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未休说明范文

2022-11-03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让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年休假。 到底能休几天年休假

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什么情况下没有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列出了不享受年假的五种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同时要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借口随意将带薪年休假清零。

因为带薪年休假也是有时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当年未休完的只能跨1个年度,也就是次年补休。至于两年之外的未休带薪年休假,除非你能够举证而且单位也没有以时效为由,否则单位拒绝补休或者补偿,你也没办法。 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

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单位支付的这3倍工资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当年度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已经依法支付了其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另行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即可。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务派遣工怎么休年休假

劳务派遣员工符合年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假。被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的,劳务派

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员工年假天数。 集体活动可以抵年休假吗

公司可以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员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时应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否则,安排旅游不属于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员工就集体出游期间折抵年假有过约定,在员工不认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组织的集体出游不能折抵员工的年休假,其仍应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到新单位不满一年,怎么休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该一年的工作经历并不仅限定在现用人单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单位。 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全日制工作时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时间。

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辞职时,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辞职时年假没休完,用人单位应折现支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

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数×3倍平均日工资。 单位不执行怎么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公司不让职工休年假,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2018年放假安排

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年休假未休完,怎么办?

推荐第2篇:离职应休未休年休假

由于具体操作文件未出台,我们暂且做点书面研究.

法条关于此种情况的原文如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请注意,上述两句是在同一单独段落列出的.而且第二句针对300%年休假工资的描述是针对\"应休未休\"这一情形的.

何为\"应休未休\"?

这个问题其实有种情况:

1职工已经向单位申请了年休假,但公司确因工作需要没安排,并和职工达成一致的.2单位主动权明确表示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而告知职工,并经职工同意的.

以上2种情况均为因休未休,第一种是单位被动表述,第二种为主动表述.

至于公司有休假规定且没有表示不能休假或公司可安排休假而职工本人未提出或公司安排休假而职工未同意的,笔者认为均不能算做\"应休未休\".

反观楼主的公司规定,\"辞职员工的未休年假则可以在离职前自行申请使用掉,不作折薪处理\",公司没有任何表述称员工因工作原因而不能休假,并明确告知员工有此项权利,也没有任何行为阻扰职工请假,所以只要公司的规定没有其他违法情形,通过民主程序,通过公示,应当是合法的.

不过为稳妥起见,所以建议公司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发放一份通知单,明确告知职工,公司可以在他离职前的这段时间内按照公司规定安排他请年休假,他本人是否同意,时间日期等待,并予以签收备案.这样更完善一点.

推荐第3篇: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

张岩,男,43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花园东区213号楼101室

联系电话:13693329710 被申请人

北京双高志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定代表人:王璞(董事长)

住所地: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拖欠支付申请人2008年未休年休假10天工资17165元;

2.要求被申请人拖欠支付申请人2009年未休年休假10天工资17165元;

3.要求被申请人拖欠支付申请人2010年未休年休假1天工资1717元;

4.要求被申请人拖欠支付申请人上述金额50%补偿金,计18024元;以上四项总计:54071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8月,申请人与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08年8月日至2010年8月止。

2009年6月4日,被调入北京双高志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2010年1月26日、1月27日公司多次督促申请人写离职申请,2月1日,申请人写了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2008年8月到2010年1月31日,申请人总计有21天年休假未休,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一直拖欠支付。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

张岩

2010年9月29日

推荐第4篇:职工辞职未休年休假能否要求补偿?

职工辞职未休年休假能否要求补偿? 编辑同志:今年11月20日我从某国有企业辞职,我在该企业工作近15年(月工资1600元),2012年以来没有请过病事假,也未休年休假,请问我能否要求企业给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解答:你可以要求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工资。

国务院 2007年12月14日公布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病假超过一定天数影响享受年休假。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自愿放弃休假的除外),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同时,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除外)。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你在该企业工作10年以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应享受10天年休假。你今年11月20日辞职,今年你已经工作324天,324÷365×10约为8.8天,按8天计算,即你辞职时应当享受8天的带薪年休假,1600元÷21.75天×3倍×8天=1765.5元,即你辞职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765.5元。

