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自查报告

2021-02-03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城乡低保自查报告

关于西坡乡农村低保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县民政局:

根据县民政局转发《庆阳市社会救助工作局关于立即清查城乡低保工作中乱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后,我们西坡乡政府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文件要求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认真地自查,经查2013年我乡农村低保由对象户直接向乡政府提出申请,乡上成立专门工作组走村入户调查、审核,村低保申报工作,西坡乡政府高度重视,从严把程序入手,由对象户直接向乡政府提出申请,乡政府分管副乡长牵头抓总,带领民政办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乡上成立专门工作组走村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现经查,我乡城乡低保不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等一系列问题,低保申报符合上级规定和文件要求。

推荐第2篇:城乡低保

一、城乡低保政策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1997年9月2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下发。这个通知是从1997年初开始,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在此期间,李鹏总理作过两次重要指示。这两次重要的指示,对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快起草国i务院的通知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自1999年10月1日实行,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000年1月14日,民政部下发 关于深入贯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提出将“深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解决部分应报未保问题”纳入重点民政工作之一。 2001年1月22日,民政部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2001年全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人数要有较大的增加,缩小应报未保面,争取用比较短的时间彻底解决保障对象遗漏问题。”2002年2月4日,中央在专门研究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问题的政治局常委会议上,特别强调要 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各地党委、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把低保工作摆在突出位臵,反复排查摸底,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使这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在第一阶段,用了7年的时间,城市低保制度完成了以点及面,在全国普遍建立的历史使命:最初,城市低保制度的创立表现为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与时俱进的政策创意和自发的行政行为,继上海之后,又有大连、青岛、烟台、福州、厦门和广州等东部沿海城市加入了有个性地创建制度的行列;1995年,这项制度为中央政府的相应的职能部门 民政部所认可,并下决心在全国组织推广;1997年,这项制度再次上升为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本世纪末,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治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到1999年建国50周年前夕,民政部宣布: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这项制度已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和长期的基本国策。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城市低保制度首先用了4年的时间,突破了“资金瓶颈”,从而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在第一阶段的创建过程中,当时的政策取向是城市低保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这就造成了一个悖论:越是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地方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面临的城市低保对象越多,分担的低保资金也就越多。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城市低保制度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保障城市贫弱群体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的作用。当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镇都建立起这项制度时,实际上只有281万城市贫困人口得到了救助。与当时学界和一些国际组织对中国城市贫困人口在1500-- 3000万的估计数相比,只占五分之一到十分之一。

2000年,国务院作出重要决策,从2001-- 2003年,中央财政负担的低保经费要连续翻番。于是,从2000年的8亿,增加到2001年的23亿,2002年的46亿,再到2003年的92亿,2004年的105亿。加上地方财政支出后,全部低保经费从2000年的27亿,增加到2001年的42亿,2002年的109亿,

再到2003年的151亿,2004年173亿。随之,低保制度保障的人数也大幅度增长,从2000年403万,增加到2001年的1171万,2002年的2065万,再到2003年的2247万,2004年的2201万。2005年,截至到5月份的统计数字,累计支出低保经费77亿元,低保对象为2182万人。从2003年起,城市低保支出稳定在150亿元以上,低保对象稳定在2200万人上下。于是,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重点走向了“配套措施”和“分类救助”。所谓 “配套措施”是指为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及冬季取暖(北方)等方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采取的配套政策。所谓“分类救助”是指对低保家庭中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如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人等采取的特殊政策。2003年,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民政部、建设部等联合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救助工作的通知》。从2004年开始,民政部积极与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协商,总结、推广部分省、市的经验,着手探索和建立以城市低保制度为主体,以优惠政策和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争取为城市贫困居民解决更多的实际困难。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在全国“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7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农村低保标准、保障对象、规范管理、资金落实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年内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8月2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有关通知》,并首次下拨中央财政30亿元补助资金。组织开展一系列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活动,积极指导、推动

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这标志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已完成试点探索过程,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就此揭开了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后新一次“为民解困”行动的序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5年年底前各市、县基本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县农村低保制度是在2005年11月开始实施的。由最初的不成熟,到现在逐步完善。毫无疑问, 13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不断地改进、完善和规范化建设,在城市低保制度发展的同时,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也有很大的发展。实际上,最初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这一概念,在农村更早于城市。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创立城市低保制度的过程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再次被提出。1996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同时,在这个文件中,也确立了“保障资金由当地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筹资原则。此时,上海、北京、广东、辽宁等省市纷纷提出了“整体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政策设想。到2003年,民政部官员披露:已经有15个省的2037个县市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对象为404万,约占农业人口0.4%,支出的低保资金为8亿元。为此,民政部发文要求各地对特困农民人口进行全面排查,并寄希望于中央给予农村低保财政支持。但是,遗憾的是,2003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并未通过针对农村低保的新政策。此后,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对象,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有了不同的“说法”:其一是北

京、上海、浙江、广东、福建、江苏、天津、辽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正以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领到低保证的有将近440万人,共支出低保资金12.6亿元。其二是中西部其余2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实施特困户救助为主,领到特困证的将近800万人,共支出特困户救助资金18.3亿元。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农村共有需要救助的特困人口1972万,东部8省市领取低保证的和中西部23省份领取特困证的加起来合计共有1257万人,得到低保救助的占调查特困人口总数的64%。另外,全国还有255万“三无老人”得到了“五保”供养,其中有50余万老人在24000多所各类敬老院中安享晚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的推动下,2003年,中央投入 3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因此,民政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943个县(市)实施了医疗救助,492万困难群众得到了实惠。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近13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不断地改进、完善和规范化建设,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中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社会政策都是“双刃剑”,优点与缺陷犹如一个钱币的两面。作为一项政策工具,随着我们对低保制度 国际上称为社会救助制度(Social Aistance Scheme) 的理解越来越深刻,我们对这项制度的运用也就能越来越得心应手。因此,如今在讨论低保制度的现状时,我们可以清醒地从这项制度的优点和缺陷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与评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低保制度的这个优点几乎是与生俱来的。在整个社会保障体制中,社会

救助的立足之本,就是其与众不同的“须经家庭经济调查”的特点。这项制度设计了一整套相关的行政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直到确认其“确有需要”,亦即确认申请者确实因为收入过低乃至中断而不能维持其最低的生活水准,在这个前提下政府有关部门才能动用纳税人的钱来对其施救。同时,在受助者领取救助金的整个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会对其进行持续的追踪调查。一旦其收入超过救助标准,救助即告一段落。正因为有了这样严格的行政审查制度,纳税人的钱不被滥用才有了保证,从而也确保了在反贫困方面财政支出的效益最大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缺陷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缺陷也像其优点一样,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低保制度并不能帮助低保对象脱贫在国际上,低保制度或社会救助制度还有一个别称,亦即“收入维持制度”。此类制度的政策目标都是“维持”受助者最起码的生活水准。从这一点上说,这项制度本身是“被动的”和“消极的”,并不能帮助受助者脱贫。从中国的实践看,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对象2002年突破了2000万大关后;2003年再度上升,达到2247万;2004年略有下降,2201万;2005年上半年再度小幅下降,则为2182万。可以预计,如果不采取其他更加积极的政策,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城市低保对象的规模将稳定在2000 --2200万人之间。2.低保制度需要大量的人工成本 因为低保制度或社会救助制度都需要对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受助条件。在受助者享受低保金期间,还要对其进行追踪调查,以确认其在此期间没有因为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一旦超过法定标准,就必须取消其受助资格。以上这些法定程序的进行,都需要大量的人工。从中国的实践看,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巧妙地利用了遍布在中国城市中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80017个(2004年数)的社区居委会,动员起至少30-- 50万人的从事调查审核的“志愿者”队伍,所以只花费了极少的人工成本就使一个庞大的“低保机器”运转起来。在城市社区中,居委会与社区居

民几乎“零距离”的接触,这对于他们掌握对制度实施必要的信息非常有利。但与此同时,这种“零距离”接触也导致了两个的居委会干部不利的因素:一曰 “优亲厚友”,二曰“身家性命受到威胁”。

3.低保制度容易同时 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攻击低保制度的最初的设计应该是针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对于这些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出于人道主义的思想和互助互济的传统的社会救助在社会上比较容易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当失业者 他们是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就业机会的人 也获准享受同样待遇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因为低保制度“养活穷人”的钱实际上来自于全体纳税人,于是,一部分纳税人对这项制度是否“养懒汉”变得十分敏感;而另一部分人又常常从人道的角度,同时对这项制度的行政程序中的“羞辱性”问题提出指责。这种同时受到两面夹攻的尴尬处境,常常使低保制度进退维谷,无所适从。从中国的实践看,在2200万左右的城市低保对象中,实际上70%上下是失业人员,而有劳动能力的要占到总数的50%左右。因此,自从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对这项制度“养懒汉”的担心颇盛,以至于地方上一度普遍采取所谓“虚拟收入”(对失业人员不管事实上有没有收入都按当地最低工资计算其收入)来设臵“门槛”,造成了大量失业人员被排除在外的“应保未保”的现象。而与此同时,又有从人道的理念出发,对严格的家庭经济调查和追踪调查进行严厉批评,在社会舆论中,在新闻媒体上,造成了对低保制度的负面影响。

