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财务监督报告范文

2022-11-15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村财务监督

农村财务监管与预防村官腐败的联系

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很荣幸与各位同志们一起探讨关于村集体财务管理与村官防止腐败方面的话题。

众所周知,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一直是农村领域的一个焦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但是不难看出,当前不少村存在财务管理有章不循、有规不依、现金管理混乱、会计帐务处理不规范、民主理财不健全、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导致很多优秀的村干部倒在经济问题上,这已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当前村干部腐败的几种形式:

(一)截留私分。对上级救灾、扶贫款以及其它下拨款项采取收支不入帐的方式据为己有,有时对上级部门补助、救济款采取多报多领少发放的形式进行截留私分。

(二)挪用公款。少数村干部在领取上级部门补助款后,不及时入帐。甚至于以各种名义向村民乱摊派、乱收费,收取后又迟迟不入帐,将资金挪作它用。

(三)虚报冒领、多报多领。有的村干部用招待费的条子在村财务报销个人费用,或虚设工作奖、虚报差旅费,或虚增工程量骗取专项资金,从中获得利益。

(四)滥发钱物。有的村干部巧立名目辛苦费,过节费,

1 自己给自己发福利、补贴,小到生活用品,大到现金甚至大件物品。

(五)公款消费。将公款用于个人交情、购买交通工具,报销私人开支等。

为什么会出现以上这些现象呢?综合我院历年来查办的涉农领域案件,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及村干部腐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完善。不少村财务收支大多是村支书或村长一人审批,一个人说了算,“独揽大权,”缺乏对村干部有效约束,甚至极少数村干部任意变卖、处置村资产,肆意挥霍集体财产,造成干群关系紧张,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二)、教育不力导致村干部自律意识、廉政意识和宗旨意识淡薄。一些乡镇领导认为村干部官小难当,怕他们“ 撂挑子”,因此只要村干部工作搞得好,既使有不廉洁的行为,也不深究,不注重对村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甚至于村干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也睁只眼闭只眼,不主动警告和处理。

(三)监督流于形式,实施到位难。有的村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理财小组形同虚设。有些村财务半公开,甚至假公开。另外,理财小组多是村干部,利益共沾,集体违纪,同级监督名存实亡。各种扶贫、扶助款重拨轻管,资金下拨的

2 流向、用途、效果缺乏积极有效的跟踪检查,加上实施村民自治之后,上级政府部门大多不愿意干涉村委会事务,一时间欲管不成,欲罢不能。

(四)现行管理体制、机制落后。大部分村集体经济来源都靠上级转移支付,村干部工资偏低,工作又较繁重,面对广大群众,处理事情要花很多精力。有些村干部为此思想不稳定,心里不平衡。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工作干得再好也脱不了“农民”的身份,缺乏敬业精神,往往为了私利不惜铤而走险。

就我个人而言,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预防村干部腐败,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精选人员,提高村官队伍素质。选调政治思想好、法纪观念强、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员及村中致富能人充实村干部队伍,同时加强对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党纪法规教育,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防线。

(二)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一方面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统一的财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杜绝以收抵支,差额报账等现象。同时实行“多支笔”签字制度,将财权分解,由一人掌握变为多人交叉掌握,发票或收据至少要两名村干部签字,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另一方面各村要积极落实村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严格按照《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财务活动事项,要做

3 到内容公开及时、程序严格,条理清楚;收支情况要逐项公开,严禁以项目公开代替明细公开,或者大而空的假公开。 综合来讲,就是抓好“三个一”工程(即村村一块“公开栏”,及时公开村务管理有关情况;项项一笔“明白帐”,对牵涉到村民利益的内容在公开栏中予以公开;月月一次“明白会”,各村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明白会,由村会计向理财小组汇报上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以便更好进行监督)。

(三)、多形式、多手段拓宽村务监督渠道。在乡镇和各村设立举报电话,将群众监督与违规查处结合起来,对发现的廉政风险信息,乡镇纪委要及时采取措施查处。特别是在村级重大工程建设、大额资金使用、换届选举等涉及“村官”用钱用权的重要领域,乡镇纪委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谈心疏导,帮助“村官”认识风险、化解风险,把廉政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应注重保护干部,通过帮扶激励从心理上加强预防。村干部“官职不大责任大、地位不高要求高、报酬不多奉献多”,尤其是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任务更重、困难更多、压力更大,容易导致一些村干部心理失衡,工作积极性不高,也增加了腐败的潜在风险。因此,建立适当的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村干部的心理很有必要。

(五)、注重精神层面,着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要大力

4 开展农村廉政文化教育活动,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帮助村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

总的来说,健全、完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三化的农村财务监督体系,有助于预防村官腐败,有利于缓解农村干群关系,对于推动新农村建设,共建和谐新三农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我的话讲完了,谢谢大家!

推荐第2篇:村财务监督组组长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男,出生于1960年3月,1985年参加工作,先后担桥村民兵连长、副主任、会计,4月一手组建村财务监督组,由、、、、、等6名村党员组成,任组长。工作30年来,他始终牢记着“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在广大村民中赢得了一致称赞与好评。

近年来,他时常走家窜户,身影游走于各组各户间,见到村民就

热情的拉家常,这是村党支部书记对他的评价。同志拉家常总有说不完的话,还时不时的向村民聊起村财务支出情况,走时会还随手留下一张财务支出明细,这是几位村民对他的中肯评价。总之,在村民的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较好的完成了村财务各项工作:

一是严格票据审核。村里的财务审核、报销、核算、入账工作,是令人头疼的事情,是一项在细微处见成效、精益求精的工作。因此,他带领着财务监督组一批人始终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章立制,不断规范和优化村财务签字报销流程,层层界定审核权限和责任。坚持对不合规、票据要素不全、签字报销手续不全等事项不予报销的原则,确保了村财务收支真实、合法。

二是实行全员监督。坚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村财务结算手续。我们坚持收支两条线,分人负责,互不影响,并及时做好核算、入账工作。我们实行财务监督成员“半月一会议,一会一审查,一审一签章”制度,严格自查自纠,杜绝暗箱操作、漏报误报等违规行为发生,有力促进了村财务工作在阳光下健康运作的工作机制。

三是面向全民公开。财务工作抓得好不好,能不能赢得群众肯定,核心在领导,关键程序在公开。我们坚持“村委会签章、财务监督组成员审查签字、全民公开监督评议”的财务公开制度。同时,财务监督组组长带头做好进组入户聊谈,监督员做好说明讲解工作,通过聊天谈论、说明讲解、发放收支明细表,做到了村财务收支全民公开、全民监督、全民参与,充分调动了村民参与村务、管理事务、尽好义务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村经济社会发展。

推荐第3篇: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财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秉公办事,严格财经纪律。

