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对接机制范文

2022-09-1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诉调对接机制

曹埠镇诉调对接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和县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要求,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和推进人民法院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结合法院职能和本地实际,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建设应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原则、调解优先自愿原则、便民利民原则、有效定纷止争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原则;

我镇大调解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一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2.坚持调解优先自愿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 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纠纷。

3.坚持便民便利原则;

大调解工作围绕着人民利益展开。为人民服务,就要便民便利。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最有效最便捷的渠道。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4.坚持有效定纷止原则;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二、处理程序;

(一)审查材料。受理纠纷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人民法院《 建议人民调解函》或《 委托人民调解函》、有关纠纷材料的复印件。

(二)填写《 人民调解申请书》 和《 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人民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 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 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填写。当事人在填写《 人民调解书》 前反悔,拒绝按受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函告相关的人民法院。

(三)调解纠纷。一般纠纷,可由一名人民凋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四)调解结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报当地司法所备案,其中属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办理的,应报当地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经调解来达成协议,应当做好调解记录。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调解结案的。

按前款规定方式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属于经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属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结案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于三日内退回相关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诉前申请、诉讼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的档案交接、保管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案件的档案归档工作。

三、工作思路;

1.镇大调解调处中心和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主动宣传非诉公调解的优势和特点,跟据案件类型、特点,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建议入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窗口,为人民调解等调解组织就地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工作便利。

3.下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组织、相关社会组织、有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进行协助调解: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

(2)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

(4)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5)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4.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5.人民法院应当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尽可能将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选聘为人民陪审员;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邀请协助调解、参与送达或执行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工作中的调解作用。

曹埠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二O一四年三月二日

推荐第2篇:大调解对接机制

5、“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建立“公调对接”机制以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维护一方平安为目标,进一步整合调解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公安110接处警对接,流转、调处等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大调解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和谐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建立“公调对接”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公调对接”机制。通过建立“公调对接”机制,真正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做到方便群众,及时化解,提高效率。

2、协作联动的原则。切实有效地将公安资源与大调解中心资源有效对接,从公安110接处警源头入手,强化现场取证,规范公安机关与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的转递分流,实现110与大调解由形式到内容对接的实质性飞跃。

3、依法调处的原则。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处等应建立规范的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有关要求调处矛盾纠纷,以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合法、合情、合理,积极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调对接”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开展工作:一是调处中心在公安派出所专门设立调处站,聘用专人常驻调处站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二是公安部门指派人员参与调处中心工作。三是110接处警实行公安派出所与调处中心之间分流,各自调处。

6、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

1、下列纠纷可纳入“诉讼对接”案件范围: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2)劳动争议;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4)一般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5)医患纠纷;

(6)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7)消费者权益纠纷;

(8)小额债务纠纷;

(9)物业管理纠纷;

(1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对于未经调处中心调解的上述纠纷,当事人直接诉至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立案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人民法院可将纠纷交由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并做好登记备案,不预收诉讼费。

3、经调处中心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按照诉讼收费办法预收诉讼费。

4、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于开庭前委托调处中心、工会、妇联、人民陪审员等组织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期间最长为一个月。

5、委托调解期间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6、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可以邀请调处中心、工会、妇联、人民陪审员等组织或个人协助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制作、送达撤诉裁定或出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减半收取。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7、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是检察机关受理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侵害人与被害人自愿接受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进行其它处理的一种工作机制。

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1、依法原则。以现行法律规定作为办案的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自愿原则。进行刑事和解检调的案件,必须基于涉案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行或勉强进入调解程序。

3、公正合理原则。充分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打工诗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信力的期待,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合理合法,宽严适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公平正义。

4、快速简便原则。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

尽快审结案件,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5、积极稳妥原则。对轻微案件实行刑事和解政策应加强研究论证,依法慎重,稳妥推进,防止因工作不慎而产生负面影响。

8、纪检与调解对接机制及措施

1、通报制度。镇纪检部门与调处中心之间及时互通信息。

2、例会制度。纪检部门与调处中心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交换工作信息,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

3、协商会办制度。纪检部门、调处中心及有关部门要共同会商处置方案,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处理。

4、考核奖惩制度。将纪调对接工作的目标管理纳入大调解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配套。对纪调对接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5、对接范围。调处中心受理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需要移交纪检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调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纪检部门及时主动查处调解人员的渎职案件及其他归纪检部门查处的案件;纪检部门在接受举报中发现的属于调处中心受理管辖的民事纠纷案件,则转调处中心调处。

6、纪检部门与调处中心各自确定一名具体联络人员,负责日常案件的受理、登记、移交、督办等项工作。

7、对规调处中心管辖范围、应移交调处中心调处的矛盾纠纷,由纪检部门填写对接移送单由分管领导审签后,移交调处中心,同时告知举报人到调处中心接受调处。

8、调处中心受理的由纪检部门转来的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9、调处中心在受理矛盾纠纷时,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由调解中心主任在原举报信上签署意见,及时转交纪检部门查处。

10、纪检部门与调处中心要建立符合纪调对接工作需要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资料台帐,并切实做到组卷正确、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9、“大调解”与“信访”工作对接机制

一、信息互通机制

1、镇调处中心与镇信访部门对发现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通报,做到信息沟通准确、快速、及时,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调处中心对排查、接报和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信访部门通报情况信息,共同研究对策,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妥善处置。

3、信访部门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疑难信访案件,可将案件移交到纠纷所在地调处中心进行调处,调处中心应及时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

二、预警排查机制

1、镇调处中心和镇信访部门要在春耕、夏种、秋收等农忙季节和纠纷易发期、重大节假日及“两会”期间,共同部署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逐案登记,建立台帐,向分管领导请求,明确解决问题和负责稳控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2、要针对可能发生人员进京赴省上访和去市集访的情况,认真制定处置工作预案,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提前保障,一旦出现情况,迅速启动预案,果断、妥当处置。

三、联合调处机制

1、镇调处中心与镇信访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和已发生的上访人员以及矛盾纠纷逐一登记、认真梳理、核实情况,做到底数清楚、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2、对应该解决但不具备条件或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找准切入点,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动员各方力量,化解矛盾。

3、对于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必要时应成立联合工作组。双方应密切配合,主动化解、就地解决、不拖延、不推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推荐第3篇: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引言:建立科学高效的诉调对接机制,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诉调对接”工作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的优势支持社会大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和处理矛盾,有利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发挥全社会的优势,有效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但是,由于大调解机制的构建涉及的领域较宽、范围较广,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近日,我院对本院辖区的82名人民调解员(其中男性51名,女性31名)进行了一次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问卷调查,本文就问卷调查中所反映的诉调对接机制的有关问题,谈谈笔者的浅见。

一、诉调对接的基本内容

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调解通过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达到与社会调解机制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促使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了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

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诉调对接包括法院通过立案前的诉前调解,审理中的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首先,对适宜进行社会调解的纠纷,在诉讼前建议当事人先经地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力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之初;其次,对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法院通过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机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等一切有利于案件调解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解,或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息诉息访,实现诉讼调解和社会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密切法院和社会力量在调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

二、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1、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问题。在当事人选择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诉调对接机制相对来说是新生事物,是无可替代的解决矛盾纠纷新机制。但是,目前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还不到位。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不到位。据调查,目前许多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去法院解决。在调查中,当村民发生纠纷的时候,选择双方协商解决的有7名,占8%;选择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20名,占24%;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55名,占68%。

分析图:

706050403020100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问卷调查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直接向法院诉讼

由此观之,目前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高,但是对于调解的认可度还不高,人民调解还没有被广大群众知晓和认可。对于人民调解的意义,调处中心在哪里,调处中心的职责是什么,本辖区的调解员是谁,大多数群众几乎没有清醒的认识。

二是相关调解组织认识不到位。当前群体性纠纷较多,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上升,有的行政部门担心矛盾激化后自身摆不平,不愿介入纠纷调处。有的地方部门领导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调对接是我部门的事情,调解工作应该是法院的事,与我部门无关;有的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则认为“自己官小言轻,摆不平”,甚至担心在调处过程中触动相关部门利益而影响自己,对于矛盾纠纷消极对待,任其涌向法院。

2、诉调对接机制的经费保障问题。据问卷调查,我院辖区内,仅1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保障,12%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一定保障,25%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有一点保障,53%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完全没有保障。在对人民调解员的经济补助上,绝大部分调

解员表示调解成功纠纷完全没有经济补助,而有经济补助的调解员大部分则表示补助基本没有兑现,仅很少一部分能够基本兑现。在每件案件的经济补助上,也是10元、20元、30元不等,补助参差不齐,在50元以上补助的仅5%不到。

分析图:

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问卷调查有保障有一定保障有一点保障完全没有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4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因此,目前调处中心的经费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在我院所处的西部经

济欠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普遍资金匮乏,维持其自身正常工作运转都很艰难,更谈不上拔付资金给人民调解中心了。

3、诉调对接机制的队伍衔接问题。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效,同一矛盾纠纷,经不同素质的人员来调解,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人员,能够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方法进行调解,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冰消雪融,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双方关系恢复到矛盾发生前的和谐状态;反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可能使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人民调解员的学历问题。在对我院82名人民调解员学历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初中及以下学历的调解员12名,占15% ;高中学历的27名,占33%,专科学历的22名,占27%;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21名,占25%。分析发现,在人民调解员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调解员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学历很有必要。

分析图:我院辖区人民调解员学历分析图初中及以下高中专科本科

(2)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问题。82名人民调解员中,仅9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很好,占10%;68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一般,占83%;有5名调解员觉得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一般,占7%。分析发现,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大多很一般,水平较差的仍占相当比例,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很有必要。而据调查,仅有56%的人民调解员表示曾经接受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参加过三次及以上的仅占6%,有38%的人民调解员表示从来没有接受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

分析图:

调解员法律、政策水平分析图很好一般不好

(3)人民调解员的选拔问题。据问卷调查,在82名人民调解员中,乡镇主要领导3名,占4%;乡镇领导13名,占16%;乡镇一般干部10名,占12%;村组、社区干部41名,占50%;其他居民15名,占18%。

分析图:

人民调解员身份情况分析图乡镇主要领导乡镇领导乡镇一般干部村组、社区干部其他居民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上述规定看,目前各地调处中心的调解人员实际上主要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也就是说,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就是人民调解员,此外,要成为调处中心的调解员,只要具备:a、为人公正,热心调解工作;b、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c、是成年公民。这3个条件即可。可是“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当选为调解员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需不需要对调解员进行性格、心理测试?

