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申论范文

2022-10-1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申论:国家公务员考试促进大学生就业

申论范文: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促进大学生就业

申论范文:大学生就业能力提升之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发展,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教育时代。高校是培养大学生专业技能、提高社会实践能力以及就业能力人才“加工厂”。因此,在大众化教育背景下高校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是时代、社会、学生以及家长赋予高校的历史使命,也是当代高校不可推卸的责任。

强化高校办学理念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中的主导作用

大学办学理念是一所大学的灵魂。然而,高校最根本的任务是“人才培养”,因此,“以学生为本”是高校最重要的办学理念。就当前而言,在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与社会需求存在较为严重的脱节现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产学合作教席主持人查建中认为:“就业已经成为测量高等教育质量的‘晴雨表’,如果不把就业当作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我们一定办不好教育。”①然而,目前“中国高校的培养目标脱离社会需求,轻视就业能力的培养,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②因此,高校办学理念的变革势在必行,专业教育应该以培养学生就业能力为目标。

变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应以教育思想、教育理念的更新为先导。然而,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又直接决定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等具体领域的改革力度及其实现效果。目前,高校“受教育者的能力、技能、爱好是多种多样的,社会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而我们的教育内容和模式则是千篇1律,我们的教育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普通民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③因此,高校在变革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应构建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开发智力与提高素质于一体,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多样化、复合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如通过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年制,允许学生跨系跨专业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课程和教师,实行双学位制、双专业制、主辅修制,拓宽学生的专业口径,建立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的平台和机制。

强化高校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中的主导作用。高等教育是实现学生从学校向社会转换的最重要阶段,它通过系统、全面的专业教育和人文教育来培养、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因此,高校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中发挥了绝对的主导作用。

笔者认为: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人才的培养要与社会需求对口,优化专业结构,加强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积极推行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制度,从申论范文http://bj.offcn.com/html/guojiagongwuyuan/yueduziliao/shenlun/

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推动毕业生顺利就业。因此,高校在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中应起到主导的作用。

积极搭建素质拓展教育平台。高校要为大学生积极搭建拓展素质教育平台,让所有学生都有充分机会利用大学教育发展和提高其就业能力。

其一,有针对性地开辟第二课堂。第二课堂是强化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平台,同时,也是提高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大学生通过社团组织活动,能提高社交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通过读书活动,可提高学生学习能力、信息收集能力、语言和文字沟通能力等。通过参加各种技能比赛,能够培养学生的阐述、计算、信息利用等综合技能等。

其二,有普及性地开辟第三课堂。如果第二课堂是相对课堂教学教室、实验室和宿舍以外而言的话,那么,第三课堂则是校园之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了。高校要把第三课堂作为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环节来抓,共建有效的社会实践基地,充分利用好两个假期,组织大学生团队参加暑、寒期社会实践活动。同时,鼓励学生利用双休日在社会上兼职,如兼职家教、短期打工等。大学生通过参与具体的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不仅了解社会、了解民生,同时,对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具有推动促进作用。

从课程体系设置上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

根据调查显示,近年来社会上“有59.1%的用人单位认为当前大学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其中50%的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课程设置不合理是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一个制约因素。”④因此,目前高校课程体系设置变革要有利于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提高。

课程设置综合化、最大限度地允许学生自由选专业。课程综合化,即学科相互渗透与跨专业、跨学科选修,增设综合性课程。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学科之间要渗透交融,使文科的学生学习理工的基础知识,理工科学生加强人文科学的素养,根据学生的能力和水平,进行分级教学,鼓励学生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最大限度地允许学生自由选专业,这样可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减少专业课门类和学时,增加选修课。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既要培养社会精英,也要培养更多的具有较强就业能力、一定实践技能和相当理论基础的一线劳动者。因此,高校要为大学生就业能力提高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增加大学生的就业适应性和竞争力。首先,增加选修课程比重。高校在课程设置上已广泛开设各种选修课程,为大学生获得多方面知识提申论范文http://bj.offcn.com/html/guojiagongwuyuan/yueduziliao/shenlun/

供了保障。其次,减少专业课门类和学时,降低必修课比例,减少课堂讲授时数,对过时的课程应适当予以缩减和删除,增加新课程。

少理论课,增加“三实”教学比重,以增强动手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三实”教学是指大学生的实习、实训、实践教学。它将教学目标与教学过程寓于实习、实训、实践教学活动课程之中,是加强和提高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最实在的方式。同时,也是锻炼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重要环节。它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成为一个复合型人才都具有特殊作用。

从教学方式上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

根据调查,“高等学校中大约有一半课程的课堂教学学生不满意。最主要的弊病是呆板、单调,教师在课堂上唱独角戏,一言堂,照本宣科,把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单向地灌输给学生,而不问学生接受如何,如同‘填鸭’。”⑤因此,高校的教学方式改革势在必行。

教师素质的自我提高。当代教师不应再以照本宣科、固守传统的面貌出现在三尺讲台上,而是要指导学生懂得从哪儿得到知识,掌握获取知识的能力和方法,积极培养学生个性(健康、和谐发展的个性)和各种能力,引导学生对未来有充分的认识。因此,教师应该掌握教育基础文化知识,加强教育的实践活动,开展多种渠道的在职和脱产培训进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人格高尚、学识渊博、爱学生、有能力、具有创新精神的教师。

教师在课堂上要积极优化课堂教学,积极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教学方式上,教师不能只因循传统,重书本知识、轻能力培养。应积极优化课堂教学,有目的地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思维能力。使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教学的组织领导者,转变成为学习过程中的咨询者、指导者和伙伴。文化素质是每个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这种素质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社会环境影响和教育下形成的,其中教育者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教师在课堂上要优化课堂教学,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

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上要特别重视教学方法调整,改变传统的被动教育方式,采取互动的教学模式,进行多样化的教学,让更多的学生在课堂上享受到教师在教学课堂给他们带来的综合能力的提高。如在课堂上采取“演讲式和评点式结合”的教学方法等。

为大学生提优质的就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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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就业指导教师队伍,提高就业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高校就业指导教师不仅要具备较扎实系统的经济学、教育学、社会学、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同时,还需要与社会有较多的接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增强就业指导课程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高校在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中除采用教师讲授形式外,还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结合专业特点、学生就业行业特点和学生实际需要,采用课堂讨论法、典型案例分析法、模拟面试法、优秀校友访谈法、专题讲座法、实地参观法、焦点问题辩论法、视频资料播放法等多种教学形式。同时,高校要主动建立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伙伴关系,增强就业指导课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真正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提高。

大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展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通过各种渠道收集需求信息,培育和建立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为学生就业创造更广阔的空间。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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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申论 缓解就业压力 促进社会和谐

缓解就业压力 促进社会和谐

如今,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就业难的问题越来越普遍。无论是人才市场拥挤的场面,还是大学毕业生失落的表情,亦或是下岗职工无奈地背影,这一切都提醒着我们,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党和政府需要把促进就业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位置,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切实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招工难与就业难共存。就业的严峻形势并不影响招工难的存在。很多劳动者找不到工作,也有大量用人单位招聘不到人才。这看似矛盾的两方面却在当今社会广泛存在。招工难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首先,我国近几年经济形势好转,劳动力需求增加;其次,人们对就业形势认识不到位,工资要求过高;最后是因为用人单位宣传不到位,难以吸引人才注意。面对招工难的现实,需理性对待,这种问题只存在于少数供求关系中,并不能说明就业形势大好,就业矛盾也解决。就业压力也然困扰着大量待业人群,并急需缓解。

制定就业保障政策,解决岗位缺口问题。就业机会取决于岗位的多少,要创造更多的岗位,政策是关键。只有制定和实施强有力的就业保障政策,才能有效缓解就业压力。政府应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尤其是对于提供多岗位就业的中小型企业应多鼓励,多扶持。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帮助其发展壮大。对于传统单一的产业结构,可以进行优化改革,发展新型工业以及服务业。在人民生活日益改善的今天,老百姓对高质量的服务需求增多,因此,发展服务业也可以缓解岗位不足的问题。

提高自身价值,争做有用人才。职业技能掌握不到位,也会提高找工作的难度。尤其对于下岗再就业的劳动者,多学几门手艺,拓宽就业方向,多角度,多途径就业,使自己具有竞争力,成为人才市场上的“抢手货”。对于经济基础薄弱,难以支付技能培训资费的人群,政府可以建立义务培训中心,为其免费进行培训。这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经济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

推广自主创业,创造就业机会。自主创业对于缓解就业难问题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自身就业问题,还可以提供岗位,带动他人就业。政府应大力支持和鼓励自主创业,对于创业者在创业初期所遇到的困难与阻碍,给予咨询与帮助,保障自主创业可以有效施行。增强宣传和推广自主创业的力度,以提升群众自主创业的意识,有利于减少无业失业人群。

就业压力不仅关系到民生问题,还影响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与安定和谐。党和政府应高度重视,虽然当前就业形势已有所改善,但仍不能放松警惕,要始终把扩大就业摆在首要位置,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头等要务,集中一切力量搞好就业问题。

推荐第3篇:促进大中专就业

河南7月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月 办8场各类招聘会

2014-06-27 07:10:17.0 本文来源:大河报 点击查看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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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本月底,绝大多数高校应届毕业生都将走出校门。据河南人才市场相关负责人介绍,7月份,为缓解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河南人才市场将开设“七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集中举办8场各类招聘会,每场招聘会均有110家企业报名参会,提供各类岗位3100多个,招聘会举办之前,会提前公布岗位需求信息。

河南省201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启动

就业创业服务将实行实名登记

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10日讯 河南日报报道:(记者惠婷)11月9日上午,河南省201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暨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启动仪式在中原工学院南校区举行。副省长徐济超出席并宣布启动2014年河南省毕业生就业工作。

记者在活动现场了解到,河南省将采取多种措施促进201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中包括就业创业服务实名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和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对有就业意愿的,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指导和三个岗位信息;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从今年11月到明年5月,全省教育系统将举办27场省级双选会、133场校级双选会和3000多场校园专场双选会,开展一系列针对性强的培训、帮扶、送岗活动。具体举办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可在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查询。

据了解,今年河南省共有高校毕业生51.4万人,较上年增加2.9万人,总数居全国第三,截至9月1日,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80.16%,高于全国同期2.76个百分点;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率继续保持在90%以上,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初次就业率保持基本稳定。

推荐第4篇:就业促进中心

就业促进中心职责任务

一、全面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有效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对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登记、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三、指导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四、开展再就业援助和就业咨询服务;

五、指导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六、加快全县就业和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

七、完成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生,退伍军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推荐第5篇: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一、就业概述

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

劳动者的谋生手段

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 就业的特征

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就业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意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各国就业立法概况

1.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如《委内瑞拉宪法》、《墨西哥宪法》和我国 2.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各国劳动法典中几乎都有就业的内容

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三卷《安臵和雇佣》和我国《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 3.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

如英国1980年、1982年的《就业法》,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等

各国就业立法概况

1.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如《委内瑞拉宪法》、《墨西哥宪法》和我国 2.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各国劳动法典中几乎都有就业的内容

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三卷《安臵和雇佣》和我国《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

3.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

如英国1980年、1982年的《就业法》,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等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的立法

1919年《失业公约》(第2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号) 1944年《国家计划公共工程建议书》(第71号) 1948年《职业介绍所组织公约》(第88号)及同名建议书(第83号)

1958年《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第111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11号)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22号)

我国就业立法的发展阶段

1.1949-1956,我国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 国家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统一安排就业工作 2.1957-1976,我国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就业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就业的立法几乎没有 3.1977-2006,我国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为今后我国的就业保障确定了基本的原则和方针

4.2007年至今,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开始走向定型和成熟的阶段

目前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1994年12月9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69条)

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落实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关于残疾人就业权利的规定,该条例也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就业法》的总则

《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就业方针:扩大就业臵于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臵。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促进就业的措施: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

就业不单纯是社会成员自己劳动意愿的满足,而且也要求客观条件的保障。

为了能够尽可能地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一般要制定一定的就业政策,通过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促进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第122号建议书)要求各成员国应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地就业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

上述政策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向一切有能力工作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2.此种工作应尽可能是生产性的。

3.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取得一项对其很合适的工作。

我国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

1.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臵。扩大就业,是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化解劳动者流动日益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

国家在扩大就业方面的责任,要求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臵,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县级以上政府对扩大就业承担直接责任。

现代国家几乎都把促进就业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我国就业促进法更是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作为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我国的就业制度模式

就业制度: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臵而采取的各种制度。

1.行政配臵型就业制度模式。这种制度中,城镇劳动者完全由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被动地依赖和接受国家的安臵就业。用人单位也无用工自主权,只是被动地服从国家的统一调配,安臵劳动者就业。这种就业制度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市场导向型就业制度模式。

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在三结合就业方针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就业制度模式,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指导下的新的就业制度模式。

公平就业 就业歧视的现状

2006年,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3454份。调查结果发现:我国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85.5%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其中50.8%的人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仅有6.6%的人认为不存在就业歧视。实际应聘和工作中,有54.9%的人认为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到严重歧视。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牵头组成了一个课题组,进行题为“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的课题研究。根据2240份问卷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就整体而言,5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仅有3.2%的被调查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采取过行动。对于不采取行动的理由,2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没有时间和心情”,其他理由还包括“没有钱打官司”、“法律无规定”、“举证难法院不受理”、“怕打击报复”等。

