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申诉范文

2022-09-07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教育法

廊沧高速公路建设

简 报

第7期

廊沧高速廊坊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廊沧高速公路最新工程进展及存在问题。工程最新进展:截止3月22日,施工便道已完成62.5公里,占总量的70%;路基填筑完成5760立方米,占总量的0.03%;水泥搅拌桩完成174300延米,占总量的4.4%;CFG桩完成7169米,占总量的0.8%;桥梁钻孔灌注桩已完成31008米/646根,占总量的12.8%;系梁6个,T梁1片。完成投资16263万元。存在问题:廊沧高速的拆迁工作虽然已于今年1月25日前基本完成,但是由于该项工作反复性很强,部分群众对已签订的协议不予承认,导致全线仍有6.9公里不能施工,部分标段群众阻工现象严重。其中永清县:第二标段500米因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村民与村委会未达成协议,第五标段涉及养猪场、塑料厂、卫生院、民房共四处,因赔偿金额未达成协议,永清县分指挥部已安排进行评估,影响施工长度500米。霸州市:第五标段因煎茶铺镇四家工厂和两家拌合场赔偿金额未达成协议影响施工600米。第七标段因厂房、树木等有2000米不能施工。文安段:第八标段唐头村因土地赔偿问题,有2400米不让施工。第十标段保静公路两侧土地10亩(有土地证)赔偿未达成协议影响施工200米。大城县:第十四标段有一处门市房正在协商赔偿价格,影响施工300米。另外施工便道尚未贯通,电力线路拆迁进度缓慢。以上原因严重制约工程进度。

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建设指挥部召开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期间不出任何重特大责任事故,力争将廊沧高速建设成为 “全省第

一、全国优质”的精品工程。3月22日上午,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建设指挥部组织召开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廊沧高速廊坊段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树奎,市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佟爱民,市交通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朱广水,市交通局总工程师夏长永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建管处处长张俊杰同志主持。施工、监理代表对如何开展好这两项工作作了表态发言后,佟局长对全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最后李局长就当前质量和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点要求:第一,一定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这两项工作意义重大,它不仅关系到廊沧高速能否能高效、优质、顺利地完成任务,各单位能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更关系到廊坊南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第二,一定要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各参建单位要抓紧传达和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第三,抓紧起草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定期评比办法,用数据说话。第四,要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三方面工作中开展比、学、赶、超活动,并把此项活动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开展定期评比,评比活动要公开、公正、公平,将全线检查结果进行排序并通报,将通报下发给各单位及法人单位。第五,要进行责任倒查。出现问题要对监理、施工单位一查到底,加大处罚力度,重惩重罚,绝不姑息。

廊沧高速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树奎同志对廊沧高速施工现场以县分段进行调研工作。3月12日,廊沧高速廊坊段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树奎对廊沧高速进行了为期两天的以县分段现场调研工作。在施工现场调研会上,李局长听取了各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的汇报后,对廊沧高速建设提出了八点要求:

一、明确责任目标。廊沧高速各施工、监理单位要以创建“全省第

一、全国优质”工程为目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所有参建人员明确肩负的责任和使命。

二、提高工程质量。各单位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大检查力度和频率,确保工程质量优质高效。

三、注重生产安全。要把安全生产放在与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和高度,注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管,确保整个建设过程中不出现死亡和群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加快工程进度。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科学地制定和完善工程计划,以“大干一百天”活动为契机,倒排工期,加快工程进度。

五、加强合同履约。建管处要进一步规范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工作,加强对履约人员和设备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六、强化地方协调。各参建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要加强地方协调工作,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工程建设的支持。

七、加大宣传力度。建管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办法,在施工现场营造大干快进的强大声势,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八、严明工作纪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管处、总监办的各项工作指令,令行禁止,坚决不允许打任何折扣,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潘福利 审核:李树奎、张俊杰、薛兴东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送:永清、霸州、文安、大城县(市)委、县(市)政府,市交通局党组成员

发: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永清、霸州、文安、大城县(市)指挥部办公室,交通局

廊沧高速廊坊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印 电子邮箱:lcgsgl@yahoo.com.cn

(共印65份)

推荐第2篇:《教育法》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务必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透过学习,我更加明白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透过学习,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作我们是直接应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个性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这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资料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务必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潜力完备的教师。期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2018年9月9日

推荐第3篇:《教育法》

1.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教育法制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机联系?

答: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这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意志与行动。

2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会议通过

C、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包括:《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D、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E、地方性教育法规

F、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G、司法解释、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渊源。 1.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宗旨?

答:教育法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2.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教育事业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关系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社会事业。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既需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国是分不开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若不能有效的治理教育也必然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

二、

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国家现代化的各项事业中,教育不仅具有相对独立性,更重要的是他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具有强烈的关联性与反作用。依法治国也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与环境,需要通过法制建设为教育的发展打下良好的精神和物质基础。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法制化的要求:

A、主体合法。凡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B、内容合法。教育管理活动、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规定;

C、程序合法。教育有关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D、救济有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国家要能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法制建设,后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3教育法的本质:

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1)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则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全社会教育水平和文明程度;教育法平等保护全民合法教育权益;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整个社会有利。

(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决定的。

4我国教育法的渊源的概念、特点和形式:

(1)概念: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2)渊源的特点:A、体现了国家的意志;B、含有一定的教育性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含有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C、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3)我国教育法的具体渊源: A、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B、有关教育的法律;

包括:第一类: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

5、

3、18八届全国人大3次会议通过);

第二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包括: 法律名称通过时间通过机关

《教师法》199

3、

10、31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

《义务教育法》198

6、

4、12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通过

《职业教育法》199

6、

5、15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高等教育法》199

8、

8、29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学位条例》1980、

2、12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

5教育法的体系?我国教育法律的体系:

(1)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2)包括:A、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教育主体法、D、义务教育法、E、学前教育法、F、中小学教育法、G、高等教育法、H、职业教育法、I、教育行政法。 5.教育法地位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教育法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那些方面?)

