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2020-04-18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坚持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向员工说明企业、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员工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3、公司管理人员严禁出现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行为,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出现违章指挥现象,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工会举报。

4、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5、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企业工伤待遇。

6、公司依据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在公司、工区、班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7、公司工会指导、支持工区工会、监督检查员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劳动工作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劳动保护工作。

8、公司工会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情况,以及集体合同有关劳动保护条款的履行情况,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9、公司工会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三不伤害”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动。

10、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尘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各类防暑降温工作。

11、公司工会参加本单位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12、公司工会督促和协助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工的“四期”保护和其他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3、公司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4、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及时发现制止违章,督促和协助行政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15、公司培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16、单位工会小组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本单位行政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解决。

17、各单位按时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确保员工参与安全、健康活动的机会。

18、本制度由公司工会监督执行。

推荐第2篇: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镇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镇共辖27个行政村,65个自然村,总人口4.8万人,其中青少年约占总人口的18.8%。辖区内有初中1所、小学9所,现有在校学生4290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100%;共有各级共青团组织40个,覆盖团员3633名。近年来,我镇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镇历来重视青少年权益保护,成立了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为组长,镇团委、关工委、综治办、妇联、司法所、派出所、镇教委、中心校、镇中学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使得各个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进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大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镇青少年保护工作呈现出稳步推进的良好局面。

1、各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镇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各部门各负其责:派出所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让青少年可以自由快乐的学习生活,免受不良人员的影响;综治办着力于净化校园周边的社会环境,严格取缔黑网吧、收缴非法的音像制品和书籍,防止黄赌毒对青少年精神上的腐蚀;镇教委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青少年法律维权意识;司法所重点负责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此外其他各单位协调配合,重点做好保障和宣传工作。

2、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

***镇扎实开展“法制进课堂”活动,镇团委、司法所等工作人员定期深入基层、深入学校,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另外,每年结合法制宣传教育节点,开展大型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邀请党政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派出所民警等为中小学学生做有针对性的法制报告,教育青少年要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以来,我镇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约10场次,宣传形式主要以报告、宣传画、宣传板、教育片等为主。

3、净化社会风气整治校园环境 青少年很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净化社会风气、整治校园环境必须加大力度。镇派出所、综治办开展校园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对学校周围的网吧、书店、音像制品店进行彻底清查整治,对容留未成年人的网吧限期整顿,规定营业时间;另外,我镇对学校周围流动摊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饭店、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超市等也在整治,为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思想纯净都提供了更多保障。

4、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

加强法制教育:聘请检察院、公安、法院工作人员给学生上法制课,组织开展公民道德竞赛活动,提高青少年良好的道德观念;组织学生以植树节、世界地球日和世界环境日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活动;重阳节组织青少年志愿者到镇敬老院打扫卫生、为老人表演文艺节目,开展尊老、敬老、爱老活动;清明节组织学生为革命烈士扫墓,聆听英雄事迹,面对国旗宣誓,培树爱国情操。通过开展各式各样的教育活动,目的是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5、突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

今年3月份,镇团委、妇联、镇教委联合,对我镇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一步完善了全镇留守儿童信息资料库。为了给留守儿童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我镇在中心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室,进一步完善了留守儿童信息资料库,定期组织开展乒乓球、羽毛球、象棋、跳棋、毽子比赛等活动。除此以外,今年我镇向社会招募了2名“爱心妈妈”,并与留守儿童结成对子,对留守儿童进行生活上、学习上与心灵上的沟通;镇妇联每年对我镇6名特困女童进行经济救助、物质救助。

6、抓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

我镇专门成立了青少年维权领导小组,镇中学团委在学校内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和辩护,为青少年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村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目前我镇27个行政村村中均建有文化大院及家长学校。各行政村的农家书屋、文化活动室向青少年免费开放;家长学校课程主要从家庭教育与课堂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进行设置,暑假寒假期间,镇团委联合妇联邀请专家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帮助家长建立新的教育理念,密切关注青少年的成长;邀请北京书画艺术家到学校为青少年进行书画义务辅导。

7、做好青年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针对农村青年在创业中遇到的贷款、个人征信等方面的问题,团县委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东明县支行、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我镇举办了金融知识专题讲座,为他们的就业创业打好基础;根据 文件精神,我镇建立了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项目资料信息库,旨在引导和带领更多的农村青年成长成才、创业致富;另外,根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和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镇妇联每年向上级部门为镇里符合条件的女创业青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为她们提供创业扶持。

8、加大对失足少年的教育矫正力度

目前,我镇针对失足青少年建立了信息数据库,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因为年少无知而触犯法律,对于他们的教育工作尤为重要。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其中有部分的青少年。为了教育其中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学法守法,镇司法所、镇妇联工作人员对其定期约谈每月司法所约谈上述人员时,试图走近他们的内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帮助他们解决就学、就业、生活等各中问题。到目前为止,未成年矫正人员矫正效果良好,没有重新犯罪的迹象。

二、存在问题

就目前来说,我镇青少年权益保障已基本形成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多途径联合的框架。但是,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青少年保护工作体系不够健全,目前,青少年权益保障只局限在团委、妇联、关工委、司法所、派出所等部分单位部门,还未形成全社会、全体单位联动参与机制,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还需要更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二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学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未能形成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

三是,资金缺乏,致使部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围绕以下三方面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维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落实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实践中来;二是深化“青少年维权”工程。进一步推动“青少年维权”活动,切实发挥“青少年维权”在青少年健康成长中重要作用;三是创新活动方式。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吸引少年儿童,树立自我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责任感。

推荐第3篇:警察权益保障

警察权益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应该说警察的执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并非处于一种完全良性的状态。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有所抬头,而且暴力程度加剧。我们不仅应该关注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成果,也应该关注警察权益的维护。

一、解析警察权益的内涵

(一) 权益是中心词,而警察是对权益范围和属性的限定

(二) 警察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警察权益是警察作为公务员所享有的权益

判断警察个体的行为是警察行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决定其权益是否属于警察权益范畴的重要前提。

判定具体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对于警察来说,不能仅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为标准。因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应履行职责。

执法实践当中,应从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和判别。从实质标准来看,警察行为的界限应当纵观警察个体的行为与其警察职权的关联性。如果其行为与行使警察职权无任何联系,纯属涉及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和感情方面的行为,则不是警察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从形式标准衡量,就是看警察是否表明警察身份,这是认定警察行为的关键所在。警察既是一种身份,又是一种职务,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可以判定为警察行为。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依照国家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警察法》明确提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对此,《刑法》专设了妨害公务罪。

(三)警察权益是国家特别赋予警察所享有的权益,其内容具有特定性

以公民权利为基础和参照,鉴于警察职业和执行警察公务的特定条件,作为具有特殊执法身份和地位的警察,其权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生命健康权

基于人的生命之最高价值的理念,人人都享有最为重要的生命健康权,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任意剥夺,警察也不例外。警察对自己生命的保护,不仅是保障自己的生存,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司法特别保护权

作为普通公民的警察个体,其权益同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但被赋予特殊重要职责的警察,应考虑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其权益又必须受到特殊法律的特别保护。违法犯罪分子对警察的侵害,其行为不仅仅是指向警察个体本身,执法民警所代表的政府形象和执法权威同样受到藐视和损害。所以,对伤害警察行为的处罚,各国都作了较为严厉的规定。

3、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与个人的人格价值有着内在联系的权利,普遍受到宪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的保障。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遭到侵害后也理应获得法律救济。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

4、伤亡抚恤权

警察已成为和平年代最具危险性的职业群体。他们用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捍卫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换来了社会和百姓的安宁。根据《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伤亡后,警察及其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5、获得工作报酬权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6、接受教育培训权

7、休息休假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权利有法定权利和非法定权利之分,警察权益是一种法定权利

警察权益是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益,是一种法定权利,其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要看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一个正常合法的警察行为要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即使一个“微不足道”的程序瑕疵,都会造成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障碍。

现举例说明这一点。

二、中国警察现状:高强度工作与公信力缺乏

1、警力严重不足

2、大量工作为非警务活动

3、工作时间长、强度大

4、身心与心理健康问题严重

5、工作危险性高,积劳成疾者多

6、财政投入不足,经费难以保障

7、执法指标催生“执法犯法”

8、权力过大,难以监督

例:《我省“警察压力调查”》

三、我省公安机关维权机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

《福建省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则》(简称《工作规则》)

(一) 维权机构设置

《工作规则》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维权委”及“维权办”。

“维权办”为专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警务督察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维权日常事务。

(二) 维权职责范围

《工作规则》所称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时或之后因行使职权而涉及本人及家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等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工作规则》规定维权范围主要是:

1、遭受暴力袭击,人身、财产受到侵害。

2、遭到无端阻扰、围攻、侮辱、谩骂、诽谤,受到伤害情节比较严重的。

3、遭到不实投诉、诬告陷害、报复造成伤害的。

4、遭到威胁、恐吓、骚扰、纠缠,无法正常执行职务的。

5、被新闻媒体歪曲事实或互联网上被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

6、受到不当法律追究、纪律处分或其他无执法过错被追究的

7、其他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维权工作程序

《工作规则》规定的维权工作程序是:公安民警认为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可以书面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维权委提出维权申请。是否受理,应在15日内答复申请人(与我们公安民警有关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维权委受理维权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重大、疑难、复杂的维权事项,由维权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申请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受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委申请复查。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

(四)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应遵守的规定

《工作规则》规定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不同的警情,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务装备。

2、按照有关警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工作,防止和减少人身伤害。

3、注意观察现场情况,正确评估执法危险程度,根据现场情况和条件采取适当的措施。

4、遇有自身无法完成任务或者可能遭致人身重大伤害的情形时,除法律规定必须履行职责以及不采取措施将使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外,应当中止或暂缓执行任务,密切关注态势,立即向上级报告,等待增援。

《工作规则》特别规定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遇到自行处置有困难的,应当在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和减少自身伤害的同时,尽可能收集、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或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请求援助。

四、福建省维权典型案例

(一)从严打击暴力抗法袭警案

(二)妥善处置酒后闹事案

(三)关注互联网维权工作

五、透视国外警察权益保障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警察,警察是和会公众的保护神。然而,这个令人敬畏的职业却在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境遇。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警察已成为一种颇具吸引力的职业。

绝对权威:

设想一下,警察执法若无权威,单在枪支横行的美国,警察岂不成了持枪犯罪绝好的“活靶”?但美国警察遇袭伤亡率却远低于中国。在美国,按法律规定,警察执勤中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可对可疑人员采取较强烈的强制措施,如当警察在公路上截住普通违章车辆时,只要他有充足的理由怀疑,就可以举起手枪,喝令车内人高举双手或抱住后脑走出车门,然后对其进行搜查。如果对方是无辜的,他们也只能表示无奈,而不能因此投诉警察滥用权力。美国警察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没有半点讨价还价的余地。

例如当警察处理交通违章时,当事者若不服气,可以事后凭警察争辩,更不能伴有任何肢体动作,否则会被认为有防碍执行公务和袭警的嫌疑,轻者被带上手铐,送进监狱,重者会遭到警察的枪击而丧命。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警察执行公务给予了较大的法律保障。在英国,根据相关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完全有权就某一罪行对任何人进行讯问。与此同时,《英国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时,不得虚假回答或提供导致警察发生错误的陈述,若发生了此类情况,被讯问者就会因为导致警察浪费警力而构成伪证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按英国1967年刑事法规定,一个正执行职务的警察若合理地认为有人故意妨碍他对另一个人实行合法地逮捕或拘留,他可对该人实施无证逮捕。 “敢抵抗,就开枪”

P75 对于

讨论:《泰安袭警》――《看天下》20

11、1总第162期 我国的警种划分比较细,但是在实际的出警中又会出现一种警察职能泛化的现象。而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又充满刚性,因此容易使警察在实际中无所适从,例如什么警察可以配枪、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等等,在实践中都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而这些在泰安袭警案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一、脆弱的警察(问题)

和美国大片中那些动辄拔枪的警察不同,中国的基层民警腰上,很难看到露在牛皮外套外的手枪把。人们对配枪感到不安,当泰安警察因为没有配枪殉职之后,大家又忽然感到,警察还是应该有枪的。

持枪的警察可能因为滥用武器给公民带来伤害,赤手空拳的警察难以保护公民的安全,怎么办?