2、本校财务由财政局会计中心统一建账管理,不私设小金库。

3、提倡勤俭节约,严格财经纪律。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群众关心的办公设备购置、招待、会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4、款项支出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实行联签会审,由经办人员、纪检监察干部、财务主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参与,各项支出经联签会审后,按照审批权限由“一把手”、财务主管人员签字审批入账。

5、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定期公开。每月月初10日内将上月单位收开支情况报公开;会议费、招待费等大的开支每季度公开一次;特别是外出考察学习等费用随时公开;财务预算决算每年公开一次。

6、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重复报销费用,严禁以公务接待、购置办公用品、工程修建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中饱私囊或私分的,要严肃处理。

7、领导干部出国(境)、外出考察学习、公务接待等费用,要公开报销明细,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8、出差费用报销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差旅报销单,并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账,财务人员对报销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无出入,按规定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9、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注意节俭开支。

财务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报告可信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校财务室每年年终编制的财务公开资料,应经全面审计后方可公开。须遵循会计十二大基本原则及国家相关的法规、条例和制度,才能使其更加准确、公正、恰当。

第三条 须经财政局审批的各项收支,应按审批情况编制财务计划,事后将结果如实上报并在教师大会上公布,接受主管部门和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固定资产情况公布;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布;

四、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在进行外部审计评议时,被审计评议的领导及校财务室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资料。

民主理财制度

1、学校重大的经济开支(如房屋建设、制定学校开学计划等)都要召开校委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由职代会讨论决定。

2、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管理监督作用。

3、建立民主理财领导小组。由学校教职工选派代表,担任理财小组的领导成员,并推选3-4名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老干部、党员和职工协助小组工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施,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4、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理财会(即一期一次),民主理财会议有权否定不合理的开支。

5、民主理财小组每期一次“两榜两表”。公榜即学校、厨房资金收据,资金发放明细表,医药费发放的明细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总结。

6、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管理学校财务,在支部校委的领导下,经常监督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

民主理财小组

组长:王开封

成员:高冰刘慧芝

彭楠庞东林

管春芝谢春林

推荐第4篇: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为认真搞好财务管理,严肃财务纪律,进一步理顺财务关系,做到“开源节流、合理开支、公开透明”,切实加强对财务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制订本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局党组要求,局纪检、监察负责对局属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年度及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局党组作出汇报,并根据局党组确定的意见,在局务会上通报检查情况。

二、局纪检、监察对公用经费和局经费执行情况、局属经济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水、电费、门点租金收缴情况,两费包干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公款采购物品、车辆燃修费及一般性开支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三、局纪检监察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局属有关科室和单位应按监督、检查的要求,认真接受和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局属财务要严格财务管理,切把财务审批关。每笔经费开支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局公用经费开支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开支,“两费”包干经费经科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开支,局属机关小车修理厂、机关餐饮服务部、机关幼儿园内部的小额经费开支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大额经费开支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六、局属财务要严格资金管理和帐务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无错帐、漏帐;资金合理使用,严禁公款私存贪污挪用,财务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七、局属财务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不按要求填报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等问题应予拒绝开支,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应提出调整意见。

八、为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局属财务应将财务执行情况按要求及时填写有关报表,每半年在局务会上公开一次。

推荐第5篇:学校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北韩庄学校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依据上级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校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秉公办事,严格财经纪律。

二、提倡勤俭节约,严格财经纪律。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群众关心的办公设备购置、招待、会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款项支出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实行联签会审,由经办人员、主要领导参与,各项支出经联签会审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入账。

四、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定期公开。

五、严禁公款请客送礼,严禁重复报销费用,严禁以公务接待、购置办公用品。

六、要公开报销明细,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监督。

七、出差费用报销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差旅报销单,并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账,财务人员对报销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无出入,按规定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八、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注意节俭开支。

九、学校财务要优先服务安全,优先服务教学。

北韩庄学校财务会审会签领导小组

组长:李文光

成员:姜红军

北韩庄学校财务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燕有录

成员:付秀英

推荐第6篇:完善财务监督体系

现代经济信息

加强实时动态控制

完善财务监督体系

杨名友

济南铁路局 250011 摘要:财务监督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推行财务集中管理,建立财务稽查机制,实现监督方式的创新,扩大了监督的范 围和视角,全面控制企业管理各个环节,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节约及有效使 用。

关键词:动态;控制;完善;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设计科学、运转 有效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对于监控企业财务活动、化解财务风险起着 非常重要的作用。铁路多经企业在几十年的发展中,通过不断健全企 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审计监督及核算监督等手段逐步建立起自己的 内部财务监督体系,有效提升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在防范财务风 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近几年,随着铁路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多经企业通过重组整 合,逐步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多经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先从 “强自身”入手,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监督体系,在复杂 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实行全过程监 控,适应企业快速发展需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

确保实现财务监督工作的实时化、远程化和可预警化,全面控制各个 环节,形成一个完整的财务监督体系,为确保资金的安全、节约及有 效使用,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二、推行财务集中,保障实时监督

1、财务集中管理,有效提高了财务数据的利用效率

以往各单位的财务数据保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处于分散状态, 无法实现数据共享,近几年铁路财务会计信息化发展为财务集中提供 了技术保证,我们借助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了覆盖集团的网络 信息系统,通过财务集中管理数据库平台将所属单位财务数据全部集 中在集团服务器上,各公司通过网络实时操作。财务数据的集中存储 和处理提高了利用效率,满足了管理层日常查询的需求,实现了集团 内部信息的及时、全面传递,为及时动态地跟踪企业的每一项业务变 动,做到财务实时监督控制提供了一个平台。

2、财务扁平化管理,大大减少了管理环节

集团所属企业大部分经过多次整合,多级法人、非法人企业并 存,财务管理层次过多,削弱了管理的力度。集团通过强力推进总、分公司管理模式,大力压缩三级核算单位,减少财务核算环节,同时 推广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规范,建立了集团对所属企业财 务工作“平行管理,一管到底”的扁平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数据分散 采集、集中管理,提高了财务实时跟踪的效率,确保财务实时监督控 制的实效性。

3、财务人员职能变化,增加了财务监督力量

财务数据集中后,集团内部会计人员岗位分工也相继发生了变 化,分公司等数据源点单位,重点以数据收集、传输为主,不再设置 账务处理职能,逐步取消其账务、资产、材料及固定资产等岗位,在 集团公司中加强会计核算岗位职能,相应增加稽查、财务分析等岗 位,增加了财务监督力量,确保对所属公司日常财务工作进行全方位 的实时动态监控,通过在线监控及时发现违规操作事项并予以纠正, 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一、抓住关键环节,奠定监督基础

建立适应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机制,最主要的是实现监督 方式的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 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综合监督方法,健全内部财务监 督体系,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监控。

