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入账整改措施

2020-04-18 来源:整改措施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运行日志未及时填写

“三违”保证书

5月18日早班未及时填写运行日志被公司领导发现,经过车间的帮扶我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决定从以下几点做起:

1、认真配合车间和班组对我的帮扶,端正态度,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巡检记录不及时填写,可能对于现场存在的大的隐患不能及时发现,造成不正常停机或出现事故。

2、认真学习《电气运行规程》和《电业安全规程》,提升自身业务素质。

3、认真学习矿“三违”界定标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4、认真向老职工学习,学习巡查标准和巡查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设备运行效率。

5、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责任心,确保在自身工作范围内无事故。

推荐第2篇:上班未及时请假检讨书

检 讨 书

尊敬的领导和各位同事:

在写下检讨书这三个字时,我的心里真的是百味陈杂,当时就想这种低级错误怎么能发生在我身上。

当天由于家中有事在上班时间未能及时到单位,也未及时向任何领导请假,这种无组织无纪律把公司规章制度抛之脑后的行为进行深刻检讨。

事后经过领导对我进行了深刻的批评和教育,让我知道身为一名管理人员要时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才能管理好团队,俗话说上行下效作为一名管理人员要时刻注意这点,上面怎么做下面兄弟们都在看着,如果自己因为自己一时的疏忽大意造成不好的影响,下面兄弟也会有样学样的跟着犯错,管理的时候就会发生矛盾,兄弟们会说“某某某”也是这样做的,这样我们的工作就会非常被动。

同时这也是一种这几天得自己刻意放松,工作作风涣散造成的后果和警告。现在让我深深明白这是一种极大的错误,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可能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公司和我个人造成无法弥补重大损失和伤害。通过这件事让我深深地感到了自己的不足,在这里我想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作出检讨的同时,也作出以下保证:

1、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时打卡上下班。

2、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全力配合好付韬主管的工作。

3、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认真克服自己粗心大意的毛病,并且用我优异的工作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 最后我再次向大家检讨,我错了,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我一次机会,我会用我的行动和工作态度来表示我的醒悟。谢谢领导和同事们。

检讨人:谢恩泽

2014-4-4

推荐第3篇:新华社价值137万15辆公务车未入账

新华社价值137万15辆公务车未入账

审计署对新华社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社本级和所属机关管理服务中心、新闻信息中心。审计结果显示,2013年,新华社社本级公务用车15辆、价值137.73万元,未纳入财务账和实物账核算。

新华社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社本级和39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财政部批复新华社2013年度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支出为221694.14万元,新华社2013年度决算(草案)反映的财政拨款支出191294.84万元,其部门预算与执行结果的差异总额为30399.3万元。

本次审计新华社本级及所属单位2013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共计195121.06万元,占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额的88.01%。审计查出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3252万元,均为当年问题。

审计结果表明,新华社本级及本次审计的所属单位2013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预算法和其他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本符合会计法及有关财会制度规定,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2013年,社本级组织的5个因公出国(境)团组未编入年度计划。2013年,社本级公务用车15辆、价值137.73万元,未纳入财务账和实物账核算。2013年,所属机关管理服务中心维修项目预算4120万元,但由于前期论证不够充分、预算执行进度慢,至年底支出1005.73万元,结存3114.27万元。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部分因公出国团组未编入年度计划的问题,要求今后按要求编制因公出国(境)计划;对公务用车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问题,要求将资产补记入账;对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导致财政资金闲置问题,要求今后加强申报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同时,建议新华社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及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管理,规范资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新华社正在组织进行整改,已将未纳入账内核算的公务用车补记入账。具体整改结果由新华社向社会公告。

推荐第4篇:学校监控未及时上报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有关单位领导:

今天我校怀着无比歉意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校对这次监控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表示非常的抱歉以及我校将尽快让监控正常工作的决心。上级领导三令五申,一再强调学校安全问题,注意有关安全问题的细节。

我校这次出现这样的事情,我们觉得有必要把具体情况向领导汇报,具体情况如下:我校一共有九个监控器,其中8个已经在一年前坏了,唯一一个正常的监控也在3天前坏掉,我校写过报告给上级领导将具体情况报告给了上级,上级也到校检查。由于各种原因现在还没有来检修,我校认为已经报告给上级就没有多次报告,所以修理的时间一拖再拖,到现在所有的监控都坏掉。为学校的安全问题埋下隐患,我们以深刻认识到错误,事后我校也进行了深刻反思。

古人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校反省的过程中,一定要把错误的根本原因找出来,若是找不出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于事无补,将来还会犯更多的更严重重的错误。悔悟后,归结原因如下:

1、工作作风不深入,管理不到位。作为一所教书育人的学校,特别是一所小学,不论有多少理由,都应该把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把学校的安全放在首位。当学校第一个监控坏掉的时候就应该报告给上级领导,让人来检修,如果在一定时间内还没有修理好,我们应该多次报告,深刻认识监控坏掉会给学校带来的安全问题,而不是报告几次,认为领导知道此事了就不管了,领导的工作很忙,难免有忙不过来的时候,我们应该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让问题一直存在。

2、思想方面的安全意识不够深入。在监控坏掉之后,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事情的严重性不高,监控也起不了太大的作用。全局观念、大局意识还与需要进一步的树立,学生的安全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我们应该放在首位。

3、麻痹大意合侥幸心理是产生这次错误的根源所在,不考虑大局的得失。实际的行为也没有做好,应该在坏掉时候及时报告给上级,而不是拖拖拉拉,一直没有解决问题。

针对我们学校犯得错误,反省了如下几点改正措施:

1、针对学校的学校的工作作风深入,管理不到位。我们将及时改正,在以后的工作管理中,认真负责,尽心尽力

2、思想方面的安全意识不够深入方面,我们将提高我们思想,积极主动的学习好的作风,深入学习,成为有全局观念、大局意识的榜样学校。

3、在行为上,以后会及时改正,虚心接受领导的批评。

我校将以这次的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督促我们,时刻提醒着我们,要自我批评和教育,自觉接受监督。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思想觉悟,强化责任措施。快速联系上级部门并保证在这周内修好学校的监控。 我校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上级做出深刻的反思和深刻的检讨,并保证以后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检讨人:兰干镇萨依小学

2016年9月7日

推荐第5篇:承兑汇票未及时托收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银行**支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出票人:武汉**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2***0,收款人:江苏****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1****6501,收款人银行:农行**分理处,票号为:31400051***3,金额为¥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票据出票日期:贰零壹三年零壹月贰拾贰日,到期日为贰零壹三年零柒月贰拾壹日。 由于本公司工作失误,未能及时至贵行托收此银票!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和责任,由本公司负责。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2013年**月**日

推荐第6篇:工作未及时到岗检讨书

尊敬的经理:

您好!

对于我今天中午外出洗发而未及时到岗的情况,我做出检讨并致以诚挚的歉意,工作未及时到岗检讨书。

虽说一个美丽的发型对女孩子是很重要的,但我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占用了上班的时间,辜负了同事们的期望,也辜负了经理您的

信任,检讨书《工作未及时到岗检讨书》。我会吸取这一次的教训,以后一定严格律己,不迟到早退(无论早晚),不无故旷工,上班就做上班的事,积极完成经理交代的任

务,协同帮助其他的同事,为了把c3部门建设成一个人见人爱,花见花开的优秀集体而努力!

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希望我的这封检讨信能对其他同事起到鞭策的作用,让我们一起努力!

推荐第7篇:工作未及时到岗检讨书

尊敬的经理:

您好!

对于我今天中午外出洗发而未及时到岗的情况,我做出检讨并致以诚挚的歉意。

虽说一个美丽的发型对女孩子是很重要的,但我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占用了上班的时间,辜负了同事们的期望,也辜负了经理您的

信任。我会吸取这一次的教训,以后一定严格律己,不迟到早退(无论早晚),不无故旷工,上班就做上班的事,积极完成经理交代的任

务,协同帮助其他的同事,为了把c3部门建设成一个人见人爱,花见花开的优秀集体而努力!

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希望我的这封检讨信能对其他同事起到鞭策的作用,让我们一起努力!

推荐第8篇:工作未及时到岗检讨书

尊敬的经理:

您好!对于我今天中午外出洗发而未及时到岗的情况,我做出检讨并致以诚挚的歉意。

虽说一个美丽的发型对女孩子是很重要的,但我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占用了上班的时间,辜负了同事们的期望,也辜负了经理您的

信任。

推荐第9篇:工作未及时到岗检讨书

尊敬的经理:您好!对于我今天中午外出洗发而未及时到岗的情况,我做出检讨并致以诚挚的歉意。虽说一个美丽的发型对女孩子是很重要的,但我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占用了上班的时间,辜负了同事们的期望,也辜负了经理您的信任。我会吸取这一次的教训,以后一定严格律己,不迟到早退(无论早晚),不无故旷工,上班就做上班的事,积极完成经理交代的任务,协同帮助其他的同事,为了把c3部门建设成一个人见人爱,花见花开的优秀集体而努力!

推荐第10篇:未及时转入党组织关系检讨书

尊敬的党组织:

本人***,******人,****年**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加入中国共产党,****年退伍。

从入党以来,本人积极履行党员的义务,不断学习马列主义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理论知识,进一步陶冶了自己的情操,提高了思想认识。同时,能按时上交党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履行作为一个党员应尽的义务。

我真心感谢党组织对我的亲切关怀、悉心培育以及对我的信任,将我吸纳进去,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共正式党员。通过自己几年的努力,得到了身边群众、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充分认可,我很欣慰。可是欣慰背后,我更多的是惭愧和自责,因为虽然我组织上是入了党,但是我思想上、行为上并不是一个称职的预备党员。

***年从部队转业到地方以后,原本党组织关系就应该从部队转到县委组织部。由于本人是农村户口,转业后未落实到工作单位,急于外出打工等种种的原因,再加上自己对于党组织关系的转入转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时间观念淡薄,所以导致一直没有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我没有严格按照退伍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须知的要求及时办理转移手续,既是自身党性锻炼和修养不足,党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纪律性不强的表现。通过这件事,使我对自己作为一名中共党员而和党组织没有紧密靠拢的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和深刻反省,我已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在此向党组织做出深刻自我检讨。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个人利益永远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服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的现象,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

第三,增强纪律性和大局观念。坚决克服过去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淡薄的问题,用《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地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模范作用的积极发挥。

今天,我痛定思痛,向党组织深刻检讨,恳请组织对我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给予考虑,给予理解和帮助,重新本人党员组织关系变更古庄店乡党委,保证本人不脱离党组织,及时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1篇:为职工食堂拨款未取得发票能否入账?

[转载]为职工食堂拨款未取得发票能否入账?