二、案例(泰安袭警:无枪警察VS持枪歹徒)

20

11、

1、4

四、感触(爱恨交织――警察的那把枪)

《寻枪》陆川

五、传说中的三大“黑枪基地”

化隆:与公安打“地道战” 松桃:国民党败兵传下造枪术 合浦:离公安局千米之遥的制枪村

六、公安部人士谈涉枪犯罪

(一) 五类人群对枪支有需求

一个是黑恶势力,哪个黑恶势力手中有枪,就会占上风。 第二个是地下赌场的看场保镖,地下赌场是非法的,经营需要枪来威慑。

第三个是藏区。藏区人民有打猎的习惯,身上有枪是他们的传统喜好。

第四个是矿老板。矿区是比较复杂的,为了争好的矿坑口,枪对他们来说也很具有威慑力。 第五个是贩毒团伙。

(二) 八成黑枪系自制和走私

(三) 枪支贩运都是走快递公司

七、国外警察用枪纵览

世界各国的警察分两类,一类是大陆派警察,以德国、法国的警察为代表,他们的警察都配备枪支等高端武器。另一类是海洋派警察,以英国为代表,严格限制配枪。但在越来越多的犯罪者携带性能良好的武器、袭警事件又屡屡发生的情况下,既要确保警察和公众的安全,又要减少误伤,已经成为困扰世界许多国家警方的难题。

(略)

我们应该寻求一种警察职责代价和权益保障的最佳平衡,而在这其中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执法环境的改善;二是警务保障的加强。

袭警罪? 袭警罪在一些国家早有类似规定,比如美国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人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向对方采取行动。

推荐第4篇: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概述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二是发展老年事业;三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立法宗旨揽括了《老年法》的所有内容。

第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在《老年法》总则里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把弘扬我国赋有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作为本法首肯的立法精神。在分则方面,《老年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老年法》特别突出了家庭赡养与扶养。子女关心和照料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了经济赡养、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多个层面。

第二,发展老年事业。老年事业泛指从物质、精神、医疗保健、照顾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提供保障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建立的设施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管理服务机制。老年事业主要包括:(1)为老年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健制度和社会救助救济;(2)建立老年福利设施,如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老年人医院、康复中心等疾病护理康复保健设施;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3)实施照顾服务;(4)完善老年事业的管理机制和科研机制。

第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法》第三条对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社会发展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下称:“五个老有”)。

“五个老有”是实现本法的宗旨也是前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体现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目标的内涵,这是本法立法的精髓所在。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老有所医是指老年人在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得到保障。老有所为是根据老年人的精力、专长和兴趣,继续发挥作用,使其能为社会做贡献。老有所学是老年人为自身健康发展而获得对各种科学知识和技术继续学习的机会。老有所乐是指通过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使老年人心情舒畅、情感需求得到满足。为实现“五个老有”,对老年人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基本上包括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解决好“五个老有”就可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宪法、法律关于老年人保护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以及劳动法等重要的法律规范中,都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4第1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第7条规定遗弃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者丧失继承权;第10条规定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权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此外,《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第1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

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离退休、生活待遇、优抚安置、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老年设施建设规范和税收、社区服务、社会参与和老年体育以及公证和法律援助等内容。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所收录的实用老年法律法规汇编中,有 190 多项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如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规、规章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遗产、继承、追索退休金等疑难案件所做的批复,总共有十几项司法解释。

四、《老年法》内容

按照《老年法》规定的老年人应享有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从目前各省市的立法实质内容来看,主要对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赡养扶助的权利、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劳动权利、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等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都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离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交不起医药费时可减免;请求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等内容是各省提供给老年人具体的物质帮助。

第二,受赡养的权利。老年人为子女操劳终身,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毕生的精力,在它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在生活上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尊敬、关怀和帮助,让他们安渡晚年,这既是社会的职责,也是家庭的功能。目前中国的国情有80%是农村人口,缺少相应社会福利保障,主要依靠家庭承担养老任务。各地方法规关于家庭赡养的章节都设置了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受赡养权的规定。 第三,婚姻自由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指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强制与干涉。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时常受到不法干涉。因此,各地方法规基本上都重申这一权利,加重对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保障。

第四,财产所有权。老年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收益、处分等权利,是老年人确立其社会地位的物质保障,许多养老纠纷的发生就是老年人没有充分享有财产所有权。各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都涉及到老年人对个人财产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房产权。由于住房紧张,老年人住房问题比较突出。老年人的住房经常被挤占,从大房到小房、到厨房甚至被挤到牛棚、猪圈,更严重的被挤出家门。人到老年,活动范围缩小,住房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环境,一旦受到侵犯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质量。《老年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如何保障老年人房产权。各地在老年法的基础上对房产权进行规定,部分地方对老年人变更房屋所有权设置了相对复杂的程序。

第六,继承权。老年人有劳动能力时,曾为维持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辛勤操劳。到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需要得到子女的赡养、扶助,愉快地安度晚年。当其子女先于自己死亡时,为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继承法》规定了老年人有权继承子女的财产;《老年法》第十九条强调保护老年人继承权。各地方法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优先照顾老年人的利益。当老年配偶间发生一方死亡的事实,生存方 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第七,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不断发展,知识需要更新。离退休老年人愿意继

续受教育,国家与社会应支持与帮助。各地基本上重申了《老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第八,劳动权利。老年人虽已离退休,但是他们的劳动权利并没有丧失。特别是随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事业进步,老年人健康状况普遍提高,寿命延长。我国老年人中蕴藏大量的宝贵人才,存在巨大的创造潜力。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劳动就业的机会,创造条件使他们为社会做贡献。各地方法规具体规定老年人的劳动权。

第九,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社会发展离不开老年人的参与,老年人可以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等。各地方法规明确规定这种权利。

五、修订的《老年法》新增内容

1、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新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每年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

2、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4、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5、该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六、广州地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

1、《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 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乘搭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候车、船、飞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九条 市内各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十条 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免交租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

第十二条 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五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十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七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广州市有养老机构在2006年推出《亲情协议》,入住时,子女向父母保证“每周至少探望一次,至少致电问候一次”,如子女不常探望父母将被列入“不爱爸妈黑名单”,不断收到院方以短信、电话、电邮等方式发出的“快来看老人”温馨提示。今后,广州市将在养老机构推广,《亲情协议》提醒老人子女及时尽孝。

3、广州市老龄委目前正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制订广州的地方细则。广州市老龄委撰写专门调查报告,然后将该报告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吁请市人大组织全市部分人大代表进行《老年法》的执法检查,在此基础上制订广州市贯彻《老年法》实施细则。

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条例》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筹。

推荐第5篇:员工参与和安全健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员工参与和安全健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保证员工在安全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保证员工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总经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公司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3.2 安全环保部

3.2.1 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3.2.2 监督检查新、改、扩建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对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督促有关单位或单位采取治理措施。

3.2.3 对员工和单位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进行汇总,逐项解决。 3.2.4 负责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处理。

3.2.5 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督促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3 生产技术部

3.3.1 对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因素评价,并提出整治方案。

3.3.2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从工艺、技术上加以改进。

3.3.3 对保证职工健康,改善劳动条件的工程项目优先考虑安排。 3.4 工会

3.4.1 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情况,依法维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3.4.2 督促并协助各单位、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4.3 参加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3.5 劳培部

3.5.1 按照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合理安排人员。 3.5.2 组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鉴定。

3.5.3 协助做好新员工就业前的体检,对体检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3.5.4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3.5.6 做好员工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6各车间负责人

3.6.1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3.6.2 根据年度职业性健康体检计划,组织员工到本单位职工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3.6.3 精心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泄漏;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3.6.

4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3.7职工代表职责

3.7.

1负责收集、反馈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安全问题。 3.7.

2代表员工提出在安全生产中反映的有关安全问题。 3.7.

3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

3.7.

4保证员工在安全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 3.8员工

3.8.1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8.2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 工作程序

4.1 员工信息收集与反馈

4.1.1 以车间为单位,做好员工有关安全、健康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4.1.2 收集方式如下:

a) 班组级:班前会、班组安全学习、员工汇报、民主生活会、班组长汇报、班组交班记录;

b) 车间级:车间汇报、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汇报、每周安全活动; c) 工会: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职代会职工代表的提议。 4.1.3 收集频率:

a) 班组长应将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写入交班记录本,每班班后报送车间; b) 车间每周一次将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汇总后书面报送车间安全员;

c) 车间每月汇总后报送安全环保部;

d) 工会应及时将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职代会职工代表的提议递送安全环保部。

4.1.4 员工所提出的安全生产事项,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里。

4.1.5 安全环保部应对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应进行统计、分析,会同有关领导和单位制定出整改和解决的方案,并及时反馈给车间。

4.1.6 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列入整改计划。

4.1.7 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若公司无法解决,应上报金钼股份矿冶分公司。 4.2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4.2.1 员工的权利: a) 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b) 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c) 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d) 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 e) 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

f)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紧急避险的权利; g) 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h)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2.2 员工的义务:

a)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b) 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与培训的义务; c) 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4.3 拒绝制度

4.3.1 以下活动员工有权拒绝操作:

a) 新员工入厂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以及调换工种时未经同一级别安全教育的工人,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b) 特殊性作业或危险作业前,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设安全监护人员或作业人

员不清楚作业程序、预防事故的方法和措施,无操作证等,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c) 在各项作业中,凡发现作业指挥者不按安全规定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错误指挥、错误指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d) 凡登高作业(超过地面2米以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用具不全,工人有权拒绝作业;

e) 凡各种运转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过载装置等不健全或有缺陷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f) 凡岗位人员有直接伤害人身安全或近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隐患,经本岗位工人提出,未及时(24小时以内)解决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岗位工人有权拒绝作业;

g) 凡大中修作业,原有的安全设施受到破坏,施工后未能恢复,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作业;

h) 作业现场无照明或有障碍物堵塞安全通道的,对作业人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作业人员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如当班内不能及时解决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及未改善现场条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i) 对于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任何人均有权越级上报直至厂领导;

j) 对于班组长以上干部当班喝酒或酒后上岗,或私自开车,工人有权拒绝其指挥,并有权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有权要求对其进行违纪批评处理; k)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员工有权拒绝操作。

4.3.2 当员工做出拒绝操作时,车间领导要立刻重视此项作业,发现作业的危险性,并及时指派相关人员解决,如果单位不能解决,应上报安全环保部。 4.3.3 出现的拒绝操作,各部室、车间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原因,给予合理的解释。安全环保部与工会监督此项解释的公正性,填写《拒绝操作调查表》。 4.4 员工参与

员工应积极参加下列安全生产活动: a) 任务分析;

b) 定期安全学习与培训活动; c) 安全操作规程修订; d) 安全操作训练;

e) 与有关单位沟通安全生产事项; f) 风险评价;

g) 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 h) 变化管理的讨论; i) 安全认可和奖励活动; j) 参与安全问题的调查。 4.5 保障措施

4.5.1 安全环保部、车间等有关单位对收集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应及时制定出整改和解决的方案,并跟踪落实。

4.5.2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让员工了解、掌握其相关知识。

4.5.3 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单位和安全环保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4.5.4 工会应代表员工向单位或有关方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员工的合理要求,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4.5.5 各车间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伤害事故。

4.5.6 有女职工的单位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

4.5.7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5.8 各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按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5.9 厂职工医院应按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5.10 各单位应确保员工下列权益:

a) 确保员工或职工代表参与安全活动,并建立收集、反馈员工关注的安全事项的渠道;

b) 确保员工获得参与安全、健康活动的机会; c) 确保员工有权拒绝存在安全、健康问题的工作制度;

d) 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特别是保证员工在安全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

4.5.11 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4.5.12 车间应对新员工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当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员工应对工作现场特定要求进行回顾。当员工脱离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时间返岗时,应进行工作现场特定要求的回顾。

4.5.13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4.6 培训教育

4.6.1 安全环保部应照《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要求做好新员工的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

4.6.2 劳培部应做好新员工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6.3 培训需求的识别应针对所有员工和所有作业过程,并充分考虑: 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b) 员工和管理层的意见和建议; c) 技术发展的需要; d) 变化管理的要求; e) 风险评价结果; f) 相关方的要求。

4.6.4 劳培部应定期对职工代表进行相应的培训。 5 相关制度

5.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3 《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推荐第6篇:职工权益保障协议

职工权益保障协议

第一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第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资料,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六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第七条 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解除合同。