二、城乡低保存在问题、对策、发展前景

1、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低保:一是部分低保户想法设法隐瞒家庭收入;二是开具虚假证明;三是低保入户核查提供虚假住址;四是户籍制度改革取消非农户和农户的限制,统称为家庭户,这为以户口性质介定城镇低保带来难度。

农村低保:一是村干部存在优亲厚友;二是部分村未暗农村低保审

批程序进行操作;三是未户保障,存在“保人不保户”的问题和按人口总量派发低保“指标”的做法。

2、城乡低保总的思路是打造阳关诚信低保,坚持三评三示,采取户报、村(居)委会评议、乡镇(社区)审核,县审批的程序,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强化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的主体责任,实行定时审批,定期核查,加大责任追求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准确施保。(1)、定时审批

城乡低保审批实行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乡镇(社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乡镇(社区)申请手续报民政局,民政局在履行程序后落实低保待遇,要按照城乡低保的政策规定,严格落实自下而上的三级评审机制,把好每一道关口,做到精细化管理,确保该履行的程序一步不少。

(2)、推行民主评议和公开制度

一是全面推行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村(居)委会、乡镇(社区)接到低保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开展家庭收入核查,并进行民主评议,防止把评议变成选举,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行为。申请人家庭收入和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乡镇(社区)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报乡镇(社区),民政局审核,村(居)委会不得拒绝受理或据不上报群众的低保申请。二乡镇、社区要加大公开公示力度,在民政局统一制作的公开公示牌上公示。对低保政策长期公开和新增低保对象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正常公示,是公开县、乡镇(社区)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有详细记录,促进低保工作公开、透明,提高群众的满意率。

(3)、明确责任

一是村(居)委会负责对个人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整理,家庭收入的核实,民主评议工作,做好听证会议记录,负责村级低保政策的宣传,张榜公示,上报申请材料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工作;二是乡镇(社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入户核查,监督(居)会民主评议工作,低保家庭的审核和月度核查工作,三级联审联评,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等工作。三是民政局低保中心负责全县低保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建设,政策宣传落实呢,业务指导培训,低保金的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4)、建立核查队伍、完善核查机制

建立专门核查队伍,成立城乡低保社会调查对,加强城乡低保定时核查机制和随机核查机制。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实行每月核查,强化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的主体责任,按照统一标准重新核查家庭收入,采取乡镇干部包村责任制和“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打造阳光诚信低保,最大限度保证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民政局城乡低保社会调查队不定期抽查,每年抽查新申请城镇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城镇低保家庭总数的20%,农村低保每年抽查新申请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对调查出的情况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限期整改。

(5)、加强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一票否决,对群众反映的低保问题,村中低保全部停发,待调查核实后补发,并对反映强烈的村的低保问题在媒体上曝光。加强责任追究,要继续加强与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低保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低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不讲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展望

毋庸臵疑,在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前景是被看好的,

其做法也是与国际接轨的,所取得的成就也得到了国际国内专家的一致好评。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低保政策中的优点和缺陷是同时并存的:因为有家庭经济调查,才有社会救助制度,取消了这项前臵条件,社会救助就不成其为社会救助了(变成社会福利或社会津贴制度了)。但因为这个前臵条件的存在,如果执行不力,就会形成福利依赖,就会“养懒汉”;同时,如果执行过头,也会形成社会排斥,从而导致基层干群关系紧张,违背了实施这项制度是为了稳定社会的初衷。正因为如此,应对策略应该是不要使低保政策在反贫困领域“单打独斗”,要与其他反贫困政策构成一个社会政策的“组合”,用其他更为积极的反贫困政策来抵消低保政策的副作用。目前,可以与低保政策相辅相成的其他反贫困政策有:社区组织、可持续生计、资产建设和劳动力流动。 “社区组织”是指以社区为单位将低保人员组织起来,尽量争取为他们提供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机会。在没有工作的时候,则进行学习、交流,也为社区提供一些志愿服务。这样做,可以避免他们因长期失业而导致的“边缘化”倾向,使他们回归到主流社会中来,达到“增权”的目的。 “可持续生计”是指要帮助低保人员打破固有的“就业”观念 8小时工作、按时上下班、按月领工资……而去尽力适应当前的社会现实。努力帮助他们找到一种既适合自己又可持续的谋生手段,这种“生计”大多与自谋职业相关。同时,政府的政策应该有利于帮助他们建立“可持续生计”,而不是在城市建设的旗号下,肆意破坏老百姓的生计。“资产建设”是指鼓励低保人员建立自己的金融资产 个人发展账户。低保政策不再“逼迫”低保人员在收入和财产方面必须永远处于“山穷水尽”的窘境;另一方面,也是干脆承认他们的收入和财产实际上政府机构也不可能查清楚这个事实,从而避免对抗和冲突。用指定的目标,譬如子女教育、发展可持续生计、治病……来引导他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中存钱,同

时在他们动用这笔存款时,政府给与一定的配比。 “劳动力流动”是指鼓励低保人员向有就业机会的地方流动,尤其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实际上,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地方,不流动是没有出路的。以上的“政策组合”实际上是用低保制度来维持城乡贫困人口的最起码的生活条件,以达到安抚人心、稳定社会的目标;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又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政策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寻找他们的“可持续生计”,建立他们的 “个人发展账户”,从而走出贫困的困境。但是,遗憾的是,目前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意识到低保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在发现了低保对象在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冬季取暖等问题后,政策设计仍然按不断扩大救助范围的思路来进行。这使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大增,从配套措施得到的实惠实际上已经超过了低保金本身。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利于鼓励工作积极性的,反倒会造成“福利依赖”。同时,也造成了基层的干群关系紧张,这样的发展态势对社会稳定不利。因此,我们应该考虑低保政策是否又到了一个应该 “转向”的“拐点”。在农村,以经济开发为主要手段的扶贫工作的作用已经发挥到了极致,对现存的贫困人口 一是孤寡残幼,二是“一方土地养不活一方人”的地方的人口,三是自然灾害频繁的地方的人口 实际上已经难以起作用,近年来农村贫困人口总是在2500--3000万上下徘徊正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更为明智的做法是用社会救助,亦即低保制度来接替。

推荐第3篇: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政策

1.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每人每月278元。

3.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分哪几类?

(1)对低保对象中“一类人员”,即:“三五”对象家庭、重度残疾家庭(一级残疾)、重特大疾病家庭实行全额救助长期保障制度。(2)对低保对象中“二类人员”,即:老年家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老年人口占一半以上),中度残疾家庭(

二、三级残疾),患长期慢性病家庭,实行差额补助保障制度。(3)对低保对象中“三类人员”即在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实行差额补助非长期保障制度。

4.低保对象在保障期间应履行哪些义务?

(1)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复审,定期参加年度审查。

(2)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应积极参加社区等有

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并主动就业。

(3)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的人员(含下岗及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街办,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

(4)低保对象每月都要到居委会、乡民政办报到两次。

(5)低保对象都要挂低保户标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5.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是:

本人申请—→居委会调查—→公布拟保名单—→乡镇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核查、审批—→张榜公布—→发证兑现。

6.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

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7.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二)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

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四)近两年内高标准装修住房或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家庭;

(五)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六)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七)参与零散朝觐的家庭;

(八)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九)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或土地撂荒的家庭;

(十)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家庭;

(十一)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就业拒不就业的家庭;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拒不定期报到、拒不参加就业培训、尚未就业但拒不参加劳务输出的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

(十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主评议群众意见较大的家庭;

(十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保障的人员。

8.低保对象在保障期间应履行哪些义务?