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例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与之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对体检项目和体检程序的不完善规定,导致在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公务员过程中均产生争议。

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

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二者在相关方面能够完善,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前进一步。

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

是否应当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 反歧视经典案例

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限制身高的“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2003年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几乎所有有影响力的反歧视诉讼都是由学术机构和民间公益机构支持的,除了以反对乙肝歧视为内容的当地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公益机构的支持下还发起了“中国相貌歧视第一案”、“中国抑郁症歧视第一案”、“中国色盲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

基因歧视

从一审法院受理至佛山中院终审宣判,基因歧视第一案持续8个月。佛山中院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代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三考生的律师,分别到法院签收了终审判决。 虽然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仍判三考生败诉,但是,该院同时向佛山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认为该案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可能再次出现,建议佛山人社局对“没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地中海贫血患者能否进入公务员录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调研”。

基因歧视第一案判决的核心内容: 1.体检程序——合法 2.基因检测——合规 3.不予录用——无不当

佛山中院在判三考生败诉的同时,向佛山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

基因歧视案件

2009年4月,小周、小谢、小唐参加佛山市公务员考试,在各自报考的部门里,笔试和面试总分名列第一或第二名。2009年6月,在公务员体检中,3人被认定考生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血液病患者不得录用,三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2009年9月16日,小周、小谢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2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不支持两人请求。

2009年12月29日,3人向禅城区法院请求,责令人社局认定他们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其进行考察录用,法院审理3人告佛山市人社局的案件。

2010年2月2日,案件首次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3月5日,法院就3人的情况是否属血液病问题进行咨询,并选定医疗鉴定机构。

2010年4月14日,案件第二次开庭,法院表示,鉴定机构已作《复函》,指出人社局所进行的MCV是非强制性的,同时也称地贫基因突变属血液病范畴。

2010年6月3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3考生败诉。

2010年8月11日,案件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 2010年9月3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焦点1:MCV检测及基因检测侵犯隐私 法官称,虽然MCV检测不是强制性血常规检测项目,但相关法规和规章也没有列其为禁止性检测项目。体检行为中,医院根据广东地区地中海贫血多发的特点,结合医疗机构血液检测的通用方式,在血常规检测中一并检测MCV项目,并不违背公务员体检的目的。

在是否侵犯隐私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对3考生作出体检结论后,并未对基因检测的其他内容向外公布或泄露,不存在侵犯3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焦点2:携带地贫基因是否属血液病

法院曾就此向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进行咨询,回复为:原告体检结果属医学上的血液病。

虽然3考生提出两广属地贫的多发区,但法院认为,无论有无考虑广东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否具备不合理性,在没有新规定改变原规定前,均应参照执行。

因此,人社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认定3考生体检结果属血液病、体检不合格,符合规章规定。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我国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籍贯歧视、身高歧视、外貌歧视、学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属相歧视、色盲歧视等。

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的对策——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反就业歧视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和反就业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2009)。

公平就业与反对就业歧视

公平就业:反对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其就业权利

就业歧视:根据劳动者的户籍、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宗教等因素,限制其选择职业的权利

公平就业的反面就是就业歧视。歧视:人对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眼光对待。

就业歧视可能是企业行为,也可能是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包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法规

就业歧视的定义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

就业歧视的情形

1.直接歧视:用人单位基于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婚姻状况和生育、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区别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2.间接歧视: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对待,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所作行为对劳动者实际上产生不平等的不利后果。 ——《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 不认为是就业歧视的情形

1.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内在的客观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相关业务及正常运营所必需提出的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2.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妇女给予的特别待遇。3.为实现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妇女在机会和待遇方面的平等而采取的特殊优待措施。

4.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而且还可能妨碍劳动使用者的用工自由。

就业歧视是一种违法行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任何基于民族、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的就业歧视在我国都是违法的。

就业机会平等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业歧视将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公平。

《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责任。

1.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美国《民权法案》

美国《民权法案》(1964)在196

8、197

2、1991年修正,规定:雇主和工会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国籍因素而对雇员进行歧视

根据有关法律,还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争议和投诉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Concerning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第111号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第111号建议书)

该公约对“歧视”的定义: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秀,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

我国已经于2005年8月批准了该公约。 就业歧视的主要类型

就业歧视的实质是一种不公平的区别对待行为。 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大多数国家采用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歧视类型的做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歧视类型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四种歧视类型。

我国《就业促进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残疾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农民工歧视等三种歧视类型,实践中这三种歧视和性别歧视最为常见。

英国的就业歧视

歧视的类型:性别及婚姻歧视、怀孕歧视、性别转换歧视、种族歧视、残疾歧视、性倾向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等。

1.直接歧视,是指表面或形式上最明显的一种就业歧视,亦即雇主基于法律禁止的理由而给于其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

2.间接歧视,是指歧视事实的发生非源于行为人明显的歧视行为,而是因其所要求的规定、标准或惯常做法于表面上共同适用于全体劳工,但其适用结果却使某一特定群体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

3.骚扰是指基于性别、种族等法律禁止的事由而有下列行为:

(1)某人实施不受欢迎的行为,故意地或从结果来看侵犯他人的尊严;

(2)或者制造恐吓性、充满敌意、自卑或不快的工作环境。

4.使人受害的歧视是指如果某人打算或者已经提起诉讼,提供证据或信息,或帮助他人主张性别歧视法,种族关系法,年龄歧视法等方面的权利,因此受到了不合理的对待。性别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专门制定了第100号公约,即《同工同酬公约》,试图首先解决劳动报酬方面的性别歧视问题:“各成员国应当以符合现行决定报酬率办法的适当手段,保证在一切工人中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

我国已经于1990年11月批准了该公约,并且在立法上也非常重视男女同工同酬问题。

对妇女的歧视:国家保障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对妇女的特别待遇: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的条款。 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律

《宪法》第48条第2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46条第1款: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我国2005年全面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同工同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妇女不仅在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亦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又称籍贯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地域为由拒绝录用特定地域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特定地域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地域歧视的表现:本地人优先或只招本地人、不招某地人,最著名的例子是不招河南人、不招四川人、不招湖南人、不招江西人等。

户籍歧视

户籍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招用非本地户籍地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非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户籍歧视主要是指一些大城市针对外地求职和就业人员所采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尤其是北京、上海这两个直辖市。

农民工歧视

农民工歧视的实质是户籍歧视,即社会出身歧视。 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往往带有制度歧视的特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1):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12):明确了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就业促进法》(2007)第31条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臵歧视性限制。

残疾歧视

《就业促进法》(2007)第29条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第3条第3款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改)第4条第1款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对外地残疾人歧视案例

因没有深圳户籍,辽宁残疾人栾启平和北京残疾人李军被深圳地铁拒绝免费乘坐,两人认为深圳地铁的做法违反了《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8月11日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了深圳地铁公司;8月18日向福田区法院起诉了深圳地铁公司。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朱玉童收到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复函: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建议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

2010年8月9日下午三点半,左腿三级残疾的的辽宁抚顺人栾启平和左半身麻痹的北京残疾人李军来到“科学馆”地铁站,想乘地铁去罗湖车站购买火车票。当他们拿出自己的《残疾证》想要免费乘坐地铁时,却被地铁的保安人员拦住了。

地铁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很简单:深圳市地铁集团规定,只有具有“深圳户籍”的残疾人才可以免费乘坐,而他们不是深圳本地人,不能免费。

政府高度关注残疾人的出行,近年来出台了多部法律和法令保障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

特别是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法制办曾专函指出:凡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我省各地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可按《办法》规定享受免费或减半缴费待遇。

福田区法院当天就受理了此案,并随后下发传票,决定于10月12日上午10:30在福田区法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得知两位外地残疾人被地铁公司拒绝优惠这一消息之后,深圳市人大代表朱玉童就此事向深圳市交通委员会质询,要求解决。交委很快给出回复:“根据深府200792号文件规定,外地残疾人不符合免费乘坐地铁的规定,无法直接处理此事,相关问题解决请找民政局。”朱玉童很快上书深圳市人大,表示希望深圳地铁公司以公众利益为基础,支持公益事业,以企业的持续发展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对助残办法亟待完善弱势群体需要更多关爱的复函(深交函[2010]1106号)》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的通告》与《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存在不一致内容。复函表示,深圳市正在开展该通告的修订工作;为体现市政府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关爱,并便于实施,深圳市交委向市政府建议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的通告》(深府[2007]92号,2007.4)规定: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凭《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免费乘坐公交大巴、公共中小巴和地铁;盲人不分户籍均可免费乘坐公交大巴、公共中小巴和地铁。

《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2007.3)规定:不论户籍在何地,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实质上是健康就业歧视 美国等将艾滋病感染者、乙肝病原携带者等人群视为残疾人加以保护,在法律上禁止对其歧视

我国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保护,而是在《就业促进法》将此类劳动者单列为一种类型

《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要求各地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除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是,除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指标

乙肝歧视

张先著,安徽芜湖人,2003年6月,张先著报名参加了安徽省芜湖市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排名第一,但在体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以此为由勾销张先著被录用资格。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由此引发了我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4年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作出张先著胜诉的终审判决。

2004年6月,四川、江苏、浙江、广东四省率先对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修改,勾销了对无传染性的小三阳及感染乙肝病毒等情况的限制性条款。

2004年8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稿)》,并开展了网上征求定见活动,引起强烈反响。

2004年11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布了修改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稿)》,根据公众反映及专家定见,勾销了大量限制性条款。

反乙肝歧视的发展

反乙肝歧视的努力始于2003年。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录公务员而杀人。

“周一超悲剧”让一个有着1.3亿之多人群的生存状态尖锐地浮出水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感被公开化。2003年4月5日,国内最大的反乙肝歧视网站“肝胆相照”网络论坛权益版成立。

从此,“反乙肝歧视”运动风起云涌,乙肝维权也从此前的个体行为变为群体维权行动。

1.取消了公务员招录中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2005年1月7日,人事部和卫生部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由于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招录中的乙肝歧视也就逐渐消失。

2.在就业领域普遍性地禁止乙肝歧视: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禁止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

3.不断完善反对乙肝歧视的政策和法律:

《就业促进法》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了禁止乙肝歧视。

(1)减少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领域的限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

(2)加大对乙肝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在就业体检中实行“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三不原则”,“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

除了禁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外,还要求“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通知》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另一种常见传染病源携带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1月)第3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就业促进法》第30条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公平就业保护权利从法规上升为法律。

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这一限制突出表现在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一级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艾滋就业歧视

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于8月30日被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正式受理,近日,原告代理律师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该案将于10月13日上午9:00开庭,开庭地点: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2楼第4法庭。代理律师:李方平律师(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著名反歧视诉讼案);郑继能律师等。

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个人隐私信息,代理律师已经向法院申请了不公开审理。

小吴(化名)来自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后,小吴称,2010年5月,他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于5月19日参加了笔试。笔试顺利通过后,小吴又顺利通过了6月28日的面试,入围了体检名单。

7月12日,小吴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在安庆市立医院参加了入职体检,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该体检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

体检过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8月15日,复检之后,安庆市教育局告知他,因其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体检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并出具了加盖“安庆市教育局”公章的《告知书》。

经查阅相关文件,小吴发现,原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则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然而,小吴也意识到,自己报考的是教师,并非公务员。

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2010年8月26日上午,小吴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原稿认为,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原告进行了HIV(艾滋病病毒)检测,获取了原告的身体隐私信息。

被告以原告为艾滋病感染者(携带者)为由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从而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此次诉讼引起的诉讼费。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5) 第18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在该《标准》后附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包含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项目)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2007)

18.1.7 艾滋病

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传染源为艾滋病患者及HIV感染者。其特点是HIV特异性地侵犯机体免疫系统,造成机体细胞免疫功能进行性破坏。感染初期可以无症状,继而出现发热、消瘦、腹泻、鹅口疮和全身淋巴结肿大,最后并发各种严重的机会性感染和机会性肿瘤。根据HIV感染(血清HIV初筛阳性并经确认试验证实)后的临床表现,可分为HIV感染的急性期、无症状期及艾滋病期。

《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这是因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健康歧视的制度症结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确定了乙肝携带者可以报考公务员,维护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其中仍旧存在许多其他的歧视性规定。除了此前提及的第十八条外,还有: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色盲歧视案件

2008年2月,省农信社公开招录员工,曾磊马上到周口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报了名,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计划招录45名员工。经过笔试和面试后,曾磊总分排在第14名,可最后他的眼睛被确诊为双色色盲,并因此被拒绝录用。

2009年2月26日,曾磊将省农信社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诉讼状中,曾磊要求法院判令省农信社以色盲为由拒录他的行为伤害了他的平等就业权,要书面赔礼道歉,并录用其为员工。此外,要求省农信社赔偿他报名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河南省农信社在招录员工简章中明确宣称:“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执行”。该《通知》及其所附的《体检标准》对“色盲”并没有设定限制。

河南省农信社认为,拒录刘文,是根据《体检标准》最后一条规定作出的。《体检标准》最后一条规定:“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民族歧视

民族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

年龄歧视

年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设臵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在就业岗位和职务晋升方面设臵年龄条件,不得对男女退休年龄实行差别对待,如果出于优待女性的目的,可以由女性主动提出申请、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提前五年或十年退休。

就业中的年龄限制和由此导致的歧视司空见惯。 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几乎都对年龄有明确的要求。

