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手册范文

2022-11-22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手册培养手册说明

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手册说明

一、本手册供博士研究生使用,填表要求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请注意清洁,保持完好。毕业时归入本人学业档案。

二、本手册由院系统一负责保管。博士研究生根据不同培养阶段从研究生院网页上下载以下空表,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包括通过研究生院网页进入复旦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无故未完成者,研究生管理部门将对其学籍做出处理。

1.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2.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3.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

4.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实践

5.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

6.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和发表论文

7.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

三、本手册自2005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行。各院系在使用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望反馈给我们,以便再版时及时补充和完善。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二○○五年九月

推荐第2篇:研究生培养

甘肃

肖正军骨伤专业班

一、总则

高等中医药研究生教育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行研究生培养和授予学位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继承与创新并重,要保持和发扬中国传统医药学特色,培养出高质量、高水平的中医药专门人才。

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并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科学研究或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做到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发扬优势,形成特色。

二、培养目标

(一)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品行端正,学风严谨,遵纪守法,具有科学道德修养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德医风;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的能力和具有较高的诊断与临床治疗水平。

(三)具有用一门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较强的听、说、写、译能力。

(四)熟悉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信息获取的技能。

(五)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文化修养。

三、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应是二级学科下的子系统,相当于三级学科,它应有稳定的研究范围和坚实的研究基础,且完成了若干独立的重要研究课题,并能体现出我院的学术优势和培养特色。

研究方向的确定应是认真的、严肃的,要注意其先进性、科学性和相对稳定性,研究方向的学术领域不宜过窄。每个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根据学科的实力一般以3-7个为宜。

四、培养方式

(一)硕士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并重的培养方式。

(二)实行导师负责制,鼓励导师具体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三)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定期见面制度,加强指导力度。要注意师生配合,教学相长,充分调动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双方的积极性。

(四)计划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既要制定统一的培养方案,又要结合每个硕士研究生的特点和研究方向及具体情况,制定单独的培养计划,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政治理论课学习与时事政治教育相结合。研究生应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课,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与形式政策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德育教育的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和研究生所在系、

支部、学位点(室)及导师共同负责,应将业务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紧密结合,采取多种教育形式,以提高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素质。

五、学制与时间安排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5年。具体年限根据专业特点和研究课题情况由导师、学位点和系部协商确定,报研究生处审定后,列入培养方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的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

根据培养模式,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时间分配如下:

(一)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第一学年集中进行课程学习;第

二、三学年由系部负责,进入学位点(教研室、研究室、科室),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实践技能训练和撰写学位论文。

(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学期集中学习公共必修课;第二学期开始进入附属医院,进行临床轮转和临床工作,完成规定的临床技能训练,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研究生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制定培养方案

(一)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和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指导性文件。专业培养方案应包括该学科专业的学科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与方法、教学和临床实践、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等内容。

(二)培养方案按二级学科专业(中药学按一级学科)编制,各学科专业制定的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专业培养方案批准生效后,应维护其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动,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为适应学科发展的要求,结合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需求,培养方案应定期调整与修订,一般每3年重新修订一次。

七、制定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综述报告、科学研究、选题报告、阶段报告、学位论文、学术活动及实践环节等项的要求和进度作出安排。允许个人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须报请系(部)、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并结合研究生个人特点,由导师本着师生合作、教学相长的原则,与研究生协商制定。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根据所在学科、专业方向,由导师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八、课程学习

(一)学分要求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政治理论与外语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学时,分别计5学分、6学分。其它课程每18学时计1学分,学位课每门课程一般为2-3学分,选修课每门课程学时数不得超过36学时(2学分)。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修满40学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修满30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为19-22学分。临床实践1学分,教学实践及社会实践1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文献检索及文献查阅1学分,其余学分由选修课取得。

(二)课程设置

1.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硕士生课程设置要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研究生层次的特点。课程体系要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并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课程设置以二级学科为基础,尽可能体现本学科发展的新内容和新特点。要有较宽的学科专业覆盖面,课程内容既能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又要紧跟学科发展前沿。

2.课程类别

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中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公共学位课为同一层次研究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专业学位课包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我院研究生课程分为A、B、C、D四类和补修课,A类为公共学位课、B类为专业基础课程、C类为专业课程,D类为选修课程。其中A类、B类、C类为学位课,D类为非学位课程。A类公共学位课指外国语、政治理论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和自然辩证法),全院统一,学分固定。

B类专业基础课指以一级学科为基础的公共学位课,侧重于本学科的共同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C类专业课指以二级学科为特色的专业学位课,课程设置要体现二级学科本身的特征和学科应有的知识结构及发展的新内容,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适用性。

D类选修课指为构筑复合型人才合理的知识结构,研究生根据研究课题、就业需求和本人的爱好、兴趣,选修的跨专业、甚至跨学科的课程,如医学统计学、计算机、管理、人文类等公共选修课程。

各学科点可根据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需要,为研究生开设涉及前沿的课程,学术讲座作为选修课程,并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听取前沿讲座的次数、要求及考核方式。

补修课:补修课是为了保证培养质量,跨专业入学和同等学力入学的研究生,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需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本科课程。补修课由指导教师提出,研究生处负责联系上课事宜。补修课须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补修不少于2门或以上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参加考核并向研究生处提交成绩,但不计学分。

3.开课要求

所开课程应有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大纲的要求必须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并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学时数、学分数、课程内容、教学要求、考核方式和主要参考书目等。拟增设或更新课程时,必须将申请报告、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报研究生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能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4.课程考核

研究生课程学习均须考核,各学位点在制(修)订培养方案时均应明确考核方式,学位课程一般要求考试,选修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考试分闭卷、开卷,考查可采用大作业、读书报告、文献综述等方式进行。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其它课程60分为合格。学位课程要求保存试卷。

(三)其它

1.公共学位课和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开设,专业学位课由学科组安排开设,学位课修课人数不足10名时,两个年级合班授课;选修课选修人数在10人以上时开课,不足10人时将不予开课,研究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调整;若为导师专业方向课,则由导师在指导过程中完成,不计入工作量,研究生计相应学分(不多于2学分)。

2.硕士研究生课程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部分课程也可请校外专家授课。

3.课程教学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讲授方法(如课堂讲授、自学辅导、讨论、专题讲座等形式)。

九、培养环节

(一)文献阅读

在学期间综述报告应不少于1篇。综述报告应包含不少于30篇文献。综述报告需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研讨,导师要对综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文献综述报告的成绩报送各系部汇总后,统一交研究生处备案。

(二)实践环节

1.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教学与临床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最迟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要求完成教学实践6-10学时的理论课教学,或12-20学时的临床带教,或实验课教学36学时,并参加学科的科研与学术活动;临床实践时间为3-6个月。

基础学科研究生以教学实践为主,须参加教研室的业务活动,并在导师指导下,承担本科生教学的部分授课、指导实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带教实习、指导毕业实习等任务。教学与临床实践结束后,由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甘肃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和《甘肃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临床实践考核表》,并由指导教师撰写评语,提交学科组进行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者要重新实践,再不合格按必修课不及格处理,不准毕业。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实践从第二学期开始,时间共26个月,其中导师指导开展临床工作6个月,临床轮训20个月。导师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制定其临床轮转实训计划,填写临床轮训计划表一式二份,一份交附属医院教学科研科备案,由附属医院教学科研科统一安排和协调临床轮训工作,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都必须选择内科急诊2个月,临床辅助科室(心电图室、放射科、CT室、B超室、彩超室等)不少于1个月,其余临床轮训科室由导师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和研究方向选择,轮训的三级学科(不包括本专业科室和辅助科室)不得少于3个;本专业科室(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儿科、中医妇科、中医骨伤科、中西医结合临床、针灸推拿学指三级学科)临床轮训和导师指导下的临床工作安排在临床学习和实践的最后阶段,时间为1学年。

临床实践活动由导师、科室主任及其指导小组、临床教学管理部门予以评定成绩,学科汇总后分别报系部和研究生处备案。

(三)学术活动

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专家学术讲座,以及以学科为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等。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10次以上的学术活动。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必须填写《甘肃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卡》,由主办活动的单位或主讲专家签署意见,答辩前各学科汇总后报系部和研究生处备案。

(四)考核

1.科室考核

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按规定轮转完一个科室,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考核要求,由该科负责人主持,对研究生在本科室轮转期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登记、考核、评定成绩。

2.中期考核

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立攻读硕士学位资格淘汰制度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工作在入学后第四学期进行,由各系部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硕士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教学(临床)实践、学位论文开题、临床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系部提出当年硕士研究生资格淘汰建议,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报学院审批后执行。中期考核的具体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考核

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全部完成临床能力培养计划后,由学科成立考核答辩委员会,按照相应学科临床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对研究生进行临床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重新进行临床实践1年,考核合格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十、学术论文

硕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必须以甘肃中医学院的名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论文。学术型研究生至少发表省级2篇或国家级1篇论文;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至少发表省级或以上学术论文1篇。

学术论文要求依据《甘肃中医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十一、学位论文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研究生全面素质的反映。它集中体现了研究生的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开拓精神,以及对所研究领域的熟知程度等。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必须经过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初审及论文答辩等环节。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由系部和研究生处负责实施。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确实表明达到培养目标要求的第二条水平。论文选题一般应在课程学习基本结束之前开始准备,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的发展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研究生要围绕研究课题,广泛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分析文献资料,写出文献综述。研究生在完成文献查阅和最终确定科研立题的基础上,做好预实验,并在导师(指导小组)指导下

独立完成科研设计。指导教师应充分了解硕士研究生的专长和不足,结合硕士研究生在某方面的特长和兴趣指导选题。

经过选题的充分准备工作和实际论证,硕士研究生一定要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末前进行。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目的、理论与实际意义,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课题研究的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完成课题的条件;研究进度、具体安排及预期结果。开题报告会由所在学科组织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与建议。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半年内申请重新开题一次。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一般不再随意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教研室审核,系部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课题是科学研究的综合训练,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以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课题工作必须作风严谨、实事求是,杜绝浮澡之风和弄虚作假,要及时做好并妥善保存实验原始记录(申请论文答辩时上交学位点),注意培养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发扬团结互助、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硕士研究生论文准备工作应尽早开始,论文工作需要有计划,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初制定论文工作计划,经导师同意,学位点批准,报系部备案。

十二、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和《甘肃中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答辩经临床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并按《甘肃中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规定,经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

十二、组织管理

我院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坚持导师具体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研究生处、系部(附属教学医院)和学位点三级垂直管理模式。研究生处由学位与培养科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系、部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系领导负责研究生管理,系、部办公室设研究生管理秘书;学位点由学科负责人和学科秘书协同导师负责落实研究生管理工作。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结束公共课程学习后,进入临床学习和实践阶段,由附属教学医院教学科研科负责统筹安排和落实培养管理工作。

推荐第3篇:研究生手册学习心得

明朝大政治家张居正曾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的,制定法律规章政策并不难,难的是我们如何严格遵守,努力践行。学校作为社会的缩影,对学生行为规范起到关键性的引导作用,而学习《研究生手册》正是指引我们要谨言慎行,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名合格的研究生。

研究生手册内容全面,详细,严谨,从一般到特殊,是对与研究生学习、生活、行为规范息息相关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的依据,有助于研究生更好更快地融入一个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通过对研究生手册的仔细研读,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总则、招生、入学与就业、学籍、管理与奖励、培养工作及学位授予。在总则里面详细介绍了关于学位及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性文件,为学校开展关于学位及学生管理方面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章节是招生、入学与就业,是研究生进入校园和离开校园经历的三个重要环节,使得研究生的入学,深造或就业工作更好地有条不紊地进行。下一章节应该是研究生新生关注的重点之一,就是学籍、管理及奖励。在这一章节中,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明确奖惩激励措施,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关于培养工作也是重点之一,涉及每位研究学习期间的各项培养工作规定,如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外语水平等级考试的规定等。最后是关于学位授予方面,主要和学位论文相关的流程及工作要求。

从学校到社会,从学习到生活,研究生手册对日常行为规范、学术行为规范、奖惩措施、宿舍管理、培养工作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让我们对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生活更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研究生学生手册不是束缚我们发展的牢笼,而是促使我们健康发展的动力。在研究生学期期间,它将有助于我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谨的治学作风,健全的人格品质。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这是一个人心浮动的年代,也是一个没有英雄的年代,但是求学之路,任重道远。在研究生手册的指引和鞭策下,明确研究方向,制定好自己在本阶段的人生和学业的整体计划,不断积累和储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充实自我!两年半的学习时间其实并不如大多人想象的那么长,因此更要合理分配时间,积极投入研究学习中去,拒绝平庸,坚守自我!

推荐第4篇:研究生手册学习心得

研究生手册学习心得体会

我校《研究生手册》总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总则;二招生、入学与就业;三学籍、管理与奖励;四培养工作;五学位授予。

总则介绍了相关行政法规,也是我校制度相关规定的依据,因为下级法规不能与上级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否则视为无效。所以,在学校等事业单位,也要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有所了解。

之后的二到四章,就讲了我们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所有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详细给出了如何注册、申请奖励、休学、复学、就业等的方式、方法。同时,也给出了对某些不正当行为,如考试作弊等的相关惩罚手段。正所谓,有惩有罚,赏罚分明。后两章的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规定让我们对完成学业和获得学位所要做的事情都有了明确的认识,这对我以后的学习提供了鲜明的途径,更让我们对两年半的学习有了清楚的认识和规划。

通过认真研读手册内容,我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二,无规矩不成方圆。不论是学风建设、学术行为、考场行为等,手册也都做了明确的规范。这些规则和规定告诉我们,作为研究生,我们更应该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在学术方面,严禁学术造假、抄袭等,否则我们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成另一种不一样的蜕变。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在上理的这两年半,我将珍惜这无限珍贵的青春学习时光,让自己得到思想上的再次升华,同时也让母校在不久的将来为我而骄傲!篇2:研究生手册学习心得

明朝大政治家张居正曾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的,制定法律规章政策并不难,难的是我们如何严格遵守,努力践行。学校作为社会的缩影,对学生行为规范起到关键性的引导作用,而学习《研究生手册》正是指引我们要谨言慎行,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名合格的研究生。

研究生手册内容全面,详细,严谨,从一般到特殊,是对与研究生学习、生活、行为规范息息相关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的依据,有助于研究生更好更快地融入一个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从学校到社会,从学习到生活,研究生手册对日常行为规范、学术行为规范、奖惩措施、宿舍管理、培养工作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让我们对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生活更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研究生学生手册不是束缚我们发展的牢笼,而是促使我们健康发展的动力。在研究生学期期间,它将有助于我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谨的治学作风,健全的人格品质。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这是一个人心浮动的年代,也是一个没有英雄的年代,但是求学之路,任重道远。在研究生手册的指引和鞭策下,明确研究方向,制定好自己在本阶段的人生和学业的整体计划,不断积累和储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充实自我!两年半的学习时间其实并不如大多人想象的那么长,因此更要合理分配时间,积极投入研究学习中去,拒绝平庸,坚守自我!篇3:研究生手册心得体会

研究生手册学习体会

时光总是在悄无声息中溜走,我仿佛还停留在刚刚结束考研的那段日子,还停留在最长假期的悠闲中,然而周围的一切早已把我拉回现实,我又回到了上海,这个我已经待了四年的地方,而眼前的一切,却是那么的熟悉而又陌生。从本科进入研究生的生活和当初刚刚踏入大学时候的心情有些相似,而又有很大的区别,我想尽快找到方向并好好努力。

进入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说实话对这个专业并不了解,对以后的就业方向也依旧迷茫,身边的小伙伴都很优秀,也在时时刻刻提醒着我,不要懈怠,不努力就会被淘汰。入学教育到正式上课的这段时间我就在思考自己应该如何规划自己的研究生生活,毕竟两年半的时间转瞬即逝。

期初对学校的大小论文时间安排和学习课程,评奖评优等制度并不了解,浏览研究生手册后,也让我对研究生的学习和其他各项安排有了了解。学校对研究生的两年多的学习和日常生活有着详细的安排和规定,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纪律和规则是我们平时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否则任何事情都毫无秩序可言。而我们作为在校的学生,处在向社会迈进的过度时期,更应该有数不清的纪律和规则来要求我们,告诉我们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作为学生,前提是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最基本的学习内容,很多人喜欢创新,然而创新也要在现存的制度下进行,我们不可能为了自己的个人事情不去完成学校的要求,不能不按时毕业,除非你能打破现存的制度,去创造一个全新的制度,当然这在现实条件下,还做不到。

通过翻看研究生手册,了解到各项评奖评优的要求以及最近一段时间在校的体会,我更加明白一个道理,在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更要积极主动。很多时候我们不能被动地等待别人的通知,不能等待别人的行动,因为很多消息如果自己不去主动了解,信息会十分闭塞,自己不能闭门造车,两耳不闻窗外事,要多多与人打交道,拓展自己的人脉,这也是自己了解信息的重要途径,我们的评奖评优制度也完全与个人参加活动有关,而不仅仅只看学习成绩。另外研究生也不能只会学习,仅仅只靠课堂,很多课堂上提及的知识点我们所不了解的我们要在课后自己去查找,去消化,学习和生活都要独立自主,有主动性。

在研究生的生涯中,原本我并没有计划要加入学校的任何组织,但考虑到研一没有时间出去实习,自己在校得不到更多的锻炼,所以还是加入了学院的研会组织部,结识更多的朋友,拓展自己的人脉,也更多地锻炼自己。在这两年多的日子里,我打算好好学习英语,尝试不同类型的实习,尽早找到自己以后的工作方向,希望自己能够度过充实而有意义的研究生生活,勿忘初心,方得始终。

推荐第5篇:研究生手册心得体会

研究生手册心得体会

研究生手册心得体会一:研究生手册学习心得

我校《研究生手册》总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总则;二招生、入学与就业;三学籍、管理与奖励;四培养工作;五学位授予。

总则介绍了相关行政法规,也是我校制度相关规定的依据,因为下级法规不能与上级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否则视为无效。所以,在学校等事业单位,也要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有所了解。

之后的二到四章,就讲了我们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所有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详细给出了如何注册、申请奖励、休学、复学、就业等的方式、方法。同时,也给出了对某些不正当行为,如考试作弊等的相关惩罚手段。正所谓,有惩有罚,赏罚分明。后两章的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规定让我们对完成学业和获得学位所要做的事情都有了明确的认识,这对我以后的学习提供了鲜明的途径,更让我们对两年半的学习有了清楚的认识和规划。

通过认真研读手册内容,我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由被动变主动。这点主要是针对相关学生工作来说的。在手册中有注册工作,硕博连读选拔,就业工作,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答辩等工作的实施开展流程及所需要的材料的说明和规定。这些都需要我们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辅导员或相关部门主动提出申请,而不是要辅导员等去主动提醒。也就是我们要从被动变为主动,为即将到来的工作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无规矩不成方圆。不论是学风建设、学术行为、考场行为等,手册也都做了明确的规范。这些规则和规定告诉我们,作为研究生,我们更应该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在学术方面,严禁学术造假、抄袭等,否则我们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注重自我培养,多读书、多思考、多提问、多创新。手册中的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两章让我了解到两年半的时光将会如此短暂,我们必须尽早明确自己的兴趣点和研究方向,以塑造自己的学术成就和成果。第一年多读书、多思考,第二年就要开始大论文的准备工作和写作,后半年有答辩和实习。整个研究生学习时间是如此迅速短暂,我们必须珍惜这段时光,将自己培养成有知识、有学术素养的知识分子,并在这段时间将自己塑造成一个自信、精锐、博学的自我,完成另一种不一样的蜕变。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在上理的这两年半,我将珍惜这无限珍贵的青春学习时光,让自己得到思想上的再次升华,同时也让母校在不久的将来为我而骄傲!