1、财务全过程监督的关键点

财务全过程监督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 督。事前监督是在企业经济活动实施以前所进行的监督,通过加强内 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是一种积极的、预 防性的监督。事中监督是在经济活动进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贯穿 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终。事后监督是在经济活动发生以后对其结果进 行的监督,主要检查监督企业年度决算情况、各项资金使用情况,以 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等等。财务全过程监督重点就 在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键点上。

2、多经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现状

目前多经企业的财务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基本上以事前的预算、事后的直接检查为主,一是把财务监督重点前移,事前进行全面细致 的调查摸底,加强预算、计划、预测、决策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可行 性,防止决策失误;二是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财务检查、审 计监察,通过开展以经营业绩审计、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 支审计以及专项审计为主的内部审计和以专题检查为主的财务检查, 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主要偏重于事后检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 违规现象不能及时纠正,亡羊补牢。由于以往财务数据比较分散、企 业内部管理关系不理顺等原因,财务监督的事中控制环节基本形同虚 设,对企业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费用开支标准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无法实现财务实时动态管理,在财务全程 监督的整个链条上最需要加强的就是事中控制环节。

3、健全财务监督体系的关键

针对财务监督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通过推行财务集中管 理,建立财务稽查机制,实现了监督方式的创新,着力强化财务事中 监督管理,扩大了监督的范围和视角,解决了监督上的盲点和难点,

三、建立稽查机制,强化过程控制

1、建立专门队伍,突出专项稽查职能

集团为加强财务动态过程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在推行财务集中 管理的基础上,成立了专门的财务稽查队伍,财务稽查工作突出“远 程、实时”专项稽查职能,主要依据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内部规章 制度及集团下达的财务收支预算,依托集团财务数据网络,通过财务 管理信息系统和预算管理系统,对集团各公司财务日常核算及管理进 行实时的内部稽查,健全完善了集团内部财务监督系统,初步实现了 财务监督工作的远程化、实时化和可预警化,同时也为集团公司经营 决策及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由于不需要报送资料,相应减少了被查 单位的工作量。

2、加强日常管理,建立稽查工作制度

— 70 —

财经研究

为确保达到预期工作目标,根据稽查工作特点建立了各项日常稽查 工作制度。

(1)稽查人员岗位职责制度。综合调配财务稽查力量,根据集团 各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分组包保,各稽查人员明确工作对象,确保稽查 工作对象不遗漏。明确稽查工作内容、方式和责任,同时要求稽查人员 恪守机密,遵守职业道德。

(2)内部稽查实时记录制度。稽查人员根据各自分工对包保单位 经营状况、主要经营项目、预算指标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公司 经营特点和稽查内容建立动态稽查档案;财务稽查人员按照分工每天对 各公司的财务处理情况进行远程监控,对监控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电话 咨询、传真原始资料或去现场核实,每天都要把当天的工作内容进行实 时记录,编制工作日志,为下一步追踪管理建立原始记录台帐,财务主 管定期进行抽查签字确认,形成稽查档案。

(3)内部稽查问题专报制度。对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求被 稽查单位上报详细情况说明。由稽查人员与财务负责人形成内部稽查重 大事项报告,分析问题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直接向集团领导报 告,代表集团公司下达处理执行书或督办执行书。

通过建立规范的日常稽查制度,确保财务稽查日常工作有序可控, 提高了稽查工作效率。

3、明确工作重点,确保稽查工作实效

财务稽查把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主要对各公司财务 收支管理、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实时监控,根据集团经营活 动的关键确定收入、成本、现金流量作为关键控制点,将收支大户、资 金大户作为重点单位实行实时监控。在日常工作中重点关注一是收入 是否真实完整,主要稽查收入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收入结算是否存在 提前或推迟现象;二是经营费用支出的真实合法及费用支出预算执行 情况,主要稽查成本支出是否存在多计、甩挂现象;三是资金管理情 况,主要稽查大额资金联签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经营项目是否按照合 同进行履约、、物流分公司网点资金收支、预警债权是否及时清理、现金支出管理是否规范;四是其他项目管理是否规范,主要稽查工资 收支管理是否规范、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是否合规、会计核算管理是否 规范等。财务稽查工作紧紧围绕着集团财务工作重点,落实到财务管理 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有效提高了稽查 工作效率。

4、抓好后续跟踪,确保稽查工作目标

财务稽查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财 务稽查不单单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记录、核实、提出管理建议,关 键是督促对方单位进行整改和规范,确实发挥稽查作用,利用财务程序 实行远程跟踪监控,加大对稽查问题的后续跟踪检查力度、稽查通知书 落实反馈制度,建立稽查问题整改统计台帐,实行专人负责督促整改, 对发出的“财务稽查整改通知书”实行一对一销号制度,同时定期进行 问题回头看,确保稽查问题整改到位,避免重复犯错,做到“发现一 个、整改一个、杜绝一个”。做到“三不”:发现问题不放过、抓住问 题不放手、解决问题不手软,确保完成财务稽查工作目标,帮助企业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升级5.0为契机,在原有利用账务处理和报表 处理子系统的基础上,加强对应收应付子系统和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的利

用,发挥预算系统的实时控制功能,有效实现预算的过程控制;针对集 团财务管理关键控制点建立风险管理系统,确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 出现存货积压、应收帐款增大、成本上升等风险信号进行监测,在财务 风险因素出现先兆或萌生时,对企业风险进行及时预警、识别、评估, 确保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积极利用其他业务系统数据资料,对企业财务 收支和资金流管理实行符合性测试,实现业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有效对 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稽查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 机制,根据稽查工作质量对稽查人员进行激励考核,提高稽查工作积极 性;借鉴内审和社会审计的科学方法,探索更加有效的财务稽查工作方 法和手段,融监督于服务中,进一步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6、加强队伍建设、适应稽查工作要求

现代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面对目前稽查工作难度大、任务重、要求高的形势,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必须提高稽查人员综合素质。首先要 增强稽查人员思想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和纪律教育,开展会计 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其次优化稽查人员知识结构,根据稽查人员实际业 务水平,充分利用自学、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组织稽查人员加强业务知 识学习,尽快提高和拓宽稽查人员业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培养复合型 稽查人才;三是增强稽查人员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牢固树立为基 层服务、为经营一线服务意识,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素质,建立一支思想 好、作风硬、业务精的稽查队伍,满足企业经营对财务稽查工作提出的 新要求。

四、加强稽查管理,实现监督职能

1、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

通过开展财务稽查工作,实现了财务实时动态控制,加强了事中监 督环节。在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过程中,加强对单位预算的 控制,不该列报预算的一律不能列;支付的过程也是事前、事中监督的 过程,没有预算、用款计划的一律不准支出,违规支出的通过在线监控 也能立即发现并予以纠正,同时对各单位也起到警示作用,在支付前就 要考虑是否规范;最后经过事后的财务审计的检查,实现各个环节的控 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财务监督体 系。