第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次。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增加职工工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当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五日前,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延期一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在建设、交通、矿山等领域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

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坚持职工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 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或者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报告,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十八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招收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或者专门就工资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与单位进行协商。

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一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定期了解、监督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维护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劳务派遣备用金。劳务派遣备用金的缴纳、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被派遣职工的,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该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二)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

(三)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五十的;

(四)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

(五)使用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工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推荐第7篇: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主要内容

一、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离婚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

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三、妇女享有六大法定权利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各个方面,以及妇女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获得安全和卫生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5、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享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享有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身份权。

6、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法律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结婚和离婚自由权,在夫妻关系中男女平等。妇女有独立的姓名权,有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推荐第8篇:妇女权益保障考察报告

文章标题:妇女权益保障考察报告

2004年11月,我团赴加拿大考察,加拿大在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加拿大妇女运动自上个世纪末兴起以来,经历了近百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加拿大在赢得妇女平等方面获得了巨大的进步。正如加拿大国务秘书、妇女事物及多元文化部长希

拉?法因斯通在1995年世妇会上的发言中所说的那样:“在加拿大,正象在全世界一样,妇女自己一直是转变妇女生活的推动力量”。相对于其它西方世界的女权运动,加拿大的妇女运动更多的是通过持续不断地向政府施加温和的压力,迫使其修改歧视妇女的法律。她们将自己的论辩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求助于人们的常识、正义和良知,力图用教育的方法改变人们对妇女的态度,而不是采取公众游行或其他过激的行为来达到目的。加拿大的女性在改善自身的环境,逐渐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一步步将男女平等的进程向前推进。加拿大的妇女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健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是加拿大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宪章》第15款从宪法上保障妇女和其它弱使势人群在法律面前或根据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禁止以性别为理由的歧视。按照《宪章》第24款,宪法权利遭到侵害的任何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得到适当而公正的补偿。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宪章》第15款的解释涵括禁止制度性的或有消极影响的歧视和直接歧视。联邦和各省的所有法律均受这些保障的约束。自1985年以来,联邦所有立法倡议均需经过联邦司法部的审查以确保同《宪章》精神保持一致。加拿大各级辖区也一直在审查和修正同《宪章》相抵触的歧视性条款。离婚法规定只有联邦政府对离婚拥有裁决权。1985年颁布的《离婚法》在涉及离婚和监护孩子的权利上并不存在以性别为理由的歧视。对孩子的监护是以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来决定的。家庭法涉及同居关系、继承及财产等方面。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共同分担家庭法的责任。联邦政府对结婚和离婚资格拥有裁决权;而省政府对涉及婚姻仪式、分居及财产分割等事务负有责任。联邦和省级政府规定,同居关系也可能要负起抚养义务,并且也有可能得到某些社会津贴。大部分省已取消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区别。加拿大妇女在继承土地或其他财产方面不存在任何以性别为基础的障碍。为确保婚姻破裂之后夫妇双方平等地分享家庭积累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某些法规还限制未征得配偶同意擅自处置家庭财产,尤其是在婚姻破裂之后。在保护就业妇女的权利方面,加拿大有较为完备的政策和立法。比如《失业保险法》、《加拿大劳工法典》都规定,妇女有权请产假而不受罚,产假通常是十七个星期。对从事某些特殊工种的人还可以请到24周的父母假,其中大部份是在银行、运输或通讯公司以及联邦政府机构工作的职员。上述权利是无薪假期。之外,失业保险计划则提供15个星期的福利金给母亲和10个星期的父母福利金给带初生儿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1986年国会通过的《就业公平待遇法》适用于联邦政府控制的满100个雇员的企业。它努力确保弱势群体在劳动市场的公平参与,包括消除妨碍妇女的历史性和制度性障碍。加拿大每个辖区都有自己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其标准平等适用于妇女和男性。

二、强调教育对改善妇女地位的作用;男女平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善妇女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加拿大是世界经济和教育均比较发达的国家,已经基本普及了12年义务教育,18至21岁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学习的入学率达到55,仅次于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规定,所有的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子女,只要年龄在5-19岁之间,都能够享受从幼儿园到十二年级班(Grade12)的免费教育,其中6-16岁之间的儿童少年,无论其是否有身体残疾或智力障碍,完成这期间的教育后相当于中学毕业,且这是义务教育,也就是说,这期间拥有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学生是不必支付学费的,而所收杂费也非常便宜。此外,加拿大大力强调和宣传终身教育的重要性,倡导终身学习是个人的一项任务,努力为公民提供不间断的、多种的、适宜各自要求的学习机会,为不同年龄阶段的公民广泛创造接受教育的机会。加拿大的教育按照学习阶段,可分为学前教育、中学教育、专上教育;按照学校性质可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按照学习形式可分为社区教育、函授教育、远程教育等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为肩负社会和家庭双重重担的女性提供了接受不同层次教育的良好机会和条件。目前,在所有15岁以上的妇女中,40有高中以上学历,10以上的妇女持有大学学历。在加拿大的全日制大学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中,女生的比例分别为的

54、46和42;在非全日制学生中,女性所占的比例更高,大学生、

硕士生和博士生分别为6

3、43和42。联邦、省及地区各政府还一起携手力求消除在课程安排、教科书、就业辅导工作中对妇女的各种成见和性别角色的刻板观念,并鼓励妇女和女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教学、科研和技术的研究中。加拿大工业部开展的“加拿大奖学金项目”旨在确认和鼓励优秀的大学生学习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及其他有关学科,其奖学金在

男女之间几乎是平等分配的。妇女部还曾制作了一个录像片《提高青年人的声音》,向人们揭示了社会如何限制女童的教育选择从而最终限制其职业抱负,强调了女童教育的重要性。

三、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承认妇女的家庭劳动,实现经济平等;加拿大倡导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妇女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推动在教育、培训、就业和其他各种工作中的平等。几十年来,加拿大的妇女越来越多的加入到有酬的劳动力行列。目前,妇女在加拿大所有有酬劳动力中几乎占一半。而且随着妇女教育水平的提高,她们加入劳动大军行列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妇女在加拿大劳动力市场中的比率逐渐增加,由1975年的36增加到现在的45。打破传统清一色男性职业领域的妇女人数也在升高。例如,妇女在所有医生、牙医及其他健康专业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从1982年的18上升到27;担任管理和行政职务的妇女也有了明显增长,从1981年的27上升到40。加拿大统计局的数字表明,妇女以快于男性三倍的速度创办她们自己的企业,并且通常更能获得成功。但是加拿大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依然严重。在工作类别上,妇女所做的工作大都集中在一些低收入的所谓“女人的工作”,如:秘书、推销员、服务员、或搞教育和育婴工作。而且妇女有余找不到全日制的就业岗位,大量妇女只得从事非全日制的工作。目前,在所有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中,妇女占了70。这必然导致在所有行业门类中,妇女的收入低于男性的收入。做全日制工作的妇女平均所赚的钱是全日制男人的72。妇女的贫困率是男性的1.33倍。同工同酬法律在联邦阶层已实行了十多年。大部份的加拿大职工都受省定法令的保护,一些省也在尝试制定工资平等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对工作的衡量,包括对工种所需的技术技能、责任以及工作环境的衡量。加拿大妇女经济地位发生变化的重要表现是在家庭地位中的性别差异逐渐取消,正确处理了有报酬工作和支撑家庭、机构、社会和经济的无报酬工作之间的关系。将工作与家庭责任成功地结合起来是加拿大政府实现妇女经济平等目标的一个关键性因素。目前,加拿大妇女在各个年龄段的总劳动力中占45,其中77的年龄在25-44这一年龄段,他们最有可能碰到照顾儿童和老人的家庭负担。虽然随着妇女受教育水平和挣钱能力的提高,家务劳动的分担更为公平,但是不管妇女工作状况如何,他们依然承担着大部分家务劳动(65.5)。据加拿大统计局估计,无偿的家务劳动对加拿大经济的贡献每年可达3188亿美元。把时间和精力花在无偿的家务劳动中意味着投入有偿的劳动时间的减少,这不能不是造成妇女经济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建立反对妇女暴力的干预和救助体系;在世界各国,妇女都面临着街头暴力,以及更为普遍的家庭的暴力。在加拿大,来自各行各业的妇女本着真正以基层为着眼点的精神成功地使对妇女和儿童施暴成为公共议事日程中的一个优先关注目标。她们成功地使人们意识到对妇女施暴问题不仅仅是妇女的问题,而且是每个人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妇女施暴,既反映了妇女在社会的结构性和制度性上的不平等,同时又是导致社会、政治和经济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妇女施暴使妇女不能过自主的生活,不能摆脱恐惧和强制,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代价。来自政府和非政府的无数报告曾表明在加拿大对妇女施暴的发生率是很高的,并认为妇女在社会各个领域获得平等前,她们的安全无从得到保障。为此联邦政府投资专项资金1.36亿美元用于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虐待儿童及老人等问题。其目标主要有;提高公共意识,增强预防行动;加强联邦立法框架;加强干预和预防服务;加强建设面向受害者的紧急庇护所;促进全国性的协调和信息交流活动;建立关于家庭暴力存在范围的信息库,等等。联邦政府的努力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主要有:发行了一套关于社区安全的资料和一个录像。这套资料含有社区以及如何组织、收集资料以及提出解决对妇女施暴问题行动指南的信息和手段。这实质上是一个采取社区行动的“入门”指南;设立庇护所500余个,能满足约20受虐妇女的需求。庇护所的设立在公众教育和提高社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识上起了重要作用;卫生部为第一线的卫生服务人员和卫生教育人员进行培训,并为其提供参考资料,提高卫生专业人士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意识和敏感性。还与社会与人文科学研究会就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施暴建立了5个研究中心,其目标是促进社区工作者、研究者、决策者及其有关方面的合作,并推进关于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施暴问题的以行动为取向的研究。此外,在世界上率先对有关妇女暴力的情况作了全国性的调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加拿大提议的《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宣言》。反对对妇女的暴力活动还得到加拿大男性的支持,每年12月6日的全加拿大反对对妇女施暴的纪念与行动日,就是世界上男性致力于结束男性对妇女施暴的最有影响的活动组织---“白带行动”所倡议的。此外,加拿大在妇女的计划生育与生育健康,妇女在传媒中的形象,加强妇女问题的研究等方面都加大了投资和关注的力度。加拿大始终把妇女权力作为人权来尊重,认为妇女的权利与问题是人权和社会问题,并且坚持1993年维也纳人权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人权的一个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强调所有加拿大人均有责任缔造一个更为公平的社会。现在加拿大有70多个国家级妇女组织,上千个省、地区和地方的妇女团体。捍卫妇女地位全国行动委员会是加拿大560多个妇女团体的总机构,代表着三百多万妇女。为捍卫妇女权利运动作出着自己的努力。

《妇女权益保障考察报告》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妇女权益保障考察报告。

推荐第9篇: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10年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1、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2、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认知程度

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侵害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

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1、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2、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低于男性;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

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五、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2、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3、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推荐第10篇: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七条 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检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时,执

法检查组中应当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妇女联合会或者其他妇女组织的人员参加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任用女干部的机制。

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歧视女性,除特殊专业外,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女性自我保护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有关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拒收。

第十五条 政府、社会、学校逐步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扶困助学制度,帮助贫困、残疾女学生完成学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

在政府补贴的专项培训中,应当保证妇女占适当的比例。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七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外,各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

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

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提前或者延期退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遇。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女性的退(离)休年龄和待遇,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方面给予优惠。

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女职工报销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推行住院分娩,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四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第二十五条 其他共有人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夫妻对共有的不动产以及船舶、机动车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可以联名登记。所有权人要求联名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剥夺丧偶妇女的合法遗产继承权,不得阻止其带产改嫁。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善后安置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禁止组织、胁迫、引诱、容留、雇用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表演或者提供色情服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上述行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禁止组织、胁迫、诱骗、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参与、表演、观看恐怖、残忍、淫秽、色情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节目和活动。

禁止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残疾人从事街头乞讨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与女性儿童少年的教养关系对其实施性侵害。父母和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学校、幼儿园应当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广告、商标、展览橱窗、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其他媒介中不得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超市、商场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搜查女性身体。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不得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主权。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的居住权。

