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原内、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不同,是造成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公平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包括职工福利费方面的税前扣除政策。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虽然扣除比例与原内、外资税法一致,但作为扣除基准的“计税工资”已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实际上已经提高了扣除限额。在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方面,是准予据实扣除,没有标准限制。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对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实行限额扣除制度,如将标准限定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防止部分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之名而侵蚀税基。考虑到职工福利有利于使职工享受到更高质量和更多数量的实惠,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也符合一般企业福利费支出的总额要求,所以本条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作了工资、薪金14%的限制。
另外,本条删除了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所作的原则性限制规定,与原内、外资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政策统一。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条例中无法明确界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无论如何列举,都无法穷尽,而且从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来看,也不宜在条例中直接规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而宜留待部门规章去处理。所以,本条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没有作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会经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原内资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由于本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同时与《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本条明确了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同时,《工会法》对工会的职责、设立、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并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支出、管理等也作了全面规定。《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其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本条规定的扣除基准是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虽然与《工会法》所用的扣除基准“工资总额”用语上有所差异,其所表述的实际内容是一致的,是指企业支付给所有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总额。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原内资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为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实施条例为
与《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支持技术创新,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调整。本条在将扣除基准从“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的基础上,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5%,且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并将其扩大统一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条例草案中,并不允许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有不少意见主张,应适当提高扣除比例,以鼓励企业加大教育投入,或者增加规定应允许超过标准的部分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以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的教育投入,从而有利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条例最后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在维持条例草案扣除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规定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准予往以后纳税年度无限制结转,这就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
这里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其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具体的范围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再具体认定。另外,在理解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规定时,我们注意到本条规定的扣除,给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一个授权的例外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职工教育经费名目繁多,实践形态多样,管理难以统一化和机械化,而且可能需要根据不同的企业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对于有些企业,只允许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予以当期扣除,可能无法满足其需要,有必要对此作出特殊规定,所以通过本条的授权,就可以解决上述可能存在的当期不足扣除的问题;当然对于特定情形下的企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条的授权,规定当期扣除比例低于工资、薪金总额的2.5%,或者规定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福利费由单位统一按月从日常公用经费中提取并管理使用,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计提的福利费,行政单位转入“其他应付款——福利费”科目,事业单位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具体支出时从上述两个科目进行列支。
二、提取的福利费,首先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其次用于集体福利。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
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的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本单位购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
2、对本单位举办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
3、本单位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的面对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
