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自查报告

2021-01-04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旗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 根据旗 2011 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要 求,我单位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做如下汇报:

一、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是按照《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 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了清 查盘点,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 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二、制度建立情况: 是建立建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有购置、申领、使用、报废处置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及时做好账 务处理,处置收益或残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了 财政预算或残值管理,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四、资产动态管理情况:及时登记资产卡片,并向财政管理部门上 传有关资产数据,实现了动态管理及时核对账簿。

五、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单位无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

六、资产产权登记情况:没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七、罚没资产管理情况:无罚没资产情况。

推荐第2篇:国有资产清查自查报告

国有资产清查自查报告

市财政局、审计局:

根据xx市财政局、审计局xx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市财政局、审计局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我局的自查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对我局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盘点。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局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主要内容

1、账外资产问题;

2、已报废、损毁、盘亏资产长期未清理问题;

3、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问题;

4、对外借款、投资难以收回形成潜在损失问题;

5、对外担保及成立经济实体、企业出资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6、资产转移未及时办理调拨、过户手续问题;

7、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资产问题;

8、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

9、其他。

四、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局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有上述问题。

五、完善规章制度

我局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推荐第3篇: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山东省曲阜师范学校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

工作自查报告

济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查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济纪发{2011}10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处室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下设临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我校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盘点。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校于2011年5月13日至2011年5月25日期间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结果自25日起在本单位公示栏、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主要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2、单位领导情况;

2、土地、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3、各种设备、图书文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债权、债务等账务情况;资产的盘盈、盘亏;已报废、损毁、盘亏资产长期未清理问题;

5、账外资产问题;;

6、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问题;

7、对外借款、投资难以收回形成潜在损失问题;

8、对外担保及成立经济实体、企业出资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9、资产转移未及时办理调拨、过户手续问题;

10、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资产问题;

11、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

12、其他。

四、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有上述问题。

五、完善规章制度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

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山东省曲阜师范学校资产调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 (签字):

责任 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

推荐第4篇:国有资产调查清理工作自查报告

国有资产调查清理工作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纪发【2011】10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单位已经完成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开展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以来,我办领导非常重视,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以市老龄办主任骆军为组长、副主任孙山连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科,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助做好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方法

(一)清查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债权、债务等账务情况;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变卖及坏帐损失等财产物资的处置情况等。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及步骤

本次资产清查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位自查、汇总核实、整改提高、填表上报。

1、单位自查阶段

办公室根据 “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情况统计报表”的相关内容和要

求,对单位现有财产物资存量,逐一进行清查核对。

2、汇总、核实阶段

工作小组根据汇总后的自查表,逐项进行核实,然后与单位的账面金额进行核对。

3、整改提高阶段

对有出入的,查找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间之内整改。

4、填表、上报阶段

根据前阶段清查出的明细底,重新进行账务处理,填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统计报表》报送市联席办。

三、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结果

此次清查做到了以物查账、以账对物,账实相符,规范了单位资产处置行为,履行了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防止了资产流失及其他违规现象。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清查,使单位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意识应进一步加强。二是科室之间物资转移登记不规范,物资转移未办理移交手续。

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不规范,科室之间物资移交使用未及时进行移交登记。

五、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力度,制定具体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查报程序。对现有财产物资清查后的明细底报存档,以便于日后备查。

2、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做到每年年底全面清查一次,核对单位本年资产增减变动及盘盈、盘亏等情况。对变卖、报废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对新增资产尤其是捐赠资产要及时入帐,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011年5月25日

推荐第5篇: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市财政局、审计局:

根据xx市财政局、审计局xx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市财政局、审计局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我局的自查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对我局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盘点。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局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主要内容

1、账外资产问题;

2、已报废、损毁、盘亏资产长期未清理问题;

3、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问题;

4、对外借款、投资难以收回形成潜在损失问题;

5、对外担保及成立经济实体、企业出资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6、资产转移未及时办理调拨、过户手续问题;

7、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资产问题;

8、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

9、其他。

四、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局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有上述问题。

五、完善规章制度

我局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推荐第6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年度考核自查报告

***县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年考核自查报告

2010年,是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复杂的一年。***县国资局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今年以来,对全县资产进行了清查上报,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工业强县”的发展战略,壮大县域经济,使我县各项社会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加强市政、交通、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及矿治建材加工、能源化工、乡村旅游特色农业等重点和优势产业的开发建设,积极搭建政府投融资平台,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加大中小企业的扶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现就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年度考核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小金库自查情况:根据昭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 》的通知( 号)文件精神,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8人,组成重点检查工作组,深入到我县的 三家国有企业于2010年11月15日至17日,工对现有三户国有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严格按照昭国资[2010]9号文件要求,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有的放矢的认真开展核查复查工作。一是对三户国有企业2007年底是否 1

存在“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进行了清查;二是对2008年以来三户国有企业是否存在 “小金库”现象进行了清查核实。经过清查核实,三户国有企业2007年底不存在“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在对2008年以来三户国有企业的清查整治“小金库”工作中,未发现“小金库”和违纪现象。

二、全县国有资产清查情况

根据《昭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昭财行〔2010〕13号)文件精神,我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全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各项工作。整个系统建设工作现已完成,我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固定资产数与2009年决算中的固定资产数对比情况为:

1、基本情况

今年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的预算单位126个。

2009年固定资产决算数为386256966元,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固定资产数为384682975元,比决算数减少1573991 元。

2、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原因

(1)增加原因:我县人民检察院,2009年部门决算报表上报固定资产总值是1848160元,息系统上报固定资产总值是2159580.93元。相差311420.93元。

原因是往年对车辆入帐金额有误,车辆购置实际金额为 2

1257500元,但年终决算帐面数为986079.07元,与实际相差311420.93元。造成数据不符。

(2)减少原因:我县火德红乡政府,2009年部门决算报表上报固定资产总值是2298078.93 元,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固定资产总值是412667元,相差1885411.93元。