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其对子女的探望权。第三十六条 夫妻离婚后,女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需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离婚证明或者生效法律文书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家庭和睦。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妇女庇护场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庇护场所。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立案侦查。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请求临时救助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调解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培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在救治同时做好诊疗记录,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妇女组织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受害妇女需要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参与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并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条 育龄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权选择可靠的、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建议书或者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优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对有经济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妇女,应当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学校拒收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组织、胁迫、诱骗女性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淫秽、色情节目,或者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残疾人从事街头乞讨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商标、展览橱窗、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其他媒介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内容的,由工商、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11篇: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本公司已与贵公司签订《中青国际社区S区商业街幕墙施工工程材料表》合同,我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公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1、我司将成立由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民工权益保障部门经理,与贵司民工权益保障部门工作对接。

2、我司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3、我司承诺将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绩效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除应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之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合格资料)我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按贵公司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如果我司违反承诺,则同意贵司的进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我司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再支付进度款的余额。

4、一旦出现本公司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

5、一旦出现本公司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

第12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全局老干部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老干部各项方针政策,配合全局中心工作,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以落实老干部“两项待遇”为重点,进一步抓好离休干部“两费”发放工作,不断完善“三个机制”,大力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充分发挥老干部在财政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圆满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关心重视,形成老干部的工作合力

几年来,市财政局党组十分重视老干部工作,从老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到老干部的生活、学习情况等都非常关心。今年两次拨款1万元,对老年活动中心进行了维修,更新了麻将、象棋等设施,配备了办公桌等的设施,院内设有门球场、广场。利用原西面围墙改造成文化廊,是展示现代老学员夕阳风采的平台和窗口。院外环境进行了绿化、美化,为老年人的学习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月20日,局党组召开了老干部工作会议。讨论了2012年工作重点和专用经费。会上,杨大银局长要求各财政所机关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老干部工作,切实把老干部工作摆在重要日程上来,要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老干部工作放在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之中统筹把握,把老干部的利益维护好、落实好。

二、加强政治学习,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

1、组织老干部政治学习。4月28日,老干部支部组织全体老干部在财政局四楼会议室召开了会议,一是传达全市三级干部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涉老文件;二是学习了杨大银局长在全市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三是传达全市形势报告会的主要内容。共组织老干部政治学习3多次。每月15日,定为老干部政治学习日。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及传达一些全市重要会议。通过学习,老同志了解了国内外基本形势,增强了党性,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举办茶话会、报告会、座谈会向老干部通报全市财政工作形势。

春节前夕,我局组织召开了老干部迎春茶话会。会上,老干部支部书记胡必荣通报了2012年全局财政工作形势和2012年的工作思路。分管局长张绍斌作了讲话。他指出,老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局党组都十分关心老干部,支持老干部工作。五

一、端午、重阳节举办了老干部座谈会。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挤出有限的资金,改善老干部的学习环境,增加老干部活动经费,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要求,认真落实老干部的“两项待遇”,让老干部安度晚年。会上还广泛地征求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倾听老干部的心声。

3、不断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我局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老干部党支部的建设,确保各支部组织生活正常有序地开展。对老干部支部的情况进行调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针对支部成员年纪大,身体健康原因创造性开展工作,让老干部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上门收取党费。

4、开展为老干部送温暖活动。重大节日,局主要领导要深入到老干部家中走访慰问。春节期间,局拨出专款4000多元,由分片的局长带领对口包所的人员走访慰问乡镇财政所退休的老所长,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带工会、老干股的慰问机关老干部,所到之处,向他们嘘寒问暖,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为他们送去慰问金。并希望他们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财政事业的发展。对因病住院的老干部及时看望,全年看望老干部72人次。

5、为老干部订阅报刊杂志。为老干部活动场所订阅了《人民日报》、《湖北日报》、《孝感晚报》、《中国老年报》等老同志喜爱的报刊杂志。并且,为机关老同志定阅了《当代老年》和《楚天都市报》,保证了老同志的日常学习。

三、落实工作机制,确保“两费”的正常发放。

今年来,全局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运行比较平稳,离休干部的离休养老金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2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按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老同志的生活待遇得到全面落实。对此,老同志非常满意。

四、抓好来信来访,做好老干部的思想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冲击着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对于来访的老干部,我们总是笑脸相迎,端茶倒水。耐心细致的向他们解释清楚,做好书面记录,请局领导出面协调督促有关单位按政策办,实在办不到的或难以解决的及时向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今年共接待来访老干部4人。二河所离休干部杨培银反映津贴补贴、住房、工资纳入机关管理的问题,我们落实了津贴补贴,要求在城区安排住房目前局一时无法解决,工资纳入机关管理按政策也难解决;马口退休干部曾宪国反映工龄少算一年、原来任过会计管理站副站长有经济师职称,没有享受经济待遇、津贴补贴月预拨150元不合理问题,我们查阅他的档案,工龄没有错,因为财政部门一直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度,他的中级职称没有与待遇挂钩,我们分管人事的党组成员潘新洲,人教股长到曾宪国家中作了解释说明。

五、加强中心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1、加强管理与服务,提高活动中心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活动中心是老干部集娱乐、交流的主阵地。我们各厅室制定规章制度,可以适度的约束老同志谈论的话题是积极向上的,使老同志克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的坏习惯,保持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对于活动中心的服务工作,局领导要求活动中心每天开放,室内外要保持清洁的卫生环境,牌具、桌椅,定期消毒。为老干部创造一个优雅整洁的活动环境,指定退休干部胡承轩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茶水供应财物的保管。

2、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组织老干部30多人参加汉川市离退休老干部学习十七大文件知识竞赛活动,有5人获奖;5月份,组织老干部20多人到华东五省和云南进行了夕阳红“红色之旅”参观考察,开阔了老同志的视野,让老同志看到了改革开放给祖国带来的巨大变化,增强了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信心和决心。老同志通过亲眼所见,大开眼界,看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丰富了老学员的课外生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 汇 报 各位领导:

近年来,在**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宣传动员、努力为老服务,使全镇老年维权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共**个村委会,**个村民小组,总人口**万人,目前全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万人,占全镇户籍总数人口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经费投入

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专门召开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各村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大力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快速健康发展。镇政府建立了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记担任;成立了老龄委和老龄办,老龄委主任由分管的镇副镇长担任、下设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助理兼任。村委会成立了老年人协会组织,负责人由村委会主任兼任,成员由村里德高望重的老年人兼职,负责具体村委员会的老年人工作。 2近几年,我们通过积极争取资金,不断加大了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的经费投入,完善了王爷府镇敬老院及村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基础等基础设施。近三年来,累计投入60多万元加强了以敬老院为主的硬件建设。同时,积极上下协调,尽力将我镇60岁以上特困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较好地解决了特困老人生活困难的问题。

(二)、加强舆论宣传 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宣传。一是纳入我镇普法内容与计划,不断深化学习宣传。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在老人节等重大节日,充分利用标语、横幅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抓好典型,以典型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作发展。如在全镇开展了“敬老孝星” 评比活动,2011年,有四名村民被评为自治区级“敬老孝星”,并获得了表奖。

(三)、贯彻落实各项保障制度和政策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了敬老院建设。**镇敬老院总占地面积为650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1387.43平方米。院内有院民生活用房40余间。现有床位60个,院民50名。2010年,在**民局、财政局的支持下,我们克服困难,筹集了部分资金,加上上级配套的资金,对敬老院进行了维修改建。提高了五保供养水平,为改善院民生活条件打下了基础。 我镇现有“五保”供养对象221人,其中集中供养50人,分 散供养171人,集中供养率为22.6%;城镇“三无”人员41人,其中,分散的9人,集中的32人。从2011年开始,“五保”供养资金和城镇“三无”人员资金全部实行了“一卡通”发放,保证了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合理使用集中供养资金,通过分级服务、特殊化服务,重点提高院民的生活水平。在敬老院的管理上,健全组织了机构,加强了制度建设,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强化了卫生及安全管理,食堂管理,保证了敬老院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是对贫困老年群体重点帮扶。每逢重大节日期间,由党委、政府领导带队对特困老年人进行慰问,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对家庭困难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纳入了农村低保进行保障。全镇现享受低保人数为3345人,其中有2112 名60至80岁的老年人享受了农村低保,占总人数的63.14%。今年将有358名80岁以上的老人将开始享受高龄津贴。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我镇协调和解决了部分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财产、赡养、福利等方面问题。对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并跟踪督促落实重点问题,及时有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探索村级开展“居家养老”工作。依托老年人协会等现有平台,初步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办法。鼓励村委会建立日间照料站、老年日托服务中心。以便为初步形成涵盖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的为老服务网络奠定基础。 4 五是保障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根据上级安排,正在进行60周岁以上老年人颁发老年人优待证工作,保证老年人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优惠待遇。如: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车、登机;上医院优先挂号、就诊;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纪念馆等场所参观游览;免费或优惠乘坐公共汽车;免费使用公共厕所等。

六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近年来,我们在镇中心组建了老年人秧歌队,配合党委、政府在重大节日搞好各项宣传活动。并组织参加**政府每年组织的老年人运动会,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四)、推进新型医疗制度 缓解老有所医问题

我镇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对处于高龄、高发病“双高”期的农村高龄老人,全面纳入了大病救助范围,对确有困难无法缴纳医疗费的老人,尽最大可能的由民政救助,并根据特困老人的申请发放临时救助金,较好地解决了特困老人看病难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我镇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上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当前我镇老年维权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在: 一是家庭养老功能呈现弱化的趋势,空巢老人家庭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

二是有些村委会对老年维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一般化,缺乏力度。 5 三是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比较薄弱;歧视、虐待老年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老年人房屋被侵占、赡养无保障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维权组织尚不健全,经费、人员少,工作条件差,严重制约老年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活动经费不足,一些大型老年人权益保障活动难以开展工作。

六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相对单调,精神文化生活比较贫乏。从全镇来看,老年人活动场所仍然不足,综合性服务基础设施十分薄弱。老年人活动场所条件简陋,功能不配套,有近80%无活动场所,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老年服务产业起步晚,经验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一是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老年法》宣传,使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二是要大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提倡尊老爱幼的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家庭美德教育,把传统孝道的精髓与时代精神相结合,赋予新的内涵,形成新型的孝文化;三是要广泛培育和树立新时代敬老先进典型,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形成生活上关心老年人、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权益上维护老年人的良好氛围;四是要通过家庭、学校等多种途径的宣传教育,使人们从小养成仁爱之心和责任意识,懂得感恩回报和奉献社会。

2、加强组织领导。继续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方针,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机构的作用,使我镇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加强维权工作。认真落实和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形成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机制。不断充实老年人优待优惠办法的内容。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诈骗、伤害、遗弃、虐待老人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进一步加大社会福利设施和服务照料体系建设的力度。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每村设置一处老年人活动之家。鼓励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提高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老年人使用率,扩大老年人的受惠面。

5、加大老有所为引导的力度。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社会环境,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经营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有奖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页底)

1、根据联合国的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超过( )即进入老龄社会。 A.20% B.15% C.7% D.10%

2、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我国进入老龄社会的时间是( )年。 A.1999 B.2005 C.2010 D.1995

3、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征不包括( )。

A.老龄人口基数大 B.老龄化速度快 C.少子化现象严重 D."未老先富"特征明显

4、我国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时间是( )年。 A.1986 B.1996 C.2009 D.2012

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是( )通过的。

A.2012/10/01 B.2012/12/04 C.2012/12/28 D.2013/01/01

6、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 )开始施行。

A.2012/12/28 B.2013/7/1 C.2013/9/9 D.2013/12/04

7、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的根本依据是( )。 A.《宪法》 B.《民法通则》 C.《婚姻法》 D.《刑法》

8、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是指( )周岁以上的公民 。 A.55 B.60 C.65 D.70

9、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鼓励地方建立( )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75 B.80 C.85 D.90

10、每年( )是我国的老年节。

A.阳历7月7日 B.农历7月7日 C.阳历9月9日 D.农历9月9日

11、为应对老龄社会的严峻挑战,( )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A.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B.养老社会化 C.健全养老保障体系 D.优先发展长期照护事业

12、老年人养老以( )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A.社区 B.机构 C.居家 D.单位

13、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 )申请行政许可。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老龄委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4、人民法院对老年人( )的案件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A .追索债务 B.追索基本养老保险金 C.追索基本医疗保险金 D.追索赡养费或抚养费

