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自查报告

2020-06-14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离岸账户

离岸账户:

离岸账户在金融学上指存款人在其居住国家以外开设账户的银行。相反,位于存款人所居住国内的银行则称为在岸银行或境内银行。

离岸账户也叫OSA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属于境外账户;离岸账户只针对公司开户,个人开户是不支持的。离岸账户相对于NRA账户受外汇管制更少些,从资金的安全性角度来看,离岸账户要安全些,受国家外管局监管没那么严格。 账户优点:

1、资金调拨自由:

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2、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

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3、免征存款利息税:

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

可充分利用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境内操控,境外运作:

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对离岸账户的操作

账户缺点:

1、离岸银行也是犯罪分子所用来洗钱的常见场所,因而名声不佳。

2、鼓励居民避税或逃税。

3、因其不在存款人所住地,储户服务中可能产生不便。

4、开设离岸账户的起点储蓄金额一般较高,故主要服务于收入较高的人士。

账户作用:

1、银行位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因而能被用作避税港。

2、离岸银行所在国家对保护储户隐私要求更严密。

3、逃避存款人所在国家对于账户活动的监督管理,例如禁止开设匿名账户等。

4、在存款人所在国家政治或经济不稳定的时候,保护存款。

推荐第2篇:离岸银行帐户

离岸银行帐户

离岸银行帐户:离岸帐户指的是香港公司,在香港地区以外的银行开立的帐户,例如:在香港成立公司后,计划在深圳、上海、北京、马来西亚、美国等区域的银行开设帐户,这叫离岸帐户。

另一方面,离岸账户在金融学上指存款人在其居住国家以外开设账户的银行。相反,位于存款人所居住国内的银行则称为在岸银行或境内银行。

离岸帐户优点有

1.资金调拨自由: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2.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3.免征存款利息税: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境内操控,境外运作。

OBU是什么?

OBU 全名为Offshore Banking Unit,一般也可称为「境外金融中心」,就是境外金融中心或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或俗称境外银行户头;简单的说是国外户头,但户头不需要在国外申请,在国内即可申请开户,要开OBU户头必需要有境外公司才能开。 *注:OBU不等于境外公司。

如何利用OBU的优点?

一般来说境外离岸公司为外国法人机构,可以达到开立OBU帐户的资格,又因为OBU本身具有免税、资金进出自由特性,该境外公司假使在免税离岸地区登记注册,则形成双重免税优惠,也就是对本地企业不必课税,对于注册国地政府也不必课税。厂商可以利用OBU帐户进行商业上之财务灵活操控。 OBU视同境外金融机构,资金则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存放于OBU内,可免受外汇之管制,亦可自由汇入与汇出,可达到资金运用灵活。

什么是离岸银行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是服务于非居民的一种金融活动,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银行的

服务对象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

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和离岸帐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从1989年5月开始,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先后开设了离岸账号业务。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些银行机构设置日趋完善,提供的业务品种日趋多样化,服务手段更加先进,为客户提供了全面、高效、优质的各项服务。

开设离岸银行账户的好处

⊙ 资金调拨自由: 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 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 免征存款利息税: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 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香港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境内操控,境外运作: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理财,方便日常操作

离岸银行的业务种类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外汇担保

⊙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推荐第3篇:离岸户

1)问:香港有外汇管制吗?

答: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享有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香港没有外汇管理局,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本国,都没有限制。资金可随时进出香港。而国内公司汇款出境一直都是受限制,大金额需外管局审批方可,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这跟国内公司是不同,办理的是离岸账户,离岸账户收付外汇自由,无须核销,无须担心。

2)拥有海外离岸账户是运作离岸公司最重要的工具,离岸账户主要有以下几大好处:

1)不受本外汇管制,资金调拨自由 做国际贸易,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外汇的自由收付是至关重要的。 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而非中国本土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不受到银监局和外汇管理局的管理。

【实例】离岸账户只要收了款后,可以自由转帐,转到国内个人账户也可以的。 2)灵活用汇

【实例】假设您离岸公司的账户且里面有外币,那么当您向贸易伙伴购货付款的时候,资金可以直接从离岸公司的外币账户上划拨,无需用人民币按中银中间价购汇。这样可避免汇差损失,节省各用汇审批时间。同时也不会受国内外汇政策变动的影响。

3)解决收取佣金或代收代付问题

很多客户利用离岸公司开设离岸账户是为了解决企业或个人(SOHO)收取佣金,或者代收代付的问题。利用离岸账户属于境外账户性质的特点避开国内外汇管制,更方便的掌握资金。 4)免征存款利息税

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5)便利的企业国际结算

由于离岸账户不受国内法律法规管制,客户可以身居中国内地办理境外公司对境内外的所有结算业务和资金汇划业务,从而降低营运成本并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实例】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离岸国际结算服务,包括汇入汇款、汇出汇款、进口开证、转让信用证、信用证通知及议付、汇票解付、光票托收、跟单托收、进口开证(含转让信用证)、出口信用证、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等业务。

6)境内操控,境外运作

客户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来操作离岸账户,包括日常电汇、转帐等工作都可以通网上操作

推荐第4篇:离岸公司

什么是离岸账户?在金融学上指存款人在其居住国家以外开设账户的银行。相反,位于存款人所居住国内的银行则称为在岸银行或境内银行。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BVI)群岛、开曼(Cayman)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国际常用的离岸账户开设地:

马恩岛,全球许多著名的财富管理公司,基金的账户都驻扎在这里。伦敦,最老牌最发达的资本市场,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帐操作。香港,与伦敦十分相似,很多中国企业成立离岸公司都在那里开户,近来特别受到欧美公司的推崇,因为香港的保密度比伦敦更好。新加坡,与香港相似,但监管更严厉,离岸与在岸不能完全并帐操作。开曼、塞舌尔、英属维尔京等地,纯粹的离岸港类型的金融中心,保密性好,但不一定有信用证项下的服务。卢森堡和比利时 地处欧洲大陆,大国小资源少,吸引游资是他们获利一个主要途径。

离岸公司有资金调拨自由;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免征存款利息税;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内操控,境外运作等优点。离岸账户的缺点:离岸银行也是犯罪分子所用来洗钱的常见场所,因而名声不佳。鼓励居民避税或逃税。因其不在存款人所住地,储户服务中可能产生不便。开设离岸账户的起点储蓄金额一般较高,故主要服务于收入较高的人士。

离岸账户制度的完善也为许多用户提供了便捷。例如:国际一流的交易平台eBay的用户可以持身份证、居住证明原件到ICBC国际业务部门办理香港工银亚洲银行账户\"离岸账户\"开户,开户过后你的PAYPAL账户就是挂靠香港工商银行账户了。提现可以直接划到香港账户中,这样可以避免外汇管制。(但是你如果想从工银亚洲香港分行取现金的话,必须到香港去办理)。

开立离岸账户所需资料:所有的非中国居民,包括中国境外注册的公司、企业、工厂、团体、银行、存款公司和基金组织、个人等均可以在我行开立离岸账户。根据注册所在地及组织形式的不同,开立离岸业务所需的资料可能有所不同。

推荐第5篇:离岸贸易

离岸贸易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为非居民服务的金融活动。离岸贸易的操作方式就是一种综合的全面的降低企业进出口运营成本的国际贸易操作方式。 目录

1\"离岸\"公司 2\"离岸\"公司特点 3\"离岸\"公司特征

地域要素 法律要素 资本要素 运营要素

1\"离岸\"公司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和境外上市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外商投资来源地以香港公司为主,同时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占到了第二位,其次为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详见《离岸公司法》(张诗伟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其实近年来通过在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内地企业在上述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全球贸易、合资公司等。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数为岛国)近些年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法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英属维京群岛、纽埃岛、巴哈马群岛、塞舌尔群岛、巴拿马共和国、毛里求斯共和国等,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帐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通常情况下,这类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有很好的贸易关系。 无论在上述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因而吸引了众多商家与投资者选择海外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任何税款。而且几乎所有的离岸法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而“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2\"离岸\"公司特点

从严格意义来说,离岸公司并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用语。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人们用来泛指在离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根据注册地的法律,这些离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称呼。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称之为商务公司(Busine Company),而在开曼群岛称之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国语境下,其也称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3\"离岸\"公司特征

地域要素

离岸公司必须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成立,这是离岸公司的地域要素。 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许多著名的离岸法域,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岛国,当地为了吸引投资,改善当地经济发展,都特别制定离岸公司法,以鼓励世界各地资本到其当地注册,对于企业的营业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税赋,每年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法律要素

离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离岸法域专门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这是离岸公司的法律要素。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规范离岸公司的法律是《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而在开曼群岛,则为《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

资本要素

一般而言,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的投资者的投资,或者说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人具有非当地性,这是离岸公司的资本要素。从各国创设离岸公司法的目的来看,其本质是为了方便境外投资者的资本运作。 而从实践来看,由来自离岸地外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资本设立的公司构成了离岸公司的主体部分。[1]

运营要素

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内经营,或者说离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经营的公司,这是离岸公司的运营要素。几乎所有的离岸公司法都规定,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当局就将撤销该公司的离岸地位。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在离岸法域境内,而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都在所注册的离岸法域之外进行,离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特征。这种分离有时不仅体现在公司的投资者不具有离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还体现在其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上。

推荐第6篇:离岸公司简介

在国际投融资界,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简称BVI)、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百慕大群岛(BermudaIslands)以及库克群岛(CookIslands)等离岸法域(OffshoreJurisdictions)有着种种美丽的称谓:风险投资的“软猬宝甲”、曲线上市的“优美拐点”、兼收并蓄的“变脸之地”、合法节税的“风水宝地。”这些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弹丸小岛因作为国际资本运作中的一个核心环节——离岸公司(OffshoreCompany)的注册地而于近来渐得盛名。而这些美妙的称谓更向我们展示了离岸公司在国际投融资中的神奇魅力。众多的国际资本机构和民营企业(如裕兴、亚信、新浪、网易、搜狐、盛大、百度以及最近的碧桂园、SOHO、阿里巴巴、巨人集团等著名民营企业)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在离岸控股公司提供的平台上,国际资本的投资需求与境内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实现了完美的结合,并产生出类似“聚变”的“高能物理反应”。离岸公司因此而竟成国际投融资商业实践中的核心设计与通行之道。离岸公司成今日之盛势,必有其合理之基因,而不可做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本文对离岸公司进行全景的观察,以求探得其成因与利弊,更望其能对境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设计有所镜鉴,更有所裨益。

离岸控股公司之所以成为国际投融资商业实践中的核心设计与通行之道,其原因从法律角度而言,就在于其帮助国际资本实现了合理规避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政策管制、隔离和避免目标企业的法律和经营风险以及降低资本运作成本等基本目标;从商业角度而言,则在于其为国际资本打造了进入(Acce)、运营(Operation)直至退出(Exit)完满的商业链条。其就如同撬起地球的那个巧妙的支点,国际资本借之激活并贯通了外商投资、境外上市、国际并购这资本运作三大领域(环节)。而所有这些都不能不归功于离岸控股公司本身实现了控股公司的品性与离岸法域法律框架的特质二者的完美统一,这一独有的特点与优点。

一、国际投融资中离岸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价值

控股公司作为企业在现代社会中大型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结构多元化等趋势演进下的产物,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众说纷纭,其因此而被赋予了多样化的解释空间。中国大陆学者对控股公司的定义之一为: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能够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然而,美国公司法学者RobertW.Hamilton将控股公司定义为“持有他公司大多数股票的公司,而控股公司除持有股份外,并不经营其他业务”。德国学者R.Liefmann则将控股公司定义为:“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证券为基础,发行本身的证券(股份、公司债)来进行证券代位的企业。”中国台湾学者王文宇认为,控股公司,若以字面定义解释为:“以控制他公司为目的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任务为“股份之持有与管理指挥者”。本文采用王文宇

所提供的关于控股公司的定义,该定义从广度上符合目前控股公司的实际运作。该类公司的最大特点正在于其本身并不从事商业经营,而只在于对其子公司的控股与控制,进而实现合并报表。

离岸控股公司正是控股公司的一种,它具备控股公司一切基本特质。然而区别于一般控股公司的是,其注册和设立地是离岸法域,因此其据以设立和运作的准据法是离岸法域的离岸公司法,据以运作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是离岸法域法律制度。而离岸法域离岸公司法规范及相关法律框架最大的特点就是自由和宽松,这就为离岸控股公司的生长提供了绝佳的空间。控股公司的优越性能与离岸法域法律框架的宽松特质的完美结合,使离岸控股公司具有了一般控股公司所没有或很难充分发挥的法律功能和价值。基于此,国际资本与民营企业对之趋之若骛实属必然。

离岸控股公司所具有的法律功能和价值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投资。国际资本通过设立离岸控股公司,建立起境内目标企业(受控股公司/企业)与国际资本的隔离层,可以成功地规避境内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产业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如由境内目标企业的创始人/管理层与国际资本在离岸法域设立一离岸控股公司,由其再进行投资,可以规避一些国家或地区公司法对转投资的限制,从而促进国际投资。如果境内目标企业所在行业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国际资本通过离岸控股公司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企业,并通过合同形式与境内目标企业建立起关联和控制关系,可以成功地规避该产业政策的限制,而实现投资目标。

