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2020-05-01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利津县气象局

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县统计局安排部署,我局及时成立了检查小组,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展开气象统计工作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统计人员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气象统计工作,专门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气象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同时落实专人负责气象统计,在保持长期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此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局机关又及时成立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盖世民局长任组长,孟令忠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事务,从而为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顺利、高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加强统计普法,严格依法统计

1、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持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气象普法重要内容之一,结合“三个一”、“法制宣传月”等活动,积极开展《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其中,重点抓领导人员和统计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采取中心组学习会、继续教育等途径,强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严厉禁止官出数据、乱出数据的行为。通过广泛的宣传,系统上下统计法制意识明显增强, - 1 -

全体干部职工能做到知法懂法,遵章守纪,在统计工作中不说外行话,不做违法事。

2、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我局始终坚持依法统计,自觉维护《统计法》的权威。平常工作中,局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数据提供的真实性情况、各项气象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性、准确性情况和统计工作中的行政干预情况进行督查。此次行动,我们对2010年以来的气象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未发现有单位领导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单位统计行为失察等问题;未发现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情况;未发现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提供部门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问题。

三、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质量

统计关系国计民生、服务科学决策,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气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我局从三个方面着手,努力提高统计质量。一是在观念层面上,强调统计质量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生命。要求统计干部坚持实事求是,杜绝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树立自身的形象和工作的权威;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杜绝层层下达高指标的做法,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在具体业务上,坚持从基础做起,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报表原始记录,加强统计资料归档工作,从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录入、数据处理、质量验收、开发应用等各个环节层层加强质量控制。三是在制

度约束上,健全和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经常性的数据质量督查制度,重要报表由提供相关数据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名负责,从而有效避免了数据失真现象。

总之,我县气象统计工作领导重视,执法严格,此次大检查,未发现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断探索改进,促进旅游统计工作更上新台阶。

2011年11月14日

推荐第2篇: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为全面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用真实有效的统计信息为我局发展服务,根据嫩统发[2011]8号文件的精神,我局通过开展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取得良好阶段性成效,现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保障有力

我局始终把统计工作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我局制定了完备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以上的统计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全局统计工作;确保了各类统计报表均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从未出现虚报、瞒报、伪造、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的现象,并按规定设置并保存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报表。

二、加强普法宣传,坚持依法办事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依法统计,不仅有利于增强我们的统计法制观念,更能准确、及时、全面的掌握统计资料。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我局以统计执法大检查为契机,深入开展了《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的学习与宣传工作。积极开展自查工作,我局针对嫩统发[2011]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对近2年来的统计报表进

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做到“四查”:即查上报数据前后是否一致,查统计口径是否一致,查是否有虚报瞒报现象,查办学条件是否达标。通过回头看,找准在统计工作中的成绩与过失,有效地为我局决策服务。

三、严格立卷归档,重视开发利用

学院认真做好对统计汇总报表、统计分析、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立卷和归档:一是严格归档立卷。严格的管理促进了统计数据和质量不断提高,2010年以来未发生统计违法违纪的现象。统计工作已经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我局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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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办事处统计执法检查

自查报告

按照区人口计生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办事处实际,XX办事处立即行动,认真开展人口计生统计执法大检查。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机构。XX办事处党工委高度重视此次人口计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成立以分管领导陈霞同志任组长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XX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会,对本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为进一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做好组织保障。

二是组织学习,广泛宣传。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织计生办、社区计生专干认真学习了《统计法》、《处分规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统计,严禁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在所辖区7个居委会群众进行宣传,并公开了监督电话,使统计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三是针对重点,对症下药。按照市、区的要求,办事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紧扣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对此次检查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制定了工作计划,对居委会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对照>逐一进行核查,并对检查出现的薄弱问题上做出明确要求,限期加强、整改。

推荐第4篇:县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查自查,发现有少数单位存在虚报、瞒报行为,主要问题体现在:一是基层统计人员数量偏少,综合素质较低,对统计业务、统计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二是个别基层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网络不健全,没有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三是统计人员学习不够;四是部分数据来源的相关凭证不够健全,有的基层单位统计原始记录不全、又未建立统计台帐和统计制度,统计数据的来源性差,甚至没有来源依据;五是统计数据上报还存在迟报、漏报和虚报现象。

五、致力整改、明确措施

(一)提升统计地位,提高统计待遇。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法定性,以提升统计地位,解决统计人员的待遇。

(二)健全统计监管制度。为使各级统计工作步入正轨,全面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各级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杜绝统计违法行为。

(三)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要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必须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真正做到“数出有据”。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可以积累经验,为单位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五)实现基层统计电算化,脱离手工报表,提高工作效率。统计工作网络化,信息化是必然趋势,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快速提高统计工作的服务。

(六)加大检查、督促力度,搞好培训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化建设,在管理统计站和信息化建设上要给予极大帮助与扶持。统计局经常下乡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和调研,着力于基层困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还要不断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管理统计工作队伍。

推荐第5篇:县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严厉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和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解决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根据xx精神,我县积极行动,在全面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各项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县统计执法工作,构建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工作环境,做好本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xx号),并成立了“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统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司法局、统计局、城调队、农调队等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中层干部担任。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务必高度重视,从全县的大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作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要事、急事认真抓紧抓好。各乡镇、各部门也均成立了相关的统计执法大检查机构,自下而下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

二、明确责任、突出任务

为了确保本次大检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我局向各乡镇、县直各企事业单位下发了《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实施方案》(xx号),并制作了《2010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自查问卷》、《xxx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乡镇统计站自查表》、《xx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自查问卷》和《2010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调查对象自查表》,明确自查主体为乡镇政府、县直部门、乡镇统计站和统计调查对象四个层次,明确自查时限为xx年至2010年1—6月,同时根据不同的自查主体对自查内容也予以明确,做到了任务清晰、责任明确。此外,县统计局还将本次大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要求局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所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自查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当地调查对象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

三、全面配合,积极实施

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能全面配合,积极实施,认真组织开展了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时向县统计局报送了相关材料。从上报统计局的相关材料和自查报告中看,各级各部门统计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台帐、报表原始记录健全,统计资料归档完整,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报表资料也基本完整,自查结果与上报数据基本一致。但通过自查也发现了个别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有6个工业企业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其中迟报5个;有2个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分别有1个建筑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企业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有7个单位劳动工资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有2个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自查还发现全县有xx人统计人员未持证上岗。再如,太华煤矿产品产量上报数为xx万吨,核查数为xx万吨,虚报xx万吨;该企业产值上报数为xx元,检查数为xx万元,二者相差xx万元。

