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开题报告范文

2022-11-30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清单计价教案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教 案

2014~2015 学年第 一学期

院 ( 部 ) 建 筑 学 院 教研室(实验室) 工 程 造 价 课 程 名 称 工程量清单计价

授 课 班 级 2013级工程造价 (9-14)班 职 称 讲师 使 用 教 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主 讲 教 师 易 从 艳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绪论 【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对于以后职业生涯的重要性;

2、让学生理解并掌握清单计价的基本流程及与定额计价的区别。【授课内容】

1、课程介绍

2、绪论 【教学重点】

1、介绍课程的重要性;

2、结合实际就业反馈与调研信息介绍。【教学难点】

1、清单计价的基本流程;

2、以实际案例讲述。【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包括教学步骤、讲授内容、时间分配、教学方法、板书设计等)

一、课程介绍(45分钟)

二、讲授内容(时间)

1、课程知识目标

本课程主要讲述了清单工程量的计算、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的确定以及清单计价的应用,还能建安工程造价的费用组成。

要求学生能熟练地编制工程量清单,能依据定额、市场人材机价格和具体投标策略进行综合单价组价,能正确理解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的概念,能掌握清单计价工程的费用构成。

2、课程能力目标 能正确快速进行图纸会审,能熟练地填写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表,能准确、快速地对案例工程进行计价。

3、计价模式

比较“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模式区别 定额计价:计划经济时期产物

优点: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高估冒算和压级压价,体现了工程造价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合理性。

清单计价:市场经济时期的产物,由各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在招标过程中经过竞争形成建筑产品价格,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广的一种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三、绪论

1、基本建设概述 (1)基本建设概念 (2)基本建设分类

按建设形式不同分;按建设过程的不同分类;按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分类;按建设规模的不同分类。

(3)基本建设项目的划分: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4)造价文件的分类: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标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

2、工程量清单计价 (1)清单计价的意义 (2)清单计价概念

(3)清单计价原则:公正、公平、合法、诚实信用

3、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程序 (1)依据:

(2)计价程序:熟悉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了解现场情况; 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措施费;计算其他项目费;计算单位工程费;计算单项工程费;计算工程项目造价。

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1)综合单价法 (2)工料单价法 G、课堂小结(5分钟) H、作业布置(略)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一 建筑工程定额 【教学目标】

1、了解建筑工程定额的概念、作用、分类;

2、理解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与概算指标的概念及区别;

3、掌握预算定额人、材、机消耗量及人、材、机单价的确定;

4、掌握预算定额的应用 【授课内容】

任务一 建筑工程定额概述 任务二 施工定额 任务三 预算定额 【教学重点】

1、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与概算指标的概念及区别;

2、预算定额人、材、机消耗量及人、材、机单价的确定;

3、预算定额的应用。【教学难点】

1、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与概算指标的区别;

2、预算定额的应用。【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包括教学步骤、讲授内容、时间分配、教学方法、板书设计等)

任务一 建筑工程定额概述

一、建筑工程定额的概念

指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为了完成一定计量单位质量合格的建筑产品,所必需消 耗的人工、材料〔或构配件〉、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

二、建筑工程定额的作用

1、是招投标活动中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2、是施工企业组织和管理施工的重要依据

3、是施工企业和项目实行经济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4、是总结先进生产方法的手段

5、是评定优选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三、建筑工程定额的分类 1.按照生产要素分

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消耗定额 2.按照专业分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矿山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工工程、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

3.按照编制单位和使用范围分 全国定额、地区定额、企业定额 4.按照定额用途分

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

任务二 施工定额

施工定额由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机械台班消耗定额组成

一、劳动定额

1、概

又称人工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技术和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下,为完成单位合格产品 所需消耗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反映生产工人劳动生产率的平均先进水平。

2、表现形式

劳动定额的中劳动消耗量通常以“时间定额”表示,以“工日”为单位,每一工日按“8h”计算。时间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某工种工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需消耗的劳动时间。 时间定额的常用单位有:工日/m

2、工日/t、工日/ m

23、工日/套等。

二、材料消耗定额

1、概念

指在正常施工、节约和合理使用材料的条件下,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消耗的一定 品种、规格的材料数量。

2、组成与计算公式

定额材料消耗数量由材料净用量和材料损耗量组成

3、制定方法:观测法;试验法;统计法;理论计算法

三、机械台班使用定额

1、概念

是指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需消耗的某种机械的工作时间。由于我国机械消耗定额是以一台机械一个工作班为计量单位,所以称为机械台班定额。机械台班定额是施 工机械生产 的 。

2、表现形式

机械定额消耗量表现为机械时间定额。

机械时间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劳动组织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消耗的机械台班数。

3、编制

(1)拟订正常的施工条件 (2)确定机械净工作1h生产率 (3)确定机械的正常利用系数 (4)计算机械台班定额

任务三 预算定额

一、预算定额概念

是指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合格结构构件、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

二、预算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指标的确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指标

1、定义: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是指完成单位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所需的各种用工量。

2、组成: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指标包括:基本用工、材料的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3、计算方法:人工工日消耗量二〔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X〔1+人工幅度差系数)

(二)材料消耗指标

1、定义:是指完成单位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所需的各种材料用量。施工材料主要有:主要材 料、辅助材料〔构成工程实体的用量很少的材料,如垫木、钉子、铅丝等〉、周转性材料(主要指措施性 材料,如脚手架、模板等〉、其他材料。

2、组成:预算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也包括两部分,即净用量和不可避免的损耗量。

3、计算方法: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材料损耗量

材料损耗量=材料消耗量*材料损耗率 材料损耗率=材料损耗量/材料消耗量*100% 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1-材料损耗率)

(三)机械台班消耗量指标

1、定义:是指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必需消耗的某种型号机 械的台班数量。

2、计算方法:

大型机械类 :机械台班耗用量二施工定额机械耗用台班X (1+3机械幅度差系数)

中小型机械类:指按照小组配用的机械

机械台班耗用量=分项工程定额计量单位/小组总产量

三、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1、人工工日单价=生产工人基本工资+生产工人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

四、预算定额的组成形式及应用 预算定额的应用: 直接套用

1.适用条件分项工程的设计要求与定额项目内容完全相同,直接套用定额。2.应用步骤

①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做法说明,选择定额项目。 ②确定工程量。

③查询定额基价〔工程单价)。

④确定该分项工程直接工程费〔工程量X定额基价)。 定额的换算

1.适用条件当施工图纸中分项工程的设计与定额项目内容不同时,采用定额换算。

2.换算思路换算后的定额基价二原定额基价―换人的费用-换出的费用 3.换算的主要类型。

①砌筑砂浆、构件混凝土的换算。②抹灰砂浆、楼地面混凝土的换算。③系数换算。④其他换算。

G、课堂小结(5分钟) H、作业布置(略)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二 建筑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教学目标】

1、了解建筑工程定额的计价依据;

2、掌握建筑施工图预算书的编制内容和步骤;

3、了解建筑施工图预算的作用 【授课内容】

任务一 建筑工程定额计价依据 任务二 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的编制 【教学重点】

建筑施工图预算书的编制内容和步骤; 【教学难点】

建筑施工图预算书的编制内容和步骤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包括教学步骤、讲授内容、时间分配、教学方法、板书设计等)

任务一 建筑工程定额计价依据

依据:

一、经过批准和会审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图集;

二、经过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文件;

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或计价规范

五、建筑工程估价表或价目表

六、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七、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及计算规则

八、工程承发包合同文件

九、预算〔造价)工作手册

任务二 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的编制

一、施工预算图的分类

1、按建设项目组成分类

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综合预算、建设项目总预算

2、按建设项目费用组成分类

建筑工程预算、设备安装工程预算、设备购置预算。

3、按专业不同分类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安装工程、市政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预算、房屋修缮工程预算

二、施工预算图的作用

1.施工图预算是落实或调整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2.施工图预算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依据。 3.施工图预算是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4.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准备计划的依据。5.施工图预算是加强施工企业经济核算的依据。 6.施工图预算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参考依据。 7.施工图预算是“两算”对比的依据。

三、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的编制内容 1.预算书封面 2.编制说明 3.取费程序表

4.单位工程预(结)算表 5.工程量计算表 6.工料机分析及汇总表 7.人材机差价调查表

四、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的编制方法和步骤 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

1.收集编制预算的基础文件和资料。2.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

3.熟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情况。4.划分工程项目与计算工程量。 5.套用预算定额单价。 6.编制工料机分析表。 7.计算各项费用。 8.复核计算。

9.编制说明、填写封面并装订。实物法编制施工图预算:

1.收集编制预算的基础文件和资料。2.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

3.熟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情况。4.划分工程项目与计算工程量。

5.工程量计算后,套用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求出各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并 汇总单位工程所需各类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 6.按当地当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汇总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 7.计算各项费用。 8.复核计算。

9.编制说明、填写封面并装订 G、课堂小结(5分钟) H、作业布置(略)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1、熟悉工程量的概念;

2、了解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和作用;

3、掌握建筑面积的计算 【授课内容】

任务一 概述

任务二 建筑面积计算 【教学重点】

1、工程量的计算技巧;

2、建筑面积的计算 【教学难点】

建筑面积的计算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一 概述

一、概念

工程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实物数量。

物理计量单 位是以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物理属性为单位的计量单位,

二、作用

1.工程量是计算工程造价的基础数据。2.工程量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基础数据。 3.工程量是计算材料用量的基础数据

三、主要依据资料

1.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相关图集、设计变更资料、图纸答疑和会审记录等。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3.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工程施工合同。4.工程量计算规则。

四、步骤及注意事项 1.工程项目列项 2.列出分项工程量计算式 3.演算计算式 4.调整计算单位 5.自我检查复核

五、计算方法

1.按施工顺序列项计算 2.按定额的编排顺序列项计算 3.按顺时针方向列项计算

4.按先横后竖、从上而下、从左到右的顺序列项计算 5.按构件的分类和编号顺序计算

任务二 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面积含义 1.建筑面积的概念

建筑面积亦称建筑展开面积,是建筑各层面积的总和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 2.首层建筑面积的概念 首层建筑面积也称底层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底层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首层建筑面积作为 “三线一面”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计算工程量过程中将被反复多次使用

二、建筑面积的作用(略)

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规定

1、单层建筑物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维护结构者应按其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无维护结构者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2、多层建筑物

(1)、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在2.1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1m者应计算1/2的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m时不应计算面积。

3、其他建筑物详见教材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通道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操、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键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摘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罐、气柜、水塔、贮油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总结:

1、计算全面积的范围

计算全面积的范围,应该是人们生产、生活中经常活动和保证人们能够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

(1)人们经常活动的建筑高层或层高、净高。 (2)有挡风遮雨的围护结构。

(3)有保证人们正常活动的永久顶盖。

2、计算1/2面积的范围

设计加以利用,但层高或净高不能完全满足人们 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或不能完全起挡风遮雨作用的无 围护结构但有永久性顶盖的建筑空间,计算一半的建筑 面积。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人们不经常活动或不能够提供人们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如:净高过低,或无永久性顶盖的建筑物部分,或设备部分(如:上人扶梯、滚道等); ②成公共道路的组成部分(过街楼的过道等); ③突出在建筑物外的装饰性的构配件等。 G、课堂小结(5分钟) H、作业布置(略)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1、掌握建筑面积的计算 【授课内容】

任务二 建筑面积计算 【教学重点】

建筑面积的计算 【教学难点】

建筑面积的计算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二 建筑面积计算

一、复习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计算建筑全面积的范围、计算1/2建筑面积的范围、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二、案例讲解

1、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楼层应以层高判断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关于层高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最上层按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B、以屋面板找坡的,按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最高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C、有基础底板的按底板下表面至上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D、没有基础底板的按基础底面至上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2、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下列情况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是(

A、设计加以利用的坡屋顶内净高在1.2m至2.1m B、地下室采光井所占面积

C、建筑物出入口外挑宽度在1.2m以上的雨篷 D、不与建筑物内连通的装饰性阳台

3、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关于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有永久顶盖的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无永久顶盖的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C、顶层无永久顶盖的室外楼梯各层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D、无永久顶盖的上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4、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列内容中,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是( )。

A.坡地建筑设计利用但无围护结构的吊脚空层 B.建筑门厅内层高不足2.2m的回廊 C.层高不足2.2m的立体仓库 D.建筑物内钢筋混凝土操作间 E.公共建筑物内自动扶梯

5、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列内容中,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是( )。

A.悬挑宽度为1.8的雨棚

B.与建筑物不连通的装饰性阳台

C.用于检修的室外钢楼梯

D.层高不足1.2m的单层建筑坡屋顶空间

E.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

6、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多层建筑物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建筑面积的计算,正确的是( )。

A.设计不利用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计算企面积

B.设计加以利用,净高2.0m部位计算1/2面积

C.净高在1.20~2.10m的部位计算1/2面积

D.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

7、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说法正确的是( )。 A.建筑物凹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层高超过2.10m的部分计算全面积 D.雨篷外挑宽度超过2.10m时,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8、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是( ) A.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 B.建筑物内的变形缝 C.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 D.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

9、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某无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建筑物自然层为5层,楼梯水平投影面积为6m2,则该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为( )。

A.12m2 B.15m2 C.18m2 D.24m2

10、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下列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有( )。

A.地下室的采光井、保护墙

B.设计不利用的坡地吊脚架空层

C.建筑物外墙的保温隔热层

D.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

E.建筑物内的变形缝

11、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下列建筑中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有( )。

A.单层建筑利用坡屋顶净高不足2.10m部分

B.单层建筑物内局部楼层的二层部分

C.多次建筑设计利用坡屋顶内净高不足1.20m部分

D.外挑宽度大于1.2m但不足2.10m的雨篷

E.建筑物室外台阶所占面积

12、一栋四层坡屋顶住宅楼,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每层为930m2,1~3层层高3.0m。建筑物顶层全部加以利用,净高超过2.1m的面积为410m2,净高在1.2~2.1m的部位面积为200m2,其余部位净高小于1.2m,该住宅楼的建筑面积为( )。

A、3100 B、3720 C、3400 D、3300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掌握土地石方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一、土(石)方工程 【教学重点】

土方工程的列项和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教学难点】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一、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石方回填,其中土方工程的分项工程有平整场地、挖土方、挖基础土方、冻土开挖、挖淤泥、流沙、管沟土方六个项目;石方工程的分项工程有预裂爆破、石方开挖、管沟石方三个项目;土石方回填的分项工程为土(石)方回填一个项目。

1、土方工程

(1)平整场地:是指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土、填土、运土及找平。工程量应根据项目特征(土壤类别、弃土运距、取土运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以“m2”为计量单位计算。其中工程内容包括:土方挖填、场地找平、运输

(2)挖土方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平均厚度在±30cm以外,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以上的竖向布置的挖土或山坡切土,并包括指定范围内的土方运输。或者说人工挖土方系指坑底面积大于20 m2的地坑或沟槽底宽大于3 m的坑、槽(沟)土方开挖。

(3)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目适用带形基础、独立基础、设备基础、满堂基础及人工挖孔桩等的土方开挖和指定范围内的土方运输。

(4)冻土开挖:应根据项目特征(冻土厚度、弃土运距),以“m2”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以厚度以体积计算。

(5)挖淤泥、流砂:应根据项目特征(挖掘深度、弃淤泥、流砂距离),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6)管沟土方,应根据项目特征(土壤类别、管外径、挖沟平均深度、弃土石运距、回填要求),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2、石方工程(编码:010102) (1)预裂爆破:应根据项目特征(岩石类别、单孔深度、单孔装药量、炸药品种、规格、雷管品种、规格),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总长度计算。

(2)石方开挖:应根据项目特征(岩石类别、开凿深度、弃碴运距、光面爆破要求、基底摊座要求、爆破石块直径要求),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管沟石方:应根据项目特征(岩石类别、管外径、开凿深度、弃碴运距、爆破石块直径要求等),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3、土石方运输与回填(编码:010103) (1)土(石)方回填,应根据项目特征(土质要求、密实度要求、粒径要求、夯填(碾压)、松填、运输距离),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掌握土地石方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一、土(石)方工程 【教学重点】

土石方工程案例分析 【教学难点】

回填土工程量计算的综合运用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一、土(石)方工程

【例3-1】求如图3-1所示人工平整场地工程量(三类土)

【解】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人工平整场地工程量=(1.0+2.0+1.0+0.24)×(1.0+1.0+0.24)-(2.0-0.24)×1.0 =7.74m²

【例3-2】某不放坡砖基础沟槽如图3-3所示,求挖基础土方工程量(三类土,已知槽长50m)

解: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挖基础土方工程量=1.2×50×1.5=90m³

【例3-3】某建筑物基础沟槽如图3-10所示,已知该建筑物场地回填土平均厚度为500mm,土质类别为三类土,沟槽采用放坡人工开挖,基础类型为砖基础,求该基础回填土和室内回填土的工程量。

图3-10某建筑物基础开挖图 (a)平面图; (b)剖面图 【例3-4】见教材64页例题

3、4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掌握桩与地基基础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二、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教学重点】

混凝土桩、地基与边坡处理的工程量计算 【教学难点】

混凝土桩、地基与边坡处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应用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二、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计价规范》中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共3节12个项目。包括混凝土桩、其他桩和地基与边坡的处理。适用于地基与边坡的处理和加固。其中混凝土桩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接桩及混凝土灌注桩三个项目;其他桩包括砂石灌注桩、灰土挤密桩等四个项目;地基与边坡处理包括地下连续墙、地基强夯等五个项目。

1、混凝土桩(编码:010201) (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应根据项目特征(土壤级别、单桩长度、根数、桩截面、板桩面积、管桩填充材料种类、桩倾斜度),以“m或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计算。

(2) 接桩,应根据项目特征(桩截面、接头长度、接桩材料)以“个或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规定以接头数量(板桩按接头长度)计算。 (3) 混凝土灌注桩,应根据项目特征(土壤级别、单桩长度、根数、桩截面、成孔方法、混凝土强度等级),以“m或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计算。

2、其他桩(编码:010202) (1) 砂石灌注桩,应根据项目特征(土壤级别、桩长、桩截面、成孔方法、砂石级配),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 灰土挤密桩,应根据项目特征(土壤级别、桩长、桩截面、成孔方法、灰土级配),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3) 旋喷桩,应根据项目特征(桩长、桩截面、水泥强度等级),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4) 喷粉桩,应根据项目特征(桩长、桩截面、粉体种类、水泥强度等级、石灰粉要求),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3、地基与边坡处理(编码:010203) (1) 地下连续墙,应根据项目特征(墙体厚度、成槽深度、混凝土强度等级),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2) 振冲灌注碎石,应根据项目特征(振冲深度、成孔直径、碎石级配),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孔深乘以孔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3) 地基强夯,应根据项目特征(夯击能量、夯击遍数、地耐力要求、夯填材料种类),以“m2”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4) 锚杆支护,应根据项目特征(锚孔直径;锚孔平均深度;锚固方法、浆液种类;支护厚度、材料种类;混凝土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以“m2”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支护面积计算。

(5) 土钉支护,应根据项目特征(支护厚度、材料种类、混凝土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以“m2”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支护面积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掌握砖砌体、砖基础、砖构筑物、砌块砌体和石砌体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三、砌筑工程 【教学重点】 砖砌体和砌块砌体的工程量计算 【教学难点】

砖砌体和砌块砌体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应用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三、砌筑工程

1、砖基础(编码:010301) 砖基础,应根据项目特征(垫层材料种类、厚度;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基础类型;基础深度;砂浆强度等级),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扣除地梁(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不扣除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及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砂浆防潮层和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靠墙暖气沟的挑槽不增加。基础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2. 砖砌体(编码:010302) (1)实心砖墙,应根据项目特征(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墙体类型;墙体厚度;墙体高度;勾缝要求;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墙高度:①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顶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顶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顶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平屋面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②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顶棚底另加lOO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③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④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2)空斗墙,应根据项目特征(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墙体类型;墙体厚度;勾缝要求;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斗墙外形体积计算。墙角、内外墙交接处、门窗洞口立边、窗台砖、屋檐处的实砌部分体积并人空斗墙体积内。

(3)空花墙,应根据项目特征(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墙体类型;墙体厚度;勾缝要求;砂浆强度等级),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洞部分体积。

(4)填充墙,应根据项目特征(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墙体厚度;填充材料种类;勾缝要求;砂浆强度等级),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填充墙外形体积计算。

(5)实心砖柱,应根据项目特征(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柱类型;柱截面;柱高;勾缝要求: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汁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粱头、扳头所占体积:

(6)零星砌砖,应根据项目特征(零星砌砖名称、部位:勾缝要求: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以“m2”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3.砖构筑物(编码:010303) (1)砖烟囱、水塔,应根据项目特征(筒身高度;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耐火砖品种、规格;耐火泥品种;隔热材料种类;勾缝要求;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设计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以厚度乘以高度以体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钢筋混凝土圈梁、过梁等的体积。 (2)砖烟道,应根据项目特征(烟道截面形状、长度;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耐火砖品种规格;耐火泥品种;勾缝要求;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砖窖井、检查井,应根据项目特征(井截面;垫层材料种类、厚度:底板厚度;勾缝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防潮层材料种类),以“座”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图示数量计算。

(4)砖水池、化粪池.应根据项目特征(池截面;垫层材料种类、厚度:底板厚度;勾缝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按设计图示筒壁平均中心),以“座”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按图示数量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应用典型案例熟悉砖砌体、砖基础等工程量的计算;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三、砌筑工程 【教学重点】

砖砌体清单计算规则的应用 【教学难点】

砖砌体和砖基础工程量的计算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案例

1、某单层建筑物如图所示,墙身为M2.5混合砂浆砌筑标准粘土砖,内外墙厚均为370㎜,混水砖墙。GZ为370㎜×370㎜从基础到板顶,女儿墙处GZ为240㎜×240㎜到压顶顶,门窗洞口上全部采用砖平璇过梁。M1为1500㎜×2700㎜,M2为1000㎜×2700㎜,C1为1800㎜×1800㎜。计算砖平璇过梁、砖墙的工程 量。

解:(1)M

1、M2砖平璇过梁=(1.5+0.1+1+0.1)

×0.365×0.24=0.24 m3(L≤1.5m) C1砖平璇过梁=(1.8+0.1)×4×0.365×0.365 =1.01m3(L>1.5m) 砖平璇过梁工程量=0.24+1.01=1.25 m3 (2)365砖墙

L中=(9.84-0.37+6.24-0.37)×2- 0.37×6 =28.46m L内=6.24-0.37×2=5.5m 砖墙工程量=0.365×【(3.6×28.46-1.5×2.7- 1×2.7-1.8×1.8×4)+(3.6-0.12)×5.5】 +0.24×0.24×(3.6-0.12)×2-1.25=36.3 m3 (3)240女儿墙

L中=(9.84+6.24)×2-0.24×4-0.24×6 =29.76m 女儿墙工程量=0.24×0.5×29.76=3.57 m3 案例

2、某值班室施工图如图所示,其门窗洞口尺寸见表,层高为3.3m,过梁高为240mm,内外墙圈梁均为200 mm,试计算外墙及内墙工程量?

【解】根据图及题意,工程量计算如下:

外墙:V=〔(13.5+4.5)×2×(3.3-0.3)-(1.2×1.5×6+1.0×1.7×3)〕×0.24=〔36×3.0-(10.8+5.1)〕×0.24=22.10 m3 内墙:V=〔(4.5-0.12×2)×2×(3.3-0.2)〕×0.24 =〔8.52×3.10〕×0.24=6.34m3 案例3:见教材【3-21】 案例4:见教材【3-28】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掌握现浇及预制混凝土基础、柱、梁、板及墙、楼梯等的工程量计算;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四、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的计算 【教学重点】

现浇混凝土构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教学难点】

基础、梁、板、柱工程量的计算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案例分析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1、基础

(1)带形基础,外墙按设计外墙中心线长度 (L中)、内墙按设计内墙基础图示长度乘设计断面计算。

带形基础工程量=L中×外墙设计断面+设计内墙基础图示长度×内墙设计断面

(2)有肋(梁)带形混凝土基础,其肋高与肋宽之比在4:1以内的按有梁式带形基础计算。超过4:1时,起肋部分按墙计算,肋以下按无梁式带形基础计算。 (3)独立基础,包括各种形式的独立基础及柱墩,其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柱与柱基的划分以柱基的扩大顶面为分界线。如图所示。

(4)箱式满堂基础分别按无梁式满堂基础、柱、墙、梁、板有关规定计算 (5)有梁式满堂基础

(6)带形桩承台按带形基础的计算规则计算,独立桩承台按独立基础的计算规则计算

2、柱

按图示断面尺寸乘以柱高以立方米计算。 柱混凝土工程量=图示断面面积×柱高 柱高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有梁板的柱高,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2)无梁板的柱高,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3)框架柱的柱高,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

(4)构造柱按设计高度计算,构造柱与墙嵌结部分(马牙槎)的体积,按构造柱出槎长度的一半(有槎与无槎的平均值)乘以出槎宽度,再乘以构造柱柱高,并入构造柱体积内计算。

(5)依附柱上的牛腿、升板的柱帽,并入柱体积内计算。

(6)薄壁柱,也称隐壁柱,在框剪结构中,隐蔽在墙体中的钢筋混凝土柱,抹灰后不再有柱的痕迹。薄壁柱按钢筋混凝土墙计算。

4、梁

按图示断面尺寸乘以梁长以立方米计算。 梁混凝土工程量=图示断面面积×梁长 梁长及梁高按下列规定确定:

(1)梁与柱连接时,梁长算至柱侧面。

圈梁与构造柱连接时,圈梁长度算至构造柱侧面。构造柱有马牙槎时,圈梁长度算至构造柱主断面的侧面。

(2)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伸入墙体内的梁头、梁垫体积并入梁体积内计算。

(3)圈梁与过梁连接时,分别计算圈梁、过梁工程量。过梁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各加250mm计算。 (4)圈梁与梁连接时,圈梁体积应扣除伸入圈梁内的梁体积。

(5)在圈梁部位挑出外墙的混凝土梁,以外墙外边线为界限,挑出部分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6)梁(单梁、框架梁、圈梁、过梁)与板整体现浇时,梁高计算至板底。

5、板

(1)有梁板包括主、次梁及板,工程量按梁、板体积之和计算。 现浇有梁板混凝土工程量=图示长度×图示宽度×板厚+主梁及次梁体积 主梁及次梁体积=主梁长度×主梁宽度×肋高+次梁净长度×次梁宽度×肋高 (2)无梁板按板和柱帽体积之和计算。 3)平板按板图示体积计算。

现浇平板混凝土工程量=图示长度×图示宽度×板厚

(6)现浇挑檐与板(包括屋面板)连接时,以外墙外边线为界限。与圈梁(包括其他梁)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界限。外边线以外为挑檐。

6、墙

按图示中心线长度尺寸乘以设计高度及墙体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面积在0.3m2以上孔洞的体积,墙垛、附墙柱及突出部分并入墙体积内计算。混凝土墙中的暗柱、暗梁,并入相应墙体体积内,不单独计算。电梯井壁,工程量计算执行外墙的相应规定。

墙混凝土工程量=(中心线长度×设计宽度-门窗洞口面积)×墙厚

7、楼梯:

(1)整体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楼梯底梁、斜梁及楼梯的连接梁、楼梯段,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另增加。

8、阳台、雨篷:按伸出外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出外墙的牛腿不另计算,其嵌入墙内的梁另按梁有关规定单独计算。

1、混凝土工程量均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铁件、预应力钢筋预留孔洞及小于300mm×300mm以内孔洞所占的体积。预制混凝土工程量=图示断面面积×构件长度

2、预制桩按桩全长(包括桩尖)乘以桩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桩尖虚体积)。

预制桩工程量=图示断面面积×桩总长度

3、混凝土与钢杆件组合的构件,混凝土部分按构件实体积以立方米计算,钢构件部分按吨计算,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项目。

4、预制混凝土过梁,如需现场预制,执行预制小型构件子目。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应用案例加强现浇混凝土构件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工程量的计算训练;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四、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的计算 【教学重点】

现浇混凝土构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教学难点】

基础、梁、板、柱工程量的计算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案例分析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案例一:

带形基础如图7-50所示,计算该带形混凝土基础在三种不同断面情况下的工程量。

案例二:

求如图7-51所示现浇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混凝土工程量。

案例三:

某现浇钢筋混凝土有梁板,如图7-54所示,计算有梁板的工程量。

案例四:

某单层工业厂房,预制钢筋混凝土工字形柱,单根体积1.709m3,共14根,矩形抗风柱截面为600mm×400mm,柱高10.8m,共4根,采用C30混凝土,试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该厂房预制柱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应用案例加强现浇混凝土构件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工程量的计算训练;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五、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六、金属构件工程量计算

七、屋面及防水工程

八、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教学重点】

屋面、防水、保温工程量的计算; 【教学难点】

屋面、防水、保温工程量的计算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案例分析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五、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一)、厂库房门、特种门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包括木板大门、钢木大门、全钢板大门、特种门(特种门包括冷藏门、冷冻间 门、保温门、变电室门、隔声门、防射线门、人防门、金库门等)、围墙铁丝门。

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樘”计算工程内容包括门(骨架)制作、运门五金配件安装、刷防护材料、油漆。

(二)、木屋架

木屋架包括全木屋架和钢木屋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樘”计算。 工程内容包括制作、运输、安装、刷防护材料、油漆。

木屋架应按不同的类型(全木屋架或钢木屋架)、跨度、安装高度等不同分别编列项目编码。木屋架的跨度指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距离计算。

(三)、木构件

木构件包括木柱、梁、木楼梯、其他木构件、檩木、椽子、木屋面板、封檐板、搏风板。

六、金属构件工程量的计算

金属构件包括各种各类的钢构件。内容包括钢屋架、网架、托架、桁架、钢柱、钢梁、压型钢板楼墙 等。

(一)、工程量计算基本方法

(1)、金属构件工程量除压型钢板和金属网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外,其余构件均按设计图示 尺寸质量以“ t”计算。

(2)金属构件工程内容包括制作、运输、安装(拼装)、探伤、刷油漆。 (3)计算公式:

型钢质量=型钢长度X单位质量 钢板质量=钢板面积X单位质量

(二)、工程量计算规定

(1)、钢屋架、钢网架按工程量设计图示尺寸质量以“t”计算。屋架也可按屋架“榀”计算。

(2)钢托架、钢桁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质量以“t”计算。

(3)实腹柱、空腹柱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质量以“t”计算;钢管柱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质量以“t”计算。