原因是:2003年5月份前火德红中学、小学、卫生院的财务都由财政所管理,2003年6月这三家单位上划到业务主管部门,火德红财政所未将该固定资产作帐务调整,数据仍保留在每年的决算报表中,所以中火德红乡政府的固定资产就减少1885411.93元。

三、监管国资公司的经营情况

1、完成了世纪大道延长线经三角花园至太阳湖道路周边774.75亩土地的收储和开发工作。整个土地收储项目共需投资收储整理成本15496万元。止2010年11月, 整个土地收储项目实际已出售土地181.75亩,取得销售收入4613万元;实际出售土地已获净收益978万元。目前尚有库存土地593亩,根据该项目库存土地所处区位优势和目前我县土地市价,现有库存土地预计可按平均不低于55万元/亩的价格,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择机挂牌转让开发。项目完成后, 预计可再获得净收益20755万元。

2、为不断壮大国资公司经济实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3

通过资产清理评估,将全县各行政单位5004万元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103宗,无偿划归县国资公司。一方面,划入的部分临街门面出租,年可获租金收入50万余元;另一方面,划入的大部分资产,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不断升值,大部分资产随发展可择机挂牌转让开发。

3、投资1700万元参股企业经营,其中:投资500万元注册***县兴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占该公司股份的100%,主要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担保业务,现公司的经营活动正在有序进行。2009年度入股1200万元投入云南大山包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该公司股份的15%,参与公司旅游项目的开发,现整个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

4、中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余元的***县太阳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国资公司中标建造,现整个项目正在建设中,公司可从项目经营中获得300万余元收益。

5、投入790万元,参与龙头山、小寨、龙树等六个乡镇集镇建设。

6、负责昭鲁城市走廊***段建设筹资任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资公司对临城区通道两旁的土地进行收储开发。现整个土地收储整理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截止2010年11月,公司已支付土地收储费2739万元,支付工程建设资金5000万元。

4

7、投资260万元,新建公司办公楼一幢,使公司经营活动得到了保障。

8、公司联合参与开发的陡滩口及凉风台水电站、龙泉矿产资源等开发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

9、2010年6月,公司直接负债资产负债率为:6000万元/23096万元*100%=25.98%,即:公司自身经营收入偿债比重达74%以上,进入了四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行列。

四、确实做好我县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文件昭政发[2008]7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我县国有企业处置审批制度,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和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贯彻落实,切实加强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杜绝资产损失和浪费。

五、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我县于1997年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编制7人,实有3人负责管理县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县直国有产权和股权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产权登记监督管理、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的审核工作。2005年机构改革后撤销,其职能由财政局国资股负责,依法管理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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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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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自查报告

清江市第二中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市教育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清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教办〔2012〕19号)和关于印发《清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财资[2012]2号)的精神,我校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

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系统工程,学校领导非常重视,每年年初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年终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学校领导定期、不定期组织资产工作会议讨论解决资产管理问题。我校根据此次检查的要求,对照清教办〔2012〕19号和清财资[2012]2号的精神,我校成立了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科学管理资产,同时也成立资产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考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对资产购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

(一) 基础工作方面:

我校有完整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资产增减都及时调整;属于学校房产、地产均有明晰产权、权证齐全,我校新校区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办齐了所有权证;每半年对所有课室财产清查一次,全校财产每年清查一次,仓库月月盘点一次;严格执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定期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年终报送年度固定资产统计报告。

(二) 制度建设方面: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我校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处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审批制度》,设立了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具体由总务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配备了资产管理员一名,并建立了资产处置制度和资产收益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中心和资产管理员分别建立资产账。现我校资产的管理已步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三) 制度执行情况:

我校根据在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学校职能部门的组成以及完成教学任务的需要配置财产,并对学校财产统一调配,避免了财产积压造成浪费;我校制定了严格的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每学期初和学期结束对各财产使用总的财产进行登记核查,做到财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为加强财产处置,我校成立了财产损坏、失效、失能鉴定组,鉴定组成员由财产管理员、专业人员和学校监督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财产报发损坏鉴定,对未达到的报废标准的一律不予报废,做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我校现有604.75平方米房屋出租。为了加强了租房屋的管理,我校成立了出租房屋管理部,具体负责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租金的收缴、出租房屋的维修、出租房屋租赁年审、出租合同的订立等工作;我校资产处置报废收入和房屋出租的收入都按要求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校根据市财政局和教育局的资产核实结果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财务处理,做到资产账目与实际资产相符;我校资产管理能按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占有、使用实行动态核算。资产系统记账工作与会计记账工作同步进行,资产管理状态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变更资产信息。

(四) 财务预算管理

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方面,第一有资产预算管理委员会;第二能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第三每年都进行内部财务预算管理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纠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通过自查,我校发现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资产报废许多资产因年代久远,找不到原始票证。有的资产是按项目建设,报废其中一项时发票没有单价,支付也是分多次。由于以上原因无法及时报废,造成部分资产待报废而无法更新影响教学工作。

2.有时报销审批程序不对,不经过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册,财会就给予报销入账。造成资产管理员没有把该入册的资产录入电脑的工作漏洞,在自查期间已边自查边纠正,资产管理员已把该录入电脑的资产录入电脑。

(二)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校下一步采取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是:

1.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寻求没有票证资产报废的解决办法,组织人力查找复印6年以前的所有票据。

2.凡是购买500元以上的资产,报账时一定要经过资产管理员签字入册并录入电脑后,领导才给予审批,财务才给予报销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监管情况。

市教育局对我校资产管理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经常到我校了解检查资产管理工作,并作业务和技术性指导。

