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保证书范文

2022-11-12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家庭暴力案例

家庭暴力案例

1、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强,夫妻关系尚好,在儿子刚满周岁时,李强染上喝酒的恶习,不但整天喝得醉醺醺的,而且酒后打人,夫妻关系十分紧张。面对李强的殴打,王芳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不敢告诉自己的娘家人。谁知王芳的逆来顺受反而使李强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为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的念头,可每当看见一天天茁壮成长的儿子便又隐忍作罢。就这样王芳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打骂和责难,一忍就是20多年。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里,找茬要和妻子打架,当时王芳因患糖尿病刚刚出院。两人的吵架声惊扰了在另一个房间读大学适逢寒假在家休息的儿子,儿子担心母亲的身体,便猛的推开了父母卧室的房门,此时的李强正要挥拳打人,儿子冲过去抱住了李强,李强则重重的给了儿子一拳,将儿子打得晕头转向,眼镜也被打碎了。王芳怕儿子挨打,便紧紧拉住几近疯狂的李强。气急败坏的李强跑到厨房里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在寒冷的冬天穿着睡衣跑出了家门,在零下20多度的寒夜里冻得快要失去知觉的王芳终于跑到了姐姐家。王芳因此病倒了,脚也因为受冻而开始腐烂。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芳在姐姐的护理下逐渐康复。躺在病床上的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于是在2004年5月10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小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强在这20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王芳多次拳脚相加,甚至使用菜刀,给原告和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唐某,一家企业的女职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姻殿堂。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但是,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常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

2004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05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

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候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2006年4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3、杨召亮与何照娟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杨召亮与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何照娟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何照娟。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何照娟称:杨召亮于1999年11月与自己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4、某老年妇女受丈夫欺凌毒打长达 41年之久,现已57岁。自结婚以来,老人经常遭受其丈夫无理殴打,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最严重的一次,左腿被打成骨折,花了3万多元治疗费,还落下残疾。而后,又因一小事将其耳膜打破。老人到妇联上访时,杵着拐杖,拖着跛腿,满身伤痕累累。

5、某姓马的回民妇女,曾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婚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1999 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家庭,被告又立下保证不再打人,撤回诉讼。之后共同生活的几年中,原被告一起做生意,还清了被告欠下的数万元债务。直至2001年7月17日,由于被告去原告娘家不注意礼节,未与岳母打招呼,事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2001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诉称,与被告1994年12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打架,被告经常施以暴力,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不再打人后双方和好。之后我们一起做生意维持生活,但被告仍未改变,2001年7月因其不尊重我父母,夫妻吵架,我被打成轻微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6、林燕与徐伟结婚后,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徐伟性格内向,每天除上班外,做家务成了他的主要生活。而妻子林燕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回家后对丈夫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徐

伟除了忍让以外,别无选择。徐母在旁劝导几句,也免不了被儿媳大骂一番,徐母无法忍受,便回了老家。徐伟对林燕的刁瞒、放肆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丈夫欲寻短见,林燕却将丈夫的忍让,看作是无能、窝囊的表现。某日,双方因争吵加剧,林燕就顺手拿起水果刀向丈夫刺去,徐伟由于躲得快,面部只被划伤一小条口,可鲜血把女儿吓得惊恐万分。忍无可忍的徐伟一气之下吃下了鼠药,幸被及时赶来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徐伟出院后想到了离婚,但妻子在亲友及厂领导的劝说、批评下,对自己放荡的言行有所收敛,徐伟为了不让女儿没有妈妈,也就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双方虽然仍有争吵,但也算平安的度过了一年多。无奈丈夫起诉离婚后不久,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全厂职工买断工龄下岗。这对徐伟与林燕来说,家庭又多了一份危机。徐伟东拼西凑,在县城做起了卖水果的小生意,艰难地维持着这个家。起初,妻子还与丈夫一起经营,但由于竞争大,生意不好做,成天守在水果摊上也赚不了几个钱,林燕没有耐性了,又迷恋上了麻将,有时手气不好还要输掉几十元,这对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称得上雪上加霜。某日,徐伟进货回来见妻子又在打麻将,便不快地唠叨了几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人劝说才平息。回到家后,余怒未消的林燕用刀将徐伟的手砍伤,经医院治疗缝合,花去了一千多元。徐伟出院后,对妻子的残忍和粗暴伤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其离婚。

7、丽玲和先生中雄结婚十二年,生了儿子小华和女儿小美,本来是人人称羡的一个家庭,但自从五年前中雄迷上了赌博和喝酒后,就常因细故殴打丽玲和孩子们,酒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也常常在半夜回家时,叫醒丽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丽玲和孩子们长期以来生活在精神虐待的恐惧中,不胜疲惫。有一天傍晚,九岁的小美哭着对丽玲说,下午爸爸的朋友到家里来喝酒,有一位叔叔酒后对她上下其手,爸爸也知道这件事,但他说不能告诉别人,丽玲听了以后伤心欲绝,二话不说的就收拾行李,带着小华和小美回娘家,没想到中雄也火速跑到丽玲娘家,大骂丽玲没把孩子教好,而且做出不要脸的事情,想要强行将母子带回,并扬言如果不从,将放火烧房子。

8、某女士与丈夫生活的这十几年来,吵架被打成为了家常便饭,用棍打、用东西砸,甚至是利器的伤害,某女士经常是旧患未愈再添新伤,邻居看了都为其报

不平。后来,她丈夫变本加厉,在住处附近找了第三者。丈夫在自己面前与其他女人出双入对,行为亲密,某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而且也成为左邻右舍的饭后谈资。

9、韩某一直怀疑妻子史某有外遇,为此两个人感情冷淡,但为了孩子仍然勉强维持着婚姻关系。两人平时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

后两人又因琐事发生口角,韩某上来就打史某,史某慌乱反抗之时失手将韩某右眼部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

10、殷某怀疑其妻解某有外遇,夫妻感情因此亮起了红灯。

2005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但因财产分割等问题两人之间一直有矛盾。2007年5月20日,殷某欲用暴力教训解某,遂于早8时许持刀找到解某,用刀将解某砍成重伤之后驾车逃跑。

11、刘女士与张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还不错,1992年生育一女。但随着日子的推移,张女士与丈夫张某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丈夫张某也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刘女士大打出手,特别是2009年4月时,张某用开水将刘女士颈部烫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刘女士因无法忍受张某不断增长的暴力倾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12、李某、赵某经人先容相识,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李某带一女(12岁),赵某带一女(12岁),共同糊口。婚后因为李某有酗酒习性,常常酒后因琐事殴打赵某,并常常在枕头下放置管制刀具,赵某糊口在恐惊之中。1998年李某因琐事将赵某打得鼻青脸肿,又将赵某绑起来打,并对赵某进行人身摧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赵某放开。在此之后,李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从未中断。

13、2004年6月29日晚,王某乘其女及其妻孙某不在家之机,对孙某之女实施不轨行为。2004年10月3日王某将共同栖身的房屋换锁,使孙某有家不能归,

只好寄宿在姐姐家里。但王某常常到孙某姐姐家去骚扰,并将孙某骑的自行车砸坏卖掉,还把孙某的12双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坏,扔到孙某姐姐所住楼下。至今孙某与女儿无法回家栖身。

推荐第2篇: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家庭暴力;婚姻法;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在我国,家庭暴力亦是普遍存在,在以往的婚姻法中也有对家庭暴力做出一定的规定条例,但并不明确,我国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也以劝说为主,对于严重家暴情况缺乏惩罚手段,但《新婚姻法》发布后,第一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施暴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但在我国家庭暴力由来已久,新婚法又是否能改变这一现状呢?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

1 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 ,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反家庭暴力法》继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规制对象。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家庭成员应限定于近亲属范围内,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适用主体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不评价相关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直系姻亲等关系的人。同居者中争议较大的非婚同居者、婚外同居

2 者、同性同居者亦应包含在内。○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1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5年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从家庭暴力成因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第二点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2) 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3) 对于一些赌博严重的人来说,妻子阻挡丈夫赌博也会引起家暴。4) 经济地位不对等,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3暴力现象。○第三点是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其次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最后是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注重立法

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目前在《新婚姻法》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 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婚姻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起既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合作的防治机制,并对负有相关法律

4 义务和责任而怠于履行、不履行的人员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曙、李熠.论家庭暴力的内涵——对现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 [J].社会科学研○究,2003(2):107-109.2何银平.《反家庭暴力法》适用主体范围界定 [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4):109-113.3张菁.论《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J].法制博览,2016,07:94-95.○4闫茜.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j].法制与社会,2015,4:282-283.○

推荐第3篇:家庭暴力离婚协议书

家庭暴力离婚协议书

家庭暴力离婚协议书

男方:***,男,*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女,*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婚外情/恶习不改******等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债务由 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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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暴 力 浅 析 山东星辰供水公司 贾万宁

家庭暴力是近年来我国婚姻领域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且逐年呈上升趋势,对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家庭暴力由来已久,它不仅在我国而且在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直接危害家庭的弱势成员,其中尤以妇女为甚。近年来,根据我国社会调查显示,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是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反家庭暴力是保护和修复社会基础细胞,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任务。目前世界上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国近年也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还有很多问题和工作有待探索和落实。

一、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不可低估

家庭暴力是近年来我国婚姻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的难以挽回的恶性案例不断见诸报端。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每年约40万解体家庭中,离异者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而2012年下半年全国妇联根据来信来访统计显示:反映家庭暴力事件的占婚姻家庭类的18.3%。家庭暴力不仅出现在普通家庭,各种阶层和层次的家庭也存在,包括文化层次相对较高的干部和知识分子。可见家庭暴力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众多群体。

去年9月,“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妻子Kim一时引起舆论关注。名人效应下,更多人看到的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战争,但同样受到伤害的还有他们的女儿。家暴事件后,李阳坦言,这件事让小孩生活在恐惧中,担心家庭是不是要破裂了。李阳对Kim殴打非常严重的那次,3岁的小女儿亲眼目睹了,此后都很难安睡。而事件发生后,在三个孩子的图画中,总出现龇牙咧嘴、眉头紧蹙的眼镜男。画里的孩子都是哭的,流着大滴大滴的眼泪„„

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抗暴的案件明显增加。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妇女占九成。施暴者多是采用拳打脚踢等身体暴力,另外还存在语言威胁、冷暴力以及性虐待等精神暴力。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家庭稳定极具破坏力,同时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也逐年上升,已经演变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我们在近期的虐童事件曝光后总是沉浸在一波又一波的震惊和谩骂中,儿童遭受的非人待遇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到底我们的教育出了什么问题,到底为什么我们的孩子要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当我们看到一些父母在等待孩子救援的过程中脸上深深的忏悔和愧疚时,我们不知道应该欣慰还是应该痛心。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不仅性格受到不良影响,也增加了成年后的暴力倾向。

二、家庭暴力的依然存在还有诸多原因

1、“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经历的大国,在封建社会“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严重束缚着中国妇女的思想,甚至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在,封建社会的余毒依然存在,“大男子主义”仍然奉行。夫妻之间稍有不和,便有拳脚相向,轻则打骂,重则棍棒相加。在我们淄川偏远的一个乡镇,有这么一对夫妻,妻子常年经受丈夫的折磨,丈夫在酒后或者稍有不顺心的事就对妻子大打出手,经常打的遍体鳞伤,妻子忍气吞声,十几年如一日,直到今年丈夫用木棍将其的腿打断,其娘家人知道后才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办案人员问她为啥不早报案时,该妇女回答是为了孩子。象这种案例在农村数不胜数。