摘自大军财税资讯http://blog.sina.com.cn/sky012345678

问:某企业开办职工食堂。每月给食堂拨费用,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入账?可否列支福利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规定,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按规定凭合法适当凭据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对内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应附有外购物品的发票及支付款项的收付款单据,为食堂服务的员工工资以工资单作为支付单据,外聘劳务工报酬以劳务发票为支付单据。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公司食堂费用的涉税分析

问:最近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问到,关于单位自设食堂的涉税费用处理问题。您能否给解读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税务问题;以及其中的部分核算内容没有发票所造成的成本列支问题;如果有好的建议可否与大家分享一下。

答:好的,现在就食堂费用中的一些涉税问题进行一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当今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习惯性的认为,只要是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福利费项下核算,而不去关注食堂费用的税务属性、具体核算形式及内容。

问:您能举例说明有什么样的核算形式及其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吗?

答:好的。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

1、公司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是纯粹的内部食堂,启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可避免由于员工外出就餐所带来的卫生、劳动纪律等管理上的不确定性。

但有的公司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如:通过食堂给员工过节发放福利(分大米、油等);还有的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而这些项目或要代扣个税、或要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还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在此科目下核算。结果就出现了某地税务机关在检查某金融企业食堂账目时,发现该企业所消耗的牛奶量惊人,竟达到人均每天消耗10斤牛奶的情况(其实是为员工搞福利),结果被税务稽查人员“一网打尽’。

2、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

(1)将公司内部职工食堂外包给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就餐时凭公司发放的食堂卡刷卡吃饭,超过定额部分个人负担。结余部分或者直接发放现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发票报销的形式,提取卡上未消费的余额。公司每月与食堂外包企业,根据先前确定的人均消费标准支付员工就餐费用。并交获取的发票入账,同时将此费用计入公司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

(2)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由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除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外,同时可以对外经营。此食堂用房要计算房租,根据该餐饮企业所提供的工作餐花费的金额,与此房租相抵后的余额多退少补。

问:该如何理解公司食堂的上述行为?涉及福利费科目和税务问题有那些?

答:公司食堂外包是不能在公司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的。其关键所在是,它已不属于公司非货币性补贴,而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贴员工的工作餐费用。与企业发放货币现金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上述公司结算的对象是餐饮企业,而非原材料供应商。我的理解是:公司建立食堂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内部员工工作时的就餐需要,而非社会化的餐饮企业。在食堂账目核算中即应该记载大米、白面、猪肉、青菜等相关票据,还应该看到相关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有具体体现,且这部分职工属于本公司所雇用的正式员工。满足了上述的这些基本条件后,食堂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在公司职工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

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这个无可厚非,但为了省事采取这种一张支票结账的方式来简单的完成是有税务风险的。若双方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也就是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相对的税务风险会减少很多。至于通过房租换取工作餐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因为它是两个不同的税种,所以简单用顶帐的方式也是有税务风险的。

问:公司食堂购买原料的票据不一定都是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吗?

答:在一些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必须将食堂的所谓不合规票据全部换成发票,其实这种做法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就食堂本身而言,其所购买的商品不一定均在有税务所的农贸市场,它采取的是就近购买的原则,甚至有可能购买来自于当地农民地里的农产品。这种交易也可能是农民直接把菜送到食堂,你让他去当地税务所将这些不能作为计税凭证的票据换成发票,税务机关只能根据食堂相关人员的口述来开具发票,因为他们也没有看到食堂到底进了多少货、什么货。如果这个事实是食堂捏造的,而税务机关又没有进行相应的核实,就据此换开发票,形成所谓的税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准确性也有待于商榷。我的理解是:本着所得税“事实与证据相结合’的基本原理,只要是公司食堂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所购商品的真实性、数额合理性,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是可以认定其计入费用的合理性。发票是税务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

问:关于食堂的相关费用的税务政策的把握,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答:在回答您所提出的问题前,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并研究一下《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这两个文件中我摘录的有关公司食堂费用的具体条款:“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上述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详细和明确,任何形式的变通和所谓的税务筹划都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是正确核算食堂费用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内部职工食堂,其所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有真实的反映和完整的证据和记录,食堂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满足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就餐需要。所以只有把相关政策深刻理解,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运用才是合法的,任何形式的变通或者筹划所带来的税务风险都是存在的。

企业内部职工食堂支出的财税处理

摘自上虞财税通《会计实务》(税收筹划)

http://www.daodoc.com/index.asp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

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

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但该文同时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对福利费用的税前扣除也做出明确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该文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依据税法规定,单独核算的职工食堂福利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前提是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国税函2009年3号文明确“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各项食堂支出——包括发放给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都不应算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2.福利费用14%列支标准的变化分析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之前,企业职工福利费用依据企业员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提取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说,企业计提的福利费不论是否用于职工身上,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也导致很多企业存在职工福利费“提而不用”的现象,致使职工福利费“福利不到职工身上”。2008年之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注意这里强调的是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也明确了将职工福利费用由计提改为据实支出,没有支出则不允许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对此有明确的衔接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与会计制度是“相互关照”的。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新准则,就取消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八个明细核算,核算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这也就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职工福利费用从允许提取到只准直接列支,一方面有助于消除了企业“提而不用”的虚假现象;另一方面也具有“蚕食”企业利益的功能:只要花不到14%,较之计提老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少些,纳税就多些。这也许会产生促使企业足额或超额开支福利费用的动力。

二、相关涉税问题处理

1.税前扣除问题及其处理建议

内部食堂福利费用列支的依据是合法票据。企业将福利费用支付给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或入驻餐饮公司,均可取得正规的餐饮业发票并据以入账。但企业内部食堂无权使用发票,企业在列支内部食堂费用时就相对复杂。分述如下:

(1)若企业内部食堂独立核算,企业支付食堂的经费补贴,可用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入账列支。而内部食堂应建立独立的账务系统,核算其收支行为并备查。账务处理分述如下:企业给食堂拨付费用或为食堂购置设施、支付食堂员工工资等,在企业账上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若让职工负担部分餐费,企业要先扣减员工饭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食堂”,转交员工饭费给食堂,借记“其他应付款——食堂”,贷记“银行存款”。食堂收到企业及员工交纳的餐费,计入“伙食收入”,日常的各种柴米油盐及原材料支出计入“伙食成本”,其票据入账要求与不独立核算的内部食堂相同。

(2)若企业内部食堂不独立核算,其支出并入企业大账核算,入账票据细分如下:

1)对于工业产品,比如在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的油盐酱醋等,依据商场开具的商业发票入账。因这些工业产品产品都是应税商品,没有正规发票,则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2)对于农副产品,比如青菜、米面、牛羊肉以及鲜活鱼类等,要区别几种情况取得发票:一是在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可以直接取得商业零售发票入账;二是通过蔬菜公司配送,也可以取得正规发票入账;三是农贸市场或集市,取得发票的方式有二:A.农贸市场或集市管理部门出具购买凭证,例如苏州,企业内部食堂在农贸市场采购农副产品,持采购清单让市场管理部门“敲个戳子”(盖个章),就可据以入账,当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可。B.若市场管理部门不给“敲个戳子”,或当地税务部门不认可这些“白条”,企业只能损失一些税点,到相关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并据以入账。

企业内部食堂列支费用,凭证是关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职工内部食堂经费补贴的税前扣除,税法没有给出一个标准,但在实务中企业必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14%这个总体标准,所有的福利费用加在一起不能超标,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实事求是,内部食堂发生的费用要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并符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也会遭到纳税调整或其他处罚。

一般情况下,非独立核算的食堂不允许经手货币资金,由企业财务代为管理并进行账务处理。食堂收到企业及员工交纳的餐费,借记“财务往来”,贷记“伙食收入”;采购各种柴米油盐等原材料,借记“库存商品”,贷记“财务往来”,领用时借记“伙食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2.涉及其他主要税种的相关问题处理

(1)涉及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允许扣除;不允许扣除的还有这些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内部食堂属于福利部门,其采购的物品不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都不允许抵扣,要计入福利费中。

(2)涉及营业税。企业内部食堂若在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还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那么就变成了经营性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对外收入缴纳营业税。

(3)涉及个人所得税。现行福利政策导向是: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但若要发放到个人头上,则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企[2009]242号对此特别强调: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税函[2009]3号所列“合理工资薪金”五大原则也明确: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都属于对劳动力成本按标准进行的定期补偿,具有“普惠制”的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误餐补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早就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内部食堂的附加功能及其实操建议

(1)内部食堂具有减轻业务招待费的功能

业务招待费是限制性费用,很多企业在此超标,那些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就将招待活动转移到“家宴”上。在饮食不安全的大环境中,内部食堂的“家宴”,除了“价廉物美”节约费用外,还或多或少凝聚了一些亲情。但前提条件是:这些“家宴”的花费,应从福利费用调整到业务招待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家宴”的成本较低,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

(2)内部食堂的实操建议

一些企业在列支福利费用时,往往遭到税务机关的调整。比如某企业将年终职工聚餐的费用列入职工福利费用——实际也应该记入这个账户,但却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列入业务招待费用。原因是:记账凭证所附的一张饭店开具的餐饮业发票,不足以证明这是职工年终聚餐,因此要进行账户调整。记账凭证若再附上“职工年终聚餐签到簿”等相关凭据,相信就不会被调整了。

内部食堂应从中得到启示:除了规范的列支凭证外,要防止被调整,还要积累相关的间接凭证,即证明凭证的凭证,把支出活动证实。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制度。比如签名制度——借以证明就餐人员与企业有关,以及就餐量等。而发放饭卡、饭票等方式都有可能涉及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这要跟当地税局咨询清楚,再选取员工就餐的福利方式。

应该注意的是,过节时企业通过食堂发放给员工的大米、食用油等福利,应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中,(扣除社保费用后)若超过3500元个税起征点,则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这些大米、食用油等福利若出于公关需要送给企业外部人员,则不能按福利费来处理,而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第12篇:京顺达运输及时率整改措施

关于运输及时率的整改措施

江苏安吉物流:

我司在承运贵司运输任务时,运输及时率没有达到贵司的要求,给贵司带来不好的影响,针对运输及时率我司做出以下几点整改措施。

(1) 对司机进行培训,讲解运输及时率的重要性。

(2) 在途跟踪,要求客服人员不定时对发出的车辆进行跟踪。

(3) 与经销商时时沟通,并报车辆所在的位置,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以上是短期的整改措施。

针对运输及时率做出以下几点长期的整改措施。

(1) 每天对在库司机进行早会培训,要求在库车辆完好无待修状态,

报车后及时发运,提高运输及时率,达到贵司的要求。

(2) 每天要求南京分公司在途监控人员与公司总部监控人员同时监控

在途车辆,由发运队长进行兼管同时督束在途车辆及时到达目的地。

(3) 建立良好的客服体系,及时与贵司和经销商进行沟通在途出现的

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减少客户的投诉。

以上是我司对运输及时率做出的几点整改措施,请贵司给予点评。

另: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交通管制,和加油困难的原因,造成运输及时率降低还请贵司给予减免罚款,同时我司客服人员第一时间与贵司沟通并写延误报告报贵司备案。

