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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8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检举

检 举

检举人:史硕芝,史修启,陈前超,孙加良

被检举人:金来玉,唐莫村史场组队长,民兵营长。周伟——中杨镇兽医站站长,2008年镇派住唐莫村驻村班干部,2009年任唐莫村支部书记,2010年住村班干部。 事实与依据:

一、胆大妄为,贪污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

1、2008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周伟私自从财政所领取现金霉素88900元,私自安排给刘其珍,周凤之等人少量补偿款后,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用假招待费和开假杂工的方法把专项资金装入个人腰包。具体做法是按每天60元标准开假杂工,编造假花名册,领款人全是周伟的兄弟如:周同胜,周超,周凤兆,周凤之等人。

2、2009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作为村支部书记的同伟大权在握,所有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都由同伟从财政所领回,有了2008年的经验,周伟就变本加厉的掠夺这笔专项资金。对上实行虚报谎报拆迁户,大量套取国家资金,对下采取挤压拆迁户的赔偿指标有的拆迁户只领到几千元不等,更有甚者。有多户农民的房屋被强行拆迁后至今没有领到一分房屋拆迁赔偿款。如史修启,史硕芝,陈前超,孙加良折父亲等户。

3、2010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周同胜作为周伟的兄弟继任唐莫村支部书记,其工作完全由住村班干部周伟幕后操作故伎重演,仍然对上实行虚报谎报,骗取国家大量资金,对广大拆迁户实行挤压拆迁指标,把很大一笔拆迁安置费据为己有,任意支配甚至装入腰包。

周伟为何如此胆大妄为,公然敢如此大量侵入国家私人的土地增减挂钩

房屋拆迁安置费中,这与宿城区和中杨镇纪检委所在工作中的严重失职行为分不开的与二级纪委的包庇和纵容是分不开的,与某些领导的同流合污是分不开的,如果不是这样,我们的检举材料在4月24号就反映到两级纪委,要求严查周伟的贪污行为,要求把有关账目公开公布,给国家有所交待,对广大拆迁户有一个公平的解释,为什么镇政府不敢让我们接触到2009年的有关账目。始终把09年的账目捂着盖着。在查处周同胜的问题中又存在着极大的包庇行为。用张学东,卜贤亚等十几户名字领导取国家大量资金,区纪委工作组美其名曰不是贪污,是村里的活动资金走向。如果广大农户不检举揭发此事,这些钱在什么土地方。如果是这笔钱在账务的账目上,为什么在周伟与周同胜兄弟二人轮流当任唐莫村两年村支部书记期间,在没有为广大村民办实事的前提下唐莫村财务由2008年之前的几十万外债猛增至一百几十万,请关这些钱到底用到何处去了。是镇纪委收到这笔钱了吗?还是区纪委接到这些钱了,不然为什么你们要如此包庇纵容周伟,在群众如此要求下你死我活为什始终没有行动,为什么说这种贪污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二、青苗损失补偿费下落不明

2008年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平整土地后,应该给广大农民的青苗损失补偿费都应如数发放到广大农民手中。2009年周伟任村支部书记时,平整土地之前区委派村组干部成立丈量小组,落实了平整土地面积,以此面积作为青苗损失补偿依据。后来这笔钱却不了了之,镇财政某些人把这些钱发放下去了,而村里却说没有这笔钱,这笔钱究竟在什么地方不见了,还请领导帮我们广大村民调查。还广大村民一个公道。

三、目无法纪,为所欲为贪污农民小麦、水稻倒塌赔偿款

2010年由于自然灾害,部分农民小麦水稻倒塌,政府给予农民部分补偿,

他们瞒上欺下,把倒塌面积全部落实到村干部和他们的关系户头上,如叶惠芹(周伟的妻子)金兰玉、王业举等致使广大农户的利益被少数侵占,同样政府给予农民的农药补贴,良种也流入了少数人手里。政府给予广大农民的补贴好像就是他们自己的一样,喜欢怎么分就怎么分。更甚者史场组组金兰玉在2008年一次性就私拿小组农民土地直补钱18000余元。由某些人代领,就像金兰玉这样的人,周伟在任时不经任何人同意就任命金兰玉为民兵营长,史场组队长,像他这样的人连小学都没有毕业凭什么来担任民兵营长和队长职务。金兰玉一家就分了好几面住宅区,还不用上交一分钱,他凭什么啊?

四、内外勾结,狼狈为奸,贪污集体承包款

唐莫村有集体土地183亩,周伟把这些土地按135亩每亩200元的价格承包给王业举,丙年共计承包费54000元,由于价格太低,激起群众公愤,多次找到镇政府要求公开招标,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于2010年2月在镇政府大楼三楼会议室公开招标。结果界东组组长唐善永以每亩340元中标,两年应上交承包费124000元,有招标公约为证。由于周伟私心不改没有通过任何人和唐善永狼狈为奸,擅自废除招标公约,仍以每亩200元价格伙同他人种植承包,周伟从中谋得好处费30000元。周伟还给承包人办理领取国家土地补偿款每亩110元共计领取22000元。

五、唐莫村按上级要求新建一所办公室,本村有很多人想以每平米400元价格竟标,可周伟独做独为,个人决定以每平米590元的高价承包给他的同学陈亚银,周伟从中谋取好处费35000元,房子刚建二年现在质量以不容乐观。

综上所述足可以证明周伟是个贪官污吏,是祸害村民的村支部书记,为什么我们

4、5月份分别把材料送到区纪委到现在仍得不到回音?见不到区纪

委工作组来我们唐莫村核实情况?为什么不能把广大拆迁户的拆迁款如数发放?为什么不给广大农户应得的政府各项补贴如数追回,如数发放到广大农户手中,你们是不是都官官相互啊!不知道你们都为我们老百姓做了什么实事。你们是不是人民的政府,是不是人民的公朴啊!你们是不是只知道吃拿卡腰,吃喝玩乐啊!

这次你们如果中央不派人下来调查,我们就会发到各个电视台,看看你们这些当官的都是做什么的,都为百姓做了什么?

推荐第2篇:检举信件

宏伟检察机关明目张胆公然造假

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纵容犯罪分子陷害公安干警 执勤受伤民警于士宝身心受损蒙冤入狱事实真相

于士宝受贿案是一起颠倒黑白、无中生有、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这起漏洞百出的人造案件有两项证据,一是偷录音、二是唯一证人翟乃文的笔录。相同的证据,宏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和申诉人于士宝、律师却得出有罪和无罪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是办案人员的强加陷害还是申诉人的无理狡辩,请各级领导及社会、媒体分析判断,给出公正结论。

一、妨害公务罪的发生

2009年5月17日16时47分,接市局110指令,十八区水果超市有人打架。光华派出所民警于士宝,实习警耿东波赶到现场时发现,陈立和(十八市场卖海鲜)、陈立国(十八区市场卖猪肉)兄弟正在十八区水果超市前与水果超市业主张洪伟相互殴打,民警于士宝出警拦住追打过来的陈立和,告知陈立和不要再打了,但陈不听劝阻挣脱并公然扬言“警察怎么地?谁管就打谁!”

民警于士宝和耿东波上前制止,这时陈立国先是一掌打在耿东波后颈部,又从身后将于士宝摔倒在地,陈立和、陈立国二人继续对于士宝进行拳打脚踢,陈立和还一直在叫骂:“不就是一条命吗,今天我把水果店平了,有事我擎着。”用脚踢打于士宝4-5脚后,陈立国被耿栋波拉开,于士宝倒地起身困难,被人扶起,身上多处表皮擦伤,血染警服,警服多处破损,由于腰部剧烈疼痛住院治疗13天,由于公务繁忙,不得不出院,至今腰部隐隐作痛。当时正值市场人员流动最高峰,有近百群众围观。(以上内容节选自妨害公务案件卷宗内容)

二、公安部门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处理态度:

2009年5月25日宏伟公安分局对陈立和、陈立国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

侦查,5月26日光华派出所将陈立和传唤归案,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传唤,陈立国未能归案,5月31日,陈立国被光华派出所民警抓获,于次日刑事拘留。

于士宝执行公务受伤之后,宏伟公安分局受到极大震动,为此召开分局领导会议,决定坚决严肃处理,维护执法环境,维护警察尊严。约在5月20日分局副局长陈忠儒代表班子成员慰问于士宝并表明领导态度“要依法将犯罪分子法办,维护警察形象,还执行公务受伤的公安干警公道。”(以上内容可查阅宏伟公安分局2009年5月20日局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三、检察院公职人员批捕科科长李伟在妨害公务案件发生过程中的行为: 陈立和兄弟打伤执行民警事件发生后,宏伟检察院李伟(陈立和夫妇亲属)立即找到光华派出所、宏伟分局领导,多次为陈家说情,但均遭到拒绝,李伟十分气愤。之后发生了陈立和夫妇找中间人翟乃文约见到于士宝,给付十万元赔偿金,同时进行录音,陈家有预谋的陷害行为,在宏伟检察院录音文字化处理的材料中,却被删减掉。(以上内容经过录音与文字化处理对照中看出,李伟说情一事也可由宏伟公安分局出具证明)

四、检察院对妨害公务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妨害公务案件侦破后于2009年8月17日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各方面证据齐全的情况下逾期不对该案进行处理,于2009年11月4日晚21时许将正在岗位工作的于士宝拘捕,直至2009年12月25日于士宝受贿案件审理完毕,2009年12月29日方开庭审理妨害公务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该起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明显超期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该起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应该听取被害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检察院从始至终没有听取于士宝的意见,包括对住院发生费用的赔偿问题;妨害公务案件审理完毕,对于案件审理结果既没有通知被害人于士宝,也没有通知家属,更没有通知执行公务受伤警察于士宝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须送达被害人。)

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是让人无法接受,两起相关联的案件,都认定了于士宝执行公务被打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但却没有一起案件对于士宝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进行补偿,对影响极坏、性质恶劣、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做违法勾当的陈立和在取保候审期间罪上加罪,(如果于士宝受贿罪名成立,陈立和夫妇就行贿罪名成立)的陈氏兄弟的判处更是让人无法接受——拘役15天并处2万元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且使得受伤警察入狱十年的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应该说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这种处罚于士宝及公安维权部门无法接受。有钱有亲属李伟做靠山就可以减轻罪行了吗?