1.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复审,定期参加年度审查。2.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应积极参加社区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并主动就业。3.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的人员(含下岗及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街办、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

4、所有低保对象每月都要到居委会报到两次。对行动不便、无力报到的鳏寡孤独及重残、重病人员,居委会要派专人每月至少上门走访一

次。低保对象因出去打工或其他原因需长时间外出的,须向居委会请假,说明去向。

5、所有低保对象都要挂低保户标示牌,接收群众监督。

9.什么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0、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有哪些?标准为多少、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标准:每人每年1720元。

11.申请农村低保,基本程序是:户主书面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村民评议-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民主选贫”-第1次公示-乡镇审核-第2次公示-县市民政局调查、审批-第3次公示-发农村低保领取证-发放低保金。

推荐第4篇: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自查报告

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自查报告

杭州市民政局

为不断加大对我市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根据2009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任务和省政府有关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要求,今年年初,我市全面实施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工作,到一季度末,老城区和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均完成了此项工作。

一、所采取的措施:为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我局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地按时完成低保标准的调整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市)年度民政工作的考核内容,同时加大对各区、县(市)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从而有效保证了此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完成进度情况:早在2008年12月,市政府就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8]259号),明确: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政府也相继出台文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截

止今年一季度末,老城区和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的城乡低保标准全部调整到位,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目前,老城区和萧山、余杭区城镇低保标准为4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300元/人月;5县(市)城镇低保标准为312—32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188—230元/人月。今年6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取消乡镇一级低保资金配套的通知》(杭民发[2009]107号),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乡镇一级不再承担低保配套资金。

三、取得的成效。截止11月底,全市有城乡低保对象48136户、88902人,其中:城镇低保对象10957户、17639人;农村低保对象37179户、71263人。1-11月份,全市共支出低保金1.65亿元,11月份,全市城镇低保人均补差额为292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差额为141元,同比分别增加14.96%和22.61%。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得到了更多实惠、保障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社会和生活品质之城建设。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推荐第5篇:城乡低保工作汇报

织金县民政局

关于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情况的汇报

各位领导、各位常委:

为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强力打造和谐织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将城乡低保工作这项“民心工程”做成人民群众的“满意工程”。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被纳入保障范围的权利。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基本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党的基本宗旨的体现,是政府基本责任的体现,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全县城乡低保基本情况

我县城市低保工作始于1998年,通过努力,各项制度建设已日趋完善,低保标准经过四次提标,已从1998年的70元提高到现在的150元,低保对象从1998年的213户273人增至2010年的4367户,8562人。2010年一月至3月发放低保金360.5万元。低保对象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织金的建设。

我县农村低保工作于2007年开始实施,几年来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财政投入逐年增加,资金管理逐步规范,法规和制度日趋健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管理体制初步确立,运行机制逐步完善,配套政策初步落实,救助体系逐步形成。为了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强力打造“阳光低保”,充分发挥 “最后一道安全网”的兜底作用。我县2009年12月12日组织召开201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全面铺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物价、统计等部门测算并请示县政府,我县农低保标准暂定为1100元,既是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110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均可纳入保障范围。现在,农村低保对象由2009年的57234户118000人增加到现在的84399户174769人,2010年第一季

度已按照2009年保障人数发放农村低保金1711万元,第二季度将按照调整规范后重新录入的台帐实行差额补助发放低保金。

三、主要措施和做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县领导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城乡低保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度,我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成立了民政局下属副科级二级局社会救助局,全面负责城乡低保工作,并新增了7名工作人员,每个乡(镇)招聘2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全县32个乡(镇)共招聘64人。为解决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入户调查交通不便的困难,我县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为全县32个乡(镇)配备了低保专用摩托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为扎实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狠抓宣传工作、监督工作,确保实现“阳光低保”。为了切实保障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低保,我县高度重视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工作。2009年初,县民政局投入资金在县主要交通干道制作了2块大型低保宣传标语,全县各乡(镇)也制作了相应的宣传标语,同时县民政局还将低保政

策印制成低保知识宣传手册发放给群众。在刚刚结束的2010年农村低保调整规范工作中,全县各村通过召开群众会、印发宣传单、公开信等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当前的低保政策。通过宣传,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低保政策的了解进一步提高,对申请低保的程序进一步了解,加强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到新政策家喻户晓。

(三)健全制度、强化培训、规范操作程序

制度健全是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规范操作的重要前提,为规范操作,专门制订了《织金县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织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织金县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等,规范了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为确保低保工作操作更加规范。继县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培训抽调工作人员后,各乡(镇)再次组织试点工作中抽调的业务人员对本乡(镇)参加农村低保的乡(镇)干部、包村干部、村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了各乡(镇)干部、包村干部、村干部的业务知识水平。为低保工作规范有效运行奠定了基础。

(四)督促到位、确保公正

督促到位是保证农村低保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确保公正的首要条件,为此,县政府高度重视督查工作,专门成立了五个农村低保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对当前各乡(镇)

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3次以上跟踪督查。通过督查将各乡(镇)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反馈并及时将督查结果上报县政府进行通报。对做得好的乡镇,推广其好方法和好经验,对做得不好的部分乡(镇),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定期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强化资金管理

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以货币形式由乡(镇)财政、社会事务办公室按月(城低保)、按季度(农低保)组织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存折(卡)兑付。对部分老弱病残等无法自行领取低保金和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低保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但必须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委托证明。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迟拨、缓拨、截留、挤占和挪用。低保资金设置城乡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及时将已发放的低保资金向当地纪检、审计机关通报,积极配合他们对低保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六)实行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我们将视为特殊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为加强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每年的调整工作坚持民主评议,各乡(镇)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推荐低保对象的方式,将原保障对象或新增对象列上推荐票。组织全村(社区、居委会)群众召开评选大会,与会村民人手一张选票,根据与会居民的意愿评选出继续享受低保、取消低保的对象名单,从而达到民主公平、公正、公开,使城乡低保工作更加趋于合理,使“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方针政策更完善,确保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近年来,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的广度与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少数基层领导和干部对低保工作重视和理解程度不够,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三是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计算难,难以查证。城乡困难群众相互间攀比心强,等、靠、要依赖思想严重。四是信访维稳工作纳入低保范畴的越来越多,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五是低保工作经费缺乏。

城乡低保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凝聚力工程”,我县将继续恪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工作宗旨,在城乡低保工作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优社会氛围;二是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做到点

上突破、面上拓展,单项突破、系统完善;三是要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四是要加大低保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补助水平;五是要加强对低保对象择业观的教育,积极帮扶低保对象走出困境;六是要进一步提高干部依法服务水平,努力强化自身建设。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在全县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许多方面的工作仍需不断完善,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创新经验,把城乡低保工作做得更好、更实,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织金”作出积极贡献。

推荐第6篇: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开展,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

我镇2012开展城乡低保工作汇报如下:

一、狠抓落实,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开展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我镇、各村居委员会按照县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协调开展。

(一)严格核实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经调查,我镇共有农村贫困对象1180户、1549人。这部分贫困对象今年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我镇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工作程序要求,及时收集保障对象的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户主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等),确保申报材料不重、不漏、真实、准确、齐全。同时,要认真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镇政府审核后,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确保我镇今年5月份之前能顺利发放低保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切实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一定要落实制度,堵塞漏洞,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和虚报冒领等任何问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要完善资金监督机制,切实解决重资金分配、轻监督管理的问题。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严格审批程序,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村委会核实、镇政府审核,镇民政科审批、村委员会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和保障金等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冒领和扣押农村低保金等情况出现。对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明确规范了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环节。我镇要依法办事,及时受理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我镇建立完整的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强化痕迹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网络化管理,增强低保工作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关心,宣传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规定,让这一惠民工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众,支持农村低保工作。要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情况,公开保障标准、审批程序和补差金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城乡低保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2012年城乡低保工作在2011年工作基础上,在以村居委会为中心和镇民政科的支持下有序推进,城乡低保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初步实现了“保障对象公开化、运行程序规范化、保障办法多样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的“四化建设”。2012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我镇城乡低保保障总对象1549人。 (二)为使低保对象做到“有进有出”、低保标准“能升能降”,不断加大动态管理力度。2012年我镇对原享受城乡低保人员进行了核查,对核查中发现超标的10户30人给予退出低保保障,换

成更困难的老百性。使我镇城乡低保工作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2012年我镇对享受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6户6人给予了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支出救助资金3万元。 (四

)2012年按照上级要求对城乡低保进行整改,我镇抽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对新增申请享受城乡低保52户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审批前调查、走访,对新申报对象做到三级评议、评审、三榜公布。并将所有的1180户、1549人农村低保人员名单在各村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给予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一步加大了群众监督力度,确保了我镇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从真正意义上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2012年我镇对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因灾、因上学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6户6人给予了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共发放救助金5400元。 (六)2011年我镇完成了城乡低保微机信息的复查、汇总、上传工作。 (八)2012年为使新增农村低保名额审批做到程序合法,步骤到位,我镇对八个村委会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逐一认真仔细审批,对审批不合格人员材料全部返还所属村委会,要求重新调查审核上报。确保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工作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按时、按质、按量。 (九)2012年我镇完成接待农村低保方面来访15余人次,对不明政策群众耐心细致的进行政策讲解,对来信所反映问题给予了全面妥善的书面答复,对杜村党总支有些村所提建议、意见给予答复并对他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给予了致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低保名额有限,矛盾突出,压力较大。虽然去年我镇进行了动态管理,纳入了一部份城乡困难家庭,但要求享受城乡低保家庭较为突出,目前收到申请180户1549人,工作难以开展,社会压力较大。(二)社镇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设立关于城乡低保的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在申请低保过程中瞒报收入情况,部分隐形收入上报不如实。导致社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了解时难以掌握,造成部分收入超标家庭人员被纳入低保。 (三)、由于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大,导致乡、村、组三级工作人员对农村低保政策“吃不透”,时有群众因不了解低保政策上访的情况发生。 (四)农村的宗亲氏族关系特点更为明显,农村干部的工作素质与城镇居委会干部工作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农村低保资格的鉴别审核更为复杂,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难度大。部分该享受的农村低保家庭人员未纳入到低保管理体系当中,而不该享受低保人员被纳入低保对象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农村居民家庭收入难以界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它包括了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大项。由于收入多元化,农产品乡场价格不稳定,加上家庭养殖自养自给部分,临时工收入带有很大的隐蔽性等原因,实际收入难以跟踪测算。有的农民瞒报收入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也末明确村民必须履行如实告知其收入的义务,也没有赋予民政部门对村民收入的调查权,另外农民大部分外出务工,大部分没有通过职业介绍所或村委会登记,客观上造成故意隐瞒收入的可能。因此,是否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纳入低保范围增加了难度。 (六)、城乡低保工作机构、人员与经费严重不适应工作需要。就目前来看,困难居民多,工作难度大,尤其是低保工作即要接受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每一个低保对象的有关备案材料、建档造册,还要做好审批及证件、资金的发放等,同时还要进行定期核查,加强动态管理,而且每一次的低保对象核定和审批就需