推荐第5篇:关于预发未休年休假补贴的通知

关于预发201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舟普人劳【2010】38号),2011年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可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人员由单位在2011年12月预发2011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12月需要年休假或按政策规定涉及年休假休假天数扣除的,由各单位在2012年第一季度按政策规定结算,扣回多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具体计算

(一)机关工作人员

应休未休年休假日报酬计算=(月基本工资+月特岗津贴+月通讯补贴+月生活性补贴+月工作性津贴)×12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按规定可增发的一个月基本工资】)÷261天×2

可增发的一个月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月生活性补贴+月工作性补贴

其中: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警衔津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可发放的带薪年休假报酬计算=机关工作人员可发放的应休未休年休假日报酬×可发放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应休未休年休假日报酬计算=(月基本工资+月特岗津贴+月职务补贴+月93保留补贴+月类差+月物价海岛补贴+月海岛职务补贴+月误餐费+月考核奖+月区定岗位津贴+月职务岗位津贴+月定额福利费+月06工改保留津贴补贴)×12个月+奖金福利费1036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按规定可增发的一个月基本工资】)÷261天×2 可增发的一个月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3870元/人; 其中: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技术工资+ 0.1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发放的应休未休年休假日报酬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发放的应休未休年休假日报酬计算×可发放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三、按规定可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考勤记录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普陀区201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表附后),表式一式三份,一份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另两份报区财政局、区劳动人事保障局备案。

四、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有关政策,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考勤记录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做好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预发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做好表格和考勤表的档案备查。政府有关部门将组织核查,有差异的,单位应及时调整。如需电子表格的可在区财政局外网下载。

附:普陀区201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推荐第6篇:关于年休假怎么休

关于年休假怎么休,休多少,在版里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了,但是依然有着一些不同的观点,年底了,关于年休假的讨论也开始了,今天,我想根据我们以前讨论的一些共识,再结合自己的一些想法,对于年休假的相关问题作个总结性发言,也非常欢迎大家一起参与讨论,因为道理是越辩越明的。

我们讨论年休假,无非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是什么?

问题二:享受年休假的标准是什么?

问题三:年休假应休未休的情况下,单位要承担什么后果?

问题四:针对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应该如何面对?

下面,我将针对这四个问题逐次阐述:

问题一: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是什么?

1、主体资格:

根据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根据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在这个方面,基本没有疑问,要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应该享受年休假,而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雇佣关系则不能适用本条款,比如退休返聘的人员。

在这里提醒一下:劳务派遣工一样享受年休假的待遇。

2、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根据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根据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从这两条看出,其实是解决的资格,即前提条件的问题,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1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

也就是这两条,存在两个争论:

争论一:“连续工作”怎么理解?

有人说是本企业,有人说是不分本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我是倾向于:存在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工作经历就可以了,而不分本企业,还

是在其他企业。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在本企业,就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我们注意到一点,年休假条例的依据之一就是劳动法。

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我们通过对《年休假实施办法》整体理解来看。如果我们把连续工作理解成“本企业连续满12个月”,那么实施办法的第五条的规定就显得豪无意义。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佐证了上面的观点。

争论二:“连续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我们从年休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均没有找到相关依据,于是责任就落在了企业的身上。是根据员工档案,是根据社会保险记录,是根据劳动合同,还是根据前任单位证明等等。这个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的年休假管理办法来规范。

问题二:享受年休假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对于这个天数没有争论,曾经有过的关于累计工作的争论,随着实施办法的出台也解决了。但是对于累计工作时间怎么认定的问题,依然存在争论,我的看法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的年休假管理办法来规范。

特别我们要注意的是新进单位的员工也很有可能要享受年休假的:

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也就是说,如果甲员工04年参加工作,08年11月1日份到新单位上班,那么根据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这个员工在08年也应该享受年休。具体计算办法为:(61/365)*5=0.83天。

而如果乙员工08年7月份毕业后,到A公司上班,那么就不享受08年的年休假了。

在这里重点提醒下,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本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现任单位应该根据时间上班时间进行折算,要么补休要么给工资。这个也正好与新员工在新单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相呼应,也保证了员工的年休假的权利并没有因为换了单位而受到损害。这个可能很多公司会疏忽掉。

