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2022-09-1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银行食堂管理办法

开发区支行食堂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推动员工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支行经营工作和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物品采购管理

1、食堂菜蔬采购需执行双人采购原则,做到钱账分管。

2、各部室应与每月10号之前,集中收取伙食费交到管理员处。

3、厨师每日应认真核对食堂所有采购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面监督物品质量,确认无误,验收合格后,并在采购单据上签名。

4、采购工作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适当,购货及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5、食堂蔬菜及其它日常用品由办公室人员每日到正规商店、摊挡采购,煤气由定点正规液化气公司供应。

三、食品储存、加工与供应

1、食品应分类摆放,生熟分开,容易腐烂变质食品在加工前要特别做好冷藏保鲜工作,所有食品要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残损。

2、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周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建立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

3、食品供应坚持文明服务,建立服务规范,改善服务方式,尽量缩短就餐人员排队时间,努力为员工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就餐环境干净舒适、秩序良好。

四、卫生与安全

1、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1)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①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②工作时间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③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戒指加工食品。

④不得在厨房吸烟。

(2)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①食品、餐具彻底清洗、消毒每日至少二遍以上。

②卫生区域责任到人。

③食品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2、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意外伤害工作。

八、附

每日午餐时间为11:30,按月结账每人收取100元。 早餐每月收取50元。

本办法由开发区支行制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2篇:银行机关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全行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紧紧围绕支行党委确定的全年经营目标,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的工作行为、严肃的工作纪律、崭新的工作风貌来迎接新的一年的考验,扎实有效的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上级行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

1、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听从工作安排。

2、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上班和下班。

3、支行机关人员,要求每天早8点准时到二楼会议室点名。

4、基层营业单位,必须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

5、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和大声喧哗。

6、营业期间不准吃零食、打瞌睡,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

7、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8、听到办公电话铃声时,应主动接听,以文明礼貌用语对答,并耐心细致地回答或解决对方提出的问题。

9、在全行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面对客户的员工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该客户的业务办理全程负责,并记录工作日志,把接待的客户和所办理的事项和结果记录在案,以备客户监督。

10、按时参加支行通知的各项工作会议,不准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

11、会议期间必须关掉手机和呼机,不准随意走动,专心致志开会,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12、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推拖和延误。

二、仪容仪表:

1、上班期间必须身着工作装,佩戴工号牌,并按支行通知统一更换季节工作装。

2、着装要整洁,谈吐要文明,举止要大方,修饰要得体,不许留怪发,男士不蓄长发。

3、接待客户要面带微笑,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4、全行员工无论何时何地,一切言行不得损害农行整体利益和形象,更不能干出与农行利益相违背的事情。

三、环境卫生:

(一)营业场所

1、要求每天班前清扫、班后清理,从不间断。并做到每周一次大扫除。

2、营业厅前行名、行牌,经常擦拭干净,保持清新醒目。宣传条幅悬挂整齐,定期更换。每天班前要清洗门窗、清扫地面,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厅内整齐清洁,物品放置统一有序。要求地面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灰尘,墙壁清洁卫生。

4、营业柜台整洁无灰尘,柜台玻璃明亮洁净,便民设施齐全完好,摆放到位。

5、办公桌上保持整齐有序,办公用品设施整齐划一,不准摆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室内不准堆放私人杂物。

6、大堂经理或导储员要时时清理营业厅环境卫生,为客户提供清新整洁的办公环境。

7、各营业网点其它场所要求定期清理,保持整洁,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支行机关

1、划清责任区,明确责任人,保证支行机关干净整洁。

2、机关大院内、门前、门洞保持干净卫生。每早8点前整理完毕。

3、厕所内要经常冲洗,保持清新无味。每晚7点清扫干净。

4、楼道、楼梯及办公室,由当天值日部室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5、灶房、餐厅保证无蝇、无鼠、无灰尘、无病菌,确保全行员工有一个健康的就餐环境。

6、自行车、摩托车全部整齐放入车棚,不准随便停放在大院和门洞内。

7、机关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外来车辆由门卫人员安排车位,要规划有序。

8、垃圾要与环卫队达成协议,定期清理,堆放垃圾要到位。

9、机关职工住宿区,由办公室安排责任人,要保持清洁卫生。

四、出勤规定: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请假应在事前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条,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留存主任处或办公室备案。

3、病假凭有效证明可准予病假(可出具证明的医院是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

4、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5、审批权限:一般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本单位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单位主任签注意见后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副主任请假,2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任批准,2天以上由本单位主任签注意见后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行长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行长签注意见后,报行长批准。

6、销假: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主任处或办公室销假,并严格记录登记,否则按旷工处理。

7、基层各单位务必在次月3日前将本单位的考勤情况报回支行办公室备案。

五、处罚办法: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使全行上下形成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维护全行整体形象,对违规违章行为决不姑息,严肃处理。

1、成立监督检查组,由分管行长牵头,综合办公室负责。要认真履行督促、检查、登记、考核和处罚职责。

2、对违反《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运城分行《营业机构规范服务细则》等有关条款者,情节轻微,负面影响不大的罚款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给予行政警告一次,记入不良档案;对当年累计达3次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令其下岗待业,停发工资;

另注:凡因酗酒后在机关里滋事、打闹的一律开出公职。

3、上班迟到、早退或缺岗、离岗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一次罚款10元;每月累计发现3次以上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档案。

4、受到顾客举报或投诉一次的,扣发全年效益工资,累计两次以上的立即下岗直至除名。

5、不能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的,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下岗。

6、工作期间,不能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串岗、玩电脑、干私活、吃零食、举止不文雅、谈吐不文明、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发现一次,批评教育,罚款10-30元;累计3次以上的扣发一个月效益工资;对履教不改的,一律辞退。

7、职工旷工按实际旷工日扣除日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

8、不按规定着装或不戴工号牌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9、环境卫生,达不到要求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对责任领导罚款50元。

10、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按规定停放,不能严格执行的对当事人罚款10—30

元,对管理责任人罚款50元。

11、属督查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管理有漏洞责任的,对分管行长和办公室主任分别罚款100元。

12、对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除以上处罚外,并严格执行农银发(XX)153号《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措施:

1、此项工作由分管行长牵头,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办公室每月至少到各营业网点督查一次,并出榜公布,按季度进行通报。

3、开展“评优选差”活动。年度终了,支行根据工作记录评出作风过硬,举止文明,遵规守纪的员工,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记录者按次数进行排队,实行“末位淘汰”,作为下岗分流对象。

4、聘请社会监督联络员,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投诉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各部室及各经营网点要根据自实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细则,供支行监督核查。

6、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推荐第3篇:银行分行管理办法

邮政局县邮政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邮政局财务管理,夯实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规范会计核算及报账流程,规范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企业风险,根据省公司甘邮公司[2011]162号《关于加强县邮政局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邮政局

第二章市局对县邮政局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市局计划财务部为县邮政局财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局通过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调动县邮政局会计人员参与县邮政局财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条市局计划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县邮政局设置统一的、相对简单的会计科目,以便县邮政局登记流水账。会计科目范围包含“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营业款结算、收入、成本、往来”等基本事项。

第六条市局加大对县邮政局成本费用的集中管理和集中支付力度,集中比例应达到20%以上。

1.市局对县邮政局的工资、奖金、劳务性支出、业务代办费、宣传费、印制费、购煤款、业务材料用品、房屋租赁费、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房产税、车辆保险费等项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和集中支付。

2.市局应明确县邮政局小额支出的报账审批制度,核定小额支出标准。

第七条市局集中管理县邮政局闲置资产(主要是房屋资产)的盘活、出租工作。为防范租赁风险,建议所有出租项目均应收取一定数额的风险押金。

第八条市局应加大对县邮政局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九条市局负责对县邮政局财务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县邮政局财务管理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县邮政局应设置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有从业资格,原则上应设专职管理岗位,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兼任相近工作;出纳人员可以一人一岗、或者一人多岗,但要符合不相容职务岗位要求。较大的县局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分销业务、报刊业务专业会计(可兼职)。 第十一条县邮政局财务人员主要职责:

1.会计人员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编制会计报账单,向市局报账和登记会计辅助账工作;会计人员应及时与出纳核对库存现金余额,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应每月勾挑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应编制财务收支及现金预算;负责收入的归集稽核、成本费用的管控、资金的监督、督促用户欠费催缴及会计检查工作;负责量收系统数据核对,负责邮政营业网点、分销业务损益核算数据的采集、上报及核对工作;负责涉税事项等工作。

2.出纳人员主要职责:负责办理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和结

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收据、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负责通信邮资票品管理、发票管理、邮资机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不得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管理实物资产;出纳人员不得管理账簿(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会计账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各类印鉴必须分管。

第四章县邮政局财务账簿的建立

第十三条为了准确反映县邮政局整体财务状况,执行业财监督流程,防范企业风险,县邮政局应建立相应的会计备查账、出纳账、实物账等辅助账簿。

第十四条会计备查账包括:报销费用支出流水账、用户欠费登记薄、业务代办费登记簿、市局集中支付备查账、营业款登记薄等。有条件的县邮政局可使用佰特财务软件,实现会计电算化,通过编制简单的收付凭证,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关账表,做为备查账,减少手工工作量。

第十五条出纳账包括:银行日记账、现金(企业周转金)日记账、支票登记簿、发票登记簿、通信用邮资票品台账、邮资机台账等。

第十六条实物账(由实物管理人员建立)包括:集邮商品实物账、普通邮资封片实物账、分销商品实物账、其他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实物账,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实物卡账等。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报账流程:县局每月必须提出次月现金预算,上报市局,并录入报账系统,经市局批准后,县局按预算支出,

对超预算的项目必须先报账,在报账系统中追加预算报批后支付;报账时,县局会计在报账系统中录入,同时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责任中心等内容,将有效原始凭证寄市局分管会计处,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县局会计根据报账单及市局拨款,登记“报销费用支出流水账”及其他相关账簿。市局集中支出的,县局会计根据报账单据登记“市局集中支付备查账”。县局会计根据每月分支机构上报营业报告表,逐项核对收入、上缴款、用户欠费等项目,月末汇总上报市局。

第十八条存货管理流程:县局对存货按照验收入库、销售、盘点、保管及处置等环节进行管理,实行按月盘存,按季盘点制度。存货库存由库房管理员管理,并按存货种类分别建立实物账。月末,业务主管部门对实物进行盘点,根据库存实物编制盘点表,按月将业财对账表上报财务部门进行核对;财务部门核对完后库管、业务、财务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后分别留存。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责任。对长期积压、过期、毁损的存货,应及时向市局财务部门反映,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或进行相应处理,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

第十九条各类资金上缴流程:营业分支机构及各项专业营销收入必须于当日(农村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定)送存银行收入户或上交财务部门,县局会计根据银行回单(进账单)同各类缴款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上划款清单寄市局分管会计处进行账务处理,县局会计人员根据银行回单(进账单)、

各类缴款单登记“营业款登记薄”,按月与市局会计对账。

第二十条会计检查流程:县局会计每月对分支机构、业务部门进行一次财务、业务检查,对分支机构业务台帐、资金缴款、实物管理等进行业财、账实核对,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

第六章财务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由市局分管会计每月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县局会计对未达账项逐项进行追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出纳现金盘点,确保各类资金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用户欠费管理:县局财务人员要每月与欠费经办人进行账务核对,要求业务部门提供用户欠费清单,编制欠费台帐。督促欠费部门及时收回欠费,对未收回欠费的责任人及时考核,用户欠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房屋、资产出租由市局统一管理,县邮政局负责配合市局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资金回笼。

第二十五条收入支出管理应保证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列收入,支出项目合法,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县邮政局必须本着勤俭节约和降本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第七章资产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县邮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局资产的管理,包括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车辆等资产的管理。

1.负责核对固定资产卡片与实物,确保账实相符。

2.负责管理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的购置审批、保管、分配、处置等相关事宜。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台账和办公用品台账,完整反映上述物品的购进数量、分配数量、处置数量、剩余数量等状况。

3.负责车辆管理,建立本局所有邮政车辆台账,对所有车辆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对车辆油耗、修理费用等实行定额核算。对管理用车应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和集中派车制度。停用车辆应指定地方停放,统一调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局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推荐第4篇: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1994]2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 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和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有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对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

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条十三条第

三、

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寻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款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

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5篇: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 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 本行所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实施。同时应当配备必需的人员、技术设备,并给予必要的财力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本行各级机构设立的反洗钱部门或岗位在从事反洗钱工作中针对信息采集、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权得到对其有帮助的以及对负责执行有关内部报告程序有用的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总行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领导辖内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分析研究反洗钱工作重点,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部门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在总行,下设反洗钱垂直管理岗。接受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负责反洗钱检查监督;组织反洗钱业务技能培训;组织进行反洗钱宣传;并对反洗钱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掌握的有关反洗钱信息,认为有必要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反洗钱办公室反洗钱垂直管理岗主要职责为:

(一)提取反洗钱大额交易,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指定的网站上报大额交易;

(二)汇总所属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并通过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指定的网站上报可疑交易;

(三)对全辖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负责对全辖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按照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和考核;

(四)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本行各级分支机构成立反洗钱工作组,工作组负责所管辖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工作组下设从事反洗钱工作的相关岗位,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执行与协调。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组对掌握的有关反洗钱相关信息,认为有必要向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报告的,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组下设立“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反洗钱监督管理岗”。

“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为接触、了解客户或进行交易记录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相关规定,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对交易记录进行筛选、分析,将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

“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主要职责是对“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提供的可疑信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核确认并通过指定的报送路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同时对“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提供的信息质量进行分析、反馈,减少漏报及滥报现象;

“反洗钱监督管理岗”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其余两个岗位的履职情况;分析报送质量;定期对反洗钱信息进行分析、数据整理,形成分析报告,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逐步达到不漏报、不滥报的工作目标。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任何员工对掌握的有关反洗钱信息,认为有必要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报告的,可越级直接向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尽职调查、保存记录

第十四条 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本行各级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一)对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保存复印件,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 记录和保存客户详尽资料。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及反洗钱报送分析资料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反洗钱报送分析资料在报告后,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如某项资料规定保管期限少于五年的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在遇本行分支机构账务合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反洗钱报送分析材料等对开展反洗钱工作有帮助的资料移交到账务合并后的机构。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最高级别的反洗钱工作组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及总行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按季进行数据分析并总结本地区的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基本操作规程如下:

(一)通过相应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监控、提取反洗钱大额交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路径传输上报大额交易;

(二)通过相应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监控、监测、分析可疑交易;汇总所属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路径传输上报可疑交易;

(三)对所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按照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评比和考核,负责对所属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

(四)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 负责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收集可疑交易和符合反洗钱规定的可疑情况,并于可疑交易和可疑情况发生后制作反洗钱报告表立即通过指定的报送路径报告。

第十八条 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一)在办理现金业务时严格执行现金收付审批和授权制度,做到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和使用现金;

(二)对现金收付达到规定要求的业务进行备案管理。

(三)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做好账户管理,合规开立账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四)发生交易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行相关操作规定合规操作,正确记录和计量经济业务。

