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裁定书范文

2022-11-20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中止诉讼申请书

中止诉讼申请书5篇

(492字)

申请人(上诉人):咸阳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司董事长

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20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因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应依法中止诉讼。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9月6日公证送达解除了20xx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诉至渭城区人民发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贵院受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恳请贵院依照民诉法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

二0xx年x月x日

中止诉讼申请书三:中止诉讼申请书(771字) 申请人(上诉人): 四川省x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x,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电话:13778888898

请求事项:申请人四川省xxx化工有限公司因与重庆xxx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419字)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市********经营部经理,住本市**区吴家山六支沟*栋***室,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20xx]东民初第170号朱庆生诉赵玉清房屋腾退案中止诉讼。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诉***房屋腾退一案,因***和***涉嫌侵犯***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现***已经对***和**向贵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以上两个案件同时在贵院审理,如果本案不顾后案的审理结果,则极有可能造成判决自相矛盾、朝令夕改或其它影响司法威信的情形发生,也是对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后案审理结果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中止诉讼申请书五:中止诉讼申请书(范本)(435字)

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xx小学

法定代表人:xxx 校长

地址:昆明市xx路xx号 电话:0871-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20xx)五法民二初字第xxx号云南xx职业教育社诉昆明市五华区xx小学财产权属纠纷案中止诉讼。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云南xx职业教育社诉昆明市五华区xx小学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因云南xx职业教育社涉嫌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导致登记机关昆明市房产管理局错误颁证,现昆明市五华区xx小学已经对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向贵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发放的昆明市房权证字xx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而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问题是本案的重要事实。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中止审理申请书(重婚罪中止离婚诉讼)

中止审理申请书

案号(2013)深某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

申请人:王某芳,联系人李某律师,电话12345678

申请事项:中止张某华诉王某芳(2013)深某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至张某华涉嫌重婚刑事案件审理终结。

事实及理由:

张某华诉王某芳(2013)深某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张某华在起诉离婚时并未将其婚姻过错及财产分配作为起诉内容,而王某芳在答辩期内已经提出要求张某华进行婚姻过错赔偿及财产分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某芳提出的关于婚姻过错和财产分配的相关诉求应当与张某华诉王某芳离婚纠纷案件一并审理。由于张某华涉嫌在与王某芳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重婚,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已经立案,案号(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23号。张某华重婚已经构成婚姻法46条规定的婚姻过错,该重婚过错是王某芳提起婚姻过错损害赔偿及财产分配的理由之一。离婚纠纷相关诉求项目的审理必须依据重婚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否则事实无法查清。民诉法136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审理本案”。本案离婚纠纷中婚姻过错赔偿、财产分配、感情破裂等都与重婚罪案件审理结果相关,所以,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离婚纠纷中止审理,直至重婚刑事案件审理终结,请法院批准。

此致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

推荐第3篇: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 二者的适用场合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适用的诉讼场合相对较小。

2 二者适用前提不同,即导致诉讼中止的发达期限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各不相同。前者主要来源于诉讼之外,后者大多产生于诉讼之中。

3 二者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诉讼中止须用裁定书,且应送达当事人;而延期审理则应用决定书。

4 二者的适用效果不同,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而延期审理只是对本案的开庭审理期日的推移,有关的诉讼活动并不因此而停止。

5 由于导致诉讼种植的法定情形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因此中止诉讼后,何时恢复诉讼,受诉法院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只能静候造成诉讼中止的原因的消除;但是由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大多产生与诉讼之中,所以恢复审理的期日则可以由受诉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加以确定。

6 是否完全适用诉讼期间的剔除制度不同,根据审限规定第九条,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不论实际有多长,均应剔除于案件的审结期限;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受诉法院觉得延期审理的期间,如果在1个月内,亦应完全剔除于案件的审结期限;如果超过一个月,则超过部分仍计入审结期限,不得予以剔除。

推荐第4篇: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 终结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一、中止诉讼的,写:

“本案中止诉讼。”

二、终结诉讼的,写: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推荐第5篇:中止探望权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提出申请

中止探望权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提出申请?

