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先进事迹

2020-08-17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包括年度用血量、成分输血比例),输血科(血库)建设和管理情况(包括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功能任务、人员健康档案),血液储存与发放、临床用血管理、消毒隔离、废弃物处理、输血不良反应监控、年度用血计划执行、互助献血开展情况等九个方面共27项细化内容进行了监督检查

推荐第2篇:就诊医疗机构

就诊医疗机构

会员发生公积金生育保险范围规定情形的,必须到园区公积金大病住院(含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就医。公积金大病住院(含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可在公积金网站上查询。

会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结付时应提供急诊证明,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

公积金女会员家庭户籍在苏州市城区以外,生育时无亲人在身边照顾,需回户籍所在地生育的,须事先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回户籍所在地生育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盖章,报“中心”审核同意。

女会员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按不高于园区定点医院收费标准理付。

推荐第3篇: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我院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我院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王斌任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昆明汤池医院”, 性质为民营企业,位于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汤池镇;法人代表:高凯宏;主要负责人:

。具有

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至

日。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现有床位

张,诊疗科目有外科、内科、中医科、妇产科、检验科、影像科;业务用房面积

平方米。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院现有主治医师

名,住院医师

名,主管药剂师

名,检验师

名,主管护师

名,护师

名,技师(放射)

名。我院从未多范围注册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过《医学证明书》;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在大厅内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由孙承启、于爱英、王可福、崔建春等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均取得上岗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 ,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院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院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四、今后努力方向

我院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昆明汤池医院

2011年12月23日

推荐第4篇: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我院对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我院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王斌任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昆明汤池医院”, 性质为民营企业,位于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汤池镇;法人代表:高凯宏;主要负责人: 。具有 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现有床位 张,诊疗科目有外科、内科、中医科、妇产科、检验科、影像科;业务用房面积平方米。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院现有主治医师 名,住院医师 名,主

管药剂师 名,检验师 名,主管护师 名,护师 名,技师(放射) 名。我院从未多范围注册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过《医学证明书》;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

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在大厅内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由孙承启、于爱英、王可福、崔建春等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均取得上岗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 ,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院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院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

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四、今后努力方向

我院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

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昆明汤池医院

2011年12月23日篇二:诊所 卫生室 医疗机构 自查报告

医疗自查报告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通知》,我卫生所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具有兰山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我卫生所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现有观察床位3张,诊疗科目为中医科。

((转载于:医疗机构自查报告)二)人员自查情况:我卫生所现有医师一名,护士1名。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也从未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

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卫生所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卫生所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今后努力方向

我卫生所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

下,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特此报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篇三: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xxx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我院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我院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xxx任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xxxxx医院”, 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位于xxx公园路南街xxx号;法人代表:xxx;主要负责人:xxx。具有阆中市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65751132814388732427042,有效期限至2017年12月13日。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医院现有床位45张,诊疗科目有骨科、外科、内科、中医科、妇儿科、检验科、影像科;业务用房面积1472平方米。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院现有主治医师6名,住院医师13 名,临床执业助理医师2名;主管药剂师3名,药剂师1名;检验师2名,放射影像师2名;主管护师3名,执业护师6名;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6名。我院从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医学证明书》;也从未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给予处方权与处置权,或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医院所有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设立了监督栏和意见箱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医院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医院成立了医疗护理质量管理领导委员会,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了院医院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由xxx、xxx、xxx、xxx、xxx等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均取得上岗证。医院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医院感染培训学习,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有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院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院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医院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进行“五专”管理。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xx医疗机构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

及时维护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医院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大,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

四、改进措施:

我院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医院的执业行为,按规定办理及定期核查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等各种执业证件,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医护人员合法执业。

对所有的临床、医技人员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资格执业注册工作,对新进的医生、护士实行规范的轮转培训,在考取执业资格并注册后才准予独立上岗。不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业务工作,不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护人员单独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从事放射、消毒供应、妇科、高压氧等岗位人员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xxxxxxxxx医院

2013年12月26日篇四:医疗机构年度校验自查报告

校验自查报告

我门诊部认真贯彻医疗法规,依法行医,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各项医疗法规,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管理办法》、《门诊工作制度》及《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职责》、《诊疗规范》等医疗法规进一步完善各科室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各科室也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如医疗质量检查制度、门诊医师负责制、病例讨论制度。门诊还进行了全院医疗人员医疗法规、医疗管理制度的学习,全体医护人员按医疗法规要求做到了及时注册持证上岗。

校验期内,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多次对我门诊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在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门诊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重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同时,也改善了医疗、护理、药房的服务工作,无医疗纠纷发生,确保了医疗工作的安全运行,医疗废物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成立了专门的暂存处,建立

各项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在校验期内,无超范围执业情况,未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发生医疗事故,无医疗民事纠纷。

推荐第5篇: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我**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我**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任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 位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具有****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我**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诊疗科目有外科、内科、中医科、妇科、检验科、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口腔科等。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现有主治医师 名,主管药剂师6名,检验师1名,主管护师名,护师8名,技师(放射)3名。我院从未多范围注册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过《医学证明书》;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 ,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从未购买及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人员紧张,工作量大,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四、今后努力方向

