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能手先进事迹

2020-10-02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法院调解能手先进事迹

一片丹心促和谐

***简历:1976年7月28日出生,三级法官,现任***市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员。2000年进入***法院工作,2006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10年被任命为审判员。从迈入法院大门的那一天起,***就牢记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信念,办理每一件案件都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促成当事人和解,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同志通过不断总结案件的调解方法,总结调解经验,使调解水平不断的提高,增强平息纠纷的司法能力。作为审判人员,****同志坚持用调解去化解案件矛盾,经常和庭里其他同志一起加班加点研究案件和调解方案。涉及疑难和敏感案件时,主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使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2010年至今,他承办的案件调解率达到67%,使很多案件通过调解而案结事了。

****同志注重把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程序前移,强化庭前调解,诉前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

在****市****镇乡富民村委会与村民郝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乡***村委会主任多次到

1 ****市法院***法庭要求起诉村民郝某,称郝某非法占用耕地十三年,要求郝某返还占用的耕地和赔偿多年的损失。****同志觉得案件并非象村主任说的那样简单,于是他带领书记员来到村民郝某家进行调查和调解,发现双方是订立有承包合同的,只是由于近年来承包费用涨价,同村其他村民承包的耕地陆续都涨了部分承包费,而郝某也没有按原来的承包费标准交付,拖欠十多年了。双方分歧很大,曾发生过吵骂和打仗,****同志将案情了解全面后,觉得通过乡政府领导出面来解决纠纷,各方当事人一定能够接受,于是又来到****镇乡政府,找到主管的副乡长***,从法律角度对这个案件向副乡长作了分析,希望能共同将此案调解下来,副乡长对此事非常关注,多次找到村主任和村民协助法院进行调解,****同志也多次到乡政府主持调解,最后村委会和村民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在诉前就得到了圆满解决。****同志注重调解过程中的多元化调解,经常找到当地的司法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关系的人来协助调解,这样能接近法官和当事人的距离,更便于调解。

2010年****市农村信用社开展追缴拖欠贷款的行动,****信用社把舍力卫生院的姜某诉至法庭。考虑到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债务人李某因其他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姜某作为保证人有义务偿还该笔贷款,并且偿还后享有追偿权。****同志了解完案情之后,通过辩法析

2 理,使被告姜某认识到其虽然没有花到贷出的钱,但是其作为保证人有义务全部偿还。****同志在仔细阅读借款合同书以后,发现逾期以后的利息非常高,如果姜某拖着不还,只会增加姜某的负担,于是****同志从利息的角度着手,陈述案件的厉害关系,希望姜某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能筹措资金还款;同时他还积极与原告沟通,希望原告能灵活处理追缴贷款的问题,适当延长被告的还款期限,以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最后,在他耐心细致的调处下,姜某与信用社达成了十日内全额还款的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同志在调处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闫某反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某与闫某原为租赁关系,闫某将砖厂租给王某经营两年,后因产生矛盾,租赁合同到期后闫某不再续租给王某,而另租给孙某。王某与闫某两人及家人皆被卷入纠纷当中,王某家人侵占砖厂输送机,使整个砖厂无法生产达数十天,闫某不断的向公安部门、政府部门投诉上访,最后矛盾激化到双方发生殴斗,王某被打住院,王某家人更是愤怒不让生产。****同志本着调解的原则,多次单独找各方当事人沟通,循循善诱,了解纠纷,了解各方的目的和要求,多次找各方的律师进行劝导,希望律师做当事人法律工作,让当事人通过自己聘请的律师的讲法析理,来分辨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同志也多次找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的同志协助调解,并专程赶往****看望

3 被打的王某。双方感觉法院是公正的公平的,法官是公平公正的,最终经过四个多月的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将各方的损失均降至最低。****同志在调解成功后,继续跟踪案情,督促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最终双方在期限内履行了义务。

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同志总是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既可免去执行过程中的困扰,也解除了当事人的心结,特别是从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尽量促成当事人双方重归于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原告任某诉被告崔某的离婚案件中,原告任某与崔某离婚意见坚决,要求当庭立即办理离婚。****同志发现原告任某与崔某系自由恋爱,子女均在大学念书,家境较好,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崔某也是赌气才同意的离婚。****同志发现案件背后的真实原因后,积极与原告任某沟通,希望原告从子女成长以及家庭责任、社会责任方面考虑,以及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考虑,不要轻易离婚。原告仍听不进去****同志的讲解,****同志并没有立即开庭,他告知原告和被告回去冷静思考,一个月后想好再来办理离婚手续。一个月内他多次给原、被告打电话进行调解,最后终于使原告认识到离婚对家庭、子女的负面影响极大,终于打消了离婚的念头,向法院申请撤诉,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又破镜重圆。

4 处理纠纷,****同志总是不厌其烦地帮助当事人分析事实和法律相关规定,将问题、法理说清论透,使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律标准认真衡量自身行为,引导他们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用“以和为贵”的传统风俗上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及时消除隔阂,达到协商一致解决纠纷的效果。****同志作调解工作,总是带着法条和网上打下的相同案例,****同志说这样做更有说服力,当事人更能信服。

推荐第2篇:乡镇司法所长优秀调解能手先进事迹

**同志毕业于湖南省司法学校,自1994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担任基层司法所所长。时年39岁的他已经在基层工作了近15个年头,他扎根基层,兢兢业业,忠于法律,刚直不阿,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自2003年担任**县**镇司法所所长以来,他先后指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40起,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预防民转刑案件2起,化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解群体性械斗事件3件,**因成绩突出,多次被市司法局评为“全市优秀调解能手”和“优秀司法所长”。2009年2月份被授予“十佳政法干警”称号。常言道:打铁还得自身硬。

**同志刚参加工作时,深知自己法律知识浅薄,社会经验欠缺,因此,他利用空余时间孜孜不倦的学习与人民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拓展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坚持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掌握了过硬的调解技巧。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志调解纠纷一直坚持强不所,弱不欺,他机智勇敢,面对突了性事件,敢于挺身而出,控制复杂局面,制止事态扩大。2008年2月,**镇铁路湾村4组村民邓成明与肖良梅因建房工资发生纠纷,并导致斗殴,麻阳水中心派出所接警后,立即通知了黄所长,他火速赶到案发现场,当时现场已是人头攒动,棍棒群立。**同志抓住时机,根据错误的大小和损害后果,恰如其分的进行调处,使这起很可能酿成凶案的大型群体性械斗得到了制止。有群众这样称道:黄所长调解纠纷,快刀斩乱麻,调解艺术似一阵春风,春风化雨、点滴入土。

**同志对外出务工人员及弱势群体总是千方百计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从不叫苦叫累,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2007年11月12日,**镇水田村六组一位年近六十的向再莲老人向黄所长哭诉:“我唯一的儿子谢金华在浙江务工,工伤死了,你要为我做主。”黄所长安慰这位母亲说:“人死不能复生,但我一定会为你讨回公道。”当晚同向再莲赶到浙江温州,了解到谢金华是被当地一伙人故意伤害致死,而犯罪嫌疑人均在逃。无奈之下,黄所长找到死者所在的建筑工地老板与其交涉。可吝啬的老板只愿出死者三千元火化费。当时向再莲绝望的痛哭起来。黄所长顿时感到自己的责任重大,乃至自己垫资四千元现金先后三次赶赴温州,好心不负苦心人,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向再莲获得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5万元。

十年来,**同志为外出务工人员和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十起,提供法律咨询人100余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达50万余元。正是由于他的痴情与热忱,赢得了这一特殊群体的拥护和尊敬。

**同志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志,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的各项工作,受到了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千家万户的安宁,就象一位忠诚的卫士,无私的奉献,在人民群众的心中谱写了一曲壮丽的司法干警的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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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调解先进事迹

为民服务葆本色

----济南市天桥区优秀人民调解员李敏杰先进事迹

沥沥细雨,秋风时节,黄河泺口浮桥的北岸,一群情绪激动的群众正紧紧围着一位瘦瘦的男子,七嘴八舌的说着什么,还有的用手指指点着这个人的脸庞。只见这个人有时带着微笑,有时掏出笔记本记录着什么,路过的行人不停的张望。他是谁呢?记的那么认真,听的是那么仔细,说的又那么动情。熟悉他的人说,那是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员李敏杰同志正在处理人民的上访问题呢!

李敏杰同志1970年出生,1989年参军入伍,曾在济南军区“硬骨头式连队”任连长,他在部队本着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官的人生信条,内强素质,外树表象,认真做好部队的训练、管理、教育等各项工作,高标准完成了本级战斗力的提升和上级的各项任务,受到部队领导和全体官兵的好评。由于对国防事业的满腔热情,所带营连被济南军区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基层管理先进单位”、“军事训练一级单位”,被总政治部、国家民政部表彰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所带营、连5次荣立集体二等功,7次集体三等功。个人被旅树为“谋打赢、练打赢、钻打赢的干部标兵”,旅党委作出“向李敏杰同志学习”的决定;被某集团军树为“连长标兵”;被济南军区树为“四通营长”(外语通、外军通、计算机通、军事通),军区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5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个人先进事迹被《中国青年报》、《解放军报》、1 《前卫报》、《大众日报》、《齐鲁晚报》、《济南日报》等多家报刊和电台先后报道。2004年转业到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工作。

李敏杰,现任泺口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自从事基层司法调解工作以来,兢兢业业,忘我工作,情系调解,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维护一方稳定为己任,几年来,先后调解处理婚姻、邻里、土地、赔偿等各种矛盾纠纷486起,其中疑难纠纷141起,防止“民转刑”案件36起,群体性事件23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8%,较好地履行了一个基层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从驻济某部独立营营长的职位上转业到地方,凭他在部队的出色表现和在部队机关工作的经验,在部队写一手好文章,又是部队党委一直树立的先进干部典型,他完全可以到省、市级机关任职,可他却选择了最基层。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评头论足。有的说:“李敏杰真是个大傻瓜,凭着省、市党政机关这把金椅不坐,反到基层自讨苦吃”,还有的猜测:“李敏杰这位营职干部到基层可能是犯了什么错误,”“李敏杰……”

在那段时间内,无论是从部队机关还是到战士宿舍还是到社会上,各种不理解的话语不时传到李敏杰的耳朵里,使李敏杰陷入了痛苦的深思之中。“难道自己真的选择错了吗?难道自己真的拿着前途命运开玩笑?”他不能回答自己。平时与李敏杰交往密切的战友老乡听说他要到基层从事信访工作,纷纷前来劝说,“你在济南市当兵十几年,官又升到了营级,独立营与地方双拥共建搞的又好,平时没断了同地方上组织、人事、2 公安等部门打交道,与领导和同志们的关系又十分融洽,在这关口上,找一找上级领导为自己安臵一个可观的单位,弄个一官半职没有问题”。在众多前来李敏杰家劝说他改变初衷的一位老乡说,“借着现在还未最后定局,干脆改弦更张,活动一下到其它部门(单位)干着科长主任什么的,凭你的本事说不定今后还能当上个局长呢!”听说李敏杰转业到基层干信访,他中学的一位非常知己的老同学从老家菏泽迢迢赶来做他的思想工作:“咱在部队干了这么多年虽是营级可在咱老家也算是个大官了,人往高处走,万般皆下品,听说下一步机关体制改革,办事处这一级很快就要撤消了,千万可别错过了时机,走错了路啊!”李敏杰的一位老领导在济南某部门任一把手,这位领导干部和李敏杰相处不仅时间长,而且非常赏识他的处事为人,得知李敏杰要选择去基层的事专门给他打来电话,希望他到他那个部门工作。济南有好几家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想聘他从事管理工作等。