二、三个月,任务极为繁重。

推荐第7篇: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工作总结

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局党组和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民政办的支持配合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开展。现将XX年我县城乡低保工作情况做出如下总结:

一、城市低保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我县XX年城市低保工作在XX年工作基础上,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有序推进,城市低保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初步实现了“保障对象公开化、运行程序规范化、保障办法多样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的“四化建设”。XX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我局对我县城市低保保障对象4242人,发放城市低保保障金7136513元。

(二)为使低保对象做到“有进有出”、低保标准“能升能降”,不断加大动态管理力度。XX年我局通过县、乡、村(社区居委会)三级对原享受城市低保人员进行了核查,对核查中发现超标的24户24人给予退出低保保障,停发保障金累计4223元。对核查中发现保障金过低确实无法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3户3人给予了提高保障标准,3人月增140元。使我县城市低保工作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XX年我局对享受城市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489户489人给予了城市医疗救助,累计支出救助资金107.47万元。

(四)XX年市民政局下达我县城市低保名额200人,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我局抽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对新增申请享受城市低保200人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审批前调查、走访(共计:136户,157人),对新申报对象做到三级评议、评审、三榜公布。并将新增200人城市低保人员名单在××县政府公开网上进行了网上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给予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一步加大了群众监督力度,确保了我县城市低保审核、审批从真正意义上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XX年我局与××县劳动就业局取得联系对公益性岗位中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19人进行核对,将享受城市低保又在公益性岗位中领取工资的低保对象人员花名册交各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人员给予了停发保障金。

(六)XX年我局对城市低保档案的管理,对新增及停发人员的档案建立做到了及时、准确,逐步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使查阅更加方便简捷。

(七)XX年我局对城市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因灾、因上学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75户75人给予了城市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共发放救助金23450元。

(八)XX年我局完成了城市低保微机信息的复查、发放、汇总、上传工作,按月按质按量上报了城市低保信息数据。

(九)XX年我局共接待城市低保工作方面群众来访100多人次,对来访群众所反映问题给予了及时妥善答复。

(十)XX年我局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参与了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廉租房调查审核43户。

二、农村低保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我县XX年农村低保工作在XX年工作基础上,始终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开展。现将XX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XX年,全县共有五保户3026人,农村低保对象23626户36461人,完成发放五保保障金累计477.7万元(其中:集中供养165人24.7万元,分散供养2861人453万元),发放农村低保保障金2610.8万元。

(二)XX年,我局对全县农村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40402户40402人给予了农村医疗救助,累计支出救助资金146.8万元。(其中:资助参合39487人次,支出救助金79万元。)

(三)XX年我局对农村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因灾、应上学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12户12人给予了农村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共发放救助金10000元。

(四)XX年我局对锦屏镇敬老院省级资助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目前已完成1.31千米入院道路硬化及12千米饮水工程,主体楼建设已完成二层墙体支砖,准备浇灌二层板面。

(五)XX年针对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我局相关股室草拟了《××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上报局党组在局务会上讨论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于XX年9月27日县第xx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六)XX年全县十三个乡镇全面完成农村低保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七)XX年市民政局下达我县农村低保名额400人,为使新增农村低保名额审批做到程序合法,步骤到位,我局对辖区内十三个乡镇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逐一认真仔细审批,对审批不合格人员材料全部返还所属乡镇,要求重新调查审核上报。确保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工作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按时、按质、按量。

(八)XX年我局完成接待农村低保方面来访260人次,对不明政策群众耐心细致的进行政策讲解,对十人来信所反映问题给予了全面妥善的书面答复,对政协委员2人,人大代表26人所提议案、建议、意见给予书面答复并对他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给予了致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低保名额有限,矛盾突出,压力较大。虽然去年我县进行了动态管理,纳入了一部份城市困难家庭,但要求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较为突出,目前收到申请827户1945人,工作难以开展,社会压力较大。虽然XX年增加低保名额200人但是上述情况任然得不到有效缓解。

(二)社区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设立关于城市低保的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在申请低保过程中瞒报收入情况,部分隐形收入上报不如实。导致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了解时难以掌握,造成部分收入超标家庭人员被纳入低保。

(三)、由于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大,导致乡、村、组三级工作人员对农村低保政策“吃不透”,时有群众因不了解低保政策上访的情况发生。

(四)农村的宗亲氏族关系特点更为明显,农村干部的工作素质与城镇居委会干部工作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农村低保资格的鉴别审核更为复杂,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难度大。部分该享受的农村低保家庭人员未纳入到低保管理体系当中,而不该享受低保人员被纳入低保对象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农村居民家庭收入难以界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它包括了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大项。由于收入多元化,农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加上家庭养殖自养自给部分,临时工收入带有很大的隐蔽性等原因,实际收入难以跟踪测算。有的农民瞒报收入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也末明确村民必须履行如实告知其收入的义务,也没有赋予民政部门对村民收入的调查权,另外农民大部分外出务工,大部分没有通过职业介绍所或村委会登记,客观上造成故意隐瞒收入的可能。因此,是否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纳入低保范围增加了难度。

(六)、城乡低保工作机构、人员与经费严重不适应工作需要。就目前来看,困难居民多,工作难度大,尤其是低保工作即要接受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每一个低保对象的有关备案材料、建档造册,还要做好审批及证件、资金的发放等,同时还要进行定期核查,加强动态管理,而且每一次的低保对象核定和审批就需

二、三个月,任务极为繁重。而乡、镇、社区一级几乎没有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直接影响到低保工作的质量。

推荐第8篇:城乡低保申请书

城乡低保申请书

底洞镇政府:

本人家庭人口现有二人(其中城市人口一人),现居住地址:底洞镇板力村四社。因我原系兴文县周家镇铁业社职工,下岗后,一直依靠爱人何珍元一份承包地维持生计,闲时打点零工贴补家用。爱人于今年七月病逝,在亲朋支持下处理完后事。儿子李强(农村户口)在外打工,曾一度十多年无音信,现虽然有了音信,但也无力照管我。随着年龄地增长,病痛增多,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原因,达不到珙县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申请城市(农村)低保。

申请人:李润昌

2009-10-19

推荐第9篇:城乡低保政策法规

第一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城市居民低保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

(一)对象

1、对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条件

(1)必须是城市居民。

(2)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及其以上民政部门的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必须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3、具体的讲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家庭人员收入

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还包括: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不包括:抚恤金、补助金赡养费、

二、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一)一般标准----低保条例规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北京是人均580元每月,洪湖是人均350元每人)

(二)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政府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

(三)标准的确定方法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2、近期购买冰箱、空调、数码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家中有小汽车、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移动通讯工具,并正在使用的;家庭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家庭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累计达1000元以上的;

4、3年内购买商品房、建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

5、一年内家庭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6个月或间断居住时间不满8个月的;

6、家庭一年内平均月用电量超过50度的、水费一年内月平均超过15吨的,家用电话费支出超过30元的。

7、家庭饲养高级宠物的;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因吸毒、赌博、嫖娼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8、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9、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打工人员;

10、家庭实际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11、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含2次)以上拒绝介绍就业的;

12、拒绝履行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

13、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14、家庭成员买断工龄后,扣除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剩余部分超过5000元的;

15、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6、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收入难以核定的;

17、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18、家庭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领取2份(含2份)以上保障金的

1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未满6个月的;20、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城市低保办事机构

1、全国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机关-------民政部----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保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本行政区的具体管理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管理工作。

3、管理审批机关------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城市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4、日常管理、服务机关-----居委会根据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城市低保的资金来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有三个方面:

1、列入财政预算,纳入专项资金------即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专项补助-----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专项补助。

3、捐赠、资助----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三、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申请---审批---发放

1、申请----包括三个步骤

(1)提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出具材料----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填表---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1)初审---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初审进行审批。

(3)时限---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未批准的处理---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发放

1)方式

(1)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一般原则 (2)实物发放-----必要时可以采取。

(3)社会化发放----提倡通过金融系统发放。 2)差别待遇

(1)全额享受----对“三无人员”批准全额享受。

(2)差额享受----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一)监督复核机制

1、调查核实机制----管理审批机关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2、内部监督机制----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的形式以户为单位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

