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管理办法范文

2022-10-0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一.考勤管理办法:

1、执行上、下班作息时间,上班在门卫处签到,每天签到2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上班一次,上班迟到10分钟,每次罚款10元,无故旷工每次罚款100元,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2天。无事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孩子、父母家人事除外)。上班无故不签到按旷工处理。出差回公司后填明事由。

2、对请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条,非突发事件不得当天请假,因工作早出晚归工作时间不作具体调整,可视工作劳累程度公司统一调配,上班时间无事不得私自外出。如出现私自外出每次罚半日工资。

二·报销管理办法:

对外出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应及时报销。在回公司后将本周内所有票据按费用报销要求粘贴,并进行核实后周六进行统一签字报销。无故拖延超过2周将不予以报销。报销票据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擅自涂改。如出现多报、乱报弄虚作假现象将扣除本次应报金额,并进行全公司公示。

三·工地人员管理办法:

在工地监督人员须做到尽职尽责,协作调度到位。积极的协调好与甲方的各种关系,做到对公司有利,保证公司的利益。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如出现监管不当或协作不利,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调整工作岗位。工地出差补助为元/天。工地负责人员要求实时在岗,以备待查。如出现脱岗或在岗不工作状态,每次处50元罚款。

人员管理规定:公司对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制。对每个员工要求爱岗敬业,认真完成份内工作,并对相关工作及公司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人员工作的管理为不得玩忽职守,出现怠工.消极状态。如出现公司将严肃查处,严重者将予以辞退。

对于主动辞职者,需提前一个月向经理汇报,并讲明合理理由,批示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公司将扣留当月工资。

四·车辆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只用于公司的正常工作,严禁私自用车。若个人有急事需用车必须请示经理批复后再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于公司外借车辆,需在借车时两人登记出行时的公里数。回行时再由两人登记公里数,公司对公里数内的用油量进行补助。对于公司内和所借车辆允运行时所发生的罚款。公司需查明驾驶员和明确罚款缘由,情节特殊无法掌控的,公司承担60%,个人承担40%。如果罚款原因特别明确,驾驶员确实违规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仓储暂行管理办法:

对于公司购买的任何物品都要登记在册,作到数量.单价.品名.规格都真实准确。对于公司购进的物品,都要作入库清点登记,入库单的数量价格与真实发行相对应。对货物的堆放原则,要求根据规格相同的堆放原则。要求整齐划一,作到易清查,易辨别。

对于公司的货物发放,首先作出库计划登记,并开出库单。对应出库单将点物品数量。作到出库的物品无质量问题,数量准确。若出现开错或清点数量错误每次罚款50元。 对公司货物赋予管理权认真管理,不得丢失,若出现丢失视情节承担相应损失。

推荐第2篇:加班费管理办法(暂行)

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加班费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工作必需原则

加班应以分局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从严控制原则

为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前首先由班组长申报,核准需要加班人数、工作量及加班时间,然后由公司审批,同时核准加班费,在加班程序上从严把关。

二、具体规定

(一)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须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

(二)非加班范围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基础上,可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范围:

1.为完成本职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双休日工作的不另计加班;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在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的,不计加班。

(三)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1.法定加班时间为: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3小时开始起计,加班3—5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6—8小时,计加班1天。

加班期间由值班人员电话或实地查岗,发现加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电话联系不上等情形的,按2-(2)扣罚标准执行。

2.加班费计发标准:

加班费计发标准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原则上在局加班费正常核发标准的基础上,每位加班人员每天再分别加20元。

(1)公司加班费计发标准:加班费=岗位工资/21*3*0.7+20元 (2)加班期间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电话联系不上或接到用户 用邮需求,半小时以内不上门揽收,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电话联系不上或本人故意延长投递时间,不严格按照投递时限、投递深度投递,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管理支撑人员擅自脱岗、加班期间工作不作为,造成业务大量积压,影响工作效率的,扣罚50元。 (3)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发生一起用户有理由申告、投诉的, 扣除直接责任人所有加班费;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三、加班审批与加班费核发程序

1、在加班派工前,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申请表”,呈报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班费由局公司指定专人按上报人数到局领取局加班费总额,然后根据局具体加班人员按照加班费计发标准分别核发(加班考核情况由当日值班人员提供)。

四、加班管理要求

1、公司各部门须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优质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严禁将正常上班时间应完成的工作随意拖延到节假日加班完成;若出现在正常上班时间因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不善,延误了工作而加班的,不算加班,按工作失误论处。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严禁虚报,避免漏报;加班若出现虚报、漏报情况由上报人员负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属于办公室。

推荐第3篇:考勤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XXXXXXXXX有限公司

休假规定

一、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及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等假期。

二、法定节假日

以国务院假日办的当年安排为准

三、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

四、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2天的丧假。

五、产假、哺乳假、看护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配偶正常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男员工享受看护假5天。

3、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期期间,发放其基本工资均按照

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5、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上述假期。

六、事假

员工因私事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可请事假。当月事假累计在7个工作日以内,当月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7个工作日,当月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不发放当月绩效工资。事假期间各项补贴不进行发放。

七、年休假:

1、享受条件: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a、b、c、第二年不享受年休假

4、如何享受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八、假期待遇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假期间的假期工资按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2、病假工资: 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2年按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60%

工作不满4年按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70%

工作不满6年按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80%

工作不满8年按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90%

工作满8年以上按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100%

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工作不满1年按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40%

工作不满3年按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50%

工作满3年以上按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60%

3、年休假工资:

a、休假期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基本工

资收入。

b、未休年假: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九、员工请休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

十、除年休假、法定假日、丧假外,其他休假均须提供有效证明方可享受假期。

十一、请假流程

1、员工请假须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交所在部门经理审核。

2、请事假三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的,事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一般情况下员工应按年休假计划休年休假,并在计划规定休假开始日期前一周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请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6、员工请病假需凭区一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在异地患病的,也须凭当地区一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不能够提前请假的,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口头申请,并在十天内由其本

人或其委托人完善请假手续。

十二、考勤管理

1、上班时间:

a、公司上班:每日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早8:30到岗上班;中午12:00—1:30为午饭时间;18:00下班。每周六天工作日。

b、库房上班: 每日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早9:00到岗上班;中午12:30—1:30为午饭时间;18:00下班。每周六天工作日。

2、员工每日上下班,必须按规定自行录入打卡。

3、因工作需要未能打卡,需当日填写《员工未打卡证明单》,由领导签字,否则按未到岗处理。月末由贾颖负责统计公司考勤。

4、具体考核办法

a、每月3次、迟到1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不扣全勤奖。

b、超过3次10分钟以内每次扣10元、30分钟以内每次扣30元、半小时以上扣除全天工资。以旷工处理。停发全勤奖。

7、员工擅自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以两天记算,扣除两天工资及绩效。

8、连续旷工超过3日,按自行离职处理。

注:未尽事宜,待日后补充。

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4年3月4日

推荐第4篇: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恒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为减少公司代偿风险,提高催收效率,并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就公司客户逾期催收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催收项目

