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自查报告

2021-01-09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出口退免税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月将相关申报数据录入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免税核销申报表并生成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在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将该季度内各月份的免税核销申报资料一并提供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联);

2.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一式两联);

3.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两联);

5.出口发票;

6.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8.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9.季度内各月的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0.季度内各月的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1.如属于出口货物已到免税核销申报期,而企业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1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纳税人将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生成预申报软盘或使用出口退税远程预审系统向退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纳税人向退税机关提供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软盘及申报系统打印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进行正式退税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情况表;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行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

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目前实行隔月申报(如:1月出口的货物于3月1日至15日进行退税申报)。

企业应将各月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生成预申报软盘向退税部门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纳税人向退税部门提供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软盘及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收汇证明(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温馨提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后90天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免抵退申报期(到期当月1-15日)的,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申报期(即次月1日到15日)内申报退税。

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要想得到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登记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第一步。

一、能够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基本条件。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前需要办理的手续

若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就没有退税资格,不能办理退税。只有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并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企业,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北京企业申请进出口经

营权需要到商务局、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口岸、外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多个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程序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程序: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取得出口退税登记认定表。

四、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需附送的材料:

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书》;

⑤《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⑥出口企业开设退税帐户的帐号及开户银行证明。

北京信嘉科技开发中心专人专车上门服务,全程代办北京企业申请进出口权以及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本公司是经北京工商局批准的正规专业企业注册咨询服务机构,已成功帮助多家在京企业完成进出口权的办理,并凭借诚信、底价、特快的服务准则受到广大顾客的良好赞誉,能切实帮助您省钱、省时、省力,欢迎来人来电咨询。

推荐第2篇: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退免税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自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已经认定但暂不开展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报表鉴定以及退(免)税申报;待准备开展出口业务时,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报表鉴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5、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9、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提供);

10、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迁移证明(迁入企业提供)。

11、企业办税人员情况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12、公章、法人章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三、办理程序

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和《出口退税账户申请》,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1份)妥善保管。

推荐第3篇:银川市出口退免税政策

综合保税区出口退税政策简介

2013-06-08 15:57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办法办理申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应在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推荐第4篇: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 1 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 2 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推荐第5篇: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认定登记、变更、注销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提交资料:表格样式可在珠海国税网上下载打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退税帐户银行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申报

已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从网上下载并安装退税申报系统,在“系统配置”中录入企业名称及海关代码等基础数据后,进行申报数据录入。(下载网址: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daodoc.com)—下载专区—申报系统下载)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期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

2、每月15日前持下列资料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有退税:一式四份;无退税:一式三份)

(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表二)复印件 (5)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原件 (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新登记《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于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附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C、办理进料合同核销时复印《核销申请表》,在取得海关结案表时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附报《海关合同结案表》复印件。

(7)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进料复出、进料深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需提供)

(8)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还需提供:

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9)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将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并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退税正式申报。 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三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 (5)出口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A、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B、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如有以下情形的还需附以下资料:

(1)远期收汇的应提供外管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2)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3)对进货进行二次以上分批的,还应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原专用发票复印件;

(4)委托代理出口的还要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5)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6)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还需提供《进料加工贸易批准证》、当期《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和核销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向退税部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3)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的,应在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 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及《免抵退税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二)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相应的出口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与购货方签订的退运协议或确认书。

注:未办理退库的,在企业未退税资料中,直接冲减发生退货的退税额,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已办理了退库的,税务机关出具《出口商品退货补运收回通知书》,企业凭此通知书到征管部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退税收回税款,税款入库后,凭国库《珠海市电子清单国库业务税收缴款书》,以及审核通过的数据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 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补办报关单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的,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四、视同内销征税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提交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复印件;

2、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出口的另需附《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注: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抵扣,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可允许企业在申报期转入当期进项抵扣;外贸企业属于上述第

二、第

三、第四种情形出口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应提供应征税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方可抵扣。

五、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1、备案登记

①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A、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B、进口设备清单;

C、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D、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E、验资报告。

F、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合同章程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第二次及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说明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需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B、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2、申报退税所需资料 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②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④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⑤付款凭证(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⑥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⑦登记手册封面及其中相关登记内容的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⑧珠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⑨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推荐第6篇: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规范(1.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等。

— 1 — 第四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 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逐步构建和完善“内控外防”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骗 — 2 — 税)体系。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加大与其他省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海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防范和打击骗税违法行为,保证出口退税安全。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国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受理岗、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预警分析岗、综合管理岗、信息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等岗位。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设置部门。

第十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申报受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

1.受理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

— 3 — 2.反馈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的办理结果。 3.办结出口退(免)税即办事项。

(二)审核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审核出口退(免)税。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和进料加工年度核销。

3.审核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4.审核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备案撤回等需结清税款的情况。

5.出口税收其他审核工作。

(三)调查评估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调查出口退(免)税审核、预警分析、风险监控、日常管理发现的疑点。

2.提出出口税收函调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的意见。3.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

— 4 — 4.出口退(免)税评估、抽查和其他日常检查。

5.提出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出口退(免)税款的意见。

6.提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的意见。

7.提出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企业名单的意见。

8.提出向稽查部门移送涉嫌骗税线索的意见。9.出口税收其他调查评估工作。

(四)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没有审批权国税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

1.复审出口退(免)税。

2.确认出口退(免)税疑点的处理。

3.复审出口税收函调发函、复函(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

— 5 — 4.复审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的意见。

5.核准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申请。6.核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核销和计划分配率的调整。 7.确认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备案撤回等需结清税款情况的处理。

8.复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结果的意见。

9.确认出口退(免)税风险信息的调整。

10.确认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企业名单。

11.确认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评估的对象和结论。12.复审向稽查部门移送涉嫌骗税线索的意见(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

13.出口税收其他复审工作。

— 6 —

(五)核准岗由有审批权国税机关的局长担任,经局长授权可由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

1.审批出口退(免)税。

2.核准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

3.核准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复函。

4.核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结果。

5.核准向稽查部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6.出口税收其他核准工作。

(六)预警分析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设置和完善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值,开展预警分析工作。

2.发布出口退(免)税预警信息,提出确定评估对象的意见。3.分析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和出口税收函调等工作情况,提出调整出口退(免)税风险信息的意见。

— 7 — 4.出口税收其他预警分析工作。

(七)综合管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岗位职责:

1.管理出口退(免)税计划和分析计划执行情况。2.开展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的对账工作。

3.编报出口退(免)税报表、提供税收会计核算数据。4.生成、发布出口税收业务提醒服务信息。 5.上报、传递和公开出口税收综合管理信息。 6.收集整理出口退(免)税档案。

7.开展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8.开具和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更正(调库)通知书》,以及对国库返回票证的销号操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负责)。

9.出口税收其他综合管理工作。

(八)信息管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维护出口退(免)税企业的管理标识。

— 8 — 2.上传、接收和读入出口税收相关的电子信息。 3.查询、统计、分析和应用出口税收相关的电子信息。 4.开展与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的出口税收数据交换工作。 5.出口税收其他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九)系统维护岗设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岗位职责:

1.升级、维护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的硬件。

2.升级、维护、备份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的软件及数据。3.出口税收管理系统与综合征管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等系统的衔接。

4.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出的需求提供数据。5.向税务总局技术支持部门反映存在的技术性问题。 6.设定出口税收相关电子信息的清分规则。 7.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其他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制约监督。

(一)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岗、

— 9 — 调查评估岗不允许兼岗,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

(二)同一工作流程涉及到两个及以上岗位的,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三)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四)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的对账工作。

(五)各地要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核对其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关纸质资料、凭证齐全,签字、印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有该企业公章;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与纸质资料内容相符;

(三)使用审核系统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 10 —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上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应属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之一;

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电子数据的相关内容应与税务登记的内容相符;

3.属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出口企业,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述内容核对无误的,申报受理岗应在审核系统中将相关备案内容补充录入完整后,将备案数据反馈给出口企业,当场办结备案手续,并同时将备案数据传递至信息管理岗。核对有误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变更内容按规定不涉及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参照本规范第十二条要求办理。

变更内容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申报受理岗应通过审核系统查询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款是否结清,并按

— 11 — 以下要求办理:

(一)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经复审岗确认后,当场办结变更手续,将变更数据同时反馈给出口企业并同时传递至信息管理岗。

(二)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受理通知,告知出口企业待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予以办理变更,并将有关资料传递至审核岗,由审核岗根据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附件1)通知相关岗位按以下要求处理:

1.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尚未办理完毕的,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和核准岗等相关岗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已申报进料加工业务出口退(免)税但尚未核销的,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等相关岗位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3.存在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的,调查评估岗按相关规定处理。

4.结清退(免)税款后,审核岗在审核系统中对《出口退(免) — 12 — 税结清税款报告表》签署意见,经复审岗确认后,由申报受理岗参照本条第

(一)项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应通过审核系统查询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款是否结清,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经复审岗确认后,当场办结撤回手续,并在审核系统中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修改为“撤回”。

(二)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受理通知,告知出口企业待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予以办理撤回,并将有关资料传递至审核岗,由审核岗根据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通知相关岗位按以下要求处理:

1.出口企业存在本规范第十三条第

(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相应规定办理。

2.出口企业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审核岗应核对其提供的《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 13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是否符合规定。

3.出口企业声明放弃退(免)税款的,信息管理岗应将信息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

4.出口企业存在按规定需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的,按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5.出口企业因涉嫌骗税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再按规定处理。

6.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审核岗在审核系统中对《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签署意见,经复审岗确认后,由申报受理岗参照本条第

(一)项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信息管理岗在相关岗位办结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标识对照表》(附件2),在审核系统的备案信息中录入相应的标识。

(二)将新增、变更和撤回的外贸企业备案数据通过传输系 — 14 — 统上传至税务总局。

第十六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事项,应按相关规定当场办结,并于备案办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在同一地(市)的,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国家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二)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报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三)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不在同一省的,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税务总局报备,由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 15 —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和反馈

第十七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岗应审核其申报的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下同),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符合要求的,应受理该申报,将申报的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通过审核系统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一)相关纸质资料、凭证齐全,签字、印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有该企业公章(对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不核对此项内容);

(二)电子数据齐全、有效,且是经过预审核后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第十八条 申报受理岗对各岗位转来出口退(免)税办理结果,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相应的税务文书向出口企业反馈。

第十九条 对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 — 16 — 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岗应及时将电子数据导入审核系统,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经审核系统预审核无误的,在网上办税平台向出口企业发送受理通知,并将电子数据传递至审核岗。

(二)经审核系统预审核有误的,在网上办税平台向出口企业发送不予受理通知,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国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受理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在按规定办结后,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审核

第二十条 对申报受理岗转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岗应使用审核系统审核以下内容(如果是有纸化申报则首先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其提供的纸质申报表的匹配性):

(一)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是否涉及预警风险信息;

(二)确认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分类管理中对应的类别;

— 17 —

(三)出口企业申报的“业务类型”是否与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标识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五)出口企业是否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

(六)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七)申报的出口数据,和审核系统中与其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相关指标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八)申报的进货数据,和审核系统中与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九)申报的进货数据,和审核系统中与其对应的出口货物 — 18 — 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是否匹配,相关指标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十)其他审核系统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符合规定且审核系统没有提示疑点的,审核岗应传递至复审岗复审。审核系统提示疑点的,审核岗应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对可以排除疑点的,在审核系统中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复审岗;经核对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填写《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附件3),连同有关资料传递至调查评估岗。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未提示涉及预警风险信息的,应直接传递至核准岗。同时,对该批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相关审核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岗对审核系统提示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免退税申报。

