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范文

2022-11-05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公司法

张某是一个体户,与乙设立一家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买下了张某的所有企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是给他99%的股份和债权,由于管理不善,公司最终破产解散。张某主张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应该欠他的钱偿还,但公司其他债权人却认为,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其实是他的一人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有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的财产,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法院将如何审理该债务清偿案件?

答:张某是一个体户,与乙设立一家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买下了张某的所有企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是给他99%的股份,因此该公司是张某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此案例,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1、张某在个体户时,欠下债务,借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

有限责任有限制度,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抽逃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张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无需偿还张某的债务。

2、若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恶意,并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同时他拥有公司的债权,因此张某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公司要求偿还欠他的钱。

推荐第2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二、思考问题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水泥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各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水泥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水泥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5)如果甲水泥厂在4月15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的,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水泥的信函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的,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是否成立合同,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不能否认合同成立。因为甲水泥厂给予建筑公司的答复是对要约的承诺,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在承诺发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于4月16日到达甲水泥厂时承诺已经发出,因此该表示并不能阻却合同成立的效力。

(6)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4月20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建筑公司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买卖合同成立。承诺的迟延是由于承诺的迟延是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承诺的迟延,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如果要约人对于迟延的承诺怠于通知,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

立。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在4月12日发出承诺,按正常情况应该能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但是由于邮局的原因承诺迟延,而乙公司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成立。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基础知识是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要约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6.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二)承诺

1.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包括口头和书面。

4.承诺的期限: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如下: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5.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案例2】

一、案情介绍

甲商场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商场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商场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甲商场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商场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商场同意若乙服装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甲商场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集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商场继续履行合同,甲商场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出去。于是通知双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服装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商场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思考问题

(1)甲商场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械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商场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基础知识是: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仲裁协议

(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

1.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2.合同解除情况:(1)约定解除:①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②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接触、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推荐第3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普通决议成立的条件比较简单,有的国家规定只需代表资本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有的国家规定要资本和股本均过半数才可成立。特别决议成立的条件较严格,有的国家规定75%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通过。而在这个案例中各个股东的股份我们不知情。所以应适当分来讨论。公司法有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必须满足条件:

在这个案例中,各个股东在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人认为,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并没有将股东大会的定期会议通知给其中的股东,因此大会存在实效性问题。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在这个案例中,成峰科技董事会在并没有通知所有董事会的情况下召开会议,违法了公司法的规定。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在这个案例中,成峰科技公司的董事会决议1.免去张某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任命徐某为董事长,任命阮某为总经理,任命陈某为董事。2.委托陈某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投资清算,一周之内审计结束后向公司董事会汇报。3.从即日起,被告及相关子公司、投资公司的账务活动全权委托给阮某、徐某签字审核,直至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为止;其间,所有相关公司公章、财务印鉴、法定代表人印鉴等委托阮某、徐某保管。三个董事会决议都已违反法律规定,而根据法律,公司违反规定的决议应被视为无效,因此,成峰软件公司的可以上诉,而成峰科技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根据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般情况下,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包括:1检查公司财务。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经营状况具有重大的影 响。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将财务监督作为监事会、监事职权的重要 组成邵分。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而在本案例中:公司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建议,逾期3个月仍然没有结果,于是直接向公司股东发出通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在监事会提出股东会临时会议尚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向股东会召开会议,超过了监事会应该有的职权。因此我认为该乳制品公司监事会召开的会议和相关起诉无效。

推荐第4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996年5月,某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

①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8号产权证。其中

1、

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

②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③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元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 ④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l830万元。 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了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已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破产后还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9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全部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4)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贷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 问题:

(1)法院立案后,服装厂清偿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立案前服装厂向本厂领导、职工分发、销售皮衣的行为是否有效。

(2)涉案

1、

2、3号房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3)服厂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比例分给债权人,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也在此程序清偿。服装厂是否应当先清偿欠职工的债、有财产抵押的债和银行的债,然后再清偿其他债。 (4)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 纳入债务清偿程序。

本案涉及: 破产无效行为 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职工安置问题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是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包括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

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定期间内和受理后的行为,受制于有关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规则。

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 (1)服装厂清偿债务行为是否有效?分发销售皮衣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根据破产法30-33条,可知服装厂在立案前3个月给领导发皮衣,属于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向职工出售皮衣属于非正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法院受理此案5天内对15户债权人的清偿属于32条内容。 这些行为都是无效行为!

(2)

1、

2、3号房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不包括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和社团组织经费购置的财产等。

答:

1、

2、3号房产已抵押给工行,而其变现的150万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工行而言,其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优先清偿。

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5万财产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总资产中的三辆汽车为借来物,应当还给物主,不属于破产财产。 20万元未到期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法113条

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用。

而向职工借的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因此,没必要清偿职工的债;对于工行而言,有担保的优先清偿,无担保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交行也如此。

(4)职工安置费:失业期间的救济费用;企业离退休费和医疗费;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用。

第一部分不应从破产财产中支出

第二部分由当地社会养老、易爆机构负责管理支出

第三部分中,应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国家政策是发给其一次性安置费。

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应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2400(总资产)-150(抵押房)-100(车)-5(社团购置物)+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150(破产费用)-350(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320(税)=1357 1357/1830-150+100(对债权人负债-工行债+职工借款)=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

推荐第5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2月21日美商复电称:“telex first a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与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又来电称:我21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做了变更,因此是一项反要约,你方没有表示承诺,所以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你认为此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按CISG、中国法进行分析)

2. 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回电: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了2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按中国法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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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共4-5题,共40分)

1、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生产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35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各10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15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试以《公司法》为依据分析其不获批准的原因。

2、甲向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访问甲乙中谁的看法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某市公民李军早就想办一家自己的企业从事餐饮。于是李军与他的两个朋友王宏、吴玲商量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讨论形成了以下几种初步方案。

第一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李军作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王宏和吴玲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的债务。第二种方案,由李军出资,王宏和吴玲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李军再想办法找一家公司投资,以弥补资本的不足。年终若有利润,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分成,王宏和吴玲可以拿到奖金。第三种方案,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试分析上述各种方案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5、A、B合同给定:“A向B供应100台某仪器,A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运至B,B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7月28日,A、C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C将仪器运给B。8月1日,C将70台仪器运给B,B于8月8日将70台货款付清。8月20日,A掌握B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C暂停运输其余30台仪器,

并通知B中止交货,要求B提供担保。B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A通知C将其余30台仪器运给B,但C在运输途中发生车货导致货物全部损坏,无法在8月31日前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B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问:①、A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②、B9月5日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B能否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6、试分析A、B之间的来往电报及信函,回答下列问题:(1)、A于2月11日向B发出电报“拟订索尼21英寸购彩电10台,请报价。” (2)、B收到电报后于2月13日电报答复如下:“索尼21英寸购彩电10台,每台1250元”,该电报于2月15日送达。(3)、B于2月14日发出电子邮件如下:“2月13日电取消”,该邮件即时送达给A。(4)、B2月20日向A发出信函:“向你方提供索尼21英寸购彩电10台,每台1280元,限3月10日复有效。”该信函于2月25日送达。(5)、B2月28日发出电子邮件如下:“2月25日电取消”,该邮件即时送达给A。(6)、A于3月2日发出电子邮件“你2月20日信函我接受”。B收到后未作答复。(6分)

问:①、上述6封信函或电报、电邮属什么性质?

②、双方之间有无合同关系?

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8、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拆。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2日,保管费是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日内付保管费,如10日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2分)

(1)甲乙两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

9、A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1)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2)、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分审批。

2、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0年度税后利润为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已持有2年的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万元。

问:上述事项有哪些违反《公司法》?均需说明理由。

10、某外国企业拟与我方某公司共同举办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的投资方案的要点如下:

1、合营企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外方以机械设备和工业产权折价600万美元(其中机械设备折价100万美元),我方以土地使用权折价600万美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利润和分担亏损,但外方可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先行回收投资。

问上述投资方案中有哪些约定违反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请说明理由。

11、A县商业局与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金某在展销会上以2220元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拉回家后,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长时间没有动静,打开电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金某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电冰箱恢复正常。但用了一周后,电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金某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消。

(1)金某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要求?为什么?

(2)金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12、甲、乙、丙共同投资设一合伙企业A,三方推举甲为事务执行人。某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A流动资金不够,甲以水果店的货车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了10万元,该抵押未办理登记。后因A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A的2万元债务;。问:

1、该合伙与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

2、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3、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

4、设银行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以上问题均须说明理由。)

13、某体育馆于春节期间利用场馆招商,出租场地举办家具展销会。展销会期间购销两旺。展销会后,有数位消费者找到体育馆,要求对所购家具进行修理并赔偿损失。体育馆负责人称:我们只出租场地,商品质量与我们无关。消费者要求体育馆提供生产厂家地址,体育馆却无法提供,双方发生纠纷。

(1)体育馆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出租场地举办展销会销售有缺陷产品产生纠纷而承担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4、李某将一套价值1500元的西服送某干洗店干洗,干洗店收取干洗费40元并出具取衣凭条。三天后,李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服多处染上红色,还有几处出现破损。李某当即提出赔偿要求。干洗店承认自己有过失并答应赔偿,但根据取衣凭条的规定,赔偿数额只能是干洗费40元的2倍。李某此时才注意到凭条上的说明。根据凭条上的说明,李某只能获得80元的赔偿金额。李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1)干洗店的凭条上的说明是否有效?

