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0-10-04 来源:应急预案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港口镇五磁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目标任务 1.1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上。本预案与《港口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1.2.适用范围

凡在本村内发生的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基本情况

2.1本村辖区内有30个自然村,现有人口1249户3674人,五保户30户,低保户68户,残疾家庭168户,优抚家庭8户,危房18户。耕地总面积26000亩左右(其中水田4000多亩,旱田3000多亩,山坡地6000多亩,林地12000多亩),主要农作物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

2.2境内有河流2条,水库2座。

2.3道路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分布广泛。

2.4辖区内有工厂6家(其中化工厂2个、危险品生产厂家2个),具体分布五磁。 3.灾害风险

3.1有水库2座,如发生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250户700多人;将造成1000多亩耕地受灾,其中水田700多亩,旱地300亩左右。

3.3流经本村的河流2条,如发生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278户800多人;将造成1300亩耕地受灾,其中水田1000亩,旱地300亩。

3.4如企业发生突发性事件,境内需要转移安置共170户500人。 3.5其他灾害风险情况 4.启动条件

4.1本村范围内,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间以上;

(5)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人以上或捯损房屋5间以上。 4.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飞机场、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3上级决定睥其他事项。 5.救灾指挥机构和职责任务

指挥机构由村两委成员及妇联、民兵、共青团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陈贤友 副指挥:叶宏平

指挥机构下设:综合、信息、抢险、巡逻、保障组。在多个自然村,设立分指挥部,由村两委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

综合组:负责协调有关救灾的各项工作。

信息组:负责灾害的预警预报、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抢险组:负责救灾抢险工作。

巡逻组:负责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灾害发生前后安全巡查等工作。

保障组:负责转移安置人员生活保障、抢险物资供应、后勤保障服务、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6.应急准备

6.1应急避难安置点准备。

本村有3个集中避难安置点,可安置100户350人,150户400人需到镇避灾安置中心安置。 6.2物资准备。

(1)灾害发生前,村要及时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 (2)灾民本人也要储备携带一些干粮、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

(3)村要在灾前与本地生活用品零售点预先身份证、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生活必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4)物资不足时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解决。

6.3救灾装备准备

村要准备必要的救灾车辆、电话、救灾抢险工具,简易通信器材等。 6.4人员准备。

(1)组织灾害信息员、民兵、预备役等人员,成立应急救援突击队、治安联防队、应急帮扶队,各队定好分工,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培育和发展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6.5加强宣传。

利用村广播站、板报、图片展和村干部演讲等方式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广大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7.灾害预警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当地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广大居民通报预警信息。

8、信息报送

灾害发生后,村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各时段、各地域的受灾情况,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主。上报灾情分初报、续报和核报,初报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村每天8小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本辖区24时的灾情向镇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村要及时核定灾情向镇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村要及时核定灾情向镇报告。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损房屋情况,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因灾倒房户台帐》和《冬春因灾生活因难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靠依据。

信息传递通过行政命令下达转移安置指令时,一般情况下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短信、农民信箱等方式进行传递。 市→镇→村→组→户(自上而下) 临灾紧急转移安置和灾情信息传递为:

户←→组←→村(←→镇←→市)、镇双方互动、转移安置、灾情总的情况由镇上报到市] 从灾害原发地向波及的涉险区域了布信息时,也可采取一些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容易识别的信号,如市、敲锣报警等。

9.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镇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村根据灾情,按照分工,启动救灾救助应急预案,顶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核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1)本村内,发生旱灾(干热风灾害),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和其它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上级决定睥其他事项。 9.1启动程序

村灾情发生后,由村主任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9.2响应措施

(1)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及时动员和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灾区稳定上。

(3)避难场所划定。后青6组~11组共6个自然村在原后青小学及原后青村委会安置,180户500多人。特别是做好重点人员的转移:五保户3户3人,低保户7户16人,残疾家庭8户21人,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人2户2人。

(5)转移线路及方式。当预警信号发出后,涉险人员即按指定睥路线转移。①需转移安置到镇避灾安置场所的,在后青轮窑一厂集中乘车前往。②需转移安置到村避灾安置场所的,沿村内主要道路自行转移。③分散到村民或朋友家中投亲靠友安置的,自行前往。 9.3响应结束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村主任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0.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0.1灾后救助

受灾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村小组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10.1.1灾情调查及报告

各村小组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并由村审核、上报。

10.1.2救助方案制定

各村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冬令、春荒期间救助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灾情严重,村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是解决口粮问题。 10.1.3救助方案实施

村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的救助工作。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村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为。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 10.1.4救助措施

村要积极落实对受灾贫困户的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优惠政策。 10.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村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村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向上汇报,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要在灾情稳定后4日内将本辖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镇政府。

(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3)根据村需恢复重建情况,结合灾情核查和上级拨款情况,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村卫生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11.附录

11.1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2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1.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11.4灾害信息员职业标准和制度。

11.5本村应急救助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11.6镇应急救助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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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全体职员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的水灾,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火灾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适用于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广大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危及员工安全和财产损失。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四、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工作纳入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公司应经常性地对办公环境开展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公司应在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做好员工的疏散安排工作。

4、公司应切实加强员工的应急意识,加固好自然灾害事件易发生的救援抢险设施。

五、灾后救灾措施

l、自然灾害发生后公司组织应急小组立即到受灾现场组织救灾工作,安排公司员工向安全地区撤离。迅速关闭输电、输气、供水系统,严控明火。

2、受灾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政府汇报灾害情况,同时拔打“110”、“120”或“119”报警。组织以抢救受伤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附近医院。

3、公司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和救济款的准备和发放。

4、灾害后期,及时通知保险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和理赔。

此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自然灾害应急措施

高楼避震措施:

策略一:震时保持冷静,震后走到户外。在地震发生的短暂瞬间,人们在进入或离开建筑物时,被砸死砸伤的概率最大。因此,室内避震条件好的,首先要选择室内避震。如果建筑物抗震能力差,则尽可能从室内跑出去。

地震发生时先不要慌,保持视野开阔和机动性,以便相机行事。特别要牢记的是,不要滞留床上;不可跑向阳台;不可跑到楼道等人员拥挤的地方去;不可跳楼;不可使用电梯,若震时在电梯里应尽快离开,若门打不开时要抱头蹲下。另外,要立即灭火断电,防止烫伤触电和发生火情。

策略二:避震位置至关重要。住楼房避震,最好找一个可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蹲在暖气旁较安全,暖气的承载力较大,金属管道的网络性结构和弹性不易被撕裂,即使在地震大幅度晃动时也

不易被甩出去;暖气管道通气性好,不容易造成人员窒息;管道内的存水还可延长存活期。更重要的一点是,被困人员可采用击打暖气管道的方式向外界传递信息,而暖气靠外墙的位置有利于最快获得救助。

当躲在厨房、卫生间这样的小开间时,尽量离炉具、煤气管道及易破碎的碗碟远些。若厨房、卫生间处在建筑物的犄角旮旯里,且隔断墙为薄板墙时,就不要把它选择为最佳避震场所。不要钻进柜子或箱子里;躺卧的姿势也不好,被击中的概率要比站立大5倍,而且很难机动变位。

策略三:近水不近火,靠外不靠内。不要靠近煤气灶、煤气管道和家用电器;不要选择建筑物的内侧位置,尽量靠近外墙,但不可躲在窗户下面;尽量靠近水源处,一旦被困,要设法与外界联系,除用手机联系外,可敲击管道和暖气片,也可打开手电筒。 火灾逃生紧急措施:

1、沉着冷静:根据火势实情选择最佳的自救方案,千万不要慌乱,而是根据火势、房 型冷静而又迅速地选择最佳自救方案,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2、防烟堵火:这是非常关键的,当火势尚未蔓延到房间内时, 紧闭门窗、堵塞孔隙,防止烟火窜入。若发现门、墙发热,说明大火逼近,这时千万不要开窗、开门,可以用浸湿的棉被等堵封,并不断浇水,同时用折成8层的湿毛巾捂住嘴、鼻,一时找不到湿毛巾可以用其他棉织物替代。另外,应低首俯身,贴近地面,

