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2020-08-15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0915军工涉密 法律法规

军工涉密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1、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 ..........2

2、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7

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3

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17

5、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2

2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国资委,证监会,总装备部,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新路子,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军工企业活力,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引导下,军工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军工行业整体改革步伐缓慢,多数企业产权结构单

一、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国防科技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难以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军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许多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非军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活动,军工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已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新体系的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不断深化,也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目前除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军工企业外,多数军工企业承担的是军民两用产品或一般军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改变了单一生产军品的状况。军工企业既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骨干力量,又是国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在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完全可以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新体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二、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武器装备建设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切实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发展能力和整体素质,更好地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六)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同武器装备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坚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有效监控,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坚持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军工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三、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七)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八)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九)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十)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十二)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四、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十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十五)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

(十六)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严禁发生泄密事件。规范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十七)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十九)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二十一)加强军工设备设施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军工设备设施使用、处置行为,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受损害,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十二)改革完善军品税收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的军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应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稳步实施、规范有序、有效监管的原则,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 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下同)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第六条 军工企业改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军工企业应按目录规定的类型进行改制。

第二章 改制类型

第八条 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第九条 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

第十条 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一条 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二条 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参与其改制。 第十三条 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第十四条 鼓励军工企业之间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化重组进行改制。对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小核心大协作、减少重复建设,有利于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协调发展的重组改制,可以放宽改制类型的限制。

第三章 改制要求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现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

(二)改变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性质;

(三)处置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确保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确保军工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八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 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等事项,在召开董事会研究相关议题前,应获得国防科工委同意;在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前,正式方案应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

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 军工企业改制应向职工公布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二)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除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一)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

(二)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三)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 军工企业改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及改制后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根据保密需要明确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变更或重新取证申请。

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有关变更、取证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建立保密责任制度,涉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密期限内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

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正式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负责对拟任人选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业改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签订保密协议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军品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其中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

(二)军工企业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1);

(三)安全保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2);

(四)军工国防资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章程(或草案);

(六)参与出资各方出具同意的意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

(七)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

(八)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军工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申请人还应编制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受理、审查和批准;审验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等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军贸公司改制或改变原有股本结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涉及重点保军企业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制。改制类型、参与改制单位、军工设备设施处置、职工安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改制企业涉及军品的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安全保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政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后、以及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等监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改制企业涉及军品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改制企业应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按照监管单位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军工企业改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防科工委将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实施改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改制直至限期退回原建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审批同意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的受理、审查、批准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违反规定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军品专用配套任务的单位改制、重组、上市涉及军工资产权属变更和处置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

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工改[2007]1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我委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等活动中,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事务、证券发行保荐及常年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对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实施资格审查。申请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执业资格;其中涉及证券服务业务的,需具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业资格;

(二)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三)主要负责人及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

(四)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涉密资格审查;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五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当提出资格审查的申请,并向国防科工委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主要负责人、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应注明是否有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三)章程、最近通过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的从(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获得表彰奖励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国防科工委应以适当形式公布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第七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如有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并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八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对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加强管理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妥善管理各种涉密信息载体并登记造册。涉密人员保密协议、涉密信息载体登记表等应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九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军品信息。

第十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在每年一季度末,应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上年度涉及军品中介业务情况。在执行委托业务时,如发现委托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规定的,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等通过资格审查的;

(二)通过资格审查后发生泄露军品秘密的;

(三)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且逾期未重新申请资格审查的。

第十二条

不再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签订新的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服务合同,并在十二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请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违反本规定选择中介机构的,国防科工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依照《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应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申请,不得违规办理,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违规办理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为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科工安密〔2011〕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安全保密条件

第六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要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

2.涉密人员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1.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1.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军工单位选择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八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第三章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九条 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条 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一)涉密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二)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三)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四)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五)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六)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军工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安全保密管理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 军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规定,督促咨询服务单位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国防科工局视情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军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国防科工局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人员有渎职、失职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中国证监会 www.daodoc.com 时间:2010-08-02

答: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 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问题与解答问题汇总

(二)】

推荐第2篇:军工涉密条件备案准备工作事项

军工涉密条件备案准备工作事项

以下内容摘自《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七项保密条件: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制度、人员、场所、设备保障

安全保密条件

第一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此4项为终止项)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分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连续2年盈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以项定岗、以岗定人)

5、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不能是业务部门人员,此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门有协调能力)

(四)制度条件

1、建立9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公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可单位统一组织观看教育片和参观展览,需有书面计划并纪录存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保密室)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窗户要安装防盗网),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监控不能装在保密室内)、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1、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我们可不配)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以满足工作需要为依据)

第二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三条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1、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2、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也是登记表,为全过程管控),集中统一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3、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4、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5、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手机不可带入保密室)

6、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7、新闻宣传

涉及到涉密项目的信息内容不可对外宣传。(需甲方同意对外发布的内容方可发布。《保密法》第29条涉及军工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履行审批手续)

监督检查

第四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国防科工局视情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责任追究

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以下内容摘自《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颁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二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政策、规范要求;

(二)负责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等提供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条件审查;

(三)负责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报备咨询服务单位审查审批;

(四)负责统一发布《名录》、颁发《合格证书》;

(五)负责备案咨询服务单位变更、撤销等审查审批;

(六)对各省(区、市)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审批;

(四)受理、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咨询服务单位的变更、撤销等工作,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委托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负责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相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保密条件具体要求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的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安全保密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资格。 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 第七条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要划定专门区域,做到集中、可控。涉密场所应当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护栏和防盗报警装置。处理机密级以上(含机密级) 事项的涉密场所还应当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需可存储30天以上)和入侵报警装置。(摄像头不能装在保密室内,对准保密室内门口)

第八条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根据所处理、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粘贴标签,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

第九条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安全保密管理具体措施

第十条军工单位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要求、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情况,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等级作出界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并根据从业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

