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违法范文

2022-10-11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加强开展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

藤县:加强开展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行动

(口:)为加强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杜绝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切实保护公路、桥梁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藤县路政执法大队以容藤线为重点,率先开展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行动。

(图:)近日,记者在容藤二级公路广西金茂钛白有限公司路口看到县路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正在设卡拦截违章超限超载车辆,很快就有两辆装满砂石的超载车辆被路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拦了下来,经依法检查后,这两辆严重超载卡车被依法查扣并要求卸装货物。这是藤县开展严查超限超载综合执法的一个缩影。

(同期声:藤县路政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李家华我们将采取24小时4班制不间断的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严禁超过55吨以上的车辆上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后续我们还将根据区局超限超载处理办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过三次的驾驶员吊销运输资格证等(手段),严厉查处超限超载。)

(图:)据了解,藤县路政执法大队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大对公路路面和源头治理力度,从今年7月开始连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行动,严厉查处纠正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藤县电视台: 刘希波

推荐第2篇:违法超限超载保证书

篇1:驾驶员治超承诺书 2 源头治超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0〕73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配合做好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现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车辆准载标准:两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三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四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五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大于等于六轴车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二、自觉拒绝货源单位违法超限装载要求。

三、自觉接受货源单位核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自觉配合货源单位对车辆进行车载称重,并配合货源单位据实填写车辆装载登记记录。

五、自觉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运管部门各一份)

引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相关法律条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篇2:货运从业人员安全营运保证书 货运从业人员安全营运保证书

为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不违章停车,不开病车上路,不超载超限,杜绝交通事故,我保证做到: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城市文明交通“三让”规定,不争道抢行不超载超限、规范货物装载、防止货物扬散、脱落、不闯红灯、不违反标志、标线确保无事故、无规章、无投诉.

二、保证所驾驶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灭火器、标志标识、轮胎、接地线等设施合格有效、集装箱锁扣完整有效、危险品车罐体牢固、从业资格证真实有效、不开套牌车。

三、爱护车辆及设备、及时检查、保养车辆、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坚持车辆检查制度,保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行车记录。

四、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驾驶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乘载的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五、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车。

六、行经人行横道、汽车站、繁华街道时,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七、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车时要关闭电路,拉紧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车号:

(章) 车主: 运输企业: 驾驶员:

年 月 日篇3:禁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安全责任承诺书

禁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龙整办【2015】21号)文件内容要求,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规范建筑运输车辆通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特签订本承诺书。

一、车辆管理目标承诺

项目使用车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车辆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车辆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确保建材、建渣、商品混凝土等运输安全。

二、车辆出场管理

项目自身加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力度,对违法装载行为自查自纠,并开展专项自查整治,对建材拉运车辆、商品混凝土罐装车、土方拉运车辆等出场检测、监控设备,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装载行为,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施工现场,进出施工现场车辆必须专人清洗,并保证冲洗率100%,避免车辆带泥出场污染市政道路。

三、车辆进场管理

1、进入项目施工区域车辆必须向项目出示行驶证、驾驶证。

2、不得驾驶超载超限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四、项目进出车辆要自觉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承诺书一式四份,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龙泉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执一份。龙泉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方): (盖 章)

建设单位代表(承诺方): (盖 章)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承诺方): (盖 章)

监理单位总监(承诺方): (盖 章)

推荐第3篇:车辆违法信息

【违章车牌号码】 【号牌种类】 【违章地点】 【违章时间】 【违法行为代码】 【违法内容】 【扣分分值】 【罚款金额】 【执勤单位】 【违章处理地点】 【执勤机关联系电话】 粤 H41983 02 广东省肇庆市文明路 2011-05-14 20:18:00.0 1039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0 200 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城区中队 广东省肇庆市信安大道交警支队二楼东侧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0758-2739112

推荐第4篇: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2010年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今年,我站治超工作在上级领导和局党委的大力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了全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有效落实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使治理力度加大,治理方式灵活、治理效果凸显。现将一年来的治超工作总结如下:

一、治超及管理工作的成效

1、上半年共检查车辆8209辆次,其中:超限超载车辆353辆,卸载货物1200吨,车辆超限超载率下降到目前的

4.3%,巩固了治超工作成果,境内公路安全畅通。

2、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车辆超载超限案件查处率达100%,结案率达100%,无行政复议变更、撤销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治超文书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合法、档案资料齐全,治超工作中无投诉和上访事件发生,无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二、加强宣传,使治超工作深入人心

今年以来,我站紧紧围绕上级治超工作要点,认真履行职能,及时召开治超工作协调会议,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了部门联动效应,同时不断扩大宣传范围,形成了全力治超的良好局面,治超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使我站的治超工作