五、检察院在处理于士宝受贿案件中具体实施的违法行为

1、检察院对重要事实证据的隐匿行为:在于士宝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走询问的同时,于士宝就将携带的住院结账的收据交给检察机关,可在扣押物品统计表中、返还家属物品中、案卷中、在法庭上从未出示并公开,致使于士

宝和家人无法再提供给法庭具体的住院费用原始收据。该份证据至今隐匿,家属只能到该所医院复印病志在本次申诉中提供给法院。

2、检察院做陈立和报案笔录中形成的逻辑错误:陈立和作为报案人其报案笔录形成时间在(2009年11月5日13时56分),晚于证人翟乃文笔录时间(2009年11月5日12时08分)——分别查阅陈立和首次笔录、庭上翟乃文唯一笔录第一页;先有报案人,还是先有证人,这是检察院卷宗中所犯逻辑错误!

2、检察院对唯一合法证人翟乃文笔录中出现的明显违法造假之处:

一、案卷注明“首次询问”笔录严重与事实不符。在于士宝当庭对证人翟乃文证词内容提出强烈异议和抗议后,检方公诉人当庭极其嚣张的承认:在对翟乃文进行首份笔录时,是由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分子陈立和陪同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后查明是宏伟检察院公职人员洪鸿)一起完成的询问笔录,其中翟乃文证词证明于士宝收受的是赔偿金。检方因“首次笔录因检方程序违法,已经将该份笔录作废”,当庭笔录为第二份!——本段文字可查看开庭全程录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内容(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该项检察院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属违法行为,而非程序违法!

试问如果没有特殊的背景,检察院公职人员为何与正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分子陈立和并肩对证人询问案情,制作笔录?如果真正的首份笔录翟乃文按照检察机关的思路形成还会不会因违法而不能呈现在公堂!

第二、案卷注明“首次询问”笔录(实为第二次笔录)的形成具有多处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首先看笔录首页时间注明“2009年11月5日12时08分”到“2009年11月5日16时17分”,其中“16时”为涂改后重新捺下的手印,

对比该份笔录尾页全程录像的时间记载“18:51换盘,18:54换完”,这种更改是明显的造假行为,更改的目的是什么?翟乃文作为唯一证人,在被切断一切通讯设施情况下,被检察院关押七个多小时之久,形成了这份被翟乃文在最后笔录中无奈声称的“开始我只是想了解情况,最后是越陷越深。”的笔录,证人兼中间人的翟乃文何以会“越陷越深”?翟乃文究竟“陷”入什么中?恐怕了解了事实真相的人都会清楚;检察机关为形成李伟满意的笔录将证人关押七个多小时恐怕检察官也觉得“理亏”才会出如此下作的手段!至于重新捺下的手印是否出自翟乃文之手强烈要求科学来鉴定!

第三、翟乃文笔录中检察院人员多次引供诱供的语言,反复问翟乃文说“你认为是什么目的……”“你想陈立和想做什么?”翟乃文在多次称“记不清”之后,终于说出“我认为….”检察院就是将翟乃文的“认为”作为依据。根据我国《证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主观的推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四十条

【证人意见陈述排除】证人作证,只能就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亲身感受,为事实上的陈述,不得陈述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意见、推测或看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对唯一有可能还原事件本来面目的录音证据的造假之处

第一、录音顺序是颠倒的。稍有电子产品使用知识的人都知道,任何新建文件都会根据电子程序自动生成的序号编排顺序,比如第一份文档编号01,下一份文档编号为02,之后03„„依次顺序进行,而进行播放时,会从刚刚录制过的最后一个文档序号播放,文件号为自动生成号不变,顺序与录音顺序相反。为查找事实真相,我们对数款录音笔进行了验证。结果同上。然而检察院提供的鉴定完毕的录音材料、文字化处理文件编号却与正常事件发展的顺序相

反,显然是经过一支录音笔转录到另一支笔处理过的录音材料,非法庭公诉方所说的原版录音材料。既然非原版,就不难解释下一条理由。

第二、后两部分录音为一份连续的录音。陈立和在笔录中明确说明“把和于士宝接触的所有过程全部进行了录音”,由于公诉方拒绝在开庭前提供作为主要证据的录音材料,所以在庭上律师才得到被删减过的文字化内容,然而大家根本无从知道第

三、四份录音原本是一次会面的两次剪接,直到于士宝入狱方看到材料,才回想起时隔十个月的细枝末节。录音中间剪切掉内容究竟是什么?

第三、录音文字化处理进行有目的的删改,删掉内容正是表明检察院李伟与陈立和夫妇特殊的亲属关系、李伟在整起案件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该起案件早有预谋的利用录音陷害的性质。该段文字化内容的删减就是李伟隐藏在幕后操纵两起案件的有力证明,也正是宏伟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有利证据。

第四、体现赔偿性质的录音始终隐匿。庭上公诉方称录音笔中仍有2段录音尚未进行文字化处理,即于士宝接受10万元现金录音之前会面交谈录音,那里清晰记载了陈立和夫妇道歉赔款,给予赔偿金的录音,还有于士宝郑重声明该起案件不可能在公安机关撤案的语言,然而检方拒绝作为证据提供。于士宝强烈要求以此录音证明自己的清白,然遭检察院拒绝,称没有提供无罪证据的理由。根据我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刑事案件举证妨碍】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占有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存在的证据,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成立。前款规定的拒不提交的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拒不提交的情形,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六、检察院处理的一桩没有行贿罪的受贿罪案件

一审判决对于士宝认定的是“国家公务人员收受钱财,为请托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罪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相关司法解释【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行贿罪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分三个量刑档次:1.对犯一般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当根据行贿数额、采用的手段、行贿的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查阅陈立和报案及询问记录,他没有任何投案认罪从轻情节,只是要求检察机关“把钱追回来”,面对如此巨额行贿,检察机关理应按照相关诉讼程序一并起诉,法院对受贿案件审理完毕,立即对宏伟检察院发出了公函,要求追究陈立和夫妇行贿罪,然而距离于士宝入狱时隔一年之久,行贿罪还未追究,行贿人陈立和夫妇依旧逍遥法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法律的公正在他们身上究竟如何体现?

试想检察院批捕科科长李伟都无法撤销的案件,于士宝作为受伤者、最基层的警察如何能撤销?分局领导明确法办的案件,于士宝如何能摆布案件的发展?于士宝作为伤者,就因为于士宝是警察的身份,就可以被剥夺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和向有关部门表达本人不追究的权利吗?

七、两级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据实审理案件,偏信检察院造假的“证据”,迎合宏伟检察院作出错误判决:

宏伟区法院(一审)依据检察院提出的诉讼申请,在检察员提供的歪曲事实的证据的基础上,仅凭借对经过对语言文字删改后的录音材料断章取义的假设性推论,作出如下决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士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的财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三百八十八条是两条法律条款,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如果触犯第三百八十五条,那么就绝对不存在三百八十八条;如果触犯三百八十八条,参照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所犯罪行进行处罚,但前提是, “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审法庭经过庭上论证,已经证实取保候审的办理是合法行为,并且与于士宝没有任何关系,到底应该适用那一条法律定罪?

第二、于士宝在客观上虽然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在本起案件中,不可以、也绝不可以忽略其作为受伤害对象应该接受赔偿的受害人身份,也确实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有当时的住院病志证明、有对方给予赔偿的录音、有陈立和夫妇和中间人对于实施赔偿行为的录音及笔录证明、有妨害公务案件中证人对于士宝受伤事实提供的证明)

第三、于士宝究竟通过哪个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判决始终没有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受贿罪的司法解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使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构成犯罪,而属于不正当的“说情”之列。检察院提供的各种证据没有一份表明于士宝让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为他人实施任何行为。

第四、于士宝到底有何职务便利?采用了什么职务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是这样定义的:“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能够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或者施加影响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基于自己的职权形成的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谓“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的领导岗位、工作岗位能够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或者施加影响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自己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制约关系。于士宝是区派出所最基层的社区民警,且没有任何职务、职权,根本不具备任何影响力,没有所谓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第五、于士宝究竟谋取了什么利益?案件从始至终却没有指出于士宝究竟实施了“谋取了什么利益”的行为。对于受贿罪,该条是不可缺失的法律要件,而两级法院均未做出认定。更有甚者二审中级法院更改“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利益”这一重要法律要件,其直接影响是案件依据《刑法》385条还是388条款定性问题,却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综上所述,受贿案件疑点重重:

1、本案唯一一个现场见证人的笔录经过程序违法、引供诱供、笔录修改之后才姗姗出台,究竟幕后隐藏什么样的目的?

2、多份录音为什么只公布三份,体现十万元钱的数目是如何谈妥以及钱

的目的是什么的录音始终没有露面?

3、录音在于士宝毫无防备状态下多次进行的,对于录音中多次提到的重要人物、真正化事人李伟为什么检察院视而不见,而且对文字化材料中对其身份及作用的删减只是偶然的一个失误?

4、为什么对一个执行公务中受伤民警被打住院13天的事实及有关住院问题只字不提(住院费、医药费用收据发票已提交宏伟检察院,一直被隐匿)?

5、为什么录音中于士宝、陈立和、翟乃文多次提到的“赔偿”、“谅解、从轻情节”却没有人去认定?

6、在认定于士宝是一个无职的最底层的社区民警的前提下,时隔整整五个月,直至检察院查处所谓“赃款”,依旧保持原状态,他是依靠什么来办理自己职务根本无法做到的“谋取利益”情节的?

7、当庭证实的陈立国取保候审行为与于士宝没有关联,不是于士宝的行为,也不是于士宝的能力所能及的行为,为什么还要强加于士宝“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谋取利益”?

8、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界定的两条法律第三百八十五和三百八十八条款,于士宝到底触犯了哪一条款?在一审和二审判决对触犯法律的条款却是二者兼备?在否定不正当利益后改为谋取利益还叫维持原判?

陈立和和李伟的亲属关系在录音中得以印证,正是因为有检察院李伟,国家公务人员可以容许陈立和与他们并肩工作,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删改笔录,陷害执行公务受到身心伤害的警察;也正是因为有李伟在背后撑腰,陈立和可以在辽阳市宏伟区最繁华的市场上欺行霸市,为所欲为:2008年因为占道被城管所开罚单,发生口角后,案件送交检察院处理结果是城管败诉,向陈立和赔偿2000元;2009年妨害公务案件也是因为陈立和到远隔百米的水果超市去

强行接电,寻衅滋事,遭到拒绝而引起的殴斗,每年没有被立案的打架斗殴事件无法计数,就是这样的人,在检察院的庇护下,横行市场。也正是因为有李伟的撑腰,使本起案件成为只有受贿人,没有行贿人的受贿案!

