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自查报告

2020-04-18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公益林自查报告

遂宁市船山区林业局

关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

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市林业局: 根据遂宁市林业局《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稽查工作的通知》(遂林函[2010]67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2008——2009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2008年以来我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只有2009年度新增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涉及中央财政下拨资金24.22万元,补偿面积5.1万亩。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市林业局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我们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认真贯彻“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发放,全面完成了年度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基金补偿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确保全区新增重点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我区把新增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基金补偿工作纳入到林业建设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一是实行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真正实现对新增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齐抓共管。二是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确定专人,全面负责新增重点公益林建设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发改委、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单位为成员的船山区新增重点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区林业局设立了办公室,抽调人员专抓此项工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对新增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制是否落实、补偿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管护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资金使用不合理违返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为全区新增重点公益林管护和生态效益基金补偿工作全面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确立与全面实施,不仅为加快我区林业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障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而且是林业利益机制的探索和重大创新,使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得到应有的利益,进一步调动了保护和建设公益林的积极性。我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采取安排护林员到辖区农户家中 户签订《护林防火公约》等办法,做好对新增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的宣传,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有关政策家喻户晓,为加强新增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资金使用及档案管理

(一)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中央财政用于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保障重点公益林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我们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的相关规定执行,一是严格按法规办事、按政策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二是加强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由区府督查室会同区财政局、林业局对补偿金额的到位情况进行督查。三是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用到实处,安全运行。

(二)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是新增重点公益生态效益基金补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区林业局的统一要求与督促下,全区对新增重点公益补偿工作的相关材料、图、表、册做到统一归类,规范管理。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是由于新增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计划有限,目前我区仍有许多生态区位极为重要的林木和林地未能纳入重点公益林的范围,从而有可能降低这些地段的林木和林地保护力度,造成一定的生态安全隐患。

二是新增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基金补偿工作涉及面广量大,工作繁琐,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由于我区政府财政吃紧,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兑现,工作压力较大,影响了此项工作正常开展。

特此报告

附件:中央财政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基本情况及自查工作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云县林业局

关于2008年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

自检自查的报告

市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有效地改善我县生态环境,实现全县林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将我县重点公益林管护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度,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云县共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41.8万亩,涉及全县12个乡镇90个村民委员会。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39.51万亩(第一批为33.72万亩,第二批为5.79万亩),省级重点公益林(试点)2.29万亩。按林地权属分:国有林面积计26.8884万亩;集体林面积计14.9116万亩,其中:未划分到户的集体林面积3.93494万亩,已划分到户的集体林面积10.97666万亩。使用管护人员147人(其中:重点生态公益林区117名,县财政拨款30名)。国家及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启动以来,通过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林地切实加强管护,全面促进了我县生态环境建设。

二、2008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组织机构健全

为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工作,结合云县生态公益林的实际情况,我县成立了重点生态公益林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办公室人员由林政股工作人员组成,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负责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日常事务。

(二)逐级签订责任状

1、落实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状。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在云县的区域分布特点,按照管护区域的难易程度,云县设立了:丙柏山管理所、大丙山管理所、大朝山管理所、黄竹林箐林区管理所、大宗山管理所、大亮山管理所、灯盏箐管理所、红花山管理所、老鲁山管理所、勤山管理所等10个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管理所,28个管护站。在此基础上,县林业局与管护责任单位(管理所)签订了10份管护合同(A)。

2、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在签订管护合同(A)的基础上,各管护责任单位(管理所)根据管护区域的难易程度,对全县147名(其中:重点生态公益林区117名,县财政拨款30名)管护人员划定管护责任区,管护面积大小不等,但管护责任一致。同时按照《云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县管护人员聘用办法》、《云县管护人员录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管护人员的工作实绩,对管护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对部分管护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了上岗培训。在此基础上,管护责任单位与147名管护人员签订了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B)147份。

2008年,通过进一步明确了管护单位和管护人员的责任,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人和山头地块,确保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在管护上不留死角。

(三)完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为确保了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到位,措施到位,县林业局制定了《云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县管护人员聘用办法》、《云县管护人员录用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保护工作。各管护责任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提高了管护人员的责任心。通过落实管护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制定管护人员奖惩措施及办法,通过落实管护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制定管护人员奖惩办法等一系列措施,2008年来,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正规化、规范化管理逐渐凸现。

(四)宣传措施有力,培训工作到位

加强宣传,组织管护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宣传,县林业局以广播电视、标语、会议、宣传牌等形式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实施项目进行宣传;管护人员则以现场典型教育等形式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实施项目进行宣传。县林业局对公益林区已建设的6个永久性宣传牌、30块一般宣传牌、20条永久性标语进行刷新,同时发放、粘帖宣传标语1520条,印发相关法律、法规手册180册,出专题黑板报16期。对管护责任单位召开培训会议5次,培训包括乡镇分管领导、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等相关人员160余人,通过宣传,取得了明显效果,重点生态公益林周边农户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边界四至、管护范围、管护面积等有了全面的认识,能自觉地参与到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中来。

(五)认真签订禁、限伐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实行禁、限伐”的相关规定,我县实共签订禁伐协议10份,签订限伐协议34份,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管护。

(六)严格资金使用

1、设立专门帐户,严格资金使用。按照重点生态公益林资金设立志帐,专款专用的原则,我局财务室对到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设立了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2、及时兑现,规范支出。在重点生态公益林资金就位迟缓的情况下,我县认真做好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目前2008年已将结束,但补偿基金至今未到。我局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筹措部分资金按月发放部分管护人员的劳务费。

(七)重点公益林管护效果显著

通过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全县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效果显著,区域内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1、坚持重点公益林的管护与森林防火工作相结合,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贯彻森林防火“预防秋主,积极消灭”的方针。2008年度全县重点公益林均无森林火警、火情发生,森林防火取得了明显效果。

2、坚持重点公益林的管护与森林病虫害的防治、监测工作,重点监测松材线虫、松毛虫等危害性强的病虫害的发生。

3、坚持宣传教育与打击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相结合,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滥伐盗伐、采沙、采石、非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荒等破坏资源的活动。

(八)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开展省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在市林业局帮助指导下,此次公益林区划在1999年森林分类经营和2004年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基础上,云县林业局抽调了24名工程技术人员,经过近两个月的共同努力,把符合条件的地方公益林区划纳入省级公益林范围。本次区划界定的公益林面积共52.59021万亩,其中:区划省级公益林面积41.53526万亩,预留国家级公益林11.05495万亩。通过本次公益林区划后,全县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比例由原来的35︰65调整为31︰69。

三、下步工作打算

进入2009年度,针对全县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在管理中面临的实际情况,计划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的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采纳和借鉴其他市县的先进经验,进一步规范我县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生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按照批准的《云南省云县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资源监测,宣传牌建设等工作。

四是切实加强全县147名护林员的管理使用及考核工作。对不履行管护合同、工作责任心差、管护效果不明显的护林员坚决解聘;奖励巡山护林积极性高、责任心强、管护效果明显的护林员。

六是对全县实施的39.51万亩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及省级重点公益林(试点)2.29万亩开展重点巡护,确保其发挥最佳生态效益。

七是全面健全和完善各种规章和管理制度。

八是如期及时拨付公益林补偿资金。

九是建立健全有关重点公益林档案,规范档案管理。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各种规章及管理制度尚未健全。

二是档案资料不够健全。

三是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到位非常迟缓,计划完成的各种批准项目不能实施。资金运转困难,部分护林人员不能按时领取护林工资。所以,给管护人员生活上带来极大不便,给林区管护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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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0年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

自 查 报 告

一、天保工程区概况

xxx林区位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xx县的西部和xx县的东部,地跨尼伊两县林区。东靠精河县界,西连xx林区的科克巧克山,南邻xx前山及乔巴拉尔沙山,北接xx林区的乔利卓塔山。其范围为东经81°53′─82°39′,北纬44°00′─44°15′。东西最长约60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林场老场部位于科克阿灭里根萨依沟口、沿河谷北岸的台地上。林场新场部位于xx县墩麻扎镇218国道旁。 距离老场部52公里,距xx市50公里,交通便利。

xxx林场隶属于新疆xx林业局,林区管辖范围为xx县东部与xx县西部交界处,管辖区面积81036.8公顷。全场经营区总面积1215552亩。其中:林地总面积445317亩,占经营区总面积的36.63%;非林地(包括草地、农地、未利用地、水域、居民工矿用地等)770235亩,占63.37%。

xxx林场林地总面积445317亩,其中:有林地161208亩,占林地总面积的36.20%;疏林地16194亩,占3.63%; 灌木林地132441亩,占29.74%;苗圃地19亩,占0.01 %;宜林地135455亩,占30.42 %。

二、项目资金内容

1 天然林保护资金、公益林资金、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

三、资金计划、到位及使用

(一)天然林保护资金

2008年天保经费计划资金192.16万元。 按项目内容分解计划:

中央资金90.46万元;其中(1)森林管护事业费51万元;(2)养老保险统筹费补助13.74万元;(3)社会性政策性支出补助18.65万元(林区派出所11.45万元,行政执法经费7.2万元);(4)四项保险7.07万元(医疗保险4.75万元,失业保险1.16万元,工伤保险0.58万元,生育保险0.58万元)。

地方资金101.7万元;其中交通工具5万元,管护所建设20万元,宣传标志牌2万元。购房安置费74.7万元。

2009年天保经费计划资金127.24万元。 按项目内容分解计划:

中央资金100.24万元;其中(1)森林管护事业费51万元;(2)养老保险统筹费补助13.74万元;(3)社会性政策性支出补助28.43万元(林区派出所经费14万元、林区派出所补发工资7.23万元,行政执法经费7.2万元);(4)四项保险7.07万元(医疗保险4.75万元,失业保险1.16万元,工伤保险0.58万元,生育保险0.58万元)。

地方资金27万元;其中交通工具5万元,管护所建设20万元,宣传标志牌2万元。

2 2010年天保经费计划资金109.01万元。 按项目内容分解计划:

中央资金79.01万元;其中(1)森林管护事业费51万元;(2)养老保险统筹费补助13.74万元;(3)社会性政策性支出补助7.2万元(行政执法经费7.2万元);(4)四项保险7.07万元(医疗保险4.75万元,失业保险1.16万元,工伤保险0.58万元,生育保险0.58万元)。

地方资金30万元;其中:管护所建设20万元,宣传标志牌10万元。

资金到位情况

2008年天保财政补助资金累计到位192.16万元,与计划相比到位率100%。

2009年天保财政补助资金累计到位127.24万元,与计划相比到位率100%。

2010年天保财政补助资金累计到位109.01万元,与计划相比到位率100%。

各项经费支出结余情况:

(一)2008年支出情况:2008年度天保经费支出合计为113.38万元,其中:森林管护事业费44.28万元,养老统筹补助费10.91万元,政策性社会性支出32.39万元(其中:林区派出所15.27万元,行政执法17.12万元),医疗保险5.31万元,失业补助1.24万元,工伤保险0.62万元,生育保险0.62万元,安置人员购房款18万元。

