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范文

2022-09-10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德斯鸠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德斯鸠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推荐第2篇:论法的精神

商贸学院管理系2012级市场营销梁园园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在高中历史课本上了解到的,然而一直没有机会拜读《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这部影响人类文明进程的文学巨著,值得我们永远珍藏。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他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

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因此,这种自然法有助于他建构一个解决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全新的政治体系,从而解决上帝从人类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后人类社会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这种社会,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都有可能达到上述目标。因此,他通过对一般人性的分析,通过其权力分立理论,阶级分权理论以及联邦主义思想表达了他对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强烈渴望。从而也为我们思考人类社会结构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广为人知的三权分立理论,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阶级分权——权力制约、自由与秩序保障的前提。撇开其等级含义不论,他却看到了人类的群体性特征。而阶级、阶层乃是具有一定经济背景的人构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以上两种观念都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与此相似的是,孟德斯鸠也倾向于认为一个强大的中间阶级才能真正有效地制约统治者的权力即权力的真正制约来自阶级的分权。他说“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 甚至于认为在缺乏中间阶层的情况下,他认为即便僧侣的权力对于君主国也是适应的。“对于专横既然没有其他阻力,那么这个阻力也是好的。因为专制主义既然给人类带来可怕的危害,那么这个能制约专制主义的害处本身也是好处了。”他隐含的意思明确化表述应为:以权力制约真正坚实的社会基础并非来自单个人,而是来自各个不同的特定团体。因为单个个体凭其实力是无法与强大的权力相抗衡的。故个体权利对权力制约的实现乃是社会团体的普遍建立以及中

间阶层的形成。社会学家普遍认为金字塔的等级结构不具有稳定性,而真正较为稳定的工商社会的标志乃是中间阶级的崛起形成一个橄榄球形等级结构。在英国宪政史上,正是贵族阶层及新兴资产者通过斗争一步步限制国王权力从而达到权力制约目的的。中间阶层以法律为武器,以和平斗争为手段,最终实现了阶级分权。注意到英国宪政史上的阶级背景,有助于我们理解权力制约机制。因为一切斗争仅仅是为了个人目的,即其不具有阶级背景。阶级分权有助于权力制约的实现,有助于自由与秩序的实现,这也充分证明了人类的分层性、集团性、与等级性。而这些因素构成社会秩序的客观基础。因此,阶级之分权乃是民主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

最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对法律诸价值的安全,平等、正义等都有许多精彩的论述,但他对法律保障个人自由之功能有特别的偏好。无论从人类的本性,还是人类受奴役的状况,他都给予自由以充分的重视,并且认为自由乃是法律制度建构所要达到的最重要的目的。综上所述,自由与秩序作为法律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一直为包括孟德斯鸠在内的思想家们所重视。在个人还难以独立,依附于家庭的时候,自由还处在萌芽状态,而非与秩序独立的一极。但当人类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之后,自由的追求显然被放到了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立足建立一个既有个人政治自由又有良好秩序的法治社会,既是启蒙思想家们的共同思想与追求,也是近代以来人类政治生活不断世俗化的必然趋势。

推荐第3篇: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政体思想

——读《论法的精神》第一卷

2013709016 丁佳彤 人文哲学

摘要:在西方政体思想史领域,孟德斯鸠被认为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集大成者。他的政体思想在欧洲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近现代宪政文明的理论基础。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中,孟德斯鸠系统地论述了他的自然法与政体理论,这种论述的基础奠立在对自然状态的研究之上,而其目的是为了给分权理论作铺垫。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深入研究了不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本文将要探讨他的法与政体理论。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政体

孟德斯鸠,法国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他毕生辛勤研究的一部集大成的政治哲学著作,书中的“三权分立”学说直接被引用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为近代西方的法学、政治学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建构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本书第一卷中,他从自然状态和基本法出发,论证了法与不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他认为“这种原则对法有至巨的影响”1,所以必须倾尽全力的说明。

一、从自然状态出发

在本书伊始,孟德斯鸠首先为我们区分了“法”的概念,即何为法?何为自然法?何为人为法?他对这些概念有着简明扼要的理解。

孟德斯鸠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页。 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2由此可见,宇宙间万事万物无论是否有形,它们的运动都有其要遵循的规则、规律,而这种规则就是“初元理性”。而“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3而人类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并不始终遵守着自己的初元法则,不断破坏上帝所确定的规则,基于这种情况,人随时随地都可能忘记自己的创造者,而在社会中,为了提醒他们这些健忘的人,哲学家们用道德规范提醒人类,而立法者则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提醒他们。

随后,孟德斯鸠又提出“先于所有这些法则和规则而存在的是自然法„„因为除了我们的存在本质之外,自然法再没有任何其他渊源„„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4在社会组成之前,人仅仅具有认知能力,而没有思辨意识,知识也相当贫乏。人感到自己的弱小,所以大家非常怯懦,易受惊吓,哪怕是最微小的东西和响动。这种情况下,人们都以为自己不如他人,所以大家尽力不去招惹别人,谁也不会想去攻击对方,于是就有了第一条自然法——和平。而即使人类再感到自己的弱小,他们也必须设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即填饱肚子,这是另一条自然法。还有我理解为人类天性中生殖的本能,孟德斯鸠表述为“一

5个动物在一个同类向他靠近时所体验到的愉悦,也会促使他们互相亲近。”所以,两性之间互献殷勤也是一条自然法。然后人们渐渐获得了知识,有了相互结合的理由,自然法的第四条就是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以上这些所描述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

与霍布斯《利维坦》中的“自然状态”理论如出一辙,孟德斯鸠也是如此表述。当人们一旦在社会生活中团结起来,他们就不再觉得自己弱小,这是“战争状态”就开始了。此时,自然状态下的人在可能发生的各类争端中,只知道遵循动物的法则即弱肉强食。社会与社会间觉得自己强大而产生的争斗,就是国与国的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都觉得自己强大过对方,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处于战争状态。所以,我们把社会的建立视为对抗这种不公正权力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目的是在不同人群中确立一种平衡。这种平衡使得社会必须有规定的规则存在,使得社会秩序不至于崩溃,这就是“法律”。于是孟德斯鸠又区分了“公民法”、2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9页。

同上。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页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页 “万民法”、“政治法”不同的几种概念。

达朗贝尔这样总结:“在社会状态下,虽然人与人之间没有完全的平衡,但也没有极端的不平衡„„聚集并武装起来的人们于是一面相互拥抱,一面试图彼此伤害,法律就是效力大小有别的约束,旨在中止或制止他们的攻击。”6

二、三种政体的性质及基本法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每种政体都是由两种概念加以确定,孟德斯鸠称之为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这三种政体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7同时他又分清共和政体是由全体人民还是一部分人掌权的,目的在于说明有两种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8从中可以看出各种政体的性质一方面取决于掌握最高权力人数的多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的制度,但在君主政体下,掌握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他可以不凭借法律,不按规章行事。因此确定政体性质的标准有两个因素:第一,最高权力掌握在多少人手中;第二,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方式是什么?另外还应当加上第三个标准,即政体的原则是什么?9

同时,孟德斯鸠确立了各个政体的基本法,即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这种法的确立与上述的分类标准息息相关。在民主政体中,他认为人们既是君主又是臣民,全体人民只有通过众人表达意见的选票才能选出君主,所以第一条基本法就是确立选举权——规定如何投票、谁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请投票等。而这条基本法也就规定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官吏必须由全体人民选出。其次,不仅要确立选举权,还要进行选举权拥有者的划分,这是第二条基本法。在大多数民主 6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达朗贝尔《解析》第29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页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页 9 陈霞:《学术探讨》沧桑 2007年5月刊 国家中,人们都会通过对公民划分等级而确立谁能被选举,而这种标准就是财富和资产。再其次,除了以上那些原则,还要赋予选举权的方式,这也是一种基本法。孟德斯鸠在这一点上十分赞赏梭伦的做法,即抽签与挑选相结合的方法。还有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当公开投票;唯有人民才可立法等。

在贵族政体中,孟德斯鸠则主张设置元老院,专门负责处理贵族集团无法决断的人物,并准备方案供贵族集团决定。而人民也应在政府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不应被赋予过高的权力,否则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当大权在握的官吏实行职能时应大造声势,但应应用短的任期消解权力的巨大。而最好的贵族政体,就是贵族尽可能置身于人民中间,这样就不会造成压迫和剥削。

在君主政体中,君主是一切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源泉,但应设置一些中间渠道保障权利得以顺畅行使。并且他强烈要求维护僧侣的特权,并希望他们的管辖权能够固定下来,这样就可以限制君主的权力防止专制。除了所谓的中间力量,孟德斯鸠强调法律的监护机构的重要作用,这样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在专制政体中,孟德斯鸠强调,设置宰相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因为当君主纵情声色时,他可以将这些庞杂的事务交给一个可以信任的人去关照。

三、三种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性质的政体具备不同的政体原则,每一种政体的原则都能确保一个政体的稳定性。

第一,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品德是平民政治存在的动力,这种品德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共和精神,即爱祖国、爱平等、爱民主政治、尚武、简朴等。这不是道德上的品德,也不是基督教上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它是推动共和政体的动力。第二,贵族政治的原则是节制。他说:“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我指的是那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不是那种出自精神上的畏缩和怠惰的节制。”10第三,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是依靠法律而统治的,所以法律取代了品德的地位,而荣宠则是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荣宠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在君主国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 1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页 本身一样,达成政府的目的。”11第四,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他认为对于专制政体,品德是绝对不需要的,而荣誉则是危险的东西。“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在那里,人人都是奴隶,已经没有谁可以比较一下优越了。”12在孟德斯鸠看来,建立在畏惧基础上的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腐败的,在政治上几乎是死亡的开端,慑于恐惧而屈从的臣民几乎算不上是人。