在对调解员的抽样问卷调查中发现,29%的人民调解员觉得文化水平、政策水平、理论水平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18%的人民调解员觉得德高望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36%的人民调解员觉得公平、公正才是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有16%的调解员则认为沟通协调能力才是人民调解员最重要的素质。

调查认为,仅为人公道正派,但脾气急躁、性格古怪、快言快语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的;而性格脾气好,为人谦和,德高望重,但文化素质和理论水平太差也不能胜任调解员职务。

4、诉调对接机制的程序对接问题。据调查,72%的调解员认为矛盾纠纷应先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再向法院起诉,24%的调解员认为有的案件有必要先调解,有的案件则没有必要调解,仅3%的认为没有必要调解,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根据上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但是民间纠纷的范围过广,《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究竟调解哪些民间纠纷未做明确规定,对纠纷争议的标的也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不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涌向调解委员会,譬如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而大量能够调解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却没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涌向了法院,譬如田边地角类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标的额较小的欠款纠纷,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面临严峻挑战。

三、需要研究的问题

1、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有人认为,“诉调对接”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不是设立一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诉前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法院直接予以司法确认,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诉前调解协议的履行。也有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仅仅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处理自己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合同的有效无效需经当事人起诉,法院才能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确认,作出裁判,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执行文书。若法院对诉前调解协议直接予以司法审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是放弃法院裁判权、剥夺当事人诉权,违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体现。

调查组认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一定的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可行性。首先,当事人就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享有程序选择权,其既可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继而申请执行,也可不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其实是殊途同归,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其次,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是法官依法行使其判断权的方式,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若法官经审查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矛盾纠纷可立即转入诉讼程序,故也不存在人民法院放弃审判权的问题。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诉前人民调解的纠纷案件得到分流处理,可有效地解决诉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问题,将国家强制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一致,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积极

的作用,同时也使“诉调对接”真正成为一种得到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化解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和第25条的规定,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机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高效、便民的大调解机制,十分必要。

2、“诉调对接”工作中,法院的定位问题。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基本职责是依照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根据案件事实,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做出权威裁判。司法权以判断为本质内容,其实质是一种判断权。与之相联系,法院审判活动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不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在“诉调对接”的具体工作机制中,法院究竟应该承担哪些工作才是合适的,才不至于超出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譬如,法官深入基层,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定期进行系统的排查,寻找原因、制定报表、分析对策,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和政法委,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譬如,法官深入街道、社区、企业、事业单位

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专题讲座,宣传法律知识,以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譬如,为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和谐,应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法院派干警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起参加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节日安保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将司法活动与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和融合,虽表现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但是却与法律规定的自身的定位相违背。因为这些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已超出了司法“判断”的职能,而是在履行其他机关的职责。在诉调对接机制中,法院应正确界定法院的权力范围及功能属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搞清楚大调解工作中哪些是可做该做也是能做的,而哪些则是不该做也做不了的,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能够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通过对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要做好这项工作,应该做好以下五个这方面的对接。

一是完善认识上的对接。广大人民群众,各级调解组织应该充分认识到调解的意义,遇事敢于调解,乐于调解。各级党委政府可以在通过书籍报刊、电视节目、互联网等途径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采取措施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提高其投身调解事业的积极性。

二是完善经费保障上的对接。物质是基础,离开了经费的保障,诉调对接将是无根之水,工作将无法顺利开展。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办公环境,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经济待遇,对其化解矛盾纠纷给予合理的经费保障,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作为奖励,提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保障大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完善人员素质上的对接。在当前强调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环境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标准、选任程序、法律和政策水平的考核测试标准,调解员的性格心理测试方式与标准等进行规范,以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准入门槛,使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议每半年组织一次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政策业务、调解技巧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只有拥有高素质的调解员,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四是完善程序上的对接。对于部分案件,建议民事诉讼在立案程序前增加诉前调解程序为必备程序,并将其写入《民事诉讼法》。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身体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纠纷,必须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建议人民调解的期限为15天为宜,对确实不能调解成功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诉讼,并在立案起诉时将人民调解笔录、调解不成功的结果说明一并提交法院作为诉讼证据。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纠纷,法院应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诉后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建立执行协调机制,聘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构

建执行工作协调网络。可由人民调解员兼任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法官做好辖区内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类型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

五是完善业务交流上的对接。法院可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村社等建立联动制度、设立调解协议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委托接待制度等,构建较为完整的“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强化沟通协调,实现信息互通,使法院与社会力量形成长效联动机制,使两者在调解工作方面的相互配合获得制度的刚性保证,有效地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推荐第4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对于如何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矛盾,提出了几点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发挥其整合资源的作用,提高调解技能,加强诉调对接。二是要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引导各调解组织参与诉调对接工作。要以司法所为平台,加强调解资源的联动。三是要争取保障,夯实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培训与指导,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好诉调对接工作。

最后,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好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调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注重加强调研和协调工作;二是要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加强管理与培训工作;三是要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加强和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四是要坚持司法为民,注重加强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基层工作股)

推荐第5篇: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

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深入推进“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精神,切实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方针,合理分流和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的“互动双赢,共促和谐”,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的目标,进一步理顺调解工作关系,构建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新平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流问题,有效缓解公安机关调解矛盾纠纷的压力,夯实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建立由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公调对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公调对接”工作。各派出所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三、工作原则

在开展“公调对接”过程中,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 1

领导下,加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进一步明晰各自的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效率。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协作联动原则。将公安资源与调解组织资源切实有效对接,从公安110接处警源头入手,规范公安机关与调解组织的分流对接机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积极配合各级调解组织妥善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重大、复杂纠纷得以及时调处。二是依法调处原则。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处等应建立规范的程序,严格依照政策和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合法、公正、合情、合理,有效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管理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设立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聘请并发放聘书,人员数量根据实际工作由3—9人组成,调解室不少于20平方米,室内布臵按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进行,建立基础台帐资料。

四、工作目标

通过“公调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三降一升”的工作目标,即: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明显下降;集访、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明显提升。

五、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移交矛盾纠纷的范围主要有:

1、婚姻家庭、邻里、继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性等民间纠纷;

2、部分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对于情节轻微,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公安机关在受理上述矛盾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做好先期处臵的各项工作,避免因“公调对接”后出现一推了之的情况。

六、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对接报的社会矛盾纠纷,应当先期单独或联合调解组织进行处臵,判明性质后分类移交。一是现场处臵制度。严格执行民警首接责任制,规范现场处臵,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全证据,为后续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基层派出所接到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处警指令后,必须先期到达现场,维护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对现场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处警民警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二是移送调处制度。公安机关按相关程序移送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后,应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双向情况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公安机关接处警移交的社会矛盾纠纷应严格遵循登记受理、调查核实、主持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等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公安机关调

处的矛盾纠纷时,应按大调解工作分流的规定及时分流至派出所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等,交流、总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相应的预防处臵对策。公安派出所应结合矛盾纠纷调处和社区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或激化的应及时通报并报告党委政府。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是培训制度,按照“分类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围绕调解技巧、能力培养,采取案例教学、相互交流、经验介绍、集中授课等方式,分期分批进行全员培训,统一发证上岗。

七、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公调对接”工作,让群众了解、理解对接工作,自觉接受调解组织的调处,使全区“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推荐第6篇:“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新探

摘 要:现阶段,我国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关键词: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 纠纷探索

调解植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因为它有诸多优势被国际调解界称为“东方经验”。 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体要求。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单凭诉讼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诉讼调解有其不足之处,需要与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一、“诉调对接”的含义

所谓“诉调对接”是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互动,最大化的化解矛盾的对接,本质是“以灵活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发挥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研究“诉调对接”,不可不将其置于调解的大背景下,调解、诉讼调解、诉讼和解及adr(指解决争议替代方式)都应该称为裁判外纠纷解决方式。它们是一种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以合意为基础的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运作方式民间化等特征的大调解的组成部分。调解是一个综合概念,内涵外延较广,强调广泛性。诉讼调解则侧重于主持调解主体职业性和结果的强制性。诉讼和解侧重于意思的双方高度自治性。而adr则侧重于纠纷解决方式的替代性。

二、从个案角度看“诉调对接”的优点

这是一个实践中真实的婚姻案例,以此展示“诉调对接”应用实践,挖掘其优势。

陈某梅(女)与王某亮(男)离婚案。原告陈某梅以王某亮赌博不负家庭责任而与其发生纠纷,带婚生一子一女回老家居住一月有余并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屋,婚生一子一女要求由被告抚养。

这一普通案件在法院是这样运作的:

1.立案(因陈某梅系农村妇女,现带一子一女,无经济来源,靠朋友接济)经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用,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

