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

2022-08-12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借款答辩状

借款答辩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借款纠纷也是有发生,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

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借款答辩状

,供大家阅读参考。

借款答辩状1

答辩人 :xx,男,汉族 xxxxx年1月11日生,住xxxxx。居民身份证号:xx

答辩人对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xxxx)皖0103民初字第2165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xx)皖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上诉人因采购钢材资金短缺,被上诉人为其实际垫付260877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据:今借到xx人民币xx元,借款用途为货款,于xxxx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诉讼费。借款人:xx。签署日期:xxxx年元月8日。借据分别由上诉人自愿签字,内容真实有效。xxxx年2月27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借条数额的借款到xxxx年3月5日前全部如数归还,否则重新书写截止xxxx年3月5日的新欠条,并提供本人子女的担保签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另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xx已实际为xx垫付了钢材款xx元的事实。

以上《借据》和《承诺书》均系上诉人自愿签署并亲笔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是被迫出具的《借据》和《承诺书》缺乏事实依据,显然是不成立的。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有该公司的盖章,内容也是真实合法的。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二、上诉人证明欠xx公司的钢材款只有xx万余元的事实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提交的《销货清单》和《付款凭证》证明的是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买卖合同

关系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与

1 / 7 本案认定的事实无关。

三、被上诉人与xx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亦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被上诉人xx虽系xx的股东,但是与xx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借据》上明确写明债权人系xx而非xx公司,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xx与xx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借款答辩状2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xx市xx六区XX号。

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xxXX县人,住xx市新城六区XX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xxXX市人,住XX市XX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xx市XX路XX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xx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XX办理的(证据1)。被答辩人居住xx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xxxx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xx市XX路XX号房屋6楼的何XX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答辩人从XX县赶回xx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xxxx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xx市XX路XX号房屋作抵押的《xx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

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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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答辩人前往xx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答辩人的xx市XX路XX号房产再次被抵押。对此,答辩人向xx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xxxx)贺八行初字第47号],请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xx市房产管理局对xx市XX路XX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事实不符的“硬伤”。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xxxx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xx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xxxx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xx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情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

《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辩人廖某某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的错误都允许发生。其次,答辩人廖某某已于xxx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

3、伪造的《借条》。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0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请问如果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

②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如果确实是用电脑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

③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xxxx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xx市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xx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提供空白的《xx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直接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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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情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情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诉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李某某……”,借条却是有黎某某的签字。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

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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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土地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扶绥县渠黎镇渠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覃荣校 渠新村委会主任 被答辩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

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扶绥县人民政府责令我村委会土地侵权,把姑良(地名)28.46亩确权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所指 “姑良”地纠纷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按照县、镇两级农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体土地,大搞农业生产,对全村范围内属于村集体多年荒芜没有耕种闲地利用机进行翻犁,当时翻犁“姑良”地的10.5亩土地时由于属于村集体闲散荒地,所以第三生产队(即现在的第三小组)没有群众及队干提出异议,然后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给群众经营。1988年村委会发包“姑良”地面积10.5亩,期限1988年8月-1996年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绥县公证处公证。1997年继续发包给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积是8.5亩,面积比1988年减少2亩,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厂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积减少2亩。从1986开垦,1988年8月发包8年,到期又发包28年,这个期间渠新村委会连续发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组没有提出过土地权属争议,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争议。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发包使用,此地的权属早已归答辩人渠新村委会所有。因此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渠新村这个事实有1988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199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保签订的《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证明渠新村委会实际属于权属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2005年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2004)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姑良”发包的土地属于渠新村委会土地的,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

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2009年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被答辩人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

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相反,答辩人的地却因被答辩人的耕牛来践踏而常常被踩坏,答辩人还未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被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共有

答辩人: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份证据。

推荐第3篇:抚养费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XX公司XX生活区。

答辩人2009年3月13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B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C造成的。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供其真实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连面都无法见上,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后,答辩人还是于20XX年11月和20XX年3月先后两次找到原告的母亲,分两次向其交付了X个月的抚养费共XX元(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共X个月),以上有原告母亲C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XX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XX时,原告的母亲还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20XX年4月,原告母亲在XX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向答辩人