由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推出了它们在教育法、立法、民法及刑法的简繁、节俭法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各种政体中的教育法也应该各不相同。在君主政体中,教育法以荣宠为目标;在共和政体中,教育法以美德为目标;而在专制政体中,教育法以畏惧为目标。”13下面我以教育法为例。

在君主政体中,孟德斯鸠认为,荣宠是“无处不在的指导我们的万能教师”。14在那里,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是非凡与否,而不是其他。所以在君主政体中,一旦可以把事情赋予荣宠的含义,就变为了高贵。有时,献媚是被允许的,权术是被允许的,所以“君主政体中的风尚远不如共和政体中的风尚更为纯正。”15而人们自小被教育要讲礼貌,动机也并不纯正,而是源自人们出人头地的欲望。这一切的一切根源就是要对君主的服从。

在专制政体中,他们的教育与君主政体相反,是为了降低人们的心智,这种教育是奴役性的。孟德斯鸠认为,“专制体制无教育,他先取走一切,然后才给予一点点;把人先培养成不良臣民,然后再把他们培养成奴隶。”16

在共和政体中,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因为它要求人们具有美德,这种美德就必然要求人们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些则都依赖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爱。由于全体人民所拥有的原则在民主政治下为品德,因此,在共和国里,为了使管辖下的国民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教育的法律应该是品德——热爱祖国、热爱平等、热爱俭朴,是民主政治教育之精神所在或首要任务。

四、三种政体的腐化

孟德斯鸠认为,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他逐一分析 11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9页 1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2页 14 同上 1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3页 1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6页 了各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关于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民主政体是以品德为其存在的基础和动力的,一旦这些品德丧失,民主政体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当“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每个人都要同他们自己选出的领导人平起平坐时,民主政体的原则就腐化了。这时候,人们甚至不能容忍他们所委托给人的权力。无论什么事情他们都想自己去做,要替元老院审议问题,替官吏们执行职务,替法官们判决案件”17。孟德斯鸠谈到这种过度的平等将导致对元老院的不尊重,对主人的不尊重,对丈夫的不尊重等等。因此社会的风俗将不复存在,共和国也将不再具备品德。在因此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就是极端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极端不平等的精神将使民主国走向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统治,而极端平等的精神将使民主国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他把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的原因归结为巨大的成功。他以雅典和罗马为例,说明成功腐化了人民,使人民的品德丧失。

第二,关于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节制是贵族政治的原则,节制意味着贵族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如果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独断专行,治者和不治者都不在拥有美德,贵族政治就腐化了”。18贵族政治要求贵族守法,如果贵族不遵守法律,“那就等于一个由许多暴君统治的专制国家,在贵族不守法的场合,只在贵族关系上,只在贵族与贵族之间,才有共和国可说。国家对于治者来说是共和国,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则是专制国。这就形成了两种最不和谐的集体”。他认为,要保持贵族政治的原则还应强调一点,即以法律来保持贵族之间权力的均衡。如果贵族们之间的权力是不均衡的,就有产生暴君的可能。在这里, 孟德斯鸠已经认识到应以法律来使权力均衡,以达到抵抗专制的目的。

第三,关于君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当君主权力由受限的权力变为专横的权力之时,君主政体也就腐化了。当君主把一切权力都集中在自己手中;当君主不依法律而统治,而以任意行事时;当君主政体的原则———荣誉被异化,变成专横权力的卑鄙工具的时候;当荣誉与奴役、卑微、残酷相连时,君主政体也就毁灭了。19

第四,关于专制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它的腐化的原因就是它自 17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3页

19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8-139页 身。“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某些偶然的原因是不能够防止它的原则腐化的。”20

五、结语

孟德斯鸠提出,不同的政体原则要适应不同的国家疆域,这样政体的原则才能最好地发挥作用,使不同的政体能保持其核心的精神不致发生异化与扭曲。共和政体适合小国寡民的政治共同体,君主政体则应建立在一个中等大小的国家,而一个大国则应该由一个专制君主来治理,或者说,一个广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孟德斯鸠还认为,不同的政体下的法律要与政体的原则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体不至于腐化而陷于恶性循环。在对各种政体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类并且讨论了不同政体之下的法的精神后,在孟德斯鸠看来,何种政体才是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有益于最大限度地释放人性中的善?

我认为孟德斯鸠更倾向的政体是一种能够保证公民自由的宽和政体,这样的政体是符合正义的,一个宽和的,分权的,能够保障自由的政体可能是一种混合政体。

2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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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众所周知,《论法的精神》一书是法国作家孟德斯鸠的著作。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历任波尔多省法院法官、院长和法兰西学院院士。他出生于贵族家庭。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伯父的子爵爵位和法院院长职务。在工作中,他认识到封建法律是为了王权服务的,开始怀疑法律能否做到真正的公允。1728年他辞去院长职务,潜心读书,涉猎各类学科,获得了广博的学识。他到欧洲各国旅行,深入研究英国的宪法和议会制度,为《论法的精神》收集资料,耗时20年。经过精心的酝酿和准备,终于在1748年完成并发表了《论法的精神》这一社会巨著。全书分为三十一章,主要涵盖三个方面: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3.“地理”说。而这三个方面可说是贯穿整本书,将其有序的连接在一起。我们应当注意到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因为这对他的思想、成就有着莫大的影响。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时代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孟德斯鸠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孟德斯鸠出生的前一年,海峡对岸的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这场革命意义重大,从宏观层面看,使英国建立起现代政治体制,也为世界范围内的政体转型提供了范式和样板;从微观层面看,对孟德斯鸠一生的著作和思想都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这一年在中华帝国的纪年中为清王朝乾隆十三年,是所谓“康乾盛世”的时代,但是盛世之后不久就转入急速的衰败过程中。大约四十年后的1789年,爆发了影响深远的“法国大革命”,这场革命的思想渊源来自启蒙思想家和他们的著作,其中就有孟氏的这本名著。孟德斯鸠在他的时代并不寂寞,与他同行的还有很多虽非贵族出身但秉持同样理想的思想家,例如伏尔泰、狄德罗等,他们一起组成了法国启蒙运动的璀璨星河。

在春学期,我主要读了第三章(《三种政体的原则》)、第十一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第十四章(《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在这三章中有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即前文所提到的三个方面。我们所接触有关孟德斯鸠的思想最多的莫过于他的三权分立的思想,这一已成为美国建国思想的思想却使我们忽略了孟德斯鸠其他闪闪发光的思想。正如一位翻译者在其译序所写:“在政治分类方面,他将政治体制分为共和、君主、专制,而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在三权分立方面,他提出立法、行政、司法的分权理论;在“地理”说方面,他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当考虑到这一点。”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孟德斯鸠是一名自然神论者。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法的功能,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

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其中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认为土壤同居民性格之间,尤其同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认为国家疆域的大小同国家政治制度有极密切的联系。但在阅读这些章节时也不得不承认孟德斯鸠的思想确实有双重性。孟德斯鸠一方面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另一方面又同它进行妥协,提出君主立宪的主张。孟德斯鸠一方面对宗教僧侣主义进行了斗争,另一方面孟德斯鸠又不是个无神论者,而是一个自然神论者。孟德斯鸠虽然比其孟德斯鸠许多启蒙思想家更深刻地提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动力问题,可却不能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在社会观方面孟德斯鸠仍然是个唯心主义者。而这当然和他所处的社会阶级、生活时代有着莫大的联系。可以说,正是由于孟德斯鸠的思想具有这种两重性,所以在孟德斯鸠逝世以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不同的社会阶级中间便很自然地引起了不同的反应和得到了不同的对待。一切反动阶级的代表人物和反动思想家,都总是力图利用孟德斯鸠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来为自己的反动政治目的服务。一切先进阶级的代表人物和先进思想家,则总是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孟德斯鸠的思想遗产。孟德斯鸠们既充分肯定孟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反对天主教神学斗争中的伟大功绩,又指出它在这些斗争中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孟德斯鸠们既充分肯定孟在社会学研究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又指出它的社会学中的缺点和错误。

在阅读这三个章节时,我一直在思索一个问题:本书的标题是《论法的精神》,那么最后作者究竟有没有论证出法的精神?如果有,法的精神又是什么?孟德斯鸠在书中对“法”曾有若干定义,例如“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务本性的必然关系”,“一般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因为它治理着地球上的所有民族”。但是,对于究竟何为“法的精神”,书中并没有具体的答案。所以,有学者笑言,什么时候读出了“法的精神”,才是真正读懂了《论法的精神》。带着这个问题,我又阅读了其他一些章节,查阅了其他一些资料,或多或少的能够解答这个问题。法的精神,这个词语是那个时代划破夜空的闪电,也是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先声。正如狄更斯所言:“这是最糟糕的时代,这是最美好的时代。”而这部著作就是那个时代的一个标准、一道分水岭。自此以后,对自由的追求和对权力的制约成为现代国家和现代政治最核心的理念,并最终落实于各国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之中。现在想起孟德斯鸠和《论法的精神》,我最先想到的是其中的几句名言:“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

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这些是我在读本书时印象最深的一些话语。正是因为这些话语,我才意识到,自由和权力这对格格不入的力量最终被收入法律的筐箧之时,就是天翻地覆的革命终结之日。行文至此,答案似乎已经呼之欲出:什么是法的精神?自由!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不应该是一切。当下有许多问题,条条大路通罗马,法律并不是唯一的路,当你以为只能求助于法律的时候,这种对于法律能否产生实效的恐惧和慌乱将会吞噬你的信仰。一旦信仰发生了动摇,一切的法律活动都将是无根之木,不会焕发真正的光彩。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方式、生存样式,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而展开研究。也就是说,它必须超拔于经验世界或现世主义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某种永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间建立联系,承载人文的意蕴,追问生命的意义,由此而求觉悟与永恒。这种永恒的原动力就来源于法的精神。

