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运范文

2022-09-1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运煤车辆管理制度

运煤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煤场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场车辆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为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煤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

第二条 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保卫科按公司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进入煤场车辆,必须服从煤场管理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移交保卫科按公司规定处理。

第四条严格遵守和执行过磅须知。

第五条任何拉煤车辆在出公司时都必须加盖篷布。

第六条所有拉煤车辆在出洗煤厂时都必须用水清洗车辆轮胎。

第七条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除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煤场秩序和形象者,交保卫科,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发现偷煤车辆,从重从严处罚。

第九条本制度未列举事项,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2篇:车辆停运申请书

车辆停运申请书

柳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本公司车辆桂BK5262,因多次不听从公司工作安排,扰乱了车辆正常营运。现出差外地联系不上,为维护公司车辆的安全营运,排除一起安全隐患,公司决定对该车辆给予停运整顿处理。

特申请停止桂BK5262车辆的一切营运业务,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车辆停运申请书

柳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本公司车辆桂BK2853和桂B7558挂,因车辆多处严重损坏,急需进行全面维修,复原正常,为维护公司车辆的安全营运,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特申请停止桂BK2853和桂B7558挂车辆的一切营运业务,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柳州仁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车辆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仍然存在的检验行为不规范、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决定从2010年10月起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规范、整治和提升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检验工作管理;保证所有检测设备都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之内;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使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安检机构的资质、检验行为、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考核,积极清除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实施计划

本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活动从10月开始到12月结束,按照组织部署、自查自纠、集中检查、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一)组织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0月20日)

1.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联合成立台州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质监、公安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逐级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

2.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交警大队要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认真宣传本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并在管辖安检机构、交警车管“窗口”、互联网等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3.各县(市、区)质监、公安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开展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情况、开展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等分别报市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

4.进一步摸清安检机构基本情况。各县(市、区)质监、公安部门要向各安检机构发放《检测站基本信息统计表》、《检测站设备检测情况统计表》、《每条检测线设备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2.3.)等统计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表4),进行摸底调查。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0日)

1.完成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各安检机构要如实填写《检测站基本信息统计表》、《检测站设备检测情况统计表》、《每条检测线设备情况统计表》等统计表,并于11月1日前分别报市质监局标准计量处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及管辖区的县(市、区)质监局和公安机关。 2.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区)质监、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安检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的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人员持证上岗、文件资料、检测设备、检测环境等情况进行自查,重点自查检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文件资料是否完整,检测设备维护情况,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以及非法中介是否参与机动车安检“一条龙服务”、“包办”、“代办”、“拓钢印”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要对照《自查表》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梳理分类,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部门及人员。

各安检机构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自查表》分别报管辖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门,市质监局最后汇总自查自纠的报告并上报省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各安检机构要组织本机构人员培训考核,重点是加强安检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了解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水平,要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市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复训、查验技能大练兵等活动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

(三)集中检查阶段(11月11日至12月1日) 1.集中对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市质监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照检查标准和要求,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集中对辖区内的安检机构进行100%监督检查;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表》内容(以下简称《检查表》)重点检查检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文件资料是否完整,检测设备维护情况,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送省质量技监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撤)销资格许可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各安检机构要根据联合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管辖县(市、区)质量技监局和交警大队要对安检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2.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各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等形式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及人员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监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 督查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1.依法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市质监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结合本市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针对无证检验、不检验出报告、更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责令停止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资格,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严重违法安检机构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对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中暂停检验工作的安检机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合理分流检测工作,满足群众需要。 2.通报专项整治情况。通报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总结专项整治活动经验,帮促安检机构提高法律主体责任意识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水平,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作为建设“平安台州”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全面贯彻国家两部委和省两厅局有关部署,及时传达学习本方案,动员所属安检机构及全体人员,切实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组织好、开展好、落实好。对部署的重点整治内容和四个阶段工作内容,要抓紧研究制定贯彻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抓落实、促深化,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针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及时整改、完善和提高,严禁走过场,确保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三)建立制度,长效监管。各级质监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要积极组织开展《安检机构证后监管工作模式研究》、《安检机构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方法和方案研究》等课题研究,并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安检机构规划布局》等沟通协作机制;各县(市、区)公安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做好安检机构检测能力评估工作,完善安检机构检验数量上限控制工作制度,进一步优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网络监督、视频监控系统。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融合监管资源,规范检验和监管行为,共同构建安检机构长效监管机制。

(四)组织领导

市质监局和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检验工作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和工作指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处,承办检验工作整治的日常事务。

组长:江维平(质监) 许德佳(公安) 办公室主任:王小平(质监) 江兵(公安) 成员:陈印(质监) 杨齐顶(公安)

联系电话:88320965(质监) 88504001(公安)

推荐第4篇:超市营 运 检 查

营 运 检 查

一、陈列(25分)

1、产品线要整齐 2分

2、分颜色做到方块陈列 2分

3、做前进陈列,中间不能有断层 3分

4、陈列要有量感,畅销季节性商品要满陈列 2分

5、商品正面必须朝外 2分

6、A商品后面不能放B商品,货架后面不能乱放乱塞杂物 5分

7、商品上货不完的,不能在货架上乱放或者在挂钩上乱挂 5分

8、不论端头或者货架,不能露背板 2分

9、商品要做到先进先出,老日期在前,新日期在后2

二、卫生(30分)