>研究生手册心得体会二:研究生手册学习心得体会>>(955字)

明朝大政治家张居正曾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的,制定法律规章政策并不难,难的是我们如何严格遵守,努力践行。学校作为社会的缩影,对学生行为规范起到关键性的引导作用,而学习《研究生手册》正是指引我们要谨言慎行,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名合格的研究生。

研究生手册内容全面,详细,严谨,从一般到特殊,是对与研究生学习、生活、行为规范息息相关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的依据,有助于研究生更好更快地融入一个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通过对研究生手册的仔细研读,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总则、招生、入学与就业、学籍、管理与奖励、培养工作及学位授予。在总则里面详细介绍了关于学位及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性文件,为学校开展关于学位及学生管理方面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章节是招生、入学与就业,是研究生进入校园和离开校园经历的三个重要环节,使得研究生的入学,深造或就业工作更好地有条不紊地进行。下一章节应该是研究生新生关注的重点之一,就是学籍、管理及奖励。在这一章节中,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明确奖惩激励措施,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关于培养工作也是重点之一,涉及每位研究学习期间的各项培养工作规定,如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外语水平等级考试的规定等。最后是关于学位授予方面,主要和学位论文相关的流程及工作要求。

从学校到社会,从学习到生活,研究生手册对日常行为规范、学术行为规范、奖惩措施、宿舍管理、培养工作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让我们对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生活更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研究生学生手册不是束缚我们发展的牢笼,而是促使我们健康发展的动力。在研究生学期期间,它将有助于我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谨的治学作风,健全的人格品质。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这是一个人心浮动的年代,也是一个没有英雄的年代,但是求学之路,任重道远。在研究生手册的指引和鞭策下,明确研究方向,制定好自己在本阶段的人生和学业的整体计划,不断积累和储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充实自我!两年半的学习时间其实并不如大多人想象的那么长,因此更要合理分配时间,积极投入研究学习中去,拒绝平庸,坚守自我!

>研究生手册心得体会三:《研究生学术诚信手册》学习心得>>(792字)

近年,国内各种学术不端事件频发,影响恶劣,为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修养,防范学术失范,学校研究生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共同编写了《研究生学术诚信手册》并要求各班委认真组织学习,人文学院09哲学系研究生班委先后组织了该手册的集体学习和小组讨论,通过学习与讨论,我不仅在思想上加深了认识,行动上也有了向导。

在思想上,我深刻认识到学术诚信的重要性,加强诚信修养是每个研究生的必修课。古人云,无信则人危,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一个人若无诚信,便难以在社会上立足,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学术造假、学术不端事件不仅仅影响了当事人自己和所在学校,也产生了一系列不好的连锁反应,它破坏了学校和教师队伍的形象,使人们对学校不信任,败坏了学术风气,严重威胁了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而作为一名研究生,我认识到自己肩负着科研学术接班人的使命,我们每个人都应引以为戒,自觉抵制学术浮躁之风,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求真务实,用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开创新知识、新成果。

除此之外,我意识到,要真正做到学术诚信,不仅要在思想上端正认识,更要在细节上注意把关,形成严谨的学术作风。在小组讨论中,通过反省自查,我也发现了自己在平时的论文写作和练习中的一些不良习惯,比如文献引用不规范,标注不明确;外文引用,形式重于内容;有时在尚未完全理解著作思想的情况下,轻率引用造成不必要的错误和曲解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也有针对性的制定了四点解决措施,即,一要加强学术规范的学习,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形成清晰的认识。二在论文写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格式和规范,在平时就养成良好的习惯。三在中外文引用中注重规范,对所引用的文献注释清晰,保证有据可查。四对于未能充分把握的内容多和导师同学进行交流,减少错误。

总之,通过这次学习,我认识到学术诚信,不仅要在认识上重视,更要在行动上落实。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是我们每个研究生的责任。

推荐第6篇:培养手册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

培养手册

所有内容均需手写,除粘贴成绩单处直接粘贴,如已经粘贴,不能撕下来的,直接去杨凤珠老师处领取新的。

封面:培养单位:苏州大学,学号姓名自己填 P1:无说明的请填“无” 入学考试类别:全国统考 录取类别:非定向

P4,P6如无特殊情况,都不用填写,空着 P7:手写,综述,需引用文献

P9:经费预算不能空着,按照合理的比例,随便写一下。备注没有情况需要说明,填写“无” P10:论文选题评议那一栏需要3个或者5个(奇数个)老师签名,注意需要组长签名,论文研究内容调整记录空着,无特殊情况不需要填写

P11:研究生自评总结,多写点,不能三两行就结束,因为是记入档案的

P12:粘贴成绩单,一共会发三张,16K两张贴培养手册,请贴牢固,A4一张用于找工作 P13:可以自己写内容,专家组长签名需要老师签字,专家名单不需要老师签字,自己写 P14:政治思想评语:找人写,下面的党总支负责人由学部统一盖章,不用自己填

导师评语:征求导师意见,导师愿意写由导师填写,导师没空填写则自己写,但是需要导师亲笔签名

中期考核综合评定意见:不需填写,学部统一盖章 P15:导师审核意见需要导师签名

P16:苏大主页,报告通知上面有,自己抄写下,另外课题组内开组会也算在学术活动范围内,审核那一栏写“通过”,导师考核意见需要导师签名 P17:实习活动,实验室做实验也算实习活动 P18:有论文则写上去,没有则空着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P2:空间有限,简略写,不能粘贴,均需手写,导师签字需导师亲笔签

P5:班级基层意见自己找人写,签名专业负责人统一签,最后一行有本人签名,需要自己亲笔签

毕业生登记表是最后再提交,可以先把能填的先填好

PS:1,已经签订三方的同学,需要到91job上面登记信息,并且注意用人单位接收函上面需要有用人单位所在人才市场的章,拿到报到证后尽快迁户口,防止户口落空,档案在毕业后只能在学校放两年,超过时间户口会自动归入生源地。如有疑问,请咨询户政室:0512-67162356 2,党员关系介绍信的回执需要交到学校,9月底一定要将党组织关系落定。

推荐第7篇: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综 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2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4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6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8

培养管理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15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术型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17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20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4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27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管理办法...............30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办法.....................3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3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39

学位授予

北京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41

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48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人文社科类).............5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认定管理办法.....................54 北京林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57 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59 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6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送审评阅办法.........................63 北京林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6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管理暂行规定.............................71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试行办法...................75

日常管理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79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程序.......................................85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91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证、校徽使用和管理的规定.....................9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96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9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99

奖助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102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104

2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10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110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11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术“腾飞”奖学金评定办法......................11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11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118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工作实施细则............................12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工作实施细则............................123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管理发放办法........................12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与困难补助发放管理办法..................126

3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2005年修订)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2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0年2月9日

3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

4 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2009年3月19日

5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 第【34】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 ,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 割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

6 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北林研办发〔2005〕18号 (201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林业大学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经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注册后取得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履行规定义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8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和注册

第七条 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在校学习的一种身份证明。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通过新生入学审核注册获得学籍。在校研究生通过每学期初注册方可进行正常学习生活。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在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北京林业大学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9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研究生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入学三个月内体检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2.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3.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4.入学前隐瞒、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6.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影响恶劣者; 7.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第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开学后两周内)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注册日前,研究生须提前将应缴纳的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未缴纳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注册结束后,由各学院汇总名单并向研究生院上报注册情况。

第二节 考核与纪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按《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见《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0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个人事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需延期返校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导师批准,学院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第三节 转导师、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导师。

因导师出国、退休、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3.应予退学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导师、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并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北京市教委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在职研究生还需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申请休学者还需提交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有特殊情况者可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与在读时间累积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经医院诊断为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内必须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强制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

11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因病休学、复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按第二十一条执行。在期满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每次最长可以休学一年,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二年,休学累计满二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研究生毕业当年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处理: 1.不能按期毕业且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者;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3.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自费或公派出国留学攻读学位者; 8.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或出境的研究生 9.出国或出境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归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科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并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学校。

第二十九条 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

12 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研究生退学信息同时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院领取相应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从学校批准其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医疗等在校研究生待遇,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退学的研究生,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学制、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三或五年,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三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二至三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不能完成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硕士为四年,博士为五至六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规定学制期满前三个月办理有关手续。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以半年计,最长为一年。延期毕业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填写《北京林业大学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及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修业年限。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通过其他环节的考核,并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过学院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隐名送审。学制两年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通过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毕

13 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已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名单由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汇总,经学院分管院长审 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按学院审批后的毕(结)业研究生名单打印研究生学历证书,并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加盖有效印章。

第四十一条 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到学院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证书。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结)业研究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关的个人信息上报、电子照片采集等工作,毕业证书方可有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研究生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的培养按国家授予学位有关要求和本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晚育,应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2014年7月修订)

一、研究生课程选修及学分管理

1.研究生在入学前,在五年内经过正式手续(旁听手续除外)批准,选修过我校某门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由研究生本人凭据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可免修该课程,承认其学分。

2.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以及在本学科欠缺本科层次数学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补修与本学科本科生的主干课程;跨学科考取的博士生,欠缺硕士或本科阶段相关必备知识的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硕士或本科相关课程。补修课只计成绩,不计学分。

3.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要选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同意。选修后须经考核(成绩单须有主讲教师签字),并交学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方能取得学分。

4.所有课程都必须在网上选课才有效。开课的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从网上打印选课名单、确认选课人员,确认后的课程不能再退选和补选。

其他选课详细规定见《关于研究生(含进修生)网上选课的规定》。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1.学分是研究生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试成绩则是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课程的学习和各种培养环节均需要按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考试分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查主要是教师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课堂讨论、文献阅读的数量和质量,教学实践的效果等)和出勤情况,结合书面报告评定成绩。各选课研究生必须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参加课程考试,或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结课论文等,错过考核时间的,可以申请随下一学年参加重修。

3.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具体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进度、选课人数等确定。

4.成绩评定:课程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

5.研究生课程成绩应在考试后一个月内,或下学期开课两周内(春季)或一周内(秋季),由任课教师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签字后交到学院研究生秘书处,

15 由学院审核后交一份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应及时查看自己的课程成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任何人无权随意修改,若违反规定,将严肃处理。

6.未参加当学期课程考试、考试不及格或未达到学科课程学习要求的,应由本人提交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随下学年重修,记重修成绩。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北京林业大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任课老师、导师、主管院长、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缓考,其他原因不能缓考,经批准缓考的与下学年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仍按正常考试记分。

16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术型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北林研办发〔2013〕19号 (2014年7月修订)

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导师为研究生制定科研选题、明确科研方向的重要步骤,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开端,也是监督和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强化过程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在原开题报告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本规定。

一、开题报告对象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型研究生,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二、开题报告条件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基本条件是:完成课程学习;已进行部分预研工作;撰写出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三、开题报告时间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于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之前完成开题工作,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最晚于第二学期末完成,具体时间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但研究生开题通过的时间与申请答辩的时间间隔必须满一年。其他情况开题时间规定如下:

1.因特殊情况需推迟者,需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开题,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2.联合培养研究生:根据研究需要到国外或校外联合培养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半年以上者,若无法按时回国或回校进行开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国外或校外按期进行开题,但硕士生、博士生须分别至少有2名、3名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对其开题报告进行通讯评议。

3.外国留学生:因签证或签注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回校进行开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在国外按期进行开题,但硕士生、博士生必须分别至少有2名、3名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对其开题报告进行通讯评议。

4.未经导师同意、所在学科负责人以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不按规定时间开题者,不允许按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四、论文选题

1.创新性: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理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17 2.先进性:硕士学位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学位论文要做出创造性成果; 3.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需求背景,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4.可行性:课题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实施方案在技术路线、资金、实验条件等方面都要具备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行性。

五、开题报告内容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开题报告前,研究生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定论文选题,在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选题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文献综述(国内外本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趋势及问题等,并附参考文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研究的特色与创新点;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已参加过的相关研究工作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进展;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途径;研究经费预算与经费落实情况等。对于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须在导师(组)指导下,以撰写科研基金申请书的形式制定详细的学位论文研究计划。

六、开题报告要求

1.开题报告字数: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少于1万字(其中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6000字),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少于1.5万字(其中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8000字)。

2.开题报告参考文献量: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参考文献量应一般不少于30篇、60篇(其中人文社科类学科一般不少于40篇、70篇),对于个别新兴研究领域其文献量可酌情减少;且参考文献中最新研究文献(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3.开题报告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文献引用格式需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的相关规定。

七、开题报告的组织及要求

1.学科统一组织,严格把关,可根据专业研究方向和研究生人数成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设组长(由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担任)和秘书各1名,其成员由组长提名。硕士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成员由3名(含)以上副教授级(含)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同行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博士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由5名(含)以上教授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同行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学科及外校研究生导师参加。同时应邀请本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参加开题报告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对跨学科的学位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为保证研究生开题质量, 每名研究生汇报、提问交流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各学科应酌情合理安排。

2.为加强开题报告会的监督与管理,开题报告要公开进行,学科负责人/考核小组组长应

18 将开题报告有关安排提前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及时网上录入并公布,同时通知有关督导组成员参加。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者,将视为开题无效。

八、开题报告的程序与要求

1.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书应首先获导师认可通过,并在举行开题报告会的前一周送交考核小组成员审阅后方可参加开题。

2.开题报告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阐述时间硕士生应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应不少于25分钟。由考核小组对论文选题、研究思路以及论文撰写计划进行点评和提问,专家点评及提问时间硕士生应不少于20分钟,博士生应不少于30分钟。

3.开题报告结束后,考核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治学、对学生本人负责的态度,根据考核内容严格审核,并填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对研究生论文开题有明确的态度,建议和修改意见应具体、明确。开题报告会的考核过程和相关材料,由考核小组秘书负责记录汇总。

4.开题报告通过者,在一周内根据考核小组的评议意见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学科同意、签字完毕后将开题报告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保存。

5.开题报告工作完成后,学院应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完成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九、开题结果及处理

1.开题报告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1)开题报告通过者,应根据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的意见,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经导师确认后,可正式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并计学分(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计1学分,学术型博士研究生计2学分)。

(2)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应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全面修改,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后,在一定时间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低于半年)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仍不能通过者,则学籍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期满仍未重新开题或第3次开题未通过者,按退学处理。

2.研究生论文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选题者,在中期考核之前允许重新进行开题报告一次,中期考核后需要更改的随下一年级进行管理,学籍作相应的变动。研究生更改课题须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签字,所在学科负责人以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一定时间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低于半年)严格按照开题报告程序重新进行开题。研究生更改选题后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上交新开题报告之日算起,毕业答辩时间按此时间顺延一年。如选题变更后仍不能如期进行者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论文选题者,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规定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19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北林研发〔2009〕3号 (2011年3月修订)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考察研究生发展能力和培养前途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真正将激励机制和选优汰劣机制引入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原中期考核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之初,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检查、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研究生后续培养的高质量进行,对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处理。中期考核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和保障。

二、考核时间

1、研究生中期考核应于研究生入学后第四学期内开展并完成。

2、休学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下一级同期进行。

3、欲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应在毕业答辩资格审核前开展并完成。

4、原则上研究生必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的必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但必须在本年度奖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前全部完成。

5、无故不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学制顺延,顺延期间所有费用自理。

三、考核内容

1、思想品德考核。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程学习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考核成绩为已修课程的学分积。要求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前应修满本学科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未修满和重修者将按照一定规则给予减分。

3、科研能力考核。结合研究生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考核,

20 考查研究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

四、考核组织与要求

1、中期考核应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由各学院统一安排,各相关负责人组织和实施。

2、研究生科研业务能力考核一般以二级学科为单元组织,由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并可根据学科研究方向和考核人数的多少成立相应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应设组长一名,其成员由组长提名,但成员不少于5人(含导师),成员一般应由本学科具有丰富研究生指导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专家组成。各学院应提前将中期考核会议的有关安排提前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学院及时通知有关督导,同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必要时将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中期考核质量评估。考核小组设秘书一人,负责记录及整理研究生的考核材料。

3、各学科中期考核结果应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院。

五、考核程序与要求

1、第四学期初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布置中期考核工作。

2、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如实填写“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的自我评定栏目,并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原件附于中期考核表上,并提交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录用函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师就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身心健康、业务学习和论文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就学生是否具有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建议。

4、各班辅导员在研究生自我评定和听取同学评议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的思想品德评分表对本班研究生进行评分,并将中期考核表统一交各学院分党委办公室审核并填写评语。

5、班长统一将中期考核表交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进行研究生成绩审核和评分,并就开题报告是否完成进行审核。

6、学科必须召开专门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需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学位论文工作阶段成果、下一步研究计划及存在的问题、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的可能性等方面的情况,时间不低于10分钟。同时接受考核小组提问,时间不低于5分钟。

21

7、根据研究生的汇报及所提交的材料,结合导师评语及建议,考核小组依据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的科研业务能力评估表客观、公正地逐项进行评审打分,并对是否适合继续培养做出结论性意见(研究生不得在场)。考核小组对评定意见如有分歧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可作为考核小组评定意见。在中期考核中,考核小组对研究工作确有创新的论文工作应予以重点关注;对于考核较差者,导师和学科可视其情况确定为培养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对考核存在问题的研究生,考核小组应提出具体整改环节和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8、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中期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对继续学业、培养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和不合格的研究生名单做出决议,并进行一周时间的公示,然后将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9、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10、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在审核后一周内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中期考核成绩的录入工作,考核后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材料由学院存入学生个人培养档案。

六、考核等级与评定标准

1、考核等级

中期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学科研究生中期考核等级优秀者原则上最多只能占考核人数的20%。

2、评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政治思想品德差。 (2)开题报告未完成。

七、考核筛选结果处理

1、中期考核合格以上的研究生可继续学业。

2、中期考核良好或优秀者方可申请优秀研究生。

3、中期考核优秀者在硕博连读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

4、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考核小组在征得导师和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中止研究生培养,作肄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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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确定为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的研究生,应在3个月内针对具体考核环节进行整改,并由相关环节负责人填写整改后的检查结果。考核通过者可继续学业,但在学位论文送审时自动按照隐名送审的方式处理;考核仍不合格者,建议中断该研究生的培养,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终止研究生培养,作肄业处理。

6、凡获准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各学院应在本年度奖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前严格按照中期考核的所有环节进行考核。

7、被考核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或不服,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进行裁决。

八、考核总结

中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应对考核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除向研究生院送交书面总结外,应就考核中发现的有共性的问题及下一步解决方案写出报告,以便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中期考核的成果。同时应召开导师会,共同总结和交流经验,探讨有共性的问题,以便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九、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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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

北林研办发〔2011〕9号

为贯彻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和规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发展,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并以全日制方式在校就读的全新的培养类型,在设置培养方案时要围绕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就业和创业的能力的目标来开展。

第三条 学校和学院从培养目标、招生方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和学生管理等环节上必须紧密结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探索适合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

第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采取以学院为主体的模式。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入学教育、教学计划、培养环节的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等;学院具体负责报到注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和选修课开设、专业实践、论文工作、就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应在学校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相应措施,建立专业实践基地,确保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对实践基地建设予以一定的支持。

第六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指导方式采用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研究生在复试时经师生互选确定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在专业实践前选定。有关指导教师的规定见《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二、培养目标及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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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八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2年。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可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组织各学院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北京林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其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毕业证书。

三、培养计划及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校内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和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指导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导师和专业学位依托学科的负责人审定后,交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存档。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校内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职称,不具有的须报研究生院审批。鼓励邀请生产实践一线的高水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研究生授课,但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课程应具有鲜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特色,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课程内容应体现系统性、先进性、前沿性和应用性。任课教师应选择合适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提倡教师根据专业学位特点编写讲义、教材或多媒体课件,鼓励出版教学用书。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应采取案例式、交互式和专题讲座式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专题讨论等方式,注重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时数为任课教师面授课时数,教师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改为自学学时。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认真参加课程学习,对违反课程学习纪律者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处理。

四、专业实践及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并撰写出不少

25

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报告。专业实践报告须经校内外导师审核并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应尽早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生须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系统广泛地查阅文献资料,进行实践调研和资料的收集,选择拟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开题报告要在有3—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的专门会议上进行,其中应有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开题报告未通过的研究生应尽快修改,并在1个月内重新进行开题,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作肄业处理。

第十九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修满学分、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开题报告通过即视为中期考核通过。导师需在第四学期初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督促研究生顺利完成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

五、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通过并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即具有申请论文答辩资格。学院管理人员应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总学分、课程成绩以及必修环节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专家组成,其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可参加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其他相关内容参照《北京林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等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 年9月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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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

(试行)

北林研办发〔2011〕9号 (2014年7月修订)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是评价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而选题和开题是整个论文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整个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强化过程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开题报告时间

专业学位研究生最晚于入学后第三学期10月底之前完成开题环节。如因特殊情况需推迟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专业学位领域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无故不按时开题者,不允许按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二、论文选题

1.学位论文可采用研究论文、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论文选题应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水平,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必须体现实践型特点,应直接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要能体现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开题报告内容

研究生在参加开题报告论证会前,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在系统广泛地查阅文献资料、进行实践调研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拟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选题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已参加过的相关研究工作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进展;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途径;研究经费情况等。

四、开题报告要求

1.开题报告字数:字数一般不少于8000字(其中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5000字)。 2.开题报告参考文献量:要求查阅一般不少于30篇与选题相关的专业文献,对于个别新兴研究领域其文献量可酌情减少。

