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名贷款整改措施

2020-04-18 来源:整改措施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冒名贷款(版)

冒名贷款

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冒名贷款的特征:

1、顶名贷款。指信用社内部人员以自己名义为不符合条件的亲朋好友办理正常手续的贷款,将贷款归其亲朋好友使用。

2、搭名贷款。指信用社内部人员因自己或亲朋好友无法贷出贷款,而在其他贷款人贷款时要求其多贷出一部分,将多贷出部分供自己或亲朋好友使用的行为。

3、盗名贷款。指信用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不知道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4、假名贷款。指信用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假名进行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冒名贷款表现形式: (一)名义借款人和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一是冒名贷款。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农户贷款时,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借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取得贷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的身份证及名章在农村信用社办理冒名贷款5万元。二是借名贷款。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情况下,以多个借款人名义取得多笔贷款,获 1 得较大贷款额度。此类问题比较突出,如某市13个县(市、区)27家农村信用社中该类贷款占该辖区冒名贷款总笔数和总金额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贷款。部分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为完成收息任务,虚构借款人名义和个人资信等信息资料,违规放贷。如某社为了完成贷款利息收入任务,信贷员虚构5人姓名,伪造个人信息资料以贷收息5笔共计9.35万元,贷款后直接转入利息收入科目,虚增贷款利息收入9.35万元。

(二)贷款种类规定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一是个人贷款企业使用。由于部分企业因贷款所需手续不全,无法以企业名义取得贷款,采取法人代表或他人名义从信用社取得贷款。如某联社营业部以担保贷款形式,发放给邵某贷款300万元,发放给张某贷款1000万元,全部用于企业煤矿技术改造。二是个人贷款村委会使用。以村委会主任(村支书)名义申请贷款,村委会实际用款。三是多人贷款一人使用。联保小组成员受自身利益驱动,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联保小组贷出的资金实际被其中一人使用。如某营业所向8个联保体37户发放贷款74万元,合同用途为购农用车,实际其中一人用于小煤矿投资。四是以贷还贷、以贷结息,利润指标失实。例如,2003年7月27日、7月30日,某村委借用本村村民范某等三人名义向某信用社借款3笔共计28.4万元,用于归还该村委贷款,其中以贷还贷195.36元,以贷还息28.4万元,占该信用社当年全部利息收入的50.36%,导致财务会计报表严重不实。

2 五是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投向违规。以冒名贷款方式取得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投向于产能过剩行业,如某信用社借款人李某借用乔某等其他17人身份证,以小额信用贷款名义取得支农再贷款18笔共计42.7万元,被全部挪用,购买大型载重汽车。

(三)抵押贷款少,贷款质量差。由于农村农户的土地房屋无相应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而农村地区办理抵押的手续相对较为繁琐,造成顶冒名贷款基本以保证人担保的形式发放。某市顶冒名贷款中,保证方式51276万元,占比84.7%,而以有资产抵押的为4206万元,仅占6.9%。在已暴露但未清理规范的项冒名贷款中,按五级分类划分,顶冒名贷款中不良贷款12721笔、金额55630万元,占全部顶冒名贷款笔数、金额的96.2%、91.9%,其中:次级类4831笔、金额23698万元;可疑类7324笔、金额30783万元;损失类556笔、金额1149万元。而正常类贷款508笔、金额4908万元,仅占全部顶冒名贷款笔数、金额的3.8%、8.1%。

冒名贷款的风险

借名冒名贷款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的贷款,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违规贷款,规避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等信贷管理制度,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流于形式,造成超越权限、跨区域、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更加隐藏,增加了信用社贷款风险,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1、借名冒名贷款降低了信贷资产质量,这是借名冒名贷款存在的最大风险,因为借名冒名贷款立据承债人和贷款 3 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大部分会引起贷款纠纷,给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2、借名冒名贷款使信贷管理制度难以落实。信用社虽然制定了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严格防范自批自贷、超权限贷款、垒大户贷款、跨区贷款等违规贷款,但是,客户经理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逃避信贷管理制度,形成风险。

3、借名冒名贷款假冒农户之名,使不符合信用贷款支持的农户、非农户,甚至企业法人获取了贷款支持,而本应获得支持的农户却难获贷款,使相关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在基层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借名冒名贷款还往往出现信贷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违反信贷纪律,以贷谋私,向贷款户“吃、拿、卡、要”,不见好处不办事,严重影响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4、信用社因为发放借名冒名贷款,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潜在损失极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损失。借名冒名贷款往往是信用社员工与用款人互相串通、内外勾结的结果,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关的信息,在得知被冒名后可能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赔,同时,由于冒名贷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的有关人员犯罪将被追溯法律责任。

5、它规避了贷款分级审批的制度,越权发放贷款。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 4 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规定。有些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因为某些关系人的贷款数额大,又无物抵押,上报审批又无望,于是采取了化整为零,冒名、借名的方式帮其获得贷款。

6、它违反了大额贷款一般要有担保的规定,使贷款风险无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一个不敢用真名立据的借款人,显然不符合资信良好的规定。这样借款人即规避了贷款风险又把风险留给了贷款人。

7、它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三查”的有关规定,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级检查的挡箭牌。

8、它一般是用款人与基层信用社员工互相串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产物。某些信用社工作人员与一些私企业主、专业户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吃喝玩乐打成一片,由此产生腐败,不顾信用社资金安全,甚至想方设法为这些人贷款。

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

借名冒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的人因各种原因,自己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从而采取假借他人的名义在信用社获取非法贷款。(借名和冒名贷款的区别就是假借他人名义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贷款的性质更为严重) 5 借名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社部分客户经理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当自己需要周转资金时,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自批自贷贷款(主要采取骗取或伪造贷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贷户签名以贷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

2、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近亲属需要贷款而又不符合贷款条件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关系人贷款。

3、当前,信用社为加强信贷管理都严格控制贷款跨区,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因为跨区贷款较为明显,客户经理为逃避跨区贷款,将会采取假借辖区内他人名义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跨区贷款。

4、虽然借款人符合条件,但是以前已经办理了贷款,按照规定不能再向其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如果还想办理这笔贷款业务,就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事实上的垒大户贷款(有的用企业法人或股东的名义贷款给企业使用)。

5、当前,信用社都实行了严格的贷款授权制度,客户经理只能在权限内发放贷款,当超过自己权限时,客户经理要上报有权人审批。当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审批而客户经理想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超权限贷款,使贷款授权书成为一纸空文。

6、客户经理为逃避监督,在同一时期用两个人以上的名义冒名或借名办理多笔贷款,由一人使用。

6 冒名贷款的危害

冒名贷款的危害可以从对农村信用社和对被冒名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1、降低了信贷资产质量。据调查,冒名贷款的收回率一般在60%以下,而且大部分会引起贷款纠纷,给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2、使信贷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农村信用社虽然制定了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严格防范自批自贷、超权限贷款、垒大户贷款、跨区贷款等违规贷款,但是,信贷员往往采取冒名贷款的方式逃避信贷管理制度。

3、给农村信用社形象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当被冒名人发现自己有贷款时,这就产生了经济纠纷,被冒名人往往会采取法律的形式保护自己,从而在社会上对农村信用社造成负面影响。

(二)对被冒名人的影响

1、个人信用方面。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个人的信用记录将实现全国金融机构联网,个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到自己的信用记录和状况。因此,当冒名贷款逾期不还时,被冒名人将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2、可能影响扶贫贷款、助学贷款等其它贷款。当被冒名人需要办理扶贫贷款、助学贷款时,由于自己被别人冒名已经办理了贷款,将可能遭农村信用社拒绝,从而无法取得贷款。据调查,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类似的问题,需要高 7 度关注。

冒名贷款的检查方法

一、公告检举法。

稽核人员进驻被稽核单位后,首先向被稽核单位班子成员通报检查方案,强化同被稽核单位沟通和交流,力争得到被稽核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其次会同被稽核单位采取召开职工大会或向各营业网点下发通知等形式,对广大职工讲明冒名贷款检查的重要性及其对信合事业的危害性,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和QQ号码等联系方式,鼓励全体员工通过各种方式对所知道的冒名贷款向检查组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督促被稽核单位公开承诺不打击报复举报者,对于查证属实者建议信用社给予举报人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座谈询问法。冒名贷款的主要知情人之一就是信贷员,检查组进驻被稽核单位后,检查组要对所有信贷员进行逐一约见谈话询问,告知其冒名贷款的危害和后果,讲明“查出从严、坦白从宽”的基本政策,督促其主动列出所知道的自己和他人经办的所有冒名贷款清单,同时要求信贷员对除已知假冒贷外的其它全部贷款写出无假冒贷款承诺书,承诺书应载明如发现假冒贷款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这种方法对于非其责任造成的冒名贷款及易于清收的冒名贷款相当有效,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人员排查法。按照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活动中“九种人“的界定标准和排查方法,认真排查所有原信贷人员和 8 现信贷人员,发现有涉及黄赌毒、经商、炒股、负债较大、经常旷工、超过轮岗时限、交友混乱、有不良记录、违规操作等行为的的信贷人员,立即重点排查其所经放、管理的所有贷款,必要时可协同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等相关部门对其生活、经营及社会关系入手,理顺其自贷、介绍、经放、管理的所有贷款项目,有条件的可查清信贷资金流向,顺藤摸瓜彻底搞清有无冒名贷款嫌疑。

四、档案查询法。

1、调阅信贷档案,查看贷款程序是否合规,借据、合同、身份资料复印件有无涂改、伪造、变造现象及原则性的瑕疵等,发现问题及时查证。

2、查看借款时借款人年龄是否偏小或偏大,重点查看借款人借款时是否小于18岁或大于60岁,结合贷款用途核查其贷款真实性。

3、关注承贷人为农村女性的贷款,在农村地区,家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仍然为男性,此类贷款应了解其相关情况,核实贷款真实性。

4、审查贷后管理资料,查看客户贷后检查表签名是否和申请、借据、合同等档案资料上所载明的签名一致,贷后检查报告是否有涉及冒名贷款相关情况的描述。

5、调阅传票,查看贷款发放、回收、收息所使用帐户户名是否和贷款户名一致、帐户发生存取款业务时的签名是否和借据、合同、申请书等一致。对于以上方法发现有疑似冒名贷款情况的,应进一步重点查证。

五、公示举报法。 按行政村打印贷款公示清单,张贴于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冒名贷款对个人信用的危害性,督促 9 其按照已公示名单核对自己所承贷、保证贷款的笔数和金额是否相符,同时公布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接受广大知情群众的举报,具备条件的如能利用村上的“大喇叭”广播几遍,效果更佳。对于较为偏远、住址分散的贷户,可选择在人员较集中的集市、庙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后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应重点调查核实。此方法效果较好且节省人力物力,但可能会因“泄露个人信息”之嫌遭到部分贷户抱怨,故一般适用于不良贷款。

六、询证查实法。制作统一格式询证函,两名以上稽核检查人员持函逐笔到户核实询证,无异义的现场签字确认,有疑义的,当面记录贷户异议,并让贷户签字确认,以便向贷款介绍人、经办人、保证人等贷款关联人进一步求证。外出打工的,具备条件的应予以电话(短信)、信函、快递、传真等方式进行核实,长期找不到人的,可协请当地村民委会员、借款人相关亲朋、邻居等知情人帮助核实身份真假,并了解其相关情况,为下一步核查打下基础。此种方法工作量较大,耗时费力,但准确性较高。

贷款大量存在的原因

顶冒名贷款形成时间,从2000年农村信用社开始推行小额农贷一直持续到2007年上半年,2002-2005年达到顶峰。时间跨度长、违规数量大、涉及机构广。究其原因,有历史原因、社会因素、体制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农村信用社粗放管理、粗放经营所致。

(一)制度不健全是形成冒名贷款的基本原因

10 多年来,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不顺,农村信用社一直在改革探索中坎坷前行,造成其外部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的重心偏重于摆脱经营困境、发展业务,内部规章制度滞后业务发展,有的制度在业务、环境、体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能及时进行修订,出现制度不合理、不适应的情况。如对小额农贷、联户联保贷款等业务推出后不能及时制定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操作流程、细则,银监会在2004年出台《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后,各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没有按照指引的要求对贷款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的补充、完善和调整。

(二)制度执行不严格是形成冒名贷款的直接原因 银监会成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相应制定了一大批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各县市区信用社先后完成一级法人社管理,但顶冒名贷款未得到有效扼制。制度执行不力,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规办理、违法操作是形成顶冒名贷款的直接原因。一笔贷款发放牵涉到信用社主任、外勤副主任、客户经理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多个岗位多名人员,贯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多个业务操作环节,由于各条线、各环节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来办理,“三查”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发现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为顶冒名贷款的发放提供了可乘之机。更有甚者,部分客户经理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发放顶冒名贷款,这些大多与“吃拿卡要”问题并生并存。此外,由于受信贷人员数量限制等原因,客户经理岗位轮换制度落实不到 11 位,部分联社客户经理长期不进行交流,致使顶冒名贷款的问题长时间不能暴露,日积月累成重垢。

(三)员工素质不高是冒名贷款长期存在的内在原因。

受地域和业务性质的影响,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以来,在各类银行机构中,一直被视为“弱势群体”,其他银行高端人才不愿意进,自身人才溃乏,大量信贷人员未接受正规业务学习,大多凭经验操作业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在整体管理粗放的环境下,缺乏职业道德教育,有的员工较多考虑绩效考核中的利益或者为个人谋私利,不准确、不充分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四)内部监督缺失是冒名贷款泛滥的重要原因。

尽管各家联社成立后,都设立了稽核监督部门,但人力不足、地位弱化使其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每年基本只开展高管离任稽核方面的检查,而且只是泛泛检查,审计意见就问题说问题,信贷业务方面的专业检查很少;近年来,稽核监督得到重视,每年都能够组织多次信贷、合规方面的检查,但从实际情况看,监督检查不深入不彻底,很多检查在一定程度上走了过场,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者是发现后不能及时、彻底纠改,内部监督的效果不理想。此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不力,部分联社对顶冒名贷款的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进行严肃追究,而是碍于情面姑息迁就,不能起到警示与防范作用。

冒名贷款的治理对策

(一)加大信贷管理制度执行力度,防范操作风险

12 切实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严把贷前调查关和贷中审查关,堵塞贷款审批环节中的漏洞,加强贷后资金的跟踪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冒名贷款的产生。同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不同客户的资金需求,细分产品市场,采取提高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增加服务品种、创新服务方式等措施,满足客户正常合理资金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调整贷款操作流程,强化相互制约。一是强调前台真实性调查。农联社要修订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农户贷款的真实性审查条款,以及违规后的责任处理。聘请信誉好、有一定知识水平的本地人员协助农户贷款调查,解决信贷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是增加中台合规性审查。中台人员可由农联社指派的内勤主任担任,内勤主任除对信贷员填写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与审批决策文书等进行审核外,还要与借款人见面,以解决单人调查的弊端。三是强化后台规范性操作。后台人员在办理农户贷款入账、农户填写借据和支付现金的每一个环节,强调按章办事,严格执行现有的规章制度,严格审查借款人真实身份,对于大额现金支付进行备案。

(二)完善贷款档案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一是要妥善保管农户信贷档案,特别是已经结清的农户贷款资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不能随意丢弃。二是要完善档案管理要素,可在借款借据上预留借款人印鉴等重要信息,便于追查冒名贷款行为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要对贷款档案信息及时更新,记录每一笔贷款情况。四是开发农户贷款档案 13 管理程序,并在联社系统联网使用。这样既能减轻信贷人员工作量,又能及时监测农户负债情况和偿债能力,对负债情况不正常、有冒名嫌疑的,可跟踪检查。

(三)完善内部稽核方式,提升内部审计效率 。由于农户贷款面广量大,内部稽核要做到逐笔审核比较困难,农联社应在提升内部审计效率上下功夫。一是改变目前每年进行信贷大检查的模式,对每个信贷人员所经办的业务进行抽查,如抽查中发现问题,可集中力量对该信贷员的每笔业务进行逐笔排查。检查时可组织业务职能部门、基层信用社交叉进行或独立实施突击检查。二是落实检查责任,对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或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的,要追究有关检查人员责任。三是加大对责任人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要综合运用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多种手段,震慑违法违规为。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监控,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一是加强和完善对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察,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要对其原来所办业务进行审计。二要采取交叉调查形式对客户进行调查,通过不同的人与客户进行联络,减少客户对其腐蚀的可能性。三要经常开展案例分析,加深员工对法律、监管规定的认识,提高其对道德风险的警觉性和抵御能力。

(五)加大对冒名贷款的查处力度,有效防范冒名贷款风险 。监管部门要将查处冒名贷款工作作为推动深入开展案 14 件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出重拳、下猛药”制定防治方案,定期不定期地对重点农村信用社进行跟踪检查,对查出的冒名贷款责任人及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要从严处理;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对冒名贷款风险的认识,正确处理自身效益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下发放贷款,从而有效防范农村信用社风险。

推荐第2篇:冒名贷款案

冒名贷款案

案例简介:

汪某通过中介介绍以自己的住宅用房作抵押向某支行申请借款。贷款发放后,汪某仅在第一个月归还贷款利息,之后几个月始终未把利息还上。客户经理多次电话催收未果,上门催讨。结果发现,房主的妻舅蔡某盗用房主汪某的身份信息及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向支行骗贷。事情发生后,支行找到实际借款人蔡某夫妇,他们对骗贷一事供认不讳。通过多次交涉,蔡某夫妇归还2万元本金,2.5万元利息。之后蔡某夫妇逃匿,支行遂向公安报案。后蔡某夫妇被检察院逮捕,被法院判处刑罚。由于贷款资金已被蔡某夫妇挥霍,无法追赃,导致贷款损失。

案件实情:蔡某夫妇在其妹夫汪某家暂住,偶然间翻到汪某夫妇的户口本及所住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便动起了坏脑筋。蔡某夫妇盗用其妹妹和妹夫的户口本及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并制作二张假的身份证(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用汪某和其妻子,头像用蔡某夫妇的照片),找到中介机构向银行申请贷款。支行客户经理与中介相熟,一时疏忽大意,未认真核对蔡某夫妇的身份信息就答应放贷。之后去实地调查,蔡某夫妇刚好住于房内,并拿出房产证、土地证原件陪同去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办妥了抵押登记手续,支行客户经理信以为真,发放了贷款,最终导致贷款损失。 风险点评:

客户身份辨别是信贷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为什么许多信贷员栽在这道看似简单的环节呢?