推荐第5篇:论法的精神

中国计量学院 课程论文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学生姓名金恬学号1001001112

学生专业法学班级10法学1班

课程 法学名著选读主讲教师 杨积汛老师

中国计量学院

2013年6月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学生:金恬专业:法学学号:1001001112指导教师:杨积汛

摘要:孟德斯鸠是西方法学思想史上备受关注的人物,他的学说和思想集中系统地体现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本文将围绕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学说、政体理论这三方面的内容对孟德斯鸠的思想进行叙述。 关键词:自然法;三权分立;政体理论

有一本书,鸿篇巨制,内容广博,以法律和政治为中心,遍涉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气候等诸方面,更以特定的方式阐述了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内容,近乎为法学的百科全书。这本书就是《论法的精神》,这个人就是《论法的精神》的作者,18 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研究指向的是什么问题,或者说,孟德斯鸠在该书中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这也是我写这篇读书笔记所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接下来,我将对本书中的几个重要的观点加以阐述。

一、自然法理论

书中一开始,写道“法,就最广的意义来说,就是由万物的本性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之下,一切实体都有它的法;神有神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在人之上的天使有天使的法,禽兽有禽兽的法,人有人的法。”[1]孟德斯鸠认为,我们人类具有双重性:既是“物理的存在物”,又是“理智的存在物”[2],作为前者,人与一切事物一样,受着不变的自然法则的支配;作为后者,人具有制定实在法的这一最高级优点。制订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后才有的东西,在人为创设制订法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是永恒的,不论在自然状态还是在社会状态中,只要人类存在,这种自然关系便不会消失,自然法亦将不断地发挥调节作用。

二、三权分立学说

(一)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英国是世界资本主义的摇篮,也是分权政体的故乡。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将国家权力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并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按照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制衡思想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获得了迅速发展。这一套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二)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

(一)立法权力,

(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则简称为国家行政权力,这三种权力:立法、司法、行政权,彼此职权不同,不能混淆。”

[3]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享有。但是孟德斯鸠认为,人民直接参与立法是不可能的,“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4]立法机关应该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并由代表来制定法律。孟德斯鸠把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其中,贵族院由世袭的贵族组成,众议院由各区域的人民选出的平民代表。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止对方侵犯自己。

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并直接领导军队。行政机关有权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权力,不过并没有权力审讯行政本身及其行为,行政权通过它的“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也不提出法案。

司法权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即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法院在每年一定的时间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法官按照法律条文来行使权力、进行裁判,被告人不仅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地位而且享有选择法官的权力。

所要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是三种权力交叉混合的制约,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麦迪逊对此做出了准确的解释,他认为:“当他说:‘当立

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他的意思就像他所说的那样,尤其像他用心目中的事例做出更明确的说明那样,只能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5]梁治平先生也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赖以建立的前提具有广泛得多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它所关心的主要不是三权或者四权分立,而是为权力制定界限,与其说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倒不如说它是权力制衡的学说,至少,孟德斯鸠对于近代政治理论最持久最重要的贡献是在后一方面。”[6]那种认为三种权力绝对分立的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三、政体理论

(一)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分类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每种政体都是由两种概念加以确定, 孟德斯鸠称之为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他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 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7]

孟德斯鸠认为这三种政体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假定了三个定义, 或毋宁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 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性情领导一切。”[8]同时分清共和政体是由全体人民还是一部分人掌权的目的在于说明有两种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 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9]从中可以看出各种政体的性质一方面取决于掌握最高权力人数的多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的制度,但在君主政体下,掌握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 而在专制政体下他可以不凭借法律,不按规章行事。因此确定政体性质的标准有两个因素:第一,最高权力掌握在多少人手中;第二,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方式是什么?另外还应当加上第三个标准,即政体的原则是什么?各种类型的政体还可以由感情说明其特征,没有这种感情,一个政体是无法持久和兴旺的。

孟德斯鸠的这种政体分类基本上继承了欧洲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经典的政体分类法—数量标准法,这种方法由柏拉图首创,亚里士多德继承并发展了其思想。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思想还有另外一个重要价值,他把非一个人统治的政体称为

共和政体,这一点大大异于他人,传统意义上的共和政体,一般仅指多数人统治的民主政体,而他却把共和政体分为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与多数人统治的民主政体。他还天才地预见到联邦共和国将在未来国家政治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事实上,美国人也正是受他这种思想的直接影响而创造出了联邦共和国制度。因此有学者认为, 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法在历史上揭开了依法而治的君主国和依任性而治的专制国之间的辩论, 而且也揭开了一人之治的君主国和众人之治的民主共和国之间的辩论。这种分类法使人们开始以近现代宪政文明的视角来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10]。

(二)孟德斯鸠政体理论的贡献与缺陷

1.孟德斯鸠政体理论的贡献。它不仅吸收、提炼了前人思想中的“真理的颗粒”,而且发现、总结了前人没有论述的、隐藏在政体形式中内在的“合理内核”,并将之系统化:第一,他确立了新的政体分类标准。虽然他并没有像亚氏那样提出明确的分类标准,但从其表述可以看出其遵照了两个尺度:统治者的多寡和有无法治。他敏锐地发现统治者的多寡并不能决定政体的优劣,而“有无法治”才是最主要、最本质的依据。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不仅突破了政体的传统理论,也吸收并超越了洛克的思想。第二,在共和政体上,孟德斯鸠也不同于前人。在欧洲的传统意义上,共和政体一般指多数人统治的民主政体,而孟德斯鸠却把共和政体分为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民主政体,这暗含着政体多样化的思想。这种创造性的观点直接影响到后人的思想,而美国人正是受此启发创造了自己特殊的政体形式。第三,孟德斯鸠对政体优劣的论述有崭新的视野和标准,对后人启发很大。如他积极赞扬/联邦共和国能够抗拒外力,保持它的威势,而国内不致腐化;这种社会现实,防止一切弊害。[11](P131)他的这一观点被汉密尔顿接受,成为美国联邦立宪的依据[12](P42)。他对共和政体中民主的论述、满足了当时资产阶级建国的需要,美国因此首次出现了有美国特色的“二元的民主”

[13](P54);第四,孟德斯鸠发现总结了与政体密切相关的分权和自由理论,并进行了天才般的设想与经典论述,被后人奉为圭臬。相对于洛克以及其他前人而言,他关于三权分立于权力制衡的观点,尤其是对司法权论述明显是一个创造。第五,孟德斯鸠关于政体原则论述,强调了政体形式和实质的统一性问题。其“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的观点,到现在仍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2.孟德斯鸠政体理论的缺陷。由于阶级出身和时代限制,孟德斯鸠思想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一,孟德斯鸠的思想是建立在唯心的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对历史经验的归纳难免会被现象所迷惑,而抽象理性和具体分析难于调和,进而会作出武断的解释。比如他对政体与国家疆域大小关系的论断就夸大了自然环境

对法律的作用,这一论断形成“传统智慧”[14](P9),对后来的其他国家的政体选择和创建带来很大误导。其二,孟德斯鸠一方面“认为共和政体是最佳政体,也是

[15](P342)惟一好的政体”,但在宪政上却主张仿效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认为它是“现

今惟一优良的和有效的政体”[16](P343),这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妥协性,但也可能是有对君主依赖的“公民感情”[17](P74-76)因素的影响。另外,他鄙视、不信任人民群众,看不到人民群众的力量和资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他所提出的分权,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和贵族阶级妥协的“阶级分权。”

这些都与法国当时社会矛盾异常尖锐不相吻合,所以,法国大革命虽然一度采用他的理论,但最终采取了平民出身的卢梭的彻底的革命学说。

参考文献:

[1][2][3][4][5]][6][7][8][9][10][][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1][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2][美]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译.联邦党人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13][美]路易斯•亨金著,邓正来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上海:三联书店,1996.

[14][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张志铭译.宪法的政治理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7.