清江市第二中学

2012年2月13日

推荐第8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西安市灞桥区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总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专项负责

组 长:何志静

副组长:董江涛 周宝平

成 员:王根基 张水利 薛锋 张峻峰 薛飞

二、自查内容

1.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灞桥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2、制度建立情况:我校建立了《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办公用品采购、保管、支领制度》。

3 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4、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我校与西安警察护卫学校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我校与五鼎联合钢筋机械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出租面积平米,年租金 万元。我校的资产出租按规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出租合同;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三、自查时间

2013年5月27日-29日

四、自查汇总

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自查,我校无国有资产(土地、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联营的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

2013年5月29日

推荐第9篇: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4

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自查报告

根据凤财发{2014}31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黄月宁同志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从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校于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4月16日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三、检查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情况;

2、资产处置情况;

3、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

4、其他。

四、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能落实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定,建立了较规范的固定资产账;能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将全部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均有管理制度,能落实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资产领用有记载。在资产处置方面,我校能按照《凤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无私自处置资产的现象。学校无经营性资产情况。

五、整改措施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014年4月15日

槐北示范小学

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自查报告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推荐第10篇:某卫生院国有资产调查清理工作自查报告

Xxxx卫生院国有资产清理工作自查报告

xxx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广政办发【2015】104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我单位2015年8月28-30日开展了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自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开展专项调查清理工作以来,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根据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广政办发【2015】104号)文件要求,我院制订了专项调查清理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室,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助做好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方法 (一)清查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广政办发【2015】104号)文件规定,本次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件、照

1 相机、摄影机、电视机、电风扇、空调、办公桌椅、沙发、书柜、茶几、会议桌椅、饮水机等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家具等财产物资的处置情况。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及步骤

本次资产清查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位自查、汇总核实、整改提高、填表上报。

1.单位自查阶段

办公室根据 “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情况统计报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对单位现有财产物资存量,逐一进行清查核对。

2.汇总、核实阶段

工作小组根据汇总后的自查表,逐项进行核实,然后与单位的账面金额进行核对。

3.整改提高阶段

对有出入的,查找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间之内整改。

4.填表、上报阶段

根据前阶段清查出的明细底,重新进行账务处理,填制《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统计报表》报送县财政局。

三、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结果

此次清查做到了以物查账、以账对物,账实相符,规范了单位资产处置行为,履行了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防止了资产流失及其他违规现象。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清查,使单位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二是科室之间物资转移登记不规范,物资转移未办理移交手续。

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不规范,科室之间物资移交使用未及时进行移交登记。

五、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具体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查报程序。对现有财产物资清查后的明细底报存档,以便于日后备查。

2.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做到每年年底全面清查一次,核对单位本年资产增减变动及盘盈、盘亏等情况。对变卖、报废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对新增资产尤其是捐赠资产及时入帐,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xxxx卫生院

2015年8月30日

第11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五)负责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五)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负责资产配置申购计划、参与资产购置、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在编制购置计划前,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三)财务部根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和经费进行审核会签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报教育部审批。

(四)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5年。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应当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以及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办理产权变动、进行账务处理和的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申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可视不同情况,采取日常办理和年末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学校既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12篇: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09年物资采购和房屋租赁工作情况汇报

全校教职工:

按照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布署要求,现就学校2009年物资采购及房屋租赁情况,向大家做简要汇报。

一、物资采购数额

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各单位凡使 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2009年学校政府集中采购金额为4235万元。采购项目主要包括:学科建设、基础实验室建设、后勤维修改造项目,以及办公设备和冬季取暖用煤采购项目。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一)仪器设备

2009年共采购仪器设备2913万元,主要包括:

1、教学科研设备: 2362万元

2、校园网络设备: 78万元

3、后勤维修改造: 234万元

4、车辆2台: 34万元

5、行政办公设备: 205万元(其中协议采购95万元)

(二)冬季取暖煤采购

自98年以来,学校成立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财务处、后勤处及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组成的采煤工作小组,由采煤小组实施学校的采煤工作。09年全校用煤总费用1322万元。其中东校区按照费用总额包干,用量不限原则,与东北热力公司签订了供煤协议,费用为637万元。同比去年节省32万元。西校区和南校区用煤继续采购了羊草沟矿业集团等生产的原煤,采购取暖用煤 13526吨,煤价480 1 元/吨,运费27元/吨,煤款649万元,运费36万元。

(三)材料采购

2009年共验收各种消耗材料3540万元,其中教学实验材437万元,科研材料2489万元,行政办公材料284万元,后勤维修材料63万元,其它耗材267万元。学校集中采购办公材料79万元。

二、采购方式与程序

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目录槛值规定,槛值内采购,由学校各使用部门实施了自行采购;超过相应槛值的设备由学校报省采购办实施了政府集中采购。采购程序,经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招标公司,按照竞质、竞价、竞售后服务的原则,实施招标。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学校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成立了由纪检审、财务处、资产处及设备使用单位组成的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对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使学校采购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物资采购工作,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价格上及质量上都满足了学校整体发展要求。

三、房屋租赁工作

全校共出租房屋14处。其中包括,南区华苑宾馆、南区体育馆、南区研究生宿舍超市、东区十一舍恒客隆超市、东区印刷厂、东区第四食堂旁的西厢房屋2处、西区6个宿舍小卖店以及上海实习用房。

以上租赁房屋,租赁手续齐全,程序规范,均能严格履行租赁协议,按时缴纳租金,租金全部上缴学校。

以上校务公开内容,敬请全校教职工监督和指导。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0一0年月四月十四日

第13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城镇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报告

县财政局(国资委):

因城投公司业务拓展,特别是金业公司资产运营业务移交我公司集中管理后, 2016年制订的《资产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公司研究,对原《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了资产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等章节。现将修订后的《资产管理办法》随文上报,请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批准。

