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检查自查报告

2021-06-04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

20**年度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为切实加强我局财政票据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 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财非税„20**‟** 号)要求,对我局20**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深入开展了自查。通过自查,我单位票据管理规范,无违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局党组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为切实搞好这次票据自查工作,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指定财务股负责对20**年以来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

二、严密组织。为确保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局财务股将票据管理自查工作与本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自查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素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突出重点。局财务股在自查工作中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及财政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内容。

1、通过自查,我局20**年度共领有 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本,字号为 财专字(20**)01***1-018**00,共计**份, 填开**。20**年度共领有**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本,字号为**财通字(20**)018**6-01**450共填开**份,作废*份;字号为**财通字(20**)25**76-25**00共填开**份,作废*份;收入**等共计**元,全部入账。

2、通过自查,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方面均依据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申领,文件依据合法有效,在收费过程中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乱罚款等到现象。财政票据填写规范、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等现象;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完全一致,不存在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超出规定范围收费现象;无丢失损毁财政票据行为。

3、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完善。指定了专人管理票据,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通过这次自查,充分认识到了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今后我局将继续健全和完善票据管理长效机制,在财政票据的领、用、销、存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逐年提高管理水平,使我局的财政票据管理更加规范。

**县国土资源局

20**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我办六个编,现有工作人员六名,其中票据管理股设股长一名,专职票据管理员一名。近几年来,我办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牢牢抓住财政票据管理这条主线,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日趋科学,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现按照省非税局、市非税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们对我区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四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包括票据计划、票据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工本费结账、票据核销、记账、盘点、存档、数据备份等九个方面)、《单位票据购领、使用和核销制度》、《票据保管、安全制度》、《票据稽查制度》和《票据年审制度》。各项制度除了在票据领发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外,我们还将其在“***区非税收入网”网页中向公众公示,尽量能让多数人了解我们的票据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

二是按要求设立了各项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和工本费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对票据的入库,出库,缴销和结存情况分别设立了台账,做到了每个工作日及时登记台账,打印入出销等相关凭据,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底,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同时,区财政将票据工本费与收缴改革经费一起纳入了年初预算,为开展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局机关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三间房子用于存放财政票据,仓库面积达到了15平方米,能够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其中一间存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间存放矿产品税费票据,另外一间备用。做到了财政票据按标签分类存放,有序整洁易查。库房除了安装牢固的铁门外,还装置了报警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干粉灭火器两台。凡拆封的票据均按顺序排放于票据柜中,并备放好樟脑,以防虫蛀,尚未拆封的捆邦票据,则放置于票据铁架上,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潮湿。库房唯一的钥匙由票据管理员一人保管,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我区财政票据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三是加强了与物价部门的横向联系,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缴销的程序:规定从今年开始,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前,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先到物价局审核,再到非税办办理缴销手续,若款项尚未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则及时催缴,待款项缴齐后给予准购票据。通过这一措施,强化了票据的源头控管,达到了“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目标。上半年,纳入汇缴结算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23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06万元,增长48%,专户存储率达到了100%。

二、日常管理。

一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票据科购领,并及时清结票据工本费。从2004年开始,我区不再印制任何财政票据,所需票据均从市票据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执收单位。2005年共向市票据科购领财政票据4.46万册,其中新版财政票据3.5 万册,89万份;矿产品税费票据1.96万册,向市非税处交纳票据工本费共计20.2万元,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今年以来还采取了按计划数额预交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票据发放管理。

我区从今年元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票据,老版票据共计 册一律封存,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了销毁。在票据的发放程序上,实行“财政统管、凭证领购、以票管收、限量控制、核旧领新、票款同行、自动核销与手工核销相结合”的办法。

在票据发放的程序上,今年三月份出台的《***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乡镇政府机构和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作了特别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管理网络,完上善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监管机制。***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应指定一名总票管员,负责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的票据管理监督工作;各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应指定一名分票管员,具体负责本站、队的票据管理工作。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由总票管员向***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申请领用。领用票据时,总票管员应提供上次票据发放、使用和库存情况,***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重新领用。分票管员向总票管员申请领用和结报票据,对本站、队票据管理负责,接受总票管员和***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票据稽查”,由此可见,我区财政票据的发放程度是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

在执行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方面,我办以身作则,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多加一分钱,并将票据工本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等制成公示栏,上墙公示,同时在“***区非税网”中公示,接收执收单位和群众的监督。2005年票据工本费收入6.8万元,全部上缴到区级国库。 对于一些临时用票的单位,我们按临时用票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如2005年举办的跳水锦标赛用票、区委党校中青班、科干班用票等。

执收单位已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我办在对用票单位进行年检年查时,剪掉了票据号码,以废票的形式予以了缴销。 三是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

票据核销是整个票据管理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把握好了三个方面:首先,划分部门责任,即明确物价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已填开使用票据收费的项目、标准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票据使用份数、开票收款金额和缴财政专户金额进行核实,财政票据核销工作细化到了每个执收单位的每本每份票据,各个执收项目金额都一一记录在册,从而改变票据核销时“只销不核”的做法;其次,对重点收费单位(票据使用量大的单位),我们结合日常稽查工作,将票据缴销工作前移到执收单位,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又方便了执收单位,得到了执收单位的一致好评,如2005年度共上门核销票据2000多本、10万多份,核销金额达3600多万元; 再次,对执收单位长、短票据,我们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员及时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分别处理:属操作技术上的差错,与执收单位核对后及时予以纠正,属执收单位票管员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票情况,则要求执收单位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情况,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登报申明作废,登报资料和情况说明一并报我办存档,按程序给予核销。

四是妥善进行了票据销毁,做到了有档可查。已废止的旧票,我们的做法是:对尚未出库的空白废止票据,我办票管员造具了清册,经过监销员一一核对后,进行了销毁处理;对于用票单位购领后未使用的废止票据,在日常的的票据核销和年检年审时核销了单位购领数,并剪掉票据号后退执收单位保存;对于超过五年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提出销毁申请,造具销毁票据清册,我办派人监销,如今年区交通局销毁已废止的规费票据就是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的。

