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结报告

2020-08-28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 填空题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保证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和基础。

3、企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组织)、(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网)等。

4、综合治理就是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5、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

6、作业规程是规范采掘工程(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协调(各工序、工种)关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则。

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8、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9、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三种刑事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0、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 判断题

1、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2、煤矿现有的劳动防护用品:头灯、工作服、口罩、安全帽、棉背心等。(×)

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煤矿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煤矿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的权利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知情权,停止作业权,安全教育培训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利,批评检举控告权,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吸收新员工,双方不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6、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7、作业规程的主要内容:对岗位工人生产作业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一般规定、贮备、检查、和处理,处理和注意事项,收尾工作。(×)

三 问答题

1.煤矿从业人员如何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1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严格执行劳动纪律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遵守劳动纪律要做到哪些?

遵守劳动时间和规定的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在上班时间内,遵守生产秩序,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不东走西串,不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不在井下吸烟,不在班中睡觉,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事故处理必须坚持的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煤矿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义务。

推荐第2篇: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煤矿企业在安全与效率、效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3.煤矿企业不必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煤矿主要负责人及所有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 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

6.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大大减少的。()

7.事故是天灾,煤矿生产没有不出事故的。()

8.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只有在违章指挥时才能违章作业。()

9.我国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10.即使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生产活动安全了,对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没有用。()

11.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2.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法律的一贯 要求。()

13.煤矿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14.每个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相关部门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16.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均不得上岗作业。 ()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8.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19.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20.煤矿企业为了取得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先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可以予以关闭。()

23.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4.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25.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不可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6.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是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7.煤矿企业应当以整个企业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8.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对非重、特大伤亡事故,地方政府可责令新闻媒体不予报道。()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0.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

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3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建议企业加以纠正或及时解决。()

34.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可以临时使用。

35.井下各主要巷道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出口的方向。

36.佩戴自救器脱险时,吸气温度高是正常现象。

37.煤矿生产中的五大灾害有:瓦斯、煤尘、水、火、机械。

38.凡经过培训的采煤机司机都可以上岗作业。

39.煤矿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时必须加以小心。

40.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标志。未取得的,不得使用。

()

二、单项选择题

1.企业必须贯彻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A.安全教育#B.安全生产#c.安全检查#D.工种培训

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的必要条件。 A.资源保护#B.职工安全#c.安全生产#D.安全教育

3.矿山企业应当在 A.采矿许可证#B.生产许可证#C.营业执照#D.矿长资格证

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A.人身安全#B.财产安全#C.就业机会#D.工资发放

5.矿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A.必须具有#B.尽可能有#C.一般应该有#D.可以没有

6.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 。 A.建设#B.生产#c.使用#D.生产和使用

7.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A.施工单位#B.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原参加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煤矿企业部门

8.矿长应当 A.随时#B.定期#C.视需要#D.避免

9.矿山企业工会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A.无权督促#B.有权督促#C.有权代替#D.无权代替

10.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A.讨论#B.调查#C.处罚 #D.知情

11.矿山企业职工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A.必须#B.可以选择#C.适当#D.不必

12.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 A.影响生产#B.危害安全#C.影响企业效益#D.影响企业名誉

13.矿山企业职工 A.有权#B.事后才可以 #c.无权#D.提前

14.矿山企业职工 A.不需要#B.视情况#C.应当#D.必须

15.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 A.继续

作业#B.要求更换工种#C采取紧急避险措施#D.向矿领导汇报

16.所有生产作业职工,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小时。

A.20#B.50#C.72 #D.96

17.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发放。 A.劳动部门#B.工会组织#C.矿山企业#D.国家安全局

18.矿山企业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次矿山救护演习。 A.一#B.二#C.三#D.四

19.新工人人矿前,必须进行 A.文化考试#B.安全培训#C.身体健康检查#D.家庭背景调查

20.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 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B.重大事故隐患#C特别重大事故隐患#D.重大安全隐患

21.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A.含氧量#B.瓦斯浓度#C.二氧化碳浓度#D.一氧化碳浓度

22.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下井。

A.烟草和点火用具#B.点火用具#C.明火和点火用具#D.烟草

23.新进矿山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h。 A.36#B.72#C.48 #D.12

2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 A.立即修理#B.停产整顿#C.立即停止使用#D.没收

2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 A.技术资格证书#B.操作资格证书#C.安全资格证书#D.以上都是

26.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A.领导干部#B.岗位人员#c.工作人员#D.作业人员

27.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A.不得拒绝执行#B.先服从后报告#C.有权拒绝执行#D.服从作业

28.每隔10天。 A.一年#B.两年#C.三年#D.四年

29.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 A.总工程师#B.安全矿长#c.矿长#D.通风科长

30.A.安全评价#B.安全检查#C.安全制度#D.标准化检查

31. A.矿长#B.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C.安全工作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人#D.总工程师

32.国务院要求“四证”不全的矿井一律关闭,“四证”是指。 A.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B.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C.矿长资格证、环保合格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D.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

33.煤矿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 A.能力#B.通风能力生产#C.限作业#D.能力生产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权利。 A.民主监督#B.民主管理#C.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D.群众监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A.降级#B.降职#C.撤职#D.罚款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工会行使

A.国家监察#B.行政管理#C.群众监督#D.民主管理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在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工会组织应。

A.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B.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c.既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又要独立自主,依法开展群众监督工作#D.不管不问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A.明显#B.良好#C.显著#D.一般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A.员工宿舍#B.职工食堂#C.办公大楼#D.行人通道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和强令冒险作业。 A.违章作业#B.工作安排#c.违章指挥#D.违反劳动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A.生产设备#B.安全设施#C.主体工程#D.基建工程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A.1#B.2年#C.3年#D.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 A.审批#B.安全评价#C.验收#D.审查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国家#B.行业#C.本单位#D.个人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报告。 A.班长#B.保卫人员#c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D.调度室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A.职工#B.个人#C.管理人员#D.政府人员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 A.有关#B.有功#c.主要#D.辅助

48.工伤保险补偿实行()的原则。 A.有过错补偿#B.无责任补偿#c.有责任补偿#D.限额补偿

49.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患职业病的#B.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D.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岗位自残的

50.在工伤医疗期间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的津贴,此项待遇由()支付

A.全额企业#B.全额保险基金#c.80%企业#D.80%保险基金

三、多项选择题

1.职工有以下哪些权利()。 A.制止违章作业#B.拒绝违章指挥#C.不上班#D.险情不排除不生产#E.不听指挥

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目的是()。

A.防止事故#B.确保遵守操作规程#C.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D.拒绝事故E确保遵守劳动法

3.“三违”是指()。 A.违章作业#B.违章指挥#C.违反劳动纪律#D.违反劳动法#E.违反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与()有关。 A.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B.本单位缴费费率# c.本单位职工人数#D.本单位营业额 #E.本单位营业利润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有()。 A.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B.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C.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D.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颁发机关主要抓好事前许可#E.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6.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B.向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c.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D.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E.按照有关法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审查批准或验收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应该按照()进行处理。 A.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B.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C.责令改正,并给予一定的罚款#D.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治安管理条例相关法律

8.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到()处罚。 A.没收违法所得#B.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C.责令停产整顿#D.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E.主要责任人降职处分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列()属于从业人员的权利。 A.知情权 #B.建议权#C.拒绝权#D.紧急避险权#E.提起诉讼权

10.以下()属特种作业人员。 A.瓦斯检查工#B.爆破工#C.通风工#D.信号工#E.清理工

11.法律责任分为()。A.民事责任#B.事业责任#c.经济责任#D.行政责任#E.刑事责任

12.煤矿三大规程指()。 A.《煤矿安全规程》#B.技术规程#C.岗位规程#D.操作规程#E.作业规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B.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c.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E.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制定《煤矿安全规程》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E.《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5.事故形成的四要素是()。 A.环境不安全因素#B.管理上的缺陷#C.技术不安全条件#D.物的不安全状态#E.人的不安全行为

16.“三不生产”原则是指()。 A.跟班领导不到位不生产#B.不安全不生产#C.事故隐患不排除不生产#D.劳保配备不全不生产#E.规程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17.“四不放过”原则是()。 A.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B.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D.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C.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放过#E.群众不接受教育不放过

18.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制度。A.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B.安全隐患排查制度#c.安全检查制度#D.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E.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9.国务院要求“四证”不全的矿井一律关闭,“四证”是指()。 A.采矿许可证#B.煤炭生产许可证#C.营业执照#D.矿长资格证#E.矿长安全资格证

20.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E.死刑

2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 A.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C.对重大安全隐患下发停产通知单#D.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E.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2.矿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工会的权利有()。 A.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B.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c.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D.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E.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4.事故可分为()。 A.隐患事故#B.轻微伤事故#C.一般轻伤事故#D.危险轻伤事故#E.重伤事故

25.煤矿安全培训的基本原则是()。 A.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B.国家安监局管理,企业负责#C.按需施教,保证质量#D.考培分离,客观公正#E.突出重点,全员培训

26.下列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是()。 A.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B.瓦斯超限作业的#c.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D.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E.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7.下列选项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 A.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0%的#B.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C.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含2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4个(含4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D.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E.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8.下列选项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是()。 A.矿井总风量不足的#B.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C.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D.有串联通风的#E.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9.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下班路上,因酒后驾车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D.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0.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D.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E.在下班路上,因酒后驾车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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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在安全生产方面,随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山西省煤炭法实施办法》、《山西省劳动安全纠察条例》等。

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墓本条件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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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1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1、什么是方针

比喻指导工作或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2、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8个字增加为“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个字。

3、《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日期及意义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增强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意义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4、安全第一的三层含义

(1)职工生命安全第一。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煤矿企业要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要牢固树立职工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2)职工身体健康第一。煤矿生产不能以损害职工健康为代价,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第一;

(3)各项工作安全第一。煤矿工作千头万绪,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各级领导和每位职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切实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之间的相互关系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重视安全,才会去做预防工作。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总结我国数十年来安全生产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结晶。

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安全第一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客观规律的要求,是安全管理的长期指导原则。

“安全第一”主要包括:①在组织劳动生产中,确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第一位的原则,尽最大的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和发生职业病;②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把严守安全法规、充分满足安全卫生需要的条件摆在第一位,不允许强调其他方面特殊而发生有损于安全生产的行为;③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要服从安全保障,坚持排除了不安全因素后再生产;④衡量企业工作时,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的内容来考核。安全生产不好的企业,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

2、“预防为主”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中,把预防措施置于主导地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事故或事故险兆发生之前。

“预防为主”主要应包括:①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及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要全面考虑其技术条件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要求,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②有计划地不断更新工艺设备,尽量采用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卫生的本质安全水平;③采用系统工程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加强经常性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④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灾消灾能力;⑤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并加强监督检查。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要实现安全第一,就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只有预防,才能做到安全。不预防,就意味着要必然发生事故,安全就是一句空话。事故发生了,再采取任何措施都晚了,只能是马后炮。虽然也很重要,但挽回不了损失。在预防和事故的关系问题上,只有以预

防为主、预防为先,才能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是要求我们在抓安全工作时必须打进攻仗、打主动仗,不能打被动仗。在抓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和办法中,要始终强调一个“积极、主动、预先”的原则。抓宣传、抓教育、抓培训之所以重要,道理即在其中;抓制度、抓检查、抓总评,道理亦在其中;抓处理、抓处分、抓纪律,道理更在其中。

“预防为主”还意味着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科普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装备,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改善和创造优良的生产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隐患和不良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2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管理、装备和培训”三并重原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即使装备比较差,只要管理科学,安全生产就有了保障。“装备”是人们向自然斗争的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但有很高的效率,同时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只有高素质的人才能使用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所以,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1985年,在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煤炭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十条标准,其内容为: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工作计划。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的坏定奖惩。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应,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煤矿企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四个必须”和“十个纳入”。 (1)“三个方面”

下大力气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向管理要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场执行煤矿安全法规,提高工程设备安装质量,切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时间、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加强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装备水平,实行科学治理。 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建立参加培训的激励机制,同时制定相应的强制性培训措施。 (2)“四个必须”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煤炭部制定的“安全第一”的十条标准。

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多年来颁布的各项规定和指令。

在体制改革中,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加强,不能削弱。

在企业扩大自主权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之后,必须保证煤矿安技措工程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3)“十个纳入”

安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行政正职直接抓安全,开好安全办公会议,定期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各项计划。各种远景规划、调整计划、年度计划等都要包括安全工程,并在资金、材料、设备及劳动力方面优先保证安全工作纳入班组、区队建设工作之中。在加强班组、区队建设时,要以安全为首要内容。

安全工作纳入科学技术管理轨道,采用安全系统工程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

安全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安全不好的单位负责人不能重用和提拔,发生事故受到处分者不能晋级、长工资。

安全工作纳入评比竞赛条件。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取消参加各类评比的资格。

安全工作纳入工资的奖金分配办法之中。要求安全、质量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

安全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合同。安全指标作为完成合同规定的重要内容。

安全工作纳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检查、讨论安全生产状况、研究措施和意见作为职代会的重要议题。

安全工作纳入各级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并作为评定优劣的主要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煤矿法律法规体系由四个层次构成。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行政规章

1、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3、地方性法规

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4、部门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称为部门规章。

二、煤矿安全法律的种类

1、《劳动法》

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高速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法律,其中有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2、《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是199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所有矿山的安全生产活动,对煤矿也是适用的。

3、《矿山资源法》

是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96年修订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保护的一部自然资源法。其中有少量关于矿产开发和安全生产的规范,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

4、《煤炭法》

是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煤炭开发利用的一部能源法律,其中有一些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范。

三、煤矿安全法规的种类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是在政论机构改革、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管体制改变之后,于2000年1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专门规范国家如何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的行政法规,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矿山安全法》不适应现实的问题。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是1994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专门对乡镇煤矿的规划、生产、安全等管理进行规范,也是《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在乡镇煤矿方面的细化。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是国务院分别于1989年、199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是煤矿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现任追究的规定》

是200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是煤矿安全事故行政现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5、《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

是分别于1992年、199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大部分是关于安全技术的规范,也有部分安全管理的规范。

四、什么事煤矿安全法规

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煤矿安全法规就是讲的煤矿相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 《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意义: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2.安全生产监督权3.安全生产知情权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7.拒绝违章指挥权.8.紧急避险权9.批评、检举、控告权10.投诉上告权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⑵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6.纠错改正的义务.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

目的: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

2、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

3、主要内容:共八章50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

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炭法》

1、立法的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1)开发规划制度; (2)生产许可制度;(3)办矿审批制度;(4)安全管理制度; (5)加工利用制度;(6)经营管理制度; (7)矿区保护制度;(8)矿工特殊保护制度;(9)监督管理制度 (1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③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

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规程》

1、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2、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井工部分、露天部分、职业危害和附则五部分内容共751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1)立法必要性

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 (2)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Z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Z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安全规程、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

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消防法》规定由GA机关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1、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称为煤矿“三大规程”。