面对亲朋好友的劝说,李敏杰深知自己选择到基层的道路艰难,在那些日子里他饭吃不下觉睡不香。自己选择到基层,是因为基层可以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更好地向群众学习,为群众服务,眼下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矛盾“凸现期”,基层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多、矛盾大,老百姓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以发展的眼光看前景广阔,将来会大有作为。这样做既响应了上级要求到基层的号召,又能身在群众中间较快地熟悉工作情况,安心为群众服务,还为今后更多转业干部到基层积累经验。不吃苦中苦,怎有甜上甜,人的一生只有在 3 艰苦的环境下锻炼摔打自己,今后才能闪光,才能有价值,有意义。李敏杰拿定主意后,婉言谢绝了大家的劝说,以一个军人特有的敏锐和勇敢,雷雳风行,义无反顾地走进了基层,到群众最需要的岗位上实践自己人生目标。

转业后,由人们羡慕的军官到城乡结合部的办事处干起了很多人不愿干的人民调解工作,从部队到地方,从干部到普通科员,环境变了,职位变了,待遇也变了,但不变的是他干事创业、永争一流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李敏杰深深地认识到:只有不变的事业,没有不变的行业;只有不变的信念,没有不变的历程。凭着在部队锤炼出来的过硬政治素质,顶着工作环境、待遇和生活等方方面面的差异和压力,李敏杰克服思想上的巨大落差,以饱满的热情和无比的干劲积极应对新的挑战,适应新的角色,实现新的超越。

俗话说得好,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辛苦不怕难,把身心系在工作上。刚转业到地方,面对新的环境和新的工作,李敏杰深知要想有一番作为,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的努力,洒下更多的汗水。同事们在地方已经工作了十几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他一切都要从头做起。俗话说:笨鸟先飞。李敏杰的工作信条就是:别人做不到的自己要做到,别人能做到的自己要做好,努力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要在最短时间内成为信访战线的行家里手。

生有涯而知无涯。司法调解工作政策性很强,要真正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必须精通法律知识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从事这一工作的新生代,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不辜负领导的信 4 任,才能尽快适应岗位需要。虽然在部队懂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与领导的要求、群众的需求还相差甚远。要顶好这份工作,不仅要读有字之书,更要读无字之书。他把工作与学习结合起来,做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持之以恒地学习,如饥似渴地学习,他恨不得把一天的时间挤成两天,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上班时间刻苦学,拼命干,上班接访写体会,下班回家学法律、学政策,一学就是到深夜,业余时间一有空就跑办公室,象似着迷一样。有一天正好是周末,本来答应要和爱人一起去商场购物,刚吃完早饭,李敏杰说单位有事,就匆匆去了办公室。他爱人想:什么单位怎么总是加班?什么工作岗位这么吸引他?是不是李敏杰工作环境变了心也变了?就几次在背后暗地跟踪他,跟踪几次没有捕捉到“猎物”,这才放宽了心。李敏杰不仅从书本中汲取知识,而且很注重实践经验。他所在的科室和分管他的领导可以说都是司法调解战线的专家,每一次跟着参加调解,他都是仔细听,认真记,看领导如何接访,如何记录,如何答复群众,不清楚就问,不明白就请教,非把问题搞清楚不可,他还经常深入到村居,体验生活,体恤民情,从小事入手,从点滴做起,从实事干起,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要求、制度、意见的落实。

善解百姓心结。“人民调解部门在群众眼里就是政府,我们的一言一行都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无论何时我们都要为老百姓主持正义和公道,勇做改革发展的保驾护航者,敢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忠实保护者。”李敏杰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刚走上信访工作岗位,他就遇到一起群众上访案。 5 来访群众因拆迁问题与居委会发生矛盾,上访人因性格孤僻不善交际,从不与外人交往,在济南没有亲人和朋友,也从听不进别人建议意见,总认为自己做的对,所以就是不同意与居委会协商,三番五次到省、市机关上访、缠访,给办事处造成极坏影响。信访工作人员绞尽脑汁,用尽各种办法还是不能说服上访人。李敏杰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但他并没有主动与上访人接触,而是先翻阅国家、省、市拆迁补偿办法,学习信访条例和其他法律文件,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然后试着接触上访人,到处打听上访人的社会关系和爱好。在一次偶尔的谈话中得知上访人的哥哥在淄博工作,自己有下棋的爱好后,李敏杰一方面与上访人的哥哥打电话联系,详细了解上访人的目的和诉求,请其哥哥帮助做上访人的工作。另一方面利用业余时间多次找上访人下棋切磋棋艺,慢慢的与上访人交上了朋友,上访人无话不谈,还把李敏杰当成“自己人”。李敏杰感觉时机已经成熟,就劝其息诉罢访,重新与居委会协商,在李敏杰多次协调下,上访人与居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第二天,上访人就把“信访为民,诚心可鉴”一面锦旗送到街道办事处。

在工作实践中,李敏杰始终做到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心贴心沟通,每次都是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解决问题、推进工作。他积极开展的以“解民忧、谋民利”为目标“四个一”亲情办公活动,既“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句敬语相送”受到群众欢迎,切实做到了“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在金牛西区有12栋楼 6 700余户业主因一直无人管理,因电费无人收取致使小区停电,导致小区居民集体上访。在解决此信访事项中,李敏杰和同事们深入到居民楼上挨家挨户收取所欠电费,协调电力公司恢复供电,居民不再上访。按道理讲,解决了群众的信访问题,此事就算解决,但李敏杰认为,此事只是解决了一半,不解决问题的本质,还会引起群众上访,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方面积极争取上级主管单位的支持,对金牛西区居民进行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另一方面协调上级民政部门解决其归属和管理问题,从而彻底解决了多年的上访积案。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案案有结果”。

深怀爱民之心。李敏杰办公桌上摆着一个牌子,上面题写“金贵不如民贵”,在他的心中“民”永远比“金”贵。他一直以此为座右铭,始终鞭策自己勤奋工作锐意进取。他深怀爱民之心,以务实的作风和高尚的人格力量化解了无数矛盾,用自己的真诚换来了上访群众的信赖;用自己的无私帮助和倾情付出抚慰了一颗颗求助的心灵;用自己的心血和汗水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如矫正对象于某家境贫寒,2005年4月获得假释,妻子与其离婚,他回到家中见到一贫如洗,非常绝望。社区的同志立即从家里拿来了衣被、煤气灶、电饭煲等生活用品,街道为他特批了300元春节救济金。春节刚过,社区多方努力,为其找到了一份工作,使他再次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此后又了解到其女儿因户口随母亲只能在离家很 7 远的大桥镇上学,每天要来回骑两个多小时的自行车,早出晚归,相当不安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与泺口派出所联系为其女儿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并积极与区教委协调,为其女办理了转学手续,转到了离家很近的泺口辖区学校上学,避免了奔波之苦,于某对社区矫正组织感激不尽,一直认真接受矫正,表现积极,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去年12月下旬,泉城济南气温骤降。这天早晨一上班李敏杰就看到一位衣衫褴褛的中年妇女,搂着一个小女孩蜷缩在接访室门前,他急忙跑过去打开接访室的门,把孩子抱进屋里,放在沙发上,迅速打开空调,倒杯热水端到她们面前。当听说她们还没吃早饭时,李敏杰立即到门口买来包子、面包、热牛奶让母女俩感受到党和政府春天般的温暖。原来,来访妇女叫刘凤,15年前从山东德州嫁到济南,丈夫5年前去世,她带着不满7岁的女儿在小区内打扫卫生谋生,生活十分艰难,因没钱交房租,房东把她赶出家门。得知此情况后,李敏杰立即向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并协调相关部门,为刘凤争取了每月100元的补助金,还协调教育部门为其女儿办理了入学手续。

信访工作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主渠道,更是群众说话、求决、讲理的地方。在2001年6月北园镇区划时,将泺口第二居委会的152名老人归属和生活费发放漏掉,致使当月老人的生活费没有着落,引起大规模集体上访。2006年6月份,这些老年人又因生活费问题到区政府上访,有的反映生活费低,有的要求办理医疗保险,还有的要求报销医疗费用。李敏杰考 8 虑到这些老年人年龄均在85岁左右,体弱多病,万一在信访过程中有三长两短,对不起自己这份工作,更对不起信访人,此信访事项必须尽快彻底解决。李敏杰一方面主动到信访人代表家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在他的影响下,办事处主要领导多次到区委、区政府反映情况,解决问题,后得到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此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有胆量敢拼搏,把干劲用在关键处。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军转干部,合格不合格,关键是看平时能不能认得出来,关键时刻能不能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能不能豁得出来。从转业到地方那一天起,李敏杰就暗暗下定决心,要像当年入伍、入党宣誓那样,把在部队大熔炉中练就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发扬光大,把根深深扎在老百姓的心里,在为民调解中建功立业,书写人生新篇章。从部队转业至今,无论单位交给李敏杰什么任务,他都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吃苦在前,冲锋在前,顾全大局,敢于负责。李敏杰走访上访群众时,工作时间有车辆保障,但在节假日就没有车辆,只能乘坐公交车,有的居委会比较偏僻,交通条件非常差,也不通公交车,李敏杰就骑自行车,或者步行走访,按他的话讲,既做了工作又锻炼了身体,一举两得,何乐不为?泺口办事处地处济南市城乡结合部,又是济南商业圈,经济发展快,问题多、群众上访量大,处理起来经常遇到各种想象不到的困难。由于工作任务繁重,李敏杰的胃病反复发作,需长年吃药,但在工作中遇到苦活、脏活、累活时,他仍然义无反顾、冲在最前头。

9 辖区居民张玲以绝育手术引发病症为由上访闹事,2006年经协调一次性照顾她3000元治病,并为其子安排了工作,她和其丈夫表示同意,不再上访。钱花完了她开始反悔,借引发后遗症为由继续上访。当她听说信访办来了一名军转干部后,再次上访。面对缠访闹访的张玲,李敏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边耐心仔细地了解情况,一边宣传解释有关政策和信访法规。李敏杰说:“她既然来上访,就是对我们信任。信访部门就应该是上访人的出气筒、灭火器、贴心人,耐心听取诉求,发泄一下也许燃烧的火苗会熄灭,使群众有冤能喊,有屈能伸,有困难能得到帮助,有问题能够得到解决。”经调查了解得知张经济生活困难,从关心弱势群体的角度,多方协调,经办事有关部门核查,决定为其申请办理低保。张玲领取低保费后,激动万分地磕头发誓息诉息访,多年的信访老户终于结束了上访生涯。

心谋为民之策。“思路就是出路”。李敏杰同志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以保稳定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提出了“源头治理抓防治,重心下移抓基础,关口前臵抓社区,集中整治与常抓不懈相结合”的“四抓”信访新思路;建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先后出台了《处臵群众集体上访工作预案》、《泺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制度》、《信访排查报告制度》、《关于开展“三会两制”实施意见》等规定和意见;组建信息员、联络员、情报员信息网络,建立了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构;坚持不安定因素的定期 10 排查、随时排查、集中排查和开门接访、预期约访、出门下访相结合,做到了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组织实施了“人民群众来信直通车”、“信访代理中心”、“领导包案”等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畅通了信访渠道;运用《信访情况》、《信访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访信息,在促进全办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敏杰同志以岗为家,以身作则,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司法调解系统的同志们都称他是率先垂范的“老大哥”,群众称他是“连心桥”上的“贴心人”。2007年5月份,李敏杰所分管的信访工作,被济南市委、市政府联合表彰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个人被市委、市政府联合表彰为“平安济南建设先进个人”,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9月份,被天桥区委、区政府表彰为“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并荣立三等功一次;2008年底所在科室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在荣誉面前,在社会的赞誉中,李敏杰说:“成绩是大家的工作,荣誉是集体的功劳,表彰是鞭策激励的动力,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的责任,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稳定工作是我的本分,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事。”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他就是凭着一颗赤子之心和满腔爱民情怀,用自己的一言一行阐释着一个军转干部的高尚情怀,用心血与汗水演绎着一曲构建和谐社会的华彩乐章!