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教育事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经验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社会教育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社会感谢领域具有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它构成了教育法特有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是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部门,在教育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和方法(方法特定)。

(2)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A、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B、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C、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D、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两者在调整范围和方法、手段方面有不同。

(3)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政府、一个国家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表现在两方面:A、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B、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答我国高教基本制度:(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层次、各类高校性质和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2)高教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不同学位取得的条件和要求不同。(3)高教自学考试制度。

1.教育救济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答:概念。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特征:

意义。a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b监督政府依法治教。

2.救济的基本原则和体制?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原则、(2)救济主体法定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是当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渠道得到救济以及每种方法、渠道在整个救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2种: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和民事救济。

3.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按章自主管理的权利 2. 组织实施教育活动的权利 3. 招收学生的权利

4. 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的权利 5. 对教育者颁发有关证书的权利 6. 聘任教职员工的权利

7. 管理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8.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9.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 遵法守纪

2. 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

学质量

3. 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的方式为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

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的权利 1.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答:《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教师法》第1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特点: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再次,教师权利义务的转换性,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

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4.违反教师法的基本责任(6条)?

答: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A、具有法定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直接体现。第5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具体体现在:(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2)制定教师法,旨在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制定教师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案例题)

答: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从教师取得资格并正式任职开始,到教师工作终止时结束。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的法律权利,即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为选择自由。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享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的法律义务,即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要求。

教师应有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义务;最后,教师权利与义务发生的同时性,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3.教师的资格要素与资格认定?

答:教师资格要素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2)教师资格的要求:由四个要素构成,即国籍、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和学历要素。

(3)学历要素的具体要求:《教师法》第11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

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教师法》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

B、追究机关具有特定性,由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C、具有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与教师法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和区别:

具有密切联系,在权利被侵害时,法律责任是权利救济的手段,在义务未履行时,法律责任是强制履行义务的依据。不同在于:责任是违反教师法行为引起的;责任具有具体性;责任具有即时性;责任主体具有特定性;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带有惩罚性。

(3)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具有财产性的责任,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自由处分、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4)违反教师法行政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应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包括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责任的内容:A、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教育行政法规时的违法失职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给予行政处分;B、国家机关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职务活动中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一般是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C、教师或相关组织、个人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特别是教育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D、有关人员侮辱、殴打教师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5)违反教师法刑事法律责任:指在与教育事业有关的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由违反教师法、清洁非常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引起的。

(6)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主体是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责任大小,应与违法行为对教育事业的危害性相适应;责任是为了改造违法者,最终是为了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教育秩序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1.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基本方针? 答:立法宗旨:

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本质?89

答:从教育技术本身来说,高等教育没有阶级性,但是,从教育的理念、教育的内容、教育的目的、教育的职能以及教育活动的价值等方面考察,他又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体现在:

1. 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

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高等教育也体现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的性质。

2. 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所以,高等教育同样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这样,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3. 我国宪法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

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教的一切活动同样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 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

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教活动坚持代表先进的生产力。

3.高等教育的设立条件?96

答:我国高校设立的总体要求:

第24条,“设立高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高校设立的条件:

《教育法》第26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加上《高等教育法》第25条“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具体条件包括:(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必备的办学资

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40

答: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简称学制。2)学校实行9年义务制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道德的教育。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径,对成人进行教育。4)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保证教育质量的一大举措。一方面,考试是教育的重要环节,通过考试,可以有效地检查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另一(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国家在重点建设好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同时,要做好三个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即小学后分流、初中后分流和高中后分流。其中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职业教育体系由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部分组成,职业学校承担普通教育后的职业教育,一般针对的是义务教育结束后的分流人员,通过职业学校教育使学生能在学校教育阶段就能获得必要的职业知识和技能;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职业学校教育齐头并进,性质上不存在孰轻孰重。(3)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教兴农是解决我国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职业教育中必须把半好农业职教放在侍奉重要的单位)。 3.申诉的概念和特点?

答: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2)特点。A、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B、是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基本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方面,考试可以保证教育者的教育机会平等,也可以为各级各类人才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教育法〉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的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辨证,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

1.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123

答:概念和特点: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其主要特点是:(1)办学形式的灵活性、多样性。既可公办又可民办,规模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2)教学内容的单一性、实用性。无论是职业教育学校,还是职业技能培训,其教学内容相对单一,往往都比较注重某一方面的专业性、技术性与实用性。(3)受教育面的广泛性、普及性。

立法宗旨:第1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表现为:(1)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3)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2.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126 答: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

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主要是为了弥补普通学历教育的不足,以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人才与劳动力的需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不矛盾,如何强化、沟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缩小两者之间的距离是当今教育发展的世界性话题和趋势。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是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关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2)从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相互吸纳人才的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3)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补充。4)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

我国的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中、高三个层次。 3.实施职业教育的原则?132 答: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职业教育实施是职业教育活动的主要方面。职业教育实施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职业教育的质量高低,关系到我国整体教育系统的协调运行,也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决策的贯彻执行,因而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法律活动。任何活动离不开原则的指导,否则就是盲目的。职业教育应遵循的原则是: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职业教育和普通学历教育一样,应重视德育工作,要强调既教书又育人,要将劳动者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现代化建设的实用型人才);(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实行产教结合是由职业教育的性质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决定的。其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密切的联系与协作)。(3)建

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机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使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职业教育也不例外。要创造条件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放款招生和入学年龄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发展现代远程教育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失的教育网络体系);(4)重视农业、

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C、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4.申诉书的基本格式、内容?