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3、保密期限到期后要经甲方审查决定,方可解密。

第十二条任用、聘用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咨询服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个人经历、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家庭社会关系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涉密咨询服务。(审查内容有:户口本、个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证明、结婚证、配偶单位出具的证明,此内容文件需存档。有在境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需有书面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应当将管理、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及涉密设备列出清单,移交单位,不得私自留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实行脱密期管理,一般涉密人员 1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核心涉密人员3年。在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工作,不得擅自出境,不得为境外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小化”原则,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第十六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维修应当选择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和销毁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 第十八条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或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严禁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无标志的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存储介质, 禁止在低密级存储介质上存储高密级信息,信息交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应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安全保密产品,依据安全策略进行配置和管理,采取必要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病毒和恶意代码防护、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等措施,对软、硬件设备接入和信息输出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对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帐,明确专人管理,其维修、维护应当全程旁站陪同,丢设备报废、销毁要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无线话筒等设备,涉密场所不得带入3G手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带入手机。

第二十四条分包涉密业务,应当选择列入《名录》的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确项目级与安全保密要求,并监督安全保密协议的执行。

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密条件备案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填写《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2份、电子版光盘1份)(电子档的材料中,申请书为word格式、其它的为PDF格式,申请书需在认证中心网站上下载):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股东的身份证(自然人)、合伙协议(合伙企业))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2年度)

(六)经营或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年)

(七)国防科工局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需甲方给出证明或合作意向书并加盖甲方的公章) 其中,拟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军工集团(十大军工集团)提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向国防科工局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提出申请。为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单位提供涉密业务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对方。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组成审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负责人由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指定,审查组成员2至5人(包括1-2名保密技术检查人员)。

第二十八条 现场审查按照《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为符合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和保密工作档案;

(四)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七)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审查合格单位由各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国防那个科工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列入《名录》的决定,《名录》由国防科工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密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提前6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 (现场审查时涉密人员只有十几人的需全员参加闭卷考试)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咨询服务单位实行保密年度自查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三十五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一)备案有效期届满;

(二)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单位搬迁等涉密场所保密环境和技术安全措施发生重大改变。第三十六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出备案,停止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造成泄密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

(二)出租、转让、转借《合格证书》;

(三)跨省(区、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

(四)选择为列入《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咨询服务;

(五)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

(六)严重违法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

(七)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军工单位违反规定,委托《名录》之外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腐败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则

第三十九条已经取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要求,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视情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核实和备案。

第四十条取得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单位跨省(区、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

备注:

1、《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也就是看过机密文件的人需要签字确认。)

2、《保密法》第17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保密法》第13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未经定密授权的单位,无权定密,应由甲方出具定密依据;甲方没有定密的,乙方无权定密。)

3、标志样式和方法:纸质文件应在左上角标注;电子文档应在文件名中标注密级。光介质、电磁介质及电子设备应在壳体和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解密或调整以后应当在原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或变更的标志。(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推荐第3篇: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迁安益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公司总经办和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1 第七条 公司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及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出国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涉密任务或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制度,在对涉密人员进行涉密等级界定和其已签订《保密责任书》的基础上,审批发放保密津贴。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随工作岗位和承担任务的实际涉密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承担多项涉密任务或一人多岗的,以涉密等级最高的任务或岗位确定其涉密等级和保密津贴。

第十四条 保密津贴发放标准:一般涉密人员保密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第六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接触国家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公司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公司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公司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应注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公司劝其(包括通过其家人、亲属劝其)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公司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公司可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岗涉密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受聘于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涉密人员在脱离原涉密岗位3年内不准到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岗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准因私出国(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按照《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出国(境)可能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涉密人员,公司可不批准其出国(境)。

第七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因私出国、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 (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等级审定和变更;(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4 (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境、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公司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有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涉密人员行为准则

涉密人员行为准则版本/修订状态:1.0适用范围:

1.2.1本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涉密人员。

1.2.2公司非涉密人员参照本准则执行。

术语与定义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企业安全的资料;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公司的重大战略与规划、投资与管理;经营管理部门的的生产计划、统计分析、质量管控、采购与成本;营销部门的销售计划、统计分析、营销推广方案、售后服务纠纷、配件成本;技术部门的研发资料信息、专利与成果,如产品调研、工艺与流程、图纸与样品、项目执行与管理等;公告信息;试制试验信息;销售服务商信息、配套物流信息、用户信息、工程基建信息;进出口业务与海外市场开拓资料;公司领导的重要信息资料、日常工作行程安排;重要的生产及办公场所;重要的财务信息;重要的人事薪酬信息、员工档案资料;重要的法务信息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中产生、管理和掌握或经常接触公司秘密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涉及

采购、技术研发、试验认证、销售、质量、生产管理、基建技改、财务、人事、法务和信息管理等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常接触上述业务的人员。

职责与权限

人事行政部是公司涉密主管部门

各本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本部涉密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为本部门涉密人员培训和管理的部门。

法务与审计部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准则的执行情况。

每名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并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该问、看、说公司的秘密事项,绝不问、看、说。

管理内容与要求

工作场所准则

工作时间内,非工作需要无关人员不得无故在工作场所逗留,禁止未经批准安排公司以外人员进入

工作场所参观,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办公室、试制车间或生产车间。(外来人员去洽谈室或会议室)

外来人员到公司参观、交流,应填写《参观接待申请表》,呈本部级(含)以上领导批准,由人事

行政部统一安排。凡属于公司秘密产品、设备、材料等,原则上不能参观,不对外介绍,在必要时应予遮盖,妥善看管。严禁未经批准在禁拍区域拍照。

文件管理准则

办公用品和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后马上归还到指定位置, 办公电脑和文件不得带回家,需要

带出公司时必须得到书面批准(即涉密审批)。

下班离开前,清理自己的办公区域,归位办公用品和座椅,重要文件和票据放入文件柜和抽屉中,

锁好文件柜和抽屉,关闭各类电源和门窗(5S)。

在使用传真机或复印机后,取走所有原件及副本;按规定销毁不再使用的含有(绝密)机密信息的

副本。

未经同意不许翻看他人的文件、资料,不许无保密措施存放涉密文件、资料,不许在非保密场所谈

论涉密话题或内容,未经批准不许擅自复印、抄录、转借与自身工作无关的公司资料、文件;不许隐瞒可能导致泄密事件的行为。

严禁泄露公司秘密和未经披露的会议内容与决议、经营数据、信息,严禁未经批准以任何方式使第

三方获取公司保密信息。

不得通过平信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合同等)。

凡需要借阅、复印或借出各种涉密文件、资料,经办人必须填写《涉密审批表》或者《档案利用审

批表》,经审批后方可使用;进行复印时,不得擅自多印或私存复印件(含集团重要文件及领导重要讲话*只限少数人知悉的)。

信息安全准则

涉密人员的计算机设置开机口令和屏幕保密口令,并定期更换(口令长度不能少于6位且必须包含

字母)。

涉密人员必须对自己的OA系统登陆口令和密码保密。

因工作原因需要借阅或携带便携电脑或涉密存储介质外出时,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关措