2、怎样才能保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在安全管理、特别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我们煤矿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书,并落实到行动上。自觉做到遵章守纪。

3、违法及其制裁、犯罪及其特征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制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者的制裁。犯罪是指严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受刑法处罚性。

4、法律制裁有哪些种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推荐第5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

一、填空题

1、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2、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4、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5、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6、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7、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8、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9、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10、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1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12、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13、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16、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17、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18、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19、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23、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

(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6、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7、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28、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32、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3、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34、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5、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9、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0、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4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4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臵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45、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47、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4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9、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50、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52、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5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5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56、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5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6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2、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3、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6

4、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6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臵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成本中列支。

6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6

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作业,并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6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超出其管理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 7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

1、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72、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教育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5、《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7

6、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7

7、《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7

8、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8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8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8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8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8

4、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85、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8

6、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87、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88、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9、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9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9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9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9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9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9

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00、(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10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0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0

5、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10

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0

7、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0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0

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

1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

1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

1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

1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

1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

1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

19、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20、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

2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1

22、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1

23、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1

24、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1

25、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1

2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1

2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1

2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1

2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130、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

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

3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

33、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

3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

3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1

3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

3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

3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3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14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臵)、(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1

41、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1

42、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

4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

44、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1

45、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1

46、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1

47、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

48、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

49、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150、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1

5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1

52、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1

53、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

54、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

1

55、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

1

56、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1

57、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1

58、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

59、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160、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16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16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16

3、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16

4、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6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6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6

7、(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6

8、(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6

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17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7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17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7

3、(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

17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17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6、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17

8、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17

9、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18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8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18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18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

4、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18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18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18

8、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18

9、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19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19

1、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19

2、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9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9

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9

5、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19

6、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9

7、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臵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19

9、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200、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20

1、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20

2、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20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单选题

1、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A)作用。

A.监督 B.指导 C.督促 D.引导

2、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 )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D) A.县 B.市 C.省 D.国务院

3、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臵每(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臵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B ) A.半 一 B.一 两 C.一 半 D.两 一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臵( )装臵,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C ) A.观测 B.通讯 C.通讯、报警 D.报警

5、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年。(B) A.1 B.2 C.3 D.4

6、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 )收发、( )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A) A.双人 双人 B.单人 双人 C.单人 单人 D.双人 单人

7、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 )接收。其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D )

A.公安部门 安监部门 B.环境保护部门 公安部门 C.安监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D.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8、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 )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D )

A.当天 当天 B.立即 当天 C.当天 立即 D.立即 立即

9、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 )支持。(B) A.信息 检测 B.技术、信息 C.技术 检测 D.信息 技术

1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 ),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C)

A.登记记录B.监测报告C.应急救援预案D.管理档案

11、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 )部门统一公布。( B ) A.安全监督管理B.环境保护C.公安D.卫生

12、违反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 )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

A.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 )起施行。(B) A.2002年9月15日 B.2002年3月15日 C.2003年3月15日 D.2003年9月15日

14、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 )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 )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A ) A.规程和行业技术 劳动 B.劳动 规程和行业技术

C.规程和行业技术 安全 D.安全 规程和行业技术

15、每个矿井必须有( )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C )

A.四 B.三 C.二 D.一

16、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D )

A.厂长 B.班长 C.组长 D.矿长

4、矿山企业不得录用( )从事矿山井下劳动。(A) A.未成年人 B.成年人 C.老年人 D.妇女

1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A ) A.15 15 B.15 30 C.30 15 D.30 30

18、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C)

A.30 15 15 B.60 30 30 C.60 15 15 D.60 15 3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 )起施行。( D ) A.1994年5月1日 B.1993年3月1日 C.1994年3月1日 D.1993年5月1日

2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C ) A.同时进行 B.同步生产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相互协调

21、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 )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取得省以上安监部门许可。( A )

A.国家和省 B.本省 C.省和地方 D.各地市

2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 )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时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B )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23、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日内,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无权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向有关方面提出处理建议。(D) A.15 B.20 C.60 D.30

2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A)要求。A、赔偿B、诉讼 C、听证 D、质询

25、给予(B)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A、关闭B、拘留 C、吊扣证照 C、罚款

26、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A)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A、五千元以上B、八千元以上C、一万五千元以上 D、一千元

27、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C)内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A、三日B、五日C、七日 D、十五日

28、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A )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300 B.200 C.500 D、100

29、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C)的原则

A.以事实为依据,是法律为准绳 B.客观公正 C.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D.安全第一 3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B)的罚款。 A.五万元

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十万元 D、十五万

3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A)。 A.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B.予以关闭

C.予以经济处罚 D.予以取缔

3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给予的行政处分。A.开除公职 B.行政记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警告

33、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B)的罚款。 A.三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 D.五万元

3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C )。

A.予以关闭 B.给予经济处罚 C.责令停产停业 D.予以取缔

3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B)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五万元

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十万元 D.三万元

36、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A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B、批评、扣发当月奖金;

C、记过、降级直至扣发当月奖金; D、通报批评

37、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 A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政府主要领导人B、政府部门负责人C、政府主要经办人 D、政府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

38、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A )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A、60日 B、50日 C、40日 D、10日

3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D)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A、40日 B、10日 C、20日 D、30日

40、(C)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A、事故当事人B、单位领导C、任何单位和个人D、执法者

41、生产经营单位的(A)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A.主要负责人 B.分管负责人 C.安全管理人员 D.现场负责人

42、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C)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撤职 B.记过 C.警告直至记大过 D.开除公职

4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B)年。A.1 B.3 C.5 D.2

44、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2万以上5万以下 B.10万元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二十万

4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__D___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A.所有行政人员

B.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C.在生产过程中有责任的所有工作人员

D.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

46、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时,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与_____处分。(D)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开除

4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A)

A、32;12 B、24;12 C、32;24 D、32;20

48、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 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B) A、培训能力 B、相应资质 C、师资力量 D、培训教室

49、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D) A、72;24 B、36;12 C、72;36 D、72;20 50、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B) A、2 B、1 C、3 D、半

三、多选题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 ),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ACD) A.统一规划 B.兼顾其他 C.合理布局 D.严格控制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ABCDE)

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B.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C.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 )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ABCD) A.产量 B.流向 C.储存量 D.用途

4、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 )和( )执行。(BD) A.环境保护法 B.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C.安全生产法 D.国家有关规定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ABCD)

A.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B.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C.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D.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ABCD)

A.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B.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C.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D.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臵,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规定,有( )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BCD)

A.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B.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C.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D.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8、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BC)

A.石柱 B.矿柱 C.岩柱 D.井柱

9、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臵、安全检测仪器,定期( )、( ),保证使用安全。(AD)

A.检查 B.检测 C.维护 D.维修

10、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 )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ABCD)

A.排土场 B.矸石山 C.尾矿库 D.矿山闭坑

4、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 )。( ABC) A.批评 B.检举 C.控告 D.上报

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建立:( ABD) A.单位自救 B.区域互救 C.集中救援 D.政府救援的应急防范救援体系。

12、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从事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的( )等活动的中介组织,应当经省以上安监部门审查认可并取得相应资格。(ABCD)

A.检测检验、B.安全培训、C.安全评价、D.安全咨询

13、调查组由( )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意见。(ABD) A.安监、监察、公安部门 B.工会组织 C.检查机关D.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管理(主管)

14、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 )或者( ),或者(),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CD)

A.迟报 B.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 C.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D.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

15、安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D) A.玩忽职守、B.滥用职权、C.贪污受贿 D.徇私舞弊

16、以下那些违法行为可以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ABCD)?

A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的; B未经安监部门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C非法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对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D非法阻挠和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ABC)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A、情节B、事实C、性质 D、影响

1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A、C);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A、陈述权B、知情权C、申辩权 D、拒绝权

19、(A、B、C)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A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C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D、关闭 20、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B、C)。 A、重审B、撤销C、纠正 D、改变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A B C D)的权利。 A、事实B、依据 C、当事人依法享有 D、理由

2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A)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B)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五十元B、一千元C、伍佰元 D、五千元

23、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ABC)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A、全面、B、公正C、客观 D、公平

24、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A)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B);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延长至(C)。

A、三十日B、九十日C、一百八十日 一百二十日

25、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C)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B)以上。

A、五万元B、三万元C、一万元D、五千元

26、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A、B、C、D)

A、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B、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C、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D、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27、生产经营单位的(A、B、C)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A、决策机构、B、主要负责人C、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D、职工

28、生产经营单位有(A、B、C)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B、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C、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A、B、C、D)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臵、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B、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C、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D、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30、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A、B、C、D)规定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

B、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C、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

D、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1 次的。

3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A、B、C)措施: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生产、(ABC)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A.经营 B.储存 C.使用

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AB)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企业标准

34、(ABC)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A.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B.矿山单位

C.建筑施工单位

35、生产经营单位有( A B C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B.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C.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6、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A、B)。

A、如实发布事故消息B、迅速发布事故消息C、暂停发布事故消息D、发布事故部分消息

37、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ABC)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A.高等院校 B.科研机构 C.社会团体

38、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A)或者(C)。A.暂时停产、停业 B.关闭 C.停止使用

39、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包括(ABC): A.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B.破产企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C.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4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B.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C.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ABCD)

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其他从业人员。

42、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BCD)

A、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B、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C、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D、有关事故案例

4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AC)

A、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B、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C、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D、未提取安全培训费用的

4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ACD)

A、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D、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 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ABCD)

A、煤矿 B、非煤矿山 C、危险化学品 D、烟花爆竹

四、判断题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经审查批准。(×)

3、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

4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臵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但是不能进行大量批发。(×)

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10、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臵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集体企业、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臵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16、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监测管理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17、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18、矿山企业矿长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19、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20、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1、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可办理临时手续,临时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22、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23、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24、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25、矿山企业可以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26、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27、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和处理。(×)

28、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29、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30、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1、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2、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3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不一定参加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即可上岗。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经省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34、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以及从事建筑安装、矿物开采等危险性作业的,部分是由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安全资格认证。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行业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 )

35、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

36、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不需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 )

37、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日。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由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情况、性质和责任划定、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意见。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

38、事故调查报告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经安监部门批复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39、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正职领导人和县以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0、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1、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不同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ⅹ)

4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43、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4、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4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向当事人收取适当的听证费用。(ⅹ)

46、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47、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49、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0、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5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52、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5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56、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57、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8、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

59、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但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ⅹ) 6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6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62、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是企业的义务,政府没有这样的职责。( × ) 6

3、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6

4、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则转移到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 × )

6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6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6

7、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6

8、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

6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70、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与之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并不违法。( × ) 7

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7

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7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 ) 7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7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7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但为了保证社会稳定不再向社会公布。( × ) 7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7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 7

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0、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可请求人民法院销案,不再继续赔偿。( × )

81、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

82、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8

3、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

8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后,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

8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因此,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再得到工伤保险赔偿金后,不得再向生产经营单位要求赔偿。( × ) 8

6、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为了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 8

7、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

88、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

89、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政府负责筹集。( × ) 9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9

1、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没必要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9

2、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

93、煤矿企业不论矿(井)多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 × ) 9

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9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 9

6、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发证情况不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 ) 9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可以由培训机构依据自行编制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 )

98、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支付工资,但不必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 )

99、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 100、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

五、问答题

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些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2、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职权是什么?

答: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答: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臵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哪些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答: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臵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经营危险化学品,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7、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了哪些规定,需要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8、矿山设计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有哪些? 答: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9、矿山企业必须对哪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答: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1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那些监督职责? 答: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那些管理职责?

答: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答: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印章。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那些规定?

答:

(一)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为送达;

(五)无法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5、发生重伤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监、监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行业管理(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应当遵循哪些规定上报省安监部门? 答:

(一)一次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于24小时内上报。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省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部门。

(三)其他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16、请简述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划分? 答:

(一)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万元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次死亡10至29人(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至49人)或者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一次死亡30人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一)至

(三)项所列事故中属于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委派调查组进行调查。

17、请解释《安全生产法》中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8、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那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9、请简要解释安全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如何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违法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有关法律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如何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有关法律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某厂厂长李某认为自己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谁是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就算是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也不要紧,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如何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李某的说法不正确。对李某的处理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来处理。

24、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哪些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 答:(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5、请简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含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要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多少种类?

答: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8、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那些,如何批准?

答: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29、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什么决定?

答: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0、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1、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哪些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臵、设备、设施平面布臵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臵、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32、如何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3、如何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4、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概念是什么? 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35、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36、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37、《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存在哪些行为之一,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答:

(一)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哪些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39、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案例分析 案例 1

陈某是某副食品公司下属车队的货车驾驶员,与副食品公司订立有期限至2005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春节前夕,副食品公司由于运输业务量激增,原有车辆不能满足需求,车队就从其他单位借来一辆货车,并临时安排陈某驾驶。当陈某得知车队安排其驾驶的车辆是国家明令禁止运营的拼装车时,便以上路后不安全为理由表示不愿出车。车队负责人反复以“该车从未出过事你放心”、“这样的车现在很多”、“你的驾驶技术好”、“为了单位的效益”等言词对陈某进行劝说,但陈某仍拒绝出车。车队负责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2003年2月副食品公司认为陈某在节日运输高峰期间不服从单位调度、指挥,拒绝正常工作,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据公司规定决定给予陈某开除处分,解除其劳动合同。

问题:

1、陈某拒绝车队负责人要求其驾驶国家明令禁止运营的拼装车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纪律?副食品公司依照公司规定对陈某予以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副食品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来拼装车,并安排司机驾驶上路的行为是臵道路交通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司机陈某拒绝按照副食品公司车队负责人的指令驾驶“拼装车”上路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而决不是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副食品公司以不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调度,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陈某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案例2

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欲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剧毒磷化物的工厂,委托某安全服务中心对其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该安全服务中心接受委托后,在对项目进行考察时发现了几个不能保障安全的因素:一是,与供水水源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二是,生产工艺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三是,储存管理人员不适应生产、储存工作的要求。集团公司筹建项目负责人对安全服务中心的考察人员说:“你们拿了钱,只管好好办事就行了,照我们的意思来,其他的都好说。要不我们就换人。”随后,集团公司将原定的报酬标准提高了1/3。安全中心明知有问题,但不愿意失去这个机会,便按照集团公司的意思,出具了筹建项目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问题:该安全服务中心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如何处理?如果该剧毒磷化物的生产工厂获准设立,因上述不安全因素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该安全服务中心如何承担责任?

