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整改措施

2020-12-20 来源:整改措施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排除妨害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市XX区XXX楼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岁,现住XX市XX区XXX楼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岁,住址XX市XX区XXX楼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市XX区XXX楼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三被告搬出位于XX市XX区XX楼XX号的房屋,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

事实和理由:

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姐妹关系,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原告与XXX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婚姻为后结合婚姻,被告XXX与XXX系XXX与前妻所生之女。原告与XXX于1977年2月27日结婚,结婚时被告XXX、XXX均已成年。

原告与丈夫XXX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XX楼XX号的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XXX于2012年4月19日病逝。XXX病逝后XXX、XXX、XXX三被告不念其父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感情,为占有上述房屋强行搬入该房屋居住,并要求原告搬出房屋。三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有时还将原告反锁在门外,不让原告进屋休息,给原告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带来巨大的伤害。

面对被告的辱骂、殴打和无理要求,原告多次拨打110求助,公安民警多次出警解决,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多次出面指责三被告,让三被告搬回自己原来的住所,但三被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虐待原告。原告是一个75岁的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经不起三被告如此惨无人道的折腾,故诉诸法律,寻求公力救济。

原告认为,位于XX市XX区XX楼XX号的房屋系原告与丈夫XXX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且原告自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的非法搬入侵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的非法行为及无理 要求妨碍了原告的居住权,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出系争房屋;又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辱骂和殴打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推荐第2篇:排除妨害常用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推荐第3篇:排除妨害案件如何定性

排除妨害案件如何定性?

作者: 汤云仙 发布时间: 2010-07-16 15:20:47

【案情】吴某和牛某系几十年的邻居,2009年4月初,吴某拆屋新建,牛某即阻止,称其建房会对自己的房屋造成损害。故只要吴某一开工,牛某夫妇二人就不顾年迈多病,坐在工地上阻止。吴某因数月无法顺利开工,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本案如何定性和处理,存在争议。

【争议】

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定性排除妨害。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牛某的行为造成吴某无法建房,是对其物权(用益物权)行使的妨害,吴某当然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使建房能顺利进行。

第二种观点:本案应定性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与排除妨害的区别在于,妨害是现实存在的、持续存在的,危险是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或者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是从妨害中派生出来的。本案中,牛某的妨害行为已经结束,但妨害的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导致吴某持有多证、手续齐全却不能开工建房。因吴某请求排除的是虽未发生却客观存在的危险,故应定性消除危险。

第三种观点:本案应定性损害赔偿。本案既不能定性排除妨害,又不能定性消除危险,而只能以损害赔偿处理。对物权的妨害行为,如果不是持续进行的,而是短暂即逝或已经结束、撤销的,则尽管妨害行为曾经发生,物权人只能就妨害导致的结果请求损害赔偿等责任。本案中,牛某的妨害行为不是持续不断进行的,且在起诉前已经自行结束,因此吴某只能就损失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一、牛某的行为对吴某权利的行使造成了持续性的影响。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二是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三是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本案的审查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是因为对第二个构成要件的认识和理解出现了分歧。从表面上看,牛某的行为是间断的,不具有持续性,而似乎只是单个行为的集合。但实际上,只要吴某一开工,牛某就进行阻止,其行为已经对吴某权利的行使造成了持续性的影响,而且按照一般常识判断,受妨害的吴某已不敢施工,因此妨害行为是具有持续性的,故符合妨害的构成要件。

二、牛某的行为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由此可见,妨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而危险则是尚未发生的。本案中,牛某的行为已经发生并现实阻碍了吴某物权的行使,因此这是一种妨害行为,而不是一种危险行为,所以吴某只能请求排除妨害而不是消除危险。

三、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损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七)赔偿损失...。由此可见,两部法律的规定是竞合的。按照学界的一般意见,《物权法》规定的是物权保护请求权,属原权请求权,《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是侵权请求权,属次生请求权。从理论上讲,物权请求权是权利本身就有的权利,侵权请求权是新生的权利,这两个权利是并行不悖的。对此,著名教授崔建远有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关系就是中医和西医的关系,物权请求权是中医的方法,不伤筋动骨,吃药就行了。侵权请求权是西医的方法,吃药不行再开刀,开刀不行就截肢。因此,本案中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利益”的原则,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个请求权,法院无权干预。吴某请求排除妨害恢复施工,显然比单纯的请求损害赔偿将获得更大的利益。故其选择排除妨害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在判决和执行环节又有无障碍呢?如果法院对妨害行为作出否定评判,那么也只是对其前行为的评判,判决生效后再发生妨害行为,法院是否还要进行再次审理判决,又如何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如果对妨害行为作出了否定性的评判,那么执行内容就是对妨害行为的排除,在判决生效后再发生类似行为,只需采取执行措施即可,无需再行审判。关于执行,鉴于本案中牛某夫妇二人的特殊情况,法院也完全可以邀请地方有关部门参与,多渠道、多方式协调处理。当然,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可先行调解,争取化解于诉讼之外,尽量不动用裁判和强制执行手段,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荐第4篇:[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排除妨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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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从原告所有的位于 的房屋搬出,并交出该房屋钥匙;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系原告的 。 年 月 日之后,被告借机,将自己的物品搬入原告家中,且居住在原告家中。

由于双方矛盾升级,被告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无任何理由居住使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妞问答 www.daodoc.com

---------------------------- 友情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推荐第5篇:浅析我国物权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浅析我国物权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什么是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妨碍、损害与妨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系因妨害行为而引起,因此,妨害行为的界定自然重要。与妨碍和损害相比,妨害行为是一种持续侵犯他人享有之物权但又未必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详言之,妨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妨害是一种干扰和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或事件。须注意,这里的“干扰和侵害物权”不等于“侵权”,而是泛指对他人物权强行施加了一种广义上的“不利影响”,从而破坏了他人物权的完好性和他人行使物权的顺畅性。自然力导致的事件也可能构成妨害,如大风吹倒某人的树,拦住了邻居的出口。

2、妨害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或事件(状态)。一次性行为则不构成妨害,对此,若对权利人造成损害,可请求损害赔偿;若无损害,则既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也不能请求排除妨害。但自然事件引发的持续性障碍则可能构成妨害(如某人在自己土地上堆放的物滚落到邻居园子里)。正是由于妨害行为具有此特征,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才不会造成对权利人保护不周的后果。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容后详述。

3、妨害状态并不要求存在实际损害。实际损害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不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要件。这是妨害不同于损害的关键所在。

4、妨害状态可能存在实际损害。当存在损害并满足因果关系、过错要件时,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权利人并非只能寻求此种救济,如果这种损害是一种持续性损害,那么权利人还可以只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2]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妨害不同于妨碍;根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民法通则》134条(责任方式)“排除妨碍”中的“妨碍”,是与“损害”相并列而存在的,妨碍的状态中不可能包含损害。

5、妨害还包括现在没有实际损害但有可能产生实际损害的行为。这种情形下赋予物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有些类似于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规则,可称之为“预期侵害”规则。就此而言,妨害是一个专有名词,是妨碍所无法替代的。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依据《物权法》,排除妨害请求权分为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前者给他人物权带来的不利影响是现实存在、持续存在的,而后者给他人物权带来一种现实的损害危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消除危险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另类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1、排除妨害请求权。首先,排除妨害请求权不等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一般是针对己物遭受损害时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而排除妨害则是针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受到不当限制而提出的请求,二者有本质区别。其次,排除妨害请求权只能在干扰行为达到“妨害”程度时才可提起;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的侵扰行为。个案中侵扰是否达到妨害的程度,由法官根据正常人的忍受度来加以确定。再次,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要件不包含行为人的过错,即只有两个:妨害状态;他人行为与妨害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根据物权法条文可知,排除妨害请求权仅仅是物权保护的方式之一;单从此条文不能认为,对人身权的侵害(如隔壁夜晚音响声太大无法入睡)也能提出此请求权。对于此类的“侵扰”,只能求助于《物权法》相邻关系部分的规定。

2、消除危险请求权。这里的危险,首先必须是现实危险,而非权利人主观认定的危险。其次,这里的危险一旦“实现”,不必然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根据法条明确规定,这里的危险只要达到可能构成现实妨害的程度即可。[3]另外,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能是积极作为,也可能是消极不作为,具体内容,取决于请求权人的诉讼请求。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性质:物权请求权而非责任方式或侵权请求权

在大陆法系,物上请求权传统上历来被认为是物权这种绝对权所固有的保护方法,是其他救济制度无法替代的。传统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含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近来,对此质疑的声音并不鲜见。有学者主张我国物权法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直接沿用《民法通则》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既可。[4]有学者认为,所谓的物权请求权全都可以归于侵权请求权范畴内。[5]其实,就性质而言,排除妨害请求权当属物权请求权无疑。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请求权的存在是物权优先效力体现的重要途径。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二者并存时,效力有高低之分。物权请求权作为绝对权请求权,其效力高于债权请求权。

其次,物权请求权与债权(侵权)请求权的主旨不同。前者在于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后者主旨在于损害赔偿。应当说,在某种意义上,前者的要求低于后者。

再次,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要件不同,证明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证明过错,后者则要求。证明难易程度显然有别。

我国一向继受的是大陆法系传统。基于以上理由,我国应当恢复排除妨害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传统。当然,应当剥夺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物权请求权的资格,因为它是典型的侵权请求权。

三、关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两个疑难问题

(一)行使主体问题:不动产承租人?

从第三十五条的表述来看,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主体是“一切享有物权的人”,即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理论上,这些物权的权利人均可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有疑问的是:承租人对租赁物(尤其是居住房)的权利受到妨害,是否可提起此请求权?

从传统观点来看,答案似乎不言自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因此,承租人不可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但设想一个简单的场景:承租人的邻居在自家院子里打井,明显危及到承租人所租住房屋的安全,对此,承租人却不享有消除危险请求权。这种局面似乎不能令人满意。[6]如前所述,排除妨害请求权针对的是对自己行使物权构成不当影响的行为或事件,其重点在于权利的顺畅行使,而非物的安全完好。在上例中,由于隔壁邻居的行为,承租人行使租赁权事实上已经受到了重大影响,因此完全符合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内在发生机理。

事实上,难题在于概念法学的桎梏。不过,一旦承认租赁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那么这样的概念束缚也就不存在了。笔者认为,租赁权完全称得上是一种准物权。理由如下:首先,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其次,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具有排他性。不仅可以对抗出租人,也可以排除其他任意第三人的干涉。再次,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具有优先性。“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这种优先性最集中的体现。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可剥夺的。最后,从权能上看,承租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乃至部分处分的权能,其范围之广丝毫不逊于某些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正因为如此,德国著名物权法学家沃尔夫认为,“租赁关系因此脱离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法上的相对关系,而获得了与物权一样对第三人的适用效力„„租赁关系中出现了一种人们称之为债权物权化的现象。”[7]

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均对不动产租赁关系予以特别保护。如《日本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承租权的对抗效力)规定:“不动产租赁实行登记后,对以后就该不动产取得物权者,亦发生效力。”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租赁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重要性。首先,租赁关系使物之使用和收益价值得以最大化,符合所有权的中心由“所有”向“利用”转移的趋势。其次,租赁对没有产权的广大民众的基本生活,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均有重要意义。再次,一般情况下,土地、房屋的承租人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出租人取得事实上的平等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承租人与出租人经济地位上的差距已有所改善)。因此,法律赋予了承租人特别的保护,其中主要表现在法律尽力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赋予租赁权准物权地位。

因此,从更好保障租赁权的实现,维护租赁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规定,不动产承租人,至少在完成租赁登记后,在不动产租赁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有权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问题: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排除妨害请求权及其他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争议很大。总的来说,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8]

《物权法》草案第44条曾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后来,此条被删除。

笔者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绝对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种看似毋庸置疑的说法实际上并没有合理可信的内在依据。众所周知,权利从性质上区分,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形成权对应于除斥期间,而只有请求权才有诉讼时效。至于这种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则并无限制。[9]事实上,德国法上物权请求权大多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规定,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30年;第1004条规定,物上排除侵害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仅为3年。

其次,“持续性行为无法适用”这种说法也很奇怪。“我们知道,如果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或者受到现实的极可能发生的威胁的情况下,显然不合伦理。例如,怎么能因时间的经过,就任凭行为人侵害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名誉、隐私等,而无权令其停止?”[10]实际上,无论对于物权还是人格权,对于已完成的损害,只能请求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对于仍未停止的持续性侵害,则根据一般法理,诉讼时效应当从侵害行为终了之时才起算,此时根本不会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情形发生。可见,这种担心是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一种误解。