根据合同约定,催收项目包括:违约金、赔偿金、逾期本息罚息、补交保证金(诚意金)、调查费、催收费或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追索其它财产的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寻车费、停车费、实现债权的其它相关费用。

二、催收要求费用标准

(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追索其它财产的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停车费、实现债权的其它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

(二)差旅费、寻车费由催收人员根据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合理确定。

(三)逾期本息罚息(或担保公司代偿金额)按银行记录如实收取。

(四)补交保证金(诚意金)根据情况收取。

(五)调查费根据情况适当收取。

(六)违约金、赔偿金按合同约定的收取。

(七)催收费按合同约定适当收取。

(八)律师代理费按合同约定由受托律师事务所收取。

三、催收要求

(一)公司垫款客户逾期

公司垫款客户,资料回收时间一旦逾期,风控管部应要求车贷部相关人员予以答复,无答复或超过三天以上(含三天)因客户自身原因资料未回者,风管部可直接电话联系客户进行催促,因客户自身原因超过5 天以上(含5 天)资料未回者,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二)公司担保客户逾期

1、逾一期客户

(1)内勤文员复制并整理当月逾期名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逾一期客户电话要求逾期客户在三天之内还贷,如经查询逾期客户未予还贷,内勤文员应在当日再次电话要求客户在一天之内还贷,如经查询逾期客户仍未还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2)电话联系不上的逾一期客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2、逾两期客户

( 1)内勤文员复制并整理当月逾期名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逾两期客户电话要求逾期客户及反担保人在三天之内还贷,如经查询逾期客户未予还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并将客户电话、银行工作人员电话交催收人员。催收人员出发前应电话核实该逾期客户是否已经还贷。

( 2)电话联系不上的逾两期客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

收。

3、逾三期及以上客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三)催收清单开具及档案资料提供

1、由内勤文员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催收清单(每个客户一式三份);

2、由内勤文员整理并复印催收所需如下客户档案资料:

(1)公司垫款客户催收 A、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B、车贷客户调查表复印件(如有); C、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 D、公司垫款凭据复印件。

(2)公司担保客户催收 A、逾

一、二期客户

A

1、客户(含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A

2、车贷客户调查表复印件(如有); A

3、公证书(含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 A

4、反担保合同(有反担保人的情况)复印件;

B、逾三期及以上客户

B

1、客户(含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B

2、车贷客户调查表复印件(如有); B

3、公证书(含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 B

4、反担保合同(有反担保人的情况)复印件;

B5、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扣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B

6、银行个人还款凭证。

备注:保险续保所需客户档案资料为:

(1)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2)客户保单复印件;

(3)客户行驶证复印件。

内勤文员将符合续保条件的客户资料交续保人员办理续保事宜。

3、内勤文员将复印并整理好的客户档案资料装订后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供催收保险续保之用,再次复印无效”后加盖“成都众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档案管理专用章”。

4、催收人员填写《催收保险续保资料领用登记表》后,内勤文员将催收清单、客户档案资料、催收记录一并交与催收人员进行上门催收。

四、催收提成

(一)提成项目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催收费、调查费、差旅费、寻车费等(不包括贷款自垫款、本息)。

(二)提成比例

以上述提成项目所收取金额的总和为基数向催收人员发放总提成:

1、对经催收后的逾期客户,按提成项目所收取金额的总和的40%提成。

五、催收人员上门费补助

1、经催收后单个逾期客户(大成都范围)缴纳违约金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公司补助催收部门500元上门费(由部门根据用车情况统一安排发放)。

六、催收费用和补贴

如催收人员当月纯收入低于4000元,由公司适度报销实际发生差旅费。

七、本办法从 20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八、催收工作与其他工作的衔接

当催收人员发现客户有以下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告知风控部,以便风控部及时处理:

1、客户明确表示已经破产将不再继续还拖欠款项的;

2、客户因违法犯罪已经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的;

3、客户已经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客户因其他债权债务导致车辆被查封的;

5、客户车辆因交通事故已经毁损的;

6、客户经实地调查已经联系不上的;

7、连续三次催收,但客户明显不愿意还款的;

8、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垫款无法收回情形的。催收人员发现上述情形,未及时汇报导致公司迟延采取司法措施超过30日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形酌情扣减该人员应提成金额的1%—5%。

催收人员未经允许私自收取客户钱物的,一经查实,催收人员应归还全部金额,同时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催收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检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内勤人员及公司内部催收人员还需遵

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因违纪、违规或过失造成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办理,法律责任按照调查岗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外包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外包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催收的应依法催收,如因过失或故意违规催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推荐第5篇: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1范围

针对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有关待遇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 2 原则

2.1公司按照国家、省、当地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必要时为员工办理商业团体意外保险。

2.2 商业团体意外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由公司支配。

2.3工伤保险和商业团体意外保险有关待遇不重复享受。3 部门职责

3.1 行政部人力资源科(下称人力资源科)负责公司员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办理以及工伤医疗费的结算报销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公司工伤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2 安全环保科参与组织工伤发生后的救治工作,负责提供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资料,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

3.3 事故责任部门和行政部医务室负责工伤员工救治工作。

3.4 行政部医务室负责建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医疗管理档案,对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职工的治疗方案、病情发展、治疗结果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4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按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5 工伤员工待遇

5.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5.2员工就医时,公司将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协议工伤医疗机构,要求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进行治疗。工伤员工额外要求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5.3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第一次住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员工所在部门从公司财计部预借垫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5.4工伤员工出院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门诊治疗建议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工伤员工可选择一家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所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门诊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5.5 员工因公外地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可在当地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救治。认定为工伤后仍在外地就诊且病情稳定的,应及时转到本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5.6工伤员工在工伤认定前垫付(含公司和个人)的医疗费,于工伤认定后由人力资源科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5.7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照公司因公出差补贴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提出,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山东省)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8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5.9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给固定工资(不含考核浮动工资和奖金),固定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固定工资高于上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发放。

5.10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10.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5.10.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5.10.3拒绝治疗的;

5.10.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6 停工留薪期

6.1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由人力资源科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2工伤员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员工本人。

6.3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6.4 工伤员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向所在部门和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工伤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6.5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影响劳动功能和生理功能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公司发给生活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6.6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医疗终结应复工而未复工或停工留薪期满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者,从应复工或应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停发工伤待遇。