施确保安全。

由信息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个人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

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涉密会议准则

涉及公司保密内容的各类会议、商务会谈,未经公司与会最高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传

递、泄露有关信息。

会议的宣传报道和传达贯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执行(重要会议的报道,一般要相关领导核

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透露和扩大传达范围,更不准任意翻印和私抄会议文件。

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资料,会议结束后,应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收回。

出差或外派行为准则

非因公外出时禁止携带涉密资料。

因公外出只允许携带工作相关文档,携带外出的保密资料需首先通过书面审批,在离开公司时出示

经过审批的有效凭证。

涉密资料在出差期间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远程登陆办公自动化系统,应使用自带的笔记本电脑或内部单位电脑,不得在不安全的场所登录系

统。

对外行为准则

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签订合同)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印章管理)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包括电视、报刊、网络等)发表意见、消息;(接待媒体)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各类庆典、集会等)

(5)对业务关联单位或人员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供应商、经销商)

除非获得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所有人员不得接受记者、咨询顾问等人员的采访或访问

当接到律师、公检法人员、调查人员或其他执行人员的要求,需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资料时,必

须将此要求转交公司法务部门处理。

接待人员不应向供应商/合作商透露业务范围之外的公司技术(保密车型及技术)、商务情况(未发

布的商务政策),不随意做出任何与公司相关的承诺(优惠购车),不在授权范围之外行事, 已经承诺和双方达成意向的事宜应当做正式记录。

在对外交流、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参加各类展览活动,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

章时,不得涉及公司秘密的实质性内容。

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通讯、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及公司秘密事项;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图纸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参加宴会或陪同外来人员参观游览。

涉密审批

公司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密级和解密参照公司《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公司秘密事项由产生秘密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司机密和绝密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对外的宣传推广工作中,如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业务实际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附则

任何违反本准则的员工,都将受到公司行政处分以及经济处罚等,触犯法律的还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若上级未能对其下属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承担连带责任,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罚。

增强保密意识、自觉保守秘密、制止他人泄密、勇于揭发泄密行为。

推荐第5篇: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一、在岗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一)、我单位涉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对在岗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登记表,并报区保密局备案。

(二)、坚持涉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上岗前,对涉密人员要严把政审关,同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在涉密岗位工作。

(三)、涉密人员上网时要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涉密人员、所在机关或单位、人事管理单门各执一份。保密承诺一经签订,涉密人员在岗期间长期有效。

(四)、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每年要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状》,并参加不少两次的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培训。

(五)、注重对涉密人员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的考察,对不符合条件者及时调整岗位。

(六)、涉密人员在本职范围内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和做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及产生严重后果的言行,有权进行抵制直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安全部门报告。

二、离岗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移交所经管的涉密

文件、资料及其它秘密载体,并签订《保密承诺书》(离岗人员)。经本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离岗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2年。脱密期自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三)、涉密人员在岗脱密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推荐第6篇:涉密人员保证书

2016涉密人员保证书

涉密人员保证书 签订工作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根据省公司保密工作统一部署,公司保密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涉密人员保证书》、《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以及《员工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签订保证书和承诺书作为本单位、本部室落实保密责任,开展保密教育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组织落实。

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保证书》,组织员工签订《员工保密承诺书》。同时,按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认真做好所属单位的签订工作,并将签订情况统计备案,于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同志处。

三、公司机关涉密人员(含借调、借用人员)签订《涉密人员保证书》;机关全体人员(含借调、借用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完毕后,做好统计备案工作,于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前送交总经理工作部**同志处。

四、各单位、各部室要加强对离岗(退休、调离、辞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及时组织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

五、本次涉密人员保证书、员工保密承诺书签订有效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附件:1.涉密人员保证书 2.3.4.涉密人员离岗保证书 员工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保证书、员工保密承诺书签订情况统计表 总经理工作部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推荐第7篇: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1、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3、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4、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5、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6、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推荐第8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涉密人员保密基本知识题库(有答案)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涉密人员保密基本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横线上)

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___________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安全、利益、一定范围】

2、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___________的规定确定密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3、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______________。【基本义务】

4、绝密级国家秘密是____________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______________的损害。【最重要、特别严重】

5、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____________ 的损害。【严重】

6、秘密级国家秘密是_____________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一般】

7、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密级、保密期限】

8、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做出标志。【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

9、除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外,其他机关、单位____________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_____________。【无权变更、知悉范围】

10、禁止非法复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秘密。【记录、存储】

11、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___________。【国家秘密】

12、不准在普通手机通话和发送短信中涉及____________。【国家秘密】

13、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_____________事项的岗位。【国家秘密】

14、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_________________,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____________,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保密教育培训、保密承诺书】

15、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________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____________的,不得批准出境。【危害、重大损失】

16、涉密人员脱密期届满的,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仍负有__________。【保密义务】

17、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清退所保管的涉密载体、签订______________以后,才能办理手续。【保密承诺书】

18、外聘工勤服务人员不得接触_____________。【国家秘密】

19、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实行脱密期管理,其中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_______年,重要涉密人员为_______年,一般涉密人员为________年。

3、

2、1】

20、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_______________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__________________》。【外聘专家、安全保密培训证书】

21、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___________。【物理隔离】

22、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_________和存储信息的___________确定。【处理、最高密级】

23、涉密计算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_________________。【安全保密产品】

24、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

25、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密计算机上__________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交叉】

26、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________________或者未采取______________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公共信息网络、保密措施】

27、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只要内容涉密,就应____________。【标明密级】

28、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登录如采用用户名加口令的方式,则系统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_______________。【一周(7天)】

29、处理秘密级信息的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______个字符。【8】 30、处理机密级信息的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__________个字符。【10】

31、绝密级计算机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口令或_____________身份鉴别措施。【智能卡或USBkey结合、生理特征】

