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笔录范文

2022-08-1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合议庭评议笔录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评议庭笔录

案由:王肖、王墨故意杀人(未遂)一案

庭议时间:2010年5月10日

庭议地点: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庭议事

参加人:审判长周娟、审判员(许燕)、人民陪审员(李文)

记录人:金平

记录如下:

审判长(周娟):现在我们就王肖、王墨故意杀人(未遂)一案进行审判。本案的大致情况大家都清楚,我也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未遂)的罪名不能成立,支持被告辩护人主张的故意伤害罪名。其原因在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楚。从公诉人提供的各个证据来看,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与此同时,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较公诉人的证据更有可信度。

审判员(许燕):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王肖王墨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当王肖拿起石头砸向被害人后试了他有无呼吸,证实他还是有气息的继续向他拳打脚踢,其实这就有力的证明了他主观上有想把已经受伤的被害人杀死的动机;而且王肖明知其子患有急性应激障碍的精神病,他利用其子的患病作案优势来杀害被害人。由以上两点,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构成案件,因此我支持公诉人的指控。

人民陪审员(李文):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名不成立,原因是其证据不足、提供的事实认定不清楚。而被告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王肖王墨父子当时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王肖过于自信当时会有人员救助被害人,而且事后想去医院探看伤者的病情,王墨则处于间歇性精神病的发病期,当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我判定王肖父子属于故意伤害罪更合情合法。

审判长(周娟):根据刚才的讨论,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且犯罪后积极的筹集医疗费来救助被害人并有自首情节,故对其所犯罪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事实存在,但认定的罪名有误。辩护人认定的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

审判长:周娟

审判员:许燕

人民陪审员:李文

推荐第2篇:合议庭评议笔录调研报告

浅析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合议庭评议笔录是合议庭合议案件的原始记录,是完整、准确、详细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整个过程和内容,是我国合议制审判制度的重要反映,是法官对案件的证据评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的重要表达,是合议庭成员行使合议权利的重

要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通过对本院2011年所审、执结案件的评查和合议庭笔录的复核,发现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制订不规范,格式五花八门,笔录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真实过程,甚至影响个别案件的司法公正。笔者仅从评查卷宗中发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不规范、不统一。法院有统一打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化设备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大部分合议庭不再采用固定的格式,而是自己在合议时采用打印的格式,并且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随时调节,这就造成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不统一,什么样的都有,有的是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己打印的,有的是书记员打印的,有的是从判决书的电子文档中复制过来的,五花八门,根本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的整个过程,丧失了合议庭评议的严肃性。

(二)合议庭成员签字不规范。主要是:合议庭成员没有在合议庭笔录上逐页签字,只在最后一页签名;打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书记员没有签名,合议庭成员也没有逐页签名;有的合议庭成员只有一人代签名的现象。

(三)合议庭评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整个过程。合议庭评议笔录应是记录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证据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全过程,从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果。然而,部分合议庭评议笔录过于简单、流于形式,根本不能反映法官的意见,如有一个案件的合议庭笔录内容:“A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B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C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合议的内容只是法官的意见表示,没有法律适用。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也有法律适用的问题,还有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自愿、合法,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问题,但在合议庭笔录中根本没有,只是说双方达成协议,法官同意,协议内容也不知道。这样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又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间不及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但在评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的是在庭审结束后的当即,或当天评议;有的是在庭审结束后几天内评议;有的是拖了很长时间后再评议;还有的是在承办法官拟出裁判文书或案件审结后,案卷需装订归档时,由书记员按裁判文书制作一份评议笔录,然后让合议庭成员签名。特殊的情况是,在补合议庭笔录时,会出现各种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个别的由于时间记不准或笔误,出现了合议庭评议笔录在开庭前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

(五)笔录显示评议时重实体、轻程序,没有针对性。合议庭评议笔录中,法官的意见表述一般都是围绕案件的事实部分,对程序性的问题一般很少涉及。如一个案件合议庭内容:A法官:原告付某与被告高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B法官: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法官:……工资应当支持,……交通费和误工费用不能支持。但此案在审理时被告缺席,对证据也没有质证,在合议庭合议时没有提到有关缺席和证据质证的程序问题,仅对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发表了意见。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规定缺乏关于评议的范围、程序、方式等运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并没有对评议的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201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对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更具有适用性,但对合议庭评议笔录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要求,致使合议庭评议后制作的笔录不规范,没有法律依据。

(二)合议庭成员不重视评议。一部分合议庭成员认为,案件的承办人才是具体案件的负责人,自己只是参与者,与案件的关系不密切,具体考核时也是考核承办人的。自己只需要配合承办人,

走走形式就行了,不必太认真,认真了反而不好,有不敢发表自己意见,和不必要发表意见的想法。

(三)评查案件时不够严格。案件评查时,只是依照法律程序对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以及卷宗装订情况进行评查,对于案件本身是否进行合议,合议庭评议的情况如何并不进行核查,只要卷宗在形式上合格,就视为案件质量过关。

(四)

法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一是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某些法官基本功不扎实,业务素质低,又不注意加强学习,吃老本,凭经验办案,没有能力对案件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二是案件多,任务重,办案人员少,没有时间和精力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三是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坚持原则,不愿对案件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害怕一分析露出破绽,自己的意见通不过,其他人也是抱着“老好人”的思想,和其形成“默契配合”,以至于在最需要听到正义声音的时候沉默起来。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贯彻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遵循“禁止弃权、平等参与、独立表决”等原则,成员发表意见必须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心证及逻辑推理过程,避免评议流于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第六条规定:“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不能仅发表自己的结论性意见,必须针对案件的评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发表意见。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贯彻合议庭评议的规则。

(二)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合议庭笔录反映的是合议庭成员评议的整个过程,是法官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到运用法律的过程,格式的制作,必须严格、统一。按照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制作,一个完整的笔录应当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记录过程要详尽,不仅要有评论性的意见,更要有分析的过程。按照先由主审人和其他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审判长发表意见的顺序,将合议庭成员对证据及辩解意见的分析、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分歧及诉讼程序等问题记入合议庭笔录,保证合议庭笔录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

(三)提高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认识。合议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保证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程序,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发表的意见至关重要,合议庭笔录是反映案件整个过程的记录。合议庭成员应充分认识到合议庭评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合议庭评议笔录的重要性。认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庭笔录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合议的过程。

(四)加强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在当场制作,做到审判人员说什么,书记员记什么,说多少,记多少,力求合议庭笔录忠实记录合议的合过程,记录完整、客观,经合议庭成员核对无误后签字。书记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合议庭的笔录的质量。在工作中,应强化对书记员的业务培训,不仅培训速记能力,而且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在合议庭评议时,严格按照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内容,详细记录。同时,对合议庭成员要求结案后补记合议庭笔录的行为给予拒绝,以此督促合议庭成员重视合议笔录的制作。

(五)制订合议案件评估考核制度。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制订严格的合议案件评估考核制度,将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转变为对整个合议庭的整体考核,将案件质量与合议庭作用的发挥挂钩,把合议庭成员职责的发挥作为案件质量高低评判的重要标准,并将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完整性作为一项考核标准,记入业务庭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六)加强对合议案件的评查力度,对合议庭评议笔录进行形式复查和实质审查。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对合议庭评议笔录进行评查,包括形式评查和实质评查。在案件评查过程中,按照常规评查以外,对合议庭评议情况作为专项内容进行评查,主要评查合议庭成员是否如实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对有争议的问题是否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记录是否全面。在查清事实的同时,对于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方面合议庭成员与笔录记录内容不致的,严格追究责任。

推荐第3篇:合议庭评议意见书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案

庭议时间:2012年1月4号

庭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8号浙江万里学院模拟法庭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

记录人:书记员

记录如下:

审判长(滕衡):现在我们就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被告人胡建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由能成立,支持公诉人的主张。其原因在于被告人胡建明与被害人黄爵合伙生意,因利润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胡建明因愤怒而将被害人杀死,并且被告人胡建明也承认了自己有罪;还有公诉人也有相关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害被害人黄爵,并将其尸体抛致江中。我认为应判处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梦珂):我认为被告人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害被害人黄爵,部分证人证言的可信力不够,而且双方证据表明被告人系错杀被害人,主观上并非故意。因此被告人胡建明过失杀人罪名成立。

审判员(金冰冰):我也认为被告人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害被害人黄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应判处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基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予以从轻量刑。