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原告母亲假借女儿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母亲的义务。原告现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在XX这样的中小乡镇,生活费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亲提出的答辩人负责每月300元的抚养费,那就是说一个尚在小学阶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600元的生活支出,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原告母亲在XX经营着一个XX摊点,每月都有相当的收入,并不是如其所说的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被告母亲与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女儿B随母亲C生活,A负责每月供给女儿生活费壹佰元(100元)”,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现在仅过了短短几年就要求变更已经生效的协议内容,原告母亲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告母亲以不懂事女儿的名义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是毫无道理的。答辩人每月的工资名义上虽是XX元左右,但在扣除了劳动保险和房租、水电后,实际收入仅有600多元,答辩人所在单位已

经停产了将近一年,收入并不稳定。现在答辩人已经重新组成了家庭,也要负担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母亲所提的每月负责300元的抚养费,将近占到答辩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答辩人的家庭所无法承受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条同时规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即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在“(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时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原告还在上小学,尚没有巨大的生活费支出,原告母亲在诉状中也承认,双方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并没有发生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重大理由,答辩人认为这完全是原告母亲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根本就是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如果女儿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

1、依法确认答辩人所欠抚养费数额为XX元(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共XX月),答辩人愿意向原告母亲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也应当保证答辩人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2、维持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

3、因造成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的过错在于原告母亲,诉讼费应由其自

行负担,或由双方分摊。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

1、答辩状副本1份

2、证明材料3份

答辩人:20XX年X月X日

证据清单

1、离婚协议1份

2、C亲笔书写收条1份

3、A收入证明1份

推荐第4篇:土地纠纷答辩状

土地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1-5-9

答辩状

答辩人:符亚存,男,46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那放村

村长,住该村,联系电话:13005050675

符亚赵,男,40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 5120735750

王亚营,男,34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3647556687

王国川,男,41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3976516881

委托代理人:田英,女,牙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

13976518265

被答辩人: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符文光,该社队长

因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诉我土地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指四答辩人在其所属的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地界内

砍伐古树种植橡胶、木薯等经济作物纯属颠倒黑白。

四答辩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2005年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2004)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

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的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

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2009年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被答辩人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相反,答辩人的地却因被答辩人的耕牛来践踏而常常被踩坏,答辩人还未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被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共有份证据。

推荐第5篇:物业费纠纷业主答辩状

物业费纠纷业主答辩状

来源:大象填海:日期:2008-12-05

答辩状

答辩人:孙**,女,195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室。

答辩人就沈阳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义务。

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沈阳电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3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八条第

二、三款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处罚等措施。因此,原告负有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的义务。

根据规划审批,答辩人所居住的166#大楼一至四层是商业用房,五楼至顶层为住宅用房。答辩人居住在29层,但楼上却被租赁给了一家模特公司用于商业经营、模特训练等。模特公司的装修改变了房屋的建筑主体构造,使整个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更加严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经营行为、走“猫步”的噪音对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制止模特公司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以上问题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责,拒绝履行自己应当负担的义务。自03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经在答辩人的楼上经营了4年。

2、不履行安全保卫义务。

沈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3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条第六款约定:“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实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设岗两个,保安设备、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但是,原告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运转监控设备,给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隐患。

3、不履行维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沈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3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原告负有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义务。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维修。过去居民都是刷卡进门,读卡器、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修复,致使防盗门形同虚设。答辩人所在29层的电梯间门锁被原告员工撬掉后,原告没有维修过,至今仍然在那里空敞着,给整个大楼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4、不维护消防设施,甚至破坏消防设施。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应当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甚至破坏消防设施,使整个大楼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无故撤离大厦,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根据2005年7月的电业园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限应当截至到2008年7月。但是,原告在2007年

7、8月份,未经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离电业园大厦,给大厦居民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6、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大厦业主文明公约。

二、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沈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答 辩 状

答辩人AAA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认为SSS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与答辩人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的是大连SS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使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其主张人必须是合同的相对方大连SS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为协议书以外的第三人。原告应向答辩人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对“KKK”进行物业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以证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进行物业管理的资质、经营性收费许可等。 二 关于物业费的问题