设法离开火场,以避开处于空气上方的毒烟。

3、设法脱离险境:底层的居民自然应夺门而出。楼上的住户若楼道火势不大或没有坍塌危险时,可裹上浸湿了的毯子、非塑制的雨衣等,快速冲下楼梯。若楼道被大火封住而无法通过,可顺墙排水管下滑或利用绳子缘阳台逐层跳下。

4、尽快显示求救信号。

5、切不可因贪恋钱财而贻误脱险时机。洪水灾害应对措施:

1、避难所一般应选择在距公司最近、地势较高、交通较为方便处,并有上下水设施,卫生条件较好。

2、将不便携带的贵重物品做防水捆扎后置放高处,票款、账本等物品可缝在衣物中。

3、扎制木排,并搜集木盆、木块等漂浮材料加工为救生设备以备急需;洪水到来时难以找到适合的饮用水,所以在洪水来之前可用木盆、水桶等盛水工具贮备干净的饮用水。

4、准备好医药、取火等物品;保存好各种尚能使用的通讯设施,可与外界保持良好的 通讯、交通联系。 避雷措施:

1、雷雨天气应注意关闭门窗,以防侧击雷和球雷侵入。

2、在雷雨交加时,最好把室内家用电器的电源切断,并拔掉电话插头。

3、雷电天气时,员工在家中最好不要接触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以及各种带电装置。

4、不宜在雷电交加时用喷头冲凉,因为巨大的雷电会沿着水流袭击淋浴者。

风中行车安全措施:

1、集中精力驾驶车辆,尤其应注意低头骑车者,提防他们只顾行路而不顾机动车辆和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同时坚持中低速度行驶,随时准备制动停车。

2、遇到不稳定的目标,要用力鸣笛。

3、过往交叉路口或在混合交通道路上行车时,更提防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突然闯入自己的行车路线。

4、对车上装载的物品要捆扎牢固,防止被大风吹走或散落。

5、在大风中行驶,尽量把车窗玻璃摇紧,防止沙尘飞进驾驶室影响驾驶员的呼吸和观察。

6、在大风伴有扬沙时,应打开雾灯,使其他车辆能提早发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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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岚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应急能力,规范救灾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防震减灾 法》、《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本县境内洪涝、干旱、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旱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次灾害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如下: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县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段、住建局、教体局、农业局、文广局、监察局、粮食局、扶贫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药监局、电力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岚皋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兼任

成员: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络员。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抢险救灾工作的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工交、商贸系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灾相关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调运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助款物及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款拨付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指导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和指导抗旱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及技术指导,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水源和饮水消毒,保证灾民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卫生,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积极抢险救灾。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各物资、运输部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公路、港口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组

织指导救助打捞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的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

测、评估和预警,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指导各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因灾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分析报告。 县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监察局:做好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扶贫局:负责组织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电力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供电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和救灾指挥用电。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抢救、抢险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同时在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事业费和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3、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灾民救助水平。

(二)物资准备。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划,建立县、镇办二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镇办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衣被、彩条布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生活物资。

2、每年入汛前,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购置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3、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三)救灾装备准备。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县民政局应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各镇办要明确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在灾害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四)人力资源准备。在交通、电力、电信、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确保灾后紧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五)社会动员准备。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等各项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五、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气象、科技(地震办)、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二)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三)灾情信息管理。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办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灾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紧急转移安置、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要,以及下一步的通讯联络方式等。报告的形式分电话和文字两种,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报告,再报送文字材料。

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镇办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各镇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2、灾情核定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国土、农业、民政、财政、水利、住建、气象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灾情。

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凡属全县的重大灾情,由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镇办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统一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500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

4、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抢险救灾方案,统一指挥灾区的救助应急工作,全力组织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 (二)Ⅱ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本文来自文秘114http://www.daodoc.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3)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及县民政局。

b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c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d镇民政办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查灾救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灾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b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方案,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c县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安排,按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5、响应终止

灾害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三)Ⅲ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县长报告。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救灾工作方案。

b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c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镇民政办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d镇民政办要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查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县民政局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并抄报市民政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b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 c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d县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四)Ⅳ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4、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级有关部门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受灾地各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各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要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灾工作方案。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编制《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民政、扶贫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1、灾情稳定后,各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将房屋毁损具体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2、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本县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3、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4、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国土、城建、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县计划、教育、财政、扶贫、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八、新闻报道

(一)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以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二)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三)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推荐第4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区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灾害种类

我区境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1.4.2 适用的工作范围

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灾后的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农村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1.4.3 参照适用

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并安排专项经费,民政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启动条件

2.1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组织机构

屯溪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救灾应急工作。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人武部、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交通局、屯溪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屯溪工商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城建办、区粮食局、区统计局、屯溪地税分局、区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

3.1.2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对我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省、市政府报告我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5)承担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3)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区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做好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5)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向市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核报工作。

(6)区经委:负责组织辖区管辖单位参与救灾和伤病人员救助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自

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7)区人武部: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8)区农业委: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会同区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9)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10)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应急急救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1)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2)区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13)区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修复因灾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

(14)屯溪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加强指导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5)区商务局: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商品及时供应;指导受灾地区家禽家畜的购销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

(16)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17)屯溪工商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18)区水利局:及时通报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信息,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水库实施调度,指导督促修复损毁的水利工程;参与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19)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灾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20)区城建办:负责协调灾后群众住房、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负责我区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监控工作。

(21)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2)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23)屯溪地税分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24)区物价局:负责加强灾区价格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维持市场价格稳定。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3.2.1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为区生产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生产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3)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协调救灾过程中的各方关系;(5)完成生产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处置特大自然灾害,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加强办公室力量,补充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交通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民政局联合办公。同时,将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济组:区民政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商务局、屯溪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民政局牵头,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粮食局、区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屯溪地税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灾后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6)巡视组:区监察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屯溪工商分局、区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工作。

(8)对外联络接待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 专家组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区民政局负责人和区民政、水利、农业、粮食、统计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4.2 物资准备

(1)区民政局做好本区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会同区有关部门采购和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灾前应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区与省、市部门的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区与市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2)逐步建立区民政、水利、城建、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完善民政部门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3)充分发挥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

(4)建立救灾捐助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助社会氛围。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各镇、各街道救灾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可以采取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棚,困难较大时可以向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拨给救灾帐篷。全区遭受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区视情向省、市申请调用救灾帐篷。

4.8 救灾技术准备

(1)各级政府应给救灾应急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船只、移动电话、计算机软硬件、摄像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2)保证通信畅通,汛期期间,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救灾办工作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机,因救灾工作需要个人通信费增加者,应适当给予补助。

4.9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级政府救灾部门要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区救灾部门每年应争取参加一次上级救灾部门组织的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3)各镇、各街道平时应加强救灾应急训练和救灾救护训练,应对大灾大难突降时,应急队伍能够讯即赶赴灾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宁。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和信息传递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镇、街道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街道级民政办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级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镇、街道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部门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协调农业、财政、水利、教育、粮食、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水利、粮食、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进行:洪涝、干旱灾害见《屯溪区防洪应急预案》,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见《屯溪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屯溪区预防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屯溪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2 预警响应程序

(1)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 预警响应措施

按照“政府牵头、社会参与,以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互助为补充”的救灾工作原则,实施救灾工作的基本措施:

1.分工负责,部门协助。特别严重、严重及较重自然灾害的救助以区政府为主,实行各级政府及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团结协助,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特别严重及严重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区各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快速解决人民群众的衣、食、住、医等问题。

3.规范程序,提高效能。本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急事急办的原则,努力提高救灾工作效能。同时,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救助。

7.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明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响应原则,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救助预案;确定灾情报告、响应等级和责任主体、启动和结束响应程序、响应措施等内容。

7.2 响应等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较重灾害(ⅲ级)三个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3.1 ⅰ级响应

7.3.1.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7.3.1.2 启动程序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7.3.1.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区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7.3.2 ⅱ级响应

7.3.2.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7.3.2.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7.3.2.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民政局提出建议,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7.3.3 ⅲ级响应

