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与信作文范文

2022-09-0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诚与信

诚与信

诚信二字联系在一起,表达的是两种境界的统一。一种是诚的境界,一种是信的境界。诚的境界与信的境界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总体上二者是一种互促互补的关系。

首先,诚是根基,信是枝叶,诚与信互为涵养,诚中有信,信中有诚。诚就是诚实,不自欺。《礼记·中庸》中写到:“诚,自诚也。”信就是讲究信誉,信守承诺,不欺人。一个人要想做到不欺人,首先必须不自欺。只有忠于自己的本质,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才能使自己的行为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才能最终取得他人的信任。相反,一个不忠于自己的本性、表里不一的人,就不可能忠实于他人,也就不可能取得他人的信任。古人云:“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孟子》也说:“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所以,与人交往,不自欺,以诚为本,才能最终做到人不欺,信于人。另外,由于信的基本要求是诚实不欺,忠于他人。所以,有信的人,必然言行一致;而言行一致的人,也就是一个诚实的人。《说文》解释:“诚,信也。”“信,诚也。”这里用信解释诚,用诚解释信,也表明诚与信是不可分离的。

其次,诚是个人品格,信是社会品格。诚是以自己的本意去展现自我,信是以别人的规范来约束自我;诚主要立足于个人道德自律,信主要靠社会制度和法律来约束;诚体现的一种个人评价,信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评价;个人的诚延伸至社会就是信,社会的信反射于个人就是诚;诚是个人境界,信是社会境界。所以,诚是立人之本,信是立国之本。

再次,诚张扬于自然经济,信张扬于市场经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一是人们的交往范围小,人群流动性也相对较小,所以,言行不一的人就容易被人们发现。二是由于分工与交换的不发达,信的张扬本身就缺乏厚实的经济基础条件。这两方面的原因将导致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诚的张扬将超过信的张扬。但市场经济刚好相反。由于分工与交换的发达,以及流动性的增强,为了使资源在空间和时间上得到有效配置,客观上要求信应有高度的张扬。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达有力促进了经济信用的飞速扩张;反过来,经济信用的扩张又有力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二者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分工和流动性的增强,使得社会从“熟人社会”变为“陌生人社会”,增大了人际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了有效防止人类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这时,靠制度约束比靠道德自律更为有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信比诚有着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

第四,诚建设应注重软,信建设应注重硬。目前,诚信问题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由于诚与信既是两个层面又是互相联系的范畴,所以,抓诚信建设,必须既要抓好诚方面的建设,又要抓好信方面的建设,但对二者的建设方式应有所区别。对诚而言,应立足于软开发。一是从手段上讲,应注重运用教育、自律等方式;二是要注重长期性;三是要注重一贯性,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四是要注重综合性和系统性,要注重社会整体环境的改善。对于信而言,应立足于硬建设。一是从手段上应立足于制度和法律的硬约束;二是从时间上,应注重时效性;三是从程度上,应注重猛烈性;四是要注重重点突破,找准问题,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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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诚与信

诚与信

(10级旅游管理1班马亮明学号:201030802136)

诚信,这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自接受教育的那一刻起,诚信就时刻被我们所提及,什么是诚信、怎样讲信用等等类似的话语就不绝于耳。诚信,由一个“诚”和一个“信”组成,诚,所谓诚实,是指自己对自己的所言所行都应持肯定态度,所谓信,就是信用,就是指言必行,行必果。所以说诚信就是要一个人亦或是一个团体应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诚信的本意大概就是如此。 百度百科上对诚信一词的解释是这样的:在一般意义上,“诚”即诚实诚恳,主要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信”即信用信任,主要指主体“内诚”的外化。“诚”更多地指“内诚于心”,“信”则侧重于“外信于人”。“诚”与“信”一组合,就形成了一个内外兼备,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千百年来,诚信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在基本字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其独具特色并具有丰富内涵的诚信观。

“诚”与“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在起初是分开使用的。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人之道也。”《中庸》中也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信的基本含义是指遵守承诺,言行一致,真实可信。最先将“诚”与“信”连在一起使用的是

在《逸周书》中:“成年不尝,信诚匡助,以辅殖财。”“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友和,君臣之间观其忠愚,乡党之间观其信诚。”这里的“信诚”实际上表达的是“诚信”的意思。就是说,从一般意义上,诚信是指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真诚相待。 有一个讲诚信的例子。墨西哥总统福克斯的父亲是一个农场主。有一天,他觉得园中的那座亭子已经太破旧了,就安排工人们准备将它拆掉。他的儿子对拆亭子这件事很感兴趣,希望等他从寄宿学校放假回来再拆。父亲答应了。可是,工人们很快就把亭子拆掉了。放假回来后,发现旧亭子已经不见了,他闷闷不乐地对父亲说:“爸爸,你对我撒谎了。你说过的,那座旧亭子要等我回来再拆。”这位父亲重新召来工人,让他们按照旧亭子的模样在原来的地方再造一座亭子。亭子造好后,他将孩子叫来,然后对工人们说:“现在,请你们把它拆掉。”

将一座亭子拆建两次,绝不仅仅为了满足一个孩子的愿望,更是为了满足一个成人自我完善的道德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失信会增大交际成本,会使许多简单的事变得艰难甚至不可能。所以,一个希望得到社会尊重和支持的人,是不愿意牺牲诚信原则的。

在园子里重新拆掉一座亭子,就在孩子的心里重建了一座亭子,这座亭子就是一个信念——对诚信的信念。 所以说,讲诚信,并不是说说而已,很多人是说得容易做起来难。这大概就是人真而不诚、诚而难信的一种劣根性缘故,他们以利益确定诚信,以自私

和贪婪玩弄诚信。

在现实社会生活里,我们做人做事什么都不缺,缺的是人心,缺的是诚信,弄得人去寻找诚信的机会和条件。有的人只是要求别人有诚信讲诚信,而自己就很难用诚信来对待他人。在文明发展的今天,更应该体现人事的诚信度,结果却令君大失所望。

这里也有一个不讲诚信的例子。《郁离子》中记载了一个因失信而丧生的故事 。济阳有个商人过河时船沉了,他抓住一根大麻杆大声呼救。有个渔夫闻声而致。商人急忙喊:“我是济阳最大的富翁,你若能救我,给你100两金子”。待被救上岸后,商人却翻脸不认帐了。他只给了渔夫10两金子。渔夫责怪他不守信,出尔反尔。富翁说:“你一个打渔的,一生都挣不了几个钱,突然得十两金子还不满足吗?”淦夫只得怏怏而去。不料想后来那富翁又一次在原地翻船了。有人欲救,那个曾被他骗过的淦夫说:“他就是那个说话不算数的人!”于是商人淹死了。商人两次翻船而遇同一淦夫是偶然的,但商人的不得好报却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一个人若不守信,便会失去别人对他的信任。所以,一旦他处于困境,便没有人再愿意出手相救。失信于人者,一旦遭难,只有坐以待毙。

古人是那样,那现在的人呢?人总有自己的优劣势、强弱点和长短处,在今天的人事面前,说诚信,怕是有点难度,甚至不如不说。更不会去理解诚信的优劣、强弱和长短。真可谓说是说,做是做,因人而已、因事而已、因玩笑而戏弄诚信。在缺失了道德的人群里,还能听到它的声音,看到它的旗子,总算对一些受

骗者有了交待,或许对诚不诚、信不信的人是一种安慰。

现实中,可怕的是讲诚信就是去“送死”,讲诚信就得吃亏上当。你还敢上访么?你敢扶起马路上跌倒的老人么?小孩被车撞,你敢上前救助么?标榜为中国速度的动车,你还敢坐么?你还敢让小孩坐校车上学么?目前似乎什么都在发展进步,唯独人的道德品质不但没有进步,相反在逐渐下滑,而且下滑得令君后怕。一切都在金钱中舛误,诚信也无法逃脱被利用的命运或下场。

以诚相待,以信相交,这应该是现今我们大多数人所乐意追求的普遍准则,因为这不仅关乎于个人的修养,它的重要性在于当代社会由于诚信的缺失而造成的社会道德感的普遍沦丧。经济的发展固然可以带动社会的进步,但社会不仅仅要在物质基础上进步,同样需要在精神层面上进步,并且需要在精神层面上的进步快于在物质上的进步,这样就不会导致由于人们过度追求物质而忽于精神上的追求,这样社会才能和谐,这才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推荐第3篇:《诚与信》读后感

诚与信是人们优秀品格中最重要的元素,是做人的美德,是成就事业、走向成功之路的重要法宝。值得人们去深深地思考与实实在在的践行。

所谓诚,乃诚实也;信,乃守信,信用也。它是一种个人正直的表现。诚则有信,信则有誉,诚实和信用情同手足,密不可分,它们共同构成事业大厦的顶梁之柱。人们应该积极培养这种优秀的品格。

首先,诚实需要坚守我们的人格。人格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普通而又现实的问题,用简单的话来说,人格就是做人的资格和为人的品格的总和。它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一个概念。我们每个人都要懂得,在自己的生命中,人格是第一宝贵的。人格比“名”更崇高,比“利”更伟大,它是一个人的无价之宝,是任何代价都不能换取的。