1.〈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其合同性质应为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各自义务,也就是作为物业公司必须要向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管理与服务,业主才有按约定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系违约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违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业主完全有权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抗辩权利。其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依法行使违约救济权的合法行为,

2.“KKKK”小区是一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关于这一点从答辩人与大连SS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中就可以确定。但答辩人居住的0号楼却不在小区封闭管理的范围之内,是该小区唯一一栋楼梯口面对小区外的建筑。楼梯口面对公交车终点站,关于6号楼的物业管理问题,业主在06年至今多次找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要求解决,物业公司领导答复向总公司反映0号楼问题,对物业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物业公司并未将结果履行告知义务,突然将答辩人起诉,并主张高额滞纳金,其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

3.原告向答辩人所主张的物业管理费中所包含的收费项目中主要应为保安费、保绿费、保洁费以及管理费。对于保安费,由于6号楼楼梯口在小区外,直接面对海口路,离小区入口30多米远,楼道内经常会有陌生人进入,作为答辩人根本就没有可能得到物业的保安服务。对于保绿费,6号楼前既没有绿地,也没有假山,答辩人也不属于在小区内居住的居民,因此对于该项费用原告也无权向答辩人主张。对于保洁费,0号楼楼道内尽管进行了卫生清扫,但扶手、地面及玻璃灰尘遍布,垃圾清理不及时。对于管理费,由于0号楼临街,导致一楼全部商用,管理混乱,时常发生打架事件,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日常生活。同样一个小区,同样的业主,同样的物业费标准,但是却得到不同的物业服务,答辩人认为0号楼的物业费也按06元/每平方米收取,违反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减免。 4.因物业费约定是按季度收取。答辩人认为2005年7月以前的物业费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无权主张。 三 关于滞纳金问题

1.答辩人及6号楼业主从2006年开始就不断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问题进行协商,在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方式及物业管理费并未给出正式答复并告知时,以答辩人未按时交纳物业费主张滞纳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根据答辩人与SSS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原告主张滞纳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只能选择其一的,也就是原告如果根据该协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就表示其放弃了主张滞纳金,在物业使用守则中对此做了更为详细的表述。因此,原告起诉也就是自愿放弃主张滞纳金。

答辩人:AAA 2007.5.17 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上海房地产律师团队,处理过多种类型复杂房地产纠纷(居间协议纠纷、定金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动迁房买卖纠纷、售后公房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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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手机:13681960118 说明:本案例仅供参考

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住户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物业纠纷,住户因不可归责于物业公司的理由拒绝交费而输了官司。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石某等三人是上海长峰馨园的业主,房

地产登记簿记载房地产权登记核准日期为2007年9月28日。2006年6月,原告上海长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第三人上海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长峰馨园进行物业管理,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007年9月19日,三被告办理物业进户手续,在楼宇验收交付书上签字,承诺按预售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向原告支付同年10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821.70元。12月24日,三被告向第三人支付次年1月至3月停车费1200元。

2008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16日,原告分别向三被告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物业管理费催缴通知》,要求三被告支付欠缴物业管理费,但三被告未履行缴费。

2009年1月19日,三被告委托律师向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函称因三被告自2007年12月18日入住购置房屋,该房屋存在诸如厅过道裂缝、冲淋房水管破裂、过道及书房墙面渗水起泡等质量问题,经与第三人反映交涉,虽经第三人派人维修但未彻底解决。要求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十五天内,与业主协商并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否则将通过诉讼途径追究第三人违约及赔偿责任。

2009年2月27日,第三人向三被告出具情况说明,称因房屋装修问题,现未修复,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现暂不支付,待装修问题解决后,该房屋业主将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一并付清。装修问题未解决期间,该房屋业主依旧使用原停车位。

今年1月18日,三被告致函第三人,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重申,并提出相应赔偿要求。

今年1月21日,第三人回函三被告,函称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系表明诚意解决问题的态度,但待第三人联系装修方上门修复时,业主方却将装修方拒之门外,致相关装修瑕疵未能修复。三被告不能因装修瑕疵而拒付物业费,亦不能以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为盾牌而不履行义务。有关房屋质量问题,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协商予以解决。

