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经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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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篇:医疗事故经过

医疗事故经过

2006年7月13日下午我在新乡市行政大楼工作时,因肚子有点疼,去旁边的新乡市第

一人民医院社区服务站丁玉霞处看病,他们的医务人员刘丽芳只问我带了多少钱,我说带了

20多,她就说你拿22元吧,就让我躺到床上开始输液,没有做任何的询问和检查化验,在

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一心只为赚钱,对患者的生命与不顾,不负一点责任,第二天7

月14日又去是丁玉霞接的诊,在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就又给我输液,给我输了两天

液体以后,导致我病情加重,回去成天成夜大量喝水呕吐,生活不能自理,有丁玉霞的处方

发票为证,7月16日去被上诉人张玉明处已是第四天科里儿个同事架着我又到对门的东关

诊所诊治,对我只是简单询问一下,没做任何检查化验,就输上了葡萄糖等液体,导致我当

场昏迷。张玉明医生一看不对劲,就让我转诊,我回到家后继续出现昏迷,第五天7月17

日家人送我到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过检查及化验,诊断结果是:、尿毒症、糖尿病,

心脏病、慢性胃炎、肝内结石、肾功能衰竭,心肌供血不足、精神错乱性昏迷、口吐黑水,

眼睛也看不到东西、耳朵也听不到、等十几种病症,不配合医生的治疗,四五个人按不住我,

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就用输液管把我捆了起来才能输液,因当时神智错乱,什么都分不清了,

当时身上输了三个吊瓶进行抢救,并下了三次病危通知书,医生都说已经没救了。经过第二

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才保住了生命,在这几天里我的体重减轻了二十多斤,经过几天的全

力抢救,病情出现了缓和。因为钱已花完,在医生的极力要求继续住院强化治疗下,因为我

没有钱了,只好出院继续治疗,每天去医院注射胰岛素维持生命和化验,现在买了胰岛素笔

依靠每天注射胰岛素维持生命,给我造成终生的肉体和精神上无法承受的病痛,家庭造成极

度贫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一切损失。

给我做的司法鉴定(4107008)里说 给我用的药物有地塞米松,葡萄糖等药物。我查过

医学书地塞米松和葡萄糖会诱发引起糖尿病并引起并发症会导致死亡,要求和协议案并案审理,处方和发票在协议案{(2007)红民一初字第810号和{(2011)新

中民一终字第616}两次判决的事实已经认定第一份协议与(附件便条)和第二份协议有效,

第一份协议的(附件便条)说她给我500元钱我把处方和发票原件给她 ,并有丁玉霞的签

字,我现在只有复印件,请法官核实认定, 处方和发票就是丁玉霞给我开的,并且以给我

钱相要挟,要回处方了处方,有相关录音(第四号录音)和人证为证,

出了我这次医疗事故后,丁玉霞还在非法行医,挂着第一人民医院东关社区门诊的牌

子继续非法行医,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继续敛财,究竟是谁在庇护其这种恶劣行径?有录

音为证。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录音为证。

原告所述均属事实恳请法官核实印证

宋锡峰

2012年4月16日

推荐第2篇:医疗纠纷是否都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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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否都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

医疗纠纷是否都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医疗纠纷是否都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医疗纠纷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工伤、国家赔偿以外,均应适用《解释》的规定,当然也包括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传票中列明的案由都将本案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医疗行为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属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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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医疗损害赔偿应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鉴于两者赔偿标准不同,适用法律也存在不同。

一、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来划分,原告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属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原告以一般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医疗赔偿纠纷,若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设为前置程序,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该办法,受害人因医疗侵害似乎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后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后,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实践中,患者在未作医疗鉴定之前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时,人民法院往往以未有鉴定结论为由拒绝受理。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上成了医疗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作为一个民事纠纷,受害人为什么不能就其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要设立一个前置程序来不公正地限制受害人的起诉权呢?行政法规的这种规定与上位法《民事诉讼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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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定相冲突,实践中也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立案、审理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条例》对此已作出了修改,不再要求医疗赔偿纠纷只有先经过鉴定才能诉讼,这是一大进步。现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再设置所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置程序,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第二、《条例》是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范,是行政法规规范民事责任问题,与民法对民事责任的调整存在差异。

《条例》是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范,原本只适用行政机关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医疗事故也是行政法的概念,而不是民法的概念,《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条例》对此一并作出了规范,其对民事责任部分的调整,属于行政法规规范民事责任问题。

由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存在差异,两者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所以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行政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必然导致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民法调整的民事赔偿责任结果的不同。对比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解释》,《条例》的赔偿数额也较《解释》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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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较按一般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其赔偿数额要低,在现行规定下,其合理的解释为,若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既要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双重责任的情形下,有必要对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限制性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是将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既解决当事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争议,也为确定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提供依据,并保证行政途径与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通知》将《条例》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部分的参照,是在当时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历史条件下,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但在《解释》实施以后,这种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与民法理论相冲突,应尽快予以统一。

第三、《通知》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参照《条例》解决当事人的医疗事故争议,而不是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途径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赔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赔偿纠纷属于医疗这一特殊领域的人身损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赔偿纠纷,本无义务去查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起诉到人民法院,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是在经过权衡以后,对自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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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利的一种处分,是对是否要通过原告自己追究医疗机构构成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权利的一种取舍,也是对经济赔偿数额的一种选择。原告以一般医疗过错赔偿纠纷起诉,而不是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可能会丧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权利。患方作为医疗事故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当然有权利要求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患方也是要求追究其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最强烈的参与者。但却不能由此强制患方行使该权利,人民法院也不是追究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的公诉机关。患方作为这一权利的享有者,显然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现行条件下理解《通知》的该条规定,类似于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构成轻伤,是仅主张民事赔偿,可能获得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通过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但却要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样,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经慎重考虑后,决定选择何种诉讼案由,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亦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是否都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

第四、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来决定是参照《条例》还是适用民法通则,是由鉴定结果推定诉讼原因,明显违反逻辑。

第五、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依据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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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识别,难以令人信服。众所周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普遍的行业保护,分析意见过于原则,鉴定结论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实践中无论患者、医疗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对此都怨声载道。试想,在现实鉴定结果往往不能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指望以这种不真实的结果推导出所谓事物的本来面目,真实所在,不是缘木求鱼,又是什么呢?

第六、以原告的起诉案由作为人民法院划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的依据,便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而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划分的方法,原告在鉴定前无法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容易引发原告与人民法院在诉讼收费上的矛盾,不利于保障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当事人的释明、指引作用,更会增添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补充证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繁琐。

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强制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审理医疗赔偿纠纷的前置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划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的依据,而应当以当事人的起诉案由作为划分依据。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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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定》组织鉴定。”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过错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委托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原告以一般的医疗过错赔偿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一般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申请委托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准许,并告知其应当申请委托进行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法医学司法鉴定。因为,根据原告的起诉案由,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那么,本案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双方并无争议,不需交由《条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所以,该鉴定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也就是应当委托法医学司法鉴定。

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还是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时,应在诉讼过程中,甄别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区分不同的鉴定申请以及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并按照《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三、法医学的司法鉴定比医疗事故鉴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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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法医学的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指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法院向司法鉴定机构委托时,应委托“医疗过错鉴定”,而不应是“医疗事故鉴定”,这两个概念在业界是有区别的,选择正确用词有利于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开端,从而避免因理解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拖延。

司法鉴定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鉴定人署名并对自已的结论承担司法责任。然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不符合《证据法》上对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的客观要求,不利于法庭质证,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其次,由于专家不署名,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责任不清,从程序上难以保证鉴定专家的公正。医学会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存在同行情结,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医学会不是本地区唯一合法组织,并且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并不是法院组织鉴定的前置程序;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当然成为诉讼的证据。

因此,法医学的司法鉴定比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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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省医院急诊外科 宋志勇 医疗事故事件经过

省医院急诊外科 宋志勇 医疗事故事件经过 陈述人:宋志勇

事件经过:

