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整改措施

2021-03-28 来源:整改措施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首问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

1、对所有急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首次接诊的医生即首诊医师,首诊医师对病员应认真组织就地抢救,不得推诿,刁难病人。

2、对患多种疾病的急诊病人,首次接诊医师应根据此次就诊的主要疾病进行分诊,首诊医师认为不属本科病员时,应建立病历,做好有关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后再请有关科室会诊。

3、边缘或跨科疾病,同时会诊医师未做处理时,应由首诊医师处理,不得推诿病人,收住院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急诊科主任,出面解决。

4、转诊他科时,首诊医师要待他科医师接诊,确认后属该科疾病,方能离去。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围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医疗风险防范预案。

2、建立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工作的例会制度。

3、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定期监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对监控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常规。加强“三基三严”和岗位技能培训。

5、制定医患纠纷管理规定,完善接待程序,发生纠纷,即时上报,妥善解决。

6、对医患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交叉感染的发生,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群众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上岗时必须穿戴干净、整齐的工作衣帽。

2、要保持单位室内外整洁卫生,医疗用房定期消毒。

3、熟练掌握各种消毒方法,消毒液配置以及正确的使用程序。

4、注射用药械等应分门别类、放置有序、并有标签注明。

5、认真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

6、严格执行无菌制度、隔离制度、预防交叉感染。

7、及时交换防毒灭菌物品,高压灭菌超过一周必须重新消毒灭菌。

8、严格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包装、消毒。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其他一次性物品使用后及时消毒灭菌并做销毁处理。

9、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诊所护士职责

1、在本诊所所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机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

3、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员进行处置。

4、经常观察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诊室处理。

5、负责诊疗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宣传工作。

6、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事故。

8、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器材和其它物品。

医师职责

1、在本诊所领导的的领导下,担任门诊值班工作。

2、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执行情况。

3、向诊所所长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病员病情的变化,提出自己的意见。

4、认真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诊疗,严防差错事故。

5、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随时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7、按照诊所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传染病管理制度

1、全站医务人员须加强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

2、本站各科医务人员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

似传染病人,及时报传染病卡。如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炭中的肺炭,应立即以电话报告所在的区级卫生防疫机构,并将传染病报告卡于6小时内报到所在的区级卫生防疫机构;乙类传染病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3、加强门诊日志管理。门诊工作日志填写要求规范化、完整、字迹清楚。门诊发现有传染病病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发病时间、就诊和复诊九项,并在登记本上注明已报卡。

4、隔年首号复诊传染病,如迁延性肝炎及病源携带者,按《传染病防管法》规定均需报卡。

5、建立肿瘤、职业病、中毒、性病、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6、疫情报告率要求达98%以上。

推荐第2篇:传染病首诊负责制

传染病首诊负责制

1、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全院传染病管理的工作计划及相应制度,收集、积累、整理工作台帐及信息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

2、门诊部主任及急诊科主任应是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对轮转医师、进修医师宣传、介绍疫情报告制度。

3、首诊传染病医师应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下称传报卡)和转诊工作,并指定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相对固定)对每天的门诊日志与传报卡进行核查,发现漏报应及时督促当事人补报。首诊传染病医师应负责填写传报卡和转诊工作。

4、各科室设臵传染病报告登记本,及时发送传报卡至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负责各病区所有传报卡的签收、分类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

医院传染病病例登记和转诊制度

1、门诊日志和登记本,包括门(急)诊、检验科、放射科等,对传染病病例,要详细记录就诊病人的基本情况,项目齐全,书写规范,14岁以下儿童必须注明家长姓名。初诊病人,注明“传染病卡已报”,复诊病人注明“复诊”字样,首诊发现传染病人立即转传染科门诊或当地传染病医院。

2、临床科室、检验科、放射科等必须建立传染病登记本,记录项目和内容与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本相一致,且在一定时间段内,二者人数相符合。

3、预防保健科应建立全院传染病登记本,对各科室报告的传染病病例信息,详细登记,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4、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转到本院的传染科或当地传染病专科医院。

医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推荐第3篇:首诊负责制制度

首诊负责制制度

1.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

2.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

3.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4.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5.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

6.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7.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8.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全科门诊工作制度

1.全科诊室的工作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全科医师或持有全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师担任。

2.全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整体的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准确记载于健康档案。两次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协助转诊至上级医院。

3.全科医师应根据病人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指导和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记入健康档案。

4.全科医师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应进行规范管理。5.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相应信息,按时上报。

6.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诊治、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运。7.全科诊室应有相对独立的单人诊区,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保持清洁整齐。

双向转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与一所大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培训社区医生,掌握双向转诊的病种范围、适应症、转诊流程和保障措施,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

3.社区医生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与上级医院接诊部门取得联系,优先接待转诊病人,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4.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

5.对转回社区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康复期病人,应及时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处方管理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签字或印章在机构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3.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1.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应急措施。

2.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教育、技能培训,并组织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3.做好相关物资储备,进行动态管理。4.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控制、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6.发生火灾、地震等其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领导、听从指挥,做好报警、人员疏散及现场抢险等各项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补充。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围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医疗风险防范预案。

2.建立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工作的例会制度。3.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定期监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对监控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常规。加强“三基三严”和岗位技能培训。

5.制定医患纠纷管理规定,完善接待程序,发生纠纷,即时上报,妥善解决。

6.对医患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2.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3.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4.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5.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6.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7.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8.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1.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部门职责、监测、预警、报告、程序、应急处理等。

2.定期对全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组织演练。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并进行动态管理。

4.疫情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听从政府统一指令,服从统一指挥。6.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书写完整病历记录,协助转送病人。 7.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传染病管理制度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辖区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告。

2.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3.建立传染病个案登记卡,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4.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5.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6.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智力、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6.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4.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负责为辖区内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妇女病防治工作。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为辖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3.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2.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性生活指导,提高已婚夫妇生活质量。

3.提供避孕药具,做好相关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4.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5.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6.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1.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

1、门诊部、住院部、检验科、放射科等有关科室接诊传染病患者时,首先进行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然后做好处置工作。

2、疫情管理员每日两次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对卡片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正。

3、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

立即电话通知网络直报员,网络直报员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专家组确诊后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上报。

4、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时,于24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5、发现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时,应当在24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6、进行网络直报时,经查错、查重、订正后上报。同时登记在《疫情直报登记本》上备查。

7、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后,整理、装订、存档,保留三年。

8、每月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汇总,报医务处、业务院长。

9、遇到特殊情况时,报告业务院长协调解决。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

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医院门诊日志登记要求

1、门诊部各科室要建立门诊日志,详细登记接诊病人。

2、门诊日志要按照日志规定的项目填写详细、齐全,内容要保证真实可靠。

3、对门诊日志上登记需上报的传染病要做出明显标志,疫情上报后,医院疫情管理人员要标记。

4、对疑似传染病和确诊的传染病病例,要登记其具体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等),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5、要经常核查所登记的门诊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补充、改正。

6、年度结束后,对全年的门诊日志核查无误后,按规定要求存入资料室,以备后查,在贮存过程中要做好防水、防火、防盗等措施,以保证门诊日志的妥善保管。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医疗工作制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物价、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医保的各项规定。

2.落实“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向社会承诺”,严格执行“一公开、二提供、三优先、四免费、五实行”的承诺内容。实行全年无休息日门诊,提供12小时服务。

3.认真诊治就诊患者及家庭病床患者,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于专科强,病情复杂的病例,诊治上有困难时,应按照中心的转、会诊制度,及时转、会诊;对危、急、重症患者,应立即就地抢救,同时积极协助家属转院。

