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安全生产法总结 word

2020-04-18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贯彻安全生产法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的汇报――2005年3月2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下面,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本次会议汇报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请予审议。自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作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不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良好态势。2002年至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各项指标连年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比上年减少28%和13%,下降幅度名列全省第一,事故起数由2003年的全省第2位下降到2004年的第7位,死亡人数由2003年的第2位下降到2004年的第3位,连续三年杜绝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004年全市事故起数为2558起,死亡人数为817人,分别同比下降29.9%和21.2%,是我市近年来的最好水平。

一、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为在全社会迅速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学习教育和宣传普及活动,全民安全生产整体素质大大提高。一是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利用报纸、会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每年6月份,各级各有关部门都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征集万人签名,发放安全生产知识读本,举办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每年11月份,市安监部门都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以宣传《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十日行”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对违背《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曝光,将《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另外,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举办了两次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电视知识竞赛,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响。二是强化对各级安监干部的培训。《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市政府立即邀请国家参与《安全生产法》起草的专家,对市县两级有关领导干部及安监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工作制奠定了基础。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市安监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法》宣讲团,深入基层巡回宣讲,大大提高了各级安监人员的执法水平。三年来,共举办各类执法学习培训班24次,培训执法人员2100多人次。三是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学习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不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使他们大大提高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效夯实了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三年来,全市共举办培训班400多次,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3万多人次。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加强安委会建设,增强综合协调能力。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全面加强了安委会的建设。市安委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主任,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监察、安监、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把手担任成员,并逐一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市安委会设立了13个专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行业牵头部门一把手担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都按照统一要求,成立了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委会。市、县两级安委会都按照有关规定,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专业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在全市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二是加强机构建设,壮大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2001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又对安监机构进行了充实,增强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力量。去年市县两级又将安监部门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并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我市成为全省第一个市、县两级全部建立安全执法队伍的地级市,到去年底市、县两级安监干部总数达到257人。为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延伸到基层,各级进一步加强了乡(镇)、村(居)的安全管理网络建设,目前全市有164个镇(街)及重点园区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占总数的81%,配备专、兼职安监干部472人,全市6659个行政村和社区中有70%以上设立了专兼职安全员,初步形成了“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各级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紧迫感,市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以责任状的形式,将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市政府每年都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班组和每一个岗位,三年来,政府、部门签状率达到100%,企业、重点岗位签状率达到98%以上,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为切实解决当前由于所有制多元化造成的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断档断层的矛盾,2002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安全生产协会,在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发展会员720家,发行会刊32期,开展学术交流3次,加强了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有效推进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这一作法得到了国家安监局和省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切实抓好重大事故防堵整治事故隐患、防堵重大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防堵重大事故为重点,一手抓源头控制,一手抓隐患整治与监控,尽最大努力把事故风险和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一是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源头管理。一方面,狠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三年来,全市共组织对400多个项目进行了“三同时”审查。另一方面,加强了对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三年来,对2760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评价、评估。在对非煤矿山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从2003年开始,先后在危化品经营、生产、储存以及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等高危行业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年来,通过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先后对500多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了整治或停产停业整顿。二是坚持常规与重点相结合,全方位开展安全检查。近年来,我市根据每个季节、每个时期以及每个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把冬、夏两季的“四防”安全检查和五

一、十

一、元旦、春节等关键时期的安全检查固定为常规性检查,把非煤矿山、危化品、海上运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使安全检查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近年来,市政府每年都对各个重点时期、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全市综合性检查每年都在7次以上,专项检查在15次以上,去年全市组织各类常规性检查11次,专项检查22次,共抽调干部2000多人次,组织检查组457个,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关键岗位3600多个,查处了一批事故隐患,为下步搞好整治打下了基础。三是大力开展整治活动,深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为集中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连续三年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重点行业进行集中整治,使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秩序有了较大程度的好转,其中招远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了国家安监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推广。连续两年在

7、

8、9三个月开展了“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有效遏制了关键时期、关键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开展了“百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情况检查活动”、“评选百户安全生产管理示范单位活动”以及“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极大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别是去年3月份组织开展的“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百日会战活动”,是我市力度最大、效果最为明显的整治活动,这次活动由常务副市长担任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组织、监察、检察、法院、人事、公安、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将责任追究从事故发生后提前到隐患整改中,保证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会战”期间共投入资金1.3亿元,排查事故隐患3653处,整改隐患3568处,整改率达到97.7%,其中列入市级监管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128处,已完成整改125处。四是强化隐患监控,确保重点领域和部位的安全。重点领域和部位是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危险程度大的重点区位、行业和企业作为监控重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层层落实责任,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整治工作进一步得到深化。建立完善了“市重大危险源数据库”,2003年排查确定了218个市直重点监控单位,去年又新确定了486个重点监控区位,其中市级139个、县市区347个,全部分级、分行业逐一落实了监控部门和监控责任。实行了派驻安全生产监察员制度,每逢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都向非煤矿山、海上运输、危化品、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等关键部位派驻安全生产监察员,实施现场监控,确保万无一失。三年来全市共派驻安全生产监察员1400多人次,确保了重点部位的安全,遏制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五是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事故救援取得最大成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早在2001年我市就出台了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2003年进行了修订补充,在此基础上又陆续出台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海上交通和渔业生产、森林火灾、道路交通、非煤矿山、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火灾、燃气、拆房、煤矿、中毒等13个子预案,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组织演练。各县市区也都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了各类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在全市建立了反应快速、运转协调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三年来,全市共组织各类演练60多次,极大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与此同时,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去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区域性专业救援队伍——市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市海上搜救中心。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事故抢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渤海轮渡公司的“大华轮”在航行中失去动力、“英华轮”发生火灾、龙口市一矿山发生火灾等重大险情,都有效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避免了死亡事故的发生,将事故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今年前2个月又连续成功救助了4艘过往货轮,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近年来,市政府把落实责任、严格奖惩放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力推动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好转。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我市从2001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每年年终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同时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每年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内容,提前公布考核标准,确保工作落实。几年来,先后“一票否决”了3个市、1个市直部门和6个企业,增强了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制度。主要是实行黄牌警告制、集体谈话制和主要领导说明制,对违反规定出现责任事故的企业进行黄牌警告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隐患严重、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进行集体谈话,对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市直行业或企业,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安委会说明事故原因及整改措施。三年来全市共对15户企业实行了黄牌警告,对21个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进行了集体谈话,有12个市直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市安委会做出了事故说明,有效起到了警示作用。三是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发生的事故,由市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分清事故责任,搞好事故善后处理。同时实行“发生事故单位回访制”,对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三年来共处理事故210余起,按期结案率达到100%,共有292人受到经济处罚,278人受到行政处分,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对50多家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回访。尽管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一是从体制上看,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越来越多,在给我市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管的难度。二是从发展的压力上看,跨越发展、高速发展,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理论上讲,如果一个地区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安全生产事故将处于上升区间,目前我市正处在这个时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证安全,压力非常大。三是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看,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的存在。另外,部分群众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当前绝大多数事故是操作人员违章造成的,自己既是事故的制造者,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四是安全生产投入欠账较大,大多数企业没有按要求提足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设施设备比较陈旧,安全生产条件不尽完善。五是从安监队伍建设上看,我市安监机构设置、人员装备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还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素质也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安全生产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打造“全国最安全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今后,市政府将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安”的工作理念,以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抓好重大事故的防堵,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努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赶超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推荐第2篇:贯彻安全生产法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的汇报

――2005年3月2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下面,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本次会议汇报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自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作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不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良好态势。2002年至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各项指标连年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比上年减少28%和13%,下降幅度名列全省第一,事故起数由2003年的全省第2位下降到2004年的第7位,死亡人数由2003年的第2位下降到2004年的第3位,连续三年杜绝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004年全市事故起数为2558起,死亡人数为817人,分别同比下降29.9%和21.2%,是我市近年来的最好水平。

一、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为在全社会迅速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学习教育和宣传普及活动,全民安全生产整体素质大大提高。

一是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利用报纸、会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每年6月份,各级各有关部门都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征集万人签名,发放安全生产知识读本,举办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每年11月份,市安监部门都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以宣传《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十日行”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对违背《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曝光,将《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另外,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举办了两次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电视知识竞赛,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是强化对各级安监干部的培训。《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市政府立即邀请国家参与《安全生产法》起草的专家,对市县两级有关领导干部及安监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工作制奠定了基矗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市安监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法》宣讲团,深入基层巡回宣讲,大大提高了各级安监人员的执法水平。三年来,共举办各类执法学习培训班24次,培训执法人员2100多人次。