京顺达南京分公司

2011年11月18号1

第13篇:场所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此,我向您表示深深的愧疚与歉意。递交我这篇“场所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检讨书”以深刻反省我的工作怠慢、工作疏忽、工作未及时完成的错误。

回顾错误经过,原本2011年11月7日下午我是要负责北仑区码头南乡路附近的垃圾清扫工作,可是由于我在码头南路清扫工作当中有些犯困,是因为我昨天晚上没有休息好,于是就在路边打盹,一睡就是三个钟头,严重地耽误了当天的场所垃圾清理工作。

面对错误,我感到非常地愧疚,我觉得对不起您日常对于我的关怀与期待。为此,我已经想好的改正与弥补措施:

第一,我深刻地认识错误,当然是不够的。我必须要在今天以内认真地完成昨天未完成的清扫工作以及今天的工作量,保质保量地完成场所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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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须有充分地吸取此次错误教训,今后晚间一定注意好好休息,保持每天工作都有十足的工作精力。

第三,我必须向您表示歉意,并且向您保证今后我一定不再怠慢工作了。

最后,我恳请您的原谅,我一定好好努力工作,不辜负您日常的关照与期待。

此致!

第14篇:未及时进行年审的情况说明

关于XXXX有限公司

未及时进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说明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XXX年XX月XX日,公司位于XXXXXXXXXXX,公司经营范围为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构件的生产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人员配备不齐,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这是我们工作的失误,自愿接受处罚,请有关部门从轻处置。今后我公司定引以重视,不再犯此类错误。

特此说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5年4月15日

第15篇:保险公司未及时查勘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未及时查勘的法律后果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阜民二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3月30日)

【案情】

2008年10月6日,马某的丈夫李某通过当地县邮政储蓄专柜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 2010年1月27日,被保险人在某市出租房内死亡。经法医现场勘查,排除他杀。之后,马某向保险公 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疾病死亡的标准支付保险金48 237元。马某认为保险公司应按意外身故的 标准绐付96 546元。双方遂发生争议。

【判决书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乙,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丙,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丁,住址同上。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人身保险合同 纠纷,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6日作出的( 2010)州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马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0月6日,马某的丈夫李某通过临泉县张集邮政储蓄专柜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 全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李某,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基本保险金额为 46 740元,保险责任事项约定了满期生存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其中疾病身故保 险金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 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对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给付后合 同效力终止。当日李某交付了全部保费38 000元。2010年1月27日,被保险人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 漫池村出租房内死亡。经法医现场勘查,排除他杀。事后经被保险人亲属通知,保险公司没有到现场勘 查。经被上诉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疾病死亡的标准支付保险金48 273元。被上诉人认为应按意外 身故的标准赔偿96 546元,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给付剩余部分。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2010年1 月27日,被保险人李某在住处突然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按意外身故支付保险金96 546元,扣除已付 48 273元,还应支付48 2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保 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付马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保险金48 273元,逾期支付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保 险公司负担。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判未查明本案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 误o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在于被保险人的死因。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 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中,受益入主张被 保险人是意外伤害致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缺 乏依据。

二、原审法院混淆概念,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本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金”。可见,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是遭受了意外的伤害。合同条款约定,“意外伤害”为“以外来的、突 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证据 证明被保险人有被伤害的痕迹,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受意外伤害致死。被保险人李某“突然死 亡”符合意外伤害的突发性特点,但其死亡是外来因素导致还是内在因素导致,死亡是其本意还是非 本意,是否疾病原因,并不清楚。原判依据突发性的特征,认定被保险人是意外伤害致死,难以令人信 服。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马某、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在本院庭审中共同辩称:

一、投保人李某在临泉县胀集邮政储蓄所办 理存款时,由邮政储蓄专柜人员办理了本案保险。办理保险时,邮政储蓄专柜人员作为保险代理人仅 简单介绍了保险的基本情况并交付保险单一份,没有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条款,也没有就条款内容 作出说明,关于意外身故的释义条款对被上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本案中保险单没有意外伤害身 故、疾病身故的定义约定,在双方对意外伤害身故存在不同意见时,应按普通人的理解水平判定。按 照《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对“意外:意料之外”(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第1861次印刷第1496 页)的解释,被保险人李某正值壮年,身体健康,突然死去,应为意外死亡。

三、得知李某死亡的消息之 后,其亲属即向保险公司通报了保险事故,履行了报险义务。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迟迟不进行现场 勘验,也没有通知被上诉人保全尸体,导致现无法查明死亡原因,保险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保险责 任。

四、本案中,被上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与被保 险人的身份关系等。保险公司按照疾病身故支付保险金而拒绝按意外事故赔付,应当举证证明其行 为的合理性。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系疾病身故,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二审规定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对原审证据的质证意见也与一审相同。

综合一审举证、质证和两审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保险公司为证明其向投保人李某尽到了保险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向原审法院提供了《银 代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一张。该投保书首部填写要求项载明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投保书上半部为投保人身份情况、投保险种“新A款分红型”、保险费及交付方式、受益人情况等。投保 书中下部为格式印刷体“声明栏”内容,包含有“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合

