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案能力整改措施

2020-05-21 来源:整改措施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关于法院办案流程

关于法院办案流程

(一)办案流程

一个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应经过立案、缴费、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程序。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办案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立执分立的原则。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 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 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缴费,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 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 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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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原则, 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案件开庭审理一般按下表流程进行。

开庭审判流程示意图

审理前的准备

庭审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法庭评议

复杂案件审委会讨论

宣 告 判 决

(1)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2)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 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 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则先由审判人员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顺序让当事人陈述。在对当事人讯问或当事人陈述后,主要是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人员允许, 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说可以向被 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发问,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也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自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 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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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经济案件, 在进入法庭辩论前法庭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评议。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7)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传。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传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2、审理期限。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审结的期限。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限为,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 审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为六十日内;二审案件审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特殊情形经省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民事、经济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报本院院长批准,&127;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审限为三个月;二审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审 案件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内。行政一审案 件的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上诉 案件的审限为两个月,延长批准手续同一审。刑事、民 事和行政诉讼法,对其他各类案件的审限亦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计算审限时,应扣除公告期间、鉴定期间、管辖异议、诉讼中止等期间。

3、第二审程序。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何种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二审裁判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庭效力。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程序。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 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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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为十五日,不服裁定上诉期为十日, 均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上诉或抗诉,则一审裁判生效。民事、经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二审问题。

4、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一审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审判委员会仅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我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受理的各类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5、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不排除存在错误的可能,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用以纠正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错误的程序,这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调解书确错误的,也可以进行再审。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错误在生效之后的二年内,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生效的裁判。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6、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不受时间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理的,通知驳回;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我院成立了申诉听证合议庭,专门负责对申诉的审查。

(三)执行

除了刑事公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双方当事人,这种案件处理的结果大多要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但也有些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书或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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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现。为了维护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了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是官司的最后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得自行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即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理由和具体请求,即写 明被执行人不履行哪一个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法院做些什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和有无履行能力等情况。

(2)单位申请执行的,需在申请执行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执行的需有签名。如果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执行事务,还需有授权书,授权书应明确被授权人的权利范围。

(3)要有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其他材料。

2、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执行标的。依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是财物或行为。标的指的是执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有执行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必须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必须实施某项行为,如果未给付,则有可能成为执行的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虽规定了义务,但仅是禁止实施或不得实施某行为的义务,即不作为义务,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未发生法律效力,则义务尚未最后确定,当然也就不存在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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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如果履行义务期限未届满,则当事人无权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4)必须是义务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则没有必要再申请执行。

(5)必须在申请执行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才提出申请,则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期限的计算,法律文书规定一次性履行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的时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常经过的阶段

从申请执行人提出申执行到执行结束,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执行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这是执行立案阶段,我院执行立案由立案庭负责。有些案件属法院依职权执行的,则由审判人员制作移交执行书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将应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查了解案件。执行员接受执行案件后,要调查了解案件的情况,掌握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别查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和有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3)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且有履行能力的,逾期后,执行员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强制执行的法定措施

根据不同的义务内容,不同的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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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用。

(3)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退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指定的行为。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6)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 行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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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如何提高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执纪办案能力(修订)

如何提高法院纪检监察执纪办案能力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办案能力仍存在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此,笔者试就新形势下,对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如何提高执纪办案能力略疏一管之见。

一、正确分析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统一思想,提高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认识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能,它既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又是预防腐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构建“四不为”机制的进程不断加快,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数量整体上呈下降之势。商丘中院纪检监察部门2008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162件(次),立案查处28件,批转基层法院查处38件,要求上报结果的25件。2009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共109件(人次),其中立案查处19件,转基层法院查处并要求报结果的14件。2008年全市基层法院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来电88件(人次),其中立案查处15件,2009年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来电62(人次),立案查处10件,有的基层法院全年查办案件数为零。分析其案件数量的逐年减少的原因,除了两级

1 法院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初见成效之外,我们认为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够,基层法院之间查办案件不够平衡。基层办案存在的问题是取证材料不够完善,程序不够规范,量纪不够严格,执行处分不够到位等,办案工作在低层次徘徊。二是信访渠道有效案源线索较少。尽管我们采取了在全市基层法院设立纪检监察举报箱,建立了与纪检、检察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制度,但一些群众受经济生活的影响,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漠视,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予举报;一些群众反映问题没有针对性,或者举报道听途说的事情,反映问题失实,致使举报问题多,立案案件少,使有影响的案源大量流失。三是案件查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效率不高。全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共有人员43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3人,大专文化程度9人,中专文化程度1人。基本能够适应工作需要。但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更新较快,2006年以来新近人员17人,占总数的39.5%。某些新进人员视野不够开阔,案件查办经验交流少,工作方法落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限制,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总之,案件数量逐年下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应从主观上多找原因,努力克服“三怕”思想(怕办案得罪人、怕影响单位声誉和领导政绩、怕领导中途改变注意),从提高认识、工作部署、精力投入、力量配置、检查督办、激励机制等方面做好落实,切实改变办案工作被动下滑的形势,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制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厘清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执法执纪工作思路,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纪检监察执法执纪工作的关系。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做到从严治警,针对执法、司法腐败问题和现象,抓住重点,大力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要坚决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偏轻等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与此同时,查办案件又要把执纪办案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去把握,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认真细致地查清问题,恰如其分地处理,要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孤立办案。要狠抓办案治本,增强办案效果,注意用典型案例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剖析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治理防范,进一步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

(二)正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部的关系。一些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自己人在整自己人”,有意与自己过不去。法院干警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从依纪依法办案的目的上,要树立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在办案

3 中,既要注意弄清违纪违法的全部事实,又要注意违纪违法过程中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从某种意义上讲,及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法官及其他干警给予纪律处分,防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也是一种保护;在处理上,要做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严厉惩治极少数司法腐败分子,又教育、挽救、保护法官及其他干警的政治生命和工作积极性。

(三)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关系,增强办案合力。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治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主线,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教育,促使法院党员干部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办案主要靠纪检监察部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从目前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人员编制来看,多数显得力量不足。这就需要领导主动协调,及时调配其他庭室或请求地方纪委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与办案,团结协作,形成办案合力。

三、提高法院执纪办案能力的具体要求

针对当前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努力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能力,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执纪工作新途径。

(一)必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依纪依法办案队伍。

4 一要加大对纪检干部的培训,提高和增强办案能力。要继续加强对法院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近期要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举办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选送人员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的培训活动,尽可能地参加各种经验交流与培训,学习外地在查办案件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拓宽视野,不断把握反腐败新形势,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办案实践能力锻炼,通过办案实践,培养一批依纪依法办案的业务骨干和能手。

二要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职业操守,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素质。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到实事求是,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有公道正派的品德,能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被调查对象,不掺私念、分亲疏、论远近、讲互利。培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的作风,在查处大案要案时敢于查处,不徇私情;培养说干就干、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工作讲究快节奏,坚决反对拖沓、松垮的作风;培养不怕吃苦、不怕疲劳、顽强拼搏的艰苦奋斗作风,办案时能做到不计较个人得失。

三要加大执纪办案科技装备投入,配齐配全硬件,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科技含量。目前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办案装备和手段还相对落后,制约着办案的效果,而且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着重解决当前办案工作急需的一些装备,为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案提供现代化的保障。

四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体现对纪检监察干部的

5 关心和支持。要注重选调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审判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来,对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优秀同志,要适时选调到其他岗位上轮岗、交流、重用,真正体现出政治上高看一眼,成长进步上厚爱一分,生活待遇上关爱一层。

(二)必须确立依纪依法的办案理念。一是从依纪依法办案的方式上,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每查一个案件,都必须把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把严格履行程序贯穿于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的全过程,坚决纠正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要注意保障被调查处理对象的合法权利,树立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树立文明办案的意识和平等意识。

二是从办案双方关系定位上,要树立监督和帮助并重的意识。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所管理的对象,都是法官及其他干警,所受理的问题,大多属于内部管理或司法为民的服务态度问题,需要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手段解决。要尊重被调查处理人对自己问题的申辩权、申诉权,尊重其人身权,维护其知情权和财产权。尊重人格,不以盛气凌人或是先入为主的态度压制和剥夺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建立健全依纪依法的办案机制。要健全和完善办案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专业化水平;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

6 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办案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办案人员秉公执纪,依法办案。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落实办案要求,有利于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质量意识;才能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完善管理制度。一要完善“承办责任制”。明确案件承办人及其工作责任,并赋予相应的办案工作权力。二要完善激励机制。要把善于办案、能办好案的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之一,以利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三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以及在主观上有过失、过错而发生错案的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应的责任,保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努力提高执纪办案能力,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执纪办案能力建设,要积极探索执纪办案规律,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并通过加强执纪办案能力,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推荐第3篇: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117

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推荐第4篇:法院廉政司法办案先进事迹

*县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廉洁司法为目标,以廉政预防为重点,从细节入手,从小处着眼,狠抓办案质量与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先后荣获全国、全区指导基层调解工作先进单位、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区级文明单位、十佳政法单位、先进性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先后有40人(次)受到区、市级表彰奖励或立功,1名同志获全区“五一”劳动奖章。连续十年保持了“零违纪、零发案”的良好纪录,有力地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优质高效开展。

抓制度强管理

院党组坚持“规章治事,制度管人”的工作思路,从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始终紧贴队伍管理的难点、群众反映的热点和容易诱发问题的薄弱点,强化制度创新,确保了办案质量。一是积极构建分权制衡的审判运行体系,严格实行立案、审执、审监分离,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管理考核办法》、《调解工作暂行规定》、《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制度》、《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庭审观摩、案件质量评比等活动,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规范和制约,有效防止了审判权和执行权运作不规范而引发的违纪违法问题。二是健全审判质效评估机制,修订和完善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庭审行为规范》等制度,对审判质量实行全面监控、全员参与、全员考核。审监庭对各业务庭当月审结的案件逐一进行质量评查,针对庭审不规范、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等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各审判庭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等定期考核,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建立二审改判、发回案件逐案分析制度,查清改判、发回原因,从中核查是否有枉法裁判的问题。三是建立法官廉政档案制度。向当事人随案发放“廉洁执法监督卡”,加大对干警庭审情况、仪容仪表、8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全程监督,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实行悬赏举报和重大事项、礼品登记上缴制度,加强对审判、执行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廉政考核并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抓教育强素质

坚持以专项教育活动为载体,利用理论和业务教育、警示教育、信念教育和潜移默化教育等形式,全面提高干警廉洁执法意识和能力,有效杜绝了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一是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坚持正面灌输教育。同时,狠抓干警法律业务培训和学习,通过组建“法官书架”、组织干警参加网上业务培训、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学习、鼓励和支持干警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等形式,使全体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二是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干警增强廉洁执法意识,筑牢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防火墙”。三是结合“大学习、大讨论”、队伍警示教育和“四个在心中”等教育活动,扎实开展信念教育,通过组织干警走访群众、举办演讲会、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开展自我剖析等多种形式,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强化干警的大局观念和司法为民的意识。四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廉政书画比赛、在办公区域悬挂廉政书画、征集廉政格言警句等形式,进行潜移默化教育,增强了干警廉洁办案的意识。

抓办案保质量

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一是充分运用调解手段,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诉讼指导、庭前调解、涉诉案件复查等工作,认真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大大减轻了诉累。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积极探索“诉调对接”的调解新机制,着力整合基层调解力量,聘请司法调解联络员,在基层“设点布网”,加强与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的联系,启动了“三调联动”机制,建立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互动、衔接的调解网络,依托基层组织,主动深入村组开展矛盾纠纷诉前排查调处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案件数量,特别是在今年全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该院略有下降,社会效果明显。同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加大巡回就地办案力度,主动深入田间地头、农家院落、企业社区就地办案,实现了由“开门审判”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审判,提高了案件调处率,增强了审判的社会效果,全院有42.1%的民商事案件巡回审结,86.1%的案件调解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84.5%,一个月内审结的占67.4%,方便了群众,化解了民忧,促进了和谐。