第五章 反洗钱检查及培训

第十九条 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有权对接触客户、进行交易的部门、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应定期对所辖网点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具检查人员证明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未出示检查人员证明、现场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反洗钱进行现场检查后,检查组应出具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交被检查机构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检查机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检查机构确认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无误后,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在确认书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调查和检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检查部门和机构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检查小组查阅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检查人员和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检查小组,一份留存被检查部门和支行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应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切实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及对外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预防监控水平。培训必须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及时报告。反洗钱信息采集分析岗应在可疑交易(情况)发生后立即向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报告;反洗钱信息复核及报告岗应及时制作可疑交易报告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报告路径上报。

第二十六条 保密传递。反洗钱工作人员在报告和传递反洗钱相关信息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保密规定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漏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积极配合、协助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肃处罚。本行各级反洗钱工作组织应对所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对违反反洗钱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触犯法律的本行工作人员,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科学、有效的调控公司内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2、内部银行是公司内部资金筹措、调度,监控和管理的职能机构,为各部门和各核算单位提供快速、方便、有效的服务,加速资金的周转,快速提供资金的信息,促使企业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3、内部银行对公司的资金采用“统一开户,统存统贷,统一结算,以存定支”的资金营运方式,即下属企业一律在内部银行开设账户,公司内部银行再以自己的名义统一在外部银行开户,统一公司的借、存、贷款,统一办理公司内部的银行结算。开户单位的一切资金往来结算,必须全部通过内部银行办理。本着谁收的款谁优先使用以及先收后支,以收定支,借贷有息,有偿使用,利率统一的原则。

4、内部银行在办理对外融资、对外结算或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讲求原则,严格把关,减少或避免计算失误。

二、内部银行职能范围

1、对内结算。通过建立内部经济往来结算中心和内部结算体系实现对票据的交换。

2、对内贷款和吸收存款。引用外部银行信贷机制,坚持资金有偿占用原则,运用利率杠杆的作用来实现调剂资金余缺。

3、资金管理职能。通过对公司全部资金的日常管理,资金投向的跟踪,实现资金管理的职能。

4、监督控制职能。按照公司内部承包责任制确定的经济指标进行监控,严格结算制度和结算标准,监督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济往来,保证公司经营行为有序发展。

5、满足内部开户单位的合理资金需求和结算要求,提供“高效、灵活、简便”的优质服务:严格收费标准,监控开户单位的资金投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内部银行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职责

1、内部银行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公司内部银行要以精干高效为原则设立机构,配备专业人才。设行长1人(财务中心主任兼任),副行长1人,内行会计1人,出纳主管1人,出纳员3人,共7人。

内部银行是为公司内部部门及下属各单位提供服务的机构,隶属于公司财务中心管理。

2、内部银行依据各有关金融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保证工作在有效、快速、准确中运行。

3、内部银行工作人员职责(详见各岗位说明书)。

四、内部银行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直接向外部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信贷资金的借贷手续;负责公司内部的贷款发放和贷款到期后本金回收及利息结算。

(2)有权调剂公司内部资金的使用,并跟踪监督检查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并有权予以纠错。

(3)有权检查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支票使用及管理情况;有权检查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银行存款情况。

2、义务

(1)协调内部银行与外部银行,各内部核算单位相互间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和业务。

(2)对内部各开户单位的资金运用进行经常性考核,并提出书面报告,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3)保证内部银行与外部银行,内部各开户单位之间定期进行对账,并清查每笔未达款项。

(4)负责统一向外部银行购买支票,负责公司内部银行各开户单位外部支票的换取和签发;负责内部银行印鉴保管和使用。 (5)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开户单位的资金状况。

五、内部银行结算种类

1、内部支票。内部支票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是内部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内部银行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凭证票据。其中:转账支票用于转账交换结算;现金支票用于提取现金,不作转账用途。

2、各开户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内部进行工程预、结算、资金划拨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款项的计算均使用内部支票。

3、单位或个人在同城或异地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款项结算,凭原凭证使用内部支票,委托内部银行办理结算。

4、内部银行拨款通知书。是用于内部总分包工程款结算,专项款项和其他需要拨付款项的票据。

六、内部银行结算程序

1、资金金额和费用预算的划拨。各享有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和费用预算补贴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公司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核定后,由内部银行直接划入其账户。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贷款不计贷款和存款利息。

2、内部银行开户单位,确因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需要借款的,由申请贷款的开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上报内部银行,经内部银行审核,填写内部借款合同,经财务中心负责核算的副主任签署意见,副行长、行长(财务中心主任兼)审批后,与内部银行办理内部贷款手续,内部银行将借款划入该单位账户。

3、贷款坚持“严格审查,择优扶持,周转使用,勤借勤还“的原则,并根据内部银行资金的存量与增量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4、贷款管理需贯彻“代签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审查”的三查制度,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和收益性。如发现开户单位使用不合法或不符合申请用途用款的,内部银行有权由该开户单位存款中扣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开户单位相应的处罚。

5、内部银行实行存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二十五日,结息日时,内部银行将由开户单位账户中直接划转。开户单位贷款到期后,按合同协议规定时间,应按时将贷款和应付剩余利息归还内部银行。

6、贷款到期如确有困难难以归还,需办理贷款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贷不予办理续借手续,并对借款单位加罚30%的利息,直到将贷款还清为止。

7、开户资金收入与支付的结算 (1)公司内部银行的各开户单位取得的一切资金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公司内部银行,开户单位将所取得的支票、现金或银行汇票,填写内部银行进账单等单据后,联通给对方开立的收款凭证记账联,送交内部银行,内部银行收妥后,退回一联内部银行进账单和收款凭证记账联,同时增加开户单位内部银行存款。 (2)内部银行开户单位使用资金时,由开户单位填写“公司内部银行支票借取单”,经开户单位负责人和主办会计签字后,出纳人员凭单位签发合格的支票借取单以及费用、债务结算卡,报请财务中心主任签批后,向内部银行提交“内部支票借取单”,“内部转账支票”和有效结算凭证,由内部银行核对计划和存款额度后,办理同等数额的外部银行支票的兑换手续。

(3)支付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费、设备费时,由各单位向财务中心提交核准的结算单,经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后,内部银行依据票证结算并支付。

七、内部银行审批程序和权限

1、内部银行向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是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由内部银行按年编制银行借款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2、内部银行不允许自行直接对外借款,如需直接对外借款,由内部银行提出申请,报公司财务中心主任审查,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

3、开户单位需从内部银行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内部银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报请公司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借款。

财务中心 2014-09-19

推荐第7篇: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单选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支行营业部应以特种转账传票交换提入承兑申请人1.

经办行,在对应的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扣划票款,划入对应的( )下开设的银行承兑汇票临时账户中,待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

A.战略性存款科目 B.一般性存款科目 C.临时性存款科目 D.永久性存款科目

2. (判断题)对保证金以外的差额部分,必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足值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对提供全额存单、国债质押的,视同全额保证金,无需缴存保证金。 对

(单选题)下列情形( )不得办理承兑 3.

A.一年内没有垫款记录的; B.没有有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的 C.没有不良贷款行为的;

D.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下的,但能提供全额保证金的企业除外;

4.

对 错

(判断题)以本行定期存单质押的,视同全额保证金,不再收取保证金

(多选题)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

5.

A.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B.银行承兑汇票实行授权管理,各支行依照总行授权进行审批,不得向下转授权;

C.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商品交易或劳务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D.各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实行总额控制,由总行每年根据情况确定,除全额保证金外,不得突破

(单选题)支行营业部会计岗位的职责: 6.

A.根据有权人审批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处理手续; B.办理担保手续;

C.监督客户承兑保证金和兑付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D.逐户建立台账。清收汇票逾期款项。

(判断题)审批同意承兑的,经办行应通知客户交足保证金。保证金存入后,经办行根据审批意见与承7.

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保证金质押合同和其它担保合同。担保需要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对 错

8.

(多选题) 经办行受理承兑申请后,业务部门依照贷款管理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A.经济效益情况; B.担保情况; C.法人资格; D.支付能力; 错

(判断题)各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实行总额控制,由总行每年根据情况确定,除全额保证金外,不得突破; 9.

(单选题)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规定: 10.

A.银行承兑汇票实行授权管理,各支行依照总行授权进行审批,不得向下转授权; B.各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实行总额控制,任何情况不得突破; C.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D.银行承兑汇票由各支行分理处负责签发

(判断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且能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可签发11.

银行承兑汇票。

(单选题)经办行信贷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档案。 12.

A.笼统 B.按喜好 C.逐笔 D.不用

(多选题)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后的处理:

13.

A.经办行信贷部门应于次日约见客户,制定清收计划,提出抵质押物处置意见,并落实清收责任人。及时处理抵押、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减少汇票逾期损失;严禁用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B.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支行营业部必须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于当日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

C.对单笔汇票逾期15天以上或年内发生两笔以上逾期的承兑申请人,至少1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全额保证金承兑的除外。

D.支行营业部会计人员当日将票款差额部分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核算,并视同“逾期贷款”管理,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及罚息

推荐第8篇: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XXXX银行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2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领用 .............................................................................................5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6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7 第六章 印章的移交、封存与销毁 ..............................................................................14 第七章 管理责任 .............................................................................................................14 第八章 附则 ......................................................................................................................14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作印于文件、资料、票据、凭证等材料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是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主要包括行政印章、会计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

第三条 单位行政印章、会计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和贷款专用章由总行统一规范。

第四条 本行各级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五条 行政印章。分为三类:

(一)总行和支行的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发文、公函及其他行政事务,全称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章面为圆形,文字采用宋体,自左而右环形排列。

(二)法定代表人章及支行负责人章。主要用于本行法定代表人及支行负责人需签章的文书。

(三)内设部门印章。除总行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董监事会办公室等确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刻制印章。对外需加盖印章的,按照要求审批加盖行政公章。

行政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第六条 会计专用印章。是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会计业务核算过程中对票据、凭证、报表、函件、证实书等会计档案加盖的印章。

(一) 冠行名或行号的主要会计专用章: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等九种。

(二) 其他会计印章: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印章、附件章、换折章、作废章、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作次日账章、委托收款章、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行名标识章、机构名称章等十四种。

(三) 业务公章、假币专用章每个营业网点1枚,因特殊原因需增刻业务公章的,必须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转讫章、结算专用章为每个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网点1 枚;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为开办此类业务的营业网点1 枚;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的数量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但应编列序号。

(四) 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章、附件章、换折章、作废章、作次日账章使用蓝色印油,其它会计专用印章均使用红色印油。

第七条 财务专用章。是供总行和支行办理有关财务事宜的专用印章,全称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或“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章面为椭圆形,长直径为4.0 厘米,短直径为2.5厘米;文字采用宋体,“行名”文字自左而右环形排列,“财务专用章”文字位于行名下方中央处。

财务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油。

第八条 贷款专用章。是指供各支行下属机构(包括营业部和分理处)办理信贷业务的专用印章,全称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贷款专用章(序号)”,序号编号原则是:由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从“01”开始;营业部为01 号,分理处从“02”开始由支行依序对应编号。

贷款专用章章面为圆形,铜质材料,外框直径为4.0 厘米,内框直径为1.5 厘米;文字采用宋体,内外框之间文字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 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内框内文字为“贷款专用章(序号)”,机构序号位于文字下方中央处,并加括弧。 贷款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油。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领用

第九条 全行印章的刻制与领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和会计专用印章中的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由支行出具相关依据及报批手续,向总行对口部室申报,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领导审批,报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 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确定式样,支行负责选择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刻制。

(三) 法定代表人章、支行负责人章根据有关要求刻制。第十条 印章必须坚持双人领用原则,领用人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经审核后,预留印模。启用印章时,办公室须统一收集预留的各类印章印模,并设立印章交接制度,明确记载印章的移交人、启用人和启用时间。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应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接受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十二条

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应分开

保管,行政公章必须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且不得同时保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支行应将行政公章和负责人印章的保管人名单报总行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专用印章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别保管:业务公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按办理该业务的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票据交换专用章由营业网点票据交换人员保管;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章、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换折章、作废章、附件章、作次日账章、委托收款章、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行名标识章、机构名称章的保管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由总行或支行的财务部门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贷款专用章由各分理处(含营业部)落实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附件1)。凡印章的刻制、领用、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详细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章。涉及工作人员岗位调换或临时离岗由他人保管印章时,必须经上级批准,在监交人监督下办理交接,监交人原则上应为所在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或上级指派人员。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做好印章保养工作,防止碰损并

及时清洗,以保持印迹清晰。

第十八条 行政印章遗失,必须立即报告总行及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并及时做好登报声明等相应补救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九条 总行行政印章审批流程:

支行:填写用印申请→用印支行负责人意见、盖支行行政公章→总行主管部室审核意见→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查意见(需合规管理部审查的)→总行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总行主要领导审批意见(超分管领导权限的)

总行部室:填写用印申请→用印部室负责人意见→合规管理部审查意见(需合规管理部审查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主要领导审批意见(超分管领导权限的)

支行行政印章审批参照总行执行。

第二十条 审批权限。领导审批权限依据授权书和相关细则执行,并随授权内容的调整而变化。

第二十一条 凡需加盖总行行政印章的文件材料,分“三类”按相应程序办理:

(一)需部室负责人审核、合规管理部审查、本级行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如:涉及内部规章制度、业务与管理的制定与修改

的资料;开发的新产品或新业务资料;下发的制度性“通知”、“意见”、“规定”以及“批复”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所做的重大事项说明、陈述;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产品说明或指引、带有承诺性金融服务方案;各类非格式化合同、协议文本;对外出具资料中含“承诺”、“保证”、“担保”、“资信证明”等重要关键词的契约性资料等。

(二)需部室负责人、本级行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如:非制度规范性文件发文;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文件、材料及各种报表;签署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协议及相关担保抵押登记;授信业务申报与审批;总行制定的授信业务格式化合同文本及登记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向税务机关依法报税、纳税的文件、材料及报表;对系统外报送的非契约性资料;出具留有存根的介绍信;制作的邀请函、请柬;工作、收入证明;学习申报资料;委托书;网点的升格、降格、撤销、临时停业、选址、迁址、更名、原址装修等。

(三)需部室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如:总行已发文同意,需具体落实执行的相关事项;根据授权书规定的,部室负责人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支行行政印章用印参照总行执行。超过支行经营管理权限的,必须报总行主管部室审核,总行领导审批用印。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外的文本或资料,未获

总行批准不得盖行政印章。

第二十三条 用印需求单位写明用印资料内容与印章名称,按照要求流程审批,审核、审查、审批人员需在《印章使用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方可盖章。同时,管印人在《印章使用登记簿》(附件2)上登记,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的资料用印,要做好归档工作。审批表及用印登记簿作为重要档案,专卷保管。

第二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有权审阅使用印章文件材料的内容,确认符合本行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或有疑问的,或有可能为本行带来风险有损本行利益的盖章事宜,有权拒绝盖章,有权视具体情况及时向支行或总行办公室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审批表中相关要素和审批流程进行严格审查。用印经办人对用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用印资料与审批内容相符。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印章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场所,若确需要,须经本级行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加封后带出,必须坚持双人出行,双人开封使用,使用后双人再加封后带回,双人登记。当日必须返回单位按规定存放。

