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范文

2022-08-20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工期索赔

每个施工单位都有施工进度图,如果你们单位和桥梁施工单位都是受雇于你所说的甲方,那么就是要对比下看看是不是桥梁的工期与你们的工期重合导致误工,若是重合了说明你们公司在当时做施工进度的时候就没有考虑到桥梁的因素。所以不能索赔。如果桥梁施工与你们施工工期正好是顺延的关系,有桥梁施工没有跟上进度导致你们误工,你们可以找甲方索赔,甲方相应的调节后扣桥梁施工工程款

案例一: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采用口头形式是不妥当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一方事后不承认则很可能对另一方不利,即使诉诸法律也因无证据而不会予以支持;

本案中暂停施工和验收质量引起的延期事实双方均予承认,但对口头约定有出入。因甲方原因的暂停施工,甲方认为乙方同意不顺延工期不合乎常理又无证据支持,因此应当顺延工期一个月并补偿乙方因暂停施工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验收质量问题以抢工期为理由,依法、依合同均不予支持,应当承担延期两个月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此所谓,桥归桥路归路,什么都得有证据支持才予以支持。 案例二:

1、本案为业主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不符造成,属于业主过错事件,可以据此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这个问题没看懂,时间与内容是什么逻辑关系呀,呵呵。具体一点说,本案包括因地质报告不符引起的工期提前(注:可能迫使承包商施工计划方案被打乱,导致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施工材料无法及时跟进,或者跟进后导致费用增加)、因地质报告引起的工期延误(注:工期延误导致出工期延长外,增加人工费及其涨价、机械费及其涨价、管理费、周转材料费、材料涨价费、履约担保费、保险费、现场经费、劳保费等一系列费用的额外增加)、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引起的不必要的雨季施工(注:除第二项事件索赔工期、费用外,还包括因雨季施工导致的增加费)等三项索赔事件。需要注意的是,你说的实际生产效率问题。该项损失是实际存在,也应当属于索赔内容之一。但是,理论研究和索赔的实践还是有相当的差距,关键在于该项损失费用索赔计算的往往是理论上的,很难拿出实际的证据,即使做得到也往往会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费用,因为承包商的报价一般都采用不平衡报价或者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实际测算非常困难,除非该项费用值得投入去做。当然了,索赔的时候肯定是要提出来的,白白放弃也太可惜了,至少可以当作讨价还价的筹码。

3、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事实证据:用以证明索赔事件,签证联系单、技术联系单、会议纪要、照片、录像、物证、地质报告、气象记录等等;

2)合同证据:用以证明索赔的合同依据,合同、中标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合同变更文件等,也包括由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

3)法律证据:同意支持索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鉴定文书等;

4)经济证据:用以支持费用索赔的依据,计价依据、合同报价、费用签证、市场价格取证文件、其他证明经济费用及其属性的文件。

5)技术证据:用以支持索赔理由或费用的技术性证据,费用或造价鉴定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专家证言等。

6)其他证据:上述未包括的,呵呵!

0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其他过错或虽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彻底转变,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商越来越重视工程索赔工作。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对于属于承包商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承包商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业主的反索赔一般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方式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而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则相对比较困难一些。

承包商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往往会十分重视索赔依据、证据的收集,组织精兵强将参与索赔谈判和调解,对索赔费用或工期的计算更是不遗余力,往往忽视了索赔报告编写这重要一环。而承包商要取得索赔的成功,组织、编写高质量的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处理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索赔报告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正式书面文件,是承包商对索赔事件处理的预期结果。业主的反应———认可或反驳———就是针对索赔报告。调解人和仲裁人也是通过索赔报告了解和分析合同实施情况和承包商的索赔权利要求,评价它的合理性,并据此作出决议。所以索赔报告的内容、结构及表达方式对索赔的解决有重大的影响,索赔报告应充满说服力,合情合理,有根有据,逻辑性强,能说服工程师、业主、调解人和仲裁人,同时它又应是有法律效力的正规文件。索赔报告如果撰写不当,会使承包商失去在索赔事件中的有利地位和条件,使正当的索赔要求得不到应有的妥善解决。在此,笔者就索赔报告的基本内容构成及撰写的一般要求作初浅的探讨。

一、索赔报告的基本内容构成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应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索赔事件总论

总论部分的阐述要求简明扼要,说明问题。它一般包括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文中首先应概要地叙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承包商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以及承包商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末尾,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成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及权威性。

2、索赔根据

索赔根据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该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有合同文件的支持,应直接引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强调这些是为了使索赔理由更充足,使业主和仲裁人在感情上易于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索赔费用及工期计算

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的工期。如果说索赔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

在款额计算部分,承包商必须阐明下列问题:(1)索赔款的要求总额;(2)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损失的利润;(3)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承包商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

4、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可能成功的。索赔证据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等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

(1)政治经济资料:重大新闻报道记录如罢工、*、地震以及其它重大灾害等;重要经济政策文件,如税收决定、海关规定、外币汇率变化、工资调整等;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气的报告等;

(2)施工现场记录报表及来往函件: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现场施工日志;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表;完工验收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会议记录;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本;施工进度实况记录;工地风、雨、温度、湿度记录;索赔事件的详细记录本或摄影摄像;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等。

(3)工程项目财务报表:施工进度月报表及收款录;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工人劳动记事卡及工资历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收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报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帐;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变化等;

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

二、编写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书面文件,对重大的索赔,最好在律师或索赔专家的指导下进行。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索赔事件应是真实的。这是整个索赔的基本要求,关系到承包商的信誉和索赔的成败,必须保证。如果承包商提出不实的、不合情理、缺乏根据的索赔要求,工程师会立即拒绝,而且会影响对承包商的信任和以后的索赔。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干扰事件必须有可靠得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应附于索赔报告之后;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明确、肯定,不含任何的估计和猜测,也不可用估计和猜测式的语言,诸如“可能、大概、也许”等,这会使索赔要求显得苍白无力。

2、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索赔报告应仔细分析事件的责任,明确指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承包商的索赔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一般索赔报告中所针对的干扰事件都是由对方责任引起的,应将责任全部推给对方。不可用含混的字眼和自我批评式的语言,否则会丧失自己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并应特别强调干扰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然性,即使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对它也不可能有预见和准备,对它的发生承包商无法制止,也不可能影响。

3、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承包商的实际损失。索赔的原则是赔偿由事件引起的承包商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索赔报告中应强调由于事件影响与实际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报告中还应说明承包商在干扰事件发生后已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程师,听取并执行工程师的处理指令,或承包商为了避免、减轻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用能够采用的措施,在报告中详细叙述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效果。

4、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正确计算出应取得的经济补偿款额或工期延长数额。计算中应力求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不出现计算上的错误。

索赔报告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必须做到简洁明了、结论明确、富有逻辑性;索赔报告的逻辑性,主要在于将索赔要求(工期延长、费用增加)与干扰事件的责任、合同条款及影响连成一条完整的链。同时在论述事件的责任及索赔根据时,所用词语要肯定,忌用强硬或命令的口气。

得看你们合同中怎么规定的,如果如果原来是协议由业主提供钢筋,而现在他却运输不到位就是业主的责任,那么你就可以进行索赔,天气的话就要看属不属不可抗力的范围了(如多年不遇的暴雨,冰灾等) 索赔:索赔信函(意向通知书)

索赔报告(包括总论,根据部分,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证据部分)

附件(包括证明文件,详细计算书)

注意:事件真实,责任分析清楚明确,简洁,条理清楚,结论定义准确又逻辑性

单项索赔报告表 格式:

负责人:

编号:

日期:

**项目索赔报告 题目: 事件: 理由: 影响:

结论:(如成本增加,工期延误)

费用(工期)索赔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监理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条的规定,由于----------------------------的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额(大写)-----------------------------,请予以批准》

索赔的详细理由及经过:

索赔金额的计算:

附:证明材料

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日

-------------------------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供贷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

● 工期拖延索赔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指令停止工程实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作用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断,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如果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与预计的(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 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

● 其他索赔

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 工期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 费用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4)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 合同内索赔

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合同外索赔

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

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 道义索赔

指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 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 总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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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报告

2014-0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96518部队: 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一、索赔事件及说明

监理方于2013年12月16日开工的指令,我们承包单位以此时间节点组织施工。

2013年12月16日开工,到2014年6月11日,本工程最后一根人工挖孔桩施工完成,标志本工程桩基础施工完毕,桩基施工时间为177个日历天。我们整理开工六个月来的影响工期事件,并对此提出工期补偿性索赔:

1、基础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桩基类型增加

原结构设计桩基础均为冲孔灌注桩,因为满足不了机械冲孔灌注桩埋深的要求,由单一的桩基类型,改为冲孔灌注桩和人工挖孔桩兼有的混合桩基础,其中冲孔灌注桩25根,人工挖孔桩39根。这样,中断了机械冲孔灌注桩施工的连续性,我方又得重新组织人工挖孔桩作业班组及设备进场施工,本事件直接影响工期4天。

2、机械冲孔灌注桩工程量增加和项目特征发生变化 ⑴、地基勘察资料局限性的影响:地勘钻杆直径为0.12米,而本工程桩基直径有1.4米、1.7米,地基勘察不可能完全反映冲孔桩冲程范围内的地基情况,在未探明有溶槽溶洞的桩孔出现溶槽溶洞,增加复打工程量和延长施工时间。

⑵、单桩冲孔灌注桩的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尤其是冲 1 击岩石层和原建筑物地下钢筋混凝土老基础,大大增加工程量和施工作业时间。同时,因地基条件复杂,溶槽溶洞多、孔隙大且纵横交错惯通,25根冲孔灌注桩的混凝土浇筑量,远大于原设计64根桩基的桩身混凝土定额含量。

⑶、本工程地基土层的土层分布绝大部分是填土和流砂流泥层(人工挖孔桩开挖剖面展示得很清楚),同时还存在有破碎带岩层、不完整的岩层、地下溶槽、溶洞等情况,项目特征与设计和招标标注的清单工程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冲孔作业过程中出现孔壁坍塌、漏浆的现象,造成同一桩多次抛填岩石及粘土方能冲孔复打施工,大大增加工程量和延长施工时间。

以上事件直接影响工期10天。

3、基坑支护的设计、方案论证、审定、施工的影响;建设方2月17日正式将基坑支护的设计工作交由我方委托实施,又要经建设方的审查确定,这一反复沟通修改的过程一直持续到2014年2月26日,3月4日基坑支护的施工方案方才通过市专家组的论证通过。从2月17日至3月4日,本事件影响工期16天。

基坑支护方案通过后,我方便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建设方审核,直到3月16日,旋挖桩才开始施工作业。依据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的规定,这一过程的工期为40天包干,故本事件延长工期40天。

4、支护桩施工完毕后基坑开挖的技术间歇时间

本工程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且周边是道路和建筑物,边坡支护结构采取的是悬臂式排桩支护结构形式。依据规范,悬壁支护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值的100%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否 2 则,过早开挖易引起桩身结构的失稳,易造成周边土体产生的变形过大,形成安全隐患,故本基坑开挖的技术间歇时间为28天。

5、基坑开挖土石方运输的政策限制及老基础的影响 因本工程位于中心城区的城市主干道上,渣土外运属于严管区域。依据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专业运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土石方运输只夜间在规定时段进行,且实行每天提前申报制度,雨天及雨后次日均属渣土禁运时段。此外,原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整体基础梁板的破除也延长了有效施工时间。

基坑开挖始于4月2日,止于4月30日,正常施工12天,以上事件直接影响工期17天。

6、人工挖孔桩的施工影响因素

本工程人工挖孔桩最大深度为5.26米,设计要求入岩深度为0.5~1.0米。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以及发包方提供的地勘报告,桩深范围内未见流砂、流泥、地下水位高等非常地质情况。人工挖孔的正常施工工期在12天左右,入岩爆破在4天左右,加之清孔、浇砼按2天考虑,该阶段的总工期在18天左右。