32、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屏幕保护程序启动时间要求是不超过_______。【10分钟】

33、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____________。【审批手续】

34、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工作,带回时应当进行__________。【保密检查】

35、不准将普通手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连接。【涉密计算机(涉密信息系统)】

36、不得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送_____________。【涉密信息】

37、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现场维修时,应由有关人员___________陪同。【全程旁站】

38、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和一体机传输____________。【涉密信息】

39、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_________________连接。【普通电话线】

40、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低密级的计算机上】

41、个人因公外出,应把所携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涉密载体(秘密载体)】

42、机密级(含)以下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_________________中。【密码文件柜】

43、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_____________中。【密码保险柜】

44、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物流方式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_______、资料和其他物品。【文件】

4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上交叉使用。【涉密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

46、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_______或_______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物理、化学】

47、在涉密工作区域,禁止使用__________存储介质。【无标志】

48、不准将3G手机带入_____________。【涉密场所】

49、单位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应当进行___________。【保密审查】

50、为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载体制作、设备设施维修、展览展示、物资采购代理、信息系统集成和安全防范工程等服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在____________备案。【设计、施工、监理、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51、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_______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2】

52、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永久或长期居留权】

53、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审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书面审查、现场审查】

54、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接触、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的情况,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做出界定。【知悉、经管国家秘密】

55、国防科工局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

56、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明确安全保密要求。【委托协议、安全保密协议】

57、现场审查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现场审查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达到________以上(含)为符合条件。【90分】

58、安全保密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单位,_______后方可重新申请。【6个月】

59、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______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1年】

60、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有效期为________。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提前________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3年、60】

二、判断题(下列题目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禁止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4、“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原则。(√)

5、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6、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7、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8、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9、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10、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11、涉密人员之间可以互相交谈各自知悉的涉密事项。(×)

12、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3、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时,确因情况不明无法确定保密期限或者工作进程变化大无法确定知悉范围的,可只确定密级,不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4、对于同一类秘密事项,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在不同历史时期,确定的保密期限可能不同。(√)

15、纸质载体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在首页(或者封面)标明。(√)

16、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低密级和最短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17、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18、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5年。(×)

19、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20、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也不得接触。(×)

21、密级的变更包括降低或者提高密级等级。(√)

22、国家秘密解密后可以对社会完成公开。(×)

23、企业的技术成果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在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解密和对外提供。(√)

24、各级机关和涉密单位编发的内部工作简报都应定为国家秘密。(×)

25、不准在普通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

26、不得使用普通手机短信传送国家秘密信息。(√)

27、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并根据从业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28、核心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者经常处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事项的工作岗位。(×)

29、机关、单位在审查涉密人员能否从事涉密工作时,通常要审查本人的政治条件、本人的品质、家庭社会关系等。(√)

30、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审查和批准,并接受保密教育培训。(√)

31、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涉密岗位合法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32、经审查合格,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须按规定签订保密责任书或承诺书,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33、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4、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规定不适合继续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35、涉密人员与境外人员结婚或者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应当向单位报告。(√)

36、涉密人员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向单位报告。(√)

37、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涉密人员离岗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1年。(√)

38、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3年内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或外商独资企业工作。(√)

39、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或外国企业工作,但可以为境外组织或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40、外聘专家可以不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试。(×)

41、外聘专家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专家的从业经历、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家庭社会关系进行审查。(√)

42、涉密人员在境外遇到盘问、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时及报告。(√)

43、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可以不再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44、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后,就不再对本人在原涉密岗位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45、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然要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46、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应当将管理、使用的部分涉密载体,移交给单位。(×)

47、军工涉密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账,做到账务相符、适时更新。(√)

48、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并编排序号。(√)

49、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50、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委托保密工作机构定点的单位制作。(√)

51、国家秘密定点复制单位,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完成后其磁盘内的载体内容可以自行删除。(×)

52、传递涉密载体应当密封包装,装载涉密载体的信封或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53、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渠道传递。(√)

54、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经过单位领导批准以后,可以通过普通邮政“特快专递”传送。(×)

55、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56、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也可以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57、单位收到绝密级载体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58、单位内部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加盖复制戳记,视同原件管理,并进行登记。(√)

59、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涉密载体,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0、外出开会带回的涉密载体,可以自己保存。(×)

61、因公出差,且两人同行,可以携带密件到购物、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 6

2、个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交本单位文秘部门登记、管理。(√) 6

3、阅读、承办、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进行,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6

4、传阅秘密公文的人员很多,逐人逐份登记很麻烦,有时可以不登记,收回时自己在文件登记本上画个勾就可以了。(×) 6

5、某协作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协作范围内的绝密级图纸,该单位接待人员电话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就可以为其办理借阅手续。(×)

66、某领导携带涉密U盘参加行业工作会,会议要求报书面汇报材料,因时间紧急,该 领导使用涉密U盘,在所住宾馆商务中心的计算机上打印了机密级汇报材料,并在事后作了删除处理。(×)

67、某单位进行文件汇编工作时,少量摘抄了某涉密文件,经办人员认为该文件汇编册不涉密,可不标注密级。(×) 6

8、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应当随时掌握涉密载体的去向。(√)

69、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申明。(√) 70、个人因公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71、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不得进入购物、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 7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73、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保存,并有专人管理。(√) 7

4、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可以存放在带锁的普通文件柜中。(×)

75、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76、机关、单位每年应当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机构报告。(√)

77、销毁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并由销毁单位两人以上押运、监销。(√) 7

8、涉密载体不得作为废品出售。(√) 7

9、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根据所处理、存储信息的最低密级粘贴标签。(×)

80、涉密电子文档应当标注密级标志,密级标志不能与正文分离。(√) 8

1、涉密存储介质经文件删除并格式化处理后,仍不得作为非密介质使用。(√) 8

2、禁止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 8

3、U盘上的涉密信息,只要执行了删除程序就不可恢复了。(×) 8

4、对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的文件资料,可以带回家进行处理。(×)

85、因急需上报某军工项目评价报告,某单位领导批准将相关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加班处理。(×) 8

6、在对外交往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8

7、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88、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要点的内容进行登记,各环节的交接应当登记签收。(√)

89、未经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境外邮寄密品密件或随身携带密品密件出境。(√)