答:概念。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具体内容。A、申诉主体。B、被申诉主体;C、申诉范围;D、提出申诉的形式;E、受理申诉的机关;F、教师申诉的管辖;G、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

申诉书的基本内容:

(1)申诉主体的自然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2)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

(3)申诉请求;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事实与理由;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

(5)附项。写明并附交的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5.行政复议的概念、基本原则;行政复议以及管辖类别?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的制度。它是我们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向重要内容。管辖分为: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 6.行政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

答: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此致

江苏省教育厅申诉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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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1)教育法 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 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 并依照 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2)教育法制化的要求: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C、程序合法。D、救济 有道。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 国家能为受害主体提供 相应的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教育法的概念: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 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 规定社 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

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 现代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 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 教育协调发展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⑦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 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 构, 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 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 A、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教育主体法、D、义务教育法、E、学前教育 法、F、中小学教育法、G、高等教育法、H、职业教育法、I、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答:道德与法律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他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① 社 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② 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 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 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 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 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④ 教育法的顺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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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法治化: 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 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 并依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 9《教师法》立法宗旨: “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 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促进社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主要体现在:1 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 2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 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 2 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 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含从业前培训/转业/学徒/在岗/转岗/其他职业性 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 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3 促进社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年10 月制定,94 年1 月1 日实施) 培训。 (93 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 教师的权利:①教育教学活动,教学改革和实验②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学术团体③指导评定 实施职业教育遵循原则: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2) 1) 产教结合3) 建立终身学习体系4) 重视农 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原则;2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3 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 学生的学习和发展④工资报酬,福利以及带薪休假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⑥进修或培训。义务: 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权益;4 公民教育权利平等;5 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6 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13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 育协调发展;7 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 履行教师职聘,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思品教育④关爱学生。尊重其人格,促进其全 依照法律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强 主要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 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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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申请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四川吉泰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换证过程中,勘察专业人员罗烈大专学历证已丢失,造成学历不符合要求,初审不同意,但我公司不放弃“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资质,现特此申请重新申报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康复生,康复生的学历:本科。专业: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职称:工程师。望批准。

此 致!

四川吉泰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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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铁东街 华顺公司电话:15145726666

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第一作业站。 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第一作业站。被申请人:XX,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头道岭林场 。 身份证号码:232622197011173423

请求事项

1、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名下拥有的财产进行查封。

2、由被告承担查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5日晚6点,申请人驾驶自己车辆,车牌号为:辽B4778B英菲尼迪牌自用轿车。当行至嫩江县立交桥西侧时,被申请人撞下的桥上安装的限高护栏铁管砸坏,致车辆损坏,乘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修车共花费15.7万元人民币,其它费用1万元。为了保证判决后的执行,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进行依法诉前财产保全,对现有财产进行查封,请与批准。

此致

嫩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13年8月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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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一、申诉人个人资料

姓名: 肖宇;文化程度: 中专;1983年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新场镇肖坪村1社。

二、申诉内容

本人于2010年10月,在响应政府号召下,参与夹江县新场镇肖坪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竞选村主任一职,经村民代表提名,政府审核通过成为正式候选人,按照程序参加了初选并获得大选资格,在2010年10月28日进行大选过程中获得票数最多,但现场只公布选举票数,并未公布当选结果。事后我多次找镇党委书记余德彬,他都以各种莫须有的事情搪塞,迟迟不予公布结果。导致新场镇肖坪村至今无建全的村支两委领导班子。村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使全村老百姓对政府失去信任感。

而在选举前的2010年10月25日在肖坪村村委会召开社长会上余德彬书记勒令各社社长必须力保上届村主任刘策俊,因他们之间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这样完全显失公平,与选举法背道而驰。恳请上级机关还肖坪村一个和谐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予以老百姓民主选举的权利和义务。

申 诉 人:肖宇

联系电话:13981363095201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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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宏小学学生申诉制度(试行)

总 则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五)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六)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八)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九)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申诉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三)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四)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2、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3、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其 他 本制度由天宏小学法制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办公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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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2004年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 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2000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 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2013年9月1日罗[2013]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

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

5、博士研究生再议。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10年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不足2000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04年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 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2013年12月15日

第11篇:公务员申诉

1. 公务员申诉: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

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重新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2.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其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3. 公务员职务关系,公务员职务关系又称“公务员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公职关系”,是

指公务员依法定的程序任职后,因担任行政职务、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之间发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 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录用是国家有关机关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

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活动或者制度。

5. 公务员的职务转移,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在国家机关之间调

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人员交流,或者是安排公务员离职等有关管理活动的总称。

6. 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7. 公务员法治原则,所谓公务员法治原则,是指贯穿于公务员法之中对公务员的组成、行

为、管理、职务等能够起到指导和制约作用的那些客观准则。

8. 公务员考核,公务员的考核是指由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按照公务员考核的

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以及学识水平、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采取升降、奖惩、转调、培训等行政措施的重要依据。

9. 委任制,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直接任免公务员的制度。

10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简要回答公务员的政治原则。

答:(1)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方式有三种:一是从整体上领

导公务员干部队伍,这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来实现;而是直接推荐和直接管理重要干部;三是对公务员干部队伍进行监督。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对象。

(2)德才兼备原则。德才兼备原则强调德与才的统一。所谓德,是指公务员应当具备坚

定的政治信仰、良好的政治觉悟、优秀的道德品质以及充分的敬业精神。德才兼备所强调的才,主要指才干、能力。德才兼备要求德与才的统一,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行,当一个人既符合“德”的要求,又符合“才”的要求,他才符合了公务员法上德才兼备原则的要求。

(3)政治约束原则。《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这确立了我国公务员法上的政治约束原则。之所以把政治约束原则归为公务员法的政治原则,是因为政治约束原则是我国公务员法上所特有的对公务员的政治立场指定明确方向的一项法治原则。

2、简要回答我国公务员的条件。

答:(1)我国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年满十八周岁

C、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E、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F、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3、简要回答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答:(1)公务员的职务保障权

A、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我国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降职、辞退或处分。

B、获得工作条件的权利,即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C、参见培训的权利,是指公务员在接受培训和教育方面的权利。

D、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权

(2)公务员的收益权

A、享受劳动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权

B、享受医疗保险等福利保障权

C、享受休假(年度假、事假、病假和产假)的权利

(3)公务员的自行处置权

A、自愿退休、辞职的权利。退休是公务员因达到退休年龄等原因退出工作岗位。

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离开原工作岗位和职务。

B、有限的政治自由权利

4、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答:《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强调指出“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

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 德。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2) 能。能是指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3) 勤。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4) 绩。绩是指公务员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5) 廉。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5、我国公务员的任职方式和内容