因三被告自2008年1月起开始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经多次发书面催款通知,但三被告仍不支付。今年5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计7600余元,并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900.13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系各自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对外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三被告提出的第三人出具情况说明对原告具有约束效力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前期物业合同及现行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三被告负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物业合同相关义务,三被告不得以非归责于原告的理由抗辩拒绝履行。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三被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第三人虽不能取代原告行使权利,三被告抗辩在法律关系指向上存在偏差,但鉴于三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客观上存有原因,法院酌情对三被告承担逾期利息起算时点予以适当调整。至于三被告因房屋质量所产生的相关损失,可依法另案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600余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推荐第6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袁林,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10日,住赤水市长期正白田村坝上组97号。

答辩人:王珍,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27日,住赤水市长期正白田村坝上组97号。

在答辩人与李定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李定君诉请要求答辩人支付人民币846006.6元的诉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答辩人的长女袁才于2016年9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袁富才在死亡之后厦门市海沧社会保险管理局支付因袁富才死亡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656060元,侵权人洪林君赔偿答辩人袁林、王珍和李定君因袁富才死亡造成的损失实际汇至答辩人袁林的账户是983727元,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639787元。袁富才在福建省厦门市死亡之后答辩人袁华林、王国珍等 亲友赶往厦门市处理善后事宜和赔偿的相关问题,在厦门市住了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方才将上述事宜处理完善,在这期间包括袁富才的丧葬费等共计花费了15余万元人民币。最终实际剩余的款项是1489787元。侵权人洪林君赔偿答辩人袁华林、王国珍和李定君的赔偿款汇至答辩人袁华林账户983727元,扣除办理丧葬和赔偿事宜花费的15万元,剩余为833727元。其中属于答辩人袁华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154288元,属于答辩人王国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163931元,属于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7858元。剩余的款项为457650元。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工亡补助金也应先扣除二答辩人与原告的生活费之后再进行合理分配,二答辩人同意生活费参照上述数额进行计算,即扣除上述生活费之后能予以分配的数额为247823元。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扣除两笔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办理袁富才的丧葬以及赔偿事宜之后能分配的赔偿款数额为705473元,在本案中应如何合理的分配该笔款项,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述款项应根据死者生前依赖被死者 予以划分。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来看代理人认为二答辩人相比原告应予以多分。首先二答辩人系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好不容易将子女抚养成人,本以为可以享天伦之乐,但是却女儿袁富才却死于非命,给二被答辩人的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且二答辩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衣食住行均需要子女提供。其女儿袁富才去世之后二答辩人的日常生活变得相当艰难。其次根据死者袁富才与李仕贵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应由袁付贵承担原告的主要抚养义务。原告的父亲李仕贵与本案的死者袁富才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5月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原告由李仕贵负责抚养,死者袁富贵支付多少生活费取其自愿;且袁付贵在生前的财产全部赠与其儿子所有;现原告已年满14周岁,再过4年就已成年,能自食其力养活自己。但是二答辩人却是即将一天天的老去,在不久的将来将完全的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专人照料。因此代理人认为,二答辩人与原告在分配上述款项时多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从客观实际情况来看也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代理人向法庭建议对于705473款项分成5份,由答辩人袁华林、王思珍各占5份之二,原告占5分之一的方案予以分配。

望法庭根据上述事实依法采纳上述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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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xxxxxxxx。 被答辩人: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的45500元违约金不真实,答辩人不予认可。

2.被答辩人所述的与实际内容不符,对于房款475500元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事实及理由:

x年x月x日,答辩人将xxxxx房屋出售给被答辩人,面积98.82平方米,房产转让价款为455000元。

x年x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前往xx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知被答辩人需提交x省房改办职工购买区直统建住房(二手房)申请审核表。之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前往自治区房改办询问得知,被答辩人需提交职工购买统建住房(二手房)审核材料中第5项补交优惠价和商品价之间差价收据或发票。