问题三:年休假应休未休的情况下,单位要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得出以下5个方面的结论:

1、安排年休假的责任在单位,而非在员工。因此,如果单位因管理疏忽,可能会导致集中休假带来的影响工作,或没有及时安排休年假带来的支付3倍工资的成本。

2、如果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意味着成本不增加,这个可是有操作空间的哦。

3、月工资的标准不含加班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标准有所不同。单位要注意好,避免导致成本增加。

4、在这个情况下,计算日工资标准是按21.75计算,而非其他。单位也要注意,以避免导致成本增加。

5、如果单位没有执行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安排或没有足额安排年休假,也没有按规定支付报酬的,那么员工可以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单位更为不利的是,员工可以到离开单位的时候一并算总账,索要这部分的报酬,那单位就损失就大了。

问题四:针对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应该如何面对?

给单位四个建议:

1、尽快制定本公司的年休假管理办法,特别是对连续工作的认定做出规范。

2、尽量利用春节放假、工作相对空闲的时候集中的全部或大部分的集体休年休假;对于新进人员可以通过抵扣病事假的方式,当然对于这个抵扣要注意操作的方式。

3、充分利用年休假的限制性条款:包括本人写书面的报告放弃,包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其实对于年休假的规定,我们应给与和加班管理一样的足够重视,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应该主动地去实施管理在维护员工权益的基础上,减少企业这个方面的经营风险;这个是我们HR的职责所在。

又到要放春节假的时候了,新的一年也开始了,希望本文对年休假尚存在一些误区或还没有规范管理年休假的企业或HR朋友能有所启发和帮助;也欢迎大家积极深入的讨论。

推荐第7篇:员工年休假天数和未休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员工年休假天数和未休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员工年休假天数和未休年假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hnpengbin 2012.10.104

(一)可以休几天年休假?

很多劳动者对其每年应当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并不清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此处的“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俗称工龄,不仅仅指是在离职的这个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都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有些公司只给员工5天年休假,理由是劳动者入职时没有告知公司工龄,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律师提醒,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能享有年休假,当你向公司索要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先考虑一下自己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有的话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公司应当支付几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没有休年休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天数一经确定,就可以计算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劳动者容易混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据此规定,有些劳动者认为,公司应当补三倍,因为这个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对劳动者正常工作的额外奖励,类似一种补贴;也有些劳动者认为应当补二倍,因为公司已经支付了1倍的正常工资。

到底是三倍还是二倍?2008年9月18日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据此可以得出200%的结论。例如你的日平均工资为200元,则企业应当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为400元/日。

推荐第8篇:关于未休年休假假日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

关于未休年休假假日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

问题:我公司开除了一名员工,由于特殊原因我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而是支付他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由于我们公司规定每做满1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假,该员工工作已满1年,只使用了3天年休假,现在要求我们把他未使用的7天年假折算成工资作为补偿,但是我们公司在合同内或员工手册中并没有此规定。因此,请问劳动法中是否有类似规定,我们公司是否必须要给他7天年假的经济补偿。 回复:您好!关于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很多公司的规定是未休完的部分按照日工资水平进行补偿,计算方法是该员工半年来月平均工资除以22.92天得出日平均工资。还有的公司是把未休完的假期顺延到下一年度,例如Motorola中国公司。如果贵公司不想为此事多费心思和花时间,那就补偿给员工几天的工资吧。对公司而言最多是损失了一小笔钱,但却省下了很多时间和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也能在员工面前树立一种规范、大气的企业形象。

推荐第9篇:工作多长时间可以休年休假

HR朋友一周问题精选:

劳动法百问第三辑第22问(★建议拷贝保存★):

员工甲2008年毕业,2011年5月来我公司任市场主管,其到我公司工作时间不到一年,能享有年休假么?