90、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要划定专门区域,做到集中、可控。(√) 9

1、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到涉密场所进行采访、照相、录像等活动。(√) 9

2、涉密场所应当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护栏和防盗报警装置,处理机密级(含)以上事项的涉密场所还应当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装置。(√) 9

3、涉密场所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的应当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测。(√)

94、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3G手机,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

95、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但是在单位的内部场地和内部人员中召开涉密会议时,因为内部事务的可控性,就不必考虑以上因素。(×)

96、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使用无线扩音、通信设备不能把音量开得太大。(×) 9

7、3G手机关机后可以带入涉密场所。(×) 9

8、普通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下,不存在泄密隐患。(×) 9

9、不得将普通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

100、某涉密人员将手机插入涉密计算机上充电,这种行为不会造成泄密。(×) 10

1、无线电话不保密,军线电话是保密的。(×) 10

2、数字移动电话传输的是数字信号,因此是保密的。(×)

10

3、在保密通信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允许在单位内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传递国家秘密。(×)

10

4、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10

5、严禁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10

6、不得将自己使用和保管的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擅自交给他人使用。(√) 10

7、电磁信号泄漏泄密的方式主要是辐射和传导两种方式。(√)

10

8、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蓝牙、红外和无线网卡。(√) 10

9、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应当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

110、无线联网功能硬件模块无法拆除的计算机可以作为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服务器、用户终端使用。(×)

1

11、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 1

12、严禁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1

13、为节约开支,可以将淘汰的涉密计算机交本单位非涉密部门使用。(×) 1

14、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未经国家指定的专业销密点销密,不得自行淘汰处理。(√) 1

15、在涉密场所使用的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网络连接的计算机不得安装视频、音频等输入装置。(√)

1

16、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1

17、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1

18、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私人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但要与国际互联网断开连接,待处理完涉密信息后可与互联网连接。(×) 1

19、禁止在机关单位登录互联网。(×)

120、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1

21、国家秘密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传递,但可以在单位内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传递。(×)

1

2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网络主页、电子公告栏、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张贴、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1

23、在上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时,只要拔下网线,断开互联网,就不会泄密。(×) 1

24、某公司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将存有涉密信息的U盘带回家,接入家用的计算机,并与互联网断开后,处理涉密信息。(×)

1

2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急需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可以先提供,后补办手续。(×) 1

26、对外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1

27、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特殊情况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办 理审批手续。(√)

1

28、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参加学术活动,出席会议或者发表研究文章,不得涉及涉密数据及相关信息。(√)

1

29、公开报道、出版或个人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由个人自审负责,不用事先经过审批。(×)

130、未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严禁公开报道尚属国家秘密的武器装备技术性能指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产量、发展规划等涉密内容。(√) 1

31、音像制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资料保管。(√)

1

32、保密教育和保密提醒是军工涉密业务咨询、审计、评估、招标等各项活动必须坚持的制度。(√)

1

33、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属于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1

34、发现国家秘密载体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应当在8小时内向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向上级报告不应超过24小时。(√)

1

35、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被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事件发现经过、责任人基本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1

36、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予立案。(√)

1

37、过失泄露一项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可不予立案,在单位内部处理。(×)

1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

39、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都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0、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不及时上报或隐匿不报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有关人员或领导人的责任。(√) 1

41、《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的。(√)

1

42、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1

4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咨询服务单位,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1

44、涉密人员 50人(含50)以上,100人以下的咨询服务单位,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1

45、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咨询服务单位,要有专门独立机构或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1

46、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1

47、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1

48、军工单位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拟委托单位安全保密条件进行审查。(×)

1

49、咨询服务单位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应当经过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150、取得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单位跨省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

三、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最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保密法》于(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C)

A、2010年9月5日 B、2010年10月1日 C、2010年4月29日 D、2010年5月1日

2、下列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的是( )。(D)

A、大地咨询公司小张为A军工单位的某涉密咨询项目制订了实施方案(秘密级),因该项目确属国家重点项目,必须在年内尽快实施并完成,经请示领导批准后,小张迅速把实施方案从互联网用加密邮件传给A军工单位,以保证该项目按期完成。

B、大地咨询公司小张参加了某涉密项目课题组,该项目的很多涉密资料和素材对他撰写博士论文有很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小张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后,将这些资料刻盘后带回家学习,并将博士论文做了脱密处理。

C、大地咨询公司小张参加某涉密项目研讨会,因参会人员都是涉密人员,小张将A军 工单位某涉密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背景、内容等作了详细介绍,供大家参考和借鉴经验,获得了与会专家一致肯定和好评。

D、大地咨询公司小张参加某涉密项目研讨会带回来了数份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小张为了省事,免得麻烦,下了飞机连家也不回,先直接到单位把带回的文件资料全部交给了机要员。

3、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B)

A、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C、按照领导的意图确定

4、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的方针。(C) A、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B、便利各项工作的开展

C、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5、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C) A、国家公务员 B、共产党员 C、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6、机关、单位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 )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C)

A、保密法实施办法 B、保密规章制度 C、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7、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D)

A、绝密、机密 B、绝密、秘密 C、机密、秘密 D、绝密、机密、秘密

8、《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 )。(C)

A、保密管理方案 B、保密防护措施 C、国家秘密标志 D、保密责任人

9、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秘密解密后可以对社会完全公开,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在个别情况下,有的信息解密后仍有可能作为( )暂不对社会公开。(C)

A、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涉及个人隐私 B、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C、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涉及个人隐私

D、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1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 )。(C) A、变更 B、公开 C、解密

11、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 )。(B) A、具体范围 B、最小范围 C、合适范围 D、最大范围

12、变更密级或解密,应由( )。(B) A、密件使用单位决定

B、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C、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决定

13、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涉密载体应当编排顺序号。(A)

A、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B、提出管理要求 C、认真进行核对

14、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 )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A)

A、不得擅自改变 B、可以根据情况改变 C、可以改变

15、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 )手续。(A) A、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 B、交接 C、签字

16、任何情况下,不得向境外传递( )秘密载体。(C) A、机密级 B、秘密级 C、绝密级

17、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C) A、只能通过机要交通递送 B、只能通过机要通信递送 C、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派人直接递送