三是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学习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不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使他们大大提高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效夯实了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三年来,全市共举办培训班400多次,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3万多人次。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加强安委会建设,增强综合协调能力。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全面加强了安委会的建设。市安委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主任,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监察、安监、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把手担任成员,并逐一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市安委会设立了13个专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行业牵头部门一把手担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都按照统一要求,成立了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委会。市、县两级安委会都按照有关规定,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专业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在全市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二是加强机构建设,壮大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2001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又对安监机构进行了充实,增强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力量。去年市县两级又将安监部门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并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我市成为全省第一个市、县两级全部建立安全执法队伍的地级市,到去年底市、县两级安监干部总数达到257人。为把安

市区也都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了各类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在全市建立了反应快速、运转协调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三年来,全市共组织各类演练60多次,极大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与此同时,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去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区域性专业救援队伍——市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市海上搜救中心。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事故抢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渤海轮渡公司的“大华轮”在航行中失去动力、“英华轮”发生火灾、龙口市一矿山发生火灾等重大险情,都有效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避免了死亡事故的发生,将事故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今年前2个月又连续成功救助了4艘过往货轮,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近年来,市政府把落实责任、严格奖惩放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力推动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好转。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我市从2001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每年年终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同时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每年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内容,提前公布考核标准,确保工作落实。几年来,先后“一票否决”了3个市、1个市直部门和6个企业,增强了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制度。主要是实行黄牌警告制、集体谈话制和主要领导说明制,对违反规定出现责任事故的企业进行黄牌警告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隐患严重、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进行集体谈话,对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市直行业或企业,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安委会说明事故原因及整改措施。三年来全市共对15户企业实行了黄牌警告,对21个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进行了集体谈话,有12个市直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市安委会做出了事故说明,有效起到了警示作用。

三是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发生的事故,由市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分清事故责任,搞好事故善后处理。同时实行“发生事故单位回访制”,对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三年来共处理事故210余起,按期结案率达到100%,共有292人受到经济处罚,278人受到行政处分,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对50多家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回访。

尽管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一是从体制上看,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越来越多,在给我市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管的难度。二是从发展的压力上看,跨越发展、高速发展,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理论上讲,如果一个地区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安全生产事故将处于上升区间,目前我市正处在这个时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证安全,压力非常大。三是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看,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的存在。另外,部分群众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当前绝大多数事故是操作人员违章造成的,自己既是事故的制造者,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四是安全生产投入欠账较大,大多数企业没有按要求提足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设施设备比较陈旧,安全生产条件不尽完善。五是从安监队伍建设上看,我市安监机构设置、人员装备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还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素质也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安全生产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打造“全国最安全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今后,市政府将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安”的工作理念,以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抓好重大事故的防堵,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努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赶超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推荐第3篇:贯彻安全生产法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的汇报

――~年3月2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下面,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本次会议汇报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自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作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不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良好态势。2002年至~年,全市安全生产各项指标连年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比上年减少28%和13%,下降幅度名列全省第一,事故起数由~年的全省第2位下降到~年的第7位,死亡人数由~年的第2位下降到~年的第3位,连续三年杜绝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年全市事故起数为2558起,死亡人数为817人,分别同比下降29.9%和21.2%,是我市近年来的最好水平。

一、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为在全社会迅速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学习教育和宣传普及活动,全民安全生产整体素质大大提高。

一是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利用报纸、会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每年6月份,各级各有关部门都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征集万人签名,发放安全生产知识读本,举办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每年11月份,市安监部门都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以宣传《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十日行”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对违背《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曝光,将《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另外,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和~年连续举办了两次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电视知识竞赛,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是强化对各级安监干部的培训。《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市政府立即邀请国家参与《安全生产法》起草的专家,对市县两级有关领导干部及安监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工作制奠定了基矗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市安监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法》宣讲团,深入基层巡回宣讲,大大提高了各级安监人员的执法水平。三年来,共举办各类执法学习培训班24次,培训执法人员2100多人次。

三是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不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使他们大大提高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效夯实了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三年来,全市共举办培训班400多次,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3万多人次。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加强安委会建设,增强综合协调能力。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全面加强了安委会的建设。市安委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主任,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监察、安监、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把手担任成员,并逐一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市安委会设立了13个专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行业牵头部门一把手担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都按照统一要求,成立了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委会。市、县两级安委会都按照有关规定,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专业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在全市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二是加强机构建设,壮大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2001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又对安监机构进行了充实,增强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力量。去年市县两级又将安监部门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并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我市成为全省第一个市、县两级全部建立安全执法队伍的地级市,到去年底市、县两级安监干部总数达到257人。为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延伸到基层,各级进一步加强了乡(镇)、村(居)的安全管理网络建设,目前全市有164个镇(街)及重点园区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占总数的81%,配备专、兼职安监干部472人,全市6659个行政村和社区中有70%以上设立了专兼职安全员,初步形成了“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是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各级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紧迫感,市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以责任状的形式,将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市政府每年都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班组和每一个岗位,三年来,政府、部门签状率达到100%,企业、重点岗位签状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同时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每年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内容,提前公布考核标准,确保工作落实。几年来,先后“一票否决”了3个市、1个市直部门和6个企业,增强了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制度。主要是实行黄牌警告制、集体谈话制和主要领导说明制,对违反规定出现责任事故的企业进行黄牌警告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隐患严重、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进行集体谈话,对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市直行业或企业,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安委会说明事故原因及整改措施。三年来全市共对15户企业实行了黄牌警告,对21个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进行了集体谈话,有12个市直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市安委会做出了事故说明,有效起到了警示作用。

三是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发生的事故,由市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分清事故责任,搞好事故善后处理。同时实行“发生事故单位回访制”,对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三年来共处理事故210余起,按期结案率达到100%,共有292人受到经济处罚,278人受到行政处分,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对50多家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回访。

尽管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一是从体制上看,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越来越多,在给我市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管的难度。二是从发展的压力上看,跨越发展、高速发展,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理论上讲,如果一个地区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间,安全生产事故将处于上升区间,目前我市正处在这个时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证安全,压力非常大。三是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看,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的存在。另外,部分群众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当前绝大多数事故是操作人员违章造成的,自己既是事故的制造者,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四是安全生产投入欠账较大,大多数企业没有按要求提足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设施设备比较陈旧,安全生产条件不尽完善。五是从安监队伍建设上看,我市安监机构设置、人员装备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还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素质也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安全生产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打造“全国最安全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今后,市政府将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安”的工作理念,以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抓好重大事故的防堵,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努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赶超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推荐第4篇:贯彻安全生产法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的汇报――2005年3月2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下面,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本次会议汇报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请予审议。自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

市政府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作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不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良好态势。2002年至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各项指标连年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比上年减少28和13,下降幅度名列全省第一,事故起数由2003年的全省第2位下降到2004年的第7位,死亡人数由2003年的第2位下降到2004年的第3位,连续三年杜绝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004年全市事故起数为2558起,死亡人数为817人,分别同比下降29.9和21.2,是我市近年来的最好水平。

一、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为在全社会迅速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学习教育和宣传普及活动,全民安全生产整体素质大大提高。一是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利用报纸、会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每年6月份,各级各有关部门都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征集万人签名,发放安全生产知识读本,举办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每年11月份,市安监部门都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以宣传《安全生产法》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十日行”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对违背《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曝光,将《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另外,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举办了两次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电视知识竞赛,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和良好的社会反响。二是强化对各级安监干部的培训。《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市政府立即邀请国家参与《安全生产法》起草的专家,对市县两级有关领导干部及安监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工作制奠定了基础。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市安监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法》宣讲团,深入基层巡回宣讲,大大提高了各级安监人员的执法水平。三年来,共举办各类执法学习培训班24次,培训执法人员2100多人次。三是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学习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不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使他们大大提高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效夯实了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三年来,全市共举办培训班400多次,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3万多人次。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加强安委会建设,增强综合协调能力。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全面加强了安委会的建设。市安委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主任,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监察、安监、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把手担任成员,并逐一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市安委会设立了13个专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行业牵头部门一把手担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都按照统一要求,成立了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委会。市、县两级安委会都按照有关规定,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专业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在全市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全面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二是加强机构建设,壮大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2001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又对安监机构进行了充实,增强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力量。去年市县两级又将安监部门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并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我市成为全省第一个市、县两级全部建立安全执法队伍的地级市,到去年底市、县两级安监干部总数达到257人。为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延伸到基层,各级进一步加强了乡(镇)

推荐第5篇:李村三中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李村三中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校认真贯彻中心校要求落实的各项安全要求,将创建平安校园工作列为学校的头等大事,与学校德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各项防卫措施,使创安工作得到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

为深入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我校采取了一系列活动,特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有力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领导小组。

长: 冯利伟

员:马森茂 、李传继、高艳敏、

全体班主任 、

寝管教师、伙管处、门卫、超市负责人。

还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师生安全的各块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对应的专(兼)管人员、主管领导和分管校长,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校长直接抓,分管主任具体抓,各班主任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进行宣传动员,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1.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进一步提升学校对安全生产