4、对本单位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5、对本单位职工的预防保健开支。职工医药费
6、对本单位职工子女的儿童节日慰问。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项目:
1、请客送礼
2、变相发放奖金、津贴
3、其他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关于给员工发放福利的请示
公司领导:
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将公司对员工的关心落实到实处,经我部研究,现申请为公司发放非现金性福利。
经过我部多方考察和对比后,决定为公司在华联超市采购一桶鲁花牌花生油、一瓶橄榄油和一瓶福临门牌香油,三种油总价为239.8元,由于我司采购数量较多,经过与华联超市协商后给予了一定折扣,折后三种油总价为220元。
以上妥否,请批示。 xxx公司
综合管理部
2010年10月15日篇2:端午节福利申请报告
关于2013年端午节
节日福利的申请报告
为感谢公司全体员工的辛勤工作与努力,彰显公司对员工的关爱与照顾,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特申请在端午节当日,公司所有员工放假一天,计划每位员工200元的过节福利费用,公司员工人数共计20人,总合计约为元。请公司领导给予审核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附:过节福利费发放人员名单
批准人(签字):
行政部
2013年月日篇3:职代会关于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会议材料之十八
孙疃煤矿一届三次职工、工会会员
代表大会关于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书面审议稿) 2010年1月 26日
各位代表:
现将2009年度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及2010年度职工福利费计划安排意见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2009年度我矿福利费收支情况 (一)2009年福利费收入情况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基金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预提,2009年我矿按费用性质,据实列支全年实际支出福利费1065.3万元。 (二)2009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情况
我矿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的开支,如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对后勤服务部门的补助,对单位食堂的补助,单位职工公费医疗支出超支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职工医疗保险支出416.4万元;
2、职工补充医疗金71.5万元;
3、医院医疗服务费58万元;
4、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5.1万元;
5、职工救济金32.4万元;
6、节日慰问6.5万元;
7、计生费用补贴7.3万元;
8、防暑降温及水电费用补贴62.7万元;
9、其它支出405.4万元。
以上各项支出合计1065.3万元:
二、2010年度我矿职工福利费计划安排意见 2010年度全年预提福利费为1100万元,据此,2010年度福利费全年计划安排 万元;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力争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具体安排如下:
1、职工医疗保险支出420万元;
2、职工补充医疗金75万元;
3、医院医疗服务费58万元;
4、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10万元;
5、职工救济金40万元;
6、节日慰问10万元;
7、防暑降温及水电费用补贴70万元;
8、其它支出417万元; 2010年度福利费计划草案是结合集团公司和我矿的实际情况,通过认真分析2010年度的经济形势,本着既要勤俭节约,又要确保福利费造福职工的原则确定的。同时,要求各相关单位尽快制定出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计划和具体措
施,切实加强对福利费支出的有效控制。
三、2010年职工福利工作的重点
我矿2010年职工福利工作重点一方面要坚持“一切为了职工,一切依靠职工”的群众观点,切实关心职工生活,解决职工生活困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另一方面要秉承职工福利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保证福利费在职工医疗、食宿、困难职工救助等福利事业方面的正常投入,使职工享受到共同奋斗、企业发展的财富成果,进而增强我矿的凝聚力、向心力。重点将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宣传好国家有关职工住房、医疗、养老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政策;按照相关规定足额预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并加强管理,保证职工福利基金收支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落实好职工医疗、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理顺医院、职工和企业三者之间关系,改善职工医疗环境,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合法的医疗保险。
3、加强“两堂一舍”的建设和管理,改善职工就浴、就餐和休息环境,不断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同时进一步加大文明环境治理力度,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
4、继续开展好扶贫帮困、送温暖等活动,完善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扶贫帮困长效机制,解决困难职工实际问题,做好低保政策的宣传落实,做到应保尽保。
5、严格执行女职工卫生标准,积极提高女职工的福利待遇,继续开展安康保险工作,为职工创造更多实惠。
四、2010年度我矿福利费支出的控制措施
1、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福利项目要紧贴职工生活实际,符合职工需求,得到职工认可;福利基金的使用要做到有方案、有计划、有落实,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联席会的审议,费用支出要清晰,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2、进一步规范福利基金的使用程序,把好福利基金的监督审计关,坚持专款专用。纪委、工资、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对医疗费报销、职工医疗保险、职工食堂补贴等福利支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审计,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开支。
3、工会要做好困难救济发放管理工作,在资助特困职工子女入学、减免学费、大病医疗互助上要认真摸底,确保救济费发放到真正困难的职工手中。 2010年是孙疃煤矿全面建设一流现代化矿井的关键之年,希望全矿上下团结一心,顽强拼搏,加快发展步伐,扩大发展成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确保职工福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篇4:工作服申请报告
工作服申请报告 默认分类 2010-12-08 16:43:50 阅读168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工作服申请报告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路面机械苏北地区的销售代理商,秉承,“重信誉、重人才、重创新”的**宗旨来完善和发展。内抓管理、外拓市场,现公司正在蓬勃发展,然而我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提
高员工的凝聚力、统一着装,规范管理,现向公司申请20套工作服。 如果公司员工统一着装厦工工作服,会使我们厦工产品近一步提高知名度。员工不论是在公司还是出去做售后,都能给我们厦工带来很好的企业公众形象,让更多不知道厦工的人见到“厦工”,从而了解厦工,让更多见过厦工的人更了解厦工,从而获得更多的销售。我们的售后人员活动在各个区域,将厦工路面的服务质量传达到各个角落,以此为企业实现更多的利润,所以请总司同意批准我公司20套工作服申 请。
望总部领导以及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们,依次批准为盼!!