其次,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要成为一个诚信的人,就应该办事实在,不扯谎言。有道是诚信是金,诚信是宝。一个人如缺少诚信是无法立足的。在现实生活中拥有诚信美德是通行人间的特别证件。诚信还是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平相处的基础,也是人性中最宝贵的部分,它与伪君子无缘,与空谈家远离。

再次,不讲诚信的欺骗者往往最后欺骗的是自己。《韩非子》中说:“巧诈不如拙诚。”巧诈的人乍看之下,好象是机灵的策略,但是时间一久,必定会被人怀疑而远离。应知道世界上假的东西很多,它们在一时间也许会蒙蔽不少人,但假的终究是假的,它经不起实践的考验,如果靠骗术来行事只会让自己遭到惨败的境地。所以做到诚实无欺是赢得众人之心的关键,获得事业成功的基础。

总之,诚与信是我们通往成功之路的重要利器,天下没有任何一种广告能比诚信的美誉更能取得他人的青睐,善于对诚信做出深入的思考,进行认真地实践,必将使我们的人生更加辉煌。

推荐第4篇:诚 信

诚信,顾名思义,即诚实守信。它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孔子曾说“人而无言,不知其可也”。李嘉诚也说过,必须以诚待人,别人才会以诚相报。农民说,诚信是秋天里结出的丰硕果实;老师说,诚信是师生间白玉般纯洁的感情;工人说,诚信是辛勤劳作下生产出质高价优的产品.简而言之,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民族的存亡之根。所以,诚信,要从我们做起。

诚信是雨,洗涤着人们心灵的尘埃。诚信是雷,震撼着人们虚伪的灵魂。翻开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你会发现,以诚实守信为做人根本的故事比比皆是。曾子杀猪的故事告诉我们曾子不欺骗孩子,同时也培养了孩子讲信用的品德。 季布因他的“一诺千斤” 终使他免遭祸殃。可见,一个人诚实有信,自然得道多助,能获得大家的尊重和友谊。孟信因诚信牵回了病牛。透过历史的烟尘,我们清楚地看到孟信手中紧紧牵住的绝不是一头生病的黄牛,而是一条健康与高尚的道德纤绳,它将一个人的人品、修养引入了纯洁的圣地。同时,我们也看到,因失去诚信导致国破家亡的例子也可信手拈来:商纣失信,加速了国家的灭亡;楚怀王失信,不但亡了国,还使一代贤臣——屈原饮恨汩罗江;吴三桂失信,留下千古骂名……。所以,以史为鉴,诚信是我们立身、修德、处事的根本。

在生活中,诚信也随处可见。诚信是买东西忘记带钱时,老板仍将货物塞在你手中送你出门时的轻轻的一笑。 诚信是在一连串失败后,朋友们主动伸出的那一双双温热的手。 诚信是为徘徊在路边的陌生人指路后,看到他脸上的灿烂微笑。 诚信可以是从前百年老店里赊帐的帐单,也可以是今天人们手中的信用卡。你看,诚信,就在我们身边。

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诚信不是一时半会就能体现出来的,它需要我们用时间去鉴定,需要用行动去证明,需要用事实去认可。诚信,是黑暗里的一点光韵,是悲痛中的一个安慰,是挣扎中的一个奇迹。韦伯特说过:“人们在一起可以做出单独一个人所不能做出的事业;智慧、双手、力量结合在一起,几乎是万能的”。是诚信给予了我们这些,我们的成功,源于诚信。因为有诚信,我们的手紧紧相牵;因为有诚信,我们热烈地拥抱在蓝天下;因为有诚信,我们的心一起飞扬、是相识、相知、相依筑就了我们美好的生活。生活原本好似孤单的五线谱,需要我们用心去谱写属于它的节奏,让跳动的音符,奏出它的喜怒哀乐。

诚信使我们的人格得到升华,使我们的人生更加精彩,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设想如果没有假钞,没有商家的短斤少两,没有假冒伪劣产品等等,人与人之间会产生信任危机吗?答案是否定的。

陕西著名作家贾平凹曾说:“人之一生,苦也罢,乐也罢,要紧的是心中的那一泓清泉里不能没有月辉。”这就要“人无信则不立”的警钟时刻敲响我们。

玉可碎而不可损其白,竹可破而不可毁其节。无论前程的路平坦与否,我们都要让诚信伴我而行,使信任充满身边

所以,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努力,播撒诚信的种子,收获诚信的硕果,实现自己灿烂的理想。让诚信之花开遍校园吧!

推荐第5篇:诚与信——魏锐

我释诚信

非诚无以致信,信则必诚!

题记

诚,乃信之本;无诚,何以谈信;诚而有信,方为人生之根本。小则作人为事,非诚信而不为也;大至安家治国,亦非诚信而不为之也。

孔圣人曰:“人而无信,不治其可也”。己之不诚,何以取信.在生活中,我们要取信于他人,首先就要做到“内不欺己,外不欺人”,方能取信于他人,才能构筑成我们彼此间诚信之桥梁。

“索物于暗室者,莫良于火;索道于当世者,莫良于诚。”若果你拥有了一把火炬,那么你就能够看透一切的黑暗:若果你有了一颗诚信的心灵,那么你就会收获到很多,不只是他人的信任。当你在春天播下的一粒鲜花的种子,那么秋天你收获的芬香,当你播下的是诚信的种子,那么你未来收获的便是一份朋友,他人,社会的信任。刘邦立杆为誓,他播下了诚信的种子,最后收获的天下江山;鲁迅誓言“不加入任何的政党”,播下诚信的种子,以一个无党派民主战士的身份,同一切的反动势力作斗争,最终收获的是全国人民的爱戴,赢得了国父的称号而名垂千史。

身处红尘的我们,当我们迷茫于灯红酒绿的诱惑时,当我们沉陷于他人的疑惑时,为何不去点亮我们心中的那一盏诚信之灯呢?

处世待人,须以诚信为先。诚信不是一种口号,不是一条简单的悬空的横,而是一种行动。 李嘉诚先生曾经说过“你必须以诚待人,别人才会以诚回报”, 正是由于把诚信作为人之根本,才能够建立起强大的商业帝国。我们只有以身作则,只有拿出具体的行动,才能诠释出诚信的意义,才能让诚信的光环永照心间,才能构筑我们的诚信之桥。

其实,当我们付出的是诚信时,我们收获的不只是金钱、利益、地位,而更多的是问心无愧的坦然,是一种人格的升华,是一种自我的归宿。因为我们不欺己更不欺人,我们拥有君子之风范,我们可以傲视于这个社会。

诚信两个何其简单的字,但是却赋予了深刻的含义,一种美好的品德,一种

伟大的人格,一种神圣的精神.但我却说诚信更是一种责任。 在革命年代,毛主席曾教导我们:“我们应该老老实实地办事”。正式由于这样一句再也普通不过的话,却带领着全中国人民, 摆脱了任人欺压的屈辱生活,建立起了新中国立。那不只是一个口号,而更多的是一种承诺,一种诚信的责任。邓小平把诚信作为一种责任,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而最终是万亿中国人民摆脱了贫困,奔上小康赋予的生活。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诚信,将国之不过,是很难赢得世界各国的尊重的。一个民族若果缺乏诚信,就不是一个优秀的民族,是很难毅力与世界民族之林的,而最终是要被淘汰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以诚实守信为传统美德。在隋唐时期,我国之所以能够傲视于世界,就在于一个 “诚”字,因为我们从来都不会失信于他国。现在我们的国家,也正是由于把诚信作为外交的原则,由大国君子至诚的风范,在国际社会赢得了高度的赞扬。

现代文明创造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法比拟的巨大物质财富,我们似乎生活在一个美好而富裕的世界里,但是我们却远离了诚信,诚信犹如皓空的一轮明月 ,可望而不可即。我们模糊了诚信的影子,诚信犹如我们尘封了的记忆。政治课本的某个角落里,罗兰曾说:“人生的大海上,风高浪急,你须自扁舟,方能到达彼岸,在这光怪陆离的现实中,我们怎样乘风作浪划到我们人生的彼岸呢?诚信犹如孤海上的航塔,指引着我们的人生航道。

而如今,当我们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时,诚信不可失。 只要我们互相之间都以诚相待、以信为本,对自己革守诚与信原则,对他人不怀疑、猜忌,构筑我们心之桥梁。那么我们的和谐世界还有何难呢?

让我们“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高举诚信之光环,去照亮那奸邪的黑暗深渊吧,构筑起诚信的心之桥,沟通我们彼此的心间,共建一个,没有欺骗、没有奸恶、和谐美好的世界。

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非诚信而不为也!