我**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

2010年5月20日

推荐第6篇: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药监朝阳分局安监科:

我单位名称(公章):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名称: 电话: 手机号: 传真号:

机构人员数: (人) 药房人员数: (人)

药房负责人: 电话: 手机号:

联系人: 手机号: 。

我单位是全民、集体、合资、个体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1、综合医院(一级、二级、三级);综合中医医院(一级、二级、三级)。

2、门诊部 ( 综合、中医、专科)。

3、诊所 (综合、中医、专科)。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社区卫生服务站

6、卫生室、卫生所、医务室、医务所:服务对象只对单位人群不但对单位人群同时对社会人群服务。

根据你局转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保障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文件的要求结合《2007年兴奋剂目录》我单位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我单位使用药品共 个品种规格,其中化学药品 个品种规格,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 个品种规格,中成药

个品种规格,中药饮片 个品种规格,医院制剂 个品种规格、其他类 个品种规格。

2、药品供货商为:

共 个单位。

我单位收集了 家供货单位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均在有效期

内;未收集供货单位相关材料 家;相关材料已过有效期,正准

备收集 家。

3、所使用的药品 个品种规格,有供货单位票据。

个品种规格没有供货单位的票据。

4、对购进的药品是否进行检查验收(是 否 ),是以何种方式验收如:验收记录本 、电脑 、供货票标注的方式 。

5、我单位(有 无 )药品库房,库房内(有 无 )五防措施,并(有 无 )温度调控设施。

6、我单位没有药品库房,购进药品直接上药房货架,药房内(有

无 )温度调控设施。

7、我单位(有 无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共计 个品种,(有 无 )监控装置,(是 否 )保险柜存储,(是 否 )双人管理,(是 否 )帐物相符。

我单位(有 无 )第二类精神药品,共计 个品种,(是 否 )专用处方,(是 否 )专柜存储,(是 否 )严格控制处方量。

8、是否建立药事委员会或相关组织。(是 否 )

9、我单位建立了与药品管理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种,具体为

等制度。

10、我单位(是 否 )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是

否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上报工作,(是 否 )取得了网上帐号。

11、我单位(是 否 )对涉药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培训,(有 无 )培训记录,对学习内容(是 否 )掌握。

12、在我单位使用的药品中有 个品种规格属于含兴奋剂类物质的药品,其中有 品种规格的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已经标有“运动员慎用”字样, 品种规格没有标注,我们计划采取、退货、换货、或贴签的方式进行处理。保证在08年5月1日以后凡是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再继续使用。

我们一定按照朝阳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

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到

(1)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药品供应商的档案材料,做好药品验收、养护等记录;

(2)对所有药品进行自查,没有进货票的品种全部下架,不可继续使用。

(3)对新购进的药品索要与药品相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4)对所含兴奋剂类物质的药品检查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是否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自2008年5月1日起,不得采购、使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未标示“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药品

(5)确属临床抢救、治疗急需必须采购、使用无标示药品的,依据京药监朝分安[2008]2号文件精神,填写《医疗机构院内使用兴奋剂类药品备案表》上报至分局;

(6)凡配制或委托配制含兴奋剂的制剂品种,配制前必须按照规定完成修改包装、标签或说明书工作。自2008年5月1日起未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标示“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品种,严禁配制和使用。

注:

1、根据自己自查的结果,将自己的情况如实填写或选择

2、自查报告格式为我局制定的样本,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或另附报告,但应包含其中所列的内容

3、将此报告于2008年4月8日之前交至或寄至分局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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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医务室管理

中、小学校医务室管理

1、医务室在中、小学校的重要意义

校医务室是学校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教育结构的调整

与完善,特别是农村中小学逐渐整合,寄宿制学校成为重要的办学

模式。在此教育形势下,学校医务室犹显其重要性。学校是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各种群体性传染病的高发场所,学校理应对学生的身

体健康、生命安全负责,一流的校园医务设施是学生身体健康、生

命安全的坚强后盾与保障,完善的医务管理更是对每位学生负责。

然而目前农村中小学医务室建设却令人堪忧,学校医务室建设与管

理薄弱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着。

早在一九九零年国家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学校卫生工作

条例》中便明确规定:农村中小学和普通中学应设立卫生室,配备

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学生的身心健康应放在学校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没什么比学

生的身心健康更为重要。因此,管理好中、小学医务室具有总要的

意义。

2、医务室职责

在管理一个医务室之前,需要了解认清它的职责,这样才能从它的职责入手,制定相应的章程,采取某些措施管理好医务室。

1)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学校

卫生工作网络;

2)开展好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3)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采取多各形式宣传健康知识;

4)加强传染病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

蔓延;

5)负责学生预防接种的登记,统计工作,配合卫生防疫部按时完成

各种预防接种;

6)为全院提供日常医疗和保健服务,负责全院学生和教职工医疗的

管理工作;

