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低保金整改措施

2020-04-19 来源:整改措施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申请提高低保金

申请提高低保金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xxx,原酒埠江钢铁厂下岗职工,下岗后养过猪,搞过修理,做过生意,一直勉强糊口。2013年经朋友介绍我变卖家产去了缅甸果敢。2014年果敢爆发战乱,我被军队关押起来,在关押期间遭到毒打、恐吓(用枪顶在头上)。我本来就长期患有高血压,因此在里面大病一场,后来在移民局的工作人员交涉下,我才得以放出来。出来后回到我的住所一看,我的所有财产在战火中已被洗劫一空,我一无所有回了老家。这时的我和去果敢前判若两人,讲话含糊不清,头晕头痛,手脚无力,走路气喘,手脚有时会控制不住的抖动。我妻子早几年已和我离婚,唯一的女儿联系不上,回国后因身体的原因无法找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我每天只吃两餐(只能买蔬菜吃)。没有房子住,租房又租不起,我开始借住在亲戚的石灰窑里,亲戚的石灰窑转卖给了别人,不让我住了,我叔东奔西走帮我在纸箱厂借了一间四面透风的废弃厂房给我住,空旷漆黑的厂房内摆放着亲友赠送的床及被褥和简单做饭的工具是我全部的家当。厂房四处透风,冬天只能整日睡在床上取暖,夏天蚊子一抓一大把,一下大雨到处漏,地上积水下不了床。更糟糕的是我的病情愈发严重,除了以前的症状更增添了记忆力减退,全身无力、嗜睡(除了早晚吃两餐,其余时间大都在睡觉)、懒得说话,不愿与人交流,晚上整夜咳嗽。在这种情况下亲友把我送进了中医院,医生诊断我脑梗、脑萎缩、严重高血压、动脉硬化、支气管炎哮喘并发肺部严重感染等疾病。在医院治疗了一个星期后因医药费太贵我只能选择出院。生活实在难以为继我就想去办病退。去年带着借来的一千多元元去株洲办病退,结果虽然鉴定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却还是没办成。由于恶劣的住房条件,我新增了腿疼的毛病,一发作起来就走不得路。我叔只好又帮我找了一间纸箱厂的旧宿舍住。这个房子不通水电,电是我堂弟私自给我接的,因为没钱立户,没交电费,电工剪了我几次电,我每次都叫我堂弟帮我接好。水要到两百米以外去提,上次我的腿疼提不了水,几天没洗澡。因为身体每况愈下,脚走不得,说话更加没人听得清,喉咙里就像安了风箱一样喘气不赢,我妹只好又把握送到人民医院住院,医生说我比较幸运,曾经的脑干出血竟然已经结痂,只是有一些后遗症,如有经济条件做康复就会有所恢复,可我实在没有这个经济能力,血压仍然是是高危三级,还需继续长期服用有效的降压药和抗血栓的药物,医生要我继续服用原先吃的降压药名叫”“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一盒32元,一盒只能吃14天。我只有吃这个药才能有效控制血压。医生还建议我服用“氯吡格雷片”和“阿托伐他汀钙片”, “氯吡格雷片”一瓶要65元,只能吃6天多一点,“阿托伐他汀钙片”一盒要79元,只能吃7天,一个月吃这三种药就要吃七八百元,我一个月的320元低保金根本就吃不起,这次住院除了医保报销外我自己掏了3099元,这些钱都是找亲朋好友借的,现在我已债台高筑,只能等到有退休金的那一天才能一点点还债。当务之急是要吃药控制病情的发展,因此我向政府提出申请,请帮我把低保金提高到最高档次。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推荐第2篇:为何7000万低保金[推荐]

为何7000万低保金,流向1.2万富户手中? 林国奋 原创 | 2010-6-27 16:25 | 投票

关键字: 流向 7000万 低保金 12万 富户

为何7000万低保金,流向1.2万富户手中? 据2010年6月24日《新华网》报道, 2009年国家审计工作报告显示,有194个区县向不符合条件的6 .29万户家庭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3 .3亿元。其中,向1 .19万户登记拥有个人企业、车辆或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7376.65万元;9个城市向705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86.89万元、分配廉租住房74套。 这是在京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所作的报告。

一、网上查询富人吃低保,竟然成时尚

上网随便查询竟然发现各地均有类似报道。富人骗保,早已不是新鲜事:有权人抢着吃,有钱人骗着吃,有关系送低保给人吃,确实贫困应享受低保的,却无缘于低保,根本领不到解困的低保金。

网民说:村看村,户看户,老百姓看干部。在乡村社区基层党员干部所做的事,往往都会起到引领时尚的作用。所以,党员干部带头吃低保,领钱吃国家低保,与村里或社区无关,那才叫本事。因为如此,吃低保的,才能成为一种炫耀本事和关系象征。低保,已经彻底变味为炫耀关系与权势的时尚!

例一,北京千万富翁夫妻8年领10多万低保金

北京市宣武区广内街道陈五喜,投资房地产挣下千万元资产,拥有多套房产,出入开着别克轿车,妻子钟素明戴着香港买的大钻戒,拎着十几万元的香包,夫妻俩8年竟领了10多万元的低保金。 例二,洛阳偃师市翟镇镇7人离世享受低保

洛阳偃师市翟镇镇爆出公示有114人离开人世7人享受低保,有的一家两口享受低保,有的三口人享受低保,子女办厂矿享受低保,真正贫困村民却榜上无名。

例三,邯郸市丛台区有车有两房富人吃低保

邯郸市丛台区光明桥街道多户富人吃低保,有开着小汽车的,有两套房户的。可是确有困难的家庭却吃不上低保。类似公示之类,仅仅遮人耳目,公示期间有人打过电话,投诉过,结果是没用的。公示名单谁吃低保,结果还是谁吃低保。 这种形为民主监督公示,实为暗箱操作假民主,猫腻多了,故此,邯郸流行一句谚语“不开汽车,就吃不上低保”。

例四,海口冲坡岭热带作物场72低保户有61户富人

海口冲坡岭热带作物场申报72户“低保户”竟然作假有61户,其中有农场胶厂书记,房地产经理,私车车主等,居然一个个通过镇政府低保工作站审核,领取二个季度低保补助,群众多次举报后,不仅冒领低保金没有退回,而且没有处理一个责任人。

例五,重庆坐拥5套房产富婆吃低保

重庆渝北区龙溪镇坐拥5套房产的富婆,却长期吃低保,竟然领取二万多元低保金。

重庆渝中区低保检查,一个月突击查出100余户违规的低保户。

例六,广西接连曝光乱发低保金事件

广西玉林市博白县松旺镇龙垌村较贫穷,多村民住着低矮泥瓦房。村书记林各辉家盖楼房,摩托车、彩电俱全,却全家5口领取低保金。全村8户低保,3户富户。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小陶村干部凌某,以父亲名字3人领低保;村干宋某,以母亲名下两人领取低保,其妹全家3人领低保。同村凌兆荣常年有病,两度住院,家庭困难,始终未能如愿;梁彩凤左腿残疾,丈夫心脏病,也没得到低保。 例七,包头固阳金山镇富人吃低保。

包头固阳金山镇小三份村一伙村干部亲属吃低保,村议事委员王志国,在城区有房收房租,子女公务员;村议事委员武世英,现任村支书李虎蛋亲舅;村议事委员武世英婆娘王桂花,全村首富等。全村十几个残疾人多少穷户却进不了低保。富人吃低保,是公开秘密,在基层乡镇有门路的人有低保,真正需要救济的穷人却没有!

村民质疑国家的低保金到底补给谁?村民把富人吃低保问题反映给金山镇人大主席李润斌,回答说:共产党天下,共产党员优先! 八,山西忻府区月查164户开车吃低保富人

富人吃低保现象,在一个山西忻府区人口仅有十几万人的区,一次一个月的普查,就发现164名有房有车有大宗家电富裕人家,骗取了低保,其结果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二、富人领取低保曝露了什么?

1.2万户有车有房有私企的富人,领走领走7300多万低保金,这虽然说不是新闻,却曝露了什么?

低保政策,是国家从纳税收入拿出部分帮助穷人的一项惠民措施。针对人群,就是城乡困难群体。但是,我们在执行运作过程却走样、变调,出现关系保、人情保、权力保,于是就有了住着豪宅、开着名车却吃着低保怪现象。

打开电脑随便浏览一下网络,就会发现骗保现象发生频频。 (1)权力抢低保

掌管低保指标的有权人,暗箱操作、不正当手段,抢低保指标,与贫困群众争饭吃。豫北一乡镇民政所长,除了为自己父母、亲戚朋友办了多份低保外,自己抢了5份低保,目前被立案调查。

(2)造假骗低保

有些富人把自己的房产、汽车、存款、家用电器等贵重物品,全部转移到亲戚名下,而自己装扮成分文没有的穷光蛋,向政府伸手要低保;有的富人把自己的店铺、公司登记在别人名下,以自己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为由,向政府申请低保金等。

(3)人情送低保

某些手握低保指标的掌权人,不是把政府下达的低保指标全部分发给那些应该救急的穷苦人,而把部分指标当做人情,送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关系户等。有的村(居)委会竟然把低保指标当做了贿选的工具,你不投票选我当主任,我就不给你报低保;还有些人把低保指标当做自己谋取私利与别人交换的条件,从而达到双方各尽所能和各取所需目的,你想办低保吗?你就得给我办事。

(4)职便捞低保

三门峡市湖滨区民政局低保科长张蕴华,利用职权为母办理低保,骗取低保金20980元;虚报11个低保人员,套取低保金39280元;与救灾救济科长张宏伟从信用社套取36个人两个月低保金18000元,从湖滨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套取24个人两个月低保金12000元,法院认定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5)死人占低保

洛阳偃师市翟镇镇爆出公示有114人离开人世7人享受低保,有的一家两口享受低保,有的三口人享受低保,子女办厂矿享受低保,真正贫困村民却榜上无名。

难怪群众说:有钱有权吃低保,大钱小钱一起捞,国家实为百姓好,低保鼓了富人包。说明党的好政策,让歪嘴和尚把经给念歪了。

三、政策为啥执行中老走样变形?

中央政府的惠民政策,为啥老在执行中走样变形?拷问类似富人享受低保的怪事发生不断,真正需要救济的穷人为啥享受不了!

1997年国务院下发的相关规定,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才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现在全国各地却发生了7300多万低保金,流向1。2万富户手中的事实,实际上的数字,恐怕不止报告所说。如重庆渝中区,一个月突击查出100余富户违规成低保户;山西忻府一个人口仅有十几万人的区,一个月检查就发现164富户领取低保,这一切说明了什么? (1)富人低保申请如何成功受理? 这些当地小有名气富人,申请低保受理,必须要证明他们的家庭收入低,为何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就没有发现真实的家庭收入?相反,真正的贫困户,怎么就认定收入高呢?

(2)申报证明如何能作假成功?

如果,现在说富人申请成功是作假,那么,申请证明如何出笼的?许多地方政府说,办理过程要求很严。如忻府区低保办孙主任强调,低保证明要求很严,不仅有户口簿和身份证明,还需要有收入状况证明,这一项项证明,如普通失、无业居民收入状况证明,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下岗转业士官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除无收入的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员,正常劳动力均必须分别提供收入状况证明。

看来,全国1。2万户富人功力厉害,是成功办妥毫不露破绽?

(3)低保工作监督检查,为啥没有作用?

许多地方说,低保“阳光工程”,运用社会力量监督,检查低保工作,还有随机抽样,实地走访家庭,发放问卷,建立统计报告,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的低保对象、资金情况和人均补差水平等,好像措施周全,但却让如此多的富人进入低保户?

四、如何下决心杜绝富人吃低保现象

1。2万户有车有房有私企的富人,领走领走7300多万低保金,影响极其恶劣,不仅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现在,这种负面统计信息敢于公开,说是社会进步,说明中央政府想解决此种乱现。

到底全国有多少富人在吃低保,这个数字恐怕谁也说不清楚。要查清所谓低保户并非易事。因为我国没有健全的国民收入核算体系。加上腐败原因,不该享受的,却进入低保群,变处难以杜绝。我认为,关键问题是低保政策实施过程,透明度不高,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解决办法是公开、透明,确保在阳光下照耀下实施和运行。

(1) 建立社会全民监管机制

出现富人吃低保问题,除了制度执行错误外,内在机制监督缺失,让国家实施低保制度变形。

现行的监管机制,多数是表面的敷衍。真正健全的监管机制,是在于全社会的力量,让所有公权力的运行置于社会、全民眼睛的关注下,是反腐败的最好药方。

我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要履行职责,负责监督公权力运行情况。

同样,对低保金的发放情况,低保对象收入变化情况,要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必须实现对动态管理。

(2) 阳光低保杜绝暗箱操作

防止富人吃低保,必须杜绝暗箱操作,坚持阳光低保,把低保金发放的全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可以试行一些地方的“低保评审团”制度,由村(居)委会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及村(居)领导成员等组成。从对低保申请人调查、评议、票决,张榜公示,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高度透明运作,低保评审团,具有最终投票决定权。

从根本上缓解了因低保金发放不透明,而产生的干群矛盾。 (3)必须有惩戒制度与措施 对于权力抢低保,造假骗低保,要坚决打击,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哪个部门因审核审批低保对象不严,出现问题就要处罚哪个部门的责任人,谁违规抢低保金,骗低保金就严惩谁。

公开鼓励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对富人骗保和权力抢保的官员进行举报,将享受低保的家庭纳入群众的监督之下。

按国家民政部统计数字表明,全国有七千万人享受低保待遇,占总人口近5%;重庆市总人口3090.45万人,今年端午节薄熙来为重庆300万困难群众每人发20元粽子费,300万人占总数10%;海南省海口市181万人口,7万余人享受低保救助,占总人口4%,我列举贫困人口比例,说明社会贫困差距在扩大,需要救助的穷人太多,如果被富人们断了生计,我们的社会无法安定,任何维稳全是空话。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人民政府的责任,也是执政党对全国人民的承诺,低保制度应当是贫困群众进步的助推器,而不是富人登天的梯子,我们要让贫困人群有尊严地活着,我们要缩小城乡差别,我们要缩小贫富差别,只有这样实现社会和谐更有着积极的意义。

林国奋写于2010年6月25日

附一:

有车有两房有私企领走7000万低保金

据新华社电 2009年审计工作报告显示,有194个区县向不符合条件的6 .29万户家庭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3 .3亿元。其中,向1 .19万户登记拥有个人企业、车辆或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7376.65万元;9个城市向705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86.89万元、分配廉租住房74套。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日在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报告了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此次共审计56个中央部门,包括外交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延伸审计310个所属单位。

审计报告显示,一些部门及所属单位多申领财政资金或瞒报收入和资产等6.21亿元,其中,14个部门本级和33个所属单位瞒报各项收入和资产等5.91亿元,未在法定账簿内核算。此外,1个部门本级和6个所属单位采取虚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等方式,多申领财政资金2962.68万元。

审计报告显示,一些部门及所属单位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10.95亿元。其中,两个部门本级和25个所属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新增项目或提高标准发放津贴补贴1.73亿元。

审计查黑

京沪高铁等项目违规报账18亿

审计报告显示,在对京沪高速铁路和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等项目的审计中,共发现超进度计价和多计工程款8.15亿元,建设成本中列支其他费用和用虚假发票报账等问题17.94亿元。

刘家义表示,有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初步设计批复和执行概算编制滞后,投资控制目标不明确,如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工程2008年底已完成投资96.36亿元,但至审计时尚未编制完成项目执行概算。

中央部门查出5170张假发票

审计报告显示,此次共审计发现接受和使用虚假发票列支问题比较普遍。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

西气东输36亿合同近80%未按规定招标

审计报告显示,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截至2009年5月,已签订的36亿多元施工合同中,有近80%未按规定招标,其中1.01亿元被违规直接发包,27亿多元合同的招标中存在人为拆分标段、违规确定中标人等问题。

来源:《新华网》《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网址 :http://gcontent.nddaily.com/

附二: 北京一千万富翁领了8年低保金

北京一千万富翁领低保,长达8年,领取数额高达10万元,竟无人知晓,直到被他同母异父的弟弟举报才“东窗事发”。

当初,千万富翁究竟是如何通过了审查,而获得了领取低保金的权利?