审判长(滕衡):根据刚才的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建明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审判长:滕衡

审判员:杨梦珂

金冰冰

书记员:王俊

施敏燕

2012年1月2日

推荐第4篇:(合议庭三等功)

精心组织 千里执行 顺利执结 百万大案

——记瓜州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兰州凯盛电力配件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张志群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安装分包合同纠纷两案执行组典型事迹

2011年3月3日,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公司下设的电建十五处与原告张志群签订了《甘肃瓜州河口第二风电场200MW工程35KV架空线路电器安装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瓜州河口第二风电场200MW工程35KV架空线路避雷器、隔离开关安装调试、电器安装及调试部分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的质量、技术、安全、进度及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自2011年3月4日开工至年4月15日完工,工程承包价为120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余工程款被告的项目经理段松柏于2012年7月30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还应付工程款2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但未付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2012年11月7日,瓜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志群工程款2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010年8月7日,原告兰州凯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设的电建十五处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ZKS2010HT-0805。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

1 名称:①铁附件;规格型号:35kv;单位:吨;数量:196.905;单价:7700元;金额:1516168.50元 。②金具;金额:960846.00元;合计:2477014.50元,协商总价2420000.00元。后增补其他配件45000元,总计金额:2465000元。第八条约定,按供货进度付款,按清单供货完二月内付清。第十条约定,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被告供货,并于2010年11月1日由被告的材料员傅仕学在供货清单上进行了签名确认。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给原告付款100万元,剩余货款1465000元拖欠未付。2011年5月18日,被告书面委托黑龙江省火电一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未果。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1年至3年期年贷款利率为6.15%。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十五处连带支付拖欠的货款1465000元及违约金187202.5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360天×1465000元×748天)合计1652202.58元。2013年5月28日,瓜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十五处连带给付原告兰州凯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465000元;

二、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十五处连带承担原告兰州凯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违约金187202.5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6.15%÷360天×1465000元×748天;计算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8日);本案受理费19670元,由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

2 有限公司电建十五处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均未上诉。

2013年,判决书生效后,执行申请人兰州凯盛电力配件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张志群依法向瓜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两起案件执行标的达194余万元,且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在四川省广安市,执行极为不便,委托执行也存在一定困难。瓜州县人民法院领导亲自作出批示,该两起案件作为重大疑难案件执行,并成立了由民一庭庭长程万兵、执行庭执行人员张宾基、李彪组成的执行组前去四川省广安市执行。由于正值法院工作大忙时节,外出办案时间极其有限,执行人员主动请缨,牺牲“十一”休假,加班加点前去执行。一路上,执行人员无暇顾及车窗的美景,他们想得最多的就是执行方案,经五次捣车,辗转五地,历时五天,行程3000多公里终于到达执行目的地,他们刚刚下车便投入到了紧张的执行工作中。他们克服水土不服的自然条件,挑战自我的身体极限,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体现说尽千言万语、想尽千方百计,历经千辛万苦的“千”字精神,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侧面予以协助,他们利用信息查询平台,只用短短一天半时间,查询到查到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十多个账户信息,共计15000余万元存款,执行组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为避免打草惊蛇,激化矛盾,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选择配合较好的中国建设银行,发扬不畏艰险、攻坚克难、顶住干、不放松,粗中有细、细中有理的精神,予以扣划执行。当天下午,就地填写相关法律手续,共同讨论执行扣划过程中的具体细节,直至深

3 夜还在四处寻找打字复印店,完备相关的执行手续,杜绝银行以各种手续问题而推脱不配合的问题。按照执行组制定的执行计划,第二天天还未亮,执行组全体就已做好了扣划执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在院级领导的指挥下,执行组全体细化分工,各司其职,填手续的填手续,监督取证的做好摄像照相的准备工作,盯住银行具体办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打电话通风报信,一旦发现通风报信或者各种理由推脱等问题,顶着人生地不熟的执行风险,直接取证照相摄像。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执行组研究决定,并未采取冻结账户的执行措施,而是直接予以划拨案件款,当执行组得知扣划款项194余万元,全部到账后,他们如释重负,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案件顺利执行,他们并没有居功自傲,也没有借出差之际游山玩水,而是即刻踏上了回家的路程。

执行组一班人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用一颗便民为民的服务之心搭建了一条沟通干群关系的桥梁,换来了群众们的声声赞誉,将工作做到了实处,做到了群众的心坎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践行着“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办案宗旨。执行组三人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他们认为成绩只能代表过去。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表示将一如既往,勤奋工作积极投身到新的工作中去,忠实践行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推荐第5篇: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与“评议秘密原则”

国外关于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理论争点介绍

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与“评议秘密原则”

公开法官个别意见,被认为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所奉行的评议秘密原则直接对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理论认为,评议秘密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评议过程不公开;二是事后每一位参与评议的法官应就评议与表决结果保密。这一原则是通过一系列立法进行确立并加以巩固的,并一度成为大陆法系法院不可质疑的信条和近代司法传统

评议秘密原则中的不公开法官附带意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向来被看做是“法官独立的守护神”,具有维护法官独立、法院威信与声望,以及合议庭之和谐与整体性的制度价值。但反对派认为,这是很成问题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一种虚妄和幻觉。

1.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制度的目的是否在于防止对法官内在独立性的影响

传统学说认为,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可以保证法官在评议案件时,不用顾及其在评议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为外人所知,自由地并只忠于自己的内心确信地发表见解,免除可能来自于其他国家部门或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影响,从而确保法官在不受任何干预的情况下做出裁判,维护司法独立。其核心是为抵御外来压力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

反对派则认为,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的实质是以法院的独立来取代法官的独立。此项制度的基本预设是组织的力量大于个人,其主要功能是通过法院这个组织机构的形式来抵御来自法院外的干扰。因此,如果法院不能独立,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同样不能取得抵御外来干扰的制度效果。因为法官的内心是否独立与其说是一个制度问题,不如说是法官个人人格品质的问题。每一位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都将面对外界的批评和压力,法官更应当具有挑战世俗偏见、维护社会正义的勇气和表达自己独立见解的能力。

2.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是否有助于提升法院威信和声望

传统学说认为,在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制度之下,外人无法知道合议庭评议过程和形成判决结果的比例关系,从而,以公开一致的面目出现在公众和当事人面前,使他们无法从法院内部获得质疑的机会,有助于提升法院权威。

反对派则认为,法官作为法律家和“社会的良知”,对案件所作的精辟的分析和精深的见解,应当告知作为一般公众的当事人,而不应当采取任何手段遮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取智识的途径。并且从司法角度来说,它使当事人和社会无法了解合议庭真实的作业方式和法院就每一个案件所作的智识上的努力,从而无法从感情和智力上理解、同情、信服法院的判决和工作,进而难以增强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公开法官个别意见,使判决理由与附带意见形成对照,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对判决的妥当性做出判断和鉴别,树立法院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导向地位。

3.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是否有助于维护合议庭的和谐关系和整体性

传统见解认为,法院是以匿名机关的形式作出裁判的匿名机构。对外而言,合议庭是一个整体,在此只有“法院”而无“法官”。多数法官的意见就被视为全体法官的见解和法院的裁判。因此,即使法官不赞同裁判结果,也应在判决上签名。合议庭存在的目的在于权衡法官彼此间各种不同意见,避免片面判决,最终的目的是希望法官们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并在必要时拉近彼此的见解。

反对派则认为,合议制之所以能够发挥集体智慧作用,根本前提是每个法官成员尽职尽责。但是合议制不能克服其成员存在的道德风险。如果合议庭成员不能尽职尽责,合议制的功能就会失灵。法官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魔鬼定理”:持少数人意见和不履行职责的法官永远安全!当法官之间出现难于弥合的分歧意见之时,往往说明以案件形式体现的社会价值冲突,需要法院的判断来整合、选择和规导。究竟何去何从,法官因不是社会预言家,不可能做出终极判断。但同时,又必须对当下的案件冲突做出决断,以维护行为秩序的暂时稳定。因此,一个重要的机制就是在对个案作出司法决断的同时,为社会秩序的妥善、长远发展提供智识资源。从而,克服秩序稳定与秩序发展的两难困境。所以,司法的任务不仅在于解决纠纷,而且还要关心法律的健康性和存在状况,是法律的“维修工”。这是现代社会司法过程性质变化的又一特征,而与近代司法理念相区别。