2016年7月30日:上午五时左右,当事人发生腹痛症状,在两个小时无法止痛之后前往吉林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接诊大夫宋金明(省医院急诊外科主治医师)。经过检查确认为胆囊结石引起的急性胆囊炎,需行腹腔镜手术进行胆囊摘除。之后,由宋晓斌(省医院急诊外科副主任医师 科副主任)进行腹腔镜手术。术后转入监护病房进行观察。

7月31日:病人产生明显腹痛,主刀医生(宋晓斌)下医嘱打止痛针。家属(本人女朋友的母亲是吉大四院的医生)提出疑问:腹痛明显加剧是否有其他原因,单纯打止痛针是否有可能掩盖症状?大夫回答:胆囊结石诊断明确,手术已经完成,不存在掩盖症状。后引流不通畅,家属质疑能否存在引流管堵塞的可能,未被理会。

8月1~2日:从引流管切口处伸出大量血型液体,衣服洗完后有黄色附着物,颜色像胆汁,多次找大夫进行查看,都只是进行了局部换药处理。2日不排气,产生腹胀感,医生建议使用开塞露(早晚各一次)。

8月3日:一上午未有医生来查房,不知何种原因。后家属发现病人巩膜黄染,要求检查肝功,肝功结果显示总胆红素高大99以上,直接胆红素59以上,间接胆红素亦达到40点以上,宋晓斌副主任当时解释说:眼睛发黄考虑是脂肪垫,经家属提出疑问后,依然不考虑是黄染,并说此种情况他行医多年从未见过。夜班时腹痛明显,有液体频繁冲引流管切口处渗出,连续换药三次后进行了腹部超声检查,晚上没有进行特殊处置。

8月4日:上午先后进行了核磁共振检查,及增强,并找磁共振主任看结果,结论为血肿压迫胆总管造成的梗阻,宋晓斌副主任当时说:血肿过几天可以溶解,可动态观察胆红素指标,如果数值逐渐下降,就说明血块溶解,压迫症状就会逐渐解除,如果是上升趋势,就考虑可能需要再手术了。家属质疑:为什么腹腔里有那么多腹水,这些腹水的源头在哪里?宋晓斌副主任解释说:由于出血刺激腹腔膜分泌所制。家属一再强调由腹水污染的衣服洗过后上面的黄色物与巩膜的颜色一致,始终怀疑有胆汁成分,但随后被宋晓斌副主任否认。

中午在超声波引导下做了下腹部穿刺引流(未按正常程序进行),当时引出暗红色并伴有黄色液体1200ml,大夫说暂时放这些。第二天又引出1000ml,第三条200ml,上腹部原有的引流管始终无液体流出。

8月5日:病人持续三日疼的无法入眠,只能借助止痛针和地西泮注射液维持睡眠,但是却依然无法支持长达一小时的持续睡眠。由于病情始终无好转,家属提出请上级医院进行会诊,但是医生说:我们给你联系了,可是联系的那位教授不出诊,只能由家属带着病人守在手术室门口(吉大一院)等着教授进行会诊。然而当时本人的病情并不允许离开医院,家属要求由院方出面,但是遭到宋晓斌副主任的拒绝,他说:到8月6号(星期六)更请不动了,要等到周一。 8月

6、7号:病人进食困难,排泄困难,每夜依然因疼痛导致无法睡眠,但无特殊处置。

8月8日:病人腹胀明显(可目测的),多日(2-3天内)未排气、排便,尿液不足100,ml/日。当时的感觉是无论是食物和水都无法进入胃中,几毫升的水都会导致腹部剧烈疼痛,就像肚子要裂开了一样。找值班大夫,家属怀疑肠梗阻活腹透,大夫说先灌肠,后排出三块粪块,但腹痛并无丝毫缓解。

8月9日:上午,李晨玉主任(省医院急诊外科主任)进行会诊,同时建议进行第二次手术,于当日中午1时左右进入手术室,手术进行七个多小时,术后结论是:胆总管高位损伤。家属当时询问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李主任确认属于医疗事故并强调“责任我们来负,我这人从不说假话,该是咋回事就是咋回事”。后本人转入ICU进行观察。

从第一次手术到第二次手术之间,十一天的时间内本人每夜都是在疼痛中彻夜难眠,每晚睡眠基本不足3个小时,而且持续时间都不足1个小时,曾多次迫于疼痛及对当前情况的成因不清而造成了对死亡的恐惧,从而精神上收到了极大的创伤。

8月15日由ICU转回急诊外科进行观察与后续治疗,直至医疗终结,半年有余。期间还发生过几次由逆流感染导致高烧。

推荐第4篇:医疗事故

1.湖北通报“通城医疗责任事故” 严肃处理当事

大中小中新网11月29日电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84岁高龄的赵荣彬老人,由于右腿摔伤骨折住院,医生在手术时竟在其左腿动手术,并植入一块钛合金钢板。日前,湖北省卫生厅通报该医疗责任事故,称已对当事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2009年11月17日,通城县中医院在对患者赵荣彬施行右股骨全麻行骨折开放复位钢板固定手术治疗中,由于经治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本应在右腿施行的手术,却在健侧左腿相应部位作了手术,造成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

该事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湖北省卫生厅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在通城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积极配合下,已对当事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目前,湖北省卫生厅已将此起医疗责任事故向全省卫生系统发出通报,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通城医疗责任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通报强调,要规范医疗行为,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近段时间以来,相继发生“北大医院”事件,南京“婴儿死亡”事件,成都“血浆种花”事件等,这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媒体关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持续讨论。

针对近期以来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卫生部本月19日通报称,这暴露了“医德医风”问题。通报说,这些事件相当数量都发生在具有一定医疗水平的三级甲等医院,导致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技术上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医疗安全管理和责任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建设、“三基三严”培训和医德医风建设、医院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以及医疗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几个方面。

推荐第5篇:医疗事故

1、成立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的领导小组 ⑴组织机构 ①人员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联系电话

2、②在医务科设立患者投诉咨询办公室,由 任办公室主任。 ⑵职责

①领导小组职责: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方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情况,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②相关职能科室职责:

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患者的投诉和咨询。对医疗事故争议的相关科室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总支、院办报告医疗事故争议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并负责全院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

护理部负责护理质量、护理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处理与护理有关的纠纷。 门诊部负责门诊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纠纷。

政工科负责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职称审核。

总务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质量、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医疗器械、设备安全相关的纠纷。

信息科负责医疗文书的保管及查阅工作。

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 药剂科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参与处理与药品有关的纠纷。 院感办负责疾病控制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处理与院感有关的纠纷。

2、防范措施

⑴、全院各科、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加强与病人沟通,加强科间沟通。

⑵、医院必须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定,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医疗制度,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技术操作规范化、各项设备正规化。

⑶、建立院、科二级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切实可行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方案,由相关职能科室对管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对于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⑷、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人员的执业情况,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处理措施

⑴、在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院各科各部门各司其职,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后,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及时、正确、妥善的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⑵、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由科室负责人向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同时迅速地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⑶、对有可能发生纠纷或医疗事故者,相关科室应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相关资料,以便查阅;疑因输液、输血等原因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由医患双方立即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⑷、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各职能科室应迅速报送总支、院办,以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妥善处理。

⑸、根据相关规定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急救医疗事故的预防

院前急救工作由多环节组成,急救人员在某些环节上稍有疏漏,就会引起医疗纠纷乃至医疗事故。为防范急救过程中医疗事故的发生,列出以下容易发生疏漏的环节。有关科室应加强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错漏放车:“120”调度指挥中心放车“及时性”、“正确性”是避免发生医疗纠纷的首要环节。调度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在接到呼救电话后尤其在交接班时,应做到“首接负责制”并及时放车,防止调度工作中发生错放或漏放车。