有关部门对此解释说,当初申请材料“都合格”,如今看来是瞒报、漏报了。

在业内人士看来,有关部门的这种解释,恰恰是低保金发放漏洞凸显的最好注脚,即缺乏对低保户“家庭经济的调查”。

千万富翁领了8年低保金

今年1月20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街道社会保障所告诉举报人陈冬亮:“经调查陈五喜房产、汽车等情况与所举报的内容相同,陈五喜一家三口低保款、物2010年不再发放。”

2009年10月30日,陈冬亮向北京市宣武区民政局和广内街道办事处举报同父异母的哥哥陈五喜骗取国家低保金。用广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安九筠的话说,“这事儿全国都知道了”。

“这事儿”的确在全国都实属罕见。退休工人陈五喜早些年投资房地产,挣下千万元资产,在北京拥有多套房产,出入开着别克轿车,他的妻子钟素明“戴着从香港买的大钻戒,拎的香包就值十几万元”。

但他们却是领了8年低保金的低保户。

2008年10月21日,陈冬亮刑满出狱后,借住在朋友的老房子里,没有任何收入,每月领取最低标准的低保金410元。

陈冬亮说,陈五喜一家每月领取的低保金要远远高过410元,8年来他们一家领取了不下10万元,还不包括各种慰问物品。

2002年,陈五喜一家申请后进入了低保金发放名单,宣武区民政局正在进行的调查显示,从2006年3月至2009年年底,陈五喜领了低保金5万多元。

陈冬亮认为陈五喜根本就不符合低保金发放标准。陈五喜是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医药化工材料厂退休工人,妻子钟素明是首钢工人,均有收入来源。

而且,在出狱后,陈冬亮去找他的两个亲人———陈五喜及他的姐姐———商量自己以后的生存问题,陈五喜张口就说给他100万元。

陈冬亮没想到陈五喜会如此“爽快”,在他眼中,这个同母异父的哥哥向来对钱看得很重。

事实的确如此,陈五喜的妻子钟素明在一次赌博中与别人发生争执,将人踢成残疾,“两口子躲了一年多都没想花点钱去安慰安慰人家,把事儿结了”,结果去年7月,钟素明被判刑8个月。

当初,陈冬亮出事后一二审请了3名律师,终审结束后看“没起作用”,陈五喜找到这3名律师,生生把他们的代理费要了回来。

接到举报后,广内街道办事处很快停发了陈五喜一家的低保金,广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安九筠告诉记者,只要低保户被人举报,街道办事处就将立刻停止被举报人低保金的发放,“而且单单已被证实的陈五喜家有汽车这一条,就超出了发放低保金的标准”。

宣武区民政局的调查也正在进行之中,民政局一名直接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说陈冬亮的举报基本属实,这名工作人员说陈五喜当初的申请材料“都合格,但现在看肯定是瞒报漏报了”。

就是这样的瞒报漏报顺利通过了8年前的批准审查,以及此后每半年一次的复查。

凸显低保发放漏洞

据了解,在北京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城市居民低保金申请需要经过“三道关”。申请者首先要到其家庭所在的居委会填交申请表,还要提交一系列身份证明,其中,最重要的是申请者的收入证明。

陈五喜和妻子钟素明都是原国企职工,因此,他们需要向居委会提交企业出具的在职人员收入证明或者领取退休费证明。

《法治周末》记者曾前往陈五喜所在的槐柏树居委会调查,但其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向外人透露低保户情况。

第二道关,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邮寄信函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从街道办事处这关通过的申请材料最后被上报到区、县民政局。

由于事件正在调查中,很难确定陈五喜成功申领低保金漏洞出在哪个环节。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6月19日,北京市民政局出台的《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是在就业年龄段内又有劳动能力,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介绍两次工作,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暂不享受城市抵保待遇及生活补助。

陈五喜申领低保金也是在这一年,这一年他40岁出头,陈五喜的妻子钟素明更是小他十几岁。按道理,两人正处于就业年龄。

“在我国2200万左右的城市低保对象中,实际上70%左右是失业人员,而有劳动能力的要占到总数的50%左右。因此,自从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对这项制度‘养懒汉’的担心就很强烈。”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唐钧说。

此外,我国大量存在的贫困家庭又使得低保制度耗费了大量人力。因为低保制度需要对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在受助者享受低保金期间,还要对其进行追踪调查,以确认其在此期间没有因为其他途径获得收入。

从中国的实践看,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巧妙地利用了遍布在中国城市中“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8万多个居委会,动员起至少30至50万人的调查审核队伍,所以只花费了极少的人工成本就使一个庞大的“低保机器”运转起来。

在城市社区中,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几乎“零距离”接触,这对他们掌握必要信息非常有利。“但与此同时,这种‘零距离’接触也导致了两个对居委会干部不利的因素,一个是优亲厚友,一个是身家性命受到威胁。”唐钧说。

唐钧认为,在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前景是被看好的,其做法也是与国际接轨的,所取得的成就也得到了国际国内专家的一致好评。

“但低保政策的优点和缺陷是同时并存的:有家庭经济调查,才有社会救助制度,取消了这项前置条件,社会救助就不成其为社会救助,而变成社会福利或社会津贴制度了。”唐钧说。

宣武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承认,是陈冬亮的举报才让他们8年来首次发现陈五喜骗保,“低保金是国家的救济金,就好比同样是抢钱,抢路边人的钱跟抢银行是一样吗?”

来源:法治周末

附三:

贫困农民无奈询问:低保金该发给谁?

记者在河南太康县深入调查发现,个别地方农村低保金发放混乱是农民群众对政府低保发放有怨气的重要原因。在该县的杨庙村韩庄,有一个叫做王桂兰的老人,今年62岁,单身一个,长期疾病导致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抠偻的身躯似乎在告诉我们她已经是风烛残年。我们观察发现,她的住房已经属于严重危房,四面被砖砌的斜梁顶靠着,我们感觉她的住房真的就向她本人,遇有急风暴雨马上就会垮掉。就是这个生活在严酷病痛之中的老人,已经连续多次到村干部家要求得到低保,可是她朝思暮想的那点可怜的救命钱,却对她姗姗来迟。她自己现在已经没有信心,接受采访时她少气无力的对我们说,不知道到我死了能不能吃上低保。

在这个乡的西张村,我们看到一个65岁的患有严重糖尿病的老人吃力的来到我们身旁,她说自己因为两年失去治疗,现在正在等待死亡。问她低保情况,她已经不在奢望,说是对于低保自己家不敢想。问她为什么不敢想,她说:这样的好事那能轮到她呢?沮丧和失望溢于言表。采访中,韩庄一个叫做阎书琴的老太太说,自己两年前已经低保照相,可是至今没有领到低保的一分钱,她怀疑自己的低保被村干部亲人领走了。

在农村关于低保的采访中,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该吃的吃不上,不该吃的吃上了”。那么无疑上面这些丧失劳动能力,长期生活在疾病之中的老人,因为没有亲人的关照,缺少经济来源,肯定属于低保对象,那些没有吃上低保的肯定属于他们。那么农村里关于“不该吃低保的吃了低保”的又是什么人呢?

在太康县杨庙村以及韩庄的深入采访中,很多群众众口一词,那就是吃低保的多半是村里有权有势的人。群众反映说其中一家的两个不满18岁的孩子已经吃了三年低保,更有甚者,家里收入颇丰的一家居然全家几口都吃着低保。群众们提到这些人都显得惧怕,问他们具体是谁正在吃着不该吃的低保时,个个噤若寒蝉,让人感觉如此发放低保的做法的确不妥。倘若真像农民说的,这些政府发放的救命钱,被村里个别人利用职权中饱私囊,那么党的关怀底层劳动人民的有关措施怎么才能得到有效落实?这岂不在败坏党的形象?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有关低保问题,目前是新形势下干群矛盾的焦点之一。

出于正义的考虑,宣传部帮我们联系杨庙的乡民政助理,意图查阅一下有关低保名单,听到这个之后,该乡民政助理一下“消失”。手机再也无法接通,后来他们派来一个信访助理来应付我们,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一个张姓副乡长最终出现,对于我们调查反映的上述情况,这个副乡长告诉我们,目前正在组织调查,采取整改措施,问他何时能够整顿好,他说应该很快。

令我们一直不解的是,我们联系这个乡的书记,乡长,总是电话无法接通;县宣传部联系民政助理,仍然关机。实际上我们明白,之所以如此对我们“冷漠”,关键就是我们在调查低保的真实去向,这个很大程度上刺痛了这些领导的“心”,否则何以如此躲避呢?

低保问题,在农村矛盾尖锐,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关农村党的基础稳定大局。为何造成如此局面呢?主要是目前情况下,由于国家财力不足,够条件的农民暂时还不能全部给予低保照顾,这些情况农民们不是不知道;他们最愤恨的就是少部分村干部利用职权搞“人情保”,“特权保”,对这样的干部群众深恶痛绝。鉴于调查情况,在目前还不能全民皆保的情况下,对各村低保对象进行明示,让群众投票公选,这样的话,即使有低保对象落选,老百姓也不会再有意见。

我们有信心相信,老百姓并非不通情达理,相信只要乡村两级班子作好与群众的沟通工作,发现问题如果能及时准确的进行纠正,如果这样,干群矛盾必将大大减少,对于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建立和谐社会大有裨益。在此呼吁杨庙乡的党委政府针对存在问题,能够真正深入群众之中,妥善解决农村低保中存在的干群紧张问题。我们将对该县低保问题继续给予关注。本报记者霍国强 来源:新农村商报

推荐第3篇:房租追缴通知、

通 知

_____房住户:

您好!

按照我们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乙方应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当月房租及上月水电费,本月您租住的房间租金及水电共计¥1233.1 元(大写:壹仟贰佰叁拾叁圆一角),我单位自2016年11月5日起多次致电催缴房租,至今未缴纳。

根据我们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8.3约定,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滞纳金。

鉴于该租户刚入住房间不久,暂不收取滞纳金,请该住户于2016年11月17日前将房租缴清,如果我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收到足额的租金,我方会默认您为单方面违约,逾期一个月后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同时追缴贵方拖欠的房屋租金和滞纳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管理处

2016年11月16日

推荐第4篇:低保金变实物券的案例

启示:

1、低保无论是发放现金、实物券,还是实物,都应当充分体现政府对社会底层群众的关怀。既然发放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就是为了使低保对象的最基本生活有所保障,而这不仅仅限于实物,还包括其他需用现金支付的需求事项,比如,水电费、医药费,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等等。 如果只发给实物,低保对象的这些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便无法保障,从而也难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衷。 2虽然将低保金变成实物、实物券发放可以防止有的低保户把低保金挪作他用,比如用于炒股、赌博等非生活必需保障。但实物救助程序是否公开透明,作用能否有效发挥、能否有效避免市场化带来的部门利益和种种趋利行为,是检验政府执政力的重要内容。

3“挪用”低保金现象的存在是有关部门在执行低保制度过程中出现疏漏造成的,并不能作为将低保金变为实物券的理由。相关部门更应当严把低保“关口”,杜绝“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排除在低保制度之外。确保低保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对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意义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低保金的发放首先应该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想人民之所想。如果忽略低保户的意愿,限制绝大多数低保户的选择权和支配权,必然会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这样会违背社会救助的原则,不利于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

2目前,我国社会底层民众贫困生活的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不宜将低保金变实物券付诸实施。以发放实物券或实物代替低保金,监管较难,容易产生“猫腻”,给规范管理低保金留下漏洞,同时又未必能让低保户得到实惠。发放实物券或实物,特别是实物,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等环节的人力物力财力支出,对普遍不具备专业知识且未必精打细算的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无疑增加其成本,既不能惠民,又增加管理成本,是不明智之举。

3低保户在生活方面最需要什么,他们自己最清楚。买什么、买多少,让低保户自己做主。尊重他们的选择权,把有限的低保金及时全额交给他们是明智之举。在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更应当如此,立法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该综合考虑,争取做到低保户乐意,操作者省心,公众也不再猜疑。

4低保金是保障低保户生活生存的基础。在构建社会救助体系时,相关部门更应当严把低保“关口”,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其生活状况,避免一些已经脱贫的人继续享受低保。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低保金的挪用,浪费,从而使低保制度更加公平公正。

推荐第5篇:涉农资金追缴通知书

危房改造资金追缴通知书

你户于 年享受危房改造政策,且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已全部补偿到位。2017年经省审计厅审计发现你户因 原因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条件,现依据危改政策要求,依法对你危改资金 万元进行追缴,请于收到追缴通知书后 天内,将危改资金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上缴乡镇政府,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XX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低保、特困资金追缴通知书

你于 年开始享受(低保/特困)政策,且(低保/特困)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2017年经省审计厅审计发现你因 原因不符合享受(低保/特困)条件,现依据民政政策要求,依法对你(低保/特困)资金 元进行追缴,请于收到追缴通知书后 天内,将(低保/特困)资金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上缴乡镇政府,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XX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生态护林员工资追缴通知书

你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被选聘为生态护林员,且生态护林员工资已全部发放到位。2017年经省审计厅审计发现你因 原因不符合建档立卡户条件,现依据林业政策要求,依法对你生态护林员工资 元进行追缴,请于收到追缴通知书后 天内,将生态护林员工资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上缴乡镇政府,逾期未交回的按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处理。

特此通知!