3.答辩前调解由独任法官主持。调解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房屋系婚前父母对个人赠予,原告则主张房屋系婚后共同投资购买,因基本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调解不成。被告继续答辩。

4.开庭庭审。法庭调查后,对双方房屋问题系被告父母赠予事实基本查清,原告也无异议。法院就是否离婚调解进一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并未反对,法院进行庭上调解。

5.庭审中,由于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提出感情尚未破裂,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官在宣讲法律后中止调解。法庭休庭。

6.休庭后,法庭邀请双方所在地居委会就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居委会调解人员积极介入。由于双方未持异议,在调解中了解到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生活困难。原告无经济来源,被告也因所在企业改制下岗,加之患有癫痫症,无生活来源,赌博以发泄。

7.继续开庭审理。邀请居委会调解人员到场协助调解。当事人双方提出不公开审理,法庭同意。在不公开调解中,双方均认识到婚姻无法挽回,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还表示,应由被告抚养,如果法院不判,就将孩子扔在法院,被告也表示法院如判决不公,人就不走了。

8.利用调解网络和社会资源。法官认识到如果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仅对抚养问题判决很容易审结,但所涉及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化解。于是协调居委会、民政、镇政府,依法为双方的一子一女申请办理了低保补助。

9.双方自愿调解离婚,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并为法庭送上锦旗。

针对以上案件,笔者着重从调解与审判的关系探析其特点。可以看出:

(1)调解着眼于纠纷解决的结果,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感受而追求实质正义,审判着眼于通过程序进程而追求法律正义,重视证据证明的事实。

本案中,如果不运用社会阅历和调解经验,就无法发现当事人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或仅依据感情破裂的事实简单分割财产和子女,势必激化矛盾。

(2)调解可以通过积极介入和引导,了解纠纷潜在因素而呈现积极解决的主动性,而审判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束缚呈现出被动性。

本案中法庭基于双方法律意识较差的情况,主动协调了居委会调解人员、民政部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审判的每个阶段贯彻了调解。

(3)调解可以遵循常理、风俗、道德等多种社会现范和习惯,更呈现亲和性,而审判受严格依法限制,以法律为最终上司,呈现严肃性。

(4)调解有双方当事人保密利益选择的灵活性,而审判奉行的是直接言词、公开、透明的法律原则,具有公开性。

本案在继续开庭审理中,双方提出不公开调解,法院考虑到虽不涉及隐私,但双方均要求不公开调解,支持了双方请求。

三、“诉调对接”的现状分析

(一)实践中“诉调对接”的主要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南京、深圳、长沙及西安等地的法院已开展了“诉调对接”工作新机制的实践探索,结合各地区具体实际情况,体现了“诉调对接”的效果。考察当前情况,“诉调对接”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行模式:一是合一调解模式,即将调审分离,法院的诉讼调解与审判程序分开运行,同时建立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合一的大调解模式;二是辅助调解模式,即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法院及社会调解结合互动,典型的做法是在法院设置巡回审判庭,深入到纠纷频发地区进行巡回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积极邀请当地社会人员进行辅助调解;三是引入调解,即在法院内部开辟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调解室,通过委托、邀请等方式将社会调解力量纳入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并最终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确认纠纷的解决;四是指导调解,即法院指定专门的法官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以及时化解基层纠纷。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成效

“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直接的探索与尝试,在实际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司法与社会效果。

第一,“诉调对接”机制紧密地将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程序衔接在一起,充分融合和发挥了诉讼与非诉程序的整合优势,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在“诉调对接”机制中,调解等非诉程序延伸至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在案件立案后,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告知当事人可采用的民间调解渠道,或是直接进行立案调解;在开庭答辩前,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进行证据交换时进行调解;在庭审中,在证据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诉讼程序与调解深度紧密结合,强化了纠纷解决的力度,有利于诉讼压力的缓解。

第二,“诉调对接”机制重视调解制度内在和谐价值的发挥,同时强调法院的指导培训,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增强了民间调解机构调解结果的公信力与稳定性。调解制度重视营造双方之间的和谐气氛,调解方法灵活多样,比如因时因地制宜探索了巡回法庭、调解网络等方法,针对离婚案件的冷处理法,对家庭案件的情景交融法,对侵权案件的利弊对比分析法等。

(三)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尽管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但其暴露出的问题也值得重视。

第一,立法缺失,法律依据不足。我国现阶段的“诉调对接”机制正处于由探索向成熟迈进的阶段,实践中各地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显而易见,这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在本地区内发挥指导作用,法律位阶低,效力范围十分有限。

第二,制度保障不健全,缺乏长效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离不开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配合,由于缺乏规范依据,对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调动大多依靠联席会议、联动机制等,而此类联动机制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使得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配合缺乏稳定性,法院亦不存在防止职能部门任意退出的保障机制。

四、“诉调对接”的改革路径探索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应社会多元需求的调解制度,必须符合时代精神并不断改革完善。因此,对于“诉调对接”的改革路径,笔者总的观点是:作为与审判相互补偿,相互协调发挥作用的“诉调对接”机制发展必须处理好与改革的关系、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与西方adr的关系,并立足于我国现实基础构建。

(一)把握实现“诉调对接”的目的

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优势,减少和分流矛盾纠纷的诉讼量,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量和职能,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衔接互动、相互配合,丰富纠纷解决方法,优化当事人利益,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法院判决非黑即白模式下社会正义不能完全实现的僵局。

(二)完善“诉调对接”的措施建议

第一,加快立法步伐,实现“诉调对接”规范化。就如何实现“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问题,出台专门的立法有利于统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整合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诉调对接”机制的规范化构建主要集中在程序设置上,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1.法院履行诉讼告知义务。在立案阶段,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存在调解可能的家庭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立案庭可以通过发出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基层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暂不立案;同时,对于那些存在信访苗头、在辖区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通知各调解组织人员配合法院做好人员疏导教育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发生群体性事件。2.重视基层调解组织功能发挥。在案件审判阶段,法院可以要求案件所在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独立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记录在案并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是由当事人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法院可以要求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参与庭外协调工作。

第二,建立长效“诉调对接”保障制度。成立地方“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诉调对接”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激励机制,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表现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配合甚至严重影响调解工作开展的人员,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同时,还应将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专款专项对“诉调对接”工作予以财力上的支持,给基层调解人员提供财政补助,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推荐第7篇:关于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

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究

黄艳好

【提要】本文在有关资料和实证调研的基础上,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实例为视点,有针对性地总结全国各地的“对接”经验和教训,并对各地的对接形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针对广安的具体情况提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的建议。

近几年来,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信访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强大的解纷功能,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先后进行了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的各种尝试。在我国,创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似乎与21世纪末西方的“ADR运动”一样,成为一股方兴未艾的潮流。目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亦投身到这股潮流中,积极探索“调访对接”的新模式。

一、广安区“调访对接”情况及其存在问题

根据广安区司法局、群众工作局和广安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三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实际调研的情况,下面将从对接范围、对接方式、考核督查等几方面对广安区“调防对接”情况作全面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一)对接范围

广安区将对接范围限定于“信访事由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民间纠纷;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会办,指示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解决的,需要区调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协调的事项”。

由此可见,广安区所规定的“对接”范围不仅含糊不清,难以界定,而且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色彩,没能较好地理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需要对“对接”的范围进行重新限定。

(二)对接方式

由于广安区仍处于初步探索时期,因此其对接方式尚不成熟,是属于介于“委托转交”和“设置附属性机构”两种类型之间的对接方式①。首先,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到属于信访部门管辖的案件以后,应及时移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按《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信访部门受理中发现可调案件的,可委托或邀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现场参与调解。对于委托调解的案件,信访部门应出具《移送调解委员会调解函》,将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调解委员会,并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到信访局调解室接受调解。其次,由区司法局牵头,在区信访局内设立调解席和调解室,并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专家库成员定时定点轮流值班,制作《值班轮次表》,实行值班实名登记制度。

无疑广安区已经初步建立起“访调对接”的基本框架,但在技术衔接和具体制度层面,仍然缺乏规范的程序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委托、受理与结案的方式尚不够明确,又如卷宗装订、案卷管理、轮流值班的相关制度缺乏规定等。

(三)考核督查

广安区把“调访对接”当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并将其工作绩效纳入了年度维稳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年终进行量化考核。一方面,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或严重不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另一方面,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取得实效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各地“对接”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调访对接”模式探索的同时,受制于当地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开展的程度和取得的绩效必然有所区别。特别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由于其充分的公共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通常其“对接”方式比乡镇更先进、更完善。而且,在汇总全国经验的过程中,笔者也注意到,可以作为典型的乡镇“对接”经验远没有各大城市丰富具体。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将各地

的经验进行一般性的类型化分析,根据对接方式的复杂难易程度,按从简单到复杂的流向,归纳出几种最基本的“对接”方式,以便能让各地根据自身的财政等具体情况加以选择,从而克服这种城乡之间的差别。

(一)信息互通

这是“对接”最简单的初步方式。所谓“信息互通”指案件信息的相互通知汇报。具体而言,人民调解组织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信访案件或者当事人有信访苗头的,及时通知信访部门;同样,信访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若发现有关人民调解的案件,则通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予以处理。

这种“互通”实质上仅仅停留在简单的案源信息传递的表面, 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案件转移或者委托程序,因而与下一种模式相区分开来。在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对接”方式也仅做到这一步,至于它们所声称的其他各种“对接”方式因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和环节,成了地方领导宣扬“政绩”的工具。虽然这种对接方式不具有任何具体的程序和模式,但由于其及时的通知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而且几乎不花费成本,所以在广大乡镇地区均可采用。