(二)救护车抛锚:救护车因技术状况下降引起的抛锚,难以避免和具有不可预见性。为预防因缺油(汽油、柴油、润滑油)、缺水(冷却水、电液)和缺电等引起的抛锚,驾驶员应严格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做好上班前的例保检查。当救护车途中发生故障抛锚时,应及时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及时调派救护车连续执行该次任务。分站长、分站管理科应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中心质检组应按《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加强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救护车的药品及器械应按配备标准配备,并按指定位置摆放。抢救器械应保持性能良好,电动力器械应及时充电,保证电源充足能正常使用。值班医师应加强自查,按规范要求配备和放置药械,保持抢救器械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分站长、分站管理科和中心质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规范急救,认真履行“告知”制度:急救人员按《急救人员工作规范》规定携带药械到病人身边。按《院前急救医疗规范》规定程序对病人进行诊疗。用药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药品使用做到“先进先用”。不使用过期、变质药品、用品和包装破损的一次性用品。当出现本预案中需要向患者或患者亲属“书面告知”的条件时,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或其他人员进行“告知”。

(五)患者从担架上坠落:坠落原因主要有:病人在搬运过程中因搬运人员未抓紧软担架、道路高低不平颠簸而担架员未将担架车护栏翻上和扣上安全带、担架车金属架老化断裂等。为预防搬运时病人坠落,急救人员应严格按照《急救人员工作规范》要求加强对搬运工具的检查,并按规范程序操作。分站长应经常对所属分站软担架和担架车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报修,无安全带时,应及时配齐。分站管理科应加强管理。中心质监组按《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加强质检工作。

医疗事故争议的受理与处理

(一)处理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二)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1、医疗事故的认定

首先分析本中心急救医师、调度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急救过程中,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急救人员岗位职责、《院前急救工作规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院前急救医疗规范》和诊疗护理常规,以及是否有过失;其次是看过失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在确定急救人员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四级。详见国家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第30号部长令)。

(三)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1、内部报告制度的内容

(1)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急救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分站管理科、通信调度科)负责人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向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报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中心领导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对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4)受中心主任的委托,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向患者通报、解释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初步处理意见。

2、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在12小时内向徐汇区卫生局和上海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的内容: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3)导致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殴打急救人员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3、医疗事故争议经不同途径解决的,中心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内容,向徐汇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

(四)病历复印及封启

病历的复印及封启工作按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五)实物证据封存

在现场或救护车上发现疑似输液、注射液、药物等引起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组织器官损伤等不良后果时,急救医师应立即报告分站管理科负责人和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在办公室人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药物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患双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由本中心保管。需要检验的,送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本中心支付。

(六)尸体解剖

1、尸解的提出:患者和本中心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均可提出进行尸检要求。

2、尸解手续:填写尸解申请单,经死者近亲属和本中心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送尸检定点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中心及患者方当事人在填写尸检申请单时,可以提出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提出委派代表1人观察尸检过程,但必须遵守尸检机构的有关规定。

3、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患者方当事人的尸检要求,或代表本中心向患者方当事人提出尸检的要求,并负责办理尸检的有关手续。费用由提出尸解的一方支付。

(七)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

1、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但应当制作协议书。

2、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3、医疗事故争议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徐汇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八)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

1、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可以向徐汇区卫生局提出调解申请。己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徐汇区卫生局应患者与中心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条件下,依据《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经徐汇区卫生局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徐汇区卫生局不再调解。

(九)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中心和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由人民法院受理中心与患者医疗事故争议的,中心应当聘请律师作为中心参与法律诉讼的代理人。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向徐汇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解决的,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徐汇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

(十)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报告

按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详见《关于转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17号)。

五、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预案仅将涉及医疗机构和患者应作为的内容列出: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出

中心与患者方当事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徐汇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鉴定的受理

1、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中心与患者方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2、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构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中心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患者方支付。

(3)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中心支付。

六、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和考核

急救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和学习内容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诊疗护理常规》、《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以及中心有关的规章制度、急救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等包括:《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调度和值班救护车运行管理工作量的实施意见》、各类急救人员的《岗位职责》、《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奖惩暂行条例》等。

急救人员培训和学习内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通信调度人员工作规范》、《上海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奖惩暂行条例》等。

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和考核计划由医教科、分站管理科和中心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共同制订和实施

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领导、院办、医务科、护理部组成,委员会下设监控办公室,挂靠医务科。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

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科室专家和外院专家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院办人员组成,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7、发生较大医疗纠纷时,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确保医护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卫科有关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立即报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接待投诉者,将投诉的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告知答复时间(一般一周内),而后向科室责任人了解情况,由责任人写出详细书面说明书(一般2日内),反馈科室经讨论后由科主任写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定性,上交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定性后,由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告知投诉者。

2、解决双方医疗纠纷争议途径:告诉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医学会鉴定后解决;第三条途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附: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医院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

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情况。

5、医院应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时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医疗投诉登记处理程序

1、医疗投诉由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按各自的职能负责接待工作。

2、接待者将患者或家属投诉的事由、意见、建议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答复时间。

3、将登记表交给当事人写出书面陈述后,交科室讨论,并由科主任写出定性结果于2日内交回交办的职能科室。

4、医院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或院安全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定性结论和整改意见。

5、由相关职能科室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如有不同意见,同时告知其它解决途径。

6、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反馈科室和当事人。

推荐第6篇:交通事故经过

交通事故经过

岑小祥,男,22岁,驾驶证号:522530199004032537,驾驶车牌:贵ARW558的车辆从罗甸县往安顺行驶。明全英,女,驾驶证号:522530197410032541,驾驶车牌:贵G52013的车辆从安顺往罗甸县行驶,经过紫云县宗地乡宗地乡卫生院门口处时,由于车辆较多,两车保持车速,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

推荐第7篇:写作经过

写作经过

自党校安排开始论文写作要求后,我就开始与指导老师///教授沟通,来确定论文写作题目,年月日与//教授沟通因为我担任过书记,对于党建方面有一些素材和多年的工作经验,确定了围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方面来开展论文写作,经过十几天对各论文、资料、文献等方面的查询与阅读,开始针对论文的写作提纲进行筹划与安排,形成论文提纲后。用邮件的方式与赵虎吉教授沟通,很快赵虎吉教授电话与我联系,表示对于此篇党建方面的大纲的写作思路有些问题,有点偏离论文的要求,论文是要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也可以围绕建立学习型党组织这方面来写。要求我结合实际再考虑。对于党的基础建设方面的论文大纲的写作思路,自己又深入的按照赵虎吉教授提出的要求,进行了与论文的对比,确实发现有偏离论文写作有点类似总结。按照赵虎吉教授的建议,经过深思考虑,与年月日与赵教授沟通,想依据自己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优势,围绕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写论文。/教授也十分支持我的想法,认为围绕自己熟悉的领域写论文更能提出问题。经过多次与赵教授的沟通最终确定论文题目:转型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分析。

按照/教授对于我写论文的要求:要多读有关论文题目的书籍、文献、优秀文章,要去分析问题结合所学内容和工作实际提出想法。确定题目,要初步围绕题目你好大纲。我首先按照以下几点去写作的,( 1)先拟标题;(2)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3)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4)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选择一个好的题目是整篇论文最重心部分,然后才能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依次围绕题目去展开论述。在赵教授的帮助下选题确定之后我便开始搜集资料,第一手资料包括与论题直接有关的文字材料、数字材料,如:优秀论文、文献、年鉴、经验总结等等,开始大量的阅读资料如81年版《中国经济年鉴》,《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反思》,《中国企业活力定量评价》,《论政府越位、缺位和定位》,国资委管理制度,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等。还包括自己亲自实践中取得的经验资料等。

然后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结构框架展开论文写作。作为一名在职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确实是个相当辛苦的过程,最重要的是正文部份,也是最核心部份,资料整理出来很散且乱,整篇论文写作过程都是一个人独立完成,必须学会思考,融会贯通,反反复复去修改,被改的地方要先思考为什么要改,让自己理解了,才会在论文的其它地方有意识的发现类似的错误。如果相同或类似的错误比较多,为了避免遗漏,我的方法就是用一张纸条把不同的错误通过编号记录下来,或打印出来对文章进行反复修改,将同样的错误一个一个解决。

论文大纲写出后与赵教授进行了沟通,通过邮件的方式发给赵教授进行修改,对于大纲的内容赵教授进行了逐条详实的修改并提出了建议。如:针对赵教授修改后的大纲内容自己开始认真研究分析,并依据赵教授的修改意见开始着手修改。在年月日经过赵教授修改后最终大纲定稿完成。