特此报告。

附件:修订版《****城投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

****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0日

附件

1 ****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资产主要包括:

(一)土地

(二)房屋

1、办公性房屋。主要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使用的办公用房;

2、经营性房屋。主要指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租、出售,形成收益的经营性房屋,包括写字楼、门面房、改制企业厂房等;

3、住宅性房屋。主要指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或其他性质的住房。

(三)设备及其它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维护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等合法权益。公司资产

2 管理机构设在资产管理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指对公司所属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统一运营、租赁、维修等,做到规范有序。资产管理主要内容:资产取得、登记和权证管理;资产租赁管理;资产维修管理;维修单位选聘管理;清产核资及处置。

第二章 资产取得、登记和权证管理

第五条 因公司发展需要购置土地、房屋等资产,须向县财政局(国资委)申报审批后购置,设备及其他资产的购置,由公司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后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六条 由于兼并、收购、重组、投资等方式涉及到的资产接收,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资产批准后的接收方案,由资产管理部组织实施。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根据需要适时派员参加。

第七条 资产购置或取得过程中所有重要文档,包括项目建议书、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运作方案、意向书、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等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实行一资产一档案。

3 第八条 公司实行资产登记制度,建立动态的资产管理台账。公司各部门在取得资产后15日内向资产管理部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建立资产登记台账。

第九条 资产权证是资产所有者的凭证,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资产转移证。为保证资产权证的合法性、一致性,公司所属资产权证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其他单位和个人确需使用的,应履行借阅或复印审批手续。未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的,不得外借、复印。

第十条 公司由于融资等事项需要资产权证进行抵押或有其它用途,由公司申请,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办理权证使用手续,未经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不得用于担保、抵押等行为。

第三章 资产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公司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屋、设备及其他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租赁原则上采取公开拍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资产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 第十三条 资产公开拍租工作由公司制定具体方案,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拍租须委托具有一定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赁价格评估,根据其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资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分地段确定出租资产租赁建议价格,能够接受市场考验。 第十五条 公开拍租的资产须确定拍租起租价和租赁底价。拍租起租价及租赁底价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六条 通过公开拍租而获得使用权的承租人,其经营的行业、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不得影响周边办公及生产生活。

第十七条 公开拍租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半年至3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经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县监察局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出租方式。

(一)出租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

(二)其他经审批同意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的资产。第十九条 公开拍租的资产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5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报经县财政局(国资委)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拍租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确定后,公司与受让方签订由县财政局(国资委)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拍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资产,出租人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标准支付,但应当与原承租人约定该临时协议在确定新承租人后即予终止。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且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的原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要求续租的,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到期或租赁合同解除,收回出租房,承租户移交房屋时,原有设施应符合租赁时同等条件,若有损坏,承租户需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四章 资产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维修,是指对公司所属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资产按现状租赁,公司只对承租资产的主体部分和公共部分进行维修,属于承租人应该维修的部分,由资产管理部督促承租人负责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资产维修应在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满足质量高、费用低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为: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资产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八条 资产维修程序主要包括维修申请、现场勘察、项目核实、编制预算、申报《资产维修报告单》、项目批准实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审计决算、费用结算等环节,做到严格执行,规范实施。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维修按照维修金额大小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1、维修金额在1千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并联系至少一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资产部经理和管理员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

7 批,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

2、维修金额在1千元至1万元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资产部经理带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并联系至少两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确定一家维修单位,由资产部经理和管理员在预算单上审核签字,填报《资产维修报告单》,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资产部经理带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

3、维修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及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并联系至少三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确定一家维修单位,由分管副总经理和资产部经理在预算单上审核签字,填报《资产维修报告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维修费用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决算后方可结算。

4、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及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填报《资产维修报告单》,经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维修单位,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及中介机构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维修费用须经审计决算后方可结算。

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报告,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同意后,按上述程序组织实施。

5、特殊情况处理:①遇自然灾害(冰冻等)或突发情况导致资产需紧急维修时,可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报告资产部管理员、资产部经理、分管副总后,由维修单位人员先行进行抢修,再按上述程序补办相关手续。②200元以下零星维修,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报告资产部管理员、经理后,直接通知维修单位人员进行维修作业,维修完成后,由资产部管理员现场验收签字登记,建立账目,累计至1000元后再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 维修总体要求:

1、维修项目须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方可施工作业。

2、在维修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量增减,须办理签证手续。增减工程量2000元以下的由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和财务部人员审核,报分管副总批准;2000元以上的由由中介机构参与审核,由公司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批准。

3、维修费用结算时须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及退还期限按维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维修单位选聘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维修及维护业务,公司建立动态的维修单位备选库。入选维修单位备选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公司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2、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健全;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行业口碑,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4、具有维修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诚实守信;

5、具有专业资质维修人员5人以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维修单位资料报送:

1、书面申请报告;

2、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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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维修单位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并建立维修单位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单位退出备选库:

1、已不符合维修单位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2、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3、泄露产权委托单位商业机密的;

4、执业水平、维修质量不高,经查实有质量问题的;

5、工作失误造成产权委托单位重大损失的;

6、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具体负责维修单位选聘工作,具体职责是:

1、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维修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维修单位;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入库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情况的汇报;

3、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进行补充和调整。

4、对维修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产权委托单位有重大损失的,及时进行损失计算,追回相应损失。

第三十四条 维修单位只能从公司的备选库中选取,对

11 备选库以外的维修单位进行的维修业务将不予认可。维修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抽签、直接聘请三种方式:

1、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单位。

2、维修金额预估在1万元至5万元的维修项目,采取抽签的方式从备选库中抽取三家,由被抽中维修单位分别报呈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报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确定维修单位。