推荐第4篇:法院调解申请书

法院调解申请书一:

在填写下面的申请表前,本人 保证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庭外和解制度告知书》的内容,并对自己的申请承担责任。

我申请第 种和解方式(

1、法官助理庭前调解;

2、特邀调解员调解;

3、商会调解;

4、律师和解;

5、保险公司和解)。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二:

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s0100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法院调解申请书三: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20XX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20XX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20XX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

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20XX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XX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推荐第5篇:论述法院调解

论述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少诉讼程序,同时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纠纷。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法院调解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以及其他不适于用调解的案件外,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程序。其次,法院调解使用与民事审判的始终,即在庭前、庭审中以及庭审后判决宣告前都可以适用。

关于法院调解的性质,我国采取审判行为和处分行为结合的说法。即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之间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表现,也是法院行驶审判权,结束诉讼的一种方式。据此,就可以清晰地区分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二者不仅性质不同,效力也因为法院的参与不同。

进行法院调解一定要遵守相应的规则。首要的原则就是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程序上,即调解的启动上必须遵守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法院不可强制。第二,实体上,即调解的具体内容上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但不可以将其强加于当事人。其次是合法原则。也包括两方面:第一,程序上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第

二、实体上合法。即达成的调解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该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诉讼上的具体体现。

法院调解的启动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法院准许。第二,法院依职权询问双方当事人,取得双方同意后开始。第三,法院不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进行调节,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劳务合同„„)在审理时必须先进行调解,无需征求当事人意见。

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必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已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调解结束后,如果制作了调解书,双方当事人都签收以后生效。如果没有制作调解书,则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上面签字后即生效。达成调解后,诉讼即告终结,同时双方不得就同一争议再另行起诉。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推荐第6篇:调解能手先进事迹材料

“十佳”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材料

我叫李树果,男,汉族,现年41岁,中共党员,现任五谷城乡镇人大主席,四合堡村包村干部。同时兼任五谷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负责辖区治安稳定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两年来,我以调解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稳定,构建和谐乡镇,保障人民安居为己任,在提高自身素质、完善调解网络、健全调解制度上下功夫,坚持把村民的事情放在首位,发现矛盾立即着手解决,事前下功夫了解情况,事后跟踪回访调解结果落实情况,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全年共成功调解大小矛盾纠纷10余起,且未发生当事人反悔、案件反复的情况,为维护五谷城乡的稳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学习调解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调解工作中,我深知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没有过硬的素质就无法驾驭人民调解工作,甚至会适得其反,掌握过硬的调解技术不仅是调解工作的前提,也是对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我先后认真学习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合同法》、《婚姻法》以及人民调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学习积累,我的业务本领有了较大提升,在调解纠纷时,也能始终能够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诉权,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依法教人,逐渐成为一个能够熟练化解各种矛盾的行家里手。

二、建立排查队伍,完善调解网络

调解工作中,健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队伍是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纠纷的保证,是调解工作的重点,我组织村两委成员选出调解经验丰富,办事公正的村干部每月定期走访了 1 解情况,定期同各村支部书记联系沟通,同时与村主任、信息员定期碰面交流,深入了解村民生活情况,通过层层调解网络,确保了全乡大事小情能够及时掌握,各类矛盾纠纷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处理措施。

三、严格工作程序,健全调解制度

为使调解工作能顺利开展,圆满结束,结果能得到较好执行,我在调解开始前下足功夫,深入了解矛盾的产生原因,调解过程中同当事人积极沟通,力求结果使双方满意,调解结束后1个月内及时回访结果执行情况,做到调解有始有终。

2015年3月23日下午,鱼彩霞回家要求与鱼进霞瓜分油井线线钱,而在拉地的时候,鱼彩霞恶意辱骂鱼进霞说没有她的钱,进而发生争吵,接着鱼彩霞动手殴打,在厮打过程中鱼彩霞揪住鱼进霞的头发,用脚踢她,致鱼进霞受伤,后鱼进霞被送到吴起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1561.5元。该事件发生后,我立即着手了解实情,通过多次走访鱼彩霞的邻里之间,不厌其烦的和鱼进霞沟通,也在和鱼彩霞做思想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鱼彩霞赔偿鱼进霞医药费1000元整,剩下的鱼进霞自己支付。双方矛盾化解。

四、重视预防工作,坚持调防结合

基层问题错综复杂,群众矛盾千变万化,仅靠调解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在调解工作中,我始终努力把工作重点放在“防”字上,认真摸索研究各类纠纷的特点和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防范到位,抓早抓小抓源头,对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确保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发现矛盾纠纷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有效化解,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坚持调防结合,标本兼治。

五、保持公道正派,甘于默默奉献

法律是公正的。但掺和进了感情的因素,法律的天平自然就会失衡。面临着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考验,我始终严格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遇到人情因素干扰调解时,能够始终坚定地做到人情和公正之间选择后者。两年来,我对自己自警自律,面对怀有目的或者善意的请吃、送礼,一概拒之。严格自律、笃守公正的品德,赢得了领导、同事和村民的好评。

以上是我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做出的一点成绩。虽有成绩,但也存在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以实际行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5年11月25日

推荐第7篇:广阳区调解能手实施方案

广阳区司法局关于开展

“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有关要求,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重要性 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也是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对于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二、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紧紧围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为动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规范调解程序,拓展工作领域,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争当人民调解能手” 活动从今年4月初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4月初至4月底)。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使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积极投身到活动当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标语、横幅、专栏、板报等宣传手段,对“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深入报道,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5月初至11月底)。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 2

调解员,按照村街(社区)每半月一排查、乡镇(街道)每月一排查的要求,深入到村街(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纠纷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同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依法及时、就地调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性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开展人民调解组织调查摸底工作,依法调整、充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要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三是要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和教育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培训、个案指导、案例点评等多种方式,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普遍轮训。四是要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文书表格、档案台帐和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开展人民调解业务评查和优秀人民调解案卷评选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认真做好人民调解统计工作,做好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等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 (12月初至12月底)。在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中,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注意发现和树立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宣传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活动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按照评选条件,向区司法局推荐“人民调解能手”候选人及相关调解案例,区司法局将择优向市司法局推荐、表彰。

四、评选“人民调解能手”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两年以上。

(二)具备较强调解技能。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会做群众工作,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措施。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手段,在调解活动中取得实效。

(三)调解纠纷工作质量高。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调解纠纷数量多,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调解程序、文书表格、档案台帐和登记统计工作规范,当事人认可, 4

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无群众投诉。通过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组织领导,区司法局专门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窦法良为组长,副局长张仕武为副组长的“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领导小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局基层股。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组织、指挥、协调,切实加强对“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组织领导;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推动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区局基层股将定期深入各乡镇(街道)进行工作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及时汇报活动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抓好落实。要积极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做好活动各阶段工作。要把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与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调解技能比赛等多种形式,帮助广大人民调解员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与指导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结合起来,依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与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结合起来,为正确实施人民调解法、顺利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提供保障;与我区正在开展的“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年”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制定完善人民调解法相关配套制度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严格按照省司法厅印发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式样规范文书格式,完善调解纠纷登记和统计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将本次活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争当优秀司法所、争当优秀司法所长”活动结合起来,全面推进全区基层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发展。

(三)广泛宣传,营造声势。要重视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要 6

大力宣传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要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认真编辑活动简报、信息或专刊,总结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周至少向市局报送一篇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或简报。

在“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中,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深入基层,认真发掘人民调解工作典型,将工作业绩突出的一线调解员真正突出出来。在本次活动中,每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推荐三名“人民调解能手”,其中村(居)调解员一名,乡镇(街道)调解员一名,行业调解员一名,并将其事迹材料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区司法局基层股。活动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及时总结经验,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区司法局基层股。

推荐第8篇:调解能手先进事迹材料

大兴乡有效调解能手事迹材料

我叫吴刚,男,蒙古族,现年30岁,中共党员,现担任大兴乡人民政府党委秘书,同时兼任大兴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辖区治安稳定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两年来,我以调解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稳定,构建和谐大兴,保障人民安居为己任,在提高自身素质、完善调解网络、健全调解制度上下功夫,坚持把村民的事情放在首位,发现矛盾立即着手解决,事前下功夫了解情况,事后跟踪回访调解结果落实情况,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全年共成功调解大小矛盾纠纷10余起,且未发生当事人反悔、案件反复的情况,为维护大兴的稳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学习调解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调解工作中,我深知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没有过硬的素质就无法驾驭人民调解工作,甚至会适得其反,掌握过硬的调解技术不仅是调解工作的前提,也是对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我先后认真学习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合同法》、《婚姻法》以及人民调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学习积累,我的业务本领有了较大提升,在调解纠纷时,也能始终能够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诉权,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依法教人,逐渐成为一个能够熟练化解各种矛盾的行家里手。

二、建立排查队伍,完善调解网络

调解工作中,健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队伍是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纠纷的保证,是调解工作的重点,我组织村两委成员选出调解经验丰富,办事公正的村屯干部每月定期走访了解情况,定期同各村屯长联系沟通,同时与屯长、信息员

1定期碰面交流,深入了解村民生活情况,通过层层调解网络,确保了全乡大事小情能够及时掌握,各类矛盾纠纷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处理措施。

三、严格工作程序,健全调解制度

为使调解工作能顺利开展,圆满结束,结果能得到较好执行,我在调解开始前下足功夫,深入了解矛盾的产生原因,调解过程中同当事人积极沟通,力求结果使双方满意,调解结束后1个月内及时回访结果执行情况,做到调解有始有终。

四、重视预防工作,坚持调防结合

基层问题错综复杂,群众矛盾千变万化,仅靠调解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在调解工作中,我始终努力把工作重点放在“防”字上,认真摸索研究各类纠纷的特点和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防范到位,抓早抓小抓源头,对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确保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发现矛盾纠纷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有效化解,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坚持调防结合,标本兼治。

五、保持公道正派,甘于默默奉献

法律是公正的。但掺和进了感情的因素,法律的天平自然就会失衡。面临着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考验,我始终严格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遇到人情因素干扰调解时,能够始终坚定地做到人情和公正之间选择后者。两年来,我对自己自警自律,面对怀有目的或者善意的请吃、送礼,一概拒之。严格自律、笃守公正的品德,赢得了领导、同事和村民的好评。

以上是我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做出的一点成绩。虽有成绩,但也存在不足,我决心在

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以实际行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大兴乡人民政府 吴刚2011年12月6日

推荐第9篇:争当调解能手演讲稿

争当调解能手演讲稿

做好本职工作 促进经济发展

各位评审、各位同仁,大家好!