姓名:魏锐

学号:0805010225

专业年级:土木工程08级2班

推荐第6篇:读《诚与信》有感

读《诚与信》有感

所谓诚,乃诚实也;信,乃守信,信用也。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都要有责任感。它是一种个人正直的表现。诚则有信,信则有誉,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我们人生和事业大厦的顶梁之柱。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二字看似简单,实则关系重大,下至人际交往,上至社会稳定、兴国安邦的大事。以诚为盏,以信为烛,让我们用诚信点燃一盏煦暖的心灯。

古人尤其看重诚信。秦朝有个叫季布的人,一向说活算数,因此信誉很高,流传有“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的美誉。足见诚信在古时人们心中的份量之重。战国时期,群雄并起,商鞅领秦孝公之名改革变法,可变法之初人心惶惶,各项改革措施都难以实施,于是他想出立木为信之法,树立威信,使变法迅速推向全国,最终使秦国强盛起来,为后来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基础。而相比之下,周幽王为博宠妃褒姒一笑,烽火戏诸侯,失信于人,最后落得国破家亡的下场。因此,诚信之重,不仅关系到个人成败得失,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

当今社会,充满诱惑,更需要诚实,坚守我们的人格,它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我们每个人都应懂得,在自己的生命中,人格是第一宝贵的。人格比“名”更崇高,比“利”更伟大,它是无价之宝,是任何代价都不能换取的。

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要成为一个诚信的人,就应该办事实在,不扯谎,有道是诚信是金。一个人如缺少诚信是无法立足的,诚信是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平相处的基础,也是人性中最宝贵的部分,它与伪君子无缘,与空谈家远离。拥有诚信美德是通行人间的特别证件。

在诚信面前,有抵制得住诱惑的,也有见利忘义的。不讲诚信的人往往最后欺骗的是自己。《韩非子》中说:“巧诈不如拙诚。”巧诈乍看之下,好像是机灵的策略,但是时间一久,必定会被人怀疑。世上假的东西很多,也许一时会蒙蔽不少人,但假的终究是假的,它经不起实践的考验,如果靠骗术来行事,最终只会让自己遭到惨败。所以做到诚实无欺是赢得众人之心的关键,是获得事业成功的基础。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诚信是季布口中千金的诺言,是商鞅手中立信的直木,是曾子守诺杀猪的屠刀,是海尔张瑞敏砸碎劣质冰箱的铁锤。在人生的每一刻,请选择诚信,它能使生命更加厚重闪耀。诚信是道路,随着开拓者的脚步延伸;诚信是智慧,随着博学者的求索积累;诚信是成功,随着奋进者的拼搏临近;诚信是财富的种子,只要诚心种下,就能找到打开金库的钥匙。

人生道路无限蔓延,前路坎坷,而路曲心直。让我们点起一盏心灯期待诚信,照亮脚下的康庄大道,让生命与诚信永远相依相偎。

推荐第7篇:颂 诚 信

颂 诚 信

当手与手第一次相握的时辰,

便握紧了两个大字,叫诚信;当心与心开始交谈的一瞬,便承诺了一个约定,也叫诚信。

诚信,是两队目光相遇时无声的默契;

诚信,是两个人交往中不变的基因!

诚信,是个体立身之本;诚信,是企业生命之根。

你可曾发问?

为什么百年老店、经久不衰,繁荣鼎新?你可曾咨询?什么是创业的人,获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啊,无可争辩的事实告诉你:他们为人处世的秘诀是诚信!啊,不容置疑的真谛也在说:他们立业的根本还是诚信!试想想:如果言而无信,谁还愿和你交往?想想看:如果毫无诚意,又怎能取信于人?谎言欺诈,虽能得逞一时,却难以横行一生;骗术再巧,花样再多,却难以欺骗心明眼亮的人!

从古至今,

有多少大骗子最终粉身碎骨,成了千古罪人!从远到近,

有多少造假的人最后也只落得:原形毕露、撕下假面具,揭出丑灵魂!啊,诚信,

是人们公共交往中最起码的道德!啊,诚信,

是一个民族立足世界的根本!

信守诺言,待人诚恳,有多少诚信的美谈流传至今!诚实劳动,真实守信,

有多少诚信的好人,一诺千金!实事求是、不讲假话,

严守诚信的准则做事做人!啊,

当手与手第一次相握的时辰,便握紧了两个大字,叫诚信!当心与心开始交谈的一瞬,便承诺了一个约定:也叫诚信。把诚信化作灵魂,让诚信严守终身,铺一条诚信的路,直通达未来的成功之门!

推荐第8篇:走进信诚

走进信诚

信诚人寿,全称: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3日,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英国保诚集团共同发起创建,是中国第一家中英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广州,目前的注册资本为21.5亿元人民币,中信集团公司和英国保诚集团各占50%的股份。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信诚人寿”)成立于2000年10月13日,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英国保诚集团共同发起创建,是中国第一家中英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广州,目前的注册资本为21.15亿元人民币。中信集团和保诚集团各占50%的股份。 秉承“聆听所至,信诚所在”的经营理念,自成立来,信诚人寿不断推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公司产品涉及保障、储蓄、投资、养老及医疗等诸多领域。截至2010年9月,信诚人寿已在广东、北京、江苏、上海、湖北、山东、浙江、天津、广西、福建、河北.辽宁8个省、3个直辖市和1个自治区,共33个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并拥有逾13,000名内外勤员工,并正为全国逾50万客户提供丰富、周到、快捷、优质的保险和理财服务。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秉承“聆听所至,信诚所在”的经营理念,开业以来,信诚人寿在产品开发、业务发展、销售渠道、内部管理、保险营销员培训方面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迅速建立和完善了内控和公司治理机制,并以优异的市场表现、杰出的专业化运作活跃在中国寿险市场。 2001-2009年,信诚人寿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达55%,在全国所有外资/合资寿险公司中名列前茅。截止2010年年底,公司已分别在广东、北京、江苏、上海、湖北、山东、天津、广西、福建、河北 辽宁8个省、3个直辖市和1个自治区,共33个城市开展了寿险业务,并拥有逾13,000名内外勤员工;目前,公司产品涉及保障、储蓄、投资、养老及医疗等诸多领域,为全国逾50万客户提供丰富、周到、快捷、优质的保险和理财服务。 聆听所至,信诚所在。信诚人寿将用心聆听各方的心声,竭诚服务客户,努力回报社会,开拓进取,不断创造新的辉煌。

推荐第9篇:守诚立信作文900字

守诚立信作文900字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其中“一诺千金,言而有信”。就是我们祖先传承下来的一种美德,圣人——孔子说过这么一句话:“言必信,行必果。”而每个守诚信的人都会得到他人的尊重。然而,还是有很多人遗弃了它,甚至抛弃了它,结果就是让许多人的心灵被污染了,行为中欺骗隐瞒多了,社会上的假冒伪劣泛滥了,这必将玷污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所谓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

乔治华盛顿,美国首任总统,也是一位著名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他的一生中充满了传奇,身上理所当然少不了一些让人传颂的故事,其中乔治砍树就是一例。乔治华盛顿小时候不小心把他父亲种的一棵樱桃树砍倒了他的父亲非常心痛。当他父亲询问时,小华盛顿说:“我不能说谎,是我把樱桃树砍倒的。”随后,他父亲表扬了他的诚实,并原谅了他的过错。长大以后,华盛顿带领美国人民打美国独立战争,并成为美国的第一任总统。

乔治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我们,成功不是伟大的唯一标志。乔治的一生固然成功,但试问,如果他在小时候选择了骗人,而不是坦诚相对,那么,这些良好的品质就不会在冥冥中牵引着他走向成功,随即而来的就是失败与堕落。也就是说,今天人们眼中的华盛顿也只是华盛顿而已。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其中有不少名人的伟事也被传颂至今——曾子,作为孔子的一位得意名徒,他在自己儿子面前立信的故事,想必也是家喻户晓。

曾子的夫人要到市上去赶集,她的儿子也要去,他的母亲对他说:“你先在家呆着,待会儿回来杀猪给你吃。”然后曾子的夫人就到市上赶集了。在市集她看到曾子要捉猪去杀,她连忙上前阻止,说:“我只是跟孩子开个玩笑罢了!”曾子回答说:“我们做父母的要给孩子立一个榜样,孩子没有思考和判断能力,要向父母亲学习,我们不能欺骗孩子,要不然以后他就不相信我们了。”然后,曾子就把猪给杀了,煮了之后就给孩子吃了。

曾子言传身教,用自己的行动告诫人们:“人无信无以立”,同时也向我们做出了一个表率——立信。

诚实守信是在社会上立足的基础之一,同时也是我们一笔巨大的财富;是连接友谊的五彩纽带;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更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绵延下来的高尚品质。我们作为龙的传人,就应该守诚立信,为中华文化增添一份活力,将这种高尚的品质传承下去。

推荐第10篇:信诚人寿保险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

我公司员工廖桂媚及其家属在我公司享受医疗福利,

特申请取回本次医疗发票,作为报销之用,请批准。谢谢!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冠腾饲料厂

2012.05.14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

本人的女儿何沛颖在我公司享受医疗福利,特申请取

回本次医疗发票,作为报销之用,请批准。谢谢!

申请人:廖桂媚

2012.05.14

第11篇:以诚谋信

以诚谋信,以信致远

有了诚信,天会更蓝;有了诚信,水会更清;有了诚信,人心会更美丽;有了诚信,社会会更澄澈。诚信。改变世界的力量!