(2)该行为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依法干洗店应赔付多少?

15、A、B、C三企业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各方在合同约定:“注册资本共50万元,其中A以商标权作为出资,作价17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3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2万元。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可否成立?为什么?(2)B的出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3)C实际出12万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6、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17、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劳务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1997年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要求:

(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18、2004年10月(注:2005年5月1日前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学生A搭乘B驾驶的摩托车上学途中,与突然横过马路的乞丐C(无赔偿能力)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与D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学生受伤损失10万元,交警认定该事故中A、B、D均无过错,C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请你分析本案并寻求最有利于A的

诉讼途径(必须说明诉讼事由及被告及相应的理由)。

19、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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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1、徐某、朱某、谢某、吴某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某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某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某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某任董事长,吴某、朱某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某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某兼任。(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4家股东反对(4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11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有什么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为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国有独资公司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自然人张某(24岁)准备设立一家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贸易公司,三方就设立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准备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建发实业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为12万元。其中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商标权作价6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商标权和劳务出资的作价,以三方协商为准。股东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一次缴纳,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 应向其他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由于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决定公司成立后,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张某担任;同时,为节约管理成本,决定由公司财务经理兼任监事。

(4)公司成立后,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货源主要由张某个人开设的一家服装厂提供。三方同意将此内容写入公司章程。

(5)公司的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为保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甲、乙提议在公司成立

后6年内不进行分红,将公司利润用于积累。张某对此表示反对,提出公司应每两年分红一次。经协商后确定,公司成立后是否分红,视实际情况而定,由三个股东投票表决,但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张某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股东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成立后的货源由张某开办的服装厂提供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如果在公司成立后,根据甲、乙的主张,公司连续6年未分红,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张某可以如何处理?

4、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无记名股为1.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7000万元。甲股东据此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研究,公司决定于次年3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月24日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向所有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重新审查公司的经营方针,调整公司的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部分董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3)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4)更换公司总经理;(5)就公司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合并作出决议。在如期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该房地产公司发生亏损后,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什么?(2)该房地产公司在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说明理由。

5、甲公司于9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优质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电后一周内回复为盼。”

试分析:

(1)如果乙公司于9月5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如果乙公司于9月12日给甲公司复电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3)如果乙公司于9月3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甲公司未予答复。乙公司又于9月7日电告甲公司:“愿意按照贵方报价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购买当年产优质玉米50吨。”甲公司仍未置可否。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6、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刷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如下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请见本广告内页。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

一小学老师乙发现广告中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商场一般要卖到1500元以上。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该品牌化妆品,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应为1280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丙的父母知道后非常生气,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拒绝。

问:(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甲与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3)甲与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7、2004年2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汽车公司供给电子公司轿车2辆,单价24万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6月;电子公司于2月20日前预付货款18万元,其余货款交付车辆后15日内付清。合同还对所购车辆品质、规格、颜色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按期支付了18万元预付款。3月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两个单位。

电子公司向汽车公司购买的两辆轿车作为公司的财产分配给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有。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还约定,所购汽车剩余款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6月份,汽车公司送货时被告知将汽车运至电子元器件公司,电子元器件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了15万货款。汽车公司索要剩余的15万元,电子元器件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提出其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部分应由电器公司支付。汽车公司向电器公司追款,电器公司认为自己并未占有、使用这两辆轿车,这是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已无关。汽车公司追索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电子公司分立时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关于所购汽车剩余款项债务分配的约定效力如何?(2)原电子公司所欠汽车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8、甲、乙两公司以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1)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3)甲公司是否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9、A市自来水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采用A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全自动给水设备。2003年9月,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邀请A市自来水公司的三位主要领导到黄山旅游,回程途中,双方达成由A市自来水公司帮助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促销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利润实行

三、七分成。为此,A市自来水公司和A市市政府下属的节约用水办公室于2003年11月联合发文,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采用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今后凡采用其它给水设备的单位,自来水公司一律不予供水。”该文件实施后,A市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受到很大影响。

请分析:(1)A市自来水公司和A市节水办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上述行为应由哪个机关进行处理?(4)A市给水设备厂可否要求A市自来水公司、A市节水办和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赔偿损失?为什么?

10、2009年3月20日,王女士在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次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经及时救治,仍造成手指轻度残废。2010年4月9日,王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向人民商场索赔,而应向产品生产者某省宏达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都不成立,最后判决人民商场败诉。

问:(1)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2)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3)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可以取得什么权利?

11、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回家使用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才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

问: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为什么?

推荐第8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

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答:(1)刘某退伙有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2.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3.某市造纸厂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的其要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10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当日收到造纸厂的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但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疏忽,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造纸厂也未提出异议。

期间造纸厂发生大火,尽管奋力抢救,但仍烧毁财产价值37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造纸厂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37万元人民币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则以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答: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造纸厂与该市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的。造纸厂填具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列明了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收到其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这时双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上未载明造纸厂投保的流动资产的具体项目,遗漏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但从要约与承诺本身的含义来讲,保险公司要承诺的保险责任应为造纸厂投保的范围。因此法院应支持造纸厂的诉讼请求。

4.某年一粮油公司与一粮站签定了一份大豆代购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大豆100万公斤,总价款为180万元,货到半个月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

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豆,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已销完,故拖欠粮款,经粮站多次催款为果。粮站依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粮油公司还清粮款并赔偿10万元。

请问: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规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第二,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据此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以立案,应提交法院处理。

1.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导致资不抵债,于是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懂破产相关程序,特聘请王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王律师经过几天工作时间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吴某因追索100万元的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之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机器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 (4)该企业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至今未能偿还此贷款。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应由该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破产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王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应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王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A)企业亏损情况说明;(B)会计报表,(C)债权债务清册;(D)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3)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的贷款应如何处理?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中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债权人事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其债权总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应当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D、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签定了粮食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即将收获之际,该农场所在地区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该农场虽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也不必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因为该农场虽未能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fl:Y5可抗力因素(天气恶劣)造成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农场及时向粮食收购部门通报了情况后,可以不必承担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3.某市一服装企业称残疾病人员多,向市地税局申请减税免税。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部退免了该厂应纳税金。后经核查,发现该厂弄虚作假,把身体正常的职工说成是残疾人,还报空头,试图赖税不缴,令人惊奇的是,在该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报告中,竟赫然加盖了区工业科、民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一致认为“情况属实”。

请问:(1)服装企业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这是一起严重的违反税法关于减免规定的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应严惩。对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依法严处,追缴该厂骗取的应纳全部税款,并依法处以罚款,责令该企业负责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上级盖章认为“情况属实”的部门,应批评教育。

4.某商场与某鞋厂签定了棉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合同签定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

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该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提前交货,商场派人验收并上市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顾客反映冷淡,销售不好。为此商场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绝付鞋款。这一要求遭到鞋厂的拒绝。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商场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驳回诉讼请求。 但本案中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1.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企业的现行情况如下: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2)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3)该企业的债权人吴某因追索100万元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

请问:(1)该企业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 (2)工商银行的贷款应如何处理? (3)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 (4)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答:(1)根据破产法第5条之规定,破产应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工商行的贷款应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部分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

(3)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供应柑桔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桔运至规定地点。A在验收这批柑桔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桔个头、颜色均不太好。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桔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这场争执的原因是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A、B之间关于购销柑桔的协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引起这场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和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

3.某服装店以经营高档服装而闻名全市。该店出售的商品大多为国内著名厂家生产的名牌产品,但也有一部分是仅标出了生产厂家而无注册商标的服装。有人认为该店出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服装类商品是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说,该服装店销售无注册商标的服装并没有违反我国的《商标法》。(10分)

4.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定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

答: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鉴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推荐第9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

1.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关某坚决反对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关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关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关某、赵某和甲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每题第一问1分第二问2分) (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为什么? 2.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周某由于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每题第一问1分第二问2分)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3.2007年7月21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铁路站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由乙铁路站托运医疗器械10吨集装箱一件。双方并且约定,该批集装箱中所装货物系用于2007年8月15日参加在乌鲁木齐举行的全国医疗器械西部展览会,应于8月10日运到乌鲁木齐站,否则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该批货物于8月27日运到乌鲁木齐站,交付后,未发现货物在承运期间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情形。但因未能参加8月15日的全国医疗器械西部展览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主张,之所以没有按期运到是因为7月21日至8月28日到乌鲁木齐站的货源严重不足.这些是承运人无法预料的,为不可抗力,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张:经查,原告因未能参加展览会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为3000元,可得利益损失为5000元。

问题:(每题第一问2分第二问3分)