3.开题报告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参考文献引用格式需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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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题报告的组织与要求

1.开题报告会原则上在校内进行。如在实践基地进行开题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所在专业学位领域负责人及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且开题时校内导师须前往基地参加。

2.所在专业领域可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生人数成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设组长和秘书各1名,成员由3名以上具有丰富经验的同行专家组成,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来自生产或实践一线的专家参加。成员可由导师提出,并报学院批准。同时可邀请本专业领域的教师和学生参加,听取多方面意见。为保证研究生开题质量, 每名研究生汇报、提问交流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各专业领域应酌情合理安排。

3.为加强开题报告会的监督与管理,开题报告要公开进行,专业学位类型或领域负责人/考核小组组长应将开题报告有关安排提前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及时网上录入并公布,同时通知有关督导组成员参加。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者,将视为开题无效。

六、开题报告的程序与要求

1.开题报告内容应首先获校内外导师认可通过,并在举行开题报告会的前一周送交考核小组成员审阅后方可参加开题。

2.开题报告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阐述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由考核小组对论文选题、研究思路等进行点评和提问,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3.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开题情况进行认真严格的集体评议,并填写开题报告审定意见。审查意见应对研究生论文选题有明确的态度,建议和修改意见应具体、明确。开题报告会的考核过程和相关材料,由考核小组秘书负责记录汇总。

4.开题报告通过者,应在一周内根据考核小组的评定意见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签字完毕后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保存。研究生院将不定期抽查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材料。同时,研究生应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尽快拟定学位论文的具体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5.开题报告工作完成后,学院应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完成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七、开题结果与处理

1.开题报告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1)开题报告通过者,可正式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并计1学分。

(2)开题报告未通过者,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后,经本人申请,校内外导师同意,允许3个月内重新按照开题的有关程序进行开题。逾期仍未重新开题或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视为不适宜继续培养,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规定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

2.研究生论文选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改选题者,须由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签字,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按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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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程序重新进行开题,同时,学院应当依据变更内容认定是否需要办理论文延期答辩手续。如选题变更后仍不能如期进行者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论文选题者,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规定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

八、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院专业领域特点和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在正式实施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九、本规定自2014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起实施,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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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试行)

北林研办发〔2011〕9号

为规范管理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工作,保证专业实践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低于6个月的校外专业实践。

二、校外专业实践由承担专业学位教育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提供和保障开展专业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集团、公司等。学校对实践基地建设予以一定的支持。

三、各学院要与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共同制定具体的专业实践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技能训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维护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四、各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要加强专业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档案,定期检查专业实践情况,处理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专业实践工作的正常秩序。

五、学院要建立与基地所在单位经常性的专业实践信息通报制度。研究生到基地进行专业实践前,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提高研究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校外实践基地所在单位。违反实践纪律的研究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院和基地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院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院。

七、各学院应当加强专业实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基地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专业实践管理工作,保证专业实践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八、学校为研究生购买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由学院具体落实。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的医疗费用及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办法处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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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办法

北林研办发〔2013〕17号 (2015年7月修订)

为适应国家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吸引优秀博士生生源,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从在读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工作(以下简称“硕博连读”),应贯彻“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选拔录取。

二、选拔对象

以本校二年级在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为选拔主体,同时在一年级优秀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继续开展硕博连读选拔试点工作。其中委托培养、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须取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方可申请硕博连读。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和欲申请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能参与选拔。

三、选拔名额

硕博连读生名额占用学院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各学院及学科在选拔硕博连读生的同时,应统筹安排普通招考博士生的名额指标。如硕博连读选拔名额占用单列指标,则在申请时需由学科负责人出具相关说明,由导师、申请者签字,学院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后期需与招生处另行签署五方培养协议及相关表格。

四、申请条件

(一)学科条件

开展硕博连读工作的学科,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具有较强的师资队伍。

(二)导师条件

1.拟招收硕博连读生的导师必须具备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 2.外聘博士生导师不能接收硕博连读生。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心健康;

3. 至少两封申请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出具的书面推荐信(不得由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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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导师出具);

4.课程学习进展良好,基本完成硕士课程学习任务,学位课无不及格科目; 5.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创新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并且具有合作精神;

6.博士论文是硕士论文的延续。

(四)评定条件及评分标准 1.思想品德考核(10分)

思想品德以班级为单位评议,从以下5个方面考核,满分10分。

1)积极参加校、研究生院、学院、班级、党团支部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和活动,出勤率高,有较高的思想认识水平;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项公益性活动,出勤率高;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考试无作弊行为; 4)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善于合作。 2.学习成绩考核(45分)

1)英语成绩合格,以60分为起评分(记10分),60分以上,每增加1分记0.25分。第一外国语为小语种的,以60分为起评分,60~70分记10分,70分以上,每增加1分记0.33分。

2)除第一外国语外,其它学位课学分积(学分积=∑(课程成绩×学分)/∑学分)以70分为起评分(记10分),70分以上,每增加1分记0.5分。

3.业务考核(45分)

由学科组织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硕士阶段的文献综述、论文选题、科研能力、论文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博士阶段的论文研究计划、科研经费支撑情况、论文预期的成果产出等因素进行考核评分。

4.学术成果及获奖加分(分值不设上限)

1)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加分

①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SCI、SSCI、EI、AHCI等检索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集),每篇记20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在SCI、SSCI、EI、AHCI等检索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集),每篇记10分。以第一作者被SCI、SSCI、EI、AHCI等检索学术期刊录用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集),每篇记16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被SCI、SSCI、EI、AHCI等检索学术期刊录用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集),每篇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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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0分

25分

② 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10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5分。以第一作者被国际会议论文集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6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被国际会议论文集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3分。

③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CSCD核心期刊数据库或CSSCI来源期刊库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记10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在CSCD核心期刊数据库或CSSCI来源期刊库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记5分。以第一作者被CSCD核心期刊数据库或CSSCI来源期刊库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6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被CSCD核心期刊数据库或CSSCI来源期刊库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3分。

④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CSCD扩展期刊数据库或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库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记7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在CSCD扩展期刊数据库或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库中的学术论文,每篇记3.5分。以第一作者被CSCD扩展期刊数据库或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库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3分;以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被CSCD扩展期刊数据库或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库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1.5分。

⑤ 论文同时被多次索引的只按最高分值计分。 ⑥ 其他情况均不计分。

2)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获得或申请的发明专利与新品种加分

以第一申请人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授权,每项记20分;以第二申请人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授权,每项记10分。以第一申请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或新品种,每项记5分;作为第二申请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或新品种,每项记2.5分。

3)获奖加分:国际奖记20分;梁希优秀学子奖、宝钢奖学金、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等国家或省部级奖每次记5分。

5.综合评分

以上考核成绩得分总和为申请人的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者不能批准硕博连读。

五、申报时间

硕博连读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选拔时间一般为每年7-11月。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者根据个人条件如实填写“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硕博连读生选拔申请表、两封专家推荐信、个人录用或发表论文、获得或申请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授权以及获奖材料复印件、硕士阶段成绩单、委托培养单位同意的证明原件(委托培养学生须提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须提供)。当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不同时需提交知识产权协议或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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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班级评议。班级组成包括班主任、党支部、班委会成员、学生代表在内的不少于10名的评议小组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按照“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思想品德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3.学院审核申请者资格,在“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申请表”上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录用或发表的论文、申请或获得的发明专利、新品种授权)以及获奖情况进行评分,并将合格申请者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交学科进行业务考核。

4.拟接收学科须对资格审核合格者进行业务考核。各学科应成立专门的硕博连读考核小组(由学科负责人及学科骨干组成,不少于5人),对确定的推荐人选进行业务考核。申请者须以PPT的方式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工作进展、阶段成果、博士阶段研究工作的主要思路等方面的情况,时间不少于10分钟,然后由考核小组提问,并根据博士生的培养目标考查该生课题设计的可行性、科学性及创新性,前期实验进展是否顺利和是否有延伸研究的必要,以及申请者是否具备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能力和条件等方面进行论证和审议,由考核小组匿名按照“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业务考核评分表”评分项目对申请者逐项评分,根据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获奖、业务考核五部分的综合评分排序,同时结合本学科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本学科硕博连读人员,并在“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申请表”中填写考核意见。此外,学科还须从外语、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三个方面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单独考核,具体可参照本学院自主选拔考核办法或博士生申请审核方案,然后填写《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申请硕博连读考核表》。各学科考核小组应作好考核记录,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5.学院审核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公示至少2天,公示无异议后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硕博连读的全部材料由研究生院复审后,公布硕博连读选拔名单,并安排3天左右的争议期。公示期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公示期满,纳入博士生正式录取名单。

7.拟进行硕博连读生选拔工作的学院可依据学校文件并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选拔标准与程序、考核内容、方式与要求等。细则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在正式实施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8.各学院于次年5月1日前对选拔出的硕博连读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课程成绩和培养环节。对未完成硕士阶段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者,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考核通过的硕博连读生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考核淘汰的硕博连读生继续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半年后方能申请毕业。其博士研究生指标不再返回导师及学院,由学校统筹使用。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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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本学科或一级学科下的相近二级学科间进行硕博连读选拔。

2.硕博连读生在未办理博士入学手续之前,若出现违反校纪校规、不遵守学术道德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

3.硕博连读生(含硕士在读时间)修业年限为5年(其中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在校学习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发现硕博连读生的博士论文不是硕士论文的延续,则在校学习时间至少6年方可毕业。同时,该博士生导师3年内不允许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

4.通过硕博连读考核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5.通过硕博连读考核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方能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6.硕博连读生完成硕士和博士阶段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达到《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产出的暂行规定》及学院、学科制定且已备案的成果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博士学位,但不授予硕士学位;完成硕士和博士阶段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但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可提交毕业论文,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论文答辩时,如答辩学术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7.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林研办发〔201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原创性学术研究或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研究,冲刺国家级和省部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科技处与研究生院从2009年开始联合设立“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每年筹资100万元资助10~20名优秀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

第二条

专项计划主要面向我校具有良好科研进展的研究生,其中包括:1)学制期内的直博生、已被选拔为硕博连读的2~3年级硕士研究生和高水平的1~2年级博士研究生;2)学制期已满但愿意延迟毕业的博士生。

第三条

专项计划主要面向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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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量面向人文社会科学,要求研究内容属学科科学技术前沿,获资助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需达到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

为规范专项计划项目申请,保证项目遴选公平公正,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专项计划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请办法

第五条

专项计划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1.申请者须已取得良好的研究进展,并有较高水平的成果产出:(1)学制期内研究生已至少发表SCI、EI、SSCI或AHCI学术期刊收录(不含会议论文)论文1篇(或至少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新品种)或获得国际大奖1项;(2)学制期满博士生申请延期毕业者至少发表SCI、EI、SSCI或AHCI学术期刊收录(不含会议论文)论文2篇以上且其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累计达到10以上,或获国际大奖2项以上,鼓励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新品种培育人积极申报,其成果水平由北京林业大学专项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

2.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是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较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获得创新性科技成果或取得重大进展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属于学位论文研究范畴,已取得的显成果也属于该项目的研究范畴,尚未取得成果或已经完成的研究内容不予以资助。

4.申请项目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好的理论性和前瞻性,申请资助的论文研究内容是在已取得一定成果基础上进行的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完善。

5.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六条

项目申请每年12月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安排以当年的通知为准,资助期限为一年或两年(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项目的资助期限,项目执行期间不能申请毕业答辩或超过连续6个月的出国访学或学术交流),对于项目执行良好的申请者,可以连续申请和资助三次。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八条

为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计划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对情节恶劣者,将通报批评。

第九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应以个人形式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申请书》,由各学科、学院对申报者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由学院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者提交的《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不接受个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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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评审办法

第十条

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分两级。第一级为北京林业大学专项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校评审委员会),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组织该项目的评审工作;第二级为各院专项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专项计划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项目由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最终评审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由研究生院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下达。 第十四条

对申请项目评审有异议者,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五条

每期的专项计划资助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专项计划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由研究生院、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资助协议书》,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完成高水平学位论文和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所需要的科研费、生活津贴、国际学术交流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及与国外著名高校联合培养的相关经费(含国际差旅费、生活费、部分学费)等。被资助者列支相关费用时需遵守《北京林业大学科技管理办法》和北京林业大学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为使专项计划的负责人将精力全部投入科学研究中,入选本专项计划项目的部分经费可用于发放生活津贴,发放标准如下:(1)有1项符合第五条规定学术成果的学制期限内研究生,按1000元/月发放;(2)有2项以上符合第五条规定学术成果且其中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在4以上的学制期限内研究生,按2000元/月发放;(3)学制期满申请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按4000元/月发放。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需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创新,但涉及到的预定目标、研究内容不得有重大变动。

第二十条

专项计划项目资金由申请人自主支配,导师负责监管,研究生根据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报销费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被资助者在发表或刊登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时,需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并附协议编号;论文发表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供所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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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文件及发表刊物复印件(包括期刊首页、目录、正文)。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者在资助期内应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SCI、SSCI或2篇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或获国际大奖1项。每年12月15日前主动将本年度有关项目发表的专著、论文及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报送研究生院。

第五章 项目验收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受项目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签署的预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后方可申请毕业答辩。

第二十四条

专项计划项目结题时须提交一份纸质版博士学位论文(标注受专项计划项目资助)、《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结题报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材料。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负责对资助学位论文撰写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对违背上述规定的申请者,将视情况酌减或终止资助;对违反规定或其它原因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申请者(中途变更学位论文题目及时通知者除外),将取消资助资金;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极坏影响的将追缴全部资助款项,情节严重的将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如出现对项目不负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况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全部追回项目拨款、停止项目负责人监管导师下次新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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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

北林研办发〔2013〕23号

(2015年7月修订)

为促进研究生从事高水平的科研活动,在广大研究生中营造崇尚科学、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优良学术氛围,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水平,研究生院在“211工程”三期创新人才培养子项目的基础上,继续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外举行的高水平学术会议。为做好有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内容

1、国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2、国内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3、全国性机构举行的国内学术会议。

二、资助对象

1、申请人应为我校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攻读学位学生),品学兼优,成绩优良。

2、申请人提交的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本人为第一作者),申请人得到会议正式邀请或书面通知,并受邀在会议上作口头学术报告。

3、为保证更多的研究生能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原则上每位申请人每年限报一项,每位导师每年只有一位研究生能够获得研究生院批准,并优先资助受邀作大会口头报告的研究生、已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4、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2)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适合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的; (3)申请者申请资助的学术会议召开日期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期的; (4)申请资助的学术会议召开日期超出申请者毕业派遣日期的; (5)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备、或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资助形式

具体资助形式见《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费用报销说明(2015年7月修订)》。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或《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申请表》。该表格需由导师签字,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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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协议书》或《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资助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申请者本人和导师签字确认;

3、申请人受邀在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口头报告的邀请函。其中,电子邮件形式的邀请函需由导师签字确认,非英语邀请函应提供经导师签字确认的中文翻译件;

4、参会论文或摘要或其他复印件;

5、论文或摘要或其他已被会议录用的证明;

6、与参加会议有关的其他资助来源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中,1-4项为申请者申请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二)学院审核、申报

各学院对研究生所参加学术会议内容、在所属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在申报时间内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上述各项申请材料交到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复核、公示

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确定资助名单和额度,并在研究生院网页公示。

(四)研究生院完成资助事宜

1、受资助者应在会议结束后10天之内(假期除外)持《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汇报表》、《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术会议情况调查问卷》、护照(参加国内会议者不需要)及论文(摘要)集封面、目录、文章(摘要)页或口头报告证书复印件以及口头报告照片(各一式一份)到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前须将电子汇报材料(其中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发送至liucq03@163.com,审核通过后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具体费用报销说明见《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费用报销说明(2015年7月修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资助: (1)未成行者;

(2)未经研究生院批准而私自变更会议或改变会议行程者; (3)无故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汇报材料者;

(4)汇报材料内容不完整、或汇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者。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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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研办发[2005]3号 (201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学术型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进行学位授予。本条例为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专业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单列。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北京林业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学习、学分及培养环节

1.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应完成其所在学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各项培养环节要求。

2.硕士研究生课程选修、学分管理以及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体现出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能较全面地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研究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前沿。

2.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新意,在学术上或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4.论文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5.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学期的工作量。

6.学位论文要数据可靠,结论科学,语言精炼,图表清晰,文献丰富,格式规范(应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论文字数原则上在3万字以上。

7.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并署名作者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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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学制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答辩者,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经导师、所在学科负责人审查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论文答辩申请

1.研究生完成了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正式申请应在答辩前45天向所在学院提出。

2.申请时需提交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初稿、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办理。

第九条 论文评阅工作

1.论文评阅一般为3-5人(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研究生所在学科以外的专家。评阅人负责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修改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论文评阅人。

2.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

3、论文送审中如有一篇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论文修改后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再次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如一次送审中有两篇及以上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则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4.论文要在答辩前30天由答辩秘书送达评阅人。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传递工作,评阅人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论文被确定为隐名送审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35天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负责。

2.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1名主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研究生的导师则不能参加。答辩委员必须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或研究生所在学科以外的本校专家。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学科安排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负责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并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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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学位论文送审及修改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答辩要求。

3.申请人宣读《论文独创性声明》,并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40分钟)。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问题。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人导师介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等; (2) 导师回避,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 (3) 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综合评语;

(4) 委员讨论,并通过论文评语,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授予学位、同意毕业,最后形成答辩决议。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7.申请人答谢,并可对决议提出质疑或提出保留意见。 8.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二条 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论文修改情况经导师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交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同时应向学校图书馆上传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

1.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须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必修环节,修满学分。

2.关于课程选修、学分管理以及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等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执行。

3.博士研究生需进行学科专业综合考试。考试由学科考试委员会主持进行,委员会由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组成。考试范围由委员会确定,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或二者相结合;考试可开卷或闭卷,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考后写出考试评语。综合考试的时间一般在第3学期内结合中期考核进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选题应是科学发展的前沿问题或生产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应体现出有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对论文涉及主要问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并能做出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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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进行的课题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4.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即能掌握和具有进行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科研方法和科研思路。

5.学位论文要数据来源真实可靠,结论科学,语言简练,图表清晰,文献丰富、格式规范,体现严谨的科学研究作风。

6.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一般5-10万字,格式应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7.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并署名作者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学制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答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科负责人、学院审查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其中在职非脱产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时间最早为入学后第四年。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申请

1.博士生办理答辩申请手续前必须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由所在学科的学科负责人统一组织,至少有本学科相关研究领域的3-5名专家参加,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学科必须作出预答辩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预答辩通过至少10天后才能进入论文答辩申请阶段。

2.研究生根据预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同意后,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正式申请表应在答辩前40天提交。

3.申请时需提交成绩单、《博士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初稿、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办理。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工作

1、评阅人一般为3~5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有3人。博士论文评阅必须是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同学科或相近学科中学术造诣深、近期内有科研成就的专家教授或研究员担任,应尽量聘请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评阅人负责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修改意见,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2、研究生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

3、论文送审中有两篇及以上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如有一篇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论文修改后可增聘两名评阅人,如再次有一篇及以上不通过者(建议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申请人下次提交答辩申请的时间至少在半年以后。

4.论文要在答辩前35天由答辩秘书送达评阅人。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传递工作,评阅人姓名和对论文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人保密;论文确定为隐名送审的研究生应在答辩前45天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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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答辩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负责。

2.博士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2名主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担任,其中至少有两名校外专家,研究生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委员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可照常进行,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学科安排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两周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同时负责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安排答辩会工作,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4.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对建议缓授学位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5.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参照第十一条,论文报告时间为40-60分钟) 第二十条 答辩会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需导师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同时向学校图书馆上传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提交。

第四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分两次定期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如特别必要可增开。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建议授予硕士、博士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争议大的,经过复议程序后,可提交分委会审议;对个别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在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有争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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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者,也可以作出硕士一年内、博士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不予授学位的决议,但须对不合格的理由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者,决议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如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已达到毕业要求,但未发表论文者,可先行毕业,不列入当次学位评议审查名单。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两年内重新提交论文发表补充材料和学位申请(其中硕士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士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其中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3个月后,无争议时予以颁发。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3位委员组成,任期四年。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办。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校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学院院长以及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职能处室和教学主管单位(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科技处、教务处、成教学院)负责人等,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设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含副主席)由学校确定,由主席聘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四年,成员由学院提名,报校长批准。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其中正高职人员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主席由各学院院长担任。不足以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院,可根据学科门类由一个以上学院合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