4.“评议秘密原则”应限定在评议过程中,法官个别意见应当公开

施行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制度,可能基于这样的观点:在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之间的争执中,是不需要再有第三者进行裁判的。法官被当作了裁判的终结者。评议秘密原则实际上在起着平息当事人纠纷,尽可能地消除缠讼原因的作用,同时,还维护着法官理性的形象,即维护社会对法官之间不存在争议的假定。因为如果法官本身还有自己难以解决的纷争的话,可能会削弱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赖和敬仰。应当承认,评议秘密原则为法官创造了一个免受外界干扰、内心独立的工作环境和商讨氛围,但这与结果公开无关,而仅与评议过程的保密密切相关。通过对评议过程的保密,确保法官不受干扰与毫无顾虑地进行讨论,包括对不成熟意见的相互交换,以求得寻求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和确定性。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已开始追随英美法系国家,并有将评议秘密原则仅界定在评议过程中而不包括评议结果的成例和趋势。

我国公布少数人意见的现实性

(一)可以克服合议庭评议过程的“合而不议”和流于形式化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中存在一个众所周知的潜规则:对大多数案件来说,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从庭前准备、证据调查到案件裁决的基本意见都是承办人一人独自完成,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只是在开庭时象征性地坐在法庭上,最后评议案件时凭阅卷和承办人的汇报意见简单表态而已。这样,就使得因为如果判决书中公布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实质上就是将合议庭每个法官的心证过程展现在社会合议庭的评议流于形式,即使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对具体承办人的意见存在不同认识,也往往只是点到为止,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交锋。造成我国审判实践中上述弊端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现行的办案体制下,合议庭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确实存在错误,承担责任的往往只是具体的承办法官,这也就使得合议庭其他成员不愿过多地对承办人的意见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如果在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那么,合议庭全体成员在评议时就必须吃透案情,切实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去,通过自己的内心确信,形成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独立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地克服目前合议庭评议“合而不议”和流于形式的弊端。同时,在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二)可以强化法官审判责任制,有利于实现法院整体独立向法官个体独立的转变

反对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立法中所规定的审判独立仍然只是法院的整体独立,如果在判决书中公布了少数法官的意见,实质上就是变相否定了法院的整体独立,主张法官的个体独立了,因而违背了现行立法的规定。诚然,上述学者的说法不无道理。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在目前实行法官的个体独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可行的,同时也是有政策和立法依据的。其理由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是审判独立的两种对立形式,而是这一原则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法院独立审判是初级阶段,法官独立审判是高级阶段。”法院整体独立的最终目的旨在保障法官的个体独立,如果立法上没有赋予法院抵御外部干涉的制度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法官独立审判是法院独立审判的应有发展趋势,”法官如果不能独立审判案件,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佳法律效果。”因此,从审判制度的基本理论来看,法官个体独立才是审判独立原则的应有之义,只主张法院整体独立而否定法官个体独立是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的基本要求的。

其次,目前在我国主张法官的个体独立是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自199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推行错案追究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行错案追究制时,如果法院的判决中出现了冤假错案或者法官故意枉法裁判,承担责任的只是同意此判决意见的法官,而没有追究评议时对判决持异议的少数法官的责任。因此,目前我国错案追究制度的运作实践表明,法官应该独立自主地审理和裁判案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审判责任。“因为法官独立才能使现代诉讼中帮助法官作出正确裁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也才能有效贯彻司法责任制度。”

再次,从现阶段开始,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是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04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与党中央的政策保持一致,在其2005年12月1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以下简称《纲要(2004—2008)》)第26条和第41条分别规定:“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机制。”、《纲要》中明确提出,在现在以及今后的五年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逐步实行法官的个体独立。《纲要(2004—2008)》既指引了法院今后五年的改革方向,同时从立法学的基本原理来看,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三)可以增强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丰富判决理由,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推荐第6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即时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即时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合议庭评议活动,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保障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合议庭即时评议,是指由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活动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合议庭立即对本案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进行评议,并对案件处理形成裁判意见或作出裁判结论的诉讼活动。

二、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并对案件重要事实、重要证据、重要情节以及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增强即时评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在开庭审理、评议和裁判中,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合议庭评议案件,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先由承办法官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审判长先发表意见。对案件裁判结果进行评议,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根据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归纳出评议结论并当场宣布。

四、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针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其他成员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由书记员当场制作评议笔录,全体合议庭成员当场签字。

五、案件审理中涉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评估、鉴定、审计、审限延长、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拍卖、变卖,诉讼中止、终结,执行中止、终结等事项,应由合议庭即时评议,并及时作出裁定。

六、案件承办人应在庭审前完成庭前调解和证据交换等准备工作。认真查阅案卷,制作阅卷笔录;归纳出争议焦点和庭审要点,拟订庭审提纲,指出必须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交其他合议庭成员审阅,为即时评议奠定基础。

七、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要认真听讼,专注庭审,相互配合。把庭审重点放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有证举在庭上,案件有疑查在庭上,双方有理说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使合议庭成员在庭审活动结束后,能够当庭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等形成自己的判断。

八、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要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和开庭数量,把握庭审节奏。适用普通程序首次开庭审理案件,每个案件的庭审时间一般不得低于1小时。案件开庭数量每半个工作日不得超过2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情节简单的案件,可以灵活掌握。开庭宣判、再次开庭仅作证据交换、当庭质证、补充调查等诉讼事项的,不受此限。

九、即时评议必须逐案进行。每个案件在庭审结束、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成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当即进行。评议时间一般不得低于15分钟。合议庭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一并评议。

十、在庭审过程中,需要当庭认证、调取新的证据,需要追加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出现影响庭审继续进行其他事项的,合议庭可以当庭评议或休庭立即评议,并作出决定。

十一、合议庭即时评议,除按照诉讼法规定采取口头评议和表决的方式外,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评议和表决。案件庭审结束后,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当场填写《评议意见书》,写明处理意见和理由,签字后交审判长汇总。

十二、采取书面评议方式的,审判长在庭审程序结束、当事人最后陈述后5个工作日内,向合议庭全体成员公布表决结果。合议庭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人意见的,书记员根据书面意见制作评议笔录,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字。

十三、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即时评议后,合议庭对案件处理意见一致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七条需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或庭务会)共同讨论的案件外,可以当庭宣判。

十四、合议庭即时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书记员当场制作评议笔录。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当场签字。除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或需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或庭务会)共同讨论的案件外,也可以当庭宣判。

十五、合议庭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也没有形成多数人意见时,由审判长及时向庭长汇报。庭长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审判人员(或庭务会)共同讨论,或者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六、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或庭务会)共同讨论后的案件处理意见,由审判长组织合议庭成员按照研究结果复议。复议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人意见的,由庭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七、依照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以及由庭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合议庭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十八、裁判文书由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撰写、制作。审判长或者承办人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有明显分歧的,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合议庭成员对裁判文书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裁判文书由审判长或庭长、副庭长按各自的职责权限签发。裁判文书核稿人、签发人发现裁判文书事实认定、判决结果与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可以修改。需要作大幅度修改或基本无法修改的,重新起草。

十九、即时评议后当庭宣判的案件,在5日内制作并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庭长、院长可以对评议结果、拟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十、即时评议后择期宣判的案件,庭长、院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和复议理由提出书面意见。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十一、对多次调解无效或无调解可能的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议庭在评议结论、讨论结论或复议结论作出后,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二十二、宣判后,全体合议庭成员书写或填写的书面评议意见,与根据书面评议意见制作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合议庭复议笔录、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庭务会)讨论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和复议决定笔录,一同装订到案卷副卷。

二十三、合议庭即时评议制度,纳入岗位目标管理体系和法官绩效考核内容,列入年终考核范围。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审判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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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2009-08-20 来源: 作者:王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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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王闯

一、案情基本概要

2000年8月17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五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为获取高息,在知道罪犯李大伟可能挪用款项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立股民保证金清算账户并将2003.91万元存入,并表态1年内不对账、不查询、不取款,以及需要帮助时可以配合。次日,李大伟以预留印鉴不清为由要求西部证券重新加盖印鉴,西部证券按照其负责人说过要全力配合的要求,向李大伟提供了空白预留印鉴。李大伟私刻印鉴后同陈煜辉到农业银行购买支票。农业银行发现印章有问题,李大伟等人佯装错拿印章后重新私刻印章,并再次到农业银行购买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并提现60万元,转账900万元。同年8月24日、25日,二人又以同样方法在农业银行提取现金60万元。同年8月31日,西部证券又将997.1万元存入农业银行该账户。

