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证据目录范文

2022-12-28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内部举报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内部举报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一、案情:

甲、乙、丙为某公司派驻A地的业务员,乙是A地销售业务的负责人。1998年初因工作调整,甲调往B地开展业务,后甲将其在A地办理的业务同丙进行了交接。1998年4月甲以B地业务客户的名义,将原A地客户的货款5000元电汇至公司帐户。同年10月乙、丙认为甲有约15000元的货款没有交接,便以A地业务处名义,向公司领导写了一份报告,乙、丙在报告上签了名字。公司根据这一情况,在让甲核对帐目期间,甲认为乙所反映问题不实双方发生纠纷(已诉讼处理),甲一直未上班。后公司两次通知甲如有经济事宜,到公司保卫处书面讲清,并重新分配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其进行核对。甲认为乙、丙系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而公司则以乙、丙二人包庇纵容,均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及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及其误工收入2万元。

二、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指以侮辱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败坏他人的人格或以诽谤方式隐瞒真象,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以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过错行为。

本案甲由于工作调整,未能及时全面的移交工作并说明情况,致使业务接收人乙、丙对其移交工作产生疑问,并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反映,属于其应尽的工作职责,也是公民正当行使监督权的表现,不属于故意捏造也不存在非正常传播,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因此甲主张乙、丙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甲所在公司未能及时落实乙、丙反映的问题,并告知甲已上交的部分货款,属工作方法欠妥。公司虽两次通知甲到公司保卫处报到并重新分配工

作的行为,虽然提出“如有经济事实”书面讲清的要求欠妥,但属于正常行使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管理权,亦不构成对甲名誉侵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求。

三、分析: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贯彻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如何认定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上来认定。”

因此本案中乙、丙、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损害后果。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一般有三个方面: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在名誉损害方面,受害人只要证明有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存在即可,不需证明实际损害的发生,因为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可以推断其损害后果,法律并不苛求原告人提供名誉损害的事实依据。精神损害则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因为不同的人精神承受能力不同,所以在确定精神损害程度的时候,不能只考虑受害人的外部反应是否强烈,还应考虑此

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怎样的精神痛苦。就本案来讲,甲提交了医院门诊病历证明其“精神压力过大、神经性头痛等”名誉及精神损害后果,另甲还提供了一些媒人的证言,证实在介绍对象时女方听说甲存在经济问题而介绍对象未成,以此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应当讲证据是不充分的。

在财产损失方面,甲应负主要举证责任。就本案讲,甲所要求的经济损失主要是误工收入,一是影响的业务提成、二是其停止工作期间的经济损失。而甲主张的依据则是其自己制定的一份营销方案,而未能提供其它证据,不应予以支持。且甲的该项主张涉及其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二)行为的违法性。•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方式的主要有两种:侮辱和诽谤。本案中乙、丙所写的报告中,反映甲有部分货款没有交接,要求公司领导核实。且就在该案中所查明的事实看,甲也确有部分款项没有交接清楚,如其在交接后,又在B地以B地客户的名义,将A地的货款汇至公司。货款原告称已支付了房租费、广告费等,先不考虑其真实性,但其将所付款项的票据,未在财务报帐处理。因此乙、丙写报告向公司反映甲货款交接不清的问题,要求公司核实,不能认定系捏造事实对甲进行侮辱诽谤,且乙作为公司驻A地的业务负责人、丙作为甲A地业务的交接人,有义务和责任就有关问题向公司进行汇报,因此乙、丙写报告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

另从甲所主张的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的证据,即两份通知的内容分析,只是通知其到保卫处,以便于以后的工作安排,如有经济事宜书面讲清。并未认定甲存在其所述的“贪污、挪用”行为。且甲亦承认对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至今公司未作出结论,因此甲以此认为公司侵害其名誉权证据不足。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四问,“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损害后果中的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对其认定,往往需要通过推定方式完成,但这种推定应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并不是主观臆断或者毫无根据的推测。就本案讲,乙、丙写报告的行为在不能认定其违法性的前提下,亦无法认定被告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涉及甲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四)侵害人主观的过错。侵害名誉权所要求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本案来讲,甲只要证明乙、丙存在过失即可。本案诉讼中甲称,被告乙因私怨而诽谤,但就双方所争议的报告来看,只是反映了货款交接不清的问题,且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所反映的问题也是基本存在的,不能认定报告系对甲侮辱诽谤,因此可以排除乙、丙故意或过失损害原告的名誉。另公司未及时对报告的所反映的问题做出结论,以致甲与乙发生矛盾,只能说明公司工作方法欠妥,但仅以公司的两份通知认定侵害甲名誉权的故意或过失,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不能认定乙、丙写报告向公司反映甲货款交接不清的问题的行为违法性及主观过错,亦不能认定原告所认为的侵权行为与其所主张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乙、丙、公司侵害甲的名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推荐第2篇:名誉侵权 因网络水战而起

名誉侵权 因网络水战而起

□ 郑万湖 罗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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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备受关注。

宜宾集合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集合互动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技术,网站建设”等,“尚游网媒”为该公司建设经营的门户网站,“泡菜坛”为“尚游网媒”网站论坛。

何如等5人原系集合互动公司员工。2011年6月11日,集合互动公司解除了与何如等人的劳动关系。6月29日,该公司在其门户网站、论坛上发帖,公开解除劳动关系真相,引发网络热议。同年10月17日,何如等人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原告:公布隐私侵权