作者: 黄泰文发布时间: 2011-07-06 14:21:1

2【案情】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婚生女小张由刘某抚养,法院判决张某每周可探望小张两次。后刘某因张某经常酗酒等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中止张某对小张的探望权。

【分歧】

对本案刘某请求中止张某对小张的探望权应如何提起,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由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

一、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体权利。对探望权的中止,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当以判决的形式做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应由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而探望权的中止,对探望权人影响非常巨大,也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出现过一方因探望权被中止而发生家庭惨案的事情。举轻以明重,对探望权的行使都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判决形式做出,并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那么,对探望权的中止更应如此。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由刘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张某对小张的探望权的申请。理由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之规定,探望权的中止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由当事人提出中止执行探望权的申请,再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中止与否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对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中止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的探望权,并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而是使当事人的探望权暂时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除之后,可申请恢复其探望权。因此,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并不产生新的诉讼。

第二、既然《婚姻法解释》

(一)已明确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属于生效判决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就应依照法律规定,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谓拒绝履行,既包括不履行,亦包括履行不当、履行不完全。在中止探望权案件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探望方式进行探望,即可以以对方履行不当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鉴于探望权的中止对当事人、小孩影响的重大以及当事人对中止探望权行使的裁定,不能上诉及申请复议,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原因,笔者建议修改民诉法的相关规

定,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行使的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推荐第6篇: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

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 美讯在线网2008 年 04 月 28 日 15:07 人气指数:534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 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 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但是,无论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为无效宣告请 求而中止审理,当事人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的,都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合法授予后,任何人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均可以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将 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依其内容不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可分为三种,即维持宣告专利权有效的 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无效请求审查决 定,都可能会引起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已经结束,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 经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应如何审理?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侵权案件是继续中止审理呢还是恢复审 理?原来没有中止的侵权案件是继续审理呢还是中止审理?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之请求,而无论有无专利侵 权案件。故根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先后不同,因专利侵权诉讼 的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 中因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即先有专利侵权诉讼,后有无效 宣告请求,这类专利侵权诉讼在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并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时,面临着 原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应继续中止审理的问题。另一类是先有无效宣告请求,后有专利侵权诉讼,即 专利权授予后,他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又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此时人民法院通常是先受理当事人 的诉讼请求,然后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

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当无效 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并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 诉讼也面临着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 中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原来的专利侵权案件并非一定得中止审 理。目前人民法院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的检索报告,且其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侵 权诉讼。 第三,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侵权诉讼。 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 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 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 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 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 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六,对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 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对于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当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没有 就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其一:若该专利权被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全部有效,则原来的 专利侵权案件应自其起诉期间届满后恢复审理。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 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如果当事人未对无效请 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先行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应自波三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之次日恢复审理。其 二:若该专利权被全部宣告为无效,而当