1.审批学位授予名单,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专业学位及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2.审查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3.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核准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不称职导师资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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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定学校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其它重大事项;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批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指导教师名单;

7.研究和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申诉和其他事项;8.受学校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1.审批本学院及相关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2.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初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组织申报和初步评议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及专业学位授权点,落实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4.研究和制定各类相关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制定符合学院及相关学科特点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5.审议相关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撤销不称职导师资格的建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6.初选本学院向学校推荐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守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任意诋毁;3.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作决议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研究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可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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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我和舍友辛苦扫描整理,忘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勿在网上传播,谢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工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申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班F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東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监督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

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聿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辫。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J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中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05年3月29日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

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宣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第二部分奖学助学

云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试行) 云大研〔2016)9号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参评范围

云南大学学习期满一年的在读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构成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综合素质拓展三部分构成,满分100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分满分为20分;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满分为70分;综合素质拓展分满分为10分。即: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道德素质分+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综合素质拓展分

三、具体测评办法

(一)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思想道德素质分,满分为20分,由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和奖励加分两个部分构成,即思想道德素质分=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奖励加分。

1、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占思想道德素质分的80%。

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主要从以下10个方面进行考核,见表1。此部分评分在研究生自评的基础上,由班级(年级)测评小组进行评议打分,具体评分标准及措施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表1:云南大学研究生思想品德操行基本内容表项目 基本内容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治态度针政策,分辨是非能力强,坚持原则,上进心强

认真学习各种政治理论,参加学校、院系和班政治学习|的政治学习、形势政策学习和各种教育活动。心理素质|生活适应能力强,善于自我调适,正直乐观, 意志坚定,能与人沟通协作。

社会实线/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民意,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和公益劳动。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团结同学,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务,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任 务

纪守法法纪观念强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 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

学习态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正派,有正确 的科学价值观,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

文明礼貌貌|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待人热情,说话文明 尊敬师长。

维护社会公老爱幼,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受护公物 德

遵守社会秩序,自觉维护公共道德。珍惜能源资源,节约水电粮食。

爱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讲究卫生自觉保持、维护公共卫生、履行卫生值日责任

若学生在参评学年存在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有不良行为等不符合思想品德操行基本内容的情况,各单位须制定详细具体的减分细则和标准。其中,受到学校处分的,须按照以下标准和分值进行扣减,见表2。 表2:云南大学研究生受纪律处分扣分表 序

纪律处分种类

扣减分值(分值直接号「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团纪处分从总分中进行扣减) 警告

2 警告 警告 正重警告 分分

3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

4分 职务

撤销党内4 记过留团察看

6分 职务 留校察看

8分

6留党察看 开除团籍

12分注:开除学籍或开除党籍的取消参评资格。

2、奖励加分,占思想道德素质分的20%。奖励加分指的是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特殊突出思想道德方面的表现和事迹,如义务献血、获优秀党团员称号等表彰、参加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献爱心活动等,具体加分细则和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

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由学业水平测评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构成,满分70分

学业水平指的是研究生在参评学年的课程成绩情况。学业水平分按照“课程加权平均分*相应的学业水平系数+减分”进行测算,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其中相应的学业水平系数、减分细则、分值等依照各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指的是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取得的各项各类科研成果、学术型奖励或专业训练、实践、专业类竞赛等取得的成绩情况。培养单位应对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评分标准进行区分,使之符合不同学位性质的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过程。学业水平分和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的结构构成(比例)、评定标准及加减分设置等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年级不同、专业特点、培养方式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综合素质拓展测评

综合素质拓展分,满分为10分。主要考察研究生在专业学习、训练之外进行的文体素质、公益实践、技能技术等综合素质的拓展和成效。具体细则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组织实施(一)时间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二)组织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E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主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领导。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应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进行学生人数少的,可以按年级为单位进行。

各班级(专业、年级)应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年级)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专业、年级)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针对科研成果等级、水平以及科研活动等的认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设置由学科专家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进行统认定。

五、其他事项

(一)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审查、备案后,向本院师生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学院文件,组织实施。

(二)测评结果必须向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必须在全院内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原始表格由各培养单位妥善保存,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须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五)测评过程中,参加测评的研究生,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参加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和取消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并追缴所发奖金。六)教师参与综合素质测评作假的,学院应予以相应处 分

六、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党字(2012)38号文件《云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一览表奖学金名称|等级/获奖申报人数时间金(元 参评范围 博士

研究生国家奖学

3000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 金

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硕士

20000 根据教育厅

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研究生省政府奖博士 通知

20007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 学金

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硕士

10000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等

1500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 等

10000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 三等}按比

6000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例测

9、10

8000 国籍,入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 研究生学业奖学 二等 章/月

5000 日制非定向就业、且无固定 金(硕士) 三等

3000收入的研究生。 优干

2000 科研学术奖/100社会实践奖/10自强 个人2000

10 研究生东陆英才自立奖 奖学金

志愿奖/10/3与/团队500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团队和公益 个人。

文艺体育奖10 个人1000 杰出奖|10 团队15000 续表 奖学金名称|等级/奖申报人数时间屋金(元 参评范围 熊庆来奖学金

10偶数年2000理科}学院和文理兼收学院

10月

(理科专业)的学生。 方国瑜奖学金

10/奇数年

文科学院和文理兼收学院

0月

2000 文科专业)的学生。 等|2 张文勋奖学金

等)4月(10000在读的文科及相关专业全5000 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等|10

5000 岳虹研究生

理科学院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学金

等|2011月|3000|(定向、委培及带薪研究生三等|20

2000 除外)。

伍达观奖学金|研究生406月 历史、生物、数学、物理、

3000 化学系学生 等|

15000物理类、材料类全日制本科 佐波奖学金 奇数年等|10月

生和硕士研究生(定向、委1000培及带薪研究生除外)。 学、法学、历史学、民族 校友励志银杏奖 105月

3000 学类的全日制研究生(定 学金

在职除外),优秀贫困研究生优先考虑 优秀学生宝钢奖学金特等奖

6月

20000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研 究生。 优秀学生4

10000 注:

1、部分奖学金获奖人数包含本科生;

2、另有部分社会赞助类奖学金如IBM奖学金、雅居乐地产奖助学金等以当年具体通知为准。

云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试行) 党字(2012]39号

为建设优良校风、学风、班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增强研究生班集体凝聚力,提高研究生的团结协作意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在校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班级。

二、评选条件和原则(一)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班风优良;

2、班委会、党团支部团结协作,有一个凝聚力强、工作努力负责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在学生中具有较强号召力;

3、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全班参与课题研究率在所在培养单位各班级中,名列前茅。班级成员必须在公开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文章;

4、评奖当年,全班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5、积极开展班级文体活动,学年班级活动不少于5次。(二)评选原则

1、同等条件下,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的班级优先

2、同等条件下,在国家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的班级优先以上两条件按顺序执行。

3、同等条件下,班集体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多的优先。

(三)评奖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班级,不得申报先进班集体:

1、有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2、有违纪、违规记录达三次及以上的学生,或有受通报批评两人次及以上的,或有违纪、违规记录的人数占全班人数的5%及以上的;

3、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

4、有不合格宿舍。评选比例和奖励金额

培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人数200人以下(含200人)的推荐1个,201-500人的推荐2个,501人以上(含501人)的推荐3个。

奖励金额依据班级学生人数确定,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班级奖励1000元;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班级每增加1名学生奖学金增加25元。

四、评选时间和程序(一)评选时间

云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0月。(二)评选程序

1、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评审信息;

2、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撰写事迹材料+,向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3、各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师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4、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5、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周,无异议后,则自动生效。

五、附则

(一)各班级的申请材料,一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或者取消该班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先进班集体的奖金只能用于组织有意义的班集体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报辅导员或者班主任批准。

六、本办法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大学(2008)17号文件《云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云大研工[2014]5号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资金来源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三、资助金额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将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四、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体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享受年限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5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云大研[2016]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特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来源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三、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参评学年内,还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奖;

2、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名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者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成果鉴定,或者取得国家专利

3、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并以云南大学为作者单位在本学科领域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教材等):或参加全国性学会或国际学术会议,提交论文并被会议收录为会议论文

4、主持一项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一项校级项目并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1项国家级研究项目。

(五)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罚处分

2、参评学年有学习科目不及格

3、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5、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6、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

五、评审组织机构

(一)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及管理工作,学校成立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组织、协调我校评审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院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弋表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审核、初评、公示、推荐等工作。

六、评审原则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择优,杜绝弄虚作假,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二)各培养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能力;

(三)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其入学成绩、复试成绩及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答辩和考核评价,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国家奖学金。

七、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据实填写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审结果在培养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中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请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五)全校公示。评审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六)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解决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评审时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九、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一)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束后,若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学校将就撤销授奖事项进行公告,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奖金、证书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在读期间均无资格申请任何奖学金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同一参评学年内,二者不可兼得。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大研工(2014)4号文件《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本办法由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云南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云大研(2016〕7号

为激励云南省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云南省政府特设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工作,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资金来源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三、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万元。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参评学年内,还须达到以下条件之

1、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奖;

2、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名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厅级及以上奖励,或者通过厅级及以上成果鉴定,或者取得国家专利

3、申请人为第一作者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并以云南大学为作者单位在本学科领域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参著者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教材等),或参加全国性学会或国际学术会议,提交论文并被会议收录为会议论文;

4、主持一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五)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罚处分;

2、参评学年有学习科目不及格

3、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5、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6、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

五、评审组织机构

(-)为做好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及管理工作,学校成立云南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我校评审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院级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审核、初评、公示、推荐等工作。

六、评审原则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择优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同时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二)各培养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能力。

七、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云南省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据实填写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评,评审结果在培养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请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全校公示。评审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六)对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中诉,评市委员会应及时研究解决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评审时间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九、奖学金发放与管理(一)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束后,若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学校将就撤销授奖事项进行公告,取消其当年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荣誉,追缴奖金、证书,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在读期间均无资格申请任何奖学金;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同一参评学年内,二者不可兼得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大研工(2014)3号文件《云南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本办法由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云大研[2016〕6号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 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入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研究生。

三、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四,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罚处分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三)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四)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

五)未参加校纪校规考试,或校纪校规考试不及格(六)无故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七)新生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八)延期毕业。

五、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金额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等级

获奖比例/奖励金额获奖比例奖励金额

(元/学年)

(元/学年) 等奖

15%

15000

8000 等奖

30%

10000

15%

5000 三等奖

55%

6000

33%

3000 优秀研究生干部

2000注获奖比例为获奖研究生人数与参评研究生人数之比(计算比例时,一年级新生参评人数不包括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学生)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一年级新生

1高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均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名额不占比例

2、学校根据学业奖学金评选比例,将名额下达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等综合考虑,制定评选标准或考核标准,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3、新生不参加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1、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思想道德素质分不低于16分;

2、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主要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条件评定,评定细则和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制定。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用于奖励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工作突出的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干部是指校院班及党团组织的研究生干部。申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的,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担任研究生干部满一年以上;

2、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分不低于17分;

3、工作认真负责,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强的号召力,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任职期间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教师和广大研究生的好评;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专业学习成绩良好。

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办法和程序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实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评审必须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正确引导研究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安(二)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课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根据个人成绩及相关条件要求,填写《云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院评定细则以及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材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初评结果审核汇总,审核合格后提请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

(八)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自动生效;

(九)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解决并予以答复。

八、奖项管理、授予与奖金发放

(一)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学金,若获

一、二,三等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达到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推荐申报,审核通过后可同时发放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证书,但不再发放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名额不占培养单位优秀研究生干部比例。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月上旬一次性发放(新生须取得学籍),奖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三)有以下情况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荣誉,追回所发证书及奖学金,并视情况予以教育处理:

1、获奖者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将学业奖学金用于与学习科研及基本生活无关的奢侈浪费行为。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其他校级奖学金可兼得,同时,每年最多还可兼得一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项社会赞助奖学金。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云大研工(2014)2号文件《云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云南大学研究生东陆英才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党字(2012〕41号 总则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充分调动研究生潜心为学,高尚为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培养质量,设立云南大学研究生东陆英才奖学金。东陆英才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研究生在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服务、自强自立及道德行为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范围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团队和个人均可申请

三、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热爱祖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热心社会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 在参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该项奖学金: (一)受法律处罚者;

(二)有违反校纪校规记录者:

(三)违反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四)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

(五)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七)延期毕业者。

四、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一)科研学术奖

每年100个名额,团队奖金额5000元,个人奖金额2000元。奖励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突出科研成绩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包括发表论文、主持科研项目、科技文化竞赛获奖、发明创造等

(二)社会实践奖

每年10个名额,团队奖金额5000元,个人奖金额2000元。奖励长期投身各项社会实践,有社会实践过程材料和优秀实践成果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

(三)自强自立奖

每年10个名额,团队奖金额5000元,个人奖金额2000元。奖励自信、自立、自强,勇于克服在学业、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非凡的顽强毅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成绩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

(四)公益志愿奖

每年10个名额(其中见义勇为者不限定名额),团队奖金额5000元,个人奖金额2000元。奖励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体现无私奉献精神的高尚道德品质行为,有突出事迹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

(五)文艺体育奖每年10个名额,团队奖金额5000元,个人奖金额200元。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文艺、体育比赛,事迹突出,为学校赢得省市级以上重大荣誉:或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表现优异,有突出事迹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

(六)杰出奖每年不超过10个名额,团队奖金额15000元,个人奖金额10000元。杰出奖候选人在申报以上五个奖项的团队或个人中产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推荐具有特别突出的成绩及先进事迹的团队或个人1个作为杰出奖候选人。获该项奖的研究生是我校研究生中的优秀代表,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带头示范作用,体现当代研究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五、评选时间及程序

(-)2012年因筹备等方面原因,奖学金于9月申报,10月评审。从2013年起,每年3月申报,4月评审。

(二)符合评定条件的申请者,填写《云南大学研究生东陆英才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成果和个人材米料。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并提请评委会评审

(五)同一成果和事迹不得重复申报东陆英才奖各单项奖个人奖和团队奖不得同时申报

六、附则

(一)东陆英才奖学金评选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坚持质量标准,宁缺毋滥,如申报者成绩不够突出,可空缺部分奖项名额。

(二)获奖者获奖后,如被发现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经查实,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学校有权追回所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三)奖学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严禁用奖学金进行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行为及其它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所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学校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关于设立方国瑜奖学金的决定

88〕校学字第28号

著名历史学家方国瑜教授系云南丽江人,纳西族。早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和北京大学研究所。一九三六年到云南大学执教,直至一九八三年逝世。生前曾任文史系主任、文法学院院长、省历史学会会长、国家教育学会理事等职。

方国瑜教授毕生从事云南历史、地理的教学研究,学生遍布全国,著作数十种,对云南地方史和云南民族史做了开拓性的工作,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为了纪念方国瑜教授,实现他培养人才的遗愿,并根据其子女的倡议,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设立“方国瑜奖学金”以鼓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方国瑜奖学金为我校文科学生专设。凡我校文科本专科生或文科研究生,符合条件者皆可申请获得该奖学金。

该奖学金基金为两万零伍百元,由其子女捐赠,系方国瑜教授著作稿费。此项基金存入银行,用利息作为奖励评上该奖学金的学生。

、方国瑜奖学金每两年评定并表彰一次,每次评定名额为3-4名,每名奖给奖学金400500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皆可申请该奖学金:

1、必须是我校文科学生(含研究生及本、专科学生)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德育综合测评应平均在90分以上。不进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应做出有关鉴定

3、学习成绩平均在优良以上,并在专业方面有较突出成果,即应有专门认定具有实际价值,且发表于校以上刊物的论文(或文章、小说、诗歌等)三篇以上(必须是在校期间所作)

4、身体健康,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体育综合测评应平均在85分以上(残疾学生区别对待),不实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应做出相关鉴定

5、学生有突出贡献,有独到见解,并有一定影响的(特别是史学方面)可视情况优先给予评定。

五、申请办法:凡符合上列条件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由专业教师推荐。报齐有关材料(申请书或推荐书、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表、鉴定表、论文文章及其评语),由方国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席,历史系系主任任副主席,具有声望的文科教授、专家和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处长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和表彰的具体工作、奖学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奖贷办公室负责。

七、凡获得方国瑜奖学金的学生,还将由评审委员会颁授荣誉证书,有关表格存入本人档案,并张榜公布。获得方国瑜奖学金,可作为评选特别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等重要条件之一。

云南大学对《关于设立方国瑜奖学金的决定 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学校设立的方国瑜奖学金,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方国瑜奖学金奖励的力度已显得不够。为了更好地发挥方国瑜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对(88)校学字第28号《关于设立方国瑜奖学金的决定》作如下修改补充规定。

、由方国瑜先生亲属倡议,在云南大学设立的“方国瑜奖学金”,是我校目前文科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方国瑜奖学金”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10名,每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应在单数年(末位单数)的9月底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由专业教师推荐。

三、为使最优秀的文科学生能评上方国瑜奖学金,各院系推荐申报的名单及材料必须比其他奖学金提前报送学生处

四、每次奖励经费,除使用方国瑜基金的利息外,不足部分由学校从学生奖学金中划拨,其中,研究生从研究生奖学金中划拨。

五、获得方国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参加其他奖学金的评选,获奖者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给奖学金。

六、(88)校学字第28号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决定自1997年评审第五届方国瑜奖学金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关于设立熊庆来奖学金的决定

91)校学字第31号

熊庆来先生是我国著名数学家、教育家,现代科学的耕耘者,曾为我国的教育科学事业作出了贡献,培养了许多优秀科技人才,桃李众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1937年熊庆来先生受聘担任云南大学校长,即以“教育学术为百年大计”,为提高云南高等教育水平的地位呕心沥血,广集博学“以期蔚为西南学术重心”,用学术带动科研,进而促进了云南经济文化的发展,受到社会好评。

为了纪念熊庆来先生,发扬他的科研治学精神,鼓励学生为振兴祖国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早日成才,根据熊庆来先生夫人姜菊缘的倡议,特决定在云南大学设立“熊庆来奖学金”。

一、奖学基金

熊庆来奖学基金共两万元,由熊庆来先生的夫人及亲属捐赠,此基金存入银行,其利息作为份额,对评上该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奖励。 表彰与奖励

该奖学金每两年评定并表彰一次,每次评定

名获奖者,每名奖给人民币500元,颁发由评审委员会主席、名誉主席及颁奖仪式名誉主席(知名科学家)签发的荣誉证书,并张榜公布获奖名单,有关登记表格存入本人档案。获得熊庆来奖学金者,将作为评选特别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先创优等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三、申请条件

申请熊庆来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热爱祖国、关心集体。进行德智体综合测评的学生,德育测评分应在90分以上,未进行综合测评的学生要由系(单位)作出详细鉴定;

2、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习总成绩均为优良;(附总成绩表)

3、身体健康,注意提高身体素质,经常进行体育锻炼,积极参加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综合测评分应在85分以上,未进行测评者应作出相关鉴定

4、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且需在专业方面有特殊造诣,有新意创见、独到见解,有论文或调查(实验)报告等三篇以上,其中应有一篇以上是经专家认定有实际价值、评上奖或发表在校以上刊物的,学生在某方面有较突出贡献(如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视情况优先评定。

四、评定范围

熊庆来奖学金获奖者将在云南大学各类正式在校学生、研究生中产生,昆明地区各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符合条件的也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参加评定。凡达到所规定条件的上述学生,皆可在双数年(末位双数)的四月份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评审委员会

熊庆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云南大学校长任主席,熊庆来夫人(或亲属代表)任名誉主席,由云南大学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及有名望的专家教授数人组成,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奖学金的基金管理工作及申报、评审、表彰等具体工作由云南大学学生处奖贷办公室负责。 云南大学对《关于设立熊庆来奖学金的决定 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自1989年设立“熊庆来奖学金”以来,在激励学生为振兴祖国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奖励的力度已显得不够,为了更好地发挥熊庆来奖学金的作用,特对(91)校学字第31号《关于设立熊庆来奖学金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由熊庆来先生夫人姜菊缘女士倡议,在云南大学设立的“熊庆来奖学金”,是我校目前最高层次的奖学金。、熊庆来奖学金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10名,每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颁发盖有云南大学公章的荣誉证书,并张榜公布获奖名单,有关登记表格存入本人档案。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可在双数年(末位双数)的九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三、每次奖励经费,除使用熊庆来奖学金基金的利息外,不足部分,由学校从学生奖学金中划拨,其中,研究生从研究生奖学金中划拨。