答:一般而言,公务员的任职方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我国现行《公

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并将聘任制作为单列的一章加以明确规范。同时也规定了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1)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包括人大对国

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选举;中国共产党机关的选举;政协机关的选举;民主党派机关对公务员的选举。

(2)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直接任免公务员的制度。委任制是我国

公务员任职的主要方式,在由法律明确规定适用选任制或者聘任制以外,基本适用委任制任职方式。

(3)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人用公务员的制度。聘任制公务员主要

适用于下列两种职务: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6、公务员的义务。

答:(1)、公务员政治范畴的义务。公务员政治范畴的义务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范。包括:

A、效忠国家的义务。公务员应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

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B、保持政治中立的义务。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实行党管干部原

则。

(2)、公务员任职范畴的义务。公务员任职范畴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在担任公

职后滥用职权,结党营私或者为自己谋私利而设定的义务。包括:

A、限制兼职,禁止经商

B、任职回避的义务。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

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我国《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统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公务员执法范畴的义务。包括:

A、效忠、遵守宪法和法律

B、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服务国民。

C、服从命令的义务

D、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E、廉洁公正,禁止利用职务谋牟取私利的义务

F、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7、公务员录用的操作规程

答:(1)、编制录用计划:《公务员法》第25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

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曾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2)、发布招考公告。报考公告应当在考试前一定时间内公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

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炫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3)、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即初步审查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条件。

(4)、对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5)、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核。即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6)、确定拟录用人员。招录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

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并按照规定报相关机关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审批。

(7)、试用和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

格的,取消录用。

8、公务员培训的原则

答:公务员培训的原则,也就是在公务员培训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的一般准则。

(1) 学以致用原则。即将公务员的培训与培训后的工作结合起来,使培训工作着眼于

提高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避免学用脱节,给国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

费。

(2) 按需施教原则。即根据各级各类公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时期社会发展需要

安排培训内容。

(3) 讲求实效原则。即公务员必须进行严格考评,以保证质量,是培训工作达到最佳

实效。

(4) 分类、分级培训原则。即根据公务员的不同职类、不同职级和不同资历设计不同

的培训课程、培训方法。

9、公务员的法律监督范围。

答:(1)公务员勤政法制监督。公务员有依法令的规定接受领导安排进行工作的义务,而且

公务员工作还必须勤勉,应尽其全力投入于公务当中。公务员的勤政义务是要求公务员能尽己所能来奉献给国家,这也可以推导出公务员兼职禁止义务。

(2)公务员廉政法制监督。在各种廉政措施中,一方面是通过录用、考核、培训等环节

的工作,提高公务员的自身素质,使之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能自觉抵御、自我防范、坚守廉洁;另一方面,综合的、全面的监督措施是廉政建设的基本保障。主要包括:

A、明确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严格约束其行为。

B、实行职务职级“双梯制”,从制度上防范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产生。

C、兼职禁止

D、实行交流回避制度

E、廉政法制监督的最后一环是严肃纪律,奖优惩劣。

(3)公务员的绩效法制监督。从文义上讲,“功绩”就是功劳和成绩,功绩制,就是按

照一个人对事业作出的贡献和成就作为选拔和评价公务员的标准。我国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晋升和工资待遇等方面,在注重公务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同时,充分体现功绩原则,把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履行国家公务中的贡献和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10、公务员权利的救济方式

答:公务员权利救济就是当公务员这个特殊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关机给予救济的权利。

(1)、公务员也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但具有有限性。

(2)、公务员权利行政内救济应当具有优先性。除了申诉和控告这两种类型的救济途径以外,

我国《公务员法》针对聘任制公务员还专门设置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A、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请求有关

的国家机关重新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B、公务员的控告,是指公务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其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当然,行政救济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首选方式,而司法救济则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最终方式。

第12篇:申诉书

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男,汉族,现住**省**县**镇。

电话:**********。

我于1983年9月毕业于**省气象学校,分配到**省**县**气象局工作,属于国务院直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1988年**气象学院函授毕业属大学本科,1988年聘为助理工程师,1991年任**气象局预报服务科科长,1993年竞聘**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

申诉事项:

纠正**气象局关于责令我限期调离气象局的违法决定,恢复我的工作权利,补发工资。

申诉事实理由:

1、1993年9月,**气象局局务会决定,停发我的工资,责令我调离气象局,属于越权行为,严重违犯了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二款,“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气象局局务会决定责令我20天内调离气象局,属于不经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行为,应视为无效。

3、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而**气象局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分不当,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

4、我被剥夺工作权利,完全是当时**气象局局长**利用职权,假借局务会的名义对我打击报复的结果。

1992年原**市气象局党组到**气象局考核干部,准备提拔**,当时**市气象局人事科科长**代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情况时,我本着对气象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的精神,真实地反映了以下情况:**同志政治素质差,文化水平低,没有气象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脾气爆燥,办事不讲原则,不适合任局长。谈话之后,**严重违犯党的组织原则,将我们的谈话内容全部透露给了当事人**,因此**认为我阻碍了他的升迁之路,对我怀恨在心。

1993年3月,**任副局长主持工作,仅用五个月时间,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打击报复,制造理由,捏造证据,夸大事实,将我从原工作岗位撤下,在没有上级气象局书面批复的情况下,以气象局局务会决定的名义于1993年8月停发了我的工资,剥夺了我的工作权利。

我向组织反映的关于**的问题是正确的,**在当局长期间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政治和业务水平低,1999年9月无视国法到当地驻军闹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当时**日报,机关党报对此事均有报道。社会影响极坏,对气象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从1983年参加工作,就在气象局从事测报工作,社会经历一点没有,个人性格比较内向,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简单。而**下过乡,当过工人,个人养车搞运输,以后又自己开商店搞批发。调到气象局当了两年综合服务经理,个人阅历和社会经验比我丰富,考虑问题比较周全,在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过程中下了一定的功夫。3月份上任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制订了科长目标责任状,目标、内容、条款都是他一手制订的,5月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局务会捏造理由,夸大事实,以违反目标责任状为由,解聘了我的预报服务科科长职务。随后聘任我为气象局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并配给运输车一辆,口头许诺了一些优惠条件,公司经营不到一个月,由于经费原因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我提出了辞职,我刚交上辞职信,他就安排我业务考试上岗,考题是他安排人出的,考试内容是其他同事正在学习的,我在完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考及格,以此制造了我考试不及格的理由。