三、年检情况。我办一直对年检年审工作高度重视,每年年检开始前,对执收单位下发一个年检通知,明确年检的时间、对象、范围和具体要求,同时抽调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此项工作。2005年应检单位 159个,实检单位151个,实检占应检的95%(没有年检的8个单位是一些临时机构,领用的是往来结算收据)。年检工作主要是采取以执收单位自查送审为主,财政票据管理员进驻单位重点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的。

通过开展票据年检工作,夯实了单位票据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地掌握了单位票据管理的基本情况,促进了“以票管收”、“源头控管”。同时,也及时发现了执收单位在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乡镇一级的票据管理相对滞后,个别单位截留非税收入,存在票据混用现象,单位票管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转账结算业务银行不交换一般缴款书,以致与单位对账困难,《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手工)第五联为非税机构记账,一些单位开票员往往写得太轻,字迹不太清楚,难于辨认等。

四、对当前票据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一是我区票据工作涉及到159个用票单位,用票量大,管理工作十分繁杂,没有票据专用交通工具,财政票据中转既不方便又不安全,特别是20多个矿产品税费统征站都在山区乡镇,票据的购领和缴销十分不便,因此肯请市非税处给予考虑,优先给我区配置一台票据专用车;二是矿产品税费票据由市里统一印制后,票据工本费提高幅度较大,建议市票据科与承印企业商谈能否降低成本。三是近年来县市区财政从事票据管理工作的人员变换多,新手多,为了不使票管员“闭门造车”,建议市票据科统一组织他们到先进地区学习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四是省非税局在设计票据种类时,村级票据只有一种,满足不了村级财务的需要;五是建议上级非税部门与代理银行进行协调,转账结算方式要求银行传递《一般缴款书》;六是建议省非税局票据处能否将《一般缴款书》(手工)非税机构记账联从第五联调到第三联,便于与单位对账。

推荐第3篇:最新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刀豆文秘助手(www.daodoc.com)之最新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全系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

今年我局加强对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包括保密教育在内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结合行业实际,有计划、分层欠、多方式地组织学习培训,强化系统干部保密意识。

二是分层次集中培训。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结合财政业务实际,我们对各乡镇财政所、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内勤进行了业务培训,学习并熟悉公文特别是“三密”(、机密、秘密)文件处理保管规定及内务等工作要求,组织学习了《基层单位内勤岗位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职责。

二、提高保密水平,积极落实全系统财政保密工作。

一年来,我局对保密工作认真组织安排,局保密委积极研讨,贯彻落实县委保密办有关保密工作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

一是加强“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截止目前我局共收到的涉密文件资料共份,其中级份,机密级份,秘密级份,今年未有销毁涉密文件。我局对“三密”文件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无有丢失文件或随意违规出售文件等。

二是提高计算机保密维护。我局共有计算机台,其中上互联网台,用于办公台,用于计算机培训台,其中涉密计算机台,互联网的计算机与局域网物理隔离,上互联网的计算机无涉密信息资料。对于涉密计算机,统一采取口令设置,身份认证,用于财政专户管理计算机台,用于全县干部工资发放计算机台,专人专用,设有保密装置。

三是增强保密设施配备。今年我局按规定配置了铁门、铁窗、铁柜等装备;重新修订了《保密工作制度》、《密码传真工作制度》以及《经济统计工作制度》等。完善了保密制度,为我局保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开展保密工作,在县、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对于保密守则等规定执行的还不够全面,不够彻底。我们决心以这次大检查为契机,坚持不懈地抓好对全体财政干部特别是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训练,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保密意识,坚决杜绝失泄密问题发生,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推荐第4篇: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我办六个编,现有工作人员六名,其中票据管理股设股长一名,专职票据管理员一名。近几年来,我办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牢牢抓住财政票据管理这条主线,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式日趋科学,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现按照省非税局、市非税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们对我区的票据管理

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四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

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制定了《票据管理制

度》(包括票据计划、票据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工本费结账、票据核销、记账、盘点、存档、数据备份等九个方面)、《单位票据购领、使用和核销制度》、《票据保管、安全制度》、《票据稽查制度》和《票据年审制度》。各项制度除了在票据领发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外,我们还将其在“***区非税收入网”网页中向公众公示,尽量能让多数人了解我们的票据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

二是按要求设立了各项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和工本费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对票据的入库,出库,缴销和结存情况分别设立了台账,做到了每个工作日及时登记台账,打印入出销等相关凭据,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底,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同时,区财政将票据工本费与收缴改革经费一起纳入了年初预算,为开展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局机关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三间房子用于存放财政票据,仓库面积达到了15平方米,能够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其中一间存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间存放矿产品税费票据,另外一间备用。做到了财政票据按标签分类存放,有序整洁易查。库房除了安装牢固的铁门外,还装置了报警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干粉灭火器两台。凡拆封的票据均按顺序排放于票据柜中,并备放好樟脑,以防虫蛀,尚未拆封的捆邦票据,则放置于票据铁架上,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潮湿。库房唯一的钥匙由票据管理员一人保管,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我区财政票据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三是加强了与物价部门的横向联

系,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缴销的程序:规定从今年开始,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前,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先到物价局审核,再到非税办办理缴销手续,若款项尚未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则及时催缴,待款项缴齐后给予准购票据。通过这一措施,强化了票据的源头控管,达到了“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目标。上半年,纳入汇缴结算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23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06万元,增长48%,专户存储率达到了100%。

二、

日常管理。

一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票据科购领,并及时清结票据工本费。从2004年开始,我区不再印制任何财政票据,所需票据均从市票据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执收单位。2005年共向市票据科购领财政票据万册,其中新版财政票据 万册,89万份;矿产品税费票据万册,向市非税处交纳票据工本费共计万元,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今年以来还采取

