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 x x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谁。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 (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成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3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输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按照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讨论稿)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
额:。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为多个出资人,则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
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每届任期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理事会成员应为3-13人;理事任期三或四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二);
(三);
…………………………………………
第十三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臵;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八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小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设一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兼任本单位理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本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或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监事的任期须与理事的任期相一致〗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章程,还须载明取得合理回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四十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开办资金: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单位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名。
〔本单位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应成立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正式党员人数3名(不含3名)以下的,不适用此条款及第二十五条款〕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 支持本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三)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单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 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 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本单位因违反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
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机构除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或广州市某区、县级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位于广州市。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所在的区或县级市】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章本单位的举办者。
本单位的注册资金:元;出资者为:
(一),出资金额:元;
(二),出资金额:元;(
)。 【根据实际填写】
出资者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单位举办者、注册资金发生变更,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重新明确举办者、注册资金及出资者。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根据实际填写,可增补】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根据实际填写,须与成立登记申请书表述一致】
本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本单位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根据实际填写,不少于3人】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根据实际填写,不超过5年】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决定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内部机构的设臵;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不少于2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名。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举办者、出资者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必要时,可以在理事长的授权委托下,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八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作为召集人。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不少于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长在任期内辞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理事会应在30日内提前换届,按本章程规定重新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也可召开理事会表决产生新的理事长。
本单位副理事长、理事在任期内辞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可由理事会决定增补;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辞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可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产生方式增补。
除理事会换届外,上述增补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上届理事会未尽任期。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经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由担任法定代表人。 【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单位签署合同;其他职权可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单位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理事、监事有权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理事、监事的查询,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单位理事、监事、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单位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单位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广州”、“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于每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延至4月30日止)参加年度检查。
第五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举办者决定解散的;
(二)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三)理事会决议解散的;
(四)本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七)章程规定本单位存续时间到期的;(
)。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解散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理事会的,应由举办者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举办者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单位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填写理事会召开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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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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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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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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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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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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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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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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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 12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 56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 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全称】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
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等。】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 【载明江苏省××市,县,】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七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 ~出资金额: ,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的出资金额。】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 。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 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等。】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 。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 。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 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监事会,中应当至少有1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监事,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单位】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本条适用于慈善组织。】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四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适用于非慈善组织。】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适用于慈善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示范文本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具体门牌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
2 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
第十三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可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民办学校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
5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
〔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不是本单位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
6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担任 职务。〔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董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召开理事会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
7 召开的,可以由2/3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推选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由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理事、监事参加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2/3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并在理事会会议纪要上签名;
(三)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单位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8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9 □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数额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其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填写第一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和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
10 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
11 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有关部门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可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
登记〔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书
XX民政局:
我们申请登记〔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理由如下(逐项详细说明):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是单位的则写明名称、性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政治面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资金性质是(是国有或者非国有,二者比例?)。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社会大众都知道能够找到的具体地址〕,性质是(自有或者租用、借用)。
五、申请登记的〔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行(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劳动民政、法律服务或者其他),其性质是(必须载明是否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是否是自愿举办、是否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有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名。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执行机构是,内设机构有(已设置的所有内设机构名称)。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
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审查同意。
八、………
九、……….
十.......十
一、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名称)批准成立的〔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已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
河南省民政厅:
我们申请登记 xxxx小学 理由如下: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民权县xxxx地处xxxxxxxxxx。距xxxxxx实验小学较远学生生源充足,为了学生就近入学,在这里宜成立一所小学。小学性质、法人拥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xxx、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xxxxxxxx、所在单位:xxxxxx小学、政治面貌:党员、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 xx 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 股份 ,资金性质是 非国有 。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 ,性质是 租用 。
五、申请登记的 xxxxxxxx小学 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事)业其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小学教育 ,业务主管单位是 xxxx教育局 。有 50 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 22 名。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 校长 ,执行机构是 小学 ,内设机构有 校长、副校长、后勤主任 。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 xxxxx教育局 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 xxxxxx教育局 (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 xxxxxx教育局 批准成立的 xxxxxxxx小学 已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
xxxxxxxx小学 2015-05-15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l-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
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全称为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本学校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港汇广场B座十楼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校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市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李东兴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
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学校董事会由李东兴,樊蓓,廖德稳,培训学校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三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学校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
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2.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学校
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学校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学校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学校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学校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学校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学校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学校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学校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学校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学校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培训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公示《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校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学校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学校档案。
第六章 培训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学校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学校制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学校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学校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学校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学校主任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学校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学校举办者代表、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学校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培训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学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
培训学校董事会成员签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2005/5/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高翔高家伟曾惠真陈晓燕高永光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
***成立登记申请书
吉林省民政厅:
为了***(申请登记的目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名称)拟举办***,现已完成筹备工作。
一、***(举办单位情况简介)。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在***单位,***(职务),曾任***。
三、***业务范围是:***
四、***的注册资金***元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提供,办公场所及设备设施由***提供。
五、***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是:***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为***已经具备登记条件,特申请成立,请予以审查并批准。
(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名称)(盖章)
年月日
关于成立太谷县╳╳╳╳╳╳的申请
太谷县民政局:
一、前言部分
阐明成立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意义,写明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及业务主管单位。
二、正文部分内容
1、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可以发挥的作用;
4、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落款部分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及申请时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
菏泽市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中心
第二条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 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丁友库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00 元;出资者: 丁友库,金额 3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科学编制佃户屯乡村旅游发展及生态园的整体规划,健全完善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佃户屯乡村旅游信息系统平台,制定佃户屯乡村旅 1
游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服务培训,策划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节等活动,统一为游客设计佃户屯乡村旅游产品,为游客进行现化农业知识及农村传统文化的普及,受理游客投诉;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户屯乡村旅游记念品,统一对外宣传推广佃户屯乡村旅游,制定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的参考价格,建立佃户屯乡村旅游的考核机制;
(四)为政府提供发展佃户屯乡村旅游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 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该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有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主持本单位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 4
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丁友库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 年 06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本单位的名称是四川×××。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市(区、县)。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元;捐赠者:×××,金额:人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民币××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捐赠者,应分别载明每个捐赠者的出资金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单位设监事×人(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未设监事会则删除此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为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遵循产学研结合、与需求结合、与发展结合的原则,本着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注重开展应用研究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发挥好科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村。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100000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从事农林良种培育,苗木快繁 ;
(二) 种质资源收集、评价与利用 ;
(三)生物技术研究与推广,技术培训,咨询及新品种推广 ;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X X X、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X X X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X X 市X X X路X 号X院X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
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 批准,并领取了 许可证。
(二)X X X XX X X X;
(三)X X X XX X X X;
(四)X X X XX X X X。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七)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决定定修改单位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
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校长、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主任(校长、院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现有 名,执业人员现有 名。(从业人员结合实有床位数计算,每10张床位设一名从业人员;执业人员不得低于从业人员的70%,如果增加床位数,必须增加相应从业、执业人员)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经X 年X月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长。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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