1、地面 地面上(下水道)无垃圾、积水5分

2、货架货架上面无灰尘、杂物、胶带印4分

堆头上无灰尘、杂物、胶带印3 分

3、商品商品表面无灰尘、杂物 3分

4、个人:(本部门超过3项不合格的,罚课长20元)10分

仪容仪表:统一佩戴工牌于左胸前,头花,黑色长裤,黑色鞋子(不能露脚趾)女士不得涂有色指甲油,男士不准留胡须10分

5、工具类放于指定地点(抹布清洁程度及数量)5分

二、缺货(发现一项特别严重的,本项分值全扣)15分

1、货架排面上不能有缺货现象5分

2、二次检查还有缺货现象 13分

三、价签(20分)

1、商品品名与价签标识品名不符的 5分

2、商品价格与价签标识价格不符的11分

3、未做到一物一签不符合商品陈列标准的 5分

4、价签破损不清晰的 3分

5、标价签未左下角摆放的3分

6、不能有重复价签 3分

四、变质、过保(直接开罚单)

1、变质商品(50元)

2、过期商品(50元)

3、临期商品未下架的(50元)

4、30商品、DM商品缺货的(50元)

此营运标准总分100分,80分以上为及格低于80分的每一分扣岗位工资的1%元(实习课长岗位工资600元、正式课长岗位工资1500元)。

保洁检查结果将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80为分及格分,发现某些恶劣行为的,一票否决,扣除绩效工资)

推荐第5篇:车辆停运申请书(维修停运)

车辆停运申请书

柳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本公司车辆桂BK21

51、桂BK219

6、桂B79258,叁车因急需进行全面维修、维护、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维护公司车辆的安全营运

特申请停止桂BK21

51、桂BK219

6、桂B79258车辆的一切营运业务,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柳州仁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车辆停运申请书

柳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本公司车辆桂BK2853和桂B7558挂,因车辆多处严重损坏,急需进行全面维修,复原正常,为维护公司车辆的安全营运,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特申请停止桂BK2853和桂B7558挂车辆的一切营运业务,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柳州仁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危运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检查使用工作规定

1.目的

加强车辆的管理,保障其安全使用,以避免车辆。

2.适用范围

XXX公司管理的运输车辆

3.职责

3.1经理

3.2车辆管理员

3.3司机

3.4押运员

4.内容

4.1各车辆审核权限 4.2车辆检查工作要求

危运车辆每日由调度表上的司机对安排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油、水箱、轮胎、发动机、车身外表、刹车性能、出车里程、备胎、灯光电路、车辆卫生、随车维修工具、紧急情况通讯录,并如实填写表上内容。星期一为危运车车况日,在18:00前司机完成对车辆的全面检查。

4.2.3非危运车辆每日上班时由负责保管人安排人员对车辆按照检查表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油、水箱、轮胎、发动机、车身外表、刹车性能、里程数、备胎、灯光电路、车辆卫生,随车维修工具、紧急情况通讯录,并对车辆进行预热启动、(发动机运转约3分钟后熄车,以确保汽车的正常运行。

4.3.4危运车辆押运员每日出车前,对随车灭火器、防静电胶垫、易燃液体标志、危险运输标志、防火帽、防静电带、捆绑用绳索、驾驶员危运证和驾驶证、押运员押运证进行检查,并确认完好及有效。发现失效,立即上报场站专管。检查完毕后,填写防护设施记录表格。对于槽车,不需要填写该项表格,而填写槽车检查表。

4.3.5汽车罐车并非每日运营,押运员每次出车前对罐车的罐体、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导静电装置及灭火器材等附件的外观、性能及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司机并按要求带齐随车证件及维修工具,并由押运员复查。押运员检查后,填写填写槽车检查表。

4.3.6车辆管理员每15日需要完成全部车辆的1次检查工作,并填写车辆定期检查记录表 4.3.7发现车辆存在异常,司机需要立即上报对应管辖车辆的班组长,并由班组长上报生产运行部车辆管理员,并由车辆管理员按公司制度要求处理。

4.3.8车辆管理员根据车辆行驶的历程,按公司要求制定相关维修、保养计划,每月填写维修计划表,报负责人审批后备案。

4.3.9车辆管理员根据车辆存在问题及维修计划表相关内容,制定解决方法,需要送修的,填写维修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送修。并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将车辆维修保养事项记录在该档案内。

4.4车辆行驶规定

4.4.1车辆行驶需要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需要遵守公司制度进行行驶。

4.4.2车辆按道路的性质、限速进行行驶,并不得超过限制速度进行行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里按公司指定时间及路线进行行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60km/h。 4.4.3车辆运载货物时,货物必须堆放整齐,并系牢固。

4.4.4危运车辆不得载人装物,超重、漏气以及没有橡胶圈的钢瓶不得撞车运输。4.4.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送货物时,必须随车押运。