(二)委托移送

委托移送指当信访局(办)受理信访申请后,认为其符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条件,即委托移送给当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是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模式,如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亦采用这种方式。这种简单的对接方式能主动地对纠纷进行适当分流,有利于节约成本,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这种方式能被广大地区所普遍采用,却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程序混乱等现象,仍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规范。

(三)人员兼任

人员兼任主要体现在具体负责“调访对接”的工作者的多重身份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居(村)委层面,居(村)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调委会主任分别作为人民调解信访代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员,如上海市普陀区;另一种是实行人民调解、治保、信访工作“三员合一”制度,如浙江省临安横路乡。此外,

人员兼任还可以指信访信息员,因为他们既负责引导信访、汇报信息等本职工作,又常常充当人民调解员的角色②。这些对接经验都实现了机构和人员的整合,有建立纠纷解决中心的倾向。这种对接方式实现了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效果,同时也节约了劳动力资源。但职务与公职地位的差异将不利于该对接方式的发展。虽然较前二者更为复杂些,但此方式也易于广泛采用。

(四)设置机构

1.附设机构

这种模式,通常是在信访局(办)下附设调解工作室或者其他机构,主要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信访案件的进行调解。其所配备的调解员由律师、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等担任,并且一般实行轮流值班制。又如贵州省德江县。

2.信访代理窗口

在不同的地方,这样独设性的机构或者窗口名称略有不同,其最主要特征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信访局(办)之外,另设一个由当地政府领导,司法局(所)和信访局(办)指导的独立组织。如较早实行调解信访代理服务的上海市长宁区⑤,又如北京宣武区的模式⑥。

3.综合性机构

这种方式通常是以当地政府和各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通过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司法局(所)、信访局(办)、纪委、农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委会共同进驻此机构,合署办公,从而实现综合采用行政调处、人民调解等形式的大调解格局化解矛盾。这样的一种机构一般具有多重的解纷功能,利用人民调解解决信访问题只是其职能的一个方面。如北京怀柔区经验⑦,又如上海市虹口区模式⑧。

设置机构的这几种调信对接机制较人员兼任型多了机构上的建立和职能上的专门化。当然,也可能会涉及人事与经费的专门化。这种机制最有利于纠纷快捷和彻底的解决。但是高成本的问题使财政经费紧张的地区难以采用和开展,尤其是对广大的乡镇地区而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类型化分析通常是建立在理想模型的基础上,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对接方式可能会介于两种类型之间,处于一种未完全“成熟”的形态,如广安区的对接方式就属于这种情况。不过,撇开一些个别的因素,可以看到一种符合达尔文“进化论”的趋势,即“访调对接”方式正在由简单向复杂“进化”,各地在经济政治社会条件的允许下都倾向于通过设置一个综合性的解纷机构,将信访、治安、调解等诸多问题综合解决。

三、广安区“对接方式”的建立和完善建议

(一)明确对接的范围

并非所有的信访案件都可以移交进行调解,也并非所有的人民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都需要通过信访来解决,二者对接的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定。

人民调解的范围原来仅限于公民与公民间的民事纠纷,但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将其扩大到“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而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调解与信访有各自的范围限定,二者在民事纠纷领域存在一定范围的重合。而这重合的部分亦是“调访对接”的范围,即属于公民向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

为以及公民向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民事投诉请求,是信访事项进行人民调解必须符合的第一个条件⑨。

(二)加强对接程序的规范化

规范的程序不仅有利于“调访对接”流畅顺利地进行,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平正义。从广安区的具体操作程序上看,其执行的“五表”制度已经基本实现了“调访对接”⑩,但仍有不少值得完善和改进之处。

这里就以“委托移送”的方式为例进行分析和说明。信访局(办)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在《信访登记表》上登记。经过审查,发现信访事项既符合上述“调访对接”范围,由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方式的同意的,则应依有关规定出具《移送调解委员会调解委托》给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该事项从信访程序转入人民调解程序。当人民调解接受委托或决定受理时,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并填写《信访事项调解立案表》,按调解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以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程序方面还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在转入人民调解程序以后,能否重新返回信访程序?有学者认为,既然已经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转入调解程序,就应该严格按照有关人民调解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就无权要求返回信访程序(11)。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一方面,转入调解程序由于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应遵守这样的“允诺”,而不能再返回信访程序。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返回信访程序不仅使前面所作的努力变得毫无价值,而且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三)理顺指导关系,明确各自职责

信访局(办)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而人民调解工作历来由司法局(办)进行指导和管理。因此,“访调对接”难免会带上一定的行政色彩。如何克服行政性带来的弊端而尽可能发挥其优势则是完善“访调对

接”的应有之义。在明确信访机构对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督促的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指定调解室的专门负责人(不搞兼职),明确信访局(办)与司法局(所)各自的职责,划清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在具体的指导、督促关系上,相关领导干部与信访代理员和信访调解员之间应为工作上指导不指派、交办不强加的关系,而且在建立综合性纠纷解决机构时尤其要注意各种性质纠纷的分流和处理。

(四)实行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通常成为一个制度能否顺利开展和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前提。经费问题不仅一直困扰着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成为阻碍人民调解与信访机制顺利对接的一大难题。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经费也成为每次研讨会上每个相关部门和组织必然涉及和讨论的话题之一。因此,保证经费、落实经费就显得至关重要。

除了将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费用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外,还可以考虑采用案件补贴的方式,根据人民调解具体调解信访案件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而言,调解组织每成功调解一起信访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和困难程度,由信访局(办)给予几百到几千不等的补贴经费。当然,补贴的标准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你好哦啊,

推荐第8篇:工作机制

XX社区妇女信访代理服务站工作机制

统筹纳入机制。将妇女信访代理工作纳入党总支和社区的工作部署,将妇女信访代理的重点案件纳入社区信访联席会议,将妇女信访代理工作经费纳入社区财政预算。

高效联动机制。同司法所等部门进行联动,设立并悬挂明显标识牌。同维权志愿者联动,逐步建立由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者组成的志愿服务团队伍,健全定期接访、志愿服务日等公益活动制度。同妇女互助小组等维权组织联动,吸引凝聚妇女群众骨干和信访代理受益妇女加入代理员队伍。

规范办理机制。严格依据三种代理方式流程,规范工作程序。

督导推进机制。积极配合上级,参加持现场推进、经验交流、观摩拉练和督导检查等推进活动,建立健全定期交办、首问负责、案件跟踪、典型案例通报等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年度考核评选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优秀妇女信访代理员和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XX社区

2012年1月19日

推荐第9篇:工作机制

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力度,加快重点项目洽谈、落户及重点企业培育进程,密切市镇两级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大项目、大企业,促进企业扎根发展、做强做大,加快建成以信息产业为特色的现代制造业名城和国际产业制造中心,特建立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一、主要工作机制

(一)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市外经贸、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保、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台湾事务、交通、水务、农业、文广新、卫生、统计、物价、外事、口岸、国资委、旅游、国税、地税、工商、银监、质监、外管、检验检疫、消防、供电、气象等部门,黄埔海关驻莞各海关及办事处,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长安新区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市政府督查室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镇街(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本镇街(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建立市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加快新引进大项目落户进程和现有企业培育进程,促进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资企业经认定后纳入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并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1、新设立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2、现有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

3、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

4、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引进或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关键项目或企业。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除外。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建立市重点企业(项目)高层联络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及其境外总部的沟通联络,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及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项目),由市统筹安排开展高层联络活动。

1、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及其境外总部。

2、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总部。

3、各镇街(园区)认为确有必要纳入高层联络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项目)。

二、工作职责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项目)引进和培育工作,制定全市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2、认定引进和培育的重点企业(项目),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高层联络活动和外商回访活动。

3、参与重大项目招商谈判;指导镇街(园区)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

4、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的重大问题。

5、督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对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工作进行考核管理等。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2、牵头协调重点企业(项目)的前期调查、考察、洽谈等;协助安排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外商回访活动,配合镇街(园区)开展重点企业(项目)高层联络活动;牵头建立重点企业(项目)资料库。

3、负责收集汇总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最新政策法规尤其是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配合开展宣讲活动;负责收集汇总和协调处理重点企业(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4、协调办理需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重大事项;协调市、镇(园区)现场办公会议。

5、定期通报在谈项目、培育对象企业进展情况。

6、配合开展年度考核等。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在谈项目、意向项目接洽信息。

2、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重点企业(项目)考察、洽谈以及开展高层联络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向企业传递最新政策法规和帮扶措施信息,并指导企业及时用好用足政策。

3、按照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参与重点项目考察接待、洽谈、咨询、决策,以及重点企业培育工作等。

4、对重点企业(项目)实行跟踪贴身服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投资落地、增资扩产、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5、协调解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信息收集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园区)要进一步增强对重点企业(项目)的敏感性和洞察力,要通过登门拜访、邀请客商考察、开展中介交流合作、关注新闻网络媒体等方式广泛收集各种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判断,主动进行接洽。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园区)要加强信息交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要根据项目类型、性质及需求及时通报符合条件的镇街(园区)接洽。各镇街(园区)获悉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需进一步确认其真实性的,可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反馈。

(二)项目申报与认定

1、各镇街(园区)接洽到意向重点企业(项目)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认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洽到重点企业(项目)信息后,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洽到意向重点企业(项目)或收到相关镇街(园区)的申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标准对项目及其适用优惠政策进行初步认定,并将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定结果。凡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意向投资项目即进入快速反应流程。