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转。

在治超中,注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工作,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等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治超”宣传报道的导向性,形式上充分体现治超宣传报道的广泛性,利用广播电台、有线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面延伸到乡、村和个体运输经营户。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治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保持了正面舆论导向,减少和防止了治超过程中出现的暴力行为。对树立路政执法形象,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扎实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宣传,使广大公众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大增,为治超工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文明执法,形成和谐治超的社会环境

为提高办事效率,端正工作作风,树立窗口的服务形象,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作风建设贯穿于治超的实际行动中去。一是坚持政务公开制度,设置包括“举报投诉电话”、“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法人员正面照片”、交通部规定的“五不准”、“九不准”和“十条禁令”、“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卸货和处罚执行程序”等内容的告示栏,严格执行、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治超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

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人员均具备执法资格,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管理,杜绝了“吃、拿、卡、要”现象和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三是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水平。针对群众的不解和疑问,执法人员要不厌其烦地进行解释和宣传;

四是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组织执法人员做好自我防范;完善和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保障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可用。

今年,我站治超工作通过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全体治超执法人员扎实工作,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是离区、市治超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今后我们将继续从维护公路安全畅通,加大治理力度,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角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

推荐第5篇:车辆超限超载监督管理

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增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法治化,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超限超载实施货物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体制和机制】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措施和目标】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

1 监督管理应当落实下列工作措施和目标:

(一)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齐抓并重;

(二)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同步加强;

(三)综合治理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

(四)源头管控与机动巡查有机协调;

(五)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一体推进。

第五条【社会参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与 机动车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

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电话、邮箱,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协调、绩效考核职能,确定部门责任,调整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落实责任情况的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或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作措

2 施,解决突出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参与有关工作;对农产品销售运输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教育、疏导,为遏制超限超载运输农产品状况提供有力措施和便利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事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实施。

第八条【公安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九条【道路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的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 依法实施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超载、混载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超限超载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质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备设施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机动车制造、改装企业及其相关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认证、召回制度。

第十二条【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维修报废机动车的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

第十三条【综合部门】 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供指导、支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监督和保障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五条【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问责。

4 第十六条【车辆源头单位】机动车制造、改装、维修等生产经营者,不得制造、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或者维修、改装、拼装报废机动车。

机动车销售、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前款所列机动车。

第十七条【货物源头单位】矿山、钢铁、重型设备制造等企业和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者或者实际管理者承担责任:

(一)对违反货物装载、配载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予以放行;

(二)为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装载单据、证明;

(五)对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机动车货物运输驾驶人员

5 应当加强行车安全意识;学习掌握货物装载、配载专业知识;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行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协助、配合超限超载执法人员的检测、检查等工作;不得实施或者参与明知超限超载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行为。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引诱、强迫驾驶人员驾驶超限超载的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行为。

第十九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提供便利;不得隐匿超限超载证据或者包庇超限超载责任人员;不得干扰、阻碍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超限超载检测

第二十条【检测场所】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采取固定场所检测为主的方式,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进行,并由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检测场所应当配置计量、卸载、分装、清障、隔离、减速等必需的装备。计量、检测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执行检测、执法职务的路政管理机构人员配

6 置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检测流程、认定标准、检测结果、处置措施、执法依据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不承担检测费用。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持有序试点、实验、示范,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推进检测场所建设、管理及卸载、分装、清障、保管等事务与行政职能分离,实行社会化运营。

第二十一条【场外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移动检测装备,在检测场所以外进行检测;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就近引导至检测场所处置:

(一)路网密度较大,实行固定场所检测难以保 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的;

(二)逃避固定场所检测,故意绕行的情形严重 的;

(三)对短途运输超限超载或者运输途中驳载行 为,不采取场外检测事后难以取得证据的。

场外检测不得在高速公路主干线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认定标准】检测认定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适用下列标准;国家修改、调整检测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二轴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18顿的;

(二)三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25顿的;

(三)四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1顿的;

(四)四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6顿的;

(五)五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3顿的;

(六)六轴以上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9顿的。前款所列限额以下的机动车,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应当认定属于超限超载。

未列入国家公布的悬浮轴机动车生产名录或者经检测悬浮轴落地承载能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采取目测方式取得的超限超载信息,不得作为认定超限超载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施检】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超载检测工作的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保障超限超载检测信息系统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数据交换标准,适应远程查询、检测场所执法信息化和国务院、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检测场所三级联网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执法

8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以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危险性、危害性、违法性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遏制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法治化社会环境。

第二十五条【源头管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将机动车生产、改造、维修、销售企业,矿山、钢铁、重型装备制造等企业,以及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列为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重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对生产、改装、销售货物运输机动车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集中清理;

(二)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拼装、维修报废机动车行为;

(三)加强货物运输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市场准入监管;

(四)控制、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机动车驶离货物装载场所;

(五)推广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检测、阻截制

9 度,优化调整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干线超限超载检测场所布局;