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通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增强全校师生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学校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学习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3.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为契机,对师生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标准规定重新梳理,结合学校安全监察实际,进行系统学习,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学校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安全制度保证,实施扎实到位

1、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合同,将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内容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对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学校在学期初与学生家长明确学生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了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

4、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护校队巡逻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教师个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带学生外出,在校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就近、徒步原则。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

盲点,不出漏洞。

5、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学校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了及时快捷地开展工作,学校成立了现场指挥组、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抢救组等临时性机构。并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应对措施。每学期都进行紧急疏散的预演,收到良好的效果,为预防突发事件紧急疏散奠定基础。

三、全社会总动员,群防群治群利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们积极与镇派出所、卫生院、镇综合治理办等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校组织开展一系列道德、法制教育活动,邀请法制副校长、村治保主任到学校上专题法纪、安全知识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自护能力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周为重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等的安全教育。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1、利用班会、团队活动、活动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

2、还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

3、学校利用周一升旗活动时间强调安全事项。

4、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5、提倡走读学生步行上学,严禁学生乘坐“三无”车辆上学。

6、为了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发出倡议,“拒绝零食,从我做起”的签名活动。

六、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治整改

开展常规检查。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近期重点检查内容之一,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学校食堂、饮水卫生进行检查。

同时,加强对校园周边的综合整治。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向中小学反映,及时整改。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构建平安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让学生健康安全快乐的学习。

伊滨区李村三中 2014年11月12日

推荐第6篇:鸡场中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普定县鸡场中学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校根据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要求落实的各项安全要求,将创建平安校园工作列为学校的头等大事,与学校德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学校安全,预防为主”理念,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各项防卫措施,使创安工作得到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

为深入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我校采取了一系列活动,现将活动情况归纳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领导小组。

长: 曾应江

副组长:杨文祥

员:左华

洪涛

蔡德国

云涛

何颜

赵朝忠

赵庆林

程芳

陈富旭

程圣

程旭及全体班主任 。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情况,把各项安全工作认真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对应的专(兼)管人员、主管领导和分管校长,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校长直接抓,分管主任具体抓,各班主任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进行宣传动员,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1.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进一步提升我校教职员工对

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通过开展全校师生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增强全校师生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学校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学习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3.我校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为契机,对师生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标准规定重新梳理,结合学校安全监察实际,进行系统学习,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学校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安全制度保证,实施扎实到位

1、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相关安全责任合同,将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内容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工勤人员、宿舍管理人员及各科室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学校在学期初与学生家长明确学生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了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

4、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成立护校队巡逻值班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教师个人利用节假日私自带学生外出,在校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就近、徒步原

则。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5、建立学校各种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学校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每学期都进行紧急疏散的预演,收到良好的效果,为预防突发事件紧急疏散奠定基础。

三、警校联动

学校联系鸡场坡乡派出所、乡综治办,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为契机,对校园及周边不安全因数进行整治,邀请法制副校长徐波、普定县检察院到我校上专题安全知识、法纪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自护能力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周为重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等的安全教育。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1、利用班会、集体讲座、活动课等途径,通过讲解、宣传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

2、还利用黑板报、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

3、学校利用每周国旗下讲话时间强调安全事项。

4、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和节假日告家长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5、提倡走读学生步行上学,严禁学生乘坐“三无”车辆上学。

6、为了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发出倡议,“拒绝零食,从我做起”宣传活动。

六、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治整改

开展常规检查。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近期重点检查内容之一,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学校食堂、饮水卫生、学生宿舍及教学楼进行检查。

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监控力度。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学校能及时及时整改的及时整改。

今后,我们将更加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普定县鸡场中学

2014年12月15日

推荐第7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学校的安全生产是保障一切教育工作开展的真谛。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学校要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就必须切实严格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育才能做更好。我校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工作做到以下几点:

一、端正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态度

学校为保证全体教师都能够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组建学习《领导小组,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校长担任组长,全体中层领导、年级组长为组员的班子。

领导小组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认真研读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工作职责,强调工作中“谁主管、谁负责”、“ 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班子负责制。

二、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校园对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安全已经提升到是政治、是大局、是稳定、是和谐的高度。因此作为教师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断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从发展惠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特别是教师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新安全生产法对保障学校及其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重大意义。

三、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培训

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培训全体教师学习研读新安全生产法,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首要工作。校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组织完善实施培训工作。全体教师集体参与安全培训,培训努力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一个“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年级组长分管,班主任监控,科任教师齐抓,全员参与”的学校安全体系和工作局面。

四、加大执行力度

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培训学习执行能力,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通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要培养全体教师事事从严、事事过细的工作作风,敢于叫真章,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工作的漏洞,识别和防范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措施,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教师识险避险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树立安全工作“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让全体教师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全体教师的安全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 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推荐第8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学习《安全生产法》总结

根据公司的统一部署,******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红线意识,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做好动员部署:

公司领导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公司各部门在第三个法制宣传周到来之际,组织学习并宣传《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公司要求,成立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法》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任副组长,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学习考试结合:

此次《安全生产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从12月1日开始至12月12日结束,分为宣传学习和考试总结两个阶段。

(一)宣传学习:

12月1日和12月7日,在******会议室,由安全矿长组织全矿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学习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宣讲视频,共计八讲;共计培训人员为131人次。在学习会上,////同志就如何通过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工作实际来抓好矿井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此后,各部门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狠抓落实,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大好局面。

(二)考试总结

1、12月8日至12日,按照公司******和******《安全生产法》学习计划的安排,******将于12日之前举行《安全生产法》的考试。

2、12月11日,******组织全体人员共计24人参加了《安全生产法》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三、安全督查到位,奠定良好基础:

在此次《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学习活动中,煤矿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宣贯学习的重要性,切实把《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培训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按照工作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学习计划,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确保宣贯工作得到落实。

四、学习成果运用:

矿领导将《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与学习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当前开展的“百日安全”活动结合起来,与日常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结合起来,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力求实效,要求全员参与和学习,各部门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为矿井的稳定健康发展尽职尽责。

通过此次宣贯学习,煤矿全体人员对《安全生产法》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提高了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为煤矿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总结

集团安全部:

通过深刻学习集团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公司积极展开《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工作。

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中,我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组织公司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进行普法宣讲活动;

2、在公司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提高《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3、在公司公共场所制作《安全生产法》宣传拦,便于大家更好学习相关安全法的法律法规;

4、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中公司还通过微信群,发布《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

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大家能够尊法、学法、守法,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推荐第10篇: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

织金县第六中学

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为契机,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红线意识,以正面宣传为主,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着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氛围,促进全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

工作目标

1.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进一步提升学校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通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增强全校师生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学校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学习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3.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为契机,对师生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标准规定重新梳理,结合学校安全监察实际,进行系统学习,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学校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领导小组。

长: 胡志才

副组长: 邓光宝

秦玉兰

曾强

员: 周

磊 段良元

蒋建伟

宋伟

邓华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保处,周磊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主要措施

(一)做好动员发动。各处室、各班要及时召开动员会,专题部署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积极组织监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学习宣传。一是召开专题学习宣贯会议,校领导分年纪宣讲;二是把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做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利用“六进”活动宣传平台,通过设置展板、举办专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品等形式,使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活动真正深入学校;三是结合“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日常监察工作,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考核,对各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测的方式,对学校有关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掌握情况进行测试,并对测试情况进行通报。

第11篇: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方案

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方案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驻X各单位: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X安发„2014‟XX号)有关要求,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颁布的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件大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新•安全生产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刻内涵

新•安全生产法‣是在原•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结合十多年的施行验证和实践经验进行创新和突破,包括了明确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明确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行业协会组织安全生产职责,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固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扩大高危行业范围,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扩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范围,建立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罚力度,扩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范围等二十项重点内容。新•安全生产法‣更加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更加具有规范性和实施性。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刻领会和掌握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真正做到融会贯通,掌握实质。在学习宣传贯彻中,既要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整体制度的学习领会,系统性、全面性地把握理解各项制度;又要突出重点,通过对比前后两部法律的异同,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新制度、新内容、新罚则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三、切实加强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点,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健全保障措施,切实把各项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新闻宣传。要大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新闻媒体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将新•安全生产法‣精神迅速传达到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一些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行动快、效果好、创意新的地方和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社会掀起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热潮。

(二)举办专题讲座。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在有关安全生产综合会议、专题会议、形势通报会议等期间,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安委会将于近期举办一次全市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专题辅导讲座,届时邀请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关领导进行专题授课。