劳动保护的作用,而且更能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凝聚力,彰显企业整体的精神面貌,创造企业独特的文化氛围。基于此,×× 姿势是人的无声语言,也叫肢体语言,能反映出一个人的风貌,因而销售代表必须注意姿势仪态。站立时,双脚要平衡,肩膀要平直,挺胸收腹。站立或走时,手应自然垂直,不应把手放进口袋.叉在腰间或双手叉放在胸前。
(2)销售资料和工具的准备,例如:资料夹.计算器.名片.笔.工装等;必备的销售工具以适当方式放在适当,方便取用。如笔不可随意挂在胸前或衣襟处,可卡在资料夹封面或放于衣袋内。计算器.名片及派发给客户的售楼资料放于资料夹内。 2010年08月18日-工作服申请报告范文,远远见到客人向售楼处走来时,销售代表应立即手夹准备好的资料,销售代表直立在售楼部门内,近门侧而立。当客人进门,面带微笑,主动迎上去对客人说:“欢迎光临,我帮您做一下楼盘介绍”等。伸右手客人内进,客在内侧走,销售员在外围带动。
小区占地规模,房屋层高,绿化率,小区配套设施,发展商,建筑商,监理商,户型间隔,芭蕾女孩”马不停蹄学习主持英语称想当舞蹈家_英语学习,面积数,均价,特价单位,物业管理,建筑风格,以往的业绩,目前主力推介单位等,同时询问客人需求,了解客人的想法,然后起身带客到示范单位。
工作服申请报告范文6.关键时刻,可主动邀请主管促进成交,并进行互相介绍,对客人说:“这是我们销售主管,某某经理,他对这个楼盘相当熟悉,他一定能够帮您”对售楼主管说:“这是我的客户某某先生,他是很有诚意来看楼的,我已帮他推介计算了这个比较好的单元”从而进入较实在的谈判,拍板阶段。 8.员工应自觉公司形象,注意保持售楼部的安静整洁,严禁喧哗.嬉戏.吃零食等所有销售部整体形象的行为,不准在公共场合化妆.换装,不能擅入其它部门一个色导航,以免影响其它部门工作,不允许在上班时间随便外出,如遇特殊事情必须由主管
工作服申请报告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路面机械苏北地区的销售代理商,秉承,“重信誉、重人才、重创新”的**宗旨来完善和发展。内抓管理、外拓市场,现公司正在蓬勃发展,然而我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提
高员工的凝聚力、统一着装,规范管理,现向公司申请20套工作服。 如果公司员工统一着装厦工工作服,会使我们厦工产品近一步提高知名度。员工不论是在公司还是出去做售后,都能给我们厦工带来很好的企业公众形象,让更多不知道厦工的人见到“厦工”,从而了解厦工,让更多见过厦工的人更了解厦工,从而获得更多的销售。我们的售后人员活动在各个区域,将厦工路面的服务质量传达到各个角落,以此为企业实现更多的利润,所以请总司同意批准我公司20套工作服申 请。
望总部领导以及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们,依次批准为盼!! 工装工作服 工装工作服又成为工作服,是专门为工作需要而特制的服装。
根据客户的要求,结合职业特征、团队文化、年龄结构、体型特征、穿着习惯等,从服装的色彩、面料、款式、造型、搭配等多方面考虑,提供最佳设计方案,为顾客打造富于内涵及品位的全新职业形象。
工装工作服在提升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内涵起了积极作用。
还有的工作服有宣传的意思,例如很多服务行业的员工都穿着印有本公司logo和字号的制服,走到哪里都是一个流动的广告。 穿用要求主要有:
①强制性要求。某一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穿着该行业的职业服,不允许穿着其他服装执行公务。
②时间性要求。一般工作服要求从业者在全部工作时间穿着;有的防护服如消防服、潜水服等要求从业者在作业时穿着。
③安全性要求。有些工作服如防护服要求从业者按规定方式穿用,必须定期检查,并规定贮存方式和存放地点。
作用工装工作服是为工作需要而特制的服装。根据客户的要求,结合职业特征、团队文化、年龄结构、体型特征、穿着习惯等,从服装的色彩、面料、款式、造型、搭配等多方面考虑,提供最佳设计方案,为顾客打造富于内涵及品位的全新职业形象。
其实,穿工装工作服有一种心理暗示的作用,那就是现在已经是上班时间,你所有的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就要放下,在外面的所有不愉快也要忘记,你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来。这种心理暗示是很重要而必要的,我
们回到家穿上睡衣,或躺或卧都很舒服,但是如果穿上晚礼服你还会那么随意吗?除了这种心理暗示还有很多种,比如上班打卡,很多时候并不一定就是为了考勤的需要,而是告诉你从打过卡后,你就算进入工作时间了。还有办公桌椅,办公用品等等,都有这种暗示的作用。
工装工作服还有一种作用,就是展现统一的美。有人会说,有个性才叫美,统一有什么美的?我想讲这样话的人一定是受西方思想影响较重的人,在东方,往往以统
一、整齐、对称为美,试想,为何国庆阅兵的时候,那些仪仗队的战士不但统一着装,就连身高、体形都有严格的标准,行动就更不用说了;我们国家的建筑物也好、修饰物也好,都是对称的,这就是我国的审美观。有一次我们公司5个同事穿着统一的服装参加一个晚宴,就给主人留下很好的印象,说我们公司很注重形象,很正规。
还有的工装工作服有宣传的意思,例如很多服务行业的员工都穿着印有本公司logo和字号的服装,走到哪里都是一个流动的广告。
一、个性服装搭配基本技巧 [1]1.逐步建立自己的着装风格并客观对待流行
能够给今天的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穿衣高手,不论是设计师还是名人,其原因只有一个——他们创造了自己的风格。一个人不能妄谈拥有自己的一套美学,但应该有自己的审美品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被千变万化的潮流所左右,而应该在自己所欣赏的审美基调中,加入当时的时尚元素,融合成个人品位。融合了个人的气质、涵养、风格的穿着会体现出个性,而个性是最高境界的穿衣之道。 形式上能体现你是一名工作人员,其实就和学生校服差不多,避免人与人之间的攀比。工作服当然还可以防止衣服造成损坏或弄脏,工作服当然可以避免这些,相信你对工作服的热爱是不及你的衣服的,如果是比较好的公司,你也可以拿回几件给家人穿啊!