(二)2009年支出情况:2009年度天保经费支出

3 合计为181.86万元,其中:森林管护事业费70.85万元,养老统筹补助费16.79万元,政策性社会性支出26.1万元(其中:林区派出所18.89万元,行政执法7.21万元),医疗保险7.57万元,失业补助1.88万元,工伤保险1.01万元,生育保险0.94万元。xx安置人员购房支出56.7万元。

(三)2010年支出情况:2010年度天保经费支出合计为158.62万元,其中:森林管护事业费118.89万元,养老统筹补助费21.31万元,政策性社会性支出5.54万元(行政执法5.54万元),医疗保险8.63万元,失业补助2.13万元,工伤保险1.06万元,生育保险1.06万元。

拨款结余情况:

至 2008年底天保财政补助资金累计结余158.18万元,其中:森林管护事业费76.63万元,养老统筹补助费28.78万元,林区派出所-2.42万元,行政执法-2.41万元,医疗保险超支1万元,失业保险0.56万元,工伤保险0.28万元,生育保险0.28万元,医疗卫生经费0.8万元,安置人员经费结余56.7万元。

2009年底天保财政补助资金累计结余109.91万元,其中:森林管护事业费90.11万元,养老统筹补助费25.72万元,林区派出所-0.08万元,行政执法-2.42万元,医疗保险超支-3.82万元,失业保险-0.16万元,工伤保险-0.16万元,生育保险-0.08万元,医疗卫生经费0.8万元。

2010年底天保财政补助资金累计结余61.07万

4 元,其中:森林管护事业费53万元,养老统筹补助费18.15万元,林区派出所-0.08万元,行政执法-0.76万元,医疗保险超支-7.7万元,失业保险-1.13万元,工伤保险-0.64万元,生育保险-0.57万元,医疗卫生经费0.8万元。

(二)重点公益林资金 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

2008年度计划中央补偿资金15.06万元,地方公益林资金25.77万元,后续产业资金120万元,合计160.83万元。

当年计划全部到位。另外上年后续产业资金100万元本年到位,本年利息收入0.34万元,总计261.17万元。

2009年度计划中央补偿资金15.06万元,有害生物防治费5万元,森林防火费5万元,监测费1.65万元,地方后续产业40万元,合计66.71万元。

当年计划全部到位。另外企业弥补10万元,利息收入0.14万元,总计76.85万元。

2010年度计划中央补偿资金15.06万元,森林抚育100万元,后续产业40万元,合计155.06万元。

当年到位95.06万元(森林抚育60万元2011年下拨)。利息收入0.08万元,总计95.14万元。

支出情况

2008年支出253.95万元,其中:国家公益林支出21.82万元,营造林支出7.34万元(上年工程尾款),地方公益林支出4.22万元,管护设施0.57万元,后续产业支出220万元(220万元拨出,2008年注册成立伊犁西天山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100万元是2007年计划)。

5 2009支付102.61万元万元,其中:国家公益林支出30.57万元,地方公益林支出14.39万元,管护设施17.65万元,后续产业支出40万元(直接拨付西天山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2010支付98.88万元,其中:国家公益林支出14.73万元,地方公益林支出43.63万元,管护设施0.12万元,后续产业支出40万元(葡萄园建设),森林抚育0.4万元。 结余情况

2008年末累计结余62.36万元,其中:中央森林管护费-2.44万元,地方森林管护费45.49万元,地方基础设施费19.31万元(其中:车辆超支0.09万元,管护站一座14万元未完工,以前管护所结余5.3万元生活设施未购置齐全)。

2009年末累计结余36.5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83万元,地方资金31.09万元,设施费1.66万元。

2010年末累计结余32.85万元,其中:中央森林管护费4.24万元,地方森林管护费-12.53万元,地方基础设施费1.55万元(以前管护所生活设施未购置齐全),森林抚育39.6万元。

(三)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二期工程

重点火险区二期工程有车库建造计划6万元,2009年收到资金6万元,车库正在建设,至自查日预付工程款5.6万元,结余0.4万元。工程未结算。注:我场棚户区改造和火险二期公用一个基本建设帐户,目前该帐户有0.4万元火险二期工程尾款,26.05万元棚户区改造工程尾款,及存款利息。

(四)棚户区改造工程

我场棚户区改造2009计划27户,收到棚户区改造资金67.5万元(中央资金40.5万元,地方财政27万元)。

工程情况:21户在xx市购买商品楼,2009年已支付每

6 户1.5万元共计31.5万元,剩余资金由个人自筹,待工程交付后,凭买房人房产证、身份证领取棚户区尾款1万元。6户自建,要求有自建人本人土地证、房屋设计(符合抗震要求)、预算书等,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开始建设,工程款根据进度拨付,但不超过2万元,尾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房产证后,凭建房人房产证、身份证领取棚户区尾款0.5万元,至自查日支付1户2万元。1户维修,要求提供维修人房产证、身份证、维修项目及预算书,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开始建设,工程款根据进度拨付,但不超过2万元,尾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凭建房人房产证、身份证领取棚户区尾款0.5万元。

至自查日共支付棚户区改造资金41.45万元,其中2009年支付31.5万元,2010年支付9.95万元。结余资金26.05万元

我场要求以上工程必须符合抗震安居及相关房屋设计施工规范,所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合同中的姓名必须是同一人,并且是林场在职或退休职工。

三、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

1、天保组织管理机构

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场的实际情况,成立了“xxx林场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六个职能科室(即天保资金管理科、天保工程管理科、天保综合管理科、后续产业科、林政资源科、护林防火办公室。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设4个管护所,16个管护站。2010年末在册职工共计37人,退休职工20人。

2、管护所(站)建设

我场天保工程区共划分为4个管护所分别是:塔勒德管护所、xxx管护所、契尔格管护所、阿卡管护所。下设16个管护站(点)。

根据自治区天保中心的要求,在工程区建设中严格实行了项目法人负责制、审批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等,确保了工程的质量,使工程质量不留后遗症。

3、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

我场天保管护工作重点抓工程区域内的资源管理和宣传工作,每年6月至8月场天保工程科﹑资源林政科﹑护林办及管护员联合对4个所﹑16个站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森林资源管护互检和宣传行动。实地检查,是否有偷盗林木案件,牧民家中是否有新砍伐的柃条或椽子等。每年管护员与牧民签订《责任状》。利用农民赶巴扎的有利时机,在墩麻扎镇、团结公社,喀拉苏乡等地,出动宣传车进行护林防火宣传,受教育人数达72000人。联合牧民一起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对发现有偷砍滥伐林木、偷猎人员和火情及时报告的管护员及牧民,林场给予了奖励。通过以上措施,既增强了广大牧民的责任心、同时也提高管护人员的责任感。管护员的巡山日记记录也较逐年正规。档案资料齐全规范,制度均已上墙。

管护成效:随着宣传力度加大,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管护成效主要表现在①偷伐盗伐林木现象逐年下降,保护野生动物意识逐渐增强。②林区发生暴雨泥石流现象逐渐减少③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④生态环境逐步好转⑤实施天保工程转产分流职工收入有所增加,思想稳定。⑥后

8 续产业的发展逐见成效,职工收入逐年递增。

四、后续产业建设情况

伊犁西天山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林业厅和天西局考察论证同意设立,经xx县委、县政府批准入住伊东工业园区的股份制公司,批准文号及部门:伊县政办(2007)45号《关于新建伊犁西天山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伊县计字(2007)107号《关于伊犁西天山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肉制品项目立项的批复》、新天林产字(2007)115号《关于同意xxx林场立项建设伊犁天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续建项目的批复》以及天西局林勘院编制的《伊犁西天山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司总体规划1200万元,占地20亩。厂房、仓库等建筑面积1760余平方米,职工宿舍、办公室620平方米。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全部进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每期工程都经过天西局纪委、计财处、工程监理及林场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五、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自查

我单位严格按要求认真管理天保资金,做到了天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我们的做法是天保工程费用先从自有资金账户垫支,当月审核完毕后归垫工资,有计划的所、站建设,设备购置可通过专户转账。剩余资金待自治区复查完毕后再行归垫。通过自查,我们对认为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了整改,有个别票据要素不全,已补齐。设备购

9 置和站点建设较计划落后,主要是这些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且资金到位晚,所以这些项目都是第二年建成。标志牌正在建设。

结余情况说明:森林管护费结余主要原因,新建管护站没完工没有结算,马匹等交通工具未购置完毕。购房补助结余原因,购房职工没有选好合适的房屋,所以款项没支付。

自查、复查的整改情况:

(一)上级复查的整改情况:

(二)自查整改情况:无

六、建议

建议具体帐务操作上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性质相同的资金盈亏可互补,如社会保障性资金的医疗等四险超支可用养老保险结余弥补。

要加强学习、培训及观摩,借鉴相关林业单位的先进做法,以提高林业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

xxx林场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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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2011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工作

自 查 报 告

一、基本情况

大方县于2011年度区划界定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为76.3万亩。分布在全县31个乡镇,255个村,8024个小班。其中,重要水库周边乡镇有12个,面积为580648.3亩,分别是大方镇、鸡场乡、黄泥塘镇、高店乡、小屯乡、马场镇、牛场乡、理化乡、猫场镇、鼎新乡、羊场镇;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的乡镇有19个,面积为182351.7亩,分别是响水乡、双山镇、文阁乡、绿塘乡、六龙镇、凤山乡、安乐乡、核桃乡、达溪镇、八堡乡、兴隆乡、瓢井镇、长石镇、大山乡、雨冲乡、黄泥乡、沙厂乡、三元乡、星宿乡。

二、自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生态公益林森林区划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大方县林业局根据黔林资通[2011]364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11年12月,对我县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工作做了认真的安排部署,同时抽调业务骨干,在各乡镇政府及林业环保站配合下,顺利完成大方县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核查面积为76.3万亩。

三、自查验收的依据

- 1

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访问调查、用1:1万地形图对重点公益林小班实地核查。

五、自查结果

1、管护制度:2011年生态公益林共255个村进行核查(见附表1)。

(1)管护责任:签定管护协议255个村,有而全的255个村,占100%。

(2)管护组织:管护组织有而全的255个村,占100%。 (3)管护人员考核办法有而全的有252个村,占98.8%;有而不全的3个村,占1.2%。

(4)奖惩制度:有而全的有252个村,占98.8%;有而不全的3个村,占1.2%。

(5)区域划分是否合理:合理的255个村,占100%。 (6)管护人员花名册:有而全的255个村,占100%。 (7)出勤表:无。 (8)巡山记录:无。

2、管护责任落实:所有管护人员均签订管护合同,按照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共规划管护面积76.3万亩,签定责任状管护面积76.3万亩,签订率100%。

3、管护人员情况核查:全县31个乡镇255个村对4197个管护人员进行核查。

(1)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兼职有4197个。

(2)管护形式:255村管护人员均为其他管护形式。

- 3

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从我县整体来看主要问题是林牧矛盾,全县重点公益林区多数都有林牧争地的现象,一方面是定位为畜牧大乡,一方面又要搞好生态建设;

2、交通、通讯、灭火设施设备极为欠缺,特别是基层重点公益林管护站没有任何防火设施,更谈不上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将难以及时有效地掌握火情和组织人员扑救。对公益林的管护极为不利。

