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22 浏览次数:934
县委、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从事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1、引进的无息或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项目资金。
2、以合伙、联营、独资等方式(包括购买股权)实际投资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债转股项目)。
3、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引进的资金:①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②兴办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③合作开发;④对外发行股票;⑤国际租赁引进的设备;⑥补偿贸易提供的技术、设备;⑦加工装配提供的设备;⑧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及出口信贷;⑨其他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
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合伙、联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成后,按认定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在某一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国内百强企业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县委、县政府将给予引进人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程序和条件: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由凤翔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引荐人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奖励报告。申请报告应附投资商和项目承办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或委托书。个人申请报告应注明单位、地址、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确认引进资金的项目审批文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的副本或复印件。
3、引进资金的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凡引进各类项目和资金的个人、单位及中介机构均可申请奖励。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如项目和资金的引荐人为多个单位或超过一人时,按一个份额计算。
对于无中介机构或引进人的项目,可以对项目投资方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部门,按照《凤翔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兑现奖励。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由县上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环境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21 浏览次数:572
对客商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负责全程服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作。
实行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投资客商投诉受理制。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服务工作,并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和奖励。
鼓励新建项目按产业类型向“八大园区”集中。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扶持措施上,积极向园区倾斜。对入驻园区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项目开工建设前的“七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通视、供暖及场地平整)工作。
对于户口不在凤翔县的区域外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鼓励和支持投资客商参与全县政治经济事务管理,县委、县政府为投资客商参政、议政创造宽松环境和积极条件。区域外投资者来凤翔投资,贡献突出的优先参加劳动模范评选,并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奖励。
财税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21 浏览次数:569
对于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由投资者提交相关资料,县招商局负责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50%的额度,予以奖励。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高于省级土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提高一定额度予以奖励。
新办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建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全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产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办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适用范围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16 浏览次数:576
1:在凤翔县境内注册、投资、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城镇建设规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投资的项目。
投资资本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投资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TOT等。
2: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用地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16 浏览次数:867
新办企业建设用地,由县政府负责统征后依法办理转让手绪。
1、投资新建项目所需土地,通过出让、土地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最低价为起始价,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3、区域外投资者兼并、收购辖区内公有制企业,或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4、对房地产开发、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项目用地,可通过土地储备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收费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5-31 16:16 浏览次数:660
1、客商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下限收取。
2、: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原则上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凤翔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凤翔县境内注册、投资、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城镇建设规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投资的项目。
投资资本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投资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TOT等。
第二条: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二、收费政策
第三条:客商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下限收取。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原则上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三、用地政策
第五条:新办企业建设用地,由县政府负责统征后依法办理转让手绪。
1、投资新建项目所需土地,通过出让、土地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最低价为起始价,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3、区域外投资者兼并、收购辖区内公有制企业,或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属于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4、对房地产开发、商贸流通、服务业等项目用地,可通过土地储备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财税政策
第六条:对于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由投资者提交相关资料,县招商局负责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第七条: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50%的额度,予以奖励。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高于省级土地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提高一定额度予以奖励。
新办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建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全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产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办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五、环境政策
第八条:对客商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负责全程服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作。
第九条:实行行政管理部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投资客商投诉受理制。
第十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服务工作,并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和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新建项目按产业类型向“八大园区”集中。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扶持措施上,积极向园区倾斜。对入驻园区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项目开工建设前的“七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通视、供暖及场地平整)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户口不在凤翔县的区域外投资者,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投资客商参与全县政治经济事务管理,县委、县政府为投资客商参政、议政创造宽松环境和积极条件。区域外投资者来凤翔投资,贡献突出的优先参加劳动模范评选,并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奖励。
六、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县委、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从事招商引资。
第十五条: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1、引进的无息或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项目资金。
2、以合伙、联营、独资等方式(包括购买股权)实际投资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债转股项目)。
3、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引进的资金:①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②兴办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③合作开发;④对外发行股票;⑤国际租赁引进的设备;⑥补偿贸易提供的技术、设备;⑦加工装配提供的设备;⑧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及出口信贷;⑨其他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合伙、联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成后,按认定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在某一领域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国内百强企业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县委、县政府将给予引进人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程序和条件: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由凤翔县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引荐人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奖励报告。申请报告应附投资商和项目承办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或委托书。个人申请报告应注明单位、地址、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确认引进资金的项目审批文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的副本或复印件。
3、引进资金的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八条:凡引进各类项目和资金的个人、单位及中介机构均可申请奖励。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如项目和资金的引荐人为多个单位或超过一人时,按一个份额计算。
对于无中介机构或引进人的项目,可以对项目投资方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部门,按照《凤翔县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由县上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七、附则
第二十条:新建项目享受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鼓励规定及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其它相关规定自行作废。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索 引
KC038-K1200-2008-009
号:
文件编
号:
生成日
2008-2-
2期:
公开日
2008-2-
5期:
发文机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 构: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
—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
一、
二、三级肢残,
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
一、
二、三级智力残,
一、
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
一、
二、
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11、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注:财税[2007]92号第六条第
(二)项)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注:扬地税发[2007]196号《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绛县工商局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采取八条优惠政策
1、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2、
3、
4、
5、
6、
7、
8、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中行政区划限制。鼓动农民跨区域办理登记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种类,无最低出资限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自主选择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年检。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行为不罚款。 在登记窗口开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登记”。
残疾人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1
二、减免规费........................1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2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
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2
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3
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3
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3
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4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教就字[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 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 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六、国家对下岗的残疾职工再就业有什么优惠措施?
