医疗事故鉴定范文

2022-07-2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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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

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二、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做体检。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常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医.学教育网整理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公章。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形成

在专家形成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四、其体应当注意的事项

鉴定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

推荐第2篇: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

性别:女 民族:汉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 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2011年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2011年10月 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2011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11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2011年10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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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

1、早产极低体重儿,

2、新生儿肺透明膜玻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唿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唿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唿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唿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唿吸机治疗,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唿吸机配合,没有唿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唿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唿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推荐第4篇: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1、早产极低体重儿,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推荐第5篇: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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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关情况说明

申请人: 大连甘井子机场前门诊部

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新攀

电话: 0411-8665238

被申请人:高丽华, 女, 1975年1月31日出生, 汉族

住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广场银燕东街35-2-1-2

单位: 大连市便民管道服务社

职业: 个体户

电话: 1384084842

3申请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被申请人在接受诊治过程中是否有医疗手术事实存在。

2.如有医疗损害事实发生,申请人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3.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如果医疗行为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25日来到申请人处就诊。临床诊断为:继发不孕诊;阴道炎;宫颈炎;附件炎。被申请人提出的先对症抗炎治疗意见无异议,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了:1.抗炎对症治疗(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0.3g×100ml,每日静点一次;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0.5g×250ml,每日静点一次);2.局部治疗(局部冲洗上药、保留灌肠、臭氧)。3.物理治疗(三维微波局部理疗)。4.申请人建议被申请人去市妇产科医院行宫颈刮片或病理检查。5.随诊

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1日之后从未来申请人部随诊。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6日才到妇产医院做妇科检查及病理检查,时隔申请人嘱被申请人去妇产医院做检查97天之久。被申请人现提出申请人的治疗导致被申请人病情及病情恶化,缩短了生命年限,加速死亡速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观点没有科学依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初始治疗符合医疗规范,没有任何医疗过错行为。

综上所述,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有必要性。2.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连甘井子机场前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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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盛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粤价函385号)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五、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须知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凡个人设置诊所的必须具备上述有关规定和下列条件

1、当地常住户口、医务人员经医师执业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2、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4、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赔偿问题:得根据实际案情计算,医疗事故一般都比较复杂,建议联系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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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既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的依据,也是法院认定医方进行赔偿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但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却备受公众质疑,其原因何在?本文从如何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为视角,深入剖析其中存在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已经多年,改变了过去那种患方说了算的局面,对一些医疗事故的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一些医疗事故鉴定出现了不公正行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一些地方在处理医疗事故时,是医方说了算,使患方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将鉴定主体从卫生行政部门改为了医学会,而医学会是社团组织,并且实际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表面上主体的更改并不对鉴定的实质有任何的改变,惟一改变的是原本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不再有人承担了;也就是说,卫生行政机关继续享有控制事故鉴定的权力,又理所当然地转让了责任。医学会是独立的民事法人,类似于中介组织,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没有规定医学会有任何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医学会工作人员几乎全部由省内各医疗机构派遣人员及卫生行政官员构成,与医疗事故可能责任方的医疗机构(医院)和医务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鉴定专家,又都是在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后,让这样的组织和人员做鉴定,一些缺乏职业道德和正义感的鉴定组专家人员,往往偏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方。他们都是“一条战壕的战友”,心想“今天我为你鉴定,说不定明天就是你为我鉴定”,何况又是同门、同学关系或师生、师徒关系。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有时还“打打招呼”。更重要的是,无论作为鉴定专家还是医学会,对枉法的鉴定结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法官有错案追究机制,但依然不能杜绝枉法裁判,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这些专家会凭着道义和良知抵消上述心理的影响,站在公正立场做出公平的鉴定结论呢?

缺乏公正性的医疗鉴定结论是不可能产生公信力的。一些受到不公正医疗鉴定损害的患者对这一点心理很清楚,也有苦无处申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着明显的保护医疗机构的倾向,而在实施过程中,这种倾向被卫生系统的实施者再一次放大,使患者的正当权利很难获得公平、有效的保护。医患纠纷一旦发生,医疗机构无一不是诱导甚至逼迫患者走鉴定——诉讼的道路,因为他们知道,有关法律是为保护它们的利益而设臵的,患者很少有可能依靠法律而获得公平的结论,保护他们权益,实现心理平衡。

对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存在问题。

2.对误判的医疗事故案件进行处理,纠正错误,还患者以公平,补偿他们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对不公正专家和鉴定组织进行监督和处理。

3.对照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患者和医疗人员的正当利益,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为社会和谐安定服务,而不是增加社会矛盾和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4.实现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多元化,改变全省仅此一家、全市仅此一家的局面,防止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垄断。

5.提高鉴定过程的透明性,允许医患双方可以对其鉴定现场进行录像和录音,适当地允许双方邀请新闻媒体参加鉴定。

6.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有得力措施保证《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臵办法》的落实和实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环节,鉴定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解决医患纠纷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憾。对目前鉴定的公正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文章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学科技成果鉴定进行比较,从专家库、专家亲疏、利益博弈、鉴定材料、鉴定后事项等5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如何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专家鉴定程序鉴定结论 错鉴追究 医患纠纷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不高,是我们在处理医患纠纷时面临的最大障碍。如何切实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如何引导医患纠纷理性解决,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选任、鉴定程序的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错鉴追究制度的建立、鉴定机构的制度构建等方面来探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期待通过不断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来逐步提高其公信力。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医患纠纷的不断升温,给卫生界和司法界带来前所未有的困惑,而其中又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下简称医疗鉴定)最受公众关注。 2002 年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鉴定的组织工作由原来的卫生行政部门改为医学会,试图消除公众对“老子给儿子鉴定”的疑虑。时至今日,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已有四年余,这种机制存在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在公众面前,据 2005 年卫生部门的统计,到国家卫生部上访的群众,其中 60% 以上是因为对医疗鉴定严重不满,看来,提高医疗鉴定的公信力,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长期从事医疗案

