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案例范文

2022-12-16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

二、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三、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四、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转自: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联系方式:王律师

QQ:1690618619

TEL:18021059346

推荐第2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http://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

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一:行政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二: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本文引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 http://

推荐第3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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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出现交通事故及时报案,积极救治,不破坏现场

1.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应当首先报警,等待交通部门进行现场勘验,搜集证据,以便于出具责任认定书。正确合理的责任认定书是基于比较完整的现场作为依据,所以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现场,这里机动车一方应当着重谨记这一点。因为如果是机非事故,破坏现场的代价可能是机动车方的全责。

2.交通事故中往往会有人员的伤亡出现,这时作为事故的责任方,应当积极予以救治。首先应当拨打120急救电话,如果离医院较近,可以选择非出事故车辆,将伤者送医治疗。事故的非责任方,也应当秉着人道主义原则,对伤员进行救治,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3.事故现场对交通事故的定性和分责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事故各方当事人都应当维护事故现场不遭破坏。出现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刑事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如果承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交通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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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对肇事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至关重要,而交通队认定事故各方责任的依据为事故现场、车辆性能和司机过错等几方面,以事故现场为主。如果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往往导致无法认定实际责任,而以法律推定责任这种方式对于机动车一方是非常不利的,机动车作为高危行业,对自己有无责任享有举证责任,所以如果无法勘验现场,导致推定事故责任,往往机动车一方会承担全责,极少部分为主责,次责和无责几乎没有可能性。

二、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无论事故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都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各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不一一般为24小时至72小时不等),这样才能顺利进行保险理赔,有利于减少投保人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时间点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队介入调查,待交通队下发事故认定书后,各方才能就自己的损失提起诉讼。

2.受伤人员在责任认定确定后,可以就自己已经花费的费用提起诉讼,但本律师认为,作为伤者如果自己有能力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尽量在第一次治疗完毕后提起一次诉讼,二次手术并鉴定伤残后,进行第二次诉讼,这样既保证了自己的权利,又节省了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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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额度,便可诉讼,不要耽误。

四、诉讼前的准备

交通事故案件虽说比较普遍,但却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作为律师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都要专心细致,对于普通老百姓简直是无从下手。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大概有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财物损失和车辆损失的还包括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拆解费、定损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诸多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赔偿项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损失费用的项目,基本上都应当在诉讼前将相应损失的证据、标准、计算依据及数额准备好,否则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很难支持没有证据的赔偿项目。这些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这里需要调查的一般多为保险公司和法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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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需要准备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五、诉讼程序

经过上述的准备,再书写起诉状进行立案后,法院正式介入,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的审理程序一般分为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1.立案

原告将证据材料及起诉状准备妥当后,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一般审查时间最长为七天,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后,法院才算正式立案。洛阳市的法院一般都能当天审查立案,其他省市法院则规定不一。 2.审理

经过给被告送达和给予其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审理程序一般分为事实调查、举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几个阶段(在此不再展开叙述),由法官主持庭审程序,律师参与其中,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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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

开庭审理后,法院一般会选择择日宣判,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诉的权利,这是法定权利,无论对判决结果满意与否。 4.执行

执行阶段是必须由当事人另行申请才能启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起始时间为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如果当事人在两年以内没有申请执行,法院视为该案已经自行履行完毕,不再受理申请执行程序,那么当事人也就丧失了追回赔偿款的希望。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那么该执行案件是以申请人得到全额赔偿款为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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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由于本人骑车不慎,于年 月日晚将家住湖南-----------老人撞倒。当晚经医院检查有肢体软组织出血性挫伤,但无肢体骨折与脑内伤出血。根据医院急诊医生意见,三个月内有后发性脑内伤的可能性。为此,本人承诺:三个月内若----老人出现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联的后发性脑内伤(需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愿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2011年6月日于老人家中

推荐第5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人:河北省任丘市谢亚飞

一、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申请人2013年4月2日早晨约7时20分,在任丘市中华路与会战道交叉路口,骑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驶过右侧非机动车隔离带后,被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闯红灯的人撞到电动三轮车左后方靠车尾处。事发后申请人及时报警,并及时拨打120送伤者去医院。伤者去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申请人骑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并且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无任何违章行为,因此,申请人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任何责任!