但人工挖孔桩在遭遇流砂、流泥、地表及地下水、入岩深度增加等因素的交叉影响下,造成护壁及桩孔周边地面坍塌、流砂、流泥多次涌入桩孔内,人工挖孔桩的返工重复作业的工程量成倍增加。同时,降水时间占用施工时间长,施工有效作业时间大大压缩。人工挖孔桩从2014年4月22进场施工到6月12日完成最后一根桩基的浇捣,期间耗时51天,因此,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工期33天。

7、桩基检测时间及其他

⑴、桩基检测尚未开始进行,预计影响工期待定。

⑵、2014年5月27日,多云天气,供电部门因设备检修停电1天。

综上所述,本期索赔计算工期为149天。

二、索赔依据

1、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专项条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本工程所约定的工期,是指完成招投标清单工程量及第一次修改后的飘窗改阳台的工程量(不包括暂估价表中专业工程)所消耗的时间,清单工程量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含暂估价表中专业工程)、基础情况与地勘不符导致的延期,基础工程检测的技术间歇时间、设计变更等情况导致的工期损失,以1.5倍的工期补偿给承包方。

2、以上影响工期事件均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依据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第23条之规定,今特向你们提交工期索赔,要求顺延工期149天。

三、其他说明

从维系承发包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大局考虑,本次索赔暂不就工期延误涉及增加费用和合理利润,仅作工期补偿性索赔要求。同时,我们充分认识到本工程工期的重要性,也会在以后的时间里,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班加点抢赶工期。同时,也请建设方、监理方通力合作,共同圆满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

顺祝商祺!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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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凤凰之家小区工程

工 期 索 赔 解 释 说 明 书

建设单位: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 监理单位:英泰克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编写单位: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日期: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工程概述

巢湖市凤凰之家小区工程位于巢湖北路与凤凰山路交汇西北角处,总建筑面积38.9万平方,合同造价为702396085元

凤凰之家小区工程通过合法的招标程序由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根据施工许可证要求,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9天。 工期索赔

一)、事件1:工地现场西侧河道从开工至今业主单位仍未解决改道问题。

造成的影响有如下几项:1)、致使地下车库

一、

四、七防火区大部分无法施工;2)、15#楼、19#、22#、23#楼也因河道影响无法施工,业主口头上通知施工方

15、

22、23号楼停建,19号楼改户型,但至今任未有正式书面文件通知我方;3)、现场西侧循环道路不能做,造成11#、16#、17#、18#楼、地下车库

五、防火区材料需要多次倒运方可运至该栋号,这样不仅费时且造成不必要的人工倒运费,制约了工程总体进度。4)施工至今,因河道改道问题已与村民发生多次纠纷(去年4次,今年1次,均报警并留有影像资料),村民阻挠现场施工、围堵项目部的现象时常发生。 工期索赔说明:

工期延误原因:业主未能解决施工红线内西侧部分用地的征用 工期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

工期索赔证据:施工日记、工程有关影像资料、工程签证、施工方的报告 工期索赔计算:采用直接法计算、比例分析法计算

工期索赔值:

1、此事件直接影响的单项工程

15、

19、

22、23号楼工程及地下车

一、

四、七防火区工程的工程工期应从征地问题解决后再从头开始计算工期。

2、此事件间接影响的工期索赔:31天

(计算如下)

开工至今(2013年6月1日~2014年3月27日)已有300天,扣除春节假期15天,实际工作天数为:300-15=285天。材料多次倒运造成的窝工计算系数按10%计,285天*10%=29天;村民阻扰施工天数:5天*0.5=2天

工期索赔:29天+2天=31天

二)、事件2:施工现场位于6#、7#、15#楼之间7根高压线杆迁移问题

施工单位自2013年6月4号递交关于“目前急需重点工程管理局协调解决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直到8月份才解决。高压线杆致使6#、7#楼约三分之一的土方无法开挖,后续工程也相应延后。 工期索赔说明:

工期延误原因:高压线杆业主协调供电局迁移时间过长 工期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 工期索赔证据:施工日记、工程有关照片、施工方的报告 工期索赔计算:采用直接法计算、比例分析法计算 工期索赔值:19天

(计算:如下)

申请时间至线杆迁移时间为(2013年6月4日~2013年7月31日)已有58天,未挖土方所占全部开挖土方比例为三分之一

工期索赔:58天*1/3=19天

三)、事件3:业主单位工程款拖欠金额巨大,时间过长

目前施工单位完成产值为18243万元(审批后),建设单位实际应付工程款

- 3

2、2013/9/16进账预付款1689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预付款+

6、7月份应付进度款=6623-3311-1689+1425=3048万元 时间间隔:2013/8/16~2013/9/16,计32天

拖欠工程款3048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32天=4096万元 索赔工期=拖欠工程款3048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24天

3、2013/10/11进账预付款748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工程款+

8、9月份应付进度款=3048-748+434+727=3461万元

时间间隔:2013/9/16~2013/10/11,计26天

拖欠工程款3461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26天=3328万元 索赔工期=当期工程款拖欠时间26天

4、2013/12/26进账3000万元,2013/12/27进账1210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工程款+

10、11月份应付进度款=3461-3000-1210+1210+932=1393万元

时间间隔:2013/10/12~2013/12/26,计76天

拖欠工程款1393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76天=9728万元 索赔工期=拖欠工程款1393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11天

5、2014/1/7进账443万元,2014/1/27进账200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工程款+12月份应付进度款=1393-443-200+1721=2471万元

时间间隔:2013/12/27~2014/1/27,计32天

拖欠工程款2471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32天=4096万元 索赔工期=拖欠工程款2471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19天

6、至今无进度款进账,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工程款+1月份应付进度款=2471+1674=4145万元

时间间隔:2014/1/28~2014/3/27,计59天减去15天春节假期=44天

- 5

推荐第4篇:工期索赔报告

平舆县邮政局综合生产楼

工 期 索 赔 解 释 说 明 书

建设单位:驻马店市邮政局

监理单位: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编写单位: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一)、工程概述

平舆县邮政局综合生产楼工程由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设计,位于平舆县建设路交解放路东南角。

平舆县邮政局综合生产楼工程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标后,确定我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标价为人民币3908767.40元,中标工期为255日历天,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开工日期为:2009年10月10日

竣工日期为:2010年6月2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5天

现在该工程真正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

竣工日期为:2012年2月9日

合同工期(不变)总日历天数:255天

二、费用索赔(暂定)

1)、构成施工项目费用索赔条件的事件:

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原建筑物截止2011年5月15日才被拆除完毕),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延期两年,直到2011年5月31日开工。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我公司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时间、费用的损失)

2)、索赔依据:

① 合同文件

② 法律、法规 ③ 工程建设惯例 3)、索赔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索赔费用组成:

人工费(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 ② 材料费(材料价格上涨、超期储存费)

③ 施工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上涨费、租金和调进调出费) ④ 分包费用(分包商的索赔费) ⑤ 企业管理费(管理费)

(三)、工期索赔 一)、事件1 因该工程于2011年5月31日正式开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于2011年5月25日在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图纸会审。会审中,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增加(6)—(8)轴交(A)—(F)轴部分,设计单位要求需重新设计、验算,图纸需另出。直到2011年6月8日下午17:40分左右变更图纸才送到工地。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6月8日期间9天一直不敢开挖基础土方(设计的基础形式、设计标高全变)

(注明:变更图纸为临时图纸

共计:4张

基础平面图、基础大样图

一、基础大样图

二、基顶—4.470梁平法施工图) 工期索赔说明:

工期延误原因:业主未能及时交付施工图纸。 工期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工期索赔证据:施工日记 工期索赔计算:采用直接法计算 工期索赔值:9天

- 3

工现场才处理完,后开始施工。 工期索赔说明:

工期延误原因:图纸变更导致工程延误。 工期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期索赔证据:施工日记、工期索赔计算:采用直接法计算 工期索赔值:3天

四)、事件四

施工准备——基坑验收计划工期8天,在施工期间出现了如下问题:

1)、因该工程(1)轴线外筏板边与国防京九光缆临近至不足1米,县长线管理局要求我施工单位不能施工靠近京九光缆3米的区域,建设单位要求我公司对此事协调,业主代表白主任及项目部人员同长线管理局经协调后同意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再施工。其协调时间长达10天,

2)、在开挖土方施工中开挖出5口深枯井、1口深於坑、13口浅於坑 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经研究决定先挖运清淤,再用污水泵眼井降水、后粗砂回填分层震实,监理、业主一直旁站监督,其时间长达10天,

以上问题造成:施工准备——基坑验收

计划工期:8 天

变为:施工准备——基坑验收

实际工期:16 天

- 5

推荐第5篇:工期索赔意向书

篇1:工期索赔意向书

竖井平台工期索赔意向书

致:山东龙信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兰坪县黄木水库建设管理局

兰坪县黄木水库导流输水隧洞由七个分部工程组成,分别是进口明渠及有压洞身段、闸门井段、坝轴线往上游无压隧洞段、坝轴线往下游无压隧洞段、出口消能段、出口明渠段、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七个分部工程组成。合同工期为290天,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导流输水隧洞工程,我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了详细的施工计划。于2012年2月29日开工以来,我施工单位一直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计划时间进行施工。原定于2012年8月份对竖井平台进行开挖,直到2012年11月3日才提供竖井平台开挖条件,致使工期延误95天,将会拖延后面竖井衬砌、交通桥开挖、交通桥衬砌、m7.5浆砌石护坡支护、启闭机房施工等工序时间。无法在合同工期内完工。根据通用合同条款中第13条规定,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相应顺延。对此发生延长的施工日期95天要求进行索赔。

此!

致!

兰坪县黄木水库输水隧洞第01标项目部

2012年8月22日 篇2:索赔意向书

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1年3月25日

索赔意向书

由于2011年1月19日在辛江桥左幅3号桥台灌注桩施工中,桩位正好在污水管上,钻机架设桩位一直不能开钻,导致灌注桩施工队一直怠工。计划2010年12月初开工的吴家埭桥也因为电信管线和两水工程一直没有开工。

以上事件我部每月都集中以书面形式汇报过,事件是外部原因引起的,同时事件也造成我部以下损失:

1、工期延误

2、工程机械停滞费用

3、有关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费用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按照合

同文件相关条款,业主应对我部以上上述发生的费用和耽误的工期给予补偿,以利于我部减少损失,更好的继续的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0年3月25日 篇3:工程索赔意向书

施工单位:*********有限公司

2014年03月01日

工程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费用补偿意向书

致:*********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项目部)

兹有我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在2014年02月25日,大批的当地村民进入施工现场阻止我施工单位施工作业;随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现场调解仍没有劝服当地村民,并且在此期间政府部门出面协调和设计单位对基础的形式变更后,当地的村民还是到施工现场阻工;经上级部门和业主单位的同意,我施工单位于2014年06月26日正式停工待命。

为了保证复工后的正常进行,停工期间现场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一律停滞在工地,现场施工人员不予放假在现场组织学习和安全教育,等候工程复工;在此停工期间给我施工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停工期间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如下:

1: 施工人员的误工费; 2: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管理费; 3:机械设备的闲置费; 4:材料损失的补偿费。

我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的程序向贵监理单位提交费用及工期的索赔意向。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篇4:索赔意向书

工 程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工程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费用补偿意向书

致:重庆市继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项目部)

由于压轴车间2011年7月19日上午发生“7.19”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后生,项目部立即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于当日下午接到重庆市长寿区建设委员会停工通知。

接到建委发的停工通知后,除施工区门卫值班外,其余的施工人员于2011年7月21日全部撤离施工现场。项目至今处于全面停工状态,给我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

我部(缸盖车间)按程序特向监理机构表示费用及工期索赔意向,并将在适当时间向监理机构及业主提交《费用索赔申请表》及《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期间发生了如下费用及损失:

1、

2、

3、

4、

施工人员窝工补偿费、进出场费用。 设备窝工补偿费用。 材料损失的补偿费用。

其他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等补偿费用。

以上发生的损失,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计的,按照合同文件第 款第 项,合同文件第 款第 项的规定,业主应对我部(缸盖车间)

上述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以利于我部减少损失,恢复施工继续履行好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报送:重庆小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此!