第二十八条 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空白凭证上预盖印章。对于超过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必须经营业网点

负责人或主办会计审查并报支行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会计专用印章使用范围如下:

(一)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出具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协定存款凭证、余额对账单、放款凭证回单、收息凭证、收贷凭证回单、借款人欠息通知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存款证实书、同城票据交换所提出贷方票据以及其他需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和其他。

(二) 存单(折)专用章: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等有价单证和重要单证。

(三) 业务清讫章:用于所有营业网点办理现金、系统内转账业务时,加盖在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进账(回)单、现金支票及现金收付其他凭证、表内、表外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

(四) 转讫章:用于所有营业网点办理涉及系统外的转帐票据等支付结算业务。

(五) 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六) 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商业银行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七) 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八) 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票据交换机构加盖在提出票据、打码信封、汇总单、提出卡、流水清单、批控卡等上的专用章。

(九) 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用于本行受理客户(含本行和他行)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十) 假币印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对发现的假人民币纸币或封装各种假硬币的专用袋加盖此章。

(十一)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时,加盖在兑换人民币和专用袋上。

(十二) 销户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存折、存单等销户手续时,加盖在存折、存单等相关资料上的专用章。

(十三) 已更换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客户预留银行印章更换时,加盖在相关资料上。

(十四) 附件章:对附在正式传票后面不作正式传票的凭证资料加盖此章。

(十五) 换折章:用于存折户由于存折打满或损坏需要更换新折的,在换下的旧折上加盖此戳记。

(十六) 作废章:对于打印有误或作废的存单、存折、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加盖此戳记。

(十七) 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用于在受理客户托收异地

存款时,在发生的存单、存折上加盖此章。

(十八) 作次日账章:用于在受理客户票据时已超过票据交换时间,加盖在受理票据上。

(十九) 委托收款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客户票据时,加盖在提入他行并需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上。

(二十) 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教育储蓄业务时,加盖在相关凭证上。

(二十一) 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时,加盖在客户提供的相关附件资料上。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

(二十二) 行名标识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在相关凭证、票据、开户申请书以及客户资料等上加盖此章。

(二十三) 机构名称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出售票据凭证时,按相关规定加盖在付款行名称处。各类会计专用印章的全称和式样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只能用于开立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及对外出具的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并建立相应的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贷款专用章用于涉及办理贷款业务的事项,使用范围及要求如下:

(一) 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配套文件,以及签发贷款证和涉及贷款客户通知性事项等。

(二) 对内。贷款申报、贷款审批等事项。

(三) 贷款专用章应在贷款通过审批、合同要素填制完毕后加盖,严禁出现先盖章、后填制或者在空白文书、合同上盖章的情况。

第六章 印章的移交、封存与销毁

第三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需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离岗前必须在负责人指定时间内向指定人员办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作好记录。行政印章的交接应单独填写《行政印章交接登记簿》(附件5)。

第三十二条 印章的交接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到“三清”: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清楚,交接时间记载清楚,交接地点记录清楚,并加盖移交印章印模,切实做到印章保管人明确,用章程序规范,以便强化管理,分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支行负责人发生变更,则自总行宣布变更之日起,原负责人不再拥有行政印章的管理权和支配使用权。原负责人和保管人与接任负责人和保管人应办理移交,并要作好清楚的移交记录,原《印章使用登记薄》作为重要档案存档,接管人重新建立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因机构撤并、岗位增减或其他原因致使印章停用的,应由保管人作好停用记录,按管理级次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封存保管,并按管理权限经总行审核批准后,登记造册组织销毁,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应由总行封存的支行行政印章,支行必须按规定时间移交总行办公室办理封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作废的印章的处理,应严格执行作废印章处理的相关要求。支行作废的行政印章要上交总行办公室销毁并备案。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类印章应妥善安全保管。对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及冠予行名或行号的九种主要会计专用章发生丢失的,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上报,并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补制的印章有号码的,应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对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印章损坏、遗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保管人员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印章保管人将行政印章遗失的,应视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总行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印章必须由保管人亲自使用,严禁由他人代为盖章,严禁印章保管人违反规定擅自盖章。

第四十条 印章保管人私自偷盖行政印章,或者不坚持原则,对违反本行规定盖章的情况不制止、不及时反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印章保管人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印章使用时,管理人审查不严或违规盖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印章管理职责不落实,致使擅自违规使用行政印章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其使用、保管参照本印章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党委、纪委、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类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参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X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做好开办保管箱业务可行性研究工作。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基础上,确保投资效益。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营业机构,不要盲目开办此项业务。

二、要坚持以效益为目标,用好现有资源,规范保管箱业务管理;以客户为中心,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营销,加大业务宣传力度,树立我行的品牌形象。

各行在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

一、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二、中国**银行保管箱租用协议

三、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

四、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

五、授权委托书

六、撤销授权委托书

1

七、《客户钥匙(磁卡)领取登记簿》

八、续租申请书

九、中途退租申请书

十、挂失申请书

十一、破箱申请书

2年五月二十九日2

二○○

附件一:

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管箱业务管理,促进保管箱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境内辖属营业机构的保管箱业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申请,按照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各类物品(禁止违禁品)的中间业务。

第四条 保管箱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服务、保密、效益、安全”的原则,统一保管箱业务的开办条件和岗位设置,规范租箱、开箱、续租、退租等业务处理手续,确保保管箱业务有序开展。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信函。

第六条 出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保管箱业务的组织、管

3 理、指导和推广。总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制定保管箱业务实施细则和审批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开办申请;二级分行负责检查和监督所辖机构保管箱业务的开展情况;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保管箱业务和管理保管箱库房。

第七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当与客户签定《保管箱租用协议》(见附件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照保管箱业务章程和协议条款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 保管箱业务的开办

第八条 各行应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办理保管箱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国**银行金库管理规定》“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要求、且面积不少于50平米并配备恒温恒湿设备的保管箱业务库;

(二)有一定数量、多种规格、坚固耐用的保管箱;

(三)有方便客户存取物品的隔离操作间;

(四)有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计算机操作控制系统;

(五)有监督出入库的监控设施及报警设施;

(六)有四名以上的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

(七)有安全保卫人员值守。

4 第九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基层行处,应向二级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说明保管箱库房建设、设备购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二级分行对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批。

(三)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复有关二级分行。

(四)获得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正式批准后,申请行处方可开办保管箱业务。

第三章 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行处须配备业务主管、业务主办、业务经办、管库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其岗位职责如下:

(一)业务主管人员职责

1、负责保管箱业务的调研、组织、宣传和推广;

2、负责保管箱业务的日常管理;

3、负责营业开始、终了时开闭库门及检查、监督保管箱库房管理情况;

4、负责授权办理优惠减免、信息更改、破箱、查封、纠纷处理等特殊业务;

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

5 匙及各类账务。

(二)业务主办人员(复核员)职责

1、负责复核经办人员所办租箱、退租业务;

2、负责复核每日业务发生、现金收付记录与实物、款项是否相符及日终账务核算;

3、负责按约定方式通知所租保管箱即将到期(距租箱期满日不足15天)的客户;

4、负责保管空白磁卡和未出租的保管箱钥匙;

5、负责装订和保管各类资料。

(三)业务经办人员(经办员)职责

1、负责办理租箱、开箱、续租、退租、挂失等业务;

2、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记录有关账目;

3、负责每日营业终了时将业务登记簿、收付日结单分别与相关业务记录和会计相关科目进行核对。

(四)管库员职责

1、负责保管库房钥匙并在陪同客户入库时开闭库门;

2、负责保管已出租保管箱主钥匙并陪同客户共同开启保管箱;

3、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五)安全保卫人员职责

负责营业区域和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业务主办和业务经办不得相互兼岗,且不能出入库

6 房。

第十一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诚实守信,严守客户秘密;

(三)熟悉保管箱业务章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协议条款,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四)能熟练办理本岗位保管箱业务。第四章 保管箱的租用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租用保管箱,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填写《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见附件三),提交有关资料。

个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保管箱业务,应在租箱申请表中写明,并填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五)确定授权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租箱时授权代理人须同时到场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预留个人资料。

如租用人中途委托他人代理保管箱业务,租用人和授权代理人应同时到场,填制《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并预留代理人个人资料。

两人联名租用保管箱,双方都须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租箱申请表,预留个人资料,所有手续均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7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租箱,须持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填写《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见附件四),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申请表上指定代理人,填制《授权委托书》,指定代理人须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预留个人资料。如法人代表变更,应重新填写租箱申请表(原协议租期可不变),确定授权代理人;如授权代理人变更,应重新填制《授权委托书》确定代理人。其他手续按照个人申请租箱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验个人或单位租用人(含单位法人、代理人)填写的租箱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单位公函等证明资料,符合规定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换人复核。复核员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交经办人员记录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个人(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归档永久保管。

如个人或单位租用人中途决定撤销对原代理人的授权,须到银行办理手续,填写《撤销授权通知书》(见附件六)并签字、盖章。银行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记录有关资料。《撤销授权通知书》归档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出租保管箱的规格、租期,向租用人收取租金、押金,并开具收费凭证一式两联。款项收妥后,在收费凭证上加盖“收讫”章确认,一联交租用人、

8 一联留存,同时记录相关账目。

第十六条 银行运用计算机系统对租用人(含单位法人、代理人)进行资格鉴定,可使用加密磁卡或利用掌型、掌纹、指纹等资料认证,租用人应预置密码、领取磁卡,或预留相应资料。授权委托代理情况下,由租用人、代理人同时预置密码、领取磁卡,或预留相应资料。

第十七条 业务主办人员再次检查租用人填写的租箱申请表,复查租用人及其代理人证件、预留印鉴(签字)及客户资料录入情况等,无误后将出租保管箱的客钥匙(2把)密封交付租用人(使用可变锁保管箱必须当租用人面设置钥匙),主钥匙由银行保管。租用人领取钥匙(或磁卡)后在《客户钥匙(磁卡)领取登记簿》(见附件七)上签章确认。主、客钥匙共同使用方可打开保管箱。

第十八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须按箱数登记表外科目,按假定价1元计账。会计分录为:收:代保管有价值品。

客户租用后,会计分录为:付:代保管有价值品。 第五章 租金、押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

第十九条 保管箱租期内,租金一般按年计算,可按年续租。租金一律预交,第一年租金应在租箱时交纳,每年到期前交纳下一年租金。如按日、月开展短期租箱业务,可按日、月续租,租箱时交纳第一期租金。租金、押金等项业务

9 收费如有调整,按交费时标准收取。多期租金也可一次性交纳,且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租用人缴存押金是遵守协议的保证。押金按年租金的2倍以上(含)收取。押金账户为计息账户,按同期活期利率计息,续租时租用人不再缴存押金。如停止租用,在办妥退租手续后,银行凭客户提交的押金收费凭证,将押金连本带息退还租用人(银行代扣缴利息税);如租用人有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付清,银行可在押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条 租用期满,租用人未按规交纳租金的,银行按逾期天数和日租金标准收取逾期租金,同时按逾期天数和年租金的1‰向其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租用人按年或半年租箱,每月开箱超过约定次数,银行按次收取开箱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租用人申请挂失或破箱,银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保管箱租用收费的会计核算

(一)收取租金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

(二)收取押金 借:现金

贷:押金

退还押金相反。

(三)收取开箱、挂失、破箱等手续费及工本费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

(四)收取滞纳金 借: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五)支付押金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现金

代缴利息税的账务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收取租金、押金、手续费、滞纳金,应做到一笔一清,账实相符,账平表对,当日并账,日清日结。

第二十五条 在租约期内,租用人如违反保管箱章程及租用协议,银行应终止租约,并联系租用人当面说明情况,银行只退押金,不退租金。在租约解除后直至租用人交还钥匙、将箱内物品提清前,照收租金。

第二十六条 租金、押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标准,由各开办行根据当地经济状况、保管箱购置成本、规格、租期等因素制定,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保管箱的开启

第二十七条 租用人(含联名租用人、单位法人、个人或单位代理人)在银行营业时间内申请开箱,由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其开箱资格,无误后出具开箱通知单(标明所开箱号)

11 交租用人。

如租用人超次开箱,经办人员应向其收取开箱手续费,确认款项收妥后,出具开箱通知单交租用人。

第二十八条 管库员审核租用人所持开箱通知单,无误后陪同租用人进入保管箱库房,无开箱通知单的禁止入库。管库员和租用人分别用主客钥匙打开保管箱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应拒绝开箱:

(一)申请开箱人身份证件、身份认证资料(印鉴、签字、密码、掌型、掌纹、指纹等)与预留银行的资料不符;

(二)代理人申请开箱未经授权;

(三)联名租用人现场发生争执、纠纷;

(四)未按规定缴纳租金、押金、手续费及滞纳金等;

(五)接到租用人死亡通知后尚未确定合法继承人;

(六)保管箱被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有做非法用途嫌疑或依法查封。

第三十条 如因租用人违约或利用保管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引起的非正常开箱,银行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在公安、司法部门或公证部门监督下破箱,并共同登记、签章。非正常开箱的箱内物品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通知租用人。因破箱而形成的费用及损失,由租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每日营业结束,管库员应检查库内环境,登记检查情况,如发现客户忘记锁箱或遗留物品,应及时处理,

12 妥善保管,同时报告业务主管并及时通知租用人。

第三十二条 每日营业结束,业务经办人员打印业务登记簿,与实物及相关业务记录核对;打印收付日结单,与现金及会计相关科目进行核对;并将有关账务并入该营业机构当日总账。业务主办人员负责复核并统计所租保管箱即将到期的客户,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租用人。

第三十三条 银行认定存在非常情况时应终止营业,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续租、退租、挂失和查封

第三十四条 租用人如需续租,应于租箱到期前填写《续租申请书》(见附件八)交银行审核,银行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客户资格无误后签章,办理续租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下期租金。为保护租用人利益,其他未经授权人不得为租用人办理续租。

第三十五条 租用人可以自由退租。租箱期满,租用人持客钥匙(2把)和押金等收费凭证,到银行申请退租。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客户资格无误后,办理退租手续。租用人清理完箱内物品,银行经核实后收回客钥匙(如所退箱为可变锁,须及时将客户锁孔变为零钥匙状态)和押金收费凭证。所有费用结清后,经办人员开具现金付出凭证,将押金本息

13 退还租用人,并加盖“付讫”章。经业务主办复核后,经办人员释放所退箱号,将该客户资料移档保存。

租用人(不含代理人)中途退租,填写《中途退租申请书》(见附件九),经银行审验无误后办理退租手续。已交本期租金不予退还;押金和已预交以后租期租金,银行凭租用人提交的收费凭证全额退还。

第三十六条 租用人亡故,银行在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前,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在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理手续。银行在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后,根据有效法律文件(境外的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公证证明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准许其合法继承人或授权代理人自行清理箱内物品(银行不必参与),并办理退租手续。如合法继承人需继续租用保管箱,应重新办理租箱手续。