4.4.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不准在车上吸烟,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4.7一切车辆,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4.4.8当液化石油气瓶、槽车罐内液温达到40℃时,应及时采取遮阳或罐外水冷等降温措施。4.4.1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包括槽车及液化气气瓶运送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的地方。 b.)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10m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 c.)停车检修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d.)槽车途中停车若超过6h,应上报车辆管理员及当地公安部门联系,按其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

e.)途中发生故障,若槽车检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将汽车槽车转移至安全场地,并由车辆管理员看管,方可维修。

f.)危险运输车辆在途中因故障发生险情,如火灾、爆炸等,押运员、司机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在可控的情况下,进行灭火及上报110和部门负责人。若不可控,则迅速离开现场,及警告过往车辆不要驶进,并报警和上报部门负责人。

g.)重新行车前,司机、押运员、车辆管理员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h.)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4.5槽车装卸车要求

4.5.1汽车槽车返回气站要及时卸液,不得带液入库停放。槽车不得兼做储罐使用,禁止直接向钢瓶灌装。卸液时,不准采用空气加压或蒸汽加热等提高卸液速度的办法。卸液槽车应留有不低于0.5Mpa的剩余压力。

4.5.2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槽车或储罐超装。装卸作业完毕后,填写装卸作业记录。

4.5.3遇有雷雨天火附近有明火,周围有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罐体内压力异常或其他不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由作业现场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4.6汽车驶回停放要求

汽车工作完毕,驶回各存放点,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4.6.1工作完毕后,由司机负责对车辆垃圾进行清理,保持车辆整洁,并由司机负责对随车物品堆放整齐。

4.6.2司机每周至少1次对车辆外表使用自来水清洗一次,并使用抹布清理车内卫生。4.6.3司机有权利安排1名随车人员协助车辆清理工作。 4.6.4车辆锁匙、行驶证等按

保管要求进行交换确认。

4.6.5停放时,汽车按规定位置进行停放,并且停放整齐,不得影响其它车辆进出。

推荐第7篇: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全国治超[2004]1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全国治超[2004]1号 【发布日期】2004-06-08 【生效日期】2004-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全国治超[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治超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8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同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的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函告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四年六月八日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交流、沟通有关信息,根据《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信息管理工作是全国治超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涉及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主要有:

1、路面执法工作情况信息;

2、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处理信息;

3、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

4、车辆报停复驶信息;

5、应急运输车辆储备信息;

6、\"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信息;

7、市场价格和物资供应情况信息;

8、整顿汽车非法改装企业信息;

9、新闻媒体报道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

10、由治超工作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

11、其他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第四条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治超办\"),负责全国治超期间有关信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立的治超办,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治超信息管理工作。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治超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具体负责本系统内具有保密或者特殊性质的重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将系统内与治超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给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采取处理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第五条 鼓励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全国治超办和各省治超办提供治超有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收集的分工与要求

第六条第六条 各地的治超信息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收集,并及时送本省(区、市)治超办汇集,同时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如下信息:

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超限车辆占车流量比例等情况;

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章处罚情况;

3、干线公路日均车流量情况;

4、运输价格波动情况;

5、货运车辆报停、复驶情况;

6、道路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情况;

7、治超工作中出现的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8、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反映情况;

9、其他相关的信息。

(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收集下列信息:

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查处超载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等情况;

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法处罚情况;

3、各地货运\"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的车辆数和恢复吨位等基本情况;

4、应急警力的准备情况;

5、治超工作中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聚众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地方各级发改委、物价、经贸、经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收集下列信息:

1、市场动态情况,主要包括煤、油、水泥、钢材等主要工业原材料和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波动和供求变化情况;

2、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基本情况;

3、宏观经济调控有关信息。

(四)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收集车辆改装企业整顿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取缔的非法改装企业的数量和超范围改装企业的整顿情况。

第七条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收到各有关单位汇交的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核实和汇总。

第八条第八条 全国的治超信息以及国家级新闻媒体、互联网报道的有关治超信息,由全国治超办负责收集。

第九条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向社会公开监督和咨询电话,以便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或者进行咨询、举报。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必要时还应24小时值守。

第十条第十条 信息收集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同时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简练。

第三章 信息交流与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治超工作涉及部门多,信息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全国治超工作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以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在每周五12时前,将本地区从上周五8时至本周四8时的治超信息,按照附表

一、

二、

三、四的格式和要求,向全国治超办报告。

在全国开展集中治超工作的第一个月,即从6月20日至7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路面执法工作信息、车辆报停复驶信息、运输价格及市场物资供应情况、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和\"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等有关信息,要按照附表的格式和要求,每周报两次(每周

二、周五12时前报送一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治超期间出现干线公路交通中断、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紧张、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性紧急事件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立即向全国治超办和本区省级人民政府报告。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尽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能够及时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除按照附表的要求上报各地治超信息之外,还要以简报、动态等方式,将本地区的治理工作综述情况,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报送全国治超办。

治超信息如通过正常渠道上报难以满足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联络员先行沟通,以确保问题能够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向全国治超办上报治超信息,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利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网站(交通部政府网www.daodoc.com\"治超专栏\"上的\"内部工作信息\")等方式上报。