7.3.3.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区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7.3.3.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7.3.3.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民政局提出建议,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7.4 响应措施

7.4.1 应急响应

7.4.1.1 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2)区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3)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4)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区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5)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6)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8)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检修厂房、设备,尽快恢复生产。

(9)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10)巡视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指挥部报告研究解决。

(11)宣传组会同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12)对外联络接待组做好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区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

(13)申请省、市支持。

7.4.1.2 启动ⅱ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2小时内,指挥部领导带队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告,请求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或区领导指示,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5)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信息。

(6)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省、市支持。

7.4.1.3 启动ⅲ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民政局接到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区级财政部门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7.4.2 新闻报道

7.4.2.1 报道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4.2.2 新闻发布

区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7.4.2.3 内容审核

区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区水利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区城建办负责审核,涉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信息,按党委、政府新闻宣传管理渠道归口管理。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灾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镇人民政府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8.1.2 灾情调查及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级民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8.1.3 救助方案制定

各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及时上报。灾情严重,本级政府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是解决口粮。

8.1.4 救助方案实施

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并请求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救灾金将通过一卡制发放到灾民手中。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

8.2 恢复重建

8.2.1 工作原则

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指导。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筹集。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8.2.2 方案制定

灾情稳定后,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帐,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区政府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向市级申请并安排建房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因灾倒房。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群众因灾倒房重建方案。

8.2.3 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实施,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因灾倒房群众有安全的过冬场所。

8.2.4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区发改委综合协调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区教育、卫生、水利、交通等部门组织协调灾区中小学学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8.2.5 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

屯溪工商分局、市质监局直属分局、区物价局等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社会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失等。

(3)冬令期间:指当年12月份到次年2月份的3个月时间。

(4)春荒期间:指3月份到5月份的3个月时间。

(5)荒情:因灾造成受灾群众在冬令、春荒等时段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主要是口粮和过冬衣被。

(6)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和法律责任

对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表彰和奖励;对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烈士;对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9.3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2322716。

9.5 预案的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黄山市屯溪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屯政办〔2006〕56号)同时废止。

10.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屯溪区防洪应急预案》,《屯溪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屯溪区预防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屯溪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0.2 预案目录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 救灾技术准备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5.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3 灾情信息管理

6.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2 预警响应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7.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7.2 响应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4 响应措施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9.附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10.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0.2 预案目录

10.3 各种规范文本

10.4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10.3 各种规范文本

包括预案启动审批、应急期间信息通报、新闻发布等文本格式。

*10.4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详细列出预案参与部门(单位)及联系人名单和通联方式,并及时更新。

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备注

区委办公室

2310558

区政府办公室

2320505

区宣传部

2313783

机关工委

2319221

区民政局

2322716

区发改委

2319272

区水利局

2511168

区卫生局

2319262

区农业委

2123714

区财政局

2319104

屯溪公安分局

2512929

区交通局

2356306

区林业局

2513520

区商务局

2126097

区教育局

2319223

区审计局

2319249

区监察局

2319219

区城建办

2312269

区粮食局

2512755

区统计局

2319294

区地税局

2537373

屯溪工商分局

2513580

区物价局

2319273

区经委

2319269

区人武部

2347813

推荐第5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岚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应急能力,规范救灾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防震减灾

法》、《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本县境内洪涝、干旱、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旱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次灾害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如下: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段、住建局、教体局、农业局、文广局、监察局、粮食局、扶贫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药监局、电力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岚皋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主 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

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兼任

成 员: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络员。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抢险救灾工作的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工交、商贸系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灾相关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调运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助款物及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款拨付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指导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和指导抗旱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及技术指导,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水源和饮水消毒,保证灾民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卫生,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积极抢险救灾。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各物资、运输部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公路、港口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组

织指导救助打捞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的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

测、评估和预警,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指导各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因灾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分析报告。

县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监察局:做好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扶贫局:负责组织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电力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供电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和救灾指挥用电。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抢救、抢险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同时在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事业费和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3、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灾民救助水平。

(二)物资准备。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划,建立县、镇办二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镇办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衣被、彩条布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生活物资。

2、每年入汛前,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购置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3、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三)救灾装备准备。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县民政局应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各镇办要明确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在灾害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四)人力资源准备。在交通、电力、电信、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确保灾后紧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五)社会动员准备。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等各项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五、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气象、科技(地震办)、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二)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三)灾情信息管理。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办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灾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紧急转移安置、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要,以及下一步的通讯联络方式等。报告的形式分电话和文字两种,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报告,再报送文字材料。

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 灾情初报。各镇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镇办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 灾情核报。各镇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2、灾情核定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国土、农业、民政、财政、水利、住建、气象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灾情。

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凡属全县的重大灾情,由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 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镇办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统一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 Ⅰ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500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

4、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 2 ) 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抢险救灾方案,统一指挥灾区的救助应急工作,全力组织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长。

(二)Ⅱ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 2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 3 )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 2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 3 )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 1 ) 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 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及县民政局。

b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c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d镇民政办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查灾救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 2 )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灾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b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方案,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c县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安排,按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5、响应终止

灾害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三)Ⅲ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县长报告。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救灾工作方案。

b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c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镇民政办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d镇民政办要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查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a县民政局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并抄报市民政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b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

c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d县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长。

(四) Ⅳ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4)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4、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级有关部门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受灾地各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 灾后救助

1、各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要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灾工作方案。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编制《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民政、扶贫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1、灾情稳定后,各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将房屋毁损具体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2、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本县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3、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4、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国土、城建、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县计划、教育、财政、扶贫、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八、新闻报道

(一)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以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 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 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三) 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推荐第6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3、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4、适用范围

在我乡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乡行政区域内,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倒塌房屋100间以上,或者在全乡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乡行政区域内,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千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乡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是乡自然灾害教助工作的领导机构,乡长任总指挥,乡政府分管民政、国土的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对应灾害神类乡直主管单位是成昆单位乡民政办是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在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各类灾害的救助、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参与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

(1)做好非常态下自然灾害的救助、救济综合协调工作。

(2)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听取灾区救灾工作汇报。

(4)收集、汇总、报告、评估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灾情,向上争取支持。 (5)、协助、知道开展救助工作。

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民政办: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备灾救灾和灾后救助救济、恢复重建、社会捐助等工作。 经济发展办:协调安排并积极争取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帮助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争取省以工代赈资金。

供电所:负责灾后电力供应恢复工作。

中、小学校:帮助灾后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 派出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财政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指导地质灾害点监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建站: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公路站: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指导抢修被毁公路。

水务站: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乡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农技站: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草鼠害,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灾后自救。 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和救援工作。帮助、指导灾后畜牧水产生产恢复和灾后自救。

卫生院: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林业站: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广电站: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安全生产办: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导工作。 统计站: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电信、移动代办点: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通信的恢复重建工作? 人武部:根据县人武部和乡政府指令,组织协调民兵和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和森林防火等任务。

各村委会、有关单位应负责落实由乡政府制定的帮助灾区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应急准备

1、资金准备

乡财政所根据乡年度财政预算和乡财政预算。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各村、乡直各单位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乡村两级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乡级财政建立自然灾害救济预备金制度。乡、村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境。

(3)、乡村两级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朴助标准-

2、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乡村两级的救灾通讯网络。 (2)、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救灾设备及物资准备 (1)、乡直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救灾物资和设备。 (2)、乡民政办应配足救灾必需的设备和准备。备足救灾必需的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 (2)、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5、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捐助工作。

(2)、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6、宣传培训和演习(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教、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2)、乡民政办负责组织各村灾害信息员的集中培训。 (3)、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有关单位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1、灾害预警预报 (1)、根据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水文站的洪水趋势预报和水质监测信息、县地震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农业局的重大农作物病虫害草鼠害的预警信息;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相关单位要主动及时向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2)、乡政府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县政府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各村通报。

(3)、乡有关单位和各村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2、灾害信息共享

乡民政办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向有关单位和各村通报;各有关单位和各村应主动及时向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3、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巳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①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②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数。

③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①灾情初报。各村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乡政府和乡民政办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乡民政办在接到各村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乡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