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经济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是指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是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安全服务中心的行为,是一起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互相串通,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9条明确规定,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安全服务中心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3

某工艺制品厂因工作需要急需一批职工,其中需电工一名,厂长赵某的邻居李某介绍其表弟王某前来应聘。王某在某企业从事过电工工作,但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也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赵某碍于邻居情面,不好拒绝,便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工艺品厂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职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的,厂内一次性给与赔偿5000元,发生工亡的,一次性赔偿2万元,其余费用厂里概不承担并经双方签字。该厂实行封闭式管理,两个楼梯中东边一个用铁栅栏隔开,与厂房不相通,西边的楼梯平台上堆放了杂物;楼下四个大门有两个被封死,一个被铁栅栏隔在车间之外,职工上下班只能从西南方向的大门出入,并要通过一条用铁栅栏围成的只有0.8米宽的狭窄通道打卡,全部窗户安装了铁栅栏加铁丝网。王某在一次设备检修中因操作不当起火。起火初期,火势不大,部分职工试图拧开消防栓和使用灭火器扑救,但因不懂操作未能见效。在一楼东南角敞开式的货物提升机的烟囱效应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至二楼、三楼。一楼的职工全部逃出,正在二楼办公的厂长赵某不组织工人疏散,自己打开窗爬绳逃命。

二、三楼300名职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慌乱下楼,由于对着楼梯口的西北门被封住,职工下到楼梯口要拐弯通过打卡通道才能从西南门逃出,路窄人多,互相拥挤,浓烟烈火,视野不清,许多职工被毒气熏倒在楼梯口附近,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工艺品厂向每位死者家属赔偿2万元,死者家属不服抬着尸体在厂门口要求赔偿,而赵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厂对职工的死亡赔偿位2万元,而且双方签字认可,合同有效,因此拒绝赔偿。

问题:工艺品厂在整个事件中有几处违法?赵某不组织工人疏散,自己打开窗爬绳逃命的行为是否合法?工艺品厂与职工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案:在整个事件中工艺品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一是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二是为对厂内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造成职工试图拧开消防栓和使用灭火器扑救,但因不懂操作未能见效的情况,三是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一条和三十四条。

赵某的行为不合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而赵某在事故发生后不组织工人疏散,去只顾自己打开窗爬绳逃命。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艺品厂与职工签订的协议无效,工艺品厂与职工签订协议,约定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减轻企业工伤赔偿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4

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但资金不足。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抓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在不影响产量的前提下缩减投资,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先投产再说。结果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的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事故。

问题:张某与王某为节约资金,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是否合理?《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是如何规定的,对于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如何处理?

答:皮包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含剧毒化学品苯的粘合剂,苯易挥发,因此使用这种粘合剂要求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张某和王某为了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臵职工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砍掉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致使从业人员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含量严重超标,发生严重苯中毒,作为投资人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致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多发。《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并因此发生了事故。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5

某县一大型化工企业发生了一起特大泄漏事故,致使80多名职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一天多,该企业才将情况报告给分管的副县长,并请求县里不要再往上报。副县长说:“这事不要再向别人报告。”尔后,副县长和县长商量,深感责任重大,一是“弄不好大家都死定了”,二是一旦该企业被查封,县里的财政收入将受到极大影响。经和其他县领导商量,决定将事故瞒报。副县长还要求企业一定要“把内部稳住”,并授意对死者家属可以多给补偿,以封住他们的嘴。此后,县里主要领导多次开会,研究如何封锁消息,应付检查。同时还在接受新闻采访时一口咬定“只是发生了泄漏事故,但没有死人”。由于县政府不报告事故并严密封锁消息,这起事故被隐瞒达半月之久,后来由于新闻单位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经过艰难采访,事故消息才被披露出来。 问题:

对当地人民政府隐瞒不报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案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71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6条也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这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本案中,县政府有关领导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为了逃避责任(事后查明他们与矿主非法勾结,收受贿赂),与矿主串通一气,共谋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并采取措施封锁消息,致使事故被隐瞒长达半月之久,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该县政府有关领导人必须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6

某化工厂发生一起剧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15名职工死亡,其中部分职工在配戴防毒面罩向外疏散时中毒身亡,该省人民政府在调查事故原因的同时,对该企业的防毒面罩进行检查,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随后,当地安监部门会同质监部门举一反三对全省危化品生产企业所配备的防毒面罩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共有7成防毒面罩存在质量问题。质监部门公布了不合格产品的商标和生产厂家,安监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淘汰不合格的防毒面罩,并指定了本省几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为本省危化品生产企业防毒面罩指定供应商。要求省内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统一购买该厂产品。并将此作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条件之一。

问题:该省安监部门为保证危化品企业配备的防毒面罩的质量而采取的行为是否适当? 答案:这是一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的安全器材的案件。采购权,即购买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产品的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的经营自主权,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只要是合法生产、销售,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无论哪种品牌,也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是谁,生产经营单位都可以决定购买。本案中,当地安监部门的本意是好的,但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干扰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妨碍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往往为腐败的滋生提供土壤,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影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安全生产法》第55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据此,当地安监部门的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的。

案例7

某市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所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市工会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但矿业公司对事故调查处理不予积极配合,认为工会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当参加事故调查。一名公司领导甚至对参与调查的工会同志不理不睬,声称:“这事跟工会有什么关系,你们瞎掺合什么?”在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时,公司领导坚持不让工会的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一直向公司领导讲解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道理,但公司领导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因此受到阻挠。

问题 :请简述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权利?

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干扰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案例。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从业人员的利益,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是其一项法定权利。《安全生产法》第52条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非法干涉。本案中,矿业公司不允许工会参加事故调查,侵害了工会的权利,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8

某市是一个危险物品、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较为集中的地区,境内有3家煤矿、8家烟花爆竹厂和2家酒精生产企业。由于该市经济相对落后,有关生产单位经济效益普遍不好,在安全生产方面欠账较多,许多生产单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设备老化,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事故隐患严重。职工和社会群众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反映一些生产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但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却认为,目前最重要的任务是促进经济发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只要经济发展了,出点事也算不上什么,更何况也不会轻易出事。因此,对组织检查的事一直推拖。某日,一家爆竹生产企业突然发生大爆炸,导致20多人死亡,3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这起事故正在调查处理期间,一家煤矿又发生了严重的井下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0多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经调查查明,这两家生产单位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松懈,事故隐患严重。该市人民政府连续三年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致使这些问题无人过问,迟迟未得到解决,也是最终酿成特大事故的原因之一。

问题:请结合本案简述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答案:

这是一起地方人民政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案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5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相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据此,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本案中,该市有多家危险性很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也比较差,当地人民政府本该经常组织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经贸、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这些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可是,该市政府有关领导人却以影响发展经济为由,并且心存侥幸,在群众多次举报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下,不履行法定职责,连续三年不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致使有关问题越积越严重,造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该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领导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真正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样也才能为当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长远上、根本上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 案例9

某建筑施工单位有从业人员 1000多人。该单位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多次向主要负责人提出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单位负责人另有看法,认为;建立这样一个组织,平时用不上,还老得花钱养着,划不来。真有了事情,可以向上级报告,请求他们给予支援就行了。由于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这样的认识,该建筑施工单位一直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后来,有关部门在进行监督和查时,责令该单位立即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问题:该建筑单位是否应该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组织,有关部门责令该单位立即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行为,是否属于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答:这是一起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案件。应急救援组织是指单位内部建立的专门负责对事故进行抢救的组织。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有效地进行抢救,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第69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本案中的建筑施工单位有1000多名从业人员,明显属于《安全生产法》第69条规定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情况。按照一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不干预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机构如何设立,这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营权的内容。但考虑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较大。因此,《安全生产法》对这些单位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即要求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却不愿意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投资,只算经济账,不算安全账,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这种行为是违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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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 案

2015年1月日

26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安全生产方针 1.全生产方针的内涵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2.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应用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才能进行科学管理。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1985 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 条标准,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评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人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人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人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深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① 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②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今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

③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规定:矿山应当泛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互、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④ 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

2 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⑤ 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证执法。

⑥ 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⑦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然要求。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⑧ 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⑨ 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做好安全工作。

⑩ 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矿工是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处于弱势群休地位,同时,他们也是最关心安全生产的群体。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权.。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安全,拒绝在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从而使安全生产获得最有力的保证。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口了产资源法》 等。

(一)《 安全生产法》

该法于2002 年6 月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次会议通过,中华气民共和国第70 号主席令发布,自2002 年11月1 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吕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二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l)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5)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6)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服务。

(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3)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由于问题重大或者自身权限等原因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

(4)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4、生产安全事故贵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l)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

3 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于失职、读职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 日以下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煤炭法》

《煤炭法》 于1996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 次全体会议通过,1996 年12 月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

1 立法目的

《煤炭法》 的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煤炭法》 确立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人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

(三)《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 于1992 年11月7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 次会议通过,自1993 年5 月工日起施行。

l、立法目的

《 矿山安全法》 的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

《矿山安全法》 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获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立息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云定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人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六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矿山事故隐患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0 号公布,自2002 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共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在《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病人保障做出了如下规定: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4 机构逻进行职业病诊断。

(3)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直辖落百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5)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9)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五)《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 于1986 年3 月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矿产资源法》 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它共有七章53 条,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其中,与矿山相关的主要规定有: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3)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

5 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4)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6)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勃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7)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后: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并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9)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或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 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人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有款规定处罚。

(10)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杀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 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l2)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 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六)《刑法》 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2006年6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 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 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力度。

新修订的《刑法》 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

6 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也就是说,最高刑可以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新修订的《刑法》 将原第134 条修改为:

“在生产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畏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原第135 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原第139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 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其他相关法律

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比较多,如:《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行政处罚法》、《 消防法》、《 防洪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这些法律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也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

三、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规章

(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于2000 年11 月7 日以国务院第296 号令颁布,自2000年12 月1 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4.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七项:

(l)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条件、任免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及其执法要求,并特别规定了对监察员进行监督、约束和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规定了任何煤矿其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生产。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处罚的办法与措施等。

(4)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7 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要求,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以及对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等。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规定了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定期发布,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档案。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明确将监察执法机构置于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约束其行为,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监察主体与对象在法律上平等的规则。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明确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与处罚,以及适用范围、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 年1 月13 日以国务院第397 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办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颁发要经过申请、审查和颁发三个环节。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证颁发管理机关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

8 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特别应予说明的是: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5、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发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和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监察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对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于2007 年3 月28 日国务院第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 年6 月l 日起施行。

1、制定目的

条例的立法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

(1)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的原则。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明确政育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3、事故等级划分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 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

9 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报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4、事故报告

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谧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扭告事故的责任。

(2)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3)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4)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的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5、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 %至8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人60 %至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①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0 责任:

①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 %的罚款;

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 %的罚款;

③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60 %的罚款;

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 %的罚款。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②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于2005 年9 月3 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 条。

1、制定目的

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2、核心内容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煤矿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3、明确规定的摸矿十五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并,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 万t 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仑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 煤矿安全规程》 注行了修订。最近一次对《 煤矿安全规程》 的修改是2010 年1 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第29号总局令发布,新修订的《 煤矿安全规程》 自2010 年3 月1 日起施行。

2010版《 煤矿安全规程》 在原《 煤矿安全规程》 的基础上修改了14 条。本次修订集中在煤矿生产方面,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分别是第48 条、第50 条、第132 条、第136 条、第137 条、第148 条、笔168 条、第176 条、第201 条、第209 条、第253 条、第273 条、第274 条、第285 条。

(六)《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对煤矿安全培训作了如下规定: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2)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授权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3)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气作业、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于2009 年4 月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 年8 月1 日起施行。

《防治煤与与瓦斯突出规定》 要求: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八)《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于2009 年8 月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 年12 月l 日起施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 要求: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 煤矿防治水规定》 有以下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

12

(九)《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 以下简称《 防治规定》 )自2010年9 月1 日起施行。

该《 防治规定》 确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落实。

同时,这个规定建立了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按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这一现状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过强化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重视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治理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于2010年4 月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该《 管理规定》 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调整后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 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害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呈全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十一)《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已由2010 年8 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 月7 日起施行。

《检查砚定》 共5 章26 条,包括总则、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中明确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责任的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检查砚定》要求,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等内容。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 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检查砚定》 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每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3 2010年7月19 日,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号,以下简称《 通知》 )。

《通知》 共9 部分、32 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

《通知》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人、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也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通知》 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规章、标准

1、其他相关行政规章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相关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等,都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以安监总煤调〔 2007 〕95号发布施行。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如:《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2894 一1996)、《 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 一1993 )、《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GB 12173 一1990 )、《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一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 (GB 3836 .4 一2000 )、《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 5817 一1986 )、《 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 一1986 )、《 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GB 8159 一1987 )、《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 )、《 煤矿井下采掘地点气象条件卫生标准》 (GB 10438 一1989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 13486 一2000 )等。此外,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修订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并以AQ 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这些行业标准,也是煤矿企业应执行的。

推荐第7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分数:

2012年12月

1 2012

一、判断题: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中央的文件就是法律。

3、井下工人下班太累,扒1次皮带,没有被领导或安检人员发现,不算违章。

4、违法是对社会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

5、违法的主体不须具有责任能力。

6、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7、刑事制裁指国家对触犯刑法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8、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不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9、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10、我国煤矿大多属地下开采,地质条件简单。

11、“综合治理”是预防事故和危害的一种重要方法。

12、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国内外无数矿工血的教训的总结(

13、安全工作纳入单位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但不作为评定先进的主要依据。

14、企业必须保证煤矿安全技措工程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15、安全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合同。安全指标不作为完成合同的条件。(

16、采矿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

17、采矿业是一复杂而特殊的行业,我国煤矿多数在井上开采。

18、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一般的地位。

19、煤矿职工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 20、矿山企业职工无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1、煤矿职工无权拒绝干部违章指挥。

22、职工无权享受劳动安全的保护。

2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阶级本质。( )

24、平煤神马集团是特大型企业,平煤神马集团的规章制度就是法规。

25、井下工人下班太累,扒1次矿车,没有被领导或安检人员发现,不算违章。

26、违法是人们执行法律的行为。( )

27、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

28、已满16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

29、故意犯罪包括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 )

30、“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方针。( )

31、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后。( )

32、煤矿企业必须保证煤矿安全技措工程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

33、安全工作纳入单位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不作为评定先进的主要依据。( )

34、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 )

35、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的地位。( )

36、煤矿职工无权拒绝违章指挥。( )

37、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38、职工无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

39、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应扣发工资或给予处分。( )

40、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处罚。( )

41、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离不开有序的煤炭生产和经营活动。( )

42、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作业。( )

43、煤炭企业能否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

44、煤矿职工严格遵守《矿山安全法》,不需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

4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自愿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 的原则。(

4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反映了广大煤矿职工的迫切愿望和要求。

47、劳动教养是刑事处罚的一种。

48、违法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言,也是针对人们的思想而定。

) 4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50、没有采矿许可证不能开办煤矿企业,也不能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51、《煤炭法》规定,煤矿井下作业职工由煤矿企业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与职工平均支付保险费。

52、劳动教养是刑事处罚的一种。

53.法产生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经济基础,因此,法是经济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社会的上层建筑。(

54、煤矿安全监察重视的是事后监察和事故的处理。

二、单项选择(每小题

分、共

分)

1、劳动教养是:(

)

A、刑事制裁

B、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判刑;

2、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

A、已满16岁的人犯罪,

C、已满18岁的人犯罪,

B、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

D、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罪。

3、1997年的《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判处:(

A、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C、3年以上有期徒刑;

B、3年以上徒刑或拘役;

D、7年以下有期徒刑;

4、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和原材料,约占我国一次性能源的:(

A、70%;

B、60%;

C、80%;

D、50%。

5、我国煤炭资源浪费严重回采率低,全国平均不到

A、55%;

B、40%;

C、45% ;

D、30%。 6《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重要的(

A、安全技术法规;

C、具有法规性质文件;

B、重要技术文件;

D、生产工艺操作的行为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几部矿山安全法(

)。

A.第一部;

B.第二部;

C.第三部;

D.第四部。

8.煤矿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给予多少的罚款(

)。

A.2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下; C.4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9.我国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尤其是乡镇煤矿,文盲、半文盲矿工占(

)以上。

A.45%;

B.50%;

C.60%;

D.65% 10.《煤炭法》明确规定,要对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实行什么性开采(

)。 A.保护性; B.任意性;

C.地方性;D.个人。

11、下列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是:

(

)

A、不满14周岁的公民;

B、精神病人;

C、已满16周岁的公民;

D、已满18周岁的公民;

12、行政处分只能对:(

)

A、企业

B、单位

C、个人

D、群众;

13、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重大伤亡”是指:(

)

A、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C、死亡3人以上;

B、重伤4人以上;

D、重伤10人以上;

14、1997年的《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处:(

A、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C、3年以上徒刑或拘役;

B、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D、7年以上有期徒刑;

15、1995年统计,我国煤炭资源浪费惊人,全国煤炭总体利用率仅达 :

(

)

A、30%;

B、40%;

C、60%;

D、50%。

16、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

A.毛泽东语

B.周恩来语

C.邓小平语

D.江泽民语 17.《煤炭法》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的多少倍罚款(

)。 A. 1倍以上4倍以下;

B.1倍以上5倍以下; C、1倍以上2倍以下;

D.1倍以上3倍以下。 18.《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是(

)。 A. 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 B.