3、对于维修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不包括小额零星维修),采取抽签的方式从备选库中抽取两家维修单位,由被抽中维修单位分别报呈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报分管副总经理确定维修单位。

3、对于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工程量较小的小额零星维修项目,公司可从备选库中直接选定维修单位。 第三十五条 抽取维修单位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组织,在监事会主席监督下,财务部派员参加,在抽取结果确认书上签字,并对选聘及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参加选聘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置

12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县财政局(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资产交易或权属变动时,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资产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对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并进行资产结构等分析,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需要,报告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报废或闲置资产的转让处置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金政〔2008〕86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矿投资有限公司和所属全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原资产管理办法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14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内部决议程序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除了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其他事项(包括进行重大投资)应由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由上可知,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国家为唯一出资人,因此,重大事项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所列事项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对于普通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职权。只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决议,即应认定有效。

二、产权转让程序

1、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企业国有资产法》)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清产核资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2)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3、资产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下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1)相关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①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②合并、分立、清算;③非同比例增资、减资;④企业产权转让;⑤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2)涉及非货币资产处置的经济行为:①资产出资;②资产转让、置换、拍卖;③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④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⑤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3)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①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②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产权;③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④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4、转让方式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转让公告

(1)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6、成交协议

(1)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2)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3)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价款支付

(1)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6、产权登记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2)产权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①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②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③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第15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xx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水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央级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xx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实现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分级监管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局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务部门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财务部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上级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水利部和上级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 2 值增值,并按照规定管理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报告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申请财政资金或以自有资金购置、接受上级单位调剂、基建移交、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或者配置标准配置资产;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结构优化;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单位购置各类实物资产,应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前,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和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局长审批后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单位购置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实物资产,要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规定实施,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增加实物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未有验收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3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以购置、接受调剂、基建移交、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按规定要求组织报批材料,履行报批程序。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单位调出人员在调离之前,应及时将其使用、保管的资产退回。未退回交清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4 第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内部审核。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书面申请,由财务部门初审。

(二)申报。财务部门收集整理资产处置材料并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上级进行申报。

(三)公开处置。资产处置申请经上级批复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各类处置事项和账务处理手续,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同资产使用部门确定该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财务部门会同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按规定要求提供报批材料,履行报批程序。并按上级 5 批复据以办理产权变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批应提交上报上级以下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2、报批材料清单。

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4、拟处置资产的名称、单位、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5、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资产明细账或卡片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资产调拨单或文件、资产交接表等凭据的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6、经审计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7、拟处置资产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防汛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防汛物资是指上级存放我局的用于抗洪抢险的防汛储备物资。

第二十三条 防汛物资管理人员要根据上级签发的调拨划转 6 单,严格履行防汛物资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储备的各种防汛物资,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防汛物资库房做到保温、防潮、避光、通风良好,坚持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措施到位。

(二)泡沫塑料救生衣要按原包装整齐存放、保持干燥,下部要设有防潮垫层,防止油污、霉变、挤压变形,每年汛前作好外观检查。

(三)应急灯等充电式灯具,存放时要注意防潮、防热、防腐蚀、并定期进行充电。

(四)发电机和发电机组等整齐摆放,留有搬运通道。第二十五条 防汛储备物资的报损、报废,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防汛物资报损、报废的要求和标准。对所储备物资达到规定使用、储存年限后确需报损报废的应先进行盘点清查登记造册。根据物资分类,列出主次,要及时报批。经批准报损、报废的防汛物资要按上级的要求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资产使用部门积极配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全面清查盘点。货币资金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应组织进行一次盘点。存货及固定资产的清 7 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盘亏、毁损的,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由保管人员负责;因购置人员忽视检查质量及数量造成的,追究购置人员及验收人员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资产使用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货币资金盘盈。现金盘盈,根据出纳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和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二)存货盘盈。根据盘点表、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三)固定资产盘盈。根据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发票、竣工决算资料、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 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失应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规定进行核实认定。

(一)货币资金损失。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表、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银行存款损失比照执行。

8 清查出的各项坏账损失,应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上级规定进行认定。

(二)存货损失。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等认定损失。

报废、毁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根据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三)固定资产损失。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根据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9 第三十一条 资产清查盘点完成后,应及时提交清查盘点明细表,所有清查人员应签名或盖章。发生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出具书面报告,分清责任、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事项,在责任及价值认定后,应及时按上级规定要求组织材料上报上级,待上级批复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及工作人员负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置办公资产;

(二)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三)国有资产处置未履行报批手续,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置;

(四)国有资产处置未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暗箱操作,串通舞弊;

(五)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照非税收入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六)未经上级防汛部门同意,擅自调拨、处置防汛物资;

(七)因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被盗、丢失、损坏;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xx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6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协助院长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及处置等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并及时提交财务部门相关材料进行帐务增加或减少。

(四)组织归口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接受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归口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暂付(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管理;

(二)仪器设备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外购软件的管理;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有房屋、土地、在建工程、车辆、家具用具、材料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院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落实院办企业上交利润并按时催缴到位;

(四)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资料、自行开发软件的管理;

(五)科研管理处:负责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六)标准物质与标准化研究所:负责专利权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誉管理。

第七条资产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归口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部门使用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类资产应落实到使用人,建立交接制度,相关人员离职,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接受归口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检验任务和促进院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资产归口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归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归口部门配置资产应当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归口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归口部门应及时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交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须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归口部门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院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均由归口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备案或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国家局备案;

(二)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以上的,须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局审批。

第二十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归口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底价。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在年度决算说明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接受捐赠的部门,应及时按照归口部门要求办理资产入库、财务入账手续,并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资产归口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报废报损审批应定期按规定进行。具体审批程序:

(一)归口部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置申请报告,经主管院长审签;

(二)计划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签;

(三)归口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审批;