[15][16][英]罗伯特•夏克尔顿著,刘明臣译.孟德斯鸠评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17]朱福惠.宪法与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推荐第6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该书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德斯鸠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德斯鸠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孟德斯鸠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其三权分立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在其后又详尽地论述了三权之间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暴政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而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专制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方面的理论上,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推荐第7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学、学、学、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自然法学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说过,人类的本性就是理性,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权威,二不强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觉。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于法律坚定的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理念的特殊理解,也极大地表现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的文明。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生、维系都必须依法律的普遍而有效的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定纷止争、冲突解决,以确保社会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推荐第8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试问“法律”为何物?也许有人会说法律时人们,或是公民在一个国家或这世界上生存、生活所必须要遵守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法律告诉你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那么如此看来,法律将是本写不完的书,而这种如同博尔赫斯笔下的《沙之书》的书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亦是如此,所以什么是“法律”,“法律”能做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道路刚刚步入正轨的时期是迫切需要法律专家向民众传达的,而我通过读《论法的精神》,对于“法律”为何物,以及“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做什么,有了比以往深刻的认识。

首先,本书作者为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是西方近代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在他的观念里,法的基础,即为人的理性,唯有理性的,崇尚自由,崇尚人文精神的人,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才能正确地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使法律真正为民所用。这虽然是当时启蒙时期的理论,但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当今的中国社会,也有很深远的意义。中国自古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直到1912年才得以推翻,封建思想在中国人民的脑子里根深蒂固,而在1912年后的民国时期,因战争的缘故,中国还未真正实行过宪政,民主意识有了,自由意识有了,唯独缺乏法律意识,这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窘境。

而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对法律的解释,或者说是对法的精神的解释则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

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理性的产物,所以,法的精神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在此中,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社会或是政治制度现在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从而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而不是法律条文坚定的信仰。

查阅了有关资料,我发现学界对于《论法的精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反对此书的学者认为此书推崇的是开明的精英政治,孟德斯鸠通过此书告诫贵族,假使他们不拿出一部分权力,专制制度将会带来风险,所以孟德斯鸠的思想是为封建专制贵族服务的,假惺惺的民主,而真正的是专制。相反,支持此书的学者,则认为《论法的精神》是法国1791年宪法三权分立原则和美国宪法权利制衡原则的思想源泉,而将孟德斯鸠列为分权学说和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学家。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认为在政治体制的背后,都存在一套“原则”,而这套原则会驱动人民来支持该政权并为之效力。首先,孟德斯鸠将人类政治体制分为共和制、君主制和专制。对于君主制,若有贵族、教士等制约,则为“民主君主”,若没有,则为专制。其次,对于民主共和而言,此原则变为“崇尚德性”——即为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

之上;对于君主制而言,动力(既原则)则为“热爱荣誉”——对于更高位阶、特权的渴望;最后对于专制政体而言,原则便是“对统治者的恐惧”。一个政体如果缺乏原则,它便是无法长久存在的。

反观当今中国,“崇尚德性”的人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是“热爱荣誉”的,因为荣誉可以将自己推上更高的台阶,从而拥有更大的权力,因此,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一种利益至上的原则,做一件事情不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而是先想想对自己的好处和利益有多少,这种观念便将人们带入另一个误区——学法律,完全就是看法律的功效,看法律能为自己带来什么,而不是全身心地投入法律事业,在学习法条的同时更注重学习法律的精神,为社会带来法制。

在现今中国社会,作为公安大学生,我们在学习法律的同时, 更应该学习法律的精神,收敛一点功利主义,将自己的法律学习作为伸张社会正义的一部分,真正为社会服务,真正做一名学法、懂法,善于用法的公安大学生。

这是《论法的精神》带给我的感悟。

12侦一 严靖凯

1221003

推荐第9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因为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德斯鸠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德斯鸠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孟德斯鸠在法律的探索和研究方面与之前的法律学者有着不同理解。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

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一般的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推荐第10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姓名:姚采学号:3100102111院系:化学系 孟德斯鸠身处于法国封建主义从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代,路易十四当时为实现称霸欧洲的雄心,采用极端的专制主义压迫人民、资产阶级来筹集经费发动战争。在路易十四晚期战争连连失利,由于饱受苛政和战争的困扰,民众生活饥寒交迫,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资产阶级与贵族的矛盾日益加深。由于身处于历史洪流湍急的时代,孟德斯鸠便开始对这一切罪恶的源泉——政治制度的研究,企图通过良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的建立来构造出一个和平的社会。他对社会政治制度作了广泛的调研以及对法律进行了充分的考究,包括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分析古希腊,古罗马的兴衰与政治制度的关联,历时20余年,《论法的精神》终于在1748年出版,它把许多国家政治制度带出了黑暗,引领进了黎明。

《论法的精神》开宗明义地讲,法是从客观存在物的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然关系[1],是处理与协调人与客观存在物之间关系。所以所立的法律必须要起到协调这些关系的作用,而这些关系与国家的政体选择以及自然状态,譬如与气候的冷热,土壤的品质,国土的面积,人口的多少,人民所从事的活动,风俗习惯、宗教等息息相关,所以在立法时便要考虑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性,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内部之间的关联性,这便构成了“法的精神”。

政体形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划分,那么人所面对的关系便截然不同,所以维护统治的法律形式便不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政府论》分权的基础上保留立法权的概念,认识到洛克的执行权、对外权实际上就是行政权,但是这些权力缺少监督,便创造性地划提出司法权的概念,并且把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并且通过假设这三种权力中某些权力落入一个集团的情形,通过古罗马以及古希腊的政治实例进行证明,推演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共和政体。 在封建专制社会中,独裁者由于其财富以及军事力量在局部区域取得优势便可以采取压迫统治,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君主掌握着国民的生杀大权,他的话便是法律,便是规则,他按照他的心意进行治理国家,处理刑案。但是由于官员很难准确把握君主的心思,所以官员们都是按照自己对君主的理解进行判案、治理国家。历史证明,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这样的制度以及治理模式是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其一,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生而平等,而专制主义只有君主独享尊荣,而民众却饱受奴役,这显然与此原则相违背。其二,生存权是每个公民的固有权利,而封建专制政体赋予君主以生杀大权,显然违背。其三,统治者为防止民众暴动推翻统治,总是会采取愚民政策,重农抑商政策来防止精英团体的形成,防止出现公民们财富的累积导致局部力量大于人民的情况,而前者对于一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非常致命的,后者使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失去了推动力。其四,君主统治的原则无疑是恐怖,恫吓人们遵守

他的教导,为他工作,人民在其中处于被奴役的状态。在中国封建时期,人民总是通过暴动推翻一个统治者的统治而拥入另一个统治者的怀抱,而如何设计政体保障人民权力这个问题依旧存在,暴动只是摧毁了问题却没有解决它,这也是中国每个朝代都是那么短命的原因。

所以为了尽量避免封建专制缺陷,人民企图设计一种政体来保障自身的基本权力,但是由于设计者的历史局限性以及当时封建专制政体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不得不产生妥协,君主政体至此诞生。君主依旧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但是由于立法权归还给人们,君主不再拥有 “朕即国家”的权力,也不再拥有对人民的生杀大权,其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畴内运行权力。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是荣誉,君主通过给个人颁布相应的荣誉来激发其为君主服务的热情,但是人人生而平等依旧是一句空话。而且官吏们手中握着极大的权力,基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的定论,官场腐败之风必定盛行,纵使监察机构会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叫官员监督官员又有何用,人民依旧处于被压迫的状态,毕竟行政权与司法权依旧掌握在官僚集团的手中。而且君王们还会千方百计利用法律来为自己寻求更多的利益,甚至如果立法机构与君王同流合污,人民群众依旧难逃专制政体的摧残,君主政体也逐步被专制政体所取代。

为了摆脱立法机构与君王同流合污的噩梦,为了我们的平等,为了摆脱君王们桎梏的锁链,呼吸自由的空气,我们必须要将这三种权力回收,这导致共和政体的诞生。马西利乌斯(1280-1343)说“人民是一切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源泉,在人民的权力中就有权选择统治者的权力。合法的政府权威的唯一来源是人民的意志或者同意,人民才是法律的宣誓者”[2]。而实现这一政体的前提或者说是原则则是人民的政治品德,人民应该具备参与政治建设的热情以及保护自身权力不受侵犯的意识,否则很容易导致人民的权力被私人利益集团窃取。由于国家权力过于强大,私人很难具备与国家权力对抗的能力,我们就必须设计政治制度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进行相互制衡,而且必须积极制衡。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机构可以在立法的层面上规定行政机构的行事规章,但是行政机关必须对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案具有否决权,但无创议权,而且拥有立法机构会议召集地点、时间的决定权。但是相对于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相对显得弱小,所以给予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的监督权,但是司法机构的权力范围为立法机构所限制,其必须按照立法机构所设计的法律进行监督,判决。如此在良好的政治制度下,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人民的基本权力可以得到保障,但是政治制度只是法律的框架,并没有赋予法律实在的内涵,那我们该如何制定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政治制度是法律的框架,体现的是法律的普遍性,但是由于人生存环境各异,那么法律就必须要有特殊性,要与人生存的环境息息相关。所以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考虑这个国家的特殊自然状态,若这些自然状态致使人民偏离共和政体,我们必须制定出相

应的法律进行规避。譬如在北方饮酒可以促进人的血液循环,但是在南方饮酒完全没有必要,并且很容易使人精神恍惚,所以在制定酒的税收时,便可以在南方增加酒税。所以可以引出一条,在民生方面在中国各个省可以独立立法,这样各省可以制定出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法律。在中国,东部各省与中西部差距较大,特别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发展水平更是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准,这导致他们的发展超出了法律制定的进程。譬如 2010年的丰田汽车只在浙江进行了赔偿,在全国其他地方并未赔偿。 法律必须与人口数量相关。人口过多以致土地资源不足以养活时,那么计划生育政策就必须要实行,避免发生饥荒。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力,但教育资源有限,所以教育法规就必须与人口数量相挂钩。

法律必须要因时制宜,要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配套,特别是现下日新月异,新思想新发明涌动的时代。譬如当汽车发明出来时,便要开始增订交通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等,避免发生消费者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经历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全国各大地区都身处于历史湍急的洪流中,各个地区飞速发展,但是法律却依旧是十年前,甚至是二十年前的法律,这必将导致无法可依的局面出现。所以在中国为防止法律与现实脱节,就必须要增加立法机构的开会频率。

在论述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时,有必要先对自由的概念进行阐释。对自由,孟德斯鸠是这样解释:“你可以做法律所允许你做的事情,不强迫你做法律不要求你做的事情。”但是宗教则会要求你做法律不要求你做的事情,其道德底线远远要高于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当一个国家宗教越严苛,法律便可以制定地宽松些,但是当宗教比较宽和,那法律决不能下调自己的底线。此外法律必须与风俗相协调,对于好的风俗,在法律制定时可给予参照,否则凭空产生的法律群众很难接受,对于不良习俗,法律必须给予引导、纠正。