一、重抵押,轻调查,可以说放弃应尽的调查职责;

二、信熟人,放松警惕。尤其被利欲熏心的中介蒙蔽;

三、没有进行必要的客户身份核查,导致犯罪分子作假成功。

推荐第3篇: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庐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部署及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为深入推进案件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查清我县联社借名、假冒名贷款(以下简称“三名”贷款)情况,化解案件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务实案防基础,从根本上解决“三名”贷款案件风险突出的问题。我社决定在全辖范围内开展“三名”贷款专项排查清理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排查工作顺利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分我社排查小组和各成员自查两个阶段实施,我社成立以王帮树为组长,鲁绍余为副组长,并成立排查工作小组。

(一)我社排查工作领导组: 组长:王帮树 副组长:鲁绍余

(二)排查工作小组:

第一组,组长:鲁绍余,成员:刘向红,王晓芳 第二组,组长:王帮树,成员:叶秀芳,张业玲 第三组,组长:王卫东,成员:许华林,陈延秀

(三)责任明确

本次清查工作共分三个小组,排查各组人员共同签字,并对清查结果负责。

本次对“三名”贷款的专项排查工作由监察保卫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合规管理部、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均须明确责任人员,建立排查台账,自查、排查人员也要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检查工作真实、有效。

二、原则与政策

“三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扎实推进,注重效果;区别对待,分类处置;讲究方法,能收尽收;严肃查处,惩前毖后的原则。要采取有力的清收措施,通过教育、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保证清收效果,又要因地制宜,把握工作方式方法,在确保效果的前提下,关注舆情舆论,降低负面影响,维护稳定与发展。

清理整治过程中,要逐笔建立“三名贷款情况”台账,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更新。对主动排查出来的案件,对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可按照尽职免责或从轻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010年12月31日(含)以后发生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形成案件的及时移交。整治活动后再发生案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在整治活动中,各排查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向县联社监察保卫部案件和风险信息。发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况、案件要及时专项报告;

(一)涉案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挤兑的;

(四)可能印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等。

三、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整治对象

至实际检查日,已发放尚未归还的(含未到期),所有在手续形式上以个人名义承贷的借名、假冒名贷款。

(二)“三名”贷款表现形式

1、假名贷款。即凭证书名的借款人不存在,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骗取贷款的行为。

2、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

3、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理时,借款人、实际用宽容之一无条件、金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 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宽容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内容

本次“三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自2011年6月开始至2011年底前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宣传动员。为切实做好此“三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要搞好内部宣传发动,各社要于6月14日前召开全体员工动员大会,让全体干部员工透彻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目的、政策,积极参与清理清收工作。

2、积极准备。各社要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具体清理方案,强化措施,做好准备工作。为加强宣传攻势及全面深入摸清通过自报、自查、排查无法掌握的“三名”贷款情况,县联社举报电话0565-7306397(监察保卫部电话),并设置举报信箱,监察保卫部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举报线索,实施举报奖励,深挖隐藏的“三名”贷款,各社也要公开举报电话和联系负责人。在活动开展的同时,要加强正面宣传,确保日常经营的稳定和活动的顺利开展。指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各社要于6月30日前做好专项整治排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清理清收阶段

1、排查清理,摸清底数。各成员要充分利用本次活动的开展,抓住一切线索,全面排查,彻底摸清“三名”贷款的真实状况。在清理的过程中,要全面准确把握“三名”贷款的标准,以贷款合同、发放手续等为依据,正确判定贷款性质。对当事人承债态度明确、还款意愿诚恳的问题贷款,按照随查随清的方式,随时进行贷款回收。不能当时清收的,按照确权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时完善或重新办理贷款手续,确保贷款条件和债权债务落实。清理排查工作可采取“贷款本息进行全面对账”的方式开展。做到全面对账,对暂时确实无法核对的,我社要建立台账,组织专人限期核对到位;坚持换人核对、双人对账,要做到管户信贷员交叉换人;坚持与贷款客户见面的原则;对于已完成的对账,要有贷款负责人和对账人员签字,确保“三名”贷款问题充分暴露。

本次清理清查要对整治对象进行100%全覆盖。我社自查工作自2011年7月份开始至10月份底前结束,总结清查、摸排工作。对排查整治不到位的,要重新安排整治工作。

2、逐一甄 别,分类处置。在对所有“三名”贷款情况全面摸清、登记后要逐笔研究分析,准确划分类别。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分类处置,逐一处理,力争把损失降低最低。对于态度积极,有能力还款的,要及时收回;无法及时收回的,要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有效担保,按实际用宽容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于能够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主要采取纪律处罚手段,从轻处理。对于未履行还款计划或态度消极、拒不还款的,要认真搜集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和启动司法程序。同时,要积极清收、保全发现违法线索的其他贷款;对专项活动中新出现的追逃对象,要落实追逃措施和责任,力争全部归案。经过努力清收后,对赖债、逃债、拒不认账诈骗信贷资金的,以及内部工作人员违法放贷造成重大损失、挪用侵占信贷资金拒不归还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全部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

我社自查、联社排查完成后,我级银监部门、省联社将组织巡查验收,神队检查整治工作效果。

五、工作要求

1、本次对“三名”贷款的专项整治活动,本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清查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姑息迁就,要做到充分暴露存量的“三名”贷款。

2、本次清查中,我社或经办人员自身披露的“三名”贷款,从轻问责:对隐瞒不报,一经清查确认,从严问责;对清查中能及时清收的2010年底前的“三名”贷款,不予问责。

3、对清查发现2011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三名”贷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查处,并限期收回;对不能按期收回,形成风险和按键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4、各社在自查工作结束后,于2011年10月31日前,填列“三名”贷款清查统计表,并形成自查文件材料,上报联社检查保卫部。

5、联社排查小组排查结束后,要按社分别填列“三名”贷款清查统计表,并形成文字材料,明确整改意见和要求。最终由监察保卫部汇总上报银监部门。 附表;各类排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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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冒名、顶名贷款 实现农户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列为‚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加强防控信贷风险,实现农户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更大的资金支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问题。而加强信贷风险防控的重点之一,就是根治农户小额贷款发放管理中的冒名、顶名贷款问题。

一、冒名、顶名贷款成因分析

(一)冒名、顶名贷款的表现及危害

冒名、顶名贷款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社信贷资金的一种欺诈行为。其表现通常为:①贷款人因本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其他违规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而虚构借款人或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私刻假名章、制造假证件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伪造虚假贷款合同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贷款;②在他人知情或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获取的贷款;③内部人员违法违规,与用款人恶意串通,采取冒名、顶名的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

1 关系人发放贷款,或采取冒名、顶名方式套取信用社贷款供自己使用。

冒名、顶名贷款的危害:由于冒名、顶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有效程序成为虚臵,造成垒大户、跨区域、超越权限、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使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主体失效。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贷款纠纷。农村信用社也因为发放冒名、顶名贷款,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潜在损失极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损失,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尤其是业内人员与外部恶意串通或伪造冒用客户资料形成的冒名、顶名贷款,其危害更大,不仅会毁掉一批信用社干部,还会对农村信用社的公众信誉和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银监会今年10月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情况的通报》(银监办发[2008]214号)披露,2006年以来内蒙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现各类案件56件,其中冒名、顶名贷款31件,占比高达55.4%。丹东城区联社太平湾分社主要负责人和3名信贷人员,2004年至2007年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采取找借款人顶名、伪造、变造身份证、户口簿、房照、结婚证等假证件、填制虚假借款合同等违法违规手段,发放冒名、顶名贷款21笔,金额62.2万

2 元。这些冒名、顶名贷款多用于集中使用‚垒大户‛。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后,已对太平湾分社涉案违法发放贷款的4名内部、2名外部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二)冒名、顶名贷款这种顽疾‚久医不愈‛的原因 冒名、顶名贷款,历来是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控制的重点之一,也是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监管的重要关注点。但是,为什么年年治理年年有,岁岁医治不去根呢?

1、贷款调查信息不对称,给冒名、顶名贷款的产生埋下风险隐患。虽然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机构网点和人员的优势,但与广大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1家有十几个、几十个从业人员的信用社要承担几千户农户的金融服务,1个信贷员往往要承担几个村几百户的信贷业务,从业人员不足与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不断增加形成了很大反差。信贷员管理范围大,逐户调查放款困难很大。加之一些信贷人员作风不深入,甚至坐在家里凭老印象、老经验放贷款,导致贷款调查信息不对称,给冒名、顶名贷款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

2、贷时审查流于形式,为冒名、顶名贷款开了‚绿灯‛。农户小额贷款因其额度较小,一般都在信贷员授权范围内,放与不放,放多放少,放给谁,包片信贷员很大程度上有着决定权。而审批人员和临柜人员的审批、审查流于形式,缺

3 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使冒名、顶名贷款得以蒙混过关。

3、部分管理者放松管理,为冒名、顶名贷款提供了‚保护伞‛。部分管理者只注重‚利息收入‛这个结果,不注重经营管理的过程---贷款发放到收回的诸多环节管理。甚至在发现冒名、顶名贷款的苗头时,还抱着‚不管谁用的,能收回来就行‛的心态,不报告、不处理,甚至在上级检查时有意包庇。当冒名、顶名贷款形成风险再想处臵时,已为时已晚。

4、个别信贷人员,甚至是管理者价值观扭曲,图个人私利触‚高压线‛,为冒名、顶名贷款的产生埋下隐患。个别信贷人员和管理者缺乏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合规意识,为满足个人情感需求和私利,冒着‚赔罚、走人、移送‛的风险,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骗取信用社资金。还有的自律性差,平日里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到时候被人家牵着鼻子走。事实说明,不管是顶名贷款,还是冒名贷款,很大程度上信用社经办人员都是知情的。没有信用社内部人员的参与和配合,冒名、顶名贷款是很难成立的。

5、检查不到位,为冒名、顶名贷款提供了‚隐身‛之处。在过去的监督检查中,普通存在着5个方面问题:一是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无‚敌情‛观念或搞一团和气,虽然搞了检查,但发现不了问题,甚至发现了也不报告;二是只听汇报或情况介绍,检查不细致,无深度,是在认认真真

4 走过场;三是检查时不看微机流水,只看帐表汇总,不查会计传票;四是只查本专业,不查相关职务和其他专业,使一些应查项目处于‚真空‛状态;五是基层一些负有检查责任的人员只依靠上级检查而自己没有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了监督检查失效,风险隐患得不到及时暴露和排除。尤其是冒名、顶名贷款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检查人员不与相关联人员直接见面,不核查到户,根本就发现不了。就太平湾分社重大违规案件来说,太平湾分社发放冒名、顶名贷款作案时间长达3年时间,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遂找人充当借款人办理转贷,形成恶性循环,期间也曾多次接收各级检查,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暴露,这进一步说明了监督检查失效的严重危害。而导致监督检查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检查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没有实行严格的检查责任定位和‚问责制‛。

二、对冒名、顶名贷款进行有效治理的措施

今年11月10日,辽宁银监局在营口召开了‚辽宁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座谈会‛。11月27日,省联社召开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暨‘7〃26’案件责任人公开处理大会‛,总结前期农村信用社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对案件责任人进行公开处理,部署今后案件防范工作任务,切实遏制由操作风险而引发的各类案件,保证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操作风险,是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各种风险

5 中的主要风险之一。信贷风险又是各种操作风险中的重点,而冒名、顶名贷款则是引发信贷风险的主要因素。因此说,遏制冒名、顶名贷款不仅是保证信贷领域规范运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农村信用社防范由操作风险引发各类案件的重点之一。笔者2001年5月至2008年3月供职于凤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8年4月调至丹东城区联社工作,在治理冒名、顶名贷款上有一些想法和实践。现将这些想法提出,与同仁们一起探讨根治冒名、顶名贷款的‚良方‛。

(一)以合规文化建设为切入点,根治冒名、顶名等违规贷款的思想基础和管理体系

合规文化性质是一种企业文化。合规文化建设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具有农村信用社行业特点的教育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根基。主动合规,是合规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关键。以合规文化建设来减少操作风险是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的结合,是从根本上抑制违规操作的最佳途径。一是把合规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从整个企业文化建设的高度强化合规文化教育,包括诚信与正直的价值观念,高标准的职业操作守和行为规范等,增强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和忠于职守、廉洁勤政、遵章守纪、诚实守信观念,树立对不合规现象进行有效抵制的主动举报的合规态度,借助道德的力量筑就自我合规控制

6 的思想基础,织就全面拦截、抵制冒名、顶名等违规贷款的‚天网‛。二是把合规文化建设渗透到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覆盖管理育点,以风险防范为目的、以流程为导向着力实施管理体系、机制、框架以及制度的改进和整合,从根本上铲除冒名、顶名贷款等操作风险滋生的土壤。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实施自我合规控制,专业和合规管理部门进行持续的合规控制,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履行定期再控制职能,构筑起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管理体系。三是加大对违规操作的惩戒力度,确立‚零容忍‛的管理理念,有效增加违规成本,促使和警示全体从业人员自觉用合规文化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敢、不能、不想、不愿去触碰规章制度的‚高压线‛,不敢违规操作。

近期,丹东城区联社结合总结案件教训,进一步严密制度,制定实施了信贷管理‚12个不准‛作为信贷管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即⑴不准跨村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⑵不准跨信用社管辖区域发放抵押贷款;⑶不准对同一户借款人采取多种方式发放贷款;⑷不准对同一法人客户与他行交叉发放贷款,贷款一律实行转帐结算,不准提取现金;⑸不准信贷人员自己拿现金偿还贷款,回收贷款全部由客户自己到会计出纳柜台偿还;⑹不准向联社报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⑺不准抽走没有结清贷款的抵、质押物,不准信贷人员代客户领取抵、质押品;⑻不准以信用社、信贷人