3、变更机制----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

4、核查机制----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5、相关部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行政处罚措施 分为两类处罚:

一是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处罚-----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对低保对象的处罚-----批评教育、警告、追回冒领款物、罚款。

第二节 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经过实践探索,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该同志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该《通知》制定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保障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

一般来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但我国农村低保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保障因疾病、、生存条件恶劣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

(二)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确立和依据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农村低保的资金来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在我国,农村低保的来源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市财政承担50%,镇(街道)财政承担50% ,其中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

二、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人为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公布申报人名单: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听取群众意见。

3、村委会入户调查 :对公示无意见的对象 ,村委会要专门进行上

门审查。

4、填写审批表:村委会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填写

5、取证 :对规定需要的的各种证明材料不齐备的,在此环节补充。

6、乡镇审核:通过入户调查后,排除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7、公布准保人名单:公布二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

8、县民政局(低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入户抽查:接乡镇上报材料后,组织工作组入户抽查。

9、县民政局(低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批:调查核实后,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10、公布低保户名单:公布农村低保户名单。

11、发证:第三榜公布后,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填写“低保领取证”,并发给低保对象。

12、兑现:兑现低保金,在发证时通知低保对象领取低保金时间、方式

三、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和办事机构

坚持低保原则,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进一步规范“三级审批、两级公示

坚持保障困难群众的最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

对照低保标准,依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合理确定月补金额

推荐第10篇:城乡低保民主评议

宿区民发〔2009〕8号

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改善低保申请程序和审批环境,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促进低保审批程序规范化,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建立和推行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制度的意义

低保民主评议制度从社区基层低保申请和审核关键环节着手,旨在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规范城乡低保管理,防止错保、漏保,杜绝关系保、人情保,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二、低保民主评议的内容和程序

(一)民主评议对象:常住本社区(村),且已享受我区城乡低保的家庭和新申请对象户以及被举报的低保户。

(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组成

1 社区(村)成立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为单数,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社区(村)书记担任,成员由社区(村)主任、分管领导、低保专(兼)职人员、社区居(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低保户邻居等有关人员组成,但不得少于20人。

每次出席的人员不固定,民主评议之前由社区(村)从民主评议小组中随机抽取评议成员,但不得少于5人。实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随机性、不确定性。如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有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三)民主评议的组织实施

社区(村)制定低保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民主评议由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所在的社区(村)组织实施。民主评议结果作为社区(村)低保审批的初审结果。

(四)民主评议时间的确定

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原则上城市为一个月一次,农村为一季度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社区(村)在民主评议活动开展前,应将评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评议的理由通知各有关人员。

(五)民主评议工作程序

1、主持人(调查人)介绍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将要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

2、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也可现场举手表决,2/3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得以进入下一审

2 核阶段,并由主持人将结果当场宣布,并予以公示后上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3、申请人对民主评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二次评议请求。社区(村)接收到二次评议请求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人员在适当时间进行二次评议。

4、乡镇、街道在接到社区(村)上报的名单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进行复核,对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

(六)民主评议资料的管理

1.民主评议小组要制作详细笔录,并经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审核无误后签章,交社区(村)存档。

2.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与尊严,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要避免询问与评议内容无关的问题。

3.实施民主评议制度后,新申请享受低保的人员,必须经过民主评议这一程序,凡未经过评议程序的低保对象,各乡镇、街道不得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实施民主评议制度前已享受的低保对象,在5月底前把民主评议工作完成,结果汇总后上报区民政局低保管理股。

三、时间安排

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制度自2009年4月实行,在审核2009年4月份城市低保及第2季度农村低保时,选择1-2个社区(村)为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到2009年下半年,在全区所有社区(村)全面推行低保民主评议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低保民主评议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低保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我区低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把落实民主评议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年度低保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工作,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低保民主评议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乡镇要认真学习低保政策,制定研究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方案,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低保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及时与区民政局通气。

(三)突出培训,加大宣传。各街道、乡镇要对相关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做好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低保政策,便于民主评议工作顺利开展。

(四)汇总数据,及时上报。各街道、乡镇要在4月中旬将试点方案报区民政局,并将要举行民主评议会的时间、被评议对象的人数、评议结果按月(季)统一汇总,报区民政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城乡低保△ 民主评议 实施意见

抄送: 区政府、市民政局 宿城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25份

第11篇:城乡低保工作制度

低保申请制度

一、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二、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照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出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能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本县内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则上在大多数成员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常住地在外县市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

三、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由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登记,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经逐级审核审批后,对不符合低保条件,未批准享受低保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社区居(村)委会向申请人出示《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详细注明不予保障的理由。

入户调查制度

一、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一周内,由社区(村)低保评议小组至少两名以上成员对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并填写《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

二、《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由县低保局统一负印制,入户调查要求“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入户调查结果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户主双方签字认可。

三、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受县民政局的委托,乡镇民政办、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初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必要时县低保局与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村)委会可直接到申请人家庭及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和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张榜公布等办法进行,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居民(村民)代表评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四、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低保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低保局应自接到异议起2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审核审批制度

一、城乡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由社区居(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申报材料和公示有异议的,进行二次审核。在二次审核之前,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村)委会要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对二次审核后仍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开具《城市(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并报县低保局备案。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每月10号前完成对当月的城市低保上报材料的审查。农村低保原则上每年普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查,特殊困难户随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村)委会再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等),公示七日无异议后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并由乡镇民办或社区居委会发放《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折;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条件的对象,及时开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县民政局在签署城市低保批准意见时,必须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保障金额必须等于低保标准减去核实的家庭实际收入的差额。

评议听证制度

一、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低保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时,应召开评议听证会,对申请人是否应纳入低保事

宜进行公开评议。

二、低保的评议听证由乡镇低保工作站或社会事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召开一次,对当月受理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集中评议,并决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三、参加评议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乡镇低保评议领导小组成员、社区居(村)委会低保专干、低保申请家庭户主、部分群众代表、其它特邀代表等。

四、评议听证的程序:

1、宣传城乡低保相关政策,主要有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现行秭归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等。

2、低保申请家庭户主呈述申请低保的原因、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经济收入现状等,出示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3、由入户调查人员通报该家庭入户调查情况,包括家庭现有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核定情况、家庭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情况。

4、与会人员评议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并现场宣布评

议结果。

五、经评议通过的低保申请,在乡镇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乡镇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县低保局进行审批。

公开公示制度

一、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必须采取逐级公示制度。每个乡镇和社区在人口集中的地方统一设臵固定的城乡低保公示通报栏,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姓名、享受人及享受金额、家庭住址情况进行

常年公示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二、低保公示分为初审公示、审核公示和审批公示。

经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合格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所在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经评议听证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乡镇低保公示栏上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镇低保评议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到县民政局审批。

经县民政局审批通过的低保申请家庭,应在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公示七天。若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取消其低保资格。

三、凡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经查证后可以判定其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按调查结果处理。无法判定的,暂缓批准该家庭享受低保。

动态管理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证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以及家庭信息中进行相应变更和登记;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主要由以下具体制度组成:

一、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类是长期保障对象,即孤寡呆残的“三无”对象,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变化不大,只需掌握减员情况,半年审核一次,可采用绿色标签登记管理;第二类是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对象,一季度入户审核一次,可采用黄色标签登记管理;第三类是明显不稳定的保障对象,即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对象,应重点审查,每月一核查,可采用红色标签登记管理。

二、低保对象续保申请登记制度。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应每隔一定时间到居(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申请登记。城市低保对象每三个月续保一次,续

保登记时间为每一个季度的第三个月;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续保一次。逾期不续保的,可以取消其低保待遇。对于已经续保的对象,居(村)委会或民政办必须认真填写《城乡低保对象续保申请登记表》。

三、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主动参加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组织的义务劳动,或主动为居委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每年参加义务劳动不能少于两次。凡一次都不参加的,可以取消其低保待遇。

四、低保对象优先就业培训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人员申请低保时,必须首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享受低保待遇后,至少每季度向乡镇民政办或社区居(村)委会提供一次求职登记证明;连续两次以上介绍其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者,可以取消其低保待遇。对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配合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积极介绍安臵就业,尽快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档案管理制度

一、低保档案的管理,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要建立低保信息台账,有专门的档案柜和档案盒,县低保局设档案室,做到一户一档。

二、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必须建立以下综合档案:本县城乡低保有关政策法规;城乡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低保待遇申请表、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记录、评审记录(到户);低保资金发放花名册、汇总表;停发保障金通知、低保待遇变动申请及通知;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等。

三、城乡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居委会建立网络终端,与县低保局实行联网,并统一使用民政部开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软件,按系统要求及时采集有关低保信息,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四、保障对象的异动。保障对象在县内迁移或跨县迁移的,由县低保局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为低保对象出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将迁移对象的档案资料封装后交其本人。

监督处罚制度

一、各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办事场所、城乡低保公示栏、其它宣传兰等工具,加大城乡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自觉接受城乡居民的监督。