致!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缸盖车间项目部 2011年8月2日

关于缸盖车间项目停工后的补偿报告

致:重庆小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继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

我公司承建的缸盖车间项目,由于压轴车间2011年7月19日上午发生“7.19”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项目至今处于全面停工状态,给我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根据施工合同第 条第 项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我公司要求贵公司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在正式复工前,赔付我公司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顺延工期。(具体损失材料、机械、人员数量附后)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缸盖车间项目部 2011年8月2日

关于缸盖车间项目停工造成人员、机械及材料损失记录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缸盖车间项目部 2011年8月2日

篇5:工程索赔意向书

工程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费用补偿意向书

致: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

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门诊楼抗震加固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受到来至社会人员的干扰,无法继续施工,受到干扰的时间有8月29日至9月12日,9月18日至9月19日,9月27日至10月3日。给我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拖延。

我方特向贵方表示费用及工期索赔意向,期间发生了如下损失:

1、施工人员窝工补偿费、进出场费。

2、设备窝工补偿费、进出场费。

3、其他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

推荐第6篇:工期延误索赔

一个索赔计算实例

一、案例背景

NKDWS是一个日处理十五万吨水的水处理厂项目,由世界银行贷款。合同金额为

2200万美元,工期为29个月,合同条件以FIDIC第四版为蓝本。

合同要求在河岸边修建一个泵站,承包商在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业主的勘测资料并未指明的流沙和风化岩层,为处理这些流沙和风化岩层,相应造成了承包商工程拖期和费用增加。为此,承包商要求索赔:

(1)工期:17天

(2)费用:12504美元

二、索赔论证

承包商在河岸边进行泵站的基础开挖时遇到了流沙,为处理流沙花了10天的时间,处理完流沙后,又遇到风化岩层,为了爆破石方又花了一周的时间。 按照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河岸的基土应为淤泥和泥碳土,并未提及有流沙和风化岩层。

合同条件第12.2款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如果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工程师应给予承包商相应的工期和费用补偿。

上述流沙和风化岩层,如果业主不在地质勘探资料中予以标明,在短短的投标期间,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是无法预见到的。

故承包商要求索赔相应的工期,多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

三、索赔计算

1.工期索赔计算

处理流沙: 10天

处理风化岩层: 7天

小计: 17天

由于上述事件,承包商在这17天除了处理流沙和风化岩层处,无法进行其正常工程施工,故承包商要求补偿工期:17天

2.费用索赔计算

(1)处理流沙的费用

人工费: 1240 美元

施工机械费: 1123 美元

小计: 2363 美元

加15%的现场管理费 354 美元 2717 美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 136 美元 2853 美元

加3%的利润 86 美元 2939 美元

(2)处理风化岩层的费用

人工费: 885 美元

材料费: 2389 美元

施工机械费: 1487 美元

小计: 3661 美元

加15%的现场管理费 549 美元 4210 美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 211 美元 4421美元

加3%的利润 133 美元 4554 美元

(3)延期的现场管理费

管理费的提取采取按月平均分摊的方法。

合同总价中的利润:

2000000×3÷103=58252美元

合同总价中的总部管理费:

(2000000一58252) ×5÷105=92464美元

每月的现场管理费:

(2000000一58252一92464) ×15÷115÷29=8318美元

延期17天的现场管理费:8318÷30X17二4714美元

减去 (1)、(2)项中包含的现场管理费:

4714-354-5减去 (1)、(2)项中包含的现场管理费:

4714-354-549=3811美元

(4)延期的总部管理费

延期的总部管理费的计算采用Eichealy公式

分摊到被延误合同中的总部管理费A=被延误合同金额/合同期内所有合同总金额X合同期内总部管理费总额

被延误合同每天的总部管理费B=A/合同期

索赔的延期总部管理费C=B×延期天数

在本合同期的29个月内,承包商共承包了3个合同,3个合同的总金额为425万美元,3个合同的总部管理费总额为17万美元。

A=2000000/4250000×170000=80000美元

B=80000/881=91美元

C=91×17=1547美元

减去 (1)、(2)项中包含的总部管理费:

1547-136-211=1200美元

合计索赔费用:12504美元

推荐第7篇:工期纠纷与工期索赔

工期纠纷与工期索赔

质量、工期、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施工,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就以工程质量和工期进行抗辩。

发包人提起工期延误索赔的举证并不困难,只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实际施工时间长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可。 而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还必须提供经发包人同意的工期签证。这就使承包人单方制作的工期索赔报告,存在着以下难点:

1、工期索赔事由是否正当;

2、内容和形式是否适合;

3、程序是否符合同合约定;

4、监理或者业主工程师是否签字认可等等。如果承包人不能证明逾期完工非己方原因,则推断由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因承包人未能掌握工期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实务,导致承包人损失惨重者,不计其数。 开工日的确认:

开工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 开工日期的确认之所以成为工期争议的焦点,是因为开工日期一经确认,就开始计算工期。

能够证明开工日的文件和事由包括:

1、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

2、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

3、甲方或监理发出的的开工通知书;

4、工程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确定的开工日期;

5、人员、设备和主材进场的日期,等等。

问题是,在上述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认开工日。

首先,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认开工日;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承包人机械、设备、主材和人员进场施工为开工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与实际开工日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一个为准。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下列原则确认开工日: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的,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开工通知、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以开工报告中注明的日期为准;

3、承包人什么证据都没有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到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时或者在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时,客观上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比如:施工图尚未审查完毕;现场“三通一平” 和拆迁工作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尚未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尚未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此种情况对于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存在各自的风险。

对于发包人来说,开工日一到,承包人就可以以尚不具备施工条件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对于没有经验的承包人来说,往往只知道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但是,对于尚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导致的窝工、停工损失不知道以严密的手段进行索赔,一旦发生纠纷,停工、窝工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同时,还要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此外,开工日还与工程预付款有关。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范本第24条规定,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影响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就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竣工日的确认:

竣工日的确认涉及到承包人是否逾期完工、工程款的结算时间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工程保修的起算时间、工程的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因此,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工期争议的焦点。

竣工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由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人员,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文件的日期。

完工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之日,但尚未验收合格。因此完工日不是竣工日。

可见,按照程序是先完工,再验收,因此,在完工日与竣工日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差。完工时间与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的不一致,经常会导致纠纷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日期,是否应认定为竣工日期,是争议的焦点:第一,承包人会认为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因为,

1、发包人已经擅自占用使用工程;

2、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第二,发包人人为验收合格日,不是竣工日,因为,

1、认为有部分需要整改修复,所以工程尚不具备使用条件;

2、认为工程存在部分甩项验收,全部工程尚未竣工等。

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文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延迟提供或者是没有证据证明提供竣工文件,往往是造成承包人被动的常见原因。提交竣工文件是施工方的义务,在合理期间内审查竣工文件,并组织验收是甲方的义务。合理期限的时间,法律并未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惯例一般是28天。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是推断工程合格。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应以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认定,如只是临时存放物品,不能简单认定擅自使用。但是,如果建设项目是办公楼,建设方进驻办公的,应当视为擅自使用。

此外,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28天内组织验收并通过的,应当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逾期验收的,应当顺延工期;同时,应当支付承包人保管工程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14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整改后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常见工期顺延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范本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承包人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了解哪些情况可以提出索赔并及时发现索赔事项

2、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或者是习惯提出书面索赔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规定的索赔程序是: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发包人拒绝签收索赔被告的对策

一是不签收。如果发现发包方故意不签收文件,承包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留有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

2、发送快递

3、公证送达等。

二是不让适合的人员签收。发包方签收文件的人员应当是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地负责人。不能是发包人单位的临时工,这样很难证明是否送达。

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竣工前,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竣工之日同时顺延。

另外,工期索赔,建议一事一处理。不要等到完工以后一揽子索赔,这样时过境迁,给收集固定证据带来很大不便。

推荐第8篇:工期顺延及索赔

工期顺延及索赔

业主与施工单位对某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则人工窝工费和机械的停工费可按工日费和台班费的50%结算支付。业主还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合同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可直接签证、批准5天以内的工期延期和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费用索赔。工程按下列网络计划进行。其关键线路为A-E-H-I-J。在计划招待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一些情况,影响一些工作暂时停工。(同一工作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停工时间都不在同一时间)

1.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延误3天,G延误2天,H延误3天。

2.因机械发生故障检修,使E延误2天,G延误2天。

3.因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使F延误3天。

4.因公网停电,使F延误1天,I延误1天。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有关资料、证据和下列要求:

1.工期顺延E停工5天,F停工4天,G停工4天,H停工3天,I停工1天,总计要求工期顺延17天。

2.经济损失索赔

以上经验奉献给大家,祝有关’考友’顺利过关。

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有关资料、证据和下列要求:

1.工期顺延

E停工5天,F停工4天,G停工4天,H停工3天,I停工1天,总计要求工期顺延17天。

2.经济损失索赔

(1) 机械设备窝工费

E工序吊车 (3+2)台班×240元/台班=1200元

F工序搅拌机 (3+1)台班×70元/台班=280元

G工序小型机械 (2+2)台班×55元/台班=220元

H工序搅拌机 3台班×70元/台班=210元

合计机械设备窝工费 1910元

(2) 人工窝工费

E工序 5天×30人×28元/工日=4200元

F工序 4天×35人×28元/工日=3920元

G工序 4天×15人×28元/工日=1680元

H工序 3天×35人×28元/工日=2940元

I工序 1天×20人×28元/工日=560元

合计人工窝工费 13300元

(3) 间接费增加 (1910+13300)×16%=2433.6元

(4) 利润损失 (1910+13300+2433.6)×5%=882.18元

总计经济索赔额 1910+13300+2433.6+882.18=18525.78元

【问题】

1.施工单位索赔申请书提出的工序顺延时间、停工人数、机械台班数和单价的数据等,经审查后均真实。监理工程师对所附各项工期顺延、经济索赔要求,如何确定认可?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对认可的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金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关于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

(1) 工期顺延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给予补偿;

①因业主原因:E工作补偿3天,H工作补偿3天,G工作补偿2天;

②因业主要求变更设计:F工作补偿3天;

③因公网停电:F工作补偿1天,I工作补偿1天。

应补偿的工期:131-124=7天

监理工程师认可顺延工期7天。

(2) 经济索赔

①机械闲置费:(3×240+4×70+2×55+3×70)×50%=660元

②人工窝工费:(3×30+4×35+2×15+3×35+1×20)×50%=5390元

③因属暂时停工,间接费损失不予补偿。

④因属暂时停工,利润损失不予补偿。

经济补偿合计:660+5390=6050元

2.关于认可的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处理因经济补偿金额超过监理工程师5000元的批准权限,以及工期顺延天数超过了监理工程师5天的批准权限,故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经济索赔金额及工期顺延证书均应报业主审查批准。

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及计算方法

1.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工程拖期可以分为 \"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这两类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及结果均不同,详见表1。

(2)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

什么是工期索赔和签证

大多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均十分注重经济索赔,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加几乎都办理了签证;但对工期签证却未引起重视。一旦因工程款纠纷引发诉争,被发包人提起工期反诉,才发现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很多可顺延工期的事由,但找遍施工资料,却很少有过得硬的工期签证,令自己在诉讼中十分被动。由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索赔数额往往巨大,因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期索赔与工期签证。

何谓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对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时,通过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的补偿。工程索赔包括“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前者在业内通常称为“费用索赔”,后者则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即指承包人对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向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经济补偿、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的行为。由于工期增加通常会造成费用增加,因此笔者此文所称的工期索赔,不单指时间的补偿,还包括因工期增加造成的经济补偿。本文所称工期签证,则是指承包人在发生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拖期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程序向发包人(或工程师)送达请求顺延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书面答复的过程和形成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补充协议。

应该指出的是,签证与索赔不是一个概念。索赔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但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而签证则是承发包双方就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

