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界定范文

2022-08-20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课题研究中核心概念界定

课题研究中“核心概念及界定”的写法

课题核心概念的写作

一、什么是核心概念

一般来说,我们经常把以下三种情况作为课题的核心概念。 ㈠课题名称中的特定概念

比如《“我能行”教育评价策略与方法的研究》,其中的“我能行”就是一个教育中的特定概念。

㈡课题名称中的关键词

比如《小学童话教学中提高阅读效率的策略研究》,其中的“提高阅读效率”就是关键词组。再如《以“规范草稿”促小学生数学学习习惯养成的探究》课题中的“规范草稿”。

㈢课题名称中公众表述不清的词组 比如《小学科学以探查促进学生交流的实践研究》探查是从外国引进的一个词组,也是没能成为公众理解的,他就是一个核心概念。

只有把握了核心概念,课题研究才能确保课题研究的方向更加准确科学。

三、怎样给核心概念下操作定义? ㈠着眼过程

例如在《自探性课堂学习小事件生成研究》中对核心概念“自探性课堂学习小事件生成”是从生成的过程角度来下操作定义的。

自探性课堂学习小事件生成是把学习的本质定位在立足个体资源,确保课堂整体交往的层面,学习中,教师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指导学生在小活动中展开自主探索行为,以获得生命潜能的不断开发与生长。

要能准确地理解这个概念,我们认为必须分析清楚以下几点:

⑴生长点是什么? 学生的“原知识、经验(包含体验)与优势”是自探性学习小事件得以有效生成的生长点。

⑵生成的动力是什么?“课堂矛盾与个体需求”是自探性课堂学习小事件生成的动力。

⑶生成的过程是什么?“整体交往”是自探性课堂学习小事件生成过程的本质特征。

⑷生成的终点是什么?“提升生命质量”是课堂学习小事件生成的最终目的。

㈡着眼内容 例如在《基于统整理念的低年级数学计算教学策略研究》课题中,给统整概念下操作定义是从统整所包含的范围(内容)出发的。 统整

本课题的统整指的是教学资源的“整理”与“统筹”,核心是立足教材,确立目标,合理运用,有序呈现。具体包括教材内容的结构调整,学生经验与教材融合,课堂内容与课外资源衔接。

调整教材内容的结构,就是把一二年级“100以内加减法”组成一个大整体,重新编排,层层梯进。 学生经验与教材融合,是指教材的安排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要与学生的经验相结合,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形成知识系统来建构新的知识结构。

课堂内容与课外资源衔接,是指将生活中的数学引进课堂,及时充实、整合、生成学习素材,使之具有互动性,将数学知识或生活情境、活动有机统整,引领孩子们与大脑中原有的“图式”联结起来,并在探索中循着自己的思维“舞步”,让情感、思维与技能同构共生。 ㈢着眼问题

例如在《以“规范草稿”促小学生数学学习习惯养成的研究》课题中,对核心概念“规范草稿”的定义是从草稿本身的属性出发设计的。 规范草稿

在数学学习中,经常发现学生不注意正确使用草稿,随意性大,书写习惯差,使用效率低,直接影响良好学习习惯的形成和学习效率的提升。因此规范草稿显得非常重要,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指导学生规范好草稿书写格式,规范好草稿的书写内容,规范好草稿的使用方法。从而引导学生形成有利于学业成绩提高的学习习惯。

㈣ 着眼指标

比如在《小学童话教学中提高阅读效率的策略研究》课题中,核心概念是“提高阅读效率”,这个概念的定义是从阅读效益的指标中生发出来的。 提高阅读效益

提高童话教学的阅读效率就是在规定的课堂时间内学习童话时创设教学情境,选择儿童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恰当的指导、督促、评价、激励等手段,激发学生多读、多讲、多写、多演童话故事的兴趣,从而促进学生自主的学习,获得知识,锻炼能力,提高文学素养,得以全面发展。

㈤着眼文献

比如在《小学生自主探究学习能力解读及培养研究》课题中,核心概念是“自主探究学习能力”,这个概念的定义是在收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给予定义的。 自主探究学习能力 它是学生在自主探究学习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能力,是学生后续探究的技术动力。它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综合性,学生自主探究学习能力是自学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实验能力、创造能力等的综合;二是习得性,自主探究学习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通过学生自主探究学习,在质疑、实验、讨论等活动逐步形成的;三是发展性,学生自主探究学习能力会随着学生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思维的深入逐步提高。

⑴从静态结构划分,自主探究能力可以分为探究技能、探究思维、探究品质三个层面。

⑵从动态结构划分,我们认为学生自主探究学习能力立足过程包含了五种基本能力:自主提问能力、自主策划能力、自主收集信息能力、自主形成解释能力、自主创生能力。

在研究中,我们以“动态结构能力”的培养为核心,串联了静态能力发展的各个要素。

推荐第2篇:区课题课题关键词及整体界定

低年级语文课堂中字理识字析词的浅探

课题关键词及整体界定

所谓字理,是指汉字的构字依据和组成规律,是汉字的构字原理,简说为字理。

字理识字是依据汉字的构字规律,运用汉字形音义的关系进行识字教学的方法,

字理析词是依据字理,析解词语理解词义。根据词语中汉字的偏旁部件组构原理寻索词义的一种理解词语,从本源上了解该词的本义,再联系上下文或查字典选择适当义项理解其文中义,这样的析解方法能抓住根本,诠释到位,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词语的本义、引申义和文中义,使学生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

字理教学不仅指依据字理进行识字,同时还指依据字理对词语进行析解。字理教学主要是在教学时渗透字理析解让学生感悟汉字文化的内涵,学以致用,适当迁移,这种识字方法,揭示和解析字理,以使学生牢固建立字的形音义之间的联系,启发学生展开想象和联想进行识字。从而自觉地喜爱汉字,提高识字能力和阅读理解能力,提高语文教学效率。

课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背景

小学语文识字教学是我们基础教育的基础,它不仅对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写作能力,促进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有奠基作用,而且还承担着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文化素养的基本任务,可见,提高小学生的识字效率是何等的重要意义。

小学生识字教学的研究是个永恒的话题,识字是基础,作为低年级的学生,最怕的莫过于识字,在平时的教学中,通常以记、读、背、写为主,缺乏情趣,训练枯燥乏味,学生容易机械地记忆,学生参与学习的热情不高。要激起低年级学生的识字兴趣,提高学生自主识字能力和识字效益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学生的汉字学习的认知规律最主要的是形象感知和意义识记,而形象感知和意义识记汉字最主要的是“应充分考虑汉字的特点,以提高识字教学效率。同时,让学生在识字过程中初步领悟汉字的文化内涵”大量的教学实践亦证明,识字要以感知觉为先导,并有分析、综合以至推理、判断等思维活动参与,而最主要的过程是记忆。机械记忆容易遗忘,意义识记则印象深刻。因此、评价一种识字方法的优劣,“首要的标准就是看它能不能尽量地减少死记硬背的内容,提供更多易于联想的线索,更快更牢地识记汉字”(佟乐泉语)。

识字教学流派达二十多家,不同程度地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创造了许多好的方法,虽然各种字理教学方法各有优势,但也有自己的不足,有些教学法虽然强调汉字规律,但是似乎对汉字构形这个最根本的问题注意不够。在当今百花齐放的大好形势下,如何集各识字教学流派之大成,把汉字教学推向一个新阶段是小学语文教学的呼声。相当长的时期,教师的文字学基础相对薄弱,教学生字时多为数笔画和讲结构,无法灵活依据构字规律进行识字教学,由于教学简单,学生只能机械识记,结果是多学多忘,错字连篇,直接影响了学生的阅读和写作能力地提高。而“字理教学”法在识字教学中抓住了汉字形与义的关系这对

主要矛盾,能有效解决汉字初学繁难问题,利于减少错别字,提高识字教学效率,将减轻学生学习负担落到实处,同时,字理教学还能通过字理析词帮助理解词义,通过字理写词帮助学生在习作时减少错别字,从而间接地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和习作能力。因此,对“字理教学”实验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语文课程标准》制定组成员陆志平先生在其新著《语文课程新探》一书中亦指出:“要把符合儿童心理与符合字理结合起来,探索提高识字效率的新路子。”可以说,根据学生心理和汉字字理进行教学是最合理的教学。当代许多优秀教师的识字教学实践亦证明,只有“充分考虑汉字的特点”,依据字理析形索义、因义记形,才能形成自能识字的能力,进而切实有效地提高识字教学的质与量。本书中青年教师刘霞的《品字形结构汉字的教学》和虞明丰《形声字教学》的教例就较好的体现了字理识字的特色。依据字理不仅用于识字,还可以用之于析解词语,

平时我们所进行的词语解释,多为查字典找义项或联系上下文理解、换近义词比较等。但是利用这些常规的训练方法,孩子们的理解往往是停留字面上,理解得不到位。字理析词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也是一个根本的办法。它通过分解语素、部件,经过“溯源――对照”利用字理去解析各部分的含义,然后重新组合去解义。

早在2002年,全国字理教学研究中心理事长黄亢美就有《小学语文字理教学手册》一书出版。字理教学就是依据汉字的构字规律进行识字和析词的一种语文教学的学法。它主要采用“溯源”的方式,也就是简明扼要地阐述汉字产生、演变的大体过程,通过形象感知、加深意义识记的印象。因为对教师的知识面要求较高,所以并未普及。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研究,字理教学已经由最初的字理识字---字理析词---字理教学---字理教育。字理识字已被较多老师认同或接受,但是由于字理识字首先需要老师学习掌握字理,这又难住了不少想运用字理的老师,因此字理教学仍没有进入广大语文教师的课堂。其实字理教学就好像农民种庄稼一样---先是辛苦地耕种,然后才有喜悦的收获,最后才能品尝甜蜜的果实。字理识字阶段就如同农民在耕种,这时候是要付出汗水的。这时候老师先要学习字理,然后才能教学生认识字理、掌握字理。学生掌握字理以后,就能够运用字理理解词语意思,这时候就是字理析词。字理析解就如同农民在收获、品尝果实。一个不愿意付出时间学习字理的老师是不可能有喜悦的收获,是不可能品尝到甜蜜的果实的。

1、利用儿童熟知的语言因素作为主要材料,是遵循已知到未知的规律

儿童在入学之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言语能力,即已经会说很多完整的话语。他们通过口头语言已经积累的相当数量的口头词汇和生活用语,为汉字的学习和阅读提供了条件和奠定了基础。如果在教学中能够利用学生这些已有的知识经验,效果一定是事半功倍。比如有一个老师教《识字

(一)口耳目》(人教版

汉字的构成是有规律可循的。“周礼八岁入小学,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一曰指事。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义,上下是也;二曰象形。象形者,随体诘诎,日月是也;三曰形声。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四曰会意。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撝,武信是也;五曰转注。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六曰假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汉字虽然数量繁多,结构复杂,但主要是通过“象形、指事、会意和形声”这四种方法构成的,形成了一个科学的体系。

(2)识字教学规律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们总结出了“识字教学规律”:⑴识字要音、形、义相结合;⑵识字和认识事物相结合;⑶识字与听说读写训练相结合;⑷识字要与写字相结合。

识字教学规律符合汉字构字规律、小学生的认知规律、学习语文的规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3)儿童认知规律

儿童识字认知的心理历程可以分成三个阶段:一是将未经解释的视觉信息登记在视觉处理系统(感知字形);二是将登记的视觉信息编码使其代表某些信息(分析字形);三是把编码的信息与对该字特定的记忆表征相连接,发掘表音、表义线索(声旁、形旁等),从“心理词典”(对初入学儿童来说主要是口语经验积累)中提取相对应的义项,从而建立形、音、义的联系。

心理学的研究早已证明,6岁左右是儿童书面语言发展的最佳时期。我国儿童6岁入学,已经进入这一时期,这就要求我们遵循儿童识字的认知规律,抓住时机,把识字教学作为重点,为儿童尽早学习书面语言打好基础。

意义

。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儿童能够非常敏锐地感知那些鲜明的、富于色彩、色调和声音的形象,并把它们很深地保持在记忆里。”这是儿童思维的秘密,是记忆的保鲜剂。“鲜明的、富于色彩、色调和声音”都强调直观性和身临其境之感。字理识字符合儿童记忆的特点,是识析词的基础和根本。

字理识字可以形象地将课本中的固化知识还原成鲜活的、直观的画面,符合儿童尤其是低年级学生的思维特点,所以学生记忆深刻持久。字理识字还可以让我们深刻感受到汉字的独特魅力,体会到识字的兴趣,可谓独辟识字教学新途径。

我们日常所进行的词语解释,一般为查字典找义项或联系上下文理解,而字理析词就是从本源上了解该词的本义,而后再联系上下文或查字典选择适当义项理解其文中义,这样的析解方法能抓住根本,诠释到位,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词语的本义、引申义和文中义,使学生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字理析词应该是词语教学最基本的方法。

字理析词是字理识字的发展,是语言文字训练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以形象性、趣味性、科学性、深刻性深受教师的喜爱,也十分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发展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想象能力和创新能力,并能让学生深切地感悟汉字中所蕴含的深刻的文化内涵。在当前语文教学呼唤回归本色的时期,我们对字理析词这一最能体现母语规律的教学方法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在阅读教学中,依据汉字的构形规律,运用字的形与义的关系来分析、理解词义, 趣味性强,诠释到位,在学生深刻地理解词语,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地帮助学生深入理解词句所蕴涵的深刻意思,从而达到理解课文内容,体会文章中心的最终目的,给阅读教学以帮助。

1字理析词让识字写字形象易懂,记忆深刻

以往的识字一般是机械地读、记、看、背,枯燥无味,学生没兴趣,记不牢,易写错。如果在教学中运用字理析词,就能让学生轻松识字写字,且形象易懂,记忆深刻,大大减少错别字。

1 激发兴趣

“字理识字”通过对汉字造字方法的分析,运用联想、直观等手段来把握汉字字形与义、音的关系,达到识字目的,它根据汉字的构字规律和儿童的识字能力,采用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浅出地,形象生动地进行字理教学,利用低龄儿童的心理特征进行字理教学,不但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把他们的注意力从课内爱玩东西、开小差引向学习汉字上来,而且能够调动学生学习汉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由于儿童的学习兴趣对识字效果起着支配作用,所以在挖掘汉字固有的因素上,还要让学生融入自己的再造想象,调动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进取探究的热情,使学习气氛活跃起来,让学生学得轻松愉快,记得牢固扎实。由此,根据汉字的构形理据对低年级学生进行识字教学势在必行。在这