有调查显示,不仅40、50人群出现就业困难,年龄歧视甚至已经波及到了35岁,超过8成的35岁以上求职者感觉遭遇年龄歧视。

世界卫生组织规定45岁以下的为“青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一般都明文规定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除非雇主对劳动者的就业要求是职业要求的需要,否则就被认为是歧视。

1994年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规定: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这一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是我国公务员录用标准中对年龄限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很多地方有关公务员录用年龄限制的条款皆源于这一规定。

这种对年龄的限制逐渐发展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甚至非国有企业单位的选用人标准。35岁大限出现在从公务员招考到白领聘用、农民工招收等方方面面,无形中成为求职者就业的潜规则。

前科歧视

前科歧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受过违纪、违法和犯罪处罚的劳动者,不得仅仅是因为有违纪、违法、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劳动者,但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者除外。

前科歧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受过违纪、违法和犯罪处罚的劳动者,不得仅仅是因为有违纪、违法、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劳动者,但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者除外。

体貌特征歧视

体貌特征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相貌等体貌特征为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

1.身高歧视 2.体重歧视 3.相貌歧视 身高歧视

一个人成年后,身高是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和个人努力改变的。对于成年人来说,身高与性别、种族、民族等一样,与个人的后天努力无关、与个人能力无关,因此不同身高的求职者在与身高无关的招聘岗位面前应该得到同等的待遇。

在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的招聘中,用人单位如果对与身高无关的岗位进行不合理的身高限制,这就是对身材较低者的就业歧视。对身高有限制的岗位多是用人单位与外界联系较多的岗位。

相貌歧视

“相貌(就业)歧视”是指因为长相丑(或不漂亮)而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求职者要求容貌条件的并非少数。

相貌会影响个人的自信和交际能力、雇主评价、顾客体会等多个方面,有经济学家发现:在相同的工作能力下,相貌较好的雇员能得到“美貌溢价”,而相貌不佳的雇员则遭受“丑陋罚金”。

对相貌的要求表现为要求“青春靓丽”、“相貌端庄”、“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等等。

相貌歧视第一案 秋子1984年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的家庭,患有先天性脑积水。经过多次治疗,秋子的病情逐渐稳定,但她的头从小就比一般人大很多。

长大后,秋子考上了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2006年7月毕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2006年11月,秋子在一个女子专场招聘会上看到了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属的华北大区教学部在招聘英语教师,经过初试、面试、培训,秋子拿到昂立国际教育颁发的昂立初级教师资格证,被分到浙江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

12月23日,秋子因为长相问题被华北分校退回。 2007年2月5日,秋子来到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理由是公司歧视自己的相貌,没有给予平等的工作权利。2月9日,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和解。昂立投资除为秋子重新提供一份3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外,还公开发表一份反歧视声明。声明表示: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只能是基于品行和才能来区别,而不能基于其他的因素来区别,任何基于不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行为,都是歧视行为。

学历歧视

“本科以上学历”、“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是招聘信息中最常见的字眼。在就业市场中,“学历歧视”现象相当普遍,一些用人单位人为地将“学历歧视”设臵为自己招录的前提条件。 虽然必要的学历要求可能是工作岗位职责所必须具有的资格和匹配的能力,是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自主权,但是有些学历限制已经超过了该岗位所必需的要求,与岗位要求和职责无关。

抑郁症歧视案件

2006 年6 月,袁毅鹏从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后,被IBM中国有限公司录取,成为该公司一名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5 年的劳动合同。

2007 年3 月开始,袁毅鹏总是感到头晕、乏力。6月,被上海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诊断患有双向性情感障碍(抑郁症)。他将患病的消息告诉了一名部门经理。这名经理帮袁毅鹏找到心理咨询师,还安排多位同事与他谈心。这个“特殊待遇”让袁毅鹏感觉到了很大的压力。直至有一天,袁毅鹏发现自己已无法持续、专注地完成正常工作。随后,IBM 公司决定让他离职接受治疗。

2007 年8 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建议袁毅鹏“边工作、边治疗”,袁毅鹏给直属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申请重返工作岗位。但公司要他离职,并在此后的一个月时间内,不断催促他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还扣发了工资。

精神和经济压力让袁毅鹏选择了自杀,两次自杀未遂后,IBM 公司送来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书。

2008 年3 月7 日,袁毅鹏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袁毅鹏以反抑郁症歧视为由,要求IBM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补偿精神损失。

2008 年6 月18 日,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 (1)袁毅鹏与IBM 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生效。(2)IBM 公司应补发袁自2008 年2 月起的工资共计57332 元。

IBM决定放弃诉讼、履行仲裁裁决,留用患有抑郁症的上海分公司员工袁毅鹏,虽然公司将在裁决生效之日起5 日内补发工资以及奖金,但建议他的工作地点安排在武汉,工作方式为在家办公。

法律责任与救济

就业歧视案件不属于一般的劳动争议。

法律所保护的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认为其遭受歧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歧视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关键。

我国对于就业歧视诉讼程序规定还不健全,导致很多案件中劳动者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

美国经验:求职者可以提供两种证据证明招聘方有歧视行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有证据表明,招聘者的言行直接违反了法律所禁止歧视的对象。

2.间接证据:某求职者属于法律禁止歧视的某一类人,而且招聘者没有聘用该求职者,却聘用了其他人,或者继续就该岗位向社会招聘。

将来反就业歧视法应当在举证方面继续加以完善。 就业服务与职业介绍

就业服务:由特定的机构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以满足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需求

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就业促进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免费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国际劳工组织《失业公约》(1919年第2号): 要求成员国建立公立免费职业介绍所; 《就业服务公约》(1948年第88号)、《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修正)》(1949年第96号):

要求成员国发展公益性的职业介绍所,强化职业介绍所的服务性质,同时逐步废除营利性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又分为: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2.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准和等级 1.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内容 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3.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7.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8.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管理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职业中介机构收费必须要规范。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从事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失业预警、就业和失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失业率与失业登记

失业率:失业人数占劳动力总人数的百分比(一定时期全部就业人口中有工作意愿而仍未有工作的劳动力数字),旨在衡量闲臵中的劳动产能,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

失业的分类:周期性、自然和隐蔽性失业。

造成失业的原因: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通过失业率指标可以判断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人口的就业情况。

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两种失业统计方法:(1)行政登记失业率,(2)劳动力抽样调查失业率。两种失业率都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登记失业率:统计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求职的失业人员数量。

抽样调查失业率基本依据的是国际化的失业定义。 中国公布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登记统计汇总的结果。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政府制定就业政策的主要参考依据。 目前存在实际失业率高于登记失业率的现象。 中国的城市登记失业率目标为控制在5%以下。 《“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更长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将存在。这被确定为劳动保障事业第一位的困难和问题。

境外就业中介

境外就业中介: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人社部审批

境外就业中介

境外就业中介: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的业务 1.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 3.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

4.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

5.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

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履行义务

1.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

2.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备用金制度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将备用金存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的概念

就业援助制度: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所提供的特殊就业服务和帮助。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援助制度的规定: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臵和采取就业援助服务等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

1.因身体状况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通常是指年龄偏大、患有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的就业困难人员。

2.因技能水平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通常是指文化素质偏低、职业技能缺乏、陈旧或不能适应岗位需要等市场经济能力较差的就业困难人员。

3.因家庭因素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通常是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下岗、双失业的家庭,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所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由其他成员引起家庭负担过重,致使本人就业困难的人员。

4.因失去土地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通常是指因土地被全部或者部分征收,生活无着落、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5.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我国目前的政策,连续失业一定时间通常是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就业援助的主要措施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 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就业援助服务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者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对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臵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机构,政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解决就业问题不能单靠政府,更重要的是运用财政杠杆,鼓励企业积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为了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我国也采取了一些鼓励政策,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税收优惠 2.社会保险补贴 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对于具有一定特长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鼓励其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其自身的就业问题,有时还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

我国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有三个方面: 1.税费减免政策 2.贷款贴息政策 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就业援助服务

就业援助服务是依托街道、社区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开设专门窗口,实施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事务代理等就业援助措施,使他们在生活保障、在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就业援助服务包括提高就业能力的服务和畅通就业渠道的服务。

《就业促进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在具体内容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 2.岗位援助 3.职业技能培训 4.跟踪服务 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培训的概念

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职业指导和培训系指指导和培训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开发人来从事生产性和令人满意的职业生活的能力,通过接受不同形式的教育,提高个人的理解能力,并通过个人或集体,去影响工作和环境。

职业培训的意义

加强职业培训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环节 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 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保障 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培训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公约》(1962年第117号)第6部分“教育和职业培训”

《人力资源开发公约》(1975年第142号)及150号同名建议书中,对人力资源开发中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作出了规定。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立法:专业培训和师傅制

2.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技工学校通则》等 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立法:大量培训法规 国务院1991年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定》

《劳动法》第八章对职业培训进行了专门规定。 《职业教育法》(1996)规定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

国务院2002年9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将决定》,规定了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等内容。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明确了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并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扶持和鼓励以及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就业促进法》第五章专门对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了规定,还特别规定了农民工技能培训制度。

职业培训的分类

职业培训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主要以受培训的对象是否就业为标志,把职业培训划分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就业后职业培训两类。

1.就业前职业培训:对尚未从事社会劳动而有从业意愿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能力的开发和职业技能的教育。

2.就业后职业培训:对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职业培训的形式: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

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

学徒培训关系的法律特征:

1.它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学徒学艺期满,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双方才能确立劳动关系

2.建立学徒培训关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受训者是否达到预期的培训要求,是决定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根据

职业培训的形式:学校培训

1.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职业学校,它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基地。 2.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其主要任务是培养社会急需的初级技术人员。

3.成人高等学校:以在职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的教育学校、管理干部学院、职工大学以及独立设臵的各类业余大学(包括夜大、电大、函大、刊大等学校) 职业培训的形式:就业训练中心培训

就业训练中心: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

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主要基地,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

就业训练中心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多以实用技术和适应性培训为主,学制灵活,少到1-3个月,多到6-12个月。

劳动部1994年12月9日发布《就业训练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

职业培训的形式:民办学校培训

民办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收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可以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民办学校对征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鉴定合格的,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培训的形式: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 内容: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对象: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 职业培训的形式:职工培训

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

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

职工培训的特点是:

1.对象一般为本单位在职职工,费用由单位承担 2.时间大多安排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业余) 3.起点较高、针对性强,根据工种(专业)需要 4.形式灵活多样

职工培训是用人单位的经常性工作,应当制度化。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2.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劳动者进行职工培训

3.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法》规定: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并对不同的职业,划分不同的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依据考核鉴定的结果,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级、省级和行业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即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列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可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 2.企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3.资源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

职业分类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意义:为开展劳动力需求进行预测和规划,对就业人口结构、层次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研究,为制定各类人员教育和培训计划,进行职业介绍和就业咨询提供依据,从而实现对劳动力配臵和使用的科学管理。

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技能标准: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劳动者从事或将来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预期目标。

其内容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工作实例。 职业资格的概念

职业资格: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

1.从业资格,即劳动者从事某一专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2.职业资格,即从业者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的概念与分类

职业资格政府: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总)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劳动者依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后果。

推荐第6篇:促进就业规划

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为了做好“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成效。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就业工作积极应对挑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五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应对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改善,劳动者就业能力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妥善解决了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并在推进城乡统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等方面迈出新步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不断完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促进就业的法律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就业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国就业形势将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将继续加大,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不相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压力持续加大,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年均2500万人,还有相当数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二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随着技术进步加快和产业优化升级,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将更加凸显;部分地区、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存在结构性失衡,造成企业“招工难”与劳动者“就业难”并存;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难度依然很大。三是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对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城镇化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同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以及职业培训不能满足需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劳动者利益诉求发生新的变化,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劳动关系协调难度加大。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就业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进一步明确任务和方向,全力以赴做好就业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切实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就业质量,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以扩大就业来促进经济持续

发展,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保证。

2.坚持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的要求,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3.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制度性、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将促进就业作为制定、实施和调整经济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注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作用,调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扩大和稳定就业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4.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重视劳动者利益诉求,探索形成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与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的关系,通过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实现扩大就业规模与提升就业质量的统一。

(三)发展目标。

1.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就业比重逐步提高,三次产业就业结构更加优化。

2.有效控制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将失业人员组织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使平均失业周期进一步缩短。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援助的长效化。

3.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劳动者得到有效培训机会,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25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7%。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800万人。

4.就业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劳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明显提高。

5.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形成。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逐步统一。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全部街道、乡镇和城市95%以上的社区设立基层劳动就业服务平台。加快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互联互通。

6.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国乡镇(街道)基本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企业、街道、乡镇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基本完成,仲裁结案率达到90%。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1.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各级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予以考虑,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根据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要评估对就业的影响,注意防范失业风险。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支持,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多元投入的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研究建立公共投资促进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

2.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断开发就业新领域,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加快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开服务业就业渠道,注重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及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加

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稳步实现产业升级,发展资本密集、高技术制造业时,兼顾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使第二产业就业份额保持稳中有升;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3.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并落实鼓励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培训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创业氛围。

4.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态,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家庭服务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从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企业开办、融资、品牌建设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推进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家庭服务业千户百强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加快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规范对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管理,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1.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公共财政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财政支出逐步向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

2.实行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3.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发挥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实体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良好的宏观金融环境。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自主创业,落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政策监测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4.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对外贸易政策。将对国内就业的影响作为制定进出口政策,以及处理贸易争端的重要依据。积极支持有利于增加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企业,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失业。鼓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5.实施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就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完善与此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制度,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为劳动者灵活就业、流动就业或转换工作岗位提供支持,增强就业的稳定性。