一听题目,大家一定感到困惑,我们是搞调解的,这么和促进经济发展相提并论呢?其实关系很大,就像车子两轮、机子两翼,不能调解好各类发生的矛盾,社会就存在不稳定因素,在社会关系动荡中绝不会更好的带动发展经济的车轮。

人民调解,我想,首先要强调的是我们调解员的角色定位。就是我们应该这么定位自己的工作角色,我们是什么性质的角色。调解当事人找到我们,我们应该摆出这样的姿态来对待他们。这样的问题,我相信每个调解员都思考过,还更应该思考如何去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让自己在平时的工作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其次,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既然自己选择了这项工作,大家也推荐自己干这项工作,就应该感到自豪,应该感到所从事这项工作的神圣,因为我们所从事的事情,是为和谐社会和广大人民服务的,是有益于新农村新形势发展的。想到这些,我们就应该遵循“在其位,谋其政”的原则,在工作中做到“多听、多看、多走、多劝”。也就是对各村民事主任反映的各类问题要多听;对发生矛盾纠纷的现场和依据要

多看;对掌握事情的实质和问题的根源要到群众中多走;对产生矛盾的双方用一颗公道的心去多劝。

说到这里,有人会说了,调解的步骤很简单,三步走:第一,当事人来反映;第二,我们去调解;第三,达成协议双发走。这不就行了?其实,我要说的步骤不是这“三步走”,而是在调解过程中隐藏在我们调解员心中具体化解矛盾的“三步走”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用心把问题解决。

再次,我们更应该做到爱岗敬业,掌握知识,热心工作,平时多加学习有关的法律常识给自己不断增加营养,以免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出现难堪的场面,我们本来是给人说理化解矛盾的,由于掌握的知识不够,造成调解不但不会成功,还可能火上加油,没有当好矛盾的化解者,反而成为新问题的制造者。这样,就可能损坏我们集体组织在群众中的形象,让群众说我们光吃饭,事不办。

最后,我认为处理问题的纠纷中,也应该掌握当事人的脾气和性格,首先,去尊重每一个当事人,人总是讲道理的,只是由于短时间的冲动,思想有了误区。当然,对一些蛮横无理的人,有时候我们也应该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去驳斥他,适当打一打他的气焰,冷静下来去处理,让他明白,没有道理,只是乱喊叫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总而言之,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牢牢树立“群众利益

无小事”的思想,做好“四位一体”,对基层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疏导、早调处;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实际来说,我们用适当的方式去把各种小矛盾“摆平”,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就做好本职工作了,村情、乡情就稳定了。

我们常说:家和万事兴,将大比小一个道理,我们有了一个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各项工作就能得到整体的推进,一方的经济才能得到发展。

推荐第10篇:四川省十大调解能手

“四川省十大调解能手 先进事迹 四川省十大调解能手”先进事迹 四川省十大调解能手 2010-12-28 06:15:19 来源: 四川日报(成都)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近年来,郭太平同志先后主持成功调解跨区域、跨行业的群体性重大矛盾纠纷 120 余 起,实施法律援助 300 余人,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为“特邀调解 员”,曾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四川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工作中,他总结 提炼出“服务群众,用诚心;公益道德,用热心;受理案件,用实心;矛盾排查,用细心; 化解纠纷,用耐心;案件处置,用公心;法律援助,用真心;贴近民生,用爱心;对待名利, 用淡心;关注社会,用责任心”的“重大疑难纠纷处置工作十心法”,在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 全面推广。中央电视台、中央政法委宣传教育影视中心对他的事迹进行了采访报道,引发省 内外广大群众的普遍关注。 鲜金文,男,汉族,中共党员,现年 41 岁,硕士研究生,现任达州市宣汉县司法局土 主司法所所长、宣汉县普光气田油地联合巡回调解庭办公室主任。2010 年 3 月被司法部表 彰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普光气田鲜金文调解室”,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组织和参与 调解各类纠纷 300 余件, 涉案金额 5000 余万元, 涉及民工人数 1000 余人, 民工工资近1000 万元,调解成功率在 97%以上,成了油地的调解“名人”。 鲜金文调解室总结出了调解工作 “五步法”(调查、分责、说服、协议、落实)、“三 个三结合法”(调处、服务、援助结合,调解、治安、诉讼结合,调解、普法、信访结合)、“个性调解法”等适合化解普光气田矛盾纠纷的方法,干部群众称赞“这个调解室调解矛盾纠 纷有办法、效果好”。 钟瑜,男,汉族,中共党员,现年 35 岁,现任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新繁司法所所长。 在新都区新繁镇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 “钟瑜调解工作室”,三年来共调处各类矛盾纠 纷 216 起,避免群体性械斗事件 8 起,疏导化解越级上访事件 15 起,调解率 100%,调解 成功率 99%,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 年 7 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钟瑜在调解工作中总结的 “帮助矛盾纠纷当事人解决问题要真心,倾听当事人意见要 耐心,分析当事人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要细心,制定解决方案要针对性强”的“三心一强”调 解工作法,被当地群众普遍认同,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李桂兰,女,汉族,中共党员,现年 48 岁,现任绵阳市三台县司法局中太司法

所所长。 李桂兰在乡镇担任过计生专干、民政办主任、妇联主任、婚姻登记员等,曾先后参与 成功调解了多起复杂棘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对调解农村民间矛盾纠纷具有丰富经验。自 2004 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以来,李桂兰主持和参与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750 余件,调解成功 率 98%,调解协议履行率 100%,经她调解的矛盾纠纷没有一起演化成刑事案件,没有一起 因调解不当而引发上访。 她在工作中为自己定下了一条清规戒律:“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收别人一分钱,我自 己就一文不值”。在当地一提起李桂兰,方圆百里的群众都会伸出大拇指:“李所长可是调解 纠纷高手哦,再难的矛盾纠纷,她都能调得平平顺顺的。” 俄呷,男,藏族,中共党员,现年 46 岁,现任甘孜县查龙乡查龙一村村委会主任。 作为一名在牧区成长起来的最普通的人民调解员,他对牧区民事纠纷的特殊性、复杂 性和多样性有着深刻的认识。 15 年的调解生涯中, 在 先后参与各种矛盾纠纷调解 1000 余起, 调解成功率达到 100%。2007 年、2009 年曾先后三次接受甘孜县委、县政府安排和有关方 面邀请,参与成功化解了多起重大群体性事件,为维护牧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俄呷真心为民的事迹赢得了牧区广大群众的拥护,当地僧人和村民都说:“俄呷是用真 心、真情在帮助我们解决问题,他把我们当亲人,我们也应该像支持自己的人一样支持他的 工作”。俄呷曾多次荣获优秀村主任、先进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罗建军,男,汉族,现年 38 岁,中共党员,现任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中队 长。他深知事故处理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性,从事交通事故处理调解工作 15 年来,他调解事故纠纷近5000 起,仅 2010 年就调解 400 余起,调解成功率 95%以上。经 他调解的案件,无一起引发新的纠纷,无一起上访上诉;及时化解多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 体性事件,得到广泛肯定。近几年他收到锦旗 15 面,群众感谢信、表扬信 30 余封。 罗建军同志善于钻研学习“大调解”的有关知识、业务技能,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运用, 并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经验与同志们交流。他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竭尽自己最大努力为人 民群众排忧解难,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先后 5 次受到嘉奖,3 次被评为先 进个人,4 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袁飞,男,汉族,现年 40 岁,大学文化,现任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 任。 他 1993 年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法院、乡镇、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有着较 强的法律专业知识, 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

践和群众工作经验, 长期战斗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第一线。2009 年以来,袁飞处理当地有影响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18 件,调解成功率 98%; 指导全区建立行政调解组织 75 个,配备调解员 304 人。 袁飞把自己的调解经验总结为 “四步骤”调解法,有效调处、化解了大量“积案、老案、难案”;创制了《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在全区推广,确保了行政调解案卷质量。 曾先后被评为游仙区“优秀干警”,绵阳市“十佳干警”、办案能手,荣立个人“三等功”1 次。 雷昌根,男,汉族,现年 53 岁,中共党员,现任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高梁人民法庭 庭长。 该同志扎根基层 25 年,累计承办民事案件 3000 余件,其中判决的仅 250 余件,绝大 多数通过司法调解结案或撤案, 调撤率达 90%以上, 调解结案的案件当庭履行协议率达 95% 以上,无错案、无上诉、无申诉,无一起上访、缠诉,赢得了一致好评。 在审判实践中,他针对不同案件,创新司法调解工作方法,积累了“心理缓和法”、“矛 盾疏导法”、“批评教育法”、“因案制宜法”、“直觉观察法”、“合力调解法”、“换位思考法”、“心理暗示法”等不同调解技巧和方法。他用心调解,深入当事人家中,以案讲法析理,实现 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朱熊云,男,汉族,现年 47 岁,中共党员,现任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万胜人民法庭 庭长。 自 1985 年进入东坡区人民法院工作以来,他经手办理各类案件上千件,曾被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评为调解能手。2008 年,他办案 113 件,调撤率 93.8%;2009 年,办案 177 件, 调撤率 96%;2010 年以来,办案 142 件,调解撤案 139 件,调撤率 97.9%。 他创新调解思路,不断探索司法调解工作新方法,通过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总 结出“四字”调解法,《眉山日报》进行了专题报道,并在省、市法院系统进行了经验交流。 在审理案件、调解纠纷过程中, 注重情法并融, 坚持以和为贵, 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增进了群众对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理解和 信任。 唐荣超,男,汉族,现年 51 岁,现任巴中市通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 在十多年的消费维权工作中,他始终秉承铁肩担道义、维权不松懈的信念,先后调处 了 “空壳化肥坑农纠纷”、124 户购房户集体投诉纠纷、劣质水泥欺骗建房户纠纷等消费维 权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各类消费纠纷 967 件,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110 万元,消费纠 纷调解履约率 100%。 他大胆探

索创新消费维权社会调解机制,在全省首创消费维权 24 小时值班制、消费维 权承诺制,被群众形象地称为“别在腰杆上的 12315”。建立了以 12315 维权网络为载体,以 社会调解为主线的消费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 被评为省级“保护消费权益先进工作者”、“红 盾执法先进标兵”,所带领的团队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3·15”银质奖章。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已有 0 位网友发表看法,点击查看。】 复制网址 闪电邮转发

第11篇:“操作能手”先进事迹

“操作能手”先进事迹

在碧色辽阔的锡林郭勒大草原中,有一支逐水草而行的铺路队伍,每日铺轨架梁,风雨锤炼,用坚韧毅力一点点铸就着钢铁巨龙。

在这些铺路人中,每天都能看到一个身影瘦小,面孔削瘦的小伙子,一米见方的操作间就是他的工作岗位,在操作机械起起落落的时候,也书写着自己的青春事迹。他就是锡乌项目部铺架车间铺轨架桥司机——张国强

2006年,离开中铁二十局技校后,经验尚浅的张国强成为二十局一员。对他而言,起初的工作环境是艰难的,因为学历低,年龄小,张国强干什么工作都是从最基础做起。尽管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但好强的他从没因此而打退堂鼓,而是咬紧牙关一步步向前走。遇到挫折的时候,他时常鼓励自己:只要认准目标,一步步踏实走下去,就一定会干出点名堂。

2009年公司开辟铺架为新的板块,作为“五大创效板块”之一,它的出现为更多年轻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这一年,张国强开始接触铺轨机和架桥机,自小喜欢机械操作的他有了“用武之地”。TJ165型架桥机等大型机械体积大、操作难度高,在铺轨架梁作业中对司机要求甚为严格。作为铺轨机及架桥机司机,面对新的岗位,张国强勤于学习,喜好钻研,通过自学摸索和现场请教等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学会了很多铺架施工方面的知识和新技能,对铺轨机、机车等机械构造和性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多次排出故障和安全隐患,很好的确保了前方施工。