因此,物权上排除妨害请求权根据诉讼时效法理,应当适用请求权。只不过,该请求权只有在持续的妨害状态系基于自然事件引起时(如风吹倒邻居的大树拦住了出口)才有意义,对于持续性妨害行为导致的持续性妨害状态而言,则无意义。因为如前所述,在后者,持续妨害行为若未结束,则时效并未起算;[11]妨害行为一旦结束,排除妨害请求权也就不可再提起。

四、排除妨害请求权与“相邻关系请求权”的异同

(一)二者的交叉及原因

《物权法》与35条排除妨害请求权有紧密关系的当属“第七章相邻关系”。此部分共九个条文,其中绝大多数可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构成请求权规范的竞合。如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显然,若真的出现此种局面,权利受到妨害的一方既可以依据第三十五条享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可以依据第九十一条享有“相邻关系请求权”(姑且如此称呼)。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物权法中的数种相邻关系请求权都是排除妨害请求权这一一般性条款的具体体现。

为什么会出现二者交叉重叠的情形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产生原因——妨害状态,大部分都是由于相邻近的人或物造成的。这种原因行为或事件的性质,决定了这两类请求权必然存在竟合与交叉。

(二)二者的不同点

排除妨害请求权与相邻关系请求权虽然存在大范围的竞合,但二者毕竟不是一回事。具体而言,它们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二者的义务主体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义务主体自然是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相邻关系请求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当然,这种相邻绝非仅指“地理上的毗邻”。但无论如何,相邻关系请求权的义务主体要比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义务主体狭窄得多。

关于权利主体,有必要一提。前文续及,物权法规定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物权人,笔者认为还应把不动产承租人纳入进来。同样,在相邻关系,依物权法的表述,权利主体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从措辞上看,是否限于不动产的物权人并不明确。就应然层面而言,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包括承租人)理所当然地应当被包含在内。

其次,二者方向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方向是将外在介入降至最低,相邻关系请求权除了这一层外,还有一个方向是取得介入对方不动产领域的正当根据。一方的退让克制正是另一方的便利所在。为了便利也可能动用相邻关系请求权。

再次,二者的依附客体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保全请求权,不限于不动产,动产物权人也可以主张此种请求权。而相邻关系请求权只能依托于不动产,只有不动产权利人才有所谓的相邻关系。

最后,二者的主旨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旨在于恢复物权的顺畅行使,其重点在于物权行使;相邻关系请求权的主旨在于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相互关系,按法条的表述,其重点在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换言之,后者的重心是人的安宁生活,这也是相邻关系在普通法上的对应制度“侵扰”的要义所在。

此外,二者的一般化程度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一般性条款,而相邻关系请求权是具体的列举性规定。除了《物权法》第八十六条到第九十二条列举的排水、通行、采光等规定的外,其他情形若要适用相邻关系请求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12]或存在明确的“当地习惯”。就此而言,前者的适用范围比后者大得多。

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排除妨害请求权这一物权请求权,这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物权实现具有重大意义。不过也要看到,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物权,在人身权和知识产权领域,它也有适用的空间。[13]排除妨害请求权在我国其他法律部门的扩展还须寄希望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

推荐第6篇:物权法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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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排除妨害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立法例很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1)所有权人受到除剥夺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妨害时,可以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所有权有继续受妨害之虞的,可以提起停止妨害之诉。(2)所有权人负有容忍妨害义务的,不享有上述请求权。意大利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否认所有权之诉:物品的所有人为宣告在自己的物品上不存在他人的权利,可以以惧怕遭受损害为由提起否认所有权之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碍。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立法例很多。例如,意 1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大利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否认所有权之诉:物品的所有人为宣告在自己的物品上不存在他人的权利,可以以惧怕遭受损害为由提起否认所有权之诉。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新施工警告:由于惧怕如同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的施工那样可能给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占有造成损害,土地的所有人、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发出新施工警告,但是,以施工尚在进行并且自施工开始之日起未超过1年者为限。在进行简单的事实审理之后,司法机关可以做出禁止继续施工或者在施工方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准许继续施工的处理决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提出的异议没有充分的依据,则控告方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在第二种情况下,尽管施工方取得了继续施工的许可.但是,在控告方胜诉的情况下,施工方应当根据判决拆除建筑物或者缩减工程范围,在给控告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还应当向控告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惧怕损害之诉:由于惧怕位于自己享有权利的财产或者占有的财产附近的任一建筑、树木或者其他物品可能发生给自己的财产、权利或者占有造成严重损害的紧急危险,所有权人、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可以将这一危险告知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排除危险的措施。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裁定为可能发生的危险提供适当的担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 2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定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所有人得请求防止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消除危险。

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本文来源:法帮网 (www.daodoc.com)

推荐第7篇:代理词(齐欣华胡文山)排除妨害纠纷

代 理 词

受本案被告齐欣华的委托,并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及庭审调查情况,除在庭审中已阐述的举证、质证意见外,补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第一、被告李凤霞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李凤霞将车辆出借给被告徐志鹏时,已经尽到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将车辆出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借车人即:本案被告徐志鹏在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李凤霞所有的肇事车辆京PTB788已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应承担相应保险理赔责任。

第三、被告徐志鹏肇事司机是本次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其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李凤霞不应承担连带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李凤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没有法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请法庭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判,维护被告李凤霞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推荐第8篇:于忠华诉于斌排除妨害案庭审现场

于忠华诉于斌排除妨害案庭审现场

【案例】1995年5月于忠华承包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委会土地一块,经营面粉厂,并相继建造房屋11间、厂房7间及安装了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2006年3月20日原告与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又续签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进行了扩建改为经营蒜片厂。因经营亏损,2008年初,于忠华举家外出打工,蒜片厂一直由被告侵占使用和出租。2014年10月份,于斌擅自将于忠华蒜片厂的所有厂房、设备及设施违法拆除和损毁,并自行修建房屋。以上事实有于忠华和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证实。于斌答辩称,

一、自己与于忠华合伙关系,非侵权关系。2006年3月,于斌与于忠华合伙设立忠华蒜片厂,共同租赁使用村桥头南废旧厂房一处(原忠华面粉厂),共同投资经营该蒜片厂,但双方无明确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作明确约定。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敲法锤)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于斌到庭。

审判长:原告,你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于忠华,1963年8月出生,初中毕业,在外打工,我住在白桥村,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被告:我叫于斌,1981年2月出生,高中毕业,自己开了一个厂,住在白桥村,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石学军,女,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路光亮,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审判,本院书记员担任记录。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在1995年5月承包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委会土地一块,经营面粉厂,并建造房屋、厂房,安装了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后来我又与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续签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进行了扩建改为经营蒜片厂。因经营亏损,2008年初,我们全家外出打工,蒜片厂就一直由于斌侵占使用和出租,还将设备和房屋拆毁,重新建造房屋。 审判长: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被告无视国法,其侵权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诸法院,请求:

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建筑物);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年的租金共计105000元(7×1500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设备等损失225000元;

四、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我和于忠华是合伙关系,不是侵权关系。2006年3月,我和他合伙设立忠华蒜片厂,共同租赁使用村桥头南废旧厂房一处(原忠华面粉厂),共同投资经营该蒜片厂。至于我和他的合伙关系,在贵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刘守荣与被执行人于斌案件中也有体现,可以证明我们俩是合伙关系,我们俩没有明确的合伙协议,没有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作明确约定。另外,村委会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都可证明我们的合伙关系。 审判长: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于海上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于海出庭。

审判长:证人于海,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付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证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证人于海,你和原告于忠华什么关系? 证人:没关系,我是村委会的干部,他当时签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是我经办的。 审判长:他签合同的时候被告在场吗?或者原告提到过被告人和他合伙承包土地吗?

证人:没有,只是他个人的。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于海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原被告代理人对证人于海的证言有无异议? 原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于海退庭。

被告代理人:,虽然土地和房屋是属于原告的,但原告主张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属无稽之谈。原告与被告之父系亲叔兄弟关系,被告与原告合伙时考虑这种关系,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原告以原厂房西屋作为合伙财产,答辩人出资金,共同设立蒜片厂,该关系在商执字第733号卷宗中2007年12月15日调查笔录中本案原告陈述:我同于斌系叔侄关系,我同于斌于2006年3月合伙建蒜片厂,在厂房设备中,厂子西侧的厂房是我的,电力设备是我的,于斌出资60000元修建锅炉设备及其他厂房。合伙关系至今未解除。现被告在合伙经营的原蒜片厂的旧址上,对倒塌的房屋进行了重新修缮,并为不妥。

原告代理人:既然原告与被告是合伙关系,而且厂房原本就是我的当事人的,被告在拆除厂房的时候,不应该擅自作决定,应该与我的当事人,也就是与原告商量一下,然后再来作决定。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原、被告经营的忠华蒜片厂亏损严重,至今未算账,双方应共同审计结算。蒜片厂亏损严重,现无力偿还债务,我的当事人为了投资蒜片厂,在展家、沙河、岳桥、钱铺等信用社办理顶名贷款、借私人贷款,投资到蒜片厂中的前后合计1408694.16元。私人贷款的出借人和工人为了工资围堵了蒜片厂,信用社起诉了借款人及担保人,原告见此情景而逃之夭夭,把整个残局留给了我的当事人。被告鉴于人道主义和人性化而一一协议偿还债务,并且偿还了部分债务。被告2014年重整原废旧的房屋就是为了再经营赚钱而还账,而原告起诉被告属无理无法不仗义,赔钱伤情失真理。尽管如此,答辩人依然顾及亲情而无反诉,但忍让是有限度的,我的当事人将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我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代理人:举证完毕。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人于斌是否发问? 原告代理人:是。 审判长:可以发问。 原告代理人:在我的当事人没有离开白桥村之前,你有没有和他的说过要把债务还清,重新经营这个厂?

被告:没有,因为当时情况太突然了,没有想那么多。

原告代理人:那在我的当事人离开白桥村之后,你有了这个想法,你是不是认为我的当事人离开了,剩下的厂房以及相应的设备都归你一个人了? 被告:我没有这样的想法。 原告代理人:既然你没有这样的想法,那在我的当事人回来之后,你有想过把你现在经营所赚的钱分给我的当事人吗? 被告代理人:我的当事人重整原废旧的房屋花了很大数目的一笔钱,而原告一分钱都没有花,我的当事人至少要把自己投进去的钱拿出来再说吧,还有他的劳务费。原告主张7年租金,赔偿房屋、设备等损失22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双方的合伙关系由贵院裁定书、调查笔录及村委证明,合伙关系很明确。原告与被告合伙设立的蒜片厂是原告出废旧的原面粉厂的西屋厂房而被告出资金,不存在租赁关系,并且原告主张租赁费15000元/年无依据。双方以原告名义租赁的村里该厂房的价格为30年10000元。同时,双方经营蒜片厂期间的部分厂房系95年之前建筑的房屋,早已年久失修、倒塌,被告于2014年对该厂房上的倒塌的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翻建,并非侵权,其主张赔偿房屋、设备无依据。综上,被告鉴于亲情而未反诉,而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于斌,根据法律规定,你在法庭上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还有要向法庭陈述的吗?

被告:在原告离开白桥镇之后的日子里,追债的那些人把我的生活搞得一团糟,我辛辛苦苦了这么多年,终于把债还清了,如果我当时没有选择重修房屋,现在那里已经破旧不堪,于忠华还能要求我赔偿吗?我希望法律能还我一个公道。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四、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斌起立听判! 本院认为,原告于忠华与被告于斌合伙设立商河县白桥乡忠华蒜片厂,原告以承包土地上的西屋八间、电力设备出资,被告出资60000元修建锅炉设备及其他厂房,现蒜片厂不再经营,合伙至今未进行清算,本院认为,个人合伙的财产系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在个人合伙清算前,不得私自分割、转移或者处分合伙的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共同共有人于忠华同意私自在承包地块上建房,侵犯了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认为被告于斌在合伙清算前不得在承包地块上再行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原告离开蒜片厂期间,被告作为合伙人对合伙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于法有据,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设备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个人合伙关系,内涉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在合伙清算前本院不宜处理,故对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合伙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斌在合伙清算前停止侵害原告于忠华对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不得在位于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徒骇河桥南头承包地块上再行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驳回原告于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于忠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然后签名,现在闭庭。”

推荐第9篇:上海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考试题

上海2016年下半年房地产经纪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考试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年,并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他经营性的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A:1 B:2 C:3 D:4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2、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的,其构成不包括。

A:物业服务成本

B:服务企业的酬金

C: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D:法定税费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维护企业形象,提高社会声誉,其定价目标通常是。

A:实现利润最大化

B:提高市场占有率

C:稳定所售商品房价格

D:快速收回资金成本

E:工厂的生产设备

4、在西方国家,可以认为是其经纪活动的主要方式。

A:居间

B:行纪

C:经销

D:代理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5、有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设立。

A:1 B:2 C:3 D:4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通常不包括。

A:行政管理

B:承办业务管理

C:财务管理 D: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7、签署卖方独家代理协议的意义不包括。

A:节约时间精力

B:提高服务效率

C:节约金钱成本

D:提升服务能力

E:工厂的生产设备

8、二手房经纪业务商圈调查的目的不包括。

A:商圈调查结果可以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制定商业计划的依据

B:商圈调查可以了解竞争对手,做到知己知彼

C:商圈调查有利于集中使用企业的资源

D:商圈调查可以增强房地产经纪人对市场变化的敏锐度和自信

E:工厂的生产设备

9、在买方独家代理中,房地产经纪人的服务目标是。

A:取得最大收益

B:在市场平均价格下,买到符合需求的房地产

C:买到的房地产质量与价格成反比

D:为委托人买到最低价格的房地产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0、下列合同中,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是商品交换最为典型的法律表现形式。

A:双务合同

B:劳务合同

C:有偿合同

D:要式合同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11、下列选项中,取决于客户对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的期望和实际感受之间的综合权衡。

A:品牌价值

B:品牌识别系统

C:品牌的理性延伸

D:客户感知价值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12、按照《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去的投诉在天内反馈意见。

A:7 B:10 C:15 D:20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13、下列调查项目中,属于房地产消费动机调查内容的是

A:地段要求

B:购买意向 C:户型要求

D:经济收入水平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4、存量房买方代理业务流程中,的目的是让委托人对房源状况进行了解,激发委托人对房源的购买兴趣,促成交易.