3、由于定权发证工作量大,发证慢,特别是集体统一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大部分外出务工,从而导致生态公益林各项工作进度缓慢。

(二)建议:

1、合理规划放牧山,解决林业与畜牧之间的矛盾。2、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基层护林防火的通讯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

3、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稳定的工作,为了管好用好钱,护好林,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将在县、乡(镇)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推荐第4篇: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占补平衡,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推进国家级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措施。

第十二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动态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申报补进、调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第十八条 除补进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应当属于对国家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林,特别是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

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超过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上述补进、调出结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管辖范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并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本底资源调查结果作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和生态状况变化监测的基础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国家级公益林档案更新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方面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上述报告和统计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组织对国家级公益林数量、质量、功能和效益进行监测评价,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推荐第5篇: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本办法所称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公益林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公益林管护合同的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是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是行政村、嘎查;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公益林,其管护责任由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公益林责任单位应当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履行护林职责。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益林责任单位,对划定的公益林区域的林间空地进行人工造林和补植,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公益林建设。

第十三条公益林的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益林范围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宣传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宣传牌。第十五条在公益林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柴、狩猎、放牧;

(二)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

(三)野外用火;

(四)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六条禁止采伐下列公益林:

(一)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二)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三)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

第十七条除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

(一)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公益林;

(二)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天然形成的公益林;

(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防护成熟年龄的公益林。公益林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应当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益林区域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跨区域防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条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及其他不影响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的经营开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和公益林资源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设立监测点,监测本辖区内公益林资源和生态效益状况。

第二十二条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条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二十六条对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实行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自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

管理机构复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检查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公益林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保护管理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公益林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档案、数据库的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管理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专职管护人员、管护制度与责任、资金使用、经营活动、资源变化等情况。

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公益林地类、面积、蓄积等资源变化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修正数据后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益林内从事下列活动,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二)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宣传牌的。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森林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公益林毁损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admin)

推荐第6篇:公益林档案制度

公益林档案制度

一、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档案是公益林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录和资料数据库,是了解建设过程,制定保护与建设措施,分析建设成效,监测和评价建设效果和预测动态变化趋势的基本依据。

二、档案格式、数据、标准应统一规范,配备专人、专机负责档案管理并定期审查修订。

三、公益林技术档案由管护实施单位保存,以备查用。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法》、《保密法》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防火、防尘、防盗、防潮、防强光、防虫、防鼠”措施,每月全面清扫一次。

六、严格档案入库存放和借出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摘抄有关档案资料者,必须持单位介绍,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荆州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林业局负责本辖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镇(林场)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5--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工作必需的摩托车交通工具;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动手机通讯工具;第五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作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镇(林场)。

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按照人均1000--3000亩确定管护责任区,配护林员1名。

第七条 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的20%:(1)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的,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2)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3)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一次的;(4)不做好工作日记的。

2、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合同辞退:(1)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0亩以上的;(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7)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7篇:公益林实施方案文本

目录

前言...............................................................................................................1 第一篇

基本情况 ......................................................................................3

第二篇 第一章 自然概况 ......................................................................3

(一)地理位臵 ..................................................................3

(二)地形地貌 ..................................................................3

(三)水文 ..........................................................................3

(四)气候 ..........................................................................4

(五)土壤 ..........................................................................4

(六)植被 ..........................................................................4 第二章 社会经济概况 ..............................................................5 第三章 森林资源概况 ..............................................................5

(一)重点工程建设成效显著,有林地面积快速增长 .....5

(二)林业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6

(三)森林资源保护成效显著 ..........................................6 第四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开展情况 ..............................6

................................................9

第一章

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9 第二章

修建护林设施的原则与依据 ....................................10

一、原则 ............................................................................10

二、依据 ............................................................................10 第三章

项目实施内容 ............................................................11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修建护林标牌 ............................................................11

(一)实施范围与布局 ............................................11

(二)标牌建设标准 ................................................11

(三)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 ....................................12

(四)项目建设期限 ................................................12

二、修建护林房 ................................................................12

(一)实施范围与布局 ............................................12

(二)护林房建设标准 ............................................13

(三)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 ....................................13

(四)项目建设期限 ................................................14

项目效益分析 ............................................................14

省级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17

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17

修建护林设施的原则与依据 ....................................18

一、原则 ............................................................................18

二、依据 ............................................................................18

项目实施内容 ............................................................18

一、修建标牌 ....................................................................18

(一)实施范围与布局 ............................................18

(二)标牌建设标准 ................................................19

(三)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 ....................................19

(四)项目建设期限 ................................................20 第四章第三篇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二、修建护林房 ................................................................20

(一)实施范围与布局 ............................................20

(二)护林房建设标准 ............................................20

(三)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 ....................................21

(四)项目建设期限 ................................................22

项目效益分析 ............................................................22

实施公益林建设项目保障措施 ................................................23

加强领导,完善组织 ........................................................23 ........................................................23 ........................................................2

3........................................24 ........................................................24 第四章第四篇

一、

二、科学规划,严格施工

三、加强管护,维护成果

四、专款专用,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五、认真保护,动态监测

前言

浉河区是豫南林业大区,同时也是河南省公益林重点分布区域。实施公益林区项目建设,是改善公益林区管护环境,提高公益林管护质量,有效保护生态公益林,促进公益林的综合效益稳定发挥,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和永续利用的重要途径。为顺利推进2012年度公益林公益林建设项目的实施,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近日会同信阳市平桥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依据河南省《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豫财农[2012]号)、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豫财农[201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建公益林宣传标牌的通知》(豫林补[2010]263号)等文件要求及本区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材料,开展了本区2012年度公益林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抽调10名技术人员,对全区公益林地进行了调查。经过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针对我区公益林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了具体的建设项目和各建设项目的实施范围、规模。该项工作自10月12日开始,至10月28日结束,历时半个多月,编写了切合我区实情、符合当前我区公益林管理需要的实施方案,现提交成果如下:

1、国家级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省级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公益林区护林设施修建项目位臵示意图;

4、相关附表。

第一篇

基本情况

第一章 自然概况

(一)地理位臵

信阳市浉河区位于河南省南部,淮河南岸,是豫鄂两省的交接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13°42′——114°25′,北纬31°43′—32°25′之间,南邻湖北,东北靠平桥区,总面积1783平方公里。

(二)地形地貌

信阳市浉河区地貌以低山、中山为主,以丘陵为辅,另有小面积平原。南部和西部分别是大别山区和桐柏山区,主脉为豫鄂两省的分界线。浉河区总体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境内山岭纵横,山峰林立,最高海拔906.2米,最低海拔53.8米。区内低山、中山、丘陵并存。本区基本上可分为西南山区、沿淮河小面积平原以及处于山区和小面积平原之间的丘陵地区。区内主要山峰有鸡公山、灵山、四望山、贤山、卯人山等。

(三)水文

该区属淮河水系,主要河流有淮河、浉河、游河、双河、杜河

等,另外还有小河流70多条。区内有大型水库南湾水库,小型

一、二类水库100多座;10万立方米大塘1500多个,塘、堰、坝3万多处,总蓄水量18亿立方米。丰富的水资源为林木速生丰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气候

该区地处北亚热带向暖温带的过渡地带,具有四季分明、气候温暖、雨量充沛、雨热同季、变率较大的季风型气候特点。年平均气温15.4℃;年平均降雨量1200毫米,属湿润、半湿润区。

(五)土壤

全区土壤共有黄棕壤、水稻土、潮土3个土类,9个亚类,25个土属,92个土种。项目区土壤以黄棕壤为主,ph值6.8,有机质含量为0.20—3.31%。土层深厚,对适于林木生长。

(六)植被

浉河区处于我国南北气候带分界线上,自然条件优越,野生动植物物种丰富,有木本植物681科,540种,树种众多。主要用材树种有杉木、马尾松、杨树、刺槐、臭椿、麻栎、化香、苦楝、枫杨等;主要经济树种有茶树、银杏、杜仲、桃、李、石榴、油茶等;灌木树种主要有荆条、胡枝子、野山楂等;草本植物主要有黄白草、蕨类等。新引进树种有火炬松、湿地松、雪松、落羽杉等。林业资

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第二章 社会经济概况

浉河区是信阳市下辖的县级行政区,是信阳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总面积267.45万亩,辖涉农乡镇办事处14个、行政村187个、村民组2571个。总人口60.53万,其中,农村人口36.2万人,农户12.9万户。

境内有10

7、312国道及京广、宁西铁路纵横贯通,沪陕高速穿境而过,信应、信叶省级公路连通豫皖、豫鄂。区内乡乡有公路,村村通汽车,各村均通电、通电话,交通便利,通讯快捷。

第三章 森林资源概况

浉河区现有林业用地178.51万亩,占全区总面积的66.7%。林业用地中,有林地137.99万亩。全区森林覆盖率为63.28%。

近年来,在林业项目工程的助推下,我区林业发展迅速,林业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一)重点工程建设成效显著,有林地面积快速增长

近年来,实施了世行三期项目、退耕还林工程、淮河防护林工程、日本政府贷款河南省造林项目、生态林业建设项目等重点林业

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全区有林地面积增加近20万多亩,森林覆盖率提高7个多百分点。森林资源总量快速增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二)林业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浉河区林业产业以传统的茶叶、板栗栽培产业为主,另外新兴的园林绿化苗木及花卉产业、药用树种栽培产业、生物能源燃料林产业、以樱桃为主的时令鲜果产业、以杉木杨树为主的速生丰产林产业等已成为全区林业产业效益的新的增长点。茶叶、板栗栽培产业经过政府多年的培育,逐步发展壮大,现已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也是林农致富的主要产业。

(三)森林资源保护成效显著

为合理经营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我区实施了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了公益林和商品林,先后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21.98万亩和省级公益林27.5万亩,并对公益林实行专人管护,严格监控,合理抚育,保护森林资源不受人为破坏,保障公益林健康、安全,保证公益林的综合效益稳定发挥。

第四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开展情况

从2004年我区实施公益林建设工程开始,至今已区划界定公益林49.48万亩,其中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21.98万亩,区划界定省级公益林27.5万亩。目前,全区已区划界定的49.48万亩公益

林已分别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各年度的补偿资金已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篇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

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我区共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21.98万亩,全部位于南湾水库的汇水区,位臵相对集中。南湾水库是我市的旅游景区,人为活动比较频繁,群众居住密集度较高,游客的文明程度及居民的素质修养参差不齐,而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到我区国家级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影响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进而影响南湾水库水资源的安全。实施公益林建设项目,加强对我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意义重大。

自实施国家级公益林建设以来,我区以搞好国家级公益林林分培育,调节林分结构,改善林分质量,提高森林生态效益为核心,先后实施了中幼林抚育及林业有害生物救治等项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后我区国家级公益林建设将从以造林、营林为主向育林、护林为重点转变。而修建护林设施是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重要手段。通过修建护林标牌,明确公益林区划界限及保护范围,扩大宣传效果,增强山区群众爱林、护林自觉性,防止人为毁坏公益林,指导公益林区居民正确进行生产经营。