4.建立个人、家庭健康档案,认真按照医疗文书书写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书写各类医疗文书。

5.严格执行各类各项医疗、护理诊疗常规、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认真执行各项查对制度,防止医疗差错与事故。

6.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上报,并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宣传。

7.积极稳妥地开拓医疗服务项目,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遵守医疗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8.建立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对高血压患者采取药物及健康教育非药物治疗。

9.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工作的各项规定、要求,防止医源性感染。 10.按要求做好医疗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11.建立各类工作记录登记本认真逐项填写,按要求统计上报。

社区卫生服务站急诊抢救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站遇到急诊抢救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就地组织抢救。如遇专科性较强,较复杂的病例,诊治上有困难时,应在抢救同时积极协助家属转院。 2.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及院外徒手急救技术。 3.重大抢救需立即通知中心和社区部领导,并请上级医师会诊。 4.抢救结束后要做好急救记录,需转诊者应书写病历摘要,执行双向转诊制度。 5.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备有抢救药品及基本的抢救设施。并备好抢救箱(或出诊箱及抢救药品)。

附社区卫生服务站预防保健工作制度

1.在站长的领导下,协助中心保健科完成社区常见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2.进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卫生防病知识宣教,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社区居民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3.针对不同人群做好老年人、妇女儿童、慢性病高危人群的预防、保健知识宣传。

4.配合中心临床科室进行有针对性的疾病普查和防治工作。

5.完成上级和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站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建立社区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依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2.根据中心的计划,大力推行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健康教育。

3.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控烟、限酒、合理膳食、健身等干预活动。 4.对社区的病人按不同病种或不同人群,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考核要求。

5.在中心相关科室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6.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可设立建康咨询台和咨询服务热线。

7.利用市民学校和居委会,每月针对不同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8.健康知识宣传栏或板报每月更换内容:

9.免费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对慢性病人进行分类管理。 10.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各类有关健康教育及管理的各种资料。 社区卫生服务站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协助居委会掌握辖区育龄妇女档案,并对计划生育工作给予指导。 2.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知识咨询。

3.宣传避孕节育知识,积极推广计划生育知情选择,提高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及有效率。

4.提供避孕药具并开展避孕药使用的咨询服务。

5.指导育龄居民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6.开展健康保健及不孕症的咨询治疗,并登记建册。

7.开展妇女生殖保健的宣传教育与咨询,开展妇女保健工作。热情主动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做好咨询记录,涉及技术问题及时与中心妇科联系给予指导,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8.宣传性保健进行性卫生保健指导。

医生及实习医生培训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和有关院科领导要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传染病知识培训,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

2、对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

3、新入院的医生和实习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监测信息工作指南、传染病诊断标准等。

5、疫情管理人员和网络直报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拒绝参加培训者按有关制度处置。

: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239号)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31号) 7.《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2007年3月15日卫办科教发〔2007〕48号)

8.《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21号) 9.《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实施方案》(卫办人发〔2004〕126号) 10.《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 1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中医药发[2006]63号) 1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中医药发[2006]63号) 13.《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 14.《继续药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

15.《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 16.《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438号)

17.《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4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年局令第7号) 21.《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 2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7.《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 2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 29.《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与实施方法》([88]卫医字第40号)

30.《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 34.《统计法》(修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35.《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7 号) 36.《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国办发[2004]75号) 37.《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管理办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

39.《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 4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文件) 41.《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4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药管械[2000]73号) 4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 第374号) 4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 4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 4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

50.《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卫生部1984年12月15日)

5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 5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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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乡镇卫生院首诊负责制

首 诊 负 责 制

(一)所有到医院门急诊就诊的患者均应得到有效的就医指导,首珍接诊医师应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耐心解答患者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治;不是本科的疾病应认真、及时转诊或请会诊,值班医师应负责护送,以免发生危险。

(二)所有收入各病区的患者均应得到及时的检查、治疗。若发现本科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请有关科室会诊,必要时转入相应科室进行治疗,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清楚。若有本科相关的疾病应负责随诊,继续协助治疗。

一、门诊首珍负责制制度

1、首珍科室是指患者来院就诊的第一个科室,该科室接诊医师为首珍医师。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患者,而应热情接待,详细检查,认真书写病历和各种检查申请单,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

2、门诊患者到相关科室就诊,首诊医师应以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详细询问病史,精心进行诊治。如首诊医师经诊查患者后,判断患者病情属他科疾病,应给予认真处理,耐心解释,介绍患者到他科就诊。

3、如遇到诊疗有困难或涉及多学科患者,首诊医师应先完成病历记录和体格检查,及时请上级医师进行指导,必要时邀请他科会诊或报告门诊办公室进行疑难病会诊。

4、首诊医师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时,被邀请科室应安排高年资医师及时参加会诊,将会诊意见当面向首诊科室医师交待,并做病历记录,必要时协助首诊科室进行诊治。

5、病情涉及到两科以上的患者,如需住院治疗,应按照“专病专治”的原则根据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院,科室不得拒收患者。在未确定接受科室前,首诊科室医师要对患者全面负责。

6、各科首诊医师均应以患者为中心,将患者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通力协作。严禁在患者及家属面前争执、推诿。

二、急诊首诊负责制制度

1、首诊科室是指患者就诊的第一个科室,该科室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患者,而应及时到岗、热情接待、详细检查、认真书写病历、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

2、急诊患者到相关诊室就诊(危重或特殊患者,应先入抢救室救治),对患者基本情况和生命体征进行检查,危重患者应给予基本抢救处理(如吸氧、开放静脉、吸痰、监护等)。

3、如首诊医师经诊查患者后,判断确实为其他科疾病,亦应按第一条要求书写病历,做必要的检查和处理,尤其对危重患者抢救,首诊医师必须及时实施抢救措施,之后提请有关科室会诊或申请转科,在与有关科室当面交接患者后方可离开。在患者未正式转科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4、凡遇到不能明确诊断或诊断治疗有困难、涉及多科的患者,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先承担诊治责任,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应亲临现场查看患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记录病历,必要时牵头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各科在做出“除本专业外疾病”的结论时均应非常慎重,在未确定接受科室前,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要对患者全面负责。

5、首诊医师邀请其他科室会诊需先经本科上级医师同意,被邀请科室应安排医师及时到场参加会诊,将会诊意见当面向请会诊科室医师交待,并做病历记录,必要时协助首诊科室进行相关诊治。

6、凡属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抢救者,相关科室必须以患者为中心,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各科室所做的相应检查和处理应及时记录。首诊科室在抢救过程中始终负责患者的生命体征,并起到主要协调作用。

7、如患者病情确需转院治疗,必须经过上级医师诊查患者,同意后方可转院。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或在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生命危险时,不得转院。

8、各科医师均应以“患者为中心”,将患者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通力协作。严禁在患者及家属面前争执、推诿。

三、科室就诊流程规范

为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减轻患者负担,理顺诊疗环节,减轻病房压力,保持医院秩序稳定,特制订以下科室流程规范。

1、急诊与病房流程规范

首诊医师在接诊患者后,经初步诊断,认为可在观察室接受治疗的,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对于需住院的患者,应按照“专病专治”原则收入相应科室。对于患有高危疾病或需立刻手术的患者,应迅速启动“绿色通道”,直接送入相应病房或手术室进行治疗或手术,以尽最大可能抢救患者生命。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2、临床科室与医技科室流程规范