《论法的精神》由于著者的历史局限性,在论述上存在一些瑕疵,举例不充分,甚至得出共和政体只适用于小国家的结论。但是在哲学层面上,它已经把法律的精神进行充分论述,讲述了各种政治制度内在弊病的普遍性以及具体法律施行要考虑国家生存环境的特殊性。而且在特殊性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概念非常明确的表述了出来,而这是任何国家立法的准则!孟德斯鸠讲述的是法的精神,立法的原则! 虽然出版后距今已逾200年,当今时代环境、人民生活水平、社会生产力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就法的精神而论,其论点精辟,其讲述的立法原则也深合我国时下现状,我国政治制度建设有必要从中找寻给养。对个人启发而言,我从《论法的精神》中不仅看出法的精神,也看出著者论述严谨,潜心考究,甘于坐“冷板凳”,费二十余年之功方才成此鸿篇巨著,从中也看出著者坚毅、持之以恒的性格品质,值得我辈学习,效仿,特别是在中国现在追名逐利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的“精神”,张千帆,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1月

[2].《政治学说史》列奥.施特劳斯著,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110

[3].《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4].《论法的精神下》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北京

第11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

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

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

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瞧!多么省心。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

三、

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唯一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办法的。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当采用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如何寻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来说,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会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这样的规定,使人尚觉得太原则、太抽象,不能确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种寻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体方法:一是语义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从法律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立法原意。二是历史原意说,认为寻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词语本身,而必须借助对各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能够了解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欲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说,认为应诉诸于立法者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立法原意,即解释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设,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构立法者意图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历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寻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该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分析一下该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制假卖假的行为十分普遍,发生了许多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该法。该法第49条双倍索赔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见,立法者的目的应包括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论法的精神》就像储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细细品味。也许笔者的解读仍是片面、不准确的,请各位同仁一起来欣赏吧。

第12篇:论法的精神书评

浅析《论法的精神》有关法之精神的气候理论

【摘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共六卷,其中第三卷用浓重笔墨阐述了法律、政治制度、民族精神习俗与气候、土壤等地理条件相互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本文诣在通过后人学术观点与个人见解对其得失进行归纳与分析。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气候

孟德斯鸠男爵于1726年7月7日售出波尔多高等法院厅长职务,12月18日将男爵家业托付给妻子,其后用一年时间处理法兰西学院学术事宜。然后于1728年4月开始两年时间游历欧洲各国深入各大城市考察民族历史演变与政法体制特征。于1731年-1733年写成《罗马盛衰原因论》,并于此时开始《论法的精神》的写作,直至1748年完成。

一、关于《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所有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最具天赋的一部。1”全书共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论述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性质原则及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第二至五卷分别论述法律与国家内政、气候土壤及民族精神风俗习惯、经济及人口、宗教及对外政策的关系;第六卷则较为系统的介绍了罗马法、法国民法、法兰克法律及一些立法原则与方式。我们在此着重谈第三卷(十四至十九章)的气候理论与法的精神。

二、气候理论

在此我并不用“地理环境决定论”这一名词,只选用“气候理论”,因为众所周知,“地

2理环境决定论”是指认为地理环境整体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学说或理论观点。孟德斯鸠自己也认为,“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习俗、风尚等多种因素的支

3配,其结果是由此而形成了普遍精神。” “法律应该与...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法律还应该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顾及气候的寒冷、酷热或温和...以及农夫、猎人或牧人等民众的生活方式等等。法律还应顾及基本政治体制所能承受的自由度,居民的宗教信仰、偏好、

4财富、人口多寡,以及他们的贸易、风俗习惯等等。最后,各种法律还应彼此相关...”。因而我们也没有必要将孟德斯鸠的气候理论附会于地理环境决定论,第三卷中的叙述也表明孟德斯鸠的的态度:法的制定与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读书体会

1、孟德斯鸠的对于气候理论的探索与实践及部分气候对人性格产生影响的描述 孟德斯鸠是一位将生物学、解剖学、物理学及实验精神带到法律与人类社会研究中来的人,并以此完善自己的气候理论。例如“人体外部纤维的末端因冷空气而收缩,纤维的弹性因此而增大,从而有利于血液从末端流回心脏。寒冷使纤维的长度缩短,从而增强其力量。反之,热空气„使其弹性和力量缩小。所以,人在寒冷的气候下精力比较充沛。心脏的搏动和纤维末端的反应较强,体液比较均衡,血液更有力地回流心脏,心脏在交互作用下更加有力。心脏力量的增强必然产生许多效果,例如,自信心增强,亦即勇气更大,对自己的优越性有更多的认识;又如,复仇欲望减低,安全感增大,亦即直率增多,疑虑、谋划和狡诈减少„一个人若处在闷热的气候中,鉴于我在前面说到的那些原因,心神就会高度萎靡不5振„”。这些叙述表明了孟德斯鸠的解剖学及物理学知识的丰富,他用一种较为科学理性能被大众所接受理解的方式来解释了不同气候条件可能对人的性格造成的影响,并由此产生了差异性。

而“我观察过绵羊舌头的外表组织…我让人把舌头的一半冰冻起来,然后用肉眼观察…这个观察证实了我在前面所说,在寒冷地区,神经乳头的打开程度较低,大多缩在鞘内,难 12 达朗贝尔:《孟德斯鸠庭长先生颂词》

《孟德斯鸠并非地理环境决定论者——重读论法的精神一书》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九章第四节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二节 以感受到外部对象的动作,所以感觉不灵敏。6”则反映了孟德斯鸠具备的实验物理学精神。达朗贝尔记述“孟德斯鸠最早的志向在于物理学,出于兴趣他也学习法学。波尔多科学院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孟德斯鸠多次成为该院声学、医学和生物学奖候选人…他应用的是英国式的实验方法,甚至冒着风险活体解剖青蛙,淹死鸭和鹅。孟德斯鸠…很早就接受了牛顿的学说。7”由此可推测,至今仍被奉为圭臬的科学与实验精神在十八世纪十分盛行,以上众多有利的事实证明了孟德斯鸠气候学说的可靠性。甚至多学科的互动最终被二十世纪的文化史学派和年鉴学派继承,例如在布罗代尔的《文明史纲》中有大量类似描述。

2、气候对于生理的影响及立法

孟德斯鸠认为伊斯兰教的禁酒和基督教的允许饮酒法令都受气候影响:即炎热地区人 体液流失迅速,饮酒则会使血液中红血球饱和度过低,影响新陈代谢,甚至由此影响人的精神;寒冷地区则相反,饮烈酒可加速血液流动,有益无害。8

如上第十四章给予我们一个直观的气候影响人的生理及心理的印象,第十五章至第十七 章则就婚姻与政治的立法与气候的间接关系进行论述。他认为气候炎热加速人新陈代谢使得女性易老,理智与容貌不能兼于一时(性成熟早于心理成熟),因而女性结婚早,而且奉行多妻制(中国有男三十,女二十);温和或寒冷之地使得男女性衰老同步,女子尚有美貌时亦可拥有理性(气候造成人生理与性格共同差异的结果,以上已论),多为一妻制。9这些在不同文明不同宗教的立法与教义对于女性的态度中都可体现,因此不加赘述(我认为此处孟德斯鸠的观点为推论而非结论)。由此我想到塔西佗《日耳曼尼亚》中对于日耳曼人和罗马人的描述,整部作品基调在于褒扬前者而警示后者,历史的进程也恰恰证明了这点:居住在纬度较高寒冷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地区的日耳曼人最终征服了居住在中低纬度地中海气候温暖地带的罗马人。综上所述,可见气候对民族生理心理的影响导致了完全不同的民族性格、风俗,以至于直接造成了征服的结果。孟德斯鸠甚至归纳性的指出“亚洲被征服过十三次,其中十次被北方民族征服,三次被南方民族征服。10”

11关于气候与立法,“不良立法者助长气候的弊病,优秀立法者与之抗争”,这是贯穿第三卷的一个重要原则,有两个例子可以概括:一是,中世纪由于人们认为黑死病是上帝惩罚(宗教对立法的影响孟德斯鸠在第四卷也有阐释,法是气候宗教贸易人口等多因素协调的产物,孟德斯鸠一直强调这点),故而对病人听之任之,甚至立法歧视,最终黑死病的流行消

12灭了欧洲大量人口(这不能不说是法对于人口因素的反作用,这是一种辩证的角度)。二是,中国南部气候较热,但由于适宜的气候,肥沃的土壤(土壤对于立法而言可以说有着与气候相同的重要性,在此不赘述)及发达的水网使其无比利于农耕,君主们“完全依仗人力清除积水”,“持续不断地加以养护”,鼓励勤劳,限制气候造成的懒惰,才能使江浙一带富庶繁荣。13

3、关于不足

时至今日,不得不承认孟德斯鸠的气候理论事实上是不完善的,部分说法有失公允:孟 德斯鸠的气候理论大部是建立在考察基础上的,但是对于亚洲,尤其是远东地区的认识却是依靠他人著作与游记而非亲身经历,他认为印度人懒惰,日本人生性残忍14,这些看法明显有些偏颇;孟德斯鸠认为亚洲地缘辽阔,有大平原,只有通过奴役制统一集权使其不易出现 6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二节

洛朗.维尔希尼:《论法的精神——导言》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十节 9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二节 1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七章第四节 1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五节 1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十一节 1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八章第六节 1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十五节 分裂割据(孟德斯鸠重视各个文明的演进而忽视了因全球化导致的人类文明能够取得的整体进步性,这也是由他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15,而今日类似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土广袤的民主国家的存在是对于这一说法的挑战。但是换个角度看,也正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三权分立一样,有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制度的革新贡献着自己的精神财富,从而能够把过去的对于国家对于制度的理想化的蓝图变为现实。