7 员名义贷款‚倒贷‛;⑼不准与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组织串通借款换据;⑽不准用贷款参与社会高利贷活动;⑾不准以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主任个人名义出具担保函、借款等;⑿不准与贷款挂钩强制借款人参加保险。这些硬性规定作为合规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对于从根本上根治冒名、顶名贷款的出现,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以流程化的操作模式,从源头根除冒名、顶名贷款

2002年以来,我所供职的凤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新管理办法,围绕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3个环节制定并实施了一整套风险控制流程,进行流程再造,最大限度地铲除了冒名、顶名贷款产生的条件,降低了信贷风险,保证了每年贷款回收率均达99.6%以上。这些流程化的操作模式,对于从源头上遏制冒名、顶名贷款的产生,很有借鉴意义。

第一,确定贷前调查风险控制流程。一是在贷前调查上,实行‚四个统

一、两个集中、两个结合‛工作方式。‚四个统一‛即统一组织(由信用社主任带队)、统一人员(包括信贷、会计、保卫等专业人员)、统一时间(利用双休日)、统一地点(村委会或农村集市);‚两个集中‛即集中开展贷户分析评价与调查、集中发放贷款。按照央行《贷款通则》规定:贷款调查指借款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信

8 用等级及借款合规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逐户调查。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服务群体的特殊性,加之自身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业务繁杂,执行起来难度很大。①贷款调查户多、面广、分散、信贷调查力量不足,逐户、逐笔调查根本办不到,虽有制度规定,但实际执行逐户调查只能‚束之高阁‛望尘莫及。②农户需求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即春耕生产大忙季节、秋后收获季节、季节性集中需求),一个时期内贷款需求出现‚井喷‛状况,信用社人员少,分身无术,难于应付。③贷款投放时间集中,农户主要利用农村每周一次集市办理贷款业务。因此农户贷款调查、发放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调查和发放应结合农村信用社行业特点,根据特殊的服务群体、特殊的服务环境对贷款调查方式进行创新,对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坚持农户贷款集中调查,把好贷前调查入口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避农户贷前调查难、深入不到户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贷前调查信息才会更准确,贷款决策才会不失误。‚两个结合‛即实行贷前调查与建立、完善农户经济档案、评信、授信、发放贷款证相结合;集中放款与柜台放款相结合。集中放款主要形式在‚四个统一‛基础上利用农村春耕生产大忙季节和秋收大忙季节统一组织集中发放农户小额贷款,解决农民‚难贷款‛问题。柜台放款主要方式在‚二个结合‛基础上,农户凭贷款证到会计窗口发放贷款,减少贷款发放环节提高效率。这种‚现场办

9 公‛的创新方式,不仅方便农民贷款,还解决了农村信用社专业人员不足与贷户面广、分散、户多、业务量大之间的矛盾,增加了贷款的透明度,把冒名、顶名贷款隐患暴露在‚阳光‛之下,有效控制了新增贷款风险。

二是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申请、贷前调查‚双签‛制度。‚双签‛制度,即指贷户在提出贷款申请或信用等级评定申请时,夫妻或父子需在贷款申请或信用申请书上,就是否同意贷款事前共同授权签字。这种方式既保证了贷户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又保护了家庭成员对贷款的知情权,有效防止了贷款后由于家庭成员单方赖帐出现风险问题。例如, 2005年4月,石城镇一户姓高的农户到信用社贷款5000元。贷前调查时,信用社按程序让夫妻双方就是否同意贷款签了字。同年7月末,高某下河抓鱼被淹死。因贷款时贷款手续都是高某到信用社办的,贷款到期时信贷员催要贷款时,高某的妻子说贷款的事她不知道,想赖账。信贷员强调,虽然贷款借据没有你的签名,但贷前调查时有你的签字,说明你同意这笔贷款,如果你赖账只好打官司了。另外,夫债妻还这也是常理,这笔贷款你该还。高某妻子也觉得理亏,最后借钱还了此笔贷款本息。如果没有执行贷前调查夫妻双方签字制度,这笔贷款的收回恐怕就要费些周折。

三是制定实行‚贷款公决‛制度。在制定并实施审贷分离、贷款公开、大额贷款公示等制度的同时,组织员工参与

10 贷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大额贷款职工大会集体表决制度,效果明显。①杜绝了贷款发放中存在的‚猫腻‛问题、领导乱放款等问题的发生。②为管理者拒绝行政干预贷款提供了合理合法的理由。③进一步扩大了贷款决策的信息来源,提高了贷款决策的科学性。④进一步培养了职工参与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例如,赛马镇一位个体煤矿经营主,2005年向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200万元。经相关人员调查,该经营主有用于贷款抵押的抵押物,产品销售也很好。但对其贷款的方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时,大部分员工指出该经营主社会口碑差,有不良行为,投了反对票。该经营主在信用社没贷到款,又到其他金融机构活动贷到了款。由于此人诚信程度差,再加上小煤矿整顿,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已形成风险。

第二,实施贷款发放‚会计柜台二次签字、验证付款‛制度,规避贷款发放中的操作风险。具体操作办法是:贷户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时,信贷员将贷款手续填制完毕后,借款人持信用社开出的借款合同、贷款借据、付款凭证、借款人身份证,首先到信用社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批,主任核验借款身份证与借据姓名是否相符,签字后,再到会计柜台。农贷记账员审核贷款合同、付款凭证与借款人身份证、姓名、签章、利率、金额、用途、日期是否一致,审查贷款借据要素是否齐备合规,还要检查是否超权,是否有交叉跨片放款

11 等违规行为,发现问题不予记账,并及时向信用社主任报告。如核对无误,传递到出纳复核员窗口。出纳复核员叫名验证(借款人身份证件),审验借款人是否与贷款借据及付款凭证上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和现场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相一致,核验无误后,让借款人在付款凭证第二联现场签字后,再次确认与贷款借据借款人签字是否一致,再传递给出纳员。出纳员再次审核借款人在贷款付款凭证第二联与借据签字、身份证是否一致,无误后记账付现金给出纳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叫名付款或办理转账,不准他人代取,更不准信用社内部人员代取。农户小额贷款的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在贷款凭证第三联(贷款分户账)后面。这项制度的实施,填补了《贷款通则》的一个空白,一是设臵了‚关卡‛,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发放中冒名、顶名贷款得到预防;二是预防的控制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乱用信贷资金,杜绝了内部人员代取款现象;三是预防和控制信贷案件的发生。例如,2002年凤城有一名信贷员,因‚赌球‛欠下高额债务后,利用职务之便借贷户身份证和印章,企图以贷户名义顶名贷款堵窟窿。在柜台领款时,内勤人员按规定实行二次签字、验证付款程序,发现了问题,并向领导作了汇报,及时进行了堵截,避免了信贷资金损失。联社对其做了除名处理后,该人为躲债出走至今未归。

第三,规范贷款发放后的检查管理。在农村信用社信息

12 网络化管理尚不完善条件下,信用社管理者(主任、信贷员)在坚持对借款执行借款合同和经营情况追踪调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再增加对会计窗口再监督职能。实施到期贷款内勤事前报告和预警制度,制定专项内勤会计贷款期限管理操作流程,增强内勤会计专柜再监督约束力。即会计农贷记账员每月将10天内即将到期贷款名单填制一式三联到期贷款预警催收通知单,报告信用社分管信贷主任一份签收;报告信用社主任一份签收;留存一份备查。罚则:漏报一次罚300元;漏报一笔罚20元,如形成风险案件,按损失额度赔罚50%,如实报告免责。到期贷款按期限、按日管理,逾期包赔。对逾期贷款早预警、早发现、早处臵,防止发生新的不良。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冒名、顶名贷款及早发现,及早处臵

农村信用社风险控制现在切实需要转变观念,变结果控制为过程控制。过去风险出现了,案件发生了,又是总结教训、又是举一反三查找原因,但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因此,要解决好冒名、顶名贷款问题,必须在调查、审查、检查等过程中早发现、早处臵,在过程中控制,避免形成风险及损失。

一要根据省联社下达的‚格式化、作业式‛监督检查方案,进一步完善检查方式和程序,细化检查内容,把所有潜

13 在案件和事故的风险因素都考虑进去,保证检查的实效性、可能性和可靠性,构筑案件和风险检查和控制的长效机制。二要真正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谁检查,谁就要承担检查责任。检查档案要加强管理,作为事后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你检查时没有发现问题,我检查后问题得到暴露,组织上就要对你进行责任追究,就要进行严肃处理,以此促进‚齐抓共管、各履其职、监督到位、失职担责‛的格局。三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早纠正、早处臵,绝不能等到产生风险时再去处理。对于主观故意形成冒名、顶名贷款的造成贷款主体失效、债权丧失导致贷款损失的,该赔罚的赔罚,该走人的走人,该移送的移送,以增加违规操作的成本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来震慑违规违法者,警示广大干部职工。

(四)促进农村信用社环境优化,以互动式的管理办法对冒名、顶名贷款进行综合治理

要形成信用社主导、政府推动、农民参与、多方互动的格局,对冒名、顶名贷款进行综合治理。一是与政府联手,在农村构筑‚共铸诚信‛体系,利用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对农民进行金融法律法规教育,使农民了解冒名、顶名贷款的法律风险、责任和危害,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充分享有的益处和便利,增强诚信意识,自觉抑制冒名、顶名贷款等违规违法行为。二是求助乡村组织和积极协助,求助村‚两委会‛等乡村组织干部参与对农民家庭经济状况、生产经营情况、

14 偿债付息能力等方面的调查以及参与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推荐借款人、催收贷款等过程中来,通过乡村组织的支持破解信息不对称、风险易发等问题。三是建立‚农贷协管员‛网络,聘请农村中威信高、有能力、责任心强、愿意帮助信用社做工作的村干部和村民,组成农贷协管员队伍,通过他们对农户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实行近距离、经常性的监督。四是继续推行贷款公开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五是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沟通联系机制,对借款人身份及去向进行有效甄别和跟踪,对严重违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对冒名、顶名贷款的打击力度,形成合力围剿的大氛围。

(五)创新科技手段,实现对贷款的动态管理 农村信用社在提供农户贷款服务时,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因而要尽快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多方面获取开展业务所需的信息。一是开发农户贷款管理软件,对农户贷款实行动态、科学管理,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局域网,防控冒名、顶名贷款。二是利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与这些信息系统的联通来获取较全面的有关农户的信息,识别个人信用,从而为发放贷款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进一步规范借款人信用评价方式方法,将基于计算机模型的信用评价结果引入信贷审批流程,利用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向信贷农户档案评信,加大对贷款发放收回不良记录等信息的收集和采录,实现系统内信息共享,以此降低农村信用社在农户贷款中的风险。

15 同时,进一步坚持和推行定期轮换岗位、信贷员定期换片等项制度和实施,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遏制冒名、顶名贷款的产生和蔓延。

附件: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流程图

推荐第5篇:借名 冒名 贷款

对借名、冒名贷款的防范

借名、冒名贷款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社信贷资金的一种欺诈行为。借名、冒名贷款的危害:由于借名、冒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有效程序成为虚置,造成垒大户、跨区域、超越权限、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使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主体失效,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加强信贷风险防控的重点之一,就是防范贷款发放管理中的借名、冒名贷款问题。

一、借名、冒名贷款成因分析

1、贷款调查信息不对称,给借名、冒名贷款的产生埋下风险隐患。

虽然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机构网点和人员的优势,但与广大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家有十几个信贷员的信用社要承担上千户农户的金融服务,一个信贷员往往要承担几个村几百户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不足与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不断增加形成了很大反差。信贷员管理范围大,逐户调查放款困难很大。加之一些信贷人员作风不深入,甚至坐在家里凭老印象、老经验放贷款,导致贷款调查信息不对称,给借名、冒名贷款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

2、贷时审查流于形式,为借名、冒名贷款开了“绿灯”。

发放农户贷款时其额度一般都在信贷员授权范围内,而且贷款责任都有发放信贷员承担,放与不放,放多放少,放给谁,包片信贷员很大程度上有着决定权。而审批人员和临柜人员的审批、审查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使借名、冒名贷款得以蒙混过关。

3、部分管理者放松管理,为借名、冒名贷款提供了“保护伞”。

部分管理者只注重“利息收入”这个结果,不注重经营管理的过程---贷款发放到收回的诸多环节管理。甚至在发现借名、冒名贷款的苗头时,还抱着“不管谁用的,能收回来就行”的心态,不报告、不处理,甚至在上级检查时有意包庇。当借名、冒名贷款形成风险再想处置时,已为时已晚。

4、个别信贷人员,甚至是管理者价值观扭曲,图个人私利触“高压线”,为借名、冒名贷款的产生埋下隐患。个别信贷人员和管理者缺乏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合规意识,为满足个人情感需求和私利,冒着“赔罚、走人、移送”的风险,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骗取信用社资金。还有的自律性差,平日里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到时候被人家牵着鼻子走。事实说明,不管是借名贷款,还是冒名贷款,很大程度上信用社经办人员都是知情的。没有信用社内部人员的参与和配合,借名、冒名贷款是很难成立的。

二、对借名、冒名贷款进行有效治理的措施

1、以合规文化建设为切入点,根治借名、冒名等违规贷款的思想基础和管理体系

合规文化性质是一种企业文化。主动合规,是合规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关键。以合规文化建设来减少操作风险是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的结合,是从根本上抑制违规操作的最佳途径。一是把合规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从整个企业文化建设的高度强化合规文化教育,包括诚信与正直的价值观念,高标准的职业操作守和行为规范等,增强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和忠于职守、廉洁勤政、遵章守纪、诚实守信观念,树立对不合规现象进行有效抵制的主动举报的合规态度,借助道德的力量筑就自我合规控制的思想基础,织就全面拦截、抵制借名、冒名等违规贷款的“天网”。二是把合规文化建设渗透到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覆盖管理育点,以风险防范为目的、以流程为导向着力实施管理体系、机制、框架以及制度的改进和整合,从根本上铲除借名、冒名贷款等操作风险滋生的土壤。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实施自我合规控制,专业和合规管理部门进行持续的合规控制,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履行定期再控制职能,构筑起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管理体系。三是加大对违规操作的惩戒力度,确立“零容忍”的管理理念,有效增加违规成本,促使和警示全体从业人员自觉用合规文化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敢、不能、不想、不愿去触碰规章制度的“高压线”,不敢违规操作。

2、以流程化的操作模式,从源头根除借名、冒名贷款

一是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制度。发放每笔信贷业务时,信贷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实行双人实地调查。通过双人核实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等资料,是从源头防范借名、冒名贷款的主要方法。二是实行农户贷款的贷款申请、贷前调查“双签”制度。“双签”制度,即指贷户在提出贷款申请或信用等级评定申请时,夫妻需在贷款申请或信用申请书上,就是否同意贷款事前共同授权签字。这种方式既保证了贷户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又保护了家庭成员对贷款的知情权,有效防止了贷款后由于家庭成员单方赖帐出现风险问题。三是实施贷款发放“会计柜台二次签字、验证付款”制度,规避贷款发放中的操作风险。具体操作办法是:贷户到柜台办理业务时,经办员要审验借款人是否与贷款借据及付款凭证上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和现场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相一致,核验无误后,让借款人在付款凭证现场签字,再次确认与贷款借据借款人签字是否一致,核实无误后通过转帐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证、卡。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借名、冒名贷款及早发现,及早处置

农村信用社风险控制现在切实需要转变观念,变结果控制为过程控制。过去风险出现了,案件发生了,又是总结教训、又是举一反三查找原因,但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因此,要解决好借名、冒名贷款问题,必须在调查、审查、检查等过程中早发现、早处置,在过程中控制,避免形成风险及损失。

一要真正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谁检查,谁就要承担检查责任。检查档案要加强管理,作为事后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你检查时没有发现问题,我检查后问题得到暴露,组织上就要对你进行责任追究,就要进行严肃处理,以此促进“齐抓共管、各履其职、监督到位、失职担责”的格局。二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早纠正、早处置,绝不能等到产生风险时再去处理。对于主观故意形成借名、冒名贷款的造成贷款主体失效、债权丧失导致贷款损失的,该赔罚的赔罚,该解聘 劳动合同的解聘劳动合同,以增加违规操作的成本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来震慑违规违法者,警示广大干部职工。