2、实现日常全方位监督

突击性检查针对性强,对反映出来和已掌握问题的检查,非常有 效,但受时间的限制,往往是就事论事。而财务稽查重点是对日常事项 的全方位监督,能更有效地加强对各单位财务经济活动的控制,防患于 未然,创新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突击检查相结合的财务监督 工作新格局。

3、实现监督管理服务职能

财务工作的中心是管理,财务监督要围绕财务工作中心,改变过 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 务相脱节的做法。通过开展财务稽查工作,针对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提出管理建议和措施,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管理于监督之 中,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提高管理 水平、做好服务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财务稽查作用,使财务 监督更好地服务于集团中心工作。

— 71 —

推荐第7篇: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产权)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

(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

(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

(四)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

(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年度和专项事项;

(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4月初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及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子企业执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合并。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企业及时准确编报企业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在财务报告编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或备案的,即出现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经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其委托机构检查,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即因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能收回,违规对外担保使国有资产被查封或拍卖,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中造成贬值,企业资产出租、出让的暗箱操作等方面行为,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财务决算编制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故意漏报、瞒报的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及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禁止其承接企业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优秀]

广州大学城文化体育联盟组建方案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财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秉公办事,严格财经纪律。

2、本司财务由财政局会计中心统一建账管理,成立银行账号,不私设小金库。

3、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基金会。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坚持勤俭办会的方针,不断发展和壮大我司发展基金会的各项事业。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的税务稽查、业务指导和监督。

4、提倡勤俭节约,严格财经纪律。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群众关心的办公设备购置、招待、会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5、款项支出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实行联签会审,由经办人员、纪检监察干部、财务主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参与,各项支出经联签会审后,按照审批权限由“一把手”、财务主管人员签字审批入账。

6、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定期公开。每月月初10日内将上月单位收开支情况报公开;会议费、招待费等大的开支每季度公开一次;特别是外出考察学习等费用随时公开;财务预算决算每年公开一次。

7、出差费用报销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差旅报销单,并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账,财务人员对报销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无出入,按规定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8、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注意节俭开支。

推荐第9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

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六条(会计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会计人员设置)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八条(权责分明)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条(预算内容与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类型)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捐献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该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加盖本场所印章的收据,并及时入账,如捐赠的是实物,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该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第十四条(场所财产集体所有)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政府资助的管理)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开立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用途)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开支;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支出)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九条(出借)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条(借入)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内容)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五条(资产盘点)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处分)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报告与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情况、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信教公民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有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有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财政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三十一条(负责人离任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

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宗教团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第11篇: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理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三)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的企业财务实施统一监督。

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财务监督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章名】 第二章 内部财务制度的监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要求,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不予审批企业申购控购商品的申请和发放财政信贷资金。

【章名】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实用、有效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财务预算,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年终将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优先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以技术改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生产经营资金严重不足、简单再生产难以维持的企业,一般不得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财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审查,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优先、足额安排生产经营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应当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保持企业营运资金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先生产经营、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生产经营资金和消费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消费资金的审查,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消费资金,禁止企业挤占生产经营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十三条 企业消费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效挂钩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原则提取工资总额;非工效挂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提取工资总额。

实行计税工资后,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和企业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非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二)企业购置小轿车应当与其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核意见的材料。亏损企业以及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和欠付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

(三)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按照基建程序办理立项和审批手续。

(四)企业不得超标准建设和装修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设施,标准内的建设和装修费用支出不得超过住房基金的余额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数额。

(五)企业应当按照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企业负责人在每一年度内应当至少两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本年度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章名】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审查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并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技术改造任务重或者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编制对外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者发生的损失。企业对外投资连续3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者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的,主要决策者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清理,对发生的重大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章名】 第五章 与关联企业经营往来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收入和费用,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相应的报表报告制度,防止企业转移收入,偷逃税收。

第十九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活动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等,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进价、压低商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一条 关联企业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对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成果,应当建立相应的报表报告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章名】 第六章 购销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者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坚持往来货款结算制度。对符合规定采取以物抵款、以货抵款的,企业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依法纳税,并进行财务核算。对采取以物易物的,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其中易出物按照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转作销售处理,依法纳税;易进物作为企业购入有关资产处理。

【章名】 第七章 资金调度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额度大小等情况,建立健全资金调度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项目,分类按月(季、年)编制资金运营预算,并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资金,加快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支付现金应当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手续,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对支付的款项,应当具备有效合同或者合法凭证,并经财务机构审查后方可支付;对无有效合同或者合法凭证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设银行账户以及重大的非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章名】 第八章 成本、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者乱挤乱摊成本。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并将具体的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年终考核,节奖超罚,做到奖惩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下列财务行为应当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一)存货的计价方法;

(二)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方法;

(三)商品零售企业商品进销差价率的计算方法;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净残值率的确定;

(五)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期限;

(六)有关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降温费、取暖费、劳动保险费等)开支标准;

(七)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比例;

(八)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递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企业应当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未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列入递延资产。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批准计划摊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清查。已经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已经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一律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应当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章名】 第九章 资产损失处置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经企业内部有关机构负责人审核,财务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进行审查,待核实后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发生被盗、贪污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审判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审查,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未经主管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对因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拖欠债务或者互相拖欠债务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企业应当制定催收计划组织催收,不得擅自作为坏帐损失核销。

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法为其他单位担保债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与信用程度,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企业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当先转作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可按照坏帐损失的规定进行处理。

【章名】 第十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程序进行利润分配:

(一)股份制企业在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他企业按照不低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其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二)股份制企业应当按照净利润的5% ̄10%依法提取公益金,其他企业按照不高于法定公积金的比例提取公益金;企业亏损或者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企业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者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账损失,需要核销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实收资本的,应当报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章名】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按照规定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做好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度财务报告连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在审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当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但是不得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代替财务报告的审批。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管财政部门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章名】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财务混乱,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企业财务混乱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2篇:太原科技大学财务监督办法

太原科技大学财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收支监督,规范财务管理,保障教育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制度法规,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二条

财务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教育资金和财务运行全过程。

第三条

财务监督应当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条

财务监督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第五条

财务监督应当健全监管制度体系,推进财务信息公开,不断强化审计监察的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财务监督领导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财务监督领导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负责研究年度监督工作重点,明确监督任务分工及责任,建立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

第八条

领导组成员按照监督任务分工和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财务监督计划,完善监督工作制度,积极有序履行财务监督任务。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审计监督工作计划;

(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务制度;

(三)组织实施校内财务审计及专项审计;

(四)向纪检监察部门及业务管理机构反馈审计结果及意见;第十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财务监督工作计划;

(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务制度;

(三)组织实施日常和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

(四)调查处理涉及财务的信访举报和反馈意见;

(五)公开、通报、反馈财务监督及意见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在履行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

(二)配合财务监督领导组进行专项监督;

(三)根据监督结果调整相关预算计划,完善相关财务制度;

(四)向财务监督领导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实施财务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务监督领导组组长决定。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