XX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生态护林员工资追缴通知书

存根

你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被选聘为生态护林员,且生态护林员工资已全部发放到位。2017年经省审计厅审计发现你因

原因不符合建档立卡户条件,现依据林业政策要求,依法对你生态护林员工资 元进行追缴,请于收到追缴通知书后 天内,将生态护林员工资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上缴乡镇政府,逾期未交回的按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处理。

特此通知!

XX乡镇人民政府

被追缴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骗取低保金让优扶政策严重走样

骗取低保金让优扶政策严重走样

5日,记者从河南省相关部门了解到,7月起,河南省五部门联合开展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截至目前,河南省仅沈丘县、泌阳县、舞阳县、鄢陵县、许昌县五县,就取消4.35万名不符合规定的“低保户”。低保金是如何被骗取的?又该如何堵住最低保障制度的漏洞?(人民网9月6日报道) 河南省纪委农村党风室副主任祁建峰介绍说,目前全省农村低保补助的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千元左右,于是很多人便动起了歪脑筋。有不少村干部、基层干部存在办“人情保”、“关系保”的问题。甚至有人去

世多年了,还在享受低保。

河南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审批环节不严谨,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不少富裕户成了“低保户”。对申请低保人员家庭真实收入情况缺乏实地取证,给一些“人情保”、“关系保”提供了可乘之机。除了审批环节的不严谨,审批结果和低保名单不公开,或者仅仅公开一两户,导致群众无法了解实情,给相关人员冒领低保以可乘之机,真正的低保户则还蒙在鼓里。所以,低保人员名

单和领取金额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低保金也不例外地被干部当作唐僧肉,想割除就割除,“近水楼台先得月。”让人忧心忡忡。民政干部、财政干部与低保金常打交道,如果恬不知耻地打吃低保的主意,易如反掌。

近日,包头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管局针对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人员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资信息等进行了数字比对,核查中发现一些低保对象拥有车辆、若干房产和工资收入。其中石拐区惊现包头市“最富”低保户,一家人竟拥有6处房产;还有的低保户家庭拥有2辆汽车,令人咋舌。

(中国新闻网6月26日) 包头市石拐区东梁居委会居民吕某夫妻目前无业,一家三口从2008年开始享受低保。正是这一看似贫困的低保家庭,竟在市区拥有6处房产。其中包括3处柜台、1个店面和2套商品房,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6处房产中有4处所有者姓名和身份证号都是吕某。其余2处分别是吕某的妻子和孩子。面对房管局出具的信息,吕某虽然辩解这些房产都不是自己的,但取消他的低保资格后并没有意见。似吕某一样的富裕户被优待吃上低保的不是少数。核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石拐区在册的8200多名低保对象中有140多户、404人在市区拥有房产,比例接近5%。目前,石拐区民政局已经对这些“低保对象”实施了停保。 因为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一些隐形就业、隐形收入问题只依靠民政部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对方式无法准确掌握,尤其是对车辆、房产等大宗财产更是无法核实,从而使一些人钻空子,隐瞒家庭收入骗取救助待遇。包头市民政局低保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骗取低保金不仅只在包头市存在,其他地区都有类似现象。由于民政部门没有执法强制力,追回低保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如同虚设,处理办法只有停保。违规成本低导致了“骗保”现象屡禁不止。

低保金是国家的优惠政策,让贫困户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喜中也有忧。笔者听说,城市、农村在执行上级政策时,还存在办事不公正不公开的现象,甚至于弄虚作假,把低保政策当作是干部送人情卖关子的“土政策”,让“扶贫”这件好事抹黑了。有些干部没有深入调查,没有掌握实际情况,只听基层个别人一说,或者说上面有人打了招呼,或者说有“护官符”,就让低保指标给了某某。其实,有些吃了低保的家庭条件远比没有吃低保的好。有的原来吃低保的,后来通过努力,或者时来运转,生活条件发

生了大的变化,但低保的帽子还是照旧戴着。

让“低保”张冠李戴,错误的变成“抚优”。这肯定不是党和政府的初衷。共产党的扶贫政策是最能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所以,扶贫政策千万变样不得,千万要讲究客观合理,千万来不得人情意气,千万来不得贪污和私吞!如今,办事要阳光,许多方面做得很好,如干部提拔、优秀公示、招标公示等。如果低保、残助等送温暖政策,也来个政策上墙,详细公示,就会让这个好政策增加透明度,增强监督力度,让群众知情,取得群众的满意和支持。具体如何做?就按上级规定的“本本”做,上面有什么规定,就要严格遵照执行,不能自作主张。基层干部要钻研掌握好政策的宽严范围,深入基层调查走访,最好是“望、闻、问、切”都用上,且莫只听个别干部的一面之词。因为,农村存在着房族势力的干扰、亲戚朋友情面重、上面有人就包屁的封建陋习。上级民政部门要一一核实,可以派员调查。在扶贫政策面前应该做到“优汰贫上”。还有一个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在农村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扭转落后观念,不要以为扶贫政策是国家的,吃低保拿假残疾是光荣的,得了不白得。要教育农民朋友树立全局观念,发扬共产主义的高尚风

格,不要贪小便宜! 党中央、国务院的“仁义”,托地方干部去送达,让地方干部扮演了好人。但愿地方干部要当好这一角色,识时务顾大局,来不得半点贪污挪用,来不得半点私心杂念,一定要让“优抚政策”名正言顺名副其实。

推荐第7篇:用户稽查、气费追缴管理办法

用户稽查、气费追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户稽查和气费追缴管理,明确欠费计算原则,堵塞计量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居民用户、商业用户的收费管理,执行照付不议合同的用户按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条 用户稽查和气费追缴由市场部抄表人员和安全检查监督部相关人员实施,并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一些长期不购气的居民用户和用气量波动较大的工商用户作为稽查的重点对象,每个月由市场部根据收费系统提供6个月以上未购气居民用户名单,用气量波动幅度超过20%的工商用户名单,报安全检查监督部,进行上门稽查,查清原因。如稽查发现表具出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表具,并按下面办法追缴所欠气费,如发现用户私接、私改,偷盗用气,要按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采取法律途径予以处理。

第五条 燃气表故障情况下的气费计算原则

1、双计费系统燃气表中字轮读数与电子计量的误差超过3%时,以基表计量为准进行调整,误差在3%以内(含3%)时不作调整。调增的气费按补气程序处理;调减的气费按系统外收入由用户补交。补气要填写补气审批责任卡。

2、燃气表出现损坏情况下的计量

A、只有基表的计量器具损坏,而计量器具仍能正常通气,此情况下燃气费的计算时间以最近一次计量器具正常工作的抄表时间算起,以最近三月计量器具正常工作的日平均用量作为计算依据。应收气款=最近三月燃气总用量÷三月的总天数×本次收费时间距最近1次的计量器具正常工作抄表时间的天数×燃气单价。

B、同时有基表和电子计量的计量器具(IC卡智能表或远传表)电子计量部分损坏,而基表正常工作,计量器具仍正常通气,燃气费的结算以基表为准。应收气款=基表字轮读数×燃气单价-用气人预缴费总额,结果为负数,表示用气人的预缴费余额。气费的补或退按照“1”的办法处理(下同)。

C、同时有基表和电子计量的计量器具,电子计量和基表全部损坏,计量器具仍正常通气,普通居民用气量按每日0.5立方计算,有热水器的按每日1立方米计算(以安装时间为准),壁挂炉按冬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消耗10立方米计算,总购气量减去推算的总用气量即为表余量,负数为应补交气量。

D、商业皮膜表和流量计控制器出现故障时,参照“2-A”进行计算。

第六条 需要实施停气的,由用户服务部和运行部协助实施。

第七条 为了降低天然气调价给企业和用户带来的损失,民用户每月购气量不得超过100方,有壁挂炉的在采暖期每月购气量不得超过500-1000方(根据壁挂炉大小),商业用户一个月购气量不得超过月平均用气量的1.5倍。

第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令政策相违背的,以国家法令政策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从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推荐第8篇: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申请书

关于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 并发还被害单位的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公司

申请事项:申请判决追缴被告人***职务侵占犯罪的违法所得250万元及其利息,并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公司。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间,中国***公司为广州***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业务过程中,由于广州***公司无法向中国***公司提供保证金250万元,时任中国***公司华南区管理中心中间业务部部长的被告人***找到中国***公司大客户**,促成广州***公司向**借款250万元,由***直接提供250万元保证金给中国***公司。后由于广州***公司的贷款无法通过银行的审批,中国***公司通过被告人***将该笔250万元保证金返还给**。被告人***收到中国***公司开出的250万元支票(抬头空白)后,对中国***公司及**隐瞒事实真相,将该250万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收集的中国银行支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而非法占有的被害单位中国***公司的25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据此,被告人***通过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而非法占有的上述250万元作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故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追缴被告人***职务侵占犯罪的违法所得250万元及其利息,并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公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公司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论涉案财物的追缴机制

摘 要

由 于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未 对 赃 款 赃 物 的 追 缴 问 题 作 出 具 体 明 确 的 规 定 , 导 致 实 务 中 陷 入 困 境 。在 我 国司 法 资 源 相 对 匮 乏 的 现 状 下 , 赃 款 赃 物 的 认 定 机 关 应 根 据 处 理 对 象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区 别 , 有 最 终 程 序 处 理 权 的 机关 就 应 有 认 定 权 , 认 定 机 关 的 不 同 决 定 应 该 适 用 不 同 的 程 序 , 包 括 普 通 程 序、特 别 程 序 和 独 立 程 序 。 从 我 国 现状 出 发 , 在 程 序 正 当 和 监 督 齐 备 的 条 件 下 ,赋 予 侦 查 机 关 。起 诉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关 针 对 法 定 情 况 适 用 不 同 的 程 序 来 认 定 和 处 理 赃 款 赃 物 的 权 力 是 必 要 也 是 可 行 的 。

关键词:追缴;制度完善

论我国涉案财物追缴的制度完善

侦查系五中队 李凯

有效打击经济犯罪和侵财犯罪不仅在于让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到惩罚,更在于使 其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从而不想为,不愿为,不能为。积极追缴赃物赃款正具有这种功 能,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判决执行和诉讼效果,而且关涉当事人的基本人权。然而我国现行法 律并未对追缴赃物这一涉及到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的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地各机关 的理解和做法也不尽相同,致使实际执行陷入困境。

一、我国追缴涉案财物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也只注重对违法犯罪行为本身的认定和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不注重被害人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直接导致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赃款赃物的追缴、认定与处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只对赃款赃物的处理作了大致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而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只字未提,即在赃款赃物的范围、追缴和认定主体、追缴时间和措施、追缴行为的性质、追缴行为的监督以及被追缴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一系列程序和实体问题上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的规定,如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0条“: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追缴赃款赃物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狭义上仅指追缴过程,而现有法律对追缴赃款赃物的规定应是广义的,既包含追缴过程,又包含认定和处理过程。但这种广义的规定在实务中时常使人感到模糊不清,导致执法

1 机关无法正确行使追缴权力,或当事人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寻求救济的途径,因此有必要对追缴赃款赃物制度予以完善。

(二)追缴难

违纪款已被挥霍,无法追缴。有的执纪机关在对违纪者进行追缴时,违纪款已被挥霍殆尽,无法退赃;以债抵冲,无法兑现。有的违纪者以其拥有的在已经亏损(甚至破产)企业的投资等无法兑现的有价证券抵冲违纪款;有的以储蓄存折抵缴,而其家属拒不提供存折密码,日后容易被其家属将存折挂失,把款取走;有些贵重物品难辨真伪,赃物扣缴难到位。比如字画、古玩以及金银饰品等,需经专门鉴定后才能扣缴;企业在追缴违纪违法所得手段上,有一定局限性。表现在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在对企业外部调查取证时,如发现违法所得可借助检察机关的力量与手段追缴,但如只构成违纪,检察机关也难以配合。对其违纪所得,如果当事人不愿配合,很难追缴到位。

(三)赃物赃款的认定难

对于赃款赃物的认定,现在司法界也没有统一意见。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赃款赃物的认定只能是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前提,理由是《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认为这一规定,虽然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制度不完全相同,但是直接否定了有罪推定“被告不等于罪犯”,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其犯罪之前,他的地位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赃款赃物认定权限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应当根据赃款赃物的构成条件加以认定。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对款物的性质进行认定。这在有关规定中也是有据可查的,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特别是在有关司法解释如《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都规定在侦查、起诉中权属明确的赃款赃物应及时返还被害人,而且明确提出了追缴处理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这就充分肯定了我们公安机关依法有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追缴及处理的权力。

(四)违法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现象严重

冻结赃款流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冻结存款、汇款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存款、汇款,但为追赃的需要,有的公安机关会忽略相关法律规定。乱退赃现象严重追缴赃款赃物的目的基本上就是为了退赃。 2 当前乱退赃现象非常普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退赃的权利(只规定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退赃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既然是赃款赃物,就必然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乱退赃存在许多情形,如没有充分证据认定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仅想当然地在追回赃款赃物之后就退还给所谓的被害人,当犯罪嫌疑人无法被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需要解除扣押时却无法将所谓的赃款赃物退还;还有的对被扣押的钱物在权属不明确或者有多个被害人而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仓促退还导致引起争议等等。

二、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一)在涉案财物简易处置程序方面

简易处置必须以请求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为根据,而不要求必须提交本国法院关于扣押、冻结、没收方面的司法裁决。刑事侦查机关可借助此制度要求追缴在诉讼初期发现犯罪所得。对扣押和返还的决定可由被请求国任何有权作出此类决定的机关做出。例如,刑事调查机关、刑事检控机关甚至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处置程序必须要求被扣押的物品不存在任何涉及权属问题的争议。如果存在争议,必须经司法机关裁断。裁断前不得对有关物品实行移交。对有关物的移交不得防碍被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为维护第三人权利,请求国应保证在移交有关物品后若第三方对该物品的权利得到证明,该国将立即返还已移交的物品。简易程序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易行,特别有助于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犯罪所得的及时控制和追缴,有助于为顺利开展检控工作而及时获取某些可作为犯罪物证的物品,但只适用银行存款和房屋不动产。

(二)美国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

这是美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以追缴犯罪所得为目的的刑事措施,实行物与人的分离,只针对物进行追缴。只要证明有关的财物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取得的收益,即可对财产实行扣押、冻结和没收,即便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关系人在逃、失踪、死亡。民事没收制度相关追缴活动完全由美国主管机关自主决定和实施。美国主管机关根据外国执法机关提供的信息和证据对涉案财物开展追缴活动,但不要求得到外国司法机关对有关资产作出的扣押或没收决定。为实现民事没收的目的,美国执法机关有权自主决定对可能成为没收对象的资产实行扣押、冻结或者其他限制措施。采取有条件返还或收益分享的形式向有关外国移交被没收的犯罪所得。在独立的民事没收 3 程序中,美国作为原告对没收的财产按比例向犯罪诉讼地国家实行返还。但若财产所有主属于善意第三人或缺乏犯罪收益的合理认定,则不适用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最大的优点是实现了人与物在处理上的分离,使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不受人的在逃、死亡等因素的影响。