4、创新科技手段,实现对贷款的动态管理

信用社在提供农户贷款服务时,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因而要尽快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多方面获取开展业务所需的信息。一是开发农户贷款管理软件,对农户贷款实行动态、科学管理,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局域网,防控借名、冒名贷款。二是利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与这些信息系统的联通来获取较全面的有关农户的信息,识别个人信用,从而为发放贷款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及关联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并建立“黑名单客户”管理制度,将不守信客户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严格控制对已列入“黑名单”客户的撤销权,实现系统内信息共享,以此降低信用社在农户贷款中的风险。同时,进一步坚持和推行定期轮换岗位、信贷员定期换片等项制度和实施,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遏制借名、冒名贷款的产生和蔓延。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

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冒名贷款有四种形式:

1、顶名贷款。

指信用社内部人员以自己名义为不符合条件的亲朋好友办理正常手续的贷款,将贷款归其亲朋好友使用。

2、搭名贷款。

指信用社内部人员因自己或亲朋好友无法贷出贷款,而在其他贷款人贷款时要求其多贷出一部分,将多贷出部分供自己或亲朋好友使用的行为。

3、盗名贷款。

指信用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不知道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4、假名贷款。

指信用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假名进行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推荐第6篇:怎么处理冒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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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 怎么处理冒名贷款

近年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的行为越来越常见。那么,怎么处理冒名贷款?今天赢了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冒名贷款的常见形式

1、顶名贷款

指信用社内部人员以自己名义为不符合条件的亲朋好友办理正常手续的贷款,将贷款归其亲朋好友使用。

2、搭名贷款

指信用社内部人员因自己或亲朋好友无法贷出贷款,而在其他贷款人贷款时要求其多贷出一部分,将多贷出部分供自己或亲朋好友使用的行为。

3、盗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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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信用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不知道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4、假名贷款

指信用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假名进行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二、冒名贷款存在的原因

顶冒名贷款形成时间,从2000年农村信用社开始推行小额农贷一直持续到2017年上半年,2002-2017年达到顶峰。时间跨度长、违规数量大、涉及机构广。究其原因,有历史原因、社会因素、体制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农村信用社粗放管理、粗放经营所致。

(一)制度不健全是形成冒名贷款的基本原因

多年来,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不顺,农村信用社一直在改革探索中坎坷前行,造成其外部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的重心偏重于摆脱经营困境、发展业务,内部规章制度滞后业务发展,有的制度在业务、环境、体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能及时进行修订,出现制度不合理、不适应的情况。如对小额农贷、联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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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贷款等业务推出后不能及时制定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操作流程、细则,银监会在2004年出台《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后,各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没有按照指引的要求对贷款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的补充、完善和调整。

(二)制度执行不严格是形成冒名贷款的直接原因

银监会成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相应制定了一大批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各县市区信用社先后完成一级法人社管理,但顶冒名贷款未得到有效扼制。制度执行不力,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规办理、违法操作是形成顶冒名贷款的直接原因。一笔贷款发放牵涉到信用社主任、外勤副主任、客户经理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多个岗位多名人员,贯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多个业务操作环节,由于各条线、各环节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来办理,“三查”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发现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为顶冒名贷款的发放提供了可乘之机。更有甚者,部分客户经理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发放顶冒名贷款,这些大多与“吃拿卡要”问题并生并存。此外,由于受信贷人员数量限制等原因,客户经理岗位轮换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联社客户经理长期不进行交流,致使顶冒名贷款的问题长时间不能暴露,日积月累成重垢。

(三)员工素质不高是冒名贷款长期存在的内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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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地域和业务性质的影响,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以来,在各类银行机构中,一直被视为“弱势群体”,其他银行高端人才不愿意进,自身人才溃乏,大量信贷人员未接受正规业务学习,大多凭经验操作业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在整体管理粗放的环境下,缺乏职业道德教育,有的员工较多考虑绩效考核中的利益或者为个人谋私利,不准确、不充分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四)内部监督缺失是冒名贷款泛滥的重要原因

尽管各家联社成立后,都设立了稽核监督部门,但人力不足、地位弱化使其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前几年各家联社稽核检查看,每年基本只开展高管离任稽核方面的检查,而且只是泛泛检查,审计意见就问题说问题,信贷业务方面的专业检查很少;近年来,稽核监督得到重视,每年都能够组织多次信贷、合规方面的检查,但从实际情况看,监督检查不深入不彻底,很多检查在一定程度上走了过场,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者是发现后不能及时、彻底纠改,内部监督的效果不理想。此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不力,部分联社对顶冒名贷款的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进行严肃追究,而是碍于情面姑息迁就,不能起到警示与防范作用。

三、处理冒名贷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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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冒名人应积极与办理贷款、信用卡的银行进行协商(如果银行拒不解决,可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银行承担因“审核不严”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2、被冒名人要注意搜集证据,鉴于冒名贷款的各式合同、证据非本人签署,可以申请法律鉴定。

3、被冒名人切勿听信任何中介机构可以“洗白”信用记录的谣言,选取正规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就“怎么处理冒名贷款”的问题为您总结的相关知识。当您遇到被冒名贷款的情况时,要注意搜集证据,积极与办理贷款、信用卡的银行进行协商,以便利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有疑问,欢迎到赢了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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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整治方案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

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隐患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查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情况,化解案件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夯实案件基础,从根本上解决借名、假冒名贷款案件风险突出的问题,银监局决定从2011年4月起至2012年底,在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一次以排查、清收借名、假冒名贷款和规范贷款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为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开展“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全面解决长期存在的借名、假冒名贷款问题,彻底消除风险隐患,推动合规文化建设,维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誉形象,促进健康发展。

(一)摸清风险底数,全面清理处置,挽回资金损失,彻底消除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隐患。

(二)清理整改相结合,规范信贷业务行为,完善内控机制,促进合规文化建设。

(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二、原则与政策

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扎实推进,注重效果;区别对待,分类处置;讲究方法,能收尽收;严肃查处,惩前毖后的原则。既要采取有力的清收措施,通过教育、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保证清收效果,又要因地制宜,把握工作方式方法,在确保效果的前提下,关注舆论,降低负面影响,维护金融稳定。

清理整改过程中,要逐级逐笔建立“借名、假冒名贷款情况”台账,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更新。工作力度大,主动排查出的案件,对有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可以按照尽职免责或从轻原则处罚,对直接责任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010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借名、假冒名贷款,可能形成案件的,建立专项台账,单独处置,不纳入案件信息系统统计,不列入年度案件考核。2011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借名、假冒名贷款,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形成案件的,及时移交。整治活动后再发现案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在假冒名贷款排查整治活动中,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的要求,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和风险信息。发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况、案件,各银监局要及时向银监会合作部进行专项报告:

(一)涉案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挤兑的;

(四)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

个银监局对辖内机构活动开展情况要动态跟踪,对风险、案件处置实时督办,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连同整治过程中排查出的一般性单体风险信息和案件,采取汇总打包报告方式分阶段报送银监会合作部。

三、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整治对象

至实际检查日,已发放尚未归还的(含未到期),所有在手续形式上以个人承贷的借名、假冒名贷款。

(二)整治活动范围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含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三)借名、假冒名贷款表现形式

1、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

2、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3、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

清理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①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②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四、组织与领导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由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统一组织部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由银监局统一组织安排。为确保专项活动有条不紊开展,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分支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强化指导、协调和推动,为活动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银监局要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及督查工作组,指导、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整治活动。在活动期间,督查组要对各机构整治活动推进情况、各项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合理频次的检查,确保质量和效果。

五、时间安排及工作内容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自2011年4月开始,至2012年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宣传动员。为切实做好此次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求得有关部门支持,银监局、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组织召开动员大会,邀请政府及公安、司法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营造高压气氛,对专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宣传、动员和学习,使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借名、假冒名贷款违规违法的实质和严重后果,为顺利清理清收营造积极氛围。各基层机构要根据统一部署,制定方案,强化措施,进一步搞好内部宣传发动,使全体干部员工透彻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目标、政策,积极参与清理清收工作。

2、基础准备。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内部宣传发动。为加强宣传攻势及全面深入摸清通过自报、自查、排查无法掌握的借名、假冒名贷款情况,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分别设立“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在内部公布,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举报线索,实施举报奖励,深挖隐藏的借名、假冒名贷款。在开展活动的同时,加强与当地宣传、政法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正面宣传,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和活动顺利开展。同时,要制定好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现借名、假冒名贷款后对直接作案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行踪的关注、直接作案人员外逃后的人员空缺安排、员工中可能出现的思想波动和不稳定因素的消除以及应对

群体性事件的措施等,切实维护好当地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清理清收阶段

1、排查清理,摸清底数。要充分利用本次活动的有利时机,抓住一切线索,充分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借名、假冒名贷款的真实状况。在清理过程中,要全面把握借名、假冒名贷款的标准,以贷款合同、发放手续等为依据,正确判定贷款性质。对当事人承债态度明确、还贷意愿诚恳的问题贷款,按照随查随清的方式,随时进行贷款回收。不能当时清收的,按照确权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时完善或重新办理贷款手续,确保贷款条件和债权债务落实。

清理排查工作可以采取“贷款本息进行全面对账”的方式开展,要求各分支机构务必做到全面对账坚持换人核对、双人对账,坚持与贷款客户见面的原则;对已完成的对账,要有贷款机构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保借名、假冒名贷款问题充分暴露。省级联社(农村银行)要认真组织抽查、检查,层层把关、逐级负责。清理排查要对整治对象进行100%全覆盖。抽查、检查要覆盖辖内机构(选中机构的全部个贷业务)或全部个贷业务的10%以上。银监局既要安排好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检查,又要做好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督查、抽查工作。银监局督查、抽查要选择风险较高、信用环境较差或曾经发生过重大案件的机构,着重检查工作质量和效果。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效果不明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直接或责成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组织工作组进行

驻点指导,确保辖内专项整治活动平衡推进。2011年底前,总体清查、摸排工作应全面完成。各机构要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各银监局汇总后报送银监会。

2、逐一甄别,分类处置。在对所有借名、假冒名贷款等问题贷款情况全面摸清、登记后,要逐笔研究分析,准确划分类别。采取各种有效存世,分类处置,逐一处理,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态度积极、有能力还款的,要即时收回;无法即时收回的要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有效担保,按实际用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于能够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手段,从轻处理。对于未履行还款计划或态度消极、拒不还贷的,要认真搜集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和启动司法程序。同时,要积极清收、保全发现违法线索的其他贷款;对专项活动中新出现的追逃对象,要落实追逃措施和责任,力争全部归案。经过努力清收后,对赖债、逃债、拒不认账诈占信贷资金的,以及内部工作人员违法放贷造成重大损失、挪用侵占信贷资金拒不归还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全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银监局、省级联社(农村银行)要切实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积极与当地政府、公安监管及媒体等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确保活动效果和社会影响双兼顾。

(三)检查验收阶段

清理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各银监局、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巡查验收,深度检查整治工作效果。对于存在问题必须严格整改落实,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或管理漏洞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在规定整改活动结束后,要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继续深挖风险隐患,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对清理整治不到位的机构,重新进行整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全面梳理完善信贷制度、流程,强化内控机制,狠抓合规建设,努力构建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六、有关要求

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对“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把活动纳入重要办事日程,真正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实效。银监局将适时进行督查,如发现存在组织不认真、清查不彻底、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2012年11月底前,各银监局对整改活动情况作出总结报告,进行数据汇总,报送银监会。各省银监局汇总报告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情况包含计划单列城市情况;计划单列城市银监局汇总报告中,包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情况。其他机构情况,按属地权限汇总报告。

推荐第8篇:银行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阶段性工作报告

银行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阶段性工作报告

山西银监局:

为进一步查清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底数,规范信贷业务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夯实案防基础,根据山西银监局《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安排,从今年4月起,我分局积极督导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了以排查、清收借名、假冒名贷款和规范贷款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安排情况

一是明确目的、制定方案。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扎实开展,稳步推进,我分局根据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临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严格对照借名、假名、冒名三类贷款的界定标准,对截至实际检查日已发放尚未归还的(含未到期)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借名、假冒名贷款的真实状况。省联社临汾办事处及各县级联社也分别管好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是加强领导、积极部署。为确保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活动的开展,省联社临汾办事处对专项活动进行统一安排,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联社(农商行)也相应成立了领导组织,强化指导、协调和推动,为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我分局成立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整治活动。同时,我分局还派出督查工作组20余个(次),对全辖区县级联社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确保了活动开展的质量和效果。

三是宣传动员。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认真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均能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寻求政府及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及帮助,召开了动员大会,营造高压气氛,对专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宣传、动员、学习,合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借名、假冒名贷款违规违法的实质和严重后果。同时在内部设立并公布“借名、假冒名贷款”活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箱、联系人、并在电视上进行公布。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收集、整理举报线索。

四是清理排查、摸清底数。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组织全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正确理解借名、假冒名贷款的含义,对截止检查日已发放尚未归还的(含未到期)所有在手续形式上以个人名义承贷的贷款,采取内部网点交叉检查、贷款本息全面对账的方式排查,做到全面对账,紧持换人核对、双人对账,坚持与借款客户见面的原则,确保了借名、假冒名贷款问题的充分暴露。

二、排查清理情况

由于辖区村镇银行刚刚成立,因此借名、假冒名专项整治活动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截止11月末,辖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389亿元,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排查贷款389亿元,排查面达到100%,共排查出借名、假冒名贷款358笔,金额666.06万元,其中借名贷款223笔,金额399.46万元,假冒名贷款135笔,金额266.6万元,共涉及2个联社,分别为:曲沃联社17笔56.3万元、洪洞联社341笔609.76万元。

自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全市农村信用社累计清理231笔,金额340.06万元,分别为:曲沃联社现金清收0.6万元,清收率1.07%;洪洞联社现金清收10笔31.3万元,其他方式确全、保全217笔308.16万元。

截至目前,全市农村信用社借名、假冒名贷款余额共127笔,326万元,共涉及2个联社,责任人54人,分别为:曲沃联社17笔55.7万元,涉及责任人1人;洪洞联社110笔270.3万元,涉及责任人53人。

三、专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辖区农村信用社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了一定的成效,但有部分县级联社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于:

(一)领导重视不够。部分联社“一把手”对此次专项活动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学习文件、开会,对清查工作很少过问。

(二)部分联社组织不认真、清查工作还不彻底。

四、监管意见

(一)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认真按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按《方案》要求逐条对照进行排查。确保专项活动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明确责任,把活动纳入重要办事日程,真正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要加强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的督查工作,省联社临汾办事处及各联社要实行领导包片负责制,加大对活动开展的巡查、督查。

(四)认真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总结好上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早动手、早安排,根据清查、摸排阶段的成果,切实做好分类处置工作。

(五)加大稽核检查力度。今后的工作中,针对借名、假冒名贷款问题,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笔、查处一笔”,严格责任追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彻底消灭借名、假冒名贷款。

附件:

1、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综合统计表

2、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借名、假冒名贷款台账(逐笔)

3、未涉及违法犯罪案件借名、假冒名贷款台账(逐笔)

推荐第9篇:案例一 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

案例一

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

引言

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巨额经济案使农村信用社被扣上“金融业的弱势群体和发展上的后进者”的帽子,先天的优势淹没在百姓万千感慨和唏嘘的叹息中。农村信用社在承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其社会信誉也被推向浪尖风口。一名信贷员突然死亡,牵出农信社史上最大金额的冒名贷款案件。

1.公司背景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近十几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农信社的顶名、冒名贷款层出不穷。信贷风险是各种操作风险中的重点,而冒名、顶名贷款则是引发信贷风险的主要因素。所谓顶名、冒名贷款,是利用别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历来就是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控制的重点之一,也是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监管的重要关注点。由于冒名、顶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有效程序成为虚置,造成“垒大户”、跨区域、超越权限、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贷款纠纷。尤其是业内人员与外部恶意串通或伪造冒用客户资料形成的冒名、顶名贷款,其危害更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公众信誉和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2.冒名贷款浮出水面