而离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更是经常在国际投资活动中被用来有效地规避因直接投资而带来的法律和经营风险。国际资本通过离岸控股公司的设计,即先设立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到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贸易以及并购等业务活动时,不仅可免受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的直接管辖,在目标企业出现法律和经营风险时,也可由作为独立法人的离岸公司作为国际资本与目标企业的风险隔离层,而免使作为最终投资者的国际资本直接承担该等风险。在这个意义上,离岸公司成功地实现了国际资本法律选择或法律规避的目的。

成立离岸控股公司还可以成功地统一调度外汇资金并由此管理境外投资所带来的外汇风险。通过成立专职管理集团企业的内部多国货币汇兑风险的离岸控股公司,由集团企业的生产公司以其所在地货币开立发票给离岸控股公司,再由离岸控股公司以集团企业的销售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开立发票给销售公司,则可集中管理所有汇差及管理相关汇兑风险。

降低投资成本也是国际资本的重要考虑之一。由于几乎所有离岸法域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的所得税、印花税等众多税项的减免措施,其只须以极低的数额交纳年费即可维持良好存续的状态,其盈余

由此几乎可以无限制地保留。而对于作为离岸公司的设立者/股东的国际资本和境内民营企业的创始人或管理层而言,由于许多离岸公司法甚至规定对离岸公司全部免除资本收益(如红利或股息)的税收,这就大大降低了它们的投资成本。

第二,融资。投资只是国际资本运作的手段和开始,其目标和终结在于从目标企业获得投资的巨大增值而后成功地套现退出。目标企业IPO上市融资无疑是实现该目标的最佳途径,也是几乎所有国际资本的最高和最终梦想。此种设计的要点为:境内运营公司在境外某离岸法域注册设立离岸公司,经资产重组(如离岸公司以收购方式间接取得境内运营公司核心资产的实际控制权)或股权置换(如离岸公司以购买增资或股权置换的方式取得境内运营公司的控股权)成为离岸控股公司,而后以该境外的离岸控股公司的名义将该境内运营公司的资产或股权的权益在境外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并上市。区别于以境内运营公司的名义在境外直接上市的模式,此种模式通常被称为“间接上市”或“曲线上市”。

无疑,间接上市的主要动因是规避以境内企业名义在境内或境外直接上市的而适用境内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种种管制以及与直接上市相关法令规定的较严格的实体和程序限制或不利条件。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内直接上市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不仅要面对较复杂和冗长的审批程序、较高的上市门槛和成本,而且,境内证券市场的单一性、相对封闭性(及其所导致的有限的资金供给能力)也难以充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尤其是巨大的融资需求。而中国境内企业到境外(如香港、美国或新加坡等地)直接上市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由于拟上市企业为中国企业,拟上市地为境外证券市场,因此不仅需要符合该拟上市地的上市要求,也需要满足国内大量的关于境外直接上市极其复杂而严格的条件,并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路条)。是否以及何时能上市远非企业自己所能把握和控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中国较严格的外汇管制也使得企业对境外直接上市所筹集的国际资本调配使用的自由空间较小,无法满足企业灵活调度外汇资金的需要。即使国际资本所投资的境内目标企业上市之后,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相关外汇管制,其资本调度和退出的自由亦受到相当限制。

而如果境内企业通过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在境外间接上市,则可较安全、顺利地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境外证券(资本)市场的发达和多层次性可满足不同类型的境内企业的融资需求。境内企业以离岸公司的形式到境外(如香港)证券交易所间接上市,其审核周期不仅远小于内地,上市条件也具有灵活性。其证券(资本)市场更是因向全球的投资者开放而可满足企业融资的巨大需求,并提升企业的公司治理和运作水准。更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法域普遍对离岸公司没有外汇管制,外汇出入自由,因此企业通过离岸公司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可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世界任何一个地

方开设全球性的银行帐户,这使得企业在外汇操作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比如,企业可将境外资本所募集到的外汇资本先放在离岸控股公司,而后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自主地决定其调配与使用(如逐次而非一次性地将在该外汇资金投入到境内企业中去)。

此外,融资的重要渠道还有借贷。由于离岸法域通常对借贷机构规定有优惠税率,借贷机构的借贷利率因此通常较低,因此,企业向其借贷通常可降低借贷成本。而且,由于离岸法域金融市场相当发达,企业可以离岸公司的名义方便地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如抵押融资及票据贴现)向国际财团、银行融资。

下面,结合国内著名实例,从控股公司的角度分析离岸公司在国际资本中的基本运作模式及其具体设计。

二、外商投资中的离岸公司设计

先从著名的“新浪王志东事件”说起。2001年6月25日,新浪网公司(开曼群岛注册、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SINA,以下简称新浪网)在北京发布公告称,经公司董事会一致决定,王志东已被终止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会董事职务。茅道林被任命为公司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会董事,汪延被任命为公司总裁。在该公告发布当日,王志东回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境内的ICP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浪)公司上班,并宣布,他并没有主动辞职,解聘他的决定在法律程序上有问题,而且,他本人是北京新浪的大股东,新浪网的一切境内业务都必须通过北京新浪来进行。而新浪网董事长姜丰年则宣称,新浪网董事会从召开到做出决定“整个过程完全合法”。这场“政变”的合法性一时陷入扑朔迷离之中,让人难以分辨。而其原因之一正在于国际资本在新浪项目上通过离岸公司方式而进行(曲线)境内经营的模式。

根据当时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外经贸委(现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1997年),外资不准介入国内的ICP业务。而鉴于北京新浪ICP业务在整个新浪网业务的核心地位,国际资本持股/设立的新浪网于是通过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来控制北京新浪的业务,从而绕过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障碍而介入国内的ICP业务(主要就是其在中国域名为www.daodoc.com网站的经营)。

新浪网将在中国的业务拆分为两部分,设立并控制相应的境内公司,以便获得中国政府的经营许可。为了得到许可,其控股的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四通利方)获得了经营软件业务的许可,而四通利方进而同另外两家纯内资的中国公司签署了经营和分成协议:一家是北京新浪互联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广告),该公司75%的股权归新浪网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王志东,25%属于四通利方;另一家是北京新浪,该公司70%的股权属王志东,30%的股权属新浪网总经理汪延。依照各方协议安排,北京新浪依照其ICP公司的权利,负责新浪中国网站www.daodoc.com的运营并把该网站的广告

位置卖给新浪广告从而由其经营网站的广告业务。而新浪网则通过其控股的四通利方把知识产权有偿授权给北京新浪,并为北京新浪和新浪广告提供有偿的设备和技术服务。

由国际资本持股/设立的新浪网本身不直接经营ICP业务,真正的ICP运营实体为在中国注册的新浪广告和北京新浪这两家公司,而这两家公司和新浪网并没有任何资产或资本的直接联系,但新浪网通过其控股的四通利方与这两家公司建立起合同安排的关系,从而实现对这两家公司经营和收益的有效支配和控制及经营利润的转移。新浪网由此成为不折不扣的离岸控股公司。作为新浪网的股东的国际资本由此得以间接实现在中国合法从事ICP经营业务的目标。

此中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从国际资本在中国进行投资的商业实践来看,新浪网的上述投资结构模式并非为新浪所独有,而几乎是所有国际资本对中国境内目标企业进行投资的通行之道。如从早期的裕兴到近期的新浪、搜狐、网易、盛大再到最近的百度,无一例外。

许多国际资本,尤其是国际风险投资追求中短期战略投资而后获得高回报便退出的特点,决定了在通常情况下其不能投资于收益周期漫长的传统行业,只能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TMT(互联网等高科技、传媒、通信)行业,而该等行业又多为中国外资准入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这进一步决定了其通常不能以直接投资并经营(如在境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方式介入这些行业,而只能采用间接的方式(主要就是通过离岸公司进而通过合同/协议安排的方式转移境内运营公司的利润)介入。该种模式的具体结构通常为:境内运营公司(民营企业)的中国籍创始人/管理层在离岸法域成立一家离岸公司,而后再增资引进国际资本,继而该离岸公司再到境内成立一家独资或合资公司(由离岸公司控股)。而后,该境内独资或合资公司再与前述中国籍创始人或管理层设立的、有着相关限制性行业运营牌照的境内运营公司之间签定一系列的域名、商标或软件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管理、咨询或技术服务等协议,从而确保境内运营公司的大部分营业收入被转移给独资或合资公司,再进而转移给离岸控股公司。同时,为增强对该境内运营公司的控制,其间还可能附有针对境内运营公司及其创始人或管理层一系列的限制性合同/协议安排。

除了通过上述具体合同安排从而间接介入境内受限行业经营外,利用离岸公司模式进行投资至少还可以达到以下两个目的:

第一,离岸控股公司可以在国际资本与境内运营公司起到一个“防火墙”或“隔离层”的保护作用,并阻断国际资本与境内运营公司之间直接的法律联系,避免陷入境内运营公司的债务风险或其他法律和经营上的风险;

第二,离岸控股公司所在的离岸法域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都远较境内灵活,方便投资运作。

这一点也是极为国际资本看重的。在直接投资模式下,国际资本作为境内运营公司的设立人(股东)进入到境内运营公司,其运作、变更等事项就不可避免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中国法的管辖和制约。

就国际投资的退出机制而言,除了以IPO方式将其因投资而持有的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在转让实现退出外,以协议方式将其进行转让也是国际投资退出的重要渠道。但目前的中国法律在这方面并不能为国际资本提供便捷、通畅的退出渠道,比如缺乏与现代投资机制完全相容的法律制度(如授权资本制度),没有明确、便捷的股权转让机制(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资本短期退出的制度)。这既增加了国际资本退出的成本,也增加了其退出的不确定性。显然,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形成了对国际资本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抑制效应。而如果国际资本通过离岸控股公司的模式间接进行投资经营,其结构从形式上看似乎更为复杂,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却是非常简洁而有效的。采用这种模式,国际资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其进入时一般,由于该股权转让只在离岸法域层面而不在中国层面进行,因此只适用宽松而自由的离岸公司法及离岸法域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其多规定股份转让自由),由此可以绕开国内繁复的审批程序,大大简化相关手续和过程,并将有关法律风险与障碍降到最低。离岸公司正可谓是国际资本境内投资结构图中的点睛之笔,所谓国际资本的“软猬宝甲”的称号绝非浪得虚名。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该种模式对于国际资本而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毕竟这只是一种合同控制的手段而不是股权控制的手段。此种控制手段相对来讲还是较弱的。其次,这种合同或其他安排本身就存在着规避中国法令的嫌疑。因此,如因当前述合同或其他安排或相关公司运营发生纠纷/争议(前者如境内运营公司一方拒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而导致相对方请求强制履行的违约救济;后者如前述的“新浪王志东事件”)而诉至中国法院时,法院是否承认该等规避中国法令的合同和其他安排的效力便是个首当其冲的问题,相关当事人能否获得相应的救济因此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此种安排显然也带来了因境内居民到境外设立或控制离岸公司及返程投资而带来的境外投资和外商投资的审批管理、因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与营收而带来的国际税务调整、因境内居民境外外汇收益的所得税缴纳和外汇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但从披露的情况看,该间接经营的模式事实上是得到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的默许,因此一直未采取否定性措施,乃竟成于今国际资本在中国的通行商业实践。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该种商业模式还是可行、有效的。

实际上,上述境内居民到境外离岸法域成立离岸控股公司复以外资身份进入境内投资而带来的诸如境内“假外资”、[32]境内资产受境外控制而易外流、对境内公司的涉外运作的监管难度加大的问题也是离岸公司给全世界带来的共同问题,并已引起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高度注意和相关行动。中国虽然意识到该

问题较晚,但有关主管部门也已作出了相关应对措施。

三、境外上市中的离岸控股公司设计

以离岸公司境外间接造壳上市方式,通常又被称为以离岸控股公司名义在境外市场的“红筹上市”模式。如前所述,其通行运作模式是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由该公司以资产或股权收购、股权置换、协议控制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的控制权而成为控股公司,然后再以该离岸控股公司的名义在境外申请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而成为上市公司。而后国际资本在境外证券市场可通过高溢价转让其原以低价进入而持有的股份而实现退出,而境内企业也可通过把离岸控股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到的资金投向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而实现大的发展与跨越。可谓是真正的双赢。风险投资的“软猬宝甲”、曲线上市的“优美拐点”遂此得名。下面以“福建恒安”为例,剖析境内公司通过离岸公司的设计而引进境外资本并上市的具体模式和结构。

福建恒安(01004.hk)在1985年设立的时候尚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地方民营企业,后来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并私募引进境外资本进而在香港上市后,再以融得的资金注入境内企业,购买高科技应用微软信息管理网络,而获得了巨大的跨越,现已经发展成为国内占有控制地位、国际知名的纸业龙头企业。这其中,离岸公司可以说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下图可见,其实福建恒安上市步骤并不复杂,采取的正是前述间接上市通行的策略:

第一步:进行境内公司改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步:境内公司或其创始人/管理层以少量象征性资本设立或控制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公司,再私募引入国际资本或境外战略投资者,筹集到外汇资金而进行增资,从而使该BVI公司有足够的能力购买境内公司的控股权或控制境内公司的核心资产而成为BVI控股公司;

第三步:境内公司或其创始人/管理层在开曼群岛或香港、百慕大群岛等离岸法域设立或控制离岸公司(即拟上市公司,其多在开曼群岛设立,故下称开曼公司),进而由该开曼公司通过与BVI控股公司股东换股而控股该BVI控股公司,而后将该开曼公司在境外上市。

福建恒安走的正是典型的“离岸公司上市模式”的“三步上篮”道路,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完整的“离岸公司上市模式”的成功经验。

除了“福建恒安”之外,据香港联交所公开资料显示,仅截至2003年底仅香港的75家红筹上市公司中,有20多家注册在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其中多为内地知名企业,如华晨中国(1114.HK)、神州数码(0861.HK)、TCL国际(1070.HK)、华润置地(1109.HK)、光大国际(0257.HK)、碧桂园(2007.HK)、阿里巴巴(1688.HK)、巨人网络(GA:NYSE)等。而截至2003年8月12日,香港

创业板上市新上市的18家企业中,有13家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控股公司,比例高达72%。可以说,离岸控股公司的设计已经成为境内企业实现境外上市融资的主要渠道。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为规避前述境内或境外直接上市的不利和限制因素以外,境内企业以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造壳间接在境外上市更具有以下独到的优点:

1、与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挂牌上市相比,造壳上市是境内企业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义在交易所申请挂牌,其由此免于适用境内相关法令和审批主管部门的管辖和种种限制,而主要适用其所注册的离岸法域的远为宽松、自由的法律,从而拥有较大的自由度和弹性空间,获得融资和再融资的便宜;

2、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定价和估值方式有利于国际资本获取高额回报。在境内上市,受制于相关规定与监管部门管制,因此对于新股发行市盈率和定价有相当限制,而估值基础主要为过去一年的实际盈利。但是,在境外资本市场,股票定价被认为是市场行为,由作为市场主体的发行人自己决定,主管部门并不干预。其估值基础主要为上市当期的预测盈利,而在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对高成长企业发行人的价值认同程度很高,因此,发行人得到的估值也通常较高。显然,这样的定价和估值方式是非常有利于国际资本的;

3、与在境外购买一上市公司而上市(俗称买壳上市)相比,境内企业能够构造出比较满意的壳公司,上市的成本和风险相对较小,因为造壳上市是有目的地选择或设立壳公司,然后申请上市。而且,壳公司通常与境内企业存在业务关联,除了利用壳公司申请上市外,境内企业还可以借助壳公司拓展境外业务;

4、由于壳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等英美法系法域成立,有关法律对授权资本、库存股、期权与认股权证以及公司股份与资本制度其他方面的要求都与国际接轨,对境内企业创始人、管理层和股东实施股份激励机制不仅可行而且其操作也相当成熟和完善。就境外层面而言,这意味着该等人员几乎可不受法律限制地享受全部认股权的所有权益。显然,这对境内民营企业的起步和长远发展是相当有利的;而且,壳公司没有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等概念与限制,无须进行国有股减持,所有股份也均可在公开市场上流通(或所谓股份全流通),国际资本的投资利益与退出自由可得到充分保证。此点深为国际资本所看重;

5、实践中,一些公司在境外上市曲线中的“拐点”不止一个,而可能在多个离岸法域注册多个壳公司。在境内权益注入境外壳公司的过程中,伴随的是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扑朔迷离的资产置换和关联交易。而由于离岸公司保密性良好的特点,各离岸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及其产权归属人或实际控制人深藏其中而难为外人所知,产权的复杂化、模糊化给产权归属人或实际控制人带来无比巨大的资本和业务运作的空间。

当然,以离岸控股公司造壳上市还需要妥善处理以下问题:(1)境外公司涉及境内权益的并购并上市

的行为,仍受199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俗称“红筹指引”)的约束;(2)境内企业改组为境外公司控制,如属《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项下的返程投资并购性质,则需报经商务部批准。还必须处理好壳公司对境内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3)境内企业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完成返程投资并购,将特殊公司海外上市的,需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而经验表明,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有关的上市申请时,对境外股东是否中国境内居民(自然人或法人)、其股权的形成及演变过程以及对获得有关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都采取非常严谨的态度来处理,报备通过时间较长;(4)境内居民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离岸公司并进行相关资本运作的,必须在设立或间接控制离岸公司之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离岸控股公司而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必须在限期之内补办。

四、国际并购中的离岸公司设计

安全与高效是并购的两大目标。在国际并购中尤其如此。在国际并购中,当并购目标企业所在国为一个过度而又非透明的法律与政策的管制的国家时,并购交易通常因此而存在较大的审批性风险(regulativerisk)。而且,按照法律管制的要求,并购目标企业股东的控制股权的转让还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还要修改目标企业合资(营)合同及其章程并办理繁复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同时设计境内外两套并购结构来达致上述目标。在境外层面,离岸控股公司的设计正可最佳地促成上述目标的实现,不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借助于该种设计,境内目标企业控制权股份的转移并非在其控股股东即离岸控股公司之间进行,而是在设立/控制离岸控股公司的设立/控制人之间也即完全在境外层面上进行,交易不受境内法而受宽松、自由的离岸法域的离岸公司法及离岸法域的其他相关法律管辖,并购交易由此可顺利地完成交割。。试以股权收购为例。境内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在离岸法域设立/控制离岸公司,并进行资产重组或股权置换等资本运作,复由该离岸公司控股该目标公司,在因并购交易而需要将境内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股份进行转让时,可直接在境外层面将其在离岸公司的控股/控制权转让给收购方或由收购方在离岸法域设立/控制的另一离岸公司。在境内层面,境内目标企业及其股东在法律上均未发生变化,一个本为境内的并购交易由此转成了境外的并购交易。商务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国际并购交易,其结构再复杂,最核心的部分也常在离岸控股公司这一点上。离岸控股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可谓是四两拨千斤。

而对于非战略性收购而言,收购方收购后如要在短期之内选择退出,这种退出也如同其进入时一样少

有法律障碍,因而也极为方便可行。就此而言,离岸控股公司可谓是国际资本实现进退自如,不是天然而胜似天然的“绿色通道”。

此外,以离岸控股公司方式进行的并购还具有以下优点:方便地进行资产剥离、避免因一次认购目标公司股票而造成收购成本过高的压力或征求小股东同意的协商成本、规避承担债务与或有债务的风险,以及方便地进行管理层收购(MBO)和反收购等。

推荐第7篇:离岸账户

一、离岸账户提现

离岸账户体现的问题是困扰很多刚初步创业的外贸企业家,主要是为了能把外币拿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中,离岸账户是不可以直接体现的,但是可以通过换张,T/T、L/C等方式来完成操作,所以如果要拿到这笔外币,就必须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来完成,在转账时需要注意目标账户必须含有外币功能。

二、离岸账户结汇

结汇的方式相信部分SOHO都有了解诶过,可以直接把款项打回国内的公司,或者是委托别的公司结汇,但是对于很多客户来说,把全部款项转入自己的公司账户内是不大容易的,如果委托其他公司又对这笔帐没有得到一个保障,中间产生的转款手续及时间问题往往让人头疼,这时候离岸账户就发挥了大作用了,离岸账户每年每人可以结汇5万美金,这一点是国家金融外汇管理局出的规定,那么我们围绕这个规定可以对以下办法进行结汇:

1、用于个人使用:用于个人的话,通常是建议在亲戚朋友的名下多开几个外币帐户,然后通过5万美金的结汇。一般来说。个人的支出还是OK的。

2、用于支付货款:用于货款的话,通常数额都是比较大的,那么通过5万美金结汇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现在,很多的朋友都是通过以下的方法来处理:

3、直接从离岸帐户支付货款给到工厂,当然是外币,一般来说是比较坚挺的币种,比如说是港币,欧元等等,那么结汇的问题就由工厂来解决。

4、如果一些工厂是希望不付给企业帐户,那么可支付到工厂的老板的个人外币帐户。

5、在香港开出一个帐户来,然后通过香港当地的财务公司来解决,财务公司在国内是违法的,但是在香港却是合法的。(财务公司会收取手续费)

6、在国内成立办事处,以办事处支出结汇,则没有5万美金结汇的限制。(这个适用于希望在国内设立办公室联络客户的SOHO,但是运营成本会增高)

推荐第8篇:离岸帐户知识

离岸帐户知识

一、离岸帐户是在国内开还是在香港开好?

首先要了解客人情况:贸易主要是集中在香港还是香港以外的地方。如:

(1) 主要香港居多的话,建议选择到香港开户比,因为到时与客户资金往来是同城结算,费

(2)

(3) 用低,时间快。 如果结算方式是 T/T的话,建议在香港开户,因为操作较快; 如果结算方式四LC、D/P则建议在国内开户,因为涉及到很多银行的操作要拿文件到银

行,如可能需要更改资料,还交单、审单,如果帐户在国内的话处理会较为便利。

所以我们要深入了解客人情况之后再给客人一个合适建议,当然必要要转介比银行经理处理。

二、银行对开设离岸帐户的海外公司年审要求?

每年银行都要求海外公司将年审的文件交一份比银行审批,银行通常会在年审前2~3个月通知客人提交相交资料给银行,如果在期限后15个工作日都没有提供相交资料,银行就会冻结其的户口,所以一定要准时完成年审工作,所以我们也可利用此点来推动客人及早做年审。

三、开设离岸帐户的程序、时间?

程序非常简单,成立香港公司之后,带齐整套法律文件,并由公司的董事约见银行客户经理开户就行了。当然银行会有表格要填写,也会问你一些关于公司运作问题,主要是确认你公司是否真的做生意,如果没有问题,申请资料资料提交到银行的相交部门审批;

时间方面,包首先银行会到政府对您公司进行查册,因为要证明你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这里一般需要7个工作日。如果无问题的话,银行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后发出开户通知书,这时候,整个程序就会结束,就可以做转帐,结算业务了。所以大概是15个工作日。(这里是指渣打银行,每间银行可能不一样,到时咨询相关内容)。

四、海外公司成开设的离岸帐户与进出口公司的外币帐户有什么不同?

如果是海外公司开设的离岸帐户,帐户里面资金当然可以随意支配。这与进出口公司的外币帐户主要有2个不同之处:

一、中国一直都有外汇管制,对进出口公司有外汇额度限制,额度一般10万美金(当然要看你公司的出口量去定),超过这个额度外汇,就要强制折算成人民币,这使得进口付汇时就要去购汇,从而产生汇率损失,而海外公司的离岸帐户是没有额度限制的;

二、进出口公司外币帐户受到国家外管局的严格监控,资金的进出都要向外管局申报与审批,手续麻烦,浪费时间,而海外公司开设离岸帐户不受中国外管局的管制,资金操作简单方便快速。所以对于有外币帐户的国内公司可以由此去推动客户成立海外公司开设外币帐户。

五、如果货物出口到国外,利用了香港公司的离岸帐户收钱,没有直接回国内的帐户,在帐面上有出没进,这样操作是否违法?

其实客人这样问,证明他不了解香港公司是怎么一回事,香港公司收钱后不是无限期放在那里,肯定将有关货款汇回中国,至于汇多少,什么时候回来是你自己合理安排了,但是利用香港公司更加方便快捷安全。

六、香港公司与英国公司在渣打银行开的离岸帐户那一个信用额度会比较高?

相对于英国公司,香港公司会高一些,因为香港公司每年都会提交一份核数师报告给银行,这是对信用额度考评重要因素,因为银行可以看到香港公司运作的情况。如果你在银行拥有信用额,我们就要

建议客人开香港公司并且做核数师报告,这样对于客户日后回内投资或向银行借贷,都有一个良好的证明。

七、如何推动开了个人外币帐户的客户开海外公司公司开设离岸帐户?