答辩人与x公司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约定: 根据x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复《职工购买区直统建住房申请审核表》及《集中统建区直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解释》买手人(答辩人)购买该商品房,其中商品房建筑面积33.82平方米,享受优惠面积65平方米。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约定: (1)享受优惠面积单价为(人民币)1808元/平方米,(2)普通商品房单价(人民币)2150元/平方米。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的第二条第5款约定: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被答辩人)承担。 因此向x公司补交优惠价和商品价之间差价应由被答辩人缴纳,被答辩人应对此是明知的。被答辩人并非单方告知在原有45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2万余元房款即房价变更为475000元。被答辩人自始至终没有要求增加房屋转让价款,一直是455000元,而2万余元房款是优惠价和商品价之间差价额,交与建设单位的,不是交与答辩人,更不是房屋转让价款。被答辩人不承担此费用,致使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答辩人自始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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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电话XX 被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电话XX。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xxx元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XX年X月30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肆万元,被告对借款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并承诺“不按期还款每超过壹个月增加还给邱生人民币贰仟元正”。 该借款由被告亲笔出具并签名,被告XX厂及被告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签字。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呈诉,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拟就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起诉,因情况紧急,特向你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为逃避责任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无法追讨欠款。 申请人愿以申请人所有的汽车(车牌:XX )作担保,如申请不当,愿负赔偿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二OXX年X月XX日

推荐第9篇:借款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公司总经理,住所地:XXXXXXX。

被告: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住所地:XXXXXXXXX。

被告: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住所地: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XXXXX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XXX万元。

二、判令被告XXXXX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X%、基数为XXX万元向原告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其中XX年XX月XX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总额为

万元)。

三、判令被告XXXX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万元。

四、判令被告XXXXXX有限公司、被告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

事实及理由

XXXX年11月11日,被告XXXXXXXXXX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XXXXXXXXXX借款1000万元,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月利率X%,被告XXX为上述XXXX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被告XXXXXXXXXX的要求,将XXXX万元汇入其指定的收款人XXX账户。

原告于同日与被告XXX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XXX对被告XXXXXXXXXXXXX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但三被告在还款XXX万元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三被告应当依约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XX万元(大写:捌佰伍拾万元)并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具状人:

推荐第10篇:借款纠纷律师函

律 师 函

**先生:

湖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先生的委托,就与阁下民间借贷一事郑重致函。

2014年1月29日,阁下向**先生借款350000元并向**先生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现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归还日期1个月内”的借条。**先生依约向阁下借出该笔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阁下未依约偿还该笔欠款。后**先生多次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向阁下催促还款,阁下仍未按约归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阁下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但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有关规定。

为此,**先生特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函告阁下:请阁下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先生将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其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届时阁下不但须如数清偿借款,而且须支付经催促还款后逾期偿还借款的相应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阁下也会因诉讼而造成银行帐号被冻结,或房产、车子等财产被查封 。我们诚望阁下积极配合,慎重考虑因此而需付出的法律负面代价及个人信誉损失,收函后三日内与**先生协商解决;望阁下权衡利弊,早日作出明智抉择。 以免讼累!

顺祝商祺!

湖南**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第11篇:拆迁补偿纠纷答辩状S

答辩状

答辩人:XXXX,住所地:XXXX。 代表人:XXX,职位:XXX。

被答辩人:X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年事已高,而且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答辩人本着对其负责的态度一直寻求其几位子女共同解决拆迁补偿款事宜。

被答辩人已经九十多岁高龄,而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考虑到被答辩人年龄及其身体健康状况无法妥善保管该补偿款,村委会为了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来保护被答辩人个人利益,防止该款项被某位或某几位子女侵占而被答辩人无法安度晚年。所以答辩人一直建议几位子女共同商讨拆迁补偿款的领取事宜,给出让被答辩人安度晚年的方案,而几位子女一直达不成统一意见,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将该款项冒然的交于某一个人势必无法保护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也于我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相悖,相信贵院做为国家司法机关更加懂得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被答辩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才是各方愿意看到的结果。

二、本案中所签《补偿协议书》并不是由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盖章,而答辩人一直没有收到被答辩人的任何授权委托书或确认书,所以该协议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也是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补偿协议书》只有一页的原因。