件的代理工作,深刻的感受着处理医疗案件带来的困惑,其中医疗鉴定不公是处理医疗案件的最大顽症。要改变目前医疗鉴定的混乱状态,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各部门的齐心协力。本文试图从医疗鉴定专家的选任、鉴定程序的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错鉴追究制度的建立、鉴定机构的制度构建等方面来探讨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提高医疗鉴定的公信力。以期抛砖引玉,为关心医疗鉴定的同行提供一点思考的线索。

二、如何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

1、医疗鉴定专家的选任

目前,医学会的医疗鉴定专家主要由各医院提名,医学会审核后列入专家库。开鉴定会时临时聚集,开完会解散。对鉴定专家的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可这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把握的,怎么来考核一个鉴定专家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到目前为止,各级医学会尚没有一套可供操作的方案。

由于专家的鉴定水平直接影响到鉴定的质量,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主要审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定责任程度等。那么,什么样的水平能够胜任该工作?不难看出,鉴定专家需要熟悉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对因果关系、责任认定要有熟练的掌握。 ①除了鉴定的业务水平,各个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公正和负责程度也是影响医疗鉴定质量的重要因素。由于各鉴定专家与被鉴定医院及责任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公正、独立很容易受到干涉,虚假鉴定和不负责任的鉴定也有滋生的土壤。

由此可知,医疗鉴定专家受到能力所限、人情所困的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很难得到保障。

笔者认为,按照公正、独立的要求,我们最好能够参照其他领域和其他国家的鉴定制度,制订具体的医疗鉴定人管理规定,因为,医学专家和医疗鉴定人员是完全不同的职业,应有不同的专业技能要求,鉴定中涉及的医疗过失问题、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责任程度问题,都是纯粹的鉴定问题,需要更加专业的医疗鉴定人员来进行判断。这样,就应当从人才培养、资格审核、准入制度、业务培训、道德规范等一整套方面来建立一支专业的医疗鉴定队伍,从人事、财政、隶属关系等方面根本改变目前的医生兼职做医疗鉴定人员的不正常状态。有人提出,医疗鉴定高度的专业性、医学科学在不断的动态发展之中,脱离医务岗位的人员无法进行医疗鉴定。笔者认为,这完全可以通过资格审核、业务培训和定期考核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保证医疗鉴定人员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当然,这样一个制度的构建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各部门不懈的努力。

就目前的条件而言,我们可以做到的是制定更加严格的鉴定专家选任制度,并且突破地域限制。

(1)鉴定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应当有具体规定:比如要求鉴定专家获得高级职称至少 3 年以上,在近3 年来未出现医疗事故,未出现重大鉴定错误、经过医疗鉴定培训合格等等。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况有,刚刚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医生马上又成为另外一个案件的鉴定专家;刚刚获得高级职称,未接受正规培训就参加医疗鉴定等,这些对医疗鉴定的质量都存在严重隐患。笔者 2006 年 10 月份在北京中华医学会参加一起医疗鉴定,在会前,医学会工作人员给家属打招呼,说等半个小时,要对专家先进行培训。家属马上觉得吃惊,这些鉴定专家怎么会是临时进行培训呢?在家属心目中,代表绝对权威甚至神圣的中华医学会马上被蒙上一层阴影。

(2)医疗鉴定一定要打破地域限制。有人提出,这样对专家的管理不便,又浪费交通费,增加诉讼成本等,这些理由在追求公正鉴定的目标下显得毫无说服力。如前所述,医疗鉴定专家和被告医院存在各种关系导致鉴定不实,是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倍受公众抨击的主要原因。打破地域限制,建立更加广泛的医疗专家库,再结合有效的回避制度,是改变目前医疗鉴定公信力不高别无选择的做法。

2、医疗鉴定程序的完善

目前,我国对医疗鉴定的程序规定,存在很多严重问题,亟待改正。

(1)司法部对司法鉴定的规定不适用于医疗鉴定,导致医疗鉴定很多程序问题无法可依。在司法部 2001 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等有具体规定,可是由于医学会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导致医疗鉴定脱离于一般的司法鉴定监管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怪事。

(2)在医疗鉴定过程中,很多医学会安排医患双方发言时相互回避。使得对方的发言无法得知,专家对当事人的提问也无法知道。这样的安排不仅有违公开原则,对鉴定实体也有严重的影响,因为,病历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医疗过程,当事人的陈述也是医疗鉴定专家判断案情的重要根据。笔者认为,在双方陈述阶段,应当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发表陈述意见,由专家向双方直接询问医疗过程。目前,仅有少数医学会(如中华医学会)认识到鉴定会应当双方同时在场。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一个科学判断,应该遵循一个规范的流程,比如鉴定人员的发言顺序及如何讨论、怎么审查病历并向当事人提问、如何归纳争议焦点、怎么判断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对损害后果怎么评估、如何区分责任程度、怎么合议并形成鉴定结论、由谁来起草鉴定报告、鉴定组长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对医疗鉴定需要补充鉴定怎么解决、对委托人的书面质询怎么回复、专家的不同意见怎么体现等等。《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对以上问题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鉴定结论的产生随意性很大,委托人也难以审查程序的合法性;

(4)由于很多被告责任人职位很高、行业内影响很大,经常兼职于很多医学院校或兼任其他医院重要职位,所以在当事人提出鉴定人员回避申请时,应当不限于回避当事医院,回避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

