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自查报告范文

2023-01-15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土地征收

第二节 海南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和生存保障,保护土地权利就是保护农民最根本的利益。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数量急剧增长。2000年以来海南省耕地平均每年减少4527公顷。土地征收会导致农民土地及土地上的各种权利的消灭,成为目前影响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因素。学者称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已成农业税取消后,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和焦点问题。1近年来此起彼伏海南农村群体性事件,譬如儋州垦区“3·09事件”、陵水“5·14事件”、东方“3·23事件”等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多或少也与征地拆迁有关。海南国际旅游岛将重点建设一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旅游主题公园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所导致的用地需求会在全省范围内对广大农民产生巨大影响,如果一味强调旅游岛建设而忽视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则会导致诸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海南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巨大威胁。征地权滥用、程序不明、补偿低是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国际旅游岛建设下征地制度的改革要着力解决好这三个问题。

一、缩小征地范围

海南的征地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企业为主体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政府主导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以及城镇发展一般性项目。万宁神州半岛(香港中信泰富集团)、陵水清水湾(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等项目的征地,实际已征地面积1830公顷,占征地总量的14%。2调查显示37.5%的农民认为当前征地规模是偏大的,认为适中的占27.4%,对征地规模不清楚的占了23.6%3,这项数据充分说明了海南存在征地规模偏大且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征地情况不清楚,印证了“公共利益”在海南征地中的不确定性。为此,必须将征地范围限定在科学的范围内。

(一)限制征收权的行使 1 “学者称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65%”,载新浪网:,浏览时间:2010年11月20日。

2 罗保铭:“关于海南省征地拆迁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载《今日海南》,2010年第11期。

3 梁亚荣、盛宪鹏:“海南土地征收中土地权益保护的调查与研究”,载《海南人大》,2010年第5期。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政府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追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大土地供应量4,基于此,我们要严格限定政府必须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实行征收权。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但并不意味着对此问题我们只能无能为力。实际上,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时,我们可以一方面通过禁止性列举的方式将一部分非公共利益的事项予以排除,另一方面确定正当的程序来确定“公共利益”更为重要(确保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即便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只需要,政府在实行征收权之前也应充分尊重农民的私有权利,基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政理念,政府不能直接动用公权力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而应在进行征收前与村民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尽量通过市场价来购买土地,在土地权利人拒绝协商或是长期不能达成协议时政府才强行行使公权力予以征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集体农民在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环境中真正获益,才能使他们也真正成为海南的建设者。

(二)建立多元化的非农化模式

除了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外,对于非公益性项目的农地转用,应允许多元化的转用模式,这将彻底改变我国土地一级市场,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平等,从而从根本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农民的利益。海南应进行大胆创新,对非公益性项目的农地转用采取以下模式进行:一是城市第三方购地模式。该模式由第三方(现主要为储备机构)按照平等协商买卖的原则,将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第三方在购地后通过出让租赁、招标拍卖和股份制等市场化方式将土地交给使用者使用。在这个模式中,土地的价格由双方协商,政府只负责监督是否符合规划控制和相应法规。二是农地直接入市模式。该模式中规定只要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均可以与国有土地同样的身份——同地、同价、同权,企业第一次交给集体的土地租金就相当于目前国家的征地补偿费,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收益。这些做法和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积极发展热带现代农业,积极推动热带特色农业与旅游相结合,制定实施观光农业、休闲农业支持计划,建设示范基地,拓展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空间”以及第(二十八)条“加大政策支持,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集4 “海南官员:将向国土部申请追加海南用地指标”,载。

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的精神是一致的,值得推广。

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农民的收入不因征收而降低为原则。2009年开始实施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费,综合赔偿倍数提高为21—26倍。调查显示土地征收后收入水平有所降低及降低很多的分别占18.6%、13.6%,海口、东方分别有33%、35%的人表示征收后家庭收入下降很多了。5早期拖欠、截留、挪用的农民征地补偿费还有相当部分没有追缴到位。目前的补偿主要采取一次性的货币安置,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也缺乏对农民自谋职业的专业培训,导致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制度的典型制度。社会发展至今,绝对私权的观念已越来越站不住脚,个人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部分利益是必要的,但个人由此而遭受的于一般税赋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或偶发性损失,理所应当籍公共之手来予以弥补,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在社会公共利益与特别牺牲者二者之间寻找到公平和正义。6

(一)提高补偿数额

1、拓宽补偿范围

我国农村尚未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农村发展的社会福利主要靠土地实现,土地的失去将导致安定的无保障状态,农村承包经营权既是农民重要财产权,又是农民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的依托。土地征收就意味着以上权利的失去,因此,应将土地征收补偿费范围修改为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少数残存土地补偿费、对相关损害补偿费以及安置费和福利费等六项。

2、提高补偿的标准

征地的补偿标准应当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费要充分体现农地的市场价格,即以一个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来反映土地的价值,在征地时依照该价格体系5

67 梁亚荣、盛宪鹏:“海南土地征收中土地权益保护的调查与研究”,载《海南人大》,2010年第5期。沈开举、程雪阳:“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法治化”,载。浏览时间:2010年11月11日。

为标准来对农地实行补偿。在具体的方法上,我省应充分运用已完成的农地分等定级、核定农地基准地价的工作成果,使农地地价与城市地价一样走向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土地补偿标准不再以产值为标准,而是以地价为标准,综合考虑供需、区位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二)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应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探索在征地补偿时,用地单位单独列支社保资金。《海口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在2010年7月份通过,根据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海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将得到有力保障,实现“老有所养”8,为了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省政府应该逐步将《办法》推广到全省范围。同时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与经济增长、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要探索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协商用地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除此之外,农民还应合理分享农地转用以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建议地方政府要拿出70%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来建立对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这既有利于保障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也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征地的激励。

三、构建正当的土地征收程序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征地方案的确定到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土地征收程序。但调查表明,在征收过程中,11.4%的农民对政府的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及范围等情况根本不了解,29.8%的农民不太了解;在了解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及范围的农民当中,只有15.1%的人是通过正规的征地公告途径了解相关情况的,且各个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儋州只有9.7%的人是通过征地公告知道的。9可见,地方政府对法律规定的征地公告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农民知情权、参与权没保障,土地权利不可避免要受到损害。因此,构建正当的土地征收程序是改革征地制度的重要内容。

笔者以为,科学合理的征地程序应包含以下七个方面: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这和现在的要求没有大的8 “海口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养老金 实现老有所养”,载中国改革论坛网:,浏览时间2010年10月19日。

变化。

2、初步审查。被征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征地目的、范围、期限、面积等进行审查。审查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保障集体和农民尽早参与征地过程,允许其对征地目的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寻求司法救济;允许集体和农民与地方政府进行直接磋商以缩短征地时间。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通知公告。征地机关接到申请后在合理时间内将用地单位的用地目的、范围、期限、面积等内容通过张贴通告、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单独通知被征收的集体和农民,确保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参与有关程序,否则视为程序违法。(2)提出意见。集体和农民可以通过递交书面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对通知和公告的内容提出意见,特别是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集体或者农民可以要求听证。(3)公开审查结果。征地机关及时将初步审查情况和结果向集体和农民通知或公告。

3、征地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征地材料连同集体、农民的意见一同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审批阶段一般不再进行听证,以节省时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地目的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对征地范围、期限、面积等可以直接变更,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也是程序的价值之一)。征地审批只是对征地公共目的合法性的认定,一般不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只有在双方达成征地补偿协议时才一并审批。对征地方案有异议,特别是对有批准权的政府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必要性的结论有异议的,集体和农民以及用地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向立法机关检举、控诉。检举、复议或诉讼一般不影响征地程序的继续进行。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权对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审查成为相对方的法定救济手段,有助于保障征地权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利益。

4、公告、登记。批准征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的征地方案公告,并通知有关集体和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集体和农民对有关土地权利和附着物进行登记,作为补偿依据。土地权利人过期不登记,视为放弃权利。

5、签订补偿协议。应取消征地补偿上限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用地单位与集体、农民就征地补偿费直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程序应公开进行,允许集体和农民参与,并可以

要求听证。对裁决不服的,集体和农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也可以依法向立法机关检举。提起诉讼的,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补偿费用。这样既扩大了司法权对征地补偿的审查范围,也加强了立法对征地权的监督,能保证补偿的公平性。

6、征地费用的给付。足额给付征地补偿费后才能实施征收,否则视为程序违法,这是保护集体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7、实施征收。按补偿协议给付征地费用后,实施征收,注销各种土地权利证书。集体和农民不交地的,可以强制执行。

只有在征地过程中认真落实以听证制度为核心,以公众参与为价值取向的程序正义要求,真正将被征地农民看成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主体,看作是法律上“大写之人”,保护其合法土地权益并协调社会各方面的不同利益间的冲突,才能完成建设发展海南的长远目标。

推荐第2篇:土地征收

摘 要: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常年产值为依据,以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城市的发展建设,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借鉴。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可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逐步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农民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公共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得被征收人丧失土地上的权利,对于原权利人应当支付的相应的代价。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范围、标准、原则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原则不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

一、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借鉴

(一)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各国的土地立法中都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明确规定了公平补偿的观念。因而,“公平补偿”作为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公平补偿,其含义究竟是指弥补财产权人完全损失的“完全补偿”,还是仅给予“适当补偿”呢?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大致有三种: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对平等的财产权的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以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对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其中包括对非国有空地及荒地的征收,以及对私有建筑用地超过最高面积限额的征收等),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要求。

纵观各国法制,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随着权利观念从权利私有化向权利社会化的转变,也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与项目。综观各国立法,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甚为广泛,现仅以英国、德国立法为例阐述如下: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2)营业损失补偿(即原财产权人在职业、营业或履行其应负的任务所受的暂时的或持续的损失);(3)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3)租赁权损失补偿;(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

由上可见,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除土地补偿外,大多将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及其他因土地征收引起的各种附带损失均列入补偿的范围。

(三)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在上述补偿项目中,每一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是补偿制度的又一重要问题。现仍以英国、德国的补偿标准为例: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为公开市场的市价,并且不得因征收而给予被征收入救济或其他优惠;(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3)租赁权损失补偿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害。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

由上可见,各国(地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一般都以市价为准,使被征收人既无法获取暴利,也不致遭受损失,实属公平合理之补偿。