(1)本案中,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刘某在得知某工学院研制的“冰柜控温器”未获成功的消息后,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最终试制出“冰柜电子控温器样机”。在试制过程中,刘某曾委托其好友宋某对此样机的重要部件—电路板,进行调试,后因该电路板无法在实际中应用.由刘某继续研制调试,而成新型电路板用于样机。“冰柜电子控温器样机”试制成功后。刘某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建议本单位组织生产,投向市场。后在本单位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刘某又邀请同科室王某、朱某、沈某等三人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冰柜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性产品;其后,刘某所在单位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对“冰柜电子控温器”的专利保护.将刘某、王某、朱某、沈某填写为设计人。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本单位提

出书面异议而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向刘某所在单位授予“冰柜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冰柜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补姚某为发明人。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提出其设计试验的电路板是刘某进行发明的基础,要求维持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权利,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冰柜电子控温器”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2)刘某、宋某、王某、沈某、姚某是否为“冰柜电子控温器“的共同发明人? 5.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2006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每题第一问1分第二问2分)

(1)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3)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4)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5)宏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6正通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解散公司。股东大会选任公司董事甲、乙、丙、丁、戊5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公司对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担清偿义务。该公司决定解散开始清算时,尚欠风华公司钢材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需6个月方到期。同时双方另有一件供货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依据该合同,正通公司向风华公司提供机械产品20套,其中10套已经履行完毕,钱货两清;还有10套已到履行期限,计价28万元。风华公司在正通公司的通知期限内向正通公司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主张解除供货合同未履行的一部分,理由是既然正通公司已经解散,在法律上即失去了履约主体资格。

在清算过程中,对如何处理与风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成员发生了意见分歧,甲、乙主张:10套机械还是应该按照约定发运给对方,同时也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所欠对方钢材款58万元,虽尚未到期,但是由于公司已经解散并进入清偿程序,为使风华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该进行清偿。因此应该向风华公司清偿债务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风华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经是违约在先,又由于所欠钢材款还有6个月才到期,因此没有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套机械装货发车,未到期的钢材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正通公司清算终结,完成了公司的注销登记。风华公司虽然最终接受了正通公司所发10套机械,但是仍有30万元债权没有办法得到清偿。遂以全体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题:(1)清算组的职权都包括哪些事项?本案中清算组履行职权是否为行使法定职权? (2)风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3)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应该怎样处理?对于给风华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7.2009年10月8日,桂花村村委会与村民梁某签订了承包磨面加工厂的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磨面加工厂,每年交承包费5000元,年底一次性付款。桂花村村委会提供厂房、场院,并应安装磨面机、供电。合同期限为5年,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桂花村村委会依约安装了磨面机。但是,当找到供电所商量供电一事时,供电所因变压器容量已经达到极限,无法为磨面加工厂供电。桂花村村委会遂向梁某提出解除合同,梁某要求桂花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并因已向磨面加工厂进行了投资.还要求桂花村村委会赔偿

该损失,桂花村村委会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桂花村村委会和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每题第一问2分第二问3分)

(1)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供电所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请求桂花村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8.2009年11月28日,甲物业中心与乙咨询公司签订ISO9000咨询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乙咨询公司协助甲物业中心建立符合ISO9002质量体系,服务标准参照国际质量体系lSO9002idtGB/ T19002国际标准。乙咨询公司协助甲物业中心建立IS09002质量体系应能一次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认证,认证机构选择深圳质量认证中心。服务费用为人民币7.5万元。咨询眼务时间自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6月1日。乙咨询公司保证协助甲物业中心建立的质量体系符合IS09002idtGB/T19002国际标准。保证派出的咨询人员具有国家外审员资格及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的经验,协助甲物业中心通过国际和国内双重认证,并保证甲物业中心一次性通过认证,如由于乙咨询公司的原因导致甲物业中心质量体系未能获得认证通过。乙咨询公司应退还所收全部咨询费用。双方并且约定了咨询服务的内容,其中包括: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安排正式评审;保证甲物业中心质量体系在2010年6月底以前通过认证机构的正式评审。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为物业中心提供了一定的咨询服务.物业中心先后支付咨询费6.2万元、培训费若干。协议履行期间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约定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联络安排正式评审。物业中心于2010年7月25日得知乙咨询公司不具有ISO9000认证咨询的资质。次日,即向乙咨询公司发出通告函。要求其出示具有ISO9000咨询服务资格的证明,否则将不再继续履行协议:乙咨询公司随即向甲物业中心发出通知。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愿意继续履行与物业中心的协议。甲物业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乙公司所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无效,乙咨询公司退还所收咨询费用。经查,乙咨询公司并未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 问题:(每题第一问2分第二问3分)

(1)本案中,甲物业中心与乙咨询公司所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9、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1)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在A公司召开的年度例会上,黄某宣布了公司与某世界知名企业合作的消息。3月21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

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获得50万元。

(2)2008年4月,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向B银行借款3 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 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A 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3)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①.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 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②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 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③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分析并指出上述(1)、(2)、(3)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10、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1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处空白,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填写了实际结算金额。3月25日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28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可以向哪家公司行使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12.2007年2月,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 我国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初步达成股权并购协议,拟将1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协议要点如下: (1)公司的注册资金由现在的800万美元.增 至1000万美元,增加的出资全部由A公司认 购。某中现金出资100万美元.以机器设备件作价100万美元。 (2)C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

(3)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先缴付40万美元的新增注册资本;以机器设备作价的出 资,在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后l年内一次缴清。

(4 )1公司原有50万元人民币的应收债权和10万 元人民币的未到期银行贷款,均由C公司承继。

2007年3月.B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并购协议。 B公司全体13名董事都出席了会议,有8名董事表示反对,有5名董事表示赞成,表示赞成的5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在临时股东会上,由于代表40%表决权的股东表示反对.没有通过该并购协议。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C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说明理由。 (2)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C公司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4)B公司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均由C公司承继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5)B公司的5名董事是否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说明理由。 (6) A公司临时股东会没有通过该并购协议是否 符合规定?说明理由.13.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 6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Z007年第一季度发生下列事项: (1)A公司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己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8000万元 ( 8000/15000=53.33%>50% ),因此.A公司决定2007年不再提取法立公积金。 (2 )A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解聘财务负责人; ②决定发行2000万元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会秘书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3)A公司董事丙向董事会提交了1份收购B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提案。该提案要点为: ①本次 收购与控股股东C公司联手进行: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A公司与C公司分别收购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作出报告并公告.且停止收购3天:③A公司与C公司分别收购B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20%时.向B 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此提案被董事会否决。

(4)A公司董事丙因提案被否决.提出辞职,并决定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C公司的董事丁。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 1 )A公习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说明理由。 (3)公司董事丙的提案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14.2006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的出资为现金15万元; (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3)丙的出资为1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丙保留对该汽车的处分权.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丁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 (5)合伙企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

2006年9月.合伙企业成立。2007年2月.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甲违反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答订了份货物买卖合同。

2007年1月.A公司技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合伙企业所在地,合伙企业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A公司和合伙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A公司与合伙企业协商,建议合伙企业改变该批货物的用途,同时向合伙企业承诺适当降低

货物的售价。合伙企业接受了A公司的建议, 但要求延期一个月付款,A公司同意后,因经营需要,A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B公司,同时通知了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应如何确定履行规则? (4)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15.甲、乙、丙、丁决定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其中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 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甲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作价出资;丙和丁以劳务作价出资。②合伙企业成立后,由丁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③所有新人伙的合伙人对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部分修改后,合伙企业成立。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 (1)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保证。 (2)乙对利润分配的数额表示有疑问,要求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被丁拒绝,理由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过问企业管理。

(3)丙代表A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加工设备的合同,该合同在履行时.B公司才知道丙是有限合伙人。

(4)丁提出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乙、丙表示同意,同时要求丁继续担任企业事务管理人,负责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逐条说明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2)乙能否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说明理由。 (3)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丙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因丙为有限合伙人而无效?说明理由。 (5)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16.2005年1月.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80万 元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 Z005年3月1日B公司交付货物, 2005年3月20日A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如期付货,但A公司却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此后.B公司因为董事会人员调整,公司内部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没有再提起A公司欠款之事。 Z006年1月10日,由于山洪暴发冲坏了B公司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直到Z007

年2月20日B 公司才恢复正常经营。Z007年4月1日.B公司新任领导在董事会上提到A公司欠款问题,准备提起诉讼。B公司新任领导认为虽己超过两年 诉讼时效,但由于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经了解.B公司得知,当地建设银行已经于Z007年3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并被受理,B公司按期申报了债权。 2007年6月10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A公司破产。A公司主要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2005 年5月20日A公司以价值450万元的办公楼作抵押,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3 年;②2005年9月30日A公司又以该办公楼作抵押.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150万元,期限1 年。③D公司为A公司债务的保证人,在Z006 年4月10日为A公司清偿债务65万元;④A公司欠B公司货款8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4万元,共计84万元.但B公司在Z006年4 月20日曾欠A公司劳务费50万元至今未付。B公司向管理人提出行使抵销权.,抵销对A公司的50万元的劳务费。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B公司新任领导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工商银行是否可以对未到期的债权申报债权? 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分别说明理由。 (3)A公司以作为抵押物的办公楼再次向建设银 行贷款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D公司是否可以申报债权?说明理由。

(5)B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 B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说明理由。