一个简单的赔偿经过这么多人为操作:从陈立和与检察机关人员一同对翟乃文做的首份笔录开始,到后续的翟乃文第二份造假笔录、经过对唯一证人长达七个多小时的引供诱供把个人的想象变为于士宝的行为、以及录音文字化处理的有关“检察院李伟出头办事”的内容删减、两份有关赔偿内容录音资料的隐匿、演变成无职的执行公务受伤警察带着病体、自己承担着住院治疗费用,去接受受贿罪名和十年冤狱的结局?而且“行贿人”逍遥法外,对于这起只有受贿没有行贿的巨额受贿案件,从一开始法律的天平就已经倾斜,诸多人为的因素,不得不让我们怀疑该起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和法院面对诸多造假和人为操作视而不见,作为执法部门,如何谈及公正?我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占有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存在的证据,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成立。前款规定的拒不提交的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拒不提交的情形,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才能做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事实,有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形不能排除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判被告人有罪。

强烈要求法院将检察机关自己进行的对录音材料文字化处理与原版录音进行核对,将删减的语言填充并对删减原因进行调查!

强烈要求法院将检察机关隐匿在录音笔中有关赔偿的录音内容公布于众,进行文字化处理,还原事实本来面貌,还于士宝清白!

强烈要求执法部门追究陈立和夫妇诬陷罪,还于士宝及家人一个公道!

推荐第3篇: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txt丶︶ ̄喜欢的歌,静静的听,喜欢的人,远远的看我笑了当初你不挺傲的吗现在您这是又玩哪出呢?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 贾莉 发布时间: 2011-04-21 15:55:18

【案情】

李某某于2002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某县林业局局长。200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款460万元,现已全部归还。2009年4月底,李某某听说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调查林业局的财务问题,即主动找到联合办案组中纪委监察局、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交代其在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相关人员嘱其回家,随时听候传唤。之后,李某某又找到县长,交代其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同时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组织任何处分。2009年5月6日,李某某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随即被双规。期间,李某某如实交代其全部违法违纪挪用公款的行为。另据查明,李某某在从林业局调任审计局之后,有群众向其检举他人滥伐林木的事实。归案后,李某某将此事记起,并向办案单位进行检举。经县森林公安局查证,其检举内容属实,并已立案进行侦查。

【分歧】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李某获得该立功线索是基于他之前所担任的林业局局长之职,故其举报不能构成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因为李某在获得该立功线索时已经调任至审计局其职务职责发生变化,故其不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行为的职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立功,要从线索来源和是否查证属实二个方面来考虑。

1、李某某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是否能成立立功? 两高《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中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获得立功线索是在其从林业局局长调任至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后由群众向其提供举报的,此时其已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犯罪的法定职务,那么对于其先前的林业局局长身份是否影响其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犯罪来说,此时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从另一个普通公民口中得知滥伐林木犯罪事实,可以认为该线索来源符合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规定,不应因其获取前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故本案中,李某某通过正当途径、正当手段从非负查禁职务人员处获得该立功线索,不属于上述两个《意见》中的排除情况之列。

2、如何认定成立立功中的“查证属实”? 最高法《意见》中规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

两高《意见》中亦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可见,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若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如果有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其属实,可成立立功中所要求的查证属实。而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应该包括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本案中,虽然李某某所提供的犯罪事实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已有某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李某某提供的犯罪线索侦查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故可认定李某某所提供的立功线索已得到查证属实。

综上,李某某的立功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成立立功。

推荐第4篇: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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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 贾莉 发布时间: 2011-04-21 15:55:18

【案情】

李某某于2002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某县林业局局长。200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款460万元,现已全部归还。2009年4月底,李某某听说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调查林业局的财务问题,即主动找到联合办案组中纪委监察局、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交代其在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相关人员嘱其回家,随时听候传唤。之后,李某某又找到县长,交代其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同时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组织任何处分。2009年5月6日,李某某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随即被双规。期间,李某某如实交代其全部违法违纪挪用公款的行为。另据查明,李某某在从林业局调任审计局之后,有群众向其检举他人滥伐林木的事实。归案后,李某某将此事记起,并向办案单位进行检举。经县森林公安局查证,其检举内容属实,并已立案进行侦查。

【分歧】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李某获得该立功线索是基于他之前所担任的林业局局长之职,故其举报不能构成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因为李某在获得该立功线索时已经调任至审计局其职务职责发生变化,故其不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行为的职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立功,要从线索来源和是否查证属实二个方面来考虑。

1、李某某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是否能成立立功? 两高《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中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获得立功线索是在其从林业局局长调任至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后由群众向其提供举报的,此时其已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犯罪的法定职务,那么对于其先前的林业局局长身份是否影响其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犯罪来说,此时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从另一个普通公民口中得知滥伐林木犯罪事实,可以认为该线索来源符合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规定,不应因其获取前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故本案中,李某某通过正当途径、正当手段从非负查禁职务人员处获得该立功线索,不属于上述两个《意见》中的排除情况之列。

2、如何认定成立立功中的“查证属实”? 最高法《意见》中规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

两高《意见》中亦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可见,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若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如果有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其属实,可成立立功中所要求的查证属实。而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应该包括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本案中,虽然李某某所提供的犯罪事实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已有某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李某某提供的犯罪线索侦查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故可认定李某某所提供的立功线索已得到查证属实。

综上,李某某的立功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成立立功。

推荐第5篇:员工检举制度

员工举报制度

为了让公司各部门及门店有效的推行各项工作,也让员工之间形成良性及正向的竞争,从而使公司及员工利益最大化,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检举供应商贿赂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0元;

2.检举员工接受供应商礼品、礼金或宴请等,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3.检举采购商收受贿赂者,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4.被举报之相关供应商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5.被举报之相关收货人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开除; 6.被举报之相关验收人经查实将接受相应处罚,并开除; 7.检举窃取公司或他人财务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200元; 8.检举擅自更改公司相关数据或报表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100元; 9.检举恶意浪费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元; 10.检举恶意损坏公司财物者经查证属实,奖励现金50元;

11.凡举报者统一向总经理检举投诉,无论情况是否属实,皆不追究举报人责任;12.凡举报者,公司将绝对保密;

13.凡被举报者不得对举报者采取任何方式的报复,否则将严惩;14.凡本公司员工皆有举报检举之权利及义务。

以上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本制度将从2013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全体同仁遵照执行!

制度委员会

2017年1月1日

推荐第6篇:抗诉检举状

抗诉检举状

1、双方律师同系,仲裁失职,严重影响了申诉人案件的正确审理。(不按事实证据、策划算计)

2、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及事故发生地点都属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却违法审判该案,程序违法。(本案在2012年之前审理,宪法修改可以异地受理案件在后)

3、**法院把申诉人的证据,骨外科多人护理,法官说是一人护理,六级鉴定结论,本是申诉人不服,法官说是公司不服;法院把申诉人出具的工资证明、护理证明、省结论说有职业病。这些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都不写在判决书上,欺下瞒上,庭上问话蹊跷,法院在判决书上用客观的事实和做作言语、极力的帮助公司,此举与国家的政策、法律精神背道而行。

4、**法院不应该接公司没有经过仲裁的案子,公司诉讼请求的是,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判令原告不应当与被告建立(或维持)劳动关系。公司告的是行政复议的案子,被告应该是劳动行政部门,法院最大的犯法错误就是不应该将公司行政复议的案子和申诉人的工伤案子合并审理,让受害人充当他们的被告。**法院是非不分、违法违纪、欺下瞒上、职务犯罪、对申诉人案件法律适用错误,使用地方预测规定,藐视法律的成在,枉判工伤,导致申诉人的案件一直判决错误和申诉人经受了不必要经受的一切损失。

5、原审对申诉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认定事实不符,与法律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申诉人受伤前工作足不足月,申诉人的停工留薪期不应该有节假日,申诉人天天都在医院,原工资不是已查明了吗?按月支付,只是一个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6、原审对申诉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和伤残津贴计算标准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申诉人是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是,国家所有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有哪条法律明文规定了,申诉人有约定工资而不考虑约定工资做标准,没有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就按社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法律条文呢?断乎没有,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然后,法院按劳动部门规定,每周有双休日确定了申诉人的月工资,为什么又不按确定的工资来计算呢?(申诉人是基层工人、建筑工地上是没有休息日的、只有加班赶活这一说)申诉人有约定工资,应享受的是工伤待遇,为什么不按约定工资计算呢?除非法院和公司能证明我的证据‘约定130元一天’是假的,(现今生活水平提高,行业工资上涨到

2、300元一天,法院为什么不量事实而行)如果不能证明是假的,那么申诉人的约定工资就具备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按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已查明,又怎能无效)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支付差额。公司就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把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推到受害人身上,应该按已查明的事实为依据来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利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7、法院对申诉人的后期手术判决不明,伤残津贴应该按国家新规定的法律调整。此案属欺压老百姓没有公义的冤案。恳请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枉判的工伤待遇。

检举人:王**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控告及检举书

复查申请书

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本人是巷口镇沙坪村六井组村民唐洪国,因涉及自己长期耕作的土地得不到征占补偿而进行了上访,后巷口镇人民政府就此进行了回复,但其在回复中所述说的内容与事实相去太远,特申请复查。(巷口镇人民政府所谓的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原文件附后备查)

以下是本人耕作现已被征占地的耕作事实过程,以及本人的意见,供政府复查时参考:

(1)1980年土地下户,本人未婚只分得一份土地(原一大家共11人),我哥唐洪元一家6人分了6份土地;

(2)1986年唐洪元一家因农转非导致土地无人耕作,其年我已婚并有4个孩子(我一家6人)。村里一方面为确保土地不能荒芜,另一方面因我一家6人只1份地的确困难,为解决我一家之生计,将我哥一家退回村里的6份地全部承包给本人耕作,当时的承包合同书于1998年签署二轮土地续包合同时已由村里予以收回。(续包合同书附后备查)

(3)为证明水大田的2.85亩自1986年起确为本人耕作,特提供村民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附后。(实际含自留地共3.25亩,1986年前系原耕作人唐洪元承包地及自留地)

(4)另外,1986年之前系唐洪元承包地,1986年后同样由本人耕作的还有退耕还林的5.8亩土地,于2005年由本人与巷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书”之内容足可证明唐洪元原有的土地自1986年后是由本人承包。(退耕还林合同书附后备查)