(四)土地征收补偿的方法。各国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以现金补偿为主,但考虑到目前现金补偿在土地价格评估技术不足和地价狂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领取的补偿费根本无法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各国也例外地规定了一些现物补偿。例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即在土地被征收人的要求下,土地需用人另造耕地和宅地以代替补偿金的部分或全部)、

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又如,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亦有代偿地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这些例外补偿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人民的不满情绪,可谓改变补偿方式单一化的有效措施。

(五)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西方各国都意识到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重要性,精心设置了本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主导型程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程序;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并重型程序。

二、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1.补偿原则。(1)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地价;(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补偿;(3)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

2.补偿项目及支付对象。补偿包括向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补偿、安置费用标准。(1)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至于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分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体包括如下步骤:(1)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2)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4)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内容包括:1)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予以公告;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3)市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4)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市县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6)交付土地。而争议解决程序的主要内容是:1)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框架不完善

由于土地征用事关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基本国策,因此,宪法以及关于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应做出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虽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但强调的是国家征收权的行使,而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也缺乏关于征收的一般规定。这种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保障财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几经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

尤其是在我国对“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况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质的土地征收行为除了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迟土地开发时机之外,较低的征地成本带来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延迟成本。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3.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少

征收补偿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等。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状况是直接补偿不充分,而对与被征收客体有间接关联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未予以补偿,如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和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因此,征地补偿内容不完整。

4.征地过程不透明

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征地机关必须通过正式邮件或定期报纸的形式公告有关征地的内容,并经土地所有者申请举行听证会,使土地所有者或其他权利人参与到征地中来,然而我国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

表现在:一是政府行为的不透明,哪一块地需要征、应征多少、补偿标准等都不清楚:二是被征收者无法行使一定的权利阻止政府对自己土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征收,没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机制;三是被征收者中仅有部分人了解情况,如村委会主任,而广大的共有人农民对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

5.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后

我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事实上很少或不再承担农村公共物品提供的责任,农民的社会保障转由村社承担,而村社则以向其成员分配集体所有的土地来体现对农民的保障。于是,土地便成为既要保证农民就业又要提供农民基本保障,而且越来越多地转向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为主。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是失去了基本保障。失地农民为了维持生活,转而希望政府能为他们未来一段时期的生存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至今仍未有效建立起来。由于政府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失地农民也就只能关注眼前利益。

四、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思路

(一)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如日本的“正当补偿”原则,美国的“合理补偿”原则。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原则的规定,但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不及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虽然我国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但是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合理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因此,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实行公平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应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青苗损失费以及为安置失地农民的一些费用。这是因为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这样才能切实达到有效补偿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具体设想

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与公共目的,限制征地的范围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公共利益的列举式说明值得我们借鉴,即将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建设项目才可以视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除此以外的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以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为名行使征地权。明确公共利益内涵,有利于严格区分国家公益性目的用地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对于公益性用地实行征收,对于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交易。

2.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既不反映市场价值规律,也不能保证农民生活水平恢复到征地前的水平,这使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许多与时代节奏不和谐之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针对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着补偿标准非市场化及补偿标准过低、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情形,从目前实际出发,现阶段可以采取由土地原用途价格和社会保障费用两个部分组成的“征地综合区片价”补偿办法。所谓“征地综合区片价”,是在考虑农村集体土地存在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社会保障两种功能的基础上,由土地原用途价格和社会保障费用两部分组成的土地价格,其中土地的原用途价格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前者通过土地评估确定,后者根据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实际需要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标准也要不断提高。这样确定的补偿标准就能较充分考虑市场因素。

采取这种办法确立的补偿标准,将基本上保证农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3.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差甚远,也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土地征收立法进行修改。应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经验,适当扩大征收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举措也有利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保证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

4.灵活运用多种征收补偿方法

除现金补偿外,我国也可学习日本、英国等国的经验,规定一些例外的补偿方式。这可根据农民的现实需要,由法律做出概括性规定,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补偿办法:

(1)货币安置。包括一次性货币安置、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一般而言,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农民从

心理上也更有安全感。

(2)农业安置。在土地调整空间比较大的地方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即给以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或者质量的土地,仍然以农业方式进行利用;或者转换为其他农业方式,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

(3)留地安置。征地后安排农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拿出一部分土地投资入股、兴办村办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或招商引资。所占土地只办理占用手续,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也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在土地统一征收后,将一部分国有土地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

(4)土地或征地款投资入股安置。也称为债券或股权补偿。对于综合效益周期长,收益稳定的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可以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补偿安置,或者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参与经营,以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不会因为土地征收而剥夺。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作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基本财产,由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管理者经营管理,农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权益比例享有出资者即股东权益。

(5)企业补贴安置。因建造乡镇企业被征地后,如果没有提供给农民进厂工作的机会,就应当给农民适当的生活补贴作为补偿安置。由于企业补贴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所以与土地或征地款投资入股安置相同的是,被征地农民同样面临潜在的企业经营不善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5.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借鉴国外立法条例,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可以设置如下:

(1)前置程序。除国防、交通、水利、公共卫生或环境保护事业,因公共安全原因急需使用土地,来不及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外,需用地人应先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商或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方可提出征收申请。

(2)征收申请与审批程序。由需用地人向省政府或国务院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按照土地地类和面积划分审批权限),审批部门受理后,通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间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批准决定作出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被征收人禁止实施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建等行为。同时,征收土地价格也被固定下来。被征收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审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补偿裁决程序。在批准征收决定作出后,需用地人与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补偿继续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土地征收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不影响征收继续实施。复议或诉讼要求补发补偿差额的,在结果确定后发放。

(4)土地征收完成。具体可分为如下步骤:1)土地征收补偿费发放。需用地人应当在裁决之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征收补偿费用;逾期支付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征收决定失效。被征收人拒绝受领的,需用地人将征收补偿存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管专户。土地补偿费用发放后,征收客体的权利发生转移。但是在未办理登记之前,需用地人不得处分其权利。2)限期迁移。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一定期限内,应当迁移完成;逾期不迁移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需用地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办理权利登记。

6.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改变以往“挖农补工”的政策,反哺农村农业农民,是我国工业化发展进入中后期的必然要求。国家要担负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资,建立起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政府还要在政策、资金上向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奠定经济基础。可以允许村社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长期有保证的收益以股息的方式返还给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国家还可以在征地过程中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

参考文献:

[1] 陈泉生.海峡两岸土地征用补偿之比较研究[J].亚太经济比较研究,1998(3).

[2] 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J].北京城市规划,2004(1).

[4] 汪辉.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权与征地补偿[J].中国农村经济,2002(2).

[5] 王书娟.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J].行政与法,2006(7).

[6] 曾超,赵勇奇.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的思考[J].中国土地使用制度,2006(1).

[7] 钱忠好,曲福田.中国土地征用制度:反思与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2004(10).

[8] 吕丽丽,董彪.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2006(5).

推荐第3篇:土地征收

一、土地征收流程

(一)完成土地拆迁,达到三通一平

(一)征收办向上一级国土部门提出开发申请。

(二)上一级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并通过预审。

(三)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开发实施方案完成后,由国土局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六)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八)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九)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二、我国土地征收的现状

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土地管理者滥用征地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各地政府随意界定“公共利益”,以国家建设、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为借口,出于增加财政收入、追求政绩的目的随意行使征地权。在我国,地方政府完全控制着土地征收和出让的整个过程,土地征收市场则是一个行政压制下的买方垄断市场,这为土地管理者为增加经济效益、滥用征地权提供了条件。其次,征地方案完全由政府单方面作出,丝毫没有听取被征地单位的意见,剥夺了相对方的参与权。再次,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方式单一,造成政府据此给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很少,甚至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恰恰相反政府却以低价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最后,政府将以低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又以高价出让给开发商,最终获得了高额经济利润。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许多地方掀起了以兴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为名义的轰轰烈烈的“圈地运动”,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非农建设,农民集体土地加剧流失,大量失地农民生存状况急剧恶化。据统计,每年我国因土地征收征收约近30余万农民失去土地,农民土地权益损失近20000亿元。在众多的上访案件中,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是由土地征收征收而引发的。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征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非常多,有些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土地征收征收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

(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滥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目的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践中,政府将“国家建设”、“城市建设”视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往往为了经济建设大量动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范围太窄

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进行补偿,而且还会考虑对土地未来的价格间接损失给予补偿。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本身不科学。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今后生活。另外,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施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 [5]

3、安置方法简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现行法律中规定劳动力安置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是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已失去意义。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并计算补偿给集体纠纷组织,对农民安置问题不再考虑。

4、补偿费用的具体分配法律规定不明确

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较低,前面已经讲述。对于这些费用应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为准,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划分,法律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对于嫁城女、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土地费用分配方案,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法院判决后,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执行过程中村委会抵触大。

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对策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保障。而征地会使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如果得不到合理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农民难以生存和发展,也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因此,改革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合理划定土地征收范围、科学地论证征地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1、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增加“公共利益用途”的审核环节当前,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为了便于实践中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判断和严格限制政府的征收权,我国应借鉴一些征收制度比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围进行明确。将征收区分为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和非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将土地征收权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地权的现象。

同时应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在申报征地过程中,由指定的机构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各级人大来审核较为可行,只有经审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方可核准征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机制的完善

1、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条款与补偿条款在法治国家被视为“唇齿条款”,须臾不可分离。土地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征地补偿范围无法补偿因征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带来的损失。我国在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补偿的内容,这是立法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为征用、征收补偿立法和实施征用、征收补偿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立法中应通过对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种植种类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上作物、农民房屋等补偿予以明确,对相邻土地的损害补偿也应予规定,不断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 区分“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用地,制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可以通过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规定,对土地补偿做出最低限额的规定,其他的结合土地的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至少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出最低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农村,目前集体土地具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

2、增加土地补偿和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是征地制度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安置工作应当实行由“以安排劳动力就业为主”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目前,土地征收补偿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许多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就业困难,补偿费很容易被坐吃山空,农民日后的生活成为问题。可以考虑以土地补偿费为主,采用以下补偿方式:(1)货币安置; (2)地价款入股安置; (3)社会保险安置; (4)留地安置; (5)用地单位安置; (6)农业安置;(7)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等安置途径。但不管采取何种途径,应坚持“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则,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还能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

(三)征收程序的完善

1、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限制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