第十五条

财务监督领导组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执行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学校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财政拨款收入、学费收入、资产性收入等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科研经费、二级单位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学校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八)与财务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监督。学校预算的编制是否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方针政策与学校事业计划、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定编定员定额进行编制,有无宽打窄用或宽打乱用、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现象。

第十七条

计划执行监督。预算内收支计划、预算外收支计划是否与学校工作目标、任务、事业计划相一致,财务支出是否贯彻执行了以教学为中心、为教学服务的原则以及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十八条

财务收入监督。学校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合理地组织,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况。对应上交的收入是否按规定上交,是否有拖欠、挪用以及截留、坐支等情况。

第十九条

财务支出监督。学校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与要求进行支付,有无乱支乱用、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与贪污盗窃等情况,有无应在预算外开支的而在预算内列支的情况;各项支出是否讲求办学效益;是否严格执行了费用开支标准,有无擅自扩大范围与提高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资金监督。学校预算内、外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将预算内经费转为预算外经费的情况;使用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的使用范围,有无随意借支、挪用、白条抵库以及套取现金的 3 现象;是否按规定取消学校及其各职能部门的小金库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领导组实施监督,可以依规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程序向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通过账务检查、实物检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报帐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检查学校设备、财产、物资的购置、存放、保管、使用以及领取制度及数量和价值;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财务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领导组实施监督,应当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对不属于财务监督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程序移送有权单位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领导组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依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财务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转递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信访举报和案件处理程序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协同组织部、人事教育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太原科技大学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监督单位依法实施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被处分单位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财务监督工作领导组申请复核或者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财务监督办法适用于全校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独立单位、各二级单位、附属单位等所涉及的财务收支、管理、经费使用所有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13篇:财务监督小组的职责

财务监督小组的职责

1、学校财务监督的原则

(1)财务监督要坚持为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服务,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发展。

(2)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地、全面地、准确地反映与汇报,不扩大、不缩小,不隐瞒也不说假话。

2.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学校资金的监督。学校预算内、外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按规定取消学校及其各职能部门的小金库等。

(2)对学校收入方面的监督。主要察看学校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合理组织,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况。

(3)对学校支出方面的监督。学校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与要求进行支付,有无乱支乱用、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与贪污盗窃等情况,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是否真正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为教学服务;

(4)对学校财产物资方面的监督。学校财产物资的购进、验收、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情况;学校各种设备利用率是高还是低,维修、保养、检查和使用是否有制度与科学的操作程序和规范;

3、学校财务监督的方法

(1)账务检查。通过对学校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认真细致的检查。

(2)实物检查。以核实设备、财产、物资的数量、价值,弄明情况。

(3)现场检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揭矛盾、摆问题,目的在于查清和核实问题

第14篇:如何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龙源期刊网 http://.cn

如何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作者:徐义华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19期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生活发展步伐的加快及改革不断深入,会计人员的职能由单纯的“记账报账”转为“记账报账和核算管理”双重职能,他们的监督管理职能也就凸现出来。因此,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务管理,实施财务监督,健全医院的财政职能尤为重要。

关键词:财务监督特点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7(a)-0199-01

1 财务监督的特点及任务

(1)特点。其一,监督对象和内容。不分金额大小、领导或职工,凡单位发生的经济事项都在监督之中。其二,监督的时间。会计监督贯穿于日常的每—个经济活动中,属于连续不断的监督。其三,监督的次序。会计监督是经济活动的第一关口,是其他监督的基础。其四,监督的质量。由于会计人员比外部人员更了解本单位的真实情况,所以会计监督更具准确性。其五,监督费用。会计监督不需单独安排开支费用,更具节省性。以上财务监督的特点,决定了会计监督既不能取消,其他部门的监督也无法替代。

(2)重点和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的法制建设正逐步健全,会计监督理应以业务监督为重点,可同时在市场经济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相互竞争激烈,虽然完善了方方面面的服务,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所需,但是从另—个方面讲,部分集体、个体出具的商品票据内容的真实性、可信度较低,因此会计还需肩负双重监督任务,即执法监督和业务监督。

2 如何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2.1 完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订财务监督条例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条例,建立一系列权威性、规范性、实用性较强的财政监督检查规章、条例、实施细则和具体惩处办法,这是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条例中应体现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原则。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各级从事财务和纪检监察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按程序办事,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并坚决同腐败分子作斗争。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改变“查大不查小、查软不查硬、查下不查上、查事不查人”状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按章办事,坚持处理违纪问题同处理违纪人员相结合,使屡查屡犯的违法、违纪现象真正得到应有的严惩,对模范遵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免检”制度和“奖励”制度;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威慑力”。

2.2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凡是与本单位管理、发展有密切相关及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患者利益的财务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本单位决策方面的事项包括经济管理方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投资决策和实施情况、财务预决算情况、承包、租赁、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2)财务公开的形式。一是会议报告制。即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决策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财务事项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报告,不同的内容应分别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审议通过,允许并广泛采纳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二是专栏公布制。即设立财务公开栏,及时公开财务收支状况、职工的分配状况、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状况、基建维修的执行状况。三是民主评议制。

2.3 做好内部财务预算

内部预算是财务监管的基础和科学依据,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形式,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单位对整体工作的安排。

(1)收入是支出的保证,“量人为出”是预算的基本原则。要想把预算搞得科学准确、切合实际,就要对进行了解、预测。特别是对国家的方针、政策精神要吃透、弄清,正确估计市场形势;除国家方针政策的影响外,市场行情还应包括:过去的经验、新项目、新技术、设备增加带来的效益等,尽量把各项收入算准、算细。预算的制定者要对单位需办的事情做到心中有数,并根据以往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正确判断当年的市场形势,再综合本单位的基本工作需要安排各项支出。对能细化的一定要做到项目上,对不能做到项目的要分类归口预算,使领导对每项开支做到心中有数,计划用钱。

(2)建立预算经费使用账簿。内部预算通过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预算得到执行,建立预算经费使用账簿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预算按分类和归口管理,每个口的预算经费都要建立预算经费使用账簿,并将账簿交给执行的职能科室或主管领导,执行的职能科室或主管领导在办理报账手续时必须持账簿由财会人员销账。一旦预算经费用完,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账手续。实行预算经费使用账簿制度,不仅使经费使用人对经费使用情况一目了然,计划用钱,而且减少了财会人员与使用者甚至领导之间的误会。

2.4 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财会人员必须由财务科统一领导,财会人员的业务、工作安排,领导和人事部门不做过多的干涉,他们的工作去向由总会计师说了算。财会人员的经济利益与所在工作部门脱钩,他们的工资、奖金、福利应由财务科统一制定标准,统一发放。这样可以使其大胆工作,敢于管理,敢于坚持。财务科作为全院财务管理部门,可以得到各经济活动部门的真实财务信息,对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财务科可及时出面解决,对超出自己权限的也可以向有关领导建议解决。同时要正确处理好领导与财务人员的关系,使其互相理解、互相监督、互相把关。