四、为使最优秀的理科学生能评上熊庆来奖学金,各院系推荐申报的名单及材料必须比其他奖学金提前报送学生处。

五、获得熊庆来奖学金的学生,可参加其他奖学金的评选,获奖者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给奖学金。

六、颁奖仪式既要办得隆重热烈,又要节俭和注重实效,参加颁奖仪式的熊庆来先生亲属及好友的名单由名誉主席提供,经学校同意统一邀请

七、(91)校学字第31号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决定自1998年评审第六届熊庆来奖学金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云大学(2010)6号

张文勋先生是云南大学资深教授,在云南大学从事教学和科研已近六十年,在学术界享有很高声誉。

2009年,张文勋先生光荣获得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兴滇人才奖”,奖金30万元人民币。张文勋先生决定全额捐献给云南大学,省政府和学校决定予以经费上的配套支持,设立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以奖励在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根据张文勋先生意愿,特制定本办法。 奖学金来源

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基金来源为:张文勋先生捐赠人民币30万元,省政府支持人民币40万元,学校配套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申报范围及奖励对象

凡我校在读的文科及相关专业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均可申报;奖励对象是:在文科科研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改革开放,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学习刻

2、申报的成果必须是申请人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成果。

3、所提供的学术成果必须真实有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有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申请该项奖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者

(2)因违反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3)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成绩不合格者(4)无故不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四、评审时间

2010年因筹备等方面原因,奖学金于9月申报,10月评审和颁奖。从2011年起,每年4月申报,5月评审和颁奖。

五、名额与奖金

等奖2名,每名奖金10000元;等奖4名,每名奖金5000元。

获奖学生中,中文学科类2名,文化学科类1名,其他社会科学类3名;硕士研究生不少于4名。

六、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云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成果和个人材料。

2、各培养单位按评审办公室要求将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汇总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定后将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后,将以适当的形式,由张文勋先生或学校领导为获奖学生颁发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获奖证书和奖金

七、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57名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奖学金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八、附则

1、获奖学生获奖后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处分者,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2、严禁用奖学金大吃大喝、铺张消费,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云大研(2005)15号 为发展教育事业,培养优秀人才,英惠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展岳先生和总裁潘叶虹女士共同捐资在我校设立“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以鼓励研究生为振兴中华奋发学习,成为品学兼优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奖学金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赵展岳先生、潘叶虹女士的意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报范围及基本申请条件(一)范围

我校数理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药学院、软件学院、信息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的50名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及带薪研究生除外)。

(二)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热爱社会工作

5、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6、科研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的奖学金

1、受刑事处罚者;

2、有违反校纪校规记录者;

3、因违反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

4、参评当年学习科目有一门及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二、类别及要求 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优秀全日制研究生,分为、三等奖。(一)一等奖

共10名,其中数理学院4名。获得“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的研究生,发放奖学金5000元/人,同时授予“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称号。

1、符合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2、评定年度综合测评成绩90分以上,政治素质分不低于16分。

3、科研要求:评定年度内,研究生必须参与10次院级以上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著作;

(2)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本专业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所发表论文被SCI、EI及人大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检索机构收录1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持校级以上课题1项,并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二等奖

共20名,其中数理学院8名。获得“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二等奖的研究生,发放奖学金3000元/人,同时授予“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称号。

1、符合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2、评定年度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政治素质分不低于16分。

3、科研要求:评定年度内,研究生必须参与8次院级以上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

(1)公开出版著作;

(2)在本专业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所发表论文被 SCI EI及人大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检索机构收录1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课题1项,并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三等奖 共20名,其中数理学院8名。获得“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三等奖的研究生,发放奖学金2000元/人,同时授予“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称号。

1、符合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2、评定年度综合测评成绩80分以上,政治素质分不低于16分。

3、科研要求:评定年度内,研究生必须参与5次院级以上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同时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评定办法

(-)“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的推荐、申报、评审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在每年11月—12月进行,评审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根据个人成绩及条件要求,提供思想表现情况、学习成绩、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鉴定书等材料,填写《云南大学奖学金中请表》等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各单位根据上一学年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获奖比例和评定条件进行初评,经单位审定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

(五)评审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结果汇总审核后,提请“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拟获奖名单交赵展岳先生和潘叶虹女士,同时将名单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则自动生效。

四、颁奖

云南大学邀请赵展岳先生和潘叶虹女士每年11月—12月到校举行颁奖仪式。

五、附则

1、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获奖比例进行“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2、获奖学生获奖后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处分者,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3、奖学金应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和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须品等,严禁用奖学金进行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行为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4、新增奖学金根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新增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执行,项目若有变动按照新制定的评审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具体使用中的问题由“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云南大学伍达观教育基金奖学金评选办法 校字〔1997]第08号

伍达观先生集资115万美元,以每年利息收入50万元人民币在云南大学设立伍达观教育基金,以鼓励学生为振兴中华奋发学习,成为品学兼优的人才。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伍达观教育基金以每年利息收入30万元,奖励历史生物、数学、物理、化学五系的优秀学生。

(二)每系每年资助6万元。其中,3.6万元用于奖励24名优秀本科生;2.4万元用于奖励8名优秀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勤奋学习,有志于为人民服务,为国家贡献力量。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道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3、学习成绩优良,专业课成绩不低于85分,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考虑。

4、坚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

5、在同等条件下,女生、少数民族学生、贫困生优先。(四)评选程序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经各班评选推荐,所在系的初评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推荐人选,并报云南大学基金评审委员会。 特困生助学金

(-)伍达观教育基金每年从利息收入中划拨16万元,用于奖励除历史、生物、数学、物理、化学五个系以外,其他系的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青年学生

(二)每年评选160名,每个系按学生比例可推荐10名学生。

(三)评选条件

1、家境贫困。贫困标准以当年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2、爱祖国、爱人民,有志于为人民服务,为国家贡献力量。

3、品行端正,道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专业课成绩不低于80分。

5、自觉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四)评选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申请者填报申请表,由所在系评选推荐,并提交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表、鉴定表。报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评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获奖人选。

、凡获得伍达观奖学金的学生,由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每年9月颁奖,由学校统组织。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五、本办法从校长办公室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评审委员会。云南大学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评选办法 云大研工〔2015]1号 “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由我校校友个人捐资设立,旨在激发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自立自强、奋发向上的精神,奖励勇于科研创新、克服困难、积极争取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根据捐赠者意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奖学金资金来源

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由我校校友个人捐资设立。

二、奖学金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哲学、法学、历史学、民族学类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除外),优秀贫困研究生优先考虑 奖励金额及名额

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每年每生3000元,每年全校评选10名

四、评选时间每学年春季学期

五、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的科研成果;(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2、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或不合格者;

3、未参加校纪校规考试,或校纪校规考试不及格者

4、无故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六、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条件要求,填写《云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导师推荐,导师据实填写推荐意见

(三)各培养单位将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统报送云南大学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评审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汇总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云南大学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定后将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则获奖名单生效,发放证书及奖学金。

七、云南大学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5—7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党团工作

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

为使团的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1、团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由团员所在院(系)团组织办理。

2、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凭团员证办理,由所在单位团组织在团员证有关栏目内注明转接时间,并加盖公章。

3、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团员自带或函寄的团员档案材料,由所在院(系)一级团组织整理后送交学生处档案室或相关人事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二、团员证管理规定

1、被批准入团的新团员,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但未办理团员证的团员及遗失团员证的团员,由院(系)一级团组织指定专人到校团委统一办理团员证。

2、团员受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其团员证应由院(系)级团组织部收回。受留团察看处分者,查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应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3、以团支部为单位,结合每年一次的团员民主评议,严格团员证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支部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印章或团支部书记签名认可,以对团员团籍进行连续认定。

4、未尽事宜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三、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规定:

1、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本科生、研究生、中学生团员,按规定每月交纳团费0.5元。(标准根据上级团组织相关规定确定和调整)

2、在我校工作的教师、干部、工人、带薪就读学生中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收入1%。(标准根据上级团组织相关规定确定和调整)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后,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5、团员应自觉地向团组织按月交纳团费,不得代交、补交。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6、各团支部应将所收团费于每月下旬上缴各学院(研究院)一级组织;各学院(研究院)一级团组织,按有关提成比例要求,按时上缴校团委

7、各学院(研究院)一级团组织的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要相应地建立团费的管理及使用审批制度;校团委将定期检查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8、校团委每年结算一次团费收支,并将收支情况及应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团省委;校团委留用的团费主要用于补充团员干部教育、培训、交流、奖励和订阅青年报刊的经费开支等。

四、基层团组织的任期及换届选举规定

1、每届任期两年,院所属团总支一级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到两年。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2、各级团的委员会任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各院(系)一级党组织和校团委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新生团支部委员会由院(系)一级团组织与新生班主任在征求新生团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产生,进校一学期后通过支部团员大会进行改选。

4、各级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均要严格遵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有关规定

1、团章规定:“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即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仍保留团籍。

2、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遇到党、团组织活动时间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也可以在征得党组织的同意后,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3、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缴团费者不限

4、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的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其团组织关系随党组织关系自然转接,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

5、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青年党员,自然恢复团籍,参加其所在单位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6、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汇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情况,取得党的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在进行团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统计在团员数内。

六、团支部组织生活规定

1、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应以学习党团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党团知识、时事政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思想性、教育性强的活动为主要内容。

2、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开展要立足实际,行有实效,要注重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3、各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推优”工作 是理论学习;三是校团委布置的主题团日活动;四是创造性的特色工作。

4、各团支部对开展组织生活情况要认真记录,必须填写《团支部发展记录》;团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应作为考核团支部工作的重要依据。

5、各院团组织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汇总,反馈各院团支部组织生活情况,及时总结。

云南大学共青团奖惩暂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严肃团的纪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新时期云南大学共青团的示范群体形象,根据《团章》和有关的制度及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团员奖励

第二条本校团员有下列表现者,各级团组织应结合团内年度表彰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所获奖励均记入团员档案,在学期或学年总评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相应加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并有突出表现者;

2、积极学习团的知识,积极支持和参加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和上级组织开展的活动,在工作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起到表率作用;主动向党团组织实事求是地反映同学思想、意见和要求,对搞好学校、学院和班团的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并有具体事迹者;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一贯积极努力,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并在课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素质拓展活动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及各级比赛竞赛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者

4、认真履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严格要求自己,在学校文明建设(讲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遵守校规校纪和文明规范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并有具体事迹者

5、学生毕业时,服从国家和组织的需要,自愿要求到边远贫困地区或其他艰苦地区工作者。

第三条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团员和团干部,校、院两级团组织可授予“团员标兵”、“团干部标兵”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毕业分配时作为参考。全校性表彰活动一般于每年“五四”期间进行。

三、团员惩处

第四条对违反团纪的团员,校、院两级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团内处分有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

5、开除团籍。

第五条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受处分的团员及所在团支部不能参加本年度团内的各项评比表彰。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严重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2、违反学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劳动课、军训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考试作弊者,视情况给予留团查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3、无故不过团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二次(含二次)以下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五次(含五次)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次(含六次)以上给予留团查看或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按时组织支部生活的团干部,团组织给予从严处分;

4、在校园及学生生活园区摔瓶子、扔杂物,酗酒闹事、聚众斗殴或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团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对参与赌博、偷窃、诈骗、卖淫、嫖娼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5、对违反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制度,不配合园区管理人员的工作,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物品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团籍处分;第七条凡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留团察看期满后,经考察证实改正了错误,团组织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八条对团员的处分,各级团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客观地作出处理决定。对犯错误的团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或向上一级团组织申诉,对本人的申诉,上一级团组织有责任进行复议。

四、奖惩批准手续及其它

第九条凡在学院范围内的团员表彰、奖励,由学院团委批准,并报告校团委和院党委。凡在全校范围内的团员表彰奖励,须由学院团委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校团委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团员给予警告(含警告)至留团察看(含留团察看)处分的,须经团员所在团支部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团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由校团委负责存入档案:凡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学院团委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批并存档。各级团的干部有违反本条例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按团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属团组织审批,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讨论,可以对违纪的团员和团干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受到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者,处分决定均记入本人有关档案。团员在受到团纪处分后,一般不再撤消其团内处分的决定,也不取消其所受的团内奖励。

第十三条本暂行条例与学校其他有关奖惩条例和规定并列执行,凡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团员和团干部,团组织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其它院级团组织亦遵照本暂行条例执行。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有权利对本暂行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暂行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云南大学团组织推荐团员人党办法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规定的团的基层组织任务之一。为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关于《云南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各学院团委(团总支)、团支部要深刻领会“推优”工作的重要意见,通过开展“推优”工作,以党建带团建,以团建促“推优”,大力加强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做到积极、主动、超前,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全面考察综合素质,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三、推优对象应是已经写了入党申请书、表现较好的团员。

四、“推优”工作的一般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内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五、校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校团委负责推荐;团支部书记及学院一级的团学干部原则上由院团委(团总支)负责推荐;推荐名单确定后,由院团委(团总支)向所在团支部征求意见后确定推荐对象,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

六、教职工团员的“推优”工作由所在团支部或院团委(团总支)直接负责

七、所有推荐对象填好推荐表后,统一汇总到院团委(团总支),由院团委(团总支)作最后考察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向院级党组织汇报后向党支部推荐。

八、团组织要加强与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特别是推优对象的培养、考察等工作。每学期末请党组织介绍推优对象的考察情况和发展结果,注意征求团员对开展“推优”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推优对象统一集中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确定完成。此时间以外,院团委(团总支)原则上不作审定,一年级的推优工作应联系中学的表现进行。

十、校团委负责推荐的学生干部,主要指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及以上的学生干部和校团委委员;院、系团学干部指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校、院、系学生干部也可由其所在团支部进行逐级推荐。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校级学生组织成员 和活动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团中央、团云南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团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问题和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要求,结合实际,为进一步提高校级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就加强校级学生组织成员和活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校级学生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校级学生组织是指根据《云南大学章程》和相关规定成立或设置的由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的全校性学生组织。目前主要包括:云南大学学生会、云南大学研究生会、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所属校级学生社团、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云南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云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云南大学学生艺术团、云南大学广播台、云南大学BBS站务委员会、云南大学学生自强互助社等。 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管理(一)成员招录和退出

各校级学生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和相关规定,每学期可进行1次新成员招录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和需要,经报校团委同意可进行临时招录)。新招录成员应设置一定时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精力允许,确有必要,可以有12个兼职。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一般成员,只能有1个兼职(仅限于院级学生组织、社团或班级)。各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成员不能在其他组织兼职。校级学生组织要根据各自相关规定对成员进行退出管理,退出时应进行个人工作考核,并报组织同意后方可退出。对违反相关纪律、不作为乱作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成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严重者清退除名。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新招录成员和退出人员应由各组织向校团委登记备案,以网络形式进行全校公示(公示内容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加入组织时间、退出时间、工作和奖惩情况等),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和班级

(二)成员培训

各校级学生组织应建立对成员的常态化培训体系,尤其是对新招录成员和优秀骨干成员的专业培训。让全体成员明晰所属组织历史现状、工作职责、运行机制、管理体制、活动范围和奖惩办法等,同时开展理论知识、办公技能、活动策划、礼仪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编印专门的培训资料,既安排集中学习,也有日常工作的“传、帮、带”,还要有专项工作的适时培训。培训开展和参与情况应记入成员个人成长档案和组织年度工作考核。

(三)成员日常管理和纪律要求 各校级学生组织应加强成员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成员个人成长档案,做好成员日常值班、活动和会议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日常管理情况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工作考核、职务晋升、奖惩实施的依据。

各校级学生组织要切实加强成员纪律管理,加强对成员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精英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培养,努力打造信得过、靠得住、有本领、能干事、会共事并且能干成事的学生干部队伍。对模范遵守纪律和制度的成员,要选树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组织内部纪律、不服从管理、作风散慢、精神懈怠或不积极参加(会议)活动的成员要根据相关要求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和班级。 (四)成员考核

各校级学生组织要对所属成员进行科学的考核管理。可以根据组织特点和需要定期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应包括:学习成绩、品德作风、日常表现、活动参与等,考核结果须经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考核情况将作为成员职务晋升、奖惩实施的重要依据。

(五)成员职务晋升和对外交流

各校级学生组织要建立完善的成员职务晋升体系,让每位成员明晰在组织内的个人发展规划。成员职务晋升过程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自章程和制度,可采取全员推荐选举、主席团推荐和民主考核选任等多种方式进行。获得职务晋升的成员名单须经校团委备案或审核认定。获得职务晋升的成员应设置一定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用。

校团委鼓励各校级学生组织在职责和规定范围内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包括校内外、省内外、海内外相关组织和单位。校级组织任何成员未经所在组织授权或校团委批准,不得进行任何与组织有关的对外交流。各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以上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所在组织推荐,到其他校级学生组织任职,交流任职推荐情况须经接收方组织同意和校团委审核认定。

三、校级学生组织活动管理(一)活动的范围及界定

校级学生组织作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载体和活跃校园文化、引领校园风尚的骨干力量,必须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同学实际需求为导向,根据各自的性质定位、章程制度、职责范围,创新开展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在营造丰富多彩、积极向上、具有云大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的同时,注重活动的品牌效应和影响力,注重活动的参与度和实际效果,把同学们喜闻乐见、踊跃参与、反响良好作为衡量活动效果的主要依据。

(二)活动的申报、登记和审批。

各校级学生组织(含校级学生社团)凡是以组织名义开展的校园活动,必须向校团委申报。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得开展校团委将完善活动登记和审批制度,努力争取活动资源和保障,为各校级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三)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各校级学生组织在活动中要明确活动负责人和活动主体,确有必要可以建立临时性专项工作小组,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活动中凡涉及场地使用、道路交通、人员安全、新闻报道、物品租借、后勤保障等事项,或与校外相关单位合作开展活动,应在活动获得审批后,主动与学校场地管理、安全管理、宣传报道、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部门及时报告、联系协调相关工作。如需校团委予以协助工作,应提前申请。

(四)活动的安全管理

所有活动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安全意识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安保人员到位,真正把“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思想贯穿到活动全过程。各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仔细排查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向学校公安处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必要时应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协助: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提醒活动参与人员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安排专人维持现场秩序,有效化解潜在风险,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对因失职失责造成的活动安全事故,将追究组织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活动经费管理

各校级学生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学校专项经费支持、公益捐赠、校友捐赠及经批准的商业赞助等方式筹集。活动经费在厉行节约的原则下,严格遵循学校相关经费使用规定,在校团委和组织成员的监督下公开透明使用。每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算并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六)活动的总结和宣传

各校级学生组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活动情况,评估活动效果,提炼活动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做到每次活动有总结,有反思,有提高。活动情况应及时载入组织档案,规范管理。每次活动的各组织参与成员情况应予认真登记并全校公示,作为考核认证依据。各校级学生组织要积极利用微博、微信、校园网等媒体,及时宣传活动情况,提高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校团委各职能部门的学生成员和内部活动管理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具体事项以校团委规定为准。

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

关于加强校级学生千部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校级学生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干部的积极性,更好地做好我校团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管理范围

1、在团委机关所属各部门工作并担任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的在校学生。

2、担任云南大学学生会、云南大学研究生会、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所属校级学生社团、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云南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云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云南大学学生艺术团、云南大学广播台、云南大学BBS站务委员会、云南大学学生自强互助社等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副主任、副队长)及以上职务的在校学生。

二、任职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2、学科成绩优良,综合成绩较好,能协调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3、热爱团学工作,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知识和能力,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和组织管理能力。

4、正直诚实,身体健康,有敬业奉献精神,能吃苦耐劳。

三、产生办法

1、以上学生干部通过公开招聘、组织推荐或自荐、考核聘任及团代会、学代会选举等方式产生,并经所在学院党、团组织认可后,统一填写《云南大学学生干部登记表》。

2、以上学生干部的任免须经校团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必要的组织程序后方可正式公布。

3、以上学生干部的任期,选举产生的按有关选举和换届规定确定,其他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一学期改选次但!可连任,学生毕业,自然卸任。

四、奖惩

1、学生干部认真负责、德才兼备,尊师守纪,成绩突出的每年可给予表彰奖励,并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推荐参加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团干部及优秀团员等的评比。

2、校团委积极创造条件向有关部门推荐毕业的学生千部就业。

3、学生干部若在一学期内无故有两次以上不参加有关会议,不做分配的工作,则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

4、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学校行政或党团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撤销其所担任的职务。

5、在一学期内出现一科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停职学习,不再参与相关工作。一段时间后(原则上一学期),确定是否恢复其工作,若学习成绩无提高者,免去其职务。