7 工伤陪护

7.1工伤员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派员陪护,所需要陪护人数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若因客观原因难以安排陪护时,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向分管副总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在保证陪护质量的前提下,可从社会上聘请陪护人员,标准不超过3人、每人不超过450元/月。

7.2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指非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需工伤医疗机构的证明),原则上由家属陪护。家属确实不能陪护的,按7.1规定聘请社会人员,标准不超过2人。

7.3 公司派出负责陪护的员工,原则上安排居住地在工伤保险协议治疗机构所在地的员工,确实无法安排的,按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出差标准的70%报销住宿和出差补贴,交通费实报实销。

8 工伤员工复工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可以复工的,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执行原岗位待遇;确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原部门在部门内调整工作岗位,执行所上岗位的有关待遇;原部门无法安排的,由行政部在公司范围内调剂安置,执行所调剂岗位的有关待遇。

9 附则

9.1因工伤员工所发生的由公司支付的费用列入事故部门相关费用支出。9.2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地方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处理。 9.3本暂行办法由行政部人力资源科负责和解释 9.4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附件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部门: 伤害部位: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 同志停工留薪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公司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员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一式两份,公司、工伤员工各一份。

推荐第6篇:发票管理办法(暂行)

新兴铸管巴州兆融矿业有限公司

发票管理办法(暂行)

编号:KYXA/CW—00

4(1.0)

受控

编制:

审核:

审批:

2013—06—01发布2013—06—01实施 新兴铸管巴州兆融矿业有限公司

文 件 修 改 简 要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新兴铸管巴州兆融矿业有限公司各部门。

3.发票管理办法(暂行)

3.1 发票的领购、缴销、保管

3.1.1 公司所用发票由资产财务部按统一领购、缴销、保管。

3.2 发票的开具

3.2.1 各业务员应与供应商对账无误,索要对方开票信息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后,开具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3.3.1 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包括打印或书写是否清楚规范,公司名称是否正确,是否加盖对方椭圆形发票专用章等,若不能判定其规范性与真伪,应立即持发票到财务审核。

注:取得的招待费、餐饮费等发票必须在网上查询真伪后,到资产财务部审核报销。

3.3.2 业务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铁路运输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资产财务部门挂账。“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抵扣。”根据以上规定,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60日内)手续齐备后提交财务入账。若

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不能抵扣,损失由相应业务人员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注:业务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按合同事项实行,若有税金的差额,对公司造成损失,由经办业务员承担。

3.3.3 为保障财务核算准确性,按审计法规的相关要求,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3.3.4 资产财务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发现的假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按照外部审计相关法规的要求,资产财务部不予挂账并拒绝付款。注:办公用品、修理费、与生产有关的劳务或货物,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是供货商已在国税局登记注册的纳税人。

3.4 附则

3.4.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4.2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推荐第7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1 总则

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2 规定要求

2.1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 消防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职及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3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4 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5 火灾预防

2.5.1 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1

2.5.5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5.6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5.7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2.5.8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5.9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6 消防组织

2.6.1 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2.6.2 应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2.6.2.1 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 3

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2.9 灭火救援

2.9.1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或根据调度通知,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2.9.2 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2.9.2.1 使用各种水源。

2.9.2.2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9.2.3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2.9.2.4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2.9.2.5 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2.9.2.6 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2.9.3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真实情况。

2.9.4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按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2.9.5 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

- 5

2.10.2.9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2.10.2.10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10.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2.10.3.1 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消防法》的。

2.10.3.2 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2.10.3.3 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2.10.3.4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2.10.3.5 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0.3.6 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2.10.3.7 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0.3.8 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0.3.9 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0.3.10 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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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嘉荫县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3)市科技局、卫生局规划项目经费等。

2、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3、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殊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

4、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5、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6、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7、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

服务所获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到院经费进行入账,开设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册,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教科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册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医院财务科,由财务科和科教科核实到院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册。经费册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此项费用不超过科研收入的 5%,大于15万元的不超过4%。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实验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试验对象的观察、实验所需的费用。

7、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8、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

及市内交通费用。

9、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10、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1、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

12、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 立项后的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扣除上级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管理费以及医院科研管理费后(共计项目总经费的6%),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科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教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科变更。为办理代管手续的,科教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不

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教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对于完全未按研究计划实施的项目,科教科经核实后,通知财务科追回其已发生的经费,或从工资中扣回,并将该项目经费返还或转入院科研基金。项目不完成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如上述追回其已发生的经费外,另加扣已发生的经费1—3%的利息,同时根据损失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嘉荫县人民医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纵向经费管理:

1、到院科研经费的开支应按医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书》的开支预算掌握使用。

2、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机票及购买机票的发票、科教科与院分管领导的批件。

3、纵向经费按任务下达单位《合同书》外拨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

4、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与院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合作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经科教科科审定,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医院固定资产,购置累计价值不低于20万

元,或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医院将以1:0.5给予配套经费。用医院配套支持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购置实验仪器设备不再给予其它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横向经费管理

1、到院科研经费的开支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

2、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自行决定。

3、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的提取额度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4、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医院固定资产。

5、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科教科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院财务科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经费决算

第十六条 财务科将为每一项目负责人设立“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卡”,每年对项目负责人所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做一次审计结算。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奖励性分配等费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签定或验收

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科教科报告,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医院提供配套等科研经费,参照纵向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医院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嘉荫县人民医院 2010年12月5日

推荐第9篇: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考勤管理办法 (暂行)

二 ○ 一 七 年 三 月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

职责分工

1、综合行政部是公司考勤管理和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的建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计划财务部负责员工考勤结果与绩效成绩关联的奖金核算工作。

3、分公司各部门是考勤工作的执行单位。各部门主任(负责人)是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工作时长

公司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作息时间

作息时间变化以综合行政部通知为准。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调整方案需报分公司经理批准,交综合行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假期种类、期限及待遇

第六条 公司员工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力外,还包括如下福利假期:

1、婚假:婚假吉林省规定是15天(不再区分早晚婚),婚假期间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2、丧假:员工办理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依靠员工本人供养的养父母、弟、妹)死亡时,可核给丧假,丧假期限为3天,超过时间按事假办理。丧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3、产假:在公司工作的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前提下可核给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分公司工作的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给予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4、哺乳假: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个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胎,每天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5、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原则上是一次性休完,极特殊情况下可分为两次。

流程:普通员工,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主任、主管经理、经理签字审批,中层干部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经理和经理审批。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安排员工休假,保证员工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6、工伤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经有关劳动鉴定部门认定工伤的,可享受工伤假。有关工伤假期限及待遇具体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病、事假

(一)病假 病假三天以上需有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二)事假 事假半天以内由部门主任批准,一天以内由主管经理批准,两天以上由经理批准;