了按计划数额预交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票据发放管理。

我区从今年元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票据,老版票据共计

册一律封存,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了销毁。在票据的发放程序上,实行“财政统管、凭证领购、以票管收、限量控制、核旧领新、票款同行、自动核销与手工核销相结合”的办法。

在票据发放的程序上,今年三月份出台的《***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乡镇政府机构和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作了特别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12全文查看

推荐第5篇:财政票据检查整改报告

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报告

中国地质调查局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2]17号)文件要求,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了清理自查,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

有效,是否存在自理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

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 时都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

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

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都存在财政票据相互船用或混用行为;

4.是都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

政票据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时都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

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都存在丢失损毁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

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 是都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 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

收入是都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

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 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

他行为。篇2:财务中心检查整改报告

财务中心检查整改报告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真、全面地开展了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自查活动,形成了《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2011年8月,公司开始对《自查报告》中列示的问题及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完善,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现公司完成了各项整改工作,将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情

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

公司对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高度重视,活动的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开展情况如下:

1、2011年6月25日,根据《通知》要求,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小组,并对此次专项活动的前期工作做了相关部署。

2、2011年6月26日~8月15日,财务中心和各子公司财务中心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自查活动,并对自查活动的开展情况、自查内容及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出具自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在此期间,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财务中心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自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到人。

3、2011年8月16日~20日,自查整改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财务中心各岗位及子公司财务中心的整改情况以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进行内部检查和落实。

4、2011 年 8 月 31 日,出具整改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

二、自查问题的整改情况

根据整改方案,公司对《自查报告》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包括财务人

员和机构设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

(一)财务人员和机构设置基本情况

1、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际实行定期轮换,会计人员任用实际采取了回避,但未形成书面制度。

整改情况:公司已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规定关键岗位会计人员每2年轮岗;明确会计人员任用回避制度,如公司领导的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公司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

1、会计档案调阅手续未严格按相应规定办理。

整改情况: 加强了会计档案调阅的管理,拟订了《会计档案调阅申请单》,

会计档案调阅和复印时申请人填制申请单,履行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

手续。

(三)资金管理和控制情况

1、未对支票购买、注销进行记录。

整改情况:加强了对票据的管理,出纳已建立支票登记簿,对支票购买、注

销进行了登记记录。

(四)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没有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

整改情况: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追加了包括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在内的追究责任条款。

2、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暂无明文规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

程序,暂无明文规定会计重大差错更正、预计负债等或有事项、资产减值的确认流程、审批程序。

整改情况:修订并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审批程序,明确会计重大差错更正、预计负债等或有事项、资产减值的确认流程、审批程序。

三、本次专项自查活动工作总结

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活动工作为起点,继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意识,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

会计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了财务人员基本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巩固此次活动效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为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xxx公司

董事会

2012年 9 月 9 日篇3:财政检查工作报告

财政检查工作报告

县财政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沿纪通【2010】23号文件安排,第二检查组于2010年8月23日---9月9日分别对县林业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供水公司、沙子镇政府、沙子中学和一完小共8个单位在厉行节约工作落实情况、强农慧农项目实施及资金运行情况、“小金库”治理情况方面采取听单位领导汇报,查看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明细账簿和票据凭证的方式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县林业局:

一、厉行节约方面的检查情况。

2009年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97827.00元;印刷费11437.00元;水电费3459.00元;邮电费60019.16元;交通费:14180.00元;差旅费41660.40元;培训费7044.00元;招待费497851.00元;福利费228676.00元;专项工作经费50229.00元:其他43464.00元。全年累计支出1055846.56元。

2010年元---7月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47869.35 元;邮电费33712.00元;交通费:54769.84元;差旅费17205.00元;会议费597.00元;培训费8430.00元;招待费533587.00元;其他55350.00元。元---7月累计支出751520.19元。

同期比较,2010年元---7月比2009年元---7月公用事业性支出增长135610.19元。主要原因是涉农项目实施工作量大,工作费用增加;上级检查工作频繁,各级审计等监督检查机关多次审计,接待费大幅度增长。

二、涉农项目实施及资金运行情况。

林业局实施的涉农项目有2个,即巩固腿耕还林成果和天保工程。2007--2008年两个涉农项目累计到位资金3741.7万元,累计拨付资金2713.59万元,尚有1028.11万元项目资金没有拨付的原因是工程由多部门实施,工程进度缓慢,工程未完工,没有结算;2009年两个涉农项目累计到位资金489.49万元,累计拨付资金233.6万元,尚有255.89万元项目资金正在组织兑现17个乡镇的退耕还林户。2009年11月30日14号凭证拨入的1189900.00生态补偿资金,年终结转专项结余,2010年3月31日47号凭证拨入工作经费60000.00未列支。

县审计局2009年在对县林业局退耕还林资金审计发现挤占退耕还林工程专项资金15952.00元,县林业局已将15952.00元退耕还林专款归还到退耕还林专户,但还未兑现到退耕还林户,检查组要求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检查组。

三、“小金库”检查情况。

检查组对林业局育林基金、罚没性项目收入和支出账务进行了认真核查,育林基金、罚没性项目收入均使用财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收据,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没有发现“小金库”的存在。

规划建设局:

一、厉行节约方面的检查情况。

2009年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85773.30元;水电费11045.00元;邮电费19768.00元;会议费:109078.00元;差旅费77741.50元;招待费704665.00元;交通费19768.00元。全年累计支出723717.04元。

2010年元---6月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50769.20元;水电费8752.00元;邮电费6021.00元;会议费:6116.00元;差旅费30524.00元;招待费645460.00元;

交通费41848.00元。元---6月累计支出789490.00元。

同期比较,2010年元---6月比2009年元---6月公用事业性支出增长427631.50元。主要原因是业务量增大,特别是乌江山峡风景名胜区申报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垃圾填埋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的实施,增加了大量的工作经费。