②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村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每曰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乡民政办报告,乡民政办每日10时前向县民政局报告。

③灾情核报。各村各有关单位在灾情德定后,应在2个工作B内核定灾情,向乡民政办报告。乡民政办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曰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乡汇总数据向县民政局报告。

(3)、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乡民政办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乡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政府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査、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响应等级。启动响应等级建议和终止建议,由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①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3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③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④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教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⑤县政府及乡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工作

①由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②由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③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2小时前向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④乡民政办全局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乡政府、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县民政局报告;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乡财政所提出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乡政府,同时向县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乡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上级和乡党委、乡政府的有关指示。

(二)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①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倒塌房屋500人以上,1000间以下。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③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i:、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④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教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⑤上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工作

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乡民政办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①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由分管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②根据灾区的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经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向上级报告争取支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上级和乡党委、乡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③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报送县民政局和乡政府及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根据《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全乡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报告。

(三)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①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00以上,3000人以下; 倒塌房屋100以上,500以下,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③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④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教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⑤上级政府及乡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响应工作

1、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救助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乡民政办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①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由分管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教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②根据灾区的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乡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③每2小时与受灾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悤;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报送乡政府和县民政局、并向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同时向县级部门报告争取支持;乡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④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灾后救助 (1)、灾区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乡民政办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顺昌县民政局。 (2)、乡民政办组织有关单位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临时救济工作方案。

(3)、根据灾区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乡民政办会同乡财政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乡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向社会公布各灾区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经济发展办、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教,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人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助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査灾情。灾情稳定后,各灾区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乡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乡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县民政局。

(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乡灾情和各灾区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3)、乡民政办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乡政府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4)、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5)、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经济发展办、经贸、教育、财政、乡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八、附则

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险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台风、干旱、冰雹、暴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2、预案管理与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乡政府民政办负责管理。本预案自印发之曰起生效。

推荐第7篇:疾控中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疾控中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中心对自然灾害的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自然灾害对公众健康造成的疾病、传染病危害,指导 和规范我市疾控系统的救灾防病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信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由于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疾控机构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卫计局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规定,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防控、处置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完善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自然灾害工作制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疫情核实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和送检、消毒杀虫和卫生宣教等防控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自然灾害期间的防病知识宣传,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做到资源共享,有效地做好防病工作,尽可能减少、降低因灾造成的传染性疾病危害和人员损伤。

五、应急组织与职责

1、中心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1)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应急办公室、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组、卫生监测和消杀组、检验组、健康教育组、后勤保障组。

(2)职责:灾情发生后,负责本中心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传染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及时向市卫计局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启动或终止预案的建议。

2、应急专业小组及职责 (1)应急办公室

成员:

职责:负责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协调各专业组开展疫情防控处置工作;保证应急物资的贮备和供应。

(2)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组

成员:

职责: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案启动期间加强灾区内各种传染病发病情况监测。调查核实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传染病疫情,查找传染源, 提出初步的处理措施和意见,指导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疾控机构开展防控工作。

(3)健康宣教组

成员:

职责:利用电视、网络开展自然灾害防病知识宣传,并制作各种自然灾害防病知识小传单发放到灾区人民手中, 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开展自然灾害防病知识宣传。

(4)卫生监测和消杀组

成员: 职责:灾情发生后,加强对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确保灾区人民的饮水安全,防范重大消化道传染病的发生。同时,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和饮用水监测结果,做好疫区的消毒杀虫、污染源无害化处理、饮用水消毒工作,防范疫情的扩散与蔓延。 (5)检验股

及时做好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样品的检验检测或送样工作,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相关股室。

(6)后勤保障组

成员:

职责:负责预案启动期间人员、车辆、物资、资金等方面的调配。

六、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分级

(一)根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将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个级别。

1、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05万以上,0.5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2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其它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别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别响应的其它情况。

2、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以上,5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其它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别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别响应的其它情况。

3、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以上,1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其它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别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别响应的其它情况。

4、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以上,2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2)其它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别响应。

(3)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别响应的其它情况。

(二)在市政府启动各个响应级别期间中心的响应措施:

1、本中心应急办公室安排好人员值班;应急领导小组人员时刻保持通讯通畅,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

2、领导参与应急值班,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3、各应急专业组要准备好各自需要的应急物资,如车辆、汽油、消杀器械药品、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饮用水、各种记录表格等,处于待命状态。

4、实行严格的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记录灾区的疫病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如有重大疾病、疫病情况,随时上报。

七、灾情处置

灾情发生后,在市卫计局局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本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各应急专业组深入灾区第一线,调查、核实疫情,指导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一) 灾区监测与评估:对因灾害造成的水质恶化、食物污染等情况,本中心要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疾病疫病监测,水质检测,作出卫生学评估,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二) 灾区消杀灭:针对灾区卫生状况的恶化程度和病媒生物种群、数量、分布的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消毒、杀虫措施,控制疫病的流行。

(三)健康宣教:对受灾群众广泛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宣传画报等形式,对灾区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等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学习,提高灾区群众的卫生防病意识,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推荐第8篇: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减灾委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2.3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报告

3.1.2 响应启动

3.1.3 响应措施

3.1.4 响应终止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3.2.2 冬春救助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设施保障

4.5 通信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含海域,下同)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的基本生活。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广东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的指导、指挥、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省减灾委

省减灾委是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救助工作。

主任: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外办,省广电局、统计局、物价局、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红十字会,省粤电集团公司、省铁投集团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2)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省民政厅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期间粮食供应;会同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确保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市场供需衔接和省级医药、冻猪肉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保障相关合法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4)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6)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省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工作;督促指导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统一分配全省性救灾捐赠款物和省本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民房恢复重建;储备省级灾害救助物资。

(7)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的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9)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10)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省卫生厅做好灾区饮用水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订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交通工具,组织被毁公路抢修。

(13)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14)省农业厅:负责动物重大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种子、化肥、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15)省林业厅: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6)省卫生厅: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

(17)省外办: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省民政厅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18)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19)省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20)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保障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1)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环境的观测预报工作,并组织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2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南方电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保障受灾期间电力供应。

(2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25)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相邻省(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及时对地震灾害进行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6)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27)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8)省武警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公安厅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9)省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灾民、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0)省粤电集团公司: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

(31)省铁投集团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所辖铁路、城际轨道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和有关设备。

(32)南方航空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3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和有关设备。

(34)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

2.3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报告

(1)灾害预警预报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并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水利厅负责),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农业厅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气象局负责)等。

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2)灾情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地方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

3.1.2 响应启动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灾害发生,或接到特别重大灾害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报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后,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重大灾害发生,或接到重大灾害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Ш级响应

较大灾害发生,或接到较大灾害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Ш级响应启动标准的,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Ш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Ш级响应。

(4)Ⅳ级响应

灾害发生,或接到灾情报告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应急救助Ⅳ级响应启动标准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3.1.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报道。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6)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

(7)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1.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省民政厅、财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2.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省民政厅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 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省民政厅根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的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估情况后,要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及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由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气象、地震、工程抗震设防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赶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开展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各地视情况给予灾害信息员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费用补贴。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地区4个省级区域仓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设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

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省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通信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加强省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及各地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建立各有关单位之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6 社会动员保障

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及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0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设定省自然灾害救助Ⅰ级、Ⅱ级、Ш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7.1 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万人以上;

b.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2 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3 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4 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2)其他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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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1年10月16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

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星座、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3.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组织

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国家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部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财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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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2.3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3.1.1 预警预报 3.1.2 预警响应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处置措施 3.2.4 应急终止 3.3 后期处置 3.3.1 过渡期生活救助 3.3.2 冬春救助 3.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设施保障 4.6 通信保障 4.7 动员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含海域,下同)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3—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局、卫生和计生局、外事侨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监管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4— 地震局、气象局,惠州军分区,武警惠州支队,市红十字会,市科协,中铁(惠州)铁路有限公司,惠州供电局。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期间粮食供应;会同市农业局确保受灾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等重要物资供应保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

(4)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5)市科技局: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5— 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指导各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7)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安置、慰问工作;督促指导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中央、省下拨和市本级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统一分配全市性救灾捐赠款物和市本级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8)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民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6—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卫生和计生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