当事人未就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已中止审理的专 利侵权案件亦应于上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恢复审理。然与前述所不同的是,由于专利权已被宣告为无效, 原告的诉讼请求已丧失权利依据,故若原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尚处一审期间,则应裁定驳回原告诉讼 请求;若原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已处于二审期间,则亦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其三,若该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即为维持部分有效;而当事人未就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则应区分部分有效之专利权于侵权诉讼之影响而定。若部分有效之专利权不影响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权利依据,则原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应自上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恢复审理。若部分无效之专利权恰恰 是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依据, 则原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应自上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恢复审理, 但人民法院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决。若部分有效之专利权部分否定了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 利依据,则原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亦应自上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恢复审理,但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 但若该专利侵权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 请求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基于已被宣告为无效的部分专利权上的诉讼请求。 此外,对于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因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在 当事人不取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并依法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以及在先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有专利 侵权诉讼,且专利侵权诉讼因该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理的,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提起专利无效行 政诉讼时,原专利侵权诉讼是继续中止审理呢还是应恢复审理? 作者认为,如果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请求审查决 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应继续中止审理。理由是:第一, 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的规定不能成为恢复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理由。该条的内容是:“诉讼期间,不停止具 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可见,该条是针对具有具体 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如公安机关根据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他人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中,该处罚内容具有可执行性,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仅仅是宣告一项民事权利的有效或无效,其本身并不 具备可执行性,故与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所指的行政行为是有一定区别的。第二,授予专利权的行为也是一 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一旦取得专利权,在该专利权被确定宣告为无效前,授予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合法有效,但专利侵权诉讼依然可以因被控侵权人已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 可见授予专利权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也即专利侵权诉讼之所以 中止审理是因为专利权处于动荡之中,而并不顾及授予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同理,在专利复审 委员会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如果当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则无效请求审查决 定有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能,专利权依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从当初中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宗旨和目的出 发,仍应继续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而不宜恢复审理。第三,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 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等到行政诉讼最后判决维持其合法有效后才能确定地产生法律效力。权利公示原则是 专利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专利权的授予、变动、无效宣告等都必须由专门机关予以公告,且专利权的授 予、变动、无效宣告等都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 46 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公告都是以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的稳定为前提,对于已经提 起行政诉讼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内容都是以终审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放在 行政诉讼审结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能被公告,自然也就不生法律效力。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也只有继续 中止审理,待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确定了原告的专利权利状态后才能恢复审理。第四,行政行为接 受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是民主和法治社会的标志和特征,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必须遵 守的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我国专利法特别规定对专利复 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其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原来已经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继续中止审理,表明专利权是 否应被宣告为无效虽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决定,但该决定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的检验,体现了司法权对 行政

权的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同理,当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未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在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被提起行政诉讼后是否应中止审理,笔者认为,对于未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包括先有专利侵权诉讼 后有无效行政程序且专利侵权诉讼未中止审理的情形,以及先有无效行政程序后有专利侵权诉讼且专利侵 权诉讼末中止审理的情形,如果在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依法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时原专利侵权 诉讼尚未审结的,一般应中止审理,等待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对专利权有效还是无效的最终确定,并以此作 为恢复审理侵权诉讼的依据。 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现状与思考 作者:赵京生 颜松喜 发布时间:2008-08-22 17:33:00 在我院民三庭审理的众多知识产权案件中,程序最为复杂、难度最大仍是 专利案件,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如何面对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中止的问题。2006 年 6 月民三庭成立以来,共受理侵犯专利权案件 8 件,其中涉及外观设计专利 1 件、实用新型专利 7 件。8 起案件中,因被告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 效请求而中止的 4 件, 50%。 占 这一问题是如何形成的?又如何解决?就此问题, 笔者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供大家商榷(本文若未特别指明,所涉专利均为外观 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原因

1、就专利无效宣告制度而言。根据专利制度的一般原理,专利权一旦被授 予,就依法推定其有效。在法定机关依法宣告其无效之前,任何机关不得认定其 无效。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有权在该诉讼中判断该专利权是 否有效,但其判决中关于专利是否有效的认定仅仅对该案件有效。但是,根据我 国专利法第 45 条、第 57 条的规定,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问题,只能由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认定,法院只负责侵权判断,因此,一旦专利侵权 诉讼的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就面临是否中止诉讼的问 题。

2、就专利审查制度设计而言。尽管《专利法》第 22 条和其他条款规定了对 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但是,根据专 利法第 40 条之规定,我国对实用新型并不实行实质审查,而是初步审查。所谓 初步审查, 就是对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形式和格式要求以及是否具有明显实质 性缺陷进行审查。但对于实质性问题,例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不进行 审查。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第 40 条规定,亦是初步审查制,对 于实质性问题,