医技科室与临床科室要加强临床和科研协作,密切配合,对需要进行X线、化验等各项检查的患者,医技科室应优先安排住院患者、危重患者进行检查,并尽快出具检查报告,做到早检查、早报告;病房经治医师须及时追踪检查结果,做到早诊断、早治疗。医技科室对诊断或报告有疑问者,应加强临床随访,必要时可请临床医师会诊。协助检查及诊断。

3、门诊与病房流程规范

门诊医师接诊患者后,经诊断认为属本专业疾病,留本专业继续治疗,若发现患者为非本专业患者,应及时转有关专业,并与患者交待有关注意事项。需要住院的,按“专病专治”原则,将患者收到相应专业病房,严禁将他科病种收入本专业病房;诊断、治疗有困难者,可请本专业上级医师会诊协助诊治,若有必要可联系组织有关专业进行门诊疑难病会诊。

4、患者转科流程规范

患者住院期间出现他科病情或确诊为其他专业疾病或合并其他专业疾病且比本专业疾病更为紧急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护理人员通知住院处办理转科手续(危重患者优先办理),经治医师写好转科记录,按联系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同到转入科,并向值班医师交待病情;转入科医师及时检查处理患者,书写转入记录。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转科时,要全面权衡并尽量满足其要求,如确因病情危重不能转科,要向家属详细解释并取得同意和签字。如家属坚持转科,应向上级医师或主任报告,并在病历记录中及时记载,经家属签字后再转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留或收治非本专业范围的患者。

四、转院、转科、出院制度

1、因限于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或患者特殊疾病,诊断困难或不宜在本院继续治疗者,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提出,报请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

2、患者(包括门诊患者)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科主任同意签字后,经医务部或主管院长批准。但急性传染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如患者转院途中可能死亡者,应暂留院内处置,待病情稳定或采取相应措施,在保证途中生命安全情况下再行转院。转重患者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转院时要办理出院手续,并将病历摘要或出院小结随患者转去。

4、患者入院后因病情诊断或治疗方案变更需转入其他科室,经转入科会诊同意,由转出科护理人员通知住院办理转科手续,经治医师写好转科记录,按联系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同到转入科,并向值班医师交代病情。转入科医师及时检查处理患者,书写转入记录。

5、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转院或转科时,要全面权衡并尽量满足其要求,如确因病情危重不能转院,要向家属详细解释并取得同意和签字。如家属坚持转院,应向上级医师或主任报告,并在病历记录中及时记载,请家属签字后同意转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留或收治非本专业范围的危重患者。

6、出院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或主任(副)医师同意后,于出院前1d下达医嘱,于出院当日上午10:00前完成出院记录和病房结账并交往院处。患者出院时,医师应向患者交待出院后注意事项,并征求患者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出院患者带药以1周剂量为限,带药品种不得超过4种,由主管医师开临时医嘱,由当班护士到药房取回交给患者,外地患者科适当放宽药量。

7、医保患者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室患者转入、转出、优先诊疗程序与原则

1、患者转科的原则与程序 (1)原则

患者住院期间出院出现他科病情及确诊为他科疾病,或他科疾病比本科疾病更为紧急时,经转入科医师会诊同意接收后,应办理转科手续。

(2)程序

由转出科护理人员通知住院处优先办理转科手续,经治医师写好转科记录,并派人陪同按联系时间转科,向转入科值班医师交代病情。转入科医师及时检查处理患者,书写转入记录。

2、优先诊疗原则 (1)原则

对转入患者采取优先诊疗措施时,不能损害其他患者权益,不能加重其他患者的精神负担。

(2)程序

采取优先诊疗措施时,应首先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方能进行。如有必要,应向医务部或院领导汇报。

(3)下列人员可采取优先诊疗措施 ①疑难、危重患者;

②有可能产生纠纷征兆的患者; ③外宾、侨胞、上级领导等患者; ④医师认为应优先诊疗的其他患者。

推荐第5篇:传染病首诊医师负责制

传染病首诊医师负责制

1.认真如实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工作,门诊日志为发现、检索传染病的基础资料。14岁以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记载家长姓名、学校年级及班级。

2.检验科、放射科发现传染病的阳性结果时,要询问并登记病人的详细住址和电话号码,同时电话报告防保科和临床首诊医师

3.临床首诊医生在接到检验科或放射科的阳性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防保科。

4.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任何责任疫情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新的传染病报告卡,卡上标记的星号必填,同时报告防保科。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在短期内填写传染病订正卡,并上报防保科。

5.防保科根据传染病报告要求,立即进行网络直报或卡报市疾控中心,并认真填写传染病总登记簿和肺结核转诊登记簿,保存传染病报告卡3年。

6.报告时限:甲类和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在2小时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24小时内。

推荐第6篇:关于医院首诊负责制

关于医院首诊负责制

前几天医院出现了一件互相推诿病人,没有实行首诊负责制的事件之后,科室通过这件事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使每个人心中对首诊负责制有了更深的感触,坚持首诊负责制能够大大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我的感触如下:

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科、住院等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我们科室是门诊与病房都管的科室,相对工作量比较大,所以疏忽这类问题的几率比较大,所以我们为此制定一下首诊负责制的具体做法:

1、门诊接诊医师对来院就诊者,应负责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必要的检验、辅助检查以及初步诊断与治疗,并记录完整的首诊病史,签清医师姓名。

2、如遇疑难病例,应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对病人诊治作妥善安排。

3、如遇危重症病人,医护人员应及时全力投入抢救。需全院组织抢救者,应急报医教科和院领导。

4、如需转院者,应向病人及其家属解释清楚,取得病人及其家属的配合。

5、凡在诊疗中,遇医院医疗或非医疗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向有关科室汇报,夜间则向院总值班汇报,并作妥善处理。

我相信通过我们对首诊负责制的学习,我们以后将严格要求自己,做好首诊负责,积极避免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

肛肠科王伟波

推荐第7篇:2.7.1.1首诊、首问、首诉负责制

永清镇中心卫生院 首诊、首问、首诉负责制

一、首诊负责制

(一)病人到医院后第一个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第一个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科、转院等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二)首诊医师应当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应及时请其它科室的医师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诱病人。

(四)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五)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查看病人并同意。急、危、重症病人,应当在请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的同时,尽早电话邀请相应科室会诊,会诊结束后补充会诊手续。不得以须本科室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查看病人后方可会诊为由,延误病人的救治时间。

(六)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诱。

(七)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诱,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在病历中因记录。

(八)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必须执行“三先一后”制度,立即进行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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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制

(六)对严格自觉遵守首问责任制度,积极主动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将及时予以表扬。

(七)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教育、通报批评、向办事人赔礼道歉等处理。造成严重纠纷及后果者,视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首问人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及时或没有在限期内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

2.首问人没有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冷漠对待办事人,故意刁难办事人的、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4.对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读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楚、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明显差错的;

6.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八)本院设立违反首问责任制度投诉电话:028-24210056。

(九)本首问责任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三、首诉负责制

为了搞好优质服务,改进工作作风,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院对病人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可以到任何部位、任何部门投诉。第一位被询问到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引导工作,严格按照医院投诉处理流程进行引导或处置,不得擅自解释或随意处理,并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投诉管理部门。同时,医院要尽量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一)首诉责任制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诉责任人是指病人或投诉人到医院投诉时,第一个被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三)首诉责任人(以下简称接待人)的主要责任是引导,不得自行减免费用,自行免费诊疗或者收入住院,不得随意解释。