首先要了解分析客人的情况:

i.如果客人的个人外币帐户是在国内开的,要告诉他虽然可以接收外币,但实际上国家有明

令禁止利用私人帐户接收生意的货款,只不过银行是查不了这么多,其实银行的每笔外汇

都上报的外管局的,一旦让人查出来,外管局要求你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提供不了,

这笔外汇要求退款或被冻结,所以说有个潜在危险的;

ii.第二私人外币帐户在国际贸易中好难让客人信服,只可以做熟客,好难做大,接触新的客

源。

如果是公司帐户,除了给客人信心保证外,可以接收信用证,当中还有多种的结算方式去接收外汇。

推荐第9篇:离岸公司利弊

离岸公司的优与弊

(一)离岸公司的定义

离岸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册地以外经营,不能在注册地经营的公司。世界上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二)离岸公司的优势

(1) 注册程序便捷,手续简单,开设成本低廉,可空转。

a.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可由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无须注册人亲临注册地。

b.手续简单,一般15-20天左右就解决了;

c.花费极低,一般两千美金上下;注册资本也很低,一般5万美金上下。而且注册后不须将资金打到国外公司。每年亦不须验资。

d.可以只是注册而已,可以空转,可以没有实际办公室,这对于那些只想取其形式之利,又可以减少开支的人再好不过了。这种空转的公司每年的花费一般只是向当局汇报一下的手续费。

(2) 方便进出口

如果企业拥有海外离岸公司,就可以直接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

(3) 不用交各种税款,没有外汇管制,只用缴纳一般营运的手续费。 a.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有的甚至免交税等。

b.在这些公司注册地,一般没有外汇管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出入境等。

C.这些国家靠的是您个人或您的公司的日常开销的消费和一般的官方手续费。这对于很多大国和中等国家来说是不可能的。能够到这样的国家注册公司,特别是母公司所在地,其好处不言而喻。

(4) 简便的公司管理

离岸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另外只要委托一个公司秘书即可保证公司的日常运作与当地法律没有冲突。

(5) 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海外离岸公司的股东身份,董事名册,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资料高度保密并受法律保护,公众人士不能查阅。只有合法取得对离岸公司进行监管资格的信托管理公司才可以查阅公司的背景资料,同时,法律禁止信托管理公司对外任意泄露有关材料。

(6) 有利于资本重组,提高资信和保护资本。

a.原来本土的公司,在国内的发展受到种种限制,到海外注册,可以方便资本重组和分离,如去粗取精、好坏分离等,提高资信。

b.多年的实践证明海外离岸公司是对各类资产:比如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

(7) 方便曲线上市

严格控制的外汇制度和复杂的海外上市审批手续,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国际引资。通过注册一家海外离岸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及上市,可以极大地简化海外上市的运作手续。

(8) 没有营业范围的限制

除了个别限制性行业,比如银行、保险、军事等,海外离岸公司的经营范围几乎没有限制。

(9) 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

当今世界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的经营区域。而注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是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国际形象的捷径。

(10)无限制董事,股东

对股东和董事的国籍、年龄、资产等均没有限制,大多\"离岸\"区可以接受法人出任公司董事一职。在海外某些国家注册公司,不一定必须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外国人也可以去注册公司

(11)可以以外资公司的名义在公司原来所在国得到一些特权和利益 a.在海外注册公司,再以外资公司的身份回到原来国家,一般都有外资公司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一般都给予最初数年的免税、减税或补贴的好处,并常常有某些本国公司所没有的特权。

b.以海外公司名义进入像中国这样的市场,还有保护自身利益的特殊功能,外资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和投资股份,在进入和退出、转股等方面都有较为宽松的待遇,这对于需要获利后安全退出的人是很有意义的曲线防御经营。对于政治不稳或人治多于法制的国家尤需要如此。

离岸公司的弊端

1.不能在大陆直接挂离岸公司的牌子经营业务

因为离岸公司是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是没有备案登记的,所以说,不能在大陆直接挂离岸公司的牌子经营业务

2.在大陆不能以离岸公司的名义进出口报关

离岸公司是没有进出口权的,所以在大陆是不能以离岸公司的名义进出口报关的。

3.香港公司不能和香港本地的实体客户发生实际业务。

4.LC,D/P议付容易出现不符点

离岸公司众所周知的原因是不能提供FORM A,C/O,大使馆认证这样的LC最常用的议付单证。这样一来,很容易在LC,D/P等单证要求严格的单子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试想:一份10多万美金的信用证,要你公司提供和你公司名称相符的FORMA,大使馆认证,你却提供不出来,是什么后果?

5.不能提供核销单

6.离岸公司所标榜的快捷的资金流如果一旦离开代理公司这棵大树,将是镜中花,水中月。

离岸公司是在境外注册的公司,离岸帐户也是个纯外币的帐户,因此离岸帐户是没有人民币业务的

7.离岸账户不支持存现取现,只支持转账。

离岸帐户是不支持存现取现的,离岸帐户只支持转账,如果想把里面的利润取出来,可以把外币打到自己的个人外币帐户上结汇成人民币使用。大陆的个人每人每年可以结汇5万美金

8.离岸公司所谓的提高知名度之类实现起来困难太大。

你成立一个离岸公司,是香港公司的。是看起来很有知名度,但是客户问你在香港是否有HEAD OFFICE,你将如何回答?

推荐第10篇:注册离岸公司

注册离岸公司

最近,海外离岸公司正在成为从事国际贸易及投资引资人士的热门话题。实际上,海外离岸公司在国际上已经风行了二十多年。除香港(HONGKONG)地区无保密性以外,上述其它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因而吸引了众多商家与投资者选择海外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

什么是离岸公司

在世界的一些地区或国家,如香港(HONGKONG)、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ISLE OF MAN)、纽埃岛(NIUE)、巴哈马群岛(BAHAMAS)、塞舌耳群岛(SEYCHELLES)、巴拿马共和国(PANAMA)、毛里求斯共和国(MAURITIUS)和百慕大(BERMUDA)等,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帐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通常情况下,这类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有很好的贸易关系。

注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的用途

01.用离岸公司进行跨国交易,限制最少;

02.开设银行离岸帐号,收取离岸交易款项,可免缴税款;

03.可收取或开出或转让信用证,方便可靠;

04.离岸公司的离岸帐号存款不受外汇管制,自由支取; 05.以离岸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投资融资无限制; 06.离岸公司股权转让无需缴付厘印费(印花税);

07.可用离岸公司注册商标及持有版权,保护无价资产; 08.以离岸公司名义购买物业不动产,转让时无需缴税; 09.用离岸公司进行个人财产信托,避免个人所得税; 10.以离岸公司安排遗产,可避免遗产税。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优点

一人出任股东董事: 保证公司的绝对个人私有权,安全可靠;

无需提交办公地址: 注册代理代提供政府认可的注册地址,灵活便利; 注册资本无需注资: 注册资本为认购形式,而无需实质注入公司; 无需做帐报税缴税: 省时,省力,省钱。(香港公司有收入须做帐报税); 开设银行外币帐号: 拥有银行离岸外币帐号的最佳途径,可收开信用证; 不受行业限制要求: 可注册广泛的行业,公司名称灵活且限制少; 成立迅速手续简单: 无需繁琐的行业部门审批,备有现成空壳公司;

方便融资择机上市: 使具规模的盈利公司有在国际金融中心上市的可能; 隐秘身份保护隐私: 公司股东资料可以隐秘,无需披露; 有效减少风险承担: 运用海外离岸有限公司运作商业,确保个人财产安全; 使用信托避免麻烦: 离岸信托,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提升公司形象地位: 海外离岸公司广泛的被各国政府及国际商业银行认可;

可以持有物业资本: 物业或资本转移时,只需转移公司股权,简单免税; 政策稳定永久拥有: 公司按时续期申报,可无限期延续经营;

国际公司信心保证: 海外离岸公司,国际承认,受相应的国际法律保护; 合法避税 不是逃税; 资产保护 不是隐瞒; 资金运作 不是洗钱; 隐秘身份 不是欺骗。

世界上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比较

目前百慕大 (Bermuda)、开曼群岛 (Cayman Islands) 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 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本文在此着重探讨 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 “百慕大公司法”)、开曼群岛 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1984 年国际商务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

(Memorandum of Aociation) 中含有标准经营范围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 (“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 (“International Busine Company”或“IBC”)。 离岸公司设立之批准

(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与申请书一起提交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

(2)英属维尔京群岛。 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3)开曼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离岸公司设立之程序

(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 (Registrar) 注册。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

(2)英属维尔京群岛 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 (Articles) 和大纲,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3)开曼群岛。 一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上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离岸公司组织文件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

(Bylaws)。公司大纲规定海外公司的经营范围条款和权力。公司一般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条所含的标准经营范围。除非明确排除,否则也将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条所含的标准权力。公司大纲需提交公司注册处以备公众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公众不能查阅。

(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需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目标、资本结构详细情况等。此外还需提交一份公司将不从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5(1) 条所列活动的声明(获得特别许可除外)。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大纲进行注册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两者都可供公众查阅。

(3)开曼群岛。 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除非大纲有明确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权力。如果没有向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章程,则适用开曼群岛公司法表格 A 中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众查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代表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两人。公司可以任命 (a) 两名董事,或 (b) 一名秘书和一名董事,或 (c) 一名秘书和一名常驻代表,他们必须是常驻于百慕大的个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驻代表。不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还必须任命一名总裁和一名副总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

(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没有任命某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要求。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有一家特许注册代理机构。

(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开曼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须按章程规定配备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东和股东登记簿

(1)百慕大。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 (Nominee Shareholders)。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必须在股东登记簿中登记。登记簿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备公众查阅(共同基金公司除外)。(2)英属维尔京群岛 国际商务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国际商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登记簿。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存放一份股东登记簿,但不供公众查阅,除非该股东登记簿已经提交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姓名都必须记载在股东登记簿中。股东登记簿不必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离岸公司董事会议

(1)百慕大。 董事会议不必在百慕大举行。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开会议。董事会议通知必须发给所有董事。董事会议需有两位董事参加方能有效。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董事会议不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每位董事必须在董事会议开始前三天收到会议通知。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由公司大纲或章程规定。董事们也可依据多数董事的书面同意而采取行动。

(3)开曼群岛。 董事会议必须每一日历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通知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发送。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议或其所属委员会的会议在只有一名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也可有效召开。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与赔偿

(1)百慕大。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安排可以免除或者赔偿公司官员因疏忽、过错、违约或违反信托责任而产生的责任或者损失。但不包括欺诈和不忠行为。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纲或章程,管理公司业务而产生的个人责任。但如果他们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诚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赔偿他们遭受的损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为是违法的,则公司也可对他们进行赔偿。

(3)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赔偿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规定了应由开曼群岛法院裁定某些赔偿条款是否违反公共政策(例如赔偿因犯罪、不忠、恶意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离岸公司股东大会

(1)百慕大。海外公司每一日历年必须举行一次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至少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天送达,少于五天的通知应得到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在持有不少于 10% 的已付股本金的股东的要求下,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百慕大举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天。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根据持有 50% (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低的比例)以上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

(3)开曼群岛 海外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除非公司大纲和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五天,股东大会可以由三位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可以不在开曼群岛举行。 离岸公司股本金

(1)百慕大 公司至少应有 12,000 美元的发行股本金。不允许无记名股票和无面值股票。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2)英属维尔京群岛 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或者无记名股票,不论股票是否有面值。股票必须全价发行,但也可以凭本票或者其它书面偿债承诺而发行。

(3)开曼群岛。 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公司应支付的政府年费根据其额定股本金(最高为 50,000 美元)支付。允许无记名股票、无面值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离岸公司年度费用和所得

(1)百慕大。外海公司应在成立时和之后的每年 1 月支付费用(如果成立日在 8 月 31 日之后则该年费用减半)。收费标准依据额定股本金数量和股票发行溢价多少计算,最少为 1, 780 美元,最多为 27,825 美元。公司必须上报年度所得申报表,列出公司主要业务(按有关分类规定),详述截至 8 月 31 日的前一年的公司可估资本。

(2)英属维尔京群岛 要求国际商务公司从成立开始,在每年 5 月 31 日或 11 月 30 日(根据成立日期在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决定)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交纳一笔费用,收费标准依据股本金滑动计算而得: a.股本金等于或少于 50,000 美元,交纳 300 美元。 b.股本金大于 50,000 美元,交纳 1,000 美元。c.无须填报年度所得申报表。

(3)开曼群岛。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时及其后的每年一月份交纳一笔费用。交费标准根据公司类型和股本金多少计算而定。每年一月份,海外公司必须填报所得申报表。此外,海外公司还要确认其公司大纲没有改动、公司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在开曼群岛境内至少举行过一次董事会。 离岸公司税收

(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对海外公司或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而且很可能会从百慕大财政部得到承诺,该承诺可以明确即使百幕大立法今后规定要根据利润或所得、或根据资产、收益或增值计算征税,或以房地产或继承遗产的性质征税,则 2016 年 3 月份以前,该等税收不适用于海外公司及其经营活动,也不适用于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以及其它债务。该等税收只适用于原居住于百慕大、手中握有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或其它债务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赁或出让给公司的居民。

(2)英属维尔京群岛 不对国际商务公司或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的公司股东征税。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对未来不征税不作担保和保证。

(3)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不对海外公司及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有权从开曼群岛政府处得到保证,开曼群岛对利润、所得、收益、增值征税的立法、以及对房地产和遗产征税的立法将不适用于海外公司,也不适用于其股份,也不能以预提方式征收。

第11篇:离岸开户清单

离岸账户及网银开户温馨提示

一、香港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

 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三份)

 公司注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三份)

 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原件(复印件二份)(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需提供)  D类或NC1表格原件(复印件二份)