A:推荐房源

B:交易谈判

C:看房

D:物业交验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5、房地产经纪信息MLS系统的本质在于实现了。

A:客户共享和佣金共享

B:客户共享和信息共享

C:信息共享和佣金共享

D:公众服务共享和客户共享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16、防止客户“飞单”的措施是。

A:在带客户看楼之前,应对客户的身份资料进行详细的登记

B:禁止客户与业主交谈

C:在带客户看楼前,要求其签订“看房委托协议”

D:避免客户与业主见面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7、传播广、时间长、诉求力强、表现力丰富的广告媒介是。

A:广播广告

B:网络广告

C:电视广告

D:直接函件广告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8、客源信息管理的对象就是有的客户。

A:临时住房要求

B:买房或租房要求

C:商用住房要求

D:投资型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9、采用的机构管理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将会用于协调和控制外部关系上。

A:矩阵制组织结构形式

B:分部制组织结构形式

C:网络制组织结构形式

D:直线一参谋制组织结构形式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20、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中,是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客观公正的基石,是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真实可靠的基础。

A:诚实信用

B:营销策略 C:可靠信息

D:市场经济秩序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21、下列客户中,对自己的选择较自信,朋友的影响较为关键的客户属于。

A:小户型客户

B:申大户型客户

C:投资客户

D:大户型及别墅客户

E:工厂的生产设备

22、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担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

A:基本环节

B:首要目标

C:必备条件

D:核心内容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23、下列住房公积金核算中,属于二级账目核算的是。

A: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

B:住房公积金政府账户核算

C: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

D: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A:土地增值税

B:耕地占用税

C:契税

D:房产税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25、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分。

A:专职注册、税务登记和程序审批

B:工商注册、注销登记和程序审批

C:专职注册、注销登记和资质审批

D: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资质审批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信托属于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其职能主要有

A: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B:分配资金

C:融通资金职能

D:代理和咨询职能

E:社会投资职能

2、行业自律管理规则符合行业特点,基于业内人士的共识.因此有很强的内在。 A:精神力

B:约束力

C:强制力

D:管辖力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3、存量房房源按产权状态可以分为.

A:已购公房

B:军产房

C:再次交易的商品房

D:酒店

E: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况有。

A: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B: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C: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割转让的

D:转让的房地产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其他条件的

E: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包括。

A: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B: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6、依据《民法通则》,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往往有一些特定联系

B: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可以不受限制地转托他人进行代理

C:代理权可以因授权而取得,也可以因指定或法定而产生

D:房地产经纪人可以代理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E: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7、房地产市场营销的基本特征有。

A:受区域影响很大

B:具有固定性

C:消耗时间较短

D:受政策法律影响较大

E:受消费者心理预期影响较大

8、房地产经纪活动自愿原则的内涵有。

A:房地产经纪机构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聘请房地产经纪人员

B:房地产经纪机构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

C:房地产经纪委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D: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行使独立选择权的同时,应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E: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做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9、房地产经纪机构内的部门类型包括。

A:财务部门

B:业务支持部门

C:业务部门

D:客户服务部门

E:基础部门

10、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

A:所有估价师身份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B: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C: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D: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E: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1、一套建筑面积、单价3000元、总价30万元的住房,从成交日期时起分期付清,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成交日期支付10万元,第二期于半年内支付10万元,第三期于一年内支付10万元,则该房的实际总价为万元。

A:27 B:28.5 C:29.28 D:30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12、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特征包括。

A:区域性

B:供给滞后性

C:交易复杂性

D:受政府干预较小

E:完全竞争性

13、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相对数,包括等项目。

A:木材

B:交通

C:钢材

D:有色金属

E:化工产品

14、新开发的土地和新建的房地产采用估价一般不存在折旧问题,但应考虑工程质量、规划设计、周围环境、房地产市场状况等而予以适当的增减价调整。

A:收益法

B:成本法

C:市场法

D:对比法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15、按照经济学中的市场结构理论,在寡头垄断市场上,当产品无较大差异时,为取得更多利润,寡头生产者往往。

A:展开价格竞争

B:倾向于非价格竞争

C:在定价方面进行勾结

D:进行质量和数量竞争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16、房地产需求弹性主要有。

A:需求的人口弹性

B:需求的价格弹性

C: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

D:需求的收入弹性

E:供应的价格弹性

17、在卖方独家代理的情况下,经纪人与卖方的承诺义务是双边的,卖方承诺。

A:不更改房地产销售价格

B:佣金支付义务

C:投入精力销售房地产

D:投入时间销售房地产

E:不更改房地产出售意愿

18、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

A:法律对物的适用范围

B:法律在区域上的适用范围

C: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D: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

E: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9、投资、投机、赌博三者有时很难区分,但它们在内涵上通常有着区别,赌博是。

A:背后隐含着极大的风险

B:没有时间的因素介入

C:较看重短期的时间介入

D:长期平均收益为负值

E:无法进行理性的分析与评估

20、售楼处设置的工作程序包括。

A:区域选择

B:售楼处选址

C:制订售楼处管理制度

D:售楼处布置

E:组建售楼处工作团队

2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组织结构形式包括。

A:直线一参谋制组织结构形式

B:分部制组织结构形式

C:矩阵制组织结构形式

D:网络制组织结构形式

E:职能制组织结构形式

22、房屋的成本租金由组成。 A:折旧费

B:融资利息

C:维修费

D:手续费

E:管理费

23、房源开拓的原则主要有。

A:及时性

B:效益性

C:持续性

D:间接性

E:集中性

24、委托合同的特征包括。

A:是典型的劳务合同

B: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C:是有偿、诺成合同

D: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25、信用的本质有。

A:信用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B: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借贷行为

C:信用是价值单方面的让渡

D:信用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E:信用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动力

推荐第10篇:北京房地产经纪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考试试题

2015年北京房地产经纪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考试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买卖交易的最后一步是,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A:实地看房 B:交易撮合 C:合同签订 D:物业交验

E:工厂的生产设备

2、我国《刑法》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A:2 B:3 C:4 D:5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3、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经济发展的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A:可行性和先导性 B:基础性和可行性 C:服务性和基础性 D:基础性和先导性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4、被房地产经纪人归类为加强型的买方客户的表现是。

A:有明确意向,对市场行情非常了解,只要条件符合将会很快成交 B:有了一段时间的市场了解、资金基本到位,但仍未形成购房意愿 C:有意向在近期购房,前来咨询了解市场行情

D:有意购房,但对价位不明确,资金也尚未到位,开价随意性大 E:工厂的生产设备

5、房地产经纪信息整理的程序中,就是对房地产经纪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可信性进行分析,判断误差的大小和时效的高低,剔除人为、主观的部分,使之准确、客观。A:筛选 B:整序 C:鉴别 D:编辑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6、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罚款。A:1%以上3%以下 B:2%以上4%以下 C:3%以上63%以下 D:4%以上6%以下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7、房地产经纪信息的就是对房地产经纪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可信性进行分析。A:筛选 B:整序 C:研究 D:鉴别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8、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卖方可能要求支付首期房款或称之大订,约万元左右。A:3 B:5 C:10 D:30 E:工厂的生产设备

9、物业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中,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的构成最主要是。

A: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或者法定税费 B: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C: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D: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10、房地产经纪信息的整理程序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查询,能够减少查询时间。A:鉴别 B:编辑 C:整序 D:研究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11、我国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A:审批制度

B:职业资格注册制度 C:备案制度 D:核准制度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12、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资金,实行。A:利率政策 B:免税政策 C:优惠政策 D:税收政策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13、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范围表述中,正确的是。

A: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B: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C: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必须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D:在中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15、房地产经纪人工作目标是在客户最终决策过程中担任的角色,提供优质服务,直至最后成交。A:中介 B:保障 C:宣传 D:引导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6、下列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中,不属于限制查询信息的是。

A: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B: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C:房屋购买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房屋坐落及房屋面积的原始登记凭证 D: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17、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享有的权利是。A:依法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B: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

C:指导别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 D: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文件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18、售楼处设置的一般程序不包括。A:制定售楼处管理制度 B:组建售楼处工作团队 C:确定售楼处的主要功能 D:创造有利的经营环境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19、”上房置换”公司的组织机构中,的职能是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事务。A:公司总部 B:业务门店 C:管理中心 D:公司分部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20、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应房地产经纪机构财产。A:归属于 B:独立于 C:从属于 D:视同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21、纪某通过甲房地产经纪机构购买了其代理销售的某新建商品房,拟办理预告登记。该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为纪某和。 A:甲房地产经纪机构

B:甲房地产经纪机构指派的房地产经纪人 C:该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D: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22、关于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执业

B: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培训考核后即可执业

C: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后才可执业 D: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后才可执业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23、房地产转让方式中,是发生频率最高、交易量最大的一种转让方式。A:交换 B:赠与 C:买卖

D:以房地产抵债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24、下列交易形式中,不属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形式的是。

A:房地产转让 B:房地产典当 C:房地产抵押 D:房屋租赁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25、下列问题类型中,的优点是房地产经纪人可以控制与客户探讨的进度和话题的方向,客户需要按照房地产经纪人的提问做出快速反应,效率高。A:开放式问题 B:指引型问题 C:封闭式问题 D:主要问题

E:工厂的生产设备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来房屋所有权人处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A:征收 B:买卖 C:赠与 D:互换 E:继承

2、下列选项中属于风险防范措施的是。A:对外承诺标准化 B:员工福利合理化 C:风险的转移

D:建立监察稽核体系 E:门店责任人的培训

3、房地产法律行为,具体包括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即行为。A:善意与恶意 B:积极与消极 C:违法与合法 D:有利与无利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4、绿地率是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其中新区建设不应低于。A:155 B:20% C:25% D:30%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5、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房地产经纪人要提示合同双方注意的细节包括。A:合同中关于“房屋所在地”、业主的姓名等有关物业基本內容的栏目必须和房产证上注明的一致

B:合同的签约人可以是当事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 C:合同的签约日期及生效日期一定要一致

D:在合同填写完毕后,买卖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签字盖章

E:合同的填写应用钢笔或签字笔,涉及钱款金额的数字应注意大小写

6、城市化的具体内涵包括。

A:城市文明与城市生活方式的传播和扩散

B:分散的农村人口逐步向各种类型的城镇地域空间集聚

C:城镇建设促进城镇物质环境的改善和城镇景观地域的拓展或更新 D:后工业化社会进入成熟期,第三产业的主导地位越来越显著 E:依附于农村土地的农业劳动力越来越多地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

7、当房屋租赁双方对签署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时,房地产经纪人应核实租赁双方的身份及有关证件原件,出租方的证件包括。A:工作证 B:公司担保书 C:结婚证 D:身份证 E:房屋产权证

8、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原则处理。

A: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5%以内(含5%),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B: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

C: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5%,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D: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E: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9、下列资料中,是项目楼书的简要版本,内容主要是形象定位、项目介绍与主力户型介绍等. A:宣传单张 B:宣传展板 C:折页