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
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七、国家对盲人从业保健和医疗按摩有什么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和有按摩业务的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应优先录用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
八、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 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 接受教育。
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02]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切实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策。
一、本>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
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落实残疾人优惠>策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密切配合,依法行政。
三、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对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包括随残疾人父母在城市生活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市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分数标准的残疾考生。
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
六、为减轻农村残疾人的负担,凡被确定为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应缴纳农业税的,可视其家庭生活情况及残疾人劳动能力情况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征收办法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七、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市属非商业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1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八、盲人凭《残疾人证》或《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政免费寄送;残疾人乘车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使用市内收费公共厕所凭《残疾人证》予以免费。残疾人专用车在(指定)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九、对我市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具备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策规定优先办理,核发执照。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税务部门按税收>策给予减免税照顾。公安、文化部门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适当的照顾。
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物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置无障碍标志。
十一、各法律业务机构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持有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优先接待、优先办理。
各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酌情减免公证费。
十二、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持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人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有市级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公安机关应按户籍>策予以优先办理。
十三、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优先安装。
十四、贫困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应酌情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在申请住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
十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开县“万名人才引进工程”优惠政策
(一)普惠政策。开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开县注册的各类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1、配租公租房。引进并承诺服务5年以上的各类人才,在开县无住房的,原则上一年内在工作地就近配租公租房。
2、重点培养使用。引进的博士、双硕士、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工作当年,硕士研究生工作满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的紧缺专业人才工作满2年,国民教育专科及非紧缺专科本科毕业生工作满3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可参加开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后备人才选拔储备,经组织考核考察优秀的,按有关规定挂职担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在开县返乡创业的,还可享受“返乡创业”和“青年创业”、“妇女创业”、“微型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 特惠政策。引进到开县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除享受上述普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惠政策:
1、补助安置费。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并承诺服务5年以上的,博士、双硕士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补助安置费8万元,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助安置费
次性补助安置费3万元。
2、享受特殊津补贴。引进到事业单位并承诺服务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双硕士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每月享受岗位津贴1000元、生活补贴500元、住房补助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享受岗位津贴700元、生活补贴300元、住房补助300元;紧缺专业人才每月享受岗位津贴400元、生活补贴200元、住房补助100元。享受特殊津补贴期限均为5年。
3、直接评聘职称。引进到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可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限制,按程序直接办理职称聘任手续。引进的博士、双硕士,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可直接确定为中级职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可确定为中级职称;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4年,可评聘为中级职称。
因被引进到开县工作而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聘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工作满1年后,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属实可连续计算工龄;档案不能转交的,可据实重新建档;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续保手续.
引进到开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其配偶、子女可随迁;配偶、子女要求来开县工作或入学的,可根据本人条件帮助推荐就业、联系入学。 5万元,紧缺专业人才一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合肥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合肥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主任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事一议的项目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合肥市落户,投资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来合肥市落户的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合肥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超额部分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符合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6.对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5万元奖励。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将其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1.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增幅达到25%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增幅25%以上且税收增幅15%以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3.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
14.符合合肥市平台管理要求,当年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合肥“一中心三基地”创新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对市政府批准新组建的各类研究院,根据其组建方案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5.围绕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以支持联盟攻克制约合肥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16.经合肥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网登记备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在合肥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合肥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7.对合肥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8.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9.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合肥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0.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下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1.享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兑现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3.每年从市创新资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4.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合肥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合肥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5.鼓励发明创造及产业化。对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800、1000、5000元资助;对个人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400、500、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代理合肥市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26.企业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一年内产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分别给予30、10万元奖励。