二、各乡镇及社区居(村)委会都要建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城乡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

三、从事城乡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四、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出具其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按照统一的格式如实客观公正地填写,不得掩盖实际收入,出具虚假证

明材料。对拒不出证或因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导致错误的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终止错误对象的保障待遇,并追回已经领取的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对出证单位、负责人及冒领人各处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

五、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城乡低保对象,乡镇及社区居(村)委会要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县低保局,县低保局将终止低保对象的低保待遇,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六、城乡居民对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对社区居(村)委会、乡镇或县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及降低、终止城乡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第12篇:城乡低保监督制度

习水县城乡低保工作监督制度

一、监督对象

乡镇(区)、街道、社区和村委会

二、监督内容

1 .将低保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区)人民政府责任目标考核。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区)人民政府有低保专职工作人员,社区至少配备1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村委会至少配备1名专责低保协管人员。

3.有明确的低保办公场所,乡镇(区)、社区、村委会有固定的低保公示栏,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4.街道、乡镇(区)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0元(含上级补助);社区、村委会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5元(含上级补助)。

5 .街道、乡镇(区)有可用于低保工作的计算机,且具备数据传输条件业务素质 。

6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政策法规。 7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8.社区、村委会接受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转达低保申请;街道、乡镇(区)及时受理低保申请。

9 .及时组织对低保申请人的入户调查,组织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行。

10 .社区、村委会及时组织民主评议,记录规范;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2.社区、村委会及时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并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异议的及时书面予以答复。13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核手续。

14.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15.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16.组织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且有劳动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17.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18.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 19.低保工作人员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20.低保政策有无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三.对于违反低保制度的惩罚措施

1.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13篇:城乡低保申请书

低保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 *,***年**月**日出生,现年**岁,汉族,家住***,至今我自己还单身一人,没有子女;身患精神分裂症,定为精神残疾二级(残疾证号:***);家中有家中有**岁年迈的父亲和**岁年迈的母亲,他们都没有固定工作,经济来源只有靠种地为生。

由于父亲和母亲都是种地为生,常年患有腰疼和腿疼的毛病,也是常年吃药,为了补贴家用,加之家庭的困难,早早的我初中毕业**岁就出来在砖厂里面打工,一天干活12个小时,一个月仅仅拿到微薄的工资。工作的不如意和家庭的困难,自己一心想挣钱给家里面补贴,开始自己每天晚上开始睡不着觉,先是用安眠药进行治疗,慢慢的安眠药起不了太大的作用,加上自己精神压力又大,我于****年在父母的陪同下到***进行化验,被医生确定为精神分裂症,需要住院治疗,现在病情已经非常恶化,不加以治疗会有自残和对别人有暴力危险,父亲和母亲本来都是老实本分的人,没有见过什么世面,听医生这么一说,当时一家人都不知所措,感觉天都要塌了。在医生的安排下住院治疗,这一住就是三个月,中间受的罪是一个刚刚**岁正直风华正茂的年纪不应该所有的,这样的事情又偏偏降临到本身已经困难的家庭里面。三个月的住院治疗花去了1万多元的费用,病情好转后,医生建议我回家治疗,但是中间药物不能够停止,之后的6年里光吃药的费用在2万多元,由于自己没有劳动能力,这些费用完全靠父母种地支撑着。

由于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智力已经下降,**岁的年龄智力只有**岁的智力,常年没有劳动能力,中间还时不时的出现对父母暴力的事情,晚上睡不着觉,半夜起来胡乱闹,弄得家人都无法生活,之后病情恶化又到东都医院两次入院治疗,先后花去1万多元。后于****年3月份病情又加重复发,再到***,因为病情恶化比较严重,直接送到***进行治疗,经过医生的化验检查确定为精神分裂症恶化,必须入院治疗,入院治疗的三个月先后花去两万五千多元,出院一直靠药物维持治疗控制病情,出院到现在光吃药的费用在1万多元,不但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还债台高筑。

如今,我的病情还是靠药物维持治疗,因自身没有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今年**岁的我至今还没有结婚,也没有一儿半女,现在只有靠年迈的父母种地为生维持经济来源以供我吃药,一家三口每年的经济收入在5000元左右,每年吃药的费用在2500元左右,加上家庭日常的开支,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

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非常的英明,更加体恤困难群众,听说我家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高兴,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家庭于水火,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家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4篇:城乡低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市纪委、市农工办:

按照安纪办函〔2013〕13号通知要求,我局通过调研、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概况

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于1998年开始试点,2001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我市农村低保工作也启于1998年,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按照低标准、小范围、快起步的原则,先后有8个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按县、乡、村4:4:2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但由于没有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乡、村按比例的资金无法落实,迫使大部分县不得不停止农村低保工作,没有停的几个县也是占用救灾救济款维持现状。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07年逐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发展至今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规范管理、应保尽保三个阶段和7次提标扩面,城乡低保政策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十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关心指导下,在贯彻落实十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城乡低保的惠农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

1、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近10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稳步提高:2004年10月1日,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月·人统一提高到130元/月·人;2006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45元/月·人;2008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5元/月·人;201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5元/月·人,从10月1日起又提高到295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从1196元/年·人提高到1600元/年·人;2011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295元/月·人提高到325/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1600元/年·人提高到1840元/年·人;2012年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4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020元/年·人。目前全市25033户,49274人城镇低保和112806户, 253440人农村低保群众从中受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总体上实现了应保尽保。

2、健全了组织领导,强化了政策宣传。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了基层工作人员,市民政局设立了社会救助科,县区民政局设立了低保股,各乡镇成立了民政站(所),配备了工作人员2-3人,保证了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区先后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组织实施城乡低保提供了制度保障;围绕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申报审批程序、保障标准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采取业务培训、印发资料、召开会议、广播电视、公布咨询电话等有效形式,加强了低保政策的学习宣传。

3、规范了程序,比较合理地确定了对象。各县区结合实际,按照农村低保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核定家庭收入。在对象确定、申报和审批上,大多数县区、乡镇坚持了“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基本完成了“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规定程序。由于我市贫困面大,需保障的困难人口多,财政拮据配套资金少,贫困居民一次性全部纳入不现实。通过摸底调查,认真测算,本着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启动,再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低、中、高山不同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对温饱线以下的城乡贫困居民进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差。对痴、呆、傻、残民政救济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对生存环境恶劣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生活暂时难以维系的一般贫困户也纳入保障范围。在低保实施中县乡都健全了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对城乡贫困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实行一户一档,并按照县有档案室、乡有档案柜、村有低保台账的标准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及时掌握收入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努力探索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模式。

4、加强了监管,力保资金安全。为规范资金运作程序,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县乡两级建立了低保专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全市城镇低保和部分乡镇农村低保实现了财政一折通发放,对因年老体弱、智障、残疾的对象,乡镇委托村组党员干部及监护人、包帮人监督使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报时无法准确核实家庭收入。目前低保家庭收入核查主要依靠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开展,并通过张榜公示等手段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现阶段居民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家庭收入情况复杂,除了带有共性的银行存款无法核实、务工收入难以核实外,低保对象的饲养收入、农作物收入的估算也难以做到绝对准确,很难准确的测算低保户家庭收入,导致部分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享受低保。

2、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尽管去年以来虽三令五申强调低保由镇办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力量不足,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一直未能完全落实,部分地方仍依赖于村主任。

3、民政系统人员编制不足。基层民政干部少、工作量大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我市仅有镇办民政干部313人,其中兼职151人,平均每个乡镇1.6个民政工作人员,却承担了对近45万多人的经常救助任务,管理着每年逾8亿多的救助资金,人均服务对象达1400人,人均管理资金达26万元。其工作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相适应,存在严重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随着社会保障和社会建设职能的不断扩大,民政工作的范围逐步拓宽,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他们既要承担民政工作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老龄工作等,同时,还要承担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直接影响到城乡低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部门之间数据未实行共享。基层低保人员信息与银行存款、房产、税务、公安、车管所等部门未实行数据共享,低保户存款、房屋、车辆状况无法掌握,管理人员仅能根据低保户提供的劳务、种植收入等简单数据核定其是否具有享受低保的资格,同时由于未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实行数据共享,民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低保人员死亡信息,出现了极个别的低保户已经死亡继续发放低保金的情况。

二、农村五保政策基本情况

我市是一个贫困地区,各级财政都很吃紧,但在五保供养政策执行方面,各级政府都很重视,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基本得到保障。近年来,全市先后新建、改建、扩建、在建农村敬老院200所。其中:县级中心敬老院10所,区域性敬老院53所,镇敬老院137所,保留村级农村五保集中安置点127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床位达到23000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21992人,入住率95.6%,占50633五保对象的43.4%。全市落实管理人员编制250个,现有正式工作人员259人,临时聘用人员986人。集中供养标准由最初的360元/人·年提高到现在的5200元/人·年。实现了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新跨越,得到各级党员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极大地提升了全市民政工作的地位,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

