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填写范文

2022-08-1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

2.护理部严格审查护士资质,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不能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5.护士注册管理:

5.1护士首次注册每年进行:

5.1.1临床试用期护士、普通高校应届毕业护理本科生。 5.1.2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5.1.3工作≥1年,工作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者。 5.2护士再注册每五年一次:

5.2.1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 5.2.2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 5.2.3年度考核及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者。

6.护理部或护士长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排班表,有无非注册护士独立执业和书写护理记录。

推荐第2篇: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护士执业注册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机关名称) 护士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重承诺: 本人在提交本次注册时,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任一情形,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

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 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 括在教学、练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 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厦行护理职资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推荐第3篇: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A4纸打印):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山东省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9、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1张。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A4纸打印):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A4纸打印):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四、武警、军队护士变更至地方需提交材料(A4纸打印):

(一)对象及条件

原执业地点在军队、武警医疗卫生机构,现已工作调动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一、执业注册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省卫生厅负责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二、执业地点变更

(一)省内变更:

1、执业地点由省内县、市级医疗机构变更至我省另一县、市级医疗机构的,到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

2、执业地点由省内医疗机构变更至我省省(部)属医疗机构的,到山东省卫生厅注册办进行变更。

(二)省内变更至省外:

执业地点由省内医疗机构变更至外省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原则上可直接到外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士变更注册,具体请咨询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省外变更至省内:

1、执业地点由由外省医疗机构变更至我省县、市级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到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

2、执业地点由外省医疗机构变更至我省省(部)属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到山东省卫生厅注册办进行变更。

(四)武警、军队变更(入):

原执业地点在军队、武警医疗卫生机构,现已工作调动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必须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士变更申请

推荐第4篇:护士执业注册申报材料

附件1:

护士执业注册申报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聘用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近期2寸(白底)免冠照片(3张);

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六、拟工作单位聘用证明;

七、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八、拟工作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九、获《护士资格证书》3年内未注册或终止执业时间超过3年者,出具3个月的护士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注: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并按顺序装订 表格下载邮箱:wsjspb@126.com密码:abc123 收件箱

推荐第5篇:护士执业注册办法

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湖北省卫生厅是湖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北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 张。

第七条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申请送交省卫生厅前,需完成一下工作:

(一)工作单位核对:护士申请执业注册时,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注册条件者的申请资料统一送交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

市(州)卫生局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市(州)卫生局审核。

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省卫生厅审核。

(二)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县(市、区)卫生局对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州)卫生局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还到申请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州)卫生局复审:市(州)卫生局对县(市、区)卫生局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复审不合格的,退还到县(市、区)卫生局。

全省统一使用卫生部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名单附后)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1份;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由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资料统一送交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市州卫生局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市州卫生局审核);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报市(州)卫生局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由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直接报省卫生厅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四)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到湖北省卫生厅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

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护士执业注册办理

护士执业注册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执业注册(首注)

(一)法律法规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首次注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承办科室和办公地点:南阳市卫生局医政科。南阳市中州路363号。(需提交省卫生厅)

(三)分管领导:王尽翔负责人姓名:张长河职务及联系方式:科长6313281

1(四)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3张(含审核表2张)。

9、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3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豫政[2008]52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报省卫生厅集中办理。

(七)办理流程:

(八)业务咨询电话:医政科:63132811,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61601120

(九)投诉举报电话:卫生局纪检监察室:631325799

二、申请延续注册

(一)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其它

1、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2、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五)受理程序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医疗单位对报送的延续

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注册。

三、申请变更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者。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须重新制证的,时限按首次注册)。

(五)受理程序

同护士延续注册。

四、地方到部队变更执业注册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经原执业机构同意后向部队注册机构递交申请变更材料。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军队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部队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5、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部队到地方变更执业注册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审核,向部队提交网上

数据变更;

3、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到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申请变 更注册;

4、省辖市卫生局审核制证。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5、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审批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损坏补发

(一)申请对象:2008年以后换发或注册的新《护士执

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者。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省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

2、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补证;

3、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核发。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表);

2、省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和证书补发是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尽快规范护士变更注册和证书补发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全省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推荐第7篇: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护士执业注册通知