— 19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下同)的商品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名称不一致的,应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情况说明,判断不一致原因是否为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或属于其他应当相符的情形。

2.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不一致的,应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折算标准进行折算,确认是否为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

3.出口企业使用非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需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4.出口企业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申报退税的,应核对缴款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是否相符(因海关调整税则号导致进口、出口商品代码不符的,视同相符)。

5.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率文 — 20 — 库中的商品代码不符但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商品代码相符的,应核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是否准确,是否属于海关在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之间调整商品代码的情形。

6.出口企业申报进料加工业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与加工贸易手册注明的加工单位不符的,应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是否与企业申报的海关书面证明内容相符。

(二)免抵退税申报。

1.出口企业申报电子数据的离岸价与出口发票离岸价一致,但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等相关资料确定其是否合理。

2.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商品代码不符,但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商品代码相符的,应核对企业申报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是否准确,是否属于海关在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和出口

— 21 — 日期之间调整商品代码的情形。

(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

1.对审核系统抽取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申报记录,核对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的范围。 (2)申报的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核对其合同或协议,申报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2.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核对企业所申报的航天运输服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属于企业外购航天器、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还应核对购进的货物服务成本是否已确认对应收入,申报退税的进项凭证上所列货物服务名称与合同或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是否一致;属于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 — 22 — 物的,应核对企业购进的货物成本是否已经确认相应收入,申报退税的进项凭证上所列货物名称与合同或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是否一致。

3.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核对以下内容:

(1)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2)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对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收款凭证是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的,应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且企业提供的收款凭证应符合相关规

— 23 — 定。

(4)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大于收款金额的,应核对企业补充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否合理。

(5)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还应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

第二十三条 审核岗对审核系统提示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出口退(免)税业务,除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审核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应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是否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二)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应核对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 — 24 — 票(生产企业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提供)记载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与中标证明通知书、供货合同、发货单与收货清单上记载的设备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相符。

申报退税的机电产品,如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应按规定不予退税。

(三)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核对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是否与合同记载货物名称相符;申报表“备注”栏填写的购货企业名称与普通发票、购销合同上记载的购货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四)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核对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出口发票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相符;出口发票是否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

(五)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核对企业配餐合同与送货清单上记载的货物名称、计量单

— 25 — 位、数量、金额是否相符;送货清单是否有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名;配餐计划表与送货清单上记载的航班号是否相符;航班号是否为国际航班。

(六)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核对以下内容: 1.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金额是否相符。

2.对飞机维修企业,应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分别申报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申报或者申报不准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同时,应核对维修工作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金额是否相符。

3.对外修理修配的船舶,应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的被修理船舶名称是否与修理修配合同上的修理船舶名称相符。

(七)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应核对以下内容:

— 26 — 1.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申报退税的,其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记载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是否与企业申报的数据相符。

(八)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应审核设备进项税额是否有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计税依据是否与《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中的折余价值一致。

(九)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应核对维修单据是否有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的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是否与维修合同、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相符;发票上的企业名称与维修单据上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十)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核对出口企业是否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 27 —

(十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核对出口企业是否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是否有分包合同(协议),是否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

(十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应核对《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上的付款凭证号码是否与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号一致;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十三)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核对出口货物备案清单的出口日期是否超过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备案清单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十四)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按规定发函调查。

(十五)审核岗应及时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非外贸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项目传递给信息管理岗,由信息管理岗通过传输系统上传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核岗对生产企业“先退税后核销”业务,除按 — 28 — 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审核外,还应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持续经营以来是否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出口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先退税后核销”相关要求。(仅在每个合同首次申报时审核)

(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属于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仅在每年首次申报时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审核岗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收汇凭证,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使用审核系统随机抽取、核对《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上填写的收汇日期、金融机构代码、银行业务编号等内容是否与出口收汇凭证上的内容相符。

(二)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是否按规定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与证明材料

— 29 — 对应内容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不符合上述审核规定的,审核岗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岗。

第二十七条 调查评估岗对审核岗转来《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所列明的疑点内容,可采用调取出口企业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要求出口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按本规范规定发函、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在《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上填写核实结论和处理意见并传递至复审岗。

对四类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出口货物属于自产货物的,调查评估岗应在其每年首次申报时,采用实地核查方式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等有关情况;出口货物属于外购或视同自产货物的,调查评估岗应采用发函调查方式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复审岗对审核岗转来的出口退(免)税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复审通过的意见,传递至核准岗;复审不通过的,签署复审不通过的意见,退回审核岗。

对调查评估岗转来的《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复审岗应对 — 30 — 调查评估岗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确认,确认同意的,签署同意意见,传递至审核岗,审核岗按照复审岗的确认意见完成审核;确认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退回调查评估岗进一步核实。

第二十九条 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及核销申请,应按以下要求审核、办理:

(一)首次申报《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的,申报受理岗应核对备案表中填报的进料加工备案计划分配率,与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内容相符的予以备案。

(二)申请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应按以下要求审核、办理: 1.申报受理岗应在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和《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交生产企业确认。

2.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填写“确认相符”意见的,申报受理岗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审核岗在审核系统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成的《生产

— 31 — 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传递至复审岗核准后,由申报受理岗将此表及其电子数据反馈给生产企业。

3.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填写“确认不相符”意见的,申报受理岗将申报资料一并传递给审核岗。

审核岗对其申报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核对无误后在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传递至申报受理岗反馈给生产企业再次进行确认。

(三)申请调整年度计划分配率的,申报受理岗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由审核岗核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本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无误及书面理由合理后,经复审岗核准后传递至申报受理岗反馈给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有误或书面理由不合理的,审核岗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受理岗返还给生产企业。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税审批

— 32 — 第三十条

对审核岗或复审岗转来的出口退(免)税审核结果(准予退税或不予退税),核准岗应通过审核系统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并在出口退(免)税计划内按照审核系统提供的方式对准予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的数额进行核准。

审核系统提供的核准方式包括全额核准、差额核准、等比核准、不予核准、撤销核准、批量核准等。核准岗应在确认当期应扣减的出口退(免)税额已扣减后,再对准予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的税额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 经审批准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受理岗应将审核系统生成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情况反馈表》(附件4)或经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反馈给出口企业;经审批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受理岗应在审核系统出具通知,反馈给出口企业。

第七章 出口退(免)税退库、调库

第三十二条 出口退(免)税退库、调库实行计划管理。各级

— 33 — 国税机关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计划的测算、分配和执行情况上报等工作:

(一)综合管理岗负责测算本地区出口退(免)税计划需求,上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次年出口退(免)税计划测算情况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

(二)各省国家税务局以及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对下级国税机关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计划需求进行分析测算,及时下达出口退(免)税计划,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三)综合管理岗应将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及时录入审核系统。国税机关必须严格在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免)税,不得超计划办理退(免)税,退税计划和免抵调库计划不得混淆使用。

(四)各省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每年9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将当年出口退(免)税计划的执行情况上报税务总局。

(五)在出口退税计划内,国税机关可优先为一类出口企业办理退库手续。

— 34 — 第三十三条 综合管理岗应按照核准岗核准的数额办理出口退(免)税退库和免抵调库。退库、调库可采用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退库、调库方式,也可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凭证的电子退库、调库方式。退库、调库的办理需符合以下规定,具体操作方式可由各省国家税务局明确。

(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的综合管理岗应在综合征管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进行免抵调库操作,并通过上述系统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和调库销号后,将相关数据反馈至审核系统。

(二)国税机关可选择在审核系统、综合征管系统或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时均不允许人工录入或修改。

在审核系统开具的,综合管理岗应在退库销号后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综合征管系统或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在综合征管系统或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的,综合

— 35 — 管理岗应在接收到开票、销号信息后,在审核系统中设置相应开票、销号标志。

(三)综合管理岗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其送交国库办理退库,并在收到国库返回的退库凭证相应联次后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销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出口退(免)税退库、免抵调库管理。综合管理岗应于每月5日前在审核系统生成《出口退(免)税退库数据监控表》(附件5),并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进行对账,发现办理退库数据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税机关按规定应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或按规定应由出口企业补缴已退(免)税款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应追回已退(免)税款的,由调查评估岗或预警分析岗通过审核系统填制《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附件6),经复审岗复审、核准岗核准后,对已退(免)税款进行冲抵或由出口企业补缴税款。

— 36 —

(二)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的,综合管理岗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书面通知,由申报受理岗通知出口企业按照原退库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将税款补缴入库。

(三)出口企业缴纳税款后,综合管理岗应在综合征管系统或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在审核系统中进行销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税机关按规定暂扣出口退税款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按规定暂扣出口退税款的,调查评估岗根据《暂扣税款原因代码表》(附件7),通过审核系统填制《暂扣出口退(免)税业务处理表》(附件8),经复审岗复审、核准岗核准后,对相应的税款进行暂扣处理。

(二)出口企业应暂扣税款大于其已审批未退税款金额的,调查评估岗在审核系统出具通知,经复审岗复审、核准岗核准后,暂扣该企业以后发生相当于应暂扣税款的应退税款。

(三)因暂扣原因消除应解除暂扣税款的,调查评估岗在审

— 37 — 核系统填写《解除暂扣税款业务处理表》(附件9),经复审岗复审,核准岗核准后,解除暂扣措施。

第八章 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申报受理岗应参照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流程,受理出口企业开具免税证明(包括《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以及相关免税核销的申请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核岗对申报受理岗转来的申请,在审核电子数据与出口企业提供的纸质申请表相匹配后,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与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的普通发票上记载的内容相符;来料加工手册上的加工单位,应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的加工单位名称一致。

(二)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申请的出口 — 38 — 卷烟品种、规格、数量的年度汇总值应在税务总局当年下达免税卷烟计划内;属于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的,还应核对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计划、卷烟出口企业备案的合同。

(三)办理《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的,与之匹配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上的编号应填写准确;申请免税卷烟应在卷烟出口企业取得的准予免税证明的范围之内;申请的卷烟牌号、数量等内容的年度汇总值应在当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数量之内。

(四)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相应内容一致;来料加工手册上的加工单位名称应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申请表》上的一致;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应与申请核销的来料加工手册一致;加工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货物名称相匹配;出口企业取得的加工费发票上列明的货物数量应小于、等于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产品数量。

(五)办理出口卷烟免税核销时,应审核下列内容:

— 39 — 1.申请核销免税卷烟不同品牌规格下的年度数量汇总指标应在税务总局下达的当年度免税卷烟计划总额内;对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还应核对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计划、卷烟出口企业备案的合同。

2.免税出口的卷烟应从指定口岸直接报关出口。

3.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不同规格型号出口卷烟的运抵国(地区)应与税务总局下达计划所列一致。

4.《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的内容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相应内容一致。

5.对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在核销时还应与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上记载的不同品牌规格下的年度数量汇总指标进行核对,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申请核销免税卷烟不同品牌规格下年度汇总数量大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的对应数量的,超出部分不予核销,同时通知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对超出部分的出 — 40 — 口卷烟按照现行规定补征税款。

(2)申请核销免税卷烟不同品牌规格下年度汇总数量小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的对应数量的,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对企业小于申请核销数量免税部分卷烟按照现行规定补征税款。

经审核符合规定且审核系统没有提示疑点,或审核系统虽提示疑点但经核对申报资料可以排除的,审核岗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传递至复审岗。

第三十九条 复审岗对审核岗转来审核通过的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的申请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核准意见,传递至申报受理岗,由申报受理岗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复审不通过的,签署不予核准意见,退回至审核岗,由审核岗退回至申报受理岗。

第四十条 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但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的手(账)册,信息管理岗应于每年5月15日后,通过审核系统提取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数据,传递给出口企业的主管国税