D:销售导示牌 E:户型争册

10、常用的统计调查方式中,均被称为判断抽样,其调查单位不是随机抽取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调查结果不能推断总体。A:抽样调查、典型调查 B:重点调查、典型调查 C:重点调查、普查 D:普查、抽样调查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11、以下说法中,符合房改售房登记发证规定的是。A: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全部产权

B: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C: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明,经登记核实后,分别给权利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共有”字样

D:对于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 E: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12、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包括。A: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B:将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C: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E: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纠纷类别中,缔约过失造成的纠纷的原因包括。A:居间行为与代理行为混淆 B:房地产经纪人的失信、失职 C:经纪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不等 D:房地产交易行为与经纪行为混淆

E:经纪合同当事人的观念和法律意识不足

14、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A:购买或出售心态 B:个人偏好

C:接近豪宅的心理 D:时尚风气

E:讲究风水或吉祥号码

15、在世界建筑体系中,中国古代建筑以为代表独树一帜,其主要特点是结构灵巧、风格优雅。A:木结构 B:桩结构 C:竹结构 D:对称结构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16、运用收益法估价(无论是报酬资本化法还是直接资本化法),需要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可用于收益法中转换为价值的未来收益不包括。A:净运营收益 B:潜在毛收入 C:有效净收入 D:税前现金流量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17、房地产新产品定价技巧中,撇脂定价策略的优点有。

A:低价薄利,能有效地排斥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从而使企业较长期占领市场 B:在项目初期制定高的价格,为将来尾房降价销售提供了便利 C:在消费者心理容易形成高质高价的印象

D:随着商品销路的扩大,开发规模也会相应扩大,成本会因规模生产而降低,从而增加贏利 E:对需求弹性小的房地产,消费者对其价格不敏感,利用高价即使销售数量少,也可以将投资及早收回来

18、空气调节是使室内的等参数保持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是建筑通风的发展和继续。

A:空气温度 B:洁净度 C:空气纯度 D:相对湿度 E:气流速度

19、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说法,错误的有。

A: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B: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C: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D:无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让 E:无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无须批准

20、品牌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对企业的经营、都有重要影响,甚至对企业的兴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A:运行体制 B:决策指导思想 C:企业文化 D:经营战略 E:生产力水平

21、影响建筑装饰装修风格的因素可分为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其中外在因素包括。

A:群体构思 B:气候特点 C:文化潮流 D:风俗习惯 E:民族特性

22、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电子营销,有利于。A:降低营销成本 B:突破地域界限

C:加强与客户的互动

D:保障房地产经纪人权利 E:降低房地产交易风险

23、居住区的技术经济指标是从量的方面衡量和评价居住区的重要依据。A:规划质量和规划进度 B:规划质量和综合效益 C:规划进度和社会效益 D:规划进度和综合效益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24、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关于政策性免税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有。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B: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C: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25、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说法,正确的为。A: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B: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甲企业代管

C:王某房屋卫生间渗水、下水管道堵塞的维修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D: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应及时续交 E:物业共用设备的大修费用

第11篇:余某等诉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余某等诉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X,男,1951年2月28日生,汉族,株式会社X工作,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原告喻X,女,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凌X(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住同上。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青浦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万X,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X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本市X路X号2号X室。 负责人伍X,职务主任。

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陈X,职务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X、喻X为与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嗣后经两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徐汇区X业主委员会、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同时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孟X,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喻X诉称,两原告于2004年底左右购买了本市X路X弄(X)X号102室房屋。装修入住不久即发觉房间内经常有“隆隆”的声响,两原告几经检查并与物业公司联系后,才得知原来在原告房屋地下即2号楼的地下室内为小区的水泵房,内有小区两幢高楼的供排水系统,而原告房屋内传出的声响就是水泵运转时的声音。两原告自购房入住至今,水泵房的噪声就一直严重影响了两原告的正常生活、学习,且导致原告喻X经常失眠,出现严重神经衰弱症状。为此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及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对水泵房予以整改,但均无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消除系争的水泵房噪声污染,即将水泵房搬出地下室,同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26000元。

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系X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上述房屋于1999年竣工并验收合格。而水泵房作为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也是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并非违法建造。原告是2004年底左右购买的二手房房屋,当时水泵房早已移交全体业主,且已超过约定的房屋质量保修期,因此本被告并非适格主体。水泵房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陈旧、老化,但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改进。现原告要求搬除水泵房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不予同意。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X业主委员会、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辩称,水泵房系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原告要求将水泵房从地下室搬出无依据。考虑到原告购房后实际居住情况,从维护业主利益出发,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出资对水泵房的供排水系统进行了改进,也得到了两原告的认可。至于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因两被告并非侵权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X、喻X系本市X路X弄(X)X号102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系原告居住小区的房屋开发商,X于1999年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两原告于2004年9月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两原告入住不久即发觉房间内有噪声,之后得知原告房屋下方的地下室为小区的水泵房,内有小区两幢高楼的供排水系统。为此两原告与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多次交涉,要求解决房屋内的噪声问题,但未有结果。两原告遂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徐汇区X业主委员会、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同时两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X业主委员会停止水泵房的噪声污染、对噪音源予以整改,由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配合对噪音源的整改,同时要求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26000元,被告上海市徐汇区X业主委员会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由两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自行制作的噪声测试记录、原告喻X的病历,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泵房噪声改造工程概况书、改造费用发票及上海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改造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供噪声测试记录和病历表示异议,认为测试记录系自行制作,不具有证明效力,病史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两原告对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建造的水泵房对原告无影响。对其余证据因原、被告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原、被告通过协调,被告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出资对水泵房的供排水系统进行了改进,故两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对噪音源进行整改的诉讼请求,但坚持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请。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作为本市嘉善路258弄2号102室房屋权利人,在买售房屋期间,理应对房屋状况及小区情况均有所了解。现两原告以购房后才得知小区水泵房位于其房屋下方并以噪声影响其生活为由,要求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26000元,被告上海市徐汇区X业主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两原告既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原告的该项诉请亦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通过案外协调已解决水泵房噪音,为此两原告撤回相关诉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故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余X、喻X要求被告上海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26000元,被告上海市徐汇区X业主委员会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两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包莉

审 判 员 史建红

代理审判员 张敏

书 记 员 陆怿婷

第12篇:土地承包经营户诉杨秀怀排除妨害纠纷案

土地承包经营户诉杨秀怀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龚翠香

被告:杨秀怀

第三人:酉阳县铜鼓乡铜鼓村四组

陈德霞作为户主于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与原铜鼓乡铜鼓村六组按一家七口分得田土若干,其中包括倒角新田、邓家闹房子边田、大溪里头火山田、河沙坝土等地。被告杨秀怀1981年底结婚,两年后,与其母及兄妹分家另住,并在家庭内部口头对田土进行了分割,口头约定本案争议的倒角新田及河沙坝土由陈德霞(原告婆母)及原告之夫耕种,一直以来也是陈德霞在实际耕种。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第三人铜鼓村四组(原六组)将陈德霞的户头分为龚翠香和杨秀怀两个户头。原告的承包合同中载明了倒角新田、邓家闹房子边田、大溪里头火山田、河沙坝土等地块。但被告近两年耕种占有名为河沙坝两处的土地。2004年村建制改革,原铜鼓乡铜鼓村五组和六组共同撤并为铜鼓乡铜鼓村四组。2008年2月,原告在将倒角新田和河沙坝土两处承包经营标的物实施转让出租时,遭到被告干涉阻挠,为此酿成纠纷,经铜鼓乡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铜鼓乡铜鼓村原六组集体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一家承包了铜鼓村原六组集体地名倒角新田、邓家闹房子边田、大溪里头火山田、河沙坝土等地块,其东西南北四至界限清楚,从原告1998年耕种至今与他人无争议。原告于2007年至2008年将自家承包的倒角新田转让给本组村民经营,将河沙坝的土地出租给本村村民经营。遭到被告无理干涉,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被告辩称,我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相反,原告等人对我合法权益进行了侵害。首先,争执之地长期都是我在耕种管理。其次,原告诉称争执之地系从集体承包所得与客观不符。一是我原六组从未与农户填发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二是诉状中地名“大溪里头火山田、邓家闹房子边田”在我原铜鼓六组从未有该地名;三是我与原告田土自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对田土未进行分割,多年来田地都是我在耕种管理。

第三人酉阳县铜鼓乡铜鼓村四组未作答辩。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于婚后两年与其母亲等家庭成员协商后分家另住,并对田土进行了分割,争议之地“倒角新田”和“河沙坝土”为被告之母长期耕种,被告虽在近两年发生纠纷期间擅自耕种过,但并不据此享有争议之地的承包经营权。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六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秀怀立即对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

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0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享有争议之地的承包经营权?

【法理评析】

本案系当事人在转让出租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过程中针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法庭的审理过程主要围绕着分家协议的效力及系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的判断而展开,故在分析该案件时需要从这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前提认定:即对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分家协议的效力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协议的生效要件方面的内容。

所谓协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所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即为合同,故此处论及的协议的生效要件也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四个:首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需具备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具体是指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亦即不是在受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再次,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亦即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最后,合同内容需确定或者可能,这是合同能够生效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能够成为现实的基础。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的合同或者协议就是有效的。

在本案中,被告于婚后两年与其母亲等家庭成员达成了分家协议,并对田土进行了分割。达成协议的主体为被告及其家庭成员,属于具备缔约能力的民事主体,主体资格符合;当事人之间达成该分家协议后,又对田土进行了相应分割,此后分别进行耕种,可以推定当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是当事人愿意承认和遵守的;同时该分家协议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最后,该协议的内容明确了田地的归属,达成了分家的共同意见,因而是明确的,也是可能实现的。因此,该分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参与分家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权利认定:即对原被告谁是系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内容方面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基于民事行为取得和非基于民事行为取得两种方式。其中前者包括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两种方式,后者则是指继承取得。其中创设取得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本案即属于家庭承包的方式。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原被告等家庭成员之间就分家达成了协议,其后发包人铜鼓乡铜鼓村4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又根据原、被告实际耕种的情况发包给原、被告,与双方在当年达成的分家协议一致,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按照分家协议对于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划分。按照法院认定的事实,争议土地由原被告之间通过协议和事实耕种的方式确立的权属关系,因此应当认定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原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包括使用承包的土地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取土地上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转让承包经营权;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土地被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因此本案原告作为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上述权利。原告在行使承包地流转权的过程中,遭到被告的阻挠和干涉,其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要求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目前我国农村的重要土地制度,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也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纠纷,为了避免这些纠纷,首要的是在农村大力普及相关的知识,包括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或者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权利转移的方式取得,此外家庭成员之间还可能因为继承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在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时需要注意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同时需要注意尽量以书面的形式将约定固定下来,以免后来因为权属发生争议时无据可循。承包人依法享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4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6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2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13篇: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上传时间:2011-12-29 [释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 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 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红十字会法》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4.24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及待定条件下红十字会 的职责活动,也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红十字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或职责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履行职务或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 是指上述人员履行职务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对于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 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本罪。所谓“正在履行职务”,是指上述人员执行职务已经着手,尚未结束。

(2)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袭击或者人身强制、所谓“威胁”,是指进行精神上的恐吓。其二,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当然构成本罪。

(3)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迫使其不能 履行职责

(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后者的行为人只能是诉讼的当事人,其目 的是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对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公务,如果对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第14篇: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代表;(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2 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对于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已经单列罪名的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罪,而不定妨害公务罪。

3 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故意人罪定罪处罚。

4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依法正在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依法执行的公务的行为违法行为而予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处理。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除刑法第277条专门规定妨害公务罪以外,刑法的其他条文以及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或者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1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相关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

2 未聚众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及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活动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首要分子,均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刑法第242条)

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行为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条)

5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7条)

6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妨害特定公务不定妨害公务罪而以其他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妨害公务的行为表现很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但并非所有妨害公务构成犯罪的,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应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以抗税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02条)

2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42条第2款)

3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91条)

4 在法庭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309条)

5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并有能力执行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18条)

7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

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368条第1款)

10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68条第2款)

11 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依法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16条)12 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2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

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你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购房后原房东不腾房,要求排除妨害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购房后原房东不腾房,要求立即迁出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委托代理人:王晶(15000956707)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关键字】 恶意购房 恶意串通善意第三者 房屋使用费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原告王某夫妇通过中介向A公司购买系争房屋,因该房屋属于学区房,原告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及挂户口所用,又对户型比较了解,故未进入到房屋内部看房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原告前去收房,发现被告陈某一家人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被告声称该房屋由其所有,已居住多年,2010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弟弟过户给了放高利贷的叶某,叶某又转手给了A公司,你们从A公司购房却不看房明显是恶意串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恶意第三人,所以不肯腾房。原告多次上门交涉未果,2014年4月原告将被告陈某一家人告上法庭,要求立即迁出系争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000元/月。本律师代理原告一方。