(四)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 《医院投诉登记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匿名投诉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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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制

推荐第8篇:2.7.1.1首诊、首问、首诉负责制

永清镇中心卫生院 首诊、首问、首诉负责制

一、首诊负责制

(一)病人到医院后第一个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第一个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科、转院等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二)首诊医师应当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应及时请其它科室的医师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诱病人。

(四)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五)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查看病人并同意。急、危、重症病人,应当在请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的同时,尽早电话邀请相应科室会诊,会诊结束后补充会诊手续。不得以须本科室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查看病人后方可会诊为由,延误病人的救治时间。

(六)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诱。

(七)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诱,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在病历中因记录。

(八)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必须执行“三先一后”制度,立即进行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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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制

(六)对严格自觉遵守首问责任制度,积极主动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将及时予以表扬。

(七)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教育、通报批评、向办事人赔礼道歉等处理。造成严重纠纷及后果者,视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首问人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及时或没有在限期内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

2.首问人没有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冷漠对待办事人,故意刁难办事人的、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4.对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读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楚、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明显差错的;

6.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八)本院设立违反首问责任制度投诉电话:028-24210056。

(九)本首问责任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三、首诉负责制

为了搞好优质服务,改进工作作风,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院对病人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可以到任何部位、任何部门投诉。第一位被询问到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引导工作,严格按照医院投诉处理流程进行引导或处置,不得擅自解释或随意处理,并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投诉管理部门。同时,医院要尽量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一)首诉责任制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诉责任人是指病人或投诉人到医院投诉时,第一个被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三)首诉责任人(以下简称接待人)的主要责任是引导,不得自行减免费用,自行免费诊疗或者收入住院,不得随意解释。

(四)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 《医院投诉登记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匿名投诉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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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制

推荐第9篇:市医院医生首诊负责制实施细则

市医院医生首诊负责制实施细则

市医院医生首诊负责制实施细则 首诊负责制包括医院、科室、医师三级。 病人初诊的医院为首诊医院;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医院首诊负责制 凡来医院就诊病人,均实行医院首诊负责制。医院对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一律不得拒诊。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如病情危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应就地抢救。 属下列情况可以转诊:

1、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

2、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要求转院者;

3、病情确需要住院或留观,但因为医院无床位,若病情允许转运时,首诊医院的首诊医师必须在写好病历、进

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待、途中风险告知、患方家属在病历及知情书上签字同意,并落实好接收医院后方可转院。

科室首诊负责制

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诊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的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留观察室观察治疗的病人,首诊科室的首诊医师应将病历记录清楚后收入观察室,由观察室医师继续治疗。若需要住院治疗者,首诊医师在完成门诊病历记录后开具住院证,收住入院治疗。病房不得拒绝收治,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报告,协调处理。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遇到复杂病例或诊断未明的病员,首诊

科室和首诊医师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并负责邀请有关科室会诊。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

对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的危急重病人,在尚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首先由首诊科室负责抢救。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在实行必要抢救同时,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诊断明确后及时转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拖延抢救。

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诊或转科或入院治疗,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负责与有关科室联系并安排医务人员做好护送及病人交接手续。如患者确需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向医务科汇报,落实好接收医院后方可转院。

患者在门、急诊治疗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首诊科室医师要到场处理。若涉及他科疾病,应在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后,请有关科室会诊或转诊。严禁相互推诿。 已收住入院的患者,经检查不属本专业病种,或主要疾病不属本专业,需要转科时,经管医师应写好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 医师首诊负责制

医师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首诊医师须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病历记录等,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应收住观察室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必须收住入院治疗。

对已接诊的非本科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

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后,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的就诊科室。

对已接诊的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在写好病历、做好检查后,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仍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若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如遇危重患者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必须先抢救病人并及时报告相关诊疗组、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参与抢救工作。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床旁交接班,并认真写好交接班记录后方能下班。对已接诊的非本科室范畴的重危病人,首诊医师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被邀请的医师,应立即赶到现场,明确为本科疾病后应接过病员按首诊医师的责任进行抢救,

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对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的危、急、重病人,首诊医师应积极抢救病人,同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并及时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诊断明确后及时转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在未明确收治科室之前,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拖延抢救。

对群发病例或者成批伤员,首诊医师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及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分流病人、组织各相关科室医师、护士等共同参与抢救。

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科或入院治疗,首诊医生应与有关科室联系并亲自或安排其它医务人员做好病人的护送及交接手续。 各科首诊医师均应将患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严禁在患者及家属面前争执、推诿。因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而造成

医疗差错、医疗争议、医疗事故,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其他分类

一、门诊首诊负责制

1.门诊患者经分诊台分诊、挂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完成病历记录和体格检查,精心诊治。如经检查后判断患者病情属他科疾患,应耐心解释,介绍患者到他科就诊。 2.如遇到诊疗有困难或涉及多学科的患者,首诊应先完成病历记录和体格检查。及时请上级医师进行指导,必要时邀请他科会诊。

3.首诊医师邀请他科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应及时会诊,做好病历记录,必要时协助首诊医师进行诊治。

4.病情涉及到两个科室以上的患者,如需住院治疗,应按照“专病专治“原则根据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如有争议则由双方的上级医师商定,在确定接受科室前,由首诊医师对患者全面负责。

二、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1.分诊患者经分诊、挂号后,到相关诊室就诊。护士分诊时应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对于危重患者应在医师到来之前给予基本抢救处理。

2.如首诊医师经检查患者后,判断确实为其他科疾患,亦应书写病历,做必要的检查和处理,尤其对予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实施抢救措施,之后提请有关科室会诊或申请转科,在与有关科室当面交接患者后方可离开,在患者未正式转科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3.凡遇到不能明确诊断或诊断、治疗上有困难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先承担诊治责任,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应亲临现场查看患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记录病历,必要时牵头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各科在做出“排除本专业疾病“的结论时应非常慎重,在未确定接受科室前,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要对患者全面负责。

4.如不同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请本科上级医师直至主任会

诊。如仍不一致时,由急诊科主任裁决该患者应由哪科负责。急诊科主任不在或裁决有困难时,正常工作时间由医务科裁决,夜间或节假日由总值班裁决,仍有困难时及时请示分管院长。在尚未作出裁决前,由首诊科室负责诊治,不得推诿。

5.凡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相关科室必须以患者为中心,协同抢救,不得擅自离开,各科室所做的相应检查和处理应及时记录。首诊科室在抢救过程中起主要协调作用。

6.急诊科严格限制以“共管“形式管理跨科、跨专业患者,应根据患者的主诉与病情程度分清主次,由一科为主管理患者,其他科室以会诊的形式协助诊治。若无法分清主次,则首诊科室全面负责,其他相关科室会诊。

7.急诊一线医师无权将患者转院,如患者病情确需转院,必须经上级医师诊查患者,同意后方可转院。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或在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生命

危险时,不得转院,如家属强行要求转院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推荐第10篇:卫生部医院核心制度首诊负责制

1.首诊负责制

一、病人经预检挂号到该科就诊或经住院处收住入院(包括门急诊病房、住院部),应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应认真询问,书写病史及做必要的各种检查。

二、经检查后认为是其他科疾病或与其他科有关的疾病时,经治医师应将病情及意见记录于病史,再请其他科会诊 (进修、实习医师不能单独提请会诊,必须由上级医师审核签名)。

三、科与科之间诊治意见一时不能统一,各科再请示本科上级医师后协商解决,若仍不能统一,再请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内部矛盾不应暴露在病员及家属面前,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