2、对家庭暴力依法处置难

一是社会各界包括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待提高。当前,一些部门对家庭暴力仍然重视不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热情。二是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各管一方,相互间的沟通、协调缺乏机制约束,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被借口推到当地妇联组织解决。三是妇联系统虽是受害妇女的娘家,但由于基层妇联组织人手少、工作面宽、经费严重不足,给调解和救助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真正达到《刑法》规定伤害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多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虽可以暂时缓解矛盾,但从有效的惩治方面看,显得十分乏力。四是因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欺骗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受害人法制观念淡薄和社会经验相对不足,往往难以取得对己有利的证据,在维权中处于不利地位。

3、救助体系不完善

没有统一协调的救助机构和干预措施。目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新《婚姻法》虽对家庭暴力规定了救助途径,但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个部门或机构能“包打天下”,存在有关部门强调自身困难、互相推诱的现象。特别是经济条件差的受害人无法摆脱困境,另外家庭暴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受害人仍受到暴力威胁,没有安全保障。

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的最大困难,一是几千年封建社会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根结;二是现实法律的不完备。所以必须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进行综合整治。

三、法律是防治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期待早日完善

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

1对施暴者的制裁

(1)施暴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该法第46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施暴者依法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责任。

(2)施暴者应承担行政责任。《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施暴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刑法相关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和法律救助

只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帮助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才能切实使受害人免受暴力痛苦。基层组织是受害人最容易和最便于救助的组织,这些组织有条件及时给予劝解,教育施暴者,调解引发暴力的纠纷,化解矛盾。而公安机关是承担着社会治安管理的专门职责,最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帮助受害人摆脱困境,以免受到更严重伤害。

3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一些地方在此方面作了有效的探索,如陕西省人大通过了《陕西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妇联联合颁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均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及社会干预作了具体的规定,有的明确了相关机构的法定义务,并规定对负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责任。这些法规还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初的干预以及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公诉职能,促进了相关机构及人员对家庭暴力的积极干预。

4相应的诉讼机制

在诉讼机制上,建议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专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强调法官对证据调查介人的主动性,而且要加强对家事法官的培训,消除对家庭暴力错误的主观认识,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笔者认为,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

中宣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已于去年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其中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公安警察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规定了七部委各自的职责。该《意见》已正式颁布实施,是目前反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之一。人们企盼良久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也已经形成,尚待实施。

四、社会的正面宣传氛围有待加强。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通过多媒体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在社区、单位等形成尊老爱幼,尊重妇女光荣的社会风气,提倡新风气,新风尚,创和谐的氛围。一是鼓励教育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更新观念,树立新时期男女平等、互相理解、共同进步的新思想。二是加强普法教育,要继续加强对妇女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引导她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举办新《婚姻法》培训班,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三是加强文化、技能培训。教育妇女学习文化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克服依附思想,积极投身于经济建设,提高经济地位,争取经济独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远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

展望反家庭暴力的前景,坚冰正在打破,春天亦不会太远了。

作者:贾万宁

单位:山东星辰供水公司 联系电话: 18753316018

推荐第5篇:反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

家暴不只是中国所独有,而是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普遍存在,所以反家暴也同样是一项“世界性事业”。尤其是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从政府到社会,从国家法律建设到民间组织自发行动,都在反家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在家暴行为中往往充当受害者角色的妇女儿童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

在英国,为应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这是英国政府推出的旨在帮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况,帮助新结识的伴侣认清对方的一项新举措。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

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在反家暴方面,不管是法律制度的建设,还是公众的意识,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都相对滞后。前几年,有一部由蒋雯丽和梁家辉主演的电影《刮痧》,在国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影片的主要故事情节,就是作为中国的移民家庭,爷爷在孙子生病以后用刮痧的方式为其治疗,结果被邻居误以为是虐待儿童而报警,最终被美国有关部门认定为虐待,并且剥夺了父亲的监护权,颁发了“远离令”。

电影上映以后,让很多中国观众啧啧称奇,觉得美国人真是小题大做,我们不是向来信奉“棍棒教育”嘛,到了美国怎么还犯法了。国内公众的这种反应,恰恰体现出在反家暴方面国内从法律制度到民众意识的全面滞后。所以如果我们能够借鉴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就可以让我们在反家暴方面少走很多弯路,让以妇女儿童为主要潜在家暴受害群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我们以美国为例,先来说说他们的法律制度建设。1994年通过的《暴力伤害妇女法案》是美国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最重要的联邦法律,美国国会于2000年和2005年对该法进行了重新审定。如果说《暴力伤害妇女法案》是全国统一的“联邦法案”的话,美国各州关于反家暴也都有自己的专门性法律。这就构筑起了一道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保护网,避免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而连挑剔的美国学者也承认,在与家庭暴力做斗争时,美国不缺少法律,也没有必要在立法上采取大的动作,他们所需要的,只是行动。

那么再来看看美国在反家暴方面的“行动”。美国关于家暴的法律判罚相当严厉。父母出于管教的目的动手打了孩子,如果被邻居报警也会遭到逮捕。因为家庭暴力属于由政府起诉的公诉罪,一旦报警就无法撤销起诉。在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暴力的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夫妻之间,也包括同居者以及曾经同居生子的男女。不管家庭暴力犯罪的程度和影响如何,警察都会将施暴者逮捕送进监狱,而保释金会高达5万美元

推荐第6篇: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严重伤害和威胁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我国现行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仍然存在着定义不明、适用不合理等缺陷。在此,笔者就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以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问题做些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一家之言,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建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侵犯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至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暴力和重大暴力,按其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语言暴力。是指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等,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及痛苦。

3、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暴力行为。

4、冷暴力。冷暴力是目前出现的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在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庭工作,这些都是冷暴力中较常见的做法,也是现代家庭中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1、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四德”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其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我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完全的“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普遍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重要原因。

3、生活压力的发泄。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的生活压力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务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还伴随着对妇女精神上的摧残,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找不到正当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上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2、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由于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3、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尤为重要。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行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将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各级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

1、采取组织措施。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司法机关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

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它刑事、民事的诉讼程序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以及刑事起诉。

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

3、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欧美等国家的一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专门的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帮助。同时,也积累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资料和信息,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广作用。目前,我国山西、湖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也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

(六)明确家庭暴力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等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

[3] 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4] 刘伯红:《女性权利》,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5] 全国妇联蓝皮书:《各地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政策》,2002年6月。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孙海娇)

来源:中国法院网

推荐第7篇:反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家,对于每一个人应该是可以避风的港湾,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它却是人生凄风苦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来自社会外界的暴力可以小心避让,那来自家庭的暴力却是无处可逃……

一、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它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众所认为的“温暖”的地方,就是因为它受着“感情”这种糖衣的掩饰,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痴痴的期望着,并且深信着自己的家庭总有一天会是像她们之前期望的那么美好的。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指责自己“深爱”的丈夫,没有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只是等待一切会烟消云散。可是,殊不知,她们在期望一切快快过去的同时,也在等待又一场灾难的降临……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

(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综合原因

中国的妇女问题专家巫昌桢认为,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增长的原因。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的同时,西方盛行的享乐、个人主义、性自由及性解放思潮等价值观念也如潮般涌入中国,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关系的稳定所需要的高度责任感发生了矛盾冲突。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念开始更多地向个人倾斜,家庭不再是人们赖以生存和依靠的空间。社会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导致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遭到了破坏。丈夫在外寻花问柳,“包二奶”、“养小秘”,为摆脱家中的妻子,不惜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以逼迫妻子同意离婚,导致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

2、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

3、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4、公众的一般心态;全国妇联权益部历时3年的项目“在试点省份共享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中的公众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抽样调查报告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 可见,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可见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但2003年的统计数字却表明,171件被调查的离婚案件中,真正被法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1件。是否“家庭暴力”行为已经逐渐从现代家庭生活中消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很多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

2、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

不用说,罚款二百元对暴力行为起不到阻吓作用。事实上,对暴力实施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3、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

4、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5、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6、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意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7、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

社会、法律等有力武器自己挽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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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问题

艺术设计1042 张晓旭

【内容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谐才能让社会和谐,和谐家庭是从古至今无数人民的梦想。但是如今家庭暴力现象日益增多,它成为了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侵犯家庭成员人参权利的行为。综合社会的各个方面,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众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复杂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让我们有时候不能清楚的认识到家暴行为。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家暴的产生原因和带来的危害,并根据相关事件和法律提出了有关消除或减少家暴的相关对策。并且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个人关于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及相关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 传统思想 人身自由暴力犯罪

浅谈家庭暴力问题

艺术设计1042 张晓旭

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心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泉;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靠的“根据地”。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何家暴时间频繁出现,家暴背后又隐藏着什么,带来怎样的社会及个人影响呢,下面就让我们以前来谈论一下家庭暴力吧!首先看一下下面的家暴案例: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土楼村妇女刘晓侠,被丈夫泼上汽油,险些烧死,刘晓侠虽经抢救及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烧伤面积高达94%。据淮北市妇联崔部长介绍,这是淮北市最惨的一起家庭暴力事件。今年只有36岁的刘晓侠经人介绍,1990年初与马某结为夫妻。婚后,马某的恶习一天天暴露出来,丝毫不顾及家里的生计,还时常喝得酩酊大醉,刘晓侠便时时好言相劝,酒后马某总是不容分说随意打骂她。今年7月15日上午,刘晓侠坐车回萧县老家,走时怕孩子乱打电话,便将电话锁上,儿子撬坏了锁,马某回来后棒打了儿子,并将电话摔在地上。刘晓侠回来劝说丈夫不该用这种方法教育孩子,而且摔坏电话再买也是浪费,未听完妻子的话,马某便跳起来抓起电话摔在地上,刘冷冷地问:“你还想干啥?”马某又将玻璃桌、电视机都一一摔了,随后扬长而去。当晚10点多钟,马某拎回一桶汽油,将汽油全部泼到妻子身上,并一棒打碎了屋里点着的灯,大火一下在刘晓侠身上燃起,一场令人震惊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当晚救护车将刘晓侠送到淮北市人民医院抢救,48小时后因烧伤严重转到合肥安医附院烧伤科,医生将其后脑勺及小腹上仅存的完好皮肤移植到全身。据检测,其全身烧伤面积达94%,初步估计恢复期至少需两年时间。多么悲惨的结果,多么恐怖的家暴事件,带着我们的疑问,开始我们的家暴探讨。 打开词典,我们会看到家庭暴力的详细解释,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

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他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是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又是什么呢?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亲属成员间因感情、经济等导致矛盾尖锐、关系紧张而引发的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人一般男性多于女性,受害人一般女性多于男性。就过错责任来看,男性过错责任大于女性,青年过错责任大于老年、少年;从犯罪类型来看,杀人、伤害犯罪的犯罪人、被害人一般均有一定的过错。

2、从家庭暴力犯罪的诱因看,因“情”而致的多于“谋财”的,婚外、婚前性关系引发的多于已婚家庭,经济欠发达地区发案多于发达地区,文化程度低的犯罪多于受教育层次较高的。

3、从家庭暴力案件的表现形式上看,多是采用打骂、虐待等手段。

在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基本如下: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那么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又是什么呢?观点如下: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 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

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考虑孩子等家庭因素,顾及家人等,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例如李红在结婚数月后,丈夫不顾自己已有3个月身孕,由于做的饭菜分歧胃口,几句话分歧,便揪住暴打一顿,孩子险些流产,从此拉开了家庭暴力的序幕。尤为严峻的一次是2000年农历八月初十的那天,丈夫到寨邻喝醉酒后回家用带双刀铁钎的红樱枪刺穿了李红左手臂,当场鲜血淋漓,但他仍不解气地揪着李红的头发打。迫于丈夫淫威,李红不敢提出离婚,同时也考虑到孩子还小,怕离了婚孩子可怜,心想等孩子慢慢长大情况也许就会好起来,但跟着时间的推移,丈夫依然故我,暴行不断,两个孩子是在惊恐和泪水陪伴下长大的。最后李红不甘痛苦棒杀丈夫。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如何减少、消除叫停暴力。依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立足于现实生活,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另外,还要结合社会道德,通过广泛的宣传和科学的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让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的错误性和危害性,同时也要增强受害人的自我保护认识,具体方法如下所示: 第一,依靠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

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

第二,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例如黑龙江省就把家庭暴力纳入110报警受案范围。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

第三,作为受暴者,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四,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对于家暴问题,21世纪的我们要树立遏制家庭暴力的正确意识,走“以德治暴”和“依法治暴”相结合的制暴之路。《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止家庭暴力。 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惩治家庭暴力的单行法规,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利在家庭中不受侵犯。

家庭暴力是违法的,它严重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它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远离家庭暴力,建设和谐社会,共创我们的幸福家园,让我们的家庭充满幸福,充满爱。温馨才有家的韵味,和谐才是世界的主题! 建设和谐家园,走向幸福明天。

【参考文献】

刑事办案手册 (修订本)

中国刑法教程 主编:祝铭山 副主编:单长宗 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婚姻家庭法》2004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 .