严格的讲,劳保用品不属于福利费列支的范畴,应付福利费 可以报销职工的医药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探亲,组织职工旅游等。
劳保服装可以直接计入成本或期间费用。
工人工作服,计入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管理人员工作服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除了进制造费用的劳保费,其他均不能抵扣。
工作服是劳动保护性的支出,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
而不通过福利费开支。篇5:“十三五”重点项目-菊花项目申请报告
“十三五”重点项目-菊花项目申请
报告
编制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凡是被纳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项目投资申报时必须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是针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制而规定的一个文体,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政府审批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流程:我们将根据不同的行业、专业、地区对项目申请报告的不同要求,编写符合要求的的项目申请报告。首先确
定任务的方案和侧重点,根据不同的需要,提出不同的研究提纲、确定各部内容的深度要求,经与委托方协商后,组成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项目组,确定项目经理,进行现场考察、搜集资料、尽职调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提交规范的研究成果。同时,我们也配合项目单位完成发改委立项、核准、融资等后续深度服务。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每月给每个职工发500元的购物卡应该可以列入福利费,但是税务局检查时一定会作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腾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福利费核算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以及腾飞集团公司《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
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 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 职工或为职工支付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
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办法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本办法所称“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费用”,包括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医药医疗费(扣除医疗基金承担部分)、外地就医路费、伤残补助费、工伤评定费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集中核算单位”,是指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单独核算盈亏收支,不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司直属部门或所属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独立核算单位”,是指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独立核算盈亏收支,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司所属单位。
第七条 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遵循制度健全、管理科学、量入为出、民主决策原则。
第八条 公司加强职工福利费的民主决策与内部监督工作。职工福利费支出力求作到公正、公开、透明,每年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公布福利费支出信息。
第九条 职工福利费每月按工资总额14%计提(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超出部分以及已提取未实际支付部分,年末原渠道冲回。
各单位要加强福利费支出的管理,不得随意扩大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提取标准,不得任意挤占、挪用福利费用,切实保障职工福利不受侵害。
加强福利费预算编制,不得出现福利费赤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处负责制定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组织日常核算,并实施监督管理。
财务部门每季度分析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切实有效地管好用好职工福利费。
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工食堂管理,确定各单位食堂周转金额度,审批公司集中核算单位职工食堂各项支出;
(二)负责审批公司机关医疗费用支出;
(三)负责审批职工凭票报销部分的职工住宅供暖费;
(四)负责按公司下达的福利部门设备、设施费用预算及福利部门动力费用预算指标,审批公司福利部门设备、设施费用;
(五)负责控制公司各单位福利部门发生的动力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伤费用管理;
(二)负责体检费用管理,审批公司集中核算单位体检费用;
(三)负责防暑降温费用管理;
(四)负责现场医疗防护及急救费用的管理,统一办理公司集中核算单位现场医疗防护及急救费用的结算。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负责疗养费、困难补助及慰问费、托儿费、计划生育费、独生子女费审批及管理,下达所属单位使用额度;统一办理公司集中核算单位员工在吉化集团公司疗养院发生的疗养费的结算。 第十四条 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企业承担离退休统筹外费用、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探亲路费的审批及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福利费用控制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分管费用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指标考核、审计监督等。
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检查福利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人员,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
第十七条 职工福利费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范核算口径,主要支出项目:
(一)离退休统筹外费用。
是指企业承担的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主要包括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及其他费用。
由集团公司拨付,企业代发的离退休统筹外费用不纳入企业的福利费,企业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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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进一步做好职工薪酬中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7年财政部发布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第三条根据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应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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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卫生费、职工体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家属药费)、医务室购置药品及购置2,000元以下的医疗器械、职工献血补助、计划生育、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等。
(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包括托儿补助、奶费、独生子女费、困难补助等。
(三)为职工生活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疗养费用、职工午餐费、食堂支出(含职工食堂经费、购置厨具、厨房用品及2,000元以下的厨房设施)。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活动经费,离退休人员的供暖费、住房补贴及其他统筹外费用。
(五)慰问支出,包括慰问困难职工、病号、统战人员、复转军人的费用支出。
(六)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节日购置食品、职工活动支出等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未包括在上述支出中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配合财务部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于每年末编制、审核下一年度的职工福利费预算并随同年度财务预算,经财务部汇总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六条职工福利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实施控制和开支,预算内支出,依照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审批规定执行,预算外支出,须由用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部对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八条财务部在每年年初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对上一年度福利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请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以下简称)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主要是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办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成本。<办法>第17条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为“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其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办法>第18条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应该这样把握,<办法>第17条是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总括性定义,企业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第19条明确排除的人员除外)的全部支出,除非属于第18条明确排除的项目,否则应全部列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工资薪金支出额。
<办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计税工资及其管理鉴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的状况,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扣除还必须加以限制,不能完全放开。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5种制度: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行业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以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5,外资企业的工资据实扣除。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自由确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将逐步过渡到合理性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计税工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
1=岗位责任的性质;
2=工作时间;
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
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
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
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
7=职员的能力、
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
9=职员以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
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
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
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
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哪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经理人
2008年福利费如何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有结余怎么办?2008年是否还可以提取?基数如何掌握以及帐务如何处理等。由于问的人很多‚就以上问题本人解答如下:
一、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2008年如何处理2007年结余及赤字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在“福利费”科目中有结余的,2008年首先使用这部分结余数,如果不足再按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例1:2007年结余5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怎样处理?