15、保障老年人权益是( )的共同责任。 A .家庭和政府 B.家庭和单位 C.单位和政府 D.全社会

16、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 )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A.可以依法 B.应当依法

C.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 D.应当依配偶的要求

17、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 )所有。 A.老年人 B.赡养人 C.委托人 D.受托人

18、国家建立健全( )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A.政府养老支持 B.家庭养老支持 C.社会养老支持 D.企业养老支持

19、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的配偶( )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A.应当 B.可以 C.按照合同约定 D.按照个人心情

20、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 )引起赡养人赡养义务的变化。 A.能 B.不能 C.视老年人情况能 D.视赡养人情况能

21、赡养人放弃继承权( )免除赡养义务。

A.不能 B.能 C.视老年人情况能 D.视赡养人情况能

22、对于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作为赡养人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侵占 B.擅自改变产权关系 C.擅自改变租赁关系 D.需要维修时维修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 )优待。 A.同等 B.差别 C.适当 D.相应

2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 )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A.是否为老年人所在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B.是否为老年人配偶的真实意思表示 C.是否为老年人赡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D.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5、农村老年人( )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A.承担 B.不承担 C.视老年人经济状况承担 D.视公益事业内容承担

26、具备( )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A.部分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 C.完全民事行为 D.无民事行为

27、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 )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A.必须经常 B.应当经常 C.应当 D.必须

28、国家通过(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B.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C.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D.养老补贴制度

29、对( )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A.无赡养义务人 B.无子女 C.生活孤独 D.经济困难

30、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的( )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A.施工单位 B.所有人 C.管理人 D.所有人和管理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道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或者少选均不得分,请在答题卡上把您认为正确答案后面的“○”涂黑,每道题一分,共30分)

3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 )。 A.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B.发展老龄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 D.弘扬中华民族助老美德

32、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是要实现( )。 A.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B.老有所为C.老有所学 D.老有所乐

33、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是要实现A歧视 B 侮辱 C虐待 D遗弃

34、我国所要建立和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以( )。 A.居家为基础 B.社区为依托 C.社会为主导 D.机构为支撑

35、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A.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 B.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个人 C.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个人 D.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

36、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赡养人是指( )。 A.老年人的子女 B.老年人的配偶

C.老年人的父母 D.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37、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义务包括( )。 A.经济上供养 B.生活上照料

C.精神上慰藉 D.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

38、下列关于赡养人对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亲自照料

B.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照料 C.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养老院照料 D.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赡养人意愿送到养老院照料

39、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 )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40、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 )。

A.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C.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D.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41、我国将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老年人获得护理补贴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生活长期不能自理 B.经济困难 C.无劳动能力 D.文化生活匮乏

42、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可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A.村委会 B.居委会 C .老年人组织 D.赡养人所在单位

43、养老保障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我国将根据( )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A.经济发展水平B.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 C.物价上涨状况 D.老年人的精神需要

44、老年人的住房条件需要得到良好的保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 )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A.廉租住房 B.公共租赁住房 C.危旧房屋改造 D.商品房建设

45、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 )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A.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B.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C.商业保险 D.社会保险

46、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扶助协议是我国立法总结人民群众实践经验而创造的遗产处理方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可以与(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扶助协议。 A.集体经济组织 B.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养老机构 D.个人

4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当老年人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 )是该老年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A.老年人的配偶 B.老年人的兄弟 C.老年人的子女 D.老年人的姐妹

48、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 A.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C.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9、养老机构可能会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更或终止,此时养老机构( )。 A.应当妥善安置老年人

B.应当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C.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帮助 D.将老年人强行推向社会

50、老龄事业的发展需要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因此国家鼓励( )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A.高等学校 B.中等职业学校 C.职业培训机构 D.高级中学

51、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 );需要获得律师帮助 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A.可以缓交 B.可以减交 C.可以免交 D.可以少交

52、下列场所中,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是( )。

A.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 B.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C.影剧院、体育场馆 D.公园、旅游景点

53、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 )建设。 A.公共基础设施 B.生活服务设施 C.医疗卫生设施 D.文化体育设施

54、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可以促进老龄事业的建设,实现老年人的价值,因此国家应当( )。 A.重视老年人的知识和优良品德 B.珍惜老年人的技能和经验 C.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D.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55、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第三人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 )。 A.应当对侵权的第三人实施同等报复 B.可以与侵权人协商处理 C.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D.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6、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民事纠纷,可以采取( )等救济措施。

A、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B、向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向检察院申诉

57、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 )。

A.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B.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C.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定提供服务,其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 )。 A.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B.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C.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要依法承担的责任是( )。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B.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C.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D.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0、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 )。 A.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B.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C.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断题(您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A,表述错误的请选择B,请在答题卡上把A或者B后面的“○”涂黑,每道题一分,共40分) 6

1、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6

2、老年人可以以年龄为由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63、赡养人应当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如果条件不允许,可以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64、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 6

5、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66、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67、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

68、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随意改变用途。( ) 6

9、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

70、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

71、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

72、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73、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 7

4、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

75、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 7

6、老年人与配偶之间没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但可依照个人意愿约定相互间的扶养义务。( ) 7

7、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78、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

79、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 8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的老年人给予救助。( )

81、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

82、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

83、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

84、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但可以根据本机构经济状况予以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

85、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 8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8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

88、由于老年照料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国家不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

89、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

90、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 9

1、国家不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

92、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

9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

94、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

95、基于营利性的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

96、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 9

7、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 9

8、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99、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100、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答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C A D B C B A B B D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C D D D B A B A B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A D A D B C B A D D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AC ABCD ABCD ABD ABC AD ABC ABC ABCD AD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ABC ABCD ABC AB AB ABCD AC ABCD ABC ABC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ABC ABCD ABCD ABCD BCD ABC ABCD ABD ABCD ABCD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A B B A A A A B A A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A A A A A B A A A A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A A A B A A A B A A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B A A A B B A B A A

第13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维权非诉机制更符国情远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611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8 16:07:06 本文主要讲的是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多,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日前召开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探讨会”上,专家、学者们探讨了应对这一问题的对策等内容及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今年89岁的黄老先生与老伴有一套二居室住房,其大儿子离婚后回到黄先生的家中居住,但经常酗酒,不做家务,吃住都得老人负担。黄先生对此非常反感,多次要求其儿子搬出,但儿子就赖在家里不走,并因此对黄先生产生怨恨之情,经常制造噪音影响老人休息,甚至对其打骂。黄先生为躲避儿子的粗暴行为,不得已到养老院居住。他现在是有家不能回,有老伴不能在一起生活。儿子的不孝使他晚年生活极为痛苦。他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但因房产不属于他个人,其老伴有权将属于自己的房子给儿子居住,所以目前没有有效的办法帮他解决问题。

这是一个老年人权益被侵害的真实案例,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十年,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多,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日前召开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探讨会”上,专家、学者们探讨了应对这一问题的对策。

三大权益受侵害

去年,北京科技大学公共政策与法律中心对老年人权益状况进行了一项调查,对浙江、河北、北京三个省市、六个项目点(城市、农村各一)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老年人权益受侵害集中体现在财产问题,暴力问题和再婚三个方面。而其中,侵害财产权益是侵害老年人权益中发生率较高的问题之一。

北京科技大学公共政策与法律中心副主任徐维华总结了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的四个特点。

首先是再婚老年人的财产问题。离婚后再婚的老年夫妻,如果夫妻双方生前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发生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继子女就驱赶继父母,驱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财产。继子女往往以私自转移、占有、侵吞、抢夺作为侵占财产的手段,或者对继父母施暴,迫使他们无能为力而放弃。

其次是啃老族侵占父母的财产,有些忤逆的子女,在达不到目的时候,甚至殴打、伤害父母,导致父母生气而亡故的事例经常见诸报端。

老年夫妻其中一方出现外遇,这一方事先已将财产转移,并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应诉时,才发觉追回财产的困难。几十年相守,将青春和健康都献给了这个家庭,但晚年时被甩到孤独无傍的境地,令人唏嘘。

有的老人丧偶,孤独中想找一个老伴,遭到子女反对。他们往往伴侣未找到,家中的财产便被孩子们控制起来。事实上,老年人再婚之所以受孩子们的反对,就是害怕家庭财产被继父母分割。

可见,老年人权益受侵害所体现的财产、暴力、再婚等问题往往相连的,其中以财产问题为核心。

老年人艰难维权

中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包括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三部分权利。但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道的很少,更别提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而即使是知晓有保护自己的法律,老年人一般也不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虽然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现象频发,但老年人往往采取沉默和忍耐的态度。原因不难解释,老年人的权益侵害往往来自老年人的子女,一方面家丑不能外扬,大多数老人不愿与子女打官司,另一 1 方面,诉讼成本高,很多老年人交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诉讼程序繁琐,老年人无力应对。

北京市司法局的丁爱筠表示,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的求助电话中,有10%来自老年人,而其中,仅有4%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谈到原因,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处长杨勇表示,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援助面比较窄,因此,他建议修改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降低门槛,将老年人遇到的财产、暴力等问题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北京科技大学公共政策与法律研究中西的徐维华提出,在老年人的财产权、婚姻自主权等,可以通过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保护。在此过程中,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女性的权益状况将得到改善。

事实上,人们更愿意探索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如有效利用街道老龄工作者、妇女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的作用,整合资源,将涉老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

当下,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探讨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给老年人以良好的社会福利保障,而如何维护老年人权益不受侵害,则需要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更多法律问题请进入六安律师

老年人权益保护--美国老年法的规定值得借鉴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包括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三部分权利。王竹青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模式,将养老的主要责任给予了家庭,这是造成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低的主要原因。她提出,社会养老才是解决老年妇女权益免受侵犯的根本途径。

“如何完善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制度,其根本问题是要完善老年法。”全国老龄办综合部副主任李伟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老年法。

1965年颁布的美国老年法对老龄工作的宗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社区计划、为老服务、经费使用、研究发展、培训计划等方面均作了较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为美国此后的老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切实可行的行动框架,开拓了老龄工作的视野。如该法第二章规定了老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为老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五章强调专业人员的培训。预见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专业服务、护理和研究人员的培训将成为老龄工作日益突出的领域,本章规定了培训项目的经费支出原则。

李伟认为,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要求与具体所要对应开展的工作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把老年维权工作的体制、途径、项目和保障措施等写入老年法,是今后提升老年人权益保障水平、健康有效开展老年维权工作的必要选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财产则无保障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613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8 16:09:32 本文主要讲的是“调查显示,侵害老年妇女财产权益是发生率较高的问题之一。”中心副主任徐维华向本报记者讲述了中心曾代理的一起案件等内容及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

老年人权益保障--无财产则无保障

“调查显示,侵害老年妇女财产权益是发生率较高的问题之一。”中心副主任徐维华向本报记者讲述了中心曾代理的一起案件。

秦女士与陈先生197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6年双方在北京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但房产证一直未发放。陈先生于1998年因病去世后,秦女士非常难过,到国外儿子家休养。半年后,当秦女士回家时,发现房门已被陈先生的儿子换锁,自己无法进门。房内的所有财产无法取出。

自此,秦女士开始了长达10年的维权之路,几次到法院以侵权要求立案,都被法院以陈的儿子有部分房屋产权为由不予立案;要求继承,法院又以无产权证为由不予受理。直到2008年1月,几经波折才最终以继承纠纷立案,但直到现在,近两年过去了,案件仍在一审法院审理之中。76岁的秦女士多次感叹:“老年人维权,实在太艰难。”

徐维华介绍,侵害老年妇女财产权益存在以下特点:

——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如夫妻双方生前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一方死亡后,其子女为了获得财产,驱赶继父母。继子女往往以私自转移、占有、侵吞、抢夺作为侵占财产的手段,或者对继父母施暴,迫使他们无能为力而放弃。

——啃老族侵占父母的财产。有些子女在达不到目的的时候,甚至殴打、伤害父母。

——有的老人丧偶,孤独中想找一个老伴,遭到子女反对。他们往往伴侣未找到,家中的财产便被孩子们控制起来。

调查显示,在农村,一些老年妇女处于生活无着的困境。“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度,使老年人的土地权利成为虚设。”中心主任王竹青指出,“以儿子为户主的宅基地分配制度,使老年人晚年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没有财产即意味着没有独立的地位、没有自由、没有尊严。”