7)配合医院做好新生及毕业生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一人一卡的健

康档案;

8)做好卫和工作台账,加强学院卫生资料档案建设,收集和整理好

各类卫生资料

9)监测学院卫生工作,对学院教学,体育,劳动,设备,环境,饮

食及个人等各项卫生进行监测;

10)搞好医务室的内部管理,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11)培训和建立一支卫生员队伍;

12)加强建设,按要求配备好有关器械及药品;

13)指导爱国卫生活动和除害、消毒活动;

1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工作;

15)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健康教育,不断增强学生卫生知识,培 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

2、中、小学医务室章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供中、小学生的健康意识,同时保护他们的身

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务人员要对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遵守医务室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校相关卫生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努力

提高医疗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对有病老师和学生一视同仁,热情接待,认真诊治,遇有重

病学生,及时陪送去人民医院,凡有发热病人,随时观察病情,

及时处理。

第五条医务室购买药品必须在卫生局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不得直

接跟厂方和药商购买,买药时要逐个进行药品检查,发现有伪

劣药品及离保值期药品一律退货,并调查追究经办人。

第六条 妥善保管药品和器械,防止变质和损坏。每次药品购进有登

记,年底有盘存,物账相符。

第七条 每年为学生体检一次,做到有统计分析。

第八条 健全学生健康档案、记载准确、项目齐全。

第九条 开展以防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制订防近措施。

第十条 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每两周刊出一期板报。

第十一条 加强医务室卫生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换药时严格无菌操作,

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本章程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中、小学医务室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

施。

3、中、小学医务室隶属

中、小学医务室应直接隶属与学校的后勤部。这样才可以真正让学校重视学生的健康问题,学校和医务室才能更加密切合作。

4 具体管理计划

1、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学校各阶段的实际,明确主题,研究措施,布置好各项相关工作。积极参加教育局的各项卫生会议与各项培训活动。

2、严禁不合格食品进入食堂,食堂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期对学校食堂卫生状况等进行检查,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做好勤修指甲、勤换工作服等个人卫生情况,并做好每个工作日的食品留样。

3、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流行病,传染病,常见病的宣传,预防工作。

(1)积极做好学生口腔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养成早晚刷牙、饭后漱口的好习惯,教育学生少吃零食甜食,掌握正确的刷牙方法,

并使用含氟牙膏,养成定期看牙医的好习惯。

(2)注意用眼卫生,统计发现近年来我校学生从新生入学开始近视率

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要做好防近工作,严格控制近视率,同时要做

好眼保健操的指导和检查工作。结合学生视力保护宣传活动月,开展

用眼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

(3)根据不同季节和纪念日,加强对学生健康知识、卫生习惯的培养,对各种传染病例如:禽流感、水痘、腮腺炎、结核病、红眼病等做到

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平时充分利用中午广播,板报等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各种卫生知识的宣传。

(4)对学生的个人卫生进行不定期抽查,促使学生勤洗澡、勤洗头、勤剪指甲、勤换衣,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发现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提高学生出勤率。

(5)做好日常的医务保健工作,热心对待每一个来访学生。对日常病例如常见的感冒、胃疼、腹泻、软组织轻微擦伤扭伤等细心护理,对较

严重意外伤害及时送往就近医院观察治疗,并及时与家长、学校相关

部门联系,反馈。在任何时候都把学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放在第

一位。

(6)教室开窗通风,地面清洁,及时认真做好校园消毒预防工作,严格除四害。

(7)在配合教育局做好一年一度的学生体检工作基础上,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有疾病的学生及时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确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做到有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例如:如何应对

甲型流感。

5 医疗纠纷及处理方法

案例1:小丽是一名初一的女生,有一天她肚子很痛,于是来的医务室看病,医生看了看,觉得没什么大碍就给她开了点止痛药,叫她回去好好休息。可是小丽觉得越来越疼,疼痛难忍,于是又去医务室看。医生看情况不对,于是要将小丽转到大医院。可是,还没到医院,小丽就已经断气了。小丽的父母非常伤心,同时对医院不及时觉察小丽病情的请客非常生气。小丽的父母由此起诉了校医院。

医务室处理方法:1)冷静地对待此事;2)与学校共同讨论处理事宜;3)

极力安抚受害者父母,向其解释医务室的设备不齐全,没预料到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事;4)同时,也要维护自己的利益;5)要从此次事件中得到教训,对医务室重新核定审查;

推荐第8篇:医疗机构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个体医模版)

____卫生局

本人姓名____,性别__.现年__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年__月毕业________(学校)____(系专业),____文化程度.于____年__月__日取得______医师资格.曾在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基本能掌握本专业的临床诊疗工作,有一定的诊疗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本人拟于____(市县镇村)申请设置个体医疗诊所,该区域常住人口___人,外来人口__人,常住人口多,人流量大.现存__科诊所较少.为进一不满足设置区域内人民群众求医问诊需要,申请设置__科个体诊所,自筹资金总额__万元,其中注册资金__万元;设置诊所执业地址位于_________,占地面积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___平方,米,并购置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诊疗仪器设备,除本人外现有从业人员__名,具备_____专业技术资格.本医疗机构在申请批准设立后,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严格依法从事各项诊疗活动,服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管理.树立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为患者服务的宗旨.以(门诊.巡诊)服务方式和每天__小时服务时间,为该区域内人民群众治疗__科疾病.以上申请,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签章):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营利性医疗机构