五、实施《学生干部管理认证手册》制度

1、为进一步科学评价鉴定校级学生干部的工作,规范校级学生干部的管理,实施《学生干部管理认证手册制度》。

2、以学生干部任职时间为认证阶段,对学生干部的学生工作业绩进行记实认证,阶段或最终离职时根据其记实情况作出组织认证和鉴定,同时认证鉴定结果作为进一步考核、选拔学生干部或推荐其就业的重要依据。

3、学生干部管理认证制度与促进校园诚信机制的建立相结合,要求学生干部在学习生活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不无故旷课,考试不作弊,不拖欠贷款,工作不欺上瞒下,严守纪律,做到诚实守信。

4、学生干部离职时同时进行诚信认证,具体情况记入《学生干部管理认证手册》。

六、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会日常工作,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不断提高和彰显各学生团体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结本校的特点,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生会是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校团委和研究生院指导下的,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研究生会受校党委的行政领导,接受团委和研究生院的监督,是由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热爱云南大学,并热心于校园建设和管理,乐于服务他人,富于奉献精神的研究生骨干分子组成的优秀研究生组织。

第三条校研究生会代表和维护全校研究生的权利和利益,本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协助研究生院开展各种学术、文体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心全意为全体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服务,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合格人才;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团结和引导广大研究生同学积极投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我校建设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综合性大学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分析和解决问题,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价值观、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使广大研究生同学能够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发愤成才。

(二)发扬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方针是: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遵循“建设,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不断优化广大研究生同学的学术、实践、文化、就业等多方面的氛围。

(三)发挥校研究生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全体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全体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同学实际困难,维护广大研究生同学的正当权益,团结和带动全体研究生,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增进全体研究生之间、研究生和学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四)加强与全国高等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联系和学术交流,促进社会各阶层对研究生的理解和重视。加强校内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引导和发动全体研究生关心学校事务,积极投身学校各个方面改革,推动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开展。

六)努力完成党组织、团组织和上级学联组织交给的任 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权力,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基层组织为各院研究生分会。

(一)各院(系、所)研究生分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本院(系、所)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研究生会的统一协调。

(二)各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应由各院(系、所)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其机构设置可参考校研究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所)工作需要决定,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三)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接受工作中的统一协调,院(系、所)研究生分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院(系、所)研究生分会主席联席会

第八\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团体成员,接受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的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在云南大学注册的在校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利益,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使用本会各项设施的权利;(四)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其他与成长、成才相关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对本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有保留自己意见和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但在决议有效期内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一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维护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服从党、团组织的领导;

(三)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四)全面完成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第八条本会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思想进步,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专业特长,群众基础好,乐于为研究生服务

(二)能模范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处分记录:(三)有创新精神,能为研究生会的工作创造新的方式方法,提升研究生会的影响力

(四)干部的任命经过民主选举。第四章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原则上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并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下,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出申请,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研究生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比例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五条研究生代表大会采用表决制选举干部和通过决议

第十六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听取和审议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大会议案,听取有关部门对议案的说明、答复,监督有关部门对议案的处理或解决;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或差额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七条研究生代表的主要权利:

(一)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交议案,各项议案需有五人附议方能生效;

(二)代表会员行使投票权,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三)审议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研究生代表的主要义务

(一)模范遵守《研究生会章程》,正确履行会员赋予的职责

(二)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主席团工作;

(三)听取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四)协助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研究生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4-5名组成。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校研究生会主席团职权:

(一)带领全体会员完成本章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任务。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四)决定研究生会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

(五)对外代表全体研究生参加校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六)负责下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会主要干部职责:

(一)研究生会干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献身精神,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并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研究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任职期间,完成学业的同时,必须努力完成研究生会所分担的工作。

(三)主席:负责研究生会的全面工作,代表研究生会参加有关校务和校际工作。组织召开例会,布置各项工作,制定学期计划。与学院团委保持联系,协调相互工作。

(四)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指导和检查分管部门的工作和执行情况。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对今后工作统筹安排。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五)部长:负责部门的全面工作,拟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主席团汇报,部长对本部门的干部有任免提名权,并请主席团审核。第二十二条本会的基层组织为各院研究生会。

(一)各院(系、所)研究生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本院(系、所)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研究生会的统一协调。

(二)各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应由各院(系、所)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其机构设置可参考校研究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所)工作需要决定,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三)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接受工作中的统一协调,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联席会。

第六章研究生会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第二十四条各职能部门是本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部长(主任、主编)负责制。

(一)主席团:共同主持研会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并作出统一部署安排;组织研究生会各部门协同合作,分工负责,开展各项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主席团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对研究生会的各项活动及工作、例会做详细记录;及时地整理档案材料;负责研会的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使研究生会工作更加条理化,系统化。

(三)学术部:介绍推广研究生的前沿学科及促进交叉学科的融会贯通;以提高学术水平,营造学术气氛为中心,及时提供相关学术活动信息;组织学术活动以及与同学学习相关的科研学术报告,激发全院研究生的学术气氛和热情,开阔同学视野,拓宽知识面。组织学术以外相关的生活讲座,丰富同学们的课外知识,开拓眼界。

(四)体育部:充实广大研究生的课余生活,组织丰富多彩体育活动;组织参加校运动会和研究生足球赛、篮球赛;邀请其他学院参与我院组织的活动,在全校树立朝气蓬勃、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并配合研究生会常委和其他部门管理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提高全体研究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身体素质,弘扬体育精神。

(五)文艺部:主要工作是筹备和举办大型的文艺活动;平时组织开展一些有益的课外文艺活动,丰富研究生的课外生活;并配合主席团和其他部门管理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和日常运作。为我院的研究生提供高标准、高品味、高质量的各种形式的文娱活动。

(六)宣传部:积极推动院研究生会的品牌建设和形象建设;负责向广大同学宣传院研究生会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学术活动,提高同学参与的积极性,扩大研究生会在研究生中的影响;

(七)实践部:掌握全体研究生学习技术的情况,反映青年学习科学知识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全体研究生学习掌握实践技能,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例如:社会调查、实地考查活动、利用业余时间到社会兼职、推职等实践活动科技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有关科学技术的科研活动攻关活动、科技咨询活动、扶贫帮困活动、为家乡建设做贡献活动,联谊活动等

(八)外联部:为了增强学院的对外交流,研究生会将通过外联部做好对外宣传,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并建立和加强与各兄弟高校间的联系,促进相互的交流,保持正常交往。此外,外联部还将与社会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作做好联系沟通工作,作为机动力量配合研究生会的其他工作。

(九)信息部:信息部主要职责是通过学校团委的网页及时报道学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进行研究生会的网站建设,并经常对本网站进行维护,及时发布研会信息负责在网上和广大同学进行信息交流,并及时反馈给研究生会,信息部还负责各院、部研究生会的活动信息反馈。

(十)广播站:负责采编、播报健康向上的节目内容及国内外重大时事的报道,对校内的重大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经营《名师访谈》栏目。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会组织根据工作实际,在组织内部讨论、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调整各部门的职责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人事任免制度

(一)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在自愿参与选举的前提下,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各部部长由主席团提名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产生。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主席团有权力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部长进行调整。

(三)各部部长根据参加研究生会的同学组成完整的职能部门,干部人数一般不作限制,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七章监督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八条监督考核机制

(-)在学生活动组织开展过程中,研究生会主席团对全体研究生和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组织的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对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各部干事对部长负责。

(二)研究生会应在每学期初向上级直管部门提供学期活动计划与经费预算方案,活动计划与经费预算方案中应包括本学期拟开展的常规活动和大型活动,并说明每次活动的开展时期、预算、分工和预期效果。

(三)研究生会需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上应总结前期学生活动,讨论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通报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工作例会由主席团负责考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纪要

(四)研究生分会在开展大型活动时,主要负责人应在活动前向校团委、研究生院提供《大型活动策划》,该策划应在对活动的各环节中的开展时期、预算、人员分工与预期效果进行说明。活动结束后由活动负责人及时完成活动总结,并在例会上进行陈述,接受监督

(五)每学期末,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应向研究生会主席团提交学期工作总结报告,研究生会主席团在工作例会考勤会议纪要和活动总结报告的基础上,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学期活动总结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本学期开展的常规活动和大型院校活动、各部门表现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奖惩制度

(一)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各会员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及各种奖学金奖励的资格条件之一,也是在本会担任有关职务的条件。

(二)本会主席团成员,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者,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出现重大失误者,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对新一届主席团设考察期一个月,在考察期内不能按第五章有关条款履行职能和权限的成员,经有关代表的表决,可责令其退出主席团;考察期满后达不到要求的,本条规定同样适用。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大学学生社团是指云南大学学生根据共同志愿和需要,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云南大学校团委社团部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团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夯实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校团委社团部是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校团委社团部以服务为宗旨,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

第六条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指导,履行协调、沟通和为社团管理决策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社团原则上均由校团委社团部管理,但专业、院级特点较为突出的学术社团在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宏观指导的同时,主要接受其所挂靠的院级团组织的管理。但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年审,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领导。

第八条各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九条社团管理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申请成立

第十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社团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必须是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1)申请书;

2)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社团名称及介绍;3)相关章程(草案);

4)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情况介绍(校外指导教师或顾问须附所在单位的证明)

5)社团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6)社团筹备组成员名单(至少10人)

7)社团筹备主要负责人所在院团委(团总支)的意见。

2、登记:填写《云南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3、校团委社团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一周内给予答复。

4、审核批准:经校团委社团部考察讨论后报校团委审议批准,同时报公安处备案。社团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六个月。

5、批准试运行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6、试运行期届满时,提交运行报告,经校团委和公安处审议通过后批准正式成立;由校团委社团部向该社团颁发《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

第十二条为鼓励社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社团如与现有社团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在分校区则成立分会。

第十三条成立独立学生社团和各学生社团在分校区成立分会,均由校团委社团部审核。 第三章关于社团相关人员的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必须聘请至少一名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政治素养、思想境界和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指导教师或顾问。指导教师或顾问如有调整须报校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并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应在开学第一个月内到社团部申报,领取《云南大学社团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表》,新负责人须通过社团部的考核后,方可接任。换届完毕后,及时到社团部交表备案

1、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部及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2、特殊情况,可由社团部及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1)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十七条经校团委批准,社团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各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社员毕业或因为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动脱离社团。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校外招收会员。

第十九条经校团委批准,社团部可以对社团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改聘提出建议。 第四章社团设置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各个社团必须有符合社团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云南大学学生社团必须冠名“云南大学XX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附机构建构表);

4、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6、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8、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员条件,入退手续)

9、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商讨该社团的重大事宜。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修改完善社团章程

4、对社团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各社团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各社团必须设会长(理事长)一名,为社团第一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社团活动基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结合,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原则上不批准与本社团性质无关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社团内部会议除外)必须向校团委社团部或所属分校区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活动申报:

1、社团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第一次举办该常规活动的时间,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社团成员培训、英语角、定期社团内部交流等活动。

2、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非常规活动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报,所有商业赞助活动,校外活动和跨校区活动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3、一般社团活动申报必须提交详细的《社团活动申请表》,签章后有效。

4、涉及外出远行或有外校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提前三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5、凡举办大型活动、商业赞助活动、校外和跨校区活动在提交《社团重点活动申请书》时,必须附上相应详细的活动计划或方案。

6、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证明。

7、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邀请人员或单位相应证明。第三十条社团的一切活动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及所属分校区团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根据社团活动申报,派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小结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第六章社团运作管理基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社团注册手续,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各社团负责人须持《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到校团委社团部进行注册。各社团注册时须提供现有成员概况。

第三十三条各分校区独立社团和各社团分会的注册由分校区团组织负责,注册情况应定期报校团委社团部。

第三十四条社团部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学校社团有关规定和计划,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汇报。各社团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五条每两年召开一次“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 大会内容

1、审议和批准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云南大学学生社团主席团;

5、讨论、决定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议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社团财务管理:

1、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

2、各社团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的监督;

3、经校团委同意,社团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社团部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4、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社团有关制度;

5、社团的公共财务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第三十七条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改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2、社团及其分会因管理不善,无力维持的,经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申请并批准同意后,由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公布撤消。第三十八条社团印章使用及管理:

1、学生社团经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批准可刻制艺术性印章,印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社团印章必须到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进行备案;社团分会不单刻制印章。

3、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提前一周到社团部或各分校区团组织领取《学生社团印章刻制(更改)表格》,经批准后方可刻制。

1)成立社团刻制印章的;

2)原有印章遗失须进行补刻的3)对原有印章进行更改的。

4社团进行活动申请,以及提交相应文件时,签章有效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刊印内部资料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由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批准后方可印制。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社团网页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社团网页必须挂靠在云南大学共青团网站上面。 第七章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社团部每学年对全体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在学年总结中评出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年度进步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对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年度进步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后果,对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社团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取缔。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令其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机构瘫痪

4、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四十五条凡受处分的社团(含个人)和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社团之星的评比资格:

1、无故两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的;

2、未登记注册的社团而擅自开展活动的;

3、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4、未经社团部或各分校区团组织批准便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的;

5、不按期到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的

第四十六条各分校区分会不单独列入表彰范畴,其处分由各分校区团组织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学生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团委社团部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的发展,使社团联合会发挥应有的作用,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团联合会是由云南大学正式学生社团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的联合体。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领导下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指导。其宗旨为:加强社团间的联系,促进各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条社团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校团委社团部对社团进行的管理工作,协调、研究和决定全校性学生社团活动的重要问题,具体是

1、负责巩固、监督、评议社团及社团活动

2、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

3、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群众性、参与性强的特点,使其成为丰富校园生活,培养兴趣爱好,参与学校活动,扩大求知领域,锻炼交往能力,丰富内心世界的重要方式;

4、联合、协调、管理和服务学校各类各级学生社团,以活动为舞台,促进其整体水平的提高

5、收集、了解兄弟院校学生社团活动的信息,交流经验,不断开辟学生社团工作的新领域

6、开展总结、调研工作,从理论、实践上不断探讨社团的发展

7、协助校团委社团部开展其他社团工作或组织重大学生社团活动。

第四条所有参加社团联合会的学生社团一律平等,社团联合会不干涉学生社团内部事务,不对任何学生社团的内部部门做出命令和决议 第二章社团联合会的成员机构

第五条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经校团委社团部批准成立的社团,自然成为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章程的条款

第六条社团联合会的会员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1、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务;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于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通过其他方式参与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工作;

4、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和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帮助、支持

第七条社团联合会的会员社团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社团联合会全体会员会议

3、维护社团联合会团结、稳定;

4、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5、在享受有关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第八条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是社团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各社团派出代表组成。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九条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1、审议和批准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5、讨论、决定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社团联合会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经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议决策的执行机构,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组成。经选举产生的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单位分别派出代表担任社团联合会主席及副主席,任期为两年,社团联合会秘书长由校团委社团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职责为:

1、在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2、根据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以社团联合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3、收集各会员社团的活动信息,促进会员社团间的协作和交流;

4、处理社团联合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召集全体会员会议;

5、协助校团委社团部开展其他学生社团工作

6、其他应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行使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全体会员会议上,如有三分之一的会员社团提议,可提前选举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

第三章社团联合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以社团联合会名义举办活动前,必须经过主席团讨论通过。在决议中应确定若干承办社团及它们的分工,并在活动中向公众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做出决议后非特殊原因、各社团均应切实履行义务,否则,主席团有权做出处理建议上报社团部。

第十六条各会员社团可以通过主席团,自主订立联合举办活动的协议,但不经主席团同意,不得冠以社团联合会名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社团联合会的会员社团应严格贯彻执行《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部分日常管理

云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生活秩序,创造文明、和谐、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生活园区的育人作用培养学生的优良品德和良好生活习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大学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宿舍)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初自觉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四条学校将按照全日制学生正常学制年限,给予住宿资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公寓(宿舍)是集学生生活、学习、思想交流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通称“学院”)均对入住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学生入住计划及各学院学生床位总体分配方案,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协助各学院对住宿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七条学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宿舍)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文明宿舍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八条公安处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定期对学生住宿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学生住宿区域的火警、盗窃、打架等突发事件。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及监督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宿舍)大项目维修的安排工作,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办法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突发事件和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新生入住安排、学生宿舍调整、安全卫生检查等日常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云南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按照《云南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招生情况,依据“按学院、年级、专业、相对集中居住”的原则,制定新生入住计划,在学院配合下安排入住。

休学后复学、校际交换生的入住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批准为依据,由相关学院申报学生公

推荐第9篇: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

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

2、研究生培养在医院的统一协调管理下,实行科教部负责管理、导师全面负责、指导小组成员分工指导的集体培养制度。

3、导师应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每月至少参与两次研究生指导交流,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研究生应加强自我学习和自我管理。

4、研究生参加所在业务科室或党支部的政治学习,使自身成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双优的医学人才。

5、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或变更事宜参照本院有关文件执行。

二、思想教育与组织管理

1、树立科学发展观,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认识肩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责任。

2、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研究生手册》,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认真学习并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3、积极参加学术交流与学术报告等学术活动。

4、积极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文娱、体育活动。

三、培养管理

1、研究生进入临床学习后的一个月内,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培养计划,认真填写《研究生课题计划书》、《研究生轮科训练表》一式两份,由科教部主任签字并盖章后,一份交研究生,一份存科教部。

2、研究生所轮转到的科室,必须指派一名主治医生职称以上的老师专门指导其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临床工作、业务学习和负责考试考核工作,使研究生教育形成由科室—导师—病房上级医师组成的带教体系。研究生如需要到其他业务科室轮转学习,每轮转一个科室,上一科室要进行出科考核,并认真及时填写《临床研究生轮科手册》。

3、导师应根据学生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制定其专业基础及专业课的学习计划,规定必读书籍和文献,并对研究生的学习、工作定期检查、指导(每月不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与科教部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处理。

四、纪律与考勤

1、研究生在按时完成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应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2、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包括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3、研究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

(1)因病请假: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或病人休假单办理。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含2周)者,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科教部审批;在2周以上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2)因事请假:对研究生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含一周)者,须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科教部审批;在一周以上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3)因公请假:任何科室、个人都不能随意停止研究生的学习进程,抽调其做其它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者,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须由导师提出申请,报科教部审批;在一周以上的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4、研究生请假期满后3天内应到科教部报到销假。确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五、研究生临床实习及轮转安排

1、研究生临床实习必须至少轮转四个不同科室,其余临床实习时间,应根据导师意见和课题需要安排,可固定在一个科室或继续在其他科室轮转,科室应为其提供适当条件进行课题工作。

2、研究生在医院进行的相关研究课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涉及与病人的接触,其研究工作必须在导师协调下、在医院责任医师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或监护下进行。

3、每位科研型研究生可申请2~6个轮转时间留在实验室工作,每次轮转工作时间为3个月。临床型研究生原则上不设立实验室研究轮转。

4、研究生必须按照课题进展,向导师申请科研时间,导师批准后再向医院科教部申请批准。

5、研究生必须在医院制定轮转计划前1周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上报医院科教部。

6、医院科教部统一安排科研轮转,科研轮转期间由导师以及实验室人员负责研究生的管理。

7、科研轮转结束前半个月,研究生需向医院科教部报告。

8、科研轮转期间,研究生应在不影响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参与医院临床住院医师的理论学习。

六、科研选题和实验、论文写作期间应注意的事项

1、研究生选题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2、研究生学习期间书写的论文,文章作者及其排序由导师安排。

3、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实验和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导师和导师所在科室。

4、研究生在向外投稿时(包括杂志、会议)等,须征得导师同意并到医院科教部报备后方能投递,所有的作者均需在发表同意书上签字(附论文投稿同意书)。

5、研究生毕业后,不得带走实验数据、结果等;如欲发表在该实验数据、结果,必须先征得导师和科教部同意。

6、研究生实验期间,应详细对实验进程、原始资料等作详细记录,导师应定期检查其记录本。研究生上交毕业论文时需同时附上实验记录本,便于检查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如发现实验记录本或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应予以严厉处理。

7、研究生研究课题时间,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如选题、查文献、预试验、开题报告、开题审核、正式开题、论文书写、修改和答辩等。

七、与课题相关的基础实验要求

1、研究人员严禁涉及和自己课题无关的实验,如课题需要,必须提早两周向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列出所需的实验器械和药品,以便于实验室统一安排。待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不得携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2、实验期间,应完全服从实验管理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范,并根据器械实际使用情况,在器械记录本上真实记录。