我辞去综合服务公司经理,是**一手制造的,他事先口头承诺人、财、物等各种有利条件聘我为经理,制订了目标责任状,事后就让我自己解决经费和启动资金问题。我没有能力解决资金问题而辞职,他又能给我安了个工作能力差,政治素质低的罪名,这全完是他事先设计好的过程,是他打击报复我的一个步骤。

**利用职权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这一事实可由当时气象局有正义的全体干部职工做出的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5、**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利用职权夸大事实,捏造证据,以《**县气象局文件》**字(1993)9号文件形式报**市气象局党组的请示,由于理由不充分,没有批复,这一点**有书面材料证明(证明材料附后)。

6、我的档案被移交**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是1995年3月20日,至今我还没接到书面通知,也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文件,这一点违犯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即“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申诉经历:

我本人对责令我调离气象局的决定一直不服,认为这个决定是违法的,曾多次找省、市领导和部门反映申诉,写上访信件和与有关领导面谈进行了多次。

当时**市气象局局长**是同**同期从地方调到气象系统的非专业干部,当时为了搞创收,开展有偿气象服务,**市气象局树立**为创收典型,认为只要能创收就是好干部,就可以放手干。而**为了在**气象局尽快树立威信,在工作中将我树立为反面典型,上任五个月就以局务会的名义停了我的工资。广大职工敢怒不敢言。我的上访材料在**的控制下没有结果。

1998年***局长调入气象局,当时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的申诉目的,只强调同**的个人恩怨问题,谈话也没有结果。

1999年9月,**违法入-狱,我再次找到**局长,要求重新调查我的事情,给我一个合理答复,**局长说等**个人的问题处理完再说。

2003年,**气象局的全体职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集体呼吁,出具了《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的书面材料,同时我也写了申诉书,投递给了省局和市局有关领导,这次**市气象局人事科吴志华和岳秀菊两位同志到**气象局做了调查,最后找我谈话,说你告**打击报复这一事不成立,因为**提出的关于你考试不及格,购买部队气象器材和辞去气象局综合服务公司经理等事实都存在,只能维持**气象局的决定。

2005年以后我又通过找气象系统的老领导,同事做工作也均没有结果。

2013年3月份,我再次给**市气象局写了申诉书也没有回音。

我认为气象局对我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我再次申诉。

此致

**省气象局局长

申诉人:***

2013年7月

附件:2份

1、**气象局职工集体签字的《关于纠正对***同志的错误决定恢复其工作的意见》;

2、**签字约《关于责令***同志调离**气象局的请示》没有批复的书面证明。

第13篇:申诉材料

控 诉 材 料

公安部:

我叫王占兵出生于一九七一年八月四日,户口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阿格图三社。

2009年1月份我通过王五虎介绍得知郭印坤在张家口和四川籍李利国(自称西安志泽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李利东兄弟俩合伙开发张家口盛华危房改建项目并邀我参加。于是我2月份和郭印坤、李利东来到张家口见到李利国。李利国介绍说:“这个项目是他2008年8月就投资和盛华化工厂及盛华项目负责人李永山签好的投资入股项目,此项目最多投资300到500万元可净赚3000万元左右,此项目是盛华化工厂家属房,土地不用花钱,就是搬迁过渡费,他们没有办理任何有关审批手续就与50多户签了拆迁合同,房屋已经销售了100多户,房款由盛华物业办苏金梅代收,并且工程整体规划鸟瞰图(效果图)也做好了,到4月份动工9月份就完工结束了,李利国说,他在北京找朋友出面帮忙,而且盛华化工厂常总已经同意此项目由我们来做。”

当时我以为郭印坤和四川人已经操作了三个多月,也听四川的李利国、李利东介绍说市里有市长帮忙并给我们看了与盛华危房改建处已签订的合同,于是就相信了他们并同意和他们合作。同年3月5日,李利国、李利东来找我,让我把他们送礼的五粮液(后得知为假酒)酒款11.6万元给他,我说:“不行,我们是合作关系,你所消费的款项等工程款收完才可以付。”我没同意。当

时我家里有事回到了内蒙。结果到了3月10日郭印坤打电话说:“因未付李利国李利东工资及酒款,他们把鸟瞰图全部用刀子破坏并说要撤资走人。”得知此情况后,我就急忙从老家来到张家口,当时李利国说他们坚决不和我们合作了。我们和李利国多次协商也未谈妥,李利国欺骗我说他们在这个项目上有50%的股份,如果不给他们50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就别想接手这个项目。后来李利东在北京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说这个工程谁也干不成,尽快给他们酒款11.6万、投资股权款500万。不然你们前期给危房改建处所交的保证金200多万,将全部打水漂。我、郭印坤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与李利国进行协商,被迫付给李利国150万元股权转让款费。于是我和郭印坤在李利国等人的威胁和恐吓下付给他们五粮液酒款11.6万、投资股权转让费150万元,共计161.6万元。

李利国还让我们千万别告诉盛华常总李永山和王利平等人他们要撤资,不然李利国来了以后让对方知道他不是股东就没法帮我们了。我信以为真就给他付了酒款11.6万元和投资款150万元。结果李利国回去后打电话说他不来了,我才找李永山和常总问情况,结果常总说他根本不认识李利国、李利东等人,也没给他签什么合同,这块地属于后屯村,与盛华厂无关,属于农民集体用地根本无法开发,常总看了合同后说这全是他们自己写的,公章也是伪造的,他们对此项目根本不知情。我又打电话给李利国、李利东,但电话一直打不通。于是我们于2009年10月份在