二、死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死者2013年4月2日早晨约7时20分由西向东行驶,东西方向的路上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死者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违章行驶。

2、经过十字路口时未减速,而是加速闯红灯。

3、其电动车刹车已坏未修,遇到前方车辆时无法刹车减速,因此撞到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后方靠车尾处。送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

4、死者未按规定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以上三点,死者有一项不违规,此次事故就可以完全避免,根本不会发生!因此死者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死者亲属7人找到申请人家闹事,申请人及时拨打110并与任丘市交警大队联系,任丘市交警大队高定国说,先交给死者家属20000元,申请人出于对死者家属同情,从人道主义出发,交付给死者家属20000元,以作抚慰。

三、事发第五天任丘交警大队高定国说路口有电子监控,可以调出查看,但几天后又说没有,申请人在2013年5月6日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下达,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没有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申请人,使申请人失去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机会。致使任丘市人民法院依据冀公交认字【2013】第5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交警大队蒙蔽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责任严重失实。

四、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请问:

1、我正常行驶,第五十七条一点没有违反,为什么让我承担同等责任?

2、请提供电子监控录像的证据。

3、请核查 申请人签字的图像资料相关证据。

交警大队办案人高定国、王瑞宝、万卫东、刘国利利用手中的权利,无端地把责任强加给申请人,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明显办案不公,请上级领导核查办案人高定国、王瑞宝、万卫东、刘国利渎职、滥用职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推荐第6篇: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法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作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协议书,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事件概括:20xx年x月x日15时30分,甲方车辆 京GDX566经东环路党校西口,甲方车辆右侧与路南侧树相撞,后树枝掉下来砸在乙方右手上,造成乙方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给乙方积极有效的治疗。

现甲、乙双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承担乙方目前的所有昌平中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并给予乙方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补偿。

二、甲乙双方履行协议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所有近亲属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四、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篇2: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当事人情况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电话________

时间经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留一份。

本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篇3: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 驾驶的 与乙方 驾驶的 在 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 受伤,车辆损害。经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 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自愿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已经支付的 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推荐第7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2005-09-0

2交通事故认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推荐第8篇:四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四川省公安厅)

第一条 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 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十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确定为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确定为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为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不确定责任(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第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推荐第9篇: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管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他方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确定的细则和具体标准,可有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则制定。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北京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车辆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方过错下的全部责任和双方过错下的同等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1、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2、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没有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的;

4、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5、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一方先行的;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7、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8、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9、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陡坡、弯道、隧道时超车的;

11、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12、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

13、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14、机动车溜车的;

15、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6、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17、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18、机动车开关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19、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20、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21、机动车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22、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道路停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23、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的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24、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25、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26、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27、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28、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封闭道路的;

29、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30、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31、车辆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32、车辆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33、车辆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34、车辆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35、车辆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36、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37、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38、车辆遇红灯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39、车辆遇绿灯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40、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双方当事人均有上述40种情形之一的,其中一方还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有下列过错行为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上述40种情形之一,并均有下列行为过错的,双方同等责任: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对于一方当事人有上述40种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有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过错行为的,有上述40种情形之一的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推荐第10篇: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转自杭州交通事故赔偿网

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转自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11篇:交通事故责任申诉书

交通事故责任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请事项:

申诉人因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XX交通支队于XX年X月XX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请予核准。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14时35分,由李某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车号:XXXX)自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大件路东阎村西口时,与由付某驾驶的自西向东的 “捷达”牌轿车(车号:XXXXX)发生剧烈相撞。导致李某及其车上一名乘客经抢救无效死亡。XXXX年X月XX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驾驶双方不确定事故责任。

申诉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认定是不正确的。应当认定付某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对该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地在十字路口,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可知,两车相撞之前,付某驾驶的“捷达”牌轿车车速达到89公里/小时,死者李某驾驶的车辆车速仅为54公里/小时。当时付某驾驶的汽车在大件路上自西向东行驶,而大件路的限行车速为80公里/小时。也就是说,李颖驾驶的汽车在超速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付某已经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路过十字路口时应该减速慢行。付某驾驶的车辆在经过十字路口的时候,并没有减速慢行,反而超速行驶,他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正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因,才导致两车相撞致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这严重后果,都是由于付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尽管事发地点无监控录像,难以确认谁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但这并不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不能确定双方事故责任的理由。付某违反交通法规并在十字路口超速驾驶,是造成该次严重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付某驾驶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在十字路口不但没有减速慢行,反而超速行驶,造成两车相撞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成事实。故请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正公平公开地重新作出认定,让逝者在天之灵得到安息。