二、涉农项目实施及资金运行情况。

规划建设局实施的涉农项目主要是农村危房改造。2009年共实施2542户,分两期实施。第期实施875户,第二期实施1252户。第一期改造资金1010万元和第二期改造资金508.50万元及时拨付到有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2010年第一批改造任务1023户,共需补助资金1820万元,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到位571.15万元,地级补助资金未到位,县级补助资金到位305.93万元,到位的839.42万元基本拨付到了19个任务乡镇,尚有板场、思渠两个乡镇共38.38万元未拨(其中板场21.32万元),规划建设局拟将这两个乡镇共38.38万元危房改造资金返还县财政。

三、“小金库”检查情况。

检查组对规划建设局2007年以来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账务及凭证、票据进行了认真核对,收支入帐登记清楚,经济往来明晰,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没有发现“小金库”的存在。

县国土资源局:

一、厉行节约方面的检查情况。

2009年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98836.80元;印刷费69903.50元;水电费24738.00元;邮电费86130.00元;交通费:640006.38元(其中燃料费111700.00元,维修费319906.00,保险费56556.32,其他151843.50元);差旅费540741.70元;培训费20562.00元;招待费335301.00元;会议费48138.00元;业务费289622.10元:宣传费:569239.20元,其他706068.80元。全年累计支出3917496.97元。

2010年元---7月公用事业性支出:办公费43858.00元;印刷费30694.00元;水电费19656.00元;邮电费22677.00元;交通费262828.00元(其中燃料费83280.00元,维修费132628.00,保险费26390.00,其他20530.00元);差旅费146221.00元;招待费320310.00元;会议篇4:财务整改报告

财务部整改报告

集团公司领导:

2008年,aaaa财务部在工作中发生一些错误,均因工作人员能力有限,导致错误后果,经过集团公司财务部检查及我公司财务部人员自查,有许多内容不符合规定并有重大纰漏,需要立即整改,在集团财务中心的指导和督察下,我部门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改内容

1、

2、收购期间票据审核不严,发生收款人在付款书上未签字现象。价格或者扣杂有变动,对原始磅单未加变更,而直接在付款环节进行变动,致使地磅室台帐与财务结算吨位及金额都发生差异。

3、

4、成品库房入库数量不准确,经过实物盘点发现账实不符。地磅室汇总台帐漏计一车原料,单据号码为702#。

二、事件发生原因

1、工作态度不够严谨,不能严格认真的执行财务制度,未能仔细谨慎的审核财务票据,加之劳动强度超过负荷,付款业务过程和手续繁琐,金额小,客户多,而工作人员只有出票人及付款人,没有专职的开发票人员及审核人员,集团和公司都曾经考虑过聘请银行专业人员付款或者招聘财务人员一名,本部门考虑费用加大原因,决定自己克服困难努力办理,结果出票人出具错误结算单,而付款人未能认真审核便直接付款,忙乱中出错误,事后又未能在开具发票和账务处理中复查原始票据,导致未能及时发现

失误而失去最佳纠错时机。

2、价格和扣杂发生变化,由于时间问题未能在第一时间到地磅室修改磅单,但是均由康大公司领导签字认可,事后修改磅单当事人不在,失去了修改的客观条件及意义。

3、成品库房产成品入库不准原因很复杂,主要因为库管员缺乏工作经验,入库计数管理流程不明确,而本部门负责人虽然多次指导,但未能对库管员的实际操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和督促,当然也不能排除生产收购期日常具体业务缠身削弱了对下属工作的监督职能的执行。

三、给公司造成的后果

1、因出票人轻率出票及付款人缺乏详细认真的审核致使公司给农户多付款项为8287.47元。

2、没有及时修改磅单,对账务检查带来诸多不便,给公司没有造成其它实际经济利益影响,也没实际损失。

3、库管员所报入库数据和实际实物数据相差较大,导致公司会计对存货资产无法正确计量,失去资产管理及控制的实际意义。为达到资产管理目的,公司不得不多次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盘点实物,又给公司增加了一定的不该发生的费用。

4、地磅单据没有统计入台帐,是因为司磅员疏忽漏计,而报表报至财务部,当时对磅单的号码的连续性没有及时确认。

四、整改结果

1、未签字票据已经全部找到当事人履行了签字的手续。

2、磅单和付款单据不符部分,已经全部查找出原因,进行备注说明,并另行制作了调节表,并与其它相关资料装订在一起,以备随时查阅。

3、多付款部分,分别都找到了收款人。目前正在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4、库房盘点已经全部结束,针对该问题,公司制定了产成品出库的补充细则,并已经开始实施新的补充细则,实行双人出库。目前进展顺利。另根据员工能力及特点,对库管员进行了调整:由赵青俊接替库管工作,负责存货的计量和收发;原库管马艳萍因熟悉存货分布状况,以库房协管员身份继续协助赵青俊管理存货。

5、漏计的购入原料,经过查证得到落实,原料已经入库,货款已经支付,并已经改正原始台帐记录。

6、

7、对账实不符部分已经做了据实调整。全厂于2008年11月25日完成资产复查和补盘工作,现正在进行资料整理。

五、整改后的反思及建议:

1、部门负责人要尽自己所能对下属员工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

以提高下属的工作能力,及时发现错误,并力争给每个岗位配备适合的工作人员,从而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发错几率。

2、对本部门工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发生失误和错误争

取在第一时间弥补、挽回和改正。

3、为避免发生失误,减少损失,并利于部门负责人加强对部门工

作的监督、检查和改进,建议在下一个生产收购期考虑以下方案:(1)增加稽核会计一人,也可以考虑长期录用,费用全年应该约2万元。(2)收购期可以仿效其他单位,聘请银行付款,安全便捷,但是手续费略微较高,按照付款金额5‰---8‰。

4、完善管理流程和作业指导书,明确产品待检、分级、入库计数、

码垛分类等的标准方法。

以上是本财务部对此次财务整改的整体情况汇报,敬请公司领导审查验收。

aaa公司财务部篇5: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报告

长宁县双河中学校 关于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报告

根据长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情况

我校购领和使用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无自立收费项目、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无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问题。