3、对不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要求推荐至相应镇街(园区)接洽。

(三)项目考察与洽谈

1、前期准备阶段

一是快速准备推介资料。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撰写、翻译和编印专门的推介资料,内容包括我市投资环境优势分析、项目相关产业在我市的发展现状及规划、项目市场及供应链分析、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项目推荐用地状况、项目审批建设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推介资料内容如需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规划、环保、统计、国税、地税、工商、海关、消防、供电、气象等小组成员单位协助提供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快速回复调查问卷。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就项目投资方提出的调查问卷进行答复。调查问卷内容如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依时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问卷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答复项目考察组。

2、考察洽谈阶段

一是快速制定考察洽谈方案。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制定考察洽谈方案,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考察组要求,结合争取项目落户我市的实际需要,通知发改、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供电等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参与接待和洽谈。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考察洽谈,上述有关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同时参加。

二是快速决策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项目投资方提出的要求超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范围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于1个工作日内召集项目推荐地块所在镇街(园区)及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另行商定。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四)项目签约与落地

1、项目签约。重点企业(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后,有关镇街(园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协议签订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项目承诺。各镇街(园区)在项目考察及洽谈过程中向项目投资方承诺的优惠政策和条件,不得擅自变更或在项目落户后以种种理由和形式变相调整优惠政策和条件,延误项目筹建投产。

3、项目落地。对已签约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筹建组共同研究确定项目落地时间表,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

4、项目协调。重点企业(项目)确定落户我市后,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项目落户地镇街(园区)与项目投资方做好签约、审批、报建、建设、投产等后续工作,期间需小组成员单位协助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

5、项目反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落地进展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投产;如遇重大问题,可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五)其他

对纳入重点培育对象的大企业,参照上述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执行。

四、工作制度

(一)登门拜访制度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市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及时掌握企业决策层的最新投资动向,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其在东莞增资扩产,并将研发、营销等环节转移或整合到我市,同时吸引上下游配套客户前来考察投资。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选定一批登门拜访目标企业,自行开展登门拜访活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园区)自行开展企业境内外总部拜访活动需市领导参加的,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二)邀请回访制度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镇街(园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邀请重点企业(项目)境内外总部回访活动,及时宣传推介我市最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以及最新政策措施,通过实地参观考察,加深其对东莞的认识和了解。各镇街(园区)要结合实际选定一批邀请回访目标企业,积极邀请企业高层回访,回访活动情况要及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街(园区)邀请高层联络对象企业的境外总部回访需市领导安排会见的,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三)定期会议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如遇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特别重大事项,可临时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议。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并根据部门职能反馈至对口部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要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镇街(园区)现场办公会议召开前提出的协调事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协调解决方案,并在现场办公会议予以明确答复。

3、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处理结果草拟会议纪要,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相关成员单位、镇街(园区)执行。

4、各镇街(园区)每季度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镇街(园区)在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议由镇街(园区)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镇街(园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镇街(园区)负责收集引进和培育大企业过程中需要镇街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并根据部门职能反馈至镇街(园区)对口部门跟进。本镇街(园区)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在市一级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

(四)决策执行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对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及会议纪要的要求必须在限期内答复和协调解决。确因客观原因难以解决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合理建议,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时反馈至相关企业。

2、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在每次现场办公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3、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并印发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园区)。

(五)考核奖惩制度

1、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反馈情况,每年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落实成效等进行初步评定,并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2、市政府对引进培育大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3、市政府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外商投资大项目流失、企业培育进程明显受阻的,追究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流程

推荐第10篇:城建局工作对接报告

工作对接报告

4月19日上午,在公司营销策划部李剑辉的带领下,李翠红、胡雪飞、张玉波一起到弥勒县城乡建设局的安监站、质检站部门进行了相关工作对接,了解到如下内容:

一、安监站:

1、等具备相应条件时可以着手理招标文件,公示公开招标;

2、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时限建议宽裕一些,以免产生时间变更;

3、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投资额比例缴纳;

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投资额的3%比例缴纳,待工程竣工验收公示一个月后退还;

5、重型施工设备(比如:塔吊、施工电梯、井吊)验收合格备案,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企业检测合格,安监站验收备案;

6、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每月25日左右参加由安监站组织的学习会议;

7、安监站站长郑燕强,联系电话13908738292。

二、质监站:

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必须提供如下资料(可用复印件):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 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证;

(4) 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机构组成;

(5)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6) 按工程建安总价比例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2、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后,质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1)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和资格;

(2)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

落实情况;

(3)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1)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

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主要是第一次钢筋分项工程的验收)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2)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3)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结构安全的分部工

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

6、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分为普通纸面原件、电子文档及影像资料,

存档于弥勒县档案馆。

7、质监站站长陆家宏,联系电话13769351622。

第11篇:对接京津工作情况汇报

定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接京津工作情况汇报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谋求我县与京津的合作共赢,我局抢抓机遇,立足部门职能,找准与京津对接合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研究探索与京津两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政策互惠、合作双赢的一体化新模式。

一、2010年我局对接京津取得的成效

(一)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成果显著。

1、积极筹备召开招聘会。今年3月份与职教中心联合筹办了对接京津人才招聘会,京津两地的十余家企业莅临招聘现场,参会人员300余人,其中200余人通过对接京津招聘会达成用工意向。

2、参加京、津人力资源洽谈会。今年4月份参加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才招聘会,向泰达开发区180家用工企业对我县保安员、保洁员、会议服务员、餐厅服务员等主打劳务品牌给予了推介,为我县人力资源到天津就业打下了基础。

3、积极为我县企业和高校毕业生搭建广阔平台。为进一步对接好京津,我局健全完善了大、中专毕业生人才信息库和企业需求人才网络。今年年初,我局组织长城、大迪等企业和我县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在河北农业大学举办的“保定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专场招聘会”,既把人才引进来同时又促进了我县高校毕业生外出就业。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效果良好。

1、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用工缺口。依托我县职教中心、各乡农综学校等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群体进行技能培训,有的放矢地为京津用工单位输送各类技能人才。今年以来,共为北京中水物业公司、北京金航苑物业公司、北京航腾物业公司、北京旺顺阁美食有限公司等多家用人单位培训、输送技能人才600多人,并签订了长期用人协议。

2、积极打造我县特色靓点服务。针对京津市家政市场的需求,开办了两期育婴员培训班,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对学员实施培训补贴,调动了学员的积极性。日前,两批50多

1 名学员已到京津就业,我们的做法已被河北经济日报、保定日报、保定晚报予以了报道,承担省厅家政培训任务的4个县也在我县召开了现场会,对我县抢抓机遇,在对接京津工作中找准突破口的做法给予了推介。

(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卓有成效。

根据我县与京津之间流动就业人员较多的特点,积极协调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同时,不断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积极为参保职工报销京津就医医疗费用。

二、目前与京津对接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人才外流现象突出。虽然我县有着毗邻京津的优势,但由于工资水平、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京津差距较大,造成京津地区的人才很难走进我县,我县人才却不断流入京津,呈现出中高级人才单向流动趋势。二是政策标准不统一。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各项社保政策存在差异,尤其是京津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健全,标准相对较高,两地之间缺乏政策的统一与衔接机制,造成人才输入困难。三是技能人才数量匮乏。我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人员主要为低学历和体力型的偏多,而大部分京津企业用工缺口多为专业性较强的技能人才,导致出现京津企业在我县“招工难”,求职者去京津“就业难”并存的现象。

三、2011年我局对接京津的主要举措

(一)健全完善我县人才开发引进政策。积极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人才流动引智机制,进一步破除人才流动的身份、户籍、所有制等方面的体制性障碍,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开发的良好政策环境,增强吸引高级人才的磁力。同时,对引进的京津高层次人才在人事档案托管、社会保险接续、职称评聘和工资审批等方面,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最大限度优惠和支持,力争使企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二)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与合作。进一步完善我县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建设,积极争取与京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互联,及时发布人力资源需求信息,承接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引导人力资源在两地有序流动。同时不断开发我县

2 用工岗位,提供劳动力供需对接服务,组织多层次、多类型的招聘洽谈活动,邀请京津用人单位参加我县举办的人力资源交流会;组织我县的用人单位赴京津参加各类人才招聘,扩大社会影响和连锁效应,努力构建联系京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三)完善农村劳动力动态管理模式。在“十二五”期间内逐步完成总投资为540万元的17个劳动服务保险站建设,逐渐形成以县就业服务局为中心的县、乡、村三级劳动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求职者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保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对全县农村劳动力实行“一人一卡、一村一册、一乡一柜”动态管理,摸清全县劳动力底数,掌握劳动力外出意向,并将京津地区的用工信息,利用多种途径及时广泛宣传,帮助农民确定就业意向,有序组织劳务输出,从而大大增强我县劳动力对接京津市场竞争力。

(四)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服务就业的原则,组织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提前介入、主动联系,了解掌握京津企业用工需求,根据企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期限,切实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运行,确保用人单位需求得到满足,求职人员就业得到保障。

(五)努力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异地参保就医范围,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便利。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积极实行“点对点”办理,各项转续手续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办理,解决流动参保职工的后顾之忧。