答:虽然 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需要调整,也不能再计提,结余10万元2009年继续使用。
2、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时还有两种情况:
(1)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2: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3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答:可按20万元扣除,以前年度结余的10万元结零。
(2)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3: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答:都可扣除。因为当年允许扣除的数额是50万元,虽然发生60万元,是用了2007年结余的10万元。
例4: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答:需要纳税调增10万元,因为使用了上年结余后当年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所以需要纳税调增10万元。
(二)、企业在“福利费”科目赤字,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
(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结余的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福利费不再提取,对原有的福利费科目是否还保留?
根据《会计准则》第9 号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很显然,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职工福利费”这不影响税收,也不违反原则。但最好还是设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项下。
四、计算扣除福利费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如何确定?
研究这个问题,先看一下工资总额的组成(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目前只能找到此依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 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建议2008年不要计提福利费了,理由有
二、
1、新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这项目,要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记在应付职工酬薪。
2、新企业所得税也不允许计提福利费了,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最多不超过工 资的14%,以前是按计提额扣除。
所以呢,不管是否执行新会计准则,2008年都不需要计提福利费。
参考:
执行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会计如何处理!经查找资料答复如下:
1、提问:如果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呢?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 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 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 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原来计提的福利费问题,如果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以前计提 的福利费没有开支完,即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此时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以考 虑如何将这部分福利费以合理的方式花出去,否则执行新准则后,要对这部分余 额进行调整,计入管理费用。当然执行新准则前存在借方余额的,就不存在这样 的问题了。
2.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有相 关的规定:在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 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 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同时,该通知也规定了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相关内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 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 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 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 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 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3、由于财政部对以上科目的会计处理没有做相关具体说明,因此以上资料做参 考,以财政部相关说明为准!
建议2008年不要计提福利费了,理由有
二、
1、新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这项目,要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记在应付职工酬薪。
2、新企业所得税也不允许计提福利费了,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最多不超过工 资的14%,以前是按计提额扣除。
所以呢,不管是否执行新会计准则,2008年都不需要计提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 福利费
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2
1992-07-17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166号 ....................2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福利费)...........2
2000-12-22 财政部 财企[2000]878号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7年版)(福利费)....................3
2007-12-6 国务院令第512号 ....................3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3
2008-03-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64号................3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利费)...........3
2009-01-0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号....................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4
2009-2-2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98号....................4
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
通知
1992-07-17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五、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基金、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2000-12-22 财政部 财企[2000]878号
……
七、关于住房补贴计入成本费用有关财务问题
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7年版)(福利费)
2007-12-6 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2008-03-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2009-01-0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1、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2009-2-2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98号
……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1 注:《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8-09-2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忠 县 财 政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福利费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福利费的使用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福利费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按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一定比例计提的预算额度。
二、福利费补助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忠财行〔2010〕14号
难为主,还有结余也可用于对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包括:
(一)解决工作人员及家属生活困难;
(二)解决工作人员及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三)解决工作人员及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四)看望、慰问住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五)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解决后如果还有结余,
也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如机关、单位哺乳室、职工之家、理发室、浴室的零星开支和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四、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四)严禁用于违反财经制度的其他开支。
五、各单位对所有工作人员的福利补助,都必须经过群众讨
论,通过由职工代表组成的福利委员会评议,然后由单位的领导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审定。同时,各单位还应该定期公布账目、享受补助的名单和金额,以便在群众监督之下,做好福利补助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福利费使用通知
忠县财政局办公室2010年4月29日印发- 2 -
应用国税国税函[2009]3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
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9]3号:准确把握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的内容,从三个方面分别作了详细的说明,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该文件还详细列举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和管理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如,该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
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由此可见,税法与会计制度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
今后,企业在进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必须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全列举还是非全列举尚未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件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即使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如国税函〔2009〕3号文件没有列举的,许
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如上述逢年过节发放给职工的各种福利和以各种名目为职工提供的各方面待遇等,就可以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在没有明确之前,笔者认为,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列支职工福利
费。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如果超过标准,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咨询主题:个人所得税 留言人:小五 留言时间:2010-09-08
09:53:05
主题内容:
税官,你好,请问不要并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的有哪些,(人人都有的中秋活动,尾牙活动要交个人所得税的除外),可不可以这样归纳一下,人人都有的福利就要并入工资交个人所得税,不是人人都有的,就不用并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盼回复。谢谢!;
回复主题:回复:个人所得税 回复时间:2010-09-08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10:51:05
回复内容:
您好!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要全面,不管是从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还是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会、食堂、劳动人事、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也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咨询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关于个税条例中福利费的解释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说的“福利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
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统一明确为: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
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报销福利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单据作为原始凭证。
职工教育经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第五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第四条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号
第一条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福利费支出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2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年终岁尾,你是不是老早就翘首期盼着单位能发些福利?1月9日,全国总工会就员工福利发放的相关规定做出明确解释:会费组织看电影、春秋游等活动,均属于合理范畴。
▌哪些福利,职工可以有?