例如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等,不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权人是 否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还有待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进一步审查,结果使得中止案 件数量过多。之所以不实行实质审查,其原因主要在于该两种专利数量较大,创 造性要求不是很高,授权速度快可以使该该两种专利迅速应用于社会实践,及时 创造社会财富。但社会反映强烈的所谓的“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恰恰就 是指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ERROR: syntaxerror OFFENDING COMMAND: --nostringval-STACK: 16814 12202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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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书(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确申字第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了( )确字第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写明确认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原不予确认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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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经营地X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行政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XX不服被告XX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受理,范文《行政裁定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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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81)字第号

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

代理人:孟××男50岁会计

被诉方:××果品公司

代理人:王××男40岁业务员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西瓜合同十万斤,货发到被诉方

火车站后,由于质量和价格问题被诉方拒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一

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申请仲裁。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被诉方申请,本

会特裁定如下:

××果品公司应于八月八日前将存放在某火车站的十万斤西瓜按质论价先行变

卖,保存价款,嗣后处理,特此裁定。

仲裁员:赵××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周××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1

推荐第10篇:民事裁定书(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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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初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与被告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向本院申请追加____为共同原告/被告,____(概述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____追加____为共同原告/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出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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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简)

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但是,无论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当事人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合法授予后,任何人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将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依其内容不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可分为三种,即维持宣告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都可能会引起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应如何审理?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侵权案件是继续中止审理呢还是恢复审理?原来没有中止的侵权案件是继续审理呢还是中止审理?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之请求,而无论有无专利侵权案件。故根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先后不同,因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因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即先有专利侵权诉讼,后有无效宣告请求,这类专利侵权诉讼在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并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时,面临着原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应继续中止审理的问题。另一类是先有无效宣告请求,后有专利侵权诉讼,即专利权授予后,他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又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此时人民法院通常是先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后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当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并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也面临着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原来的专利侵权案件并非一定得中止审理。目前人民法院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且其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侵权诉讼。

第三,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侵权诉讼。

第四,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六,对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对于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当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没有就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其一:若该专利权被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全部有效,则原来的专利侵权案件应自其起诉期间届满后恢复审理。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如果当事人未对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先行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应自波三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之次日恢复审理。其二:若该专利权被全部宣告为无效,而当事人未就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已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亦应于上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恢复审理。然与前述所不同的是,由于专利权已被宣告为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丧失权利依据,故若原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尚处一审期间,则应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原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已处于二审期间,则亦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其三,若该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即为维持部分有效;而当事人未就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应区分部分有效之专利权于侵权诉讼之影响而定。若部分有效之专利权不影响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依据,则原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应自上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恢复审理。若部分无效之专利权恰恰是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依据,则原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应自上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恢复审理,但人民法院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决。若部分有效之专利权部分否定了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依据,则原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亦应自上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恢复审理,

但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但若该专利侵权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基于已被宣告为无效的部分专利权上的诉讼请求。

此外,对于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因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在当事人不取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并依法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以及在先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有专利侵权诉讼,且专利侵权诉讼因该无效宣告请求中止审理的,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时,原专利侵权诉讼是继续中止审理呢还是应恢复审理?

作者认为,如果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应继续中止审理。理由是:第一,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不能成为恢复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理由。该条的内容是:“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可见,该条是针对具有具体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他人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中,该处罚内容具有可执行性,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仅仅是宣告一项民事权利的有效或无效,其本身并不具备可执行性,故与行政诉讼法第44条所指的行政行为是有一定区别的。第二,授予专利权的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一旦取得专利权,在该专利权被确定宣告为无效前,授予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合法有效,但专利侵权诉讼依然可以因被控侵权人已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可见授予专利权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也即专利侵权诉讼之所以中止审理是因为专利权处于动荡之中,而并不顾及授予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同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如果当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则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有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能,专利权依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从当初中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宗旨和目的出发,仍应继续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而不宜恢复审理。第三,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等到行政诉讼最后判决维持其合法有效后才能确定地产生法律效力。权利公示原则是专利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专利权的授予、变动、无效宣告等都必须由专门机关予以公告,且专利权的授予、变动、无效宣告等都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46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公告都是以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的稳定为前提,对于已经提起行政诉讼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内容都是以终审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准,放在行政诉讼审结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能被公告,自然也就不生法律效力。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也只有继续中止审理,待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确定了原告的专利权利状态后才能恢复审理。第四,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是民主和法治