(六)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第二十六条【场外执法】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机动巡查、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在超限超载问题突出,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段,可以设置监控、检测装备;在危及交通安全的路段,经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减速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联动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规定联动执法的组织形式、程序、权限和责任。

联动执法一般不采取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互用系统建设,实行资源、成果、信息对接,执法证据互补、互用,增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效能。

第二十九条【诚信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10 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与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签订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诚信约束责任书、承诺书,明确诚信约束措施,建立履行责任书、承诺书档案,记录并适时公开诚信履行责任、承诺的情况,及时考核兑现诚信履约奖惩。

第五章

超限超载许可

第三十条【申请】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类物品等,运输经营者或者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提出超限超载运输申请:

(一)跨州、市(地)运输的,向自治区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二)跨县(市)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州、市(地)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三)在县(市)内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县(市)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适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办理】受理超限超载运输申请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超载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测;

11 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对道路、桥梁、隧道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制定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加固、改造方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不予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超限超载运输:

(一)车货总重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或者机动车轴载量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机动车车体高、宽、长超过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行驶设计标准的;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或者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四)使用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大吨小标”机动车实施运输的。

未获得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三十三条【批准执行】按照本办法审查通过,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12 运输护送、监督。

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适用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车证相随;持证机动车应当按照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在车体明显位置悬挂超限超载警示标志。

禁止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六章

超限超载处置

第三十四条【卸载、分装货物】路政管理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适用责令当事人限期在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自行卸载、分装、清障等处置措施,一般不适用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限期内执行处置措施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

当事人请求路政管理机构提供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所需运输、包装、保管等条件的,路政管理机构可以给予协调、联系,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五条【拖离、扣留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适用拖离、扣留处置措施,

13 但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

(一)故意堵塞或者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场所的;

(二)采取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的;

(三)持有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但是违反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对损毁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者为驳载、绕行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提供便利的机动车,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海关铅封货物】海关已经对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施加铅封标识,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处置的,应当责令并引导机动车就近驶入海关监管场所,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检测、处置。

对进出国境口岸的超限超载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启或者损毁海关铅封标识。

第三十七条【超限超载农产品】机动车超限超载整车运输蔬菜、瓜果等农产品或者禽类、鱼类和其他鲜活产品的,应当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原则;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

14 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其他不适用卸载货物】超限超载运输下列货物的,不适用卸载、分装处置;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可解体类货物;

(二)冰箱、彩电、机动车等标准规格类货物;

(三)油类、可燃气体类、危险化学品类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类货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车辆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

第四十条【货物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并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

15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

第四十二条【超限超载运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驾驶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对责任单位,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一并收缴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四十三条【诚信约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诚信约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年 内超过3次的,依法吊销车辆营运证;

(二)运输企业: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 车辆1年内超过本企业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驾驶人员: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 年内超过3次的,依法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前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实施程序、具体依据、实施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补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职人员】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用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定,机动车载物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总结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10]95号)、《关于治安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实施方案》(和县安办字[2010]2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和田县安办字 [2010]20 号)精神,为有效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按照《方案》要求,及时传达贯彻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时联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检查工作。 加强领导,分片包干,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谁主、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有效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开展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检

查情况 :

2010年9月16日至9月20日我县交通局协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农机局对我县超载、超员、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这次

检查共检查车,货车100余辆。其中,货车总重超过55吨的有违法超限超载车辆23辆,检查有效的遏制勒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营,保证勒我县道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总之,与去年同期相比交通情况有较大改观。对于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以教育为主,对经检测后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基础上,由交警大队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同时,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员,交警给予记分处理。

本次检查主要在和田县乡镇结合处路口、和田县各旅游点线路周围设立检查点确保了检查期间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15国道等路段。疏导交通杜绝因旅游车辆增多而使交通受阻的事件发生,从源头上制止客运车辆超载、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驶、带病车辆上路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预防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重大事故。检查组并绕行乡镇道路引导交通制止乱停乱放,保证交通顺畅,在和田县重点旅游区路口设检查点严查超载、黑车运营、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有拒绝执行的情况按照处罚上限严肃处理。对违法超限车辆,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具体违法情节予以处罚。

三、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1货车驾驶员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超载违章缺少了解。 2我县的道路交通通车里程逐年大幅度递增但执法人员严重缺少。

四、今后工作的计划:

1加大交通法律宣传力度确保广大驾驶员知法、懂法、守法、文明行车。

2增加公益性岗位、协警人员加大执法力度。

3增建道路提示牌保证驾驶员安全行车。

和田县交通局

2010年9月21日

推荐第7篇:丁市镇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丁市府发[2012] 号

丁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丁市镇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办(所)、镇属各部门:

《丁市镇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丁市镇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