张建徽律师解答:甲享有5天年休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个一年是累计的,而不是在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即劳动者从参加工作第一天至今的时间。甲2008年毕业参加工作,至今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依法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

相关法条摘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推荐第10篇:未休产假证明

产假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因妻子晚育,符合“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按照规定奖励产假30天的情况,遵循职工本人意愿,放弃自己的休假,全部由其妻子XX享受,特此证明。

XXXXX公司(公章)

第11篇:劳动者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具有两年仲裁时效

劳动者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具有两年仲裁时效

为实战而来 提升HR实操技能摘

要一单位有义务制作和保存近两年的工资台账,否则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单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类别/关键词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合法解除基本案情范某于2011年5月27日与佛山市澳卡斯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卡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11年8月8日范某正式入职澳卡斯公司。2014年5月27日澳卡斯公司通知范某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经仲裁程序诉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58

8、591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劳动者诉称: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我每年有10天年休假可休,而自入职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我均未享受过年休假。用人单位辩称:公司每年春节前均由范某签发春节放假通知,结合每年春节假期的有范某签名审核的工资签收表,可以反映所有的员工在该月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且休假期间全额支付了工资。法院认为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第一,用人单位制作和保存工资台帐的时间为2年,范某于2014年6月申请仲裁,澳卡斯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实2013年及2014年其是否已安排范某休年休假或者已向范某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事实;而范某应对澳卡斯公司是否拖欠其2011年及2012年年休假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范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澳卡斯公司确存在拖欠年休假工资未付,故对其关于2011年及2012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而澳卡斯公司主张已在每年春节假期安排了范某休年假,并提供了春节放假通知拟证明。但从该通知内容,只指出系春节放假,并未明确该放假属年休假。故对澳卡斯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第二,关于范某应享受年休假天数问题。范某主张双方在其入职时已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其年休假为每年10天,并提供了英文版本的《工作时间及劳动合同期限》拟证明,但该文书上只有范某的签名,并没有澳卡斯公司的盖章或者其相关责任人员的签字,且澳卡斯公司亦不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范某认为双方已约定其享受每年10天年假的主张不予采信。范某2011年7月入职,2014年5月离职,故其2013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2014年应享受2天年休假。实务要点在劳动争议中,法院往往仅支持近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这就给大家造成未休年休假工资具有两年的仲裁时效的印象,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1、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均规定,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者近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实践中,起算时间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向前推两年。换言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近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支付负有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超过两年的未休年休假情况,劳动者主张未休的,应当举证证明。

2、用人单位为了锁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损失,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制定诉讼策略,例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五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切不可主张五年的都已支付完毕或年休假已休,否则一旦不能举证,则需支付劳动者五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正确的策略是单位应当主张近两年的年休假已休并要求劳动者举证前三年的休假情况,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裁判。

3、综上可知,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不存在两年的仲裁时效问题,仅仅是诉讼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做出的诉讼策略的结果。

4、在北京的会议纪要三中的第19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案例来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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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关于请求休年休假的报告

关于请示休年休假的报告

尊敬的联社领导:

我于2011年参加信用社工作,由于父母及亲人远在千里之外的深圳居住。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每年享受回家与父母团聚的假期20天,特申请2014年年休假。时间从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9日。百善孝为先,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

2014年3月 日

第13篇:公休假未休证明

公休假未休证明

兹有XXX在职在编职工 XX 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20XX年XX月入职于XXX工作,20XX年5月31日离职,自201X年01月01日至201X年05月31日在XXX工作期间未休201X年公休假。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XXXX 201X年01月02日

第14篇: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未休年假可按日工资3倍领薪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未休年假可按日工资3倍领薪

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昨日由国务院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年假“待遇”删掉“福利”

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各类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分三档:累计工作在1到10年间的休5天;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的休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对年休假期间的“待遇”的界定有所变化。条例显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征求意见稿则包括“工资”及“福利”待遇。

探亲假不冲抵年假

条例还规定了几种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欠假不整改要加赔偿金

条例指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为了保证政策的落实,条例规定,对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规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明确要求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年休假权利。

带薪年休假期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全体公民放假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记者鲍颖)

第15篇:关于年休假的详细说明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详细说明

一、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有证据证明中间没有中断),享受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人社部办公厅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二、年休假的计算周期

计算年休假时的年度指公历纪年的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三、新进员工的年休假计算公式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上述计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离职时年休假的计算公式

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不包含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五、年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条例第五条)

六、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七、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一)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施办法第十条)

(二)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施办法第十条)

八、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条例第四条)

第16篇:未参加会议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XX局:

XX接到电话通知,要求上报未参加XX会议的情况说明,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查找未参会原因。经查,5月11日XX未能参加会议,原因是5月10日中心电脑出现故障,未及时收到会议通知,5月11日上午对电脑进行修理维护后会期已过,且5月11日当天有重要的项目,分管领导一直在参与和监督该项目,导致未参会,对此希望给予谅解!