张家口市高新区经侦大队报了案,到了2009年12月份高新区经侦大队立案后,李利东、李利国派陈杰、李利国妻子和我们商量退我150万元,我答应了此条件。陈杰和李利国妻子回四川去筹款,但我一直等到2010年3月份仍无结果。2010年3月中旬,李利国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将移送往张家口市高新区经侦大队,结果高新区经侦大队并未将人带回。只收到李利国20万元的赔偿费就给他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并让我们结案。我不服先后到张家口市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和法制科均没有结果。2010年5月份我到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控告,请求检察院督促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尽快办理此案。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我几十次的到公安机关询问,公安机关总是说正在办理,你先回去等着吧。我就不明白公安机关对诈骗数额上百万的案件,对罪犯不采取拘留而进行取保,并且拖了一年多不办理,罪犯的取保期也过期了。直到今天仍没有结果和明确的答复。其间我多次到张家口市《涉法涉诉上诉联合服务中心》内的公安局和检察院上访,市公安局的接待人员告诉我已经给领导反映了,但至今也没有一个说法

因此,我请上级领导给我做主,把伪造合同利用我的诚意诈骗我的161.6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李利国绳之于法,并追究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不作为责任。

申诉人:王占兵

二O一一年四月十日

第14篇:申诉书

申诉书

原告:冯占林,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住址:麒麟区西城街道西山供销社龙潭购销店。

原告:赵丽娥,女,汉族,1963年8月出生,下岗职工。 被告:柳庭飞,男,汉族,现任西城街道副主任。 被告:胡吉云,男,汉族,现任白牛社区党委书记。 诉讼请求:

1、赔偿所有物品损失。

2、按私有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

3、追究侵权人责任。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冯占林全家属非农人口,原有房屋壹间,位于曲靖市麒麟区西城街道白牛社区繁华地段,建于80年代(有本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本人产权证),土木结构,建筑面积一层109平方米,二层51.30平方米,三层24.36平方米,2008年8月开始修《三江大道》龙潭涝地段,此房屋被确定在拆迁范围之内,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被告并不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只按每平方米400元的价格计算,我不同意,我的意见是:

1、按拆一赔一赔偿房屋,同时赔偿损坏在房内的物品大约3600元;

2、按私有房屋原建筑面积,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周围所出售房屋大约在2200元左右,我的房屋要求按每平方米2000元赔偿);

3、追究侵权人责任,未按照相关法律办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我的房屋建于80年代,92年10月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应根据私有房屋进行赔偿。因此并未达成拆迁协议。

被告柳庭飞、胡吉云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不但不妥善予以解决,还对我们的房屋断水、断电接近两年,有意阻塞沟渠道路,在几次大雨中,有几户的墙就被淹垮,然后被迫拆迁,我们几次找过开发区,工作人员说:“以前向你们这种情况是按拆一赔一处理过,此段路已经按照规定核发给西城街道和白牛社区,你们找他们去吧!”就这样相互推来推去,我的房屋一直得不到安置和解决。

2010年9月8月,柳庭飞和胡吉云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组织大量人员,没有通过法院,我也没接到通知,更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将我的房屋后面的附属建筑挖掉,连同里面的财物一起埋了。后来柳吉财(白牛社区主任)找到我说,让我拿产权证确认一下房屋尺寸,便开门让他们丈量,并且说不对的地方可以更正,我以为还可以有时间核对,便签了字。还来不及核实,胡吉云、柳庭飞便命令那些人扭着我的手就把我抬出去,马上喊挖机就把我的房屋连同家俱、用具等物品挖成一片废墟。并且当天他们只对我一家这么做,对其他户数已评估两年的,只要没有达成拆迁协议都没有挖,看来是有意目无法纪。

在今天这个法制社会里,人人都要遵纪守法,还会存在这样的干部,这样的执法者,人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会是一句空话,我现在唯一重要的财产就是房屋,安居才能乐业,家庭和睦,国家才和谐,社会才稳定,请求上级政府对我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申请人:冯占林、赵丽娥2010年月10日8日

第15篇: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

张掖市医调办‘

申请人:XXX,性别X,汉族,X年X月X日生,家住: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心胸外四科, 人 代表:王海鹰。

申请事项

我在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心胸外四科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外漏检查项目,造成我出院后有严重的病变没有处理,给我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严重损失,本人申请追究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心胸外四科的一切责任,赔偿本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1、我于2018年1月20日凌晨6时左右在前进牧业石岗墩牧场工作期间从清草用装载机上掉下来受伤严重,被送入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心胸外四科救治。入院时,医生所开CT检查项目为:头颅CT平扫、胸部CT平扫、全腹部CT平扫。但检查描述中只有胸部的,而头颅和腹部的结论却没有,直接导致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对头颅和腹部不重视,没有给予相应的治疗,在2018年3月22日出院,但在2018年3月15日的头颅CT查出头颅有病变,但出院时并没有给我和我家属及我用工单位告诉头颅CT报告,隐瞒病情哄我出院。

2、出院后我一直在家养病,在2018年4月10日我感觉头晕,并时常伴有针扎一样的头疼,我便翻阅了我的住院病历,发现3月15日临出院的头颅CT报告中显示的检查描述是:右侧颞极凸面见棱形脑脊液密度影,邻近脑实质受压、后移。医生所下结论是:右侧颞极蛛网膜囊肿。随后便打电话问主治医生,主治医生非常惊讶,竟然不知道此事。后来,还通过微信说没有关系,不碍事,好多人都有。我、家属和用工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出院手续,现在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这是医生的严重失职。我于2018年6月21日再次到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进行复查,结论还是右侧颞极蛛网膜囊肿,大小为:3.4X2.4cm。

3、我从重症监护室转入心胸外四科后不久,我就发现左侧下腹部肿大,告知主治医生,他给我开了B超、彩超、腹部CT,检查后都说没问题,还说是肠胀气,过段时间就好了,出院时医生也再没有过问,在家养病期间,左下腹部渐渐肿大,随后就时常感觉左侧腹部有下坠感,并伴有轻微疼痛。问主治医生,他说啥检查都做了,查不出是什么问题,我自己不放心,于是在2018年6月25日到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做了核磁共振,检查完还是没有结果。2018年7月9日,我托人找了一位原市人民医院退休的 80多岁老专家,他一看就知道我的这个是什么情况,随后我又到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泌尿外科检查,才确定了我的这个病,和老专家的判断完全一样。在这里我就想,在我住院期间查不出问题,难道不能请相关科室的医生会诊一下吗?还是说我欠下了医院的医药费,医院不给看,就包括你市人民医院的影像设备各个都是假冒的吗?还不如80多岁老人的肉眼吗?还是影像医务人员的水平有限吗?还是查出来有什么情况不告诉意外伤害病人吗?