17.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一份总价款为50万元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定金10万元;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签订后,由于乙企业内部原因无法按期交货。乙企业与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履行向甲公司的交货义务,并将此事通知了甲公司,甲企业表示不同意。丙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但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甲公司损失8万元。甲公司要求乙企业赔偿损失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共计43万元,乙企业不同意。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企业以法院可能偏袒甲公司为由,申请仲裁。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与乙企业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乙企业转移交货义务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 理由。

(3)甲公司要求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共计43万元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企业的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还 是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说明理由。 18.2007年3月2日,A公司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为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支付15万元作为预付款;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B公司于

B 公司交付设备之日赳3日内付清货款。 2007年3月1日,A公司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5万元,并注明\"合同履行完毕后方可转让\" 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购买原材料,并注明\"不得转让\"。

2007年3片10日, 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 公司仍未交货.给A公司造成10万元经济损,A公司于3月18日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 要求返还预付款15万元,同时赔偿损失 10 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对解除合同和返还预付款15万元没有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理由是:由于接到一笔政府采购的订单而无法按期交付A 公司的设备,应当免除违约责任。 2007年3月20日,D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加工费,E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遭到C银行拒绝,理由是:A公司已经通知银行,由于与B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停止支付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 B公司能否免除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B公司背书时注明\"合同履行完毕后方可转让\"是否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说明理由。 (4)D公司将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背书转让,B公司对D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19.2006年9月1日.A公司与B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委托B企业为其加工一批电脑配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提供主要材料,B企业提供辅助材料;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企业预付5万元辅助材料费;B企业于12月10日前向A公司交货,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A公司向B企业支付30万元加工费。 2006年9月2日,A公司向B企业开出5万元 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辅助材料费。B企业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收到票据后将金额改为50万元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按照规定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支付。银行的理由是:A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已不足以支付票款。

B企业得知A企业银行存款已不足以支付票款, 即对A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9月10日.B 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A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B企业与A公司交涉, 要求A公司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006年1月10日,A公司向B企业提供了相应担保,B企业恢复加工。1月30日.A公司 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该批配件, 于是通知B企业解除合同.由此给B企业造成一定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2)票据金额由5万元变成50万元属于什么行为?如何确定票据当事人的责任? (3)1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供 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A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给B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0.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人价值100万元的货物用于试制新产品, 承诺3个月后付款。甲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请丙公司和丁公司作担保人。其中,丙公司以自有的一套加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乙公司向甲公司按期供货后,甲公司为筹集资金,将该批货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由于试制新产品失败,甲公司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乙公司要求丙公司、丁公司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丙公司同意承担责任,但是丁公司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经调查了解到,甲公司试制新产品失败的 原因之一是股东之间有矛盾。甲公司是由张某、李某、王某二位股东共同出资设主的有限责任公 司,该公司没有设主董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 事兼监事,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对此一直不满。李某因私自将公司的部分资产为其亲友贷款作抵押,给甲公司造成损失10 万元,但是张某拒绝追究李某的责任,王某准备就此对李某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货物用于抵押担保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3)甲公司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监事是否合法? 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王某是否可以直接对李某提运诉讼?说明理由

推荐第10篇:经济法 案例分析

王永强等诉成都兴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纠纷案评析

摘要:原告王永强等44人诉称:2005年6月5日,王永强等44人与兴网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在大邑光纤电视综合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邑光纤公司)51%的股权以3313828.2元价款转让给兴网传媒有限公司

关键字: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股东知情、先履行抗辨权、股东出资义务

要想了解这个案例必须要知道什么是股东?和股东出资义务等

1.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额的30%。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出资义务是在公司制度产生后,伴随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而由法律赋予股东享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的前提条件,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作为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1.出资义务的接受主体是公司。除公司外,股东不向其他任何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其他主体也不得接受股东出资。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公司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的分离,形成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可以说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拥有可由其独立支配的财产,而公司法人资产原始形成与积累主要来自股东的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支撑整个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

2.出资义务是严格的法律义务,不但股东不得自行放弃,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变更履行或免除履行。通过公司章程的订立,出资财产已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由于股东的投资行为,由股东所有转为公司所有,股东对出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对接受出资的公司享有与出资份额相应的股权,公司对出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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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资义务使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完全分离,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与保障。明确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律以明确出资者法律义务的方式,在保护与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础上形成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使经注册而成立的公司股东享有以认股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权利,也使公司的责任获得独立,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财产独立面对以其自身名义所形成的对外债务与责任,但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分离形成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是股东承担真实完整的履行出资义务,否则,拥有独立责任形式的公司必会成为法律的空壳,违反设立公司的初衷,为法所不容。

所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形成的公司资本属于公司本身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股东权益是全体股东财产权利的量化表示,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对某一特定公司资产拥有排他性权利。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而是公司本身的财产。王永强等人依据2005年6月5日《股权转让合同》第4条第5款要求兴网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房地产过户登记的办理义务,违背公司法基本原理。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在计算出让股份的股价之时,就明确地将该公司合法所有的房地产排除在公司的股权价值范围内,这种将公司财产直接剥离为部分股东财产的行为也明显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财产基本制度。

上述中可以了解到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公司财产独立是指公司拥有与其股东财产清晰可辨的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或由独立支配,它不是其成员的财产,也不属于其成员所有。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赖以独立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的必然要求。

公司财务账簿是公司所属财产,并非属于该公司股东所有,出资者无权以股东身份占有、保管公司财务账簿。依照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财务账簿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载体,是法定必备的经营凭证。公司的财务账簿是记载公司进行经营交易和财产出入事项的凭证,它能够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和监督公司经济活动的情况,是一个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必备资料,按照我国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应当由公司财务部门保管和使用,而非由公司某个股东专门控制或私人保存。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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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赋予股东知情权有利于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绝对禁止任何股东直接控制、保管公司的财务账簿。在本案中王永强等利用过去控制大邑光纤公司的便利,不交出该公司2005年6月5日前的会计账簿是违法的,所以大邑光纤公司要求被告将2005年6月5日前的财务账簿应当移交公司。

在本案中提到了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一个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合同中,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可见,先履行抗辩权,首先是一种抗辩权,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具体言之,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后履约人所享有的以先履约人未履约或履约不当为由,对抗或否认先履约人请求其履约的权利。故著名民法学家江平先生在讲授合同法时,为了强调该抗辩权是后履约人享有的权利而将该权利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法律之所以赋予当事人以先履行抗辩权,是因为法律所倡导的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

抗辩权行使后,并不消灭自己的债务,而仅仅是暂时免除给付义务。且该暂行为不构成违约。因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法定权利。但先履行义务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实际享受合同主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而提出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诉原、被告双方在2005年6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兴网传媒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651062.56元,并于2005年6月7日经过四川省大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确认其持有大邑光纤公司51%的股份。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王永强等完全实际地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的义务,将其持有的大邑光纤公司51%的股份出让给兴网传媒有限公司,兴网传媒有限公司的持股权利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兴网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王永强等存在未履行交付大邑光纤公司账本的附随义务,既然为附随义务,兴网传媒有限公司就不足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全部按时支付大邑光纤公司51%的股权受让款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协商合意的结果,二者总是相伴而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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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转化。当一方当事人先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后,就具备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履行义务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34条、第97条、98条、1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不尽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信息披露)较之有限责任公司更宽泛,要求更高。股东知情权一般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这三种权利都是为保障股东获取公司信息,是递进关系。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在财务报告不足以使股东了解财产情况时,股东则需要通过查阅账簿来保障其权利,最后如果上述情况都不足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指定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

1、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确认股东财务报告的查阅权的根据在于股东在公司所处的股东地位,是确保股东实现其投资目的的必然要求。

2、账簿查阅权。按照我国学者的解释,所谓账簿查阅权,有称账簿书类阅览权或账簿记录检查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经营管理现状相关的文件,都属于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包括:年度帐目、合同文本、税收凭证、债权债务凭证。财产清单、公司高级职员的薪水证明等。

大邑光纤公司在2004年4月30日至2005年6月5日期间产生的利润或亏损以及资产、负债变化,应当由公司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计。王永强等有义务确保公司资产价值不低于中元资评报字(2004)第20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大邑光纤公司净资产价值6497702.36元。如果出让股东存在侵害受让股东权利的事实,新股东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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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王永强等诉成都兴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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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

一、

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因甲公司的产品使用方便、制热效果好,因而市场占有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了提高销售量,秘密地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制作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取的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造。同时,乙公司在市电视台和市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称: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无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试分析:

1.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乙公司行贿,获得技术,该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广告发出使人误解的宣传,是对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乙公司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竞争者的信誉,属于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乙公司向本市大型商场行贿,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 2.对于张某的行为,甲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甲公司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张某,可以开除。并且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3.李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销售乙公司货物的商场赔偿。市电视台和报纸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二、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三、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董事会有7名董事,实际出席的有A、B、C、D人,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所以符合法律规定。董事F应以书面形式委托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得电话委托;董事G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不得委托董事会秘书。

2.指出(2)中的不符合之处。

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独立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就此作出决定。 委托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负责管理重要业务的合同应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不得以普通决议的形式通过。 3.根据(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董事会决议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合法有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董事B反对,实际同意的董事只有3人,不足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