(5)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与医学会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存在脱节问题。由于对证据的审查应该由法院来进行,而法官常常以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为理由将审查病历真实性的义务交由医学会进行,而医学会又没有也不可能有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过程,所以只要法院送来的材料一般都认为是真实的,这样对病历的真实性审查就出现了脱节问题。由于病历的书写、保管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篡改病历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所以,笔者认为,在进入司法途径后,所有鉴定材料都应当由法院组织质证并认证后再送交医学会鉴定。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的医疗鉴定的不规范状态,应当制定具体的鉴定程序细则。对医疗鉴定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切实保证医疗鉴定的公正。

3、医疗鉴定结论的质证

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框架下 , 法官对鉴定人的盲目信任以及当事人作用的有限性 , 使得鉴定人很容易篡夺法官的事实裁判权。为此,德国学者奥特马 ? 尧厄尼希曾感叹 , 鉴定人太容易从法官的“助手”转变为法官的“主人”了。 ②③

我国具有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特征,故鉴定程序和结论的公正非常重要。过分依赖医疗鉴定结论 , 是目前我国法院审理医疗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院不能全面客观的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而只是以医疗鉴定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使得医疗鉴定不公转化为司法裁判不公。这种后果是严重的,司法救济作为最后一道救济途径一旦失去公众的信任,将直接导致私力救济的泛滥,导致社会矛盾朝着非理性的方向发展,这正是医患纠纷成顽症的的重要原因。 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并同时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医疗鉴定报告的审核,法院应当对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进行审查。在目前医疗鉴定程序尚待完善之时,笔者认为应当强调医疗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1)鉴定人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在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及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方面的质疑和询问,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权利干预、利益诱惑和其他消极因素对鉴定人的影响。如若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就为“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鉴的科学性、公正性就无法保证。

(2)鉴定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它是鉴定专家根据医疗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以及专门知识,运用过错判定规则及因果关系论证规则来得出鉴定结论的一门学科。鉴定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医学问题,所以,鉴定专家出庭所陈述的也不仅仅是医学问题。我们可以将医疗鉴定专家出庭陈述的意见进行区分:医学问题和非医学问题。如果是非医学问题,法官自然可以审查;如果是医学问题,则可以要求鉴定专家依据权威教材的论述、中华医学会制订的诊疗常规等对法庭的质疑进行答复。这样可能还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由于医学问题是个自然科学,可能会有不同的主张;二是可能目前没有明确的诊疗常规。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概念,也允许鉴定专家有必要、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3)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认为是否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争议焦点不能在鉴定报告中得到完整合理的解释。这是目前的医疗鉴定结论失去公信力的重要原因。虽然对于鉴定报告的质疑,医学会可以书面进行答复,但还是无法做到有问必答!通过法庭的一问一答,可以最大限度的解决医疗鉴定对争议焦点避而不谈的问题。笔者曾遇到一个案例,患者术前诊断为肺癌(无病理报告),行右肺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炎性假瘤,术中没有做快速病理。在鉴定会上,当事人提出医方违反诊疗常规 , 认为在切除器官(右肺)之前应该行快速病理以明确诊断,防止误切器官。可是,鉴定报告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并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4)通过医疗鉴定专家出庭陈述,可以最大可能的还原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如果需要重新或补充鉴定,也可以为法官明确重新或补充鉴定的目的所在。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目前我国医学会的医疗鉴定没有一例出庭作证,社会民众对医疗鉴定的公信力存在普遍的质疑,可是相对于其他鉴定,医疗鉴定的采信率却相当高,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怪事! ⑤

4、错鉴追究制度的建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不难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至两个前提:一是接受当事人的利益;二是造成严重后果。但事实上,由于鉴定专家和医疗纠纷责任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最容易出现的虚假鉴定是人情鉴定和不负责任的鉴定,并不是由于鉴定当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这种情况在现行的法规中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同时,对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属于严重后果也没有做出相应的界定。所以,大部分的虚假鉴定实际上是得不到责任追究的。另外,由于医疗鉴定专家组不是一个实体组织,开完鉴定会就解散。检验鉴定的正确与否最有效的手段是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次医疗鉴定专家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也就是说,检验是不是属于虚假鉴定都无法做到,要进行责任追究就根本无从谈起。

另外,医学会作为一个社团组织,承担着组织鉴定的职责,可是并没有相应的责任担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冒出假专家》一文中,揭露了江苏省医学会把一名接待室的老汉假冒鉴定专家出席鉴定会。 ⑥ 象这样的鉴定肯定是虚假鉴定,做出这种虚假鉴定的责任人是医学会还是鉴定专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

任?这种虚假鉴定必然造成患者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这些损失患者向谁追偿?通过哪些途径追偿?法律都没有相应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以医学会为被告的鉴定纠纷案件,也不予受理。

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鉴定的组织者还是鉴定专家,都无需为错误鉴定承担任何责任。没有责任追究的后果是严重的,根据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法律原理,设定权利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责任担当。现在,鉴定专家只有权利,没有相应的责任和监督。这就为滥用权利提供了机会和可能。目前看来,比较容易出现的情况有: 1)不负责任,敷衍。使鉴定流于形式或操纵在个别人手中; 2)虚假鉴定,搀杂个人恩怨。由于鉴定人和当事医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学、朋友或师生的关系很容易出现,不免有个人恩怨,因此,为借机施舍人情或打击报复提供了机会。笔者认为,无论是鉴定专家还是鉴定的组织者,对法庭都负有诚实鉴定的义务即真实义务,此真实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将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德、日、美等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负有真实义务的主体在违反真实义务时,可能导致如下法律后果:罚款、课以负担诉讼费用的制裁、追究侵权责任等。 ⑦⑧ 我们知道,尽管法官有错案追究机制,但依然不能杜绝枉法裁判,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医疗鉴定专家会凭着道义和良知,站在公正的立场作出鉴定结论?为了提高医疗鉴定的公信力,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专家的权力予以约束,对错误鉴定,根据情节、次数、产生的后果等,规定相应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5、鉴定机构的制度构建