(三)统筹做好城乡、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1.推进城乡和区域就业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消除劳动者就业的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东部地区加快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就业质量;指导中西部地区结合产业的梯次转移,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重视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就业问题,

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其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2.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群体的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做好免费师范生的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更加关注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长期失业青年的援助力度。大力发展适合青年和各类毕业生求职就业的互联网就业服务,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进一步改革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使之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

3.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适应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趋势,加快建设小城镇,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为农业富余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和就业门路,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完善并落实创业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消除流动就业的制度壁垒,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稳定转移。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积极稳妥地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

4.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纳入本地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考虑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采取积极措施,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完善扶持和资金投入政策,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扶持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稳定就业,减少失业。

5.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为部分地区率先实现充分就业奠定基础。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扶持力度,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推动残疾人在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就业。建立与残联组织联合开展就业援助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继续做好妇女就业工作。

(四)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1.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实施并完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积极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继续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实施万名专家下基层服务行动计划。统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准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办法。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健全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

2.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就业要求,强化职业培训。统筹推动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培训,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使城乡劳动者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加强培训管理,整合培训资源,健全社会化职业培训网络。依托一批具有较高培训质量、与就业紧密结合,并能在当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建设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3.加快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进一步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以及高技能领军人才,加快重点行业(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探索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1.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人力资源配置领域的改革进程,逐步消除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身份分割,促进城乡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的统一和改革进程,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提供公共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市场运行格局,推动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灵活的市场运行机制。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法制化建设。

2.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就业服务。不断丰富就业服务内容,拓展服务功能,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就业信息监测和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就业需求预测,有效引导教育和培训,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

3.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化服务产业逐步壮大,服务社会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明显提升。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实施品牌推进战略,打造一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发展,形成集聚效应,完善人力资源服务链,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扩大服务供给。培育人力资源服务需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

1.建立失业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准确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探索实行失业预警制度,加强预警预测,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供支持。

2.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结构调整和重大灾害及遇到危机情况下出现的失业风险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制定应对预案,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就业稳定并将失业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鼓励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将失业人员组织到相应的就业培训、指导、服务、援助等就业准备活动中,缩短失业人员失业周期,分散失业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七)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1.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标准,大力推进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实效性。加强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2.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和政府属地管理负责制等制度。

(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制建设。加强巡视检查工作,增强专项检查针对性,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时效性,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和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完善刑事案件移送制度和案件办理协查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立法,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健全覆盖省、市、县和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推进监察机构队伍标准化建设,加强专职监察员培训,发展监察协管员队伍。

2.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协商调解机制,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运用调解机制和方法化解劳动纠纷。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依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规划的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规划实施工作合力。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的部署,结合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体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把规划重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手段。加强就业领域基础理论和重大政策前瞻性研究,推动科研创新及成果运用,为就业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决策支持。实施提升公共就业综合服务能力的重大项目,将就业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有机结合,提升就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就业领域信息化建设,积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咨询、就业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建立跨地区的就业服务信息共享、协同机制。推动就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三)加强监测评估,营造良好氛围。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密切关注各地规划实施进展,加强规划实施的宏观指导,做好年度计划、地方规划与本规划目标任务的衔接。开展广泛宣传,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动员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就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推荐第7篇:(参考)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我国近期宏观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作 者】蔡则祥/刘银凤

【作者简介】蔡则祥,刘银凤,南京审计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9

蔡则祥(1958-),男,南京审计学院教授 ,在职博士,长期从事金融和经济理论研究 ;刘银凤(1963-),女,南京审计学院副教 授,从事金融和证券投资研究。

【内容提要】从我国近年来实际经济运行结果看,物价平稳、经济稳定增长、国际收支保持 顺差,唯有就业形势严峻,失业问题严重,当前应将促进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首选目标。为此,必须选择以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建立市场化就业竞争机制,大力发展小企业,加速城市化进程,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摘 要 题】政策选择

【关 键 词】促进就业/政策目标/市场化就业 /社区就业

中图分类号:F04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0-8780(2003)01-0006-04

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一般有四个: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从我国近年来经济运行的实际结果看,物价平稳、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以上,国际收支保持顺差,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经济增长速度比去年同期增长7.8%,大大高出人们的预料。但是,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实际失业率已达到7%的警戒线(莫荣,2002),甚至有人认为,十五期间我国失业率可能会超过12%,达到14%(张曙光等,2002)。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失业严重,当前应将促进就业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首选目标。

一、促进就业目标的意义

促进就业目标是从充分就业目标转化而来,是针对我国失业问题严重,下岗再就业难度加大,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实际提出的。宏观经济学所说充分就业,是指把非自愿失业率保持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的一种高水平就业,强调的是就业的充分性。而我们所说的促进就业是力求失业率尽可能降低,就业人数尽可能增加,全社会各种类型就业尽可能多的一种积极就业状态,强调的是对就业的促进和推动。从我国实际就业状况来看,我国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充分就业,还需要促进就业,使之在若干时期以后达到充分就业。换言之,促进就业是比充分就业要求低一些但更为迫切的一个宏观经济目标。我们之所以认为应该把促进就业作为首选目标,是因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宏观经济政策的四大目标中的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都不会存在大的问题,只有就业问题突出,根据相机抉择原理,自然要将促进就业作为近期宏观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选择促进就业目标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人问题的需要。就业是指一个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工作的人找到了自己所适合的工作,从事创造和实现价值,服务社会。人,不仅是自然人、经济人,还是一个社会的人。就业不仅是人谋生、乐生的需要,而且也是个人纳入社会关系总和成为社会人,并保障人的本质,随着人类社会整体进步和不断升华的基本条件(刘福垣,2002年)。对于个人来说,劳动就业是最基本的人权。有就业条件个人不利用是个人放弃就业权,而个人努力社会条件不具备是社会的责任,即政府的责任。一个国家失业人口超过自然失业率就说明资源分配结构过度失衡,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偏离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对失业者的社会保障不过是保障其生存权,还没有满足他的发展权即就业权。选择促进就业目标是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的需要。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宝贵的要素,人力资源是社会上最宝贵的资源。失业就是人力资源的浪费,特别是超过自然失业率的失业更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企业追求的是个别资本的效益最大化,政府应该追求社会总资本的效益最大化。社会总产值的微观成本和宏观成本是不一致的。微观成本的节约往往是宏观成本的浪费,尤其是活劳动成本,它是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货币表现。活劳动是一种潜在的不能储存的劳动能力,降低活劳动成本,微观经济效益提

高,但节约的活劳动如果不用于其他劳动过程,对社会来说就是一种浪费。因为产生这种劳动能力的必要生活资料从社会意义上说已经浪费了。只要劳动者继续生存,这种耗费就要继续下去。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是以社会资本运营为对象的,因而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失业人口,减少社会保障支出。只有千方百计增加就业,不断降低社会成本,才能达到宏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政府必须把促进就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的首位。

选择促进就业目标也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矛盾的需要。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矛盾是工农两种生产方式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这种矛盾的根源是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不能转移到非农领域,不能充分就业。所谓三农问题(农民、农业、农村)本质上也就是就业问题。不解决就业问题,小农生产方式得不到改造,农业不可能发展,农民不可能富裕,全国农业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减少农民、富裕农民、变农民为市民、农业现代化都需要在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实现。所以,我们应该把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指标体系中第一位的基础目标和宏观经济形势运行的定性指标。

二、选择促进就业目标的依据

选择促进就业目标,不仅有前所述的理论依据,更有深刻的国际背景和现实依据。首先,创造就业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共同任务。当前,失业已经成为全球性发展的最大难题之

一,创造就业已成为全球发展的最大任务之一。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成为长期性挑战;发展中国家不仅存在大量的公开失业人口,也存在着大量的隐性失业人口;新兴工业化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先后受到世界金融危机以及世界经济与贸易增长衰退的两次冲击,也导致失业率大幅度攀升。当今世界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通货紧缩压力越来越大,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各国千方百计争夺国际资源,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以便直接为本国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大力发展出口导向贸易与经济,扩大各类出口商品和贸易服务的国际市场,以便间接为本国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就业与失业问题已经成为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挑战。根据世界银行统计,1999年我国总劳动力人口为7.51亿,占世界总量的26%,相当于高收入国家总劳动力人口(4.35亿)的1.73倍,相当于欧盟国家总劳动力人口(1.36亿)的5.5倍,相当于美国劳动力人口(1.43 亿)的5.3倍(胡鞍钢,2002)。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面临中国这样的就业挑战,即以世界上9.6%的自然资源、9.4%的资本资源、1.85%的知识技术资源、1.83%的国际资源为26%的劳动力人口创造就业机会。而美国则用世界上16.02%的自然资源、31.1%的资本资源、34.93%的技术资源、24.24%的国际资源来为世界上不足5%的劳动力资源创造就业岗位。从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中国进入历史上空前的大规模结构调整。所谓结构调整就是创造性地摧毁,一方面在那些新兴产业、采用新技术的领域、新的经济成分中不断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在那些传统产业、采用旧技术的领域、旧的经济成分中不断摧毁大量的旧的工作岗位。当摧毁旧工作岗位的规模和速度远远超过创造新工作岗位的规模和速度时就引发了大规模、突发性的下岗洪水、失业洪水,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其次,促进就业是解决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劳动力供给增量由于人口因素的推动有所增加,而劳动力需求增量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和加入WTO 等因素有所下降。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情况表明,当前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继续减少。2002年一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比去年同期减少410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26万人。其中,国有单位同比减少462 万人;集体单位同比减少194万人;其他单位同比增加246万人。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同比减少130 万人(向笑颐,2002)。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在岗职工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相当数量的国有和集体中小型企业转制,部分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减员增效以及各种原因产生了新的不在岗职

工。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公布的全国78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也表明,当前国内劳动力市场继续处于供大于求状况,失业人员占求职者的比例持续上升,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且将持续较长时间。2002年一季度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登记招聘各类人员129万人,而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人数近176万,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

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也日益突出。一方面失业人数不断增加,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具备的素质不符合新增就业岗位的需要。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2年一季度全国78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看,劳动力市场对学历、技能要求有提高趋势,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占总体需求的68%以上,而用人需求的技术等级要求主要集中在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劳动力市场的用人需求主要集中在16岁到34岁之间的劳动者。总之,我国劳动力供需缺口较大,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创造而来的体制性失业,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的结构性失业,经济周期性调整的周期性失业交织在一起,使失业矛盾错综复杂,就业难度突出。因此,促进就业已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三、实现促进就业目标的政策建议

(一)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并不慢,但却未能带动就业的同步增长,这表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是过于注重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忽视了就业的增加。为此,应转变这种经济增长模式,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采取九大政策措施(胡鞍钢,2002):实施就业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工作行动计划;建立更加富有灵活性与流动性的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实行积极的劳动就业政策;加快调整正规就业结构,积极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采用鼓励扩大就业的经济政策;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积极吸引外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缩短工时、降低劳动参与率的政策增加就业机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旨在扩大就业、缓解失业、提高低收入人群就业能力的良治;促进城乡就业统筹,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并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纳入国家的就业规划;积极实行有利于就业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科技政策,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

(二)建立市场化就业竞争机制。政府不能对就业问题完全承包,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应建立市场化就业竞争机制,实现劳动力自主择业,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市场调节就业的新机制。首先,打破城乡壁垒,促进城乡劳动力流动,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城镇职工下岗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形成了我国工业化中期所特有的就业矛盾,随着城乡壁垒打破,歧视性的地方就业政策被逐步清理,城乡劳动者互相竞争就业岗位的趋势愈益明显:农民兄弟进城打工,城市工人下乡承包。为此,政府只能疏导,制定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政策,鼓励城乡劳动者流动。同时,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其次,适应国际就业竞争需要,构建世界制造中心,扩大国内就业。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是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配置,也意味着有限就业岗位在全球的重新配置。因此,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内在含义之一,就是中国正在参与对世界范围内有限就业岗位的竞争。争取把全球最稀缺的资源有限的就业岗位更多地配置到中国来,将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个新的战略目标。再次,促进就业市场化的发展,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在设计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时,保障水平要量力而行;二是要加大发展补充保障,用补充保险来弥补基本保险保障水平的下降;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将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城市中的民工纳入到基本社会保险中;四是要积极探索解决养老保险空帐问题的有效办法,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五是要建立由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新型的养老模式,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养老和医疗压力。

(三)大力发展小企业,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密度。小企业、大就业是一条实践证明了的规律。大力发展小企业,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而且也有利于就业机会的持续增长。首先,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扩大小企业市场准入的范围,简化办事程序,清理有关税费,使各项工作制度公开化、透明化,为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轻松的环境,要适度放宽对小企业的某些限制性标准,在外贸政策方面,应扩大小企业的进出口权与进出口服务代理权,使小企业享受间接的退税待遇与便利;在国内市场准入方面,应放宽小企业进入传统的公共服务领域的限制,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扩大市场,增加就业。同时还必须培养高素质的小企业主群体。大力提高小企业主的素质,主要途径有三个(杨宜勇,2002):一是加强对现有小企业主的培训,提升小企业的发展能力。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小企业倒闭,而且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二是鼓励大学生创办各类技术密集型企业,在大学教育中有意识地开设小企业创业课程,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国家可考虑通过不断扩大高等职业教育,为大学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提供实际经验。三是引导城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创办小企业,或去小企业就业。国家可以出资,由政府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获得一技之长,促进更多的下岗者自己创业、自己就业。