综诉上述,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心胸外四科主治医生在给我治疗过程中极度不负责任,病人病情不能精确掌握,是拿病人的生命开玩笑,有失医德。给病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请求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负责二次住院手术费和治疗费。

申请人:XXX

2018年7月25日

第16篇:申诉书

堂存放和使用过期原材料,一经发现,扣除食堂人员50%绩效奖金。

7、坚决不允许在食堂存放私人物品或物件,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8、定期对食堂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食堂安全卫生培训及教育。食堂管理是企业后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卫生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头等大事,安排好全体职工的用餐,使他们放心是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司会把食堂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制度更加细化,责任更加明确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对照标准,完善和健全各项制度,使我司食堂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且已经整改完毕。关于“处以罚款’2000元,我司认为处罚过重,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

综上所述:就贵局查到我司食堂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坚决支持、接受、整改,并保证下次决不再犯,望贵局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述,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陈述人:宁波安信德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7月8日 附:工会表决一份,*****

第17篇:园艺场申诉

我们是天元区莲花管理处,

二、三队的职工,也是沿江风光带工程莲花段的被拆迁户,现就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局,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易丰其、王亿娥、易作军(易丰林)四大户腾地案由提出我们的异议和答辩如下:

首先我们向法庭郑重声明,我们完全理解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但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依法拆迁,安置 合理补偿的诉求,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合法的民生民利,应该是当今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执政的宗旨,某些行政人员,因利益取向受阻后,把合法维权的被拆迁人说成是钉字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发生,是被征地土地使用成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体现。而非对行政权利的妨害或法定义务的抵制。株洲风光带工程,自2003年起向世行申请贷款,实行移民安置,到2007年8月24日由株洲市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4>1478号>省发计委湘计投608号省建设行政国土字第663号国家用土地审批单,市规划局株规用0036号等相关文件批准,株洲市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该项目建设,并依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核发株房拆字第15号并登报公告。

2009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局向我们四户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2010年3月15日向天元区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使用司法手段要我们腾地。我国物权法第42条释义中指出: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付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

我们是株洲市园艺场的职工,其土地性质是国有,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国营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永远属于国家所有,不可流动,不存在征用”。

限期腾地一说只能是依法征用改变原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成国有后,对原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交出土地的义务约定,并非对用益物权行使人而言。被申请执行人的宅基地,根据其国有土地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属于财产的范畴,和房屋设施等不动产是一个整体。腾地的实质涉及是一个搬迁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第五十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不动产的征拆,应依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而补偿在合法征收的前提下,关健是补偿本身的合法性,补偿的标准、程序、方式等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国家的补偿理应不仅具有合法性,还要考虑适度的合理性,应与事实相符,综合考虑,地上的诸多因素。

株房拆字第十五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明确指出株洲市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拆迁人,也是该项目建设的用地人,拆迁与被拆迁当事人之间必须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基础上。按照合同法所要的程序形式订立并达成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以法律的形式合法合理的将被拆迁人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灭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于申请执行人指派指挥部的大包干拆迁,在非正式协调下拆迁与被拆迁人没有进行任何的协议,连要求和拆迁人见面的请求都被申请执行人说成是一种无理的要求。在国有土地上腾地一说实质是一种管辖权的混淆,土地管理机关行使土地管理职能,而决不能以腾地的借口干预或强行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国办发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

四、和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

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申请执行人的限期腾地是否合法,请求法庭尊重事实依法审议,关于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诸多事项留待与拆迁人面谈。

关于原园艺场的性质是纠纷的关键,我们现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株政发15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承认株洲市园艺场、株洲市渔场为国营》

二、湖南省农垦局《关于株洲市园艺场有关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园艺场有关问题座谈会备忘录;

四、株天信访答字1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五、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以上五项证据证明了株洲市园艺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证据六:证明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房屋征收拆迁应按城市房屋拆迁法规。

以下证据请求法庭核实。

综上所述鉴于原园艺场的性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7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应是: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这里的申请执行人是株洲市国土局,因此申请主体不合法。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先予执行”。

为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请求法庭审议核实,并依法撤销申请执行人的限期腾地强制执行申请。

此致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第18篇:申诉书

申诉书

申诉人:李志钦男 75岁务农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西湖村

被申诉人:李秋源男 54岁 务农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西湖村

李秀英女 51岁务农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西湖村

申诉请求:1.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坐落在横陂镇西湖村油塘新村二队满天星2号屋的土地长20米宽4米.高 3米东至改河时搬迁各户猪舍平台,西至自改河时至今我家种的竹与树木,南至李明培屋基地,北至我父亲的坟归申诉人李志钦管理使用。

2.因被申诉人李秋源.李秀英三次毁坏申诉人李志钦上述管理所属土地所砌围墙,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被申诉人损坏上述申诉人使用土地上所砌围墙的材料.人工等损失费用。

事实理由:1.1976年申诉人李志钦改河时搬迁二号屋,搬迁时规定各人屋前屋后归各人种植,申诉人搬选定以二号屋白虎片门头对出种植木薯.甘蔗等作物,后来种上竹木。自2004年元15日被申诉人李秋源猖狂至极,想尽千方百计收买.拉拢.威胁.恐吓造谣等各种各样手段想强占我土地。

2.被申诉人李秋源蛮不讲理,目中无人于2004年8月9日趁申诉人全家在深圳,叫到挖土机把申诉人的土地搬下来,投诉横陂国土所才制止下来,申诉人出示全队社员签名盖章押手指印的证明给国土所看后,承认是申诉人的土地,把搬下的土地用沙石.水泥砌一道围墙。