— 41 — 机关征税部门,由其对出口企业未予核销的加工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信息管理岗应按月通过审核系统统计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等情况,填制《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已出口部分)》(附件10)及《已免税购进卷烟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未出口部分)》(附件11),连同经审核确认的《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一并传递给卷烟出口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四十一条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免税出口卷烟实行计划管理,并按下列规定分别管理:

(一)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的计划管理。

— 42 — 1.对属于规定的“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税务总局每年按季度下达免税卷烟出口计划,并于第四季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追加、调整。“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内容,包括出口卷烟牌号、出口数量、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家或地区、外商单位名称。

2.对于列入“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卷烟,国税机关应要求卷烟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将经中国卷烟进出口(集团)公司审核、盖章的出口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二)“重点管理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由税务总局每年按季度编制、下达。重点管理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内容,包括卷烟的出口合同号码、出口数量、生产企业、品牌、运抵国(地区)等。

(三)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采用两种渠道同时传递。除以公文方式传递外,还应在审核系统传递告知涉及该项业务的省国家税务局,并控制相关免税证明及核销的办理手续。对购进免税卷烟

— 43 — 出口的,计划需同时抄送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第九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信息管理岗应按以下要求在审核系统自动生成《出口税收待核查信息明细表》(附件12),并传递至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

(一)按月统计并传递放弃出口退(免)税选择适用出口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其他按规定适用出口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的出口信息。

(二)按月统计并传递放弃出口免税选择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的出口信息。

(三)按月统计并传递取消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信息。

(四)在审核或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其他适用出口免税或征 — 44 — 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计、传递有关信息。

(五)其他待核查适用出口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统计和传递。

(六)因出口信息传递滞后等原因,未能在4月30日前进行信息统计和传递的,应在接收到该信息的次月,与当月应传递的出口免税待核查信息一并进行传递。

第四十五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核对无误的,应将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当场将受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第十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申报受理岗应参照按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流程,受理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资料,可以当场办结的,不再出具受理通知。

— 45 — 第四十七条对申报受理岗转来的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资料,审核岗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时,通过审核系统核对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应出具证明的范围。

(二)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系统提示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应核对出口企业是否提供《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通过审核系统对审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上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审不符的,应核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出口数量、金额与代理出口协议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3.审核系统提示受托方正在或曾经被国税机关停止出口退(免)税的,应核对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发生在其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期间,如是,则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三)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应核对进口货物报关单是否为加工贸易专用联;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与加 — 46 — 工贸易手册的编号是否一致;申请表的内容与代理进口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是否一致。

(四)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应审核以下内容:

1.通过审核系统核对申请表中拟退运货物的数量、计税金额是否小于等于原出口数量、计税金额。

2.拟退运货物适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通过审核系统核对申请表的“冲减所属期”是否未超过退运发生月份的次月。

3.拟退运货物适用免退税计算方法且属已办理免退税的,核对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税额等项目是否正确,国库(银行)印章是否齐全。

(五)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应审核以下内容: 1.发现存在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情形的,不予出具并退回申报受理岗。

2.对属于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等实际发生内销的申请,

— 47 — 核对申请表的转内销数量是否小于等于内销销货发票上的数量,申请表可抵扣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属于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申请,核对申请表的转内销数量与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出口数量是否一致,申请表可抵扣税额和记账凭证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六)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的,应审核以下内容: 1.通过审核系统核对中标机电产品是否属于规定范围;中标设备中是否有《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核对贷款机构是否属于规定范围。

3.中标设备清单表中数量、总价的合计数与中标证明通知书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4.对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的,核对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对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核对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经审核符合规定且审核系统没有提示疑点,或审核系统虽提 — 48 — 示疑点但经核对纸质凭证、资料可以排除的,审核岗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传递至复审岗。

第四十八条

复审岗对审核岗转来的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申请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签署核准意见,传递至申报受理岗,由申报受理岗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复审不通过的,签署不予核准意见,退回至审核岗,由审核岗退回至申报受理岗。

申报受理岗应在出具《中标证明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第二联传递给综合管理岗,由其邮寄给中标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并传递相关电子信息。

第四十九条 综合管理岗应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在审核系统中对上月已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所对应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核查其上解信息,补税金额的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补办和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申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补办证明的,应在审核系统核对丢失证明种类、原证

— 49 — 明编号无误后,当场重新出具。重新出具的证明需注明“补办,原XXX号证明未使用过的,方可使用本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字样。

(二)作废证明的,通过审核系统作废已出具证明的电子数据,并在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上加盖“已作废”戳记,同时传递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使用证明的国税机关应根据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

作废证明后出口企业申请需重新出具的,申报受理岗受理申请资料后,相关岗位按本规范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处理。

(三)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或出口企业认为《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具有误需作废的,申报受理岗应核对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供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第十一章 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平台为依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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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办税指南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可在本网站(www.daodoc.com)首页或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查询。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口货物均可享受退税或免税。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主要有零退税率货物和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

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按规定退税率退税。该方法适用于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

⑶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出口使用过的旧设备等。

三、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属于报关离境的货物。这里所称的“境”是指关境,目前在税收处理上,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视为离境。货物进入保税区不视为离境。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已核销的货物。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基本计算过程为:

A: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指企业当期帐面的出口销售收入。) B: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

C: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⑴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⑵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

五、基本账务处理

2 见本网站(www.daodoc.com)—办税指南—出口退税—生产企业退税账务处理例题、外贸企业账务处理例题。

六、退税办理流程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受理的业务咨询电话如下:

一分局:57157548认定登记岗位; 57157

521、57157

522、57157

524、57157547申报受理岗位。

二分局:55216956认定登记岗位;55216995申报受理, 三分局:5746720

6、57466916, 四分局:57637087, 五分局:57652474,

六分局: 57157625认定登记岗位;57157600、571576

38、571576

39、571576

29、57157628申报受理岗位。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直接到市国税局税政科,申报受理窗口设置在青阳路的国税局二楼西大厅(第六分局)的一号、二号窗口,电话571576

36、57157637(浦先生),退税审核岗位设置在六楼的6002室(税政科),电话57157663(朱先生)、57157664(顾先生、徐先生)。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特别是企业名称或银行帐号发生变更时必须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退税无法到帐。

3 (二)申报软件的安装

出口企业在认定手续完毕后,并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前提下购买安装退(免)税申报软件。提供软件的企业是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昆山办事处地址:昆山柏庐中路401号(成峰商苑)4B-016室。传真57504718,电话:0512-57597527 唐小姐 13912622120 乔先生 13222254131 刘先生 13773131123 杜先生 15862679323 罗先生 13962421776 金先生 13205156056 陆先生 15051660155 时先生

每月的18日下午(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国税局3101会议室有软件操作讲解。每个季度的前两个月讲解生产企业,第三个月讲解外贸企业。

注意:软件安装完毕后,请保存好配送的软件操作手册,在日常工作以及集中培训时都要使用

(三)出口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后确认出口销售收入,而后在擎天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明细录入,生成免税申报数据,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导入到“绿色通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征免税申报),同时在擎天系统中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随同其它申报资料一起报送至主管征税机关(即使当月没有出口业务发生也必须进行免税零申报)。

外贸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限与生产企业相同,但无需在擎天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录入,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出口免税销售额作为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录入。录入规则如下:“发票说明”选择“08免税货物(外贸企业外销发票)”;“发票字轨号”按领购的“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机打通用发票”右上角发票代码录入(如132050610670),个别外贸企业用A4纸打印的外销发票字轨号统一录入132050610670;“税率”录入“0”;“销售额、发票起始号码、截止号码、开 4 票日期”根据机打通用发票和运保佣发票内容录入,可逐笔录入,也可汇总录入;汇总录入时按机打通用发票金额扣除当月发生的国外运保佣等费用差额录入,开票日期只需按第一张发票日期录入;“税额、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记帐凭证号、运输方式”无需录入。出口免税销售额将自动导入申报表附表及主表中。

外贸企业对于出口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每月网上绿色通道申报时,012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的“状态栏”必须选择“外贸退税”标志,申报系统会自动将这部分发票税额归到“待抵扣进项税额”中不参与抵扣。目前外贸企业“状态栏”自动默认为“外贸退税”。外贸企业发生内销或出口视同内销货物时(如出口零退税率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进项增值税发票在申报时“状态栏”必须选择“专用发票”标志,不得选择默认状态“外贸退税”标志,否则无法参与抵扣。

(四)网上交单与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即黄单)后,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核对无误后,使用“选择提交”向国税局提交报关单信息。经企业确认报送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报关单数据属于执法数据,将由口岸数据中心转给国税机关,作为退税审核的依据之一。企业未报送或报送的数据与纸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不一致,将造成无法退税或免税。经企业确认报送的数据,若出现纸质出口报关单有人工改动或与税务机关取得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时,将不能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初在本网站(www.daodoc.com)“通知公告”栏内有“当月应申报出口数据” 公告提醒申报。

退税申报凭证: ⑴出口发票; ⑵出口报关单;

⑶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需提供) 退税申报资料: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信息;

5 ⑵《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信息; 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信息(仅限于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电子信息,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信息; ⑻《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上述退税申报资料是在擎天申报系统中录入、生成并打印,其中⑴-⑷为生产企业适用,⑸-⑻为外贸企业适用。退税凭证须装订成册与退税申报资料一起在前述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报送至主管退税机关,其中电子信息网上报送。

七、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税发(2005)199号文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应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出口企业应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上述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在退税申报时报一份至主管退税部门。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6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八、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步骤

1、手册登记: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申报进口料件:在办理手册税务核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退(免)税申报:该手册项下出口货物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

4、手册核销:该手册在海关核销后,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时提供的进、出口汇总表,核销平衡表(这些表格要有金额栏)、手册核销情况的说明及海关的手册结案通知书等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手册的税收核销。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予以手册核销,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核销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九、出口补征税 1.补征税范围:

(一)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三)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四)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五)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7 (六)有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

(七)出口业务已经进行免税申报,但未进行退税申报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退税申报的;

(八)外贸企业数量少申报部分;

(九)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

(十)生产企业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

(十一)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

(十二)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

(十三)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

(十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十五)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2、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时间

出口企业应每月对上述十五种情形进行清理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并入正常纳税申报 (绿色通道) 中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时间如下:

(1)应在报关单出口之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中的第

一、

二、

三、

四、

五、十

二、十三款。

(2)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6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四款。

(3)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9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中的

六、

七、八款。

(4)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18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九款。

8 (5)应手册核销到期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一款。

(6)在接到补征税通知单后的补税,应在通知期限内到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款。

出口企业应征税的出口货物未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而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通知补税的,应到主管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应该进行出口征税申报的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涉及偷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补征税申报办法

通过绿色通道的“448”表《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录入,然后自动导入当月的《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及纳税申报表。具体操作方法见本网站(www.daodoc.com)—办税指南—出口退税—448表填表说明、448表操作指南。

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外贸企业原已申报的免税销售收入,由企业自行在绿色通道申报时进行负数冲减调整。 4.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9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上述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每月初在本网站(www.daodoc.com)“通知公告”栏内有“出口逾期未申报补税数据” 公告提醒申报补税。

十、外销免税核销

凡发生以下业务的企业,都必须到各分局进行外销免税核销申报: 1.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含提供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转加工);

2.暂按免税处理的间接出口业务(又称进料深加工、转厂或国内结转);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4.出口含金成份产品;

5.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出货物口免税。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1-02-10

推荐第8篇:出口退免税的完整会计分录

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3.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3600000

留抵税额、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之间是什么关系?