2、增加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程序。第一,设立征收土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征收过程的公开程序,包括征地调查,征地补偿费的协商及分配、劳动力安置以及在监督单位使用土地的过程中,行使他们的权利。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第二,增加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可以就土地征收合法性、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举行,听证会上应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三,增加对被征地人的救济措施。如果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案等存有异议,我国应允许被征地人采取申诉、行政复议等措施。在这些措施不能保障其权益时,还可以提起诉讼,可以通过正当的程序解决,而不是通过上访、围攻政府的方式解决。应在法律中明确:征收行为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补偿问题也可以以民事纠纷

提起诉讼。司法救济程序一方面可以保障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地方维护权利;另一方面可以制约行政权利。

3、设立被征收土地买回权制度。

买回权是指被征收土地原所有者在征收所据以存在的公益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求买回该幅土地的权利。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强制性剥夺土地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其得以成立必须是以公共利益为唯一目的,是依据国家主权实现对“公益”的追求。一旦这种追求无法实现,即被征收土地失去了公益目的的依托,该幅土地就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再具有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对原土地所有人的“私益”的维护只有通过买回权制度来实现。它能够有效克服中国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移转中的单向流动性以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中的利益失衡,可以对公权力予以制约。

(四)土地民事权利的完善

仅依靠征收程序来规范征收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靠民事规范中完善的民事财产权利来制约行政征收权,尤其是物权法中土地民事权利的完善。当前,各级政府仍然十分缺乏尊重农民和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法律意识,行政权随意干涉侵害所有权的问题仍然相当普遍地存在。而土地所有权是最为重要的物权,物权制度也是土地法律制度得以顺利发育、成长的基础。只有在物权法中对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予以明确规定,权利人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1、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

(1)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使集体土地有真正的所有人。只有确定了真正的所有人,物的所有人才会从追求最大利益上来使用土地资源,才能为土地所有人获得收益,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真正的所有人才可以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行使权利,寻求法律保护,排除对权利享有和行使的妨碍。明确了土地的所有人后,还要细化权利的行使方式,这样才能真正确保权利的行使。可以考虑到行政村是农村最普遍的社区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定到行政村最为可行,明确行政村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和用益权。并规定行政村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方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分配等内容,不断完善土地民事权益。实行农村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具体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范围,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和年期,使农村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

2、建立土地的用益物权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赋予土地使用者以真正民事意义上的物权,才能使土地使用者享有清晰明确的权利,从而有利于民事活动中切实保护好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双方的利益,有利于民事活动的稳定,赋予农民以土地用益物权,使其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可以使农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提高农民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用益权的建立,可以改变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中土地权利关系不清晰的局面,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民事权利在中国得到建立与推广,其社会意义的历史意义是相当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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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协议书

甲方:长沙莲花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莲花镇莲花社区肖家湾组

为加快莲花镇两型社会示范镇的建设步伐,树立莲花镇的新形象,彻底解决集镇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落后,城镇布局不合理的问题,甲方受莲花镇党委政府的委托,拟在莲花镇莲花社区肖家湾地域内进行莲花河整治及新建莲花河沿河风光带、修建环镇公路,及商业片区开发,需要征用土地。现参照长沙市政府103号土地征收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土地征收协议:

一、甲方征收乙方土地的四至范围:东至莲花河河堤止,西至莲善公路边上,南至双枫东路集镇住户后向水沟止,北至童家坝坝堤止。实际丈量面积为伍拾捌亩。(后附四至范围图)。

二、征地价格:土地征收(稻田)单价按伍万壹仟玖佰贰拾元/亩(51920元/亩),土地征收费总额为叁佰零壹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3011360元),青苗按壹仟元/亩(1000元/亩)补偿,青苗费为伍万捌仟元整(58000元),征地总额为叁佰零陆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3069360元)。农电站后面、雨九线以南土地面积约为肆亩,土地征收单价及青苗补偿同上,征地款为贰拾壹万仟陆佰捌拾元整(¥:211680元),该肆亩最终结算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甲方征用土地范围内

的各户主的其它补偿费用由甲方负责。本组土地征收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补偿及失地农民优扶或其他相关政策时,本组居民有权继续享受。如果社区红线范围内的其他470亩土地征收时,有其他优扶或相关政策时,肖家湾组居民同等享受。甲方有义务积极督促区政府尽快参照望城失地农民优扶政策两年之内在我镇的实施。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以乙方所有户主签字全部到位为准),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征地款项。

四、甲方征用该宗土地后,只允许在征收范围内使用,不得越界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纠纷或损失乙方不负责。

五、乙方土地被征用后,由乙方自行负责本组责任田的调整,妥善处理好本组相关事宜,承担所有责任,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增加费用和阻止甲方施工。

六、甲方在使用该宗土地时,如有界址不清,或其他原因引发矛盾时,乙方有义务进行调解。

七、土地征收价格系包干计算,乙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以及国家政策性的风险责任。

八、此协议一式肆份,以上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即具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所有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方(签字、盖章):

20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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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

2011年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 [2010]1471号)批准征收随县厉山镇星矩居委会集体土地,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拟用于随州市珠峰钢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二、土地征收位置、面积、范围:该项目用地征收随县厉山镇星矩居委会集体土地3.3638公顷,征收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具体分类土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规定进行补偿。

四、土地征收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以货币形式安置农业人口,土地补偿费按70%、安置补助费按100%补偿给被征地农户。

五、公告之后,凡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乱搭滥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物清点时一律不予确认,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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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协议

甲方:镇(乡)村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市 区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

为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批准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土地征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的面积及位置:

(一)征收甲方集体土地面积经实测为亩,其中耕地亩,其它土地亩。

(二)乙方征收甲方土地的位置:

东起,西至,南至,

北至。

三、补偿费用

(一)甲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全组现有耕地亩,现有农业人口人,经计算该组的人均耕地亩。

(二)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征收耕地亩。

(1)耕地土地补偿费=耕地面积亩×补偿标准万元/亩×10倍=万元。

(2)耕地安置补助费=耕地面积亩÷征前人均耕地亩/人× 补偿标准万元/亩×6倍=万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取1)。

2、征收非耕地亩。

(1)非耕地土地补偿费=非耕地面积亩×补偿标准万元/亩×10倍÷2=万元。

(2)非耕地安置补助费=非耕地面积亩÷征前人均耕地亩/人× 补偿标准万元/亩×6倍÷2=万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取1)。

征收甲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补助费合计为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万元,安置补助费万元。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征用土地上的青苗、经济林木费按元/亩计算,合计青苗费为万元。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巴府发【2009】32号文件执行;青苗费分配按该社(居委会)惯例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支付给所有者。

4、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合计万

(三)补偿费支付办法

签订协议15日内将青苗费和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社集体。

(四)拆迁住房安置按相关配套文件及协议(合同)规定执行

(五)由社集体组织社员购买社保,属于国家负责部分由乙方负责支 付,属于个人部分由社员自己负责支付。

四、义务与责任

(一)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二)甲方应协调好该地块土地及周边的关系,确保乙方对土地的依法征收、合法使用。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签章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地区

征 收

镇(乡)人民政府 议 书

土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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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紧急通知要求坚决查处强征强拆行为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立彬

2011年05月16日08:47 我来说两句(0)

国土资源部要求坚决查处强征强拆行为

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措施。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化解不同意见的途径,改进工作。与此同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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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行政强拆

多数人不同意拆迁要组织听证

据新华社电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下称“新拆迁条例”)。新拆迁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的,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视频:新拆迁条例已通过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社会关注的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会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新拆迁条例五方面内容

除了补偿还给奖励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安居工程纳入计划

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多数人不同意要组织听证会

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

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强拆予以取消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拆迁“变法”时间表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物权法》规定了“拆迁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文/据新华社

推荐第8篇: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程序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臵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

1 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臵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总结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征地拆迁前期工作

一、征地情况调查

征地情况调查,是指对拟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

2 乡(镇)国土所要负责对拟征收土地的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土地面积等进行全面了解。依据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查土地权属,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核准土地的地类、面积,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基本状况详实。并对各村、组的征地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土地分类面积表、征收土地数量及安臵农业人口情况表和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表,初步测算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提出初步安臵方案。

二、征地告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三、征地调查确认

3 征地拆迁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乡(镇)、村、组和用地单位、当地国土所负责人一同进入征地拆迁现场,进行调查测量、实地踏勘、核实权属界址(含重建基地用地)。

1、被征收土地权属凡涉及到两个以上村民小组的,现场采界确权时,必须当时在调查图(界桩图)上划出明确界址线,并分别由各组组长签字认可;

2、征地调查时,应准确地确定各村组被征地的土地类别和种植情况;

3、踩界确权时,如出现权属纠纷的,应召集有关村、组协商解决。协商意见不一致时,按地籍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确认;

4、征地范围内迁坟较多的,需要在电视台和报纸上公告的,应联系公告;

5、征地调查时,查看资料要完整,实地踏界要准确;调查中发现与征地方案不一致时要复核相关资料,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6、要搞好征地范围内(含重建基地)水利、水电设施的调查。

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

4 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臵的依据。征地告知书或公告书以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特殊情况,没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附情况说明。

四、征地报批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受理

凡征地拆迁项目,用地单位完成征地审批或农用地转用批准程序后,凭市局用地科通知交征地拆迁所受理,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征地拆迁所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将项目安排到工作小组,并提出工作、时间要求,指定项目负责人,正式开展工作。

二、拟订《征收土地公告》(一公告)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臵、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臵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三、张贴和送达《征收土地公告》

1、应将公告(大号)、征收土地的审批红线图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现场四周和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人口居住集中地),同时将公告(小号)送达到被征地的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

2、张贴和送达公告时,应邀请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有关人员参加,并签署送达回执和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记录当时张贴和送达公告情况。同时负责向村、组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征地补偿登记与复核

根据征地调查和国土(分)局确权资料及公告内容,征地拆迁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乡(镇)、村、组和用地单位、当地国土所负责人一同进入征地拆迁现场,进行征地补偿登记与复核。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基本情况,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情况以及水利、水电设施补偿的情况(含重建基地用地)的补偿登记和复核。

1、各种补偿登记应有村、组长或所有人签字;

2、基本情况登记中,农业人口数以村统计报表为依据,出

6 现较大争议时,以派出所户口为准(扣减近期迁入的空挂户);剩余耕地以村统计报表数为依据核减近期征地数,并在备注栏中说明有关情况。出现争议时,以费改税时的数据为准;