同生效、合同解除等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内容。投保 书下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李某”的签名和经办机构临泉县张集邮政储蓄专柜及其业务员的签章,投保 单下部“李某”的签名与投保单中上部填写内容非同一人笔迹。对该投保单的真实性被上诉人在原审中 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该投保书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不能证明投保人对 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已经知晓。本院二审庭审中,保险公司对被诉人在约定期限内及时通知保险事故发 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被保险人遗体火化与报险的先后顺序双方产生争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的具体死亡原因,因被保险人遗体已火化,其具体死亡 原因现已无法查明。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亲属已按约定报险的事实,且保险公司作为专 业保险机构应有完善的报险登记体系,保险公司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被保险人遗体火化与报 险的先后顺序,应认定报险在火化之前。在被保险人是意外伤害致死还是因病死亡不明的情况下,保 险公司接到报险后没有及时要求勘验调查死亡原因,在被保险人亲属要求理赔时又以被保险人死因 不明为由拒赔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头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玉峰

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

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

二O--年三月三十日

王韩利(代)

【评析】

一、《保险法》的适用

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进行了修订,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李某于 2008年10月6日购买了人身保险,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10年1月27日。这就涉及《保险法》修订前 后的适用问题。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一)》第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 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二

二、保险公司的查勘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叠知謦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 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及时通知义务,即“出险通知 义务”,一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及时获得相应的保障;二是为了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勘查,顺利进入 核赔、理赔程序。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亲属已经尽到了出险通知 义务,保险公司对此也没有异议,仅对被倮险人遗体火化与报险的先后顺序有异议。但由于保险公司 没有及时勘验,无法有效举证。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应有完善的报险登记体 系,但却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火化与报险的先后顺序,法院从而采取了不利于保险公 司的判断,认定报险在火化之前。这一切都是由于保险公司接险后没有及时勘验造成的。可见,保险 公司不能因为《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规定了出险通知义务,在查勘、理赔上出现懈 怠和大意。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确认

本案保险合同系由银行代理渠道代理销售,保险公司难以证明其在销售承保流程中是否存在瑕 疵。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亲属报险,并主张被保险人系意外死亡。由于保险公司未及时查勘,导致 关键证据灭失。双方还对“意外伤害”的含义存有较大争议。在保险公司不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已 经尽到说明义务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其承担所有后果。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却具有普遍代表性。保险公司应始终加强其销售的规范性和查勘的及时性。

第16篇:未及时办理财务审计报告情况说明

未及时办理财务审计报告情况说明

致:建始县公共交易中心:

由于我公司未及时进行财务审计,只能提供自己公司的财务报表,现公司已经提交财务报表到审计中心正在办理中。

特此说明!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时间: 2018年10月25日

第17篇:工作未及时到岗的检讨书

工作未及时到岗的检讨书(精选多篇)

尊敬的经理:

您好!

对于我今天中午外出洗发而未及时到岗的情况,我做出检讨并致以诚挚的歉意,工作未及时到岗检讨书。

虽说一个美丽的发型对女孩子是很重要的,但我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占用了上班的时间,辜负了同事们的期望,也辜负了经理您的

信任,检讨书《工作未及时到岗检讨书》。我会吸取这一次的教训,以后一定严格律己,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工,上班就做上班的事,积极完成经理交代的任

务,协同帮助其他的同事,为了把

c3部门建设成一个人见人爱,花见花开的优秀集体而努力!

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希望我的这封检讨信能对其他同事起到鞭策的作用,让我们一起努力!

尊敬的经理:

您好!

对于我今天中午外出洗发而未及时到岗的情况,我做出检讨并致以诚挚的歉意。

虽说一个美丽的发型对女孩子是很重要的,但我也不应该因为这个而占用了上班的时间,辜负了同事们的期望,也辜负了经理您的

信任。我会吸取这一次的教训,以后一定严格律己,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工,上班就做上班的事,积极完成经理交代的任

务,协同帮助其他的同事,为了把c3部门建设成一个人见人爱,花见花开的优秀集体而努力!

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希

望我的这封检讨信能对其他同事起到鞭策的作用,让我们一起努力!

检 讨 书

尊敬的领导和各位同事:

在写下检讨书这三个字时,我的心里真的是百味陈杂,当时就想这种低级错误怎么能发生在我身上。

当天由于家中有事在上班时间未能及时到单位,也未及时向任何领导请假,这种无组织无纪律把公司规章制度抛之脑后的行为进行深刻检讨。

事后经过领导对我进行了深刻的批评和教育,让我知道身为一名管理人员要时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才能管理好团队,俗话说上行下效作为一名管理人员要时刻注意这点,上面怎么做下面兄弟们都在看着,如果自己因为自己一时的疏忽大意造成不好的影响,下面兄弟也会有样学样的跟着犯错,管理的时候就会发生矛盾,兄弟们会说“某某某”也是这样做的,这样我们的工作就会非常被动。

同时这也是一种这几天得自己刻意放松,工作作风涣散造成的后果和警告。现在让我深深明白这是一种极大的错误,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可能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公司和我个人造成无法弥补重大损失和伤害。通过这件事让我深深地感到了自己的不足,在这里我想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作出检讨的同时,也作出以下保证:

1、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时打卡上下班。

2、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全力配合好付韬主管的工作。

3、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认真克服自己粗心大意的毛病,并且用我优异的工作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 最后我再次向大家检讨,我错了,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我一次机会,我会用我的行动和工作态度来表示我的醒悟。谢谢领导和同事们。

检讨人:谢恩泽

2014-4-4

尊敬的党组织:

本人***,******人,****年**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加入中国共产党,****年退伍。