这些名词只是一个称呼,只有具体的弄清楚它的内涵才能理解。

“免、抵、退”税公式的思路如下:

1.先将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不得在当期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

2.计算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但对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计算销项税额,并以剔除后的当期进项税额去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如果抵扣完的,则不予退税并可能还要缴税;如果未抵扣完的,则不予退税,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只有在出现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情形下,才准予退税;

4.在实际计算退税额时,应先计算出一个退税的限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然后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此限额相比较,最后,以相对较小的数额为退税额。

我们再来看公式的具体计算顺序:

⑴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⑵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⑶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

当应纳税额

⑷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⑸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⑹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⑺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按照老师的分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公式中的当期免抵税额的期末余额是只增不减的,那么这个科目就永远这样挂着吗?

是的。这个科目就永远这样挂着

当期应纳税额

免税进口材料具体是免哪些税 ?

免税进口料件,是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某企业一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20万元,超期9天一直未向退税部门申报退税,该批货物征收率未17%,退税率未13%,则企业该怎样处理该事项

税法规定,超期的情况,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是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推荐第9篇:出口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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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或购买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可分为一般贸易出口免税、加工贸易免税和加工贸易间接出口免各三种情况。

(一)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主要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和生产特定产品出口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老外商投资企业。

1、政策规定

(1) 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58号文件、1995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9号文件和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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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包括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目前实行免税政策,不退税。

(1) 1995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1) 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 1999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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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

1、操作办法

(1) 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出口商品发票;

① 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① 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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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出口销售明细帐。

对于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贸部门的正式批文。

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出口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汇购买国外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经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品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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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复出口免税,在2000年底前,仅适用于申请继续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都实行出品退税政策。

进料加工免税,分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税和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经加工后直接报关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进料加工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

1、进料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 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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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核签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B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货物免税申请表;

D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E外销发票;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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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1、进料加工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上游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下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99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又规定:关于间接出口免税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1) 操作办法

① 上游企业免税申请

上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即转让下游企业)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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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C销售给下游企业的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下游企业免税申请

下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后30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上流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C外销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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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如何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的注册及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CO证书)。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汕头地区的签证机构,为帮助出口企业加深对CO证书有关规定的了解,就如何申办CO证书业务作一介绍:

一、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有资格向我局申请注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我局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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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注册手续的程序:

申请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的注册时,应持单位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前来办理,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我局给予保护。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印章、手签人员如有更改,申请单位应事先向我局报告。

三、如何申领CO证书:

1、我局在受理CO证书的签证时,本著扶持企业、服务外贸的宗旨,对货物装运报关出运后15天内到我局申请签证的,签发正常证书;超过15天的,申请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时,企业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或提单,经签发机构领导审批后,签后发证书。企业到我局申领正常或后发证书时,均立等可取。

2、企业申请签证时,应持申请单、出口发票及缮制好的证书前来办理,所附出口发票格式无硬性规定,既可打印缮制,也可手写,特殊情况,发票复印件加盖印章也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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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书内容时,必须填写更改申请单,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收回原发产地证书,换发新证。

4、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先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办的《国门时报》登报声明,我局凭《国门时报》编辑部出具的回执及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有关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予以重新办理申领证书,并在重新签发的证书上注?quot;××年××月××日签发第××号原产地证书作废\"。

5、我局为方便出口企业,在简化手续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凡已在我局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注册登记的企业,如需增加一般原产地注册者,无须提供相关单据,由我局直接在其普惠制注册档案上增加一般原产地注册登记。

出口免税

1.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条例第50条)

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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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税放行。(办法第21条)

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署税字〔1997〕867号)

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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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第6章 出口退免税会计习题

第六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不予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A.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B.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C.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D.无出口经营权的一般商贸企业

2.下列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是()。

A.没有出口经营权,但国家税务总局特准出口退税的企业 B.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C.在国内采购货物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D.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货物的外贸企业

3.下列适用增值税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的货物是()。

A.军品B.原油C.天然牛黄D.糖

4.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如果该应税消费品是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其退税公式为()。

A.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离岸价×消费税税率

B.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出口价×消费税税率

C.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到岸价×消费税税率

D.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5.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收到增值税退款时,应贷记()账户。

A.主营业务收入B.其他应收款C.营业外收入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申请消费税退税时,分录为:()。

A.借:其他应收款贷:主营业务成本

B.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C.借:其他应收款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D.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主营业务成本

7.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给予()。

A.免税并退税B.免税不退税C.不免税也不退税D.以上方法都可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办理出口退还消费税的有()。

A.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B.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C.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D.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

2.“免、抵、退”税方法适用于()。

A.有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出口B.无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C.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D.非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允许办理退还增值税的货物有()。

A.工艺品B.生漆C.山货D.纸制品

4.下列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可在出口时办理退还消费税的有()。

A.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

B.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

C.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D.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

5.下列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并退税的企业有()。

A.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B.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C.在国内采购货物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

D.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

三、判断题

1.目前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实行的是“免、抵、退”税法。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一律免税但不予退税。

3.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与其征税率相同,即出口货物的消费税能够做到彻底退税。

4.只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其增值税才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5.“先征后退”法是对出口货物先按内销方法缴纳增值税,再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6.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按出口货物的购进成本和消费税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7.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收出口退税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

8.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由生产企业先计算缴纳消费税。

四、实务题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6年3月份和4月份分别发生以下几笔购销业务:

(1)2006年3月份:

① 报关离境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30万美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1∶8.20);

② 内销一批货物,销售额为300万元;

③ 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购货额为500万元。

(2)2006年4月份:

① 报关离境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是60万美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1∶8.30);

② 内销一批货物,销售额为250万元;

③ 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购货额为450万元。已知上述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上述购销额均为不含税价,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办法,增值税退税率为15%。

计算该企业2006年3月份和4月份应纳或应退增值税税额。

2.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购进甲商品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 000元,增值税68 000元。该批商品均已报关出口,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收到外销款项86 000美元,报关出口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0。甲商品增值税退税率为13%。购销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支。要求编制相应会计分录。

3.A化妆品厂将自产化妆品(消费税率30%)一批销售给B外贸公司,不含税售价700 000元,生产成本550 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结清。B公司将该批化妆品出口,离岸价格110 000美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0。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为17%。要求编制A化妆品厂和B外贸公司各自相应会计分录。

4.某外贸公司购进供出口的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20 000元,增值税为37 400元,该批商品的一半已办理了出口报关手续,并已收到销货款USD15 000,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0,出口商品增值税退税率为9%。要求编制相应会计分录。

五、综合题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5%。2007年

1、2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月份。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50万元,增值税144.5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2)2月份。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货物已移送。

要求: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7年1月份和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并编制相应会计分录。

第11篇: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关注要点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关注要点及风险规避

一、生产企业申报审核关注要点及风险规避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原文件是产品)的货物。

2013年65号公告: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

(4)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24号公告规定: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号

(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012】39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4、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74家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

列名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试点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

针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范围作为注册税务师在日常代理过程中要关注哪些方面问题哪?

(1)对企业出口增长变化幅度分析。关注出口企业当期出口额比往年增长特别大的企业。

总体下降,但个别产品出口增长幅度过大。

(2)关注是否有报关出口敏感货物(服装、电子产品等)而且金额较大的企业。

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主要关注出口的体积小、价值高、退税率高、出口额较大、出口增长异常的其他未列名的电子产品等。

采用手段

(1)以实际内销的CPU虚假报关出口。

(2)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实施循环骗税。

出口企业一方面进口CPU,另一方面又将CPU返销出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CPU在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的;或经核对出口企业的CPU出口数量与供货企业提供的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电脑城等交易场所交货的。

(3)通过“地下钱庄”虚构结汇假象。

一般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国内销售CPU的货款,多个账户汇入

3、重点关注企业的生产能力 (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异地成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出口)

①生产工艺流程核查

检查人员在实地调查中,通过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了解,从原材料的投入到产成品的产出,分析判断该企业能否生产出口货物。

②设备生产能力核查

设备生产能力核查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设备数量、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估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

③产品物耗情况核查

通过耗用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与成本、收入的对应关系,估算产品产出。也可以从产品物耗审核入手,与产废率核查结合起来考虑。此外,还可以从原料间的配比关系,分析投入的真实性、合理性。

一家以委托加工生产涤纶地毯的外贸企业,涤纶地毯主要原料有涤纶丝、海绵、无纺布等。

一张报关出口马来西亚373包涤纶地毯净重12500公斤,68416.25平方米。

根据企业提供的购进的原材料及耗材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耗用涤纶丝16993.2公斤,海绵8372.2公斤,无纺布1563.8公斤

出口产品扣除海绵、无纺布重量,净重2564.2公斤(企业申报的手续中海绵、无纺布无损耗),扣除海绵、无纺布,涤纶丝投入产出比2564/16993.2=15% (相当低)

④单位产品能耗核查

能耗核查是指根据纳税人的水、电、煤、气、油等燃料、动力的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估算其生产、销售数量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单位产成品耗用的燃料、动力指标相对稳定,耗用数量容易控制的行业,如纺织、塑料加工、榨油等。

⑤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

工资支付、职工人数核查主要从纳税人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情况,生产工人出勤、上岗情况估算其完成工作量,进而估算销售数量。如对计件工资的核查,即按照关键工序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估算。

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采用计件发放工资的行业,如服装加工、玩具制作、工艺品加工、鞋业、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等。

⑥产品特定指标核查

产品特定指标核查,主要根据产品特性,对辅料耗用情况,作为关键指标进行核查。

如镀金行业使用的氰化金钾,炒西瓜子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贴牌生产企业的外购商标,包装物,印染行业的蒸汽等以正常企业的使用量为模板值,估算出纳税人实际产量。

⑦进项材料核查

用废单位、以农产品作为原料的单位,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以及运输成本较高的单位要重点分析。

根据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分析是否有虚构购入业务,分析其付款方式、供货单位、材料入库手续、运输方式是否存在疑点。

按照工艺流程分析购进的原材料是否是属于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

某公司主要出口产品为CRT彩电(商品代码8528721100,退税率17%)

购买电脑配件取得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用“ACEITV193WLb”、“ACEITV223Webd”等型号替代货物具体名称,用“电子元件”替代CPU等,用“主板”替代电脑主板等。

虚构生产过程,通过买单骗取出口退税

(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1、一般贸易方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的确定?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确定?

申报计算时应关注几点

①审核销售明细帐金额是否与出口发票金额(与外销合同相对照)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退关退货等现象。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正确(是否以出口日期为准)。

目前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收汇核销之日确认销售;(2)以取得报关单日确认销售;(3)以收到口岸电子信息日确认销售;(4)以“三单”(即报关单、核销单、自营出口发票)齐全后确认销售。

注意销售收入确认后不予免征抵扣税额的计算

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2013年61号公告: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3年61号公告:

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②审核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其销售明细帐记载的金额是否按离岸价(FOB)入帐,是否将运保佣费用从到岸价中剔除还是将其记入销售费用,明细帐上记载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注明的外销收入是否一致。

国内运费审核:外销产品运费与装运货物体积是否配比

国税发[2002]11号: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2012】39号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③核查外贸企业记载的销售明细帐中的收入额与报关单上的金额是否一致。

④出口货物记帐汇率的核查

检查生产企业有无随意变换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情况。

⑤“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的核查

一是核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

二是核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

三是核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明佣还是暗佣)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4号公告: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

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进料加工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数据如何取得哪?