更多法律问题请进入六安律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涉老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613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8 16:08:34 本文主要讲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有效利用街道老龄工作者、妇女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的作用,整合资源,将涉老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等内容及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有效利用街道老龄工作者、妇女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的作用,整合资源,将涉老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

老年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并不少见,但因其处于弱势地位,她们很难发出声音,不易被媒体和社会所关注。

据统计,2006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4亿,其中,男性占48.9%,女性占51.1%。

我国已快速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权益问题日益凸显。有研究者指出,老年妇女权益受侵犯发生率较高,不被重视。由于文化观念、社会保障制度等原因,老年妇女权益受到侵犯很少受到质疑。

近日,北京科技大学公共政策和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老年人权益调查报 3 告。通过对浙江、河北、北京三个省市部分城乡的走访调查,调查者聚焦于老年妇女财产、婚姻、人身权益等问题,并提出具体对策与建议。 更多法律问题请进入六安律师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益,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年度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资兴办各类老年设施,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承担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老年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二)主管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工作,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协调社区老年服务工作,指导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社区服务设施和网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老龄委员会应当做好反映老年人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利用自身条件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将这项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考核内容。

学校应当倡导并组织学生开展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敬老日。

第八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照顾老年人的特殊的需要。

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托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第九条 老年人有权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克扣、强占老年人依法拥有的财物。

第十条 房产、土地、公安等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产权变更、土地使 4 用权转移、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子女或者有赡养义务的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如继续借用,应当得到老年人同意。

居住老年人自有、承租房屋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自租、自购住房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

老年人与子女有共同使用权的住房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享有与子女同等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对老年人享受的其他待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提倡个人为自己、赡养人为老年人购买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虽有赡养人和扶养人但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社会供养。城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所需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或者从村提留、乡统筹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百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生活照顾,为其建立生活档案,定期组织慰问;对七十周岁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救济的数额应当高于其他同等困难的救济对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各单位对按照规定由本单位承担的老年人医疗保险费用应当及时缴纳,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方便的服务,加强对老年人的健康指导,开设老年门诊、家庭病床,开展老年康复护理、老年病咨询、巡回医疗、义诊等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等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工商、土地、建设、公安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兴办老年设施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对各类老年公益设施必须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公共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配有轮椅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动。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老年人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增加服务项目,逐步健全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网点。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老年教育,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老年教育,为老有所学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执行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收取门票费的文 5 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实行半价;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上述场所应当设置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应当为老年人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站提供服务。购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候车(船)室和车船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席位。

浴室等服务待业应当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与社会和经济发展。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为老有所为提供条件,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建立有专长的老年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在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人发生纠纷,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基层民事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要求调解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在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不得推诱拖延。

老年人行动不便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

老年人需要法律服务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帮助。

老年人被家庭成员暴力侵害向公安机关紧急求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组织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人民第九届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五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负责处理老龄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所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协调发展。

第八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老年人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兴办老年学校、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以及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非营利性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等老龄公益事业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享受减免税费等优惠条件兴建的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国有资金兴建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向全社会老年人开放。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老龄事业。

福利彩票的福利金、体育彩票的公益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第十三条 社区组织应当建立社区老年管理与服务体系,完善其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养老、助老活动和老年人自我服务活动;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新建或者改建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活动的配套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老年人生活、活动配套设施的,应当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治、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由赡养人及赡养人家庭中有护理能力的成员护理,或者由赡养人支付费用雇佣他人护理。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

第十六条 老年人有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居住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的单位和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七条 老年人的财产依法由老年人自主支配。

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骗取老年人的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理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为限制 7 老年人对自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

赡养人不得强行换住老年人的住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老年人自有住房的产权关系。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及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生活。

提倡老年人对再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

赡养人不得以声明放弃继承权或者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理由不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户口在城市的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生活保障费,或者由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供养。

第二十条 提倡组织和个人资助或抚养孤寡、贫困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不承担集体劳务和社会集资。

农村老年人丧失承包经营能力,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农村承包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的,可以将户口关系迁入赡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并指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保健服务。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保险金和其它待遇应当优先保障,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养老保险金,不得降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者其它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的老年人医疗费,应当优先支付。

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等形式的医疗保障,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老年人可以免交合作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优待。

第二十八条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对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持《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开放文物点、美术馆、科技馆、文化宫等场所。

(二)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三)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四)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70周岁以上的本省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在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优待。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须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车站、码头、机场、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

第三十条 《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家庭成员,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支持和协助老年人或者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组织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开展敬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购规定,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具体规定,逐步扩大优待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年0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 将探索老年人互助模式

2007年01月29日14: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新闻网

德国的人口问题越来越严重。据统计,现在德国妇女平均只生育1.4个孩子,2006年死亡人数比出生人数多14.4万人,预计到2030年,德国总人口将由目前的8250万人下降到7800万人。伴随着人口数量的下降,德国老龄化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预计到203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由目前约1600万人增加到2400万人。

德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人口的老龄化不仅会导致国民经济生产力下降,税收负担加重,而且会加深社会代沟,出现更多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影响社会和谐。为帮助老年人的生活,德国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开始积极探索新的互助模式。

老人与老人互助

9

德国许多城镇有规模不等的养老院,但对许多失去老伴、子女又不在身边的老年人来说,去养老院是万不得已的选择。养老院里没有熟悉的生活环境,饭菜也不一定对胃口,起居时间还得听任摆布。因此,对于习惯了住自己舒适屋子的老人来说,宁可孤守空房,也不去养老院。

但是,独处的老人毕竟问题成堆,且不说寂寞容易使老年人患病,就是日常的买菜做饭及水电煤气的安全使用,都令人担心。为此,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的一些城镇,出现了一种社区老人互助生活模式,由年纪较轻的老年人帮助高龄的老年人。

这种老人帮助老人的互助模式与养老院不同。老人可继续住在自己家里,由几个年纪较轻的老人牵头,组成一个邻居互帮互助的小组,轮流到每家活动。

67岁的费舍尔先生是这样一个互助组的召集人。他退休刚两年,老伴去世了,他有时间和精力,也愿意张罗事儿。他的互助组里,有71岁的孤寡老人莫尼卡太太,还有2个70多岁和2个80多岁的老人。6个年龄不同的老人轮流在各家做饭、聚餐、收拾花园、一起聊天。费舍尔先生经常负责采购,有时也开车带大家旅游。莫尼卡太太厨艺好,经常给大家做饭。

这种老人帮老人的互助模式不用政府掏钱,而且效果很好。

老人与单亲家庭互助

在德国,许多失去老伴、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的生活困难,主要是腿脚不灵便,开车采购、收拾院子、冬天铲雪等重体力活干不了。另外,孤身老人的生活非常寂寞,他们有时间却没有人可以说话。

但在许多单亲家庭,单身母亲或单身父亲既要照顾孩子,又要工作,经常是两头不能兼顾,需要有人帮助。

为了把这两种人的需求结合起来,在德国弗莱堡,出现了一种叫“三代同堂”的互助模式。这是由当地政府和福利机构出资建造的福利公寓,专门供孤身老人和单亲家庭居住,有公用的厨房和大饭厅,并有专人管理和打扫卫生。

梅拉尼是当地一所学校的老师,离婚后,自己带着2岁的儿子和5岁的女儿一起生活。平时,她既要接送孩子上幼儿园,又要上班,生活非常紧张。自从搬进“三代同堂”福利公寓后,她认识了同楼的老人玛利亚,玛利亚经常帮助梅拉尼看孩子,而梅拉尼去商场时也常常替玛利亚带些东西。到了周末,她们一起开车出去郊游,就像一家人一样。

在“三代同堂”公寓里,残缺的家变成了完整的家,年轻的单身母亲或单身父亲不再为孩子没人照看而犯愁,而老年人也因有了孩子们的欢声笑语,生活变得更加有意义。

老人和大学生互助

德国的大学通常都没有足够的学生宿舍,而另一方面,许多老年人在子女成家搬走或老伴去世后,只能独守大房子度日。于是,德国一些有大学的城市民政局和大学服务中心想出了一个主意,介绍大学生到孤寡老人家居住,可免去房租,但学生要承担部分照顾老人的义务,比如打扫花园、外出采购、冬天铲雪等。这种由大学生和老年人互助的模式,不仅解决了部分大学生住宿难、住宿贵的问题,也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很大帮助。

刘路路是明斯特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她根据学校服务中心贴出的广告,搬进了退休老人戴维的房子,82岁的戴维一个人住着140平方米带花园的大房子。路路搬进来后,住在戴维的女儿原来住的宽敞房间,家里的厨房设备、电器随便用,条件比原来学生宿舍不知道要好多少。路路对老人很关心,把每天做晚餐的事全包下来,吃完饭还陪老人看电视、聊天,经常陪老人散步,帮助打扫花园。路路在学习方面遇到问题也经常请教戴维,戴维对自己能帮上路路的忙也感到很高兴。

德国帮助老人的模式还很多,许多经验值得借鉴。中国社会也逐步进入老龄化,如果说西方国家是富裕起来后面临老龄化问题,中国则将可能是未富裕起来就面临老龄化问题,因此更有必要为社会老龄化问题早做准备。(科技日报/顾钢)

(责任编辑:黄芳)

第14篇:妇女权益保障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 号

2008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反映妇女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七条 在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妇女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机构或者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条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辍学。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户籍为由限制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提高女学生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对少数民族女学生应当给予照顾。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加强男女平等的教育,禁止歧视女学生;根据女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在课内外活动、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女学生的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限制女性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为其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动就业提供帮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录用女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妇女。

公务员考录,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妇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内容。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不得安排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其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影响其调资、晋职、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机构变动和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作出歧视女职工的规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补贴标准应当与男性成员相同。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保证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妇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承担女职工生育医疗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救济制度,对农村牧区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基层妇幼保健事业。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妇幼保健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妇科病的检查和防治纳入工作规划,定期为农村牧区和街道妇女进行妇科普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免费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三条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离婚和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个人所有和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不得有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获得的土地(草场)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土地(草场)承包期内,农村牧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草场)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草场);农村牧区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草场)的,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草场)。

第二十七条 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时,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遗弃、残害、贩卖女婴;

(二)强迫引诱女童进行乞讨;

(三)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无生育能力妇女;

(四)歧视、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和病残、弱智、患精神病妇女;

(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六)组织、强迫、利用妇女借征婚、结婚之名骗取财物;

(七)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八)其他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的性侵害。法定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等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第三十二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被遗弃女婴和女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四条 要尊重违法犯罪妇女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五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

丧偶、离异妇女再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夫妻离婚时,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男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三十七条 夫妻离婚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赡养老年妇女的义务。老年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和剥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济困难的受害妇女诉讼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给予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可以要求其上级主管机关调查处理。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也不答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侵害女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作决定或者制定村规民约有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内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农村牧区妇女在土地(草场)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宅基地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生命健康、婚姻家庭权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摘 要

在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使广大农民工成为地地道道的“二级公民”,造成这样情况既有社会历史原因的影响,也有政策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成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或者把农民工吸收到组织中来,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各项现行法律制度。

关键词: 农民工 弱势群体 权益 法律保障

目 录

中文摘要………………………………………………………… 目录……………………………………………………………… 前言………………………………………………………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损害„„„„„„„„„„„„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二)社会保障缺乏„„„„„„„„„„„„„„„„„

1、医疗、养老保险金覆盖面小„„„„„„„„„„„„

2、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门保障或者执行不到位„

1、诉讼成本高„„„„„„„„„„„„„„„„„„

2、司法不公动摇了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

3、程序漏洞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利„„„„„„„„„„„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一)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路„„„„„„„„„„„„ (一) 建立和健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前提„„„„„„„„„„„„„„„„„„„„„„„„„ (二) 严格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三) 加快司法改革,实现公正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坚强后盾„„„„„„„„„„„„„„„„„„„„„„. (四)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其权益的有效手段„„„ (五) 建立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组织„„„„„„„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和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易受损害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在相同的岗位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元。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 ①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200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 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

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例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多次报道南方一些城市的外资企业因不注意劳动保护而发生了农民工累死车间、集体中毒等事件。

(二)社会保障缺乏

1、医疗、养老保险金覆盖面小

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据资料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农民工因工生过病,约60%的人生病后都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约40%的人不得已而花钱看病,而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1/12。

2、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而农民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2009 年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7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工进城后因本身经济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城市庞大的继续教育体系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同时,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二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制度使很多农民工子女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算能够进入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门保障或者执行不到位