(12)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订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提供转移受灾

—7— 人员所需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14)市水务局(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组织、指导全市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预防、避险等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15)市农业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制定预防控制对策,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会同市发展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6)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储备相关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发展;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森林火灾消防演练。

(17)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环境的观测预报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18)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8— 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评估工作。

(19)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和医药储备应急调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20)市外事侨务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涉外联络和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21)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报道。

(22)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23)市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24)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助政府不断拓宽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协助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经办保险机构的监管,引导保险机构研发灾害保险产品、做好日常防灾减灾预防工作及灾后查勘、理赔工作。

(25)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相邻市(县、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及时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

—9—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26)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7)惠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惠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8)武警惠州支队:根据市减灾委提报的需求向上级申报用兵,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9)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救治(含灾民、伤员心理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0)市科协:负责协调所属学会抗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31)中铁(惠州)铁路有限公司: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和有关设备。

(32)惠州供电局:负责受灾期间重要区域电力供应;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电力设施和有关设备。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10— 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

2.3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3.1.1 预警预报

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单位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汛情、旱情、台风预警信息(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负

—11— 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等。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3.1.2 预警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及驻惠部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12—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终止预警响应。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报告。一般以上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之间共享工作。

3.2.2 响应启动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Ш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

—13—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立即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Ш级响应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Ш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2.3 处置措施

(1)市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决定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14— 措施。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并公布灾区与社会力量对接的具体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报道。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6)市民政局、财政局要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省级救灾补助资金。

(7)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 3.2.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监管等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3.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市民政局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16— 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市民政局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的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县级民政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17—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估情况后,要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及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8—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2 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级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以及灾害信息员培训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

(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3)市级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3 物资保障

(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

—19— 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省民政厅在本市设广东省珠三角区域仓库;市设救灾物资仓储站,各县、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3)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保障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和区域自然灾害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设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

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4.6 通信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20— 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7 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民政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7.1 Ⅰ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8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1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或10万人以上。

7.2 Ⅱ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22— (1)因灾死亡(含失踪)8人以上,11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1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4%以上,或8万人以上。

7.3 Ⅲ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或6万人以上。

7.4 Ⅳ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以上,或4万人以上。

—23—

第11篇:潍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潍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专家委员会 2.3 市减灾委办公室 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3—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教育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培训 8.3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 —

4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应急行为,提高救助应急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

—5—

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市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具体职责是:

(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 — —6

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全市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4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灾害应急管理的总体协调。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应急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市发改委:争取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信委:协调电信、煤炭、电力、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指导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恢复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7—

市科技局:安排减灾和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市财政局: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积极争取灾后重建用地指标。

市住建局: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和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重建工程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

市规划局: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灾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市政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市交通局:组织被毁损干线公路、水运设施的修复工作,指导灾区对其他公路及设施的修复,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协助海事部门进行海事救助打捞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抗旱和防汛抢险;参与旱灾、洪涝灾害 — —8

的灾情评估;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市海渔局: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打捞工作,指导水上养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市商务局:组织监测分析灾区市场运行及商品供求状况,组织搞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文广新局: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宣传工作,播报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及救灾工作信息;宣传防灾抗灾和避灾自救知识;宣传抗灾救灾先进事迹;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卫计委:指导、帮助灾害发生地卫计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防疫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实施饮水卫生监督;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市外侨办:协调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负责与国际组织进行救灾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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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市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市安监局: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人防工程等现有人防资源优势,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人口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信息保障等;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灾害气象保障服务;发布天气预报;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潍坊军分区:组织协调驻潍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潍坊支队: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 — —10

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灾害救助紧急救援。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工作。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渔、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级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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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及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县市区民政局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市民 — —1

2政局;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民政局每天11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民政局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上报省民政厅。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及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的市及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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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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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市政府或市减灾委组织会商,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市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市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潍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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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武警潍坊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文化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县市区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 — —16

评估、核定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19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含)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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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组织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市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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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文化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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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6—9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含)以上,0.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 — —20

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市卫计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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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响应。

(1)死亡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含)以上,0.3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 — —2

2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计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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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灾区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市区民政局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 — —2

4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市民政局根据县市区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民政局、财政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及县市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县市区民政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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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

7.1.2 市财政局、民政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市及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 — —26

纳入财政预算。

7.1.4 市及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市及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 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市和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市、县两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市及县市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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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市及县市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监督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新闻出版广电、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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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市卫计委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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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各级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及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市及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市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基本需要。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海渔、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 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县、— —30

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4 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海渔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

—31—

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 宣传教育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培训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 — —

32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潍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县市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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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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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推荐]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区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灾害种类

我区境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1.4.2 适用的工作范围

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灾后的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农村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1.4.3 参照适用

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并安排专项经费,民政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启动条件

2.1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评估工作。

(19)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灾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20)区城建办:负责协调灾后群众住房、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负责我区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监控工作。

(21)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2)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23)屯溪地税分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24)区物价局:负责加强灾区价格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维持市场价格稳定。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3.2.1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为区生产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生产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3)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协调救灾过程中的各方关系;(5)完成生产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处置特大自然灾害,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加强办公室力量,补充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交通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民政局联合办公。同时,将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济组:区民政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商务局、屯溪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民政局牵头,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粮食局、区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屯溪地税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灾后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6)巡视组:区监察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屯溪工商分局、区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工作。

(8)对外联络接待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 专家组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区民政局负责人和区民政、水利、农业、粮食、统计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4.2 物资准备

(1)区民政局做好本区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会同区有关部门采购和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灾前应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区与省、市部门的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区与市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2)逐步建立区民政、水利、城建、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完善民政部门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3)充分发挥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

(4)建立救灾捐助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助社会氛围。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各镇、各街道救灾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可以采取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棚,困难较大时可以向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拨给救灾帐篷。全区遭受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区视情向省、市申请调用救灾帐篷。

4.8 救灾技术准备

(1)各级政府应给救灾应急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船只、移动电话、计算机软硬件、摄像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2)保证通信畅通,汛期期间,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救灾办工作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机,因救灾工作需要个人通信费增加者,应适当给予补助。

4.9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级政府救灾部门要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区救灾部门每年应争取参加一次上级救灾部门组织的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3)各镇、各街道平时应加强救灾应急训练和救灾救护训练,应对大灾大难突降时,应急队伍能够讯即赶赴灾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宁。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和信息传递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镇、街道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街道级民政办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级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镇、街道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部门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协调农业、财政、水利、教育、粮食、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水利、粮食、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

第13篇: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0年8月13日 省应急办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定”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共同组成,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市、县(区)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市、县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 省、市、县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 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2.2 每年入汛前,省、市、县三级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 各级商务、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 各级卫生和工交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省、市、县三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

2民政厅和市、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4.5.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市、县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做好东西部省(市、区)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省内对口支援机制。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省民政厅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县(区)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市、县(区)民政部门也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厅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厅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省上和有关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上报灾情。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民政局的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省性的重大灾情,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或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由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县(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立四个响应等级。

6.1 I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指挥长立即向省长报告,由省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并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国务院值班室和民政部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及时派出由省上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省长确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省长后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并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民政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省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地区的建议,由办公室副主任(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在第一时间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省长报告。

6.3.3 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省民政厅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由省民政厅商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副省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省长。 6.4 IV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地受灾面积地区的建议,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6.4.3 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级民政部门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市两级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每日17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和9月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7.1.2 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中、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供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7.2.3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拨中、省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危房修复。

7.2.4 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各级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 附则

9.1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9.3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14篇: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徐顶乡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本预案是xxx人民政府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方案。自然灾害发生后,与县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2、本预案适用于地震、干旱、沙尘暴、低温冷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异常现象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应急反应。

二、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等级划分

根据我乡突发性自然灾害特点,结合近年来开展救灾工作的实践,将我乡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中等灾害和一般灾害四级。

1、特大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500亩的;

- 1

xxx

党委副书记

xxx

纪委书记

xxx

副乡长

xxx

党建办主任

xxx

司法所长

xxx

安监站长

xxx

食药所副所长

xxx

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xxx

财政所长

xxx

残联理事长

xxx

宗教办主任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惠民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乡惠民办办公室和乡直各单位抽调。