何如等5人诉称,2011年6月29日,集合互动公司以“尚游网媒”名义在其下属网站“泡菜坛”网络社区酒都风采栏目发表了《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如等人的原因》的署名文章,以公布开除原因为由,公布原告的照片和个人信息,污蔑原告,以达到诋毁原告,降低原告社会评价和炒作论坛人气的商业目的。该帖发表后,集合互动公司将其在论坛内进行“全局置顶”,并于当日12时55分进行加亮显示。该帖很快引起网友传阅和讨论。

何如等人说,他们知道后及时电话告知集合互动公司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该公司置若罔闻, 1 并将该帖保留至今,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辟谣发帖不担责

集合互动公司辩称,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如等人的原因》一帖是由公司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发布的,公司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集合互动公司称,公司可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帖中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并非捏造,故该发帖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且,公司作出开除何如等5名员工的决定后,网站立即出现了一些恶意攻击公司的言论,为澄清事实、维护公司声誉,公司高管才发布了帖文。

事实:发帖内容过限

法院经审理查明,《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如等人的原因》一帖载明:“集合互动公司于2011年6月11日对何如等5人开除处理,其原因是,账目不清、做大成本、亏空公司、内外串通、损公肥私,且证据确凿。”

该帖称:“我们本着大事化小的原则低调处理该事,但仍有被解聘人员找到公司无理取闹,……为此,我们决定将事实与真相告知社会各界,以消除对我司的误解。”

帖文公布了5人“非法占有和损坏单位财物”的具体事例,并上传了相关的客户证明、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予以佐证,还进一步评论:“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是非曲直由各位评判,这样的人员你们敢聘用吗?”

最后,该帖公布了何如等5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和曾经在集合互动公司担任的职务。

法院查明,该帖发表后被置顶、加亮,截至2011年7月19日13时许,查看数达13978次,回复数 2 达207次。直至庭审进行时,该帖尚未被删除。

判决:主体适格侵权成立

法院归纳本案的焦点为:集合互动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责任主体;《尚游网媒关于开除何如等人的原因》的帖文是否侵犯了原告名誉权。

对于问题一,法院认为,集合互动公司是否应对帖文发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在于发帖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该公司的授权,而在于普通读者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帖的发布是集合互动公司的官方行为。

发帖人为论坛“技术员”,网名“尚游网媒”,该帖内容为集合互动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帖中附加了客户证明、报销单据等公司内部资料,普通读者足以由此认定该帖系集合互动公司发布的官方信息,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集合互动公司承担。

对于问题二,法院认为,从帖文公布的内容看,公司根据内部调查在公共网络上宣称原告“账目不清、做大成本、亏空公司、内外串通、损公肥私”,并断言“证据确凿”,确有不当。

法院认为,该帖既已声明发帖目的在于“将事实与真相告知社会各界,以消除对我司的误解”,则以适当语言公布解雇原因足矣,无须进一步公布被解雇人员的姓名、住址、照片,并发表否定性评论,该公布行为已明显超越了澄清事实、消除误解的范围,不当地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因此,集合互动公司应当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对于何如等5人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集合互动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酌情支持500元。

推荐第3篇:证据目录

证据清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户籍复印件,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

4、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

5、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6、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认定郑祖源、翁理铨各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郑明无责任);

第三组:治疗、鉴定情况

7、福清市融强医院门诊病历、入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抢救、治疗、伤情、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8、福清市融强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融强医院医疗费用数额;

9、福建省立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入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转入省立医院后的治疗、伤情、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0、福建省立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证

明原告在转入省立医院后的医疗费数额;

11、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入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情况;

12、福建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康复治疗时的医疗费数额;

13、福清市龙西中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事故发生后的严重后果;

14、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残疾鉴定书、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第四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5、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方鉴定费用的数额;

1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证明闽AZ9233中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郑龙珠 (李静静代理)

2013年11月20日

推荐第4篇:证据目录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

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推荐第5篇: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在富源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 刘怀能、吴梅、刘亭月 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一下证据。

一、原告方《法人代表证明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1 式 1 份共 3 页。

二、被告方刘怀能(借款人)、吴梅(共同借款人)、刘怀能结婚证复印件、吴梅结婚证复印件、刘亭月(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式 1 份共 5 页。

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1 式 1 份共 7 页。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的情况。

四、《抵押合同》、《利息清单》 1 式 1 份共 5 页。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抵押担保合同关系及根据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利息)。

以上证据有本案原告提供。

原告:富源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安氏家族的聚会】09年安氏家族新春聚会策划方案

【安氏家族的聚会】09年安氏家族新春聚会策划方案

2009年安氏家族新春聚会策划案(筹) 活动主题:家和万事兴 活动性质:家庭聚会 活动原则:

1、全员到齐的原则;

2、聚会费用自愿制原则;

3、坚持财务公开原则;

4、坚持一切从俭原则。

一、聚会目的

1、2009让我们再聚,让安氏家族走到一起。真诚面对,互相交流;让我们欢聚一起,分享快乐!