2011年8月,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开河农信社52岁的信贷员张井志,因心脏病去世,其经办的数百万元违规的顶名、冒名贷款随即浮出水面,使其所在的农信社以及数百个村民“借款人”陷入恐慌,此前他们毫不知情。 银监会合作金融部一位人士介绍,自2000年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在农信社推广,这类案件就几乎“年年治理年年有”,在2002年至2005年,案发率曾达到顶峰。

小额信用贷款一般额度在5万元以下,农信社根据借款人家庭现金流、在当地信誉、长期还款情况给予信用评级,授予相应授信额度;农户联保贷款,一般是由五个农户为一个借款人提供信用联保。这两种制度都要求面签,借款人和担保人不仅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也都要在银行当面签字确认才可以。小额信用贷款制度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都已很严格,按说不应该发生这样的案子。 3.“被贷款”遍地开花

辽宁省联社共有77家县联社,台安县联社综合业绩排名第十,排名较为靠前。银监会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银监会对农信社实行差别监管,综合评级指标分为六级,达到三级属于较好的农信社就可申请组建农商行。农信社从业人员普遍年龄老化,市场化观念转变较慢。台安县联社的职工平均年龄都在45岁以上,是鞍山市辖下四个县级农信联社中职工平均年龄最大的一个。

张井志从业20多年,所经办的小额贷款金额共约3000多万元。这个数额约占新开河农信社贷款余额的四分之一,借款人涉及当地四五个村,包括六间房村、李窖窑村、何岗村、张慌村等,共1000多名村民,人均借款3万元,但这1000多个借款人并非均为真实借贷人,有相当部分人对自己“被贷款”并不知情。

这种冒名贷款在当地几乎尽人皆知,在当地农信社很普遍。冒名贷款的现象在农信社并非新开河农信社一家。除了此次立案的新开河信用社,还至少涉及上述富家农信社、高力房农信社、黄沙农信社、台安农信社共五个镇的五家农信社。台安县共有14个镇,一般一个镇一个农信社,全县共有13家农信社,近一半存在冒名贷款的现象。

4.“有身份证就能贷到款”

“被贷款”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此前曾经在农信社有过真实贷款,留下了身份证复印件,后被张井志用于冒名贷款。

比如杜大连泡村杜常顺曾在2007年、2008年用儿媳妇的身份证作担保,联保贷款,此次是儿媳妇“被贷款”;赵家村的李红喜,2011年曾用身份证替城镇户口的朋友在农信社贷款。李红喜于2011年的这笔贷款虽然本人知情,也属于违规贷款即“顶名贷款”,即借款人本人知情,但由于李红喜只是名义贷款人,并非真实资金并不是用借款人使用,同样属于银行违规贷款。

另一种情况是,从未和银行打过交道,既未在银行开过户也未贷过款。当地一位小额贷款公司人士透露,他们也曾向新开河农信社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只要有个农村户口的身份证复印件,就能贷到款,他们两个人填单子,(农信社)主任盖个戳就行了,现场办公。

5.尾声

冒名贷款,它就像农村信用社身上的毒瘤,严重影响自身的健康运行。但在全国范围内,十几年来农信社的顶名、冒名贷款层出不穷,为何屡治不绝,何以有效根治?如何有效防范冒名贷款风险?从体制改革与健康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从眼前的防范案件、安全经营考虑,农村信用社迎来的一项首要而紧迫的任务是什么?

案例使用说明:

一、教学目的与用途

1.本案例主要适用于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和会计学等课程。 2.本案例是一篇描述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的教学案例,其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问题具有感性的认识及深入的思考,清楚从业人员与内部控制之间的内在联系,掌握内部控制设计的基本原理,从群体特征和个体特征两个角度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启发思考题

1.冒名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2.分析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问题为何屡治不绝?

3.农信社冒名贷款事件中出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体现在哪些方面? 4.你认为农信社应如何建设科学有效的内控机制?

三、分析思路

目前农信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出现大量冒名贷款现象,不仅范围广,而且数额多,长此发展下去,会对农信社造成不利的影响。农信社主要经营的是贷款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上级联社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的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然而冒名贷款产生的条件和原因何在,应采取什么有力的办法措施解决这一问题,看法如下。

一、明确冒名贷款的概念

所谓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假名贷款四种形式。

二、冒名贷款屡治不绝的根源

冒名贷款在现阶段农信社十分盛行,其产生的土壤条件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管理随意性,制度执行不到位

上级联社虽然建立、完善了信贷管理制度和加大了到期未收回贷款的追责力度,但仍出现大量的冒名贷款,究其原因,还是管理随意性,制度执行不力。一是部分员工放松了对新制度的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制度落实年”活动只挂在嘴上,写在本上,贴在墙上,就是未落实在行动上,说一套,做一套,思想没有与时俱进,仍然按***惯、老套路、老办法、老经验管贷放贷,有的甚至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基层领导、职能管理部门出于财务的压力,从本位的、自身的、个人的、短期的利益出发,对在全员营销贷款过程中出现的片面追求即期效益的违规行为,熟视无睹,见多不怪,检查走过场,处罚缺力度,导致执行制度不到位。

(二)铺天盖地贷款营销,放贷人资格未审查

为了片面追求眼前效益,自上而下,一哄而起,不审资格,不顾制度、不讲原则、不择对象、不问风险,从领导到员工,从外勤到内勤,从后勤到前勤,个个都有权,人人都管贷,计划到岗,任务到人,考核到位,铺天盖地搞倾销,普天大地搞违规,顶天立地驼处罚,欢天喜地收利息,惊天动地抓效益。这样,怂恿了一批违规人员,伤害了一些守法员工,危害了农信社的长期利益。

(三)沉重财务计划压力,倒逼贷款扩张营销

按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支持的对象是农村、农业、农民,面对的是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成本高、收益低,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自上而下没从实际出发,致使出现沉重财务计划压力,倒逼贷款扩张营销的怪现象,一方面上级联社下达过高的盈利计划,刚性的绩效挂钩考核,另一方面基层各社为了增收入、保工资,片面追求即期效益,硬性的收息任务,迫使询找息源,竞赛相盲目扩张贷款规模,有的闯红灯,踩着黄线走,化整为零,超权放款,为争夺客户资源,不顾制度规定,大开冒名贷款之门,造成一户多头、多名、多处反复贷款。

(四)过多贷款审批环节,过少授权授信额度

按现行制度规定,一个客户借一笔贷款,从调查建档到贷委会审批发放,需要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一是审批环节多。大额须经县、市、省层层报批,每一笔贷款往往是上级联社转来转去,部门压来压去,基层社跑来跑去,客户等来等去,最后贷款未批问题哪儿来哪儿去。二是报批手续复杂。每笔贷款既要纸质文本材料,又要电子档案材料,按现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贷款流程要求,一笔贷款要经过各个操作环节和多道电子指令,程序过于复杂,手续过于繁琐,加之贷委会人员难碰头,一笔贷款从调查到最后一道电子指令,时间遥遥无期,作为外部客户“时间就是金钱”,耽误了时间就错过了商机,作为内部员工“远水救不了近渴”,没满足客户需要就等于赶走了客户,所以部分信贷人员只好简程序,省环节,在自身的权限之内甘愿冒险当第一责任人为客户化整为零或冒名贷款。三是办理抵押手续难。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需办抵押手提续,合规有效抵押不仅要办理它项权证手续,还要由客户交纳一定的费用,农户能作抵押的只有房屋,而在农村有99%以上没办房产证,为迎合客户的心理,方便农户需要,少数信贷人员于规章制度而不顾,利用其亲戚朋友的名义为其一人贷款数笔。

(五)残缺客户信息采录,失真误导信贷档案

冒名贷款的大量出现,有很大程度与基层社信贷管理工作不扎实、不到位密切相关。一是残缺客户信息采集。一方面上级下达客户信息采集任务要求高逼得紧;另一方面基层社时间短、范围广,工作不到位,致使信息采录不全面。二是失真误导信贷档案。不全面的客户信息采录自然带来信贷系统存入的信贷档案资料库失真,导致放款没有可靠依据,冒名贷款盛行。

三、多方面体现内部控制缺陷

在刑事方面,作为信用社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多次挪用、侵吞本单位及客户的资金,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操作层面,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及《某省农信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该县联社审贷小组成员无视法律法规,对未经集体讨论的贷款在贷审小组记录簿上签名;在临柜办理贷款时,未认真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直接经办了大量的假、冒名贷款。同时,经办了部分主任超个人权限的假、冒名贷款,而且未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未认真执行会计档案调阅制度,导致柜员涂改传票印章。因此,在操作层面上都已严重违法违规。

在稽核方面,农信社稽核科长在多次稽核中并未发现报告贷款增加异常,未引起警觉并调查跟踪。对一些违规发放贷款问题又未进行深究;特别是张井志任职期间,未发现存在违规问题,为张井志长时间连续作案提供了机会。

在领导方面,罪犯作案时间长达多年,涉案金额之大,笔数之多,持续时间之长,令人触目惊心。尤其是2005年以来开展了操作风险检查、案件专项治理和贷款上户核对排查工作,却未及时发现该案,给该县农信社造成了严重后果,暴露出该县联社主要领导在抓员工的思想教育及党风廉政建设、干部管理、规范化建设、案件治理和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对该案负有主要领导或领导责任。

四、如何建设科学有效的内控机制

完善制度,加强合规操作,战略驱动,规则先行。制度完善了,机制创新了,基础就打牢了。

一是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要严格执行农户贷款发放的公示制度,贷款审批环节要坚持公开、透明,明确贷款审批、发放、管理过程中各岗位的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主任、信贷员要实行双人调查、审核、签字,严格禁止主任或信贷员一人发放贷款。

二是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建立有效防范包括冒名贷款在内的各类风险的长效机制。建立一个独立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部门,以加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切实做到每笔贷款核对、审查无误,通过自查,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并予以解决。

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用工机制,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构建一个高水平的专业员工队伍。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按照金融企业经营效益原则,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员流动机制、“能上能下”的干部任免机制、“拉大差距”的收入分配机制和“严肃查处”机制。

再好的制度,没有好的执行也会走向它的反面,合规操作是银行立信之本,发展之基。只有加强基层网点主任、员工学习规章制度的力度,使他们清晰认识、熟练掌握各项制度,按章办事才有保障。首先要对基层员工开展定期培训,弥补现在岗前一次性培训的不足。其次要加强责任制度,对造成损失金额较大的网点一把手及分管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每个岗位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层层落实,互相监督,提高工作责任心。再次要加强内部稽查力度。采取定期稽查和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的监督体制,从严把握稽查人员的配备和资格审核。最后要加强员工教育。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要求每名员工从小事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安全标准。

部分农村信用社员工的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有纪不遵,有法不依,主要表现为“一懒二散三放松”。“一懒”即开展工作懒,任务相互推诿,分内工作敷衍了事,分外工作决不沾边。“二散”即人心涣散,作风散漫。由于管理缺乏正规性,部分员工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前景丧失信心,认为前途渺茫,许多员工已开辟“第二产业”,甚至“第三产业”,形成“上班不出勤、出勤不出力、出力不出效”的散漫作风。“三放松”即放松学习,放松政策,放松监管。要抑制这种现象就要从“严”字上努力。首先要严明纪律,明确工作职责,从工作作风上抓。其次要严肃对待,增强主人翁意识,从工作态度上抓。三是要严格处理,建立完善的处罚体制,从惩戒力度上抓。

四是要严密监督,防止前“腐”后继,从稽查监管上抓。

“严”字治社,最关键的环节是在人事机制上。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需要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特别是基层员工队伍代表着农村信用社的形象,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主力军。加强员工队伍建设首先要严格把握入口关、考核关、奖惩关、培训关;其次要消除“亲属派”、“家族化”,引入竞争上岗制度,完善招考机制,增加考试透明度,把有责任心、事业心、工作能力强、德才兼备的人才引入到农村信用社员工队伍中来;三是加强员工抵制诱惑的能力,这需要农村信用社以人为本,投入适当资金,加强员工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习,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是非衡量标准,从而降低昂贵的风险成本。 加强监管,增强法律意识农村信用社要适应新时期的金融革命,就要把上级监管和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相结合。一是充分发挥委派会计的监督管理责任。委派会计是农村信用联社委派到基层社进行监督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其应根据上级联社文件对信贷员授信额度和贷款所需要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贷款审批单等信贷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后才能发放贷款。二是以法律培训为基础,增强员工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权益。聘请当地法官对员工进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培训,使他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并在工作中得到有效运用。三是要加强稽核检查。农村信用联社和基层社要设立两级稽核队伍,每一个社要设立一个专职稽核员,负责本社各个网点各项业务的稽核。稽核员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报告到农村信用联社稽核部门,由稽核部门负责问题的查处,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管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大对贷款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力度,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关键要点

1.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解决农信社冒名贷款问题的根本。在本案例中,正是内部控制机制的缺失才导致农信社冒名贷款。

2.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分权控制,授权控制,岗位轮换控制,预算控制,凭证控制,账簿控制,审批与稽核控制,标准处理程序控制等,还应当注意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影响因素。

五、资料来源

[1]王莹 试论人民银行财务风险监测和提示预警机制的构建[J].甘肃金

融,2013(10):84-88.

[2]张昕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内部控制评价研究文献述评[J].湖南财政经

济学院学报,2011,27(134):70-75.[3]周翔 姜静敏基于的人民银行内部控制评价[J].:,2010,25(1):36 -40.

[4]邓昕 卢米 基于风险管理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内部控制评价[J].审计月

刊,2008(7):39-40.

[5]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课题组 我国中央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研究[J].金融 研究,2008(7):105-113.

[6]颜春满 范良军 黄玉芳 风险导向审计在人民银行内部控制评价中的应

用[J].中国内部审计,2011(7):56.

推荐第10篇:冒名贷款的成因与对策

浅议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的成因与对策

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在进行“社”改“行”的体制改革,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困扰和制约着各级农信联社的改革进展。随着各级农信联社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的深入展开,通过冒名贷款综合治理检查,一批冒名贷款水落石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且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笔者有幸参与以冒名贷款检查,现以某信用社为例,浅议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的成因与对策。

一、冒名贷款现状与特征

从三多月的检查情况看,冒名贷款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涉人员多、成因复杂、隐蔽性强、造假手段多等特点。调查发现,冒名贷款主要集中在农信联社授权基层社审批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实际借款人因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其他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利用小额信用贷款“信用”和“简便”的特点,假借他人名义申请并获得贷款。

冒名贷款既有信贷人员与用款人内外勾结作案的,也有利用工作便利自己作案的,还有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外部人员骗取贷款的。通常把“冒名、借名、假名”贷款认定为冒名贷款。

一是冒名贷款。个别实际借款人(信贷员)在申请(办理)农户贷款时,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借用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取得贷款。此类贷款多为实际借款人用其亲戚或朋友的名义办理贷款。如贷户李某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身份证复印件,并私刻印章在农村信用社办理冒名贷款4万元。

二是借名贷款。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情况下,以多个借款人名义取得多笔贷款,获得较大贷款额度。此类问题比较突出,如某网点信贷员陈某为某单位发放借名贷款131笔,金额320.08万元,借据上借款人签名均为此单位负责人代签。

三是假名贷款。由于某些联社内部管理混乱,为完成收息任务,虚构借款人名字和个人信息资料,违规放贷。如某社为了完成贷款利息收入任务,信贷员虚构他人姓名,伪造个人信息资料以贷收息311笔、金额517.08万元,贷款后直接转入利息收入科目,虚增贷款利息收入517.08万元。

冒名贷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实际借款人骗取或伪造、变造借款人身份证,私刻假印章、模仿借款人签名以借款人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

二是实际借款人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一定协议,以借款人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继而转交给实际借款人使用。

三是个别信贷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掌握的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信贷资料,填制虚假贷款档案,将贷款归自己使用。

四是个别农村信用社为完成经营考核指标,采用冒名贷款形式虚构借款人、虚造手续,达到掩盖不良贷款真实性、完成考核任务的目的。

以上四种形式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冒用他人名义取得贷款和信贷员立据垫息贷款的现象占比较高。如信贷员钱某管辖三个自然村,管理和经放贷款715笔,金额858.82万元。通过检查认定冒名贷款48笔,金额17.03万元,其中发放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和立据垫息贷款分别占50%和35%。