二是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实行判决附适用法条,开展判后答疑。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坚持在案件判决书后附判案所适用法律之规定,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并适时回访,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法院判决,输得清楚,赢得明白。三是以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契机,坚持审执联动的执行机制,积极探索执行方法,强化执行措施,耐心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切实提高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款物到位率,今年案件执结率突破90%大关,其中积案执结率达63.3%,基本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同时,严格落实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制度、执行款物管理等制度,完善了执行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将执行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为执行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四是依托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审判管理。加快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法庭声讯系统等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案和无纸化办公,实现了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诸诉讼环节的网络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具备了网上签发法律文书、司法统计自动生成、审限自动跟踪管理等功能,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7月份,区高院在该院召开了全区法院信息化建设现场会。

**县法院党组一班人以荣誉为动力,以人民满意为宗旨,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为终极目标,在改革奋进中求发展,在创新跨越中上台阶,为辖区和谐稳定做出了不懈地努力,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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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法院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

(2006年10月13日)

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好2006年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院党组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广泛深入地开展谈心和征求意见活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结合实际查摆院党组及党组成员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建设以及干净干事、拒腐防变等方面的不足,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开诚布公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并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了认真的讨论。为进一步加强党组班子建设,更好地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一、抓领导班子,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

1、树立改革创新观念,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班子要时时处处发挥法院“领头羊”作用,团结一致,率先垂范,树立开拓创新的意识,紧紧围绕特色提升战略,开拓思维,善于思考问题、发现问题,积极思考,多出新点子、开拓新路子,积极开创我院工作的新局面。要继续利用中心组和党支部学习等方式组织广大干警进行政治学习,重点学习胡锦涛同志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树立改革创新的时代观念,大胆探索实践;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学会用科学发展观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把科学发展观用来指导法院的各项具体工作,努力在建设特色法院方面有新作为。

2、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党组成员要做好分管的工作,加强对分管部门工作的指导,对分管的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此篇文章来源于大-秘-书-网-www.daodoc.com-大*秘*书*网-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有落实并注重实效;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指导各项工作。

3、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干部任免等,必须经党组成员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出台、基建项目上马、重大经济开支及涉及干警切实利益的有关问题,要广泛征求全院干警的意见和建议。

二、抓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效率,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1、要加大调解力度,追求双赢效果。各分管立案、审判的院领导要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狠抓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要制定和完善标准化办案规范,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量。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循上级法院的标准化办案意见进行裁判,确保办案质量。要对我院常见或者典型的案件进行分析、研讨,统一裁判标准,并定期总结被改判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提炼成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化意见。要提高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率,提高当庭宣判率和结案率,达到数量与质量并重。

3、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办案能力。要加大培训力度,继续通过学习班、疑难案件研讨会、法官论坛、法官智囊团案件分析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的职业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

4、要完善案件跟踪、督办和审限监督制度,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作用。要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对相关案件进行跟踪、督办,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细则,落实案件的审限预警制度及其评查方案,明确具体的负责人。要抓紧评查被改判和重审的案件,定期检查已经生效的案件,及时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

5、要继续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继续加强立案信访、司法救助工作,继续完善各项诉讼便民措施,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

三、抓司法改革,巩固成绩,树立公正形象

1、要深化“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抓紧讨论、通过主审法官工作规程,明确主审法官办公室人员的职务分工和职权责任,根据案件数量或者各主审法官办公室的工作量决定是否需要调配或者增加人员,以期达到最佳的人员配备组合。

2、要完善审判管理机制改革,要逐渐完善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规程,进一步细化某些具体工作事项和工作程序,职责要更加明确;审判管理办公室要与业务庭室进一步衔接好工作,以达到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良好效果。

3、加强执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要不断研究、探索执行工作的改革新举措和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如海关、公安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大执行力度和执行威慑力,以体现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提升司法权威。

4、要加快出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制约”的改革方案,推出新制度,以巩固“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改革成果。

四、抓规范化管理,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1、全面实现办公自动化。继续完善文件管理、指纹考勤、量化考核等自动化系统,抓紧对诉讼信息管理系统、法警管理信息系统和执行工作管理系统的开发

、购置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争取走在全市法院系统的前列。

2、实现日常管理规范化。抓紧修改和完善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修改和完善,增强制度的系统化和可操作性。根据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原则,严抓制度的落实,明确责任人,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

五、抓队伍建设,以良好的司法形象取信于民

1、加强党支部建设,落实支部学习制度,深入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加强干警团结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

2、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和完善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深入开展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每位党员过好组织生活;继续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每位党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在各项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强化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提高法官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加大纪律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力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从严治院、从严管人,加强与干警的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服、教育和引导,同时,针对部分干警对改革仍持消极或者观望态度的问题,要调动干警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激情,提高干警对各项司法改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要认真抓好月度量化和考勤工作,不定期进行巡视,对各部门的人员在岗情况、工作状态进行抽查。要加强审判督查和庭审检查,对不按时开庭、不遵守审判纪律的,也要及时通报处理。要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继续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层层抓落实。

4、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继续开展读书、演讲、辩论等活动,坚持登山、游泳等健身运动和比赛活动,组织各兴趣小组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扩大干警的参与范围,提升活动的层次,营造健康向上的法院特色文化。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要在工作发现、捕捉、挖掘和提炼有价值的信息,及时报送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努力提高宣传工作的实际效果。

2、加强与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向社会传播公平公正的法律信念和价值追求,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同时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接受采访、不得私自发布有关法院的信息。

3、要拓宽宣传的渠道,除了报刊、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外,要多利用审判网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补充、更新网页内容,提高宣传的实际效果,并注意对网上涉诉信息的阅评、跟踪和引导。对人大过问或者当事人投诉的案件要认真对待、及时答复,利用《与法同行》这一载体加强与区委、人大的沟通,争取区委领导和人大代表对我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XXX区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推荐第6篇:法院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提升法院干警司法为民能力的有力举措。在认真学习了司法作风警示教育典型案例,通过对活生生的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们时刻牢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更加坚定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组织学习、对照检查的基础上,我未发现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中列举的问题,但是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能力,具体的措施是结合近期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和“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工作中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要以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为准则,用规范的工作用语与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业务单位进行沟通,提高文明用语水平,树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工作职责就是为人民群众化解涉诉纠纷,提供司法服务。服务观念是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观念。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要心里想着群众,感情亲近群众,言行尊重群众。警示教育典

型案例

(一)、

(二)、

(三)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没有群众观点和不遵循人民法院文明用语规范。

二、在工作中一定要有责任心,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注重工作细节。

工作无“小事”,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机关,每一项工作都是“大事”,都要认真对待。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四)、

(五)、

(六)暴露出了缺乏责任心、缺乏群众观点所造成的损害司法权威、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研究室在宣传调研类文字材料的形成和发布、会议按排、公文的形成与发布等日常工作中都以充分的责任心认真地对待每个细节,力争为审判一线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上级领导提供有价值的调研材料。

三、对于反映违反审判执行纪律损害当事人权益、滥用司法职权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等其它司法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我部门也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对照检查。我部门不是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在工作中能认真遵守不干扰本院审判执行一线部门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规定。

总之,要把加强群众观念、改进司法作风、促进司法为民融入到部门每位工作人员的内心深处,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每个细节中去,不断提升司法为民能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推荐第7篇:法院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提升法院干警司法为民能力的有力举措。在认真学习了司法作风警示教育典型案例,通过对活生生的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们时刻牢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更加坚定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在组织学习、对照检查的基础上,我未发现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中列举的问题,但是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能力,具体的措施是结合近期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和“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工作中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要以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为准则,用规范的工作用语与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业务单位进行沟通,提高文明用语水平,树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作为法院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工作职责就是为人民群众化解涉诉纠纷,提供司法服务。服务观念是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观念。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要心里想着群众,感情亲近群众,言行尊重群众。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一)、

(二)、

(三)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没有群众观点和不遵循人民法院文明用语规范。

二、在工作中一定要有责任心,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注重工作细节。

工作无“小事”,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机关,每一项工作都是“大事”,都要认真对待。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四)、

(五)、

(六)暴露出了缺乏责任心、缺乏群众观点所造成的损害司法权威、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研究室在宣传调研类文字材料的形成和发布、会议按排、公文的形成与发布等日常工作中都以充分的责任心认真地对待每个细节,力争为审判一线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上级领导提供有价值的调研材料。

三、对于反映违反审判执行纪律损害当事人权益、滥用司法职权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等其它司法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我部门也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对照检查。我部门不是审判执行一线部门,在工作中能认真遵守不干扰本院审判执行一线部门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规定。

总之,要把加强群众观念、改进司法作风、促进司法为民融入到部门每位工作人员的内心深处,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每个细节中去,不断提升司法为民能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推荐第8篇:法院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目前法院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根据这一段时间的学习,结合自身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整改措施:

一、真正做到廉洁自律

作为法官应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要求,通过自我反省、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修养、自我监督、自我改造、自我调整、自我提高,从灵魂深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制、自励,从而选择正常的动机和目的,树立良好形象,达到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的。

二、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高效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

三、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

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因而,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

2、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适用法律正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适用正确。

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因而,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推荐第9篇:学习能力整改措施

一年级(1)班

学习能力测评以后的整改措施

最近我们对一年级一班的全体学生进行了学习能力的测评。 我们先学习测评要求,然后分组对每一位学生进行测评。最后老师进行综合评价。发现我班一部分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够浓。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学习习惯不够好。造成这些方面的主要原因是:一部分学生是留守儿童。父母平时不在身边,没人对他们进行作业辅导,时间久了,他们对学习没有了兴趣。有时不完成作业。有时不记作业。还有一部分是父母亲平时忙于生意,不闻不问孩子的学习造成的。再有一部分是孩子的父母没有能力辅导孩子的学习。有些孩子也因有疾病造成的。

综上所属。我们对这些孩子所采取的办法是:一是加强说服教育,多与他们谈心,教育他们。从小要做一个爱学习的人,只有有文化,将来才能成为一个有用的人。第二与家长联系,做家长教育子女的工作,让他们一定要有责任心。第三建议他们没有能力辅导孩子的家长不行把孩子送到小饭桌上,让老师集体辅导会好些。第四老师平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进行个别辅导。第五在班里建立结对互帮的小组,让学生之间多帮助。老师平时更要多与学生在一起活动,玩耍。让他们先喜欢老师,然后再热爱上老师所教的课。让他们每天高高兴兴地玩,快快乐乐地学。

一年级一班高苗

2010-6-9

推荐第10篇: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

(沪高法民一[2003]10号)

第一、二中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三庭:

现将《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总则”、“违约请求权”、“合同解除请求权”部分下发,供审理案件适用。请组织全体民事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落实,并及时向我庭反映适用

我庭已将上述《指南》在上海法院信息网审判动态频道栏内公布,各法院如有需要可从网上下载。网址:172.16.0.3。

附:《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2003年11月25日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为了全面提高本市各级法院民事办案的质量,体现与上海社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水平,根据200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在高院民一庭主持下,会同两个中院民

一、二庭共同起草了《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简称《指南》)。我们希望通过《指南》的起草,帮助广大民事法官重塑民事办案规范,养成科学缜密的法律思维方法,克服办案粗疏的陋习。

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质量方面存在的诸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等缺失,除了与部分审判工作人员作风不严谨、业务素养不高有关外,还与办案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掌握缜密科学的思维方法,审理工作较为粗疏有着很大的关系。按照《指南》的要求,民事案件的审理须以具体的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为基点,确定权利的构成要件,从法定构成要件出发,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查明要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此外,在适用法律方面,《指南》也对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应当遵循的规则进行了说明,并且明确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将质证、认证的过程和理由,查明的事实符合特定权利构成要件的情况,适用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补充的过程和理由予以公开,使其他人能够对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也在客观上促使民事法官提高自己裁判说理的能力。