内蒙地区昼夜温差大,冬季寒冷漫长,给机械保养及安全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2010年冬,锡林浩特寒风肆虐,最低温度达-20℃,为了使工地暂置的机械“安全过冬”,身为机车长的张国强积极带头,自告奋勇做好液压油箱保暖、线路防冻及机车上置铁鞋等工作,在他的“火眼金睛”下,每一个漏洞,每一处隐患都在他手下化为乌有。在来年施工中,由于张国强等人的悉心照料和保养,机械都完好无损,各个油路运转状况良好,为正常施工提供了良机。

“不管做什么工作都是安全第一”, 自2010年担任车间一号车机长职务以来,张国强对安全的认识更进一步。因为他认为安全工作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更是对企业和集体负责。

生活中的张国强勤俭节约,团结同事,经常与领导同事交流遇到的问题,和同事们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自我在勤学好钻的同时,也使周围员工受到了一定熏陶。

第12篇:人民调解能手先进事迹

人民调解能手先进事迹

我是众兴乡永安村一名村干部,更是一名基层调解员,我村现有人口4268人,又是一个传统集镇所在地。其中,肥东县自来水厂、和诚养殖场、500KV变电所等企业坐落在我村,人员关系错综复杂,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多不便。搞好和谐的邻里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是每一户人家向往的理想生活,也是构建整个社会和谐的前提,但要真正实现和持续如此良好的和谐境况需要许多人的努力和付出,而在基层起着重要作用的当属我们人民调解员。在这个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我默默的耕耘着,同时,我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本着“民间纠纷无小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忠实的践行着一个基层调解员的职责。

从事调解工作之初,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也没什么调解技巧。远远达不到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因此,我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乡内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培训,边学边干,虚心向老调解员学习,通过不断的学习,充实了知识,掌握了一定的调解技巧。在调解工作中,我主动参与迎难而上,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到“诚心、公心、耐心、细心”。对有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秉着一颗公心、耐心倾听群众意见,不放过任何产生纠纷的苗头,做到查一个,调解成功一个,不留隐患。同时利用各种机会普及法律知识,使全村村民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解决各种事情。通过工作实践,我不仅掌握了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和技巧,而且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为日后的调解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

调解员是基层的“稳压器”,村里大小纠纷的化解,都少不了我们调解员的调解、撮合,而怎样使一起“剑拔弩张”的纠纷化为“风平浪静”就是我们所要做到的。今年7月的一天,我接到群众反映,我乡永安小学的校门被人锁了,致使一百多名师生无法正常上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为了控制事态的发展,我立马赶到现场,通过了解,原来门是我村村民吴某锁的,永安小学校内的池塘为吴某所有,可是后来学校为了学生安全未经吴玉治的同意盖了围墙,将池塘圈在了校园内,并在池塘上架起了桥,吴某说池塘是自己的,学校这样自己无法养鱼了,遂总是找学校麻烦,学校为了方便管理,想让吴某将池塘所有权让出,但双方因出让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发生纠纷,吴某因患有重病,精神时有偏激,故一气之下,这才将校门给锁了。在认真听取了事情的经过后,我像拉家常似地认真分析了双方的对与不对,把扰乱教学秩序的利害关系向吴某进行讲解。同时又做学校陈校长的思想工作,经过耐心的劝解,终于使双方消气,吴某也同意将铁门给打开了,孩子们恢复了上课。但是事情还未解决,双方一日打不成一致意见,这样的事难保不会再发生。为了让事态彻底平息,第二天,我将事情经过向永安村书记王书记进行了汇报,王书记又及时上报到乡,由乡派人参与,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一起**终于化解。

调解是件苦差事,做不尽的琐事、难事和麻烦事,而农村工作又复杂琐碎,作为调解员,经常需要面对各类纠纷,往往是“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很多矛盾纠纷的化解都是在村一级,其间的苦辣酸甜,局外人是很难体会到的,我们经常要面对当事人的误解,怕我们是不是收了另外一方的好处,偏袒对方什么的,说话也不好听,被人骂“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更是常事。而且许多看似细小的事情,也许只是鸡毛蒜皮,可一旦调解不及时或处理不好,就可能造成非访,引发矛盾纠纷计划,甚至严重了还可能闹出人命,影响社会的稳定。2011年9月,我村小学教师张某开车上班途中将横穿马路的我村赵岗村民组村民高某撞伤,两家因医药费、调养费数额产生分歧,张某认为责任不全在自己,且高某索要数额过高,不愿理睬。高某九十岁高龄的母亲一度跑到小学去闹,引来周围人围观,孩子们也在旁边看。了解此事后,我感到事情的严重性,这不是两家人的事,因为如果让事态发展下去,一来影响孩子们的上课,二来老人家年事已高,一旦出个什么事,责任谁都承担不起,社会影响也不好。我立马找来双方当事人,告诉他们学校是上课的地方,不是他们私人场所,他们这样已经影响了学校的教学工作,在反反复复、苦口婆心的做张某的思想工作的同时,又对高某的母亲进行法律和思想教育。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坐下和解,达成协议,一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校园也归于平静。

“把和睦送给别人,把幸福送给别人”这是我工作追求的目标。身为一名人民调解员,我以自己真诚、细致的工作态度赢得了村民的信赖和支持,这也成为我工作的动力。2011年,我共参与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余起,成功率达到100%,在调解工作中真正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筑牢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更维护了一方的平安与稳定。

第13篇:岗位能手先进事迹

以下是青年岗位能手先进事迹材料xxx,男,1589 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共青团员,巨野县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路政员。多年来,该同志时刻以一名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为动力,一直坚守在路政执法第一线,恪尽职守、辛勤工作,在自己岗位上出色地完成了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谱写着人生华美的乐章;

一、勤奋好学,提高自身素质路政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导向性、涉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不但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才能更好地开展路政工作。xxx同志是一名征稽岗位上转岗的路政员,2009年进入路政大队后,他深知自身工作经验不足,只有通过加倍的学习和努力的工作才能迅速胜任这个岗位。因此,他努力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虚心向身边优秀的同事请教,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戒骄戒躁,始终以一名优秀路政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他遇事不懂就问就学,善于观察和学习别人的做法,相信只要肯学就没有什么不会的。他自费参加了中共省党校本科法律专业函授学习,丰富了法律知识。认真学习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因工作较忙,没有办法参加正规的培训学习,只好克服种种困难,买来资料,下班以后到办公室里自己摸索,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就算是不吃饭不睡觉也要找到答案。

二、严格执法,遵从规章制度具体工作中,xxx同志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于路政管理,将公路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路政工作是与老百姓打交道,老百姓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这就需要路政员做大量工作,有时甚至受到委屈,但是文明执法的要求不能变,一心为民的宗旨不能变。一次,327国道麒麟镇有一村民因不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红线控制范围内建围墙,放线测量时被xxx巡路时发现,立即进行解释和劝阻,该村民也口头保证不再进行建筑。第二天,当他和同事巡路至此时,一夜之间围墙已垒起一米多高,他上前敲门,房主人却怒气冲冲的冲出来,指着他大嚷:“这地方是你的吗?我愿意建就建,再来别说不客气,院墙已建好了,看你怎么办?”当时xxx强压住火气,他明白强硬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就继续和颜悦色地讲解有关规定,并从各个方面分析利弊,直到把村民说得心服口服,拉着他的手直说对不起,并终于主动拆除了围墙。作为路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内容,处理公路平交道口是比较棘手的问题,327国道城东段由于与济宁接壤,而济宁盛产沙石料,所以,此路段的沙石料厂比较多,平交道口就更是一个管理难点,而这一段刚好是xxx和另一个同事管辖的范围,在迎国检和公路综合整治工作中也是难点、重点。面对的都是熟人、亲朋、好友及其方方面面的关系,严格执行规定难度是较大的。因此,xxx同志敢于以自身正气来带动大家。一次,一个朋友刚开了一个沙场,新建了平交道口,正好让xxx遇见,这个朋友以为是熟人好办事,结果是他丝毫不通融。后来,这个朋友非常生气,找到了xxx的亲戚,还一同找到他家中,无论怎样xxx就是一个理,“迎国检是当前的重点,不能因为你这一个不合理的道口而损坏全市公路的形象”。最后还是说服了这个朋友,将已经快要建成的平交道口拆除了。象这样的事情,巨野路政大队的路政员都能说出很多。

三、以人为本,热心服务群众在从事路政工作中,xxx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良好的公路形象。他这几年中,多次和战友们路遇车祸救助伤员,多次在风雨中、在暴雪中援助受困车辆,有一句话牢牢记在他的心头:群众的困难就是我们应该帮助的。2009年秋天,一次在路政工作巡逻中,xxx遇到了一辆车发生事故,伤员周身是血。他立即和同事一起进行抢救,衣服都沾上了血和脏污,及时将伤员送到附近医院,得到了伤员和家属的赞扬,专门写来了表扬信,并到路政进行感谢。在进行路政工作中,村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是一个普遍问题。为做好制止公路打场晒粮工作,同时考虑村民的实际困难,xxx积极和所辖路段沿线的村干部联系,一是宣传法规,二是让村干部教育村民,说服村民不要到公路上打场晒粮,三是请村干部尽力帮助村民解决晒场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公路打场晒粮问题的发生。由于他们的努力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公路打场晒粮问题,近年来公路打场晒粮问题得到了很好制止。为了更好地做好路政工作,xxx加强路政工作与社会的联系,一切为了群众的利益,一切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他将路政工作提高到方便群众,体现公路部门形象的高度来认识、来工作,他和同事一起实行了24小时巡查制,制作了便民联系卡,群众一个电话,就立即赶赴现场,特别方便了过往车辆司机。今年春天,一个车辆出现故障,这个司机想起了联系卡,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在深夜11点钟给xxx打了一个电话,结果是15分钟内路政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帮助车主找来了修理车辆师傅,修好了车,司机十分感动,回到家后专门写来了表扬信。xxx同志就是这样兢兢业业地工作,认认真真地学习,他有一个坚定的信念:那就是无愧于自己的神圣职责,无愧于闪闪发光的国徽,无愧于路政员的光荣称号。人生因奉献而美丽,因无悔而动人。xxx同志就是典型例子。

第14篇:法院文化与调解文化

法院文化与调解文化

法院文化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制力,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在法院文化孕育下的司法服务也必将增添与社会和人民的亲和力。法院文化对造就精良的法官队伍,促进依法治国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积极意义。法院文化外在表现于法官具有高尚的精神境界与良好的精神状态,其对党的事业和法律无限忠诚,并努力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始终捍卫正义与公平。法院文化是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与核心。

人民调解文化源远流长,从“和为贵”、“以德服人”到“以人为本”、“调解优先,以调促和,人民调解文化是指在人民调解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日趋稳定的独特的价值观、行业精神,以及以此为核心而生成的制度规范、行为方式、调解理念和相关物质表现等,是由观念形态文化、物质形态文化、制度形态文化和行为形态文化构成的复合体,具有独特的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发功能、协调功能、规范功能、教育功能、疏导功能,在人民调解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注重思想政治建设,着力培育人民调解核心价值加强调解文化建设,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指导,努力构建、大力弘扬公正、和谐、廉洁、便民利民的人民调解核心价值体系,提升人民调解的精气神。公正、和谐、廉洁、便民利民的人民调解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调解文化的本质、精髓和灵魂。