一缕阳光,一把利剑。诚信将阴霾扫,将虚伪折断——时光千年,诚信成为无数中国人心中的标尺,衡量出道德的底线。曾经的“民无信不立”“轻诺必寡信”到今天的“生命不可能从谎言里开出灿烂的花朵”“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吟咏诚信,我们无悔;抚摸诚信,我们无愧。让我们秉承“诚实做人,诚信做事”的原则,迎接挑战,做新时代的大学生!

或许你只是路旁一株普通的小草,无法如鲜花般灿烂迷人;或许你只是山涧一条不为人知的清泉,无法如大海般奔腾浩瀚;也许你只是芸芸众生中平凡的一个人,无法如伟人般惊天动地举世闻名„„你可以如此平凡、普通、默默无闻,但绝不能丢掉做人之本,立事之根,要让诚信与你同行! 说到诚信,中华文化上下五千年,古往今来,关于诚信的事例举不胜数。古有孙膑一诺千金,宋濂连夜抄书,曾参诚信教子,今有邓颖超冒雨赴约等等。诚实守信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国,崇尚\"诚信\"的文明源源流长,早在几千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不只其可”,延伸之意就是:“信,则知其可”。千百年来,人们讲求诚信,推崇诚信。远在三国时期,刘备三顾茅庐的故事每个人可能都听说过:诸葛亮辅佐刘备并受托孤之重任,正如《出师表》所言:“追先帝之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一心为汉,七出祁山,耗尽毕生心血,留下千古美名。什么是诚信?诸葛亮就是诚信。诚实守信,能够履行承诺而取得他人信任。诚信也是道德建设的根本,是一种非常宝贵的素质。我国素有“一诺千金”之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但在现在的社会,有些人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在

生活中迷失了自己,图一时之快,置后生于不顾,拼命透支自己已经不多的诚信,可想而知,这种行为的后果就是沦为成克杰之流:遗臭万年!在中华几千年历史中,有许多关于诚信的论述,也流传着许多诚信的故事。这些宝贵的论述,在今天也能给我们深刻的启示。诚信是一切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失信于人,什么工作也就开展不起来。古语曰:索物于暗室者,莫良于火;索道于当世者,莫良于诚。也就是说最好借助于光亮在黑暗中取物;而只有诚信,才能取信于天下。“得道多助”古人尚能如此明白,而作为我们,当代的大学生,更应该诚信做人!

那么,就让诚实变成清晨一缕温暖的阳光,让诚实成为小鸟在耳畔的请啼,让诚信成为寒冷时身边的烘烘炉火,让诚信变成烈日下头顶的一片绿荫,时刻伴随你 和我,与我们同行。如果春天没有七彩的阳光,就不会有蝶儿的满山翻飞;如果人间没有诚信,那就是一个苍凉而荒芜的世界。诚信,如同一轮明月,曾普照大地, 以它的清辉驱尽人间的阴影,她散发出了光辉,可是,她并没有失去什么,仍然那么皎洁明丽。诚信待人,付出的是真诚和信任,赢得的是友谊和尊重;诚信如一束 玫瑰的芬芳,能打动有情人的心。无论时空如何变幻,都闪烁着诱人的光芒。有了她,生活就有了芬芳,有了她,人生就有了追求!

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中,流传着无数感人的美德故事。他们追求“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道德境界,他们恪守诚信,与人为善……今天,我们重温我们优秀的道德文化传统,并在这丰富的道德资源中,汲取到中华民族腾飞的持久动力。身披一袭灿烂,心系一份执著,带着诚信上路,将踏出一路风光。没有诚信的个人是社会的危险品,没有诚信的民族是民族的悲哀。诚信,是中国古代社会人际关系的精神纽带,也是人际关系的最高原则,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翻开中华民族五千年厚重的文明史就会

发现,中华民族历来都把“诚信”作为一种美德,一种修养,一种文明,人人追而求之,歌而颂之。诚信的故事俯拾即是,商鞅立木取信,获得百姓信任,从而推行了新法;臾骈不负信,获得世人尊敬;季扎挂剑了却徐国国君的心愿,传为千古佳话。同时,我们也看到,商纣失诚信,加速了国家的灭亡;楚怀王失信,不但忘了国,还使一代贤臣饮恨泪洒乌江……故我们不但看过讴歌诚实鞭打无信的故事,我们还传颂着“宁可穷而有志,不可富而无信”之类的民间谚语。不难理解,诚信是人们立身、修德、处事的根本。拥有诚信,一根小小的火柴,可以燃亮一片心空;拥有诚信,一片小小的绿叶,可以倾倒一个季节;拥有诚信,一朵小小的浪花,可以飞溅起整个海洋。相信诚信的力量,它可以点石成金,触木为玉。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让我们带着诚信,与诚信同行吧,当我们真正拥有诚信时,才能告诉自己:因为我诚信,所以我美丽:因为我美丽,所以我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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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诚 信 无 价

诚信无价

——读《播撒诚信的种子》有感

高尔基曾经说过:“走正直诚实的生活道路定会有一个问心无愧的归宿。”今年寒假,我阅读了《播撒诚信的种子》一书,明白了诚信无价这个道理,并在心中播下了诚信的种子。使诚信之花的幼芽在我精心的呵护下,勇敢接受挫折的磨砺,逐渐成长、开化。

《播撒诚信的种子》这书分十章节,是由“用诚信擦试学业的镜台”、“用诚信校正成长的脚步”、“用诚信守护良知的天空”等十个章节组成的。每个章节都有两则小故事,令我读后受益非浅;一则美女,让我反复品味;一个小招术和活动让我学以致用。读完这本收,我不禁赞叹:“诚信无价!”

诚信无价。从《苏武牧羊》到《童年的宋庆龄》,从《神童晏殊》以《一千棵樱桃树》,多少诚信的故事与人穿越时空的隧道,跨过地区的障碍,传得甚远,并一直流传至今。可见,诚信无价,无论古今中外,都不例外。

如今,诚信成为了每个人立身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我就是用诚信攀登知识的高峰,获得了优良成绩;用诚信校正了成长的脚步;用诚实守护良知的天空;用真诚待人结下了真挚的友情……诚信无价,我就遇到那么一件记忆犹心的事。

一次,我去上英语兴趣课。老师来收作业了,我才骤然想起作业忘做了。怎么办?说没做吧,可就评不上优秀学生;如果说忘带了吧,老师看我平时还挺认真,从不漏做,倒还能混过一次。可我转念一想,想起了妈妈常教育我:“做人犯错没关系,而犯了错却又隐瞒,这才是不可宽恕的。”于是,我打算保住诚实而放弃名誉。老师来了,我便答道:“忘做了”。同学们一听,都惊讶了。他们有的交头接耳,议论纷纷,还不时奇怪地看我两眼。几个平时要好的朋友都凑过来说我傻,说如果我说没带就万事大吉了,他们平时都是这样一混再混的。

回到家,我沮丧地把这件事告诉妈妈,而妈妈却开心地夸奖我:“孩子,诚实无价,做得好!”

一次又一次,在长辈不懈地教导下,我逐渐变得越来越诚实守信,让更多人称赞。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诚信无价。愿诚信之花灿烂开放,伴我一生!

第13篇:诚 信 是 金

诚 信 是 金

执教人:方咀小学彭宝春

一、教学目标:

1、结合生活中的具体事例和儿童的生活经验,理解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懂得“人无信不立”的道理。

2、知道诚实守信是中华的传统美德。

二、教学的重、难点:

通过本课的学习感受诚实是立身之本,理解“人无信不立”,理解诚实在待人处事中的作用,同时也使学生认识到诚实守信是中华的传统美德。

三、教学准备:

1、收集古今中外有关诚信的经典事例。

2、利用收媒体中的相关报道,回忆自己的生活经历,调查周围人的方式,了解有关不诚信,害人害已的事例。

3、教师准备:多媒体课件:《曾子杀猪》的故事视频和录音、插图、文字图片等。

四、教学过程:

活动一: 讲关于诚实的故事

1、谈话引入新课

从前面的学习中我们了解到了什么是“诚”,什么是“信”,今天我们将继续来探讨有关“诚信”的话题。(板书:诚信)

同学们,你们知道哪些诚实的故事?讲给大家听听。(指名讲述。)今天,老师也给同学们讲一个诚实的故事,大家想听吗?

2.师述故事:

(1)华盛顿小时候的故事

听了这个故事,你认为华盛顿小时候很(诚实)。因为华盛顿小时候很诚实,所以他的爸爸很(骄傲),并且夸他是一个诚实的孩子。

(2)一位博士的故事的启示

下面,我们再来看这样一个小故事:

有一位博士,学问做得很好,毕业后却找不到工作。怎么回事呢?原来,他在学校时有过多次借钱不还的事;假期打工时还有过欺骗行为。了解到这些情况,用人单位就谁也不愿录用他了。过去的不诚实居然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这是他万万没想到的。

(师出示课件——博士个人资料:

1、学习成绩优异;

2、学问做得很好;

3、诚信记录:在学校时有多次借钱不还的事,假期打工时,还有过欺骗行为。)

师:你们想一想,他应聘的那些用人单位会不会录用他呢?