全国治超办的传真电话为:010-65292781

全国治超办的电子邮箱为:qgzcb@moc.gov.cn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为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方便各地开展治超工作,全国治超办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的外籍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违章处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网站(交通部政府网www.daodoc.com\"治超专栏\"上的\"超限超载违章信息查询\")及时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应定期从该网上下载本地区车辆在外地出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违章信息,并将其与本地区处罚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汇总,分别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违章信息抄送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发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信息,全国治超办要及时研究分析,整理汇总,一般通过每周印制一期《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的方式,将信息抄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突发性紧急事件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立即与事发部门联系,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同时以《治超工作快报》的方式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对于从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收集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不定期编制《互联网治超动态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全国治超办将把有关治超工作信息(按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通过治超专网向社会公开,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将从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及时予以反馈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在治超期间不按本制度报送信息、发生瞒报、误报、迟报等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全国治超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全国治超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4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修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8篇:运煤车辆管理规定承诺书

六枝特区煤炭产品运输车辆

承 诺 书

为加强煤炭产品调运管理,维护合法正常的煤炭产品调运秩序,保障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向六枝特区煤炭局郑重承诺并坚决做到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六枝特区煤炭局关于煤炭产品调运的有关规定,违者,吊销煤炭产品准运卡;

2、不得转借、出租、买卖,不得调运非法煤炭产品,违者,吊销煤炭产品准运卡;

3、车辆的皮重以六枝特区煤炭产品准运卡计量数据为依据,随时接受稽查大队和验票站对车辆皮重的抽查或复核,如车辆改装后必须及时申请更换准运卡,若发现私自改装未进行更换准运卡的,则吊销煤炭产品准运卡;

4、自觉接受相关验票站及稽查大队的查验。拒不接受查验,强行冲关的,一律以无合法调运票据按照《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对照相关条款进行查处,并吊销其煤炭产品准运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严禁使用和伪造煤炭产品调运票据,严禁使用涂改、缺页的煤炭产品调运票据,严禁采用一票多车等方式偷漏煤

炭产品税费,违者,以无合法调运票据按照《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对照相应条款进行查处,并吊销其煤炭产品准运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严禁采用多拉少开等方式偷漏煤炭产品税费,违者,一律以其计实重量与票据所开重量的差额的两倍进行查补。

6、车辆相关人员,必须支持配合煤炭部门做好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严禁刁难、威胁、辱骂、诽谤、殴打煤炭部门工作人员,严禁以各种方式贿赂煤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者,吊销其煤炭产品准运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承运煤炭产品的车辆相关人员,必须支持煤矿的生产发展,接受煤矿的调度管理,遵守煤矿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堵塞运输公路,破坏、干扰煤矿的生产经营,垄断运输、哄抬价格,违者,吊销其煤炭产品准运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承诺车号: 承诺人(签名):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六枝特区煤炭稽查大队:

举报电话:5323033

18985900005

推荐第9篇:汽运公司车辆抢修方案

汽运公司车辆抢修方案

一、目的:为了规范车辆抢修工作流程,提高抢修效率,特制定汽运

公司车辆抢修方案

原则:①公司内所有车辆和设备,都有参加车辆抢修的义务。②事故车辆司机在车辆出现故障时,首先要做到尽可能不

占道、少占道;路过车辆对占道影响大的出事车辆,要帮助出事车辆尽快牵移。

③对参加抢修、施救的车辆和人员公司给予奖励。施救过

程中的车辆损伤有公司负责赔偿。

二、抢修流程

车辆抢修流程

三、抢修准备事项及相关操作过程

1.电话联系抛锚时间,了解情况,大致判断车辆所坏部位及应带的抢修工具,和司机商议好抢修出车修车价格。

2.抢修工具准备:千斤顶2对(50吨2个)、撬杠长短各2根、枕木8个、扳手1套、大锤小锤各1把、钢丝绳长短各2对。

建议专门设立一个抢修专柜,将平时必备的车辆易坏的部件的抢修工具归类放好。

3.抢修人员准备:(人员数量3人、具体人员以岳国涛点为主)一切完毕后发车至车辆抛锚地点。抢修专用车辆为1号车。

4.司机负责车辆周围安全,设置好“△警示标志”前后各1个,防止后来车辆追尾,撞伤维修人员,并配合维修人员工作。

5.抢修完毕,收拾工具,车辆回场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车辆抢修完成情况。

四、车辆运输途中所遇具体问题及应对措施

1.爆胎:电话联系专业补胎人员到事发点抢救,并商谈好价格(补胎小符电话:13657213810);车辆最好配备好备胎防止紧急情况的发生。若在桥上发生爆胎,应该及时处理,靠边停车,以防止造成交通拥堵。

2.钢坯从挂车车厢中甩落:及时向相关领导上报情况,及时拨打施救电话,及时吊起甩落钢坯至挂车内,防止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3.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施救一般由交管部门专门施救部门进行 下面介绍一下交通事故具体处理步骤:

①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及时提醒过往车辆,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和减少不必要的道路交通拥堵现象。②作为当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③当事司机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④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撤消。⑤如果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变更或撤消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变更或撤消。

4.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除了上述步骤外,要及时抢救伤者,将伤害降到最低。

5.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受到破坏:保护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同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待交管部门指示方可移动车辆,车辆造成损坏由交管部门专门施救单位施救。(下同交通事故处理步骤)