西部证券为履行“一年内不查询、不对账、不取款”的承诺,从不与农业银行联系或对账。2001年3月,因名称和负责人变更需更换预留印鉴,西部证券担心农业银行知道其获取高息之事,未亲自去办理变更手续,而是让李大伟去办理,李大伟并未代其办理手续。同年9月,农业银行发现李大伟等提现和转账支票上的印鉴与西部证券预留印鉴不符,即与西部证券要求对账,西部证券接电话后立即将银行要求对账的情况告知李大伟,李大伟、陈煜辉随即向农业银行谎称印章是因天气冷热变化造成的差异,农业银行轻信李大伟等人辩解,采取让李大伟和陈煜辉写保证书、由陈煜辉重新在预留印鉴卡上加盖印章并更换印鉴的方法解决。

自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李大伟、陈煜辉利用假印章伪造支票的手段又先后从该账户中转出1900万元、提取现金75万元。综上,李大伟、陈煜辉共骗得2995万元,其中分多次将162.5万元现金以高息的形式付给西部证券。

2001年11月7日,西部证券到农业银行进行对账,账户仅有存款余额97886.16元。同年11月12日,农业银行以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共追回赃款赃物价值830.9977万元,尚有2164.0023万元未追回。

李大伟诈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西部证券财务负责人保险柜中搜出李大伟所提供的转账支票及李大伟与西部证券共同造假做出的利息清单。

在本院二审质证期间,农业银行以李大伟诈骗案刑事卷中西部证券华雪玲、黄河与罪犯李大伟供述笔录相互吻合,来证明西部证券在存款被诈骗并造成损失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甚至存在默许、放任和配合的行为。西部证券对相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刑事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和证据。

二、原审判决要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部证券与农业银行存款3001.01万元的存款关系成立。双方在罪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2995万元被骗并形成2164万余元的损失后果上,均存在过错行为。农业银行过错体现在:发现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时,轻信李大伟的介绍未认真核实陈煜辉的真实身份及证件,未谨慎审查、识别出所持印鉴是假,违规更换原预留印鉴,使账户内的存款被骗。农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和票据的付款人,应负严格责任和主要责任。西部证券的过错在于:为获取存款高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不认真审查李大伟的真实身份,轻信李是农行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空白印鉴印模,为李大伟、陈煌辉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农业银行向西部证券返还给付本金3001.01万元。西部证券承担利息损失。

三、合议庭争议及分歧

合议庭争议问题主要有三:其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其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其三,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合议庭对于该问题,评议中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少数观点认为,本案中西部证券事先与李大伟沟通,知道并同意李大伟使用该款项,而且李大伟向西部证券支付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这两种情节符合存单表现形式借贷关系的特征。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西部证券先将款项存入银行,再为用资人李大伟通过犯罪手段转出款项提供便利和帮助,其实质是出资人向银行转嫁风险。故本案应当定性为新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对于该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也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证据是要求严格证明标准,民事证据是盖然性标准。本案中,犯罪分子的口供仅是在刑事侦查中获得,法院对李大伟的最终定罪量刑并未采纳该口供,未确认存款人与银行是恶意的共谋关系。若要在本案中使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前提应当是在刑事判决中支持了该证据。但本案法院在处理李大伟的刑事案件中,并未使用这些证据,未得出西部证券与犯罪分子共谋坑害存款行的结论。因此,存款人的行为只能是民事意义上的未尽到谨慎义务。

少数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尽相同,前者关注罪与非罪,故认定中要求刑事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亦应环环相扣,形成闭合的、无断裂的证据链;而后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过错和民事责任,故认定中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已经明确确立了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由于华雪玲、黄河等均系西部证券工作人员,因此其关于西部证券如何与李大伟商谈高息以及款项如何被骗并致损失过程的证言的可信性较高。同时,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中采取了非法手段。特别是,无论是华雪玲的证言,还是黄河的证词,都不是孤证,而是与李大伟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远远超过了高度盖然性程度,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应对华雪玲、黄河、李大伟的上述证词和供述内容予以采信。

(三)在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就西部证券与农业银行对款项损失承担比例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维持原判,即由西部证券承担利息损失,由农业银行承担本金损失。理由在于:农业银行是存款行,负有保管好存款的义务,本案中因农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罪犯诈骗得逞,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西部证券承担20%,农业银行承担80%。理由在于:农业银行发现印鉴不符后,确实通知了西部证券对账,西部证券未自己去解决,而是通知李大伟去解决,属于重大过失。而农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谨慎义务及对金融操作规范的理解应高于一般的存款人。为此,农业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农业银行和西部证券皆存在重大过失,甚至西部证券存在故意嫌疑,双方各承担50%。理由在于:西部证券违规收取162.5万现金高息,并向李大伟承诺1年内不对账、不查询、不取款,并在提供空白印鉴模、通风报信、更换印鉴、伪造虚假的利息清单方面提供帮助和配合等,说明西部证券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有故意之嫌。同样,农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未能识别出印鉴系伪造,并违规更换印鉴模,属于重大过错。此外,本庭[2000]经终字第246号、第248号和第249号三个案件与本案非常相似,双方皆为黄河

证券与建设银行,皆成立存款关系。其中,第246号判决经过本院审委会讨论,认定黄河证券与建设银行在资金损失上存在共同过错,故认定银行责任比例为20%—30%。参照其标准,本案中农业银行责任似不应超过30%,但考虑到若如此下判将导致改判幅度过大,故以双方各承担50%责任为宜。

因合议庭争议较大,故提供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四、审判长联席会议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审判长会议一致认为,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理由在于:尽管李大伟以现金的方式向西部证券支付了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是本案不争之事实,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成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除存在高额利差之外,尚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于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其均应为当事人中三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本案中既不存在农业银行与罪犯两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也不存在西部证券与罪犯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更不存在三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涉案款项是在进入农业银行后被李大伟等罪犯诈骗出去的,并非西部证券或农业银行指令或帮助贷出的。因此,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倾向性意见,认为: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理由在于:第一,无论是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都是国家司法程序,都是代表国家公权利,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应当认可刑事程序中的证据。第二,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三,本案中西部证券工作人员与罪犯李大伟的供述之间,已经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第四,本案当事人是从刑事卷中里调出证据,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起到证据补强的作用。此时应当按照本院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对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来认定。第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对证据的真实性已经质证完毕,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采用了非法手段。第六,刑事过程的证据一般要通过一定方式的转换才能进入民事审理。本案中罪犯李大为已经执行死刑,如果不采用刑事卷中的证据,则会出现刑事口供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将会在社会上引起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能否直接用作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需要进一步研究。理由在于:只有被刑事裁定或判决认定的证据,才能使用,否则不宜使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刑事笔录中得出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在民事案件中用到什么程度,很难说。

(三)双方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多数和少数两种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西部证券和农业银行双方都有过错,主次难以划分,为公平起见,可考虑各承担50%的责任。理由在于:其一,在西部证券方面:西部证券已经获得162.5万元现金高息;西部证券并未严格审查李大伟的身份,在主观上以农业银行存单为底线,反正出事可以向银行要钱;其向李大伟提供空白的印鉴模,与李大伟共同制作虚假的利息清单;在农业银行要求对账时,为了不想使整个事件暴露,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相反却通风报信等。因此,西部证券对李大伟的行为采取听之任的态度,甚至提供帮助和配合,因此,西部证券的行为轻则属于重大过失,重则构成一种间接故意。其二,农业银行存在审查不严,违规更换预留印鉴,存在重大过错。

少数意见认为:各承担50%还不是很合适,银行在过错上还是要大一些。

五、审判长联席会议倾向性结论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2)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

(3)双方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西部证券和农业银行双方都有过错,主次难以划分,为公平起见,各自承担50%的责任。建议合议庭再合议一次。

六、典型性法律问题之提炼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的问题,是本案中的典型问题,该问题亦属民事审判中常见问题。对该问题,审判长联系会议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反证,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更应当按照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当然,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质证后方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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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民初字第

xxx号

原告:高xx

本院受理原告高寿光诉被告徐发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受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之内告知当事人。”的规定,现告知你受理本案有本院民事一庭庭长xx、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李涛,组成合议,张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庭审记录。