生展开丰富的想象,交流,师指名回答:(不会)

师:这个故事的结果就跟你们预测的一样,那些用人单位都没有录用他,为什么呢?就是因为他在学校时有多次借钱不还的事,假期打工时,还有过欺骗行为。使他失去了工作机会,这个博士除了失去工作,还失去了什么?这个故事是想告诉大家什么?

师:是的,是失去了诚信。诚信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品质。人一旦失去了诚信,就像那位博士一样,即使有着聪明的头脑、出众的能力,也不会被社会所认可,更不能在这个社会上立足。所以,做人首先做到诚信。所以说(师板书):诚信是金活动二:讲述《曾子杀猪》的故事

1、引入:在我国古代,有个叫曾子的人,咱们来听一听他的故事。

2、播放故事的视频和录音。

师:在我国古代,一头猪对一家人来说是非常昂贵的财富,而曾子为了一句不经意的承诺,尽杀掉了一头猪,这究竟是为了什么?(诚信)

师:对,是诚信。这个故事充分表达了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崇尚诚信,将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曾子杀猪》这个故事虽然发生在两干多年前,可是它仍然一直启示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在生活中信守诺言,要说到做到。

以小组为单位围绕以下问题续编故事:

(1)曾子的孩子听了妈妈说回来要杀猪给他吃,非常高兴,可是妈妈回来后没有给他杀猪,他()后来,他的妈妈在给他许诺时,他会() 。

(2)曾子的孩子盼望妈妈能给自己杀猪吃,可又担心,妈妈会不会只是哄他,不会真的杀猪。没想到,爸爸和妈妈果然履行了承诺,他()。

(3)曾子的妻子本想用这句话哄哄孩子,没想到丈夫那么认真,他无法理解丈夫的举动。于是,夫妻争执了起来()。

(4)曾子的妻子觉得丈夫说的有道理,以后,她再给孩子许诺时会()。

4、小结过渡

活动三:《三鹿奶粉事件》的启示

1、播放《三鹿奶粉事件》相关的视频文件和图片文件

师:这一副副令人心酸的照片,它在警示着我们什么呢?

生:它在警示我们做人要将诚信,否则不但害了别人,还害了自己,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师:是的。同学们,这个真实的新闻事件在警示着我们每一个人:如果不诚不信,不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活动四:阅读了望台、畅所欲言

1、学生自由阅读书中第13页“了望台”的内容。

2、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辩论:

(1)看看哪些是诚实的行为,哪些是不诚实的行为。为什么?

(2)分组讨论,说说。不诚实有什么危害?

(3)交流、总结:不诚实的后果,做了不诚实的事心里会不安、害怕,不诚实只会害人害已。

活动五:课堂总结、布置作业

诚信是金,但在讲诚信时,还应多一份智慧,有智慧的诚信就是与人为善,在咱们中国古代有一个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他叫孔子。他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一起读——课件出示:人无信不立

师:你能说说这句话的意思吗?

生:人如果没有了诚信,没有了信用,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

师:完全正确。让我们再读读这句话,把这句话牢牢地记在我们的心里。结束语:拥有诚信,一根小小的火柴,可以燃烧一片心空,拥有诚信一片小小的绿叶,可以倾倒一个季节。拥有诚信,一朵小小的浪花,可以飞溅起一个海洋。同学们,相信诚信的力量吧,它可以点石成金,触木为玉。

作业:每人给自己设计制作一张诚信卡。

附:板书设计:

诚信是金

人无信不立

第14篇:信诚案二审判决

信诚案二审判决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60楼6002—6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恒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江,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汉族,1941年8月出生,住所地:广州市黄华路。

委托代理人:闵卫国、习宏,均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2)天法经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投保人谢权与上诉人的保险代理人黄某共同签署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下简称《投保书》),《投保书》已列明投保人谢权及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原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投保人谢权已于签署上述投保书的次日向上诉人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投保人谢权与上诉人的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含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成立。

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上诉人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未约定上诉人何时同意承保及以何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权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投保人谢权已依上诉人安排,到上诉人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已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至于上诉人凭投保人谢权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投保人谢权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实为上诉人内部规定,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故上诉人以其未收取投保人谢权体检报告为由而称其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上诉人辩称其向被上诉人赔付了的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金lOO万元是其对被上诉人的通融赔付理由不成立,法院亦不予认定。

投保人谢权与上诉人的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投保人谢权在2001年10月18日被人杀害,发生保险事故,上诉人应负保险责任,应赔付保险金(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给被上诉人(保险合同受益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向其索赔后,只赔付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金100万元给被上诉人,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应赔偿被上诉人的利息损失,并立即赔付200万元保险金给被上诉人。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上诉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1月l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给被上诉人孙某。案件受理费20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认为:“投保人谢权与保险代理人黄某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书》己列明投保人及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1、《投保书》只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保险要约,上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进行承诺。该《投保书》只是投保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根本不能证明投保人与保险人已就保险合同达成合意。

2、《投保书》根本没有列明投保人及上诉人有关保险合同的主要的权利义务。《投保书》的内容只是填写投保人的基本信息,拟投保保险的险种名称和保险金额,提醒投保人注意投保的程序等。保险合同除保险条款外,还包括保险单、批注等等,《投保书》的内容只是作为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怎么能仅凭一份《投保书》就认定双方已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原审判决对保险合同的构成缺乏认识,对于人寿险的投保流程根本不了解。

3、上诉人并未在《投保书》上盖章。保险代理人黄某在《投保书》上的签名仅反映黄某是该份保险的代理人,表明保险代理人已经接到该投保申请,并不代表上诉人同意按《投保书》的内容进行承保。因此,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或其保险代理人)与谢权已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原审判决认为:“投保人已于签署上述投保书的次日,向上诉人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也属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并未收取投保人谢权缴纳的保险费。根据保险行业惯例,投保人只是将一定的资金预存于上诉人处,待上诉人同意承保并根据投保人的财务、健康状况核定实际保险费后,将此项资金用于缴纳(转为)保险费,以减少以后的手续。所以上诉人出具的是《临时收款凭证》,该临时凭证本身就表明谢权只是预缴费,而不是实际支付保险费。

2、投保人谢权预存的款项仅为11944元,尚不足支付首期保险费11962.70元。可见,谢权预存款项的行为根本不等同于实际缴纳保险费。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投保人谢权向上诉人缴付了首期保费”缺乏事实依据。

三、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上诉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未成立。

1、上诉人从未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承保。上诉人安排投保人进行体检,要求提交财务报告等表明,合同的订立正处于商谈过程中,上诉人需要根据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

2、原审判决认定:“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未约定上诉人何时同意承保及以何种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做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权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 ,而事实上,原审判决书引用的该条款同一行,已经对承保方式作了明确约定:“本公司应当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即保险人以签发保险单的方式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合同才生效,不存在约定不清,作对投保人有利解释的问题。

3、上诉人不仅没有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而且从原审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也表明,上诉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同意承保的任何决定。谢权于2001年1O月17日进行体检,并于2001年1O月l8日凌晨死亡,而有关体检报告在2001年lO月l8日上午1O时后才由医院出具。即在谢权死亡前,上诉人尚未收到谢权的体检报告,根本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承保要求,不可能同意承保。而谢权死亡后,虽然上诉人收到谢权的体检报告,但此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实际上已不可能进行承保。

4、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凭投保人谢权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投保人谢权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实为上诉人内部规定,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故上诉人以其未收取投保人谢权体检报告为由而称其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 。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即上诉人可以对投保人的健康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这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并非上诉人的内部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交必需的体检报告和财务状况证明。原审判决罔顾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主文自相矛盾,主观臆断认定保险合同成立,无异于剥夺了上诉人核保和自主决定是否承保的合法权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投保人谢权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作出赔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

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2)天法经初字第lOl8号民事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

一、原审判决确认投保人与上诉人之间已就“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即本案所争议的主险)及其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即本案所争议的附加险)的条款达成合意,保险合同成立,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其一,投保人是在上诉人的代理人的宣传和推荐下产生投保上述主险及附加险的意向,并且以上述主险及附加险条款为基础,与上诉人的代理人共同签署《投保书》的。《投保书》签署之后次日,上诉人便通过其代理人向投保人提交了一份盖有上诉人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以上两份文件加上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及其附加保险条款共同构成了以下几层意思:l、表明了投保人的投保要求;

2、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证明;

3、双方针对被保险人个体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产品(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缴付方式、保险合同成立条件、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争议的处理等;

4、表达了双方对主险及附加险条款效力的认可。因此,双方共同签署并确认以上文件的行为以及文件内容,反映了双方就保险合同主要内容进行磋商并形成合意的过程,并非上诉人所称的“仅是表达其收到投保申请”。