18、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送( )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销毁单位派专人押运监销。(C) A、公安部门 B、上级机关 C、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9、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 )手续,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指定场所监销。(C) A、清点 B、交接 C、审批、登记

20、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应按所存储信息的( )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A) A、最高 B、最低 C、相应

21、存储过国家秘密的信息介质可以( )密级使用。(A) A、提高 B、降低 C、解除

2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持有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 )(C) A、登记销毁 B、订卷归档 C、办理移交手续

2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四方面要求是( )。(A) A、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保密管理 B、运行安全、边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保密管理 C、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审计管理 D、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安全管理

24、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 ),并保持相对稳定。(C)

A、考评 B、考试 C、考核

25、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 )文件进行管理。(C) A、信息 B、密级资料 C、电磁

26、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 )文件进行管理。(C) A、普通 B、一般 C、密级

27、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必须实行( )。(B) A、防火墙隔离 B、物理隔离 C、逻辑隔离

28、下列不符合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要求的是( )。(B) A、不得连入互联网、普通电话网等公共信息网络 B、只要连入互联网时不处理涉密信息就可以 C、内部维修时应由有关人员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 D、送外维修时,应拆除硬盘等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部件

29、涉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 )检查。(B) A、安全性能 B、保密技术 C、不定期 D、保密

30、涉密会场不能使用的有( )。(C) A、音响 B、移动硬盘 C、无线话筒 D、有线鼠标和键盘

31、参加涉密会议、活动带回的涉密资料,个人( )留存。(B) A、确属工作需要可以 B、不得私自 C、视情况决定

32、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查明(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机关。(B) A、主要、次要责任者

B、被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C、事件属于什么性质

3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B) A、故意 B、故意或过失 C、过失

34、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 )。(C) A、6个月 B、1个月 C、3个月

35、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 )小时内,书面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C)

A、60 B、48 C、24

36、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件,机密级( )件或秘密级( )件的,应予立案。(C) A、1,2, 3 B、1, 3, 3 C、1, 3, 4

37、某领导外出时提包被窃,找回后发现包内钱物丢失,涉密文件完整无缺。这一事件( )。(C)

A、属于泄密事件 B、不应视为泄密事件 C、在不能证明文件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时,按泄密事件处理

38、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A)

A、3年以下 B、3年以上7年以下 C、3年以上 C、3年

39、《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自( )起施行。(A) A、2011年10月1日 B、2011年12月30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5月1日

40、任用、聘用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咨询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个人经历、政治表现、道德品质、( )进行审查。(B) A、工作表现 B、家庭社会关系 C、婚姻状况 D、个人信用

41、以下( )项不属于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是。(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B、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C、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D、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2、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 )都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具备一定的安全保密知识和工作技能。(B)

A、单位工勤人员 B、外聘专家 C、门卫值班人员 D、单位领导

43、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 ),明确安全保密要求。(B)

A、保密承诺书 B、安全保密协议 C、保密授权书 D、安全保密通知

4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在承担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时,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 )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D)

A、项目管理 B、项目协调 C、项目统筹 D、保密管理

45、以下( )项不属于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的组织条件。(E) A、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B、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C、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D、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E、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46、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 )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D)

A、项目管理 B、项目协调 C、项目统筹 D、保密管理

47、咨询服务单位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 )内不再予以备案。(B) A、2年 B、1年 C、18个月 D、3年

48、咨询服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国防科工局( )。(D) A、不予备案 B、2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C、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D、将其撤出备案

49、咨询服务单位应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 )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 )。(A)

A、12月底、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B、11月底、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C、12月底、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 D、11月底、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 50、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 )的,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D) A、偷逃税款 B、安全保密条件不符合要求 C、虚假出资 D、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是( )。(ABCEF) A、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录互联网 B、禁止在家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C、禁止涉密网与互联网连接或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D、禁止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 E、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F、禁止擅自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2、一切( )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ABCD) A、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B、政党、社会团体 C、企业事业单位 D、公民

3、机关、单位应当( ),加强保密检查。(ABCD) A、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B、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C、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D、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 )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ABC)

A、外交 B、公安 C、国家安全 D、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5、下列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是( )。(ABCD) 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C、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D、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三级。(ABC) A、绝密 B、机密 C、秘密 D、保密

7、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是( )(ACD) A、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 B、机密级不超过十五年 C、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 D、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8、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文件种类有( )。(BCE) A、通知 B、图表 C、图纸 D、会议纪要 E、地图 F、便函

9、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 )做出标志。(CD) A、最短保密期限 B、平均保密期限

C、最长保密期限 D、最高密级 E、最低密级

10、下面属于涉密经济数据管理的保密要求的( )是。(ABC)

A、不得向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涉密数据或者可据以推断涉密数据的统计资料,不得以“预测”等方式变相提供涉密数据

B、接收新闻单位采访、参加学术活动、出席会议或者发表研究文章时,不得涉及涉密数据及相关信息

C、报送、交换涉密数据,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D、复制涉密数据,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不要履行登记手续和加盖复制戳记

11、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 )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ABCD) A、收发 B、传递 C、使用 D、复制

12、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 ),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ABC)

A、确因工作需要 B、经过本机关、本单位领导批准 C、采取保密措施 D、保证载体连接互联网

13、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ABCDE) A、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B、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C、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D、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E、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4、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 )手续。(ABCD) A、清点 B、登记 C、编号 D、签收

15、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简称“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或者通过( )能够获取所承载的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ACD) A、观察 B、询问 C、测试 D、分析

1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BCD) A、涉密人员脱密期内可以因私出境 B、无线电话不保密,军线电话是保密的

C、U盘上的涉密信息,只要执行了删除程序就不可恢复

D、某单位进行文件汇编工作时,少量摘抄了某涉密文件的内容,经办人员认为该文件汇编册不涉密,可不标注密级

17、下面条件中,不符合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条件的是( )。(BCDE)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C、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D、曾被开除公职的 E、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

18、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包括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 )。(ABD) A、不得为境外人员或组织提供咨询或服务 B、不得擅自出境 C、不得为境内民营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 D、不得到外资企业工作

19、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 )。(ABC)

A、同步规划 B、同步建设 C、同步运行 D、同步管理

20、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ACDE) A、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B、在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C、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D、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E、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