工期签证: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最有效的证据

根据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发包人如果提起工期延误赔偿诉讼,需要的证据仅2份就足够,一份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另一份则是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而承包人如果要反驳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则需要提供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证据,即工期签证,以证明自己并没有延误工期。如果承包人没有工期签证,则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没有责任,包括:双方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合同条款;实际发生的可以顺延工期的事实证据(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工期顺延计算依据等。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证据除事实证据外均为承包人单方制作,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因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还需申请人民法院就工期顺延的天数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且不说承包人要预交鉴定费用、案件审理时间拉长,单单鉴定本身就可能因工程已经覆盖,承包人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得出承包人希望的鉴定结论。案例三就是先例。

由于是否可以顺延工期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拿不出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证据,又无法通过鉴定证明延误的工程均是依法可以顺延的工期,则承包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工期签证是工期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主张权利或对抗发包人最有效的证据之一。

推荐第9篇:工期延误索赔报告

**大道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工期延误索赔报告

致:*********人民政府

**大道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

我方承建**大道城市道路工程项目根据业主方及施工合同的要求需2014年3月16日正式开工,于2014年12月31日完工。在此要求下我方于2014年年初开始筹备该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3月2日我部前期准备人员进场,2014年年3月10日我方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机械设备全面进场到位。由于甲方对枫林大道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征地的延误、手续的未齐全及设计的更改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我部至今未能开工,公司所有进场人员停工,机械闲置,工期延后。

根据双方签署的《**大道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四条项目实施责---“甲方负责出资壹百万元用于该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不足部分从乙方合同履约金出资额中支付该款项及相关费用。并保证不影响乙方的工程进度。如因前述原因造成乙方停工10日以上的由甲方赔偿乙方该项的直接损失”-—根据该条款我方现对甲方提出前期主要经济损失索赔,索赔事项如下:

一、停工机械台班租赁费

1、挖机台班租赁费:966.67元/天*2台=1933.3元/天

2、推土机安顿补贴费用:300元/天*2台=600元/天

二、人工费

1、劳工工资:3人(后勤+仓库材料看守) 80元/天*2+100元/天=360元/天

2、现场管理人员费用:8人(施工员、资料员、材料员、项目管理人员)

150元/天*2人+200元/天*4人+400元/天*2人=1900元/天

3、生活费,:11人

18元/天*11人=198元/天

三、场地租赁费

仓库+办公住宿房:16.6元/天*4间+40元/天=106.4元/天 综合前三项:2533.3+2458+106.4=5097.7元/天

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18日(暂定时间,实际时间以开工日期为准)共可作业17.5天, 总计费用:5097.7元/天*17.5天=89209.7元

(捌万玖仟贰佰零玖元柒角)

附件:、

1、项目部考情表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道路工程项目部

2014年4月18日

推荐第10篇:工期索赔管理剖析

工期索赔管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索赔是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管理和创效的手段。索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企业能否顺利地完成预期利润,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对于业主原因引起的工期迟延事宜(如:设计变更、业主迟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业主迟延交付图纸、业主迟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等等),承包商(施工企业)一般向业主报送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索赔而忽略了工期顺延的索赔或者工期顺延索赔得不到业主签字确认便不了了之。而在工期的证明责任问题上,只要发生了工期延误的事实,承包商必须证明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如果不能证明,承包商就得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一、分清工期延误的原因

工期索赔必须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合理且不伤合作关系。如果分不清什么条件下该索赔,什么条件下需要自己承担,索赔不当(该索赔的没索赔,不该索赔的强行索赔),往往弄僵关系,对承包商没有好结果不说,对于承包商的信誉也有很大影响。

1、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及施工实践,因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业主或工程师自身责任原因引起的延误,第二种是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具体包括:

(1)、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场地、道路、水源、电源或水电供应能力达不到合同条件等)。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业主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者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或规划手续等,造成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商不能及时进驻施工现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2)、业主拖延交付图纸。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从而引起工期延误。

(3)、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导致承

1 包商无法进行工程施工,从而引起工期延误。

(4)、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由于工程款或预付款不能按期支付,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导致工期延误。

(5)、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由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总承包商统一管理。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必然要影响到总承包商的工程工期,从而导致工期延误。

(6)、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或提供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导致工期拖延。

(7)、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商下道工序施工延误。

(8)、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

(9)、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

(10)、业主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11)、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

(12)、业主对工程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

(13)、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

(14)、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

(15)、质量鉴定。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1)、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等现象。

(2)、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

(3)、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

(4)、开工延误。

(5)、劳动生产率低。

(6)、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3、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在施工期间持续非正常降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致使工期延误。

(2)、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3)、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阻碍引起的工期延误。

二、引起的工期延误可以申请工期顺延索赔原因

结合国际承包工程实践,建设合同条件中必须规定:“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作为承包商工期索赔的依据”。承包合同必须对工程的关键线路做明确的规定,否则工期索赔会缺少依据。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13条规定: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必须注意:不是所有业主设计变更和业主指令都可以进行工期延误索赔,也不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商都可以向业主进行工期顺延的索赔。

2、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证明标准:A、导致工期延误的事;B、实际延误的天数;C、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与实际延误的

3 天数具有因果关系。即,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影响到了工程的关键线路,并发生了工期延误的事实。

(1)、关键线路:为了完工,有多条线路工作需要完成,其中,有一条线路上任何一个工作延误,则工期延误,该线路就叫关键线路,关键线路是没有时差的。

(2)、非关键线路:为了完工,有多条线路工作需要完成,有些线路上,一个工作或者多个工作延误,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误。 有部分法院采用增加的工程量占原合同的比例,用原合同的工期来确定相应的顺延工期天数。但是大部分法院对工期顺延采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即关键线路标准。如果承包商无法用证据证明这一标准,一旦工期延误,就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工期索赔及程序要求

项目经理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索赔工作:

预测和发现索赔事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索赔事件扩大或延伸→搜集索赔理由并收集索赔证据→提出索赔意向和报告→ 谈判并取得索赔报告

提出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是两步,承包商经常是把两步混成了一步,不做索赔意向书,直接提出索赔报告,这样甲方不容易接受,导致索赔官司难赢,索赔没有效果。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不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承包方的工期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发包方责任时,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方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我国建筑施工合同范本第13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在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同时,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在32.2款规定了相应的索赔程序。

4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索赔资料报给业主后,业主并不会乖乖的答应提出的要求,并会使用千万种办法来否认索赔要求。对施工企业来说,要采取怎么样措施来主张我们的要求呢。一方面,及时收集好索赔资料,做好索赔准备。项目要把施工状态,采取的措施、投入的人力、物力等等以书面的形式记录(需要甲方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确认)或者以照片的形式予以确认;保存好各种会议纪要、工期往来函件、工程进度报表、材料进场报验单。在另一方面,要在适当的时机对业主施加影响。工期迟延对业主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有的项目存在着向小业主交房的压力,建设单位总想尽早完工,建设单位会要求建设单位加紧赶工期,所以,施工单位在保证工期按照业主进度要求完成的前提下,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此时,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不得不答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当然,工期索赔是一个复杂的具有挑战性的细致工作,以上笔者所说的索赔方法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意义,具体的索赔方案还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以及业主的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需要我们的项目法务人员研究合同、收集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证据资料,及时提出索赔意向。

在工期索赔方面的误区。

5 工期索赔包括工期顺延索赔和(或)费用索赔。项目部普遍重视费用索赔,对于工期顺延索赔并不是那么严格要求。最后的结果就是工期迟延的原因无法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施工企业承担高额的工期违约金。工期索赔工作中存在一下误区:

第一、工期延期后,只进行造价索赔并不要求工期顺延索赔或者认为工程费用索赔等同于工期顺延索赔。

发生工期延期的事实后,项目部的第一反应当然是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中创效。索赔意识是正确的,但是可以索赔什么东西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索赔的定义: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所以,索赔主要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不能说费用索赔和工期顺延索赔是等同的,更不能只要求费用索赔。

在工期经济补偿中的人工费补偿费项是按照延误的天数来计算的,工期顺延索赔有统一的程序要件要求,要进行工期顺延的索赔,工期顺延索赔函要提出导致工期延误的事件,然后证明导致工期延误的天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面。然后业主要对工期索赔函件进行签字并认可,这就是工期顺延索赔全部流程。工期费用索赔中人工费补偿项的延误天数计算标准是业主对工期延误以及工期延误天数的事实认可。施工单位在诉讼中可以工期索赔函件的作证明证据进行抗辩。

第二、由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时间增加不属于工期索赔范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设计变更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设计变更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设计变更与原合同组成了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了建筑施工合同。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者图纸是建筑施工合同变更的法律事实之一。这种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者图纸上并没有对原合同的时间进行增减,也就是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图纸只设计到工作内容变化,工期还是原合同

6 的工期。如果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从而导致了工期延误。这种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并不是由施工单位而是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需要向建设单位索赔由于工期延误导致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

第三、工期索赔的程序不熟悉。

有的工期索赔函件中会这样提及工期索赔:由于甲方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造成了工期延误,请给予工期迟延。甲方签了同意并盖单位公章。这份工期索赔函件效力只是证明了甲方认可了工期延误并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的由于建设单位。至于工期索赔的天数,是无法证明。所以,正确的工期索赔方案至少是向甲方报出这样的意向: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际延误的天数、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与实际延误的天数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面。还有很重要一点就是要保证索赔文件的效力合法性,因为有的施工单位直接向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驻现场工程师索赔并要求他们签字。殊不知,这样形式的签字确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建设单位在授权委托书里并没有把索赔的确认权授予他们。

四、索赔意向书

索赔意向书:书皮可以写明“工 程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正文格式:

工程工期延误(或工程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费用补偿意向书 致:某某工程项目部或指挥部(甲方现场项目部或其他管理机构) 某某公司(甲方公司全称)

由于某某工程在施工过程因某某原因,无法继续施工,时间由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时间不连续,还需要分开写)。给我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拖延。 为此,我方特向贵方表示费用及工期索赔意向,期间发生了如下损失:

1、施工人员窝工补偿费、进出场费。

2、设备窝工补偿费、进出场费。

3、其他相关的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

7 抄报:某某公司

五、工期索赔分析方法

工期索赔的方法 确定工期索赔一般有三种方法,简述如下:

1、网络分析法。通过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出工期索赔值,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适合于各种干扰事件的索赔。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践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2、比例分析法。网络分析法虽然最合理,但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简单的比例分析法,即以某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比较基础,计算出工期索赔值。上般可分为两种方法: ①按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例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改变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标准,使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值可按下式计算: 工期拖延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后的整个工程的合同总价分工程的价值受干扰事件影响的那部总工期索赔值。 即:总工期索赔值ΔT=(80/400)×10=2周 ②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例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工程中,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据证明,由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造成如下影响: 单项工程A:500m3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单项工程B:850m3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单项工程C:225m3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单项工程D:480m3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单项工程E:120m3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 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要求如下: 总延长天数=21+7+10+10+27=75天 ,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 工期索赔值=15+5=20天(加5天是考虑了单项工程的不均匀性对其他工期的影响)。 ③以上两种方法的比较。实际运用中,也可按其他指标,如按劳动力投入量,实物工程量等变化计算。比例分析的方法虽然计算简单、方便,不需要复杂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也容易接受,但也有其

8 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例如,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出,关键线路上工作的拖延方为总工期的延长,非关键线路上的拖延通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但比例分析法对此并不考虑,而且此种方法对有些情况也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施工措施等不能采用这种方法,最好采用网络分析法,否则会得到错误的结果。