案例四、

2007年3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五、

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案例

六、

甲酒厂是生产“健远”牌葡萄酒的老厂,有着50多年的生产经验。该厂生产的系列葡萄酒1990年以来多次在国际评比和国内评比中获金、银奖,深受市场消费者欢迎,还于1993年被指定为国宴用酒。一些不法厂家为图眼前利益,仿冒甲酒厂商品装潢,以扩大销路违法获利。其中乙酒厂仿造甲酒厂的酒瓶形状、标签,图案、色彩基本相同,只是把“健远”二字改为其他文字,如不仔细看,会误认为是甲酒厂生产的葡萄酒。乙酒厂仿冒装潢的酒上市后,使甲酒厂遭受了重大损失,不仅销售量下降,而且许多消费者写信给甲酒厂,指责其产品质量下降,欺骗消费者。甲酒厂以乙酒厂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酒厂承担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问:

(1)乙酒厂是否侵犯甲酒厂“健远”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乙酒厂没有侵犯甲酒厂“健远”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乙酒厂只是冒用甲酒厂的瓶形、装潢,并未擅自使用“健远”注册商标。 (2)乙酒厂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乙酒厂构成侵权。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乙酒厂的行为属于“擅自合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乙酒厂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乙酒厂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侵权民事责任。

案例

七、

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元。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销售的,已售出630小袋,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索赔的人数还会增加。 问: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

有赔偿责任和及时告知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因此,丙、丁、戊三家商场应对购买者的损失予以赔偿,然后可依法向甲公司或乙公司追偿。

(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为什么?

应承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乙公司是该批食品的生产者,应满足三家商场的追偿要求,然后可以依法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甲公司应对真空食品袋的质量负责,并对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乙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按照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满足乙公司及丙、丁、戊三家商场的追偿请求。

案例

八、

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得益,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5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5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问: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火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为清偿便分配财产是违法的,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效连带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据此,甲因已办理退火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果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是,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为支付后为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

九、

2002年1月15日,周强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的A企业。周强聘请孙军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孙军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周强的同意。同年2月10日,孙军未经周强的同意,从B公司购买了2万元的货物。 2002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偿还债权人C公司的债务,周强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李天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周强和他的A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孙军的工资45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C公司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周强的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为2万元。问:

(1)孙军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从B公司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孙军2月10以企业的名义从B公司购买的价值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于第三人。尽管孙军的行为越权,但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试述A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

根据《跟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菜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所欠税款;其他债务;所以A企业应按如下顺序清偿

(一)孙军工资4500元,社会保险5000元;

(二)所欠税款2000元,

(三)公司债务10万元;(3)试说明A企业如何满足C公司的债权要求。

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9万元清偿A企业所欠孙军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其次剩余的78500元用于清偿C公司的债务;再次,C公司剩余的21500元债务用周强的个人财产清偿,周强的其他可执行的价值为2万元的财产价值清偿C公司的债务后,还剩余的1500元,由周强负无限责任。

案例

十、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释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该要约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2) 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依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标的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所以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 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丙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4) 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依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5) 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甲公司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所以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十

一、

1994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知。通知规定:凡由本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知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下属企业。 问: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

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

二、

2001年9月26日,兴隆广告公司为奖励职工王某对该公司作出的特殊贡献,以500元的价款从某百货公司购果汁机一台,作为奖品奖励给王某。王某收到 后,又将该果汁机送给其表妹刘某。10月16日,刘某按照所附说明书使用果汁机榨果汁时,榨汁容器突然炸裂,刘某被飞出的碎片击中,并造成头部多处受伤。 刘某家人发现后,当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治疗15天后,伤口基本痊愈,但面部留下三处永久性疤痕。治疗期间,共花去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等1300 元,住院期间,刘某母亲一直请假在医院陪伴护理,其所在单位扣发半个月工资、奖金,共650元,经持技术监督部门技术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榨汁容器 使用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出院后,刘某就其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多次与百货公司交涉,但百货公司认为,造成刘某损害的榨汁机不是由其生产,并且,榨汁 机并非由百货公司出售给刘某,因此,拒绝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问:

(1)百货公司拒绝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不能成立。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者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 (2)刘某可以通过哪些路径寻求法律的保护?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案的最终责任者应当如何确定?

本案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榨汁机自身存在产品缺陷,最终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4)按照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就哪些损害主张赔偿?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精神损失费。

案例十

三、

顾勇是一名国企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不佳,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因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他欲成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职。

(2)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不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是要承担无限责任。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 (3)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

(4)独资企业也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顾勇要创办独资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5)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是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除非他能证明第三人恶意。 (6)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案例十

四、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1年6月5日,9名股东收到了仅有张某签名的会议通知,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革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

问上述哪些做法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

1、董事长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此,董事长只能提议,不能决定。

2、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而不能由董事长召集。

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只要五分之三,小于三分之二。

案例十

五、

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四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张某、各出现金20万元,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王某、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过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四人拟订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问:本案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

1、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王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议错误。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应当由陈某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只由董事长张某签字、盖章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

第12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题汇总

案例1]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未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情况下,委派甲担任企业厂长。甲上任后,由于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罢免甲的厂长职务,并选举乙担任厂长。乙上任后解除了一名副厂长和两名中层干部的职务,自行任命了一名副厂长和一名中层管理干部。同时决定成立企业管理委员会,自己任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为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于乙经营管理有方,使企业很快扭亏增盈。乙决定拿出部分利润来奖励全厂的干部和职工。问上述行为中哪些行为违反了《全民所有制法》?

答:本案的违法行为有:

1、政府主管部门未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就委派甲担任厂长;

2、职工代表大会罢免由政府部门委任的厂长——甲厂长;

3、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乙担任厂长,未报政府部门批准;

4、乙上任后解除一名副长厂职务和自行任命了一名副厂长职务;

5、将企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为最高权力机构;

6、乙拿出部分利润来奖励干部。

[案例2]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

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案例3]中日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

(2)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公司中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

(5)甲乙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7)双方出资方式如下:甲方现金200万元,厂房折合30万元,场地使用权为20万元;乙方现金100万元,工业产权100万元,双方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一次交清;

(10)乙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13)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4)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总管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18)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

答:存在以下几点错误:

1、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能遵循中国的法律;

2、名称应为“中日某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写清“有限责任”;

3、甲、乙双方承担有限责任;

4、乙方工业产权出资额超过双方投资总额(450万)的法定规定的20%;

5、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不同无此规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应删除此规定;

6、法定代表人应为董事长;

7、本合同自审批机会批准后生效,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为企业成立之日。

8、应改为:对本合同及其附页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告生效。

[案例4]中、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答:

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25%。

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应被足100元。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

[案例5]某建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40-2-8-12=18万

3*8+10=34万

18/34*3=1.59万

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10=5.29万

银行可拿回5.29万元。

[案例6]某国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万,其中50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100万,约定年利率为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150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100万的债权。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0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问: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

答:

1、

甲:100-50=50万

乙:100+(100*10%)*4=140万

丙:200万

丁:50万(合同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故不计入破产债权)。

总计额为:50+140+200+50=440万元

2、440万-100万(丙的债务,抵消了)=340万

[案例7]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100万,房地产500万,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30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200万、300万。欠国家税款250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破产费用20万。问: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答:

甲企业破产财产:100万(现金、实物)+250万(房地产500-150-100)+70+30=450万 甲企业破产债权:30(欠银行的130-100)+100万(乙企业)+200万(丙企业)+300万(丁企业)=630万

破产清偿程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0万。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万。

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250万。

余额为:450-20-50-250=130万

偿还B银行:130*(30/630)=6.2万元

偿还乙企业:130*(100/630)=20.63万元

偿还丙企业:130*(200/630)=41.27万元

偿还丁企业:130*(300/630)=61.9万元

(四下)

[案例8]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

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案例9]某市有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甲企业以货币出资,乙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出资,丙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各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

3、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应该如何确认、交纳?

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

答:

1、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人民币。

3、乙和丙的出资应在出资评估后以确认的金额来确定。另外,丙企业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20%。法律上规定的交纳程序: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出具验资证明。

4、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由甲、乙、丙三个代表以外组成董事会外,还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案例10]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

答: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

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案例11]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同时,协议还规定:

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

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答:

1、丁以专利权出资时不符合规定,因为其还未成为该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该专利应以作价评估价值为主。

2、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为有效。

4、乙可以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得担任监事。

5、公司不具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6、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并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须提取法定的公积金与公益金。

[案例12]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答: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B、根据我国商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甲厂作为许可方,有义务监督乙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乙厂作为被许可方,则必须保证使用甲厂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

[案例13]某厂从本县食品厂购买其腌制的山野菜十斤,第二天加工后,供本厂职工中餐。职工进餐后不久,职工相继出现在了腹痛、腹泄及呕吐等症状。工厂立即与医院联系,经紧急抢救,患病职工脱离危险,经查明,食物中毒为食品厂提供的山野菜腐烂变质所致。为此,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判令食品厂赔偿损失。问:

1、受害者应根据什么法律要求赔偿损失;

2、谁应负赔偿责任;

3、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答:

1、受害者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工厂购山野菜属生活需要行为。

2、食品厂应负赔偿责任。

3、食品厂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案例14]A公司从2001年8月初开张,直至12月底从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多次催促,该公司总以开张不久,亏损为由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经过审查后,发现该公司经营不错,因此怀疑其有偷税行为。经检查该公司所有的会计资料,从该公司经营账簿上经推算的结果为:该公司确属亏损。后来有人举报,该公司有两本账。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从真实的材料看出,该公司确属偷税。所偷的税款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偷税额达26.5万元,偷税数额较大。税务机关责令其补交税款及所偷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该公司置之不理,经多次催交均无效。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由偷税转为抗税。问:

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税法规定?