3、各村被征收土地的总面积及地类面积以国土(分)局确权资料为准。登记中出现差异时,应说明情况,并由村委会写出书面报告,待核实查证按有关规定确认;

4、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现状登记确认。

(二)被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

1、核查每户的户口簿(常住人口)、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手续),并在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表上详细登记;

2、确定房屋结构类别、建房时间,绘制每户的房屋面积计算草图和房屋间的相对位臵图,并标明丈量尺寸;

3、分类、分规格记录好附属设施的清点丈量情况,对于独立水、电及三相电、门面等其他项目,要登记有关证件编号、名称,并做好相应的核查,有关证件要有复印件;

4、对于《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补偿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应逐户逐项核查,登记在册。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情况和使用情况,分户分项提供预算清单;

5、调查完毕后,编制拆迁户家庭成员与常住人口基本情况表,初步确定原拆户和分户数量。重建安臵户数以国土(分)

7 局的资格审查公告为准;

6、所有调查的数据都必须有被拆迁户的签字。

(三)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登记与复核 项目小组根据现场调查记录,整理、计算、填写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复印后发到各拆迁户,请各拆迁户自行清点、核查。然后逐户上门核对,并由各拆迁户选择安臵方式后,签字认可。

补偿登记的内容要准确、真实、完整。

五、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预算方案

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登记以及水利、水电设施补偿登记资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测算各村、组、单位及个人的各类补偿,并编制该项目的征地拆迁预算方案和实施方案(含重建基地及重建基地道路、给排水用地等补偿)。

编写征地拆迁补偿预算方案(文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征地项目情况概述(包括重建基地用地情况) ②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概述

③征地情况概述(含各组地类情况)

④拆迁情况概述(含分户情况和建房安臵情况) ⑤征地拆迁补偿安臵依据 ⑥征地拆迁安臵途径

8 ⑦征地拆迁直接费用(含征地范围内水利、水电设施补 偿及重建基础设施费用)及各部分组成(要求有计算公式)

⑧其他情况说明

六、签订工作协议(委托协议)

审批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应明确工作方式、总费用、征地拆迁直接费等,然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七、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臵、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臵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臵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臵的具体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在

9 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3天以上,同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臵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八、张贴和送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应将公告(大号)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现场四周和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人口居住集中地),同时将公告(小号)送达到被征地的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

2、张贴和送达公告时,应邀请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有关人员参加,并签署送达回执和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记录当时张贴和送达公告情况。同时负责向村、组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

九、征求、收集有关村、组和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张贴后,在该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收集被征地范围内各有关村、组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意见。有无异议均要求村、组以书面形式反映并签章。对要求召开听证会的,还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做好笔录。

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

10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对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组织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时要做好听证笔录,并以此作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附件,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十、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补偿标准,对村、组返回的意见要及时予以研究处理,需要按政策调整的必须调整,然后填写好征收土地补偿安臵方案审批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报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时,应附上征地的各种补偿登记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和有关村、组的返回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召开听证会的,还应附听证会的笔录。

2、对于村、组返回的意见,要及时给予答复。

十一、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审批的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拟订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含重建基地及重建基地道路、给排水用地等补偿)。

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1 ①各村、组征地补偿清交单

②各拆迁户及单位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 ③各村、组征地补偿汇总表

④各拆迁户及单位房屋补偿汇总表

⑤水利设施补偿及重建基础设施费用汇总表 ⑥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审批表 十

二、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报批时提交下列资料:

1、各种补偿调查、登记表,各种补偿清交单各1套;

2、各种补偿汇总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和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审批表各2份。

十三、签发征收土地补偿(含水利、水电设施补偿)通知书,付补偿费。

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签发征收土地补偿(含水利、水电设施补偿)通知书,并支付补偿费。

1、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的补偿内容应和批准的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相一致。

2、补偿费分二次支付,先支付总额的70%,交地后再支付全部余款。

3、送达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时,补偿通知书必须当面送达

12 到被补偿单位,领取补偿费的单位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如果拒签,可留臵送达,但应有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在场人员签字证明。

4、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一律转帐支付到村、组。领款单位应先开出收据,收据背面应有乡(镇)、村、组三级负责人签字。其他费用支付给所有者。

十四、交付重建基地

在支付70%征地补偿费后,交付重建基地。

十五、向被拆迁人告知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事宜 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逐户上门查漏算帐,解释拆迁安臵政策,告知被拆迁人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事宜并要求他们在清交单上签字确认。

1、项目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逐户上门宣传解释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的政策依据,向被拆迁人逐项通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情况和补偿费用,搬家拆房及腾地的时间。

2、要征求被拆迁人对补偿情况的意见。对被拆迁人提出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

3、对不愿意在清交单上签字的被拆迁人,应不少于三次上门做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争取被拆迁人在清交单上签字。

13 十

六、签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付补偿费 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和拆迁户签字的补偿清交单,签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并支付补偿费。

1、补偿清交单经该被拆迁人签字并按手印后,才能填写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

2、清交单上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其清交单后应附上不少于三次上门做工作的谈话记录,记录中有村、组二人以上参与人员签字,方可填写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

3、补偿通知书中的拆(腾)房交地时间,应根据工作进度或工作责任书中规定的交地时间来确定,确保按时交地。

4、补偿通知书应和补偿清交单一致。

5、送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时,补偿通知书必须当面送达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签署送达回执。如果拒收(拒签)可留臵送达,但应有村、组(或乡(镇)、当地国土所)二人以上签字证明。

十七、房屋验收、付余款

验收房屋情况,按补偿通知书付余款,并处理遗留、遗漏等问题。

1、要求被拆迁人按补偿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房时间搬家,并讲明给予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拆迁人一项都不能拆走,如拆一项就扣一项的款。处理好水、电、电话和有线电视等事宜。。

2、对不听劝告且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交房的,要严格补偿通知书中的规定,取消其按时搬迁腾地奖,并相应罚款,从余款中扣除。

十八、办理限期腾地和申请强拆手续

1、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补偿,不领补偿费,不交房腾地的被拆迁人,经反复做工作,解释仍不听劝告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限期腾地申请表》,向市局法规科申请办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对于市局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被拆迁人不如期交房腾让地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求法院强拆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与本处法律顾问会同市局法规科办理申请法院强拆的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臵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交地前的准备

1、由项目负责人通知有关乡(镇)、村、组近期交地,乡(镇)、村、组如有什么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解答及其他有关工作。

2、督促村、组对青苗的补偿及时到位,其他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情况向村民讲清楚。

3、与市局用地科联系是否同意近期交地。

十、组织召开交地会

1、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二天通知用地单位、市局用地科、国土武陵分局、当地国土所以及有关乡(镇)、村、组参加交地会。大型或重点工程还应通知市、区两级领导和重点办。

2、交地会应做好到会人员签名和会议记录。

二十一、处理遗留问题,付清征地补偿余款

根据交地会要求,处理好交地会上应落实处理的问题,按规定付清征地补偿的余款。

二十二、总结归档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写出项目工作总结,并在交地会后三十日内将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的全部资料清点、整理、装袋,移交档案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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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合同书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

为配合*****城区建设,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拟收回****(以下简称乙方)部分农户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经甲方与乙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乙方同意甲方征收********所有集体承包经营土地***亩。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二轮延包核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为准。

二、征收土地开发与利用

1、征收回土地由甲方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2、征收回土地优先农贸市场建设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征收土地补偿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共计人民币******万元。

四、付款方式:

1、平整土地填土时付土地补偿金壹佰万元给乙方。

2、土地开发利用时开发商正式动工时由甲方付清余下土地补偿金壹佰贰拾万元给乙方

五、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收回乙方*****所有承包土地。

2、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土地补偿金。

3、指导和监管乙方土地补偿金的分配使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合同收取土地补偿金。

2、乙方必须在首批土地补偿金到帐后交回承包土地。

3、土地开发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工人用工。

4、协调农户,做好征地过程中和土地开发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乙方所得土地补偿金分配使用时必须接受甲方指导和监管。

六、其他约定

1、甲方所征用土地平整好和办理好建设用地手续后无偿划拨****屋后现有田给乙方开发使用。乙方在开发使用中必须遵照****城区总体规划要求。

2、乙方所得土地补偿费不得抵扣乙方农户所欠村级一切款项。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必须按规定付款方式、按期给付乙方土地补偿费,乙方必须按规定交回承包地,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拾万元。此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合同的构成:合同正本一份,乙方农户同意出让土地签字书。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否则,一切后果反悔方负责。

甲方(盖章):*****村民委员会乙方(签章):

鉴证方(签章):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土地征收协议书

土地征收协议书

征收单位:(简称甲方)

被征收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因学校建设需要,经乡党委、乡政府同意,拟征收乙方土地。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征收乙方土地亩,其地类为旱地亩,拟定土地用途为

用地。

二、土地征收费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149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精神的规定,甲方征收乙方土地补偿的有关费用为:土地补偿费元,青苗补偿费元,合计人民币元整。

三、付款方法。由乡政府一次付清给乙方。乙方应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确保被征土地如数交给甲方。乙方要做好土地补偿费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到损害。本次征地一经上级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施工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及相关单位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11篇: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程序(全)

原创文章 作者:傅栋梁律师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步:拟订“一书

(三)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

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收土地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地程序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或图片,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该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的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该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程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程序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协调征地争议。

五、签发用地证书程序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以划拔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颁发土地使用证程序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

认土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12篇:土地征收条例

土地征收条例.txt小时候觉得父亲不简单,后来觉得自己不简单,再后来觉得自己孩子不简单。越是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忘记的时候,反而记得越清楚。

第 1 条

为实施土地征收,促进土地利用,增进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财产,特制定本条例。

土地征收,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其他法律有关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与本条例抵触者,优先适用本条例。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国家因公益需要,兴办下列各款事业,得征收私有土地;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

一国防事业。

二交通事业。

三公用事业。

四水利事业。

五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

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

七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

八社会福利事业。

九国营事业。

一○其他依法得征收土地之事业。

第 4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为区段征收:

一新设都市地区之全部或一部,实施开发建设者。

二旧都市地区为公共安全、卫生、交通之需要或促进土地之合理使用实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农业区、保护区变更为建筑用地或工业区变更为住宅区、商业区者。