1、诉讼成本高

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 但现实情况是信 “访”不信 “法”, 这样, 一方面架空了司法程序, 有损法律的权威; 另一方面, 大量信访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 影响了社会稳定。这除了农民工法律素质有限、法律意识薄弱外, 诉讼成本高是农民工远离诉讼的主要原因。

2、司法不公动摇了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贯彻实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风气正逐步形成。但是,一些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处理不公平、不严格、不及时、不到位,司法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于是上演了一出又一出跳桥讨薪的悲剧。“跳楼、跳桥”讨薪绝非“流行”,而是被逼无奈,谁会无缘无故拿自己性命做赌注?几百(千)元工钱对老板无所谓,然而于农民工来说,却是柴米油盐、孩子学费等家庭生活开支急迫之需,正是这种“急迫之需”才使一些孤立无助的讨薪者做出“跳楼、跳桥”的一时冲动之举,他们的目的只是想引发社会关注,以“督促有关部门”帮他们解决问题。此举虽然有欠冷静,实乃走投无路,而与“流行”无关。这一现象的存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在农民工中也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尽管农民工在理论上拥有各种权利,但若诉诸法律救济的道路障碍重重,或没有购买正义的适当资源,所谓权利只能是空中楼阁。倘若存在公平、及时、适当的救济途径,通常不会通过自杀实现正义。能活下去就不会去死,自杀或杀人大多是因为实在活不下去!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相对贫困感在日益增强,社会不公程度不断超越传统观点所认为的极限,农民工以死抗争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3、程序漏洞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利

现行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只是《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争议案件普通存在着查证难、运用法律难、执行难等特点。首先,法律与地方法规存在矛盾,它们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及时。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处理情况来看,这种“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在仲裁阶段,因为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利,而给一些克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老板逃匿和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使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有的即使被劳动监察部门查

到,也只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处罚权;如果企业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仅需缴纳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而且司法运转周期较长,受害人往往耗不起时间。再次,在于劳动争议条件举证上的困难。就目前来说,劳动争议条件属民事案件范畴,这类案件的审理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现在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自偏远地区,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再加上有的企业凭着自身的优势,拒绝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或者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劳动者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因此劳动争议诉讼中,过分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反而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一)立法制度方面的不完善

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

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

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四)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我国历史形成的城乡差别使得农村普遍落后于城市。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而且大都没有经过任何职业教育和培训,缺乏劳动技能。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使得他们不能事先预见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意识到对方是违法侵权,或者在知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又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城乡比较收益的差距又使农民工丧失维权的内在动力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路

(一) 建立和健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前提

要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 首先, 要求法律规制上实现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立法决策部门应将农民权益保障作为核心理念, 让法律真正成为捍卫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法宝”。其次, 国家应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应尽早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但由于法规本身存在的盲区或缺位,现实中农民工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这种现象必须尽快改变。鉴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及其在维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只有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才能从根本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

(二) 严格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一方面,在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中, 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 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政策, 对农民工与本地居民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以民主、法制的原则维护主流社会与边缘群体之间的平等。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中, 要强化法律思想教育, 提高其素质。同时, 政府要克服 “行政不作为”的惰性, 通过重视执法, 把 “纸面上的法”变为 “行动中的法”。相应的, 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自身的执法职责, 严格执行 《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三) 加快司法改革, 实现公正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坚强后盾

首先,实行劳资纠纷 “举证倒置”。考虑到中国今天的 “农民工”市场完全是供方市场现状, 可以借鉴我国司法改革经验, 凡未签订劳务合同的, 应由资方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否则将做出有利于劳方的裁定。其次, 开辟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针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院应进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可缓交诉讼费用;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做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 情况紧急的, 则依法直接采取证据和财产保全措施及先于执行措施; 要加大执行力度, 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再次,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考虑到农民

工的流动性以及权益纠纷的现实性, 应在各大中小城市应建立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动仲裁部门,切实解决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生病工伤甚至死亡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中的权益,及时防范、化解劳资矛盾。

(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是保障其权益的有效手段

农民工由于接受的教育较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显然不够。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去寻求公力救济,而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等以寻求解决方案,有的甚至直接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如爆炸、跳楼、跳桥等)来谋取问题的解决。不少农民工因此而导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期,在他们最终意识到寻求法律的帮助时,而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法律帮助的机会。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和法律援助也是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障的重要工作环节。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和政府司法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举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讲座,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深入农民工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努力提高农民工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从而促进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劳动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做到通俗化、人性化,便于外来务工人员接受。其次,农民工要学会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法律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现代公民的新理念。当农民工感觉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大胆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建立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组织

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发展农民工加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积极主动地引导好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维权要求并帮助其维权;司法机关、政府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应组建为农民工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为农民工提供长期的稳定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同时将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纳入到整个法律援助体系之中并加以突出,从而促进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根据条件因地而宜,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包括五大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包括农民工工资、奖金、职务升迁在内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及子女入学等问题,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再次, 加快建立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搞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链接,解决农民工的疾病风险。

再一方面,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消除歧视,提供合理的平台让大家可以平等相处,增加人与人的沟通与理解。落实好合同制,让员工更加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应重视个人的发展,多方面选拔人才,让每个人都有平等就业和升迁的机会。

参考文献

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200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 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

【1】崔凤,任希锋,《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4月,第2期 【2】杨培景,《略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理论学刊》,2005年3期 【3】魏城,《中国农民工调查》,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4】刘子操,《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第16篇: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致:**********************

我方已与你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你公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1、我公司将成立由公司法人及委托代理人、施工队长组成的民工权益保障部门;

2、我公司承诺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按照市政府令及项目部要求,按月足额支付参加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做好本公司在本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民工的生活,做好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3、我公司承诺将按你公司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如果我公司违反承诺,则同意你公司先支付民工工资部分,待我方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后再支付进度款的余额,同时你公司有权收取我方欠薪款项30%的违约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纠纷均通过协商或正常途径解决。任何情况下,我公司不组织、策划、指挥、指使、默许工人(含雇人)、供应商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聚集闹事、静坐、围攻等,并应积极预防、阻止上述情况发生 。

5、一旦出现因我司原因严重拖欠民工民资,导致民工以聚集的方式或爬高威胁等极端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的,每发生一次,我公司向你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或5000元/人/次;如受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我司向你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我司同意由你公司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工程款中扣除,且贵司有权直接减少我司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我司无权向贵司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6、如上述

3、

4、5情况同时存在的,我司须分别向你公司支付违约金。

承诺人: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17篇: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致:

本公司已与贵司签订《》合同,我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1、我司将成立有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民工权益保障部门经理,与贵司民工权益保障部门工作对接。

2、我司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

3、我司承诺将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绩效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除应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之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我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按贵司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如果我司违反承诺,则同意贵司的进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我司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再支付进度款的余额。

4、一旦出现本公司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

5、一旦出现本公司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

承诺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人)

承诺日期:二0一二年月

第18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9篇:《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考试题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 复习题

第一章 导论 1.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社会人、国家公民、劳动者和职业群体中的 一员所应享受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 答案:对 2.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人员均可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答案:错 3.平等权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不 受任何歧视。 答案:对 4.人身自由权是人身权的首要内容,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又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 行动的权利,他人不得妨碍。 答案:对 5.人身权与财产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答案:错 6.财产权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保证。 答案:对 7.公民权的核心内容主要指政治权利涉及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 答案:对

8.用人单位可以阻扰员工参与政治活动,并干预员工的个人生活偏好、生活方式或业务参 加社会活动等。 答案:错 9.教育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答案:对

10.劳动权又称工作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工作机会并享有相应报酬和社会保障的 权利。 答案:对

11.就业权包括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答案:对

12.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付出所应获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 收入。 答案:对 13.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付出所应获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工资和其他合法 收入。 答案:错

14.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可以分为个体劳 动权和集体劳动权。 答案:对

15.个体劳动权是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而得以实现的劳动权利。答案:错

1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权利是专业技术人员专有的、排他性的权利。答案:错

17.劳动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享有使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免遭职业危害

并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 答案:对

18.劳动者权为提高自身工作技能和水平,有权要求国家、用人单位提供足够的条件和设施 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答案:对

19.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无权提请国家、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进行公正、科学的认证和评价,获得相应的学衔、称号和奖励。 答案:错

20.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给缔约国规定了三种类型或三种层次的权益保护义务是遵守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答案:对

21.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权和其他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不 负有责任。 答案:错

22.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新闻媒体、公益性维权机构等保护自身权益。答案:对

23.遵守义务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第三方妨碍有关权利。答案:错

24.当专业技术人员因个人或外部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实际享受法定权益时,国家应采取措 施促进这些权益的实现,使之成为实有权益。 答案:对

25.遵守义务主体主要涉及立法权或规则制定权的国家机构。答案:对

26.保护义务要求国家机构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专业技术人员各项权益受到用人单位、国家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 答案:对

27.在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权益方面,不同的用人单位适用同一法律规定。答案:错

2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征。A、社会的专门人才 B、知识工作者 C、脑力劳动者 D、高学历人才 答案:D 29.除平等权、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政治权和自由权外,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 A、文化权 B、就业权 C、执业权

D、参与管理权 答案:A 30.( )是指公民参加文学创作、科学研究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A.财产权 B.教育权 C.人身权 D.文化权 答案:D 31.(

)属于一种原始的、绝对的权利,是指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A.人身权 B.劳动报酬权 C.休息休假权 D.劳动安全权

答案:A 32.(

)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拥有自身智力劳动所获得成果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并具有依法 确认获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A.执业权;

B.能力认证或评价权; C.知识产权; D.学术自由权。 答案:C 33.(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有关部 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 A.公正管理权; B.社会保障权; C.职业培训权;

D.劳动人事争议提请处理权。 答案:D 34.是指劳动权的首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A.就业权; B.劳动报酬权; C.休息休假权; D.劳动安全权。 答案:A 35.是指国家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和特殊职业领域采取行政许可限制,执业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能力和水平才能从事相关职业。 A.执业权;

B.能力认证或评价权; C.知识产权;

D.学术自由权。 答案:A 36.(

)是肯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学识,尊重和认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地位和个

人价值,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专业学位、任职资格、专业技术等级评定、荣誉 称号、表彰奖励等多方面的权利。 A.就业权; B.劳动报酬权;

C.能力认证或评价权; D.参与管理权。 答案:C 37.(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有参与包括对单位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和日常管理的建 议权、讨论权、知情权、参与权和一定形式的决策权。 A.就业权; B.劳动报酬权; C.休息休假权; D.参与管理权。 答案:D 38.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权益主要包括执业权、能力认证或评价权、知识产权和( )。

A.就业权; B.劳动报酬权; C.休息休假权; D.学术自由权。 答案:D 39.我国 《宪法》 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和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义务主体不包括 ( )。

A.国家; B.民间组织; C.用人单位;

D.社会团体。 答案:B 40.要求缔约国避免直接或间接妨碍享有有关权利。 A.保护义务; B.实现义务; C.遵守义务; D.劳动义务。 答案:C 41.国家主体不包括( )。

A.立法机构; B.政府; C.司法机构; D.执法机关。 答案:D 42.下列不符合国家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实现的措施是 。 A.国家通过刺激经济发展,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B.通过财政预算,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各项经济待遇;

C.通过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 D.工会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答案:D 43.下列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方式是 。 A.武力; B.法律; C.政策; D.舆论。 答案:A

第二章 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订立和维护 1.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接触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不用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案:错 2.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是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或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定约束力。 答案:对 3.合同订立权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要求依法订立合同的权利,包括订立过程中 的平等权、参与权、知情权等。 答案:对 4.对国有单位而言,在单位利益、劳动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劳动者利益应具有更加优 先的地位。 答案:错 5.推行聘用制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答案:对 6.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目的在于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 答案:对 7.人事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不同。 答案:对 8.无效聘用合同可以不经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答案:错

9.事业单位推行聘任制具有很多目的,下列哪一项说法正确。A.由岗位管理向身份管理转变; B.由法制管理向行政管理转变;

C.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 D.由单位用人向国家用人转变。 答案:C 10.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具有以下哪类关系可以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 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 )

A.师生关系; B.夫妻关系; C.直系血亲关系;

D.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答案:A 11.出现下列哪一种情形,劳动者不能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续订劳动合同的;

D.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在该用人单位居要职。 答案:D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十二个月。 答案:D