【争议焦点】

被告陈某一家占有系争房屋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

1、被告声称房屋被其弟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第三人明显不合理,正常情况下只有在相关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房产交易中心才能办理过户,且被告从未对房屋进行过保全。

2、被告曾就其房屋过户给案外人叶某一事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其弟弟处分出售系争房屋是知晓的,且无异议,买卖合同有效。

3、“善意第三者”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时必须是善意的。本案中原告是从‘有处分权’的A公司手上购买房屋,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在“善意第三者”讨论范畴。

4、是否不进入房屋内部看房就不合理——这是购房者的权利,无法说明善意恶意一说。

5、被告如果占据房屋是不合理的,那么原告不能使用房屋必然产生损失,故可以主张房屋使用费。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通过合法买卖取得系争房屋产权,为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被告占据原告所有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01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以上文章版权归王晶律师所有,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第16篇:常见故障排除

数控机床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机、电、仪一体化的高效的自动化机床,综合了计算机技术、自动化技术、伺服驱动、精密测量和精密机械等各个领域的新的技术成果,是一门新兴的工业控制技术。不同的数控系统虽然在结构和性能上有所区别,但在故障诊断上有它的共性,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数控系统故障分析和维修的一般方法。

数控系统故障维修通常按照:现场故障的诊断与分析、故障的测量维修排除、系统的试车这三大步进行。

1、数控机床故障诊断

在故障诊断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1 先外部后内部

现代数控系统的可靠性越来越高,数控系统本身的故障率越来越低,而大部分故障的发生则是非系统本身原因引起的。由于数控机床是集机械、液压、电气为一体的机床,其故障的发生也会由这三者综合反映出来。维修人员应先由外向内逐一进行排查。尽量避免随意地启封、拆卸,否则会扩大故障,使机床丧失精度、降低性能。系统外部的故障主要是由于检测开关、液压元件、气动元件、电气执行元件、机械装置等出现问题而引起的。

1.2 先机械后电气

一般来说,机械故障较易发觉,而数控系统及电气故障的诊断难度较大。在故障检修之前,首先注意排除机械性的故障。

1.3 先静态后动态

先在机床断电的静止状态,通过了解、观察、测试、分析,确认通电后不会造成故障扩大、发生事故后,方可给机床通电。在运行状态下,进行动态的观察、检验和测试,查找故障。而对通电后会发生破坏性故障的,必须先排除危险后,方可通电。

1.4 先简单后复杂

当出现多种故障互相交织,一时无从下手时,应先解决容易的问题,后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往往简单问题解决后,难度大的问题也可能变得容易。

2、数控机床的故障诊断技术

数控系统是高技术密集型产品,要想迅速而正确的查明原因并确定其故障的部位,要借助于诊断技术。随着微处理器的不断发展,诊断技术也由简单的诊断朝着多功能的高级诊断或智能化方向发展。诊断能力的强弱也是评价CNC数控系统性能的一项重要指标。目前所使用的各种CNC系统的诊断技术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2.1 起动诊断

起动诊断是指CNC系统每次从通电开始,系统内部诊断程序就自动执行诊断。诊断的内容为系统中最关键的硬件和系统控制软件,如 CPU、存储器、I/O 等单元模块,以及MDI/CRT单元、纸带阅读机、软盘单元等装置或外部设备。只有当全部项目都确认正确无误之后,整个系统才能进入正常运行的准备状态。否则,将在CRT画面或发光二极管用报警方式指示故障信息。此时起动诊断过程不能结束,系统无法投入运行。

2.2 在线诊断

在线诊断是指通过CNC系统的内装程序,在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CNC系统本身及CNC装置相连的各个伺服单元、伺服电机、主轴伺服单元和主轴电动机以及外部设备等进行自动诊断、检查。只要系统不停电,在线诊断就不会停止。

在线诊断一般包括自诊断功能的状态显示有上千条,常以二进制的0、1来显示其状态。对正逻辑来说,0表示断开状态,1表示接通状态,借助状态显示可以判断出故障发生的部位。常用的有接口状态和内部状态显示,如利用I/O接口状态显示,再结合PLC梯形图和强电控制线路图,用推理法和排除法即可判断出故障点所在的真正位置。故障信息大都以报警号形式出现。一般可分为以下几大类:过热报警类;系统报警类;存储报警类;编程/设定类;伺服类;行程开关报警类;印刷线路板间的连接故障类。

2.3 离线诊断

离线诊断是指数控系统出现故障后,数控系统制造厂家或专业维修中心利用专用的诊断软件和测试装置进行停机(或脱机)检查。力求把故障定位到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如缩小到某个功能模块、某部分电路,甚至某个芯片或元件,这种故障定位更为精确。

2.4 现代诊断技术

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IC和微机性价比的提高,近年来国外已将一些新的概念和方法成功地引用到诊断领域。

(1) 通信诊断

也称远程诊断,即利用电话通讯线把带故障的CNC系统和专业维修中心的专用通讯诊断计算机通过连接进行测试诊断。如西门子公司在CNC系统诊断中采用了这种诊断功能,用户把CNC系统中专用的“通信接口”连接在普通电话线上,而两门子公司维修中心的专用通迅诊断计算机的“数据电话”也连接到电话线路上,然后由计算机向 CNC系统发送诊断程序,并将测试数据输回到计算机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随后将诊断结论和处理办法通知用户。

通讯诊断系统还可为用户作定期的预防性诊断,维修人员不必亲临现场,只需按预定的时间对机床作一系列运行检查,在维修中心分析诊断数据,可发现存在的故障隐患,以便及早采取措施。当然,这类CNC系统必须具备远程诊断接口及联网功能。

(2) 自修复系统

就是在系统内设置有备用模块,在CNC系统的软件中装有自修复程序,当该软件在运行时一旦发现某个模块有故障时,系统一方面将故障信息显示在CRT上,同时自动寻找是否有备用模块,如有备用模块,则系统能自动使故障脱机,而接通备用模块使系统能较快地进入正常工作状态。这种方案适用于无人管理的自动化工作场合。

需要注意的是:机床在实际使用中也有些故障既无报警,现象也不是很明显,对这种情况,处理起来就不那样简单了。另外有此设备出现故障后,不但无报警信息,而且缺乏有关维修所需的资料。对这类故障的诊断处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仔细检查,从现象的微小之处进行分析,找出它的真正原因。要查清这类故障的原因,首先必须从各种表面现象中找山它的真实故障现象,再从确认的故障现象中找出发生的原因。全面地分析一个故障现象是决定判断是否正确的重要因素。在查找故障原因前,首先必须了解以下情况:故障是在正常工作中出现还是刚开机就出现的;山现的次数是第一次还是已多次发生;确认机床加工程序的正确性;是否有其他人

3、数控机床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由于数控机床故障比较复杂,同时数控系统自诊断能力还不能对系统的所有部件进行测试,往往是一个报警号指示出众多的故障原因,使人难以入手。下面介绍维修人员任生产实践中常用的排除故障方法。

3.1直观检查法

直观检查法是维修人员根据对故障发生时的各种光、声、味等异常现象的观察,确定故障范围,可将故障范围缩小到一个模块或一块电路板上,然后再进行排除。一般包括:

a.询问:向故障现场人员仔细询问故障产生的过程、故障表象及故障后果等;

b.目视:总体查看机床各部分工作状态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各电控装置有无报警指示,局部查看有无保险烧断,元器件烧焦、开裂、电线电缆脱落,各操作元件位置正确与否等等; c.触摸:在整机断电条件下可以通过触摸各主要电路板的安装状况、各插头座的插接状况、各功率及信号导线的联接状况以及用手摸并轻摇元器件,尤其是大体积的阻容、半导体器件有无松动之感,以此可检查出一些断脚、虚焊、接触不良等故障;

d.通电:是指为了检查有无冒烟、打火,有无异常声音、气味以及触摸有无过热电动机和元件存在而通电,一旦发现立即断电分析。如果存在破坏性故障,必须排除后方可通电。

例:一台数控加工中心在运行一段时间后,CRT显示器突然出现无显示故障,而机床还可继续运转。停机后再开又一切正常。观察发现,设备运转过程中,每当发生振动时故障就可能发生。初步判断是元件接触不良。当检查显示板时,CRT显示突然消失。检查发现有一晶振的两个引脚均虚焊松动。重新焊接后,故障消除。

3.2 初始化复位法

一般情况下,由于瞬时故障引起的系统报警,可用硬件复位或开关系统电源依次来清除故障。若系统工作存贮区由于掉电、拨插线路板或电池欠压造成混乱,则必须对系统进行初始化清除,清除前应注意作好数据拷贝记录,若初始化后故障仍无法排除,则进行硬件诊断。

例:一台数控车床当按下自动运行键,微机拒不执行加工程序,也不显示故障自检提示,显示屏幕处于复位状态(只显示菜单)。有时手动、编辑功能正常,检查用户程序、各种参数完全正确;有时因记忆电池失效,更换记忆电池等,系统显示某一方向尺寸超量或各方向的尺寸都超最(显示尺寸超过机床实斤能加工的最大尺寸或超过系统能够认可的最大尺寸)。排除方法:采用初始化复位法使系统清零复位(一般要用特殊组合健或密码)。3.3 自诊断法

数控系统已具备了较强的自诊断功能,并能随时监视数控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的工作状态。利用自诊断功能,能显示出系统与主机之间的接口信息的状态,从而判断出故障发生在机械部分还是数控部分,并显示出故障的大体部位(故障代码)。

a.硬件报警指示:是指包括数控系统、伺服系统在内的各电气装置上的各种状态和故障指示灯,结合指示灯状态和相应的功能说明便可获知指示内容及故障原因与排除方法;

b.软件报警指示:系统软件、PLC程序与加工程序中的故障通常都设有报警显示,依据显示的报警号对照相应的诊断说明手册便可获知可能的故障原因及排除方法。

3.4 功能程序测试法 功能程序测试法是将数控系统的G、M、S、T、F功能用编程法编成一个功能试验程序,并存储在相应的介质上,如纸带和磁带等。在故障诊断时运行这个程序,可快速判定故障发生的可能起因。

功能程序测试法常应用于以下场合:

a.机床加工造成废品而一时无法确定是编程操作不当、还是数控系统故障引起;

b.数控系统出现随机性故障,一时难以区别是外来干扰,还是系统稳定性个好;

c.闲置时间较长的数控机床在投入使用前或对数控机床进行定期检修时。

例:一台FANUC9系统的立式铣床在自动加工某一曲线零件时出现爬行现象,表面粗糙度极差。在运行测试程序时,直线、圆弧插补时皆无爬行,由此确定原因在编程方面。对加工程序仔细检查后发现该曲线由很多小段圆弧组成,而编程时又使用了正确定位外检查C61指令之故。将程序中的G61取消,改用G64后,爬行现象消除。

3.5 备件替换法

用好的备件替换诊断出坏的线路板,即在分析出故障大致起因的情况下,维修人员可以利用备用的印刷电路板、集成电路芯片或元器件替换有疑点的部分,从而把故障范围缩小到印刷线路板或芯片一级。并做相应的初始化起动,使机床迅速投入正常运转。

对于现代数控的维修,越来越多的情况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诊断,然后用备件替换损坏模块,使系统正常工作。尽最大可能缩短故障停机时间,使用这种方法在操作时注意一定要在停电状态下进行,还要仔细检查线路板的版本、型号、各种标记、跨接是否相同,若不一致则不能更换。拆线时应做好标志和记录。

一般不要轻易更换CPU板、存储器板及电地,否则有可能造成程序和机床参数的丢失,使故障扩大。

例:一台采用西门子SINUMERIK SYSTEM 3系统的数控机床,其PLC采川S5—130w/B,一次发生故障时,通过NC系统PC功能输入的R参数,在加工中不起作用,不能更改加上程序中R参数的数值。通过对NC系统工作原理及故障现象的分析,认为PLC的主板有问题,与另一台机床的主板对换后,进一步确定为PLC主板的问题。经专业厂家维修,故障被排除。

3.6 交叉换位法

当发现故障板或者个能确定是否是故障板而又没有备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系统中相同或相兼容的两个板互换检查,例如两个坐标的指令板或伺服板的交换,从中判断故障板或故障部位。这种交叉换位法应特别注意,不仅要硬件接线的正确交换,还要将一系列相应的参数交换,否则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产生新的故障造成思维混乱,一定要事先考虑周全,设计好软、硬件交换方案,准确无误再行交换检查。