去年7月,全总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制止奢侈浪费。但各地基层工会对于逢年过节如何发放员工福利,存在一些疑问。全总对于相关的《补充通知》做了详细解释。《通知》规定: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观看电影、开展集体活动,但活动应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可以利用会费向过生日的员工赠送蛋糕等慰问品;
职工知识培训,优秀学员奖励,文化体育比赛奖励,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职工个人和家庭发生的困难补助
“逢年过节”可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以及生活必需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各地实际确定。
▌“逢年过节”都是什么节
《补充通知》首次明确“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7个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但这些开支,不能有
1、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违规设立“小金库”
5、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福利费是学校为改善教职工生活条件而设置的专项经费。为加强我校福利费的管理,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调动教职工努力工作、爱岗敬业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由校财务处按月足额拨给学校福利委员会,并在财务处建立专门帐号。
二、享受对象
福利经费的享受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三、使用范围
教职工福利经费主要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待遇、教工之家和教职工食堂等场所集体福利设施的购置维护、适当补贴教职工的生活困难及其他福利方面。
(一)教职工集体福利
1、集体福利设备的购置与维护(财政部文件)
2、全校教职工参加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市总工会有文件)
3、女教职工“三八节”慰问,教职工子女儿童节慰问等(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4、友好中小学“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二)教职工个人福利
1、教职工本人及依靠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突发灾难,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财政部文件)
2、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费(无依据,按高校通行惯例)
3、教职工参加无偿献血慰问费 (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4、教职工结婚、生育礼金;(无依据,按部分高校通行惯例)
5、当年退休教职工;(无依据,按学校惯例)
6、慰问老红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市教委文件) 烈士遗属、(市府办公室文件)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建档困难职工等(总工会每年对建档职工有年节慰问金发放标准六节共400元旦春节200,五一端午100,中秋国庆100)
7、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教育管理费(市财政局、教委文件)
8、教职工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财政部文件)
9、教职工去世慰问,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财政部文件) 不得将福利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劳务费以及用作招待费、娱乐费等方面。
四、福利费使用的标准及办理程序
(一)集体福利
凡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提出计划,学校福利委员会审议并提交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支出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二)教职工个人福利
1、.大病救助金。教职工本人或靠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家庭承担医药费达十万元及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
2.大病生活补助。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不能工作的,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000元;
3.突发性灾难救助金。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因突发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
以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部门工会讨论签署意见后报校工会,校工会提交学校福利委员会集体研究。原则上一年内同一原因的补助为一次。
4.教职工首次患重大疾病或复发住院的,住院慰问费2000元,凭医院证明办理相关费用;
5.教职工因病住院慰问费500元,凭入(出)院证明办理相关费用; 6.教职工参加无偿献血,慰问费 500元,凭献血证办理相关费用。原则上一年内发放慰问费一次。
7.教职工结婚礼金300元,由部门工会负责办理; 8.教职工生育礼金300元,由部门工会负责办理; 9.为当年退休的教职工购买慰问品,每人金额500元;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10.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建档困难职工年节购慰问品,标准为:端午节、中秋节每个节每人200元,春节每人300元;春节慰问重大疾病教职工及建档困难职工每人2000元,由校工会负责办理。
11、慰问老红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每人每年1000元,由校办负责办理。
12、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教育管理费。每学期报销管理费,每个儿童单职工200元,双职工400元。教职工凭就读学校收费发票,由校工会审核报销。
13、教职工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按***市相关标准执行。
14、在职教职工去世,慰问费2000元;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费1000元,按学校慰问办法规定办理相关费用;
15、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需要补助时,由教职工提出申请,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研究补助标准。
五、经费管理
1.学校福利经费的使用由校工会牵头负责,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福利委员会、部门工会等协助,根据本规定的支出项目及支出标准组织实施。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福利经费的账务核算。
2.按照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教职工福利经费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校工会主席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除部门负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3.每年由财务处向教代会报告福利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到帐目清楚开支合理,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2016年06月22日