方案

按照酉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12‟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丁市镇治超工作实际,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以整治非法改装车辆为重点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路安行动”)。为确保“路安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广泛宣传、统一行动,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的要求,对擅自改变车箱尺寸的货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强化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健全和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助推“畅通酉阳”和“平安酉阳”建设,为加快丁市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优质的道路运输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路安行动”的实施,使擅自改变车箱尺寸的货运车辆基本恢复原状,擅自改装车辆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非法改装企业100%取缔,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管理规范,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运输秩序,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货运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设施完好、交通运输安全和道路畅通高效。

三、组织领导

成立“路安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白丛珺任组长,副镇长王应儒任副组长,镇安监办、文

化服务中心、经发办、派出所、财政办、交巡警平台、工商所、城建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办,冉登权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全镇“路安行动”。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专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路安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协作、务求实效。同时,结合全镇治超工作实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着力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坚持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由安监办牵头,组成“路安行动”工作组,在镇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互通,积极促进该项行动的顺利实施。同时,加强与相邻乡镇互通信息,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切实增强工作实效。

(三)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执法监管,确保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要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执法服务,及时稳妥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五、实施步骤

“路安行动”从2012年1月10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在全镇范围内对擅自改变车箱尺寸的货运车辆(包括过境车辆)实施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2年1月10日至31日)。镇治超办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路安行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积极配合镇治超办落实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2月1日至29日)。在全镇范围内公告“路安行动”的组织方式、行动时间、整治

重点、整治手段,鼓励自行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整改;策划制作“路安行动”宣传专题片和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及开展“路安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镇内各超限检测站、重要路段、路口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大造舆论声势。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以镇内公路超限检测为依托,对涉嫌非法改装的车辆,一律检查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两证),经核实“两证”真实有效,且与车辆外廓尺寸相符的,当即放行;凡不能提供“两证”、“两证”涉嫌伪造或“两证”信息与车辆外廓尺寸不相符的,一律强行将车辆扣押至指定停车场,经过进一步确认为非法改装的,由当事驾驶员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改装企业或当区工商局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改装企业恢复车辆原状,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严格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实施处罚。要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重点路段、重要桥梁的管控力度,同时向农村公路延伸,确保“路安行动”不留死角。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6月1日至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路安行动”检查验收组,对全镇开展“路安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汇报材料,及时向区“路安”治超专项行动整治小组办公室报送。

六、责任分工

各村委会、办(所)、镇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路

安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的各项工作,确保镇辖区域内的安全稳定,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镇安监办:要对治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治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查处;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

镇派出所: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积极维护“路安行动”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路安行动”期间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交巡警平台:牵头并负责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信誉档案;组织派出所、安监办等执法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车辆登记尺寸与行驶证不符的行为,并将车辆暂扣,移交区运管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镇经发办: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全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依法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镇财政办: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工作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进行。

镇城建办:及时对公路桥梁进行养护,保证公路桥梁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公路桥梁养护作业;对公路桥梁技术状态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对公路桥梁路面破损和附属设施损毁等设置警示标志并予以修复;将损害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和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与县路政大队进行信息通报,并协助县路政大队进行查处。

工商所:对全镇车辆改装企业及产品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要严格依法理处违规的汽车生产企业、取缔非法改装汽车的企业。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镇内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超限超载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治超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将“路安行动”抓紧抓好。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路安行动”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镇内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组织有关人员进村入户、进重点企业、入货运源头单位,广泛宣传,大造舆论声势,为“路安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管,规范执法。要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监管,确保执法公平、行为规范;要严肃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五)信息互通,及时报送。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每个阶段的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收集资料,掌握动态,及时编发工作简报,通报“路安行动”开展情况。

领导小组电话:75717011

联系人:冉登权(安办主任)13908279845

推荐第8篇: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

交公路发„2011‟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印发以来,全国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下降,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力度有所减弱,部分地区和局部路段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出现反弹,导致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和借鉴山西省治超工作经验,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 1 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治超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在省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二、加大货运车辆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作力度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三、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管工作

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 2 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本地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着力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

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法处理。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要限期纠正。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 3 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处罚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检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六、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测力 4 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省际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省份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上的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责成桥梁管养单位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置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要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限载、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标志,并通过设置减速带、安全护栏、紧急避险车道、货车爬坡道等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条件,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治超工作监督检查

5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正常治超工作秩序。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省份,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将实行公路交通建设项目限批。

九、进一步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货运车辆实施总量调控,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要积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推动发展甩挂运输和厢式运输,促进货运车型标准化。高速公路以及有条件的特大和大型桥梁,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在其入口处配置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测,并采取入口执法劝返、动态预检预警等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路上桥行驶。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治超工作,实施好“重点货运车辆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及推广工程,建设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系统,切实加强货车的动态监管。

十、加强治超工作政策措施宣传

6 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典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治超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本地区治超工作机制和法规体系。对治理过程中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推荐第9篇: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印发以来,全国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下降,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力度有所减弱,部分地区和局部路段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出现反弹,导致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和借鉴山西省治超工作经验,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治超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在省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二、加大货运车辆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作力度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三、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管工作