2、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种违反税法性质的行为?是偷税还是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

1、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方面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于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情况,可处以该公司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偷税:(概念)

抗税是:(概念)

据此,A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公司做假账的目的在于不交或少交税款,尽管其态度不好,对税务机关的责令充耳不闻,但始终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并未构成抗税。因此,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行为定为“抗税”是错误的。但由于其偷税数额较大,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应将其此案交由检察院立案。

第13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孔晓旭1203225007 2011年9月8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 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年6月建成 。2012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 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 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同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即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何时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甲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货车的转让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是否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并说明理由。 答: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并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3)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并说明理由。

答: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甲公司将货车转让给成公司后,原租赁合同对戊公司继续有效 (4)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回货车,并说明理由。

答: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交回货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戊公司解除合同后,即有权要求丁公司交回货车

(5)丁公司是否对货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答: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6)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

答: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只能就剩余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乙公司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1200万元的总拍卖款中,优先偿付土地管理部门6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应再减去350万元的办公楼拍得价款。这样,供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为200万元

第14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5.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二1.①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②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③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2.①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②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四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六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七1.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3.无效。该担保事项应

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4.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5.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八1.不合法。因为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 2.无法律依据。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进而认定该合同无效。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该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 3.应将单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如果公司因此而受到损失,还可以要求单某赔偿损失。 4.可作以下处理: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担保的效力。第一,如果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属于善意当事人,则应当按照“表见代表”方式来处理,即在确认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追究越权代表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如果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成立存在过错,即明知对方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但仍然与其确立了担保关系,担保合同就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2)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 (3)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 5.(1)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限制的义务。(2)可以追究单某两项责任:第一,归入责任,即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第二,赔偿责任,即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十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本题考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因为该约定违反担保法中质押禁止的规定。《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本题考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6.钱某,因为钱某与施工队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本题考涉他契约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5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企业重组

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拟利用外资进行改组。2003年12月,甲企业和美国的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企业将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2004年1月1日,甲企业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日签发的营业执照。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内

容如下:

(1)乙公司收购甲企业60%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1000万美元。乙公司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向甲企业支付500万美元,其余500万美元在200

4年12月31日前付清。

(2)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包括: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乙公司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财产300万美元以及乙公司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某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应清算取得的700万美元。

(3)甲企业和乙公司共同制定甲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应提交甲企业的职工代

表大会备案。

(4)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由丙企业承担。

(5)甲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

(6)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

的监督机构。

(7)丙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企业委派2名,乙公司委派3名,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丙企业的董事长由甲企业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8)在丙企业的经营期限内,如果乙公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应通知甲企业,

并报原审批机构备案。

(9)丙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合营期限视经营情况待定。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本题各要点的顺序,逐点指出股权转让协议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不合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在本题中,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的款项低于价款总额的60%。

(2)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组,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改组方和被改组方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非备案)。

(3)甲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丙企业承担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工业企业利用外资改组,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在本题中,应当由甲企业(而非丙企业)以现有财产进行清偿。

(4)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5)丙企业董事的任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而非

3年)。

(6)乙公司转让股权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时,应当经合营他方的同意(而非通知),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而非备案)。

(7)在合营合同中未约定经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从事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合同中应当约定经营期限。

「经济法案例分析」

(1)乙公司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符合规定;

(2)甲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丙企业承继符合规定(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继;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

继)。

司法考试经济法案例:商标权纠纷

擅自注册杰克琼斯官方网站(www.jackjonescn.net),销售“JACK&JONES”及“杰克。琼斯”商标的服装,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将经营者崔女士和杜先生诉至法院。绫致时装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权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该案将于5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诉称,绫致公司是欧洲最大的时装集团之一。公司于1990年推出JACK&JONES品牌,1999年将其引入中国。经过多年经营,“杰克。琼斯”品牌已经在中国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同类服装商品销售上一致具有领先的市场占有率。

2008年以来,出现了大量侵犯原告“杰克。琼斯”商标权的侵权产品,其中,客户投诉最多的是一家称作琼斯中文网、杰克琼斯官方网站www.jackjonescn.net.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该网站声称JACKJONES中文网或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并在网站上建立J&J档案、潮流趋势、精采瞬间、媒体期刊、等栏目,在每个览栏中均大量使用原告 “杰克。琼斯”商标标识进行有关侵权商品的宣传、介绍、展示、广告等行为,甚至制作了电子期刊及FANS俱乐部等栏目, 被告的行为极大诱导了相关消费者,严重侵犯原告商标权。同时,被告通过该网站专卖店对外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权服装商品,产品多达150多种,以获取巨额利润。

原告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杜先生于2007年4月11日注册了jackjones.net域名,利用该域名开办了www.jackjonescn.net网站,该域名关健词部分与原告“JACK JONES”商标极为近似,明显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www.jackjonescn.net网站的负责人为被告崔女士,该网站于2008年4月28日进行了ICP备案登记。

由于原告难以获得被告崔女士和被告杜先生确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为此,原告联系被告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www.jackjonescn.net域名注册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被告新网互联公司拒绝向原告提供,被告新网互联公司的行为无疑为被告崔女士和杜

先生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崔女士、杜先生立即停止在其服装等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等商品,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关闭以JACK JONES中文网或杰克琼斯中文网或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命名的www.jackjonescn.net网站,立即停止在网站上使用任何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有关介绍、宣传、展示、广告等行为,以及停止在网站源程序的文件头、标签页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使用jackjonescn.net域名;在法制日报、新浪网站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2004年春节期间,某市华荚商场为推销其积压多年的洗面奶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将原价每瓶10元提高到15元,并规定:凡购买洗面奶一瓶者,便可得到奖券一张,洗面奶售完后举行抽奖仪式,设一等奖一名,奖金一万元;二等奖两名,奖金4000元;三等奖五名,奖金1000元。人们以为可以得到一次发财的机会,于是纷纷购买这种洗面奶。没几天,洗面奶便销售一空,经过抽奖,鲜有获奖者,而且人们买回去的洗面奶也无法使用,后经了解,中奖人员多为该商场的员工及员工家属。问:(1)该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如构成,那么构成了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3)对该商场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该商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该商场设立奖金有超过5000元的。(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有以上违反该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

一、某市有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甲企业以货币出资,乙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出资,丙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各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

3、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应该如何确认、交纳?

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

答:

1、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人民币。

3、乙和丙的出资应在出资评估后以确认的金额来确定。另外,丙企业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20%。法律上规定的交纳程序: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出具验资证明。

4、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由甲、乙、丙三个代表以外组成董事会外,还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二、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

答: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

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三、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同时,协议还规定:

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

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 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答:

1、丁以专利权出资时不符合规定,因为其还未成为该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该专利应以作价评估价值为主。

2、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为有效。

4、乙可以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得担任监事。

5、公司不具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6、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并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须提取法定的公积金与公益金。

四、某人举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以经营性资产投入甲公司,并认购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在甲公司成立后,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所属子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某和B某(A某为会计人员,B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尽管属于过失,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甲公司选任的两名独立董事不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甲公司董事会提名E某和G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而E某直接持有甲公司流通股股票10万股,G某为具有4年从事会计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经历的专家。上述独立董事提案由出席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0800万股(占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8000万股的60%)的全数同意通过。

要求:如果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乙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乙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根据上述要点(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C某和D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根据上述要点(3)提示内容,E某和G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1)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乙企业应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乙企业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①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A某与B某的行为属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A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② 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换。另外,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 对C某和D某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若情节严重,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E某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而G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① 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而E某所持10万股股份并没有超过甲公司发行股份的1%。因此,E某符合条件。

② 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而G某工作的时间不足5年。因此,G某不符合条件。

合伙企业法

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问:此案例中有哪些是违法的?