2、增进安氏家族之间的团结和合作。

3、交流喜悦,展望未来。

二、活动内容

家庭聚会,再继豪情;欢歌畅舞,午宴觥筹;不以文争高下,不以酒见短长(讲话、交谈、进餐、唱歌、跳舞、互动联欢)

帅哥靓女 疯狂演绎 喝酒唱歌 精彩节目 互动游戏 礼品派送 幸运抽奖

三、主办单位 安氏家族

四、聚会时间 2009年腊月二十九

五、聚会地点:安志友家(上午08:00)

六、分组实施

1、总策划人:安洪泽 安广田 活动方案的起草及确定、筹备小组成员间的联络、确定聚会日程表,整体活动的指导、监督执行;

2、策划组长:安志书 负责新春聚会的整体策划实施工作,实施策划具体工作,协调节目组、后勤组相互联系。

3、筹办组长:安志刚 负责聚会筹办小组管理,整体活动的安排、调度和具体执行

4、筹办副组:安志强 协助筹办组长完成聚会筹备小组的各项筹备工作;

5、节目组长:安洪涛 负责聚会节目,组织成员积极报名参加。负责聚会节目的筛选、排练和节目顺利进行。

6、后勤组:安志庆 安洪川 安广强 负责场地布置及用餐安排,活动所需的一切道具、奖品、纪念品的购买和准备及会场服务物品如饮料、小吃等,负责活动的整体后勤保障和各项工作的服务支持;

7、宣传组: 安洪泽 安重阳 负责安排现场摄影、聚会光盘的编制、发放,并参与现场的摄像工作。

8、财务组:安志庆 安志海 负责收取聚会费用、消费付款及向后勤组拨付采购资金,制定人均费用预算、收费及费用支出,并向成员如实公布本次聚会的支出情况。

9、场地设计:安广军 安洪恩 负责场地布置、舞台背景、横幅、旗帜、室内条幅等设计

10、音乐控制:安志敏 安强 负责聚会现场音乐切播,策划活动背景音乐。

11 美厨料理:安志深 安志学 安广山 安志斌 负责团圆饭的菜谱以及原料选购和烹制。

七、各项阶段任务、工作分配及活动流程

1、活动前三个阶段:

(1)活动策划及准备期(即日起起至2009年1月15日腊月初十五):本阶段主要完成宣传、节目收集、主持人确定 ①节目收集:由节目组负责。 ②经费筹集:由财务专员负责。

(2)活动协调及进展期(1月15日-1月20日腊月十五---腊月二十五): 本阶段主要完成节目筛选及中期宣传,费用的核算及物品购买。

①节目筛选:由节目组负责联系报名人,筛选节目并对节目进行编排,确定所需道具。 ②物品购买:各项目组确定晚会所需道具或物品,由后勤组购买到位。 (3)活动倒计时期(1月21日-1月23日腊月二十六----腊月二十八)

本阶段主要完成晚会全过程确定(包括节目单确定)、工作人员的会面、细节的商榷等等。 末期宣传:宣传组负责抽奖券的设计、制作。由后勤组负责在晚会现场发放。

2、活动当日流程(腊月二十九): (1)流程一:

a、所有参加聚会的人请准时8点集合。 b、8:00---9:00个人及家庭留影。 (2)流程二:

a、9:00由主持人宣布聚会活动开始,放庆祝礼花。(负责:策划组)

b、总策划人发表聚会词 (内容以改革开放30年来家族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讴歌党的富民政策) c 主持人公布安氏家族族规 2分钟 (族规以标语形式张贴在活动现场) d 大拜年

e 第三代家庭成员代表致辞5-10分钟 f 第四代家庭成员代表致辞5-10分钟 g 第五代家庭成员代表致辞5-10分钟

h 以第四代家庭成员为单位,报告2008年来全家的高兴事,与全族人共同分享。30-50分钟 i、节目表演:节目征集中,以最后报名帖为准,节目安排2小时的时间档。(负责:节目组) j、有奖游戏:促进春节聚会的娱乐性及家庭成员的参与性,特设有奖游戏活动,在节目中穿插进行,奖品由后勤组负责(负责:节目组)

k、幸运大抽奖:在节目中穿插进行。(负责:节目组) l、室外燃放烟花炮竹。(负责:后勤组) m 12:30团圆饭

3、活动后期工作:

视频制作、照片处理及媒体宣传,落实聚会光盘的发放 ( 负责:宣传组)

八、资金预算

聚会所需资金暂估清单

聚会现场横幅 90元 制作1条(规格:8m 到10M) 舞台音效租用250元 奖品 400元

(一等奖奖品1份30元每份、二等奖奖品2份20元每份、三等奖奖品3份10元每份、表演奖品10份5元每份。互动节目游戏奖品10份5元每份 小礼品100份2元每份)

场地布置 150元 (气球 30元 拉花 30元 礼宾花 80元 聚会开始时室内放 写标语用纸墨10元) 鞭炮 280元 餐费 1800元

烟酒类 500元 (白酒20桌*1瓶*10元+大香槟1瓶*10元 烟1盒*5元) 茶叶 30元

小吃类(瓜子水果茶) 100元 一次性餐具及租赁费用 100元 光盘制作 300元 DVD30套10元/套 照片冲洗 每张0.6元 约计300元 通讯费自负

不可预见因素 300元 媒体接待400元 合计 5000元 九 注意事项

1、人均费用: 30元/人,所有费用聚会后全部公开。

2、聚会是大家的活动,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主动,把活动的气氛活跃起来。

3、遵守公共道德标准.家长要教育孩子不要大声喧哗,想把聚会提高档次,我们首先自己要提高档次。

4、响应现场气氛,如果有临时节目落到你的头上,别犹豫,上!