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 C.

强制性,普遍性,科学性,规范性。 19.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

A.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B.调查程序,一般程序,宣判程序; C.行政程序,听证程序,制裁程序。

三、多项选择 (每题有2---4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法律责任的主要特点:(

A、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

C、以国家的名义作的谴责;

B、具有国家强制性。

D、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

2、煤矿生产中“反三违”是指反对:(

A、违章指挥,B、违章作业, C、违犯劳动纪律;D、违法

3、《矿山安全法》是促进采矿作业发展所制定的:(

A、行业性法律;

B、技术性法律;

C、行业条例;

D、是现阶段我国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必须遵循的大法。

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

A、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B、各职能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C、各工种、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D、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

5、职工在矿山安全方面的主要义务有:(

A、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B、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C、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D、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实行两个结合(

A、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 B、要把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C、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D、提高煤矿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相结合。

7、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有:(

A、简易程序

B、一般程序

C、听证程序

D、公诉程序

8、《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煤矿安全规程》的区别在于:(

A、制定的单位不同;

C、执行人不同;

B、性质和作用不同;

D、制定依据不同。

9.要想改变我国煤矿生产事故多发的现状,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必须做到(

)。

A. 内外结合,全方位努力;

B.提高生产与安全的管理水平; C.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D.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10《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安全技术法规,它的特点是(

)。

A.强制性;

B.科学性;

C.规范性;

D.稳定性。

11、法律的基本特征是: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C、法以强制力保证实施。

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D、法是行为规范的总称。

12、法律制裁的种类有:

A、刑事制裁

B、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劳动教养

1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是:

A、安全第一 ;

C、预防为主;

B、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D、管理、装备、培训并重。

14、矿山建设的“三同时”原则为: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

C、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B、同时施工;

D、同时验收;

15、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职工在矿山安全方面的权利主要有:(

A、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B、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C、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D、有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

16、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下列那些是特种作业工:(

A、瓦斯检查工、爆破工、信号工、采煤机司机;

B、拥罐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

C、瓦斯抽放工、风机操作工、采煤工;

D、主提升机操作工、掘进工、绞车操作工;

E、输送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矿内机动车司机。

17、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享有的权利有:(

A、陈述、申辩权;

C、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D、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8、煤矿三大规程是:(

A、《作业规程》;

C、《煤矿安全规程》

B、《操作规程》;

D、《煤矿保安规程》

1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可以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现场处理主要有(

)。

A、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B.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达到要求;

C.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D.吊销采矿许可证。 20.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的方针是(

)。

A.统一规划; B.合理布局;

C.综合利用;

D.自主经营。

四、简答题

1、什么是法律?(P1)

2、什么是违法?(P4)

3、构成违法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P4)

4、构成犯罪的四个条件是什么?(P5)

5、什么叫过失犯罪?(P6)

6、改善我国安全状况较差的现状,应采取哪些措施?(

7、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是什么?(P10)

P9) 9

8、《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P13)

9、《矿山安全法》的作用有哪些?(P14)

10、《矿山安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P19)

11、《煤炭法》确定煤炭生产许可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什么?(P27)

12、《煤炭法》确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P29---30)

13、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P28--29)

14、对妨碍事故调查的处罚有哪些?(P37)

15、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几种?(P38---39)

1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P40)

17、《煤矿安全规程》有哪些特点?(P42)

18、《煤矿安全规程》的作用是什么?(P42--43)

19、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有那几个方面?(P48--49)

20、《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了那些要求?(

21、《安全生产法》对现场安全管理作出了那些规定?(P54)

P49--50) 11

22、《国务院特别规定》对煤矿企业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P61--62)

推荐第8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试题

邻水县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试题

一、选择题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主要目的是():

A、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B、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C、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D、督查工人尽可能多出产量.。

2、下列()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A.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 B.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C.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4、“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A.工作面煤层采出率超过90%

B.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

C.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矿井全年产量达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C.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20% D.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6、“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A.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

B.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A.采矿许可证B.安全生产许可证C.煤炭生产许可证

8、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A.劳动合同B.协定C.责任书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A.无权B.有权C.不得

10、煤矿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在()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一年内B.三年内C.五年内 11()。 A.刑事责任B.行政责任C.民事责任、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从()起即为无效。 A.发生事故B.检查发现之日C.签订之日

13、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A.10B.3C.15

14、.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A.终身B.3年内C.5年内

4条规定,下列()情形,符合《刑法》第134条关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其矿山主要责任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B、造成 CD、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16、《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规定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其中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 “五长”各一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 A矿长、B经营副矿长、C安全副矿长、D生产副矿长、E机电副矿长、F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17、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A、5年B、3年C、2年D、1年 18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A、煤矿主要负责人B、矿级领导班子成员C、副总D、安监员

19、《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规定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人。 A、30B、40C、50D、60

20、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A、主要进风井B主要运输巷道C回风系统中D

安全平硐

(以上字母画横线的选项为正确答案)

二、问答题

1、《特别规定》列举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什么? 答: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⑵瓦斯超限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⑺超层越界开采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该怎么处理?

答: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4、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5、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培训学时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答: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⑵矿井概况、工种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危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即强制性标准;

⑶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和义务与权利; ⑷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⑹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⑺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⑻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⑼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指示和技能。

7、《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对煤矿设立专业矿山救护队有哪些规定?煤矿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应配备哪些人员和设备? 答:煤矿应设立专业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三级以上资质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人员不得少于9人。专业或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电话值班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的场地和设施。兼职矿山救护队应配备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

8、《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对煤矿配备瓦斯检查员有什么规定? 答:矿井每个采掘头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在井下作业地点手上交换班,另外,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煤矿应按照采掘头面及作业班次计算,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

推荐第9篇: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约占7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原煤产量迅速增长。2005年全国原煤产量达到21.5亿吨,2006年全国原煤产量达到23.25亿吨,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界第一产煤大国。煤矿安全生产关系职工生命安全,关系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工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国长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劳动者根据多年的生产实践逐步总结出来的,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根据这一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各种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的安全生产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国采矿业是事故高发行业,煤矿企业更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一新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式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式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针对性,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

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毛泽东主席于1952年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周恩来总理于1959年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97年,江泽民主席指出:“必须坚决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强调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午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些指示和法律规定都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执行指明了方向。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等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顶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消灭隐患、减少事故,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时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3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如遵守 《煤矿安全规程》,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等。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矿工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无证上岗、无岗前和岗中培训,致使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强化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保证职工正确操作先进的装

备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才能进行科学管理。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条标准,其中多条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 “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在此情况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而工作实际中必须上紧安全法律这根弦,时刻牢记依法办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系统工程,某一个层次、某一个环节的失误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必须严把每一环节、每一层次、每一人的安全生产关,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个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员。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应当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重、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期间,各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被取消,其不安全情况就极其严重,重、特大事故不断;而“*”后,由于恢复了应有的机构,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形势整体上有了明显的好转。这一正反两方面的实践也充分说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检查要在认真上做文章,要把提前打招呼,让人们准备迎接检查,变为不打招呼,随时抽查、突击检查,也可用拉网式检查,还可以复查。安全检查应以企业为主,政府、行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状况,也应组织进行。

(5)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持依法整治,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关闭的关闭,该整改的整改,决不姑息迁就;对煤矿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善、不安全生产因素及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企业限期处理和改正;要强化对持证上岗和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监察,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6)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

律法规、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生产技能教育,开展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懂法、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法遵章,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7)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要措施。做好事故预防,要求职工对矿井环境、自然灾害因素、事故隐患、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问题要事先了解和熟悉,从管理角度研究,从安全措施上预防控制事故,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之目的。

(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要坚持 “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并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工作做起,搞好安全工作。

(10)依靠科学技术,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状况好转。我国煤矿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特别是随着煤炭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开采强度的加大,治理灾害的难度还会增加,因而必须大力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煤矿灾害防治技术,开展技术交流。

为加强煤炭行业防灾抗灾能力,必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融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长效机制。

(11)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整合煤炭资源,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提高煤炭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有《××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律时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其意义是四个需要,即: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内容共有7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有关条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

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矿工生存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

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内容都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

(三)《煤炭法》

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命令,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坏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有关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文:

(1)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5次常委会议通过,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条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列。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委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公布施行。

有关条文: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具体内容见

(七)《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七)《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布实施。具体内容为:

(1)“超能力生产、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区区域与局部防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④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②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柱的;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加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④有自然发火征兆而

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⑤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②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③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⑥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单回路供电的;②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③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②煤矿(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的;③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④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⑤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③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是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八)《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三个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成立了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71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这种体制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由于执法主体从劳动部门到煤矿监察机构的转换,实行的是垂直管理,因此过去有关的法律法规己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为了明确责任权利,解决修改法律法规费时较长问题,由国务院制定个行政法规,解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现实问题比较适宜。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全国煤矿每年均有较多重大事故发生,人员伤亡大,不仅给职工家属带来巨大痛苦,而且还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近几年,

美国、俄罗斯、南非、波兰、印度等国家煤矿的死亡人数都在明显下降,我国与世界产煤国家安全状况的差距太大,其中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适应,安全监察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于2000午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50条。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九)《煤矿安全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简称《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规程》于2004年10月18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规程》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我国原有《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向世界先进水平靠近、不迁就保护落后,结合我国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实际,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探索,具有权威、科学、实用、全面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是煤矿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地位。《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2、《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共有四编751条。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该《规程》为第七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3、特点

(1)强制性。违反《规程》要视情节或后果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者,要进一步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2)科学性。《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都是以科学实验为依据、科学和准确地对煤矿地各种行为作出了规定。

(3)规范性。《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煤矿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且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4)稳定性。《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一段时间内有相对地稳定性。经应用一段时间后,经过一定程序由国务院煤炭工业监管部门负责修改。

4.作用 (1)《规程》具体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煤矿企业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2)《规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明确煤矿安全技术标准,调整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

(3)《规程》同其他安全法规一样,有利于加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确保安全。

(4)《规程》有利于加强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力,有利于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

(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 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处罚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主要内容

《处罚办法》共有6章78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及附则。其中的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行政处罚共有9种,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法处罚规定也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制定《条例》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由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3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命令实施。

制定 《条例》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4条,它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以及国家、省级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发证权和管理权;提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和使用做出了规定,对行政处罚明确了权力机关。这是一个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的《条例》,也是煤矿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加强法治管理、科学管理的有力武器。

三、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

(一)违法与法律制裁、犯罪及其特征

1.违法与法律制裁

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和法规禁止的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①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构成违法;②必须侵犯了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③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④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就不能构成违法。违法可分为:①刑事违法,构成犯罪;②民事违法,包括违反民

法、婚姻法等,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造成某种利益损失的行为;③行政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国家的相应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制裁措施,按照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触犯法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1)刑事制裁,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对刑事违法者给予刑事制裁。这是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主、附加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2)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民事违法者。根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民事制裁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3)行政制裁,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的制裁。行政制裁有:①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②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章所进行的处分。

2.犯罪及其特征

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在我国,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破坏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侵犯集体或国有财产,侵犯公民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犯罪可分为两种:①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只有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犯罪有三个特征:①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②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的禁令;③应受惩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只有少数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二)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很多。如:

(1)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未使用专用器材设备,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标准。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

(6)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7)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

(8)超能力组织生产。

复习思考题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是什么?

2、制定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有何意义?

3、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措施有哪些?

4、《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哪些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哪些?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什么?

9、煤矿必须依法取得哪些证照后才能进行生产?

10、什么是违法、法律制裁和犯罪?