2、字理识字有助于培养再现表象能力

记字形难、记忆短暂是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字理教学中可以通过再现表象能力的培养,调动学生的形象思维,有效解决此问题。一是应如编字典所示,将生字配以插图和古文字,加强其形象性,便于形成表象。二是在整个识字过程中,随时都要培养再现表象能力。在认到读到某字字形的时候,要求学生头脑里要出现某字的形象或结构(合体字);在说到写到某字的时候,也都是如此。坚持下去,映现在少儿头脑中事物的形象(即表象)越来越清晰,也就是记忆字形越来越真切。他们在头脑中再现客观事物的能力不断提高,表明形象思维日益发达,提高了记忆效率。

推荐第3篇:误工费界定

二、误工费赔偿举证指引

2007-10-18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举证指引

1999年12月24日3时,陈某驾驶大货车行至惠州市下角东路物资大楼途中与王某相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核实和分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于2000年1月6日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行走在机动车道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驾驶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第一次住院至2000年3月16日病情稳定后出院,带药回家继续治疗。第二次于同年7月1日在同一医院住院至同年8月28日出院。经诊断,王某属广泛性脑挫裂伤,右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期间进行了两次开颅手术,两次住院共144,用去医疗费71960元。2加1年4月30日,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委员会以第(20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王某属VII级伤残。调解过程中,王某对交警部门作出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在误工费上发生了争议。王某在其父所有的个体运输公司做司机,王某提供了所在单位开的工资证明,证明王某上两个月跑长途,并且每月收入一万元。但陈某不同意误工费的计算,双方经调解不成诉诸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虽然提供了单位的工资证明,但是由于其所从事的运输行业收入有不稳定的因素,并且王某所在公司为其父亲所有,由公司出示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因此王某的误工费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的运输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没有采纳王某的主张。

【依法分析】

误工费的计算是交通赔偿案件中比较容易起争议的地方,如何证明误工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来看看法律对误工费计算方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己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即体现了民法侵权法中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确定误工费有两个参数,一是误工时间,一是受害人的经济收人。关于误工时间,《解释》将此分为非持续性与持续性两种。非持续性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

机构证明确定。持续性误工的时间应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即受伤耽误工作之日起到定残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即不再赔偿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误工时间从侵权行为开始至起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证明时间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关于治疗情况的证明,比如出院小结,能证明住院多久,住院时间就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也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院诊断患者已经治愈的时间。构成残疾的,则由伤残等级鉴定书表明的定残日期确定。死亡时间也由医院的文书证明。

关于收人状况,误工损失虽然是间接损失,但它本身是一种实际损失,因此对于有固定收人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人减少实际计算。在我国,一般收入是根据受害人所在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另外可辅以受害人往年同期的工资单,几印证受害人的收人。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健全,受害人也可以提供税单来证明实际收人。除劳动报酬外,其他形式的收人也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收人的发放机构可以证明收人发放的实际理由和数额、时间。受害人主张了收人,但缺乏证据或者证明的权威性不足的,法官可以不予认定。

对于无固定收人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人计算标准;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人计算。其计算是单位时间的实际收人乘以误工时间,或者平均收人(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法律规定的是前三年平均收人,因此受害人需要证明在前三年所有的收人来源和数额。各种收人的证明方法不一,最权威的莫过于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单,上面记载的收入可以认定为实际收人。当事人对主张的前三年的收人,每一笔都要有相应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否则,即使确实有损失也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支持。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自身的收人状况或者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则法院可以根据当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注意,诉讼所在地的外地人受伤的,只能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进行计算,否则同一次事故中的受伤者的误工费计算结果会产生较大差异。

本案中的受害人的收人是司机在私营企业跑运输的酬劳,这种行业的工作量和报酬根据司机本人的实际工作状况确定,属于典型的没有固定收人的情形,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只是前两个月的收人,不能证明前三年的平均收人,因此法院不予采纳是正确的。王某不能证明自己前三年的平均收人,因此法院采用当地运输行业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误工费。

【技巧提示】

在诉讼实践中,关于误工费的证明之所以比较困难甚至混乱,根本原因是我国的个人财产申报和管理制度尚未建全,收人来源的渠道很多而且往往不受有效监控,因此除了自己知道自己的真实收人,其他人包括国家税务部门也不清楚真实的收人状况。这样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收人属于灰色收人,缺乏足够的正当性,比如受害人所在单位除规定的工资奖金外,有时候会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而这些奖金单位不会人账,或者是为了避免上级检查,或者是为了逃税,所以在工资单上看不到有这些收人,但这些收人确实存在,很多时候甚至要远远大于工资单的明示收人。二是有些收入属于受害人利用自身的条件做兼职赚取工资额外收入,如老师做家教、画家私下卖画、明星走穴等行为获得的收入,也没有什么权威机构证明,只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三是我国的收人状况查询机制不健全,

如果受害人所在单位为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而故意虚报收人状况,则诉讼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举证的真实性审查和反驳变的非常困难。

收人状况的混乱,使得法院一般只会根据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合理的有效的证据来认定收人状况,对那些虽然符合社会实际情况,也有证据证明犷但缺乏权威证据证明的隐性收入,即使法官相信确实该收人存在,也不会认定为实际收人。有些地方的法院只要当事人双方对收人状况有争议,就认为是无法证明收人状况而直接采用平均工资方法计算,这样就避免了举证的烦琐和法官认定的困难。

推荐第4篇:重大事故界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005年9月26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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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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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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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界定客户

08国际会计4班 唐海婷 200803014408

正确地界定客户是营销的成功因素

客户,重要!

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企业存在理由即是创造客户。”此等将客户置于企业运营绝对高度的理论几乎是每一个营销管理者耳熟能详的“圣经”,然而,客户之于国内的中小企业却常是头疼的代名词——尽管我们天天绞尽脑汁于开发客户与满足客户的要求,但他们却常常使我们焦头烂额、不知所措,这些乱象就难免使我们产生诸多疑问:

为什么客户的问题总是层出不穷,企业疲于应付?

为什么客户永远强势,企业总是弱者?

为什么我们总是以牺牲企业的合理利润向客户做无休止的让步?

为什么客户一再流失,企业却无能为力?

„„

问题在哪里?我们又要如何应对并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其实,上述乱象出现的根源仍在于企业,而非客户,这是认识问题的前提——在中国现时的社会与市场环境下,很多常识性的营销基础理论被想当然的曲解,具体在操作层面就难免出现这样的问题和疑问,而企业的客户定义和管理无疑是从理论到实践的变异重灾区,在没有清晰界定目标客户、不能合理分配资源的状况下,企业在客户面前当然会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因此,重新界定客户是中小企业取得营销突破的当务之急。

一、客户是有区别的:

不是所有的购买者都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只有当部分购买者具备一定的共性且企业能以这种共性为基础进行产品或服务创新,能不断满足或引导他们的需求,并进而通过他们的购买行为实现企业价值的时候,这部分购买者之于企业的客户地位才成立,我们称他们为目标客户,而与之相对应的另一部分,我们称为非目标客户。广泛的客户概念对企业来说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只有具备了“部分、共性、创造价值”的基本属性(即目标客户),企业的战略和营销才会大放光彩,创造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才能有所依据。

二、为什么众多中小企业需要重新界定客户?

在中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的企业有三个特点,一是过去形成的经验已经严重失灵,变革势在必行;二是企业家底仍然相对单薄,市场竞争力弱、创新能力不

足;三是客户群逐渐扩大但规模参差不齐,企业的客户管理能力短缺。基于此,企业需要对客户的定义与管理重新认识,及早找到出路,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趋势与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

1、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与发展现状决定了企业重新界定客户的必要性:

资源有限是市场经济存在和企业运营的基本前提,客户地位的日益凸显正在不断地考验着企业的资源整合及分配能力,尤其在资金、时间、人力资源三个方面,要求企业进行有效集中及合理分配,以期获得集中兵力、迅速把握市场机会和专业化能力区隔的竞争优势效果。从市场发展的角度说,当市场处于卖方状态时,我们可以不知道客户是哪些人,因为这时候企业具有更多的主导权,而随着买方市场的到来和小众化市场格局的逐步形成,客户开始占据绝对的主导优势,竞争成为企业不可避免的市场前提,争夺市场即争夺客户,如果企业连争夺哪部分客户都不自知,必然陷入迷乱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状态正在众多中小企业中大量存在甚至扩散着,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来说,重新界定客户不仅必要,而且形势相当紧迫。

2、重新界定客户是企业凝聚内力与向前发展的需要:

战略缺失是当前中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典型病症之一,这使得企业既很难凝聚内力,持续发展也困难重重,它们都与没有清晰界定客户息息相关,具体涉及到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在价值观上——当我们只把企业当成赚钱机器时,客户当然是能抓一个算一个,如此非正向的价值观也必然在企业的行为方式中明确显现出来,造成内部和外部对企业立身的理由存疑,内部反应即无法凝聚人心、留住优秀人才,外部反应则是逐渐失去合作者与客户的信赖,使企业未来的路越走越窄;二是在目标与执行上——不明确企业为哪部分客户服务,企业的目标则注重生硬与空洞的数字,难以将企业目标与员工目标有效统一,也不会根据目标客户的决策因素形成有效的营销流程,进而造成职能不清、责任不明、执行乏力等诸多管理难题;三是在企业文化上——没有清晰的目标客户群的定义,就很难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即使我们经常把以客户为中心挂在嘴边,也往往只是虚假的口号或宣传的噱头而已,实质要么是以老板为中心,要么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这种“疏忽”不仅不能对企业的营销流程产生实质上的意义,更会导致企业文化的建设形成多重障碍,使企业文化无法对企业发展起到有效的积极作用。因此,明确界定客户是企业统一理念和目标以凝聚内力的需要,更是建立有效营销管理流程以健康发展的前提,行动势在必行。

三、中小企业如何重新界定客户?

中小企业在重新界定客户前需进行自我检测,以明确方向和内容,具体要回答以下问题:我们有明确的目标客户指向吗?这些客户可以量化吗?我们能清楚的描述客户的特征吗?我们了解客户的

购买决策过程吗?我们知道客户关注的关键点吗?我们的资源是否集中在了这些客户身上?我们是否能在客户关注的关键点上提供独特的价值等,然后在这些答案形成的框架下,着手重新界定客户。

1、基于市场细分与竞争的目标客户界定:界定客户要首先明确细分市场,诚然,这对中小企业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且企业难免会受制于对既有市场的相对规模现状的狭隘认识,但从对现有客户的调研和梳理入手不失为一个简单、直接的办法,其重点在于发现共性与创造价值,我们要结合企业自身的优势和竞争状况对客户进行筛选,找到这些客户选择我们产品或服务的原因及关键因素,锁定共同点,进而延伸到企业与客户双方的价值层面,由此制定客户开发与管理目标,根据目标来配置资源、制定策略乃至营销战略,为企业真正从销售导向过渡到市场导向奠定坚实的基础。

2、对最终客户的界定:中小企业现时的客户定义与管理乱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忽视了对最终客户的界定,这尤其体现在一些制造型企业身上,过分关注渠道客户往往使我们的视线狭隘,无法在有效的客户价值链中寻找到企业发展的支点。因此,界定客户要以为最终客户创造的关键价值为起始,深入研究他们的购买决策过程及决策关键点,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营销流程的建设和调整,进而延伸至对渠道客户甚至供应商的定位及选择,真正使目标客户的界定贯穿于企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以产生联动性的内部改进与外部提升的市场效果。

3、放弃:放弃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艰难的抉择,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放弃不是停滞或倒退,而是进步,没有放弃就没有资源的集中和有效利用,也就没有企业持续的利润来源和后续的发展。因此,企业应结合现实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地放弃非目标客户,设置逐渐提高的门槛,将有价值的客户留住并使其增值,同时淘汰无价值的客户,使企业彻底突破当前客户管理的瓶颈。

另外,企业在放弃的过程中要注意规避完全按规模对客户进行分类甄选的错误情况,目标客户不等同于大客户,企业的资源、实力与目标客户的匹配才更重要,陷入大客户即是重点客户误区的结果往往会使我们回到迷乱的原点,使重新界定客户的努力化为乌有。

重新界定客户是中小企业取得营销突破的关键要素之一,寻找的客户必须是目标客户,这样中小企业才能够有效集中资源,通过对目标客户的共性把握走向可复制性成功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有了明确的目标客户界定,我们将摆脱诸多客户开发与管理问题的困扰,在企业和客户间真正形成价值上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而对企业的运营与发展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

推荐第6篇:核心界定

一、核心概念界定

“先学后教,当堂训练”是在“先教后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先进的、科学有效的课堂教学模式,也是一种课堂结构和教学方法,它是符合新课程改革理念的。新课程改革,就是要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变老师讲学生听为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符合自主创新、素质教育的要求。在“先学后教”中教师应鼓励学生高效地完成好自学任务,把课堂交给学生,让学生通过自学与合作交流为主,教师教为辅的教学模式,采取分层教学,促进全体学生的学习,共同完成教育教学活动,提高课堂研究的有效性。“高效课堂”按照新课程改革的要求,将教育新理念渗透到教育实践中,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立足于学生的层面,先学后教的学与教的原则,目的是让学生自主的学习和探究,让学生记录好自己的收获与不足,并与小组成员分享与解决,让问题在课堂上消化,核心是学生自主的程度,合作的效率度、探究的深度和目标的达成度。要求学生能按要求完成预习,必要时做好笔记;真正能成为课堂的主体,在课堂上能积极参与自主、合作的学习;并能围绕学习目标参与探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高效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推荐第7篇:民营企业界定

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的概念产生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工商登只有个体、私营企业,而没有民营企业这个概念。专家和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界定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对于民营企业的概念,清华大学魏杰教授在《中国企业二次创业》一书中提出我国目前的两种划分方法:第一是把非国有企业统称为民营企业。第二是把非公有制企业统称为民营企业。总的来说,“民营企业”,按其涵盖范围来定义,大体有三个不同层次的释义:一是最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国营企业之外的一切企业,不仅包括非国有成分的所有企业,并且包括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经营权整体交由自然人(或者非国有单位)的国有企业(即所谓“国有民营企业”),其界定的标准是企业的经营权而非所有权;二是涵盖范围稍小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和集体成分为主的股份制企业和以这些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其界定的标准是企业投资者的性质也即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三是最狭义的“民营企业”仅指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我国党的十五大中民营企业的概念主要用这一界定。本论文所指民营企业利用最狭义的概念,将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的联营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推荐第8篇:违章行为界定100条