(4)钢梁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质量以“t”计算。

(5)压型钢板楼板按设计图示尺寸铺设水平投影面积以“t”计算;压型钢板墙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铺挂面积以“砠2”计算。

(6)钢构件包括钢支撑、钢檩条、钢天窗架、钢挡风架、钢墙架、钢平台、钢走道、钢梯、钢栏杆、钢 漏斗、钢支架、零星钢构件。 (7)金属网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 m2 ”计算。

七、屋面及防水工程

(一)、瓦屋面、型材屋面

瓦屋面、型材屋面工程量按按设计图示尺寸斜面积以“ m2”计算。 斜屋面工程量=屋面水平投影面积X屋面坡度系数

(二)、屋面防水

1、屋面卷材防水(包括石油沥青油毡防水卷材防水、APP改性沥青卷材防水、ABS改性沥青卷材防水、SBC120聚乙烯丙纶复合卷材防水。工程内容包括:基层处理,抹找平层,刷底油,铺油毡卷材、接缝、嵌缝,铺保护层防水项目包括找平层、防水层及保护层等内容; )

2、屋面涂膜防水(包括石油沥青聚氨酯涂膜、塑料油膏涂膜、APP改性沥青涂料、SBS改性沥青涂料、水 乳型橡胶沥青涂料。工程内容包括:基层处理,抹找平层,涂防水膜,铺保护层)

3、屋面刚性防水(包括屋面刚性防水工程内容包括:基层处理,混凝土制作、运输、铺筑、养护。屋面刚性防水工程内容包括:基层处理,混凝土制作、运输、铺筑、养护)

4、屋面排水管(包括塑料水落管排水、铁皮排水、石棉水泥排水、玻璃钢排水、阳台吐水管〈钢管、塑料管)。

5、屋面排水管工程内容包括:排水管及配件安装、固定,雨水斗、雨水篦子等安装,接缝、嵌缝)

6、屋面天沟、沿沟

(三)、墙、地面防水、防潮

1、卷材防水、涂膜防水、砂浆防水

(1)卷材防水、涂膜防水、砂浆防水〔潮)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2)地面防水: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面积,不扣除柱、垛、间壁墙、烟囱及单个0.3\'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2.墙基防水: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乘以墙厚计算 3.变形缝

(1)变形缝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长度以“\'”计算。

(2)变形缝的工程内容包括:清缝,填塞防水材料,盖板制作、安装,刷防护材料。

(3)变形缝指屋面、墙面、楼地面等的缝子处理,

(四)、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1.防腐面层 2.其他防腐 3.隔热、保温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教学目标】

应用案例加强屋面及防水、保温等工程量的计算训练;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五、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六、金属构件工程量计算

七、屋面及防水工程

八、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教学重点】

屋面及防水、保温工程量计算规则; 【教学难点】

应用屋面及防水、保温工程量计算规则解决案例分析;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案例分析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三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案例一:

某平屋面工程做法为:

① 4mm厚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防水层一道;卷材沿女儿墙卷起高度为250mm;

② 20mm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

③ 1:6水泥焦碴找2%坡,最薄处30mm厚;

④ 60厚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保温层。

要求按图7-63所示,计算屋面防水工程工程量。

案例二:

计算如图7-64所示卷材屋面工程量。女儿墙与楼梯间出屋面墙交接处,卷材弯起高度取250mm。

案例三:

保温平屋顶,尺寸如图7-65所示,做法如下:空心板上1:3水泥砂浆找平20mm厚,刷冷底子油两边,沥青隔气层一遍,8mm厚水泥蛭石块保温层,1:10现浇水泥蛭石找坡,1:3水泥砂浆找平20mm厚,SBS改性沥青卷材满铺一层,点式支撑预制混凝土架空隔热板,板厚60mm,计算水泥蛭石块保温层和预制混凝土架空隔热板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四 建筑工程费用计算 【教学目标】

了解基本建设项目费用的构成;熟悉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 【授课内容】

任务一 基本建设费用的组成 任务二 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 【教学重点】

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 【教学难点】

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案例分析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一 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

基本建设费用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过程中所投入的全部费用的总和。

内容包括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及铺底流动资金等。 基本建设费用的组成:

一、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1.建筑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构筑物(烟囱和炉窑)、附属工程(区域道路、围墙、绿化)

2.安装工程费用:(工业管道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 3.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设备购置费和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二、其他费用(略)

三、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指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比如:设计变更、索赔处理、自然灾害损失、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2.涨价预备费: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预测预留费用。包括人材机价差费、利率、汇率调整等增加的费用。

四、建设期利息 实行复利计算

1.一次性贷出且利率固定的贷款 2.当总贷款是分年均衡发放时,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可按当年借款在年中支用考虑,即当年贷款按半年计息,上年贷款按全年计息。

五、铺底流动资金

主要是指工业建设项目中,为投产后第一年产品生产做准备的铺底流动资金。一般按投产后第一年产品销售收入的30%计算。

任务二 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1.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2.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二、措施费

三、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

四、利润

五、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四 建筑工程费用计算 【教学目标】

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组成;熟练掌握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 任务四 措施项目费计算 任务五 其他项目费计算 任务六 规费及税金计算 【教学重点】 综合单价的确定; 【教学难点】 综合单价的确定;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案例分析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任务三 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

一、概述

1、综合单价的概念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 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也就是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由清单分项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 价汇总而成,所以综合单价是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基础。

2、综合单价的组成

(1)人工费。它是指施工现场工人的工资。 (2)材料费。它是指分部分项工程消耗的材料费。 (3)机械费。它是指分部分项工程的机械费。 (4)管理费。它是指为施工组织管理发生的费用。 (5)利润。它是指企业应获取的利润。 还应考虑风险因素,如材料涨价等。

二、综合单价的确定

(一)直接套用消耗量定额组价 1.项目特点

a.内容比较简单。b.《计价规范》与所使用消耗量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同。 2.组价方法:a.直接套用消耗量定额的参考价目表。b.计算该清单工程量的工料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c.计算管理费及利润。 d.计算综合单价。

(二)重新计算工程量组价 1.项目特点 :(1)内容比较复杂。

(2)《计价规范》与所使用定额中工程量计算规则不相同。

2.组价方法:a.重新计算工程量b.求工料消耗系数c.用工料消耗系数乘以定额中消耗量,得到组价项目的工料消耗量

(三)复合组价

1.项目特点 :(1)内容比较复杂。

(2)《计价规范》与所使用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完全相同。

2.组价方法:a.根据所使用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算组合综合单价的工程内容的施工工程量b.求工料消耗系数c.工料消耗系数乘以定额中消耗量,得到组价项目的工料消耗量d.将各项消耗量相加,得到该项目工料消耗总量

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算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算公式

任务四 措施项目费计算

一、按费率系数计价 1.措施费的计算基数

措施费的计算基数可以是人工费,也可以是直接工程费。 人工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工费的总和。

直接工程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总和。 措施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2.措施费的费率

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企业自行确定

二、按综合单价计算

任务五 其他项目费计算

一、其他项目费的构成 暂列金额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二、其他项目费的计价

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的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 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和计价。

任务六 规费及税金计算

一、规费的计算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税金的计算 1.营业税=总收入*3% 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工程所在地在市区)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教学目标】

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般规定;熟练掌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内容和方法; 【授课内容】

任务一 概述

任务二 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 【教学重点】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教学难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内容;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案例分析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项目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任务一 概述

一、总则

(1)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 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5)有关术语的定义

①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 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 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④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 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⑤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 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⑥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 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 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⑦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⑧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⑨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 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⑩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⑪施工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 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I卜偿的要求。 ⑫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⑬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 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⑭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与发包人批准 的延长工期之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⑮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 消耗标准。

⑯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6)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 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7)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

(8)签约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

(9)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 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二、一般规定

1、计价方式

(1)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 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 为竞争性费用。

(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计价风险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包部担。

(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任务二 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一般规定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国家标准《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 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

7)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 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内容

1)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 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中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附录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3)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 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补充,且补充项目的有关规定及编码的设置规定 同分部分项工程。

3、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内容

a.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b.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c.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 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d.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和数量。

e出现第〔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规费项目清单的编制内容

a.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

b.出现第〔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5、税金项目清单的编制内容 a.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b.出现第(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列项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教学目标】

掌握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和方法;掌握建筑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内容和方法;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教学重点】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教学难点】

招标控制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案例分析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项目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任务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招标控制价

(一)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1、一般规定

a.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b.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d.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e.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编制与复核

a.招标控制价应根据相关依据编制与复核。

b.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 价.c.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的规定计价.d.其他项目费应按相关规定计价

e.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与处理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

(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 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 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格式

1、封面的填写

2、总说明的编制

3、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的编制

4、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的编制

5、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编制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编制

8、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9、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10.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二、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的编制内容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除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投标报价应根据相关依据编制和复核。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 定综合单价计算。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其他项目费应按相关规定报价: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 许有一个报价。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投标报价的编制格式 (1)封面的填写 (2)总说明的编制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的编制 (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的编制 (5)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编制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编制 (8)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9)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10)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课程

(授课人: 易从艳 )

【课题】项目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教学目标】

掌握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及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授课内容】

任务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教学重点】

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竣工结算与支付; 【教学难点】

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竣工结算与支付; 【教时安排】

2课时 【教学方式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 【教学手段】

多媒体演示、黑板演示、案例分析 【使用教具】

【使用教材】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参考资料】 《工程估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 【教学过程】

项目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任务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合同价款

(一)合同价款约定

1、一般规定

a.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c.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

推荐第2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审计分析》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报价方式,建立工程造价市场形成和有效监督管理机制。”这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的一项改革性措施,也是我国工程计价模式与国际接轨的一项具体举措,我国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报价也是大势所趋。中国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亦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正逐步从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定额计价模式转变为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标就是由市场形成造价,即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出现,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和结算,都与以往定额计价模式有着全新的变化.工程审计人员需迅速转变审计手段及审计方式,熟悉新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展开审计。

本人就将从以下几点去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审计进行分析,以便较为系统地去阐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造价审计的新内容和新要求: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比较;

3、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审计策略;

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审计的新变化等几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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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清单计价规范

13年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1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K.1 规定 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 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 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 (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

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

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

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 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 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

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9.3.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

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

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 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

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

图纸(含

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

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

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

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2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

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

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

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 小时内,向发 9.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 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

进度款支付。 9.8现场签证

9.8.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

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 现场签证要求。

9.8.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8.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9.8.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8.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8.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9物价变化

9.9.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 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9.3 执行本规范第9.9.1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

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9.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9.1、9.9.2 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10暂估价

9.10.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

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招标

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

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1不可抗力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 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1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2.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误期赔偿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4索赔

9.14.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4.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4.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5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预付款

10.1.1 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0.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度款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3.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3.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3.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3.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4.1 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4.2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一般规定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节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 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竣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 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2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

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质量保证金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

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6最终结清 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

56 天内将其差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2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调解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 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3.4.7 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 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仲裁、诉讼

13.5.1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5.3 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工程造价鉴定 14.1一般规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取证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 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关资料。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鉴定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论。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计价资料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5.1.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15.2计价档案 15.2.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5.2.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15.2.5 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5.2.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15.2.7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16工程计价表格

16.0.1 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附录K 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 16.0.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

1、扉-

1、表-0

1、0

8、

11、12 (不含表-12-6,8)、

13、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招标代理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

2、扉-

2、表-0

1、0

2、0

3、0

4、0

8、0

9、

11、12 (不含表-12-6,8)、

13、20、21或2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

3、扉-

3、表-0

1、0

2、0

3、0

4、0

8、0

9、

11、12 (不含表-12-6, 8)、

13、

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21或22。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

4、扉-

4、表-0

1、0

5、0

6、0

7、0

8、0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等。

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

5、扉-

5、表-0

1、05,20、21或22。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1,6 项的规定填写。

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录 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K.3 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Ft1 Ft2 Ft3 Ftn ΔP=P A+(B × +B × +B × +…+B × ),1 0 1 2 3 n F01 F02 F03 F0n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 0 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B ;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

1 2 3 n 价中所占的比例; 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

推荐第4篇:清单计价封面及说明

二、清单计价施工图预算书

工程名称:卓资东综合工区汽车库、料库及消防泵间

编 制 人:

薄一震

二〇一五年九月

编 制 说 明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京包线集宁至包头段增建第二双线工程卓资东综合工区,工程名称为卓资东综合工区汽车库、料库及消防泵间,框架结构,局部地下一层3.4m,地上一层4.2m,室内外高差0.15m,基础为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和满堂基础,建筑面积541.22m²。

二、编制范围:图纸设计范围土建工作内容。

三、组价依据:施工图、相关标准图集、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暂估价、预算定额等。

承包模式:施工总承包,业主供应钢筋到现场,门窗及防护栅栏业主分包

主要施工组织:筏板基础大开挖,独立基础因换填加宽,A和B轴大开挖,基础梁开挖基槽;预留回填土堆放在场内安全按位置,余土外运4公里。独立基础拆模后夯填至-1.7米标高,保证场内平整性和强度,满足上部结构脚手架支撑要求,先施工主体结构,拆模后开始砌筑地下墙体,结构搭设满堂脚手架,外装修搭设双排外架,挂安全网、密目网、铁丝网三层网封闭,砌体、抹灰、涂料搭设活动式简易脚手架。优先使用木胶和模板。优先采用商品混凝土,主体结构汽车泵泵送,二次结构及其他混凝土非泵送,现浇混凝土采用黄砂,其他中粗砂用水洗砂 。

计价依据: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规费按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费率计取。

价格取定:人工费执行晋建标字【2014】89号,其中建筑77元/工日,装饰85元/工日,材料按照太原市《2015年5-6月建设工程材料知道价格》找差。甲供钢筋按信息价结算,采保费按省规定1.2%,甲供钢筋和专业工程分包项目总承包服务费计取5%,这两项费用只计取税金。

业主专业分包:保温卷闸门400元/m²,保温防盗门500/m²,塑钢窗300元/m²,窗防护栅栏150元/m²,只计取税金。

估价项目:植筋工料机单价按不同直径区分,6mm的0.6元/个、10mm的1.0元/个、12mm的3.2元/个、18mm的15元/个、20mm的17元/个,止水螺杆材料费每根5元;穿墙防水套管工料机每个50元;屋面排气口工料机每个5元;成品滴水线材料费每米0.7元;吊车梁永久螺栓材料费每个50元;橡胶垫块材料费每个50元;内墙乳胶漆单价12元/kg,外墙涂料25元/kg。

四、预算组成:工程造价1387208.46元。

推荐第5篇:版清单计价规范 练习题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分别是(D)。A、2013年3月25日和2013年5月1日 B、2013年3月25日和2013年7月1日 C、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5月1日 D、2012年12月25日和2013年7月1日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

B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A、宜

B、必须

C、可以

D、不得

3、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A)负责。A、招标人

B、投标人

C、招标代理机构

D、招标监督机构

4、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范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B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A、3

B、5

C、7

D、10

5、投标报价不得低于(

C )。 A、招标控制价

B、结算价

C、工程成本

D、工程收入

6、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A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A、7

B、10

C、14

D、28

7、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

B

)应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未提交的应视为其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代理人

*

8、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以争取更多盈利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是( B

)。

A、突然降价法

B、不平衡报价法

D、多方案报价法

C、费率报价法

9、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时,应(C)。A、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的项目特征施工,并按照原有的综合单价计价

B、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的项目特征施工,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C、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施工,并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D、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施工,并按照原有综合单价计价

10、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

D

)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A、招标代理人

B、发包人

C、承包人

D、发承包双方

11、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 B

)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A、7天;24小时

B、7天;48小时

C、3天;24小时

D、3天;48小时

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的比例和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的比例分别是(

A

)。

A、10%;30%

B、15%;30%

C、20%;50%

D、30%;50%

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由(

A

)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人

D、个人

14、发包人应该在合同约定的( B )终止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A、质量保修期

B、缺陷责任期

C、合同工期

D、竣工验收期

15、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任何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 B )形式。 A、口头

B、书面

C、传真

D、电子邮件

16、工程量清单应采用(

C

)计价。

A、定额工料机单价

B、固定单价

C、综合单价

D、总价

17、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A)承担。A、发包人

B、承包人

C、发承包双方合理

D、发承包双方对半

18、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

B )合同。

A、总价

B、单价

C、成本加酬金

D、可调价

19、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增减时,应按(D)计算。A、发包人人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

B、承包人投标工程量清单数量

C、承包人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

D、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

2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发生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且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C

)。 A、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减 B、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不予调减 C、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减 D、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21、招标工程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

B )公式计算。 A、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招标控制价/中标价—1)×100% B、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C、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D、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预算价)×100%

2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B

)比例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调整。

A、3%

B、5%

C、10%

D、15%

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应由(

C

)承担。 A、发包人

B、承包人

C、发承包双方分别

D、保险公司

24、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D)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A、3天

B、7天

C、14天

D、28天

25、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

B

)掌握使用。 A、承包人

B、发包人

C、监理人

D、设计人

26、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D),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A、20%

B、30%

C、50%

D、60%

27、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 C

)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A、总监理工程师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D、人民法院

28、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且应在( C

)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A、竣工验收

B、竣工验收合格

C、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D、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29、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应(

B

)的补偿责任。

A、由发包人承担不足部分

B、由承包人承担不足部分

C、由双方各承担不足部分50%

D、由承包人双倍承担不足部分

30、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包括( D

)。 A、调解

B、仲裁

C、诉讼

D、媒体曝光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1、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

)P6:(3.1.4)

2、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P13:(7.1.3)

3、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可以由非专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

)P1:(1.0.4)

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P6:(3.1.2)

5、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

)P6:(3.4.3)发承包人

6、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P21:(10.2.4)

7、暂列金额由投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

)P91:(5.2.5 1)

8、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全部承担。

×

)P7:(4.4.4)

9、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

)P13:(7.1.1)

10、投标人可以进行总价让利,而不需将让利部分调整到分部分项清单子目中。

×

) P94:(6.2.8)

1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P99:(9.9.2)

12、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70%,不高于90%.(

×

)P22:(10.3.7)

13、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P14:(8.1.1)

14、不论合同专用条款如何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约定范围的均可以按规范要求进行调整。

)P17:(9.8.2)

1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P12:(6.2.7)

16、措施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P6:(3.1.5)

17、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

)P15:(9.1.2)

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P16:(9.1.2)

19、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提高,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降低。

×

)P17:(9.6.2) 20、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P15:(9.1.6)

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P14:(8.1.3)

22、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同意,承包人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P20:(9.14.4)

23、当承包人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可以只作出费用赔偿决定,而不需作工期延期决定。

)P20:(9.13.5)

24、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期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时应直接进入结算。

)P23:(11.2.6)

25、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发包方确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P23:(11.1.1)

26、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

)P24:(9.10.2)

27、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交工,发包人可以要求赶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P18:(11.2.6)

28、在保修期内的工程缺陷都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且承担查验和修复的费用。( ×)P23:(11.5.2)

29、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P24:(11.1.1) 30、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鉴定。( √

)P109:(14..1.1)

三、多选题:(每题2分,共计40分,每个正确选项可得0.5分)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适用于建设工程( CD )阶段的计价活动。

A、设计

B、规划

C、发承包

D、实施

E、决策

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有(AD )。 A、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B、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

C、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

D、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E、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引起材料价格调整

3、综合单价包含以下哪些内容(

ABDE )。

A、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B、企业管理费

C、预备费

D、利润

E、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4、以下哪些费用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ACDE )。

A、安全施工费

B、企业管理费

C、文明施工费

D、规费

E、税金

5、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ABDE )组成。

A、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B、措施项目清单

C、风险项目清单 D、其他项目清单

E、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

6、其他项目清单中包含以下哪些项目(ABCE )。

A、暂列金额

B、暂估价

C、计日工

D、规费

E、总承包服务费

7、以下属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 ABDE)。 A、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B、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C、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D、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E、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8、发生下列(ABCE )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A、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B、工程量清单缺项和工程量偏差 C、不可抗力

D、承包人项目亏损

E、计日工

9、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AD)。

A、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B、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C、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D、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E、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平均值

10、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有哪些(ADE)。

A、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

B、承包人人员伤亡

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D、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E、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11、索赔三要素是(ABD)。

A、正当的索赔理由

B、有效的索赔证据

C、优秀的索赔团队

D、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E、索赔无时效

12、物价变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有(BC)

A、平均价格调整法

B、价格指数调整法

C、造价信息调整法

D、双倍增值法

E、系数调整法

13、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BCE)。A、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B、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C、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D、本周期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E、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4、以下属于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和复核的依据有(ABDE)。

A、投标文件

B、工程合同

C、资格预审文件 D、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E、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15、发承包双方送达书面文件的方法有(ABCE)。

A、挂号邮寄

B、特快专递

C、现场签收

D、不记名投递 E、使用双方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16、以下关于招标控制价错误的是(BC)。A、招标控制价必须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B、招标控制价不得公布。

C、招标控制价可以上调或下浮。

D、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

E、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范规定进行编制的,可以进行投诉。

17、以下哪些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AB)。A、招标控制价

B、投标报价

C、工程计量

D、签证变更

E、合同价款调整与结算

18、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ABCD)。

A、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于调整。

B、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C、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

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D、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结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项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E、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发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等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承包人确认后调整。

19、承包人索赔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ACDE)。A、延长工期

B、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C、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E、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20、以下哪种情况可视为竣工结算办理完毕(ABDE)。

A、发承包双方对竣工结算经核对复核结果无异议,且均在复核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

B、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

C、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在28天内核对完毕,直接调整并出具审核报告。

D、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 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E、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推荐第6篇:清单计价、定额、建安费

问题: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区别是什么?

这个问题我筛选了一下答案。希望可以帮到你。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区别

1、计价依据不同

定额计价:统一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调价系数 政府定价。 清单计价:企业定额 市场竞争定价

2、计价项目划分不同

①定额计价模式中计价项目的划分以施工工序为主,内容单一(有一个工序即有一个计价项目)。而清单计价模式中计价项目的划分分别以工程实体为对象,项目综合度较大,将形成某实体部位或构件必须的多项工序或工程内容并为一体,能直观地反映出该实体的基本价格。

如:砖砌化粪池按座综合了挖土方、作垫层、池底板、砌砖池、抹灰、回填等。锚杆支护按㎡综合了钻孔、制浆、压浆、锚杆制作、张拉锚、喷射砂浆等工序或工程内容。

②定额计价模式中计价项目的工程实体与措施合二为一。即该项目既有实体因素又包含措施因素在内。而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计算方法是将实体部分与措施部分分离,有利于业主、企业视工程实际自主组价,实现了个别成本控制。

③定额计价模式的项目划分中着重考虑了施工方法因素,从而限制了企业优势的展现,而清单计价模式的项目中不再与施工方法挂钩,而是将施工方法的因素放在组价中由计价人考虑。

3、单价组成不同

定额计价模式中使用的单价为“工料单价法”,即人+材+机,将管理费、利润等在取费中考虑。清单计价模式中使用的单价为“综合单价法”,单价组成为: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风险。使用“综合单价法”更直观的反映了各计价项目(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其它项目)的实际价格,但现阶段当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4、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定额计价模式按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发生量计量,而清单计价模式则按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净量计量,当分部分项子目综合多个工程内容时,以主体工程内容的单位为该项目的计量单位。

比如:挖10m底面宽为1.8m,深2m的砖基础土方,定额计价的工程量计算要考虑增及工作面及放坡因素,为:(1.8+2×0.2+2×0.33)×2×10=57.2m3,清单计价中工程量的计算不考虑增加工作面及放坡,为1.8×2×10=36m3。又如清单计价的挖基础土方中包括破桩头的工程内容时,无论破桩头的工程量多大均以挖基础土方的工程量m3为单位计价,破桩头不再单列工程量。

5、计价程序不同

定额计价的思路与程序是: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差价+规费+税金

清单计价的思路与程序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 收起 建安工程费包括:

1、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

2、间接费:规费;

3、利润;

4、工程特殊费用;

5、税费。具体如下:

1.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2.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风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风雨季期间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防雨、防风、防滑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设施的费用及工效差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中正常工序搭接所必须的夜间施工照明设施费、工效降低和夜餐费。

(3)二次搬运费,是指构成工程的建筑安装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由于运输道路无法直接运至工地或现场堆放条件所限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指建筑物2米以内)等费用。

(7)特殊工种培训费。

3.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房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以及简易施工围墙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计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

(2)现场管理费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等。

⑦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⑧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二)间接费

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客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劳动保险费用(单列计算),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还包括企业为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而交纳给社会统筹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及按规定标准计缴的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

(9)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面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3.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以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建安企业的上级管理费。

(三)利润

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

(四)工程特殊费用

工程特殊费用,是指企业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或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为完成承建的单位建筑产品必须发生的间接费用,但又没有包括在直接工程费和间接费内的费用。工程有发生这部分费用时,由承、发包双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或有关规定,通过合同形式确认。工程特殊费用内容包括:

(1)优良工程费,是指业主要求施工单位承建的单位工程质量要达到优质、优良工程(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而必须增加的工程的成本费用。

(2)提前竣工措施费,是指业主要求建设工期比国家定额工期提前完工,为提前竣工,施工企业必须进行加班施工或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由此发生的工效降低,机械作业效率降低以及增加施工照明费用,夜餐津贴和采取赶工措施等所增加的费用等。

(3)远地施工费,是指企业派遣施工力量到远离驻地(***核算公司、工程处)25公里以外承担施工任务所需增加的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差旅费、邮电费、探亲假路费、交通车辆使用费等增加的费用,以及职工调遣差旅费、工人调遣期间工资以及中小型机械、工器具、周转材料等运杂费。招投标工程不计取该项费用。建设工程确需引进外省专业施工队伍,经工程所在地建委审查同意,并报省建委批准后,方可计取本项费用。

(4)文明施工费,是指各级政府文件规定对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应增加的除定额已包括的内容之外的费用。

(5)特殊技术措施费,是指在特殊条件或特殊环境中施工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费用。内容包括:

①非正常施工条件下,所采取的特殊措施发生的费用;

②因工程特殊需要,所发生的试验、测试等费用;

③因环保要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④对某些重要产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⑤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

(6)停窝工费,指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单位现场停工、窝工发生的费用。停、窝工费包括停、窝工人工费和周转性材料维护、摊销费以及施工机械停滞费和大型机械因停滞组装拆卸和进退场费等。

(7)市政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

(五)税费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及社会事业发展费。未列入本定额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允许列入成本的其它税费按规定另行计算。

推荐第7篇:清单计价规范综合解释

2008清单综合单价综合解释》 (2010-04-21 16:33:39) 转载

《2008清单综合单价综合解释》 A建筑工程、B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解释

一、引用有关规范和定额的简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为《计价规范》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为《08综合单价》

《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为《02定额》

《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为《08机械台班定额》

二、总说明

1.《08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中涉及到相应定额或子目乘以系数时,综合工日是否随之变化?

答:依据豫建设标〔2009〕1号文,涉及到相应定额或子目乘以系数,即该子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系数,组成综合单价的定额工日(人工费)、各材料消耗量(材料费)、机械台班(机械费)、综合工日均随之变化,按综合工日计取的管理费、利润也随之变化。

2.《08综合单价》定额中所有材料是否均可按实调差价?定额材料消耗量也可以调整吗?

答:除了以金额“元”表示的其他材料外,所有以消耗量表示的材料,均可以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者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 依据《08综合单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定额消耗量不能调整(定额规定允许调整的除外)。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以自主确定投标价格,在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可参考定额执行,也可在定额消耗量的基础上适当浮动。

3.《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燃料动力费”是否允许调整?“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包括的养路费如何处理?

答:《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燃料动力费”允许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者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该差异应进入取费程序中的机械费差价内。

《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其他费用”,内容包括车船税、交强险等,该费用可随市场价格在合同中约定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养路费已考虑在成品油价格内。

4.以“Y”为首编码的项目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清单项目用于发布工程量清单? 答:可以。招标人可直接依据《08综合单价》附录六的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发布工程量清单。在发布清单时,应按其项目特征进行明确的描述。

5.同一项目编码,当定额变通内容的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不一致时,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以何为准?

答:二者均可。在编制同一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时,同一编码的工程量只能选用一种计量单位。

6.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清单计价的工程如何计入风险系数?

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清单计价的工程,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总说明

三、各分部工程 A.1土石方工程

1.说明

计入挖土方综合单价时,应按本分部规定的工作面和放坡系数计算出所增加的土方工程量,求出增加工程量占清单工程量的比例系数。组价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将组价子目综合单价增加比例系数 ,二是将增加工程量并入组价子目的工程量内。举例如下: 方法1 项目编码/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数量单价 合价 说明

010101002001 人工挖土方 m3 1000 40.90 40902.66 一般土,深度2.5m。运输100m堆放。

1-4×1.356 人工挖土方 100m3 10 1959.61 19596.10 356(增加量)/ 1000(清单量)=0.356 1-36×1.356

+1-37×1.356 运土方100m 100m3 10 2130.66 21306.56 方法2 项目编码/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说明 010101002001 人工挖土方 m3 1000 40.90 40902.66 一般土,深度2.5m。运输100m堆放。

1-4 人工挖土方 100m3 13.56 1445.14 19596.10 增加工程量356m3 1-36+1-37 运土方100m 100m3 13.56 1571.28 21306.56

6.编码010101002挖土方清单项目下所编制的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中是否包含弃土费用?

答:只含抛土。不包括运土费用。运土另列项目计算。 7.凿截桩头的运费如何计算?

答:凿截桩头子目已经包括桩头100m以内的运费,超过100m的运费可签证处理。 8.P17计算规则

9.人工或机械运土(石)方,其运距的确定,是否需业主进行签证?

答:现场内的运输应依据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运距与施工实际不符或未明确运距的场内运土以及场外的运土费用,均需业主现场签证。现场签证表应选用《计价规范》中的表-12-8。

10.翻斗车运土方子目运距越远人工消耗量越少,是否合理?

答:翻斗车运土方子目除保留运距200m以内运土1-51子目外,其他子目取消。运距超过200m者,另按本分部补充子目运距每增加200m运土累加费用。 11.基坑大面积换土回填灰土、砂石如何界定和计价?

答:基坑大面积换土是指建筑物基础下厚度在0.7m以上的回填灰土、砂石。大面积回填灰土、砂石分别执行1-58和本分部的补充子目。 12.机械运淤泥执行什么子目?