同时,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实施,《指南》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固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法院必要的释明等诉讼环节一一加以规范和统一,希望藉此能够比较清晰地界定各诉讼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以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指南》从体例上分为“前言”、“总则”和“分则”,其中“前言”部分对《指南》的目的和意义作出说明,以便于办案法官从整体上把握《指南》的相关精神。“总则”部分则主要从总体上对民事案件从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规范,为民事法官办案提供一个与民事诉讼整体进程大致符合的思路。“分则”部分针对具体的权利类型(如违约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等),逐一加以规范,进一步明确某一类纠纷的审理规范。由于民事权利种类浩瀚,《指南》的编撰工程将会十分巨大,须集全体民事审判干部的智慧与心力始可完竣。作为上海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指南》的编撰已列入高院重点调研课题。从今年起将确定若干专题,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招标,开展续编工作。希望各级法院领导及广大审判人员重视和支持这项关系到上海民事审判长久发展的工作,齐心协力,加快编撰步伐,为探索和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作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固定当事人的诉请和争议焦点 第一条 (对当事人诉请的初步固定)

在立案阶段,经对当事人诉请及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核,应当初步确定案件案由、当事人资格及管辖权等基本问题。

[说明]

立案时审查诉请的目的主要在于初步确定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由于未对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作详尽的审理,因此这种审查一般只是形式的审查,要从实质上判断原告的诉请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往往还要通过审判程序才能确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明显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条 (证据交换程序)

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决定证据交换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或者与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证据交换的日期。

在证据交换程序中,主持交换的审判员或者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应当询问当事人对现有证据的意见,但不就证据组织质证和辩论。

经证据交换,应由双方当事人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仍然有争议的事实及案件争议焦点以及证据方法加以确认,证据交换的主持人员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证据交换的法律效力,并

经一次证据交换,当事人认为自己一方还有其他证据能够提供而未提供的,可以向人

当事人申请再次证据交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经一次证据交换程序,还不能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及诉讼请求权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或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再次进行证据交

证据交换程序终结后,当事人未明确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供,也未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相关证据的,以后不得再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人民法院对其以后提出的不属于新证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程序中的陈述及审判人员的释明,均应当记明笔录,并由当事人签

现代民事诉讼机制的核心是居中裁判。按照裁判居中的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不应超越当事人的诉请范围进行审判。所以,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前程序中对当事人的诉请、争议焦点加以固定,依法确定案件审理范围,以真正实现居中裁判。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通常都在民事诉讼的诉前程序及证据交换程序中对此给予明确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证据规则”时,吸取了世界各国的有关经验,引入了审前证据交换机制。我们必须明确,在进行证据交换时,重点应做好诉请及争议焦点固定的工作。对此,《指南》明确提出了“经证据交换,应由双方当事人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仍然有争议的事实及案件争议焦点以及证据方法加以确认,证据交换的主持人员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证据交换的法律效力。”同时考虑到诉讼涉及的事实从“自然的事实”转化为符合权利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可能并不总是非常明确的,尤其是对于那些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来说,就更是如此。而且,在诉讼实际中,当事人的举证实际上也是双方“攻击”和“防御”,“再攻击”到“再防御”这样一个逐步进行的过程,举证的范围和方向也往往是随着诉讼的进行一步步明确和稳定下来的,不可能总是在当事人起诉时就能够完全明确。如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上只要证明合同存在以及被告存在违约事实就可以了,但如果考虑被告可能的反驳理由,原告就要从合同要约,承诺到是否需要批准、登记,到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合同是否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等等方面来举证,其举证范围可能无法估量的广泛,如果一个方向没有考虑到,就可能会在证据问题上遭遇对方的“突袭”;况且,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作为一种程序上的限制,如果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或者法院再指定一个提供证据的机会,并且明确告知其不及时举证的后果,则当事人再否认举证期限合理性的可能就必然会大幅减少,纠纷双方的矛盾最后转化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矛盾的可能性也同样会因此而相应减少。基于这些考虑,我们提出在一次证据交换后,可以允许当事人申请或协商确定再次证据交换的期限,并且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确认和承诺,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在程序保障上的利益,确保法院居中裁判。

当然,也会出现两次证据交换可能拖延诉讼,影响诉讼效率的顾虑。但是,如果通过两次证据交换程序以及当事人随之所做的确认,使得正式的庭审不再受困于审理范围不明晰、证据不固定问题而变得轻松,并不见得会受到多大影响,而且也会使有些矛盾得到缓解或者减轻,也是值得尝试的。

第三条 (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与法官的释明)

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者庭审辩论终结前,审判人员发现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权基础不够明确,或者请求权基础竞合,或者提出的请求权基础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符的,审判人员可以将其请求权基础尚不明确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并促请其作出明确选择。但通过解释能够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解释的结果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并将此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当事人表示反对或者否定的,应当

对于当事人请求权基础不明确,又不能通过解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或者其请求权基础发生竞合的,经审判人员告知并促请后,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作出明确选择的,人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律师有责任帮助当事人明确诉讼的请求权基

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对于明确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有很大的影响,是保证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仅仅提出赔偿或者其他结果性的要求,而不明确提出其请求的依据是合同、侵权,还是其他请求权基础。对此,法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请求权基础不够明确的情况,并促请其作出明确选择。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会应法官的释明而作出明确选择的。如果当事人仅有一种请求权基础可以成立,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审理查明的诉因就是其诉请的请求权基础。这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诉请进行解释的结果,因为当事人既然提出了诉讼请求,说明其有提出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意思,而当其诉请仅有一个诉因可以成立时,就应当推定其诉请的基础即为该诉因,除非该当事人对这一诉因明确表示否定或者拒绝。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确定的诉因表示否定或者拒绝的,则应当自行确定,否则,将因缺乏请求权基础而不能被法院受理或者应被驳回起诉。这是本条

其二,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发生竞合的,法官也应当告知其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之中择一而为请求,经告知后,当事人仍然不作出明确的选择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诉讼

这样做的理由主要在于: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不可推卸的“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原告起诉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有义务向法官说明他以什么理由起诉,当事人自己不履行这样的义务,而由法院代其作出选择,等于是要求法院为其承担诉讼义务和责任。如果法院代替当事人作出了选择,此时的法官在事实上就确实是处于不中立的地位。因此,如果法院通过解释能够确定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可以直接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其请求权基础尚不明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明确选择的后果,而不是代当事人作出选择。

第四条 (当事人诉请的变更)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或证据交换时提出。

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要求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提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的新证据,能证明其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之外,一般不予准许。

当事人减少诉请的标的额的,可以准许。但是,减少以后再行增加的,须符合本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

当然,在进入庭审程序以后,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条件的新证据,以证明其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请求的合理性的,也可以允许。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请标的额在起诉以后自然产生的部分,如当事人在起诉后对系争标的物的法定或者自然孳息提出主张的,这部分就可以被认为是属于符合“新证据”要求而产生的诉请标的额。至于当事人减少诉请的标的额的,由于不会给诉讼中的其他任何一方增加负担,而且也属于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原则上法院不应干预。但是,减少以后

第五条 (反诉与反驳)

反诉是诉讼中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能够抵销、吞并本诉,要求本诉原告向自己为一定给付行为的积极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或者只能部分成立的消极的抗辩意见。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虽然可以

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在办理了反诉的相关手续后,一般应合并审理。当事人的反驳意

当事人的特定辩驳主张构成反诉还是反驳,争议一直很大,本条拟对二者的区别加以明确。

按照大多数人的一般理解,构成反诉的要件是:与本诉有牵连,能够抵销、吞并本诉,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而反驳或者抗辩则仅仅是主张对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也有人认为,区分反诉与反驳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成为单独的诉,即被告提出的主张能否独立的起诉,如果能够,就是反诉;如果不能,就仅仅是反驳。但是,这些表述并不能帮助我们完全区分

首先,反诉的内容必然包含给付之诉,而反驳的内容则不一定如此。因为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本身只是就某一种事实状态如何发生争议,其目的在于将一种事实状态确定下来,成者将一种事实状态变更为另外一种事实状态。而事实状态应该如何,只存在“是”与“否”的选择,当事人要么承认这种事实状态,要么否认之,承认就是对对方诉请的同意,否认就是对对方主张的反驳,二者必居其一。因此,反诉不能以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形式出现。 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一定数额的钱款,被告提出钱款数额过高的,就仅仅是希望通过变更之诉,否定本诉原告部分主张的基础,从而使原告的诉请不能完全实现,但被告通过变更之诉,并没有直接要求原告向其为任何行为,因此就不是反诉而是反驳或者抗辩。同样,如果被告提出其购买之物并非原告所有,亦非从原告处购得的,而是从第三人处购得的,也只是通过主张标的物在出卖前系他人之物的确认之诉,来否认原告对自己主张的权利,因此,被告的主张也仍然仅仅是一种反驳或者抗辩,而不是反诉。这也是将能否成为独立的诉作为判断反诉与反驳标准看法的不足之处,因为确认、变更之诉都能成为单独的诉,但是它本身并不一定必然包含积极要求的内容,因此,仍然不宜作为反诉来处理。

其次,反诉是一种包含着积极的给付内容的诉,是重新提出新的诉请,而反驳或者抗辩则是一种消极的主张。这是因为反诉制度设立的本意应该就是把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与诉讼有牵连的权利义务一并处理,以免讼累或者给其中一方当事人在事实上造成权利实现的迟延,因此,针对本来就是积极的本诉,反诉也需要是积极的为自己主张权利的请求,否则,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反诉应该是给付之诉,或者至少要包含给付之诉。即反诉只能是反诉方向本诉原告提出包含了给付内容在内的诉讼请求,是在否认本诉原告诉请的同时,还要求本诉原告向其承担一定的给付责任。而反驳或者抗辩则仅仅是提出对方请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的理由,并不向对方提出新的请求。比如原告提出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其所有权,而被告仅辩称原告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占有权,因此无须向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虽然包含了确认之诉的内容,但如果仅仅是通过该诉讼确认原告无权就该物提出主张,则仅仅构成反驳或者抗辩;如果被告不仅主张该物为自己所有,因此无须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之外,还要求原告返还所有物,甚至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则构成反诉。

由于反驳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对方主张能否成立,反驳与对方当事人的本来主张针对的是同一标的,因此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而反诉案件作为单独的一个诉讼,在本诉处理之后再行处理,尽管在实体上也可能不会有违公正,但实际上即可能因处理结果存在先后,而对提出反诉的一方不够合理。因此,考虑到案件的处理不仅要公正,而且要尽可能合理的要求,也考虑到诉讼效率的要求,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主张如果能够成立的,一般应该合并审

第六条 对当事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的确定、提供的证据、提起的反诉等诉讼事实,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确认,并由法官告知当事人,法院将以前述固定的事项作为案件审理、评议及裁判的范围。

当事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证据以及反诉的固定,是保证案件审理和裁判顺利进行的前提性条件,只有将这些因素都固定下来,案件的审理才会相对稳定,才会避免因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而导致诉讼被拖延。而将这些事项记入笔录,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的必要手

第二节 相关法律规范的引用及其涵义的确定 第七条 (法律规范的直接引用)

实体法上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系争案件的,法官首先应当直接引用该法律规范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当事人的诉请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的重点就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请,查明其诉请是否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也就是将案件事实与具体的法律规范相互观照的过程,即所谓的“找法”过程。如果对相关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则可以直接引用。但是,作为规范的法律条文既包含完全性条文(规范),也包含不完全性条文,以及拟制性条文等等,从“找法”的角度来看,完全、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实际上只是少数,更多的情况下,法律规范可能都是不完全和不很明确的,是需要通过解释才能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因此,我们还需要

第八条 (法律解释方法的一般运用顺序)

法律规定需经过解释才能明确其含义以便适用时,法官应首先对其进行文意解释;依文意解释将得出有分歧的复数解释结论时,须进一步为论理解释;依论理解释将得出复数的不

法律的解释,也就是对特定法律条文的内容如何合理理解的问题,解释法律一般有以

1即从特定法条的字面意思来解释法律。这是法律解释最常用、最基本的一种方法,也是法律解释时首先要运用的解释方法。因为,只有在对条文可能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才会发生以其他方法解释的可能,如果特定条文文意明确,不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的,则对

2论理解释实际上包含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多种方法。

1体系解释,就是根据法条在法规中所处的前后位置,及其与其他相关法条的关系,来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法律规范本身都是一个整体,各条文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因此,通过分析特定条文与其他条文之间的关系,应当也可以一定程度地确定该法条的含义。由于这种解释仅仅是通过形式的考察来解释法条的方法,有时难免陷于机械,所以,如果这种解释与法律规范的实质,即规范的目的不符时,仍然要依规范的目的来解释之。体系解释