最后,希望领导和同志们能对我局今后对接京津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会虚心接受。

2010年12月21日

第12篇:人民调解 诉讼 衔接 诉调对接 机制论文

人民调解论文: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

【中文摘要】人民调解和诉讼同属于纠纷解决机制,有民间性的人民调解与公权力参与的诉讼,发挥着各自的优势,虽凭借的方式不同,但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能实现官方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对接,取长补短,则既符合了人民调解的需要,又满足了诉讼的需要。本文认为,人民调解应当与诉讼实现衔接,因为同为纠纷处理方式,人民调解方便性、灵活性、适时运用情理法解决纠纷的特点使它受到人民大众的青睐,在调解民间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已经成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但人民调解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不明确、人民调解协议有时得不到有效履行等问题束缚了其功能的发挥。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不足,由于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的一种,利用私权处理民间纠纷,本质上具有社会自治性,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履行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这种依靠道德的力量来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此相比,诉讼则具有确定性,当事人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最终由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此裁判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坚持人民调...【英文摘要】People’s mediation and litigation are belong to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e people’s mediation and

the male aimed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litigation, displaying their respective advantages, although with in different ways, but in resolving conflicts, and maintain social order stability in play an important role.If can realize the official and civil disputes solution, then the docking, take the people’s mediation accords with the need, and meet the needs of the lawsuit.This paper argues that, people’...【关键词】人民调解 诉讼 衔接 诉调对接 机制

【英文关键词】people’s mediation litigation connection mediation and litigation docking mechanism 【目录】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4-7ABSTRACT7-10

15-

21引言13-1

5摘要

一、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基础理论分15-16院调解1616-17

(一) 人民调解与相关概念的区2.民间调解15-16

3.法1.调解154.大调解16

(二) 人民调解的法律定位

2.人民调解的1.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17

17社会组织自治性质17-2119-21日本21-2

2(三) 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必要性

2.诉讼的需要

(一) 1.人民调解的需要18-19

二、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外法域考察21-27

(二) 美国22-2

3(三) 挪威23-2

41.

(四) 台湾24-2

5(五) 对外法域规定的评析25-27各外法域规定的相似之处252.各外法域规定对我国的借鉴

意义25-27

三、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发展历程27-37

1.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合

(一) 2002 年——2007 年28-30同性质28-3030

2.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的虚设

1.人民调解协2.人民法院委

(三) 2010 年至

2.

(二) 2007 年——2010 年30-3

331-3232-33议的司法确认机制的确立及存在的问题托人民调解制度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今33-371.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发展34-35诉调对接方式规定的不全面35-37制的进一步完善37-45程序37-3937-38

四、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

(一) 设立特殊案件的人民调解前置

1.设置人民调解前置程序的必要性2.适用人民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类型38-39

(三) 完善其它的保障机制

2.完善

(二) 完善诉调对接制度39-4040-451.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机制40-42

4245-47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制42-4549-50 结语

3.完善人民调解的宣传机制参考文献

47-49

后记

第13篇: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

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转型升级,多元化的利益格局日趋明显。因此产生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多元化也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巨大考验。着眼于有效解决多重多元的民事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应时而生。从诉调对接机制的基础原理出发,选取若干典型性地区,结合司法级别、行政区划、案件类型等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现阶段诉调对接机制的发展分析,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构建设想,以期诉调对接机制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诉调对接 司法级别 行政区划 案件类型

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新兴纠纷解决模式,它的出现旨在结合诉讼和调解的优势,高效地解决各种纠纷。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双向互动过程:(1)从调解组织到法院,主要指对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保障其执行。(2)从法院到调解组织,主要是指将法院的案件委托、引流至调解组织,保障纠纷得到解决。

一、诉调对接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制度背景

从社会层面看,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 “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通过纠纷双方在第三方引导下的平等对话来实现纠纷的解决。这一背景为诉调对接机制赋予了程序简便,人性色彩浓厚的特点;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和司法部颁布的各项意见和规定,都为推进诉调对接机制起到了指导作用;从政策层面看,中央提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改革部署,正式将诉调对接纳入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之中。

(二)实践现状

诉调对接机制注重以司法权为主导,联合行政权,积极发动民间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架构和运作,注重实现“定纷止争”这一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目标。

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鲜明,其中,浙江绍兴在诉调对接机制实行上,相关规定以及组织建设已基本完成,但未能很好地应用于实务操作中,因而呈现条例先行,而实践经验尚需补足的特点。温州地区,在知识产权案件领域,横向上中级法院与市科技局对接,基层法院与县科技局对接,纵向上,上下级法院,市县级科技局形成监督指导关系,成立组织对接试验区。安徽亳州,以派出法庭和司法所为核心,通过基层建设和专业指导相结合,架构诉调对接机制网络,拨付专项资金,保障体制运行。甘肃地区,法院诉讼职能受地方发展水平所限,纠纷调解氛围浓厚,大部分案件采取调解形式解决,诉调对接机制仍有巨大发展空间。

二、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配套法规缺位,有待立法完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对于司法实务的指导意义不大。同时,现阶段司法解释中虽有一定的细化,如规定委托调解制度,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但当前我国关于诉调对接的法律规定,对于申请国家司法机关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

1

确认的范围、人员、程序等方面尚无详细的规定,导致其在实务中的适用性不强。同时,各种调解制度的独特性使得对于经由不同性质的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可一概而论,需根据特性“量体裁衣”。

(二)法院自我定位模糊,工作方式缺乏规范

受审判思维的固有支配,法院在进行诉调对接时往往会不自觉地带入审判者的思维,更多地强调法律理性,而忽视了诉调对接制度的本质内涵。同时,对于受邀参与调解或被委托调解的组织和人员往往缺乏独立性,过度弱化自身作用,而这恰与诉调对接的目的背道相驰。当前进行诉调对接的根本目的有二:一是分流案件,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二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发挥社会理性。因此,进行诉调对接时法院更多的是发挥“弱势的中立者”的地位,仅仅起到辅助调解,引导和解的作用。法院在诉调对接的过程中滥用其“中立者”的地位,将最终导致结果旳公信力大打折扣,更无法保障诉调对接机制下当事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法院在进行诉调对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工作方式混乱,机构设置不统一的问题。诚然,在司法实务中能够实现诉调对接的因地制宜是好事,但是过分强调地方特色而忽视统一标准,难免会给结果带上几分地方保护的色彩。

(三)调解组织素质不高,欠缺群众信任

诉调对接因其较强的专业性色彩在当前社会条件下确实存在社会认知缺失的窘境,再加上受大调解时期“粗暴调解”工作方式的负面作用,普通民众在诉讼过程中大多不会主动选择以诉调对接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社会调解员的素质普遍有所提高,但现阶段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依赖度较高,在日益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面前难免有所受限。

三、国外类似机制的发展经验

1、美国ADR制度

美国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诞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之后,风起云涌的经济局势变化,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满足美国民众的诉讼需求。为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司法当局将ADR制度纳入法制建设和轨道。在传统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建立纠纷解决程序,其最为主要的特点是诉讼与调解交替使用,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此基础上,法院设置了缴费制度,借以规避恶意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可能性。

2、英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与美国的诉调对接制度相比,英国法院的推行调解更为传统保守,它采取了一种相对自主的方式,赋予了纠纷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权。其仅在法律制度中规定更多的鼓励调解条款,法院仅具有鼓励和帮助当事人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的义务。当然,面对恶意选择调解的当事人,英国法院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3、日本调解机制

在日本,调解与诉讼同样密不可分,调解组织是法院的内设机构。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2

日本采取消极立法的方式,直接的法律规范中明确不能适用调解的情形。同时,如果调解双方的调解协议违反强行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调停委员会的意见决定调解程序的终止,在此基础上赋予当事人两周的异议期。同时,为规避恶意当事人,日本也选择了采取了惩罚措施。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规范层面

随着新型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主管机构应因势利导,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扩大诉调对接平台,在各类社团、社区、行业协会、民营企业、集贸市场等社群中探索建立基层调解机构,联合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并优化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对现有诉调对接机制一系列制度和规则加以完善的重点应是优化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更大程度的发掘司法系统的自身潜力。

(二)实践层面

要完善监督和保障机制。监督机制是机制效率的有力保障,调解机构内部的监督。具体来说,通过当事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转实效进行的反馈,由对接机构的相关部门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转及调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资金支持是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部分。而有关的资金来源的保障则是需要更广泛的调度予以保证,这也要求司法和行政等多部门的共同合作才会有可能真正落实。此外,要提升工作效率。确立法官与调解员的具体分工,避免推诿现象的出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人才库建设的方式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人才后备资源体系,以确保调解机制可以长期有效的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1]杜莹.“诉调对接”机制相关问题的探析.法治与经济.2010(4)

[2]董扬.诉调对接:法院主导构建的调节机制.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韩少军.论多元化法院调解制度的构建[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4]刘树桥.大调解格局下的诉调对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1).[5]王亚新.诉调对接和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法学论坛.2010(9).