(三)纳入培训考核内容。要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业务考核的重点内容,分期、分批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重要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分行业地举办生产经营单位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义务和在安全生产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四、认真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一)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在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对已发布的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新•安全生产法‣有抵触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配套文件,探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手段。目前省政府安委会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以及省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对我省安全生产有关政府规章开展修订工作,提请省政府适时颁布实施。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上,将重点推进•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

(二)做好实施准备。要认真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行政执法、检查、强制和处罚等要求,细化和调整执法工作方案。要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12月1日为起点,将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作为今后安全生产执法的重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省、市政府安委会届时将对各市、县区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其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12篇:安全月工作总结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责任制

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责任制 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总局召开这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设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促进中国冶勘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开创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刚才,闫局长就如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讲话,闫局长的讲话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单位要联系各自的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中国冶勘总局2003年安全生产情况和2004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回顾

2003年,由于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以及广大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通过认真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法》,努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系统除发生一起意外工亡事故外,没有发生其他各类重、特大事故,千人重伤率小于0.5‰,千人负伤率小于3‰,无新增职业病患者,较好地完成了2003年安全生产目标。

回顾总结2003年的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部门关于抓好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工作,多次强调各级组织在2003年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总局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为学习、贯彻好《安全生产法》,总局机关干部人手一册《安全生产法》单行本,总局领导还带头学习。在年初召开的总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又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做了重点部署,同时还邀请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中心的领导同志,为与会代表讲解了《安全生产法》的产生过程以及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应重点把握的一些关键问题。会后总局还组织制作了光盘,各局院及重点企业积极认购,并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高潮。通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系统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法制建设、机构调整、专项整治、理论探讨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同时,总局还及时转发上级部门关于抓好安全生产的文件,并组织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先后转发、下发了8个文件,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各单位积极参与全国开展的\"安全月\"活动和总局系统内的\"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各局院、重点企业纷纷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针对性、有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如一局充分利用局域网及各种宣传栏、橱窗、图片巡回展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据不完全统计,中南局组织职工、家属收看《安全生产法》讲座达3000余人次,安排183人进行了《安全生产法》考试,在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期间共悬挂横幅28条,张贴标语150多张,出板报26块,发行四期简报共计138份,等等。通过这些举措,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了《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提高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也推进了为搞好安全生产而进行的宣传和检查活动的开展。

(二)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进一步加强建章建制工作。

规章制度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总局在2003年以\"三立\"为重点,大力推进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进一步加强了建章建制工作。\"三立\"是:一是立\"规程\"。总局组织系统内的部分专家撰写了《物业管理安全规程》和《金刚石及制品安全规程》。这两部规程与2002年制定的三部安全规程(机械、岩土、地勘)一起,基本涵盖了总局系统的各个产业,从而使各产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章可循;二是立\"标准\"。为规范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总局制定了《中国冶勘总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两个制度。这两个制度的出台,使总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又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了一步;三是立\"警示牌\"。近年来全系统工伤死亡事故时有发生,而且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这说明由于职工队伍变动过频,新职工安全意识差,不少职工在头脑中没有绷紧安全生产的\"弦\",没有时时刻刻在头脑中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没有在思想深处树立安全生产的警示牌。为此,去年总局收集整理了从1978年~2003年期间,全系统发生的工亡和交通事故死亡案例。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过去的25年中,有近百名职工由于种种违章死于非命,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余万元,这些数据是触目惊心的,也会使每个看到这本案例的同志受到深刻教育。通过这些规程、制度和案例的编撰、颁布和汇编发行,使全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也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促使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由于系统内的队伍调整力度很大,人员变动频繁,许多新上岗、转岗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较为匮乏。针对这种情况,各单位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工作。一局在四月份即组织了从局长到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法》培训。12月份,又组织了全局范围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重点培训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技术知识和各种事故案例等;山东局对部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有22人取得山东省安监局的培训合格证书;中南局分别在7月份和8月份与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联合举办了两期培训班,一期是针对企业负责人,一期是针对专兼职安全员,两期培训班共计有116位学员取得了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各局(院)在抓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方面也都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003年,总局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要求各单位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巡回检查、全面检查,采取抽查、复查、自查、互查等各种方式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上半年由于受\"非典\"的影响,安全抽查未能进行,但\"非典\"过后总局及时进行了补课,分别于9月份和11月份对山东局、一局、中南局、二局、中冶地建设集团公司进行了安全抽查。从抽查的情况看,各被检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是重视的,特别是在制度建设、安措费投入、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加强,情况普遍是好的。2002年总局曾对二局郑州某工地的安全管理进行了批评,此事引起该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事后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从对二局的抽查中可以看出,该局2003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

通过开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全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点危险源以及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

二、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尽管去年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决不能掉以轻心,放松警惕,因为我们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对此,大家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

据世界卫生组织披露,现代社会每年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约有400万人死于意外事故,平均7.9秒死亡一个人,这个数字意味着全世界4年的意外死亡总数即可达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1700万人;9年的意外死亡即可达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3670万人。另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字,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962207起(其中道路交通事故673420起),死亡136102人,伤残70余万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4740人,工矿企业死亡16484人),平均每天有373人、每小时有15.5人丧生于各类事故。如果考虑许多未进入统计视野的事故,实际安全死亡人数可能比公布的数字要多很多。近期全国又连续发生了几起重大伤亡事故,如北京昌平元宵节塌桥事故,吉林和浙江两起特大火灾事故等等,再次表明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是很严峻的。另外,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巨大的,据统计,2003年全国由于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500亿元以上,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这相当于每年损失一个多三峡工程、几个广州新的白云机场。

中国冶勘总局的安全生产形势也不容乐观,在成绩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些事故隐患,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如去年四月份发生的一起因质量事故引发的重大安全隐患,所造成的损失之大、影响之坏、牵扯领导精力之多,都为中国冶勘有史以来之最,所造成的经济和企业声誉之损失也是难以估计的。黑旋风锯业公司在去年六月份发生了一起因锯片倾倒压死一个刚来企业报到4天的大学本科生的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几十万元。另外,山东局连续发生三起累计死亡四人的安全生产事故,尽管事故责任方不是我们,但仍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应吸取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上述情况表明,全国及中国冶勘总局的安全生产形势是严峻的,针对这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要求我们从思想上、措施上进一步落实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贯彻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从机构、人员、职责、费用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和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改革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全局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全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虽然各局院、重点企业始终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责任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工作尚有不到位的地方,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伤亡事故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控制。这是个年年困扰我们的问题,各单位对此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从是否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关心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务必做到在思想上警钟长鸣,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人身死亡事故的发生。

2.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有些单位领导还没有在思想深处对安全工作引起真正的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做的好不好关键在领导\",这句话是从多年来的安全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很切中要害,在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但时至今日,仍然有一些单位的领导只是口头重视,行动上敷衍,表面喊的多,实际做的少,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遮遮掩掩,强调客观,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安全管理责任、措施到不了位。二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者更换速度快,导致缺乏安全作业经验和安全知识积累,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先进管理方法的应用缺乏紧迫感和认同感。三是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生产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无论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措费的投入、从业人员安全文化素质的提高等,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四是管理手段还较落后且单一。一些单位仍沿袭过去的管理方法,只是定时发个文件,提几个要求和口号,或走马观花地搞一次安全检查,最后作个总结,在管理方法和手段上没有什么改进。有的单位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责任体系,有的同志甚至不知道安全管理工作什么时候该干什么,谁去干,怎么去干,干到什么程度,因而造成三个欠缺,即部分领导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欠缺,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权威性欠缺,部分从业者安全自觉性欠缺,这些欠缺必将导致事故的发生。五是由于资金问题,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得不到保证,不具备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在一些单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也不够深入,不够扎实,方式较为死板,难以取得实效。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如果我们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引起足够重视,不下决心去解决,则被动的安全生产形势还会持续下去,这对我们的跨越式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各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务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要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增强安全工作的紧迫感,采取积极措施,克服不足,扎实工作,努力把全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针对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现提出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为准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总体目标。

搞好安全生产,为中国冶勘改革、发展和稳定保驾护航,为企业创造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确保目标:(1)四大事故(人员、设备、火灾、交通)为零,消灭死亡事故;(2)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3)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2.争取达到的管理目标: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经过努力,使职工教育培训率、危险源点控制率、重大隐患整改率、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率等达到100%,班组安全管理合格率达到90%。

(三)遵循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生产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有机统一,要把它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上去,从组织上、制度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要抓好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安全具有否决权。这一原则是衡量生产施工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安全具有否决权\"表现在:区域位置的环境安全不合格不准建厂;企业的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投资;工程或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开工和使用等。

3.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三同时\"原则是指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原则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工作,它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有效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措施。

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

(四)主要措施

最近,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在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当前全国安全生产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监督执法;二是深化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事故多发领域的问题;三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要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四是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单位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必须紧紧围绕上述四个方面,积极做好以下七项工作。