(三)某些特殊的举证规则

在追缴犯罪所得实践中,有的国家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有助于对涉案财物的追缴,提高了效率。在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中有条件地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当存在合理根据认定有关财物属于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收益时,对该财物提出权利主张的人负有向主管机关证明自己合法权利的责任。否则,上述合理根据将可能成为认定有关财物来源或性质的基本依据。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已体现在《美国民法》中。对可替代物不需要严格的同一性证明。在涉案财物转移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洗钱等手段掩盖可替代物的来源,主要证明该财物的最初转移人是通过犯罪取得过同样种类或数量的可替代物并对可替代物实行了特定的转移。

三、完善财物追缴的相关制度

(一)完善我国经侦案件追赃的法律依据 1.明确经侦案件追赃的原则

经侦案件追赃工作应坚持保护所有权与促进交易安全相结合、坚持刑事追缴方法与民事保护方法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坚持保护所有权与促进交易安全相结合是指既要保护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也要维护财产交易便捷(动的安全),因为所有权是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成员的个人人格的自我实现与发展,也必须有其可以支配的物质,因为所有权是个人自由独立的前提,任何法律之建立无不建立于所有权之上。无所有权也就无所谓人格。所有权能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唤醒所有人对家庭和后代的关怀以及对社会的回馈,使其对社会负责。[16]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可能详查标的物权利状态的实际底细,因此为促进交易便捷和财富增长,现代物权法上确立了公信原则,即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此表征而有所作为者,纵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之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17]因此对涉案财物既不能不予追缴,也不能一追到底。所谓坚持刑事追缴方法与民事保护方法相结合,是指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完全依靠刑事追缴的方法,刑事追缴只能追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和第三人恶意取得或无偿取

4 得的涉案财物;对于受害人仍有损失的,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民事方法来解决,否则侦查机关就超越了法定职权,做了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情。

2、完善经侦案件追赃依据的内容

鉴于上述原则,结合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民法理论,我们认为在经侦案件追赃过程中应完善以下内容: 第一,均应追缴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一切涉案财物,包括涉案财物的变价款或者用涉案款项购买的物品、涉案款项存入金融机构所得的孳息。

第二,对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无偿追缴原物;原物已经变卖的,追缴变价款;原物已经消耗、毁损、灭失的,追缴买主用以购买原物的相应金额;原所有人仍有损失的,告知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民事方法解决。虽取得时不知为涉案财物,但取得时有重大过失的,推定为恶意取得,按照恶意取得的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恶意取得:无正当理由以显著低廉的价格购买财产者;让与人属于明显可疑身份者;受让人拒不提供让与人及交易情况者;从近亲属处取得财产者;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如属于善意无偿取得,原物仍存在的,无偿追缴原物;原物已经变卖的,追缴变价款;原物已经消耗、毁损、灭失的,不再追缴;原所有人的损失告知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民事方法解决。如属于善意有偿取得,因善意取得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故不再追缴。但原物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善意取得人应当提供,拒不提供的,先追缴原物待结案后再返还善意取得人,由此给善意取得人造成损失的,由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损失的,可用已追缴的涉案财物予以赔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告知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民事方法解决。此处的善意,如涉案财物为不动产,是指受让人不知有权利瑕疵或登记有异议抗辩且对不知无重大过失;如涉案财物为动产,是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如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为被窃、遗失或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的,且该动产系善意取得人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不得予以追缴。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款,由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支付;犯罪嫌疑人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的,可用已追缴的财物予以支付或折抵;如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本人又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支付,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如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为动产,且该财产为货币、无记名证券的,则不再追缴。

5 第三,善意取得人取得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后,犯罪嫌疑人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买主和失主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所有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民事方法解决。

第四,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放射物、毒品、麻醉品、淫秽物品、迷信物品等违禁品,一律全部没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经济犯罪,完善有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法规尤其迫切。由于追缴涉案财物的多少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量刑轻重的情节之一,因此完善经侦案件中有关追缴涉案财物的法律规定,不仅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人与物先后分离审判的独特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在追缴境外涉案财物时,犯罪嫌疑人往往在逃。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控诉证据结合被告人从境外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进行认定,而对触犯的刑法罪名不予以认定,只对财物进行处置,通过刑事缺席审判实现对物的处理程序与对人的处理程序相对分离,即先对物实行审判,等人归案后再对人重新认定所触犯的刑罚。启动缺席审判要履行告知义务,即对逃往境外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送达起诉书副本将拟对其缺席审判的事宜告知其本人,督促回国,并告知不归国将对其携带离境的资产归属进行缺席审判。送达对象是国内的家属或亲属。若无家属或亲属,采用外交途径送达。有关当事人或关系人拒不出庭或继续潜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已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只针对资产部分的刑事缺席审判,既保证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又得到生效判决追回涉案财物。这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本质上和美国的独立没收制度相似。

(三)完善涉案资产的举任

我国在追缴境外涉案财物方面的举证责任与《公约》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应当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对相关方面予以修改或补充。冻结或扣押财产的适用依据需要具备“合理的根据”。我国签发的冻结令或扣押令应当具备《公约》规定的依据标准以便在外国得以执行。在追缴银行存款方面应降低证明标准,不必要求具备严格的同一性标准。最关键的是证明财产最初转移人是通过犯罪手段取得过同样种类或数量的可替代物。在证明责任时,可采取有条件的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应有合理根据认定有关财物属于腐败犯罪所得,对该财物提起权利主张的人负有向主管机关证明自己合法权利的

6 责任。

(四)建立统一的境外追赃领导体制

由于境外追赃工作涉及跨部门的多种法律法规,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国有资产、财政、外交和干部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基于此,应设立中央和省级两个境外追赃领导小组。中央机构和中纪委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并可根据工作职能设立若干工作组,省一级也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协调本省的涉外财物追缴工作。此外,还要建立规范化的涉案财物确认制度,制定一个评估界定涉案财物的规范性文件,以利于涉案财物的界定、控制和追缴。

(五)善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

在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中,适用简易程序等应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当在没收或返还前向有关物品直接利益关系人或者有可能提出权利主张的人员发出通知,使其有权利实行抗辩权。在实行返还前要求请求方提供书面保证或者提供物的担保,以便保障在错误发还的情况下请求方能够将有关物品退还。同时修改我国的《物权法》,设立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六)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现行制度

反腐败条约规定,如果一国的资产因腐败流入他国,那么资产流出过的法院可以向流入国发出没收令,请求资产流入国的有关机关代为没收这些资产。资产流入国在将没收的资产返还给资产流出国时,通常要求资产流出国出世法院作出的有关生效判决。公约第五十四条规定,缔约国应当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席审判程序,以便在腐败分子在各种原因特别是因外逃而无法缺席审判时,法院能先搁置刑事定罪而直接作出针对涉案财物的裁判。

(七)健全监督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监督主客体,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对追缴经济违纪所得的监督工作,应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配合,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与此同时,要重视建健全内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可参照有些地方的做法,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督查制度,侧重在案件检查中负责追缴,在查案结束后按规定程序立即清理上缴,杜绝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和擅自处理扣押款物等现象,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7

参考文献

1.汪 建 成 , 论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利 益 观 [ J ] 。 中 国 法 学 , 2 0 0 0.

2.魏 小 红 , 魏 东 .关 于 公 安 机 关 “追 缴 赃 款 赃 物 及 退 赃 ” 措 施 的 法 律 分 析 [ J ] 。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 2 0 0 2.

3.韩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M ] .马 相 哲 , 译 。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4.曹 云 清 , 钟 琳 , 金 麒 .追 赃 制 度 研 究 论 纲 [ J ] 。 政 法 学刊.5.徐汉明 , 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J ]. 6.刘璐 , 张冬霞 .

试论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协调与立法完善.

推荐第10篇:物业管理公司追缴物业管理费民事诉讼样本

物业管理公司追缴物业管理费民事诉讼样本

民 事 诉 状

原告:XXXX物业管理公司

地址: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电话:XXXXXXX

工作单位:XXXX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XXXX电话: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XXX

2.判定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滞纳金XXX

3.判定被告支付摩托车的车位使用费XXX

4.本案全部诉讼方面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被告购买了XXX小区XXX幢XXX室房产(面积:XXX平方米),按照原告与业主委员会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XXXX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一直依法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据XX市物价局给原告批复的(XXXX)XXX号文件和(XXXX)XXX号文件规定,被告自XXXX年1月1日——XXXX年12月31日共拖欠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及车辆停放费分别为XXXX元和XXXX元,截止XXXX年XX月XX日,被告依法应缴纳的滞纳金XXXX元,累计费用共达XXXX元(详见明细表)。我方及业主委员会曾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交物业管理费,但其未予理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如上之诉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物业管理公司

年月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原告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XXXX.X.X——XXXX.XX.XX被告欠费明细表;

5、提供以下书证复印件:

1) XXXX年X月X日原告与XXXX业主委员会签订的《XXXX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2) XX市物价局文件两份:(XXXX)XXX号、(XXXX)XXX号

3) 《业主公约》。

第11篇: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

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质疑

魏亦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 追缴 赃款赃物 退赃 【全文】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退赃,在当前可以说是天经地义之事,把为国家、集体、个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价值人民币多少元、开展声势浩大的退赃大会上升为公安机关在新时期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高度。但同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刑事诉讼法采取扣押、冻结等职权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作为行政诉讼受理”,各地依然相继发生多起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形式追缴赃款赃物和退赃等刑事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而判决撤销或者给予国家赔偿的情形。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为什么会被人民法院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理并大多判决撤销或者给予国家赔偿?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我国法律不完善、侦查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但主要在于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赃款赃物及其追缴、退赃措施的误解和滥用。笔者

在此大胆提出个人观点,权当抛砖引玉,与各同行探讨,并期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立法者的注意及重视。

一、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在发生有财产被侵犯的刑事案件中,各级公安机关自认为的一大职责便是为国家、集体、个人挽回损失,追缴赃款赃物便是应有之事,我国《刑法》“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对有关赃款赃物的规定便促使各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多种办法去履行自认为应当履行的职责:

1、冻结赃款流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冻结存款、汇款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存款、汇款,但为追赃的需要却可以置法律于不顾。

2、任意扣押作为追缴赃款赃物形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关系人的钱物。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扣押的前提和条件:“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3、冻结房产。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冻结的对象仅限于存款、汇款,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冻结房产的权利,对国家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4、查封或者冻结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产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5、乱退赃。追缴赃款赃物的目的基本上就是为了退赃,因而当前乱退赃现象非常普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退赃的权利(只规定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退赃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既然是赃款赃物,那它必然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公安机关有什么权利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核实之前就将证据置于不顾呢?在司法实践中乱退赃存在许多情形,如没有充分证据认定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仅想当然地在追回赃款赃物之后就退还给所谓的被害人,当犯罪嫌疑人无法被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需要解除扣押时却无法将所谓的赃款赃物退还;还有的对被扣押的钱物在权属不明确或者有多个被害人而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仓促退还导致引起争议,等等。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如行为人将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已经用于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应当只追缴恶意取得的赃款赃物,但在司法实践中,为追缴赃款赃物,根本不管(当然公安机关也无法管)被冻结、扣押的主体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因而导致乱冻结、乱扣押第三人的所谓赃款赃物。

以上违法执法的根源,就在于公安机关自认为有追缴赃款赃物的职责和对赃款赃物的曲解,因而就必然导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而违法采取各种想当然的侦查措施去追缴赃款赃物后积极退赃,这既是导致我国屡禁不绝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成为追债工具的最深层次原因,也是人民法院把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通

常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因素。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特别是个别经侦部门在侦办经济犯罪时只重视追缴赃款赃物、忽视打击犯罪的行为,既践踏法制、违法执法,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极容易被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或者进行国家赔偿,因为公安机关无权认定也无法认定何为赃款赃物(本文第二部分有详细解释此原因),而当行为人将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已经用于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时要证明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犹如无法无天(“善意取得” 还是“恶意取得”是民法上有关物权取得制度上的规定,公安机关有何权利介入民事范畴),再加上追缴赃款赃物本身的于法无据,被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或者进行国家赔偿当属必然。

违法追缴赃款赃物、退赃,还必然对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领导和侦查人员不利,其违法行为通过被人民法院撤消而产生或者直接产生国家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为违法追缴赃款赃物、退赃最终被要求给予国家赔偿,有关工作人员不但承担赔偿责任,还要被行政处分,而如果国家赔偿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以上的,还有可能被追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无权追缴赃款赃物、退赃

(一)赃款赃物的含义和特征

对于赃款赃物的含义,我国古代《汉律》就有受赇枉法和北齐的“计赃依律”之规定;《唐律》“六赃”罪中的“赃”是指非法取得的公私财物。目前我国《辞海》、《辞源》的解释是“赃者,贪污、受贿或者盗窃之所得也”;而《法学辞典》则解释为“犯罪分子用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金钱和物质”;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笔者认为,上述对赃款赃物的含义的界定,特别是目前有关的权威解释均有合理之处,但不够全面和准确。我国刑法对赃款赃物的解释在刑事司法领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赃款赃物这一概念,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而且还广泛适用于各种行政执法活动,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如存在有非法所得,该非法所得便属于赃款赃物,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

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无权认定有关涉案款物为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后一种情况,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

眼,在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

第12篇: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适用

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适用

追缴或责令退赔是国家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因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依职权对该违法所得或被侵害的财产的一种处理方式。是刑法保护和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积极的手段和措施,具有浓重的职权色彩。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或责令退赔,这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一种刑事处理方式,也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当犯罪分子不能主动履行该义务时,即可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也可根据这一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适用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规定却产生了诸多分歧。 案例:

1 被告人黄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刘某”。现被告人在监狱服刑。但被害人刘某被诈骗的11万元未追回。后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某的起诉。法院同时告知其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救济权利。但刘某申请法院执行刑事判决“继续追缴”内容,却迟迟不能得到任何回应。 围绕刑事法律规定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适用存在着几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被害人可以根据判决申请执行,有人认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甚至还有人认为在刑事判决中不能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等等。究竟该如何适用刑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规定,本文就此试做分析。

一、刑事判决书中能否判决追缴、责令退赔的内容

实践中有人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同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追缴或责令退赔不是刑罚,因此,在判决的主文中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不过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处理在侦查、审判程序中均可以适用,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宜在事实部分说明违法所得的财物的情况,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已查明违法所得做出处理认定。