二、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三、加强了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我校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了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及时上缴。

此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工作,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到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逐年提高管理水平,让我校的管理更加规范。

推荐第6篇: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查报告

**省****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处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省局《转发的通知》(***[2012]**号),我处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认真

对于此次自查工作,处党委高度重视,责成计划财务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详细了解此次对财政票据检查的内容和依据,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计划财务科结合文件精神和处领导的指示,于2012年*月*日至*日积极组织本科室财务人员对我单位所有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认真填写行了相关检查表。

二、检查、学习提高、规范管理同步进行

财基科将票据自查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学习、业务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规范;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法规意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学习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

三、检查全面、重点突出

财务人员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检查我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税收入的项目等。通过检查,我们认为:

(一)我单位未在财政部票据监制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中央财政票据。

(二)我单位在地方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和乱罚款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所领购的地方财政票据指定了专人管理,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和完整,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 2009年至2011年仅领取10本地方财政收据,不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2011年所领用的地方财政票据至今未用完,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废票据时,三联齐备。

(四)不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收入的行为。

(五)2009至2011年我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因与与地方财政不相隶属,所收金额全部纳入本单位年

2 度预算进行管理。

(六)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其他情形。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不足,日常票据管理够不严,对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能依法熟练区分,需要继续加强开票人业务技能的学习。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学习了国家有关票据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梳理了自身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票据管理,营造风气风清气正的财务管理环境,继续推进财务工作上台阶。 附件:***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3

推荐第7篇: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版)

关于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各执收(罚)单位非税收入征缴行为,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xx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校对财政票据管理专项进行全面自查,现将我校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我校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都为合法有效,没有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及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情况。

(二)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我校的非税收入按规定使用非税系统征收缴存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我校在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上缴金额一致,不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以及利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我校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并建立了完善的票据登记制度及票据管理台账。不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

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联,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和及时核销财政票据。我校没有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的现象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我校十分重视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政府文件要求进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要求,经常进行自查,随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xxx中学

2017年5月16日

推荐第8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70 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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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冶区财政局

四措并举强化财政票据管理

古冶区财政局不断深化票据管理改革,完善管理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在票据管理上下功夫,发挥票据源头控制非税收入的作用,有力的促进我区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足额上缴。

一、强化票据领购程序。要求所有执收单位和有收入往来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票据使用《购领证》,做到凭证购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供票。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核定单位票据用量,严格核销旧票,限量供应新票,保证财政票据的安全使用。加强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强化以票管费。要求各单位对收入缴存非税收入情况认真登记台账。对各单位执收认真核对票据实开金额与缴存财政金额是否一致,并分析差异的原因,保证票款同行,督促执收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做到“应收尽收不乱收,应缴尽缴不截留”,有效遏制非税收入的体外循环和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3、强化票据专票专用。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票据适用范围的各项规定仔细操作,严禁串用、转借和不按规定随便代开。否则,核销票据时,吊销购买证,不予提供财政票据。

4、强化票据专人管理。为确保票据发放、购领、使用、核销等各项工作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政策。加强票据仓库的保管工作,强化了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保护措施,分门别类、整齐存放、使用专门标签、保证了票据存放、领取及点库的方便。每月定时对库存票据进行盘点,并与库存账相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收费局:稽查科

推荐第10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 51号)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河南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式样和印制技术规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以及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等。

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不含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的销毁)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票据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使用和管理。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统一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使用。

第八条 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时使用。

第九条 医疗票据适用于各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及相关卫生服务时使用。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条 统一收款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划拨、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

统一收款收据禁止用于收取非税收入和经营性收入。 第十一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上述财政票据以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十二条 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严禁混用。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内容、规格、联次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印制。省财政厅负责省属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扩权县、市)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XXX市)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作,发放给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保管和使用。财政票据印制完毕后,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从印制企业收回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并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以下简称•财政票据准印证‣,附件1),有效期为三年。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实行动态定点管理,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加强财政票据印制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印制企业,省财政厅和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终止合同,直至收回其•财政票据准印证‣。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选择具有•财政票据准印证‣的印制企业印制财政票据,签订印制合同;并根据财政票据使用计划,分批次向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下达•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附件2)。省辖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中票据起始号码、终止号码由省辖市自行设臵,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按照印制合同约定与印制企业结算印制费用。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的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需要使用防伪用品时,须经省辖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到防伪用品生产企业购买。

第十九条 禁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购领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职财会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购领。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并发放给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河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凭证购领。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办理•购领证‣,需提交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

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购领罚没票据,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罚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购领医疗票据,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及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出示•购领证‣,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数量、起止号码等,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发放票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基金项目被停止或取消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的收费基金项目全部停止或取消时,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购领证‣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票据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内部调拨或对用票单位发放事宜。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臵财政票据管理台帐,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残损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个别用票量少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代开。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为5年,需要提前销毁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不得丢失。如发生财政票据丢失,应在3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写出书面说明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六章 财政票据的核销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核销方式包括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计算机(网络)核销等。对于采取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人员应在票据存根封面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 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组织销毁。各省辖市财政局组织销毁全市(含扩权县、市)作废空白财政票据后,应将销毁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承办财政票据销毁的企业,原则上由省辖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登记造册,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章 财政票据工本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按照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收取票据工本费。

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票据工本费主要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仓储、运输、销毁、稽查、换版损失和日常管理等支出。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政票据工本费收支预算。

第八章 财政票据的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税制

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臵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第11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或从事有关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省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和管理。

各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财政厅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定额收款票据和非定额收款票据。

(二)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三)风景名胜区门票。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向游客收取风景区门票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四)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五)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六)其他非税收入票据。指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及其他非税收入票据。

第七条 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二)医疗票据。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三)资金往来票据。适用于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四)社会保险费票据。适用于医疗保险机构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收取社会保险费时开具的凭证。