四、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之前,首诊科室应继续负责该病员的一切诊治工作,对重危病员首诊科室医师要认真观察病情,详细书写病史、病程录,同时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不得以各种理由贻误病人的病情。

五、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后,首诊科室医师与接受科室医师之间要详细书写交接,重危病人还要床边交班。首诊负责制的督查工作由医务科、质管科每月不定期深入各临床部门(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实地督查,了解首诊负责制落实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案,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兑现 (如发生情况按医院奖惩条例执行)。

1.首诊负责制

六、病人经预检挂号到该科就诊或经住院处收住入院(包括门急诊病房、住院部),应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应认真询问,书写病史及做必要的各种检查。

七、经检查后认为是其他科疾病或与其他科有关的疾病时,经治医师应将病情及意见记录于病史,再请其他科会诊 (进修、实习医师不能单独提请会诊,必须由上级医师审核签名)。

八、科与科之间诊治意见一时不能统一,各科再请示本科上级医师后协商解决,若仍不能统一,再请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内部矛盾不应暴露在病员及家属面前,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

九、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之前,首诊科室应继续负责该病员的一切诊治工作,对重危病员首诊科室医师要认真观察病情,详细书写病史、病程录,同时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不得以各种理由贻误病人的病情。

十、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后,首诊科室医师与接受科室医师之间要详细书写交接,重危病人还要床边交班。首诊负责制的督查工作由医务科、质管科每月不定期深入各临床部门(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实地督查,了解首诊负责制落实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案,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兑现 (如发生情况按医院奖惩条例执行)。

1.首诊负责制

十一、病人经预检挂号到该科就诊或经住院处收住入院(包括门急诊病房、住院部),应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应认真询问,书写病史及做必要的各种检查。

二、经检查后认为是其他科疾病或与其他科有关的疾病时,经治医师应将病情及意见记录于病史,再请其他科会诊 (进修、实习医师不能单独提请会诊,必须由上级医师审核签名)。

十三、科与科之间诊治意见一时不能统一,各科再请示本科上级医师后协商解决,若仍不能统一,再请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内部矛盾不应暴露在病员及家属面前,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

十四、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之前,首诊科室应继续负责该病员的一切诊治工作,对重危病员首诊科室医师要认真观察病情,详细书写病史、病程录,同时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不得以各种理由贻误病人的病情。

十五、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后,首诊科室医师与接受科室医师之间要详细书写交接,重危病人还要床边交班。首诊负责制的督查工作由医务科、质管科每月不定期深入各临床部门(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实地督查,了解首诊负责制落实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案,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兑现(如发生情况按医院奖惩条例执行)。

1.首诊负责制

十六、病人经预检挂号到该科就诊或经住院处收住入院(包括门急诊病房、住院部),应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应认真询问,书写病史及做必要的各种检查。

七、经检查后认为是其他科疾病或与其他科有关的疾病时,经治医师应将病情及意见记录于病史,再请其他科会诊 (进修、实习医师不能单独提请会诊,必须由上级医师审核签名)。

十八、科与科之间诊治意见一时不能统一,各科再请示本科上级医师后协商解决,若仍不能统一,再请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内部矛盾不应暴露在病员及家属面前,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

十九、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之前,首诊科室应继续负责该病员的一切诊治工作,对重危病员首诊科室医师要认真观察病情,详细书写病史、病程录,同时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不得以各种理由贻误病人的病情。

十、在其它科接受该病人后,首诊科室医师与接受科室医师之间要详细书写交接,重危病人还要床边交班。首诊负责制的督查工作由医务科、质管科每月不定期深入各临床部门(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实地督查,了解首诊负责制落实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案,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兑现(如发生情况按医院奖惩条例执行)。

第11篇:首诊负责制和三级查房制度

首诊负责制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2.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3.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三、与旧核心制度的不同点

1.首诊医师对门(急)诊患者进行病情评估,完成门(急)诊病历,以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对诊断不明确的患者,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给予及时治疗或及时转有关科室。

2.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尤其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的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3.首诊医师对诊断明确的患者,按照诊疗常规及时治疗;对于诊断不明确的,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对诊断为非本科室疾病的患者,与患者沟通后,转诊至对应科室;对涉及多学科疾病的患者,申请多学科会诊;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交接,把患者的病情及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做好交接班记录;首诊医师明确每个阶段的责任主体,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顺利、连续进行。 4.若危重病人,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院治疗,首诊医师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及时联系有关医院,做好患者转院护送前的工作。若病人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三级查房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与旧核心制度的不同点

1.强调了查房周期。

2.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3.增加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12篇:市医院医生首诊负责制实施细则

首诊负责制包括医院、科室、医师三级。

病人初诊的医院为首诊医院;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医院首诊负责制

(一)凡来医院就诊病人,均实行医院首诊负责制。医院对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一律不得拒诊。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如病情危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应就地抢救。

(二)属下列情况可以转诊:

1、

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

2、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要求转院者;

3、病情确需要住院或留观,但因为医院无床位,若病情允许转运时,首诊医院的首诊医师必须在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待、途中风险告知、患方家属在病历及知情书上签字同意,并落实好接收医院后方可转院。

科室首诊负责制

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诊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一)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的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留观察室观察治疗的病人,首诊科室的首诊医师应将病历记录清楚后收入观察室,由观察室医师继续治疗。若需要住院治疗者,首诊医师在完成门诊病历记录后开具住院证,收住入院治疗。病房不得拒绝收治,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报告,协调处理。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二)遇到复杂病例或诊断未明的病员,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承担主要诊治责任,并负责邀请有关科室会诊。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

(三)对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的危急重病人,在尚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首先由首诊科室负责抢救。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在实行必要抢救同时,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诊断明确后及时转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在未明确收治科室时,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拖延抢救。

(四)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诊或转科或入院治疗,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负责与有关科室联系并安排医务人员做好护送及病人交接手续。如患者确需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向医务科汇报,落实好接收医院后方可转院。

(五)患者在门、急诊治疗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首诊科室医师要到场处理。若涉及他科疾病,应在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后,请有关科室会诊或转诊。严禁相互推诿。

(六)已收住入院的患者,经检查不属本专业病种,或主要疾病不属本专业,需要转科时,经管医师应写好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

医师首诊负责制

医师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一)首诊医师须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病历记录等,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应收住观察室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必须收住入院治疗。

(二)对已接诊的非本科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后,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的就诊科室。

(三)对已接诊的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在写好病历、做好检查后,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仍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若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四)如遇危重患者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必须先抢救病人并及时报告相关诊疗组、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参与抢救工作。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床旁交接班,并认真写好交接班记录后方能下班。对已接诊的非本科室范畴的重危病人,首诊医师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被邀请的医师,应立即赶到现场,明确为本科疾病后应接过病员按首诊医师的责任进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五)对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的危、急、重病人,首诊医师应积极抢救病人,同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并及时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诊断明确后及时转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在未明确收治科室之前,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拖延抢救。

(六)对群发病例或者成批伤员,首诊医师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及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分流病人、组织各相关科室医师、护士等共同参与抢救。

(七)对危重、体

第13篇:急诊科急诊首诊负责制的内容

试述急诊科急诊首诊负责制的内容

⑴第一个接待急诊就诊病人的科室和医生为首诊科室和首诊医生。

⑵遇病情复杂的多发伤、跨越疾病或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人,首诊科室和首诊医生应首先承担诊治责任,严禁推诿病人。