第二章

修建护林设施的原则与依据

一、原则

以保护公益林健康生长、公益林地的面积稳定目的,完善公益林区护林设施,广泛宣传公益林地保护的重要意义,提高林区群众的护林意识,为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和永续利用创造条件。

二、依据

1、《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豫财农[2011]138号);

2、《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厅关于预拨付2012年部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豫财农[2011]305号);

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厅关于下达2012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豫财农[2012]174号);

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建公益林宣传标牌的通知》;

5、《信阳市浉河区2012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内容

一、修建护林标牌

(一)实施范围与布局

本年度我区国家级公益林区计划修建宣传标牌10个,分布在浉河港、董家河、谭家河、十三里桥四个乡镇。其中,浉河港镇龙潭村1个、马家畈村1个,董家河镇石畈村1个、清塘村1个、陈湾村1个,谭家河乡南湾村1个、土门村1个,十三里桥乡强湾村1个、寺河村1个、小庙村1个。详见公益林护林标牌建设项目位臵示意图。

(二)标牌建设标准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修建国家级公益林宣传标牌的地点选择在在村头、路口、山边等显眼位臵。标牌的规格为长3米,高2.5米,厚0.3米,砖混结构,外镶边沿,下设50厘米高的底座。正面刻上“浉河区××乡(镇)国家级公益林区”字样、本区域国家级公益林范围示意图、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管护责任人等标识,落款为“浉河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及修建时间;背面刻写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规定和进入国家级公益林区的注意事项等。

(三)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

1、工程造价预算

根据目前市场物质及劳动力价格,每个标牌需投资10840元。单个标牌所需材料及用工数量、投资如下:砖块10个垛,90元/垛,合计900元;钢筋0.3吨,5300元/吨,合计1590元;水泥3吨,500元/吨,合计1500元;石子(小车)1车,800元/车,合计800元;沙1车,650元/车,合计650元;白灰1车,300元/车,合计300元;瓷片(6厘米×12厘米)340块,5元/块,合计1700元;喷绘400元;运费1000元;用工费2000元。详见附表1。

本年度国家级公益林区计划修建10个护林标牌,每座造价10840元,共需投资108400元。详见附表

1、附表3。

2、资金筹措

该项目建设资金申请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解决。

(四)项目建设期限

该项目建设于2013年3月至2013年4月完成。

二、修建护林房

(一)实施范围与布局

我区本年度国家级公益林区计划修建护林房3座,共计276㎡。

修建地点分别在浉河港镇、董家河镇和十三里桥乡。其中,浉河港镇夏家冲村一座,董家河镇刘湾村一座,十三里桥乡寺河村一座。详见公益林护林房建设项目位臵示意图。

(二)护林房建设标准

护林房的建设要求既实用又美观,既便于护林员的生活起居,又便于护林员管护公益林地、了望公益林区的人畜活动、火情虫情,同时能警示林区群众,引导其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林地。护林房选址在位臵突出、视野开阔的山头上。根据护林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每座护林房的建筑面积为92㎡,砖混结构。

(三)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

1、工程造价预算

根据当地物价水平,3座护林房需投资276200元,其中,材料费189195元,用工费59400元,配套设施27605元,具体如下:

材料费:砖块540个垛,90元/垛,合计48600元;片石(下地基用)8.1车,500元/车,合计4050元;钢筋5.4吨,5300元/吨,合计28620元;水泥27吨,500元/吨,合计13500元;石子(小车)5.4车,800元/车,合计4320元;沙13.5车,650元/车,合计8775元;白灰8.1车,300元/车,合计2430元;楼板135块,120元/块,合计16200元;窗120㎡,220元/㎡,合计26400元;门12扇,600元/扇,合计7200元;其它材料21000元;运费8100

元;总计189195元。

用工费:当地建筑房屋工价(包干)为220元/㎡,该护林房(92㎡)工价为59400元。

配套设施:水、电及其它附属设施预算费用为27605元。 详见附表

1、附表3。

2、资金筹措

该项目建设资金申请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解决。

(四)项目建设期限

该项目建设于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完成。

第四章

项目效益分析

实施护林设施建设项目,对公益林建设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实施护林房修建,改善了护林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建设护林标牌及护林房,对周边群众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宣传作用,有效地预防了破坏森林事件的发生。

3、修建护林设施,不仅有利于护林工作,同时为生产施工、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效益

是多方面的。

第三篇

省级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

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我区共区划界定省级公益林27.5万亩,分别位于南湾水库周围、信阳四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及淮河、浉河、游河、杜河、五道河的源头,距离居民区比较近,且该区域距居民点较近,群众生活生产活动比较频繁,而群众的生产生活活动直接影响到我区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影响省级公益林生态功能的能否正常发挥。实施省级公益林建设项目,是保护和管理好公益林地的迫切需要。

自实施省级公益林建设以来,我区以搞好省级公益林林分培育,调节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强化公益林生态效益为核心,先后实施了中幼林抚育及林业有害生物救治等项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后我区省级公益林建设将从以造林、营林为主向育林、护林为重点转变。而修建护林设施是管护省级公益林的重要手段。通过修建护林标牌,明确公益林区划界限及保护范围,扩大宣传效果,增强山区群众爱林、护林自觉性,防止人为毁坏公益林,指导公益林区居民正确经营林地。

第二章

修建护林设施的原则与依据

一、原则

以保护公益林区的林地和林木为目的,增加我区公益林区护林设施,广泛宣传,提醒、警示,提高林区群众护林意识,自觉担负起护林责任,同时为公益林建设提供长效的保护设施。

二、依据

1、《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厅关于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通知》;

2、《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建公益林宣传标牌的通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内容

一、修建标牌

(一)实施范围与布局

本年度我区省级公益林区计划修建护林标牌19座,分布在浉河港等七个乡镇,其中,浉河港镇的四望山村、林场村各1个;董家河镇的黄龙寺村、孔畈村各2个,白马山村1个,谭家河乡的界河村、尚河村各1个,柳林乡的塘埂村、车站村各1个,东双河镇

的左店村、黄楼村各1个,游河乡的姚湾村、卧虎村、三官村各1个,吴家店镇的擒龙山村、杨河村、余寨村各1个。详见公益林护林标牌建设项目位臵示意图。

(二)标牌建设标准

根据省级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修建省级公益林宣传标牌的地点选择在在村头、路口、山边等显眼位臵。标牌的规格为长3米,高2.5米,厚0.3米,砖混结构,外镶边沿,下设50厘米高的底座。正面刻上“浉河区××乡(镇)省级公益林区”字样、本区域省级公益林范围示意图、省级公益林面积、管护责任人等标识,落款为“浉河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及修建时间;背面刻写省级公益林管护规定和进入省级公益林区的注意事项等。

(三)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

1、工程造价预算

根据目前市场物质及劳动力价格,每个标牌需投资10840元。单个标牌所需材料及用工数量、投资如下:砖块10个垛,90元/垛,合计900元;钢筋0.3吨,5300元/吨,合计1590元;水泥3吨,500元/吨,合计1500元;石子(小车)1车,800元/车,合计800元;沙1车,650元/车,合计650元;白灰1车,300元/车,合计300元;瓷片(6厘米×12厘米)340块,5元/块,合计1700元;喷绘400元;运费1000元;用工费2000元。详

见附表2。

本年度省级公益林区计划修建19个护林标牌,每座造价10840元,共需投资205960元。详见附表

2、附表3。

2、资金筹措

该项目建设资金申请从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解决。

(四)项目建设期限

该项目建设于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完成。

二、修建护林房

(一)实施范围与布局

我区本年度省级公益林区计划修建护林房3座,分别在董家河镇、吴家店镇、游河乡修建。其中,董家河镇黄龙寺村一座,吴家店镇擒龙山村一座,游河乡姚湾村一座。详见公益林护林房建设项目位臵示意图。

(二)护林房建设标准

护林房的建设要求既实用又美观,既能为护林员的生活起居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能够安心护林,育林;又能使林区群众意识到护林房及护林员的存在,做到自觉遵纪、守法。本年度省级公益林区修建的护林房修建在位臵突出、视野开阔的山头上。根据护林员工

作和生活的需要,每座护林房的建筑规格为92㎡,砖混结构。

(三)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

1、工程造价预算

根据当地物价水平,3座护林房需投资275240元,其中,材料费189195元,用工费59400元,配套设施26645元,具体如下:

材料费:砖块540个垛,90元/垛,合计48600元;片石(下地基用)8.1车,500元/车,合计4050元;钢筋5.4吨,5300元/吨,合计28620元;水泥27吨,500元/吨,合计13500元;石子(小车)5.4车,800元/车,合计4320元;沙13.5车,650元/车,合计8775元;白灰8.1车,300元/车,合计2430元;楼板135块,120元/块,合计16200元;窗120㎡,220元/㎡,合计26400元;门12扇,600元/扇,合计7200元;其它材料21000元;运费8100元;总计189195元。

用工费:当地建筑房屋工价(包干)为215元/㎡,该护林房(92㎡)工价为59400元。

配套设施:水、电及其它附属设施预算费用为26645元。 本年度省级公益林区计划修建护林房3座共270㎡,共需投资275240元。详见附表

2、附表3。

2、资金筹措

该项目建设资金申请从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解决。

21

(四)项目建设期限

该项目建设于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完成。

第四章

项目效益分析

实施护林设施建设项目,对公益林建设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实施护林房修建,改善了护林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建设护林标牌及护林房,对周边群众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宣传作用,有效地预防了破坏森林事件的发生。

3、修建护林设施,不仅有利于护林工作,同时为生产施工、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效益是多方面的。

22

第四篇

实施公益林建设项目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

公益林建设工程是生态建设工程,也是利在当今、功在千秋的公益工程,它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区生态林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我区公益林建设工程管理,区里成立了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区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并从区林业局抽调一批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组建了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全区公益林建设的推进和落实。区政府还与有关乡镇政府行政一把手签订了公益林建设目标责任书,把目标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科学规划,严格施工

公益林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保证工程的科学、有序进行,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全区的工程都要依据各乡镇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跟进督导,强化技术指导,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工程各个环节能够顺利衔接,建设规模和工程质量完全达标。

三、加强管护,维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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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益林办狠抓护林队伍建设,与林政执法、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宣传执行力度,严控林区火源,及时防控病害虫灾,对侵占、破坏公益林的不法行为坚决给予有力的打击,有效地维护了我区公益林建设成果。

四、专款专用,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机制,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在工程建设资金发放和使用过程中采取严格管理、跟踪调查和听取林农及护林人员意见反馈等办法,明确规定资金使用范围,对擅自截留和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提请区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及时予以纠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完全落实到位。

五、认真保护,动态监测

对生态公益林区的基础设施进行合理保护,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检查附属设施的功能发挥情况和使用状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整改,对已经损坏的进行修复,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和损毁的情况,及时向公益林管理部门报告,使威胁、危险及时排除,确保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4

推荐第8篇:国家级公益林工作总结

2014大来林场 国家级公益林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林业局的指导下,在局党委的具体指挥下,在我场领导班子和管护人员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就本年工作回顾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大来林场成立了由林场一把手为组长,冀东亮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重新签订了管护合同,进一步了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责任人实行区域负责制。每个责任人配备摩托车一辆,林场每人发放油料费150元,规定责任人必须到现场巡护,发现情况及时汇报。