申请人:

第12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第××××号

时间19××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 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 www.daodoc.com

第13篇:刮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转自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

刮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转自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

同向刮蹭交通事故

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向刮蹭交通事故

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均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第14篇: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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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复议前置问题

《办法》无明确规定,仅在第2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没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现在既然已明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复议前置问题。笔者认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应以复议为前提,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之一作为救济方式。理由一,由当事人选择复议或诉讼,符合权利保障多元化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方向;理由二,让当事人决定诉讼前复议与否,可以减少当事人对法律的抵触情绪,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保护;理由三,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水平和审判队伍与十几年前相比有巨大进步,已足够满足审理面广量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的需求;理由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但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审查角度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2、申请复议期限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提出。《办法》规定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应以行政复议法为准,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也应为60日。

第15篇:民事再审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再审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 请 人:张文斌,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石牛乡山口村湖洲组

被申请人:蒋爱国,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永丰镇诸家仑村蒋家组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双峰县人民法院(2009)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娄中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09)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娄中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再请申请,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首要事实就不成立,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申请人根本不是双峰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人也没有对该判决书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事实,根本不成立,缺乏任何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地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为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只提供一张双峰县中医院财务科出具的白纸证明,病历也只有入院记载却无病案首页,其没有提交注明医药费数额与住院天数的住院医药费发票,也没有提供记载有出院时间与住院天数的出院病历,更没有提交用药清单,其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住院天数也只有12天。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伤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第

六、三十

六、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皮肤损失医疗时限在4周之内。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第3.1条、第10.1.2条与第11.1.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肢体皮肤损伤后的误工日认定应在30日内。本次事故中,另案的王芳成存在骨折需手术治疗也只住院41天,被申请人仅下肢皮肤损伤却住院71天,特别是被申请人2009年9月12日就已住院,而其2009年9月13日的X线照片诊断书上却没有住院号、科别、病室与床号的记载,其2009年9月27日的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一栏中也没有住院记载(一般住院均记载为住院),可见,其根本没有住院,双峰县中医院的证明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同时,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门诊医药费收据没有相应的病历与X线报告单相辅证,究竟是治伤还是治病也无法确定。因而,被申请人的医药费损失无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

2、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伤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第

六、三十

六、四十四条的规定,皮肤损失医疗时限在4周之内。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科云网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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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第3.1条、第10.1.2条与第11.1.1条的规定,肢体皮肤损伤后的误工日认定应在30日内。同前面的理由,被申请人住院时间的确定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与护理期限的确定以及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计算也同样无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

3、双峰县永丰镇诸家仑村蒋家组为农业行政村,被申请人的病历上记载其职业为农民,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为城镇居民,原、二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与护理费明显缺乏证据。

综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原、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损失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损失的认定缺乏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被申请人受伤产生的医药费属其损失范围,其要求申请人与刘国军、王龙飞赔偿,彼此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但是,刘国军承担足额赔偿被申请人全部损失后,此损失由被申请人全部转移给了刘国军,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其来说已不再存在。刘国军与申请人之间责任的划分与损失的追偿则是另外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主体都发生了变化,与本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已从连带责任人刘国军处获得了足额赔偿,其不再存在损失,无权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重复索赔,其起诉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的刘国军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被申请人返回,只能另案起诉向申请人追偿。原、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25099.57元,连带赔偿责任人刘国军已一次性赔偿其72000元后,还判决申请人赔偿其8749.27元,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一种民事证据使用。其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证据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申请人只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其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原、二审诉讼中,申请人提交交警部门据以作出责任认定与划科云网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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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并提出其记载的数据无法互相印证与自圆其说显然是虚假伪造的,指出交警部门遗漏了现场部分车轮拖痕与车上散落物,证据收集欠客观全面;未对被申请人刘国军的车辆进行车况与车速鉴定,程序违法,对被申请人王龙飞的违章行为认定欠全面客观与缺乏证据;混淆轮胎拖痕与车身外侧的概念与区别,对申请人违章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考虑申请人违章行为的过错程度与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关系,责任划分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反驳的理由已完全足够充分,原、二审法院未经审查直接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证据采信错误。