27.对合肥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8.落户合肥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提升合肥市信息化建设水平。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限额),年薪10万元以上的,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合肥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限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3月10日、7月1日—7月10日、11月10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6.本政策与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37.2010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29号)同时废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9.本政策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6年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16年独生子女新政策【解读】
2016独生子女政策最新消息:晚婚晚育假或取消 独生子女政策走到尽头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晚婚晚育政策终结
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此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给予额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晚婚假可延长至10到30天不等;晚育假则是在原有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浙江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不过,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还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提倡生育两子女 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为了限制生育数量,法律中有关社会抚养费的条文仍然维持原样。这是“超生罚款”的具体体现。所不同的是,“超生罚款”的对象变成了生育三胎及以上多孩的人群。
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榆林经济跨越式发展,根 据中省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榆林市辖区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领域,都允许内外资投资经营。鼓励和引导内外资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煤、气、油、盐深度转化产业;
(二)矿山机械、基础机械、环保设备、精细化工和精密铸锻件加工等装备制造业;
(三)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水泥产业和新型塑料制品、墙体材料、高岭土材料等建筑建材业;
(四)煤炭、兰炭、煤焦油、电力、轻纺、皮革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和光伏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六)房地产、旧城改造项目以及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马铃薯、玉米、羊子、红枣、小杂粮、大漠蔬菜以及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规模种养业;
(八)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创意、策划、规划、中介和研究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会展、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对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的商贸服务业;
(九)以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为主的旅游业;
(十)医院、学校、剧院、游乐园、城市公共交通等社会公共事业;
(十一)公益性基金会、公益性小额信贷、养老院、扶贫开发、救灾援助、助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四条 市、县区的土地规划和工业园区的园区规划可在相应级别的政府网站上查询;北部六县区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者、南部六县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投资者,由所在县区招商局联合土地、规划相关部门提供选址服务。
第五条 农民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对经营耕地、林地、荒地面积在500亩以上农业企业或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适用我市土地流转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园区用地按批次审批,保证重点工业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第七条 投资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开发享有的全部优惠政策。
第八条 已进入到土地征用阶段的建设项目,县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并确保工作按既定进度完成。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涉及征地项目的建设进度调查,对项目进度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榆林市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优先考虑供地,按时完成土地预审和土地报批。
第四章 财政支持
第十条 资金支持措施。各类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适用条件申请享受市、县区、工业园区提供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具体申请程序在每年的《招商手册》中向企业公开。专项资金名称具体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三)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
(四)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科技促进专项资金。
(七)榆林市扶持南部县专项资金。
(八)农业保险补贴。
(九)贷款财政贴息。
(十)引进外国专家人才专项经费。
(十一)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十二)物流业发展促进基金。
(十三)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十四)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十五)金融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奖励措施。各类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适用条件享受市、县区、工业园区提供的下列专项奖励支持:
(一)融资奖励。凡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按其融资额给予20—100万元奖励。实现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鼓励优势企业直接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打包发行债券发行债券产生的前期费用,由同级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信贷奖励。每年对辖区贷款总量和增速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办制定。
(三)投资奖励。凡我市辖区内新注册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四)名牌奖励。市辖区内注册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获得 “陕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获得“榆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五)企业发展奖励。凡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进入国家500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进入陕西省百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进入榆林市十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第五章 税费优惠
第十二条 对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未获利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相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八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税。
第十九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企业对由于技术进步导致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或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第二十一条 在榆林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进行的化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生产,或投资于能源化工领域的装备制造,企业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减半返还。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电大户申请国家大用户直购电优惠试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及榆林市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享受费用减免优惠,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有权拒缴。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榆林市收费明白卡》,在每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时通过工商系统各分支机构向所有企业免费发放。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认为相关单位收费有疑问的,可向市、县区投资环境110办公室投诉,对相关单位的投诉及查处结果列入年底投资环境专项考核内容。
第六章 工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一年。
第二十六条 允许投资人以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能提供产权出资证明材料,可以依法转让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可以作为股本金出资。
第二十七条 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公司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第七章 行政服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向相关部门提请项目审批、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事项,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结办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牵头、一个班子服务、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实施方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特派员制度、项目季度调度会议制度、项目跟踪督察制度、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投资环境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对投资环境评价靠前的部门和县区、工业园区予以奖励,对投资环境评价靠后的部门和县区、工业园区予以警示。
第八章 企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凡市辖区内居民在全市范围内的非户籍所在地投资,免办暂住证;市外企业员工需要办理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凡年度上缴税金北部县区达到100万元、南部县区达到50万元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市或所在区办理户籍登记;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需要解决户籍,应予解决。