第四章 员工请假管理

第八条 假期计算

员工请假原则上不允许前、后跨越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遇法定假日时,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遇休息日计入假期。产假、病假、工伤假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均计入假期。

员工在请假期间如要延长假期,需进行请示,未经同意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休假期满,未达到申请天数时,应及时向准假领导和综合行政部销假,提前销假者,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假期。

第九条 年休假的使用要求

员工的年休假允许员工自由分配使用。单次使用年休假在5天以上(含5天)的,在使用前须至少提前2个星期向部门主任(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主任(负责人)在能够合理调配部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给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员工年休假需在当年度休完,

4 过期作废。员工的病、事假可以选择使用年休假冲抵,并在请假流程中备注清楚。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公司按照该职工日应发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受各种处分的员工(包括党内处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处分期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员工在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又出现上述不应享受年休假情况者,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条 请假流程

普通员工,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主任、主管经理、经理签字审批,中层干部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经理和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考勤管理制度

桦甸分公司考勤管理执行领导班子值月带班检查制度,每月由班子成员轮流值月带班检查考勤情况。

1、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50元;

2、迟到、早退累计四次以上,视为经常性迟到、早退、取消季度绩效奖金;

3、空岗一次扣工资50元;

4、旷工职一天,扣工资100元,旷职累计三天以上取消季度绩效奖金;连续旷工(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职)达十二日者,除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的外,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事假 每月3天以上5天以内事假者,绩效奖金按50%发放,5天以上取消绩效奖金;

6、病假 请假所在月度的工资中,岗位工资部分正常发放。每月的绩效工资为扣除部分,按照“(当月绩效工资/当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的公式计算;年度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年终计算奖金时,按照请假人员在岗时间计算;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的属于长期病假,工资的发放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或事假累计1个月者,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8、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按旷职处罚,一次扣工资100元;

9、上班时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次扣工资50元;

10、不按规定值班、值宿、擅自离岗,每次扣工资100元,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取消季度绩效奖金;

11、中午饮酒扣工资200元,造成影响的,取消季度绩效奖金;

12、考勤工作由值月领导会同综合行政部、计划财务部负责,每周至少查岗1次,考勤结果累计汇总后,作为职工年终评优的基本条件;查岗过程中,如发现部门主任袒护本部门未在岗职工的情况,一经查

6 实,除对职工经济处罚外,给予部门主任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为该职工处罚额度的3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综合行政部负责解释。

xxxx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推荐第10篇:网络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网络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和执行维护网络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加强公司办公局域网管理,保障网络的安全畅通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引用标准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及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网络安全管理。

二、网络安全管理

(一)所有信息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公司信息中心对计算机网络设施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任何用户必须按照所获得的权限使用公司网络的硬件资源、软件资源和信息资源,禁止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网络资源。

(三)网络用户必须妥善管理访问专用网络资源的用户名称和密码,长期使用专用网络资源的用户建议定时更换用户密码。凡因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综合部负公司网络的对外连接管理,未经授权任何网络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建立与其他网络互联。

(五)任何用户未经授权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公司信息或占用网络资源。

(六)任何用户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备和服务的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他人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盗用他人信息等。

(七)必须按照要求安装制定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第11篇:考试管理办法(暂行)

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考试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现实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职校全日制普通三年制、五年制专科生,由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职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学科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在学生科、教研室的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职校高度重视每次考试,试前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校办主任、教学科科长、教研室主任、教学科相关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统一确定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组织召开考务会议,落实考试要求,做好学生考风考纪教育;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登记、考试结果分析和考试情况总结等。

第三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五条:为保证职校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卷面问题的出现,教学科特制订《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试卷上交规范》如下:

1.职校所有专兼职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试卷模板”认真出题,对于试题出现的问题,出题教师负全责。

2.各教研室主任必须严格按照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教学科关于考试试卷的要求,审核试卷。试卷审核无误后,上报教学科。若上报教学科的试卷出现问题,教研室主任负全责。

3.教学科、教务干事对各教研室主任上交试卷进行整理、打印,教师确认无误并签字,由教学科上报主管教学副校长进行抽查。若抽查无问题,由教学科确认试卷数量,发印刷厂。若出现问题,教学科科长、教务干事负全责。

第六条:根据教学大纲的总体要求,职校学年内所有考试试卷(教研室审核通过完毕)必须提前两周统一上交教学科,以备考试领导小组审阅。

第七条:职校考试试卷上交流程:

试卷电子版→教研室副主任(一轮审核)→教研室主任(二轮审核)→教师签字→教学科(三轮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抽查)→试卷印刷

第八条 :试卷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事先由教学科打印,经过考试领导小组审核后,方能交印。教师签字试卷使用A4纸。每门考试课程都必须由A、B两套试卷组成。试卷答案也必须按照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试卷答案模式编写。

第九条:试卷应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条:考场由教学科在职校教室、职院多媒体教室中自行安排。职校考试课考场和考试时间由教学科统一安排,于考试前召开考务会议,统一通知学生科、各教研室。(教学科制作的考试相关表格:考试通知、考生签到表、考场对照表、监考签到表、考场位置分布图)

第十一条:考场要做到隔位安排。

第十二条:考场需安排2名及以上监考教师。考生人数在100以上的考场增加监考教师数量(至少3名)。监考教师由教学科依据职校各科室人员比例,合理安排。所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考试通知准时抵达考试地点。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教学科应安排好考场巡视、巡考工作。巡考人员由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监考教师必须严肃考风考记,对于考试过程中违规作弊的学生应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绝不姑息。对于作弊的考生,监考教师应首先没收其作弊工具,同时在考场登记表上注明违纪学生姓名,以备教学科张榜公示。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职校学生某门课程旷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教学科可依据规定不允许该考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学生应准时参加考试。参加所有考试的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将准考证或学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对。准考证、学生证丢失的学生需及时补办相关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因特殊原因迟到30分钟的学生,应向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延长。开考60分钟内不得交卷。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得擅自谈论,互相观看,高声喧哗,不准互借文具(包括透明胶、计算器、尺等)。卷面字迹不清楚,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

第十八条:进入考场时,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若将书籍、笔记、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一律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答题前,应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写明考场、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答题应在规定的位置上,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

第二十条: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于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二条:考生不准在未交卷的情况下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能离场。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六章:监考守则