(一)五保供养政策标准实施情况

1、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出台情况。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出台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1号),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2000年以来,随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政策衔接、资金落实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困难,在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将农村五保供养由农村集体供养转为财政供养,把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2006年11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我市五保供养标准为14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200元/人·年);2008年五保供养标准由1400元/人·年提高到164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440元/人·年);2009年提高至1856/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656元/人·年);2010年9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意见》(安政办发〔2010〕115号),将五保供养标准由1856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656元/人·年)提高到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2010年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安政办发〔2010〕171号),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五保供养标准由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年);2012年3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安政办发〔2012〕14号),从2011年10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800元/人·年);2012 年11月20日,市政府批转了《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47号),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人·年)。

2、五保对象医疗情况。按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分类确定包帮责任人和监护人,加强供养金管理,确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投资300余万元将五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疗报销后,民政兜底,全额报销,实报实销,解决了五保对象看病难等问题。

(二)、全市敬老院建设情况

第15篇:低保自查报告

低保局班子自查报告

按照《g市民政局二级单位班子集训方案》要求和民政系统班子作风集训动员会总体安排,我们低保局班子在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广泛征求全体干部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查摆了领导班子集体在思想、作风、工作、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一、班子集体的主要工作成绩

近年来,在民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低保局一班人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团结共处,扎实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加强班子建设,增强了凝聚力和战斗力

坚持从班子自身做起,用“五好”标准规范班子的行为,在学习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救助工作,为完成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在团结上,经常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观点和认识,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在作风上,坚持求真务实,充分听取采纳群众意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在纪律上,坚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在廉政上,坚持从自身做起,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低保局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被评为209年度民政系统二级单位“优秀班子”,在班子的正确带领下,我市2009年度的社会救助工作被评为荆门市先进。

2、加强思想教育,干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对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和思想道德

1 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关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学习中做到了人人都有学习笔记,个个都有体会文章,形成了一个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学习氛围,使每位干部职工都能保持一种健康的心态,坚持工作第一,事业第一,不为物所累,不为欲所惑,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单位内部形成了遵纪守法、勤奋工作、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通过思想教育,激发了工作热情。

3、突出工作重点,各项救助工作快速发展

我们把为民解困、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作为班子集体的首要职责,通过抓落实、抓规范促进各项工作快速发展。一是狠抓救助资金的争取,增强了救助保障能力。去年,我局共争取到位各项社会救助资金10996.3万元,比去年净增2631万元。二是扎实开展“二个核查”,提升了救助管理水平。通过每年一度的城乡低保年审和日常的动态管理,全市的城乡低保管理日趋规范,医疗救助政策日臻完善,救助效果明显增强,农村福利院建设和内部服务管理不断提升。三是落实“六件实事”,化解了贫困群众生活困难。去年,我们把安排好困难群众节日生活、有序扩大保障规模、启动实施临时救助、提升五保供养水平、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免费体检这六件实事作为全年工作中心,重点落实,有效保障了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社会好评。

二、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班子集体在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和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抓学习不够,综合素质不够高

低保局承担的救助业务多、任务重,平时安排部署工作多,对班子自身和干部职工学习抓得不紧,坚持不够,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提高不快,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其主要表现: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把学习摆在重要位臵。近年来,我们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学习制度,制定了学习计划,安排了学习内容,但并没有很好地坚持下来。特别是班子成员在学习上带头不够,学习坚持得不够好。一些同志对学习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肤浅地认为,凭自己现有的实践经验,干目前的本职工作是完全可以胜任的,因而缺乏抓学习的紧迫感。二是学习内容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持久性。政治理论学习缺乏深度,往往是急用急学,不用不学,没有认真研读,对许多方面一知半解。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所必须掌握的经济、法律、科技、网络等相关知识知之不多。由于理论功底不厚实,心胸视野不开阔,理性思维不活跃,导致我们少数同志工作上力不从心。三是不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学习停留在本本上,未注重学习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特别在运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改造主客观世界上下功夫不深,对社会救助工作缺少长远性的建议和对策。

2、抓发展不够,创新意识不够强

在工作中存有求稳怕乱的思想,改革创新精神不强。少部分干部职工还比较保守,思想还比较封闭,工作安于现状,在为领导出谋划策、对自己当前从事的工作求创新抓改革落实方面做得不够,影响了工作的发展进程。另外,还有一些干部职工在思维方式、工作方法上还不能适应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不善于用发展观念、改革观念去研究问题和解决矛盾。胸中没有大目标,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创一流的精神不强。譬如:对过去改制破

3 产企业整体纳入城市低保的下岗失业职工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关系保,人情保”、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准确核算难等等,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对救助对象的认定、保障金额的计算和救助对象的管理等环节上,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工作中存在规划指导不力、抓落实不够及缺乏改革创新意识不求进取所带来的后果。

3、抓落实不够,工作作风不够实

一是没有很好地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有的干部职工习惯于呆在机关,习惯于在办公室里安排、布臵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影响了一些工作的顺利开展。入基层搞调查也是带着任务来去匆匆,没能静下心来,深入研究探讨,过多重视完成任务,而轻视工作实效。二是工作责任心不够强。班子成员不同程度地存在公仆意识淡化的倾向,缺乏与群众打成一片的自觉性,身体力行为基层排忧解难不多。这主要表现在全局工作上,遇到问题时互相协调少,不注重工作的综合平衡。三是对群众的困难疾苦体察不够。对群众来信来访主动热情接待少,有的甚至怕群众上访。这主要表现在城乡低保工作不够规范,民主评议走过场、低保对象名单不公开、“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造成了群众的不满意。

三、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整改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找出的原因,敢于正视自己的问题,不回避矛盾,积极召集低保局全体干部职工座谈,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决心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抓好整改。

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素质

一是要学习理论,提高政治理论素质。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提高广大干

4 部的政治理论素质。二是要学习实用技能,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救助业务政策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业务技能。三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要努力学习《行政许可法》和涉及民政系统的法律法规,善于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工作。四是要学用结合,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自己工作,要坚持联系实际学习,善于把学习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用学到的知识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做到科学实践,避免盲目行事。学习中要克服“与己无关”、“无所谓”、“时间紧,顾不上”的错误思想。通过深入学习,系统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2、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塑造良好形象

在班子建设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加强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挥每名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班子的团结。建立班子成员间相互通气,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领导班子工作的透明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做到一切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服务群众,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转变工作作风,加快救助事业发展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化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与群众打交道,了解群众的生活,掌握群众的疾苦,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今年的工作,我们将重点做到“四

5 重”。一是城乡低保重核查。通过开展好“城乡低保专项清理监察行动”和“城乡低保年度核查”二个活动,彻底清查“人情保,关系保”,确保群众满意度更高;二是医疗救助重创新。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服务质量,保持先进位臵;三是五保供养重管理。严格五保对象审批程序,按“三化”(工作标准化、服务宾馆化、环境田园化)标准建设好福利院;四是临时救助重及时。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准确核准对象,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

第16篇:城乡低保诚信承诺书

城乡低保诚信承诺书

本人家庭成员因下岗(失业、重残、重病、)等原因造成现阶段生活较为困难,现申请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即:户口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结(离)婚证、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收入证明等,保证真实无误。

2、本人愿意接受并主动配汉台区民政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等规范化管理。自愿主动配合一切调查,如实申报家庭财产、住房、消费贷款等情况,并保证真实可信。

3、本人家庭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4、本人家庭成员中如有在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力暂未就业的,自愿参加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如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不联系时,可视为已有就业岗位,即自愿放弃低保待遇资格。

本人及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自愿作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或群众举报属实,或有与现行低保政策相抵触的情况,同意按照《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是相关规定处理,如有隐瞒、伪造、虚报、欺骗等行为,自愿接受民政部门随时停发低保金待遇的处理,并主动退回所享受低保资金,同时缴纳所领取低保金3倍以上的罚款。 (此件一式三份,本人、办事处(镇)、社区(村)委会)

承诺人(户主签字):

家庭住址: 街道办事处(镇) 社区(村组)

年 月 日

第17篇:城乡低保宣传标语

城乡低保宣传标语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2、城乡低保制度是德政工程、民生工程;

3、全面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公平、公正、公开实施低保政策,确保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5、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确保低保制度公平、公正;

6、城乡低保制度是政府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性保障措施;

7、规范城乡低保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8、低保待遇只能由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享受;

9、规范城乡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0、低保要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11、低保金是困难群众的救命线;

12、低保金只能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作他途;

13、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4、确定低保对象和发放低保金必须公示和公开,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15、低保保生存,致富靠勤劳;

16、隐瞒家庭收入获取低保金,需要承担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

17、举报低保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虚报、冒领低保金;

19、收受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好处费、中介费、回扣费是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20、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一、条幅标语(5条)

1、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努力推动城乡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严格落实城乡低保政策,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的兜底性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

4、对党的事业负责任,对人民群众有感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城乡低保工作,为推进白银跨越式发展发挥好保障和支撑作用。

5、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维护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基础性保障作用。

二、横幅标语(20条)