福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目的
为规范公司福利费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员工权益,规范会计核算,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与权限
人力资源部负责福利费使用和归口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福利费,严禁任意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2、加强福利费预算,不得超支。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 福利费来源
按照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据实列支。 第五条 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节日福利
(1)三八妇女节、端午节、中秋节节日慰问食品。 (2)员工节日会餐费。中秋节、春节外地员工会餐费。 (3)员工节日活动费。中秋、元旦等节日活动费。
2、食堂费用:公司食堂发生的费用。
3、丧事慰问费:员工、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所发生的慰问费用。
4、员工加班费用:员工加班所发生的费用。
5、年度经济补偿金:按公司规定发放给困难职工的经济补偿。
6、其他: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生日物质;配置员工福利设施等。
7、其他按规定可列入应付福利费的支出。第六条 福利费审批程序
使用部门或个人先行申请,部门审核签字,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审核,财务部门核实报销并列支福利费。 第七条 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福利费支出不包括以下项目
1、管理人员请客、送礼。
2、其他与福利费无关的各项支出。第八条 违规处罚
1、任意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一经查实,将责成责任人追回违规开支款项,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2、弄虚作假,虚报福利费,一经查实,将责成责任人返还虚报款项,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部。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归公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福利费
单位给买的车房电脑都征税
根据我国的个税法,福利费属于免纳个税的范畴,那么究竟哪些费用属于免税的福利费呢?
一种情况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在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三种情况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提留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介绍,一般意义上或财务角度的福利费和税法上的福利费概念有区别,从税法上讲,只有符合相关明确规定的才能列入免征范围。目前,很多模糊地带的收入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4 过节费
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征个税
过节费是单位向雇员经常发放的项目,这部分收入究竟该如何计征个税呢?
针对过节费该如何计征个税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的现行税法:过节费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介绍,过节费是由于受雇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计入个税税基。(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该通知明确:货币形式的职工“福利”,应纳入工资总额,不应按照“福利费”管理,意即“福利”应缴纳个税;而尚未实现货币化改革的,作为“福利费”管理,即不用交个税。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有效地使用员工福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福利费的来源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每月按员工工资总额14%计提福利费。
二、福利费开支范围
在职职工及内退人员,凡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公司规定条件者均可享受。
⑴、公司的各项福利补助,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费,医疗保险费等。
⑵、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补助费开支。
三、困难补助的范围
⑴、经劳动部门认定,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者。⑵、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或家庭遭遇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按规定程序批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⑶、经公司有关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线的。⑷、其它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会联合审批的事项。凡属上述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本单位有关部门审查核实,每人每年一次性或累计补助在500元以内,由单位党政班子和工会批准执行;超过500元,由单位党政班子及工会提出意见报公司工会批准后执行。
四、独生子女费发放的标准
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领取独生子女证、光荣证的员工可享受每人每年60元,直至孩子满16周岁。
五、员工生病住院期间,工会应会同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前去探望,探望领导干部及离退休干部不得超过100元,探望其他员工不得超过60元,报销凭证经工会主席及经办人员签字后报工会财务在标准内据实予以报销,超支自付。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科目会计如何处理!经查找资料答复如下:
1、提问:如果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呢?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原来计提的福利费问题,如果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没有开支完,即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此时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以考虑如何将这部分福利费以合理的方式花出去,否则执行新准则后,要对这部分余额进行调整,计入管理费用。当然执行新准则前存在借方余额的,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2、提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取消后,企业如何处理?
回答: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资产负债观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3、由于因此以上资料仅代表个人意见,以财政部相关说明为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如何处理?