6.重要路段发生抛锚:应先将车辆移至路边再实施抢救。

五、车辆抢修注意事项

途中抢修通常是在时间紧、作业环境差、维修条件很不理想的情况下进行的。为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地排除故障,在抢修中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顶车作业要安全可靠

在需要用举升器或千斤顶顶起汽车进行修理的场合,如气泵出了毛病。更换损坏的轮胎等,一定要用安全凳垫住车架作为附加保险,防止举升器或千斤顶歪斜造成汽车下塌。

2.坡道修车防滑溜

在有斜坡的地方汽车突然损坏,必须停车修理时,一定要用三角木或石块等楔住车轮,以防修理中汽车自然下滑肇事。此外,在有坡度的地方推动汽车或挂车时,也要警惕车辆滑溜伤人。

3.车上作业防滑跌

因大多数驾驶员出车都是穿皮鞋,而且不少人还在鞋底钉了铁掌,因此在汽车上进行修理作业时要当心脚下滑动而从车上跌下,特别是汽车翼子板、保险杠和车头若沾有油脂,更易使人滑溜跌伤。

4.车下作业忌车动,防砸伤

钻入车下进行修理作业,首先要检查汽车是否停靠稳妥,顶车是否可靠,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开始工作。对笨重机件如变速器、离合器等的拆装,要主动取得他人的帮助,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可一个人蛮干,以防机件砸伤。

5.夜间停车防碰撞

车辆在夜间停车修理时,一定要开应急灯或前后转向灯,以警示来往车辆此处有停车,避免车辆刮碰。

6.工具使用后勿乱放

野外抢修车辆时,修理工具不可到处乱放,以防丢失。

7.不要随意乱拆乱调

汽车在进行抢修作业时,要有的放矢,切忌乱拆乱调。否则,不但排除不了原有的故障,反而会造成新的故障。此外,对一些成对配合的精密偶件及不可互换件,切不可拆装无序,要注意留下配对记号,在装配时应按原记号安装,不可搞错,以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8.零部件拆装要注意清洁

维修清洁度常常是修理质量的重要保证。野外车辆抢修普遍存在“四不洁”的现象,即“零部件不洁,工作场地不洁,手不洁,工具不洁”。因此,驾驶员一定要重视维修清洁度,自觉克服“四不洁”现象,切实保证修理质量。

9.发动机修理注意事项

修理时发动机必须熄火,以消除事故隐患。如旋转的风扇叶片有可能伤人,在发动机运转的振动下,有可能将车辆制动状态变为非制动状态,发生突然溜滑事故

10.起动发动机前要注意“三检查”

起动发动机前要认真检查油电路是否已装配完毕。变速器排档位置是否处于空档。车前车后和车下是否有人,并用喇叭发出警告后才可起动。

六、相关人员电话

马杰: 13607170201阮成斌:13871075819

杨铜兴:13807183985杨荣华:13995603546

姚自松:程万涛:

岳国涛:熊浩:

肖伍九:13027180425毛淑芬:13129958578 吊车电话:

推荐第10篇:公司车辆运维费用管理办法

车辆运维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车辆运维管理,节约运维费用,根据国网公司、省公司集约化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车管中心是车辆运维管理的责任部门,财务资产部负责车辆运维费用的预算及核算。

第二章 派车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有车辆由车管中心统一调度使用,公司车辆应首先满足生产、营销工区一线用车。

第四条 各部门要树立节约意识,提倡出差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部室间同时出差,提倡合并办理,车管中心应合理调配,尽量拼车出差。

第五条 员工出差,除中层及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予派车。如遇下列情况确需用车,经分管车辆领导签批后方可派车。

1、一般员工3人及以上出差,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2、路途较远交通不便(指中途需转车或4小时内无法到达),可以申请公务用车。

第三章 驾驶员出车补助

第六条 驾驶员出车采取区域补助和里程补助相结合

1 的方式,区域内出车实行区域补助+里程补助, 区域外出车实行出差补助+里程补助。

第七条 区域补助:

1、区域内:按车辆出勤每天补助10元。

2、区域外:按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里程补助另计。

第八条 里程补助:

7座以下小型车每实际行驶0.10元/公里, 7座(不含7座)以上面包车,工程、检修车每实际行驶0.15元/公里, 特种车辆按20元/台班进行补助(台班计算:8小时为1个台班,低于4小时为0.5个台班,超过4小时、低于8小时按1个台班统计)。

第九条 节假日补助:

节假日出车按区域补助(出差补助)+里程补助×2计算;进行补助。

第十条 长期和按月包用车辆的驾驶员补助办法按照区域补助和里程补助实际出车计算。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工作超时或工作时间以外出车,经车辆使用部门审核,车管中心确认,可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十二条 补助费统计、核算和发放

1、用车申请单是结算出车补助的依据,驾驶员应如实填写。每日(次)出车完成任务后经用车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2 并及时将结算单交给班长审核登记,驾驶班长在每月底汇总报车辆调度员复审后,经车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分管领导签批核发。

2、车管中心应严格管理车辆出勤,出勤单须经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公司领导用车出勤单由办公室负责),车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按月统计。

3、专职驾驶员执行出车补助后,严禁再从车辆使用部门取得加班费等报酬。

第四章 车辆油料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卡),均使用中石化加油卡加油,原则上不允许零星报销加油票。