21、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使用( )。(BCDE) A、有线鼠标和键盘 B、蓝牙 C、红外 D、无线鼠标和键盘 E、无线网卡

22、参加涉密会议、活动领取的涉密文件、资料使用和保管的要求是( )。(ABD) A、注明“会后收回”或不允许由会议代表带回单位的文件、资料,在会议结束时,要主动交还会议文件管理人员并办理手续,不得擅自摘抄、复印

B、允许带回单位的文件、资料,回单位后要立即交单位保密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C、参加涉密会议、活动发放的涉密文件、资料,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先私下复印一份,再将原件交还会议主办单位

D、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返回单位途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涉密载体管理规定,不得办理无关事项,以防丢失和被盗

E、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参加涉密会议

23、违反《保密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

A、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B、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C、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D、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2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ABCDE) A、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B、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C、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D、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E、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5、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以下条件是( )。(ABCDEFG) A、基本条件 B、组织条件 C、机构条件 D、制度条件 E、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F、场所条件 G、设备保障条件

26、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 )等服务。(ABCDE) A、咨询 B、审计 C、法律 D、评估评价 E、招标

27、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以下符合要求的是( )。(BCDE) A、在香港居住 B、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C、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D、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8、符合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场所要求的是( )。(ABCDE) A、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B、涉密场所安装防盗窗 C、涉密场所建立电子门禁系统 D、涉密场所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E、涉密场所建立入侵报警系统

29、符合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的设备保障条件的是( )。(ABCD) A、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B、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C、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D、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E、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但未列入年度预算

30、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对涉密人员管理,以下符合要求的是( )。(ABC) A、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B、从业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 C、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 D、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不必实行脱密期管理

31、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对涉密载体的管理以下符合要求的是( )。(ABD) A、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

B、制作、收发、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

C、复制、使用、保存、维修涉密载体,无需履行签收、登记等手续 D、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32、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ABCDEF) A、涉密人员管理 B、涉密载体管理 C、项目管理 D、涉密计算机管理 E、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F、外协管理

33、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对涉密计算机的管理以下不符合要求的是( )。(BCD) A、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 B、涉密计算机连接单位工作内网 C、涉密计算机安装无线网卡

D、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任何测评

E、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34、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对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符合要求的是( )。(ACE) A、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未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

B、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C、不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 D、使用手机谈论涉密事项 E、不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35、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撤出备案。(ABEF) A、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 B、出租、转让、转借《合格证书》 C、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D、注册地址变更的

E、选择未列入《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咨询服务 F、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

五、简答题

1、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答案: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四方面要求是什么?

答案:四方面要求如下: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保密管理。

3、对处理国家秘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案:(1)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账, 并指定专人管理; (2)禁止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连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 (3)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4)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报废应当符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答案:(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2)研究部署本单位保密工作;

(3)组织审定并落实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 (4)审查审批本单位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5、安全保密工作基本制度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答案: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6、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撤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答案:(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2)出租、转让、转借《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的; (3)跨省(区、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不按照细则规定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的;

(4)选择未列入《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咨询服务的; (5)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6)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7)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7、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案:(1)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录互联网; (2)禁止在家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3)禁止涉密网与互联网连接或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4)禁止私自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

(5)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6)禁止擅自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8、简述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要求? 答案:(1)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资格审查;

(2)涉密人员应主动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 (3)按照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4)涉密人员应每月进行保密自查,并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和考核; (5)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承诺书;

(6)涉密人员应严格实行出国(境)审批制度;

(7)涉密人员离岗应及时清退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涉密信息设备;

(8)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

9、您对做好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有哪些建议?

推荐第9篇: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甲方:临沂市海纳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

本责任书由甲方(临沂市海纳电子有限公司)与乙方(涉密人员本人)签订,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为了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涉密人员的责任主体地位,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国家秘密保密具体事项

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并标定密级的军品《计划任务书》、合同中所载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秘密内容;

确定保密期限的原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规定》,单位所定机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保密期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不满一年的以月计)。

二、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方有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权利;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单位保密制度,制定公司保密措施;

3、负责对乙方进行保密法规、保密制度和措施的培训;

4、对乙方履行保密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落实奖惩;

5、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变更。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单位保密制度的制定和保密措施的落实; (2)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有使用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透露国家秘密或国家秘密事项;

(2)不得窥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国家秘密;

(3)如发现国家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接受保密教育、培训;

(5)未经单位同意不得传递、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6)非公务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外出;因工作需要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外出,要严格执行单位保密管理制度规定;

(7)对本岗位工作中产生的涉密载体要及时标明密级并严格履行各种手续,采取保密措施;

(8)对承办的涉密事项和接触、使用的涉密载体,要严格执行《临沂市海纳电子有限公司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和《临沂市海纳电子有限公司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管理规定》,防止泄密;

(9)使用非涉密机上网时(无论是在工作区域内还是工作区域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因私出境或调离涉密岗位,在执行脱密期前主动告知甲方,并履行相关手续。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责任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国家秘密公开或解密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乙方在转岗、离岗、离职等调动后,要实行脱密期管理,重要涉密人员为两年,一般涉密人员为一年。

四、责任书的效力和变更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若需要任何更改,须经双方同意。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涉密人员脱密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承诺书。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临沂市海纳电子有限公司和脱密人员各执一份。

本人保证在离开涉密岗位脱密期内(重要涉密人员为两年,一般涉密人员为一年)继续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保守本人所掌握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原单位泄密的,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临沂市海纳电子有限公司(章)

保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保证人签字:

推荐第10篇:涉密人员保密协议书

xx学校保密委员会作为甲方,学校的涉密人员作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履行如下保密协议:

甲方:

1.对乙方进行保密资格审查,确定其承担xx项目的资格;

2.监督、检查、指导乙方的保密工作;

3.提供保密教育培训和有关学习资料;

4.监督保密津贴发放制度;

5.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按规定给予乙方相应奖励;

6.对在日常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据《xxxx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执行;

7.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乙方:(此项为重点考试内容)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xxx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2.接受xx组织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3.对本人所知悉和管理的涉密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留泄密隐患,在未解密之前,对涉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4.调离涉密岗位要按规定实行脱密期,脱密期满后仍需继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信息;