1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七章第六节

第13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这一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花费二十多年时间,积累大量资料,以对历史事实和自然现象的观察和解释为依据而写成的,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之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论法的精神》出版后不到两年就印行了22版,多种外文译本也相继问世,成为风行世界的经典之作。由于书中鲜明的立意、尖利的笔锋、辛辣的讥讽深刻地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敌意,教会和耶稣会对他恨之入骨,为此巴黎大学还将它列为禁书。

实话说,我并没有将这本书完整认真的读完,但是仅仅只是粗浅的将这本书通读一遍,便感受到了这本书中所蕴含的巨大的精神力量。想想在300年前,西方就有如此先进的思想文化,不得不对前人探索国家政治体制的决心和能力大为赞叹,这我怀着敬意,将部分篇章又重新体味了一下,感受颇多。

1.“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几百年前孟德斯鸠的这句话,当我读到的时候,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其意味着什么,当问过法制史老师无果时,更加引起了我的兴趣。这句话后面还有一句——“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也不关心政府为此有何打算,而是悠然地等待着薪金。”仔细体会之后,我顿时有所领悟了。这不正是我们现代社会的真实写照吗?人民对于了解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一减再减,反而对选秀、八卦等娱乐信息热情一浪高过一浪;新闻媒体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只报道一些政府愿意告诉民众的事;部分政府公务人员更是夸张,挨家挨户,光明正大的用钱来购买选票。很多人已经失去了作为国家主人,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还有一个例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那么又有多少人在积极主动,一分不差的纳税,这可是关系国家发展的的一大经济来源,有多少人真正为国家考虑,主动拿出过钱。而管理这些钱的政府部门,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不少审计问题,这些莫名其妙的缺失的钱,又使被谁中饱私囊呢?相信很多人有一致的答案。这个问题恐怕是未来中国政治经济要发展必须攻克的的一个难关。个人觉得,将法律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等结合,或许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论法的精神》这一书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讲到了“英格兰政体”,这也就是后来广为人知并被许多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来源。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即由立法机构制定、修改、废除临时或者长时间的法律的权利。2.行政权,即政府部门做出停战、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等权利。3.司法权,由司法部门负责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争端等地权利。孟德斯鸠也很好的用三个如果阐述了如果不把“三权”分立所带来的结果: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则将任人宰割,因为法官就有压制别人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写到这里,我不由想到中国古代的皇帝不就是三权集一身吗?如果他是一个英明贤德的皇帝,那么国家就会比较繁荣昌盛;如果这是一个碌碌无为但是守本分的皇帝,那么他的政权极有可能平稳过渡,但是国家却不能得到发展;一旦这是一个暴君执政,那么权利就会在他手中滥用。毫无根据的创造法律来惩罚别人,自己又以身试法却不遭受任何惩罚,国家的制度遭到破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他们就会起来反抗,一个王朝也就会在这个浪潮中覆灭。中国几千年来的数百位皇帝正好作为不“三权分立” 结果的最好例子。当今中国,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然不是“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物。最简单的,中国不适用“三权分立”,因为思想文化的不同,中国人普遍是“压上家,打下家”的打麻将心理,只要自己好而不允许别人好,缺少实行三权分立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中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缺乏三权互相制衡的动力。而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是任何一权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利,所以中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但是,我觉得三权分立之中的“权力制衡,互相监督”的思想对现在的中国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也没有比它更高的机构,我觉得,中国应该创建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会有犯错的时候,尤其是全国人大,一旦出台一个错误的法律或者是命令,都有可能对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个监督部门多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大的错误,对人大的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对于中国的发展壮大有十分积极地意义。

3.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这个精神不仅对于立法,修改法律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法官的裁决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有巨大的指向性作用。试想一下,如果把英国的全部法律照搬照抄到中国,那么中国将会发生什么事情?应该都可以想象吧,社会混乱,法制破坏,中国陷入巨大危机……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与国情、当地当时的社会情况等相符合,才能有利于社会发展,保证所得到的法律有其确定和高效的作用。孟德斯鸠在300年前就眼光十分长远的预见到了这个制定原则,给予我们后人宝贵的精神财富。未来中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也必将严格遵行这个原则,这样才能将中国打法制建设的更加完善。

4.《论法的精神》对世界发展的影响。要说到这本书对世界的影响,就是其三权分立学说,而最主要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了。美国的政治体制可以说完全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实体化。司法权归法院,行政权归总统,立法权归国会,三权制衡,互相监督,美国的政治体制也因此被许多国家借鉴。本书对中国的影响也非常大,主要是在辛亥革命后 。孙中山曾考察西方的政治制度,认为它很先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宪法”,五权即:弹劾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考试权。台湾至今仍有此五院。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他的精神也必将会被我们所继承,让这份信念跟我们一起创造更和谐文明的社会。

法学一班2011335720138 赵荻

第14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从自由与权力的分配谈人为法的制定和执行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要谈法的制定与执行,就不得不提孟德斯鸠这部书“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的观点: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1]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如同我们看到的一样,我们所在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它在一个

非智能的状态中永恒地生存着。它的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

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在人为法确定之前,已存在着公正。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节 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对于天地间在出现人为法之前,已经有“法”来支配万物的看法,与我国战

国时期老子的“道”的思想有相通之处: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天地之母。

大道无形,生育天地;大道无情,运行日月;大道无名,长养万物。

但是老子并未提出从“大道”中找到一定的规范,即法律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与公平。相反,他提倡:

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

当然,身处动荡年代的老子,最高的理想不过制止纷争,使民无争,太平一

世罢了。

而中国法家代表韩非提倡的“法、术、势”不过是君王统治的工具罢了,并

未见得就真的要符合天地间的和谐的“道”。

老子、韩非处于向封建集权社会过渡的前夜,而资产阶级将登上政治舞台的

前夜的孟德斯鸠明显的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不仅意识到法在万物间的存在,而且

进一步引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合理性,从而法不在是老子口中看似,尽管也具有一定的理性主义:

所有规律产生前,便有了自然法。

显然人类最初的思维毫无思辨性可言;在探求自己的生命起源之前,他想到

的只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这样一个人最初的感觉只有懦弱;甚至懦弱至极。 在这种境况之下,每个人都自感卑微,每个人几乎没有平等感。人们也没有任何相互攻击的意愿,因此,和平应该是自然法的头条规则。

人类脆弱的感觉中又不乏需求的感觉。于是自然法中的另一条便是启发人类

去觅食。

人类相互间的自然需求和爱慕,应该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人类除了具有最初的情感之外,他们还能逐渐获得知识。这样他们便有了其

他动物所不具备的第二种联系。于是他们随之产生了一种相互结合的新动机:生活在社会中的意愿。这就是自然法中的第四条。(自然法)

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

也随之消失,

他们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已有,于是便产生某些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第三节 人为法)

而关于如何去制定和实施我们依据自然法为人而立的各种法律,我读孟德斯鸠的这部书后认为,主要看自由与权力的分配的合理性。

一、自由的分配

确实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于什么就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

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只有那里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第三节 什么是自由)

的确如书中所说,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定的,否则“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自由是人人都向往的,想最大化的。但人作为社会性极强的群体,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同他一样享有自由权利的人的约束。而个人自由的过分放纵,必然要伤害他人的自由,从而受到敌视与打压。因而,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绝对的自由不可能对每个人开放。

自由是人人向往的,而自由又不能完全由着个人意志来分配,因而在孟德斯鸠提到的三种国家(民主国家、君主制国家、专制国家)里,关于自由的分配的问题是明显的社会问题。而由民主国家到专制国家,自由的分配越来越集中,而因此造成的社会矛盾也是越来越尖锐。

关于如何实现自由在社会上的合理的分配以建造一个理想的社会,孟德斯鸠认为,只有合理的相应的人为制定的法的实施才能实现这一理想目标。这恐怕也是他开篇就将法的思想提出的解释吧。

二、权力的合理分配

而如何制定和实施法的,即如何来实现自由的合理分配,则是由权力的合理分配所完成的:

我说过,在第一种情况下,政治自由是通过三种权力的某种分配方式而形成的。

因此,公民的自由主张要取决于好的刑法。

单凭一个证人就可以把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理性上要求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证明犯罪,被告加以否认,于是就产生了分歧,因而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

在共和政体下,当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治,而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

我曾表述过,共和政体的性质在于全体人民或是某些家族在其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在于君主在其中拥有最高权力,然而他在其中依据业已制定的法律行使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在于某一个人在其中按照自己的意志和

变幻无常的喜好管理国家。这使我探寻出三种政体的原则。这些原则十分自然地派生而出。我从共和政体说起,而且,我首先论述民主政治。

由于合适的法在自由的合理分配下完成了,而一般的民众并不能完全了解和自觉配合。所以在法律制定后,要有一定的权力机构,接受国民的委托,行使行政的权力,以期能够实现总的自由与公平。

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权利,公民要是没有一点权力是不可能的。那意味着把自己的自由完全交给他人,而人的普遍心理是追求自由的最大化。但如果每个人平均的分配权力,在需要作出重大决定的时候意见实难统一,而有些人的确有这方面的才能,适合管理。

但权力的集中,不应只是个人的私欲,而应由有自由意愿的人们进行委托的 形式进行。在孟德斯鸠看来,权力是用来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工具。而在世俗开来,有了权力就意味着有超出普通人的自由,就容易为了个人的自由最大化而违背公民的自由,这是孟德斯鸠所担心的:

在所有的官职中,给予重权可以补偿其短暂的任期 。大部分立法者将官职的任期确定为一年。若长于一年,便会产生危险。若短于一年则与事物的特性相悖。有谁情愿这样管理自己的家务呢?在腊古礼国家元首每个月更换,其他的官吏每星期更换;城堡首领每月更换。这种情形也只能在一个被某些列强包围的小共和国里发生;那些强国可以轻而易举地贿赂共和国的小官吏们,使其腐败。在孟德斯鸠的书中,三权分立可谓是他的独特发明。在他看来,只有以权力来对权力的滥用进行制衡才是解决之道。

但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自由便不复产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及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议权,则一切都完了。

所以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权力的掌握者在一定程度上已不是普通公民,而更类似于维护公民自由的机器。而我们交的税务和给予他们的权力则犹如动力能源,公民给予这些并不是要使机器空转,而是期望从中得到自己应有的自由。如果机器把给他供能的人们榨干了,那多半的检查一下是否损坏(改革)。如果检修的结果并不能使人满意,则有更换机器的必要了(政府倒台)。而权力的合理分配是要保障公民能够对为自己建造的机器进行评估取舍的权力。三权分立的理想结果是使这台机器不具备攻击性,能够接受公民的改造,而不是脱离民众的需求,最终使民众得到最大化的自由:

但是,如果那些代理者并非人民所指派,他们便不能成为人民的代理者。因此这种政体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准则,那就是由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者,他们被称之为行政官吏。

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角度出发的,要想享有这样的自由,就必须建立一个这样的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三、赞作者

最后要谈一下我对孟德斯鸠这部书的整体感受,这部书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作者就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的政体进行评说,娓娓道来,浅显易懂的语言,

富有启发性的思维,都令人折服。而且作者把地理、气候、宗教、经济、教育等诸多社会地理因素考虑在内,的确符合他开篇对法存于万物的观点,使人读后获益良多。

孟德斯鸠对读者于来说,是优秀的作者;对于资产阶级革命来说,他也是一位勇敢的开拓者,实在令人钦佩。

第15篇: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阅读书目:《论法的精神》

作者:孟德斯鸠

出版:法律出版社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念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发于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本书作者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接触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最重要代表人,他在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分权学说下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立。、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本书对法理学的最主要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占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有无与如何与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紧紧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共和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第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只有在法治国家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式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胡作非为二十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第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不相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第四,法律与其它事物现象的联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主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就要多了。

本书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

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占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国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已过政治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阐述了自然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并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十九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种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它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以及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本书亦是一本百科全书,它跨越多学科,研究一系列的话题。“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自由,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为不关心政府为何有打算,而是悠悠地等着薪金。

我们不知道,第三卷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并不正好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孟德斯鸠的主张及《论法的精神》著作对现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第16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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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着暑假,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著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设的一些思考。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

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

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

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第17篇:《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政法学院政行10吕宏辉 要读懂一本书,必先要了解其作者,了解其写作背景,了解其写作目的——这是我读书的一般原则。最近有幸拜读了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真的很有体会,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分享。

一、著作概况简介:

本书根据法国巴黎加尔涅兄弟出版社(Edition Garnier Garnier Freres,Paris)1949年版原文本Montesquieu:De I’Esprit des Lois译出。原书分两册,共计66万字,中译本亦分两册,在我国最早有严复先生的译本,书名《法意》,对我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有重大影响。后来根据原文本另行翻译,共学术界参考研究的有很多版本。我看的是张雁深翻译的。(也是比较常见的)

本书作者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论法的精神》是他的一部主要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书刊前还有译者写的《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表》和《孟德斯鸠论著举要》等文章和材料,大体就这些情况这里就不做详细论述了。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

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

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读后感:

了解这些背景资料之后,因为自身精力原因,救治其中部分章节自己感兴趣的内容详细了解了一下,像法的来源——“有政体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法律”;对不同政体相关关系的阐述——“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关系”;对法律力量的理解——“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和“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与社会国家政治相关的——“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治的关系”以及“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等(上册)。在这些篇章中我还摘录了一些自己感觉比较好的句子,愿与大家共同揣摩:

1.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

2.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

3.我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做他所能够做得好的一切事情。那些

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就应该让代理人去做。

4.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5.一切官职,如果权力大,任期就应该短,以资补救。

在这些例句中他就“在什么政体与情况之下法官应按照法官应按照法律的明文断案”(三中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以及“裁判的方式”和“在什么政体之下元首可以当裁判官”等问题给我们作了简要的归纳,结合当时时代的大背景,例证理论,让人不禁联想到当今的社会现状,有些问题仍旧存在,足见作者的远见性。

他认为“人民有品德便可以简化刑罚”是一种理想的思维,也符合我们广大群众的要求,但在现实社会中品德如何衡量其好坏,又无从下手,标准不一,道德行为难以来约束普通大众,因此只有借鉴而已。

或许是我自身逻辑问题,也许是我对作者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还不清楚,历史知识也不是很丰富,读到现在认识一头雾水,因此深深感觉到:深奥隐晦的文章必须要有很好的文学功底,通俗易懂最容易让人理解。好多法律的起源与变革与本国民俗,考察情况,统治者个人素质有很大关系,因此要研究这个问题还必须认真了解除政治以外的其他情况,这是一种思维,一种读书的出路,综合各方面才会真正理解一本书,吃透一本。

这次仅仅是粗略的读了读,以上内容仅供大家互相学习交流,若果有志同道合者还望多多指教,希望以后还会有机会再次阅读,真正进入角色!

第18篇: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趁着寒假,我拜读《论法的精神》这本书。《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是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

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则,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则。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因为人作为智慧存在物,总是不断违背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忘记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督促他们尽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第19篇:《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题目《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作者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所在学院

目录

1、简介 .............................................................................................2

2、作者背景 .....................................................................................2

3、关于“法”的认识 ......................................................................3

4、三权分立理论 .............................................................................4

5、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5

6、研究方法——实证色彩 ...............................................................5

7、后记 .............................................................................................7 附:小组学期总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1、简介

《论法的精神》共分六卷,第一卷论述三种政体及其特征,第二卷论述三权分立制度,第三卷论述著名的地理决定论,第四卷论述贸易制度,第五卷论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第六卷论述欧洲法律史。对于法律的分类,作者没有做出明确论述,除了依据自然法学派对法的基本分类——自然法和社会法之外,作者将法律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但是从这些多部门法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其所谓的《论法的精神》的精神——由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和宗教等多重因素所决定的法律应当包含资产阶级基本法治理想。

读完这本堪称是法学百科全书的著作,为孟德斯鸠理性的思考、严密的逻辑和透彻的分析折服,书中阐述的很多观点都值得深入思考。这里,主要就我最感兴趣的方面,即关于“法”的认识、三权分立理论、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和研究方法这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和分析,由于才疏学浅,分析难免肤浅和粗略,见谅!

2、作者背景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他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家庭。祖父是波尔多议会的议长,父亲曾担任军职。19岁取得法学学士并担任讲师。孟德斯鸠于1716年继承伯父职位担任波尔多议会议长。之后,他出卖该职位获得大量钱财,周游列国,考察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经过长期的研究,花了20年时间才完成《论法的精神》这一巨著。

它可以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集政治、法律、历史、地理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的百科全书。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是法国封建主义统治开始走向没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酝酿和成熟的时期。影响孟德斯鸠思想理论的因素主要有: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思想、洛克的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形成的宪政实践。

2

3、关于“法”的认识

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因此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

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只有符合理性的法才是良法。但是,反观今天的中国法治标准,仍然强调法律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是法律本身的优劣考虑甚少,更不用谈法律是否符合理性。现在很多立法者过于功利,将法律作为工具,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动辄为了保护某个水域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根本不考虑法律间的层次性和条理性,更不会考虑与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且不说那种充满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即使能够遏制眼前的某些问题,如果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思维,这种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昙花一现,只会造成将来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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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权分立理论

这是《论法的精神》中最精彩的部分,也是孟德斯鸠最主要的理论贡献。在自然法的作用下,人类自然而然地从自然状态进人社会状态。随后,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各种法律应运而生。孟德斯鸠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永恒法律的统一体。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然而,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以上只不过是他逻辑的表层展现,在其颇具说服力的理论论证背后,隐藏着他对重新建构社会的一个基本的价值追求,即他立足于建构一种拥有个人政治自由又具有良好秩序的社会。这种社会,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都有可能达到上述目标。关键在于对统治者内部的权力应该分立并相互制约。在第十一章论及与宪政制度有关的政治自由的法律时,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

孟德斯鸠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其三权分立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在其后又详尽地论述了三权之间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暴政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

再来看看中国。中国沿袭马克思的传统宪政思想,实行议行合一的宪政模式,没有采取三权分立的模式。而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现实是官员腐败、权力滥用等问题突出。虽然我国不需要照搬孟德斯鸠所设计的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度,但他提出的权力制约思想及权力分立与自由之间关系的观点非常值得我国这样的缺乏权力监督效力的国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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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第三卷(第14-19章)专门论述了地理特别是气候对民族性格、继而对法律特别是政治法产生的决定性影响。这一部分是最让我觉得耳目一新、思维受到启迪的内容,在此之前从未考虑过法律还应该和地理因素有关系。

孟德斯鸠是人类思想史上从自然条件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的先驱。他认为,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对法律的产生、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甚至可能有决定作用。