2 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存在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刑法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既然规定应当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这样的规定如何落实其实就只是技术问题而已,至于是在判决主文中表述还是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进行认定处理,主要还是由判决前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情况来决定的。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追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也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那么,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进行认定处理即可。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在判决之前,追缴或退赔的情况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如果在判决之前没有追缴到或没有退赔被害人,那么,不仅在量刑情节上没有考虑,而且,其违法所得还是要追缴的(不能豁免),被害人的损失仍然要退赔。这个时候,就可能涉及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实际执行问题,即对其违法所得要继续追缴,对被害人的损失要责令退赔。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比如,已查明被告人有违法所得,也有明确的被害人,但被告人就是不承认这些违法所得在哪里或干什么用了,也不退赔。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怎么办?当然不能因此就不定罪不处罚,也不能因此就放任被告人长期非法占有这些违法所得,如此,当然要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而要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在判决主文中一并予以判决才明确、具体、可执行,否则在进入追缴执行程序时,又会因没有追缴的具体的确定的内容而产生争议,因此,在刑事判决的主文中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3 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逻辑关系来看,应是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可以直接规定为选择项,如“人民法院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时,刑事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就更应该在刑事判决的主文中予以确定,否则就会影响被害人之后可能的民事诉讼提起。当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前置条件规定,可能是基于刑法强制修复被破坏的这会关系的需要,同时,考虑到这样的侵财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较多,比如诈骗案件等,如果都撇开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救济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样不仅效率很低,也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而两种程序的结果和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法律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刑事救济要严格执行。

综上,如果仅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不是刑罚就否定判决的必要性的理由的确是不充分的,也与现有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相悖。

二、刑事判决中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执行

4 基于刑事判决中存在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必要性问题已经解决,那生效判决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执行呢?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刑事判决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内容显然针对的是财产而言,依此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反对者认为,被害人就刑事追缴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其执行对象就是赃款(违法所得),而赃款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因此,被害人要想使其损失能得到有效弥补,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解释)第2条的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反对者认为,依此规定,刑事追缴判决有别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在执行依据范围,故被害人不可申请法院执行,但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考察反对申请法院执行的人的观点可以发现,其反对的不是说被害人的利益不要保护,而是认为不能以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手段进行保护,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5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规定法院应追缴或责令退赔,这是很明确的,而且,通常情况下,追缴程序的启动是法院依职权的行为,至于追缴所得到的财产是上缴国家还是先用来返还或退给被害人,按照刑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应先返还给被害人的,可见将追缴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也是被害人权利得以救济的一种方式。从本意来说,追缴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的程序,是不需要被害人申请的,只要有违法所得均应予以追缴,被害人可以从追缴所得中得到返还给自己的合法财产,而司法实践中,为什么反而出现被害人申请了仍不能追缴呢?这可能与履行职责意识有关,也可能与财产线索缺乏有关。如果是因为不知道被追缴的财产在哪儿而追缴不到,这与民事执行中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一样的情况,就算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样会面临查找财产的问题,所以执行困难不能成为被害人不能申请的理由(本来是不需要被害人申请追缴而应由法院主动追缴,被害人申请追缴不仅可以监督法院履行职责,而且既然判决以追缴所得返还给被害人,那么追缴行为就与被害人的利益直接相关,被害人要求追缴当然符合法律规定),更不能成为让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借口;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破坏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这个社会关系中,当然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此时,被害人的角色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其利益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特殊的救济也是理所当然的,追缴或责令退赔体现的是刑法严厉

6 的强制力和高效率,目的是尽快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保护被害人,这是刑事保护与民事权利救济手段上的不同。在这里,民事上的救济是作为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补充,而不是对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可执行性的否定;

再次,违法所得是追缴的对象,也可以用来返还被害人,但责令退赔的财产不一定仅限于违法所得,当犯罪分子非法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时,返还或是追缴原物已不可能,那么又如何退赔呢,当然是责令犯罪分子用自己的合法财产退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不能弥补的损失是包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而造成的超出被占有、处置的财物的原本价值的,这个超出部分的损失不属于刑事范围,刑事责令或追缴是不宜直接认定的,所以刑事中是不能对该超出部分直接责令退赔的,也因此赋予被害人民事上的救济权。说到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注意,当被害人被侵害的财产是以货币形式表现时,因货币属于一般种类物,是不能区分那些是被害人的,哪些又是犯罪分子本人的,因此,在这种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区分是违法所得还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直接以查明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准进行追缴即可。可见,追缴或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在权力救济上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最后,执行解释第2条第(6)项有个兜底条款,表明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书也是可执行的,如果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具体而非得在 7 执行解释里找到执行依据的话,这个条款就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而且这样理解执行解释才能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否则,执行解释就与上位法相抵触。当然,如何具体执行,因没有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特别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但如果正确的理解了法律的本意,依据现有的执行规范还是可以操作的。如果反对者认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又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然后依据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这其实是绕了圈又回来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内容的由法院执行。至于如何执行,在现有的依据中,完全可以依照通常的民事执行模式进行,这样不仅符合法律本意,也可避免依照刑事判决再做一份民事判决(因为两者查明的基本事实是一致的)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被害人的诉累。

基于上述分析,当被告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时,认为被害人不能申请法院执行责令退赔的判决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亦与立法本意相悖,实不可取。

第13篇: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刑事涉案财物追缴的法律问题调研

【内容提要】 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尽管刑事涉案财物(主要是赃款赃物)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中均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还是比较混乱,各基层公安机关都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但实施的情况仍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改善目前这种状况,才能使执法更加规范。

【关 键 词】涉案财物/追缴/管理/规范化执法

引言

在与公安机关民警的接触中,笔者了解到每个基层办案单位都存在涉案财物无处存放的情况。无论到派出所还是刑警队,都能看到有大量的机动车、自行车堆放在院子的空地上或架空层里。这些财物已蒙上厚厚的灰尘,有的已经锈迹斑斑,有的已经变成一堆废铁。这仅仅是基层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的一部分,在物证室和仓库里还有相当可观的涉案财物,保险箱里存放的是项链、戒指等贵重财产,铁皮柜里有年代很久的手机、手表、身份证及钥匙等。这些财产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无人认领,日积月累,公安机关为这些财产的存放煞费苦心。不仅要有专人保管,还要不断扩充地盘,这对于办公场所并不宽裕的派出所或刑警队而言,的确是勉为其难。更让人头疼的是这些财产是否都必须无限期保管?如果定期处理会不会带来不良后果?

对于相对人而言,财产被公安机关保管,那是不得已的事。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价值都非常重视,一旦案件办结,认领财物时发现财物由于扣押的期限太长,导致贬损,而要求公安机关赔偿。这种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公安机关认为财物贬损并非自己保管过失所致,而且公安机关也无此项开支,因此拒绝赔偿,由此引发纠纷,导致警民关系紧张。对相对人的财物如何妥善保管,特别是易耗品是否需要保值处理?对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保管是否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等等,此类问题均需要一个规范的指导。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对涉案财物追缴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基层的做法颇不一致,不仅导致执法不规范,也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保护。

基于上述原因或理由,我们本着为公安实战服务的宗旨,选择了这个研究课题。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一)调研的形式

在调研的形式上采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座谈会及查阅案卷等基本形式,并利用局长、政委班、警衔晋升班等学员培训之机,对他们采用个别访谈或撰写小论文的方式收集来自全省各地对涉案财物追缴和保管的资料。我们走访了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石狮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等公安机关①,深入刑警队、法制科、治安大队、行政派出所及边防派出所等办案单位,通过座谈、发放问卷调查表的形式收集信息。

(二)调研的内容

主要包括涉案财物的追缴和保管两部分。

对涉案财物追缴主要了解基层办案民警对涉案财物的界定及具体类型,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判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有关涉案财物的问题主要存在的环节及原因,在刑事侦查阶段是否注重对受害人财产的保护及保护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案外人的非涉案财物如何加以保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侦查阶段是否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对“及时返还”如何理解和把握。对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是否应当规定保管期限,以多长时间为宜;对理想的涉案财物保管模式的设计;目前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保管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保管费用如何承担;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对涉案财物的招领有无相关的催告程序,实践中效果如何;对无人认领的财产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之后,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如何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界定和判定标准 对涉案财物的界定是一个前提性问题。2009年3月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稿)对涉案财物作出了界定,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冻结、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石狮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调取、暂扣、抽样取证、收缴、没收、代为保管等方式提取的财物。”这些是从外延上给的定义,但在实务中办案民警首先要判定是否为涉案财物,然后才能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再者,比较两项规定,在外延上并不一致。在我们对基层民警的调查中发现,许多民警对涉案财物的认识比较模糊,很少能说得清楚。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②;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其身上所携带的财物;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案件侦查时查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还有的认为是否为涉案财物要由法院判决认定,或案件起诉时检察机关的认定。这种种观点将导致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可能存在裹足不前或无所顾忌。

与涉案财物界定紧密关联的是涉案财物的判定标准。在我们收集的各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中,大多是针对涉案款物的保管规定,而鲜见对涉案财物的标准判定。《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经侦执法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涉案财物由侦查员层报大队领导、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扣押、没收。”针对此,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认定涉案财物的依据是:A、没有规定,办案民警自己把握。B、所队规定的标准。C、分局规定的标准。D、市局规定的标准。E、省厅规定的标准。F、公安部规定的标准。”大部分民警的回答是F,但也有不少民警选择A答案。座谈会的发言更让我们感到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民警根据自己对相关规定的理解来判定。有一个案例是有人雇车偷牛,涉案牛的价值为6千元,而机动车价值20万元,犯罪所得与涉案财物金额相差悬殊。不少一线民警均认为不应该扣车,而只能扣牛。理由很朴素,就是一头牛的价格和一部车的价格差太远,仅仅是偷了几千块钱的东西就要扣几十万元的财物,感觉不太公平。但当我们换一个问法,说如果是雇车偷古董或珠宝等价值高的财产时,是否扣车?民警们回答当然要扣车,因为盗窃的财物价值太大了,作为作案工具的汽车肯定要扣。

在抓获的一起组织卖淫案件中,经查证是通过两部手机联络卖淫活动,其中一部为犯罪嫌疑人所有,另一部为其朋友所有,当天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手机没电了,就借朋友的手机打了三个介绍卖淫的电话。作为牵线搭桥工具的两部手机是否都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扣押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手机没有疑义,另一部朋友的手机是否也应扣押?民警对此看法并不相同,但最后还是扣押了,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它打了三个电话。当我们询问为什么打了三个电话就扣押,如果只打两个电话是否也扣押?民警认为如果只打两个电话就不扣押,因为三次为多,我们不得不再次询问三次为多的认定依据,民警笑着说,没有依据,是他自己认为的。民警的回答,令我们感到非常吃惊。

此外,还有一例,某边防派出所抓获一偷渡组织,缴获偷渡船只。但由于派出所没有条件保管涉案船只,权衡再三后把涉案船只放了。

对涉案财物判定随意性的存在,有其主客观原因。虽然《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均有对涉案财物扣押、冻结等相关规定,但公安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个案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使得有些案件的判定没有具体的依据。再者,各基层单位无论人力或物力都存在严重短缺,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得不作出取舍。就主观方面而言,某些民警满足于应付式地办案件,不注重学习提高,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得运用相关内容。当然,也不排除利益驱动以及监督不力导致的执法随意性。

(二)关于“及时返还”与退赃不规范

注重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当今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趋势,在诉讼中及时确定并返还被害人财产,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受损的财产权利得以恢复,而且也符合民法物权“物尽其用”的原则,使物权避免了因刑事诉讼的原因而导致的价值和功能的减损。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体现了对被害人财产保护这一要求。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9条都有此类规定。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出于对被害人财产权利保护而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无被害人财产确定及返还的具体措施,这便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从调研中的座谈以及调研问卷的统计结果来看,这一“混乱”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规定的“及时返还”理解不一,造成返还过程中的无序性。有的民警认为自查清财物确属被害人之时起就应返还,有的民警认为为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可以在侦查终结后返还被害人财物,还有的民警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认为侦查阶段的财产性质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法律对所指控的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具体结论,如撤案决定、检察院的不起诉或法院的判决后才能返还被害人财物。这些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甚至相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在返还被害人财物上做法不同,执法规范缺乏统一性;二是因立法不足导致的退赃的随意性。对于特定物的返还均无争议,如被盗的机动车,被抢劫的金项链等,因其具有被害人的个人财产属性,在返还时并无问题。但若属种类物且属多个被害人所有,当其被混同的时候,退赃时便会产生诸多问题。是按先后顺序退赃,还是按比例退赃?因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退赃时多具随意性,有的民警甚至依据关系好坏进行退赃:关系好的先退,多退;关系差的后退,少退。调研中遇到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例,被害人有数百名,警方所查获的赃款不足以足额补偿所有的受害人的损失。通常依民法规定,作为平等的债权应按比例退赃,但警方考虑社会安定因素,规定了“先私人后公家,再按比例”的退赃顺序,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此种做法无疑缺乏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也无法得知。还有一起诈骗案,被害人发觉受骗后即报警,警方冻结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该被害人汇进的款项还未被转移。待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警方退赃时将该卡里的资金按比例返还多个被害人却招致了该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和上访。

关于退赃,在调研中还发现一个问题,即警方虽确定了冻结在金融机构中的赃款确属被害人所有,但基于法律的规定,无法将其及时返还给被害人,甚至最终无法返还。如前所述,法律规定被害人的财产应及时返还,就立法本意的理解,“及时”表明了被害人财物的返还在诉讼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这表明法律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存款、汇款的扣划权。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情况,其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4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以上法律规定表明返还被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被害人的财产只有两个途径:一是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死亡的,经由申请,法院以裁定的方式返还;二是若犯罪嫌疑人未死亡的,必须经由法院判决,被害人才可以拿回财产。这种规定,使得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及时返还被害人财产”,难免成为一纸空文。而且若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案件无法提交审判,则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将永远无法返还被害人。调研中,在多起短信诈骗案件中出现了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用他人的银行卡实施短信诈骗,被害人汇款后立刻察觉而报警,警方冻结该卡,款项未被转移,犯罪嫌疑人发觉后即不再出现,警方无从破案。被害人要求警方返还该款,警方表示无力,被害人即四处上访。