例:一台数控车床出现X向进给正常,Z向进给出现振动、噪音大、精度差,采用手动和手摇脉冲进给时也如此。观察各驱动板指示灯亮度及其变化基本正常,疑是Z轴步进电动机及其引线开路或Z轴机械故障。遂将Z轴电机引线换到X轴电机上,X轴电机运行正常,说明Z轴电动机引线正常;又将X轴电机引线换到Z轴电机上,故障依旧;可以断定是Z轴电动机故障或Z轴机械故障。测量电动机引线,发现一相开路。修复步进电动机,故障排除。

3.7 参数检查法

系统参数是确定系统功能的依据,参数设定错误就可能造成系统的故障或某功能无效。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核对系统参数,参数一般存放在磁泡存储器或存放在需由电池保持的 CMOS RAM中,一旦电池电量不足或由于外界的干扰等因素,使个别参数丢失或变化,发生混乱,使机床无法正常工作。此时,可通过核对、修正参数,将故障排除。

例:一台数控铣床上采用了测量循环系统,这一功能要求有一个背景存贮器,调试时发现这一功能无法实现。检查发现确定背景存贮器存在的数据位没有设定,经设定后该功能正常。

又如:一台数控车床数控刀架换对突然出现故障,系统无法自动运行,在手动换刀时,总要过一段时间才能再次换刀。遂对刀补等参数进行检查,发现一个手册上没有说明的参数P20变为20,经查有关资料P20是刀架换刀时间参数,将其清零,故障排除。

有时由于用户程序和参数错误亦可造成故障停机,对此可以采用系统的程序自诊断功能进行检查,改正所有错误,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3.8 测量比较法

CNC系统生产厂在设计印刷线路板时,为了调整和维修方便,在印刷线路板上设计了一些检测端子。维修人员通过测量这些检测端子的电压或波形,可检查有关电路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但利用检测端子进行测量之前,应先熟悉这些检测端子的作用及有关部分的电路或逻辑关系。

3.9 敲击法

当系统故障表现为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时,基本可以断定为元器件接触不良或焊点开焊,利用敲击法检查时,当敲击到虚焊或接触不良的故障部位时,故障就会出现。

3.10 局部升温法

数控系统经过长期运行后元件均要老化,性能变坏。当它们尚未完全损坏时,出现的故障就会时有时无。这时用电烙铁或电吹风对被怀疑的元件进行局部加温,会使故障快速出现。操作时,要注意元器件的温度参数等,注意不要损坏好的元器件。

3.11 原理分析法

根据数控系统的组成原理,可从逻辑上分析各点的逻辑电平和特性参数,如电压值和波形,使用仪器仪表进行测量、分析、比较,从而确定故障部位。

除以上常用的故障检测方法之外,还可以采用拔插板法、电压拉偏法、开环检测法等。总之,根据不同的故障现象,可以同时选用几个方法灵活应用、综合分析,才能逐步缩小故障范围,较快地排除故障。

4、数控机床维修后的开机调试

机床的故障排除后通常分两大步进行通电试车:

4.1 自动状态试验

将机床锁住,用编制的程序进行空运转试验,验证程序的正确性,然后放开机床,分别将进给倍率开关、快速超凋开关、主轴速度超调开关进行多种变化,使机床在上述各开关的多种变化的情况下进行充分地运行,后将各超调开关置于100%处,使机床充分运行,观察整机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4.2 正常加工试验

夹装好工件按正常程序进行加工,加工后检查工件的加工精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5、维修调试后的技术处理

在现场维修结束后,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列出有关必备的备件清单,建立用户档案。对于故障时间、现象、分析诊断方法、采用排故方法,如果有遗留问题应详尽记录,这样不仅使每次故障都有据可查,而且也可以不断积累维修经验。

第17篇:汽车音响故障排除

汽车音响一般会有哪些故障?怎么简单排除?

汽车音响由于使用环境的原因,一般很难达到同档次的家庭音响的效果,在使用过程中也比家庭音响更容易出现一些故障,下面三正改汽车音响介绍一些常见的汽车音响故障及故障的排除方法。

音响左右声道音量不一样

故障排除:首先检查主机平衡钮是否在中间位置,再检查前级输入和输出左右LEVEL控制钮是否一样,以及扩大机输入灵敏度左右声道设定是否一样,如仍无法排除,可将主机信号线左右对调,喇叭位置较小的那一边会不会变大,如果会,表示主机有问题,反之则是后段的问题。

某一声道高音无声

故障排除:先检查分音器的配线是否接通,然后用电表从分音器端去测量有没有声音,可能是错将喇叭线输入端接至低音输出端。

噪音大

故障排除:检查RCA信号端子的负端是否接通,如果主机端的RCA信号输出端负端已经断路,可用电表测量,负端与主机机壳是否接通。

音量时大时小

故障排除:先检查电源地线与车壳的接点是否松动,再检查前级和后级的输入和输出RCA是否正常,最后看看灵敏度旋钮是否正常。

第18篇:摄像头常见故障排除

检测不到摄像头

现象:我的PC机不能检测 USB PC-Camera。

方法:检查操作系统、BIOS、USB接口和安装错误

步骤:如果你安装的是Windows 95,它不支持USB接口。您必须更新到Windows 98,Win 98支持USB接口。检查BIOS Setup,使USB装置有效。

若上述方法无效,尝试连接USB摄像头到第二个USB接口。

你可能安装了错误的驱动程序或选择了错误的设备,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查看系统设备并再次安装正确的驱动程序:

在控制面板(Control Panel)双击“系统”(System)图标。从系统属性(System Properties)对话窗中选择“设备管理器”(Device Manager)标签。双击“其它设备”(Other devices)查看内容。选择“未知设备”(Unknown Device)并单击“删除”(Remove)按钮,单击“更新”(Refresh),系统就会找到一个新设备,按照安装步骤安装摄像头驱动程序。

说明: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尝试。请多些耐心,并排除摄像头自身的故障。

颜色偏差

现象:新安装了摄像头,结果发现显示图像的质量不尽人意:颜色很怪,有种不伦不类的感觉。是偏色?还是什么颜色不正确?说不好。

方法:调整视频捕捉程序中与颜色相关的设置;更改PCI/VGA Palette Snoop设置;采用V8摄像机替代摄像头。

步骤:请参照您的摄像头使用的具体软件来调整视频捕捉程序中与颜色相关的设置。

开机时按Del键进入BIOS Setup,用光标键选择“BIOS Features Setup”、“PCI/VGA Palette Snoop”,缺省时为“Disabled”。PgUp键选择“Enabled”。按Esc键退出,按F10键、按“Y”保存并退出Setup。

V8摄像机的连接方法略。

说明:与PCI/VGA Palette Snoop相关的故障是一个常见故障。视频捕捉卡等颜色混乱也可以通过这个设置解决。

视频预显图像颜色不正

现象:我新买的摄像头的视频预显图像颜色不太正常,像使用多年的显示器一样,颜色开始异常,过一段时间才能好。

方法:摄像头自动调整。

步骤:请等待20~30秒,让Auto White(自动调白)来平衡或纠正。

说明:对于普通的摄像机,需要人工调白,我在拍摄《电脑之夜》时已经深有体会。每次拍摄之前,我都要先举着白纸,等待摄像机调白。

网下摄像头慢

现象:刚买回来的摄像头,安装后上网,感觉到显示速度很慢,更换过ISP,换过几个上网拨号地点,结果还是速度很慢。灵机一动,挂断电话,在不上网的时间测试该摄像头,发现这个时候图像显示就很慢,我该怎么办?

方法:升级电脑硬件。

步骤:略。

说明:鉴于上述情况,很可能是电脑性能太低,请更换图形加速卡,如果还不行,请升级CPU和主板,甚至更换一台新电脑。因为,个别配件更新后,性能发挥容易受到某个旧配件的制约。

摄像头不能与照相机共用

现象:我的摄像头不能与照相机一起作为输入设备。

方法:安装摄像头应用软件。

步骤:略。

说明:有的摄像头带有这样的驱动软件,Video for Windows(Windows视频)和Direct Show Device Driver(直接显示设置驱动程序),它供照相机使用,它能和Windows的其他设备(包括摄像头)一起用作通用的视频输入设备。

显示速度慢

现象:上网时,我使用了摄像头,但发现摄像头的显示速度太慢。

方法:换一个地方上网或换一个ISP。

步骤:假如您现在正在家里上网,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您不妨带着摄像头换一个地方(如:办公室)上网。当然,希望两者不是同一个电话局。家里和单位在同一个电话局就没有什么作用了。

假如您使用的是东方网景的账户,您不妨使用263的账户或169的账户上网,看速度如何?

263用户名:263,密码:263,电话:2631或2632。

169用户名:169,密码:169,电话:169或26050000。

说明:摄像头显示速度慢是很典型的,原因多是网络带宽不足造成网络拥挤,或电话线质量不好。

视频预显图像

现象:我的摄像头的视频预显图像太亮或太暗,是质量问题吗?

方法:调整亮度和对比背景。

步骤:参见具体应用软件。

说明:也应该从使用环境和摄入对象着手,比如移开亮光源或增加物体的亮度。

使用时出现花屏

现象:我在使用摄像头时花屏。请问原因可能是什么?如何解决?

方法:检查驱动程序安装和可能的冲突设备。

步骤:检查摄像头的驱动程序与摄像头型号是否匹配。另外可以换个显示卡测试,因为摄像头有可能同显示卡或显示驱动程序不兼容。

说明:以网眼的“EC300 PC CAMERA WDM CAPTURE\"出现的花屏为例,它很可能是与6326 4MB AGP显卡不兼容。或许是驱动程序安装不正确(建议你重新安装驱动程序)。您若使用流行的SiS 6326芯片的显示卡,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若无法从该显示卡的驱动程序升级解决问题,就只能更换显示卡。

摄像头与其他视频输入设备共用

现象:我在安装摄像头之后,又安装了摄像机。从此我不知道自己在使用哪个设备了,每次都要从摄像头或摄像机前看一下,才知道哪个设备正在“服役”。如何能设置默认的设备。

方法:选择某个设备有效就排除了其他设备。

步骤:使一个视频摄入驱动程序有效的具体方法如下:

打开控制面板(Control Panel),双击“多媒体”(Multimedia)图标。

选择“视频”、“装置”(Device) 。

打开“视频摄入装置”(Video Capture devices)列表,又双击PC-Camera的名字,这就打开一个对话框,显示摄像头的属性。

按要求使驱动程序有效。因为你选择了一个装置后,想使其余装置无效是不可能的。目前还只能使用这样的笨办法。

说明:当使用多种视频摄入设备时,电脑将使用缺省装置。但并不能像Win 9x中的打印机设备一样方便地设置缺省打印设备,不存在决定缺省装置的更简单方法。 因此,最好的方法是通过一系列步骤选择一个。

白屏或黑屏

现象:使用过程中,在弹出图像框后,出现白屏或黑屏。

方法:检查软件设置。

步骤:请参照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更改设置。

说明:这样的问题可能是比较令人头疼的,可能要经过多次尝试,这时您会渴望一本很好的带有疑难解答(Troubleshooting)的说明书。以网眼摄像头产品为例,起因是“Option\" 菜单下的“Preview\"没有打开,请双击并等待五至十秒钟即可。

摄像头在笔记本上工作不正常

现象:原来在品牌台式电脑上可以正常使用的摄像头,在连接到笔记本电脑后就使用不正常。是与笔记本电脑上的什么设备冲突吗?“设备管理器”中并没有黄色符号。

方法:请尝试降低图形显示卡的速度。

步骤:在桌面上单击鼠标右键,选择“属性”、“设置”、“性能”,把硬件加速从第4档逐渐降低到最后一档,看能否解决问题。若可以,请逐渐提高档次,直到找到可以解决问题的平衡点。

说明:摄像头与显示卡最容易冲突,发生问题之后,除了找摄像头自身的原因外,在外设中,首先要检查显示卡。

第19篇:清洁家园,灭蚊妨害5.3

清洁家园,灭蚊防病

活动目的:为了帮助同学更好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基本原则,作一个有优良品质的文明学生,结合校园中文明与不文明的现象以及蚊虫带来的病害谈谈自已的观点,同时向同学发出倡议:希望大家做一名值得自豪的文明学生。 准备:

1、提前布置主题班会内容,叫同学们收集有关“文明和蚊虫带来疾病”的材料。

2、叫同学们结合校园中文明与不文明的现象蚊虫带来的危害做好发言准备。过程:

1、开场白: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班在这里开展主题班会,希望大家相互配合,积极发言。下面班会正式开始。现在我想问大家,你们文明吗?到底什么是文明,那么,我们就先来谈谈我们身边存在着有哪些不文明现象,和蚊虫带来了哪些疾病。

2、同学们各抒己见,自由发言。

(同学们乱扔乱丢乱吐现象十分严重,扔纸片、扔包装袋、扔纸盒、扔饮料瓶,更不文明的是走着,吃着,吐着,扔着,特别是有些女同学大口大口吃着东西,边走边吃边扔边吐,看看楼梯、楼道、阶梯教室,有的同学上课吃瓜子,好吃到了极点,还有的同学随地吐痰,还带伴奏的,教室里,课桌下,鼻涕到处抹。蚊虫叮咬会让皮肤起包,有的人会发烧,以及其他疾病)

班主任:刚才同学们说的这些都是大家平时经常看到的不文明的现象,并且这些都是要不得的。我们应当清洁家园灭蚊防害。

3、班长和劳动委员对这些不文明的卫生行为做评价。班主任:那么,我们如何做去清洁家园灭蚊防害?