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本地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着力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

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法处理。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要限期纠正。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处罚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检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六、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测力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省际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省份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上的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责成桥梁管养单位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置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要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限载、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标志,并通过设置减速带、安全护栏、紧急避险车道、货车爬坡道等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条件,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治超工作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正常治超工作秩序。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省份,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将实行公路交通建设项目限批。

九、进一步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货运车辆实施总量调控,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要积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推动发展甩挂运输和厢式运输,促进货运车型标准化。高速公路以及有条件的特大和大型桥梁,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在其入口处配置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测,并采取入口执法劝返、动态预检预警等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路上桥行驶。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治超工作,实施好“重点货运车辆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及推广工程,建设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系统,切实加强货车的动态监管。

十、加强治超工作政策措施宣传

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典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治超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本地区治超工作机制和法规体系。对治理过程中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推荐第10篇:公司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进一步防止公司进出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结合公司经营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原辅材料来车以及产品出厂等环节。进出厂车辆应严格遵循超载限载范围,严格控制超载超限。

2.管理:

保安要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做好监控记录;

司磅员在每辆运货车辆进出厂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否则不予过磅; 过磅房、调度室发货做好进出厂车辆车货总重核对,门卫室凭出厂证予以车辆放行。

3.要求:

(1)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超限超载标准;

(2)要对来车核对装车数量,发现装车数量超出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重量时,不得装车,一定要按车辆的装载质量或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来装车;

(3)装车完毕,过磅时发现车货总重超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时,要坚决退回卸货,直到车货总重在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以下。

(4)对于不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管理工作制度》的,造成出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5)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湖北知润工贸有限公司 2017-5-12

第11篇:驾驶员车辆超限超载检讨书

尊敬的交警队领导、交警同志:

您好!

我在年月日,由于自己的思想麻痹大意,到致自己的车辆超载,严重的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不想再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惭愧。经过这些天的反思,写下了这份检查,向尊敬的交警队领导、交警同志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痛恶绝,我下定决心,不再犯类似错误。

其时,交警同志对我们反复的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我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今后,我一定告诫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约束自己,决不再去违反这种事情,不能再辜负领导和交警同志对我的一片苦心。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自己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了要求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时间来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的经历进行了详细的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取得驾驶证,并驾驶车辆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都能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等,但近年来,由于自己驾驶技术逐渐比较熟悉了,也就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关心信任我的人们,愧对他们的关心。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查,对自己的车辆超载问题也有了明确的、深刻的认识:首先,车子超载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交警同志告诉我说,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破坏100元代价,这是很严重的后果;其次,超载给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汽车超载,是我们不能承受之痛,为了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能让亲人们不再因此承受逝去至亲之苦,今后我一定要以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任的态度去驾驶我的车辆。

通过这次事情后,我认识到了本人思想中存在以下的致命错误:思想觉悟不高,对交通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己对待交通安全的意识不够深刻、不够负责。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我决定从如下进行改正:

1、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自己的事情做好,以一优秀的驾驶员标准来弥补我的过错。

3、经常和其它驾驶员加强沟通,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错误。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短短的检查不能表达出我对自己的谴责,更多的责骂,深藏在我的心理。盼望交警队领导、交警同志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能给我改过的机会,我会化悔恨为力量,我绝不在同一地方摔倒,以后我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好我的车,所以,我要感谢交警队领导、交警同志让我写了这份检查,是交警队领导、交警同志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了我改过的机会。

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做驾驶员这个的责任心非常欠缺。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如何做好一个合格的驾驶员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没有足够的责任心,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交警队领导、交警同志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后果。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在此,我向交警队领导、交警同志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无论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交警队领导、交警同志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相信我。

这件事之后,我要立誓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正义青年,要去参与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更加深刻的认识交通安全重要性。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在此非常感谢交警同志此次对我的教诲。

检查人:

20xx年月日

第12篇:公司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进一步防止公司进出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结合公司经营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原辅材料来车以及产品出厂等环节。进出厂车辆应严格遵循超载限载范围,严格控制超载超限。

2.管理:

保安要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做好监控记录;

司磅员在每辆运货车辆进出厂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否则不予过磅; 过磅房、物流发货做好进出厂车辆车货总重核对,门卫室凭出厂证予以车辆放行。

3.要求:

(1)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超限超载标准;

(2)要对来车核对提货单数量,发现提货单数量超出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重量时,开装车单时,一定要按车辆的装载质量或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来开;

(3)装车完毕,过磅时发现车货总重超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时,要坚决退回卸货,直到车货总重在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以下。

4、对于不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管理工作制度》的,造成出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5、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第13篇:九部委治理超限车辆

九部委治理超限车辆(交公路发[2007]596号文件

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596号)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九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三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治超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仍然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在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抓紧研究制定《公路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区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治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地方性治超工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公路管理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