第一、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当法条的文意范围过于狭隘,难以体现立法的真实意思时,可以扩张条文的含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扩张解释本身还不能超出该条文可能的文意范围之外。如《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当返还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其中“取得”的字面意思可能有两种以上,即a:“取得”就是指“已经取得”;b:“取得”包括“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等。采纳第一种解释方法,“取得”的含义可能会显得狭隘,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

4第二、限缩解释。就是指法条规定的文意涵盖范围过于广泛,应限缩其文意,使其局限于核心的解释方法。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该条文涵盖的“法律、法规”的范围过于广泛,可能导致合同动辄被归于无效,有悖于合同法促进交易、繁荣市场经济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中,就将该条文限缩解释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第三、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衡量,特定事实当然更加应该适用于一定规范的解释方法。亦所谓“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的方法。如权利的享有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已死亡之人因为死亡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当

第四、反对解释。是指在解释法律时,对与特定法条要求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情形,作与该法条规定效果不同的处理。如,依法律规定,满18周岁为成年。对其作反对解释,则凡是未满18周岁的就应为未成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法条都可以作反对解释的,仅在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属于范围重合(即二者是充分必要关系)以及法律要件包含了法律效果(二者是必要关系)的情形下,才可以作反对解释。另外,在可以作扩张解释

2法意解释,又称为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而为解释的方法。但是,寻求立法者的意思并不是要完全寻找立法当时立法者的意思是什么,而是以立法者在当前社会状况下,应该有什么样的意思,这种解释的目的也是为了发现客观的规范意旨,而不是为了发现立法者本人的主观意思。因此,要注意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应采客观主义标准,以法律条文所表示出的本意作为解释依据。法律起草者个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只能作为一种学理解释,而非法意解释。

3比较解释是指通过对其他法域立法以及判例学说的研究,寻找其在处理相同或类似问题时的做法,以为处理案件的参考依据的解释方法。但在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作比较解释时,不能仅仅看其民法典中相关条文的规定,还要透彻的了解其判例,学说的观点,然后才可能进行有效、有益的比较。因为,特定条文的规定不仅与其特殊的制度背景有关联,而且它本身也是不断发展的,通过后来判例和学说的不断发展,也可能实际上的操作已经与法条的字

4目的解释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解释法律的方法。每个法条都有其立法时的规范目的,但基于不同的表述方式,法条的目的会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有的是通过字面含义就可以判断出来的,有的则是需要根据民法的基本价值判断“逆向推理”才能够推理出来的。由于目的解释都要追溯到法的基本价值判断,因此,这种方法对于维护法律的体系性有重要意义。通过这种解释方法,可以消除各个法条之间的“不完全性”或“不完整性”,使其完整顺畅

5合宪性解释就是以高位阶的法律规定来阐释低位阶法律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因此,所谓的“合宪性”不是仅指对法条的解释要合乎宪法的规定,还包含了解释要合乎其他比本规范位阶高的规范意旨的意思。这样的解释方法对于防止低位阶的法律与高位阶法律的冲突,

3社会学解释也是在对法条有多种解释可能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使其内容明确的一种解释方法。其与体系解释的不同之处在于,体系解释要考虑不同法条之间的关连关系,要使法条体系完整,不至于相互冲突或者产生矛盾;而社会学解释则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虑。也就是说,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多数存在于各种可能的解释单纯从法律上看都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但是不同的解释又可能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会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不同的引导作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必须根据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作

第九条 (漏洞补充)

在法律应当对特定事项作出规定,因立法者有意或者疏忽未作规定,或者因立法时未预见到将来的情况未作规定,而致法律漏洞产生时,法官应当依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念,补

法官应将补充法律漏洞的过程和理由公开。

法律规范作为抽象思维的产物,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律规范中既有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能预见而未规定的,也有由于情况的变化而使当初的立法不能适应情势需要的,此类法律规范对特定问题的处理有欠明确,又不能运用解释方法予以完善之处,即构成法律漏洞。而法官不能因法无明文规定而不处理纠纷,这就要求漏洞补充。漏洞补充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方 1

类推适用是指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的规定来处理纠纷的方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针对的是委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那么,当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其监护人同时就是其诉讼的对方当事人的,如精神病人的配偶提出与其离婚之诉时,是否可以类推适用本解释,将其配偶作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而否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在此,虽然本解释条文只是针对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作的规定,但是,最高法院作出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避免因诉讼代理人存在不能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但仍然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进而对被代理人不利情形的发生。而精神病人的配偶与精神病人成为诉讼中对立的双方时,显然不能期望其仍然会为精神病人的利益而为诉讼。因此,尽管本解释是关于委托代理人存在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应否认其代理人地位的规定,但二者存在的相同规范目的等诸多相同点,应当可以类推适用于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运用这种方法补充漏洞之前,要首先判断法律对于特定事项不设规定是有意为之,还是因疏忽而未能为之,如属前者,则说明不存在法律漏洞,也就不能进行补充,若属后者,才能说存在漏洞并有必要加以补充;其次,类推适用所比附援引的规范,必须与系争情况存在许多类似点,才能将其类推适用。因此,在类推适用之际,必须公开二者类似之点究竟在何处,类似之性质如何,立法者对此是否有意不设规定等细节,才能使人了解法

此外,类推适用与法律的“准用性”规范也有不同之处,在准用的场合,由于法律已经规定特定情形可以适用被准用的规范,因此不存在法律漏洞,而类推适用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补充漏洞的方法,二者不2

目的性扩张是指由于立法者的疏忽,对于特定类型情况未能涵盖到法律文意之内,为了贯彻规范意旨,就将该情况包括在法律文意之内的补充方法。目的性扩张与扩张解释的根本不同点在于,扩张解释仍然是在法条可能的文意范围内进行的解释,而目的性扩张则超出了法条可能的文意范围之外。如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单独为民事行为。而《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一百二十九条则根据《民法通则》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目的,对前述规定作目的性扩张解释,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通过该解释,未成年人接受赠与的行为不仅不再是无效行为,而且还明确了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实施民事行为而取得属于自己的财产。

目的性限缩是指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没有将应当排除在法律文意范围之外的类型排除,因此,为贯彻规范的目的而将其排除的漏洞补充方法。如《民法通则》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而为了实现保护交易以及意思自治的民事立法目的,《合同法》则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以外,其他的都是可变更或者可撤 4

创造性补充是指对于现存法律毫无规定的类型,为其创造规范依据的补充方法。基于处理案件的需要,在没有规范依据的情况下,由法官通过判决确立一定的行为规范,也是势所难免。事实上,许多规范也正是通过案例的逐步积累,发展而来的,不仅英美法系如此,大

第十条

对于法律规定中内容不确定的概念,在适用时必须进行价值补充。而价值补充应当根据具体情事,依社会一般的秩序观念和伦理道德为标准,作客观的价值判断,并公开其理由。

民法的规定中,有许多如“错误”、“善意”、“不可抗力”、“显失公平”等等内容不确定的概念,在适用时如不经价值补充,将使特定法条因所指不明而难以被适用。为此,法官在适用涉及该概念的法条时,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事对其予以价值补充。但在补充时,法官所持的标准必须客观,不能以自己的主观看法为取舍,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且考虑社会一般的秩序理念和伦理道德。如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而致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难以按照约定时间履行的,该政策变化因素能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判断,就是一种价值补充,而在进行补充时,法官就不能不考虑我国现在所处的改革开放大环境,加以综合判断。由于价值补充实际上也是法官行使裁量权的过程,因此在价值补充时,法官仍须将其补充的过程、理由予以公开,使他人

第十一条

在法律没有规定,也不能通过其他漏洞补充的方法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时,法官可以引用一般条款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法律有规定、或者通过其他漏洞补充的方法能够补充漏洞的,无论其结果与引用一般条款得出的结果是否一致,均不得引用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在补充法律漏洞方面的作用,实际上是最为重要的,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等等,在许多时候往往起着前述几种漏洞补充方法无法企及的作用,许多学者都认为,一般条款的最重要作用其实就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基于对秩序、公平、正义的理解,恰当处理案件,同时,也因为法官可

以根据情势变化而利用一般条款补充法律,特定法律才能够绵延存续,才不会因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而被废弃。由此也可以看出,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是法律科学的客观规律

但是,由于一般条款弹性很大,法官在自由裁量之时,必须既注意个案处理的妥当性,又要注意法律整体的稳定性;既不能感情用事过于激进,又不能裹足不前因循守旧。因此,引用一般条款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第

一、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引用的情况下,无论引用一般条款得出的结论,与引用具体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均不能引用一般条款;第二,通过类推适用等具体的漏洞补充方法能得出结果的,无论与引用一般条款得出的结论一致与否,均不得引用一般条款。

第十二条 (规范竞合的处理)

同一问题,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上位阶的法律优先于下位阶的法律适用、特别法优先于

对依前述方法得出的结论,还须与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比较,以使其结论

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事项,可能会有不同规定,这就是规范竞合的问题。当不同法律规范同时存在时,应引用其中哪个规范,也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之一。一般来说,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是,事实上情况并非总这么简单。因为新法可能是上位法,也可能是下位法,可能是一般法,也可能是特别法;反之,旧法也同样有类似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就不那么容易判断了。不过,总的来说,不同规范的冲突都是由于“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冲突,而在特定的比较中,还是可以通过分析,将这几对不同性质的冲突最终化解为某一对性质的冲突的,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就容易判断到底哪个规范应当优先适用了。

1由于新法、上位法均优于旧法、下位法,同时二者均为一般法,因此前者应当优先于后

2虽然新法、上位法均优于旧法、下位法,但是特别法却优于一般法。在此情形下,需要结合新的一般法的立法目的来判断,如果新的一般法改变旧的特别法是有意为之,则说明立法者是有意废弃旧法的,因此,特别法虽然符合旧法的精神,却与新的一般法精神不一致时,应当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新法、上位法、一般法优先适用。如果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的不一致并非有意为之,而是立法的疏漏所致,则说明新法不一定有废弃旧法的意思,二者存在冲突的,应当首先寻求通过合理的解释使二者协调一致,消除矛盾;如果

3在此,虽然下位法是新法,但是当该法与旧的上位法冲突时,仍然应当适用上位法,

4虽然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下位法却不能优于上位法。但是当下位法同时也是特别法时,就不必再考虑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剩余的实际上就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了,而依照一般的规范竞合处理原则,特别法应当优于一般法适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新法、下位法、特别法要优于旧法、上位法、一般法适用。

其余的情况一般也都是可以最终化解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或者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分析方法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规范竞合情况下,也还要重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是目的解释方法和合宪法性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维护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内容的协调统一。因为,两个特定的上位与下位规范之间的差异,在众多规范位阶之中可能只是处于整体规范位阶的较低层次,其上位规范仍然可能与更高级规范的立法目的不符合,因此,不能僵化看待;同样,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差别,以及新法与旧法的差别也

第三节 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在具体诉讼中,除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有明文规定外,审判人员应根据相关实体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但是,在一个具体的诉讼中,需要举证的内容并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诉讼各方主张和抗辩的进行,举证的主体总是有可能变更的;此外,在不同的诉讼中,当事人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程度也是不同的,有的诉讼当事人要承担完全证明的责任,而有的诉讼当事人则仅需要承担初步证明或者提供表面证据的责任。因此,这样一个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且,程序法主要考虑的是诉讼如何公正进行的问题,它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仅仅是从抽象的角度考虑,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而不可能考虑到每一种案件中具体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比如主张违约责任的债权人应当如何举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债权人如何举证等等,程序法并不特别注重考虑这些权利的内容在实际上是各不相同的,需要不同的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则来处理。可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程序法的规定固然重要,但从实体法的规定本身来探求,也是解决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的思路和方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往往要结合程序法规定的规则和实体法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才能够较好地处理。这一点过去我们注意的可能不够,今后应当给予足够的重

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可以把实体法的规范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实现妨碍和权利受到限制四种基本类型,其中,权利发生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是被最广为接受