《补偿协议书》并不是由答辩人亲自签字盖章,而是由其一位子女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自签订完该协议书后该行为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被答辩人口头或者书面的追认,所以并不能确认是否为被答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法确定其是否同意该份《补偿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所以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并没有生效,所以本案就答辩人不支付拆迁补偿款事宜并不属于贵院的受理范围,而应当依法先确认该合同确实生效后向贵院提起该诉讼。

三、答辩人了解到被答辩人并未读书而且不会写字,所以起诉书中的签字并不是被答辩人所书。

由于所处年代的原因及其被答辩人身边人的陈述其本人并未读过书,而且确实不会书写名字,另据被答辩人近亲属的陈述被答辩人精神意识确有问题,已经无法清楚的表达自己的行为意识,本案中起诉书有被答辩人的名字和手印而之所以会出现手印就是因为该案实际的操控人顾忌到被答辩人不会书写名字并且行为意识已经无法独立表达清楚所以才加上的,所以本案属于他人假冒被答辩人名义并且伪造其签字所进行的恶意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所涉争议中被答辩人所提交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并且该案的唯一依据《补偿协议书》还没有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所以并不属于贵院的受理范围,遂请求贵院发挥司法机关的重要作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的。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第12篇:房屋租赁纠纷民事答辩状

房屋租赁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生于 19**年**月**日 ,汉族,XX****有限公司职工。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XX市****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主张涉案厂房续租关系下衍生的拆迁补偿费3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因为:

一、本案“合同”自动失效。

被答辩人自XX年11月11日至今,久交原《租房合同》租金4931元,根据该《合同》第8条第1款之规定,合同租赁关系“自动失效”,不存在续租前提要件。

二、原《租房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答辩人催促被答辩人搬迁腾空厂房,故不存在涉案厂房续租事实。

原《租房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答辩人即提出不再续租的异议,并最终于XX年元月8日通过缴纳政府强制搬迁费用将被答辩人机器设备搬迁出厂房。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之规定,故不存在涉案厂房续租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拆迁补偿费35万元” 缺乏续租的法律事实,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7月21日

第13篇:民事答辩状(经营权转让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63岁,小学文化,住XXXXXXX 答辩人委托代理人:XXX,男,28岁,大学文化,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37岁,初中文化,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XXXX起诉答辩人XXXX不当得利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

1、驳回其诉讼请求;

2、被答辩人支付所欠10000元转让费和答辩人1500只桶的损失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经营权:

2012年元月至2014年3月期间,答辩人一直在合朋溪镇经营四野屯桶装水,没有第二经营商。合朋溪镇居民童叟皆知,有关单位、学校都有喝四野屯桶装水的事实。答辩人请求法院调查询问取证。

二、关于转让:

2013年年底,被答辩人不知从哪里得来四野屯桶装水在合朋溪街上被答辩人门面销售,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和四野屯桶装水厂都提出抗议未果。

2014年春节前后被答辩人多次主动到答辩人家中与答辩人商量,请求把四野屯桶装水在合朋溪镇的代理权转让给他,由于答辩人年事已高,送水很辛苦,加之被答辩人的多次请求,双方并于2014年4月3日达成口头协议:四野屯桶装水在合朋溪镇的代理权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于

日晚支付现金25000元,当时有四野屯桶装水厂法人杨朝贵及其家属在现场。自此本人再也没有买过四野屯桶装水。

三、关于被答辩人的行为:

1、被答辩人年轻有为,在取得答辩人四野屯桶装水

的经营权后,大势宣传将垄断合朋溪镇所有桶装水的经营权,不与他签订用水合同喝水就不能得到保障,同时非法收缴用户还未归还我的四野屯桶装水桶(还有用户藏匿的其它水厂的桶),以每户3至10个,每个桶收取30元的用水保证金。据了解,被答辩人根本就没有和用水户签订合同和出具收款收据。他的行为,给我造成约1500个桶无法收回,给我和其他桶装水经营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用水户的消费权益。被答辩人的行为遭到社会谴责,他的垄断行径夭折。