山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二00四年十月九日晋价行字[2004]310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2000年9月2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山西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费字[2000]345号),通知明确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已完成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核定工作,为切实保证国家有关政策尽快落实到位,经研究,现就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政策界限明确如下:

一、凡已登记核定持有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各级物价部门应予以核销,收回收费许可证。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愿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为医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已评审等级医院的,按相应等级类别收费;尚未评审等级医院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等级证明及相关文件,由同级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相应等级的医疗服务价格。

三、各级卫生部门应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辖区范围内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录(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以方便医患双方就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向社会开展医疗服务,享有经营者价格活动的权利,即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同时具有遵守经营者价格活动的义务。

1、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定价、合法竞争。

2、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定服务成本。

3、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等,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如实提供其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价格及有关资料和情况。

5、接受物价部门依法进行的价格监测、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

6、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各级卫生、物价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以引导其尽快适应市场化要求。

推荐第10篇: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审批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时限:30日内

承办处室:医政处、中医处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1楼2115室

联系电话:67706612邮编:400020

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中医处负责办理,百业兴大厦22楼2209室,联系电话:67706807。

举报投诉途径:重庆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0楼2001室

联系电话:67706690邮编:400020

第11篇:医疗机构校验文件

淳安县卫生局文件

淳卫„2012‟41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决定开展淳安县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取得我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限在2012年6月30日前,且继续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工作安排

(一)培训和布署

县卫生监督所于4月30日前召开全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会议,布置和讲解校验工作的相关要求,学习和培训法律法规知识,

落实相关医疗技术规范。会后,由各乡镇卫生院召集辖区村卫生室负责人,进一步学习业务知识,落实会议要求。

(二)申请和受理

各医疗机构应于2012年5月11日前提交校验申请资料。其中县属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将资料交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校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时汇总至片农卫站,由各片农卫站集中提交至县卫生监督所医疗和传染病监管科。

(三)现场审查

6月30日前,由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监督员会同各农卫站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重点审查各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审查处置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给予校验,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在其副本上标注校验信息。

审查后符合“暂缓校验”情形的,我局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天内向县卫生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到期仍不合格者,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限定分值的,给予一

- 2 -

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五)工作总结

县卫生监督所于7月20日前对本次校验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报我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法定条件。各医疗机构应牢固树立依法行医的法制意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积极整改,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验工作。

(二)县卫生监督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核查现场设施和环境,全面评价医疗质量与安全状况,严格规范医疗技术活动,严肃处置和纠正违法行为。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诊疗地址、诊疗科目等有变动情况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与校验工作同步办理。

附件: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登记校验通知

抄送:杭州市卫生局,淳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淳安县卫生局办公室2012年4月19日印发- 3 -

附件: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校验需提交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有效期限不超过2012年12月30日的,还需提交正本原件);

(3)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5)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卫生技术人员超过5人的单位提交人员名单);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2.变更登记需提交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书或聘任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4)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4 -

第12篇:医疗机构试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几年校验1次?A A:1年B二年C 三年D四年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C A:1年B二年C 三年D四年

3.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哪个部门聘任?A

A卫生行政部门B县发改委C县人事局

4.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什么人同意并签字?A

A家属或者关系人B医疗机构法人C主管医师

5.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什么人同意?A

A患者B家属C医疗机构法人D主管医师

6.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什么人的批准后实施?A

A医疗机构负责人B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C医疗机构专家组

二、多项选择题

1.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证明文件?ABC

A疾病诊断书B健康证明书C死亡证明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ABCDE

A伪造、B涂改、C出卖、D转让、E出借。

3.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AB

A出生医学证明书B死产报告书。

二、判断题:

1、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 √ )

2、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 )

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新上岗人员另外。(× )

4.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

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没有转诊设施的除外。(× )

6.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

7.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 )

8.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 )

9.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可以不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但要出

具收据。(× )

10.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可以不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11.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也可以根据

医疗机构的特色开展诊疗活动。(× )

1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 )

13.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可以不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14.医疗机构歇业,可以不办理注销登记。( ×)

15.医疗机构对危急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 )

16.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17.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 )

18.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 )

19.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 )

20.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

2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1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14.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 )

三、问答题

1、什么叫医疗机构:

答: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哪些情形不得申请个体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哪些医疗机构改革?