答:可按机械运土方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9执行。

13.人工打眼爆破石方的“松动爆破岩石” 子目适用范围。

答:人工打眼爆破石方中的松动爆破岩石子目,适用于平基、沟槽、基坑以外情况的人工打眼爆破岩石。

14.石方工程中的摊座子目如何执行?

答:厚度在300mm以内者的摊座执行摊座子目,超过300mm的摊座执行相应石方子目。

15.石方工程中的“修整边坡”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修整边坡工程量按坡面设计图示尺寸以坡面面积计算。

16.基础回填土工程量如何计算?放坡、增加工作面的土方工程量所需回填及运输的费用如何计价?

答:基础回填土工程量依据计算规则

1.离心管桩的送桩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离心管桩的送桩工程量,按送桩长度(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

2.如何计算长螺旋钻机钻孔多分支承力盘灌注混凝土桩、泥浆护壁多分支承力盘灌注混凝土桩工程量?

答:长螺旋钻机钻孔多分支承力盘灌注混凝土桩、泥浆护壁多分支承力盘灌注混凝土桩属于钻孔桩,打桩工程量和空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同钻孔桩。

3.人工挖孔灌注砂桩、沉管灌注砂桩、碎石桩、灰土挤密桩、CFG桩如何计算空桩费?

答:人工挖孔灌注砂桩空桩费执行人工挖孔混凝土桩空桩费子目。沉管灌注砂桩、碎石桩可以按本分

部补充子目计算空桩费。灰土挤密桩、CFG桩的子目内已经综合考虑了空桩费,不再另行计算。

4.P143打钢板桩子目是否适用于护坡桩?

答:P143打钢板桩子目适用于工程桩或永久性的护坡桩。如打钢板桩用于非永久性的护坡桩时,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钢板桩的摊销系数。套用2-90、2-91时,子目内的钢板桩消耗量乘以该系数。

A.3砌筑工程

1.砖基础垫层执行何定额子目?

答:砖基础垫层应依据垫层采用的材料分别列项,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其中混凝土垫层,可执行A.4分部的相应子目;其他垫层可执行B.1.10分部中的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其他不变。 2.墙基防潮层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墙基防潮层按设计图示的墙基长度乘以墙基宽度以面积计算。墙基长度按设计图示的外墙中心线、内墙净长线计算。

3.水塔圆形砖基础、毛石基础、毛石混凝土基础,可否执行烟囱基础的相应子目? 答:可以。

4.砖、石围墙墙身和基础以何为界?

答:砖、石围墙,均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5.设计要求采用页岩砖时,如何执行子目?

答:如和粘土实心砖相同,可以采用粘土实心砖的相应子目,将粘土实心砖换算为页岩砖。

6.砖砌台阶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砖砌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台阶与平台连接时,其分界线应以最上层踏步外沿加300mm计算。

7.砖窨井、检查井、砖水池、化粪池的土方、垫层、底板、盖板等如何计算? 答:砖窨井、检查井、砖水池、化粪池的挖土方、回填土应按A.1分部列项计算;底板、盖板另按A.4分部列项计算,垫层按B.1分部、井壁抹灰按B.2分部列项计算。如果清单工程量是按“座”发布的,可以将上述内容和砌体部分进行组价。 8.烟道内衬如何执行子目?

答:烟道耐酸瓷砖内衬可按烟囱耐酸瓷砖内衬子目执行;烟道红机砖、耐火砖内衬可分别执行烟囱红机砖、耐火砖内衬子目,人工乘以系数0.67,综合工日、材料、机械不变。

9.烟囱的圈梁、过梁及压顶,可否执行水塔圈梁及压顶子目? 答:可以。

10.砌筑砂浆采用商品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如何换算?

答:定额中的砂浆是按现场搅拌取定的,相应子目内已经包含了砂浆的材料费和搅拌费。当采用商品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时,可将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价格直接进入子目或调差,砂浆数量不变(干混砂浆按每1800kg砂浆粉、加水0.3m3折算为1m3砂浆计算价格)。同时以砂浆消耗量为计量单位,按本分部的补充子目扣除原砌筑子目内已包括的费用。

各地造价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发布商品湿拌砂浆及干混砂浆(粉)的指导价格。

A.4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

1.P220中“4.桩承台剔凿桩头超过500mm的,满堂基础做桩承台的,可按A.1分部的截桩子目另行计算凿截桩头费用。”如何理解?

答:计算凿截桩头费用与桩基承台有关。一是桩承台子目已经包含了凿截长度500mm以内桩头的费用,长度500mm以内桩头的凿截不能另计费用。只有凿截长度大于500mm的桩头,可以执行A.1分部的凿截桩头子目。二是满堂基础子目未含凿截桩头费用,如果作为桩承台使用,不分凿截桩头的长度,均可以执行A.1分部的凿截桩头子目。

2.P220中“7.„„。脖高大于1m的高脖子杯形基础应分别执行基础、柱的相应子目。”是否适用独立柱基础? 答:适用。

3.非块体设备基础执行何子目?

答:非块体设备基础应分别按基础、梁、板、柱、墙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并执行相应的子目。

4.L形圈梁、地圈梁可否执行圈梁子目?

答:L形圈梁、地圈梁的混凝土浇筑和模板费用可执行混凝土圈梁的相应子目。 5.P220

预制板间补现浇板缝是指设计明确要求的补空板,预制板安装后的灌缝混凝土,已考虑在预制板子目中。

10.预制混凝土组合屋架设计要求采用的钢拉杆、钢腹杆,执行何子目? 答:设计要求采用的钢拉杆、钢腹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执行A.6分部钢拉杆子目。

11.子目4-106成品水磨石构件安装中为何无水磨石构件费用?

答:子目4-106中未计入成品水磨石构件费用,套用该子目时,可将成品水磨石构件约定单价乘以构件数量10.15m3的费用计入子目。

12.预制构件的运输费用如何计算?何谓就位预制?就位运输如何确定? 答:外购构件的场外运输费应包含在构件的供应价格内。

就位预制是指在安装位置附近预制构件、构件无需运输就能够起吊安装。反之,构件预制地点不在机械起吊中心回转半径以内者就是非就位预制。

外购构件堆放地点和现场预制构件地点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现场总平面图确定。所以,外购构件或现场预制构件是否计算就位运输,应依据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现场签证确定。

13.就位运输构件分一般和小型构件,其中小型构件有什么分界线?

答:小型构件是指P219一般说明中的单件实体积在0.1m3以内的混凝土构件。 14.P222中“⑻„„空心板端头留有80mm宽现浇混凝土增加的费用,应按空心板子目的接头灌缝部分乘以系数1.2计算„„”是否有误?

答:该条内容取消,应修改为:⑻„„空心板端头留有80mm宽现浇混凝土的空心板安装执行本分部的补充子目。

15.子目中空心板的外购价按540元/m3取定,包含什么内容?外购构件是否分析材料用量和调差?怎样调整外购构件差价?

答:空心板外购价540元/m3,包含成品空心板出厂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外购构件不需要分析材料用量、也不调整材料差价。外购构件调整差价,可以将实际外购成品价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按外购价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计算差价。 16.水池的壁基梁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不凸出池壁的壁基梁和池壁合并计算工程量(套用池壁子目),凸出池壁的壁基梁连同池壁的重叠工程量按壁基梁列项计算。

17.P230“沉井基础„„,挖土按A.1土方分部的规定和子目执行。”欠妥,是否另补充子目?沉井基础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执行本分部的补充子目。

沉井基础的计算规则为:沉井基础的挖土、筒壁、填芯及封顶分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8.如何计算钢筋工程量和套用定额子目?Ⅱ、Ⅲ级钢是否不再区分规格? 答:钢筋工程量按照施工图纸并依据定额P231

25.商品混凝土运输费或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工费如何计入造价?

答:商品混凝土运输费或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工费是直接发生在实体项目上的费用,应计入实体项目费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各项混凝土构件综合单价的组价子目,均应包括商品混凝土运输费或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工费,其工程量为清单工程量乘以1.015(含混凝土的损耗量) 26.现场搅拌混凝土长距离运输时,如何处理?

答:定额考虑了一般的合理运距,如出现长距离运输,应按现场签证处理。 A.5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1.木结构子目的木材用量与设计图示用量不符时,是否可以调整?

答:木结构各子目的木材用量与设计图示用量不符时,均可按设计用量调整,其他不变。

2.厂库房大门子目内的钢材用量与设计图示用量不符时,是否可以调整? 答: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各子目中的钢板、角钢、钢拉杆、铁件、铁百页含量与设计图示用量不同,均可按设计用量调整,其他不变。 3.厂库房木板大门、钢木大门如购置成品门时,如何执行子目?

答:如购置成品门时,可以执行相应子目中安装部分的单价,同时计入购置费用。(计价软件中有分列的制作、安装子目) 4.门樘框架及筒子板是否按面积计算?

答:门樘框架及筒子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5.P394

答:“另增加网架拼装、安装、刷油的费用。”是指依据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装方案耗用的人工、材料超出定额子目内安装部分的人工、材料用量时,可增加在子目的相应含量内,调增人工费和材料费,其他不变。

2.窗外的钢护栅能否套用6-44子目?该子目中的钢材含量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如何调整?

答:钢护栅可以套用6-44子目。

子目中各种钢材含量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子目内不同规格的比例含量,同时按设计钢材总用量与定额总用量的比例系数,调整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3.计算规则

答:子目内未包含。铺设水泥瓦、粘土瓦屋面如要求防风加固时,可按每千块瓦增加20#镀锌铁丝0.014kg、圆钉0.01 kg、人工0.021工日,其他不变。 4.套用混凝土板上铺设陶瓷瓦子目7-8时,如瓦的规格与定额不同,如何换算? 答:子目7-8中陶瓷瓦上下搭接面按10%、损耗率按3%考虑,如陶瓷瓦的规格不同,其用量可按设计要求换算。

5.P554的7-

19、7-20子目中的琉璃瓦用量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如何换算? 答:7-

19、7-20琉璃瓦屋面子目中的瓦是按盖2/

3、露1/3考虑的,如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琉璃瓦的用量,其他不变。

6.P589的7-78屋面满涂油膏子目是否已经包括板缝嵌的油膏?可否另列项目计算?

答:未包括。如设计要求满涂前板缝需嵌油膏时,可按子目7-80、7-81另列项计算。子目7-80、7-81嵌缝的纵缝断面分别是按7.5cm

2、9 cm2取定的,如与设计断面不同,可按断面比例调整人工、塑料油膏用量,其他不变。 7.P592的7-8

4、7-85盖缝子目宽度是多少?设计宽度不同时如何换算? 答:子目7-8

4、7-85盖缝的宽度是按300mm取定的,如与设计断面不同,可按断面的比例调整人工、塑料油膏、玻璃布用量,其他不变。8.子目7-8

9、7-90屋面细石防水混凝土为何没有防水材料?

答:子目内是按一般的细石混凝土计入的。因为所依据的YJ05标准图集中细石混凝土为自防水,不需要另加防水材料。套用该子目时,细石混凝土应换算为设计具体要求的自防水细石混凝土。细石混凝土防水如设计加防水剂,可根据设计要求另增加防水剂用量,其他不变。 9.屋面上的架空隔热板如何执行定额? 答:架空隔热板按A.4分部的规定列项计算。

10.屋面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或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卷材二层防水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执行本分部的补充子目。

11.P638的7-17

5、7-176子目中铁皮用量与设计不符时,如何换算? 答:子目7-17

5、7-176的宽度分别是按570mm、250mm取定的,如与设计尺寸不同,可以按宽度的比例调整人工、镀锌薄钢板用量,其他不变。

12.P644的7-18

2、7-183子目中止水带、止水片的用量与设计不符时,如何换算?

答:子目7-18

2、7-183中的止水带、止水片规格分别是按2×300mm、2×450mm取定的,如与设计尺寸不同,可以按宽度的比例调整人工、橡胶板、紫铜板用量(损耗率均为6%),其他不变。

13.聚氨酯涂膜每增减0.1mm时,如何换算?

答:在相应子目内增减聚氨酯涂料17.4kg、二甲苯0.84kg,其他不变。 14.填充料基层上的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是否可以套用定额子目7-203? 答:可以。

A.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1.防腐混凝土子目综合单价内是否包含混凝土现场搅拌费?

答:因考虑一般没有商品防腐混凝土供应,故防腐混凝土子目内均已包含了混凝土现场搅拌费。

2.子目8-199与8-200有何区别?

答:子目8-199是石油沥青砌筑的独立加气混凝土块墙体,而8-200是在其他墙体表面附墙铺贴的加气混凝土块。

3.P689中“4.楼地面隔热层按围护结构墙体间净面积乘以设计厚度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的体积。”是否错误?

答:该条应修改为:楼地面隔热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面积。

YA.9室外工程

1.厂区道路级配碎石垫层如何套定额?

答:可按子目9-9进行换算,取消子目内天然砂石、粘土、水的用量,增加级配碎石11m3,中粗砂2.87m3,,其他不变。 2.室外排水的铸铁排水管如何套定额?

答:可借用安装定额C.8.1中编码030801001承插铸铁管下的相应子目。 3.压路机碾压路槽、原土打夯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压路机碾压路槽、原土打夯工程量,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4.围管座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YA.10零星拆除及构件加固工程

1.板条、苇箔、钢板网、石膏板等隔墙及水磨石隔板拆除如何计算工程量?天棚吊顶拆除如何计算工程量?子目10-29木龙骨天棚拆除是否包括木龙骨? 答:板条、苇箔、钢板网、石膏板等隔墙及水磨石隔板拆除工程量,均按拆除部分的外围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的面积。也不另外计算门窗拆除。其隔墙中的抹灰面层、骨架、门窗的拆除均已包括在子目内,不得另列项目计算拆除。 天棚吊顶拆除按需拆除的天棚面层面积计算。

子目10-29木龙骨天棚拆除仅为面层拆除,不包括木龙骨拆除。如果同时拆除木龙骨和面层,执行该子目时,子目乘以系数1.1。 2.卷材防水层拆除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按需拆除的卷材防水层面积计算。

3.门窗旧漆膜铲除如何计算工程量?其他木材面和其他金属面铲除漆膜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单层门窗旧漆膜铲除按需铲除漆膜的门窗洞口面积计算。双层门窗旧漆膜铲按需铲除漆膜的门窗洞口面积乘以系数2计算。

其他木材面和其他金属面漆膜铲除按需铲除漆膜的面积计算;不同部位铲除漆膜执行子目时,应按B.5分部表

4、表6中的相应系数调整。其他金属面铲除漆膜如不易计算面积时,可参考B.5分部表9折算。

4.构件加固中的狭形粘钢加固、狭形碳纤维布加固与宽形如何区分? 答:狭形与宽形的区分以150mm为界,大于者为宽形。

YA.11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1.如果一个工程12层,超高费如何执行定额?是分段套用7~9层与10~12层两个子目,还是直接套用10~12层子目?

答:如建筑物的檐高相同,不分段套用。如建筑物檐高不同,则依据檐高分别套用。如建筑物的主楼和裙楼部分重叠,则重叠部分计入主楼。

YA.12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

1.说明中表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内,序号5的装饰工程是否指单独发承包的工程?装饰工程和建筑工程一起发承包时,如何计算安全文明费? 答:序号5的装饰工程是指单独发承包的工程。装饰工程和建筑工程一起发承包时,装饰工程应按建筑工程费率计算。序号11为清单招投标、计价的工程。凡清单招投标、计价的工程,不分专业均执行序号11的费率。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基数为综合工日×34,如何理解?

答:只表示计算基数。目的是为了和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水平保持一致。

3.招投标时,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计算,如何理解?P966附注②和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的规定是否矛盾?

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均应足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计算是指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额计算。依据《计价规范》4.1.5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应符合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规定,足额计算基本费、奖励费和考评费。 P966附注②和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的规定不矛盾。P966附注②是从工程竣工结算角度考虑的。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的规定是从编制工程预算角度考虑的。

4.施工单位砌筑的现场围墙,完工后建设单位用作永久围墙,是否应给施工单位补偿费用?

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所包含的围墙费用并非围墙的本身价值,仅是该工程应摊销的部分。临时围墙所有权归承建施工方,若转让所有权,双方可协商解决。 5.施工现场的道路硬化、临时围墙、厕所、办公场所、仓库的修建及施工环境的美化等大部分是主体承包单位完成的,而业主另行发包的装饰、消防、电梯、空调等专业的施工单位(简称专业分包单位)也按同样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其结果是主体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大大超支,而专业分包单位却节余不少,是否合理?

答:业主可依照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给予主体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补偿:

⑴凡是在现场未完成任何安全文明设施且免费使用主体承包单位提供的一切设施的专业分包单位,应将本专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全额补偿给主体承包单位。

⑵如果仅在现场自行修建办公场所、仓库或有偿使用办公场所、仓库的专业分包单位,应将本专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补偿给主体承包单位。 ⑶属于其他情况的,可以协商。

实行交钥匙的总承包单位,且自行分包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解决。

6.子目12-

1、12-2排水管道安拆及摊销适用于何种情况?

答: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现场地表排水。该费用是按使用每昼夜考虑的。 7.塔吊固定基础拆除费、临时道路拆除费如何计算?

答:塔吊基础铺拆费子目仅包括该基础自然地坪以上部分的拆除。自然地坪以下的塔吊基础拆除费用和临时道路的拆除费用,双方可协商解决。

8.P968

答:如混凝土平板或混凝土有梁板的坡度超过1/4 (26度。34分′)时,相应定额子目中模板料乘以系数1.3,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0。

12.P970“(2)综合脚手架已综合考虑了施工主体、一般装饰和外墙抹灰脚手架。”框架结构的柱、梁,砖混结构的单梁是否可以另行计算?何谓一般装饰和外墙抹灰?

答:不可以。因为主体施工包括柱、梁施工。

一般装饰是指室内墙面、天棚的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抹灰或粘贴块料。外墙抹灰是指外墙面的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抹灰、节能保温层、粘贴块料。 13.单独承包的外墙节能保温脚手架如何计算?

答:按节能保温层墙面的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执行YB.8分部外墙装饰脚手架中的相应子目。

14.主体施工单位承包范围不含外墙抹灰,综合脚手架如何调整?主体施工单位承包范围仅做外墙面基层抹灰,如何调整?外墙面节能保温层分包单位如何计算脚手架?

答:主体施工单位承包范围不含外墙抹灰,综合脚手架费用不变,但工程造价中应扣减外墙抹灰所需脚手架的费用,该费用可按YB.8分部外墙装饰脚手架规定列项计算。

主体施工单位承包范围仅做外墙面基层抹灰,综合脚手架费用不变,也不扣除外墙装饰脚手架费用。

外墙面节能保温层施工尽可能采用主体施工脚手架。如果由主体承包单位直接分包节能保温项目,其脚手架的使用和计价由主体承包单位自行处理。如果由业主另行分包节能保温项目,分包单位需使用主体脚手架时,付给主体承包单位的费用可按

答: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可套用单项脚手架子目。划分原则如下: 凡是独立柱、墙体砌筑高度在3.6m~15m以内者可计算单排脚手架;墙体砌筑高度在15m以上者或者砌筑高度在3.6m~15m以内、但门窗及装饰面积超过墙体表面积60%以上时,可计算双排脚手架。墙体(或基础)砌筑高度在1.2m~3.6m以内者可计算里脚手架。无法利用砌筑脚手架的单梁、框架梁可计算单梁脚手架。 18.如果某建筑无地下室,基础埋深距室内地坪4米,该基础能否计算垂直运输费?如何界定“基础埋深”?

答:建筑物无地下室,埋深不足4米的基础不能计算垂直运输费。 基础埋深是指设计基础垫层底面至设计室外地坪的垂直距离。

19.“无地下室且埋置深度在4m及以上的基础可以计取垂直运输费”,基础回填灰土和砂可否计算垂直运输费? 答:不能计算。

20.混凝土水平泵送子目如何执行?

答:混凝土泵送子目已经综合考虑了垂直和水平泵送。计算泵送工程量和执行相应子目时,不分段计算。

21.混凝土泵送费子目单价与市场实际不同如何解决?

答:如果招标文件要求采用泵送混凝土,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均应包括混凝土泵送费。发生投标报价和实际价格有差异时,应按合同约定或现场签证处理。如果招标文件未要求采用泵送混凝土,而施工中发包方又要求采用,双方可以依据市场情况协商价格。

22.P971

1.根据国家《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规定,32.5级水泥不再生产,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中32.5级水泥如何换算为42.5级水泥?

答:砂浆配合比中32.5级水泥可直接换算为42.5级水泥,数量不变。采用42.5级水泥的低标号混凝土详见本解释的补充配合比。

2.P1311 Y01041800

1、Y010418002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分部内容不一致,以何为准?

答:附录内容有误,应以分部计算规则为准。

B.1楼地面工程

1.P5说明

答:适用。螺旋形楼梯栏杆及扶手,按楼梯栏杆及扶手的相应综合基价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材料乘以系数1.10.6.水磨石楼地面嵌铜条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7.毛花岗岩石阶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按台阶设计图示的宽度尺寸与踏步数量的乘积以长度计算。

B.2墙柱面工程

1.说明

答:与幕墙同种材质的窗所占面积不扣除,即窗的工程量已计入幕墙内。除了按说明规定增加开启窗的五金配件费外,不得再单独计算窗的其他费用。 8.不锈钢管隔断立柱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按设计图示的数量计算。 9.嵌装玻璃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按设计图示的嵌装玻璃面积计算。

10.幕墙顶端、侧边及底与墙面之间的封边,幕墙与自然层连接的封边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幕墙顶端、侧边及底与墙面之间的封边,按设计的不锈钢(或镀锌铁皮)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幕墙与自然层连接的封边工程量,按各层设计图示封边长度尺寸的总和,以长度计算。

B.3天棚工程

1.P310

B.4门窗工程

1.现场制作的木门扇、木纱门、木纱亮如何执行子目?

答:无木门扇施工详图者,招标文件可以暂估价。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依据设计详图要求协商定价。

2.双玻塑钢窗、固定塑钢窗如何计价?铝合金及塑钢上悬窗如何执行定额? 答:双玻塑钢窗仍执行4-6

7、68塑钢窗子目;固定塑钢窗可执行4-60铝合金固定窗子目。双玻塑钢窗、固定塑钢窗可以按供应价格直接进入子目或按供应价格调差。供应价格的确定应按合同约定。 铝合金及塑钢上悬窗执行平开窗子目。

3.木门窗套子目4-92中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是否有误?

答:无误。子目4-92是按成品木装饰线安装在门窗洞口周边的木门窗套,如果宽度不同,成品木装饰线可以换算。门窗侧壁的筒子板应另按筒子板列项计算。

B.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1.P500计算规则“

三、墙、柱、天棚抹灰面油漆、刷涂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室内室外门窗洞口的侧面面积是否计算? 答:门窗洞口的侧面面积可以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

YB.7单独承包装饰工程超高费

1.单独承包装饰工程超高费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超高工程量按超过6层或檐高20m以上的各装饰项目的合计工日计算。层数或檐高不分段计算。如果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则应按不同的檐高的竖向切面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的子目。

YB.8措施项目费

1.装饰工程和建筑工程由同一个公司承包施工,装饰工程垂直运输费和外墙装饰脚手架是否可按YB.7分部子目计取?

答:不可以。YB.7分部中的垂直运输费和外墙装饰脚手架子目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装饰工程。

2.什么情况下可以计算外墙装饰脚手架?外墙装饰脚手架按外墙装饰面积计算,如何理解?

答:单独承包的装饰工程中需单独搭设外墙装饰用脚手架的,可计算外墙装饰脚手架。

计算装饰脚手架的外墙装饰面积,应理解为按外墙装饰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垂直投影面积(不扣除门窗洞口等所占的面积)。 3.墙面干挂石材可否计算脚手架?如何计算?

答:单独承包的墙面干挂石材可以计算外墙装饰脚手架。

干挂石材脚手架按墙面干挂石材的设计图示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等所占的面积)。

4.装饰工程成品保护如何计算工程量?

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区分不同材质按需要保护的成品以面积计算。

推荐第8篇:浅析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

写作提纲

绪论

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渐由计划经济的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过渡,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传统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定额计价已经不适应时常经济的发展,与定额计价相比清单计价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论

一、什么是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

二、二两种计价模式的区别

三、与以往的计价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

2、竞争性;

3、通用性和实用性

四、定额计价的缺陷 结论

本文着重说明了什么是定额计价,什么是清单计价,以及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区别.还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相比有哪些优点.事实证明在现如今的经济条件下,清单计价更能适应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建设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为了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和国际间承包工程的需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增进国际间的经济往来,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进入国际市场承包工程。

浅议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

一、什么是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是指建设工程造价有定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所组成的计价方式。其中定额直接费是套取国家或地区预算定额求得,再以定额直接费为基础乘以费用定额的相应费率加上材料差价等,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的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码,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根据上述两种计价方式,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程序是不相同的。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是依照国家或地区所发布的预算定额为核心,最后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实际上是社会信息平均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以企业定额为核心,最后所确定的工程造价是企业自主价格。这一模式在极大程度上体现了市场竞争机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在综合单价中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其不同于定额计价模式,先有定额直接费表,再有材料差价表,还有独立费表,最后在计费程序表中才知道工程造价。对比之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显的简单明了,更加适合于工程招投标。

二两种计价模式的区别

1计价方式不同

按定额计价时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计价时先计算直接费,再以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各项费用、利润、税金,汇总为单位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清单工程量×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五部分构成,作这种划分的考虑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分开,对于措施性消耗费用只列出项目名称,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案自行确定,以体现出以施工方案为基础的造价竞争;对于实体性消耗费用,则列出具体的工程数量,投标人要报出每个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实行投标人依据企业自己的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定额其所报的工程造价实际上是社会平均价.

2.分项工程单价构成不同

按定额计价时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工料单价,即只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分项工程单价一般为综合单价,除了人工、材料、机械费,还要包括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必要的风险费。采用综合单价便于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工程结算,也避免了因为“取费”产生的一些无谓纠纷。综合单价中的直接费、费用、利润由投标人根据本企业实际支出及利润预期、投标策略确定,是施工企业实际成本费用的反映,是工程的个别价格。综合单价的报出是一个个别计价、市场竞争的过程。

3.单位工程项目划分不同

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即预算定额中的项目划分,一般土建定额有几千个项目,其划分原则是按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材料、不同工艺、不同施工机械、不同施工方法和材料规格型号,划分十分详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较之定额项目的划分有较大的综合性,新规范中土建工程只有177个项目,它考虑工程部位、材料、工艺特征,但不考虑具体的施工方法或措施,如人工或机械、机械的不同型号等,同时对于同一项目不再按阶段或过程分为几项,而是综合到一起,如混凝土,可以将同一项目的搅拌(制作)、运输、安装、接头灌缝等综合为一项,门窗也可以将制作、运输、安装、刷油、五金等综合到一起,这样能够减少原来定额对于施工企业工艺方法选择的限制,报价时有更多的自主性。工程量清单中的量应该是综合的工程量,而不是按定额计算的“预算工程量”。综合的量有利于企业自主选择施工方法并以之为基础竞价,也能使企业摆脱对定额的依赖,建立起企业内部报价及管理的定额和价格体系。

4.计价依据不同 这是清单计价和按定额计价的最根本区别。按定额计价的唯一依据就是定额,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定额,包括企业生产要素消耗量标准、材料价格、施工机械配备及管理状况、各项管理费支出标准等。目前可能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但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和报价实践的增加,企业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定额和相应的项目单价,当企业都能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报出综合单价时,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通过招投标)定价的计价格局也将形成,这也正是工程量清单所要促成的目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是要改变政府定价模式,建立起市场形成造价机制,只有计价依据个别化,这一目标才能实现

5.反映的成本价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反映的是个别成本,工程预算定额计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成本。

4.结算的要求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结算时按合同中事先约定综合单价的规定执行,综合单价基本上是包死的。工程预算定额计价,结算时按定额规定工料单价计价,往往调整内容较多,容易引起纠纷。 5.风险处理的方式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使招标人与投标人风险合理分担,投标人对自己所报的成本、综合单价负责,还要考虑各种风险对价格的影响,综合单价一经合同确定,结算时不可以调整(除工程量有变化),且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不负责任;招标人相应在计算工程量时要准确,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从而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风险只在投资一方,所有的风险在不可遇见费中考虑;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可以说投标人没有风险,不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7.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是按实体的净值计算,这是当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工程预算定额计价,工程量是按实物加上人为规定的预留量或操作裕度等因素。例如:混凝土工程中带型基础梁

工程量计量:计价规范和定额计量都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两者没有区别。

工程内容:计价规范给出的工程内容综合了敷设垫层;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地脚螺栓二次灌浆等三项内容,定额子目表现的则仅仅是其中的第二项内容,敷设垫层和地脚螺栓二次灌浆作为单独的定额子目处理。

8计量单位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项目是按基本单位如m、kg、t等。工程预算定额计价,计量单位可以不采用基本单位。基础定额中的计量单位除基本计量单位外有时出现不规范的复合单位,如100m

3、100m

2、10m、100kg等。但是大部分计量单位与相应定额子项的计量单位相一致。不一致的例如:土(石)方工程中“计价规范”项目名称为“挖土方”,计量单位为m3:“预算定额”项目名称为“人工挖土方”,计量单位为100m3。

三、与以往的计价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

2、竞争性;

3、通用性和实用性

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批准颁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竞争性表现在“计价规范”中从政策性规定到一般内容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工程造价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另一方面,“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为企业报价提供了自主的空间。通用性的表现是我国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

实用性表现在“计价规范”的附录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表现的是工程实体项目,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

1、工程量清单方式下,工程量上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单价上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传统定额方式下,量价风险都由乙方承担。

2、工程量清单,实行的是量价分离;传统定额是量价合一。

3、工程量清单,是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的产物,利于施工企业间的相互竞争,优胜劣汰;定额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产物,带有很强的政策性。

4、工程量清单计价,更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竣工结算的进行等;定额计价相对要不灵活一些。搞过几个装修工程,从招投标开始到竣工结算都采用的是清单,实际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工程造价都得到了合理的控制,也比较顺利,实现了甲乙双方的双赢。

四、定额计价的缺陷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政府是制定工程造价的主体。它限定不同级别的施工企业在计取造价时必须执行同一种标准的“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业主只能处于从属地位,不能自主定价,只能按照政府的“取费标准”计算。其所产生的弊端有:

(1)反映不出建设先后顺序、主从关系和资金使用的时间、空间的秩序,只是单纯从会计的角度规定我国工程造价的构成,体现不出工程造价管理的清晰思路,实施起来容易混淆。

(2)不能体现出建筑产品优质优价的原则。业主总是希望工程质量好,价格低,然而建造高质量的工程比建造普通合理的工程投入要大。然政府最近作了调整允许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收取优良工程补偿费,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所投入的费用就不能收回。 (3)不利于招标工作的展开。现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复杂,耗时费工,不但要套用“定额直接费”,还要计算材料价差及套用定额收取管理费等。同时从理论上讲一样的图纸套用一样的定额,按一样的信息价计算,所得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操作人员理解不同,水平有差异,往往得出的结果有很大差异,使得招标工作考察的并不是企业的综合能力,而是考核预算员的理解能力和运气,谁做的工程预算跟标底碰上了,谁中标的可能性就大,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

鉴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定额计价存在的种种缺陷定额计价向清单计价转变是必然的。那么在定额计价向清单计价转变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目前已在部分地区试用,且受到施工单位的普遍欢迎。应该指出,对于招标单位,由于编制人员水平及图纸深度影响,工程量计算不可能做到100%准确,常常因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图纸有偏差带来工程量复核等大量工作,这就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和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的工程量复核都提出更高要求。与此相适应的是,目前我国各地已建立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拥有相当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经人员和良好的计算手段。同时,作为独立经营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其编制的工程量负法律和经济责任。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考虑将其收入的一部分用来参加技术风险投保,这样,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量”的风险就可以合理分摊。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工程量由招标单位提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清单与施工图纸所反映的工程量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很大,调整实际工程量的比例也会增大。所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队伍对工程进行严格控制,在工程量签证前,应区分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哪些项目是合同内,哪些项目是合同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施工合同管理也将与国际管理接轨,应严格按照FIDIC条款执行。

为解决清单编制和工程结算偏差问题,也可以在合同承包方式中考虑,即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在签定合同前,中标单位与业主必须进行工程量复核工作,复核后经上级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以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的方式签定施工合同。即在没有设计变更和有关政策性调整时,工程造价一次包死,不予调整,这样,既能避免因招投标过程中时间紧造成的工程量计算偏差带来的风险,也可以减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造价索赔,同时也方便了工程结算。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因应只看总造价不看每项单报价,因为实际上总价符合要求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最低。投标单位通常在保持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变化较小的项目的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单价增大,这样在竣工结算时,可以成功地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这些都应引起业主方的高度重视。

本文着重说明了什么是定额计价,什么是清单计价,以及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区别.还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相比有哪些优点.事实证明在现如今的经济条件下,清单计价更能适应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建设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为了引进外资,对外投资和国际间承包工程的需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增进国际间的经济往来,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进入国际市场承包工程。

参考文献:

安装工程预算

吴心伦

重庆大学出版社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李景云

重庆大学出版社

工程量清单计价

崔贺贤

中国计划出版社

推荐第9篇: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具体计算内容

1、按照企业定额或政府消耗量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管理费和利润、风险,由此可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费=∑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2、根据现场因素及工程量清单规定计算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以实物量或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按费率计算的方法确定。

措施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费×相应的费率

或:措施项目费=∑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3、其他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按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预算价为依据确定

4、规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税金按国家或地方税法的规定执行

6、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得到工程总价

7、根据分析、判断、调整得到标底或报价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其计价表中进行,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确定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取决于清单工程量(业主已确定),另一方面取决于清单项目单价(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计价规则》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内容”和“项目特征”确定

(一)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组价程序和内容进行组合确定。(见《计价规则》 P7~8 表)

人工土方工程组价要用“以人工费为组价基础” P8

机械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一般土建工程和装饰工程组价要用“以直接费为组价基础” P7

表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或合价(基价)从《消耗量定额》或 《价目表》中得到,费率从《参考费率》表中得到

组价项目内容:清单项目中的工程特征和工程内容的描述

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Σ各组合工程内容的综合单价

(二)综合单价的确定步骤

1、确定计算依据

确定社会平均价格和确定工程个别价格的依据不同

2、分析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

由于《计价规则》和《消耗量定额》或《企业定额》在工程项目划分上不完全一致。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实体”项目为主划分(实体项目中一般可以包括许多工程内容)。而消耗量定额一般是按施工工序设置的,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般是单一的。因此需要清单计价的编制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确定清单项目所包含的消耗量定额子目。

3、计算定额项目的工程量

根据所选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数量,当与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相一致时,可直接以清单中的工程量作为定额子目相应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

4、确定相应项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 编制标底采用《消耗量定额》,编制报价采用《企业定额》或《消耗量定额》

人工消耗量=定额子目中人工消耗量×定额项目工程量

材料消耗量=定额子目中材料消耗量×定额项目工程量

机械消耗量=定额子目中机械消耗量×定额项目工程量

5、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

编制标的采用政府部门规定的价格,编制报价采用市场价格。

6、确定相应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

人工费=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机械费=∑机械台班量×台班单价

7、计算分项直接工程费

分项工程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此时也可直接应用《价目表》得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或基价:

分项工程直接费=(价目表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定额项目工程量

或: 分项工程直接费=基价×定额项目工程量

8、确定清单项目管理费、利润及风险

管理费、利润及风险的确定,根据计价依据的不同,计算方法各异

9、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清单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

或: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定额项目综合单价/清单项目工程量

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

除采用上述方法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以外,还可以采用清单单位含量法:

清单单位含量法的基本方法是在计算定额工程量后(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前) ,计算清单项目所分摊的定额项目的工程量,即清单含量:

清单含量=某工程内容的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量

**单位估价表法:即直接采用《价目表》中的基价,计算管理费和利润或风险,得到定额综合单价,再换算成清单综合单价(即定额综合单价乘以清单含量即可)

(三)管理费的确定

1、管理费的概念

管理费是指承包人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及正常运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是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费分为公司管理费和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即公司总部的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用来维持公司营业和总部为全部合同提供服务的一项费用。现场管理费是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组织和管理施工所支出的费用。在工程投标报价中不分公司管理费和现场管理费。但由于这两项费用的用途和估算的方法不尽相同,因此,先分别估算,然后再合并为管理费。

2、管理费的计算: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管理费的计价一般以基数乘以费率的形式摊入分部分项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中。

1)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适用于除人工土方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

管理费=直接工程费×管理费费率 2)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适用于人工土方工程)

管理费=人工费×管理费费率

3)管理费的费率:陕西省《参考费率》P4 P6

(四)利润的确定

1、利润的概念

利润是承包人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为了持续生存与发展,承包人必须获取利润。承包人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这一目标。

如何确定利润是报价决策的关键问题之一。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要想获得很高的利润已非易事。很显然,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一定的情况下,报价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利润的高低。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获取利润,因此,在报价中不能盲目的压低报价,应制定一个利润的最低限额。然后根据竞争情况,招标人的类型及承包人对工程项目的期望程度,确定一个不低于最低限额的合适的利润率。

2、利润的计算

利润的计算一般以基数乘以费率的形式摊入分部分项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中。

1)以直接工程费和管理费之和为计算基础(适用于除人工土方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

利润=(直接工程费+管理费)×利润费率

2)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适用于人工土方工程)

利润=人工费×利润费率

3)利润的费率:陕西省《参考费率》P5 P6

(五)风险金的确定

工程承包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在编制报价时,必须对工程的内在风险进行评估,并把最后报价中应该增加的风险以补偿费用的形式确定下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风险的考虑还是以材料和人工的风险为主。 即材料差价的处理:

材料差价的计算

材料差价=(材料的市场价格-价目表附录中材料的单价)×消耗量定额中的材料用量

材料差价的处理:

编制标底时,材料差价(或材料差价×定额项目工程量后)计入风险

编制报价时,材料差价并入材料费或基价中,并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人工差价的处理(陕建发[2007]232号) 人工差价的计算

建筑工程:人工差价=(36.00-25.73)×消耗量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 装饰工程:人工差价=(42.00-28.48)×消耗量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 人工差价的处理:

编制标底时,人工差价(即调增部分)按规定计入风险,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编制报价时,投标人是否参考自主确定。

三、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一)措施项目的确定与增减

措施项目是为工程实体施工服务的,措施项目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招标人在编制标底时,措施项目费可按照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各措施项目费的参考费率及有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时,可根据实际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具体措施,在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增加措施项目。对于清单中列出而实际不采用的措施项目则应不填写报价。

措施项目的增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详见《教材》P113 总之,措施项目的计列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措施项目的大小、数量应根据实际设计确定,不要盲目的扩大或减少,这是估计措施项目费的基础。

(二)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

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均以“一项”列出,在计价时,首先应详细分析其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然后确定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不同,费用确定的方法也不同,其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可能由差异,综合单价的组成包括完成该措施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一定的风险。

措施项目费用(综合单价)确定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定额法计价:这种方法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一样,主要是指一些与实体又紧密联系的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大型机械、垂直运输等

(2)公式参数法计价:定额模式下几乎所有的措施项目都采用这种办法。有些地区以费用定额的形式体现,就是按一定的基数乘系数的方法或自定义公式进行计算。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但在投标时很难具体分析分项预测又无法单独列出项目内容的措施项目,如夜间施工、二次搬运等,按此办法计价。

(3)实物量法计价:这种方法是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投标人个别成本的计价方法,是按投标人现在的水平,预测将要发生的每一项费用的合计数,并考虑一定的浮动因数及其它社会环境影响因数。

(4)分包法计价:在分包价格的基础上增加投标人的管理费及风险进行计价的方法,这种方法适合可以分包的独立项目,如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

不同的措施项目其特点不同,不同的地区,费用确定的方法也不一样,但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种,其一,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中所含各措施项目费的费率确定;其二,按实计算。前一种方法措施项目费中一般已包含管理费和利润等。按后一种方法措施项目费应另外考虑管理费、利润的分摊。

(三)措施项目费计算时应注意的事项

措施项目计价方法的多样性正体现了清单计价人自由组价的特点,其实上面提到的这些方法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其他项目的组价都是有用的。在用上述办法组价时,要注意: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确定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时,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仅供参考,也就是说措施项目内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不一定全部发生,不要求每个项目措施项目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都必须有。

(2)在报价时,措施项目招标人要求分析明细,这时用公式参数法组价、分包法组价都是先知道总数,这就靠人为用系数或比例的办法分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3)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并报价。

(四)、措施项目计价的基本原理

1、措施项目计价的前提:分部分项清单计价完成后,有关费用已知

2、计算方法:

编制标底:按参考费率计算或按定额计算

编制报价:自主计算或按编标底的方法确定

3、按参考费率计算的(除安全及文明施工外),每项措施项目应分为人工土方工程、机械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一般土建工程和装饰工程五项计算。

4、按定额计算的,其综合单价的形成同分部分项工程计价。(注意清单含量为定额工程量)

(五)、按参考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

1、安全及文明工地施工措施费

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

2、临时设施费

1)人工土方:~=分部分项人工费×费率

2)机械土方:~=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3)桩基础: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4)一般土建: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5)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临时设施费=1)+2)+3)+4)+5)

3、冬雨季夜间施工、二次倒运、检验试验及放线定位费等的计算同上条计算。

(六)、按定额计算的措施项目

1、模板及支撑

配套定额子目在第四章,分部分项清单中每一个砼项目对应一个模板定额(注意基础垫层的模板)

2、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配套定额子目在第十六章:附录二

一般包括土方工程机械、桩基础工程(打压桩和成孔机械)、吊装机械和垂直运输机械(卷扬机除外)

3、脚手架

配套定额子目在第十三章,包括外脚手架、里脚手架和满堂脚手架

4、垂直运输

配套定额子目在第十四章,机械包括卷扬机和塔吊

5、深基坑支护

配套定额子目在第二章,包括桩基础、锚钉支护和土钉支护

四、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一)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组成

其他项目清单由招标人和投标人两部分内容组成,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是指预留金、材料购置费(仅指由招标人购置的材料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程项目费等估算金额的总和。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

其他项目清单由招标人提供,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在施工之前,很难预料在施工过程中会发生什么变更,所以,招标人按估算的方法将这部分费用以其他项目的形式列出,由投标人按规定组价,包括在总价内。

(二)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都是由投标人自由组价,可其他项目费不一定是投标人自由组价,因为其他项目费包括招标人部分和投标人部分。

(1)招标人部分是非竞争性项目,这就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数量及金额进入报价,不允许投标人对价格进行调整。

(2)对于投标人部分是竞争性费用,名称、数量由招标人提供,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总承包服务费:是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发生的费用。应根据经验及工程分包特点,按分包项目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招标人列出的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以外的不能以实物计量和定价的零星工作。计价应以招标人列出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内容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综合单价还应考虑管理费、利润和风险等。

人工综合单价=人工预算价×(1+管理费率)×(1+利润费率)

材料综合单价=材料预算价×(1+管理费率)×(1+利润费率)

机械综合单价=机械台班单价×(1+管理费率)×(1+利润费率)

(三)注意事项

(1)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算量,虽在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但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投标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2)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到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许分包的工程,但不包括投标人自行分包的费用,投标人由于分包而发生的管理费,应包括在相应清单项目的报价内。

(3)为了准确计价,招标人用“零星工作项目表”的形式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投标人在此表内组价。此表为其他项目费的附表,不是独立的项目费用表。

五、规费和税金的确定

(一)规费和安全及文明工地施工措施费

1、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属于行政费用。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

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标底和报价时,规费不包含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而是以单位工程为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

规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的费率。

规费的费率由各地主管部门根据各项规费缴纳标准综合确定,陕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费率:养老保险3.55%,失业保险0.21%,医疗保险0.48%,意外伤害保险0.18%,工程定额测定费0.14%。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2.6%

(二)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向纳税人按规定税率征收的货币金额。

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标底和报价时,税金不包含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而是以单位工程为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即:

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率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规定,税率按纳税地点在市区、县镇及其他地区分别以3.41%、3.35%、3.22%计取。纳税地点是指承建项目的所在地。

六、工程项目造价的确定

(一)工程项目造价的构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管理费、利润是分摊到项目费中的,因此,按照《计价规范(规则)》,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为:

工程项目总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二)工程造价的计算

单位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见《计价规则》 P2 规费的内容 见《计价规则》 P9

规费的内容和费率 见《参考费率》 P3

税金的内容和费率 见《计价规则》 P9

推荐第10篇:未来清单计价更新说明

未来清单计价-更新说明

V6.1.1.11489版(2018年07月03日)

1、新增 在打印报表界面中新增“表头设置”功能,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报表的显示列。

2、新增 未来云平台发布,用户可以登录未来云平台在网页上管理自己的云组价数据。

3、新增 2012年版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4、新增 常州补充定额(第六章 混凝土工程、第十七章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5、优化 清单单价对比预警、快速复制项目特征界面在低分辨率下的默认列宽。

6、优化 综合系数、修改单价界面中材料名称过长时的界面显示。

7、优化 导入Excel文件自动识别数据功能。

8、优化 工程量计算式复制功能。

9、优化 导入未来BIM量筋合一工程文件功能。

10、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南京2018年

5、6月份材料指导价 (2)苏州2018年

5、6月份材料指导价 (3)无锡2018年

4、5月份材料指导价 (4)徐州2018年5月份材料指导价 (5)盐城2018年

4、5月份材料指导价 (6)南通2018年

5、6月份材料指导价 (7)泰州2018年5月份材料指导价 (8)镇江2018年

4、5月份材料指导价 (9)常州2018年

3、

4、5月份材料指导价 (10)扬州 2018年

3、4月份材料指导价 (11)张家港 2018年

3、

4、5月份材料指导价 (12)淮安 2018年5月份材料指导价 (13)连云港 2018年

4、5月份材料指导价 (14)东海 2018年

4、5月份材料指导价 (15)宿迁 2018年5月份材料指导价

V6.1.0.11278版(2018年05月18日)

1、根据 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

1 知(苏建函价〔2018〕298号)》要求, 程序按照新税率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2、新增 在新建项目向导界面中增加“税率公文”字段,全面支持税率调整功能。

3、优化 预拌砂浆换算功能。

4、优化 定向选择功能。

5、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南京2018年4月份材料指导价 (2)无锡2018年3月份材料指导价 (3)徐州2018年4月份材料指导价 (4)泰州2018年4月份材料指导价 (5)宿迁2018年4月份材料指导价 (6)镇江2018年3月份材料指导价 (7)淮安2018年4月份材料指导价 (8)常州2018年2月份材料指导价

V6.0.13.11119版(2018年04月28日)

1、根据 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建函价〔2018〕298号)》要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中的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

2、新增 定位工程树的项目工程节点、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节点时批量展开/收起工程树功能。

3、新增 预拌砂浆换算界面中新增“部位”、“强度等级/标号”设置功能。

4、新增 在分部分项/单价措施界面,允许跨任意标题“上移”、“下移”调整清单位置。

5、新增 导入EXCEL招标文件新增“合并行”行标识。

6、新增 在分部分项/单价措施界面新增“定向选择”功能。

7、新增 表眉表脚设置功能(包含自定义报表打印时间)。

8、新增 单位工程汇总表界面的“总价”、项目工程汇总表和单项工程汇总表界面的“总造价”列的值支持“复制”功能。

9、根据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计价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8]12号)》补充清单010508904 嵌缝、打胶。

10、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南京2018年3月份材料指导价、苗木指导价 (2)苏州2018年

3、4月份材料指导价

2 (3)南通2018年

2、

3、4月份材料指导价 (4)扬州2018年2月份材料指导价 (5)镇江2018年2月份材料指导价 (6)泰州2018年3月份材料指导价 (7)盐城2018年

2、3月份材料指导价 (8)徐州2018年3月份材料指导价 (9)淮安2018年3月份材料指导价 (10)宿迁2018年3月份材料指导价 (11)连云港2018年3月份材料指导价 (12)东海2018年3月份材料指导价

V6.0.12.10975版(2018年03月27日)

1、新增 苏建函价2018(156)号文人工费调整文件。

2、新增 2017装配式定额库中增加4条常州补充定额5-ZP1~5-ZP4。

3、优化 报表数据加载预览速度。

4、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南京2018年

1、2月份材料指导价 (2)苏州2018年

1、2月份材料指导价

(3)张家港2017年

11、12月、2018年

1、2月份材料指导价 (4)扬州2017年12月、2018年1月份材料指导价 (5)镇江2017年12月、2018年1月份材料指导价 (6)无锡2018年

1、2月份材料指导价

(7)常州2017年12月、2018年1月份材料指导价 (8)泰州2017年12月、2018年

1、2月份材料指导价 (9)盐城2018年1月份材料指导价 (10)徐州2018年

1、2月份材料指导价 (11)淮安2018年

1、2月份材料指导价

(12)宿迁2017年

11、12月、2018年

1、2月份材料指导价 (13)连云港2018年

1、2月份材料指导价

(14)东海2017年12月、2018年

1、2月份材料指导价

3

V6.0.11.10751版(2018年02月03日)

1、优化 其他工程复制功能模块。

2、优化 报表程序启动速度。

3、优化 报表预览数据加载。

4、优化 修改单价 界面数据加载、显示速度。

5、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徐州2017年12月份材料指导价 (2)镇江2017年

10、11月份材料指导价 (3)盐城2017年12月份材料指导价 (4)淮安2017年12月份材料指导价 (5)常州2017年

10、11月份材料指导价 (6)无锡2017年12月份材料指导价

(7)连云港2017年

10、

11、12月份材料指导价

(8)南通2017年

10、

11、12月、2018年01月材料指导价文件

V6.0.10.10673版(2018年01月17日)

1、新增 江苏2013竣工结算系列报表。

2、新增 《表-09 综合单价分析表》等报表支持不分页打印。

3、新增 《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等报表增加了厂家、品牌字段。

4、优化 优化了部分报表的字段宽度及显示格式。

5、优化 保存自定义材料、工程目录树名称支持特殊字符显示。

6、优化 导出前检查快速定位功能。

7、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南京2017年12月份材料指导价 (2)徐州2017年11月份材料指导价 (3)盐城2017年

10、11月份材料指导价 (4)宿迁2017年

9、10月份材料指导价 (5)苏州2017年12月份材料指导价

4 (6)扬州2017年

10、11月份材料指导价 (7)泰州2017年

10、

11、12月份材料指导价 (8)无锡2017年

10、11月份材料指导价 (9)淮安2017年11月份材料指导价

(10)东海2017年

8、

9、

10、11月份材料指导价

V6.0.9.10376版(2017年11月31日)

1、新增 全新的报表功能模块,打印、导出报表更快、更方便。

2、新增 重排窗口功能,支持多个工程文件横排、竖排查看。

3、新增 重构了分部分项界面的清单标题结构,标题层级结构更灵活。

4、新增 项目/单项概况新增了“招标控制价”信息。

5、新增 项目汇总表/单项汇总表界面中增加了“单方造价”字段。

6、新增 隐藏补差行功能。

7、新增 清除最近打开的文件列表功能。

8、新增 在“导出前检查”界面中新增了用户设置检查范围功能。

9、新增 云组价界面中增加了“已组价清单是否参与组价”及“云组价前是否备份”选项。

10、新增 在导入EXCEL招标文件自动套用系统定额时新增了批量处理弹出窗口功能选项。

11、新增 保存及复用组价方案时增加了保存关联定额关系、换算说明、清单规范等信息。

12、新增 在“工程选项”界面中增加了“批量换算时应用范围默认为全部”的选项。

13、优化 优化保存市场价,满足不同计税方式需要。

14、优化 云组价性能和匹配精度。

15、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南京2017年11月份材料指导价 (2)徐州2017年10月份材料指导价 (3)扬州2017年

7、

8、9月份材料指导价 (4)淮安2017年10月份材料指导价 (5)苏州2017年11月份材料指导价 (6)宿迁2017年

9、10月份材料指导价

5 V6.0.8.9808版(2017年11月7日)

1、新增 支持手工勾选任意单位工程节点调整市场价。

2、新增 在修改单价界面中“取当前工程市场价”功能。

3、新增 在修改单价界面中右键菜单增加“全部拆分”和“全部取消拆分”功能。

4、新增 在设置材料属性界面中按项目设置需评审材料。

5、新增 在定额工料机界面中支持调整资源位置功能。

6、新增 二次触发子目系数时支持快捷键F11。

7、新增 在批量调整清单综合单价界面支持定位项目工程、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节点进行调价。

8、新增 特征取原清单的项目特征功能。

9、新增 在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界面中“项目特征”列允许编辑。

10、新增 在其他工程复制界面中,定额工程量处理方式扩充为:取清单工程量、根据定额清单比自动计算、保持不变三个选项。

11、新增 粘贴定额时定额工程量处理方式从单位工程扩充为项目工程级。

12、新增 在微调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界面中,新增按“相同专业的单位工程”进行调整。

13、优化 云组价功能。

14、优化 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编辑功能。

15、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苏州2017年10月份材料指导价 (2)常州2017年

8、9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3)淮安2017年9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4)镇江2017年

8、9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5)江阴2017年

4、

5、

6、

7、

8、9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V6.0.8.9530版(2017年10月25日)

1、新增 修改资源含量功能。

2、新增 界面设置功能,可以设置界面字体、大小、颜色及表格线颜色等。

3、新增 在材料组成界面增加了标记删除材料记功能。

4、新增 禁止编排清单编码设置功能。

5、新增 工料机消耗量乘系数中新增“相同专业的单位工程”批量设置功能。

6、新增 支持手工勾选相同定额种类的单位工程修改管理费、利润费率。

7、优化 优化了计算表达式输入处理模块。

6

8、优化 优化了打开未来清单工程文件(*.xmd格式)模块。

9、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南京2017年

9、10月份材料指导价及第三季度苗木指导价 (2)苏州2017年9月份材料指导价 (3)无锡2017年

8、9月份材料指导价 (4)淮安2017年8月份材料指导价

(5)徐州2017年

8、9月份材料指导价及第三季度苗木指导价 (6)宿迁2017年8月份材料指导价 (7)泰州2017年

7、

8、9月份材料指导价 (8)南通2017年9月份材料指导价 (9)东海县2017年7月份材料指导价 (10)盐城2017年

8、9月份材料指导价 (11)张家港2017年

8、

9、10月份材料指导价 (12)盐城2017年

8、9月份材料指导价 (13)连云港2017年

8、9月份材料指导价

V6.0.7.9083版(2017年09月5日)

1、新增 2017江苏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计价定额及配套使用功能。

2、新增 系统变量TSFWMF(措施大型土石方安全文明施工费)。

3、新增 总价措施界面新增“类型”字段。

4、新增 批量锁定/解锁功能。

5、新增 快速复制项目特征功能。

6、新增 全费用报表 /

(四)分部分项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安装)(含定额)。

7、新增 常用分析表 /

(七)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8、优化 对控制价文件导入功能进行了优化。

9、新增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文件(苏建函价(2017)721号)

10、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南京2017年8月份材料指导价 (2)苏州2017年8月份材料指导价 (3)无锡2017年7月份材料指导价 (4)淮安2017年7月份材料指导价 (5)徐州2017年7月份材料指导价

7 (6)宿迁2017年7月份材料指导价 (7)常州2017年7月份材料指导价 (8)南通2017年8月份材料指导价 (9)连云港2017年7月份材料指导价 (10)东海县2017年6月份材料指导价 (11)镇江2017年

6、7月份材料指导价 (12)盐城2017年

6、7月份材料指导价

V6.0.7.8855版(2017年08月11日)

1、新增 2017江苏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计价定额。

2、新增 导出前检查界面中增加了快速定位及重新检查功能。

3、新增 批量修改管理费、利润费率。

4、新增 批量设置泵送混凝土输送高度。

5、新增 批量设置基准单价。

6、新增 导出招标/控制价文件时支持自动生成单项/单位工程编号。

7、新增 修改单价界面中新增“取Excel市场价”功能。

8、新增 修改单价界面中新增“导出到Excel”功能。

9、新增 设置混凝土和模板的对应关系功能。

10、新增 分部分项/单价措施界面中标题/清单展开、收缩功能。

11、新增 在辅助报表中增加了《换算说明》报表(南京地铁投标专用)

12、优化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锁定/解锁功能。

13、优化 在“清单快速组价”界面中增加了选择“定额工程量处理方式”功能。

14、优化 增加了“辅助功能”菜单,其他工程复制、清除计算式、节点展开、清单排序等功能均移到该菜单下面。

15、优化 修改单价界面中增加支持按↓、↑键换行功能。

16、优化 对部分界面的默认列宽、输入方式等细节进行了优化。

17、新增 各地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文件: (1)南京2017年7月份材料指导价

(2)苏州2017年7月份材料指导价 (3)无锡2017年6月份材料指导价 (4)淮安2017年

5、6月份材料指导价

8 (5)徐州2017年6月份材料指导价 (6)宿迁2017年

5、6月份材料指导价 (7)泰州2017年6月份材料指导价 (8)张家港2017年

6、7月份材料指导价 (9)东海县2017年5月份材料指导价 (10)扬州2017年6月份材料指导价

(11)徐州2017年第

1、2季度苗木市场指导价

V6.0.6.8563版(2017年07月07日)

1、新增 工期定额功能。

2、新增 云组价功能。

3、新增 定向选择功能。

4、新增 单位工程总造价预警功能。

5、新增 批量设置风险系数功能。

6、新增 系统变量AQWMJBF、AQWMZJF。

7、新增 常用辅助报表/主材汇总表、项目报表/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等一批报表。

8、新增 修改单价界面支持“选择列”功能。

9、新增 修改定额名称中的砼规格后同步修改砼资源的规格。

10、新增 根据勾选的工程节点导出招投标文件。

11、更新 各地材料市场价信息:

(1)南京2017年6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2)南京2017年6月份苗木市场指导价 (3)苏州2017年6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4)无锡2017年5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5)常州2017年

4、

5、6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6)徐州2017年5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7)镇江2017年5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8)南通2017年

5、6月份市场材料指导价文件 (9)盐城2017年5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10)扬州2017年5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11)泰州2017年

3、

4、5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12)连云港市2017年

5、6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9 (13)东海县2017年4月份材料指导价文件

V6.0.6.8293版(2017年06月07日)

1、新增 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海外综合单价分析表等一批报表。

2、新增 导出后检查界面中增加了“清单综合单价为0”及承包人主要材料检查。

3、新增 导出前检查界面中增加了“标题工程量不为1”、“相同特征的综合单价不同”等检查项。

4、优化 修改单价(厂家、品牌)、分部分项/单价措施(备注)、总价措施(表达式)界面中的部分字段支持批量复制。

5、优化 导入excel文件支持智能识别功能。

6、新增 在帮助界面增加了一批定额书说明文件及费用文件。

7、更新 各地最新材料市场价信息。

V6.0.5.7991版(2017年05月08日)

1、新增 南京地铁 报表。

2、新增 一批项目报表和辅助报表。

3、新增 2014市政常州补充定额。

4、更新 各地最新材料市场价信息。

V6.0.5.7792版(2017年04月5日)

1、新增 2017江苏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

2、新增 清单单价对比及预警功能。

3、优化 在“设置需评审材料(及投标方用)”界面中,字段名称“主”修改为“主要材料”,以便与“主材”含义区分。

4、调整 导出表-09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显示顺序。

5、更新了各地最新材料市场价信息。

V6.0.3.7712版(2017年02月24日)

1、优化了商品砼换算界面数据加载速度。

2、优化了切换清单行时定额库中定额目录树节点的定位方式。

3、优化了工程目录树的展开方式(点击单位工程节点时,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节点也同步展开)。

4、优化了打开未来清单工程文件功能。

5、优化了报表功能。

10

6、更新了各地最新材料市场价信息。

V6.0.3.7551版(2017年01月23日)

1、优化了报表功能。

2、更新了南京市2017年1月份材料市场指导价。

3、更新了苏州市2017年1月份材料市场指导价。

V6.0.3.7481版(2017年01月18日)

1、优化 其他工程复制 功能。

2、开放 单位工程概况界面中切换定额种类、专业类别、投标地区、工程地点功能。

3、完善 在《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中增加“厂家”、“品牌”字段(默认为隐藏列)。

4、修正 当单条清单的项目特征内容较多(超过一页)时,导出《表-8: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需要长时间等待问题。

5、优化 工程量计算式 相关功能 。

6、导入Excel文件的速度进一步提升。

7、更新了各地最新材料市场价信息。

V6.0.3.7280版(2017年01月05日)

1、优化了导入Excel文件功能。

2、优化了打开未来清单工程功能。

3、修正了在少数Windows 8.0操作系统上程序无法启动的问题。

4、更新了各地最新材料市场价信息。

V6.0.3版(2016年12月28日)

1、新增 清单快速组价。

2、新增 打开*.xmd工程。

3、新增 园林苗木处理 功能。

4、新增 修改单价界面根据专业调整材料市场价。

5、新增 特殊符号(菜单栏:工具->特殊符号)。

6、新增 输入50新增主材 功能。

7、新增 在“项目特征文本”区域增加“应用到其他相同清单”功能。

8、新增 清单特征取子目名称 功能。

11

9、新增 在报表(控制价、投标节点)中新增“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

10、优化 “查找和替换”界面。

11、修正 未来清单计价程序在某些电脑上保存工程文件时丢失.mfd文件后缀问题。

12、更新了各地最新材料市场价信息。

V6.0.2版(2016年11月23日)

1、未来清单计价软件正式发布。

12

第11篇:04清单计价50问

清单计价50问

(发稿时间:2007-4-3 14:22:03 阅读次数:6745)

1、什么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中标(确定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

2、什么是工程量清单?