(四)加速城市化进程,为农业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城市化是未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之一。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表明:第

二、三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城市化这个大前提,第

二、三产业的大发展必须以城市化为根本依托,通过城市的发展带动产业的发展,通过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小城市规模的升级,是解决我国现代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唯一出路。由于中国目前是一个低度城市化国家,因此必须加速中国城市化进程,大大削弱中国非农产业发展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性壁垒,采取积极的城市化政策,继续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解决国内需求在城乡分布不对称现象,逐步提高城市化水平,城市就业不仅不会出现大问题,而且有利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全社会就业形势和经济形势的好转,使城市化真正成为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五)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社区服务、餐饮、商贸等服务业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领域。近期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是发展服务业和社区就业。根据服务对象和内容不同,社区就业岗位一般包括三大类:一是便民利民服务类;二是公益性服务类;三是后勤保障服务类。当前,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下岗、失业问题的加剧,社区就业逐渐成为再就业的主渠道;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社区服务仍然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由于社区就业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有意识地通过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再就业应成为今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城市就业新的增长点。为此,我们建议:一要重视发展社区就业。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把降低失业率和新增就业机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出发点和政府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纳入本地区经济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管理体系,积极推进社区就业的全面发展。二要积极倡导灵活多样的社区就业方式。社区就业大多属于非正规就业,它们既是正规就业的重要补充,又是就业的一个蓄水池。在肯定非正规就业的同时,要设计与该种就业形式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方式,以减少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从而真正促进社区就业的发展。三要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微利服务项目应落实各种税收和减免行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人们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创业;努力提供灵活的社会保险入口,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较低费率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社区服务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支持。四要大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社区服务产业化是社区服务发展的必由之路。社区服务产业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社区服务多元化;社区服务市场化;社区服务规模化。五要加紧完善社区就业管理。实施分层管理,即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就业管理体制,使社区就业逐步走上正规;建立公益性载体,即社区服务机构,所有管理和服务均免费,其

经费开支由政府解决;协调合作,简化手续。社区就业所涉及的工商、税务、计划、劳动保障、城管、卫生等管理机构应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协调配合,简化手续,为符合要求的经济实体提供方便,从而使社区就业真正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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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这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就业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就业难”,毕业生“无业可就”,这是经济形势、国内宏观就业形势压力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另一个是“难就业”,毕业生“有业难就”、“有业不就”,这涉及到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就业工作体制、毕业生择业取向等一系列问题。

大学这座美丽的象牙塔,它就像谜一样牵动着无数颗学子的心。时光荏苒,恰似昨天相逢,当他们满怀憧憬、带着梦想走出大学校门时,一个严峻的现实摆在他们面前:失业。“失业”似乎是对那些国企、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而言的,如今何以冠在他们头上?又是什么让他们加入到这个失业群体之中呢?

看着周围大学生们在求职路上的奔波与忙碌,那种憔悴不堪的身影和饱尝艰辛的无奈不禁引起了我们对教育体制的深思。现在,我国的教育体制、教育方式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一些高校无视社会需求,在学校仍旧进行一种“以传授课本知识为主”的封闭式教育,而忽略“以社会为导向”进行一种能力型、实践型的教学培养,这种割断与社会的联系、盲目的培养方式往往使大学生的专业、技能、学实、水平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不能顺利就业而失业。同时,大学生就业人数的增加与就业岗位之间的短缺也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很多毕业生存在着“非大城市、非高收入、环境不好不去”的错误就业观念,这往往使他们在就业门前徘徊不前,在竞争中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

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还给他们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

首先,要加强教育体制改革,实现高等教育与社会接轨。高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主要基地,应该以社会、市场为需求来培养人才,而不是切断他们之间的联系进行一种封闭式的教育。为改变当前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高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并且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分析和预测体系,把握社会实时经济走势和就业市场的变化情况,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基础,开设专业、设置课程,不断地改革教育内容、教学观念,从而达到为社会培养人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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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北京大学生村官:申论热点之促进农民工就业

北京大学生村官:申论热点之促进农民工就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大潮涌起,一大批世代居住在农村的农民,以极大的热情和勇气,放下锄头镰刀,走出田园乡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形成了一个新型群体——农民工。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农民工在默默无闻地为现代化建设做贡献的过程中展现出宝贵的精神品质,形成了农民工精神。他们在城市建设中,遵纪守法,为社会热情服务;吃苦耐劳,努力在平凡岗位上创造一流业绩;品德高尚,涌现出很多全国道德模范和“感动中国人物”。《阜阳农民工之歌》唱道:“把穷苦和梦想装进行囊,把脱贫和致富寄托远方,把青春和汗水奉献城市,把财富和希望带回家乡。在城市,铸造的是辉煌;回家乡,撑起的是脊梁。”这不仅是农民工生活的真实写照,也是农民工精神的生动诠释。概括起来,农民工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信念坚定,敢闯敢试。广大农民勤劳淳朴而又向往现代文明,他们对党的政策充分信任,对改革开放充满信心,期待着早日脱贫致富。因此,他们放下包袱,更新观念,大胆地走出农村。他们发扬敢闯敢试精神,鼓足自强和拼搏的干劲,发奋图强、不等不靠,在工作起点比较低、生活条件很艰苦的条件下,闯出一片属于自己的新天地。这种敢闯敢试的精神顺应时代潮流,是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生动体现。

吃苦耐劳,自强不息。农民工为了心中的梦想,不怕苦、重、脏、累、险,为城市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刚进城时,他们是生活上的穷人、技术上的粗人、文化上的“盲”人,但他们没有被这些所击倒,而是吃苦耐劳,自强不息,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和风雨洗礼,不仅换了“脑子”、找了路子、赚了票子,而且充实了自己、赢得了尊重。这种精神体现时代特征、反映时代风貌,充分体现了农民工的开放意识、市场意识、机遇意识和创新意识。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西客站学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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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

一、

二、三级肢残,

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

一、

二、三级智力残,

一、

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

一、

二、

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第11篇:河北省就业促进规划

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河北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三年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三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扩大创业扶持对象,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社会环境,形成鼓励创业舆论氛围,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形成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相结合,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机制。

(二)确立创业促就业考核指标体系,将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提高创业质量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等作为衡量各地创业促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对相关部门定期考核检查。

(三)至2011年底,全省力争实现“215”工作目标,即为20万人提供创业服务,帮助10万人实现成功创业,创业带动就业50万人(见附件1)。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是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为有效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建立相互协调、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决定联合成立“河北省创业促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傅文才任委员会主任,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各单位一名处级领导任成员(见附件2)。委员会下设“河北省创业指导中心”,设在河北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创业促就业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设立相应的创业促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当地创业促就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素质测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荐、专家评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用于促进创业的扶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经费。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在校生的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创业活动,为他们创业提供服务,提高就业能力。工商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办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到当地创业指导中心享受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优惠政策,提高其创业成功率。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

身优势,依托各级工会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群体提供创业服务。共青团组织要依托“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组织未能就业的青年劳动者通过参加创业见习积累创业经验,提高创业能力,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十大创业明星”评选活动。妇联要充分了解妇女创业的需求,广泛宣传国家鼓励创业的各项政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着重为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增强创业本领,实现其创业和就业。

(二)成立专门创业指导机构,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

2009年底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并调剂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创业指导工作。要设置专门场所或在人力资源市场内开设窗口提供创业培训、创业素质测评、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荐、专家评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1、强化创业培训。已经取得资质的各级各类创业培训基地要向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和职业转化能力,激发创业热情,实现自主创业。

2、建立创业项目库。要完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服务,发展从事创业项目筛选、评估、推荐的市场中介机构。各设区市的创业项目库要统一报省创业指导中心,依托“河北就业服务网”,面向全省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各高校的创业项目库要统一报省教育厅和省创业指导中心,同时依托“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和“河北就业服务网”,面向全省发布,从而达到畅通项目信息,降低创业成本,加快创业速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的良好效应。

3、完善专家咨询团制度。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及熟悉经济发展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咨询团,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讲座、电话服务、面谈分析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扶持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4、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促进工作,大力促进创业基金会的设立与发展。

5、提供创业孵化。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积极创建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提高创业能力,降低创业风险,增强创业积极性。

6、加强跟踪扶持。及时了解创业者企业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经验交流和考察等活动,沟通创业信息,积极开展结对互助。各地创业指导中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着力打造创业绿色通道。

(三)扶持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

教育厅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师资队伍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将创业教育内容纳入职业指导课程体系,坚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将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创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高校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要加强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指导课程建设,

提供创业咨询和辅导、创业素质测评等。

有关部门要将大学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重点服务对象,提供行政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以及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四)强化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力度 以实施创业服务为手段,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创业扶持,鼓励和培养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潜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辟就业领域,进一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和氛围。要加强对工会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扶持,将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重点服务对象,在减免各项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存在的问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取得成效。

(五)扶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工作,利用农闲季节进行培训,帮助农民掌握创业技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解决好农民工返乡创业普遍存在的资金、场地、技术、人才等问题,努力建立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保护和调动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积极性。

(六)开展对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创业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6个月,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创业培训,给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一些自主创业的知识和技能,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要鼓励和指导有创业愿望刑释解教人员在当地的创业指导中心享受“一条龙”创业服务。各级创业指导中心要对刑释解教人员创办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诊断,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创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基地),对“三无” 刑释解教人员予以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七)保障创业服务经费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创业指导中心,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服务业务的有效延伸。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创业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创业促就业工作所需各项经费,保障创业服务工作需要。各级创业指导中心的信息网络建设,要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一并考虑,既要保障需要,又要避免重复建设。

(八)加强创业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公开办事程序,普及创业知识,宣传开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省创业促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年针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等不同群体分别评选“十大创业明星”,宣传创业带头人的典型事迹。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通过介绍成功典型,宣传突出事迹,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12篇:就业促进培训心得体会

导语:失去是无奈、错过是无奈、离别是无奈、忘记是无奈、后悔也是无奈,人生有好多好多的无奈,不胜枚举。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就业促进培训心得体会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就业促进培训心得体会

1再就业培训工作是再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只有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使下岗职工掌握一技之长,才能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1998年以来,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和劳动部一期、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精神,把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再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的有力手段,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共培训下岗职工10万余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的体会。

一、政府重视是关键

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再就业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推进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配套措施和办法,推动了再就业培训工作。这项工作得到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再就业培训工作被列为市政府考核市劳动局15项工作目标之一。市劳动局作为牵头部门,成立了全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全市再就业培训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再就业工作的开展。1999年全市安置下岗职工9。6万人,XX年全市安置下岗职工8。2万人,XX年全市安置下岗职工10。86万人。

二、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是必需

为使再就业培训工作能够有效运作起来,全市再就业培训工作会议确定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劳动局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成立了相应的再就业培训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和开展所辖范围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充分发挥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等单位的作用,促进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再就业培训,弥补了各级再就业培训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场地和师资紧缺的不足,极大地方便了下岗职工参加培训学习。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再就业培训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目前全市参与再就业培训单位达六十多个,形成了市、区、县(市)齐抓共管,工、青、妇等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覆盖城乡的再就业培训网络。

三、真诚工作、体现党和国家的关怀

下岗职工要实现再就业,就必须提高其再就业的专业技能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可以说开展再就业培训是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希望通道,是党和政府关心下岗职工,为其摆脱困境,实现再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我们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中,急下岗职工之所急,想下岗职工之所想,热情为下岗职工服务,在培训时间安排上方便他们乘车或接送孩子等,由于我们想的周到,做的细致,使一件件小事汇成一股热流,温暖了下岗职工的心,使他们感到在这里学习像家一样的亲切,从而为学好本领实现再就业增强了信心。许多下岗职工报名参加培训时满腹牢骚,不愿意参加培训,认为参加培训白扯,重新就业是一纸空文。通过参加培训,改变了看法;有些下岗职工学一个专业感到不过瘾,兼学2—3个专业;有的学员刚来时情绪低落,怕学后也没人用,但通过培训后感到自己掌握了一些技能,有了择业的主动性。通过参加再就业培训,大多数下岗职工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再就业培训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

四、专业对口是出路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的实际开展工作,在专业设置上,没有一味追求时髦,而是根据我市属老工业基地,用工需求少的实际,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状况,选择一些社会急需、就业前景较好的专业或适合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第三产业的培训项目:开办了市场营销、计算机、餐厅和客房服务、服装加工、烹饪、美容美发、家电维修、汽车维修等十几个专业班,真正把培训和就业结合起来,减少了培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通过精心组织培训,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下岗职工经过培训后,提高了职业技能。有的成为企业推销员;有的从事计算机工作;有的被宾馆酒店聘用,还有许多人根据自己所学的新专业,从事了个体经营。各培训单位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时,还不断搜集用工信息,及时提供给下岗职工。对于有创业意识,又具备一定条件的学员,鼓励他们用所学之长,走创业之路,重新给自己的人生定位。

就业促进培训心得体会

220xx年12月6号xxxx系团xxxxxx关于就业工作给我系全体辅导员以及兼职班主任开会。陈书记说,就业是学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它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录取生源的质量和教学管理。就业率更是社会评价高校办学水平、学生高考择校的重要指标,和学校的发展密切相关。大学生就业问题是时下的一个热点话题,也是一个困扰政府和高校的难题。大学生就业难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就大学生自身而言存在一些就业观念上的偏差:大学生对个人现实的切身利益考虑过多,而对个人成长的长远意义考虑不足;就业目标定位过高,仍有一步到位的思想;而对就业是一个逐步实现目标,不断调试目标的过程认识不足,个人期望超越社会需求,形成较大反差。