5、希望届时大家多带相机。

6、备注:自该策划公布之日起各组开始自行选拔人员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望各家族成员积极对活动建言献策。尽快做好春节聚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与总策划人联系。电话13082392237 。 凡是赞助本次活动的个人,不论你赞助的方式是什么,影像资料将给予冠名宣传。

推荐第6篇:重庆知名律师谈网络名誉侵权

重庆知名律师谈网络名誉侵权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交通事故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重庆交通广播电台等媒体的专题采访。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

(一)网络名誉权的概念

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含义

指通过互联网环境,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作品,这些作品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传播,从而侵犯公民或法 人的名誉,以至于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

(三)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1、网络服务提供商自身的名誉侵权行为

(1)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名誉侵权行为。当前,大多数网站新闻信息的发布基本上来源于传统媒体,因此,网站自己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名誉侵权行为还不是很多。不过,少数网站为了吸引眼球,用不恰当方式编辑重组他人的稿件,也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名誉侵权;另 外,也有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组织活动发生了名誉侵权的行为。

(2)为用户提供的服务的名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名誉侵权行为还不是很多,主要来自于网络游戏纠纷,不过,随着游戏用户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虚拟财产价值的急剧上升,这 一类案件也越来越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2、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上发表言论的名誉侵权行为 (1)通过电子公告服务发表侵权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网络上以聊天室、网络论坛、网络布告牌、留言板、电子白板等交互形式发布信息而做出的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利用电子公告服务,发表各种侵权言论,以至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更有甚者,侵权行为人将侵权言论发表在多个网络论坛,传播者随之采取跟帖等形式,不断的扩大侵权范围和影响。

(2)通过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发表侵权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在当今时代,随着个性彰显的突出,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受到大众的积极追捧,从而也产生了新的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为大众提供了一个更自由、更广阔的互动舆论平台,实现大量信息传递,网络名誉侵权更容易。

(3)通过电子邮件传播侵权言论的名誉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人将含有不当言论的电子邮件面向社会大众加以广泛散播,会发生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现象,从而使之社会评价降低,该侵权行为人采取电子邮件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就是一种网络名誉侵权行为。除了采取文字形式,还可能采取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传播信息引发网络名 誉侵权。

二、网络名誉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

传统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界定是比较简单明确的,其责任主体基本上都是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从而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直接侵权行为人,也就是说遵循“谁侵权谁责任”。但是在网络名誉侵权中,除了直接侵权行为人外,还牵涉到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侵权行 为人。

(一)初始作者初始作者是指在互联网中率先发表侮辱、诽谤等侵权言论的行为人,他们作为原创帖子、视频或音频文件的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和责任理所当然的与传统名誉侵权直接侵权行为人相似,故初始作者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基本上是可以确 定的。

(二)传播者传播者是指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意识下,将其在网络网上看到的侮辱、诽谤言论以电子邮件、转发等形式加以扩散的侵权行为人。传播者故意扩散侮辱、诽谤言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很显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对于传播者在过失的情况下是否该承担责任,学者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传播者的行为和初始作者一样也要承担起侵权的责任。但也有学者认为,网络环境下侵权信息的传播者不须承担责任。本律师认为,传播者可能构成网络名誉侵权主体,其具体责任的大小应当与初始作者的责任认定有所区别,在传播者与初始作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要合理公平地分配各方的责任。

三、网络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 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 额。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1、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我国规章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倾向于疏忽责任原则,即对于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倘若尚未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网络名誉侵权的免责事由辨析

对于免责事由而言,网络名誉侵权与传统名誉侵权十分相似。

(一)受害人同意这项免责事由往往发生在侵害特定受害人的新闻作品中。比如,受害人接受侵权行为人采访后同意发表采访内容;对采访内容发表前的清样没有提出异议,或明确表示不予计较有关他个人的任何批评意见等等,都是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过,将受害人同意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受害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并且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而且加害人主观上善意、传播不 利于受害人名誉的内容不得超过受害人同意的限度。

(二)公民合法善意反映情况公民合法善意地反映公民或法人的不正当行为和事实,是受到我国法律和政策确认和支持的。因此,公民可以在网络上举报、反映不正之风和加以评论。如果公民合法善意反映情况,理所应当的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当然,如果行为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反映虚假或者基本不真实情况,也极有可能侵害他人 的名誉权,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理引用或重复传播在互联网上,引用其他媒介或重复传播其他媒介的消息比较常见,常见的有公告板评论、新闻组消息等,这样也可能会侵害他人名誉权。不过,合理使用或重复传播可以免责。这种合理使用或重复传播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善意,引用仅仅是出于告知消息或说明问题,并不是为了侵害他人名誉等。当然,行为人引 用或重复传播的事实还需要合理可信。

(四)公正评论行为人对事实评论不当,也会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此种不当评论也可以构成诽谤行为,属于网络名誉侵权。当然,判断该评论是否严重不当应当以法律法规、政策和公认道德标准为依据,而不能以受害人或加害人的主观意思为依据,如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认道德标准并不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否定该评论,则该评论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或者说,在同等条件下,如果诚信善良之人会作出相同或类似评论,则该评论也就不属于严重不当。反之,行为 人的行为就属于网络名誉侵权。

(五)真实性、“免责条款”不能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免责事由内容真实是传统名誉侵权的一种很重要免责事由。然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关系比较灵活,在网上发表内容的用户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传统媒体上所类似的义务,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同样没有证据来证明用户网上言论的真实性。因此ISP很难以真实作为抗辩 理由。

为了避免因第三方发表内容产生网络名誉侵权纠纷而承担法律责任,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在其网站上发布“免责条款”,但事实上ISP所提供的“免责条款”不能免除ISP的民事责任,ISP的合理注意 义务,不可以以声明或条款的方式免除。

综上所述,网络名誉侵权与传统名誉侵权有较大的不同,不过,在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上,两者区别并不大,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方式。

推荐第7篇:针对事实发表声明是否会构成名誉侵权

针对事实发表声明是否会构成名誉侵权?