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威信煤电一体化一期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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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公司违章界定60条

第一条 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行为性严重违章界定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查;

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1 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威信煤电一体化一期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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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管理性严重违章界定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

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 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

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6.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7.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18.购买没有入网许可的安全工器具; 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四条 装置性严重违章界定

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kV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主变压器10kV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缩绝缘; 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电器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习惯性违章界定(40条)

2 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威信煤电一体化一期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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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严重违章行为(15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正确系挂安全带。

2、高处作业上下抛掷传递物品、向下抛物。

3、高处作业无保护措施攀爬构筑物柱、梁或在横梁上行走;高处安装、拆除模板时在模板、支撑上攀登,在独木或悬吊式模板上行走。

4、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操作。

5、无措施施工,或擅自改变措施、违反作业程序进行作业。

6、挖掘土石方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土方开挖未按规定放坡。

7、酒后作业。

8、在重点防火区域内(油罐区及油循环区域、电缆夹层、控制室等区域)吸烟,未办理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

9、高处临边、孔洞等危险处所无防护设施施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

10、用链条葫芦长时间吊挂重物未采取加固保险措施。

11、试运检修、带电作业不执行“两票三制”, 约时停送电,办假票,不及时销票。

12、超速行车、无证开车(包括无内驾证)、酒后开车、将车交无证人(包括无内驾证)驾驶。

13、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14、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操作)。

15、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二、严重违章行为(15条)

1、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2、使用不合格的工机具、器具;使用的电气设备及设施未按规定进行保护接地或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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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无漏电保护。

3、任意拆除、切割脚手架;非专业人员搭、拆脚手架。

4、火焊皮带接头不扎,将皮管弯折代替关气源,将未从气瓶上拆除的皮带放入密闭容器内。

5、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将点燃的焊把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6、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物料随意存放未采取防止高处掉物的措施。

7、吊装有棱角的物体不垫包铁、软木。

8、在有电缆、管道及光缆等地下设施的地方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进行土石方开挖。

9、站在墙身上进行砌砖、勾缝、检查大角垂直度及清扫墙面等作业或在墙身上行走。

10、无派车单出车(视同私自出车)、疲劳驾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11、在金属容器内及潮湿场所工作时未按规定使用行灯照明;密闭容器、坑井、隧道内施工无通风、监护措施。

12、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重大吊装作业没有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指挥、监护人员职责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

13、设备材料订货和验收把关不严,将伪劣产品引入单位。

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单位。

15、隐瞒事故,未按规定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三、一般违章行为(10条)

1、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使用铜丝或铁丝代替保险丝。

2、施工机械工作完毕后,不夹夹轨钳、不按正确方向摆放扒杆、不及时摘除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不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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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流动吸烟或边作业边吸烟。

4、高处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隔离措施,切割件、切割废料未及时进行清理。

5、氧气、乙炔使用完毕未及时关闭气源,电动工机具(电焊机、卷扬机、打桩机、搅拌机、振动器等)使用完毕或下班未关电源。

6、厂区内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材料、设备转运装载、捆绑不符合规定。

7、施工区域电火焊皮线、电源线、钢丝绳相互交叉布置,走向混乱,电源线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8、起重机械制动、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9、进行模板拆除工作,下班时留下松动的或悬挂着的模板以及扣件、混凝土块等悬浮物。

10、对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即投运。

4 违反火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惩处

(一)违反公司界定的违章行为40条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特别严重违章行为,对当事人处罚500元,下岗三个月; (2)严重违章行为,对当事人处罚400元,下岗二个月; (3)一般违章行为,对当事人处罚300元,下岗一个月。

(4)劳务派遣员工年度内发生二次违章行为,终止派遣关系;公司员工年度内发生三次违章,对违章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凡违反省公司界定的严重违章60条者,一律按公司特别严重违章行为同等处理。

(二)违反上级或公司、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决议、指示,或对安监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每次处罚2000-10000元,对整改单位责任人每次处罚500元。

(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及不文明施工的现象,对个人每次处罚300元,对单位每次处罚1000-5000元。

推荐第9篇:书法引言A书法界定

书法引言

一、书法界定

(一)书法的定义

古代书家从各自的角度对书法做过不同的界定。如汉代扬雄的“书,心画也”;元代郝经的“书法即心法也”;清代刘熙载的“书者,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如其人而已。”

现当代书家学者对书法也下过不同的定义。如邓散木在《书法百问》中认为“书法是指汉字的书写艺术”。丛文俊在《书法史鉴》中认为:“中国书法艺术,是汉字的书写艺术。”徐利明在《书法艺术大观》中认为:“书法是以汉字为素材,以线条及其构成运动为形式,来表现性灵境界和体现审美理想的抽象艺术。”章祖安认为:“书法是对汉字的艺术化,或是对汉字的艺术加工,或书法就是汉字的艺术化,或书法就是汉字的造型艺术”。沃兴华认为:“书法是通过汉字书写来表现情感意象的艺术”。周斌认为:“书法作为一种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现象,它是一门以汉民族文化心理为核心,从师法自然为取象对象,以师法传统为传承依剧的抽象艺术。”

对具有大众普及性质的《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来说,对于书法,前者解释为是“书法是毛笔字书写的方法”,后者解释为是“文字的书写艺术,特指用毛笔写汉字的艺术。”

简要地说,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展开地说,书法可定义为是用笔墨对汉字进行造形处理的艺术形式。

(二)书法以汉字为表现对象,而每个汉字都是一个“生命单位”

书法以汉字的空间造形为表现对象。汉字不像英文等由多寡不同的字母所拼成,而是每一个字占据齐一固定的空间,是在书写时由横、直、撇、捺、钩、点等笔画组成的一个有筋有骨有血有肉的“生命单位”。

对汉字的造形处理有写、刻、画三大方式。严格地说,书法是用毛笔书写汉字的艺术,而刻画汉字的艺术,如雕版印刷和计算机字库等的汉字设计应属美术设计范畴。当然,由于历史传承等因素,印章篆刻往往也划归书法领域。

汉字有篆、隶、楷、行、草五种字体,是以点画结构为标准对汉字的一种分类。书体不是字体,书体是以风格神态为依据对书法家所写汉字的一种划归,如欧体、褚体、颜体、柳体、赵体等等。

(三)书法是一种线的艺术,具有多彩的风格和深邃的意境

汉字的不同笔画可看作是笔墨写成的不同线条。就此而论,书法也可称为是一种线的艺术。李泽厚在《美的历程》中认为书法是“中国特有的线的艺术”。陈振镰在《书法美学》一书中也认为“书法能成为艺术取决于线条”。书法艺术的基本视觉载体是线条。线条最大的审美价值在于它的变化和感觉。这种变化和感觉源自两个方面:一是笔法,二是墨法。墨法的变化浓淡枯湿,自然大方,与笔法的技巧相结合,烘托出书法线条的多彩风格和深邃意境。

(四)书法空间凝聚并体现了时间,是一种凝固了的音乐

书法作为汉字的造形艺术,应属一种空间艺术。但书法空间中凝聚并体现了时间。如果说音乐是流动着的书法,那么,书法便是凝固了的音乐。著名书法家、中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沈鹏教授在描述书法和音乐的关系时曾形象地说:“音乐在时间里流动,书法在空间中展开;时间流动里有空间,空间展开中有时间。”音乐是“时间艺术”,本质上是在时间中展开的线条无形流动,顺时序展开,随时序消失;书法是“空间艺术”,本质上是在空间中展开的线条有形流动,将点、线、字构、章法有节奏、有时序地呈现。正如沈尹默在《书法论丛》中所说的那样:书法无色而有图画的灿烂,无声而有音乐的和谐,„„不但可以接触到五光十色的神采,而且还会感觉到音乐般轻重徐缓的节奏。

【好文共赏】

■书法定义的历史沿革与古今比较(摘自章剑华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书法的现代构建》)

1 无论是进行书法创作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什么叫书法?即书法的定义是什么。定义是事物性质的规定性。因此,给书法下定义,就是要研究书法这一事物性质的属性,并用文字加以高度的概括。

一、书法定义的历史沿革。历代书论对书法下过诸多的定义,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并采用不同的论证方法,所以得出的结论、所下的定义差别就非常大。

古代书论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汉代扬雄说:“书,心画也。”唐代张怀瓘《六体书论》说:“书者,法象也。”元代郝经《论书》说:“书法即心法也。”清代刘熙载《艺概·书概》说:“书者,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如其人而已。”

现当代书家对书法的定义有:徐利明在《书法艺术大观》中认为:“书法是以汉字为素材,以线条及其构成运动为形式,来表现性灵境界和体现审美理想的抽象艺术。”丛文俊在《书法史鉴》中认为:“中国书法艺术,是汉字的书写艺术。”沃兴华在论述书法定义时认为:“书法是通过汉字书写来表现情感意象的艺术。”《辞海》的解释是:“书法是毛笔字书写的方法。”而《现代汉语词典》则解释为:“文字的书写艺术,特指用毛笔写汉字的艺术。”

二、书法定义的古今比较。通过对古今书论中书法定义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三点差异:

一是从虚到实。古人在论述书法时往往比较虚化,用比喻或象征的手法,比如“心画”、“法象”、“心法”之类。而今人在谈论书法时,则是直截了当地指出:“书法是毛笔字书写的方法”,“用毛笔写汉字的艺术”,其表述十分直白,浅显。

二是由简入繁。古人在给书法下定义时,少则几个字,多则十几个字,而今人下的定义,往往要用一大段文字语句才能表述清楚,甚至有的还要分成几点来加以阐述。

三是先单一后综合。古人总是从抒情写意的角度来论述书法,方法较为单一,而今天我们在论述书法时,视野角度多变,阐述内容高度综合,不仅包括书法书写使用的工具和书写技法,还包括其全部功能,如实用功能、审美功能、教化功能等。

随着对书法艺术的认识的发展,书法定义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之中。反观古今的书法定义,都有其明显的缺失。或失之过虚,或失之过实,或失之过宽,或失之过窄,尤其是缺乏作为定义所必需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书法重新定义。

三、对书法的重新定义。给书法重新定义,必须准确地体现书法艺术的内涵和外延,从四个方面加以严格的界定:书法的工具为笔墨,而非其它工具;书法的对象是汉字,而非其它文字;书法的方法是造型,而非单为线条;书法是一门二维平面内的黑白艺术,而不是三维空间内的立体艺术,更不是装置、行为等等综合艺术。

在此界定的基础上,我们便可对书法作如是定义:书法是用笔墨对汉字进行造形(造字之形)处理的一门独特的艺术形式。这一定义明显有别于迄今为止对书法的所有定义,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其一,强调书法不只是线条,不只是书写,而是用书写线条的方式去造型。如此,书法这门古老的艺术就具备了走向现代的可能性。而且,事实也支持我们这种定位。在视觉的层面上看,书法造型的确可以是多种形式、多样手段,比如楷书中强调的是点画造型的静态特点以及点画之间相关性;而草书中则注重点画造型的写意性以及线条之间的音乐性组合。它们虽是以汉字为基本形体,但书写者又可以对标准的汉字形体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夸张、变形等等。

因此,传统书法的各种书体本身就具备极为阔大的弹性空间供书法家们发挥个人的才情和艺术创造力。而站在一个现代的角度来看,这种弹性空间的存在则赋予了现代书法家更多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可以吸收、利用其它相关艺术的积极因素,创作出更富有艺术性和创造性的作品。比如,我们完全可以打破汉字形体的局限,在符合汉字基本可识性原则的基础上,融入现代的审美观念对汉字结构进行新的组合安排。这种做法我们既可以在传统的优秀作品中找到根源和见证,又便于吸收现代审美因素的积极影响。

其二,这种定义特别强调了书法的艺术性和文化性,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对于书法这门艺术的期待心理。书法史发展到今天,书写汉字的实用性要求已大大地降低了,朝向艺术性的努力更为明显,而突出书法的这一特点又必然遭遇到众多的现代艺术门类的挑战。所以,彰显书法作为一

2 门艺术的独特性就显得非常重要。也正是因为这种独特性的存在,使书法区别于其它艺术而独立存在,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极强的生命力。

■字体与书体(摘自杨嘉麟硕士学位论文《论字体组合对当代书法创作的影响》) 郭绍虞在《从书法中窥测字体的演变》一文中认为:“就汉字而论字体,有三种不通的含义:一指文字的形体,二指书写的字体,三指书法家的字体。这三种意义互有关联但各有分别。就文字的形体而讲,只须分为正草二体,就书写的字体讲,一般又分为正、草、篆、隶四体,或真行草隶篆五体。就书法家的字体讲,那是指各家书法的风格,可以分得很多,最流行的如颜体、柳体、欧体、赵体之类便是”。

篆、隶、楷、行、草五种字体各都具备了组合成汉字的点画条件。王太雄认为:“字体的认定,是站在文字语言学的角度。主要以点画、结构符号形态为标准,是共性、特征的产物,书体的认定则是站在艺术风格学的角度,以风格形态特征为依归,是个性风物的产生。字体好比音乐曲谱中的基本因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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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7,风格各异的书体如同各种优美的音乐旋律,书法家就如同作曲家,不断谱出新的乐章,字体好比是绘画色彩中的原色,书体如同由原色调配后衍生出的斑烂绚丽的间色、复色,书法作品如同优美的图画”。

五种字体中的篆书确立了长方形的结体方法和圆起圆收的运笔法。其造型开始强调笔画的均匀分布,强调在对称中的变化,己具有图案式的装饰美。字的转角处呈弧形,整体见方。字结构表现为上密下疏。篆字上部笔画密集,下部则垂角曳尾,露出大片空白。这样具字成篇,一行行在章法上就显出其疏密交替、虚实相间的节奏感。小篆有许多字不能作垂角曳尾,只能以“正角”为主,但下部笔画安排也略见疏落。

隶书在篆书基础上发展而来,去繁就简,字形变圆为方。结字多呈扁方,势态左右横展,神姿静中见动,寓歧于平。字体左右较稀疏,中部较密集。所谓“中敛旁疏”。《曹全碑》几个字,突出地体现了这一风格。笔画变弧为直,运笔爽截,转折处多提笔暗转或干脆起笔另下,力度内含。笔画、章法布列均衡,意趣生动,变化丰富而各尽其妙。