答: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

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发布时间?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省的执行时间?

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发布实施。我省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造价管理部门的要求?

答:(1)做好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工作,用反映社会平均生产率水平的消耗量定额来引导和规范市场。

(2)做好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公布各种设备、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以及各类工程造价指数。

(3)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政府宏观调控和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工作。

5、我省采取了哪些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的步骤?

答:(1)成立专门的工程量清单规范宣贯领导小组,并由省建设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

(2)出台配套的计价表、指引、费用计算规则和相关执行文件,为我省实施工程量清单提供了依据。

(3)积极做好计价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对全省5700多名造价工程师和3万余名造价编审人员进行了培训。(4)充分做好清单执行前后的调研工作,掌握清单实施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5)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学习宣传月活动,让各方主体了解工程量清单规范执行的重要意义。

6、目前国际上的造价依据的管理模式?

答:当前,在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造价依据的管理模式:

(1)英美模式:定额由政府委托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制定发布。如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制定的《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在美国是由造价咨询公司发布《工程新闻纪录》;另外,美国的地方政府也自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规则供政府投资工程使用,如华盛顿综合开发局制定的《小时人工单价》、《人工材料单价表》,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发行的《建设成本指南》。

(2)日本模式:政府统一发布定额标准。如建设省制定发布《建筑工事积算基准》、《建筑工程标准定额》、《建筑工程量计算基准》等定额标准。

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中,定额至今仍然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依据,其管理上的区别仅限于制定和发布的机构不同。

7、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

答:(1)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

(2)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

(3)转变我国管理政府职能。将过去由政府控制指令性定额计价转变为制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有效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4)为建设市场主体创造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市场竞争环境。

8、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答:(1)有利于贯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招投标双方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基础上进行招标和投标,承发包工作更易于操作,有利于防止建筑领域的腐败行为。

(2)工程量清单报价可以在设计中期进行,缩短了建设周期,为业主带来明显经济效益。

(3)要求投标方编制企业定额,进行项目成本核算,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4)清单条目简洁明了,有利于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造价工程师进行工程结算,加快结算进度。

(5)工程量清单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承担的工程风险进行了明确划分。业主承担了工程量变动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了价格波动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分担的原则。

9、原有预算定额计价方式的不足?

答:(1)量、价合一,价格相对滞后,不能在市场中及时、有效地反映建筑产品价格。

(2)综合定额的综合程度大,施工实体消耗和措施不分,不利于企业发挥优势,积极改进施工方案,提高竞争力。

(3)按图纸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子目,按规定费率取费,执行文件政策调整,企业自主定价权利小。招投标往往变成了实际上的费率招标。不能充分体现市场公平竞争,也难评定是否低于成本价。

10、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要机会均等、公平一律地对待投标人。

(2)投标人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低于成本报价,不能串通报价。

(3)承发包双方应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进行工程结算。

11、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于哪些工程?

答:(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计价表计价方式。

(2)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不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国外资金、贷款、援助资金或私人资金都必须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1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特点?

答:(1)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2)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承担清单工程量的风险。

(3)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费用自定,市场形成价格。

13、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原有计价方式在计价程序上有何不同?

答:原有计价方式是按预算定额中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费,材料调差,以定额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取综合间接费、规费、其他费用和税金,组成工程总造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将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分离开,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

答:(1)强制性: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照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2)统一性:四统一,即项目编码统

一、项目名称统

一、计量单位统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

(3)竞争性: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和单价由企业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参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

(4)实用性:计价规范中,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列有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便于确定工程造价。 (5)通用性: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

15、什么是建设行政主管发布的消耗量定额?什么是企业定额?两者的水平差异?

答:(1)消耗量定额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在正常施工的条件下,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2)企业定额是指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订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3)消耗量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生产和管理水平,企业定额反映的是各企业内部的平均生产和管理水平。

16、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指导思想?

答:(1)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2)与现行预算定额既有机结合又有所区别的原则。

(3)既考虑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又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17、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需要,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18、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后,配套计价表的作用?

答:我省计价表为消耗量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是投标报价、结算审核的参考,是编制标底、处理造价纠纷的依据。计价表的子目划分更接近于清单规范内工程内容的划分,所以在企业投标报价时,要求在工程内容栏内填写定额编号,工程内容内工序的工程量按计价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计算,使投标方有一个统一的综合单价组价原则,是评标委员会评定是否低价中标的依据,也是结算审核工作的依据。

19、执行工程量清单后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的不同点?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0、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标底编制有何要求?

答:《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参考标底。标底的这种参考作用,决定了标底的编制要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标底的编制应在考虑合理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计价规范和计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价,材料价格按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

21、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

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因此,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一定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涉及工程造价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按照正常、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22、哪些单位能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 “中介机构”与部令一致。

23、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

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报价的依据,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的招标文件的不可分割的组成内容之一。

(1)应体现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应工程数量和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全面反映投标报价要求。

(2)项目特征表述应简洁、明确。提供的工程量准确,无缺漏项。

2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方式如何定?

答: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应确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或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后的价款调整方法。

工期较长的项目,在明确投标时的基准价格后,双方须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如何设置?

答:一至九位为全国统一编码,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相应编码设置,不得变动,依次为两位附录顺序码、两位专业工程顺序码、两位分部工程顺序码、三位分项工程项目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清单编制人设置,自001起顺序编制。

26、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组成?

答:计价规范由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五个章节和五个专业附录组成。

27、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格式的组成?

答:(1)封面、(2)填表须知、(3)总说明、(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4)措施项目清单、(5)其他项目清单、(6)甲供材料表、(7)零星工作项目表。

28、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组成?

答:(1)封面、(2)投标总价、(3)工程项目总价表、(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1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29、工程量清单中总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哪些?

答:(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6)预留金。

(7)其他须说明的问题。

30、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量?

答:(1)按合同约定。

(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31、综合单价的组成?

答: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32、风险是否在综合单价中?

答:根据《计价规范》2.0.3条规定,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33、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但在哪些情况下可作调整?

答:(1)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的,综合单价可作适当调整。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调整。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实施。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

34、对于附录C中要求“四统一”的项目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能否根据地方定额进行补充和完善?

答:对《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省、直辖市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对“四统一”的项目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应由《计价规范》主编部门统一解释。

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明确的,在建设部有明确答复前,可暂按计价表规定执行。

35、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项目特征应如何进行描述?

答: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不应简单指向施工图,以便投标人报价、评委评标。

36、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37、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8、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39、执行工程量清单,是否还有独立费的概念?

答:执行工程量清单后,不应再有独立费的概念。

原计价行为中,发包方常常将土方、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等单独分包出去,并以独立费列项,逃避规费,是建筑市场不规范的表现。

采用工程量清单,企业自主报价,发包方不应分解工程。对于图纸不准确的、甲供材料价格不明确的,可以暂估价、量列入,不应以独立费列项。

40、清单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定标后发现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41、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 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 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42、可以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吗?

答:不可以。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如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招标文件是不完善的,是违反招标法的,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43、措施项目清单中,业主提供的措施清单有可能不是最优的方案,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根据《计价规范》3.3.1条,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措施项目的费用内容划分、列项名称应按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44、甲方供料是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份?甲方购买的材料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多少钱,能否不用列入报价?

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参考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按暂估价列入。

45、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如何立项?

答: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应计入综合单价。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材料采购保管费的承担办法。

46、费用计算规则中,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哪些?

答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安全生产监督费

(4)建筑管理费

(5)劳动保险费

(6)税金

(7)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47、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为不可竞争费的意义?

答: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落实到位。

我省将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制度,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相关费用投入、文明工地评定等级等实际情况,按脚手架安全网设施、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施工机械安全措施、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消防安全措施、现场环境美化、现场生活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进行考核,施工企业按核定的费率标准计取,未经核定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48、总承包服务费是什么费用?

?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条。总承包服务费是是承包方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49、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中是否应包括其他项目费?

答: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50、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在清单报价中如何考虑?

答:高层建筑增加费中的人工降效在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人工降效系数土建部分同单独装饰工程。机械降效在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费中考虑。高压水泵摊销和垃圾管道摊销费单独列入措施项目中。

第12篇:建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建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1、工程计量程序

按照施工合同文本要求,工程计量一般程序是:承包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八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照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工程计量依据 (1) 质量合格证书

(2) 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

(3) 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

3、工程计量的方法 (1)均摊法

均摊法是指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照合同工期平均计算。如: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宿舍和一日三餐,保养测量设备,保养气象记录设备,维护工地清洁和整洁等。这些项目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每月都有发生,所以可以用均摊法进行计量支付。如: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住宿合同价款额是10000元,合同工期是10个月,则每月计量、支付的工作量为:10000元/10月=1000元/月。 (2)凭据法

凭据法就是按照承包方提供的凭据进行剂量支付。如:提供建筑工程险保险费、提供第三方责任保险费、提供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照凭据法进行剂量支付。 (3)断面法

断面法主要用于取土坑或填筑路堤土方的计量。对于填筑土方工程,一般规定计量的体积为原地面线与设计断面所构成的体积。采用这种方法计量,在开工前承包商需测绘出原地形的断面,并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作为计量的依据。

(4)图纸法

在工程量清单中,许多项目都采取按照设计图纸所示的尺寸进行计量,如:混凝土构筑物的体积、钻孔桩的桩长等。按照图纸进行计量的方法,称为图纸法。 (5)分解计量法

所谓分解计量法,就是将一个项目,根据工序或部位分解为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支付。这种计量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包干项目或较大的工程项目的支付时间过长,影响承包方的资金流动。

4、工程价款的结算

4.1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 按月结算 (2) 竣工后一次结算 (3) 分段结算

(4) 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4.2工程价款支付方法和时间

按照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和时间一般划分为四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返还保修金。

4.2.1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照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然不能按照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2.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照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价格调整确定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2.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 天起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4.2.4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5、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费用的支付 5.1工程支付的范围和条件 5.1.1工程支付的范围

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工程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 工程支付 清单费用 清单以外费用 工程量清单 工程变更 成本增减 费用索赔 承包预付款 材料预付款 保留金 迟付款利息 违约罚金 工程费用

暂付费用 违约费用

一部分费用是工程量清单中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报价,并经业主认可的费用。

另一部分费用是工程量清单以外的费用,这部分费用虽然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规定,但是在合同条件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它也是工程支付的一部分。 5.1.2工程支付的条件

a.质量合格是工程支付的必要条件 b.符合合同条件

c.变更项目必须有工程师的变更通知

d.支付金额必须大于期中支付证书规定的最小限额 e.承包方的工作使工程师满意 5.1.3工程支付的项目 (1)工程量清单项目 a.一般项目的支付 b.暂定金额 c.计日工

(2)工程量清单以外项目a.动员预付款 b.材料设备预付款 c.保留金 d.工程变更的费用 e.索赔费用 f.价格调整费用 g.迟付款利息 h.违约罚金

5.1.4工程费用支付的程序 (1)承包方提出付款申请

工程费用支付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承包方提出付款申请,填报一系列监理工程师指定格式的月报表,说明承包方认为这个月他应得的有关款项。 (2)工程师审核,编制期中付款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付款申请进行全面审核,修正或删除不合理的部分,计算付款净金额。 (3)业主支付

业主收到工程师签发的付款证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给承包方。

第13篇: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招投标

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招投标

摘要:工程招标投标制是在社会广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建筑业迅速发展,建设管理体制步入改革后实行的,是一项能够充分体现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公平、公开、公正提高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并为建筑企业深化改革,挖掘内部潜力,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尤其是在政府对建筑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报告结合山东省东营市沙营新园小区三期工程对工程量清单与招投标做具体分析。 关键词: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章

绪论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领域进一步开放,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办法,结合我过建筑市场现状,通过试点和摸索,我国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定价,社会动态监督”三者结合的模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实施,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改革的重要突破,推广执行工程量计价方式,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实行量价分离,打破以往的定额计价方式,有较大不同,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不过仍有较大差距:与改革配套的政策法规、软硬件设施建设还不十分完善;对新旧计价模式更替,对改革与现有招投标运行环境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缺乏深入的对比分析等等。对当前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改革进行研究,克服当前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创造条件,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内容

2.1工程量清单的涵义

工程量清单是把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准备实施的全部工程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以及它们的数量、单价、合价等列表示出用于投标报价和中标后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量清单是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分项要求,计算分部分项工程实物量列在清单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单位逐项填写单价用于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严格的说不单是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已超出了施工设计图纸量的范围它是一个工程量清单的概念.。

2.2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和要求。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量的依据。工程量清单必须依据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及计算单位的规定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由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该工程中工程量预算书编制主要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文);

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1年《东营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 2011年《东营市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表》 《东营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工期时期的市场价格

2.3工程量清单的分类。

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来分有:①直接费单价也称工料单价。直接费单价由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组成。我国目前的单价是按照现行预算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预算价格和可进入直接费的调价确定。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差价、税金等按现行的计算方法计取列入其相应价格计算其中这是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编制方式。②部分费用单价也称综合单价。部分费用单价只综合了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依综合单价计算公式确定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对应图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即分部分项同工程实物量计价表。一般这部分费用属于非竞争性费用。综合费用项目如脚手架工程费、高层建筑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担保费、保险费等,这部分费用属于部分性费用。我国目前非竞争性费用采用定额预算编制方法套用定额及相应的调差文件计算而竞争性费用由投标人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己的能力自由报价。

③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由直接费、非竞争性费用和竞争性费用组成。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由工程清单、措施费和暂定金额组成。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组成,措施费由各措施项目费组成暂定金额即不可预见费它包括工程变更和零星工程计日工。全费用单价合同是典型、完整的单价合同工程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子目分项编制。对于该子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必须加之说明界定。工作量清单不能单独使用应与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图纸等结合使用。

2.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征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执照招标文件要求,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供投标单位逐荐填写单价,并计算出总价,再通过评标,最后确定合同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一种全新的较为客观合理的计价方式,它有如下特征,能够消除以往计价模式的一些弊端。(1)、工程量清单均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国家规定的各种规费等,使工程量清单一目了然,更适合工程招投标。(2)、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报价,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从而能在招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3)、工程量清单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4)、工程量清单报价详细地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因此易于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变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5)、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招投标工作,避免招投标过程中有盲目压价、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6)、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实施和控制,增加了报价的可靠性,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7)、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实现风险和合理分担,即量由发包方或招标方确定,工程量的误差由发包方承担,工程报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8)、工程量清单报价将推动计价依据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提高自己的工程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思路如上所述,相对于定额预结算的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在计价程序、计价依据、评标原则等方面都是有不同的,是一种新的计价形式,其主要特点在于体现出工程计价的个别性、竞争性。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计价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一种趋势,计价工作者不论主动还是被迫,都要接受、掌握、运用这种计价形式。价格体制改革、与国际计价惯例接轨的要求都使得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显得必要和迫切,建筑产品价格体制不能总是落后于市场经济体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当然工程量清单计价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则,但其基本思路是一致的。造价管理部门、各计价主体都要了解、掌握、运用这种计价形式,尽快建立、完善市场定价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与目的

3.1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1)推动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根本转变。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促使造价管理部门发生一系列的职能变化。首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过去制定、解释、强制执行各类法令性定额、对工程造价实施直接管理和控制,转变为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对工程造价进行宏观调控;其次,由发布指令性的建筑工程费率标准,转为根据工程投标报价资料等市场信息,测算、公布指导性的工程造价指数以及各单项子目的参考指标;最后,由定期发布材料价格及调整系数,转为收集、汇总各类材料的市场价格等资料,测算、公布招投标市场材料参考价、建筑工程市场参考价。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由行政管理变为依法监督和服务。

(2)有利于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标投标是由业主提供工程量,承包人逐项填报综合单价。这样工程量是公开的,避免了以往由于不同承包方的预算人员对设计内容、定额理解不同,计算出不同的工程量,报价相差甚远,从而产生纠纷的现象。面对相同的工程量,由承包企业根据自己的实力来填不同的单价,最终定价权交给了企业。业主的标底仅作为市场参考价,淡化了标底的作用,避免了“暗箱操作”,增加了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可真正体现《招标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使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3)有助于业主对投资控制。而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由于价费合一,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等不变,因此计算简便,结果一目了然。当要进行设计变更时,业主马上就能知道它对造价影响,并可以根据投资的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另外,业主可根据施工企业完成工程量,很容易地确定进度款的拨付额。工程竣工后,业主也很容易确定工程的最终造价,顺利地进行工程结算,从而可真正做到投资控制。 3.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作用与目的。 3.2.1工程造价改革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们将面临开放的国际市场竞争,对工程造价管理而言,面临改革和创新。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是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3.2.2营造了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环境。所有的投标单位根据由招标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一样的前提下,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编码、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内容),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充分考虑市场和风险因素,并根据投标竞争策略进行自主报价。企业自主报价是企业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的真正较量。 3.3量价分离、风险共担。

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首先,它反映“量价分离”的真实面目,“量由招标人提,价由投标人报”。其次,有利于实现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工程一般都比较复杂,建设周期长,工程变更多,因而建设的风险比较大,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单价负责,而工程量变更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

3.4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反映的是工程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的平均成本,所以,投标企业在报价过程中,必须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确定投标价。这就要求投标企业提高施工的管理水平,改善施工技术条件,注重市场信息的搜集和施工资料的积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同时,因为招标单位要提供准确的工程量,将促进招标单位逐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3.5公平公正、规范市场。

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是公开的,提高了透明度,为投标人提供一个共同的起点。同时,标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中标价不能突破工程概算,而在评标过程中并不像现行的招投标那样重要,甚至有时不编制标底。这样将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了标底的准确性和标底泄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促进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3.6缩短了招标周期、避免了重复劳动。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的作用,避免了投标方重新计算和估计工程量,节省了大量的人、材、物,同时缩短了招投标的时间,提高了功效,克服了由于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有什么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的定额计价的区别 ①定额计价是我们使用了几十年的一种计价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价格、定额、费用、文件规定,并作为法定性的依据强制执行,不论是工程招标编制标底还是投标报价均以此为唯一的依据。承发包双方共用一本定额和费用标准确定标底价和投标报价。一量定额价与市场价脱节就影响计价的准确性。定额计价是建立在以政府定价为主导的计划经济管理基础上的价格管理模式。它所体现的是政府对工程价格的直接管理和调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曾提出过“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量价分离”、“以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等多种改革方案。但由于没有对定额管理方式及计价模式进行根本的改变,以至于未能真正体现量价分离以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也曾提出过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但实际上由于目前还未形成熟的的市场环境。一步实现完全开放的市场还有困难,有时明显的是以量补价量价扭曲。所以仍然是以定额计价的形式出现摆脱不了定额计价模式。不能真正体现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条件自主报价。 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属于全面成本管理的范畴。其思路是“统一计算规则,有效控制水量,彻底放开价格,正确引导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跳出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建立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依靠市场和企业的实力通过竞争形成价格,使业主通过企业报价可直观的了解项目造价。 ③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不仅仅是在表现形式、计价方法上发生了变化,而是从定额管理方式和计价模式上发生了变化。首先,从思想观念上对定额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定位。多年来我们力图通过对定额的强制贯彻执行来达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种做法在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确是有效的管理手段。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这种以政府行政行为作为对工程造价的刚性管理手段所暴露出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要寻求一种有效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从定额管理转变到为建设领域各方面提供计价依据指导和服务。其次、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了定额管理方面的转变。工作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是综合单价形式并由企业自行编制。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的是计价规则、计价办法以及定额消耗量,摆脱了定额标准价格的概念,真正实现了量价分离、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形式价格。工程量清单报价按相同的工程量和统一的计量规则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报出综合单价,价格高低完全由企业自己确定。充分体现了企业的实力,同时也真正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 采用行业统一定额计价,投标企业没有定价的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可以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性、企业利用自身的特点,使企业在投标中处于优势的位置。同时工程量清单报价体现了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等综合实力,也促进企业在施工中加强管理、鼓励创新、从技术中要效率、从管理中要利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和壮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高,可以降低管理费,自有的机械设备齐全可减少报价中的机械租赁费用。对未来要素价格发展趋势预测准确,就可以减少承包风险,增强竞争力。其结果促进了优质企业做大做强,使无资金、无技术、无管理的小企业、包工头退出市场。实现了优胜劣汰,从而形成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以及建筑市场主体不很成熟的现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的推行过程中,开始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5.1招标投标工作没有简化,反而被复杂化 对于招标人来说,首先根据相应的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将其发给各投标人,然后再根据相应的消耗量定额确定标底。对投标人而言,收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后要进行复核,为其不平衡报价做准备,然后再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消耗量定额确定投标价格。相应于计价规范的清单子目,在各省市编制的消耗量定额中的对应子目通常包含有多项子目,清单子目和消耗量定额子目之间以及消耗量定额的各个子目之间的计量单位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也各不相同,这样导致招投标双方的工作量反比原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增加。这主要是因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人首先需要确定消耗量定额各子目人、材、机消耗量及相应市场单价,以其量价之和为基础乘一定费率计算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再逐项汇总得到子目单价。将清单子目所包含的各消耗量子目的人工费量价之和除以清单子目工程量, 即得出清单人工费的数值,其他材料费、机械费等计算方法同人工费,各项数值相加即为清单子目单价。在具体计算过程中,由于各消耗量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计量单位也各不相同,计算工作繁多复杂,从而可能导致招投标工作时间的延长,体现不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招投标中的优势. 5.2消耗量定额对建筑市场的消极作用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耗量定额的宗旨是对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起指导性作用,规定招标人编制标底时必须依据相应的计价规范和消耗量定额,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根据本企业定额编制,若无企业定额时也可以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消耗量定额。但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还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只有依据消耗量定额,揣摩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心理,投机性地对消耗量定额作一定幅度的调整来确定投标报价, 根本没有体现企业实力,这就同于预算定额计价模式下在取费程序中作一定百分比的优惠下浮。同时由于施工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对预算定额的强烈依赖性,以及由于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限制未能制定自己的企业定额,而消耗量定额的颁发就更助长了施工企业对制定本企业定额的消极性,长此以往,反映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消耗量定额也同于了原预算定额。而且可以预料到企业间相互剽窃定额的现象在所难免,这样又不能体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反映企业个别成本及体现建筑产品由市场竞争定价的优势。 5.3评标办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不相适应。

于2000年起开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广东省顺德市,制定了“合理低标评标法”、“平均报价评标法”及“A+B评标法”等多种评定标试行办法。其中的“合理低价评标法”不仅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同时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评定价,最后的中标人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企业,这种方法和预算定额计价模式下的“技术标加商务标评标法”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而其他几种方法要么是对报价的平均,要么是在原有标底的基础上综合各个报价得到的一个新标底的方法,无形中还是强调了标底的重要性。这些因素又会导致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建筑市场的腐败。 以上几点仅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推广过程中出现的一部分问题,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全国全面的推广,更多问题可能会逐渐暴露出来.第六章:招投标内在作用假设条件分析

假设条件1资源的有限性。

由自然、前人或他人所提供的能满足其需要的资源随着不同需求的增加产生了资源的稀缺性有限的资源面对无限增长的需求使得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效率受到关注。工程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个中资源最终都反映到资金这个要素上而资金在经济发展中是极有限的资源。因此工程承包方的选择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其主要的目的是对有限的资源使其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由假设条件1可得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作用的机制选择机制和成本机制。

假设条件2:经济人的假设来源于亚当斯密的思想。

他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来源于经济的诱因。每个人都要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且在自由经济制度中,经济活动的主题是体现人类利己主义本性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环境制度的差异等使经济人在寻求自身最大化利益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约束,他们只能在特定环境下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工程项目招投标双方其本质就是在经济利益方面具有一定冲突的经济人。招标方通过招标选择合理的低价中标单位,以最小的投资使项目产生最大效益。而对于承包商而言以合理的报价(含应得的利润)取得工程承包达到目标利润同时满足承包合同的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于中标单位的确定是合理低价中标,但不得低于成本价。这说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舍弃了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的以标底作为衡量报价合理与否的标准。但对于承包商报价是否低子成本价则成为评标中的关键。招标方对承包方的选择成为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成本机制是招标与投标的核心。招投标的根本目的是在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下、择优选用最适合招标人意愿的中标人而招标人的意愿通过招标文件来体现。选择的核心问题是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这就形成了成本机制。招标人希望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投标人希望那个以最低的成本得到较高的利润。成本机制促使招标人控制投资,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投标人加强成本核算,加强施工管理。通过开标、评标、定标、最终选定中标人等一系列过程。就是选择机制。建立什么样的选择机制,是招投标工作的导向问题。决定着招投标工作的成熟与完善。在目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成本机制和选择机制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完善可靠的信息机制基础上。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投标中应用的改进 7.1.施工单位在招标方面。

需有足够深度的设计图纸并保证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例如本工程。工期要求非常紧张。从2013年3月25日到2014年6月30号,导致从报批到施工前期工作的时间被严重压缩,业主会要求设计单位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拿出设计图纸。作为设计单位,在同一时间内可能有多个设计任务要完成,而且都要求在短时间内出图,其结果是图纸设计深度不能得到保证。虽然可以在后来的施工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来保证工程的完成。但在招标时,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的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往往致使项目无法顺利进行。且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招标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招标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技术经济条件,科学预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编制的综合单价。为工程招投标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切实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要求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定合同主要条款等。招标文件一定要与工程量清单编制相对应,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且完整。应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防止日后工程造价的追加。合同条款应严谨、详细、周全条款之间、文件之间互相衔接,避免出现无效和有异议的条款,减少工程纠纷、防止工程索赔事件的发生。

7.2投标方面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对施工企业自身的要求比较高并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施工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改变原先投标时总是套用国家颁布的相关定额。只是在费率的计取及材料价格上做些研究的落后情况。

1、尽快建立企业定额及经济指标积累分析施工企业应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这样才能适应工程量清单的推行使用。同时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就不能在报价时显示自己的优势。然而目前施工企业已经习惯于使用国家统一定额,若其编制企业定额需要在各个方面做很多工作、进行各方面资料的积累。企业定额的编制主要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在不同结构的工程中,各个施工工艺下人材机的实际消耗量数据的收集积累,可以采用现场测定和经验估计的方法,类似于国家定额的制定。但是施工企业在测算自己企业的施工消耗量时要低于国家定额消耗量,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工艺和管理水平等方面不断提高、不断通过理论、实践创新,尽量减少各种损耗。只有施工企业的生产水平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才有中标的可能。另外就是对一些功能比较单

一、结构形式比较固定的建筑物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随着企业承接工程数量种类的不断增加,对于一些类似工程的基础资料要做一个比较详细的统计以便在类似工程的报价中,通过对有差异的地方进行修改而节省计算时间。如在住宅项目中,一般的建筑都是框架结构、建筑形式也比较简单,可以做一个详细的整体资料储备,以每层或不同的结构构件来做整体的资料收集、通过信息化完成统计分析资料的存档,便于类似工程参考。

7.3建立完善的材料信息系统投标方应对各种材料的市场价格进行收集整理、尽量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询价。一些地方性材料应货比三家,供货公司要择优选择,保证优质优价。为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市场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掌握材料价格的市场波动。虽然相关部门会定期发布一些材料的市场价格,但是相对于施工时机还是比较滞后的。所以,施工企业应主动掌握材料不同时期的价格动向,以便在报价时掌握主动。

7.4充分利用造价软件投标方应利用造价软件建立企业信息库并且按结构类别区分建立。保持人材机价格的动态性、以保证在投标时,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准确地报价。对资质比较高的企业来说更是重要且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建筑市场。总之,作为执行工程量清单的主体,要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积极努力推行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招投标市场。 第八章: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在我国实行的时间不久,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分担风险、促进竞争、淡化标底的作用,是适合市场需求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改革的产物;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建设市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我国更好地适应世界大市场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监管力度、提高造价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法规等一系列措施来弥补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的不足,使用好工程清单计价这个科学高效的工具。

致 谢

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写稿到反复修改,期间经历了喜悦、聒噪、痛苦和彷徨,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如此复杂。如今,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复杂的心情烟消云散,自己甚至还有一点成就感.,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 非常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她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在闲聊中她总是能像知心朋友一样鼓励你,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她也总会以“专业标准”严格要求你,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色,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正是老师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谢谢指导老师。

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参考文献]: [1]王军.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原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申金山张海燕.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优点及其实施[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 [3]陈卓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与计价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4]陈东佐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第14篇:第四单元 工程量清单计价单元测验

第四单元 工程量清单计价单元测验

(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情况,以及拟定的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按______进行编制。

总价 限价 承包人定价 市场价格

(2)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______。

摊入零星工程项目费用 允许投标人进行补充 摊入其他措施项目费用中 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工程项目的合同结算工程量,除另有约定外,应按本规范及合同文件约定的______进行计算。

有效工程量 实际工程量 招标清单工程量 招标图纸计算工程量

(4)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工程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所需要的______。

直接费 施工管理费 企业利润 税金

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5)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单价应根据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______确定。

招标设计文件 图纸

本规范中的附录A的主要工作内容 本规范中的附录B的主要工作内容 社会生产力水平

(6)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人的报价,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应根据______按市场价格编制投标报价。

施工现场情况 拟定的施工方案 概算定额水平企业定额 合理的利润水平

(7)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单价,应根据______确定。

工程单价组成内容 设计概算单价 招标设计文件 招标设计图纸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

(8)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______,以每一项措施项目为单位,按项计价。

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图纸 工程的施工方案 工程量

社会生产力水平

(9)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贯穿于以下______整个工程活动过程。

工程招标标底编制 投标报价编制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工程价款结算 设计概算编制

(10)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其______,均应执行本规范。

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的编制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工程价款的结算 执行概算

第五单元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单元测验

(1)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不属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内容的是____?