第十四条 车管中心每年根据车辆预计行驶里程及综合油耗测算出每台车用油计划,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财务资产部下达油料预算。车管中心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每月20日及时足额打卡,审计部每年对车辆油料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认。车管中心每半年对公司单车油耗进行公示,对油耗偏高的要分析原因并落实整改,并通过GPS监控等手段加强对此类车辆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在出差途中因沿途没有中石化加油站的,经电话请示车管中心主任同意后可以临时用现金加油,回来后填写《外购油料审批单》,经分管车辆领导审批后到财务报销。

第五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车管中心每年应根据车辆状况制定大修及小修计划,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管中心按月结算车辆维修费用到财务资产部报销。

第六章 非公司车辆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公司公派用车的员工因省内办理公务需要用车,鼓励员工私车公用,按规定给予一定里程补贴。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私车公用,办理省内200公里以内里程范围内公务的,须填写《员工私车公用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三联,应填写日期、申请人姓名、随行人员、前往地点、公务天数、自驾私车牌号,经车管中心审核签批后(在签批时应注明大致行驶里程),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申请单一联车管中心留存,另两联由申请人保管,一联在报销相关费用时作附件,除油费以外的相关费用实报实销;另一联由申请人凭车管中心审核的《私车公用里程统计表》,每季度或每半年集中送交到财务部计算里程补贴额,标准是1元/公里。里程补贴金额可用以报销油费、修车费。

第二十一条 营业区内、外私车公用出差均享受里程补贴,出差补助视同使用公司公务车辆标准执行。

4 第二十二条 驾驶私车出差的员工须经过车管中心严格的准驾考核,用于公务的私车车型、车况须经车管中心检查认可,且必须办理驾乘人员、第三者、盗抢、车损等主要险种的保险。

第二十三条 省外办理公务,不得自行驾车。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实报实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私车公用申请单 附件二:私车公用里程统计表 附件三:外购油料审批单

2011-05-30

第11篇:运煤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煤场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为确保运煤安全,车辆和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

2、除司机助手外,不许带其它人员进入煤场。运煤过程中撞坏煤场设备、墙壁、电灯、管线等需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处罚。

3、车辆司机、司机助手必须积极配合煤场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确保煤场的人身安全和车辆、设施安全。

4、车辆进入煤场要严格遵守各项要求,车辆驾驶员要听从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指定路线、指定煤场和指定位置,在煤场行驶、卸煤。否则煤场管理员有权令其退出煤场,并登记车牌号和司机姓名。

5、司机应对进入煤场车辆和自身违章驾驶所造成的不安全后果负全部责任。

6、司机对煤场管理有异议,可向煤场管理人员及安保部提出,严禁无理取闹,如果发生违纪现象,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7、煤车司机应在规定的速度下行驶,煤场内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格遵照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行驶。

8、禁止煤车无故停放在斜坡上或在斜坡上卸煤,防止车辆滑行造成人员伤亡。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二期丰城发电厂

第12篇:治超办车辆放行通知

关于查扣车辆的放行

通 知(存根) 编号:

《兄弟停车场:

车牌号: 的车辆,因超载超限,司机已在我办进行了相关处理,请给与放行。

特此通知。

园区治超办:

路政、交警执法人员: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

关于查扣车辆的放行

通 知 编号:

兄弟停车场:

车牌号: 的车辆,因超载超限,司机已在我办进行了相关处理,请给与放行。

特此通知。

园区治超办:

路政、交警执法人员: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第13篇:九部委治理超限车辆

九部委治理超限车辆(交公路发[2007]596号文件

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596号)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九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三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治超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仍然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在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抓紧研究制定《公路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区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地方性治超工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

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的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国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稽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路段及关键节点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稽查。对农村公路,要鼓励其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4.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逃缴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治超检测站点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国联网。

(二)源头监管

1.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5.交通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大力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对10吨、15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分别给予20%、30%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

2.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要根据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统一计重收费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全路网监控。

3.对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各地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15%的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4.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年度工作的重点,明确各级治超办的人员和职责,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和养路费列支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2.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继续保持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制度,加强工作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管重罚,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治超管理工作人员。

3.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履行到位情况。

4.强化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各级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各地新闻媒体应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5.规范治超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章)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章)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车辆 超限超载 治理 意见 通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宣传部、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纠风办,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治超办。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10月31日印发

第14篇: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实施方案

附件1

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

二、工作任务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关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省内货车生产企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在省内销售,并依法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正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2014年2月底前完成)

由工商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省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审验,审验发现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即时执行)

(二)严把车辆改装的源头关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改装机动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依法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2014年2月底前完成)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2014年1月底前完成)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从即日起迅速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一对一与当地货运企业和业主签订一律不得超限超载的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核发了“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业主和货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签订,运输型拖拉机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签订,其他由公安部门负责签订。(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2013年12月14日至16日排查并确定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拟定并分批公布高速公路货车可通行入口名单(2013年12月18日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14年1月20日公布第二批名单,2014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名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在相关高速公路入口前提前配备称重设施设备、设置限高门架和警示标志标牌,有条件的要设置渠化货车专用通道、劝返专用通道等。高速公路入口以外的疏导、劝返及有关维稳工作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加强对入川货车的管控。有条件的,要在站前收费广场渠化货车专用通道、设置移动称重设备,在货运车辆进站前实施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直接劝返;无条件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点联合执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备移动称重设备、设置治超警示标志,提示进入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加强省际间治超信息沟通,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即时执行)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卸货场、流动检测车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即时执行)