2013年12号公告明确进料加工业务统一采用“实耗法”计算

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确定计划分配率至关重要

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①首次实行纸质手册管理的,计划分配率=最早启用纸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②次年计划分配率按照企业上年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①首次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计划分配率=海关电子化手册备案数据中最早启用手册的(备案计划进口总值÷备案出口总值)。

②实行电子手册管理次年的计划分配率按照上年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综合实际分配率=上年度已核销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上年度已核销复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

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综合实际分配率确定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

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3、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当期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凭证、资料的审核

1、资料的审核

(1)外销合同的审核

主要内容:国外购货方国别、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贸易方式、价格构成、付款方式、运达港;货物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等。

(2)国内采购合同的审核

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供货企业名称、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合同总额、付款方式、交货地点;

2、免抵退税申报表的审核

(1)关注申报的退(免)税资料是否完整,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各类报表。

(2)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核查其表中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内销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附表的各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应指标合计数是否一致。

3、退(免)税凭证的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

①审核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核对报关单信息。

报关口岸情况分析。关注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次数比较多,金额比较大的又比较集中的出口企业。(舍近求远)

②审核其贸易性质栏是否填明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有无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不退税项目混入一般贸易申报。核查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进入保税区或保税区仓库等不离境货物申报退税。

③审核报关单的运编号、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报关的价格与价值有无明显的背离现象。

④审核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检查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⑤有无错误使用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将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或将高退税率货物申报为低退税率货物的核查,出口货物与出口国的销售季节是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注意出口日期、出口商品代码

当认定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不一致时,一方面到海关、货代公司进行调查;另一方面可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的调查以此来确定相对准确的商品编码;

20019090901按13%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5%;20019090902按17%征税的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退税率为13%.

云南大理地区脱水蔬菜

2012年2月海关调整蔬菜产品代码库的出口退税率,原海关商品编码“07129099902”未调整前“征17%、退15%”,调整后执行“征13%退5%”。

后来经过及时与海关沟通将该类脱水蔬菜列入20大项以“2005”或“2006”开头的商品代码中, “征17%、退15%”

(2)出口结汇水单的核查

另外关注收汇金额是否与报关单上的一致。

30号公告: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特殊情况视同收汇)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收汇额+视同收汇额)/出口额

4、对退运退货的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013年12号公告:

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外贸企业申报审核关注要点及风险规避

(一)免退税基本政策把握的关键点

1.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比生产企业多了一个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外贸企业不得将国内购进原材料进行委托加工(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必须以作价加工方式收回。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计算

1、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1)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2)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三)外贸企业免退税的具体操作中的审核关注要点

代理出口的概念:不垫付资金、实购实销、不承担风险、货物所有权归委托方(客户、货源均是委托方的)

①真代理两种形式:贸贸代理、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其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

信息转化:报关单信息一旦开出代理出口证明即转化为代理证明信息,该报关单不得再用于办理退税,大连2102,北京210上传总局,清分到各地。

②真自营假代理:有些企业出口征税产品或单证不齐申报采用此种方法

比如:温州人在大连成立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其税务登记号是经营者身份证号,为其开具代理证明。总局信息会清分到温州。

根源解决:要求委托方必须办理退税认定,代理证明识别机制不按识别号,应按退税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分。

③假自营真代理:政策规定此种情况不退税

实际工作中好多企业按下列方法操作:

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退税,受托方完全按自营出口作帐处理。利润正好是手续费收入1%

计算公式:计税依据=收汇额-(手续费+费用)/(1+征退税率差)

手续费不用交营业税

根据3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7的规定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所谓的四自三不见

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出口交易”业务。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审核企业会发现:没有前期预付款,外商结汇后的当天或次日全额向工厂转付,并且是货款的大部分,剩余的款项在退税款退付后才进行支付

另外关注外销合同签订情况

1、假自营真代理的风险规避

①核查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签订人) ,以及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重点核查各类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符合逻辑。

与中外运公司交流,它有一个网络平台—国际航运网站,查询船务公司开的提单,证明发票上的货物进了哪条船?

②核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等会计科目,并与相关表单核对,看账、证、表是否一致。

在账面中没有任何关于对供货商实地考察、验货等任何费用,包括差旅费;

③核查账簿凭证内是否存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利润的单据,是否存在将等额或近似退税款的金额以其他名义转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情况。

④核查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是否一致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A、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B、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⑤换汇成本分析。

换汇成本=[进货计税金额(RMB)*(1+征退税率差)] / 出口金额(USD)

对换汇成本低于且极接近汇率的,是否是“真代理假自营”或挂靠经营。分析企业是否通过虚列佣金、运费、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形式,将代理业务、挂靠经营产生的利润转付给实际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对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业务,核查进货发票、采购合同,确定是否有高开进项发票或实际出口数量小于进货数量的情况。(FOB价报成CIF,出口样品少收款,由海运改空运,支付高昂的空运费)

2、退税凭证的审核要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外贸企业)

①核查其有无在某一时期内大量取得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区企业开具的连号发票,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相同,金额又接近最高限额的情况。

②核查某一时期存货余额是否大幅超过当年或往年可比余额;某一时期大宗货物采购超过合理水平,或者不符合逻辑关系的剧增。

如:取得的原材料发票为梭织面料,出口货物为针织服装,且原料采购过程中无物流反映,原料与出口产品的属性不符

③核查票面记载的货物单价,看是否存在明显虚高的情况。

④核查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及其记账凭证,并逐笔核查外购货物有无验收入库记录、货物运输记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的货物数量、名称、单价等与进销存月报表以及仓库实物账是否一致,并到仓库、货物堆放地进行实地盘点和勘查。

⑤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资金流动情况。关注银行承兑汇票

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与货款支付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核对货款支付情况,对于通过银行结算的,核查支票等单据内容和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对于通过现金结算货款,尤其是大额现金支付的,重点核查现金日记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可以将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总账账面数、会计报表填列数进行对比,将提取现金情况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从中寻找疑点,找到突破口。

国税发[1995]192号

⑥结合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方式、仓库验收记录、货物存放保管及发出等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就可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实供货企业生产能力、销售货物的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一步证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为虚开。

⑦核查外贸企业有无重复申报退税和抵扣;从征税部门调取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的信息,查实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后有无收到红字发票冲减进项税额。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2)出口货物报关单审核

①审核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要检查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对通过增加商品扩展码的方法改变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的,要检查计量单位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通过改变计量单位的方法而增加实际出口数量或减少进货数量。

②审核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

对于外贸企业分析判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必要时延伸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3)出口结汇水单的核查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时,注意审核出口业务的购货渠道、付款方向和出口退税款的资金流向等情况。下列情况属资金流向异常

①货物报关出口后即收汇,出口企业在收汇的当天或次日,将出口货物的价款付给供货方,收到退税款后,再将退税款支付给供货方或第三者。

②出口企业收汇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支付给个人。

③收款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单位不一致。

另外关注收汇金额是否与报关单上的一致。

(4)各种原始单证的形成时间是否符合业务正常流程。

主要流程顺序为外销合同、采购合同、进货发票、报关单、结汇单据、付款单据,进货发票也可能在结汇后付款时才开具(先出口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13年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款)。

对各环节时间极为靠近,整个出口运作时间极短的,也应关注。

3、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审核

(1)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提供的凭证、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有效,《报关单》上是否注明“来料加工贸易”字样。

(2)已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是否将海关列为进料加工监管的货物混入来料加工贸易中,开出了免税证明。

(3)耗用的外购国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剩余边角余料的处理

第12篇: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构成要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构成要素

出口货物退(免)税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退(免)预算级次和违章处理等八项内容,其中:范围、退税率、计税依据是构成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主要指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它是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也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它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都是纳税人,享受人只是纳税人的一种负概念。享受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所有事项,否则应由该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退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退税,即出口退税的客体,它是确定退税类型的主要条件,也是退税的基本依据。而货物范围,是确定退税对象的具体界限。纳入退税范围的退税对象,由于退税前的征税规定不同、退税率不同和出口方式不同等,必须把出口货物的退税对象在具体范围上予以明确。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时,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具体包括出口离岸价、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数量等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正确地确定计税依据,既关系到征退税关联问题,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和地点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它包括多长时间办理一次退税,以及在什么时间段内申报退税。

退税地点是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

以1993年底各地实际退税为基数,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对于超基数部分的出口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即预算级次为中央级。

(八)出口货退(免)税的违章处理

指出口企业或当事人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13篇:山东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实施办法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出口退(免)税的日常检查,强化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漏洞,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是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所退(免)税款的准确性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它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手段,是正确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的检查;

2、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疑点的落实;

3、出口企业的经营方式(自营或代理)是否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

4、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为企业自产货物;

5、出口退(免)税审批中计算机审核疑点的检查落实;

6、出口企业出口业务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

7、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是否规范;

8、出口增减变化幅度、出口金额、出口敏感货物、报关口岸、换汇成本、出口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等有无异常;

9、其他有关出口退(免)税异常情况的落实。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应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进行,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指标的分析于季度、半年、年度终了后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检查按以下方法进行:

1、对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的检查。主要通过审核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结合企业的性质,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出口退(免)税资格及所采取的退税形式是否正确。

2、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疑点的检查。主要是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资料和电子信息的比对情况,采取发函或实地调查的方式落实。

3、对外贸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检查。主要通过对其帐务处理和资金流向的检查确定其是否存在借权挂靠或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等违反政策的行为。

4、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是自产货物的检查。主要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有关会计科目的检查,确定其有无出口超过规定范围的非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的行为。

5、对出口退(免)税审批中未通过计算机审核的检查。主要是通过对计算机审核中出现的“”、“W”、“E”三个级别的出口业务的分析,对发现疑点但能够按规定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不能进行调整的应认真调查核实。

6、对出口企业出口业务账务处理的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其帐务处理,确定出口业务所需资金的流向是否与出口货物的购销情况一致,出口退税额是否计入有关的会计科目,有无异常现象。

7、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的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出口企业是否按出口退(免)税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是否及时填报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应抵扣税款是否及时办理了抵扣手续。

8、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免税的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出口企业有无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及时到退税管理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9、对出口增减变化和出口金额的检查。主要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确定出口额增减变化异常的企业名单,然后通过深入企业对其业务往来和有关帐务的检查,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

10、对出口敏感货物的检查。主要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对企业出口敏感货物的会计处理和供货企业的征税情况进行检查,确定企业出口敏感货物的真实性。

11、对报关口岸的检查。主要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分析其报关时间和供货企业是否相对集中,货物是否属于敏感货物,确定其真实性。

12、对换汇成本的检查。主要通过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中进项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额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换汇成本是否低于规定的下限或高于规定的上限,有无异常。

13、出口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的检查。主要是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进货数据和专用缴款书的电子信息,分析在一定时期内出口企业从敏感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总量,通过发函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落实出口货物的征税和资金结算情况,确定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审查有无骗税嫌疑。

第七条 出口退(免)税日常检查的实施。

一、确定检查对象

根据日常检查的内容和具体工作需要,通过日常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和有关出口信息指标的分析评估确定日常检查的对象,然后按照第六条所规定的方法,组织实施日常检查。

二、日常检查信息的采集与资料的整理

1、日常检查信息的采集可通过对电子信息的筛选与摘录进行,所采集的信息应填制《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指标分析单》(见附件一)和《计算机审核疑点分析单》(见附件二)。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对疑点较大的需到出口企业实地调查或采取到与有关部门落实等方法进行。

2、到出口企业实地调查,应填写《出口货物调查核实通知》(见附件三),通过采取核实企业的业务往来和帐务处理等形式来进行;到有关部门落实可采取记录或取得证明等形式来进行。对所取得的资料要归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对问题分析处理的依据。

3、对有关资料的取得要遵循实事求是、简单明了、准确可靠和依法取得的原则;有关信息的采集需要按法定程序办理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分析定性

1、对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定性,要遵循依据准确、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定性适当的原则,定性结论要简明扼要,表达准确,符合实际。