推荐第10篇:煤矿安全生产与法律法规(教案)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

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

第一次;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第二次: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河南省井陉煤矿时指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第三次:1960年,我国第一艘万吨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

后来,安全第一纳入了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会上正式提出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

江泽民同志对安全生产的论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胡锦涛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06年3月27号下午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的强调:

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四个“必然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三、强调了发展的“三个不能”: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四、安全生产方针由“八字方针”充实为“十二字方针”:“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强调搞好安全生产,领导是关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六、强调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三

1 个同步”: 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性和特点,抓紧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举措。

七、强调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2)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4)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的意义:

(1)是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和条件。 (3)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的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

3、“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全面发展和经济效益。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把安全工作作为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把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抓实抓好,确保煤矿安全生

2 产的平稳发展。 煤矿井工生产是地下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约束很大,不同的地质构造和煤层的赋存条件决定了必须采取不同的开拓开采方法,并且带来了许多自然灾害,如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矿井透水等等,这些都是煤炭生产特有的不安全隐患,人们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巨大的不幸。而且煤炭生产系统复杂、工作场所黑暗狭窄,人员集中,采掘工作面又随时移动,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会使移动的采掘工作面不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可能会导致重大灾害事故,这就给安全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在煤矿生产中,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各生产环节都必须相互配合,互相适应,而每一个环节又会发生一些特有的事故,致使打乱生产秩序造成生产过程中断,甚至人身的伤害,为此,每一个生产环节都要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切实的安全措施,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生产虽然生产过程复杂,不安全因素多,但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控制或基本控制矿井中的各类灾变事故是现实和可能的。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不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过就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煤矿部分领导和职工尚未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把安全第一的方针深入地贯彻到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去,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煤矿生产建设的关系,甚至有时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根据统计表名,我国煤矿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第一的方针是人们经历了多次惨痛教训,付出了血的代价才认识到的。煤矿各级领导和职工应该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为了取得生产上的主动权,摒弃靠侥幸过日子的状态,就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方针。多年的经验教训证明,什么时候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煤矿生产事故就下降,生产就搞的好;什么时候忽视了安全,煤矿生产事故就增加,生产肯定就搞不好。因此,要搞好煤矿生产就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就是生命,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就要服从安全。 安全第一方针也是根据我们国家的性质和社会生产目的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的利益,在组织和发展生产、提高生产力,建设现代化的同时,就要竭尽全力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社会赋予的神圣使命,也是从工人阶级的立场和革命人道主义出发而规定的神圣职责。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 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和生产以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

3 其它工作要服从安全。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臵和实施各项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

安全第一的方针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实质的内容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

在煤炭产过程中就应该做到:

1、把安全第一作为煤矿生产建设的准则。在煤田地质勘探、矿井设计、计划、生产、建设的全过程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全体煤炭系统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优先满足安全的需要。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决服从安全,不消除事故隐患不许生产,不安全不准生产。

2、主管领导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上至主管矿长下到基层区队长都要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命令、条列、规程。指挥生产建设安全要先行,要优先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实行安全工作人人管理。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度,让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负担起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到层层抓紧,人人抓紧,并给予每个矿工保护自身安全、参加安全管理的权利。

4、坚持预防为主。在矿井生产过程中,要预先熟悉并掌握矿井的自然灾害因素;预先分析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和地点,预先采取防治措施;预先制定事故处理计划;同时,必须进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为矿工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环境。

5、制定安全法规,严格安全检查。在煤炭工业的生产中,要制定煤矿安全法则,作为执行安全第一方针的标准和保障。煤炭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安全法规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具体执行。要建立安全监察机构,配备足够的原则性强、业务水平高、工作扎实的干部,并给予他们能足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能力要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法制度,对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

贯彻执行好安全第一的方针,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必须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与生产是辨证的统一,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没有安全的生产是不可能的。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在生产的范畴内制定的,是以安全与生产中的其他经济、技术指标(包括产量、质量、效率、成本、利润)相比较而提出来的,所以,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是生产,没有煤矿生产就无所谓煤矿安全,而安全第一的对比条件则是矿井生产中的各项经济指标。也就是说,在组织生产中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时,

4 要把安全指标放在第一位。煤矿各级领导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讨论、研究生产时,首先要讨论、研究安全工作,在计划、布臵、检查、生产的同时,首先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安全工作。负责生产的工作同志,要重视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负责安全工作的同志,要通过搞好安全为生产服务,促进生产计划的完成,保证稳产高产。

2、群管于专管的关系。安全工作要以专管为指导,群管为基础,做到专管与群管的密切结合,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煤矿安全规程》和各种技术措施,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3、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与工人技术水平的关系。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的规章制度是煤矿职工同自然做斗争的经验总结,能够保证工人的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坚决落实执行合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还要注意制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创造工人能够安全生产的物质条件,要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生产的技术知识,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对安全技术规程能弄懂、弄通、会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做到安全生产。

4、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实践证明,保证工程质量、就能保证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就能稳产高产,工程质量的好坏对矿井安全生产有直接关系,许多事故的发生,是有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的。因此,一定要严格工程质量、这是煤矿生产的特殊要求,要坚持执行各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禁用行政命令强制工程验收,以确保安全。

5、精神(艰苦奋斗)与科学态度的关系。把艰苦奋斗的精神和科学态度紧密结合起来,在指挥和进行生产时,不能违反客观规律和煤矿安全的规章制度,不能瞎指挥,盲目蛮干。实践证明,只有尊重科学按规程办事,就可以避免伤亡事故,就能保证安全。

6、奖与罚的关系。在煤矿生产中,一定要奖罚分明,对安全搞的好、防止重大事故有贡献的单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差、出了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搞下不为例,要以严明的纪律,严肃的态度去认真处理。奖罚的目的在于从教育出发,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就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总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责任任重道远。涿步转变思想观念,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是摆在广大职工面前的重要任务。为此,煤矿广大职工必须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种安全法规增强自主保安意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5 关于安全第一 首先要讲安全:

一、安全的概念

什么叫安全?无危为安,无损则全。

安全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绝对的安全是既没有损失也没有危险。相对的安全是指与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人们能够接受并愿意接受的,有一定数量和一定等级事故存在的那样一种状态。比如,总公司提出的死亡控制指标是百万吨死亡率,在这个指标内就叫相对安全,或叫安全基本稳定、总体稳定。相对安全的指标随着技术、管理的进步,人的安全意识的提高而不断变化。

绝对安全是实现不了的,但它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人们总是在追求绝对安全的努力下,收获着相对安全的结果。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人们追求着绝对安全,因此,只注意事故,对安全的理解就不是全面的,只强调不出事故,对安全的理解就不是到位的。绝对的安全是既没有损失(事故),也没有危险(险情、隐患)。安全工作就是围绕着消除危险,避免损失所做的一系列工作。二是由于我们只能实现相对安全,因此,对事故就要有好的心态,这种心态就是宽容的心态加不放过的心态。

为什么对事故要有宽容的心态?第一,我们的认识能力、管理能力决定了不能实现绝对安全,事故将客观存在,何况建筑行业已经进入了事故多发期。第二,事故也是一种“财富”,对待事故也有个积极和消极的问题。在当前的管理水平下,安全教育如果缺乏事故案例,效果往往会大打折扣,而这种事故案例以身边的、最近发生的,效果最好。而且在不断总结教训中求得进步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普遍规律。第三,宽容的心态会支撑我们清醒地看待安全工作,事故面前不气馁,不被事故所困扰。

当然,宽容不等于放任,不是无所谓,更不是麻木。与宽容心态相辅相成的是不放过心态,即我们平常所要求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事故教训不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及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仅对事故不放过,对险情也不能放过,对违章也不能放过。只有不放过,才能把事故转变成财富;只有不放过,才能实现事故多发期事故不多发;只有不放过,才能实现安全工作持续改进、不断发展。如果放过、放任,甚至麻木,那我们连相对安全的目标也实现不了。

二、安全的意义

安全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安全的人本意义。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有五种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成就需要。生理需要加安全需要是人的生存需要,而生存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因此安全对每个人都有实际意义。我们讲“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有两层含义: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我们的一切工作,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让人更好地活着,所以,为所有的人创造和提供安全环境和条件,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就具有普遍的和根本的意义。

2、安全的社会意义。社会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和。地理环境、人口、文化是构成社会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人是最基本的要素。这样一来,安全的人本意义就奠定了安全的社会意义。此外还可以从两个方面说明。一方面,社会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包括着社会安全的进步、社会安全的发展。研究社会问题,不能回避甚至必须研究安全问题。如果社会的其他方面都进步了,都发展了,就是事故不断发生,人不得安宁,那就称不上社会的全面进步。另一方面,安全工作、安全因素对社会整体又具有促进、制约和整合作用。

3、安全的政治意义。我们常讲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安全,这句话怎么理解?政治有两种含意。一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指代表一定阶级的政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在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政策和活动。二是指国事,国家大计,国际影响。我们平时所谓的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安全是从第二种意义上讲的,是指安全是国家大计,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声誉,关系到国际形象。比如煤矿安全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都有批评中国职工安全健康状况的发言,中国每次发生重特大事故,美国之音、BBC等国外媒体几乎都要大肆渲染。进入21世纪,世界国际煤炭组织曾号召世界进煤国家联合起来,抵制进口“中国带血的煤”。这些都反映了安全对国家形象和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声誉、国际形象的安全事故,就上升为具有政治性质的事件。

4、安全的经济意义。从经济角度讲,安全作为一种投入有没有产出,产出有多大?对这一点人们的认识普遍不够,人们理解安全的意义往往是从政治、社会、人本几个方面。当然,计量安全的经济价值是件比较复杂的事。一般说,安全具有两大效益功能:一是“减损功能”。即安全能够直接减轻、免除事故或危害事件,减少对人、社会、企业和自然造成的损害,实现保护人类财富、减少无益消耗和损失的功能。二是增值功能。

7 即安全能保障劳动条件,维护生产秩序和维持经济增值的过程。换句话说,通过安全的投入,使技术的功能和生产的能力得以保障和维护,从而使生产的总值达到应有量的增加部分。

安全的人本意义、安全的社会意义、安全的政治意义以及安全的经济意义,充分说明了安全是何等重要,我们从事安全工作是何等光荣! 安全第一要牢记 珍惜生命最重要

咱们煤矿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它的作业环境差,经常受到瓦斯、水、火、粉尘、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因此,安全生产是咱们煤矿的第一重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的主人,这和旧社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旧社会,反动统治者只顾压榨劳动人民的血汗,完全不顾劳动人民的死活。煤矿的条件就更差了,事故不断发生。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用大量的资金改善安全生产的条件,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安全第一的方针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政府和企业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第一位的工作来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煤矿职工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我们每个煤矿职工的共同责任。我们必须以高度的主人翁态度,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当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的时候,就要暂时停止生产,把不安全因素排除后再生产。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决不能怕麻烦、图省事、马虎凑合。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煤矿的各种规程办事,不能想么干就怎么干,严禁违章作业。此外,还要努力学习煤矿基本知识,练就过硬的生产本领,提高自己同自然灾害做斗争的能力。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业领导和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了矛盾的时候,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声产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 8 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可以大为减少。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的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的意义。 安全技术先学会 三大规程要知晓

新进矿的井下工人首先要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这是必不可少的。培训的时间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包括一定时间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熟悉和了解在井下工作最基本的安全知识。新工人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还要随同有经验的老工人一起工作四个月,继续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操作技术,经考核合格,证明完全掌握了本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才能在井下独立工作。如果要是换了工种,或者从这个矿井调到那个矿井去工作的话,在担任新工作以前,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新环境并学习有关的安全知识。

有人认为煤矿生产是粗拉活,其实,煤矿生产是一门很复杂的技术,每个煤矿职工都要在生产实践中不断认识和掌握井下瓦斯、粉尘、水、火、顶板等自然规律和防止各种灾害的技能,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因此,学习安全技术就成为每个井下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法规,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的具体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准则。人人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三大规程,像对待国家其他法规一样,自觉地严格地遵守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章作业。同时还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如果有人不遵守纪律,不执行规程,就应该批评和制止。不听劝阻造成后果的,就该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和生产以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它工作要服从安全。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安全工

9 作,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臵和实施各项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全面发展和经济效益。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把安全工作作为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把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抓实抓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平稳发展。

煤矿井工生产是地下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约束很大,不同的地质构造和煤层的赋存条件决定了必须采取不同的开拓开采方法,并且带来了许多自然灾害,如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矿井透水等等,这些都是煤炭生产特有的不安全隐患,人们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巨大的不幸。而且煤炭生产系统复杂、工作场所黑暗狭窄,人员集中,采掘工作面又随时移动,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会使移动的采掘工作面不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可能会导致重大灾害事故,这就给安全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在煤矿生产中,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各生产环节都必须相互配合,互相适应,而每一个环节又会发生一些特有的事故,致使打乱生产秩序造成生产过程中断,甚至人身的伤害,为此,每一个生产环节都要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切实的安全措施,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生产虽然生产过程复杂,不安全因素多,但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控制或基本控制矿井中的各类灾变事故是现实和可能的。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不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过就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煤矿部分领导和职工尚未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把安全第一的方针深入地贯彻到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去,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煤矿生产建设的关系,甚至有时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根据统计表名,我国煤矿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第一的方针是人们经历了多次惨痛教训,付出了血的代价才认识到的。煤矿各级领导和职工应该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为了取得生产上的主动权,摒弃靠侥幸过日子的状态,就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方针。多年的经验教训证明,什么时候把安

10 全工作放在首位,煤矿生产事故就下降,生产就搞的好;什么时候忽视了安全,煤矿生产事故就增加,生产肯定就搞不好。因此,要搞好煤矿生产就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就是生命,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就要服从安全。

安全第一方针也是根据我们国家的性质和社会生产目的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的利益,在组织和发展生产、提高生产力,建设现代化的同时,就要竭尽全力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社会赋予的神圣使命,也是从工人阶级的立场和革命人道主义出发而规定的神圣职责。

安全第一的方针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实质的内容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在煤炭产过程中就应该做到:

1、把安全第一作为煤矿生产建设的准则。在煤田地质勘探、矿井设计、计划、生产、建设的全过程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全体煤炭系统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优先满足安全的需要。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决服从安全,不消除事故隐患不许生产,不安全不准生产。

2、主管领导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上至主管矿长下到基层区队长都要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命令、条列、规程。指挥生产建设安全要先行,要优先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实行安全工作人人管理。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度,让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负担起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到层层抓紧,人人抓紧,并给予每个矿工保护自身安全、参加安全管理的权利。

4、坚持预防为主。在矿井生产过程中,要预先熟悉并掌握矿井的自然灾害因素;预先分析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和地点,预先采取防治措施;预先制定事故处理计划;同时,必须进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为矿工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环境。

5、制定安全法规,严格安全检查。在煤炭工业的生产中,要制定煤矿安全法则,作为执行安全第一方针的标准和保障。煤炭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安全法规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具体执行。要建立安全监察机构,配 11 备足够的原则性强、业务水平高、工作扎实的干部,并给予他们能足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能力要建立严格的安全奖法制度,对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

贯彻执行好安全第一的方针,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必须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与生产是辨证的统一,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没有安全的生产是不可能的。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在生产的范畴内制定的,是以安全与生产中的其他经济、技术指标(包括产量、质量、效率、成本、利润)相比较而提出来的,所以,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是生产,没有煤矿生产就无所谓煤矿安全,而安全第一的对比条件则是矿井生产中的各项经济指标。也就是说,在组织生产中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时,要把安全指标放在第一位。煤矿各级领导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讨论、研究生产时,首先要讨论、研究安全工作,在计划、布臵、检查、生产的同时,首先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安全工作。负责生产的工作同志,要重视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负责安全工作的同志,要通过搞好安全为生产服务,促进生产计划的完成,保证稳产高产。

2、群管于专管的关系。安全工作要以专管为指导,群管为基础,做到专管与群管的密切结合,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煤矿安全规程》和各种技术措施,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3、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与工人技术水平的关系。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的规章制度是煤矿职工同自然做斗争的经验总结,能够保证工人的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坚决落实执行合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还要注意制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创造工人能够安全生产的物质条件,要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生产的技术知识,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对安全技术规程能弄懂、弄通、会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做到安全生产。