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人员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学习,促使其掌握并灵活运用现代财务管理的方法,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敢于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加快电算化进程的步伐,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将现有的财会人员从繁重的核算中解脱出来,从手工操作转向电算化,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使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财务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5 充分发展财务监督中审计监督的作用

审计的主要职责是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对财产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就其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有关资料和活动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监督和检查,起到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等作用,最终对财产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做到促进和制约作用。审计的作用就在于按会计法的要求,对单位的资金运作进行审核,帮助我们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我们的资金运作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在审计监督中要认真分析腐败行为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分清其起源和目的。并赋予审计其更大的职能,不仅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政策审计,同时也应对其经营活动和行为,对其管理水平和权力运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可见,在新形势下,要做好财务监督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共同认真落实工作,坚持同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的联系,注意沟通,及时发现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通过开展财务监督检查,从最大程度上及时制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15篇:医院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医院财务内部监督制度

为了适应医院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医院财务体系得以有效运行,以确保医院资产完整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特制定财务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一、设立财务监督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医院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督导措施,改进和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二、实施细则

(一)、财务预算监督检查

1.医院财务是否按制度编制财务预算,一切收入、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财务预算是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是否科学合理。

3.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按已编制的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4.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是否做出科学、客观地分析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二)、财务收入监督检查

1.各项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是否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是否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2.门诊收款员、出纳员是否按规定的收款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有无不按规定办理的现象。 3.各位收费人员是否将当日所收的款项按财务规定时间交给出纳员,有无不及时交款或不交款现象。 4.出纳员是否按时将发生的收入及时入账。

5.票据管理员是否按规定管理收入票据,是否按要求发放、登记,跟踪收款票据使用的整个环节,是否存在票据遗失等现象;检查票据管理员是否进行认真审核门诊、住院退费单据、所附凭证是否完整及退费审批情况。

6.预收金明细帐登记情况,是否及时准确的将发生的预收金收支入帐,月末是否将预收明细账余额并与总帐金额核对。

(三)、货币资金支付监督检查

1.检查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2.各项货币资金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核算支出。

3.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与手章是否按内控要求由专人分别保管。

4.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的帐实相符情况,抽查银行对帐单、银行日记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相符。

5.货币资金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原始票据,支出是否及时准确下帐。

(四)、药品、库存物资控制监督检查

1.药品、库存物资的采购是否遵照国家相关规定,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出库单是否填写详实、出库手续是否齐全。

2.部门会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出入库手续、是否及时记账、及时按财务科要求上报月末报表;出入库单据汇总金额是否与月末汇总表、账簿一致。

3.部门会计是否每月与财务科总帐进行核对,对帐情况如何,对于不相符的帐目是否按财务制度进行调整处理。

4.物资管理部门是否定期进行盘点,盘点出实物与帐簿不符的情况是否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物资损坏、长期积压而未采取处理措施的现象。对药品、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的处理程序是否完备。

(五)、固定资产监督检查

1.固定资产的购置、大修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闲置、有偿转让等环节的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大修理替换下来的材料零部件是否存在越权处置或处置不当的情况。

2.固定资产明细会计是否定期与财务对帐,对帐情况如何,固定资产档案管理是否完整、规范,档案与实物是否相符。

3.闲置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由供应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封存管理,并定期进行养护。

4.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进行技术鉴定,是否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进行财务处理。

5.盘亏的固定资产是否查明原因并进行盘亏责任认定以及是否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六)、债权和债务监督检查

1.债权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定期进行债权清理及债权帐龄分析。

2.应收医疗款中病人欠费是否有领导批示。

3.债务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是否进行及时清偿清理。

第16篇:财务监督小组工作报告[版]

2011年度潞城市史回中学校

财务监督小组工作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元旦钟声已经敲响,2012年向我们走来;回顾过去,展望未来。过去的一年是和谐顺畅一年,是平安发展的一年。我代表史回中学财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就一年来监督小组工作情况向大家如实汇报如下:

一、财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

学校财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是在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上通过专题会议以无记名民主投票差额选举产生的,是深的广大教职工信任的,是具有一定能力经验,做事认真严谨、公平、公正,敢于说真话,办事实,能代表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能反映广大教职工心声,能协作监督学校财务正常运转,防止腐败现象产生的团队。

二、学校财务监督小组工作

1、学校定期召开财务监督小组会议,研究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工作细节问题,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财务人员经常认真学习各种财务制度,每月定期向财务监督小组汇报一次收支情况,财务监督小组对每次财务支出进行认真审查并加盖专业公章,对每次财务支出千元以上进行立帐登记。

2、制度是做好财务公开工作的保证。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为使财务公开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我们借鉴兄弟单位的做法基础上,制定了校务公开的制度。得以使学校财务管

理做到月月公开,由财务监督小组进行审查、公开。廉洁自律,严明纪律,一年来没有做过任何违纪事项。学校重大事情都由学校班子研究决定,或由教代会通过。在学校校园设校务、财务公开栏,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财务公开的内容依据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应予公开;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应予公开;关系到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问题应公开的原则,提出:1)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规划、决策和实施方案;2)财务收支情况3)职称评聘情况4)招生、分配情况5)评模、评优人选等6)大宗物资、仪器和设备采购与验收;7)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等等项目公开。

校务、财务公开的形式我们主要采取会议、公告、征集等三种形式:

会议,主要指通过教职工会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这是校务、财务公开的主渠道。公开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学校财务情况等。

公告,指校务公开橱窗、校刊的校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地及时公告职工的职称评聘情况;招生情况;评模、评优等情况;大宗物资、仪器和设备的采购;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等。

征集,1)领导定期召开学校领导、班主任、教研组长、后勤管理人员的对话会、通报会、征询会等,共同对学校改革发展、设想和困难进行探讨,就学校发展情况,教职工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讨论,并把结果向有关方面报告。

3、加强学校财务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全体教职工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建立健全财会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学校有限资金,让仅有的经费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把经费用在刀刃上。坚决杜绝各种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借种种借口用公款吃喝。

4、财务人员和财务监督小组经常深入班级对学生、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了解情况,检查他们中有无存在乱收费、乱摊派、乱买资料等现象,并及时予以纠正和指导。在食堂管理方面,坚持公开化、民主化、制度化,不管是进货、销售,都由财务监督小组和工会派专门人员上街了解价格,验质点数,监管调控,杜绝了徇情舞弊行为。

一年来,学校没有发生乱发奖金、津贴、实物的现象,没有发生任何一起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问题,保障了学校的资金安全,提高了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实现了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