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

(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张

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

答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答案:(1)可以。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3)办

四、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理设立登记的步骤。

破产法

一、某建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40-2-8-12=18万

3*8+10=34万

18/34*3=1.59万

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10=5.29万

银行可拿回5.29万元。

二、某国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万,其中50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100万,约定年利率为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150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100万的债权。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0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问: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

答:

1、甲:100-50=50万

乙:100+(100*10%)*4=140万

丙:200万

丁:50万(合同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故不计入破产债权)。

总计额为:50+140+200+50=440万元

2、440万-100万(丙的债务,抵消了)=340万

三、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100万,房地产500万,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30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200万、300万。欠国家税款250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破产费用20万。问: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答: 甲企业破产财产:100万(现金、实物)+250万(房地产500-150-100)+70+30=450万

甲企业破产债权:30(欠银行的130-100)+100万(乙企业)+200万(丙企业)+300万(丁企业)=630万

破产清偿程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0万。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万。

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250万。

余额为:450-20-50-250=130万

偿还B银行:130*(30/630)=6.2万元

偿还乙企业:130*(100/630)=20.63万元

偿还丙企业:130*(200/630)=41.27万元 偿还丁企业:130*(300/630)=61.9万元

第16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2007年l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丁造成损害,因此,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己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对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4)甲有权向丙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在本题中,甲欠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甲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①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于4月10日生效。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②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999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包括一名导游),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情况火暴,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

结束这次不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答案

⑴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劳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⑵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责任。⑶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劳务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⑷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做;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责任。。

⑸司机殴打黎民等三名游客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⑹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受伤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他们在行使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担后果。

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总计40分)

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导致资不抵债于是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懂破产相关程序特聘请王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王律师经过几天工作时间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吴某因追索100万元的贷款而在1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之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成套机器设 备作抵押此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至今未能偿还此贷款。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审理? 2)王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应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 3)吴某与该企业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的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答案(1)应由该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破产企业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王律师应提交下列事件(A)企业亏损情况说明(B)会计报表(C)债权债务清册(D)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应终结诉讼由吴某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中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债权人事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提保的债权其债权总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

(5)建设银行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有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代为清偿担保人破产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向原债务人追索还债也可以选择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6)应当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C、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D、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17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

2002年1月无锡徐氏家族中的三个哥哥——无锡市锦绣前程木业厂的合伙人老大徐新华、老二徐民华、老三徐平共同起诉四弟——无锡市徐衡地板厂业主徐衡,要求确认“前程”地板商标为四兄弟共同拥有。诉讼理由为“前程”商标是四兄弟在1996年联合创业过程中共同创造的,且有签署的共有协议。而徐衡则认为自己有2000年在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的证书,自己才是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请问:

1、徐氏四兄弟创立的锦绣前程木业厂是何种企业形式?

2、徐氏四兄弟签署的商标共用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徐氏四兄弟共同创造的“前程”商标,其商标权的归属是取决于四兄弟当时签署的共有协议还是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的商标证书?

4、“前程”商标是属于四兄弟共有还是老四徐衡专有?

5、在四兄弟商标权争议纠纷的背后预示着怎样的利益冲突?

6、怎样解决“前程”商标所有权归属的纠纷?

解析:该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精确的讲“徐氏四兄弟创立的锦绣前程木业厂”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整个案例是围绕注册商标纠纷的问题展开的。在建立之出“前程”商标是四兄弟在1996年联合创业过程中共同创造的,且有签署的共有协议,其协议属于有效合同,每个合伙人在法律上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我认为,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情况下,签订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然具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不属于无效合同。)但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应为公司的商标没有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所以商标权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享有法律保护。但四弟徐衡有2000年在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的证书,属于个人所有,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他才是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具有法律效力和享有法律保护,而其他人不享有。

因而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次要到相关部门申请注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明确其归属权。目前除了烟草类商品外,我国法律目前并未禁止在其它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此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随着我国商标保护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在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实务中,将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使用许可的情况尚不多见。但是将有排他性权利、且已经提出申请但是未获得核准的商标进行许可而发生的纠纷却屡见不鲜。

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系一项法定权利,必须经过国家有权机关核准注册后方享有,未注册商标最终能否获得核准注册存在着不确定性,且目前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未注册商标的许可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诉讼实践中,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存在着诸多争议。这也正是徐氏四兄弟对于商标权问题出现分期的原因。

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为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瑕疵,包括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超越权限及代订合同资格四种情况。我认为,在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未注册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这也符合商法意思自治之要义,从维护交易便捷、安全、公平的商法原则出发,确认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也是必需的。

另外,确认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在我国目前的

商标申请审查现状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在我国目前商标申请海量增加的情况下,即使不经过异议程序和复审程序,一件商标从提出申请到最终获得核准一般需要两年之久,在资讯发达的今天,配合广告投入和适当的营销策略,两年的时间完全可以将一件默默无名的商标打造成知名品牌,处于申请过程中的商标完全可能承载巨大的商誉价值,商标申请人通过许可使用获得收益,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而其他徐氏三兄弟不拥有商标权,所以不能从中获得利益。很显然徐氏四兄弟应为商标权而产生的纠纷,背后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利更丰厚的利润。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我认为在徐氏四弟注册商标时应该和其他三兄弟共同注册,使四人共同享有其中的利益。因为起初在公司成立时四人所签署的协议是有效合同,兄弟四人都普通合伙人,其他三人应该有权享有与其相同的利益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开始这样做就能防止取得商标权后,可能出现的不可预测的纠纷。而现在根据《商标法》三兄弟可以依法提起商标异议,禁止商标的继续使用。直到四兄弟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

通过案例让我明白了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法办事,熟悉各种法律制度,不能只顾个人利益而忽视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这是不可行的!

刘佳(07号) 工商管理1114s班

第18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 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评析:

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A伪造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些金额和费用包括: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生通知书的费用。在本案中,B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公司是背书人。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

3、B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B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向诈骗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某年12月6日,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A公司的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A公司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

经查,A公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中取出1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存在证券公司开设的的数个个人帐户上,具体操作由公司职工李某负责。

李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的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头条,之后B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李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资金优势,约定时间和价格,不断拉高B公司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后李某将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A公司。

1:李某又与钱某,孙某犯了“操纵证券价格罪”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A公司不能未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挪用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买卖股票

3:A公司就算买卖股票也应该用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证券帐户

4:“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这是一种邀约,应该先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证券指定披露报纸网站发出、刊登,再由他们向其他媒体发布,已经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5:李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的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头条:他和某报涉嫌违法传播虚假内幕信息

第19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1、案情: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甲出资100万元,其出资构成为:人民币30万元,甲的劳务作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注册商标“红星”出资,评估价为50万元。经商定,三人决定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缴纳注册资本的12%,由以货币缴纳。其余分三年缴清。若公司已经成立,其结构为:由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中甲担任董事长。同时约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为执行监事,丙为总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甲从召集董事会,独揽经营大权。并通过与其弟签订原料供应合同,以高出市价5倍的价格买入面料,并长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计达80万元。同时,为解决其弟戊资金需求问题,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了担保。 试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出资存在哪些问题?

(2)若丙想召开董事会,决议甲的不当行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进行? (3)丙可否以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若可以,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4)若丙想转让股权以退出公司,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5)若无人购买丙的股权时,则丙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存在如下问题:股东货币出资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劳务作为出资;股东的第一期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其余在3年内缴清的约定违法。

(2)丙可以联合乙推选自己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3)丙可以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具体途径为:首先可书面请求执行监事乙,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甲;其次,若乙拒绝提起诉讼,则丙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丙可以将股权任意转让给甲、乙两人或者其中一人,若转让股东以外的人,则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若30日内未答复,则推定为同意,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2、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而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法定解除则有法定情形,当事人的情况也不符合。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的损失达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5)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第20篇: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农业丰收了农民就一定能富裕吗?

不利。

这是“谷贱伤农”。

农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它的价格弹性e<1 价格弹性小,即价格上涨时收入增加,这意味着丰收时农产品增加,价格下降,所以收入反而减少,所以对农民不利。

“贱伤农”经济学的一个经典问题。农民粮食收割后到底能卖多少钱取决于两个因素:产量和粮价,是二者的乘积。但这两个变量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其关联性由一条向下倾斜的对粮食的需求线来决定。也就是说,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大;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小。另外还要注意的是,粮食需求线缺少弹性,也就是说,需求量对价格的变化不是很敏感。当粮价下跌时,对粮食的需求量会增加,但增加得不是很多。其基本的道理在于,粮食是一种必需品,对粮食的需求最主要的是由对粮食的生理需求所决定的。此外,当今对大部分人来说,粮食方面的花费在全部花费中所占比例已很小了,并且还会越来越小,这也导致人们对粮价的变化反应不敏感。

认识到粮食市场的这一特性后,就不难理解下面的现象:当粮食大幅增产后,农民为了卖掉手中的粮食,只能竞相降价。但是由于粮食需求缺少弹性,只有在农民大幅降低粮价后才能将手中的粮食卖出,这就意味着,在粮食丰收时往往粮价要大幅下跌。如果出现粮价下跌的百分比超过粮食增产的百分比,则就出现增产不增收甚至减收的状况,这就是“贱谷伤农”。

二、为什么水要比钻石便宜?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一个有关“水与钻石”的著名的悖论。按常理说,水对生命是重要的,所以它应该具有很高的价值。另一方面,钻石对生命来说是不重要的,所以人们应该认为它的价值比水低。但是,现实中,即使水能够提供更多的效用,它还是比钻石便宜。这是为什么呢?斯密的这个困惑被称为钻石与水的悖论。现在,我们学了有关效用的概念后,就可以来解释经济学之父遇到的这个难题。早期的经济学家一直没能找到解释钻石和水这一难题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他们不能区分边际效用和总效用。边际效用理论直到19世纪晚期才得到发展。水是生命的源泉,它的确能够创造出比钻石更高的总效用。然而,是边际效用----而不是总效用----决定价格。水在世界多数地方都是丰富的,依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它的边际效用很低,因而其价格也应该很低。但是,另一方面,属于珠宝的钻石确是稀缺的。相对而言,我们几乎没有钻石,钻石的消费量不大,所以钻石的边际效用和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相当高。因此,稀缺提高了边际效用和价格,而不论商品的大小和总效用。