⑶首诊医生如确定病人应归属其他科室,在询问病史、体检和进行必要的急诊处理后,应记录相应病历信息,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转科。

⑷危重病人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生应先对病人进行常规抢救,并立即通知有关科室的值班医生,在接诊医生到达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

⑸如遇复杂病例,需两科或更多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生应首先进行必要的抢救,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相关科室值班医生、护士等有关人员。

⑹如病人确需转科,且病情允许搬动,由首诊科室和首诊医生负责联系安排。如需转院,且病情允许,由首诊医生向医务科汇报,落实好接收医院后方可转院。

第14篇:1.4.2.1.1首诊负责制

首 诊 负 责 制

(一)所有到医院门急诊就诊的患者均应得到有效的就医指导, 首诊接诊医师应认真负责的进行诊治,耐心解答患者所提出的问题。 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治;不是本科的疾病应认真、及 时转诊或请会诊,值班医师应负责护送,以免发生危险。

(二)所有收入各病区的患者均应得到及时的检查、治疗。若发 现本科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请有关科室会诊,必要时转入相应科室 进行治疗,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清楚。若有本科相关的疾病应负 责随诊,继续协助治疗。

一、门诊首诊负责制度

1、首诊科室是指患者来院就诊的第一个科室,该科室接诊医师 为首诊医师。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患 者,而应热情接待,详细检查,认真书写病历和各种检查申请单, 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

2、门诊患者到相关科室就诊,首诊医师应以对患者高度负责的 精神,详细询问病史,精心进行诊治。如首诊医师经诊查患者后, 判断患者病情属他科疾病,应给与认真处理,耐心解释,介绍患者 到他科就诊。

3、如遇到诊疗有困难或涉及多学科患者,首诊医师应先完成病 历记录和体格检查,及时请上级医师进行指导,必要时邀请他科会 诊或报告门诊办公室进行疑难病会诊。

4、首诊医师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时,被邀请科室应安排高年资医 师及时参加会诊,将会诊意见当面向首诊科室医师交待,并做病历 记录,必要时协助首诊科室进行诊治。

5、病情涉及到两科以上的患者,如需住院治疗,应按照“专科 专治”的原则根据患者的主要病情收住院,科室不得拒收患者。在 未确定接受科室前,首诊科室医师要对患者全面负责。

6、各科首诊医师均应以患者为中心,将患者生命安全放在第一 位,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通力协作。严禁在患者及家属面前争执、推诿。

二、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1、首诊科室是指患者就诊的第一个科室,该科室医师为首诊医 师。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患者,而应 热情接待,详细检查,认真书写病历和各种检查申请单,提出诊断 和处理意见。

2、急诊患者到相关诊室就诊(危重或特殊患者,应先入抢救室 救治),对患者基本情况和生命体征进行检查,危重患者应给予基 本抢救处理(如吸氧、开放静脉、吸痰、监护等)。

3、如首诊医师经诊查患者后,判断确实为其他科疾病,亦应按 第一条要求书写病历做必要的检查和处理,尤其对危重患者抢救, 首诊医师必须及时实施抢救措施,之后提请有关科室会诊或申请转 科,在与有关科室当面交接患者后方可离开,在患者未正式转科前,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4、凡遇到不能明确诊断或诊断治疗有困难、涉及多科的患者, 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承担诊治责任,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 师应亲临现场查看患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记录病历,必要时 牵头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各科在做出“除本专业外疾病”的结论时 均应非常慎重,在未确定接受科室前,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要对患 者全面负责。

5、首诊医师邀请其他科室会诊需先经本科上级医师同意,被邀 请科室应安排医师到场参加会诊,将会诊意见当面向请会诊科室医 师交待,并做病历记录,必要时协助首诊科室进行相关诊治。

6、凡属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抢救者,相关科室必须以患者为中心, 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各科室所做的相应检查和处 理应及时记录。首诊科室在抢救过程中始终负责患者的生命体征, 并起到协调作用。

7、如患者病情确需转院治疗,必须经过上级医师诊查患者,同 意后方可转院。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或在转院途中出现生命危险时, 不得转院。

8、各科医师均应以“患者为中心”,将患者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通力协作。严禁在患者及家属面前争执、推 诿。

三、转院、转科、出院制度

1、因限于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或患者特殊疾病,诊断困难或不 宜在本院继续治疗者,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提出,报请医务科或 主管院长批准,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

2、患者(包括门诊患者)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科主任同 意签字后,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但急性传染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如患者转院途中可能死亡者,应暂留院内处置,待病情稳定 或采取相应措施在保证途中生命安全情况下再行转院。转重患者转 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转院时办理出院手续,并将病历摘要或 出院小结随患者转去。

4、患者入院后因病情诊断或治疗方案变更需转入其他科室,经 转入科会诊同意,由转出科护理人员通知住院办理转科手续,经治 医师写好转科记录,按联系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同到转入科, 并向值班医师交代病情。转入科医师及时检查处理患者,书写转入 记录。

5、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转院或转科时,要全面权衡并尽量满足其 要求,如确因病情危重不能转院,要向家属详细解释并取得同意和 签字。如家属坚持转院,应向上级医师及主任报告,并在病历记录 中及时记载,请家属签字后同意转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留或收治 非本专业范围的危重患者。

6、医保患者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患者转科的原则与程序 (1)原则

患者住院期间出现他科病情及确诊为他科疾病,或他科疾病比 本科疾病更为紧急时,经转入医师会诊同意接收后,应办理转科手 续。

(2)程序

由转出科护士通知住院处优先办理转科手续,经治医师写好转 科记录,并派人陪同按联系时间转科,向转入科值班医师交代病情。 转入科医师及时检查处理患者,书写转入记录。

第15篇:首接负责制

“首接负责制:

1 将负责组长及护士长的名字分别张贴在病房的门上,将负责护士的名字写在病人的床头上,便于病人及陪人记住她们的姓名。

2 首接护士向病人及陪护人员自我介绍后为病人做入院处置,环境介绍、入院评估、健康教育等。 3 首接护士根据入院评估与组长商定护理问题、护理计划,及时为病人解决护理问题。

4 建立分管病人登记本,由主班护士负责各项入院登记工作。

5 建立分管病人登记本,在正常上班时间护士轮流接诊新病人。

分房负责制

1 负责护士和负责组长及护士长的名字张贴在病房们上。

2 主班护士接待新病人,并负责入院处置,介绍环境、分管医务人员

3 负责组长为病人做入院评估、健康教育、完成本班治疗、护理措施等。“

这种制度确实有其好处,因为病人来的第一天是对科室印象最深,负责护士的热情接待会给患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而对以后工作的开展也非常有利。但是觉得此种方法,护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主动性较强。万一,碰到那懒的,或者是几个人收的病人差不多,或者某一组病人少,治疗多的话,也难自觉分配,就要管理人员出面干预。而且对某组病人的治疗也难以控制。当然,我们没用过这种模式,还很难领会其中的技巧和优势。

我们现在采取的仍是分房负责制,确实也存在一些缺陷,如负责护士休假较长的时候,代理护士没有负责护士那么精心。健康教育存在缺陷。后来采取小组负责制,分成四组,但仍存在休假的时候,小组负责护士仍存在:“××的病人,”而不象对“我的病人”那样负责。于是,我就把休假超过一周的护士将病房的名字都换成同一小组的护士名,从这以后,我发现小组护士对伙伴的病人也加强了管理和责任心。当然,模式,还在探讨中,怎样最利于病人,也怎样方便自己,就是我们要找寻的规律。