封面 投标总价 总说明

工程项目总价表

(2)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以下不是工程量清单格式组成内容______。

封面 填表须知 总说明

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

(3)总价项目一般不再分设分类分项工程项目,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写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其表式同______。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计价表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4)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编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安装工程划分为______类。

2 3 4 5

(5)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格式包含工程量清单格式和______两部分内容。

工程量清单项目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算格式 工程量单价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6)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其他项目清单》按______确定的其他项目名称、金额填写。

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中标文件

(7)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对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填写正确的是______。

人工按工种

材料按名称和型号规格 机械按名称和型号规格 费用按项 以上皆不是

(8)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包含的内容有______。 单价

统供材料耗量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9)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在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填写过程中,计量单位的选择按照______选择。

人工以工时或者工日 材料以t、立方米等 机械以台时或者台班 费用以项 费用按元

(10)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填写“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表”,应按表中______填写。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供应价 供应数量

第六单元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1-5)单元测验

(1)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砌筑工程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的是______。 干砌块石 浆砌块石 砌体砂浆抹面 砌砖

(2)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反滤料填筑是指土石坝、围堰的______与过滤料层之间的反滤料及滤水坝址反滤料填筑。

防渗体 面板 坝壳 坝址

(3)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土方开挖工程中,______与其他三项的计量单位不同。

一般土方开挖 场地平整 砂砾石开挖 竖井土方开挖

(4)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土石方填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招标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建筑体______计量。

有效自然方体积 有效松方体积 实际压实方体积 有效压实方体积

(5)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场地平整适用的范围是挖(填)平均厚度在______。

0.5m以内 0.3m以内 0.5m以外 0.3m以外

(6)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过渡层料填筑是按招标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有效______计量。

堆方 松方 压实方 自然方

(7)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下列按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工程编码的分项工程项目有______。

土工布 复合柔毡 粘土料 土工膜 复合土工膜

(8)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石方开挖工程中的预裂爆破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______。

测量放线标点 钻孔、爆破 安全处理 清理 渣场平整

(9)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以下对于浆砌卵石工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按招标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计量 按招标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计量 勾缝是其工作内容之一

主要用于挡墙、护坡、排水沟、渠道等砌筑

(10)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土方开挖工程中,以下施工条件与竖井土方开挖一般适用范围相符的是______。

水平夹角70°、深度小于上口短边 水平夹角80°、深度小于上口短边 水平夹角80°、深度大于上口短边 水平夹角80°、深度大于直径 水平夹角80°、深度小于直径

第七单元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6-8)单元测验

(1)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岩石锚条(多孔热浸镀锌钢条)编码______。

500106001××× 500114001××× 500106017××× 500106012×××

(2)水利工程计价规范,一般用于对松散透水地基的防渗处理的是______。

混凝土地下连续墙 高压喷射注浆连续防渗墙 高压喷射水泥搅拌桩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3)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高压喷射注浆连续防渗墙主要工作内容中,不包括______。

地质复勘

生产性试验,选定施工工艺及参数 钻取芯样检验 配制浆液

(4)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按招标设计图示桩径、桩长,以有效根数计量的是______。

钢筋混凝土沉井 混凝土灌注桩 振冲桩加固地基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5)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混凝土面喷浆适用于______。

岩石边坡及洞挖围岩的稳固 已浇混凝土表面的防渗处理 洞挖围岩不拆除的临时性支护 明挖或洞挖围岩施工期的临时性支护

(6)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钻孔与灌浆工程中,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灌浆面积计量的是______。

化学灌浆 检查孔灌浆 岩石层帷幕灌 回填灌浆

(7)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按招标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钢支撑或钢筋格构架及附件的有效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项目是______。

钢支撑加工 钢支撑安装 钢筋格构架加工 钢筋格构架安装 木支撑安装

(8)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钢支撑加工、安装工程工序为______。

机械性能试验 除锈加工 焊接 运输、安装 调试

(9)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岩石层帷幕灌浆中,以下操作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应摊入岩石层帷幕灌浆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的是______。 先导孔取芯 补强灌浆 浆液废弃 灌浆 取芯

(10)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检查孔钻孔的主要工作内容是______。

钻孔取芯样 检查、验收 扫孔、洗孔 压水试验 埋设孔口管

第八单元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9-14)单元测验

(1)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原料开采及加工工程进行独立招标时,对为系统建设服务(如风、水、电等)的项目列入______清单。

分类分项工程 措施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 零星项目清单

(2)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模板工程结算的工程量,按实际完成进行周转使用的有效______计算。

次数 立模面积 重量 体积

(3)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钢构件加工及安装工程的有效重量中,______切肢、切边和孔眼的重量。

包括 不包括 按1/2摊销 按1/3摊销

(4)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大坝坝体内廊道预制混凝土模板,其项目编码为______。

500110001××× 500114001××× 500112001××× 500112006×××

(5)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A,预应力钢筒混凝土(PCCP)管道安装工程,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招标图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安装______计量。

重量 面积 体积 长度

(6)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预制混凝土工程中按有效实体方体积计量的分项工程项目是______。 预制混凝土模板 预制混凝土构件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输水管道安装 混凝土预制件吊装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7)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止水工程的项目主要特征是______。

部位 止水类型 材质

止水规格尺寸 运距

(8)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混凝土凿除的主要工作内容是______。

钻孔爆破 凿除、清洗 弃渣运输 周围建筑物保护 有用料堆存

(9)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模板面板和支撑构件______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应摊入相应模板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

制作、组装 运输、安装 埋设 拆卸 修理

(10)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以下属于混凝土工程的项目有______。

碾压混凝土 止水工程 混凝土凿除 伸缩缝

混凝土地下连续墙

第九单元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1-3)单元测验

(1)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水轮机和发电机设备安装以______为计量单位。

件 项 t 套

(2)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B,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励磁系统设备安装,______不属于它的主要工作内容。

基础安装 设备本体安装 电动机干燥 调试

(3)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B,水力测量系统设备和管路安装属于______。

厂用电系统设备安装 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 发电电压母线安装

控制、保护、测量及信号系统设备安装

(4)按水按利工程计价规范附录B,励磁系统设备安装的计量单位______。

套 台 项 部

(5)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工频接地电阻测量应按______编码。

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其他建筑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

(6)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施工期观测、设备维护、资料整理分析属于______工程。

其他建筑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 金属结构设备安装 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

(7)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属于直流系统设备安装的是______。

蓄电池组 直流配电屏 充电设备 分电箱 照明屏

(8)下列不单独列项,其费用包含在闸门设备(门槽)的安装单价中的项目是____。

闸门防腐处理 闸门防锈处理 闸门止水装置 闸门本体 二次埋件安装

(9)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不包括“调试”的是______。

水轮机设备安装

轨道安装 发电机设备安装 主阀设备安装

电缆安装及敷设

(10)按水利工程计价规范,厂用电系统设备安装的主要工作内容是______。 基础埋设 支架安装 设备安装 接地 调试

第十单元 05补充定额(1)单元测验

(1)下列选项中属于补充概算定额“混凝土工程”一章中“混凝土凿除”定额的工作内容的是____。

模板制作 爆破

人工清理堆放混凝土渣 砌筑

(2)补充概算定额“模板工程”一章中“底板衬砌滑模”和“底板衬砌滑模制作”定额的人工消耗量____。

前者多 后都多 一样多 不能确定

(3)补充概算定额“混凝土工程”一章中“非岩石基础明渠”定额,随着衬砌厚度增大,人工消耗量____。

先减小后增大 先增大后减小 增大 减小

(4)补充概算定额“土石填筑工程”一章包含_____定额。

液压岩石破碎机拆除 混凝土凿毛 干砌混凝土预制块 混凝土爆破拆除

(5)补充概算定额“混凝土工程”一章中“混凝土爆破拆除”定额的工作内容不包括_____。

钻孔 爆破

混凝土渣的运输 撬移

(6)补充概算定额“混凝土工程”一章中“模袋混凝土”定额的“水下”小节,按____划分子目。

混凝土厚度 混凝土强度 模袋的种类 水深和混凝土厚度

(7)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

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

水利部以水建管[1999]523号文颁布《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8)补充概算定额“混凝土工程”一章中“破碎剂胀裂拆除混凝土”定额的工作内容有____。

钻孔 爆破

破碎剂拌和与装填 风镐剔除 挖掘机装渣

(9)补充概算定额“干砌混凝土预制块”的适用范围是____。

干砌混凝土连锁块护坡 基础

干砌混凝土连锁块护底 防渗墙 地基加固

(10)补充概算定额“混凝土工程”一章中“混凝土凿除”定额的主要设备有____。

风钻手持式 风钻气腿式 风镐 地质钻机 凿岩台车 第十一单元 05补充定额(2)单元测验

(1)选用补充概算定额“地下连续墙成槽——冲击钻机配合液压抓斗成槽法”时,如孔深为25m,则锯材定额乘以____系数进行调整。

0.1 0.52 0.67 0.88

(2)选用补充概算定额“地下连续墙——振动沉模防渗板墙”时,如墙深为14m,则定额中材料量乘以____系数进行调整。

1 1.14 1.3 0.86

(3)____属于补充概算定额“顶管——坑内平台安拆”采用的材料。

锯材 枕木 钢筋 砂

(4)某深层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单项工程中,地层为中粗砂,墙厚为0.3m,水泥掺量为18%,根据施工方法选用GB7033定额,(水泥掺量每增加1%选用定额GB7035),则编制此概算单价应该选用____。

GB7033+6*GB7035 BGB7033+GB7035 GB7033 以上都不对

(5)下列____不属于补充概算定额“地下连续墙成槽——冲击钻机配合液压抓斗成槽法”的子目。

粘土 砂壤土 粉细砂 中粗砂

(6)不属于补充概算定额“地下连续墙成槽——液压抓斗成槽法”采用的施工机械的是____。

冲击钻机 液压抓斗 泥浆搅拌机 泥浆泵

(7)补充概算定额中的钢管道的防腐处理费用,关于设计要求的必须在现场进行的特殊防腐措施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

不考虑

包含在管材单价中 另行计算 以上说法都不对

(8)补充概算定额“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一章中“地下连续墙——深层水泥搅拌桩防渗墙”的工作内容是____。 混凝土浇筑

机具就位、搅拌桩机下沉 拌制水泥浆 提升搅拌机 重复搅拌、移位

(9)补充概算定额“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一章中“地下连续墙成槽——液压抓斗成槽法”定额,当孔深不同时,要对定额中____内容进行调整。

人工 水 锯材 钢材 机械

(10)补充概算定额“其他工程”一章中的“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管道铺设”定额的工作内容是____。

顶进

检查及清扫管材、管道安装、上胶圈、对口、调直、牵引 管件、阀门安装 阀门井砌筑 管道充水试压

第十二单元 07补充定额(1)单元测验

(1)掘进机施工时____、通风管道、轨道安装和拆除费用可在临时工程中单列项。 洞内供水管道 洞内排水管道 洞内通讯线路 临时供电线路

(2)TBM掘进章节中的“内燃机车出渣”定额的适用范围为____。

双护盾TBM掘进施工 敞开式TBM掘进施工 钻爆法施工 单护盾TBM掘进施工

(3)TBM掘进定额中轴流通风机台时量按____一个工作面长度拟定。

6km以内 7km 8km以内 9km

(4)TBM施工时钢筋混凝土管片预制厂土建费用可在___中单列项。

建筑工程 临时工程 预备费 独立费用

(5)TBM掘进章节中的“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片运输”定额的适用范围为____。 双护盾TBM掘进施工 敞开式TBM掘进施工 钻爆法施工 单护盾TBM掘进施工

(6)掘进机施工概算定额“T-3 其他”一章分为_____、管片止水、管片嵌缝共3节。

管片钢筋制作与安装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片 管片安装

搅拌站拌制混凝土

(7)TBM如在洞外拆除,人工、机械乘___系数。

25 1 8 5

(8)掘进机施工概算定额以洞长划分子目的出渣定额_____洞口至洞外卸渣点间的运输。

不包括 有时包括 包括

视具体情况而定

(9)隧洞掘进机施工概算定额包括_____三大部分定额共26节。 盾构施工 其他

全断面岩石掘进机施工 单护盾TBM施工 顶管施工

(10)双护盾TBM掘进定额的工作内容包括____。

操作TBM掘进 供气通风 测量 维护 出渣运输

第十三单元 07补充定额(2)单元测验

(1)绝大多数盾构机的外形是____。

圆形 矩形 马蹄形 半圆形

(2)灌浆系统不包括____。

豆砾石泵 储浆设备 搅拌机 灌浆泵

(3)刀盘式土压平衡盾构洞内渣土运输定额工作内容不包括____。

洞内装载 洞内外运输 卸除、空回 土料翻晒

(4)壁后注浆定额不包含的浆液有____。

石膏、粉煤灰 石膏、黏土、粉煤灰 水泥、粉煤灰 水泥、黏土

(5)双护盾TBM台时费定额不包括的设备有____。

混凝土管片安装吊运系统设备 供排水设备 豆砾石喷射系统设备 豆砾石灌浆系统设备

(6)胶带输送机定额不包括如下____(带宽×带长)(

1200×0.5 800×1

mm×km )子目。 1200×10 1100×5

(7)所有盾构的形式,基本从工作面开始均可分为切口环、支承环和____三部分。

联结环 伸缩盾 盾尾 后盾

(8)刀盘式土压平衡盾构掘进定额工作内容不包括____。

操作盾构掘进 测量 水力出土 供气通风

(9)刀盘式泥水平衡盾构洞内渣土运输定额工作内容包括____ 。

排泥泵排泥 泥水处理 渣土汽车外运 管路维护 洞内排水

(10)刀盘式土压平衡盾构掘进定额细分为 ____ 等几部分。 负环段掘进 出洞段掘进 正常段掘进 进洞段掘进 始发段掘进

第15篇:解读结算管理办法、09清单计价

解读结算管理办法、正确运用09计价清单、提高项目盈利水平

一、解读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结算管理过程中应着重注意的事项 随着施工企业竞争的加剧,目前低价中标的施工项目越来越多,使施工企业面临着保本微利的严峻形势,这就给我们结算管理、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只有推进项目成本控制,做好成本管理,才能取得项目的预期收益,项目才能生存和健康发展。2013年、结算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成本管理这条主线,细化结算过程控制,提高项目盈利水平,确立了“明确责任、强化过程、利润第一”的工作思路。现结合结算管理办法谈一下在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的过程中,即在招投标文件交底、进行二次经营策划及施工方案的优化、工程量复核、制造成本的编制、成本的过程控制、变更签证的管理、结算文件的编制和评审等环节应着重注意的问题。

结算管理办法中工程开工后10日内公司经营部(投标人)对新承接项目会就该项目给予公司相关部门及管理公司、项目部进行招、投标文件交底,项目部应重视这个交底文件,因为交底文件就参与前期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将就招标文件中的一些重点事项、合同文本中的重要及默认条款、招标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投标时的思路,以及这些问题及思路在投标文件中的处理方法、这些处理方法在结算时有可能产生的影响和结果(特别是针对招标资料在投标时的一些技巧性的处理方式和非正常的处理项目,及这些投标处理方法的结果使哪些项目可能盈利偏高,哪些项目存在风险)等一一

会加以说明。这些内容的交底会提示项目部在下一步怎样进行二次经营策划、方案优化,在施工过程及在结算管理中都应该高度重视。如可能进行方案优化、变更、签证及索赔的内容,如何利用投标时的技巧性、非正常的处理内容在哪些项目、从内容上进行操作争取最大限度的增加收益,有哪些项目、内容上进行操作最大程度的回避或降低风险。对项目管理层更深一步了解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有更直接、更关键的作用。

在结算管理办法中要求项目在中标或拿到协议书30日内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经营部的项目报价及合同交底对中标项目在招标时及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签证及索赔项目进行分析,对项目进行二次经营策划及二次方案优化。做出工程项目二次经营策划记录,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工程结算管理部督促检查二次经营策划工作执行情况并核查策划记录。

就是在经营部组织完招、投标文件交底后,项目部应组织一个由管理公司合同造价部及项目管理层参与的二次经营策划,结算管理办法中我们能想到的可能会发生的预见性签证或变更项专门列有项目,项目部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参考或补充,二次经营策划是全部专业人员群策群力的针对具体项目变更签证内容的预见性想法的汇集。在记录中要求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对预见性签证有个大概时间的确定,根据施工图有部位的确定,并且要有具体的实施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根据时间、部位查看具体落实情况。是否可以在合同或过程中规避招标文件中的风险,认质认价材料价格的底线是多少。

投标价中亏损项目采用什么方法扭亏或减亏。项目部负责变更签证的人员应随工程进度核实是否存在二次经营策划表中的变更签证内容,充分抓住预见性内容可能办理的机会,及时的办理变更、签证及材料的认质认价。

工程中标或接到协议书后,项目经理负责,由基层管理公司成本合同部或项目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对比表》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表》,并按照投标清单单价及合同约定进行组价,作为工程结算的基础依据,该工作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书后2个月之内完成。编制工作完成后,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的条款确定时间报业主认可。

在工程量复核环节中,造价员应依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签订的承包范围,按图纸设计对工程量进行准确的计算,(准确的工程量是确保我们把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工程造价能够足额拿回来的根本,不缺项、不漏项、如果工程量不准确,后边整个编制制造成本和成本管理的控制过程就会是空谈,也就起不到控制成本的作用。整个过程成本管理就会存在较大的风险)形成工程量计价书,若是清单投标项目要形成《工程量清单对比表》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表》,该工程量清单完成后应经各专业工长对其进行复查(大宗材料应与工长的专业材料总计划量进行对比,从材质及数量两方面进行复核),避免由于项目多、工作忙、造价员的个人理解偏差出现漏报、误报现象。防止一旦与甲方进行工程量确认造成的不必要经济损失。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除根据图纸、招标文件明确的施工范围、内容在清单中无

具体列项属清单漏项外,凡是图纸设计的材质、施工方法、工程做法、工作内容等与招标清单不一致的、清单特征描述与现场实际做法以及图集做法不一致的,尤其这些不一致的清单项在投标时综合单价还偏低的,均应做为清单漏项处理,争取重新组价,减少损失。对于招标工程量严重偏少的,要尽可能早和甲方核对确认工程量,以利于进度款的审批和支付。另外,要注意有的招标文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时会给出具体的交房标准,该标准可能会与图纸设计范围不一致,与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的发包范围不一致,造价员应以交房标准为依据进行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和核对。专业工长在核查工程量清单对比表的同时也是对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具体的交房标准再熟悉和理解的一个过程,并通过与造价员沟通保证各专业计算范围和施工范围完全一致。

中标项目接到中标通知书未投标项目接到协议书后,项目经理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中标项目报价合同交底文件、二次经营策划及方案优化记录、以及复量情况在3个月内完成制造成本的编制,并确保项目的盈利水平不低于2%,

制造成本的编制主要是使用科学的方法,结合《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二次经营策划及方案优化记录》《投标标书》,《复核后的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案、应投入的人、材、机,对项目施工生产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的较为科学的预测活动。对控制项目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制造成本的编制前,首先要确定项目的目标成本,根据目标成

本编制成本降低措施及收入增加措施,计算出各项费用的保本点和目标利润,保本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作为控制施工过程生产成本的依据,使项目部人员及施工人员无论工程进展到何种程度,都能清楚知道自己的目标成本,以便采取相应手段及措施控制成本。

编制制造成本可以提高成本目标计划的科学性,降低成本并提高经济效益,真实的制造成本是成本管理的基础。策划成本要真实可实施。真实的策划结果是为编制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目标提供依据。具体做法是:以核实的工程量为测算依据,用分项工程市场人工费单价,以策划的工程量为测算依据,测算出实际人工费;用市场同期材料单价,以策划采购的材料数量为测算依据,测算出实际材料费;采用市场实际的机械费;根据施工方案测算出预计发生措施费支出,及预计发生的管理费开支和招待费、上交管理费、投标发生的费用、培训、伙食补贴等项内容。文明及安全的支出、上交的规费与税金等全部支出项,和收入作对比 。公司的要求是目标盈利水平超过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及时纠偏,使成本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制造成本编制的目的是进行成本的过程控制,所以,人工费、材料费、措施费、机械费,合理确定的工期,非生产性开支,在过程中都要严格控制。

人工费的控制主要是合同单价的控制和结算量的控制。劳务合同签订的时候要注意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及所包含内容。要知道怎样的计算规则对我们是有利的。结算量的控制就相对简单,根据各项目管理水平制定一个低于图纸实际工程量的控制量。

材料主要是通过采购价格和使用数量来控制,采购价格在这不再多说,就是要合理低价,量的控制是根据工程情况制定主要材料的节约计划。使其控制在制造成本范围内,若出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并制定出解决措施。在编制制造成本时提前制定大宗材料的结余目标及采取的措施。

在编制制造成本时材料费是以成本策划用量和实际采购价进行核算的,所以要从单价和数量两方面进行控制,除在采购时将购买单价控制在核算成本单价以内,还要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注意控制各种材料的使用量,使实际使用量小于制造成本核算时的数量,以达到从量价两方面进行控制。

机械费的控制主要是加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其满负荷运转,对于按工作量结算的外部设备做到计量准确。再一个方面就是合理工期的的确定,最大限度控制和节约非生产性开支。过程中还应按变更和签证对制造成本进行调整,达到成本过程动态控制,成本真实的目的。当然在中标清单中的一些亏损项目是成本控制的重点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的采用建议变更材质、变更施工方法、变更工程做法、变更材料设备品牌等主动行为争取弥补或降低损失。成本编制和成本控制时,各项目部在具体管理中都有自已的核算和控制方法,还有就是在工期方面要合理的控制工期已便减少设施料和垂直运输的投入。在结算管理办法中我们提供了一个制造成本编制的样表,这个表格仅是个参考表格,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扩展。

成本过程控制中,除结算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台账外,建议项目造价员再建立“工程量清单结算台帐”,这个台账从开工起贯穿施工全过程。台账要明确反映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依据核对的工程量调整的工程造价(如果甲方不核对,项目部应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工程造价)、累计甲方已审批工程量、未施工工程量、累计工队已结算工程量及累计工队已结算价款等各项数据,台账中的这些数据能明确反映出各阶段甲方审批量(价款)与实际形象进度的差异、包工队结算工程量(价款)与实际形象进度的差异、清单工程量(价款)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价款)的差异,便于项目经理随进度能很清楚的掌握成本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过程中的偏差、并能及时纠偏。材料费在工程项目造价中占很大的比重,对材料数量的控制也是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所以应再建立“主要材料用量台帐”,在台账中应反映各种主要材料设备的清单计算工程量、实际采购量、累计使用量;台账中的数据能明确反映出清单计算工程量与实际采购量的差异、计算工程量与使用量的差异,以便于及时了解主要材料的剩余数量,如果有甲供材的项目还应建立“甲供材数量台账”,台账中应明确反映应领用各种甲供材数量、累计已领用各种甲供材数量、未领用数量等。造价员应与材料管理员及工长根据施工进度和变更签证及时核对并按实调整。从台账反映的材料结余或不足情况,分析并查找原因,避免因工队浪费造成甲供材的超领、并保证已核对的甲供料及时足额的领回。

在项目的变更、签证处理方面,结算管理办法中比以前常规有

了更细致的特别要求,还有结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变更签证要一单一签,随签随算。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要及时确认工程量和价格,避免等到竣工结算时因时间长了,有的内容忘记而漏算、少算部分项目,还有在签证的时候,要仔细进行核算,确保签证的造价不低于实际支出的价格。再一个还有就是变更内容的完整性,主要是指写变更、签证时不能光满足现场技术的要求,也要能满足结算的要求,就是要求相关人员在做完变更、签证后,报送甲方、监理之前,先由内部施工技术负责人、预算员、资料员三方共同确认,以保证在技术、造价及语言表述上均符合要求。这个要求意义很大,它能督促我们在过程中完善各种基础资料的办理,就是说报送的变更签证要有专人负责追回,变更签证办理必须有头有尾、有始有终,签章齐全,不能发生变更了没人办理,也不能只报送不问落实情况,一单一签就是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办理,随时办理随时落实;要求随签随算的意义在于,有的变更或联系单所述的内容可能对变更事项进行了说明,但不能满足工程量、工程价款的计算要求,对于不能满足工程量计算要求的变更联系单我们在过程计算时就会发现问题,这时就应及时要求甲方补充详图,或项目部自行补充详图或附实际施工量清单报送甲方确认,尤其对于变更后最终不能形成实体工程量的内容,例如打补洞口、已完工作的拆除,都要在资料中及时确认实际工程量。特别是对于挖填土方要做好开挖断面尺寸确认资料(例如验槽记录),开挖时土质为灰土或坚硬土时。对于土质松散,经甲方批准管沟壁须进行支护时,应对支护的工程量、支护的做法、支护的部位或长度与甲方进行确认,

在办理变更单、联系单及签证时为结算计算工程量做好详细的基础资料;变更单、联系单及签证办理后要随时计算其价款的意义,一方面是有利于月度已完工程价款的计算,还有就是在计算价款的同时,我们会发现有哪些新增项目无综合单价,在计算综合单价时哪些材料需要认价,哪些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中无子目,发现这些问题时,我们该认价的材料及时认价,该让甲方确认综合单价的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为结算做好计价方面的基础资料,防止结算发生争议。

对于甲方的口头通知,要求甲方及时出变更或工作联系单,对于甲方口头通知的工作内容,可先填写管理办法中的附表十四“口头指令确认单”,在指令单中详细叙述甲方口头指令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的做法,并让甲方签认,先行对甲方口头指令的事实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按规定补充变更单或签证单。另外项目部在报送签证时,对于签证的内容和工程量造价员要与各专业工长沟通核对,保证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签证工作内容的完整性,签证的表述要有利于结算时的计价。项目部应及时就合同中关于材料风险调整范围的约定、政策性调价文件执行情况的约定等事项进行相关资料的确认、收集和整理,(包括各种用量较大的主材采购当期的信息价、政策性调价文件的颁布时间,调价文件的调整内容和执行时间、调价文件执行适用于本工程的哪些专业的哪些未完施工的内容)保证最大程度的有理有据的利用合同中的调价条款进行结算价格的调整。对于现场要办理工期签证这里强调一下,工期签证也是有必要和有意义的,在一些非自身原因(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发生现场大面积

或部分重要工序较长时间停工时,我们最好办理一份工期签证,将停工原因、停工起始时间及造成哪些工序停工,现在的合同条款对于工期延误的处罚是很明确的,有的处罚力度还很大,办理工期签证必要时可以避免或减少由于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处罚,另外还可争取赶工费用的索赔,而且对于因长时间停工造成部分大宗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工期签证应该会为我们在与发包方协商材料的重新认价及材料费的补偿提供支持。

结算管理办法中要求在做竣工结算前,项目部应针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含已编制的结算初稿)召开评审会,完整性有两层意思:首先保证不缺项。主要是指所有结算相关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方案、、答疑文件、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洽商变更记录、签证、索赔资料、认质认价单等资料,另外依据的收集工作并不限于以上资料,一些询价资料、往来函件、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市场参考资料也在结算依据之内。评审会要求项目经理、各专业工长、造价员等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一起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计算的准确性共同进行检查、讨论,并将检查结果填报评审表(评审结果为本工程结算提供依据,也可为以后工程在施工期间结算资料的收集准备提供参考借鉴),按照评审结果,对于遗漏的资料、签章不全的资料等项目部应再进行最终完善,造价员应依据评审提出的意见,并结合分包协议、包工队结算工程量(结算价款)、主要材料的使用量、核对的甲供主材设备量、材料认质认价单、采购合同等,调整结算初稿后,报管理公司合同造价部进行初审,并与保本点对比,由管理公司填报

工程项目结算定案表(送审),然后报公司工程结算部复审。结算造价高于保本点且经复审无误后可直接报送甲方,低于保本点的结算,应再认真审核结算资料,复审后确认无错无漏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送。

想要在结算时取得项目的话语权,扯皮是没有用的,最好的办法是在前期把这些基础工作做扎实,详实有效的依据才是最有效筹码,要有全过程、全局意识,结算阶段才能水到渠成。

结算盈利水平的高低,除了各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外,更重要的是项目经理的重视,每一个项目经理都能把项目部变为一个团队,有一种团队精神,在这个团队里大家能相互沟通,相互合作,并建立和坚持科学的成本管理体系,做到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项目成本管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提高项目结算效益,为项目部良性、滚动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09计价规则作了哪些有利于施工企业在工程计价中的规定 1.09计价规则明确规定了不可竞争的费用,有效地保护了施工企业的权益。《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八)住房公积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2.0.20条对不可竞争费进行了定义,

不可竞争费

在招标投标、合同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中必须列项且必须按照规定计价程序、计价费率计取的费用,包括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竞争的费用。

并用两条强制性条文分别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规费的计取作了具体规定。这两条是4.1.6条和4.1.10条。

4.1.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照本规则的计价程序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参照规费计价基数计取。

4.1.10 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09计价规则大幅度增加了强制性规定,为我们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09计价规则的强制性条文由04计价规则的6条增加到25条,就一定意义上讲,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上的相对弱势群体——施工企业的权益。在25条强制性条文中,至少有11条是直接支持施工企业维权的,而且这11条全部是新增加的。下面对这些条文作以简要解读:

(1)3.1.2条、3.1.3和4.1.4条:这两条都是针对以往招标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向施工企业转移计量风险,所作的强制性规定。有了这两条,施工企业就可以避免计量的风险。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

(2)4.1.6条和4.1.10条:这两条分别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作了强制性规定。

(3)4.2.8条:这一条对招标最高限价的公布和最高限价不得上下浮动作了强制性规定。

4.2.8

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一般应包括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4.4.2条:这一条对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在合同约定时以哪个文件为准作了强制性规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5)除上述六条外,还有4.1.13条(关于差价)、4.4.5条(关于合同备案)、4.8.1条、4.8.9条、4.8.14条(关于结算)的五条强制性规定,也都直接有利于维护我们的权益。

4.1.1

3由发包人承担的除工程量变化以外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4.4.

5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

竣工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

4发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并应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扣留剩余的金额。

3.09计价规则中的指导性条文,也有不少直接支持我们维权的规定。,4.4.3条对编制最高限价计价依据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招标人随意压低最高限价;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总价与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主的合同形成。

再例如,4.7节整个一节共九条全部是为了支持我们施工企业维权的规定。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4.7.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4.7.