2、2014年4月15日,被答辩人自己写了一张大意为四野屯桶装水的经营权转让后答辩人不得卖任何桶装水协议,要求答辩人签字,遭到答辩人拒绝。

三、几点说明:

1、被答辩人在支付转让金时有四野屯桶装水法人杨朝贵及其家属在场,并且知晓其转让事宜。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转让交易没有合同以及收款收据,只是口头协议。

3、在被答辩人行使垄断时,没有起诉,在垄断失败后起诉,这说明了什么?被答辩人为什么要求答辩人不得卖任何桶装水,又说明了什么?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意识淡薄,只是在实施自己谋获私利、违背道德、损害他人权益的一个阴谋,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由被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支付所欠10000元转让费和答辩人1500只桶的损失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致思南县人民法院合朋溪镇法庭

人:XXXX

答辩人代理人:XXXX

2014年5月10日

第14篇:借款纠纷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倪楠,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19571119019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李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19781020330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07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08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81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2007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08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发布时间:2008-10-6 12:06:18

借款纠纷起诉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22

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

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元,并约定月息为%。至2009年9月11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年月 日

摘要: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联系电话:7****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被告:王衍*,男,汉族,4 ...

话题页 中间左侧广告

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联系电话:7****

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

被告:王衍*,男,汉族,45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

被告:贾太*,男,汉族,39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菜市场出租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叁被告偿还借款元,利息6000元,合计元。

2、判令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13日,经被告人贾太*介绍,被告茳林*向原告贾振军

借款元,并约定利息为1毛,借期为4个月,被告贾太龙做为担保人。还款期限到期以后,原告向被告茳林*、贾太*多次催讨,但两人找种种借口推拖。被告王衍*与被告茳林系夫妻关系,依法承担共同债务。

故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此致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1月2日

借条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第15篇:金融借款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 住: 代表人: 第一被告: 住: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二被告:xxx 男 汉族 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 手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承担所欠利息、逾期息 和复利 元 (暂算至 年 月 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若第一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第一被告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权利证书编号:xxxxxxx)、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xxxxxx),拍卖、变卖第二被告所有的xxxxxxxx房产(权利证书:xxxxxxxxxxxx号),由原告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描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违反合同证据确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xxxxx x年x月 x日

第16篇: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

,男,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第17篇:管辖异议申请书(借款纠纷)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合伙成立(北京)有限公司”,经营 。被申请人投资 万元。 年 月 日,被申请人想要退股,申请人也同意,但因就股权转让价格和转让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一直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申请人也就未给被申请人股权转让款。目前工商登记显示被申请人还是公司股东,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明显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8篇:借款纠纷民事诉讼代理词

借款纠纷民事诉讼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依法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两次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现针对被告对形成本案债权债务基础法律关系的答辩,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代理人认为,形成本案债权债务基础法律关系,由委托融资关系和项目承包合同关系两部分组成,而不是被告辩称的借贷法律关系。

一、委托融资关系

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融资委托书》,被告委托原告以原告个人的名义进行民间融资,每笔融资到位后,以原告个人的名义出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在《融资委托书》中承诺,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让原告承担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该《融资委托书》名义上是一个隐名代理合同,实质上应按显名代理合同对待。对于原告接受委托进行的民间融资行为,被告应当根据《融资委托书》的约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原告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信赖力,先后为被告 民间融资四笔共计396万元。这批资金并非原告所有,而是由若干第三人筹集而成。这批资金的利息应当按照原告与第三方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把这种委托融资关系篡改为借贷关系,既违背了基本法律事实,更是被告毁约失信的强烈信号。如果被告的这种主张能够成立,将从根本上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一个有良知的社会和有良知的法律一定会对被告这种出尔反尔、过河拆桥、食言而肥的行为给予坚决的制止和抨击。

二、项目承包合同关系

原告与被告合作的****土石方工程项目,由原告负责筹措启动资金,由被告包干组织施工,利润由双方按约定分配。在****土石方工程项目中,原告投资400万元启动资金,同时为该项目在民间融资借款326.7万元。该项目预期收益600万元,原告与被告书面约定被告分配利润320万元,原告分配利润280万元。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签订了包干确认书,形成了合理合法的承包合同关系,具备法律效力。