3、交强险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的法定行政义务,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义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力与因果关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此行为无需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的罚款。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最终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虽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赔偿。但是,该规定是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本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适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司法解释,其《指导性意见》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只能就法律适用作出具体指导意见,绝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创设民事义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依法无效。何况,该条也只规定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在该车应当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的交强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医疗费保险限额无过错责任为1000元,据此,申请人未投保交强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担1000元的医疗费赔偿责任。原、二审判决既适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请人先赔偿医疗费8258元,又要求申请人先在过错责任的限额内赔科云网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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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被申请人医疗费1742元赔偿责任,毫无法律依据,且判决适用依据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合前述事实与理由,原、二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四、原、二审判决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原、二审诉讼中,法院对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质证意见未作评判,原、二审判决对申请人提出的“双峰县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与定性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客观公正;上诉人不应负此次事故的责任”的口头辩论意见没有任何表述,明显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五、二审判决明显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未予审理,明显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五、本案本质是刘国军与被申请人共同串通以被申请人名义起诉达到刘国军向申请人追偿的目的,违背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根据日常经验与社会规则以及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也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由哪个侵权行为造成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如任一连带责任人给予了足额赔偿,其一般不会也不能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重复索赔。刘国军赔偿了王芳成绝大部分损失后,2009年11月20日又与被申请人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支付了72000元赔偿金,因向申请人追偿的事苦闷,2009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与王芳成作为共同原告请同一代理人对申请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诉讼,要求赔偿共同损失八万元,且起诉书上的签名为同一人同一支笔所写。因王芳成与刘国军之间没有签订调解协议,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诉,另外提起(2010)双民一初字第910号案诉讼。王芳成撤诉后,被申请人一人仍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8万元,(2010)双民一初字第910号案原审诉讼中,刘国军对王芳成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不论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认,原审法院对王芳成2009年10月23日出院后的医药费竟不予审查而着重考虑刘国军已垫付的医药费。二审诉讼中,法院确定的开庭日2011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与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刘国军一人发表诉讼意见。经二审法院要求,刘国军答应2011年6月20日带被申请人与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审法院避开申请人单独接受询问。很明显,本案是被申请人与刘国军共同串通以被申请人的名义起诉达到刘国军向申请人追偿的目的的本质彰显无遗。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损失应由王龙飞、刘国军负连带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从刘国军处得到足额赔偿后,不能再向申请人重复索赔。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又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且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定性错误,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显失客观公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二)、

(三)、

(六)、

(十)、

(十二)项的规科云网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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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案依法应予撤销予以再审。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八、一百七十

九、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前述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文斌 201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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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族,身份证号:*******,

住址:****。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年**月**日作出的“**[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1.*** *** n.*** 由此上述主要原因,申请人认为对方车辆驾驶员**应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7篇: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时间:2010-06-19 12:49来源:未知 作者:w 点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4年5月1日新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比较,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救济程序存在如下不同:

1、旧法仅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新法分为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两种形式。

2、旧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而新法律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系一种鉴定结论。

3、旧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行政复议;新法取消了这一环节。

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使用,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而提起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可以从以下方面争取最大利益:

1、代理人(律师)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取事故卷宗或申请法院调取事故卷宗: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鉴定书、尸体鉴定书、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等。分析证据材料的矛盾性、不客观性,作为不服事故认定的依据;

2、代理人(律师)可通过线索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者作调查笔录,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3、代理人(律师)应具备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从多种角度阐述事故认定的不客观性。

通过以上努力,请求法院重新分配当事人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是有可能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结论予以改变的,将起到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与经济权益的作用。

第18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网-----长沙交通事故赔偿网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

一、独立因果关系

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二、综合因果关系

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

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

三、参与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

第19篇:安徽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通知

皖公通[2007]105号

各市公安局:

为了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规定,省公安厅制定了《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事故处理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厅交警总队。 抄送:公安部交管局

安徽省公安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

1 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意外事故。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据各方当事人过错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规则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类、一般类、隐患类(具体行为附后):