3、赢值法。赢值法就是在横道图或时标网络计划的基础上,求出三种费用,以确定施工中的进度偏差和成本偏差的方法。其中这三种费用是: ①拟完工程计划费用(BCWS)。指进度计划安排在某一给定时间内所应完成的工程内容的计划费用。②已完工程实际费用(ACWP)。指在某一给定时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③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指在某一给定时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的计划费用。 在费用和进度控制根据以下关系分析费用与进度偏差: 费用偏差=已完工程实际费用-已完工程计划费用 其中:费用偏差为正值表示费用超支,为负值表示费用节约。 进度偏差=拟完工程计划费用-已完工程计划费用。 其中:进度偏差为正值表示进度拖延,为负值表示进度提前。例某土方工程总挖方量为1000立方米,预算单价为45元/立方米。该挖方工程预算总费用为45万元,计划用25天完成,每天400立方米。开工后第七天早上刚上班时,业主项目管理人员前去测量,取得了两个数据:已完成挖方2000立方米,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累计已达到12万元。计算已完工程计划费用BCWP=45×2000=9万元。 查看项目计划,计划表明,开工后第6天结束时,承包商应得到的工程款累计额,即拟完工程计划费用BCWS=400×6×45=10.8万元。 该工程在第7天检查时的进度偏差和费用偏差为: 进度偏差=10.8-9=1.8万元,表示承包商进度拖延,18000÷45=400立方米,正好为预算中一天的工作量,所以承包商的进度已经拖延天。 费用偏差=12-9=3万元,表示承包商已超支。

六、索赔机会和干扰事件

(一)、寻找索赔机会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响的干扰事件。它们不符合“合同状态”,造成施工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承包商必

9 须对索赔机会有敏锐的感觉。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是索赔的第一步。 在承包合同的实施中,索赔机会通常表现为如下现象:

1、业主或他的代理人,工程师等有明显的违反合同,或未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的行为。

2、承包商自己的行为违约,已经或可能完不成合同责任,但究其原因却在业主,工程师或他的代理人等。由于合同双方的责任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如果承包商违约的原因是业主造成,同样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3、工程环境与“合同状态”的环境不一样,与原标书规定不一样,出现“异常”情况和一些特殊问题。

4、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执,或发现合同缺陷,图纸出错等。

5、业主和工程师作出变更指令,双方召开变更会议,双方签署了会谈纪要、备忘录、修正案、附加协议。

6、在合同监督和跟踪中承包商发现工程实施偏离合同,如月形象进度与计划不符、成本大幅度增加、资金周转困难、工程停滞、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量增加、施工计划被打乱、施工现场紊乱、实际的合同实施不符合合同事件表中的内容,存在差异等。

寻找索赔机会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一经发现索赔机会就应进行索赔处理,不能有任何拖延。

(二)、干扰事件:索赔机会常常表现为具体的干扰事件。干扰事件是索赔处理的对象,事态调查、索赔理由分析、影响分析、索赔值计算等都针对具体的干扰事件。在承包工程中,常见的可以提出索赔的干扰事件有:

1、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使工程延期。例如,推迟交付,提供的资料出错,合同规定一次性交付,而实际上分批交付等;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不合格,或业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2、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交付行驶道路,接通水电等,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工程不能及时开工,延误工期。

3、工程地质与合同规定的不一样,出现异常情况,如土质与勘探资料不同,发现未预见到的地下水,图纸上未标明的管线、古墓或其它文物,按工程师指令进行特殊处理,或采取加固地基的措施,或采用新的开挖方案。

4、合同缺陷,如合同条款不全,错误,或文件之间矛盾、不—致、有二义性。双方就合同理解发生争执。招标文件不完备,业主提供的信息有错误。

5、业主或业主的工程师指令工程停建、缓建,指令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和施工部署。业主和他的工程师超越合同规定的权力不适当干扰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案。

6、工程变更。业主和他的工程师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指令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如提高装饰标准,提高建筑五金标准等。业主删除部分工程,而将它委托给其它承包商来完成。

7、附加工程。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责任以外的服务项目。

8、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业主和工程师作出错误的指令,提供错误的数据、资料等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停工、窝工等。

9、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施工。

10、业主和他的工程师的特殊要求,例如合同规定以外的钻孔,勘探开挖;对材料、工程设备、工艺作合同规定以外的检查试验,造成工程损坏或费用增加,而最终证明承包商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工程,为业主,业主的其它承包商、工作人员、任何合法机构人员提供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各种服务等。

11、业主拖延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如拖延图纸批准,拖延隐蔽工程验收,拖延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不及时下达指令、决定,造成工程停工。

12、业主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这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才能提出索赔:

( 1)、已发生的工期延长责任完全非承包商引起,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

11 (2)实际工期没有拖延,而业主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及早投入使用。

13、进口材料海运时间过长或在港口停置时间过长,造成工程停工待料。

14、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5、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人工工资大幅度上涨。

16、国家法令的修改,如提高工资税。

17、不可抗力因素,如反常的气候条件、洪水、*、内战、政局变化、罢工和其它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任何自然力作用等使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

18、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错误引起索赔。

(1)、业主自己的工作执行不到位,比如征地拆迁,图纸提供等,影响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

(2)、不可抗拒因素,这需要合同约定,比如地震,洪水,暴雨、物价暴涨等,其实这同样很少见,即便物价暴涨很常见,业主也很多时候不愿意给你调差;

(3)、业主赶工,比如业主行政性的不顾合理工期,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工期。但是这种事情很多时候业主不认,但是可以肆意妄为的提要求,整的施工单位叫苦连天;

(4)、其他因为业主计量支付不及时等,一般业主在签合同时,总会有些霸王条款,施工单位处在弱势地位,目前国内发改委及建设部在业主方的管理这块做的很差,没有规范起来,所以,这部分施工单位也是没有办法。

19、在保修期间,由于业主使用不当或其它非承包商责任造成损坏,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修理;业主在验收前或交付使用前,擅自使用已完或未完工程,造成工程损坏。

总之,在中国,索赔是很少的,一般施工单位都不敢这样说,否则,业主听了很生气,后果很严重。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逐步规范化,不但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人家业主还可以提出向施工单位的反索赔,这风险同样很大,双方索赔时同样很注重证据,包括影像资料的收集,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总体上不讲人情干扰事件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但它们能否作为索赔事件,承包商能否进行有

12 效的索赔,还要看它们的合同背景,即具体的合同条款,不可一概而论。不同的合同条件有不同的索赔条件,索赔范围和索赔处理程序。在索赔报告中承包商必须指明索赔要求是按合同的哪一条款提出的。寻找索赔理由主要通过合同分析进行。

七、索赔证据

证据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产生,主要为合同资料、日常的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信息沟通的资料。

(一)、索赔依据的基本要求

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在实际工程过程中产生,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对方的推敲。由于在工程过程中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工程资料,所以双方应有相同的证据。

2、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时间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干扰事件、索赔理由、影响、索赔值等应有相应的证据,不能凌乱和支离破碎,否则业主将退回索赔报告, 重新补充证据。这会拖延索赔的解决,损害承包商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

3、法律证明效力:索赔报告必须注意:

(1)、证据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不算。

(2)、合同变更协议必须由由双方签署,或以会谈纪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决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不算。 (3)、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工程师签署认可。

4、及时性:

(1)、证据是工程活动或其他活动发生时的记录或产生的文件,除了专门规定外,后补的证据通常不容易被认可。干扰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有同期记录,这对提出索赔要求,支持其索赔理由是必要的。

(二)、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合同文书及附件,其他的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

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施工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3、各种会谈纪要。会谈纪要需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通常,会谈后,按会谈结果起草会谈纪要交个方面审查,如有不同意见或反驳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不作答复即被作为认可纪要内容处理。所以,对待会谈纪要也要像对待合同一样认真审查,及时答复,及时反对表达不清、有偏见的或对自己不利的会谈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这里对索赔有重大影响的,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而且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或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6、工程照片。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要有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害的照片等。

7、气候报告。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如果遇到恶劣天气,应作记录,并请工程师签证。

8、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土质分析报告、地基承载力实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他们能证明承包商的工程质量。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

14 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他们应由工程师签证。合同双方在工程过程中各种文件和资料的交接都应有一定的手续,要有专门的记录,防止在交接中出现漏洞和“说不清楚”的情况。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银行汇率等。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包括:工资单、工资报表、工程款账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 ,总、分类账、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成本报表等。

13、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如因工资税增加,提出索赔,索赔报告中只需引用文号、条款号即可,而在索赔报表后附上复印件。

八、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书面文件,调节人和仲裁人将通过索赔报告了解和分析合同实施情况和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评价它的合理性,并据此作出决议。所以索赔报告的表达方式对索赔的决议有重大影响。索赔报告应充满说服力,合情合理,有理有据,逻辑性强,能说服工程师、业主、调解人和仲裁人;同时它又应是有法律效力的正规书面文件。

(一)、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

1、索赔的事件是真实的。

这是索赔的基本要求,它关系到承包商的信誉和索赔的成败,不可含糊,必须保证真实。如果承包商提出不实的,不合情理,缺乏根据的索赔要求,工程师会立即拒绝。这还会影响对承包商的信任和以后的索赔。索赔报告中所指出的干扰事件必须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应附于索赔报告之后。

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清楚、明确。不包含任何估计和猜测,也不可用估计和猜测式的语言,诸如“可能”、“大概”、“也许”等。这会使索赔要求苍白无力。

2、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

一般索赔报告中所针对的干扰事件都是由于对方责任引起的,应

15 将责任全部推给对方。不可用含混的字眼和自我批评式的语言,否则会丧失自己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

3、在索赔报告中应特别强调如下几点:

(1)、干扰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然性。即使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对它也不可能有遇见或准备,对它的发生承包商无法制止,也不能影响。

(2)、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已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程师。听取并执行了工程师的处理指令;或承包商为了避免和减轻干扰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在索赔报告中可以叙述所采取的措施一级它们的效果。

(3)、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工程受到严重干扰,费用增加。应强调干扰事件、对方责任、工程受到的影响和索赔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个逻辑关系对索赔的成败至关重要。

(4)、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应有合同文件的支持,可以直接引用相应合同条款。

强调这些是为了使索赔理由更充足,使工程师、业主和仲裁人在感情上易于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4、索赔报告通常很简洁,条理清楚,各种结论、定义准确,有逻辑性。索赔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应很详细和准确。

索赔报告的逻辑性,主要在于将索赔要求(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与干扰事件、责任、合同条款、影响连成一条打不断的逻辑链。承包商应尽力避免索赔报告中出现用词不当、语法错误、计算错误、打字错误等问题。否则会降低索赔报告的可信度,使人觉得承包商不严肃、轻率或弄虚作假。

5、用词要婉转。特别作为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中应避免使用强硬的不友好的抗议式的语言。如不宜用“……你方违反合同条款……,是我方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我方提出……”,宜用“请求贵方做出公平合理的调整”,“请在×合同条款下考虑我方的要求”。不能因为语言而伤了和气和双方的感情,导致索赔的失败。

索赔的目的是取得索赔,说服对方承认自己索赔要求的合理性,而不能损害对方的面子。所以在索赔报告中,以及在索赔谈判中应强

16 调干扰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强调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应由对方负责的第三者责任,应避免出现对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当事人个人的指责。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二)、索赔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索赔文件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1、承包商或他的授权人致业主或工程师的信。在信中简要介绍索赔要求、干扰事件经过和索赔理由等。

2、索赔报告正文。在工程中,对单项索赔,应设计统一格式的索赔报告。这使得索赔报告处理比较方便。

3、附件。即该报告所列举事实、理由、影响的证据文件和各种计算基础,计算依据的证明文件。

索赔报告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

(1)、题目。简洁地说明针对什么提出索赔。

(2)、索赔事件。叙述事件的起因(如业主的变更指令、通知等),事件经过、事件过程中双方的活动,重点叙述我方按合同所采取的的行为(以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对方不符合合同的行为或没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这里要提出事件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的结果,并引用报告后面的证据作为证明。

(3)、理由。总结上述事件,同时引用合同条文或合同变更和补充协议条文,证明对方行为违反合同或对方的要求超出合同规定,造成了干扰事件,有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作出补偿。

(4)、影响。简要说明事件对承包商施工过程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与上述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重点围绕由于上述事件原因造成成本增加和工期延长,与后面的费用分项的计算又有对应关系。

(5)、结论。由于上述事件的影响,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通过详细的索赔值计算(这里包括对工期的分析和各费用损失项目的分项计算),提出索赔具体的费用索赔值和工期索赔值。