继承人开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有关规定执行。合法继承人无须全部到场,但未到的继承人应有经公证的书面声明或书面委托。

第三十七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所持的磁卡、印鉴遗失或密码遗忘、泄露,应主动持有效证件到银行申请挂失,填写《挂失申请书》(见附件十),交纳挂失手续费及有关工本费。挂失生效7天内,银行暂停开箱;挂失生效7天后,银行予以解挂,为客户补发磁卡、更换印鉴,或由客户重新设置密码

14 后,按正常程序开箱。

租用人或代理人所持客钥匙遗失,应办理挂失手续。如遗失1把钥匙,银行应予以换锁;如遗失2把钥匙,租用人须同时填写《破箱申请书》(见附件十一),银行予以破箱,破箱时租用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场,并在破箱记录上签章确认。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租用人或代理人承担。

租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件遗失或更换,应及时通知银行,银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逾期3个月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银行有权扣留押金并停止开箱,同时业务主办通知客户解除租用协议 。如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银行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箱内物品由公证部门登记、开列清单,银行移存保管。由此形成的费用和损失,由租用人承担。经公证破箱满6个月,银行再次限期催告客户,如仍未提取,银行将依业务章程和租用协议处理存放物品以偿付一切费用及损失,如有盈余暂列“其它应付款”科目,待自处理之日起2年后划入银行收益。

第三十九条 如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询、冻结或扣收保管箱内物品,符合法律程序并出具有关证明的,银行应予协助执行,并妥善保存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已查封的保管箱必须在禁令解除后方可使用。箱内物品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或移至他箱与公安司法部门或公证部门共同封存冻

15 结,或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有效的物证转移书进行扣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银行发现租用人或代理人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应终止租约,并对租用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第四十一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易挥发等危险品及液体,不得存放枪支、弹药和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窝藏赃物等非法活动。如违反本条规定,银行有权终止开箱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如因租用人或代理人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银行及他人财产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租用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租用人严守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查询、冻结租用人保管箱。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总行。

第四十四条 各分行可依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10篇:农行银行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拓展其保险业务的代理行为,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申请

第四条 农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各经营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应取得保监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第五条 代理行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保监会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3年;代理行必须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申请办理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代理行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第八条 农业银行各代理行需持上级行授权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农业银行各代理行受保险公司委托,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代理保险活动中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

第十条 各代理行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必须与被代理人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代理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应向当地保监办备案。

第四章 代理保险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保险法规定的公民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的其他人寿保险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各代理行代理保险公司收取其业务员交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公司续保户交纳的保险费,受被代理公司的委托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各代理行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和电子汇兑系统为保险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每个代理行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寿险业务,同时能为三家财险公司代理财险业务。

第十八条 代理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在被代理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对超越代理权限的保险业务,代理行应及时通知被代理公司,由被代理公司书面授权办理或由被代理公司直接办理。

第五章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代理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在商定承保条件和费率的情况下要求投保人签章确认。单位投保的,必须向投保单位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经办人员不得代客户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条 代理经办人员应对已填写的投保单认真审核,审核项目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二)保险期限及有否倒签承保日期;

(三)投保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注明承保方式;

(四)附加承保条件是否齐全或者合理;

(五)附加费率是否合理,保费计算是否正确;

(六)保险项目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超权限的是否已获得保险公司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保费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缴纳,代理行不得强行代扣保费。投保人在缴足保费后,代理行方可将保险公司开出的保险单和保费收据交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必须严格执行被代理公司规定的承保险种的条款和费率;使用的保险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单证和印章必须相符。

第二十三条 代理行应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代理行代理的业务发生保险事故后,代理行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协助保险公司对出险标的查勘、验损,及时处理赔案。

第二十五条 代理行应协助被代理保险公司在农业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保费的收缴和划拨。

第二十六条 代理行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结算方式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不得挤占和挪用保费。

第二十七条 代理行在结算保费时,分险种按保单号码顺序填写保费结算清单。保费结算清单一式两联,一联交保险公司,另一联由代理行留存。

第六章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归口总分行市场开发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协助代理行展业,协调相关部门关系,负责业务报表统计、分析代理保险业务状况,组织员工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应按公司分险种分别建立代理保费收入明细台账。

第三十条 手续费管理。手续费是被代理保险公司按照代理行实收保费的规定比例支付给代理行的费用。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由代理行与保险公司商定。手续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纳入农业银行经营收入大账。

第三十一条 重要保险单证的管理。重要保险单证是指保险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重要保险单证必须由代理保险业务部门专人领用、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重要保险单证要严格按照流水号的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对遗失的单证,代理行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双方协商处理;单证使用后,要按照使用、作废或遗失等用途及时填写销号单销号。将所出售的有效单证、作废单证、销号单和单证回收统计表一同全部交回保险公司。

第三十二条 各代理行切实要抓好风险防范管理,对保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串通投保人骗保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及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代理行对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业务,应严格按照总行印发的《代理保险业务情况统计表》规定的项目,于当季末报到分行市场开发处,并由分行市场开发处于次季度

十日前上报总行市场开发部;各代理行报表必须经与被代理公司核对无误,由双方签章确认后,方可上报。总行对各行的代理保险业务情况定期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应针对本行及上报总行审议通过的信贷项目推行抵押担保和代理保险双单作业。即在信贷项目立项阶段要求客户承诺由我行代理相应项目的保险业务,充分利用信贷资源,将此作为审批信贷项目的要求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各代理行应依托农业银行机构、网络等优势,结合所拥有的庞大客户群体资源,为其提供代理保险业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代理行应加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作,强化我行代理人员的资格培训,组织员工参加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考试,搞好代理保险从业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代理行应与被代理保险公司共同制订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使代理人员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增强其业务素质及各项技能,不断提高代理保险业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银行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引导员工廉洁自律、奉公守纪,规范员工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的管理,维护本行的名誉和利益,防止个人谋取私利,参照国家《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干部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上交登记原则

1.员工在公务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不得接受或索取对方(与本行有合作关系或交易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以下简称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无法退还的,应当登记并按规定上交。

2.总行员工上交的礼品、礼金全部上交;支行员工收受的礼品、礼金,统一上交到支行,礼品由支行负责管理,礼金(含各种代币券、卡)等必须上交总行管理。

员工一次性收到的土特产价值未超过500元的,由所在部门或支行负责人确定处理,可不用上交。

(二)双线管理原则

1.总行员工上交的礼品、礼金,由人力资源部和稽核部共同管理;2.支行员工上交的礼品(除礼金外),由支行综合员和风险经理负责管理,总行稽核部定期检查。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总行稽核部

1.负责受理总行员工收到的礼品、礼金和支行员工收到的礼金的上交,对未标明价值的礼品、礼金等进行价值认定,并造册登记;

2.负责将员工上交礼品、礼金登记后,按照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移交总行人力资源部保管和处理;

3.负责对员工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检查和监督;

4.定期组织召开廉洁自律管理工作会议,并通报接受礼品、礼金,查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

5.负责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未按规定上缴人员按照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二)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接受稽核部移交的员工礼品、礼金,并按照本行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入账和保管;

2.定期与稽核部对保管的礼品、礼金进行清点,防止变质、变坏和损失;

3.负责对上缴的礼品、礼金的使用提出方案,报行长审批后用于本行经营活动;

4.礼品、礼金的使用应同时报稽核部销账,人力资源部的账实须与稽核部的登记账册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须查明原因,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支行风险经理职责

1.负责接受支行员工上交礼品、礼金,并对未标明价值的礼品、礼金等进行价值认定、造册登记;2.负责将接受的礼品、礼金登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支行综合员保管和处理;

3.负责对员工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向总行稽核部报告;

4.定期组织召开支行廉洁自律管理工作会议,并通报接受礼品、礼金等情况。

(四)支行综合员职责

1.负责接受风险经理移交的员工礼品、礼金,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入账登记和保管;

2.定期与风险经理对保管的礼品进行清点,防止变质、变坏和损失;

3.负责对上缴的礼品的使用提出方案,报支行行长审批后用于本行经营活动;对上交的礼金报支行行长审核后,上交总行;

4.礼品、礼金的使用应同时报风险经理销账,综合员的账实须与风险经理的登记账册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须查明原因,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5.接受总行稽核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登记和上交

第五条

员工收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按如下规定进行登记和上交:

(一)收受的礼金以及各种代币券、卡,如购物卡、飞机票、加油卡、股票、旅游资格等,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并上交。

(二)收受的土特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支行风险经理收齐后上交支行综合员。

第六条

受礼人在收到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后,应填制《礼品礼金上交收据》(附件1),主动上交登记;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应在登记上交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礼人在一个月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情节严重且损害本行利益的作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总行稽核部和人力资源部应确定专人兼职负责礼品、礼金的登记(附件2)、收缴、保管、处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保管和处理

第九条

严格管理上交的礼品、礼金,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所有上交的礼品、礼金,一律由人力资源部(或支行综合员)专人管理和保管。

(二)上交的各类礼品,可兑现的,应上交总行稽核部转交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兑现,作营业外收入入账;无法兑现的由人力资源部用于行内经营活动。

(三)上交的礼品如需留在本行使用的,经行长(或支行行长)批准后,作为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资产管理使用。

(四)在使用礼品、礼金时,人力资源部(或支行综合员)应将其中一份使用支出凭证,交稽核部(或支行风险经理)销账。

第十条 对于主动上交礼品、礼金的员工,总行将定期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四章 检查与通报

第十一条

稽核部定期对总行和支行员工收受礼品、礼金行为进行检查,定期与总行人力资源部和支行综合员核对收受情况。

第十二条

总行定期召开有关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全行收到礼品、礼金及处理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授权总行稽核部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礼品礼金上交收据》 附件2 《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表》

第12篇:银行会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行会计业务的健康发展,建立科学、适用的员工激励机制,完善现行分配制度,充分调到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其核算能力和综合素质,结合我行运营模式和现有劳动组合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完善现行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2、强化会计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培养遵纪守法、恪尽职守的优良作风。

3、提高员工认识,进一步顺应我行内部改革需要,。

4、建立一种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收入分配格局,逐步形成基于考核基础的、能够真正体现岗位和贡献差异的分配激励机制。

5、加强部门领导、主管、一般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的建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分行会计结算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全体会计前台工作人员和会计结算部本部机关工作人员。

2、本办法中的绩效考核是指通过对员工在出勤、优质服务、核算质量、内控管理、业务学习等方面进行日常记录、定期综合评定和根据员工综合评定结果对员工除按上级有关政策直接发放到指定个人的基本工资、奖励、补贴等性质外的所有货币化收入进行强制再分配的过程。

3、其他有权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依据

根据会计从业人员在被考核期间的出勤、优质服务、核算质量、内控管理、业务学习和其他工作表现情况为依据,会计结算部领导、营业机构主管对所属员工平时工作情况随时记录,严格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考核要求客观公正,有权考核执行人对所属员工的考核,尽可能用客观指标来衡量,尽量避免因各类弹性考核指标的不当运用而对员工工作实绩和能力出现考核结果失真,造成不公平现象。

第二章 岗位系数确定及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第五条 机构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根据我行现阶段会计工作运营和劳动组合模式,结合各岗位工作性质、业务量、核算内容难易程度和内控执行要求将会计本部及所辖机构进行了共3类机构级类划分和6级岗位系数确定。

机构级类

所含机构

岗位职别

人数

岗位系数

涪城支行 营业部

会计主管

21.60

网点柜员

1.10

会计结算部本部机关

业务负责人

41.60

开发区支行 兴达办事处

会计主管

21.50

网点柜员

1.0

5三

科学城支行 临园路分理处

平政桥分理处 火车站分理处

游仙分理处 剑南路分理处

富乐路分理处

会计主管

71.40

网点柜员

1.00

会计结算部本部机关

一般员工

1.00

第六条 综合积分的组成及扣减原则

1、会计人员综合积分分别由以下几个考核项目按不同的积分权重关系共同组成:①、出勤情况 ②、优质服务 ③、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 ④、业务学习情况 ⑤、其他

2、会计人员绩效考核按季进行,每个被考核人员当季各考核项目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各考核项目积分按一定的不同的权重关系共同组成员工的季末综合积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权考核人将对其所属员工的日常实际工作情况,按考核项目进行严格考核和及时记录,并根据实际记录情况按季进行员工季末综合积分的折算统计。

3、本考核办法中所涉及的员工项目积分统计一律实行“单一扣减制”和分值“跨项目透支扣减原则”。“单一扣减制”是指所有考核项目积分分值只减不加;“跨项目透支扣减原则”是指当某项考核项目核定分值不足扣减时,可按顺序(①、员工出勤情况→②、优质服务→③、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④、业务学习情况→⑤、其他)在下一考核项目中进行等值扣减,以此类推,直至当次需扣分值得到足额扣减。

第七条 会计绩效分配原则及流程

1、会计绩效工资总额=市分行当季拨付会计部可分配绩效总额

2、单位系数值=会计绩效工资总额÷∑(某类岗位人员人数x岗位系数)

3、某营业机构绩效工资总额=单位系数值x ∑(该机构某类岗位人员人数x岗位系数)

4、营业机构单位综合积分绩效工资对应值=该营业机构绩效工资总额÷该机构所有岗位人员当季综合积分总和

5、某员工当季绩效工资实际分配额=该营业机构单位项目积分绩效工资对应值x岗位系数x该员工当季实际综合积分

第三章 绩效考核内容、实施方法及标准

第八条 在区分不同工作岗位性质和业务属性的基础上,对各业务执行组及各会计前台营业网点的全体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日常监督和持续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绩效考核内容包括:①、出勤情况 ②、优质服务 ③、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 ④、业务学习情况 ⑤、其他 等5个方面,在对不同工作性质和业务属性的岗位进行考核时,上述考核项目中的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整体考核权重也有所不同。本办法将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会计主管及本部业务负责人、会计本部业务负责人、

会计本部核算岗位人员、会计本部稽核岗位人员、会计本部业务检查岗位人员、会计本部atm及现金出纳人员等几个不同层面对绩效考核各项内容进行明确定义,如在各层面未提及内容均与其他相关岗位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第十条 对会计前台网点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1、出勤情况(5%):网点会计主管负责对网点一般员工的日常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①、迟到、早退、中途溜岗(含上下班、会议和业务学习等方面)等在2次(含2次)以内,且单次在1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减员工项目积分1分;2次以上(不含2次)且单次在10分钟以内者,将每次扣减此项积分3分;迟到、早退、中途溜岗等单次在10分钟以上者,按每分钟扣减项目积分1分扣减员工项目积分,分值不足扣减时一律按“跨项目透支扣减原则”执行(下同)。②、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员工需请事假,且在不影响所属部门总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情况下,经会计部经理同意批准后准予休假,但每天须扣减员工项目积分0.5分;病假请销假一律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并酌情扣分。