3、严格按照实验进程记录实验数据,记录应当天完成,不得有任何遗漏。

4、研究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研究生研究经费和导师课题经费联合支付。

八、与课题相关的临床研究要求

1、研究生在进行临床研究前需要进行开题报告,须经导师及学科专家组审议、上报医院科教部同意后,方能进行。

2、研究生在进行临床研究时,必须在导师或上级主管医师指导下进行,严禁单独录入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被研究患者具有知情权。

3、研究生应严格记录实验进程,导师应定期检查记录本。

九、论文答辩要求

1、研究生做毕业课题之前,要在科室或教研室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及科研原始资料在毕业离校前交医院档案室统一保管。

2、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每年5月底以前完成,如延期答辩将延期至下年度毕业。导师和科教部应有计划地安排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课题工作,并认真指导,督促其按期完成。

3、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科教部对毕业生要进行毕业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内容包括研究生的临床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掌握和运用程度等方面。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4、导师应至少在答辩前半个月填好《研究生论文答辩安排表》,确定答辩时间并及时报科教部,以便安排好答辩场地。

5、导师组织答辩前应聘请该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至少两位)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6、硕士生答辩委员会由5个人组成,本院相同或相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不超过2人,导师不能参加所培养的硕士生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导小组成员可有1人参加。

十、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申报管理

1、研究生所在单位和导师应鼓励研究生发表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须保密和应先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除外)。

2、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应经过导师审核,严禁弄虚作假和剽窃行为。

3、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利用医院的科研经费(包含以我院教职工身份或名义申请到的所有基金)、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完成科研课题所取得的全部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结果、科研发明、科研发现、学术论文、科研著作等)持有权归我院所有。研究生与外单位合作完成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持有权按协议划分,未有协议的属共有成果。

4、研究生发表持有权属我院的科研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申报持有权属我院的科研成果,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是“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5、研究生毕业时,应将在学期间的所有科研原始材料(记录)上交医院保存。研究生毕业后,发表持有权属于我院的科研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仍必须为“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申报持有权属我院的科研成果,第一申报单位仍必须是“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一署名作者身份不属于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可另注明作者当前单位。

6、外单位兼职导师以我院名义招收的研究生,科研工作在我院完成的,其科研论文和科研成果第一归属单位为“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如科研工作在我院以外单位完成且科研经费支出也不属我院,则该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和申报科研成果时应将我院作为第二归属单位。

7、委托培养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历人员利用我院的科研经费、科研条件等完成我院的科研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科研论文和科研成果第一归属单位应为“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8、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申报科研成果并获奖的课题,如科研成果归属我院,则按医院有关规定予以课题组奖励。

9、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我院知识产权损失者,我院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研究生业务出差规定

1、研究生业务出差,指研究生为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到校外学习、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进行科学试验、参加学术会议,或为完成教学实践任务到校外指导本科生实习、参加计划内的社会实践活动等。

2、研究生的业务出差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制定出差计划。外出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与计划无关的活动。

3、导师须严格筛选研究生出差的地点,应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以就近选择为原则。

4、导师应督促外出研究生按时返校,并做好考勤登记工作,对违反纪律者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5、对研究生业务出差的旅费开支作如下规定: 研究生外出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时,凡属国家重点科研任务、部门委托科研任务及院内自选科研项目的,其出差及相关费用应从相应的科研经费中支出。差旅费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处理。

6、研究生出差期间购买的个人生活用品和非业务必需的生活用具,一律不得报销。

7、研究生出差返回后,应于10天内到科教部申请从导师科研经费中报销相关费用,批准后再到医院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凡违反本规定及医院财务制度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超出标准及不合格的经费开支由研究生本人自付。

8、研究生出差返回后,应向导师汇报完成任务的情况。凡进行课程学习、论文调查或社会调查的,必须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报送导师审阅。

十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导师遴选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

2、有明确而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承担在研尚未结题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

3、具有2万元以上的科研基金。

(三)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个人申请

本人根据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向科教部提出申请,经科教部审核后提交院务会或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

(四)研究生导师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熟悉并执行我院有关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

2、在德、智、体诸方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做到既教书又育人。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谈话一次,了解其思想和业务学习情况,并及时给予帮助。积极配合党、团组织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培养他们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科学事业奋斗的情操;要求他们认真学习并执行我院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3、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研究课题及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研究生作论文选题报告、指导研究生开展论文写作,并定期检查等,帮助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4、认真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做到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提出能否答辩的意见,配合学校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5、对于课程学习不合格、无故未按期完成论文、在科研中伪造或剽窃他人的成果、擅自离校、长期请事假、或患有特殊病症而难以继续学习者,导师应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院科教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

6、对于欲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硕士生一般不得延长),导师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7、导师应了解研究生就业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8、导师应按学校要求,每学期至少向医院科教部汇报一次研究生在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学风、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若发现有重要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医院科教部汇报,并协助科教部和学校做好工作。

9、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必须落实其离院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和授课安排,并办理医院的有关审批手续。导师在审阅学位论文或研究生论文答辩期间,不得缺席。

(五)研究生导师待遇

硕士生导师的导师津贴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全日制硕士生的招生补助从研究生入学之日起,按6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非全日制硕士生的招生补助从同等学历人员开始做学位课题之日起,按3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1年。博士生导师的导师津贴按600元/月的标准发放,全日制博士生的招生补助从研究生入学之日起,按10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导师津贴和招生补助由医院财务部统一发放。

十三、在院期间各类研究生待遇

1、已取得医师资格可独立上岗的临床型硕士生,在院期间由所在科室管理,上班期间享受津贴600元/月,经科室主任和科教部主任审核同意,可享受科室同等人员60%的效益工资。

2、已取得医师资格但不能独立上岗的临床型硕士生或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临床(基础)型硕士生,在医院正常上班期间享受津贴600元/月,全勤绩效奖300元/月。

3、已取得医师资格的基础型硕士生,享受津贴600元/月,全勤绩效奖初级职称400元/月,中级职称500元/月,高级职称600元/月。

4、研究生在我院临床学习期间,需按医院规定交纳水、电、房租等费用。

推荐第10篇:研究生培养工作总结

抓内涵促发展 大力提高我校学科与研究生教育水平

——研究生部、研工部2012年工作总结

2012年,研究生部、研工部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坚强领导下,在机关各部门、各学院的支持与配合下,紧紧围绕学校“十二五”改革与发展规划,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高培养质量为根本目标,大力加强学科和人才培养内涵建设,稳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深化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优化研究生成长成才环境,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学科建设新成果不断涌现,内涵建设不断深化

获“十二五”省高校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各1个,省重点学科11个,数量位于全省前列。

1.学科平台建设有了重大突破,学科层次和水平再上新台阶。为了实现学科的新一轮科学发展,一年来学校注重学科内涵建设,统筹规划,积极组织“十二五”省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工作,“纺织科学与工程”获省重中之重一级学科,“生物学”获省重中之重学科(“化学工程与技术”、“机械工程”正在评选中);“应用经济学”获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企业管理、设计学、应用数学、凝聚态物理、高分子化学与物理、植物学、流体机械及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材料学、岩土工程等11个学科获省高校重点学科,为“十二五”我校实现新一轮学科交叉、寻找新的生长点、学科建设再上新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2.多渠道争取支持,学科建设条件得到加强。在省重中之重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经费渠道,“服装与产品创新设计平台建设”获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流体机械及工程”和“心理学学科建设”项目获2013年资金支持,经费总额405万元,进一步夯实了我校学科建设的基础。

3.加强评估,规范管理,学科建设的基础得到夯实。对学校各类学科建设项目实施科学管理,我校“区域经济学”省属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应用化学与生态染整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省重中之重学科顺利通过省教育厅的验收。对“材料学学科二期—功能性纤维实验室”、“计算机应用技术学科—纺织服装计算机视觉检测实验室”2个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及“计算机科学与技

1 术学科—物联网研究基地建设”、“美学-艺术学理论学科建设”、“涉海材料与纤维交叉学科建设”3个浙江省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同时,积极组织18个学科参加教育部学位中心的第三轮学科评估,正在进行中。

4.严格导师遴选条件,提高并扩大导师队伍的质与量。今年进行了新一轮的导师遴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11人,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122人,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75人,进一步扩大了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开展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现职岗分离,确认498人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实行导师岗位制,进一步强化导师负责制。对新增指导教师开展上岗培训,明确导师在研究生的学习指导、思想教育、生活指导等方面的责任,明确培养程序,强化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导师责任意识。

三、招生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招生规模继续突破 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实施优质生源工程,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本年度共招收各类研究生达1006人,招生规模继续突破。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全程零纰漏、零投诉。

5.招生规模继续突破。在学校领导的积极努力下,积极争取研究生招生指标,招收规模继续突破。今年招收博士研究生招生24人(较去年增长9%,全国平均增长3%);学术型硕士研究生617人(与去年基本持平,全国平均下降5%);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334人(较去年增长75%);非全日制工程硕士20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人,留学生8人。今年各类研究生总人数1006人,其中学历教育研究生人数较上年度增长13%,招生人数和增长幅度均位于全省前列。

6.实施优质生源工程。学校将“985”、“211”重点高校生源录取率作为学院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积极与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等生源较好的高校联系组织调剂生源,鼓励导师以学术声望吸引高质量考生,全年共录取43名98

5、211高校生源。加大对考生综合素质、发展潜能方面的考核力度,进一步扩大导师(组)在招生中的决定录取权,修订《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与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将复试权重提高到50%,“综合面试”、“业务课笔试”、“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三个环节有一个环节成绩不满60分,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大接收推免生的力度,强化硕博连读制度,提高硕博连读生在博士生中的比

2 例,今年共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2人,录取2012级推免硕士研究生32人,2013级推免硕士研究生36人,保证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延续性。

7.改革招生指标配置方式。推动招生指标向培养质量高、学术水平突出、科研能力强的导师倾斜,修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以科研经费、研究成果作为学院指标分配的重要因素,同时与导师规模、生源状况、培养质量紧密挂钩。拓宽招生专业和领域,我校2013年博士招生专业共有2个一级学科、4个自设二级学科覆盖5个学院,2013年硕士招生专业13个一级学科、41个二级学科专业覆盖12个招生学院,鼓励更多的学科采用一级学科招生培养方式,招生考试的自命题科目更加科学。 8.加强招生宣传的力度。学校通过教育部官方网站、中国教育在线、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开展强大对外宣传;赴山东、河南、甘肃、湖南、黑龙江等地参加招生现场咨询会,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在分析我校优质生源地构成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先后赴嘉兴学院、台州学院、丽水学院、湖州师范学院等省内高校进行了招生宣传;各学院还主动组织考研动员大会,鼓励本校学生报考母校,同时,委托校研究生会在校内分发研究生招生宣传手册,利用校广播台开展校内招生宣传。

9.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招生工作全程零纰漏、零投诉。命题与制卷环节强化保密意识与安全责任制。分管副校长牵头对全体命题教师和涉密工作人员开展了保密教育,签订了保密安全责任书。启用校保密室进行全程监控录像,校纪委对监控录像实施六小时回放制度。试卷的印制、寄发与回收、拆卷、分类等各环节规范管理、操作有序。我校2013年考生考点分布在全国199个地市招办,较2012年增涨了20.61%,涉及55个科目共1589份业务课试题。完善复试录取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统筹协调的力度,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的公平、公正。校院两级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复试录取过程实行监督巡视、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制度。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督查组,学校将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考生成绩、复试结果和拟录取名单及时对外公布。纪监处面向全社会公布了举办电话和举办邮箱,24小时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复试全过程录音录像,确保能够经受得住社会与

3 考生的质疑。加强网络监控,注重宣传引导,确保了招生录取工作安全有序。

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研究生培养质量得显著提高

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研究生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在浙江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名列前茅,2个学科抽检成绩位列全省第一,学位论文抽检成绩优秀率位列全省第一;实现了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的重大突破。

10.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从2012级开始,博士研究生实行以3.5年为基础的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实行以2.5年为基础的弹性学制。托科研项目强化导师资助制,导师从自己的科研课题中给予博士生800元/月的助研资助,非定向博士生最低可从学校及导师处获得2000元/月的助研资助。给予高年级学术型硕士生100—200元/月的助研津贴,2012级导师的资助经费已基本到位,培养机制改革已获得广泛认可。实行毕业答辩与学位答辩分离制度。

11.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2012级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授课学时学分和留学研究生两门公共学位课授课学时学分进行了科学调整,并积极鼓励相关学院开设外语类选修课。大力开展研究生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全年立项教改项目10项、课程建设项目7项,19项教改项目和15项课程建设项目通过中期检查,21项教改项目和13项课程建设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另选出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3项。大力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基地建设,在继续建设现有的2个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共批准设立了校级研究生教育创新示范基地20个,为构建和完善校、省两级研究生专业实习教育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极组织实施研究生创新教育,今年共立项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50项,推进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12.进一步优化培养方案。针对博士和硕士不同层次研究生,以及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不同类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加强分类培养的系统设计。组织制订2012级研究生培养方案47个,其中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3个,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9个(含留学研究生3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15个。另外组织各专业学位领域制订专业实践教学大纲,明确专业实践的教学目标、内容、安排和管理。

4 13.加强对培养过程的质量监控。加强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先后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了3次随机抽查,对2010级183份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评价,对2010级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汇报会开展了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加强整改。实施论文盲审制度,全年盲审论文3批404本。继续实施学术报告会制度,将学术报告纳入培养环节,已成为加强研究生学术训练的重要载体。实施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会公开制度。

14.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惩处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评奖评优、学位授予一票否决制;强化导师对研究生论文发表、论文送审的知情权、监督权与责任担当;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

15.培养质量显著提高并取得新的标志性成果。一是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成绩名列前茅,生物学、艺术学学科抽检成绩位全省第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经济学学科抽检成绩列全省第二,学校学位论文抽检平均成绩85.2分,列全省第一,抽检论文优秀率60.9%,列全省第一。二是优秀学位论文取得重大突破,获2010年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7篇(位列省属高校第3);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1篇,实现了零的突破,也是同批获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中最早进入“百篇优博”提名的高校之一。三是毕业研究生与学位授予人数达到历史新高。全年毕业研究生775人,其中博士生毕业1人,硕士生毕业774人;授予研究生学位807人,其中博士学位1人,学术型硕士学位717人,专业硕士学位56人,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申请工程硕士学位21人,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12人。四是研究生在学科竞赛中佳绩不断。在全国第九届数学建模竞赛中,我校研究生获二等奖3项、三等奖4项;在第八届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华东赛区比赛中,我校研究生获团体三等奖3项、个人三等奖1项和个人优胜奖8项。

五、加强和改进思政教育,研究生科学精神与人文素质不断提高 大力加强研究生思政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狠抓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与学风建设,大力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拓展工作领域,切实提高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确保了整个研究生培养工作大踏步往前走。本年度研究生就业率达97.78%,签

5 约率达95.69%,位于全省前列。

16.加强研究生思政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按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要求,修订并出台了我校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研究生评奖评优系列制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等。形成了的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

17.创新工作方法,拓展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在新生中开展始业教育,加强专业思想与职业生涯教育,增强研究生理性把握人生的能力。与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联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培养和造就研究生理性平和的心态。建成“研究生思政工作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思政工作中的作用。设置研究生岗位近400个,确实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提高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了宁波、杭州、浙江大学等地举办的“高层次人才洽谈会”,加强对就业困难研究生的推荐与经费资助,研究生一次性签约率达到了95.69%,就业率97.78%,名列浙江省高校前列,圆满完成年初学校所确定的就业指标。开展毕业生离校教育、新生始业教育等主题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理想抱负。拓展了网络班级、QQ群、虚拟学生组织等管理模式,确保了研究生日常管理的全覆盖。

18.大力开展研究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以及公寓文明创建活动。以建立宣讲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为核心,以研究生和新上岗导师为主要工作对象,以专家宣讲、学术论坛为主要形式,共计开展校院两级专家宣讲报告23场、研究生学术论坛11场、新上岗导师专题报告2场,共有6700余人参加了各类宣讲教育活动。编印《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宣传手册》,请沈满洪副校长作“严明学术规范造就创新人才”的主题报告,开展“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网络考试,确保研究生入学的第一本教材、上的第一堂课、参加的第一场考试均是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方面的内容。另外,成立研究生社区联合会、实施干部教师联系研究生寝室制度,在研究生公寓中以开展了“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寝室美化”大赛、“幸福下午茶”等活动,大力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研究生社区,拓展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领域。

19.畅通信息渠道,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定期召开研究生座谈会,

6 实行辅导员例会制度与问题研讨制度,定期开展思想动态研判,及时解决了几起学生危机事件。对2012年所有面试学生进行了心理测试与普查,指导学院对近千名新生进行了档案整理与政治审查,把好入口关,确保了整年研究生的和谐稳定。

六、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和成效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在培养机制改革背景下构建起了全新的研究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推进研究生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

20.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流程。本年度制(修)定《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文件(试行)》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13份,研究生培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编印《新生指南》、《研究生手册》、《学位与研究生文件汇编》等手册,进一步规范各类事务办理流程。

21.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成效。继续推进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明确校院两级分工和合作;加强“学习型部门”建设,增强工作服务意识。推进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网上评阅系统、研究生新生自助服务网、研究生网上考试系统的开发,逐步推进“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11篇: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南 参考手册

1.问:研究生如何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实和修改学籍信息?

答:

具体步骤如下:

登录“复旦大学研究生网站()”→点击“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http://:86/epstar/login/index.jsp)”→登陆(用户名为学号,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进入后点击“学籍信息管理”栏目→选择并点击 “基本信息学生维护”→填写可填项目的真实、有效的信息→保存→学生须认真核对。

学生若发现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需点击“学籍信息管理”栏目,在“基本信息变更申请”中进行选择后进行修改申请,→在相应的方框中进行选择→点击下一步→填写希望变更的新内容→“提交”。涉及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四项内容的请持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8号楼127房间确认更改;其他项目信息更改,如:“研究方向”可与本院系秘书或教务老师联系。

2.问:在学研究生如何办理学籍变动?

答:

填写《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流程包括:

(1)登陆“复旦大学研究生网站()”

(2)点击“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http://:86/epstar/ login/index.jsp)”

(3)登陆(用户名为学号,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

(4)进入后点击“学籍变动管理”栏目进入学籍变动申请,在变动大类中选择所需要的相应项目。

(5)点击“学籍变动”,认真填写您的学籍变动申请信息,填好后同时打印当前申请,再点击“提交”申请。

(6)若提交后需要查看审核状态、修改和删除,请在该页面侧面的:“变动历史信息查看”中查看和删除。

注意:信息的纸质版到导师和分管院系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或主任处签字、盖章,信息直接提交到学生所在院系秘书或教务老师处,由秘书或教务老师审核后提交给研究生院培养办。

有时学生无法申请,需要院系教务老师从自己的平台登录,在您的界面“新建”,选择相应的变动大类,输入该生学号,之后点击保存,后重新在审核界面,输入学号,再次审核(切记这一点,否则还是待院系审核的状态)

3.问:在校研究生学籍变动的主要类型是什么?

答:

(1)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西部计划、部队服兵役计划、健康、怀孕等原因。复学后延长相应的半年或者一年。

(2)学籍转移:转专业、转导师,若涉及2位导师或院系,都需要在纸质版申请表上签字。并写明同意转出、同意转入。涉及院系间转移,需要请学生持申请表到培养办主任处说明原因。

(3)休学:由于个人身体健康或怀孕,西部计划、部队服兵役计划等原因。复学后延长相应的半年或者一年。

(4)出国出境学籍变动:

a.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

联合培养(凡有国家级和校级层面上联合培养协议,或学校认定的院系间交流项目,返校后不需办理延期毕业);

保留学籍(凡无上述协议,只是通过导师间的合作研究与交流者或其他个人原因出国出境者,视作为保留学籍,但返校后,不计算在学生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需做相应延期毕业。)

两种类型均需要填写所去的学校和课题简要内容或原因。

b.未超过3个月的:

到外事处领取因公出国出入境表格,填写完整院系意见,到研究生院127室备案登记。

(5)复学:因出国、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原因而暂时离校,回到学校后,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申请复学,日期选择回校的日期。需持本人学生证到院系秘书或教务老师处审核,再到研究生院8号楼。

(6)退学:网上申请之后,到研究生院127房间领取《离校手续清单》,等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教委、教育部审批后,退学的学生方可拿着办好的《离校手续清单》来换取《退学决定》。逾期未注册的学生,需要由院系申报该生退学的申请。

(7)肄业:肄业为学分修满或学满一年以上,但尚未完成论文。如果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学生申请之后,经批准,持申请表和2张2寸照片到127房间领取《离校手续清单》,清单手续办理完成之后换取《肄业证书》。

(8)结业:结业为学分修满,完成论文,但论文答辩未通过。学生申请之后,经批准,持申请表和2张2寸照片到127房间领取《离校手续清单》,清单完成之后换取《结业证书》。

(9)毕业变动:

a.延期毕业:必须已经完成课程学习、综合考试等培养环节,并且应已完成开题报告,进入论文研究写作阶段,但尚需进一步加工、完善学位论文者或由于客观原因未完成某一相应培养环节的,可以申请延期。

时间节点:须延期毕业的学生请在每年5月30日前和11月30前完成申请。 延期毕业半年:

(1)开始日期选择当年6月30日,结束日期选择第二年1月31日

(2)开始日期选择当年1月31日,结束日期选择当年6月30日

延期毕业一年:

(1)开始日期选择当年6月30日,结束日期选择第二年6月30日

(2)开始日期选择当年1月31日,结束日期选择第二年1月31日

b.提前毕业:学生持申请表、毕业论文初稿、已发表的论文和成果、以及成绩单,先至院系同意,后到研究生院,待研究生院讨论后决定是否同意受理。(要求成绩优秀、成果比正常毕业的学生多)

时间节点:须在预计毕业前3个月申请,如:计划提前至某年7月毕业,应于当年3月提出申请。

过期不再受理。住宿和图书证等其它事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10)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故不能注册,或放弃本校入学资格,请院系老师在您的操作平台,给该生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只需院系层面盖章核实,但务必核实清楚,以防出现该生实际在校但是误放弃的现象。

4.如何补办学生证?