4、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实践证明,保证工程质量、就能保证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就能稳产高产,工程质量的好坏对矿井安全生产有直接关系,许多事故的发生,是有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的。因此,一定要严格工程质量、这是煤矿生产的特殊要求,要坚持执行各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禁用行政命令强制工程验收,以确保安全。

5、精神(艰苦奋斗)与科学态度的关系。把艰苦奋斗的精神和科学态度紧密结合起来,在指挥和进行生产时,不能违反客观规律和煤矿安全的规章制度,不能瞎指挥,盲目蛮干。实践证明,只有尊重科学按规程办事,就可以避免伤亡事故,就能保证安全。

6、奖与罚的关系。在煤矿生产中,一定要奖罚分明,对安全搞的好、防止重大事故有贡献的单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差、出了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搞下不为例,要以严明的纪律,严肃的态度去认真处理。奖罚的目的在于从教育出发,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就能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是靠山 学法懂法靠自己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的20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企业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一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通过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煤矿生产的保障 。因此,煤矿职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掌握熟悉,坚决执行。这样才能有利于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因为违法违章造成的责任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就要受到处罚,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了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法、懂法、执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并切实行使依法获得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全我,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同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遵守法规,服从管理,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只有有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保障和职工的自觉行动,安全生产才能得以实现。

13 总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责任任重道远。涿步转变思想观念,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是摆在广大职工面前的重要任务。为此,煤矿广大职工必须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种安全法规增强自主保安意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复习题:

1、安全十二字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安全生产的意义:

(1)是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和条件。

(3)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11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新教案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学习要点:

理解我国安全生产的新方针;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培训学时:8学时。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主要法律制度

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第一”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总结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1 安全生产方针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包括煤矿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产生方针;广大职工要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生产作业的各个环节中时刻坚持“安全第一”,自觉地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是包括煤矿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都必须遵守的。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包括煤矿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和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 2.煤矿安全监察制度

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区域性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是法定的煤矿

2 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3.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包括煤矿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项制度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符合“三同时”的要求;

——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认证和评价;

——安全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层内,并与

3 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的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4.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5.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包括煤矿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

4 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6.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

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7.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职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

5 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在安全生产方面,随着《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为《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为《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

6 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XX省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

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已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1)立法目的和意义。《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是四个需要: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 理、安全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到建议出台,历经了21年。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该法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7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 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该法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于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8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矿山安全法》

(1)立法目的。《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已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要内容。《矿山安全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及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

9 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人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这些内容都是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3。《煤炭法》

(1)立法目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已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其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煤炭法》共八章8l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10 该法明确了要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颁布,已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共有五章50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1)立法背景和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 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11 (2)主要监察内容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主要监察内容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 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 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主要内容。该条例2004年1月13日公布、施行,共24条。

该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煤矿安全规程》

(1)制定目的和意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3月20日,公布了《关于修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

12 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此次修订是以2004年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基础的,新修改的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其意义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2)主要内容。《规程》共有四编751条。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电气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05年9月3日起施行,共28条。

13 (1)制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2)核心内容。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煤矿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三是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3)《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十五项重大隐患:

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②瓦斯超限作业的;

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④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⑦超层越界开采的;

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 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4 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将依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该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主要内容。《规定》共有六章3l条。其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

15 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并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该规定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2)主要内容。《规定》共有七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其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16 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也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规定》指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 上岗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

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该《规定》的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

17 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2)主要内容。该规定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以及罚则四部分内容。

《规定》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职责:

①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 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8 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⑤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⑥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必须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

19 任和行政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一方不履行义务会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一方侵害他人的权利也是违反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无论不履行义务还是侵权,都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行为人。因此,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2006年6月29日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重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修改也就是说,最高刑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新修订的《刑法》将原第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20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原第135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原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又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

21 为或者违犯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

第三节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职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劳动保护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2.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 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

22 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进人工作面前,职工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并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3.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4.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有 关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干部行为、作业现场 的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职工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6.职业健康防治权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或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

23 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7.拒绝违章指挥权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操作,职工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职工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停止作业避险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9.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工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

24 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职工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2.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

服从煤矿安全检察机关监察管理;自觉服从安全监察机关的指挥,自觉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协助他们执行公务,并提供真实信息和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

25 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当然,职工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得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煤矿发生事故后,应积极参加抢救事故,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抢救工作。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改善工作环境和爱护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

26 在工作中,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煤矿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设施是安全生产的保证,要自觉维护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使其发挥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 (案例评析) (案例1)1990年5月5日,某矿井下进行电焊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死亡80人,直接经济损失567万元。事故原因是电焊工在现场无人监督、无洒水措施、没有清理现场易燃物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焊火引燃作业地点附近胶末、胶条,引起火灾。该电焊工违章作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外,当班的副段长是当日生产指挥者,在现场发现易燃物,但没有安排清理,明知现场没有洒水设施,没有瓦斯检查员监护,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惨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例2)1975年2月21日夜班,某矿斜井正、副绞车司机在工作岗位上睡大觉,从22:30一直睡至凌晨3:40,听到开车信号后不开车,仍躺在长椅上。至4:20.,井下又发几次开车信号,正司机起来对绞车松闸,见卷筒不动,就送了一次电,卷筒转一圈多停下来,又听到开车信号,又送一次电,卷筒又转了一圈,他就急刹车。由于两次送电,绞车放绳索17m,造成存绳。矿车从ll°坡道上自行下滑进入30°坡道上,车速加快。当车辆滑行17m时,钢丝绳突然拉紧并抖动,把坐在钩头车里的工人甩到另一台活门车里,头部受伤,

27 经抢救无效死亡。绞车正司机违反劳动纪律,上班睡大觉,并违章操作,导致死亡事故发生,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对绞车副司机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1年的处分。

安全提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或是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2006年6月29日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重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刑法》规定:

(1)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 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操作,职工有权制止;跟 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职工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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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极端重要的位置,时刻保持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加大领导力度。

(一)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的监管组织。在2003年成立禹州市安监局的基础上,我们又对市安委会进行了调整,提高规格,安委会主任由过去的安全生产主管副市长改为市长亲自担任,成员单位也由38个扩大到41个。并建立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各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2004年以来,全市共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60余次,以不同形式下发文件和纪要120余份。专门在监察局设立了煤矿安全督查员办公室,从市直单位和乡镇政府抽调500余名同志,分包全市所有煤矿,实行24小时驻矿监督。2004年,向社会公开选拔了12安全技术副乡镇长,充实到12重点产煤乡镇,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在过去已有的市、乡、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基础上,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延伸到了村一级,按照有机构、有场所、有牌子、有人员、有公章、有车辆的“六有”标准,在各行政村建立由1-2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室。目前,全市41个安委会成员单位都专设或兼设了安监科;26个乡镇(办)都设立了安监站,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安监员;655个行政村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室,配备了安全专干:1000多家企业按照规模大小,设立了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安全专干,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已达4500多人。

(二)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2004年7月30日,市安委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的通知》(禹安〔2004〕40 号),明确了从市政府各位市长到乡镇政府各位乡镇长和各局委局长、主任的“一岗双责”安全工作目标。不管是四大班子领导、乡镇和部门领导同志,都必须坚持发展、安全“两手抓”,落实“一岗双责”。建立政府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年底,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行政正职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我们还制定了“政府班子成员不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领导干部定期下井检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包案制度”、“煤矿安全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等。市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等形式,不定期听取政府各口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使每一位领导都把抓安全生产作为一项职责。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下井检查一次,分管领导每季度下井检查一次,有关主要领导和乡镇主要领导每月下井一次,各部门和各乡镇分管领导每半月下井检查一次,并形成一种制度,督促安全生产。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领导分工进行包案,限期整改,严格验收,切实做到“标准、时限、资金、措施、责任”五到位,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初,市政府专门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和“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指标如期实现”等6项内容,全部细化分解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将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和矿山等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列入目标管理。各单位根据责任书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将目标责任分解到下属单位和责任人,使责任书签订到车间、班组、岗位。同时,严格督促目标落实。一方面,每月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控制耗用情况通报”,对指标控制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差的进行批评。另一方面,根据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实行半年一考评,年终一总评,考评结果列入全市社会经济责任的

大目标之中,实行综合评比、评优。2004年,我们对19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单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对39个先进个人分别奖励2000元。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较差的一个镇和3个市直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在干部的任免使用上坚决实行了“一票否决”。

第13篇:煤矿安全生产总结报告811

弘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复兴8-11月份

煤矿安全生产总结报告

公司董事:

2013年7月复兴煤矿经耒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复工,按照复兴煤矿启动复工整改方案,公司组织人员于2013年8月启动复工。现将2013年8-11月份安全生产作一汇报。

一、安全培训:矿井于2012年7月停产至今有一年之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实施全员培训100多人次,并委托市煤炭培训部门进行为期三天岗位培训。对进矿新职工,参加岗前培训72学时,12人经考试合格和身体检查合格者,安排上岗。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人次去衡阳参加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复)训,4人次去耒阳培训特殊工种培(复)训,并通过考试。制订了员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规定各工种每班召开班前会,每月还定时召开班组长会议。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二、安全生产管理:

①、复工前组织采、掘、机、运、通部门负责人对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进行安全大检查,了解矿井安全生产动态。按照《复兴煤矿启动复工整改方案》安排布置工作,每班按时召开班前会,把上班的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如实汇报,安排下一班现场的工作及安全生产,专人落实负责管理,保证现场安全生产。矿级干部按上级文件精神和公司要求,按时按量 1

下井现场带班,与工人同进同出,带班领导实行交接班制度,并作现场交接班记录和相关记录,每月由矿长和安全副矿长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井下、地面的安全生产情况,现场有异常情况时,立即由矿长、技术负责人共同组织召开相关人员的研讨会议,群策群力,制定相应的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处理,保证现场在安全下作业。

②、认真贯彻耒阳市安委办《耒阳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督查大整改“三大行动”的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开展“三大行动”实际意义,投入资金2万余元制作宣传牌板、标语。按照耒煤安整[2013]104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了“奋战一百天,实现安全年”专项行动。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工程技术人员、带班长、安全员等为组员的“三大行动”、“奋战一百天,实现安全年”领导小组。每旬按时对井下、地面进行彻底的隐患检查,2013年8月-11月份配合了上级行业部分进行安全检查12次,矿井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11次,共检查了68条隐患,其中顶板管理11条,文明生产4条,机电设备45条,提升运输8条。以上隐患都逐一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整改,定期由矿长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追究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查明原因,返工整改,直至合格,报矿长签字审阅、存档。

三、安全生产情况:

①、按照《复兴煤矿启动复工整改方案》工程安排,8-11月份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主井筒清理整改巷道708m,维护管路、电缆、轨道

708m。更换轨道200余米、忱木408块。清理悬挂电缆2098m,更换信号设备5台件。

2、井底车场维修巷道102m,其中改扩拱62m。更换、铺设轨道120m、更换忱木60块,清理、维修水沟102m。

3、中央泵房维修巷道30m,其中改扩拱10m,对水泵进行分台大修,更换、添加零部件20余件。

4、中央变电所清理巷道30m,对所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更换淘汰开关4台,检修线路500余米。

5、主井提升机检修,更换钢丝绳880m、设备、设施5台件,主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设备、设施全面检修。地面生产系统维护、清理。

6、22轨道下山:凹底320m,整改22轨道下山轨道508m,更换忱木360块,改换拱80m。检修、维护管路、电缆、轨道508m。安装移动信号一套。

7、-345m车场:维修巷道42m,其中改扩巷22m,打拱22m。更换淘汰开关、禁用通风机3台件。检修线路90m。

8、-345m中央石门扩巷280m,打拱260m。

9、维修保养22轨道下山绞车,更换钢丝绳600m、零部件7台件。

10、掘进-345m主水仓30m,砌碹30m,添置并安装排水管路708m。

11、维修瓦斯监控系统。更换分站二套、传输线路400m、各类传感器7台,恢复正常监控。

12、维护人员定位系统。更换分站一套,读卡器3台,

发放识别卡68张。

13、主斜井安装了防跑车装置(简易),并投入使用。

14、-345水平中央石门、顶板运输巷:扩巷、打拱98m;撤换12kg轨道、铺设15kg轨道120m,更换忱木150块;构建水沟120m;敷设电缆350m,其中敷设新90mm2电缆150m;清理、撤除淘汰、非防爆设备3台件(2台压风机)

15、2261回采工作面运输巷掘进30m,架设金属支架40架(梯形棚),出煤300吨;购置安装局扇11kw二台,敷设阻燃风筒180m。

17、维修煤巷20m,出煤100吨;更换支木支护使用金属支架30架。

18、淘汰水冷式压风机一台,安置20m3螺杆式压风机一台,井下6m3防爆螺杆压风机一台,添置(更换)压风管路1400m。

19、22轨道下山砌碹30m;敷设120m2新电缆560m,安置缆钩280个。

20、淘汰木支护,购置11#工字钢材20吨,加工梯形棚子90架。

21、-130水平通风联络巷掘进30m,砌碹30m。

22、-306水平安装移动信号设备一套,石门掘进60m。维修李友泽煤矿三水平巷道120m。

23、-306水平煤巷掘进二个上山,进尺120m,产煤2000吨。

24、截至11月25日止总计产煤2400吨。实现了安全

生产。

②、资金使用情况 (见财务报表)

四、存在问题

由于矿井停产时间较长,井巷工程没有及时维护,设备设施长期没有使用,经过维修后,性能不稳定,要定期检查,完善维护,保证正常。部分员工时有违章现象发生,应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规范作业者行为。劳动力较少,预期工程难已完成。

五、十二工作安排

十二月份按照《整改方案》的布置整改,深入落实开展“三大行动”、“奋战一百天,实现安全年”活动。抓好回采工作面施工,准备好煤掘、岩掘工作。维护好机电设备、设施。抓好“一通三防”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实现北风井抽风。抓好顶板、盲巷、运输管理。争取2014年元月份实施矿井复产验收。

弘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复兴煤矿

2013年11月27日

第14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 ( 正确 )

2.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 ( 正确 ) 3.“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 ( 正确 ) 4.“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 ( 正确 )

5.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 ( 错误)

6.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 ( 正确 )

7.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 ( 错误 )

8.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止生产是有时间限制的。( ) ( 错误 )

9.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 ( 正确 )

10.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 ( 正确 )

11.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正确 )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 ( 正确 )

13.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正确 )

14.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 正确 )

1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 ( 错误)

16.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 ( 正确 )

17.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 ( 错误 )

18.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正确 )

19.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 ( 正确 )

20.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撤销原批准。( ) ( 错误 )

21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 错误)

22.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 ( 正确 )

2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 正确 ) 2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正确 )

25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正确 )

2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错误)

27.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 正确 )

28.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 ( 正确 )

29.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 ( 错误)

30.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正确 )

31.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 (错误) 32.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 正确 )

3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 正确 )

3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正确 )

3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正确 )

36.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错误 )

3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正确 )

38.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正确 )

3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正确 )

40.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正确 )

41.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正确 )

42.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正确 )