答: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答: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7.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答: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8、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原则?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3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山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六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细则第四条所列单位包括各级计划生育指导站。这类机构在本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是指开展与本机构业务有关的诊疗活动。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晋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不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开放。其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其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基本情况。

第四条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价,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其审批权限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划分如下:

(一) 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的审批

1、村卫生所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县(市、区)、乡(镇)两级及不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

部门初审,报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地(市)级和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级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学校等法人和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 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审批。

1、99张床位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社会办医和个人行医机构的审批

社会办医和个人行医是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和本条

(一)

(二)之外的一切医疗机构,其审批权限如下:

1、不设床位和49张床位以下着,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地(市)级卫生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50张床位以上者,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由审批机构执行,医疗机构的评审,按照《山西省医院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按照行政区划的隶属关系管理。

(五)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的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全行业归口管理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配备3——5名专(兼)职人员,由医政、中医、计财和其它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机构的申报、审核、发证、监督等有关具体事宜。“管委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两次医疗机构,“批准书”由主任委员签名生效。

第六条 细则第十二条所列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还包括:

(一) 被开除公职和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二) 主要负责人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者;

(三) 审批机构认为不得申请其它情形。

在职和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原医疗机构同意,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受聘于其它医疗机构兼职或执业;因病退职和患有不宜行医的疾病者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第七条 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在城市(含县城城关)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必须具有当地户籍,并有固定业地点,符合办医条件的房屋和固定住址。

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经医士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士以上职称后,连续从事三年以上的临床工作,且具有当地户籍和固定的开业地点。

中医一技之长人员,需经省中医主管部门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并领取一技之长专业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办理

第八条 细则第十五条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其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含该条

(一)、

(二)、

(四)项内容。

第九条 细则第二十条所列不予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尚含:

(一) 不符合当地《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含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需要设置的诊疗科目;

(四) 拟设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规定;

(五) 审批机构认为不予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细则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六个月;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为一年;床位在100-199张的医疗机构为一年半;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二年。逾期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批准书失效、

第十一条 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提交的材料,尚含:

(一)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及卫生人员结构;

(二)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的,还应当提

交卫生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书;

(三)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建立的医疗机构,均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时需重新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然后办理执业登记。

第十二条 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还有:

(一) 投资及工作人员不到位;

(二) 登记机构认为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细则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还包括:

(一) 主要医疗仪器设备;

(二)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细则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分立或合并,尚含医疗机构离开院本部设立分支机构,按分立申请变更登记并按规定履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因故停业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应向登记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办理批准手续;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者,除办理批准手续外,应暂时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一年的,应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缴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匾牌。再度开业,需

重新申请设置审批。

个体开业和社会办医机构法人代表死亡或被缔行医资格,由其家属或单位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要缴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印章和匾牌。

第十六条 细则第三十五条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尚含二级及其以上的医疗机构。办理校验提交的材料还包括:

(一) 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

(二) 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

(三) 登记机关认为还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细则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的情形还有:

(一) 停业期间;

(二) 使用未经许可或不宜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三) 不按期缴纳按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四) 登记机构认为应暂缓校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山西”、“全省”、“晋”、“三晋”等字样和跨地(市)县(市、区)的名称,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各种主要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位置。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带徒从医。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医疗费用,并详列细项,出具收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新技术、新项目的收费,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造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具备县(市、区)级医院标准的私有制性质的社会办医机构,经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刻制诊断专用章,出具疾病诊断、出生和死亡证书,但不得用于司法鉴定。

第二十四条 细则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及个体诊所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根据其诊疗科目以及服务范围,由登记机关核定,不得同时申请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使用麻醉药品,按有关规定审批。不准使用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 社会办医机构设药房,根据其诊疗科目和急诊抢救需要所确定的药品种类,须经登记机关核准。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需按有关规定另行审批。

任何医疗机构,不准对非就诊者售药和寄卖药品,严禁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 第二十五条 细则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晋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开放,但急诊抢救例外。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在其他区域开设分支机构;如需设立,应按分立医疗机构重新申请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传染防治法》,并承担社区预防保健和急救任务,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凡未承担社会群体性预防保健任务的,均需缴纳“预防保健代理费”。收费标准:50张床位及其以上每月缴纳1000元,20张至49张床位每月500元,10张至19张床位每月300元,9张床位以下及不设床位者每月100元,个体行医每月50元。代理费由医疗机构的审批机构收取。

第二十八条 个体行医,包括持有计划生育“四术”证都一律不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上节育环、取节育环、人工流产、引产、男女结扎和性病诊治业务;社会办医须经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展上述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十条 细则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有保密的义务。医疗机构监督员的证章、证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登记发放。

第三十一条 细则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的内容,还包括:

(一) 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情况;

(二) 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三) 卫生技术员“三基”训练考核情况;

(四)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情况;

(五) 药品设备使用情况;

(六)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检查、指导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二条 细则第七十七条责令医疗机构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还含有下列情形。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仍未停业的;

(二) 出售滋补品、化妆品等不属于医疗范围用品而出具医药费收据(发票)的;

(三) 使用非本医疗机构的收费凭据和印章的。

第三十三条 细则第七十九条没收医疗机构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还包括:

(一) 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 违反自费药品管理规定,为自费药品出具报销凭据或为非医药用品出具药