特此通知

2015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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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合议庭:基层、中院一审,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院复核死刑,高院复核死缓,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3-5人合议庭: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3-7人合议庭:高院、最高院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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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的限制,合议庭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笔者以光山法院为例,对合议庭依法判案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地调查研究,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对不断完善合议庭依法判案责任制有所裨益。

一、合议庭在依法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合议庭组成人员到庭率低,“形合实独”。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以光山法院为例,全院现有在编上岗人员89人,除去法警、书记员、职工共计21人后,有审判职称的仅为68人。在这68人中,再除去立案庭及后勤行管人员32人,实际在一线审案的仅有36人。这36人每年要审理2000余件案件,审判任务繁重。正因为如此,每个审判员手头上都有许多工作要做,时间非常紧。这样,审判人员如果不是自己承办的案件,组成合议庭往往只是挂个名,开庭时很少到庭,即使为避免当事人提出疑问到庭应付,也只是在审判长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又退庭去做自己的工作,只留下案件承办人一人和书记员继续开庭,甚至有时只有案件承办人自审自记,使合议庭只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走了过场,实质上仍然是独任审判。

2、合议庭组成随意性大。主审法官接案后,没有经过任何组织或相关领导按一定程序确定该案件适用何种程序或合议庭有哪些人员组成,完全由主审人自由定夺,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写在开庭传票上算是告知了当事人。临届开庭时,如果出现原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工作变动或出差等原因不能到庭的情况,主审法官往往也不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自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不按规定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同时,还存在不分案件性质随意使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有时对再审案件违反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了合议庭。

3、合议庭人员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据此规定,合议庭应当是一个在审判长主持下的全体成员平等参与共同负责的审判组织,对案件责任既不是审判长负责制,不是主审人负责制,而是全体成员共同负责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审判长、主审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工,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是审判长只负责开庭程序的进行,对案件的审理、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等等工作都是由主审人负责,至于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不参加庭审,或者合而不审。在此体制下,一旦出现错案,承担责任的往往只是案件主审人,其他成员不承担责任。因其不承担责任,对案件的审理也就没有压力,更没有参与的动力,合议庭的集体作用也就难以得到发挥。

4、合议庭与庭务会、主管院长间职责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三种形式。但是,一直以来受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影响,还存在庭务会、主管院长这些对合议庭判案产生影响的组织。一般情况下,案件先由合议庭进行合议,然后提交庭务会讨论,通过后再送交主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并签发后合议庭意见才能付诸实施。一旦合议庭意见不能被庭务会或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就必须重新合议或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应当说主管院长对合议庭判案享有监督权,当其发现合议意见不当时,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是,如果合议庭按照主管院长的意见改变原合议意见,重新作出合议意见,而重新作出的意见后来被认为是错误的,此责任应由合议庭承担还是由主管院长承担?至于庭务会,就根本不应过问案件。

5、合议庭组织纪律松散。表现在:开庭随便,不按规定着装,不能带头遵守法庭纪律,抽烟、说话、随意接打电话、缺席、早退等;开庭后合议评议案件不及时、不认真,没有按照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的规定执行。在评议时也没有按照认真负责的要求,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主审法官之外的合议庭成员一般不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评议案件不遵守评议发言规则,审判长应当最后发言而变成第一个发言,其他成员跟着审判长的发言随声附合;制作裁判文书不遵守时限,按照规定,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判文书,但此规定很难得到执行,亦无人对此予以监督,往往是不届审限不下判,有的甚至超审限。

6、激励和奖惩机制不健全。目前,我院在合议庭依法判案激

第11篇:家事审判合议庭操作指引

家事审判合议庭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情渐趋复杂的特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的司法能动作用,实现家事案件审判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理家事案件以发现客观真实、追求实质公正为价值取向,以化解矛盾、促成和谐为根本目标。

第三条 家事审判合议庭应注意处理好审判与维权的关系,发挥好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既要提高家事案件审判质量,真正发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功能,又要促进当事人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增强案件的辐射功能和社会效果。

第四条 家事审判合议庭在试点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内或者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内设立,由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审判人员组成,并配备专门的书记员。

第五条 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员应相对固定,并至少有一名女法官。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家事纠纷当事人心理特点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家事案件,可以由家事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一名审判人员独任审理。

第七条 家事审判合议庭(含独任庭,下同)主要受理下列案件: (1)离婚纠纷; (2)婚姻无效纠纷; (3)撤销婚姻纠纷;

(4)家庭成员间损害赔偿纠纷; (5)抚养、扶养、赡养纠纷; (6)监护权、探望权纠纷;

(7)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8)收养关系纠纷; (9)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10)分家析产纠纷。

第八条 家事审判合议庭应积极与当地妇联组织等有关单位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妇联组织等机构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的职能优势、人才优势和经验优势,拓宽处理家事案件的方法和途径。 对社会影响大或者有关部门关注的案件可主动邀请当地妇联组织派人旁听,并及时沟通和反馈案件审理情况。

第九条 合议庭成员应互相尊重、密切配合。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充分尊重陪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入合议笔录。

第十条 合议庭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将调解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积极贯彻落实省法院、省妇联《关于做好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充分运用基层组织、工会、妇联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妇女干部善于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的优势,发挥其缓和矛盾以及参与调解的作用,尽最大可能促使矛盾化解,并应注重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 合议庭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中,采用以下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受害方需要举证证明其受侵害的事实;在受害人完成上述举证的情况下,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第十二条 对于当事人难于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事实,合议庭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第十三条 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又未聘请律师的,合议庭应主动进行必要释明,包括明确诉讼请求、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证据规则、法律理解、裁判结果等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当事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救助规定》规定条件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家事案件的受理,由各试点法院立案庭或者派出法庭负责立案审查。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接到家事案件后,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两天内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案件开庭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普通程序案件,书记员应当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2)承办法官应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厘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对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应注意依法引导其举证。

(3)进行庭前调解。合议庭应当在接到案件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可视情况邀请街道、工会、妇联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协助进行。

第十八条 开庭审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庭审中,对表述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诉讼请求、答辩、举证中予以必要的引导。

(2)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准确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针对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注意采取合适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4)边审边调,最大限度地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并充分发挥陪审员的有利作用,尽最大努力促进矛盾的化解。

(5)寓教于审,将法制教育、家庭伦理教育融入庭审当中。 第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时应结合家事案件高度的人身属性、强烈的伦理情感色彩等特点,并注意从有利于受害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综合评判。

对涉及家庭暴力等受害人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优先审结,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其他家事案件的处理,为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和功能,调解期间可不计审限,如确实无法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作出判决。 第二十条 案件宣判前,应注意把握机会,尽一切可能组织双方再行调解。如仍无法调解的应及时宣判。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宣判后,合议庭应向不服判决的当事人解释裁判依据,宣传相关法律政策,作好疏导工作,力争服判息诉。 第二十二条 家事审判合议庭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积极探索审理家事案件的经验、方法。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高审理家事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第12篇:出庭笔录

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笔录

开 庭 时 间 休(闭)庭时间地点 出庭检察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案由 被告人

2012年 6 月 25 日 15 时 17 分 2012 年6 月 25 日 16 时 15 分

旁听人数 记录人 审判员 书记员

郝龙司兰张越

天津河东区人民

法院 李华 李海

王博

张京

法庭活动记录如下:书记员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全体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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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不工作已经就绪。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审?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无。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审?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收到。审: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京强奸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由李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兰,人民陪审员王博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越担任本庭记录。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不回避。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还享有以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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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权利。

1.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3.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的陈述。审?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听清楚了。

二、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无异议。审?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自愿认罪。审:下面向你宣读自愿认罪的两个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审: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合议庭建议普通程序简易审。公

诉人是否同意?公:同意审: 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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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你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属实。公?:公:审判长,发问完毕。审: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先由公诉人举证,并就证据的来源

和证明力作简要评析。公:审?被告人有无异议?:无异议。审?公诉人继续举证?公:公:审判长,举证完毕。审?被告人有无异议?:无异议。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略)

四、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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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庭审笔录

时间;2004年4月22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宣布开庭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马加爵。

审查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民族、职业)

被告人;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广西省宾阳县、汉族、云南大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云南省昆明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新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杀害唐学李等四位同学的念头,被告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远购买木柄铁锤一把,2004年2月13日14日15日分别杀害了三人,本案事实,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审;现在首先进行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公诉人可以就公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部分向被告人发问