43.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正确 )

44.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 正确 ) 4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 错误)

4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 (错误)

47.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正确 ) 48.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 ( 正确 )

4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正确 )

50.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 ( 正确 )

51.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 ( 正确 ) 52.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 ( 正确 )

53.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正确 )

54.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 ( 正确 )

55.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 正确 )

56.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 ( 正确 )

5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 ( 正确 )

58.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 ( 正确 )

59.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 ( 正确 )

60.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 ( 正确 )

61.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 ( 正确 ) 62.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 ( 错误 )

63.煤矿不需要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 ( 错误)

64.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 ( 错误)

65.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可以继续担任其他煤矿的矿长。( ) ( 错误)

66.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 ( 正确 )

67.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 ( 正确 )

68.《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69.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错误 )

70.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错误 )

71.煤矿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72.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的,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7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7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7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场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7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77.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78.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79.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80.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8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错误 )

82.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83.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84.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85.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事物隐患。( ) ( 正确 )

86.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8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错误)

8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8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90..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9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92.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9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94.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9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9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97.煤矿、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 正确 )

98.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99.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100.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10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10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内容的承包(托管)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103.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104.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10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106.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107.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 正确 )

108.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 ( 正确 )

109.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 ( 错误 )

110.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 ( 正确 )

111.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 正确 )

112.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 ( 正确 )

113.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 ( 正确 )

114.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 正确 )

115.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 ( 正确 )

116.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 ( 正确 )

117.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正确 )

118.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 ( 正确 )

119.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对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 正确 )

120.煤矿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予以关闭。( ) ( 正确 )

121.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 正确 )

122.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 ( 正确 )

123.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 ( 正确 )

124.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正确 )

125.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 正确 )

126.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 正确 ) 127.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 正确 )

128.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 正确 )

129.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 正确 )

130.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 ( 正确 )

13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 ( 正确 )

132.煤矿带班下井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 ( 正确 )

13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口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口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 ( 错误 )

13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正确 )

135.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 ( 正确 )

13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 ( 错误 ) 137.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处1万元的罚款。( ) ( 错误 )

138.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 ( 正确 )

139..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 ( 正确 )

140.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正确 )

二、单选题

1.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其( )。 A 法定权利 B 法定义务 C 法定职权( B )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从业人员的一项( )。 A 法定权利 B 法定义务 C 法定职权( A )

3.( )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A 监管部门 B 劳动部门 C 用人单位( C )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 )。 A 学历 B 特种作业操作证 C 安全工作资格( B )

5.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B 玩忽职守罪 C 受贿罪( A ) 6.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应承担( )。 A 刑事责任 B 行政责任 C 民事责任( A )

7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罚款的行政处罚。 A 1次 B 2次以上 C 2次以下( B )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A 1 B 2 C 3 ( B )

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 )行政处罚。 A 加重 B 从轻或者减轻 C 免除( B )

10.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 )行政处罚。 A 免除 B 从轻或者减轻 C 加重( B )

1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 )行政处罚。 A 加重 B 从轻或者减轻 C 免除( B )

1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 A 免除 B 从轻或者减轻 C 不予( C )

1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 )。 A 安全和健康 B 生命安全 C 健康( A )

1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 )措施。 A 特殊保护 B 保护 C 严格管理( A )

15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 )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A 养老 B 工伤 C 失业( B ) 16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 )越界、越层开采。 A 范围 B 煤种 C 煤层( A )

17.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A 演示 B 教育 C 学习( B )

18.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 )用品。 A 毛巾 B 劳动保护 C 手套( B )

19.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 )物、构筑物。 A 建筑

B 工厂商店( A )

20.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 A 负全面 B 负部分 C 负直接( A )

2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同时应履行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 )。 A 义务 B 权力 C 权利( A )

2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 A 行业标准 B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 地方标准( B )

23.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 )制度。 A 协商 B 责任追究 C 经济处罚( B )

2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 ),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 责任追究制度 B 法律追究制度 C 隐患排查制度( A )

25.煤矿的( )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 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管理人员 C 从业人员( A )

26.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用于本单位的( )工作。 A 管理 B 日常 C 安全生产( C )

2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A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特种作业人员 C 从业人员( A )

28.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A 安全警示和安全管理 B 安全管理和监督 C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C )

2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 )制度。 A 淘汰 B 检查 C 年检( A )

30.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A 不得使用 B 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使用 C 经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以使用( A )

3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 预防办法 B 管理制度 C 应急预案( C )

3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 )。 A 同一城市 B 同一矿区 C 同一座建筑物内( C )

33.员工集体宿舍不得与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员工的( )。 A 生命财产安全 B 隐私权 C 财产安全( A )

34.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 )的重要内容。 A 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建议权( B )

35.煤矿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的劳动防护用品。 A 国际质量标准 B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 企业质量标准( B )

36.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 )。 A 经领导认可 B 请示汇报 C 记录在案( C )

37.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 A 组织抢救 B 发布消息 C 离开现场( A )

38.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主要负责人不得( )。 A 擅离职守 B 组织救援 C 立即处理( A )

39.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 )。 A 医疗保险 B 工伤社会保险 C 财产保险( B )

40.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 )。 A 地区 B 生产经营单位 C 政府( B ) 41.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 A 劳动合同 B 协定 C 责任书( A )

4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A 无权 B 有权 C 不得( B )

4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 不能 B 无权 C 有权( C )

4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提出赔偿要求。 A 主管部门 B 保险公司 C 本单位( C )

45.煤矿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 )。 A 配合 B 拒绝 C 抵制( A )

46.( )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A 单位领导和群众 B 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C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C )

47.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 )。 A 离开现场 B 组织抢救 C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C )

48.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 A 民事责任 B 行政责任 C 刑事责任( C )

49.煤矿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在(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 一 B 三 C 五( C )

50.煤矿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 请假外出 B 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C 态度消极( B )

5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的部门决定。 A 当地人民政府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猪刚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C 当地法院( B )

52.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A 随时 B 在3个月内 C 在6个月内( A )

53.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执行。 A 暂缓 B 不予 C 强制( C )

54.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 )。 A 安全生产 B 社会和谐 C 经济效益( A )

55.矿山企业职工( )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A 无权 B 有权 C 不得( B )

56.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死亡事故。 A 50 B 40 C 30 ( C )

5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死亡事故。 A 10人以上30人以下

B 3人以上10人以下 C 30人以上50人以下( A )

58.煤矿企业未取得( )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A ISO 9001认证 B ISO 14000认证 C 安全生产许可证( C )

5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 A 15 B 30 C 45 ( C )

6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年。 A 1 B 2 C 3( C )

61.煤矿企业必须保持持续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 )安全生产条件。 A 改变 B 降低 C 改善( B )

6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B ) 63.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 )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已办理 B 未办理 C 刚办理( B )

6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应当达到的( )条件。 A 最高 B 最严格的 C 最基本的( C )

6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积极予以配合,这是企业的一项( )。 A 法定权利 B 法定义务 C 法定权力( B )

66.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企业所设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这三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之间是( )关系。 A 并处 B 替代 C 互换( A )

67.如果煤矿企业已经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由于颁发管理机关的原因,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还没有作出是否延长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决定,此时( )对企业予以处罚。 A 不能 B 能 C 可以( A )

68.煤矿企业虽然没有办理延期手续,但实际上已经主动停止了生产,则( )受到处罚。 A 应当 B 不应当 C 也必须( B )

69.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 ),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A 红色 B 黄色 C 绿色( A )

70.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 ),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 A 红色 B 黄色 C 绿色( C )

71.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其中( )是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保险。 A 医疗保险 B 养老保险 C 工伤保险( C )

72.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A 限期改正 B 立即关闭 C 书面检查( A )

7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 ( ),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A 文化测试 B 政治审查 C 健康检查( C )

74.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是通过确立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 )来实现的。 A 安全生产职责 B 安全生产权利 C 安全生产义务( A )

75.煤矿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 A 停产整顿 B 矿长停职检查 C 关闭矿井( A )

76.煤矿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 A 停职检查 B 劳动改造 C 停产整顿( C )

77.根据“( )”的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业务人员在生产业务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A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B 依法行政 C 合理行政( A )

78.每个矿井至少有( )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A 一 B 二 C 三( B )

79.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 )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施工。 A 煤炭主管部门 B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C 规划设计部门( B )

80.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 ),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A 投产后 B 投产前 C 投产中( B )

8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A 罚款 B 责令停止施工 C 批评指正( B )

82.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 )。 A 限期改正 B 立即停止作业 C 关闭( B )

83.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 )。 A 关闭 B 限期改正 C 立即停止作业( C )

84.煤矿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 A 矿长停职 B 矿长写出检查 C 停产整顿( C )

85.煤矿发生事故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 A 关闭 B 限期改正 C 停产整顿( C )

86.煤矿发生事故后,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 A 关闭 B 限期改正 C 停产整顿( C )

87.煤矿发生事故后,伪造、故意破坏现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 A 停产整顿 B 关闭 C 限期改正( A )

88.( )是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硬性规定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形式。 A 非强制性安全培训 B 强制性安全培训 C 学历教育( B )

89.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 )工伤保险费。 A 缴纳 B 不缴纳 C 缴纳部分( B )

90.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 )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A 瓦斯等级 B 矿井生产能力 C 煤炭品种( A )

91.( )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A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B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C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A ) 92.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的是煤矿企业的( )。 A 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 B 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 C 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 A ) 93.在安全培训中,( )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A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B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C 煤矿企业( C )

94.煤矿企业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 )%。 A 30 B 40 C 50 ( B ) 95.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 )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A 半年以上(含半年) B 1年以上(含1年) C 2年以上(含2年)( B )

96.煤矿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A 1 B 3 C 4 ( C ) 97.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年,每3年复审一次。 A 5 B 6 C 3 ( B )

9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 )年。 A 4 B 2 C 3 ( C )

9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A 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B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C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B )

100.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 )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A 3月31日 B 1月31日 C 2月28日( A ) 101.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 )带班下井。 A 安监人员 B 区队负责人 C 矿领导( C ) 10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 )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A 领导姓名 B 带班地点 C 行走路线( A )

10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 )。 A 3个月 B 2年 C 1年( C )

104.煤矿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或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 )万元罚款。 A 3 B 2 C 1 ( A )

三、多选题

1.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体制模式可归结为( )。 A 政府统一领导 B 部门依法监管 C 企业全面负责 D 社会监督支持( ABCD )

2.坚持科教兴“安”、加快科技创新,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向。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改善煤矿的生产条件,采用( )和新装备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A 新工人 B 新技术 C 新材料 D 新工艺( BCD )

3.现阶段人们常说的“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企业( )。 A 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特种作业人员 D 从业人员( ABC )

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人们常说反“三违”。“三违”行为是指( )。 A 违章指挥 B 违反道德 C 违章作业 D 违反劳动纪律( ACD )

5.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的“三并重”原则,“三并重”包括( )。 A 生产 B 管理 C 装备 D 培训( BCD )

6.煤矿安全治理,要坚持( )。 A 依法办矿 B 依法管矿 C 依法纳税 D 依法治理安全( ABD )

7.建立健全( )是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政策要求,同时也是生产经营企业的自身需求。 A 安全生产责任制 B 业务保安责任制 C 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 D 经营目标责任制( ABC )

8.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 A 职工代表大会 B 企业工会组织 C 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网(岗) D 协会、学会( ABC )

9.属于规章范畴的有( )。 A 《煤矿安全规程》 B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C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D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AC ) 10.属于地方性法规范畴的有( )。 A 《×省煤炭管理条例》 B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C 《×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D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AC )

11.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 )煤炭资源的行为。 A 乱采 B 滥挖 C 破坏 D 浪费( ABC )

12.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 )开采。 A 越界 B 越层 C 越煤种 D 越能力( AB )

13.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有计划开采的( )等条件。 A 矿区范围 B 开采范围 C 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D 土地复垦方案( ABC )

14.在( )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A 勘查 B 开发 C 保护矿产资源 D 提高回采率( ABC )

15.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 )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A 开采方案 B 生产技术条件 C地质报告 D 安全措施( ABD )

16.“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 A 设计 B 施工 C 纳入概算 D 投入生产和使用( ABD )

1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的方式有( )。 A 暂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B 没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C 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D 注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AC ) 18.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A 不得拒绝执行 B 不得举报 C 有权拒绝执行 D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CD )

19.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的( )。 A 国际标准 B 企业标准 C 国家标准 D 行业标准( CD )

20.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的原则是( )。 A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B 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 C 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 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ABCD )

2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 )的事项。 A 政治待遇 B 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C 生活福利 D 防止职业危害( BD )

2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B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C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D 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ABCD )

23.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 民主管理 B 安全管理 C 民主监督 D 生产管理( AC )

24.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国家对(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A 矿山企业 B 建筑施工企业 C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D 食品企业( ABC )

2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进行以下处罚。( ) A 责令停止生产 B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C 没收违法所得 D 罚款50万元( ABC )

2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 )的原则。 A 企业申请 B 两级发证 C 属地监管 D 适当收费( ABC )

27.保证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和基础,煤矿企业必须做到( )。 A 量力而行 B 依法保证投入资金渠道 C 保证资金投入额度 D 专款专用( BCD )

28.《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在(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A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B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C 参加抢险救护 D 改善职工待遇( ABC )

29.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 )。 A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绿化矿区、美化环境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ABD )

30.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 )。 A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B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C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A BCD )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A 决策机构 B 中介机构 C 主要负责人 D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ACD )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B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C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D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树种和义务( ABCD )

3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 )。 A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B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C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D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BCD )

3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 A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C 服从管理 D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BCD )

3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 )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A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B 地方政府 C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CD )

3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A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B 组织抢救 C 防止事故扩大 D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BCD )

37.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A 查清事故原因 B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C 总结事故教训 D 提出整改措施( ABCD )

3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A 隐瞒不报 B 多报 C 谎报 D 拖延不报( ACD ) 39.危险物品,是指( )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A 易燃易爆物品 B 危险化学品 C 放射性物品 D 易碎品( ABC )

40.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 )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A 生产 B 搬运 C 使用 D 储存( ABCD )

41.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 )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A 职业病危害因素 B 先天性遗传疾病危害后果 C 先天性遗传疾病危害因素 D 职业病危害后果( AD )

42.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使用的(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 A 设施 B 设备 C 器材 D 劳动防护用品( ABCD ) 4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要求,从业人员有义务( )。 A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B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C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D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ABCD )

44.作为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 )。 A 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 B 市场经济知识 C 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D 社会工作经验( AC )

4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A 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 B 未使用专用放炮器 C 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 D 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ABCD )

4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 )。 A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C 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D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ABCD )

47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煤矿的情形有( )。 A 煤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 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C 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D 煤矿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ABCD )

48.以下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有( )。 A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B 瓦斯超限作业的 C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D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ABCD )

49.以下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有( )。 A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B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C 超层越界开采的 D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ABCD )

50.以下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有( )。 A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B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C 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D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ABCD )