2、优质服务(10%):由网点负责人(行长、经理)和会计主管负责考核网点员工优质服务质量,其中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各占5分考核权重。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优质服务分对外优质服务和对内优质服务,对外优质服务实际是指柜面优质服务,对内优质服务主要是针对各工作环节中与其他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的协作态度和能力。①、在受理柜面业务或与内部工作人员协作过程中,确因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客户或内部员工对其工作服务不满而受到投诉的,每次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0.5-5.0分的积分扣减处罚;②、虽无投诉记录,但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的临时性查访或业务检查人员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岗位员工有未按“优质服务手册”进行操作和服务的,根据其影响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予每次0.5-5.0分的积分扣减处罚。

3、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70%):岗位员工此项得分情况直接来源于会计部事后稽核人员对该柜员会计凭证审查监督结果和业务检查组各类业务检查统计结果。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通过日常对会计凭证的事后稽核和各类业务检查等手段来检验岗位人员的核算质量和规范前台操作流程,以达到严格内控制度,规避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①、事后稽核部门对本岗员工发生的业务差错进行逐笔分类登记;其中一般差错每笔扣减经办柜员项目积分0.1分,重大差错每笔扣减经办柜员项目积分0.5-1.0分,违规差错每笔扣减项目积分1.0-5.0分;②、凭证传递不及时,直接影响会计事后稽核人员对凭证的装订和稽核的,每次扣减柜员项目积分0.1分; ③、会计稽核人员和会计业务检查人员在回访或日常检查中发现岗位员工未按要求对各类差错进行及时整改的,每笔扣减项目积分0.2分;④、在会计结算部业务检查人员(或内外部其他有权部门工作人员)对网点进行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一律按当次综合检查通报中所列示的扣分标准对被通报员工进行等额分值扣减。

4、业务学习情况(10%):业务学习情况分为业务学习组织落实情况和学习质量两个方面。业务学习的组织落实主要由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会计本部由业务负责人)承担,包括业务学习的纪律性和学习记录的完整性,此项除直接考核参加学习的员工外,还将纳入对网点会计主管(会计本部纳入对业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项目中;学习质量是指会计结算部针对学习内容通过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考试(包括笔试和现场口头抽问答题)得出的员工成绩。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①、员工明知学习计划安排,无故缺席者,每次扣减其项目积分1.0分;②、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在参加会计结算部组织的各种形式考试中,未取得合格成绩或考试过程中有作弊现象者,每次扣减其项目积分0.5分(会计主管或业务负责人每次扣减其项目积分2.0分)。

5、其他(5%):除上述4个考核内容外,其他经会计结算部研究决定需纳入考核并进行积分扣减的临时性事项(如:未按规定及时向会计部报送相关报表和未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赋的其他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扣分标准由会计结算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第十一条对会计主管及本部业务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1、出勤情况(5%):会计结算部经理及网点负责人(支行行长或分理处经理)负责对网点会计主管(本部业务负责人由会计结算部经理直接考核)的日常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2、优质服务(5%):会计结算部经理及网点负责人(支行行长或分理处经理)负责考核会计主管(本部业务负责人由会计结算部经理直接考核)优质服务质量。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3、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80%):会计主管及本部业务负责人此项得分情况直接来源于会计部事后稽核人员对会计凭证审查监督的综合排名和由各类业务检查形成的检查通报结果。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会计主管应在日常工作中督促网点员工加强业务学习,对员工的业务操作能力和核算质量要及时做出评估,对一些错误操作和业务差错要进行实时规范和责令限期整改,以提高网点整体业务水平和核算质量。①、事后稽核部门对网点柜员发生的业务差错进行逐笔分类登记,并按整体差错率的高低将全辖所有网点进行综合排名,每次综合排名为后3名的网点,其会计主管将扣减综合绩分1.0分;②、凭证传递不及时,直接影响会计事后稽核人员对凭证的装订和稽核的,每次扣减会计主管项目积分1.0分; ③、会计稽核人员和会计业务检查人员在回访或日常检查中发现柜员未按要求对各类差错进行及时整改的,每笔扣减会计项目积分1.0分;④、在会计结算部业务检查人员(或

内外部其他有权部门)对网点进行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一律按当次综合检查通报中所列示本网点通报人次进行项目积分扣减,按每人次0.2分扣减会计主管的项目积分。

4、业务学习情况(5%):业务学习情况分为业务学习组织落实情况和学习质量两个方面。业务学习的组织落实主要由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承担,包括业务学习的纪律性和学习记录的完整性,此项将直接纳入对网点会计主管的绩效考核项目中;学习质量是指会计结算部针对学习内容通过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考试(包括笔试和现场口头抽问答题)得出的员工成绩。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①、网点会计主管在学习的组织过程中,未及时通知需参加学习员工当次学习时间、地点及相关学习内容的,造成员工缺席或学习资料准备不齐等情况,每次扣减会计主管项目积分0.5分;②、网点会计主管无故缺席或未按原计划组织员工学习并做好相关学习记录的,每次扣减会计主管项目积分1.0分;③、会计主管在参加会计结算部组织的各种形式考试中,未取得合格成绩或考试过程中有作弊现象者,每次扣减其项目积分2.0分。

5、其他(5%):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对会计本部核算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1、出勤情况(5%):会计结算部经理负责对本岗员工的日常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2、优质服务(5%):由核算组业务负人负责考核本岗位员工优质服务质量。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此岗优质服务考核内容主要是针对各工作环节中与本部人员及其会计前台网点人员之间的协作态度和能力。①、在业务处理和与内部工作人员协作过程中,确因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本职工作无法顺利完成,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本岗或其他关联岗位员工工作完成进度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每次0.5-5.0分的积分扣减处罚;②、虽未影响到本岗或其他岗位员工工作完成进度和造成一定后果,但在本部或其他有权部门人员的查访或业务检查时发现有未按“优质服务手册”进行操作和服务的,根据其影响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予每次0.5-5.0分的积分扣减处罚。

3、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80%):内容和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4、业务学习情况(5%)内容:内容和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5、其他(5%):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会计本部检查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1、出勤情况(5%):会计结算部经理负责对本岗员工的日常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2、优质服务(10%):由检查组业务负人负责考核本岗位员工优质服务质量。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此岗优质服务考核内容主要是针对各工作环节中与本部人员及其会计前台网点人员之间的协作态度和能力。①、在业务处理和与内部工作人员协作过程中,确因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本职工作无法顺利完成,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本岗或其他关联岗位员工工作完成进度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每次0.5-5.0分的积分扣减处罚;②、虽未影响到本岗或其他岗位员工工作完成进度和造成一定后果,但在本部或其他有权部门人员的查访或检查时发现有未按“优质服务手册”进行操作和服务的,根据其影响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予每次0.5-5.0分的积分扣减处罚。

3、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75%):主要是指通过接受上级行或其他有权部门(包括本部稽核人员)的内外部检查审计,检验其检查职能的有效行使能力和对各岗位业务核算质量及操作流程的规范、监督、检查效果。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①、是否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对所辖网点及相关岗位进行了有效监控和检查;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书面通报,是否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回访;③、是否对各被查单位进行了规定范围内的仔细检查,有无应查而未查现象;④、是否对各项业务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是否根据需要对业务人员进行了必要的业务培训,有无效果。以上各项如未切实履行,视情况每次扣减相关岗位员工项目积分0.5-5.0分。

4、业务学习情况(5%):包括本岗员工自身业务学习和对业务人员进行适时业务培训。容和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除未按要求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次扣减本岗相关员工项目积分0.5-1.0分以外,其他考核内容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5、其他(5%):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会计本部稽核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1、出勤情况(5%):会计结算部经理负责对本岗员工的日常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2、优质服务(10%):由稽核组业务负人负责考核本岗位员工优质服务质量。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本部检查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3、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75%):主要是指通过接受会计结算部分管经理及本部业务检查组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日常稽核进度、稽核质量、业务稽核通报的完成质量的整体能力进行全面考查。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①、每周部门分管经理将对其稽核进度进行抽查,发现未按规定进度进行稽核或稽核进度严重滞后的,每次扣减岗位员工项目积分0.10分;②、部门经理或业务检查组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该岗员工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每笔一般差错扣减员工项目积分0.2分,每笔重大差错扣减员工项目积分1.0-2.0分,违规差错每笔扣减员工项目积分2.0-10分

;③、是否对当期各类业务差错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形成书面稽核通报,通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存在此类现象将视通报质量进行酌情扣减项目积分。

4、业务学习情况(5%):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5、其他(5%):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会计本部atm及现金出纳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1、出勤情况(5%):会计结算部分管经理负责对本岗员工的日常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2、优质服务(15%):由会计结算部分管经理负责考核本岗位员工优质服务质量。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3、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70%):徐处正在整理中

4、业务学习情况(5%):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5、其他(5%):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下一页

第13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第六条 银行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七条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八条 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九条 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十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 银行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银行应严格会计档案调阅管理,防止会计档案丢失和泄密。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提出申请,并经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采用网络形式查阅的,应严格有关控制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银行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在银行专人陪同下查阅。

查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银行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保管期限界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本行行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除银行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销毁会计档案应经上级行批准;

(四)应由本行会计部门、稽核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

银行销毁会计档案,应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

第十四条 保管期限界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银行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应经分立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银行机构合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银行机构保管。银行分支机构关闭,会计档案由其上级行代管。银行机构撤销或破产清算,会计档案应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银行交接会计档案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银行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各银行可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5.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账销案存记录 9.银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 2.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 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银行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下级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2.联行往来核算资料 3.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对账回单 5.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银行认为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1.日报表 2.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3.流水账 4.不定期报表 5.银行认为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第14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___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更好的为___银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银行会计档案,是指各级___银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

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___银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___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业务会计、储蓄会计、外汇会计和经费会计四种档案材料,统称___银行会计档案。

第四条各级___银行会计档案工作,由本级行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保管期限

1.___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15年和5年两档。

2.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汇会计档案管理尚无规定,各级行外汇会计档案暂全部按人民币会计档案期限管理。

3.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

4.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含国库券收好范文 wenmi114.com款凭证)、金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1.各级行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立卷人员,由立卷人员负责以本(册)为单位填装会计档案盒(袋),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分别进行排列

编号。

2.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帐簿、报表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本部门备查,另一份随会计档案一同移交给本行档案部门保存。

3.会计档案案卷外型应整齐美观。各行可根据整齐、美观、适用的原则,选用盒式或袋式装具存放。

4.案卷封面和脊背一般应包括立卷部门、类别、册数、时间、保管期限和档号等项目,具体式样各行可自行设计。

5.会计经办人员对破损的凭证、帐簿、报表要进行修补。装订要规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

第八条使用计算机打印、套印的帐表凭证,其规格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其管理方法及保管期限与一般纸制会计档案同。

第九条磁记录的会计档案,是___银行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各级行对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核算数据和资料而形成的软盘、硬盘等磁性材料,应按磁性材料的技术要求提供保管环境,妥为保管。其保管期限与归档方法与纸制会计档案同。

第十条会计档案立卷完成后,先在会计档案形成部门保管二年以便于查找利用。会计档案形成部门在保管会计档案期间,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证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各类会计档案在其形成部门保管期满之后,由本部门立卷人员于次年三月底之前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均应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各类会计档案,应进行分类、编目,以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业务会计档案、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和经费会计档案应分别编目保管。

第十三条各类会计档案均采用“形式——年度”分类法,即首先按会计档案的形成分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三大类,每一类中再按年度顺序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档案部门在会计档案分类的基础上应分别对业务会计档案、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经费会计档案的实体进行排列编目,即在同一种会计档案内,先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各自分开,再分别按照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然后以卷(册)为单位,分别按照流水顺

序编制混年度案卷号,并在案卷目录“卷号”一栏内填写相应的案卷号,使每一种会计档案均拥有按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分类的三个顺序号及相应的三本案卷目录。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排列编号不体现保管期限特征,如遇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在相应案卷目录中加盖“销毁”戳记,并注明销毁日期。

第十六条各级___银行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本级行档案部门集中保管。如果档案部门库房条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个别数量多,利用率高的会计档案,如储蓄会计档案,也可在执行档案部门统一的管理与操作规定的前提下,由有关的业务部门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各级行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创造必要的保管条件和良好的保管环境。档案

部门应编制完整的案卷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积极为财会和有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本级行内部借阅会计档案应由借阅人填写借阅单,并经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档案借阅单应注明借阅日期、借阅人、审批人、档案的种类、年代、期限和卷号、归还日期及档案部门经手人等基本项目,以分清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公安部门、司法部

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介绍信,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制或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出。

第十九条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审查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做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条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需拆封重新整理,则应会同财会部门立卷人员或经办人共同进行,并在案卷封皮适当位置(或设记录本)作拆封情况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被拆封会计档案的年度、种类、卷号、拆封原因和拆封时间。财会、档案部

门经手人应在拆封情况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按照《中国人民___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凡经过系统整理,能够满足利用需求且便于保管的,可维持原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___银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15篇:银行会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行会计业务的健康发展,建立科学、适用的员工激励机制,完善现行分配制度,充分调到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其核算能力和综合素质,结合我行运营模式和现有劳动组合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完善现行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2、强化会计从业人员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培养遵纪守法、恪尽职守的优良作风。

3、提高员工认识,进一步顺应我行内部改革需要,。

4、建立一种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收入分配格局,逐步形成基于考核基础的、能够真正体现岗位和贡献差异的分配激励机制。

5、加强部门领导、主管、一般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企业文化和团队精神的建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分行会计结算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全体会计前台工作人员和会计结算部本部机关工作人员。

2、本办法中的绩效考核是指通过对员工在出勤、优质服务、核算质量、内控管理、业务学习等方面进行日常记录、定期综合评定和根据员工综合评定结果对员工除按上级有关政策直接发放到指定个人的基本工资、奖励、补贴等性质外的所有货币化收入进行强制再分配的过程。

3、其他有权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依据

根据会计从业人员在被考核期间的出勤、优质服务、核算质量、内控管理、业务学习和其他工作表现情况为依据,会计结算部领导、营业机构主管对所属员工平时工作情况随时记录,严格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考核要求客观公正,有权考核执行人对所属员工的考核,尽可能用客观指标来衡量,尽量避免因各类弹性考核指标的不当运用而对员工工作实绩和能力出现考核结果失真,造成不公平现象。

第二章 岗位系数确定及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第五条 机构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根据我行现阶段会计工作运营和劳动组合模式,结合各岗位工作性质、业务量、核算内容难易程度和内控执行要求将会计本部及所辖机构进行了共3类机构级类划分和6级岗位系数确定。

机构级类

所含机构

岗位职别

人数

岗位系数

涪城支行 营业部

会计主管

21.60

网点柜员

1.10

会计结算部本部机关

业务负责人

41.60

开发区支行 兴达办事处

会计主管

21.50

网点柜员

1.0

5三

科学城支行 临园路分理处

平政桥分理处 火车站分理处

游仙分理处 剑南路分理处

富乐路分理处

会计主管

71.40

网点柜员

1.00

会计结算部本部机关

一般员工

1.00

第六条 综合积分的组成及扣减原则

1、会计人员综合积分分别由以下几个考核项目按不同的积分权重关系共同组成:①、出勤情况 ②、优质服务 ③、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 ④、业务学习情况 ⑤、其他