二、冒名贷款形成原因

究其冒名贷款的形成,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有原因:

从客观方面来讲,一是历史遗留问题而形成。乡镇、村等集体贷款形成永久性冒名贷款。在下达禁止向村集体发放贷款的文件之前,一些乡镇和村委会因兴修水利、修建学校、农电改造、分摊税费、等原因,地方政府压、地方财政挤,迫使信用社发放指定性贷款、救济性贷款,村干部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分摊的费用填成借据,私章刻了一大堆,像这样的冒名贷款怎么能收回!随着国家税费改革、农民减负,取消摊派等相关制度的出台,信用社这部分贷款基本上成了“死钱”。

二是贷户法制意识淡薄。一些贷户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认识,不了解与金融部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受人蒙骗,认为只要实际借款人口头承诺到期还款,就与己无关。更有个别贷户没有信用观念,有观望、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逃废信用社债务。

从主观方面来看,一是信贷人员的素质较差。一方面,当前农村信用社一些人员素质不高,表现为执行信贷制度随意性大,以人情代替制度,以主观经验代替制度,面临即将产生的风险“束手旁观”。另一方面,个别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法规意识淡薄是冒名贷款产生的思想根源。个别信用社信贷员错误认为冒名贷款只是违反了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不会追究法律责任,往往在客户贷款需求超出自己放贷权限范围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便利发放冒名贷款。第三,客户经理与贷户内外勾结。为满足个人私利,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骗取信用社资金。还有的信贷员平日里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到时候不得不被人家牵着鼻子走。从某种程度上讲,没有内部人员的参与和配合,冒名贷款是很难“滋生”的。

二是信贷制度执行不严格。第一,履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不到位。在贷款调查时,信贷员作风不深入,存在凭老印象、老经验发放贷款,导致贷前调查不到位、不彻底,给冒名贷款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发放贷款后,信贷员图省事或以业务繁忙为借口,不按时进行贷后的跟踪检查管理,使问题得以隐藏。第二,联户联保贷款方式、内容被歪曲,成了冒名贷款的“合法保护伞”。联户联保贷款全面推广运行以来,对有效满足农户信贷资金需求及防范贷款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此项业务的不断扩大,也给冒名贷款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联保小组成员受自身利益驱动,互相串通,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虽然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联保小组贷出的资金实际被其中一个成员使用,这种方式比较隐蔽。第三,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管理薄弱。以贷款“包放包收”取代相互制衡,放贷流程“一手清”,柜台监督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会计审查环节形同虚设。 三是贷款审批机制运作不流畅。当前贷款审批实行的是逐级授权制,客户为了在短时间内取得资金,客户经理图省事、怕麻烦,逃避审批环节,采用顶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信贷监督失去制衡。

三、冒名贷款防范对策

冒名贷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规避了贷款分级审批的制度,是用款人与基层信用社员工互相串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产物,存在很大的危害性。由于冒名贷款立据借款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推卸还贷责任,悬空贷款债权,增加信用社的收贷难度,潜在损失极有可能转化为实际损失。同时,由于贷款合同的虚假性,也无法从法律角度追溯被冒名人的还款义务。为此要对冒名贷款加大防范措施与惩治力度。

一是构筑道德防线,注重思想教育。第一,加大金融法律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客户法律意识,使客户充分认识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从而提高预防和抵制冒名贷款的警惕性。第二,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合规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降低冒名贷款在内部产生的可能性。

二是构筑操作防线,注重制度落实。第一,依据信贷业务的“三查”流程,狠抓制度执行力,真正做到有章必行,违规必纠。第二,深入开展基础管理工作,长期开展业务流程操作培训,以会代训、以考代训、岗前培训等,将规范操作根植于每位员工心中。第三,严格实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即贷户提出贷款申请时,不论金额大小,所有贷款手续必须由贷户亲自签字确认,确保贷款的真实性。第四,做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通报、纠正业务流程管理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是构筑惩治防线,注重问责力度。第一,保持对冒名贷款“无缓冲”的高压态势,严格责任追究,查出一起,从严、从重处理一起,凡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违规人员的违规违法成本。第二,分类处置,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贷款,限期偿还或下岗清收,不能按期偿还或清收不力的,依规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加大稽核力度和频度,做好序时稽核和专项稽核,对全辖信用社有计划地进行“拉网”式普查,真正使冒名贷款无处藏身。

第11篇:净化信贷管理环境治理冒名贷款行为

净化信贷管理环境治理冒名贷款行为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为了满足服务“三农”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支农覆盖面,有力地支持了县域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特点,极大地简化了农户贷款手续,降低了农户贷款成本,已成为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金融助推器”,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自去年五月我联社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对冒名贷款的清查以来,发现假借农户名义甚至虚拟假名,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即冒名贷款)的情况较多,给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并成为农村信用社案件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冒名贷款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也容易引发各类案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

一、冒名贷款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性质

所谓“冒名贷款”,是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取得所需贷款,利用农户贷款“信用”和“简便”的特点,假借农户名义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并获得所需贷款。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实际用款人骗取或伪造农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农户签名以农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这属于贷款诈骗违法行为。二是个别信用社信贷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掌握的农户贷款证等有关信贷资料,办理虚假贷款档案,将贷款据为己有,这属于侵占信用社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实际用款人与农户协商达成一定协议,以农户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继而转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实质为转移贷

款资金用途的违规行为。四是农村信用社迫于贷款本息回收等经营指标考核的压力,在通过正常途径难以完成任务的情况下,采用冒名贷款形式虚构借款人、虚造贷款手续,达到掩盖不良贷款真实性、完成考核任务的目的,这是属于贷款诈骗和虚报金融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冒名贷款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的贷款。首先,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冒名、假名贷款则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其次,它规避了贷款分级审批的制度,越权发放贷款。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规定。第三,有些信用社正副主任、信贷人员因为某些关系人所需的贷款数额大,又无抵押物,上报审批无望,于是采取了化整为零,以冒名、假名的方式帮其获得贷款,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显而易见,借款人规避了贷款风险,把风险留给了贷款人。第四,它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三查”的有关规定,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级检查的挡箭牌。第五,它一般是用款人与基层信用社员工互相串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产物。个别信用社工作人员与一些信贷客户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吃喝玩乐打成一片,不顾信用社资金安全,甚至利用冒名、假名的方式想方设法为这些人贷款,由此产生腐败。

二、冒名贷款所产生的主要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这是冒名贷款存在的最大风险,因为冒名贷款

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以自己不是贷款合同明确的借款人为由推卸还款责任。对冒名贷款的前两种表现形式,由于实际用款人在贷款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意愿无法保证;同时由于贷款合同的虚假性,被冒名农户对贷款情况一无所知,也无法从法律角度追溯被冒名农户的还款义务。对第三种表现形式,虽然还款义务人明确,但由于此类农户实际上将授信额度转借他人,当贷款到期时借用双方往往相互推卸还贷责任甚至引发债务纠纷,增加信用社的收贷难度,很可能出现实际用款人和立据人均无力还贷或不愿还贷的情况,悬空贷款债权。二是声誉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党和政府支持“三农”发展政策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冒名贷款假冒农户之名,使不符合信用贷款支持的农户、非农户,甚至企业法人获取了贷款支持,而本应获得支持的农户贷款难度增大,使国家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在基层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冒名贷款还往往出现信贷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违反信贷纪律,以贷谋私,向贷款户“索、拿、卡、要、报”,不见好处不办事,严重影响信用社的社会形象,挫伤了社农感情,进而造成声誉风险。 三是法律风险。农村信用社因为发放冒名贷款,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潜在损失极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损失。冒名贷款往往是农村信用社员工与用款人互相串通、内外勾结的结果,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关农户的信息,农户在得知被冒名后可能向农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赔,同时,由于冒名贷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

法的有关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治理冒名贷款的措施建议

一是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严把资信评定、贷款发放和贷时监督关,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严把农户资信评定关。要通过实地召开农户会议,进一步明确信贷员、信贷副主任、主任(授信业务前台)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真实掌握农户信用、经济等实际状况,确保农户资信评定的准确性。严把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关。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会计临柜人员(授信业务后台)要根据授信册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证、身份证,防止他人租借现象发生,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意图,防止贷款挪作他用。严把小额信用贷款贷后管理关。加大贷后跟踪检查力度,深入农户掌握和了解生产经营及贷款使用情况,确保小额信用贷款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要立即取消信用贷款资格,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要加大查处力度。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户小额贷款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冒名贷款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特别是柜台监督人员的违规、违法责任,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对涉嫌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强化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意识,加大创新服务力度,满足合理信贷需求。针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资金需求呈现出大额化的趋势,而现实条件下农户往往难以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确实属于有生产

性资金需求、产品有市场、具备还款能力的农业产业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应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服务方式,满足其正常的资金需求。要继续完善现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管理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种养殖大户的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以尽量满足支农需要为宜,保证信贷资金与种养殖生产周期相配套。农村信用社要按照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要求,扎实推进小企业贷款业务,解决农业产业化企业大额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业务创新力度,围绕新农村建设出现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研发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手段,切实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三是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强化社会监督与制约机制。要继续做好信用户、信用村(镇)的创建工作,强化对农户的诚信教育,提高农户信用意识,建设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要加大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强化“契约”、“合同”观念,充分了解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防止少数农户因其文化水平不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当受骗,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从而增强农户预防、抵制冒名贷款的主动性。要充分发挥社员和群众在农户信用评级、信贷投向、跟踪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农户信用贷款信贷公开制度,以村为单位公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程序、当地农户现在在信用社的借款状况(正常或不良),达到既发挥公告催收不良贷款的作用又有效防范冒名贷款的效果。

第12篇:冒名贷款法律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冒名贷款法律风险化解指导意见

为控制和化解全省农信社冒名贷款的信贷法律风险,确保冒名贷款按期足额收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1、本意见旨在针对已经发生的冒名贷款,指导承贷社通过相关法律手段控制、降低和化解其信贷风险。

2、本意见将冒名贷款按其风险程度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实际用款人虚构名义借款人名字(名称)、编制虚假借贷资料,在农信社办理贷款,供自己使用;

第二类:实际用款人骗取(或伪造)名义借款人有关证件,以名义借款人的名字(名称)申请贷款供自己使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

第三类:实际用款人取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后,以名义借款人的名字(名称)申请贷款供自己使用;

第四类:名义借款人自己到农信社申请贷款供实际用款人使用,实际用款人承认债务,农信社知情或应当知情的。

以上冒名贷款情形必须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3、承贷社应根据各类冒名贷款的风险程度,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逐户逐笔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4、本意见仅对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化解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承贷社在业务实践中可根据业务实际的需要灵活采用,必须时可请律师参与指导。

二、冒名贷款法律风险化解措施

5、对已经发生的冒名贷款,应努力通过提前收回贷款的方式化解贷款风险。

6、对贷款确实无法提前收回,又有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冒名贷款,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符合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行使抵(质)权的情形时,承贷社可直接行使抵(质)押权化解借款风险;

对贷款确实无法提前收回,又无有效抵质押担保,或者虽有有效抵质押担保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不符合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行使抵(质)权的情形的,应通过重新签订协议的方式落实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对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情形,承贷社应以实际用款人为债务人,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落实原冒名借款债务。原担保人或担保物属虚构的,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原担保人或担保物属真实的,应要求债务人办理担保的变更登记手续。

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时,应统一使用省联社印制的担保合同,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主债权为《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的债权。

8、对以上第三类情形,若名义借款人自己到农信社签字立据办理借款手续的,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但应要求实际用款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实际用款人拒绝出具的,承贷社应以“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若名义借款人自己未到农信社签字立据办理借款手续的,应要求名义借款人出具认可该笔借款的书面承诺,以补正借款合同的效力,同时还应要求实际用款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

9、对以上第四类情形,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但应要求实际用款人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书。

10、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后,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协议,承贷社依法诉讼清收的,应按协议的内容确定诉讼请求事项,有担保的,应在起诉状中一并提出行使担保权的诉讼请求。

11、承贷社应掌握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涉嫌犯罪的冒名贷款责任人,通过责令限期还款、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提供补充担保等措施化解贷款风险;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贷款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印章等手段诈骗贷款人贷款,且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隐瞒或夸大其资信状况、编造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权属证书或项目合同等虚假陈述方式套取贷款,造成贷款人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其他事项

12、冒名贷款的风险化解措施原则上由原贷款责任人负责实施,也可由县级联社安排专人进行,但原贷款责任人不变。

13、冒名贷款办理风险化解措施后,承贷社要将《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实际用款人出具的连带还款承诺书其其他相关资料与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资料、文件等一并归档保存,以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14、对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的冒名贷款,承贷社应要求借款人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贷款。

第13篇:冒名案

冒名案

(一)高院批复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批复”第一次打破了法院对此问题的“沉默”,旗帜鲜明地指出,公民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8月28日,齐玉玲的哥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他说:“共计赔偿才9.8万元,我们家打这个官司已经花了近5万,而我妹妹这一辈子就给耽误了。我们家最气愤的是,到现在,所有责任人都没有受到处理。那个顶我妹妹名上学的人,现在还在银行储蓄所当她的主任。我们还要告。”

(二)媒体报道: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寒窗苦读 求学女遭人冒名顶替

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近一个月来,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热切地关注着一起案子和一个名词。

这起案子,是山东姑娘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一案;这个名词叫做:宪法司法化。该案第一次打开了法院以宪法为直接判决依据的大门,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的“直接对话”,被称做“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寒窗苦读 求学女遭人冒名顶替

让我们先来看一看这起引起众多关注的案子。

11年前的夏天,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正紧张地面对人生的关口:考中专。当时,尚未改名的她叫做“齐玉玲”。

考试很顺。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考,又参加了全省统考。然而,从普通录取到委培录取,她一直等到了9月初,通知书一直没来。

齐玉苓绝对想不到,就在她等得心痛、等到绝望之时,济宁商业学校给她的财会专业委培生通知书,却早已到了另一个“齐玉玲”的手中。她叫陈晓琪,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因为预考落选,她连参加中专统考的资格都没有。但在其父一番精心运作之后,她拿着“齐玉玲”的通知书顺利入读济宁商校。毕业后,她一直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可怜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命运:到中学复读,借钱上技校,到工厂当工人,如今又下了岗„„

1999年的一天,一位朋友无意中向齐玉苓说起:某家银行也有一个“齐玉玲”!而且和她来自同一地方、同一学校、同一级,考的也是济宁商校。天下能有如此巧合?此后的调查很快揭开了一个令她万分痛苦、万分气愤的事实:9年前,她被人冒名顶替了!

同年2月,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等告上了法庭。

司法解释 宪法权利受到诉讼保护

诉讼路上的齐玉苓,并不一帆风顺。她遇到了我国法律上一直存在的一个盲点:宪法未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却并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说,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文化以及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除了一部分通过普通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并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法规上的条文。公民的这部分权利受侵害时,法院往往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而导致这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早在1998年便有这样一起案例。当时正在进行人大换届选举,北京民族饭店员工王春立等16人在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饭店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于是,他们以该饭店侵犯其宪法上规定的选举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未予受理。

可以说,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也在其中。

如何才能让宪法权利同样也得到司法保护?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十万元。据悉,这是全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

被人冒名顶替了11年后,法律终于还了齐玉苓一个公道!