自从初稿写作开始后,我便利用晚上的时间,对着电脑,参考各种文献,一个字一个字地将自己的观点敲上去,当然,其中不乏很多参考文献。刚开始写作很吃力,为了将每一部分写得尽可能完美,总是面面俱到,什么都谈,这一问题在后来赵教授的指导中我才意识到。最终在年月日形成初稿。

初稿完成后我便及时地与赵教授取得联系,赵教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一次一次地对我的初稿进行修改。第一次修改时,赵教授从论文的题目入手,重新评估论文的框架,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历程的情况,现阶段国有企业面对的实际问题,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问题成因,提出建议对策。指导论文的框架思路。如强调注意论点与论题的联系度,抓住主要的关键,提出一些建议。

赵教授的工作繁忙,但每次论文指导我和赵教授总要谈上两三个小时或者更多。由于自己工作性质上班时间大部分请不出假,赵教授就很理解我,给予我很多的支持和照顾,每次与赵教授沟通论文写作或修改,大部分都是占用赵教授周六或周日的休息时间。在修改后的稿子发给赵教授时,赵教授总是及时地阅读,并尽快回复修改意见。通过自己写论文与赵教授的接触,让我深深感受到了赵教授治学的严谨和高度负责的态度。 就这样一次一次的修改,最后赵教授在内容基本定型的基础上,凭提醒我进行引文的标注和参考文献的要求。最终与年月日经过赵教授修改后形成论文。

通过论文的写作自己有了很多收获与感想,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东西。首先是关于论文写作的一些能力知识,学会了如何合理的选题,如何取舍材料等;其次是认真负责虚心的求学态度,这些都是从指导老师赵虎吉教授身上学到的。每一次的论文修改赵教授都是严格把关;再次,我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也收获了友谊,与指导老师的友谊、与其他老师的友谊和同学的友谊,他们在我的论文写作中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一份论文的写作让我明白做好一件事是不容易的,即使做好了也要向赵教授说的那样“精益求精”,不论论文的最后成绩如何,这段经历将是我人生中的一份宝贵的财富。

最后,向//教授再次表示感谢!向对于我们授课的各位教授表示感谢!。

推荐第8篇:事件经过

2017/10/24叉车撞门事件经过

10月24日下午四点十五左右,叉车工毛师傅驾驶柴油叉车,事前没有仔细观察一号库房现场环境,疏忽大意撞击一号库房西门卷帘门,正面撞击之后心情慌乱,顺手挂了倒车档,叉车起升门架来回撞击卷帘门,卷帘门变形无法正常使用。事后紧急联系物业张师傅,通知维修师傅于10月25日维修,保证25日下班之前可以正常关闭卷帘门。晚上,外库班长和毛师傅两人轮流值班,确保仓库物资安全。

分析事件整个经过,原因如下:

1、一号库西门卷帘门当时处于半开状态,因为外库两名员工去二号库房清洗周转箱,之前收废品的师傅悄悄溜进库房,一号库房全开不安全。

2、常州外库班长存在失职行为,没有对叉车工毛师傅做叉车安全驾驶培训,致使毛师傅操作叉车存在不合格行为。

3、叉车工遇到异常状况,没有安全意识,情绪紧张慌乱不知道如何应对。针对此事,得到教训如下:

1、后期卷帘门只有两种情况,开和关两种状态,不存在半开状态。

2、常州外库班长自身和员工两人,针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合格行为习惯进行自检,

并做安全意识培训。遇到异常情况,停止,汇报,等待指示。

3、每天检查仓库,及时找到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推荐第9篇:事故经过

事 故 经 过

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由我司承建的怡亚通长沙供应链整合研发中心工程,地点位于高新区东方红路与长农路西南侧,于2011年5月6日上午9:00左右,我司钢筋班组工人陈兵星,在绑搭夹层边梁钢筋施工中,不慎从约4米高的边梁模板与外架间隙,滑落至地面,伤者陈星兵脑外部碰撞挫伤。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人员送至湖南航天医院进行诊疗,并住院观察治疗,于2011年6月1日上午出院,继续进行后期治疗,为此已花费医疗费用11000余元,请求按工伤事故意外伤害处理,贵公司按保险条款,予以理赔医疗费用。

此致。

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日

事 故 经 过

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由我司承建的怡亚通长沙供应链整合研发中心工程,地点位于高新区东方红路与长农路西南侧,于2011年5月5日上午10:15左右,我司木工班组工人张友沅,在搭设钢管支撑脚手架施工中,因不慎从约4米高度的钢管架滑落至地面,在滑落过程,伤者张友沅胸部碰撞钢架,造成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人员送至湖南航天医院,进行诊疗,并住院观察治疗。在2011年5月12日出院,回家静养观察,为此已花费医疗及护工等费用伍仟余元,请求按工伤事故处理,贵公司按保险条款,予以报销医疗费用。

此致!

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5日

事 故 经 过

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由我司承建的怡亚通长沙供应链整合研发中心工程,地点位于高新区东方红路与长农路西南侧,于2011年7月7日上午8:00左右,我司木工班组工人曾宪国,在吊装钢管架作业过程中,因顾及吊装物摆放位置指挥,不慎从工地设置地磅平台面,摔倒落入地面(高度约1.0米)造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人员送至湖南航天医院,进行初步诊疗后转至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经手续病情稳定后,再转至湖南航天医院现正出院在伤者家中静养护理,进行后期医护。(家庭住址: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镇缸儿口村三星组21号)。至此已花费医疗费用玖仟余元。请求按工伤事故处理,贵公司按保险条款,予以报销医疗费用。

此致!

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5日

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由我司承建的怡亚通长沙供应链整合研发中心工程,地点位于高新区东方红路与长农路西南侧,于2011年7月7日上午9:00左右,我司木工班组工人佘立春,在工作中不慎跌倒,撞击钢管架,致鼻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人员送至湖南航天医院,进行诊疗,为此已花费医疗及护工等费用仟余元。请求按工伤事故处理,贵公司按保险条款,予以报销医疗费用。

此致!

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8日

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由我司承建的怡亚通长沙供应链整合研发中心工程,地点位于高新区东方红路与长农路西南侧,于2011年6月10日上午4:30左右,我司木工班组工人李盈强,在木工作业时,不慎在操作电锯时,左手中指割伤。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人员送至湖南航天医院,进行诊疗,为此已花费医疗及护工等费用仟余元。请求按工伤事故处理,贵公司按保险条款,予以报销医疗费用。

此致!

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2011年6月30日

事 故 经 过

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由我司承建的怡亚通长沙供应链整合研发中心工程,地点位于高新区东方红路与长农路西南侧,于2011年8月3日上午11:00左右,我司木工班组工人肖兰香(性别:男,年龄:55岁),在三楼拆模板过程,模板掉落,伤致左足趾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人员送至湖南航天医院,进行初步诊疗后转至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其间多次往返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家疗养,至此已花费医疗费用贰仟余元。请求按工伤事故处理,贵公司按保险条款,予以报销医疗费用。

此致!