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

《婚姻家庭法之研究》2001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推荐第9篇: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1、家庭暴力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A、是B、否(A%B%)

2.下面哪一个问题说明家族暴力更准确?

A.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B丈夫对妻子的暴力C子女对老人的暴力 D成年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E说不清楚(A%B%C%

D%E%)

3.您认为夫妻间强迫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A是B不是C 说不清楚(A%B%C%)

4.您认为由哪个部门出面解决家庭暴力比较有效:

A公安机关(派出所)B施暴者单位C民调组织D妇联( A%B%C%D%)

5.您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可以保障您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A可以B不可以C不知道( A%B%C% )

6.您认为是否需要一个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规:

A没必要B可有可无C迫切需要( A%B%

C% )

7.您遭受过家庭暴力吗?

A.没有B有( A%B% )

8.您遭受过家庭内性暴力吗?

A没有B有( A%B% )

9.当遭遇家庭内性暴力时,您会如何处置?

A坚决反抗B默默忍受C打110报警D其他( A%B%

C%D%)

10.引起家庭暴力的起因:

A婚外情B性生活不和谐C子女教育矛盾D家庭收入低

E婆媳不和F家庭琐事(A%B%C%D%E%F%)

11.如果您经常遭受家庭暴力,而你又未提出离婚的理由是:

A自己在经济上无法独立B为了孩子不愿意家庭破裂

C不发生暴力时,二人感情还可以D丈夫打老婆理所当然( A%

B%C%D%)

推荐第10篇:反家庭暴力

六、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定义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现在,社会上对家庭暴力新概念:包括对身体、精神、性和财产的蹂躏与掠夺。

(二)《反家庭暴力法》应当立足于:

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

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组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妇女联合会抓轻微违法和犯罪的先期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家庭暴力范围的确定

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通常指的是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包括多种不同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认定

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轻微伤是主要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比例。

(一)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精神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它是对人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精神暴力是体现在知识分子、领导干部或一些经济富裕家庭的一种暴力表现行为。如一方有外遇后,便与另一方不说话,或采取人身攻击。个别老板、经理,在外面包二奶后,只给妻儿生活费,其它义务都不尽。夫妻二人形同路人,长期不说话,生活不关心。

(三)性暴力是指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根据行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四)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罚根据。本法应明确“婚内强奸”的要件。应将受暴者在不自愿,施暴者发暴力实施的性行为等给受害者造成精神、身体损害认定为“婚内强奸”。

第四章 家庭暴力的取证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应重视案外人的证言、证物。并制定家庭暴力案件特有证据规则。

第五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一)提高对维护妇女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与男子一样,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从深层次上解决她们生存和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和障碍,实现男女两性协调发展,才能为妇女群众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把她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发挥出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

维护妇女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组织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

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如: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有这方面的教学内容,还要从孩子抓起列入教育大纲等;在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措施中自觉倡导和体现“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在领导层决策中自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援助力度、建立受虐妇女庇护场所、鼓励个人建立援助救济机构;扩大就业和医疗保险范围,等等。特别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渠道作用,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把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纳入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范围,纳入社区村屯精神文明建设、五好文明家庭建设、考核综合治理的具体目标。要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从思想上、心理上、生活上、法律上等多方面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途径。

各级妇联组织应旗帜鲜明地反对重婚纳妾、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积极呼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建议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如何认定、打击重婚和包二奶,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无过错方给予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照顾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充分体现法律对妇女儿童的积极保护,这是减少婚姻家庭领域中对妇女儿童侵权行为的最有力保障。

总而言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预防时应:

1、明确妇女联合会的责任;

2、明确政府相关机关,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的责任;

3、明确社会责任。

(二)发挥社区在家庭暴力预防中的特有功能。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第六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

由于“没有救助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

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一)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安全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二)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

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

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

3、增设相应的处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适当的处罚;

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力度。如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检察院成立“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

(四)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

平等的性别观念。

(五)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六)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七)妇女联合会是妇女的娘家,当她们受家庭暴力伤害时,首先会想到妇女联合会。向妇女联合会诉苦和寻求救助。妇女联合会应该义不容辞的给予救助、给予她们帮助、搜集证据、寻找解决途径。并在生活上给予关怀,精神上给予安慰。

总之,对于上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都应提出具体责任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诉者,可给予刑事处罚;

(二)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甚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判处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对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渎职或公、检、法、司违法执法,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对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1篇: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摘要:日前,一则关于疯狂英语的创办者李阳的家庭暴力新闻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将“家庭暴力”一词推到了风口浪尖。实质上,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定义、产生的原因、危害、应当采取的解决措施以及社工干预措施入手,较为全面的解析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

社工干预措施

反家暴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以及其他方式造成的精神折磨。另外,性暴力和冷暴力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家庭暴力的对象不仅包括妇女,也包括子女和老人,甚至包括家庭内部的男子。但在我国家庭暴力中表现最突出、最普通的还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因此,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的进程。

二、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己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对妇女的生存权益、家庭稳定、子女教育等诸多问题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一、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在我国,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近年来,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妇女投诉不止。学者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于性暴力和冷暴力的认识越来越深刻。

二、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在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上,同样存在普遍的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忽视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有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也就是说,很多人没有把家庭暴力上升到被侵权的高度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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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很难把它纳入法律范围来解决。同时,传统的道德约束力也因社会流动性的加强、异质性的增强而下降,不足以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可以整合分散的、潜在的非正式社会资源为系统的、正式的社区干预服务系统;变单一调解功能为多元化服务功能;强化专业培训使社区支持更规范、有效;变单一的援助为家庭成员的自助。更重要的是激发家庭的动机和意愿,发现改变的潜在可能性,达到增强受害者行动能力的目的。这样把帮助家庭解决问题与引导家庭成长结合起来,鼓励家庭成员共同设计一个改变的目标,发掘家庭资源,引进外部资源,协助家庭找到一个解决的方法。作为一种实践的社会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了特有的“助人自助”和“用生命影响生命”的专业理念。在解决家庭暴力中,社会工作可以通过对施暴者的行为修正,使其抛弃原来的行为模式,不再施暴;通过对受害者的救济和治疗,使其个人获得发展;社会工作还可以填补家庭制度的不足,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工作的这些特殊功能使社会工作在介入解决家庭暴力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由于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以及它对受助者的尊重、保密等原则,在解决有关个人困境,特别是案主不希望别人知晓的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社会工作帮助案主实现自身发展,挖掘个人潜能以实现其“自助”,实现个人和家庭的福利和幸福。因此社会工作的这种功能也正好符合大多数中国人在发生家庭暴力后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为社会工作介入解决家庭暴力提供了可能性。

此外,社会工作不但可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而且从更深层次上预防和消除家庭不安定的因素,从而达到维持家庭秩序的效果。家庭暴力的发生从某种角度上讲是家庭自动平衡状态被破坏或被打乱的危机状况,社会工作介入是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问题解决过程来维持家庭相对稳定的自动平衡状态。同时由于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解决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深刻观察和分析家庭结构、家庭成员不合理的互动模式以及家庭规则等,比起简单的思想说教和法律硬性解决,更能从深层次上改变家庭成员的互动模式,干预或修改家庭原有规则等来维护家庭的长期健康、稳定、和谐。这些都使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的干预成为可能。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作为一名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从更多的渠道了解家暴,帮助更多的人脱离家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第12篇:反家庭暴力总结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

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2.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6.紧急庇护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7.公安告诫制度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 9.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呼吸内科 2016-03-12

第13篇:家庭暴力的防治

家庭暴力的防治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美国司法部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显示,美国每年发生近50万起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据美国全国犯罪受害者中心提供的数据,在18岁至65岁的美国妇女中,几乎每4人当中就有1人正在或曾经受过家庭暴力,每年由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支出达6100万美元,直接和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15亿美元。[1]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最早在1993年第48届联大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该宣言界定了“对妇女暴力”的含义,列举了行为表现,同时要求各国遣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且不应以任何理由逃避其所应承担的义务。许多国家通过刑事、民事立法或单项家庭暴力立法反对家庭暴力。

一、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我国家庭暴力情况不容乐观。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2009年,某市25岁女青年董珊珊结婚一年就遭丈夫殴打致死;2010年3月,某省一名3岁女童因不会背古诗被家长打死。[2]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3]

(二)现行制度规范及其存在的问题1.现行制度规范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家庭暴力。其中有4个条款体现了对家暴实施者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是我国法律中目前有据可循的有关家庭暴力概念的唯一规定。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对家庭暴力防治作了原则规定。

2.存在的问题首先,未能揭示家庭暴力中施暴方有着强烈控制欲的本质。表面上看,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呈多样性,但在这一切表面原因的背后,施暴者强烈的权力欲望,是引发家庭暴力唯一的、也是共同的动机。不管是伤害受害人,还是当着受害人的面自虐或自杀,不管是不同意分手,还是为了达到分手目的,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受害人顺着自己的指挥棒转[4]。

其次,未能涵盖其他重要控制手段。家庭暴力除身体暴力外,还有性暴力、心理折磨以及经济制约和物质剥夺这三种类型。[5]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是加害人使用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无助而屈服。而能使人屈服的,并不是只有身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折磨和经济制约,也是家庭暴力的“家族成员”,因为它们同样可以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屈辱和无助等心理反应,从而让加害人达到控制目的。

第三,受害人群范围过窄。国内外研究发现,暴力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更常见于有或有过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如离异夫妻之间、恋人或曾有过恋爱关系的两人之间、以及同性恋伴侣之间。调查表明,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的频繁度和严重程度。国际社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已经从上世纪70年代的“配偶暴力”,发展到现在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6]。将家庭暴力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使遭受恋人、前恋人、离异配偶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无法获得法律平等保护。

(三)具体防治实践及其问题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目的的行为。2008年7月七部委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全国妇联。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公安机关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所谓“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其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为法律依据。,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而签发,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裁定的有效期为3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7]2008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二道“人身保护令”,禁止丈夫华阳(化名)威胁、殴打妻子张丽芳(化名),在3个月的有效期内,如果他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原告及其家属,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同时,还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警方监督被告,一旦发现其继续施暴,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张丽芳人身安全,该裁定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8]截至2010年1月,全国各试点法院共签发了43份人身保护令。[9]

“人身保护令”接连出鞘,折射出我国防止家庭暴力理念的重大转变,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开辟了国家公权力防治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尝试运用司法手段,将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同时,人身保护令对于预防暴力的再发生、及时制裁施暴者、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等方面都具有实质性的价值。