品报销凭据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者;

(四)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定自制药品价格的。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吊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整顿:

(一) 更名、停业、废业、改变开业地址、增减人员、变更开业者或法人代表不

办理手续的;

(二) 严重违反医疗程序,管理混乱,医疗文书不健全的;

(三) 医德败坏、医疗作风恶劣、弄虚作假、坑害病人的;

(四) 不进行门诊及住院登记和不按卫生统计要求统计报表的;

(五) 不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履行疫情报告制度的;

(六) 公布各项收费价格;

(七) 公章、牌匾与卫生行政部门批文不符的;

(八) 擅自开展各种节育手术和性病诊治业务的;

(九) 一证多处行医的;

(十) 以给“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擅自到其它医疗单位拉病人或转让病人的;

(十一) 采取所谓新疗法“包治”疾病形式和手段,以医为名骗取钱财或进行

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二) 无证或持假证集市摆摊行医和游医;

(十三) 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人民团体、驻晋部队等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

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者;

第三十五条 细则第八十三条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医疗机构的停业整顿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其中还包括下列情形:

(一)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医疗广告;

(二) 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将医疗机构名称转让其他人者;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阻碍医政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依据情形给予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细则一并执行。本办法和细则发布之前我省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和细则执行。不相抵触或本办法和细则未涉及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14篇: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一、简介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具有一定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

二、机构类型

1、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6、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卫生服务中心、站;

7、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机构资格及审查

1、资格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达到标准,即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备药率 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 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审查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

理。

第15篇:针对医疗机构

针对医疗机构

第一,在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中,医疗保障的公共目标与医疗机构的盈利性相悖。实施新 农合制度的乡镇医院对利益的追逐更加明显。自乡镇医院成为新农合的定点医院起,门诊量 和病床的使用率大大提高吧,乡镇医院的收入也显著增长。但对于农民而讲,医疗费用未必 有大幅度减少,在定点医院看病,依旧高费用,因为定点医疗报销后的自付资金仍然高于个 体医院。这是由于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政补贴较弱,是的医院成为自负盈亏的个体,为 了保障医院运行,医院的公益性递减,乡镇医院提高药品价格、门诊费、住院费等等,使得 农民的医疗费用并未如预期中的减少,削弱新农合制度的利民性。

第二、监管缺位。目前全国各地的新农合交由卫生局代管。这实际上使各地卫生局集基金的 供给者、医院委托方和行业监管者三者为一体,很难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真正确保新农合的 有效实施。并且新农合的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的比例存在严重失调,极易导致监管缺位。 第

三、简化报销程序。繁琐的程序必然会影响制度的实施与推广,特别是新农合制度的服务 对象是农民,普遍文化素质过低,过度繁琐的医疗报销程序会大大削弱农民参与新农合的积 极性。所以,主张在定点医院直接设立新农合结算窗口或在原窗口增加新农合报销程序,使 得参保农民在当地规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就诊,都可以直接在该医院所设的新农合结算窗 口交纳自付费用 ,一次性结算清楚。 这种报销制度简化了报销程序,为就医的农民提供了 方便。

第16篇:医疗机构校验文件

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方案

一、校验对象:

全县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县级医疗机构、民营医院。

二、时间安排

(一)各乡镇卫生院及卫生室校验时间安排:

11月4日 :药王洞 赵镇 11月5日 :北 屯 裴 寨 11月6日 :西张堡 建陵 11月7日 :东 庄 烟 霞 11月8日: 石 潭 新时 11月11日:骏 马 阡 东 11月12日: 烽 火 叱干 11月13日:史 德 城关 11月14日 :相 虎 昭陵 11月15日:南 坊 北牌

(二)县级医疗机构校验时间安排

11月18日:礼泉县人民医院 礼泉县中医医院

11月19日:礼泉县妇幼保健院 礼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月20日:礼泉县精神病医院 礼泉县生殖保健中心

(三)民营医院校验时间安排

11月21日:礼泉圣世医院 礼泉玛利亚医院 礼泉天佑医院 11月22日: 礼泉民源医院 礼泉同济医院

三、年度校验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村卫生室年度校验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年度卫生监督文书、监测报告单和票据。

(二)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科室设置及人员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营医院年度校验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科室设置及人员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年度卫生监督文书、监测报告单和票据。附: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登记汇总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第17篇:医疗机构工作计划

一是强化了执行力和落实力建设,医疗机构工作计划。坚持“班长抓班子、班子带队伍”,齐心协力抓落实,班子率先垂范,形成了“工作跟我干,落实向我看”的良好作风和“说了就做,定了就办”的氛围,保证了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的得到贯彻落实。

二是找准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卫生改革与发展,围绕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把“办好新型合作医疗”、“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系”和“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等,作为了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载体。

三是突出了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把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寓于成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与建学习型、创新型、竞争型机关“三结合”,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大多数审批事项办理时间缩短50%以上,为招商引资营造了良好政务环境,广受各界好评;与医疗规范化服务相结合,医疗行风明显优化,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被评为“成都市优质服务窗口”。