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2011年9月4日

推荐第10篇:经过面壁思过

经过面壁思过,我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的严重性!!我懊悔的心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特向你作出深刻检查和反思,希望你能够从轻处理……错误是多方面的,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我最大的错误就是不该跟老公闹别扭,违反了“老公永远是对的”这条基本路线,轻视了“如果老公错了,请参照基本路线”的政策方针。我的错误,来源于思想觉悟不够高,对事物的认识还不够彻底,对于今天所发生的一切。我深表后悔。为了表达我对你最真挚的歉意,我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深刻检讨。我不应该过于任性。每当我心情不好的时候,我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就往你身上撒,你好心好意安慰我,我还不识抬举,瞪鼻子上眼,把不快一股脑发泄到你身上,我以后再也不任性,做一个通情达理、温柔贤惠、贤良淑德的好女人。曾一直为了我可怜的自尊,以及女性特有的“错了也不认错”的优秀品质,而没能当面及时地承认我犯过的错。为响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和仗着你还爱我的事实,我现在大胆地向你做深刻的检讨,不求原谅,只求谅解。今天,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给我家老公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你表示我对这次更加严重的犯错感到惭愧.我真的不应该不重视老公大人说的话,我更加不应该违背老公大人的话.我作为老公最爱的老婆本就应该完全的听从于老公大人,而我却一次再次的犯下严重的错误,惹老公大人十分的生气!我错了,希望老公大人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悔过的很深刻.现在我真的好深刻好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了.知道老公大人说的话不可以右耳进左耳出,要绝对的重视,也不可以装作没听见.老公大人管我这么严都是为了我好,作为老公最爱的老婆唯一可以做的事就是好好的听从老公大人的话,要乖.好好的学习.让老公大人可以放心,让老公大人可以信任.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知道,对于老公大人对我的期望是种很大的打击.老公大人一直管我这么严,都是想要我学好.可是,我却违背了老公大人的心意,我犯下这样的错误,简直就是对于老公大人心血的否定.我真的错了,老公每天这么劳累,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我却一点都不了解,不体谅,总要惹老公生气,让老公为我费神,因为我而累.我错的好严重,我对不起老公.老公是我最爱的人,我不应该每次都惹老公生气让他累,给老公带来烦恼.当我伤害到老公的心时,也是对于自己心的伤害,因为老公是我最爱人.没有人可以取代.这次的错,错的很严重,我知道.我真的深刻的反省了我的错误.俗话说的,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可惜我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但希望老公可以认可我认错的态度,可以原谅我的任性,可以包容我的一切.我会以此事引以为戒,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因为这次的教训真的很大很大.老公,你真的很好,好到我都想不出你有什么不好的地方了,这么好的老公我为什么还会经常跟你瞎闹呢,我真得好好反省反省了…… 第一,我太不成熟了。总是在你面前一副小p孩儿的姿态,整天对你撒娇,一定要你宠着我,而且毫无节制地讨要你的宠爱。从今开始老婆说的话,我绝对服从,答应老婆的事情,一定做到,老婆的教诲,一定记住,说给老婆的话,一定真心;决不欺骗老婆,不顶撞老婆,不对老婆大声大吼。同时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爱老婆。我对此很惭愧。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首先感谢你给了我一个宝贵令我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大好机会,无完人,孰能无过,是不是,念在我知错的份上,就原谅我吧。亲爱的老婆大人,通过这次错误,我已经深入学习,深刻检讨了。请您尽快原谅我好吗?我答应你一定改掉懒惰矫情的毛病,以后一定好好学习,不断强化自己的思想认识,时刻跟上老婆的步伐。有侥幸心

理,隐瞒事实。不思进取不想着怎么样求得你原谅,反而自暴自弃。我知道我忽略了老公受伤的心,这是除了原则性之外最严重的问题。

第11篇: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文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s0100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主任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郑雪倩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学领域中具有专门专业知识的法定鉴定机构,其任务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出现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文。另外,作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又是一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助于法院公正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此作为一名医学专家作出一个公正、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尤显重要,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专家们注意。

一、鉴定程序和内容

一鉴定程序

1、鉴定会前程序

医学会在开始鉴定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学会在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按通知参加鉴定,鉴定时各方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参加鉴定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在鉴定时应予回避:①专家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鉴定结论可能会与鉴定专家产生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方面的影响;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文》。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邻居、同事、同学、师生、战友或者有远亲属关系等关系。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

在进行鉴定之前,鉴定组还应对下列事实予以审查:

①查明争议事实:患者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此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存在损害事实,那么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否涉及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导致其人身损害;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

②审查与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物证,鉴定或检验调取的物证。

2、鉴定会程序

①鉴定会由组长主持,鉴定时先由患方陈述意见,然后由医疗机构介绍治疗经过,医患双方的陈述时间相同。

②专家可以向医患双方提问,在向医疗机构提问时可以召集医方参加诊疗的各当事人逐个进入鉴定会现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③专家听取双方陈述答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专家在进行分析后决定取舍,但是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这个机会。现实中有的鉴定组不允许当事人陈述答辩意见,认为当事人只需对诊治过程讲明情况即可。这种理解有偏差,不仅无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这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鉴定时陈述意见和理由是其法定权利,鉴定组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这项权利的行使。

④双方当事人退常

⑤专家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⑥专家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注明注意:不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12篇:一、医疗事故

通过案例解析《条例》发布日期:2003-10-28文章来源: 互联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来,医疗纠纷的处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但在医疗纠纷处理实务中我们仍然发现一些医务人员及司法者对《条例》的理解不够深刻,为此本文通过对几起医疗纠纷典型案例的评析加深大家对《条例》的理解。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将民事侵权行为的定义移植到医疗侵权行为中来,在这一定义中有几个重要的点需要大家理解: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要遵守什么(即不违反什么),本《条例》明确规定: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都应遵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医务人员要有“过失”才能构成医疗事故;

3、要有后果才能构成事故,即“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好下面我们通过几则案例进一步分析这几个法律点:

案例一 患者李某 男 6月龄 于1998年8月24日因“支气管炎”住入某医院小儿科治疗。经抗感染治疗,李某体温恢复正常。因李某还有枕秃和夜惊症状,暂未出院,在医院继续进行补钙治疗。同年8月28日下午,李某因进食不当出现腹泻、大便呈稀水样、无脓血及粘液,医生给予痢特灵1/3片 每日三次口服治疗。8月31日查房时李某出现发烧、眼窝凹陷症状,医生给予静脉补液600ml和口服补液1000ml治疗。因患儿呕吐口服补液未进,向护士反映护士未处理。8月31日晚九时,李某病情突然恶化,面色发灰、烦燥不安,医生给予静脉补液、呼吸兴奋剂和肾上腺素以及其他治疗,但上述治疗均未奏效患者死亡。该纠纷经过两级鉴定,省级鉴定认为:“患儿出现腹腔泻后,尿量记录不详,脱水量估计不足,补液量不够;患儿出现呕吐后,给予口服补液违反医疗常规;在抢救时,大夫对病情估计不足,患儿终因腹泻致Ⅱ度脱水酸碱失衡,致使脱水和电解质紊乱而死亡,且在患儿家长向值班护士反映病情变化时,护士未能及时报值班医生。本纠纷属一级医疗事故。”

在这则案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无明显违反法律之处,但其违反了以下工作规范和常规:

1、患者丧失体液后医生应对患者液体的已丧失量进行判断;

2、脱水的病人在补液过程中应记录出入水量以判断补液情况;

3、应根据患者已丧失量和当日生理需要量为患者补足液体;

4、患者呕吐时应以静脉补液为主;

5、患者病情变化时应认真分析病情,必要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本医疗纠分中,大夫未能按工作规范处理病人,故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案例二 患者武某,男,41岁,教师,于1996年7月19日下午因右耳疼痛到某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诊断为:耳前瘘管伴感染,投给青霉素、灭滴灵治疗。武某按照医生的嘱咐携处方到门诊注射室作青霉素皮试。14时55分医院护士按操作规程给患者作完皮试后,让其在门口椅子上等20分钟看皮试结果。不一会儿,病人就出现异常现象,心跳、呼吸均停止,经医生抢救于15时45分呼吸、心跳恢复。18日在严密监护下转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次日下午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向医院索赔,经鉴定专家们认为本例属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对病人的处理及抢救没有过失,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患方未再上诉。

从这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就是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失,本纠纷虽然出现了就诊人员死亡这一不幸后果,但由于医务人员在进行皮试前无从判断哪些人属高敏者,医务人员予以皮试的行为没有过错,因此在纠纷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法院也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患者张某,男,75岁,2002年10月26日晚因摔伤半小时到北京某医院就诊,骨科大夫经检查予以拍股骨正侧位片检查,片子出来后当晚的放射科大夫及骨科大夫均不能肯定患者有骨折,故嘱其留观待明日上级医师会诊后再予以确诊,但患者家属坚决要求回家。因此,大夫在门诊病历上非常明确写明:

1、家属拒绝留观;

2、建议卧床;