第三十四条 市外投资企业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可安排就近入学,子女需要参军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当地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员工需要参加职称评定的,受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加收评定费用。
第三十六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家可按相关规定推选各级政协委员或参选各级人大代表。
第九章 市场准入
第三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省、市、县区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属于《榆林市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
第三十八条 新建工业项目,资源应就地转化利用,企业应执行省市有关资源开发补偿、工业反哺农业和促进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等政策措施。
第三十九条 坚持当地注册原则。新建项目业主应当在所在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十条 鼓励市外企业向我市进行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整体转移,对已形成一定规模、产业配套和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可以冠转移城市的名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本政策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项目的产业、规模、技术含量和对我市实际贡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榆林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26日发布的《榆林市投资促进若干政策》(榆政发〔2007〕5号)同时废止。
失地农民优惠政策
就业创业
〃失地农民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免费办理转为非农户籍。
〃劳动就业部门采取定向培训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免费培训,接受培训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其就业。
〃积极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失地农民创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基本养老保险
〃以领取《失地农民证》之日为基准日,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均可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达到法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已经转为非农户籍满3年后的失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救助。
〃农业户籍的失地农民,凡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享受农村低保救助政策。
子女就学补助
〃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失地农民子女,凭学校正式票据按小学每人每学年100元、初中每人每学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家庭贫困的,还可优先享受国家资助贫困生的政策。
〃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失地农民子女,凭学校正式票据按每人每学年补助400元。未升入普通高中到定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接受1—3年的学历和技能教育的失地农民子女,按每人每学年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家庭贫困的,还可优先享受国家资助贫困生的政策。
〃凡考取并进入二本(含二本)以上公办大学就读的失地农民子女,凭学校正式票据,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家庭贫困的,还可优先享受国家资助贫困生的政策。
柏字„2010‟18号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业园区: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10年9月2日
1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0年9月2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柏乡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县外、国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县内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正式投产后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三年返还100%,后二年减半返还。
(二)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按本条
(一)款执行。
(三)对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县外企业兼并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年奖励性返还。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建企业办理开业所需证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县
2 政府支配的行政性收费。
(二) 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收费,对县以上上缴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免收县留成部分费用。
(三) 对新建的高新技术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种费用,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并奖励耕地占用税的50%。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以及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全额奖励,农民补偿费用从企业缴纳税金的县留成部分逐年返还。
(三)国内外客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国外专利、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商务部门的证件为准),其奖励条件可低于本条
(一)、
(二)款所定投资额度。
(四)利用县内原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以最低价出让给新办企业。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 3 予更大优惠,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议。对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产业拉动作用大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一事一议”的条件。
第六条 对进园区的项目,确保路、电、通讯、排水、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 信贷帮扶政策
(一)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予以信贷倾斜。
(二)对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贷款抵押手续,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提供优质快捷服务,最大限度放宽抵押手续有效期限。
第八条 优质服务政策
对投资企业采取“保姆式”的服务办法,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引荐单位、政法部门、纪检部门、银行负责分包,采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和首问责任制,跟踪协调,限时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一口对外。对企业所需的各种证照,一般在10日内办结。充分发挥我县环境举报电话(7712346)的作用。需要省、市审批的,有关部门全程帮办。
第九条 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
(一)投资者向县商务局和项目办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到位等证明文件及享受优惠的申请,县商务局、项目办对项目的固定资 4 产进行审核。
(二)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向投资者出具“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三)投资者持“通知单”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可以向县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县内投资者参照此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引资人的奖励政策
(一)引资认定。引资人是指在第一时间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考察的单位和个人。由引资人提出申请,引进外资额由县商务局、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引进内资额由县商务局、项目办负责审核确认。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引资人提供如下资料: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合同、投资者身份证明、权威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奖励标准。从县外引进的生产性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0.3%提取奖金。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兑现。在项目投资额达到协议的承诺后兑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负责发放。
(四)激励措施。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
5 上,且项目投产后连续二年纳税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财政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放弃物质奖励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优先提拔重用。
(五)一个项目只能明确一个引进单位和引进人。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0年9月2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通知
中共柏乡县委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
(共印100份)
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
一、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由县财政通过县人口计生局发给一次性奖励费200元,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放弃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发给一次性奖励费600元。
二、在审批宅基地、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把贫困的独生子女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三、独生子女户因贫困而持有低保证的,其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贫助学教育券”制度。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未婚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经县相关组织鉴定严重影响劳动能力或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五、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经县相关组织鉴定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六、县相关组织鉴定,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短期治疗给予一次性500元的补助;近期治疗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
七、县相关组织鉴定,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后遗症并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每年酌情给予500-1000元补助。
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且不属于以下对象的:(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未婚单亲收养的;(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经申请并有关组织审核属实的从申请之年起每年给予720元的奖励扶助。