第二十四条:监考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试时间自始至终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按要求进行监考。监考过程中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打、接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在考场内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监考教师必须在考生进场前和考生进场后(开考前)进行两次清场。考生书包、书籍资料等随身物品需集中存放。安排好考生座位并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监考教师有权调动座位。考试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并将考场号、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总页数在黑板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七条:所有监考教师必须做好考试作弊的防范工作,一旦发现作弊行为,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当堂宣布,并收缴作弊工具、试卷;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令其离开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学号等有效信息在考场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在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将考场违纪情况,连同有关凭证及时报送教学科登记备案,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作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对考场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的,一经发现,教学科将作出严肃处理。首次发现将予以该教师口头警告处理,二次发现取消该教师本月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按照考场座位号逐个收卷,认真清点试卷、草稿纸等,无误后考生方可逐个退场。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登记表。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考试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第七章 重修与缓考

第三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1次。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在考核前1周(特殊情况除外)向教学科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包括原已准假的学生),经教学科科长同意后,上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同时教学科备案。缓考课程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安排1次考试。此次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进行补考。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缺考论处。

第八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的;

(八)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明显雷同卷且情节严重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获取考试成绩的; (十一)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违纪者,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考试作弊者,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考前未进行清场或清场不彻底致使学生有机会作弊,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且已影响试场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监考迟到、早退,或试场秩序混乱而不加整顿,或监考中看书报杂志,或抽烟、聊天、打磕睡、擅离岗位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采取措施,或因监考不严,出现较多雷同卷,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向学生泄漏、暗示试题答案或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隐瞒学生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按规定要求、程序操作,收卷时造成试卷、答题卡等丢失的,或违反监考要求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考试是指职校教学科按照开课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科负责解释。职校各科室参照执行。

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

教学科

2013年6月19日

第12篇:二氧化硫排污权暂行管理办法

大连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以最低费用实现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使全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实现通过经济手段促进污染治理,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活动。

(二)二氧化硫排放权是指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给各排污单位的年度排放指标,以《大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证》中的排放总量指标为准。

(三)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是指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买卖活动。

(四)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其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时限依据环境管理需要由市环保局另行公布实施。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五)环境保护部门对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指标交易基准价格和排污权指标交易价格,并依据指标稀缺程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定期调整;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并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施分级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组建大连市排污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负责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管理具体程序及实施细则;督促排污权交易中心定期发布有关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信息;

3、负责各区域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及核定;负责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及核定;

4、负责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审核;负责各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审核;负责各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且二氧化硫排放权跨区域交易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审核。负责全市所有

出让排污权审核。

5、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排污权交易工作。

(八)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除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外的其它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及核定;

2、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小于10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审核;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初审;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且二氧化硫排放权跨区域交易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申购初审。

3、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出让排污权初步审核;

4、负责对本辖区内各排污单位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排污权交易

(九)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为大连市辖区内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可出让方、申购方和排污权交易中心。

可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

申购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排污单位。

排污权交易中心指拥有市政府排污权交易特许经营资质、在市环境保护局指导下从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出让方和申购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十)20××年×月×日前,所有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现有排污单位均可申请纳入排放权交易体系,并无偿获取二氧化硫排污权证。排污单位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后,可参与排污权交易。20××年×月×日起,所有列入市政府及各区市县政府减排计划文件的现有排污单位均必须申请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20××年×月×日起,所有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单位,必须获取排污权,且必须采用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二氧化硫排污权证。20××年×月×日起,所有无偿获取的二氧化硫排污权证必须转变为有偿获取。

鼓励现有排污单位按基准价格直接申购有偿排污权证。

(十一)无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随着国家、省、市下达的减排目标,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完成相应减排任务,且减排任务内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无偿收回。通过有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仍必须执行国家、省、市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但按当年交易价格计算的所有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

无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如发生关闭、破产等情

况,其排污权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无偿收回。对列入市政府总量减排计划,且按期完成关闭任务的,可酌情奖励,但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按当年基准价计算的总价的50%。通过有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时,其排污权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按当年基准价回购。

无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实施搬迁改造的,若搬迁后二氧化硫总量指标需求降低,则在满足其搬迁后二氧化硫总量指标需求的前提下,剩余排污权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无偿收回;若搬迁后二氧化硫总量指标需求超过原有排污权指标,则超出部分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交易价格有偿申购。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出让多余的排污权指标。

1、无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程减排或监督管理减排,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减排任务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负责定期调整,并对外公布);

2、有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实施工程减排项目、产业结构减排项目或管理减排项目,实现减排的;

3、有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发生关闭、破产等情况的。

出让价格采用排污权指标交易基准价格。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购排污权指标。

1、20××年×月×日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所有新建项目;20××年×月×日起,未获取新建项目总量

指标确认书的所有新建项目;

2、20××年×月×日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所有新增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的改扩建项目(仅需申购增加部分排污权指标);

3、未按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

4、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所有无偿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5、经市环保局检查认定,获取的排污权证中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低于实际排放总量,且差额超过20%的排污单位。

申购价格采用排污权指标交易价格。

(十四)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具体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实施。

四、其它规定:

(十五)市财政安排一定启动资金,用于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收购排污权。排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资金统一纳入在银行设立的排污权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排污权交易资金收益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奖励、排污权制度完善、污染减排治理奖励及补助、环境质量改善及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含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排污单位获取排污权后,不免除承担其他的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十七)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的来源除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外,还包括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十八)鼓励工业企业向重点发展区域集中,引导各工业园区尽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十九)企业通过异地购买或调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若在我市排放二氧化硫污染物,需缴纳二氧化硫排污增容费。增容费征收标准按当年基准价的30%一次性征收。(排放指标带入我市,影响我市环境质量)

(十九)排污单位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一经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实施处罚、曝光,并限期6个月实施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排污单位应缴纳超总量排污费。整改后一年内,若再次被环境保护部门查实超总量排污,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责令企业购买差额排污权。

(二十)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区市县环保局,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暂停该区域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排污权交易工作。

(二十一)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汇总并公布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排污企业排污状况。

(二十二)交易豁免范围等事宜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并公布实施。

五、附则

本办法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第13篇:工地试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收费公路、高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州)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省站对市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质监机构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未取得《甘肃省公

1 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与建设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中心试验室或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设立的条件:

1、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且施工合同段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公路工程专项类。没有取得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必须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完成。

第六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必须申请办理《合格证书》。

2 由省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八条 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由委托单位向交通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合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施工、监理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后,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证书由被委托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委托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供;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该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十条 申请材料采取分级审查制度,由项目办汇总后统一上报交通质监机构。

第十一条 交通质监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初步审查或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由交通质监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工地试验室颁发《合格证书》。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合格证书》由省站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承接工程结束。

第十五条 工程未结束前,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4 工程未结束前,若工地试验室人员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能满足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批准,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所属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七条 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常规试验项目中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土工材料、隧道工程中的特殊材料、交通工程材料及机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十九条 中心试验室应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均应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应当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5 第二十一条 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试验检测人员私自进行变更的;

4、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5、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6、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7、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十三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施工、监理企业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