2、会计人员绩效考核按季进行,每个被考核人员当季各考核项目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各考核项目积分按一定的不同的权重关系共同组成员工的季末综合积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权考核人将对其所属员工的日常实际工作情况,按考核项目进行严格考核和及时记录,并根据实际记录情况按季进行员工季末综合积分的折算统计。

3、&

考试中,未取得合格成绩或考试过程中有作弊现象者,每次扣减其项目积分0.5分(会计主管或业务负责人每次扣减其项目积分2.0分)。

5、其他(5%):除上述4个考核内容外,其他经会计结算部研究决定需纳入考核并进行积分扣减的临时性事项(如:未按规定及时向会计部报送相关报表和未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赋的其他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扣分标准由会计结算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第十一条对会计主管及本部业务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1、出勤情况(5%):会计结算部经理及网点负责人(支行行长或分理处经理)负责对网点会计主管(本部业务负责人由会计结算部经理直接考核)的日常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2、优质服务(5%):会计结算部经理及网点负责人(支行行长或分理处经理)负责考核会计主管(本部业务负责人由会计结算部经理直接考核)优质服务质量。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3、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80%):会计主管及本部业务负责人此项得分情况直接来源于会计部事后稽核人员对会计凭证审查监督的综合排名和由各类业务检查形成的检查通报结果。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会计主管应在日常工作中督促网点员工加强业务学习,对员工的业务操作能力和核算质量要及时做出评估,对一些错误操作和业务差错要进行实时规范和责令限期整改,以提高网点整体业务水平和核算质量。①、事后稽核部门对网点柜员发生的业务差错进行逐笔分类登记,并按整体差错率的高低将全辖所有网点进行综合排名,每次综合排名为后3名的网点,其会计主管将扣减综合绩分1.0分;②、凭证传递不及时,直接影响会计事后稽核人员对凭证的装订和稽核的,每次扣减会计主管项目积分1.0分; ③、会计稽核人员和会计业务检查人员在回访或日常检查中发现柜员未按要求对各类差错进行及时整改的,每笔扣减会计项目积分1.0分;④、在会计结算部业务检查人员(或内外部其他有权部门)对网点进行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一律按当次综合检查通报中所列示本网点通报人次进行项目积分扣减,按每人次0.2分扣减会计主管的项目积分。

4、业务学习情况(5%):业务学习情况分为业务学习组织落实情况和学习质量两个方面。业务学习的组织落实主要由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承担,包括业务学习的纪律性和学习记录的完整性,此项将直接纳入对网点会计主管的绩效考核项目中;学习质量是指会计结算部针对学习内容通过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考试(包括笔试和现场口头抽问答题)得出的员工成绩。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①、网点会计主管在学习的组织过程中,未及时通知需参加学习员工当次学习时间、地点及相关学习内容的,造成员工缺席或学习资料准备不齐等情况,每次扣减会计主管项目积分0.5分;②、网点会计主管无故缺席或未按原计划组织员工学习并做好相关学习记录的,每次扣减会计主管项目积分1.0分;③、会计主管在参加会计结算部组织的各种形式考试中,未取得合格成绩或考试过程中有作弊现象者,每次扣减其项目积分2.0分。

5、其他(5%):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对会计本部核算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1、出勤情况(5%):会计结算部经理负责对本岗员工的日常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2、优质服务(5%):由核算组业务负人负责考核本岗位员工优质服务质量。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此岗优质服务考核内容主要是针对各工作环节中与本部人员及其会计前台网点人员之间的协作态度和能力。①、在业务处理和与内部工作人员协作过程中,确因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本职工作无法顺利完成,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本岗或其他关联岗位员工工作完成进度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每次0.5-5.0分的积分扣减处罚;②、虽未影响到本岗或其他岗位员工工作完成进度和造成一定后果,但在本部或其他有权部门人员的查访或业务检查时发现有未按“优质服务手册”进行操作和服务的,根据其影响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予每次0.5-5.0分的积分扣减处罚。

3、核算质量及内控管理(80%):内容和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4、业务学习情况(5%)内容:内容和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5、其他(5%):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会计本部检查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1、出勤情况(5%):会计结算部经理负责对本岗员工的日常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登记。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与会计前台网点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致,请参照执行。

2、优质服务(10%):由检查组业务负人负责考核本岗位员工优质服务质量。

具体考核要求及标准:此岗优质服务考核内容主要是针对各工作环节中与本部人员及其会计前台网点人员之间的协作态度和能力。①、在业务处理和与内部工作人员协作过程中,确因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本职工作无法顺利完成,直接或间接

第16篇:银行贵宾服务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银行**贵宾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行、支行:

为做好个人财富业务,积极应对市场竞争,增强零售银行业务综合服务能力,总行本着“客户细分,差别服务,成本效益”的原则对原有的**财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制定了《**银行**贵宾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下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机构认真学习《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各分支机构要做好贵宾客户的开发及管理工作,要将《办法》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切实落到实处。《办法》中所列的各项服务可以逐步推出,但必须有明确的计划和步骤,并且把握好宣传口径。各机构也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增添新的服务内容,并按照提供服务的成本将服务定价录入系统。

三、所有贵宾客户及贵宾卡的开办均由一级支行理财中心集中管理,二级支行及没有理财经理的分支行无权开办贵宾卡。理财经理要做好客户登记、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认真填写《**贵宾卡申请表》,建立贵宾客户档案并通过系统及时更新。各分支机构要做好客户保密工作,并制定保密办法或实施细则,所有从事财富业务相关岗位的人员包括各级业务主管、理财经理、大堂经理、低柜理财经理、VIP柜员均需签订保密协议。

四、贵宾卡有效期为两年,为了避免贵宾卡库存积压或短缺,专柜主任、财富业务主管及理财经理要及时沟通,确定贵宾卡库存。贵宾卡到期续卡、晋级换卡及新开卡,都需要理财经理在财富系统进行申请,前台不得未经申请擅自为客户开立或更换贵宾卡。新核心上线后贵宾客户首次换卡时,柜员应先与理财经理联系,由理财经理确定该名客户贵宾卡是否有效,并与客户重新签订贵宾卡领用合约。

附件:《**银行**贵宾服务管理办法》

《财富业务预算编制模板》

2010-07-15

**银行**贵宾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优质客户群体,优化个人客户结构,规范向个人优质客户提供贵宾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提高我行零售银行业务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个人财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宾客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信用度高,能够为银行带来较高利润回报,对业务发展产生较大贡献或重大影响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 贵宾客户服务实行“客户自愿、重点发展、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向符合规定条件并自愿成为会员的客户发放贵宾卡,作为享受贵宾服务的依据,并且一位客户只允许办理一张贵宾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机构、网点和涉及零售业务的部门。零售银行部为贵宾客户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客户服务资源的组织和贵宾客户的管理;其他涉及贵宾客户业务的相关部门负责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向贵宾客户提供本部门业务的优质服务。

第二章 贵宾客户的管理

第五条 贵宾客户准入标准主要根据客户的存款类和银行理财产品类资产确定。分行根据业务发展特殊需要,确需增加业务指标作为筛选贵宾客户依据的,须报总行零售银行部门备案。

总行确定贵宾客户的最低准入标准,分行贵宾客户的准入标准由各分行根据本行客户结构和服务资源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总行零售银行部门备案,但准入标准不得低于总行确定的最低准入标准。

贵宾客户最低准入标准为:标准客户三个月日均资产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白金客户三个月日均资产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黑金客户三个月日均资产6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六条 各分支行应配备专职理财经理,负责贵宾客户的管理和营销工作,并为贵宾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个人金融服务。

第七条 各分支行必须为每个贵宾客户建立档案(包括纸制和电子信息等),记录并不断完善客户个人资料和服务信息,不得遗漏。

第八条 各分支行必须妥善保管客户档案资料,非依法律规定或客户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或泄露客户的个人资产和账户交易等客户信息。

第九条 系统将按客户进入系统时的资产自动将客户分配到资产最大的支行。支行可将客户分配给指定理财经理,由理财经理主动开发客户,并将开发维护情况记入考核内容。各分行可根据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办法。

理财经理主动寻找客户进行开发时,在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该客户信息的可以进行客户申领操作,系统自动将申请提交到有分配权限的上一级用户。同一分行内的客户调配由分行零售银行部门负责,不同分行之间的客户调配由总行零售银行部门负责。对于已有专属理财经理的客户申请变更维护行的,有分配权限的用户需核实客户申请要求并通知原维护行理财经理和新维护行的理财经理。

维护行是指对贵宾客户进行主要客户关系管理并对其管理过程和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的财富业务机构。

第十条 理财经理应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借鉴系统提供的客户维护计划模型定期维护客户,并通过系统做相应的记录。上级用户可根据客户维护计划了解理财经理客户维护情况。

第三章 贵宾卡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贵宾卡的领用与保管

贵宾卡由总行统一设计制作,包括贵宾卡标准卡、白金卡、黑金卡三种级别。各分支行根据本行发展贵宾客户的实际需要,向总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中心提交批量订购贵宾卡的申请。

总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中心负责核定各分支行的需求,并负责将核准后的需求提交到总行凭证管理部。

贵宾卡的领用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各行要严加管理,指定人员负责卡片出入库管理工作,严禁出现库存短缺或库存积压现象。

支行应由专柜主任对请领的贵宾卡当日录入核心系统,并登记《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对贵宾卡单独设页登记。贵宾卡不得跳号使用,柜员领缴贵宾卡,领用一张开立一张。各分支行要对贵宾卡的请领及入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事后监督要在次日对支行贵宾卡请领入账情况及时监督。

第十二条 贵宾卡的申请与办理

1、各级别贵宾卡的申请标准同第五条中的贵宾客户量化标准,申请日客户资产符合标准客户资产要求的可申请贵宾卡标准卡,符合白金客户资产标准的可申请白金卡,符合黑金客户资产标准的可申请黑金卡。

2、对在我行没有资产,或者资产达不到上述规定,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理财经理可通过系统为客户做特批贵宾卡申请,申请由总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中心核准后发给贵宾卡:

(1)在我行综合业务量较大、业务往来频繁及其他业务中保持良好而重要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部门主管;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3)社会知名人士;

(4)我行在参加重大客户的项目整体营销或投标营销等过程中,承诺适当放宽条件为营销对象提供财富服务的;

(5)其他与我行有重要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

该部分特批发卡量控制在各支行已开立贵宾卡客户总数的5%以内。

3、申请贵宾卡的客户由各支行理财经理初审,具备申请资格的客户需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填写《**贵宾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与客户签订《**贵宾卡领用合约》。

申请表中客户信息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由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粘在申请表指定位置。

申请表中的《**贵宾卡领用合约》是我行与贵宾卡申请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合约前,理财经理应当向贵宾卡申请人说明合约的内容,尤其对红字部分的内容更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申请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并由此产生纠纷的,理财经理需承担相关责任。

4、申请表一式二联,套写完成后,由客户签字确认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第一联理财经理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

5、理财经理在系统为客户申请贵宾卡,并打印《**贵宾卡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客户凭审批单由理财经理陪同到前台开立贵宾卡。

6、前台柜员需认真核对客户开户资料与审批单中的内容是否一致,以及审批单中的审批状态是否为审批通过。对于内容不一致或审批状态为未通过的,柜员不得为客户开立贵宾卡。

柜员核对无误后按照审批单中的卡级别为客户开立贵宾卡,并在审批单上签章加盖业务章后,审批单连同其他开卡业务凭证捏对,随当日封包交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每日对贵宾卡开卡情况进行监督。

7、贵宾卡的办理必须具备申请表、审批单等要件,必须经过理财经理与客户的沟通,填写申请表,客户签字确认,并通过系统进行申请和审批等一系列流程,各行应严格管理,按章操作,维护贵宾卡的形象,严格禁止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贵宾卡。

总行和分行通过系统中的贵宾卡开卡未申请、申请未开卡及申请与开换卡级别不一致等报表对贵宾卡开换卡情况进行监督,一经发现存在乱开卡现象,总行和分行将对相应的开卡人、开卡机构负责人、理财经理及其主管等进行通报并扣除相应的目标管理考核分。

8、理财经理协助客户办理贵宾卡后应及时将获得的客户信息录入系统,并随时更新,为一对一客户关系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贵宾卡的审批

对于申请条件满足贵宾卡准入标准的,系统将自动审批通过,当时即可打印审批单。对于需要特批的,系统将自动提交总行审批。待总行审批通过,理财经理方可打印审批单为客户开立贵宾卡。

第十四条 贵宾卡的升降级及到期续卡业务

系统每月根据贵宾客户资产对客户级别及贵宾服务进行升降级调整。级别分为黑金客户、白金客户、标准客户和普通客户,评级标准以各级别贵宾客户准入条件为准。低于标准客户准入标准的将被评为普通客户。

贵宾客户在达到升级条件后,可申请办理贵宾卡晋级,但应退回原卡片办理换卡手续并改按上一级别标准享有贵宾服务并计收相关费用。贵宾客户在未达到相应等级条件时,将被停止提供原等级条件下的贵宾服务,理财经理应提醒客户及时到前台办理贵宾卡降级。

贵宾卡有效期为两年,客户贵宾卡有效期将满时,理财经理需提醒客户办理换卡业务。贵宾卡到期后,客户未换卡,将不再享有我行为其提供的各项贵宾服务。

客户办理贵宾卡升级、到期续卡业务需要到其专属理财经理处进行申请,柜员需凭系统自动打印的审批单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并在办理业务前认真核对客户开户资料与审批单内容是否一致。客户申请升级换卡、到期续卡及其他换卡业务时必须缴回原卡片,事后监督部门应根据审批单和其他贵宾卡换卡资料对贵宾卡升降级、到期续卡等换卡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贵宾卡年审

系统每年对贵宾客户用卡资格进行审核。如贵宾客户在我行年度日均资产符合贵宾卡准入条件,贵宾资格继续有效;如低于标准卡准入条件,支行理财业务主管负责在审核日收取该贵宾客户100元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从贵宾卡内收取,若贵宾卡内余额不足以缴纳账户管理费,支行理财业务主管负责从日后该账户存款中扣收。

支行理财业务主管每月将核心系统打印的账户管理费批扣业务清单上报分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中心负责人。分行理财中心负责人根据账户管理费批扣明细,在财富系统中做贵宾卡年审操作。总行将通过系统对各分支行的管理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贵宾卡销卡 客户若需终止使用贵宾卡,须缴回贵宾卡卡片,柜员做销介质处理。贵宾客户与我行解除贵宾卡合约关系后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新的贵宾卡。

第十七条 贵宾卡仅限客户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时如要求出示身份证件需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贵宾客户在贵宾卡有效期内,发生恶意透支、拖欠贷款及其他有损于我行利益的行为,我行有权取消其贵宾客户资格,并停止为其提供贵宾服务。

第十八条 贵宾卡不得作为客户身份证件使用,不得因客户持有贵宾卡而违反有关业务规定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四章 贵宾服务

第十九条 总行和各分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客户细分、差别服务、成本效益的原则下逐步推出并形成我行的贵宾客户服务体系。该体系包括基本服务、总行级增值服务和分行级增值服务。贵宾客户在享用这些服务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将归集到贵宾客户维护行并由其承担。