4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

1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2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本规则4.7.3条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

4.7.

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4.7.6

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差价应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

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

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

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参照4.6.3条规定的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 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 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这些规定包括了非施工方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变动带来的综合单价的调整、非施工方原因发生的措施费的调整、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超

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后的调整,等等。这些条文与强制性条文不同点在于,我们要做到正确解读、准确运用,挣得有利于我们的结果。

三、我们在工程计价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对工程计价中需要由合同约定的事项缺乏系统地把握。09计价规则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计价事项的条款有20多条,不少计价人员缺乏系统的解读和运用,不仅造成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周,更严重的是会造成结算时缺乏合同依据。清单计价中规定: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中标总价和综合单价在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发、承包人按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总价与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主的合同形成。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幅度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时间及使用情况监督办法;

10

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

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

2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3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4.

5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抵扣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要求付款通知送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计价风险的分类:

一、是法律法规变化风险;

二、是工程量变动风险;

三、是计价要素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四、是企业成本控制力风险;

五、是不可抗力风险。

(三)、工程计价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风险分担原则;二是最具控制力原则;三是合同约定原则,四是企业成本控制力风险由承包人自留。

09计价规则已明确的操作办法:一是规定基准日,以基准日来划分法律法规变化风险的承担责任;二是控制工程量变动,实行谁造成变动谁承担风险;三是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按合同约定分担风险;四是人工费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实行政策调控与市场调控相结合,政策调控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市场调控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五是规定了综合单价可调的五大因素因素,即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4.7.2条)、(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清单漏项与工程变更(4.7.3条)、(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非承包人原因的措施项目变更(4.7.4条)、(4.7.4 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

1 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2 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本规则4.7.3条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量增减超出合同约定的调整综合单价幅度(4.7.5条);(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四).强化合同约定,完善工程计价的合同依据。

(1)09计价规则规定应由合同约定的计价事项:应由合同约定的事项主要集中在4.4.4条,该条规定了应约定的13项事项。此外,就工程计量、风险与索赔、工程结算与支付、质量保证金、总承包服务费以及计价纠纷处理等在20多条条文中分别做了很具体的规定。 (2)强化合同约定的作用与意义:从微观角度看,合同约定是企业依法维权的依据;从宏观角度看,规范的合同约定是市场成熟度的标志;

(3)强化合同约定可以从应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做起。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系统地完善了1999年版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系统地解决了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在合同约定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在运用中要特别重视专用条款的约定,在约定的时候是不是执行了09计价规则的规定,如果不一致,是否是双方同意的意图。专用条款对合同双方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五).强化成本管理,夯实计价的基础。

施工成本管理是企业投标报价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也是提高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环节。可是我们看到,现在大部分项目普遍不够重视,

习惯于用粗放的承包管理方式代替精细化的成本管理。

用精细化的成本管理来积累项目定额、分部分项的消耗量等基础信息。为做企业定额打一个好的基础。用精细化的成本管理来摸索风险防范的具体经验。用精细化的成本管理来扩大企业的盈利空间。这也是结算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六)材料差价的处理

(1).材料差价及其他差价是否进入综合单价。09规则2.0.30条和4.1.13条已明确规定,差价只进入总价,不进入综合单价。 (2)材料差价及其他差价是否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09规则4.1.13条规定,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4.1.6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照本规则的计价程序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参照规费计价基数计取。也就是说,可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七).甩项竣工后重新施工的项目计价。应由合同双方在竣工验收、交付已竣工工程时约定。约定时,可以参考已完工程的计价,也可以由施工方另行报价,发包人认可。

(八)、甲供材的处理方法,提前要做消耗量和领用量的对比,领用量不能超过消耗量,如果确实消耗量大,要提前有措施,不要到结算阶段无法处理。

(九).项目所在地村民强行承包土方工程的计价。可由合同双方按风险事件约定,或者事件发生后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所述是我个人的一些理解及看法,希望能对大家起到指导和

21

促进作用,讲的不足之处,欢迎大家来交流探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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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不同

浅论定额计价模式与工程量清单计

价模式的不同

姓 名: 赵兰喜 系 部: 工商管理系 专 业: 电力工程管理 班 级: 09-1 指导教师: 倪慧君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浅论定额计价模式与工程量清单计

价模式的不同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工程量清单计价代替定额计价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作为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在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同,如: 计算方法和程序的不同、性质与特点的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适应的经济模式不同、计价依据的不同、计价规则的不同、招标评标办法不同的不同、风险处理方式的不同等方面。

关键词:定额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 性质; 经济模式 ;

特点

目录

摘要 ···················································1 目录····················································2 第一节 工程量的发展··································3 第二节 定额计价及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不同··········3

一、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算方法和程序不同·················································3

二、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性质不同··········4

三、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适应范围不同·······5

四、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不同的经济模式相适应的·········································5

五、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依据不同·····6

六、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规则不同·····6

七、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不同··7

八、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风险处理方式不同··7

九、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其他方面的不同··8

1、编制工程量的单位不同························8

2、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时间不同···················8

3、项目编码不同·································8

4、合同价调整方式不同··························8 第三节 总结··········································9 参考文献··············································10

第一节 工程量清单的发展

着随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2001年底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建筑企业不仅面临着国内企业的竞争也面临着国际竞争的压力。而我国建筑行业的传统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已经不能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建筑行业的发展的需要,于是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开始进入我国建筑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那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定额计价模式有什么不同呢?

第二节

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不同

一、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算方法和程序不同

1、定额计价是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预算定额单价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加上材料价差调整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经汇总后得出工程的预算造价,以下用公式来进一步表明确定建筑产品价格定额计价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1)每个计量单位建筑产品的基本构造要素(假定=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直接费单价。

人工费=∑(人工工日数量×人工日工资标准)

材料费=∑(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

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用量×台班单价)

(2)单位直接工程费=∑(假定建筑产品工程量)×直接费单价+其他直接

费+现场经费

(3)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单位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发包人根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承包人在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结合企业定额编制出投标报价。具体计算程序如下:

(1)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其中分部

分工程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并考虑风险费用。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3)单位工程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二、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性质不同

以定额计价方法确定工程造价,是我国采用的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国家通过颁布统一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以及概算、预算和有关定额,来对建筑产品价格进行有计划的管理。定额计价方法的特点是一个量与价结合的问题。概预算的单位价格的形成过程,就是依据概预算定额所确定的消耗量乘以定额单价或市场价,经过不同层次的计算达到量与价的最优结合过程。

清单计价方式是市场定价体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它鼓励企业自由报价,在这种模式下标底不再成为评标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不编标底。从而在工程价格的形式过程中摆脱了长期以来计划管理色彩,而由市场的参与双方主体自主定价,符合价格形式的基本原理。清单计价有如下一些特点:

( 1)、满足竞争的需要。招投标本身就是一个竞争的过程,招标人给出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去填单价,这时候就体现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形成企业整体实力的竞争。

(2)、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条件。投标人的报价,针对的都是一个相同的工程量。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来填不同的单价,符合商品交换的一般性原则。

(3)、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中标后,投标清单上的单价就成了拨付工程款的依据,业主根据施工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可以很容易地确定进度款的拨付额。工程竣工后,再根据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乘以相应的单价,业主也很容易确定工程的最终造价。

(4)、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而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则由业主负责。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

(5 )、有利于业主对投资的控制。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计价,业主对因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不敏感,往往等竣工结算时才知道,这些对项目投资的影响有多大。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则一目了然,在进行设计变更时,能马上知道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这样业主就能根据投资情况来决定是否变更或进行方案比较,以决定最恰当的处理方法。

三、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范围不同

定额计价方法是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一种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均可采用此计价方法: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独立的计价模式。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一定只用在招投标阶段,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其使用主要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要求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即在工程结算时 ,结算单价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确定,而工程量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四、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不同的经济模式相适应的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是工程项目的唯一投资主体,所有的工程项目从计划、

设计、施工和使用都由政府统一计划,所有的工程项目均是按照事先编制好的国家统一颁发的各项工程建设定额标准进行计价,体现了政府对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计划经济向着市场经济转型,定额中所提供的要素价格资料总是与市场实际价格不相符。虽然在此期间,国家对定额计价制度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对建筑产品是商品的认识还不够,对定额计价制度的改革并没有涉及其本质内容,定额计价制度依然保留着政府对工程造价统一管理的色彩,没有实现“市场形成价格”的最终改革目标。

五、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的价依据不同

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是定额加费用的指令性计价模式,它是依据政府统一发布的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再以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对材料价格补差,最后按统一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各种费用,最后形成工程造价。这种计价模式的价格都是指令性价格,不能真实反映投标企业的实际消耗量和单价和费用发生的真实情况。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市场计价模式,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的“量价分离”的计价模式。它是根据招标文件统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将实体项目与非实体项目分开计价。实体性项目采用相同的工程量,由投标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及综合实力自主填报单价。而非实体项目则由施工企业自行确定。采用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能够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六、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规则不同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一般指净用量,它是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计算规则,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得出的工程净用量。它不包含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损耗量和采取技术措施的增加量,其目的在于将投标价格中的工程量部分固定不变,由投标单位自报单价,这样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均可在同一条起跑线和同一目标下开展工作,可减少工程量计算失误,节约投标时间。

定额计价的工程量不仅包含净用量,还包含施工操作的损耗量和采取技术措

施的增加量,计算工程量时,要根据不同的损耗系数和各种施工措施分别计量,的出的工程量都不一样,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而清单工作量计算就简单的多,只计算净用量,不必要考虑损耗量和措施增加用量,计算结果是一致的。 此外定额计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各地都不相同,差别较大。而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是全国统一的,确定工程量时不存在地域上的差别,给招投标工作带来很大便利。

七、定额计价与工程量计价的招标评标办法不同

采用定额计价招标,标底的计算与投标报价的计算是按同一定额,同一工程量,同一计算程序进行计价,因而评标时对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和价格的比较是静态的,是工程造价计算准确度的比较,而非投标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企业优势等综合实力的比较。

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的是市场计价模式,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人统一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按国家统一发布的实物消耗量定额,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消耗定额进行调整,以市场价格进行计价,完全由施工单位自行定价,充分实现投标报价与工程实际和市场价格相吻合,作到科学、合理的反映工程造价。评标时对报价的评定,不在以接近标底为最优,而是以“合理低价标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的标准进行评定。评标的重点是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找出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合理低标价,将合同授予合理低标者。这样一来,可促使投标单位把投标的重点转移到如何合理的确定企业的标价上来,有利于招投标的公平竟争、优胜劣汰。

八、定额计价与工程量计价的风险处理方式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使招标人与投标人风险合理分担,投标人对自己所报的成本、综合单价负责,还要考虑各种风险对价格的影响,综合单价一经合同确定,结算时不可以调整(除工程量有变化),且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不负责任;招标人相应在计算工程量时要准确,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从而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风险只在投资一方,所有的风险在不可遇见费中考虑;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可以说投标人没有风险,不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九、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其它方面的不同

1、编制工程量的单位不同

传统定额预算计价办法是: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分别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分别按图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由招标单位统一计算或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统一计算,“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自身的技术装备、施工经验、企业成本、企业定额、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

2、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间不同

传统的定额预算计价法是在发出招标文件后编制(招标与投标人同时编制或投标人编制在前,招标人编制在后)。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必须在发出招标文作前编制。

3、项目编码不同

采用传统的预算定额项目编码,全国各省市采用不同的定额子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全国实行统一编码,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到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

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

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

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

七、

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到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前九位码不能变动,后三位编码由清单编制人根据项目设置的清单项目编制。

4、合同价调整方式不同

传统的定额预算计价合同价调整方式有:变更签证、定额解释、政策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合同价调整方式主要是索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一般通过招标中报价的形式体现,一但中标,报价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相对固定下来,工程结算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的单价计算。减少了调整活

口。采用传统的预算定额经常有这个定额解释那个定额规定,结算中又有政策文件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不能随意调整。

第三节 总结

纵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的定额计价区别很大,它是对我国传统计价模式的重大改革,是一种全新的市场计价模式,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相适应,是一种先进、合理、可行的计价办法。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它更能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建设项目通过市场竞争合理形成造价的计价方式来确定其建设造价。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的学习研究,尽快掌握工程量清单的全面知识合计价办法,努力在实践中融会贯通,提高应用水平。

参考文献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版。

张建 荀建锋﹒ 新编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版

第17篇:新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完整版

1 总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l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1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造价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 工程设备

2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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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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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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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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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规 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7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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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 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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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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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价款约守 7.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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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计置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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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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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不符

9.4.l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 工程量偏差

9 6 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 6 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 6 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 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 物价变化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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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 暂 估 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 不可抗力

9.10.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l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 误期赔偿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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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例幅度予以扣减。

9.13 索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工期;

2 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 现场签证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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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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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

直保持有效。发

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 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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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 竣工结算与专付 11.1 一般规定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殳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 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工程合同;

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l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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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 竣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丁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l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l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 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砂柏繽: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21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 质量保证金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1.6 最终结清

11.6.l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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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 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移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叠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叁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

23

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调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

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3.4.7 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13.5 仲裁、诉讼

13.5.1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1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3.5.3 在本规范第13.1节至第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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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造价鉴定 14.1一般规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琶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 取证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l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l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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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关资料。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誉扳孽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6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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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 计价资料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5.1.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5.2计价档案

15.2.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5.2.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15.2.5 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5.2.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15.2.7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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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工程计价表格

16.0.1 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至附录L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 16.0.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l、扉—

1、表-0

1、表-0

8、表-

11、表-12 (不含表-12- 6一表-12- 8)、表-

13、表-20、表-21或表-22。

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 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表格: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

2、扉—

2、表—0

1、表—0

2、表—0

3、表—0

4、表-0

8、表-0

9、表-

11、表-12(不含表-12- 6一表-12- 8)、表-

13、表-20、表-21或表-2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

3、扉—

3、表—0

1、表—0

2、表—0

3、表—-0

4、表—0

8、表—0

9、表—

11、表—12(不含表—12—6一 表—12—8)、表-

13、表-

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表-21或表-22。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

4、扉—

4、表—0

1、表—0

5、表—0

6、表—0

7、表—0

8、表—0

9、表—

10、表—

11、表—

12、表—

13、表—

14、表—

15、表—

16、表—

17、表—

18、表—

19、表—20、表—21或表—22。

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由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造价咨询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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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等。

16.0.5 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

5、扉—

5、表—0

1、表—05~表—20、表—21或表—22。2 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 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第l款至第6款的规定填写。

16.0.6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A.1.l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P=Po [A+(B1×Ft1/ F01 + B2×Ft2/ F02 + B1×Ft3/ F03 + … + Bn×Ftn/ F0n)-1]

……………………(A.1.l)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i、B

2、B

3、…、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

1、Ft

2、F t

3、…、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

1、F0

2、F 0

3、…、F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A.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 ;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A.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

29

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A.1.5 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

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A.2.1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A.2.2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A.2.3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某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甲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肟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入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A.2.4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着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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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招投标管理

一、前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领域经一步开放,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办法,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现状,通过试点和摸索,我国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定价,社会动态监管”三者结合的模式,并于2003年7月1日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推广执行工程量计价方式,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实行量价分离,打破以往的定额计价方式有较大不同,而且随着建筑业改革的逐步深人,建筑市场的日益完善,建设工程的承包主要通过招投标来实现。科学合理的招投标办法,应该是企业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装备水平等综合素质的竞争,在竞争中形成市场。

因此,随着建筑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市场日益完善,招投标制和合同制的逐步推行,以及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已势在必行。本文主要从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按照招标要求、图纸要求及规定将拟建招标的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现行预算或综合定额子目分项计划出拟建招投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按工程部位性质分项以及按某一构件列在清单上作为招标的组成部分,供招投标、投标单位逐项填写单价。

通常工程量清单是有编制能力的招投标单位(业主)直接提出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随招标一起发到投标单位。

(二)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根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地方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发布的消耗量定额,综合价格等自主确定的,其涵盖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其他费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共五部分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征

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一种全新的较为客观合理的计价方式,它有如下特征: 1.工程量清单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国家规定的各种规费等,一目了然,更适合工程的招投标。

2.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从而能在招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

3.工程量清单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4.工程量清单报价详细地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因此易于结合建设项 目的具体情况,变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1)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招投标工作,避免招投标过程中有盲目压价、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2)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和控制,报价的项目构成、单价组成必须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工程量清单报价增加了报价的可靠性,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3)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实现风险 的合理分担,即量由发包方或招标方确定,工程量的误差由发包方承担,工程报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

(4)工程量清单报价将推动计价依据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提高自己的工程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定额计价的区别

1.定额计价是沿用了几十年的一种计价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价格=定额+费用+文件规定,并作为法定性的依据强制执行,不论是工程招标编制标底还是投标报价均以此为唯一依据,承发包双方共用一本定额和费用标准确定标底价和投标报价,一旦定额价与市场价脱节就影响计价的准确性。定额计价是建立在以政府定价为主导的计划经济管理基础上的价格管理模式,它所体现的是政府对工程价格的直接管理和调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曾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量价分离”、“以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等多种改革方案。但由于未对定额管理方式及计价模式进行根本改变,以至于未能真正体现量价分离,以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也曾提出过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但实际上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的的市场环境,一步实现完全开放的市场还有困难,所以仍然是以定额计价的形式出现,摆脱不了定额计价模式,不能真正体现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条件自主报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属于全面成本管理的范畴,其思路是“统一计算规则,有效控制总量,彻底放开价格,正确引导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跳出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建立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依靠市场和企业的实力通过竞争形成价格,使业主通过企业报价可直观地了解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不仅在表现形式、计价方法上发生了变化,而且从定额管理方式和计价模式上都发生了变化。首先,从思想观念上对定额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定位。多年来我们力图通过对定额的强制贯彻执行来达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种做法在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确是有效的管理手段。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这种以政府行政行为作为对工程造价的刚性管理手段所暴露出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要寻求一种有效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从定额管理转变到为建设领域各方面提供计价依据指导和服务。其次,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了定额管理方面的转变。工作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是综合单价形式,并由企业自行编制。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含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一言蔽之,就是大综合。不象以往定额计价中先计算定额直接费,再计算价差,最后在计取各项费用,才能知道工程费用。相比之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工程的造价管理。

2.采用统一工程量清单,施工企业可将经济、技术、质量和进度等因素经过科学测算,细化到综合单价的确定中,并对工程造价中自变和波动较大的因素比如建筑材料价格及具体工程的施工措施费和管理费,实行自主报价。这就充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并通过竞争确定招标、投标双方均能接受的工程承包价,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3.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从而促进企业抓管理,炼内功,降成本,提效益。有效地避免了个别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的编制水平、素质的差异而造成工程量计算偏差,从而使评标、定标工作在量的方面有一个共同的竞争基础。在招标过程中把施工图纸发给个投标单位,以各自计算的工程量为准的方式,虽说对招标单位来说,能减轻许多工程量,但对投标单位来说,常常是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要计算工程量,还要考虑确定投标单价和施工组织设计加上要承担工程量计算偏差的风险,招投标实际上有失水平。工程量计算的偏差,对于工程总造价影响很大,利用定额编制预算进行招投标,实际上主要是考核各投标单位预算员的编制水平,未能真正体现施工企业整体的综合实力。 4.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可以节省投标单位的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因为投标过程往往是多家单位参与一个标段的投标,而中标单位仅是一家,未中标单位各项支出亦无法得到补偿,造成社会劳动资源的浪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不仅能够缩短投标报价时间,更有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科学合理。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建筑工程一般都比较复杂、周期长,工程变更多,风险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计算错误不负责,这部分风险由业主承担。这样符合风险分担,责、权、利关系对等原则。

6.实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促进建筑市场化的重要途径。过去工程造价以定额为依据,1992年为了适应建筑市场改革,将定额中的人、材、机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这样国家控制量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价格也逐步走向市场化,这是定额改革的第一步,此后建设部在1998年8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管理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工程项目上,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所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完全可行的。

(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具有以下优点:

1.清单计价的本质就是“市场定价”。它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建筑产品的市场价格,有利于合理降低工程成本,而传统的定额计价的本质是一种单一的、固定的、法定化的政府定价制度,因此,很难准确的反映建筑产品价格。

2.工程量清单计价提高了企业竞争意识和管理水平。随着建筑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不但存在着国内竞争,而且还面临着国际竞争,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强化竞争意识,敢于竞争,扬长避短,这不仅是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竞争,同时也是先进的施工工艺,科学管理方面的竞争,进而充分体现施工企业的优势、特点和自主性,对促进和提高施工企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只有那些高效、质优、价低的施工企业才能形成利润空间,才能被市场接受和承认。因此,工程量清单可以提高投资人的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施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

3.工程量清单计价能保证施工项目计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这点和定额计价,平均工资,固定费率,总体合理个体不合理相比较来说,有较明显优势。 4.工程量清单是造价控制的核心。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极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达准确完整,应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治日后追加工程造价。

5.工程造价,人才为本。工程量清单计价需要“多能”的复合人才,来充实企业。这就刺激了从业人员要炼就终身学习的本领,养成良好的职业素质,懂得国际工程造价操作理论与务实,技术综合能力强,只有这样的专业人才才能善于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和行业振兴的必备人才,这是保证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基本条件。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运作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投标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首先是供投标者报价使用,为投标者提供一个共同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也是评标的基础,在此基础,企业根据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确定工程价格和费。其次,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或总价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另外,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也是合同价格调整或索赔的重参考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填好单价和总价的工程量清单,即报价单,是投标书的最重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工程量清单对投标者来说非常重。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运工程量清单,除了遵守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外,工程价格的确定更多的则是与工程容概要,质量要求结合起来,并以此为补充,灵活机动 ,以不变应万变。这是因为工程造价与具体的设计要求、质量要求、工程所处的时空环境等密切相关 ,而定额则不能反映这些细微的区别,并且造价本来就不应该通过定额图纸简单地计算出来。此外还需注意的是,采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要求招投标双方严格按照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填写,招标人在表格中详细、准确描述应该完成的工程内容。同时,投标人根据清单表格中描述的工程内容,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本企业实力,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报清单,列出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在内的综合单价与汇总价,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标投标方式。这种招投标方式明确划分了招投标双方的工作,招标人计算量,投标人确定价,互不交叉、重复,不仅有利于业主控制造价,有利于承包商自主报价;不仅提高了业主的投资效益,还促使承包商在施工中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在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在保证质量、工期和安全等条件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按照“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择优选择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信誉靠的承包商承建工程,既能优化资源配置,又能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投标时的主要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1.做好招标投标前期准备工作。业主或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2.工程量清单由招标单位编制完成后,作为招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随招标文件发给各投标单位随投标单位接到招标文件后,首先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果没有太太的出入,即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报价,如果发现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单位不能随意改动工程量,而应该致函或直接找招标单位澄清; 3.确定投标报价;

4.通过单价分析对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分项单价确定后,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每一次均需要填报单价和合价,最后将各项合价汇总即为工程总造价;

5.在评标定价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常常与合理低价中价的原则相结合,为了中标,投标单位之间有可能会发生恶性竞争的行为,这时应禁止将工程直接费,即工程成本作为竞争费用,应将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作为废标处理。从而保证招标投标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招标

工程量清单是一种用来表达工程计价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描述,单位和数量、单价、合价的表格。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就是表格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描述、单位、数量四个栏目由招标人负责填写后与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投标人,而单价、合价两个栏目由投标人完成。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完成以下工程内容:设计图纸所要求的实体性工程,为形成实体工程而采取的措施性工作,以及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特殊要求。与此相应,工程量清单由分部与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工作中,业主可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除了通常包括的内容外,如招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格式、技术规范、图纸、投标文件参考格式等,还必须提供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与传统的招标文件相比,清单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进行招标投标,以求得合理的工程价格。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地列明定额的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

3、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

(二)标底价格的编制。标底价格由五部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规费、税金。标底编制单位按工程量清单计算直接费,并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按现行定额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取费程序及其他条件计算综合单价,含完成该项工程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即包括直接费、间接费、材料价差、利润、税金等,最后汇总成标底。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具“规范管理,便于管理,便于计价”的特点,遵守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遵守统一与灵活相结合的项目编码体系。采用编码体系的目的是方便数据的计算机处理,加快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进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码进以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9位为项目名称编码,全国统一,不得变动,后3位是项目特征编码,由清单编制人自行编制。

遵守统一的项目名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由多个工序组成,为方便施工企业计价的需要,工程量清单除了写出统一的项目名称外,按规定要求考虑项目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能够反映与工程造价有关要素,避免投标人产生歧义理解,而影响招标的公平性。

1.2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应包括为完成分部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工作,如施工排水,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内容,由于不同施工企业将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与施工措施,按项计列,具体工程量由施工企业自行计算。招标人提出的措施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如果有清单中未包括但实际建设过程中需要采取的措施,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可自行补充,否则按无其它措施认可。

其他项目清单主要体现了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与招标人有关的费用有:预留金、甲供材料费,这部分费用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投标

(一)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投标人分别对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及其其他项目逐项进行报价,根据企业自主定价的原则,工程量清单报价从表达形成,组成内容和投标策略三个方面都体现了投标人通过市场竞争,自主形成价格这一特点。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现阶段我国常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有两种:

1.是采用国际上普遍沿用的全费综合单价计价,既分项工程的单价中包含了完成该分项工程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价差、利润和税金、风险准备金等全部费用,将综合单价与相应的工程量相乘再相加后即得该工程的总造价;

2.是我国目前普通使用的工料单价法,即先用工程量清单上给定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套用预案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基价,从而确定工程项目的直接费,再以此为基础计算工程的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价差、利润和税金等,最后将这同部分费用相加后既得该工程的总造价。

采用第一种方法投标报价时,该报价是投标单位根据自身的人员素质,施工机械和机具的配置、施工技术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等编制的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投标工程的个别成本,有利于投标单位编制本企业的内部定额,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提出有竞争力的报价。

第二种方法采用的是国家行业或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预算定额或综合定额,这就把人工、机械及材料的消耗量统一到了同一个水平,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出的工程造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成本,而非企业的个别成本,因此不利于各投标单位之间形成真正的竞争,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我国推行的是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即第一种方法),这样既可以在招标投标和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又可以与国际惯例接轨,达到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的目的。

(二)投标报价的组成内容体现了企业自主定价的原则 施工企业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编制单价时,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可参照现行预算定额或按照企业内部定额确定。人工单价可以根据市场劳务分包情况予以确定,材料价格应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基础上进行市场询价,机械台班单价,应调查租赁价格,确定自行购置机械还是进行租赁更能降低成本。对于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条件和自身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成本降低措施,按实 际有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三)利用投标策略进行报价,以保证在标价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获取尽可能大经济效益。

常用的一种投标策略是不平衡报价,即在总报价固定不变前提下,提高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砼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有两方面的目的;一个是早收钱,另一个是多钱,投标人通过适当提高早期施工的分项工程,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的单价,降低后期施工分项工程的单价,可以使前期工作的收入合理的大些,从而达到早收钱的目的。为了能够多收钱,投标人必须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数量进行复核,对于实际数量比招标人提供的 数量多的或者有可能多的,不妨合理的提高单价,反之,则可降低报价。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评标

(一)评标工作是招投标工作的核心部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和以往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表现在:

1.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评标主要看总造价,评标工作中的商务标评审十分简单;清单形势下由于清单本身具有的特点,评标工作不能只简单的评工程总价,还要进行分部分项清单费、措施项目费、主要清单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是否有计算错误等的评审。

2.定额计价时企业报价都依据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不用考虑企业的特点,企业之间对同一项目的报价基本相同,所以评标时不用考虑企业报价是否合理;在清单形势下,材料价格、人材机消耗量等全部由企业自主报价,评标时必须考虑其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不低于企业的成本。

3.定额计价时施工合同主要签订总价合同,结算时以定额为依据;清单执行后施工合同主要以单价合同为主,所以评标时要审核投标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计算错误,避免给业主带来损失。由此可见,清单执行后,评标工作更加细化,要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多,我们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

(二)现行的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为了尽量减少财政投资,基本都采用最低投标中标原则,最低中标法在评定时,简单易行,能真正体现招投标进行价格竞争的目的,也能减少人为因素,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但诸多企业内部定额尚未建立和健全,市场机制也尚未完善和成熟,种种不利条件下,一些实力软弱,业绩差的施工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为谋取中标,违背价值规律,恶性压价竞争,由此产生各种不良后果,为引导投标人以不低于其成本的合理低价进行竞争,从以下几方面实现。

1.在评标过程中,通过询标的办法来确定中标单位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当要求该投标人进行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2.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的可量化的评分标准,得分高者为中标单位。在评分标准设置中,合理规定技术标与商务标的权重,商务标一般应占到70%,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相应的浮动。对结构简单,施工方法与工艺相对成熟的施工项目,商务标的权重不妨为100%,对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项目,为避免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影响工程质量,应相应加大技术标权重。 为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或恶性压价可能性的产生,通过设置化标准来确定“异常”报价,对异常报价只能计取较低分值,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以其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防止施工企业不平衡报价,正确评判其总报价是否合理有效。

谈到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人们便习惯地想到工程预决算,确实,就目前的体制和现实而言,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就是预决算,即预决算人员根据已经确定的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在施工结束后根据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现场施工签证记录等资料编制竣工决算。这固然是必要的、有用的,但也要看到,当预决算人员编制施工图预算或竣工决算时,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都已经是确定了的,而施工是以按图施工为原则,那么这时预决算人员所做的工作只是计算设计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以及防止高估冒算,而假如项目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决策存在失误;假如设计方案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不是最优,则预决算人员无能为力,也就是说现行体制下,预决算人员的编审工作只是事后算账,只能消极地反映已完工程量,只能被动地反映设计和施工,这显然是片面的、不够的,因此,必须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控。

1、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决策阶段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的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大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最高,即达到80%~90%.决策阶段项目决策的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科学、合理。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建设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阶段。

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决策阶段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拟建项目进行经济评价,选择技术上可行的建设方案,并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编制高质量的项目投资估算,使其在项目建设中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

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有:①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②建设地区的选择;③建设地点的选择;④项目的经济规模;⑤工艺评选;⑥设备选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常有一些工程不顾客观规律,忽视对项目决策过程中的经济评价,导致提高成本、降低效率,影响项目应有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如建设地区的选择,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靠近原料、燃料和消费地的原则。这样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避免原料、燃料和成品的远途运输,减少费用,降低成本;可缩短运输距离,减少流通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有利于企业经营。