九、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项目经理针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对总承包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所做的反索赔。项目经理应组织证据,做好一下反索赔工作。

(一)、项目经理的反索赔工作包括:

1、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索赔事件扩大和延伸;

2、制定反索赔策略;

3、对合同进行整体分析;

4、对事件进行调查;

5、对提出的索赔报告进行分析;

6、起草反索赔报告并提交责任人。

(二)、反索赔的分析重点

1、索赔事件的真实性

(1)、对方索赔报告后面的证据。对方索赔报告未提出事件经过的有力证据。我方即可要求对方补充证据,或否定索赔要求。

(2)、我方合同跟踪的结果。从其中寻找对对方不利的,构成否定对方索赔要求的证据。

2、干扰事件责任分析

干扰事件和损失是存在的,担责任不在我方。通常有: (1)、责任在于索赔者自己,由于他疏忽大意,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未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降低损失,或未遵守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等。

(2)、干扰事件是有其他方面引起的,不应由我方赔偿。 (3)、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则应按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责任。

3、索赔理由分析

反索赔和索赔一样,要能找到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文,或找到对对方不利的合同条文,是对方不能退卸货不能完全推卸其合同责任。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

4、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

首先要分析索赔事件和影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范围。如在某工程中,总承包商负责的装饰材料未能及时运大工地,使分包商装饰工程收到干扰而施工拖延,但拖延天数在该工程活动的时差范围内,不影响工期。且总包已事先通知分包,而施工计划有允许人力做调整,则不能对工期和劳动力损失做索赔。

5、证据分析

18 证据不足、证据不当或仅有片面的证据。即证据不足以证明干扰事件的真相、全过程或证明事件的影响,证据与本索赔事件无关或关系不大,证据的法律证明效力不足,索赔者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6、索赔值审核

如果经过上面的各种分析、评价,仍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该索赔要求,则必须对索赔值进行认真的细致的审核即可对对方的索赔值计算进行对比、审查与分析。对比分析的重点在于:

(1)、各数据的准确性。对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各个计算基础数据都须做审查、核对,以找出其中的错误和不恰当的地方。

(2)、计算方法的合理性。不同的计算方法对计算结果影响很大,对于重大索赔,须经过双方协商谈判才能对计算方法达成一致,特别是对于总部管理费的分摊方法,工期拖延的费用索赔计算方法等。

第11篇:2004年工期顺延及索赔

2004年工期顺延及索赔

业主与施工单位对某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则人工窝工费和机械的停工费可按工日费和台班费的50%结算支付。业主还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合同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可直接签证、批准5天以内的工期延期和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费用索赔。工程按下列网络计划进行。其关键线路为A-E-H-I-J.在计划招待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一些情况,影响一些工作暂时停工。(同一工作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停工时间都不在同一时间)

1.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延误3天,G延误2天,H延误3天。 2.因机械发生故障检修,使E延误2天,G延误2天。 3.因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使F延误3天。 4.因公网停电,使F延误1天,I延误1天。 GJ ┌─────────→⑧━━━┓ │38∧33┃ AE│HI┃∨ [124] ┏━>②━━>④┉┉>⑥━━>⑦━━┛⑨ ┃1817↑29│27↑ ┃BDF││K│ ①─→③──→⑤───┘└──────┘ │513  ↑1125 │C│ └──────┘ 14 

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有关资料、证据和下列要求: 1.工期顺延E停工5天,F停工4天,G停工4天,H停工3天,I停工1天,总计要求工期顺延17天。

2.经济损失索赔(1) 机械设备窝工费E工序吊车 (3+2)台班×240元/台班=1200元F工序搅拌机 (3+1)台班×70元/台班=280元G工序小型机械 (2+2)台班×55元/台班=220元H工序搅拌机 3台班×70元/台班=210元合计机械设备窝工费 1910元(2) 人工窝工费E工序 5天×30人×28元/工日=4200元F工序 4天×35人×28元/工日=3920元G工序 4天×15人×28元/工日=1680元H工序 3天×35人×28元/工日=2940元I工序 1天×20人×28元/工日=560元合计人工窝工费 13300元(3) 间接费增加 (1910+13300)×16%=2433.6

元(4) 利润损失 (1910+13300+2433.6)×5%=882.18元总计经济索赔额 1910+13300+2433.6+882.18=18525.78元

「问题」

1.施工单位索赔申请书提出的工序顺延时间、停工人数、机械台班数和单价的数据等,经审查后均真实。监理工程师对所附各项工期顺延、经济索赔要求,如何确定认可?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对认可的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金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关于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1) 工期顺延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给予补偿;

①因业主原因:E工作补偿3天,H工作补偿3天,G工作补偿2天;

②因业主要求变更设计:F工作补偿3天;

③因公网停电:F工作补偿1天,I工作补偿1天。

应补偿的工期:131-124=7天

G(⑦98) J ┌─────────→⑧━━━┓ │40∧33┃

A(①18)E │(④38)H(⑥70)I┃∨ [131] ┏━>②━━>④┉┉>⑥━━>⑦━━┛⑨ ┃1820(②38)  ↑32 │28↑ ┃B(①5)D (③18)F│ │K│ b=0 ①─→③──→⑤───┘└──────┘ │513 ↑1525 │C│ └──────┘ 14 

监理工程师认可顺延工期7天。

(2) 经济索赔①机械闲置费:(3×240+4×70+2×55+3×70)×50%=660元②人工窝工费:(3×30+4×35+2×15+3×35+1×20)×50%=5390元③因属暂时停工,间接费损失不予补偿。

④因属暂时停工,利润损失不予补偿。

经济补偿合计:660+5390=6050元2.关于认可的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处理因经济补偿金额超过监理工程师5000元的批准权限,以及工期顺延天数超过了监理工程师5天的批准权限,故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经济索赔金额及工期顺延证书均应报业主审查批准。

第12篇:重视工期索赔 加强工期签证

重视工期索赔 加强工期签证

案例一:1994年,中建某公司承建了某开发公司投资的某花园工程,原定工期为400天,后因种种原因延至开工4年后的1998年才通过甩项验收。2004年初,因开发公司长期拖延结算且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中建某公司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停工损失等。被告开发公司接到诉状后,随即提出反诉,要求中建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900余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审价。经审价,工程总价为1.1亿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开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31万元,同时判决原告中建某公司支付被告工期延误违约金527万元。两者相抵,中建某公司花费20余万元诉讼费和80万元造价鉴定费提起诉讼的官司,最终只获得几万元。

案例二:某省建筑公司于1999年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某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600天,因种种原因,建筑公司在工程完成至±0.00以下工程后(此时距开工已1000天)停止了施工。2004年4月建筑公司起诉至珠海中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2000余万元。开发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

庭审中,某省建筑公司就工期问题答辩称,工期延误属实,但延误的原因在于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以及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故延误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被告开发公司则认为,虽然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事实,但由于承包人中铁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工期顺延请求,未按合同规定办理过任何工期签证,因此可以认为承包人放弃了增加工期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建筑公司对工期顺延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结果建筑公司始终拿不出过硬的证据。此案尚未判决,但结果不难推测。

什么是工期索赔和签证

大多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均十分注重经济索赔,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加几乎都办理了签证;但对工期签证却未引起重视。一旦因工程款纠纷引发诉争,被发包人提起工期反诉,才发现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很多可顺延工期的事由,但找遍施工资料,却很少有过得硬的工期签证,令自己在诉讼中十分被动。由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索赔数额往往巨大,因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期索赔与工期签证。

何谓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对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和权利损害时,通过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的补偿。工程索赔包括“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前者在业内通常称为“费用索赔”,后者则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即指承包人对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向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经济补偿、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的行为。由于工期增加通常会造成费用增加,因此笔者此文所称的工期索赔,不单指时间的补偿,还包括因工期增加造成的经济补偿。本文所称工期签证,则是指承包人在发生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拖期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程序向发包人(或工程师)送达请求顺延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书面答复的过程和形成的书面证明材料或补充协议。

应该指出的是,签证与索赔不是一个概念。索赔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但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而签证则是承发包双方就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

工期签证: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最有效的证据

根据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发包人如果提起工期延误赔偿诉讼,需要的证据仅2份就足够,一份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另一份则是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而承包人如果要反驳发包人的诉讼请求,则需要提供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证据,即工期签证,以证明自己并没有延误工期。如果承包人没有工期签证,则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没有责任,包括:双方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合同条款;实际发生的可以顺延工期的事实证据(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工期顺延计算依据等。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证据除事实证据外均为承包人单方制作,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因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还需申请人民法院就工期顺延的天数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且不说承包人要预交鉴定费用、案件审理时间拉长,单单鉴定本身就可能因工程已经覆盖,承包人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得出承包人希望的鉴定结论。案例三就是先例。由于是否可以顺延工期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拿不出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证据,又无法通过鉴定证明延误的工程均是依法可以顺延的工期,则承包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工期签证是工期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主张权利或对抗发包人最有效的证据之一。

第13篇:关于工期索赔的报告

关于工期索赔的报告

嘉兴市嘉通客运场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嘉兴市汽车客运中心项目合同计划工期: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总工期548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2009年8月1日。以下事件的发生对该项目工期产生了严重影响,分述如下:

1、2009年8月8日台风“莫拉克”影响工期:3天;

2、站房桩基工程因地质原因试桩、改变桩型、补桩等原因影响工期:30天;

3、2009年12月底嘉兴地区严重冰冻天气影响工期:3天;

4、2010年、2011年两春节共影响工期:50天;

5、综合楼主体结构于2010年6月13日验收,浙江雅迪装饰公司合同工期从2010年11月15开工,影响工期至少150天;

6、综合楼高配送电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于2011年7月29日成功送电,送电后穿电线、设备调试最少需45天时间。

7、本项目综合楼于2010年6月13日完成主体中间验收,站房工程于2010年8月3日完成主体中间验收,按合同约定额度支付工程款于2010年12月8日支付完成。

8、重新调整过的室外图纸收到时间:①施工图竖向布置图(总施02B)、排水总平面图(总施02C):2010年9月7日;②道路平面图(总施03B)、总平面图(总施01B):2010年9月20日。

9、检测车间、加油站重新调整过的图纸收到时间:2010年11月2日。

综合以上原因(非承包方原因),影响工期至少达281天。请贵公司核准批复为盼。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汽车客运中心项目经理部

2011年8月11日

第14篇:工程延期及工期索赔

工程延期及工期索赔

在合同条款中,工期的概念是:原合同所规定的竣工期加上雇主风险及原因的工程延期。其中,雇主风险及原因的工程延期是指:按合同有关规定,由于并非承包商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经工程师书面批准的合同竣工期限的延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因而造成工期延误。对于并非承包商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工程延误,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索赔,工程师则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一致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导致工期延长的原因有:

(l)任何形式的额外或附加工程。

(2)合同条款所提到的任何延误理由,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延迟提供现场等。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5)非承包商的原因或责任的其他不可预见事件。

工期延误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雇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的机会;承包商则因工期延误增加管理成本及其他费用支出。如果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于承包商的失误,则承包商必须设法自费赶上工期,或按规定缴纳误期赔偿金并继续完成工程,或按照雇主的安排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所延误的工作并承担费用;如果工期延长的原因并非承包商所致,则承包商可按合同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工期索赔,并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费用损失的索赔。

第15篇:工期延长索赔书[材料]

****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

总承包工程

索赔书 – 编号:[

]

因工期延长之经济损失中期索赔书

业主方

[业主方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建筑设计顾问

[建筑设计顾问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总承包方

[总承包方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专业分包单位(

系统) [专业分包单位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专业分包单位(

系统) [专业分包单位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址]

[

日]

内容

页数

1.第一章 :合同内容及单位 [

]

2.第二章 :合同条件理据及索赔简介 [

]

3.第三章 :经济损失索赔计算 [

]

4.第四章 :总结 [

]

5.