法院文化与调解文化的相融入,应以人为本和“和合”理念在调解工作中的创造性融合要在理念上树立调解的国情、民情和职能意识,从大文化背景感悟调解制度的优越性,摒弃调解是“和稀泥”的偏见,秉承民本精神、人道精神等基本理念,深刻认识到调解工作在司法实践和服务人民的深层次意义。在调解工作开展中必须深入透析案件实质,深刻把握法律精髓,融合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融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心理多方面为一体进行调解,不能做只会判不会调的“机械手”,要做能判能调的“能手”,甚至重在调解辅以判决的“高手”。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也要注重自身的修养,深刻领会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不断提升人格力量:有感召力,能给人以心灵震撼和道德感化;有公信力,讲诚信,不哄不忽悠;有亲和力,对强弱、贫富、贵贱当事人一视同仁;有文化力,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深厚的文化底蕴,以及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有自制力,耐得住清贫,不为各种贪欲所动;有创新力,以开阔的思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既遵循法律,又不拘泥程式。

将法律文化与调解文化融为一体,创造性地化解纠纷;最后法院必须要有开放的气度,能正确地理解民意,尊重民声,服务民生,发挥法院调解文化的辐射作用,弥补本地域纠纷化解机制的缺漏,参与社会行为规范的创造性重塑,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第15篇: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树立大局服务意识,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早在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无讼”是执政者的追求,普通百姓对以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持否定态度,地方官员主要是运用道德教化来解决法律纠纷,“调处息讼”是古代中国极其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顺应时代的要求,几经变化,调解工作的提法也由“调解为主”逐渐转变为“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根据司法政策的导向,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实践中注重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法官的中立、消极态度,提倡判决,公正和效率成为衡量案件审判质量的标准。政策的变化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设臵使得司法实践中一度轻视调解工作,强调审判活动的正规化、技术化的建设,法院调解结案率显著下降。

二十世纪初,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步入转型时期,各种不稳定的因素激增,在新形势下诱发产生了新的尖锐的社会矛盾。根据国家政策的应对调整,为大局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在意识形态占据主流地位。在司法领域,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注重社会效果成为民事审判的基本任务和目标,调解工作作为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纠纷处理方法又重新被强调和重视。

笔者认为当前司法政策上对调解方式的引导并非是对我国以往十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否定。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司法政策的调整是顺应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是优先侧重解决事物发展变化中

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体现。

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审判严格依照法律,追求法律效果,裁判结果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法律的适用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稳定法律秩序的建立。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社会关系格局重塑的条件下,这种作用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我国民众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树立理性的法律思维要从长计议。在当前形势下,通过强调程序正当而得出的形式正义的裁决与民众心中追求的实质正义有差异时,得不到民众的理解,频发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由于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判决执行率低,买卖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从侧面反映出民众对司法权威信任的丧失。这些事件表明法院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社会功能没有发挥好,一定程度上还加剧了矛盾的对抗和紧张。而当前我国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相比判决而言调解实现这一目的更有效果,所以着重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的选择。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主要出现在在婚姻、家庭、相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几个领域,这些纠纷的共同特点是经常发生在熟人社会。在家庭、邻里、熟人之间,如果对立的情绪没有消除,这对他们今后的生活、交往非常不利,甚至会产生新的纠纷。如果直接依法判决,并没有真正解决社会矛盾,既不利于判决的执行,也给社会安定留下了隐患。调解主张“心服”而非“压服”。通过调解人员的居中沟通工作,营造公平、自愿、缓和的环境,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容易理

解和接受调解结果,更有利于以后的履行、执行,达到案结事了,有利于安定团结。

另外,调解在程序方面体现为简便、常识性、非形式化,不必严格遵守举证、质证等规则,在当前我国民众普遍法律意识不高、律师代理率低的情况下,有利于民众进行诉讼活动。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减少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资源。

当前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形势下,法院应当重视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纠纷的优势,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坏境。

第16篇:法院工作者调解之见

调解是因主体的不同而分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作为法院等实务部门所指的调解一般是由法官参与并主导或单独或联合其他相关力量如村委会主任、名望老人及党委和政府对社会纠纷进行的调解。我们一般意义指称的司法调解更多的是有法官主导,相关当事人参与的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为主。调解因为其纠纷解决的柔性,成本的低廉性与结果的可接受

性而为司法所当下司法所青睐。调解不仅是一种司法中的策略和纠纷解决技术,更是一种镶嵌在中国传统与文化长廊中的一颗明珠,是屹立和绽放在神州的一颗“东方之花”。找寻和发现深嵌在传统与文化底处的调解不仅有助于更加深刻认识和理解调解制度的意义和使命,更有助于我们认知调解的未来并为国家正式司法制度所借鉴和吸纳。检视调解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不仅是对调解来龙去脉,对调解现状的反思,未来的展望,亦是对自身调解心路历程的回顾与总结。

调解的策略之维。调解是一种司法的技术和裁判的方法。调解作为一种诉讼与裁判过程中的工具理性而被运用。失去了调解,司法是否无法启动和运作?没有了调解手段的运用,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是否无法开展?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是有了调解技巧和艺术的加盟,法律、裁判和司法都不再那么地冰冷和生硬,而更具人性化。有了调解的润色,司法变得更加柔和。比如兄弟之间因为债务纠纷而闹别扭,显然这种情况下肯定是调解优先,并以调解为主。否则判决不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还可能埋下兄弟之间不和与仇恨的种子。还有像涉及离婚的婚姻关系的案件更是如此。笔者以前遇到一个离婚案件,女方因为听说丈夫在外面沾花惹草而气急败坏回去与其大吵一架,并因为男方吵架过程中施加暴力而坚决要跟其离婚。显然这种小摩擦在生活中是难免的,但因为这样的一个生活小插曲就离婚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亦是让小孩子最受伤害。后来经过我们三番五次耐心做调解工作,小两口还是重归于好。如果我们懒得去调,而是一判了事不仅让当事人的小孩子无家可归,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作为社会最基本细胞的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所在。显然这个时候调解不仅发挥其技术或工具理性的价值,亦证成了调解存在的必然性与正当性。调解更柔性,更柔和。调解策略的加盟不仅有效避免了僵硬适用法律所导致的机械裁判。调解天然所具有的弹性优势更是弥补了传统诉讼渠道救济当事人权利的不足,犹如为传统司法生命力的延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调解的谋略之维。调解不仅是一种裁判的技艺补充,在乡土中国,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传统更是源远流长。虽然在急速向现代化前行的中国社会开始褪去人情关系编织的差序格局面容,但在广袤的农村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调解依然有其有其存在的文化土壤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乡土中国建构的人情社会,调解不仅是一种作为诉讼和裁判的司法技艺补充,更是一种隐性的制度化存在。在相当多的农村地区,很多农民在发生纠纷和矛盾之后并不是寻求法律的慰藉和司法的渠道救济。而是找个双方都值得信任的德高望重人士进行说说话与评评理。在乡村中品性高尚有威望的乡绅和村委会主任等人士的裁判公信力可能更胜于法官及司法。调解作为系统的纠纷解决渠道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调解作为一种谋略和文化存在方式已经深深地嵌入了中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历史脉络中。为何在发生纠纷和矛盾的首要反应是是寻求调解和评评理而非法律的安慰?在乡土社会中,很可能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相亲邻里难免发生点小摩擦,为了这种点小事情就上法院,与对方站在对立面,下了原告席、被告席之后他们如何回去面对往后的生活?毕竟乡土化的农村里,圈子很小,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红白喜事都要碰头迎面的。为了以后生活的方便不至于尴尬,通过德高望重人士说说话、评评理,调解化解矛盾是在乡土农村中的最佳选择。不仅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大家不愿意撕破脸皮,即使是涉及财产纠纷等重大事项,村民可能也会将调解作为首选。其他不说,起码在纠纷解决成本上,调解远远优于诉讼、司法渠道。农民也不傻,虽然没学过经济学,但他们也清楚不准备大把的钞票,别说想打赢官司,就连法院的门都难以踏进来了。(当然这是旧社会的情形,现在这种局面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改观,为了方便百姓诉讼,国家还大幅度得下调了法院的诉讼费)因为立案也是要收费的,请专业律师也是花费的等等。案子还没赢,可能家里的一点积蓄都可能花光了。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是输了钱。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村民选择调解也是无可厚非的。虽然调解的规则和裁判方法与司法不一样,但两者的原理和目的指向还是殊途同归的。都是裁断纠纷,化解矛盾。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调解因为其成本的低廉性在广袤的农村其制度竞争力应当要远胜于诉讼或司法的渠道。由此看出,在广袤的农村,调解可能不是简单裁判技术或审判手段的辅助工具而很可能是反客为主,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或制度渠道。此时调解已经超越了策略之维而上升

到谋略之维深嵌在文化深处与历史长廊里。

调解的战略之维。调解作为一种谋略或制度选择,随着广大农村的急速工业化、城市化,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解体而开始被解构。最典型的明证是按照一国若有10%的人口涉诉,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诉讼社会的标准,现在的中国正在因为急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而大踏步地迈入诉讼社会。诉讼社会的逼近,法

院的诉讼迎来了爆炸性增长。这个过程不仅中国在经历,西方社会亦在其中。在工业化或后工业化时代,调解是一种柔性纠纷解决机制被重新定义和发现。因为我们发现把所有的纠纷和矛盾都推入诉讼轨道不仅是不现实的,亦无法取得足够令人满意的效果。将纠纷和矛盾都推入诉讼轨道显然是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能力所无法容纳与承载的。另外诉讼因为其剧烈的对抗性而导致在诉后,法律的很多功能无法得到实现乃至于零功能或负功能。而调解很多时候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方法体系上可能与诉讼是相反的。比如诉讼采取的剧烈的法庭对抗和证据收集,而调解注重当事人的充分参与与平等对话,证据和展示显得不那么重要,而主要是一种内心的妥协与让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调解与诉讼有功能互补的隐喻。调解传统的勃兴与复归和被国际社会的重视显然是因为调解昭示着司法有激烈对抗向合作型司法、恢复性司法的路径转型。调解视野下的纠纷解决与矛盾化解与柔和的,合作的。调解因为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和意思自治而更富弹性,有更多回旋的空间和余地。这种可伸缩性的谈判与协商在司法者的主导下不仅有助于化干戈为玉帛,更能为司法权威的尊重与认可添色。因为当事人的心悦诚服和内心接纳显然比一判了事的裁判更容易被社会所尊重和认可。调解的这种修复功能有利于重塑司法自身的权威与公信。在刑事审判领域,合作型司法、恢复性司法是目前刑事法领域的重要转向。而调解所体现出来的参与性、合作性有助于消除诉讼所带来的刑法零功能和负功能影响。同样是犯罪行为,可能在双方当事人采取合作的态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换得被害人的谅解不仅通过物质弥补安慰了被害人的心灵,更让被告人看到了生的希望和早日出狱回归社会的可能。显然这种合作型的调解是优于司法裁判。迎接诉讼社会的到来,调解作为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不仅是一种策略选择,更是与裁判或判决相并驾齐驱的纠纷解决替代机制和战略。调解视角的中国司法进路是中国为对抗性司法向合作型司法、恢复性司法向国际社会的经验萃取与智慧贡献。即在工业化时代,诉讼时代调解依然不会因为诉讼的侵入而消逝,而是作为一种与诉讼互不功能的战略共同打理现代人的纠纷与生活,促使矛盾得到及时、高效化解。调解因为成本的低廉性、主体的参与合作性及结果的可接受性等诉讼所天然无法具备的优势而作为一种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战略选择,调解因为更有助于案结事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一种制度所被认可、重视、接纳和延续。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野下与诉讼并驾齐驱的纠纷化解的制度渠道与战略选择。