四、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动

为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救助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使受灾群众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安置和救助,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等级,乡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救助行动。

(一)特大灾害应急救助行动

1、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2、立即向乡应急办及县民政局报告灾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民政局报告。坚持24小时值班,专人值守。

- 3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受灾村庄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乡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乡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8、及时以乡政府名义向县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动救灾物资。

9、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三)中等灾害应急救助行动

1、由乡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惠民办公室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保证24小时值班。

2、乡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 5

1、各村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7 -

第15篇:华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华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民政厅转发的通知》、《华亭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冰雹、暴雨、沙尘暴、短时阵性大风、强寒潮、霜冻、雷电、干旱、低温冷冻、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农业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减灾委员会

按照《关于成立华亭县减灾委员会的通知》(华政发„2010‟10号),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县的减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乡镇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在发生自然灾害达到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县减灾委即转为县抗灾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和协调救灾应急工作;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分别担任抗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

1、县减灾委员会组织构成 主 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县安监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协、县工商联、县红十字会。

2 县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5个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2、县减灾委员会主要职责

⑴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⑵迅速向市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⑶启动紧急救助命令、发布灾害等级、抗灾救灾相关通告、通知、指示。

⑷根据需要会同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救灾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⑸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筹集救灾资金。 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二)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工作小组

1、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减灾委成员单位各派一名联络员组成。

主要职责:

⑴迅速了解、收集、汇总灾情,及时向减灾委报告。 ⑵传达救灾工作指令,督促协调各应急小组及相关部门落实救灾措施。

⑶组织灾害损失调查、核实和评估,了解救灾工作进展及灾区需求情况。

3 ⑷根据有关部门测报的预警情况,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和措施。

⑸制定城乡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⑹协调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生活安排等事宜。 ⑺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⑻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2、灾情核查组

由民政局牵头,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办、农牧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⑴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实地勘测灾害损失程度,准确评估核查灾害损失。

⑵及时统计上报灾情信息和各类灾情报表,起草反应灾情评估结果和救灾救济工作情况的文件。

⑶建立因灾造成死亡人员或倒房户需救助人员台帐及花名册。

⑷准确掌握灾区需求、灾情发展及救灾工作情况,提出抢险救灾应急物资调运、发放计划。

3、抢险救灾组

由人武部牵头,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民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文体广电局、电力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4 ⑴制定抢险救援计划。

⑵负责抗灾救灾人员及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并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维修电力、通信、水利等设施,保证公路、电力、通信、供水等渠道畅通。

⑶调派抢险救援队进入灾区,救助遇难群众,抢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

⑷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⑸处理好遇难者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工作,稳定受灾群众的情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4、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局牵头,食品药品管理局、水务局和各大医院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⑴组织调配医疗救护力量,设立救护医院、网点和巡回医疗组织。

⑵负责治疗救护受伤群众和救灾伤员,抢救危重伤员。 ⑶调集药品及医疗器具,防治疫情,控制传染病的蔓延。 ⑷调查和管理灾区群众的饮水饮食卫生。 ⑸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5、物资调配组

由民政局牵头,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5 (1)筹集、调拨、紧急采购和分配救灾物资。 (2)负责接收、登记上级与社会各方面支援和捐赠的物资与资金。

(3)负责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

6、恢复重建组

由发改局牵头,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震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1)掌握房屋建筑和生产生活设施毁损情况,提出修复措施。

(2)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房屋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

(3)发动受灾群众就地取材,搭建简易棚、帐篷,修建过渡性的简易房屋,做好灾民临时安置。

(4)及时安排好重大抗灾救灾项目和资金,争取短期内恢复灾民正常生产、生活。

7、宣传报道组

由宣传部牵头,县委报道组、文体广电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信息发布,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县财政局安排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1、县财政每年按上年财政总收入1%的标准列支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专项经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县财政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年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

3、县财政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5、县财政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救灾物资采购储备、救灾人员队伍建设、防减灾宣传活动、预案演练、网络通讯等经费,安排城乡避难、疏散场所建设费和维护费。

(二)物资准备 制定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建设规划,整合救灾储备资源,完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建立分级分类储备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1、按照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以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为辅助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棉衣被、小型发电机、对讲机、部分粮油品和其他生存性所需救助物资。

2、每年县、乡两级要从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中列支10%用于购置补充棉衣被、粮油食品、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3、商务、粮食和供销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6、灾情发生时,视需求调用邻近乡镇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向上级部门请求调用相邻地区救灾储备物资。

7、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加强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建立县、乡、村三级灾情上报系统,健全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的灾情信息沟通、会商、通报制度。健全县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及发布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2、建立县、乡、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和环境等监测站网的基础上,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四)救灾装备准备

1、县人武部、公安局、安监局、广电局等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民政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摄像机等装备及办公设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社区)三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及网络体系。加强减灾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震、国土等方面专家,重点做好灾情会商、恢复重建、灾害评估和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民兵、武警、消防、公安、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辅助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2、建立和完善城区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工作,实现“互补互助”和“对口援助”的救助网络。充分发挥县慈善办、红十字会的作用,接受、管理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

3、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表彰奖励机制,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 (七)转移安置准备

1、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与安置。转移安置工作由公安、交警、交通、民政和乡村干部组织实施。

2、转移命令由县减灾委发布,乡镇(街道办)具体组织实施,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媒体发布等。

3、要按照转移安置预案的安排,就近选择高地、学校、广场等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交警部门负责调集车辆,优先保证人员转移,优先转移老人、妇女、儿童和伤病员。交通部门要保证运送灾民的路线和交通畅通。

4、采取投亲靠友,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借住学校、仓库、影剧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搭建帐蓬和简易棚等方式,妥善安置转移出来的灾民。电力、水利、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好集中安置点上供电、水源、取暖等问题,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好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5、县民政部门对转移安置的灾民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及时上报县减灾委和市民政局。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1、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多种方式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2、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基层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对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

3、县减灾委根据灾害发生的特点,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域,组织开展预案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救灾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负责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办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信息,农牧局负责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情况。

2、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域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减灾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3、根据灾情预警和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等。

⑴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受伤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无 11 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倒塌、损坏房屋及其它财产经济损失。

⑵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转移安置人口、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⑶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人口、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⑴灾情初报。乡镇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政府。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县减灾委和市民政局报告,同时上报市政府。

⑵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减灾委办公室、乡镇政府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政府每天8点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减灾委办公 12 室上报,县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⑶灾情核报。乡镇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乡镇灾情数据)向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3、灾情核定

灾情发生后,灾情评估组要赶赴现场,通过实地调查灾情进行评估,取得灾情数据资料,并做出灾情评估报告,为县减灾委抗灾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4、灾情评估组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和需救济人员花名册,为灾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详见附表

一、表

二、表三) (三)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灾情数据以灾情评估组的统计数据为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发布。

1、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减灾委会商核定、统计汇总和审核发布。较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审核发布。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和成效,下一步采取措施和方案、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在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发布等形式,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统一组织。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要求和等级划分

1、基本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乡、村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2、灾害损失等级划分

(1)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较大灾害和一般灾害4个等级。(见下图)

自然灾害损失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等级 等级成立 的条件 分 级 标 准

人员 死亡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倒塌 房屋 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占播种面积% 直接经济 损失

特大 灾害 具备分级标准中任何一种 情况 30人 以上 0.1万人 以上 0.3万间 以上 15%以上 5000万元以上

重大 灾害 同上 10人以上 0.05-0.1 万人 0.1-0.3 万间 10%-15% 3000-5000万元

较大 灾害 同上 3-10人 0.01-0.05 万人 0.01-0.1万间 5%-10% 1000-3000万元

一般 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较大灾害标准的

(2)地震灾害等级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较大灾害和一般灾害4个等级。(见下图)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 等级成立的条件 分 级 标 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密集区地震的震级

特大地震 具备分级标准中任何一种情况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 同上 51-300人 造成一定损失 6.5--7.0级