第五章 :附件

1 第一章 : 合同内容及单位

1.1 [

],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

],(此后称之为〝建设单位或业主方〞) 于 [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委托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18楼(此后称之为〝总承包方〞)负责执行及完成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之总承包工程(此后称之为〝工程〞)。

1.2 建设单位委托 [

],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此后称之为〝

〞)进行供应、安装、测试完成及保修 [

]专业分包工程。

1.3 建设单位委托 [

] ,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

],(此后称之为〝

〞)进行供应、安装、测试完成及保修 [

] 专业分包工程。

1.4 其后总承包方与上述指定分包单位分别签订 [

] 工程(此后称之为〝

工程〞)的分包合同(此后称之为〝指定分包合同〞)。

1.5 [

] 为本工程之设计院。

1.6 [

] 为本工程之建筑设计顾问。

1.7 [

] 为本工程之结构设计顾问。

1.8 [

] 为本工程之工料测量师。

1.9 [

] 为本工程之机电工程设计顾问。

1.10 按照合同文件(详见[

]第 [ ] 条),建设单位/业主方计划于[

] 市兴建 [

]。

1.11 按照合同文件 (详见[

]第 [ ] 条),总包工程的范围乃按中标通知书、合同函件、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以及其它合同文件内所要求、规定及描述为上述工程提供设计、物料供应、施工/安装、编制施工图、竣工图、测试、维护、验收及统筹。

1.12 按照合同文件 (详见[

]第 [ ] 条),各专业分包工程范围包括: a) [

] 供应及安装工程; b) [

] 供应及安装工程; c) [

] 供应及安装工程; d) [

] 供应及安装工程; e) [

] 供应及安装工程。 所有有关上述专业分包(“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单位之选择、招标、协商及定标等安排由建设单位负责。

1.13 根据合同文件 (详见[

]第 [ ] 条) ,工程总工期为[

]日历天。总承包金额为人民币[

]。开工日定为[

]年[

]月[ ]日,竣工日定为[

]年[

]月[ ]日, 总工期为[

]日历天。

2 第二章 :合同条件理据及索赔简介

2.1 本经济损失索赔书提供索赔理据、细则及估算,并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方按有关合同条款给予总承包方及各专业指定分包方作出合理的补偿。

2.2 由于下述事故妨碍了工程之原计划正常进行,[

] 工程之工期无可避免地被干扰对工程的进度及竣工造成直接的影响,并造成无可避免的延误及损失,因此总承包方曾提交下列工期延长的申请: 2.2.1 总工期延长申请报告之一(总承包方函件函号: [

] – [

]年[

]月[

]日);

2.2.2 总工期延长申请报告之二(总承包方函件函号: [

] – [

]年[

]月[

]日);

2.2.3 总工期延长申请报告之三(总承包方函件函号: [

] – [

]年[

]月[

]日);及

2.2.4 总工期延长申请报告之四(总承包方函件函号: [

] – [

]年[

]月[

]日)。

2.3 上述事件对总工期所做成的影响及延误为[

] 日历天,详见下述:

延误事件 工期延误(日历天) 工期延误,已考虑因延误事件同时发生所造成的因素及影响(日历天) 2.3.1 [延误事件一] [

]天 [

]天 2.3.2 [延误事件二] [

]天 [

]天 2.3.3 [延误事件三] [

]天 [

]天 2.3.4 [延误事件四] [

]天 [

]天 总累计 [

]天 [

]天

因此,总完日工期应由[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

2.4 总承包方不但经以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和条件,并作出最大的努力及加快措施(包括假期加班施工)预防和尽力减少延误。综合以上总承包方工期延长申请 [

] 至[

] 所述事故的影响,总工程 因而受到严重影响及干扰,总承包方及各指定分包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第 [

]条,可向建设单位要求作出由此延误及干扰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及经济损失赔偿。

2.5 第三章详述详列索赔的项目及赔偿计算。

2.6 根据第三章所述分析及计算,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约条件第[

]条,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偿因此而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额外支出的经济损失合共人民币[

] 。

3 第三章 :经济损失索赔计算 3.1 由于前述的延误及干扰,总承包方因而承担了不可预见及无可避免的经济损失。在此索赔书,总承包方现提出以下的经济损失索赔计算。

3.2 工期延长经济损失 3.2.1 总公司管理费 3.2.2 项目管理人员薪金费 3.2.3 工地工程管理费用 3.2.4 保固金期延长利息损失 3.2.5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所增加之费用 3.2.6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 3.2.7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 3.2.8 [

] 工程指定分包单位的工期延长经济损失 3.2.9 利息 3.2.10 税金

3.3 总公司管理费 3.3.1 每一工地都需要为总公司提供费用以维持总公司之运作。由于延误的问题,此费用便不能如常提供。

3.3.2 总承包方设于深圳及 [香港的总公司] 办公室为工地提供服务、管理、支持及咨询,由于延误的问题,该等服务便无可避免地被延长,也因此而产生了不必要的费用,须要给于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3.3.3 在一般情况下,总公司管理费都使用 “Hudson” 方程式计算: 总公司管理费

x 合同总承包金额

x 工期延长期

100

合同总工期

3.3.4 根据总承包方会计师于[

], [

] 及[

] 年度的审阅报告,总承包方于该年度的深圳总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

]%, [

] %及[

] %,即平均为 [

] %(详情附件 [

] ), [而位于香港的总公司管理费用则估计分别为[

]% [

]%及[

]%,即平均为[

]%(详情附件 [

])],即合共[

]%。

3.3.5 由于工期被延长了[

]天,因此总包方总公司管理费的计算应如下: [

]% x人民币[

] x [

]天

[

]天

= 人民币[

]

3.4 项目管理人员薪金费 3.4.1 按照原合约,任何暂定或永久工作项目均必须在原合约完工期内完成。原合约完工期为[

]年[

]月[

]日。

3.4.2 工程的完工日由原计划[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 (共[

] 日历天),总承包方在原合约完工期内,准备了足够的管理人员及资源来进行工作。

3.4.3 如前所述,综合总承包方工期延长申请[

]至[

]所述主要事故的影响,总工程受到严重影响及干扰,总承包方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总承包方必需在工期延长期间保留原有管理班子以继续履行及完成相关工作。

3.4.4 额外工地管理人员薪金费用的计算

(2) 按照总承包方的地盘工程直接费及管理费明细表(附件[

]),总承包方的地盘管理人员之总薪金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为人民币[

]。

(2) 因此由[

]年[

]月[

]日起, 因工期被延长了[工期延长]天而引起的额外工地管理人员薪金费用为: 人民币[

] ÷[

]天 x [

]天 = 人民币[

]

3.5 工地工程管理费用 3.5.1 在工程延误期间,总承包方需继续履行对建设单位、各分包、设计师、监理及各政府部门联系及协调之责任,支付因维持工地办公室的运作包括一切行政及管理所须的支出及费用。

3.5.2 额外工地工程管理费用的计算

(1) 按照总承包方的地盘工程直接费及管理费明细表(附件[

]),总承包方的地盘管理费用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的总支出为人民币[

]。

(2) 因此由[

]年[

]月[

]日起, 因工期被延长了[

]天而引起的额外工地管理费用为: 人民币[

] ÷[

]天 x [

]天

= 人民币[

] 3.6 保固金期延长利息损失 3.6.1 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第[

] 条,保固金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即人民币[

] x [保固金之百分比]% =人民币[

]。

3.6.2 工程的完工日由原计划[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共[

] 日历天),因此保固金的发放亦将延期[

]天。利息损失为年息[

]% 3.6.3 保固金期延长利息损失的计算

人民币[

] x [

]% x [

]天 ÷ 365天 = 人民币[

]

3.7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费用 3.7.1 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第[

] 条,总承包方须有一间[保险公司或银行]担保,以总承包合同条件[附录内]指定的金额(承包金额的百分之[

],担保约履行总承包合同。按照总承包方的履约保证书费用明细表(附件[

]),总承包方的履约保证书费用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为人民币[

]。

3.7.2 工程的完工日由原计划[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共[

]日历天),因此履约保证书期效亦延长[

]天。

3.7.3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费用的计算 人民币[

] x [

]天 ÷[

]天

= 人民币[

]

3.8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用 3.8.1 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第[

] 条,总承包方须投有及维持工程 [一切险及第三者保俭]。按照总承包方的保俭费用明细表(附件[

]),总承包方的保俭费用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为人民币[

]。

3.8.2 工程的完工日由原计划[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共[

] 日历天),因此保险期效亦延长[

]天。

3.8.3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的计算 人民币[

] x [

]天 ÷[

]天

= 人民币[

]

3.9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 3.9.1 因上述[3.3]至[3.8]各项额外的费用及支出,总承包方亦受到附带的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

3.9.2 根据总承包方过往业绩纪录,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平均为年息[

]%。

3.9.3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的计算

(¥) (1) 总公司管理费

[

] (2) 项目管理人员薪金费

[

] (3) 工地工程管理费用

[

] (4) 保固金期延长利息损失 [

] (5)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费用 [

] (6)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用

[

]

小计(暂定) [

] =人民币[

] x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平均年息]% x [

]天 ÷ 365天 = 人民币[

]

3.10 [

]工程指定分包单位之工期延长经济损失

3.10.1 上述各项(包括以上由[

]至[

]之项目)总承包方因工期延长所受到经济损失的理据及原则同样适用于指定分包单位。

3.10.2 按总承包方之要求,指定分包单位已呈交上就其[

]工程部份因工期延长所受到经济损失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

] (详见附件 [ ])。

3.11 利息

3.11.1 上述的各项损失附带着额外的利息费用,银行借贷利率为年息[

]%。

3.11.2 工程的完工日由原计划[

]年[

]月[

]日延迟至[

]年[

]月[

]日,(共[

] 日历天)。

3.11.3 利息费用的计算

(¥) (1) 总公司管理费

[

] (2) 项目管理人员薪金费

[

] (3) 工地工程管理费用

[

] (4) 保固金期延长利息损失 [

] (5)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费用

[

] (6)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用 [

] (7)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 [

] (8) 指定分包单位之工期延长经济损失 [

]

____________

小计

[

] = 人民币[

] x [年利率]% x [

]天 ÷ 365天 ÷ 2 = 人民币[

]

3.12 税金

3.12.1 总承包方须因上述额支出及费用另行缴付3.83%的税金。

3.12.2 因此, 因工期被延长了[

] 日历天而引起的额外税金为: 人民币[

] x 3.83% = 人民币[

]

3.13 索赔计算总结

综上所述, 由建设单位/业主方延误而引致总承包方额外支出及损失如下: 人民币

(1) 总公司管理费 [

] (2) 项目管理人员薪金费

[

] (3) 工地工程管理费用 [

] (4) 保固金延期利息损失

[

] (5) 履约保证书期延长费用

[

] (6) 保俭期延长所增加之保俭费用 [

] (7) 利润损失及机会损失 [

] (8) 指定分包单位之工期延长经济损失 [

] (9) 利息

[

] (10) 税金

[

]

总计

[

]

4 第四章 : 总结

4.1 在投标及议标的时期,总承包方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只能对已认知和可预见的事项及工序在其标价和进度计划作出合理和符合逻辑的预算和评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也不可能对那些未能预见的干扰和延误或那些在合同上没有明确地或暗示地提及和预见的事故负上任何责任。基于这个原因,建设单位应要对总承包方按以上所述作出赔偿。

4.2 由于业主方/建设单位 [多项设计变改], 致使总承包方及有关专业分包受到严重延误、干扰及影响,未能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总承包方及有关专业分包在收取相关设计图纸后即全面进行图纸深化及设备送审工作,同时在此期间亦及时与相关顾问单位进行技术沟通,并且亦安排施工人员在未有施工图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就展开了前期工作及在设备未有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安排了设备采购工作,更甚至在假期间安排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坚持在工地施工,为此,总承包方认为其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对施工顺利完创造了优良的条件。上述事宜为本工程所有参建单位所共睹之事实。同时由于总承包方不但经以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和条件,并作出最大的努力及措施(包括假期加班施工)预防和减少延误,因而现要求业主方/建设单位对被延误和干扰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于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4.3 根据总工期延长申请报告之中所估算的延误,本工程进度及完工日被延误了[