2009-6-09 14:24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 webmaster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如何处理?答: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
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范围。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9-6-09 14:24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 webmaster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成文日期:2008-01-04[tr][/t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
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提取比例是否可以超过14%
回答:4浏览:2024提问时间:2008-04-25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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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
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
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便函【2014】3号
2013年年终福利费发放标准
接公司通知,现将2013年年终福利费发放标准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500
三、各单位于
现。
现在岗干部员工、工伤、内退及分流人员。元/人。 16日11:30前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劳资审核造表兑人事劳资科 二零一四年元月十五日
职工食堂餐费管理草案
根据公司目前就餐形式,为了节约开支,办好员工用餐福利,提高员工用餐水平,现把餐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灶房主体资格
职工灶房相当于独立核算的一个部门,在公司确认的餐费定额限额内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监督。努力经营职工伙食,开源节流,在有限的资源使用职权内为职工创造优越的用餐环境。
二、餐费定额制
1.根据咸阳日用品消费水平,参考以往伙食费开支,人均每天三餐用餐标准,每人/月定额标准240元支付福利餐费,每月按照30天计算用餐。该部分人员用餐属于福利性质。
2.每月由人力资源主管和灶房主管共同确认提供“固定”就餐员工名单,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必要时灶房申请使用自己的业务章。 3.对于零散就餐付费的人员,综合评估用餐人次,按照“固定”就餐人员标准折合就餐人数,定额标准同上,每人月240元。 4.餐费定额可以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时必须报批申请执行。
5.餐费专款专用。每月餐费只能用于日常用餐,不得挪用或作其他福利用,否则不予报销,违反两次者,对经办人和主管进行公司考核处罚。
6.职工因浪费或不遵守食堂管理制度等原因而被罚款,该罚款由食堂开具收据经财务审核入食堂帐,作为餐费的零星补充。7.餐费紧张时可以报请公司申请执行备用金,该备用金只是临时借
1
款,金额以不影响职工就餐为准。经灶房主管综合考虑后申请备用金金额。每年12月25号前归还公司大帐。
三、餐费报账管理
8.职工灶主管每月编制“固定”用餐人员名单及餐费总金额,经人力资源主管确认名单无误后,财务审批,董事长批准,出纳根据批准的金额形式上一次性拨付全部餐费,账务处理为一次性支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餐费。
9.当月应支付的已批复餐费,由灶房主管或指派专人按照费用报批程序报账。出纳见餐费审批单支付当次餐费,直到把本月餐费支付完毕。
10.出纳只对当月未付完的餐费负责。出纳对当月支付的餐费做备查记录,当月餐费支付完毕不再记录。
四、餐费账务管理
11.职工灶房相当于独立核算的一个部门,在公司确认的餐费定额限额内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监督。
11.灶房主管或专管人员把每次报批完的餐费单据自己登记灶房餐费“数量金额”日记账,按照餐费大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月末明细汇总每大类餐费金额,有数量的,必须登记数量。
12.餐费大类大概分为:米、面、食用油、大肉、调料、燃气、蔬菜、其他等大类,账务登记按照账务处理规定执行日清月结,年末决算。
13、灶房餐费登帐。按照每次报销时间序时登记,编制凭账号。当月记账凭证必须在次月5号前装订成册,形成公司票据档案一部分。指派专人保管。
2
14.职工灶房每月出具当月餐费收支状况月报表,披露当月餐费收支情况,做到完整、准确、明晰、公正、公开。
15.为了节约开支,节约资金,若条件许可,可以和定点果品蔬菜商店或者个人签订协议,批量送菜上门,定期结账,也可以和诚实守信,质量上乘的菜农订协议送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追根索源。这样也能保障食品安全,保障职工用餐安全。
16.灶房购买日常菜品,票据要求整洁,完整,大小写一致,票据不得涂改,对票据要求执行公司票据管理要求。
17.餐费用品每批次购买,票据必须经过灶房主管或管理人员两人次或以上签字认可,并在票据上逐一签字。对于需要复称过磅的,要过磅复核并签字。
五、餐费档案管理
18.灶房管理若人员变更,餐费账册和资金以及相关费用档案必须执行严格的移交手续,视同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公司派专人负责监督移交,灶房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移交监督人。
六、灶房资产管理
19.公司职工灶房资产归公司所有,资产日常管理不受监督。由灶房主管负责全部资产的购买、管理、使用、报废。
20.灶房报废资产或废弃品由其主管人员收集整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变卖处理后所得经财务审核后开具收据入食堂账,作为职工餐费的零星补充来源。
21.餐具或者灶房设施购买,打申请批复后,流程同采购流程。用正规发票报账直接进公司大帐“福利费”该费用完全由公司补贴。22.灶房资产购买、使用、报废执行公司相关流程进行审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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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伙食管理委员会
23.为了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由办公室、工会、财务部、保卫部等部门指派专人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职工餐费的整体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
24.公司“伙管会”在职工诉求或特别申请要求对餐费收支做监督检查时必须例行自己监督检查职权,并出具检查报告。
25.公司“伙管会”定期核查灶房明细账及实物,检查监督是否账证相符、帐帐相符、账实相符。
26.当月收支情况必须在“伙管会”特别指定位置张榜给职工分大类公布。
27.每年若有节余餐费由“伙管会”代表公司职工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其执行。
八、制度执行
餐费及用餐管理的未尽事宜待运营过程中逐步完善,该制度从公司颁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部 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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