从总体上看,x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根据省政府《意见》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反腐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能够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有关部门能够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统计岗位,能够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向统计局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的资料。各乡镇能够依法设置统计站或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县政府能够关心和支持统计工作,从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经常听取统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统计部门排忧解难,积极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必要的保障。能够把统计部门作为科学决策的“智囊团”,在决策过程中经常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统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县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统计工作情况汇报,对统计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县政府每年都在有关会议和文件中强调要求抓好统计数据质量,使之客观如实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三是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有关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出席全县性的统计工作会议并作强调讲话。四是县委、县政府在召开会议研究经济工作时,都要求统计部门领导参加,把统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五是县委、县政府领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统计工作调研,掌握统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统计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六是县委、县政府领导对县统计局报送的统计信息、分析材料和送呈件等资料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所反映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早研究对策给予解决。七是对统计工作经费给予列入县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对一些临时增加的统计工作费用给予追加或及时筹措解决。x虽是全省经济欠发达县份之一,但为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县财政对统计工作经费绝不拖欠,而且还根据需要及时增加预算,如及时拨付乡镇统计站专用电脑的配套资金3.6万元,近几年来每年为统计局配置电脑或打印机1—2台,每年追加城调业务缺口经费1万元,按市里要求的上限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纳入预算。

通过自查,县政府、统计局、城乡调查队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也未发现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等行为的现象。县统计局、城乡调查队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行为。县统计局每年均下发《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根据相应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不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行为。统计调查对象基本上能够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能够按有关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能够依法设置和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四、理清思路、正视不足

通过这次执法大检查自查,发现有少数单位存在虚报、瞒报行为,主要问题体现在:一是基层统计人员数量偏少,综合素质较低,对统计业务、统计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二是个别基层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网络不健全,没有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三是统计人员学习不够;四是部分数据来源的相关凭证不够健全,有的基层单位统计原始记录不全、又未建立统计台帐和统计制度,统计数据的来源性差,甚至没有来源依据;五是统计数据上报还存在迟报、漏报和虚报现象。

五、致力整改、明确措施

(一)提升统计地位,提高统计待遇。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法定性,以提升统计地位,解决统计人员的待遇。

(二)健全统计监管制度。为使各级统计工作步入正轨,全面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各级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杜绝统计违法行为。

(三)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要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必须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真正做到“数出有据”。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可以积累经验,为单位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五)实现基层统计电算化,脱离手工报表,提高工作效率。统计工作网络化,信息化是必然趋势,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快速提高统计工作的服务。

(六)加大检查、督促力度,搞好培训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化建设,在管理统计站和信息化建设上要给予极大帮助与扶持。统计局经常下乡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和调研,着力于基层困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还要不断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管理统计工作队伍。

推荐第6篇:XX街统计站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岸统计〔200x〕6号文《关于开展200x年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按照区统计局统一部署,结合本街实际,对全街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街设统计站一个,专职统计人员一名;已按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完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此次自查我街重点,对GTp、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了核查, 2003年GDp上报单位23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户,建筑装饰业一户,服务业六户,商业16户,共完成GDp10656万元,2004年GD p24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户,建筑装饰业一户,服务业六户,商业17户,上半年共完成GDp6039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3年上报项目7个,零星固定资产投资389万元,共计完成固定资产1832万元,2004年上半年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00万元。在核查中没有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现象。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感到,企业领导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对《统计法》意识淡薄,对上报真实的统计数据心存顾虑,大多数企业的统计人员是由财会人员兼任,部分人员没

有持证上岗。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本街实际,下一步我们应加强对《统计法》的宣传工作,增强法律意识,树立《统计法》的权威性,督促各单位按《统计法》的要求如实上报统计数据,对无证的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一元街统计站

二00x年x月x日

推荐第7篇:二0一0年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二0一0年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武统字【2010】10号《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精神,按照区统计局统一部署,结合本街实际,对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截止2010年7月,我街统计站定期催报、监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家、建筑业企业11家、商业企业15家(其中:批发零售6家,住宿餐饮9家)、房地产企业9家、服务业企事业单位21家,共计57家统计网上直报单位。对照统计执法自查内容,我街统计站统计工作并无有悖于《统计法》的违规想象。

xx街统计站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推荐第8篇:统计执法检查注意事项

统计执法检查注意事项

(一)、组织领导

1、有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2、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和必要的计算机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在其它内部职能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兼职统计人员应以统计工作为主,在职统计人员应取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统计人员掌握必要的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具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及分析的能力。

三、统计调查

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含按要求应附加的文字说明)、字迹清晰、工整,盖有公章及有关人员签名。

四、统计资料

1、各单位统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定期统计单位相关数据,如总诊疗人次、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人次数、门诊人次数、住院(出院)人次数、健康查体人次、手术人次、死亡人数、单位在岗职工总数、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

注册护士数、实有床位、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代报机构(村卫生室)诊疗人次数等,以上数据要与统计网络直报数据一致。

(2)上报网络直报数据的原始资料,包括:村卫生室年报、诊所年报、上报人力资源表的单位职工基本信息表、、每月各科室提供的月报相关数据的报表等资料。

(3)本单位网络直报年报、月报纸质报表。

(4)年底上报劳动局的劳动年报及季报等报表。

(5)统计检查及自查时的相关资料。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辖区内诊所、村卫生室名录。

(7)统计检查及自查时的相关资料。

(8)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时的手续。

(9)参加统计年报会议的相关资料。

(9)向上级及对外提供的其他各项报表。

2、上述统计资料需分门别类建档成册,由统计人员统

一保管。

五、统计工作信息化

1、统计人员应配备一台适应工作要求的计算机。

2、建立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3、为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其它计算机设备

推荐第9篇: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朱之鑫

2001年6月20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

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

(一)

(三)

(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

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10篇: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9号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邱晓华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十条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证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核发。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当按期据实答复。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查处。

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等组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该机关或监察机关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二十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六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举行听证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七)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各类案件

前款所列

(一)

(三)

(四)项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1篇: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1.05.1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 【实施日期】2001.05.11 【法规类别】综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2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2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3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5

第六章 法律责任.............6

第七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给同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2篇: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本讲主要内容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内设机构。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法检查工作。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徙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完善并不同时意味着管理状态的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完善,有了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到或者已经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做到了依法统计。有了比较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还必须切实执

二、统计执法检查员

行这些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统计执法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制度化。规范化是指统计执法活动的全部环节都必须纳入法制的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按照《统计执法检约束之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依法执法;制度化是查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指通过建章立制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约束,保障依法执法。它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包括检查形式的制度化和案件查处工作的制度化。 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

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以来,统计执法工作也逐步开展起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

三、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法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修订后的《统计法》专门增设监督要职责为:

检查一章,进一步加大了统计监督检查的力度。(一)宣传、贯彻统计方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违法案件;

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统计执法检查的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此外,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动的总称。统计执法检查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现的重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统计执法检查的实践,统计执法检查员的主要职责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是:

一、统计执法检查是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统计法律咨询服《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务;

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二)检查统计法的实施情况,对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有关统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计违法行为的材料和线索,依法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统计执法检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三)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在统计法制建设中表可见,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四)负责本部门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工作,并根据受统计执法检查权。但是,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权承担本部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规对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

四、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性和国家强制性《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不得(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律(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法检查机关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检查、核对;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进行的。《统计法》第三十三条(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

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调查队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上作了如下划分:县级以上地方人资料;

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照相和复制。

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其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能自行其是。按照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

四、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要有以下三类:

统计机构要通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以及统计监督,完成

一、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需要通过执法检查创造良好的外《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部环境,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这就决定了统计执法检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查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活动。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生的统计违法行业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作,通过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找违法隐患,纠正违法行为,这是《统计法》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上报义务的规定,同时《统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对调查对象不履行生。 如上法律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些规定,

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是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有

第二节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义务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所进行的执法检查。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充实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是贯

二、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组织保证。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章统计执法检查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涉外调查项目的管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涉外调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款的规定,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是统计执法检查的检查事项之一。因此,在我国境内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之一。

第四节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统计执法检查是对现行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虚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单选

1.2001年全国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是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开展《统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由()联合组织的。A.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司法部

【解析】1989年、1994年、1997年和2001年由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司法部联合组织了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

2.某市发生统计违法案件,正式立案后,需要派出()的调查人员。

B.至少二人

【解析】统计违法案件正式立案后,要根据调查任务的需要,组织相应的调查力量。对于任何案件,调查人员都不得少于二人。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多年统计执法实践经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

D.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4.统计执法检查是()的统计法律监督。

A.主动 【解析】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权,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5.下列主体中,不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的是()。A.国家统计局

B.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解析】《统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机关。”

6.某企业对统计局的统计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统计局局长出庭应诉,那么此统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C.统计局

【解析】统计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作为统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被告只能是各级统计行政管理机关,二者的诉讼地位不能互换。一般来说,行政首长应该代表本机关出庭应诉,即由作为被告的统计局局长(或副局长)应出庭应诉。本题中统计局长是应诉人。

7.如果某企业不服统计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由()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的有关证据。D.做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关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此题中的被告即为“做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关”。

8.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而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可以()。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析】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经过审查后作出的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对复议决定必须履行。如果申请人对统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统计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统计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统计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的合法权益。D.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

【解析】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统计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由《统计法》所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信息使用者及调查者。

二、多选

1.在调查统计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取得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主要包括()。

A.当事人陈述B.证人证言书证物证C.视听资料E.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解析】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收集。

2.每个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都应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查处,做到()使查处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B.手续完备C.处理恰当D.证据确凿E.事实清楚

【解析】每个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应做到: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即准确地适用法律依据);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无超越、滥用职权的情况。这三方面的内容是统计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

3.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有()。

B.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统计法规

C.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D.对符合《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E.对违反统计法规的人员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具有以下职权:①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统计法规、规章。②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③对违反统计法规的人员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④对符合《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⑤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4.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是()。A.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B.统计执法检查属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C.统计执法检查由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E.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的统计行政执行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解析】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①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②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③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④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5.我国现有的统计检查员有()。

A.专职统计检查员C.统计检查特派员 D.兼职统计检查员 【解析】统计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我国现有的统计检查员有以下三类:①专职统计检查员。是指专门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②兼职统计检查员。是指在从事统计工作的同时,兼搞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③统计检查特派员。是指地区、行署以上统计处(局)向下一级统计局委派的、代表委派机关行使统计检查权,并执行委派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的统计检查人员。

6.统计行政应诉步骤是()。A.确定应诉人

B.审查本行政机关是否是“合格的被告”C.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D.准时到庭,正确行使诉权

E.积极主动协助法庭调查,有理有节陈述意见,积极辩论,据理力争

【解析】统计行政应诉步骤如下:①确定应诉人;②审查本行政机关是否是“合格的被告”;③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④准时到庭,正确行使诉权;⑤积极主动协助法庭调查,有理有节陈述意见;⑥积极辩论,据理力争;⑦对法庭判决作出及时反应。

7.统计管理相对人可以对()的决定提起统计行政诉讼。

C.没收违法所得D.警告E.罚款

8.某市统计局对该地一家化工工厂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该工厂不服,申请复议时,应由()负责管辖。B.该市人民政府E.省统计局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某市统计局对该化工工厂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该不服,申请复议时,应由该市人民政府或省统计局负责管辖。

9.审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是()。

A.申请B.受理C.审查D.决定E.执行

【解析】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通过统计行政复议解决统计行政争议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它包括以下五个环节:统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10.追究统计法律责任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先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CE

【解析】当事人如果对上述这类统计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统计行政诉讼,也可以先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统计行政诉讼。

11.统计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

A.申请人B.被申请人C.复议第三人D.复议法定代理人

【解析】统计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统计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第三人、复议法定代理人。复议参加人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2.下列统计行政复议主要特征包括()。

A.统计行政复议是具有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统计行政机关的活动

B.统计行政复议是统计行机关解决统计行政争议的活动C.统计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是统计行政复议产生前提

D.统计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13.统计行政复议机构和专职统计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是()。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B.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复议决定

C.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D.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建议

E.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4.统计行政机关在统计行政管理和统计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处以()等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属于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A.警告C.通报批评D.罚款E.没收违法所得

三、判断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多年统计执法实践经验,查处统计违( × )

【解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多年统计执法实践经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一般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2.统计违法案件正式立案后,要根据调查任务的需要,组织相应的调查力量。对于任何案件,调查人员都不得少于三人。( × )

【解析】统计违法案件正式立案后,要根据调查任务的需要,组织相应的调查力量。对于任何案件,调查人员都不得少于二人。

3.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是一项涉及到被查处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按照基本步骤进行。( √ )

4.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 )

【解析】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统计行政诉讼是统计部门对统计行政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并作裁决的活动。( × )

【解析】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

四、综合应用题

(一)2009年初,某省统计局向全省纺织企业布置了《纺织企业统计年报》,报送报表的期限是2009年2月20日。经查,某纺织公司报表中的资数据严重低于实际情况,省统计局将报表退回,要求审核后重新填报,该公司置之不理。之后,省统计局又发出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该公司仍拒绝重新填报统计资料。省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统计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

1.此案例中某纺织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怎样的统计违法行为?()