社会的标志和特征,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必须遵守的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我国专利法特别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其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原来已经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继续中止审理,表明专利权是否应被宣告为无效虽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决定,但该决定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的检验,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同理,当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未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在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后是否应中止审理,笔者认为,对于未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包括先有专利侵权诉讼后有无效行政程序且专利侵权诉讼未中止审理的情形,以及先有无效行政程序后有专利侵权诉讼且专利侵权诉讼末中止审理的情形,如果在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依法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时原专利侵权诉讼尚未审结的,一般应中止审理,等待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对专利权有效还是无效的最终确定,并以此作为恢复审理侵权诉讼的依据。

第12篇:吴++裁定书上诉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立岱====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魏明,职务:区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

2、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裁定程序违法。

首先,上诉人在本案立案后,通过大量的照片及了解相关人员得知,灵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一并参与了强拆上诉人的房屋,与被上诉人是共同实施了强拆行为,应为共同被告。上诉人在开庭向法庭提交了增加被告申请书并附上了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上诉人房屋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追加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增加被告的也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增加被告的申请作出决定,也未通知芝镇政府及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本案诉讼,程序违法。

其次,为了使法院能够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通知宋国兴、娄三根到庭接受质询申请书。宋国兴、娄三根为被上诉人工作人员且为部门负责人,在拆除现场参与了强拆上诉人房屋的整个过程,其二人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因此,其二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以便法院查清客观事实。但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二人到庭接受质询,也没有对上诉人通知证人申请作出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二、一审法院裁定认定被上诉人没有参与实施拆除行为,从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

首先,被上诉人主要领导宋国兴、娄三根等人在拆除现场,参与指挥拆除上诉人房屋的整个过程。一审法院裁定对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在现场也予以认定。

其次,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中可以充分证明,不仅仅是被上诉人的领导宋国兴、娄三根在现场,还有数以百计的城管人员、控违办人员在现场,现场还有被上诉人大量的公务用车,这完全是被上诉人组织的浩浩荡荡的强拆大军!

第三,被上诉人领导宋国兴、娄三根在现场指挥实施了整个强拆过程,而非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监督”,其二人是职务行为,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参与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在强拆的过程中,上诉人本人亲自质问宋国兴,宋国兴明确表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对上诉人房屋必须拆除,也正是在宋国兴的命令下,相关人员强制将上诉人家人抬出房屋,瞬间上诉人的房屋变成了一片废墟!这就是被上诉人所谓的“监督”吗?这是名副其实的组织指挥实施强拆行为!

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被上诉人虽在开庭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灵芝镇政府监督的申请,该申请是为了应付诉讼而制造的虚假证据,没有相应的执行方案、应急预案等何来监督?只有跑到现场才能监督吗?宋国兴、娄三根到现场监督什么?其二人到现场监督需要带数以百计的随从吗?是为二人保驾护航还是听从二人指挥实施强拆?非常明显,被上诉人所谓的“监督”仅仅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托词!

第四,退一万步讲,假使被上诉人所称的“监督”行为,被上诉人仍为本案适格的被告。被上诉人的“监督”行为是事中监督,在整个拆除的现场,参与了整个强拆过程。从外部的表象来看是被上诉人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有大批的车队、数以百计人员、被上诉人的领导现场指挥),纵使存在“监督”行为,也是其内部行为,也仅仅是其联合强拆的不同分工罢了,并不影响被上诉强拆行为的认定,因而,被上诉人仍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行政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13篇: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范文《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4篇:执行中止申请书