第十四条 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应当就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中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不同的主张有不同的要求。如一般的过错侵权责任诉讼中,原告的主张就是他有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权利要产生,就需要具备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侵害行为,侵害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有过错以及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些事实,只有证明了这些事实,才符合实体法上关于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要求,也才是最终完成了程序法上的举证义务。缺少了前述几个构成要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说明原告主张的权利已经产生,也就是说原告的主张在诉讼中是不能成立的。同样,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原告同样要按照实体法关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规定分别举证。对于主张违约救济权利的,也要区分是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继续履行请求权等违约的其他救济权,然后再确定不同的

按照不同的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举证责任的承担,正是我们草拟本《指南》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对于主张各种具体的实体权利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我们将在本

第十五条 主张权利消灭的一方,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不存在的事实的主张是不可能举证的,因为举证就是通过把客观存在的事物展示出来,使人知晓某些事实的存在,而对于本来就不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是不可能要求说它不存在的人来举证的,要求否认事实存在的人举证该事实不存在,是违背人的客观认识规律的。而主张权利消灭的不同于否认某事实存在的主张,它的前提必然是权利曾经客观存在过,因此,对于主张权利已经消灭的一方来说,他所要证明的就是曾经存在过的权利,现在客观上已经不再存在了。如一方主张依照租赁合同,他对作为租赁物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对方的反驳则主张其优先购买权已经消灭,因为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超过,他已经不再享有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此时,出租方只要证明原来的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即可(如

当然,针对不同的权利,其消灭的情形也各不相同,如物权的消灭与债权的消灭就各有不同的情形,继承权的消灭和财产权的消灭也有不同之处,在具体的案件中,还是要根据实体法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此外,除了权利消灭规范以外,还有权利妨碍及权利受制规范,这两种类型实际上与权利消灭规范类似,也要由主张权利妨碍

第十六条 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该特别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举证规则中,立法者也会对一些特殊的问题作特殊的考虑,规定一些不同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特别规则。比如,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关于产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不同于一般举证原则的责任分配方式,必须是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其他明确的法律依据时,才可以适用,法官无权决定在个案中适用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四节 案件的评议和裁判

第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当事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的固定、举证、质证的过程,以及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对比情况等问题进行评议,并得出裁判意见。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是合议制的审判方式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在有些法院还存在合议庭合议流于形式化的情况,这对于提高案件的质量是不利的。为此,就需要结合对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形式要求,真正促进合议庭功能的发挥,促使合议庭成员就案件进行认真、

第十八条 经过审理,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与相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作出部分支持、不予支持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判。

本《指南》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求办案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注意将实体法对权利构成要件的要求与举证责任结合起来,最终确定权利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并得出裁判结论。因此,最后的环节就是要把查明的事实和权利的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当然,事实与权利构成要件对比的结果,可能有多种情况,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部分支持、不予支持或者驳

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应当反映案件请求权基础的固定,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法院认定证据的理由,以及引用特定法律的理由,以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能够了解案件裁判的过程

但简易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裁判文书制作的好与不好,最起码的标准是看它是否客观反映了案件处理的基本过程,能否使人通过阅读裁判文书就能弄清案件的事实以及裁判的理由。而是否需要说理细致、分析入微,则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是否较大等决定,也不是千篇1律的。当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相对简单,不必每个要素都具备。 第一编 合同纠纷的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章 违约纠纷

第一节 总述

第二十条 本章所指违约纠纷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涉及的,合同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履行行为间接取得。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各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所谓基于违约的请求权,是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得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本部分探

第二十一条 违约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要件事实举证:

(一)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有效合同;

(二)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抗辩事由;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则当事人间便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便不能行使违约请求权,只能考虑行使缔约过失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

2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方可行使违约请求权。违约行为一般表现为下列形态:预期违约、完

34人可以选择行使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请求权。不同形式的违约请求权,除必须具备前段所述的

法院在确定了当事人的请求权性质以后,要逐一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其

第二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一般应当举证证明:

(一)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二)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但主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的除外;

(三)具体违约的责任承

从实体法上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的,无须说明被告还存在过错等情形,只要说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就足够了。而被告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只能以存在不可抗力、原告自己有过错等有限的理由抗辩。

因此,一般情况下原告认为被告违约的,只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效合同,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即可。由于合同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对积极的履行义务,如果被告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原告对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这一不存在的事实显然无法举证,比如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钱款而未支付的,原告是无法举证的。所以,《指南》同时明确,对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的是积极合同义务的,仅须主张而不是举证证

当然,这里仅仅是针对一般情况下违约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所做的分析,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原告主张违约责任的类型不同,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情况也可能各

第二十三条 相对方否认对方违约请求权的,应举证证明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抗辩事由,该请求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在违约诉讼中,被告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的抗辩一般须从原告违约请求权存在受制,阻碍及消灭事实的角度提出。具体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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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事由以外,被告还可能提出多种抗辩事由。归类分析的话,可以大致分为履行抗辩和免责抗辩。其中履行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和不安抗辩(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免责抗辩事由则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的免责及原告自己不履行协助义

第二节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第二十四条 请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提出双方间具体合同载体证明成立的,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既定情形外,可先推定双方间存在有效合同。

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当事人行使违约请求权的前提。故行使违约请求权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双方间有具体的合同关系。至于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往往涉及诸多因素,如要请求权人一一举证证明,则诉讼尚未进入正题,可能已经变得漫无边际,为此,这里明确仅须请求权人提出双方间具体合同载体(书面、口头或电子媒介)证明成立,即可先推定该合同成立并有效,但《指南》第29

第二十五条 否认存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合同载体证据

当违约请求权人提出具体的合同载体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后,如相对方对此予以否认,则须举证证明该合同载体不具有证明效力。否则,当违约请求权人所举合同载体

当然,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是否存在合同这一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最终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仍应由违约请求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否认双方就合同成立达成一致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承诺不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要件事实。

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主张违约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提供书面合同或者已举证证明双方间的口头合同,即可以认定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否认合同成立,则有责任举证证明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该当事人应就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承诺不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要件事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条件的,应就合同不生效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合同的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因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的,则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而且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否认合同生效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1)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例如有些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生效。若当事人间的合同未按规定经过批准,则该合同不生效;(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未成就或者生效期限未到来。

第二十八条 主张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撤销权产生的要件事实。主张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合同撤销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当事人间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并予以撤销或变更。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合同: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因此当事人主张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之一:(1)存在重大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对方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主张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撤销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当然,对于法院而言,当事人提出的是变更申请的,法院不得撤销合同,当事人提出的是撤销申请的,法院不得变更合同。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得行使违约请求权或者合同解除请求权。

如果合同属于应该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要主动确认该合同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无效,是以合同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为前提的,不能过于扩大合同无效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的负担将无限加重,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有了很大限制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因此,人民法院审查合同是否无效,一般情况下是以当事人提供的已有证据为基础的,即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宣告合同无效,而不是自己去查证

但是,也要注意到由于我们对合同无效制度还缺乏更科学的理解和认识,导致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过于广泛,已经比较严重地干涉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并进一步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应当注意避免的。目前,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相关规定,不要轻易扩大作为确认合同无效依据的强制性法规的范围,即使在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也要注意分析特定

第三节 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预期违约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符合《合同

存在违约行为,是违约请求权成立的第二个前提。违约行为表现为多种形态,预期违约是其中一种。这是合同法在借鉴英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新增加的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明示毁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默示毁约。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预期违约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一)合同义务内容:

(二)对方当事人在履行

第三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应当举证

但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积极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否认未履行的,则应当由其提供证

完全不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一直到诉讼前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属于一种根本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除合同义务属积极义务外,应当由主张未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构成违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迟延履行的要件事实。

迟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履行合同义务。它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主张对方迟延履行构成违约的,应当举证证明迟延履行的要件事实。

第三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说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合同的内容不完全或者完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在此情况下,主张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对对方已经履行的部分存在哪些瑕疵承担举证责任。其具体类型包括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履行方法不适当、履行地点不适当、部分履行以及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等。如果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否则亦构成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

第四节

第三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方抗辩认为该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的要件事实。

继续履行请求权在某种程度上往往意味着判决的结果是强制被告继续履行,而被告能否继续履行,也要考虑该履行行为是否可以强制,即要考虑在法律上是否可能以及在事实上是否可能两种情况。比如被告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且为后一买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后一买方亦为善意的,则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在事实上就是不可能的。因此,一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除了要审查上述要件外,还要具备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要件。如果该合同实际已不可能履行,则法院便不能支持当事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而且即使法院这样判决,在

第三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相对方主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该履行瑕疵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要件事实。

采取补救措施请求权的成立,不仅要具备前两节规定的要件外,还要具备一个要件,即当事人对其履行的瑕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如果当事人的履行瑕疵不能补救,例如合同标的的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修复等,则不能支持当事人的采取补救措施请求权,只能考

第三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合同对违

相对方请求调整违约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对方主张的违约金应予调整的要件事实。

当事人行使支付违约金请求权的,除了要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外,应当举证证明:(1)当事人对违约金有约定;(2)合同无约定时,法律对此类合同的违约金有规定。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过低。法院不

第三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拒退定金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对定金的约定、定金已实际交付的要件事实。

当事人行使支付定金请求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1)当事人对定金有明确的约定。即定金合同虽然属于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但也是一个合同,因此定金合同存在与否是拒退定金或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前提;(2)定金已经实际支付。定金的实际交付是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未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不成立,当然也没有约束力。不过,定金的性质如何在此类纠纷也十分重要,因为“定金合同”约定的“定金”性质有违约定金、成约定金等多种,只有确定了定金的性质,才可以确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等。当然定金性质如何不一定是主张定金请求权一方的举证责任,也可能是对方提出抗辩时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害以及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1)因对方违约而受到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2)其受到的损害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其损失系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当然,从被告的角度来看,他也可以以原告的损害超过了其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范围等理由来抗辩。

第二章 合同解除纠纷的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节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指的合同解除纠纷是指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权,以及合同一方对另一方依《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行为持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事前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和事后协商解除合同。当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依《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除合同。事后协商的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内容,双方如不能协商一致则不能达成合同解除的后果,因此不可能为此提起合同解除权诉讼。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合同一方行使该合同解除权时,相对方可能提出异议或不予理睬,解除权人为使合同解除的状态得到确认而可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有的合同相对方在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的。审判实践中也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在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但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合同解除权与违约请求权不能并存)。

第四十条 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下列要件事实举证:

(一)当事人间是否存在有效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是否产生、消灭或者可实现。

合同解除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产生,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或者合同解除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是否可行等方面。因此,当事人主要也应当围绕上述事实举证和辩论。

第四十一条 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一般应当举证证明:

(一)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二)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要件事实;

(三)权利人行使解除权的要件事实。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是都要经过法院的认定才能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所需的条件具备后,合同也不是当然解除的,解除权人还须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将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方能发生解除的效果。因此,在诉讼中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一方,就应当对已经发生合同解除效力所要具备的前述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也是可以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诉请法院“依法解除合同”,这种主张实际上既有解除权人尚未行使解除权,而以诉讼方式替代解除通知而诉请解除合同的,也有表面上是要求“依法解除合同”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形。因此,当事人的意思到底是要确认合同已经解除,还是要求解除合同,要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示出来的意思来综合

第四十二条 相对方否认对方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合同解除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根据实体规范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要求,主张权利已经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此,否认合同可以被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其否认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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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之前,合同因清偿、期限届满、债的抵销等原因而终止,合同解除权当然也不能再行使。当事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合同终止事实的存在。

第二节

第四十三条 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双方间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效力形成争点的,具体证明责任范围的确定适用本《指南》第二十

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合同解除权成立的前提。关于合同关系效力争点的审理问题,请参阅《指南》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依《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须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肯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要件事实。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指的是附肯定的解除条件,即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一方即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依照本条规定主张合同解除权,必须证明双方对该肯定条件有约定,该约定可以体现在原合同的条款之中,也可以是另行订立的条款。但该约定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否则应视为没有约定。在此发生的纠纷一般有两类:一是对条件是否已成就