C.瞒报统计资料D.拒报统计资料

【解析】瞒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该公司上报的职工工资严重低于实际情况,属于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拒报统计资料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省统计局发出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该企业仍拒绝重新填报统计资料,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2.对于该企业的行为,省统计局依法可对其作出何种处罚?()A.警告B.罚款

C.通报

3.在什么样条件下,省统计局应依法启动听证程序?()A.该企业在省统计局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C.省统计局拟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

【解析】启动统计执法中的听证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若该公司对省统计局的处罚不服,可以通过哪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D.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报的2008年建筑业总产出为

40263.4.万元,从业人员3258人,工资总额3596.08万元。经查,该公司无法提供2008年的财务报表和原始记录等资料,没有具体的核算资料,上报的统计数据没有任何依据,当地统计局认定该公司已构成了统计违法行为。遂将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

1.当地统计局认定该公司涉嫌何种统计违法行为?()D.伪造统计资料

【解析】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2008年的财务报表和原始记录等资料,没有具体的核算资料,上报的统计数据没有任何依据,构成了伪造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2.当地统计局可对该公司作出何种处罚或采取何种处理措施?()

A.通报批评B.行政处分

3.若该公司对该地统计局的处罚不服,可以通过哪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B.提起行政诉讼C.申请行政复议

D.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而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三)某市一单位未按要求到市统计局领取统计报表,收到送达的统计报表催领单后,仍未按规定时间领取统计报表。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涉嫌统计违法,遂向其先后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不服市统计局的处罚决定。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均维持了市统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

1.此案中该单位的行为构成何种统计违法行为?()C.拒报统计资料

【解析】在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②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③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④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该单位的行为属于③、④情形的拒报统计资料行为。

2.该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的处罚有()。

B.警告C.罚款D.通报

3.该单位对统计局作出的处罚表示不服,因此准备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它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B.省统计局C.市政府

【解析】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所以该单位可以向:①省统计局;②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该案经行政复议后仍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该事务所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则它应向()提起诉讼。

C.市统计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至2009年问3次迟报房地产开发投资基层统计报表。

2009年8月,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统计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审理,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均维持了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

1.此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的统计违法行为。C.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解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至2009年间3次迟报房地产开发投资基层统计报表,构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2.对于该公司的统计违法行为,市统计局可依法对其作出何种处理?()

B.给予警告C.予以通报D.罚款

3.该公司所对统计局作出的处罚表示不服,因此准备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它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市政府D.省统计局

4.该案经行政复议后仍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则它应向()提起诉讼。D.市统计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13篇: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巴彦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巴彦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统计局对其所属的统计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4.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报、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

7.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8.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9.安排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的;

10.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11.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2.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察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五、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

正,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14篇: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维护《统计法》的尊严,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做斗争。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一、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为确保统计执法检查顺利进行,我市的统计执法检查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西宁地区所有义务提供统计资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检查的内容:

1、对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贯彻执行情况;

2、所提供统计资料中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企业的生产总值及其主要财务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农产品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乡镇企业产值、劳动工资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统计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

5、《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细则》、《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所认定的上述三项未包括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方法:

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者说明统计资料中每一个指标数据的来源、计算方法,并提供出相应的原始资料,然后根据其资料进行核查(包括对原始凭证、台帐与报表的核查)。

(二)步骤:

1、布置被检查对象学习统计法和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我局制度法规处;

2、按所要检查的比例(比例根据省局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抽中的单位按检查的内容进行认真检查;

3、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就检查工作写出总结报告。

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根据上级要求或各专业随时出现的统计违法行为,随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四、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和办理,如亮证执法、做好检查笔录、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两人以上、行政罚款上缴财政等等,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否则,若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人为的错误,将按本局制定的《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15篇: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峨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监督自查工作报告

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基本方略,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努力推进“法治机关,服务机关,责任机关,效能机关”的建设。按照市局《关于开展2010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此项工作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行政情况:按照《乐山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我局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在县政务中心和本单位实施公开办事项目、办事流程和办事人员,并制定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针对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开办、换证、变更等虽不属我局行政许可事项,但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具体情况,我局积极转变职能,变被动适应为主动服务,这样既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又方便了广大群众。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首先确定了单位行政负责人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了单位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配备了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并将行政执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分解、细化,分别落实到综合股和稽查大队,各中层股室再将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年初时层层签订执法责任书,年终严格进行考核。使 1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避免行政改正、撤销及败诉。

三、加强“五五”普法情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上“五五”普法工作的要求,在“五五”普法期间,我局一方面抓好内部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自学、集体学和参加省市培训,不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思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还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通过现场讲解、真假药对比、散发宣传资料、销毁假劣药品等方式深入宣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使广大群众了解了药监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增强了药品经营单位和经营人员的自觉守法意识,树立了药监部门依法管药的社会形象,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局在加强执法人员自身学习的同时,通过县、乡镇两级培训的方式,对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进行了培训。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市县相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做好“五五”普法的总结、资料归档和迎检工作。

四、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案件查办情况:我局十分重视群众的举报投诉,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落实了具体人员分别负责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举报投诉,使举报投诉事宜件件有人管,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复。在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中,我局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

2 范、手续完备。尽力做到事前认真研究、仔细斟酌;事中依法行政、认真检查、详细取证,不信口开河、简单武断,处罚上严格按法律、法规执行,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做到行政处罚宽有规,严有据;事后认真总结、分析不足。这些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最大限度上地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药监局自成立以来,我局未出现一起行政纠纷,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2008年查办案件12起,2009年查办案件15起,2010年截止目前查办案件8起。

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执法监督情况:2008年全国人代会通过了机构改革方案,食品药监系统再次面临重大调整,这一度引起了药监系统人员思想的波动。为此,我局及时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大家都形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不管机构如何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确保广大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和始终不变的责任。两年多来,在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我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始终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平稳运转,案件查办正常开展,基本实现了机构改革期间班子不垮、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执法不松的良好局面。近年来,我局除积极参加县政府组织的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外,还先后派人参加了省、市主管局组织的药品稽查人员稽查工作培训会、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培训会、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监管能力培训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培训,共计12人次。为了增强执法人员对食品药品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我 3 局全体执法人员还参加了省人事厅组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网上培训、学习,并全体考试合格。

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打算。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已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实事求是地讲,我们面临的困难还很大:一是执法人员严重不足造成执法工作的开展困难;二是执法装备的落后造成行政执法工作的被动;三是机构改革所牵涉的上、下对接时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完善都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稳定性;四是下一步食品药监部门职能调整后将面临着餐饮服务这一全新的工作,人员如何组合、搭配,资产如何划转,都对今后工作的开展有很大影响;五是今后地方财政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经费上的投入能否给予有效保障。对以上困难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思考、仔细分析,积极探索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峨边15万彝汉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有效,为峨边经济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第16篇:关于上报统计基础建设、统计执法检查的自查报告