又如项目的经济规模,规模经济标准是指产品的合理生产批量,一些产品的生产在一定条件下呈“收益递增”的经济现象,即随生产批量的扩大,单位成本降低,收益上升。

在我国,长期以来一些宜于发挥规模效益的产品生产企业数目过多,生产规模小,集中度低,企业之间缺乏合理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使得资源配置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不少地方与企业不顾经济规模和布局的合理性,重复引进,重复建设,使项目投资和资源严重浪费;有些行业众多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低水平竞争,打内战,这极不利于民族工业发展,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利于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一个建设项目若出现前期决策失误,不管后期建设实施阶段造价管理如何努力,也无法弥补其损失。

2、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设计是在技术和经济上对拟建工程的实施进行全面的安排,也是对工程建设进行规划的过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能使项目建设缩短工期,节省投资,提高效率。据西方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l%以下,而这l%以下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却占75%以上。因为对于一般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选用占工程成本的50%以上,而在设计阶段建筑形式、结构类别、设备和材料的选用己经确定。在建设后期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小(10%以下)。由此可见,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至关重要。

同一建设项目,同一单项单位工程,可以有不同的方案,从而有不同的造价。因此,有必要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做多个方案,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选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即设计方案的优化过程。

设计方案优化常采用价值工程又称价值分析法。即在满足功能或尽可能提高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成本,其公式如下:V=F/C(式中:V价值系数:F功能系数,C成本系数)。

工程建设需大量投入人、财、物,因而价值工程在工程建设方面大有可为。作为一种相当成熟而又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价值工程在许多国家的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运用。例如,美国1972年对俄亥俄河拦河坝的设计进行了严密的分析。从功能和成本两个角度综合考虑,提出了新的改进设计方案,把滋洪道闸门的高度增大,使闸门的数量从17扇减为12扇,同时改进了闸门施工所用的沉箱结构,在不影响水坝功能可靠性的前提下,节约筑坝费用1930万美元。而用于请专家进行价值工程分析的费用只有1.29万美元,取得了l美元收益接近1500美元的成果。

在工程设计阶段正确处理技术与经济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设计人员和造价管理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作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在降低和控制项目投资上下功夫。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及时对项目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反馈造价信息,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有效地控制投资。

3、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会带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经常会遇到来自业主方对项目要求的修改、设计方由于业主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等。工程变更一旦处理不好常会引起纠纷,损害投资者或承包商的利益,对项目目标控制很不利。首先是投资容易失控,因为承包工程实际造价=合同价+索赔额。承包方为了适应日益竞争的建设市场,通常在合同谈判时让步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获取补偿。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承包方的索赔等,都有可能使最终投资超出原来的预计投资,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4、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造价控制,而往往把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审核施工图预算,合理结算建安工程价款,算细账,这样做尽管也有用,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要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就要坚决把控制重点转移到前期阶段来,首先要重视和加强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工作,努力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准确度,切实发挥其控制建设项目总造价的作用。其次,要明确概预算工作不仅要反映设计,更要能动地影响设计,优化设计,并发挥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的作用。同时要对工程造价中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四算两价)实行一体化管理,改变“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状况,而这需要通过深化行业体制改革,通过市场价格的机制的运行,形成统

一、协调、有序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达到合理使用投资,有效地控制造价,取得最佳投资效益的目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依据建安工程费的内容,将投标报价分为四个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材料设备报价清单、法定费用、独立费用报价清单。它是由标底编制单位根据施工图纸、现行预算定额子目分项特点及计算规则,将拟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等列在清单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单位逐项填价。报价内容包括定额内直接费、材料预算价差、价格指数调整及其他直接费等所有的工程直接费用。材料设备报价清单是指大型设备和特殊大宗材料的报价。法定费用包括施工企业的间接管理费、利润及税金。此类费用主张施工单位按规定算足打够,以保证企业正常的运转与合法的经济利益。独立费用内容较多:赶工费、排污噪音费、墙改基金、扶散基金、三材市场价差、商品混凝土价差等特殊费用,此类费用投标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总造价是以上四种报价的汇总,在此基础上投标单位可结合考虑企业实力及市场行情提供优惠,得出最后的总报价。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作用

1.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应上缴的各种税费等。其中“工程直接费”可以理解为定额中的直接费。一言蔽之,就是大综合,不象以往定额计价那样先有定额直接费表,再有材料价差表,很可能还有独立费表,最后在计费程序表中才知道造价。相比之下,工程量清单报价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工程的招投标。

2.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者可集中力量进行单价分析与施工方案的编写,避免了各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水平差次,素质各异而造成同一份施工图纸,所报价的工程量相差甚远,不便于评标与定标,从而也不利于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建商。少算或漏算者,若中标必定会减少盈利、甚至造成亏损;多算者则会失去夺标的机会。而此计价法则提供投标者一个平等竞争的基础,符合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工程量(实物量)清单报价实质即为同一时期内生产同样使用价值的不同企业,各自劳动消耗量之间的竞争。

3.过程中,月、季等结算依据可按照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及分项,以合同单价和有关合同条款进行拨付;出现工程变更或索赔时,也可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确定新项目的单价或索赔价格。

4.在目前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过渡时期,此套报价方法,比较好地解决了“政府管理与激励市场竞争机制”二者的矛盾,有效地将计划经济下预算编制办法与市场经济下对投标报价市场化的要求相结合。按现行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套算,对工程造价中可变因素波动较大,所占比重也较大的材料市场价格及一些施工措施性费用,由企业自主报价,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并通过竞争确定招、投标双方可接受的工程承包价,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

5.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报价,并逐渐推行最低投标中标法,从而打破了工程造价形成的单一性和垄断性,呈现出有高有低的多样性。与其他行业一样,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很大程度上应是工程单价的竞争,如仍采用以往单一的定额计价模式,竞争就不能体现,招标投标也失去了意义。

(一)建筑安装产品计价的内在规律

1、建筑安装产品价值,是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和其他部门产品的转移价值组成的。这些价值用货币表现出来,就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在直接费中,有很大一部分费用是由分项工程量与其单价的乘积形成的。

3、分项工程单价,是由消耗在单位的工程量上的工、料、机数量和单位的工料、机价格决定的。工料、机单价,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当工程量一定,决定建筑安装产品价格的就是单位工程量的生产要素消耗量及单位的生产要素价格。

4、构成建筑安装产品价格的全部分项工程,包括:(1)构成建筑安装产品实体的、必要的分项工程量,是由施工图设计决定的、无论谁来计算、论证来施工,其数量都是既定的、唯一的;故称之为“既定”的分项工程量。(2)由投标者的组织设计决定的、随投标者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而变化的工程量,称之为“不确定”的分项工程量。

5、凡是“既定”的分项工程量,在计价时均应统一起来;凡是“不确定”的分项工程量,在计价时均应在投标者之间变动起来;这就是建筑安装产品计价内在规律的要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办法,正是满足了这一要求。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提供,有利于投标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招标者通过投标者的报价,选择综合生产能力有优势的企业中标。

1、“既定”的分项工程量由清单提供,所有投标者均在同一工程量基础上报价。正像不同的时装穿在同一模特儿身上,突显时装的优劣一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差别,就是投标者综合生产能力的差别。

2、“不确定”的分项工程量,由投标者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如已被清单计价规范列入措施清单通用项目的脚手架、模板、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以及列入专用项目的垂直运输、组装平台、焦炉大棚等。这些工程量的多少、费用的高低,均在措施项目清单

中将投标者的综合生产能力集中显示。

3、选择综合生产能力有优势的企业中标,是市场经济商品竞争规律的客观要求。由于竞争是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先进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发展,中间企业通过竞争奋发,落后企业通过竞争退出市场,从而达到整体优化我国建筑业的目的。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提供哪些工程量

应该说明,面对一个实际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之前,应首先判别哪些工程量是属于“既定”性质的、哪些工程量是属于“不确定”性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只能提供全部的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分项工程的数量。

(一)与清单计价规范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是编制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依据。附录表列“项目名称”栏下的所有项目的工程量,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均应提供。例如:

(二)清单项目后面的“工程内容”,是投标者对清单项目计价时所需综合的内容。对“组价内容”中的分项工程,应按这样的原则处理:

1、清单项目的名称一般是“组价内容”中的主体项目名称。由主体项目所带动的其他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量具有“既定”性质的“组价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例如:(1)附录A:表A.3.1中由砖基础带动的垫层、防潮层工程量;(2)附录B:表B.1.1中由现浇水磨石楼面、块料楼面所带动的垫层、防水层等工程量;(3)附录C:表C.1.11中,由加热炉所带动的内衬砌筑、炉体结构及设备油漆工程量;表C.6.1中由低压有缝钢管所带动的除锈、刷油等的工程量;(4)附录D:表D.2.1中,主排水沟所带动的垫层、抹面、盖板工程量;由水泥混凝土路面所带动的伸缝、缩缝、嵌缝、

养生等工程量。

2、另一类是工程量具有“不确定”性质的“组价项目”,清单不提供。这些工程量有两种情况:(1)已包含在现行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里。(2)在现行定额中单独列项、自成子目。如金属构件、混凝土构件的场外运输等等。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的逐步推行,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国际接轨等要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不断深化。为改革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家建设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17日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计价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该规范为强制性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它有效保证了投标人竞争基础的一致性,减少了投标人偶然工程量计算误差造成的投标失败。这种计价方法有助于形成“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建筑市场,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1、我国清单计价规范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基本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它项目清单费

用+规费+税金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是工程实体消耗部分项目,计算的是工程实体部分,由设计图纸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设计图纸,按照清单规范,区分不同专业、部位、特征将整个实体工程分解为不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人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按四统一原则,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算单位、统一计算规则,编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单位、工程数量。在招标中,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并承担工程数量方面的风险,如果清单编制不准确,在后续的工程中索赔损失可能加大。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对投标人来说,这一部分清单的内容实行三不准原则,即投标人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清单内容。竞争的是价格。投标人在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时,采用综合单价,报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这一部分费用是构成工程的主要费用,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70%~80%,在工程实施中,如果出现工程量的增减,只要不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可以直接用施工单位所报综合单价,乘以增减工程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这一部分招标人和投标人不会有争议。

1.2措施项目清单

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也就是为实施实体(设计内容)而采取的措施消耗项目,非实体费用消耗部分,与采取的施工方法手段紧密相关。招标人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提供一些措施内容。投标人报价时,要先拟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才能再根据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要报的项目和价格。报价时,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不准修改,不准删减,可以增加,一些项目也可以报为零。在三个清单中,唯有这个清单投标人可以增项。由于清单实质内容可以变化,属全面竞争。如脚手架、模板及支架、夜间施工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安拆、垂直运输机械使用、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都属于这项费用。这一部分费用采用综合报价,即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如模板及支架,费用共多少元,脚手架,费用共多少元等等。这一部分费用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10%~20%。一旦出现工程量的增减,很难划分清楚是哪一个项目用多少,例如:混凝土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都随应之变动,而类似的变化是每个工程几乎都不可避免。对这一部分费用如何调整,招标人与投标人会有比较大的争议。对此争议如何解决,清单规范没有提出解决办法。而工程量增减如果过大或涉及到一些特殊的分项工程(如挑檐天沟等项,模板及支架费用甚至比工程实体性消耗费用还要高20%以上),这一部分费用也是可观

的。

1.3其它项目清单

是除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以外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

招标人部分,另一部分是投标人部分。

1.3.1招标人部分

主要有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预留金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这一部分费用可能动用也可能不动用,可以认为是发包人的预备费,投标人只要按招标人提供的项目、金额填写即可,这一部分费用不会发生争议。

1.3.2投标人部分

主要有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总承包费是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是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估工程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对于投标人也实行三不准原则,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竞争的也是价格,这一部分由发包人提供数量,承包人报价,采用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样的方法调整,这一部分费用也不会有争议。

1.4 规费和税金

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规费和税金随合同价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方法计算,不是承包人的收入,属非

竞争性费用。

从以上清单费用组成上来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包括措施项目清单、规费以及税金,最终费用计算繁琐,不利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同单价的签定,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

2.国际清单计价下费用的构成及中外对比分析

国际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管理、措施、税款及合同中包含的风险、责任所应有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全费用单价。合同单价以中标单价来确定,设计变更等因素引起工程量变化按实调整。如《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单价中应包括:1)人工及其有关费用;2)材料、货物及其一切有关费用;3)机械设备的提供;4)临时工程;5)开办费、管理

费及利润。

对比国内和国际工程量清单,表面上差别就在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这三个项目划分到哪一部分中去,对工程总价似乎没有影响,但一旦出现涉及到措施费用的工程变更,这两种清单的差别就出来了,国内清单由于采用综合单价,这一部分费用难以区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工程造价不好调整,需要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协商有关事件,而这时并不总对招标人有利。而国际清单正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投标人所报单价已包括了措施费用,所以只要用单价乘以调整的工程量就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了,合同纠纷少。

3.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取的措施

鉴于这种情况,在目前条件下,为尽量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应采取以下措施:

3.1措施费用项目的划分

招标人在提供措施费用项目清单时,对可能涉及到工程变更的项目或造价较高的项目列出详细的措施费清单。如对框架结构,混凝土工程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对混凝土工程梁板、柱、墙体分别列出措施费项目,这样,即便出现梁板、柱、墙体中其中一项工程量的增减,涉及到的措施费用也较少,由于费用少,纠纷相对来说容易解决。

3.2合同签订

在合同签订时,明确措施费用的调整方法,如在合同中规定按工程措施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调整;或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乘以一定系数调整;或者规定一般情况下措施费用不调整,只是到工程量增减到一定程度再按一定方法调整。总体来说,在商签合同期间,招标人总是处于主动地位,有可能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利于更好的

控制工程造价。

4.结束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了传统单一的定额计价模式,符合价格法中“市场形成价格”的规定,能反映出企业个别成本,对招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虽说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相对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活口”已经变小(毕竟发生争议的费用范围减少了)。在工程实践中,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逐步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我国工程造价制度和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创造性地尝试新方法,为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19篇: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区别

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区别

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招标人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标底及双方签订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等活动,是由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公平

2、还应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特点:

1、强制性;

2、实用性;

3、竞争性;

4、通用性;主要内容:

1、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形式。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非实物形态竞争性费用。工程量清单以实物工程量为主体,非实物形态竞争性费用和人工费用不提供实物量。实物工程量清单通常指建筑安装就位后工程实体量。工程量清单不能单独使用,应与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图纸等结合使用。目前工程量清单报价有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费单价法。直接费单价即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由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组成,按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价格和进入直接费的调整价确定。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差价、税金等按现行的计算方法计取后列入其他相应价格计算表中。这是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地区所采用的编制办法。

(2)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指完成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一计算单位除税金外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综合了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其对应的图纸内工程量清单即分部分项工程实物量计价表,属于非竞争期性费用。而另一部分公共(综合)费用项目表属于竞争性费用,如:脚手架费,高层建筑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及保险费等。在投标报价中,非竞争性费用采用定额法计算,而竞争性费用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实力竞争报价。

(3)全费用法。全费用是由直接费用、非竞争性费用、竞争性费用组成。该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和计日工三种。一般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除暂定金额和计日工以外的全部项目。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供工程任何部分施工或提供物、材料、设备、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事件所需费用的一项金额。全费用单价合同是典型、完整的单位合同,工程量清单按能形成一个独立的构件为子目分部分项编制。同时对该子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必须加以说明界定。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按照招标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按工程部位性质分解为分部分项或某一构件列在清单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单位逐项填单价。经过比较投标单位所填单价与合价,合理选择最佳投标人。

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方法与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过程:在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根据具体工程的施工图纸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再根据各种渠道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计算得到工程造价。其编制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工程量清单格式的编制和利用工程量清单来编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在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结合企业定额编制得出的。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并考虑风险费用。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费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其中措施项目包括通用项目、建筑工程措施项目、安装工程措施项目和市政工程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构成与分项工程单价构成类似。

(3)单位工程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4)单项工程报价=单位工程报价 (5)建设项目总报价=单项工程报价

4、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操作过程。就我国目前实践而言,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其使用主要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的操作过程可从招标、投标、评标三个阶段阐述。

(1)工程招标阶段。招标单位在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或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即可委托标底编制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计算并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应附有有关的施工内容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放给各投标单位。其工程量清单的粗细程度、准确程度取决于工程的设计深度及编制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等项由招标单位根据全国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计量规则填写。单价与合价由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如工程量的大小、施工方案的选择、施工机械和劳动力的配备、材料供应等)以及招标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要求等因素综合评定后填写。 (2)投标单位作标书阶段。投标单位接到招标文件后,首先要对招标文件进行透彻的分析研究,仔细理解图纸。要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视招标单位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内所列的工程量误差进行调整决定审核办法。如果允许调整,就要详细审核工程量清单内所列的各种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对有较大误差的,通过招标单位答疑会提出调整意见,取得招标单位同意后进行调整;如果不允许调整工程量,则不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详细审核,只需对主要项目或工程量大的项目审核,发现这些项目有较大误差时,可以利用调整这些项目单价的方法解决。

工程量确定后进行工程造价计算、工程量套用单价及汇总计算。工程量单价的套用有两种方法:工料单价法及综合单价法。工料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按照现行预算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管理费、利润、有关文件规定的高价、风险金、税金等费用计入其他相应标价计算表中。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综合了直接工程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高价、材料价格差价、利润、风险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工料单价法价格的构成比较清楚,但缺点也较明显,它反映不出工程实际的质量要求和投标企业的真实技术水平,容易使企业再次陷入定额计价的老路。综合单价法的优点是当工程量发生变更时,易于查对;能够反映本企业的技术能力、工程管理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单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

(3)评标阶段。在评标时可以对投标单位的最终总报价及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分。由于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所有投标单位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更为公平合理,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在评标时坚持倾向于合理低标价中标的原则。当然在评标时仍然可以采用综合计分的方法,不仅考虑报价因素,而且还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业绩和信誉等按一定的权重分值分别进行计分,按总评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或者采用两阶段评标的办法,即先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价,在技术方案可行的前提下,再以投标单位的报价作为评标定标的唯一因素,这样既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又有利于业主选择一个合理的、报价较低的单位中标。 清单计价优势: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基本上都附有工程量清单。这就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1)有利于企业编制内部施工定额,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企业在招投标时,必须参照标准定额,以标准定额为依据再套用市场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综合计算出单价。实际上,各单位比较的也就是材料、人工的单价和费用的让利,真正采用先进施工工艺降低单价的寥寥无几。但作为一种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单位结合自身的优势,进一步编制和完善企业内部定额将会是必然的。

(2)能够增加企业中标的可能性。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保价项目一般比较多,考虑到甲方一般会询价,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因而可在报价中采取不均衡报价法,即预计工程量今后可能会增加的项目其单价要适当报高些,反之,则报低些。这样即使初期总价低也不会影响整个工程利润,而且会大大增加中标的可能性。

(3)杜绝了相互扯皮的现象,使工程能够顺利结算。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的单价是综合的,不可调的,而工程量除了一些隐蔽工程或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外,其它都有图纸或可实测实量。因此,在结算时能够做到清晰、快捷。 定额计价:

定额计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参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以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价格,直接计算出直接工程费,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定额计价法是我们使用了几十年的一种计价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价格=定额+费用+文件规定,并作为法定性的依据强制执行,不论是工程招标编制标底还是投标报价均以此为唯一的依据,承发包双方共用一本定额和费用标准确定标底价和投标报价,一旦定额价与市场价脱节就影响计价的准确性。定额计价是建立在以政府定价为主导的计划经济管理基础上的价格管理模式,它所体现的是政府对工程价格的直接管理和调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曾提出过“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量价分离”、“以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等多种改革方案。但由于没有对定额管理方式及计价模式进行根本的改变,以至于未能真正体现量价分离,以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也曾提出过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但实际上由于目前还未形成成熟的的市场环境,一步实现完全开放的市场还有困难,有时明显的是以量补价量价扭曲,所以仍然是以定额计价的形式出现,摆脱不了定额计价模式,不能真正体现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条件自主报价。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最基本的过程有两个:工程计量和工程计价。工程量在一个地区的计算均按照统一的项目划分和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确定后,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确定出工程的成本及盈利,最终可以确定出工程预算造价(或投标报价)定额计价方法的特点就是量与价的结合,经过不同层次的计算形成量与价的最优结合过程。

计价软件是把手工做预算的方法、计价规则、取费标准、定额子目融入到计算机程序中而开发出的计算机软件叫定额计价软件。国内使用比较广泛的定额计价软件有造价大师和广联达。

定额计价的基本方法和程序。在我国,工程造价在工程招投标价格形成中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预算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加上材料调差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即为工程预算或标底。而标底则作为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

定额单价法确定工程造价,是我国采用的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家以假定的建筑安装产品为对象,制定统一的预算和概算定额,计算出每一单元子项的费用后,再综合形成整个工程的价格。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最基本的过程有两个:工程量计算和工程计价。为统一口径,工程量的计算均按照统一的项目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确定后,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确定出工程的成本及盈利,最终就可以确定出工程预算造价(或投标报价)。

用公式表明建筑产品价格的定额计价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1)每一计量单位建筑产品的基本构造要素(假定建筑产品)的定额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中:人工费=(人工工日数量工人日工资标准)

材料费=(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 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台班单价)

(2)单位直接工程费=(假定建筑产品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 (3)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单位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4)单项工程概预算造价=单位工程概预算造价+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5)建设项目全部工程预算造价=单项工程的概预算造价+有关的其他费用+预备费 定额计价模式的缺陷:

在定额计价模式下,政府是制定工程造价的主体。它限定不同级别的施工企业在记取造价时必须执行同一种标准的“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业主只能处于从属地位,不能自主定价,只能按照政府的“取费标淮”进行计算。其所产生的弊端有:

(1)反映不出建设先后顺序、主从关系和资金使用的时间、空间的秩序,只是单纯从会计的角度规定我国工程造价的构成,体现不出工程造价管理的清晰思路,实施起来容易混淆。

(2)不能体现出建筑产品优质优价的原则。业主总是希望工程质量好价格低,然而建造高质量的工程比建造普通合理的工程投入要大。虽然政府最近做了调整,允许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收取优良工程补偿费,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所投入的费用就不能收回。因此,这种方法操作起来不好掌握,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不优业主不满意,创优质工程施工企业投入必须加大,两者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

(3)不利于招标工作的展开。现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复杂,耗时费工,不但要套用“定额直接费”,还要计算材料价差及套用定额收取管理费等。同时从理论上讲,一样的图纸套用一样的定额,按一样的信息价计算,所得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操作人员理解不同,水平有差异,往往得出的结果有很大差异,使得招标工作考察的并不是企业的综合能力,而是考核预算员的理解能力和运气,谁做的工程预算跟标底“碰”上了,谁中标的可能性就大,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

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既有区别又有共性,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联系: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的是,现行定额或准备重新编制的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传统观念上的定额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消耗量水平、单价、费用定额的项目和标准,而现在谈及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关系中的“定额”,仅特指消耗量水平(标准)。原来的定额计价是以消耗量水平为基础,配上单价、费用标准等用以计价。而工程量清单虽然也以消耗量水平作为基础,但是单价、费用的标准等,政府都不再作规定,而是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虽然同样是以消耗量标准为基础,但两者区别是很大的。可以进一步理解为,目前政府仍然发布的消耗量标准不仅仅是推荐性的,还应该是过渡性的。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实质是劳动生产率的竞争,而劳动生产率高低的具体表现就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消耗标准,它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消耗量水平,所以在淡化政府定额之后,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定额一一即消耗量标准。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该抛开政府发布的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而使用企业自己的消耗量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基础,编制出反映企业自己的消耗水平,反映企业实际竞争能力的报价书。

当然,就目前阶段而言,在企业还没有或没有完整的定额的情况下,政府还需要继续发布一些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供大家参考使用。这也便于从定额计价向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转移。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广还将有助于进一步淡化政府发布的平均消耗量定额,从而推动企业建立自己的消耗量标准。

其次,要理解工程量清单与定额的关系,还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量价分离”。量价分离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改革中的一个热点,也有些同志认为量价分离是工程造价工作改革的一个标志。一些定额的重新修编或是有一些改革举措的出台,经常会遭遇到这样的提问,“是不是量价分离了”?本来量价分离所表达的意思,是政府定价已经取消,量价合一的模式必须改革,是对改革的一个总体要求。随着工作的具体化,一些地方的新版定额不再出现基价或合价。这本是一种表现形式,也都引发争议。主张列出“基价”的同志认为,应从方便操作的原则考虑及满足长期的习惯经验。我认为,上述做法从程序步骤上来看是可行的,结果目的也能达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的四统一要求也是能够满足的,这个问题解决了,计价规范和定额衔接上了,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综合单价法将是非常顺利的。

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区别:

1、计价依据不同

按定额计价的唯一依据就是定额,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定额,包括企业生产要素消耗量标准、材料价格、施工机械配备及管理状况、各项管理费支出标准等。目前可能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但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和报价实践的增加,企业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定额和相应的项目单价,当企业都能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报出综合单价时,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通过招投标)定价的计价格局也将形成,这也正是工程量清单所要促成的目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是要改变政府定价模式,建立起市场形成造价机制,只有计价依据个别化,这一目标才能实现。

定额计价:统一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调价系数政府定价。 清单计价:企业定额市场竞争定价

2、反映水平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实行投标人依据企业自己的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定额其所报的工程造价实际上是社会平均价。

3、项目设置不同

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一般按照工序划分划分,一般土建定额有几千个项目,其划分原则是按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材料、不同工艺、不同施工机械、不同施工方法和材料规格型号,划分十分详细。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较之定额项目的划分有较大的综合性,一般是按综合实体进行分项的,每个分项工程一般包含多项工程内容。新规范中土建工程只有177个项目,它考虑工程部位、材料、工艺特征,但不考虑具体的施工方法或措施,如人工或机械、机械的不同型号等,同时对于同一项目不再按阶段或过程分为几项,而是综合到一起。好处是这样能够减少原来定额对于施工企业工艺方法选择的限制,报价时有更多的自主性。

4、项目编码不同

定额计价采用各省市各自的项目编码。清单计价则采用国家统一标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以五级编码设置。

5、编制工程量不同 (1)编制的主体不同。

在定额计价方法中,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分别由招标人与投标人按设计图纸计算。在清单计价方法中,工程量由招标人统一计算或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统一计算。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自身的技术装备、施工经验、企业成本、企业定额、管理水平自主报价。

(2)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3)需要计算的工程量不同。

定额计价的工程量,一律由承包方负责计算,计算规则执行的是计价定额(即消耗量定额)的规定,由发包方进行审核。

清单计价的工程量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由清单编制人根据《计价规范》各附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填写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至投标人。二是组成清单项目的各个定额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由投标人根据计价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执行相应计价定额组成综合单价。

6、单价组成不

定额计价的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单价是工料单价,属于不完全单价。 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了风险因素。属于完全单价。采用综合单价便于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工程结算,也避免了因为“取费”产生的一些无谓纠纷。综合单价中的直接费、费用、利润由投标人根据本企业实际支出及利润预期、投标策略确定,是施工企业实际成本费用的反映,是工程的个别价格。综合单价的报出是一个个别计价、市场竞争的过程。

7、计价原理(计价程序)不同

定额计价的原理是按照定额子目的划分原则,将图纸设计的内容划分为计算造价的基本单位,即进行项目的划分,计算确定每个项目的工程量,然后选套相应的定额,再计取工程的各项费用,最后汇总得到整个工程造价。按定额计价时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计价时先计算直接费,再以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各项费用、利润、税金,汇总为单位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按照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说明,由投标方根据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清单项目的单价分析,然后进行清单填报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清单工程量×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五部分构成。

定额计价未区分施工实物性损耗与施工措施性损耗。工程量清单计价把施工措施与工程实体项目进行分离,把施工措施消耗单列并纳入了竞争的范畴。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编制原则一般以工程实体的净尺寸计算,没有包含工程量合理损耗,这是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本质区别。作这种划分的考虑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分开,对于措施性消耗费用只列出项目名称,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案自行确定,以体现出以施工方案为基础的造价竞争。

定额计价的思路与程序是: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差价+规费+税金

清单计价的思路与程序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

8、评标采用的方法不同

定额计价投标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清单计价投标一般采用合理低报价中标法,既要对总价进行评分,又要对综合单价进行分析评分。

9、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不同

定额计价形成的合同,其价格的主要调整方式有变更签证、定额解释、政策性调整,,往往调整内容较多,容易引起纠纷。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一般情况下单价是相对固定下来的,综合单价基本上是包死的。减少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因素。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清单项目的数量没有增减,能够保证合同价格基本没有调整,保证了其稳定性,也便于业主进行资金准备和筹划。

10、风险处理的方式不同

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风险只在投资一方,所有的风险在不可遇见费中考虑;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可以说投标人没有风险,不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使招标人与投标人风险合理分担,工程量上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单价上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投标人对自己所报的成本、综合单价负责,还要考虑各种风险对价格的影响,综合单价一经合同确定,结算时不可以调整(除工程量有变化),且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不负责任;招标人相应在计算工程量时要准确,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从而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11、计量单位的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单位均采用《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基本单位。它与定额计量单位不一样,编制清单或报价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第4位数四舍五入;以“m3”“m2”“m”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四舍五入;以“个”“项”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定额计价为了使单位估价表更精确,一般使用人工土方100 m3,机械土方1 000 m2,砌砖10 m3,砼10 m3,模板100 m2,门窗100 m2,楼地面、屋面、抹面、油漆100 m2为计量单位。

12、计价格式的区别

根据《计价规范》的要求,清单计价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以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包括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及配套使用的零星工作项目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封面、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同时对工程量清单格式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填写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定额计价是以定额分项工程的单价计价,定额计价时,确定直接费和各项费用计算的表格形式是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表。

第20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l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造价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规 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 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 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 合同价款约守 7.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 工程计置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不符

9.4.l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 工程量偏差

9 6 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 6 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 6 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 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 物价变化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 暂 估 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 不可抗力

9.10.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l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 误期赔偿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

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例幅度予以扣减。

9.13 索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工期; 2 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 现场签证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 预 付 款

10.1.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

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 进 度 款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 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 竣工结算与专付 11.1 一般规定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殳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 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工程合同;

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l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 竣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丁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l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l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 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砂柏繽: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 质量保证金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1.6 最终结清

11.6.l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 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移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叠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叁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调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 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13.4.7 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13.5 仲裁、诉讼

13.5.1 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1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3.5.3 在本规范第13.1节至第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工程造价鉴定 14.1一般规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琶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 取证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l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l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关资料。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 鉴 定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誉扳孽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6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 计价资料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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