综上所述,自1986年本人开始耕作的水大田3.25亩已达连续耕作时间25年,望政府以《土地法》为准绳予以复查并栽定土地权属。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1年06月17日 附件:

1、巷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沙坪村六井组村民唐洪国上访一事调查处理情况回复

2、六井村二轮土地续包合同书

3、村民证明材料

4、遵义市政十万亩风景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合同书

5、唐洪国承包唐洪元退还村里的农转非土地,并上缴教育附加费及其他收据

推荐第8篇: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税稽举奖„ ‟ 号

关于×××领取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知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颁发检举奖金(大写) (¥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我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若为单位检举,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领奖地址: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通知检举人领取检举奖金时使用。 3.本通知书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制发。

4.本通知书标题中“×××”填写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5.“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姓名或者名称。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秘密文件存档。

3

推荐第9篇: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设立目的

为打击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积极举报各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制度。

二、举报适用对象

本制度奖励适用的对象:

1、公司全体人员;

2、非本公司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奖励给予条件

本制度奖励给予的条件为:实名举报以盗窃、侵占或其他手段侵害公司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司保卫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查实任意一起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被侵害价值5万元以下的,按价值的50%予以奖励;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按价值的10—50%予以奖励。

五、不予奖励情形

1、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

2、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系公安保卫部门已经发现并正在查处或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的;

3、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4、其他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六、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对侵害公 司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1、电话举报:办电: 0714-5375985 手机:15572958822

2、信函举报: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保卫处董利剑收

3、当面举报:可按举报人要求指定约见地点。

七、保密措施

1、切实保护实名举报人,联系举报人必须确定专人专谈,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2、对举报人及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

八、举报奖金发放

在举报案件查处终结后,由保卫处申请,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其他方式7个工作日内发放。

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推荐第10篇:举报调查报告

关于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的调查报告

管理处领导: 奉处领导指示,于七月十八日下午质检部盛青福、田补会、第二执行办屈根武三人就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举报信中关于“搞走九名监理工程师”,实际情况是这九人均因持假证、不称职等原因被管理处、高驻办开除,与djn6标监理组长张艳辉无关,举报内容失实;张艳辉妻子作为监理员代管伙食期间管帐问题无据可查。但伙食确实不好,监理人员反映较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责令高驻限期整顿、民主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帐目,防止伙食费被截流、挪作它用而影响整体监理工作。 2.举报信中关于“隧道监理工程师被除名两个月后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实际是隧道监理工程师刘云峰工作到六月二十二日才离开施工现场,七月份人员尚未作统计,因此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举报内容失实; 3.关于第“三”条举报,执行办、管理处清查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是依据现场点名清点,而不是以墙上贴挂照片为准,举报内容失实; 4.关于第“四”条举报张艳辉妻子周桂琴作为监理员无证、无件问题,经查实为助理工程师职称,有培训证复印件(培证字第(98)68608号),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由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签发。举报内容失实。 5 关于第“五”条举报张艳辉指使工地老板张德华为其安装空调一事,经查明为张艳辉将1700圆钱交给张老板(因其熟悉销售价格且懂得安装)代买代装,监理工程师马万清在场可以作证,且张艳辉自己保留

有收据(因索要发票售价高,故只索要了收据)。 6.关于第“六”条举报“质检部门要求隧道停工整顿,张艳辉不同意停工并指使施工队继续施工对抗质检部门”一事,因无具体日期、桩号位置,不便查阅,经向现场隧道监理工程师(与张艳辉有隔阂)卓江林询问,他说:“我对张艳辉是有意见,但这样的事情没有发生过。”三高驻周高监及施工单位均证明没有发生过这件事。举报查无实据;至于举报中提到张艳辉收受施工单位好处仅属猜测,无据可查。 6.关于第“七”条举报,k161+135桥18号承台反映有严重漏振情况,经高驻办、梁总检查并拍照后分析认为仅属于零星小范围外观缺陷,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7.关于第“八”条举报k160+838桥左幅15号系梁问题,经查阅原始记录实际15—a

3、15—a4分别凿除0.75米和0.825米,实际浇筑砼比设计高出1。658米和1。72米。考虑施工困难因素及结合2006年2月25日管理处下发会议纪要文件,经高驻监理、设计单位同意系梁提高了90cm 。因此举报内容失实。 8.关于第“九”条举报k161+135桥10-a1墩柱质量问题,经现场查看,在模板纵向接缝处,宽约1—1.5mm、50-70cm长度、深不超过2mm范围内有轻微漏浆现象,另一侧面积约0.09平方米范围内有三处累计长约0.31米轻微振捣不实接缝,缝宽约0.2mm。调查认为属于轻微质量事故,具有外观缺陷,但不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已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在今后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综上调查结果显示,匿名举保人对工程质量表现出来的关心及对djj6监理组监理工作的忧患意识是应该予以肯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

举报的问题不十分清楚或单凭想象想当然的猜测是不恰当和有失真实举报原则的。同时,匿名举报对客观、全面、公正调查和取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同时无法联系并告知举报处理结果,是不值得提倡的。管理处已建立了畅通的多级举报渠道,应该通过正面积极反映问题,以便举报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监督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此报告 调查人签名: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匿名举报信原件

2.k160+838丹江特大桥左幅15#系梁实际施工情况证明 3.施工放样记录

4.管理处会议纪要篇二:调查报告和初核报告的区别 调查报告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标题: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或关于××╳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二、导语:包括案件来源、立案依据、调查简况等;

三、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四、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

五、被调查人的表现和认错态度,造成影响的程度;

六、调查组对错误的看法和依据条规,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这也就是调查结论。

七、落款:××调查组,调查人的姓名加括号注明单位、职务,日期。

调查报告是调查取证结束,经调查组集体讨论后,在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向组织报告调查结果的综合材料。 这里强调一点:调查报告虽然与初核报告等材料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照搬。以前我们存在这样的问题。

附样式

关于张××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根据××镇××村委会群众举报及初步核实,经2006年9月18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领取双份工资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组随后对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张××,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1999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

二、主要事实

张××1978年3月在××镇水产场参加工作,1993年9月聘为干部,编制在县水产局××镇水产站,属乡镇五站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差额拨付。2000年至2005年,张××在××镇水产站共领取财政拨付的工资累计17598.56元。 1999年9月,镇党委研究派张××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并于2000年6月23日下发文件,对于张××到××村委会任职期间的工资问题,当时的镇领导商量后提出让张到村委会领工资,享受村党支部书记待遇,不再在镇财政上领工资,镇政府办公室根据这个意见为张××出具了证明给村委会。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张××在××村委会领取工资总额计23160元,由于近几年村委会经济紧张,张尚有部分工资还挂在村委会账上,没有兑现。

三、调查组意见

综上所述,张××同志属聘用干部,在镇水产站领取了财政拨付的工资17598.56元,又在兼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领取工资,虽有部分未兑现,但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被检查期间,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立案前退赔了兼职的工资,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

1、给予张××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责令张××退赔从镇水产站领取的17598.56元工资款。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

王××(纪委委员) 李××(镇干部) 2006年12月1日

初核报告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一、标题:关于×××同志××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或关于××单位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二、基本内容有以下几项:

(一)、线索来源

(二)、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经初步核实查明的情况

(五)、承办人员的意见

三、落款和时间

附样式:

关于群众反映张××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根据群众反映及领导交办,我们于2005年3月22日至6月22日,对群众反映××乡××村党支部书记张××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反映的自然情况

张××,男,1951年5月出生,××乡××村委会人,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任××乡××村党支部书记。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查明的情况

(一)张××冒领侵吞农业税减免款问题。

经查,上级拨下来的农业税减免款24600元,村委会开具了收款收据入村委会的帐,但没有按规定发给群众。虽然张××个人没有冒领侵吞,但是,与财政的有关规定不符。

(二)张××挪用修路款问题。

经查,2002年,××村委会修了一条长约3公里的砂石路,总工程款为15万元,此工程是县交通局直接发包,由付××承包,付××直接与县交通局结帐。村委会从付××手中领取了2万元工程款用于整理路基、排水沟等,村委会开具了收款收据给付××。此事应予以否认。

(三)张××带头违反有关法规,纵容嫁到本村委会的女儿违反计划生育问题。

经查,张××生育了四个小孩,其中二个男孩,二个女孩。二个女儿都已成家,其中一个女儿嫁到本村委会××村,叫张×珍,另一个嫁到本乡××村委会,叫张×玲,张×玲只于1990年生育了一个男孩。两个女儿均没有计划外生育,此事应予以否认。

三、承办人员意见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张××的有关问题,有的与事实不符,但财政拨来的农业税减免款没有发给群众,违反了财政纪律。为此,我们建议对张××的问题立案调查。

初核人:×××(××长)

×××(×××主任) 2005年6月26日

(对“村党支部书记”的称谓写法,不能写成××村委会书记)

立案呈批报告格式和要求

立案呈批报告基本内容:

一、关于×××违纪问题立案呈批报告

二、案件线索来源;

三、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

四、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

五、呈批立案的党纪根据;

六、呈批人员的意见。

附:

1、反映、检举材料

2、初步核实材料

七、落款和日期。

这里提示一个问题:初核报告和立案呈批报告都有“案件线索来源”的问题,以往发现有的写了是“根据群众举报”或“领导交办”,但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举报信或领导交办的签批文件等材料,这是我们在办案中没有注意收集,特别是基层纪委,许多案件线索是我们自己主动找来的,或工作中发现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我们可以自己写一个情况,或交领导作一批示,将这个材料作为线索来源材料收入案卷。

附样式:

关于张××有关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根据群众反映及领导交办,我们于2005年3月22日至6月22日,对群众反映××乡××村党支部书记张××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一、被反映的自然情况

张××,男,1951年5月出生,××乡××村委会人,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任××乡××村党支部书记。

二、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问题

经查,上级拨下来的农业税减免款24600元,张××认为村委会比较穷,便同村主任商量确定不发给群众,留给村委会用,于是开具收款收据入村委会的帐。没有按规定发给群众,引起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虽然张××个人没有冒领侵吞,但是,与财政的有关规定不符。

三、承办人员意见

综上所述,张××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对财政拨来的农业税减免款不发给群众,违反了财政纪律,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张××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张××的问题立案调查。 承办人:××╳(××╳长)

××╳(××╳主任)

2005年6月26日

事实材料及说明材料格式、内容及要求

一、标题:关于××╳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

二、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

三、主要错误事实;