就前者而言,主张条件成就的当事人须证明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以此说明其合同解除权已产生,否认条件成就的当事人则无须对此举证。法官可以据此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就后者看,解除权所附的解除条件必须符合以下特点:首先,该条件是否成就是不确定的。如果将一定会发生的事件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则该合同实质上为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当期限届满时合同自然终止,不涉及到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其次,该条件的约定应当合乎法律规定,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出现。如果当事人对约定的条件本身产生争议,则属于如何解释合同的问题,法官须运用合同解释的有关原则,探究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探究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作出确认和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该条所规定的各款解除条件已成就的要件事实。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举证证明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具备时,即可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条 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举证证明不可抗力客观存在,并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要件事实。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理解应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了约定,

当事人主张发生了不可抗力的,应当对发生的不可抗力事实负举证责任。当然对于不可抗力的具体举证内容可能是不完全相同的,如不可抗力在特定范围内属于人所共知的,则提出主张方一般只需要指出该事实即可,不必特别深入、细致的提供证据。但在合同当事人分处异地的情况下,是否发生了不可抗力,往往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中政府有关部门的

此外,只有当发生的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当事人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期限、影响合同次要义务的履行等等,不能以不可抗力的名义滥用合同解除权。因此,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还应当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确实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四十七条 以对方预期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举证证明对方确有预期违约的情形,以及该预期违约将导致合同主要义务不能履行的要件事实。

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不必坐待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再向对方主张补救,这也是通过赋予守约方一些权利,以避免其损失扩大的一种积极的救济措施。但是,对于未影响到合同主要义务履行的预期违约行为,守约方一般也只能行使履行抗辩权,而不能解除合同,只有预期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不能履行的,才可以对等的允许守约方解除合同。因此,以预期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须证明前述两个要件事实的存在。

第四十八条 以对方迟延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举证证明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要件事实。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即为迟延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通知与催告已经迟延履行的债务人的催告是有不同法律意义的,不可混淆。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债权人须首先通知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当债务人在该期限到来仍未履行时,债权人方可催告其履行。以迟延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虽然有些时候会因迟延履行的属于消极违约而不能举证,但对积极违约行为还是可以举证的,同时,由于在此情况下行使解除权还需要催告,因此,如果能够举证已经催告的,则由于催告产生在迟延履行之后,因此,也可以作为证明对方迟

当然,合同解除权人催告迟延履行方履行的宽限期应当合理。如果当事人对该期限

第四十九条 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的要件事实。

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要考虑特定违约行为对履行整个合同的重要性方面来分析,从特定违约行为是否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来判断。主张存在根本违约的一方,应当证明由于特定行为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而否认构成根本违约的一方,

第11篇:加强组织协调 提高办案能力

加强组织协调 提高办案能力

——全区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座谈材料

江都区城乡建设局

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领域成为预防腐败工作的重点领域。而从全国和周边建设领域发生的案件看,呈现出高发性、隐蔽性和多样性的特点,面对着这一新变化,新特点,新问题,如何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整合办案力量,形成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提高办案能力。为此,我们城乡建设局作出了一点思考,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学习,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基层纪检干部,由于涉案工作少,大多都缺乏办案经验,当发现案情时,主要表现出对案件查办流程不熟悉,调查取证方法不当,谈话水平不高,卷宗整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会给案件办理工作带来障碍,直接或间接影响办案时机和案情发展。因此,加强基层纪检干部的办案业务能力很有必要。特别是在我们工程建设领域,风险环节多、专业性强,更需要纪检干部加强学习,提高案件突破能力,同时建议区纪委和检察部门组织一定的办案业务学习和培训,帮助办案人员掌握办案的技能和方法,总结办案经验,探求案件发生和办理的基本规律。 二是深入排查,不断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主动性。坚持“发现案情不护短,查办案件不手软”的原则,特别是针对信访举报案件,认真加以分析,初步断定真实性成份的大小,认真进行调查,对发现的重大案情,坚决做到“不护短”,主动向上级纪检检察部门汇报,并配合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对一些案情简单,违纪行为轻,涉案人员少的案件,采取自办案件的方式,认真细致的查明违纪事实,加强与上级纪检部门的沟通汇报,作出正确合理的处理意见,坚持做到不手软。

三是加强协调,逐步建立案件资源共享机制。首先要建立办案人力资源的共享,即集中区各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业务骨干,组建办案人员专家库。在突破大要案时,根据案情的需要,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优化组合,迅速组成适应案情、工作得力的专案组,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这样,既增强了纪委自身的办案力量,又提高了办案队伍的战斗力。其次要建立案件线索资源的共享,加强“办案信息资源传送带”的建设,完善信息反馈通报制度。沟通协调部门之间的案件线索情况,比如我们城建部门近年来发现的个别基层党员干部违法建设的案件线索,就可以通过此平台分析和筛选案源线索,及时确定突破案件的主攻方向,统一掌握全区信访举报的各种信息,从而形成信息灵敏、反应迅速的查办案件工作体系。

第12篇:法院干警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今年,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开展干警警示教育。经过前阶段的动员和学习,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我深刻地体会到,党员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究其原因,主要是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从中我也清醒的认识到,只有不断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各种诱惑,才能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保持警省、保持冷静、保持操守,立于不败之地。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牢记党的宗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正确对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不断加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要时时处处用党纪国法约束警示自己,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警醒意识,准确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和廉洁自律关。要时时注重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

二、以案为鉴,坚定理想信念。《贪欲之害》警示教育片中的案例使我在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们犯罪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得出了“三点警示”: 警示一: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警示二: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警示三: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葬送身家性命。通过警示教育中罪犯们声俱泪下的忏悔,给我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从中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女色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勿以恶小而为之,拒腐蚀永不粘。在实际工作中,我要坚持把握原则,走出两个“误区”。一是权小钱少,没有腐败条件的误区。虽然自己身处“非领导职务”,不管钱、不管物、不管人,但依然不能放松警惕。实践证明,搞不搞腐败,最根本的取决于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无偏差,思想觉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的高低强弱。二是不贪不贿,问题不大,侥幸过关的误区。坚决杜绝吃点喝点,拿点沾点,没什么大不了;只要不闯“红灯”,打打“擦边球”谁也奈何不了的错误观念。要清醒的认识不管是小打小敲,还是大捞大沾,虽然危害的程度有区别,但腐败的性质毫无二致。在实际工作中决不可放过一丝邪念,一个疵点,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以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实绩赢得上级领导信任,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漠公仆本色,为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奉献自己的力量。

第13篇:法院干警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警示教育整改措施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通过警示教育,在今后工作中我要做到:

一、要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因此,在价值观上,我们也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要时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办事,既要讲贡献,也要讲回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不断提高自身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把握时代脉搏,时时刻刻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一致,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监督管理关和廉洁自律关,要时时注重学习,处处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

二、要坚定信念

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要以案为鉴

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得出了“三点警示”:警示一: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

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警示二: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人生没有后悔药,我们不能用自己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警示三: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葬送身家性命。通过警示教育报告会上几位现身说法的罪犯,用他们声俱泪下的忏悔,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从中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如果为人民谋利益之外的胆子大了,会出大事,轻则政治上的死亡、精神上的死亡,重则生命上的死亡。如果是这样,怎么能对得起党组织的精心培养教育,对得起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对得起给予无限关爱的家人。通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

四、要以身作则,作好表率

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方面,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带头,做到心不贪、手不长、嘴不馋,忠实地代表人民利益,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对以权谋私的违纪现象决不姑息迁就,敢于动真碰硬。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记公仆本色,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

第14篇:法院作风建设与整改措施

xx中级法院明确整改措施 努力提高法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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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先进性教育活动转入整改提高阶段后,xx中级法院进一步明确整改方向,抓住整改重点,提高法

官队伍廉政建设。

xx中院的具体整改措施是:

首先健全组织保障,在各支部配齐兼职纪检干部,明确职责。

其次是实行一网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是抓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改进和完善法院的廉政保证金制度,确保该项制度的长效运行。

四是落实干部任前谈话制度、戒勉谈话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

五是将聘用人员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保证监督不留死角。

六是要聘请义务监督员,加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七、狠抓查处工作,及时消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第15篇:法院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经验做法

法院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经验做法

为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减少或杜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前锋检察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办案理念,不断强化工作措施,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全方位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五年来一直保持“零”安全事故,促进了办案工作的平稳健康发展。具体措施是:

一是抓教育,提高思想认

识。始终把办案安全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经常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高检院、省院等文件精神,提高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开展安全问题警示教育讨论会,让干警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断增强安全办案的自觉性。

二是抓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高度重视反贪办案中的安全工作,检察长多次强调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不定期到办案一线对办案安全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各级领导逢案必讲安全,始终把办案中的安全工作强调在前、安排在前。专门成立了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反贪局领导为成员的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专人负责,主抓办案安全,从领导层面上责任到人。

三是抓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着重从加强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努力完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和细化,制定了《反贪局办案安全防范预案》、《侦查科办案安全责任状》、《法警值班守则》,《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流程图》,并制作成挂图张贴在办案工作区,使办案干警时刻保持着高度警觉。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审批、看审分离、办案安全责任制等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从执行制度层面上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避免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是抓硬件,改进技术装备。院党组把加强办案硬件设施建设当作办案安全的第二道防线,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技术装备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高检院、省院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了基层检察讯问室,保证办案安全。

五是抓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主动邀请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跟踪,实行案件回访制度,从程序上入手,加大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工作力度。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政治部、监察处、侦查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案件回访组,走访发案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监督,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不文明办案、不依法办案、有无存在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审讯、取证行为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回访,防止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第16篇: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自我剖析整改措施

开展“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活动”的

自我剖析整改措施

2011年9月22日

当前,纪检监察系统在查案件工作过程中,由于存在一些不适应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求,未能严格遵守“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出现了不安全事故问题,在群众中和社会各界产生了不良影响。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组织开展这次“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集中整顿” 活动,是非常必要的及时的。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别的同志身上,并不说明自己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做的就好。对此,在这次活动中,针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的自我剖析并制定整改措施如下:

第一,对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意识淡薄。存在原因: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没有全面准确理解把握“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深刻内涵,也没有真正放到查案工作的重要议程,标准较低,自身综合素质未达到领导和组织要求的标准。整改措施:一是要树立办案人员权利和义务并重的意识,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也要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查人既规定被查中应尽的义务,也要有受尊重的权利。二是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并贯穿于办案工作全过程,不能随意减少必须的手续和必经的步骤。三是要树立惩处和保护的意识,既要查清

1 问题。惩处违法人员,又要澄清是非,保护被查对象被诬告、错告,切实维护被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全面适应当前查办案件工作需要。存在原因:忙于事务多,学习较少,经验主义,方法老套。整改措施:

1、切实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条规、各项法律法规、行业部门相关规定的学习,拓展知识面,参加系统内举办的各种培训,提高业务理论和技能水平。

2、在学习和实践的同时要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反腐倡廉形势的能力,依纪依法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3、规范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素质。

第三,对 “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规定制度方面执行不够严格。存在原因:对查办案件的受理、初核、立案、移送审理等环节的手续办理和必经步骤的程序随意性强,沿用过去的老做法。整改措施:转变工作作风纠正不良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案流程,逐步实现办案工作的程序化。包括案件受理、初核、立案和处理的审批程序,调查取证程序,移送审理程序,处分决定执行程序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如案件的结案、销案、移送存档等制度。用规定制度管住自己的行为养成自觉行动。

第四,依纪依法办案中运用政策和策略不够灵活。存在原因:掌握政策教条,策略上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不能完全有机结合。整改措施:要勤学苦练真正掌握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使用权力,做到文明执纪,依法办案。要讲究

2 策略,做到宽严相济,在查办涉及人员较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时,严格运用宽严政策,以党纪国法为依据,对涉案对象处理严之有据,宽之有度,将依纪依法办案与安全文明办案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将办案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相统一,达到“一案四赢”的目的。

第五,在“依纪依法办案”工作中,安全文明办案的观念树立的不够牢。存在原因:对安全文明的理念理解掌握运用不够。整改措施:在今后查办案件工作中,不仅要做到依纪依法办案,更要做到安全文明办案。安全办案是指办案人员及被调查对象的人身安全,案件卷宗材料和案件信息的安全。文明办案是指办案人员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促进办案。可亲是要求调查人平等待人,态度和善,对被调查人不打不骂不歧视,尊重其人格和生活习惯及关心健康和生活状况等。可信是要求查案人员作风严谨,语言行为负责,对被查人不骗不诈不坑不鄙,使调查对象从心理上产生信任感和依赖感。可敬要求办案人员知识渊博,言之有理有据,依理服人有较强的感染力,同时要有威严,促使被查对象不敢撒谎,不敢回避问题。