(五)严把路面管控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固定超载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实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落实抄告制度。公安部门要在检测站设立警务室并常驻警务人员。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对车辆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实行一站式查处,禁止以罚款或收费代替卸载。加强高速公路路面巡逻,发现超载超限货车引导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按照车籍地原则对货运车辆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即时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超载超限检测站称重、卸载机具设备和卸载场地等及配套政策。对经检测确认严重超载超限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卸载,违法状态未消除的,不得放行或准予继续行驶公路。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顶格处罚,并现场予以切割。要加大对违法超载超限驾驶人员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即时执行)

(六)强化施工、应急救援路段交通安全管理 由公安部门牵头,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加强高速公路维护和事故现场安全管理。可能影响通行安全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封闭施救路段,实施对面道路半幅双向方式通行,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即时执行)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施工审批和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管。(即时执行)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配足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快速、有效处置突发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清排障服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尽可能减少对道路通行安全的影响。(即时执行)

(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长效治理

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交通运输企业补贴政策并报省政府审批,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货运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批,筛选出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货运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并予以相关政策扶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2014年3月底前完成)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货运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并报省政府审批。(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把治超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追究。二是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沟通、协作,重点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三是2014年2月底前各地要落实治超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及经费。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超,提高执法效率。坚持明查暗访,对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等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予以打击。

(三)逗硬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省政府将把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由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载超限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市(州)及有关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各地也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15篇: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11年11月 日点 分 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第16篇:运管所治理车辆超限工作计划

公路运输管理所治理车辆违法

超限超载工作计划

为更好的完成和强化治超工作,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拼装的现象,根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201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路桥、关爱生命”的原则,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协作、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要求,打一场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攻坚战,推动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货运源头非法装载现象基本消除,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现象基本消除,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基本消除,努力将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下。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贯彻。召开治超专题会议(区机关会议与全区镇、乡、办事处治超会议)

(二)落实机构。成立市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治超专干和治超工作人员。

(三)明确职责。出台治超方案、专项行动方案、考核办法与记分标准,与所运政队及相关镇、乡、办事处签订治 1

超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完善制度。制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信息报送制

度,设制治超工作相关报表、台帐及检查监督记录表。

(五)展开行动。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

日开展治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载行动。

①2013年9月6日前,责成各所完成对辖区内所有货运

源头单位摸底排查和登记造册;

②2013年9月起,按当地政府要求,对年货物吞吐量在

30万吨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派专人进驻监管;

③要求各所按规定对年货物吞吐量在30万吨以下的货

运源头单位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

(六)清理整顿。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

日开展整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动。

①2013年9月20日前,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全面清

理整顿辖区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厂(点),严禁擅自改装

拼装车辆,发现此类现象责令立即改正;

②2013年9月30日前,配合交警、质监等部门全面清

理整顿已登记办证的改装改型货运车辆,建立台账,责令车

主自行恢复原状,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车辆外廊尺寸

和车辆技术检测结果换发证照;

③2013年10月8日起,抽调精干人员积极参入由当地

政府组织的综合执法组,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路行

驶,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强制恢复一辆,并依法予以从处

罚。

④2013年9月起,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

运车辆吊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

⑤2013年9月起,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

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⑥2013年9月起,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

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

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向社会公告。

(七)广泛宣传。2013年9月9日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

载工作专题宣传活动。

①2013年9月9日起对具有营运驾驶培训资质的驾驶员

培训学校,在营运驾驶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中设置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相关内容的培训课目,对营运驾驶员进行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专业培训;

②2013年9月9日起运管所定期组织对货运源头单位法

人或负责人、营运货车车主、驾驶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治

超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学习,建立培训档案;

③2013年9月9日起运管所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

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在

重点地段悬挂横幅、标语,制作治超政策宣传单并广泛发送,

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四、工作要求

①主要领导一年下基层检查督促治超工作不少于4次; ②分管领导一年下基层检查督促治超工作不少于12次; ③部门负责人一年内将按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④治超风暴行动各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要有1名领导及相应的人员参加行动;

⑤整治期间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违规,将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17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按照2005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

、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5]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04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3)加

第18篇: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超重“源头”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标本兼治、重在预防。连日来,小庙交管站在抓好路面巡查的同时,选派业务精干人员,深入辖区经营业户站点,着力在“宣教、服务”上做文章。

首先,该站将辖区所有经营业户登记造册,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主要将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文件精神、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设施的严重损坏以及对车辆自身的损害等耐心作了讲解,并例举一些因车辆超限超载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经营者深切领会车辆超限超载的重大危害,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其次,该站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重点督察进出站点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上岗证等是否有效、完备。对个别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因超过时间暂时疏于年审和换发,该站人员及时督促,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小庙站郭本田)

第19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 30号文件)精神,按照 2005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

——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5]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 (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04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