3、明日复诊。一段时间以后患者家属再次找到医院时不是来看病而是来索赔,家属声称:你们医院的这张片子拿到积水潭医院后专家认为当晚就有骨折,骨折线很明显,你们误诊,所以今后的手术费5万元医院要出。为了对双方负责院方让家属拿来10月26日的片子再看一下,该片子经本院专家会诊后也认为当晚的骨折线可以看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认为虽然患方未遵医嘱留观并未复诊,但毕竟有诊断延误这一事实,同意给患方少量赔偿,但被患方拒绝,为此该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对张某的诊疗活动中虽然存在误诊这一事实,但考虑到大夫对病情做了留观及请本院专家会诊这一谨慎的处理,且这一误诊行为没有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骨折未加重),故要求医院承担摔伤的后果是不公平的,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由于法院明确了态度,故患方主动撤诉。

通过本例纠纷我们可以看出,任何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前提:有损害才有赔偿。本例中虽然存在一个不良后果(骨折),但当晚大夫的行为并未造成更为不良的后果,因此法院不支持患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行为是恰当的。

二、加强医患沟通及履行告知义务

本《条例》在预防医疗纠纷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专设第二章来预防处理医患纠纷。《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来处理纠纷,加强医患沟通。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及知情同意权方面,《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患者的知情权是基于医患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患者到医院求医双方建立了一种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知情权,这是知情权的法律基础。知情同意权则是基于对患者人格权的保护而产生的一个权利。我们知道患者到医院求医,医生掌握专业知识,在一定意义上讲,医患法律关系中医方占一定的主导地位。以往我们主张让病人服从治疗,大夫基于对病人的福祉考虑可以决定大部分治疗的方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虽然医生掌握专业知识但医生的工作和病人的生命和身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些侵袭性医疗行为可能对患者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要求我们尊重患者自己的选择,在我们的工作中一定要对此加以注意。 案例四 陈某,女,28岁,1996年9月13日下午以下腹痛伴头晕半天为主诉到某卫生院求医,入院查体:一般状况可,T.P.R.BP正常、心肺无异常,下腹压痛明显,B-超提示:左侧附件炎性包块或宫外孕不能排除、后穹窿积液。初步诊断:左侧卵巢囊肿破裂,大夫决定在连续硬外麻下行左侧附件切除中。术中证实了大夫的诊断无误,但手术医生在探查时发现患者右卵巢有一5×4cm大小的肿

块,为了防止该囊肿今后破裂,医生在手术台上未履行会诊和签字手续为病人施行右侧卵巢和阑尾切除术„„

对手术后的后果不用谈大家都明白,为此该院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并被法院判赔了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位手术医师的过错是明显的,这表现在:

1、违反医疗原则切除了患者的右侧卵巢;

2、在违反医疗原则切除患者右侧卵巢及“顺带”切除患者阑尾时未履行签字手续。

在此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术前告知签字现在一般都能做得很好,但术中出现新的问题的,大夫是否有权决定一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我们说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变化除非紧急情况一定要重新履行签字手续!

三、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问题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讨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讨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条例》的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责任程度是医疗事故中很重要的因素,其理论基础是多个原因造成了一个不良后果,这多少原因各起多少作用的责任分担。具体到医疗事故就是:患者有病到医院求医,若有医疗不当,则疾病与医疗不当会造成一个不良后果,此时不应让医务人员承担全部后果,应将医疗不当在不良后果中的比例明确,在赔偿时“打折”。

案例五 某8岁患儿,在睡梦中突觉睾丸痛疼,经家长观察三小时无效后到某三级乙等医院求医,值班普外大夫对病人未仔细检查仅记录:右侧睾丸触痛,大夫亦未做辅助检查,诊断为“睾丸炎”,处方给予抗生素治疗。回家后患者服药两次症状未见缓解,再次到该院求医,泌尿外科大夫诊断其为右侧睾丸扭转,立即收入院手术。手术中大夫发现其右例睾丸已坏死,

随予以切除。

该纠纷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存在医疗过失,但考虑到患儿睾丸扭转与先天解剖异常有关,即使是当晚急诊手术也不一定能挽救睾丸,故认定医疗过失不良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而不是完全责任,医患双方均同意该责任认定。

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医学是一门高风险的行业,并不是每个病人到医院后都可以缓解痛苦抢救生命,有些病人经医务人员全力救治仍未能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哪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可对不良后果免责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导致不连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六 刘某,女,26岁,1998年10月26日以“停经三个月阴道流血一天”为主诉到某医院求医,到院后经医生诊断为“妊娠三个月,死胎”收入院。次日该院为病人行“人流钳刮术”,破膜后羊水流出时患者出现羊水栓塞的症状。对此,大夫马上采取抢救措施并通知各科医生及医院领导等参加治疗,采取综合性抢救措施。经治疗十天后,病人因羊水栓塞引起严重并发症造成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病人家属在抢救过程中因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不配合治疗,特别是血液透析。病人最终因尿毒症严重感染和全身多器官功能损害于1998年11月5日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异议,在法院委托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们认为患者的死因为钳刮术并发羊水栓塞,而钳刮术中羊水栓塞难以避免,且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病人家属因经济和其他原因多次拒绝医务人员的治疗,综上专家们得出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这则案例之所以未被认定医疗事故是因为: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出现并发症以后大夫的处理没有不当,且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多次拒绝大夫的治疗要求,因此大夫对病人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生所提供的义务就是一个谨慎的医疗过程而不是一个完美的诊疗结果。在诊疗过程中只要医生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不管医疗结果如何,均不应让医务人员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后果,下面一则无过错输血的案例同样表

达了这一信息。

案例七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1998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术后大夫给病人输血400ml,该400ml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出院后一个月感乏力、纳差到市人民医院求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刘某出院后向该妇幼保健院索赔,为此刘某出具了剖宫产前在该妇幼保健院的全套产前保健手册,其中包括肝功能正常的检查以证明术前其肝脏正常。医院认为院方对患者实行的手术有恰当的适应证,术后所输的血液系由中心血站提供因此拒绝赔偿。经过长时间的交涉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此患者将本纠纷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医院及中心血站提供了全套血液检验合格的手续,证明了在本次输血中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医疗不当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目前输血引起感染的纠纷较多,若在《献血法》实施后医疗机构不自行采供血、中心血站的血液检验项目又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对所用的血液引起的感染免除任何责任,因此严格执法《献血法》对减少由献血引起的纠纷非常必要。

五、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诉至法院。我们认为对于医疗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均应理性客观地对待,从患方的角度说:进医院并不是进了保险箱,若无医疗不当就应当理智地对待意外事件;从医方的角度讲:若有医疗不当,尽量公正客观。因此出现纠纷后若双方能调解解决,不失为一种低成本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若调解解决纠纷,一定要履合法合格的手续。

案例八 张某,男,38岁,因腰背部不适到某医院进行针灸治疗,针灸中大夫不慎造成病人气胸,为此医院与患者积极进行治疗,并在住院期间与病人达成口头协议:医院承担一切住院费并另外给病人5000元钱一次性了结本纠纷。协议达成后院方积极履行,在病房给了病人5000元未让病人签字,病人出院后不承认收过5000元钱,再次向医院索赔。

这则纠纷中医院的被动大家都非常清楚,我们不再评价。

案例九 某5岁男性患儿因抽搐、四肢强直被其爷爷、婶婶于2002年5月8日晚七时送到某卫生院的门诊部求医,医生给予输液治疗,经处理患者病情未见好转,此时医生急嘱患儿家长转院,但患儿家长坚决拒绝,并让大夫死马当活马医,该患儿终因病情过重于当晚死亡。患儿死亡后其爷爷、婶婶要求大夫给些钱,于是当晚大夫本人给了患儿家长2000元钱。次日患儿亲属再次向该卫生院索要赔偿,于是卫生院再次给患方5000元赔偿,双方签具了协议书。七天后在外打工的患儿父亲回乡,认为赔得太少,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无论是当晚大夫给得钱、还是后来卫生院与患儿爷爷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患儿的爷爷不是患儿的法定监护人,故其父亲可以不予认可,为此法院在原来已付赔偿的基础上再次判决卫生院给患儿父亲3万余元。