] 日历天

4.4 由于上述之原因,总承包方按总承包合同条件第[

]条,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偿总承包方因此而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额外支出的经济损失合共人民币[

]。

5 第五章 : 附件

附件一:[

]

附件二:[

] 附件三:[

]

第16篇: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

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

实践中,当承包方以发包方不按业已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支付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时,发包方往往以工程延误工期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承包方支付巨额违约金,已达到抵消、吞并承包方本诉的目的。那么,一个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内容是否包含有工期索赔(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的事项?对此问题,实践中作法不一,理论界也有争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能统一认识必将有利于解决工程结算纷争。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初浅的分析探讨。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性

工程结算分为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本文仅讨论第三项,即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了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方一旦形成一致的工程结算意见,就将作为双方清洁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是承包方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结算的完成,就预示着除了质量保修条款仍旧约束承包方外(通常扣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届满后返还承包方),发承包方双方的合同、经济关系终结。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

(一)相关程序规定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 发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方编制竣工结算通常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 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在关资料。 发包人通常按以下规定时限对承包方保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7篇:什么是工期索赔,工期索赔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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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期索赔,工期索赔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建设施工中工期索赔有时是不可避免的难题。为了,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建设施工的承包人和业主双方都需要对工期索赔有所了解。那么,什么是工期索赔,工期索赔的关键环节是什么?下面,赢了网小编整理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

工期索赔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律师解读】

什么是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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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的关键环节

1、提出索赔意向书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这一阶段,要注意二点:一是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二是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未收到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且未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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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人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

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

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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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承包人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人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

计算方法:在承包人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这是属发包人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经发包人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人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做好同期记录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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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要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注意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

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提交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

4、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的正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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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

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

索赔证明文件包括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3)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4)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5)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人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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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什么是工期索赔,工期索赔的关键环节是什么http://s.yingle.com/) 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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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高新二路、科技四路工期索赔报告

关于“未来一路、未来三路、高新二路道排工程”的

工期索赔报告

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司未来城“未来一路、未来三路、高新二路道排工程”项目自进场以来,因贵司不能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造成合同工期的延误。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属于发包人负责的工作,因此我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道路提出以下工期索赔要求:

一、未来一路道排工程

未来一路全长约2.4km,工程造价4547.74万元,合同工期450天,开工日期2013年2月26日,竣工日期2016年9月27日。开工以来,长期受制于征地拆迁不到位、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的影响,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迁改、房屋拆迁等,项目现场施工时断时续,始终不能正常有序进行。现工程已竣工验收,经过计算,申请索赔工期延误天数为859日历天:

(2016.9.27-2013.2.26)-450=859日历天,延期后工程完工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

二、未来三路道排工程

全长约3.3km,工程造价13314.95万元,合同工期450天,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2016年9月27日。开工以来,长期受制于征地拆迁不到位、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的影响,包括企业单位、苗圃、鱼塘、房屋、蔬菜大棚等,项目现场施工时断时续,始终不能正常有序进行。现工程已竣工验收,经过计算,申请索赔工期延误天数为859日历天:

(2016.9.27-2012.12.10)-450=937日历天,延期后工程完工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

三、高新二路道排工程

高新二路全长约2.6公里,工程造价15987.44万元,合同工期450天,自2013年3月14日开工以来,完成了未来三路两侧共400米的可施工段面的土方、排水工程以及未三道口全部工程后,因征地拆迁问题剩余2.2公里路段(包含一座跨度为303米的桥梁项目)于2013年8月20日起停工至2017年3月10日,高新二路停工前累计完成产值仅占工程总造价的6%。为了配合国家存储器基地建设,高新二路于今年年初仅获得830米的施工段面,并且未三以东的拆迁事宜经是仍未解决,本项目工期延误已成不争的事实。经过计算,申请索赔中期工期延误天数为1430日历天,并随征地拆迁工作的继续延后而顺延:

(2017.3.10-2013.3.14)+(1-0.06)×450-450=1430日历天,延期后工程完工时间应为2018年5月7日。

考虑到征地拆迁严重滞后造成工期延误的既定事实,请贵公司秉承客观公证的原则,以合同为基础,以工程事实为依据,审核批复上述各道排工程的工期索赔申请报告。 目前高新二路有部分施工断面得以复工,但未来三路以东设计变更图纸仍未完成,更不谈施工断面上的征地拆迁问题了。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提交中期工期索赔申请报告,届时望贵司批准。

特此报告!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科技四路道排工程”的

工期索赔报告

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司未来城“科技四路道排工程”项目自进场以来,因贵司不能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造成合同工期的延误。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属于发包人负责的工作,因此我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期索赔要求:

科技四路全长5.534公里,工程造价13871.64万元,合同工期270天,包含一座下穿绕城高速公路长度为48.22米的通道。该项目于2013年3月14开工,基本完成未来一路至梨豹路范围内的排水工程和1.2km的机动车道土路床及部分水稳层,剩余路段因为拆迁让地的问题没有解决,工程于2013年11月20日停工至2017年4月15日,停工达三年之久,停工前累计完产值占工程总造价的7%。经过计算,申请索赔科技四路中期工期延误天数为1474日历天,并随征地拆迁工作的继续延后而顺延:

(2017.4.15-2013.3.14)+(1-0.07)×270-270=1474日历天,延期后工程完工时间应为2017年12月22日。

考虑到征地拆迁严重滞后造成工期延误的既定事实,请贵公司秉承客观公证的原则,以合同为基础,以工程事实为依据,审核批复科技四路道排工程的工期索赔申请报告。 目前科技四路虽有部分施工断面得以复工,但征地拆迁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仍然面临再次停工的隐患。如因征地拆迁原因再次停工,我公司将再次提交中期工期索赔申请报告,届时望贵司批准。

特此报告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19篇:浅析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

浅析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

实践中,当承包方以发包方不按业已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支付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时,发包方往往以工程延误工期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承包方支付巨额违约金,已达到抵消、吞并承包方本诉的目的。那么,一个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内容是否包含有工期索赔(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的事项?对此问题,实践中作法不一,理论界也有争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能统一认识必将有利于解决工程结算纷争。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初浅的分析探讨。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性

工程结算分为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本文仅讨论第三项,即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了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方一旦形成一致的工程结算意见,就将作为双方清洁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是承包方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结算的完成,就预示着除了质量保修条款仍旧约束承包方外(通常扣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届满后返还承包方),发承包方双方的合同、经济关系终结。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

(一)相关程序规定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 发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方编制竣工结算通常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在关资料.发包人通常按以下规定时限对承包方保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结算的内容(事项)发包人、承包人通常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笔者认为,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工期问题应该纳入结算审核的内容(事项),将它们作为结算审核考虑的事项,在此基础上得出最终结算结论。下面先简单介绍一下工期索赔相关规定,随后笔者就上述观点再展开论述。

三、工期索赔及程序要求

(1) 概述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不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工期索赔是双面的,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承包方的工期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发包方责任时,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方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这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发包方的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方责任时,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索赔,即由承包方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发包方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本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2) 程序要求当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四、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的关系

通过上述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和工期索赔的介绍,笔者认为,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该考虑工期延误和索赔(包括发包方的反索赔)问题;同时,工期索赔也必然要在发承包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提出并一并解决。因为,当发包方对承包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审核得出双方均认可的结算结论意见后(体现的载体方式很多,或称之为工程结算单(表),或称之为工程结算审定单(表),等等),该结算意见将作为双方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清洁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结束也就意味着除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依然存续外,双方施工合同关系即告终结,所有的经济责任清洁。工期索赔本身就是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工期索赔自应在合同履行及有效期内。如果发承包方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机械地将结算工作与工期索赔工作割裂开来,避而不谈工期索赔,此种工程竣工结算本身就是不完整的。如果允许发包方在达成结算意见后另行再主张工期索赔问题,既是对先前决算工作的变相否定,又是极不科学的,公平和效率更无从谈起。并且,如果发包方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以再提工期反索赔的方式肆意反抗、吞并所欠付的工程结算款,承包方的利益不但没有保证,而且承包方可能会因反诉而倒给发包方赔款,这在建筑业今天本已经存在发承包方地位极不平等的现状下,更加重了承包方弱势地位的态势。鉴于实践中,发包方多以工期延误为由提出高额违约金要求,以对抗、吞并承包方提起的拖欠工程款的诉请,司法裁决的结论也不尽统一,有必要理顺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反索赔的关系,明确工程竣工结算的范围,明确合同发包方主张工期反索赔的途径和时间,以定分止争,这在现在全国上下加大工程款拖欠工作的背景下,更显其重要性。

五、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工期索赔是双向的,包含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我国现阶段建筑施工领域普遍适用建设部颁发的99示范合同文本,该文本通用条款在布局上,将违约和索赔并列:因承包方过错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承包方的违约事项,而因发包方过错导致的的工期延误则属于承包方索赔的事项。承包方的工期索赔有严格的程序和时效要求;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则属于合同违约事项,发包方似乎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两年诉讼时效内提出,工程竣工结算似乎只是对工程造价本身的审核认定,不包括工期违约责任的清算。这样,发包方可以在签署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已然认可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前提下,任意提出工期延误违约金赔偿的主张,以吞并欠付的承包方的工程款。难道工期违约索赔不应该包含在先前的工程竣工结算中吗?难道承包方千辛万苦所得到的发包方签署的工程竣工结算单是一张空头支票吗?笔者曾经代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发承包方已经形成工程竣工结算一致意见,甚至发包方已经向承包方出具了还款承诺,但是当承包方以拖欠工程款起诉发包方后,发包方即提出反诉,要求承包方支付巨额工期延误违约金。法院受理的发包方的反诉,并普遍认定发承包方先前均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单不包含有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清算。

由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主要责任往往在于发包方,但是承包方苦于证据的不完善(发包方也不可能自己认可工期延误是自己的原因,实践中,双方对此敏感问题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中往往都避而不谈)而导致极大的被动。本来,发包方提起工期延误反诉也往往是出出于混淆是非,故意拖延诉讼的目的,但是我们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作为一项很严格的事情来审理,事实上,通过长时间的审理,发包方工期延误反诉一般都得不到支持,确属承包方过错严重延误工期是极个别的。上述纠纷不仅是对我们现有有限的审判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恶意工期反诉的纵容,故有必要从源头上制止这种纠纷的产生。

六、笔者的建议 正常的工期反索赔是应该得到支持,关键是以何种方式主张工期反索赔。工期反索赔应该在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协商解决,而不应该在竣工结算已经得到双方共同认可之后发生,除非行使撤销权,撤销先前认可的竣工结算。我们可以借鉴FADIC合同条件的做法,它规定工程竣工结算范围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工程量清单内的事项和工程量清单外的事项,它将发包方关于工程工期违约纳入工程量清单外结算事项,从而在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协商解决,形成一个双方清洁工程款的最终结算意见。显然,FADIC合同条件的上述做法是科学的,该合同条件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和论证,是当今公认的较科学、完整、便于操作的示范合同文本。 笔者建议,应该通过判例、司法解释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工期反索赔必须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提出,纳入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范围,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一旦形成双方均认可的结算意见后,即作为双方最终清洁工程价款的依据,除质量保修条款外,施工合同即告终止,双方的此项合同关系、经济关系终结。

第20篇:工程建设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

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按照形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1、甲方原因;

2、甲方风险;

3、工期变更;

4、自然风险;

5、第三方风险;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水利监理英才网

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甲方原因

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包括:

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

3、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预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实施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甲方风险

1、不利地下条件。

2、甲方指定分包以后,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指定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则承包人无需承担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责任。如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则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作变更等。由此引起的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均可引起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四、自然风险

属于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风、暴雨、冰冻等。水利监理英才网 承包人仅能提出工期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第三方原因

属于不可归因于分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比如因奥运会政府要求停工。

承包人仅能够提出工期延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乙方原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应当向分包人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尽管客观上发生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工期延误情况,还有待于承包人举证,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发生工期延误的原因,则推断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造成的。

以上问题的合同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 13.l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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