51.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有( )。 A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B 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C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D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ABCD )

52.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要求包括( )。 A 停止一切物资供应 B 停止车辆通行 C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D 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CD )

53.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根本目的是( )。 A 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B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C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D 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ABCD )

54.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予以关闭 B 没收违法所得 C 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D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ABCD )

55.煤矿企业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 )。 A 职工的权利、义务 B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 C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D 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ABCD ) 56.“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矿井全年产量达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B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C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D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BCD )

5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B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C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 D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ABCD )

58.“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 B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 C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D 瓦斯超限后停止作业的( ABC )

5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依照规定实施下列( )防突出措施。

A 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B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C 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D 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ABCD )

60.有下列( )情形之一,即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A 矿井总风量不足 B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 C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D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ABCD )

61.有下列( )情形之一,即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A 并联通风 B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 C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D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BCD )

62.有下列( )情形之一,即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A 并联通风 B 对角式通风 C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D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CD ) 63.“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B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C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D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ABCD ) 6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B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C 未进行水质化验 D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ABD )

65.“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工作面煤层回采率超过90% B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 C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 D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BCD )

6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 )有效措施。 A 配备专业人员 B 编制专门设计 C 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 D 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ABCD )

6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 B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C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 D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ABCD )

6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B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C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D 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ABCD )

69.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矿井采用放顶煤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 B 开采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 C 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 D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BCD )

7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批准后马上组织施工 B 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 C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 D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 BCD )

7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B 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C 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 D 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ABCD )

7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B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C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的 D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ABC )

73.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B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C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D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ABCD )

74.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 )。 A 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B 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 C 组织实施整改 D 整改结束后按规定认真自检( ABCD )

75.煤矿企业自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严禁( )等非法生产行为。 A 明停暗开 B 日停夜开 C 假整顿真生产 D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ABC )

76.煤矿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A 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B 以往关闭之后,经停产整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 C 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D 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ACD )

77.煤矿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A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B 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C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D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ABCD )

78.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责令煤矿企业( )。 A 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 B 封闭、填实矿井井筒 C平整井口场地 D 恢复地貌( ABCD )

79.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责令并监督煤矿企业( )。 A 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B 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C 发还职工工资 D 发放遣散费用( ABCD )

80.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 ),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A 责令关闭 B 停产整顿 C 停止作业 D 限期改正( ABC )

81.有下列( )情形之

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A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B 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C 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D 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ABCD )

82.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以下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 A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B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C 重要河流、堤坝、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D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ABCD )

第15篇: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内容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内容

1、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挋绝权(3)遇险停、撤权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2、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服从管理遵章守纪

(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

(3)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4)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3、《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基本要求:入井人员必须带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4、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1)及时报告(2)积极抢救(3)安全撤离(4)妥善避灾

5、常用的人工呼吸法有三种:(1)口对口呼吸法(2)俯卧压背法(3)仰卧压胸法

6、常用止血方法有:指压止血法、加垫屈肢止血法、止血带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

7、自救器的作用: 自救器主要用途就是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或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供井下人员佩戴脱险,免于中毒或窒息死亡。

8、矿工互救必须遵守的“三先三后”的原则:

(1)对窒息(呼吸道完全堵塞)或心跳、呼吸刚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9、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矿职工(合同工、农协工、轮换工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上岗。

10、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对全矿职工进行不少于20学时脱产培训。

12、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1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4、“三不”伤害是指哪“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15、“三违”是指哪“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6、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

17、煤矿应该依法取得哪些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否则属非法煤矿?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8、煤矿井下“三条生命线”是指什么?

通讯线路、压风管路、防尘水管。

19、煤矿井下六大安全保障系统是: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影响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有哪些?

自我表现心理、“经验”心理、侥幸心理、随众心理。

22、事故形成的因素有哪些?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

第16篇:新鑫煤矿安全生产总结报告

新鑫煤矿安全生产

总结报告

各部门领导:我矿属省重点监管煤矿,现将2013年4月份安全生产作一汇报。

我矿管理机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学习深刻总结。

一、管理状况:每班按时按量召开班前会,把上班的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如实汇报,安排下一班现场的工作及安全生产,专人落实负责管理,保证现场安全生产。矿级干部按上级文件精神和矿内文件要求按时按量下井现场带班,与工人同进同出,口对口手拉手交接班,并作现场交接班记录和相关记录,每月由矿长和安全副矿长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井下、地面的安全生产情况,现场有异常情况时,立即由矿长、技术负责人共同组织召开相关人员的研讨会议,群策群力,制定相应的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处理,保证现场在安全下作业,上至矿级干部,下至瓦检工、爆破工等要求每月定额或不定额的狠抓“三违”行为,坚决制止违章,规范人的安全行为,保证人、物、环在安全状态下进行安全生产。

二、进矿新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工种培训,职工健康体检、考试合格和身体检查合格者,方可安排上岗,全员参加安全生产学习教育、自救器使用培训。并考核存档,各工种除每班的班前会外,还定时召开班组长会议、安全例会等,要求全员职工都做到“四不伤害”,坚决抵制“三违”行为,人人遵章守纪。

三、以矿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区队队长、安全员、瓦检工等为组员每周按时对井下、地面进行彻底的隐患检查,2013年4月份共检查了58条隐患,其中顶板管理17条,通风4条,文明卫生5条,机电管理17条,提升运输7条,各种记录4条,设施设备数、质量管理4条,以上隐患都逐一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整改,定期由矿安监科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追究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查明原因,返工整改,直至合格,报矿长签字审阅、存档。

四、我矿4月份共有违章行为31人次,总处罚金额3900元,最低有50元,最高有1000元,违章行为多发生在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操作,处理方法采取培训教育学习为先,治人的思想行为为主,作为全矿教育教训资料原则,安全工作和抵制“三违”,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五、安全生产情况:设备设施定期专人检查,负责、完善、维护保证正常。生产安全情况:全员培训学习教育、规范作业者行为,主要是从人的思想意识做起,若有违章行为的人员,现场督导批评、教育,下班后分管领导单独与他了解原因,用同类事故事例作为教训,深刻教育,让其深入领会,极力反悟,彻底认识自己的违章行为的不对,若不制止会造成严重后果,使自己不再有违章行为,自觉遵章守纪干好本职工作,共同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013年4月30日

第17篇: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试卷

《煤矿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班级学号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计10分)

1、法的特殊分类为、。

2、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 三种。

3、法律责任的,即通常所说的免责

4、法律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5、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6、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7、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 和 。

8、《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9、《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

10、《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和危险报告义务。

二、判断题(每题1分,计20分)

1、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 )

2、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如何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

3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

在法律上的后果。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

5、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宣传教育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

6、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

7、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以这种认识为基础,将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

8、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

9、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 )

10、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

11、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

12、“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

13、“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

14、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

15、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

16、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

17、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上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1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

19、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20、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

三、选择题(每题1分,计20分)

1、法的内容反映的是()的意志。

A.统治阶级B.政党C.全体社会成员

2、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

A.单位B.个人C.部门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

A.单位B.单位和(或)个人C.个人

4、由人民法院实施()。

A.行政制裁B.民事制裁C.行政处分

5、由司法机关实施()。

A.行政制裁B.民事制裁C.刑事制裁

6、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A.行政制裁B.民事制裁C.刑事制裁

7、刑事违法行为属于()行为。

A.犯罪B.违约C.违纪

8、《安全生产法》是()制定的。

A.国家安监总局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9、《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是()制定的。

A.国家安监总局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10、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是劳动者应享有基本的()。

A.义务B.公共安全C.权利

1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同时应履行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

A.义务B.权力C.权利

12、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

A.地区B.生产经营单位C.政府

13、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是()。

A.对立的B.不对等的C.对等的

14、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安全生产工作才有扎实的基础,才能落到实处。

A.法定义务B.权利C.权力

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

A.行业标准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C.地方标准

1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 )制度。

A.协商B.责任追究C.经济处罚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依法追究其( )。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

1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约束的对象是( )。

A.管理人员B.主要负责人C.所有从业人员

19、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是指( )。

A.安全法规B.安全操作规程C.规章制度

20、《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用于本单位的( )工作。

A.管理B.日常C.安全生产

四、名词解释(每题4分,计20分)

1、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2、法的效力——

3、法律责任——

4、法律责任的构成——

5、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五、问答题(第一题9分,其余题7分,计30分)

1、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哪些特点?

2、法的本质是什么?

3、法一般分为哪几类?

4、《安全生产法》赋予职工的8项权利是什么?

第18篇: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论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采矿工程系一班

王展

学号:120411009 关键字:安全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摘要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处于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态势,但是状况依然严峻。我国安全生产体系并不完善,特别是煤矿生产更是矿难频发,形势严峻,煤矿安全问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大障碍,是政府在新的行政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经济维度之利益驱动,法律维度之法律空白及法律冲突,思想政治维度之安全责任意识的缺乏,文化维度之保障不力,共同构成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合力因素。从我国煤矿生产现状出发,针对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进行简单的分析和论述,基于此,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思想、制度、监察、技术和全过程等出发,对我国煤矿安全问题做出一定的应对方案,预防再次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制约工作人员安照正规操作进行施工。

二、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现状

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现状:我国煤矿生产面临着诸多困难,比如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装备水平不高、技术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监管不力,这是长期困扰我国煤矿生产的主要难题,总体上来看,我国煤矿生产正走着一条高投入、高耗能、低产出、低回报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道路,安全问题特别突出,经常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是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障碍,也是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现状。

三、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具体要求

1、完善的系统性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强制化轨道的迫切需要。国家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负责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2、强制的执法力度

①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一切煤矿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重大隐患,有关部门多次督促整改,却未得到执行,致使事故诱发,最终酿成大祸。对那些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加大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煤矿安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制度形成虚设、落实环节有缺陷,要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形式给予严惩。煤矿作为事故发生的主体,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各种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是外因。事实上,是外因促内因,使责任主体真正负起安全责任。

③强制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发生者要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及分析制度进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朝三暮四,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将事故教训形成经验材料,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坚决不能发生类似事故。

四、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4.1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要求,加强对煤矿自身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全面清理排查矿井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制订停产整顿工作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要进一步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煤矿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下井跟带班制度,了解井下真实安全情况,有针对性治理隐患,同时言传身带,密切与职工关系。煤矿企业党、政、工、团等组织都要同抓共管,把安全责任落实到车间、井下、班组。工会要在井下设立专兼职监督员,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煤矿都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严格各项审批程序,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优化劳动组织,认真落实各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定岗定员,控制入井人员数量,杜绝多工种交叉作业。

4.2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煤矿企业要把提高职工素质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责任制,制定员工培训的长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普及煤矿安全基本知识,严禁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下井作业。要严格煤矿法定代表人特别是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真正做到持证上岗。对生产经营和煤矿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同时,煤矿生产经营者在煤矿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大程度上起着决定作用,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身素质能力如何,直接关系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努力培训和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是重中之重,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大多数的煤矿从业人员没有专门的生产知识,没有接受高层次的教育,因而普遍缺乏安全生产技能,那么对这部分人进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同样是必需的,使所有的从业人员只有基本上具备了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险情发生后逃生自救的能力,具备常规事故的处理能力和临危不乱、遇变不惊的心理承受能力,才能拥有从业资格,准予上岗,这对于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和提高煤矿抵御事故能力是行之有效的。

4.3 加大煤矿安全投入

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基金、煤矿维简费和瓦斯治理费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历史欠账,消除不安全隐患,加快安全技术改造。要建立企业、地方、国家多渠道的安全投资机制,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专项资金落实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要加大对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投入力度,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生产工艺,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通过关键技术引进、合作、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改造,努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4.4 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事实上,当前发生的大多数煤矿安全事故表明,只要管理者措施得力,监督得法,大多数的煤矿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或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的。因此,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适当提高煤矿行业的门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不让进入,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个别企业胡干乱干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条令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政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不定时地组织进行抽样调查,对企业的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评估,并监督和鼓励企业更新生产设备、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各级政府要增大对煤矿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增加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不仅要支持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地方和企业也要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还要及早建立煤矿事故预警和预防机制,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及早预防,认真整改,有备才能无患,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比安全生产投入和预防预警机制建设投入多得多。同时好要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督促煤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加大安全投入,重视安全问题。并且要加大事故惩罚力度,严肃惩治事故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制。严格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对各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对煤矿企业存在《特别规定》所列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其限期排除隐患;若煤矿未排除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应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企业负责人从重处罚。同时,对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制订停产整顿工作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并限期整顿。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和整改结束后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五、总结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是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是煤矿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一项长期性、任务相当艰巨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不懈的努力,进一步加强对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装备投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居安思危,确保煤炭行业的长治久安,确保国家的能源安全。

第19篇: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是什么?

2.试述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哪些?

4.《矿山安全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哪些 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要求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7.新《煤矿安全规程》有什么新的特点?

8.《刑法》中对危害煤矿安全生产有哪些相应的主要规定?

第20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查评估总结报告

郑煤集团芦沟煤矿二五西井煤矿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检查评估总结报告

一、芦沟煤矿煤矿二五西井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水、火、瓦斯、煤尘、有毒气体等。针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煤矿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有效地防止了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检查和评估目的为了解煤矿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三、检查评估依据

1、《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

2、《二五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四、评价范围

1、报告涉及的主要制度规程标准。

2、报告涉及煤矿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3、报告涉及的场所矿井上、下各作业场所。

4、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5、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检查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马喜增

常务副组长:景双才

副组长:许海亮张学亮姚允振成员:各科室、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此次检查评估的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王林灿。

五、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及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识别出煤矿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法规5部,标准规范6部。引用公司各种管理制度36项。公司目前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有86项。

(2)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通过查阅各种资料、记录和现场查看,煤矿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良好,主要体现在:

1)、制定了各种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成立了专业矿山辅助救护队,各种应急物资配备充足到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2)、对新入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开展全员安全上岗培训,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3)、特种作业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率100%,并按时进行复审。

4)、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有效。

5)、按标准发放了劳保护品,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6)、每周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7)、按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8)、安全管理绩效良好,未发生轻伤以上事故。

六、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制度规程充分性检查目前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文件46项,基本覆盖安全生产管理各个方面,但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部分管理制度如安全目标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和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较大危险源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职业健康管 理、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具)、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制度需要补充修订。根据煤矿的生产特点,目前公司共有86项安全管理制度,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也持续改进。

2、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性检查检查组对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规程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基本上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可继续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安全操作规程基本满足生产实际需要,但由于随着工艺的变化,设备、设施也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安全操作规程也作相应的增减。由于人员、工艺、设备及设施的变化危险有害因素也相应发生变化,故也

对危险点源如期进行识别。

七、检查评估结论:煤矿对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规程遵守情况良好,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适用,但部分安全生产职责、措施、制度、规程需要修改。

芦沟煤矿二五西井

2014年1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检查评估总结报告

芦沟煤矿二五西井煤矿2014年1月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结报告.doc》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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