四非都市土地实施开发建设者。

五农村社区为加强公共设施、改善公共卫生之需要或配合农业发展之规划实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为区段征收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开发范围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者,得先行区段征收,并于区段征收公告期满后一年内发布实施都市计划,不受都市计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限制。

第一项第五款之开发,需用土地人得会同有关机关研拟开发范围,并检具经上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先行区段征收,于区段征收公告期满后,依土地使用计划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区或用地编定之变更。

第一项第四款或第六款之开发,涉及都市计划之新订、扩大或变更者,得依第二项之规定办理;未涉及者,得依前项之规定办理。

不相连之地区,得依都市计划或兴办事业计划书内容、范围合并办理区段征收,并适用前三项之规定。

区段征收范围勘选、计划之拟定、核定、用地取得、拆迁补偿、工程施工、分配设计、地籍整理、权利清理、财务结算及区段征收与都市计划配合等事项之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 条

征收土地时,其土地改良物应一并征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要求取回,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迁移者。

二坟墓及其他纪念物必须迁移者。

三建筑改良物依法令规定不得建造者。

四农作改良物之种类或数量与正常种植情形不相当者,其不相当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

前项应征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视其兴办事业计划之需要,于土地征收后,征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于需用土地人报请征收土地前,请求同时一并征收其改良物时,需用土地人应同时办理一并征收。

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于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通知其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限期迁移或拆除之,不予补偿;届期不拆迁者,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迳行除去。

第 6 条

需用土地人取得经核准拨用或提供开发之公有土地,该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准用前条规定征收之。

第 7 条

申请征收之土地遇有古迹,应于可能范围内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应先拟订古迹保存计划,征得古迹主管机关同意。

第 8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权人得于征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一并征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征收土地之残余部分面积过小或形势不整,致不能为相当之使用者。

二征收建筑改良物之残余部分不能为相当之使用者。

前项申请,应以书面为之。于补偿费发给完竣前,得以书面撤回之。

一并征收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残余部分,应以现金补偿之。

第 9 条

被征收之土地,除区段征收及本条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权人得于征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照原征收补偿价额收回其土地,不适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条之规定:

一征收补偿费发给完竣届满三年,未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征收原定兴办事业使用者。

三依原征收计划开始使用后未满五年,不继续依原征收计划使用者。

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收受申请后,经查明合于前项规定时,应报原核准征收机关核准后,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于六个月内缴还原受领之补偿地价及地价加成补偿,逾期视为放弃收回权。

第一项第一款之情形,系因不可归责于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请收回土地。

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开始使用,指兴办事业之主体工程动工。但依其事业性质无需兴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第 10 条

需用土地人兴办之事业依法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于申请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应将其事业计划报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

需用土地人于事业计划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前,应举行公听会,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但因举办具机密性之国防事业或已举行公听会或说明会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

需用土地人申请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国防、交通、水利、公共卫生或环境保护事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者外,应先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经开会未能达成协议者,始得依本条例申请征收。

第 12 条

需用土地人经依前条规定协议不成时,为申请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需,得洽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会同有关人员进入公、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内实施调查或勘测,其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绝或阻挠。但进入建筑物或设有围障之土地调查或勘测,应于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为实施前项调查或勘测,须迁移或拆除地上障碍物,致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损失,应先予适当之补偿,其补偿价额以协议为之。

第 13 条

申请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由需用土地人拟具详细征收计划书,并附具征收土地图册或土地改良物清册及土地使用计划图,送由核准征收机关核准,并副知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

第 14 条

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

第 15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设土地征收审议委员会,审议土地征收案件;其组织规程,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6 条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请征收时,以其兴办事业性质之轻重为核定原则。其性质相同者,以其申请之先后为核定原则。

第 17 条

中央主管机关于核准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后,应将原案通知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

第 18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接到中央主管机关通知核准征收案时,应即公告,并以书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

前项公告之期间为三十日。

第 19 条

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发给之补偿费,由需用土地人负担,并缴交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转发之。

第 20 条

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发给之补偿费,应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发给之。但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项征收土地应发给之补偿费,得报经行政院核准以土地债券搭发补偿之。

需用土地人未于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将应补偿地价及其他补偿费额缴交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发给完竣者,该征收案从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于公告期间内因对补偿之估定有异议,而由该管市县地政机关依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复议者。

二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延期缴交有案者。

三应受补偿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者。

四应受补偿人所在地不明者。

第 21 条

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权人,对于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权利义务,于应受之补偿费发给完竣时终止。

前项补偿费未发给完竣前,得继续为从来之使用。但合于第二十七条但书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22 条

土地权利关系人对于第十八条第一项之公告有异议者,应于公告期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以书面提出。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接受异议后应即查明处理,并将查处情形以书面通知土地权利关系人。

被征收土地权利关系人对于征收补偿价额不服前项查处情形者,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得提请地价评议委员会复议,土地权利关系人不服复议结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济。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依第二十条规定发给补偿费完竣后,其公告征收处分之执行,不因被征收土地权利关系人依前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救济而停止。

征收补偿价额经复议或行政救济结果有变动者,其应补偿价额差额,应于其结果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之。

第 23 条

被征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于公告前因继承、强制执行或法院之判决而取得所有权或他项权利,并于公告期间内申请登记者外,不得分割、合并、移转或设定负担。土地权利人或使用人并不得在该土地为建筑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采取土石、变更地形或为农作改良物之增加种植。其于公告时已在工作中者,应即停止。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征收者,土地所有权人得于征收补偿地价发给完竣前或核定发给抵价地前,申请共有物分割登记或应有部分交换移转登记,不受前项不得分割、移转规定之限制。

第 24 条

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记簿或建筑改良物登记簿记载者为准。但于公告前因继承、强制执行、法院之判决或其他依法律规定取得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而未经登记完毕者,其权利人应于征收公告期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将其权利备案。

被征收土地因前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登记,其权利以登记后土地登记簿记载者为准。

第 25 条

被征收之土地,所有权人死亡未办竣继承登记,其征收补偿费得由部分继承人按其应继分领取之;其已办竣公同共有继承登记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尚未领取征收补偿费之土地,适用之。

第 26 条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于国库设立土地征收补偿费保管专户,保管因受领迟延、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之补偿费,不适用提存法之规定。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于本条例规定应发给补偿费之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月内存入专户保管,并通知应受补偿人。自通知送达发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领取之补偿费,归属国库。

前项保管专户储存之补偿费应给付利息。以实收利息照付。

未受领之征收补偿费,依第一项规定缴存专户保管时,视同补偿完竣。

第一项未受领补偿费保管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四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未办竣提存之未受领补偿费,准用之。

第 27 条

需用土地人应俟补偿费发给完竣或核定发给抵价地后,始得进入被征收土地内工作。但国防、交通、水利、公共卫生或环境保护事业,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 28 条

被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受之补偿费发给完竣或核定发给抵价地后,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通知土地权利人或使用人限期迁移完竣。

应受领迁移费人无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应迁移之物件未能迁移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公告三十日限期迁移完竣。

征收范围内应迁移之物件逾期未迁移者,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执行法执行。

第 29 条

征收范围内应行迁葬之坟墓,需用土地人应申请当地坟墓主管机关依坟墓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并将情形详细记载列册,报请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备案。

第 30 条

被征收之土地,应按照征收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补偿其地价。在都市计划区内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应按毗邻非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现值,补偿其地价。

前项征收补偿地价,必要时得加成补偿;其加成补偿成数,由直辖市或县(市) 主管机关比照一般正常交易价格,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于评议当年

期公告土地现值时评定之。

第 31 条

建筑改良物之补偿费,按征收当时该建筑改良物之重建价格估定之。

农作改良物之补偿费,于农作改良物被征收时与其孳息成熟时期相距在一年以内者,按成熟时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种植及培育费用,并参酌现值估定之。

建筑改良物及农作改良物之补偿费,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估定之;其查估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2 条

征收土地公告前已领有建筑执照或于农地上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费用,应给予补偿。

第 33 条

建筑改良物原供合法营业之用,因征收而致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缩小之损失,应给予补偿。

前项补偿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4 条

征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发给迁移费:

一依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迁移者。

二征收公告六个月前设有户籍之人口必须迁移者。但因结婚或出生而设籍者,不受六个月期限之限制。

三动力机具、生产原料或经营设备等必须迁移者。

四因土地一部分之征收而其改良物须全部迁移者。

五水产养殖物或畜产必须迁移者。

前项迁移费查估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5 条

被征收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应有之负担,除申请发给抵价地者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外,其款额计算,以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应得之补偿金额为限,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发给地价补偿费或建筑改良物补偿费时为清偿结束之。

前项所称应有之负担,指他项权利价值及依法应补偿耕地三七五租约承租人之地价。

第 36 条

被征收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原设定之他项权利因征收而消灭。其款额计算,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协议,再依其协议结果代为清偿;协议不成者,其补偿费依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 37 条

区段征收范围勘定后,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后,分别或同时公告禁止建筑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采取土石或变更地形。

前项禁止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

第 38 条

需用土地人申请区段征收土地,应检具区段征收计划书、征收土地图册及土地使用计划图,送由当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权人举行说明会后,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内政部申请区段征收时,准用前项规定报请行政院核准。

第 39 条

区段征收土地时,应依第三十条规定补偿其地价。除地价补偿得经土地所有权人申请,以征收后可供建筑之抵价地折算抵付外,其余各项补偿费依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补偿之。

抵价地总面积,以征收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为原则。因情况特殊,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于百分之四十。曾经农地重划者,该重划地区部分不得少于百分之四十五。

第 40 条

实施区段征收时,原土地所有权人不愿领取现金补偿者,应于征收公告期间内,检具有关证明文件,以书面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发给抵价地。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收受申请后,应即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土地所有权人依前项规定申请发给抵价地时,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征收土地应领之补偿地价提出申请。

申请发给抵价地者,对其土地之权利义务,于接到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核定发给抵价地通知时终止。经核定发给抵价地之土地所有权人,得向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经征得征收机关同意后,改按原征收补偿地价发给现金补偿。

申请发给抵价地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不受第二十条第一项发给期限之限制。

经核定发给抵价地且未依第三项规定改按原征收补偿地价发给现金补偿者,其应领之抵价地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规划分配后,嘱讬该管登记机关迳行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并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定期到场接管。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视为已接管。