下一步,XX一定高度重视,保证电脑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同时,XX将组织学习贯彻此次会议精神,及时落实会议安排事项,将XX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说明。

XX

年 月 日

第17篇:未经营情况说明

湖北省鹤峰县古桃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未经营情况说明

鹤峰县工商局:

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7日,公司位于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药材种植,购销,茶叶种植水产,畜禽养殖,购销。林木种植,家政服务(清扫,保洁服务)劳务派遣(不含涉外劳动派遣)国家有专项规定从其规定。公司由于技术人员退出及资金周转不灵等诸多原因,一直未进行经营,所以在2012年公司未经营水产,畜禽养殖,购销没有收入。特此说明,根据公司目前运行的情况,估计到2014年3月,可以正常经营。故现申请保留公司营业执照等事项,请有关部门给予监督。

湖北省鹤峰县古桃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第18篇:解除合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解除合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小李是公司的人力资源专员,近期,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要裁7名员工。在计算经济补偿及有关费用时,小李犯了难,这7个人,公司都没有安排休年假,要不要给这些人发未休年假的工资呢?应该怎么发?

分析:公司应该给这7人发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所指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才可享年假

2009年3月1日,小王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因父亲生病,小王想休5天年假以便照顾父亲。小王向公司提出申请,人事部告诉他:“因为他是3月1日才来公司工作的,所以只能休4天的年假。”小王辩解道:“我已经工作2年了,按照国家规定,就应该休5天年假。”小王和公司的说法谁对?

分析:公司的说法对。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为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小王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365-31-28)÷365×5=4.19,因此小王只能享受4天的年休假。

休带薪年假不可以占用法定休息日

小张在某公司工作5年了,不久前,他向公司申请休今年的年休假。很快,公司就同意了他的申请,并安排他在7月15日~7月19日休假。小张对照日历一看,不乐意了,

18、19号正好是周六周日。小张要求公司调换休假时间被公司拒绝了。公司这样做对吗?

分析: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公司将星期

六、星期天算作年休假时间是错误的,小张有权要求公司调换年休假时间。

第19篇:企业未经营情况说明

关于企业未经营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成立,由于刚成立时龙湾整个市场出现经济危机,再加上市场销售低迷,公司一度陷入融资困难,装修进度只能暂时搁置,今年开始,市场销售有所好转,资金业已及时到位,公司管理层决定五一开始进场装修施工,装修计划为期半年,同时还需进行招商准备工作,手续报批准备工作,家具购置以及招工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故下一步经营计划预计到2014年1月试营业,请求保留营业执照。

公司

2014年6月28日

第20篇:未报统计表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我公司因员工疏忽未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17年第四季度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被通报,诚信评价被扣5分处罚,我公司在接到处罚通知后,马上安排人员上报了2017年第四季度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并引以为戒,承诺此后严格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及时上报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特此情况说明。

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情况说明

我公司因现场施工人员施工不到位,于市南区四川路、中山路等道路及交通设施整治提升四川路工程施工现场交通设施过路施工沟槽临时恢复不到位,影响行车安全:人行道翻建施工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人员通行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被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我公司接到通知后对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并承诺在此后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特此说明。

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号

情况说明

我公司因员工疏忽未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17年第四季度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被通报,诚信评价被扣5分处罚,我公司在接到处罚通知后,马上安排人员上报了2017年第二季度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并引以为戒,承诺此后严格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及时上报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特此情况说明。

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情况说明

因公司投标人员业务水平原因,在滨海西路及夹河桥项目(滨海西路路侧整治)施工第一标段工程投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担任其他在施建设,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我公司在此承诺加强投标人员业务水平,引以为戒。特此说明。

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1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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