原告具有十多年的路桥工程建设经历。常年有数个路桥工程同时施工。凭着原告的工程投资经验和商业智慧,该项目如果管理到位、施工得力,实际收益远在预期利润之上。如果被告将该项目“做成”了亏损或无盈利,并将承包合同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既违背了事实真相又不符合原被告的 初衷。法律关系不是一个可变的魔方,而是依据法律事实确定的。如果被告像变色龙一样随意转换自己的角色,违背事实和良心,这是被告对法律的践踏和对良知的出卖。

由于原被告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截止XX年9月1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现金1585.2万元。为缓解被告的资金压力,经被告向原告反复请求,原告出于同情和宽容,才将该笔资金转换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此时,原被告之间才建立民间借款合同关系。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慎重考虑并合理采纳!

诉讼代理人:***

XX年6月16日

第19篇:借款纠纷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人代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邮编: 传真: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X年X月X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X条约定:“因本合同及其履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X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X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X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X元整;借款期限为X日,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借款利息自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X%的利率计算;被申请人若逾期偿还本金、利息,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支付XXX的违约金。

现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偿还,故申请人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

综上所述,望贵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20篇:民事(遗产纠纷)案件答辩状 完美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XX,男,XX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现住:XX路XX宿舍XX栋XX房,联系方式:XX。

答辩人二:xxx,女,XX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自己填完,现住:XX路XX宿舍X栋X房,联系方式:XX。

因xxx诉xxx、x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

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女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女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与法与理,我都不能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1.对原告请求1/6的产权有异议。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是我在鸿发公司工作时按内部价购置的单位福利房,购房的资金除抵扣我的工资和我丈夫(被继承人)出资之外,我女儿也共同出资了XX万购买房子及付完所有的装修费,并共同居住,该房产应认定为我夫妻俩和女儿共有的财产。原告继承的份额应将除去我女儿共有的1/2产权,剩下的1/2产权的按夫妻共同财产的1/2归属于我,剩下的1/4属于我丈夫的遗产,由原告、我及女儿3人继承,依法依规原告可以1 继承该房产的1/12产权,也就是按房子(1-1/2-1/4)/3分割。

2.同意原告的请求继承1/6的职业年金和公积金。 3.抚恤金不是个人的遗产不能继承,不同意原告继承抚恤金的请求。

4.我丈夫的社保退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理应分得1/2,剩下的1/2由原告、我及女儿继承,即其可继承1/6。 5.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强烈反对,原告从XX年至XX年都是和我居住了十几年,这十几年来均由我赡养,凭什么说我不尽赡养义务,为什么要颠倒黑白?我丈夫患绝症过世后就XX元的养老金过日子,去年还做了一次大手术,自己负责累累,举步维艰,自己的生活都没法维持,怎么赡养。原告每月都有退休金,而且在广州市花都区有一套装修精美的房子,怎么就说是没有财产呢?原告除了我丈夫之外还有4个女儿,为什么说是孤寡老人无人照顾,她4个在广州生活富裕的女儿为什么不履行赡养义务!?

我丈夫身患绝症时没有一个姐妹出过一分钱或照顾过一天,我辞去工作照料我病危的丈夫,面徒四壁,负债累累,作为兄弟姐妹无人扶助。在我丈夫过世后就鼓动原告来分遗产,人性何在,有没有道德底线?我丈夫生病时所负的债拿2 我丈夫社保、职业年金及公积金都不够还债,理应把遗产抵债后,剩下的才能继承。

由于房子是我和我女儿共同唯一居所,无法分割或变卖,原告可以一起居住。原告要继承职业年金、公积金、退缴的社保可以,但关键是丈夫的银行卡密码我不知道,卡里有具体有多少钱我还不清楚,至今分文未动,也不知道怎么取出。原告要继承我丈夫的财产,我从不反对,既然她要分割遗产,提起诉讼,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有争议的标的才提起诉讼,原告对没有争议的标的也提起诉讼,不就是浪费诉讼资源吗,费用应当由其承担。

综上所述,我和我的女儿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证据XX

答辩人:

年 月 日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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