第 41 条

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发给抵价地之原有土地上订有耕地租约或设定他项权利或限制登记者,除第四十二条另有规定外,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自行清理,并依规定期限提出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前项规定办理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核定不发给抵价地。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经核定不发给抵价地者,应于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发给现金补偿。

第 42 条

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发给抵价地之原有土地上设定有抵押权或典权者,原土地所有权人及该他项权利人得申请于发给之抵价地设定抵押权或典权,申请时并应提出同意涂销原有土地抵押权或典权之证明文件。

依前项规定于发给之抵价地设定抵押权或典权,其权利范围、价值、次序等内容,由原土地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协议定之。

依第一项设定之抵押权或典权,应于抵价地登记时,同时登记;并应于登记后通知该他项权利人。

第 43 条

区段征收范围内之公有土地,管理机关应以作价或领回土地方式拨供该管区段征收主管机关统筹规划开发、分配。但区段征收前已作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用地使用者,应无偿拨供主管机关统筹规划开发。

前项以作价方式提供者,其地价准用第三十条规定计算。以领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领回土地面积按区段征收之抵价地面积比率计算,配回原管理机关,配回之土地应以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设施用地为优先,并依区段征收计划处理。

第 44 条

区段征收范围内土地,经规划整理后,除依前条规定配回原管理机关外,其处理方式如下:

一抵价地发交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领回。其应领回抵价地之面积,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按其应领地价补偿费与区段征收补偿地价总额之比率计算其应领之权利价值,并以实际领回抵价地之单位地价折算之。

二道路、沟渠、公园、绿地、儿童游乐场、广场、停车场、体育场所及国民学校用地,无偿登记为当地直辖市有、县 (市) 有或乡 (镇、市) 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设施用地,得由主管机关依财务计划需要,于征收计划书载明有偿或无偿拨供需地机关或让售供公营事业机构使用。

四国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户或经行政院专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让售。

五其余可供建筑土地,得予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领回面积不足最小建筑单位面积者,应于规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合并,未于规定期间内申请者,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于规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原征收地价补偿费发给现金补偿。

第一项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设施用地,如该事业得许民营者,其用地应依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办理。

依第一项第三款至第五款拨用或让售地价及标售底价,以开发总费用为基准,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势、交通、道路宽度、公共设施及预期发展等条件之优劣估定之。

依第一项第五款标租或设定地上权时,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

第一项第五款土地之标售、标租及设定地上权办法,由各级主管机关定之。

第 45 条

实施区段征收时,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预计区段征收土地平均开发成本,并斟酌区段征收后各街廓之位置、地势、交通、道路宽度、公共设施及预期发展情形,估计区段征收后各路街之路线价或区段价,提经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后,作为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之计算基准。

第 46 条

区段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应领抵价地面积与实际领回抵价地之面积有所增减时,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实际领回抵价地之面积超过应领之面积者,就其超过部分按评定区段征收后地价缴纳差额地价。

二实际领回抵价地之面积小于应领之面积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评定区段征收后地价发给差额地价。

前项第一款应缴纳之差额地价,经限期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未缴纳差额地价之抵价地,不得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

第 47 条

区段征收范围内不妨碍都市计划事业及区段征收计划之既成建筑物基地或已办竣财团法人登记之私立学校、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宗教团体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并减轻其依前条规定应缴纳之差额地价,其减轻比例由主管机关视实际情形定之,并载明于区段征收计划书。

第 48 条

区段征收之程序及补偿,本章未规定者,准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规定。

第 49 条

已征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应切实按核准计划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征收计划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应每年检讨其兴办事业计划,并由其上级事业主管机关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撤销征收:

一因作业错误或工程变更设计,致原征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者。

二公告征收时,都市计划已规定以联合开发、市地重划或其他方式开发者。

三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前,因都市计划变更,规定以联合开发、市地重划或其他方式开发者。

四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前,其兴办之事业改变或兴办事业计划经注销者。

五已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尚未依征收计划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变更,致原征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无使用之必要者。

前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公告征收之土地,适用之。

第 50 条

撤销征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之。但需用土地人未申请者,原土地所有权人得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请求之。

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收受申请后,应会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关机关审查,其符合前项规定者,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之;其未符合规定者,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函复原土地所有权人。

原土地所有权人不服前项处理结果时,得向中央主管机关请求之,经土地征收审议委员会审议符合规定者,得由中央主管机关迳予撤销。

第 51 条

原核准征收机关于核准撤销征收后,应将原案通知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于收到原核准征收机关通知核准撤销征收案时,应公告三十日,并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于一定期间内缴清应缴回之征收价额,发还其原有土地。未于一定期间内缴清应缴回之征收价额者,不予发还,仍维持原登记,并不得依第九条规定申请收回该土地。

前项一定期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于第二项公告前,征收价额已提存法院或已依第二十六条规定存入专户保管尚未归属国库者,应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迳行领取之,并发还土地予原土地所有权人。

第二项所称应缴回之征收价额,指补偿地价、地价加成补偿及迁移费。但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人口或物件已迁移者,其迁移费无须缴回。

前项补偿地价,于征收前设定有他项权利或耕地租约者,包括他项权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原受领之价金。

第 52 条

撤销征收后,征收前原设定之他项权利及耕地租约不予回复。但依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原土地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申请于发给之抵价地设定抵押权或典权者,其原抵押权或典权准予回复。

第 53 条

前四条规定,于土地改良物撤销征收时准用之。

第 54 条

土地撤销征收后,原一并征收之土地改良物应一并办理撤销征收。但该土地改良物已灭失者,不在此限。

前项土地改良物与征收当时相较已减轻其价值,而仍得为相当之使用者,原需用土地人得就其现存部分酌定价额,一并办理撤销征收。

第 55 条

撤销征收之土地与一并办理撤销征收之土地改良物原所有权人相同者,应同时缴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应缴回之征收价额后,发还其原有之土地及现存之土地改良物。

第 56 条

征收之土地,得于征收计划书载明以信讬、联合开发、委讬开发、委讬经营、合作经营、设定地上权或出租提供民间机构投资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申请征收之土地,经申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案者,得依前项规定之方式提供民间机构投资建设。

第 57 条

需用土地人因兴办第三条规定之事业,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间范围协议取得地上权,协议不成时,准用征收规定取得地上权。但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前项土地因事业之兴办,致不能为相当之使用时,土地所有权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后一年内,请求需用土地人征收土地所有权,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绝。

前项土地所有权人原设定地上权取得之对价,应在征收补偿地价内扣除之。

地上权征收补偿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8 条

国家因兴办临时性之公共建设工程,得征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征用期间逾三年者,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得请求需用土地人征收所有权,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绝。

依前项规定请求征收土地所有权者,不得再依第九条规定申请收回其土地。

第二章 规定,于征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时,准用之。但因情况紧急,如迟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先行使用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征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应发给所有权人或地上权、典权、地役权、永佃权、耕作权人使用补偿费;其每年补偿费,土地依公告土地现值百分之十计算,土地改良物依征收补偿费百分之十计算。征用期间不足一年者,按月计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计算之。

因征用致土地改良物必须拆除或未能回复为征用前之使用者,准用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补偿。

第 59 条

私有土地经依征收计划使用后,经过都市计划变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机关标售该土地时,应公告一个月,被征收之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人未于决标后十日内表示优先购买者,其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第 60 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公告征收但尚未办竣结案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依其公告征收时所依据之法律规定,继续办理结案。

第 61 条

本条例施行前公告征收之土地,其申请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规定办理。

第 62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63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13篇:土地征收协议书

土地征收协议书

征收方:xx县xc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住所:望谟县新屯街道办事处新屯村.

委托代理人: 系新屯街道办事处 。 委托代理人: 系新屯街道办事处 。 被征收方:xx县xc街道办事处 村 组 户(以下简称乙方) 达成以下土地征收协议:

一、乙同意甲方征收乙位于望谟县新屯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土地总面积 亩。其中:水田 亩、旱地 亩;林地 亩。

土地上附着物: 。

三、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东抵 。西抵 。南抵 。北抵 。(具体四至范围以附后的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图纸“红线”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价格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价格:按照高速公路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水田 元/亩。青苗补偿费: 元。

五、征收土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地上作物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元(¥: 元)

六、付款期限及方式:甲方在《土地征收协议书》签订的次日一次性土地征收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乙方在望谟县 城南信用联社 银行 号账户(一折通)。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交付日期及方式:乙方在甲方付清土地征收补偿款次日将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征收面积,四至范围书面移交给甲方所有。

八、发放方式:由甲方财政分局代为发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被征地农户账户。

九、乙方保证甲方所征用土地四至土地权属属乙方所有,与第三人无争议。

十、甲方付清土地征用费给乙方之日,被征用土地所有权性质转为国有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由甲方自行办理,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无条件提供变更登记所需证明文件。

二、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补偿款,由甲方按未兑现金额每月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甲方在使用被征用地期间被乙方村民阻碍、干扰的,由乙方处理,处理不力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征地、用地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本《土地征收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或经司法程序向甲方索要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任何补偿费用。

四、本《土地征收协议书》一式四份,乙方、村委会各一份,甲方二份。

土地征收方:望谟县新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被征收方:xx县xc街道办事处 村民委员会 组 户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第14篇:征收土地协议书

征收土地协议书

按照HY县XX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为解决HY县工业园区内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经HY县人民政府批准,HY县国土资源局同意,HY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征收HY县xx(以下简称乙方)位于316国道以南原乡镇政府以东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征收协议如下:

一、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每亩3万元人民币(含青苗补偿费)。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所处HY县xx215国道以南原乡政府以东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四至范围以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xx村组共同确定征收土地四至界限为准。统一征收土地面积以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XX村组共同实际丈量面积为准(详见征地位置平面图)。

三、征地补偿

乙方同意甲方征收本村三组集体土地(亩)(耕地(水田、旱地)亩)。征收土地补偿费每亩3万元。合计付给乙方征地补偿费元(最后结算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四、付款办法

征收土地协议签订后二十日之内甲方付给乙方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即元,乙方将已征收土地交由甲方建设时,甲方在交付土地后的30日内付清剩余征收土地补偿费的%,即元。

五、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按期付清征收土地补偿费,逾期不予支付,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土地,并要求甲方每天按已征土地差欠价款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乙方必须将所征土地如数交付甲方使用,并负责做好有关土地纠纷调处。逾期不交付已征土地,由HY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否则,一切后果概由反悔方负责。

甲方:HY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代表:

乙方:HY县xx民委员会

代表:

组代表:

二〇一〇年月日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为解决我县工业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HY县城关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拟收回组部分农户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经甲方与农户(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位置和面积

乙方同意甲方收回集体承包经营土地亩(水田亩,旱平地亩)。具体位置和面积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定为准。

二、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水田(旱平地)万元/亩(含青苗补偿费),甲方收回乙方集体承包土地;水田亩,元;旱平地亩, 元。合计补偿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必须按期付清土地补偿费,逾期不支付,乙方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乙方领取土地补偿费后必须将所有收回集体承包土地如数交付甲方。逾期不交付土地者,由HY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否则,一切后果反悔方负责。

甲方(盖章):XX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盖章):

二〇一〇年月日

第15篇:临湘征收土地

临湘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通告

临政通告〔2010〕4号

作者:政府办文章来源:政府办点击数: 460录入(修改)时间:2010-6-15 下午 12:38:26

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对不符合建房条件和用地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的已建成房屋(包括临时搭建简易房屋、构筑物)以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的,一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拆除。

二、严厉打击擅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报批程序和依法执行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城市居民到农村建房。

三、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不允许从耕地取土烧砖。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对已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复垦。

五、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六、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耕地保护不力的,将依据《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违规审批、以罚代批、擅自收取他人财物的相关责任人和监管失职的负责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第16篇:土地征收协议书

土地征收协议书

甲方:

乙方: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大站村村民委员会

因天津铁路枢纽西南环线扩能改造工程施工要求,需要征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大站村部分土地。现参照天津市政府相关土地征收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土地征收协议:

一、甲方征收乙方土地的四至范围:东至

止,西至

止,南至

止,北至

止。实际丈量面积为

亩。(后附四至范围图)。

二、征地价格:土地征收及地上物赔偿综合单价按

万元/亩(

元/亩),土地征收费总额为

。甲方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各户主的具体补偿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以乙方所有户主签字全部到位为准),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所有征地款项。

四、甲方征用该宗土地后,只允许在征收范围内使用,不得越界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纠纷或损失乙方不负责。

五、乙方土地被征用后,由乙方自行负责本村的内部调整,妥善处理好本村相关事宜,承担所有责任,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增加费用和阻止甲方施工。

六、甲方在使用该宗土地时,如有界址不清,或其他原因引发矛盾时,乙方有义务进行调解。

七、土地征收价格系包干计算,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以及国家政策性的风险责任。

八、此协议一式肆份,以上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即具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所有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方(签字、盖章):

第17篇:征收土地告知书

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1组(社):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5.8959公顷;

2、征收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城郊乡鼓楼山村1组(社);

4、补偿标准: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四川省政府川办函〔2008〕73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5、安置途径: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58人,按照四川省政府川办发〔2008〕15号要求予以社保安置;房屋安置拟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

6、其它事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四川省政府川府函〔2012〕93号文件执行。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 1

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城郊乡鼓楼山村3组(社):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1.5862公顷;

2、征收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城郊乡鼓楼山村3组(社);

4、补偿标准: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即: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5、安置途径: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32人,按照川办发〔2008〕15号要求予以社保安置;房屋安置拟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

6、其它事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川府函〔2012〕93号文件执行。

- 3

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城郊乡新观寺村6组(社):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6.5413公顷;

2、征收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城郊乡新观寺村6组(社);

4、补偿标准: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即: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 5

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城郊乡金家林村5组(社):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0.6329公顷;

2、征收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城郊乡金家林村5组(社);

4、补偿标准: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即: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

- 7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城郊乡西园村5组(社):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0.0429公顷;

2、征收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 9利。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城郊乡大包梁村3组(社):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2018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你组(社)集体土地,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征收面积:0.1949公顷;

2、征收用途:城市建设用地;

3、征收土地位置:城郊乡大包梁村3组(社);

4、补偿标准: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2700元/亩,补偿倍数按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即: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你社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5、安置途径: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1人,按照川办发〔2008〕15号要求予以社保安置;房屋安置拟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

6、其它事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按川府函〔2012〕93号文件执行。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日

听证告知书

绵阳市国土资听告字〔2018〕071号

- 12

第18篇: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收入:3126.69万元

可扣除项:2162.87万元

1、土地入账价值:1087.97万元

2、土地开发成本:合计720.52万元,其中地上物补偿164.42万元、

机器设备及其他附属物8.8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48.45万元、拆迁补助费7.47万元、拆迁补偿38万元、前期工程费41.01万元、招标代理费12.27。

3、开发费用:(1087.97+720.52)*10%=180.85万元

4、与转让有关的税金:173.53万元

土地增值税=(3126.69-2162.87)*30%=289.15万元

第19篇:征收土地协议书样本

关于土地征收协议书

订立协议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城市建设需要,按照县委、政府安排,甲方依法将乙方辖区内土地实行部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安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蓬安府发[2010]30号)及《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蓬安府办发

[2010]57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一、征收土地范围

甲方一次性将乙方辖区内的土地(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依法部分征收,并以双方认可的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进行安置补偿。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图。

二、征收土地面积

甲方依法征收乙方土地总面积亩,其中:非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安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蓬安府发[2010]30号)及《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蓬安府办发[2010]57号)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执行。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1450元/亩。

1、土地补偿费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

耕地:亩×1450元/亩×10倍=万元;

2、安置补助费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

人×1450元/亩×6倍=万元;

(二)青苗、林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1、青苗、林木补偿:

耕地亩,标准2250 元/亩(含林木800元/亩),计万元。

2、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以下补偿均为一次性补偿):

上述青苗、林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共计万元。

四、资金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人员,青苗、林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金额由财政局直接支付给相关权利人,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五、人员安置方式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已报县政府批准:甲方对乙方土地进行部分征收,对其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采取农业安置的方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

六、其他约定

以上补偿同时包含尚未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社员不得继续在该土地上耕种和栽植林木等,并自行清除现有土地上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及时交付土地。今后建设使用土地时,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不再补偿。乙方群众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建设施工。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其他用于资金支付相关手续。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蓬安县镇村社

社员代表:

二〇一一年月日

第20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

(专家建议稿) 郑州大学课题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益范围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调查

第二节 项目用途的认定 第三节 征收决定的作出 第四节 补偿金确定程序

第五节 征收决定的执行 第六节 征收决定的撤销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一节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二节 补偿与安置方式

第三节 补偿费用的分配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保护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益性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含义】 方案一:

本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公正补偿的行为。

方案二:

本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并给予公正补偿的行为。

理由说明:

方案一沿用了物权法的表述方法,突出了土地集体所有和房屋私人所有之间的区别;方案二表述相对简省,突出了土地在征收标的物中的中心地位。这是一个立法语言技术问题,为方便起见,下文仍沿用方案二的表述。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修改建议稿系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修宪后的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项目批号:07BFX026)。

1 方案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方案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由说明: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适用严格的法律保留。但在征地移民、补偿、安置等领域,我国存在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许多条例、法规、规章等。客观上,这些也构成了集体土地征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征收法定原则】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理由说明:

本条是法律保留原则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体现。例如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魏玛宪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公用征收,仅限于裨益于公共福利及有法律依据时,始得行之。”

第五条【公共利益原则】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国家依法行使土地征收审批权,仅限于通过税收方式调节征地过程中的土地增值分配。

理由说明:

当前,在政府、用地申请人、被征地人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土地成本是相对固定的,用地申请人支付的征地费用和补偿金额是法定的,收益分配只是发生在政府和被征地人之间,政府获得较多分配必然是被征地人的少分配。而从征收法原理上看,政府应当是一个中立裁决者,不应当在征地过程与民争利。

第六条【比例原则】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家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购买方式取得土地。

确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方式与范围的选定,应当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为原则。

第七条【正当程序原则】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当向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告知事实并说明理由。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当将征收依据、理由、流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公平补偿原则】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必须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必须事先解决好被征地人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确保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

第九条【信赖保护原则】

依法作出的征收决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的,由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条【环境和文物保护】

2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当符合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古迹;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用地申请人应当事先在征收方案中确定保护措施,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征收审批机关】 方案一:(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方附着物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方案二:(国务院、省级、地市级、县级等四级政府) 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方附着物的,由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级市政府以及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政府备案。

县级政府以及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市级政府备案。

方案三:(新增设土地征收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征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委员会应当由征地审批机关首长提名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社保、财政、文物等部门代表和土地估价师、测量师、法律专家以及热心公益人士,经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

土地征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权、选任、薪酬等事项,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理由说明:

征收审批机关的确定,从根本上讲,关键不是提高行政级别的问题而是主体自身的中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我们不能过分迁就目前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征收权限设计。如果通过改善征地程序、公共治理结构等,也可以实现在征地问题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合理化。同样,征收主体的中立性才是真正的核心,这个可参照日本征收委员会的设置。

第二章 公益范围【方案一:概括式】

第十一条【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指法律、地方人大通过的法规或决议或公益性项目用地目录所确定的用途。

公益性项目用地目录依据法律另行制定。 理由说明:

从根本上讲,确定公共利益是立法机关的权力,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执行法律。所以,直接让行政机关认定征地申请是否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不合适的,也可能和法律保留原则相违背。准确地讲,行政机关只能认定征地申请是否符合

3 法律(包括地方人大通过的法规或决议)所规定的目的。所以,“法律、地方人大通过的法规或决议所确定的公共利益目的”可能会更为妥当。

第二章 公益范围【方案二:概括+列举+排除式】

第十一条【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指法律、地方性法规或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所确定的公共用途。

第十二条【公共利益的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下列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可以申请征收土地:

(一)国防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科研、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社会福利、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广播电视及无线电监测设施等用地;

(三)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改)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站、国家物资(粮食)储备库、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四)政府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用地;

(五)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用地;

(六)国家和省级政府重点项目用地。

(七)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用地。第十三条【排除征收的事项】

除本法上条所列的各类项目用地外,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建设项目用地,不得通过征收方式取得。

理由说明: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客观来看,在遵循既要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又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下,近期应严格控制征地面积,尽可能少征地,特别是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到一定时候可先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待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再将工业用地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征地范围,最后过渡到真正按公共利益范围征地。因此,我们在列举条款中保留了兜底条款。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调查

第十四条【申请人资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可以申请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第十五条【申请受理机关】 方案一:(和征地审批机关方案一对应)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