13.以下聘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B.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C.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D.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未提出异议的聘用公司。 答案:D 14.下列哪一部法律法规明确了事业单位原有职工具有签订聘用合同的优先权?( ) A、《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B、《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C、《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D、《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答案:B 15.《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 同的,应当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B、自用工之日起二个月内 C、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 D、自用工之日起半年内 答案:A 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

A、两倍的工资 B、三倍的工资 C、四倍工资

D、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答案:A

17.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 )的标准处以罚款。

A、每人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B、每人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 C、每人 5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 D、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答案:D 18.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聘用 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

A、聘用合同期限 B、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C、岗位工作条件 D、社会保险 答案:D 19.《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 )

A、不低于 1 年 B、不低于 2 年 C、不低于 3 年 D、不低于 5 年 答案:C 20.《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 )试用期。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视情况而定 答案:A 21.下列不属于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中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的是 A.部分履行原则; B.亲自履行原则; C.实际履行原则; D.协作履行原则。 答案:A 22.下列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是 。 A.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报酬权的义务; B.保护专业技术人员休息休假的义务;

C.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拥有合理工作岗位的义务; D.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义务。 答案:C 2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工资报酬。 A.150%; B.200%; C.250%; D.300%。 答案:D 24.下列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是 。 A.遵纪守法的义务; B.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C.勤勉敬业的义务;

D.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特定事项的义务。 答案:B 25.《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小时。 A.1; B.2; C.3; D.4。 答案:A 26.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工作制度是( )

A.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B.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6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 C.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7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5 小时 D.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9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5 小时 答案:A 2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以下哪一项标准向劳 动者加付赔偿金。( )

A.按应付金额 50%-100%的标准 B.按应付金额 60%-100%的标准 C.按应付金额 100%-200%的标准 D.按应付金额 50%-100%的标准 答案:D 28.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当首先安排补休,若不能补休时,可采用 下列哪种方式。( )

A.不低于工资的 50%的加班工资 B.不低于工资的 100%的加班工资 C.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加班工资 D.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加班工资 答案:D 29.劳动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变化,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答案:对

30.法律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答案:对

31.劳动合同变更是在劳动合同已经依法生效,并完全履行后发生的。答案:错

32.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变更,任何一方不可凌驾于 另一方的意志之上。 答案:对

33.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自己认定劳动者是否能 从事原工作。 答案:错

34.下列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的是 A.平等自愿原则; B.协商一致原则; C.合法性原则; D.公平公正原则。 答案:D 35.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对原聘用合同 中约定的内容进行增删或重新约定的行为。 A.聘用合同的解除; B.聘用合同的变更; C.聘用合同的中止; D.聘用合同的履行。 答案:B 36.下列不是劳动合同解除要条件的是 。

A.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 者协商后,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因此相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使劳动者适应 工作要求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 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D.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重大经营方式调整等企业内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 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答案:C 37.下列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合同履行义务的是 。 A.遵纪守法的义务; B.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 C.勤勉敬业的义务;

D.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特定事项的义务; 答案:B 38.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 小时。 A.1; B.2; C.3; D.4。 答案:A 39.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尚未履行之前,提前结束劳动人事关系的 行为。 答案:对 40.在用人单位不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劳 动者应当事先告知,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错

41.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正常终止用人单位不予续签时,有获得经 济补偿的权利。 答案:对

4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议协商解除合同情况下解除和终止合同,可不给予经济补偿。答案:对

43.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事先约定即可。答案:错

44.下列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是 A.用人单位提议协商解除合同; B.单位提前解除合同; C.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 D.单位破产裁员解除合同。 答案:C 4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 A.一; B.二; C.三; D.四。 答案:A 46.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项不包括 。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 D.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的。 答案:D 47.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是 。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D.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答案:A 48.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处于下列哪一项情况 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 )

A.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1 倍数额以内 B.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2 倍数额以内 C.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 D.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4 倍数额以内 答案:C 第三章 薪酬权利保护 1.经济地位权包括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财产权等,是经济权利的核心和基础。 答案:对 2.薪酬权的保护包括国家以及用人单位两个层面。 答案:对 3.获得劳动报酬是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是劳动关系的最核心和最 基本的问题。 答案:对 4.奖金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答案:错 5.工资除了以法定货币支付,也可用实物及有价证券支付。 答案:错 6.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劳动保护费等。 答案:错 7.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 资。 答案:对 8.同工同酬是管理公正性的体现 ,它不仅包括工资,还应包括其他福利待遇。 答案:对 9.最低工资保障是国家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依法定程序确定的 最低工资限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答案:对

10.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答案:错 11.薪酬构成也是计量 人工成本的重要指标。 A.政治组织; B.文化组织; C.生态组织; D.经济组织。 答案:D 12.工资支付权是指劳动者领取 所应享有的权利。 A.福利费; B.劳动保护费; C.投资收入; D.工资报酬。 答案:D 13.下列不属于计时工资的是

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D.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答案:D 14.工资总额中不包括的项目是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D.特殊情况下的支付的工资。 答案:C 15.是指在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相同 情况下,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 A.薪酬协商决定权; B.同工同酬权; C.工资支付保障权; D.最低工资保障权。 答案:B 16.工资应当以 支付

A.法定货币; B.实物; C.有价证券; D.股票。 答案:A 17.国际上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般相当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 A.10%~30%; B.20%~40%; C.30%~50%; D.40%~60%。 答案:D 18.经济地位权不包括 A.经济平等权; B.经济保障权; C.经济自由权; D.财产权。 答案:B 19.是我国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 A.工资集体协商; B.工资协议; C.工资报酬; D.工资标准。 答案:A 20.社会活动不包括

A.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B.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 议

C.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D.外出旅游 答案:D 21.不属于工资支付权的是 A.延期领取权; B.按时领取权; C.全额领取权;

D.以法定货币领取权。 答案:A 22.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 A.10%; B.20%; C.30%; D.40%。 答案:B 23.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有权自主进行薪酬分配,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薪酬制度,并 通过协商,公平合法地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 答案:对

24.能力薪酬应充分体现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贡献。答案:错

2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其中,绩效工资包括岗位 工资、薪级工资。 答案:错

26.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 参与收益分配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针。 答案:对

27.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答案:对 28.(

) 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 贡献的科技人员。 A.奖励股权; B.股权出售; C.技术折股; D.股权购买。 答案:A 29.事业单位岗位不包括 A.专业技术岗位; B.非技术岗位; C.管理岗位;

D.工勤技能岗位。 答案:B 30.专业技术人员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不包括 A.工作职责的大小; B.工作难度的强弱; C.工作条件的优劣; D.个人能力的高低。 答案:D 31.主要体现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A.岗位工资; B.薪级工资; C.绩效工资;

D.事业单位津贴补贴。 答案:B 32.用于奖励股权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只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三年税后利润形 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 A.15%; B.25%; C.35%; D.45% 。 答案:C 33.福利是薪酬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经济和社会权益保护 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答案:对

34.改革开放以来,为提高国有单位的活力,国家提出了福利保障货币化和社会化的目标, 并采取了“明补”转“暗补”的措施。 答案:错

35.法定福利项目及其支出,是指为法律所承认并可作为单位人工成本在税前扣除的福利项 目和费用。 答案:对 36.津贴一般是指由于工作环境的临时性变化带来劳动者收入相对减少或支出相对增加而 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助性报酬。 答案:错

3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其发放项目、水平和方式等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 的制度。 答案:错

38.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 倾斜。 答案:错

39.我国假期制度主要由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病假制度和产假制度组成。答案:对

40.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答案:对

4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案:错

42.优抚制度是指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葬及对其生前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待遇制 度,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答案:对

43.不属于我国传统上所指的职工福利的是 A.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险;

B.为减轻职工家务劳动,提供生活上的方便条件而提供的各种集体福利设施; C.为减轻职工生活困难而建立的各种补贴制度; D.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的设施或活动。 答案:A 4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部分 A.11%; B.12%; C.13%; D.14%。 答案:D 45.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 责任

A.法律; B.刑事; C.纪律; D.民事。 答案:C 46.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 年,与配偶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A.一; B.二; C.三; D.四。 答案:A 47.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天。 A.十; B.二十; C.三十; D.四十。 答案:C 48.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工资收入的 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 A.100%; B.200%; C.300%; D.400%。 答案:C 49.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天

A.五; B.十; C.十五; D.二十。 答案:C 50.下列不属于我国的假期制度的是 A.探亲制度; B.退休制度; C.年休假制度; D.病假制度。 答案:B 51.是国家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每年有组织的分期轮休的制度。 A.探亲制度; B.年休假制度; C.病假制度; D.产假制度。 答案:B 52.优抚制度不包括 A.丧葬补助费; B.一次性抚恤金;

C.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D.职工探亲费。 答案:D 第四章 职业发展权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一定的职业资格是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起 点,也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重要阶梯。 答案:对 2.职业许可设定权属于国家权力。由于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因 此,属于国家司法权的范畴。 答案:错 3.直接关系“安全”是职业许可设置的核心标准。 答案:对 4.专业技术人员有申请并公正获得职业资格特别是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职业资格的 权利。 答案:对 5.就业准入和职业许可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必要性审查。 答案:错 6.《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方式中应当设行政许可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不能够解决的。 答案:D 7.职业许可设置的核心标准是直接关系“安全”。所谓“安全”标准,不包括 。

A.国家安全; B.公共安全; C.人身安全; D.工作安全。 答案:D 8.下列中不利于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的是 。

A.实行考培结合; B.严格保密制度; C.坚持自愿培训;

D.完善考试培训的监督。 答案:A 9.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于

,是从职称制度和劳动技能鉴定制度发展而来的。 A.20 世纪 60 年代; B.20 世纪 70 年代; C.20 世纪 80 年代; D.20 世纪 90 年代; 答案:D 10.各地发证机关更换、补发证书要有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所有补发证书的全部原始材 料要

存档备查。 A.一人一册; B.一人多册; C.多人多册; D.多人一册。 答案:A 11.专业技术岗位及等级设置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务名称、职务等级、岗位设置、岗 位等级、编制标准的确定等。 答案:对

12.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外语一般都做出了要求,其中,中级职务,掌握一门外语;副高级职务,熟练掌握两门外语;正高级职务,熟练掌握两门以上外语。 答案:错 13.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时,该评委本人可以不用回避。 答案:错

14.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唯一条件。答案:错

1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加快信 息化建设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 答案:对

16.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的基本条件包括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身体条件。A.能力素质; B.传统思维; C.外语水平; D.危险意识。 答案:A 17.大学生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 。 A.“员”级职务; B.“助师”级职务; C.中级职务; D.高级职务。 答案:B 18.中级职务应 。

A.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B.掌握一门外语; C.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D.熟练掌握多门外语。 答案:B 1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改革后,统一将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个等级。 A.10; B.11; C.12; D.13; 答案:D 20.下列不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条件是()。 A.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 B.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C.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等专业技术工 作的;

D.年龄较大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长的。 答案:D 21.用人单位不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因此单位不用建立继续教育各项 制度。 答案:错

22.国家应通过立法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权利,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和体系,明确个 人、单位和政府在继续教育中的不同职责和任务。 答案:对

23.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继续教育各项制度。 答案:对

24.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 50%以上应用 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答案:错 25.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控制额 度开支。 答案:对

26.专业技术人员是接受继续教育的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答案:对

27.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有 企业承担。 答案:错

28.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A.1%; B.1.5%; C.2%; D.2.5%。 答案:B 29.2010 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要实施 项

重大人才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其中之一。 A.10; B.11; C.12; D.13。 答案:C 30.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培训,不包括 。

A.岗前培训; B.在岗培训; C.转岗培训; D.晋升培训。 答案:D

第20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新京报讯 (记者魏铭言)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今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正式实施。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清官难断家务事”,外界又不便介入。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此外,今起实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将各地养老机构原有的床位数高门槛,统一降至“10张以上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床位”。

此前,多数地方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规模上,认定“门槛”较高。比如北京,拥有30张以上的养老床位,才能归为养老机构,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

同步实施的还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将被追责;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

《员工权益保障工作总结.doc》
员工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会计个人工作总结专业技术个人总结销售个人工作总结员工个人工作总结党员个人工作总结医生个人工作总结护士个人工作总结村干部个人总结试用期工作总结出纳个人工作总结文员个人工作总结银行个人工作总结秘书个人工作总结办公室个人总结其他个人工作总结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