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面监控网络。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的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国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全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稽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路段及关键节点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稽查。对农村公路,要鼓励其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4.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逃缴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治超检测站点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国联网。

(二)源头监管

1.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5.交通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大力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对10吨、15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分别给予20%、30%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

2.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要根据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统一计重收费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全路网监控。

3.对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各地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15%的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4.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年度工作的重点,明确各级治超办的人员和职责,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和养路费列支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2.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继续保持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制度,加强工作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管重罚,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治超管理工作人员。

3.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职责做好各自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履行到位情况。

4.强化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各级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各地新闻媒体应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5.规范治超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超限超载的有关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章)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章)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车辆 超限超载 治理 意见 通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宣传部、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纠风办,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治超办。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10月31日印发

第14篇: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实施方案

附件1

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

二、工作任务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关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省内货车生产企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在省内销售,并依法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正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2014年2月底前完成)

由工商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省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审验,审验发现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即时执行)

(二)严把车辆改装的源头关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改装机动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依法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2014年2月底前完成)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和农业(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2014年1月底前完成)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从即日起迅速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一对一与当地货运企业和业主签订一律不得超限超载的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核发了“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业主和货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签订,运输型拖拉机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签订,其他由公安部门负责签订。(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2013年12月14日至16日排查并确定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拟定并分批公布高速公路货车可通行入口名单(2013年12月18日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14年1月20日公布第二批名单,2014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名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在相关高速公路入口前提前配备称重设施设备、设置限高门架和警示标志标牌,有条件的要设置渠化货车专用通道、劝返专用通道等。高速公路入口以外的疏导、劝返及有关维稳工作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加强对入川货车的管控。有条件的,要在站前收费广场渠化货车专用通道、设置移动称重设备,在货运车辆进站前实施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直接劝返;无条件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点联合执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备移动称重设备、设置治超警示标志,提示进入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加强省际间治超信息沟通,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即时执行)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卸货场、流动检测车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即时执行)

(五)严把路面管控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固定超载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实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落实抄告制度。公安部门要在检测站设立警务室并常驻警务人员。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对车辆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实行一站式查处,禁止以罚款或收费代替卸载。加强高速公路路面巡逻,发现超载超限货车引导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并按照车籍地原则对货运车辆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即时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超载超限检测站称重、卸载机具设备和卸载场地等及配套政策。对经检测确认严重超载超限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卸载,违法状态未消除的,不得放行或准予继续行驶公路。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顶格处罚,并现场予以切割。要加大对违法超载超限驾驶人员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即时执行)

(六)强化施工、应急救援路段交通安全管理 由公安部门牵头,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加强高速公路维护和事故现场安全管理。可能影响通行安全时,由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封闭施救路段,实施对面道路半幅双向方式通行,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即时执行)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施工审批和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管。(即时执行)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配足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快速、有效处置突发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清排障服务,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尽可能减少对道路通行安全的影响。(即时执行)

(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长效治理

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交通运输企业补贴政策并报省政府审批,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货运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批,筛选出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管理较为规范的货运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并予以相关政策扶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2014年3月底前完成)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配合,研究起草货运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并报省政府审批。(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州)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把治超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追究。二是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沟通、协作,重点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三是2014年2月底前各地要落实治超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及经费。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超,提高执法效率。坚持明查暗访,对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等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予以打击。

(三)逗硬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省政府将把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由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载超限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市(州)及有关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各地也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15篇: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11年11月 日点 分 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第16篇:淇滨区车辆超限运输宣传材料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车辆超限运输

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超限运输?

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外廓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一种违法运输行为。

二、车辆超限超载的的社会危害是什么?

车辆超限的危害:一是容易造成车辆钢板断裂、轮胎爆裂、方向失控,诱发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二是超过了公路及其桥涵荷载标准,严重损坏公路基础设施;三是导致公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四是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

四、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对车辆超限运输管理有何规定?

《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依据《公路法》第76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有效制止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办法》规定,专门明确了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的治限治超职责,加大了源头治限治超工作力度,如发生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将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认定标准:

1、外型: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2、总质量: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3、轴载质量:(1)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2)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3)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4)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5)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6)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7)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治超认定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六、两种超限车辆认定标准如何执行?

(一)车辆核定载质量在5吨(不含)以下的,执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认定标准。

(二)车辆核定载质量在5吨(含)以上的,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认定标准。

七、货运车辆确需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怎么办?

货运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造成外廓尺寸超限、车货总质量超

限、轴载质量超限的,承运人应当到交通路政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八、办理《通行证》的程序及应当提供的资料?