较大地震 同上 21-50人 造成一定损失 6.0--6.5级

一般地震 同上 20人以下 造成一定损失 5.0--6.0级

3、灾害损失等级相对应的响应等级

⑴应对特大自然(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自然(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自然(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自然(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5 ⑵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响应。

⑶对敏感地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域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二)应急响应启动

1、Ⅰ级响应启动:

⑴启动程序:灾情发生后,乡镇政府初步查灾并报告灾情基本情况,由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情况宣布启动Ⅰ级响应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决定,并由县减灾委向市减灾委报告。

⑵响应措施:县减灾委转换为县抗灾救灾指挥部,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指挥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指挥部及各小组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灾情评估、统计、救灾抢险、灾民救助等工作,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⑶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抗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决定。

2、Ⅱ级响应启动:

⑴启动程序:灾情发生后,乡镇政府初步查灾并报告灾情基本情况,由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情况宣布启动Ⅱ级响应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决定,并由县减灾委向市减灾委报告。

⑵响应措施:县减灾委转换为县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指挥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指挥部及各小组进入24 16 小时应急状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灾情评估、统计、救灾抢险、灾民救助等工作,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⑶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抗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终止Ⅱ级应急决定。

3、Ⅲ级响应启动:

⑴启动程序: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情况宣布启动Ⅲ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决定。

⑵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组织领导救灾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灾情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各工作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灾情评估、统计、救灾抢险等工作,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⑶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宣布终止Ⅲ级应急决定。

4、Ⅳ级响应启动:

⑴启动程序: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接到灾情报告后向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应急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宣布启动Ⅳ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决定,并向减灾委主任报告。

⑵响应措施:由县减灾委组织领导救灾救助工作。 ⑶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宣布终止Ⅳ级应急决定。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灾情发生后,由乡镇政府统计灾情基本数据并上报县减灾委。

2、县减灾委、乡镇政府分别制定本辖区的抗灾救灾方案。

3、县减灾委及各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灾抢险、筹备物资、妥善安排群众生活。

4、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慈善救助、紧急调拨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棉衣棉被问题。

5、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乡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援助、邻里互助、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灾区地域实际,发改、建设部门共同制定恢复重建方针政策、任务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2、设立专项资金。根据乡镇政府申请款项的请示报告,结合灾区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灾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3、民政局、财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县、乡、村三级救灾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4、及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和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发改、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水、电、路、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和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高温热浪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国土、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域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 19 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修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镇××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

适用范围

2、基本情况

3、启动条件

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应急反应

6、转移安置及生活救助

7、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救灾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救灾职责,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编制原则

实行村支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部门分工综合协调、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本村范围内的暴雨、洪水、台风、干旱、风雹、地质灾害、低温冷冻、雪灾、地震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

2、基本情况

××村位于××镇中部,由××、长山、周公坞三村合并而成。全村地域面积平方公里,农户1208户,人口3493人。,

××村工业总产值亿元,农业总产值3300万元,村集体可支配资金万元,人均收入13872元。

3、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受灾人口超过本单位人口的3%左右;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本单位当季播种面积的3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本单位总人口的%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

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建立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并确定组成人员及职责。

村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主任担任,成员由村分管民政领导、民兵连长、治保主任、调解主任、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等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和分析全村灾害动态情况。

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现场指挥。

检查督促救灾、抗灾任务落实情况。

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及安置措施。

及时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村委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性救灾救济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民政领导担任主任。

5、应急措施

启动本预案后领导小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镇防汛指挥部等报告情况;

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

①联络协调组:由村支部牵头,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村救灾情况的收集、上下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搞好后勤服务等工作。

②抢险救灾组:由民兵连长牵头,

治保、调解、联防队参加,负责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对自身无力抢修的,应第一时间上报上级单位。

③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由分管民政同志牵头,团支部、妇联参加,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④查灾核灾组:由分管民政同志牵头,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6、转移安置及生活救助

领导小组对灾区可能因灾需转移安置的人口进行预测,对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

撤离信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会议、电话等通知方式,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成立村支二委成员组成的转移安置小组,负责需转移村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保证撤离群众及时安置,24小时内派出医疗救助分队,并紧急调拨衣被等救灾物资到位。

安置方式:采取投亲靠友、借住、转移安置到村避灾中心,必要时搭建临时帐蓬等。

7、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

召开生产自救会议,组织灾区恢复生产自救。

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是因灾造成房屋倒塌、家财毁光重灾户以及饮用水困难户的情况。

根据核灾的数据制定灾民倒房重建,灾民吃饭穿衣、生产自救等总体工作方案报村党支部、村委会审定,分步实施。

第17篇: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日期:2006-7-17]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2.1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2.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2.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2.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3.2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3.3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3.4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 4 应急准备 4.1预警准备 4.2物资准备 4.3资金准备 5 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 5.2灾民转移安置 5.3预案启动后的响应 5.4响应的终止

6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7 奖惩 8 附则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依据《临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历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及气候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暴风雨、冰雹、低温霜冻、雪灾等气象灾害;泥石流、滑坡、山体崩塌、地震、火山等地质灾害;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重大损失和危害,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划分为4级 2.1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特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30人(含失踪)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2.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10人(含失踪)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2— 较大自然灾害是指在县(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5人(含失踪)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4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三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员5人(含失踪)以下的。

本预案只对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抗灾救灾作出应急响应。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常务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民政局、公安局、武装部、财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专职副组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 员:宣传部、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农业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电力公司、经济局、粮食局、药监局、广电局、人行、驻县军警部队、气象局、红十字会、慈善会、电信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3.2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助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领导对抗灾救济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拟定相关文稿。 (3)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3— (4)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5)负责抢险救灾信息发布。 (6)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3.3县自然灾害抗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一旦本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查灾核灾组

县民政局、水利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组织力量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

(2)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经济局、粮食局、交通局、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

(3)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广电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局、教育局、电力公司、通信公司、武装部、县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做好农作物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4)应急资金保障组

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水利局、县交通局、人行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4— (5)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乡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及县农业局、药监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6)安全保卫组

县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司法局、武装部、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物安全、社会稳定。

(7)接收捐赠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经济局、红十字会、慈善会、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8)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电局、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9)督查组

县监察局牵头,县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5— 3.4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公众媒体及时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相关信息,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先进事迹。

(2)县粮食局:负责做好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5)县司法局:负责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

(6)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核定和报告全县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特别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7)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界定地质灾害,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9)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灾中断公路的修复工作及救灾运输车辆的调度。

(10)县级各通信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并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非法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11)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12)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13)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14)县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有毒有害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

(15)县广电局:负责防灾减灾宣传,及时播发天气预报和汛情灾情警报。

—6— (1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安排建设资金;做好灾区物价监控,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等措施;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维护市场物价秩序。

(17)县经济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和灾后企业发生不稳定事件等方面的紧急情况;

(18)安全生产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19)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20)县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恢复被损坏的电力设施,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1)县建设局:负责处置因城市道路、桥梁严重塌陷,自来水、燃气、供电等生活保障设施故障引起的紧急情况。

(22)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23)县监察局:负责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进行查处。

(24)县药监局:负责监督向灾区提供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25)县人行:负责协调金融系统对救灾资金的调入、拨付和信贷工作。 (26)县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7)县武警中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8)县统战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台胞、侨胞、港澳同胞及外籍人员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

(29)县慈善会:负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

(30)县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医疗款物的接收工作。

(31)县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

(32)保险公司:负责对灾区投保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家庭进行受灾损失现场查勘和理赔。

—7— (33)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本系统灾情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各部门要帮助挂钩村委会做好抗灾救灾工作,防止农户因灾返贫。

(34)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的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调查、核实灾情;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保护国家财产,及时维护灾区稳定,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置无家可归者,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有临时住所,防止发生严重疫病流行。

4 应急准备 4.1预警准备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的模拟演练。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灾害多发区域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基本情况数据。要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保证汛期救灾工作人员在岗在位。同时,要依据《水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河道、水利设施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管理、治理,防止人为因素导致和加大自然灾害。