但是,保护令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实际问题。由于《指南》既不属于人大立法的范畴,也不属于司法解释,只是法院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只能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因而,有些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时认为,“人身保护令”的操作性不强,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法官知道“人身保护令”的存在,也可能因为觉得其实际作用不大或并非必须的法律程序,而没有采用。亦有律师诙谐地认为,“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治安处罚的就处罚,但无论法院是否发出过人身保护令,一旦发生,都要按原来的法律程序处理,法院不能以发过保护令为由,直接抓人处罚,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身保护令主要是起威慑作用,就像警方贴的“严厉打击双抢”等标语,警方肯定不能抓到歹徒后说,我都贴过标语了,你还抢,我要重重处罚你。” [10]可见,“人身保护令”在现实中并非如预期的那样乐观,在许多地方与许多方面都遭遇软肋。

二、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家庭暴力的防治

(一)美国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特殊司法规制1.健全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美国联邦及各州都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包括《家庭暴力逮捕法》、《预防家庭暴力与服务法案》、《被害人权利法》、《民事保护令》等,这些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为美国司法介入家庭暴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民事保护令是法律赋予被害人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它准许妇女可以先不提出离婚请求,而单独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根据2009年的数据,美国法中民事保护令的适用主体范围非常广,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其他家庭成员、无血缘或婚姻关系的同处一室的成员、现有或曾有过约会关系或亲密关系的当事人、拥有共同子女的未婚者、其他的当事人。而且,美国一些州将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明确纳入了民事保护令范围。

2.警察主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美国的反家庭暴力运动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在此之前,美国警察机关允许警察自由决定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从1970年代起,美国各州相继在相关制定法中增设调整家庭暴力规定或者另行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法干预家庭暴力。这类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令、强制警察干预、向受害人提供权利保障说明与资料、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及妇女庇护所,主动调查妇女受暴真相,并提供紧急救援、强制施暴者接受行为治疗等。[11]

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全美警察部门开始扬弃传统的不逮捕政策,改以强制逮捕政策或推定逮捕政策。在实施社区警务改革后,对应警务模式的改革,美国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也出现了两种模式,传统警务模式和社区警务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中,警察执法的要点并不同。在传统警务模式中,其要点包括:公布家庭暴力处置政策,发生家庭暴力后即派遣警察赶赴现场,警察进行现场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现场拍照取证,对施暴者实施逮捕,进一步调查,进一步拍照取证,对警察进行家庭暴力的执法培训。在社区警务模式中,其要点包括:根据法律要求派遣两名以上警察到现场,详细了解施暴者的各种行为,根据确定的家庭暴力模式解决问题,了解传统警务模式中警察实施逮捕时不会考虑的问题,现场了解被害人的主张,与社区内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进行合作[12]。美国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妇女暴力侵害条例》,授权受害者在联邦法庭提出诉讼,并赋予警察跨州追缉施暴者的权力。大多数州规定受害者在不能从加害人处得到必须的赔偿时,可以起诉警察局或政府。美国有些州采取了强制性起诉的政策,即对于投诉来的家庭暴力案件一旦立案,不分自诉或公诉案件,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要向法院控诉。即使受害人要求撤诉并且拒绝支持公诉行为,检察官仍然必须继续这个案件的诉讼过程。这种强制性起诉措施,对施暴者是一种严厉的震慑,让他们知道进行家庭暴力是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这样做的结果使家庭暴力事件明显减少。

3.家庭暴力案件专门法庭美国一些地方法院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暴力专审法庭能够更加专业细致地从事案件审理,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家庭暴力专审法庭为解决家庭暴力提供了相对充足的司法资源,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更加细致有力。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1.台湾的保护令制度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正式实施。根据其第14条,保护令的内容多达13项。实务中核发最多的是“禁止施暴令”。根据台湾地区“司法院”“司法统计年报”,2005年1月至2009年4月台湾地方法院共核发保护令12345件,其中禁止实施家庭暴力50604件,占41%。[13]法院核发保护令,用来约束加害人的行为或者课以加害人特定义务,以保护被害人及亲属不受加害人的伤害。保护令分为紧急暂时保护令和一般暂时保护令及通常保护令三种。紧急暂时保护令是当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而有急迫危险时,由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言辞书面或电信传真方式向法院申请,被害人没有直接申请此项保护令的权利,法院受理后,除有正当事由外,依法必须于四小时内核发紧急暂时保护令,以快速提供被害人保护;一般暂时保护令当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尚未逢急迫危险情况,但却有安全上的现实考量,需要法院在审理终结前发核发暂时保护令时,法院应予以接受;通常保护令当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但无急迫需要保护情形是,可向法院申请通常保护令。法院受理后,会定期开庭审理,待审理后认定被害人确有核发保护令保护必要,会核发保护令。通常从申请到核发,会需一个月以上时间。保护令一般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保护令核发后,由警察机关负责执行,对保护令内禁止的行为及遵守的事项,应命加害人确保遵行,且得在被害人住居所守护或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必要安全措施。加害人如有违反保护令之行为,如持续骚扰或出现在被害人的周遭等,一经警察机关发现,警察机关得以现行犯径行逮捕,并即解送检察官进行侦查。即便非现行犯,但有证据足认违反保护令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继续侵害家庭成员生命、身体或自由之危险,也可以径行拘提之。 [14]

2.警察应对家庭暴力的规定1999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实施后,针对这一法案的实施,台湾警方改革了对家庭暴力的反应机制,采取了一系列防治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如在警察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单位,落实家庭暴力防治官专职制,推行家庭暴力安全计划,制定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操作规程,使用家庭暴力案件现场处理箱,提升一线警察处理现场及搜证的能力,建立家庭暴力数据库,简化家庭暴力处置程序,加强警察处置家庭暴力能力的培训等。目前,台湾警方在干预家庭暴力模式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现场操作流程,其通常包括六个环节:一是只要有人报案,警察就必须到案发现场了解情况;二是中止暴力并缓和情势;三是逮捕现行犯;四是现场搜证与调查访问;五是收集证据,证实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以作为警察处理和受害人申请保护令的依据;六是协助受害人申请保护令。[15]

三、我国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对家庭暴力行为处置的执法,强化“司法介入”力度我国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2004年6月22日,我国河南省首家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漯河市“反家暴合议庭”正式成立,为我国推行专门的家事法庭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宝贵经验。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已经有了新的进展。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南》,在全国确定了9家试点法院。其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经过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专门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合议庭、设置全国首个反家庭暴力立案专窗、制定出台了规范化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操作细则,初步设立了“申请――立案――听证――裁定――执行”的审理模式等等,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16]

其中,无管辖权案件可申请紧急保护裁定等颇具实践操作性,值得进一步推广。[17]但目前香洲区人民法院所推行的人身保护裁定还只是“确保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就人身保护裁定的内容而言,还可以进一步拓展、深化,就人身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而言,还应当进一步扩大到诉讼范围之外,以充分发挥人身保护裁定的作用范围。 [18]

从完善法律保护机制来说,还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进一步总结经验,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将《指南》的内容上升到立法,尽快出台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规定保护令制度,真正实现家庭暴力的事后惩治向事前防护的转变。

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在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的基础上,应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案件的专门审判庭。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审理,防止久拖不决。公安部门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及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于性质、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行使监督权,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和审理的法律监督。即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家庭暴力案件提起抗诉,这是强化“司法介入”力度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建立完善的警察介入机制首先,在将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明确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统一公安、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明确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要及时、有效的干预,从而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思想上,警察机关要转变原有观念,将家庭暴力的防治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视为我国现阶段维护人权、保障治安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工作中,警察机关要突破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纠纷”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认识误区,无论是领导机关还是社区民警,都要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导致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诱因,要增强合理运用法制、行政等手段防范家庭暴力的意识,提高处理家庭暴力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将家庭犯罪防范纳入到社会防范工作之中。

最后,要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警察机关将家庭暴力报警除纳入“110”外,还应当纳入社区警务的工作范围,将家庭暴力的防范工作前移,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效能。警察机关要形成一套相对系统、成熟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模式。一是根据《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授权,及时阻止暴力行为;二是救助受害人,告知其到指定的卫生部门进行伤情鉴定,可行使的权利和相应的救济措施,说服教育施暴人;三是详细记载受案情况,询问受害人、施暴人,获取实施暴力所留的证据,为以后工作打好基础。四是对构成属于警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警察机关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对施暴人应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并告知他应有的权利;五是对于不属于警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其他可采取的救助方式,并告知向相关救助机关或组织的求助信息。让法律的归法律,社会的归社会。

第14篇:家庭暴力论文模块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含义

………………………………………

1

(二)种类

………………………………………

1

(三)特征

………………………………………

二、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二)受害者自身的原因…………………………………

(三)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分析……………………………

三、国外应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

(一)国外应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

四、我国应怎样应对家庭暴力

(一)法律干预

………………………………………

1、完善立法

2、加强执法

(二)综合治理

………………………………………

1、构建社会网络

2、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意识

五、结语 ……………………………………… 14

六、注释 ………………………………………

七、参考文献 ……………………………………… 16

5 6 7 9 12 13 15

二、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我国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样,它主要包括:一是身体暴力,主要包括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拳打,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二是精神暴力,主要包括辱骂,刁难,当众或私下恶意进行贬低,挖苦,嘲笑等等不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三是性暴力,是指恶意进行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更有甚者,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故意伤害或杀人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导致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有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社会原因。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1.传统文化的根源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独特的文化体系,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大肆宣传,还成为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而且这些观念在政治生活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1]。在人们的思想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仍大有市场,因此在家庭中丈夫摆布、欺凌、役使自己的妻子便成了很自然的事情。这一落后观念的另一负面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在这样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很多妇女在受暴之后选择逃避,在当时或者事后回娘家,或自寻清静,除此之外,不自救、也不寻自救之路。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传统观念和意识,所以才会有很多的受暴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一直忍受,不去也没想到要去寻找别的方式自救,结果可想而知,对于这样的情形,社会难道不应该负责吗?