(四)计划财务处报国家局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归口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三)资产归口部门组织五名及以上专家鉴定的报废意见书;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申请部门对外捐赠须提供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或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三十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出售、出让、转让按国家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五条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

(一)、

(二)款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总局、财政部对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院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上级备案的文件,是院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院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一)与国家总局局属事业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局申请调解。

(二)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总局申请调解;国家总局调解不成的,由其报财政部调解;再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国务院裁定。

(三)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归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交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国家总局安排,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国家总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国家总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计划财务处汇总上报。各归口部门应保证报表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提供担保,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五)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7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菏泽技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安全、高效利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02】 41号、山东省教育厅【201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技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学院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能以货币计价的各种有形物质和非物质资源的总和。包括学院及所属各部门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资产种类划分: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

1 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价格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非物质形态而能为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名誉及其他财产权。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资产分类、计价、登记,资产的使用与维护;资产的配置、处置与划转,资产清查。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学院的固定与非固定资产;依法依规拟制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清理、登记、采购、报废、处置、调配学院资产;优化学院各项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有效益,

2 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全面领导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在没有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室之前,具体工作由学院总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使用的有关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院总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各物资归口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财产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1、盘点核实,建账立卡,实现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在全面清查,摸清资产底子的基础上, 由总务处、财务处负责共同对学院的国有资产进行核实,登记造册, 定位编

3 号, 按照统一标准编码,全部输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达到“一册、两账、三相符 ”即学院资产登记册、校资产总帐、校资产分类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

2、健全和完善学院资产定期盘点清理制度。一般每个学期复查一次,各部门每个学期都要填写《资产增减表》,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分别填写, 一式两份, 一份交总务处审核,一份留存。

3、固定资产登记。对学院所辖全部国有资产必须登记建账,在全面清理盘点的基础上, 按统一编号登记入册,记好两本帐, 资产总账( 由财务、总务处记), 资产分类保管帐( 使用保管部门记),并按期核对。

4、资产使用保管。根据学院教育教学需要, 经领导批准合理安排使用,各使用部门应专人负责, 妥善保管, 防止浪费及损失,公共场所的物品设备落实到专人管理。

三、负责组织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代表学院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一年一度对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配、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调剂闲置资产,努力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七、参与学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论证和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归口管理与分工

第八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按下列规范对国有资产实物实施分级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全院流动资产的管理,同时担负全院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二、总务处负责对土地及土地使用、植物、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生活设施、水电设施、家具(宿舍内、教室内床、课桌、柜子)等进行归口管理。

三、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全院的教材管理,各实验室、仪器室、实训室、实习车间的资产归口管理。负责对全院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四、院办公室负责院领导的办公设施、设备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及各处室、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具有文化价值的实物、电子出版物进行管理。

六、各部门负责对其管辖范围的实物管理。

第四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及处置程序

第九条 总务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认真做好资产

5 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十条 总务处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由总务处提出调剂处置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处置。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是指学院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由各使用部门向院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交总务处处置。各处室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学院资产(包括报废的资产和各种废旧物资以及实训产生的各种废料),《废旧物资处理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处置所得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处并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统一归口总务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验收、进账、编号、登记造册,每个实验室均要有仪器账卡。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损耗登记,注明使用用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价值不足500元的均算作低值耐用品范畴,应造册登记。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一、全院仪器设备、实验设施归口各系、部管理,各系、部根据各实验室、仪器室的性质、功能、使用频率进行管理。

二、教务处、各系、部明确一名负责人主持仪器设备和实验设备的管理工作,对所属各实验、实训室和仪器室指派直接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三、教务处、各系、部确定的仪器设备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应在总务处备案,若人员有变动,在变动前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并及时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总务处。

第十九条 处、室、系、部主管资产、仪器设备的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仪器设备(含资产)的具体管理细则。

二、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含资产)的帐、卡、物核对工作,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含资产)的完好。

三、负责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报有关仪器设备报表。

四、负责拟订增加仪器设备及实验器材的计划和方案。

五、负责完成有关国有资产方面的其他任务。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领用手续,必须由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员办理,到学院库房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在总务处资产帐上进行登记。

二、凡单人使用的仪器设备的保养,由使用人负责,共同使用的仪器设备保养由各单位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和管理员有监督责任。

三、在使用仪器设备前,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仪器设备不得向外借用,院内各实验室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

五、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仪器设备,某些仪器设备确需修理、改造的,按程序进行修理。

8 第二十一条 仪器的报废。

一、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经专业人员鉴定后,确认不能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在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仪器设备耐用期限已过,并无使用价值者。2.仪器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者。

3.仪器设备长期失修且不能运行,零部件无法配置者,可能有安全隐患者。

4.主要零部件损失严重,维修过频,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二、办理仪器设备报废的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报告交总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及院长审批。

三、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总务处统一回收处理,并办理帐卡注销手续,余值收入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能擅自将实验室、仪器室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互换,如工作需要,确需调拨、互换者,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总务处在帐上更换实验室、仪器室的帐卡登记才能调拨和互换。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和实训处每年必须对全院的仪器设备组织一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作,各仪器设备使用单

9 位必须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清查、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年底前必须按规定要求向总务处和实训处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由总务处汇总后年末向院长办公会汇报。

第六章

办公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的办公设备均由各使用单位管理、维护,总务处统一造册,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办公设备不得随意调拨、互换、转让,各种设备均由总务处按全院的分配情况进行统一调配,并由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将调配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可移动资产或规定由专门人员个人使用、保管的物品、设备等,由各单位使用人员进行保管、维护。因工作需要而发生人事调动者,在离任前将该资产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如发生损坏或遗失,按损失价值赔偿。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所属资产要制定管理制度,因人事调动应在离任前将办公设备等所有资产清查,做好各项资产的移交工作,确保财产安全完整。

10

第七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学院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合理购置、节约使用,防止浪费。