根据《条例》规定,组织鉴定单位是医学会,而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医学会实际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程度的控制。很多医学会的职位都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人员兼任。刘大华律师在《对 之反思》一文中,曾一针见血的指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鉴定主体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鉴定主体改为了医学会,而医学会显然是在卫生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的,所以,表面上主体的更改并不对鉴定的实质有任何的更改,惟一改变的是,原本有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不再有人承担了,也就是说,卫生行政机关借此完成了金蝉脱壳 ---- 既继续享有控制事故鉴定的权力,又理所当然地转让了责任。 ⑨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授予医学会组织鉴定的职责,但未授予任何职权。对鉴定专家的人事、财政均无权管辖,只能被动的“组织”,对鉴定专家的违规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处分权力。比如对曾为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医师,也同时为专家库中的鉴定专家,鉴定中难免有感情鉴定,但医学会无权停止或限制其鉴定工作。

所以,无论鉴定的组织者--医学会,还是鉴定专家,都掌控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手中。这是过于保护部门利益的结果,直接导致医疗鉴定的运作效率低下、错鉴频出,是逐渐失去公众信任的根源所在。

实际上,在目前我国现实情况下,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是可以操作的。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征求意见阶段,也有人提出应该由司法行政部门来主管医疗鉴定,但部门利益博弈的结果还是将医疗鉴定划归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医学会来组织,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实际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工作已经积累一定的管理经验,况且,从鉴定机构应当独立来说,医疗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来主管更加合理。只有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才有可能逐步由该机构自主选任合适的医疗鉴定人员。所以,让鉴定机构脱离卫生行政部门的控制应当是我们提高医疗鉴定公信力的第一步。

三、结语

实际上,医疗鉴定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责任程度的认定,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对医疗鉴定制度,的确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我们医院在面临医患纠纷时,常常埋怨患者不懂医学,不理解医院,可是,我们医院又为什么不能想想一个患者受到事故伤害后,留下的是一辈子的残疾,甚至葬送全家的幸福生活。

我们知道,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性的工作,由于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的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有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完全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目前医疗赔偿的现有体制下,患者家属出现医疗纠纷后,对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医疗鉴定缺乏足够的信任,导致私力救济泛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医疗侵权,而是由患者家属人数的多少和吵闹的程度所决定,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悲哀,也是与那些维护医院部门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离的。 ⑩所以,建立更加可信和公正的医疗鉴定制度,不仅有利于受到伤害的患者来维权,也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行医就诊环境,有利于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事实上,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我们所共同期盼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当前我国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手段,鉴定书的公信力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生命,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在各类鉴定中的可信度是最低的,如何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现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以现行的及在日常鉴定工作中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从正确体现的立法原则的角度提出一些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的方法,即回避制度的完善、异地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鉴定专家出庭质证,切实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从而达到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目的.如何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将鉴定主体从卫生行政部门改为了医学会,而医学会是社团组织,并且实际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表面上主体的更改并不对鉴定的实质有任何的改变,惟一改变的是原本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不再有人承担了;也就是说,卫生行政机关继续享有控制事故鉴定的权力,又理所当然地转让了责任。医学会是独立的民事法人,类似于中介组织,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没有规定医学会有任何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医学会工作人员几乎全部由省内各医疗机构派遣人员及卫生行政官员构成,与医疗事故可能责任方的医疗机构(医院)和医务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鉴定专家,又都是在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后,让这样的组织和人员做鉴定,一些缺乏职业道德和正义感的鉴定组专家人员,往往偏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方。他们都是“一条战壕的战友”,心想“今天我为你鉴定,说不定明天就是你为我鉴定”,何况又是同门、同学关系或师生、师徒关系。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有时还“打打招呼”。更重要的是,无论作为鉴定专家还是医学会,对枉法的鉴定结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法官有错案追究机制,但依然不能杜绝枉法裁判,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这些专家会凭着道义和良知抵消上述心理的影响,站在公正立场做出公平的鉴定结论呢?

缺乏公正性的医疗鉴定结论是不可能产生公信力的。一些受到不公正医疗鉴定损害的患者对这一点心理很清楚,也有苦无处申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着明显的保护医疗机构的倾向,而在实施过程中,这种倾向被卫生系统的实施者再一次放大,使患者的正当权利很难获得公平、有效的保护。医患纠纷一旦发生,医疗机构无一不是诱导甚至逼迫患者走鉴定——诉讼的道路,因为他们知道,有关法律是为保护它们的利益而设臵的,患者很少有可能依靠法律而获得公平的结论,保护他们权益,实现心理平衡。

对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存在问题。

2.对误判的医疗事故案件进行处理,纠正错误,还患者以公平,补偿他们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对不公正专家和鉴定组织进行监督和处理。

3.对照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患者和医疗人员的正当利益,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为社会和谐安定服务,而不是增加社会矛盾和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4.实现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多元化,改变全省仅此一家、全市仅此一家的局面,防止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垄断。

5.提高鉴定过程的透明性,允许医患双方可以对其鉴定现场进行录像和录音,适当地允许双方邀请新闻媒体参加鉴定。

6.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有得力措施保证《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臵办法》的落实和实施。

推荐第9篇: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核心内容: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刘________,男,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街______号。系死者刘的父亲。

死者:刘________,女,生前住址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区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孙_______,院长。