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经申请并有关组织审核属实的从申请之年起每年给予2400元的特别扶助。
十、有关规定应落实的其它优先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免费项目
一、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免费供应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三、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免除手术费、妇科检查材料费、手术后的一般对症药费。
四、免费对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监测。
五、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
标题: 安徽省安庆望江县招商优惠政策 颁布日期: 1998年12月2日 实
施日期: 1998年12月2日 终止日期:类别: 颁布单位: 安庆望江县人民政府 内容: 安徽省安庆望江县招商优惠政策奖 励 政 策凡非职能性单位和个人牵线搭桥,引进县外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县投资、招到客商且办成项目的,均按到帐资金3‰的比例计奖。引进省外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引进外资5万美元以上来县从事生产项目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均按到帐金额5‰的比例计奖。对其中引进县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引进外资30万元美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奖励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个人1名亲属“农转非”指标并安排就业。招商引资的奖金由受益单位一次性支付;受益单位是中外合资企业的,由中方支付,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县财政支付。鼓 励 政 策土地出让价下浮20;使用金两类企业五免五减,其它企业五年减半缴纳;安居工程可行政划拨;税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全征全返,再投资部分全额返还;高新企业、外资企业、出口企业两年返还县财政所得部分20营业税、50房产税。为适应望江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县经济发展,鼓励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方面凡来我县投资兴业,需使用土地的县外客商,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方式取得,也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其它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县城规划区内为80元/平方米。规划区外为60元/平方米。凡在我县工商注册并纳税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格可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和项目技术先进程度的不同,在上述基础上再下浮20;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可执行最低地价,并实行挂帐,待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后10年内分期付清。凡成片使用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先交50,其余部分可协商分期付清。凡来我县投资从事房地产成片开发建设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允许投资开发者开发后再依法转让或出租、抵押、继承。
(三)国有土地年使用金标准:
1、县城规划区内: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0.6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5元/平方米;居住用地为0.40元/平方米;科教、文卫、体育用地为0.30元/平方米;综合或其它用地为0.20元/平方米。
2、县城规划区外: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0.4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30元/平方米;居住用地为0.30元/平方米;科教、文卫、体育、综合或其它用地为0.20元/平方米。
(四)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金,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5年内免缴,后5年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他企业,5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
(五)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农业(农、林、牧、水产)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创汇企业,免缴土地使用金10年。
(六)凡来我县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可享受减缴或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邮电设施费、消防设施费、水电集资等优惠,其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成的安居房以平价房和微利房价格先售后租。
二、水面使用方面凡使用我县国有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各种税费(含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国有水面使用费等)统一按下列标准收取:万亩以上按每亩20元以内收取;千亩以上万亩以下按每亩30元以内收取;千亩以下按每亩80元收取。水面使用年限为1030年。集体养殖水面中参照国有养殖水面协商确定。
三、税收方面
(一)凡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合资”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我县均可享受。
(二)凡来我县兴办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核准,根据不同的行业,可享受2年企业所得税全征全返还优惠,其增值税县财政分成所得的100、营业税县财政实得的50,2年内返还企业。
(三)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两高一优”农业企业,属于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的,3年内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
(四)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年经营收入
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除享受第二条优惠政策外,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营业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的20再返还企业。
(五)凡来我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值的60以上),除享受第四条优惠政策外,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房产税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当年房产税已缴纳税额超过以往年度最高应缴税额的部分,可按50返还企业。
(六)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公路、电力、自来水、港口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5年全征全返还,后5年全征半返还优惠。对独资经营企业,可采取出让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给投资者,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息后继续无偿出让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其间,企业所得税实行全征全返还优惠。
(七)凡来我县兼并县属困难企业,自兼并之日起,2年内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用,经县财政核准,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分成所得部分的100、营业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返还企业。如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弥补不足的,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可达5年。
(八)凡来我县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应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四、管理服务方面
(一)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县外投资额达40以上)的企业,一律免收各种形式的集资款,各种政策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原材料、交通、通讯条件优先保证需要。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根据项目情况,具体协商确定优惠政策。
(四)凡来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实行“一站式”管理,建立分类受理窗口。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由市、县计委,市外经贸委分别审批;科技人员带项目来兴办科技型企业,由县科委审批。从投资者交齐各种材料之日起,审批时间不超过5天。外地区来我县设立驻外机构及办事处,由县协作办审批,资料备齐审批时间不超过2天。各项审批均由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办结。
(五)对新办企业,现场办理统一代码卡、证、证书证明,当天办结。免费提供产品标准、计量、质量技术咨询服务。
(六)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自主经营,可以自主招收工人和聘用管理人员,自主确定工资、福利标准,自主决定产品价格(国家特别规定的除外),自主决定固定资产折旧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七)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向企业索、拿、卡、要,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向企业强行摊派、募捐、征订报刊杂志。对影响和防碍投资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行为,由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本优惠政策有关土地、税收、审批手续等其他未尽事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县委、县政策批准执行。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授权县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牡丹区黄堽镇中心小学
------关于在班主任待遇、补贴、评优评先方面的实施意见
2017-2018年度
黄堽镇中心小学
关于在班主任待遇、补贴、评优评先方面的实施意见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具体组织者、领导者,是沟通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枢纽。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教育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发挥班主任在班级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班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 学 化,并 为 班 主 任 聘 任、评优 及发 放 班 主 任 绩 效 奖 提 供依 据,提 出 若干加强班主任管理的意见。
一:班主任选聘条件与要求:
1、提高班主任的准入门槛,班主任必须要经过面试,择优选聘。
2、将能否胜任班主任岗位作为教师评优及评聘职称的标准之一。中级及以下职称者须有两两年班主任经历,高级职称者(45周岁以下) 须有一任班主任的经历。 二:担任班主任优惠政策:
1、连续担任班主任者在第二任结束后给予每年180 元奖励,并在职称的评聘上优先考虑。
2、担任班主任的老师优先参加区模范教师的评比。
3、学年年终测评中综合量化得分,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多加3分。
4、师德师风模范的评比担任班主任的老师优先参评。
黄堽镇中心小学
2017年9月
一、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
资金是大学生创业的第一难题,大学毕业生有的刚工作不久,有的甚至连工作都还没有,而大多数家庭又没有足够的实力来支持家中的孩子来创业。其实不仅仅是大学生创业,这对于大多数想要创业的人来说都是很难跨过的一个难坎!甚至于很多想要创业的人在创业资金这第一道槛上就被挡住了。
国家对此出台了相关的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主要优惠政策内容有:
1、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在贷款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2、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确定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3、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大学生创业贷款办理方法如下:
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需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的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1年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如追加至50%以上,余款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如有创业大学生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信誉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大发放信用贷款,并可以享受优惠的低利率。
二、税收优惠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第二个受到关注的地方在于税务方面的问题。我国的赋税属于比较高的国家,而且税收项目比较多,除了企业必须要缴纳的国税、地税和所得税以外,根据企业所从事的不同行业还会有一些其他的税需要缴纳。 国家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
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有了众多免税的创业优惠政策扶持,相信广大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就能省下大量资金用于企业运作。
三、企业运营管理:
企业运营管理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相对于贷款优惠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说,并不受到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的关注,甚至有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根本不知道有这一优惠政策。这方面的优惠政策: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以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这一点有助于在创业初期获得相关行业所需求的人才资源。能够帮助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以最低代价,更容易地获取所需专业人才。
2、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时可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免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免收大中专毕业生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免收大中专毕业生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免收大中专毕业生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
④民政部门免收大中专毕业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免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技术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
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⑥交通部门免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⑦发改委免收大中专毕业生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手续,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后,免交有关收费。
(2)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3)参加减免费创业培训。大中专毕业生可参加SYB创业培训,并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近几年来,互联网应该是产生创业英雄最多、最快的行业。创业者们一面羡慕着这些创业黑马的“时势造英雄”,一面也在不断寻找着自己的那只创业绩优股。2010年以及未来,一直在路上的创业者,应该往哪个方向去,才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创业蓝海呢?《职业》杂志综合多方观点,集合各类信息,为创业者提供了如下三大创业方向。
方向一:绿色、环保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首席经济师祝宝良在解读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时强调:“一次大的经济危机以后肯定需要技术创新、产业创新来带动经济走出泥沼。现在气候变化问题大家都看到了,对未来产业经济发展能够长期持续发挥作用的,就是在低碳、循环经济这些领域。”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召开,更进一步凸显了“低碳”的炙手可热。可以预见,绿色、环保领域以及环保含量高的创业项目前景光明。清华大学中国创业研究中心副主任高建教授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专门指出:“绿色、环保项目应该是未来创业的主要方向之一。”
方向二:个性化、家庭服务
姜博仁建议创业者,尤其是初次创业者,可以以服务行业作为起点。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升,在未来,个人事务、家庭事务的“外包”是大势所趋,能灵活提供各类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创业者将在其中找到发展空间。Inc.com曾评选出未来将会有极大发展空间和创业机会的十强行业,家庭医疗保健行业、个人理财顾问行业和托儿服务行业榜上有名。近来,投资人也开始对服务行业青睐有加,清科集团《2009年第二季度中国私募股权研究报告》数据显示,该季度服务行业投资表现抢眼,私募股权基金共向4家企业投资了48.58亿美元,分别占二季度投资个案总数的30.8%和投资总额的91.5%。
方向三:创意产业
在全球,创意经济早就被视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中国,从中央到地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陆续出台。2009年,创业板开锣,一部分文化创意企业“修成正果”,实实在在地给了创意产业创业者无限的想象空间。在如日中天的创意产业中,创业者将获得更多创新和发展的机会。
创业者须避免三大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看重结果,一遇挫折就转投其他行业,老是原地踏步,陷入恶性循环。第二误区是创业动机不强烈。创业者一定要有极强的抗挫折能力和持之以恒的毅力,有破釜沉舟的决心,条件太优越的人不太适合创业。第三个误区是创立企业的过程中不注重体系建设、团队建设,急着往高了盖楼,基础没打好,很容易就垮掉了。
创建一个小企业,它的开办与经营需要得到社会各个职能部门的认可与批准,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如验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安全、环保、卫生许可证等。只有把这些手续全部办完,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企业。
一、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小企业的创办者需带下列材料去会计事务所验资:
1.资金来源根据:现款(存折、支票);设备(购买设备的发票、财产转移单、房产权证明、无形资产评估)。
2.企业章程;
3.上述条件经有关单位批准的文件。
验资完毕,带验资报告及有关文件去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二、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1.向企业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预选,核准申请书。经工商部门查阅核准后,给予认可。
2.申请营业执照。申请营业执照时,须向工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主营、兼)经营方式、经营期限(见原件复印件)和个人有效证件、照片、验资报告等。
3.银行开户。经营者将所拥有的资金存进自己选定的银行,并开设银行帐户。
4.到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根据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和保护企业法人的权力不受侵犯,经营者还须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5.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所以,当经营者一拿到营业执照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房屋产权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到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6.到卫生防疫部办理卫生许可证。需体验的企业员工到所在地区的卫生局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培训,以便办理个人健康合格证。部分企业业向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7.到环保局申请环保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正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企业作为社会实体,更有义务和责任保护环境。
8.到公安局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保证企业的安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还须到企业所在区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9.其他。上述手续是开办一家企业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企业经营者还要去电力、供水、燃料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雇用外来人员,要去公安局办理临时户口,对16-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还要去企业所在街道办办理计划生育证。附设歌舞厅和卡拉OK等设备的要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10.申请开办登记表。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标志着开设一个企业所需的各职能部门的批准已完成,即可到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办理《营业执照》,准备开业。
工商篇
1.企业注册可借力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程序为,领表——查询名称——提交材料——受理——审查——核准——收费——发票。一般来说,从申请执照开始,如果材料全面,一般七个工作日便可搞掂,所需费用根据所审请经营项目不同而不同,一般几百元便可。
如果怕烦,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注册公司代为办理,只是费用问题上要高出许多,少则一两千,多则三四千。如果不是忙得脱不开身的话,建议还是亲自办理,一来是省钱,二是可以学到许多实用知识,以后便可以轻车熟路。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工商登记时,根据注册资金的不同,选择工商部门的级别也不一致。例如,在南京市工商局办证大厅的注册资金至少在250万。小于这个数字则在所属区县的工商分局或工商所办理即可。如果的确比较急,根据省市工商局出台的一些特事特办或“免罚条例”可以先在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接着就营业。在经营期间再去补办手续,也就是时下流行的“先上船,再补票”。
2.创业政策要熟记
对于高校毕业生,国家一直持鼓励态度。早在去年,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出台了一个“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小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为鼓励创业,对微利行业实行政府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具体为19个行业,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个创业者的贷款都能得到满足,所有获得贷款必须要有成熟项目。据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介绍,申请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营业执照》、贷款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填写后,由社区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同时,申请人还要写一份“创业计划申请借款报告”,说明自然状况、自主创业的经营项目及当前市场经营状况分析、借款用途及借款数额、盈利预测和还款计划。