(五)住宅维修资金收据。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六)其他财政票据。指除上述票据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

第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票据。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第九条 财政票据的内容、规格、联次、印色、监制章以及防伪措施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十条 财政票据的联次一般包括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存根联,由支付方收执的收据联,由执收单位作为记账凭证的记账联;通过银行转账缴纳非税收入的还应当有由收付银行留存的借贷联等。

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联次及用途的,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除省财政厅确定的印制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中规定的样式、内容、数量和要求印制,并对财政票据在印制、运输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和安全负责。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要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将财政票据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一般应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法人单位。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领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到同级民政部门领购,民政部门统一到财政部门领购。除此之处,领购财政票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介绍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购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领购罚没票据,应当提交履行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资格证明;

(二)领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领购医疗票据,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领购资金往来票据,应当提交领购申请函,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五)领购捐赠票据,应当提交领购申请函,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符合规定的领购单位核发《陕西省财政票据购领证》,领购单位凭证领购财政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再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应凭单位介绍信出示《陕西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并提交上次领购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票据存根,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确定应当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上缴财政后,方可继续领购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财政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收取资金情况,所收资金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对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的,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向领购单位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无偿供应财政票据的,相关经费由无偿供应票据的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票据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财政票据印制、仓储、运输、弥补废止票据损失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者收费项目、处罚职能被取消、变更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陕西省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陕西省票据购领证》,应退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私自转让和销毁。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之前,应当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破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送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应当按照时间、号码顺序逐项正确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禁止涂改、转让、借用、跳号、拆本使用、非法代开、非法买卖和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财政票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遗失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或者《陕西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当查明原因,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管理、使用制度,设臵管理台账,专人负责,专库(柜)管理。存放票据的专用仓库或专柜,应当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财政票据安全存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保管、核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的检查或者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

(二)转借、串用、非法代开财政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五)利用财政票据非法收费、罚款的;

(六)涂改、跳号、拆本使用财政票据的;

(七)因管理不善,丢失财政票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社会影响严重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军队、武警部队经财政部批准使用地方财政票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驻省外机构使用财政票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和其他收费使用的票据,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1995年1月27日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12篇:财政票据实务

财政票据实务

判断题

1、财政票据和商业票据一样,都是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支付工具;都是持有方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2、社会团体不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社会团体会费。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3、财政票据是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印制和管理的。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4、财政票据按照票面设置特点区分,可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5、按照规定,财政票据的存根需保存5年,如用票单位的用票量很大,确实无法保存的,可自行提前销毁。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6、本市所有营利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专院校,使用的诊疗费、住院费和学杂费票据都是财政票据。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7、财政票据领购原则:凭票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分级管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8、狭义的财政票据监督检查主体是财政部门。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9、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都是收付款项的凭证,都是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凭证。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0、财政票据和银行票据的经济功能中都具有支付功能、使用功能。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1、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管理部门都是人民银行。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2、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信息咨询费和资料复印费。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1、财政票据验旧购新是指除首次领购外,用票单位领购票据时,必须对前次领购的票据进行(B )。

A、归档 B、核销 C、装订 D、销毁

2、财政票据是由(C )发放和管理的。

A、税务部门 B、行政单位 C、财政部门 D、用票单位

3、某行业协会举办年会,向与会者收取会务费,应当使用的票据是(D )。

- 1只需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即可。

多选题

1、上海市财政票据采用的防伪技术主要包括(BCE )等。

A、防伪纸张 B、防伪底纹 C、缩微文字 D、防伪水印 E、荧光油墨

2、财政票据种类包括(ABC )。

A、非税收入票据 B、往来结算票据 C、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D、公园门票

3、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于经(ABD )批准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A、省级以上财政、物价管理部门 B、国务院

C、地市级以上财政、物价管理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

4、财政票据的销毁方式包括(AC )。

A、集中销毁 B、烧毁 C、分散销毁 D、撕毁

5、在以下经济活动中不能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是(ABD )。

A、信息咨询 B、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刊物费 C、代收的水电费 D、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

6、下列票据中,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有(AC )。

A、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B、公益性捐赠票据 C、罚没收据 D、医疗收费票据

7、财政票据的核销范围,按使用情况可分为(ABCD )等。

A、已使用票据 B、未使用票据 C、作废票据 D、损毁或丢失票据

8、财政票据根据管理要求、业务需要和开票条件制约可分为(ABCD )和六联式等。

A、一联式 B、二联式 C、三联式 D、四联式

9、属于财政票据票面内容的有(ABCD )、金额等要素。 A、收入项目 B、单位 C、数量 D、执收标准

10、按财政票据的填开方式分,财政票据可分为( BC)。 A、通用票据 B、手写票据 C、机打票据 D、非定额票据

11、以下票据中属于财政票据的是(ABC )。

A、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B、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票据

C、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D、停车场的停车费票据

12、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监管可以达到(ABCD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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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经营性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管理权限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和适用于中央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提高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通用收款凭证;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是指特定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三)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四)国有资源(资产)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五)罚没专用票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八)医疗收费票据,是指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向患者开具的收款凭证;

(九)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十一)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本条第

(一)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票据以外,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臵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臵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定额财政票据中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设臵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由缴款人或代收银行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留存,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各联次财政票据应当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财政票据管理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增减财政票据的联次。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财政票据印制合同。 禁止私自印制财政票据,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财政票据印制合同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票据式样等要求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质量和安全。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等用品、资料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用品、资料交还委托财政部门,不得保留或者提供给委托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规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别规定。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因特殊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领购。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领购财政票据。

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应当分别提交本款第

(二)、

(三)、

(四)、

(五)项所规定的文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二)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领购国有资源(资产)收入专用票据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各级财政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臵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五)领购罚没专用票据的,应当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六)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应当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八)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复印件;

(九)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文件复印件;