第16篇:首受负责制

首受负责制

一、首受负责制是指机关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对前来办事人员认真接待,对所需办理事项及时受理、全程跟进、负责到底的一种责任制度。

二、凡在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第一个受理外单位或群众前来办理业务、咨询事项、投诉举报(包括来信、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工作人员,为首受负责人。

三、首受负责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热情主动,坚持原则,文明办事,清正廉洁;

(二)服务到位,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办事彻底;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权明确,相互配合;

(四)接受监督,方便群众,加强管理,奖罚分明。

四、在本人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对管理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都有首接义务和告知义务。管理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并在首次受理的同时,给予申报人回执,回执上注明受理事项、首受人姓名、首受时间、办结时限、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五、首受负责制基本要求:

(一)首受负责人对待来人、来访、来电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用语文明,答复问题和咨询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表达准确、符合政策。对不对明确的事项要咨询有关部门,请示相关领导,及时予以答复。对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对答复咨询、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或者本机关内多个股室办理的事项,实行并联办理,由首受部门(股室)首受负责人负责受理、协调联系、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三)首受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首受办理工作记录,实行首受负责人签字制度。

第17篇:首办负责制

1首办负责制

首办负责制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对纳税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由首办责任人负责按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给予办理或办结,并承担相应的办理责任的一项制度。

首办责任人是指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岗位职责,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第一位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

2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规定,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我局在设定的限办时限内办结的一项制度。

3娄烦县地方税务局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工作要求 娄烦县地方税务局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以纳税人需求为出发点,以纳税人满意为落脚点,认真落实好减轻负担、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公正执法、为税清廉的五项工作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 4娄烦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公开承诺内容

为了进一步密切征纳关系、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纳税服务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娄烦县地方税务局向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做出纳税服务公开承诺书,涉及信息服务承诺、咨询服务承诺、办税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承诺、政务公开承诺、信息保密承诺、实施检查承诺、权利保护承诺等。通过纳税服务公开承诺,便于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从而改善我们的服务态度、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促进和谐的征纳关系。

5税收的概念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无偿性的分配,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它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

6税收作用

税收的作用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分配手段,在一定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是税收职能的外在表现。

7个人所得税

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11项所得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8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收益税,属于对企业及税法认定的组织征收的税收。

9营业税

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要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说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10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款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是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目的税。

11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12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纳税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

1大城市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人民币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人民币1.2元至24元 3小城市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人民币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人民币0.6元至12元

13纳税人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4纳税人的义务 您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臵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臵。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1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16残疾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3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18篇:公安机关首办负责制

公安机关首办负责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行风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干警、职工的服务意识,防止个别单位及其民警工作中出现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等问题,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提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的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公众形象,爱民惠民,便民利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度是指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首位接受询问或办理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业务部门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及其全体公安民警、受聘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位接待群众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位接办事项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五条 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群众,必须做到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态度和蔼,不论群众所反映情况是否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或者本人管辖,均应先行接待,及时受理,不得刁难、推诿、拖拉,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和“衙门”作风。

第六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并且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严格认真、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填写《办理事项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的政策、程序、时限等,并耐心解答当事群众的咨询。

第七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不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引导或指导群众找相关的办事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办理,并及时移交相关材料。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已联系到位,由于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部门的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主动告知相关单位联系电话,并与相关单位和民警、工作人员先进行沟通,有条件的可将来办事的群众带到相关单位,与有关工作人员做好交接。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单位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已联系到位,由于相关单位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单位的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凡涉及到紧急案件或有人员伤亡等特殊情况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做好登记和汇报工作,然后再移交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严禁推诿、扯皮。

第十条 两个以上的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在承办责任上发生争议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当首先接待,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或领导裁定。

(一)有权裁定的部门或领导应是双方共同的上级;

(二)紧急情况下可由指挥中心代行裁定;

(三)对上级或指挥中心的裁定,任何单位或者民警、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必须先予以执行,仍有异议,可在接办后按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不能当时答复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后答复或提请有关部门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所反映的情况记录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信函咨询,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在上级规定的文件办理时限内给予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十三条 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态度热情、举止端正、行为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应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充分展示公安机关的良好公众和公安民警的良好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一)接听电话要有礼貌,先说“您好”,再报单位名称,然后问明情况阐明问题;

(二)接待来访、办事群众,应做到主动招呼、热情接待、诚恳对待、耐心解答、认真办理、及时办结;

(三)首接首办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

(四)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任何借口推脱或敷衍塞责;

(五)遇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接首办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应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首接首办负责制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工作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

第十五条

建立首接首办责任制登记制度,制作《首接首办责任情况登记表》、《首接首办责任移交登记表》,必要对来信、来电、来访或办事群众的姓名、时间、请求事项、首接首办责任人、办理结果以及移交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六条

对首接首办的事项实行倒查制度。首接首办责任人因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公安机关临聘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七条

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意见箱,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区)公安机关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此前与本制度相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19篇:主诊医师负责制管理办法

主诊医师负责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明确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加强并持续改进医院服务,构建并全面落实“权责清晰、奖惩对应、提升绩效、促进发展”的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医院实施科主任领导下的主诊医师负责制。

第二条:主诊医师负责制是指在科主任领导下,由主诊医师负责的医疗小组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服务的临床医疗制度。

第三条:推行主诊医师负责制是新型服务模式,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各级医务人员积极性,增强各级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满足病人选医生的需求,密切医患关系。 第四条:我院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方法实施主诊医师负责制。 第二章主诊医师的聘用

第五条:主诊医师分类:(1)正式主诊医师:正式主诊医师在正式在编人员中挑选,配备相应的床位和下级医师,承担全日制工作;(2)自由主诊医师:由科主任和退休返聘的老专家担任,不配备专门床位和下级医师,可以自由开展住院病人或门诊病人的诊疗工作;(3)后备主诊医师:由已达到主诊医师资格者担任,按照主诊医师遴选得分排名,选择1名,后备主诊医师平时承担主管医师的工作,当科内正式主诊医师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时顶替,保证临床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科室达到主诊医师资格的人数有限,也可以不设后备主诊医师。 第六条:主诊医师的基本条件:主诊医师应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10年以上专科工作经历(不含轮转时间和脱产学习时间)能熟练掌握本专科各种疾病的诊治方法,能熟练开展《各级医师手术范围》所规定的该科各种手术和操作。 第七条:主诊医师的遴选和聘用程序:(1)符合主诊医师条件的人员向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附个人申请表),由科主任根据分组情况和床位规模向医务科差额推荐候选人名单;(2)由医务科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3)由医务科组织对候选人评审,评审分本科医护人员测评、医院考核组(由相关科室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医院班子会评审三个层面,各占总分的40%、30%和30%;(4)医院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各科室正式主诊医师、自由主诊医师、后备主诊医师名单,并下发通知予以聘用。

第八条:主诊医师二年一聘,医院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组织遴选,择优汰劣。 第九条:副主任可以竞聘主诊医师。对具备应聘主诊医师、主管医师岗位基本资质、未被聘上的医师,应坚持”能上能下“的原则,以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为出发点,安排从事下一级医师工作。切实通过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达到优化各岗位人员配置、增加本院医师做一线工作比重的目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主诊医师资格二年:(1)该主诊医师医疗组考核成绩低于本科全年平均成绩60%的;(2)该主诊医师医疗组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争议的;(3)主诊医师违纪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4)半年以上不能从事主诊医师工作的。取消主诊医师资格期满后可参加下一周期况聘。 第三章主诊医疗组的设置和运行