(3)县气象局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并负责发布风雹雷电和强降雨天气预警;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干旱和洪涝灾害预警;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县农业局负责发布农作物病虫鼠害预警;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森林火灾、病虫害预警。

4.2物资准备

(1)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备足各类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使用,由县政府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县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级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紧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2)水利、交通、通讯、建设、经济、卫生等部门负责抢险物资的储备和筹集,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所需的设备和材 —8— 料,抢救伤员的药品及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民政、粮食、供销社等部门负责救助物资的储备和筹集,主要包括粮食、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县财政局每年预算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民救助等。

4.3资金准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备足各类救灾物资。县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级医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队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紧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救灾物资的使用,由县政府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

5 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乡镇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并按照灾害发生状况采取一日一报、动态呈报等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2灾民转移安置

(1)重特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采取投亲靠友、搭建简易住房、借住公房等方式,就近安置。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必须保证灾民有临时住所、有一定的口粮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同时,要防止火灾、疫病等次生灾害发生,切实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2)各乡镇对因灾伤亡和房屋倒塌情况,要掌握到户到人,并登记造册上报。对重灾户、特困户必须掌握到户,及时给予救助,保证他们的生活不出问题。

5.3预案启动后的响应

发生重大、特大、较大自然灾害时,由县民政局建议,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启动本预案,迅速报告县长。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5.3.1 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及驻县军警部队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以县长、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9— (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救灾援助。

5.3.2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及驻县军警部队视情况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常务副县长或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6)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救灾援助。

5.33 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驻县军警部队给予支援。

(3)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求省上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灾民救助工作。 (6)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10— 5.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等级响应,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6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6.1 各级政府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6.2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6.3 对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县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

6.4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抗灾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7 奖 惩

7.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的; (5)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虚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11—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8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次生灾害:也称二次灾害,指的是在重大自然灾害(原生灾害)发生后,与其伴生或衍生(引发)的灾害。它往往会形成一条灾害链,持续地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的灾难。有时,次生灾害带来的危害会远远超过主灾。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

第18篇: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粤府办„2010‟62号

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广东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是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日常工作。

3.2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和医药、猪肉等省级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省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省级灾害救助物资;组织预案演练。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防旱、防风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省卫生厅: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价格干预等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负责对毁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广铁集团公司: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南方航空公司:负责救灾物资空运保障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省武警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省公安厅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配合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地安排救灾资金投入。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省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及当年省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解决严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省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现分级、分类管理。

4.2.1 省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地区4个省级区域仓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4.2.3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自然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省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各地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由民政、卫生、交通、水利、农业、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工程抗震设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监管。

4.6.3 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应对自然灾害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省民政厅和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适时组织市、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适时组织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4.7.3 灾害多发地区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5.1.2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各级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信息报告应包含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受灾损失情况、已救济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等内容。

5.2.1.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县城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5.2.1.2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内容:投亲靠友、借住住房、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和已安排衣被救济款、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1.3 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内容: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两小时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民政部。

5.2.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

5.2.2.3 灾情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两日内核定灾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2.3 灾情核定

5.2.3.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交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3.2 省民政厅会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设定4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响应启动条件

6.1.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万人以上;

(2)全省死亡50人以上;

(3)房屋倒塌5万间以上。

6.1.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1.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提出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决定启动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长报告。

6.1.3 响应措施

6.1.3.1 省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1.3.2 省民政厅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情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6.1.3.3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1.3.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商省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3.5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向省委、省政府建议:

(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省委、省政府派出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省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6.1.3.6 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1.3.7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后,报由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决定终止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长报告。

6.2 Ⅱ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3)房屋倒塌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6.2.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救灾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6.2.3.1 省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商省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2.3.5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报告。

6.3 Ш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6.3.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3)房屋倒塌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6.3.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3.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Ш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3.3 响应措施

6.3.3.1 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48小时内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督促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3.3.4 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向省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督促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

6.3.3.5 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3.3.6 省民政厅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房屋倒塌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4.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救灾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6.4.3.1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4.3.2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指导地方做好救灾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

6.4.3.3 省民政厅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救灾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10月2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分县需救助数据汇总表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7.1.2 必要时,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核实情况,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7.1.3 省民政厅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4 10月25日前,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上报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7.1.5 根据各市(县)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7.1.6 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

7.2 恢复重建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民倒房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7.2.1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7.2.2 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地区向省政府提出的拨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发放工作。

7.2.4 省民政厅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7.2.6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

7.2.7 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

7.2.8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报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我省2004年印发的《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第19篇: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镇××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编制原则

1.4适用范围

2、基本情况

3、启动条件

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应急反应

6、转移安置及生活救助

7、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救灾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救灾职责,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编制原则

实行村支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部门分工综合协调、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本村范围内的暴雨、洪水、台风(包括亚热带风暴)、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低温冷冻、雪灾、地震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

2、基本情况

××村位于××镇中部,由××、长山、周公坞三村合并而成。全村地域面积11.94平方公里,农户1208户,人口3493人。2007年,××村工业总产值12.7亿元,农业总产值3300万元,村集体可支配资金65.5万元,人均收入13872元。

3、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受灾人口超过本单位人口的3%左右;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本单位当季播种面积的3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本单位总人口的1.5%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

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1建立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并确定组成人员及职责。

4.1.1 村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主任担任,成员由村分管民政领导、民兵连长、治保主任、调解主任、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等负责人担任。

4.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和分析全村灾害动态情况。

(2)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现场指挥。

(4)检查督促救灾、抗灾任务落实情况。

(5)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及安置措施。

(6)及时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4.2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村委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性救灾救济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民政领导担任主任。

5、应急措施

(1)启动本预案后领导小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镇防汛指挥部等报告情况;

(2)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

①联络协调组:由村支部牵头,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村救灾情况的收集、上下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搞好后勤服务等工作。

②抢险救灾组:由民兵连长牵头,治保、调解、联防队参加,负责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对自身无力抢修的,应第一时间上报上级单位。

③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由分管民政同志牵头,团支部、妇联参加,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④查灾核灾组:由分管民政同志牵头,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6、转移安置及生活救助

6.1领导小组对灾区可能因灾需转移安置的人口进行预测,对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

(1)撤离信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会议、电话等通知方式,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成立村支二委成员组成的转移安置小组,负责需转移村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3)

保证撤离群众及时安置,24小时内派出医疗救助分队,并紧急调拨衣被等救灾物资到位。

6.2安置方式:采取投亲靠友、借住、转移安置到村避灾中心,必要时搭建临时帐蓬等。

7、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7.1灾情稳定后,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

7.2召开生产自救会议,组织灾区恢复生

产自救。

7.3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是因灾造成房屋倒塌、家财毁光重灾户以及饮用水困难户的情况。

7.4根据核灾的数据制定灾民倒房重建,灾民吃饭穿衣、生产自救等总体工作方案报村党支部、村委会审定,分步实施。

第20篇:学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上海****职业学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提高学院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和校舍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校园受灾师生学习、生活进行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本预案适用于台风、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救助应急机构

1、成立校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救灾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院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副院长)

****(副院长)

成员:各系部主任、党支部书记

2、校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救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办公地点设在院长办公室。 院救灾办主任:***

工作人员:************

三、院救灾办工作职责

1、及时向市教委和区救灾办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处理学院救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事务。

2、联系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的登记、收集、保管和分配工作。

3、负责灾后防疫和校园卫生整治工作,联系防疫部门进行传染病的预防。

4、落实灾后校园各项安全规范和措施,监督检查灾后学校饮水,食品卫生工作。

5、做好危困教职工的救助和校园灾后重建工作。

6、保障救灾信息畅通,做好救灾宣传,加强灾后值班纪律。

四、灾害救助应急程序

1、灾情报告:在自然灾害发生后,院救灾办必须立即向市教委和区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灾情报告内容应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师生生活安排情况。

2、救助领导小组进入工作状态,研究确定救灾工作事宜。

3、迅速组织受灾师生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安排他们的学习、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4、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五、灾后善后工作

1、做好死难、受伤师生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院稳定。

2、加强灾后值班,做好校园各项安全规范措施,确保灾后学校饮水,食品的卫生安全。

二0一二年五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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