楷书笔画平正,点画形态工妙,结构方整而多变,能在静止的点画结构中体味到飞动灵透的神韵。相对于隶属顿挫的加强及结构上更为紧促。笔画的形态及文字的结构有规律可循,形成了完整的”永字八法”即:“侧、勒、努、超、策、掠、啄、碟。”这八法既是笔法,又是字法,每一点画和其他点画都有顾盼呼应关系。八种笔画在一定原则下的组合,八种形态各异的笔画在方形区域内或穿插、或并列、或错置、或呼应、或向背、或聚合、或避让,构成一个和谐的视觉整体。一字内笔画疏密分布更为多样。总体谨严茂密,其横面笔笔靠拢,排叠整齐,但还是密不离疏。

行书结体简捷流便,大小参差,点画映带属连,相互顾盼。既提高了书写速度又加强了动感。是一种活泼的形态。行书笔锋使转遒丽明快,点画常常强调游丝引带,运笔粗细相间,起止运行有节奏感,爽利而劲健。在点画的或断或连中显示笔断意连。章法布局有行成列、竖成行的,也有纵横洒落,不分字距与行距的,如郑板桥的“乱石铺街体”。但大部分是有行无列,纵行贯气属连,行与行之间有借让顾盼。即便是不分行距字距地行书,也多是气韵相连,姿态多变而精气中含。行书介乎于楷书和草书之间。好象行云流水一般,有气韵贯通之妙给人有一种轻松自如美的享受。王羲之的行书如《兰亭序》自然流畅,轻松自如,最能表现雄逸流动的特色。王献之的行书代表作品笔记流泽,风格婉转妍媚。

草书则字形结构简约结构以圆、曲线为主。而内含规范,笔势连绵回绕。一字之中笔画有牵引连接好像一笔连续而成。偶有断开,也是笔断意连。注重笔画之间的呼应。点画、结构、章法浑然一体。作品变化无穷而又统一和谐。草书的线条抑扬顿挫,起承转合,变化不测。草书节奏强烈,似行云流水,流畅而充满激情,洋洋洒洒,恰似音乐般的律动,带给人美的艺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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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医疗纠纷范围界定

XXXXX医院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不认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XXXXX医院

医务科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第11篇:房屋界定协议书

房屋界定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认同以下所列几项条款:

一、甲方前院至大门一线,以乙方房屋一楼滴水为分界线,乙方一楼滴水两侧各为双方土地,乙方若要拆除滴水或改建则需通知甲方知晓;

二、甲、乙双方房屋侧面所夹土地,其两房屋之间间距的一半(靠近乙方处)由乙方用于建造家用通道,甲方同意建造并不予干涉建设,乙方若要改建或拆除则需通知甲方知晓。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三方均以协议为准)

甲方:公证人:乙方:

年 月 日

第12篇:见义勇为如何界定

见义勇为如何界定?

时间:2012-09-07 12:52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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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省内接连出现见义勇为的壮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有人说,见义勇为的人多了,这些接连出现的事就是证明。但也有人说,见义勇为本该正常,之所以如此受关注,恰恰说明它的稀缺。 人心难揣度,政策却能一探究竟。没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挺身而出,

最近,省内接连出现见义勇为的壮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有人说,见义勇为的人多了,这些接连出现的事就是证明。但也有人说,见义勇为本该正常,之所以如此受关注,恰恰说明它的稀缺。

人心难揣度,政策却能一探究竟。没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挺身而出,是否也算见义勇为?牺牲的英雄又该得到怎样的补偿?

关于这些,我省相关法规有望明年出台。

对比

没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情节的,也算见义勇为

对于洛阳小伙刘文波“跳水救人溺亡”一事,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正在界定中。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会按照国务院7月份下发的《通知》进行善后事宜处理。

7月19日,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对于见义勇为,说的是“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 而在我省相关规定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二者对比,国务院的《通知》里去掉了“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要素。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表示,已拟定的《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明年出台实施,是按国务院《通知》执行的。

有特定义务、职务的,不算见义勇为

当然,不是所有的“挺身而出”都算见义勇为。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昨天称,“有特定义务或特定职务的施救者,不算见义勇为。”

他举了个发生在我省的真实案例,两个人去走亲戚,其中一人下河时遇险,同伴施救时溺亡。调查获悉两人间存在亲戚关系。“你领着别人出去,就有义务保护别人,就不能算见义勇为。”此外,如果“挺身而出”者是警察等本就承担有特定职责的人,也不能算见义勇为。

新规

牺牲的“英雄”,补助在45万元以上 如果有人因见义勇为而牺牲,国务院的《通知》里,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今年来说的话,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1810元,因此,对于见义勇为牺牲者的抚恤补助,在45万元以上。”郑献春表示,如果是烈士或者工伤情形的,则另有标准,“烈士是50倍”。

对于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的受教育保障,郑献春说,会按照规定,从公立幼儿园开始就会有优待政策,中、高考还会有加分政策。

至于在医疗和住房保障上,医疗“不会让见义勇为个人出一分钱”,保障性住房分配“按评分的要加分,摇号的单列出来排队”。

探讨

推动立法 已努力多年 有望明年出台

郑献春表示,如果是7月19日以后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会按照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去执行相关政策。“关于立法,基金会努力了多年,意见已交到省里,现在新条例也已列入我省立法调研项目,明年有望出台。”

在商报记者走访中,市民乔先生说:“希望标准统一起来,早点出台个政策法规,免得老百姓争议,也免得英雄们多遭罪。”

见义勇为在中国历史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古人云:“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宋史·欧阳修传》中将见义勇为当作一种优秀的品德加以肯定。进入二十世纪,见义勇为写入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见义勇为已经不仅仅是道德约束了。到目前为止,涉及到见义勇为的法规多达上百件,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专门的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见义勇为的法律化,说明在道德观念多元的今天,见义勇为仍然是国家机关极力提倡的一种行为。但是,在立法的背后,也多少隐含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当见义勇为成为法律行为以后,它将引发怎样的法律关系?

首先,见义勇为是不是公民的一种法定义务?在现行法律规范中,虽然地方立法机关提倡公民见义勇为,但是,任何一部法规都没有强制每一个公民必须见义勇为。相反地,在北京市颁布的一个新规定中,明确删除了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见义勇为”的条目。其潜在含义是,并不鼓励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见义勇为。尽管对这一修法活动有人提出了异议,但它至少说明,立法者并没有强求公民必须见义勇为。(见《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4月18日)对一般公民来说,见义勇为仍然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义务。

既然政府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公民必须见义勇为,为什么还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呢?这一方面说明政府希望通过法律规范的表达,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公民见义勇为后所遇到的实际难题。例如,当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身负重伤,无钱医治时,怎么办?或者,公民与歹徒搏斗,造成了残疾,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时,怎么办?各地颁布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不仅仅是褒扬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还有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救济见义勇为伤残公民的作用。由此看来,各地颁布的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不是规范公民之间行为的民商法规,而是为政府设立行政义务的行政性法规。

作为行政法,其基本的价值功能就在于,为政府评价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设置标准,为见义勇为的奖励设定范围,明确奖励的方式与数额等。基于这样的判断,当公民提出见义勇为的奖励申请时,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还必须为申请的审查、批准设置程序上的规则。事实上,现行的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一般都是这样规定的。

那么,按照地方法规,何种行为是见义勇为呢?比较各地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列举见义勇为的表现形式,凡是符合法规中见义勇为形式要件的,都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另一种是定义兼列举式,在法律条文中既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定义,同时还列举了见义勇为的表现形式,凡是符合列举形式的行为,都是见义勇为。问题在于,各地在制定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作出了非常宽泛的界定,很多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样,政府在依据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的人员实施奖励的时候,必然面临许多难题:如果对每一个见义勇为的公民都给予奖励,政府财政无法承受,但如果有选择地给予奖励,或者在法规之外由地方政府再制定严格的标准,缩小见义勇为的奖励范围,又明显地违背了法制原则。所以,这些鼓励并支持公民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在操作中必然会出现纠纷。以辽宁省的规定为例,在《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公民。在“奖励”一章中还具体列举了予以奖励的五种行为。其中包括冒生命危险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制止各种暴力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的行为;与犯罪分子搏斗,拯救他人生命或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主动或协助公安司法人员追捕、制服或抓获刑事犯罪分子的行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受到人身伤害的行为等。根据辽宁省政府颁布的实施办法,凡是在辽宁省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公民,都可以根据辽宁省的条例享受到见义勇为人员的各种奖励。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要建立在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上的,有人落水,你不会游泳而去救是不明智的,见义勇为,不是冷漠,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见义勇为的人要有一颗仁义之心,仗义执言。见义勇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体现。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工人日报:如何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晏扬

据报载:9月26日下午,湖北大冶市12岁小学生黄某和同班4名同学私自到距校200米的一鱼塘内游泳。黄因体力不支,在水中挣扎。已上岸的4名同学看到后,其中一名哭着要喊救人,另一名则制止说:“如果现在喊人,老师会知道我们私自游泳。”结果黄沉入水底,溺水身亡。事后,4名同学还将黄的衣服藏在距鱼塘300米远的一块南瓜地里,随后若无其事地一同返校。直到黄的家人报案,警方才从水中打捞出黄的尸体。

只因害怕遭到老师的批评,4名小学生竟然置同班同学溺水身亡而不顾,发生这样的事件,的确让人心痛,发人深思。不过,我们可以作这样的假设:假如这4名学生奋不顾身救了人,或者喊来其他人将黄某救起,事后又会怎么样呢?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前不久发生的两起事件。一件是重庆九龙坡区某技校年仅15岁的女学生陈雨,在一列火车疾驶而过时,奋不顾身地救了校友张强,自己却身受重伤。但由于这起事故是在二人违反校规私自外出时发生的,且他们的关系被校方认定是“恋爱关系”,所以陈雨不仅没获得“见义勇为”的荣誉,反而面临着学校的严肃处理。另一件是湖南省耒阳市年仅13岁的初一学生彭健,在与侮辱女同学的5名歹徒英勇搏斗,虽身受数伤仍及时拨打110求救。在民警的帮助下3名女同学获救了,但是彭健受伤住院的医药费却无法报销,校方和有关部门不仅认为彭健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反而认为他违反了校规,因为彭健等人是在学校后山游玩时遭遇歹徒的,而校方早就明文规定学生“不许到危险的地方玩耍”。

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如果把这类事件的事后处理结果与大冶市4名小学生见死不救的行为联系起来看,那么对于这些小学生来讲,因担心遭到老师的批评而见死不救,就并非完全不可理喻了。假设黄某获救了,悲剧没有上演,那么事后这4名学生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表扬,得不到“见义勇为”的称号,反而可能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和处罚。

笔者并非为这4名小学生开脱,也不认为他们的见死不救行为与前不久发生的那两起事件有直接关系(他们可能根本不知道这两起事件)。但无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有理由反思,为什么这4名学生认为即使救了人,还会受到老师的批评?学校教育、社会舆论对于见义勇为的人物和事迹的宣传,是否存在着某种偏差?我们有没有给予孩子一个正确的“见义勇为”观念?

一些人对于见义勇为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以至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往往变成一笔“糊涂账”。实际上,所谓见义勇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它不在于为谁挺身而出、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挺身而出,它与当事人是否“恋爱关系”、是否“违反校规”没有关系。假如我们在事发之前让孩子知道,即使是在私自外出游泳时“见义勇为”,也同样会受到表扬和奖励,那么悲剧也许就不会上演了

第13篇:界定教学评价

泰勒在《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是这样界定评价的。他说“评价是一个确定实际发生的行为变化的程度的过程。”其中他特别强调了这个概念有两个重要的方面。第一,评价必须评估学生的行为。第二,评价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包括一种以上的评价。因而泰勒的评价,更多的是一种目标评价。至于评价的方法,泰勒对许多人把评价看作是进行纸笔测验的同义词持反对态度。他认为问卷、观察、交谈、收集学生作品、记录分析等任何“能获取教育目标所指的各种行为的有效证据的任何途径,都是一种适当的评价方法。”

克龙巴赫(Cronbach)把评价广义地定义为:“为作出关于教育方案的决策,收集和使用信息。”斯塔弗尔比姆将评价定义为:“为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过程”

教学评价在古代的起源应该是随机的,分散的,非标准的。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所谓“制”这种体系。

现代教育评价起源于 20世纪 30年代的美国,并且美国一直是现代教育评价的中心。我们以美国为例,可以发现,在现代教育评价短暂的发展历史中,评价范围从小到大,评价观念从一元到多元,评价理论从简单到完善发生了一系列嬗变。

第14篇: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的界定: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缘关系为基本前提,与《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来合理界定。

1、本人为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2、本人为父母或单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父母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死亡且在死亡前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

4、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

5、本人为父母生育(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父母离异或丧偶后未再生育(依法收养)的。

第15篇:如何界定用人单位

如何界定用人单位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在我国,用人单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也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同时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始于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终于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之日;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劳动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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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手机15901801155。

第16篇:界定高污染燃料

2月4日,环保部针对《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正式截止。值得注意的是,本轮征求意见稿让生物质燃料行业在惊诧之余深感不安——此前明确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的“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如今赫然出现在管控燃料之列。

文丨 姚金楠 中国能源报记者

紧急转弯:两轮征询差别巨大

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根据控制严格程度不同,未使用专业锅炉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被列入Ⅰ类(一般控制)、Ⅱ类(较严控制)管控燃料,而在最为严格的Ⅲ类管控燃料中,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则未做任何具体分类,无论是否采用专业设备进行燃烧处理都将“一视同仁”,被列为高污染燃料。而在去年10月的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将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并明确指出“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同时,在首轮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分林业剩余物、农作物及加工剩余物和枯草、芦苇、柳枝稷等草本作物三大类进行了详细描述。在二次征求意见时,这一具体分类已被剔除,取而代之的是根据“新《大气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秸秆等农林剩余物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其实,早在2001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印发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中,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就已被划定为高污染燃料,但成型燃料的界定问题却一度模糊。

2009年和2014年,广东省和山东省环保厅还曾先后向环保部发函专门询问。2009年8月7日,在环保部对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 1 / 8 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者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而在2014年9月21日,环保部在针对相应问题回复山东省环保厅时则提出,“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环保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同时,复函又补充,“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环保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从“不属于高污染燃料”到“管控燃料”,从界定模糊到“原则同意”和促进推广,《可再生能源法》“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的声音言犹在耳,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前后变化却如此之大,行业定位会否面临“急转弯”不禁让从业者忧虑不已。 前途未卜:行业忧心忡忡