由于毕业生人数增加,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较高,学生的就业形势严峻,同时学生的就业期望始终居高不下,也为更好的开展就业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我院针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特点和目前就业形势,广泛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活动,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毕业生好就业、就好业。我系的学生就业工作近几年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择业心理问题。大学生的心理是复杂多变的,他们既为自己即将走向社会,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和本领奉献给人民,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感到由衷的高兴,同时也常常表现出矛盾的心理,所以调整好择业心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积极参与竞争,勇敢地迎接挑战,在择业过程中

是非常重要的。我系开展的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自卑、胆怯的心理,树立自信心,树立勇于竞争的勇气,勇于向挫折挑战。避免从众心理,一切从自身的特点、能力和社会需求出发,不与同学攀比,从各个方面精心策划,面对就业。

第二,我们通过就业指导课、就业指导专题讲座、就业指导专栏、网上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咨询等多种形式,在毕业生中进行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的指导,同时加强了在需求信息、就业技巧和就业观念等方面的指导,帮助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降低就业期望值,积极做就业前思想和心理准备。一方面,鼓励学生在毕业前学习本专业以外的其他技能。目前,许多用人单位招聘时对专业背景的限制也逐渐的淡化。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知识更新的加快、再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增加,个人专业背景的限制已经不像以前那样严格,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意识到员工的专业知识在经过短期培训中就能掌握,有“轻专业重能力”的观念。

此次就业会议的中心内容是提高初次就业率,围绕这一中心开展就业工作。由于目前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就业和其他各项工作,因此,将提高初次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中心内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招聘会,鼓励学生主动寻找就业机会,实现毕业生尽早、尽好就业。经过各毕业班辅导员的努力,尽管各专业就业率参差不齐,但总体上都能完成学校预定的指标。

最后,鼓励毕业生报考专升本 面对学生需求量小的专业、用人单位少的客观情况,考取专升本无疑又是毕业生的一条出路。对于那些有能力考上专升本、专业需求小的同学,学院提供信息,给予指导,充分重视这项工作。

第13篇: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邵汉生

2009年第3期 ——社会建设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世界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对我国经济增速带来明显不利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而影响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千家万户。我们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的方针,切实做好就业工作,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当前我省面临的就业形势

国内外经济增速明显放缓的形势,对我省就业的不利影响也在逐步显现。2008年10月份以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省经济增速放缓,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受此不利影响,今年我省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镇新增就业增速减缓。经济增长决定就业增长。2008年前10月,全省城镇新增就业65.3万人,月均6.5万人,而11月、12月两个月只新增1.4万人,是近几年来首次出现增速下降。

(二)企业面临减员。我省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产销下滑,如汽车、钢材、纺织等,因出口受阻、产品积压、价格下滑等因素,经营十分困难,面临减员压力。部分中小企业停产、歇工现象增多,虽然企业大批裁员情况还未发生,但如果经济形势继续恶化,裁员难以避免。

(三)大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东南沿海部分外向型、劳动密集型、抵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纷纷倒闭,致使我省大批外出务工人员回流。从2008年10月份起,我们建立了农民工返乡监测报告制度,到11月20日,出省务工的农民工提前返乡人数是46万人;到今年1月11日,这一数据增至112万人,占出省务工710万农民工的16%。据调查,近一半返乡农民工表示春节后不再出省,就地就近打工,这将进一步加剧省内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突出。2009年我省高校毕业生有36.8万人,加上历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总数将超过50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五)困难群体就业更难。由于省内企业裁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大龄失业人员、独立工矿区、“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再就业难度更大,目前我省这类人员还有近20万人。

当前要把“保就业”作为 一件大事来抓

面对今年就业的新情况,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目标任务,研究部署了全省就业工作,制定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我们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既要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严峻性、对影响我省就业的严重性有足够的认识,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又要全面把握我省就业工作的有利条件和面临的重大机遇,增强危中求机、困中求进的信心和决心。当前,我们要把“保就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突出做好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和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要深入调研,敏锐发现和把握在促进就业增长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见事早、行动快、效果好。应对当前就业形势,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做到“项目投资在哪里,就业岗位增加在哪里”。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优先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岗位。

(二)积极帮助返乡农民工就近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本地区在外务工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加强信息收集,建立农民工岗位信息库。鼓励本地企业和在建项目工程优先录用返乡农民工。要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要将过去每年春节后开展的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春风行动”时间,延长至2009年6月底,力争帮助20万返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业。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和驻外劳务机构的作用,掌握劳务输入地区的用工数量、行业、工种以及工资待遇等情况,通过信息引导,促进城乡务工者春节后有序向外输出。

(三)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培训。我省将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2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培训返乡农民工10万人。要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提高补贴标准,缓解就业压力,做好技能人才储备。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各类企业提供高素质技术工人。

(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创业是就业的主要增长点。抓住农民工回流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回归创业两大工程,确保实现5万城乡务工者成功创业、带动20万城乡劳动者就业目标的完成。我省将筹集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补充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开展创业培训,给予创业补贴等。各地要尽快落实场地、行政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鼓励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服务,引导更多劳动者创业并带动就业。

(五)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省政府制发的60号文件是今后我省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政策力度大。我省正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贯彻中央、省的有关精神和政策与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确保60号文件的落实。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就业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六)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主动到破产倒闭企业、裁员较多企业开展工作,准确掌握失业人员情况,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并适度提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贴和使用比例,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七)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近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巨大压力。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把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大中城市要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工作,摸清近三年特别是应届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各地要设置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服务窗口,为他们提供免费职业指导、信息查询、职业介绍等服务。重点做好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积极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众的就业工作。各地要及时将关闭、停产企业人员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落实扶持政策,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街道、社区对辖区内就业困难家庭要进行走访,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一对一”就业援助,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众和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

(九)加强失业调控。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及时掌握企业关闭停产动向,对本地区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员和失业增加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实施失业预防、调节控制,全力维护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尽量减少裁员。■

(作者系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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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政策促就业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鼓励科研单位和中小企业、非公企业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等方式,促进就业。

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对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放优惠政策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25%。

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 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 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出资不低于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即支农、支医、支教、扶贫,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国家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 400元交通补贴;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

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偏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偿贷。 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可免收登记费用。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与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鼓励中小及非公企业吸纳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第14篇:促进就业促进就业时事热点

促进就业时事热点

一、国际金融危机下2009年的就业形势

1.总体就业形势异常严峻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上国内本身的结构性问题,2009年中国的就业形势将异常严峻。2009年,企业用人需求下降的趋势较难有根本性的转变;一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处于放长假等隐性失业状态的职工,有可能会有一部分转为公开失业,2009年失业率会有所增长;回流的农民工以及新增的需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将面临难以转移就业的问题,导致农村失业问题加重;城镇低学历青年以及规模不断增大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将更加困难。2009年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形势如下:

从供给来看,新增非农就业压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新成长的劳动力,二是失业人员。2009年各级各类学校将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毕业生人数近1800万,绝大多数需要进入非农领域就业;按目前4%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城镇登记失业人数约830万人。按照目前5.3%的调查失业率推算,则失业人数达1600多万。新增非农就业需求总量合计约2600-3400万人。即使假定约700万的农村劳动力不向城镇转移就业,也有大约2000-2700万的城镇劳动力供给。

从需求看,按目前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社会新增就业0.107个百分点(或85万人左右)估算,假设2009年GDP增长7%—9%,则带动新增就业800—1000万人。城镇劳动力供过于求,缺口在1200万-1900万人。失业率将可能攀升到6.3%。

2.三类就业群体需要特别关注

2009年,三类就业群体需要特别关注。一是大学毕业生。2009年求职大学生将达到700万,压力巨大。二是农民工。农民工队伍中的主体已是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已经不能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大多想在外继续寻找就业机会,根本不可能在农村稳定下来的。这一群体如果外出不能找到工作,将是一个极大的社会问题。三是城镇低学历青年。这一群体中需要就业的人数大约为600-800万。受农民工和大学生的双向夹挤,他们在中高端和低端劳动力市场上都不是很受欢迎,导致这部分劳动力失业率高,非正规就业多,就业极不稳定。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由于文化程度低、技能不足、就业不稳定等特点,这类青年也将是受到冲击很大的群体。

二、就业问题的重要性

1.就业是民生之本。只有通过就业,一个人才能获得收入、安居乐业、实现自身的价值,社会也才能不断发展和进步。

2.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也是调整经济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关键。

3.就业问题关系到能否全面建设和实现和谐社会,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千方百计促进就业

1.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2)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3)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

2.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

(2)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措施

①减少结构性失业。通过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岗位补贴、助学贷款代偿、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加分,以及扩大“三支一扶”等多种手段鼓励毕业生去基层工作;通过放松户籍限制、政策扶持等手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工作;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积极吸纳和稳定大学毕业生。

②减少或推迟供给:加大力度落实部队征兵更多面向大学生;研究生或第二学位扩招。通过见习实习制度,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③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所有高校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同时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对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系列服务。

④为困难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2)针对返乡农民工的政策措施

①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稳定粮食和食品价格,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务农提高收入。

②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③一些劳动力输出地方已经出台支持返乡农民工的政策:3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当地政府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失业救助,救助期不超过半年。

4.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1)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鼓励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创业。

(2)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5.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 (1)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2)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采取技工院校等中等职业院校扩招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15篇: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201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区促进就业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就业政策的落实。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统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教育、农牧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做好城乡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定期公布调查结果。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牧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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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治区制定、落实促进就业的产业、税费、财政、金融等政策,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方位扩大就业。

第九条

自治区实施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培育、建设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园区),鼓励、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自治区制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引进或者新建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扩大就业,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应当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按一定比例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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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十)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费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按照规定给予税费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区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促进就业的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为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规定的,在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比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对服务基层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扶持和帮助:

(一)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

(五)城镇规划区域内完全失地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引导农牧业富余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逐步完善进城就业农村牧区劳动者户籍迁移、子女入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推进跨区域劳务协作,鼓励、引导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对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制定、落实鼓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强化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服务,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就业,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和扶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社会保险、就业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设立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城乡劳动者在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优化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帮助和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树立和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的义务,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相貌、身高、户籍、婚姻状况、传染病原携带者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给予不平等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照顾。

进城务工的农村牧区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就业限制。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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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者档案,提供安全生产保护、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备,保证所需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新增就业、失业、就业困难、技能培训和小额贷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应当加强对创业者的指导,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城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组织开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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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鼓励、支持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和农牧业富余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民族地区特点,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劳动者,开展以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汉语教学,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保证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本企业职工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自治区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担保程序和条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

(三)与培训机构串通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侵占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6篇: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摘要: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它能够通过自身或其他经济因素对就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自1992年首次出台后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但通过与国外经验的对比,还是能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的差距。本文主要通过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出台与发展、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分类及影响方面,借鉴国外较完善的经验,找寻新形势下我国就业税收政策的政策取向。

关键词: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影响;新形势

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我国经济今年主动调速换挡,宏观管理部门已将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调低至7.5%,这是2005年以来,中国首次调低GDP增速预期目标。“就业是经济的派生需求,先要经济增长才能拉动就业”。经济增速下调意味着会影响拉动就业的效果,导致了我国今年就业形势“两难”的局面:一方面,经济增速下调意味着转方式、调结构的任务繁重;另一方面,新增就业人数为900万,绝对数较大。总体来说,今年就业压力巨大。面对如此险峻的就业形势,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 在调节和促进就业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中央和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具实质性的政策之一。1992年,根据中央关于利用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 扶持第三产业发展以促进就业的政策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鼓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第三产业的发展, 安置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1998 年, 由于国有企业和机构改革等原因,使得“隐性失业”显性化,下岗职工人数大幅度增加,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通知,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也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 年9 月, 全国举行再就业工作会议, 会后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又下达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人员就业和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扩大就业,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于2010年10月22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的发布将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就业工作有很大帮助。自此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多层次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我国对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研究

对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我国理论界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多角度、多维度的探索,政策部门也针对不同的从业人员,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自1998年高校扩招以来,每年有数百万大中专毕业生涌向社会寻求职业。秦建国(2011)认为大学生就业问题是种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税收政策这种宏观调控可以用以建立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长效机制。他强调:对大学生就业而言, 适当的税收政策选择具有能刺激经济增长的非凡意义,并且可以为有着人力资本优势的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广阔的天地。毕丽(2009)总结了目前税收政策作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经营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第二,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一定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第三,激励企业接收实习生。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在学生实习期内支付给学生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对由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应该说,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税收政策仍存在程度偏低、可操作性不强、宣传力度不强、财政补贴落实比较困难的问题。这些不足之处引发了刘宏波(2010)对该现象的思考,他通过对广东省现有的促进高校毕业生的税收政策的分析,提出要优化财税政策,扩大吸引力;扩大政策优惠范围,增加基层就业岗位;加强职能部门协调,简化操作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学生创业就业。段铸、程颖慧(2009)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的财税优惠以及开征高学历人才使用税约束人才资源的浪费,特别应对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给予重点保障。 从容、袁伟(2010)则强调仅靠单一的手段和方式很难有效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国家应从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社会保障等政策方面制定