接轨国际 宪法司法化大门开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引起了各方的热烈关注。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参加了齐玉苓一案的审理。他告诉记者:“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宪法实际上被束之高阁。现实社会中,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却得不到追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该案判决实现了重大突破,开创了法院通过‘涉宪诉讼’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如何用司法手段来保护,齐玉苓一案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宪法权利目前都能用民事手段来保护。法院的审判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来进行,对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加以民事保护,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环顾全球,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早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如今,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 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宪法诉讼的机构和程序。

在我国,让法院用更多的司法手段来保护宪法权利,这是全社会的共同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仅仅是宪法司法化的一个探索、一个开始。要最终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尚需要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

宪法司法化的大门正在徐徐开启!我们呼唤立法的支持。

(三)论文:

宪法究竟约束谁?――也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彭亚楠)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拒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因此当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宪法而无法获得救济。而今年8月,最高法院通过对一桩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的批复,似乎对这一立场进行了重大调整,首次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在该案中,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曾就读同一所初中,1990年齐玉苓被济宁商校录取,但陈晓琪却隐瞒事实盗用齐玉玲的名义到该商校就读。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项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人们为宪法权利终于可以在法庭上获得直接保护而欢欣鼓舞的时候,我们有必要注意,本案主要被告陈晓琪是一位普通公民,而非政府机关,宪法基本权利究竟能否被用来对抗公民个人的行为,公民个人能否成为侵犯基本权利的主体?对这一问题,不同的宪政体制所给出的答案并不相同。

依照西方宪政理论,一般而言,只有国家,而非个人,才有义务尊重并保护宪法性基本权利。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例,除第十三修正案(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役)对政府和公民个人均具拘束力之外,其他宪法规范所约束的都只是国家行为,因此无论公民个人的不法行为多么严重,即使因谋杀而侵害他人生命,也只是普通刑事犯罪,而非违反宪法,只有国家未经正当程序而处死公民才有资格构成违宪(第五修正案)。又如被西方奉为神圣的财产权,作为宪法权利是为了对抗国家的不当征收,而非他人的盗窃、诈骗和破坏,后者只能属于财产权的私权内容,而决非宪法性基本权利。十八世纪一位英国首相在形容财产权的神圣性时曾说,即使是最穷的人,也可以在他的陋室门前蔑视国王的权威:风能进,雨能进,而国王不能进!这清楚地折射出西方对基本权利的理解。

如此严格的要求乃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宪法的基本要旨在于制约政府权力,而非约束人民。基本权利标明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其要义在于抵抗国家的不当行为,而非私人的不法。

为何国家值得如此特别对待,以至于要认定只有国家才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其原因在于,在各种社会实体之中,国家握有最强大和最令人生畏的力量,而对政府的警惕又根植于西方的传统之中,用美国前总统里根的话说:“政府并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政府本身就是问题!”因此若想让政府为善,就首先要假定其为恶,欲使千里马纵横驰骋,就首先要对其套上缰笼,而西方宪政的发展史也就是一部人民逐步驯服暴政的历史。

这样看来,似乎宪法权利只能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是国家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而在双方当事人皆为平等主体的民事诉讼中没有存在的空间。但实际上西方国家在民事案件中适用宪法的也并不少见,其原因很简单,法院也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同样有义务贯彻宪法精神,尊重并保护宪法权利。但这里宪法拘束的是法院,而非当事人,有可能违宪的是法院的判决,而非当事人的行为,法院绝不能说出“一个公民侵犯了另一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样的话来。

如果把该原则贯彻到中国,那么本案中法院就只能依据宪法保护教育权的精神,对“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应承担民事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这一民法一般条款进行扩张解释,使民法上的人身权得以涵盖教育权,或者将失去教育机会作为侵犯姓名权的损害后果,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拐弯抹角的法律适用技巧看起来似乎纯属多此一举,因为无论是直接说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宪法权利,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还是说国家有宪法义务依据宪法精神解释民法,先把宪法上的教育权转化为私法上的权利,再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这两种方法在最终结果上似乎并无二致。但透过这貌似多余的弯路,我们不难看出西方学者的良苦用心——他们想要在观念上捍卫宪法的纯粹性。

我们看待事物的角度,有时会比事物本身更重要。正如面对半杯水,究竟是看到水还是看到空杯子,可以区分出乐观主义者和悲观主义者;同样,究竟是把国家看作义务人还是把个人看作义务人,也可以区分出宪政主义者和威权主义者。唯有在观念上坚持国家才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方能培养出国民健康的宪政理念和独立的公民品格。

中国的宪法视角与西方有所不同,我们侧重于强调宪法本质上的阶级性、内容上的根本性和效力上的最高性,而不太强调“制约政府权力”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我国宪法首先是一部明确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宣言,而没有像西方那样强调其所调整的只是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样,私法关系并未排除在宪法调整范围之外,除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和第40条(通信自由、通讯秘密)直接明确规定个人也是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之外,其它很多基本权利的文字表述也实际隐含可以对抗私主体。

基本权利“降格”为私权利,使得哪些权利才能称得上“基本”变得混沌不明。很难解释,为什么公民私拆他人信件构成侵犯基本权利,而杀人、抢劫却不构成(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并没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另外更重要的是,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宪法制约国家权力的核心功能,冲淡了基本权利的公法性。

如果法学界能够以本案为契机,对我国宪法和人权理论进行深刻反思,在观念上清理门户,重现宪法的公法本色,确立“宪法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基本法”、“人权和基本权利乃是人民对抗政府的权利”这些基本价值理念,那将是本案的历史性贡献。

(四)补充——不是独一无二的现象

我替你上学提干 你替我下岗摆摊

——滕州,一连串古怪的冒名案

□ 撰文/申赋渔【南京】

近日记者闻知山东枣庄滕州有人考中学校后却被他人冒名顶替,便于5月25日赶赴山东,连续走访了枣庄、滕州邹城等地,奔波数百里,在滕州竟然发现了三起相类的冒名顶替事件。

●“她毁了我的一生”●

1990年的夏天,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齐玉玲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她高高兴兴地参加了体检。7月份她又参加了全省的统考。到8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录取名单,没有齐玉玲的名字。但委培生的名字是不公布的。齐玉玲到班主任家打听,班主任说如果被录取的话应该有通知书的,让齐玉玲明年再考。齐玉玲不死心,回家再等。可一直等到9月初,大家都去上学了,她还

是没等到通知书,希望破灭了。9月中旬,齐玉玲来到邹城复读,但她只能作为社会青年参加考试了,分数线要比应届生高出40多分。这一年,她没考上,只得回家务农。

1993年,为了让齐玉玲当上城里人,她60多岁的父亲靠卖绳子攒点钱,另外再借一些凑了6000元钱,给齐玉玲买上了邹城户口。到了邹城之后,老父亲又筹了6000元,让齐玉玲上了邹城技工学校。

1996年,齐玉玲从学校毕业出来分到铁合金厂,谁知还没干上两年,厂里减员分流,齐玉玲又下了岗。现在齐玉玲就只靠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维持生活。

9年间,青春活泼的齐玉玲已变得心力交瘁、面色暗黄,她怎么也没想到,也就是在9年前她自以为中考失利因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有人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玲”,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的好饭碗。在齐玉玲打工、下岗的时候,这位假齐玉玲又被提干,当上了某银行储蓄所的主任。

去年夏天,一位自称在滕州银行工作的陌生女孩来到滕州鲍沟镇圈里村,说是要找她的同事齐玉玲,可是齐玉玲和她的家人却不认识她。女孩描述了她所认识的齐玉玲的身高长相,齐家人越想越觉得这个“齐玉玲”很象是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

陈恒燕为什么要改名叫齐玉玲呢?齐家人纳闷不已。仔细调查之后,齐家人终于得知陈恒燕9年之前假冒齐玉玲上了中专。齐玉玲趴在桌上痛哭失声。

“我辛辛苦苦上了十多年学的成果,没想到竟被陈恒燕偷偷地窃取了。我们俩同在一个村,当年天天一起上学放学,关系挺好的,没想到她竟会做出这种事,她毁了我这一生啊。”

●谁在为冒名顶替大开绿灯●

1990年8月,就在齐玉玲苦等不到录取通知书之时,陈恒燕天天往滕州八中跑。她也在等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结果通知书被她等到了。滕州八中轻易地就将本应交给齐玉玲本人的通知书交给了陈恒燕。

其实陈恒燕早在自己预考落选之后就开始了冒名齐玉玲的行动。

当齐玉玲在考场里神经高度紧张地参加全省中考统考之时,没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已用齐玉玲的名义取得了鲍沟镇政府的委培合同,正费尽心血考试的齐玉玲此时已注定在“给她人作嫁衣裳”了。

为了以后假冒他人不被戳穿,在齐玉玲体检之后,陈恒燕也以齐玉玲的名义参加了体检。令人惊讶的是,在这张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滕州市教委招生办副主任赵曰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现在人民币都能造假,人都能克隆,何况一个钢印呢?可是法院的鉴定结果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

陈恒燕拿着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来到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报到。按规定,报到时必须携带考生本人准考证,如准考证遗失必须携带遗失证明。陈恒燕既无准考证又无遗失证明,济宁商校却将之录取入校。

3年学校生活匆匆而过。陈恒燕以齐玉玲的名字上学毕业之后,被分配到滕州中国银行。查看现在这位假齐玉玲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按照规定,考生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袋、考生登记表、体检表、录取信封、山东省中学生学籍卡片、山东省初中生学生登记表、学期评语表、考试成绩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质测试表、中学生社会活动表、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试证、中学生体育合格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等。“齐玉玲”的档案严重不全。

需要说明的是,仅有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首先体验表和1990年的体验表在日期、表格格式等方面有12处不一致,但这张明显作假的表格上却盖有滕州教委的钢印,人们不能不产生这样的疑问:滕州教委内部谁在参与作假?

学期评语表上每一学期的班主任签字均是滕州八中的教师张开宇,齐玉玲说张开宇只是她上初三时的班主任,初一初二班主任根本不是他。表格上写着齐玉玲的名字却贴着陈恒燕的照片。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刑启坤的私章。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

这两张假表格又是如何放入齐玉玲的档案的呢?陈恒燕的父亲说是陈恒燕到银行报到,自带档案时他放进去的。可是中国银行枣庄支行人事科副科长朱平却很肯定地对记者说:档案不可能个人提,不会跟个人发生档案移交关系。何时、如何偷换档案成了一个谜。

●法院能否还我公道?●

1999年2月,忍无可忍的齐玉玲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

法庭上,原告齐玉玲诉称,她与陈恒燕皆系滕州八中九〇届初中毕业生,齐玉玲中考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该校九〇级财会专业委培生,因陈恒燕、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滕州教委的共同过错,齐的录取资格被陈恒燕冒名顶替,齐玉玲姓名权、受教育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故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等。

在调查取证后,法院认为,陈恒燕在中考预选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陈克政策划并为主实施冒用齐玉玲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玲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今后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玲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齐玉玲受教育权并未被侵犯。齐玉玲姓名权被侵犯,除陈恒燕、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商校明知陈恒燕冒用齐玉玲姓名上学仍予接受,应承担重要责任;滕州八中在考生报名环节上疏于监督、检查,并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恒燕掩饰其冒名行为违法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1999年5月18日,法院判决,齐玉玲获得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陈恒燕、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郭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齐玉玲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是自己放弃上委培中专的机会的,所以我们认为她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

记者接着询问:冒名顶替者现在工作也是因为冒名上学之后才得到的,对此会不会有所制裁?郭副庭长说,这要由冒名者单位决定。

齐玉玲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1999年5月27日晚,当记者从山东滕州来到齐玉玲现在的居住地邹城采访时,齐玉玲对记者说:“上学是我梦寐以求的事,我后来花6000元钱买户口,花6000元钱在邹城读技校,都是因为我想上学想读书。而上济宁商校只要交5500元钱,又转户口又有学上,我怎么会不上呢?我怎么会自己主动放弃受教育权呢?”

●滕州教委又成被告●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滕州发生的另外一起冒名上学案,滕州市教委也被列为被告。

1998年4月,山东滕州的任艳春已经下岗。她正在自艾自怨之时,她的一个远房亲戚发现了一茬奇事。

这一天,这位亲戚从一家工商所门口经过,忽然听到有人喊“任艳春”。咦,任艳春怎么跑到这里来啦。他不由得走了过去,这一看让他吃惊不小。这位被喊为“任艳春”的人他认识,她是任艳春同校同级不同班的名叫梁红英的女同学。莫不是自己听错了?他又找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悄悄一问,那人说:“她就是任艳春。”

任艳春听说后不由得满腹惊讶,赶忙调查这一离奇事件。当全部了解事情经过后,任艳春呆住了。整整10年啊,自己竟一直蒙在鼓里。10年前梁红英就冒了自己之名,拿了自己的中专录取通知书、学籍、招生表和体检表开开心心地进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而自己正在以泪洗面。当自己含羞重新再读时,这位假任艳春已完成学业,春风得意地进了工商局成了一名令人羡慕的国家干部。“梁红英,你把我害得太惨了!”任艳春实在不愿再回头想过去的那些辛酸日子。

1998年10月任艳春毅然走进了滕州市人民法院。

●又一起冒名顶替案●

发生在滕州的冒名顶替案还不仅这两起。1998年12月,一位名叫张广荣的女青年也将冒用她的名字上学的任敏告上了滕州市人民法院。

张广荣家里贫穷。4年前,“高考落榜”的不幸消息几乎使张广荣万念俱灰。

可是上大学的梦没有一天不在刺痛张广荣的神经。她要读书,她报了自学考试辅导班。可没想到的是,在一次去辅导班的途中竟然横遭车祸。张广荣的脸上从此留下了两块永远抹不去的黑疤。1998年年初,正当张广荣为自己的命运在苦苦挣扎之时,她听到一个名叫任敏的人,在4年之前残忍地冒用了自己的名字上了大学。张广荣呆住了。

到哪里去找回自己失去的权利呢?张广荣卷上简单的行李,把几年来苦苦挣得的一点血汗钱揣上,去了北京。在北京的日子一言难尽,万幸的是,她终于拿到了国家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的批示,如果“查证属实,严肃处理”。

有了这张批示,张广荣信心大增。她一趟又一趟往济南跑。在济南她住最便宜的招待所,一天只吃两顿饭,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在山东省教委的干预下,枣庄市教委查清了事实真相,终于批准她进枣庄电大读书。虽然迟了4年,但张广荣已是心花怒放。这时的她,已经身背了上万元的巨债。

1998年10月,张广荣到派出所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学校,没想到自己的户口早在4年前就已被人迁走,自己成了“黑户口”。张广荣想,一定是她,是任敏。1998年12月底,张广荣愤怒地把任敏及帮任敏作假的任敏的公爹程耀民及程耀民的女婿刘伟告上了法庭。

1999年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张广荣诉称,1994年7月,张广荣从滕州市第五中学高三三班毕业,并参加了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高考成绩总分为300分,被枣庄电大外语专业录取,当时,山东省委招生办、枣庄电大联合下发了“录取通知书”。10月,通知书下发到滕州五中,被当时在该校任教的数学教师程耀民截获。随后,他又与女婿刘伟共同策划如何做好这件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勾当。

刘伟找到了张广荣所在的王楼村党支部书记张新义,佯称借张广荣的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用一下随后便归还。张新义带着刘伟来到张广荣家,索走了张广荣的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任敏由此就冒充张广荣之名成为了枣庄电大九四级外语专业的学生。两年后,任敏电大毕业,分配到滕州市第九中学任教师,后转为正式教师。张广荣诉称,她的户口及在学校的共青团关系也由任敏冒名迁走。张广荣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并要求依法对3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制裁。

任敏说冒用张广荣的名字上电大是事实,但要求赔偿没有依据。因为当时准考证和成绩单是张广荣愿意给的。

程耀民说,他们没有损害张广荣的任何权益,包括姓名权。因为任敏用其分数单张广荣是清楚的;刘伟曾给张家买过东西;张广荣1995年要求参加高考,他曾经答应过给张再办学籍档案,并且张广荣还在他家吃过一顿午饭。

张广荣的说法却是:准考证和高考成绩单是被刘伟骗走的,自己事先根本不清楚,怎么可能自己考上大学不上白白给别人去上呢?她还向法庭出示了目击者张新义的证词。张新义在证词中强调,刘伟在借准考证和成绩单时,答应“用完了就还给张广荣”,而事实是张广荣从此再也没见到这两样实际上决定其命运的东西。

在记者5月31日采访滕州市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时,他对记者说,不久判决就要下来了。

●如何处理作假者●

1999年5月31日上午,就这些冒名顶替者所领取的毕业证书是否有效一事,记者采访了山东省教委纪委的有关同志。教委的同志回答说:这些人都已经结业了,离开学校多年了,说实话,我们已经很难管着,我们管不到了。这个当地的行政机关应该进行严肃的处理。教委的同志还说,对那些作假者也应该地方行政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记者又就冒名齐玉玲上学、工作,现仍在银行的陈恒燕的工作问题采访了中国银行枣庄支行人事科。人事科的同志讲:对她肯定要进行处理。我们现在在等法院的司法建议,法院会提供处理意见的。另外她还有上诉期,真正处理要等判决完全生效之后,我们对这件事要维护处理的 严肃性。

6月9日,记者又就此事采访了南京大法学院张教授,张教授说:“冒用他人之名,顶替他人的档案,不仅在民事上负有法律责任,而且可以追究假冒他人者的刑事责任,因为假冒者犯有伪造国家公文罪。如果查实,一般会判两年左右的徒刑。但就这几件事来看,除了最后‘任敏假冒张广荣’一案,其他几个被告已过了被诉讼期。因为就某一事件提起刑事诉讼,一般要在5年之内。”由此看来,这许多耽误他人一生青春的责任人有可能会逍遥于法律制裁.