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

——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

——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

(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

(3)加大了对“外挂车辆”的整治力度。一是对辖区内的“外挂车辆”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了基本情况,上报了专题报告;二是从8月1日起对在驻地营运超过1个月以上的,按照贵州省的规定征收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严重的“外挂车辆”实行从重处罚,全额收取公路损害赔(补)偿费;四是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产生“外挂车辆”的原因,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4)严把车辆上牌关和市场准入关。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增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车辆牌照,在源头管理上严格按照标准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加强与交通运管部门的联系,严把货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

(5)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非法改装车辆活动。经市治超办统筹安排,由市工商局制定工作方案,会同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征稽处、质检局等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专项整治行动,活动期间,检查车辆计130辆次,对非法改装车辆由运管、交警、征稽处理55起,工商部门立案查处9起;检查机动车辆维修场256个,端掉非法改装车厢黑窝点9处,进一步规范了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治超长效管理机制。

(1)降低通行费标准和运输成本。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意见》的要求,将

五、六类车的通行费标准降低20%以上,重新公布并切实加以执行,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益。

(2)合理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交通(公路)部门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从硬件和软件上加以规范;对站点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及时向省上报增设固定检测点的请示;同时,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实现站(点)建设规范化、治超工作制度化。

3)加强了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交通运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实施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监管和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部分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依法给予了严厉处罚;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整治措施,加大了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

——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

(1)确保了交通畅通。交通(公路)部门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配置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干扰,公安部门增派警力维护治超现场及周边道路环境和治安秩序,确保了交通畅通。

(2)实施了分类管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行为,切实把好车辆“出门关”,在运输途中,不实施卸载措施,实施了分类指导与管理。

(3)严格执行电煤运输“一卡通”。按照省“保障电煤、煤气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要求,贯彻落实《**市电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对持省电煤“一卡通”不超限超载运输电煤、煤气用煤的车辆,以源头超限超载检测的数据作为超限超载检查的依据,沿途超限超载检测站不再重复过磅检测,确保电煤供给,为“西电东送”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服务。为此,公路部门作出了一定的牺牲。

(4)坚持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对于持有车辆户主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持有合法道路运输证,并且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达到80%以上的本地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全额免收通行费,并继续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等“三不政策”,确保了“绿色通道”畅通。

——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

围绕建立治超长效机制、逐步严管重罚、大吨小标恢复、整治外挂车辆、保障交通畅通等几个关键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超限超载酿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为重点,在国省干线公路设置宣传展板,开展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散发治超宣传资料49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976幅,制作墙式宣传标语150幅,张贴宣传标语973张,制作宣传龙门架2套,制作大幅宣传牌4幅。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治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保持

了正面舆论导向,减少和防止了治超过程中出现的过急行为。

——其他工作

(1)加强了治超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了治超工作有关数据。

(2)加强了治超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做好重要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了治理期间运输价格变化、干线公路货车流量变化、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等问题。

(3)保证了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治超工作要求,出台政策筹集了必要的工作经费,为治理工作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了经费保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2006年治超工作的初步打算。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治超工作的各项治理措施,为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服好务。

——继续加大对外挂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的整治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积极加强公安、交通、公路、征稽、煤炭、经贸、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保持信息畅通,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有效监控管理网络。

——合理调整治超检测站(点),加强站(点)管理,形成高速(高等级)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地方公路联动治超工作网络,做到规范治超,科学治超,逐步实现治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为治超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通过治超达到培养、锻炼、塑造一批高素质执法人员的目的。

——筹措资金,为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第20篇:“三线一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三线一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12月3日安监局会议指示,本单位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检查项目如下:

一、设备方面 1.加气机与管线

对加气机管线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没有发现泄漏及管线损伤等安全隐患,所有管线与城市管网没有交叉、重叠。(附:管道布置和安装图)

2.压缩机

对压缩机进行了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高压油管、气路管线、气动阀和溢流阀等主要部件。检查中没有出现高压油管鼓包、磨损严重等问题,气路管路完好无损。气动阀与溢流阀在工作中都能自由顺滑的开启与关闭。

3.管束车

对管束车进行全面的检查,车上所有元件(压力表、管线、瓶组、阀门等)全部正常运行。(附:车辆检测报告)

二、安全设施与安全附件

1.压力表、安全阀、气体探头等。

对站内所有安全附件进行了统一检查,确保所有工作中的压力表、安全阀都在有效检验期内。气体探头反应灵敏迅速,监控设施完好无损坏。

2.灭火器

对站内所有消防器材进行逐个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了消防器材的可靠性。

三、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

1.每周召开站内安全例会,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知识、预防火灾 发生、操作规范标准为中心展开学习与讨论双渠道的方式,对员工和站内技术人员进行指导与审查。如;各种记录表单的填写、设备维护检查工作是否做到完善。从根本提高了员工的技术操作、责任心、安全隐患防范的技能。保障了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

2.在会议外每月还对站内员工进行消防预案演练及培训,让每位员工熟悉懂得预案的组织实行方式、消防器材的使用保养知识。加强了员工应对突发险情的辨别和处理能力。同时,从自身做起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管理水平与指挥能力。

通过这次自检自查,加强了站内对安全方面的认识。一定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争取做到“全年365天安全无事故”。

沈阳华油客运能源有限公司重工分公司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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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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