合适的政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激发企业活力,实现经济稳定发展,才能不断增加有效的就业岗位,从而真正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问题。另一方面是高校、学生、企业等要积极主动地从各自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和提高就业的角度,进行改革,合理利用大学生的专业技能。

(二)促进农民工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的人,其中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推进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作出巨大的贡献,随着中国户籍制度的完善,将不再拥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国家统计局综合司课题组(2005)评价“农民工”对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同时也表现出难以形成稳定的高素质的技工队伍;“农民工”输入地区满足于低成本扩张,产业结构升级动力不足,经济不能持续快速发展;不利于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的缺陷。许经勇(2004)强调“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范畴,是渊源于中国传统的城乡分割制度。李鹏(2010)提出要解决农民工就业难的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既需要有效引导农民转移到非农部门就业,又不能因此加剧城市本就严峻的就业形势。结合我国国情,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用税收手段扶持乡镇企业,积极促进乡镇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增加乡镇企业劳动力需求总量,着力实现我国城乡就业统筹发展。杜剑、李家鸽、赵雪(2009)通过分析“农民工”群体就业的现状和特点设计了一系列促进农民工就业的税收政策:(1)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就不仅要定位于如何保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而且还应定位于如何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发展,以期能更可能多的吸引农民工就业;(2)鼓励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工”素质,缓和结构性失业。国家对“农民工”再就业技术培训应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对农民工再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而获得的收入应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3)统一出台一些鼓励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允许一些以农民工为就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合理标准在税前列支生活费用,对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所得税优惠,以及对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培训服务和中介服务的机构、企业、个人实行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优惠(4)分区域、分类设计开征社会保障税,合力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三)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的税收政策

残疾人群体是在社会中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就业对于他们而言不仅仅意味着生活状况的改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同时也意味着获得自立社会、自我发展的机会。王雪梅(2006)分析有劳动能力( 包括部分劳动能力) 的残疾人目前主要通过在福利企业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等几种有限的途径和形式实现就业。而在社会转型期, 残疾人群体面临新的挑战, 形势严峻。钱鹏江(2007)认为随着我国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导向机制转轨,就业方式从集中就业为主向多样化发展,促进就业的手段从单纯依靠政策向法律、行政、道义、教育等手段多元化发展,就业规模迅速扩大。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改善和完善的对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和中国残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新政策调整和完善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适用的优惠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重申和规范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建立起了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权益与安置单位的实际利益直接挂钩的机制,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鼓励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提高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黄文玉(2007)针对调整后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企业应积极应对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招用残疾人员的标准要按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福利企业必须符合认定条件;严格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收缴。

二、促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的税收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法国政治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BaptisteSay,1800)首次提出了“企业家精神”的概念:创业家能将经济资源从生产力低的地方转移到生产力高、产出多的地方。自此,企业家精神就被看作是一种重要的实现经济增长的生产要素,同时也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最重要的动力源泉。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创新”(Innovation) - 将原始生产要素重新排列组合为新的生产方式,以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一个经济过程。在熊彼特经济模型中,能够成功“创新”的人便能够摆脱利润递减的困境而生存下来,那些不能够成功地重新组合生产要素之人会最先被市场淘汰。刘艳萍(2011)认为创业一方面能够实现自身的就业,还能带动一批人就业。另一方面,创业过程中的

企业家精神和创新精神又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经济增长本身就是真假就业的基本源泉。王海南、黄继(2008)指出在完善支持城乡居民自主创业的政策中,税收优惠可对就业资源的配置数量和方向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

三、国外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

源自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引起了全球的经济风暴,带来了世界性的消费紧缩,各国政府均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额外增加的就业压力。对于任何国家而言,失业问题的处理,不仅仅关系着经济问题,若处理不当将会演变成为政治问题和社会危机,各个政府都在试图寻找应对措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将危机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 美国经济学家A·奥肯在上世纪60 年代提出了用以说明失业率与实际国民收入增长率之间关系的经验规律——奥肯定律( Okun’s law: 失业与实际GDP 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即失业每减少一个百分点与实际GDP 增长提高两个百分点左右相关。) 为依据, 提出了以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税负, 刺激经济发展, 进而带动社会就业的增长。 牛华勇(2009)介绍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都处于经常性的变化之中。从具体政策而言,发达国家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整体宏观税率的下降。从整体上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缴纳,以加强本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影响劳动供给,提高劳动需求。减税的国家包括西欧地区的大部分国家、北欧国家、加拿大和日本;(2)产业和企业间的差别税收待遇。例如丹麦、比利时等西欧一些发达国家着重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给予第三产业更为优惠的税收条件,使得他们第三产业的产值已经占到其GDP的70%以上,大部分企业和人群都能直接受惠;(3)特殊税收优惠。对吸收特定人员(失业、残疾、少数族裔等)或增加雇佣劳工的企业给予特殊税收优惠;对自主创业和弹性就业人员直接实行减免税收待遇;对农业采取长期、高额的补助政策。

四、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在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起步较晚,必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政府不断进行一系列的政策实践来促进就业:一方面从宏观层面上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经济拉动就业;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然而陈科良(2008)指出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依然存在很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1、政策复杂多变,难以操作;

2、税收政策限制条件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3、税收政策形式单一,未形成体系;

4、管理存在漏洞,影响执行效果。孙红缨(2006)认为我国税收政策和措施与就业的形势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继续完善的地方:税收税种有限,优惠范围小,不利于调动积极性;再就业税收政策适用条件不合理,不利于体现公平性;政策复杂,手续过繁。 周培岩(2010)通过对比欧盟创业税收政策的实践及其特点,分析得出目前中国创业税收政策仍然存在缺乏战略思想,长期效果不明显;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全面性;范围窄、效率低;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不够全面;税收政策对创业的相应性不够。 我国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刘艳萍(2011)指出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应该积极发展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公开资本市场,帮助企业疏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注册成立公司提供更多的便利,并且创新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内容。 针对我国现有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张媛(2009)认为要取消预设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限制,并要学会利用税收政策解决影响就业的新问题。还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抵御失业的冲击。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强第三产业的吸纳能力。 杨帆(2010)强调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方向:

1、要落实扩大税收政策优惠范围;

2、要改进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并且要完善优惠税种及方式

3、细化政策规定。姬宏昌(2008)提出应该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按照国际惯例, 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机制, 对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保障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结束语:2008 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政府从宏观层面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经济拉动就业,并从微观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以应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就业形势。税收政策在促进劳动就业方面具有影响劳动供给和对劳动需求的效应。但同时巨额的公共支出、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国家经济和社会负担过重,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许许多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必须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探讨,增加就业容量、提高就业弹性,积极发挥其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的长效机制的功能。

第17篇:就业促进中心工作总结

就业促进中心工作总结

第一部分今年的工作总结

一、年度主要工作数据(截至今年9月)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人13342,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14700指标内。 ――帮助成功创业420家,完成全年600家目标的70%;带动就业1606人,完成全年4200人目标的38%。

――职业介绍方面:(以下数据截至10月底),代理招聘单位1800多家,代理招聘总人数20082多人,应聘总人数6074多人,自主招聘和代理招聘共反馈录用10382多人;(因市公共招聘网改版,针对新网的报表正在调整,此组数据为预估数据。)

――招退工方面:今年1-9月,招工登记76687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2.3%;退工登记69951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7.3%;招退工净值为6736人次,比去年同期净值减少3333人次。

――失业保险方面:今年1-9月,失业金发放人数12990人,新增4850人;失业保险基金共支出3.57亿元,比去年同期3.22亿元同比增长10.87%。

――居住证方面:受理居住证材料11401人,(其中,新办3324人,续办8077人);居转户264人;受理居住证积分申请29人;完成学历认定2135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登记854份;农村职称评审受理1054人。

――“五类”灵活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前往各街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共1234人,其中个体户505人,农业326人,家政232人,护工22人,外来配偶149人。

――培训督导鉴定方面:办理培训信息卡4210人。督导职业技能培训班级标号470个,涉及培训学员12061人次,其中市政府补贴4196人,区政府补贴7622人,督导农民工单项能力培训班机标号413个(部分并班上课共235个班),涉及学员14312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32323人。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做好三大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充分促进就业。

1、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工作。一是继续推进失业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在去年我区创新推出“四合”帮扶法(党建结合、导师整合、指导融合、服务组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失业青年职业指导“四三二一”特色体系:“四大品牌”(小班化职业指导、职场面对面、青年职前培训、特殊人群指导)、“三式指导”(体验式指导、对话式指导、互动式指导)、“两支队伍”(区启航导师队伍、区创业就业专家志愿团)、“一镇一品”(每个街镇形成一个品牌项目)。截至10月底开展有区域特色的各类职业指导活动881场,参加人数约9258人。启航重点跟踪名单中已就业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548人。二是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通过整合政府、高校和培训学校等资源,积极推进和加强学校与政府的互动,职能部门主动介入,将创业服务、职业指导送进校区,积极搭建求职平台。三是推进职业见习、创业见习工作,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激活就业创业的源动力。积极建立一批优秀的创业见习基地。通过生活费、交通费和带教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就业创业者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真实感受就业创业过程,从中累积经验,增强自身能力,从而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截至9月底,新增见习单位13家(现正常运作的共176家),共有3439人参加了见习;认定创业见习基地31家,现有见习岗位66个,见习学员142名。

2、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一是以我区“1+5”政策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力度。截至9月底,共认定市级就业困难人员640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586人,一般就业困难人员(9月份开始统计)为2人,共计1228人,已安置1093名;共认定零就业家庭6家,消除6家,动态为零。二是落实跨区就业补贴、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等工作。截至9月底,跨区就业补贴17497人次,补贴金额3143500元;低收入家庭人员就业补贴314人次,补贴金额56520元;审核一次性岗位补贴单位数404家,审核人数790人,审核金额4663882元

3、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一是圆满完成“xx区2013春风行动”。期间,共举办各类现场招聘宣传专场30场次,组织参加用工单位1442家,提供各类岗位2.3万个,接待来沪农民工求职3.5万人次,咨询宣传2万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9万份,推荐录用上岗1.1万人。二是组织开展优秀、先进农民工评选工作。今年完成我区8名优秀农民工和24名先进农民工材料收集、审核及上报工作。三是完善“一中心、三园区(浦江、华漕、颛桥)、街镇服务站”的农民工就业服务格局。截至9月底,全区公益性农民工就业服务机构共发布招聘岗位4713个,招聘总人数19527人,接待求职登记6971人次,参加面试3930人次,录用上岗2358人次。浦江、华漕、颛桥3家园区共发布招聘岗位14255个,招聘总人数39404人,接待求职登记34958人次,参加面试27749人次,录用上岗18422人次。 第一部分今年的工作总结

一、年度主要工作数据(截至今年9月)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人13342,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14700指标内。 ――帮助成功创业420家,完成全年600家目标的70%;带动就业1606人,完成全年4200人目标的38%。

――职业介绍方面:(以下数据截至10月底),代理招聘单位1800多家,代理招聘总人数20082多人,应聘总人数6074多人,自主招聘和代理招聘共反馈录用10382多人;(因市公共招聘网改版,针对新网的报表正在调整,此组数据为预估数据。)

――招退工方面:今年1-9月,招工登记76687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2.3%;退工登记69951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7.3%;招退工净值为6736人次,比去年同期净值减少3333人次。

――失业保险方面:今年1-9月,失业金发放人数12990人,新增4850人;失业保险基金共支出3.57亿元,比去年同期3.22亿元同比增长10.87%。 ――居住证方面:受理居住证材料11401人,(其中,新办3324人,续办8077人);居转户264人;受理居住证积分申请29人;完成学历认定2135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登记854份;农村职称评审受理1054人。

――“五类”灵活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前往各街镇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共1234人,其中个体户505人,农业326人,家政232人,护工22人,外来配偶149人。

――培训督导鉴定方面:办理培训信息卡4210人。督导职业技能培训班级标号470个,涉及培训学员12061人次,其中市政府补贴4196人,区政府补贴7622人,督导农民工单项能力培训班机标号413个(部分并班上课共235个班),涉及学员14312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32323人。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做好三大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充分促进就业。

1、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就业工作。一是继续推进失业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在去年我区创新推出“四合”帮扶法(党建结合、导师整合、指导融合、服务组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失业青年职业指导“四三二一”特色体系:“四大品牌”(小班化职业指导、职场面对面、青年职前培训、特殊人群指导)、“三式指导”(体验式指导、对话式指导、互动式指导)、“两支队伍”(区启航导师队伍、区创业就业专家志愿团)、“一镇一品”(每个街镇形成一个品牌项目)。截至10月底开展有区域特色的各类职业指导活动881场,参加人数约9258人。启航重点跟踪名单中已就业并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548人。二是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通过整合政府、高校和培训学校等资源,积极推进和加强学校与政府的互动,职能部门主动介入,将创业服务、职业指导送进校区,积极搭建求职平台。三是推进职业见习、创业见习工作,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激活就业创业的源动力。积极建立一批优秀的创业见习基地。通过生活费、交通费和带教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就业创业者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真实感受就业创业过程,从中累积经验,增强自身能力,从而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截至9月底,新增见习单位13家(现正常运作的共176家),共有3439人参加了见习;认定创业见习基地31家,现有见习岗位66个,见习学员142名。