第三十条 办公用品及耗材:各处、室、系、部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实际消耗情况,指定专人到总务处库房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各单位领用后对各项物资须有去向记录。

实验实训耗材:由各系(部)专业人员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各种易损易耗材料的用途、数量、耗用日期、实验课程进行逐一记录,做到有入、有出,有数字、有记录、有签字。

后勤部门维修所需要水、电、泥、木耗材,各类零配件,总务处指定专人管理。维修记录或维修登记卡,要详细记载维修的地点、时间、使用耗材、零配件数量等,维修的每个环节都要有签字。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促进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学院总务处、各资产

11 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维护其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追究责任。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金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现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未使用的按资产原值赔偿,其他已经使用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规定予以赔偿。

六、如损害学院资产并造成重大故事的将按《重大安全事故处理条例》及《刑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各处室、系部管理到位,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或保值增值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学院给予奖励,奖励细则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安排的管理员为直接责任

12 人。各部门的负责人变动及直接责任人变动均在离任前通知学院国资委进行财产清查后方可离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学院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修订本规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菏泽技师学院

2016年3月18日

第18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 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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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国有资产权证(包括办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证)是国家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律凭证,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包括:权证的办理、保管、使用、变更和信息管理等。

1、权证办理。公司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在业务发生时以公司为权利人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证。明晰资产产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权证保管。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和机动车权证办理后,一个月内原件上交公司档案室集中保管。

3、权证使用。建立权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需用部门上报权证领用申请,经公司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权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领用。

4、权证变更。有偿转让、对外投资或捐赠、无偿划转等各种方式减少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手续。当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性质,若是政府划拨土地,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5、信息管理。公司建立权证管理数据库,全面反映全市行业土地、房产和车辆权证的主要内容,动态反映权证的办理、保管、领用和变更信息。

第五章 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专项活动。清产核资有别于日常的财产清查。

清产核资由公司统一安排。清产核资损益和资金核实结果报公司确认。

第六章 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报省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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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1、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

2、公司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要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

五、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公司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

1、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审核: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报告是否根据规定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示,备案时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部分,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供资产清查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公司承诺函、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

3、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4、评估报告准确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准确明了、前后一致,报告内容应与备查资料一致,报告中的数字必须准确,钩稽关系明确无误。

七、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需获得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八、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备案中因评估人员的失误等评估机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因差错被退回修改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再聘用。

112

第七章 资产统计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统计报告是企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文件。

第八章 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管理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二、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转增事项经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和数额进行账务调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 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三、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挂牌方式

1、挂牌方式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国有资产。

2、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要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3、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113

(二)拍卖方式

1、拍卖方式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一次性转让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2、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的选用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3、资产拍卖时要有所属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元化企业及其项目的还要有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一次性公开拍卖账面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组织实施,省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市公司在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拍卖公告内容报省公司。并在拍卖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报告国有资产拍卖结果。

(三)协议方式

1、协议方式是指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系统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 除上述两条外,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四、其他特别规定

1、转让土地的还应按照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让机动车的还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无转让价值的机动车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申报转让的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载客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6年以上、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他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5年以上、行驶里程25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

坚持“先立项、再评估、后拍卖”的处理原则,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承担。

五、报废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机动车执行使用年限和行驶公里双重标准)且已失去利用价值。

(一)当某项固定资产满足正常报废条件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利用价值应正常报废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小组的意见,在报废前拟定资产报废申请,详细说明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原值、使用年限和资产处理办法等情况,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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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申请单位应组成资产处理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后。按批复意见进行处理。报废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二、非正常报废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因非正常因素导致固定资产失去利用价值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按本办法第十四章《资产损失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实物资产收益管理

一、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

2、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

3、资产报废收益;

4、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

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取得的各项资产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三、确认各项实物资产收益的价格应由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采用招标、比价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

第十一章 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

一、对外捐赠。公司捐赠应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

二、接受捐赠。公司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受赠手续,办理或变更权证,及时作价入账,纳入正常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二章 投融资管理

企业的一切融资行为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向企业职工和社会进行集资。

第十三章 投资收益管理

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当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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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资产损失审批管理

一、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二、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如下:

(一)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坏帐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以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备查和清理追索制度,最终做到账销案销;

(二)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技术小组认定,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公司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四)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处理的程序:

(一)在损失发生的当期,发生损失的有关责任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取证,查明损失原因,认定损失程度。同级财务部门依据技术鉴定小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由法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损失项目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三)固定资产的损失金额、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116

四、公司核销所有者权益的损失,要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的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章 考核与监督

一、公司应加强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考核,对国有资产质量、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能力进行综合考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并赔付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处置、转让、置换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的;

2、擅自进行股权投资的;

3、在企业所属土地上进行集资建房、或未经批准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

4、不按规定程序出租、出借资产的;

5、无预算购置土地、房产的;

6、在无权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房屋建筑物的;

7、其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发生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视情况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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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 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臵,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

(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

(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臵的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1

(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

(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

(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

(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

(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第七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社会公开招租信息,除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程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且实际承租人履行原合同情况良好的,可在原合同到期后与资产管理单位直接续签一次租赁合同,但租金水平不得低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且不得转租。

第九条 为公平有序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避免恶意竞争,原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原租赁的资产继续向外出租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直接续签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或属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取得的;

(二)租赁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

(三)合同期满;

(四)原承租人同意按资产管理单位要求提高适当租金(增幅一般为原合同租金10%,低于或高于10%的由财政部门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确定租金增幅)

按本条规定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得转租。

第十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前两个月,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报《招租申请审批表》,送交区财政局审批。填报内容包括:

(一)资产名称、地址、性质、面积和周边环境情况;