2.社会经济根源

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收入差别,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因此暴力的发生在所难免[2]。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根

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这种依附关系致使丈夫施暴时更加有恃无恐、理直气壮,而妻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一忍再忍,除此别无他法。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巨大差异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实质原因。在这一方面社会就更应该负责,因为自古以来,社会就强化男性在整个社会中的主导地位,许多的经济命脉都掌握在男性的手中。女性自古以来在经济上就处以弱势,这一方面是因为女性自身心理、生理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对女性的不信任、不支持,所以才会导致今天女性在经济地位上的弱势,为此社会应负很大的责任。

3.社会救助的缺失

社会救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其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它与受害着贴近,对其生活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来说,这些是受害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疗伤的好去处,但是实际上这些救助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保护妇女权益观念淡薄,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更有甚者劝导妇女看开点、相信命等,当妇女遭受暴力之后,消极劝导妇女,对妇女的负面影响很大,根本未起到良好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包括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但是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在反家庭暴力中,这些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地进行虐待。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女性向这些机构求助意愿不大。

(二)受害者自身的原因

1、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

中国妇女存在文化弱项,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其次是就业弱项,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很容易放弃自我,在处理问题时缺少应有的主见[3]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根;第三个方面就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暴力面前,既自卑又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另外对丈夫的精神及经济的依附,也致使其在遭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和忍耐。

2、妇女维权意识低下

很多受到虐待的妇女不敢甚至也不懂得向妇联和当地的公安机关、村委会求助,在这样的一些情形下就使得更多的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也不愿声张,因此致使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到这 些暴力行为导致恶性事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院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助[4]。正是因为妇女维权意识较低,所以才会导致有如此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例。

(三)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分析

我国家庭暴力的主体主要是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内的成员,一般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这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等。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家庭内部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等。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人体各种生理职能的正常运转,不受身体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活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权利。家庭应以暴力为要件,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暴力,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一般的伤害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法的处罚,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1、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

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体,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与男子具有平等的权利。”第49条又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是对家庭暴力最严正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四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5]。

2、家庭暴力立法的不足

我国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都有规定,但情节泛指一般,规范比较原则,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家庭暴力在使用上力不从心,规范比较原则,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家庭暴力在使用上力不从心。

三、国外应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

(1)美国

在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诊所”一般都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美国有众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寻找这些组织申请帮助。 反家庭暴力是一个跨专业的领域,因为面对受害妇女,她反映的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心理学等方面的深层问题。建立的家庭暴力辩护诊所,除了由法学院的一些自愿参与的老师和学生,还有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者介入。这些人一般都是志愿者。对待受虐妇女,工作人员一方面积极倾听并通过情感交流进行支持,另一方面传授反家暴技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代理法庭辩护。

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6]就目前来看,中国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难以申请警察的帮助,而美国妇女则不同。美国妇女面对家庭暴力有一把“保护伞”,即“民事保护令”。这种“保护令”的申请很简单,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获准该妇女受有限保护。妇女要求什么保护都可以提出来,这就是“保护令”。“保护令”规定,丈夫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准接触妻子,或不准丈夫对子女监护;或者规定丈夫在50米的距离内不准接近妻子的住处;或者规定丈夫在多长时间之内不准带枪,等等。这种“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受虐妇女可通过两个办法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找警察,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二是妇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当然,这样的罪不一定会将丈夫送进监狱,除非严重违反“保护令”。 “保护令”得到了当事人、法院、警察局三方的拥护。当事人的可操作性强,可以申请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得到保护;法院减少了诉讼;警察局认为避免了夫妻之间的进一步冲突,减少了警力。

(2)英国

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有新西兰学者认为,由于“伤害”与“暴力”有争议性的不同内涵,该词语的采用可能会产生一些解释上的困难。而且,更有疑难的解释是“心理伤害”。立法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因此,恐吓、骚扰、损害财产、威胁,以及对儿童来说,让儿童目睹伤害,都是潜在的心理伤害。还有其他例子可循,如勾引、不断地打电话、羞辱受害人,但对诸如忽视对方或拒绝。

旧法仅适用于缔结婚姻的夫妻,新法拓宽了其适用范围。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新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根据该法,同性恋伙伴是该法第2条解释的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

(5)加拿大

加拿大学者Julien D.Payne和Marilyn A.Payne在其《加拿大家庭法入门》一书中专章介绍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立法。加拿大刑法典和联邦离婚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各省的法律也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Saskatchewan在1994年还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均未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该书作者将家庭暴力分为对老年人的伤害、配偶伤害和对儿童的伤害,并分别作了一些阐释。他们认为,对老年人的伤害虽然存在于包括制度照顾的情形,但也常常包括晚辈家庭成员,经常是子女或孙子女对老年人的伤害。对老年人最普遍的伤害是经济伤害,常与此相伴的还有情感伤害。配偶伤害严格说来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人,但也经常用来指已离婚的配偶或按普通法关系生活的人之间的行为。配偶伤害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配偶伤害呈各种形式,但均包含对配偶、已离婚配偶或普通法配偶予以控制或对其不适当地行使武力。它常常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是一段持续时间内发生的故意的行为过程。对儿童的伤害可以包含身体、性或情感压制,也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住房或医疗照顾。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7]

四、完善我国家庭暴力的措施

(1)法律干预

1、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同时也完善国内的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在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规范都有对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婚姻法,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四十三条);相应的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

三、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三十二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第四十六条)。新刑法也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但对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还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例如:1994年英国出台了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通过了《家庭暴力法》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的立法。对家庭暴力证据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是一个空白,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因此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系数,明确家庭暴力法律干预机构,有效的运用举证责任制度,科学制裁施暴者,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2、加强执法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且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8]实践证明,法律

的刚性权威对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应,执法机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执法人员明确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处于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方面的特殊作用。我国有三大调解制度,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也是我国特有的调解制度。社区是家庭暴力是主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加强社区防范,家庭矛盾,能有效的防止矛盾的激化,引发家庭暴力。当然,人民调解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矛盾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化解在初级阶段,而对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运用司法调解,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过程中,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制止衣包家庭暴力行为转化为恶性暴力案件。

(2)综合治理

1、构建社会网络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情形,不能简单的将其视为一般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治理。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完善执法监督系统,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2、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意识

教育水平低下,男权思想根深蒂固都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因素。通过教育,借助舆论和其他媒介,使得每个人懂得尊重他人,消除封建残余思想,明白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而在反家庭暴力的宣传中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的等,使施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受害人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利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撑起一片没有暴力的蓝天。简而言之,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法律不能缺席。

五、结语

本文首先阐术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种类、特征,然后重点阐述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以及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针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不足和司法及执法方面存在很大漏洞的现状,建议立法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抑制家庭暴力案件迅猛上升的势头。总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参 考 文 献

参见郑肇芳:《反对在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与夫权主义》,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

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

吴妙华:《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与防范对策》,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

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

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 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5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

女合法权益》。

陈丽平.立法对家庭暴力说不[N].法制日报,2005.08.15.王维航.我国现代婚姻暴力问题及对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2.120-121.陈敏.我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司法保护[J].中国律师,2003.4.73.荣维毅.中国妇女报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宣传报道的成绩和经验[C].妇女传媒与妇女发展论

坛,2004.9.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23-24.江晓军,熊曙辉.长沙市芙蓉区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受肯定[N].湖南日报,2002.4.4.陈丽平.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陈明侠呼吁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N].

第15篇: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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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一直是我国现如今社会上广为关注的一种不良现象,为了保障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指定并且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规制定了五大制度预防、制止、杜绝家庭暴力,这将会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一道坚固的安全保护屏障。这五大制度将会给广大受暴妇女维权带来怎样的改变呢?

一、告诫制度:轻微家暴可以要求公安发告诫令

受害者遭受轻微家庭暴力,可以立刻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令》。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告诫令》对施暴者有非常好的震慑威力,预防家庭暴力效果非常好。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告诫制度,告诫制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另外,由于家庭暴力是有一定周期性的,家庭暴力循环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还配套规定了回访制度,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以代为申请,法院颁发,公安协助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简单。受害者只要证明遭遇了家暴,或者面临了家暴的现实危险,法院就可以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受暴妇女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受暴妇女都同时受到经济控制,可能同时处于人身危险和经济困难的状态中。结合这一常见现象,《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诉讼费,也不需要提供担保。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迅速做出裁定,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将会承担严重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颁发,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强制报告制度:特殊人员对家暴有强制报告义务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往往在维权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和障碍,这一类人群在遭遇家暴之后很难自我保护和获得法律救济。针对这一情况,《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

特殊单位和机构的人员对这一类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将被处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www.daodoc.com 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强制报告制度意味着抵制家暴行为不再只是受害者当事人的事情,也关乎到整个社会的责任。当抵制家暴成为一种社会公德与公众力量,那么这个社会的家暴行为也将会日益减少。

四、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无限”人的特殊保护

在众多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大部分的受害者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无限人”,施暴者和受害者往往同住一个屋檐下,施暴者甚至可能会在回家之后实施更为严重的报复行为。而由于这种家庭暴力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之中,公权力很难对这种发生极为隐蔽的暴力行为进行干涉和介入。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

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这个制度明确规定了当“无限人”处于危险状态时,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对受害者有安置和庇护的法定职责。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施行之前,公安机关面对受害者的求助,往往是以“家务事”为由推诿,导致很多受害者没有及时得到救助和庇护,最终导致了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紧急安置和临时庇护制度的推行,对于那些饱受家暴摧残的人来说就像是一场及时雨,来得正是时候。

五、监护撤销制度:撤销权利,仍承担义务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妇女、儿童、老人,这三者相对而言较为弱势,非常容易成为被家暴的对象。而对施暴者往往可能是他们的监护人。由于监护人具有法定或指定的监护权,可以持续地实施暴力侵害行为。

为了扩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广度和深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监护撤销制度。“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由此可知,监护撤销制度仅仅是撤销了加害人监护权,并未因此免除加害人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

第16篇: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

自人类组建家庭以来,暴力就在家庭内上演。这一难题困扰世界,各国应对的态度和方式也有区别。在中国,由于封建陋习的影响,曾有不少人认为家暴是无关公众的家庭内部事件,法律不宜干涉。近些年来,社会人口流动加速之后发展成为“陌生人社会”,家庭成为孤立的单元,家庭成员只能依靠自我化解矛盾,在应付外部压力的同时,内部张力也扩大,从而更易引发殴打妻子、孩子甚至老人的暴力事件。因此,虽然反家暴立法已提上日程,但要解决家暴问题显然不能光靠一纸法律。

本刊记者/李静睿

44岁的北京市公交车售票员陈莉(化名)为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并顺利离婚,在闹市区故意打劫出租车司机。2011 年9月28日上午,这起特殊的抢劫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陈莉被判有期徒刑2年6 个月并处罚金。图/CFP

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家暴事件最为喧嚣之际,全国妇联公开宣布,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纳入全国人大今年首批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立项论证工作从10月开始,年底前完成,这看起来像是对李

阳事件最为直接的回应。

这其实只是一个巧合。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社会法室已经做了整整一年调研,我们也准备了多年。”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把“家庭暴力”的概念引入中国开始,针对家暴是否应该专门立法,一直是一个社会各方既关注又纠结的问题。

很少有人知道,作为一名“国际友人”,李阳的妻子Kim在事发后求助于非常中国化的解决模式:找妇联。只是因为对妇联的架构并不了解,她没有找到对口的权益部,而是去了全国妇联的国际部。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找妇联的原因是当时李阳多次对外表示:道过歉了,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但是kim并不能接受这一点:把我打成这样,问题也没有解决,怎么接受一下媒体采访,就都过去了呢?

这正是酝酿中的《反家庭暴力法》试图解决的问题:一场处于公权和私域之间微妙地带的家暴事件,

到底怎样才能算“过去了”?

家暴无关职业

从2004年开始,妇联系统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一直都在4万到5万件之间,这个数字和2000年相比增加了一倍多,而且一直未有减少的趋势,占妇联信访总量的十分之一。但是蒋月娥说,很难从这个数字去判断中国的实际家暴数量,因为这既可能因为家暴现象的确有愈演愈烈之势,也可能因为妇女维权意识的提高,更多人勇于大声地讲述自己的遭遇。到底有多少“沉默的羔羊”,这可能永远是一个未知数。

不过几乎所有的社会学调查都证明了中国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7年至2008年间的阅卷调查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占不同基层法院受理全部离婚案件的比例,最低为36%,最高达62%。这表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在女性之外,儿童是家庭暴力的另外一个主要受害群体,据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提供的调查数据则显示,中国

有超过70%的家庭都存在对儿童的暴力。

在向有关领导进行反家暴立法的情况汇报时,蒋月娥用了这样的词句形容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遭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前面两句是说那些不为人知的家暴事件,后面两句话则是在为当前已经不可掩盖的家暴极端化趋势做出注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到2007年审理了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12起杀人案件,其中一共死了13人。在陕西省女子监狱,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的女性有171人,其中有163件都是杀夫案。2010年,黑龙江一名超过60岁的女性举起家中劈柴的斧子劈向了熟睡中的丈夫,原因自然也是丈夫多年的打骂虐待。

如果说这些杀夫案像台湾女作家李昂那篇著名小说《杀夫》的现实投影,那还有的故事比欧·亨利的《警察与赞美诗》更加荒谬:今年3月,44岁的北京市公交车售票员陈莉(化名)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之下,拿着一把价值两块五的水果刀抢劫一辆出租车,原因是“进了监狱就能办离婚”。

蒋月娥提醒记者,那种认为农村男人更喜欢打老婆的观念是一种误区,高收入、高学历、高地位的三高人群暴露出来的家庭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而且方式常常更为极端恶劣。去年7月,北京市就有一起轰动的女编辑杀夫案。夫妻双方都是高学历人群,丈夫更是知名企业高管,年薪过百万。在供词中她提到,丈夫要求她脱光衣服,并且威胁将会“把你乳房割下来!”