1.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明确了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其中:\"企业负责\"就是安全生产的重心在企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对总包、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都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已经颁布的五个\"规程\"(岩土、地矿、机械、超硬、物业安全规程)、两个\"标准\"(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并要强化监督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责任追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法律支持。因此,在执行法令、法规、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铁的纪律,在安全管理中要有铁的手段,在检查工作时要有铁的面孔,在处理事故、纠正违章时要有铁的心肠。一定要\"严\"字当头,继续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

2.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系统内的事故多发领域-工勘、地勘以及矿山的野外施工现场和临时用电、交通车辆管理等方面,要下大力气进行整治。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安排适量的安措费,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要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项目经理、专兼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在培训中一定要注重实效,注意抓住几个关键问题:一是教师要优秀;二是教材要新颖实用,教材要源于实践,高于实践,指导实践;三是授课要具备\"六性\",即针对性、广泛性、层次性、趣味性、实践性和实效性。另外,在安全培训教育中要强调\"知、会、干\"。\"知\"不单指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基本常识、法律法规、操作知识,还包括辨别危险的预知能力。\"会\"是在明白人情事理的基础上,学以致用,使有限的知识得到无限的发挥,会思考,会操作,会处理故障,会转危为安,会居安思危,对知识能融会贯通。\"干\"是在应知应会的基础上,作为管理者,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作为生产者,干什么,干到什么标准,不仅要有一定的安全事业心、责任心,还要具备遵守安全行业准则的自觉性,掌握安全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今年我们要把开展专项整治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重点,抓好落实。在安全教育上重点是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和法制教育。尤其要注重做好生产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包括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转场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季节性安全教育和节假日安全教育等。

3.在抓好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努力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创新。近两年来,总局在各局院的大力支持下,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上做了不少工作,这为我们搞好安全生产打下了好的基础。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必须不断进行创新,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现代的科学的方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要搞好企业安全文化创新。安全文化建设非常重要,这项工作越来越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安全文化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它涉及人的安全思维、安全意识、安全心理、安全行为、安全法制观念、安全科技水平等等。正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一位领导同志所说的,安全文化可以有效提高人们的安全认识,可以不断更新人们的安全观念,可以凝聚人们的思想行为,可以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可以广泛地传播安全知识。因此,我们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同志们一定要认真研究企业安全文化,要使其变成人民的文化、大众的文化、职工的文化、全员的文化。要用职工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质量。各单位领导要关心、支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和创新,努力开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局面。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上,充分认识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4.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监管力度。搞好安全生产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必须要有完善的、强制的监管体系。各单位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性文件的要求做好工作外,一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安全管理所必须的条件。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同于其他管理部门,不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监督、指导工作是很难开创安全工作新局面的,因此要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现在还有个别单位仍然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专(兼)职安全员。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必须尽快加以整改。另外,在坚持安全检查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决不能使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要坚决纠正只满足于到现场走一走,看一看,走马观花,发现问题不关痛痒的说几句,检查过后现场仍然我行我素的现象。各单位在检查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所有基础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安全员不签字一律不能开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并要有相应的处罚手段。安全工作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怠慢,必须有铁的纪律,有强硬的监管体系和手段。从今年开始,各局院、重点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和预警体系,要把后查处的被动型管理转变为当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增强监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5.努力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这项工作在去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过,到2005年要有1/3的施工企业取得\"认证\"资质,但去年认真做这项工作的单位不多。现在,施工企业要进入市场,要进入重点城市、重点工程施工,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要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资质。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各单位的感受会比我们更深,而且会越来越深。不仅如此,通过开展这项工作,还可以大大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迈进。因此,今年各单位要把这件事作为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

同志们,安全生产重在落实,各单位,各级领导都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力求把安全生产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真正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患于未然\"。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中国冶勘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成败。摆在我们各级领导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战线上的同志们面前的任务是艰巨的,身上的担子是很重的。这就要求我们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上下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第13篇: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设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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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设备安全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建筑施工工期缩短,租赁设备不分昼夜的使用,停人不停机等因素,造成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针对生产中的这些隐患,我公司将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为管理重点,并在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所以公司几年来从未发生设备安全事故。1999年~2001年荣获“四川省建筑企业安全先进单位。”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设备的安全管理

1.领导重视,设备安全管理形成网络

公司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任务来抓,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

公司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形成网络。

公司总工程师主管生产及机械设备安全工作,解决本单位在设备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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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械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租赁设备的“准入”审批和安全管理。

分公司(租赁站)、设备管理科室,配置相应专业管理人员。

项目部根据工程大小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机操作人员正确地操作设备,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公司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设备安全生产的办法、制度和措施,制订了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工作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年终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从而促进设备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性、标准化。

3.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培训工作,历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预防为主”。而“以人为本,科教兴安”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之举。

公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管理人员和机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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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和再教育,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颁发操作资格证书,未取得证书的不能上岗。每个项目开工前,先组织安全教育后上岗。

由于加大了安全培训教育的力度,从而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保证了安全生产。

4.加大安全资金的投入

公司每个施工项目都制作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牌、设备管理责任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语、安全挂图、起重设备、“十不吊”牌、验收“合格”牌,为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保障。

5.专项检查:

公司每年度对设备安全管理有布置、有考核、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公司对施工项目设备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

(1)持证上岗,现场是否有专、兼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是否是有效的机械管理员证件,设备操作人员是否有有效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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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机操人员是否进入现场有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等记录。

(3)各级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

(4)起重设备安拆队伍是否有资质,证件是否有效。

(5)起重设备是否有力矩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6)机械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仪表等是否齐全有效。

(7)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漏电保护、接地保护,一机一闸,设备开关箱安装的位置是否合适,开关箱是否能锁。

(8)有无防火、防雨设施、符合安全和标准化工地要求。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设备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隐患,抓整改,抓落实。对安全生产比较好的施工项目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设备安全的施工项目部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并对整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返回整改通知书,从而督促施工项目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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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设备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起重设备准入管理

为了适应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公司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市场行为,维护公司的社会信誉,保障公司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我们制定了《机械设备准人和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

1.管理范围:

凡在公司项目区域内施工的外租和国有设备,都要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都属于公司管理范围。

2.职责:

(1)各级行政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责任。

(2)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公司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进入公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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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现场所有机械设备的指导、监督、检查、审核、验收、奖惩和管理等工作。

3.分级管理:

(1)公司机械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包租起重机械的申报准入、使用、资质审核工作,参与验收大型起重机械,如≥600kN,m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高度≥60m的物料提升机。

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管理。有权对机务人员奖惩。

(2)分公司(租赁站、管理型分公司):

负责本单位外租机械设备的资质审核工作,向公司上报“起重机械准入表”,“工程需用机械设备申请表”。

负责设备的技术鉴定,安装、验收、安全检查。有权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机务人员奖励。

(3)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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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向公司(分公司)提出:“工程需用机械设备申请表”,组织签订《租赁合同》,验收“合格”,挂牌使用。

负责现场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保养规程。有权对机操人员进行奖惩。

4.公司外租设备“准入”条件:

(1)基本要求

①必须是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抽检合格

的产品。

②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必须良好。装置齐全完好。

③应有齐全的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④应满足安全生产,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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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对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取得国家职能部门

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2)具备条件

①必须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或有资格验收颁发的安装验收“合格准用证”。

②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调校准确。

③出租方必须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承包企业资质”;“安全认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拆、装与使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5.备案制

公司外租起重机械设备实行资料备案的“准入”管理制度。便于今后的备查及管理。签订《租赁合同》前,上报公司的主要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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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的机械设备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出厂编号、出厂单位的有效复印件。

(2)起重机械设备的有效“拆、装资质证”、“完全认可证”复印件。

(3)操作人员有效的操作证复印件。

(4)出租单位机械设备的有效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

公司外租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建档管理。经公司审批、同意租进的起重机械设备,

在公司办理同意批复后,挂牌使用。

6.处罚规则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立即整改(或辞退设备、人员)外,将根据

情节轻重,对分公司动力科、施工项目部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对因此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从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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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罚。

(1)未经公司机械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外租起重机械设备的;未经分公司(租赁站)审批同意,擅自外租非起重机械设备的:

(2)对外租进的机械设备,管理不善,不纳入公司正常的管理范畴的;

(3)应持证上岗的设备不坚持持证上岗,随意私招乱雇的。

(4)对安全装置不齐、失效、三无产品、无资质、未准入的拆装队伍强制拆除,立即

退场。

三、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设备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施行,公司组织了二期管理人员学习,还组织了一次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公司领导要求各分公司和项目部要认真学习和实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严惩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防止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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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口设备有可能增加,对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作为建设行业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如何适应入世的要求,更需要我们去研究、探索。