公;被告人你原本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是事实

被;是

公;你是在什么时候产生了犯罪动机

被;大概在之前的两三天

公;因何杀从

被;气愤,想不开,吵架后恨他们

公;你做了那些准备

被;买了做案工具

审;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根据本案的发展分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据,主要证明发现被害作被告人失踪到现场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学校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荼丽芳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唐学李在2004年2月13日晚与其失去联系,之后将其失去联系的情况报告学校。

刘绍兰的证人证言,证实2004年2月18日14时30分来向他报告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马加爵失踪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具备做案时间,条件、及实施做案的相关证据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做案潜逃被抓捕的相关证据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对于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昆明市经文保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没有相应的抓获人的情况说明。

公;请求出示证据掳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持证

审;法警出示

辩;对真实性无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

审;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希望法庭判处死刑

辩;对被告人有杀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可能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有悔罪情节。杀人理由令人难以置信,非常人能够理解。

公;司法实践当中任何一动机都可能成为杀人理由,辩方理由不能成立。

辩;被告人在现场留下杀人工具,这极不正常。

公;被告人已经承任其杀人的行为。

辩;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公;精神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辩护人的主张毫无根据。

审;辩护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用采信。

辩;被告人在三亚公安机关的行为应构成自首。而且认定其悔罪态度好。根据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 公;马加爵逃至三亚市时,已经被全国通缉。并非是因形迹可疑而抓获。

辩;被告人在被教育盘查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应当按照自首的情节予以量刑。 公;被告人在被抓获后未主动交待自己罪行,一直装疯卖傻。直到被认出后才承认。 马加爵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审;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结束。

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支持。

被;同意其请求

辩护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数额和计算方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请求法庭按照案件的相关的事实与法律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审;被告人你个人有什么财产

被;有一台电脑

审;你生活来源主要是什么

被;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

诉讼代理人;由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使得本案的赔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其象征意义意义大于现实意义。原告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审;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对大家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罪行,希望被处以极刑。 审;本案择日进行宣判。

第14篇:庭审笔录

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第一审普通程

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或 ×××× )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法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辞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 ××××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坚定提出说明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如申请回避,可依法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处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辨”、“居中”裁判职责。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 )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举证;

(二)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有举证方宣读后,交由值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

(六)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七)由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第三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对鉴定人身份。 鉴定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其他鉴定人略) 审判长:鉴定人应依法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

鉴定人:

审判长:鉴定人在出庭说民鉴定结保证书(参照该出庭作证保证书制作,下同)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官传唤。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 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质证;

(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

(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经审判长准许,可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七)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八)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寻进行;

(九)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

(十)当事人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

(十一)当事人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十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定的态度。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方证人:

(鉴定人一次出庭提供鉴定意见,略)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

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当庭辩论。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

(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五)当事人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六)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主审法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在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调解不成的,接本庭评议页)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请各方当事人明示表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被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调解不成的用此页)

审判长: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形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书记员;请做好(按本程序规定宣布有关人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

一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第15篇:访谈笔录

访谈笔录

时间:2016年【】月【】日 地点: 访谈人: 被访谈人: 记录人: 访谈内容:

问:您好,我们是 工作人员,作为 事宜的 ,有几个关于 的问题想向 核实一下,不知是否方便?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问:好的,谢谢您的配合,请仔细阅读说过的内容,确认无误后,请在签字栏处签名。

被访谈人:

访谈人:

第16篇:谈话笔录

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和他们的思想动态,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一名矫正人员激动地说:“没想到社会能以宽容的微笑接纳我,能有矫正制度来改造我们。自己一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两年前,瓯海区在我市率先开展此项工作,司法所是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单位。

以下记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中的两次谈心教育。

生气不如争气

在一次日常谈心教育中,李远强不住地叹气,说自己的命不好。他对三年前发生的事还耿耿于怀:那年,因打牌与同村村民邱某发生口角,他用台球棒追打邱某,致其重伤。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对方63500元。朋友都觉得他很冤。

“为什么你朋友说你冤?”我不禁问。

“朋友都说,赔了那么多钱,其实就可以不用判刑的。”

“你想一想,那个被害人肋骨被你打得折了,导致脾破裂切除,多痛苦啊,换你是他,你愿意吗?”

“我当时是太冲动了,但我已经赔了钱,法院也判得太重啊。”事情已过去那么久了,“不公正”的阴云还罩在他的心头。

“是啊,你是挺冲动的,起因是很小的事,要是能忍一忍,什么事都没有了。幸好案发时你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又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官考虑到这些,已是宽大处理了,你还是觉得很冤吗? ”

“这……我的朋友都说我很冤。”

“你朋友是不是很懂法律,他的水平有没有比法官还高?”

“他们不懂。”

“你的朋友很关心你,他们不希望你受任何处罚,他们按自己所想的理解法律,如果他们知道他们的话会这么深刻地影响你的思想改造,真正的朋友是会收住自己的舌头的。”

李远强点点头。

“事情已经过去了,法官的判决很公正,你不必再想这件事情了。现在关键是要好好改造,早日解除社区矫正。与其生气不如争气,干出点样子给别人看看,到时候什么闲话都会没了。”

“谢谢你!”远强露出了笑容。

给她多点关爱

电话铃响,那头传来很急切的声音,是林锐。他与老婆吵架了,此刻他正走在家附近的路上,像失控的狮子,想找他老婆拼了。

他怕冲动会干出格的事,很想找人诉说,但诉说无门。找朋友说,会在圈子里传得沸沸扬扬;找亲属诉说,会火上加油。他认为最安全的是对我诉说。

听后,我顿觉得担子沉甸甸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会做好劝导工作吗?我强迫自己冷静下来。

“一定有什么大事情发生,让你这么生气。”我问道。

电话那头短暂停顿了一下才说:“我觉得她有外遇了。”

“她有什么表现吗?”

“她每天晚上出去,说是和朋友去打麻将,我问过她的朋友,都说没有和她一起。”

“就凭着这个断定她有外遇吗?”

“还有在家里她对我不理不睬的。”

“那你对她的态度呢?”

“她不理我,我也不理她。”

“当初你在„里面‟的时候,你老婆一直等你那么多年,当时她一个人带着孩子过日子多么不容易啊,那么大的风浪两个人都挺过来了,她如果真的要变心,那时候就变了,也不用等到现在。”

“那也是的,我念着她这段情,所以很在乎这个家,我受不了她最近对我的冷漠。”

“退一万步说,你老婆此时如果真的有外遇,你喊打喊骂的,不是将她推向另一个男人吗?更何况,有外遇只是你的猜测。这段时间,你们两人是不是沟通减少了?”

“也许是吧。我白天在服装店忙得很,晚上回家很累了。两人说得少,我怀疑她有外遇,心里很气,对她态度更差了。”

“你这个大老爷们都觉得很憋气,也许你老婆比你更憋气呢,因为女人的心思更细密。”

“也许吧。”林锐的语气比刚开始的时候柔和了很多。

“在家里,气氛不好,不妨约她一起到茶座去喝喝茶,两个人多沟通沟通,给她多一点关爱,事情也许不会像你想的那么坏。”

“那我试试看吧。”

一个星期后,林锐到司法所日常报到,见到我,很高兴地说,他夫妻俩已和好了。

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直接与这些特殊人群打交道过程中,可以感觉到他们矛盾的一面。身上还残留着发案前的“江湖义气”,思想又冒出千丝万缕的自卑。他们压抑着情绪,浑身像长着刺,特别注重自己内心的感受,认为惹自己心里不舒服的,都是不好的。在与他们谈心的过程中,我尽量采用平等沟通的方式,营造轻松的谈话氛围,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消除抵触情绪,让他们感到被人理解,这样才更有勇气探索自己内心的世界。

社区服刑人员首次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谈话人工作单位

谈话人工作单位

记录人工作单位

服刑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服刑类型罪名刑期刑期起止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问:我们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找你谈话,向你了

解相关情况,告知你在社区服刑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宣读《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中的有关规定,你对

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是否清楚?

答:

问:你作为一名罪犯,是否明确自己的身份,能否认罪服法,积极改

造,争取宽大?

答:

问:谈谈你的犯罪原因?

答:

问:你目前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生活来源如何?

答:

问:谈谈你的主要社会关系?

答:

问:你在今后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何打算,准备怎么做?

答:

问:在社区服刑期间有无其他困难?