其二,更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正是依据以上文件,尤其是上诉人针被保险人个体实际情况计算出来的保费向上诉人缴纳了首期保险费,而上诉人也接受了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且给投保人开出了收款凭证。如若像上诉人所称的那样,双方尚未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上诉人又凭什么来收取投保人依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之后才缴付的首期保费?足见,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上诉人收取首期保费的客观行为进一步证实了双方就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已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合意,而非上诉人所称的“是投保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其三,保险单不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唯一凭证。上诉人似乎特别强调保险单对保险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不错,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与保险合同并不是同一概念,能够证明保险合同关系的文件也不仅仅局限于保险单。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立法意义,保险单的本质作用是将双方就合同主要内容已经达成的合意,以书面格式化方式固定下来,而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正因如此,保险法将出具保险单规定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的首要义务。没有签出保险单不等于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原审判决所以作出保险合同成立的认定,正是基于以上系列文件的内容以及双方就首期保费缴付与收取的客观行为。上诉人片面而孤立地强调《投保书》,有意撇开双方交费、收费行为和其它法律文件的客观存在,割裂它们间的相互关系,无非是想达到歪曲原审判决真正含义的目的。

上诉人反复强调其所收取的投保人的款项不是保险费,而是所谓的“预缴费”,上诉人的这种说法既偏离事实,又毫无法律依据,难以自圆其说!首先,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就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的缴付问题作了专项规定,即无论是一次性还是分期缴付,应当在合同成立后或者在成立时缴付首期保险费。据此,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保险人依法不得要求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因此,“预缴费”的说法因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上诉人又以“行业惯例”为由,以此说明“预缴费”的合规合理性。被上诉人对此不禁要问:一个不符合我国保险基本法律的操作手法,就因其在某些保险公司的部分操作流程中流行,就可以成为上诉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况且,上诉人与投保人在无其它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又无保险合同关系,上诉人又凭什么无故占有投保人的资金?显然,这种“预缴费”之说也违背“公平原则”而失去其合理性。

实际上,在许多海内外人寿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中,特别是对于大额保单的核保规则均毫无例外地强调不得预收保费,有趣的是上诉人自己的核保规则也同样有上述类似的规定。即便是某些保险公司对于小额保单有在签发保单前收取保费的做法,但都会给予投保人一个保险的承诺:即在收取投保人的保费后至签发保险单之前,当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原因就在于,一来接收投保人的保费且在合理期限内未作明示拒绝,表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者容易使投保人相信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二来基于公平原则。

其次,上诉人收取的投保人的保费是在投保人投保后,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计算出来的,如果是上诉人所说的“预存一定的资金” ,又何须劳神通过计算来定数额?至于上诉人收取保费是以临时收据还是以发票的形式开出凭证,在其与投保人间无其它经济关系且投保人已经投保的前提下,并不影响保费性质的当然确立!何况,上诉人开给投保人的《临时收款凭证》上记载的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所投保险产品相关的事项,并且,也无注明是除保费之外的其它费用。

再者,上诉人置明摆的事实于不顾,其在原审中提交的《谢权第一期保费计算依据》显示道,投保人未缴足的是“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的保费18.7元。与本案所争议的主险及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无关,且不影响主险及其它附加险的效力。换言之,投保人已经缴足了本案争议的主险及附加险的首期保费,何况,上诉人后来又以文印费的方式补收了l8.7元的保费,可见其对本案争议的主险及附加费丝毫没有拒保的意思表示。

原审判决确认上诉人与投保人就本案争议的主险和附加险已成立合同关系具有法律依据。第一,从保险法第十二条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不难得出:保险合同只需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达成一致意见即告成立,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是对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予以确认、提供书面证明。因此保险单虽然是保险合同已成立的凭证,但不是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标志,也即保险单签发日不等于保险合同成立日!那么,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标志是什么?显然,“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是合同成立时的标志。第二,关于合同成立的问题,事实上合同法在这一点上与保险法的规定相一致。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该项条款十分明确地肯定了当事人可以客观行为作为达成合意的方式,或者说当事人的客观行为也可以成为合同成立的标志。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法律”自然也包括保险法。第三,作为中国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关——中国保监会也认可以行为作为意思表示来约定或变更合同内容。第四,本案的投保人在投保后,又依据上诉人的代理人针对其实际情况计算出的保费数额,向上诉人缴付了首期保费,上诉人也接受了保费并开出收款凭证为证。

以上双方往来文件和行为,再加上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完全可以认定在本案的上诉人同投保人之间已就主险及附加险成立了合同关系。第五,至于体检报告、财务报告则依法不能成为否定保险合同成立的因素。

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可见,凡保险人未询问的情况或保险代理人已问过的情况,均推定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无须主动告知。如果保险人应当询问而没有询问,属于保险人的过失。因此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告知书、口头回答了上诉人代理人的提问,应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大额保单要提供财务证明” 仅在上诉人的内部核保规则中有记载,投保人无法知晓,同时,对投保人也无强制性的约束力。

本案所争议的附加险是意外伤害险,其特征决定了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关系不大,体检并非承保的必经程序。因此,当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则其告知义务就算己经履行了。何况投保人已经按照上诉人的安排完成了体检。所以,当上诉人接受了投保人交付的首期保费,鉴于意外伤害险的特征,投保人有理由认为他的投保能够立刻被上诉人承保。检查被保险人身体和提供财务证明是上诉人为了核实投保人告知内容是否属实所作的调查工作的范围,是上诉人在调查工作中采取的最直接和最便捷的手段,不属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如果上诉人通过上述调查手段发现投保人有不实的告知,上诉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来控制风险。可见,这些调查工作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无直接的关系。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上诉人与投保人之间已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并责令上诉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与被上诉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民事活动中所崇尚的诚信、公平原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lO月5日,被上诉人的长子谢权在上诉人的保险代理人黄某的介绍下,与黄某共同签署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一份,《投保书》注明:被保险人谢权;受益人孙某;主合同为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缴费年期终身。基本保险金额lOO万元;附加合同为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附加于主合同,最高不超过主合同保险金额的80%)、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半年缴一次;在投保须知一栏中还注明了本投保书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方成立,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投保书所列各项保险合同(主合同/附加合同),其权利、义务及释义依其条款约定办理等内容。

谢权在签署上述投保书的次日,依据黄某的建议及计算,谢权每年应向上诉人缴纳23888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其中: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接保险年缴保费为人民币17482.7元;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年缴保费为人民币4400元;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年续保)年缴保费为人民币197.6元;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年缴保费1605元;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保费每五年重新确定)年缴保费为人民币149.6元;信诚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保费每五年重新确定)年缴保费为人民币53.1元。因谢权选择的是半年缴费一次,故谢权向上诉人缴费11944元,并由黄某向谢权倒签一份开具日期为2001年9月30日的上诉人的临时收款凭证给谢权(该临时收款凭证注明须于2001年9月30日前开具,逾期无效)。

上诉人收到谢权的投保书及11944元后,即安排谢权于2001年1O月l7日进行体检。2001年lO月l7日,谢权到上诉人指定的广州市东山区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谢权乙肝表面抗原(HBsAg)报告、梅毒抗体测定(VDRL)及艾滋病毒测定(HIV)报告、尿RL报告均在2001年lO月18日8时至同日lO时23分期间由广州市东山区人民医院出具。2001年lO月l8日凌晨,投保人谢权被人杀害。上诉人在2001年10月18日收到谢权的体检报告后,即安排黄某通知谢权办理保险的财产告知手续及补缴保费l8.7元。黄某在通知过程中,得知谢权已于2001年1O月18日身故,即向被上诉人告知谢权向上诉人投保了人寿(投资连结)保险及其附加险。

2001年11月13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索赔申请。被上诉人在索赔过程中,于2002年1月1O日向上诉人补交了谢权的财务证明资料(含房产证、存款证明等)。2002年1月1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函件一份称:“……经我司契约部2002年1月11日审核,谢权先生生前的财务状况和其他情况符合我司承保要求,根据„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二十二条,虽然我司未同意承保,但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保险事故时,我司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赔付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但根据谢权先生的身体状况,仍须补交首期保险费人民币¥18.7元。附加合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之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而谢权先生的保险事故发生于2001年10月18日,我司尚未同意承保,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附加合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付。考虑该保险合同之受益人提供谢权先生生前的财务证明及相关资料的文印费用¥18.7元,我司将补偿文印费用,故我司决定理赔给付的金额为:¥100万元-¥18.7元+¥l8.7元=¥100万元整……” 。2002年1月l5日,上诉人赔付保险金100万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拒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于2002年7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谢权应补交18.7元保费的问题。在上诉人提供的其公司精算师杜某致原审法院的函中载明:“根据我司报备中国保监会的费率表,现将被保险人谢权的主契约及各附加契约的保费计算如下:被保险人:谢权;缴费方式:半年缴;被保险人年龄:32岁;被保险人性别:男。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U1)总保费为8741.4元,它包括最低保费部分和额外投资部分。根据费率表,每1000元保险金额每年需缴纳的最低保费为15.14元,被保险人保额为1000000,每半年缴费一次(在年缴保费的基础上乘以系数O.5),故最低保费=15.14×1000×0.5=7570元,额外投资的保费为1171.4元。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疾病保险(DDUl)的保费为802.5元,每1000元保险金额每年需缴纳的保费为5.35元,被保险人保额为300000,每半年缴费一次(在年缴保费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5),故被保险人所需缴纳的保费=5.35×300×0.5=802.5元。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UHIB)的保费为93.5元,每投保单位的保险费为37.4元,被保险人投保4个单位,每半年缴费一次(在年缴保费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5),且被保险人为次标准体,需交25%的附加保费,故被保险人所需缴纳的保费=37.4×4×0.5×(1+25%)=93.5元。信诚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USIB)的保费为26.5元,每投保单位的保险费为10.61元,被保险人投保5个单位,每半年缴费一次(在年缴保费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5),故被保险人所需缴纳的保费=10.61×5×0.5=26.5元。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PA)的保费为2200元,每1000元保险金额每年需缴纳的保费为2.2元,被保险人保额为2000000,每半年缴费一次(在年缴保费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5),故被保险人所需缴纳的保费=2.2×2000×0.5=2200元。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MR)的保费为98.8元,被保险人投保50单位,根据费率表,每50单位需交费197.6元,每半年缴费一次(在年缴保费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5),故被保险人所需缴纳的保费=197.6×0.5=98.8元” 。根据该函的计算,谢权应补交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UHIB)的保费18.7元。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投保须知一栏中第三条注明: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如因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四条注明: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方成立,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第五条注明:本投保书所列各项保险合同(主合同/附加合同),其权利、义务及释义依其条款约定办理。