5、财务公开建立了评估制度

由学校校务会和财务监督小组共同制定了评估条件及办法。每年第四季度对全校的公开情况检查、评估一次。通过听取汇报、座谈、看材料的办法,根据组织是否健全、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公开办法是否及时、公开方式是否多样、公开内容是否真实、教职工是否满意等评估条件,逐项评估,评估结果将纳入个人日常工作积分,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经过一年财务监督小组的努力工作,使学校经费收支情况以及校务公开管理工作透明度更强了,管理行为更规范了,进一步深化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更好的维护了教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权益,调动引导了广大教职工投身改革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积极性。虽然我们财务监督小组工作还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把学校财务监督小组工作不断推向新的水平。

学校财务监督小组组长杜文奇

2012年1月7号

第17篇:财务监督与内控制度

文章标题:财务监督与内控制度

[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http://www.daodoc.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作用,对医院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进行认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院预算的顺利执行,通过检查、分析,不断促进医院的各项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二、设立兼职物价管理人员一名,经常检查医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的物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做到应收尽收,不应收则绝不收。

三、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执行标准,对违反开支标准的拒绝付款,对于多支、乱支或不讲求经济效益和手续程序的开支,应坚决制止和纠正,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院长或上级领导及时做出处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控购商品的报批手续,杜绝盲目采购、贪多求新,搞“小而全”等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损失。

五、从严执行收入管理,指定专人审核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即以审查收费清单和收费三联单为主,所有收入必须进入本单位帐户内,绝不允许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六、坚持一支笔审批报销制度,全院的支出由院长一人签字审批,加强对各种资金及财产物资的管理,避免形成漏洞和矛盾。

七、转帐支票及现金支票等、印章由会计人员保管,他人不得兼管。

八、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的管理要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要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机制。

《财务监督与内控制度》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财务监督与内控制度。

第18篇:办公室主任兼财务监督岗位职责

办公室主任兼财务监督岗位职责

一、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充分发挥领导的助手参谋作用,主持处理公司行政、劳工、秘书、事务等日常工作。

二、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会议决议、规章制度和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和完成的情况。

三、督促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执行和完成工作任务,了解收集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给公司领导,并做好上请下达的工作。

四、负责公司劳动人事工作,行驶劳动人事综合管理职能,制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审核工资发放,建立人事、工资档案。

五、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岗位工作职责,劳动纪律、请休假、加班及节日工作安排等考勤考核工作。

六、负责起草公司行政性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简报及大事记等有关文件,做好行政文件印发、传阅、催办处理、整劵归档和保管、保密工作。

七、负责公司召开的会务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内容,起草会议纪要和决议。热情接待市政部门、兄弟单位来客的招待服务工作。

八、负责公司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办理办公设备和物资等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领发备案,以及车辆调度工作。

九、负责保管公司有关证照、证件、公章及使用,对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税务、银行等专用章,进行取样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专人保管使用。

十、负责监督公司财务现金收付款项的审核工作,同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19篇:市容环卫局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市容环卫局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精神和上级关于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财务检查是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是加强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通过对财务检查监督,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确保经费的使用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各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依法理财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以确保市容环卫事业的发展。

二、财务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二)省、市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三)各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各单位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等。

三、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检查。

- 1 -

1.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凭证填写;

3.会计账薄登记;

4.财务报告编制;

5.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二)财务收支的检查。

1.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2.其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

3.专项资金、专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4.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5.各种原始凭证的审核、报销手续及附件;

6.各单位员工年度个人收入情况;

7.各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三)财务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检查。

1、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单位经费收支审批制度;

3、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四)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固定资产购进、调入、调

- 2 -

出、报废、丢失、损毁的审批手续和账务处理。

四、财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财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由财务部门负责。局内审小组每年对局属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由财政、税务、物价、建委、计委等上级管理部门所进行的专项检查,局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五、财务监督检查的形式

根据实际需要,财务检查可以采取就地检查、报送检查、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也可以采取先由各单位自查,局组织抽查的形式进行。

六、财务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实施财务监督检查3日前,应当通知被检查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并告知检查的形式。

(二)被检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财务检查小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全面、如实地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清责任,依照问题的性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措施。

- 3 -

第20篇:农开办财务监督经验交流材料

农开办财务监督经验交流材料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监督。目的是促使资金筹集及时足额到位,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县区为主体实施,本文主要以县域农业综合开发为例进行分析论述。

一、县域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那些

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十多年来,财务监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资金管理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少数地方也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一)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地方上一是存在擅自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改变项目用途的问题;二是擅自调整项目计划,资金没有跟着项目走,有的甚至把项目资金拨给非项目建设单位使用;三是虚列支出、虚列费用,套取项目资金,用于非项目性支出。

(二)支出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松懈,账务手续不规范。制度的漏洞是最大的漏洞,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职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些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应交税款,使用不合规发票和白条入账,有的干脆以拨代支,用收据替发票入账,还有的违规支付大量现金,造成财务管理“黑洞”;

(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客观原因是有的地方财政状况紧张,配套任务太重,难以按计划完成,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一是虚假配套。有的只下配套资金空头预算指标文件而不拨款;有的把本级配套资金拨付给财政资金专账,又以预算代扣形式从基层调回;还有的先把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由财政资金专账拨付给报账资金专账,再由报账资金专账以预付工程款名义拨给工程资金专账,再由报账资金专账绕到财政预算账户,作为本级配套资金。这些表面上是财政资金按程序拨付,实质上是利用上级财政资金达到实现本级虚假配套的目的;二是迟拨资金。有的地方把本级预算配套资金和上级下达的财政资金长期压在账户上,临时周转用于发放工资,以缓解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调度困难;还有的把财政资金直接从预算账户拨给其他项目,待周转使用归后再把资金拨到财政资金专账,等等。从实际情况看,突出表现为财政资金在地、县两级滞留时间较长,资金年度结转额度较大,由于迟拨资金,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四)有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有偿资金,在目前农业和农村融资体制下,实际上弥补了农业信贷资金的不足,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大项目建设单位在资金使用上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的不断发展,财政有偿资金管理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有偿资金回收难的问题,已经危及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的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计划内,除了预算安排一部分外,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回收的本级有偿资金中安排,进行滚动配套的。本级有偿资金的来源有限,且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回收,这将会造成本级有偿资金的来源枯竭,使得配套资金更难落实,已经危及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二是垫付、抵顶偿还有资金的问题,已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由于县级财政直接对项目单位借款,目前,能从项目中直接回收的资金不足50%。项目单位不能归还的有偿资金,则需要县级财政拿其他资金偿还,因此县级财政还款压力较大。有的地方因财力有限,就动用当年的项目有偿资金抵扣到期的还款,甚至用当期无偿资金垫付偿还有偿资金,出现了大量项目资金空转的问题。农业综合开发项项目立项选得再准,资金不到位,发展经济也还是一句空话;三是不按计划投入有偿资金,不利于发挥有偿资金的效益。有的地方唯恐有偿资金收不回,不敢借给项目单位,待有偿资金到期后直接从账户上划给上级财政部门;也有的把有偿资金变成了财政部门的短期周转资金,任意借给非计划项目;四是违反有偿资金使用政策规定。有的随意调整占用费率、任意缩短或延长有偿资金使用期限。