(一)严重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一般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条件,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三)隐患类过错行为是驾驶人不具有安全驾驶车辆能力以及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道路设施、道路施工作业存在缺陷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在难以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判定隐患类过错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应当以法律法规有关安全驾驶以及道路设施、施工作业安全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

(一)

(二)

(三)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通行

2 规定碰撞其他车辆、行人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刮撞非机动车的。

(五)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信号灯控制人行横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刮撞行人的。

(六)当事人所驾驶机动车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运动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碰撞、刮擦停放的车辆、物体、行人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穿越中央分隔带,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车道、单行道、高速公路逆行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经调查另一方当事人有严重类过错行为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对于认定隐患类过错行为的根据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严重类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一般类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其中不按规定装载、乘坐过错行为被追尾相撞的不负责任。

(四)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隐患类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具有隐患类行为的当事人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被追尾相撞的,不负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有严重、一般或严重、隐患等两类以上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一种过错行为的,对有两类以上过错行为的一方以作用大的一类过错行为作为认定其负主要责任的依据,但是其他过错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六)双方当事人均有严重类过错行为或者均有起主要作用的隐患类过错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遇有本规则未列举的交通事故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分类

严重类: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路口

1、《条例》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条例》第51条第4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3、《条例》第51条第6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4、《交通安全法》第38条: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5、《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红灯亮时,机动车、非机动车继续通行的。

6、《条例》第38条第1款第1项: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条例》第38条第3款:右转弯的车辆,遇有红灯时,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8、《条例》第51条第2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9、《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10、《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1、《条例》第52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2、《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3、《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14、《条例》第68条第5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5

15、《条例》第69条第1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6、《条例》第69条第2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7、《办法》第35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机动车未让已经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行人先行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

18、《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19、《条例》第47条: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20、《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项: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21、《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22、《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3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3、《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4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24、《条例》第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25、《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6、《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27、《交通安全法》第43条:在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28、《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

1、2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

6 车间距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让行

29、《交通安全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30、《条例》第48条第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31、《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32、《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33、《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34、《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35、《条例》第48条第4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36、《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7、《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38、《条例》第70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7

39、《条例》第79条第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

40、《条例》第51条第3项、第57条:转弯、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1、《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42、《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43、《条例》第44条第2款、《办法》第34条第

3、4项: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44、《条例》第79条第1款、第2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5、《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46、《条例》第70条第1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有人行横道或有行人过街设施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五、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

47、《条例》第49条第1款: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

8 线的地点掉头的。

48、《条例》第49条第1款: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49、《条例》第49条第2款: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六、车辆不按规定通行

50《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或者判断操作失误的。

51、《条例》第62条第4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52、《条例》第64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确认安全、未低速通过的。

53、《条例》第67条: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54、《条例》第84条: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标志行驶的。

55、《交通安全法》第67条: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56、《条例》第72条第6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竟驶的发生事故的。

七、行人、乘车人违反规定通行、乘车

57、《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39条: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58、《交通安全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59、《交通安全法》第63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9 60、《交通安全法》第63条:行人扒车、强行拦车的。

61、《条例》第74条第3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62、《交通安全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第3种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63、《交通安全法》第67条: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64、《条例》第74条第2项:在机动车道内嬉闹的、坐卧、停留的。

65、《条例》第74条第1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66、《交通安全法》第66条、《办法》42条2项、《条例》第77条第4项: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干扰、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67、《办法》第42条第1项:乘车人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

68、《条例》第77条第2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69、《条例》第77条第3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70、《条例》第77条第4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71、《交通安全法》第66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72、《条例》第77条第4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73、《交通安全法》第69条第1款: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74、《交通安全法》第54条第1款:未避让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75、《办法》第42条1项:乘坐公共汽车和公路客运汽车,未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抢行上车的。

八、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

10 7

6、《交通安全法》第68条:夜间、雨雾天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的。

77、《条例》第82条第1项;夜间、雨雾天气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交通管制情况下依次停车除外)。

78、《办法》第44条:夜间、雨雾天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快车道、行车道停车上下人或者装卸货物。

九、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

79、《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机动车装载长度、宽度、距地面高度违反规定刮撞其他车辆、物体、行人的。