三、三个和尚的故事。

【观点】技术创新要学,制度创新更要学。

【故事】有三座庙,离河都较远。第一座庙三个和尚一开始轮流挑水,很累,三人商量分三段挑,你挑第一段,我挑第二段,他挑第三段,轮流休息,三个和尚一协作把缸里的水就挑满了。第二座庙,三个小和尚被老和尚叫去,说庙里立个新规定,从今天起谁挑得多,晚饭就给他加一道菜,谁挑得少,晚上菜就减半,或吃白饭,这样三个小和尚你追我赶一会就把缸里水挑满了。第三座庙,三个小和尚商量,把后山上的竹子砍了,连在一起做一个输水管道,在河边装一个轱辘,第一个和尚舀水,水桶上去,第二个和尚往漏斗里灌水,流入庙内,第三个和尚在庙里把水装缸里。三人轮流做。

【解读】第一座庙靠的是协作,第二座庙在体制上进行改革,引进新的机制,第三座庙靠的是技术创新。 当前谈得比较多的是新经济,究竟什么叫新经济?最简单的说法就是技术创新加资本市场,没有资本市场谈不到新经济,没有技术创新也谈不到新经济。技术创新和资本市场结合在一起了,新经济就产生了。发展得比较快的国家都是这样,可能一开始是小企业,几个大学教员、研究所的年轻人,就在一起创办小公司,然后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公司看中了,资金注入,推到创业板上市,一上市股票成倍上升,很快企业就发展了。没有资本市场不行,当前技术创新各地都在搞,资本市场最困难的时期已经过去。中国的股份制跟其他国家不一样,其他国家股份制都是市场经济下自然发展起来,一步步走过来的。中国是从计划经济转轨过程中筹建的资本市场。当初搞股份制难度非常大,因为一些同志担心国有股一流通就没了,将来社会主义怎么建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股份制一开始实行是双轨制。双轨制是什么意思呢?存量先不动,增量用股份制来进行。所以当初股份制企业都是用增量发行股票,这就形成了双轨。为什么要这样?必须这样做,股份制才能推开,如果一开始就按照市场经济方式全部流通的话,那中国股份制会推迟很多年,中国证券市场在很多年之后才能兴起。但经过了十年左右的时间,中国股份制发展到一定规模,双轨制的矛盾就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因为双轨制之下,存量不动,就形成一股独大,所以很多地方董事会形同虚设,开股东大会一个人来,其他人都不来了。而且在双轨制之下,机制没有转换,法制方面也出现很多问题,所以2000年前后股份制到了关键时期,必须改革,然后就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从2005年到2006年,股市开始复苏,步入正常状态。不然中国人很难理解股市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为什么经济是好的,股市总往下掉呢?因为在没有改革之前,股市不能成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现在这个问题终于解决,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

到外头要学技术创新,更要学制度创新,这样困难就解决得快。学了制度创新,你就不用付成本。因为成本人家已经付过了,但是收益归你,而你又不要向他交钱。比如说,穷村子怎么办?山上的农村怎么办?山上的农村就想着搬家嘛!北京市怀柔县最北的喇叭沟门满族自治乡,国家自然保护区,300多平方公里土地,8000人口,而且都是树。本来应该很富的,可历来却是北京最穷的地方。为什么?因为人都住山上。后来迁移下了山,家家盖新房,办起家庭旅馆、家庭饭店,人家到自然保护区来旅游就在你们家住,在你们家吃!现在家家有彩电、电冰箱、摩托车,有的还有小轿车。乡政府开座谈会,农民的话多了,他们说,愚公要移民不要移山,愚公移山把植被都破坏了。我就说,愚公移山讲的是艰苦创业的精神,这个精神得保持。农民又说了,你的话也对,可你不了解情况,山上的女孩子全嫁走了,外面的女子不往山上嫁,山上的小伙子都成了光棍,哪来的子子孙孙开山不止呢。所以愚公应该移民不该移山,这就是制度创新。

安徽南部黟县有两个村,一个村全是宋朝建筑,另一个村全是明朝建筑。当地副县长陪我们去看了,告诉我们说,这两个村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了。我就向他祝贺,他却说当地老百姓情绪很大。因为根据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规定,评为遗产后当地建筑一律不许再动。现在天气比较热,有农民家想装空调都不让。农民买摩托车想骑,但白天不让骑,夜晚骑。如果白天骑摩托车还像个宋朝、明朝的村子吗?农民就有意见了,你们过现代化生活,要我们过宋朝生活,不干!我就建议,你村子里住满了人,人家来旅游,饭也没地方吃,住也没地方住。有人愿意搬到山后,自己盖房,装暖气、装空调,随你装去。村里的房子产权还是你的,家里空出来作为旅游点,开茶馆、旅店、酒楼,人家来就有地方吃,有地方住了。最近我从吉林刚回来,吉林是产玉米大省,过去总是玉米一丰收就卖不掉。今年情况就不一样了,玉米都不够。为什么?主要是给它找到新的用途,玉米做化工醇直接代替石油。这一来玉米就供不应求了,于是就要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搞规模经济。广东徐闻县隔海就是海南,靠台风下雨,产量很低,一亩地就二三百斤。一些公司就去了,跟农民谈30元一亩把土地租给我种,农民可以当合同人。公司就投资了,打井喷灌,引进国外新的品种,种菠萝,全是菠萝,连地名都改了,这地方戏称“波罗的海”,农民也有钱了。这些都是制度创新,就发生在我们生活当中。

四、如何看待用工荒与就业难

目前出现的用工荒和就业难,或许正是东部沿海地区加快产业升级的推动力

用工荒就像“狼来了”的预言,已经喊了多年。但今年春节过后,这只狼似乎真的来了。有媒体报道,春节刚过,东部沿海地区不少企业就不得不放下身段,由过去坐等正月十五以后上门求职的农民工,变为不惜千里迢迢跑到中西部去请工。但是即便诚意如此,不少企业忙活半天,却仍招不到几个工人。

一边是大批东部企业已经出现毋庸置疑的用工荒,一边却是大学毕业生仍然就业艰难。在沿海企业纷纷去西部招工的同时,大批应届大学生、研究生也是春节一过,就揣着印制精美的个人简历,直奔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的人才招聘会,成功如愿者同样寥寥。

那么,为啥就业难与用工荒会同时出现?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到底是紧张还是过剩?

其实,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世界第一大国,就业压力还是首位的,而用工荒是结构性的,是我们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沿海地区在世界经济大循环中,承接了从发达国家转移过来的加工业。沿海地区迅速崛起的、需要大量廉价劳动力支撑的加工业为中西部富余劳动力找到了就业市场,从而导致亿万农民工涌向东部。亿万农民工在为东部地区的崛起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为自己找到了土地以外的饭碗。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沿海地区不可能再靠低端的加工业保持竞争力。因此新一轮被冠之以“腾笼换鸟”的产业结构调整,在东部沿海地区或主动或被动地拉开序幕。加工业这只腾出去的“旧鸟”不少飞向了中西部。比如大名鼎鼎的富士康公司的北上和西进,就是新一轮产业转移的一个缩影。

这一轮产业转移的一大结果就是,过去不得不背起行囊,跋山涉水到东部打工的农民工们,如今在省内甚至在自家门口就可以实现就业。正像一些地方打出的“打工不用去远方,省内就业建家乡”的口号,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可以不必舍近求远,抛家舍口地到人生地不熟的东部打工了。于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出现招工难就在所难免。

对于东部沿海地区加工类企业,用工荒还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没有显现出来的危机可能远比用工问题大。因此如果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仅仅靠提高工资待遇、靠善待农民工等来解决招工难问题,虽然可以短期内见成效,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继。 道理很简单,这些企业如果想招到人,就要拿出比内地企业更好的薪酬待遇。而一旦作为靠低用工成本支撑的低端加工业失去了劳动力低成本优势,竞争力也就随之下降甚至完全丧失,企业迟早会难以为

因此,从某种角度看,用工荒和就业难,最后都指向一个问题,那就是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步伐。东部沿海企业要想保持和巩固先发优势,根本出路也只有靠加快产业升级,迅速从劳动力密集的加工业跨越到资金、技术、人才密集的新兴产业。

只有进入利润空间更大的新兴产业,东部沿海地区的企业才能有实力去吸引高端人才,实现“腾笼换鸟”。而每年成千上万的应届毕业生们,正是农民工回流之后的接续人才。这样,用工荒和就业难两大难题才能同时破解,从而形成真正的双赢局面。

所以,从促进产业结构加快调整的角度看,目前出现的用工荒和就业难,或许正是东部沿海地区加快产业升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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