答:补办学生证流程及暂行规定:

(1) 学生证丢失后,先于研究生院网页的培养管理里下载并打印《补证申请表》和《补证通知》。《补证申请表》填好后,由院系确认盖章,再凭《补证通知》到财务处(行政楼一楼)缴补证费用11元。

(2)补证时间统一在每周周一下午1:30--4:30,届时请带《补证申请表》、缴费收据和一张一寸相片到研究生院培养办127室办理补证手续。

(3)补证手续完成后,须到校长办公室(行政楼一楼)加盖钢印。

(4)补发的学生证,学校规定停止享受二次假期火车票的半价优惠。如需办理半价优惠,请于补证第二学期开学3周内至研究生院培养办127室购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5、如何办理成绩单

(1)先由院系填好缴费通知单,每张10元。研究生凭缴费通

知单自己到财务处交费,并将“发票通知联”交院系。

(2)院系凭缴费发票打印中、英成绩单(复印成绩单不能加盖

学校成绩专业章)。

(3)研究生带上院系盖好章的成绩单和交费“发票联第一联”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加盖学校成绩专用章)。

(4)研究生院受理成绩单盖章时间:

周一上午8:30-11:15下午1:45-4:30

周三上午8:30-11:15下午1:45-4:30

附缴费通知单:(同学可直接打印按需填写去财务处交费) 校财务处:

学院同学,因出国需要办理成绩单等证明,请凭此通知收人民币元,并开具收据。

研究生院

年月日

6、关于在读证明

研究生院目前只给已经拿到邀请函的因公出国学生提供在读证明,其他同学如果需要学院出具在读证明,请带好学生证,打印好在读证明附件,到学院办公室(文科楼1019室)盖印学院公章。

附在读证明模板:

在读证明

同学,学号为:,系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专业在读硕(博)士研究生。

特此证明。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年月日

第12篇:研究生培养工作要点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自动化工程学院

2013年研究生培养工作要点

1.继续建设《信号处理方法及应用》、《计量方法与误差理论》教学改革团队,实施对以上

两门课程的教学改革。

2.“测控技术与嵌入式系统”研究生实践平台成功结题验收。

3.“十二五规划研究生教材建设立项项目”中三本教材出版(杨峰、程洪、程玉华)。

4.完成研究生课程新开课程教师试讲工作,增强研究生教学队伍整体实力。

5.完成四年一次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3-4月完成)。

6.争取与1-2所“985”高校(重庆大学)签订免试生互保协议或备忘录。

7.启动博士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

8.实施硕士研究生答辩新分组制改革,即增加正式答辩时中等组推差10%。

2013年国际交流合作工作要点

1.推进与罗格斯大学的3+2项目,力争10-20名本科生进入该项目。

2.积极申报“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争取每年有10-20名本科生进入该

项目。

3.罗格斯大学暑期项目。

4.争取在下半年申报“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陈东义、程洪、童玲)。

5.聘请外籍教师邓一明为研究生教授“精密测量”课程(暑假期间)。

6.主办“第三届IFAC国际智能控制和自动化科学大会”。

7.协办“IEEE2013年第三节应用超导与电磁装置技术国际会议”。

2013年学科建设工作要点

1.积极为“仪器科学与技术”学科申报“电子测试技术与仪器国家工程中心”准备材料。

2.以千人计划入选者田贵云教授为带头人,充实和加强“新型传感技术与精密测量”方向

的建设。

3.争取申报成功“千人计划”1名(备选:陈文学),“青年千人计划”1名(备选:黄德清、

高斌)。

4.申报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5.争取1名博士生进入校级“优秀研究生培育计划”(备选:赵阳)。

6.主办“第三届IFAC国际智能控制和自动化科学大会”;协办“IEEE2013年第三节应用超

导与电磁装置技术国际会议”。

第13篇: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大学

第一条 甲方作为招收委托培养攻读学位研究生单位,委托乙方从______年统一招收的研究生中推荐专业研究方向研究生。

第二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列入乙方的招生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备案。招生工作由乙方负责,按乙方录取标准录取,正式录取前,由乙方提出名单,经甲乙双方研究同意后由乙方通知考生,经考生同意后,由乙方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 委托培养费每人每学年_______元,由甲方在每年______月_____日前付给乙方。如不按期付款,乙方则不允许委托生报到、注册。委托培养生的教学、管理、学习调查等费用由乙方开支,标准与普通研究生同。委托培养期间,该生的工资、副食补贴、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费用均由甲方开支。

第四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户口、粮油关系、人事关系和党团关系均转至乙方,由乙方负责管理,培养期间研究生的住宿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学籍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委托培养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乙方作出决定,通知甲方。委托培养研究生因病休学、本协议书延长_______年有效期,甲方向乙方另支付_______元培养费。委托培养研究生中途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由乙方做出决定,由甲方接受处理。乙方不退甲方支付的当年委托经费。

第六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按乙方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凡具备乙方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位,经答辩通过的,可授予学位。

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到甲方工作,乙方不负责分配工作,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党、团关系,一律由乙方直接寄给甲方。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有效。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乙方:(签章)授权代表:(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第14篇:委托培养研究生证明

委托培养研究生证明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证明

广西师范大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______________同学与我单位签订了定向、委托培养协议。

___________同学在读研期间已经(没有)享受我单位职工工资,读研期间学费由我单位(本人)支付。

特此证明。

单位办公电话: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必需使用本单位的公函纸打印;

2、在“定向、委托培养”、“已经(没有)享受”和“我单位(本人)”等选处选择;

3、有人事权的单位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人事权的单位盖上一级主管部门公章;

4、未按要求开具的证明无效。

第15篇: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总结

经过全院教职工的共同努力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辛勤工作,学院0x~0x学年的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工作圆满完成,现就过去一年的工作予以总结,提出新学年的工作要点。

一、完成研究生招生任务,招生专业和人数大幅度增加

0x—0x学年是学院研究生招生专业增加最多的一年,土木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批准后,增加了两个硕士点,四个博士点;建筑系开始了首届三个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全院硕士招生专业增加到16个,博士12个。

学院进一步规范了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程序,加大招生宣传工作的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建筑学专业考试和阅卷等方面都认真做好周密的组织工作,制定了“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XX年研究生调剂与招生规定”和“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XX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方案”,利用校园网及时公布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在广大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研究生招生较顺利完成招生计划,招生人数再次超过本科生。

XX年共招收硕士研究生121名,博士研究生35名,工程硕士与高校师资专业硕士7名,招生总数163名。博士和硕士具体分布如下:

土木系: 66名,其中博士18名, 硕士48名;

力学系: 42名,其中博士11名, 硕士31名;

建筑系: 15名, 其中博士 1名, 硕士14名;

岩土中心: 33名, 其中博士 5名, 硕士28名。

目前学院在校研究生总数为462名,其中博士研究生108名,硕士生333名,工程硕士21名。按学院各系、中心统计:

土木系:227名,其中博士55名,硕士166名,工程硕士6名

力学系:129名,其中博士34名,硕士92名, 工程硕士3名

建筑系:15名(从XX年开始招生)其中博士1名,硕士14名

岩土中心:91名, 其中博士18名,硕士61名, 工程硕士12名

二、研究生导师队伍壮大,指导力量得到加强

0x—XX年度,经学院教师申报,院学位委员会评审,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我院增加了8名硕士生导师,3名博士生导师,为学院研究生培养和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学院增添了新鲜力量。

目前学院的研究生导师(不包含外聘导师)总数为34名,分布情况如下:

土木系: 硕导 16名, 博导8名;

力学系: 硕导8名, 博导4名;

建筑系: 硕导4名, 博导1名;

岩土中心: 硕导6名, 博导3名。

三、规范研究生的培养管理环节,毕业生论文评价较高

学院对研究生的培养管理环节进一步规范,加强了对研究生培养计划、必修和选修学分以及选题报告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研究生都及时通知导师进行了更改或补充。

对毕业生的论文答辩资格和答辩情况都进行了严格审查和监督,硕士和博士论文都按15%的比例抽查外审,学位论文水平整体评价较高。

0x~0x学年学院共毕业研究生118名,其中博士学位23名,硕士学位93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2名。

在学院抽查由校外专家评审的16份硕士学位论文中,8篇论文的校外专家评阅成绩全在90分以上,占总数的50%。全院93名硕士毕业生中,评阅和答辩成绩均在90分以上的论文有28篇,占总数的30%以上。

学院23名博士毕业生的论文中,专家评阅的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的有15篇,占总数的65%。

四、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的修订,特色课程大幅度增加

修订新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是06—07学年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事关学院各专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大事,学院先后召开了各系、所负责人和各学科带头人会议,根据研究生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切合实际、突出特色、适合学院发展的修订原则。经过各学科带头人和学院研究生导师的辛勤工作,学院学位委员会的反复审查修改,按时、按质完成了所有招生专业培养计划的修订任务。

土木系和岩土中心完成了土木工程一级学科下的四个硕士点、两个博士点培养计划的修订,新制定了两个硕士点、四个博士点的培养计划。力学系完成了力学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和博士招生专业的培养计划修订。建筑系新制定了四个硕士专业的培养计划。

全院各专业在调整和编写新的培养计划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为研究生开新课的积极性,为制定高质量的培养计划奠定了基础。在调整原有课程的基础上,新一轮的培养计划全院新增加硕士课程近40门,博士课程近30门。这些课程都体现了我院教师近几年的科研成果和研究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反映出学院的研究生培养特色,将为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五、全面总结工程硕士培养工作,完成工程硕士自评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学质量和监督管理,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实施方法\",要对全国各专业领域的招生单位进行评估。研究生院对我校参加评估的各专业进行了部署,要求首先在校内进行自评。

根据研究生院的安排,学院组织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导师对招收工程硕士以来的情况按评估要求进行了全面总结,从以下七个方面完成了自评报告,即:

1、培养单位概况(包括学科建设水平、师资队伍及基础条件);

2、工程硕士招生情况(包括考生来源、生源质量);

3、课程教学情况(包括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课程建设、教学组织和教学方式);

4、学位论文与培养质量(包括论文选题、科学研究与指导、论文答辩和质量、培养人才质量);

5、管理工作(包括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档案管理);

6、体会(包括收获与经验、存在的问题);

7、综合评价。

经学校5位自评专家认真评分,我院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培养情况平均得分 89。7 分,综合评价结果为良好。研究生院决定,我院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专业硕士培养将申请参加第二批工程硕士培养质量评估工作。

六、学院研究生培养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研究生科研和学习场所紧张,部分研究生课程修完后,没有专门的地方开展研究工作,导师的办公空间严重不足。

2、研究生招生的宣传力度不够,招生报名和上线考生严重不足,第一志愿上线人数远远低于学校平均值。

第16篇: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合同书

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合同书

编号:

用人单位: (以下称甲方) 培养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以下称乙方) 学生本人: (以下称丙方)

一、乙方根据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研究生录取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现拟录取 同志(以下简称该生)攻读 专业2013级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3-5年。超过学习最高年限还不能毕业的,学校将做退学处理,所交培养费不予退还。

二、该生被录取后,人事关系仍属甲方,其工资、医疗及其它福利待遇仍由甲方负责。学习期间不转人事档案、工资、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毕业后回甲方工作。

三、甲方须向乙方交纳培养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五仟元(学生入学报到时一次性交清)。

四、在校学习采取进校不离岗方式,安排八个月时间集中学习学位课程。在校学习期间,乙方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对该生进行培养和管理。凡达到乙方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五、该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接收学校按章管理所做出的各种决定。该生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由乙方根据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通知甲方。该生因病休学,本合同有效期按休学时限顺延。中途该生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者,由乙方作出决定,并将该生退回甲方,本协议中止,乙方不退甲方支付的委托培养费。

六、该生的论文工作可以结合甲方的研究课题或工程实际问题进行,根据课题的大小情况,乙方和甲方协商后,收取甲方一定的课题费。

七、该生的学习成绩及有关学习材料由乙方转寄给甲方装入人事档案。

八、若该生以个人名义参加学习,交纳有关费用的义务由该生本人履行。

九、本合同有效期五年,到期或该生取得学位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0871)65112931 丙方联系电话:

第17篇:引聘培养研究生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使我县的人才引聘培养工作取得了突破性地进展。全年共引聘较高层次人才名,其中院士、高级专家人。培养研究生名,超额完成了市达目标。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从“市场的竞争,实质是人才的竞争”这一认识高度出发,把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引聘培养工作作为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振兴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县委常委会议多次研究;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长为副组长,组织部、劳人局、财政局、教育局、科委、房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门领导小组;研究出台了《关于培养引进硕士研究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要求各单位重视和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在经费开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全年任务分解下达县直有关部门,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今年以来,县直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除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人才洽谈会之外,按照分工,有计划地先后十次分赴北京、山西、陕西和东北等地,深入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同院士和研究生直接见面,并邀请他们到进行实地考察。

第18篇: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武汉科技大学

丙方(委 培 生):

乙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丙方初、复试成绩,并按甲方的报考要求,经德智体全面衡量,录取丙方为学院专业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经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1.丙方在校学习期间,乙方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并按乙方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丙方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和必修环节的学习、成绩及德体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由乙方颁发毕业证书并按乙方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2.委托培养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转工资、户口、档案和人事关系,只转临时组织(党、团)关系。甲方负责发放委培生的工资、书籍费、医疗费、各种补贴等费用。

3.丙方若由乙方安排住宿须缴纳住宿费,实行先缴费后住宿的原则。

4.丙方应遵守各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因各种原因作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时,由乙方做出决定,并将丙方的人事档案及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回甲方。丙方休学、延期或提前毕业、报考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二、委托培养研究生经费

委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费用按学校当年收费标准执行。丙方在学期间及论文工作期间的费用全部自理。学校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业奖学金类别为二等的考生缴纳半额学费,无奖学金的考生缴纳全额学费;甲方(或丙方)应在每年八月底前向乙方支付丙方当年培养费。不能按时交清培养费者,乙方将不予办理入学、培养、毕业、申请学位等事宜。

三、其他事宜

1.甲乙丙三方应认真执行本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违约造成的后果由违约一方负责。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必须由三方协商另行做出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否则无效。

2.甲方根据本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与丙方另外签订协议。

3.本协议书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丙方毕业时止。

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武汉科技大学(公章)丙方签字: 人事部门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19篇:博士研究生培养协议书

昆明理工大学招收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

编号:

用人单位:(以下称甲方)

培养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以下称乙方)

学生本人:(以下称丙方)

依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委托乙方培养博士研究生。现就委托培养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乙方根据博士研究生录取条件和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现拟录取同志(丙方)攻读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

二、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8年,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还不能毕业的,学校将作退学处理,所交培养费不予退还。丙方被乙方被录取后,人事关系仍属甲方,其工资、医疗及其它福利待遇仍由甲方负责,报到注册时不转工资、粮户关系;在读期间不转档案。丙方不享受公费生享有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如需安排住宿,须按乙方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的住宿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

三、甲方须向乙方交纳委托培养费合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该培养费用须在录取前一次性交清。

四、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管理,接受乙方按章管理所做出的各种决定。丙方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由乙方根据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通知甲方。丙方因病休学,本合同有效期按休学时限顺延。中途丙方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者,由乙方作出决定,并将丙方退回甲方,本协议中止,乙方不退甲方支付的委托培养费。

五、在校学习期间,乙方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对丙方进行培养和管理。凡达到乙方规定的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乙方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六、乙方在校期间必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丙方毕业时乙方不负责分配工作,须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到甲方报到工作。其相关学习档案,由乙方直接寄给甲方存入丙方人事档案,再由甲方发给本人。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丙方办理离校手续止,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条款并同意签字后方能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丙方(签字):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昆明理工大学招收国家计划博士生培养协议书

编号:

昆明理工大学(简称甲方)根据博士生录取条件和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现拟录取同志(简称乙方)攻读专业2010级国家计划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公费博士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8年,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还不能毕业的,学

校将作退学处理。乙方被录取后,须将人事档案、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全部转入甲方,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参加就业。

二、乙方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

三、甲方按照国家法律、上级部门管理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方案对乙方进

行培养和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按章管理所做出的各种决定;乙方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甲方将根据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凡达到甲方规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具备甲方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四、乙方在校期间必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

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乙方在校期间凡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学籍处理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乙方

享有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办理离校手续止,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自行终止。

本协议经甲方加盖公章和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书条款并同意签字后,方能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代表(部门):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昆明理工大学硕博连读生培养协议书

编号:

昆明理工大学(简称甲方)根据硕博连读生选拔条件和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现确定同志(简称乙方)攻读专业2010级硕博连读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硕博连读生学习年限为5-7年(从硕士入学时起算),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超过学习最高年限还不能毕业的,学校将作退学处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参加就业。

二、硕博连读生(不含委托培养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前两年按硕士生标准发放,后三年按博士生标准发放。乙方如在硕士阶段为自筹经费生的,前两年待遇和费用按签订的硕士培养协议执行。

三、甲方按照国家法律、上级部门管理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方案对乙方进行培养和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按章管理所做出的各种决定;乙方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甲方将根据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凡达到甲方规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具备甲方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四、乙方在校期间必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乙方在校期间凡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学籍处理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乙方享有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

六、已方因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终止博士学业学习的,由甲方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交回已享受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费用。乙方属自筹经费硕士生的,须补交已减免的硕士培养费用。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办理离校手续止,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自行终止。本协议经甲方加盖公章和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书条款并同意签字后,方能生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代表(部门):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昆明理工大学招收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台湾考生)

编号:

昆明理工大学(简称甲方)根据博士生录取条件和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现拟录取先生(女士)(简称乙方)攻读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010级自筹经费博士学位研究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5年,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还不能毕业的,学校将作退学处理,所交培养费不予退还。乙方不享受公费生享有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如需安排住宿,须按甲方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的住宿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

二、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培养费合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该培养费用一般须在新生报到时一次性交清。

三、甲方按照国家法律、上级部门管理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方案对乙方进行培养和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按章管理所做出的各种决定;乙方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甲方将根据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凡达到甲方规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具备甲方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四、乙方毕业时甲方不负责安排工作,乙方须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五、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办理离校手续止,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自行终止。本协议经甲方加盖公章和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书条款并同意签字后,方能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代表(部门):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20篇:委托培养研究生保证书

考号: 10xxxxx9 姓名 赵xxxx

录取学院:机械工程xxx 专业xxxx 硕士(硕/博)

我自愿作为山东省2010年委托培养研究生,并保证做到:

1、在山东大学攻读学位期间,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钻研业务,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培养要求完成学业。

2、学习期满毕业时,按照委托单位的分配范围及要求联系接收单位。如超范围按山东省人事厅的相关要求办理手续。

3、如由于本人原因退学、被取消或开除学籍等而中途辍学,本人负责赔偿委托单位已为自己支付的委托培养经费,并按山东省教育厅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落实接收单位。

4、如申请出国留学或继续深造学习,必须先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5、本保证书,自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生效。

保证人签字:赵云峰

手印:

2010年5月16日

《研究生培养手册范文.doc》
研究生培养手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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