安全生产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电话的帮助。

来源:(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设备安全管理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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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臵、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2油气储罐变更设计存储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报告。油气储罐运行中的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控制指标,确保安全切断装臵和报警系统处以正常适用状态,油气罐区使用的照明、电气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有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严禁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应当保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落实防雷、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清理粉尘,检测密闭空间、通风管道的粉尘浓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先进行通风、检测,并在作业现场设臵警示标志,为从业人员配备预防中毒、窒息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

(二)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及其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 4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的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职责范围内对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部(总厂、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的实际情况,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并公布抽查事项目录和执法人员目录,随机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检查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 6书面通知应当当场交付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单位,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送达。

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情形外,书面通知还应当载明抄送被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于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24小时前,按照前款规定送达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相关措施的书面通知,及时送达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恢复供电、恢复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于15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属于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二)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款规定的办理期限。

- 8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通知的要求,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妨碍、阻止有关单位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及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活动,也包括辅助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资金和安全评估、评价、检测、检验费用以及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购臵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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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一、立法目的

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统率7项基本法律制度的总纲。它高度概括了党和国家重视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政策,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结了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抓住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提供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法律武器。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安全生产法》的许多条文

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2)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3)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权责追究制度,明确和加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使其在拥有职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责,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主要是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和公民对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加强舆论监督来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地方,以协助政府和部门加强监管。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

三、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l.空间的适用

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

3.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四、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和监督执法在先的“六先”。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

则,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贡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依法设立的中介

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和专业性等特征。

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16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年*日正式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谈一点学习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会陌生,而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说,它包含的意义尤为深刻。我们天天都在生产一线,时时处处谈到的都是安全,它带给了我们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同时又凝聚了太多人的牵挂和责任,每一个化工企业的建设者都能感受到这份责任的重大。我小时候生活在矿区,安全给我的第一课,便是孩提时天天见到母亲伫立街头焦急地等待不能按时下班归来父亲的情景,父亲的每一次平安归来都包含了全家人的深深牵挂,而母亲那翘首以盼的身影成了记忆中永远抹不掉的回忆。

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企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安危。2004年来到神木化工这个新建的企业,作为班长,我更加感到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因为我所带领的是一批刚刚毕业的学生。看着他们一张张年轻的面孔,让我想起刚参加工作时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起电弧短路事故,虽然没有给我的脸上留下痕迹(但却是当头棒喝,将我从安全意识淡薄的悬崖边上打了回来。我给他们讲发生在我身边一例例血的教训,因为公文写作一时的疏忽和麻痹而付出的代价往往是惨痛的,而那些侥幸者,他们虽在抢救之下活了下来,可他们的身体和心灵却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和痛苦。痛定思痛,从一幕幕血的教训中我们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坚强的安全意识。

曾给他们讲看过的一篇文章,至今还记忆犹新,某火电公司在一化工工厂施工时,一位日本专家曾这样说施工人员:“你们中国人的确有不怕死的可贵精神,在施工现场有不戴安全帽的现象。在日本,厂长,经理开会时安全帽都系得紧紧的。”这是对违章现象的莫大讽刺。它一针见血地言明了一些人安全意识的淡薄与无知,对自己的轻视就是对家庭和社会的犯罪。安全的警钟要常鸣,奉劝可叹的“勇士们”,收起你的蛮干和无知吧!有人说:安全生产的难点在我们自己,在我们自身的安全意识。仔细想想不无道理今天。“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展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两票三制”的严格执行„„,这不都是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领导和职工们用血的教训组成的努力与决心。安全的隐患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的违章行为,伺机侵吞我们健康的生命。“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这一点。在工作岗位上的每一分钟,我们不仅要做到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要保证自己所辖的电气设备和电网的安全。

谁都清楚,灿烂的青春之花,会在安全的沃土上开的绚丽多姿,也会因事故的肆虐变得淡然无光。展望未来,我们每个人该走的路还很长,肩负的责任也很重。在新形势、新目标下,我们的一举一动应当更稳健更成熟。当我们看见红艳艳的骄阳拔地而起,金色的沙漠上管道纵横„„,每一个静止的、运动的生命体都被渲染的蓬勃、美丽。我们一定会情不自禁地感叹:生命竟是如此美丽而精彩!然而,有两个字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这两个字的相拌相依,我们将无法感受和拥有这美好的一切,这就是安全!

首先、着眼人的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安全组织心理等。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总结,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达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一是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员工进厂后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员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激励员工。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不管采用哪种教育方法,只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从人的安全心理出发,牢牢抓住人的安全心理倾向,抓住不同时期人的安全心理状态,抓住不同类型人的安全心理活动,进行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安全教育,就会使教育和心理形成共鸣,强化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使员工产生“我要安全”的强烈倾向。

其次、把握人的安全行为贯彻安全制度

安全行为是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自身和保护设备、机器等物质的一切动作。在我们电力建设行业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自动化操作、现代化生产的条件下,安全行为不仅是个体自我保护行为,而且是生产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总体行为。要建立起总体的安全防范系统,离不开个人的自我安全保护,这就需要有一套能够把个人安全与总体安全密切联系起来的制度规范人的安全行为。这套制度要站在安全行为者的角度来编制和操作,由安全行为者从内因产生“我要安全”的行为。就我们公司整体来说,因为企业生产性质不同,存在着多工种联合、多工序交叉、多环节衔接作业的特点,所以就应该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紧紧把握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建立和健全个人自我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是:员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指挥不执行;有权对违章的生产工序不交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设备不操作;有权不在违章的生产环境中作业。这就从行政法规上确立了员工劳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使之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地进行安全保护。员工们说得好,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最大祸根是失职,最大隐患是违章。只要我们真正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当成生命之友,安全之伞,就能够站在安全生产的主题地位上,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思想障碍是影响员工“要我安全”的重要问题,是各种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抓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不仅忘记了“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这类思想障碍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对安全生产规程并没有真正理解,看不到违章操作的严重危害性;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因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忘记安全生产规程;对自己的熟练技术过分自信,心存侥幸,麻痹大意;逞强好胜,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明知故犯;因为身体疲倦,精神松懈,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近几年来,某些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个别员工明知是违章作业,但他们为了赶生产进度而在不安全环境下操

作,违反操作规程,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给个人或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消除员工思想障碍入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活动。例如:开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让员工明确遵章的必要性、违章的危害性;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推行标准化作业和安全责任制,强化员工的安全保护;积极搞好均衡生产,使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体力,控制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等等。通过这些方法,使员工逐步消除抵触、违反、消极、侥幸、松懈、逞能等思想障碍,增强“我要安全”的自觉性。

总之、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安全生产行为的主体——广大员工从思想认识到心理、行为都来一个大的转变,实现这两个转变,离不开大量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动力,促进“我要安全”的内在变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就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安全,我不知道大家是怎样理解这个词的涵义的,但我知道安全对于一个电力工作者来说是多么地重要。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电力职工队伍是一支能吃苦、讲奉献的队伍,这是我从事电力工作以来最大的感受。为了确保用电安全,为了规范电力市场,我们电力职工付出的多,得到的少,如果再不注意安全,不把安全时时刻刻记在心头,那么我们职工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因为大家都知道“水火无情”,但如果对安全麻痹大意,电就象一个杀手。我更想说的是,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工人责任重大,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的安全,牵系着母亲的心,牵系着儿女的心,更是维系着幸福家庭的纽带!我真心期望,每一位电力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千万要当心,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保护好自己,杜绝一切悲剧发生,工作前一定要进行“三措一点”分析,千万不要违章作业,真正的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去,安安全全回家来”,因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六月,是全国的安全生产活动月,可见安全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氛围。从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出发,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达到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约束人和激励人的目的,进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人人事事保安全”即要求全体员工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重视安全,做到 “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伤害”,也特别要求每一个电力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电力设备和电力职工的安全,还要准确地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轻重缓急。安全生产管理者也应把“安全重于泰山”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安全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跃”。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虽然慢慢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安全生产的现实提醒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有许多的不足和漏洞,我们每一个电力职工都不能高枕无忧,一定要不断地加以改进。电力事业是充满朝阳的事业,电力企业是不畏艰苦、团结协作、无私……

安全是什么?我认为安全就是一种责任,安全就是一切!也许有的人会认为这话说得太离谱了,安全怎么可以就是一切呢?大家都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安全,我们的生命能够有保障吗?我们的企业效益能够有保障吗?我们的队伍能够稳定有保障吗?我们的交通事业能够有保障吗?说得实在一点,保证不了安全,

我们也谈不上什么家庭幸福、个人理想了。

收费站的安全可以说主要包括人、财、物三方面的安全。

人即人身安全,做为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自己防护工作,在横穿收费广场时,我们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外出作业时身着反光背心,防止意外的发生,这是对工