这则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若医患之间调解解决纠纷,双方一定要有调解书,同时医方一定要与有权调解的人进行调解,而不是错误地与无处分权的人进行谈判、调解。

那么谁有权与医院进行调解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及《条例》的精神,下列人员才可与医院签合法有效的调解书:患者本人、患者的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书)、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若患者死亡则由其父母、妻子、子女共同签协议才合法有效。

若医患双方不能就纠纷达成协议,则一方当事人可提请卫生局处理并鉴定;患方也可以将医疗纠纷诉至法院,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无医疗过错及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此请医疗机构注意鉴定的提起,不要仅举病历,病历不能充分证明上述两个问题。

案例十 某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被患方诉至法院,庭审中医院向法庭提交了患方的住院病历及相关的医学资料,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官的提示下医院仍拒绝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此法院认为:法院非医学专业机构对医院提交的证据法官不能认定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一审判决医院败诉。

根据上述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上升,医疗纠纷案件日见增多,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加强依法行医,在工作中加强责任心、强化风险意识,在作好服务的同时,减少纠纷的发生,努力以自己的行动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安全健康保障

第13篇: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山东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4.住院杂费: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赔偿额内。我国《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即按照损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5.丧葬费用: 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支付患者近亲属丧葬费。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丧葬习俗、生活水平上存在差异,所以这笔费用应当结合受害者死亡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与丧葬费实际支出的一般标准来决定赔偿额。我国《条例》中规定的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是合理的。

6.残疾用具费:我国《条例》规定“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规定较全面合理。

7.律师费用:在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因涉及许多专门的法律问题,受害人一般要请律师介入。律师帮助诉讼不仅可使当事人得以全面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但诉讼成功后如果律师费用由受害方承担难免不公平,因为这笔费用属于本来可以不发生的费用。世界各国对律师费用支付均有自己的规定,但部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已成为潮流。只是因各自司法制度的不同,而使律师费用的赔偿额的确定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将部分律师费用由加害方承担已不少见,业内对律师费用是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无太大争议,但缺少这方面法律的明文规定。

8.误工费:患者因医疗过错不得不住院或病休,应获得因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而丧失的劳

动收入的赔偿。我国《条例》第五十条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为: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可见我国在误工费的计算上不是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而是采用主客观兼顾的计算方法,规定了一个计算标准即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设定一个赔偿标准上限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 倍。这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及经济收入较低有关,可能也考虑到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医疗机构的赔偿能力不强的现实。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似乎过于简单,忽视了患者实际收入、受教育程度、发展前途等自身因素的不同,且该规定赔偿标准的上限过低,对众多高收入的医疗事故受害者来说有失公平。基于我国现阶段只能在保护患者权益和保护医疗行业的发展中作出调和,那么可以将目前这一赔偿标准的上限提高,如将赔偿上限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倍,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日渐发展的今天,这个数额对医疗机构来讲并不算高,不会对医疗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且可以尽量接近按实际损失补偿受害人。

9.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损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按限额赔偿原则,以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的形式出现的。《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赔偿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患者的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侵害生命权,其实质在于将自然人的死亡提前,即为死者近亲属的消极损害。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

11.精神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对受害人因伤害导致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良后果,如肉体的疼痛、精神的痛苦以及参加特定活动的能力的丧失予以赔偿。医疗侵害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受到伤害时通常会给患者本人或家属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精神损害尽管难以用金钱来计量,但是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金钱赔偿可以重建受害者的自信,平息他的愤怒,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是必然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3 月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该司法解释表明,一旦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实践真知、法律智慧和法官良知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出生时受伤害 医院对孩子伤残后果承担责任?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于明翠修红红 日期:2010-05-12 我来说两句(0条)

日前,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小安康诉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院”对小安康的伤残后果承担90%的责任。

2003年12月10日,小安康在“二院”出生,由于医生对超巨大的小安康的体重估计不足,在产程观察处理中又存在不当,对可能发生的难产预计不足,小安康娩出胎头后,发生前肩难产,致使小安康的臂丛神经受到损伤。

经过多次治疗后,小安康诉讼至海阳法院,申请法院对事故等级及伤残等级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005年4月4日,烟台市医学会做出烟台医鉴20047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次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小安康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学会做出了鲁医鉴20051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小安康继续康复治疗。

2006年4月14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安康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结论是小安康的臂丛神经损伤致左肩、肘、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

在法庭上,“二院”对山东省医学会的事故鉴定结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审判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对赔偿比例的分担产生严重分歧,法庭调解失败。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小安康今后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将赔偿比例提高到了90%。判决之后,二院没有上诉。

案子是结了,医院该赔的也判赔了,可是今后,小安康的人生之路该怎么继续走下去,渐渐懂事之后,他又将面临怎么的心理伤害。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不幸的孩子吧。

第14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摘要:

当前,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公众更多议论的话题,诉讼到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的医疗法律案件日趋增多,医疗赔偿案件审理结果能否公正,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而医疗过失鉴定的公正,直接影响医疗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医疗单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不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涉及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两个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在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中,决定胜诉、败诉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

任。

关键词: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赔偿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据此,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三)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行为违法。

(四)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五)

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存在过失行为,

而非故意。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

用。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患者发生无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五、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

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

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裁判要旨

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共同侵权人,在无法区分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应由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本案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数个加害人均需要有过错,或者为故意或者为过失,但是无须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即可,各行为人间的意思联络非成立要件。对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如果能区分其责任大小,则可以根据其过错或者过失承担区别责任,若无法区分,则应由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也认为,各自独立

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从而对受害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共同侵权人。共

同侵权人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

责任

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

我国的法官往往不是同时具有医疗知识和法学知识学历的专业法官,如何准确判定医患双方是否有过错,是摆在审理此类案件法官面前的难题。在现行的审判实践,法官通常采用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过错的重要依据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是: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威信低。

二、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

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是:

一、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二、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

五、医疗纠纷的索赔途径

一是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

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

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的赔偿

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对于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总结

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

刘小宁《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1999年 04期

黄清华.医疗卫生法制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78392 ,154.

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91.

李庆生,谭家驹.医院的法律风险——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处理实用指南[M] .法律出版社,2004.84

第15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7月1日之后,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在国务院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最近一周,国务院法制办还在各大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

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就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试图解析问题解决的路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存亡抉择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该法的实施,将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置于生死路口。

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这些日子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国务院相关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这至少说明,自动废止之说,很难说!

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之际,《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相关内部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

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面临存亡抉择

据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15年颇受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

这一体系,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实施时,尽管受到冲击,但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该体系却面临存亡抉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存还是亡,抑或存续并再次完善?

对此,不仅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而且但凡涉及医疗纠纷的机关、部门之间也存在争议,如何解决,确实是一个亟待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在郭华看来,其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依据早就与立法法发生了冲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的依据,无论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2002年4月4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冲突的问题。

其主要冲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问题。

而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内容属于诉讼制度,而不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问题。

基于此,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活动在医疗纠纷上的“案由”,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其依据均违反上位法,导致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可以说,这一体制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侵权责任法,更会加深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并被置于存亡的路口。

第16篇: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院方)

1、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时医疗事故的时间,当时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可是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报告;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应随即向院领导报告。凡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纠纷,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病员及家属不得翻阅、索要、涂改、摧毁有关资料。

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3、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争取在死亡后24小时之内,冬季不超过48小时。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尸检超过48小时,影响死因版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负责。

4、发生医疗事故或时间,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组织调查,病组织调查,并组织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17篇: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二、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做体检。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常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医.学教育网整理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公章。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形成

在专家形成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四、其体应当注意的事项

鉴定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

第18篇:医疗事故维权

医疗事故维权:民众能否撬动垄断坚冰

D09590106 江玮D09590105 高丹D09590109 李琴

摘要: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机能常常是不能控制的,尽管现在的医疗技术较以往已有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医疗过程的不确定性,医疗事故的数量依然有增无减。尽管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了较严厉的规定,医疗事故维权依然困难重重。本文从医疗事故的现状展开,结合维权无果的无奈之举——医闹,提出了医疗事故维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字:医疗事故 医闹 维权 专家组