针对前后两次意见征求中的巨大反差,记者通过电话和公函询问环保部负责部门,但截至发稿并未得到明确回复。

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测,从去年10月首轮征询意见至今,我国多地雾霾天气频发,环保部门出于改善空气质量的紧迫压力可能就此“采取相对极端的划分方式”。同时,由于生物质成型燃料行业里中小型企业居多,“一些企业的除尘等技术处理不达标,监管成本又过大,索性‘一刀切’”。

从“可再生能源”到“高污染燃料”,相应企业将会首当其冲。一位不愿具名的生物质企业人士表示,“本轮征求意见稿如果坐实,将给成型燃料行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2 / 8 有行业人士指出,经过近10年的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在供热领域已经有了很大优势。在没有国家任何补贴的情况下,成型燃料经过了市场的检验,整体效益正处于上升轨道。在我国北方,近年来雾霾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秸秆散烧,生物质成型燃料是秸秆的一个重要利用方式。如果这一行业发展受阻,会直接影响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我国另一家新能源企业市场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最近5年,其公司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业务区域已覆盖全国多个省份。但近年来,虽有工商、能源等与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可部分省份环保部门的态度却从刚开始的支持逐渐转变为限制发展。“正当公司业务逐步向好,整个行业红红火火的时候,如果出台这样的文件,将会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发展。”

此外,据记者调查,在我国北方农村,农户从一些专业公司购买成型燃料的加工设备,将自家和周边的农林废弃物加工成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后再销售回公司,这样的经营模式已经开始逐步推广。据测算,一台专业加工设备的年收入在8万元左右,两年基本可收回成本。谈及与农户的此类合作,企业人士也表示,多个公司此前正在积极推广同样的运作方式,但如果最终产品被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必将导致市场萎缩,相关生产活动也将被迫叫停,产业从业人员将面临失业和破产的窘境。

另一方面,行业专家对这样的划分也表示不解。2月3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石元春,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倪维斗,中国工程院院士、兰州大学教授任继周联合呼吁,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清洁、绿色、低碳的可再生能源,其在专用锅炉中燃烧,仅需要适当除尘,就可达到与天然气相同的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二氧化硫排放远低于天然气。在经济性方面,获得相同热量,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成本仅有天然气的60%甚至更低。同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将露天焚烧的秸秆在锅炉里清洁燃烧,这种产业化、资源化的利用的方式,既提供了清洁能源,又治理了秸秆露天焚烧。

3 / 8 此外,在一些此前生物质能源发展较为积极的省份和城市,此番意见的征求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忧虑。其中,有省份环保部门在复函中提出,生物质成型燃料含硫量低、灰分低,燃烧后主要的污染物是烟尘。配置高效的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锅炉在正常运行时,可以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排放标准。如果将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列为高污染燃料禁止使用,与国家推广生物质能源利用政策相悖。结合实际情况,秸秆等生物质燃料综合利用途径将更加难以推广。“因此,建议将Ш类禁燃区管控燃料中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删除。”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卫权表示,虽然在第二轮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在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时,选择管控燃料目录,但也明确提出“鼓励选择最严格的Ⅲ类”。“环保部一方面将自由裁量权下放给了地方政府,但另一方面也表态成型燃料属于高污染。这很可能导致一些地区对成型燃料的推广使用持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消极态度,这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排放做主:建议以排放指标作为划定依据

对于Ⅰ类、Ⅱ类管控燃料中涉及的未使用专业炉具燃烧的成型燃料,行业内普遍表示的确应当加强监管并进一步予以完善。相关企业人士也透露,目前业内已经成立了相关的行业协会,进行严格的排放检测和自查。

究竟该如何界定高污染燃料的范围,行业也给出了自己的思考。行业专家建议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标准不再按照燃煤锅炉标准执行,而是按照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执行,这样,通过提高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标准,体现生物质成型燃料绿色低碳清洁环保的本质特性,更加有利于环保部门的认定和加强监管,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发展。

4 / 8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生物质能专业委员会也向环保部办公厅建议,在划分高污染燃料分类时,将燃料和燃料转化利用方法以及设备一并考虑,以燃料转化后的排放情况作为依据界定高污染燃料。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问题也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其他行业中有所体现。例如新型水煤浆技术目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而此类洁净煤技术及产品同样列入了《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

据环保部相关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多方反馈意见正在汇总整理过程中,环保部会积极采纳各方声音,进一步的修订稿会尽快提交部长工作会进行审核,预计《高污染燃料目录》的最终版本将在近期正式发布。本报记者也将持续关注目录修订及发布的进展。 拓展阅读

生物质成型燃料缘何徘徊难行?

本报记者 | 卢奇秀

中国能源报

2016年11月18日下午,在浙江港龙新材料公司600万大卡/时的迪森生物质燃料导热油锅炉的炉膛里,一种由林业剩余废料加工而成的“木颗粒”正源源不断地将热量传输到工厂生产线上。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木颗粒”直径8毫米、长约5厘米,属于生物质成型燃料。“该项目年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约10000吨,产生热量300亿大卡,可实现年替代天然气约365万方,相当于替代标准煤约5714.28吨。”据北京有关权威测试单位人士介绍,该项目锅炉排放的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浓度均达到国家最新标准中重点地区天然气锅炉的排放限值,而汞的浓度远低于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类似这样的项目在浙江千岛湖、河北唐山、武汉光谷、吉林长春等多地都能看到。

“生物质能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然环节。”在2016年11月19日杭州举行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经验交流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教授、5 / 8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维斗对我国生物质能的未来发展寄予厚望。可事实上,初兴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却在发展过程中进入僵局。 宏观政策不明朗

广东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发展近年来走在全国前列。2009年,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回复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在一定的使用条件下,生物质成型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在城市中可作为燃气的一种替代燃料,并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要求。这为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市场化应用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 “我们发展最好的两个阶段,其一是2009年广州亚运会前后,那时广州所有的燃煤锅炉都被要求关闭。另一阶段是2013年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时候,我们顺势抓住了机遇。其实,生物质成型燃料行业没有明确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发展非常困难。”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负责人秦飞在会上表示。 国家能源局和环保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指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是绿色低碳环保经济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是替代煤炭重油等化石能源供热,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并未明确指出生物质成型燃料是清洁能源。所以,目前整个行业正面临一个迫切难题:全国缺乏一个明确界定其清洁属性的政策,有些地方的环保监管部门仍然把生物质成型燃料看做高污染燃料。这一状况也成了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推广利用的最大瓶颈。 缺乏工业化标准体系

“环保准入”障碍摆在跟前,不少企业表示多地政府排斥和限制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发展,个别地区甚至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为高污染燃料,不批准项目环评、不同意项目实施。“一听到生物质成型燃料,一些部门就以为我们是来砍树的、搞破坏的,如果决策部门有这样的认识,结果可想而知。”一位企业人士感叹。

6 / 8 根据有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城市环保标准可高于国家标准。这意味着地方政府有权衡量,自行决策。

但据了解,地方政府的担忧其实不无道理,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确实可能造成污染,就曾有锅炉发生过布袋除尘器着火。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是一个新兴产业,涉及农业、林业、机械、电子、热能和环保等多个行业。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周凤起对此表示,“目前尚未建立起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其燃料、燃烧设备、工业技术和专用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设备缺乏完整的相关标准,使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和质量缺乏监督,整个行业亟待规范。”

发展前景可期

在大气污染防治的大背景下,在重点区域限制燃煤锅炉的使用,推进清洁燃料替代,减少和控制煤炭的使用,国家早已达成共识。但与会专家也坦言,现在一些地方对清洁燃料的认识主要停留在天然气上,对成型燃料锅炉项目“一刀切”,不予批准。“去年供热高峰期间,北京市天然气供应就一度出现紧张,供应能力有限且成本较高。不能只靠天然气一条腿走路,这与我国实际能源结构脱节,要多渠道开辟清洁能源来源。”一位与会人士表示。

据悉,2016年—2017年采暖季北京天然气需求量预计将达到112.3—117.8亿方,日高峰用气量将达到1.03—1.18亿方。而无论是天然气管道,还是地下储气库,北京目前已经没有调峰的拓展空间。同时,受施工条件限制,北京市内也不可能再建大型LNG储罐。 北京尚且如此,其它缺气地方情况恐也不乐观。

据介绍,2015年,我国生物质成型燃料年利用量不足800万吨,参照我国每年生物质燃料资源可利用量约3.5亿吨标准煤,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周凤起透露,我国“十三五”生物质能发展规划将把生物质成型燃料列为一个发展重点,到2020年,生物质 7 / 8 年利用量将达到5600万吨标准煤,其中,生物质成形燃料年利用量将达2000万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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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飙车如何界定

危险驾驶罪,飙车的界定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

(八),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醉酒、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长期以来,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纵观以往执法部门对于“飙车”者的处罚,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都只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只要没有因为交通事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超速驾驶行为,都只能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超速驾驶者也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己。

上述对“飙车”处理的现状尬尴地凸现出目前对“飙车”问题在立法上的苍白无力。此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酒、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提高对这种危险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既然醉酒、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己经正式入罪。在人们为之鼓与呼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在今后司法实践中具体而科学地认定“飙车”这种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为此,本文拟就“飙车”认定问题略抒己见,作一粗浅地探讨。

一、“飙车”界定及主观动机之分析

“飙车”亦作“飇车”。一种含义为:传说中御风而行的神车。如汉朝桓驎《西王母传》记载:“﹝西王母﹞所居宫阙……其山之下, 弱水九重,洪涛万丈,非飊车羽轮不可到也。”唐朝李白《古风》

之四记载:“羽驾灭去影,飙车绝廻轮。”另一种含义为:驾车高速行驶。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飙车”本质是一种方言,意思就是开快车,即超速驾驶。“飙车”至今还没有明确法律界定。飙车究竟是什么一种行为?笔者粗浅认为,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通过超速行驶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飙车行为是一种世界性的社会现象,也一直是各国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点。飙车行为不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也危害到他人及自我的生命安危。这一切只是为了追求刺激感吗?其实这背后有许多关于家庭、教育、社会风气文化的问题值得探讨。

“飙车”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心理表现为逆反和冲动青少年之中,而青少年进行“飙车”的原因或动机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受国外及港澳地区影视作品中“暴走族”、“飞车党”、警匪飞车追逐情节等的影响,和同伴一起追求刺激、快乐、兴奋的感觉;被耸恿而飙,表现英雄气概;好奇心而飙;由于现代城市的喧嚣、躁动和环境的刺激,为发泄情绪(找不到方法发泄情绪);发泄怒气或挫折感;英雄主义的想法,表达自己的叛逆及不屈于公权力;报仇而飙(强中自有强中手,不甘心输给他人);盲目跟从而飙(媒体过份的渲染,造成一种流行的态势,进而有青少年效法模仿)等等。

综上,“飙车”者参与飙车均是出于个人各种非正常、非理性、非合理的原因。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也为了最大程度地遏制在公路上飙车行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将飙车的危害行为以刑罚规制是完全必要的。

二、“飙车”主体责任年龄的认定

“飙车”者责任年龄的界定应当以年满16周岁为标准。现行的民事法律舰范规定,通常情况下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特殊情况,年满16周岁也可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飙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或危险的严重性,以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极大的可能性,因此按照《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飙车”者的责任年龄界定为年满16周岁,而将是否年满18周岁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则更为妥当。

三、“飙车”客观方面及如何认定之思考

1、并非所有的超速驾驶行为都构成“飙车”

“超速驾驶”是相对于法定最高限速而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机动车行驶速度,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因此,如果在路况良好、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以35公里的时速行驶,毫无疑问是属于超速驾驶的行为。但这样一种超速驾驶行为往往对于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社会危害是极其轻微的,如若要求其承担较为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是不是有不公平的重大嫌疑?

2、“飙车”是否以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如前所析,在路况良好、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以35公里的时速行驶认定为“飙车”有失公平的嫌疑。但是如果是在路况复杂(如可能有人员聚集的地方)时,即使以最高限速30公里的时速行驶,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也将会是非常严重的。由此,速度造成危险并不是绝对的,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的超速驾驶行为固然是一种危险行为,但是即使没有超过最高限速,但是也并非一定不会造成危险!

因此,这里的“限度”是不是应当理解为不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且能够确保交通安全的合理行驶速度,而不应当仅仅理解为《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法》所规定的最高限速或超过该最高限速一定比例的超速驾驶行为呢?

3、“飙车”超速限度的认定标准应当区分为两种情形

(1) 一般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

所谓“一般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就是指在路况良好的情况下对“飙车”行为的认定标准。既然是在路况良好的情况下,则只能以超过最高限速一定比例为认定是否构成“飙车”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普通公路的最高限速是30—70公里,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不超过120公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是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为区别标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但是以上述规定作为“一般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是不恰当的,而且上述规定本身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

如果以上述规定为“一般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那么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公路上,以60公里的时速行驶就已经超速100%!而在高速公路上即使时速达到180公里,却尚未超过限速的50%!在熙熙攘攘的城市道路上以60公里的时速行驶,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以180公里时速风驰电掣行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相比而言,两者的危险程度极有可能相若或者是后者高于前者。因此,应对道路性质与条件加以区分,而不是作为适用唯一的标准。

(2)特殊情况下的“超速限度”认定标准

“特殊情况下的认定标准”,是指在路况复杂的道路或者没有限速的非道路上行驶的情况,因此不应当以行驶速度作为认定标准,而应当以是否能够确保安全为构成“飙车”的标准,只要驾驶速度严重的扰乱了秩序或对周围车辆、人员构成严重危险,即可认定构成“飙车”行为。

四、“飙车”主观过错形式及法律责任

就交通事故而言,由于对于事故的发生决非是违章者所希望或放任的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通常都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形式是过失。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但是,笔者认为,“飙车”应有所不同。虽然“飙车”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抱有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念度,自信以自己娴熟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发生事故。但是,行为人在路况较为复杂(比如城市的道路)的情况下“飙车”时,必然会给其他交通参与人的正常交通行为造成紊乱和未知的危险,甚至由此引发出交通事故的悲剧!而对于这种危险的存在和发生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飙车”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通常理解为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行为人对此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我行我素,结果发生了法律禁止的危害后果。以飙车行为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飙车行为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仍然在交通道路上大幅度超速飙车,并且巳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否应认定其具有间接故意,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笔者对此持赞同的态度,因为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震慑和遏制愈演愈烈的“飙车”现象,让无辜的生命不再“长歌当哭”!