第二十条 贵宾客户服务体系

基本服务包括专职理财经理服务、专属场所服务、优先服务、优惠服务、提醒定制服务等五个方面。

总行级增值服务主要包括体检服务、私人医生等医疗健康服务;高尔夫畅打练习;每日财经资讯、财富专刊、财经热点透视等财经资讯服务;贵宾专用休息室等机场贵宾服务;漫游服务等。

漫游服务指我行利用服务网络,使贵宾客户在我行所辖机构范围内享受如同本地维护行一样的服务,贵宾客户如需跨分行或跨地区办理业务,可向本地维护行理财经理提出漫游服务申请,申请通过后客户即可享受维护行一样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服务提供行负担。

总行级增值服务和漫游服务由黑白金客户享有。

各分支行可利用本地资源积极开展各项贵宾俱乐部沙龙、爱车服务、运动健身、法律或税务咨询、出国咨询、亲情服务等有特色的增值服务和营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贵宾客户可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1)可直接到个人财富中心、理财室办理业务;到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可在VIP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业务;

(2)优先办理各类个人贷款的审批、放款;

(3)优先使用**银行推出的新业务、新产品; (4)申领信用卡优先审批; (5)信用卡即时换卡服务;

(6)购买我行代理发行的债券、基金、纪念币等预约业务; (7)换新钞、换零钞的优先服务。

第二十二条 贵宾客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服务;

(1)个人消费贷款利率优惠;

(2)享受保管箱业务收费优惠;

(3)享受我行定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收费优惠和阶段性优惠服务;

(4)在与我行签订优惠服务协议的商场、宾馆、饭店、健身娱乐场所等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可享受到更多的折扣优惠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定制提醒服务包括新产品信息、汇款到账、资金变动、贷款放款到账、定期存款/国债/贷款到期提醒、商户更新等。

第二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应设立VIP绿色通道窗口,为贵宾客户提供优先服务。暂时没有条件设立VIP窗口的网点,应采取灵活措施为贵宾客户提供优先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贵宾客户无故拒绝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因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引起客户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银行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行开发的贵宾服务和基本服务需报总行备案。服务有成本费用发生并能按照服务成本定制服务价格的由分支行业务主管按照服务的适用范围录入系统并按照谁开发谁维护的原则定期维护。总行和分行可根据各种服务的性质、服务成效推广服务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控制,我行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贵宾客户实行积分管理。

积分分为权益积分和交易积分。

权益积分即根据贵宾客户在我行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资产所产生的利润换算为积分,贵宾客户在享受我行提供的贵宾服务时根据服务的成本扣除相应的积分。系统根据贵宾客户积分余额和各项服务成本生成成本利润报表,用户根据成本利润报表预算次年各项成本费用,上一级用户可通过成本利润报表了解下一级用户成本利润情况。

交易积分即根据贵宾客户使用我行借记卡进行POS消费的金额换算所得的积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交易积分自行开展积分换购活动,但需要制定严格的换购计划,并由理财经理及时在系统中录入积分换购明

细,对客户积分做相应扣减。

第二十八条 积分管理规则

1、权益积分计算

权益积分计算对象为进入系统的所有客户。

权益积分的计算根据客户在我行个人金融资产的变动×成本分摊后利润参数的方法累计积分。

积分每月自动产生一次并累积,积分扣除于扣除事项发生时从积分中扣除并记入累积。

积分累积计算时间为两年,两年后积分自动归零,重新计算。

2、交易积分计算

交易积分的计算按每1元交易金额为1分的标准进行换算,交易积分从客户进入系统开始计算,累计计算时间为2年,2年后自动归零。

3、积分说明

客户交易形成的积分,若因任何理由交易取消或因争议或其他原因而未成功交易的,系统将于交易取消次日予以扣除。

4、积分抵扣规则

权益积分按照贵宾客户享用贵宾服务实际价格抵扣,交易积分按照兑换商品实际价格抵扣。

第二十九条 费用管理

1、费用预算

总行、分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中心和各支行理财业务主管根据《**银行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总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中心下发的财富业务预算编制模板,结合本单位年度发展规划和管理要求,编制每年的财富业务费用预算。12月初各预算编制单位将预算编制表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中心。

总行和分行零售银行部理财中心根据总行财务管理部最后调整的预算录入系统,各分行按照总行最后确定的预算层层分解执行。

2、预算一经正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编制的基础不成立,可以根据《**银行预算管理办法》、《**银行营业费用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办法申请预算追加与调整。追加与调整审批通过,各分支行要求将审批件扫描通过系统上传后重新申请,上级用户通过审核扫描件确定是否为申请用户追加或调整系统预算。

3、预算会通过各分支行零售业务条线的成本中心进行拨付,预算类别为财务处理中的拓展费用。

4、各分支行理财业务主管负责本机构预算管理和控制,按照《**银行预算管理办法》、《**银行营业费用管理办法》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并在系统中做相关操作,确保以客户为成本利润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能够切实得到实现。

第三十条 营销活动管理

1、系统各级用户在系统外做营销活动申请。申请通过后用户应在系统中创建营销活动,并将相关申请审批单扫描连同活动方案上传到系统内。上级用户根据上传内容确定是否同意该申请及做相关指导和监督。

2、在营销活动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应注意保存和确定参与本次活动的客户名单。在活动执行完毕后,有权用户需在系统中进行营销活动执行反馈操作,录入客户反馈信息并导入费用报销相关单据扫描件和客户费用明细,系统根据导入的客户费用明细扣除相关客户的权益积分。上级用户根据导入的报销单据、客户明细、客户反馈监督考核申请用户的工作和业绩。

3、为了确保扣除客户权益积分的公平性,在营销活动执行过程中业务主管、理财经理需要注意活动中具体客户的成本费用,无法确定具体客户成本费用的,可将费用分摊到每一个参与活动的客户。

第三十一条 增值服务及特约商户的管理

1、增值服务及特约商户的开发和维护本着谁开发谁维护的原则,由分行作为具体的审核管理机构。特约商户的录入和更新由分行理财业务主管负责。

2、各分支行在为客户申请增值服务时需要通过系统进行申请,并按照录入的服务价格扣除客户的权益积分。业务主管也可为客户做批量申请,系统会根据导入的明细清单扣除客户权益积分。

第三十二条 其他活动管理

其他活动是指无法确定具体成本分摊客户,可以将成本分摊到每个系统客户的活动。其他活动的申请与执行反馈同营销活动,但不必导入明细清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7篇:银行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管理,建立------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假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条公休假和法定休假。

(一)本行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

六、周日为公休假。

(二)法定休假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国家规定的假日。法定休假的天数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营业机构的公休假和法定休假日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实行轮休和调休制度,服从单位统一安排。

(四)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年休假

(一)本行工龄满5年的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1、工龄满5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7天;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

3、工龄满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4天;

4、工龄满3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二)员工休年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提前。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2、当年休产假15天以上的;

- 1 -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期限的;

4、当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5、累计旷工在3日(含3日)以上者;

6、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

7、上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8、出国探亲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9、当年疗养时间达到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休假时间的。

(四)休假期间遇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假期可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原则上当年一次休完,特殊情况可分两次,但不得与下一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条探亲假

(一)探亲假是员工探望长期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一个白天)配偶和父母享受的假期。

1、探亲配偶假

凡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每年30天,且必须在当年使用,不得提前或后移合并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探亲配偶假:

(1)夫妻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的;

(2)配偶因无固定职业等原因,实际已与员工常年住在一起的;

(3)员工因出差、学习、开会等原因和配偶同住30天以上的;

(4)员工到配偶所在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达30天以上的。

- 2 -

2、探望父母假

凡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天以上的(交通工具以为火车为准)可享受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包括离异或丧偶等)每年一次,假期最长不超过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从结婚之日向后推算)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1)员工的父亲或母亲不论居住何处,只要有一人户口与其在一起的;

(2)实际与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时间的;

(3)女员工到父母住地生育,与父母一起居住20天以上的。

(二)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试用期、见习期员工,在上半年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五)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出部分可以报销。

第六条婚假

(一)凡达到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员工,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享受婚假。

(二)结婚时双方在同一地的婚假假期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4 -

准。

(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一个月以内的享受原工资。超过一个月,第二个月起按工龄发给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5%;

(2)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5%;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5%。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四)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五)试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1个月,相应延长试用(见习)期。

第十条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可申请事假。

(二)事假可抵算年休假。

(三)事假抵算年休假后,超出部分按天扣发工资

第三章休假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员工休假前,必须办理休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十二条员工休假,按《-----银行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5 -

第18篇:银行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控监督工作质量,防范经济案件及重大风险责任事故,及时发现和制止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章、违规、违法行为,根据《**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基本规定》和《**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全体审计人员。

第二章 责任处罚

第三条 审计人员责任处罚的主要形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调离审计岗位;

(五)行政纪律处分;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移交司法处理。

第四条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处罚:

(一)玩忽职守,疏于检查监督,使应该及时发现的违章、违规、违法现象未能发现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审计工 1

作规定,对应予发现的违章、违规、违法现象未能发现的;主审人违背审计检查方案,对于应该检查的内容放弃检查,致使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所辖区域内行处经营管理混乱、违规事件接连发生,但内部审计部门一年内未进行审计检查的;所辖区域内行处的重大经营风险、违规行为及经济案件被外部监管部门发现,经过董事会认定其内部审计部门有失职行为的;

(三)在审计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差错、责任事故、违规经营及经济案件等隐瞒不报的;发现被审计行处有经济案件、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未提出查处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检查报告内容和被审计机构商业机密的;

(五)凭借专业知识帮助或串通被审计监督对象,编造虚假账务、凭证、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并可能影响到审计结论或效果的;直接与被审计监督机构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审计机构的报酬或福利待遇;在被审计机构报销有关费用或为自己、亲友谋取私利,败坏内部审计部门信誉的;

(七)审计组成员违规接受审计监督机构馈赠的贵重物品、礼券礼金的;在审计检查中提出与履行职责无关或不正 2

当要求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给予一次性从5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给予一次性从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调离审计岗位;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警告等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1年以内,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2年以内,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留用察看期以内取消各项奖励评奖资格。

第七条 审计人员发生重大失职及作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按上述办法予以处理外,还要对其所在内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且在1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八条 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三章 责任奖励

第九条 审计人员责任奖励的形式主要有:

(一)通报表扬;

(二)一次性经济奖励。

3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获得受奖资格:

(一)严格遵守审计规章制度,在内控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二)检查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使我行利益免受损失的;

(三)就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有效防范及查处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有较大贡献的;

(四)忠于职守,在维护银行资金及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的;

(五)维护财经纪律,坚持金融政策及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抵制不正之风一贯起模范作用的;

(六)依法行使职权,受到任何单位及个人打击报复坚持原则;

(七)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应予奖励。

第十一条 具备获奖资格,事迹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9篇:某银行礼品管理办法

XX银行南京XX支行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支行的礼品管理工作,提升银行的市场形象,充分发挥礼品在对外业务交往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指:经支行批准,由办公室直接批量购置或定制的专门用于对外公关工作或业务交往,以银行名义向有关单位、个人赠发送的纪念物品。

第三条 XX支行的礼品管理工作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由办公室综合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礼品的购置或定制

第四条 礼品的购置或定制要根据XX支行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由相关部门提出,办公室汇总负责制定计划,经支行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银行确定的礼品购置或定制计划后,如分行有相应的采购渠道的由分行办公室统一办理,没有采购渠道的由支行办公室礼品管理员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办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第一条礼品的购置或定制,原则上应由办公室专管人员进行。

第七条 礼品应有标有XX银行等银行标志。

第八条 采购的礼品应与我行的市场地位及企业文化相符合,达到提升我行对外形象的目的;在礼品的选材和品种上不追求贵重奢侈,要体现银行的特色和地处江苏的特色,交流时,还要能体现XX银行的特色,礼品与我行的市场地位及企业文化相符合加强并提升我行的对外形象。

第三章 礼品的保管

第九条 原则上各类礼品均由办公室礼品管理员进行保管。

第十条 礼品管理员在礼品购置回银行或厂家按合同将礼品交付我行,礼品管理员在入库前应按合同验货,认真检查质量并清点数量,同时填制XX支行礼品入库清单。第十一条 礼品管理员根据礼品的不同种类设置礼品保管登记簿,员工因业务需要领取礼品时需向礼品管理员提出申请,通过分管行领导审批后,由礼品管理员将礼品交申请人。

第十二条 礼品管理员要定期对礼品进行清点,年底时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将盘点情况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在礼品数量不足时应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及时提出制作补充礼品的需求。

第十三条 礼品入库、出库应如数登记,注明领用人、领用用途、数量和金额。

第十四条每年清理核对礼品库中的礼品,并根据银行

工作需要及时制作补充礼品。

第四章 礼品的领取发送

第十五条 礼品的领取和发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经办人通过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注明领用人、领用用途、领用数量,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通过提交礼品管理员。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礼品后因故未送出的礼品,要应及时退回办公室,由礼品管理员重新进行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支行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银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培训组织体系 ......................................................................2 第三章培训课程体系 ......................................................................5 第四章培训师资体系 ......................................................................6 第五章培训支持体系 ......................................................................7 第六章教育经费 ..............................................................................8 第七章培训流程 ............................................................................12 第八章资格证管理 ........................................................................14 第九章教育培训奖励 ....................................................................16 第十章附则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提升员工知识技能,并影响其积极的工作态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行统筹、分级负责、分类分层次实施:总行培训部整体统筹全行的培训工作,根据年度统筹安排,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分类、分层次实施培训。

(二)全员受训、全面覆盖、整体提高:培训的组织力求覆盖面涵盖全体员工、全行各层次、各业务条线,以达到整体提高的培训目的。

(三)助推业务、提升能力、树立积极工作态度:以促进业务发展、提升全行员工知识与技能为重点,结合树立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针对本行业务发展重点,组织、安排全行培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仅含合同制及派遣员工,不含外包岗位员工)。

第二章培训组织体系

第四条本行培训组织体系由总行培训部、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自培训职责所组成。本行建立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

类培训、分层次实施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总行统筹规划全行整体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本行管理层人员、总行员工的教育培训以及全行性质的综合性培训、专业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和出国(境)培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集中组织的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考试培训班,由总行集中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支行教育培训工作。各部门培训工作职责随本行组织架构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总行培训部承担以下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行培训体系,制定和实施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负责制定本行培训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培训费用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控制。

(四)负责收集本行各级员工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和管理。

(五)牵头全行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训后评价。

(六)负责课程研发与内、外部讲师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及管理。

(七)负责内外部培训资源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搭建各岗位学习地图;负责培训中心及企业大学的搭建和实施工作。

(九)负责网络学习的平台建设,推进学习型文化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总行各部门承担以下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员工实际能力素质与岗位能力需求差异进行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挖掘本部门管理条线的岗位培训需求;

(二)收集年度培训需求,并送审管理条线的培训需求及预算,依据总行核定的培训预算、培训规划与总行培训部共同制定本条线员工的年度业务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条线的业务培训,并负责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编写或选用相关培训教材;