作的负责表现,也是对自己、对家庭负责的表现。

财即是钱,票据安全,我们应当切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票据,通行费收入“二专”“七防”,即专人、专柜、防火、防盗、防抢、防雷、防丢失、防自然灾害、防人为破坏。上岗期间更应做好防抢等安全措施,例如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安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做好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习,时刻紧绷安全

弦,这样才能做到遇事不慌,妥善处理。

物即是物品的安全,主要表现在物品的防火、防盗、食用品的卫生上,夏天由于天气较炎热,容易发生,这就特别要求我们用心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同夏天也是疾病较多的季节,俗话说病从口入,关注食品卫生、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清除卫生死角,防止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因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不但要影响到我们自己的身体,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正常工作。做为一个收费站工作人员,我对安全有着深刻的理解,安全以人为本,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财产,把人看作世间最宝贵的,严是爱,松是害,防止事故出现,作为公司的员工一定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际做到“严、细、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就如龙湾收费站就发生一件令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事件,2007年4月11日江门市刑警支队的警察在广场路也设卡查车,凌晨3时许,一辆车牌为粤JM3962轿车略显慌张地驶入收费站2号收费亭,领卡欲上高速,这时警察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此刻,轿车司机见前有拦截后有车辆挡住退路,顿时狗急跳墙,竟加大油门强行冲关,警察截住轿车,司机发疯的加强开去撞警察,情况十分危急,在喊话劝阻和鸣枪警告均无效情况,警察果断开枪击毙了歹徒,面对几分钟内发生的突如其来的险情,龙湾收费站当班的员工沉着冷静、坚守岗位、临危不乱,采取了有效的自保防范和配合措施:不出亭、不围观、反锁亭内、不惊慌、不忙乱、正常收费、秩序井然。以上这件事深刻体会到当发生安全问题,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能惊慌、失措,万一意识松懈一点,所发生的什么事就很难想象,人的生命是很脆弱的,也是很宝贵的,一定要好好珍惜,正如在番禺的一个收费站就发生一件安全非常恶劣的事件,当时有台轿车通过收费站停下在窗前准备交费时,这时车上有个人在反抗,坐在旁边的一个男人大惊就一枪将反抗的那个人打死,面对几分钟所发生的事,亭内的收费员顿时大惊失色,大声叫着,还踩了报警器,本来够凶恶的歹徒听见收费员尖叫声和报警器的声音就更加凶猛了,结果一枪向这个收费员一枪打过去。遇到突发事件沉着、冷静是多么的重要,就在那短短几分

钟人的生命就是那么脆弱的,沉着冷静和惊慌失措所带来两种不同的结果。

所以我们要时时讲安全,日日讲安全,安全以人为本,一点小小病痛或许会对我们健康带来致命的危害,不要等事情发生了才去补救。同样一点小小的故障或许会对我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推广管理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自己管辖范围内安全,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就这一次,不会出事的,然而其结果是惨痛的,生命不同儿戏,凡事都有万一,安全重要性在于它的不同忽视性。不少事故的发生,究竟原因就是安全意识浅薄,没有把安全做到“密”要是某一个环节严格一些,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一场灾难是可以避免的。中国有句俗话叫“事的密成,语的

泄的”,这里所说“密”,我认为就是小心、周全、细致的意思,无论生活中还是工作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粗

枝大叶、顾此失彼,就安全工作中是,要将责任落实到细节之处。

随意乱穿车道,有些车辆或是因为没有注意车道有人或是因为刹车失灵,进入车道并不会减速,令人猝不及防,甚至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同时,在处理非正常的过程中,也不要站在车道当中,司机也不会料见你不躲,就在这没料到当中,就会真的出事了,所以我们更应该谨慎,关注安全,珍惜生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人伤害”,讲安全、学安全,难在我们怎样才能真正做到把安全防患于未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再小的细节不能放过,因为忽视细节就

有了泰埋尼克号的沉没。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看一本书——《态度决定一切》,我想我们的安全管理也是一样的,必须做到用认真的态度对待安全问题,抓好了安全意识这个源头,安全事故就会少发生或不发生,如何在思想上引起足

够的重视,在行动上注意安全呢?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是常抓不懈的主题,个别人总是认为这是老生常谈,总是安全,耳朵都磨出茧子,我知道该怎么去做!说这句话的人往往思想上没有对安全引起足够重视,出事的往往也是这些人,等到真出了安全事故,悔之晚矣!安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事,它需要我们全员参与认真对待,所说安

全必须是常抓不懈的,安全思想政治工作也必须是常抓不懈的。

二、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杜绝安全事故出现。

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爱岗敬业的问题,它更象是一个安全问题。例如由于长时间的封道造成收费广场大量车辆滞留,这时你要有礼貌同司机解释,开道时司机往往比较急,这样的结果必然造成收费站秩序混乱,形成车辆阻塞车道,谁也上不去的局面,如果你做不出正确疏导手势,就会有事发生,假如你思想上安全不重视,自身业务技能差,收费广场秩序就会大乱,交通事故就会频发,

所以我认为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才能够有效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出现。

三、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与安全管理创新。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分工,做到工作安全有章可询,责任到人,杜绝违章操作,谁出了安全问题就由谁负责,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防止更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一些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条款及时修改,真正做到安全

管理创新,以此增加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与危机感。

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与培训。

除了日常的管理和考核严格要求外,还要有针对性地结合业务知识进行“安规”培训、考试,安全知识的学习能够有效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学习,互相交流可以取长补短,吸取别人的教训,遵章守纪,严格把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学习后要组织安全知识考试,不要走形式,走过场,真正做到安全心中记,

真正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五、加强收费站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上下岗,交接款措施,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严格执行落实收费亭上岗锁门制度,消防安全原则,下一级的工作要对上一级负责,做到层层落实,从重视防患于未然,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观看安全教育系列片,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班组安全教育工作雷打不动, “宁停一分,不抢一秒”,不与车辆争先,警

钟长鸣。

监于对生命的认真思考,我常对自己说:“生命易逝,生命是金。”那么维护我们一生中最重要的财富——生命的唯一途径就是关注细节,保障安全,如果不注意细节,也许小的失误,我们美好的生活将会蒙上阴影。据统计,每天有14万人离开这个世界,而这些人中除了一部分生老病死之外,有一大部分人员死于安全事故,难怪人们都在呼吁“关注生命,关爱生命。”而我们能够呼吸着已是一种幸运和幸福,哪一个人不愿笑语常在?哪一个家庭不愿意美满?安全就是我们这些美好愿意基石,有了安全,才会构建一个

稳定祥和、快乐的社会。

我认为安全问题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最重要的是落实到行动中,安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为了我们交通事业,为了我们的家庭,为了我们自己,请把安全思想常常树立,安全规章制度,不是捆我们的绳索,这也正如风筝和线的故事,没有了线的来缚,风筝不会飞的更高,只会一头栽下。安全是鞭策我们正确行进的鞭子,只有时刻牢记安全,我们才能做出更好的成绩,强化我站安全服务意识,提高自身上下

功夫,防止一切事故发生。

第17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等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出创造了更好的法制环境。《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出台的。

1、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江总书记也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的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经过安全专项整治,虽然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呈上升趋势。二是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例如:

1、公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

2、煤矿和矿山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死伤众多。

3、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物品事故时有发生。

4、水上交通事故突出。

5、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呈多发态势。

6、民航事故连续发生。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我国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

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安全生产法》出台之所以必要和急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将近30 部(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炭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

和消防法等),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1)、大部分制定于

八、九十年代,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难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体制和加强管理的需要,解决不了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2)、绝大多数现行有关法律不是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

3)、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都是单行立法,只能解决某个行业和某些方面的特殊安全生产问题。

4)、如果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其工作量大、情况复杂。

二、政策过程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规定7个方面的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

(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

(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

(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3个方面的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2)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3)工会组织的权利。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规定6个方面的问题: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

(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

(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5)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

(6)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规定3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

(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分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规定5个方面的问题:

(1)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责任;

(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规定2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二个用语的含义;

(2)《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

(二)政策制定的过程

《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二十一年的漫长历程。早在1981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就提出制定《劳动保护法》。此后,原劳动部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继续组织起草工作。1998 年,国家将原劳动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经过调研论证,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法》,并于1999 年将该法草案正式报国务院审议。2001 年初国务院对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伊始,局党组就把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作为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国家局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工作。2001 年11 月21 日,国务院第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朱镕基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 年11 月29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 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2002 年4 月24 日和6 月25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 次、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法草案的若干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在6 月29 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21 位常委会组织人员,以118 票赞成、1 票弃权、2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于2002 年11 月1 日施行。