一、2009年度办理护士执业证书需提交材料

办理条件:连续两年内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人员。

根据国家《护士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卫生局要求,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必须是受聘于我区正式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对目前不在我区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者,本次不办理注册。对本次未能办理注册的,可待正式受聘医疗机构时,再办理注册。护士成绩永远有效,但三年内未办理注册者,需另提供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培训三个月的合格证明。

本次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照片、正反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照片盖章,正反面打印,需贴化验单)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办理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地点:公共事业局卫生科。

办理要求:人民医院负责本医院及所属央子分院、社区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材料的集中报送。 注:办理证书不收费。

办理注册需自备纸质档案袋,所有材料均要求A4纸打印或复印,不装订。填报日期均要求写2009年12月16日。

因市局审核材料非常严格,请严格按要求提报材料,凡不符合条件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者,概不受理。特此说明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贴照片,正反面打印,需贴化验单)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旧证焕发新护士证书需提交材料

办理条件:原有护士执业证书人员换证。

根据国家《护士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卫生局要求,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换证必须是受聘于我区正式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对不在我区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者,本次不办理换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照片、正反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加盖单位公章);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办理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地点:公共事业局卫生科。

注:换证不收费。办理注册需自备纸质档案袋,所有材料均要求A4纸打印或复印,不装订。填报日期均要求写2009年12月16日。

因市局审核材料非常严格,请严格按要求提报材料,凡不符合条件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者,概不受理。

推荐第9篇:护士执业重新注册要求

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1、身份证、毕业证、成绩(单)合格证明、资格证书(老人资格认证1994年以前取得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

2、《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单位聘用证明(必须连续在岗从事护理工作,并说明导致现在才办理新证书原因)。

4、三年没有从事护理工作的提交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具有实习教学资格)接受3个月临床培训合格证明和理论、技能考核合格成绩单。

5、《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6、近6月小二寸白底彩照3张。

注:以上复印件(要求A4纸复印)请附在《护士注册申请表》后面

推荐第10篇: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

一、注册范围和条件

拟受聘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拟聘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份。

(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九)持外省市考试成绩单,拟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考试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三、相关要求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聘用机构应当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有关人员申请材料的初审,经初审合格后以县市区为单位上报我局。市直有关单位直接到我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聊城市行政区划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四)各单位报送护士注册材料需一人一个档案袋,按规定时间上报(详见附件1)。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附件:

1、各单位报送护士注册材料时间安排

2、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山东省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第11篇:护士执业注册提交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提交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A4纸双面打印):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山东省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9、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1张。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第12篇:护士执业注册红头文件示例

XXXXXXX医院文件

关于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请示

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

按照《护士条例》的要求,对我单位的

名申请首次注册护士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已具备首次注册条件,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当否,请批示。

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表

XXXXXXXXX医院

2016年6月5日

第13篇:护士执业注册聘用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聘用证明

卫生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医疗机构登记号 __________________,于 年 月 日聘用 同志从事____科护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请予以办理有关护士执业注册手续为盼。

护理部主任(签字):

院 长(签字):

(医疗机构盖章)

第14篇:护士执业注册实习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实习证明

兹有_____学校____同学于___年__月至___年__月,在山东省单县中心医院实习。期间,工作积极,成绩突出,实习期满。

特此证明。

实习单位:

科教科(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15篇: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

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

摘要: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和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承担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的护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等工作(各市州血站、单采血浆站由所在市州卫生局管理)。

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负责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护士的新证书换发和厅指定的其他工作;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受理、复审、制证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核(批)以及护士执业证遗失补证资料的复审、制证和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直接受理直属注册医疗机构、市级计生机构、辖区采供血(浆)机构执业护士延续注册、变更(含重注)注册、注销注册的审批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及护士执业记录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的预录入和执业记录工作。

二、注册范围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护士。

三、首次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注册流程。

1.填写表格。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或在四川医学网站直接下载《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按

规定填写。

2.单位审核。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录入信息。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注册详细信息。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进行审核,并统一将审核合格材料加盖公章后交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复审。

5.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复审。负责本辖区内护士注册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将材料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后,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批意见,办理发证。7.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供材料并录入数据后报省卫生厅审核,办理发证。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在每月的第二周的周一至周五集中受理各市州卫生局上报的护士首次注册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材料。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程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颁发证书。

(五)其他。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延续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三)注册流程。