(五)负责培养并选派条线专业内训师;

(六)对本条线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七)对培训中形成的资料报总行培训部备案。第七条各分支机构承担以下培训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员工实际能力素质与岗位能力需求差异进行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挖掘本单位员工的岗位培训需求;

(二)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年度培训需求,并报总行培训部审批。垂直管理的业务条线、部门须将培训需求上报总行垂直管理部门集中上报,不在支行申报;

(三)依据总行核定的培训预算及培训项目,负责组织本机构员工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做好新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工作,落实跟岗、轮岗

培训事宜;

(五)负责选派员工参加总行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

(六)负责建立本级机构员工的培训档案;

(七)负责培养并建立本级机构的兼职内训师队伍;

(八)对本级机构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总行培训部备案;

(九)负责总行交办的其他培训工作任务。

第八条教育培训纪律:本行应为员工安排培训时间、提供培训机会,支持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培训工作安排,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员工必须参加本行组织的岗位培训,非因疾病、单位工作安排等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应当参加的培训。如确有原因需请假的,通过OA流程报总行培训部审批。参训员工不遵守培训课堂纪律的,按本行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培训课程体系

第九条本行培训课程体系的内容包括:岗位学习地图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专业资格培训、外派培训、出国(境)培训、其他技能培训等。

第十条岗位学习地图培训是指根据员工岗位能力素质要求绘制的学习路径地图,按照入职培训、进阶培训、提高培训三个

阶段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专业资格培训:本行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研究生(含)以上的学历或硕士(含)以上的学位教育、与岗位工作有关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资格考试。培训前经事前审批并取得证书的可以予以奖励,培训前未经审批的不予奖励;资格证管理按岗位相关度分为基本上岗资格证、重要紧缺资格证和一般资格证,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本行可选派管理人员、优秀员工参加外派培训。员工参加外派培训采用单位选派、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出国(境)培训:公派出国(境)培训,按照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技能培训是指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上培训板块中未包含的技能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本行集中组织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考试的培训班、外派培训及出国(境)培训由总行培训部归口管理。擅自组织或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报销、奖励。

第四章培训师资体系

第十六条培训师资体系包括内训师(专职类内训师、兼职类

内训师)和外部培训机构师资。

第十七条内部培训师(专职类内训师、兼职类内训师)由本行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兼任,具体管理按照本行内部培训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部培训机构师资是指通过本行聘请的外部培训机构或授课讲师。各业务部门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就某一项目、某一课题等推荐外部培训机构师资,培训部门对培训机构师资进行集中评估,建立并更新外部培训机构库,按照本行采购流程选定外部培训机构师资,其课酬根据培训预算及采购结果确定,在培训后通过培训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九条 外部培训机构管理:我行对培训机构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核心课程、机构师资情况以及与我行历史合作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对符合我行业务需求的机构纳入培训机构库管理

第五章培训支持体系

第二十条培训支持体系包括网络培训学院、模拟操作系统、培训教材、培训设施设备、教育经费等。教育经费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网络培训学院:通过网络培训学院为全员提供在线学习、在线测试,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培训数据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模拟操作系统:与本行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各类业务模拟操作系统,通过业务模拟操作系统的应用提升员工岗位技能。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总行科技信息部统筹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包括内部教材和外部教材,包括课件、讲义、图书、录音、视频、录像等形式的实物和电子版本,是本行的重要档案和知识产权,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内部教材由总行培训部及各业务部门共同开发并与本行相关机构、人员共享;外部培训教材:本行聘请外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外部培训机构应提供教材,教材由培训部门归档管理;本行员工参加外部公开课程的,应在培训结束或返回本行1周内将相关培训资料交培训部门归档。

第二十四条 培训设施设备:培训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依照“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的原则,由总行行政事务部统筹、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 教育经费实行统一筹措、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使用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由计提预算及使用预算两部分组成,按年度总额控制,按月编制。各一级支行、总行各部

门要编制次年培训项目年度预算(教育经费年度使用预算)交总行培训部审核。计提预算根据预算年度的工资因素测算编制,全行教育经费按全体员工工资总额的2.5%按年度计提,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由总行培训部会同总行财务会计部确定总行及分支机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如果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不敷需要,需开支的项目报本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开支,以保证培训实际需要。教育经费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使用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本行审定后一般不得调整。

第二十七条 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仅限于列支如下范围:

(一)本行员工岗位学习地图培训、学历或学位教育培训、专业资格培训、外派培训、出国(境)培训、其他技能培训等的相关费用;

(二)本行内、外部培训机构师资的课酬;

(三)本行各类培训教材、培训设施设备、网络培训学院等培训支持体系的购置、使用、运转费用;

(四)培训需求调研、组织、实施、评估以及档案管理等培训流程体系相关费用;

(五)培训相关差旅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

第二十八条 教育经费的使用审批管理:教育经费使用实行分级审批,由总行培训部归口管理。对纳入年度预算的教育经费开支在使用前要编制财务项目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不在年度培训预算中的项目不得任意开展,须经需求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培训部门负责人及培训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总行培训部是教育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教育经费预算的编制、实施和控制。各一级支行要将实施情况每年向总行培训部报备。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经费审批权限:单笔2万元以下的教育经费开支由各分支机构自行审批;单项、单笔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教育经费开支,培训项目由总行培训部审批后,培训费用按相关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审批;单项、单笔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教育经费开支,须报总行培训分(协)管领导审批后,按相关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审批;单项、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教育经费开支,由总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本行集中组织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考试的培训班及外派培训、出国(境)培训,在培训前必须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培训分(协)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相关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审批,对事前未经审批的上述培训,一律不得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员工参训须使用《员工教育培训审批表》;审批部门按员工

管理权限分级登记员工的个人费用台账,并定期上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培训部。

上述培训单人费用超过1万元(含)的,员工须于培训前与本行签订《培训协议书》相应延长服务期;员工业余参加本行业务相关的学习,培训费用超过1万元(含),且自愿于培训前与本行签订《培训协议书》延长服务期;员工参加与岗位相关的学历或学位资格证书考试,经事前审批,可凭发票按相应的上限标准进行奖励;员工业余参加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学历或学位教育,经事前审批,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可凭发票对相关培训费用按照相应的上限标准进行奖励;由本行集中支付的外派培训、集中办班培训等取得证书的不再另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培训协议书》的签订:员工参加学历或学位教育、资格考试的培训班及外派培训、出国(境)培训的,单人培训费用或奖励的当年(自然年度)累计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根据费用金额签订《培训协议书》,相应约定延长服务期:

(一)当年累计金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约定延长服务期3年;

(二)当年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约定延长服务期5年;

(三)当年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的,延长服务期8年。

累计金额以提交申请时的金额计算,本行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金额。《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保密协议和违约赔偿等相关事项,作为劳动合同的专项补充协议,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签订,实行分级管理,《培训协议书》纳入总行培训部网络培训学习管理系统,《培训协议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原件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归档,一份原件由员工留存。

第三十二条集中办班、外派培训的费用支付应按照《培训协议书》的约定,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一周内汇总填写明细,连同录取通知单或邀请函、员工教育培训审批表、本行选派名单、考试考核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等由总行培训部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相关资料送培训部归档。受训员工在返回本行后,其学习资料有义务在全行分享,且有义务将所学内容,在本行安排下向有关人员讲授。计划外的外派培训仅限于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系统、银行同业协会、中国银联、政府相关部门及条线工作主管部门)发文并组织的培训。

第七章培训流程

第三十三条 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需求由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门提出,培训需求分析可为培训课程设计、开发或培训计划制定提供初始依据。

第三十四条 培训预算送审: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门,依据本行当年的培训重点及业务需求,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项目及费用预算,并统一向总行培训部送审培训预算,依据审核结果制定具体培训方案。

第三十五条培训计划实施及监督:总行培训部、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同时,总行培训部负责对培训计划的监督管理。培训实施原则上依据本行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需要调整的应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向培训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培训实施单位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纸质或电子文档、PPT讲义、录音、视频等培训过程资料,并交由培训部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六条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实施单位应通过培训评估提高培训效果,征询受训人员对培训内容安排、培训师的意见,以改进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学员原则上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学员应将培训中获得的知识、技能应用于工作中;总行培训部对培训效果加以评估、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形成的培训档案,经组织人员整理后报同级培训部门进行分类归档;培训部门负责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

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供考核、上岗、转岗、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参考。培训档案分为培训项目档案、阶段性工作档案。培训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培训通知(含课程表)、签到表、学员手册、培训评估表,《培训档案归档材料清单目录》;阶段性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总结表》、培训简报、培训总结。各分支机构每半年向总行培训部报备培训项目档案,至少应包含培训方案、签到表、考试成绩汇总表、培训现场照片,同时报备《培训总结表》。

第八章资格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适用本办法的资格证书仅限于与本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各类资格证的种类将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更新,新增加或变更类别的资格证书,须经业务管理部门和培训部门分管领导共同确认;

第三十九条 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按业务相关度分为基本上岗资格证、重要紧缺资格证和一般资格证。

(一)基本上岗资格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或本行统一要求的从事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工作技能,属于从事相应岗位必须取得的资格证书,基本上岗资格证涉及的各岗位员工实行执证上岗管理,相关岗位员工须在三个考试期间内取得规定的资格证,未

取得基本上岗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相应岗位。

(二)重要紧缺资格证:是指与本行业务发展密切相关、且人才紧缺的资格证,在岗位人员总量20%内的重要紧缺资格证实行优先鼓励制度。

(三)一般资格证:是指除上述两类资格证之外的,与本行业务工作有关,但不属于本行重要业务,或目前人员不紧缺的资格证,此类资格证不做特殊要求,由员工自主学习并取得相应资格证。

第四十条 对各类执证人员实行总量监管制度。

各分支机构及各业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执证资格计划,统筹安排辖内员工考取各类资格证,并报备总行培训部。各分支机构及各业务部门涉及的各类基本上岗资格证、重要紧缺资格证的执证人数,应达到要求数量。

(一) 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门作为所辖岗位的管理机构,必须强化基本上岗资格的总量监督管理。为确保业务工作的开展、适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基本上岗资格证涉及的岗位人员应达到在岗位人员总量的100%。

(二) 各分支机构及总行相关部门的重要紧缺资格证应达到岗位人员总量的20%。

(三) 鼓励员工积极考取一般资格证,一般资格证的执证人数不作强制监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各类资格证书,由员工自行参加相关学习、考试,本行不集中组织培训。

第九章教育培训奖励

第四十二条教育培训奖励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奖励及资格考试奖励。在岗员工自费参加与岗位工作有关的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硕士(含)以上学位教育、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证书者,在满足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教育培训奖励。教育培训奖励采取一次性奖励制度。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后对相关培训费用按本办法第四十

四、四十五条的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在岗员工自费参加与岗位工作有关的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硕士(含)以上学位教育,根据员工所属层级,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

(一)新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入学资格,且经过事前审批的;

(二)提出申请的上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操作

层员工须考核等级须为A级),且近三年本行年度考核没有D或E等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员工(若入行考核时间不足三年度的,须至少参加过一个年度考核,且考核等级无不合格或不称职);

(三)员工在申请当年以及学习期间,无纪律处分、组织处分的违规、违纪记录,或未在纪律处分、组织处分的处分期内(以责任追究委员会出具资料为依据);未处于淘汰观察期(淘汰观察期以人力资源部界定为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奖励标准如下:

(一)操作层员工可奖励最高不超过0.6万元(以考试报名、培训费用为准,下同);

(二)执行层员工可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管理层员工可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四)高级管理层员工可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学历(学位)教育奖励按年度进行总量控制,审批人数不超过本层级人员总量的8%。当年超过8%的申请人员,可在次年享有优先申请资格,但申请年度的上一年考核等级也必须为A或B级;

(六)员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奖励,培训前需填报《员工教育培训审批表》,经审批通过的,凭报名费、学费、考试费、书费等培训相关发票,按上述条款的核定上限金额进行奖励。

票金额不足上限金额的,按发票金额支付。

第四十五条 资格考试奖励标准:员工取得相应资格证,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基本上岗资格证:相应岗位员工获得的基本上岗资格证数量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每多取得1个基本上岗资格证奖励100元。

(二)重要紧缺资格证:对业务发展急需的、且在岗位人员总量20%内的重要紧缺资格证实行优先鼓励制度,经事前审批,获得相关证书者,凭报名、考试、书费发票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现金奖励,(除国家规定要求相关培训课时方可报名外,资格证的培训辅导费不得申请奖励);在超过20%的优先鼓励比例以后取得证书者,最高奖励2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奖励。特殊岗位超过本办法优先鼓励比例的而进行非定额奖励的,须经总行分管人力资源的领导批准。

(三)一般资格证:

1、参加经济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计算机工程专业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证书者,奖励500元;取得中级证书者,奖励800元;取得高级证书者,奖励2000元;

2、参加与岗位工作相关的一般资格证考试并取得证书者,奖励2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奖励;

3、其他非相关岗位员工参加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或本行规定的各类基本上岗资格考试,每取得1门证书者,奖励100元;其他非相关岗位员工考取重要紧缺资格证、一般岗位资格证的,奖励2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奖励。

第四十六条 教育培训奖励流程

(一)员工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员工教育审批表;培训项目说明资料;学历或学位教育还须提供录取通知书。

(二)经相关部门审核:

1、员工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学习内容是否与员工岗位工作相关;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如下情况进行认定:员工级别,年度考核等级,是否存在纪律处分、组织处分的违规违纪记录,是否处于淘汰观察期;

3、培训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培训协议的签订情况、申请金额上限执行标准、按比例总量控制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

4、重要紧缺资格证的审批,须由条线管理部门审核员工是否为本条线员工、是否为条线员工总量的20%之内。

(三)按管理权限报经总(支)行分管领导审批。

(四)报经财务审批流程后支付。申请财务申请时,员工应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本级培训管理部门提交财务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材料如下:

1、员工教育培训审批表

(复印件);

2、延长服务期的员工培训协议;

3、学历或学位认证资料;

4、学习期间无纪律处分、组织处分的违规、违纪记录(以责任追究委员会出具资料为依据),未处于淘汰观察期(淘汰观察期以人力资源部界定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章所涉及奖励事项的审核按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均须报经本级培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总行培训部负责组织关系隶属于总行的员工培训奖励审核,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层级管理员工的培训奖励审核(培训费用超过支行审批权限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培训费审批按照培训类别、涉及金额、员工级别不同,采用不同审批流程及权限设定。

第四十八条 本章所涉及相关培训奖励须于取得证书1年内提交奖励申请,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时限以获得证书时间为准。学历(学位)教育的奖励执行标准,以报名入学时间为准。

第四十九条 若员工在签订《培训协议书》延长服务年限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含调动)或因违纪、违规、绩效考核等原因被我行辞退的,应按比例退还奖励金额,退还金额计算方式为奖励金额除以总延长服务年限乘以剩余年限。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各分支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培训部负责解释、修改。

《银行管理办法范文.doc》
银行管理办法范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