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副主席李洪涛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她接触的家暴案例中,名牌大学毕业生、高校老师、媒体高层、各种公司白领都频频出现,因此她反对用各种物质化因素去衡量家暴的发生率,“我们反复强调的是,家暴不分人群,普遍存在,如果一定要分类总结,那么婚姻基础薄弱、家庭关系复杂、夫妻沟通不畅以及男权意识强烈的家庭相对容易发生,家暴和学历收入职业这些并没有决定

性的关系。”

但李洪涛也承认,城市里的家暴事件更为危险,因为它往往更为隐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房子都是敞开的,谁家打了老婆,村里的人都会知道。但是城市尤其是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里没有多少邻里交往,个人隐私意识又比较强烈,那些受过高等教育有一些社会地位的女性,大部分都会顾忌自己的社会地位,不会选择在第一时间公开遭遇。而有家暴倾向的男性,也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很难让人疑心背后的阴暗面”。

制止家暴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公权力的介入。李洪涛说,判断家暴事件究竟属于私域可由当事人自行处置,还是公权力应当介入的分界点非常明确:是否侵权了人权。

法律过于分散

中国法律中第一次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还同时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时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能够获得经济赔偿。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是强调了应该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2008年全国妇联又联合另外六个部委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家暴发生之后,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检察院、卫生、民政和妇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但是这份意见书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上仍然沿用了既有的法律解释,并未包含婚内性侵犯、经济控制等家庭暴力形态。

“法律太分散了。”蒋月娥说,现在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个别条款之中,而且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暴认识存在分歧,必然导致了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些警察还是传统观念,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都是人家的家事,我们不能干预”,而在最为极端的以暴制暴的杀人事件中,法官的判案标准也始终未能统一,“最低的认定为防卫过当,判三缓三,但是最高又可以判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对于很多家暴致死案件以虐待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判刑,各方也一直存有质疑之声。根据《刑法》规定,以虐待罪定刑,即使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只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远低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力度。2009年10月19日因家庭暴力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她的丈夫王光宇就是以此罪定刑,最后被判六年半。这个判决曾经极大刺激了公众的神经,董家的代理律师李莹和张伟伟在事后写道:“我们

至今无法直视她父母的眼睛,是不忍,是不敢。”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全国妇联权益部和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已经各自向立法机关递交了自己的《反家庭暴力法》专家建议稿,两个文本在原则上大致相同,如提出把家庭暴力分类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对施暴者将采取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刑事和经济处罚之外,对施暴者要通过矫治、教育和心理辅导来进行疏导,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模式等等。

目前各地还处于试点当中的“人身保护令”可能将是法律的最大亮点,这一做法参考了国外的经验,即施暴者在限定时间内除不得对申请者继续实施暴力外,还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者。蒋月娥说,根据全国妇联了解的情况,“人身保护令”效果很好,绝大部分都停止了施暴,也很少有复发的

报告。

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颁给了三位女权主义者,以表彰她们“以非暴力方式抗争,争取妇女安全和妇女参与创建和平的权利”。目前已经有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中国,将会是下一个

吗? ★

第17篇:家庭暴力实践报告

关于XX区家庭暴力的社会实践报告

12秋法本

XX

调查对象:本地部分小区,本地部分公司和单位

调查目的:对本地家庭暴力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法 调查方法:通过收集资料、打电话、面谈、书写调查表等方法。 调查地点:本地部分小区,本地单位公司

调查时间: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0日。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日渐受到关注的话题。只要有家庭存在的地方,他都将伴随其左右。家庭暴力是使婚姻破裂的杀手,是一种向道德、法律进行公然挑衅的违法行为,它是文明社会前进的绊脚石。在我国当今的法治社会,它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采取有效的家庭暴力防治措施将对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宁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调查对象的数据情况

通过社区访问,问卷调查以及相关方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调查。一是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者诋毁使其在他人面前难堪的有86人;二是受到肉体暴力以及冲突中受到殴打的有35人;三是交友范围受到限制的56人;四是毁坏个人财产或者乱扔东西的有90人;五是威胁伤害家人朋友孩子的有22人;六是利用发脾气等恶性习惯强迫对方去做事的有73人;七是逼迫对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有15人。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特征

1.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5%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6)婆媳关系紧张导致的家庭暴力

2.通过调查我发现家庭暴力发生在很多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加的复杂和持久。主要表现在一下特点:(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法律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这些关系导致了家庭暴力隐蔽的特点。(2)施暴者大多数为丈夫。根据调查显示,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90%以上都为女性。(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从调查来看,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涉及到各人隐私,很多人因为不好意思,因为家丑不可外扬,选择忍受家庭暴力,导致了司法机关介入的少,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4)家庭暴力的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最终的危害都使其具有复杂性。

二、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在调查问卷中,我经过认真分析后总结了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异性几点:

(一)经济收入不平衡,导致经济地位偏差。家庭生活中,女性没有经济地位就成为了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随着时间的推移使得男人的心理膨胀,男人在工作中的烦恼辛苦就发泄给了女人。而女人也为家庭为孩子付出了努力,对于这样的发泄就感到不公平,处理不当就产生了家庭暴力。

(二)女性的软弱以及大男子主义。在传统的家庭理念中,女子应该遵从三从四德,以男人为天,男人在家庭中有不可动摇的地位,这也导致了他们的膨胀。加之女性的软弱,对男人的态度经常处于迁就状态。久而久之就给家庭暴力营造了一个氛围。

(三)社会风气的败坏。现代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例如贪图享乐,婚外恋,小三,二奶等都使得夫妻关系恶化。处理不当就变成了家庭暴力。

(四)施暴者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5—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一少部分是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五)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感情因素。司法人员由于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一般不愿意介入。这种传统的婚姻观、价值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六)夫妻间望子成龙的心理困扰 。很多家庭的父母都有“学而优则仕”的思想,把自己不能实现的一些理想寄托在子女身上。为了达到自己对子女预期的目的,于是“棍棒底下出人才”变成了他们教育子女的信条。因当前教育体制、观念的偏差,父母对子女成才的迫切,使父母对一些学习不够自觉、成绩不很理想的子女经常施以暴力。“摔打出孝子”、“不打不成才”便是父母在“保护教育”名下的侵害。由此看来,父母行使着“合法”的对子女的教育权任意践踏着法律,侵犯着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

综合调查,我发现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导致了家庭暴力,例如(1)夫妻关系不协调 。婚后夫妻之间要经历激情期、调适期、平淡期与稳定期。在调适期中,矛盾多发。一旦双方不能忍让,就容易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的冷漠,久而久之就会有家庭暴力的发生。 (2)公婆与儿媳的关系不和谐 。婆媳关系是最难处理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的冲突具有普遍性。特别是现代社会,很多女性想有自己的独立空间,不愿意和公婆共享同一空间,由于经济原因又不得不住在一块,这时心里很压抑,由于很久没有得到释放,时间长了,婆媳的冲突便产生了。往往这样也容易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3)夫妻间的信任危机

。由于某种原因,使夫妻双方互相猜疑,加之又不主动交流,最后矛盾激化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女性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男生体力身材上的优势,家庭暴力发生后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导致重伤残疾甚至闹出人命。这严重的损害了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女性精神上的摧残,身体上的创伤可以恢复,但是心理上的就很难愈合。遭受暴力的女性长期生活在恐怖痛苦之中,心理充满悲伤,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从而使得部分人采取自残或者自杀的消极反抗方式。

(二)家庭暴力破坏了家庭关系。幸福美满的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没有合理解决,就会演变成家庭暴力。双方的关系也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所以,大部分家庭暴力都导致了离婚。

(三)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暴力时常被认为是“两口子”的事情而被大众忽视。但现实中因为家庭暴力导致一方受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情屡见不鲜,这已经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受害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和帮助自己,采取极端的手法报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据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在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方面受到伤害又怎会积极的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家庭暴力不仅危害了妇女同志的权利,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架,怨恨和悲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心理必定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大多数都患有焦略,恐惧,孤独,自卑和不信任人的心理障碍,对其人生的成长对家庭对婚姻都缺乏安全感,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例要高很多。有的还会产生厌世心理结果走上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家庭暴力。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 。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近几年来,我市相继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协调各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县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提高当地妇女受教育的水平,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

妇女唯有接受更多的教育才能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才懂得适用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这样才会提高其社会地位,受到更多男性的尊重。

五、总结

家庭暴力问题虽然是人类社会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难以避免而又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解决它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但是光靠法律制度是不行的。虽然法制具有强制性、效果明显。但人是一种有思想、有感情,有智慧的高级动物,具有可塑性。只有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的法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第18篇:家庭暴力自述材料

家庭暴力诉讼自述材料

我叫 ,今年 岁。我与丈夫(男方)于1986年结婚,至今已有25年了,生育两个孩子,大儿子今年23岁,大学毕业,无职业,小儿子今年11岁,上小学。

我与(男方)属于自由恋爱,当年我的家庭条件相对较好,而他家比较贫困,我父母坚决反对这门婚事,但由于我坚持自己的选择,父母最终还是同意了我们结婚。但好日子并不长,我曾经无数次憧憬的美好婚姻,很快就被(男方)用暴力击碎。结婚没多久,他就表现出严重的心理扭曲现象,不许我与别的男性说话,不许我穿漂亮衣服,不许我梳妆打扮,若对他有出丝毫不满,哪怕是轻轻顶一句嘴,他就会大打出手,让我饱受暴力与虐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当我实在难以仍受的时候,我想到了离婚,可事与愿违,我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我的孩子能够顺利降生,为了孩子以后能有个完整的家,我打消了离婚的念头。可他却变本加厉,丝毫没有放松对我施加暴力,就连我怀孕期间还多次拳打脚踢。为了孩子,我一仍在仍,可他却毫无顾忌,竟然在1993年至1995年三年出轨,背叛家庭,背叛孩子。在亲戚、朋友们的好言相劝下,他勉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我也再次宽容和原谅了他,自次之后他虽然也收敛了自己,没有再对我施加暴力,可经常性的恶语中伤、挖苦讽刺等语言上的攻击从未停止过,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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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肠粘连,2010年9月我再次做了手术。由于没钱做手术,手术前我曾先后三次向(男方)索要住院治疗费,可他不但不给,反而嘲笑我、讽刺我,还说我生活作风不好才得的病,迫于无奈我只好向我哥哥借了7000元做手术(至今还欠哥哥74000元购房款)。手术后,(男方)不但不去医院探视和照顾我,还在4天后无故失踪,而且不给婆婆和孩子留一分钱。由于大儿子在陕西上学,小儿子年龄小,我没有其他办法,只能请求年近60岁的姐姐到医院照顾我,出院后到家里照顾婆婆、孩子和我。

失踪 天后,(男方)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回家了,由于害怕被亲戚朋友责骂,他虽然勉强承担起了照顾我的责任,但仍然不忘对我施加暴力,经常在饭菜中放大量的辣椒,使我的肠胃功能严重受损,我不得不搬到我姐姐家继续修养,可他却造谣说我狠心的撇下孩子不知去向。2011年1月,我病情好转后准备回家,在知道我要回来时,他不顾孩子的冷暖,不但不交水、电、暖、物业等费用,还把家里的柴米油盐全部用光用尽,而且还提出要和我离婚,给我和孩子的生活造成极度困难。