(二)拟定租金底价、租期,招租方式并具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实行公开招租的,应拟定竞租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开招租方案后,资产管理单位向招租代理机构提交招租资料,启动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或大宗资产的租赁期限,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确定。

第十三条 竞租人可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竞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履行合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能严格遵守出租人提出的对于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有特殊用途的资产,投标单位应符合对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资质要求,并通过审核。第十四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信息由招租代理机构负责在相关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臵、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报名前,竞租人应自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资产,充分了解该资产的现状。报名时,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招租代理机构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确认登记。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保证金金额为年租金的20%。

(四)公开竞价招租。招租代理机构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如招租资产须继续投资,且采取承租人垫资,以租金抵扣垫资的,同等条件下,以抵扣租期最短为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认承租人的,现场开标,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

(六)合同签订。招租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租赁合同由财政部门、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各持一份。

(七)资产交接。出租资产的移交使用在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资产管理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竞租保证金在竞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未竞得人。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转作缴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竞得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作自动放弃承租权,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监管部门和招租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租活动;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租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租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公示结束前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上述人员取得的竞得人资格无效;

(二)在合同签订后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解除合同;

(三)资产交接后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解除合同,并由该工作人员负责追回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对不按规定回避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

(二)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

(三)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资产。

第十八条 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统一规划拆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双方终止合同。经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结算,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关于承租人义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所有规定,均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省直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省辖市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省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20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1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

(三)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电路、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等全部图纸、竣工决算、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及有关文件,应交由本单位档案室或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用。

(四)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制度。集团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如实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待市局研究批准后再行实施,并将市局批复的文件作为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附贴于记帐凭证。

集团所属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先向集团写出书面请示,集团审核后认为确实需要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再按规定程序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

为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凡原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及单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事项由集团直接审核批复,不再向市局报批。集团要严格审核把关,承担好管理责任。

第七条 单项购置、修缮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要制定内部招投标办法,实施内部招投标手续,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

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租借、投资、联营等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要按

3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足额计提折旧,不得少提折旧,更不得无故不提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请示必备的附件:

(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请示:(1)资金来源说明;(2)当前该项固定资产的实物库存情况(规格、数量、分布在哪些库区),需购置的规格、数量,准备用在哪个库区;(3)预算书;后两项内容如果在正文中包括的,可不提供。

(二)固定资产报废请示:(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车辆报废的)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后补)。

(三)固定资产出让申请:(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等,其他没有权属证明的不需提供)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维修申请:(1)维修预算书(应当包含维修的具体地点方位、工作量、价格等内容,如预算部门出具的专业预算书中没有上述描述的,应当另纸说明);(2)资金来源说明。

第三章 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统计法》、《流通管理条例》、《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商品的会计、统计和保管帐册,按规定进行商品购

4 进、销售、储存的会计、统计核算和库存管理,真实、全面反映商品的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要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赊销或随意预付货款;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财产安全、仓储安全和安全生产;要建立严密的内部传递手续,做到相互制约、责任分明。

集团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存货监管,督查所属子公司核对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商品库存实物,确保帐帐、帐实、帐卡三相符;。

集团要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商品经营坚持“以销定购”原则,在不违背相关库存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向所属子公司下达最高限量库存。

第十三条 商品损耗的处理。商品在收购、销售、储存过程中的损耗,在定额内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原始记录和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超过规定范围内的损耗,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逐级书面报市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商品超定额损耗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超定额损耗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商品损失的处理。发生商品损失后,先要查明原因,再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商品损失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商品损失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全部纳

5 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集团负责监督所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和挪用。集团所属子公司间的担保要经集团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备案,除此之外不得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 要强化对收购资金的管理,合理选择收购网点,抓好各网点收购资金和商品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收购资金和商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投资;对外投资、联营、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变卖以及合并重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批量用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购置等,其他非正常经营业务单项单次使用资金数额1万元以上的行为,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审批。

第十九条 集团所属子公司外购外销商品需要的大额资金,一般掌握在单批次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多批次累计使用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于应付款项(包括预收货款)要专帐记录增减变化情况;对应收款项(包括暂付货款)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管理,

6 防止形成呆死帐造成损失;对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要采取责任制办法大力组织清收,不得自行处理。

往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需要作坏帐损失处理的,要按程序逐级报市局审批,并附以下附件:(1)坏帐损失发生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从事期货和电子商务业务只能开展套期保值,并坚持“三不原则”,即:没有足量的符合期货和远程电子交易交割标准的现货不能做;没有自有的、充足的保证金不能做;本地没有可供交货的交割(货)仓库不能做。集团要负责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买空、卖空等投机行为,如有违反,要追究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职工集资款的管理。一是集团所属子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缓解因经营业务扩大而带来的临时资金短缺矛盾,在经集团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后,可向本企业职工临时集资用于企业经营;二是职工集资所支付的利息要符合有关规定,对其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多支出的利息部分要按有关规定代扣代交利息税;三是职工集资款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集团要负责监管,防止挪作它用。四是设专户记载集资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五章 建立健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按照上级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

7 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合规。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进行科学论证。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对于企业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企业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在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统计等账簿,进行会计、统计核算,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统计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企业资金的

8 合理使用和安全,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会计人员实行备案制。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及时向市局财会审计科报告备案。集团对子公司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也要实行备案制,要积极研究、探索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度。

集团所属子公司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在职会计人员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必须书面征得集团同意并报市局财会审计科备案,由集团财会负责人负责监督办理离任与继任双方的移交手续,其它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市局将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企业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要经市局授权后按计划进行,坚决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

第三十条

每个年度对企业开展2次监督检查,一次为年中检查,另一次为全年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企业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等。具体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时点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后授权各相关科室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经市局综合考虑,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增

9 加或减少检查次数。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可临时借调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临时借调的人员到企业开展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市局支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所需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国有资产自查报告.doc》
国有资产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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