(三)涉案财物追缴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阻却,这对案件侦破机关而言,意味着有些赃物只能查明下落而不能起赃。因此,在公安工作中,对涉案财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绝大多数人认为不应当适用,否则不利于案件的办结,也不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但不同的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交易安全对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持何种观点,在我国现行的规定中都能找到依据③。实际工作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往往基于朴素的公平价值判断或者是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如遇到不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困难户,一旦追赃,容易引起严重后果时,警方会暂停追缴或者反过来做受害人的工作,从中协调,使事态平息。例如,有一起耕牛被盗案件。小偷将偷来的耕牛拿到集市出卖,被第三人购买。后侦查发现该耕牛下落,当民警准备牵回耕牛时,第三人表示如果牵回耕牛他只好采取过激行动,因为他是无辜的,他无法知悉该耕牛是偷来的,且支付的价格是当时的市场价。这些钱有一部分是他借来的,如果牵走耕牛,他不仅无法归还欠款,而且一家人生活将陷入困境。在这个极度贫困的家庭里,耕牛是他们家最值钱的财产。为了避免不良后果,民警没有牵走耕牛,而采用别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再者,在追赃过程中,民警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决定是否继续追赃。考虑的主要有是否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是否会造成第三人生活困难;是否会给公安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是否会给办案民警或其亲属带来人身损害等等。比如有的第三人蛮横无理,一旦觉得自己吃亏就无止境上访告状、纠缠不休。有的会采取报复方式,伤害民警。我们不能认为基层办案民警的做法错误,由于长期的教育和要求,使民警把社会安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当成自己工作的第一要务。但如果对涉案财物追缴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标准,则会使执法陷入混乱的状态,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利。《物权法》采取回避的做法④,也让基层民警执法无所适从。

(四)涉案财物保管和追缴中的权利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1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立法昭示,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在立法层面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但调研中,我们依然发现存在犯罪嫌疑人财产权利受损的情形。

涉案财物保管中的权利损害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因自然损耗造成的财产损失。引言中提及的大量堆放在空地上或架空层的汽车、摩托车,由于存放时间长,导致车辆本身功能贬损。造成机动车贬损的原因,一是办案过程中,作为涉案财物的车辆在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只能扣押在办案单位。由于办案流程时间较长,机动车长期没有使用必然带来自然损耗。如果要“妥善保管”,就必须有专门的场地和人员,而基层办案单位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办案民警平时也不敢发动车辆,一旦发动则说不清是不是擅自挪用。公安机关也再三强调不能碰涉案财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办案民警从自身安全维护出发,也不愿去碰涉案财物。二是存放在专门停车场的机动车,也存在同样的自然损耗。同时,还有停车费的支付问题。公安机关没有经费支付停车场的保管费,这笔费用大多时候是让车主承担,一般情况下,车主能领回车辆,在盘算过后还是会去缴纳这笔费用,但也不排除是迫于公安机关的权威,不得不去缴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办案单位会跟停车场交涉,争取不交或尽量少交停车费,通常情况下,停车场还是会给予优惠。第二,因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一是挪用涉案财物,尽管公安机关再三强调办案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涉案财产,但调研时仍发现有此类情况存在,某派出所在审计时就发现扣押的自行车被民警借用。此外,“有些单位和个人占用扣押的机动车、通讯工具,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等……”⑤二是不及时处置涉案财物。对一些不易保存的涉案财物,如果不及时处理会影响其价值,但办案民警基于精力限制或存在“只要我不拿不用,你对我没招”等权利保护观念淡漠的原因,没有及时进行处理,而任由这些财物自生自灭。

为了追缴赃款的需要,冻结赃款流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存款、汇款,而该存款、汇款是否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款则在所不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冻结存款、汇款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为追赃的需要却可以置法律于不顾,不管该存款、汇款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有,也不管冻结的存款、汇款是否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款,可以随意冻结账户的全部资金。可以任意扣押作为追缴赃款赃物形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关系人的钱物。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扣押的前提和条件:“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但办案单位有时候以为被害人挽回损失为由,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不管扣押的前提条件,也不管其是否与案件有关系。

(五)涉案财物随案移送问题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诉讼中证据之证明需要息息相关。《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各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和规章也作了与此类似的详细规定。就法律本身而言,关于移送涉案财物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关于涉案财物的移送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有的是因不良的财政制度所致的部门利益行为,使得涉案财物移交矛盾重重。例如,为鼓励财政创收,各地方政府大多规定了罚没回拨奖励制度,即各部门的罚没款以一定的比例回拨给该部门,作为该部门的经费之用,因此若罚没越多,则政绩越著,经费越多。这种规定使得刑事涉案财物成为部门利益争夺的目标,各机关都意图将涉案财物控制于本部门手中,并由本部门人员将涉案财物罚没,从而获得更多的财政回拨。这便在诉讼中产生诸多矛盾:有的涉案财物该移不移,如毒品案件中缴获的毒资本应作为证据移交检察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多由公安机关罚没后附上罚没单据了事;有的该接收不接收,如检察机关对于一些低价值且难以保管的物证常不愿接收,对于已被公安机关作罚没处理的案件,常以各种借口如退回补充侦查等拒不接收案件。

就涉案财物移送的法律而言,我们认为该法律规定本身也存在问题。因为当前涉案财物的随案移送制度要求公、检、法三家都应各自设立涉案财物的保管机构,作为证据的涉案财物将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之间发生多次转移。姑且不论多次转移可能导致的证据损毁和丢失的风险,仅论三机关关于涉案财物的保管机构的重复投入,就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这无疑不利于诉讼资源的节约,损害了诉讼效益。

(六)法院判决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在审判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最为详尽。它规定了法院裁判文书对涉案财物各种状态下的处理,包括有移交的、没移交的,与案件有关的、与案件无关的,等等。但以上法律规定仍有粗陋之处,如对作为证据的涉案财物是否一俟判决生效即作处理。因为我国在判决生效后还可能产生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这些物证已被处理,则失去证明价值,这必将影响审判监督程序的效果。因此法院判决后是否应当在一定时限内保留作为证据的涉案财物,无疑值得商榷。

另外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许多法院的裁判文书对没有移交的涉案财物往往不作处理规定,这便使得公安机关面对不宜移交或检察机关不愿接收而滞留在自己手上的涉案财物无所适从,而这些涉案财物多属于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不少公安机关的物证室里都有存放了数十年的物证。这些涉案财物多已失去使用价值,不仅减损了物的价值,而且浪费了物证保管资源。

三、解决路径

以上执法失范的情况或因立法的不足而造成,或因管理制度的不善而形成,或因执法人员的个体原因而导致。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就具体问题作具体处理:

(一)完善立法

立法应明确界定涉案财物的范围;应对“及时返还被害人财物”的“及时返还”作出清晰的解释;应赋予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存款、汇款的扣划权;应对善意取得制度在追赃中适用与否以及适用范围和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管理制度

应废除任何形式的罚没回拨财政制度;应建立合理的退赃制度,不同情形下的退赃应有所区别,使退赃具有公平性,并兼顾社会效益。应建立涉案财物的保管制度,建议非涉案物品而被扣押的应及时返还,不便返还的应“物随人走”,交由羁押场所保管;对于涉案物品应建立统一的物证管理机构,集中由专门人员保管,各办案单位根据需要,履行法律手续后可以提取;同时应规定物证保管的期限。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法

既非立法因素也非制度原因,仅因民警个人原因而致的执法失范,应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使执法规范起来。

结语

本调研的出发点是基于执法规范化建设而进行的,但本次调研不仅使我们在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管理上掌握了第一手的司法实践资料,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和材料,而且使我们窥见了一个巨大的理论空间,因为我们发现在传统的刑事诉讼观念中,人们多只关注人的因素,如关注人身权控制的合理性,而忽略了物的因素,因而在诉讼程序构建中,物的价值多仅在于作为证据的证明价值,其自身的物的价值和功能常被程序所忽视。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在《物权法》出台之后,物愈发绽放出其价值和魅力的今天,我们的调研无疑反映了传统刑事诉讼观念和制度的不足之处。物是一切社会存在的基础,一个卓越的刑事诉讼程序不仅应重视人的存在,体现人的尊严和权利,也应重视物的存在,让物尽其用,使物的功能和价值得以彰显。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调研得到的数据和结论,经过充分的比较和分析,再经由严谨的深思和总结,所得之结果必将为构建更为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作出贡献。

注释:

①上述相关单位对我们的调研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毫无保留地为我们提供所需的资料,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②摘自曾震日《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的扣押与处理》(局长政委班调研论文)。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1996年12月16日】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0、114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④《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生效的《物权法》回避了对被盗、被抢财物的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⑤摘自李晖《浅谈公安工作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局长政委班调研论文)。

第14篇:幸福农场入地使用费追缴工作总结

幸福农场土地使用费追缴工作总结

根据湛江农垦局2013年土地使用费、往年欠款回收考核指标要求。针对我场今年土地使用费、厂房租金、往年欠款缴交存在的问题,为了盘活资金,我场决定加大追收力度,先后下发了31号、34号文;全场齐抓共管,分组负责,现将土地使用费追缴工作小结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13年家庭农场往年挂账和当年果菜地、五边地地租总额为1830.3万元,其中当年果菜地租为702.85万元,往年职工挂账为1127.44万元,根据农场追债文件下达的追债指标为当年果菜地租95%,应收667.71万元;往年职工挂账20%应收金额为217.94万元,两项总计今年最低应收总额为885.66万元。

当年当年合同地租和厂房租金为232.9万元,往年还欠的合同地租和厂房租金219.95万元,两项共计452.86万元;根据农场追债文件下达追收指标,当年合同地租、厂房租金95%为221.26万元;往年合同地租、厂房租金60%计划应收金额为131.97万元,今年应收合同地地租、厂房租金和往年尚欠的租金两项共计353.23万元。

二、债务追收情况:

在场党委、债务追收小组和生产队干部的紧密配合下,债务追缴金额比以往有显著的提高。到2013年12月31日止回收总额:1045.95万元,其中职工岗位收回:826.3万元,合同收回:219.65万元。

(一)、职工岗位回收情况:

1、当年果菜地、五边地地租共收537.76万元,完成当年应收果菜地租667.71万元的81%,其中甘蔗结算收回206.58万元;职工交现金220.57万元;转账缴交48.41万元;其他(退还、机耕、死账、坏账)62.19万元。

2、职工往年挂账欠款回收288.53万元,往年挂账20%指标为217.94万元,实际完成132%,其中甘蔗结算收回180.35万元;职工交现金45.61万元;转账缴交51.89万元;其他(退还、机耕、死账、坏账)10.66万元。

(二)合同地、厂房租金回收情况:当年合同地地租和厂房租金回收164.16万元,完成当年应收95%金额221.26万元的74.2%;往年合同地地租和厂房租金收回55.48万元,完成往年应追收欠款60%金额131.97万元的42%。

三、欧阳副场长负责的生产队收回83.9万元;林建辉书记负责的生产队收回238.9万元;刘发森副场长负责的生产队收回236.23万元;叶振工会主席负责的生产队收回184.7万元;梅艺政副场长负责的生产队收回82.55万元;追债办陈景海科长负责的合同地地租和厂房租金收回219.65万元。

四、生产队完成追债任务情况:全场27个生产队,完成全年追债任务的单位有

2、

8、

12、

13、

14、

19、

21、

22、27等9个单位。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挂账大户拖延交款。

2、个别生产队债务追缴工作不积极、不重视。

3、土地私自转包加大追债难度。

4、挂账户实名制不完善,交租人和承包户不符。

六、下一步工作重点:

1、继续加大债务追收工作的力度。

2、对个别拒不交租的债务人,有单位的找其单位领导,或者采取司法介入的形式。

3按照幸字31号文,对完成任务的连队进行奖励。

第15篇:行贿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行贿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编者注】行贿的本质是一种为获得自身利益(经济或其他方面)而与权力掌控者进行利益交换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而获得的利益都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侵犯,为不当得利,应予收缴。行贿违法所得在学术上、实践中都未能明晰界定和辨识,造成行贿人的行贿风险成本过低,而行贿所获收益极其明显,以致行贿行为极其普遍。

【摘要】行贿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问题是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却长期遭到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忽视的重要问题。相关法律依据不明确、违法所得认定不规范、追缴工作机制不健全、监督与救济制度缺失等实际操作性问题凸显,势必降低司法公信力、危害司法和谐。

【关键词】行贿;违法所得;认定;追缴

一、行贿违法所得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行贿违法所得的概念“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术语,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使用非常广泛,在刑法中也屡见不鲜。在刑法中,“违法所得”不仅见于刑法条文本身,也常见于司法机关出台的刑事司法解释。通说认为,广义上的“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包含了我们通常所称的赃款赃物;狭义上的“违法所得”是指除赃款赃物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物。在刑事追缴领域,准确理解“违法所得”的内涵与外延,需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涉案款物、赃款赃物、犯罪数额、违法增值等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防止理解上的误差和适用上的混用。笔者认为,“行贿违法所得”是指行贿人(包括单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行贿行为并最终获取到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度量的物质性利益。对于因为行贿行为而获取的非物质性利益,如职务晋升、岗位调动等,因不可度量,故不在刑事追缴考虑范畴内,当然可以采用如党纪处分、行政问责等其他手段予以追究。

(二)行贿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

1、行贿违法所得来源具有非法性

行贿违法所得来源的非法性可以通过行贿犯罪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即行为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拿出自身财物等贿赂给予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满足行贿人的利益请托事项(或给予进入机会,或提供便利和帮助,或帮助打击、排挤竞争对手等),行贿人通过利用受贿人违法提供的职务便利进行生产经营、谋取经济利益。

2、行贿违法所得表现形式复杂多样

行贿犯罪所追求的违法所得形式表现出复杂多样化:从通过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发展到走私、制假、骗税、骗汇等非法活动,牟取暴利;从追求经济利益扩大到买官卖官追逐权力;从单纯获取经济利益发展到为了逃避刑事追究、行政处罚而向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以及拉选票进行贿选活动等。金钱、货物、无形动产、财产、有价值之物,任何购置财产的优先权、好处、优惠待遇或报酬等均可成为行贿利益(行贿违法所得)。

3、行贿违法所得具有可度量的经济价值

行贿行为大量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而市场参与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因此,无论行贿人在实施行贿行为时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隐藏得多深,其最终无一例外地都是要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经济利益必然是一种可度量的经济价值,并且只有在这种预期的收益远远大于所给予公职人员的贿赂的经济价值时,行贿人才会着手实施行贿行为。

4、行贿违法所得与公权力的裁量范围有对应关系

行贿行为的实质是用贿赂与公权力作交换,公职人员取得贿赂,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最终是否能够谋取到不正当利益、能够谋取到多少不正当利益并进而转化为行贿违法所得与公职人员手中公权力的裁量范围有着对应关系,公权力的裁量范围越大,行贿违法所得才可能会越多。

二、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的现实困境

(一)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的概念和权力归属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从司法实践看,追缴是违法所得的常态处理方式,但无认定则无追缴,可以说,认定是追缴的基础和前提,追缴是认定的确认和继续。行贿违法所得认定是指将由行贿人掌握的财物等经济利益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则和标准确认为违法所得的过程。行贿违法所得追缴是在认定基础上的后续诉讼行为,是将行贿违法所得依法追回、上缴国库的过程。

(二)当前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的现实困境

1、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从现有法律规范体系来看,无论是作为刑事基本法律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作为具体适用规则的相关司法解释或工作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均是采取的抽象和原则性的规定。新刑诉法虽然专节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但该规定一则适用范围有限,二则其作为独立于刑事定罪程序之外的资产没收机制,与本文所探讨的追缴有异。法律依据的不明确既导致实务部门的无所适从,也导致司法实践的乱象丛生。