四、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

五、落款:调查组或党组织的名称、日期。

六、被调查人签署对事实材料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调查工作基本结束以后,都要写作一份事实材料,而且必须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可由案件承办人员作一说明附后。事实材料是写作调查报告的基础,事实材料有时不只一次(份)的,由于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后,被调查人提出了不同意见,而且他的不同意见我们又没有证据来推翻、说明和解释清楚,必须重新进行调查,然后在重新调查的基础上又重新写事实材料,又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先后不管多少次(份)的事实材料,都必须收入案卷。 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主要错误事实: 这里要强调的是要写明错误性质,我们以前发现有的不写明错误性质,等我们进入审理后找被调查人谈话时他不认可,提出的主要原因就是“如果写了什么性质,我就不会签”。

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 这一部分我们往往没有写,这是不对的,因为我们在最后量纪时,本人的认错态度是量纪轻重的情节之一。

附样式:

关于张××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

张××,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进贤县××镇××村委会人,大专文化,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转聘干调××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工作,1999年10月兼任××镇××村党支部书记至今,月工资531元。 主要事实

张××1978年3月在××镇水产场参加工作,1993年9月聘用为干部,编制在县水产局××镇水产站,属乡镇五站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差额拨付。2000年至2005年,张××在××镇水产站共领取财政拨付的工资累计17598.56元。 1999年9月,镇党委研究派张××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并于2000年6月23日下发文件,对于张××到××村党支部任职期间的工资问题,当时的镇领导商量后提出让张××到村委会领工资,享受村党支部书记待遇,不再在镇财政上领工资,镇政府办公室根据这个意见为张××出具了证明给村委会。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2月,张××在××村委会领取工资合计23160元,由于近几年村委会经济紧张,张尚有部分工资还挂在村委会账上,没有兑现。

张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被检查期间,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在立案前退赔了兼职的工资。

中共××镇纪委调查组

2007年1月19日篇三:检举报告

关于要求查处“贵溪市周坊乡岭脚村委会上岭村小组

周丽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检举报告

贵溪市计生委:

你好,我们是贵溪市周坊乡岭脚村委会上岭村小组的村民,我村成员周丽英,未婚先孕先后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在此事违反国策的情况下其父周同有(系村委会书记)让其入党,违反相关政策,请求市委组织部予以查处。我已撑握了部分证据和事实,现将具体检举事实如下:

1、周丽英于2005年生育第一胎女儿名叫卢灿,当时周丽英并未与办理结婚登记,当然也未领取准生证,其行为已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次年即2006年周丽英又生育第二胎男孩子名叫卢近,其二胎前后相距仅一年,又一次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其父周同有任村委会书记刻意隐瞒包庇此事,更有甚者还让其女周丽英于2006年在其二胎刚生下时入党也违反了相关政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公民都应该遵守,周丽英按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般不能发展入党。但村书记周同有以权谋私,于国家政策于不顾,肆意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为此要求市委组织部对此事于以查处,给村民树立一个榜样和说法。

2、以上报告事实都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计划生育之相关规定,在我村村民中造成恶劣影响,希望贵溪市计生委能够充分重视这一情况,立即展开调查,给我们农民一 检举人: 2011 年 日 个满意的答复。 月篇四:范本)调查终结报告

对以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行为,于***年***月***日立案调查。派***科(分局、总队)干部***、***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证人,查封扣押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生产的设备****台,生产物品***件,包装盒***个,现场抽样***份,并送****质量检验所检验,查封扣押的涉嫌违法生产设备及物品存放于****县***路***号(一般根据案件发生及调查过程写)。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依次列明。

三、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销售收入-购进价款=违法所得,即***元-***元=***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证据及证明事项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举报材料***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份,证明从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四:证人证言***份,销货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台,产品***件,包装盒***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抽样记录***份,***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

证据七:×××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五、案件性质

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已构成**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七、争议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则要将争议(或分歧)内容分别写上;如果没有争议(或分歧),此部分可以省略。

八、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写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规定(要具体到条款项目),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其正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从轻、减轻)如下:

(一)没收******;

(二)罚款******元,上缴国库。

××工商局××大队

办案人:××× ×××

××××年×月××日篇五: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0年11月18日,我所巡查人员巡查至xxx街上常春路20号时,发现当事人xxx涉嫌无照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了照相作证据提取,并同时电话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指定由xxx(执法证号:)、xxx(执法证号:)负责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已查清,现将本案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xxx,男,现年47岁 ,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住址:xxxx街上常春路20号,电话:xxxxxx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 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到我所办公室接受了调查人员的询问,主要向其调查了解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一些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同时还获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10年11月26日,根据当事人交待的违法事实,我所执法人员对其雇用的工人xxxx进行了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水泥彩瓦加工场所的负责人及其做工的一些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1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

(一):2010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水泥彩瓦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摄制的照片4张(附于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且不能提供《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

(二):2010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09年11月份以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水泥彩瓦加工经营的事实及其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及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

(三):2010年11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

(四):2010年11月26日对工人xxx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雇用工人加工水泥彩瓦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09年11月份开始,在xxxx街上常春路20号利用自己场地擅自加工30公分×40公分规格的水泥彩瓦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认识其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和调查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交待违法事实,有侮改表现,致使取证顺利。这可从当事人能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随着我国行政审批的不断简化、规范和完善,办理营业执照已经不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任何经营主体都应该依法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当事人在无须取得前臵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09年11月份以来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至使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达11个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40元/块的价格销售出水泥彩瓦2万块,除去加工成本和其它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后,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调查人员认定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和存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

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 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后果,案发后也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有悔改表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中的从轻行政处罚规定。为此,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第11篇:举报材料

补充材料

晋中市煤焦反腐办公室:

2008年河北村在村西口建了一座钢筋水泥桥,是河北村集体投资 31万余元建起的。

同年河北煤矿在这个桥的上方200米处又投资建了一个不到3万元小石桥,是通往煤矿的另一个坑口所用。

2009年全省煤矿资源整合重组(由太原桃园二巷的“佳正”评估公司对河北煤矿进行评估),河北煤矿被省煤运以1.3亿元的评估价收购此矿,而这1.3亿元内却将村已经投资31万余元建的这一座钢筋水泥桥包括在内,整合时被评估为50万元。

评估表证明,这一座钢筋水泥桥是煤矿投资所建,可实际是村集体2008年投资所建。

我对此产生怀疑,这个钢筋水泥桥如果确实是煤矿投资50万元所建,那这50万元的建桥款就是被村长李瑞荣所索取。如果煤矿没有付给村里50万元建桥款,那就是煤老板利用村建的钢筋水泥桥非法诈骗省煤运公司50万元。所以我特向县纪检委举报这事,要求纪检委查清这50万元到底是谁拿了。

和顺纪检委的回答是:“评估公司可没有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煤矿整合还没有结束,此事不能落实。煤老板又说是那个小石桥造价是50万元(因修两次共计价)”。

我是这样看这个问题的:评估公司没有出示评估报告,那该矿的1.3亿元是根据什么让煤老板拿走的?煤老板说小石桥造价50万元,那为什么评估表上是钢筋水泥桥一座50万元呢?两次修桥,第一次是用石头将河槽横砌,最多不超出1万元;第二次建成小石桥(直径1.5米,高2米),最多3万元。怎么这么一个小石桥造价就成了50万元呢?

今天,我特向市煤焦反腐领导反应,希望领导不要让国有资产流失于个人手中。

下面我将河北村村长李瑞荣(被举报人)的情况说明:李瑞荣,男,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人,农民。1959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是:142423591106063,汉族,高中文化,现任村长。住址,和顺县义兴镇河北村楼前街南二巷3号。

举报人: 王海文

手机:13834850362

2011年7月1日

第12篇:举报总结

2010年度税收违法案件

举报工作报告

一年来,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市稽查局和县局的正确领导下,依“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一二六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市局今年工作的部署,加强对举报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努力拓展举报案件来源渠道,以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活动为重点,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促进我县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本年度举报中心工作和案件管理情况,一年来,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受理和记录举报案件,全年共受理举报案件七户,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受理举报制度的工作要求,认真记录登记,详细填写举报受理台账,并及时报告局长,向检查科移交相关证据质料,保证了举报案件的及时查处。同时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做好举报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和领导沟通,保证了举报奖金的顺利发放。本年度我县境内没有发生总局、省局、市局督办的税收违法举报案件。

二、本年度举报案件情况,我县稽查局举报中心本年度受理的七户举报案件全部是餐饮服务行业,其中有五户是未按规定使用和开具发票案件,有两户是使用了商业定额发票案件。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收集证据资料后,立即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涉案人员开展专项稽查。经我检查人员的认真检查落实,对其中的五户未按规定使用和开具发票案件的涉案人员进行了罚款。

三、举报中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奖金发放情况。我单位没有单独设立举报中心这一机构,县局成立了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和受理人员,稽查局具体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举报工作由稽查局综合科人员兼任,共有三名同志具体负责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我县举报奖金发放是严格按照县局制定的奖金发放制度发放的,举报经查实应给于奖励的,由稽查局填写相关证明材料,举报人持身份证和稽查局开具的材料报县局局长批准后,到县局财务科领取奖金。

四、举报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0年度举报工作已经结束,我县举报中心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努力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耐心解答举报人的问题和安抚举报人员,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举报中心没有自己的编制和人员,我县举报中心一直以来都是由稽查局兼管,稽查局本身专司偷、逃、骗、抗、漏税的查处,人员少,日常工作繁忙,不能抽出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举报中心的工作,都是由选案科的人员兼任,大大影响了举报中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举报中心没有经费,举报中心由稽查局兼管,本身稽查局的经费就很少,刚刚保证了稽查工作的正常运转,从而不能给举报中心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举报中心的运营举步维艰。三是举报奖金的领取非常麻烦,根据县局的规定,举报人领取奖金须持本人身份证,举报证据和稽查局的处理结果。举报很多是匿名或电话举报的,当举报人索要奖金时,我们只能按照规定要求举报人提供齐全东西然后找相关签字后才能领取,举报人往往感觉太麻烦或是不便出身,不是抱怨就是不理解的吵闹,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举报人的积极性。四是举报往往是简单的发票方面的问题,没有对偷、逃、漏税严重的单位和企业的举报,这说明我们举报宣传工作没有做到家,没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没有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我提几点建议:

1、管理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制度总是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总结和完善,我县已建立了税务举报案件管理制度,明年,还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并将硬件建设要求纳入制度化管理,逐步实现举报案件信息化、网络化、便捷化,进一步增强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处理能力,提升税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效率。

2、加大举报中心的人力、财力支持,由于举报中心专职人员较少,对查处的群众举报案后期处理结果不能及时回复,在规定的范围内曝光较少。投入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才能保证举报中心更好的开展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3、形成一套简洁高效的举报奖金领取制度,缩短领取的程序和日期,保证举报人及时顺利的领取到奖金,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

4、搞好举报工作的宣传,我们要广泛宣传,大力宣传,要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偷、逃、漏税可耻,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总之,一年来的举报工作有成绩也有不足,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举报宣传力度,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税不法分子作斗争,努力拓展举报案件来源渠道;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和上级转办案件的监督,严格实行举报案件限时查办制度,对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提高查结率和办案质量,使举报工作真正成为严打偷逃税的重要手段。

第13篇:举报违章建筑

举报违章建筑

尊敬的鸡场村村委会:

我系白云区鸡场村村民陈士勇之妻罗忠敏,我与陈士勇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2年时打算结为夫妻,为解决婚后生活问题,我们于2012年1月19日签定了《房屋共有协议书》,后于2012年3月8日才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应属于婚前财产,应按协议处理,婚后,关于该房子的所有权等相关问题,陈士勇也于2012年4月向我提供了相关亲戚,施工人员的盖有手印的文字材料,证明房屋与他们均无关,由我们做主处理。

后该房屋于2013年初步修建完工,在想要进行确权手续的时候却遇到了困难,因陈士勇不是农村户口,所以无法完成确权,而关于其为居民户口一事,我是婚后才知道的,事先全然不知情,为此我们也做了很多努力,希望能够解决确权问题一事,因土地是婆婆代士珍的,相关部门告知如需确权,则需要代士珍予以委托,但此时,代士珍及当时陈士勇于2012年7月提供给我的关于房屋所有权证明的相关人员均对于材料其实情予以否认,代士珍拒绝提供委托,使得房屋无关得到确权,2012年1月与陈士勇签定的协议也变成一纸空文,这档的欺骗也使得我的经济,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共同修筑的位于鸡场村一组白云电视台附近的这一幢两层房屋依然成了违法、违章建筑,另外转让土地给了苏志发和苏明祥修建房屋还有一幢二层楼的违法、违章建筑。而据我了解到,位于岩坡上的土地所有权也如婆婆代士珍的,在该土地上也有无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存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特向您处予以举报,望领导能对其进行调查、公平、公正、分开地对相关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举报人:罗忠敏

电话:18985544684

2013年11月5日

第14篇:举报奖励制度

完善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制度的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举报奖励制度自颁布执行十余年来,充分发挥了提高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扩大检察机关举报线索的来源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举报奖励制度已和现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需要做出一定的修改和完善。

一、报奖励受理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现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是1994年颁布的,将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和“侵权”纳入举报奖励的范围。但是自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上述几类经济案件已经不再属于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检察机关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应当和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相一致,将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几类案件从奖励办法中删除。

此外,奖励举报暂行办法将“侵权”等案件,纳入到奖励举报的范围,也已不适应现在的法制环境。国家赔偿法1995年生效后,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都可以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在实际的案件中,侵权类的案件一般知情人较少,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受害人自身的控告,而非知情人的举报。基于“侵权”案件来源是以控告为主的特性,也建议考虑将这类案件排除在举报奖励的范围之外。

检察机关举报奖励有功人员的受理范围,应当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调整。对于那些已经不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经济犯罪案件,和已有其他法律进行规范调整的侵权类案件,都可以考虑从举报奖励的范围中进行删除,而将检察机关奖励举报的范围限定于举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

二、举报奖励标准的问题及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数额发给奖金。

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江苏省检察院奖励举报暂行办法对奖励的第三条规定为,“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发给奖金,但一般不超过10000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奖励金额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举报“侵权”、渎职犯罪的有功人员,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三条给予奖励。”。最高检和江苏省检的暂行办法对奖励标准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只对奖励的数额做了一定的限定,没有对举报的情况进行具体分类处理,对举报人的奖励幅度缺乏可操作性。

在实际的案件中,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其在查办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在坚持原有对共同举报人奖励办法的同时,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时候,可以按照举报人在案件查办中发挥价值大小,进行不同类别的奖励。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以及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起到的作用,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可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案件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根据不同的奖励级别可以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实行举报奖励数额与法院生效判决中认定的犯罪数额挂钩的奖励办法,按比例确定奖励金额。举报有功的三个等级可以分别按判决认定犯罪数额的5%、3%、1%予以奖励,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按照级别进行奖励,既可以使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三、举报奖励发放规定的具体设想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奖金发放的规定为由举报中心负责,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仍然存在。举报奖励发放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奖励的申请和发放时间做出明确,只是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般在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审理程序结束后进行。”,举报奖励发放规定的不明确容易造成奖励不及时,这与鼓励公民积极举报的立法目的和“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树立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的规定相违背。

在明确举报中心为奖金的发放部门的前提下,举报中心应当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报检察长审批。检察长应在一周内予以回复。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中心应在回复后一周内,将举报奖金拨付到位,并由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天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举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前往举报中心亲自领奖、委托他人代领或要求举报中心以邮寄方式发放奖金。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刘杨 羌琴

第15篇:举报材料

举报材料

大同市政法委:

我们是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新民村村民,现就我村前任村委会书记刘云龙、现任村委会书记陈学功、现任村委会主任马勇贪污受贿一事特向市政法委举报,望市政法委核实情况,秉公执法。采取强有力措施迅速对此违法乱纪案件作出处理,彰显公平与正义。现将其违法事实举报如下:

一、2000年,我村村委会干部以新农村改造为名义,私自将我村路西住宅18.91亩地卖给开发商,村民委员会账目上只入账每亩54元补偿,经南郊纪检委查证实际上开发商向村委会以每亩105万元的标准支付了补偿款。每亩补偿的款项与村委会帐目实际收取的款项每亩相差99.5万元。这些差值,村民们被埋在鼓里,账上9.5万元的补偿费中,账上只反映出开发商给新民村5万元的补偿费,其余4.5万元账上没有收回,望有关部进行查证。

二、村委会干部利用集体资金给村蹲点干部原新旺乡副书记李晋生购买了两部桑塔纳轿车,价值30余万元。车牌号(晋BU3575晋B52618)李晋生不在新民村蹲点已达十余年,此两部轿车归其所有,经南郊区纪检委查证后,现已扣回两部轿车(证据附后)。

三、2008年大同市政府向我村征地105亩,此征地包括(实际耕地83.88亩,其余20亩是渠道、田埂、路面地)。

市政府以105亩土地价格给予了补偿,而村委会实际补偿村民83.83亩补偿款,剩余20多亩土地的补偿款以虚挂人名的手段将该款项占为己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村全体村民的利益。

四、我村委会财务混乱,帐目不清。例如:村委会的90余间门面房从未与租户签过协议,没有收据长期以本本帐的方式收取费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假捏。再查账中主管人员许生日又补回1.8万元,房租费十余年后才补回,此行为属何种性质。

两届干部以权谋私行为严重,以上事实属实,其问题极其严重,此外还有大量问题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

举报人:

2011年10月27日

第16篇:举报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

邮政编码:

100813 举报电话:

(010)64014567

中央纪委监察部信访室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

邮政编码:

100035 投诉电话:

010-6401456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一号

邮政编码:

100805 投诉电话:010-63035987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一号

邮政编码:100805 投诉电话:010-63036103

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待室

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

邮政编码:100006 投诉电话:010-65124966

司法部信访处 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大杨家胡同20号

邮政编码:100035 投诉电话:010-66185206

《人民日报》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西路2号 邮政编码:100733 电子邮箱:caibian3@peopledaily.com.cn

《工人日报》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六铺炕

邮政编码:100718

电子邮箱:ppzhli@263.net 投

诉电话:010-84134570

《光明日报》

地址:北京市永安路106号

邮政编码:100050 电子邮箱:xwyjb@gmw.com.cn

新华社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街57号

邮政编码:100803 电子邮箱:shszbs@xinhuanet.com

第17篇:举报调查报告

举报调查报告模板

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内容大体有:封面、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举报调查报告模板,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举报调查报告模板

奉处领导指示,于七月十八日下午质检部盛青福、田补会、第二执行办屈根武三人就匿名举报*举报内容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举报*中关于“搞走九名监理工程师”,实际情况是这九人均因持假证、不称职等原因被管理处、高驻办开除,与DJN6标监理组长张艳辉无关,举报内容失实;张艳辉妻子作为监理员代管伙食期间管帐问题无据可查。但伙食确实不好,监理人员反映较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责令高驻限期整顿、民主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帐目,防止伙食费被截流、挪作它用而影响整体监理工作。

2、举报*中关于“隧道监理工程师被除名两个月后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实际是隧道监理工程师刘云峰工作到六月二十二日才离开施工现场,七月份人员尚未作统计,因此张艳辉弄虚作假一事举报内容失实;

3、关于第“三”条举报,执行办、管理处清查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是依据现场点名清点,而不是以墙上贴挂照片为准,举报内容失实;

4、关于第“四”条举报张艳辉妻子周桂琴作为监理员无证、无件问题,经查实为助理工程师职称,有培训证复印件(培证字第(98)68608号),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由西安公路交通大学签发。举报内容失实。

5 关于第“五”条举报张艳辉指使工地老板张德华为其安装空调一事,经查明为张艳辉将1700圆钱交给张老板(因其熟悉销售价格且懂得安装)代买代装,监理工程师马万清在场可以作证,且张艳辉自己保留有收据(因索要发票售价高,故只索要了收据)。

6、关于第“六”条举报“质检部门要求隧道停工整顿,张艳辉不同意停工并指使施工队继续施工对抗质检部门”一事,因无具体日期、桩号位置,不便查阅,经向现场隧道监理工程师(与张艳辉有隔阂)卓江林询问,他说:“我对张艳辉是有意见,但这样的事情没有发生过。”三高驻周高监及施工单位均证明没有发生过这件事。举报查无实据;至于举报中提到张艳辉收受施工单位好处仅属猜测,无据可查。

6、关于第“七”条举报,K161+135桥18号承台反映有严重漏振情况,经高驻办、梁总检查并拍照后分析认为仅属于零星小范围外观缺陷,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7、关于第“八”条举报K160+838桥左幅15号系梁问题,经查阅原始记录实际15—a