第17篇:法院调解工作先进经验

法院调解工作先进经验

法院调解工作先进经验介绍

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以人民满意为目标,把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

出了积极贡献。2003年至今,全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468件,以调解和调解后撤诉方式结案2000件,占收案总数的81,与前几年同期相比调解结案率整整提高了30个百分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开创了民事调解工作新局面。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党委重视营造一种氛围

前几年,由于学术界曾经对调解制度提出了“否定与替代论”质疑,一些法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也一度出现偏差,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往往简单地一判了之,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从而导致案件上诉多、上访多、申诉多、息诉少的“三多一少”不良局面。去年以来,院党委审时度势,高度重视民事调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在全院范围内努力营造了一个“人人重调解,全员齐参与”的良好调解工作氛围。

第一,推出一项制度。院党委针对一些法官存在重判决、轻调解的观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于去年初出台了《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之纳入了全院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把调解业绩作为评判民事审判活动、考核民事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民事调解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调解率、即结率、息诉率进行综合考核,将“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成立两套班子。为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和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水平,院党委经研究决定,分别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调解课题调研小组两套班子。其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凌玉良亲自任组长,主管民商(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审判的院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全体党委成员为副组长,民一庭、民二庭庭长为成员,负责协调全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基层法庭的调解业务指导、组织调解人员专项培训等工作。调解课题调研小组同样由院长亲自任组长,主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全体审委委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成员,负责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组织业务庭开展专项调研,提高全院调解工作水平。去年以来,我院已开办专项培训班6期,组织参加上级法院业务培训30人次,召开调解经验交流会3次,研讨会8次,组织专项调研2次,撰写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论文5篇,全部被《人民法院报》、《湖南审判研究》等报刊、杂志刊登,营造了良好的调解工作氛围。

第三,给予三种倾斜。为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院党委想方设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对民事审判工作给予关照。一是力量上倾斜。考虑到民事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及调解率的高低与审判人员素质有直接关系等因素,院党委尽量把精兵强将派往调解一线,充实调解工作力量。如民商审判庭就安排了19名同志,平均年龄35岁,100具有法律本科文化,是全院力量最强的集体之一。二是物质待遇上倾斜。我院规定:调解一线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一律优先落实;每年组织一次“调解能手”评选,对“调解能手”予以重奖。去年,我院评选的一名“调解能手”不但拿到丰厚奖金,还被推荐评为全县政法系统“十大杰出干警”。三是政治待遇上倾斜。对调解工作做得细致,社会反响良好的法官,我们在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去年底,我院有17名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3名成绩特别突出者,分别被院党委提拔为庭长、副庭长。

二、积极探索更新两种观念

我们在认真分析、研究以前调解工作成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墨守成规是制约调解工作发展的一大“瓶颈”。为此,我们深刻领会审判方式改革精神,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尝试在调解工作中引入新观念、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方面,更新“庭审调”观念,不拘一格调解。以前我们的调解工作几乎只限定在庭审中进行,使大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进入审判程序,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审判人员往往不堪重负。针对这一现状,我们更新观念,打破“庭审调”这一常规,引入庭前调解机制,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将调解贯穿于立案、送达、保全等各个环节,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力争在庭审前就息诉止争。

一是立案时调解。在案件立案时,我们通过审查起诉状、询问有关情况,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摸清当事人的性格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不必要开庭和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在立案时及时进行调解,防止诉讼中矛盾升级。去年以来,我们在立案时调解处理了此类纠纷134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6.7。

如王某以其妻李某有外遇为由起诉离婚一案,我们在审查诉状时,发现王某仅仅只是为了一条手机短信生疑,并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双方婚姻基础还是比较牢固。王某已经为此打了李某,李某娘家兄弟听了很气愤,准备找王某“算帐”。我们分析此案有调解可能,而且尽快调解还可以防止其他纠纷生成,于是一个电话将李某也叫到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批评了王

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回顾恋爱的过程,使双方重归于好。

二是送达时调解。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利用接触当事人的机会,讲解法律、组织调解,争取消除矛盾,息诉止争。去年以来,我们在送达时成功调解的案件有160多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8。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等3人赡养纠纷一案,由于被告3兄弟不和,竟都不赡养母亲,致使老人寡居破屋,衣食无着。我们召集3名被告,集中送达应诉文书。在送达时,耐心地释明法律,讲清道理,并以“今为人子、明为人父”为比喻。由于切中3兄弟要害,令他们羞愧难当,送达时即调解结案。

三是保全时调解。对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我们不是简单地一裁了之,而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做好法制教育的同时,依靠强制措施的震慑力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去年以来,我们在财产保全时调解了200件案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10。原告廖小兰诉被告李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我们在依法扣押李明的营运的士时,对李明肇事后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告诉他如果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士可能要扣押至结案时。李明慑于法律的威严,经权衡利弊,在保全中与廖小兰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当天就撤了诉。

另一方面,更新“单一调”观念,多管齐下调解。以前,我们的调解模式固定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说、当事人听,方法单一,调解效率低下。针对这一现状,我们更新观念,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多法并用,提升了调解结案率。

一是多方配合,促成调解法。当事人作为社会个体,不可避免地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实践中,我们认真分析,掌握每一起案件的社会环境和背景,调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在调解时,利用当事人可亲、可敬、可信的关系人,邀请他们配合法院做工作,促成调解。

二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原告经过反复考虑,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诉诸法律的。因此,我们注重查明事实,掌握纠纷形成的症结、焦点,揣摸各方当事人的性格和心理特征,运用法律心理学知识,因人因案而异,区别情况,“对症下药”,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是掌握时机,冷热处理法。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准确掌握时机,分别情况采取“冷处理”或“热处理”的方法,对那些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以及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采取“热处理”,多方启发,因势利导,趁热打铁;对那些因一时冲动而起诉的案件,在审限内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待当事人心态趋于缓和时,组织调解,化解矛盾。

在工作中,我们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多管齐下,调解了一大批民事纠纷。去年以来,我们采用此法调解了1506件民事案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75.3。如2003年农历12月26日,我们受理了龙山县65名民工诉西渡镇某村机砖厂老板曾某拖欠工资案。当时已临近年关,65名民工在县政府门口静坐,案情重大。院长、主管领导与民一庭的同志认真研究,确定了“热处理”的指导思想,决定尽快调解。一方面迅速派员调查被告的关系人,以便邀请他们配合法院促成调解;另一方面派员调查被告不付工资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通过调查,了解到被告所在村的支部书记在村里很有威望,同时又是被告的表叔;未发工资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有一笔5万元的红砖债权未收回。我们立即兵分两路,一路找村支部书记,邀请他配合法院调解;另一路找被告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向其承诺法院年后将会全力帮其追回债权。通过多管齐下的调解,曾某在村支部书记的规劝下,主动付清了民工工资,该案得以圆满了结。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三、措施得力彰显三种效应

由于我院高度重视民事调解,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并灵活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使调解工作彰显出三种效应。

一是“稳压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当事人的友好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实现“双赢”结果。去年以来,我院通过调解,牢牢地稳住了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后再审率为0,涉法上访率为0,矛盾升级率为0,防止民转刑案件21起、防止群体性械斗33起、阻止自杀事件1起,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如王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为婚前一万元彩礼款应否返还的问题争执不下,在诉前各自的亲友就已经为此发生过一次打架。诉讼中,王某扬言此款如不返还,将炸死李某全家。而李某认为按习俗,“男反女,不退礼”,表示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就服毒自杀。我们见此情况,没有急于判决,而是组织双方坐下来,释法释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让互谅,最终促使他们达成了调解协议,使一例极有可能诱发更大冲突的婚姻纠纷圆满调处了。

二是“助力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轻诸多方面的工作压力,实现助力作用。一方面,减轻了上级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工作压力。以我院为例,目前的判决率不到19,由于在调解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也比较高。去年以来,我院判决的民事案件实际上诉率仅为2,大大减少了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收案数。另一方面,又减轻了审判委员会研究疑难民事案件的压力。2002年我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民事案件为33件,2003年以来由于调解工作得力,至今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民事案件数仅为7件。此外,还可以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由于调解结案率的上升,使义务自动履行率大大提高,很多案件都是当庭兑付、自觉履行。去年以来,我院成功调解的案件中,70以上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没有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节能器”效应。调解能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效果,因此能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等现象相比具有显而易见的节能效应。如前年我院审理的刘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双方为琐事发生口角后,李某将刘某家的玻璃全部打烂,实际鉴定价值160元,刘某起诉非要索赔1000元。此案因刘某拒不接受调解而不得不判决,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经二审判决维持后,刘某还是不服,又提出再审请求,被驳回后,刘某又进行无休止的上访、告状,共花费诉讼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费用5000余元,耗时1年,刘某得不偿失,后悔莫及。今年刘某又与黄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向我院起诉后,主动请求法院调解,结果仅用1天就结案了,刘某只负担了50元诉讼费。刘某最后主动和我们讲,前年都怪自己没有听法官的意见,导致损财又呕气。

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在院党委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与兄弟法院相比,我院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我们将锲而不舍,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解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衡阳,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作出更大的贡献,争取更好的成绩。

第18篇:民事纠纷法院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

立协议书单位或者代表:

甲方:代表人:

乙方:

调解事由:

XXX一位有二十余年教龄的代课教师,为教育奉献一生,现年X岁,眼睛视力模糊,不能胜任工作,回家便无法维持生计,曾多次请求甲方解决其生活困难。甲方因其对教育有功,经甲方各领导共同研究,同意给与解决。现经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从中调解,双方同意后,订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补贴乙方XXX元。

二、甲方发给乙方X个月代课教师同等待遇工资,每半年发一次,XXXX年底发完。

三、因XXX经XXX残联核定为三级残疾(已发证),甲方表态出面为乙方解决XXXXX

四、乙方享受上述待遇后,以后不再纠缠甲方。

五、乙方表态自己以后会大力支持甲方工作。

请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监督,如有一方违反协议,双方发生争执后所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协议的一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吴律师处保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调解律师签字:

XX年X月X日

第19篇:论法院调解制度

论法院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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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谭宝昌

内容提要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但由于我国采取的调审结合、交互运行的调解模式往往会造成调解与审判的混同,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重点分析我国调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并就如何对其进行制度完善和改革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法院调解 制度 完善 改革 建议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调解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原始社会纷争的解决基本上都采用民间调解的方式,到了阶级社会,调解更是被官吏及普通老百姓所接受,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之所以这么盛行,是由于深受儒家贵在持中、贵在尚中思想及\"合文化\"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儒家的纲常伦理深深的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普通性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这种文化传统使调解的作用经久不衰。同时也正由于调解的盛行,从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整套的制度,为以后西方国家把调解作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借鉴提供了依据。当然,这种制度辨明是非、平息纠纷对于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发展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又因为调解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及宗法关系的基础上的,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秩序为目的,忽视了个人的权利,所以又具有明显的落后性。它要求通过劝和的办法折中妥协的解决双方的纷争,追求息事宁人的效果,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从而不利于法治的形成,与现实的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法权要求明显相悖。

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 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相比仍占绝对多数,这也与我国现存的民事审判方式有关,在我国的审判方式中,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已形成\"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种模式虽然已暴露出许多弊端,但并不全是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调解作为处理和消弭纠纷的一种方式,确实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重要的作用,且与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心理定势、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紧密相连,在审判实务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实用价值,如避免可能因此而造成的反目成仇,促使他们心平气和的达成协议,以及对改革我国诉讼模式的超职权主义也可起一定的作用。