 若公司有公司名称、董事、股东或注册地址等变更,需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二份)

 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原件一份

 各董事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三份)(需与公司注册时出示的证件一致)  各被授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三份)

 公司公章(条型公章)

二、非香港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以BVI、英国注册的为例):

 公司注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三份)(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10表格原件(复印件二份)(BVI以外注册的需提供)

 出任董事同意书原件(复印件二份)(CONSENT TO ACT AS DIRECTOR)

 由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上的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注册代理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三份)(有效期限为45天)(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良好状况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二份)(CERTIFICATE OF GOODSTANDING)(成立六个月以上的公司需要提供)(有效期限为45天)

 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原件一份

 各董事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三份)(需与注册时出示的证件一致)  各被授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三份)

 公司公章

三、新西兰注册的有限公司:

 公司注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三份)

 FORM2 & FORM3 & FORM9原件(复印件二份)

 SHARE CERTIFICATE原件(复印件二份)

 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原件

 各董事持身份证件原件(需与注册时出示的证件一致;若中国公民以护照注册的,提供护照

原件的同时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份,若新版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上)

 公章

四、新加坡注册的有限公司:

 公司注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三份)

 BIZ FILE (ACRA出具)原件(复印件二份)

 各董事出具的出任董事同意书副本原件(复印件二份)

 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原件

 各董事持身份证件原件(需与注册时出示的证件一致;若中国公民以护照注册的,提供护照

原件的同时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份,若新版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上)

 公章

五、澳门注册的有限公司:

 商业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复印件三份)

 公司商业登记报告原件(复印件二份)

 营业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二份)

 接受职务声明书原件(复印件二份)

 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原件

 各董事持身份证件原件(需与注册时出示的证件一致;若中国公民以护照注册的,提供护照

原件的同时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份,若新版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上)

 公章

温馨提示:

1、若公司性质为“无限公司”的我行不予受理开户。

2、若董事、股东、被授权人国籍属目前国际制裁国家的我行不予受理开户。

3、公司注册文件中“董事签名处”务必董事本人亲笔签名,不能他人代签,否则我行不予受理开户。

4、若公司董事为中国公民,且以护照注册的,需提供相应有效护照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若身份证为第一代身份证,还需提供本人社保卡原件或驾驶执照原件。若董事为台湾的,则需提供“台湾台胞证、台湾身份证、护照”原件。

5、商业登记证、各董事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均需有一个月以上。

6、上述资料复印件需以A4纸分别单面复印。中国公民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上。

7、我行离岸账户开户手续费为等值25美元,将在开户受理时收取。(若董事为非中国公民,需以25美元现钞缴纳开户手续费。若董事为中国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以人民币购汇方式缴纳开户手续费。)

8、对新开户半年后未达到存量的客户我行将收取账户管理费,具体账户管理费征收的范围是季度日均存款余额小于5000美元(或等值其它货币)的离岸账户,收费标准为USD5/季度/账户(或等值其它货币)。离岸账户管理费于每季末月21日由系统自动收取。

9、不需另交查册费的注册地有“香港、BVI、马绍尔、新西兰”。

10、需另交查册费的注册地有“USD120/英国、USD100/新加坡、USD62/澳门、USD500-600/加拿大”。

11、开户无需预约,受理时间:早上8∶30-10∶30,下午2∶00-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红宝支行离岸开户地址及电话:

深圳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投资大厦二楼离岸开户岗(TEL:25561462/25595525)

【公交站名为“荔枝公园”站,位于荔枝公园东面门口、国信证券、环宇洒家、荔景大厦附近;地铁站名为“大剧院”站,位于地王大厦、大剧院、K K MALL附近。】

第12篇:离岸公司用途

离岸公司用途:

1.以离岸公司名义直接承接国外客户(买家)定单的信用证

2.海外利润全部免税

3.可增加利润并使所得利润透明化

4.避免汇率风险,拥有自主权

5.以离岸公司国际公认合法公司身份开立国际信用卡,发票,账户,并为投资人保密

6.资金可在任何先进国家流通运转,便于进出口贸易,国外投资

7.按国际惯例,投资的收益人之利益完全保密。保护私人离岸公司利益

8.方便接受佣金

离岸公司特点:

1.注册资金无需到位,注册资本无最低限制

2.经营范围没有限制

3.注册国对境外收入免税,多数注册地不要求提交年度报表

4.无需在当地租赁办公场所

离岸业务在外贸领域的作用

一、找外贸公司做代理,信用证(或D/P、D/A、T/T)会首先经过外贸公司,这样就很有可能会被信用证通知部门其他业务员、结汇人员看到。由于利益的驱使,不能保证不会有人恶意利用这些信息。而一旦信息被窃取,对客户来说是非常被动的。况且谁也不能保证一直用一个外贸公司,一旦有什么变化,也会影响到对国外客户的信誉。即便国外客户是老客户不会被撬走,但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中间利润会越来越少(对工厂、对客户和国外客户都是这样)。而当利润少到一定程度时,成本的降低对任何一方都具有相当的诱惑力。而这时,如果竞争对手(或客户的工厂)窃取您的信息,向国外客户报出比您低的价格,国外客户为了自保也未必不动心。即使竞争对手没有挖走您的国外客户,但国外客户知道别人出的价格比您低,也很有可能会跟您讲价,这样对您来说也是不利的。

而通过离岸公司做国际贸易,以离岸公司的名义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以离岸公司为受益人接受信用证,所有贸易信息均由您个人控制,就会防止贸易信息被他人剽窃。

二、避免出口收汇被占用

找外贸公司做代理,国外回款先回到外贸公司的银行账户。而外贸公司现在越来越不景气,出口收汇被占用的可能时有发生:第一种可能是外贸公司总公司或其它部门占用货款;第二种可能是外贸公司的债权人(外贸公司不景气,在外欠债是常有的事)起诉外贸公司或强行扣款;第三种可能是外贸公司的债权银行扣款,而这种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国家最终要将国有银行推上市,而银行上市的前提就是清理资产和坏账,银行一旦清理坏账,扣款是必然的。上述三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发生一次就是致命的:货被国外客户提走了,货款被占用或扣下,无法支付工厂货款,贸易链整个中断。现在可能没有出现这种问题,但这种风险越来越大,一旦出现一次,对做中间贸易商来说,绝对是致命的。

而运用离岸公司的离岸贸易运作方式就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自己控制的银行交单议付,不论是即期还是远期,直至国外款回来这一段时间,都是在自己公司的银行掌控之下。假设这时外贸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可以将外汇放在自己的账户停留一段时间或划到外贸公司其它安全的银行账户上,之后结成人民币迅速将货款划至工厂。在外贸公司的账户上只停留一天时间(即只有一天的风险),这跟以前至少一个月被扣款的风险比较,则要安全许多。甚至可以不落外贸公司帐户直接以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付给工厂,这样就绝

对没有风险了。

三、不动用资金赚取中间商利润

既有国外买家,又有合适的国内生产厂家,就是没有资金,生产厂家又不愿意赊货只接受信用证,丰厚的中间商利润只能放弃。利用离岸公司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国外买家开信用证给您的离岸公司,您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工厂。既不需要一分钱保证金,又可以把国外买家、价格等机密信息隐藏起来。同样,对于进口贸易也轻而易举:国内最终买家开信用证给您的离岸公司,您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国外卖家。

四、外汇资金调拨自如,无外汇管制。

做国际贸易,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外汇的自由收付是至关重要的。但目前或将来很长的一段时期,我国仍受外汇管制,在实际工作中非常不便于贸易的操作。而离岸公司属境外公司,其在国内开设的外汇账户属离岸账户,在法律上,我国认可其不受外汇管制。这种离岸账户是自由的外汇账户,无论是汇出还是汇入;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外汇都是自由收付的,而且这三者可以相互交叉使用。

上面是总体的概念,具体的好处有如下几个方面。对于出口,离岸公司可以自由收付国内外佣金、付海运费和保险费、便于核销退税等等;对于进口,离岸公司不仅可以自由收付国内外佣金,还可以预付货款、进口付汇、开立或转让信用证等等。

五、有利于企业规避贸易及非贸易壁垒

中国的国内企业,在向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出口产品时,通常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为此需多花费1-2倍的成本。同时,这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经常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设置例如:关税壁垒、反倾销、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性壁垒等的限制。如果该企业拥有一家离岸公司,由企业向自己的离岸公司出口,再由离岸公司向这些发达国家出口,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这些贸易及非贸易壁垒的歧视和限制。

六、财务运作,合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既不违反法规又尽量避免或减少税赋是每一个企业的经营策略。离岸公司及离岸业务的最大好处就是通过财务运作,合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七、与生产企业结合,进行资本运作,成立三资企业,拥有进出口权。

出口生产企业——贸易中间商——国外客户,这是国际贸易链中不可缺少的三个主体。但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与此同时,随着市场信息的日益透明,贸易中间商的处境越来越难。与生产企业结合,是贸易中间商做大做强的必然出路。离岸公司不仅为贸易中间商在规避贸易风险等方面提供诸多好处,而且在与生产企业结合方面也发挥着诸多优势。因为离岸公司属于国外企业,可以利用离岸公司收购国内生产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进行资本运作。也可以与国内生产企业成立三资企业,当然这也自然拥有了进出口权。这样,利用离岸公司不仅使利润最大化,同时也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这也是离岸公司运用的最高境界。

八、提高企业形象和信誉,便于开拓国际市场或以国际品牌开拓国内市场。

如果做离岸业务,即便你公司没有出口业务,但也是有很多好处的,你会发现利用离岸公司成立一个假外资真的容易的要死,

办理注册离岸公司,让离岸港公司帮你搞定就行了,服务当然专业,只有交少量手续费,注册费,那么成立离岸公司有什么作用,OK,全额收购现在的公司,如果公司资产还可以的话,好处就产生了:

1.二免三减半

2.由于是股权转让形式,企业法人性质不变,那么你公司所有的房产可以顺利变更,而不是办理交易,OK,房产交易着不多评估价的8%多税多不用交了

3.视具体情况而定,吸收外资有许多地方有政府对引进外资的老板有奖励,我们这边是100万美元奖1万美元,对于没操作过的老板,OK,肯定高兴死了,白送钱呀,

4.外资项目投资的奖励就更多了,

反正各种名目的很多,好的很呀,估计你一年的会计业绩就完成了,老板拿了,肯定不会少你一份红包,今年过年又好过了.

先就开个头

离岸公司最大的好处就是收汇自由,合理避税,还有用你注册香港公司的名字与国外或者国内

签合同,这些都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在香港允许空壳公司存在,而且最低的注册资本是1万HKD,不需要验资的,跟我们国内有很大的不同.

注册海外离岸业务公司的用途 01. 用离岸公司进行跨国交易,限制最少;

02. 开设银行离岸账号,收取离岸交易款项,可免缴税款;

03. 可收取或开出或转让信用证,方便可靠;

04. 离岸公司的离岸账号存款不受外汇管制,自由支取;

05. 以离岸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投资融资无限制; 06. 离岸公司股权转让无需缴付厘印费(印花税); 07. 可用离岸公司注册商标及持有版权,保护无价资产; 08. 以离岸公司名义购买物业不动产,转让时无需缴税; 09. 用离岸公司进行个人财产信托,避免个人所得税;

10. 以离岸公司安排遗产,可避免遗产税。

外汇管制

exchange control

一国政府对的收支、结算、买卖和使用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又称外汇管理。国家通过法令或条例,对国际结算、外汇收支和买卖及汇价等外汇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于有效地使用外汇,防止外汇投机,限制资本流出入,改善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外汇管制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代世界各国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对付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可分为3种类型:①全面外汇管制,即对所有外汇收支活动都实行管制。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②部分外汇管制,即对外汇收支的某些项目实行管制。少数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采取这种方式。③名义上取消外汇管制,实际上仍有某些变相或间接的外汇管制,一些发达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外汇管制的对象主要分为3种:①以人为管制对象,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外汇收支区别对待。②以物为管制对象,即对各种外汇实行管制。③以地区为管制对象,即以本国国土为外汇管制地区进行管制。

外汇管制的方法可分为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前者由外汇管制机构对各种外汇业务实行直接、强制的管理和控制。后者则是通过诸如许可证制度、进口配额制度等间接影响外汇业务,从而达到外汇管制的目的。从另一角度,外汇管理的方法又可分为数量管制、汇价管制和综合管制3种。即或从外汇业务的数量上,或从汇价上、或从二者的结合上实行外汇管理。外汇管制的内容各国各时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①贸易外汇管制,又分为进口外汇管制和出口外汇管制。前者如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和进口配额制;后者除实行出口许可证等限制措施外,还包括一些鼓励出口的措施。②非贸易外汇管制,即对贸易和资本项目外的外汇收支实行管制。③资本输出入管制。④本币、外币和黄金出入境管制。⑤外汇买卖管制。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

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第13篇:离岸业务管理办法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1023

【实施日期】 19980101

1997年10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 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 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 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 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 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 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经 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离岸银行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 查。