附件1: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一、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质监机构《等级证书》,并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2、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知识和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3、工地试验室至少有持证的(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资格证)试验检测人员4人以上,未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4、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二、试验室工作管理制度

1、组织与管理结构图;

2、工作程序与质量管理;

3、岗位责任制;

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

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

6、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

7、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试验室温度、养护室温度和湿度管理;

9、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

三、仪器设备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根据合同承诺、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和交通部文件《贯彻实施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要求配置。

四、环境

工地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项目的要求。

1、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2、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3、水泥室、混凝土室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4、标养室的温度、湿度应符合标准要求;

5、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6、试验室遗弃的“三废”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11 附件2: 验收申请表格式及其附件(1式1份):

一、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原件);

二、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

1、基本情况登记表,后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复印件);

2、试验人员情况登记表,后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试验设备情况登记表, 后附工地试验室试验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或自校记录(复印件);

4、试验项目(或参数)一览表;

5、外委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后附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该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6、工地试验室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7、审查意见。

三、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工作制度;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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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安全、质量、进度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为全面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的监督管理职责,以服务、协调、保障、监督“八字方针“为原则,以达到成本最低、工期最短、质量最优为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各部门严格按照执行。

一、监督管理人员带班、值班规定

1、全体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人员参与,统一安排,每月25日下发次月带班、值班计划。

2、每班不少于两人共同对地面、井下所有施工工程进行巡查,做好相关原始记录。

3、当班人员遇休班、请假必须提前办理手续,确定好替班人员,不得空班、漏班。

4、严格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做到“上不清、下不接”。下班出井后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1、入井前巡查地面矿灯房、检身房、井口调度室、绞车房、班前会议室等地点各类记录、台账是否及时填写。

2、清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作人员是否配置到位,清点各作业点现场作业人员人数。

3、检查井口及作业现场各类管理牌板是否及时进行填写及变更。

4、检查“一通三防”、“三条生命线”等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提升运输系统防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监督检查放炮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等制度执行,现场火工产品是否及时装箱上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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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处各作业点现场“三违”行为。

7、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现场安全事故,并根据领导安排协助进行调查、处理,汇报调查、处理的结果。

三、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1、所有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各施工工程的技术参数,支护方式、施工工艺及流程,熟悉质量验收各项规范。

2、掌握每个作业点现场施工情况,合理调节对每个工序施工结束后的验收,上一个工序验收不合格决不允许下一个工序施工。

3、清楚记录每个作业点所使用的支护材料,会同工序验收情况,每班必须经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认证。

4、出现质量不合格,当班能整改的必须现场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毕,当班不能整改的,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接报告后及时将情况转呈工程管理科,由工程管理科根据情况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

5、及时对各施工作业点出现的隐蔽工程进行记录,并报告调度室。当隐蔽工程处理结束,参与现场验收,并对隐蔽工程所产生的工程量、材料使用量、用工量、误工影响时长等记录清楚,并及时汇报调度室。

6、掌握井下各施工作业点的围岩变化情况,当出现断层、褶皱、揭煤等围岩变化较大时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必须及时汇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确定处理方案。

7、检查各施工作业点所使用的材料是否为双方约定的材料型号、规格等,使用代用材料是否经批准,未经批准决不允许使用,并及时汇报调度室。

8、按照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现场制作砂浆、喷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的取样试压块,经初凝后双方现场人员在试压块一侧共

2 同签字确认,做好记录,并及时将记录交工程管理科。

9、掌握各施工作业点涌水变化情况,如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报总工程师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测定,并分析变化原因,确定防治措施。

四、进度跟踪管理

1、每班跟班、值班人员对各施工作业点的进度进行收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到调度室。

2、作业点未能正常施工,必须对影响施工的原因进行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跟班、值班人员对各施工作业点的劳动组合、工序流程衔接情况必须掌握,要时刻分析是否合理,提出改进建议。

五、监督管理信息交流

1、所有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人员必须加入“广丰煤矿工作联系群”,及时相互沟通监管工作中的防范重点、心得体会、工作建议等。

2、调度室对前一天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并及时将汇总表公布在“广丰煤矿工作联系群”,所有人员必须及时查阅。

六、罚则

1、次月带班、值班计划每月25日未及时下发,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2、每班带班、值班人员未做好现场相关原始记录、签证,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3、当班人员遇休班、请假未提前办理手续,未确定好替班人员,出现空班、漏班。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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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进行交接班,下班出井后未及时(8小时内)填写相关记录,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5、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当班未督促落实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每次对当班带班领导处以200元的罚款。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调度室,每次对当班带班领导处以200元的罚款。

7、调度室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后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及领导,每次对当班调度室值班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8、相关部门及领导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后未及时落实整改,每次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处以200元的罚款。

9、现场发现“三违”行为不及时进行处理,每次对当班现场带班或值班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

10、当班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汇报调度室,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伙同施工单位瞒报的,每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不按领导安排配合、协助事故调查,每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11、每个工序施工结束后不及时进行验收,上一个工序不合格同意下一个工序施工而导致工程不合格,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12、每个作业点所使用的支护材料、工序验收情况记录不清楚,未现场经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13、当班出现质量不合格,当班能整改的未现场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毕;当班不能整改的未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接报告后未及时将情况转呈工程管理科;工程管理科未根据情况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未督促落实整改;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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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及时对各施工作业点出现的隐蔽工程进行记录,未报告调度室;参与现场验收后未对隐蔽工程所产生的工程量、材料使用量、用工量、误工影响时长等记录清楚,未汇报调度室;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15、井下作业点出现断层、褶皱、揭煤等围岩变化较大时未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未及时汇报总工程师;指派的技术人员未及时到现场进行勘察,确定处理方案;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16、施工作业点所使用的材料不是双方约定的材料型号、规格等,使用代用材料是未经批准而同意使用,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17、施工单位现场制作砂浆、喷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的取样试压块,不参与现场监督,无记录,不及时将记录交工程管理科,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18、施工作业点涌水发生较大变化时,不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不及时报总工程师;安排的技术人员不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和测定,分析变化原因,确定防治措施;每次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19、每班跟班、值班人员未对各施工作业点的进度进行收尺,无记录,不及时汇报到调度室,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20、作业点未能正常施工,未对影响施工的原因进行追查,无相关记录,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

21、调度室对前一天安全生产情况汇总,未及时将汇总表公布在“广丰煤矿工作联系群”, 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

广丰煤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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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某公司人才培养暂行管理办法