在申请人资料送达后,担保中心将组织相关专家到现场调查、论证和担保审核。现场考核时要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拒绝或同意贷款的具体原因。初审通过后,持资料到市商业银行鸡鸣寺分行申请贷款,填写相关表格,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答复。如同意贷款,银行要与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
税务篇
1.企业性质很重要
领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之后,接着便是办理税务登记证。不少人此时总会想起“合理避税”一说,“避税”不同于偷税或逃税,说白了是用足政府部门给予创业者的优惠政策。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税务专家。
据专家介绍,先要从企业确立何种性质说起,是个体工商户、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私营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绝大部分税种方面区别不大,二者在纳税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先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目前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从2001年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如用于投资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用于个人消费的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税率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即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税率为53%,最低税率为38%。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而最低税率仅为5%,在决定企业注册类型时还要注意起征点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但在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税率有所优惠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
2.合理避税有技巧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也有讲究。目前,南京市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小于这个数字不必缴税;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上述起征点的有关规定针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不包括私营独资、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如果是下岗失业人员,要注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据悉,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规定了若干优惠政策,如税法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风险大小可选择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法人资产对外负有限责任,即如果企业亏空,风险最大的亏空也是该公司所有,而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所有盈亏风险要负责到底。
1、在企业法方面
1) 必须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学生创立企业可以采用的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对学生创业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也没有明文许可。因此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为学生创业设置了一些障碍。比如上海一位学生在进行企业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让他提供待业证明。更有一些地方以于法无据为由,拒绝为学生企业注册登记。所以,以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认可学生创立或参与创立企业的主体资格是有必要的。
而且,上述三部法律均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按照现在的工商登记实践,企业章程必须通过列举方式穷尽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一一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超越自己事先设定的经营范围就是违法。而事实上,许多学生企业并没有固定的经营范围,他们普遍规模较小、转型较快,用经营范围对其加以限制,显然不利于其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商机。尤其对以网站起步的学生企业,经营范围必将成为其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桎梏。
此外,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保障学生创业的角度出发,上述规定也必须废止或修改。首先,其申请程序对处在非直辖市、省会或首府的学生造成很大障碍,令其企业的成立成本增加,这一权力完全可以下放给下级电信管理机构。而且,这一办法的罚则对无经济收入的学生而言显然过重,恐怕只有与个人破产制度相结合才能运作起来。
2) 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限制必须修改。
在当今的学生创业大潮中,有许多学生采用以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的方式创业。
根据《公司法》第24条、80条的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管理局1997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将这一比例提高到35%。
但即使是35%这一上限,仍然不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现状。尤其是对那些投资少,收益大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这一限制是显失公平的,不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同时,吸收风险投资是许多学生企业成功的必由之路。但风险投资为规避风险,常常要求引资方控股。而且风险投资的目的在于赚钱,学生创业的目的更多的在于自我实现,因此学生方常常也有控股的要求。但这一因双方目的的不同而促成的要求的一致却得不到法律上的许可。
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这一限制,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但又不能没有任何限制。深圳市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如合作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这个完全“从其约定”也是不可取的。因为知识成果在转化为生产力以前,毕竟还缺乏物质实在性。而注册资本与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密切相关,尤其是注册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第三人所预测的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法律只要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可以达到51%,能够保障其控股即可。同时,可以规定其他出资方对以知识产权出资者的出资超过35%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以知识成果出资仅限定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亦失之偏颇。知识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资本,是因为它具有货币资本和一般物质资本的共同属性――即为其持有者带来收益。在现代社会,属于版权范畴的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同样具有这一性质。尤其是在以注意力经济为导向的网站,在线阅读、音像资料及计算机软件的下载均是吸引“眼球”的主要途径。而这一类网站由于基本上不需任何投资,因而成为学生创业的首选形式。在这类网站中,劳务和知识成果往往是最主要的出资形式,因此必须有法律的认可和保障。作为知识成果的计算机软件,还可以直接作为生产、经营工具,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因此更没有理由不成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还应允许一套方案、计划等作为出资方式。其理由之一是许多企业并不缺99%的血汗,而真正至关重要的是1%的灵感。之二是合伙本身属于私法的范畴,只要合伙人愿意,国家没有必要禁止。当然,在实践中可以将一个想法变通地作为劳务出资的方式,但它毕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务,一旦发生纠纷亦很难把握。因此,理应以法的形式为之正名。
2、民法方面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出现过不少少年商界奇才。其中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从条文本身的含义来理解,所谓的“他”应当作为个体来把握,但在现实中,人们却将“他”按照共性来看待。即不论其本人的智力水平和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预见程度,将普遍认为只有成年人才能做或才该做的事一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足。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这些规定,令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依附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从而使其不便于对多变的经济现实做出敏捷的反应,也使其他市场主体因怀疑交易的安全性而尽量避免与其订立合同。同时,相对人的撤销权虽有善意的限制,但毕竟为其行使提供了一条渠道,在实践中就使相对人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这对于未成年人及其企业都是不公平的。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少年奇才,但我们的社会至少要为少年奇才的诞生和成长让出一条道来。故可以试行由一个专门机构在征求学校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赋予特定的未成年人以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鉴于我国当代少年较之其父辈普遍早熟的现状,适当降低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也是可以考虑的。 3、知识产权法方面
目前,我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只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同时,将发现权列入知识产权的一种,但仅作为一种人身权来保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学生创业者往往是有模式无资金,从而需要投资的介入。但是要获得投资必须向投资方提交创业计划书,并做出说明和解释。对于技术含量普遍不高的盈利模式而言,很容易被投资方全面掌握。目前关于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仅可适用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该条也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述规定虽然足以证明投资方获悉学生创业者的创业计划后独自使用之违法,但学生创业者却面临举证上的困难,即难以证明该计划是其智力成果并因引资的需要而告知投资者的。本文作者便设想了一个商业网站的盈利模式,苦于无法在与投资者合作中保护自身的利益。本文作者曾就此求教于江平教授,江教授亦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故此问题似只可以立法加以保护。一条简便且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在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中增加相关内容,使学生创业者在与投资方洽谈合作事宜时得邀请公证人员参加,并对学生创业者透漏的创业计划和提交的创业计划书做成公证文书。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学生创业者就可以公证文书作为有利的证据。
4、教育法方面
教育法是与学生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规范,它分为由国家、政府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自行制定的校规、学生行为规范两个层次。目前,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未对学生创业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生创业唯一的合法依据是2000年1月教育部公布的一项有关“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既然学生创业是一件经过论证值得鼓励的事,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至少是《高等教育法》应有相关的规定。同时减少不必要的限制,比如创办企业的类型,并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作