(二)法院调解的基本模式

根据调解和审判间的关系的不同,各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以下3种模式:

1、调审结合式。即法院调解与审判没有分开,没有专门独立的调解程序,调审互相结合、交互运行。德国、法国和我国均采用此种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德、法等国的法院调解是通过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进行的,通常使用\"和解\"来表述。但由于这种\"诉讼上的和解\"的达成是在诉讼中进行的,法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且和解协议具备形式上的法律效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与我国民诉上的和解含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1])完全不同。本质上与我国的法院调解的含义是相同的。[2]

2、调审分立式。即单独设立调解程序,同审判程序并立,一般将调解作为审判的前置程序。调解成立,调解协议书具有类似判决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立,则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日本、丹麦、中国台湾省的法院调解均属于这种模式。[3]

3、调审分离,审前调解。即将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放在审判之前进行,代表国家为美国。[4]

(三)我国法院调解的特点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是从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工作沿袭而来。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从本质上来看,我国法院调解采取的是调审结合模式,但在具体操作上却与其他实行调审结合模式的国家有诸多的不同。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则结束诉讼;未达成协议则进行下一诉讼程序,这种调审紧密结合、交互进行的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了它的滞后性。

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及消极影响

(一)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在事实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能结案。笔者认为该原则值得商榷:

1、它混淆了判决和调解的界限。\"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5]。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二者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有所区别。

2、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成本,而如果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话,则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3、与民事诉讼法其它规定相矛盾,违反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私法自治)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它肯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正是当事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法院强令当事人不得放弃这一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一种侵害。

(二)审判的公开性与调解的不公开要求发生冲突。

审判公开是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判,包括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调解与此不同,调解需要和谐气氛,没有必要在公开场合进行调解。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贯穿于审理活动的全过程,即使在庭审过程中,在公开的法庭上,也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然而,由于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所,再加上群众的旁听,当事人往往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容易使调解形成强制合意。

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规定仅数百字,对调解中的许多具体做法并未作具体规定。在调解适用阶段上,法律未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在判决或裁决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可适用调解。在调解的组织形式上,规定随意。民诉法第86条规定调解既可以由审判者一人单独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使当事人无法判定调解意见到底是法官个人意见还是合议庭意见。这些简单的规定也大大促使了审判人员在调解适用上的随意。在我国现行制度环境下,审判人员在调解时容易使调解形成强制合意。审判人员为了回避判决带来的风险,往往利用特殊身份劝说甚至诱逼当事人接受调解。当事人迫于对可能产生的不利判决以及主审法官的畏惧,通常可能迫于压力而被迫达成合意,这就形成了强制的合意,违背了合意的本质要求,使调解的正当性失去基础,甚至是不平等的调解方案。另外,审判员在合意庭评议之前对当事人进行的\"分清是非、说服教育\"的工作,如果与合意庭意见不合,也缺乏法律依据。

(四)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规定本身尚有矛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 条规定调解是\"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肯定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案件本身客观真实的放弃。但第7条又规定了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第85 条又规定了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这样,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实未查清也不能结案。审判是强制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就在本质上要求审判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要给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并且应当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调解与此不同,它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较为灵活的解决纠纷方式,并非一定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也并非一定要像判决那样查明事实。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目的就是息讼,减少诉讼成本。结果为了查清事实,又不得不继续审理。违背了调解的本身所具有的效率优势,同时是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一种损害,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五)缺乏对调解过程的有效监督。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法院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将主审法官的错案率与工资待遇、职务升降等直接挂钩。这就导致主审法官在审判时面临着判决可能产生错判的风险压力,特别是在一些法律依据比较含糊或不完备以及当事人双方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形下,为了规避风险,法官往往会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甚至有可能进行威胁。因为主审法官在调解中得到的好处相对于判决而言,几乎没有多少风险可言。另外,律师也可能在调解过程中配合法官劝告当事人息讼。因为缺少监督和法律风险的调解简单而有效,对律师而言,不仅省时省力且可以与法院搞好关系。[6]这一切都导致了调解结果有欠公正的可能性,与民事诉讼的目的有悖。

综上所述,自由与效率价值在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中得不到充分的、有效的实现。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法院调解在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一些建言。主要的观点有全盘否定说、审前调解说、全程调解说。

(一)全盘否定说

全盘否定说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完全取消法院调解,即取消现行立法意义上的法院调解,但这并不是说民事诉讼中不允许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依民法的自愿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和解的权利, 因而能够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就诉讼上的和解而言,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前,审判人员是无法主持、无法实际介入和干预,因而也难以将其意志和影响力渗入和解中,[7]诉前调解说主张像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那样,把法院调解作为审判的前置程序加以规定,设调解庭,专司调解工作。[8]

(二)审前调解说

审前调解说认为,无论是从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还是从诉讼成本的节约方面来看,审前调解比其他几种调解模式更适合纠纷的解决的需要。它以当事人自由合意的运行方式来积极回答对\"审判式效果\"的社会心理,同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基本思路相一致,应成为我国法院调解模式的改革方向。审前调解仅适用于一审庭前准备阶段。

(三)全程调解说

全程调解说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和制度既有实践经验的基础,在原理上也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符合民事纠纷解决的特点和规律,并且与现代世界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殊途同归,无取消之必要。调解原则仍应作为基本原则贯彻于诉讼程序的始终,并应该强调法官的调解义务。但可以在普通程序中通过确立审前准备程序,加强审前调解;同时,把审判中的试行调解时机调整到法官认证之后判决之前。[9]

笔者认为,在考虑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时,我们既不能夜郎自大,盲目排外,又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要总结我国法院调解的经验教训,又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在此,美国和德国的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目标是落实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合意,保障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过程中的意志自由。为此,笔者总体上赞同全程调解说。对于一审普通程序而言,应当注重审前准备阶段的调解,即调解主要在审前进行,随着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审前准备阶段将成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在此阶段,当事人完成了起诉与答辩,甚至完成了证据交换,双方各自对对方的观点及双方争议的争执点有了基本的认识,此时,法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调解,如有的法院开预备庭进行调解,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审前准备阶段的调解是不公开的。在开庭审理阶段,如果当事人愿意自行和解的,可以自行和解,要求法院出面调解的,法院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和解。在二审阶段,也可以按此去做。审判公开并不意味着调解也要公开,庭审中的调解原则上应当是不公开进行。在法官进行调解时,法官可以视情况命令所有的旁听人员包括新闻记者都退出法庭。当然,调解需要案外人协助时,协助调解的人员不应退出法庭。法官也可以决定将法庭移到适宜调解的地方如法官的办公室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愿意在公开的法庭上调解的,法官也可以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调解。调解或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记入法院笔录后,即产生与终局判决一样的效力。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改革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发展改革,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近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方面人民调解没有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这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调解协议效力规定不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社会发展不符。对于一些不遵守调节的纠纷情况束手无措,或者置之不理任其发展,到最后把部分可以用调解能解决的问题诉诸法院。此时人民法院也应该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当事人自愿作出调解协议,努力使法院调解起到重要的作用,无形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在适用诉讼阶段上,我国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庭前、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阶段都可适用。

2、在适用可调解案件范围上,除一些非诉案件外,其他一切涉及此事权益的案件和经济纠纷的案件都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应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一些改革,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0]

笔者认为,在诉讼阶段上,法院调解仅适用于一审庭前准备阶段,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不再适用调解程序,同时完善诉讼中和解制度作为补充。在适用案件范围上,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调解。首先,适用调解的民事案件必须是涉及民事权益纠纷的案件。而对于特别程序的案件,如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等以及法律推定为理论基础的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等,并无明确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因此,无法适用法院调解。其次,对一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民事经济案件,不适用调解。否则无法对这些案件进行经济制裁,违背了立法意图。如对于确认违法的经济合同无效的诉讼案件中就必须以判决的方式。因此,法定的可调解案件范围应排除以下几种:(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严重违反法律,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涉及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

(二) 规范法院调解的方式

我国民诉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在双方都不曾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与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背道而驰。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对调解的方式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原则性的规范,即从调解开始,进行到达成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有效。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三) 关于调解效力问题

对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也作了特别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签字或捺印即生效,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规定调解成立的效力等同于生效的判决效力。但却规定不得就调解协议提出上诉,笔者认为这与两审终审的原则相悖,其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使调解是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但却不能否认调解协议有可能存在错误,或者一方当事人被迫的情形存在。因此,应该允许当事对有缺陷的调解协议申请再审予以补救。

(四) 关于调解无效的认定标准

关于调解无效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第13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即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反悔也不能确定调解协议无效。

在这个不仅经济发展迅速而且人们思想行为也尤为变化无常的社会,如果要保证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做好如何对待纠纷的对策,在这些对策的发展中调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把各个阶段的调解工作做好,才能使案件得到有力的解决,对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起着积极的作用,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加权威,实效地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五、结束语

由于知识的有限和视野的局限,笔者针对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中的法院调解原则的具体运用所产生的弊端提出以上问题,并想借此引发更多的思考,希望我国的法制建设能够日臻完善,也希望国人能够更多的、更加善于运用诉讼来寻求法律的救济。

第20篇:法院离婚调解协议书

离婚调解协议书

法院离婚调解书范本

男方:年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元整(¥: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日、___。

3、女方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女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___元整(¥:___元)债务,男女双方各承担___元整(¥:___元)。男方应承担的份额交女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男方所有,男方自愿补偿女方___元整(¥:___元)。

6、男、女双方位于__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女方配合男方在3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10日内男方支付给女方___元整(¥: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男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女方。如男方到期后未支付,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男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___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日期:

年 日 日篇2:民政局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

一、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判决,上海地区大部分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所需时间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时间相对较长。

二、民政局协议离婚经济成本低,而法院调解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需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所缴的诉讼费也需几千元,相对成本较高。

三、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有法院下达的调解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四、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基本上,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但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次诉讼。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有强制执行依据,没有再次纠纷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来自离婚后纠纷,原因多是一方不遵守协议,不履行义务;或是离婚协议本身制定时就有缺陷,如约定不明双方有争议,只得再次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是必须立即办理离婚,对必要的经济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约定抚养及探视权,符合以上情形的,律师建议应当在法院协议离婚,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这一点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篇3:2015年法院离婚调解书范本

2015年法院离婚调解书范本 ()民字第号

原告:xxx,性别____,年龄____,姓名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汉族,工作单位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 原告:xxx,性别____,年龄____,姓名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汉族,工作单位__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 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xxx与被告xxx同意离婚

2、婚生子/女xxx由原告xxx/被告xxx抚养,原告xxx/被告xxx每月支付抚养费___元整(大写¥: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日。

3、原告xxx/被告xxx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子/女xxx回原告xxx/被告xxx处居住。

4、双方所欠___元整(大写¥:___元)债务,原告xxx与被告xxx各承担___元整(大写¥:___元)。原告xxx/被告xxx应承担的份额交原告xxx/被告xxx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_(动产)__归男方/女方所有,原告xxx/被告xxx自愿补偿原告xxx/被告xxx___元整(大写¥:___元)。

6、原告xxx/被告xxx双方位于______区_____路_____号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原告xxx/被告xxx配合原告xxx/被告xxx在___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____日内原告xxx/被告xxx支付给原告xxx/被告xxx___元整(大写¥: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原告xxx/被告xxx售房后____日内支付给原告xxx/被告xxx。如原告xxx/被告xxx到期后未支付,原告xxx/被告xxx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原告xxx/被告xxx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___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时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时使用。

2、“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如果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应当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3、离婚调解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法院调解能手先进事迹.doc》
法院调解能手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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