第七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并参照国际惯例为 客户提供服务。

【章名】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八条 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 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离岸银 行业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一)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三)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 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其他从业人员 中至少应当有50%具备3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适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银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 资料:

(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

(四)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 表);

(六)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外汇局核 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 交其总行同意其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总行出具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的授权书和筹备离岸银行业务的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银行分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 理局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 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于不符合开 办离岸银行业务条件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其申请退回。自退回之日 起,6个月内银行不得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经批准经营离岸的银行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不开办业务 的,视同自动终止离岸银行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取消其经营离岸银 行业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银行申请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 和资料:

(一)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原因和 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后债权债务清理措施、步骤);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行申请停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 交其总行同意其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批准 后方可停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十六条 银行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者全部离岸银行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同业外汇拆借;

(四)国际结算;

(五)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六)外汇担保;

(七)咨询、见证业务;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存款”有以下限制:

(一)非居民法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5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 居民自然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1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非现钞存款。

本办法所称“同业外汇拆借”是指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及境内其他银 行离岸资金间的同业拆借。

本办法所称“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指以总行名义发行的大额可 转让存款证。

第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审批 前的面谈制度。

【章名】 第三章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 ,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 行业务帐户,并使用离岸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专用章。

第二十条 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离岸银行业务财 务、会计制度。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帐管理,离岸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损 益年终与在岸外汇业务税后并表。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当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单独监测。外汇局将银行 离岸银行业务资产负债计入外汇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总体考核。

第二十二条 离岸银行业务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国际 金融市场利率制定。

第二十三条 银行吸收离岸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规模和入市条件。

第二十五条 离岸帐户抬头应当注明“OSA”(OFFSHORE ACCOUNT)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帐户和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 以及离岸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

离岸帐户和在岸帐户间的资金往来,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岸帐户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的,汇出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规定,严格审查有效商业单据和有 效凭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二)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在岸帐户的,汇入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 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银行离岸帐户头寸与在岸帐户头寸相互抵补的限额和期 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未经批准,银行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离 岸银行业务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发生下列情况,应当在1个工 作日内主动向外汇局报告,并且及时予以纠正:

(一)离岸帐户与在岸帐户的头寸抵补超过规定限额;

(二)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

(三)离岸银行业务发生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四)银行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外汇局定期对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 评,检查和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离岸银行资产质量情况;

(二)离岸银行业务收益情况;

(三)离岸银行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离岸 银行业务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外 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

九、四

十、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规定或者不配合外 汇局检查和考评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 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提供更为详实的业务指引,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离岸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三条 《办法》第九条

(三)所指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是指经外汇局考核并取得离岸银行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应当不少于5名。

第四条 《办法》第九条

(四)所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必须包括:

(一)与申请业务对应的各项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办法;

(二)各项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三)资金管理制度;

(四)会计核算制度;

(五)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条 《办法》第九条

(五)所指适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必须包括:

(一)离岸业务部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

(二)离岸业务部须配置齐全的电脑和通讯设施。

第六条 《办法》第十条

(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离岸银行业务的主要理由;

(二)申办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

(三)离岸银行业务的筹备情况,如人员、设备、场所准备情况等。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

(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业务量预测。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

(五)所指外币合并表应当以美元表示,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折算汇率为:

(一)外币对外币按制表前一营业日香港金融市场收盘价;

(二)人民币对外币按制表前一营业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验收报告应当保证申办银行各项筹备工作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填报验收报告表。 第十条 经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代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 外汇担保是指离岸银行以本行名义为非居民提供的对非居民的担保。离岸银行经营外汇担保业务应当遵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指面谈制度的面谈对象是指离岸业务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离岸银行业务的行长或副行长;其面谈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金融、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

(二)对当地离岸市场发展的认识;

(三)本行离岸银行业务经营方针及内控制度;

(四)离岸业务部机构设置及筹备情况;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离岸银行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其帐务处理采取借贷记帐法和外汇分帐制,应分币种单独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单独帐簿,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离岸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按以下比例进行单独监测:

(一)离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例不低于60%;

(二)离岸流动资产与离岸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

(三)对单个客户的离岸贷款和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之和不得超过该行自有外汇资金的30%;

(四)离岸外币有价证券(蓝筹证券和政府债券除外)占款不得超过该行离岸总资产的20%。第十五条 离岸银行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互抵补量不得超过上年离岸总资产月平均余额的10%。

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抵补后的外汇净流入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年核定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

第十六条 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离岸负债月平均余额的40%。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向离岸银行申请离岸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按照《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为非居民向离岸银行提供担保,必须遵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离岸银行依法处理境内抵押物所得人民币需要兑换成外汇的必须逐笔报当地外汇局审批。

第二十条 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遵守国家金融法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三)离岸银行业务总资产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应当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说明所筹资金用途、发行方案、还款计划等;

(二)市场分析及可行性报告;

(三)离岸银行业务经营状况分析报告;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二条 客户开立离岸帐户时必须向离岸银行提供有效文件。

(一)非居民法人客户开立离岸帐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1、商业登记证影印本或社团登记证明文件;

2、主要经营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影印本;

3、机构组织大纲及章程影印本;

4、开户委托书;

5、印鉴卡。

(二)非居民自然人开户时,应提供能证明其为非居民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离岸银行应当核实非居民提供的开户资料,并复印留底。

第二十三条 经营境内外销楼宇的境内发展商经当地外汇局批准可以在离岸业务部开立专用帐户,业务结束,取消帐户。

第二十四条 离岸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外汇局报送离岸银行业务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业务状况分析报告,并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报表种类包括: 1.财务报表:《离岸银行业务资产负债表》(月报)、《离岸银行业务损益表》(季报); 2.统计报表:《离岸贷款业务统计表》(月报)、《离岸结算业务统计表》(月报)、《离岸不良贷款统计表》(月报)、《离岸大额贷款统计表》(月报)、《离岸担保统计表》(月报)、《离岸同业拆借统计表》(月报)。

第二十五条 离岸银行发生《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况的,当地外汇局须对其实行特别监控,督促其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总行。

第二十六条 当地外汇管理局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每年对离岸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离岸银行可依照本细则制定本行离岸业务管理办法,并报所辖外汇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1998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14篇:香港离岸市场

内地商业银行应把握香港与内地人民币资金流通渠道日益拓宽的机遇,根据两个市场特点与价格走势,挖掘、培育客户需求,针对性地开展产品研发与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在香港离岸市场建设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011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香港出席国家“十二五”规划与两地经贸金融合作发展论坛,公布了一系列中央政府支持香港进一步发展、深化内地和香港经贸、金融等方面合作若干新的政策措施,其中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中心的相关政策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我们通过对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产生背景与发展现状的研究,分析了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给内地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进而提出了内地商业银行参与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相关政策性建议。

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

(一)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产生背景

建立和发展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既是香港与内地经济金融合作不断深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战略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从支持香港与内地经济金融合作角度看,随着两地之间人员交往的日益增加和两地贸易投资的不断发展,香港地区人民币支付、兑换,及利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和投资结算等需求日益旺盛。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角度看,扩大流通范围、建立离岸市场、拓展回流渠道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然过程:首先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交易要达到一定比重;其次是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离岸人民币市场,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人民币保值增值方式,增强投资者持有人民币的意愿;最后是逐步拓宽离岸市场向内地市场的人民币回流渠道。

香港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的优势。一是香港是内地重要的国际贸易窗口,内地一直是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2011年前6个月,经香港地区银行处理的人民币贸易结算交易超过8000亿元。二是香港既是内地企业重要融资平台,也是内地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窗口。截至2010年末,中资企业上市公司市值11.9万亿港币,占香港股市总市值的57%;内地企业对香港直接投资近2000亿美元,约占内地全部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六成。三是香港作为国际性金融中心,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较高,在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四是香港金融监管体系完备、健全,具备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随着金融活动的日趋复杂,及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将为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中心提供重要支撑。

(二)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现状

国家“十二五”规划为香港带来历史性机遇,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近期表示:“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已具雏形,并且是支援人民币业务在全球各地发展的主要平台。”

一是香港人民币业务自2004年推出以来,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于2009年7月推出之前,参与人民币业务的香港地区银行(香港参加行)主要提供存款、兑换、汇款、扣账卡及信用卡、支票,以及认购与买卖人民币债券等零售银行服务。自2009年7月开始,香港参加行提供的服务更多元化,包括新增了贸易融资的服务。

二是近年来香港离岸人民币存款快速增长。贸易结算和内地旅游者在香港的消费成为香港人民币存款增加的主要来源,截至2011年6月,存款总量已达5536亿元人民币。特别是自2010年7月19日《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签订后,香港的人民币存款量陡增,并在此后保持快速上升态势。

三是离岸人民币资金投资产品相对匮乏。尽管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规模逐年扩大,2011年前7个月,共有接近700亿的人民币债券发行,较去年全年增长95%。但相对于快速增长的人民存款规模,各类人民币投资产品数量有限,整体看,香港的离岸人民币投资产品呈供不应求的趋势,市场潜力较大。

四是香港离岸人民币资金的回流渠道正逐步拓宽。2009年启动了境外央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行等三类机构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工作。近期公布的中央支持香港六大措施中也包括了支持香港使用人民币在内地直接投资,允许人民币境外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等。这些举措均为香港离岸人民币资金回流内地市场提供了渠道。

内地商业银行的机遇和挑战

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将对香港及内地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内地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存在诸多风险挑战。

一方面,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在发掘客户多元化需求、扩大内地市场业务规模、利用香港与内地市场联动开展产品创新及发挥人民币资金优势等方面,为内地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带来难得的历史机遇。

一是客户多元化需求日益旺盛。短期来看,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到全国,以及监管机构对香港投资者使用人民币在内地进行投资逐渐放宽,香港离岸市场客户的人民币投融资、兑换及避险需求不断增加,为内地商业银行推广面向香港离岸市场的机构账户融资、人民币购售、人民币衍生产品等创造了良好条件。长期来看,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深度发展为内地商业银行分析、把握香港地区客户需求,拓展离岸市场人民币金融产品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资金的参与推动境内人民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拓展香港与内地人民币资金循环流通渠道,支持香港投资者使用人民币在内地直接投资,允许人民币境外合格投资者投资内地证券市场等相关政策的出台,将加大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回流内地规模,从而扩大内地人民币市场规模,有利于内地商业银行以境外分支机构与海外代理行为渠道,推动人民币拆借、债券交易及代理等业务发展。

三是利用香港与内地市场联动开展产品创新机会日渐增多。香港离岸市场的发展将推动境内外市场间的资金流动,使利用香港与内地市场联动型产品获取赢利成为可能,为内地商业银行开展利率、汇率类内外联动型产品创新提供市场条件。

四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内地商业银行人民币资金优势。随着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香港地区人民币资金投融资需求不断增加,有利于内地商业银行借助人民币离岸市场平台,充分发挥人民币资金优势,逐步增强在境外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定价能力,形成一个由中资银行主导的境外人民币利率指标体系。

另一方面,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也在客户需求变化、交易业务难度增加、风险管理难度加剧及适应香港与内地监管要求等方面,给内地商业银行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是市场发展步伐加快,传统客户需求发生变化。随着人民币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贸易结算,境内结售汇业务需求以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将有所减少。同时,清算行模式直接影响在代理行模式下境外参加行与内地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结算与清算的需求,从而对人民币购售需求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是市场容量不断扩大,对交易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境内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增加与市场的日渐活跃等因素对内地商业银行交易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交易人员准确了解不同交易对手的操作偏好,充分熟悉各类新业务和新产品的结构与特征,及时把握市场走势与行情。

三是市场规模快速扩张,加剧风险管理难度。人民币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增加了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资金量增多引起的市场波动增加了投资的市场风险;投资工具的多样化增加了交易的操作风险。这些都对内地商业银行进行有效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部分政策不能适应市场变化,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目前,人民币资金市场境内外分离制度与人民币购售额度限制等因素,导致内地商业银行难以满足境外代理机构对人民币资金的旺盛需求。同时,境外外管政策限制等因素增加了非自由兑换货币定价和平盘的难度。

如何参与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

内地商业银行应把握香港与内地人民币资金流通渠道日益拓宽的机遇,根据两个市场特点与价格走势,挖掘、培育客户需求,针对性地开展产品研发与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在香港离岸市场建设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以拓展香港与内地人民币资金循环流通渠道为契机,积极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2010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601398)代理工银亚洲完成了境内首笔境外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意味着境外机构人民币资金回流新渠道的形成。央行行长周小川就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进行补充时指出:“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内地金融市场增加广度和深度,包括继续推动境外央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行等三类机构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工作。”在此背景下,内地商业银行代理境外机构开展债券结算代理总规模将逐步扩大。下一步应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进一步推进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一是加快产品标准化进程。修订完善债券结算代理相关制度办法,规范协议文本、开户和交易流程,完善系统支持平台,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更大便利。二是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产品咨询服务,并在控制操作风险的前提下,为客户制订灵活有效的个性化产品方案。