1.填写表格。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或在四川医学网站直接下载《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按规定填写表格。

2.单位审核。护士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交送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将审核合格材料加盖公章后交送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

4.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延续注册申请,复审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注册年份,

加盖公章,同时将名册(加盖市州卫生局公章)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供材料报省卫生厅审核和办理。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在每月的第二周的周一至周五集中受理各市(州)卫生局上报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材料。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程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五)其他。

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变更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注册流程。

1.跨省变更。

省内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到外省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

省外护士变更到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拟执业地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返还本人,每月将变更人员名册(加盖市州卫生局公章)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外护士拟变更到省卫生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的直接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办理。

2.省内变更。

在同一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变更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所在地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返还本人,市(州)卫生局每月将名单汇总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在不同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变更的,申请人需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向拟执业地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返还本人,市(州)卫生局每月将变更花名册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六、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1月内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确认,市州卫生局在1月内将花名册上报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

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确认。

七、重新注册

被注销执业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首次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按照首次注册程序进行注册。

八、遗失补办

(一)《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市州以上党报予以公告声明遗失证书作废后,持《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身份证明原件(交复印件)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到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补办申请,审核合格后重新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三)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的护士证书遗失按补办要求到省卫生厅办理。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在每月的第二周的周一至周五集中受理各市(州)卫生局上报的《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材料。

九、信息变更

对《护士执业证书》上信息更正,须填写《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逐级上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在每月的第二周的周一至周五集中受理各市(州)卫生局上报的《护士执业证书》信息更正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材料。

十、其他情形说明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消注册。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应到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十一、工作要求

(一)护士注册档案材料护士执业所在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注册机关分别留存。

(二)护士注册所需表格和《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信息更正表》式样可从四川医学网()中下载,但不得改变其式样和规格,一律使用黑色或蓝黑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工整、清晰。凡要求的材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第16篇:护士执业注册申报指南

护士执业注册申报指南

作者:来源: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28日点击数:49

4办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受理范围

在湖北省境内医疗机构拟从事护理工作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护士 提供材料

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凡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3张。

二、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一)区外到区内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二)区内到区外(原单位、现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后到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

1、身份证原件(审核)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加盖公章);

3、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张;

4、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出具报纸原件。

四、护士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个人未及时参加集体连续注册的情况说明(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注册有效期超过五年的,需在医疗机构所在区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践证明;

4、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申请人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决定。

2、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证件。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第17篇:护士执业变更注册流程

护士执业变更注册流程

从区外变更到区内(区内变更):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由拟执业医疗机构的经办人员向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五、县卫计局受理并审核后制证;

六、制证后通知交办的医疗单位领取。

从区内变更到区外的: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五、县卫计局审核盖章后,将材料交本人或委托人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

报告,并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六、于每月15日和30日分别办理一次护士执业变更注册。

第18篇:护士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护士执业注册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31日)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1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08年5月6日)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

2 部备案”。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

3 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

4 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4、《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3〕380号,2013年9月3日)。

5、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和医疗广告审批权限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4号,2014年1月13日)。

二、审批条件

5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护理岗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护士。

(一)新办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并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和未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的。

(三)变更

《护士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四)注销

医疗卫生机构应1月内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向其审批机关报告,办理注销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3、护士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遗失补办

有效《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三、申请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一份;

3、申请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一份;

4、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5、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原件一份;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护士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一份;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原件一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护士变更注册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一份;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护士执业注销注册

1、《护士执业注销注册申请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五)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1、《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一份;

3、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向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材料审核。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级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本级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批。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并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

8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护士执业证书》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级卫生计生委:

十、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应用A4

9 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被注销执业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首次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按照首次注册程序进行注册。

(四)军队护士变更到地方工作,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由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分别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护士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省卫生厅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进行信息登记;待总后卫生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以内,本人到拟执业机构的审批机关进行变更注册,打印变更记录并加盖公章。

第19篇:护士执业注册聘用证明

医疗机构护士拟聘用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男/女,岁,族,身份证号码:,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特此证明。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第20篇:护士执业注册聘用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聘用证明

甲方(聘用单位)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职务:

甲方医疗机构登记表: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护士)

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电话: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或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科从事岗位的工作。

甲方(加盖公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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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填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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