1、全力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2、认真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3、深入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加强规范化管理;

3、保主保重、促进规范、注重公正、务求实效,确保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扎实有效;

4、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城乡低保不是普惠性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6、着力加强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7、坚持城乡低保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做到按户施保、准确保障、动态管理、足额补差;

8、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遏制低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9、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严肃低保工作纪律;

10、规范操作,加强宣传,落实责任,打造阳光低保。

1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打造公正低保;

12、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维护低保制度的严肃性;

13、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4、低保保生存,致富靠勤劳;

1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要承担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

16、规范城乡低保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7、低保待遇只能由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

18、进一步完善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低保动态管理机制;

19、规范城乡低保制度是德政工程、民生工程;

20、强化低保动态管理,疏通“出口”关;

21、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利益;

22、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提升为民解困水平;

23、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互联互补,增强社会救助工作合力;

24、倡导社会参与,拓宽救助渠道,让城乡贫困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25、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18篇:城乡低保情况综述

城乡低保情况综述

1.城市低保:按照应保进保的原则,目前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05元,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按差额补贴纳入低保。我镇现共有城市低保1260户、2321人,月发放保障金531370元。今年新增的82户、167人尚在审核办理中。

2.农村低保: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840元。年人均收入不足3840元的按作差补足分为三档。我镇农村低保对象共有1470户、2745人,其中:一档保障对象1871人,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1680元;二档保障对象395人,享受标准为1440元;三档保障对象465人,享受标准为1260元。全镇另有14人享受每人每年3840元的全额保障标准。我镇农村低保全年发放保障金4353060元。

3.城乡低保保障金均采取一站式打卡方式按月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家庭收入难以核实界定。当前在我镇,真正吃不起饭的特困家庭并不多,一些家庭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真实收入,申报时隐瞒不报;一些外出打工人员的收入难以把握;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隐性收入也不好掌握;一些家庭的种、养业的收入亦难以计算;家庭成员的分合更加难以区分,实际收入不好计算。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要准确计算出哪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就很困难。

2.农村低保对象中拆户分户现象严重。目前在我镇,一些农村家庭因病、因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但按照目前的低保享受标准很难被纳入低保,且这类情况相似的家庭数目不少,村为了求平衡、免争吵,只得以拆户或分户方式将这类人纳入低保。

3.低保动态管理困难。“进低保易,出低保难”的现象较普遍,有的村(居)民认为享受低保就象工作人员领工资一样是终身的,经济条件好转后也不会主动上报,一旦被取消就到处反映上访;有的懒汉领到低保后生活有了保障,就不愿辛勤劳动获得收入,低保变成养懒汉;也有的村(居)民看到和自己差不多条件的领低保自己没得,心里难平衡,去村里甚至镇上吵闹,既造成负面影响又加重了基层低保工作的难度。

4.基层低保工作队伍薄弱。我镇民政事务所目前有工作人员6人主要负责民政和残联两块工作,还有其他协同工作,真正负责城乡低保工作的只有一两个人,社区专门负责低保工作的大多也只有一人,城乡低保工作复杂而又繁琐,既要做宣传工作,又要做审核、复查工作;既要做好网络信息平台、室内档案,又要上门入户调查。由于人手不足,很多工作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不能细致到位。

2012年12月24日

第19篇: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杜庆梅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一)低保制度的基本概念

 低保制度全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益为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做法是: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当一个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发生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现金和实物救助,使其收入水平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标准。

(二)低保制度的主要原则

1、“最低保障”原则。

2、“只保障生活”原则。

3、“底线公平”原则。

4、“收入核定”原则。

5、“按户施保”原则。

6、“激励就业”原则。

 我国低保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由城市低保先行到城乡保障并举,由保障三无特困对象为主到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由简单生存保障到综合性生活救助,由单一行政工作到多方位社会服务的不断发展创新、不断规范完善的过程。

二、低保制度的具体操作

 (一)保障标准

 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遵循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既满足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且应与公共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标准如果过低,则难以满足维持最基本生活的

实际需要,发挥不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有的功效。保障标准如果过高,则会影响低保对象就业的积极性,滋生“福利依赖”、“养懒汉”等不良现象,有违低保制度的初衷,同时会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

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增长的做法

 2007年,我省首开先河,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与居民收入直接挂钩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按照上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调整,同步增长,大大促进了低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脱贫攻坚工程对低保标准的要求

 从2008年起,我省在进一步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加大提标力度,确保苏南地区于2008年、苏中地区于2010年、苏北地区于2012年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500元。

 保障标准是体现一个地方低保制度实施效益的重要指标,但更重要的是对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从理论上来讲,大部分低保家庭尤其是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在一年之内变化一般不会太大,那么保障标准提高后,已保对象的补差应该按照标准提高的额度足额增加,而新增对象的补差应该不高于标准提高的额度。

 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工资性收入,如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经营性收入,如从事农业生产、商业买卖所得等;三是财产性收入,如存款、利息、证券、

红利、租赁收入等;四是转移性收入,如各类社会保险金、遗属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等。

具体办法和步骤

 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数额进行定量核算,同时也要对其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定性评估。具体方法和步骤主要有如下几种:

 个人申报法。

 入户调查法。

 走访法。

 信函求证法。

 比较法。

 评议法。

(三)审批程序

 办理低保,应遵循个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调查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其中,应把握好两个环节:一个是入户。在居(村)一级应该户户走到;在街道(乡镇)一级,应该至少一半的户走到;在县一级,除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之前程序是否规范,还应该按一定比例到户抽查。 另一个是公示。公示的次数应不少于两次,每次时间应不少于5天,内容应包括保障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保障标准、补助金额,通过程序公开实现结果的公正,通过群众监督促进结果的公平。

(四)分类施保

 低保制度是通过划定一条保障线、对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贫困家庭给予救助,这种标准划一的救助方式公平合理,便于操作。但事实上,不同人口类型和规模的家庭生活成本是不一样的,不同对象的特殊需求也是不一样。为了使低保制度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分类施保显得十分必要。

动态管理的¡°四化¡±

 保障对象的类别化。

 补助标准的层次化。

 配套政策的区别化。

 日常管理的分类化。

(五)资金发放

 低保资金是政府专门安排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城市低保金应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可按月也可按季发放。目前,我省城乡低保金已全面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形成了民政部门审定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财政部门复核并安排资金、金融机构打卡到户的规范运作机制。

(六)档案管理

 低保档案是指在低保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管理是低保工作的重要基础。

 低保档案原则上可分为审批类、日常管理类、文书类、会计类。审批类包括低保对象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审批表等。日常管理类包括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定期核查材料等。文书类包括低保对象花名册、家庭备案表、统计表、低保工作会议记录、低保政策文件等。会计类包括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拨款凭证、资金发放统计表等。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社会捐赠款;其他收入。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民政部门上报的低保资金预算及其编报说明的审核,在此基础上,根据享受低保补助的人数、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提标情况等因素安排所需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3、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做到应保尽保。

4、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培训、专项工作会议、资料制作及印刷、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维护、走访调查、基层聘用人员费用支出等。

(二)财务管理与监督

1、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管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低保资金。

2、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低保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低保资金年度分月(季)用款计划,按月(季)审核拨付低保资金。当年保障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3、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账工作,并随同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年度决算与说明。财政部门应将审核汇总后的当地保障金年度决算随同社会保障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4、低保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业务工作、临时救济、送温暖等其它方面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5、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按照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高有低的动态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低保对象审核、低保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同时,要针对低保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低保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6、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是政策执行不严。

 二是操作不够规范。

 三是监管不够到位。

 四是发放不够及时。

五、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几点要求

 一要高度重视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

 二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三要全面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 四要不断加强资金保障强化财务管理。 五要切实加强低保工作队伍建设。

六、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管理体制的思路

1、加强低保管理中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并重的意识

2、加强和优化内部管理

3、加强和优化外部管理

4、加强低保宣传

谢谢大家!

第20篇:城乡低保诚信承诺书

城乡低保诚信承诺书

本人家庭成员因下岗(失业、重残、重病、)等原因造成现阶段生活较为困难,现申请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即:户口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结(离)婚证、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收入证明等,保证真实无误。

2、本人愿意接受并主动配汉台区民政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等规范化管理。自愿主动配合一切调查,如实申报家庭财产、住房、消费贷款等情况,并保证真实可信。

3、本人家庭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4、本人家庭成员中如有在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力暂未就业的,自愿参加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如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不联系时,可视为已有就业岗位,即自愿放弃低保待遇资格。

本人及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自愿作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或群众举报属实,或有与现行低保政策相抵触的情况,同意按照《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是相关规定处理,如有隐瞒、伪造、虚报、欺骗等行为,自愿接受民政部门随时停发低保金待遇的处理,并主动退回所享受低保资金,同时缴纳所领取低保金3倍以上的罚款。 (此件一式三份,本人、办事处(镇)、社区(村)委会)承诺人(户主签字):

家庭住址: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组)年月日

《城乡低保自查报告.doc》
城乡低保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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