(十)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领购证》包括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基本信息、使用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相关内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财政票据存根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确定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照规定上缴财政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单位,申请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票据领购证》补充填写相关内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依法可以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的,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领购单位收取。 财政部门收取的财政票据工本费,应当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臵财政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仅限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不得跨区域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三十三条

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四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组织销毁。

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相关职权发生变更,以及非税收入等项目名称经批准变更或者被依法取消,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变更、取消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分别登记造册,并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缴销。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存放财政票据的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应当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财政票据安全存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不履行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的承印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财政收入票据以外的财政票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违反规定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六)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使用财政票据的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第14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财务行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有关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管理权限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及中央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地方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制定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各级财政部门的 1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提高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政府性基金票据,是指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三)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凭证;

(四)罚没票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凭证;

(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六)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 2 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所开具的凭证;

(七)医疗票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八)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九)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在发生暂收、代收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十)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本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票据以外,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政票据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收入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责任人等。

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第八条 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臵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执收单位留做记账凭证。各联次应当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非定额财政票据中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设臵为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存根联、收据联。回单联由代收银行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留存,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 3 户银行留存,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

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臵为两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十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确定。除财政部门确定的印制企业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印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印制合同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票据式样、印制数量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印制、运输、保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财 4 政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不得保留或者提供给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规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别规定。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的财务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可以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集中领购财政票据,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分发。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 5 件;

(二)领购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领取罚没票据的,应当提交罚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复印件,以及财政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领购捐赠票据的,应当提交符合接受捐赠规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证书》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六)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社会团体章程以及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复印件;

(七)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应当提供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

(八)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同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填写领购的财政票据名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相关的收费项目、征收标准以及文件依据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6 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确定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照规定上缴财政后,方可继续领购财政票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对依法可以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的,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领购单位收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取的财政票据工本费,应当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臵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7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机打票据应当装订成册,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相关职权发生变更,以及非税收入等项目名称经批准变更或者被依法取消,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变更、取消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缴销。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仅限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不得跨区域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存放财政票据的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应当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财政票据安全存放。

8 第三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三十四条 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五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组织销毁。

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不履行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的承印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印制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财政票据使用 9 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财政收入票据以外的财政票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违反规定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第四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一般缴款书和各类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使用财政票据的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第15篇:湖北省财政票据

湖北省财政票据

1、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滚筒五联)

2、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手工4联)

3、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滚筒4联)

4、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单层2联)

5、湖北省非税收入退付书(手工5联)

6、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手工4联)

7、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滚筒3联)

8、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手工5联)

9、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通知书(手工4联)

10、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手工4联)

11、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手工4联)

12、湖北省没收物资票据(手工4联)

13、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手工4联)

14、湖北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票据(手工3联)

15、湖北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票据(滚筒3联)

16、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票据(滚筒3联)

17、湖北省医疗单位门诊诊查费挂号费票据(滚筒单层2联)

18、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3联)

19、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4联) 20、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4联)

21、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手工4联)

第16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第17篇:票据自查报告

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根据宛农信文[2011]1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管理、严防票据业务风险,切实防范风险,推动票据业务的稳健发展,联社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迅速成立票据业务整顿规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联社的票据业务进行了一次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票据业务的开展情况

总体情况: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15日,累计办理承兑业务 笔,金额为 万元,收取保证金 万元,承兑保证金为100%,不存在敞口部分。

二、制度建立情况

联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票据业务管理的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票据行为,有效控制票据风险,维护我区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以及《联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社。管理办法对票据的保管、托收、风险控制处臵和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等都进行了列示,明确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职责,对审批岗的权限进行了界定,将承兑纳入了统一授信,实施了授权管理。区联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的原则核定。目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基本覆盖了承兑业务的各个环节和岗

位。

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业务操作合规性

(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设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会计岗、验票岗和兑付岗,并将业务操作流程细化到岗,各岗明确职责,做到前中后台岗位分离,相互监督,规范操作,以有效防范风险。票据中心审查岗对信用社调查岗和基层社主任审查的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查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授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审批权限报审批岗审批。根据审查审批表、承兑协议、担保合同和保证金缴存凭证进行实施签发出票通知单,会计岗实行“印、证”分管和岗位分离。会计岗根据承兑协议和审查审批表进行签发、入账和空白凭证管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领取、使用、保管、销毁、登记均符合空白凭证管理要求,做到了账实相符。审查岗将资料收集整理后形成规范的承兑汇票档案。

(二)承兑业务合规性情况。票据承兑业务审查岗重点审查申请人资质和资信情况,申请人提供的资质必须都是经年检合格的证照类资质,并经申请人盖章确认;申请人资信由调查岗进行认定,调查岗根据申请人的资信以及到期履约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后签署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以明确调查岗责任。承兑业务有真实贸易背景,承兑申请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的汇票在企业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合同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商品、劳务交易合理,银行承兑总量没有超过企业商品交易总量。审批流程兼顾了调查社意见、管理部门意见和联社意见,根据统一授信,实行授权审批,不存在超授权、逆程序办理承兑业务问题,比较完整、合规。客户缴存的承兑保证金比例符合有关规定,没有以银行贷款作为承兑保证金,承兑保证金设立了专户,不存在保证金专户与出票人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同一出票人的保

证金子账户之间的相互挪用、混用等情况。我区联社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发生过承兑垫款事件。申请人均为中小民营企业,之间未相互参股、控股,所以不存在关联交易方相互承兑贴现套取资金情况。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其领取、使用、销号均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所以不存在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账外经营。

(三)票据甄别情况。对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为有效防范假票、“克隆”票的诈骗活动,票据中心设有专职验票人员,专门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鉴别,签字确认后才予以解付。

(四)结算资金的安全问题。出票企业在缴纳保证金时均在结算凭证上注明所划款项属于出票企业缴纳的承兑保证金。同时,联社专设保证金管理人员,并对保证金进行逐笔冻结,有效堵截了诈骗和挪用客户资金案件的发生。