某公司人才培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集团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加快人才的培养、使用,使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满足集团“十五”发展规划对人才的需求,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坚持“甄才、选才、育才、用才、留才”的用人方针,实行目标管理策略,有目标、有措施、有责任、有落实,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扎实肯干的企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为充分调动各子公司培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设立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鼓励、支持集团及各子公司在人才培养、管理、使用过程中经费的需要。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集团人才培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人才需求计划的制定及引进,并负责对各子公司人才培养计划、措施的指导、监督及考评工作。

第五条:各子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在集团人力资源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负责对本单位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集团本部人才的管理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

1.审定列入集团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名单;

2.负责人才培养目标和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3.做好人才培养基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4.研究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管理实施

第六条: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对每年引进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都要列为人才培养对象,并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制定培养目标及措施,做好人才培养规划。

第七条:人才的跟踪考评。对纳入人才培养规划的各类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人事部门应跟踪考评,要建立人才培养跟踪考评记录,纳入人才培养档案;每季度要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评,并根据培养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思想情况在培养方式上进行适当的调整,激励人才增强自我完善意识,珍惜机遇,自我加压,早日成才。

第八条:人才的培养方式:

1、以老带新。对新引进的各类毕业生和专业人才,在培养期内,要安排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对其思想政治、业务技术上的指导帮助,使他们能快速的成长,尽快地成长为企业的有用之才。

2、加强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要积极组织人才培养对象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增强其综合知识水平,使其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3、加强锻炼,促其成长。对人才培养对象要敢于压担子,提要求。在用人机制上,应提供更多的竞争上岗机会,可先压担子,后帮带,先试用,后定职,通过挂职、定岗等多种形式,促进各类人才的健康成长。

4、提供学习深造机会。集团将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组织、选送部分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具有一定培养前途的优秀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继续深造,使他们真正成为企业的支柱人才。

5、加强交流、取长补短。要通过多种渠道,为各类人才提供技术交流的机会,有计划地选送青年人才到其它省市单位进行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参观访问或进修学习,开阔他们的视野。

6、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满足青年人才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积极组织各种健康文明的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章 基金的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人才培养基金由集团出资,按季度及人才培养数量拨至培养单位,专款专用。

第十条:才培养基金随列入集团人才培养规划的人员发放,培养周期内,中专毕业生每月600元,专科生每月800元,本科生每月12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2600元。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以两年为一周期,人才培养基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一年培养期后,集团将根据子公司培养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下一年度基金发放额度,并对考评不合格者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基金的使用范围:人才培养基金应用于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培养,包括人才培养对象的工资,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等费用所需。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基金的发放规则: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考评结果决定人才培养基金的发放,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结束前将考评审定结果通知给各子公司或培养单位,并将基金随之拨付到位。由子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培养单位按比例具体支配发放。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基金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中心集中管理,集团设立人才培养基金专用帐户,各培养单位应设立人才培养基金使用明细台账,并接受集团的审核,如挪作他用或不符合人才培养基金使用范围,集团有权终止经费划拨,并对培养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奖励与考评

第十五条:培养结束后,集团将对人才培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对评估合格的给予确认,并设立人才培养奖,对表现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收回培养资助基金,并对培养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人才培养基金考评规则:

1,对培养对象的考评主要由子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培养单位具体负责,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宏观统筹及考评结果的最后确认。

2,考评主要侧重于培养对象的日常工作表现(包括出勤情况,技术素质,工作能力等),同时着重参考其工作业绩。

3,对培养对象的考评采取“三结合”方式,即结合带班师傅(指导老师),轮班(部室),车间(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意见进行综合考评。

4,综合考评采取问卷打分方式,以本人知识状况、接受能力、工作态度、遵规守纪为答卷测评内容,分别由带班师傅(指导老师),轮班(部室),车间(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打分,然后按照30%,30%,40%的比例计算出加权得分。以此得分作为衡量综合考评结果的依据。

5、子公司或培养单位将综合考评结果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集团人力资源部通过个别回访、与培养对象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抽验,情况属实的进行确认,情况出入较大的责成子公司或培养单位复评。

第十七条:人才培养奖的获取条件:

1、培养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得力。

2、培养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记录完整齐全。

3、培养对象思想稳定、工作积极,表现出色,做出突出成绩或有优异表现。

4、人才使用率高,不能胜任岗位数每年度不超过培养人数的5%。

5、企业凝聚力强,人才流失率每年度不超过培养人数的10%。第十八条:评估不合格单位的表现:

1、单位培养机构组织涣散,领导无方。

2、培养无计划,措施不得力,培养工作记录不完整。

3、培养对象工作懒散,表现平平,无工作实绩。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16篇:月度例会管理办法(暂行)

河南河北大区人力资源中心

月度例会管理办法(暂行)

一、目的

为加强专线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提高各岗位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人力资源中心的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特制定月度例会管理办法。

二、会议种类

会议时间:每月月底最后一天或次月的前两天(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会议形式:视频会议、现场会议

参会人员:人力资源总监及河南河北大区人力资源中心的专线人员 会议内容:①各岗位汇报本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情况。

②各岗位需要协助事项通报。

③总监工作点评及专线整体工作部署。

三、会议要求

①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会前5分钟签到,外地人员由会议组织者代签。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参会的,需向会议组织者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②会议期间将手机设为震动,未经允许严禁接打电话。

③各岗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月度总结计划表及人事报表,并认真准备会议材料。 ④各岗人员应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或需延期需及时沟通。 ⑤例会组织者做好会议记录。所有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机密,妥善保管会议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⑥为规范专线人员的工作计划性和提升职业化素养,启动专线快乐基金制度。凡违反相关规定和专线文化精神的,按每项10元/次捐献快乐基金。

⑦从2014年4月起执行。

第17篇:地下停车位暂行管理办法

地下停车位暂行管理办法

目的

适用范围

车位管理

3.1 公司持有的停车资源仅限公司公务车辆及高管车辆的使用。

3.2 公司部门经理级人员有停车需求的,由当事人提交《停车补助申请单》和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报行政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自行或由行政部协助当事人到物业公司办理停车卡,凭发票每月到财务部报销一次。公司按照300元/月的标准给予停车补助。

4 停放管理

4.1 车辆进入地下车库要提前开启大灯,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4.2 车位使用人必须按停车证标识将车辆停放于指定车位,禁止占用他人车位或随意停放。

4.3 车辆停妥后,在离开前,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已关好,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以防物品失窃。

停车卡管理

5.1 地下车位车辆出入实行一车一卡制,停车卡随车携带,放置于前挡风玻璃左下方,方便出入验证。

5.2 公司地下停车卡由公司车辆驾驶人保管,不得私自转让、转借他人。如发生停车卡丢失的情况,公司提供的应向行政部报失,由行政部统一向物业公司河南五朵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总部 为明确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和使用,制订本管理办法。 申请挂失并补办。

5.3 其他自行办理的停车卡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如发生停车卡丢失的情况,由当事人向物业公司申请挂失并补办。