承运人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时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九、对超限车辆的通行管理有何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持有有效《通行证》,悬挂明显标志,按交通路政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车辆型号及运载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二)承运人应接受交通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三)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可处10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17篇:运管所治理车辆超限工作计划

公路运输管理所治理车辆违法

超限超载工作计划

为更好的完成和强化治超工作,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拼装的现象,根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201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路桥、关爱生命”的原则,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协作、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要求,打一场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攻坚战,推动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货运源头非法装载现象基本消除,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现象基本消除,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基本消除,努力将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下。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贯彻。召开治超专题会议(区机关会议与全区镇、乡、办事处治超会议)

(二)落实机构。成立市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治超专干和治超工作人员。

(三)明确职责。出台治超方案、专项行动方案、考核办法与记分标准,与所运政队及相关镇、乡、办事处签订治 1

超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完善制度。制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信息报送制

度,设制治超工作相关报表、台帐及检查监督记录表。

(五)展开行动。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

日开展治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载行动。

①2013年9月6日前,责成各所完成对辖区内所有货运

源头单位摸底排查和登记造册;

②2013年9月起,按当地政府要求,对年货物吞吐量在

30万吨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派专人进驻监管;

③要求各所按规定对年货物吞吐量在30万吨以下的货

运源头单位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

(六)清理整顿。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

日开展整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动。

①2013年9月20日前,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全面清

理整顿辖区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厂(点),严禁擅自改装

拼装车辆,发现此类现象责令立即改正;

②2013年9月30日前,配合交警、质监等部门全面清

理整顿已登记办证的改装改型货运车辆,建立台账,责令车

主自行恢复原状,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车辆外廊尺寸

和车辆技术检测结果换发证照;

③2013年10月8日起,抽调精干人员积极参入由当地

政府组织的综合执法组,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路行

驶,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强制恢复一辆,并依法予以从处

罚。

④2013年9月起,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

运车辆吊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

⑤2013年9月起,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

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⑥2013年9月起,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

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

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向社会公告。

(七)广泛宣传。2013年9月9日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

载工作专题宣传活动。

①2013年9月9日起对具有营运驾驶培训资质的驾驶员

培训学校,在营运驾驶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中设置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相关内容的培训课目,对营运驾驶员进行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专业培训;

②2013年9月9日起运管所定期组织对货运源头单位法

人或负责人、营运货车车主、驾驶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治

超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学习,建立培训档案;

③2013年9月9日起运管所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

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在

重点地段悬挂横幅、标语,制作治超政策宣传单并广泛发送,

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四、工作要求

①主要领导一年下基层检查督促治超工作不少于4次; ②分管领导一年下基层检查督促治超工作不少于12次; ③部门负责人一年内将按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④治超风暴行动各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要有1名领导及相应的人员参加行动;

⑤整治期间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违规,将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18篇:超限车辆损坏公路情况汇报

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

有关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县境内二级公路收费站撤站和交通量的不断加大,众多大型重载车辆受利益驱动,避开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选择从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行驶,致使我县境内公路路产损失惨重,且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受重载车辆的碾压,去年县公路部门争取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投入8000万元对204国道全线43.8公里实施大修,但短短不到2个月,204国道上行线部分路段不同程度出现纵向裂缝、坑槽等严重病害,324省道、236省道也不同程度出现严重路面病害,部分建好仅两年的杨陡公路、穆南公路、圩伊公路的县乡公路受损严重,部分路段已无法正常通行,两年来造成直接损失高达1.5亿元。为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县公路管理站自筹资金维修和改造了县道杨集大桥、官沟河桥、杨庄桥等6座大中小桥,并争取资金对国省干线进行大中修,但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公路桥梁的安全畅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现状

据调查,每天均有众多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从临近我县的海州的板浦、新坝,沭阳的吴集、高苴,东海的平明进入我县境内,少则百余辆,多则上千辆,这些车辆大多以运输钢

卷板、铁锭、铁矿砂、矿泥及建材为主,这些车辆大部分为过境车辆,少数为本地企业以及个体砂石老板及建筑单位运输车辆。据统计,2月11日晚至次日早,灌云县公路管理部门查处严重“两超”车辆11辆,其中6辆超限车辆车载总重高达160吨以上,超限率达200%以上。3月份以来,我站在日常巡查中所查处的超限车辆超限率均在100%以上。而国家七部委规定,除不可解体需办理行政许可外,其它货运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禁止上路上桥行驶。究其原因是,我县处于全市南北咽喉要道,众多运输业主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不顾公路桥梁安全,互相压价,“多拉快跑”,致使公路寿命迅速缩短。如目前路面上行驶的6轴“厢式”货车(实为非法改型车辆),车货总重通常在120吨以上,从港口运输矿砂至灌南堆沟,在厂家压低运价情况下每趟运输最低利润2000元左右,每天可以运输两次以上。此外,乡村的砖瓦厂、预制厂、采石厂的运输车辆行驶等级较低的