请求事项:请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务技术鉴定委员会为死者刘______的死亡原因和______市______区卫生院的抢救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事实和理由:我女儿刘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时许服毒自杀,被家人发现时,虽然神志不清,但呼吸、心跳都正常。我们立即用车把刘_______送到附近的______区卫生院去紧急抢救。刘_______被送到卫生院以后,该院抢救室锁门,医护人员不知去向。经过四处打听才知道,抢救室的张大夫回家给孩子喂奶,护士宋_______去商店了。约半小时后,张大夫和宋护士被找到抢救室,这才开始洗肠等抢救活动。虽然经过半小时的抢救,终因错过了抢救的良好时机,刘______死在卫生院。我们要求区卫生院对此有个正确说法和妥善处理。该院的结论是:刘_______服毒剂量大,即使及时抢救也不会有效果。该院的结论是:刘________的死亡属正常死亡,不属医疗事故。为此,医患双方发生了争执。

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卫生院的抢救室在正常工作时间锁门,医护人员离岗,是不是没有尽到责任?既然认为刘_______没有抢救价值,卫生院为什么在耽误了半小时抢救时间之后还进行了半小时的抢救?对一个没有抢救价值的患者还要抢救,难道卫生院就想借机骗我们这笔抢救费吗?我们向__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对患者刘______的抢救经过作出鉴定结论。

此致

_______省_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第1页共1页

申请人: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证据3份。

第2页共2页

推荐第10篇: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金强,男,生于1981年9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0281198109091270,现年33岁,系湖北省大治市保安镇黄海村渡口张弯村9号。

现住安顺市开发区罗家园南马学校边,电话:18690785804

申请事项及理由:

申请人在2014年6月22日下午3点40分左右不慎从4米多高的脚手架上倒下来,当时被送往安顺市人民医院拍片,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6月23日早上,申请人的妻子(陈盛男)和金鼎广告公司负责人曹声杰(电话:15808530860)拿着申请人在安顺市人民医院拍的片子和诊断书到安顺市吴啟超骨科医院给吴啟超院长看,吴啟超院长看完了拍片和诊断书后说:没有问题,这种骨折情况可以包医好,于是当天下午2点过钟我妻子(陈盛男)和曹声杰、广告公司的一名男驾驶员及申请人的父亲(陈传举)等4人把我送往吴啟超骨科医院正式进行治疗,在治疗的过程中,输了七天液,在入院大概一星期左右,吴啟超院长进行了第一次复位手术,在复位手术的当天吴院长也进行X光片的拍射,他说,复位已经复好了,申请人只听吴啟超说但也没有得到拍片的结果及X光片,然后我又接着住在吴啟超

第11篇:医疗事故鉴定案例

医疗事故鉴定案例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中国主要矛盾之一,医疗事故鉴定案例。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了各种努力,但医患关系并未按照人们的努力和期望方向发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不该切除的阑尾

案情:某女,21岁。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术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术后18天好转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

最终鉴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且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感染、肠粘连、结肠子宫阴-道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切除术及子宫瘘修补术,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医方的医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点评:医生治疗病人,首先该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没有病,去给病人施行手术,切除了某一个好像没用的器官,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种事情居然就发生了。详细阅读整份病历,均没有记载病人曾有过急性阑尾炎的表现及诊断,这个手术做得一点理由也没有。手术审批单形同虚设,就是家属要求切除阑尾,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医方也不应该同意,而且手术是由具有助产士资格的人员作为术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方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术后出现下腹感染,逐渐形成腹腔脓肿、结肠子宫瘘、肠粘连,是医方施行阑尾切除术时操作不当造成的术后并发症,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还造成结肠部分切除的后果。一次毫无道理的手术,带来的沉痛教训,值得深思。

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

案情:某男,56岁。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颈椎病;颈2-

3、4-

5、5-6椎间盘突出;胸12-腰1椎间盘突出;腰1-2椎间盘突出。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病理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术后两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行高压氧等治疗,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显。

最终鉴定:医方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正确,术后处理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与医方手术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分析本案,应该说医方的检查是比较全面的,诊断是准确的,由于手术指征明确,医方所选择的颈前路减压、植骨及内固定的手术方案是符合常规规范要求的,这一手术方案是国内外目前治疗颈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术过程无违规及失误,并未对颈髓造成直接损伤。因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该病人手术后效果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颈髓长期遭受突出的颈椎间盘的压迫,已发生不可逆性损伤,这种损伤一旦进入快速发展期,短短数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现瘫痪,对于这种损伤,手术治疗的目的是希望对颈髓解除压迫后,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能够得到改善,病情的发展能够得到延缓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术前还不能准确判断脊髓受损的程度,因此手术效果如何在术前也是无法准确判断的,所以就出现有的病人术后效果很满意,而有的病人术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比术前更差。

本案中医患双方术前交流不够,特别是医方对病人术前的疾病状况及手术目的、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向病人解释不够,致使病人对手术效果期望值过高,而对手术风险的心理准备不足。

没有金刚钻 别揽瓷器活

案情:某男,40岁,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乡镇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后次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

5、腰5-骶1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两周后出院。两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后,右侧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级医院。予脱水及神经营养治疗。三个月后行MRI检查报告示:腰椎骨质轻度增生,腰4-

5、腰5-骶1椎间盘信号减低,腰5-骶1椎间盘术后,右侧椎板部分缺如,其间盘右后缘可见局限影,对硬膜囊有压迫,脊髓及椎管内未见异常信号影。四个月后住入某市中心医院,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术,术后予抗炎治疗。

最终鉴定:

1、医方在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确,但同时行腰4-5椎间盘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严。