二、2005年工作思路及主要措施

立足自身职能,为招商引资和城乡发展环境提供保障,扎实推进全县城乡一体化进程,在突出卫生工作特点上做文章,按照这一基本思路,2005年重点抓好市级重点镇建设、新型合作医疗、卫生安全保障、招商引资、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等几项工作,做到重拳出击,执行有力,落实到位。主要措施是:

(一)重拳出击重点镇建设

按照重点镇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及部门职责,加快实施花源镇中心卫生院新址后续工作。对花源镇中心卫生院发展实施政策倾斜,急需人才优先引进、优先培养,急需设备优先购置、优先使用,急需资金优先安排、优先划拨,2005年6月30日前,确保花源镇卫生院人员、设备进场,在新址正式对群众开展医疗服务。同时专门安排一所县级医院对口支援,重点加大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巩固和发展合作医疗制度

把合作医疗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主要载体之一,逐步向城镇化的医疗社会保障机制看齐。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确保基金总体安全的基础上,千方百计用活政府补助资金,使其发挥为农民减轻负担的作用,工作计划《医疗机构工作计划》。 积极探索研究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为城乡发展提供卫生安全保障

加强传染病防治、医政管理、妇幼保健等各项工作,重点预防控制各种严重危害城乡居民健康、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传染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以及食物中毒、饮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突出食品安全和医疗质量整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300/10万以内,群体食物中毒控制在7/10万以下,计免接种率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48/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16‰以下。

(四)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采取更加灵活、主动、积极的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好服务工作。把眼光和工作重点放在前景好、效益高的工业企业,招大引强,力争其落户园区,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促进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实质性转变。

(五)大力优化农村发展环境

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把分散经营的个体诊所、社会力量办医,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点纳入一体化管理、指导,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引导民办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和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大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切实解决脏、乱、差问题,改善城镇面貌和投资环境。

(六)发挥卫生执法监督整合效力

以卫生监督所与疾控中心分离运行为契机,整合医政、妇幼等执法职能,变多支队伍、分头执法为一支队伍综合执法,理顺执法工作机制。突出医疗安全和食品安全,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持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卫生秩序,打造一流的招商引资和发展环境。严肃查处一批违法典型案件。

(七)壮大农村医疗卫生资源

积极向上争取支持,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办好乡镇卫生院,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卫生院设备更新换代与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卫生事业发展投融资渠道,积极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投入资金发展医疗服务事业,加强政策引导。

(八)全方位加强医院内涵建设

从抓院内管理入手,强化院站领导班子教育和建设,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指导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健全和完善院内各项制度,规范人财物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医疗质量和医院竞争力的提升。

第18篇: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二章 校验申请

第六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校验的情形,登记机关可对医疗机构进行提前校验。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

(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校验期满未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1个月内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办理校验的,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直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 校验审查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校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负责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现场校验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医疗机构登记执业后首次校验时,登记机关应进行现场校验。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检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核实执业登记项目、执业人员聘用情况;

(三)检查核实依法执业情况,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进行核实、汇总、分析和处理;

(四)对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或整改情况进行考核;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予以公示: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整改期间;

(三)停业整顿期间;

(四)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暂缓校验期内,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及收治新病人。

第四章 提前校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校验分为常规校验和提前校验两种形式。常规校验的实施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不重复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记分体系。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达到下列标准应实施提前校验:

(一)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年度累积记分达到12分或其内设科室年度累积记分达到8分;

(二)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连续两年年度累积记分均达到10分或连续三年年度累积记分均达到8分;

(三)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年度累积记分达到8分或其内设科室年度累积记分达到6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

(二)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供血液;

(三)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管理混乱;(《条例》第36条)

(四)拒绝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条例》第38条)

(五)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拒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条例》第39条)

(六)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细则》第83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七)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细则》第83条)

(八)被卫生行政部门处以暂缓校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3分:

(一)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二级医疗事故;或负有次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

(二)擅自开展须经批准的检查项目;(《条例》第27条)

(三)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细则》第53条)

(四)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或造成不良影响;(《细则》第52条)

(五)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或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细则》第59条)

(六)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材;(2000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七)违反医疗广告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八)不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出现擅自提高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三级医疗事故以及负有次要责任的二级医疗事故;

(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使用核定名称;

(三)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细则》第54条)

(四)未经批准,开展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2001年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五)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条例》第35条)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七)受到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的三级医疗事故以及四级医疗事故;

(二)对危重病人未实行及时抢救,或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未及时转诊,造成不良后果;(《条例》第32条)

(三)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醒目位置,或医务人员不佩戴胸卡上岗;(《条例》第

26、

27、30条)

(四)雇佣医托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

(五)未按要求落实“三基三严”工作,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细则》第

57、58条)

(六)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或人员无《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七)不按要求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其它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不良执业行为的其他情形及记分分值。

第五章 校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在校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结论,并向提交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下达书面校验结论及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执业活动资格或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应予以注销并公示,医疗机构应自有关诊疗科目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相应的医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活动;