2、对分析定性意见,要填制《出口退税日常检查定性分析单》(见附件四),并经调查人员和有关领导签字。

3、对定性有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进一步核查;对定性无问题的,归档备查。

第八条

出口退税日常检查是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把日常检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日常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以利于加强各市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出口货物调查核实通知

(200

)第

我局在对你单位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

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现派

同志到你单位,请予以配合。

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第14篇:出口企业退免税基本规定(培训内容)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础知识

及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它是一种税收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有哪些?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在加工生产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予以退还。(外贸企业)

2、“免抵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简单点说就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的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再按规定退税。(生产企业)

3、“免、抵”税。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原“以产顶进”钢材加工企业)

4、免税。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部分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成本。(来料加工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

五、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及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可以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

2.报关离境;

3.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4.出口收汇并核销。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外贸企业退增值税:依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外贸企业退消费税:依购进货物消费税专用税票所列“计税金额”或“课税数量”;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二条第

(三)款第1项规定,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离岸价格,纳税人申报的离岸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第

(三)款第1项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注意汇率问题:应按每月1日或出口当日汇率计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国税机关印制)一式两份,并持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在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

(一)、办理程序

a认定办理:区县局接受申请——退税部门(岗位)首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待批文书模块对出口企业做退税标识——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系统自动带出登记同步信息——退税部门手工补录未同步信息及其他需要补录的信息——提交市局进出口科对出口退税认定进行确认。 退税变更及注销

b、变更办理:30日内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填写•出口退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填发新的出口退税认定表,并将变更资料录入计算机。

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时如涉及出口退税资格内容的,应当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先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再进行出口退税资格变更,退税部门需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同步变更覆盖的信息进行确认,保证企业信息的一致性。

c、注销办理:出口企业取消退税资格或注销时,必须先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退税资格注销的操作,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的取消资格或注销操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未取消出口企业资格前,综合征管软件不能进行出口企业的注销。注销退税认定应特别谨慎,注销前必须结清退税款。非特殊情况下不得注销。

(二)、未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的货物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相关规定

(一)生产企业申报时限 生产企业正常申报截止期限: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15日;(逢节假日顺延)。

延期申报截止期限:生产企业自批准延期申报之日起3个月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结汇核销截止期限:自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

2009年4月14日出口,7月14日到期,最迟在7月15日前申报(正常申报期限)

2009年10月21日出口,2010年1月21日到期,可以在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如果需要延期最迟在5月15日前申报(2010年1月份申报期限为1月20日止)

(二)生产企业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及电子数据(有“上年”数据的提供);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其中附以下凭证(为便于传递,必须装订成册,下同):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3).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为出口商业发票);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仅委托代理出口企业提供);

(5).•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及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出具的核查报告(有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提供)。

4、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同时附送:

(1).发生进口业务的 a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电子数据;

b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2)发生进料核销业务的 a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电子数据;

b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c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d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e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

(三)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之间的对应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此栏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相对应。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此栏与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相对应。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四)生产企业申报单证和报表的基础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 对报关单的审核主要侧重三个方面:

一是报关单是否过期;

二是真实性,即报关单必须是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审核是否是伪造的;三是内容的审核。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未在90日内申报,到期之日是否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特殊原因是否附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与报关海关联系,调查清楚。

(3)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贸易方式栏是否为属于免退税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有无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不退税项目混入免退税申报。审核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未离境(国家规定可以退税的除外)货物申报退(免)税。

(4)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如与经营单位不符,应重点审核此批出口货物是否代开票;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审核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5)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运单编号、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发现有差异的,应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电子申报数据。

(6)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审核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是否有依据,有无通过改变计量单位的方法而增加出口数量或减少进货数量。

(7)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是否自产,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能力,玻璃制品里有塑料制品)

(8)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与所提供的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或申报表上填写的收汇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

(9)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防范非自产产品未申请审批进行退税。

(10)成交方式是离岸价格(FOB )还是到岸价格(CIF、C&F)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

“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FOB,是英语Free on Board的缩写。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除“离岸价格”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成交价格还有“到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格”和“工厂交货价格”等。 “到岸价格”又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IF,是英语Cost Insurance Freight的缩写。在该价格术语中的成本(Cost)是指“货价”,相当于FOB价格,故CIF价格实际等于FOB价格加保险费和运费。 “成本加运费价格”又称离岸价加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F,是英语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

2、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出口货物的企业凭银行结汇水单,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出具的出口已收汇核销的一种证明单据,是出口货物的企业财务部门凭以核销应收外汇账款的凭证。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是否与申报退税的企业一致。

(2).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是出口退税联,核销单号码与申报表上的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

(3).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应当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匹配。

(4).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上是否有主管该出口单位的外汇管理局加盖的己核销印章,是否有海关在收汇核销单盖有骑缝章。

根据集中查验核销单的需要,对出口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审核无误后,建议在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手工注明“已提供核销单”字样。

(5).在规定的期限,还应审核由企业自行装订保管的核销单同退(免)税申报明细表相比,是否齐全,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

3、出口商业发票的审核 企业签章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统一的《安徽省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和内资企业自制的发票两类,是出口方开具的出口货物价格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是销货的凭证,是买卖双方的记账依据。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为:货物的品名、规格、货号、单价、数量、成交方式、金额、货物的出境港口至目的地(或目的地港口);客户的定单号和合同号;收货人名称、出口人名称;制单日期;企业负责人签字等等。审核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中“发票号码”、“出口数量”、“计量单位”、“销售金额”与申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2).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记载的金额与出口销售明细账记载金额是否一致。

(3).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成交方式”是离岸价格(FOB )还是到岸价格(CIF、C&F);金额与报关单、核销单是否相符。

4、单证与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比对,检查企业电子数据录入的正确性。

出现有纸质单证未在申报明细表上反映;或者在申报明细表上找不到对应的纸质单证;单证内容与申报明细表上的内容不符,其他录入错误等问题的,应通知企业查明原因,补报单证。防范由此可能带来的少退(免)税或者多退(免)税的问题。

主要比对的指标:报关单号码、出口日期、核销单号码(即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通过“商品名称”判断是否是非自产产品。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审核。

申报表种类、份数、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对一些不必要的表(如: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申报明细表、没有“上年”数据的汇总表附表)应退回企业并告知不要打印,以避免浪费,减少资料保存量;报表中数据的自身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汇总表与明细表中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汇总表、明细表与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一致。有关报表的具体要求是: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a、企业应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货物(包括当期单证齐全和当期单证不齐),录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b、对前期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录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企业在申报系统录入明细申报数据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后,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报表审核。

对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按月核对进口料件明细账记载的进口料件金额,是否已全部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五)法律依据

皖国税函„2003‟74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353号 关于重申和明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常用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单证的办理

A、概念及两种加工贸易的区别 1.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的主要特点是:

(1)自进原料。我方经营单位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我方经营单位进口料件后自行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我方经营单位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我方经营单位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经营单位承担。 2.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换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 来料加工贸易中,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补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补偿。出口企业进口料件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3.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1)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料件进口是由外商提供而不是我方购买,而进料加工则是由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

(2)来料加工由外商提供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其货物所有权均属于外商,我方只是按其要求加工,对货物无处置权。而进料加工业务由我方经营单位购买进口料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3)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 B、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程序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须持手册原件、•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等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C、来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程序 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按规定填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并附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明‣及有关资料;

(2)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生产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货物复出口后,生产企业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免税出口明细)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前,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向退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

出口企业应在退税申报期限内(即出口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之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延期申报手续。 三条特殊原因(国税发„2004‟113号):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4‟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视同自产产品的相关规定

(一)、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a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a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c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应核查的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自产产品范围等。

2、对照检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范围。

3、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视同自产产品货源、付款及纳税情况是否正常。特别是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视同自产货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27号)进行税收函调,排除一切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免、抵、退”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

4、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应在申报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收购非自产货物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法律依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48

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

五、新办出口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的特殊规定 新办出口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按月申报,但只正常计算和审核审批,需等到第13个月一次性办理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出口货物

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六、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法律依据: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第15篇:电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要求

电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要求

一、1#盘数据库名称:

增值税进货凭证

消费税专用税票

增值税申报明细

消费税申报明细

二、2#盘数据库名称

增值税发票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数据

出口创汇申报

三、申报表:

(1) 出口退税 货物进货凭证明细表

(2)消费税进货凭证明细表

(3)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消费税退税申报明细表

(6)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扣税申报表(共四张)

(7)企业自加商品扩展码申报表

(8)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原始凭证:

(一)申请 出口退税 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申请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送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 进出口 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出口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有套印税务总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填列的应税项目不得超项,金额不得超格,不得涂改,否则视同废票处理。

(2)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 (3)盖有 海关 验讫章及 海关 经办人员签字的《出口货物 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 报关 单应按 报关 单上的项目要求填列,不得随意涂改。

(4)必须提供《出口已收汇 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销售发票(外销发票)。必须详细列明合约号或订单号码、货物名称、规格、重量、单价、计量单位、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6)提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备核)。

(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三)对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列举的有关凭证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提供的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还应提供对 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四)内资生产企业和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补充规定。

内资生产企业和新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除了提供前述有关 单证 外,还需填列提供以下报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及汇总;《出口企业外销货物进项税额申报表》(95年7月起用《出口企业内外销进项划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申报盘片中的数据要求:

(一)增值税进货凭证

1、一般出口业务的进货凭证

增值税进货凭证的录入 单证 为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税票),增值税发票作为辅助审核凭证随单据申报。

A、企业代码:企业 海关 代码,十位;

B、企业名称:输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显示;

C、关联号:暂不填;

D、部门代码:若企业分部核算,则输已在企业登记模块中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输入空;

E、申报年月:即退税所属期的概念,四位,如:9710;

F、序号:不足4位,请前补零,如:0065即第65条。\"企业码+部门码+申报年月+序号保持唯一\";

G、进货凭证号:专用税票的11位编号+2位项号(01,02,03),类似 报关单 号的输入方法,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在税票的右上角。一张税票上若只有一行明细数据,则输入11位号码后,后补01;若有多行数字,则第一行后补01,第二行后补02,以此类推。

例如:(0961)1234567数字共11位

第1位:0表示专用税票,1表示分割单

第2-3位:印刷年份

第4位:印刷批次

第5-11位:流水号

第12-13位:项号

税票的第一行明细数据对应的进货凭证号应为:0961123456701

税票的第二行明细数据对应的进货凭证号应为:0961123456702

若企业划细核算,税票上只有一行明细数据,而 外贸 企业在申报中对应两个商品代码,则应录入两笔数据,相同的进货凭证号,不同的商品代码及各自的数值。有的专用税票上开具不规范,多\"合计\"行,则此行不应输入。H、开票日期:按yy+mm+dd的格式输入,如970921即表示97年9月21日;

I、商品代码:企业自加商品需先在商品码维护中追加;

J、商品名称:系统自动显示;

K、数量:

L、单价:系统自动根据数量和计税金额计算生成;

M、计税金额:

N、法定征税税率:按百分比格式输入,如17.00;

O、征收率:系统自动生成;

P、实缴税额:系统自动计算,若与纸介质不符,经确 定单 据有效,则以单所列数据为准,可人工修改;

Q、退税率:系统自动查找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退税率;

R、可退税额:系统自动生成;

其余字段忽略不填。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录入方法(限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12种货物)

进货凭证号码为:字母PT+数字编号;

计税金额为:发票金额/(1+6%);

征税税率为6%,退税税率为3%或6%

3、委托加工、配套出口类业务的进货凭证

出口业务类别:

委托加工(加工费、材料费)

配套出口

填报要求:

委托加工出口贸易的库存申报是在货物购进后,根据每笔委托加工贸易的原、辅材料及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样式见表一)并在出口退税处下发的\"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进货凭证。在填报时,发票号、开票日期、供货企业税务证号、单位、金额、征税率、征税税额等各项按增值税发票逐项填报;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购货数量等项,属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出口成品的实际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及出口数量填报。

要注意的是,加工费所填报的商品代码在退税时也参与同一商品代码下的加权平均,对平均单价有所影响,因此可设不同的扩展码区分,避免该出口商品在经验单价上的差异过大。

配套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方法与委托加工贸易的申报方法相同。在\"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逐张录入配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并按不同商品逐笔填报出口。

(二)、消费税专用税票

消费税专用税票的凭证录入同增值税进货凭证,但不填征收率,从量定额的计量单位不允许更改。

(三)、增值税退税申报明细

1、一般数据类型

增值税申报明细录入的数据与本市目前使用的《出口登录表》数据基本相同。主要有出口 报关单 号、出口收汇 核销 单号、出口发票号、代理证明号、远期收汇证明号和出口数量等。

A、企业代码:企业海关代码,十位;

B、企业名称:输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显示;

C、关联号;暂不填;

D、部门代码:若企业分部核算,则输已在企业登记次开发模块中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输入空;

E、申报年月:即退税所属期的,概念四位,如:9710;

F、序号:不足4位,请前补零,如:0065即第65条。\"企业码+部门码+申报年月+序号\"保护唯一;

G、出口发票:不可为空;

H、报关单 号:9位编号+3位项号(001,002,003....);

I、关单离境日期:暂不填;

J、核销 单号:9位;中间斜杠不填;

K、商品代码:企业自加商品需先在商品码维护中追加;

M、商品名称:系统自动显示;

N、数量:实际出口发货数量;

O、代理证明号:委托出口时取得的对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

其余字段暂不填。

2、派生特殊数据类型一消费税申报明细数据

在申报系统或审核系统都是由增值税申报明细直接生成,故企业申报数据时,可忽略此部分数据。

3、委托加工数据的申报

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方法与一般贸易退税申报基本相同,只在出口发票号前加\"WT\"以示区别。具体填报时根据《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的每笔委托加工业务逐行填报。即对一笔委托加工出口贸易,其相应组成的原、辅材料及加工费各一行分开填报。其中,同一笔委托加工贸易在填报登录表时,其出口发票号、报关单号、核销单 号、销售期、代理证明号、远期收汇证明号等项所填报的内容相同;其余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出口数量、退税率、可退税额等项则按对应原、辅材料及加工费的实际数据填报,原辅材料的出口数量应填报所耗用的材料数量,加工费的出口数量按成品的实际出口数量填报。

第16篇:税源管理岗位考试(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第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答: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解释:本条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单位:既可以是内资,也可以是外资;既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外贸企业。自营:货物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委托:货物所有权发生一次转移。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解释:本条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若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成为“出口企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若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就是“非出口企业“,适用出口免税政策。

二、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货物、劳务范围: 指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一般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视同出口货物

包括: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零税率应税服务

(1)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等

三、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货物、劳务范围 1.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税货物

退消费税政策

2.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税货物

免消费税政策。

四、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计算方法 1.“免抵退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免”税,指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抵”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额;

注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退”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2.“免退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或者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出口货物劳务

(2)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如:特殊区域水电气,为购买方)

“免”税,指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退”税,指进项税额退税。

退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来计算,而不是按出口发票的FOB价计算。

若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六、题库

1.一外贸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出口,增值税发票注明进项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征税率13%,退税率5%,该批货物全部出口,收汇额8000美元,记帐汇率6.28元/美元,则该企业可退增值税多少元( A )

A.2500元 B.6500元 C.3750元 D.3105元

2.主管退税机关在审核计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额时,计算的依据是( D )。

A.全部销售额B.单证不齐的出口额C.单证齐全的出口额D.单证齐全且与海关出口信息核对一致的出口额

3.出口报关单中以下那种成交方式为离岸价( C ) A.C&F B.C&I C.FOB D.CIF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次按照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 B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 填报; A.当期 B.上期 C.下期 D 本年累计

5.从2004年11月1日起,国家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新旧退税率的划分时间应以企业提供的( A )为准。 A.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B.财务上的记帐时间 C.收到销货款的时间 D.实际申报退税的时间

6.关于代理出口货物,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 )。

A.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免)税 B.在受托方办理出口退(免)税 C.委托方或受托方都可办理退税 D.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帐收入申报办理征免税手续,当期支付的下列费用一律冲减出口收入。( ABC ) A.境外运费 B.境外保险费; C.境外佣金 D.报关手续费 E.出口口岸费用

8.属于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有( ABCD ) A.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B.出口货物装货单(俗称“关单”,即海关放行的单据)

C.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俗称“提单”,即承运公司提供的提货单据) D.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的补充合同

9.某电器厂2010年一季度出口空调30台,以CIF价格成交,每台240美元,并每台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2美元,汇率7元/美元。当期实现内销空调20台,销售收入35000元,销项税额5950元,进项税额为1080元,无上期留抵。计算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空调退税率13%) 答: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30×(240-20-10-2)×7=43680(元) (3分)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税额

=43680×(17%-13%)=1747.20(元) (3分) (3)当期应纳税额

=5950-(1080-1747.20)=6617.20(元) (3分) (4)当期免抵退税额

=43680×13%=5678.40(元) (3分) (5)因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即5678.40元。 (3分)

第17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流程及账务处理

第一章

办理进出口权流程

一、襄阳市商务局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得>

二、襄阳市工商局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变更经营范围,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加一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三、国税、地税

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经营范围的变更。

四、襄阳海关

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海关的各种表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雕刻报关专用章、章程等多项报送资料,因此材料要准备充分,以免耽误时间。

五、

外汇管理局

办理外汇帐户开立的备案手续和进口(出口)收汇核销登记,取得由相关人员办理核销业务的证明。

六、银行

选择一家国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七、武汉海关

填制《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到电子口岸制卡中心办理企业申请入网手续,,领取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其程序是先到制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然后带相关材料依次要到国税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外管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最后带证明材料到到制卡中心领取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

八、

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第二章

出口流程

一、在海关注册的中国电子口岸里申领核销单

(财务)

在电子口岸上具体操作步骤 :出口收汇→ 核销单申领→ 填写份数 → 申请 → 返回主页 二、领单(财务) 

第一次只能申领一份 需带盖有公司公章的介绍信 和IC卡

1  核销单:一张三联 从左到右分为 存根联 — 出口收汇核销单联 — 出口退税专用联(没有核销不能撕开),核销单上需要加盖3个章

(1)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 (核销单领来是就已盖上),(2)核销单领来后 在出口单位、单位代码的位置上盖上有公司企业代码的形章,(3)在每两联中间的出口单位盖章的位置上盖上公司公章

三、备案(财务)  备案分两步 (1) 在电子口岸上备案 ,(2) 在自己公司的外汇核销单登记表上备案

 电子口岸上备案的具体操作步骤有如下2种 :

(1)单笔备案:出口收汇 → 口岸备案 → 在值中输入核销单号 → 核销单号点击进去 → 找到核销单 → 核对 (2)批量备案:出口收汇 → 批量备案 → 输起始号 → 份数 → 系统自动跳出终止号 → 确认(比较简单、方便)

 备案好后 特别注意 哪票核销单备案在哪个海关,登记起来,如,备案上海海关的核销单,只能在上海海关辖区内使用,若,你手中只有深圳海关备案的核销单,但现在需要到上海海关报关,就需要撤销深圳海关的备案,并重新备案到上海海关。

四、寄单、报关(外贸人员及货代)

 邮寄(核销单(一份,盖中英文章和条形章)、代理报关委托书(一份一式三联,盖中英文章和法人章)、发票(2份,盖中英文章)、装箱单(2份,盖中英文章)、商品要素说明(1,份盖中英文章,在中国海关网上查找)、报关单(2份,其中一份空白只盖报关专用章,另一份需要填写所有报关信息并盖报关专用章))  货代报关后1~2天(预计上船日期(即ETD)前1~2天)向货代催要报关预录单

 收到预录单传真件后,审核报关内容是否正确(预录单和报关单上记载的内容应该完全一致)  在出运后10天左右要开始在电子口岸上查询此份核销单是否有信息

五、退单(外贸人员)

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 1 海关作业联 2 海关留存联 3 企业留存联 4 海关核销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1至4联为海关留存] 5 证明联(出口收汇用)6 证明联 (出口退税用)

 报关后20天~40天左右,海关会退下报关单、场站收据、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 黄色联用于出口退税

白色联用于外汇核销 另一份为企业备份)

 以上两条的前提:应该支付给货代的所有费用,已经支付,如没有支付,基本上所有货代都会扣退单

六、审单、交单 (财务)

2  交单电子口岸上的具体操作步骤 :出口收汇 → 企业交单 → 核销单号 → 数据报送 → 选核销单号 → 发送功之后 → 交单 (在电子口岸上有报关单、核销单信息后即可进行此项操作)

 两三个工作日后,收到外汇管理局信息(或打电话过去问核销单好了没有 一般直接在网上查询即可)  向国税报送数据电子口岸上的具体操作步骤 : 出口退税 → 数据报送 → 选择报送 → 确认核销单号、报关单号 → 点击报送

七、银行收汇(财务)

 收到外汇款时,银行国际结算部会通知企业,企业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中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申系统上的具体操作步骤 :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做外汇收入申报的同时,选择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选择“是”,然后点击保存,系统会自动转入核销信息录入与修改界面,然后核对无误,点击保存,操作完成。

 银行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企业根据银行出具的单据确认收汇。

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 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与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超过30天且预计出口日期在操作当月之后的。在此情况下,企业可拆分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报告金额,企业可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所报告预计出口日期。

八 退税(见第三章内容)(财务)

九、会计备案须提供资料〈全部原件〉(财务人员)。1.报关单、核销单。 2.场站收据〈货代提供〉

3.购销合同〈一定要和开票工厂的公章一致〉。4.提单〈货代寄来复印留底〉。 5.单证目录单与报表〈会计提供)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工作规程

第一节

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一、工作内容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货物报关出口期满90天时,若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齐全但信息仍核对不上,应由县(市、区)局税政部门政策管理岗在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上方签署“报关单已回”字样,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并登记台账,将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给纳税人

二、工作流程

(一)工作步骤

1、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的预申报,并进行审核;

2、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反馈审核信息;

3、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4、税源管理领导岗签署意见;

5、税源管理岗将相关表格返还给纳税人。

6、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7、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将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资料返还给纳税人;

8、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的正式申报,并进行审核;

9、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向纳税人出具接单登记回执。

(二)流程图

三、工作规程

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向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同时受理的“双申报”制度,每月15日之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同步办理退(免)税申报。

在实际工作中,会在电脑中建立以下文件夹:ysb(预申报)、ysbfk(预申报反馈)、mxsb(明细申报)、hzsb(汇总申报)、zbfk(正式申报反馈),以方便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中生成相应文件。

(一)预申报

1、申报时限。纳税人每月10日前进行预申报。当月如果有出口,在电子口岸上可以看到出口信息即可按照电子口岸的信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做预申报,生成ysb数据,另在做预申报的同时必须在会计核算上确认相应的收入。

2、申报方式。(1)上门申报。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2)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登录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预申报并接受预审核反馈结果。

3、申报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电子数据。纳税人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申报软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4、受理申报。

(1)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接收预申报电子数据后登录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并反馈审核信息,生成ysbfk数据。