(二)挖掘、培育客户需求,完善避险类人民币衍生产品体系

目前,内地商业银行根据境内外人民币市场走势,推出了一系列利用境内外市场联动的人民币衍生产品及针对“走出去”企业套期保值需求的人民币衍生产品。未来随着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客户投资与避险需求将进一步多元化、个性化。为适应客户需求的新特点,内地商业银行应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避险类衍生产品创新。分析境内“走出去”企业及境外客户人民币避险需求,开展人民币远期、互换、期权和结构性存款等人民币衍生产品的创新和推广,不断丰富人民币衍生产品种类,完善产品体系。二是加强内外联动型产品创新。不断完善现有内外联动型产品功能,积极探索包括人民币利率掉期和期权等基本工具的创新型无风险内外联动产品。

(三)针对性开展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产品研发与市场分析工作

充分发挥内地商业银行在人民币业务领域的专业优势,提高产品研发与市场分析水平,为客户及银行自身投资交易提供决策支持。一是提供产品及投资咨询服务,利用内地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积累的人民币资金优势、丰富的境内市场信息资源以及专业的研究分析力量,实时关注同业动态,持续跟踪政策趋势,深入挖掘境外机构及客户的人民币投资期限、规模、风险偏好等方面需求,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投资咨询服务。二是提高银行自身交易能力,针对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进程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影响,加强波段操作的把握能力,利用市场趋势及市场波动的不对称性变化获取交易收益。

(四)密切与监管部门沟通,在监管机构指导下有序参与离岸市场建设与相关工作开展 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与中央政府、香港特区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密不可分。内地商业银行应密切与监管部门沟通,准确理解监管思路,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为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一是积极沟通境内监管机构,加强与人民银行、外汇局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有序扩大人民币账户融资、人民币购售业务规模等。二是积极沟通香港地区监管机构,重点了解香港成熟市场与境内市场在监管要求方面的差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实现客户、银行及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多方共赢的发展局面。

第15篇:创办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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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在中国

我国外商投资来源地以香港公司为主,同时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占到了第二位,其次为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详见《离岸公司法》(张诗伟,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通过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实现境外上市和海外收购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

离岸法域

众多的国有企业(比如中国银行、国家电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几乎所有的国际风险投资与私募并购基金(IDG、软银、赛富亚洲、红杉资本、鼎晖创业投资、华平投资集团、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华登国际、霸菱、集富、英特尔、智諅、联想投资、弘毅投资、德丰杰(Draper Fisher Jurvetson, 简称DFJ)、普凯、北极光创投、梧桐、祥峰、富达、新桥、黑石等等)和众多民营企业(如裕兴、亚信、新浪、网易、搜狐、盛大、百度以及最近的碧桂园、SOHO、阿里巴巴、巨人集团等著名民营企业)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

其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进行海外红筹方式私募进而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以及英国等地上市;曲线规避外资限制性行业限制进行境内经营,特别是外资以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方式,即可变利益实体方式)进入互联网增值电信行业(TMT)均为通过离岸公司架构设计进行;进行跨境并购;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进行税收筹划、全球贸易、合资公司等。

而在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内称为10号文)颁布实施后,通过离岸公司设计安排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海外私募及红筹上市更成为主要操作模式之一。 在马云支付宝事件之后,本为灰色的VIE结构走向更存在重大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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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离岸公司做出如下的分类:

1、按公司成立方式

新设离岸公司:指通过注入资本在离岸法域依据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存续离岸公司:指根据离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而成立,再经离岸法域公司登记官的批准而取得离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2、按投资目的地划分

典型离岸公司:指甲**公司通过设立于乙国的离岸子公司,以其名义在丙国从事投资。 变形离岸公司:指甲**公司为返回本国再投资,而在乙国设立离岸子公司,然后转回本国进行投资,从而有效规避了法律对本国企业转投资的限制或者享有外国投资者待遇。

3、按公司目的事业不同 离岸贸易公司 离岸投资公司 离岸控股公司 离岸金融公司 离岸咨询公司 离岸雇佣公司

4、按公司设立人的不同

个人离岸公司:从离岸注册的实际看,设立人主要为高收入阶层,主要有企业家、商人、高级管理人员、演员、作家、发明家、工程师、知识产权所有人、财富继承者以及律师和医生等专业人士。个人注册离岸公司多是为了进行投资、税收以及移民的筹划,而离岸公司正满足了办理这些事务隐私以及安全保密的要求。

机构离岸公司:包括控股公司、跨国公司、大型联合企业、航运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特许公司等不同形式。

第16篇:离岸港注册

注册BVI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又名英属处女岛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 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面积153平方公里。位于背风群岛的北端,距波多黎各东海岸100公里,与美属维尔京群岛毗邻。

BVI是加勒比地区的金融中心之一,经济主要依靠旅游业和金融服务业。近年来,由于旅游业进行革新和扩建,建筑业发展很快。该岛政府1984年通过的《国际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地设立“离岸公司”,并提供极为优惠的政策:在当地设立的公司除每年交纳营业执照续牌费外,免交所有当地税项;注册公司只需一位股东和董事,公司人员中也不必有当地居民;无需申报管理者资料,账目和年报也不必公开。种种便利因素使得BVI成为理想的“避税天堂”,现有38万家公司在这里注册公司。

英属维尔京国际商业公司 (BVI International Busine Companies ,BVI IBCs) 优势分析

A.作为最受欢迎的离岸公司注册地之一,英属维尔京群岛具备以下优点:

(1) 岛屿是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非常稳定的地方;

(2) 有良好的金融法律设施,方便建立各种金融机构或基金会的成立与发展;

(3) 政府保护股东利益,不需要公布受益人身份;

(4) 当地政府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吸引外资,一个人可完全拥有一家有限公司;

(5) 政府为各企业提供私隐保护,董事资料绝对保密;

(6) 低税率,英属维尔京国际有限公司所受的税务管制非常少;

(7) 不需核数师报告,只需保留资料反映经济状况已可;

(8) 在外地经营所得利润无须交利得税,以三角贸易形式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9) 岛上企业在世界各地均可开立银行账户。

B.在公司管理方面,英属维尔京群岛也包括以下的特点:

董事及股东决议可透过电话会议或文书传递 (含传真副本)来进行签署,会议无需在BVI举行;

公司可动用盈余资助回购本身股票,股票回购后可被取消;

- 可透过董事或股东决议进行递减股本而无需法庭颁布法令;

新式的资产保护法例包括容许公司返往别个国家。

以上列举如此之多优势,重点是:离岸贸易无须交利得税、公司管理简单、无需公布受益人身份、便于在世界各地开设银行帐号。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必须以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Societe Anonyme或Socieded Anonima或上述字眼之缩写作结束语。公司名称不能使用Aurance、Bank、Building Society、Chamber of Commerce、Chartered、Cooperative、Imperial、Insurance、Municipal、Royal或Trust等字眼,除非得到特别批准。 申请条件

一位以上年满18岁股东(有护照或身份证的内地公民或海外人士);有注册地址和有限公司法定秘书。 办理程序

提交注册委托书→签署协议→交付注册费用→到政府各部门办理手续→董事亲自签署法定文件

公司注册文件之语言 可以选择英文。 披露最终权益人之资料

不需要。代理股东和代理董事的运用极为普遍。 客户需提供之文件和资料

所有股东和董事的住址证明(例如身份证住址、水电费单、电话费单等)

空白股票-10本

- 会议记录-1本

- 公司原子签名章及金属钢印-各1枚

- 公司股东、董事及秘书资料文件-1份。

問:英屬維爾京群島開立的公司對註冊資本和股本有什麽要求?

答:註冊資本爲5萬美圓的,不另收註冊資本厘印稅,超過5萬以上的,必須交付稅金,最低收1300美金; 股本不設最低限額及可以任何貨幣作爲股本單位。股票發售時可設立或不設立面額,以及可以不同股票類別發售,包括不記名股票類別。

网站:http://www.for-bvi.net/index.html

注册开曼公司

开曼群岛地理位置

开曼群岛位于牙买加西北方268公里,迈阿密南方640公里的加勒比海中,由三个主要岛屿组成。Grand Cayman(开曼)源自于加勒比语的\"鳄鱼\",在西班牙人当年发现开曼群岛时,海岸上到处可见鳄鱼的踪迹。开曼群岛属热带气候,冬天气候干燥,人口约为35,000人,其中外来人口占总人口数34%。

由于开曼群岛目前仍为英国属地,当地政府首长,由英国女皇所任命。当地居民可选出12名国会议员,可自行立法及负责岛上的财经事务。 开曼群岛一般資訊

开曼群岛的政府长久以来都是非常的安定,英文是主要官方语言。

交通方面:目前有开曼航空、西北、泛美及美国航空,往返迈阿密及开曼之间,航程约需1小时。

小开曼岛及大开曼群岛,对于世界性的金融服务,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又以大开曼群岛的规模及普遍性远冠于中美洲加勒比海各岛屿。开曼群岛的居民,70%以上皆受雇于金融及商业有关的行业。

开曼群岛的勃兴,主要在于其政府能随时修订法律,以保持其在金融、保险、商业等方面的领导地位。目前有588家世界知名银行,皆在此设立分行,提供金融服务,共计约吸收了来自世界各地4亿1仟5百万美金的存款。另外开曼亦是全球欧币交易主要市场之一,本地货币开曼元采美金1.2元的固定汇率。As it is one of only two offshore centres that is approved by the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 for public listings in Hong Kong.The Cayman Islands established its own Stock Exchange in 1997.

开曼公司特色 (1) 开曼公司注册资本

开曼群岛政府对其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限制,但是一般做法是采用50,000美元作为最少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划分为50,000股每股1.00美元 。 (2) 开曼公司股东

最少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没有国籍上的限制。开曼群岛离岸公司可选择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3) 开曼公司董事

最少需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没有任何国籍上的限制。

(4) 注册开曼办事处

注册办事处必需位于开曼群岛。 (5) 开曼公司名称

对公司名称没有特殊要求,除非经过特许,否则公司名称不能出现BANK(银行)、TRUST(信托)、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险),或是REINSURANCE(再保险)等字眼。

(6) 开曼公司税务要求

不需申报或缴纳任何税项,除了年度牌照费。

(7) 开曼公司隐密性

在开曼群岛登记设立的境外公司,享有高度的隐密性,公司股东名册完全不对外公开。 注册开曼公司及维护费用 (1) 注册开曼公司费用

注册全套费用为3,500美元,已包括首年牌照费用,首年注册地址及注册代理费用。 (2) 开曼公司维护费用

注册后每年维护费用为1,800美元,包括政府规费,注册地址及注册代理费。 上述收费只包括注册资本不多于50,000美元的公司。

注册百慕大公司

百慕大地理位置

百慕大(达)群岛位于纽约东南方1,247公里的大西洋中,大约300个岛屿所组成,其中大约有20个岛屿有人居住。最大的岛屿称之为\"本岛(MainLand)\" 约有22公里长,与其它岛屿以一连串的桥梁或堤道联结。岛上居民共约六万人,其中三分之二为非裔之后代。百慕达气候由于受到赤道暖流的影响,长年温和,阳光普照。

由美国搭飞机需2个小时可到百慕达(大),在首都汉弥敦(Hamilton),到处可见彩绘的马车在街道上行走,与周围的汽车形成强烈有趣的对比。除了首都汉弥敦外,另一个著名的城市是 \"圣乔治(St.Georje’s)\",它是百慕达第一个首都,建筑物充满古色古香的味道,是一个有名的观光据点。

百慕大的气候非常适合定居,只要在当地购有不动产,便可申请移民。百慕达的通讯、银行等皆是世界一流水准。百慕达的个人移民,(如:退休者、艺术家等)并不需要在当地缴交任何税,假设移民者死亡,只要缴交登记在其名下资产(如:房屋、船舶、飞机)3%的遗产税。事实上,大部份的人都会以公司或信托的名义购置不动产。

百慕达的国民所得排名世界第三,仅次于瑞士及卢森堡。四百年来一直都是英国的属地。英文是主要语文,境内商业活动主要在提供世界各国企业有关银行、保险、基金等服务。一般来说,百慕达的政治及经济一直都是处于非常稳定的状况。当地银行、会计、工商、秘书服务的品质,在所有的境外天堂中,皆是居于领导地位。与新加坡公司一样,每年维持成本较为昂贵,是其主要缺点。由于百慕达是OECD的成员国之一,加上百慕达当地有许多专业的律师、会计师,所以百慕达得成为国际主要金融中心之一,其境外公司亦广为各国政府及大企业接受。

除了境外公司的设立外,百慕达的保险业亦发展蓬勃。目前约有1300家保险公司,在此从事商业保险及再保险业务,约占了全世界二分之一的规模,许多保险公司皆将百慕达视为人力培训的摇篮。百慕达的再保险业务(Re-insurance)仅次于伦敦,纽约,位居世界第三大。 Bermuda is the favored location for companies wishing to list on the stock exchange and is of special interest to Hong Kong businemen wishing to establish an offshore company: the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 has approved Bermuda Exempted Companies for listing purposes.