2、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一是以我区“1+5”政策实施为契机,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力度。截至9月底,共认定市级就业困难人员640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586人,一般就业困难人员(9月份开始统计)为2人,共计1228人,已安置1093名;共认定零就业家庭6家,消除6家,动态为零。二是落实跨区就业补贴、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等工作。截至9月底,跨区就业补贴17497人次,补贴金额3143500元;低收入家庭人员就业补贴314人次,补贴金额56520元;审核一次性岗位补贴单位数404家,审核人数790人,审核金额4663882元

3、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一是圆满完成“xx区2013春风行动”。期间,共举办各类现场招聘宣传专场30场次,组织参加用工单位1442家,提供各类岗位2.3万个,接待来沪农民工求职3.5万人次,咨询宣传2万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9万份,推荐录用上岗1.1万人。二是组织开展优秀、先进农民工评选工作。今年完成我区8名优秀农民工和24名先进农民工材料收集、审核及上报工作。三是完善“一中心、三园区(浦江、华漕、颛桥)、街镇服务站”的农民工就业服务格局。截至9月底,全区公益性农民工就业服务机构共发布招聘岗位4713个,招聘总人数19527人,接待求职登记6971人次,参加面试3930人次,录用上岗2358人次。浦江、华漕、颛桥3家园区共发布招聘岗位14255个,招聘总人数39404人,接待求职登记34958人次,参加面试27749人次,录用上岗18422人次。

(二)积极创建创业型城区,创业带动就业。

我区于2012年4月正式启动了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成立了xx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们紧紧抓住“创聚闵行”这条主线,(1)着力加强宣传力度,以“创聚闵行”巡回展的形式集中展现我区创业成果、宣传创业政策,截至目前,共吸引来自社区、园区、校区约450人次前往参观;以《xx区创建创业型城区简报》宣传专刊的形式及时、集中反映我区创建进度及经验成果,目前累计已发行12期;(2)着力营造扶持创业的良好氛围,通过一条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计划、创业融资、创业实践、后期跟踪等在内的服务链,实现服务聚合;通过进一步梳理完善我区创业扶持政策,打造全市首本帮助创业者快速了解创业政策和流程的《xx区创业导航手册》,实现政策聚焦;通过xx区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站、创业服务进三区(校区、园区、社区)、创业文化周、创业协会等活动载体,实现资源聚集。截至9月,全区帮扶创业组织410家,带动就业1606人;受理开业贷款96笔,发放贷款37笔,总金额369万元;组织142人参加创业培训。

(三)强化失业预警机制,夯实就业基础服务。

今年本区经济背景下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在经济结构转型压力下,企业大批量退工导致人员分流问题日渐突出,因此我们加强了对企业异常退工行为的报备,在原有措施上继续加大辖区内大批量退工企业的提前监控和指导。如:上海自来水闵行有限公司集中退工600多人,其中涉及到老职工339人,此外上海巴士二汽公司集中退工324人,中心所实行的预约制,紧急事项处理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高效圆满地完成了对企业的服务承诺。此外,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关停装置,计划减退300人,在处理退工事宜时,企业恳请我们能帮助下岗人员重新就业,中心通过收集被退人员信息,建立数据反馈机制,及时把需就业援助人员名单提供给各相关兄弟部门,不负企业所托。

(四)抓好员工队伍建设,服务保障就业。

进一步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学习,拓展服务方式。中心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东方讲坛、东广《职场新干线》和12333在线指导、《闵行零距离》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栏目;同时,积极打造了每月一期的电台直播节目《创业好声音》。另一方面,全体干部职工统一思想,克服目前办公地点比较分散的困难,相互支持,有效沟通,确保了队伍稳定团结、工作不断不乱。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政策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随着人才居住证新政出台,咨询量猛增;在实施过程中,新老政策衔接,部分办事群众对业务办理流程不理解。政策宣传是政策落实的重要环节,要进一步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丰富政策宣传的方式,畅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的咨询、宣传渠道,提高正德知晓率和执行效果。

(二)工作交流有待进一步增进。

在创建创业型城区工作中,我们发现数据统计表长期缺乏规范,难以有效统计。我区创建工作于2012年4月正式启动,由于数据统计表规范格式的缺失,各成员单位在回报统计数据时的统计口径与统计期限、统计内容等都存在巨大差别,给创建办汇总数据带来诸多不便,难免会造成部分统计数据的缺失或错误。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横向、纵向的工作沟通联系,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集中、优化配置,形成合力,确保服务效能最大化。 第二部分明年度的工作要点

明年就促中心将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实际工作,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借平台、借力量,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就业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做好各项就业工作,以适应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确保我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

一、推进xx区人力资源市场运作。积极开展市场宣传工作,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功能,服务项目等进全面行宣传,扩大市场的知晓度和影响力;积极探索和细化市场的各项工作。逐步构建起完成、成熟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系;拟对区内企业开展一次用工需求调查,从行业、地区、岗位、工种、薪资等方面来、分析企业用人的难点问题,和供需双方的矛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招聘推荐服务。

二、落实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一是继续深入推进失业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建立健全青年就业长效机制。加强调查排摸及分析;加强导师引领,建立“启航导师”与“街镇”一对一结对模式;加强品牌效应,深化“职场面对面”、“青年职前培训”等区级特色品牌服务,鼓励街镇打造具有“一镇一品”特色的街镇职业指导站;加强区与街镇、街镇与街镇的资源整合,促进岗位信息交互利用,提高人职匹配度。二是加强就业困难人群安置工作。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知晓到位;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扎实推进创业型城区建设。明年是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和创业型城区建设两项工作的收官之年,我们将做好各项工作的深化、冲刺和总结提升:一是进一步整个各方资源,加强沟通,形成政策宣传、创业服务等各方面的合力;积极推进区内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建立一批优秀的创业见习基地,通过生活费、交通费和带教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创业者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创业能力;二是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寻找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创建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达标;三是认真梳理创建期间制定的各项政策,认真总结创建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为创业型城区建成后各项政策的出台和扶持创业工作的持续开展做准备、打基础。

四、做好万人项目转制后的相关工作。万人项目转制后岗位补贴资金打包工作将于明年1月正式全面开展。由失业、开业、区财政三个分管部门一起创建和不断完善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后续监管部分岗位补贴打包资金的跟踪管理,将通过业务报表核对、财务帐目检查、电话抽查、业务培训等方式,确保打包资金在流转部门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按规定的标准补贴到人。并根据资金监管实际情况和效果分析,进一步完善修订监管办法。

五、夯实就业服务管理。一是农民工就业服务不断优化。进一步开展立体化宣传,利用各类网络、媒体等平台,做好优秀、先进农民工的表彰宣传工作,并适时分批进行先进、优秀农民工事迹座谈会,强化农民工上岗培训鉴定管理,配合企业和农民工工作时间和地点,提供人性化鉴定服务的同时,坚持鉴定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开展。二是试点开展外国人就业管理。为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我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更加便捷高效地做好涉外企业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明年中心将在紫竹分中心正式增设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受理点。我们将做好硬件支持、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在正式运作过程中,保持同市就促的紧密沟通,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此项服务项目在我区顺利推行。三是继续做好xx市居住证积分制工作。加强职工对新政策的学习,为咨询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的、专业的政策解答与人才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组织开展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积分制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加强与街镇人才服务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同时也要加强同市人才服务中心及其他区县兄弟部门的交流,借鉴学习。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及时梳理遇到的问题,并思考合理化建议,为上级部门提供参考。四是促进档案管理统一化。我们将在街镇开展全面的意见征询,从模块设计和应用,特殊需求,整体工作量,方案选择,硬件支持,资金扶持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和需求性调研,最大程度满足全区档案管理的实际工作需求,在后续软件、网络开发及测试完成后,将对全区街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运用的培训学习。五是探索补贴培训督导社会化。为促进我区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工作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拟通过招投标方式,将日常补贴培训督导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实现委托管理后,将做好对督导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对督导机构的绩效考核、业务评估等工作,实现培训督导工作的公开透明和科学管理。

第18篇:谈就业的促进

谈就业的促进

国家的强盛离不开人民的富裕,而人民的就业与否,是人民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人民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人民实现富裕的重要形式。因此,国民的就业问题理应成为国家解决民生问题的重中之中,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迈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正处于一个矛盾的突发时期,如何处理好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军队退休人员的就业问题,正不断考验着政府的智慧。只有政府为领导,企业为支撑点,民众为主力军,三管齐下,协调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我国曾3次爆发过失业大潮,第一次是改革开发初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第二次是90年代末,国有企业等公有制企业改革。第三次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而引起。除了历史的原因外,还有诸如大学扩招导致大学生供过于求带来的失业,农民工因户籍制度的壁垒而导致的流动性失业等等。

下面我就从民众,政府,企业三个角度谈谈如何解决就业问题。

首先,转变思想,积极行动。大学生作为曾经的“天子骄子”一度以高傲而自居,一心要干大事业,而对学校的理想和社会的现实产生了巨大的落差,接受不了平凡的工作。同样军队退休人员,退伍后瞄准了稳定清闲的公务员工作,而现实的考聘制上岗,同样让退伍军人受到不小挫折。 基于此,大学生和退伍军人应当从思想上放下包袱,深入基层,从小做起,不断学习符合实际工作的新知识,才能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胜出。其次,完善制度,扩大培训。 当前的户籍制度的壁垒严重阻碍了了农民工的自身发展。待遇不公,社会保障残缺,甚至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所以政府在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理应完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主,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然后由政府组织,或企业出资政府补助的方式,积极开展职工知识技能培训,使之更好的胜任当前的工作。

最后,调整结构,增加岗位。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吸纳了社会上90%的就业人口,是和谐的社会的调节器。所以企业的转型升级,产业结构的调整,显得由为主要。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转变,一方面带动企业更具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优秀的劳动岗位,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高劳动报酬。从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关乎国民生存大计,是民心所向的大事。政府以人为本积极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才能赢得百姓的信任。

第19篇: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以及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统筹城乡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将促进就业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教育、帮助劳动者树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强劳动技能学习,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

第七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依法招用和裁减人员。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对全省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就业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并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重点群体的就业调控制度,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土地征用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统筹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实现劳动者就业的统筹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小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措施作为重要内容。劳动力输入地和劳动力输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劳务对接机制,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高等教育政策,开展高等学校就业状况评估,指导高等学校根据市场就业需求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和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就业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较大规模的失业及时调节和控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就业、失业指标体系和调查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纳入经济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普查或者抽样调查,依法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情况。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促进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优先扶持科技、综合资源利用、农副产品加工、贸易促进、社区服务、建筑劳务、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创业活动。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创业指导专家组织,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三十二条 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个人或者合伙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和就业期限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小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融资等扶持,并在场地使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三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接受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和设施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三)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七)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许可和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八)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九)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依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20篇: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

(2010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应当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并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贷款工作激励和协调、微利项目贴息等机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息及贴息比例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并依法给予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完善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补助。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劳务输转机制。鼓励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发展劳务中介组织,推进城乡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提升劳务市场竞争力;推进省际间、地区间劳务协作,建立有规模、相对稳定的劳务基地。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中,应当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鼓励省内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建立鼓励、引导、支持回乡创业的工作机制,给予回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用地、资金、服务等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制度,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社会保险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第三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组织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就业服务:

(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二)创业项目推介;

(三)职业供求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

(七)人才评价服务;

(八)定期举办招聘会;

(九)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完整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信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及职业学校毕业生等群体的不同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劳动力劳务输转的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各级劳务工作机构应当为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信息收集,调查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状况,开展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登记调查,建立社区就业和失业人员档案,为社区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职业中介机构领取中介许可证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在服务场所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超出职业中介许可范围经营;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违反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人员就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就业服务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免费为就业、失业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定期审验并建立登记人员基本信息库。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的有效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

第二十八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规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失业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如实提供就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失业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率达到预警线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社会事件、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规模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企业政策扶持,帮助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依法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创业培训的工作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为创业人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融资、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自主创业人员在经营场地方面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房租补贴和融资等政策扶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培训示范基地,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街道(乡镇)、社区应当组织、帮助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创业培训应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

第三十五条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及职业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进城或返乡农村劳动者等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优惠。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创业成功率高、促进就业明显的项目给予奖励,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促进就业的成效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教育培训计划,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统筹协调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利用各种职业培训资源,为劳动者提供实习、培训服务。

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接收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完善就业实习制度,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范围,组织学生参加实习。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向农村劳动者传授就业技能和就业基本知识,增强其就业能力。

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培训资源,引导、鼓励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储备培训、回乡创业培训等方式,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或返乡就业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为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提供服务。

具备条件的院校可以依法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第四十二条为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由有关部门在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中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培训机构应当为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提供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可以结合受训人员的自身特点及当地的用工需求,开展短期、中期、长期相结合的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合格率和受训人员就业率。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不得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就业培训质量进行考核,并将培训合格率、受训人员就业率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作为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十四条建立以企业、行业为主体的在职培训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企业职工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标准,制定本行业、本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规划。

鼓励企业依托自办培训机构,或采取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开展在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确定、就业状况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向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以下就业扶持:

(一)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二)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自主创业的,给予免费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以及有关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五)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及相应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制度,确保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发展多种经营,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并在经营场地、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其他社会保险赔偿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担保的程序和条件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

(三)对职业中介和职业培训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项目,未采取招标方式选定培训机构的;

(五)与培训机构串通,或者因审核不严,导致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超出职业中介许可范围经营、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介绍未满16周岁的人员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范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依法追回培训补贴资金,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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