上诉人的信诚[运筹]智选连结保险条款(2001年4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保监复[200l]10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上述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

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上述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费到期日和每月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应缴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之对应日计算。

上诉人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0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备案号15200007)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

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

上诉人认为杀害投保人谢权的凶手曾经对谢权进行过死亡威胁,谢权在填写投保书时,未将该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上诉人对其所述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上诉人与投保人谢权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无成立及生效;

2、保险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

关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原十二条)关于“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上诉人与谢权签订的《投保书》投保须知一栏中第四条关于“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方成立”的规定,本案保险合同须经上诉人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时成立。

保险合同订立需经过投保、核保、承保三个阶段,其中,投保是要约、承保是承诺。上诉人与谢权签订《投保书》后,谢权须按照上诉人的安排进行体检,还须向上诉人提供相关的财务证明,故《投保书》所能充分说明的是谢权向上诉人投保的事实,并不当然意味着上诉人已同意承保;从签订《投保书》至谢权遇害身亡时,本案保险合同仍处于核保阶段,上诉人尚未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原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事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原第五十六条)关于“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才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即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缴付保险费为必要条件,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未交保险费,保险合同也成立,反之,投保人交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依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合同的成立没有必然的联系,谢权在与上诉人签订《投保书》后,向上诉人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费11944元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已作出承保的承诺。

在本案中,根据谢权的体检结果,谢权还须向上诉人补缴保费亦说明上诉人在接受被上诉人所交付的11944元后仍可继续行使核保的权利;根据《投保书》投保须知一栏中第四条关于“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的规定,至谢权遇害身亡时,上诉人尚未作出核保的承诺,亦未出具保单,故不存在保险合同有无生效的问题。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谢权已实际履行了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成立、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的问题。上诉人与谢权签订的《投保书》投保须知一栏第一条约定“本投保书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虽然上诉人与谢权之间的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但《投保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上诉人、谢权仍有约束力。《投保书》投保须知一栏第五条约定“本投保书所列各项保险合同(主合同/附加合同),其权利、义务及释义依其条款约定办理” ,故投保书所列各项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上诉人、谢权同样具有约束力。《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 ,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的理赔通知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是根据该款约定决定赔付给被上诉人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金1OO万元的,故上诉人称其向被上诉人赔付100万元是“通融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付了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金1OO万元,但上诉人是否还须向被上诉人赔付信诚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仍需根据投保书及有关合同条款的内容来确定。根据《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主合同(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的规定,《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的规定只有在与《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不冲突时才能适用。

《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第五条第一款仅约定:“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 ,并没有类似《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和《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是不同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均不相同,在《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中,并未对上诉人在投保人已签署投保书并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上诉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应否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约定,实际上就是排除了《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这种特殊情形的规定,故《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和《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是有冲突,故《(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适用《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上诉人在谢权遇害身亡之前尚未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故上诉人对谢权投保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期间尚未开始,上诉人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无需承担保险责任。故被上诉人认为《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和《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没有冲突,上诉人应当依照《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给被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 下: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3)天法经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孙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250元,由被上诉人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15篇:诚 信 证 明

诚 信 证 明

(女)系市县乡(镇村村民,此人在本村诚实守信、为人正直、无经济纠纷、无任何违法行为,本村特此为其人证明。

村委签章:

年月日

失 地 证 明

(女),系市县乡(镇村村民,因土地被征用。(本证明为失地农民创业贷款使用,请如实填写。如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经济损失,由证明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证明

村委签章:

乡镇国土资源所签章:

年月日

第16篇:诚 信 民族灵魂

诚 信 —— 民族灵魂

江苏省洪泽县中等专业学校谢月指导教师季琴

夜渐渐深了,车声、叫卖声、歌舞声、电视声、推杯换盏声,渐渐小了;街头上飘逸的烧烤的味道、蛋糕房甜腻的奶油的味道、酒店浓烈的各色菜肴的味道,都渐渐消了,小杨伏案写作已经好几个小时了,终于感到了疲惫,走进装璜新潮而舒适的卧室,沉沉入睡,连梦也没时间做了,甚至连鼾声,都无精打采的。可是,你听„„在这样夜阑人静的时候,有一些声音,不小不大,喃喃却嘈杂。哦!原来是眼睛、耳朵、鼻子和嘴巴趁着主人睡着了,开始了今天的每日一谈。

“嘿,大家伙儿!今天我又学了个新单词,Plasticiser,你们谁知道什么意思吗?”这是眼睛在卖弄自己见多识广呢。不等其他人回答,眼睛接着说“唉!我猜你们也不知道。让我告诉你们吧,Plasticiser中文意思是塑化剂。塑化剂是什么呢?塑化剂是„„”

“切!你别整天的自高自大,以为自己看的多,懂的多,我知道的并不比你少。”在眼睛准备滔滔不绝时,被耳朵给打断了。

“那你倒是说说,什么是塑化剂?也让我们见识见识。丑话说在前头,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别怪我们笑话你。”眼睛有点瞧不起耳朵。

“哼!别说这些话吓唬我,现在铺天盖地的关于塑化剂的报道,你看的多,我听的也多。”耳朵是自信满满,开始讲解塑化剂。

“塑化剂,又称增塑剂、可塑剂,是一种增加材料的柔软性或是材料液化的添加剂。它不仅使用在塑料制品的生产中,也会添加在一部分混凝土、墙版泥灰、水泥与石膏等材料中。在不同的材料中,塑

化剂所起的效果也不同。在塑料里,它可以使塑料制品更加柔软、具有韧性和弹性、更耐用。”

“停停停,我说耳朵啊,以前小瞧你了,你可真是过耳不忘啊,我服了。话说回来,你说,塑化剂当起云剂,明知有问题,还是朝食品、饮料里添加,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啊?他们自己吃不吃呢?”眼睛很愤怒。

“是我们温总理说的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这些个国家大事,我可是一句不落的听着呢!”耳朵忧心忡忡。

“是啊,我最近看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报道可多了,什么绝育黄瓜、爆炸西瓜、染色馒头、牛肉膏、瘦肉精、硫磺姜、回炉面包、地沟油,还有2008年的三聚氰氨奶粉,太多了,都不知道还有什么能吃。”眼睛忧虑重重的看着嘴巴。“网络上流传一个段子,我说给你们听听:早起,买地沟油炸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氨奶,上班。中午,在食堂要一瘦肉精猪肉吃炒农药韭菜和双汇香肠,来碗翻新陈米饭,泡壶香精茶叶。下班,买条避孕药鱼,尿素豆芽,膨大西瓜,开瓶甲醇酒,吃个硫磺馒头。我说鼻子、嘴巴,你们今天怎么都不吭声了?自顾自的嘀咕什么呢?”

鼻子、嘴巴是唉声叹气。

“我和鼻子在商量对策呢!我们订了一个计划,需要你和耳朵的帮忙。以后吃东西的时候,眼睛你先看,要仔细辨别,把好第一关;耳朵,第二关交给你了,多听其他人的反应;鼻子已经知道任务了,训练训练再训练,争取能把好第三关,让我远离危险食品。”

“同意,同意!”大家一起附和。

“以后我们就这么办,让我们的小杨同志能吃得健康。天也不早了,我们休息吧,也要保证生活的健康啊!”