2、医方属一级医疗机构,行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属超范围行医。

3、医方对患者手术中取出的标本未作病理检查。

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点评:在本案例中,医方诊断是明确的,腰5-骶1椎间盘突出明显,有手术指征,术中行腰5-骶1椎间盘髓核摘除无可非议,但腰4-5椎间盘仅为轻度膨隆,无手术必要,医方亦行髓核摘除属指征掌握不严,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医方为乡镇医院,属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一级医院是不应该开展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治疗的,该院的行为属超范围行医,存在违规行为。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是在脊髓和神经根周围开展手术,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需要一定的手术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目前能够开展此类手术的医院已相当普及,但作为乡镇一级医院,其技术水平及设备条件尚不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能力。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乡镇医院生存困难是个不争的事实,但不能为此而忽视病人的医疗安全,盲目冒险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目前乡镇医院因超范围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应引起乡镇医院领导及医务人员必要的重视。

患者不满意≠医疗事故

案情:某女,因“左腕部绞伤后疼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余”住入某市级医院。初步诊断:

1、左腕、左手严重碾挫伤;

2、左腕大部分离断伤;

3、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舟状骨骨折;

4、左正中神经、尺神经、尺动脉断裂;

5、左手中、环、小指屈肌腱断裂,小指伸肌腱断裂。入院后急诊手术“清创、探查、修复+内固定术”。术后患肢石膏托固定,抗感染、支持治疗。术后病程录多次记载左手中、环、小指血运差,有可能坏死,向家属交待病情。术后8天查体发现:左手中、环、小指及尺侧半掌已呈干性坏死。经科室内术前讨论,认为已无保留价值,故于入院后第10天在臂丛麻醉下行“左手尺侧半掌及中、环、小指切除术”,术后行抗感染治疗,术后第4天患者家属要求出院。

最终鉴定:本病例左腕部碾挫伤(左腕大部分离断,仅有1/4范围软组织相连),诊断明确。医院先后二次手术,采用清创、固定、缝合等手术方法正确。术后采用抗感染、抗凝、解痉等治疗,符合医疗常规。目前病人左手残疾和功能障碍,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诊疗过程符合常规规范要求,虽经医方努力,病人术后仍然出现左手掌尺侧半和中、环、小指干性坏疽。病人不能接受此现实,认为此伤完全可以治愈,而且有成功的病例,造成左手部分坏死的主要原因是医方诊疗不当,属于医疗事故。本案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有些病人常常因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而认为或怀疑医方存在医疗事故,而当鉴定结论不利于自己时,常常又认为或怀疑鉴定专家有意袒护医院。其实治疗结果是否满意并不是衡量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对什么情况下属于医疗事故有明确的界定。医疗事故鉴定时,专家通过调阅原始病历资料和医患双方的申诉材料、现场医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后重点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看有没有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据此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医患之间尽量能够互相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广大患者,同时也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输错血 制度停在纸上

案情:某女,56岁。因“头痛半年,视物不清三个月”入住某市医院神经外科。诊断: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因“护理失误”,病人被误输入B型血20~30ml(病人血型为O型),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停止,即行对症治疗,急请血液科等相关科室抢救治疗。病人全身出现皮疹,10天后病人“神志转清”,主诉“双目失明,全身皮肤瘙痒”,多次请院内有关科室会诊,3个月后出院。

最终鉴定:医方对病人患有“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正确,符合诊疗常规。但在术后的治疗过程中,医方输入错误血型的血液,引起病人溶血反应,属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点评:输血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血型检查是防止发生事故的一项最重要及最基本的制度。护士在工作中必须严格进行“三查七对”,以保证病人的安全。而更为严重的是,输错血型的血液是由家属首先发现,再与医方交涉,才停止继续输血,反映了该院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卫生部规定的医院核心制度中,对输血的查对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其中需要医护人员核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的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及血量是否相符;严格核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输血前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输血过程中如发生过敏,应立即停止输血。所幸的是,该病人仅输入异型血20~30ml,并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叫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让产妇爬楼梯 医方负主责

案情:某女,37岁,因“停经39+2周,下腹疼痛伴阴-道流水5小时”,于午夜2时40分入院。入院诊断:G5p2孕39+2周,临产,LOA;胎盘早剥。入院后,于3时10分因电梯停运,步行上下楼做B超检查。3时40分胎心80~90次/分,考虑为脐带脱垂,行脐带还纳术。4时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宫产术,5时娩出一女婴,1分钟Apgar评分为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已知孕妇胎膜已破的情况下进行B超检查,由于电梯停电而让孕妇自己上下楼梯,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对脐带脱垂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脐带脱垂后,又延误了剖宫产的时机,对新生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点评:本例产妇为经产妇,已足月临产,胎膜已破,阴-道流血性羊水,肛查胎头“-2”,根据以上情况,该产妇为高危产妇。阴-道流血性羊水考虑有胎盘早剥可能,做B超检查有指征,但不能由孕妇自己上下楼,应用担架。医方的处置方式是造成脐带脱垂的重要因素之一,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3时10分做B超检查,3时40分发现胎心为80~90次/分,4时为65~70次/分,发现脐带脱垂后,本应即时行剖宫产术,抢救胎儿,况且还并发有胎盘早剥,行脐带还纳术是个错误的选择,延误了剖宫产的时间,加剧了胎儿宫内缺氧,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

第12篇: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一、医疗事故概念

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如何鉴定。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12小时内上报医疗单位负责人。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单位接到当事的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病员及其家属反映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及时对组织人进行调查处理,并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鉴定材料《医疗事故如何鉴定》。严禁对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设有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卫生局只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办事

机构,不是上级主管部门。两级鉴定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但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发生医疗事件后医患双方协商无效的,病员及其家属可向当事的医疗单位提出书面(院级)鉴定申请,医疗单位应在30日内做出书面鉴定(院级)意见,并注明:自接到本鉴定(院级)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对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持该鉴定意见向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最终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凡临床诊断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或者争议者,医疗单位应征得病员家属同意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收取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由申请和委托鉴定一方支付。

第13篇: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法院委托;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医疗机构

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5、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 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 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7、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

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8、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

1)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①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9、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几人参加鉴定?