龙政字[2011]号

龙王镇人民政府

关于上报统计基础建设、统计执法检查的自查报告

县统计局:

根据你局宁统字[2011]31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镇统计基础建设、统计执法检查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1、机构人员建设情况。我镇统计站现有统计人员张蓉,因请产假7月中旬才能上班,为了做好统计工作,临时安排产业办干部何叶接替统计工作后,由于何叶结婚,需休婚假1个月,统计工作暂时由刘成虎同志负责,统计站站长由于领导干部调整暂时空缺。

2、办公设施情况。由于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统计

站办公室临时调整到便民服务大厅合并上班。目前,由于统计人员休产假,部分统计资料尚未装订,统计资料无专门的统计档案柜保管,临时摆放在办公桌上。

3、制度建设情况。所有统计制度健全,但由于办公室的调整变更,便民服务中心墙上制度牌已贴满,统计制度无法上墙,尚在原办公室墙上。

4、其它。统计人员承担有包村工作,基层统计工作包罗万象,部分部门统计数据都要由统计人员承担,村级报表既不能按时又不规范,导致统计人员任务加重,没有足够时间指导村级统计报表工作。

二、下步打算

加强人员和办公设施的配备和管理,尽量做到专人专职不包村,建议统计人员由乡镇办公室文书或者办公室人员担任;做到统计设备专人保管、使用,统计档案及时整理归档,统计报表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抓好村级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统计报表质量和时效。

龙王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日

第17篇:统计执法检查考试题库

2017年统计执法检查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

1.下列可作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适用对象的是( A )。

A.国家工作人员

B.所有统计违法者

C.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D.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主体是( C )。

A.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D.统计调查对象中的个人

3.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C )。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产停业

C.警告和罚款

D.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颁布的机构是(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家统计局

D.国务院

5.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必须( D )。

A.真实、及时

B.准确、及时

C.准确、完整、及时

D.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不得( D )。

A.提供不真实、不系统的统计资料

B.提供不正确、不系统的统计资料

C.提供不正确、不全面的统计资料

D.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7.《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不得( B )。

A.屡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B.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C.屡次漏报、不报统计资料

D.漏报、不报统计资料 8.统计监督检查的实施必须( D )。

A.遵循法定的时间和范围

B.局限于法定的对象

C.遵守一定的规律

D.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 9.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统计部门对给于某种处罚的案件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该种处罚是指( C )。

A.警告

B.罚款

C.较大数额罚款

D.通报批评

10.在统计执法中,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 C )。

A.强制执行

B.起诉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与相关人协商解决 11.统计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 B )。

A.统计部门

B.人民法院

C.法制部门

D.监察部门

12.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最高额度是( D )。 A.5万元

B.10万元

C.15万元

D.20万元

13.《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保密在统计工作中悉知的( C )。

A.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B.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C.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D.调查对象的所有信息 14.《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 )。

A.可以设立统计机构

B.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统计机构 C.应当设立统计机构

D.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15.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在收集、审核、录入时,要保证二者之间的( C )。

A.真实性

B.准确性

C.一致性

D.完整性

16.在统计调查过程中,统计调查对象因某种情况提供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统计资料时,即可被认定犯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种情况是指( C )。

A.无意

B.不知情

C.故意或者过失

D.由于不可抗力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近一次的修订时间是( C )。 A.1983年12月8日

B.1996年5月15日 C.2009年6月27日

D.2010年1月1日 18.下列调查项目中,调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的是( B ) A.经济普查

B.某公司发起的日常支出项目调查

C.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成本费用调查

D.人口普查

19.下列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可以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B.可以隶属于其他机构设置 C.必须独立设置

D.可以不设置 20.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有权( C )。

A.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企业进行罚款

B.公布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任何资料

C.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D.自行修改其认为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21.某企业为掩盖超额发放工资问题,故意隐瞒部分工资项目,未在统计报表中计入,该企业的行为属于( C )。

A.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

B.经常性抽样调查 C.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D.拒绝统计调查

22.某乡镇统计员认为部分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少报了营业收入,便直接动手修改,该统计员的行为属于( D )。

A.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B.伪造统计资料行为 C.行政监督行为

D.篡改统计资料行为

23.某公司未按期向县统计局报送劳动情况报表,县统计局遂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要求3日内补报。该公司在限期内进行了补报。该单位的行为属于( C )。

A.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B.未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C.迟报统计资料

D.拒报统计资料 2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A.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着必须是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人 B.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C.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D.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25.下列对象中,不可以适用统计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是( A )。 A.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甲某

B.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乙公司 C.未建立统计台账的丙公司 D.经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丁学校

26.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应当( D )。

A.由公安部门进行警告

B.由统计部门进行罚款 C.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罚款

D.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27.下列内容中,不是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备条件的是( C )。 A.有明确的行为人

B.属于管辖范围

C.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 D.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行为,且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统计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可以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 A )。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29.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可以办理结案的是( B )。

A.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届满

B.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C.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

D.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决的

30.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是( C )。

A.被处罚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B.被处罚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C.该统计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该统计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1.某公司2010年2月份逾期未向市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市统计局遂向该单位发出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要求该单位在3日内补报。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没有报送劳动工资报表,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统计违法行为( D )。

A.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B.迟报统计资料

C.拒绝统计调查 D.经催报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2.2009年能源统计报表的上报截止期限为2010年2月3日,在此之前,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小王给自己负责的十家单位打电话,要求他们按时填报。此后,仍有三家单位到2月4日才上报。这三家单位的行为构成( B )。

A.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B.迟报统计资料

C.拒绝统计调查 D.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3.在消费品价格调查中,政府统计机构采价员向商户询问规格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商户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答,此行为属于( C )。

A.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B.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C.拒绝接受统计调查 D.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34.某县长认为县统计局提供的粮食产量数据的来源错误,便亲自动手修改了粮食的统计数据,该县长的行为属于( C )。

A.依法履行职务行为 B.行政监督行为 C.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D.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

3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C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警告 B.罚款 C.处分 D.通报 36.下列属于统计行政处罚范畴的是( C )。

A.责令停产停业 B.记大过 C.罚款 D.责令改正

37.李某是某县统计局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该县两年以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月报报表被焚毁。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 D )。

A.责令改正 B.通报批评 C.罚款 D.处分

38.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 B )。 A.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B.共同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C.国家统计局 D.国家统计局内部设立的法制工作机构