(2)纳税人将取得的ysbfk数据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查询疑点反馈情况。

(二)正式申报

1、时限要求。纳税人根据预申报结果进行数据调整后生成mxsb数据,再将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填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生成hzsb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每月11-14日前持下列资料到税源管理科

5 (所、分局)进行申报初审。 A、退(免)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按装订顺序分为: ⑴ ⑵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申报汇总表》;2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⑶经纳税人盖章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 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代理业务的提供); ⑹出口发票

⑺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⑻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委托加工合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认定通知书》、《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等资料。 B、退(免)税审核审批资料 生产企业按装订顺序分为: ⑴《接单登记回执》、交接表 ⑵《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⑶《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 ⑷《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处理意见表》; ⑸《出口货物退(免)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 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 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⑻《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通知书》;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免抵税调库通知单》 ⑽首笔出口业务调查核实报告和回函的复印件。

2、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1)对纳税人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

①核对下列单证、报表是否齐全:

a、三单。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

b、四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6 ②核对单证、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是核对三单之间企业名称、货物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核对明细表中三单号码、出口商品代码、离岸价等栏目与三单对应项目逻辑关系是否一致;三是核对四表中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是否一致;

四是核对四表中“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是否一致;

五是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与通过审核系统查询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

(2)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齐全、表单相符的,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在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上签字盖章。将表、单、证的数量登记录入审核系统,并通过审核系统向纳税人出具《接单登记回执》。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签署审核意见。

(3)对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当即向纳税人提出改正、补充凭证资料的要求。

(4)将纳税人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将企业申报环节数据提交审核环节。 (5)申报征收岗将受理资料转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处理岗后,由办税服务厅文书处理岗将受理资料转交县(市、区)局综合管理岗,并填写《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交接表》。

3、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初审

(1)税源管理岗在加强出口企业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初审。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与其实际生产货物是否相符,出口货物的数量与其生产能力(含视同自产)是否匹配。主要审核如下内容: ①运用审核系统003数据与四表中纳税人当期申报免抵退税销售额进行比对,看是否相符。

②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明细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查看出口产品商品名称是否为自产产品,是否将非自产产品当作自产产品申报,是否未按规定进行视同自产产品申报等其它情况;查看与《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审核其是否存在出口货物与实际生产能力不匹配的现象。 (2)税源管理岗审核完毕后,对审核无误的,填写《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签署意见后报税源管理领导岗审核,税源管理领导岗签章后,由税源管理岗将相关资料、数据返还给纳税人。

在下月初在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中取得hzsbfk数据,将正式反馈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再进行当月的出口退税预申报工作。

第二节

税管员审核

一、实地调查。税收管理员应做好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管,在纳税人发生首笔出口业务和每月纳税人免抵退税申报前,进行约谈和实地调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内、外销是否分开核算;

2、查看其生产厂房、主要设备和工人数量等与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3、调查出口货物耗用的原材料、包装物、运费是否正常;

4、对从敏感地区、流通领域、购货集中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四小票”重点核实;

5、调查其资金往来及财务状况,对大额现金支付及委托付款情况进行核实;

6、有无内销收入不计或少计的现象;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是自产货物,有无非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或视同自产产品未认定办理退(免)税手续的情况;

8、对有征、退税率之差的当期出口货物,有无及时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按月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制作《出口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

第三节

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节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第四章

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1)计提当期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免抵退申报表上当期免抵额金额国税局审批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当期免抵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当期免抵税额*7%

(财税(2005)25号)

---教育费附加

当期免抵税额*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同上

---教育费附加

同上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A: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A、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所对应的金额,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应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在内销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应由购买方支付,但由于出口实行免税政策,购买方免于向销售方支付增值税款(这就是免税的结果),对此,国家以“出口退税”的办法进行补偿。在这个意义上讲,出口退税就相当于销项税,其目的就是用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有余的部分则给予退还。

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四)我公司出口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1、我公司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在2011年7月-10月发生以下有关出口业务: (1)2011年7月1日外贸组签订出口越南外贸合同到岸价50,000美元,其中运、保费800美元,7月10日收到出口越南预收款30,000美元,7月汇率为6.45 (2)2011年8月,出口越南货物报关出口,8月汇率为6.4。

(3)2011年9月5日支付货代运保费8500元(签订货代协议汇率为6.45,含到岸价中的运保费800美元)。 (4)2011年10月收到出口越南余款20,000美元。10月汇率为6.35 (5)2011年11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进项税为110,000元,出口申报表当期免抵额金额经国税局已审批。

按以上条件做相应会计分录及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2011年7月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30000*6.45=193,500元

贷:应收账款---越南客户

193,500元 (2)2011年8月

A、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越南客户

50000*6.4=32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50000-800)*6.4=314,880元

其他应付款---越南客户

800*6.4=5120元

B、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50000-800)*6.4×(17%-15%)-0=6297.6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297.6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6297.6元

(3)2011年9月

A、10月5日支付货代运保费8500

借:其他应付款---越南客户

800*6.45=5160元

销售费用---运输费

8500-5160=3340元

贷:银行存款

8500元 结转“其他应付款”汇兑损益:

借:财务费用---汇兑净损失

5160-5120=40元

其他应付款---越南客户

40元 (4)、2011年10月收到余款20000美元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

20000*6.35=127000元

贷:应收账款---越南客户

127000元

结转汇兑损益:

借:财务费用---汇兑净损失

320000-193500-127000=-500元

贷: 应收账款---越南客户

- 500元

(5)、2011年11月出口申报表当期免抵额金额经国税局审批。

A、11月应纳税额=1,000,000×17%-110,000=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000 B、按规定,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47232元

免抵退申报表上当期免抵额金额: 免抵退税额=(50,000-800)*6.4*15%=47232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47232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7232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232元*0.07=3306.24元

---教育费附加

47232元*0.03=1416.96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306.24元

---教育费附加

1416.96元

2、如果2011年11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进项税为180,000元,

则11月应纳税额=1,000,000×17%-180000=-10000元,由于当期免抵税额为47232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000元,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7232-10000=37232。

11月的会计分录:确认收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会计分录同例1,当期应退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72

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7232

3、如果2011年11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进项税为220000元

则11月应纳税额=1,000,000×17%-220000=-50000元,由于当期免抵税额为47232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47232;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当期留抵税额=50000-47232=2768元

11月的会计分录:确认收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会计分录同例1,当期应退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A、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472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7232 B、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47232=27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768

第18篇:实战: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

实战: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免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当前,随着互联网、企业内部网等电子购物交易方式的不断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网上交易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对外贸易方式。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私人订制”的出口货物,真正让卖主实现了退免税。

何谓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规定,享受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如果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条件下电子商务出口享受退免税

(一)享受退税的四种条件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即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上述合法凭证,并且与报关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计量单位、出口企业名称等内容相一致。

注意,对上述规定可归纳为: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出口企业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的三种条件

如果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条件的,但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如出口企业只有税务登记证,但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非出口退税专用联次,购进货物出口时未取得合法凭证等,应当享受免税政策。

注意,在上述规定中,如果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均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如何操作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一)退(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作销售的货物,须在作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与信息齐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主要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在当月出口并作销售收入后,将收齐单证(凭证)及收汇的货物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如果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单证(凭证)没有对应电子信息或不符的,应当进行调整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第二步,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单证(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应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例如,某A外贸企业(符合退税条件)2月为境外客户购进一批服装,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当月取得购进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价格为15000元,进项税额为2550元,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已收汇,其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8000元。3月初,A企业将上月作账的18000元外销收入,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凭收齐的单证(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退税预申报,但却发现没有相关的电子信息无法实现退税。4月,A企业收到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免退税正式申报。已知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7%,其应退税额为:

服装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15000×16%=2400(元);结转成本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税率)=15000×(17%-16%)=150(元)。

(二)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时,采用备案制不再实行申报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王文清)

第19篇:云南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的

通知

(云政发〔1997〕150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省周边局、昆明海关上报的《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研究执行。

一、执行边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政策,促进云南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这一政策来之不易,各地要珍惜这一政策,用好这一政策,以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稳定发展。

二、边贸企业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相当强的工作。沿边地州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全省边贸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确保边贸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及时、顺利地进行。

三、鉴于在一般贸易出口退税中发生过多起出口骗税事件,应引以为鉴。各地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教育,严格管理,防止和严厉打击骗退(免)税犯罪活动的发生。对发生出口骗税的企业,除依照税法处理外,一律取消边贸经营权。

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规定,根据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抑制我省边境贸易下滑,特制定《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管理

凡获得国家外经贸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及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在领取《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许可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州主管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设置专职办税员。专职办税员应经税务部门培训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工作。办税人员要相对稳定,若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税务部门,并对新任专职办税员进行培训和确认,方可上岗。非专职办税员,一律不得办理退(免)税业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出口退税实行与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任务挂钩。凡申请办理退税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承担国家出口创汇(国家指定的外汇)任务,出口企业应在年初编制出口创汇任务,并按照出口商品国内收购总值,分别不同货物退税率,计算编制出口应退税计划。出口计划应包括上年度结转应退税款,加本年度应退税计划,减当年12月份应退税计划,为全年应退(免)税计划,上报省级边贸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

凡未列入省级边贸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机关出口计划、退税计划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已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设置了专职办税员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货物已经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照出口货物不同品种和时间顺序逐一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带有防伪标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属于应退消费税的,还要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出口外销发票,和提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进货付款凭证。出口纺织产品的还要提供“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证明”。对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在申请退税时,根据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但须附送省周边局批准的易货贸易计划,易货双方合同,易货进口货物报关凭证。上述单证先送地州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员审核签章后,再送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税。8个边境地州稽核员由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周边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对经核准可以从事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中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端正经营作风

出口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财务和业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行事,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即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业务和买单业务。加强税贸双方的协作,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以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出口退税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凭证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自营出口销售账,库存账,进货付款凭证等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重要凭证。这些凭证均要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取得,切实保证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一是要加强管理不能遗失、遗漏。二是退税机关在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应与海关、国税及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六、我省边贸企业从国家指定的设有海关的边境口岸报关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以后,应由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送单。出口退税报关单上的验讫章及负责人印模应到所在地州主管退税机关备案。

七、对经批准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经营出口货物,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免)税务机关检查和向税务部门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八、采用伪造、涂改、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退(免)税的,骗取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金,并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边贸企业,一经查证落实,一律取消退(免)税权及边贸经营权。

十、边贸企业的外汇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1月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97〕汇管函字第021号)执行。

一、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云南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 昆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20篇: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表的填写说明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表录入说明

1、纳税人识别号、传真、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海关代码、电话、邮箱、登记注册类型、预算级次、邮编、纳税人类别、行业归属、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工商登记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企业法人姓名、职务、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固定资金、流到资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日期、办税人员及关系方式等项目要如实填写齐全,不能有缺项,要保证企业提供的证件、认定表和征管信息系统信息一致。

2、退税机关:录入“廊坊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3、负责人:录入“刘朝晖”

4、经办人:录入“李朋欣”

5、进出口权审批机关:内资企业录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编号及核发机关(一般为廊坊市商务局或河北省商务厅);外资企业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批准号及核发机关(一般为廊坊市商务局或河北省商务厅)

6、征管系统中企业类型为空。

7、附送件填写按认定流程中的要求填写

8、主管单位、隶属关系及专营商品三项如没有可以不填。

9、退税方法选择和确认: 1)退税公式:“内外销分开核算” 2)退税方法:外贸公司选择单票对应法

生产企业选择免抵退方法

小规模企业选择免税 3)申报方式为自行申报录入

10、分支挂靠单位有内容的如实填写。11)拼音助记符写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的声母 12)纳税信用等级如实填写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出口退免税自查报告.doc》
出口退免税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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