2、行贿违法所得认定工作不规范、不科学

正是因为法律依据过于原则、抽象,导致各地司法部门在进行行贿违法所得的认定时极不统

一、规范,具体表现在:同类案件不同处理,即有的行贿案件中认定了行贿违法所得,但同类甚至是同一区域的检察机关经办的行贿案件却没有认定或认定的违法所得相差甚远,太过随意;违法所得的认定未经严密的诉讼程序,靠经办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谈数”,甚至存在与嫌疑人家属方面单独协商违法所得数额的情况;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不科学,标准不统一,所确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往往远远小于行贿人真正的行贿违法所得数额;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据缺乏,有的直接是口头协商、告知,有的以询问或者讯问笔录将确定违法所得的内容简单予以固定,以检察机关开出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暂扣款财务收据为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明计算方式、款项来源、构成的财务凭证等证据。

3、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机制不健全作为行为违法所得后续程序的追缴工作与检察机关操作较为成熟的追赃工作并未进行区分,追缴工作没有形成明确而系统的操作制度体系,程序启动上显得随意,以办案单位领导意思为主;追缴实施过程中,与行贿人及其家属方面持续沟通不足,解释不充分,具有较强的功利性目的;行贿违法所得追缴的证据价值不被重视,简单将是否退足违法所得作为家属方面是否配合案件调查工作以及行贿人能否进行变更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而忽视了应调取的相应证明违法所得与行贿行为关系等相关证据;行贿违法所得追缴的程度依赖于行贿人及其家属方面的配合程度,办案机关依职权进行证实违法所得及主动追缴的少。

4、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工作的监督与救济制度缺失任何公权力都应当纳入权力监督的范畴,而当前对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工作的监督薄弱甚至缺失,体现在:在报请逮捕、移送起诉等环节,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工作没有作为侦查监督重点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往往是简单审查是否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财务收据等必要文书材料,而不会审查其实质内容,更不会严格审查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是否科学、程序是否合法、违法所得证据是否充足等。在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的救济机制上,一方面除在国家赔偿法中可以找到原则性的救济方法外,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中缺少单独的救济机制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与行贿人方面信息不对称,加上权利意识不足,除非在少数自身诉求未被满足或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一般也不会或不敢到相关部门申诉或申请救济。

三、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的规范与完善

(一)制定和完善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同样需要制度进行规范。从现有的规范体系来看,除刑法、刑诉法等基本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外,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可参照适用的依据还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但因其不具有针对性以及未考虑到各种涉案款物尤其是行贿违法所得认定时的各种复杂情况,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的指导性不强,因此,对于行贿违法所得的追缴工作制度,应当由有权机关以工作规定的形式予以统

一、明确的专门规定,同时在此工作制度中应当对行贿违法所得的定义、范围、权力归属、程序启动、认定方式及依据、证明标准及责任、追缴处理、监督与救济等基本内容都做出详细规定。

(二)规范、科学地认定行贿违法所得数额在认定工作机制上,以查办行贿犯罪的检察机关为主导,协调行贿人、财政、审计、银行等相关各方依法搜集和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业机构鉴定并出具权威鉴定意见。在具体的计算原则、方式、方法上,首先要把握好严格限制违法所得的范围,认定违法所得时宜少不宜多的原则;计算行贿违法所得数额时应采用实际获利法,即用行贿人因行贿行为获取到的总收益扣减必要、合理的成本费用;在认定方法上,应以获取相应书证、弄清相应资金及款项来源及流向的基础上,以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与行贿人进行核实、确认。

(三)健全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机制从司法实践来看,特别是在行贿犯罪中,行贿人及其家属方面较少主动退缴行贿违法所得,因此,在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机制的启动上以办案部门依职权主动进行为主,对行贿人及其家属方面主动退缴的也应当依法接收。因行贿违法所得认定工作的复杂性,耗时耗力,从保证个案公正以及增强工作主动性的角度出发,办案机关可考虑将行贿违法所得的追缴工作也纳入绩效考核及评价体系。在追缴工作机制中,考虑到保障合法权益及司法公信力,应增加与行贿人及其家属方面的沟通、对话,实现和谐追缴。将行贿违法所得的追缴列入案件侦查计划,要求在行贿案件侦查终结时应当对违法所得一并做出处理,严格内部审批,加强对违法所得证据的搜集和审查。

(四)多维度加强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的监督按照《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并接受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从现实来看,对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工作加强多维度监督,首先是要改变过去不重视对违法所得扣押事项审查的意识和习惯,将该项内容的审查和监督与其他部分同等对待;其次是要实现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方式,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在做出结论性处理,需要经过呈报审批手续时,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和部门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违法所得认定的程序、标准和证据等必要内容进行严格把握。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认定与追缴行贿违法所得证据不足的应当不予认定,对存在侦查人员违法认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全方位对行贿违法所得追缴受害人进行救济 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写入新刑事诉讼法,财产权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应当受到重视和保护。对于在行贿违法所得追缴过程中发生侵害被追缴人合法权益情况的,要重视被侵权人提出的各种诉求,做好安抚工作,对于追缴行为确实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应当立即做出纠正和追责,属于违法多缴或错缴行贿人违法所得的,应当做出退赔的决定,因多缴或者错缴给相关人员造成财产损失,相关人员申请国家赔偿的,由刑事申诉部门办理,对于漏缴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要求行贿人进行补缴。

作者简介:周英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助理检察员。

第16篇:人民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从哪里来

“人民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从哪里来,最终又到哪里去?”

四项指标完善“挽回经济损失”统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把追缴的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和没收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额统称为“挽回经济损失”。它是反映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成效的一项重要统计指标之一。该指标自1986年首次设立并沿用至今。

当前,人民检察院承担着深入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艰巨任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和公正执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对办案中追缴的赃款赃物及数额较为关注。从目前看,“挽回经济损失”的统计指标设计不够科学和规范,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和工作的需要,主要是“挽回经济损失”指标只反映追缴的赃款、赃物和没收的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额,没有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处理赃款赃物的全部过程,无法消除人民群众对赃款赃物“由哪里来,最终又到哪里去”的疑惑。从执法理念上看,该指标突出了法律效果,忽视了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易引起公众的歧义。

因此,完善“挽回经济损失”统计指标十分必要。笔者认为,相关统计工作应当按照办案的实际情况,反映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对赃款赃物处理的全部过程,实现从侦查到起诉程序—体化,在操作上应将“挽回经济损失”作为总的统计指标,再划分为四个具体指标加以完善:

1.扣押、冻结款物。《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上述规定明确了扣押、冻结款物的范围和种类:范围是涉嫌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种类包括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在侦查期间,扣押、冻结款物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挽回经济损失。扣押、冻结款物是办案人员在侦查初期对涉嫌犯罪的赃款、赃物采取的初步措施。

2.返还财产。包括返还被害人和返还发案单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和社会公益性款物被扣押、冻结的,应当在结案时返还”。如果说扣押、冻结款物是在侦查初期进行的,那么返还被害人或单位的财产应当是在侦查终结前进行,前提条件是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已经查清,不需要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返还财产统计指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反映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为单位或集体,有时甚至是个人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增加这项指标,既遵循了办案规律,又注重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该指标也是体现人民检察院文明办案、公正执法的重要统计指标。

3.随案移送。是指办案部门审结案件后按照诉讼程序将涉案的赃款、赃物移送至下一个部门或单位继续审理的程序。具体是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时需要把涉案的赃款、赃物作为证据使用的,随案移送至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在决定起诉时需要把涉案的赃款、赃物作为证据使用的,随案移送至人民法院。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是司法实践中长期纷争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此列专条加以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四十八条对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上缴国库。是指将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法上缴国库”。依法将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是处理赃款赃物的最终结果。1986年,财政部发布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财物、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经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再次强调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

依法追缴赃款赃物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侦查手段。但是,检察统计指标中只有反映追缴赃款赃物的数额,没有反映人民检察院将追缴的赃款赃物如数上缴国库的统计指标,且随着追缴赃款赃物的数额逐年增多,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最多,意见最大。加之,个别执法机关滥罚款,将罚款的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经费挂钩,甚至把罚款作为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创收的手段,以此增加奖金、福利。败坏了执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增加上缴国库统计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将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的数额,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的疑虑,有利于提高人民检察院的公信力,树立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以上四个指标是构成“挽回经济损失”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办案部门处理赃款赃物的必要步骤和程序。需要指出的是,既然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能够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那么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就可以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只要充实和完善“挽回经济损失”指标,能够解释清楚追缴赃款赃物的去向,人民检察院无须回避“挽回经济损失”的统计。

完善“挽回经济损失”统计指标的最终目的就是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保护和尊重公民、社会的知情权,减少和消除他们对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知上的信息不对称。完善“挽回经济损失”统计指标,对于正确反映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全过程和成果,促进各级办案单位对赃款赃物处理的规范化,提高对“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统计质量,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宏观指导,完善人大及社会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监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统计处)

第17篇:整改措施

“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广南民族职业高级中中学学教师田忠梅

2014年8月21日

第一部分:针对“四风”本人存在的的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

1.谋事不实。在日常工作中,我对学校安排的工作总是任劳任怨、尽职尽责。但总感觉教学工作比较难,不易做出成绩,究其原因是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当中主动性差,协作力弱,大多数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因此,在完成教学任务时,存在以完成领导的安排、指示和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心到良心、尽到责任走形式走程序的现象,所以时有照本宣科的情况发生;对要解决的事项,在深入研究、深入思考、动脑筋想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上不下功夫

2.学风不正,这主要体在三个方面(1)政治理论学习不积极、不到位,运用理论去指导实际工作太少。

(2)安于现状,创新意识差。表现在专业业务知识满足于现状,继续学习不够积极主动,新的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掌握得不深不全,工作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3)科研能力差。比如,最近几年,没有新的论文发表,工作总结都按老套路,应付了事的心理比较严重。

3.作风飘浮。工作唱功好、做工差,布置多,落实少,对学生基层不是常态化,而是程序化、节点化、需求化。

(二)官僚主义方面

1.脱离群众。总认为自己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是在农村长大的,对学生基层情况我很清楚,他们的想法我知道。因此深入学生宿舍、食堂调查研究不多,对学生的思想、诉求了解的不透、不深,故不能完全与每一个学生畅通沟通。与各位领导、各处室、各科任教师接触较少,交流不够;了解学生的呼声不多,在想问题,办实事中还 1 没有全面地考虑到学生的实际利益,仅注重工作需求的多。

2.民主意识差。对待学生态度生硬,听不进学生意见,在工作时,还没有真正了解学生思想和工作方法的情况下就出现如下三种情况(1)对学生刻板要求;(2)忽视成绩中下的学生; (3)对学生要求不务实。

(4)遇事不能沉着稳定,容易冲动,一味执著,其原因是自认为自己做到为人师表,就能成为学生学习、做人的标兵,完全没有考虑到学生人各有异,学生自己本人也有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个人意愿强加到学生头上。

3.本位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只是264班的班主任,只要管好本班的学生就行,而对于其它任课的班级只要在自己上课管好纪律,完成相关的教学任务就尽了科任老师的责任,于是在课后对于所任课班级的学生就抱着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认为教育好相应的学生是他们班主任的事。

(三)享乐主义方面

1.不敢担当。面对一些工作,容易患得患失、瞻前顾后,不敢迎难而上、勇往直前,碰到难点问题等难抓难管的工作,难做的事就开始缩头缩尾、能推则推,怕做错事、怕对不起别人,因此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做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怕得罪人,看到问题不愿指出,发现过失不愿指正。2.贪图安逸。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有多劳多得的愿望,老想着工资高一点,生活就好点,游玩的钱就会多一分;工作太多时、工作疲劳时,爱贪睡。3.艰苦奋斗作风严重缺失。认为自己小时候已经是吃过相当的苦头了,到八九岁是仍然穿开裆裤、经常捡年长的亲戚朋友穿过的衣服来穿。现在到了城里工作啦,各种消费条件都好了,吃好点、喝好点、穿好点,是件小事,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思想和作风逐渐丢失。

(四)奢靡之风方面

1、饮食要求过高,过分强调吃精、吃绿色。

2.忽视小节,铺张浪费。缺少过紧日子的自觉性,对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粒饭的精打细算,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开支思想有所淡化

第二部分:本人的整改方案

针对我个人对照“四风”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的整改措施

一、关于在形式主义方面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整改事项:关于推进发展中,调研不深问题

1、整改措施:

一是坚持学习、加强社会调研。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挤出时间系统自学理论,学习当今政策、文件,以史为鉴;向实践学习,以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断的用政治理论知识指导自己的工作。“学海无涯,教无止境”,只有不断充电,才能维持教学的青春和活力。所以,我要积极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有机会一定积极技能培训、外出听课、等不断充实了自己、丰富了自己的知识和见识、为自己更好的教学实践作好了准备。

三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教研工作,作为一名骨干教师,不能满足现有的教研成果,除了自己要多写论文,还要指导年轻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是我们教师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日常教学中,我坚持切实做好课堂教学“五认真”。课前认真作好充分准备,精心设计教案,并结合本班的实际,灵活上好每一堂课。另外,授课后根据得失及时写些教后感、教学反思。

四是勇于探索, 提升科研能力科研来源于教学,服务于教学。今后,我会积极参与省校级科研立项课题,勇于思考, 3 善于向兄弟院校学习,向同行专家学者学习,学习他们成功的经验,学习他们刻苦钻研的精神,自己认真研读专业期刊杂志,注重点滴积累,不断提升自己的科研能力,为开创有特色的教学模式作出贡献。

五是深入学生中去,切实发挥思政的实效性,我会借助学院党支部与学生结对子的有利时机,积极开拓新渠道新方法与学生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学生,走进学生,深入班级、宿舍,与辅导员老师、专业教师、学生长效的联系机制。

2、预期目标:

一是争取在日常工作中抽出时间研读有关中国共产党的党史书籍;

二是提高阅读量,不断丰富文化生活,开拓视野,拓展课堂内容。

三精读专业书籍,精深专业知识,提高教学内容的科学性。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二)整改事项:在日常工作中,少说话,多做事、做实事。

1、整改措施: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提高效率、求真务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梳理管理学生、管理课堂的过程;二是拓宽解决问题渠道、改进解决问题方法; 三是加强相关会议精神的学习。

2、预期目标:减少说空话,多做实事,提高管理效率。一是加强学习,具体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二是多找原因,少一些埋怨; 三是努力将工作落到实处。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二、关于在官僚主义方面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整改事项:减少“自我中心”意识、善于听取老师、学生意见

1、整改措施:时刻准备“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时刻警惕脱离群众的倾向。在教学过程中、研究事情时,耐心听取大家意见,遵守民主集中制中,克服“自我中心”意识倾向。