二、强化四项管理

1、合同管理。今年初,我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工程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了管护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管护员的责、权、利关系,并进行了细化,用来更好的执行。

2、资金管理。在管护资金的发放上,我们自觉遵守《会计法》和《黑龙江省生态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项资金专项利用,决不挪、挤和占用一分钱,所拨资金全部用来支付管护员工资。对于上缴的资源补偿费,全部用于重点生态林的经营管护活动。资金的严格使用有效地保障了管护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工作积极性。

3、林政管理。通过对护林员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明显提高了执法能力,处理案件公平合理,杜绝了滥砍盗伐现象和放牧案件,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

4、出勤管理。在对护林工作的出勤管理上,林场要求十分严格,建全了监督管理制度,对护林员的签到和上岗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今年巡查记录和上岗记录一应俱全,管理日趋规范。

三、加强三个建设

1、内业档案建设。建立建全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定期检查、指导,各单位档案规范、齐备,微机利用率也大幅提高,各种数据得到及时录入,查找档案方便快捷,建立了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2、外业设施建设。对辖区的所有责任区牌、宣传牌、界桩等外业设施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原有锈蚀的标牌从新喷绘,对遭到严重破坏和丢失的全部新建,现在的管护区界桩明显界线清晰,管护牌和和宣传牌齐全。

3、管护房建设。我场两个管护房完好率100%,布置给管护人员的任务全部完成,管护制度完善,管护设备设施齐全,管护条件明显改善,保障了管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做到三个坚持

1、坚持林下资源合理开展。针对我场森林面积小,林下资源少,山产品种类少等特点,坚持林下资源的合理开展就尤为重要,我们的做法是,杜绝掠青和灭绝性采集。坚决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有偿使

用制度,即保护了资源,又提高了经济效益。

2、坚持森林资源培育。按年初合同规定,每个护林员每年义务营造重点生态林15亩。

3、坚持森林消防、病虫害防治和林证管理相结合的森林保护机制。在森林防火上实行专业扑火队伍与群防相结合,做到森林防火齐抓共管,实现了重点林区无火灾、火警、火情的目标;在病虫害防治上,在重点林区设立了病虫害标准地,及时预测、及时防治有效地控制病虫害发生;在林政管理上实现了全年无滥砍盗伐现象,放牧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通过三项工作结合,有效地保障了森林资源安全。

五、保持两个不放松。

1、保持学习不放松。每个月的

1、16号开会学习,涉及森林防火、林政、营林生产等多项内容,提高了管护人员的综合素质,现在的管护员人人懂业务、懂法律,责任心也得到了明显加强。

2、保持宣传不放松。自开展实施制度以来,我们一直保持宣传工作不放松。宣传牌位置明显,宣传单到村到户,为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每年出动宣传车15余次。通过大力宣传,使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明显提高。

六、存在三个不足

1、林下资源开发和利用明显力度不够,还停留在单一的山产品的采集上,在北药种植、林下禽养殖等多个有前途的项目上还没有开展起来。

2、重点生态林幼龄林培育不到位。主要表现在重保护轻培育

上,即对现有的天然柞矮林、郁闭度较低的森林没有采取适当的培育措施,造林、补植的培育力度不够,面积和规模小。另外,幼龄林抚育不到位,有些林分过密,林分质量差,生长率低。

我场重点公益林补偿35567.3亩,管护责任人共9人,现在管护人员平均工资15807元。

2014年我场自行安排重点公益林中龄林抚育2556亩,由于哈尔滨至佳木斯建设高铁铁路,征占用林地面积51.888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1000亩。

总之,我场的生态补偿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的不足也十分明显,工作中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希望局领导提出批评指正。

佳木斯市郊区大来林场

2014年12月

推荐第9篇:生态公益林工作总结

生态公益林工作自查报告

我镇生态公益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县林业局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江西生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认真贯彻“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靠实目标责任、强化管护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2013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现将我镇2013年度生态公益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共有生态公益林面积28873.8亩,涉及到9个行政村,农户3216户。镇、村两级成立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具体工作。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由农村信用社直接拨入补偿对象的账号内,对护林人员管护费实行专款专用。

二、主要做法

1.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镇、村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讲清楚公益林与商品林不同的建设要求,另外宣传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避火教育,不断增加林农的生态保护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防患森林火灾的意见,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形成共识,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民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按规定要求在山林的路口设立大型混砖结构宣传广告牌5块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护质量。今年以来结合重点公益林项目的全面实施,全镇各重点林区都加强配备了专护林员,其中2名专职护林员,19名村干部兼职护林员。为了加强管理,护林大队每月定期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由护林员汇报当月管护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同时加强了对护林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集中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 ,统一了执法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努力提高护林员素质。要求护林员在平时的巡护中,走到哪里,就讲到哪里,对目前国家重点公益林政策,封山育林政策,以及农民不懂的进行宣传讲解。发现违反规定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事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再就是对林政案件进行宣传,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努力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保证了全镇森林资源的安全。

3.加大投入,改善防火设施。罗城镇为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组建一支10人组成的专职消防队。风力灭火机13太,油锯机7太,铁锹、拖把等扑火物资,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重点负责全镇森林火灾扑救。今年进入防火期后,安装了防火标语牌12个;张挂防火标语60条并签订护林防火公约10000份,有效的增强了全民防火意识。

三、在生态公益林工作中存在的建议

1.恳请上级部门增加纳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面积。2.建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公益林的资金投入。

推荐第10篇: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方案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下列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应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

(一)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源头和上游沿岸;

(二)东江源头和上游沿岸;

(三)长江九江段沿岸;

(四)鄱阳湖、仙女湖、柘林湖等重要湖泊和中型以上水库周围;

(五)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

(六)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七)其他应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人员将生态公益林划定到山头地块,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现场界定书。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保持不变。

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周边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向社会进行公示。

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志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地类、不同区域生态公益林管护的难易程度,按照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3000亩左右的标准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也可以采取承包管护或者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经营者应当在三年内实施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疏林、残次林等生态功能低下的林地,经营者应当在三年内进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严格实施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管制,采取措施稳定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

对因占用或者征用所减少的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根据“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补足。

第十八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抚育性质的采伐适用于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下的中龄林等。抚育采伐后,天然混交林及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7;人工林和天然针叶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6;科学实验林、母树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5。

(二)更新性质的采伐主要树种的年龄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一个龄级。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者带状皆伐等方式,择伐后的郁闭度不低于0.5;皆伐的伐区面积不大于5公顷。更新采伐后形成的迹地、林中空地、稀疏林地等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造林。

(三)毛竹林伐后每亩立竹数不得低于120株。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因埋设、架设输水、输电、通信、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应当经林木所有者同意后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防火林带或者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扑火队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生态公益林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第二十四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应当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毁坏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林木。

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其他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管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经常进行检查;设立生态公益林资源监测点,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资源和生态功能变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制度,掌握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第二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经批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态公益林毁坏的。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抓好我乡公益林管护工作,根据场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聘任专职护林员对公益林进行管理,现签订如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人:

二、责任目标:

1、遵纪守法,服从场部统一领导,遵守场规场纪,每个月必须配合管林场领导进行一次检查以及抽查。(10分)

2、认真做好护林防火等的宣传工作,标语、标牌清晰。(10分)

3、认真签订整理好间作户的合同。(10分)

4、认真做好巡查工作,不出现林地损失,没有开荒占地现象。(10分)

5、认真做好间作抚育,做到幼林无草荒,留好保护带。(10分)

6、认真做好防火联系户的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全年不出现一次火灾。(10分)

7、认真做好成林的管护,没有盗伐林木、破坏林木现象。(10分)

8、认真做好工作记录。(10分)

9、认真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到不出现一次森林病虫害的大发生。(10分)

10、配合全场的其它工作,做好分工与合作。(10分)

三、考评办法

年终由乡组织专班对专职护林员逐个进行检查考格,按照责任书计分,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合格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不合格个人必须进行批评,并记入档案,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水晶乡人民政府(签字):

水晶乡生态林管护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第12篇:公益林界定书

国家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山西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13年 月 日经现场界定,将 山(场) 小班,面积 亩,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地)。二级林种为 ;工程类别为 ;造林年度 ;林地权属: ;林木权属: ;主要受益对象 ;相关负责单位 ;所在1:10000地形图符号 ;编号为 ;四至界定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地形示意图后附。 参加界定人签字:

县林业局:

林业局盖章: 乡镇政府:

林业站: (技术员) 乡镇政府盖章: 村委会:

村民小组: 村委会盖章: 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批准认可单位(县、市、区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四)“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填写

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2.林班号、小班号,指界定书所在的林班或小班号,一份界定书内有多个小班时,小班号都要填写。一份界定书内所涉及的范围均应地块相连、二级林种一致。

3.二级林种指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的属种。防护林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为: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 4.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两种填写。

5.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联营、个人四种填写;两种以上并存的都要填写。

6.“ 号地形图”指界定地块所在的地形图图幅号。 7.编号,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以县或乡为单位统一编号。 8.地形示意图,按四址界限绘制比较详细的示意图。 9.填写工程类别和造林年度。 10.参加界定人员签字、盖章。

11.根据确定或量算的各地类面积,填写界定地块各类面积统计表。

第13篇:公益林宣传资料

追求绿色时尚、走向绿色文明

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自2000年实施以来,已走过10个春秋,经过炎陵县人民十年努力,取得了森林覆盖率目前达到了83.51%,活立木蓄积达到774.6万立方米的效益。

一、什么叫公益林?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及《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或生态状态十分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二、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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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优先、确保重点的原则。

2、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

3、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4、尊重自愿、维护稳定的原则。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三、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规范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农【2009】381号)。

四、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对象是什么?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林地,不包括辅助生产林地。

五、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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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

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是指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湖南省重要的江河干流源头如下:

资水源头: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江河干流的一级支流源头,包括澧水北源、潇水源头、耒水源头、洣水源头。

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以及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緣起,为平地的(包括丘陵地区)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线的林地。

我省重要江河干流:长江、湘江、资水、沅水;

重要江河一级支流有:澧水(长江一级支流)、潇水(湘江一级支流)、舂陵水(湘江一级支流)、耒水(湘江一级支流)、洣水(湘江一级支流)、舞水(沅江一级支流)、酉水(沅江一级支流)、辰水(沅江一级支流)。 (三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我省所有经国家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莽山、壶瓶山、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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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山、都庞岭、小溪、桃源洞、黄桑、鹰嘴界、八面山、借母溪、六步溪、乌云界、舜凰山、阳明山、高望界、南岳等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林地面积要与国家批复总体规划的林地面积一致。 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自然遗产地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提名地崀山、云鹊界梯田申报范围内的所有林地。

重要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为平地的从林緣起2公里以内,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的林地。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其它: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位范围的林地。

【二】省级公益林区划范围

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生态型国有林场。

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正常蓄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以内,或平地500米范围内的林地。

已建、在建或已立项批准待建的高速公路、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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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200米范围内的林地。

县城周围的林地。

绥宁、通道、靖州、会同等县渠水、巫水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地。

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林地。

【三】在公益林区划界定中出现生态区位重复交叉的,按本条区划范围所列顺序确定;事权划分出现交叉的按国家级、省级顺序确定。

六、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目的与任务是什么?