为学生创业的选择。如前所述,科技是生产力,但科技之外的其他智力成果亦有创造性价值,并能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因而实无理由厚此而薄彼。
在学校内部的规章方面,九十年代以前,多数学校的“学生守则”均明文规定学生不许经商。今日,较为开明的学校已对手册中的许多条文作灵活处理,为学生创业创新打开方便之门。诸如,某高校原为困难学生而设的“七年内修完本科学业”的规定,现已放宽到创业学生也适用。许多高校还建立了创业基金,如“上海交大创业基金”总额就达1.5亿元。但尚有许多学校仍将“不许经商”作为对学生的禁止性义务,虽然今天的“创业”与八十年代的“经商”不能简单地等同。这些学校的抱残守缺,与国家法律的欠缺不无关系,但要修改法律,毕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尚需假以时日。而且法律本身必然是粗线条的,即使制定出来也需要各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即使在较开明的学校,对学生创业的种种支持乃是仰仗学校决策者的支持,是“人治”, , 而非“法治”,即便当下如火如荼,也仍存在“人走茶凉”的不确定性。然而,一些发达国家的高校在此方面却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马来西亚科技大学,学生们有了好的创意,学校就会从启动资金和管理经验两个方面予以资助。无论是公司成立、吸引投资,还是事业发展、市场推广、品牌建立,从事创业活动的学生都将有专人指导,学校里众多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教师将成为他们忠实而可*的顾问。而我国高校尚未建立这样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加之这一新生事物毕竟与传统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同时很多学校管理者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头脑中充溢着许多腐朽思想,“上行”能否“下效”仍是个疑问。所以有必要将学校对学生创业的鼓励与支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5、劳动法方面
为了熟悉业务,增长经验,许多学生创业者选择先到相关企业工作,再自己创业。目前已有许多学生成为企业的高级白领或经理人,其中亦不乏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一来,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创业者,或只能以见习或实习的名义进入企业工作,或放弃打工的前奏直接创业。前者令学生创业者的劳动收入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后者使学生创业的失败率大大增加,此二者都不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所应带来的结果。也许社会需要大多数按部就班的人才,但不能以此作为否认奇才、偏才、怪才存在价值的理由。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给与他们更多的宽容,他们也将给与社会更多的回报。
1、巧选银行 贷款也要货比三家
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各家银行发放商业贷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上浮或下浮贷款利率。比如,许多地方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上浮30%.相对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要低一些,但手续要求比较严格,如果你的贷款手续完备,为了节省筹资成本,可以采用个人“询价招标”的方式,对各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其他额外收费情况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一家成本低的银行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贷款。
2、精打细算 合理选择贷款期限
银行贷款一般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如果创业者资金使用需求的时间不是太长,应尽量选择短期贷款。比如,原打算办理两年期贷款可以一年一贷,这样可以节省利息支出。另外,创业融资也要关注利率的走势情况,如果利率趋势走高,应抢在加息之前办理贷款;如果利率走势趋降,在资金需求不急的情况下则应暂缓办理贷款,等降息后再适时办理。
3、用好政策 享受银行和政府的低息待遇
创业贷款是近年来银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凡是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需要,均可以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申请专项创业贷款。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有关规定,创业贷款的利率不得向上浮动,并且可按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以享受60%的政府贴息。
4、亲情借款 成本最低的创业“贷款”
创业初期最需要的是低成本资金支持,如果比较亲近的亲朋好友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或国债,这时,你可以和他们协商借款,按照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可以适当上浮,让你非常方便快捷地筹集到创业资金。亲朋好友也可以得到比银行略高的利息,可以说两全其美。不过,这需要借款人有良好的信誉,必要时可以找担保人或用房产证、股票、金银饰品等做抵押,以解除亲朋好友的后顾之忧。
5、提前还贷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创业过程中,如果因效益提高、货款回笼,以及淡季经营、压缩投入等原因致使经营资金出现闲置,这时,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变更贷款方式和年限的申请,直至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贷款变更或偿还后,银行会根据贷款时间和贷款金额据实收取利息,从而降低贷款人的利息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昨天,从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获悉,优惠政策实施首日,截至下午5点,到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购买首套房的市民整日的申请人数为10余人。另外,4月以来,房产交易中心整体接待件数继续呈现下滑趋势。
昨日,市民匡文辉赶了优惠政策的“头班车”,在带齐了购房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他在房产交易中心的房地产转让涉税办理点填写了首次购房查询证明申请书,随后在6楼的档案室内经过一番查询,最终得到了一张无查询结果通知书以证明其为首套房购买者,这张通知书让他在购房的过程中享受到0.5%的购房契税优惠。他算了一笔账,购买一套87.3平方米的住房,原本需要支付60万元,可在享受购房契税优惠后可省掉3000元,这让匡文辉很高兴。在优惠政策公告栏前,不时有人拿着本子在抄抄写写,李大爷就是其中一个。他说:“我只是来看看这个政策,回去好跟家里人说说,买房子估计还要再看看。”市民吴小姐则说:“国家对于房价还是一种收紧的态度。今天出了这个优惠政策,说不定明天更优惠呢。”吴小姐说。
对此,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从4月中旬以来,中央、地方楼市调控政策密集出台,尤其二套房首付50%、贷款利率执行1.1倍及“认房不认贷”的政策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有了明显的抑制作用。面对如此大力度的调控政策,新项目推出速度明显放缓,市场出现了浓重的观望气氛。估计这也是首日提出申请人数较少的原因。记者 孟俊
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条)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三十九条)
鼓励经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的盲人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并一次性给予开办补贴8000元。
待遇和优惠政策
(一)聘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比照本地苏木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和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在嘎查村任职期间,自治区统一办理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每人2000元。
4、享受苏木乡镇公务员的探亲休假待遇。
5、对已被录取为自治区内院校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在嘎查村任职期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选聘期满,连续两年考核称职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统一掌握,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安置到专业对口单位。同时享受盟市、旗县(市、区)自行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事业单位聘用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2、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偿还办法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内教发[2009]2号)。
3、具备自治区“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符合自治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条件和资格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三年之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考区外院校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报考区内院校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在今后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7、被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直接转正定级。在嘎查村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相关高校应为其重新办理并发放就业派遣证,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要人事代理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8、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有关于阅江A家连锁酒店2011年度加盟相关优惠赠送活动详情如下:(以店为单位)
1、加盟店合同生效后,公司赠送价值三万元大礼包:酒店管理软件一
套,含收银系统、会员系统、营运OA管理系统使用的帐户一个。酒
店经营管理手册一本(含单店各部手册内容)。(财务、信息中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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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盟店装修前,公司提供加盟店的楼层平面设计图和标准房间的平
面设计图,(需业主加盟商提供房屋原始平面图)。在装修施工过程
中,公司免费派出工程监理到店工作两次共七个工作日,进行装修
施工布置和协助加盟商对工程装修的验收,加盟商承担公司工程人
员的往返差旅费用和负责在当地工作的食宿。(工程支持)
3、加盟店开业前期公司筹备小组工作人员免费到加盟店进行支持筹备
工作30天,筹备组工作人员工资由公司承担,加盟店负责筹备组工
作人员往返的火车、汽车差旅费用和在加盟店工作期间的食宿。超
过30天,根据实际情况,加盟店需要筹备经理继续在店工作的,按
公司工资方案+当地补贴的方式与总部营运中心协商。筹备组成员:筹
备经理1名、主管1名。(营运支持)
4、总部为加盟店免费培训管理人员,其中店长、财务经理各一名、主管
或前台领班一名。在公司培训期间,公司承担加盟方学员的吃住。学
员往返车费自理。(人事培训支持)
5、加盟店开业营运前,总部营销中心免费把加盟店纳入到公司网络销售
的渠道,加盟店开业后统一在网上进行销售。赠送开业宣传单样张和
开业营销方案(营销支持)
6、加盟店签约后,总部加盟中心赠送加盟店分店牌和加盟授权书及授权
牌
备注:以上免费支持仅限2011年度签约加盟商。
阅江A家连锁酒店加盟中心2011年 7月1日
互联网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收集日期:2013-07-23【编辑录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3)47号)文件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享受以税收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互联网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开展互联网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索 引 号:
所属类别: 【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
发文机构:
发文日期: 2009-03-26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9】第0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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