一:医疗纠纷何其多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先进的诊断仪器和新药的大量应用于临床,帮助我们发现和征服许多过去许多不易发现的病征。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屡屡发生,已成为新的投诉热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8年消费者直接寄给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医患投诉共625件,其中,涉及患者死亡的120例,涉及患者残疾的221例,约占总量的50.%。上述这些投诉人大多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满意,无可奈何下只有向消协投诉寻求帮助。尽管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做了严格和较严厉的规定,然而,医疗事故维权依然困难重重。

另外,本次我们共发放了100份问卷,了解民众对于医疗事故的态度及看法。其中,成功收回96张,无效问卷2张,问卷回收率为96%,问卷有效率为97.9%。问卷发放的地点集中在东方医院等下沙的几家大型医院。大多数有相关经历的被调查者表示,他们对医疗事故的最后解决方案都无法十分满意。

60%

50%

40%

30%

20%

10%

0%

不太满意基本满意

满意

图1.被调查者对于他所了解的医疗事故最后解决方案的满意程度

53岁的章女士入院时被诊断患有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和高血压。入院后第二天,章女

士接受手术,手术后却出现心跳和呼吸停止,经抢救病情稍稳定,之后又接受了开颅手术。章女士两个多月出院后已瘫痪、失语、肌张力低下。

事后,章女士儿子段某发现母亲病历上出现的改动痕迹多达180多处。章女士儿子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于是将经诊医院告上法庭。山西省医学会就章女士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章某某的住院病历经当地法院质证,涂改现象严重。”“从住院到手术22小时,未请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会诊,亦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患者目前的症状主要原因系患者本身的高血压所致„„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既然已经认定医院对病历进行了那么多次涂改,怎么还能将这份病历作为鉴定的依据?章女士的儿子对这份鉴定不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此案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以上的种种提醒着我们,面对频发的医疗事故,以及触目惊心的事故结果,我们必然不能够盲目乐观,掉以轻心。

二:医闹——胡闹还是维权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职业人员,他们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专门帮助患者家属到医院闹事以索取高额赔偿。这样一群人被称为“医闹”。这样一个群体的出现是非常戏剧性的。然而,面对强势的医疗机构,普通民众显然难以与其平等对话,在各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借助于这种力量才有可能为家人讨回公道。

对此现象我们也在问卷中设置了相关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面对强悍的医疗机构,以及维权无果的现状,多达78%的患者表示理解,甚至支持“医闹”这一举动。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喻举

可奈,解

理之气,无不

可以理值得支持

图2.民众对于“医闹”现象的看法

但医闹归根结底是一种患者寻求私了的手段。在没有法律保障和行政确认的前提下,医患双方的“私了”容易变得更加不理性和偏执。这已经不仅仅是对医疗行业的不信任,更是

对行政、对正常法律途径的不信任。

不可否认,医闹从客观上对维护弱者的权益往往颇有成效。但是这并不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获得的。而一旦这种医闹行为妨碍了医院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他人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触及法律,就会反过来最终使自己成为侵权人。况且医闹事件很可能已经成为许多人习惯性的思维。过激的维权方式屡屡得手,社会公众产生了模仿跟进的心态。这对社会造成了更加不良的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不良势力滋长;医患关系恶化,在无奈的情况下,“疑难杂症宁可不治”成了不少医生的信条。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客观上放弃了救死扶伤的责任。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广大患者。

对于“医闹”,许多人斥之为“胡闹”,要求予以取缔。然而,是否更应该思考,取缔之后,谁来保障医疗纠纷中占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利益?

三:医疗事故维权——道阻且长

根据正常程序,医疗事故维权必然要经历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而医疗事故鉴定也几乎是医疗事故维权的最难点。如何有效维权,我们应当深思。

(一)事故鉴定体制改革

1.鉴定人员组成合理化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一般由各大医院的专家来承担,不论是出于行业稳定的考虑,还是私下往来的缘故,专家与纠纷医院往往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医医相护也就不可避免。鉴定委员会主要成员往往顾忌颇多,直面坦陈者少,含蓄表态者多,有时出现议而不决的情况,使医疗鉴定不能及时地作出结论。另外,医疗鉴定行为实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下进行的,而这种监管常常会流于形式。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但为了节约资源,可以只在全国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而且,法院的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只隶属于法院,接受法院的领导和管理,经费由政府财政支出,鉴定收入纳入财政,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的独立性。鉴定人员则应从法院组建的鉴定团队中随机选取,鉴定团队来自全国各地的医学、法医学专家和教授,原则上外省专家、教授优先考虑,向法院负责并接受法院监督。

2.鉴定委员会责任明确化

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是集体鉴定制,而不是专家个人鉴定制。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结论,在形式上就回避了鉴定参与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剥夺了被鉴定人提出异议和追究伪证责任的权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1989〕63号文规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鉴定委员会就成了一个事实上履行某种意义上的执法职能,但在法律上又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应加快法律建设,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按不同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惩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赋予患者更多的权益

数据显示,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从医方责任来看,主要是医务人员法制观念薄弱,对重大手术、主要病情向家属交待不清,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而出现失误引起的。

为此患者应提高举证意识,医院应赋予患者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权力,以便在事故发生之后,患者能够掌握到相应的证据。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从各方面避免医疗事故的产生。

医疗事故所酿就的人间悲剧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它的受害者不仅是患者,还包括了患者的家属。一旦患者意外死亡或终身残疾,患者家属不仅要承担起生活的重担还要强忍悲伤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医疗事故带来的伤害也不仅仅是可以触摸得到的现实伤害,情感精神上的创伤是永远无法弥补。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希望新的医疗改革能够为合理的医患关系的建立出一把力。

参考文献:

沈开燕《点击社会热门话题》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杨建华《民生为重看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9年7第一版

王森波《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常见法律实务专家指导丛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4月第二版

医疗事故防范于处理http://xjhsjx.nes.gov.cn/10014/10014/00010/2008/12751.htm

第19篇: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区别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根据《通知》的精神,“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这里所说的鉴定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该纠纷是属于“一般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由于鉴定涉及到25个学科60个专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办法显然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不但可以保证参加鉴定的成员有一半以上是本专业的专家,而且还可以保证鉴定结论代表了多数人的意见。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并没有要求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而且,严格意义上讲,法医学和临床医学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我国医师法规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错呢?临床医学的复杂性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错鉴定的。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希望可以帮到你。

第20篇: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书》。

两份南辕北辙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广州医鉴【2007】102号

(前面有关鉴定程序、双方提交材料与证据、合议庭组成情况等内容略去)

八、分析意见

鉴定组专家详细阅读了医患双方有关鉴定资料,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陈述,并向双方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经讨论合议认为:

(一)医方在对患者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诊疗规范与常规之医疗过失行为:1,才2005年11月1日志2006年1月2日患者住院共二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但一直没有按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指南进行治疗。由于患者没有得到合理规范的治疗,致使其心脏功能由代偿期走向失代偿期。2,对患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人,在输液治疗期间,没有以中心静脉压(CVp)指导输液量。在CVp不断升高时没有及时限制输液量,仍输入同样的液体量及白蛋白等胶体,这也是患者心力衰竭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3,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嘱是Ⅰ级护理,但没有按Ⅰ级护理的要求进行观察、监测及巡视病人,记录不完整。尤其是病历中没有提供2005年12月31 日至2006年1约1日二天中患者的输液量与输液速度,没有出人量的监测记录。鉴定专家组认为2006年1月1日下午患者的急性左心衰的发生,输液监测不到位是重要诱因;急性左心衰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医方在本次医疗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此处省略)

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广东省医学会就谭案作出的终裁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主要内容介绍

该《鉴定书》分析部分内容极其简单,寥寥数语。没有针对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部分意见的具体内容,直接作出以下结论:“医方各诊疗处置符合医疗规范与常规”,“病人死亡因其本身疾病所致”,“病人最后死亡与医方医疗诊治过处置无关”,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 ,“不构成医疗事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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