39.某企业对统计局的统计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统计行政诉讼,统计局局长出庭应诉,那么次统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 C )。

A.统计局局长 B.参与违法违纪行为的小组成员 C.统计局 D.在该违法统计行为中获益的第三方

40.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而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可以( B )

A.依法强制执行 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起诉 D.与相对协商解决

41.以下不属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种类的是( C )。 A.警告 B.降级 C.降职 D.撤职

42.当事人对违反统计法所受到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 C ) A、申请行政复议 B、起诉 C、向有关部门申诉 D、向有关部门控告 4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 D )印制的工作证件。 A.县级统计局 B.市级统计局 C.省级统计局 D.国家统计局 44.某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少填了销售收入该行为属于( A )。 A.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B.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C.迟报统计资料 D.拒绝统计调查 45.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 B )的资料。 A.不完整、不准确 B.不准确、不真实 C.不真实、不详细 D.不详细、不准确

46.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着重审查其( D ) A.合理性 B.适当性 C.规范性 D.合法性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属于( B )。

A.国家基本法律制度 B.统计法律 C.统计法规、规章 D.统计规范性文件

48.《统计法》的作用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A)。A.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B.独立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C.统一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D.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4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B )。

A.罚款 B.通报 C.批评教育 D.警告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 A )。 A.不得少于2人 B.应当2至4人 C.没有数量限制 D.不得少于3人

51.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事人要求,统计执法机关应当组织( A )。 A.听证

B.结案

C.销案

D.重新调查

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对外提供( D )。 A.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B.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C.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

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的统计资料 53.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是( A )。 A.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B.立案、调查、审理、结案

C.立案、调查、处罚、结案 D.立案、调查、处罚、决定

54.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B ),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A.同时

B.之前

C.之前或同时

D.之后

55.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A )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A.15日

B.30日

C.60日

D.10日 56.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 D )。

A.主观上没有过错,由于客观上的不可抗力造成了危害 B.主观上有过错,但这种过错没有造成危害

C.主观上没有过错,由于客观上的不可预见造成了危害 D.主观上有过错,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57.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 C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法规检查机构 B.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58.下列关于统计执法检查表述错误的是( D )。 A.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B.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C.具有严肃性、权威性 D.被检查对象可以拒绝

59.在统计执法实践中,被调查单位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视为( D )的行为。

A.迟报统计资料 B.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C.拒报统计资料 D.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二、多选题

1.下列何种行为属于统计违法行为的范畴(ABCDE)。A.伪造统计资料 B.迟报统计资料 C.拒报统计资料 D.篡改统计资料 E.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2.下列属于统计行政处罚种类的有(AB)。

A.罚款 B.警告 C.没收违法所得 D.责令停产停业 E.责令改正 3.统计行政处罚中,处罚可以适用于(ABD)

A.企业事业单位 B.其他组织 C.个人 D.个体工商户 E.国家机关4.统计人员有权(BCE)

A.对违反统计法的政府机关进行罚款

B.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C.要求有关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D.对违反统计法的个人进行罚款

E.向统计调查对象提出问题,询问与统计有关的情况 5.《统计法》关于统计机构的设立有如下规定(AB) A.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C.乡镇设立统计站

D.企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 6.政府统计的强制性体现为(ACDE)。

A.对参与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B.调查对象的权利

C.调查对象的法定责任 D.调查对象必须履行的义务

E.调查对象无偿提供调查资料

7.我国现行统计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ABCD)。A.统计法律

B.统计行政法规 C.地方性统计法规

D.统计行政规章 E.统计工作文件

8.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在统计法中体现为(BCE)。A.调查对象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接受调查

B.尽可能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

C.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D.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E.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非法定统计义务

9.下列选项中,属于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有(ABDE)。A.国家机关 B.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C.涉外调查机构

D.个体工商户

E.个人

10.《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CD)。

A.统计机构 B.统计人员 C.原始记录 D.统计台账 E.统计档案 1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密级分为(CDE)。

A.一般秘密级 B.保密级 C.秘密级 D.机密级 E.绝密级 12.下列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方式有(ABE)。 A.统计公报 B.统计年鉴 C.资信报告 D.分析文章 E.新闻发布会 13.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的职权有(ACDE)。 A.统计调查 B.统计分析 C.统计报告 D.统计监督 E.统计发布

14.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CDE)。

A.不得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B.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C.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D.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E.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15.在统计数据核查或者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检查对象或者核查对象不得(BCDE)。

A.自行使用

B.转移、隐匿

C.篡改

D.毁弃

E.拒绝提供

16.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规定执行,具体处分种类包括(ACDE)。

A.警告 B.罚款

C.记过、记大过 D.降级、撤职

E.开除 17.统计法律责任分为(ADE)。

A.行政法律责任 B.赔偿责任 C.经济责任 D.民事法律责任 E.刑事法律责任 18.下列属于统计行政复议决定的有(BCD)。

A.不予受理决定 B.维持决定 C.履行决定

D.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19.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有(ABCD)。A.有明确的行为人 B.违法情节较重

C.应追究法律责任 D.属于管辖范围内 E.违法行为较轻 20.政府统计调查包括(ADE)。

A.国家统计调查 B.企事业统计调查 C.民间统计调查

D.部门统计调查 E.地方统计调查 21.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是(ABE)。

A.具有社会危害性 B.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C.违法主体只能是统计调查对象 D.情节较为严重 E.违反统计法律法规

22.某县统计局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ABCDE)。A.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并要求其如实答复

B.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凭证和会计资料 C.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进行检查、核对

D.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E.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23.某企业因迟报统计资料被市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该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是(AD)。

A.本市人民政府

B.本市统计局 C.本省人民政府

D.本省统计局 E.本市人民法院 24.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ABCD)

A.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B.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C.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D.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25.以下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统计行政行为有( AB )。 A.市统计局对申请人依法申请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 B.市统计局对某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C.国家统计局公布9号令《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D.市统计局对本局某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6.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了(AB)。A.统计法 B.统计调查制度 C.统计职业道德 D.统计工作流程 E.统计科学体系

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被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可能的行为时(BDE)。

A.拒报统计资料 B.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C.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D.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E.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28.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包括(ABCDE)。A.个人 B.国家机关 C.企业事业单位 D.个体工商户 E.其他组织

29.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包括(BCDE)。A.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可以是非官方的 B.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官方的 C.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 D.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E.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大众的 30.统计执法检查包括(ABCD)等内容。

A.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B.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C.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D.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31.统计执法检查(ABCDE)。 A.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B.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C.具有国家强制性

D.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E.具有主动性

32.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包括(ABCDE)。

A.事先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B.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权