3.2005年3月被申诉人李秋源集结黑恶势力,把申诉人的石墙拆掉,引发一场纠纷恶斗,险些酿成人命案,同年5月间,申诉人又将石墙围起来,邀请五华县国土局曾副局长与县检察院朱德锋科长亲临来到被申诉人现场考察,申诉人拿出社员群众签名盖章的证明给他们看,在事实证据面前被申诉人李秋源也承认石墙围的土地属我家的。

4.2005年6月18日,村委主任李锦培(是被申诉人李秋源的亲房)暗中擅自打印一张《村委处理意见》书一手遮天,另立国法没收申诉人的土地归包山户,为人公道的包山户李志旺说:我未包山(1985年包山)都有李志钦种植木薯.甘蔗及竹木(1976年搬迁时开始种)违心的事我不敢要。

5.2011年8月25日趁申诉人家去深圳,被申诉人李秋源指使其妻李秀英喊到风枪机又把申诉人的石墙撬掉,当天申诉人从深圳回来投诉村委会,2011年8月27日村委李新明.钟兆粦.李春扬到现场看了说无权处理,要申诉人上诉司法惩处。

6.2011年11月4日,横陂镇政府派员经勘查立案确认被申诉人李秋源三次毁坏申诉人李志钦石墙情况属实后,开具了石墙被损坏的价格评估费单.有发票为据。

附:村民及队长证明材料一份

包山户证明材料一份

价格评估发票联一份

此致

横陂镇人民政府

申诉人:

年月日

第19篇:申诉书

申诉

申诉人:胡翠碧,女,现年龄46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高兴村一组,身份证号:52123219650316545,电话:15923700267 13674356405,系烈属什么待遇都没有

申诉要求:

一. 要求出示吴远胜病历和死亡许可书。

二. 解决居民条件。

三. 发给独生子女费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之夫吴远胜于1983年入伍。在黑龙江省81123军队服军役,三年义务兵期限界满后,该部队领导鉴于吴远胜的表现,转为自愿兵:1991年9月部队给申诉人来电报、要申诉人火速赶往部队,称说吴远胜突发疾病,申诉人到部队后,吴远胜已死。部队领导只说因病死亡,从那时起至今20年止,部队一直不给申诉人出示吴远胜的“病历资料”和医院的“死亡证明书”这背后隐藏着什么?申诉难于理解啊???

吴远胜不但死因不明,而且亦为按国务院(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8月1日期施行)第8条

(二)歀规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他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部队只给申诉人1000元。符合规定么???

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第36条

(一)歀规定:”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 家属住房困难,家属在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位按本单位双职工作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申诉人家里却有60平方米老式穿逗结构,的住房一间,由于吴远胜死后,申诉人要抚养孩子吴明亮,还要侍奉吴远胜的母亲汪世容(现年74岁,烈属),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住房维修,已成危机,时时刻刻提心吊胆当地政府口头说:“地方财政没钱,你找部队······“申诉人要求给一个能遮风避雨之地即可!!!

三,吴远胜死时,他儿子吴明亮才只有一岁多,现长成人。继承了父志参了军,但以前的独生子女费,地方政府说:“该部队发给”,申诉人现在仍未在婚,不给军人们脸上抹黑,根据《宪法》第41条

(二)歀规定、特向部队领导申诉,请速裁处。此敬

申诉人:烈属胡翠碧

2011年9月2日

第20篇: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董希财,我和哥哥董西华是来自双鸭山集贤县的合法农民工,2010年9月,我和哥哥在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刘振龙手里分包了香坊区对俄贸易加工区的部分工程。我们的工程干了两个多月,已经完成了地下工程和一层主体工程的全部及二层的预制柱钢筋的安装,按形象进度应拨付工程款二百多万元,而刘振龙仅仅拨付给我们三十万,余款却迟迟不给,我们多次找他要工程余款而未能如愿。2010年11月25日早,公司副指挥郑秋成打电话让我们去指挥部结算工程款,十点左右我和几个管理人员到了指挥部,我们到指挥部没多久就冲进几个人,问清我是董希财后就不由分说将我摁住用手铐把我双手反铐,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挣扎几下,其中一个人就掏出手枪顶着我的耳后说再动就打死我,我就没敢再动,随后他们就将我强制塞到轿车里拉走了,到地方我才知道是垦区香坊派出所的人抓的我,说我诈骗了三十万工程款,三十万是我该得的款,我当然不会承认是诈骗了,经过二十多分钟的审查无法为我定罪的情况下就把我铐在一个小屋的暖气片上达十二个多小时,迫于压力,所长崔杰晚上带人到派出所把我给放了,出来时我的手腕已被手铐铐肿而且破皮出血。事后才了解到是刘

振龙他们事先密谋好的,目的就是想赖掉工程余款。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自2011年3月开始,刘振龙多次在民警李义民和警察杨玉江(省公安七处)的陪护下到工地驱打施工工人,警察杨玉江手持警棍在工地扬威耀武恐吓驱打工人,民警李义民开警车助威。2011年4月29日,崔杰所长授意民警李义民开警车协助刘振龙带领20多个社会闲散人员到施工现场将工人强制驱赶出工地,并且扣押了四十多万元的施工工具、设

备、建筑材料及生活用品,至今没有偿还。

我们现在弄不明白的问题是:

一:垦区香坊派出所为什么可以跨区域办案?

二;《人民警察基本行为规范及相应法律责任》中规定;人民警察不准为企业单位和个人讨

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为什么垦区派出所民

警就可以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详细地规定了警察在什么 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难道垦区公安警察不了解吗?所长崔杰说手枪拿在手里了,没开枪就不是使用武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

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我的情况该不该得到赔偿呢?

五:省公安厅七处警察杨玉江多次手持警棍到工地行凶打人算不算违法呢?

六;李德江私刻我公司的公章伪造材料骗取四十万工程款后竟然在垦区派出所交接,所长崔

杰说很正常。真的吗?

我们农民工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国务院不只一次下

发文件强调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给劳动者

恳请上级领导调查

核实,为农民工讨个公道造成伤害的个人及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诉人:董希财

《教育法申诉范文.doc》
教育法申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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