现在,我没有别的选择,只能鼓足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控诉 (男方)的家庭暴力,恳请法院给予支持。

自述人: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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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论家庭暴力取证

论家庭暴力取证

徐祥全

(三峡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

摘 要:家庭暴力严重摧残着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但在实践中,其取证方面存在重重难题,理论上也是一个盲点,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并不能得到认定,受害人群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以维护救济,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应现实需要,本文将通过简要介绍家庭暴力现象,从多个方面分析取证难的原因,同时,以反家庭暴力措施较为典型的挪威为例,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相应解决机制,为降低取证难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 取证难度; 挪威经验; 解决机制

引言:

①案例: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一年多,李强染上喝酒恶习,而且还酒后打人,夫妻关系非常紧张。面对丈夫的殴打,王芳认为随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可其逆来顺受反使丈夫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家庭琐事而大打出手,并多次出现严重后果。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念头,可每想到儿子的未来便又隐忍作罢,一忍便是20多年。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来,找茬要和妻子打架,还准备挥拳打人,因儿子的阻止,李强则重重地给了儿子头部一拳。之后,气急败坏的李强又跑到厨房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跑到姐姐家并病倒。事后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于2004年5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小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芳与李强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双方在生活琐事上经常吵架,原告王芳并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李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身体所受侵害由被告李强造成,同时被告又当庭否认并坚决不同意离婚。证人李小强的证言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陈述的被告李强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实因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而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法庭不予采纳。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陈述,遂判决不准离婚。

王芳感到非常困惑,夫妻打架,儿子的证言不被采纳,外人如何会知道此事呢?如果没有证据,这20多年的打骂不就等于白挨了吗?家庭暴力到底需要哪些证据啊?我又怎么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呢······一系列的问题摆在王芳面前,同时,也留给众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法律学习者深刻的思考。

②数据调查显示: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在40%到60%之间,其中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平均少于30%,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平均不到10%.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具有自身的特征:第一,暴力对象十分特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 收稿日期:2010-11-19 作者简介:徐祥全(1987—),男,汉族,湖北神农架人。三峡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法学专业学生。

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第二,暴力行为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而且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第三,发生非常普遍,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

③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死于家庭暴力,在我国国内,仅以宜昌市秭归县为例,2009年,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共3404对,其中,之后要求离婚的有596对,中间存在家庭暴力的占70%以上;第四,暴力行为的发作具有反复性,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反复的暴力侵犯,其一个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一步„„

由于家庭暴力的上述特征,使其与一般的暴力案件存在显著的区别,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其有足够的重视,实践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依,在取证问题上我们也只能采取一般的证据规则,加之受传统错误观念的影响,以及具体操作上的不便等原因,给司法实践中的取证环节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家庭暴力取证难原因分析

(一)法律上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并不明确,且立法分散、原则性强,没有有关证据的采取、认定等方面的专门规定。立法的不足是导致取证难的最主要原因,具体体现在:

(1)举证难。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取证问题作出规定,而是采用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我国刑法上将家庭暴力案件一般定为自诉案件,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但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边缘时,对所受的暴力一般忍辱求全,不会大肆张扬,更不用说向基层组织报告要求处理,以至于诉至法院,需要举证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时,往往时过境迁,已无法举证。

(2)作证难。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能证明自己亲眼看到家庭暴力的通常是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如邻居、亲戚等,他们有的虽然亲眼见到家庭暴力,但受“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的传统观念影响,或者受到施暴者的威胁、恐吓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家庭暴力案件比一般案件的证人出庭率要低得多,而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针对其特殊性,对这类证据的获得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如证人作证场合、证言取得标准的降低等等,使得本来证据种类就不多的家庭暴力案件丧失了一类较有力的证据。

(3)认证难。我国法律没有对各部门在保存证据方面的职能做一个分工,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虽及时向居委会提出劝阻请求,可常常是居委会到现场后,仅是口头劝阻一番,并未以书面调解形式固定下来。同样,公安机关在接到此类求助时,也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在法院审理中,仅凭其单方的报警和出警记录,也难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此外,我国法律虽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其条文规定看似很明晰,实则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比如我国法律没有把性暴力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排除了性暴力,这是“婚内强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配偶意志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是性暴力的一种)”等暴力形式得以认定的主要困难之一。

(二)受害者心理和观念上的排斥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虽已结束,但一些遗留的观念仍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动方式:

1.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受害者不敢也不愿主动收集证据的思想根源。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出于对男权的敬畏,受害者面对施暴者的残暴行为,通常采取一种隐忍作罢的态度,甚至将过错归于自己,反思自己,而不是收集证据。此外,一些受害 

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更不必说亲自来找证据把自己的丈夫送到法律面前接受惩罚。

2.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是受害者不愿主动举证的物质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出于一种“经济危机”而表现出逆来顺受

3.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实生活中的文盲多为法盲,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方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不懂得什么叫做证据,不知道什么样的才可以作为法律上承认的证据,也没有求助于法律的意识,导致“取证”和“当事人不配合”这样的错节。

(三)干预力量不足,阻碍取证进程

2009年10月19日,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被其丈夫殴打致死。2010 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一审判处其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个月。董珊珊被丈夫殴打致死,留给人们诸多的遗憾与反思,定罪纷争之外,受害者生前遭遇家暴的过程,几乎触及到我国目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所有干预模式的痛处。警察干预、司法机关干预、医疗干预作为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的3种主要实施方式,其重要性及遭遇的困境,在董珊珊事件中得到了充分的显现。

1.警察干预

“他们是夫妻,就是要离婚,毕竟他们现在还是夫妻”——董珊珊母亲张秀芬称,数次关于女儿遭遇家暴的报警中她得到的回复大致如此,“我们很无助”。

在董珊珊2009年8月12日最后一次主动报警行为中,“警察看了看我女儿的伤,他说要是轻伤我们会马上把你丈夫叫来调解,可如果是重伤,这可要判刑的,三年至十年不等。珊珊听了就犹豫了。警察看见珊珊的反应,就说,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后报案也行。”张秀芬对当时的过程记忆犹新。有学者认为,警察的话实际给了受害当事人一个暗示,在这背后,“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等长期存在于民间的陈规旧理为民警的行为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解释。警察对与当事人的暗示实质是站在施暴者的立场上,是在维护家庭、施暴者的利益,而没有以受害人为中心。2008年全国妇联、民政部等中央七部委颁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在家暴防治工作中负有调解、出警、取证等职责。但是,学者分析发现,与家庭暴力实际存在的类型、范围的状况相比,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警察的理念更传统、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窄,其更倾向于把家庭暴力的责任归咎于女性有错误,男性才动手。

对于一般的民警来说,若未曾受过有关家庭暴力的培训,拥有上述错误理念反而显得更为“合理”。在本案中,受害者曾经8次报警,得到的也大概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之类的回复,就这样,民警们也没有帮助受害者收集证据的意识,只是草草了事而已。仅有出警记录和口头的调节,却没有详细的讯问笔录等书面证据,证据力度仍然不够。

2.司法机关干预

(1)司法上的不愿为。据调查,社会,特别是司法工作者本身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在“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下,法官办案必然要考虑避免或减少涉诉信访。尽量压降有角有棱的判决,想方设法实现中国特色的调解。对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既判决受害人离婚,又判决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来说,判决也许公正;而对加害人来说,面临着双重打击,可能就难以接受,认为法官裁判不公,产生偏激心理和强烈的抵触情绪,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加害人就有可能失去理智,走向极端。这样,法官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愿和好、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件,也不愿轻易判决离婚。因此,法官审理案件

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常常让渡于当事人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与帮助受害人调查取证而使夫妻离婚相比,法院更倾向于做一个取证的“旁观者”。

(2)实践中的不宜为。这就要提到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征了,家庭暴力多发生夫妻间,发生地多为家里,属私人领地,且这类问题比较复杂,因此,即使司法机关抛开上述观念,在操作上,也具有相当的难度。

3.医疗干预

医疗干预的角色相当重要,医务人员可能是第一个接待受害者的人,第一个获得直接受暴证据的人。但大多数医务工作者的认识停留在过去的纯生物医学模式中,对于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化及患者的健康权利的维护还没有很好的理解。比如,会在征得病人同意后转入单独诊室,由有家暴干预经验的医生接诊;在接诊中认真倾听患者的陈述及需求,给病人做一个详细的检查和家暴病历记录,以备证据使用;尊重患者的陈述与需求,就其家暴情况进行沟通和交流,给病人一些收集家庭暴力方法证据的建议等。这些实际存在的不足,都不利于证据的保存。

三、国外问题解决途径借鉴----以挪威为例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在许多国家,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已经展开。在此,我们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挪威在法律改革与司法实践方面有关惩治家庭暴力的经验,虽然两国在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众多差异,但是挪威在改善取证现状方面的措施仍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

(一)典型措施

1.确立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

1988年,挪威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修改出台。该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 (unconditional judicial intervention)的公诉原则。具体来说,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就改变了家庭暴力案件属自诉案件的性质,像普通案件一样,“查明犯罪”则成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义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去调查取证,可以根据现有取证规则最大限度的收集到证据,充分发挥相应机关的专业素质。同时,出于对国家机关以及法律威慑力的敬畏,施暴者、受害者、目击者以及医疗鉴定机关等也会加强配合保存证据。

此外,此修正案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他们由原来的控诉一方,变成了案件的证人。这项修正案对消除受暴妇女在诉讼中拒绝与警察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有所改善,提高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认定率,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不可小觑。

2.加强司法程序上取证的便利性

(1)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受害者的心理顾虑而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2)在法官提取证言制度上,还有一项新的规则,即:对于向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释儿童行为资格的人士对该儿童进行观察。这种观察在与儿童的游戏和谈话过程中进行,法庭上,观察者会对自己所观察的情况作出陈述。 3.对施暴者发布限制令,对受暴妇女安装暴力警报器

1995年1月1日,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也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也是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值得

考虑的一点。

从1997年开始,挪威奥斯陆警察学院与美国一所大学合作启动一个项目,该项目是向受到伴侣暴力的妇女提供一个从警察局获得的暴力报警器。当妇女受到伴侣侵害或者威吓时,可以启动随身携带的报警器向警察报警。那些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或者已经被证明处于危险境地的妇女可以申请佩戴警报器。这个警报器与妇女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连,以确保警察能够迅速出警。警察可以在接到报警后携带照相机或其他器材,在现场获取证据。即便受暴妇女反悔,警察也可以将照片等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二)比较与前瞻

至今,挪威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当然也没有系统的证据规则,但是,通过一系列修正案的形式给了家庭暴力案件更为专业、具体的规定,此外,实践中挪威特别注意对警察等有关人员进行这类案件的专业培训,使其能主动积极地介入家庭暴力中去取证。

中国是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与挪威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但家庭暴力取证难却是两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挪威经验表明,在家庭暴力取证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因其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的改善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的现状,必须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改善取证的大环境,只有社会大环境的改善,才能进一步降低取证难度。

四、问题解决机制建议

为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平等文明的家庭关系,我们要给家庭暴力施暴者一定的惩罚教育,将众多隐蔽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于法律面前。为定纷止争,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取证机制。在分析我国国情、借鉴他国有力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

(一)法律方面

1.制定反家庭暴力统一法律,明确证据规则

如果中国像挪威那样,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法的某个方面,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许多,所需时间也会很长,很难适应当前实际需求,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中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也就不能在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采取挪威模式,而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明确规定取证规则,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减少实际处理问题的难度。