D.重大案件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E.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诉讼权

33.统计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ABE )。 A.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的原则 C.违法特例原则 D.“自由裁量”的原则 E.“过罚相当”的原则

34.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有权采取(ABCDE)的措施。A.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B.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C.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D.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进入检查对象的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35.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基本要求是(ABCDE)。 A.事实清楚 B.证据确凿 C.定性准确 D.处理恰当 E.程序合法

三、判断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这些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2.在规定期限之后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3.过失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不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4.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6.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抽象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时,可以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8.政府统计调查不具有强制性,调查对象可自愿接受。(×) 9.我国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10.民间统计调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1.对于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的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13.统计调查对象因为过失提供了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14.某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瞒报营业利润且数额较大,但并未少缴所得税款,因此该企业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15.统计原始记录是记录源头统计数据的载体,它既可以是自行制作的,也可以来源于第三方。(√) 16.某企业拒绝填报工商局依法制发的统计报表,工商局可依照《统计法》对该企业作出统计行政处罚。(×) 17.行政处分只是用于国家机关人员,不适用于任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的人员。(×) 18.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19.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诉讼的,可以不必履行复议决定。(×) 20.行为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且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未报送统计资料,应认定其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21.政府统计机构除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处分外,对其他行政领导和负责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能直接给予处分(√) 22.当事人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3.行为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进行答复,但规定的期限之后进行了答复,这属于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24.立法是指制定法律规范。(×) 25.统计执法检查是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26.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除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7.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既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也具有统计行政处罚权。(×) 28.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9.责令限期改正统计违法行为是统计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 30.当事人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要求听证意见的,视为提出听证要求。(√) 31.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32.统计行政相对人应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向复议机关提出一并审查的申请。(×) 34.在上报期限届满前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的善意提醒,不属于催报。(√)

35.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不服的,向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36.行为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进行答复,但在规定的期限之后进行了答复,这属于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7.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但监察机关对国家各类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的处分。(√)

38.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

39.如果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没有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0.统计监督检查方式按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临时检查和单独检查。(×)

41.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抽象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44.统计监督检查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4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活动的总称。( × )

47.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

48对吉林省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49.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要做到实体合法,程序是否合法无关紧要。(× )

50.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或同时,应当对统计管理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 5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统计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52.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5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案例分析题

1.某县县委书记为达到争优创先指标,暗示县统计局长将该县的人均收入由1300元改为2300元。统计局长遂指示本单位业务骨干进行修改,遭到统计人员的拒绝。于是,统计局长亲自修改了统计数据,并将该统计人员下放到乡镇统计站做报纸收发的工作。有关部门依法对此案进行了查处。请回答:

⑴.该县县委书记的统计违法行为有 ( B )。 A.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B.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C.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

D.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⑵.该县统计局长的统计违法行为有(ABD)。 A.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B.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C.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D.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⑶.有权对该县涉案县委书记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是(BD)。 A.所在县的上一级地市统计局 B.该县委书记的任免机关 C.该县人民政府

D.监察机关

⑷.相关部门对该县涉案统计局长的统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 AD )。 A.记过

B.留职查看

C.罚款

D.撤职

2.某省辖市一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单后,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涉嫌统计违法,遂向其先后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单位不服市统计局的处罚决定,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均维持了市统计局的处罚决定。请回答:

⑴.该单位在此案中的统计违法行为有(C)。

A.虚报统计资料

B.瞒报统计资料 C.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D.篡改统计资料 ⑵.市统计局依法可对该单位作出(BD)。

A停业整顿

B.警告

C.责令停业

D.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该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有(AD)。 A省统计局

B.市统计局 C.省政府

D.市政府

⑷.此案经行政复议后,该单位仍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向(B)。 A.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机关的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B.市统计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省政府

D.市人民法院

3.某单位收到一份本县统计局制发的没有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请回答: ⑴.该县统计局的统计违法行为是(A)。 A.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B.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统计调查制度

C.未按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D.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⑵.依照统计法,这个单位应当 (CD)。 A.按照要求填写报送统计报表 B.有选择地填报该统计报表的部分内容 C.拒绝填报该统计报表

D.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县统计局的违法行为

⑶.该县统计局制发统计报表依法的批准单位是(C)。 A.县统计局自身

B.县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D.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⑷.有关部门对县统计局及其有关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可以(BD)。 A.给予县统计局罚款的行政处罚

B.给予县统计局中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处分 C.责令县统计局公开检查

D.给予县统计局通报批评

4.某省辖市一会计师事务所示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收到送达的统计报表催领单后,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市统计局认为该事务所涉嫌统计违法,遂向其先后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事务所不服市统计局的处罚决定。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均维持了市统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请回答:

⑴.该事务所在此案中有何种统计违法行为(c)。 A.虚报统计资料 B.瞒报统计资料

C.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D.篡改统计资料 ⑵.市统计局依法可对该事务所作出的处罚为(B)。 A.停业整顿 B.警告

C.责令停业 D.30万元以下罚款

⑶.该事务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D)。 A.市法制办 B.市统计局 C.省政府 D.市政府

⑷.该案经过行政复议后,该事务所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是(B)。 A.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B.市统计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省政府 D.市人民法院

5.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报的2013年建筑业总产出为20511.3万元,从业人员2413人,工资总额2732.45万元。当地统计局对该公司进行统计检查时,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2013年的财务报表和原始记录等凭证资料,致使上报的统计数据没有任何依据,涉嫌统计违法行为。当地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请回答:

⑴.该公司涉嫌的统计违法行为(C)。 A.篡改统计资料 B.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C.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等凭证 D.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⑵.当地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处罚,以下罚额度正确的有(A)。 A.20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 C.1万元以下 D.20万元以上

⑶.当地统计局还可以对该公司作出何种处罚为(B)。 A.停业整顿 B.警告 C.吊销营业执照 D.对涉案主要责任人予以记过处分

⑷.该公司若不服从处罚,可以采取的措施是(D)。 A.向统计局申诉 B.向工商局申诉

C.向上级申诉 D.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简答题:

1.什么是统计法?

答: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答: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即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即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即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即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简易程序的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5.统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哪几个环节? 答: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6.什么是统计执法检查?

答: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8.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要求是什么?

答: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 3.定性准确 4.处理恰当 5.程序合法。

9.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有哪些?

答:(1)根据检查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2)根据检查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3)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10.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哪些特征?