十、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80、《条例》第62条第1款第1项: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81、《条例》第63条第1款第4项: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的。

82、《条例》第63条第1款第4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一般类:

一、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

1、《条例》第44条第1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2、《办法》第34条第1款第2项: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快车道行驶的。

3、《办法》36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通行。

4、《交通安全法》第36条: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5、《交通安全法》第39条: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禁令标志或限制通行措施通行的。

6、《交通安全法》第37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7、《交通安全法》第67条: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8、《条例》第7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9、《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

2、3款:运载超限物品和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10、《交通安全法》第55条第1款: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11、《交通安全法》第55条第1款: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12、《条例》第20条第2款: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3、《交通安全法》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14、《交通安全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15、《条例》第70条第2款: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16、《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17、《交通安全法》第36条、61条: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二、不按规定装载、乘坐(被追尾相撞除外)

18、《交通安全法》第50条第1款、条例第55条第2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客的。

19、《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机动车装载超长、超

12 宽、超高部分被其他车辆刮撞的。

20、《交通安全法》第55条第2款:拖拉机载人的。

21、《条例》第56条第2项:挂车载人的。

22、《条例》第55条第3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23、《交通安全法》第49条: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24、《交通安全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25、《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26、《条例》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27、《条例》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28、《条例》第20条第2款;在道路学习驾驶时教练车上乘坐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29、《办法》第41条第4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的。

30、《交通安全法》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1、《交通安全法》第51条: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停放

32、《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条例》第63条: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33、《条例》第63条第1款第6项: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时,乘客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

13

34、《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1项;机动车停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的。

35、《条例》第82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36、《条例》第82条第4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37、《交通安全法》第59条: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38、《条例》第53条第2款: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39、《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40、《交通安全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41、《交通安全法》第68条第1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未设置警告标志的。

四、按规定影响道路视线

42、《交通安全法》第28条第2款;道路隔离带上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隐患类:

一、道路设施及施工作业存在缺陷

1、《交通安全法》第30条第1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

2、《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3、《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款: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4、《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未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

14 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5、《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

6、《条例》第35条第1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7、《条例》第35条第2款: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二、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8、《交通安全法》第19条、《条例》第19条第1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是指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辆资格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行为)。

9、《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10、《条例》第20条第2款: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

11、《条例》第22条第3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

12、《条例》第82条第5项: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13、《条例》第72条第10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14、《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办法》第41条第5款: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15、《条例》第72条第1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

16、《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5

17、《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18、《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

19、《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20、《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21、《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条、46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或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

22、《条例》第81条: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3、《交通安全法》第58条: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24、《条例》第62条第3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五电视及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三、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25、《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6、《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7、《交通安全法》第21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28、《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3款: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29、《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2款: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30、《条例》第71条: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16

31、《条例》第55条第3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32、《条例》第72条第9项: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33、《条例》第61条: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34、《条例》第56条:不按规定牵引挂车的。

35、《条例》第72条第5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36、《条例》第72条第5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

第20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濮阳市华龙区江汉路南江小区

申请人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中油公交证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公正,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

证字第 *** 号道路交通事故说明。

2、依法认定事故对方车辆豫*****负全责。事实与理由:

中油公交证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与

对方车辆豫*****交通事故的成因,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忽略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下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6月11日下午5点大庆路*****人民法院门前,豫****的车辆在中间车道正常直线行驶,对方车辆豫****从右车道变道越过左侧虚线,且未让正在该车道内 行驶的车辆豫****先行,致使车辆豫****的左前角撞上车辆豫****的车辆车身右侧,事故的事实很清晰明确,但*****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迟迟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在交通事故认定期间,对方车辆豫*****车主多次与本人沟通责任划分比例,企图使用我方保险修理对方车辆,事成的话给我2000元报酬,据了解,对方车辆豫*****只购买了交强险,本人认为此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为且有诈保违法嫌疑而拒绝,多次沟通未果。最终*****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人送达了**公交证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且交通事故说明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

二、本人不确定,对方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是否起诉我方,法院是否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划分五五责任,因此我方需额外承担对方修理车辆费用。情理上,本人车辆被撞,不但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反而被对方反咬一口,于情于理我都不能接受。

综上,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划分不合理且执法过程有诸多不客观不尽责情形,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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