案情简介

胡女士、陆女士均系A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系A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因胡女士、陆女士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胡女士、陆女士为此起诉至法院,经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诉讼请求。2016年10月14日,胡女士、陆女士在物业公司办公室与物业公司管理处主任李先生发生肢体冲突,李先生拨打电话报警,当天在派出所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胡女士、陆女士支付李先生损失2.5万元。后胡女士、陆女士对公安机关处理上述纠纷中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予以驳回。针对双方上述冲突,胡女士、陆女士在A小区业主QQ群里发表了言论,其他业主纷纷发表意见。后物业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关于个别业主在QQ群中捏造“物业打人”事件的证明》,并在小区岗亭、电梯等显要位置张贴以告知小区业主。告知内容主要是:自2016年10月17日起,本小区XX幢X楼某两户业主在业主QQ群等公众场所屡屡捏造、散布“物业打人事件”等不实言论,煽动业主与物业产生对立情绪,对小区和谐环境造成影响,针对此事件说明如下:2016年10月14日上午,XX幢X楼某两户业主到物业管理处主任办公室就违规装修整改事宜索要赔偿,管理处主任人情接待,在谈话期间,其中一位业主突然将水杯里的热水泼到管理处主任脸上,并对管理处主任进行殴打(有照片及派出所出境出警证明),造成管理处主任软组织挫伤、肌腱损伤(有医院诊断书、监控录像、派出所出警记录),被公安机构严肃处理后,在QQ群仍然捏造不实之词,中伤公安机构、物业工作人员、物业公司、开发商。此XX幢X楼某业主在向物业提出占用公共绿地、扩大自家北面院落等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要求被拒后,多次冲砸物业管理办公室、向物业人员发送辱骂短息及恐吓短信、殴打物业人员、捏造散布不实言论,打着物业管理不公的旗号煽动不明真相的业主共同抵制物业。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必须在其合法的边界范围内,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物业公司支持业主通过合法、合理的程序解决问题,但对不够小区利益、损害小区业主利益的行为,物业公司坚决制止。XX幢X楼某两户业主在QQ群里捏造、散布的不实言论,给物业公司员工、企业品牌和声誉带来的侵害,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后胡女士、陆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的该证明侵犯了其名誉权,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原告胡女士、陆女士系因房屋装修与被告发生纠纷,针对装修纠纷原告已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是由于装修纠纷,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经公安机构处理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原告赔偿被告工作人员2.5万元损失。此后原告在小区业主QQ群里对上述事件发表言论,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被告针对原告在业主QQ群里的言论通过书面形式,以张贴在小区岗亭、楼梯等显要位置的方式进行说明,在整个说明中并未提及两原告的姓名,而是以XX幢X楼某两户业主代替,并未直接对两原告信息进行披露,也未造成原告人格的贬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其次,被告作出书面说明针对的是两原告在业主QQ群里的言论,说明的内容也是双方发生冲突一事,事件本身系真实发生,且经公安机关处理,并不存在诋毁、诽谤的情形,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

最后,无论是双方之间的装修纠纷还是此后的肢体冲突一事,均已经被法院或公安机关予以确认处理,原告主张的理由并不充分,也不能成立,且被告没有过错。

综上,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二项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发表的证明里面没有涉及两原告的个人信息,不会造成两原告人格的贬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且物业公司发表的证明里面所涉及的内容也仅是在阐述事实,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两原告的名誉权。

推荐第8篇:交通事故证据目录

交通事故的证据目录

交通事故认定书[如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必须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证据保存,包括现场拍照,现场双方签字的记录等。]

医疗费用的证据:

住院费收据及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及处方、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误工费的证据:

受伤人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及纳税证明。护理费的证据:

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当地护工同等级别的护理报酬标准或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交通费的证据:

合理的交通费票据。

住宿费或伙食费的证据:

合理的票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住院费收据

营养费的证据:

诊断证明书

残疾赔偿金和伤残评定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或受伤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统计机构关于上一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当地农民纯收入标准及伤残评定结论和评定费收据。残疾辅助器具费:

医院证明、配置机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器具的价格标准。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明:

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户籍本及身份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证据:

死亡证明

精神损害证据:

受创伤证据及责任人经济能力证据。

推荐第9篇:提交证据目录

提交证据目录

1、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

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5、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

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

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17、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推荐第10篇:交通事故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证据一: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

证明内容:交通事故车辆XXXXX出租车为被告XXX驾驶,XXXX有限公司所有;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明内容:经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XX区大队事故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XXX负全部责任

证据三:XX省中医院病历一份,出院记录一份;

证明内容: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XXX在XX省中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0天; 证据四:医疗费票据二张;

证明内容:原告XX自行垫付医疗费170元;

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证明内容: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到XXX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未致伤残,后续治疗费与康复费9000元,伤后休养90日,护理30日;

证据六:法医鉴定费票据一张;

证明内容:原告自行垫付法医鉴定费800元;

证据七:劳动合同一份,证明二份,最近三个月工资单一份;

证明内容:原告XXX为XX市XXX科学研究所员工,每月工资3392.70元,且2012年6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工资停发;

证据八:保险单一份

证明内容:被告XXX驾驶XXXX出租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第11篇:答辩状证据目录