【一】区划界定的目的

为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建立新的林业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

为构筑林业两大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奠定基础;

为制定林业产业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提供保障;

为生态效益补偿提供依据。 【二】区划界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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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重点公益林的地类、林种面积及发布; 将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到山头地块; 查清重点公益林的权属和经营主体。 【三】区划界定的指导思想

以《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为指导,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为积极探索公益林补偿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林业自身特点的林业经济体制,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七、公益林等级的划分

【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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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和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横岭湖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间的石漠化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三)三级:国家公益林中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

【二】省级公益林

省级公益林暂时不划分保护等级。

八、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

【一】调整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

1、2004年后批准建立的森林和陆地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如黄桑、鹰嘴界、借母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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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步溪、乌云界、舜皇山、阳明山、高望界、南岳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2004年后新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重要水库,如涔天河水库等。

3、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范围和标准规定的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

(二)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有关程序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2、苗圃地。

3、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4、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位范围的林地。

(三)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国家级公益林禁止调整。

(四)省级公益林按照以上有关条款调进和调出。

【二】调整申报

第14篇:公益林管护协议

公益林管护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甲乙双方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公益林管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地名:

林班号:

面积: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明确管护要求。

2、每年管护情况检查合格后,及时向乙方支付护林人员工资。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造成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烧、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协议

1、乙方有责任对管护区域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巡查。

2、及时发现、扑救管护区内公益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林木、林地,不受人为破坏,无乱砍滥伐、无滥捕乱猎现象。

3、保护好公益林区域内标志、宣传牌及监测站点。

4、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林木看管、保护、报告。

5、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的指导、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汇报。

6、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护林人员工资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甲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15篇:公益林管护合同

公益林管护合同

编号: 甲方:营山县柏林乡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社亩;

社亩;社亩;社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9.75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猎现象。

3、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接受、服从甲方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4、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3年1月1日

第16篇: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2009年05月04日 15时57分 172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公益林”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

第七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公益林范围时,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

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减少公益林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足。

第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载明四至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

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第十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林进行登记、造册、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志。

公益林标志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

第十一条 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公益林建设。

第十二条 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效林分,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造林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公益林造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设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 公益林内的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公益林低效林分改造,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更新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林管护需要,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六条 公益林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坟墓、开山采石以及挖砂、取土、开垦等毁林行为;

(二)采挖活立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益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

(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二)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一)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成熟林的;

(二)濒死木超过30%的;

(三)树种结构单一,需要进行改造的针叶纯林。

第十九条 公益林林木的抚育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林分过密、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的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

(三)因实验目的采伐实验林、母树林的,应当采用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四)因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伐除受害木;

(五)因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林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征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公益林保护协议;

(二)国家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公益林内从事森林旅游、休闲等经营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坏、破坏森林资源。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公益林档案管理,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益林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动态变化趋势,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

第五章 补偿基金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有国家或者省级公益林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

(一)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损失性补偿;

(二)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培训、劳动保障等管护费用;

(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公共管护费用;

(四)公益林范围划定、宣传、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设置专账,并按照下列规定拨付:

(一)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入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存款账户;

(二)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的管护费用,应当直接拨入各管护单位的专用账户;

(三)第二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公共管护费用,应当直接拨入项目实施单位的账户;

(四)第二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的管理费用,应当直接拨入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单位的账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审计部门应当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采伐公益林的;

(二)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四)对盗伐滥伐公益林、非法征收占用公益林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限期内造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应造林面积每平方米1至5元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七条 擅自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17篇: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相关标准,参照《河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技术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区划系统

县(市、区)级:县—乡(国有林场)—村(林班)—小班。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功能区—林班—小班。

二、界定范围

区划界定的范围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之外、生态地位重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区位包括以下5类:

(一)重要河流源头

黄河、长江、淮河、海河干流(以下简称四大干流)的二级以上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下同),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两侧至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只含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下同)。

(二)重要河流两岸

- 1差超过±5%或边界位移较大的,要重新调绘,必要时用罗盘仪或GPS实测。其他未做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新增片林以实地丈量为准。

五、制图

(一)省级公益林分布示意图

以县级(包括县、市、区、省辖市直属的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下同)为单位,以县级行政区划图为基础,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分布的乡(镇、林场等)标示出来,图幅为A3纸,比例尺视县域面积自定。

(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图

以乡(镇、林场等)为单位,将区划界定的省级公益林小班界线转绘到比例尺为1∶2.5万或1∶1万地形图上,同时转绘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图。着色时,有林地着绿色,疏林地着浅绿色,灌木林地着橙色,未成林造林地着黄色,宜林地着灰色,国家重点公益林边界绘紫色实线(参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2004年编印的《河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技术细则》)。图幅为A3纸。

六、编写《(县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

(一)文字内容 1.基本情况

包括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地形地貌、水文概况、气候、森林资源与植被状况、野生动物资源、自然保护区、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简述等。

- 3

第18篇: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1: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1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12、依法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的不法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莲花山垦殖场 分场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2012年1月5日 2012年1月6日

篇2:护林员公益林资源管护责任书

护林员公益林资源管护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护林员管护责任,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加强护林员的管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做到“责、权、利”三落实。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定期组织乙方学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局制定的各项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培训,提高乙方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能力。

3、及时解决乙方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改善乙方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4、确定乙方管护责任区制定乙方辖区巡护线路,定期检查乙方巡护情况。

5、负责管理乙方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护林员管理办法,对乙方日常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二、乙方责任

1、认真学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林场森林资源管护的

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林场领导,服从管护站工作安排,管好辖区森林资源自觉接受林场监督、检查。

4、按时巡山,认真填写巡护日志。以管护站为单位开展,积极开展集体查山活动。

5、加强森林资源管护,预防森林火灾。对辖区内各种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乱占林地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将各种林政案件线索及时汇报林场 ,并配合林场、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6、按时完成林场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日

篇3: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乡(镇) 村 村民小组

集体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甲方: 村民小组 乙方: 农 户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公益林改革,使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到户,利益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经村民小组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将本村民小组位于 处的 亩集体公益林落实给 农户进行管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基本情况

管护地块基本情况见附件《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基本情况表》和《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示意图》。

二、管护期限

管护期限为7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责、权、利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森林法》及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学习林业专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村情制定、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公益林的监管力度。

(二)向乙方公布集体统管林地如林木采伐、林下资源开发等所有财务收支情况,并于当年底前把所得收益,以本村民小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给小组成员。

(三)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使用兑现补偿资金。

(四)涉及如林地林木流转、采伐等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四、乙方责、权、利

(一)负责保护管理好管护地块范围内的集体公益林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管护地块范围内的集体公益林进行保护管理,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职能,严格遵守《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禁改变林地用途,严禁私开乱挖林地、开山采石、采砂开矿、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若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责任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二)森林防火期,不得在林区及林缘烧地埂、秸杆,不将火源带进林区。积极举报违规用火和故意放火行为,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并主动协助扑救,林火扑灭后要守护火场处理余火,严防死灰复燃。 (三)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如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林木异常时,及时报告。

(四)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积极投工投劳参加甲方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

(五)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破坏公益林的行为,有责任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公益林管理规定,参与公益林管护和资金的使用与分配。

五、共同责任 (一)涉及征(占)用林地,双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对公益林的限伐(禁伐)

规定,对公益林进行抚育间伐、更新采伐等,须由甲方统一申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违约责任

本责任书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如乙方不能履行责任,甲方可视情节扣减林地收益分成或解除本协议,发生违法行为的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甲方不履行责任,乙方可持本责任书向监督单位反映,协商解决。

七、其它事项 (一)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乡镇林业站一份。

(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商量,可另立补充协议。

甲 方 代 表(村民小组组长签字):

乙 方(签字): 监督单位盖章(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

1、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基本情况表

2、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示意图

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基本情况表

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示意图

篇4: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抓好我乡公益林管护工作,根据场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聘任专职护林员对公益林进行管理,现签订如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人:

二、责任目标:

1、遵纪守法,服从场部统一领导,遵守场规场纪,每个月必须配合管林场领导进行一次检查以及抽查。(10分)

2、认真做好护林防火等的宣传工作,标语、标牌清晰。(10分)

3、认真签订整理好间作户的合同。(10分)

4、认真做好巡查工作,不出现林地损失,没有开荒占地现象。(10分)

5、认真做好间作抚育,做到幼林无草荒,留好保护带。(10分)

6、认真做好防火联系户的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全年不出现一次火灾。(10分)

7、认真做好成林的管护,没有盗伐林木、破坏林木现象。(10分)

8、认真做好工作记录。(10分)

9、认真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到不出现一次森林病虫害的大发生。(10分)

10、配合全场的其它工作,做好分工与合作。(10分)

三、考评办法 年终由乡组织专班对专职护林员逐个进行检查考格,按照责任书计分,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合格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不合格个人必须进行批评,并记入档案,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水晶乡人民政府(签字):

水晶乡生态林管护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5:长底乡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

长底乡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村委会 代表(签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和任务

1、本责任书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2、全面贯彻落实《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镇公益林保护管理。

3、全面掌握公益林增减变化、管护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促进我镇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资金划拨和公益林补偿制度提供依据。

二、乡政府职责

1、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将公益林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2、按照《长底乡护林员管理办法》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工作。

3、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体系。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5、深入做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参与到公益林管护工作中来,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落到山头地块,补偿工作确实取得成效。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加大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督促村民小组制定护林公约,制定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3、加强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4、对破坏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5、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

6、加强护林员的管理,严格考核考勤制度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19篇:公益林理管理制度

公益林理管理制度

太行林局重点公益林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确保森林管护效果,根据《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国有林管理局批复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山西省太行山森林经营局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太行林局重点公益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太行林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工程区森林管护。 第三条 森林管护对象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第四条 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第五条 局、场两级建立管护组织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人员。

第二章 管护制度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管护实行管护目标责任制。林局与林场就偷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森林火灾、人畜破坏、病虫害防治以及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管护责任状。

第七条 学习培训制度

一、对管护责任人和技术、财务人员的培训由局重点公益管理领导组安排,由局、场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

二、管护责任人上岗前必须参加全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林局每年最少组织安排一次以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林业政策、工作经验交流的培训。

四、林场每周要集中管护责任人学习一次。

五、局、场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管护人员进业务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的要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停职培训。

第八条 例会制度

林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实行例会制,在一般情况下,林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每季召开一次例会,林场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例会内容为:

一、听取参会人员的工作汇报,

二、学习传达有关重点公益林的文件和相关政策法规。

三、对管护实施单位一个月来管护效果和一线管护负责人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通报情况,讨论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决定重大问题。

若遇大事、要事、急事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巡山制度

管护人员每月巡山必须在25天以上,并对管护区内管护情况做好巡山日记,巡山日记内容要具备6个方面的内容即:①巡山日期、天气状况②巡山地点③巡护内容④基本情况⑤反馈情况⑥建议和措施。林场场长和主管副场长要定期不定期对管护员的巡山日记进行检查。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十条 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细则》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山西省太行山森林经营局实施方案》制定管护措施。