第18篇: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界定

综 述

相关市场界定是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图谋垄断、垄断协议等所有竞争政策问题的基础性概念之一。

相关市场界定为确定特定行为或交易是否会导致反竞争效果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本次论坛从法学、经济学角度讨论了相关市场界定,还讨论了合并模拟、“补偿性边际成本降低法”(CMCR)以及“定价压力指数”(PPI)等新方法。

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相关市场界定法律方面的问题,该概念的制度“嵌入性”,以及那些相关市场界定无法对市场力量进行精确评估的环境下,针对特定环境而提出的替代性分析工具,比如针对价格竞争环境下的差异性产品合并而设计的“定价压力指数”。

内容提要

一、市场界定是检验与评估一个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以及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

市场界定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检验与评估竞争关注的分析框架。界定相关市场应该是将一个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即需求与供给方面的替代性)尽量精确地划定。相关市场一般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进行界定,依据该方法,被界定的市场(包括产品范围与地域范围)中,一个假定的利润最大化垄断者可以有利可图地实施一项小而明显的非临时性涨价。

在确定一个市场的竞争范围方面,市场界定服务于多个目标。市场界定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市场力量的存在、产生或加强,而市场力量是指企业长期将价格维系于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为市场力量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指示器。市场界定也有利于识别相关的竞争对手,这对于评估并购中的潜在协同效应会非常有帮助。此外,确定竞争的范围也可以使得其他相关的竞争问题得以检验,比如潜在的市场进入障碍。即使假定垄断者测试所需的数据无法获取,这种测试也提供了一个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致性概念化框架。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也超出其在分析竞争关注中的角色:这个概念成为计算罚款额以及评估对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影响的基础,并成为其他司法辖区的一种流程模式。 *

* 本文是对经合组织2012年召开的“相关市场界定”(Market Definition)竞争政策圆桌论坛会议报告(DAF/COMP(2012)19)的“综述”(Overview)与“内容提要”(Executive Summary)的翻译。 译者韩伟:法学博士,中国科学院大学。

二、但是,市场界定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大家普遍认同在一些案件中,其适当性值得怀疑。在特定市场中,即使是精确计算获得的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其价值可能也是有限的。

一些类型的市场中,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指标可能过度估计或低估企业的市场力量与潜在竞争效应。比如在差异品市场中,评估并购的效应时,产品之间竞争与替代性的强度,便是比市场份额更重要的评估企业市场力量的指示器。类似地,在招标与拍卖市场中,在并购案件中,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近似性是更为有用的概念。此外,市场界定在双边市场中很难适用,该市场涉及服务于不同客户群体的平台,存在间接网络效应。最后,对那些快速创新的行业,界定的任何市场边界都是不稳定的,市场份额能够随着时间快速变化。

在垄断化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如果企业已经将价格涨到竞争水平之上,则当前的市场份额可能无法作为企业市场力量的有效指示器。这类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由于必须使用一种无法直接观察到的反事实的价格去界定市场,因此如何正确界定市场便成为问题。如果使用当前价格,市场会被界定的过宽,因此无法确定企业实施其市场力量的状态。这种现象被称为“玻璃纸谬误”(cellophane fallacy)。

三、为回应市场界定面临的这些问题,一些新的工具被开发出来。定价压力测试以及其他工具被用于合并控制。对于垄断化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与反竞争行为的直接效应相关的证据或者其他滥用行为的确凿证据也被提议使用。

定价压力测试近年发展为一种并购分析的初步筛选机制,特别是在那些涉及差异性产品的市场中,但该方法无法预测竞争效果的具体规模。涨价压力(UPP)指数关注交易完成后合并企业涨价的压力,该指数通过转移率以及并购前的边际利润计算得出。UPP也会通过采取一种标准的扣除法,考虑那些体现为降低涨价激励的并购效率。但是,UPP无法去评估效率规模的具体大小,也无法去估计涨价的具体幅度。“综合涨价压力指数”(GUPPI)类似于UPP,但不考虑任何效率。定价压力测试法可以与需求函数搭配使用,去评估并购后的涨价规模,但分析的结果对于所选需求函数的形式高度敏感,因为结论可能不可靠。“补偿性边际成本降低法”(CMCRs)被提议用于避免确定需求曲线的曲率,而是强调通过计算那些维系并购前价格水平所需的边际成本的降低程度,去估计所需的效率。但是,CMCR是被设计用于价格竞争的市场,计算那些限于分析边际成本降低幅度的效率。

定价压力测试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包括,缺乏对潜在的供给方面动态性的考虑,以及有关转移率和边际成本的测量问题。比如法国与韩国提供的材料指出,收集有关转移率的健全与精确的信息非常困难,因为竞争执法部门面临很多约束条件。尽管如此,可获得的有限经验性文献说明,定价压力测试的表现还是比较合理的。

除定价压力测试外,其他工具也能在一些特殊的竞争环境中运用。简化的并购模拟模型能作为快速筛查机制,而完整版模型则很难经常被适用,因为它要求的实质性数据很高并且很复杂。近年发展出来的另一种方法是:分离出两种潜在的替代产品价格之间的共同共性需求与成本因素,然后对剩余部分进行检验。

在垄断化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有人建议绕过市场界定,不通过市场份额门槛确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通过考察涉嫌违法行为的直接效应去确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尽管一些新的工具被设计去处理一些特殊市场与情形中市场界定面临的问题,但还是存在一些市场(比如涉及数量竞争的市场),这些市场中,市场份额仍是评估企业市场地位最为可行的指示器。这些针对特殊市场设计出来的工具如果适用于一般市场,则可能得出不可靠甚至错误的结果。

四、新工具引入的可行性及所需时间在不同司法辖区存在差异,这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律的地位以及执法体系的类型。市场界定的概念基础很健全,其提供了法律的确定性;相反,各种新的分析工具可以促进分析的精确性,但也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

设置附加的或替代性的工具对于那些市场界定的概念已经嵌入竞争法的司法辖区会带来更大的挑战,因为背离相关市场概念意味着需要修改或删除一些法律的规定,这与那些越来越强调市场力量的司法辖区的做法相背离。前一种情况下,相关市场的概念可能在法律工具中非常关键与基础,包括基础性的法律资源以及配套竞争法的规定与规章,这些配套规则可能为相关市场提供定义,设置适用的具体程序等。比如德国与墨西哥,市场界定是法定的前置要求,但在智利,法律没有规定相关市场界定是前置条件,也没有对市场界定的适用明确具体的方法。

即使市场界定不是法定的要求,特定司法辖区也可以在案例法中建立市场界定的强制义务。比如,有些司法辖区要求在分析反竞争行为前需要证明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情况下,竞争损害的直接证据就无法作为市场界定的一种充分性的替代工具。脱离判例法可能很难,此外还要结合执法体系的类型。较之大陆法系,在普通法系设置先例的可能性更大,而大陆法系则基于对法律的解释。司法审查的范围也非常重要,对于那些带头创新技术的执法机构,竞争执法机构的做法可能没有约束力,竞争执法机构与司法部门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如果对市场界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要求有限制,司法制度可能更容易被接受,比如欧盟,司法审查限于市场界定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

放弃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导致那些评估竞争关注及其后果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市场界定几乎被所有司法辖区广泛接受,并适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只要市场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市场界定就可以适用于同一市场的不同案件,即市场界定独立于个案,因此这一事实使得市场主体可以进行更为准确的自我评估,市场界定往往是反垄断分析的第一步。相反,近年相关新技术的发展一般都是针对特定案件的,还不足够成熟,也不足以健全到支持稳定的法律原则,尽管同样的批评也指向市场界定。多种方法的存在使得竞争执法机构可以基于个案选择最为合适的方法,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不同方法导致冲突性结果时。

五、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对市场界定的角色进行重新考量,并接受一些新的分析方法以克服特定案例中相关市场面临的局限性。一些司法辖区强调市场界定本身不是目的,不是任何竞争分析都需要将市场界定作为分析的第一步,也不是所有案件中都需要界定市场。但是,这并非是抛弃相关市场界定,大部分司法辖区都是选择一些附加的分析方法,作为市场界定的补充。

在市场界定的角色被批评的案件中,不同辖区的观点存在分歧。尽管在所有司法辖区,一般都认为市场界定是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大部分司法辖区逐渐对市场界定的角色没那么重视,并在那些市场界定面临问题的案件中开始考虑新的方法。这方面,经合组织的工商业咨询委员会(BIAC)提交的材料强调应该努力实现国际实践的一致性,从而降低在涉及跨国并购或其他跨境商业交易的案件中执法出现不一致。

在一些司法辖区,竞争执法机构已经开始适用新技术去补充或代替市场界定。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指出,市场界定只是评估损害的若干工具中的一种,对特定竞争性动态环境采取了不需借助市场界定的更为复杂的经济分析工具,并指出竞争效应的分析不需以市场界定为开端。此外,修订的指南确定可以使用反竞争行为直接证据,以及其他一些更为具体证据类型。英国修订的《合并评估指南》也体现了从界定市场到分析竞争的强度这一变化。美、英使用新技术导致了更为复杂的情况,一些案件基于新工具会出现竞争关注,但这些案件以往可能不会被认为有问题。反过来,一些以前被认为没问题的案件,通过新工具进行分析可能就有问题。一些其他司法辖区执法部门也开始逐渐考虑新方法,比如爱尔兰就在修订其审查指南。所有司法辖区,不论适用何种分析工具,其他一些因素,比如时限,或市场进入或扩张的障碍,都在分析竞争效应时被考虑。

一般而言,竞争执法机构都将新技术作为市场界定的补充,而非替代品。当新工具所要求的方法与数据类似相关市场所要求的那样时,补充工具可能会实施,比如定价压力测试法。但是,执法部门实施新工具的程序清晰度,以及执法部门如何选择技术,仍然面临挑战。此外,还需要就方法进行更多的研究,从而推进新技术的可靠性与健全性,更好地评估它们的表现,从而与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有效对比。有效采纳新技术可能要求一些目前执法机构与实践人员不需要使用的新技术与资源。作为处理该问题的方法之一,挪威竞争执法部门便与一家高校合作,研究合理适用新方法的专门技术,并建立一个内部小组去分享这些新方法。

司法部门也日渐意识到市场界定的局限性。比如,欧盟法院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已经逐步认可那些没那么正式的分析方法。市场界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被认为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但在限制竞争类案件中可能就不是必不可少的。在美国,法院尽管在评估单边效应时没有广泛使用直接损害证据,也没有并购交易在没有界定市场的前提下被禁止,但在评估协同效应时已经开始时不时地使用直接损害证据。

第19篇: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

问诊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 专家答疑解惑(图) 2012/02/27 19:20来源:第一工程机械网

随着高层大型建筑逐年增多,塔式起重机成为建筑施工中使用最为普遍、且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施工机械,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起重设备,同时,国家也将其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技术发展快、市场需求旺、管理难度大是塔式起重机行业发展的明显特点。2007年,《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发布,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情况作如下规定:630kN·m以下(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虽然建设部做了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来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且有关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的话题长期以来在业内并没有形成统一共识,那么,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建设部的规定是否合理?有哪些措施可提高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本文就这些话题展开讨论。

影响塔式起重机工作寿命的因素

周馥隆:塔式起重机作为特种工程机械,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其工作寿命?

龚春明:塔式起重机尽管有其自身的结构特点,但是还是和其他施工机械一样,影响其使用寿命的因素也存在于以下3个环节。

首先是设计环节。目前,我国对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单位没有特别的要求,即未进行设计许可管理,除了大型企业可以自行设计和开发新型塔式起重机外,中小型企业基本上都是依托科研院所设计产品。目前设计人员所依据的设计标准主要为《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等标准,当然也得首先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的要求,前面2个标准均采取根据塔式起重机的利用等级和载荷状态确定其工作级别,再根据工作级别、利用等级及其应力循环次数的范围进行设计计算,而应力循环和工作循环有一定的关系,再由工作循环结合塔式起重机的假定使用条件折算出塔式起重机的预估使用寿命,即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也就是说塔式起重机在设计时会有一个设计寿命,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是使用寿命的基础。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为什么建议按15~30年计算,是因为设计寿命并不是越长越好,还要考虑制造工艺是否能够达到,考虑经济价值、安全使用、技术更新等方面的因素。在不考虑制造和使用环节的情况下,设计总体结构是否合理,采用的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计算的条件,连接部位的结构处理及连接件的选用是否恰当等都会对其寿命有很大的影响。

其次是制造环节。塔式起重机制造工艺是否先进,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缺陷处理和预防措施是否合理都是影响塔式起重机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制造环节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的3个关键因素。

最后是使用环节。塔式起重机的正确使用同样重要,这里的使用也包括了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拆装运输过程极易使部件变形或损伤。尤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超长、超宽、超高的碰撞变形,起吊部件时吊点位置和绑挂不合理受力变形,不按工艺安装而造成的结构件变形和受力增大等,这些都会影响结构件的强度以至于寿命。此外,是否正确操作也会影响塔式起重机的寿命。塔式起重机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斜拉斜吊、超载、打反车、越级变挡等情况都会对其造成影响。只有在塔式起重机的实际使用情况基本符合设计时所预估的情况时,再加上正常的维护保养,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才有可能得到保证,才能延长其使用寿命。

朱森林:要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寿命,先了解构造,塔式起重机的构造主要分为4大部分,即钢结构、工作机构、电气部分和辅助与安全装置。塔式起重机进入一个工地,时间有数月或数年,一般要求它进行一次较高级的保修后才能进工地,安装后还要经过一个较严格的验收后才能工作。这时它的后三部分的工作性能应该处在良好的状态,加上工作中的周期性保养与维修,此三部分都还在不断的恢复与改善,故决定塔式起重机寿命的主要是钢结构部分。

以现在流行的自升式水平吊臂类塔式起重机为例,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钢结构由塔身(塔桅)、起重臂和平衡臂3部分组成。其中塔桅一般由塔身标准节、回转支架、中间节与塔顶(塔尖)组成,所有的钢构件均是由型材组焊而成,对其检验考核指标是:变形、锈蚀、裂缝、开焊、连接处的磨损及轨道面的磨损。还有一项见不到的指标是金属疲劳所产生的内应力。因此这些因素均是影响塔式起重机工作寿命的因素。

安全考虑的行政措施

龚春明:《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文)于2007年6月14日发布,其中做了如下规定:\"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此规定被列于限制使用技术,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项规定的出台之前争论激烈,出台之后反响更大。之所以出台此项规定与当时施工企业生产安全形势及我国塔式起重机使用现状有很大关系。此项规定是针对当时塔式起重机事故呈现多发态势,且当时面临着国企的转型和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快速发展,国企建筑机械管理水平急剧下降,民企建筑施工机械管理机构、机制不健全的严峻形势;针对当时还大量使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生产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安装施工条件差、总体结构不合理、技术落后的塔式起重机经长期使用,其金属结构出现各种各样安全隐患,使得大量塔式起重机需要更新换代的行业大背景而出台的。此项规定中的年限并非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也未对塔式起重机报废采取直接的年限规定,只是要求在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塔式起重机时,要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性进行确认,等于是建设主管部门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出台的一项行政措施。