从入党以来,本人积极履行党员的义务,不断学习马列主义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理论知识,进一步陶冶了自己的情操,提高了思想认识。同时,能按时上交党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履行作为一个党员应尽的义务。

我真心感谢党组织对我的亲切关怀、悉心培育以及对我的信任,将我吸纳进去,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共正式党员。通过自己几年的努力,得到了身边群众、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充分认可,我很欣慰。可是欣慰背后,我更多的是惭愧和自责,因为虽然我组织上是入了党,但是我思想上、行为上并不是一个称职的预备党员。

***年从部队转业到地方以后,原本党组织关系就应该从部队转到县委组

织部。由于本人是农村户口,转业后未落实到工作单位,急于外出打工等种种的原因,再加上自己对于党组织关系的转入转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时间观念淡薄,所以导致一直没有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我没有严格按照退伍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须知的要求及时办理转移手续,既是自身党性锻炼和修养不足,党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纪律性不强的表现。通过这件事,使我对自己作为一名中共党员而和党组织没有紧密靠拢的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和深刻反省,我已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在此向党组织做出深刻自我检讨。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认真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个人利益永远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服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的现象,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

第三,增强纪律性和大局观念。坚决克服过去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淡薄的问题,用《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地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模范作用的积极发挥。

今天,我痛定思痛,向党组织深刻检讨,恳请组织对我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给予考虑,给予理解和帮助,重新本人党员组织关系变更古庄店乡党委,保证本人不脱离党组织,及时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此,我向您表示深深的愧疚与歉意。递交我这篇“场所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检讨书”以深刻反省我的工作怠慢、工作疏忽、工作未及时完成的错误。

回顾错误经过,原本2014年11月7日下午我是要负责北仑区码头南乡路附近的垃圾清扫工作,可是由于我在码头南路清扫工作当中有些犯困,是因为我昨天晚上没有休息好,于是就在路边打盹,一睡就是三个钟头,严重地耽误了当天的场所垃圾清理工作。

面对错误,我感到非常地愧疚,我觉得对不起您日常对于我的关怀与期待。为此,我已经想好的改正与弥补措施:

第一,我深刻地认识错误,当然是不够的。我必须要在今天以内认真地完成昨天未完成的清扫工作以及今天的工作量,保质保量地完成场所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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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须有充分地吸取此次错误教训,今后晚间一定注意好好休息,保持每天工作都有十足的工作精力。

第三,我必须向您表示歉意,并且向您保证今后我一定不再怠慢工作了。

最后,我恳请您的原谅,我一定好好努力工作,不辜负您日常的关照与期待。

此致!

第18篇:治未病科整改措施

治未病科在自查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按照《二级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细则》和《二级中医医院专家评审手册》中规定的要求,在医院这次组织的自查过程中,治未病科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未提供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中治未病的内容;2.为制定适合各类人群的具有中医特色的保健方案; 3.已经印发给三个病区的中医专科体检和评估表(中医体质判定表)未及时完成; 4.缺中医治未病工作流程;

对照《二级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细则》和《二级中医医院专家评审手册》,治未病科决定提出如果整改措施:

1.积极联系院办室,对照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完善计划中治未病相关内容;

2.尽快制定适合各类人群的具有中医特色的保健方案;3.督促各科将中医专科体检和评估表(中医体质判定表)及时完成;并制定中医体检表交付院内两个重点专科完成填写;

4.尽快制定中医治未病工作流程。

治未病科

2013.5.30

第19篇:白条入账

(一)“白条”能否入账?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会计制度并没有禁止“白条”用作会计原始凭证,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入账。原因是会计的主要目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以真实性为第一原则,对凭证的形式并不做绝对地限制,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等凭证或者丢失后,办理相关的手续,可以以自制凭证入账。而税法以公平税负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因此对于妨碍“查账征收”和“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措施的“白条”必然是严格禁止,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那么“白条”是否可以入账呢?之所以限制“白条”入账,是因为“白条入账”危害税收征管,可能导致企业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税款。但是,一方面不是所有的真实业务都能取得发票,也不是所有入账的白条都会危害到税收的征管。另一方面完全禁止白条入账又会引发不公平和违反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所以,笔者认为,为了利益的平衡,在当前,两种情况下得白条应该允许入账,一是“客观不能”导致无法取得发票时的白条可以入账,二是不危害税收征管的白条可以入账 。

关于“客观不能”原因造成的白条入账本文第一部分已有分析,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并无主观恶性,完全是因为受客观限制而无法取得发票,为了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不得不以白条入账。这个时候法律就应有所宽宥,不能无视客观现实,不能在保护一种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的时候对可能侵犯的其他利益(特别是纳税人或公民利益)不做任何考虑。

这里重点要说的是第二种情况,即“不危害税收征管”的白条。当纳税人不以账簿作为纳税依据,或者不以取得的白条作为税前支出扣除的凭证时,这样的白条就不危害税收征管。不以账簿作为纳税依据主要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考虑到其无建账能力,依据相关税法,税款实行查定、查验或者定期定额征收。虽然相关规定允许这些纳税人可以不建账,但也不能限制纳税人为了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而建制一些简单的会计账簿。这些简单账簿当然就不会那么规范,白条是随处可见,像这样的“白条”就不会影响税收征管,不会影响这些纳税人的纳税。或许税务机关实践中不会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账簿检查,不会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白条入账进行处罚。但《发票管理办法》是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上这些纳税人显然属于这样的个人,也是不能“白条入账”的。法律上没做例外的规定,实践中故意回避,有执法不严之虞,更为可怕的是,这是一把隐藏的悬挂在这些纳税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有可能掉下来,侵害纳税人的权益。