5.因乙方原因造成泄密的,按《xx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接受处理。

6.本协议终止后,依国家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本协议因乙方脱离岗位或涉密项目而自动终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保密委员会一份,乙方所在单位一份,本人一份)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1篇: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承诺:

一、不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

二、不在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不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四、不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者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下载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五、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六、不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或通过手机等通信工具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发送涉密短信;

七、不使用普通传真机或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或者将处理过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接入普通电话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八、不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九、不将淘汰、报废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非涉密载体处理;

十、不在涉密场所的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上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十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十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第12篇: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高昌区委网信办组织涉密人员签定保密承诺书,此次保密承诺书签定活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律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涉密人员在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做出以下承诺: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2、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岗位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知识教育,要求涉密人员带头履行承诺,带头学习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4、《保密承诺书》签订后,将建立保密承诺档案,保密承诺执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13篇: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编号:

保 密 承 诺 书

(适用在岗人员)

位:

名:

部门及职务:

涉密等级:

脱密期限:

·1·

监制

我已被告知获得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资格。为此,本人在岗期间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和法制责任,作出以下庄重承诺:

一、个人信息提供

本人保证,涉密资格审查时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都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伪造或隐瞒。

二、行为规范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携带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三)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四)不隐瞒本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2·

(六)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行为。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保证主动、及时向组织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泄密;

(二)有涉外婚恋行为;

(三)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境外定居;

(四)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和定居;

(五)拟辞职脱离本岗位;

(六)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四、出境申报

本人因私出境,须依照保密规定和按程序向本单位申报批准。未获批准前,不擅自出境。

五、离岗承诺

离岗时,本人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和签署《保密承诺书》。

六、领导责任(适用领导干部)

明确领导职责,在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党和国家所规定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3·

七、法律后果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本岗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的,自愿承担党纪、政纪和法律后果。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承诺人各留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所有条款本人已仔细阅读,明白无误,无任何异议。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4·

第14篇: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企业保密管理规定,履行保守企业技术、经济及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不以个人名义从事与本企业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相关的咨询和服务等活动,不利用本企业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会扩大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知晓范围。

三、个人发表论文、著作或公布信息时,涉及本企业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的,上报本企业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内容进行妥善处理。

四、不擅自携带涉及本企业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离开工作场所。

五、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涉密信息。

六、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主管领导签字: 承诺人签字: 2017年2月11日

第15篇: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为了使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xxx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保密规定,特签订本保密责任书。

一、本人作为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愿意严格履行下列保密义务和责任:

㈠本人对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国家和企业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的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安全。

㈡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秘密在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

㈢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不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严格涉密会议文件的保密管理。

㈣承办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涉密信息和载体时,不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稿件,不引用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不擅自将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稿件中。 ㈤不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和企业秘密。不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传真、计算机上传递、传输国家秘密,不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㈥不私自出国(境)。经批准因公或因私出境时,严格遵守保密法纪。

㈦不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时,要履行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的义务,严格执行脱密期内,不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擅自出境。

㈧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决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 ㈨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㈩若违反本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为本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证。

三、本《保密责任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保密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保密责任书》一式3份,签字方各执1份,存档1份。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名称:涉密岗位: 涉密人员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第16篇:3.3涉密人员责任

1.目的

明确0各岗位涉密人员对保密工作负的直接责任

2.范围

适用于0所有涉密人员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

3.2《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厅字200058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0年4月29日)。

4.术语和定义

5.职责

5.1熟悉本岗的工作要求;

5.2按照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6.具体内容

6.1保密委员会定期组织所有涉密人员学习保密制度,各组织成员了应解本岗位的工作职责;

6.2明确各成员在岗位工作中,岗位业务的保密事项;

6.3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7.保障措施 7.1保密委员会组织监督所有涉密成员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记录,报法定代表人确认;

7.2保密委员会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8.支持性表单

8.1《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8.2《涉密人员调查表》

8.3《保密工作部署记录表》

8.4《保密指责说明书》

8.5《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

9.附则

9.1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成员起草,仅限保密委员会成员查阅。

9.2制度的修订由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提出,报董事长裁决,保密委员会专人修订。

9.3 制度自签发日起生效。

第17篇: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未取得涉密资格,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2.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人事部门等对涉密人员的涉密资格进行审查,填写《涉密人员审查表》。

3.对涉密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保密培训。保证涉密人员知悉其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各级领导和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要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涉密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涉密人员应调离涉密岗位。

5.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涉密人员脱密期期限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六个月至三年。

6.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主动清退期保管和使用的秘密载体。

7、对申请辞职的涉密人员,要征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

8、涉密人员请假逾期不归,单位保密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18篇: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公司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共中共《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与《保密法》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提高保密工作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涉密人员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并按规定作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

三、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密来密往”的原则,严密明密混用和复制密码电报。

四、涉密人员在对外经济合作中提供资料,应遵守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事先报其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后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五、涉密人员在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新闻出版、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六、涉密人员对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涉密人员应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放在有保密性能的专用铁柜或保险柜内,并及时清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八、涉密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发生泄密事件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九、责任追究:涉密人员因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主管(签章):涉密人员:(签字)

日期:2011年4月20日

第19篇: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保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等;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一、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

二、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尤其是在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四、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或者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资料下载拷贝到涉密计算机上;

五、不得在网站、网页上公开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

六、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或通过手机等通信工具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发送涉密短信;

七、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或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或者将处理过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接入普通电话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八、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由无关人员使用和保管,或者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拷贝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硬件;

九、不得将淘汰、报废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非涉密载体处理;

十、不得在涉密场所的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上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第20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以下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条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保密条件

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100人(含100人)以上的,要有专门独立机构

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

2.涉密人员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1.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1.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军工单位选择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八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第三章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九条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条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一)涉密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二)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三)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四)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五)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赴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六)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军工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安全保密管理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军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规定,督促咨询服务单位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曰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 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国防科工局视情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军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国防科工局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的。

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曰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人员有渎职、失职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doc》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会计个人工作总结专业技术个人总结销售个人工作总结员工个人工作总结党员个人工作总结医生个人工作总结护士个人工作总结村干部个人总结试用期工作总结出纳个人工作总结文员个人工作总结银行个人工作总结秘书个人工作总结办公室个人总结其他个人工作总结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