百慕大公司法定及实际资本

标准的名义资本一般为12,000美元,划分为每股1美元,共12,000股的股份;实际或最少资本一般为一股。

百慕大公司股东要求

最少一个股东。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而且没有国籍上的限制。

百慕大公司董事要求

最少需有两个董事,董事必须是自然人,但是没有任何国籍上的限制。 董事会必须委任一个主席及一个副主席,主席及副主席可以不是董事。

百慕大公司秘书

公司必须委任一个百幕达居民为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必须是自然人。 百慕大公司注册代理

公司必须委任一个于该国注册的代理。 百慕大注册办事处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必须位于百幕达。公司的法定记录册必须存放于注册办事处,并且要开放给公众查阅。

百慕大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必须以 Limited或 LTD 作结束语。公司名称不能含有Bank, building society, savings, loans, trust, insurance, aurance, reinsurance, fund management, investment fund, fiduciary等字眼,除非得到特别批准。 百慕大公司税务申报

百幕大公司不必缴纳任何税项。 双重税务协定

百幕达没有与任何国家或地区签订任何双重税务条约 百慕大公司隐密性

公司必须提供幕后股东的数据给政府。但政府必须保护该等数据的私密性。 百慕大公司牌照费

牌照费随着注册资本的增加而增加,下表详例各注册资本之牌照费: 注册资本(美元) ----------政府牌照费 12,000 --------------------1,780 12,001-120,000 ------------3.635 120,001-1,200,000----------5,610 1,200,001-12,000,000 ------7,475 百慕大公司注册费用

注册一家法定资本为50,000美元的百幕大公司,全部费用为100,000美元(需另加文件快递费用),已包括: (1)首年的政府牌费

(2)注册地址和注册代理费用

(3)公司套装,例如公司章程大纲和公章 百慕大公司离岸维护费用

一家法定资本为50,000美元的公司注册后年度维护费用为8500美元,包括年度牌照费、百幕大公司注册地址及百幕大公司注册代理人。

海外离岸公司注册温馨提示: 很多人在注册离岸公司时,对选择在何处设立离岸公司并不知晓。在未得到专业人士咨询前,盲目设立的公司不仅不能实现其投资目的,反而在注册第二年又要面临注册年费的损失。

第17篇:岛国离岸公司岛国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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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国离岸公司

岛国离岸公司指的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马绍尔、开曼、赛舌尔等等,这些岛国公司资料相对保密,并不公开查询,且管理简单,只需要每年办理年审,不需要做账审计报税,如果您不想使用,公司也可以自动注销的。

现在比较多人选择注册马绍尔公司,马绍尔公司注册及年审费用都比较低,同时在国内的招行、浦发、深发、香港汇丰都可以开银行账户,安全又可靠,深受广大客户青睐。

如果是单纯利用离岸账户收付汇,选择岛屿公司如马绍尔公司是不错选择,LZ可以多做对比了解,选择适合您自己的,主要是希望您操作方便。

岛国离岸公司设立之程序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近年来随着注册岛国公司的火热,咨询了解注册岛国公司的客户越来越多,卓盈专家在此为您讲解相关内容

(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 (Registrar) 注册。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

(2)英属维尔京群岛 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 (Articles) 和大纲,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3)开曼群岛。 一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上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 24 小时内完成。 岛国公司优点

1-无需报税,无需审计,年费:政府年费与代理费用 2-资料相对保密(可委托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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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护费低,无需会计审计,如不使用,可自动注销 4-可在有离岸业务银行开户

岛国公司缺点

1-采用注册代理制,不可随意转换秘书 2-开户文件有时效性 3-岛屿法律不稳定

第18篇:如何关闭离岸账户

以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可以做到合理避税,因为在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

但有时候可能您在设立完离岸账户后,会因为商业运营上或账号使用上的种种原因,而需要去关闭离岸账户。

您在什么情况下想要注销离岸账户

离岸公司结算,清盘

银行服务月费太高/没有服务月费减免优惠

银行透支服务利率太高/申请透支服务未能批核

银行定期存款/储蓄利率太低

全面理财总值的最低结余额太高

个人银行/分行/电话银行服务不足够

银行服务未能达到客户本人的要求

资金合并于其他银行户口

提取资金作其他用途

参加账户转换计划

事实上,对于客户来说,去注销离岸账户也许是一个很繁琐的过程,您首先要和银行联系沟通,要等待银行的确认,然后需要填写复杂的离岸账户关闭申请表格,还要草拟相关的注销决议书……很多时候,对于客户来说,可能个人无法及时有效的去完成这一系列的操作。

以香港汇丰银行为例,作为中国客户最常选择的离岸账户开设银行,香港汇丰以其齐备的网上银行操作功能,优惠便捷的服务成为很多想要开设离岸账户的客户的首选。如果您需要关闭离岸账户,1.对您的公司文件进行核对确认;

2.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实际需求向银行递交相关申请;

3.第一时间联系银行获取银行确认件;

4.编写注销决议书;

5.协助您填写“结束账户申请表格”;

6.递交所有所需文件至银行户口服务部;

6.银行审核;

7.大约需15个工作日,可完成关闭操作。

睿达国际(简称:RIBC),成立于2008年,一直致力于为世界及中国大陆企业提供商业方案及相关专业建议。总部位于中国香港,在全球主要离岸中心和金融中心设立了30多个管理机构,主要分布在中国大陆、欧洲、美洲、亚太地区、英属与美属岛屿。

公司文化

公司口号:睿达在手,企业无忧。公司宗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所有企业服务,解决企业成长中问题,做企业贴心的小管家。服务宗旨:· 专业专注 可信可靠· 用青春的美丽拓展成功的希望经营理念:· 我们相信人脉网络的重

要性,我们视每一位客户和员工为长远的合作伙伴。·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给我们的员工一展所长的机会。

专项服务

1.公司咨询服务:香港、BVI、英国、法国、意大利、开曼、百慕大、美国、中国等全球公司注册;2.企业管理服务:公司管理、财务管理、股份转让、资产评估、企业重组、运营模式、经营策略等;3.会计管理服务:银行开户、理账核数、税务申报、会计核算、公司年报、企业融资、资金运用等;4.专业秘书服务:文件传递、代接来电、传真收转、办公地址租赁等专业商务秘书服务;5.相关律师服务:联营机构提供企业相关转递章认证及大使馆认证等;

公司业务

一、离岸公司注册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和海外公司注册。1) 香港公司注册香港有限公司注册,香港无线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分行注册,香港现成公司购买。2) 海外公司注册英国公司注册,BVI公司注册,美国公司注册,马绍尔公司注册,新西兰公司注册,萨摩亚公司注册,新加坡公司注册,塞舌尔公司注册,开曼公司注册,伯利兹公司注册。

二、会计审计税务1) 会计理财服务2) 核数报告服务3) 税务报表服务

三、律师公证认证

四、银行开户服务汇丰银行开户,渣打银行开户,恒生银行开户,南洋银行开户,招商银行开户,浦东发展银行开户,深圳发展银行开户。

五、商务秘书服务

六、书刊期刊商标期刊号申请,书刊号申请,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法国商标,中国商标注册,香港商标注册,注册英国商标,注册德国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澳大利亚商标,注册日本商标,注册韩国商标,注册南非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意大利商标,注册台湾商标,注册澳门商标,注册新加坡商标。

七、企业网站模版

八、使用工具在线注册香港公司,在线注册英国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一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B座1012室

深圳二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0楼1015室

香港总部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61-167 号香港贸易中心3楼

第19篇:离岸账户避税请注意

今天早上听广播得知,中国2013年8月27日已经正式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组织,这意味着,在未来为期不多的日子里,中国将联系公约组织国家,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并对境外的国人注册经营企业同样征收税款。

详细信息如下:

新华网巴黎8月27日电(记者李明 石序)中国政府27日正式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又被称为《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近年来,这一公约的影响力快速上升,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

由于人员、资本、货物和服务跨国流动加速,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与税收管理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造成税收管理的信息不对称,给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带来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欧洲委员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于1988年1月25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共同制定了《多边税收

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向两组织成员开放,于1995年4月1日生效。2008年爆发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税收征管协作。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呼吁采取行动,打击国际逃避税。2010年5月,经合组织与欧洲委员会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通过议定书形式对《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约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2011年6月1日开始生效。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共6章32条,规定的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2013年7月,二十国集团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支持经合组织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框架内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作为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的新标准。所谓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是指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等。

据经合组织介绍,截至目前,全球有60多个国家已经或承诺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经合

组织税务政策中心主任帕斯卡尔·圣阿芒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国际上加强税收合作的意愿目前非常强烈,政治和外交压力不断加大。原来在国际上知名的“避税天堂”和全球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均已感觉到这种压力,开始主动寻求合作。从长期来看,银行保密制度终将消失,“避税天堂”也将不复存在。

自此之前习惯选择香港离岸账户避税的外贸业务将全部回到开票退税的正规方式,借此,我个人给产品退税率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分享一个合理的避税手段,大家根据需要可以将自身一般纳税人的资质降低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外贸公司业务就可以实行开三退三的退税政策,这样就可以在正常的外贸流程上保证自身经营安全了,当然这些问题是我们公司可以帮到您的。

第20篇: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1998-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提供更为详实的业务指引,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离岸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三条 《办法》第九条

(三)所指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是指经外汇局考核并取得离岸银行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应当不少于5名。

第四条 《办法》第九条

(四)所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必须包括:

(一)与申请业务对应的各项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办法;

(二)各项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三)资金管理制度;

(四)会计核算制度;

(五)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条 《办法》第九条

(五)所指适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必须包括:

(一)离岸业务部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

(二)离岸业务部须配置齐全的电脑和通讯设施。

第六条 《办法》第十条

(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离岸银行业务的主要理由;

(二)申办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

(三)离岸银行业务的筹备情况,如人员、设备、场所准备情况等。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

(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业务量预测。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

(五)所指外币合并表应当以美元表示,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折算汇率为:

(一)外币对外币按制表前一营业日香港金融市场收盘价;

(二)人民币对外币按制表前一营业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验收报告应当保证申办银行各项筹备工作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填报验收报告表。

第十条 经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代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 外汇担保是指离岸银行以本行名义为非居民提供的对非居民的担保。离岸银行经营外汇担保业务应当遵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指面谈制度的面谈对象是指离岸业务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离岸银行业务的行长或副行长;其面谈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金融、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

(二)对当地离岸市场发展的认识;

(三)本行离岸银行业务经营方针及内控制度;

(四)离岸业务部机构设置及筹备情况;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内容。第三章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离岸银行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其帐务处理采取借贷记帐法和外汇分帐制,应分币种单独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单独帐簿,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离岸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按以下比例进行单独监测:

(一)离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例不低于60%

(二)离岸流动资产与离岸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

(三)对单个客户的离岸贷款和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之和不得超过该行自有外汇资金的30%;

(四)离岸外币有价证券(蓝筹证券和政府债券除外)占款不得超过该行离岸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离岸银行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互抵补量不得超过上年离岸总资产月平均余额的10%。

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抵补后的外汇净流入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年核定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

第十六条 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离岸负债月平均余额的40%。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向离岸银行申请离岸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按照《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为非居民向离岸银行提供担保,必须遵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离岸银行依法处理境内抵押物所得人民币需要兑换成外汇的必须逐笔报当地外汇局审批。

第二十条 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遵守国家金融法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三)离岸银行业务总资产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应当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清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说明所筹资金用途、发行方案、还款计划等;

(二)市场分析及可行性报告;

(三)离岸银行业务经营状况分析报告;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二条 客户开立离岸帐户时必须向离岸银行提供有效文件。

(一)非居民法人客户开立离岸帐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1.商业登记证影印本或社团登记证明文件;

2.主要经营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影印本;

3.机构组织大纲及章程影印本;

4.开户委托书;

5.印鉴卡。

(二)非居民自然人开户时,应提供能证明其为非居民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离岸银行应当核实非居民提供的开户资料,并复印留底。

第二十三条 经营境内外销楼宇的境内发展商经当地外汇局批准可以在离岸业务部开立专用帐户,业务结束,取消帐户。

第二十四条 离岸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外汇局报送离岸银行业务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业务状况分析报告,并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报表种类包括:

1.财务报表:《离岸银行业务资产负债表》(月报)、《离岸银行业务损益表》(季报);

2.统计报表:《离岸贷款业务统计表》(月报)、《离岸结算业务统计表》(月报)、《离岸不良贷款统计表》(月报)、《离岸大额贷款统计表》(月报)、《离岸担保统计表》(月报)、《离岸同业拆借统计表》(月报)。

第二十五条 离岸银行发生《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况的,当地外汇局须对其实行特别监控,督促其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总行。

第二十六条 当地外汇管理局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每年对离岸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离岸银行可依照本细则制定本行离岸业务管理办法,并报所辖外汇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1998年5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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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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