答辩人证据目录

证据一:刚制件购销合同(合同号FH-GZJ-001)。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

证据二:不锈钢螺栓购销合同(合同号FH-BXGLS-001)。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

证据三: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花名册。证明王帆不本公司员工 证据四: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武汉三亿王氏贸易有限公司送货单·入库通知单·出库通知单·武汉三亿王氏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证明本公司是根据合同约定这些凭证向原告付款。

第12篇:名誉——名人名言

爱惜衣裳要从新的时候起,爱惜名誉要从幼小时候起。——普希金

把名誉从我身上拿走,我的生命也就完了。——莎士比亚

不管饕餮的时间怎样吞噬着一切,我们要在这一息尚存的时候,努力博取我们的声名,使时间的镰刀不能伤害我们;我们的生命可以终了,我们的名誉却要永垂万古。——莎士比亚

不管我们受到什么样的耻辱,我们几乎总是有能力恢复我们自己的名誉。——拉罗什富科

不朽之名誉,独存于德。——彼德拉克

财富就像海水:饮得越多,渴得越厉害。名望实际上也是如此。——叔本华

穿戴朴素而有声誉,胜于自诩富有而默默无闻。——伊索

对名声的蔑视会导致对美德的蔑视。——琼森

对名誉的欲望,是一切伟大心灵的本能。——伯克

风流人物的声誉不会维持很久,因为潮流会过去。——拉布品耶尔

浮名浮利过于酒,醉得人不死不醒。——杜光庭

好名是追求名誉没有节制的欲望。——斯宾诺沙

坚持你的主义,主义重于生命;宁愿生命消失,只要声誉能够留存。——裴多菲

名声,你激励培养着纯洁的心灵,你是高尚者的最后一个弱点,鄙视欢乐,使人在艰苦中苦度时光。——弥尔顿

名声是死者的太阳。——巴尔扎克

名声是一座活动的桥梁,可以令人飞渡深渊。——巴尔扎克

名声有时会产生某些无用的东西。——托马斯·富勒

名望的滋味如此甘美,所以我们热爱自己接触到的与它有关的一切——甚至死亡。——帕斯卡

名誉比生命宝贵。——莫里哀

名誉过高,实在是一种重大的负担。——福尔特

名誉能有力地激发欲望。——格雷厄姆·格林

名誉是人生的第二生命。——佚名

名誉是生命之流中的泡沫。——泰戈尔

名誉是一件无聊的骗人的东西;得到它的人未必有什么功德,失去它的人也未必有什么过失。——莎士比亚

名誉是一种无聊的最靠不住的随意赏赐;往往得来全不凭功德,失去又不是咎由自取。——莎士比亚

名誉虽然不是德行的真正原则和标准,但是它离德行的真正原则和标准是最近的。——约翰·洛克

名誉有如江河,它所漂起的常是轻浮之物,而不是确有真份量的实体。——培根

慕虚名而处实祸。——《武帝》

那些已经过去的美绩,一转眼间就会在人们的记忆里消失。只有继续不断的前进,才可以使荣名永垂不朽。——莎士比亚

你不诋毁死者的名声,你的名声才能永存。——萨迪

年轻的姑娘,特别是你们,必须知道好名誉比任何修饰都来得宝贵,而且好名誉像春天的花朵一样,一阵风就能把它毁了。——克雷洛夫

宁可死掉也不能失口毁了自己的名誉。——戈里蒂

人有一个好名声,就等于拥有一大笔财产。——托·富勒

如果毁掉了你的名誉,分明也就是送掉你的性命。——塞万提斯

声名也会成为一种巨大的障碍:如果我们追求它,就必须投身于这样一条道路——尽量满足人们的想象,避其所憎、投其所好。——斯宾诺莎

声誉不过是人们的喁喁细语,但它往往是腐败了的气息。——卢梭

使人有面前之誉,不若使人无背后之毁。——金缨

损害他人的名誉并不会给自己增添任何光彩。——萨迪

所谓名誉者,是众人对于我的过人之处的承认;若我虽有过人之处,众人不愿意承认,则虽有过人之睡,名亦不立。——冯友兰

太重视名誉正是一般人最常犯的错误。——佚名

维护声誉比取得声誉更难。——施纳贝尔

一个放弃了名誉的人就等于放弃了生命。——阿雷蒂诺

一个人不应受名誉、金钱和地位的诱惑,......去忽视正义和其他德行。——柏拉图

一个人的名誉,就像他的实质财产,是他的所有。名誉比财产更重要;它是平安和完全的守护神;苦海中的救生筏;从天堂掉下来时的降落伞;陷入流沙赖以救命的木板。——佚名

一句谎言会毁掉一个正直的人的全部名誉。——格拉西安

真正的名声,是在虚荣之外。——莱昂

只有善行才会为你带来声誉。——萨迪

最可耻的,却是那些袭父祖的余荫,不知绍述先知,一味妄自尊大的人。最好的光荣应该来自我们自己的行动,而不是倚恃家门。——莎士比亚

名誉是生命之流中的泡沫。 ——泰戈尔

名誉有如江河,它所漂起的常是轻浮之物,而不是确有真份量的实体。 ——培根

无瑕的名誉是世间最纯粹的珍宝。失去了名誉,人类不过是一些镀金的粪土,染色的泥块。 ——莎士比亚

假如你是一个穷人,你应该用你的操守来维护你的名誉;假若你是一个富翁,你应该用你的慈悲来维护你的名誉。 ——失贝尔

名望的滋味如此甘美,所以我们热爱自己接触到的与它有关的一切——甚至死亡。 ——帕斯卡

一切名声都享有一种难以想象的威信,而不管名声从何而来。 ——巴尔扎克

拥有一个好的名声比拥有金钱更显得重要。 ——赛勒斯

名誉过高,实在是一种重大的负担。 ——福尔特

一个人要无愧于心较容易,若要改变恶劣名声则难。——[德]尼采《快乐 的科学》

第13篇:证据目录(律师推荐)