5.4 公司驾驶员在离职时,须到行政部交回地下车位停车卡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6 停车位使用细则

6.1 本规定中的停车位由上海圣维士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6.2 享受公司停车补助的当事人出现长期未停放(每月大于10个工作日)的情况,公司将取消当事人的停车补助并拒绝当事人的再次申请。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河南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部

2014年2月12日

第18篇:医院新员工管理办法(暂行)

一团医院新医护人员管理办法

新医护人员的组织管理安排,由院办、医务科主管,各科主任分管,全院各科室共同配合完成。

一、新医护人员入职手续办理部门为院办公室。

二、新医护人员需保证应聘登记表中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如出现隐瞒、

虚假填报情况,视为严重欺骗医院,医院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三、新医护人员在医务科领取胸牌、工作衣和听诊器,并按时参加岗前

培训。

四、新医护人员入住公寓服从管理员管理,禁止酗酒、闹事等不良行为。

五、医务科根据转科时间制定科室轮转计划,轮转计划制定后交由各科

主任一份,各临床科室与医务部紧密结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动轮转计划。

六、认真遵守医院文明用语规范和医疗服务中对职工的基本要求,仪表

整齐(胸卡、衣、帽、鞋子等),行为端庄,树立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自觉提高和维护医院的声誉。不准穿白大衣上街,不准化妆(淡妆除外)、手上戴首饰和穿拖鞋上班。

七、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

能窜岗、脱岗,不准在病房、科室内会见客人。在上班时应提前10分钟进入病房,对分管病员进行巡视检查,不得任意调班与换岗。

八、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或不到会者视为旷工;无故连续

旷工七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十日者,按照严重违反制度处理,医院

将根据劳动法规定予以解聘处理。

九、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与规范,不得擅自进行诊疗操作;

在医疗活动中,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不准在各种医疗文书中代签、

仿签老师姓名。

十、新医护人员连续二年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者在院待岗,待岗期间发

放岗位工资,无绩效工资及奖金;第三年仍未考取者,按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

十一、必须参加医院与所在科室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活动。

十二、服从医院管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将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及

赔偿;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

2013.7.25

第19篇:医院新员工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新员工管理办法(暂行)

新员工的组织安排,由医教科主管,各科主任分管,全院各科室共同配合完成。

一、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部门为院办公室;

二、新员工需保证应聘登记表中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如出现隐瞒、虚假填

报情况,视为严重欺骗医院,医院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三、新员工在医务科领取胸牌、工作衣和听诊器,并按时参加岗前培训。

四、新员工在公司公寓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五、医教科根据转科时间制定科室轮转计划,硕士研究生入职后在系统内轮

转三个月,熟悉情况后即在本专业所在科室独立值班;应届本科毕业生入职后科室轮转一年,轮转计划制定后交由各科主任一份,各临床科室与医务部紧密结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动轮转计划。

六、认真遵守医院文明用语规范和医疗服务中对职工的基本要求,仪表整齐

(胸卡、衣、帽、鞋子等),行为端庄,树立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自觉提高和维护医院的声誉。不准穿白大衣进入食堂和上街,不准化妆(淡妆除外)、手上戴首饰和穿拖鞋上班。

七、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能窜

岗、脱岗,不准在病房、科室内会见客人。在上班时应提前10分钟进入病房,对分管病员进行巡视检查,不得任意调班与换班。每天晚上应10点之后下班,医务部会不定期检查。

八、轮转科室期间新员工无休假,员工请假一至三天(含三天)由医务部审

批,部门科室负责人审核;员工请假三天以上者由直接主管、部门科室

负责人审批,业务院长审核。办公室主任核准;

九、未请假、假满未续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或不到会者视为旷工;

无故连续旷工七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十日者,按照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理,医院将根据劳动法规定予以解聘处理。

十、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与规范,不得擅自进行诊疗操作;在医

疗活动中,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不准在各种医疗文书中代签、仿签老师姓名;

十一、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医院方可录用;应

届本专科毕业生入职第一年即应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连续二年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者在院待岗,待岗期间发放岗位工资,无绩效工资及奖金;第三年仍未考取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临时员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十二、硕士研究生自入职五年内不得考取脱产博士生,否则须依合同规定向

医院退回已发放的安家费并交纳违约金;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自入职起五年内不得考取全脱产研究生,否则应依合同规定将向医院缴纳违约金(自2011年入职人员执行)。

十三、必须参加所在医院与科室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活动。

十四、服从医院管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将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及赔偿;

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

十五、如医院需要新员工提交离职证明、社保停交证明,员工需主动配合医

院工作。

第20篇:职工食堂暂行管理办法[推荐]

职工食堂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状况和现有的条件,实行服务性操作,由公司管理,定人、定量、定标准,统一核算,具体办法是:

1、食堂主要以大锅菜为主,主食以米饭和馒头为主,中餐的标准为3元,早餐和晚餐根据人员情况以稀饭馒头为主。

2、办公室每天上午统计就餐人员,餐厅根据人数定量做饭,以免浪费,同时职工自备碗筷,在餐厅就餐。

3、就餐范围:公司领导、科室人员、当日上班工人、保卫、污水、锅炉值班人员。

4、就餐时间:早上七点二十分,中午十二点钟,晚上六点钟。

5、就餐办法:机关科室、车间及污水站、锅炉等后勤负责人,每天上午八点半之前把上班人数报到服务保障部,中午开饭前由各部门负责人以准确人数报到餐厅,餐厅工作人员按实际人数分发。

6、早餐和晚餐费用自理,凭由财务部购买的餐票购买,公司确认的客人按制定标准免费就餐。

7、餐厅工作人员暂设3人,一人采购,其责任要求是:(1)责任心要强,工作要细,自身要求要高。(2)个人仪表要好,注意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并负责操作间、大厅、中大厅、及门口的卫生整理。(3)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一旦出现浪费现象,公司有权对此作出惩罚。(4)严禁食物中毒,要对所需物品及时进行检查调整,一旦出现问题,操作人员要负主要责任。(5)对每天用品用料做好逐日消耗登记。每天上午9点钟上报公司。(6)对采购来或送来的副食品要进行过磅登记验收,其方法:采购的各种副食品由炊事员过磅、填写三联单,炊事员、采购员签字,部门领导审批交财务报销。(7)具体采购人员每7天向财务部结算一次,并将7天的盈亏情况作出说明,不存盈利:如有亏损,找出原因,及时改进措施让大家吃饱吃好。(8)对外来就餐人员要严格把关,履行手续,决不能任寻私情。

此办法要求各科室及车间严格执行,并积极支持食堂工作。

2010年3月9日

《暂行管理办法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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