2.增设新的证据种类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经常性,传统证据难以收集,再则,因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暴力行为无法用外界物来做载体,所以传统证据不太适合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应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使用“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可以解决精神暴力、性暴力证据收集上的尴尬。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的获得需要经历一个比较严谨复杂的程序,首先要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配备专门的认证人员,能够对受虐妇女的遭受暴力的行为进行认定,在专家认定后作出“专家证词”,受害者才可将此“专家证词”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是指上次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证明暴力行为证据。在此次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为中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证明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第三,对于能说明当事人品格的习惯,如吸毒、赌博等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在认定案件的时候,这样的证据也应该被重视。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面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

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为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对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可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即法院在审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时,只要受害人提出其遭受家庭暴力,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因家庭暴力所受到了伤害,被告即承担该伤害不是由其造成的举证责任。如对方举证不能,就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成立。在这里,“家庭暴力”举证责任的倒置,应当说是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这种设计避免了受害方在遭受暴力后,还要忍着心理和身体上的痛苦,到处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更有利维护受害方的权利。

4.降低证明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打出遏制家庭暴力“组合拳”,通过引入“人身保护裁定”制度、降低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明标准等措施,进一步确认并抑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广东高院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进一步降低受害人证明标准,同时,提高了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将未成年子女证言、施暴方悔过书,甚至日常谈话录音等,均作为证据认定家庭暴力并给予其足够证明力。

对于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对采用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本身涉及到证据标准是很高的,只要没有加害人自认的关键证据,法官即使内心确信存在家庭暴力,依据普通证据规则,仍然难以认定。笔者认为,针对这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即原告方在证明有家庭暴力的存在时,举出的证据达到优势证据的时候,她证明这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完成证据责任了。

此外,可以适当降低证人证言的取得标准。根据我国诉讼法上的规定,在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收集证据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应当协助其调查收集。在这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主动收集证据时,可以在证人的家中、或者约定的较为隐蔽安全的私人场合进行取证,并对其证人证言作出书面记录。这样一来,施暴者则很难知晓证人的身份、陈述内容等。与之相辅,在争取证人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作出公开证人身份与否的决定。这样,既避免了证人因受威胁而担惊受怕,又为案件的认定提供了一类重要证据。对于子女的证言,也应赋予其足够的证明力,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例: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

(二)个人方面

受害者要主动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提高自尊、自信和自强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主动收集证据,而不是逆来顺受。受害者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证据:

(1)被告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基于良心谴责或某种因素写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短信等文字材料中承认存在家庭暴力的。

(2)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以及询问笔录、居委会调解记录、向妇联投诉的证据等。(第一时间报警,在警方调查或居委会调解时一定要坚持留下书面凭证,避免警方和居委会只进行口头处理)。

(3)邻居、亲友等目击证人或知道存在家庭暴力的人所提供的证言证词。

(4)能反映被告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或其承认存在家庭暴力的录像带、录音带(包括电话录音)。如果侵害方拒不认错,又拒绝有关部门人员做调解工作,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私下录音。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私下录音可作为证据使用。

(5)病历、受伤时的照片、医药费的票据、医院的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材料(第一时间去医院诊断)。不管是偶尔的还是经常性的,受害方必须到医院就诊,把处方和医疗发票保存好。

(三)社会方面

1.重视和加强对受害者自身的教育,建立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各级相关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转变屈从观念。同时,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要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此外,要成立相关的救助机构,如北京、青岛等地已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伤害证据。

3.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干预力度

要通过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使其彻底抛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错误心理,而且也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性别教育,使其知道如何站在受害者的立场,帮助他们收集证据、解决问题,而不至于出现像董珊珊案件的悲剧。公检法机关,要各司其职,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要加大治理力度。公安机关不仅要有报警、出警记录,还要保存详细的讯问笔录等书面证据,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取证有困难时,要及时予以帮助。

【结语】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取证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取证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家庭暴力取证的难题不是一下通过适当的法律干预就可以消除的简单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通过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和对待妇女儿童的根本性变化才能消灭。从更高的意义上讲,加强家庭暴力取证制度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提高家庭暴力的认定率,增进两性成员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必将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案例来源:法律常识网,家庭暴力案例

②数据来源:《最高法“指南”推动“人身保护令”出鞘,数十法院参考》,人民网,人民日报 ③数据来源:宜昌市律师协会负责人员提供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出版社,2005.[2]王京霞.《法官检察官律师培训手册》[M].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系列教材.[3]吴正雄.《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C] .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4]黄 莺.《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C].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5]杨兰芳, 赵建明.《对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C].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6]王玉玺.《浅谈家庭暴力的救济》[C].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7]王越江.《家庭暴力探析》[C].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8]吕晓丽.《对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若干思考》[C].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9]《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3edu教育网,法律论文.[编辑推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规定并不明确,且立法分散、原则性强,没有有关证据的采取、认定等方面的专门规定。立法的不

足是导致举证、作证、认证难的重要原因。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在许多国家,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已经展开。我们国家也应该重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各级相关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转变屈从观念。

[责任编辑:田惠子]

第20篇: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事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事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

张红燕是被一桶冰水泼醒的。

借着窗外的灯光,她看见床边竟坐着一个人!来不及尖叫,拳头就劈头盖脸地砸向她。张红燕瞬间明白,是几个月没见的丈夫回来了。

这一次的殴打,让她尚未伤愈的身体又添多处淤伤。

“我要求警察验伤并留下证据,警察说没有相机,我告诉他,我带着。”鼻青脸肿的张红燕没理会警察不可思议的表情,从包里掏出相机。“被打得多了,报警次数多了,就有了经验,要留下证据。”

可最后,这件事还是不了了之。

“很多时候,人们都觉得家暴是私事,应该关起门来自己解决。即使报警,也多是调解调解就完事了。”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洪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长期以来,与反家暴相关的条款,都是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中,这没办法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受害者。

“终于,我们迈出了那一大步。”李洪涛感叹道。

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意味着,我国将有一部专门的国家级法律,来喝止那些高举的拳头。

24.7%的女性和超过四成的儿童遭受过家庭暴力

这种日子,什么时候才能是个头?每个被毒打的夜晚,张红燕都一遍遍地问自己。

这种难熬的日子,并不是只有张红燕在经历。

2013年10月,全国妇联出版《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显示,24.7%的女性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此外,调查还表明,中国家庭虐童的状况也十分严重,10~17岁儿童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体中,则有14%在调查前一年内遭遇过家暴。

张红燕也已经记不清自己找过多少次派出所,报过多少次警。但每次,警察只是例行公事般地调解调解,从不会让下一次落到身上的拳头轻一点。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部长彭迪说,早期的时候,警察不会考虑到家庭暴力特有的规律和问题,甚至会觉得这种问题就不应该由警察出面来解决。

“这个理念也不能怪执法人员,因为那时候还没有法律规定说,家庭暴力发生时,哪个机构一定要做些什么。”彭迪说道。 2008年,全国妇联联合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原卫生部六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力求将反家暴职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头上。

李洪涛认为,《意见》虽反映出反家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效果却不甚明显。

“还是没有明确职责和具体化的操作过程。”李洪涛感叹,即使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里,涉及反家暴的条款也大多属于原则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告诉各个部门,他们需要做些什么。”李洪涛说。

家暴不再是家事

“很多时候,施暴者是有恃无恐的。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会被怎么样。”李洪涛说。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杨晓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审判中,家庭暴力案件的第一个坎儿就是“取证难”。

“因为家暴通常发生在家里,这种私密和封闭的环境,很容易错失第一手证据。”杨晓林说,大多数时候,被害者都没有取证意识。即使有的人知道拍下受伤的照片当证据,遇上对方死不承认,也还是没办法。

“这就还需要报警,留下出警记录、验伤证明、笔录等当证据。”杨晓林说。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祁建建认为,现有法律中,对公安机关出警程序和取证的规定还不够细,影响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

李洪涛则认为,取证难,与社会对家暴的认识误区也有关。

李洪涛曾接触过一个案例。妻子被丈夫毒打,脸肿得连眼睛都睁不开,情急之下夺门而出,敲开了邻居的门。

“你这个事我们可管不了。”看着眼前满脸是伤的女子,邻居“嘭”地一声又关了门。

李洪涛说,这种情况相当普遍。“都觉得这是你们两口子的事,我们不好插手。”

李洪涛说,不只是老百姓觉得家暴是人家的私事,管不了,一些社会机构也会这么认为。

一位医生曾给李洪涛讲过自己看到的“悲哀又愤怒”的一幕。急诊室里,医生手忙脚乱地给家暴受害者处理伤口,却没有一个人去拨通报警的电话。而在欧美和台湾,遇到家暴受害者,学校、医院等组织都有义务且有责任为他们寻求法律援助。

为此,《意见稿》作出明确规定,当受害人敲开邻居家的门,或者急诊室的医生遇到就诊的受害者时,他们有权利,并且有义务提供帮助。 “不但赋予组织和公民在发现家庭暴力时有制止权、报案权,还对一些特定机构的报告义务作了强制规定,要求他们在发现家暴情况时必须报案。这就有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消除家暴行为。”祁建建说。

记者在《意见稿》中看到,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老人、残障人士、重病人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尽报案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给予相应处罚。

反家暴告别执行难

祁建建参与了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她告诉记者,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对受害人的保护等方面,《意见稿》都有亮点。

在此之前,不少有效的反家暴制度因无法可依,面临“执行难”的尴尬。

“比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谁来执行?这份裁定对公安机关执法有没有指导意义?”彭迪说,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部门间的配合就存在障碍。

而这一问题,有望在此次草案中得到解决。《意见稿》规定,法院应当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委会和妇联。

“这是反家暴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的认可。”祁建建说,这也是将家暴案件中的人身保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下来。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这些机构太需要专业的培训了。”李洪涛说,曾有受害者表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还会在维权过程中受到这些机构的二次伤害。

“有受害者告诉我,报警后,替她们验伤的是个男警察,态度冷漠生硬,上来就冷冰冰地说,‘脱!’。”李洪涛说,这让受害者们感到十分屈辱。

此外,此次《意见稿》还规定,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对询问方式、如何制作书面记录等,也作了具体要求。

在诉讼环节,《意见稿》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例如,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就明确了执法部门各自的职责。”祁建建说,依照《意见稿》,在调查环节,反家暴法为警察处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细致的指导,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固定。在自诉案件的起诉环节,则加强了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定群体实施家暴行为的追诉。

“国家主动介入家暴自诉案件,这体现了国家在反家暴中将承担更多责任。”祁建建说。

她还提到,在涉及家暴民事案件的审判环节,也将举证责任的分配权交由法院裁量,这实际上是减轻了家暴案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网民期盼法律能有可操作性

在专家看来,《意见稿》在多方面都有进步。但也有舆论认为,其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是不是太窄?

“为什么前配偶关系不能算家暴,有些男的离婚了比离婚前打起老婆来更厉害,那离个婚反倒给了他们保护?”网民“给我一个任意门门门”提出了质疑。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侵害。其中,家庭成员具体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同时,还包括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意见稿》说明中还提到,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但李洪涛认为,婚前恋爱期间、同居期间、离婚后的暴力行为,比如约会暴力、分手暴力,都应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此外,祁建建还提出,《意见稿》中规定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是否包括性侵害及其他侵害,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她看来,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应该将性侵害与身体、精神侵害并列。

对于这部法律,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是它最后能落实到什么程度。

李洪涛说,反家暴法不仅仅要列明应该怎么做,还应该有具体的操作细则,以及相应的评估机制。“不仅要让相关单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还应该让他们明白,不这么做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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