(五)贴现业务合规性情况。由于票据业务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高收益的特性,一些非金融机构涉足金融性经营,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分流票据市场上部分票源,造成市场利率的不稳定,竞争程度日趋激烈;故我们在利率市场中考虑到成本问题,这就是今年没有开展贴现业务的原因所在,今年的贴现余额为零。在以后的贴现业务办理中,严格按照贴现申请的条件认真审查客户在农信社开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票据业务审查按操作流程审批;认真审查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严格执行票据查询制度和票据空白凭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程序进行核算。

四、存在的问题 1.个别印章不太清晰。

2.部分承兑档案中购销合同填写不规范,未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印鉴,购销合同没有约定期限。

3.有个别社同一企业同一份交易合同“化整为零”签发银行

承兑汇票。

4.有一家企业在多家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现象。5.存在个别社信贷资金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五、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一是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档案管理,要求经办人员尽快对已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档案资料进行完善、补充,并明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操作。二是在以后承兑业务办理中,要求客户填写资料时书写规范。

2011.6.22

第18篇: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推荐)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费滥罚款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或减负办统一印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三、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中小学收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应确定专门的票据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财政票据要存放在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六、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发放使用相关票据,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违规发放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买卖、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非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发放财政票据。

七、应根据当年本镇各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八、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一律凭《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有关业务。

九、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其正确使用财政票据,票据填写内容要完整、数据要准确、用途要合法。

十、票据管理员应对每一种票据分户建立票据领购及缴销管理台帐。发生票据领用、缴销行为,应及时登记台帐,随时掌握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

十一、所有开具财政票据取得的收入必须先入财政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按月对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情况进行清点核查,做到票据管理台帐与票据实际使用情况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出现票据遗失、毁损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处理。

(二)检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对于出现违反票据使用范围违规收费行为的,责令票据使用单位更正错误行为,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三)检查使用财政票据所收取的各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出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和坐收坐支行为的,责令其迅速将资金入财政专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结存票据,停止其领用财政票据。

第19篇:财政票据申领书

财政票据申领书

XX区XX财政结算中心:

兹有我单位幼教班2017年春季保教费收费的需要,现需领财政票据壹本,望予批领!

单位负责人:

申领人:

XX区XX镇XX小学

第20篇:财政票据管理服务指南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领购票据时,应出示《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上次领购财政票据的数量、号码、存根和收取资金数额等,经财政部门验讫后,发放票据。

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收费项目已被停止征收或取消的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应退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财政票据管理服务指南 财政票据管理服务指南

一、财政票据领购

1、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购新”制度。

2、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法

人单位。

3、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

4、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凭证领购财政票据。

5、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需提交领购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用于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领购罚没票据,需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领购捐赠票据,需提交批准机构的文件及有关捐赠收入管理使用等章程性文件。

(4)领购医疗票据,需提交同级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5)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会团体章程及复印件。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6、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领购票据时,应出示《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上次领购财政票据的数量、号码、存根和收取资金数额等,经财政部门验讫后,发放票据。

7、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收费项目已被停止征收或取消的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应退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二、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

1、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专人负责,专库(柜)管理。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财政票据的领购、发

放和使用情况,严格领购、使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是否存在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情况。如有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领购单位应及时将财政票据退缴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票据要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填写内容全面,字迹工整,各联次内容一致,印章齐全。

4、填写错误的财政票据,应保存联次完整,加盖作废戳记。

严禁涂改、挖补、拆分、撕毁、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

5、对已经使用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号码顺序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经同级财政部门缴销后,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6、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7、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缴相应款项;有关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三、财政票据核销

1、财政票据核销是指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使用、保管的财政票据进行审查、核实和注销的管理活动。

2、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在领购新票据前,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财政票据核销主要包括:

(1)核实财政票据领购、使用、结余情况;

(2)核实领购未使用财政票据的作废、残缺情况;

(3)核实财政票据使用范围、资金征收与上缴情况;

以上相关数据对应一致的,准予核销。

3、财政票据的核销方式包括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网络核销等。

4、对于采取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人员应在票据存根封面签字盖章。

5、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用票单位,可申请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2年。

6、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领购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7、因政策性原因作废的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销毁。

财政票据管理服务指南

一、财政票据领购

1、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购新”制度。

2、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法

人单位。

3、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

4、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凭证领购财政票据。

5、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需提交领购申请和《中华人民共 ru ys.ficwi.com liuru

liuzhou bbs.ficwi.com wang fanli.huigw.com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用于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领购罚没票据,需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领购捐赠票据,需提交批准机构的文件及有关捐赠收入管理使用等章程性文件。

(4)领购医疗票据,需提交同级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5)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会团体章程及复印件。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6、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领购票据时,应出示《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上次领购财政票据的数量、号码、存根和收取资金数额等,经财政部门验讫后,发放票据。

7、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收费项目已被停止征收或取消的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应退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二、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

1、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专人负责,专库(柜)管理。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和使用情况,严格领购、使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是否存在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情况。如有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领购单位应及时将财政票据退缴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票据要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填写内容全面,字迹工整,各联次内容一致,印章齐全。

4、填写错误的财政票据,应保存联次完整,加盖作废戳记。

严禁涂改、挖补、拆分、撕毁、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

5、对已经使用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号码顺序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经同级财政部门缴销后,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6、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7、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缴相应款项;有关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三、财政票据核销

1、财政票据核销是指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使用、保管的财政票据进行审查、核实和注销的管理活动。

2、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在领购新票据前,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财政票据核销主要包括:

(1)核实财政票据领购、使用、结余情况;

(2)核实领购未使用财政票据的作废、残缺情况;

(3)核实财政票据使用范围、资金征收与上缴情况;

以上相关数据对应一致的,准予核销。

3、财政票据的核销方式包括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网络核销等。

4、对于采取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人员应在票据存根封面签字盖章。

5、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用票单位,可申请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2年。

6、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领购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7、因政策性原因作废的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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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检查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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