执行中止申请书

申请人:宁夏和盛华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三柯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2015)银民商终字第311号生效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银民商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审查,并附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此案正在高院审理当中,所以我公司申请中止执行。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夏和盛华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1日

第15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系本案被告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裁定中止对xxxxxxx号案件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xxxxx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xxxxxxxx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依法中止诉讼。

xxxxxxxx正在审理的xxxxxxx号案中,原告(xxxx)以在xxxxxxx进行土建施工、xxxxxx进行改建蓄水池工程、在xxxxxx进行土建工程为由要求申请人支付劳务费。现贵院审理的xxxxxxxx号案件中也有关于劳务费的诉请,所以该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恳请贵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 xx年xx月xx日

第16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铅山县港东金钢煤矿,住所地:铅山县港东乡邓村,法定代表人:程雄建,煤矿投资人。

被申请人:严大平,男,1971年8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7108071517。联系电话15946856331。

申请事项:申请贵委中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铅劳人仲[2014]第22号和铅劳人仲[2014]第27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严大平已经于2014年5月12日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贵委于2014年5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并定于2014年6月4日开庭审理此两案。 申请人已于2014年5月27日就饶人社伤字[2013]12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现上饶市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受理,但还未作出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为工伤还没有最终结论。 现特向贵委申请中止审理该两案件,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出终局裁决时,再恢复审理此两案。恳望贵委依法准许!

此致

铅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铅山县港东金钢煤矿2014年5 月29 日

第17篇:中止裁决申请书

鄄城县房管局:

山东堪舆置业有限公司与我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贵局业已受理。在拆迁行政裁决期限内,我们被拆迁人通过调查得知,本拆迁项目的鄄拆许字(2011)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颁发依据和程序上均不合法。我们依法向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拆迁许可证,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接受我们的起诉状。

我们认为,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前提。如果拆迁许可证违法或者被依法撤销,将直接导致无法进行行政裁决。本行政裁决需要以鄄城县人民法院撤销拆迁许可证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我们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

(二)项之规定,特申请中止裁决。望准许答复。

申请人:

第18篇: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2017年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乙方中止劳动合同,并与甲方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到 年 月 日经乙方书面申请恢复劳动合同。

一、乙方中止劳动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视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互不承担相关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在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自负,一切事故均不视为工伤,甲方不予承担。

二、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在外不允许做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2、按甲方要求及时交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和水电费、取暖费及其他应交纳的一切费用。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将(2)条款项费用及时交到公司财务科,否则甲方给予停止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代缴手续,对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负。

4、协议期满时,提前及时与甲方签中止劳动合同协议或恢复工作申请,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5、在此期间不享受甲方的一切劳保福利等待遇,如若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生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乙方自负,和甲方无任何关系。

三、乙方如不服从本协议,甲方有权将其劳动合同转交劳动部门解除,与乙方脱离一切关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因 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中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仍在甲方,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

﹙一﹚各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乙方可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当年7月1日公布的上年度甘肃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8%、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当年费率计算﹚、生育保险0.5%、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2%﹙按照747元标准计算﹚。

﹙三﹚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

﹙四﹚缴费时间:按照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每年的缴费分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标准在当年的5月31日以前缴纳一次﹙核定数额﹚,在11月30日前缴纳一次,两次缴纳的数额等于缴费标准。逾期不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五、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或发生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劳动合同中止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工作。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回原单位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七、劳动合同中止期满,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协议自劳动合同中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XXX 乙方: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二○一二年 月 日 二○一二年 月 日

第19篇: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孙绪生,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电话:7411232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为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建平县信访局向建平县土地局提出检举控告,请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明向申请人承包地内堆放尾矿砂和毛石的行为人,受益人,依法确定责任人。现土地行政部门已经立案受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诉孙绪生关于林地承包权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11月 14日

第20篇: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工商复字〔〕号

你(们/单位)对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已予受

理。行政复议期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现决定自年月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局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局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年月日

抄送:(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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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裁定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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