第六,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方法、思路创新不够。存在原因:不注意总结自己办案经验教训,又缺乏学习引用典型的办案经验。整改措施:积极探索和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不断总结新经验,提高依纪依法突破案件的能力,要善于在搜集证据方面下工夫,加大与被调查人正面接触谈话前的外围调查力

3 度,广泛搜集书证、物证等关键核心证据,为全面突破案件奠定坚实基础;在方法上要善于综合运用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赋予办案人员的多种办案措施,提高依纪依法搜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在手段上要学会使用高科技手段突破案件,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上述剖析了自己在 “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实际上还不止这些,请领导和同志们在开展这次集中整顿活动中,多提宝贵意见给予批评指正,使自己在今后的查办案件工作中切实做好“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

第17篇:湛江法院办案办出最“骄人”成果

湛江法院办案办出“骄人”成果

经历了60多年风雨沧桑,湛江法院始终保持两种坚定不移的政治立场,一是“反腐倡廉”,一是“公正为民”,并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骄人”新成果、新成就。

特别是近年来,湛江法院出现一系列腐败后,湛江中院就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工作主线,以“改革创新推进年”、“司法公开深化年”、“队伍建设强化年”活动为工作抓手,积极落实行政案件一审集中管辖试点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入贯彻推进司法公开,重点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四风”问题,严肃“五个严禁”工作纪律,全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改革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以透明保廉洁,并将先进典型培树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院战略重要抓手,为在当全省、全国法院排头兵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前进步伐。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迈陈镇发生一宗疑云密布的合伙纠纷案,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徐闻迈陈政府作为甲方,与乙方共同开发果菜市场。乙方为邓图快与柯成兴合伙的共同体,邓图快负责出资300万元,柯成兴负责市场工程日常管理事务,并约定甲方享有市场收益的30%,乙方享有收益的70%,其中乙方内部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双方收益分成为邓图快占4/7,柯成兴占3/7。一审法院作出(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5号一审民事判决:确认了柯成兴与邓图快的合伙关系,并确认争议的4000平方米地是迈陈镇政府抵偿乙方共同体工程欠款573871.51元而转让给邓图快的,即该地块为柯成兴与邓图快的合伙收益,柯成兴对该土地享有3/7的权益。随后邓图快提起上诉,事情突然峰回路转——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与一审结果大相径庭的(2016)粤08民终430号二审民事判决:虽然同样确认了双方为合伙关系,但却认定了争议的4000平方米地是迈陈镇政府用于抵偿邓图快个人出资款的财产,而非抵偿对乙方共同体的工程欠款,即柯成兴对该地块不享有任何权益,而对于工程欠款573871.51元,则确认为迈陈镇政府至今仍未偿还。本案明显存在扑朔迷离,疑点重重,审判不公。

一、二审中邓图快提供的证人证言与一审开庭笔录自相矛盾;

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系列政府公文内容相悖;

三、迈陈镇政府对于573871.51元欠款竟无记载。如今,该案件已移交广东省高院处理。然而,更离谱的是,广东雷州最”牛”造假案,由于陈明江审判长与陈再美主审法官不顾案件事实,肆意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违反刑事案件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及规定,颠倒黑白,以合法的外衣纵容、保护违法犯罪,而审判委员会不明就里,稀里糊涂支持了主审法官与李春强的肮脏交易,导致雷州市人民法院合议庭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陈盛有期徒刑1年。这宗甚称雷州史上最冤假的案件,明显是官黑勾结,狼狈为奸,在让我们大开眼见的同时,不得不对雷州市公安司法体系黑暗腐败内幕,感到极度愤怒与震惊。

1、法官采用双重标准指控取证;

2、控方证人及证词存在矛盾造假;

3、起诉书指控根本无法得出犯罪结论;

4、价格认证鉴定结论没有说服力。如今,案件已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但法院是否会秉公去审,还是继续官黑勾结,同流合污,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让记者印象最深的是,2014年湛江通报查处的法院系统司法腐败案件,其中涉及一批湛江市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法官,当中已接受调查32人,已立案11人(处级干部1人),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7人。同时还有多名非纪检监察对象的律师、个体老板涉案。然而,在2011年至2014年中,湛江市法院系统也涌现出一大批业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获得“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10多项“国字号”荣誉,全市共有74人次获省级以上表彰。

第18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15〕13号 【发布日期】2015-01-19 【生效日期】2015-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 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法〔2015〕13号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进展,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褒奖先进、激励队伍、鼓舞士气、促进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83个单位“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授予刘建勋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授予刘行等200名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9日

全国优秀法院

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河北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建平县人民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

长岭县人民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上海市

闸北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金湖县人民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县人民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阳县人民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京山县人民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

宁乡县人民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海南省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

渝北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

蒲江县人民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师宗县人民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聂荣县人民法院

仁布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

富县人民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

敦煌市人民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

玉树市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同心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策勒县人民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解放军

南京军区浙江军事法院

武警成都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优秀法官

北京市

刘建勋 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

邱 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天津市

吴文山 武清区人民法院王庆坨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晨明 宝坻区人民法院林亭口人民法庭副庭长

河北省

王宇辉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张秀艳(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燕山路人民法庭庭长

杨占栓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员 杨红梅(女)昌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陈雁琴(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山西省

吕建文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崔俊豪 沁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曹宪强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刘晓东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孙艳红(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暴巴图(蒙古族)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辽宁省

牛广兴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合议庭审判员

邓继林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李 蕊(女)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陈兴田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

吉林省

白 岩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

吴晓军(满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

张作瀚 大安市人民法院舍力人民法庭副庭长

黑龙江省

伊淑娟(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刘墨莲(女)宾县人民法院宾西人民法庭庭长

迟福志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路兴东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上海市

周 欣(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顾薛磊 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员

江苏省

王 丽(女)句容市人民法院下蜀人民法庭庭长

陆晓燕(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

陈晓娟(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魏良军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浙江省

吴宏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杜泽人民法庭庭长

陈万敏 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科科长

范 悦(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胡红芳(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安徽省

吴莉莉(女)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徐和平(女)怀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梁华贵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福建省 陈萍萍(女)厦门海事法院福安派出法庭副庭长

林桃秀(女)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黄志雄 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法庭副庭长

江西省

方冬香(女)万年县人民法院青云人民法庭庭长

饶辉华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温雪岩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山东省

亓民川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羊里人民法庭庭长

任长申 茌平县人民法院冯屯人民法庭庭长

宋国蕾(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政远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臧 华 泗水县人民法院圣水峪人民法庭庭长

河南省

卢 颖(女)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张 倩(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姬海朝 西峡县人民法院双龙人民法庭庭长

商 敏(女)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潘德芳(女)正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湖北省

张玉萍(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李 靖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意街人民法庭副庭长

殷 芳(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廖健薇(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湖南省

田志敏(土家族)永顺县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局长

刘兆斌(女)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孟平山 炎陵县人民法院王家渡人民法庭庭长

彭艳飞(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广东省

卜 健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庭长

万 靖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胡健仪(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徐立伟(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郭树雄 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吴媚媚(女,壮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陈 斌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玉林人民法庭副庭长

贺 亮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海南省

陈 铭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重庆市 曹 柯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龚举芬(女)万州区人民法院天城人民法庭审判员

四川省

刘 萍(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张爱华(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郁华冰(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胡华元(彝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大河人民法庭庭长

赵爱民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助理审判员

贵州省

田富饶(土家族)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彭伦禹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云南省

余华芬(女)宣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张迎宪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成琼(女,彝族)景洪市人民法院勐龙人民法庭副庭长

西藏自治区

次仁措姆(女,藏族)改则县人民法院院长

强巴旦增(藏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陕西省

任花勤(女)白水县人民法院尧禾人民法庭庭长

纪胜利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沣峪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罗红涛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审判员

甘肃省

张 岩(女)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张福才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打柴沟人民法庭庭长

苏军霞(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青海省

鄂秀英(女,土族)民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俊杰(满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艾尔肯·排足拉(维吾尔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艾斯卡尔·阿布都热合曼(维吾尔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阿达力·依玛哈孜(哈萨克族)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解放军

葛成林 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傅东辉 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乌拉斯台人民法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

宫邦友 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北京市

刘 行 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江 伟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杜 鹏 通州区人民法院漷县人民法庭副庭长

咸海荣(女)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盖平山 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

樊 雪(女)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助理审判员

天津市

马 骏(女,回族)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助理审判员

刘恩生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立案二庭副庭长

姚文波 西青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崔忻亭(女)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大沽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河北省

尤章印 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少博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石润清 高阳县人民法院邢南人民法庭庭长

刘振华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庭长

邢金虎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助理审判员

张淑清(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晓芳(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调解庭庭长

娄艳宏(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副庭长

赵晓渝(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山西省

马剑峰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青山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永彪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北城人民法庭审判员

孟 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魏增玲(女)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双 连(蒙古族)扎贲特旗人民法院巴达尔胡人民法庭庭长

李 霞(女,蒙古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员

高 峰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伊金霍洛人民法庭庭长

董 发(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人民法庭庭长

谢伟英(女,蒙古族)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辽宁省

刘洪亭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李光宝(满族)凤城市人民法院通远堡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树毓(满族)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杨春旭(女)海城市人民法院牌楼人民法庭副庭长

沈春义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天越(女)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姜 军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姜林满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吉林省

许英美(女,朝鲜族)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芮海宏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陈 磊(满族)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营城子人民法庭庭长

郭 智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助理审判员

蔺 巍 抚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黑龙江省

于冬梅(女)东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 尧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刘 成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孙 建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时 岩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殷巨明 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办公室助理审判员

潘 伟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上海市

王艳姮(女)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卢薇薇(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吴大成 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张卓郁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员

周荣庆 海事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褚红梅(女)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人民法庭副庭长

江苏省

丁培培(女)海安县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王 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王 瑶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邓承立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吴 磊 高邮市人民法院三垛人民法庭庭长助理

吴一非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人民法庭副庭长

张 骞 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卓 洋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周 晔(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武向阳 灌南县人民法院长茂人民法庭副庭长

浙江省

马庆可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员

王立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岑港人民法庭庭长

王凌云(女)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审判员

傅铁军 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科科长

叶 飞(女)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简易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李 辉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织里人民法庭副庭长

杜 健(女)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陈丽红(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俞 颖(女)建德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詹玲莲(女)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安徽省

王 丽(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 敏(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刘 志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张 凯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九里人民法庭庭长

张璟玉 五河县人民法院淮浍人民法庭庭长

周 程 当涂县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福建省

庄慧林(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得意 南安市人民法院美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汪 霞(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

陈 敏(女)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郑世文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高丽斌(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副庭长

蒋智强 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江西省

李咏阳 乐平市人民法院港口人民法庭庭长

周淑琴(女)贵溪市人民法院雷溪人民法庭副庭长

赵 俊 芦溪县人民法院南坑人民法庭副庭长

赵建红(女)彭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黄爱裕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山东省

于 涛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邓 涛 诸城市人民法院相州人民法庭审判员

刘春明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庭长

张龙庆 阳信县人民法院温店人民法庭庭长

陈晓静(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员

郑学东 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郝志华 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高 晓(女)临沭县人民法院青云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广荣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

霍玉山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马岭岗人民法庭副庭长

河南省

马小新(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王 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中原人民法庭副庭长

王海涛 栾川县人民法院三川人民法庭庭长

孙红伟 叶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朱向永 通许县人民法院练城人民法庭庭长

张 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攀峰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陆保刚 温县人民法院北冷中心人民法庭庭长

赵克伟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

郭德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湖北省

李 婧(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主任

李沈岐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沈华林 广水市人民法院应山人民法庭副庭长

邵震宇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陈孔齐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罗 军 通城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庭长

惠 林 武汉海事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

湖南省

尹彩红(女,土家族)桑植县人民法院官地坪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 林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吴世庚 溆浦县人民法院桥江人民法庭庭长