4、同学们讨论、发言。班主任讲解蚊虫传染应当如何处理。 班主任:

一、蚊子可传播哪些传染病?

蚊子可传播疟疾、乙脑、黄热病、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寨卡病毒病等多种疾病,其中寨卡病毒病主要是由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传播。埃及伊蚊分布于我国海南省、台湾南部、广东省雷州半岛、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及临沧市等地区;白纹伊蚊分布于北至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西至陕西省陇县和宝鸡市,西南至西藏墨脱一线及其东南侧大部分地区。

二、如何使用驱蚊剂?

将驱蚊剂喷、涂抹在头部、四肢等裸露皮肤处,特别是耳后、颈部等部位,要避免药物进入眼睛和嘴里。一般室外环境间隔2-4个小时涂抹一次驱蚊剂。一般具有我国农药登记证的商品驱蚊剂可以用于婴儿,但不要用于小于2个月婴儿。

三、蚊虫叮咬后如何处理?

一般蚊虫叮咬的处理主要是止痒,可外涂清凉油、风油精等止痒、抗炎。如果发生局部肿胀、感染,及发热、皮疹等症状,须及时去医院就诊。

四、感染蚊媒传染病后,如何避免传染给家人和朋友?

若被蚊虫叮咬并出现不适症状,应及时就医,并主动采取防蚊隔离措施,避免蚊虫叮咬,以防家人和朋友感染;尽量避免外出活动,如外出必须使用驱蚊剂,穿浅颜色的长袖衣裳和长裤;住所要安装纱门和纱窗,避免蚊虫入内。

五、居民家庭如何防制蚊虫?

家庭灭蚊可采用物理、化学方法综合治理,在采用清除积水、安装纱门纱窗、电蚊拍灭蚊的同时,可使用蚊香、杀虫气雾剂驱蚊灭蚊,对无法清除的积水用灭蚊幼剂处理。

加装纱门纱窗:房间可安装纱门、纱窗以阻止蚊虫长驱直入,在高发期可用滞留喷洒的杀虫剂涂抹纱窗,效果更好。休息时使用蚊帐减少人蚊接触。

清除孳生地:居民家庭花瓶和水养植物至少每星期彻底换水一次,要彻底清理空调托盘、花盆底碟(托盘儿)积水,有盖子的盖上。每周检查卫生间和厨房的地漏或者更换具有防渗等功能的安全地漏,保持地漏处无积水,并时常喷洒杀虫剂,不给蚊子生存空间,垃圾桶应加盖。

正确使用各类卫生杀虫剂:可使用蚊香,按使用说明驱蚊灭蚊,将蚊香放在通风处上风向。还可使用杀虫气雾剂灭蚊,使用杀虫气雾剂时尽量不要朝衣物、床单、家具、皮肤上直接喷洒,喷洒之前要收藏好食品和餐具,喷洒完毕后最好关闭门窗半小时到1小时,然后再开窗通风。杀虫气雾剂喷洒过量对人体会有一定的毒性,所以在家中使用杀虫气雾剂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让婴幼儿接触,如果不慎将药液喷到皮肤上,要及时清洗。

清除孳生地:主要包括清除各种废旧杂物,将房前屋后所有可能积水的瓶子、水桶、水盆等容器进行彻底清理,将空容器倒置存放,防止蚊虫孳生。盆景、喷水池、养鱼池等各种社区室外景观水体要全面清理垃圾漂浮物,并经常换水。要定期疏通社区内的沟渠、沙井,排水沟保持不积水,水井要密封,下水井盖可使用防蚊贴,定期检查地下室,及时排除积水,防止蚊虫孳生。要定期疏通居民楼天台等处排水孔及管道,雨后应及时清疏,避免积水。

生物防制:喷泉、水池等不能排放的大型水体可采用生物灭蚊方式,饲养如柳条鱼、金鱼、鲤鱼、鲤鲫鱼、中华斗鱼、非洲鲫鱼等能够吞食蚊幼虫的鱼种,达到灭蚊目的。也可以使用苏云金杆菌或球形芽孢杆菌等生物灭蚊幼剂。

化学防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重点部位进行滞留喷洒杀灭成蚊。对无法清除的积水或水体,不能密封的水井、下水道、喷水池等室外景观水体,投放灭蚊幼剂杀灭蚊幼虫。对成蚊密度较高的场所,可在成蚊活动高峰时间用超低容量喷雾或热烟雾作空间喷雾处理,快速杀灭成蚊。

七、外出旅行如何避免蚊虫叮咬?

外出旅行特别是有寨卡病毒病、登革热、基孔肯雅热和黄热病流行的地区旅行,应避免蚊虫叮咬而感染。要穿浅颜色的长袖衣裳和长裤,裸露皮肤涂抹驱蚊剂,特别是耳后、颈部等部位;有条件可穿戴应用菊酯类杀虫剂处理过(如浸泡)的长袖衣裳、

5、倡议书

“小手拉大手,清洁家园”活动倡议书 保护环境、爱护我们的家园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在这次“小手拉大手,清洁家园”活动中,希望全体师生发挥率先模范作用,人人争当文明行为宣传员,以自己的行为带动身边的人,形成人人自觉参与卫生整治工作,人人争当环境卫生监督员,每个师生都要认真履行维护环境卫生的职责,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形成人人关心环卫、人人参与环卫、人人支持环卫的浓厚氛围,个个主动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局面。就这次活

动向全体师生发出如下倡议: 1、能够积极使用礼貌用语、举止文明大方,不说粗话、脏话,不叫他人绰号,见到师长和外来客人能主动问好。 2、不在走廊、楼道追打、游戏,上下楼梯不拥挤,不摇扶手,不串班,不在操场、跑道上挖沙玩沙。

3、文明玩耍,不追逐打闹,不打架斗殴,不欺负低年级同学,不吃槟榔,不去网吧上网,不玩爆竹不玩火,不带危险物品到学校。

4、爱护公物,不乱写乱画,不攀爬升旗台、车站候车亭等,爱护花草树木,节约水电。

5、校内校外不随便乱丢垃圾,并能教育身边的人也养成这个好习惯,看到垃圾能主动捡起来丢进垃圾桶。

6、服装整洁,红领巾佩戴整齐,注重仪容仪表,讲究个人卫生,班干部、老师能认真完成自己的各项工作。

7、自已能做的事自己做,饭后自己洗碗,能主动帮助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同学,文明入厕,并能做到手纸入坑。

8、食堂就餐能排队打饭打菜,不拥挤,不插队,不把饭菜带到教室吃,不从家里带饭菜来学校吃,不要学生帮老师打饭菜。

9、孝敬、体贴父母,能够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协助家长每天收集家中垃圾集中处理,逐渐养成不乱扔乱倒垃圾的良好卫生习惯,保证居室环境整洁。

10、垃圾倒进垃圾桶或焚烧池,无乱泼乱倒现象,杂物、柴草、生活用具摆放整齐,排水沟畅通无臭,家禽牲畜圈养,无乱拉粪便,垃圾清扫、焚烧、运转及时。

6、班主任总结

同学们,地球只有一个,如果我们不好好爱惜,将来留在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将是我们的眼泪,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在学校掀起一个爱护环境卫生活动的新高潮,以实际行动让我们家园更美丽

第20篇: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然而也是一个自然灾害包括传染病发生比较严重的国家,历史上就曾发生过几次大规模的鼠疫和霍乱,夺走了很多人宝贵的生命。为了减少传染病对国家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害,我国不断加快立法脚步,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法》为中心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制体系。国家的这一举措无疑对我国公共卫生的维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2003年“非典”疫情在我国部分地区爆发和蔓延,我们在抗击“非典”、适用法律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却发现刑法中专门用来预防和打击传染病犯罪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无法发挥作用。原因就在于自我国1997年新刑法对于传染防治犯罪作出规定以来,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生这类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很少受到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以致这些犯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实际上处于虚置状态。因此,为了让刑法能更加有效地打击、惩罚该类犯罪,我们很有必要对该罪的立法、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作进一步的深思,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体系的不足和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述

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的基本定义主要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根据本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该罪的特征有: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甲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这是两种致死率极高的两种恶性传染病。如果过生引起的对象只是乙类或丙类传染病,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并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2)拒绝按照国家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亦使该传染病扩产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是结果犯,有引起甲类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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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传播严重行为的是具体危险犯。对于后者来说,是否引起这种严重危险,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如果没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严重传播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三)本罪的主体是个人或单位,但前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的行为会引起甲类传染病或有严重传播的危险,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能够预见而能够避免。但是,行为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可能是故意。

二、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

为了准确理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内涵及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做到准确的区分该罪与相似罪的区别,我们应当深入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了解构成该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要件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侵犯客体表述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及社会秩序的安定。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特别是国家防治传染病的政策和有关管理活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5、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有关公共卫生⑤⑥与健康的管理秩序。

6、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和人民健康。

7、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有关管理制度。

在以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客体的诸观点中,只有第七种观点“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表述比较妥当,其他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缺陷。为了从法律上对传染病进行防治,我国人大常委会从1989年开始陆续制定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有关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的中心就是要求各级行政部门承担统一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 ①② 欧阳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注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31页。

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9页。 ③ 周振想:《刑法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3页。 ④ 刘远:《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⑤ 彭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版,第209页。 ⑥ 马登民,王东:《.新刑法精解与适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9页。 ⑦ 曹子丹:《新刑法罪名量刑与案例通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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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责,要求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 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和控制措施。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行为,则是直接侵害了这些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前面几种观点混淆了该罪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几类罪的客体内容,因此显然是范围过于宽泛不适合作为本罪的客体。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要件

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本罪不仅是指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违反,还包括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有关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违反。根据刑法第330的规定,本罪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是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具体包括下列两种情形:其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其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结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对单位自备水源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的连结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般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结。因此,凡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结的,亦应视为本项规定的情形。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的有关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以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卫生防疫机构依法享有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能,任何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其所提出的卫生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这里的传染病病原体,是指传染病细菌的原体。这里的消毒处理,是指使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这里的拒绝不仅包括不进行任何消毒,也包括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消毒。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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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里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诊断标准的人。这里的病原携带者,是指传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②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托幼机构的托育、教育等工作;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美容、整容等工作;其他与人接触密切的工作①。

③准许和纵容是两种行为方式,只要行为人满足一种行为方式即可以构成本罪,如果是两种行为方式均具备,仍以一罪来处罚。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其外延较广,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只有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执行的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明文规定而提出的诸种预防、控制措施的,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2、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是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

(1)引起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传染病必须是甲类传染病。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本罪。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两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不是甲类传染病,而是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的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就不符合该结果性要件,不能构成本罪。其中,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2)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可以构成本罪。所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是指实际造成 ① 卫生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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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或霍乱的传播,使他人感染鼠疫或霍乱。所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指虽未实际造成鼠疫或霍乱的传播,但具有造成这类传染病传播的重大可能性。前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属于实害犯;后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属于危险犯。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够成本罪的主体,下面将从四种客观要件的表现情况来具体说明:

1、供水单位。其主体主要是城乡自来水厂、企业、学校、部门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中对应卫生标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备水源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够成本罪的主体。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其主体范围较广,有城镇、环卫、医疗、防疫、商业、供销等部门及相关人员。需要指出的各级各类卫生防疫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准许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是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其主体主要是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是甲类传染病病人从事的易使甲类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生产、管理、供应饮用水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饮食业的单位或个人;托幼机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运输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等。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主体最为广泛,凡是拒绝执行的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明文规定而提出的诸种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也包括外交人员,只是他们在成为主体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有所不同。①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

1、目前主要学者的观点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两者兼有,我国刑法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故意论②、过失论③、混合论④。