三、四级农村公路,导致我县多条乡村道损坏严重,难以修复。如:小伊乡的河西路、伊芦乡孙济路、穆圩乡朱霍路、侍庄沂西路、图河三九路、杨集七中沟路、陡沟乡至南岗乡的陡崔路、同兴至杨集的同兴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和我县的对外形象。每年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考核中,我县因路况较差排名垫底。值得一提的是,省市公路部门相关领导明确表示,2010年由我站实施的204国道大修工程所欠1000余万元工程款,视公路质量与保护情况1年后再予拨付。

二、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

危害性一:超限超载车辆严重威胁我县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寿命和安全运行。据了解,50%以上的重载车辆车货总重高达140吨以上,超限超载率达160%以上,这种现象极大地加剧了公路早期损坏,公路使用年限大大缩短。据统计,每超限获利1元对公路损失100元以上。国省干线的路面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15年左右,而大中修资金是由省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设计使用年限安排的,一般5-8年实施一次大修,而我县236省道、204国道是于2009年、2010年刚刚完成大修,短期内省、市公路主管部门不会再投入维修资金。超限超载车辆对农村公路的损害更为突出,按照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及村道)建设维修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因此农村公路大面积损坏不仅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还造成县乡人民政府资金的巨大浪费和重复投入。

危害性二:超限超载造成车辆技术状况、行车稳定性、刹车性能等大大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桥梁的破坏性极大。2009年9月底236省道北偏泓桥被重载车辆压垮,造成交通中断达半年之久;2009年、2010年超限车辆驶入农村公路导致伊山、伊芦、东王集等多座乡村路桥梁倒塌车辆坠河事件;今年1月份杨陡公路孙小港桥等多座桥梁被压塌和损坏,给道路交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全国因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造成桥梁坍塌引发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危害性三:超限超载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道路通行秩序。目前全县乃至全市货运市场运力饱和,运量不足。一些运输业主为争取货源,千方百计压低运价,为牟取暴利拼命超限超载,形成恶性循环,致使运输价格严重失调,货运市场秩序混乱。

三、公路管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超限超载车辆给公路桥梁造成严重损害,引起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合《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苏政办发„2009‟126号文下发《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连政规发„2010‟8号《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和公路保护工作,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印发苏政复„2010‟23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南京等87个超限检测站点的批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于2010年12月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原则通过了《公路保护条例(草案)》。今年5月份,我省将面临五年一度的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大检查,省政府已明确夺冠目标,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市、县在“国检”中不失分、零扣分。

为此,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也多次召开会议,部署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而我县又处于超限超载的重灾区,本身公路

建设历史欠帐较多,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如不切实抓好公路保护工作,势必造成公路的严重损失和巨大的资金浪费,势必影响交通安全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我们在执法管理工作中的困惑和困难是,一是仅靠宣传教育效果不佳。近两年,我们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报纸、电视等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二是对严重超限车辆的管理难度加大。《公路法》规定,对擅自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对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江苏省交通厅苏交发„2007‟93号《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超限率不超过5%且超限吨位不超过2吨(含2吨)的,进行教育,免于处罚。省、市人民政府和法规部门也作出规定,严禁重责轻罚和轻责重罚。我站是受委托执法单位,国省干公路执法是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执法,大额处罚均是报市公路处、市交通运输局法规部门审核后由市处、市局领导批准的。因此,我站去年来按照超多罚多、超少罚少、轻微违章不予处罚的原则查处超限车辆,但由于我县境内超限运输现象十分突出,恶意超限屡屡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导致处罚额度上升。特别是为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平,我站近年来做到严格执法、严格处罚,杜绝“关系车”、“人情车”,坚决按程

序进行卸驳载,引起少数运输业主及其关系人的不解和不满。

四、当前超限运输车辆的现状

近阶段来,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运输现象越发严重,且呈愈演愈烈趋势,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当前货运市场行情走运,运输钢材、黄沙等建材正进入运输黄金季节,不少运输业主、车主受利益驱动,不顾公路桥梁的承载力,纷纷选择“多拉快跑”,90%以上的载货车辆超限率均在100%以上,部分货运车辆车货总重高达180吨,超限率达200%以上,而这些车辆不仅造成运输市场紊乱,更严重的是给公路桥梁带来巨大的隐性损坏,破坏力极强。

二是在当前全县狠抓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形势下,部分车主误解和利用这一点,运输各类建材肆意超限运输,且大部分车辆不再象以往选择不超限或少超限,货物低于斗帮,而是能拉多少就拉多少,基本上所有的货运车辆装载的货物均“冒尖”,不仅严重超限,且抛洒滴漏现象较为突出,给公路路面带来极大的损害,公路养护强度明显提高。在执法管理中,部分车主利用优化发展环境这一大形势,对抗执法、暴力抗法现象较为突出,公路严重超限运输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19篇: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辆 超 限 超

载 认 定 标

请主动出示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o

一、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

三、

警 示 牌

严禁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

载证明。

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流程图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任倒查责任流程图

第20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按照2005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

、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5]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04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3)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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