第十一条:科室按照”因岗设人、以岗定责”和科室专业分组和主诊医疗组设置相结合、按科室床位数设置的原则设置主诊医疗组。每个主诊医疗组病床位数量由科室按照上述设置,由根据科室具体情况确定。主诊医疗组由主诊医师、主管医师、经治医师三级医师组成,对主诊医师、主管医师、经治医师岗位人员进行合理配置。每个主诊医疗组的构成可根据科室人员情况采取1:1:1或1:1:2或1:2:2或1:2:3等模式。科主任提出本科主诊医疗组设置数量、床位划分、人员配置的书面申请(附主诊医疗组设置申报表),报医院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第十二条:主诊医师须应具备应聘的基本条件;主管医师应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为高年资主治医师(满三年以上)职称以上者;经治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处方权,一般为低年资主治医师或住院医师。

第十三条:病床数量较多(原则上多于30张病床)的主诊医疗组,可设副主诊医师一名,协助主诊医师的工作。

第十四条:主诊医师确定以后,下级医师可以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组建主诊医疗组,也可以由正式主诊医师提名组建,然后由科主任确定,报医务科备案。各主诊医疗组的主管医师相对固定,经治医师原则上由科主任安排定期轮岗(以季度为单位),并及时把变动情况书面上报医务科备案。

第十五条:每个科室设置一各后备主诊医师,若现任正式主诊医师因公差等原因,一个月以上不能从事主诊医师工作的,科室应将后备主诊医师顺序替换并报医务科备案。

第十六条:收治病人原则上以专业组为单位,收入开具住院证的主诊医疗组,但科室可根据住院病人分布情况来调整安排。固定门诊医师、返聘专家门诊收治的病人由科室内部协调安排。

第十七条:为了更准确地将门诊医疗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统计到各主诊医疗组,采用主诊号码章的方法进行归类。由收费科制定具体办法予以实施。 第四章主诊医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八条:主诊医师在科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组的医疗工作,对本组病人的全程医疗(门诊、入院、住院、出院、随访)负责。

1、明确疾病诊断;

2、确定治疗方案(手术或非手术);

3、与本组病人沟通交流,完成知情告知工作;

4、主持手术(包括术前谈话)等诊疗操作,签署本组手术通知单后交由科主任签字安排;

5、将本组危重、疑难、重大手术等病例提交科室讨论并服从科室讨论意见;

6、出院指导(用药、复查时间、生活注意事项等);

7、完成复诊、随访等工作。

第十九条:接受由科主任为首的质量管理小组和监督和考核,把好本组医疗质量关,力争本组各项医疗质量和效率指标(尤其是病历质量、平均住院日、药占比、抗菌药物使用等)达标。主诊医师在病历首页科主任的栏目内签字,但科主任应在特殊病例(三级以上手术病例、新技术项目病例、死亡病例、医疗纠纷病例及经过全科讨论的病例等)病历首页科主任栏目内签字。 第二十条:全面负责组内病人的医疗安全管理,对组内发生的医疗投诉、纠纷进行接待处理。对组内不能解决的,及时按正常程序提交科室以上层面处理,但必顺全程参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指导下级医师的业务技术工作,帮助下级医师提高临床技能;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和进修、实习生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负责本诊疗组的科研工作,在科主任领导下,积极开展科研课题的选项、申请立项及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科室确定的临床亚专业主攻方向,负责新技术项目的开展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主诊医师根据科室安排带领本组人员参加门诊工作、科室值班(一线班、二线班)工作、科间会诊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医保、新农合工作规定,切实做好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确保医保、新农合有关控制指标达标。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医院有关高值耗材管理规定,凡是申请购买、领用有关高值耗材,主诊医师应审批单上签字后交由科主任签字。 第二十七条:主诊医师按照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有组内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建议权,并在科室经济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后,实行二次分配。 第五章科主任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八条: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原则上科主任不带组,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向院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把好科室医疗、护理质量关,负责本科医疗、护理质量监控方案的制定、实施、检查和总结;按时查房,定期组织疑难病例、三级以上手术病例等讨论,指导解决本科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加强对本科护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本科人员工作安排,完成各项医疗、护理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负责本科业务技术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研究确定本科临床亚专业主攻方向,积极组织科室人员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第三十一条:负责组织本科业务培训、人才培养和技术考核,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进修、实习生培训任务。

第三十二条:负责本科室的科研工作,组织开展科研课题的选项、申请立项及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负责检查各主诊医师的履职情况,督促各主诊医疗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安全管理,在科室层面按程序处理医疗投诉和纠纷。 第三十四条:根据医院绩效分配方案,组织本科经济管理小组,做好本科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工作。

每六章主诊医师负责制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医院按照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医德医风、医疗安全等内容制定《主诊医师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由考核部门(医务科等职能部门)每月对各主诊医疗组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每月10日前将各考核部门的考核结果汇总于医务科,按照考核情况、计分结果、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抽查等内容编印《医疗质量通讯》,发至医院领导和各科室,并报财务科作为计发主诊医疗组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七章主诊医师负责制的绩效分配

第三十七条:各主诊医疗组的收入、支出项目核算,按照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统一口径核算;公共成本费用的分摊,按照主诊医疗组住院日占该科住院床日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八条:主诊医疗组的绩效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1、先根据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计算出科室绩效工资总额,再扣除科主任、护士长和科室护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后,即为各主诊医疗组的绩效工资总和。

2、主诊医疗组的绩效工资总额=该主诊医疗组结余/科室总结余×该科各主诊医疗组的绩效工资总和。第三十九条:为了调动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的积极性,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的科室人均结余调节系数在同一档次的基础上上浮0.01。 第四十条:成立科室经济管理小组,由科主任、科副主任、护士长、名主诊医疗组组长组成。科室经济管理小组按照本科室的分配方案,根据考核情况对各主诊医疗组及科室其他人员进行二次分配。试点科室护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工作数量和质量考核计发。 第四十一条:各主诊医疗组组长有权根据各下级医师的贡献大小、工作质量好坏进行二次分配,但顺经过科室经济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原则上主诊医疗组各级医师的绩效系数为:主诊医师1.4,主管医师1.1,经治医师1.0。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的科室,并随着主诊医师负责制的不断完善。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20篇:首诊测血压工作总结

龙洞人民医院

2013年首诊测血压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一、2013年全院通过开展35岁及以上居民诊疗过程通过首诊测血压发现高危人群患者。

1、对发现的高危人群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询问病情、测量血压,对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提供健康指导。

2、截止2013年12月底,我院通过首诊测血压的就诊人数为33759人,测血压人数为33642人,除原有高血压患者,新发现了86例高危人群,均进行了健康管宣教高血压防治知识。部分及时转诊心血管专科,确定治疗方案。

二、健康教育工作:严格按照健康教育服务规范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区卫生局及上级部门的各项健康教育项目工作。采取了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健康宣教、设置宣传栏的各种方式,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1、居民健康意识不足,回访困难。

2、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降低了医院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3、居民基本卫生服务认识存有距离,配合测压存在困难。

四、明年的工作计划

1、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过

宣传—吸引—再宣传,以逐步改变社区居民的陈旧观念,促使其自愿参与到服务中来。

2、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基卫生服务水平。

3、配套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4、落实各项服务规范、强化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基本服务项目可持续健康发展。

5、在卫生局和上级各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下,我院全部员工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积极、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 力争将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龙洞人民医院医务科

2014-01-01

《首诊负责制整改措施.doc》
首诊负责制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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