3、15—a4分别凿除0、75米和0、825米,实际浇筑砼比设计高出1。658米和1。72米。考虑施工困难因素及结合XX年2月25日管理处下发会议纪要文件,经高驻监理、设计单位同意系梁提高了90CM 。因此举报内容失实。

8、关于第“九”条举报K161+135桥10a1墩柱质量问题,经现场查看,在模板纵向接缝处,宽约1—

1、5MM、5070CM长度、深不超过2MM范围内有轻微漏浆现象,另一侧面积约0、09平方米范围内有三处累计长约0、31米轻微振捣不实接缝,缝宽约0、2MM。调查认为属于轻微质量事故,具有外观缺陷,但不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已责令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在今后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综上调查结果显示,匿名举保人对工程质量表现出来的关心及对DJJ6监理组监理工作的忧患意识是应该予以肯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举报的问题不十分清楚或单凭想象想当然的猜测是不恰当和有失真实举报原则的。同时,匿名举报对客观、全面、公正调查和取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同时无法联系并告知举报处理结果,是不值得提倡的。管理处已建立了畅通的多级举报渠道,应该通过正面积极反映问题,以便举报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监督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调查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第18篇:举报投诉信

最新举报投诉信

1、本人阮汝辉现再次向全国各地政府、人大、信访、纪检监察、海关、公安警察、检察、法院、司法、工商、税务、劳动、财政、审计、统计等正式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各公司及其店铺从1989至2012年期间涉嫌走私(例如神州数码“苹果门”)逃避税收(没有应纳税额)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征收管理法》和违反劳动法(不按照规定替员工办理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并向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介披露事实真相。

2、本人已提交部分证据“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施细则”和“联想集团广州公司1999年1月部门工资发放汇总表”及“联想集团广州平台人员编号名单”

2003年10月27日交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黄婉雯(王沅文)小姐(2005年9月30日致电查询时得知,操粤语、扎马尾辫)已转交东区国税稽查局办理。另外还交给其一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但现在不知所踪。 2003年11月5日交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何晓敏女士,其答复是已转交广州市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19日交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陈虹璇和林芬香女士,由其转交稽查局办理,其答复是已转交深圳和惠州及惠阳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20日交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由其转交经侦总队办理。

2003年11月26日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小罗先生(从门卫致电时得知)已转交深圳和惠州国税稽查局办理。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MSN中文网https://skydrive.live.com/经济http://blog.ce.cn/博客

13、根据传媒公开报道2008年8月,杨元庆回到北京办理奥运会事项。

14、2008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仍然坚持原来的查处结果,也不肯让本人听取最新的检查报告。

15、2008年9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回复已经结案,还是原来的查处结果,还是没让本人听取最新的检查报告,愿意支付奖金人民币1030元几角几分钱。

16、2008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答复该案引起领导重视,重新核查此案。

17、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回复是仍然坚持原来第一次查处结果,查无问题,已经结案。本人现郑重声明拒绝领取那奖金人民币1030元几角几分钱(连来回的交通费也不够)并继续向全国各地新闻媒介披露事实真相。

18、根据传媒公开报道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负责稽查业务的前任局长熊某和检查科长张某已经被检察院捉拿归案后由法院定罪判刑。

19、根据传媒公开报道2009年5月28日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柳传志和董事长杨元庆回到北京参加总裁刘军与名模姜培琳的婚礼。

20、本人现在怀疑“联想”涉嫌行贿,使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既利用举报材料趁机捞取好处后包庇“联想”(在查处了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还有马雪征等人偷税、漏税问题后,利用时间性差异,将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在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所交个人所得税来掩盖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在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偷税、漏税金额,如此类推,直到那几个人死掉不用交税为止)事后千方百计掩盖此事,又利用本人在报表上的签名,克扣吃掉本人的大部分奖金,只给零星奖金利用交差或者利用小数点作弊后交差。

21、本人现要求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立刻发放联想个人所得税案件的奖金十万元。因为本人是2006年9月开始在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直接投放举报信,而且检查报告和开出税票的期间是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所以应该按照2006年度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22、另外本人认为2008年4月1日是杨元庆和马雪征申报缴纳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期,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根据本人提供的2006年10月19日的批准董事服务合约确定杨元庆的2007年薪为HK$29019135元和马雪征的2007年薪为HK$12152104元,收取了杨元庆和马雪征2007年的个人所得税,那就应该支付奖金。如此类推,2009年4月1日,2010年4月1日,2011年4月1日,2012年4月1日北京地税与联想协调商议交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23、从2007年至2012年,北京地税已经根据本人的举报信连续五年收取了联想杨元庆等人的个人所得税,至今尚未支付奖金。

24、本人就算把那些补充证据材料全部烧掉,也不会再便宜税务稽查局内某些为人民币服务的贪官污吏啦,那些腐败分子只会利用本人的举报材料收税(至于其税款是否真正入库则不得而知,可能被私吞了)后克扣吃掉本人的奖金或者为了包庇曾茂朝和柳传志与杨元庆及马雪征而赖账不给奖金。

25、因为从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本人曾经十几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举报中心选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投放举报信,其中一项内容是举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内部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本人曾经致电最高检举报中心查询,其答复是已经传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处理,所以也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奖金十万元。

26、杨元庆抛售联想股票套现 3082万港元

原创2010一03一18,13:13:45,东方早报记者,周玲

从 3月9日起的三天内,联想集团(00992.HK)CEO杨元庆以及联想另一高管非执行董事马雪征多次抛售个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其中杨元庆套现了约 3082万港元,马雪征也获利300多万港元。联想集团昨天表示,高管此举是个人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本身。

香港联交所资料显示,3月9日杨元庆以每股4.072港元的价格认购271.6万股。当天,以5.344港元的价格抛售321.8万股。3月 10日,杨元庆以5.40港元的价格售出150万股,11日又以5.52港元的价格售出100万股。三次抛股后,杨元庆所持联想股份从0.96%将至 0.9%。

联想非执董马雪征亦于3月9一10日,在场外以每股2.245港元及3.474港元,行使联想147.4万股购股权后,随即于当日在场内以每股 5.3港元及5.371港元减持相同股数,两次交易获利约310万元,所持股份由0.38%降至0.37%。

不过行业分析师也表示,高管选择此时套现是因联想集团股票达到一个阶段性高点,是一种私人理财行为。联想集团股价今年以来持续攀升,从1月初的 4.5港元上涨到了目前的5.5港元左右。虽然离2005年下半年的7港元高位还有距离,但是分析师也认为联想集团股票已经达到阶段性的高位,短期内再上升的可能性不大。从股票买卖来说,目前是出售的好时机。

27、杨元庆抛联想股票,去留又惹悬念 2010年03月18日20:31 【作者:郭祎 来源:新浪】(责任编辑:周志远)

比特网(ChinaByte)3月18日消息日前,香港证券交易所文件显示,联想CEO杨元庆上周连续3天抛售公司股份,套现约3082万港元。

文件显示,杨元庆3月9日以每股4.072港元的价格认购271.6万股。当天,以5.344港元的价格抛售321.8万股。10日,杨元庆以5.40港元的价格售出150万股,11日又以5.52港元的价格售出100万股。三次抛股后,杨元庆所持联想股份从0.96%将至0.9%。

28、联想董事出售170万股公司股票 2010年03月22日20:22 【作者:谷龙 来源:比特网】(责任编辑:彭立睿)

3月22日晚间消息,联想集团(00992.HK)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于今日出售170万股股票。按照每股4.072港元的价格计算,合计套现约692万港元。4.072港元的价格较联想上周五5.47港元的收盘价溢价25.56%。

近期联想高管套现频频,联想CEO杨元庆和非执行董事马雪征多次减持股份,合计套现约5390万港元。于是,关于杨元庆退出联想的猜测再起。

一年多前,受经济大环境影响,联想遭遇滑铁卢,交出了自2005年联想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3年以来最差的一份财报。媒体亦有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杨元庆受业绩影响将离职的报道。其时,另有接近杨元庆的消息人士透露,近年来,杨的身体及精神状况多有不佳,常常把自己一个人关进硕大的办公室,一呆就是一天。但几天之后,联想集团发布一则40多字的澄清公告,称杨元庆离职的消息,属不实报道。2009年2月,面对联想集团在IT制造业上的利润下滑和海外市场上的困局,柳传志临危复出。柳传志复出后再任董事局主席,杨元庆改任CEO一职,联想集团重现“杨柳配”格局。

29、杨元庆增持7.97亿股联想股票,市值33亿港元2011-6-17新浪财经18:30罗亮

新浪财经讯 6月17日下午消息,联想集团CEO杨元庆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他已经从联想控股购得7.97亿股的联想集团股票,其个人持有的联想集团股票占公司已发行股票的份额由此增加了8个百分点。在此次交易之前,杨元庆拥有约7000万股的联想集团股票权益,占公司已发行股票约0.7%。按照联想今日4.17港元的收盘价计算,7.97亿股股票价值33.2亿港元。交易后,联想控股占有联想集团34.82%的股权,仍为单一最大股东。

新浪科技讯 8月18日上午消息6月联想集团宣布CEO杨元庆从联想控股购得7.97亿股的联想集团股票,其个人持有的联想集团股票占公司已发行股票的份额由此增加了8%至8.7%该笔交易的细节是:每股收购价格为3.95港元,交易总额为31.5亿港元(约4.038亿美元)。联想集团今天以5.040港元开盘,随后股价呈现小幅下跌趋势。过去52周,该股最高价格为5.72港元,最低价格为3.90港元。

阮汝辉发表评论:杨元庆究竟是从哪里得到31.5亿港元约4.038亿美元(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挪用公款或者贪污)后收购联想集团股份?(按照香港法律就涉嫌所拥有财产与职务不相符,收入与所拥有财产不相称,收入与支出不平衡,挪用公款和贪污则可以参考创维黄宏生案例)应该让其交纳个人所得税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天涯http://yuanruhui.blog.tianya.cn博客http://yuanruhui.tianyablog.com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个人。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二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三款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该规定执行。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一款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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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涉嫌利用企业团体年金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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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介绍

新闻来源:中国企业年金网2008年01月11日

一、实施企业年金的背景

联想实施企业年金是由内外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实施企业年金是联想的国际化战略的需要。联想通过收购IBM PC部门一跃成为全球性PC领导企业之后,国内外员工退休保障的巨大差异,让联想的管理层意识到了中国员工养老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欧美、日本、香港等地,员工都有配套的补充养老机制,例如香港的强积金计划,而国内员工的补充养老却是一片空白。