(三)政策的执行

一是用“安全发展”的理念引领安全生产工作,将其纳入总体战略,落实到“十一五”规划中。

安全发展体现了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反映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共同构成可持续发展的深刻内涵。要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同时,努力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我们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政治和大局高度,从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充分认识安

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践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的自觉性。

构成“安全发展”的主要内涵:一是“以人为本”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以人的生命为本。生命至高无上,安全需求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得到保护;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三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只有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状况,大幅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创伤和振荡,国家才能富强安宁,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安定。

二是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反映了随着安全生产活动的深入,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因此,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要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点放在综合治理上,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认真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三是强化两个主体,落实两个责任制,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

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责任制度。要大力倡导和树立安全生产政绩观。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是政绩业绩;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政绩业绩,而且是更难得的政绩业绩。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大政方针、法制建设、工作格局、运行机制、舆论导向、政治保证等方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支持两个责任制,监督保证两个主体到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作为评价工作、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中组部最近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把安全生产列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有力促进两个负责制的落实。

四是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程、地方性法规等所组成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行业和企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安全法制的延伸,也日趋健全。目前,安全生产法治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部分社会成员的安全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非法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十分猖獗;安全执法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为此,我们一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违规违法,打击犯罪行为。二是要继续加快立法、严密罗织安全生产法网。三是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四是要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和违法违纪行为。

五是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工作是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事业。我们必须自觉遵循党的群众路线,调动全党、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同志,必须端正思想态度,要认真接受党的监督、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热情欢迎、真诚对待人民群众和其它各方面的监督。一是群众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作用,动员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二是舆论监督。要继续鼓励媒体揭露安全领域的矛盾问题,继续与主流媒体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保持媒体反映问题渠道的畅通。三是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典型重特大事故查处结果、关闭取缔企业名单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动员全社会所有基层组织和全体成员,共同关心、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四)政策修正

2005年底,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快治标的同时,针对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历史性问题,从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及应急体制等12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就经济政策而言,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40多个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就调整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治理隐患、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伤责任保险、农民工技能培训、煤炭专业人才培养、中央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中组部把安全生产列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把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各地、各单位也都结合实际,采取了一些地方性和企业内部政策措施。

12项政策措施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种要素,包含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方法手段和途径,是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化。这些政策措施符合国情、切合实际,治之有力、行之有效。既是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一定可以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也是速效机制,只要认真贯彻、落到实处,就能较快见到成效

三、政策分析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保护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依然严重存在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角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认真执行,无疑会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从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的这几年来看,伤亡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地方不降反增,安全生产工作得不到重视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严重存在,问题仍然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

2.安全投入制度的法制强制力不强

目前安全生产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但如何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只是原则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因生产条件不合格而导致的事故,均不得以缺少资金为借口,逃脱法律的责任,必须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但这仅仅是事故发生后的一种说法,对于事前预防则操作性不强。

3.职业安全卫生行政问题

我国1998年机构改革后,由原来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保护分解成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劳动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5个部门分管,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政令不通、政出多门、政策打架、相互推诿的问题。

一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多头行政仍很突出。如进城务工的劳务人员,劳动保障部门的“务工证件”发证、建设部门的“上岗证件”发证、安监部门的“安全证件”发证都强调安全培训;加油站的作业人员,公安部门、安监部门都分别培训发证。特种作业人员里面,电工有电力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爆破作业有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建筑登高作业有建设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的情况。而压力容器、起重机械、锅炉司炉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也曾经存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的情况。最近,在《国家安监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由一个行政部门监管,受到企业的欢迎和拥护。

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劳动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劳动法》中有职业

安全卫生专章的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的《企业集体合同》中,职业安全卫生也是一项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而包括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在内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否合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法》规定),但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的行政单位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如何处理行政高效、行政不越位、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是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如何体现的问题,《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均规定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然而,工伤保险三大功能之一的预防功能没有很好地体现和实施。

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进行分别立法。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卫生这一大块工作由过去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2003年中央编办法[2003]15号文件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进行重新分工。2005年,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就卫生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分工。说明了法律制定后,行政部门之间的分工还存在进一步协调的问题。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问题。严格地说,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还存在较大的空白区,职业危害、职业病发病的实际情况远比统计数据大得多。

四、政策建议

1、要强化政策观念。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对国家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要清楚明白,对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政策问题应当胸中有数,通过认真执行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来解决那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规律性问题。

2、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各级班子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搞好调查研究,探寻治本之策。今后每个年度,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都应当结合职责分工,就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写出一篇有现状、有分析、有政策措施建议的调研文章。好的调研文章将在安全监管总局《调查研究》以及有关报刊上刊登。

3、加强对政策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单位一个阶段内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靠执法,也要靠宣传。最好能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此达到全民自觉参与安全生产的大格局。

5、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强化执法职能。《安全生产法》颂布实施后,有关部门相继颂发了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我国已经形成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领域基本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责权统一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基本规则,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依法行政工作,做到“依法治安”,要求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运作效能,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使一线安监机构责与权相对称。

6、加强安全培训,夯实安全基础。培训工作包括对乡镇安监人员、企业安全员和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坚强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上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安监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业务指导,督促乡镇安监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确保乡镇安监人员持证上岗;加大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帮助,解决乡镇安监工作存在的困难,建立整套安全监管工作制度、规范和程序,提高乡镇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乡镇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使乡镇安监人员一要懂、二要会管。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让职工真正掌握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只有脚踏实地对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私营企业是很难自觉做好安全培训的,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在这方面就要有所作为。

第18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设施、旅游设施、机关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运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运输业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

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己取得了很大成绩,先后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 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其权力来源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其违法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联合执法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要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当地政府的声誉,尽到应有的责任。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徇私情,不为利益所动摇,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国已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也都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要履行综合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能,各级安全以便依法监管。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在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指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制订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权利。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应有的权利受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四)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生产事故多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等等是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加以规范,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五)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加以约束,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所以,必须制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总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到损害。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第19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备课资料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组织新安法的宣贯学习要重点突出“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二条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不断发挥“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作用,深化理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培训教育、建设项目“三同时”、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检维修、重大危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科技保障、应急措施保障、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检查、承包商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保险等安全生产保障的17个内容,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关于“对那些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措施。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紧张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很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二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八)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安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九)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 (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十二)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十三)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 (十四)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的经验: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

(十五)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多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一些企业无力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和补偿,往往是企业赚钱、政府买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费用问题,以及引入保险企业参与事故风险防控辅助管理。根据2006年以来在湖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取得的经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新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 (七)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

近年来,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一规定,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八)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九)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新安法还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

(十)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明确监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 (一)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对突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五)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既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于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九)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第20篇:安全生产事故贯彻学习总结

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贯彻学习总结

为进一部提高煤矿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吸取煤矿安全事故教训,我矿以开展做好全国“两会”安全生产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3月

9、3月15日在我矿会议室对对全体管理人员、班级长传达贯彻了近几期安全生产事故,着重营造“安全警示教育”的氛围,紧紧围绕“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的主题,切实用煤矿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针对近几期煤矿事故进行了分析、总结。结合我矿工作实际,开展了安全大反思、大讨论。全体管理人员结合自身实际和自身岗位,深刻反思每一次事故,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对今年以来全国煤矿事故的分析可知,几期事故的发生原因,无外乎:一是管理不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责任意识薄弱、现场管理不到位、技术水平低下,管理人员不严格执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如 2017年1月4日17时35分,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1月17日10时45分,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0人死亡;2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暗主斜井超负荷串车提煤时发生跑车,并引发井筒内煤尘爆炸,造成10人死亡;2月27日,水矿集团水城县大河边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3月8日,凌晨2点,水矿集团织金县文家坝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3月9日,山西省长治市长治联盛煤业公司井下发生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3月9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东荣二矿副立井采用多绳磨擦轮绞车罐笼提升,没有安设防坠器,立井电缆着火后,钢丝绳断裂引发坠罐,造成罐笼中的17人死亡;3月10日,河南省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加之井下水泵出现故障,导致矿井被淹,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煤矿企业安生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投入不足,设施设备检测维护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真实案例,使我们警醒。一幕幕血泪的场景,让我们仿佛身临其境,让我们深刻的体会到生命的脆弱和安全防范意识的重要性。

第二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每班利用班前会时间进行教育,所有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必须了解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发现安全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不安全的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险,以便有计划的制定纠正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各部门、各班组积极组织了职工反违章、查隐患活动。结合实际和自身岗位,深刻反思每一次事故,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 通过深刻吸取事故教育,进一步提高了我矿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员工们杜绝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确保了矿井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切实使全矿干部职工能够做到“时时、事事、处处”讲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总之, 安全工作不能只停留中头上 最终是自始至终,长期坚持,要在自身岗位上切切实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各项工作中认真做到位。通过贯彻学习事故案例,使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严峻性,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接受事故教训,真正达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二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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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安全生产法总结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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