证 据 目 录

王荣洲律师 (被申请人提交)

- 1 -

制作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王荣洲律师提交时间: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2 -

第14篇:再审申请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和证据说明

1.合作意向书,原审原告提供。2页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确签署过合作意向并明确由被申请人出资70万元,申请人以30万元货物形式出资,共同建立经营实体,开发福瑞达玻璃安全膜业务;

2.福瑞达玻璃安全膜经销合同书,原审原告提供。3页

证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就产品经销、采购、利益分配等以书面合同形式做过书面约定和协议;

3.关于退出股份的谅解备忘录,原审原告提供。1页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债权债务关系;

4.工商材料一,原审原告提供。28页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有合作并实际投入资金入股。但该证据系伪造证据,全部申请人签字均系伪造。该份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蓄意造假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5.工商材料二,二审上诉人提供。11页

证明被申请人继续以伪造申请人签名方式,将申请人的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自己。被申请人声称的与申请人有合作经营的说法完全是被申请人利用伪造证据编造出来的谎言。

6.合作协议,二审上诉人提供。2页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就合作事宜详尽约定过双方权利义务,被申请人实 际上根本没有依照合作协议履行过义务,双方的合作实际上并不存在。

1.合作意向书,原审原告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确签署过合作意向并明确由被申请人出资70万元,申请人以30万元货物形式出资,共同建立经营实体,开发福瑞达玻璃安全膜业务;

2.福瑞达玻璃安全膜经销合同书,原审原告提供。证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就产品经销、采购、利益分配等以书面合同形式做过书面约定和协议;

3.关于退出股份的谅解备忘录,原审原告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债权债务关系;

4.工商材料一,原审原告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有合作并实际投入

资金入股。但该证据系伪造证据,全部申请人签字均系伪造。该份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蓄意造假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5.工商材料二,二审上诉人提供。证明被申请人继续以伪造申请人签名方式,

将申请人的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自己。被申请人声称的与申请人有合作经营的说法完全是被申请人利用伪造证据编造出来的谎言。

第15篇:证据目录(罗小华)

证据目录

第一组:保险单、驾驶证及行驶证、身份证。 证明目的:证据原告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第二组: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目的:证明存在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形成原因、当事人对本次事故各自所负的责任。 第三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胸部损伤及右肩部损伤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 第四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治疗情况及住院时间。 第五组: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费用收据、门诊费用票据及费用清单。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费的医疗费金额。 第六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江西中煤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基本工资收入。

第七组:出生医学证明、吉水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证明目的:证明罗健翀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罗文瑞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胡二姑与原告系母子关系。

第八组:原告、罗文瑞、胡二姑、罗健翀的户口簿。/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罗文瑞、胡二姑、罗健翀均系城镇户口。

第16篇:交通事故证据目录范本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范本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第17篇:网络名誉侵权剖析 个人恩怨上网惹出大麻烦(整理)

网络名誉侵权剖析 个人恩怨上网惹出大麻烦

员工离职心存不满 QQ小说引火烧身

去年7月,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叶某和公司人事苏某分别向徐汇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公司原销售员小吴推上法院被告席。离职员工照理说与公司已无瓜葛,是什么原因让叶某、苏某如此冒火呢?原来是小吴QQ里的“小说”惹了祸。 2008年4月,小吴通过应聘进入这家电子科技公司,两年后辞职。去年5月,小吴开始在他的QQ空间里发表题为“对之前公司的看法”、“公司那点事”的微型小说。文中的公司经理被说成是“硬盘(意即外地人)与农民的完美结合体”“硬盘加暴发户加地痞”。还爆料总经理与人事主管曾一起在外面开房间,有不正当关系。

尽管没有指名道姓,但小吴所称的“前公司”显然就是这家电子科技公司,文中描写的人物也很容易让人对号入座。一时间,这家电子科技公司流言四起,叶某、苏某觉得颜面扫地,于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吴删除QQ空间中的侵权文字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还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8.7万元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吴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QQ空间里发布文字信息,指称原告存在婚外情,且相关文字带有侮辱性质。由于被告的QQ空间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故已造成原告的名誉受损,构成名誉侵权。被告主张自己所写的是小说,其中人物并非指称原告,但其文字信息内容明显是指向原告,因此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小吴被判令在QQ上向两名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8000元。

分析如下:

名誉权被明确规定为民事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名誉权意识不断加强。去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第2条把名誉权、隐私权并列,明确规定为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适当地披露、宣扬个人感情生活,一不小心也会构成侵权。

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网络名誉侵权对于受害人来讲伤害更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以免卷入网络用户的名誉侵权漩涡。

第18篇:原告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案)

原告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案)

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肇事司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

证据二: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证据三: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

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

证据四:事故认定书

证明肇事司机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第三组证据:

证据五: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

证据六:急救费票据一张,计元,门诊费票据张,计元。 证据七:住院费发票一张,计元及用药清单张。

证明原告的伤情,住院天,原告支付医疗费元,被告垫付元。

第四组证据:

证据八:伤残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一张

证明原告伤残级,花费鉴定费元。

第五组证据:

证据九:护理费相关证据

证据十:误工费相关证据(减少收入证明、工资表、劳动合同等) 第六组证据:

证据十一:保单证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险。 第七组证据:

证据十二: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住院花费元交通费。

提交人:(手写签名)

时间:

备注:按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的份数,每份证据上面标明证据的序号。证据目录和赔偿清单也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 委托代理人提交律师函(如公民代理提交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执业证复印件。

第19篇:确认工伤行政诉讼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1、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证明:

日,原告按照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认定第三人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2、仲裁裁决书一份、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第三人与原告在

日至

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证明:第三人于2017年3月

日向被告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受理第三人的申请。

4、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4月X日8时35分,被告工作人员XX和XXX,依照法定程序向李XX调查取证,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实第三人与原告在2016年5月X日至2016年 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在2016年6月X日下午6点到7点期间,上班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5、调查笔录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证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张小庆在2016年6月XXX日下午6点到7点期间,上班过程中受伤一事;2016年6月4日,第三人眼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1右眼球结膜裂伤,

2、右眼球壁异物,

3、右眼睑皮肤裂伤,

4、右侧眼睑、眶周软组织挫伤,

5、右眼前房积血,

6、右眼虹膜根部离断,

7、右眼眶外侧壁骨折,

8、右眼眶外侧壁异物,

9、右眼脉络膜裂伤,

10、右眼视网膜挫伤。从而证明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

6、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在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告进行送达。

7、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证明:原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通过第三人的举证,原告进行调查后,作出编号为XXXX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

第20篇:名誉村主任发言

名誉村主任、建功新农村

——白音他拉苏木党委

白音他拉苏木距旗政府所在地大沁他拉镇东北25公里,总土地面积112.9万亩,辖20个嘎查村,有4896户、21363口人。有27个党组织,其中党总支2个,有 896名党员,流动党员152人。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11个嘎查村,占嘎查村总数的55%。两委交叉任职28人,占村委会成员的42.4%;党员当选村民代表的115人,占村民代表的39%。

2009年5月,旗委组织部、统战部选聘4名名誉村主任到我苏木部分嘎查村任职,分别是内蒙古铁骑王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照日格图任希勃图村名誉村主任;通辽市蒙达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栋刚任满都拉呼嘎查名誉嘎查达;奈曼旗涌泉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晓玉任乌呼仁他日牙嘎查名誉嘎查达;通辽金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国权任哲日都村名誉村主任。我们紧紧围绕“发扬光彩精神,推动农村发展,提升企业素质”这一主题,牢牢把握“村企对接,互利双赢”的原则和工作重点,以产业拉动、捐助促动、就业带动、援建推动等为主要手段,以发展壮大自身企业和促进任职村经济社会发展为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对症施策,极大地推动了我苏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农牧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积极引导,为新农村建设助力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牧民素质开辟了新路,为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企业形象搭建了平台、企业家回报社会搭建平台。一是引领名誉村主任要做好“三者”。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推动者,充分发挥开创精神和经验优势;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的实施者,充分发挥资金、信息、市场等优势;做新农村建设资源和力量的组织者,充分发挥自己的人脉关系,把各种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资源和力量组织起来,共同参与新农村建设。二是增强名誉村主任三种意识、坚持三个结合。增强发展意识,坚持自身企业发展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个人富裕与带动农牧民共同富裕有机结合;要增强创新意识,坚持企业自主创新与农村发展创新有机结合,不断创新思路与方法,推动自身企业与农村经济共同发展。

二、村企携手,共促新农村发展

农村牧区天地广阔,“编外村官”大有作为。凭着对党的富民政策的感恩和对农牧民群众的一腔真情,已选派的名誉村主任按照 “派进一个人、促动一个村、带一方产业、富一方人民”的工作思路,积极发挥作用,努力促农增收。各位名誉村主任上任后,先后入村调研,协助所任职村制定三年发展规划,确立主导产业,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通辽市蒙达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栋刚任满都拉呼嘎查名誉嘎查达后,得知村屯道路年久失修,给群众出行带来及大不便,他出资12万元为满都拉呼嘎查,铺设两条2200延长米砂石路,彻底解决了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奈曼旗涌泉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晓玉任乌呼仁他日牙嘎查名誉嘎查达后,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安排任职村25名村民在他的企业打工,并郑重承诺不裁员、不减薪,每人年劳务收入一万多元。通辽金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国权任哲日都村名誉村主任后,为村级活动场所购置价值3万元的办公设备,为贫困户捐款捐物1万余元。内蒙古铁骑王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照日格图任希勃图村名誉村主任后,以内蒙古铁骑王果汁饮料加工为龙头,建立1100亩地k9果树基地,实行“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每年农民增收2000元。在带领农牧区致富的实践中,各位名誉村主任以实际行动增进了与农牧民群众的感情,树立了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开发了新的商机,企业发展与农村牧区发展实现了“共赢”。有力的促进了任职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增产增收。

三、今后打算

(一)广泛宣传。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对名誉村主任的先进事迹广为宣传,形成了全社会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舆论氛围,激发了民营企业家投身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工作热情。同时通过选树一批过硬的名誉村主任典型,带动了更多的名誉村主任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二)强化督导。建立了名誉村主任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名誉村主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同时,推广名誉村主任工作的成功做法,进一步延长工作手臂,拓展工作领域,让名誉村主任长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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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证据目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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