2、预期目标:遵守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意见,走出自我中心意识倾向,做好所任工作。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三)整改事项:关于经验主义倾向、存在脱离实际问题

1、整改措施:克服经验主义倾向,立足学生基础薄弱的现实,牢记学生困难无小事,时刻把他们的感受挂在心上。深入到学生实际、直接了解情况,掌握一线情况,一起研究面临的困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2、预期目标:克服经验主义倾向,实事求是做好所承担的任务。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四)整改事项:关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问题

1、整改措施: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善批评的方式与方法。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自觉接受党和领导、老师、学生的监督。

2、预期目标:改善批评的方式与方法。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三、关于在享乐主义方面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关于在艰苦奋斗淡化、存在放松放松倾向问题

1、整改措施,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保持共产党员吃苦在先,享乐在后的精神,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努力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克服缓口气的思想,带领学生多学习、多做事。

2、预期目标:勤学勤教、保持旺盛的干劲,提高教学水平。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二)关于在教学中、学生的学习中力求亲历亲为,减少问题

1、整改措施:坚持身体力行、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到学生当中去,直接了解需求,踏实地教好书、育好人。根据不同背景、不同能力、不同特点的处长,做到因材施教。

2、预期目标:要求好、指导好的同时,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难。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四、关于在奢靡之风方面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

整改事项:重点是强化政治纪律的约束意识,主动接受监督。提高“紧日子”思想、从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做起。

1、整改措施:

一是敬法守规、保持党员本色。敬畏国法,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党规党纪、法纪政纪,严格遵守“师德八条”,力求做到防微杜渐,经得起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纯洁政治本色。

二是健全规章、促进规范管理。坚持做好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和尊重老师、学生的意见,克服主观主义,杜绝“满堂灌”。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服务能力。

三是服务学生,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服务学生”工作原则及“当平凡人,做出不平凡的事”。

2、预期目标:提高“紧日子”思想、杜绝比吃比穿比花。

3、完成时限:即知即改。

第18篇:整改措施

正安县中医院“二甲”创建 一附院专家督导问题

整 改 措 施

2013年7月13日-14日,贵阳中医一附院6位专家来我院现场指导“二甲”中医医院创建工作,专家们认真对照标准仔细检查,提出了我院在创甲过程中存在的不少问题,现针对专家们提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

一、管理组

(分管领导:邓仕安、陈骥、杨先友)

1、认真细读评审标准,按专家指导意见做好院办、医务科资料,特别是具体措施方面和具体措施、资金要能够落实到位,要有支撑材料。(主要责任人:院办:帅昌德,医务科:赵友义),完成时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具体内容分四周,每周要有具体内容,创等办每周分配工作任务,每周检查,每周总结检查情况上报院领导。

2、进一步加强创“二甲”宣传,加强思想方面的宣传,宏扬医院的正气,坚决打击创“二甲”和我无关,那是领导的事这种思想观点。更要打击想在创甲过程中混水摸鱼,捞个人好处这种唯恐天下不乱的人。让大家都认识到创二甲”不光是政治任务,也是现在工作的主要内容,团结一心,打好最后的攻坚战。务必让人人在思想上都能认识到位,谁阻碍了创甲,必将追究谁的责任(主要责任人:邓仕安),完成时间:7月25日前。

3、明确后勤职能科室总务科、设备科的职责,为临床科室做好后勤保障,对临床科室提出的需要购买的相关设备、设施,要限时购买到位。(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7月25日前。

4、加强医、护、药、技人员的引进、选调,保证7月份各科室人员尽量达到二甲标准。(主要责任人:邓仕安),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5、尽快制定出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制度、绩效工资等医院相关考核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鼓舞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对现奖惩措施,让大家感觉到压力,才会有动力。(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7月30日前。

6、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鼓励干事者,批评、教育、惩罚不干事者,使医院有一股主动、积极、奉献的做事氛围。(主要责任人:邓仕安),完成时间:7月25日前。

7、加快治未病科、药剂科、检验科、消毒供应室的房屋建设,布局要合理,必需在一个月内完工。(主要责任人:邓仕安、陈骥),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二、临床、重点专科组(分管领导:鲜红)

1、加强病历书写规范,加强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注意辨证施治、上级医师用药分析不能太简单。(主要责任人:彭祥彬、宋尔江、李勇),完成时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具体内容分四周,每周要有具体内容,创等办每周分配工作任务,每周检查,每周总结检查情况上报院领导。

2、加强中医特色治疗在临床上的应用,做好中医特色登记本的登记。(主要责任人:彭祥彬、宋尔江、李勇),完成时间:7月26日前。

3、加强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的管理,提高临床医疗质量。(主要责任人:彭祥彬、宋尔江、李勇)完成时间:8月25日前全部完成,具体内容分四周,每周要有具体内容,创等办每周分配工作任务,每周检查,每周总结检查情况上报院领导。

4、加强医务人员的中医药知识、“西学中”、“三基”等内容的培训。(主要责任人:赵友义),完成时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具体内容分四周,每周要有具体内容,创等办每周分配工作任务,每周检查,每周总结检查情况上报院领导。

5、尽快为急诊科购买抢救床、除颤仪、呼吸机、室内消毒设备、电脑、空调各一台。(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6、为内科中医综合治疗室购买空调1台。(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7、为针灸科中医综合治疗室、理疗室购买空调各1台。(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8、手术室急需引进有资质中级麻师1名,外科需引进中级中医师1名,有资质中医师4名。(主要责任人:邓仕安),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三、药事组(分管领导:杨先友)

1、立即按二甲标准购买小包装中药饮片。(主要责任人:骆科忠),完成时间:8月10日前。

2、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流程。(主要责任人:骆科忠),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3、进一步规范抗生素的使用。(主要责任人:骆科忠),完成时间:8月10。

4、到药品供应商、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责任人:骆科忠),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5、成立药事委员会,明确其职责。(主要责任人:骆科忠),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6、完善药剂科各种培训、消毒、登记记录。(主要责任人:骆科忠),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7、加强处方合格率、处方点评的检查。(主要责任人:骆科忠),完成时间:8月10日前。

8、购买麻醉药品保险柜2个、冰箱2台、灭火器4个、空调1台、电脑1台、打印机1台、饮水机、药品储存地架10个。(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四、护理组(分管领导:鲜红)

1、全院床护比不够,护士人数和有资质人员严重不足,优质护理病区无法完成,需引进有资质护理人员。(主要责任人:邓仕安),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2、加强各科室的护理操作规范、无菌观念培训。(主要责任人:王粒郦),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3、各护士站应增加电脑1台、打印机1台。(主要责任人:帅昌德),

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4、针灸科治疗车需更换。(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5、医务、药剂、后勤等相关部门对中医护理工作的协调机制不健全。(主要责任人:王粒郦),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五、医技、检验、临床输血组(分管领导:鲜红)

1、放射科、B超室要建立疑难病例讨论本。(主要责任人:王传忠),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2、放射科、B超室要建立病情随访记录本。(主要责任人:王传忠),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3、放射科、B超室要设立急救药品柜。(主要责任人:王传忠),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4、放射科、B超室要建立“危急值”报告制度。(主要责任人:王传忠),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5、放射科需购买围勃、防护镜等防护设施。(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6、B超室需电脑1台、打印机1台。(主要责任人:帅昌德),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7、输血科需购买显微镜、储血专用冰箱、低温冰箱、试剂标本专用冰箱、水浴箱、电脑各一台。(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8、为外科购买C臂防护。(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8月20

日前。

六、医院感染组(分管领导:鲜红、杨先友)

1、加强手术室规范管理、无菌操作管理。(主要责任人:杨英),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2、尽快开展微生物检测工作。(主要责任人:邹晓红),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3、麻醉室需购买麻醉手术衣4套、麻醉手术椅2把、电脑和打印机各1台、双用静脉微量泵2个、连硬麻醉操作台2个。(主要责任人:陈骥),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4、手术室办公桌2张需更换。(主要责任人:帅昌德),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5、建立防护衣、防护镜、口罩、手套、围裙等发放表。(主要责任人:邹晓红),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6、针灸科器具尽量用一次性,强调无菌观念,科室每天整理好台上物品的摆放。(主要责任人:李勇),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7、给各科室购买50(或100)ml碘伏。(主要责任人:骆科忠),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8、口腔科应每天整理室内物品。(主要责任人:陈建新),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9、胃镜室应每天整理室内物品。(主要责任人:孙成相),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10、检验科采血处采血应一人一针一带一巾。(主要责任人:吴泽勋),

完成时间:7月26日前。

11、消毒供应室根据专家意见,由县卫生局下文,中医院所有消毒物品在县医院消毒供应室消毒。(主要责任人:邹晓红),完成时间:7月31日前。

正安县中医院

创等办 2013-7-23

第19篇:整改措施

学习“讲正气、树新风”后的整改措施

根据中央、省委和我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在“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中,我一方面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度加强理论学习,一方面按照“查摆要求真、整改要求实”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情况,认真查摆了自己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自己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剖析,分析了原因,制定了整改措施,以期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目的。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深入思考,感到我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学习重视不到位。总认识不到学习的重要性,对自己的学习都不够严要求,未能培养起学习兴趣,没有注重学习的实效,以致使学习形式单调,学习时间少,达不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二)思想解放不到位。信息时代,瞬息万变,不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就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创新工作就会受到掣肘。不沟通思想,凝心聚力,日常工作就会造成障碍。

(三)深入群众不到位。作为设计人员,应多深入服务对象中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服务对象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设计措施。但有时往往不注重到服务对象的重要,造成对服务对象情况不熟,管理服务缺乏针对性的现象。

(四)尽职尽责不到位。在本职岗位上工作平平,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总认为过得去就行,没有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造成自己缺乏立足本职钻研业务的精神,业务水平和办事效率不够高,影响了本职工作效能。

二、整改措施

通过以上查摆与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决心以这次主题教育为契机,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整改,不断提高: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会议上提出要形成 “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中走在前列,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下一步,我将根据院里的有关要求和安排,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政策、法律、法规、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业务能力,在不断更新知识和快速发展的实践面前甘当“小学生”,在知识的海洋中汲取营养,努力适应新的形势,新的变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坚持倡导正气,反对歪风邪气。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自己要努力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正义和党性原则,全力支持上级工作,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不良现象要勇敢地与其斗争。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怕得罪人,决不搞你好我好大家一团和气,旗帜鲜明地反对奢靡浮躁贪占跑要等歪风邪气。

(三)强化创新意识,提高工作水平。切实改变被动的工作状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把创新作为工作的灵魂,克服懒、散、软思想,突破传统思维模式,创新思想、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方法,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优化服务方式,完善管理手段,推进本职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以良好的形象,一流的业绩做好园林设计工作。

(四)坚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效能。在工作中克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庸俗思想,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和积极向上的新风尚;克服得过且过、不思进取的思想,树立不进则退、谋求更大发展的观念;克服“成绩不大年年有,速度不快总在走”的盲目乐观情绪,树立只争朝夕,发展慢了也是落后的新观念;克服墨守成规、怕担风险的保守求稳思想,树立勇于创新、大胆开拓的新思想;克服“无所作为”的消极情绪,树立知难而进、顽强拼搏的大无畏精神;克服“事事不出头”,甘当中游的中庸思想,树立敢为天下先,只争上游的积极精神。

(五)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作风转变。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遵守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力戒浮夸作风,倡导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践诺重行,使作风得到根本转变。同时,敢于面对监督,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督促工作作风转变,使工作朝着务实、高效方向发展。

(六)坚持公道正派,做到清正廉洁。不断强化忧患意识、节俭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严格遵守落实相关制度,净化工作环境,真正做到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做一名合格的人员,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第20篇:整改措施

师德师风建设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师德师风中存在的问题,以高起点、严要求、求真务实的精神,来促进教师的专业素质。我校特以问卷调查的形式,通过家长的意见来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质。在回收和统计的问卷过程中,发现我们的家长对我校教师的教学工作还是非常满意的,但是也对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就存在的问题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教育,整顿作风,进一步提高我校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进一步增强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奉献社会的观念,全面提升学校的新形象、教师的新形象、教育的新形象,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

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制度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是永恒的主题。良好的规章制度是提高约束力,增强凝聚力的主要机制。为此学校将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师德规范要求,科学制订和逐步完善师德师风各项规章制度。要发扬民主,使师德建设制度化,常抓不懈。

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师德师风建设常抓不懈。

学校要经常性地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师德教育的学习与宣传。学校广播站要开设师德师风专栏,经常发表师德典型的先进事例。另外,开展校长信箱,让学生和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领导经常了解情况,及时梳理总结,面对面和教师、学生交流。使各种困惑及时解决,力争构建一支师德高尚,教育理念新,学风浓厚,师生和谐的良好环境。

3、要进一步尊重学生、厚爱学困生

教师要树立新理念,充分认识到教师和学生人格上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是平等对话的主体。当学生犯错误时,教师要和言悦色,认真查明事情原委,妥善做好工作。我们对学困生要从智力和非智力因素、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找出差因,因材施教,分类指导,分等要求。要找出学困生的闪光点,找准长处,使他们的长处得到展示,充分体验到我能行。不得用羞辱歧视性的语言批评学困生。学校将教师对学困生的情感态度纳入师德考核评估。

4、要进一步尊重家长

教师要针对学生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家长交换意见,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家访。要经常性的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和家长交换意见时要抛弃陈旧观念,要多讲孩子的闪光点,对孩子的点滴进步给予充分肯定,切实做好家校联系教育工作。让家长分享孩子成长的快乐。切实杜绝把家长会开成告状会的做法。家长到学校和老师交换意见,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做到送一杯水,一把椅子让座,一席暖人心的话。教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和家长争执,倾心听取家长陈述,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家长无论用何种方式咨询问题,都要做好解答工作。

5、要进一步发挥榜样的激励效能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学校要发挥身边的榜样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坚持以先进典型的思想和情操影响和带动全体教职工,激励全体教师把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扬先进,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全面推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6、抓好生的思想教育和教师的学科偏见意识

在这次的问卷调查当中,我们会发现满意程度最高的都是班主任所带的学科,可见学生对学科的态度取决于老师的角色,而另学生最不满意的学科是综合学科。这是为什么呢?仔细分析会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教师每天总是对学生要质量,而忽略了学生的兴趣爱好,把一些综合课程给占,使学生的身心得不到发展,所以我们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杜绝教师挤占综合学科的现象。

针对以上六点整改重心,我校将明确分工,细化责任,使师德师风整改工作做得扎实的效。

师德师风的整改阶段是对前阶段工作的巩固和总结,是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抓落实、见实效的阶段,是整个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因此,我们必须做到有始有终,努力做好师德师风整改阶段的各项工作。

付军凯

《追缴低保金整改措施.doc》
追缴低保金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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