第十一条 森林管护对象必须落实到小班,以小班为单位对管护区进行划分,绘制重点公益林区划图和规划图。

第十二条 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的重点公益林区在重要路口和每个责任区设立永久性公示碑牌(大小为4×10米和2×2米)的责任区界碑(大小为底座110×80厘米,上70×80厘米),并注明管护面积、范围、主要树种、林种、权属、护林公约、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在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和森林面积大的村,应加大碑牌建立的数量。

第十三条 局、场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管护档案,固定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投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文件(包括图、文、表)齐全,管护人员建档立卡,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化。重点公益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的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 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

第十四条 局、场要设立重点公益林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重点公益林管护对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管护员条件应具备:

1、政治思想好、觉悟高,遵纪守法;

2、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诚信明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3、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根据管护森林的面积、分布、地形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责任区,每个护林员的管护面积要相对集中连片,并有管护片块示意图。

第十七条 护林人员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局审批。管护人员应填写基本情况卡片(包括姓名、年龄、职务、政治面貌、所在单位、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从事管护工作的时间、拟管护地块的数量、面积、权属、地名、小班号、所属地类等)。

第十八条 林场与管护员应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3份(管护员、林场、林局各一份)。森林管护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临时变动需局重点公益林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局举办的培训班,合格后发给由统一印制的管护员工作证。管护员上岗时,须佩带管护员工作证等标识。

第五章

管护职责

第二十条 太行林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全局的森林管护工作,制定森林管护措施和奖惩制度,督促建立森林管护设施和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

第二十一条 局长、场长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分管场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护林组织、宣传发动、督促管护资金到位、建立和完善管护措施与管护制度、督促检查全局森林管护工作。林场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区,推选管护人员,制定和完善林场管护制度;制止偷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对发生山林火灾及时组织扑救;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案件。

第二十三条 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局森林管护的组织实施;将森林管护落实到山头地块;聘用管护人员;划定森林管护责任区;编制管护年度设计方案;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兑现管护资金;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林场负责本场重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推选和监督管理管护人员、协助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组织扑灭森林火灾和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等。

第二十五条 管护人员职责

1、巡山护林,走村串寨,宣传林业政策;

2、防火期内,禁止林区内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发现森林火险立即组织群众扑灭,并及时向林场报告。

3、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和人畜破坏新造林地,并积极配合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林场的指导下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4、负责管护设施的维护的刷新。完成林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管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森林管护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报账制。对森林管护费的到位和使用及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管护事业费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护人员工资实行管护验收卡制度,由林场对管护人员管护成效填报管护验收卡,报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每月拨付85%的工资,年终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15%。管护人员工资造册时,必须附管护验收卡。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林场每月月底对森林管护采用管护验收卡的形式进行考核,对森林管护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前三季度对林场进行抽查,第四季度进行本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由局场重点公益林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营造林、森林抚育、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任务完成后,林场要及时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局,检查验收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追究责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 林场每年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公益林工作的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局。

第三十三条 检查验收结束后,检查验收人员要写出检查验收报告,并于12月31日前上报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太行林局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益林资源,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的恶化,保护生态多样性,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重点公益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和配套资金安排项目。

第三条 重点公益林保护的目标是:以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为前提,以生态建设为基础,大力加强宜林荒山造林种草,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保护实行场长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场、任务到场、资金到场、责任到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太行林局成立重点公益林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林政资源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重点公益林建设由领导组统一安排、审议、部署,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公益林建设。实行重点公益林保护的林场要设立相应的机构。

第六条 太行林局对从事重点公益林保护的管理人员、管护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的造林设计、人工中幼林抚育设计等有关重点公益林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太行林局设计队完成,设计使用最新的二类资源调查资料。

第八条 人工林抚育设计必须按照《太行林局人工林抚育间伐工作规范》进行,不得超限额、超范围设计。

第九条 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人工林抚育间伐作业必须遵照《太行林局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太行林局人工林抚育间伐施工规范》,不得越界、异地、超限额采伐。采伐前实行逐级告知和公示制度,局资源林政科告知林场场长,林场场长告知主管副场长,主管副场长告知技术员、施工员、护林员,作业完成通过检查验收后,交管护员管理。

第十一条 如遇到火灾、病虫害等需要清理木材的,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并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四章

森林管护管理

第十三条 对重点公益林的管护人员上岗前必须先进行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允许上岗。

第十四条 局场两级实行目标责任制,局长与场长、场长与主管副场长、副场长与管护员、技术员、施工员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状要求明确管护目标,管护任务,管护责任区面积、四至、林班、小班,以及管护范围内的乡镇村人口、车辆、牛羊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管护员的管理要实行验收卡制度和汇报例会制度,管护员要及时把最新的情况反应回林场,林场每月要对管护员的管护成绩进行检查验收,对那些不合格的管护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培训合格后再考虑任用。

第十六条 管护责任区的划分要以最新的二类资源调查数据为依据,确定管护的四至边界。在边界处、入口处、路口等明显地物处设立公示碑和管护碑,要求在1000亩以下的责任区至少竖立公示碑和管护责任碑各一个,在1000亩以上的责任区至少竖立公示碑和管护责任碑各两个。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局重点公益林领导办公室对林场的管护效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全局的保护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对林场的检查验收实行验收卡制度,林场场领导和护林员的的森林管护验收卡的考核指标包括十一项内容即:出勤在岗、巡山记录、持证护林、宣传教育、标志标语保护、林木林地保护、“六种人”管理、森林火灾、病虫害监测、补植补栽造林(偷砍乱滥征占用林地补植补栽)和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林场对管护员实行逐月填写,林场对管护员的考核,严格按照“太行林局森林管护验收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森林管护考核实行林场月考核,局天保办季度抽查,年终综合考评制。林场的管护效果由全年的考核结果而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太行林局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太行林局重点公益林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两级管理、一级核算。局场设立专帐管理,工程支出实行报帐制。

三、每月二十五日前,林场持考核验收报告和管护验收卡片报局公益林办公室,复核后向局财务部门报帐,月度考核后支付管护费85%。剩余部分,年度总验收合格后拨付。

四、营造林、森林抚育等工程项目,严格按工程管理办法执行,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

五、工程实施所必须的区划、界定、公示、编案、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实施单位向林局申请,林局统一向省厅提报计划。

六、项目实施单位每年二月一十五日前将上年资金使用报告和本年资金使用申请报局,林局汇总上报省厅。

七、林局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加强项目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太行林局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人考核办法

管护责任人的考核以及领取工资实行管护验收卡制度,考核指标包括十项指标,实行百分制。

一、出勤,出勤25天以上的记满分10分,不足25天的按出勤天数÷25×10计算,有脱岗、超假、旷工不得分。

二、巡山记录,巡山记录要与出勤天数相符,巡山记录连续完整,反应实际情况者得10分,每发现1次不真实扣1分,扣完为止。

三、盗伐,管护责任区内无盗伐案件得10分,有盗伐现象其采取措施或报场减1分,发案未及时上报者或未上报者每次减2分。

四、森林火灾,管护责任区内无火情发生记20分,有火情发生不记分。

五、非法占用林地,管护责任区内无非法占用林地或有非法占用林地及时上报者得5分,有非法占用林地而未发现者或发现未上报者不得分。

六、森林病虫鼠害,责任区内无病虫鼠害或有病虫鼠害及时记录汇报者记5分,否则不得分。

七、乱捕滥猎,责任区无乱捕滥猎或有乱捕滥猎案件采取措施者得10分,有乱捕滥猎行为发生未采取措施者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责任区管护设施维护,责任区管护设施完好或常维护者记5分,管护设施有损坏不维护每发现一处扣1分。

九、宣传工作,在巡山日记中完整记录林场安排的宣传任务者得5分,缺一次扣1分。

十、其他工作,完成林场交办的其他任务和参加局场举办的培训例会得10分。

太行林局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考核制度

一、重点公益林管理检查验收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和《太行林局重点公益林管护细则》(试行)进行。

二、林场每月月底对森林管护采用管护验收卡的形式进行考核,对森林管护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三、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前三季度对林场进行抽查,第四季度进行本年度检查验收。

四、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由局场重点公益林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五、营造林、森林抚育、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任务完成后,林场要及时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局,检查验收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追究责任制度。

六、林场每年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公益林工作的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局。

七、检查验收结束后,检查验收人员要写出检查验收报告,并于12月31日前上报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公益林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档案。

二、档案要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严格使用。

三、公益林管护档案内容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报告、图、表);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林场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局与林场签定的责任状及管护合同;林场与管护员签定的管护合同;各项管护规章制度、各项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公益林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方面的材料;管护人员要有日常考勤表、年终考核表、验收卡和巡山日记。认真整理各级下发的有关公益林保护文件,资源林政、森林防火有关文件,“三情”调查记录,工作检查记录,森林病虫害、火情、火灾记录,林政档案报告、信息反馈登记等有关公益林工程、资源保护方面的资料。

四、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要认真细致,分类管理,妥善保管,不得短缺、外传、让外人看,对秘密性内容不得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益林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林场的实际,为保证防火期内信息畅通,特制定防火值班制度如下:

一、每日指派一名本场职工专职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二十四小时在岗,不得无故缺岗、漏岗。

三、值班人员应做好来访人员及来电的登记。

四、值班人员应把接收到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值班领导。

五、如有森林火灾、火警的发生,值班人员必须向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报告。

六、值班人员受场森林防火办及局防火办检查、监督,如发现值班人员擅自离岗、无故缺岗、漏岗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追查相应的责任。

七、要建立健全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时应与接班人办理交接手续。

八、值班人员根据局防火指挥部安排的时间,按时向局防火办报告。

公益林管护考核制度

一、公益林保护工程考核工作由场公益林保护领导组安排,场公益林保护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公益林管护项目考核按照林场和局里制定的办法及相关要求为依据制定的考核方案执行。林场每月检查验收一次,同时接受局督查组的每年至少两次的检查。

三、林场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填写考核卡,汇总考核结果,写出书面总结,在本场通报;同时上报局公益林办公室,做到总结经验,促进和改进工作。

四、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形式。

五、实行谁考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若因考核不细或考核中徇私舞弊致使工程或工作质量差的蒙混过关者,一经查处,由考核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及时更换考核人员。

公益林管护员奖惩制度

为确保森林管护效果,提高管护员的管护积极性,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要把管护人员的工资、奖金与管护考核办法密切挂钩,奖优罚劣,严格奖惩办法。

管护人员工资按月发放,年底根据管护效果、管护合同完成情况及考核制度的验收分核定全年工资总额,长退短补。

一、管护员年终考核月平均得分为90分以上,评价为优良,足额发放管护工资,成绩突出则给予物质及精神奖励。

二、管护员年终考核月平均得分80-89分,评价为合格,发放90%的管护工资。

三、管护员年终考核月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评价为不合格,每少一分扣发管护工资的1%,并调离管护岗位。