(二)违法违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三)发生新的严重不良执业行为;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通过校验,并依法查处或吊销其许可证;

(一)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仍拒不校验的;(《条例》第45条)

(二) 出卖或以营利为目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受让方或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细则》第79条)

(三)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条例》第47条、《细则》第80条)

(四) 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条例》第47条、《细则》第81条)

(五) 将医疗场所以出租、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如发现审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结论。

第三十条 接受校验的医疗机构对校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校验结论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校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诉理由。

受理复核校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校验结论由受理复核校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复核校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应交纳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会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9篇:医疗机构联动机制

昌 吉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昌吉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昌吉市人民医院

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之间应急协调联动反应能力,根据市卫生局印发的《昌吉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特制订我院与昌吉市人民医院应急联动机制。

一、联动医院与职责

1、联动医院:昌吉市人民医院、昌吉市第二人民医院

2、联动医院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

二、处置程序

1、医院接到事件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派员赶赴事件现场,在卫生局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及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按事件处置总体方案正确实施医疗救治和现场调查,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控制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负面影响。

三、联动工作制度

1、卫生应急联动联席会议制度

(1)卫生应急联动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我院与市人民医院应急办组织召开。

(2)卫生应急联动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应明确主题和具体内容。

(3)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两家医院在贯彻执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卫生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卫生应急联动联络员工作制度

联络员:黄新华昌吉市第二人民医院应急办主任

联系电话:1389964974

5余海英昌吉市人民医院应急办主任

联系电话:139995589

31联络员职责:收集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反馈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落实卫生局应急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3、卫生应急联动工作督查制度

(1)重要节日、重要活动、特殊季节期间,应急办对医院的卫生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每次督查结束后,应写出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部门、科室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4、卫生应急联动值班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3)接到急诊科上报突发事件的电话,值班人员应迅速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要求调集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4)应急救援力量出动后,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与救援人员的通信联络。

(5)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有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备案,并通知昌吉市人民医院应急办。

(6)昌吉市第二人民医院值班专用电话:

2286890(白班)

2285753(夜间及节假日)

昌吉市市医院值班专用电话:

正常上班时间:2288677(医务部)

下 班 时 间: 2287142(总值班)

昌吉市第二人民医院昌吉市人民医院

2014年6月11日2014年6月11日

第20篇: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人员管理(医师、护士、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服务管理(血液、医疗废物、医疗事故、医疗美容、药品、广告、医院感染、临床技术准入、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活动、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实验室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9.1,修订2004.8.23,实施2004.12.1)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199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部令规章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1.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12.1)

《护士管理办法》(1994.1.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9.1)

《血站管理办法》(1998.10.1,2005.11.17发布,2006.3.1实施)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8.10)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7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6.2.27发布,2006.6.1实施)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2006.3.16发布,2006.7.1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2006.4.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1994.9.1)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9.2)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9.5)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9.5)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7.21)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1996.6.11)

《综合医院评审标准》(1997.9.1)

《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1997.9.1)

《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1997.9.1)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7.16)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1999.7.16)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4.30)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6.20)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11.30)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1.21)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2002.4.16) 《医疗美容项目》(试行)(2002.7.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8.2)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8.16)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9.1)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5.12.16)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9.1)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9.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8.1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94年)

共分7章55条

—总则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登记

—执业

—监督管理

—罚则

—附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共分8章91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设置审批

—登记与校验

—名称

—执业

—监督管理

—处罚

—附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的类别

共十二类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

登记和校验制度

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

审核合格的,发给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变更登记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向社会开放的

校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远、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界定了当时我国允许开设的诊疗科目的范围和种类,并统一了诊疗科目的名称 依据临床

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共规定了32个一级科目和130个二级科目

执业

印章、帐户、牌匾等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一致

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门诊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不少于30年

监督管理

非法行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不按期校验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视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罚

—警告;立即改正;限期改正

—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和器械

—罚款(500元以下;500-1000元;3000元以下;3000-5000元;3000-10000元)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人员管理

医师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号主席令,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核心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的30日内予以注册,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范围

临床类别:内、外、妇、儿等16个专业

中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维医、傣医等6个专业

口腔类别:口腔专业

公共卫生类别:公共卫生专业

变更注册与重新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需到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需按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非法行医

非医师行医

经注册的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内行医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

法律责任

视情节、性质、后果分别给予

—警告

—暂停执业6个月—1年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资格一经取得,终生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医师资格证书》仅作为医师注册的依据,并不是医师行医的法律凭证,医师必须持《医师资格证书》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后获得依法行医的权利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行医。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行医。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注意

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本、硕、博)在毕业前的实习以及毕业后的见习阶段,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进修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行医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护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6日,陈敏章部长签署第31号部长令,予以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总则

考试

注册

执业

罚则

附则

核心

护士执业考试制度

—领取《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制度

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再次注册:每2年进行再次注册

中断注册5年以上,须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3个月的临床实践 法律责任

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护士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或拒不履行护士义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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