答:

问:以上回答是否事实?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指印)

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接谈人:张存友、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所长

记录人:林燕、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司法社工

被谈话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层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我们是姜堰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姜堰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姜矫办评字第号通知要求,你因涉嫌犯罪,现对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你如实陈述

:好

?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个人简历等

?个人简历

?家庭情况

?个人生理情况、心智特征、性格、社会交往、爱好特长(身高、体重、脾气、性格等)

?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

?现在单位工作的表现如何

?家庭关系情况(平常与父母长辈相处怎么样、夫妻关系等)

?与邻居相处的情况如何

?与朋友、同事、同学相处如何

?与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的交往情况(是否有来往?来往是否频繁)

?户籍所属地(现居住地等)

?你平时与基层组织及基层干部相处如何

?因何原因涉嫌本次被起诉的犯罪

?除本次犯罪外,其它有没有公安机关掌握的劣迹及前科

?你现在对你涉嫌犯罪的行为时如何认识的

?你的家庭成员对你行为时怎么看待的

?你的监护人是否愿意配合政法部门的工作,承担对你的监管责任,并签订书面保证书

:愿意。

?如果司法机关对你从轻处理,在社区对你进行矫正,你能否服从基层组织及我们司法所对你进行的帮教管理 :能,我保证服从管理,随传随到,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在你身边交往的人当中有没有同类的刑事犯罪人员

?那么基层组织是否认可你的表现,是否愿意接受你所在的村进行监管

?我们只是受有关司法部门的委托对你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判前调查,对你的行为,司法机关审理后,如何做出判决,是否适用缓刑,将要根据案情及本案中的证据材料等,作出综合的判断,当然,受害人的态度,基层组织的意见,也是司法部门审理中的参考因子。希望你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认罪悔罪的态度要好,悔罪改过的决心要大,保证的措施要到位,并积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并及时与我们联系,有没有听到

?其它你还有没有情况向我们陈述的

?以上笔录,你看有何出入,没有出入请签字

被谈话人签字:

第17篇:谈话笔录

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必备素质,每一名案件检查人员都要认真掌握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分清类型、把握方法、明确注意事项和分类标准,做好每份案件笔录,为确保案件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

(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

(一)合法性

(二)目的性

(三)写实性

(四)慎密性

(五)完整性

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

(一)从对象来看:

1、受害人笔录

2、举报人笔录

3、当事人笔录

4、证人笔录

(二)从内容来看:

1、综合笔录

2、单项笔录

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

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

(一)笔录头子

(二)笔录主体

(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

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

1、心理准备

2、案情准备

3、工具准备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1、开头部分

2、主体部分

3、结尾部分

4、内容认定部分

六、案件谈话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

(一)字迹要清晰

(二)思维要连贯性

(三)语言要准确

(四)表达要清楚

(五)简繁要相济

(六)要素要齐全

(七)程序要合法

七、谈话笔录的整理

(一)按案件分类整理

(二)按错误分类整理

(三)按作用分类整理

(四)按时间分类整理

八、其他事项 正文

案件笔录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重要的环节,对案件成功与否、案件质量的高低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最终处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能做笔录、会做笔录、做好笔录,是一项十分基础性的必备的基本功。可以说,不能做好笔录,就算不上一名合格的、称职的案件检查人员。在案件检查的实际工作中,因为案件检查人员的流动性大、无法全部经过专业培训等客观情况,有很多同志无法达到做好笔录的基本要求,因此,做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要把做好笔录作为一种追求的目标,把做好笔录这项基本功的煅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查办案件作为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在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出丝毫的差错和问题,否则就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和政治影响。而程序和证据又是案件的两大要素,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充分发挥案件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必须把这两大要素相关工作做扎实,使所查办的案件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谈话笔录作为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方法,理所当然地要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

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有人说,成功的谈话决定成功的案件。如果把与当事人和和证人谈话看成上一门艺术,那么把富有艺术的谈话原始性地记录下来,无疑就是一门科学。科学地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认定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一起,组成证据链,共同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所以说,谈话笔录制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成功固定,进而直接影响案件质量高低。而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甚至决定了案件的成败。例如,我们经常办理的受贿案件,由于这种案件一般是一对一作案,其他证据采集的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谈话笔录来固定事实,再从资金来龙去脉等途径去寻找其他证据来补充证明,一旦谈话笔录不成功,整个案件也就宣告失败。

(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申辩,以保障他们的话语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过去的办案践中,曾经出现过凭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想“当然”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不听当事人的陈述,更不允许当事人申辩,把当事人的申辩看成是态度不好的表现,甚至于上升到对抗组织调查的层面来认识。这种错误的办案观肯定会制造冤假错案,其后果是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谈话笔录由于其写实性,可以很好地保持询问时的场景,是一种文字录像,客观地起到了提醒办案人员保障当事人相关权益的作用,在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的同时,也客观地记录了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保障的情况。如果谈话笔录制作不成功,不能客观反映询问时的情况,这种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

(一)合法性

案件谈话笔录的合法性是由它的法律效力决定的。任何一份笔录都是证明案件当事人有错或无错、此错或者彼错、错重或者错轻的有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赋予了案件检查人员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权力,《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七条在确定案件证据的时候规定,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该办法的第二十一条对询问证人、制作调查笔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党纪案件调查的相关法规中也有类似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制作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法定职责,更为重要的是,依法制作的谈话笔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纪效力。

(二)目的性

制作每一份谈话笔录都离不开它的目的性――或者是查明案情,或者是扩大案件线索,或者是收集有关证据。只有有了明确的目的,笔录才有方向,调查才有作用。因此,在制作谈话笔录之前,一定要明确谈话目的,并根据这个目的去制定相关的谈话提纲。

(三)写实性

用谈话笔录的方式把一些看不见、摸不着或已灭失的东西固定下来,以证明问题的发生发展过程和造成的后果,是谈话的主要目的。谈话笔录一般采用一人一录、一事一录的方式进行。谈话记录重在写实:在制作笔录时,应当不失原意地、原原本本地进行记录。保持谈话对象语言的原汁原味,不得有随意改变,对谈话对象所描述的情节和结果,不得任意夸大和故意隐匿,保持谈话氛围原模原样,对谈话的气氛和谈话对象所表现出来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都要如实记录,力求谈话笔录的还原功能达到最大程度。

(四)慎密性

由于谈话笔录的证据效力,因此,所制作的笔录应当做到审慎细密。一方面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有错的陈述内容,一方面也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无错的陈述内容,还要在笔录中认真排除谈话对象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和有矛盾的地方,同时,对与一般事理和常规有违背的地方,要仔细记录对其原因的陈述。

(五)完整性

案件谈话笔录的完整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构的完整性,一份完整的笔录应当包含笔录头、笔录主体、对笔录内容的认定三部分,缺一不可;二是内容的完整性,要把一件事或一个问题的七要素记完整(何人、何时、何地、事件的起因、经过、后果、采用的什么手段)。只有一份完整的笔录才会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力。

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

(一)从对象来看:

以谈话的对象来看,笔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笔录:指在案件中受到伤害的相关人员的笔录。做这类笔录时要注意,因为其情绪上的不稳定而导致其陈述与事实有出入的情况。

2、举报人笔录:如果是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举报,其可信度一般是比较高的。

3、当事人笔录:指案件当事人、也就是涉案对象的笔录,这是案件办理中最重要的笔录之一。

4、证人笔录:证人笔录一定要排除那些影响其证据力的因素。

(二)从内容来看:

1、综合笔录:指一人多事一录,主要用于案件当事人的谈话。根据笔录的相关原则,本应一人一录、一事一录,但在一些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中,为了节省时间,也可采用这种综合笔录。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案情已经查清的情况下,也采用此种形式作一个总的笔录,便于案件的后续办理。

2、单项笔录:这是最常用的一种笔录方式,即一人一录,一事一录。

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有时以说明代替):在做这类笔录或说明时,一定要把提取或复印的内容用来证明什么情况写清楚。

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

(一)笔录头子:一般为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笔录主体:包括事前告知和事实陈述以及结尾三部分。

(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指笔录对象对笔录审定后的认定意见和署名。

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

1、心理准备: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性格进行了解,针对不同性格的谈话对象采用不同的谈话方式,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二是摸清谈话对象的社会关系,在谈话时可以有的放矢地加以利用,同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外来影响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三是对谈话的情势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对谈话可能出现的种种结果要有心理准备。