2、对上述观点的评述

①② 卫生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陈广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24页。 ③ 叶峰:《刑法新罪名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66页。 ④ 陈兴浪:《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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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故意论者和混合说中关于主观故意的观点,只要行为人已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的危险,而客观上仍然实施该行为,就是故意犯罪,这实质上就成了“认识说”犯罪故意概念的翻版了。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这一概念包含认识和意志两方面的因素,如果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主观心理与其对该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态不一致就不能称为刑法上的 故意。所以这种仅以行为人客观故意实施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而臆断其主观就为故意的观点是不对的。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的理性思考

结合刑法第330条的规定,我认为本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理由如下:(1)如前所述,刑法上的主观故意应该包括认识和意志上的故意,只有两者均是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2)本罪设置的较低的法定刑来看,处3一7年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这与我国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的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相一致;(3)从立法的历史看,本罪的设立与类似罪一致,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也为过失犯罪。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过失。①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及完善

(一)外国及我国有关立法

从世界范围看,仅以鼠疫和霍乱为例,历史上曾发生过三次鼠疫大流行和七次霍乱大流行。这些灾难不仅造成了成千上万人罹难、流离失所,其波及范围也是相当广的 。

②至今,世界上仍30多个国家有鼠疫疫情。世界各国无不认识到用法律这一规范、稳定、连续、严肃的手段防治传染病的重要性。日本早于1897年就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罗马尼亚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均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及案例和维护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③我国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工作起步比较晚。解放前,传染病曾广泛传播和流行,特别是鼠疫、霍乱、天花灯恶性 ①② 王玉栋:《中国刑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卫生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培训教材》1992年版,第6页。 ③ 卫生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陶文释义》,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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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夺走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①建国后,当和政府高度重视人们的健康,为防治传染病,国家一方面致力于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环境和社会条件,努力提高科学医疗水平,另一方面又在加强卫生防疫的机构设置和建设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制法规。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开创了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新纪元,它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从此走上了法治轨道。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卫生部又发布了《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保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但是,由于起步晚我国体系始终还是不够完善和健全。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立法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2003年的非典暴露了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立法的很多缺陷和不足。通过比较外国立法以及对我国立法的思考,我觉得该罪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本罪的罪状表述中明确载明“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根据刑法理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那么,同样的传播传染病行为,所有的故意传播传染病行为(不管该传染病是甲类、乙类或丙类,只要是突发传染病),都只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对过失传播甲类传染病行为,却需要区分甲类和非甲类,对过失传播甲类传染病,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定罪;对过失传播非甲类传染病,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这种以传染病的种类归属来决定犯罪客体的方法值得商榷。

对此,我觉得有必要比对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者有关的立法,思考两个罪名关于传染病种属方面存在的异同和优劣,以解决在不同罪之间存在的一些矛盾。

2、在适用范围上存有缺陷。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结果要件是必须要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危险。只要引起的不是甲类传染病就不能构成本罪。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第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就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而言,至今为止,其并没有被国务院列入甲类传染病。因此,对于有的行为人拒绝采取“非典”防治、隔离措施,造成“非 ① 卫生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陶文释义》,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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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难以适用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

我认为,近年来传染病爆发和防治的情况与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不管从致病致死率、造成经济损失以及防控难度来看,以往被人们视为死神的霍乱、鼠疫已没有那么可怕,反而是一些突发性强、致死率高的传染病值得重视和警惕,刑法仍然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的对象锁定在“甲类传染病”范围内意义不大。①因此,有必要对刑法第330条作出修正,将本罪的可罚范围放宽,一些乙类传染病和其他突发性强、致死率高的传染病也应该属于本罪规制的范围,从而使其规定更有针对性,能够真正发挥效用。②

3、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包括危险结果),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必须过失造成实害后果才可构成犯罪,而在传染病防治罪中,只要有“严重危险”(危险结果)即可构成犯罪。从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比较的角度来说,学界通常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危害公共卫生罪,对于危害程度较低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只要有“严重危险”就可定罪,而对于社会危害性程度较高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却必须造成实害后果才可以定罪,显有不合理之处。

针对该问题,我认为鉴于法学界普遍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危害公共卫生罪,既然危害程度较小的本罪只要有“严重危险”就可定罪,那么对于危害程度较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以规定实害犯和危险犯,从而解除刑种之间的矛盾。

4、罪刑设定与危害后果不相适应。对危险犯与实害犯明显危害结果不同法定刑却相同的情况,有人认为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相吻合,影响了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性。

对此,我认为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做法是取消本罪危险犯的规定;第二种做法就是借鉴外国的立法,把实害犯和危险犯不加以特殊区别而规定在同一档的量刑中,然后按照实害犯从重,危险犯从轻的原则处理。

5、罚金刑的适用。本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可以处罚金刑,对自然人犯罪则不适用。③我认为对自然人设置罚金刑是有必要也有根据的,理由如下:(1)本罪系危害公共卫生罪之列,《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11个罪名中只有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和医疗事故罪2个罪名没有规定罚金,其他罪都有罚金的规定;(2)对统属一类犯罪客体,同为行政犯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这两个罪名的自 ①② 卫生部新闻中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http://www.daodoc.com/news/search_index.aspx。

王友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缺陷”,《检察实践》2001年版,第52页。 ③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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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所以,对本罪的自然人采用罚金刑是可行的 。

总之,本罪对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罪名,现行刑法关于本罪以及危害公共卫生的其他犯罪在整体立法思路和罪名设置上还不尽成熟,存在着一些偏差和矛盾,需要进一步校正。在认识到问题的同时我们要不断加强刑种与位阶方面的完善。只有这样,我们的传染病防治立法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

(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

所谓司法认定即就是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及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活动。但是,在认定过程中由于对刑法分则各罪的构成要件不熟悉,很容易将其与类似罪混淆造成错判。因此,在司法认定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中关于有关罪的构成要件有关规定来进行。下面我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来说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1、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如果行为人违反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不构成本罪。

2、犯罪主体是否是本罪规定的主体,如:供水单位在本罪中具体包括哪些,卫生防疫机构在违反了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制度时是构成本罪主体还是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等,如果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所规定也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但主体资格不符合仍然不构成本罪。

3、注意审查所引发的传染病是否为甲类传染病,如是甲类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其他罪。

4、注意审查是否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二者只须居其一,就可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危险结果要件中,行为所引起的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必须是严重的和现实的,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构成一定要达到相应的严重程度,如是危害程度较小,或则说存在危险但是不足以造成甲类传染病流行或传播的,则应该只是属于一般的行政违反行为。如果行为所引起的传播危险只是一般性的则不构成本罪。

总之,只有严格按照一个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一个罪才是准备的。

(二)本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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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事故,是指因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如地震、山洪等而引起的事故。如果自然灾害后又引起了重大传染病疫情,就属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条件或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危害结果。其区别的关键在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额原因而引起的。由此推论,行为人对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发生无罪过,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而本罪的行为人是持过失心态,应当依法承担有关刑事责任。

2、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界限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两罪存在一些相同之处,如都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都可能引起某种严重危险,主体要件相同,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犯罪,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是国家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而后者是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3)法律规定的具体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引起的危险的对象是甲类传染病即指鼠疫、霍乱等;而后者行为引起的危险的对象是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艾滋病等传染病,范围比甲类传染病广。

3、本罪与传播性病罪的区分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播性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的善良风尚。(2)客观要件不同。首先,行为的违法性内容不同。前者违反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后者则不仅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且更主要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不得卖淫、膘娟的规定。其次,前者是结果犯,必须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其传播的严重危害的危害结果为必备构成要件;后者是行为犯,只要是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不管是否已引起性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危险均可构成该罪。(3)主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出自过失,后者是故意。(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患有梅毒、淋病等患严重性病的自然人方能成为其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该罪。(5)两者传播的对象不同。前者传播的是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后者则是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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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分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包括过失投放毒害性物质、过失投放放射性物质以及过失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的那个行为。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罪的主观都是出于过失,客体方面都涉及到对公共安全的侵犯,两者存在较多共同点,但是他们的不同点在于:(1)危害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而后者主要表现为传染病病原体;(2)危害结果不同:前者的危害结果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后者的危害结果是造成多数人或不特定数人重伤、死亡或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相关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最常常存在法规竞合。

5、本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区分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罪存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都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结果,主观罪过也都是过失等。但是二者有着明显区别:(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负有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工作人员,单位不是该罪的主体;(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实施了前述四项行为之一,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义务,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行为人违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防治、监管职责,具有渎职性。有时从事传染病防治监管工作的人员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违背的是单纯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义务,还是对传染病进行防治、监管的职责。如是前者,则构成本罪;如果是后者,则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3)危害结果不同。本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实害结果,也包括引起其传播的严重危险结果;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且情节严重,只有实害结果一种,不包括危险结果,而且传染病的种类既包括甲类传染病,也包括乙类、丙类传染病;(4)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正常活动。

(三)犯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本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过失犯只有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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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中止和既遂等形态问题。①

2、本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非故意犯罪。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共同犯罪 必须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而本罪的主观方=方面是过失,所以不存在共同犯罪。但是实践中存在很多共同过失的情形。此时,我们 应该按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是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各行为人在共同过失犯罪中所起的不通风作用。

3、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根据该规定,行为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并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就构成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主要是指:(1)造成了甲类传染病传播而且延续时间特别长;(2)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发生了人员死亡或者多人(三人以上)重伤的结果;(3)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造成了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4)因甲类传染病的传播而导致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5)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使我国国际声誉受严重影响;(6)在疫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并且将加重了该地区的疫情情况的。

4、本罪的法规竞合

刑法上的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使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②在某些情况下,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运用器材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形成法规竞合。总的来说,法规竞合适用的是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在其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3)重法优于轻法。③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还需要在对该罪的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才能更加的准确和适用。因此,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①② 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页。

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 ③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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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

《刑法》第33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当然,本罪的量刑是依照总则中有关的基本量刑原则进行的,对量刑情节中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对量刑制度中的加重减轻、从重从轻等也是同样适用的 。

除此之外,对于本罪的量刑还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一)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后果特别严重是本罪唯一加重处罚情节。后果是否严重,直接关系着在何种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因此,搞清“后果特别严重”的含义,把握认定标准,是本罪刑罚适用过程中有怒更改首先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具体情况在司法认定一节已有阐述,这里不再多说。

(二)对罚金刑的适用。由于对单位犯罪没有规定罚金刑最高限额,因此要防止造成罚金刑的滥用,维护行为人 的合法权益。另外,有必要对自然人主体增设罚金刑,这在立法完善一节已有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三)关于实害犯和危险犯。在立法完善一节针对实害犯和危险犯我提出了两种处理方法,我个人还是比较同意外国国家的做法。毕竟针对本罪危险犯的危害结果也是很大的,如果危险结果一旦变为实害结果,那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

结 论

通过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念、构成要件、立法完善、司法认定和量刑有关的方面的讨论,相信大家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问题已经有了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特别是立法完善和司法认定两个方面。由于这两个方面是实践性很强,所以加强本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认定及司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大型自然灾害频发的近几年显得是尤为迫切。与此同时,完善有关本罪的构成要件、量刑等内容也是不容忽略的。唯有一个健全完整的体系才能在下一次大型传染病传播流行时及时地起到预防、控制作用,在又一次“非典”到来之际不是苍白无力、束手无策而是显得掷地有声、应对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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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作富: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2.王作富: 《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版。 3.高铭暄:《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版。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刘远:《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3年版。

7.赵秉志:《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8.孟庆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几个构成要件问题”,《法学论坛》2004年第19卷第1期。9.康均心等:“妨害凑热闹防治罪的立法缺陷及其补救”,《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6年版第3期。 10.吴光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辨析”,《山东审判》第20卷第156期。 11.吴光侠:“浅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http://www.daodoc.com。 12.欧阳竹均:“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辨析”,《科技创业月刊》2005年版第7期。 13.卢勤忠:“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完善”,《政治与法律》2003年版第4期。

14.詹红星:“中外富豪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之比较”,《韶关学院学报》2006年第27卷第2期。15.徐久生译:《瑞士联邦刊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6.赵微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l版。 17.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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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大学四年学习时光已经接近尾声,在此我想对我的母校,我的父母、亲人们,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达我由衷的谢意。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大学四年学习的默默支持;感谢我的母校西南科技大学给了我在大学四年继续学习的机会,让我能不断提高;感谢老师和同学们四年来的关心和鼓励。老师们课堂上的激情洋溢,课堂下的谆谆教诲;同学们在学习中的认真热情,生活上的热心主动,所有这些都让我的四年充满了感动。这次毕业论文设计我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其中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刘永强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尤为重要。刘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多,但是在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选题到开题报告,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调整等各个环节中他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在此谨向刘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同时,本篇毕业论文的写作也得到了王青、田富清等同学的热情帮助。感谢在整个毕业设计期间和我密切合作的同学,和曾经在各个方面给予过我帮助的伙伴们,在此,我再一次真诚地向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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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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