公益林学习培训制度

一、场公益林办公室要根据上级领导及局公益办的安排,拟定全场学习培训内容和计划报场领导批准,安排专人具体落实完成。

二、场里至少订一份《中国绿色时报》,鼓励全场职工干部订阅林业报刊和杂志,了解掌握国家林业政策,以求不断提高全体管护职工的林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林场除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学习任务外,以场公益林保护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管护组为单位,每周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四、林场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班。林场每年组织一次业务知识、林政法规和经验交流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全场公益林保护工作者每年参加一次培训。

五、林场公益林管护员,必须参加上级布署的学习培训任务,积极参加各级部门每年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参加补考,连续两年不合格者由场调换工作岗位。

公益林重点对象管理制度

一、对辖区内的痴、呆、傻、精神病人要造册登记,定期访问,并同其监护人签定责任状,签送防火警示卡,增进和学龄前儿童监护人和在校老师的联系,加强其监督管理。

二、对林地内、林地边缘的坟主、地主、辖区内牛羊工、开矿及其它作业的民工队人员进行造册登记,定期访问、并同其签定责任状、签送防火警示卡。

三、对辖区内有盗伐史、或非法收购、贩运史人员进行登记,并掌握其基本情况、活动情况。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引导。

四、对辖区及周边的木材加工点、木材经销点进行登记并掌握其活动情况定期访问。

五、在防火期内,护林员要经常在路口、要道口巡回检查,发现可疑人员或痴、呆、傻、精神病人流串至林区要立即与当地政府联系,将上述人员遣送出林区。

公益林管护员考勤制度

为确保公益林管护效果,提高管护员的管护积极性,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1、管护员每天早上须到管护办公室签到,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签到(如在辖区过夜等)应提前向管护管理员说明。

2、管护员每月出勤必须在25天以上。

3、管护员因生病、出差等特殊原因暂不能履行护林职责的需提前提出申请,经管护办公室做出合理的安排后才能离岗。

第20篇:生态公益林补偿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要素

(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 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

(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

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日本林业之所以发达,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经营成功的关键是在于其完整而优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日本对其国内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费用,无论是国有私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免收一切税费,并对私营生态公益林经营予以适当补贴。奥地利的森林法第十章明文规定,对公益林的经营和保护,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对经营防护林的林主,根据实际情况其全部经营费用60%一95%由政府对受益者收取后返还林主。美国、瑞典、荷兰、挪威、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在经营生态公益林上,也都采取经济上全面扶持政策,并免收一切税费,由政府向森林生态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森林经营者。

黑龙江省为例

生态公益林经营投资

经规划测算,商品经济林与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公顷经营投入基本相近。这是为了尽快提高各生态公益林种的生态功能,应从积极调整各生态公益林种的每一具体林分(小班)的森林结构人手,按林种经营目标,通过集约经营手段,逐年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的生态功能,并非消极的封山育林,任其自然更替,一封了之。为此,按两类林的面积权重,年资金投入量如下:

商品经济林=52.69亿元×36.8%=19.39亿元

生态公益林=52.69亿元×63.2%=33.30亿元

关于为生态公益林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与标准的建议

征收的依据和原则

1)法律依据

我国1998年新颁布的森林法第八条对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制度、征收对象、用途、管理均有明确规定。1998年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四十

七、四十

八、四十

九、五十

四、五十五条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制度、标准、使用、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2)按需征收

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并保持长期持续经营的需要征收。在这方面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类似,建设面积,应根据全省林业长远规划和国土整治长远规划所确定的面积、森林覆盖率、各林种面积与布局规定,不以现有林地面积规定。

3)征收和投入对象

谁受益向谁征收,谁经营就向谁投入。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摊计算

全省长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资金33.3亿元。按照上述征收依据和原则,参照林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从黑龙江省的实际出发,先分为两部分:国家和省按1:1的比例,各承担50%(16.65亿元/年),然后对本省的每年16.65亿元,按下述受益份额分摊。

(1)水资源受益份额:根据表7.2和表7.3计算出的森林生态效益,黑龙江省森林每年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所产生的价值量,占森林生态总价值量的38.29%。全省年建设生态公益林所需投入(省内摊)16.65亿元,则水资源受益者应分摊的金额为16.65亿元×38.29%=6.381亿元。目前黑龙江省全年的用水量是434.6亿m3,各行业用水量见表7.4。据此求出每立方米水应增加水费o.O贩元。各业应分摊水资源增资费为16.65亿元×用水权重:工业=6.381亿元×29.69%=1.895亿元;农业=6.381亿元×56.93%=3.626亿元;牧业=6.381亿元×6.81%=0.435亿元;城镇居民=6.381亿元×2.53%=o.161亿元;农村人口=6.38l亿元×4.14%=0.264亿元。

(2)保障农牧业年丰收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统计计算,森林保障农牧业高产稳产效益占森林生态总效益的44.06%(其中改良土壤占24.53%、防风因沙占3.67%、保农保牧占7.51%、减免灾害占8.35%),则应分摊的资金份额=16.65%亿元×44.06%=7.331亿元。按耕地与牧场面积平摊,黑龙江省农牧业用地1315.29万hm2,平均每亩农田、牧场每年交3.72元。以行业而言,农业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5.211亿元/年,牧业承担2.120亿元/年。

(3)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统计结果,黑龙江省森林每年净化大气效益占生态效益总价值的16.17%(制027.35%、净化大气8.81%、消减噪声0.01%)。则应分摊的资金=16.65亿元×16.17%=2.692亿元。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全部由工业行业承担此份额。

(4)森林旅游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的统计结果,黑龙江省的旅游景观与生物多样性效益价值占总量的1.48%,则该项补偿份额为16.65亿元×1.48%=O.246亿元,应由旅游行业承担。

(5)综合汇总:根据上述四大生态效益类型分摊补偿金额汇总结果:工业分摊4.587亿元/年,占27.55%;农业分摊8.837亿元/年,占53.07%;牧业分摊2.555亿元/年,占15.35%;旅游业分摊o.246亿元/年,占1.48%;城镇人中分摊o.161%亿元/年,占o.97%;农村人口分摊0.264亿元/年,占1.58%,详见表7.5。

(6)生态效益补偿奖金分摊可行性分析:上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摊计算,是按国家和省1:1的比例匹配后,就黑龙江省每年分摊16.65亿元,省政府理应承担1/2。但是省政府分摊的份额分是从各行各业分摊,因此莫不如在省内谁受益向谁征收。但是计算结果,农业牧业负担比较重,而且国家和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策是扶持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大气污染,基本是工业污染,只能由工业分摊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费,然而工业的门类很多,不好具体分摊;城镇和农村人口收入不等,而且很大一部分无收入,也难以分摊。为此,只能按行业,找易于被人们接受,又体现国家政策的办法进行征收。

(7)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对象与征收标准的建议:

①提高水价:提高标准=6.381亿元十434.6亿m:=0.015元/m:。每立方米加价1.5分。对于水价,无论城市或农村,无论工业或农牧业,无论单位或个人,一律按增加1.5分/t的标准收取。

②提高电价:黑龙江省1999年的发电量414.1亿千瓦时,将森林净化大气的年补偿金额2.692亿元,按发电量征收,即2.629亿元十414.1亿千瓦时=O.o065元/千瓦蹿o.01元,即每度电加价1分钱。

③提高粮食价格:黑龙江省1999年的粮豆薯总产307.5亿kg,按70%的纯粮食率并扣除农民自用粮豆薯量和种子,以年产粮豆薯总量的30%来计算生态补偿费;根据表7.5求算出的森林保障农业生产应分摊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为5,2U亿元/年,则提高粮价=5.2U亿元十(307.5×10\"kg×30%)=o.0565元/kg,即每市斤提价3分钱。

④提高奶价:黑龙江省1999年奶产量145万t,扣除牧民自用量,以商品率70%计算。根据表7.5求得的森林保障牧业生产应分摊的生态效益费2.120亿元/年,求出提高奶价=2.120亿元十(145×10\'t×o.7)=208.9元/t,即每市斤提价0.1元。

⑤从旅游收人中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1999年黑龙江省接待海外旅游者407074人次,国内旅游者2045万人次,共创外汇14788.02万美元,国内货币回笼loo.73亿元,全年旅游总收入达H2.7082亿元。而森林景观生态效益补偿费为o.246亿元,则每年省旅游业应提交的补偿额为全省旅游业年总收入的0.22%。即0.246亿元十U2.7082亿元=O.22%。

⑥提高水路航运收费标准:黑龙江省1999年完成水路航运总量为looo万t●km。为减轻农民负担,将农村人口分摊的水资源费o.264亿元/年,由水路航运系统分摊,则提高水路航运收费O.264亿元十1000万to km=2.64元/(t·km)。

⑦向在岗职工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全省在岗职工以1000万人分摊城市人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额o.16l亿元/年,则人均1.61元增2元/年。

⑧向煤炭、采金、采矿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除各行业原有规定外(如煤炭行业按煤炭年产量o.1元/t征收矿桂林造林经营费用,自己发展矿柱林等),主要是对破坏了的土地回填并恢复森林植被,造林三年后的面积和幼树保存率必须都达到90%以上。自己无力回填,由林业部门回填并恢复植被,回填金额以实际土石方量,并加上30%土石方量的客土量,再加所在地造林成本和5年管护成本。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还要按所在林区的人口与施业区面积比例承担人口安置费,黑龙江林区大体为平均每公顷1人,期限为10年,向所在林业局、林场缴纳,先交费后开采。造成水质污染的,要负责处理,并按上述水、电缴纳标准缴纳水、电生态效益费。

⑨向造纸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一是所用木材,一律按国家和地方售价,从中提取售价的65%作为林价;二是负责处理污水;三是所用水、电,按上述标准提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8)征收特点:按上述征收范围与标准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有下述特点:

①实事求是,按需征收,既要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需要,又体现有偿使用森林生态功能。

②基本上实行谁受益、谁污染向谁征收,按受益比例征收的原则。

③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扶持农民的政策。对每年森林保障农牧业稳产、高产而产生的生态效益补偿费7.331亿元(其中农业5。211亿元、牧业2.120亿元),不按农田、牧场面积分摊,而按粮、奶产量分摊,在分摊中把农牧民自用粮、奶和种子部分扣除。这实质上是不对农牧民征收这一部分生态效益补偿金,为农牧民减轻负担。

粮、豆、薯、奶既是人类的生活物质,也是许多行业的生产原料。黑龙江省是国家重点产粮区,农牧业产品每年都大量出省甚至出门。因此采取提粮、豆、薯价(3分/市斤)、奶价(1角/市斤)的办法,各行业、单位、个人都分摊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多用多摊,少用少摊。以个人而言,每月平均用量30市斤,仅o.9元/月,负担很轻。

④充分考虑了可行性、可操作性。比如工业,是造成大气、江河污染的根源,而工业的系统、行业、单位、工厂很多,很难征收。采取提高电费收价标准的办法(每度1分钱),无论城乡,也无论哪行哪业或是单位与个人,只要用电,就要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一般而言,工业污染越严重的单位或行业,用电量也最大,承担补偿费必然就高。通过电业系统将生态效益补偿费收集起来,简便易行。

⑤取值较低。每吨水、每度电、每斤粮、豆、薯提价仅2-3分,容易被人接受。

《公益林自查报告.doc》
公益林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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