第14篇:贷款 假收入证明

贷款假收入证明

其实收入证明不是局限于你个人所在公司开具的证明,加上配偶的收入证明都可以的,实在没有的就加担保人吧,加上担保人的收入证明也可以。租金收入也是收入证明之一呀。实在不行的就找中介吧,他们有办法可以解决的。

2开具收入证明超过个税起征点就需要完税证明,要是没有完税证明那么收入证明也无效

3收入证明

兹证明某某同志(身份证号码*****************)是本单位员工,在本单位工资收入为********元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期

收入证明

兹证明某某同志(身份证号码*****************)是本单位员工,在本单位工资收入为********元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期

4收入证明要开单位行政公章的,如果你是私刻公章就违法(但如果你私刻的公司不存在没人追究你也不用担心)贷款人还不起贷款不会找你的

也不清楚你帮别人开证明是怎样开的??是上面的情况就没问题放心

5如果是担保公司做的贷款,可以找担保公司沟通下,重新审核。然后这次做到万无一失就行了。。如果是个人申请的,就重新找个银行,重新做收入证明,找个关系好的公司挂靠!

6兹证明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年,学历为毕业,目前在

收入证明我单位担

任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年/月收入为(税后)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年月日

个人收入证明的内涵:包括工资(一般指年收入总额)、养老保险缴费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私家车辆证明、大额定期存折复印件、外汇、债券、黄金有价证券帐户、大额人寿养老分红保单等。

这里有收入证明啊,这里有收入证明,我还是找不到收入证明,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收入证明的网址吧,收入证明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收入证明,谁要是可以找到收入证明,就告诉我收入证明网址吧,谢谢告诉我收入证明,找到收入证明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收入证明啊,这里有收入证明,我还是找不到收入证明,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收入证明的网址吧,收入证明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收入证明,谁要是可以找到收入证明,就告诉我收入证明网址吧,谢谢告诉我收入证明,找到收入证明挺不容易的啊,谢谢啊

第15篇:贷款假收入证明

贷款 假收入证明其实收入证明不是局限于你个人所在公司开具的证明,加上配偶的收入证明都可以的,实在没有的就加担保人吧,加上担保人的收入证明也可以。租金收入也是收入证明之一呀。实在不行的就找中介吧,他们有办法可以解决的。 2 开具收入证明超过个税起征点就需要完税证明,要是没有完税证明那么收入证明也无效 3 收入证明

兹证明 某某 同志(身份证号码*****************)是本单位员工,在本单位工资收入为********元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期 收入证明

兹证明 某某 同志(身份证号码*****************)是本单位员工,在本单位工资收入为********元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期

4收入证明要开单位行政公章的,如果你是私刻公章就违法(但如果你私刻的公司不存在没人追究你也不用担心)贷款人还不起贷款不会找你的

也不清楚你帮别人开证明是怎样开的??是上面的情况就没问题放心 5 如果是担保公司做的贷款,可以找担保公司沟通下,重新审核。然后这次做到万无一失就行了。。如果是个人申请的,就重新找个银行,重新做收入证明,找个关系好的公司挂靠! 6 兹证明 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 年,学历为 毕业,目前在 收入证明我单位担 任 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年/月收入为(税后)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个人收入证明的内涵 : 包括工资(一般指年收入总额)、养老保险缴费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私家车辆证明、大额定期存折复印件、外汇、债券、黄金有价证券帐户、大额人寿养老分红保单等。

第16篇:关于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排查工作安排

关于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排查工作安排

根据借名、假冒名贷款风险排查工作实际,联社三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决定,抽调信用社相关人员组建工作组,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组建排查工作组

以各信用社、营业部为单位组成二十个排查工作组,由信用社主任带队,成员由各单位抽调本单位非信贷业务人员组成,根据业务量,由主任、专职外勤副主任、内勤副主任、会计、农贷会计、柜员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各单位可视工作实际情况,适当抽调信贷人员参加,但必须避开自身业务范围,不能出现自己排查自己的现象。联社对每个排查工作组派一名督导人员并担任排查工作组组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排查工作流程

(一)巩固自查成果

对前期开展自查,主动暴露的借名、假冒名贷款由信贷员、信用社主任分别出具承诺书。信贷员向信用社主任承诺,信用社主任向联社承诺,对自查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承诺书在xx月xx日前交到联社稽核审计部。

(二)开展排查 1.建立排查工作表

由稽核审计部负责按要求按单位建立排查工作表,分发给各排查工作组。

2.各排查组开展工作

(1)内部检查。一是按照排查工作表逐笔查阅贷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合规。对于借据、合同、档案资料中借款人、现金领取人签字明显不符的,借款人信息不对称的,同一时间段内发放金额相近、客户信息相似、贷款用途雷同的,贷款额度明显与当地生产经营状况不符的贷款,要重点排查。二是借助信贷管理系统身份证核查功能,逐笔将借款人、保证人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不能通过的,作为假名贷款的核查重点。三是抽查监控录像,对近x个月发放的贷款,可按贷款发放日查看录像,查看连续、大额或同金额贷款是否为一人领取。按贷款结息日查看录像,多笔同日结息的贷款是否为同一人结息。

(2)外部核查。要做到双人逐笔核查,与贷户见面,与借款人核对时要查看身份证、核对照片。借款人不在家或外出打工的,如家属确实知情,或与借款人电话联系后能确认准确的,可以由家属代签确认,但需标注签字确认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户在人不在”的贷款或异地贷款,可与借款人联系,采取有效方法核查。

(3)登记排查台帐。对排查出的借名、假冒名贷款,分别及时登记到相应的排查台帐。工作结束后,排查台帐电子版、纸质材料加盖信用社公章(信用社主任签字)报联社稽核审计部。

三、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此项工作要xxxx年xx月xx日前结束,各项工作报表报、报告

联社稽核审计部。

(二)纪律要求

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项工作要统筹兼顾。各排查小组认真开展排查工作,避免走过程流于形式,真实报告排查结果。联社派驻的督导人员和信用社(部)主任要对单位排查工作的真实性、全面性负总责。

(三)承诺要求

排查工作结束后,排查组工作人员要对排查工作组、联社派驻的督导人员和信用社主任要对联社分别签订承诺书,对排查工作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对排查不认真、结果不真实、隐瞒不报,或排查工作后再出现借名、假冒名贷款的,要严肃问责。

(四)其他要求

联社稽核审计部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并负责组织验收,对各排查组验收面达100%,业务量要达到10%以上。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xxxx年x月xx日

第17篇:某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某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专项检查情

况报告

某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联社:

根据《农村信用社关于开展“冒名贷款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农村信用社关于加快对“冒名贷款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社认真开展了对冒名贷款的检查活动,截止到月日,已经对基本完成冒名贷款检查活动。现将本次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动员,认识充分。鉴于本次冒名贷款自查时间短,任务重,我社紧急召开了全体员工会议,学习上级关于对冒名贷款检查的有关文件,通过学习,认识到冒名贷款是当前制约贷款清收的

重要因素,通过开展冒名贷款检查活动,可以查找信贷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杜绝冒名贷款等违规行为的发生,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二、精心组织,强化部署。为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集中力量保质保量的进行自查。根据联社冒名贷款检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由副主任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了具体措施;

1、各片的进度计划要求每七天统计、交流一次。

2、在进行贷款外核工作同时,做好贷款外核与到期贷款清收相结合、贷款外核与利息催收相结合、贷款外核与发放到、逾期催收单,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相结合。

3、信贷员换片核查:核查、核查、核查,我社把这项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来抓,设立了举报电话,确保检查质量。

三、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由于本次外核正值农忙季节,按照正常上班时

间根本找不到人,信贷员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合理安排时间。采用早出晚归饭时找的办法,积极行动。按照县联社检查的范围要求,截止到月日,我社所需要外核的贷款笔数为笔,金额为万元,已核查贷款笔,金额为万元,占全部外核贷款总数%和%,未核查贷款笔,金额为万元,占外核贷款总数%和%,共核出借名贷款笔,金额万元,占全部应外核总数的%和%;冒名贷款笔金额万元,占全部外核贷款总数%和%。

四、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 通过此次对冒名贷款的外核检查,也发现了如下问题:

部分贷款借新还旧情况特别严重,有的多次转贷,造成贷户偿还能力差,加大了贷款风险;

农村信用环境较差,贷户还款意识淡薄,造成逾期贷款现象时有发生;

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发放不及时,信贷员有时只是电话催收,没有达

到亲自上门催收。

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我社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继续加大对现有的冒名贷款的清收力度,争取提前完成对现有的冒名贷款清收工作,坚决杜绝发生新的冒名贷款。 建设信用工程,营造农村信用氛围。结合我社刚刚结束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落实好信用等级评定,从源头上堵住冒名贷款的发生。正确引导农户的还款理念,强化信用理念,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加强对到期贷款的管理力度,转变客户经理的观念,增强对到期贷款的考核,彻底扭转催收不及时的现象。

开展这次冒名贷款检查活动,是对我社近一段时间信贷工作的检验,有效的发现了信贷风险隐患,及时纠正了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确保了我社经营成果和信贷管理水平的提高,我社将以此为契机,防止信贷风险,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年月日

第18篇:某信用社“三个强化”严防顶冒名贷款

XX联社“三个强化”严防顶冒名贷款

XX联社今年以来把贷款质量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在全面清理、排查顶冒名贷款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宣传引导、强化措施完善、强化责任追究,落实事前、事中、事后三项防范措施,有效遏制了顶冒名贷款的发生,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强化宣传引导,做好事前防范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户的法律风险意识。联社以开展信用工程评定为契机,将顶冒名贷款和转借贷款的法律风险知识印制成宣传单、明白纸,逐村逐户发放,让贷户充分认识顶冒名贷款对其利益的潜在危害性,力争从源头遏制顶冒名贷款。联社班子成员分片包社组织对宣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随机对各信用社宣传情况进行“暗访”。通过立体式、全方位宣传,使支农服务政策和风险提示进村入户。二是强化思想教育和行为考核,提高员工合规操作意识。联社将《刑法》有关信贷犯罪的条款以及上级有关顶冒名贷款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等材料整理成册,组织学习,并通过考试、检查相结合检验学习情况。三是加强对信贷人员行为考核。每个季度对客户经理的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工作行为、交往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定期进行“九种人”排查活动,发现有可疑问题随即深入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强化措施完善,抓好事中控制

一是规范完善操作程序。联社从完善流程和提高执行力入手,由“重结果控制”向“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并重转变,进一步理顺操作程序,明确业务操作中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责,从操作环节防范顶冒名贷款的发生。二是制定信贷管理内控评价制度。联社制定了内控建设评价方案,强化考核验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经营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对信用社主任、信贷主任实行内控评价“一事否决制”,凡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参与评定或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工作流于形式、评价不及格的一律免职,并不得再担任其他领导职务。三是建立顶冒名、跨区域贷款排查、清理制度。组织制定了具体的排查、清理实施方案,通过员工自报、信用社自查、联社检查和清理等阶段后。目前,已有效防范和化解顶冒名贷款24笔、金额2573万元。

三、强化责任追究,落实好事后监督

一是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降低信贷人员道德风险。设立了举报电话,建立了包括举报记录、问题核查、解释答复、责任追究的一整套监督举报处理体系。二是认真落实小额贷款回访检查制度,加大信贷制裁力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顶冒名贷款、挪用贷款等失信行为的,采取取消信用户资格、收回贷款证、加收罚息、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信用户评定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打击力度。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对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问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公开通报,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震慑效果,遏制顶冒名贷款以及信贷人员“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发生。四是建立尽职责任追究制度。对照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对失职或未尽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督促信贷人员增强合规操作意识。

第19篇:某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xx联社:

根据《xx农村信用社关于开展“冒名贷款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xx信联发字[2007]xx号)和《xx农村信用社关于加快对“冒名贷款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xx信联发字[2007]xx号)文件要求,我社认真开展了对冒名贷款的检查活动,截止到2007年 x月xx日,已经对基本完成冒名贷款检查活动。现将本次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动员,认识充分。鉴于本次冒名 。

结合。

3、信贷员换片核查:xxx核查xxx、xxx核查xxx、xxx核查xxx,我社把这项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来抓,设立了举报电话,确保检查质量。

三、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由于本次外核正值农忙季节,按照正常上班时间根本找不到人,信贷员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合理安排时间。采用早出晚归饭时找的办法,积极行动。按照县联社检查的范围要求,截止到2007年x月xx日,我社所需要外核的贷款笔数为 xxx笔,金额为xxx万元,已核查贷款xx笔,金额为xx万元,占全部外核贷款总数xx%和xx%,未核查贷款xx笔,金额为xx万元,占外核贷款总数xx%和xx%,共核出借名贷款xx笔,金额xx万元,占全部应外核总数的xx%和xx%;冒名贷款xx笔金额xx万元,占全部外核贷款总数xx%和xx%。

四、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

通过此次对冒名贷款的外核检查,也发现了如下问题:

(一)部分贷款借新还旧情况特别严重,有的多次转贷,造成贷户偿还能力差,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农村信用环境较差,贷户还款意识淡薄,造成逾期贷款现象时有发生;

(三)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发放不及时,信贷员有时只是电话催收,没有达到亲自上门催收。

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我社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大对现有的冒名贷款的清收力度,争取提前完成对现有的冒名贷款清收工作,坚决杜绝发生新的冒名贷款。

(二)建设信用工程,营造农村信用氛围。

第20篇:“冒名贷款”合同无效其民事责任应由冒名贷款人承担

“冒名贷款”合同无效其民事责任应由冒名贷款人承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争议:

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以其员工Z某的个人名义向T银行申请住房贷款100000元,并在Z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办理福利购房手续为由要求其在空白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字。后G公司将签好的合同交T银行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并以Z某的个人名义代为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因借款89604.70元未能收回,T银行诉至法院,要求Z某偿还借款及利息,G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判决:

一、T银行与Z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二、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T银行89604.70元及利息损失2897.88元;

三、驳回T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

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系当事人须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真实、客观地反应其内心的想法。本案中,借款及抵押合同均是在名义借款人Z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G公司冒用其个人信息资料以购买G公司开发的房产为由与T银行签订,目的系通过此“冒名贷款”的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冒名贷款曾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2000年初期房地产行业尚不景气的年代产生并在全国范围层出不穷,究其根源系由于房产滞销导致房地产公司资金短缺,在无其他融资渠道的情况下,为快速回笼购房款偿还建筑成本等债务,冒用他人名义购买本公司开发的房产先行获取贷款以维系资金链完整,后再以他人名义按月偿还房贷。本案贷款即属于此类情形,Z某并无贷款购房的意思表示,贷款形式实为G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的不当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借款及抵押合同均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关于造成本案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当事人的过错归责问题, T银行在办理包含本案贷款的过程中,其信贷人员无论在合同签约、办理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各重要审查环节均未要求借款人亲自到场确认,而是将空白的制式合同交由G公司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T银行将签完的合同回收后亦未与借款人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即予以放款。可见,T银行作为贷款人对本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明显存在过错。而名义借款人Z某虽然在合同上签字,但考虑到其当时系G公司的员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字亦属无奈,故Z某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存在过错,无须向T银行赔偿。本案民事责任应由冒名贷款行为的实施者G公司承担,即由G公司向T银行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并以合同约定利率为标准给付T银行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假冒名贷款整改措施.doc》
假冒名贷款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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