以上四个方面问题违反了资金管理的规定,损害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和声誉。为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工作,以便在监督中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有效对策,纠正偏差,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谁来对县域农业综合开发进行财务监督

按监督主体划分,除农业综合开发系统自身监督而外,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三者必须有机结合,相互协调,才能形成全方位的财务监督体系,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置于全方位监管之中。这里要强调两点:即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作为各监督主体,除日常财务监督外,也应尽量避免重复交叉监督检查。

(一)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监督检查,深入跟踪到项目实施单位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监督。目的是促使资金筹集及时足额到位,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县区为主体实施,本文主要以县域农业综合开发为例进行分析论述。

一、县域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那些

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十多年来,财务监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资金管理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少数地方也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一)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地方上一是存在擅自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改变项目用途的问题;二是擅自调整项目计划,资金没有跟着项目走,有的甚至把项目资金拨给非项目建设单位使用;三是虚列支出、虚列费用,套取项目资金,用于非项目性支出。

(二)支出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松懈,账务手续不规范。制度的漏洞是最大的漏洞,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职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些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应交税款,使用不合规发票和白条入账,有的干脆以拨代支,用收据替发票入账,还有的违规支付大量现金,造成财务管理“黑洞”;

(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客观原因是有的地方财政状况紧张,配套任务太重,难以按计划完成,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一是虚假配套。有的只下配套资金空头预算指标文件而不拨款;有的把本级配套资金拨付给财政资金专账,又以预算代扣形式从基层调回;还有的先把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由财政资金专账拨付给报账资金专账,再由报账资金专账以预付工程款名义拨给工程资金专账,再由报账资金专账绕到财政预算账户,作为本级配套资金。这些表面上是财政资金按程序拨付,实质上是利用上级财政资金达到实现本级虚假配套的目的;二是迟拨资金。有的地方把本级预算配套资金和上级下达的财政资金长期压在账户上,临时周转用于发放工资,以缓解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调度困难;还有的把财政资金直接从预算账户拨给其他项目,待周转使用归后再把资金拨到财政资金专账,等等。从实际情况看,突出表现为财政资金在地、县两级滞留时间较长,资金年度结转额度较大,由于迟拨资金,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四)有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有偿资金,在目前农业和农村融资体制下,实际上弥补了农业信贷资金的不足,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大项目建设单位在资金使用上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的不断发展,财政有偿资金管理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有偿资金回收难的问题,已经危及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的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计划内,除了预算安排一部分外,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回收的本级有偿资金中安排,进行滚动配套的。本级有偿资金的来源有限,且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回收,这将会造成本级有偿资金的来源枯竭,使得配套资金更难落实,已经危及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二是垫付、抵顶偿还有资金的问题,已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由于县级财政直接对项目单位借款,目前,能从项目中直接回收的资金不足50%。项目单位不能归还的有偿资金,则需要县级财政拿其他资金偿还,因此县级财政还款压力较大。有的地方因财力有限,就动用当年的项目有偿资金抵扣到期的还款,甚至用当期无偿资金垫付偿还有偿资金,出现了大量项目资金空转的问题。农业综合开发项项目立项选得再准,资金不到位,发展经济也还是一句空话;三是不按计划投入有偿资金,不利于发挥有偿资金的效益。有的地方唯恐有偿资金收不回,不敢借给项目单位,待有偿资金到期后直接从账户上划给上级财政部门;也有的把有偿资金变成了财政部门的短期周转资金,任意借给非计划项目;四是违反有偿资金使用政策规定。有的随意调整占用费率、任意缩短或延长有偿资金使用期限。

以上四个方面问题违反了资金管理的规定,损害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和声誉。为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工作,以便在监督中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有效对策,纠正偏差,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谁来对县域农业综合开发进行财务监督

按监督主体划分,除农业综合开发系统自身监督而外,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三者必须有机结合,相互协调,才能形成全方位的财务监督体系,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置于全方位监管之中。这里要强调两点:即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作为各监督主体,除日常财务监督外,也应尽量避免重复交叉监督检查。

(一)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监督检查,深入跟踪到项目实施单位

,对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财政监督主要由财政监督监察部门(或专员办)对农业综合开发的监督,农发系统内部的监督也属于财政监督的范畴。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监督可分为三个方面。农发系统内部监督主要是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自身加强监督检查,深入项目实施单位跟踪管理,对自身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是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财政监察专员办的监督是针对某时期资金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检查。它具有针对性、时间性和覆盖面广、效果突出、解决问题集中的特点,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指政府审计部门行使的监督。审计机关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的制度。农业综合开发审计主要是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全面地查对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审计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审计监督是对财政监督的再监督,是对项目建设过程及其结果的综合性监督。审计监督已成为农业综合开发验收工作必须履行的重要程序。近几年来,国家审计署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定期专项审计的制度,即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审计报告作为国家验收的依据之一;地方各级审计部门原则上采取每年审计一次的方法,即要求每一期或每一个年度项目全部竣工后,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三)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运行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广泛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地方人大和政协等部门以及农民群众等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对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实施的监督。当前尤其强调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根据《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在开发前期,农民应广泛了解政策,积极参与立项;在开发中期,农民应积极参与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在开发后期,农民应参与建后管护,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制。作为业主,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活动中运用设计、监理、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多层面监督,则是现阶段项目管理通行的运作方式。

三、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的范围与内容

财务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活动,围绕项目工程实施活动,贯穿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1、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为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既要加强制度建设;又是要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严格贯彻执行。还要看是否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解决;

2、监督农业综合开发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对照项目计划,将项目工程资料与资金往来拨付会计资料横项结合,审查有无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现象。

3、监督单位会计工作组织情况。会计工作包括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技术组织工作等,是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正确、完整的根本条件,是实行会计管理的前提。财务监督要审查有无健全的会计机构或专门的财务人员办理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工作,财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内部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审核、传递是否科学,有无漏洞,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齐全,记账、结账是否合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否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实行内部监督;有无单位领导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资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等。另外,要作出正确的评价,根据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4、加强财经纪律执行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监督要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审核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有无损害国家利益、任意截留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查明有无违法乱纪的经济行为和财务收支;查明有无挥霍浪费、行贿受贿、营私舞弊等侵吞国家财产的犯罪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有偿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是否择优立项;有偿资金是否按项目计划投放、按规定范围使用;有偿资金合同手续是齐全,有无擅自改变资金是否按期回收,是否存在垫付、抵顶问题,不能按期回收的是否已查明原因,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等。通过监督,可以促进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树立法纪观念、效益观念,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切实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村财务监督报告范文.doc》
村财务监督报告范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先进事迹材料应急预案工作计划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工作汇报其他范文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