年限界定之辩

制定统一报废年限无意义

龚春明:国内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等标准都未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4条所述的结构的工作年限,也是在设计假定条件下的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而非塔式起重机的实际寿命,以上标准都是在最近几年更新的,其制定过程也参考了欧标和国际标准,在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塔式起重机的实际使用寿命一直是大家关心和研究的问题,最终还是参考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即规定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的报废条件,而没有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这不是崇洋媚外,而是这样更加合理。

在这里需要讲清一个问题,即塔式起重机的报废标准和报废年限是2个问题,尽管两者的中心都是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塔式起重机的报废标准实质上就是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的报废标准,因为钢结构是塔式起重机的基础件,而钢结构报废条件在《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8)有明确的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是指塔式起重机出厂之后使用多少年就应该报废,即统一规定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寿命,塔式起重机从设计、制造到使用所涉及的情况千变万化,即便是同一厂家设计生产的同型号塔式起重机,在同一使用单位使用,就算其出厂年代相同,使用年限假定也相同,其使用情况也会差别很大,更不要说不同厂家设计生产的不同型号塔式起重机,由不同使用单位在不同地方使用,其使用情况差就更大,塔式起重机的状况也是差距悬殊。前面已经阐述了影响塔式起重机寿命的多种因素,使用期只是其一,我们怎么能忽视其他因素而只依据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来报废塔式起重机呢?这无疑是以点带面。正确的做法是从实际出发,检验塔式起重机的实际状况,符合安全要求即可以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则进行修理,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如更新则报废,因为塔式起重机的实际状况是影响塔式起重机寿命因素的综合结果,这才是实事求是,实际上建筑塔式起重机目前就是这样的,我们无必要研究制定塔式起重机的统一报废年限。

规定未能与时俱进

龚春明:建设部659号文第33项规定尽管没有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但此规定如果不考虑当时的背景,在现阶段或者说从发展的角度去思考,则显然有诸多不妥,其一:不能用出厂年限作为限制塔式起重机使用的条件。出厂年限并不等于使用年限,出厂年限其实与塔式起重机的状况并无多大关系,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才与塔式起重机的状况有关系,塔式起重机状况在使用环节主要与维护保养、正确使用和利用率有关系。其二:没有考虑塔式起重机寿命与设计、制造环节的关系。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论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长短、制造质量好坏统一按出厂年限限制塔式起重机的使用不合理,也不利于营造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的社会氛围。其三:以起重力矩的大小来确定塔式起重机的不同使用年限,也有些不妥,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的影响因素在前面已谈及,起重力矩只是塔式起重机的性能参数,能反映是否满足使用需求,而与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的长短并无必然联系。

其四: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向国际标准或者先进标准看齐,国际上为了鼓励企业对塔式起重机质量的提升,有的国家采取由企业在说明塔式起重机工作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所允许使用的年限,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体现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体现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劣,鼓励先进。其五: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不具备操作性。塔式起重机的出厂年限有多久,在2008年6月1日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之前,建设主管部门是无据可查的,还得依靠使用企业提供出厂资料。在这方面倒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先行一步,2002年《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实施,起重机械在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会对起重机的出厂年限和性能参数留有记录,即便这样,到现在也不到10年的登记记录,而且牵扯到两个管理机构,数据无法共享,这样的规定,执行情况可想而知,除此之外,究竟谁才有资质进行评估,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没有明确。其六:从有利于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的角度思考,此项规定并未切中要害,因为大多数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章操作造成的,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而非塔式起重机自身的缺陷所致。

规定须符合市场规律

刘建华 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对于国家制定的有关塔式起重机的一些法规,实际上根本无法执行。以北京地区而言,

5、6千台塔式起重机的数量,仅有4家有资质的单位可以检测、评估,很难完成天文数字的检测任务。对于市场竞争而言,应该符合普通机械行业的客观规律,没有捷径可言。买卖双方各有利益追求,本无可厚非。实际是一个国家政策的管理问题,是社会法制、管理机制、行业素质的综合体现。

经济、技术方面并未体现出其合理性

朱森林:塔式起重机作为大型设备购置时投资较大而列入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磨损等造成的损耗,应随着生产的进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去,形成价值的转移;转移的价值是从生产收入中得到价值的补偿,以货币形式积累起来,形成折旧资金,也就是折旧。机械折旧年限就是机械投资的回收期限。回收期过长则投资回收慢,影响机械正常更新和改造的进程,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回收期过短会提高生产成本,降低利润,不利于市场竞争。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施行条例》中规定一般施工机械折旧年限为12~16年。1993年财政部、建设银行制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减少一次大修周期的基础上,将施工机械的折旧年限缩短至8~12年。2000年后,国内均参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保养,修理技术经济定额》,对塔式起重机主要是以钢结构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在工作过程中的磨损程度总体上比较低,按该技术经济定额所介绍折旧年限为14年。在实际中,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施工企业一般将其定为10年。但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折旧年限只能是财务账本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零的年限,它确实不能体现塔式起重机自身的技术状态。

建设部659号文件所规定对塔式起重机报废采用的3种年限规定,从经济方面没有严格的对照,从技术方面更找不到依据。故应该说是不太科学的。

周馥隆:2007年建设部659号文件中对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进行了规定,这种规定对制造商和用户产生了哪些影响?对行业发展有什么影响?

监管薄弱难有实际意义

龚春明:首先应该明确建设部659号文并未对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进行强制规定,而659号文中第33项规定,据我所知,由于存在不合理性和不可操作性,一方面受到了塔式起重机使用企业的抵制,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由于不掌握塔式起重机的出厂年限,很难执行此项规定,只是在2008年6月1日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后,建设主管部门才对塔式起重机实行注册管理,才有可能真正掌握塔式起重机的第一手资料,可以说前期主管部门对塔式起重机监管基础的薄弱是此项规定实施的最大障碍。此项规定实施的结果当然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对制造商也是空欢喜一场,对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也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失,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只停留在各方的理论探讨之中,在现阶段对实际并无多大影响。

强制性报废规定很有必要

李志成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政府部门设定的一些强制性法规对避免建筑行业在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经常发生的安全事故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塔式起重机的工作环境一般较为恶劣,长期风吹日晒雨淋,工期紧的项目使用频率高,机械磨损严重,即使在使用间歇期存放,因机件庞大,受场地制约及存放成本因素影响,一般都是露天存放,经历日晒雨淋,自然损耗严重。使用一定年限后的塔式起重机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机械疲劳、机件老化、自然磨损、金属构件锈蚀、塑性变形和裂缝等。塔式起重机机体庞大,各机构部件较多,受现场条件制约,评估机构很难在施工现场对塔式起重机作出实质性的全面检测。例如:裂缝隐患,塔身主肢金属构件在使用一定年限后容易引起初始裂缝,而随着吊载次数累加,裂缝扩展,会导致强制性报废规定很有必要突然断裂;另外焊缝中存在焊接缺陷,这些隐患一般目测检查不易发觉(特别塔式起重机在高空状态时),从而在使用中对裂缝的形成和扩展起促进作用,进而引发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

对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强制性执行有关政府部门可加强管理力度,如塔式起重机备案登记制度、安装拆卸告知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等。

综合上述分析,权衡利弊,本人认为对塔式起重机实行强制性报废规定很有必要,能消除一部分因使用年限问题造成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进行强制性报废淘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塔式起重机的更新换代,使塔式起重机在施工项目中能安全、可靠、有序地作业,从而满足工程的施工需要。

利于产品更新换代

朱森林:对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进行强制性规定,无疑对制造厂家会增加产品的销量,即经济上有收益。反过来对用户就正相反,缩短使用时间就会造成经济上有损失。对行业发展来说,对产品的更新换代应该是有好处的,对及早出现更先进的且技术性能更好的塔式起重机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不具可操作性

周馥隆:什么原因导致建设部659号文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龚春明:如上面分析,建设部659号文第33项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受到企业的抵制是一个方面外,关键是由于建设主管部门前期对塔式起重机管理基础薄弱,无从掌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出厂年限),监管部门无法操作。

朱森林:首先从经济效益来说,用户是希望用得年限越长越有收益。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塔式起重机主要是以钢结构作为主要组成部分,在工作过程中,其磨损总体上是较低的。笔者曾有过国外进口的\"西玛\"、\"康曼地\"、\"波坦\"等塔式起重机的多种构件的经历,在置于潮湿地上外露十几年后,竞没有多大的锈蚀。而茅以升先生设计的钱塘江钢结构大桥,在经历约百年后还能跑火车,就更能说明钢结构的使用耐久性。加上现在私企和个体都大量拥有塔式起重机,他们更看重的是经济效益。故导致659号文件难以很好的执行。

标准制定需平衡各方利益

周馥隆:制造商希望能够按期淘汰,而用户则希望只要不出问题则继续使用,从国内外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情况来看,有哪些措施既可以延长塔式起重机的工作寿命又可达到多方利益的平衡?

权衡行业发展兼顾各方利益

龚春明:正如前面所提及的,建设部659号文第33项规定,出来之前争论激烈,出来之后反响强烈,但其结果并没什么,那为什么会将建设部659号第33项规定曲解为对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这其中不乏利益的博弈。在质量终身制的高压之下,塔式起重机使用的时间越长,生产厂家承担的安全风险越大,尽管目前由于塔式起重机制造、设计方面的因素而引起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并不多,但是作为生产厂家没有谁敢确保自己的产品永远不会出问题,而使用时间越长,出问题的几率也随即提高,因此强制报废一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成为生产厂家的强烈呼声。但是使用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塔式起重机的价值,即使在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到期时,只要经济寿命还未到期(即使用该塔式起重机还有利润),也想延期使用。这2种想法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作为企业追求利益,降低风险,这无可厚非,但是作为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行业的发展,而不是权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平衡,要营造企业重视产品质量,重视使用管理,追求绩效的市场环境,这样才能培育优秀企业和品牌产品。

建议用设计寿命推算工作寿命

龚春明:目前,我国已经迈入塔式起重机生产和使用大国的行列,但是产品的档次不高,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状况堪忧。制造企业未形成有竞争力的品牌产品;产品利润低下,无法与国际知名塔式起重机生产企业竞争,使用企业采购塔式起重机只考虑购置成本。而忽视全寿命成本,因此行业主管部门最好不要直接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而应鼓励制造企业根据设计寿命推算出在相应的工作级别的使用寿命,指导用户使用塔式起重机。用户也可根据实际的使用情况与制造企业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的不同,进行使用寿命的折算,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不同制造企业对自己产品的质量的保证和承诺,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用户建立塔式起重机使用的台账,统计塔式起重机使用的时间,掌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当塔式起重机超出制造企业所给的指导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就得承担塔式起重机的超期服役的风险。事实上《起重机设计规范》(3811-2008)在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有效期中已做了类似的说明。

科技提升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

尚培毅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从制造厂家来看,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淘汰周期,周期短,可以很快更新产品技术,将新技术很快融入到产品设计中,能够推动塔式起重机行业的发展,如果淘汰周期过长,不仅增加安全隐患,而且也限制了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对于用户而言,也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淘汰周期,目前,塔式起重机的用户群体以大型租赁公司和大型建筑为主,他们首先会考虑安全,多会选用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其次会考虑市场竞争,长期使用老旧款产品,必然会降低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最后,还有使用成本的考虑,新技术、新产品在降低市场成本方面具备优势。如果不及时淘汰老旧产品,则会增加安全隐患,这对用户来说也得不偿失。

而从延长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来看,首先,应该提高材料的科技含量,尤其是用钢应该有大的改进;其次,提高焊接工艺;最后,革新表面处理技术,提高防腐性能。

对于如何监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时间,新乡克瑞开发研制的塔式起重机\"黑匣子\"全称为\"塔式起重机安全记录仪\",能够实时记录塔式起重机在工作时的最大起重力、最大起重力矩和运转时间等参数,以及塔式起重机操作手的违章操作和误操作行为。必要时,\"黑匣子\"会自动切断塔式起重机的电源。此外,\"黑匣子\"能以每秒钟数次的速率对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违章情况进行实时记录,为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管,遏制违章作业,杜绝塔式起重机超年限使用,确保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提供了技术保障。目前,已经作为推荐标准在塔式起重机上应用。

延长塔式起重机寿命的方法

朱森林:从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情况来看,从以下4个方面落实措施可以延长其工作寿命。①落实机务人员的生产岗位责任制。塔式起重机的工作是靠人来操作完成的,只有建立各项完整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规章办事,好的机器加上有责任心的人去使用才有好的效果。②塔式起重机属特种机械,有其特属的专业技术,品种型号多样,要建立完全适应现行塔式起重机使用中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还要准确对号并落实在实际工作中,才能使塔式起重机在安全前题下合理工作,从而不使塔式起重机承受意外的损伤及事故,从而也产生相应的效益。③落实塔式起重机的保养。要加强其工作期间的保养与及时的维修。④作好并加强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检测。塔式起重机属大型专业机械,应由质检部门负责安装验收的检测,但对水平吊臂类现行国内的塔式起重机,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基本是按自己的传统经验与模式进行操作。据笔者所了解,现场安装后检测,近些年来很少有人爬上塔式起重机去查看大臂的斜撑杆的开焊情况、轨道面的磨损情况,及塔尖底、中间节等铰接处所受应力集中处的型材有否撕裂及变形等情况。还有立塔后需工作达数年时的中间检测的落实等。只有作好这些工作,才能好塔式起重机的正常工作并能延长其寿命的保证。

此4项措施即是塔式起重机工作正常(安全)的关键,设备能够长时期正常工作,才能获得市场与效益,如也就能达到生产商与用户的利益平衡,只有双方的满意才能有共赢。

制定标准的思路

周馥隆:针对行业现状,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塔式起重机报废标准?