“不以取得的白条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虽然实行查账征收,但这些白条不影响流转税等税款的征收,又不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不影响所得税款的征收。这主要发生在税法对某项成本、费用的扣除有比例限制的情况,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发生的招待费支出取得发票的部分已经超过销售收入的5‰,此后的招待费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此时企业有该方面的白条入账就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款的缴纳。当然这里还要强调一下,不影响税款征收,不但是不影响“白条入账”纳税人本人的税款征收,也没有影响收款方等其他纳税人税款的征收。总而言之,无论什么情况,只要该白条不危害税收征管,不影响税款的缴纳,并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就应该允许入账,可以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二)“白条”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成本、费用支出扣除采取的是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行的扣除原则,“白条”记载的项目完全符合这三点要求,其记载的支出依法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代替发票使用的其他凭证,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必然是按照这些具体的文件进行执法,也就是“白条”这种形式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容易引发税务争议,如果某项白条记载的支出税务机关不允许纳税人在税前扣除而引发税务争议,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继而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该“白条”上记载的事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法院审判的依据必然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税务机关制定的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甚至连“参照”都不需要。如此,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就会有败诉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所以对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形式的合法性没有做出任何要求,一是出于法律稳定性和的考虑,虽然当前税收征管采取以票控税,但随着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各种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了,税收征管上就不会如此依赖以票控税,或许会有更好的征管手段。避免以后再三修改法律,所以不做太具体的规定。二是坚持实质重于形式,既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办法以会计为基础,就应适当遵从会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就要求符合实质要件的支出都允许税前扣除,而不拘泥于形式 。这虽然是具有远瞻性的安排,却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然而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则对于不符合规范的发票一律不允许扣除,这未免过于苛刻,又走了一个极端。

不应该是所有白条都可以税前扣除,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前文已经分析了“白条”可以入账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不能”,一种是不影响税收征管。既然允许入账,就应该考虑税前扣除。不影响税收征管的情况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而对于“客观不能”情况的白条则应该允许税前扣除。但是为了防止不良企业的偷逃税行为,其扣除之前应该报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甚至审核。

由于“主观不愿”而导致的白条入账,因其经营者主观上具有偷逃税的违法目的,原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如果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后,并且责任改正能取得发票的,则应允许其税前扣除。

(三)“白条入账”的法律责任

第一,对“白条入账”的法律责任最直接的规定是2010年国务院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这部法规是国务院对1993年财政部颁发的《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将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的“白条入账”就可以适用这条进行处罚。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列举了五种形式:(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于“白条入账”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基本一致,但文字表述却大相径庭。旧《发票管理办法》对于“白条入账”应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中的“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从文义理解来看,“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前提是该项支出应该取得发票,即在理论上和现有客观条件下都应该能够取得发票。所以确切地说,不是所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确属客观不能取得发票则不具有违法性,不应受处罚。因而条文中用的是“可以”一词,而不是“并”字,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新《发票管理办法》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是否适用“白条入账”的行为?“其他凭证”是否就不合法?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公益性捐赠票据等是否属于其他凭证?“白条”是否属于其他凭证?抑或根本就不是凭证?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明确。但无论如何,在新《发票管理办法》中没有比这条更适用对“白条入账”行为的处理了。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白条入账”行为的处理都要求责令改正,然后视情况而定是否给以罚款。所谓改正,就是付款方取得收款方补开的发票,或者取得收款方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但正如前文已多次分析的那样,必须考虑那些“客观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试想让那些流动的免税小商贩准备好各种免税证明,然后千里迢迢去县城税务机关代开几十块钱的发票会是多么的不合情理。这也导致了现实中由付款方去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后以收款方的名义为自己代开发票的滑稽现象。这既不符合代开发票的规定 ,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

因“主观不愿”导致的“白条入账”无疑具有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不但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必须限期改正。但问题是,纳税人在接受罚款处罚以后就是不整改呢?按照相关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如果纳税人扣不扣除该支出五年内都是亏损,不会对所得税造成成影响 ,那又该怎么办呢?此时,不少基层税务机关会引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该纳税人要求补税并以税款倍数进行处罚。但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该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必需证明正是由于没有取得发票这一行为,导致对方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但如果这是跨地区的发票,举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第二,《税收征管法》中对“白条入账”行为也能找到相应的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否适用该条对“白条入账”行为进行处罚呢?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白条入账” 也可以说是“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如果没有《发票管理办法》,适用该条进行处罚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既然有了《发票管理办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就应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但正如上文分析,“白条入账”行为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的字面表述并不是很吻合,所以实践中也有人提出直接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该条规定。

第三,依据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白条”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来说,真实的成本、费用得不到扣除,从而导致多缴税款,这无疑也是一种惩罚。

第20篇:入账通知书

汇款入账通知书

我单位于 号 )汇入货款 ¥ 元(大写: ),请查收,并冲减我单位在贵公司的应收帐款。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盖章): 汇款人(签字): 日期:篇2:财务入账告知书

财务入账告知书

风险审核部: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担保项目,现已按照 年 月 ___日评审会意见和风险审核部要求对该项目的风险准备金和担保费收取入账,并将入帐凭证复印件附后:

1、已按照担保金额收取风险准备金,共计元,并已经入账。

2、已按照担保金额%收取担保费,共计 并已经入账。

3、项目评审费已按要求收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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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入账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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