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10、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11、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12、再次鉴定的提起

1) 提起人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

2) 时效: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 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1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终止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1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专家在鉴定前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唯一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专家的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

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专家的效果。

15、医疗事故鉴定会的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如下:

1)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 双方当事人退场;

4) 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 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16、参加鉴定会的重要技巧

1) 当事人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

2) 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

3) 针对专家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专家为最重要的原则。

17、鉴定结论在多少时间内作出?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 医疗事故等级;

8) 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第14篇:医疗事故鉴定费

医疗事故鉴定费

根据二ОО五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甘肃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为:

一、收费标准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直接管辖的县或县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每例2000元;

2、省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出的再鉴定。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每例3000元。

二、收费对象

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方支付。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包括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四、执收单位请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安徽省物价局日前发布消息,从即日起,安徽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执行新标准,每宗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最多不得超过3200元。

该省根据成本补偿原则,重新核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的,首次鉴定,每宗收费1600元,再次鉴定,每宗收费2100元。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首次鉴定,每宗收费2100元,再次鉴定,每宗收费3200元。这些收费标准中含鉴定工作中所必需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专家交通费、补助、资料印刷、邮寄、日常办公开支等),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费》。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身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

卫生部,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和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其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方支付。

(二)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委托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5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58号)同时废止。

第15篇: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怎么写?要准备些什么资料提交?xiexiebang.com提供给你一些参考!

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____(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____。

二、要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和医院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供所需的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范文网 www.daodoc.com)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医学专用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16篇:北京医疗事故鉴定

北京医疗事故鉴定

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北京医疗事故鉴定。

一、申请:

病员或家属对医疗单位的医疗提出质询或鉴定申请后,该医疗单位的医疗委员会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组织本单位内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专家予以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送交病员或家属。

医疗单位对每一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方的接待须由专人负责。

鉴定结论应在病员或家属正式向医疗单位提出质询或鉴定申请书面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进行尸检者,自尸检报告作出后计算)。

医务人员应邀、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事件,由邀请单位承担责任。但对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者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对于病员死亡的医疗事件应按有关尸体解剖检验规定动员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诊断。医院应在家属提出质询时,明确说明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必要性,并将家属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双方当事人在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处理有争议时均可持医疗单位书面鉴定结论向该医疗单位所在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表并同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已协议解决,若提出鉴定申请,则须先履行废止该协议的有关手续,再予以鉴定。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接到书面鉴定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十五日之内予以正式答复。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做出后,送交双方当事人,同时将参加该鉴定会专家名单及鉴定结论报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备案。

双方当事人若对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市级鉴定(以寄送出时间为准),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二、病历的处理原则: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专人妥善保管有关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各种原始资料,并予封存。

临床科室因鉴定需要摘抄病历时,应得到病历封存部门同意后方可就地摘抄,鉴定材料《北京医疗事故鉴定》。原始病历允许对因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内容在24小时内实事求是地补记。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单位应负责提供原始病历和必要的医学资料复印件。

医疗单位所在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调阅原始病历;法院、检-察-院在受理双方当事人诉讼后需要查阅原始病历时,持正式介绍信并履行调阅手续,方可调阅(借阅单上应标清份数、页数),其他人员不得查阅。但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启封。复印病历所需费用由提出复印者支付。

在法院、检-察-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经司-法-部门同意,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须持委托书、律师证,在履行手续手后可就地查阅。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各种原始资料,经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在经济上按对应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进行罚款处理及通报批评。

由于病员及家属抢夺、毁损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者,将不予进行各级医疗事故鉴定。

三、鉴定会的组织:

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是经市政府聘请的北京地区医学界知名的、具有权威性的医学专家。各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本区(县)政府聘请。

根据鉴定需要还可以特别邀请在某一学科具有专长和权威性的专家出席鉴定会,他们与鉴定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

鉴定委员的邀请必须本着当事人回避原则,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及参加过该病员诊治、检查、会诊的人员及病员亲友均不得做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

根据被鉴定事件的情况,由行政秘书指定有关学科专家5~9人参加鉴定会。

凡参加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会的鉴定委员会不得参加同一病例的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但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要求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的秘书到会介绍区县级鉴定会的情况。

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人员除鉴定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外,还有该病员的经治医生、了解事故或事件的其他医务人员及科、院有关人员参加(除有特殊必要,一般不超过四人),非院方当事人即病员和家属(包括当事人所聘律师)限四人;

受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法院或检-察-院可派1~2人参加鉴定会听取陈述并可向专家询问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但一般不参加专家讨论。

四、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会分为两阶段:

第一阶段为陈述、询问阶段。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会,由双方当事人向专家陈述并回答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陈述、询问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退出会场,此阶段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政秘书主持。

第二阶段:由专业组组长主持,组织专家进行讨论阶段。专家们应本着公正、科学、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予以技术鉴定,并做出结论。

鉴定书由专业组专业秘书拟稿后经鉴定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及或正副主委审阅后签发。

鉴定书应在召开鉴定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式三份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情况应向当事人说明后可适当延长。

由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鉴定书一式三份送交法院、检-察-院。

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市级鉴定结论在未发现新有、有力证据情况下原则上对同一医院事故或事件不予以重新鉴定。

五、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发出,内容应包括:

第17篇:医疗事故伤残鉴定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医疗事故伤残鉴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具体规定】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第18篇: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申请人:山东省费县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李公义 院长 事实与理由