2、案情准备:一是要明了案情和谈话任务。在谈话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进展了然于胸,对案情了如指掌,对谈话的目的任务了解透彻,打有准备之仗。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二是要分析已有证据。首先要分析已有证据的内容,看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其次要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有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谈话笔录中有的放矢,将重点放在收集直接证据和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上。如果说已知证据内容不合事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谈话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如果已知证据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时,就可以把重点放在了解案件的背景资料和印证案情、完善证据上。三是要认真筛选已知信息,看其可信程度和与案情及谈话的关系,准确找准切合点,以便在谈话时画龙点睛,以巧拨冗,抛砖引玉。四是列出谈话提纲,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谈话提纲,以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顺利地达成谈话目的。

3、工具准备:手写笔录的工具主要是指笔录纸、笔墨、印泥(即常说的笔录“三件宝”),电脑笔录则要对所使用的电脑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将打印设备、打印纸张、签字的笔墨及印泥准备好。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1、谈话笔录的开头部分准确记录谈话时间。准确填写笔录制作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案件的办理和后续处理,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

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月、日,年不写。四是有简写的情况,如把2007年简写成07年,把1998年5月1日简写成9

8、

5、1等。

详细记载谈话地点。在记载谈话地点时,应尽量详细具体,如有门牌号或办公室名称的,要详细写明,如果是小地名,也要加以批注。

客观记录谈话人、记录人。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谈话人必须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进行案件调查的人员,同时,不得低于两个人(记录人可同时作为谈话人)。全面反映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目前的笔录头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被谈话人的自然情况和后天情况没有分开,二是没有籍贯栏。同时,在记录中还要注意:一是不能出现空白,二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三是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正式称呼和全称,不能用简称,四是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的主体部分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字迹要清晰,表述要准确,结构要严谨,简繁要得当。

谈话笔录的主体主要分如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权利义务告知的记录。记录中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谈话的相关依据;三是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有要求其“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要追究其党政纪乃至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二部分,被谈话人工作简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必要时还要记录其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的管理模式(AA制、AB制、以谁管理为主)等内容。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

第三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交往情况的记录。一是要询问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根据被谈话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二是要掌握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工作上、利益上、亲情友情上的关系,并以此为契机将谈话引入正题。第四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往来的记录。从这里开始谈话笔录就进入了关键部分,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的记录,应该笼而不统,详而不细,便于工作于谈话人回答,同是双不能太直接,如果记录成直接根据谈话人所掌握的信息发问,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会把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深入。

第五部分,案件事实的全面记录。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记录事实的时候,都要做到客观准确,不夸大,也不缩小。

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四个要件是我们谈话记录的重点。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即我们常说的“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故、何情、何果。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收受钱物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等。首先,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一是要相对准确,能具体到哪年哪月哪日,甚至是具体到上午下午几时最好。原则上谈话笔录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如在表达被谈话人难以具体确定的时间时,可用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来表述。二是要基本一致,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要基本一致,如果有书证的,还要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其二,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因此,在制作笔录时,一是记录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行贿的原因以及受贿方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第18篇:谈话笔录

谈 话 笔 录

时间:2014年3月20日 地点: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谈话人: 魏亚南 记录人:胡俊 谈话对象:李志平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问:我们是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魏亚南(出示证件),现依法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你诉孟拴勤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你是否同意? 答:同意。

问: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但是案件诉讼及相关费用需要你交纳,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请你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志平,男,汉族,195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严庄行政村严庄村,电话:15138918459。 问:请你讲述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答:2012年10月1日,孟拴勤驾驶豫A339P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107国道与中梁线交叉口,与吴狄驾驶豫AL9661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我受伤。该事故,已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拴勤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我右桡骨骨折。对此,我依法提起诉讼,并于2013年11月17日经贵院判决结案。根据伤情,我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于2013年11月1日住院进行第二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169.55元。 问:你现在能够提供什么证据?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车辆保险单。 问:你要起诉他吗? 答:是的,我要起诉他。

问:下面我告知你诉讼的权利、义务和存在的风险及举证责任? 答:好。

一、你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法律规定你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问:对上述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你是否理解,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发问? 答:我已理解。

问:你是否有其它问题需要补充? 答:没有了。

问:确认无误后请签字。

第19篇:随笔录

1、世界上各国法律分为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2、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法系)

3、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简称法系,是具有某种特征的某一国的法律和仿效该国法律的其他若干国家法律的总称。

4、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5、(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是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原告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般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因此为了保证权利义务的平衡,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行政法只管“民告官”。所以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

7、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的边界线是横断山脉

8、山芋和红薯是同一事物的称呼,相对于番茄和西红柿。

第20篇:出庭笔录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笔录

时间:2000年8月9日9时0分至10时40分

地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36人 审判人员:审判长 周娴 审判员 刘卫娜 徐裴裴

书记员:苏林

公诉人:吉玲爽

公诉人书记员:徐裴裴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吵闹,如对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

4、轻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审,

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外等候传唤,请指示。

审判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

院指控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一案。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我叫杨志成,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2年5月6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郑州市金水区万达小区6栋3单元312室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毕业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现在无业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郑州市金水区万达小区6栋3单元312室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6月10日被拘留,6月23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是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娴、刘卫娜、苏林组成,由周

娴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徐裴裴担任本法庭记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玲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志成委托郑州市金水区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林出庭为其辩

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

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者检查、鉴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论

及宣判。

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给被告人去掉械具,被告人坐下)被告人,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

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就起诉书对你的指控,向法庭作如实陈述。

被告人:从去年10月份以来,我使用以前在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操作员的账号密

码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使用。大概有八万五千块吧。

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杨志成,这八万五千块是谁花的?

被告人:是我花的,就我一个人。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你当时使用的是以前在丹尼斯百货的账号和密码是吗?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可以宣读。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赵光明 男 29岁 郑州市金水区 证明内容:我在6月2

日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李健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杨志成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健 男 29岁 郑州市金水区 证明内容:我在6月2日

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赵光明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杨志成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王国 男 34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门口修车师傅 证

明内容:2000年6月2日上午10点左右,我正在税务局门口修车,杨志成从税务局出来去我那拿了一把钳子,他只说了句:“王师傅借钳子用一下”因为太熟,我也没问他做什么。就借给他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张华 女 25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后勤工作人员 证

明内容:2000年3月23日我将我们单位的车牌号为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郑州市金水区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25日提车。总过花了2530元,单位出的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小朋 男 32岁 郑州市金水区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

工人 证明内容:2000年3月23日时,有一位叫张华的女士开着车号是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我们汽车维修厂维修。总共花了2530元。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刘庄 男 32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局长 证明内容:

我单位在开会后决定开除杨志成,同时,将未支付的工资俩千元与修车款相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下面要求出示有关物证、书证,由被告人辨认。

审判长:可以出示。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犯罪工具钳子的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损坏的车锁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被害人的陈述(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痕迹)(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门口的监控录像(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价格事务所关于嘉陵摩托车的作价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关于开除杨志成并用工资抵做修车款的会议证明

(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交通大队开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的修车费用单和发票(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3月20日公车使用记录(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请允许宣读书面证据。

审判长:可以宣读。

辩护人:郑州市金水区中山路宁安小区居委会关于杨志成无前科、无劣迹的证明。(宣读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辩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承认我的犯罪事实,是我一是不冷静和长久以来的不懂法铸成的这些

犯罪行为。希望法庭可以宽大处理。审判长,自行辩护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发言?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辩护发言?,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确实有罪,但我真的不是故意犯罪,在我家里我最重要的劳动力,老

婆身体不好,孩子还小,都需要我的照顾。我是中专文凭,工作很难找,孩子上学要钱,看到孩子和别人家的对比,总是感觉亏欠孩子的。当时我已经三个月没找到工作了,所以才想到这个生钱的方法。我当时真不知道我的行为是犯罪,我真诚的向政府悔过,希望法庭能给我宽大的处理,能让我早点出来照顾家人。谢谢法庭。我说完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休庭后被告人阅读笔录,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移交有关证

据材料,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下去。

(评议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杨志成休庭期间你阅读庭审笔录没有,是否签字?

被告人:阅读了,也签字了。

审判长:开始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志成涉嫌盗窃一案,经过法庭

审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审查了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0年8月10日起至2000年9月10日止)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杨志成,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挺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将罪犯杨志成带出法庭,送回郑州市金水区看守所继续羁押。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周娴

审判员:刘卫娜

审判员:徐裴裴

公诉人:刘卫娜

二○○○年八月九日

公诉人书记员:徐裴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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