眼睛做完总结,大家在他的提议下,很快入睡。 黎明,像一把利剑,劈开了默默的夜幕,迎来了初升的阳光。小杨昨晚写下的文章,在微弱的晨光下,隐约可辨„„

诚信一直是中国人引以为豪的美德,但是优良传统怎么就被有些人“继承”成这样了呢?诚信真的就如此缺失了吗?朋友,别灰心,诚信依然在善良的人们心中留存,你看„„

关于诚信的人物、故事,流传着许多。古有立木为信,今有许多劳模,正是有他们拼搏的意志、诚信的精神、精细的态度、朴实的作风教育了一代又一代人,“诚信”的文明在我国源远流长!„„

“人,以诚为本,以信为天。”中华民族有着讲诚信、讲信用、讲信誉的优良传统。“诚信”是做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思想品质。诚信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事,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只有我们所有人,长期坚守,影响其他人。„„

诚信对社会,诚信对国家,是诚信对己,诚信对人的升华。它不再是一种行为,一种态度,而是上升为另一种精神。一种对国家忠诚,对社会忠心的精神,成为一种民族不倒的灵魂。

„„

第17篇:诚与信有着密切的联系

诚与信有着密切的联系。诚是人内在的德性,信则是诚的外在表现。诚于中,必信于外。因此,诚与信联结为一个词,表述的是人们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的美德。诚信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道德规范,它要求人们诚实无伪、言而有信。

诚信品德是一种习惯,而习惯的养成往往离不开环境的熏陶。但在大学生身上出现了诚信缺失的现象;这些现象既有社会的、学校的和家庭的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我们自身的原因;营造诚信氛围、创新诚信模式、完善诚信机制和强化诚信践履是对大学生进行诚信道德建设的根本途径。大学生是社会高素质人才,将担当社会重任,我们更应该把他们培养成具有恪守诚信原则、自觉维护信誉、讲信用、守诺言的良好品格的人。

大学生自身心理素质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责任意识薄弱、思辨与分析能力欠缺是大学生“诚信危机”产生的主观原因。但是在当代大学生身上还是有很多优点的,如:文化层次较高,掌握现代科技知识;思想开放,传统保守的观念较少;竞争意识、进取意识较强,富有创新精神等。但也存在众多缺陷:他们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是在父母细心呵护下成长,虽然生理上已成熟但不少人心理素质并不成熟,经常表现出以我独尊、心理逆反、不愿接受纪律约束等弊病;他们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少,社会阅历浅,对社会上多种不良现象缺乏清晰认识,容易将一些负面的现象当成社会的本质;他们虽然自我意识较强,但责任意识薄弱,在“义”与“利”面前往往选择后者;在当今改革开放的情况下,各种文化冲蚀着祖国,由于他们缺乏冷静的思辨分析能力,加上自控能力较弱,容易迷失方向,放松对自己的自律致使遭遇诚信沦陷。

大学生群体是未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对其加强知荣辱、树诚信的道德建设意义深远。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诚信缺失的问题客观存在,其表现形式通常为:作业抄袭、考试舞弊;伪造证件、简历注水;拖欠贷款、工作违约等。究其原因,除了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还与目前高校对德育重视不足、约束和激励机制缺失、不良学术风气的负面影响有关。因此,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可从以下多方面入手。俗话说:“人之初,性本善”对于任何人,都不是一开始就有一个失信的种子,都是因为受环境中种种坏的风气所影响。而且,对学校来说惩罚任何人都不是目的,只是想通过惩罚来逼着你来改正某种不好的东西。但是,有一样东西却很容易被人忽视,那就是引导。人们常说“防患于未然”,但真正做在“未雨绸缪”的事情却很少,也就是引导工作做的不够。引导也分为直接引导和隐形引导,学校可以尝试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引导。

首先,要将道德教育提高到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应改变高校目前“重知识和技能传授、轻道德和素质教育”的跛行局面,对学生的德育建设,特别是诚信教育予以高度重视。可借全社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之良机,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主题活动,比如讲座、征文、团会等,在学生中确立诚实守信的意识,将其作为为人处世的第一准则。强调从作业不抄袭、考试不作弊等小事做起,将诚实守信贯穿到学习、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还可在试点推行“无人监考”等制度,激发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其次,配合地方征信及信用评估活动,在高校大力开展征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大学生诚信档案制度。个人诚信档案,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通行证”。应从学生入学开始,为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使其了解到诚信对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记录大学生的诚信度,对其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充分利用信用记录,与银行、企业等展开合作,对学生拖欠贷款、工作违约等失信市场行为形成有效制约。

第三,在高校建立有效的诚信约束和激励机制。一个人的诚信问题,自我意识固然重要,但

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样也是不可缺少的。将德育建设列为对学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守信用的行为予以惩罚,比如取消其助学贷款和评优评奖资格等。有约束必有激励,可于每学期开展形式多样和主题丰富的大学生诚信评比活动,对优秀者给予表彰,树立诚信典范,进行大范围宣传、推广。

最后,要严抓师德和学术诚信制度建设。古语有云: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对学生的影响甚大,为人师者的榜样作用不容低估。高校学术造价、学术腐败等投机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丑恶现象的负面效果往往比普通失信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可对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产生严重破坏。而推行教师学术道德建设,树立诚信为学的典范,对大学生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功效。同时,对损害学术道德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和惩治,用诚信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城墙。

第18篇:诚 信 承 诺 书

诚 信 承 诺 书

本人以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参加2011年耒阳市第二批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中(项目三土地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投标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及施工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公章)2012年 5 月 9 日

1、不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建筑业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

取中标;

2、不提供伪造(包括“克隆”)、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

相关信息;

3、不超越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等;

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施工;

5、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出让资质或允许他人资质挂靠;

6、认真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规程;

7、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8、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9、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0、不谎报、瞒报、延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的

事故调查;

11、及时准确向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报表

12、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技术责任人常驻工地,相关专(执)业人员及关键

岗位人 员配备到位,应执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

13、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14、在报名过程中,不得因自身资料或证件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而无理取闹。

有此类事件发生,同意招标人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我公司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19篇:诚 信 承 诺 书

诚 信 承 诺 书

本单位志愿加入“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自觉遵守信息库的各项管理、交易规定,信息库中我单位上传的信息均真实有效,录入的相关信息均经本单位工作人员核实确认无误,对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提交上传并在信息库录入、发布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我单位真实拥有并对其真实性负全责。若提供虚假信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自愿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二、凡我单位在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的投标项目,在资格审查和评标阶段需要提交的企业业绩和获奖情况等,均以日照市信息库中登记审核后的信息为准,未按规定录入审核的信息不作为本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

三、本单位参加在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坚决落实各项廉政承诺制度,如有违反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四、本单位参加在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投标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受到处罚的,我单位保证将受到的惩处及时上传信息库并告知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若因我单位信息上传上报不及时对参加的交易项目结果造成影响的,我单位承担一切后果,自愿按提供虚假信息参照本承诺书第一条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五、本单位将认真、及时的维护和更新信息库中的相关资料信息,指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负责信息库的上传录入,若因我单位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相关信息,将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六、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我单位自愿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承诺人法定名称(单位公章):

承诺人(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电话: 传真:

2017 年 12 月 08 日

第20篇:诚 信 演 讲 稿

诚 信 演 讲 稿

辅乐小学:李本阳

各位领导和同事:

大家好!

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也是他们最早在我们的心田里播撒下了诚信的种子,给我们讲“狼来了”的故事,教育我们不要说谎,诚实做人。尽管父母不能永远陪伴在我们身边,他们只能搀扶着我们走过人生的一小段路,而剩下的路也得靠我们自己一边摸索一边前行了,但只要我们好好利用父母留给我们的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及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章节——学会诚信待人。那么,我们就能上演个更美好的人生大戏。这足可呈现出诚信对一个人的一生的影响有多大! 诚信诚信,诚实和信任是它的主心骨。但无奈的是,当今社会中的“诚信”是越来越缺乏,越来越脆弱了。国家的发展带动了社会的进步,在大势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与人之间隔着的“心墙”却是越来越厚了,你不相信我,我不相信你,在人情事故这张无形大网的笼罩下,人们只得无奈地选择沉默、居中的方式,小心翼翼地行走在网内,生怕掉入一个被别人事先设置好的坑儿,这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太多的伤心事。记得看过一篇文章,文章中满是无奈、气愤、抨击和宣泄。作者吃了一顿不过几块钱的早点,买想到在付钱时发现自己被偷了!她向店主解释,却引起了店主的疑心。任她押手机、押车子、押证件,一怒之下,甚至要将亲生女儿给押在店中,但遭老板反问:“这小孩儿不像是你的,倒像是拐来的”作者实在

是有口难辩,而这个死心眼的老板又是无论如何不肯相信她。无奈之下,她只好再打电话回家,让家人从很远的家中赶过来送几块钱的早点钱,而她却因为这个“意外事件”,耽误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可笑吧?可这的的确确是事实啊!掀开浮华,我们必须承认,在物质发展的同时,精神上的某些方面还是没有跟上这快节奏的脚步。尽管这是社会存在已久并且愈演愈烈的现象,但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付出一点点,试着相信别人多一点点,那不就能制止它的疯狂发展了吗?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我们每个人都以此为基本的道德准则,重新建立起一个充满诚信的、互帮互助的社会大家庭,让中华这条巨龙昂首挺胸地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2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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