张朝华(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李 芬(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李畅华 新宁县人民法院回龙寺人民法庭庭长

谢兵辉(女)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广东省

付庆海 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刘 靖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人民法庭庭长

江啟清 大埔县人民法院茶阳人民法庭庭长

吴春鸿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张松坚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双水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英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林依伊 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罗文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莫伟文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蔡 荣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 华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李振京(壮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驮卢人民法庭副庭长

陈培荣(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唐 菁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员

唐月琴(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阳和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徐 卫(女,回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海南省

帅 英(女)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张 鹏 文昌市人民法院清澜人民法庭庭长

黄立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重庆市 陈兴亮 涪陵区人民法院珍溪人民法庭庭长

林 敏(女)渝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审判员

钟 拯(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秦 川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四川省

邓 敏(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桂花人民法庭庭长

刘 波 石棉县人民法院宰羊人民法庭庭长

孙家岭(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张登贵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罗文兵 大竹县人民法院庙坝人民法庭庭长

夏 梅(女,藏族)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徐 翔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徐 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曾万军 泸县人民法院云锦人民法庭庭长

臧 永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贵州省

王秋红(女)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凤凰人民法庭审判员

许 洁(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张 霞(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高坪人民法庭庭长

罗良宇(布依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云南省

文清龙 镇雄县人民法院罗坎中心人民法庭副庭长

吴 娴(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仁柏(白族)鹤庆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审判员

施绍宏(彝族)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俸桂仙(女,傣族)瑞丽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彭鑫亮(白族)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营盘人民法庭庭长

西藏自治区

田世平林芝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白玛央宗(女,藏族)芒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次仁罗布(藏族)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陕西省

王全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白永世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孙房房 三原县人民法院西阳人民法庭副庭长

成乃谊(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郄小平神木县人民法院锦界人民法庭副庭长

甘肃省

王恩惠(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

李学诚 庄浪县人民法院朱店人民法庭副庭长

周山晖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孟定军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鼓楼巷人民法庭审判员 青海省

王永成 兴海县人民法院河卡人民法庭庭长

陆仲青(女)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蒲珣琦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

何小军(回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月牙湖人民法庭副庭长

吴林海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石炭井人民法庭庭长

苏文兵(回族)西吉县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马 丽(女)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布威海丽且姆·图尔荪(女,维吾尔族)疏勒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艾力·克然木(维吾尔族)鄯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员文忠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甄 红(女)乌苏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解放军

卢 辉 北京军区军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庭长

李 岩 兰州军区军事法院第一审判庭审判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 娟(女)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 韫(女)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

张 杰(女)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范向阳 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

夏君丽(女)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9篇:司法警察强化保障办案能力之思考

司法警察强化保障办案能力之思考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曲小卫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保障办案安全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基层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了法警大队,实行了编队管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现就如何建立适应检察业务需要的司法警察工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警力保障作用谈谈一家之言。

一、落实编队管理,是强化司法警察保障办案能力的关键

(一)司法警察编制管理的现状

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还未进行编队管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检察院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办公室人员或科室人员等项工作,甚至队长也由综合部门或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兼任,缺少正规化的领导,导致法警人员的作风和警容管理不到位。其主要原因是检察院检察人员不足,司法警察就成为他们的补充。这样的管理体制或管理模式,显而易见地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编队管理的要求。

(二)编队集中管理的优势

1 在法警机制建设上,应大胆实行以编队管理,集中使用为原则的“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

第一,有利于重新整合检察资源,实现法警资源的合理配臵。当前甚至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案件多、事务多、人员编制少”依然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司法警察采用编队管理模式,可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事事有计划,管理有步骤,才能真正起到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作用。

第二,有利于及时、规范和圆满的履行法警职责。法警队伍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又受上级院法警支队的领导。只有实行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科学管理体制,才能使上下级院的警力形成合力,上下联动,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第三,有利于强化对机关安全和来访秩序等突发事件的处臵。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准军事化队伍建设起来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纪律严明的武装力量,在参与执行活动中,能够快速集中,按照制定的处臵突发事件预案反应迅速,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对司法警察实行规范化的编队集中管理,不只是停留在形式上,而是检察官职业化新形势下建设职业化司法警察队

2 伍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也是探索当前“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必由之路。只要把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文件上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编队管理的问题才会迎刃而解,编队管理的优势才能显现出来,才能更好的满足新时期、新阶段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强化法警队伍建设,切实提升保障办案的能力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调动队员争先创优的主动性、积极性

把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放在首位,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经常不定期的组织干警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司法警察条例;防范利益驱动和腐化堕落,使队员不断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对办案安全工作的重视,要求干警牢固树立办案安全重于山的思想,坚持从大局出发,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加强作风养成,保证了工作秩序正规有序,使队伍建设逐步走入了正规化,以增强队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法警队伍专业化水平

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员,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法警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入手,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 3 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以及服务办案的水平和能力。

(三)加强办案区建设,为警务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各基层检察院必须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相对封闭、监控到位,具有网络化、人性化、专门化、规范化设施系统,发挥办案工作区安全防范效能。同时也要不断改善条件,配备专用车辆和数码照相机、摄像机以及录音笔等;在审讯室旁,设臵值班休息室,购买床铺及被服,专供加班干警轮流休息;这样既可以保证干警充足的精力,又能保证发生意外事件时及时处臵。通过科学建设,才能使办案区成为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监控到位、封闭安全的办案场所,才能为履行司法警察职务,保障办案安全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

(四)加强装备建设,提升警务保障能力

司法警察的装备建设关系到法警工作的质量,现代化的装备是提高司法警察实战能力,全面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近年来,司法警察担负的工作日益繁重艰巨,有些工作所面临的人身危险也有所增大。因此,要深刻认识科技强警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只有将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警用装备有机结合,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保障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4 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指数。在加强装备建设过程中,要逐步加大对警用装备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警用装备的科技含量,提高警务安全的保障能力。所以及时配备科技含量高的装备势在必行。只有大力提升法警队伍的装备建设,司法保障才会更加有力。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解决司法警察编队集中管理的问题,才能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要求。同时也只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才能发挥司法警察保障办案的能力,才能真正成为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第20篇:加强乡镇纪委办案能力调研对策

强乡镇纪委办案能力调研对策

秦德全

乡镇纪委是最基层一级的纪检机关,对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乡镇纪委对乡镇、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农村的党风廉政环境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功效,治本功能较为显著。

一、当前乡镇纪委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乡镇纪委基础力量单薄

在人力方面,乡镇纪委书记在分管工作方面,与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一样,主要精力放在做好乡镇中心工作上。同时,各个乡镇纪委委员、专职纪检干部绝大多数是站所负责人,工作任务繁杂,在遇到纪检工作与其他工作相冲突时,他们不可能抽出很多的精力去搞纪检工作,同时又要按其它分管领导的要求去下乡驻村或做一些应急性事务。长此以往,纪委书记和纪检干事或纪委委员都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基础力量薄弱成为乡镇纪委工作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直接导致乡镇纪委工作缺乏主动性,完全处于应付状态。

2、乡镇纪委办案缺少主动性、积极性

乡镇纪委是由乡镇一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与党委、政府完全融为一体,人和事都与乡镇党委、政府分不开。由于缺乏独立性,纪检工作的开展,与乡镇中心工作的开展

都离不开村干部的协助,纪检干部一方面要查处违规违纪的镇、村干部,另一方面又害怕得罪他们,完不成中心工作任务。加上乡镇纪委所处的工作圈子小,人事基本不流动,遗留人际关系多,致使纪检干部患得患失,不能主动开展工作。

3、乡镇纪委干部业务能力不高

绝大部分纪委书记要分管信访等工作,接待应酬较多,很少钻研纪检业务,导致工作无主次、办案无章法、管理无制度、检查无资料。同时其它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相对较少、从事业务工作的时间、精力也不多;因此,乡镇纪委干部普遍存在业务知识不足,办案能力较低等问题,乡镇纪委干部的业务素质急待加强。

二、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1、规范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解决加强领导方面的问题

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提升,科学合理的领导机制是核心,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是关键。一是要建立县纪委主要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县纪委分管副书记与常委挂钩联系乡镇纪委查案工作,加强案情的上通下联,完成全年案件查办工作任务;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挂钩联系领导定期到挂钩点,了解、掌握挂钩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抓好检查和督促落实,帮助乡镇纪检干部协调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业务上遇到的疑问;二是要建立县纪委定期听取乡镇纪委工作汇报制度。按时召开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基层纪检工作动

态,对基层纪检工作加强领导与组织;三是要建立案件分级办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镇、村一般干部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办,交由乡镇纪委办理,每个季度根据线索来源,由县纪委落实案件至有关乡镇,充分发挥基层纪委在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四是严格查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基层有案不报、有案不查、查而不实等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将追究办法与年终纪检考核挂钩,单独列出案件办理内容加以考核。

2、强化乡镇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解决业务开展方面的问题

一是重点抓乡镇纪委干部的使用。针对目前有的乡镇纪委力量比较薄弱的问题,重点抓好对乡镇纪委书记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由县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共同把关,对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交流征求县纪委的意见,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提拔任用办案出色的同志。配强乡镇纪委书记,配备好专职纪检干部,及时选拔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并且有法律、财经、计算机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二是抓好村级纪检组织建设。乡镇办案的主阵地还是在村一级,要进一步完善村级纪检员体系,在行政村配齐纪检员;三是抓好纪检干部业务培训。制定乡、村纪检干部、纪

检员三年培训规划,通过上派下挂、集中培训等形式,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3、创新乡镇纪检工作内容,解决办案工作体系性的问题

乡镇纪检工作内容陈旧单一,难成体系,也是造成办案工作被动的原因。要以“三个延伸”创新工作思路,力求乡镇查案工作有体系、有特点。一是案件协作机制向乡镇延伸。二是案后交流互动向乡镇延伸。对于乡镇案件的办理,及时召开查办案件经验交流会,通过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不断提高乡镇纪委的办案水平。三是案后跟踪教育向乡镇延伸。针对农村干部重复违纪问题,各乡镇建立了受处理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制度,通过开展访家庭、搞培训等形式,大大降低农村干部的重复违纪率。

4、强化监督检查和管理落实,解决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

抓管理的方向明确了,关键就是如何抓落实。一是抓平时考查考核。由县纪委着重考查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二是抓专项检查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量化分值,列入对其全年考核。三是抓年终检查考核。结合廉政谈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档案等制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项考核。四是抓检查结果落实。该通报的要通报,奖惩结合,树立公平正义形象,鼓励乡镇纪委工作人员安守本份,尽职尽责,做好纪检工作,为当地反腐倡廉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几点思考

1、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乡镇纪委的办案,自身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委的支持是关键。乡镇纪委开展工作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来部署纪检监察工作,立案前要主动请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争取领导重视;查案时主动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通气,依靠领导决策攻克难关;结案时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确保案件定性处理恰当,力争把查办案件工作纳入乡镇党委建设总体规划。

2、要直接查办侵犯农村村民利益的案件。有为,有威。查办侵犯农村村民利益的案件是树立乡镇纪委权威,调动办案积极性的关键。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和农村干部经济违纪违法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难点问题,农村群众对这类问题十分关注。乡镇纪委要推开案查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这类案件线索的搜集,积极主动与县纪委沟通,严厉查处这类案件,营造农村基层办案工作的新氛围。

3、要把案查工作放在党风廉政建设的体系中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农村的稳定发展,这就需要在农村各个领域全面铺开廉政建设体系。查案工作只能作为一个抓手,不能涵盖全部。因此要充分结合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执法监督等多项内容进行整体推进。要把强有力的宣传工作作为先头军,利用廉政文化进农村这个载体,积

极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取得广大农村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积极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规范领导权力的运行,把廉政建设与政府的管理职能结合,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要延伸廉政谈话,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农村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谈话,对群众意见大的农村党员干部进行诫免谈话,对受纪律处分的农村党员干部进行跟踪谈话,切实维护案查工作的成效。

4、要把制度创新作为乡镇案查工作的有力抓手,紧抓不放。制度建设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居于基础和保障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为案查工作服务。

《法院办案能力整改措施.doc》
法院办案能力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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