其次,现有的社会保障无法满足联想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需求。在建立企业年金之前,联想已经为员工建立了优厚的福利保障制度,但是一直以来联想员工退休前后的收入差距问题没有解决——员工在职期间收入越高,退休后的生活落差将越大。

再次,联想保留和吸引员工的需要。联想成功的关键之是人才,联想之所以一步步走到今天,正是因为联想一直都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发现和保留,注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联想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利于激发内部员工工作积极性,吸引外部优秀人才加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最后,国家对企业年金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为联想解决薪酬结构性问题提供了思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为联想探索补充养老方式提供了思路和解决方案。2005年6月,联想企业年金计划内部正式立项,经过确立方案,甄选供应商、员工沟通等高效有序的推进。2006年4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年金方案备案,6月又通过了基金合同报备,至此,联想企业年金计划成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颁布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第0001号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

正是在这些相关政策的指导下,联想企业年金计划才得以如此顺利的进行。可以说,联想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是联想国际化人力资源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保留激励现有的员工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对吸引外界的优秀人才加盟,尤其是国际化人才加盟联想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运作机制

联想依据年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获得企业年金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公开招标。最终,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成为联想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招商银行成为联想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成为联想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

(二)缴费方式

联想企业年金属于缴费确定型计划(DC),公司与员工共同缴费。企业缴费部分按国家规定从公司福利费中列支,员工以个人定级工资为缴费基数,税后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公司缴费比例与公司上年度的经营业绩挂钩。联想集团所有符合加入资格的正式员工均可志愿加入。对工龄超过3年以上的员工,联想还在计划启动当期为其启动了一次性特别缴费,以奖励他们对联想的历史贡献。

(三)投资策略

联想年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是以员工自愿为原则,具有安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的特点。即,要在保证年金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年金基金运作的稳定性和收益性。因此,在投资品种上,根据我国政府对年金投资的严格限量监管模式,进行差异化的投资比例限制,并为不同风险偏好和收益追求的员工设计了两类不同风险与收益的组合供选择:保本组合和稳定增长组合。由公司来设计具体投资组合,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自由选择,最大化满足了不同员工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收益测算

在实行企业年金计划之后,联想员工退休后收入将达到退休前三年平均工资的60~70%,即替代率60~70%.例如,假如一个员工在退休之前他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如果未加入联想年金计划,他每个月能得到的养老金可能只有1320元(22%,的替代率)。但是如果他加入联想年金计划,他退休之后预计每个月将大约可以拿到:3960元/月(66%;的替代率);这个替代率水平已经达到了国际上公认的比较令人满意的水平。一般来说,替代率达到60%以上才能保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注:以上数据仅仅是预期估计测算,不代表真实达到的水平。)

三、遇到的问题及经验共享

企业年金在国外已经是非常流行的养老补充方式,但在中国还是新生事物,因此,在市场环境方面尚未完全成熟。联想作为企业年金001号,遇到一些难题,同时也有一些经验可以分享。

(一)遇到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关于个税方面的问题,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政策出台,例如:企业年金是税前缴纳还是税后缴纳,如果税后缴纳,是否领取时不必再纳税,年金的收益部分(尤其是企业缴费归属个人的部分)是否纳税,等等。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早日推出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年金转移方式

目前,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还比较少,如果员工离职后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只能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如果企业年金能够实现人才机构代为管理,将使年金运作流程更为灵活。

(二)经验体会

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体会到以下几点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成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与员工的深入沟通是年金计划开展的重要前提。在年金计划启动前,我们与广大员工进行了深入而充分的沟通,向大家介绍了年金计划的具体内容、实行办法。得到了他们对企业年金——这一国内领先的养老保障理念和创新举措的高度理解和认同。这为我们后面的展开工作和具体操作奠定了良好的员工基础。

其次,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选择专业的年金服务机构是联想企业年金计划顺利实施的保障。联想年金计划正式的公开招标从2005年9月到11月,历时近2个月,每种角色都有四家以上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参与竞标。我们之所以最终选择平安养老、招行、嘉实作为联想企业年金的服务供应商,主要是因为从公司实力、投资风格、市场形象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这三家企业均与企业年金管理要求相符合,并在具体方案中显示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阮汝辉发表评论:联想集团究竟有多少员工能够工作满30年后退休呢?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法律http://blog.chinacourt.org/?11020会计http://yuanruhui.blog.esnai.com/博客 首份企业年金计划落户联想职工养老金可涨两倍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2006 年7 月10 日

7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份企业年金计划落户联想,按照该计划,联想员工的养老金将会涨2倍!而今年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也向全市推行企业年金,不过目前全市参加的企业仅10家左右。好事缘何多磨?专家认为与税收等优惠政策尚未到位有关。企业年金让员工退休后“双薪”专家建议,企业年金对职工缴纳部分的优惠应更清晰。

一、成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中大君融理财中心副主任毛丹平对记者表示,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应由三个支柱构成:

第一,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是由企业自愿发起,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如企业年金);

第三,是以个人储蓄为主的个人养老保障,如商业保险、个人工资存款。

不过,从目前来看,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不乐观。据了解,我国由政府财政支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着严重资金缺口和压力,急需建立私人养老保障机制作为补充。

二、跳槽后仍可享投资收益

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后,一些大企业开始尝试将企业年金作为员工的薪酬福利计划之一。

根据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设定诸如缴费比例,理财产品选择等参数。方案审批通过后,企业年金将为员工的退休生活增加一笔不菲的收入。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首家试点银行——招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年金还有一个好处是:如果员工跳槽,新进入的企业也建立了企业年金,他可以办理转移;如果没有建立,该员工可继续放在原账户中,和原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享受投资收益。因为投资管理人对应的是整个企业的大账户,所以离职员工不需要缴纳投资管理费用,只是承担账户管理人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相对投资收益微乎其微。

三、根据广州市有关政策,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也可随合同转移。广州仅10企业初尝年金

今年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全市推行企业年金,作为今年一个重点工作。

据了解,广州目前企业年金推广情况仍显缓慢,参加企业仅10家左右。按照规定,企业可从工资总额中拿出4%作为企业年金,用作养老保险的补充,并且这笔资金为税前列支。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记者了解到,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资金。

四、专家建议 还需税收优惠政策到位

据专家介绍,在国外,企业年金之所以能成为稳固的职工退休金第二支柱,避税是直接驱动器。但是,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仍存空白,目前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目前,广州、上海、北京等22个省、市、区已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5%.

不过,太平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则认为,地方政策中的工资总额是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操作时较模糊,而且仅局限于企业缴费层面,关于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税惠,以及居民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尚缺少明确的规定。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杨学连也曾对记者表示,企业顾及利润,在无优惠的政策出台前,自然不会对补充养老保险那么积极;另外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部分也没有免税,运作收益还需要缴纳利息税。这让本来是件好事的企业年金在目前看来还是“水中泡影”,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五、关注焦点 年金会否给员工造成负担?

员工每月按8%缴纳社保,之后还要缴纳企业年金,负担是否过大?太平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指出,其实员工缴纳的基数、比例都不高,不会给员工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相反通过企业年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才能全面构筑现代人的养老“铁三角”。

据悉,目前对于企业和职工的缴纳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时下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了各自出资1比1的方式。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在企业年金的费用上,企业缴纳的费用不得超过上年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个人两者的总和不得超过六分之一。

该人士还指出,根据测算,如果通过社保获得的每月收入能达到你退休前月收入的50%,而企业年金又能弥补20%,那么个人就无须弥补商业保险。不过疾病、意外等风险却无法通过企业年金弥补,因此员工可根据需要补充商业保险。

六、年金个案:个人每月缴100元30年工龄可多拿十几万

以联想企业年金计划为例,联想集团出资金额与员工出资金额的比例为1比1.据测算,一个加入年金计划后在联想工作30年的员工,若退休前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则退休后获得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联想企业年金的养老金收入之和约为4000元/月,基本上能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不参加,则只能获得1300多元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某大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总监黄小姐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一位员工去年一年的工资总额是72000元,现在每月从工资中划出100元存到其个人的企业年金账户中,同时企业为他存300元(缴费比例为1比3)。如果不计年收益,不计工资涨幅,那么30年后,这位员工退休,一次性可拿到100(元)×12(月)×30(年)+300(元)×12(月)×30(年)=144000元。

事实上,企业年金是按照前一年平均工资比例划走的,工资随着职工工龄、级别等每年上涨,年金缴存也会上涨;另外企业年金以信托的形式进行市场化管理。投资管理人会根据企业的特征为企业设计年金投资方案,比如稳定收益债券型年金产品等。这无疑会让职工的企业年金逐年水涨船高。

阮汝辉发表评论:联想集团究竟有多少员工能够工作满30年后退休呢?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http://blog.chinaunix.net/space.php?uid=20472182博客http://blog.chinaunix.net/space.php?uid=20538500敬请自行下载

联想涉嫌利用企业团体年金逃税

投保退保戏法频频上演团体年金险成为企业避税通道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李旭芬

上海报道企业团体年金保险是一种补充养老计划,是由企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障之外通过保险的方

第19篇:举报奖励制度

内部举报制度

为了加强“资产高压线,廉政零容忍”力度,公司特推出举报制度,鼓励举报。

1、公司鼓励员工举报一切对公司财物有害的行为。

2、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凡举报查证属实者,根据情节严重性,奖励举报者3-100分行政分。

3、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

4、做好保密工作。举报人只可以向公司稽核防损部举报,接受举报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能向任何人泄露举报人姓名、电话号码。向举报人核查情况和兑现奖金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稽核人员泄露举报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扣罚行政分10-100分。

5、稽核人员接到举报后,开始进行调查,经过核实后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奖励。

6、本制度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第20篇:举报奖励制度

Xx镇反邪教举报制度

1、设立反邪教工作奖励基金,每年财政拨出一定经费对反邪教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2、对举报邪教人员有进京滋事苗头、聚集闹事、非法串联、非法传播,经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3、投诉举报热:1234568,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应抓住要素,问明情况,询问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投诉理由及被投诉举报人的相关情况。

4、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下达指令,根据具体情况,快速反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调查核实。

5、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投诉举报人必要的答复和解释,属于我工作人员责任的。

xx镇综治办

2014年4月8日

《检举举报范文.doc》
检举举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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