3

第14篇: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需建立对接机制

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需建立对接机制

近年来,湖南省按照“对接产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通过种种措施,大大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湖南的做法是,鼓励支持职业院校根据本省产业发展需求和现有专业布点情况,对接区域优势产业及特色产业,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重点建设一至两个个专业大类,着力建设三至五个个特色专业,从而更好地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同时,依托省内23家职教集团,以项目为纽带,促使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研究专业设置,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体系共同落实学生实习与就业。较为典型的是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对湘绣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的现代化改革。该学院对湘绣专业人才实行订单培养模式,与培养单位共同培养学生,通过安排优秀教师教学文化基础课程、聘请订单企业工艺美术大师授课等做法全面提升湘绣专业人才的素质,“绣才”毕业后将全部按照培养协议正式进入订单企业所工作。这种改革既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还增强了湘绣的艺术价值。湖南的经验给我们两点重要启示:一是对接产业调整专业,才能使人才培养结构与区域内产业结构相衔接,避免“结构性失业”问题;二是对接岗位能力要求开发课程、实施教学,实现学生学习与工作的对接,能力与岗位需求对接,避免“脱节”问题。

此外,在新型农民培养、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湖南的职业教育改革也可圈可点。2010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要求县市和以农村为主的区要以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为依托,以区域内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乡镇农校为基础,抓紧建设县级职教中心。2011年,湖南省95所职业院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培训基地,共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513.04万人次。

职业院校参与“三农”培训工作,是职业教育与区域特色对接的体现,这不仅扩大了职业教育在农村的影响,提升了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力地促进了职业院校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的转变,进一步贯彻落实了职业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并举的办学方针。

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目标,除了需要一批科技研发队伍,更需要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技能型人才队伍的支撑。职业教育最紧迫的任务是紧贴产业发展需求,提供对接各类岗位职业能力要求的人才。因此,国家将职业教育摆在突出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改革与发展步伐,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支撑。湖南的改革正是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战略需求的体现,而建立对接机制,对于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意义深远。(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马延伟)

第15篇:党建工作对接新农村建设

党建工作对接新农村建设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部门作为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要深刻理解新农村建设的科学内涵,找准定位,用好载体,发挥优势,实现党建工作同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推动新农村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抓住一个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农民增收致富这个核心。要始终把生产发展放在首位,把增加集体收入、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要发展工业促增收。蔡庄、姚庄、后陈家等基础好的村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向高标准看齐,向高目标迈进,用工业化的理念、工业化的思路指导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项目建设,努力在新上工业项目上求突破,不断开创新局面。二要壮大支柱产业促增收。杨村乡徐庄、张果屯乡朱庄、千口乡赵庄等产业特色比较明显的村,要立足本村资源特色和产业发展基础,制定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培植产业发展,组织引导千家万户参与产业开发,向规模要效益。三要发展劳务经济促增收。依托市第二技工学校,强化业务技能培训,造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增强外出就业、稳定就业的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农民由“打工型”向“老板型”转变,由“在外创业”向“回乡创业”转变,把更多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城市文明带回家乡。

二、制定一个规划。就是要科学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坚持“适度超前,综合配套,突出特色,群众认可”的原则,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美化绿化环境,节约保护耕地出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远、实、快、特、严”。“远”就是统筹城乡,长远谋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全县总体规划,与全县“十一五”规划相衔接。“实”就是结合实际,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宁可少些,也要实些,宁可慢些,也要好些,特别是住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建好房,没有条件的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建房,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快”就是抓紧时间,制定规划。市定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扶贫开发重点村都要具备“八图一书”,即村庄建设规划总体鸟瞰图、村庄建设详规方案图、产业布局规划图、供排水规划图、道路交通和电力通讯规划图、村民住宅户型透视图、住宅单体方案图、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和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特”就是集思广益,突出特色。“严”就是严肃执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新村庄建设“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制度,稳扎稳打,循序渐进。

三、打好一个基础。就是要打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这个基础。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市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投资取向,抢抓国家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机遇,科学合理地储备好项目,编制好项目申报,争取更多的安全饮水、沼气建设、土地整理、道路硬化等项目。按照“盯紧、靠上、抓牢、办成”的原则,利用一切关系,赴省进京争取项目资金;要敢于争取,善于争取,不仅要争取一般项目,更要有勇气争取大项目。充分发挥发改、财政、农业、交通等部门的优势,将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起来,实行捆绑管理和使用,综合配套投入,实现资源整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新农村基础设施上来。今年,我们通过项目整合和招商

引资,新上投资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5个,千万元以上的项目15个,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64家,工业企业增加值38125万元,增加了农村发展后劲。

四、着眼一个关键。就是着眼提高农民素质这个关键。紧紧围绕提高农民自身素质,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繁荣农村文化,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一是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建设好文化大院等综合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继续开展“五好”(好媳妇、好公婆、好青年、好学生、好家庭)评选活动。扎实推进文明村、文明户、信用村、信用户创评活动。二是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活动。开展“一池三清五改五化”(建沼气池,清理粪堆、清理垃圾、清理柴草,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陈规陋习,硬化、净化、绿化、亮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活动,引导农民积极投身治理乡村环境。三是开展“农民致富能手”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农民致富能手”评选表彰,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授予“乡级农民致富能手”、“县级农民致富能手”称号。对当选“致富能手”的农民,要给予鼓励,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让先富起来的农民有光荣感、自豪感,引导广大农民学先进、争致富、当能手。

五、建好一支队伍。就是要建设好乡村党员干部队伍。以“三级联创”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建强农村基层战斗堡垒,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是构筑坚强堡垒。实施“领头雁”工程,注重把那些“三强”型村干部推到“一把手”岗位上。二是发挥党员作用。积极开展争创“党员责任岗”、“党员科技示范户”等活动,为农村党员干部搭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平台。实施“四个培养”,坚持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党员致富带头人培养成村干部,把优秀村干部培养成支部书记人选。

六、强化一种机制。就是要强化驻村帮扶这项工作机制。把驻村帮扶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组织、动员帮扶单位选准切入点,找准突破口。舍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全方位关心、支持、参与、服务新农村建设。要按照“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本着“长远不落后、眼前要领先”的方针,制定全面、具体、切实可行的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规划。

创新“3+”农村党建模式

近几年来,湖南省祁阳县在农村党建工作中不断创新,探索出一条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经济合作协会为纽带、以广大党员为骨干,以经济致富项目为依托的“党组织+协会、党小组+基地、党员+项目”“3+”农村党建新模式。

具体做法是:

1、对覆盖面广、项目多、党员多的综合性经济合作协会采取“党组织+协会、党小组+基地、党员+项目”的三位一体复合模式;

2、对覆盖面广,项目较单一的经济合作协会采取“支部+协会、党小组+基地”的简易模式;

3、对覆盖面窄、项目单一的经济合作协会采取“支部+协会”的单一模式。对协会党组织实行属地领导,未跨镇协会党组织由所在地镇党委领导;跨镇协会党组织由协会成立或中心所在地镇党委领导。

至2005年底,全县共成立经济协会党组织68个,党小组126个,共有协会党员1562人,党组织在经济协会的覆盖率达39%。由于党组织对协会充分发挥了组织、服务、引导、协调等作用,促进了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据统计,2005年该县各类经济合作协会销售额达10余亿元,占全县农村经济总量23%,农副产品价格较去年整体上扬16%,协会农户年均增收1000余元,新增种养加大户2600余户、龙头企业50余家。同时,农村基层党组织通过经济协会这个有效载体,广泛开展“三培养”和党员技能培训等活动,农村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身份麻痹”、“本领危机”、“作用弱化”和“青黄不接”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实现了党组织和协会的互动双赢。

第16篇:材料员对接工作流程

材料员对接工作流程

1、设计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套餐标准或主材加半包的标准进行主材材料选材。

2、设计部必须在客户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周内确认主材材料清单表(特殊材料后期需提前上报客服部),客服部在收到主材材料表后及时提交给材料员。(主材清单表上必须标注材料型号、规格、涂料颜色型号,数量)。【主材料清单表参考实例】

3、变更项目;必须带有客户签字的项目变更表交予客服部,客服部存档后复印变更表提交给材料员。

4、材料员只接收项目经理的材料申请清单表与客服部的主材清单表。其他部门如有特殊申请的材料,需走变更表流程。在出现少报的情况下,设计师需及时报备客服部,客服部进行存档报备材料员。

5、项目经理提前3天预报工地材料申请单给材料员。主材与辅材表需分开填写申请,材料申请表需用正楷字来填写。材料员按照项目经理填写的清单表进行下单,清单中填写错误的由填写人承担后果。

6、材料员只与客服部对接主材清单表,客服部必须仔细核查主材清单,出现问题及时提醒设计师。材料员只按照主材清单表中的材料进行下单。

7、以上流程中设计师、客服部如有出错必须承担出错处的后果及另罚。

8、

项目经理如未详细填写材料清单表则不给于下发该单材料。

第17篇:农超对接工作情况汇报

新泰市农超对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省商务厅关于农超对接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泰安市商务局的具体要求,为彻底摸清我市农超对接工作情况, 11月29日至12月3日,我局组成专门工作组,通过填写统计表、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2家连锁经营企业,65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乡镇办事处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阶段开展情况

截止11月份,全市“农超对接”共实现农产品销售额1180万元,对接农民合作组织项目15个,对接品种45种,对接农产品基地1000亩。我市“农超对接”规模较大的连锁经营企业是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和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其中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总销售额50800万元,连锁门店281家,营业面积80000平方米。截止11月份,实现农产品销售额560万元,其中自建基地农产品销售60万元,对接合作社销售500万元。农产品对接农民合作组织项目10个,对接品种35种,对接农产品基地700亩。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总销售额31000万元,营业面积18400平方米。截止11月份,实现农产品销售额620万元,其中对接合作社销售65万元。对接农民合作组织项目5个,对接品种10种,

对接农产品基地300亩。

2010年,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了专门小组,派出业务精干人员,落实对接工作。积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定意向合作协议,在青云街道办事处花峪村、龙廷镇苗东村、土门村对接农产品基地面积700亩,与为民蔬菜种植合作社、顺鑫芹菜专业合作社、振兴煎饼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直销合作,水果、蔬菜作为自营产品进店销售,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成本,平抑了物价。积极与新泰十大名产基地供应商签订购销协议,通过调整超市布局、设立专架专柜等方式,提高基地优质农产品在超市、加盟店的销售规模。10月份,投资100万元收购栖霞市臧家庄镇吴家村拳头名牌产品栖霞苹果、红堤葡萄等产品,分别在青云超市新矿超市、汶南超市设立专柜2个,截至目前已实现销售额36万元。积极开展“农超对接”项目建设。投资1800万元,新建11620平方米果菜配送中心1个,投资1200万元新建4000余平方米直营店项目1个。新增冷链运输车辆5辆。新增冷库容量1.5万吨。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1、超市的进场门槛较高。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等费用的收取,影响了“农超对接”效果和发挥。目前,超市鲜活农产品销售的比例还比较低,经批发商、供应商销售的产品还比较多,农户直接进店销售困难还比较大。