4 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直接向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方案二:(和征地审批机关方案二对应)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方案三:(和征地审批机关方案三对应)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所在地土地征收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形式与内容】

申请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征地申请书(包括用地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用途、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范围红线图;

(三)涉及的不动产和设施情况,并附具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名单;

(四)征地补偿安置预算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处理】

受理机关应对用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第十八条【申请竞合】

同一宗土地有两人以上申请的,以其补偿安置预算方案为审核原则。补偿安置预算方案相同的,以其申请时间先后为审核原则。

第十九条【征地调查】

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人员勘测定界、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调查结束后,受理机关应当制作征地调查报告书和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花名册,连同征地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征地审批机关。

第二节 项目用途的认定【方案一:审批机关认定】

第二十条【项目用途认定机关】

征收审批机关负责认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地方性法规或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所确定的公共利益目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用途公告】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电视、电台、网站、公示栏等媒介发布建设项目用途认定公告,并张贴于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所在地乡(镇)、村。

建设项目用途认定公告应当清楚说明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载明受理意见的电话、地址、邮编与电子邮箱。

此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二条【异议与听取意见】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结束后的2个星期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审批机关提出异议。

其他行政机关认为建设项目涉及本部门管辖事项或利益的,应当及时向审批

5 机关说明。其他行政机关没有异议,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咨询项目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听证】

期间届满后,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项目用途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项目用途无异议,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审批机关应当提前15天,将听证时间、地点和讨论事项,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及已知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超过30人的,应当选举10名以下代表人参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详细的笔录。 第二十四条【公共利益认定书】

审批机关应当依据听证笔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符合或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认定书。

用地申请人、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该决定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项目用途认定【方案二:人大及其常委会认定】

第二十条【项目用途认定机关】

审批机关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认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第二十一条【议案提起】

审批机关收到受理机关呈报的征地材料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认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以下【公告、异议和听取意见、立法听证】 参考方案一

第二十三条【审议】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结束后,应当以法律、地方性法规或决议的方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公共利益目的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一并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和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具体明确,土地勘界测量清晰,且无权属争议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批准公共利益目的时,可以一并作出征收决定。

第二十五条【法律救济】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批准公共利益目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大申请予以撤销;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公共利益目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大或上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申请予以撤销。

对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撤销决定、不予撤销决定或不作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项目用途认定【方案三:土地征收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条【项目用途认定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土地征收委员会负责认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第二十一条以下【公告、异议、听证、决定】

6 参照方案一

第二节 项目用途认定【方案四:土地裁判所认定】

第二十条【项目用途认定机关】

国家土地督察局设置土地裁判所,负责认定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国家土地督察分局设置土地裁判所分庭,负责认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第二十一条【土地裁判所和土地裁判所分庭的组成】 土地裁判所和土地裁判所分庭实行主席负责制,分别设立一名主席作为裁判所首长。

土地裁判所和土地裁判所分庭成员由法官、土地评估师、土地测量师、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

土地裁判所和土地裁判所分庭成员名单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咨询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以下【公告、异议、听证、决定】 参照方案一

第三节 补偿确定程序【方案一:置于批准征地决定作出之前】

第二十五条【征地预公告】

审批机关应当在公共利益认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预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

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征地调查结果、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人名单、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并置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预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审批机关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确认登记。

第二十六条【听证】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补偿范围、标准、方式、安置途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人名单等事项申请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在预公告届满之日前10日内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协商补偿安置】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用地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征地补偿和安置协议书》。

第二十八四条【补偿评估】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共同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服的,有权申请再次评估。再次评估应当由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九条【补偿争议裁决】

7 方案一:(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决) 依法经过评估,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征地审批机关申请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决定的作出。 方案二:(和土地裁判所对应)

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土地裁判所申请裁决。对土地裁判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决定的作出。

第四节 征收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五条【作出征收决定】

下列材料齐全的,审批机关可以作出批准征收的决定:

(一)征地申请书,载明征地目的、依据、用途、规模等;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文件;

(三)批准公共利益目的认定书;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和社会保障金的落实情况;

方案一:

(五)用地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裁决;

方案二:删除第

(五)项

(六)征收土地补偿所适用的标准;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用地申请人、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批准征收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一并征收】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土地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征收批准之日起1年内向审批机关申请一并征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征收后,所剩土地不多,原所有人不愿使用或不便处理时;

二、征收后,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剩余部分不能满足原功能的;前款所称申请,应以书面为限。补偿费用发放完毕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 一并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剩余部分时,应当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程序合并】

同一时间内,数个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同一宗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审批机关可以合并必要之程序,但不得损害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决定亦应分别作出。

第二十九条【紧急征收】 公益性建设项目重大且紧急,已经依法批准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申请人在提供充分的补偿担保之后,审批机关可以不经协商安置补偿程序,直接作出批准征收决定。

理由说明:

程序必须要有一定的弹性。一方面,必须对征收规定极为严格程序限制,但

8 同时也必须容许有必要的例外。即,在重大、紧急的公共建设——例如奥运工程——中,允许在补偿义务人提供充分的补偿担保之后,即可占用土地,而不必等待正式确定补偿金额,也不论补偿权利人是否对补偿金的确定提出异议和请求救济。这也是国外的通行做法,例如法国的特别紧急征收程序、美国的快速征收程序等等。这一点也请注意。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加上关于紧急征收程序的规定,以利于增加其可行性。

第四节 补偿确定程序【方案二:置于批准征收决定作出之后】

第三十条【补偿公告】

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内容,并置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第三十一条【补偿登记】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审批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三十二条以下(补偿听证、协商补偿安置、补偿评估、补偿争议裁决) 参考方案一

第五节 征收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征收公告】

批准征收决定作出10日内,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支付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批准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全额支付。 双方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费用存在争议的,自补偿安置费用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全额支付。

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或拒绝受领的,依法予以提存。 第三十二条【权属变更】 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完毕后,用地申请人可以向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可以向土地、房屋权及其他不动产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限期搬迁、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的限期搬迁完毕。

征收范围内应当迁移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逾期未迁移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用地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有权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坟墓与古迹】

凡因征收土地而须迁移坟墓的,必须事前通知坟主迁移,发给适当的迁葬费用,并应照顾当地的风俗习惯妥善处理。

坟墓无主的,应由用地申请人代迁。对无地迁葬者应协助找地迁葬。 对烈士的坟墓更应妥善迁移,并应通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

9 在已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的名胜古迹,应在不妨碍建设的条件下尽力保存。如须迁移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征收决定的撤销

第三十五条【撤销条件】

用地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征收批准决定所列用途及期限进行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况的,应当撤销征收决定:

一、征收决定作出后,用地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年满两年未开始建设的;

二、征收决定做出后,用地申请人未在3个月内付清补偿费用的;

三、公益性项目变更,致使原征收土地已不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

四、开始工程建设前,原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许可文件被撤销的;

五、已开始工程建设但尚未完成,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征收土地全部或一部分已无使用必要的。

第三十六条【撤销申请】

撤销征收由用地申请人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用地申请人不申请的,原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向该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批准撤销】 原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前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征收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原批准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理由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

原土地所有权人不服前款处理结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优先购买权】

原审批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补偿安置

第一节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九条【补偿范围】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经营损失、搬迁安置等费用,交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四十条【基准价】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建设用地交易价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制定土地补偿基准价,作为征地补偿的参考依据。

征地补偿基准价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用地交易价格变化,每年调整一次。

审批机关可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动产交易价格等综合因素,制定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基准价。

第四十一条【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应当以批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计算时点,参考毗邻建设用地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补偿。

10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同一宗土地,必须同权同价。

第四十二条【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费,应当以批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计算时点,参考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补偿。

对于不同性质、不同材质、不同年限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合理考虑。 地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当以批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计算时点。如果为一年生作物的,按照最近3平均产值予以补偿;如果为多年生作物的,按照种植及培育费用,并参考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补偿】

因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被征收土地及其附着物上原来设定的其他权利因征收而消灭。其他权利人的损失补偿,应当同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搬迁费】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发给搬迁费:

一、征收决定公告发出后,被征收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行搬迁土地附着物的;

二、动力机械、生产原料或经营设备等必须迁移的;

三、因土地一部分被征收而导致附着物须全部迁移的;

四、水产养殖物或畜产必须迁移的。

五、其他必须迁移的情形。第四十五条【营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之前用于合法经营的,因征收而导致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缩小等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十六条【社会补偿费用】

用地申请人应当及时足额交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十七条【不予补偿情形】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补种作物、新建或增建建筑物。发生上述情形的,不予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节 补偿与安置方式

第四十八条【补偿方式】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货币补偿。

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采用产权调换、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补偿。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用地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另有协议的,从其协议。 第四十九条 【多元化安置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安排失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留地安置、产业安置、住房安置、原地安置等多元化安置制度。

第五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1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用地申请人交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当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管理。

第三节 补偿费用的分配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补偿费用分配】 方案一: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有。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分配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方案二:

土地补偿费应当按照人均土地面积直接发给土地承包权人;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有。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分配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方案三: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所有权补偿,但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用总额的20%。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留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不得低于土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有。

营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安家费、置业费、租赁损失补偿、残余地损失补偿等,归其实际权利人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分配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五十二条【补偿费用专项账户】

用地申请人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征地补偿费用专项账户,并在批准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预先存入该专项账户。

批准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支付给农民个人的,采取在银行开具实名账户的方式,及时足额地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应当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

因受领迟延、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的补偿安置费,在补偿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由指定银行统一提存。

第五十三条【监督检查】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赔偿责任】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因违法征收而给被征收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行政处分】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或者不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

需用地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刑事制裁】

国家工作人员征收土地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贪污受贿、侵占国家、集体财物和个人财物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涵义】

【用地申请人】本法所称用地申请人,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申请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征收人】本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因土地及其附着物被依法征收,独立参加征收程序,享有补偿请求权的不动产所有权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本法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所有权人外,依法参加征收程序,享有补偿请求权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人。

【市场价格】本法所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经验丰富、信息灵通的买方愿意付给自愿出售其不动产的卖方的价格。

第五十九条【大中型水利工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条【管制性征收】

国家为了保护耕地、改善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文物遗迹等目的变更土地用途,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参照本法给予公平补偿。

第六十一条【事实征收】

国家在兴建、运行、维护公共建设项目时,客观上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参照本法给予补偿。

13 第六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法自

日实施。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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