答:(1)统计执法检查是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第18篇:海珠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海珠区 2005 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广东省、广 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根据广州市统计局的部署和要求,结 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今年将统计执法检查纳入日常的工作范 围,1-10 月份我们共发出催报通知书 180 份,送达证 407 份, 责令改正通知书 9 份。 月份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点 9 检查,专门检查了工业、贸易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 业、劳动工资等专业,检查范围包括属地实施统计调查的企 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检查内容有: (1)贯彻执行《统计法》 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情况,、在统计中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和 人为扰数等统计违法行为。 (2)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开展、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管理制度等情况。 (3)各专业重点检查 2004 年经济普查数据和 2005 年上半年 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质量。为了基层单位能够适应市统计局 的巡查制度,我们制定了《统计执法检查评分表》 ,将统计执 法检查的内容逐项量化计分,便于基层单位对照检查和整改。 在重点检查阶段,全区共抽查了琶洲街道办事处、广东 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 15 个单位。从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都比较重视《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受检查单位的统计人员基 本能持证上岗,未有上岗证的都已及时报名参加近期的从业 人员资格考试。大部分单位能按照统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 设立统计台帐、原始记录齐全、资料管理较整齐。检查中未 发现人为干扰统计工作的现象和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一定的问题:(1)统 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没有按规定设立统计台帐,原始资料 不齐。 (2)劳动情况表中的从业人数和劳动报酬有漏报现象。 (3)个别贸易业企业仍然存在漏报增值税现象。 (4)个别企 业上报统计报表不盖章、领导不签名,统计报表管理不规范。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马上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 通过这次重点检查,我局提出以下要求: (1)结合贯彻 新修订的《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抓好统计普法教育,加强 理论、业务学习,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 (2)进一步加强 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各单位要按广州市统计局制定的各专 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健全原始资料的收集、管理, 建立统计台帐,保证在统计源头把好数据资料质量关。 (3) 加强统计检查与监督,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统 计报表迟报登记》《统计报表催报》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

比较重视《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受检查单位的统计人员基

本能持证上岗,未有上岗证的都已及时报名参加近期的从业

人员资格考试。大部分单位能按照统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

设立统计台帐、原始记录齐全、资料管理较整齐。检查中未

发现人为干扰统计工作的现象和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一定的问题

:

)统

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没有按规定设立统计台帐,原始资料

不齐。

)劳动情况表中的从业人数和劳动报酬有漏报现象。

)个别贸易业企业仍然存在漏报增值税现象。

)个别企

业上报统计报表不盖章、领导不签名,统计报表管理不规范。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马上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

通过这次重点检查,我局提出以下要求:

)结合贯彻

新修订的《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抓好统计普法教育,加强

理论、业务学习,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

)进一步加强

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各单位要按广州市统计局制定的各专

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健全原始资料的收集、管理,

建立统计台帐,保证在统计源头把好数据资料质量关。

加强统计检查与监督,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统

计报表迟报登记》

《统计报表催报》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

评估》制度,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

定进行查处。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统计法纪教育,在全区统计单位

全面实行统计组织建设管理,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全区

统计工作步入正规化,充分发挥统计局的监督、服务整体功

能。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19篇: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执法检查

统计违法行为都有哪些种类?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应该具备的四个要件:

1、必须是违反统计法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3、必须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4、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统计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一条有详细规定,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包括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和拒绝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以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3、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依法使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以及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行为。

依据《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介绍如下: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征是:以少报多。

如:经检查某单位2001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800万元,上报900万元,多报100万元,构成虚报,差错率为12.5%。即(900-800)/800*100%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征是:以多报少。

如:经检查某单位2001年实际完成工业总产值800万元,上报700万元,少报100万元,构成瞒报,差错率为12.5%。即(800-700)/800*100%

计算公式:差错率=差错额/报告期实际额数*100%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没有相

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它相关凭证,又不能对上报的统计数据作出合理的解释。这种情况即可认定为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特征是:对现有的统计资料进行非法修改。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主观故意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其结果都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3、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进行的统计调查或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

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拒报:(1)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报统计资料的;(2)经《统计催报通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3)拒不参加统计年报会,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4、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是指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阻挠、推诿、拒绝、抵制、抗拒或者置之不理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的。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等。

2、在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3、阻挠、推诿、拒绝、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

5、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按照《统计法》规定,只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统计法律责任。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里的“两年”是按照公历计年计算的两年,即某年的1月1日起到第二年的12月31日止的两年。“次”应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对于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表号的调查表,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就认定为迟报一次;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则不论行为人迟报其中的一张,还是几张甚至整套表,均只能认定为迟报一次。

6、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的特点:

1、违法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

2、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实施了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7、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统计法的规定,对在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私人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公布和非法提供的行为。

9、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是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10、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统计法的规定,已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的行为。

11、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者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或者统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12、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是指依法持有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统计人员,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统计违法行为,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一般有三种: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统计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行政处分两种形式。统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适应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是合法的吗?依据是什么?

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活动总称。

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说明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1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6号令)通过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明确地阐述了对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和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4)《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市和区县统计局的统计检查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的职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和被查单位应当协助检查的要求。

第20篇:海珠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海珠区2005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广东省、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根据广州市统计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今年将统计执法检查纳入日常的工作范围,1-10月份我们共发出催报通知书180份,送达证407份,责令改正通知书9份。9月份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点检查,专门检查了工业、贸易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专业,检查范围包括属地实施统计调查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检查内容有:(1)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情况,在统计中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和人为扰数等统计违法行为。(2)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开展、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管理制度等情况。(3)各专业重点检查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和2005年上半年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质量。为了基层单位能够适应市统计局的巡查制度,我们制定了《统计执法检查评分表》,将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逐项量化计分,便于基层单位对照检查和整改。

在重点检查阶段,全区共抽查了琶洲街道办事处、广东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15个单位。从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都比较重视《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受检查单位的统计人员基本能持证上岗,未有上岗证的都已及时报名参加近期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部分单位能按照统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设立统计台帐、原始记录齐全、资料管理较整齐。检查中未发现人为干扰统计工作的现象和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一定的问题:(1)统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没有按规定设立统计台帐,原始资料不齐。(2)劳动情况表中的从业人数和劳动报酬有漏报现象。 (3)个别贸易业企业仍然存在漏报增值税现象。(4)个别企业上报统计报表不盖章、领导不签名,统计报表管理不规范。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马上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

通过这次重点检查,我局提出以下要求:(1)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抓好统计普法教育,加强理论、业务学习,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2)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各单位要按广州市统计局制定的各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健全原始资料的收集、管理,建立统计台帐,保证在统计源头把好数据资料质量关。(3)加强统计检查与监督,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报表迟报登记》、《统计报表催报》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统计法纪教育,在全区统计单位全面实行统计组织建设管理,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全区统计工作步入正规化,充分发挥统计局的监督、服务整体功能。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doc》
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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