费县人民医院于孙宗善之间的医疗纠纷

一、简要经过:2011年8月20日21时许孙宗善(男,67岁,汉族、费县南张庄乡东蒙村,住院号:347998)因车祸致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在其家人陪同下入院就诊。入院诊断: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手拇指骨折并指间关节错位、多处软组织挫伤。体格检查:心、肺未见明显异常,血压为130/70毫米汞柱、心率78次/分、体温36.60C,左小腿中下段肿胀、畸形可触及骨擦感、活动受限、左拇指指腹不规则伤口流血、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症状。在完善了术前各项检查后,将患者的伤情和患者及家属进行了有效沟通,说明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在争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后,于2011年8月27日上午8时给患者实施了左胫腓骨切开复位植骨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患者安全返回病房。经过术后积极抗感染及恢复治疗,患者病情逐步好转。8月29日DR检查示:左胫腓骨骨折,行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后,断端对位对线好。9月10日查房时,患肢恢复良好、血运正常、切口进行拆线,肢体活动可,无其他明显并发症及合并症。9月15日患者及家属主动要求出院。出院时嘱其注意营养休息,保护患肢、避免剧烈活动、注意康复训练,及时进行复查。患者出院5个月后因伤处疼痛来院检查发现左胫腓骨内固定钛板断裂骨折处再次骨折。于2012年3月1日上午11时再次入院进行了内固定物取出植骨内固定术。3月18日患者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回家。现患者以院方在给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使用内固定钢板不合格致使其再次骨折为由将我院诉至贵院。

二、分析说明

(1)患者孙宗善系车祸所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与我院的入院诊断、DR检查结果相符。在完善了相关的术前检查后,及时进行了手术。其次院方经综合分析及全面检查后认为患者孙宗善既无手术禁忌症又有明显的手术指征,因此对该患者实施手术是正确的。

(2)我院所用钢板“三证”齐全,为国家质量认证产品,钢板质量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质量不合格问题。

(3)a、患者系胫腓骨远端粉碎骨折,骨折处血运破坏严重致使血运较差,加之患者年龄偏高等原因均可出现骨折处愈合较慢或存在不愈合的风险。b、术后主治医师反复交待病人不能过早负重,患者在家恢复期间如稍不注意过早负重、反复活动或再次意外受伤等均可引起钢板疲劳性断裂。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已明确告知了患者及家属术后可能出现内固定物松动、断裂、固定失效、再次骨折等情况。C、患者术后康复锻炼期间受到外力作用或不正确的功能锻炼方式等也可以导致钢板断裂致其伤处再次骨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院方在孙宗善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使用的内固定材料“三证”齐全,为国家质量认证产品,不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患者出现钢板断裂和再次骨折,与患者骨折的性质(粉碎性骨折)、过早负重、不正确的功能锻炼或又受到外力作用等因素有关。与院方的手术操作及使用材料无因果关系,

为明确事因,界定责任,特向人民法院提请支持做医疗事故鉴定。

此致: 费县人民法院

2013

年3月22日

第19篇: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daodoc.com/

第20篇: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梁敏,性别:女 ,民族:汉 ,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斗笠山煤矿香花台工区, 联系电话:13027382788

被申请人:娄底市中心医院,地址:娄底市长青街, 联系电话:8313848 法定代表人:肖杨, 职务:医院院长, 联系电话:8527222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6 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耳鼻喉镜检查为右声带小结与左声带息肉,并于当天做了手术化验,在做手术时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况,张主任医生叫旁边的实习医生夹,他自己也不小心用力过猛,导致那根管子弯入过深,刺得我好难受,当时听到张医生在跟她旁边的医生在说话,她说怎么这根橡胶管这么软啊,怎么伤口有点出血啊。我当时没怎么在意,只想配合医生治疗,早点好了就行,不知道后面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手术后张医生说一个星期不能说话。回家路上要咳无法控制,口干,好烧,好难过,过了一个星期后,发现不能说话,2014年4月16日找张医生反映情况,她要求我做雾化,又是一个星期过去,没有好转,于4月23日张医生说再给你做个喉镜检查,她说又长了一个小结,当天免费做了第二个手术。又开了药又再加了雾化,一个星期又过去了,还是不能说话,在4月29日张医生说开点中药给你回家吃,结果她把150克开成了一克,娄底市中心医院医生这种行医的态度让我开始恐惧。她们完全是把病人当实验的小白鼠。5月18日我又找张医生反映情况,又作了个免费的喉镜检查,有个医生看了一下说充血严重,张医生来看了说什么都正常,还说免费给我作雾化,我说脸都肿了,不作了。

于是2015年6月5日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做了鼻咽喉镜检查,检查结论为慢性咽喉炎,声带沟,口咽部充血,杓间区充血,室带充血,声带充血可见声带沟。而2015年4月6日鼻喉镜检查为鼻咽未见异常,杓会厌皱壁正常,杓间区正常,室带正常,喉室正常,声门下正常,梨状窝正常。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15年4月6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手术,被申请人因手术不当造成严重损伤,而且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申请人咽喉部粘膜充血,杓会厌皱壁充血,杓间区充血,室带充血,声带充血,双侧声带可见声带沟,慢性咽喉炎等损伤异常。

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至造成严重损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咽喉声带多处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2015年4月6日,申请人开始出现右声带小结,左声带息肉并无其他异状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声带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该手术,却坚持手术。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因手术受损后异常症状反映后。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独自承受痛苦,直至病情加重,不得已术后第二次再行手术,雾化等补救治疗,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补救治疗,导致申请人损伤部份出现重度充血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失声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补救不力,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娄底市卫生局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办公室

申请人:

日 争议要点及委托鉴定要求:

被申请人认为该损伤后果由患者感冒引发,

申请人认为该损伤后果是由被申请人手术不当和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造成。

委托鉴定要求对损伤原因,及被申请人手术不当和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行为,与过错行为,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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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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