(一)气候条件对法律的影响作用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最初产生时,受人们的精神气质、内心感情的影响相当大; 而人们的这种精神气质、感情因素又受到气候条件影响和作用,因此,处于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不同民族因情感、气质因素的不同而创造出的法律各不相同。炎热的气候条件下,人们大多表现为懒惰、怯懦、心神不定,这种气质适合于暴君统治,而暴君统治又必然制定较严酷的法律; 寒冷的气候条件下,人们意志刚强、勇敢、自信、豪放,这种气质的人们珍视并善于捍卫自由,所以适合于建立共和国,并产生出维护自由的法律。他认为,亚洲多专制政体,欧洲多共和政体,主要是气候条件所决定的。

(二)国家的地理条件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孟德斯鸠认为,一国的地理条件也对政体、法律有着重大影响。一般说来,土壤肥沃、地势平坦,国家不易防守、易被征服,容易使人缺乏毅力、眷恋生命。于是,在这种地理环境条件下适合于专制政体,且法律简单、残暴。相反,地貌多山、土壤贫瘠,国家可以据险防守,人们勇敢善战,崇尚自由。于是,在这样的地方容易建立共和制度,且法律倾向自由。

但也应该清醒的意识到地理因素同其他因素一样,是共同影响法律而不是占主导地位,可以看到,很多地理因素相当的国家拥有不同的法律或政体。

6、研究方法——实证色彩

《论法的精神》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在当时而言极具开创性,对后世研究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这里对孟德斯鸠的研究方法进行探讨。

5 大体上说,孟德斯鸠采用的是一种实证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最显著的特征是从经验或现实而不是从先验中分析出结论。

具体而言,孟德斯鸠大致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

1、历史的方法

历史方法贯穿于《论法的精神》的始终,孟德斯鸠力图以丰富的史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他指出“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

在阐述民主政体的原则时,列举了罗马、希腊的史实作为例证,并从反面说,迦太基“如果再有品德的话,他还能够有多么大的成就”。他通过参考古代罗马共和国的经验和对英格兰政制的考察,归纳出利用权力和机构的分立与制衡以保障自由的伟大的结论。整个著作引用了无数历史事实,从时间跨度上增加了自身研究的实证依据。

2、整体的方法

孟德斯鸠则扩大了法律的概念,力图从社会历史的大范围内寻求一般的法的精神,他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宗教、风俗等各方面有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法律并不能跳出各种社会现象单独存在,他们只是社会有机整体的不同组成部分,他们共同表达了一个既定的社会生活。他的这种整体方法的采用,和他想要广泛解决人类社会基本问题的意图是分不开的。

3、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可以分为横向的共时性分析和纵向的历时性分析。从横向来讲,主要是先提出不同的政体分类和政体的原则,并据此比较在共和、君主、专制这三种不同政体下采取的不同的立法规范并如何分别走向腐化。同时,他还考察了同一时代英国、波斯甚至中国的情况,从而为自己的论证提供了事实依据。纵向的比较在书中也是处处可见,他不仅考察了和法国同时代的英格兰的政治制度,还回顾了古代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设置。这种纵向同一主题不同时代的比

6 较为他提出三权分立的设想提供了历史和现实的双重依据。这种横向和纵向比较严密的穿插在一起,孟德斯鸠通过这种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和比较,赋予其政治学说强大的经验支持力量,形成了较为一个全面和完整的逻辑体系。

其实无论是上述哪种方法,都深深的渗透着实证方法的色彩。他不再像其他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一样单纯依靠纯哲学思辨的方式,而是利用丰富实践考察见闻、对古代希腊、罗马历史的研读以及多年法院工作经验来获得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并从中经验事实中归纳结论,提出新的构想。虽然他并没有采用严格的定量分析,但是,已经可以说是具有实证色彩了。

7、后记

对理性和人权的尊重是近代以来一切思想的基本特征,孟德斯鸠也深信凭人类的理性创造能力一定可以建立一种美好的充分保障自由的政治制度,《论法的精神》正是在做这样一种努力。读完这本书,对法律的认识更进了一步,对中国法律的期待也提高了,毕竟中国现实和“充分保障自由的政治制度”还想去甚远。诚然,相比过去中国法律有很大的改善,但离法律的最终目标还有一段漫长的道路要继续!

这是一本具有划时代影响、内容广博的巨著,除了上述这些观点外,还有许多精辟的理论,如法律与贸易的关系、法律与人口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等等,在此就不一一罗列了。同时,它也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细细品味,它所蕴含的智慧和远见卓识随着岁月的见证越发凸显,并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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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14级法学院二班

罗雪枫

14307096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很多老师推荐过,起初因为有些晦涩难懂而不敢轻易入手,后来则是试图着努力消化它。当年就是因为惧怕政治而选择了理科,在看到这本书的时候略略吸了口冷气:好厚的政治书啊!全书包括了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三个部分,在初高中中,我们接触的应该只是孟德斯鸠在本书中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部分(在介绍美国的时候)。也比较惭愧,我只是粗略地浏览而没有多次的精读。除了时间不足之外,兴趣不够也是一个原因。但是有一个部分我是看了很多遍,就是第一章关于自然法和人定法的描述。因为这个部分引起了我的一些可能比较“离题”的思考,或许已经和本书没有太大关系了,也希望老师多多包涵。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在第一章就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解释说自然法“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而在之前,他也说了“在法律制定之前,人们已经有了道德规则„„所谓自然法,实际上就是一些道德律令和道德戒条”。在他的阐述中,“自然法”是世界的创始人——上帝,在创世之际制定的规则。因此,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然法,即道德规则,是从宗教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 而由此我便想:在没有接触西方思想的时候,我们所谓的“道德”又是从哪里来,又有什么不同呢?如果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然法是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那么这种理论能不能推广,如果不能,那这“自然法”是否名不副实,谈不上是“自然”法,而只是某些人眼中的“应当与不应当”而已呢。

而按照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然法是一种能让大家都认同与遵守,实现自我保存目的的默契,内容为“人类需要和平、应促进人们去生产财富、人们之间应相互关爱、大家都有对社会生活的渴望”。而这一个观点与中国古代所提倡的“大同”思想不谋而合,同样是对无战、和谐、富足的渴望。在两种不同文化中产生出了相似的思想和道德,这有理由让我们相信,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然法,起码在某些程度上是真的“由自然产生”。像是一种趋势,人们在追求自我保存的探索中不断靠近这类“法则”。以往我有一种想法,就是道德和人定的法律一样,都只是古代君主为了更好地统治国家、控制人民的思想而硬性推广的一种更为“省心”的默认准则,宗教也是如此。而事实证明这也不算是我的歪解,秦始皇当年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佛教道教在我国受到推崇也的确有这方面的考虑。只是我没有想过这种道德,也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然法”,也有可能是一种很自然的趋势,而君主对它的推崇,或许也是顺势而为呢。

而另外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这种“自然法”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人们脑袋里的固性思维,当然这种固性思维在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之下也不尽相同。其中引起我兴趣的就是某些国家总是乐此不疲地对其他国家发表一些人权报告之类的,也会因为其他国家人权状况堪忧而去救世。撇开一些政治经济上的私心算计,单看这所能想出来的最冠冕堂皇的理由,不难看出“人权”这个词的分量之重。“天赋人权”,既然是神赐予的,那么这种自然的法律是可以凌驾于人定法律之上的,毕竟人不能与天斗„„而且这种思想似乎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眼中的“一般常识”,虽然在我看来这种思想的产生也太玄乎了,如果是无神论者的话,那这种理论是否能被接受,或者自家的神和别家的神想的东西根本不同„„好吧我好像有些胡扯,可是我还是认为这就是借神之名传播自己的思想,从而让大家更好接受。就如同中国古代皇帝自称“天子”一样。不同的是,“天子”是帝王们为了使自己能够名正言顺地称王称帝所编造出来的以天为名的称号,而“天赋人权”的确是有它的道理。它之所以算是一种“法”,是因为它算是一种科学,一种社会的、自然的规律,或许并不是孟德斯鸠或者其他学者所描述的那样,但是至少现在,这个观点已经被很多人所接受,而我们或许也会把它当成自己的坚信。 按照斯罗葛派的说法,整个宇宙收一个普遍性规则的支配,人是宇宙的一部分,人的理性是宇宙理性的一部分,所以人也必然受宇宙普遍法则所支配。这个最高的普遍法则就是自然法,它是一切法律的来源,是判断一切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高于其他任何法律。我有点意外的是,自己竟然觉得这个很合理。之所以意外,是以前的我如果遇到这种问题,一定会毫不犹疑地觉得人定法地位胜于自然法,或许是受了很多违反法律的后果比违反道德后果严重的事情的影响。渐渐觉得自己的这种想法是一种进步,慢慢地推崇自觉自治,或许是自己素质高了呢!有点沾沾自喜~突然又脑洞大开地想到自己这一种转变会不会也是自然趋势,算是“自然法”呢,虽然没有在任何学者的学说中体现过。

看了一本书,那么厚,可是最后记得的也就第一章的第二节,而且所谓的感想也比较凌乱和语无伦次,这更像是一篇吐槽而非严肃的读书报告,这让我有些惭愧。或许在看了《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后,最大的感受就是我需要仔细地再多几次看这本书,毕竟它也给了我很大的惊喜。里面的思想很多被沿用到今天,很多被人称作文明的象征,而撰写这本书的人生活在距离现在两百多年的法国。18世纪的思想,直到今天还熠熠生辉,没有显得陈旧,没有落后的意思,甚至有超前的部分,对于我们还有很多指导意义。就说这个标题吧,“论法的精神”,何谓“法的精神”?只是匆匆把书掠了一遍的我仍然没有找到答案。我问了一些人,大家的答案也都不尽相同。是不是这也是一万个人心中就有一万个答案呢?我想并不完全是,至少会有一个共同点,而这个共同点,则是我至今无法总结,需要探索、继续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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