不赞成制定统一的报废年限

龚春明:本人不赞成制定统一的塔式起重机报废年限,但希望大家就起重机的报废条件进行研究,《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中对起重机的有效使用期做了分类说明,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年限,其原因就在这里,这里的有效使用期实际上是塔式起重机的实际寿命;《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对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的报废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在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主要依据钢结构的使用寿命,因此塔式起重机的报废条件其实是不存在问题,《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4·7·4条所述结构件的工作年限是设计寿命,而非实际使用寿命,因此可以说国家对起重机使用寿命并没有硬性的统一规定,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根据制造商所依据假定使用条件,再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折算具体某一台塔式起重机使用寿命,当使用寿命达到设计寿命时,即已达到制造商的正常工作年限,此后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属于超期服役,不在制造商的保证范围内。《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规定塔式起重机应该有显示和记录装置,并且该装置可以记录最近1.6×10000个工作循环和对应的时间点,这为今后塔式起重机寿命的计算提供了依据,相信随着今后技术的发展,单台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的确定不是难题。现在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塔式起重机日常管理尽管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它也属于特种设备的一种,按照特种设备的管理,是要进行定期检验的。

定期检验是对目前塔式起重机安全状况的一种判定,如其他特种设备一样,也未实行统一的报废年限,但还是该报废的报废了,就是因为如果继续使用并不见得经济,即其经济寿命到期,或者继续使用无法通过定期检验的要求,由于不正常使用透支了其使用寿命,得提前报废。从现阶段的情况看,全国各地建筑工地的塔式起重机也都进行定期检验,只不过检验机构有别罢了,只要检验机构严格把关,以现在的检验标准,使用期较长的塔式起重机已经难通过定期检验,这完全可以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何必要统一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报废年限呢?

使用时间和实际工况结合

朱森林:建设部659号文件,主要是以年限来控制塔式起重机的报废时间,应是不科学的,因为时间只能算一项指标,它还不是实际工作指标(因为有停置时间)。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3方面因素而定。①工作时间。按实际工作时间累计,小型塔式起重机(630kN·m及以下),定为12年;中型以上定为16年。②主卷扬机构2次大修以后3年。③钢结构主要受力件大修整形后5年,或3处受力主件均磨损锈蚀超10﹪。

标准制定应先规范行业现状

周馥隆:塔式起重机的使用会影响到其安全性和寿命,目前,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现状如何?规范租赁业

龚春明:目前,塔式起重机主要分属于专业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而且塔式起重机租赁公司所占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国家对租赁公司的管理没有特别要求,最近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研究。从目前情况看,不论是何种企业,塔式起重机使用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缺乏真正懂机械管理的设备管理人员,大多数塔式起重机租赁公司和小型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塔式起重机的基础管理,技术档案未建立或档案不齐全,使用记录,事故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大修记录等原始数据无从考查。

二、塔式起重机的日常管理制度未建立或形同虚设,如交接班制度,定机定员制度、日常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全面检查制度、特殊检查制度等。

三、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不容乐观,租赁公司和小型建筑施工企业为节约成本,没有专职的安全员,小的租赁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技术、安全多职责集于一人。

四、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由于塔式起重机档案管理不完善,未形成交接,往往形成人走之后,塔式起重机以前的使用情况空白,无人知晓。

五、操作员不进行上岗前培训,只要有操作证,租赁公司就敢让其操作任意型号的塔式起重机。

六、维修保养跟不上,维修人员技术差,安装工人未进行技能培训,安全意识差。

七、没有大修能力,带病运转。

八、标准件互换使用,又无生产日期标识,最后导致所有标准件无法区分使用年限,极易出安全事故。

九、有极个别租赁公司,私自加工标准节。

十、有些塔式起重机安全隐患重重,但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报废,冒险使用。

这些问题除了安全监督机构加大检查力度外,还需要租用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生产企业的的配合,如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租用管理到位的租赁公司的塔式起重机,不能只以租赁费的高低来选择租赁公司,同时也要对租赁公司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在设备进场时,要进行设备报验,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在主要结构件上做永久性的标志等。

塔式起重机行业管理整体欠缺

张远雄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用户缺乏对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和维护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专业人员少,与塔式起重机市场保有量形成巨大差距,尤其在塔式起重机租赁公司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二、管理体制混乱,责任分工不能细化,收入分配不公,不能激励员工积极处理问题。

三、塔式起重机技术门槛较低,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得到相应的培训上岗。

四、监督部门都是受利益趋使而流于形式,不能很好的执行其职能。

各种标准体系不健全

各种标准体系不健全

朱森林:目前,塔式起重机使用中存在问题,还是从上述的4个方面来谈。

人员管理以前国企均要求定机定人,加上国企拥有较完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对此项工作一般能落实在实处。但近些年由于各项经济体制的改革,及用工人员的复杂性,特别是大量的私企与个体的塔式起重机的机务人员多为临时招聘,故很难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这已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加强社会劳动培训及专业职业教育等来解决。

安全技术与安全操作规程现行的标准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J/T100-1999)。这里需指出的是,这些标准均是20世纪80年代所订标准改进而成,以前国内所用的多型仿前苏联的旧式塔式起重机的专业词语,如动臂、中央集电环等还在标准中出现,而现在国内基本是水平吊臂类塔式起重机一统天下的情况,使许多条文与篇幅没有针对性,这种不准确且杂乱导致不便于记忆,故很难指导实际工作。该情况只能是请上级部门重新制定科学的相关标准,并及时宣贯。

保养规程目前,国家对于塔式起重机的保养还没有统一标准。以前在人们思想中的保养分级,是参照前苏联的以汽车等动力机械为测试蓝本,再分时间间隔的三级保养理论,对于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情况是不合适的。塔式起重机一旦在工地立塔后服役,就要到工地完工后才能拆下进行较大的保修,故现实中基本以修代保。但这不科学,塔式起重机服役长达数月或数年,这中间没有有效的保修,是很难使塔式起重机能够长时期的保持在良好状态,即具备其持续的工作能力。如何作到这点,也应请国家相关部门,尽早制定出一个完全针对现用塔式起重机类型的科学的保养规程,并贯彻执行。塔式起重机只有在合适的保养下才能有持续的工作能力,从而也就有了好的效益。

塔式起重机的检测塔式起重机的检测也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现各地安监所采用的传统检测模式是:将塔式起重机结构分为机械部分、电气部分和安全装置等,并且一般均着重于安全装置的检测。对钢结构的检测,条文栏目不多也没有侧重性。笔者曾多次看到工作约10年的塔式起重机主桅的上部钢构件上部铰点各受力位置存有安全隐患的现象,如塔尖的下主弦杆开裂,铰销孔磨大;中间节弦杆开裂,销孔磨大;旋转支架筋板撕裂,支承磨陷等。还有吊臂因斜撑开焊使吊重时折臂,甚或至塔式起重机倾翻。因此,要在全国进行一个重点增加钢结构件的检测的宣传活动。

第20篇:中产阶层界定

我国中产阶层数字化界定 年收入6万是门槛2005-01-19华夏时报

目前,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一份最新调查结论:“6万元-50万元,这是界定我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家庭收入(以家庭平均人口三人计算)的标准。”在我国,“中产”首次得到了这样清晰的数字化界定。

6万的门槛怎么来?

“6万元-50万元”的标准来自国家统计局城调队的一份抽样调查。这项调查历时4个多月,发放问卷30万份,有效问卷263584份。据相关人员透露,完成这项调查最低人工费用支出600万元。

据相关人员解释,“6万元-50万元”的标准“并不是一个单向的推导,也是用结果验证了的”。测算的起点来自于世界银行公布的全球中等收入阶层的人均GDP起点(3470美元)和上限(8000美元),要将这两个数据相应转换为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指标,牵涉到三重换算:人均GDP和人均收入之间的换算,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换算,购买力评价标准换算。但对于购买力评价标准这个最重要的指标“在我国是保密的,不能公布”。

根据三重换算而来的收入参考标准,家庭年均收入下限6.5万元,上限是18万元左右,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区间居民家庭收入差距较大,最终被界定出来的标准是6万-50万。按照这个标准推算,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现在的5.04%扩大到45%。6万到50万家庭年收入的界限,看起来似乎是让人充满希望的“中产”指标。

香港“中产”怎样划分?

但在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吕大乐的界定中,收入并不能够成为被强调的起点。吕大乐说,在香港,对于收入的讨论并不多,“这不是一个太有用的分类”。就香港而言,月薪2万到5万港币完全可以排到中等收入群体了,但是,“这并不是等同于你就成了中产阶级”,“还要看你住的房子的房价,你的消费方式,是否住在体面的楼盘,是否有定期的度假等等”。吕大乐界定中的香港中产阶级更重要的是按职业群体划分,同时强调“他们是成功透过教育渠道和凭着学历文凭而晋身”。

按照这样的评价标准,吕大乐认为,香港的中产阶级最多占到人口比例的20%到25%。这个群体并非家财万贯生计无忧,现在也逐渐被卷入裁员、失业的漩涡。

“中产”的中国特色

中国的现实,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中高层领导干部成为“中产”的机会最大,因为他们占有资源,拥有优越的社会地位。

相关学者指出,在中国,“收入与社会地位事实上并非正相关”。比如学者教授,在发达国家都属于社会的的中产,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物质收入,但在目前的中国大陆,学者的收入甚至有可能低于中等收入人群底线。

同样,在拥有政治资源的群体中,收入也成为并不可靠的指标,这个群体的工资并不高,但是他们由职务而来的可支配收入很可能远超于我们的视野。

对于私营企业主是否纳入中产,同样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在西方的评价体系中,这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因而不属于新中产,但是目前的中国社会,这个群体却是中产强有力的支撑部分。

“中产”:更多是一种思想状态

如此看来,中产究竟是什么?在物化的指标和社会意义的评价之间,不同的视角甚至可以得出差异相当大的结论。在社会学者和经济学家的研究中,普遍认为,“中产”从更广泛的

意义上说,实际上是一种思想状态而不是经济状态,或者说,不仅仅是经济状态。地位声望、教养职业、经济收入、社会交往,这些统统都是不能回避的指标。如果过分关注收入,关注的中心实质会发生改变。(摘选)

学者张宛丽衡量中间阶层的操作指标

1、一定的知识资本及职业声望:主要是指具有中等以上国民教育学历水平,具有专业技术资格。

2、职业的工作、劳动方式:从事以脑力劳动为主的职业。

3、就业能力:拥有较高学历,掌握并提供市场稀缺的职业专业技能,所从事的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回报。

4、职业权力:对其管辖的工作对象拥有一定的调度权,对其上司及业务安排有一定的发言建议权。

5、收入及财富水平。

6、消费及生活方式:有能力支付中等水平的个人及家庭消费,在解决温饱的基础上,为满足家庭成员丰富的文化精神需求提供必须的物质条件。

7、对社会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国家统计局:正规统计中没有中产阶层收入项目20050120新京报

(记者申剑丽)针对媒体报道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确认我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家庭年收入标准,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国家统计局未公布过相关数据。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统计局城调队一份抽样调查显示,6万元-50万元是我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家庭年收入标准,到202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现在的5.04%扩大到45%.国家统计局新闻处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国家统计局未公布过这一数据,在正规的统计口径中也没有“中产阶层收入”这一项目。她不排除统计小组或个人进行与国外类比研究得出相关数据,但不代表国家统计局观点,其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无法评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不应人为制造中产阶层。现在财富问题很敏感,社会平等和共同富裕问题更值得关注。

夏学銮说,从长远看,关于中产阶层的统计是有意义的,但应等到多数人生活状态良好的时候再进行,而且关于中产阶层的评价标准应该多元化,兼顾财富、权力、声望等。衡量“中产”不只是“收入”一个标准

近几年来,“中产”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不过,究竟什么是“中产”?”中产”具有哪些标志?中国有多少“中产”?又众说纷纭。国家统计局城调队的一份抽样调查则提出了另一个标准:年收入在6万元到50万元之间。尽管国家统计局称这个数据未正式公布,但可以预料,这个标准肯定会引起争议。

事实上,试图通过精确的数字来描述一个群体,或试图用一个标准来描述一个群体,本身就存在方法论上的偏差。在社会研究中,越精确的方法,反而越容易遮蔽现实。比如,以收入来界定中产阶层,吸引人们把注意力投向这个群体的金钱收入,而忽略了“中产”的其他特征,比如,职业特征、自我角色意识、社会声望、公共活动,尤其是其精神状态。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的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个新的阶层逐渐形成,并不断扩大。这个群体包括企业的管理层和白领工作人员、中小企业家、政府雇员、专业群体(比如医生、律师、IT工程师等等)、自由职业人员等。他们是市场扩展、深化和社会逐渐发育的产物。

除了中小企业家群体略为特殊之外,这个阶层的特征也相当显著的:他们普遍地依靠其专业知识获得中等以上以至较高的收入,并维持了一种体面的生活。他们是消费的中坚,汽

车、房地产、旅游、文化、图书等新兴市场是由他们支撑的,他们引领着时尚潮流,也被时尚所主宰。

当然,他们的精神状态也自成一格。他们有房子有车(尽管都贷了款),普遍地对自己的收入和地位还算满意;他们是靠自己的专业才能而获得不错的收入和地位的,因为,他们相信个人奋斗,相信依靠自己的努力,可以不断地改善自己的境遇。

因此,有点保守,但也不拒绝变革,他们倾向于追求稳定基础上的变革;在权利遭到侵害的时候,通常会诉诸温和的、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在遭遇利益冲突的时候,追求理性的谈判,并且可以作出妥协。他们具有权利观念和公民意识,同时也知道如何以理性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产”的法律精神与理性气质,在近几年的城市业主维权活动中已经相当充分地表现出来。

同时,“中产”也在改变和塑造一种健康的社区自治网络。近年兴起的环保活动、志愿者活动,也都是中产群体发起、推动的。“中产”因为受过较多教育,具有较为开阔的视野,也就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意识,他们也普遍地会以建设性心态参与社会和政治。

正因为此,学者们普遍希望中国尽快进入“中产”,即“中产”或中等收入群体占到人口的大多数,而目前,这个阶层还只占到人口的二十分之一。事实上,至少从统计的角度看,发达国家也确实都是中产社会。

不过,如何扩大“中产”在整个社会的比例,显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需要更深入的市场化改革,“中产”是依托于市场体系的;需要更多的人有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为大学文凭似乎是“中产”的入场券;而这又需要经济结构不断升级,创造出更多知识型工作岗位。当然,最大的挑战在于,农民如何实现融入城市,实现市民化、“中产”化。

就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的治理来说,也需要面对中产群体不断扩大的现实,而徐图改进。比如,政府究竟如何管理新形成的社区,如何以业主自治为基础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恐怕需要政府转变管理模式。一个逐渐扩大的理性的中产群体,也需要政府给予理性的回应,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官民互动格局。

我国中产阶层数字化界定:年收入6万以上2005-01-19 0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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