2、农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待完善。超市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甚至直接从农户手中购进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实际运作中困难重重:一是合作社无法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免税证明较困难;二是没有统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认证问题无法解决,也就无法实现跨区抵扣,无形中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开展农产品经营的积极性。

3、农业合作社组织化低,产品品牌效应差。目前专业社生产以“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为主,各个方面还不太成熟,没有大规模的储存冷库,不能满足超市经营规模化,季节性农产品销售脱钩现象仍旧存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抓经营战略的调整。推动企业在鲜活农产品经营上,由与供应商合作、联营转向农产品自采自营;由向供应商采购转向基地直采;由大路品种销售转向品牌化、特色化经营。

2、抓对接主体培育。重点抓好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培育,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网络、信息、配送等优势,调整经营战略,积极主动地延伸产业链条,立足于扩大农产品经营,并通过扩大经营带动基地的发展,以基地的发展促进经营的扩大,形成经营与基地发展的良性互动。

3、抓销售网络建设。推动大型连锁超市通过加盟、特许等形式,加快网点布局,提高经营规模,努力构建连锁经营的网络

化格局,奠定超市加基地的网络基础。引导超市调整经营布局,扩大生鲜经营面积,提高生鲜经营比重。

4、抓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强化对接企业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重视和加强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建设,完善冷链设施,建立起从收购、加工、储藏、配送一直到柜台的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形成与基地建设相匹配的功能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

5、培育壮大农业合作社。与农经办、乡镇加强合作,为专业合作社提供从良种供应、农产品种植到收获加工一条龙服务,通过超市的“定单销售”的引导带动功能,尽快培育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并通过有机、无公害等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出我市农产品品牌。

2010年12月6日

第18篇: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 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长效机制。因为,机制是一个健全的动力系统。有了好的机制,就能产生动力,形成活力,激发创造力,形成内在的制约力量,并经常、稳定地发挥作用。所以,要想使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深入开展,就要在三个方面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反腐败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的作用,健全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有利于纪委更加有效地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一是加强外部的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文化艺术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教育情况,研究安排一个时期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积极借助新闻单位的力量,主动联系,平等协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把各部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发挥出来,共同为搞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献智出力。

二是搞好内部协调。纪检监察系统除专司宣传教育工作的宣教室、办公厅新闻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和电教中心外,其他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宣传教育职能。如案件检查室和案件审理室承担着通过案件调查、取证、谈话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的职能;党风室承担着教育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职能;执法室和纠风室承担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教育职能;监察综合室承担着办好监察部网站的职能;信息中心承担着办好纪检监察系统网络的职能。各部门有独特的优势,肩负着重要的任务。健全完善宣传教育工作内部例会制度,搞好内部协调,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统一思想,协调行动,能够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三是抓好对下协调。每一项宣教工作任务都离不开各地各部门的贯彻落实,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任务,就要及时传达中央和上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在督促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要鼓励下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开展“自选动作”,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宣传效果。

xiexiebang.com范文网【www.daodoc.com】

二、完善任务分解机制

一是要制定工作规划。准确客观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势,积极协助党委制定合理的工作规划,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协助党委抓好任务的分解和落实,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保证工作落实。特别是在当前广泛开展的廉政文化建设中,要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制定科学的指导性文件,使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优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廉政文化建设长期有效地开展。

二是要确定工作目标。对宣传教育的每项工作,都要科学地制定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工作目标,确定合理的工作标准。党风廉政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的思想,大力宣传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大力宣传《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的重大意义。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贯穿于对党员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的各个环节,作为党课教育、党校培训以及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努力取得党风廉政教育的整体效果。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工作,要把运用互联网开展宣传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之中,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和重点网站的合作,加强反腐倡廉网上宣传,正确引导反腐倡廉网上舆论。干部培训工作要按照五年轮训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确保轮训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是要部署工作任务。任务确定之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召开年度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适时召开工作会,对提出的宣传教育工作项目进行部署,搞好分解,压力传递;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切实负起抓落实的责任。

三、完善工作落实机制

好思路、好政策要靠狠抓落实来实现。我们要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力度抓落实,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抓好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落实。

一是要完善责任机制。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明确分工,做到责任到单位、到部门、到人。各级党委(党组)应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各级纪委要落实好责

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抓好任务的内分解和外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分管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经常研究宣传教育工作,主动为宣传教育工作出主意、谋思路、想办法,做到“守土有责”。宣教室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要争取领导,多出主意,提建议、当参谋,促使主要领导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发挥优势,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是要健全督察机制。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定期检查,推动工作。坚持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根据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逐项进行检查考核和经验交流,推动工作落实。具体说,每季度要监督检查,掌握进度,找出差距,推动工作;每半年要听取汇报,交流经验,总结成绩,解决问题;年底要拿出成果,评比表彰,抓好总结,提高水平。

三是要健全激励机制。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评比制度,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搞好科学分析,公开考核评比。通过树立典型,激发人们顽强拼搏、奋发向上的精神;通过评选先进,评出方向,评出凝聚力、战斗力,评出奋发向上的工作劲头,进一步调动广大宣教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第19篇:学雷锋工作机制

**** 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机制

为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服务精神,让“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志愿者服务活跃在创建文明城市最需要、市民最欢迎的地方,广泛普及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机制化,特制定****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响应学雷锋志愿者服务的号召,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制定志愿者服务制度,提升志愿者服务水平,推动文明疾控建设,为联创文明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二、宗旨

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服务原则,致力于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三、服务机制

(一)队伍建设

1、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更好的实施学雷锋志愿者服务活动,提升志愿服务活动层次,成立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

2、广泛宣传志愿精神,做好志愿者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志愿者队伍凝聚力。

3、加强中心志愿者队伍建设。志愿者必须具备一定的 政治素养和文化道德修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原则上全员动员参与,党员、团员要率先带头。以“服务大众、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为宗旨想他人所想,急他人所急,尊老助残,扶贫济困,在服务中做到耐心、细致、周到、热情,自觉把爱心融入到志愿者服务中,培养和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志愿参加社区服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相关的公共行为准则,个人行为道德,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被服务对象收取钱物。文明服务,切实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二)培训制度

社区学雷锋服务前对新加入的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重点传授志愿服务的基本要素和技巧。此外,对开展的服务 项目进行定期或专业培训,提高志愿者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工作制度

1、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关注社区孤、老、残等弱势群体,以节日慰问、临时救济、日常帮扶等活动,积极拓宽志愿服务渠道,丰富志愿服务内容。

2、发挥专业的优势,根据社区居民等的要求,普及疾病防治知识等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健康饮食、健康作息、体育健身、户外锻炼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3、积极参与以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社会风气等为内容的区域文明和谐创建活动。踊跃投身创建宣传、文明督导、义务保洁活动,甘当文明和谐创建的义务宣传、督导、保洁员。

4、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宣传倡导爱心献血精神,培训献血知识,带头参加无偿献血。

5、定期了解志愿者服务的工作情况。建立活动档案,做好活动记录。

四、权利和义务

(一)、学雷锋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3、对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4、请求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5、其它应享受的权利。

(二)、学雷锋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1、维护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2、履行学雷锋志愿服务承诺;

3、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4、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5、不得以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6、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建立健全志愿者兑换服务褒奖激励制度

为激发志愿者服务热情,实现志愿服务“付出—积累—回报”的兑换服务机制的良性循环,积极探索建立公益积分激励机制,志愿者可根据志愿服务时长、服务质量 领取纪念品。

为让志愿者的服务行为得到褒奖和回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褒奖激励制度,进一步激活志愿服务的内在动力。一是开展优秀评定。依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年志愿服务累计达到2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被评为优秀志愿者。二是开展表彰展示。优秀志愿者在门口宣传栏表彰,年底考核评定计入考核。

附件 ***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名单

***8

文明办

2018年8月29日 附件

***8志愿服务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20篇:人才工作机制

中共常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常人才办〔2011〕2号

关于印发《县人才工作例会制度》和《县人才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县人才工作例会制度》和《县人才工作月报制度》已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1、县人才工作例会制度

2、县人才工作月报制度

中共常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

主题词:人才工作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市委组织部

中共常山县委人才办 2011年3月18日印发

县人才工作例会制度

1、全县人才工作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县委人才办结合某阶段人才工作重点确定,主要是总结交流上一季度人才工作开展情况,讨论研究下一阶段人才工作任务。

3、会议由县委人才办负责人召集主持。会议对象为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因工作需要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事先请假,得到同意后可委托有关人员参加。

5、各有关单位对每次讨论议题应提前作好调研,与会人员要在会上认真发表意见。

6、县委人才办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材料归档、有关文件起草等工作,并负责人才工作例会研究确定相关事项的督办。

县人才工作月报制度

1、全县人才工作情况实行一月一报制度,一般每月20日前上报。

2、人才工作情况报送对象为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上报内容为本月人才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月人才工作安排,重点包括开展重大活动、实施重大工程、招才引才、教育培训、政策制定等方面内容。

4、各报送单位要认真梳理每月人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全面地按要求报送。

5、县委人才办每月初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单位

《工作对接机制范文.doc》
工作对接机制范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